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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正义之声呼唤 于 2018-10-6 00:59 编辑
江苏淮安盱眙建行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竟然被有罪、被单位辞退!
(原标题: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何罪之有!!)
【深度揭秘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报假案、做伪证、陷害举报人及与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何培江三人联手颠倒是非曲折共同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内幕】
编者按:法律是基本职能就是要扬善除恶,明辨是非与匡扶正义。没想到现如今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也成为一个非常危险的高危行业。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会因实名举报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无事实依据的以投案自首、合伙作案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更没想到的是,在众多事实证明宋扬系举报人而非投案自首、合伙作案的情况下(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两级组织案件通报及所有案件知情人证言均证明宋扬系案件举报人),盱眙县法院仅凭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一个人的伪证,居然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也都是被判缓刑。后此案件经过举报人宋扬艰难的上诉、申诉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举报人免于刑事处分,但依然有罪,继续申诉至江苏省高院,整过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只被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算完事了。举报人就此案件申诉至最高法院,经过近二十年的漫长等待,等到最高法院的既认定申诉人宋扬是案件举报人,又反过来认定其是共同参与作案、罪人的驳回通知书。同时,竟然称,这样的法律认定并不矛盾,是根据本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决定的。要求宋扬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就此服判息诉。为制止和举报他人犯罪宋扬当时手指都被被举报人打断了,最终居然被法院错判有罪,而且还被要求尊重法院的错误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真的是荒唐到极点!可笑至极点!试问:这是哪家的法律!更为滑稽与令人可笑的是:被举报被判缓刑的曹善寿盱眙建行为其办理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而免于刑事处分的举报人宋扬却被盱眙建行莫名奇妙的给辞退了。反映到淮安市建行、江苏省建行,无任何结果。而据了解:在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之后,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一审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安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江苏省建行副行长杨海泉被判缓刑,现依然是在建行留用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举报人宋扬就此事向淮安市建行、江苏省建行提出上述三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的话,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你不是喜欢举报吗!你去继续举报吧!有关系就可以回来上班,没有关系就休想回行上班,这是什么荒唐逻辑。话越说越清楚,理是越辩越明白。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在当地已经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事情,更是任何组织和任何人想更改都无法更改的铁的事实。这个在江苏省建行和淮安市建行两级组织下发的案件通报、所有证人证言及两个被举报人的供述、供词中已经被多次证明,我们不知道几级检察院、法院和淮安市建行现在究竟在坚持什么!!又想隐瞒什么!!他们是想逆天吗?宋扬现在认定的也就是一个死理:“我是案件的举报人,不是投案自首,没有我的举报就没有该案件。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铁的事实。”。
而值得一提的是:当初向盱眙县检察院报假案、法庭上做伪证陷害报复举报人宋扬的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在案件发生二十年后,终于良心发现,先后通过中间人给宋扬写来了多封忏悔信件,并且附上1000元封口费,称,由于他一时的糊涂,当初没有如实的向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明宋扬向他举报他人犯罪的实情,希望举报人宋扬能够对他当初报假案、做伪证的错误行为放他一马。信中他还不惜带有威胁的口吻阻止举报人宋扬立马放弃申诉和上访,称:“对于你宋扬当初向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当时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情,如果你现在能够放我一马,跟我来软点,不要再去为此案件继续申诉告我的话,我可以去相关部门帮助你宋扬说出你当初向我举报他人犯罪的实情,如果你坚持继续不停的要告下去话,那对不起,你也只有继续的冤下去了!”。宋扬让其有什么话直接去检察院和法院说去,李峰说他不敢,称,那样,检察院和法院会追究他当初做伪证。报假案的刑事责任的。
纵观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有罪、被辞退一案及在各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种种司法不公平与案件的乱判与错判等异常现象。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属当时的司法腐败所致,且这种腐败程度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系严重的最典型的陷害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冤假错案。法律是用来扬善除恶,明辨是非曲折与匡扶正义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从“严党纪、扬法威、服民心”这三个方面入手,尽早尽快地就此案件申诉事实启动问责追责审查程序,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于天下为最终目的,不要让正义在这里继续的流泪了,因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正义,而缺失的也正是公平、公正与正义=====
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举报人宋扬在其寓所接受海内外媒体的集体采访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我们发来了电子邮件,称:1994年他因为实名举报本单位员工违法犯罪,被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无事实故意的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没有作任何调查、取证了解的情况下,便妄断作出判二缓二的错误判决【被举报人分别是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借此机会,盱眙县建行对举报人宋扬作出限期调离直至辞退的处理。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宋扬以本人系本案举报人和没有参与作案为诉讼理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认定宋扬举报他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但依然是认定举报人宋扬有罪,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举报人宋扬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驳回,理由是:再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你是本案的共同参与人,同时也认定你是本案举报人,这两种认定均符合本案的时间情况,并不矛盾。要求举报人宋扬自觉服判息诉。二十多年来,已经走完国内所有申诉途径的举报人宋扬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希望能够最后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呼吁并曝光、揭露当初造成此冤假错案背后许多鲜为人知且不可告人的真实的司法腐败秘密。把渎职、失职、做伪证、报假案并一起制造此冤、假、错、案的真正元凶===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及盱眙县法院主审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何培江等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给【挖】出来。同时,敦促地方相关部门能够重新组成新的联合调查组,启动该案件调查的问责追责程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着尊重事实与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原则,就举报人宋扬所投诉、反映的情况,由21名国内外著名维权记者组成的媒体联合采访组最近专程由北京飞赴江苏盱眙对该案件当初的事实真相进行了实地调查与走访。据了解:1994年4月下旬以来,举报人宋扬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经常有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带着相关事实证据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举报反映,要求县行尽快派人就此举报问题前去查处一下,连续三次去县行举报反映,均被李峰行长从其办公室里“轰”出去,在当晚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李峰居然还当众说宋扬素质差,要让其行内待业、限期调离等。并公开批评和辱骂宋扬。弄的全行不明真相的职工即刻对宋扬产生误解。之后他还将宋扬向他举报的事实暗自通知被反映人,并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有利的时间。很快,被举报人王忠岭、曹善寿两人便已经知道有人到县行举报反映他们两人的违纪犯罪问题了。期间,二人多次扬言威胁要殴打举报人。后在宋扬的一再追问下,直到1994年6月9号下午,李峰才打电话给他的同学====江苏盱眙县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已经去世),并让刘兴家转告宋扬将所有的举报材料带着,晚上到他家去一趟,当天晚上,宋扬携带所有举报材料到李峰家去,有县建行筹资科长杜学洲在场作证,当着筹资科长杜学洲的面,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全部交给了李峰行长。为了保护自己,临别之时,宋扬再一次的在李、杜二人面前强调,王忠岭与曹善寿两人现在已经知道有人向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事情了,并且多次的当面威胁恐吓他,要对举报人怎么怎么的,如果县行再不迅速的去找他们二人谈话的话,或者他们要分赃的话,不管分多分少,他将照拿不误,然后将如数上交给县行,事实上,举报人宋扬也是这么做了。李峰行长当时也满口答应宋扬说第二天县行就会派人过去调查处理此事情的,要宋扬沉住气。如果分钱,要宋扬先拿着,也可以作为证据上交给县行,【有杜学洲作证】
6月10号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两人同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是宋扬实名向盱眙县建行举报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盱眙县建行会动真格的去找王忠岭、曹善寿二人谈话并派人查处他们二人的经济违纪问题了,结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县建行关于王忠岭同志新的职务任命书(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害怕报复的宋扬感到担心、害怕,就去盱眙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用意!为什么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储蓄所任主任职务。李峰说宋扬这是在威胁他(在盱眙县检察院侦查此案件时,李峰去检察院也是这么说的),称:我就是不处理他们,看你宋扬能够怎么样,有能耐你就去告吧!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王忠岭和曹善寿二人违法事实的依据与材料并言明盱眙县建行如果不予处理他将去省、市建行和检察院直接举报此案时,他又慌忙改口跟宋扬说:你不能够这么做,你这么做我是要承担领导责任的,不要着急,我们马上就派人去调查处理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岭借发工资之机,硬逼宋扬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一起贪污来的503元利息脏款,拿到此赃款以后,宋扬便与县行领导取得联系并且主动的上交了此赃款。有收条与证人。
6月21号,也就是在两个被举报被反映人将宋扬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来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串供好了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距举报时间前后正好是一个月),而此时王、曹二人是一口咬定宋扬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举报人宋扬也拿了503元利息。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扬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否认宋扬举报事实,把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盱眙县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的时候,居然无事实的颠倒是非曲直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扬硬说成是投案自首、合伙参与作案列为第二被告并且以莫须有的【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盱眙县法院一审的庭审过程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拒绝不出庭证明宋扬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相反,他还做了大量不负责任的伪证,此伪证居然会被法院采纳。
1996年1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办案人员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竟然主观的否定宋扬的举报事实,更是无事实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1月25日下发的判决书直到6月20日才递交到举报人宋扬的手里。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被举报人曹善寿已经当庭公开承认举报人宋扬不知道他和王忠岭两人合伙作案的事情。王忠岭也当庭默认这个事实。
这就奇怪了,举报他人犯罪居然自己会成为罪人了,对此判决不服,宋扬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经过举报人的艰辛申诉,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举报人宋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仅仅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并且以举报人宋扬的申诉理由不能够成立,再审判决应予维持为由,于1998年3月30日对举报人宋扬下发了(1997)苏刑监字第216号通知书。再次向最高院申诉,石沉大海,鸟无音信。
举报人宋扬联系电话:13605234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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