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400|回复: 0

这是重庆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复制链接]

24

主题

2

回帖

285

积分

中级会员

积分
285
发表于 2018-11-8 0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维权 于 2018-11-8 09:27 编辑

重庆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2018)渝0112民初8493号、(2018)渝01民终5045号《判决书》,不象《判决书》倒象是与正在进行的法治中国的《挑衅书》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进入到四年的2018年,但中国老百姓最后一道依法公正说理的重庆审判机关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里仍不能依法公正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重庆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也不能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进入到监督机关的重庆检察机关也是视而不见。就是由重庆检察机关自己侦办的案件也是推之门外。法律在法治中国对中国老百姓来说又有什么用,只不过是写在纸上老百姓看起好看,但要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中国老百姓比登天还难。
下面就只说我2018年4月1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和2018年6月15日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我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吧:
1、 我原诉人在一审就提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审理,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把案件向社会公开审理,上诉到二审我原诉人着重把向社会公开审理写进诉请里,二审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向社会公开审理。事实依据:一、二审都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印件假证据作判决,原诉人的真实证据不用,可以看被诉人的复制件假证据和原诉人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大坪营业厅向工作人员查询身份证的卡情况的录像和当时工作人员手抄的六个卡号。如果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没有问题,为何又不把这牵系着重庆电信用户的案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审理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公开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里也提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开放、公开、透明,保障公众对人民法院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强调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努力键全司法与社会沟通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扩大司法公开,做到全面、及时、主动地公开。可以说为了司法公开、透明,保障人民法院的案件能公开、公正的审理。诸多法律都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公开进行。可我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在一审请求向社会公开审理,没实现,进入二审还着重写入诉讼请求里并列出相关法条,二审人民法院甚至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一句就把我请求把案件向社会公开审理否决掉了。我请问二审人民法院,我在《上诉状》列出了向社会公开审理的法条,没得到支持,二审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呢?我原诉人在一、二审再三提出被诉人的假证据的疑点之处,一、二审对我原诉人提出被诉人假证据的疑点去逐一进行查清楚没有呢?我原诉人提出被诉人假证据的疑点没有查清一点就进行判决,案件的事实都没查清,就判决,这样的判决书能公正吗?
2、我原诉人向一审申请的对被诉人涉及案件的六个号码有关的网络系统设备向社会公开鉴定,一审没依法鉴定,上诉至二审我原诉人还着重写进诉讼请求引入二审人民法院的重视,二审人民法院又是怎样不准许我原诉人请求对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及案件中的六个号码的网络系统设备做鉴定的呢。也就是“董明惠提出的鉴定申请,由于其并未提交初步证据能够引起本院对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不知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什么案,我原诉人在一审都提交了足以证明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重庆大坪营业厅工作人员当时用我原诉人身份证查询身份证的卡的录像和当时工作人员手抄的六个卡号,就足以推翻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印件假证据,就是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不对被诉人涉及与本案六个卡号的网络系统作鉴定,也能一目了然看出被诉人提交到人民法院的复印件是假证据。鉴定只是更进一步,更有力的截穿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交到受诉人民法院的复印件假证据。再则法律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还须“提交初步证据”甚至要求引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产生合理怀疑,申请鉴定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律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我原诉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不依法鉴定,二审人民法院也没依法对我原诉人申请的鉴定予以鉴定。一、二审人民法院凭的就是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印件假证据作判决,就是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印件假证据也不能证实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不知一、二审人民法院怎么作出的判决。
3、一、二审提到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我原诉人在该公司营业厅查身份证的卡的情况时,营业厅工作人员已告知通过正确方式查得到,可以看我原诉人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的营业厅当时营业厅工作人员查我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卡的录像,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连我原诉人要求打印卡上号码的清单都不打印出来,在营业厅都无法查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消费情况,拨打10000号能为原诉人电信消费者提供消费清单等电信消费者应知晓的信息吗?就是进入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也没拿出证据来证实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即使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的复印件假证据里,也找不到一张能够证实被诉人没有违法侵害原诉人电信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一、二审人民法院甚至说什么,2018年4月25日下午在被诉人营业厅被诉人的工作人员已对原诉人身份证六张卡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了告知,告知是不能证实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要的是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人没有违法侵害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证据,尽管2018年5月15日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取得的被诉人的复印件假证据,虽然是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一、二审人民法院还是把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复印件假证据作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在被诉人的复印件假证据里也找不到一张能够证明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证据。就是这样一目了然的真假证据摆在一、二审人民法院,一、二审人民法院却还是硬要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既是复印件假证据,又同样证实不了没有违法侵害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这样的假证据来判我原诉人败诉。更有甚的是二审人民法院还堂而皇之地认定:“自董明惠向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提出知情权的要求起,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就按照董明惠的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在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证据现场进行固定,相关证据真实,可靠,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有关证据现场进行固定”无非是指2018年5月15日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取得的复印件假证据吧?这样的复印件假证据二审人民法院还认定是“真实、可靠,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固定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我原诉人身份证六个号码有关的没有经过修改的原始数据证据没有?有没有固定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网络系统显示原诉人随时都能查询身份证上的六个号码的使用、计费等清单?如果固定了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我原诉人身份证六个号码有关的没有经过任何修改的原始数据证据,才能算是固定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才“真实,可靠,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连我原诉人身份证六个号码没有经过任何修改的原始数据都没有作任何固定,只是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几份复印件假证据,而且这几份复印件假证据同样也证明不了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还硬是不依真实证据信口开河地胡乱判。至于提到我原诉人在2018年4月1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先在哪里去维权,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我原诉人身份证六张卡按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说法,在2017年9月就已停机,甚至判决书还以董明惠六张卡未核实属国家一证多卡的清理范围,判决书还列出:“18996364569电话卡为OCS4G流量无线宽带-100元包半年(成品卡),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受理时间为2016年3月1日,状态为‘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双停,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单停’……”六张卡都是同样的理由停机的。这不觉得可笑吗?我原诉人在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大坪营业厅用自己身份证查都查到身份证上有六张卡在正常使用,怎么又成了没有核验了呢?如果我原诉人的六张卡没有核验,是用身份证查不到的,而且被诉人也承认我原诉人六张卡都在我原诉人身份证上,判决书上写明的也是我原诉人身份证有六张卡属一证超五卡的清理对象,并且还列出六张卡“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双停,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单停”来说明我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六张卡,不论是被诉人的复印件假证据还是原诉人的真实证据都证实我原诉人身份证上有六张卡,这是不能抺掉的事实。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六张卡的事实抺不掉又用“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双停,一证超五卡不合规单停”想尽一切办法都想把我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六张卡全部摒除了,但事实存在的东西是怎么也去不掉的。国家规定清理一证超五卡,是一证不能超过五张卡,并不是超了五张卡就把证上的卡全部停掉,国家并没有规定一证超了五卡就“不合规双停,不合规单停”而把证上所有的卡全部停掉。全部停掉才正是违背国家法律,侵害电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找不到理由来抹去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成事实的确实违法侵害我原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又说什么:我原诉人还倒欠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话费钱,欠的钱也不再追回了,真的有这么好的事吗?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欠着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话费钱都不把钱追回,这只能更进一步证实被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的存在。我原诉人在这里郑重地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被诉人明确地说:欠话费钱之事虽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但我原诉人几十年从未欠任何人一分钱,只要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是真的欠被诉人的话费钱,不是虚假的,我原诉人该补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多少钱,我原诉人会一分不少地全部如数补交给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在关键的是要查清案件事实。可是二审都判决了,案件的事实还没查清。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编不出理由来掩饰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还以“董明惠对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己被停用是早已明知的”不是说“早已明知”就是“早已明知”而是要拿出证据出来,在我原诉人的录像证据里显示的是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六张卡是在正常使用中。被诉人对原诉人的录像也并未否认,虽然被诉人有复印件假证据,即使被诉人复印件假证据当真证据使用,也无法推翻我原诉人录像中显示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违法侵害我原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这种地部的情形下,一、二审人民法院还是要完全把证据颠倒,歪曲事实作判决。二审人民法院甚至还说什么,我原诉人2018年2月在被诉人营业厅查身份证办卡情况,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已经停机的情况下,告知其正常使用,”还“认为:6个号码已经停机是事实,”还说什么“即使6个号码已经注销,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同样可以进行告知,”被诉人就已经告知原诉人身份证上六张卡号在正常使用,怎么又来了个被诉人“对有关情况进行告知并不代表6个号码在正常使用”了呢?二审人民法院说原诉人“6张卡已经停机是事实”的证据在哪里?没有真实证据显示原诉人身份证六张号码是在2018年2月12日前停了机的,按被诉人的话,2017年9月六个号码停了机,原诉人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营业厅又怎么查到身份证上的六张卡的呢?被诉人营业厅工作人员又怎么告知得到原诉人身份证上六张卡是在正常使用的呢?身份证上的六个号码都停了,号码都早已注销了,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还能用身份证查到被停机注销了的号码吗?而且查到的身份证上已被停机注销的号码还是在正常的使用,按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这样的说法符合逻辑吗?这不就成了电信消费者只要用身份证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办理了卡号,是永远一直要使用的就是停机、注销了卡号也不能停止身份证上的卡号的继续使用,只要电信用户用身份证在被诉人公司办理了卡号,身份证上的卡号就会跟随身份证销不掉了,不管用什么办法也取消不了身份证上的卡号。那种一个月规定消费几十元的卡,一旦不愿用了想换张卡号,就是给卡号注销了但身份证上的卡号是永远不能注销的,即使把卡号注销了,还得继续交纳身份证上注销不了的卡号的几十元钱,直到身份证不存在为止。如果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用一张身份证购买过五张卡其中四张卡没有用已注销了,但仍然要支付五张卡的费用,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我原诉人请求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理由”还“不成立”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到了依法公正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胡乱编造没有事实存在的虚假谎言,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还认为被诉人的理由成立,采信被诉人弄虚作假的假证据,胡乱编造出没有文件、没有事实存在的虚假谎言作判决,这还象是依法治国的法治中国的依法公正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吗?
5、被诉人提交复印件假证据证明六张卡都是【成品卡】,我当时就要求被诉人拿出这卡的文件出来,直到二审都审完结了,也没见到被诉人【成品卡】的文件。按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说,只要我原诉人自己不去注销,六个卡号是不会停机的。就凭被诉人的【成品卡】我原诉人六个号码是在继续正常的使用中,只要原诉人自己不去注销,六个号码是会一直使用的。可是二审说什么:“将6 张卡做停卡处理是否合理,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我原诉人不管是《起诉书》还是《上诉书》上的《诉请》表明的都是“知情权”并不是“停卡处理权”而且被诉人提交的复印件假证据的【成品卡】也说清楚的只要我原诉人自己不去注销,六个卡号是在继续使用的,所以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对原诉人提出的“知情权”进行审理,应审理的是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我原诉人有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营业厅查身份证上有几张卡的录像和当时工作人员手抄的六张卡的证据,还有被诉人复印件假证据【成品卡】证实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并没拿出证据来证实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难道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案件都审结了,还不知我原诉人的《诉请》吗?我原诉人在此重申:原诉人的《诉请》是:“知情权”不是“停卡处理权”因此,“知情权”就是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6、 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找不到对我原诉人不利的法条引用在《判决书》上,就干脆用对我原诉人有利的法条来引用在《判决书》上,但判决就不按照引用的法条来判就行了。可以看到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上的法条,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已经用法律认定我原诉人与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成立,而且被诉人又拿不出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情权的真实证据,我原诉人有铁一般改变不了的2018年2月12日在被诉人营业厅查我原诉人身份证上的卡的录像,和当时工作人员手抄的六个号码的证据,有力地证实着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确确实实侵害了我原诉人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原诉人就是这样铁一般的证据,又有法律的支持,审判该案的人民法院还是不凭真实证据,不查清案件事实,不用自己引用在判决书上的法律来判,而偏偏要用被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既不能证实没有违法侵害我原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又还是复制品的假证据来作判决。从各方面的证据、《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结尾都应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判决,直接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二审人民法院在最后结尾的判决却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来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却硬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把原本都乱得使人们看不见真实的一面的《判决书》,引入到更加看不见《判决书》的一丁点是在依法公正判决的影子,这还算“认定事实清楚吗?显然这是在磨灭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廉洁的锋芒,也是对正在进行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敌视。

                                   原诉人:董明惠

http://
重庆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2018)渝0112民初8493号、(2018)渝01民终5045号《判决书.jpg 重庆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2018)渝0112民初8493号、(2018)渝01民终5045号《判决书.jpg 重庆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2018)渝0112民初8493号、(2018)渝01民终5045号《判决书.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1-7 21:3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