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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新规定警察损害他人权益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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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1 18: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ANKSTON 于 2018-12-31 19:05 编辑



内地新规,警员执法若损害民众权益,将不需负法律责任。(互联网)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由公安部自行制定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规定将警察的权力无限扩大,民众侵犯、损害警察执法权威,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但警员在执法时侵犯他人的权益却不需要负责。新规定将在明年2月1日实施。网民却批评警权扩大,只是保护「败类警察」。

    公安部的新规定明文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而且「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规定亦明确规定,若有人「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反,若果警员执勤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规定亦表明,若警员被指涉及执法过错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对于公安部自行订立、增强警察权威的规定,内地网民质疑声不断:「不应让其过份重视自己的地位!亵渎职责,推卸责任,以权谋私。」「有些败类警察也应该严惩不贷!」 「那种只顾自己乌纱帽的领导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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