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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在中国被判死刑,加拿大外交部长方慧兰(Chrystia Freeland)周二(15日)表示,她已与中国大使接触,要求中国对谢伦伯格宽大处理。
中共外交部反驳加拿大外交部。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说,加拿大一直说自己是法治国家,我们希望能够真正用行动来体现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华春莹说,中国是法治国家。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会受到行政机关干涉。
中共外交部对加拿大外交部的反驳是错误的。因为加拿大外交部并不是要中国行政当局干预司法,它仅仅是根据加拿大反对死刑的原则,要求中国政府不要采取死刑这种特定的判决方式而已。正如加拿大外交部长方慧兰所说:“加拿大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长期的,”她还说,“加拿大人知道,我们在加拿大没有死刑。我们认为这是不人道和不恰当的,无论在哪里涉及到对一个加拿大人的死刑,我们都会提出反对。”
其实,对加拿大政府反对死刑的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原本是知道的和理解的。记得在2000年,中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要求引渡远华案主要嫌犯赖昌星回国受审,加拿大政府即根据本国反对死刑的原则,要求中国政府作出免死保证,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也向加拿大政府作出了免死保证。
当时曾有人对加拿大政府和朱镕基都提出批评。他们批评加拿大政府,说,赖昌星是中国的罪嫌,理当由中国根据中国的法律对他作出判决,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你加拿大政府凭什么要求中国方面不可对赖昌星判死刑,否则就不允引渡呢?这不是干涉中国内政吗?这不是要中国政府干预他们的司法吗?他们也批评朱镕基,说,赖昌星还没有审没有判呢,你朱镕基总理是行政部门负责人,你怎么能事先就保证不判死刑呢?这不是用行政干预司法、这不是破坏司法独立吗?
当时我就写文章说明,加拿大早就废除了死刑,本着反对死刑的原则,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向别国政府提出引渡嫌犯时要求给与免死保证。这仅仅是预先排除了一种特定的判决方式,因此并不算干涉他国司法独立。对要求引渡嫌犯的中国政府而言,为了使案犯归案,从而使审判得以进行,中国政府也可以作出此类保证,这也仅仅是预先排除了一种特定的判决方式,因此并不算行政干预司法,不算破坏司法独立。
基于同样的道理,当一位加拿大公民在别国犯了罪,被别国政府宣布处以死刑时,加拿大政府完全可以呼吁别国政府从宽处理,不要处以死刑。这并不算干预别国内政,也不算破坏司法独立。
1994年6月,一个名叫迈克尔·费伊的美国十八岁的青年,在新加坡被判处鞭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对新加坡总统王鼎昌发出呼吁,希望新加坡能够免除迈克尔·费伊的鞭刑。我们知道,在古代西方(如罗马)也有过鞭刑,但是到了现代,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废除了像鞭刑这种直接给犯人制造巨大肉体痛苦的刑罚方式。克林顿总统并不反对新加坡对费伊实行惩罚,他只是根据美国反对此类肉刑的原则不同意对费伊实行鞭刑这种特定的惩罚方式,因此不算是干涉别国内政,也不算破坏司法独立。新加坡总统王鼎昌回答说,新加坡是司法独立的国家,他作为总统只能尊重司法的判决。新加坡内阁在总理吴作栋主持下进行讨论,考虑到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呼吁,请法院考虑可否为迈克尔·费伊减去两鞭。法院最后判决,迈克尔·费伊的鞭刑从六鞭减为四鞭。应该说,新加坡政府这么做也是可以的,算不上行政干预司法,算不上破坏司法独立。
不妨打个比方。现在的中国,早就废除了凌迟这种刑罚。假如某个国家还有凌迟刑罚,又假如有某个中国公民在某国涉嫌犯罪,被该国判处凌迟,中国政府可不可以本着反对凌迟的立场,呼吁某国政府不要对这位中国罪嫌处以凌迟呢?当然可以。如果中国政府呼吁某国对罪嫌从宽处理,不要处以凌迟,算不算干涉别国内政、算不算破坏司法独立呢?应该说也不算。
我对“废死”原则不无保留。不过我以为,作为一个反对死刑的国家,加拿大政府呼吁中国政府对加拿大公民谢伦伯格从宽处理,不要处以死刑,是合乎逻辑的,是正当的;既不算干涉中国内政,也不算破坏司法独立。
又,这次中国大连法院判处谢伦伯格死刑,在程序上有严重问题。谢伦伯格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和张冬硕对此均有阐述,我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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