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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重审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在公然践踏“无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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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5: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吕柏林 于 2019-1-16 16:39 编辑

《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告诉:2014年11月,谢伦伯格参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
等人实施的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试图从中国大连走私222.035公斤冰
毒到澳大利亚,被同伙许某报案后,于同年12月1日凌晨离开大连酒店前往大
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
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
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检察院出
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
理,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检察院补充起诉
了新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14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
案公开开庭审理。


《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告诉:受加拿大
大使馆委托替谢伦伯格辩护的张冬硕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谢伦伯格补充起诉的
事实,仍然在旧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表示大连市检察院并没有补充谢伦伯格新
的犯罪事实。事实上,大连市检察院根本没时间补充调查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
,因为张冬硕律师认为:“从发回重审,到重审一审立案,再到重审的一审开庭
,再到重审的一审宣判,整个过程确实是非常、非常快,这是我之前确实没有遇
到过的”(《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


中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
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下称“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


但大连中级法院却在公诉人没有补充起诉谢伦伯格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居然
认定原审认定为从犯的谢伦伯格为国际贩毒组织的主犯,居然认定原审认定为犯
罪未遂的谢伦伯格为国际贩毒组织的犯罪既遂犯,并居然加重刑于谢伦伯格——
由有期徒刑十五年加重为死刑。因此张冬硕律师认为,谢伦伯格“没有新的犯罪
事实,所以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
行刑外交”引发争议》),而张冬硕律师所在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
师莫少平则对美国之音表示,检方“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事”(见
《莫少平律师: 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


即是说,大连中级法院对谢伦伯格的重审判决,是公然践踏它赖以进行刑事诉讼
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且是在
加拿大驻华使馆官员、各界群众、部分中外媒体记者5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情况
下对“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的公然践踏,是在面向世界的重审案中对“无
新证,重审不加刑”法则的公然践踏。


然而,《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告诉:一
,原审辩护律师对谢伦伯格是作无罪辩护的,表示原审辩护律师通过阅读卷宗和
各种调查后认定,谢伦伯格的行为尚未构成走私毒品罪;二,大连中院对谢伦伯
格的原审判决并非大连中院的独立判决,而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大连中院逐级
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最高人民法院下了一个批函,就说给他判15年”,
表示最高法院违反“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内定给谢伦伯格的15年徒刑在辩护律师眼里已很冤枉,谢伦伯格也因
此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


然而,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居然不知大连中级法院在重审谢伦伯格一案的判
决上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
则的方式草荐人命,因而在针对加拿大政府对大连法院在重审谢伦伯格一案的判
决上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无新证,重审不加刑”法
则而判处谢伦伯格死刑的激烈反应时,居然在例行记者会上宣称:“我不知道加
方有关人士讲这个话之前,有没有认真地读一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
案发布的相关信息,有没有认真地学一学中国的有关法律”。这就表示,应该“
认真地学一学中国的有关法律”的正是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自己。


明月牌收音机吕柏林
2019年1月16日

◆《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01/14/c_1123989369.htm
◆《加拿大人被判死刑:“上诉加刑”与“行刑外交”引发争议》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6873256
◆《莫少平律师: 谢伦伯格案程序不当 当庭宣判死刑前所未见》
https://www.voachinese.com/a/Exclusive-Interview-With-Mo-Shaoping-on-Schellenbery-20190115/4743730.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9-1-17 03: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要求中国对被判处死刑的谢伦伯格宽大处理》告诉:加拿大外长弗里兰
星期二说,渥太华正式请求中国对被判处死刑的加拿大人谢伦伯格宽大处理訬,
表示特鲁多政府缺乏通晓中共国刑事法律的顾问,故请能接近特鲁多政府官员的
读者向特鲁多政府官员推荐《大连中院重审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在公然践踏“无
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再向谢伦伯格的辩护律师张冬硕律师及其所在律师
所主任莫少平咨询,再发表强烈谴责中共国枉法判决谢伦伯格死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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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9 08: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认为,“重审不加刑”包含在“上诉不加刑”刑则内,因为“重审不加刑”刑则和“上诉不加刑”刑则同时规定在中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且是在规定“上诉不加刑”刑则之后再规定“重审不加刑”刑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然而,“重审不加刑”并不包含在“上诉不加刑”刑则内,因为上诉不加刑是无条件的,而重审判决则出现可加刑和不可加刑的两种结果,一,检方的补充起诉书若给出了被告新的犯罪事实,重审判决就可以加刑;二,检方的补充起诉书若没给出被告新的犯罪事实,则重审判决就不可加刑。只因重审存在可加刑和不可加刑两种结果,故“无新证,重审不加刑”刑则并不包含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内,而是独立的刑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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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8: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谈法律的都是缺心眼。一本正经的引经据典,当官的在笑话s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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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 05: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kaiziwang 发表于 2019-1-19 18:21
在中国谈法律的都是缺心眼。一本正经的引经据典,当官的在笑话sb呢

一,是的,在中共国谈论法律问题——谈论司法不公、枉法裁判、以法律为冤假错案受害人维权……都是是缺心眼者,因为他们都缺少了维护中共统治的心眼,从而都成了煽颠罪、颠覆罪的罪犯。只有不挑中共法制问题的人才是帮助中共维稳的有心人、心眼俱全人。你就是帮助中共维稳的有心人、心眼俱全人之一。

二,人类都是“得一以生”并“恃一以生而不辞”的一生物,因而都是“目惟内视而不外视”的瞎子、“耳惟内听而不外听”的聋子、“惟道是从”的行尸走肉、“无知无欲”的收音机、对一形道之声“应之速而无疑”的传声筒,毫无心眼的人形动物,请问这样的人类有自己的心和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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