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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致习近平总书记的信访终结违法违纪控告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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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0 18: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法违纪不究控告状(四)
  
根据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编写的《监察法学习问答》中的解释: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内监仔的主要内容是:(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26页。

第二十,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日)的禁止性规定和控告权:“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见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逐条相关法规速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93页。

第二十一,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反和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令行禁止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二,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义务性规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十三,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二十五,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七,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二十八,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第二十九,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三十,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命令性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十分尖锐,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管理,使监督常在。仅 2014年,各级纪委就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不乏魏健、曹立新等“重量级”人物。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有的领导干部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想着平稳着陆;有的干部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的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监督缺失;有的派驻干部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014年2月,王岐山主持召开的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这样的行动,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对强化自我监督的自信。有鉴于此,本条对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的规定,其意义可想而知。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81~82页。

第三十一,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如前所述,监督是手段,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就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问责性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没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116页。
   
第三十二,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新《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是对不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的处分,理解以上两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六十一条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主体责任要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中的“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包括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本身就是没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是一致的,属于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表现,在纪律处分上,二者规定了相同的纪律处分。但主体责任规定在工作纪律当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政治纪律当中,如何理解呢?

工作纪律中规定的主体责任本质上也是一种政治纪律,二者没有明显的矛盾。
两个条文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属于特殊规定,专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这里的放任不管是针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属于一般规定,条文中的主体责任涵盖面很广,包含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如出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按照第六十一条处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他的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则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

(二)第六十一条属于新增条款,其立法内涵是什么?
1.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如前所述,第六十一条追究的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责任,因为其内容涉及政治纪律,立法者为了凸显政治纪律,将其单列出来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当中,但本质上仍然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畴。

2.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第六十一条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或分管的人员有日常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过问,搞一团和气,党员领导干部就是读职失职,自身也要被问责。

3.体现了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提醒、谈话,不能等到构成违纪行为后,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那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如何处理?

新《处分条例》没有写纪委监督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本身就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整个党委的责任,纪委也是党委一部分,只不过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督责任让纪委一家承担。这里更加强调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组织是领导,领导就是监督,监督是领导的题中之义。监督领导,不光是制定政策,招商引资,也不光是提拔干部。管党、治党,对党员犯错误,要批评教育,都是党组织责任。党组织包括党组织成员,包括党组织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大变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检、法两家的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接访室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视而不见,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6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纪委接访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宪法党纪国法全成了空文,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要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永远不可命令其成员去做一件不正当、不道德、有罪的行为?因为“社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协助人按照其人性发展,因为罪就是与人性的要求有相悖的东西。任何时候,只要国家破坏了人和社团对于实体性正义的这些权利,那它其实就取消了自已的合法存在。因为,正义就是国家的根基。正是依据自然法,且仅依据自然法、人获得了我们称之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那些权利。归根到底,人的惟一的权利就是成为一个人、像一个人那样生活的权利。因而,具体的人权都是以人过一种人的生活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中有些属于只是作为一个人的人,因而,不在国家的管治范围内。比如他存在的权利、完善自己的道德性自然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当作一个自由的、理智的、负责任的人对待的权利,所有这些完全不依赖于国家。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的协议的权利。它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与社会性伦理有关联的。不存在针对自已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意味着针对他人的某种权利。权利,或者用一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人熟悉的词,正义(其对象就是权利)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浸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栖牲。井且是任何社会需要都不能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因而,今天遭到严重践踏的这些权利的唯一基础是自然法。
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党纪国法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和控告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如果政府不改变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要想“全面依法治国”, 那只能是个无法实现的梦想!历史已经告诫我们,一个“只颁法、不执法”, 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不受制约和监督,掠夺人民财富凭感觉的社会,极有可能对整个民族带来一场巨大灾难。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

(四)什么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放在第一章,更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党的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及处理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通过修订党章以及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重申和强调党的政治纪律;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把严肃政治纪律作为重要任务,并多次提出政治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维护了党的政治纪律。

(1)主要内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还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不得干扰和妨碍组织审查;并第一次提出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2)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该章共18条,主要规定了7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53条至第56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第62条)。主要是指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
——— 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编写组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2页。

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个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公民都可以使用。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编写组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5页。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二节关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8种:
……
(4)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7)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节关于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的处分
【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满下,损害群众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从事公务的党员于部,也包括农村、社区等基层党员干部,还包括党组织: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二、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这里所说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是指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所有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行政审批、证照办理等事项和问题。所谓的“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是指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的,但没有及时解决或不给解决:这里之所以强调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主要考虑到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间题需要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对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行为人不好解决,也无法解决,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纵容一些人无理取闹实践中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对能解决的问题,虽没说不解决,但就是一直拖延,对这种“懒政”“不积极作为”的行为,自然也不能宽纵。因此,对能解决不解决的是违纪,不及时解决的同样也是违纪,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促使党员干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有本行为的,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能给了纪律处分。所谓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因不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给群众带来较大的损失,引发群众不满,多次信访投诉,引发群体性书件,社会舆论和媒体高度关注,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

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所谓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办理涉及群众切一身利益书项的时候,通过虚钩、隐瞒、伪造事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对上欺骗组织和领领导,对下则向群众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有的为地方或部门利益至个人私利,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为个人升迁,搞不切实际的“形象上程”“政绩工程”“数字游戏”;有的为应对检查,粉饰伪装,做表面文章;有的为保住“官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迟报、谎报、瞒报,报喜藏忧,面对公众质疑,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甚至炮制谎言;有的为获得扶持、审批、荣誉等,在申报过程中造假;有的在公共决策、公共项目中,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不对公众公开任何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遮蔽了下情上达,阻碍了政令畅通,导致上级决策或管理失误,最终会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给护党纪惩处。

三、行为人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道这些行为是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行为,仍然自愿为之。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因为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而漠视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
【问题】
1.群众诉求不解决就要受处分吗?
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所谓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上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关心,也最容易引发矛盾,如果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对于此类问题,党员干部不好解决,也无法解决的,不能认为其违反党的纪律。

2.对待群众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是一般的作风问题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所谓“推诿扯皮”,通常是指对群众提出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愿望视而不见、不予理睬,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要求,设置各种障碍,能解决而不解决,能及时解决而随意拖延。所谓的“态度恶劣”,主要是指在工作中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故意刁难、训斥群众或者与群众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想,急群众之急,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患难,全心全意地服务于群众,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并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相反,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漠视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生硬,导致人民群众办书难、难办争,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不仅仅是一般的作风问题了,而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受列党纪的惩处。

3.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不如实报告工作有何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零八条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所谓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伪造争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导致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不如实报告上作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强调下级在上级单位检杳、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前者强调损害了群众利益,后者突出违反了工作纪律的要求。

【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即有本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的“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因漠视群众利益导致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身心受到伤害,或者引发媒体和舆沦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如果情节较轻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一般应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产生的经济损失,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导致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份致群众自杀、自残,或者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漠观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编写组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98~603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本条分五项,列出五种违纪行为。第一种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根据新的要求,此次《条例》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与“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放在一起,使规定更加明确、易于理解。本行为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情形。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二种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强调:“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专项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落实上述规定,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

第三种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是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四种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异干部重点解决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落实上述要求,《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本行为与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如下区别:本行为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条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向组织清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本行为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期间,本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

第五种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考虑到现实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已列出的四种典型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行为,因此作出这一兜底规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项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内容;此次修订,在第(一)项增加“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增加第(五)项兜底条款,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304~307页。

2018年10月26日下午2点30分李建荣到国务院建设部信访办信访,1号窗口男接待员接过李建荣递交的身份证,问反映什么事?
李建荣答:上海虹口区政府未经正当程序强制拆除我公司的商铺房。

1号窗口男接待员看了看电脑说:不是裁决了李鸿祥了吗?
李建荣答:我是企业法人,强拆我公司的店面没有安置。

1号窗口接待员说:我把这个问题打进电脑(完全符合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李建荣答:谢谢!

值得注意的是,我上访到现在,2009年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以市政府的名义第一次授权上海市17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上海市涉及房屋拆迁的信访人员进行了大规模的谈话,但上海市虹口区提蓝桥街道的党员领导干部就是抗拒执行俞正声的命令不通知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律师与李建荣谈话。事后提蓝桥街道请了其他律师与李建荣违法谈话一次。可见,你懂法了,地方政府就和你耍流氓、耍无赖。
因此,2018年10月26日李建荣在建设部上访反映虹口区政府“未经正当程序强拆我公司的店面”这个诉求,从来就没有打进电脑和写进谈话笔录,这还是第一次公正?之前是你信访已经终结了。

由上可见,被控告人团团伙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枉法裁判以及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的行为,对内均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等党纪国法规定和基本人权;对外有悖于我国批准并加入的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对于任何国家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主权国家履行对本国生效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我国政府于1997年5月9日递交加入书,1997年10月3日对我国生效)的明文要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我国政府已经申请加入该公约并且公约已实际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则自当遵守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按照公约的要求善意履行所有对我国有效之条约并不得援引国内规定而不履行条约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国际公约的缔结程序上来看,国际公约对我国生效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即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一项。因此,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包含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条约、协议,实际上也就宣示了与国际公约存在冲突的国内法律规定的当然失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意志的反映,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内法律进行修改的一种特殊形式。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15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等之规定,依法依纪追究:(1)被控告人中央纪委接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1号窗口接待的纪检监察专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党纪国法,拒不履行监察职责受理控告人递交的《违纪违法控告状》,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控告人基本权益的违纪违法责任;(2)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控告人利益,特别是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阳奉阴违,搞冤假错案、有错不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有腐不反,懒政怠政、不作为,团团伙伙不依法履行监督:(1)被控告人上海市二级人民法院作出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等之规定的(2014)沪二中受初字第69号、(2015)沪高受终字第1号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责任;(2)被控告人虹口区政府及其王惠芳法官作出违反《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等之规定的《虹府信终告字〔2012〕34号》行政枉法裁决自始无效的职责等应承担的违法违纪责任。
此致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控告人:_____
2018年 月  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予以佐证:
附件:
1.《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
2.2012年9月20日《虹府信终告字〔2012〕34号》复印件一份;
3.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一楼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复印件一份;
5.2016年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信访答复函》复印件一份;
6.2017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答复函》复印件一份;
7.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两楼住宅照复印件一份。
8.2017年3月23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处邮寄送达《行政监督申请书》(邮件回执编号:XA 56941183031)复印件一份;
9.2017年7月18日上海检察院作出了将控告人邮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的《行政监督申请书》及材料全部退回《答复函》复印件一份;
10.2017年7月7日控告人向中共中央中纪委邮寄送达《违法违纪控告状》、《申诉状》(邮件回执编号:XA 56935567331、信XD00104160231)复印件一份;
11.2018年7月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6942562131号 信XD 00104046531号)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2.2018年9月4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3.2018年10月2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4.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9日、2019年1月20日三次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5.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6日不断向习近平主席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
①(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08页。
②  张越:“行政诉讼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届博士学位论文。
③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④   徐爽:“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载《政法论坛》20if年第6期。
⑤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⑥    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丛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司法监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2~66页。
⑦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6页。
⑧  参考St.Thomas. Surnn1a theologica, hla IJae, q57. a. l。

附:相关的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第十一条的无条件义务性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的命令性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
第三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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