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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为拆迁犯罪有案不立致中纪委的控告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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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9 16: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第六十一条属于新增条款,其立法内涵是什么?

1.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如前所述,第六十一条追究的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责任,因为其内容涉及政治纪律,立法者为了凸显政治纪律,将其单列出来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当中,但本质上仍然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畴。

2.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第六十一条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或分管的人员有日常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过问,搞一团和气,党员领导干部就是读职失职,自身也要被问责。

3.体现了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提醒、谈话,不能等到构成违纪行为后,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那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如何处理?


新《处分条例》没有写纪委监督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本身就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整个党委的责任,纪委也是党委一部分,只不过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督责任让纪委一家承担。这里更加强调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组织是领导,领导就是监督,监督是领导的题中之义。监督领导,不光是制定政策,招商引资,也不光是提拔干部。管党、治党,对党员犯错误,要批评教育,都是党组织责任。党组织包括党组织成员,包括党组织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大变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公、检、法三家的徇私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接访室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视而不见,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5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纪委接访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宪法党纪国法全成了空文,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要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永远不可命令其成员去做一件不正当、不道德、有罪的行为?因为“社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协助人按照其人性发展,因为罪就是与人性的要求有相悖的东西。任何时候,只要国家破坏了人和社团对于实体性正义的这些权利,那它其实就取消了自已的合法存在。因为,正义就是国家的根基。正是依据自然法,且仅依据自然法、人获得了我们称之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那些权利。归根到底,人的惟一的权利就是成为一个人、像一个人那样生活的权利。因而,具体的人权都是以人过一种人的生活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中有些属于只是作为一个人的人,因而,不在国家的管治范围内。比如他存在的权利、完善自己的道德性自然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当作一个自由的、理智的、负责任的人对待的权利,所有这些完全不依赖于国家。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的协议的权利。它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与社会性伦理有关联的。不存在针对自已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意味着针对他人的某种权利。权利,或者用一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人熟悉的词,正义(其对象就是权利)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浸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栖牲。井且是任何社会需要都不能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因而,今天遭到严重践踏的这些权利的唯一基础是自然法。

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党纪国法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和控告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如果政府不改变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要想“全面依法治国”,那只能是个无法实现的梦想!历史已经告诫我们,一个“只颁法、不执法”,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不受制约和监督,掠夺人民财富凭感觉的社会,极有可能对整个民族带来一场巨大灾难。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


(四)什么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放在第一章,更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党的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及处理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通过修订党章以及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重申和强调党的政治纪律;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把严肃政治纪律作为重要任务,并多次提出政治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维护了党的政治纪律。


1)主要内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还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不得干扰和妨碍组织审查;并第一次提出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2)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该章共18条,主要规定了7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53条至第56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第62条)。主要是指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

———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编写组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2页。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200312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1510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六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等之规定:依法依纪追究:(1)被控告人中央纪委接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1号窗口接待的纪检监察专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党纪国法,拒不履行监察职责受理控告人递交的《违纪违法控告状》,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控告人基本权益的违纪违法责任;(2)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上海市三级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控告人利益,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团团伙伙,不依法监督: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控告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李建荣公私财物罪的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责任。

此致

中共中央中纪委书记

控告人:____

2019130

——————————————

  参考StThomas. Surnn1a theologica, hla IJae, q57. a. l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予以佐证:

附件:

120156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控告状》一份5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14553785731)复印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0001一份;

4.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2011〕沪检二分其第0097号信访函一份;

5.上海市检察院2016218日答复函一份;

6201778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又一次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568731信函、回执编号:XD00104256531)复印件一份;   

7201772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82017714日控告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邮寄送达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6064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5607831)复印件一份;

9201696日上海市检察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56940738431)复印件一份;

10201724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状》回执(邮件编号:XA 56941862531)复印件一份;

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2017725日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

1220177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又一次收到控告人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邮件编号:XA569334055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3406931)复印件一份;

1320187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6942561831 XD 00104190831号)回执复印件一份。

14201894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52018102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62120181025日、2018129日、2019120日三次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720171029日、2017124日、2018426日、2018628日、201888日、20181026日、20181210日、2019121日不断向习近平主席邮寄送达了《违法犯罪不究控告状》一份;

18.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附:相关的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3月版,第54页。

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一条的无条件义务性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的命令性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高检发〔20075号)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8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  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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