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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者倡逃犯修订设三保障 商界指修订理据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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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06: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FRANKSTON 于 2019-5-7 06:15 编辑

                                                                                                                    美国之音




香港公民实践培育基金举办逃犯条例修订论坛(美国之音汤惠芸拍摄)

香港保安局2月中推动《逃犯条例》修订,
争议愈演愈烈。立法会法律顾问近日就修订草案致函保安局,要求当局澄清25项疑问,质疑修订或违反《基本法》。有法律学者最近在论坛上就修订提出3项人权保障,包括没有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不移交。商界的前立法会议员田北俊在论坛上表示,上星期日有13万人游行反对《逃犯条例》修订,单一议题有这么多人上街,他从政多年都未见过,他又质疑港府提出的修订理据欠说服力。

香港保安局今年2月宣布,因应去年初在台北市发生的香港女子潘晓颖怀疑被港人男友陈同佳杀害案,推动《逃犯条例》修订,容许香港政府以“单次个案”方式,将身处香港的疑犯引渡到未与香港签订逃犯协议的地区,包括台湾、澳门及中国受审。

陈文敏指引渡条例排除中国非漏洞

事件引起香港各界以致国际社会关注及强烈反弹,担心分隔中港两地法制的“防火墙”被打破,疑犯有机会被引渡到法制不健全的中国受审。民间人权阵线一个月内发起两次反修订大游行,参与人数由3月底的12,000人,大幅增加到4月28日的13万人,要求当局撤回修订。

由香港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等民主派人士牵头成立的“公民实践培育基金”,星期日(5月5日)在大馆举办论坛,题为《逃犯条例修订:危机四伏》,邀请学者、商界及传媒代表,以及立法会议员出席,探讨各界对修订的疑虑以及对修订的建议及展望。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在论坛上发言表示,国际间引渡疑犯安排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保障被移交的人士可以得到公平审讯的保障。陈文敏表示,在现行香港的法律之下,是“宁纵毋枉”,这样的代价是保障大部分人的人身自由及公平审讯的权利。

陈文敏表示,香港现行移交逃犯的条例,暂时不适用中国其他地方,他强调是主权移交前的刻意安排,并非当局声称的“漏洞”。

陈文敏说:“这是一个刻意的决定来的,在97年(主权移交)之前,一方面尤其经过六四(事件)之后,很多人都很担心,或者我们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刑法的制度,仍然是很多的忧虑在当中,而这个忧虑不单只是香港,因为当时香港同很多国家仍然是有签署一些移交逃犯的协议,而这些(协议)是透过港英政府时期签订的,而其中一个要求,通常这些协议是如果移送了(疑犯)到你的地方的时候,你就不会移送去第三个地方的。”

港府说法与历史文献不符

陈文敏表示,香港主权移交之后,港府重新谈判这些移交协议的时候,这些协议国会问,主权移交前它们会相信港府不会将被移交的人士移送去其他国家,但是主权移交后,将被引渡的人士送到中国就不算第二个国家,它们会质疑被移交到香港的人士失去保障,当时港府与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保证,一国两制之下,香港与中国没有引渡疑犯的协议。

对于香港政府表示,主权移交前的引渡安排,只是本地化的安排,并非刻意排除中国在逃犯引渡的安排范围,陈文敏反驳表示,港府的说法与历史文献不符。

陈文敏说:“因为其实在96年及97年的时候,立法会审议当时的逃犯条例协议的时候,当时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是明确地问,为何那句‘不适用于中国其他地区’,这句是否需要保留,立法会当时是考虑过觉得是要保留的,因为这个是香港人担心的地方,而当时的政府亦向立法会承诺,我们都知道同中国的问题在当中,当时的政府的处理方法,是97之后我们是会同广州或者中国其他地方另订一个协议,变成不是去作一个例外的安排,在无协议之下另外去谈一个协议,更承诺有任何协议,要谈出来的话,是会到立法会取得足够的咨询。”

建议港府增设三项人权保障

陈文敏不点名回应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最近表示,反对修订的人是不相信香港法院把关,亦是不信任香港的法治。陈文敏表示,香港法院能否把关视乎它的权力,但公平审讯在现行修例建议下并不是法院考虑因素之一。

陈文敏建议,如果香港政府坚持修订《逃犯条例》,应该加设3项人权保障的移交条件,包括没有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不移交,不过,陈文敏质疑,有时签了公约都不一定明确有保障,例如中国签约后并没有执行。

陈文敏表示,第二方面应该列明被移交人士如果不能在引渡国获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亦不应移交,他强调有关条文是联合国引渡条约范文,既然港府声称要跟国际范本,就要写入修订草案。陈文敏又表示,最后是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冲突的情况亦不移交,尤其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提及,修例并不是针对中国,就应该针对全世界提出保障。

田北俊指商界对修订设追溯期有疑虑

前商界立法会议员、自由党荣誉主席田北俊出席论坛表示,上世纪80年代他担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当时的商界不认为香港的《逃犯条例》不包括中国是漏洞,而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一国两制之下刻意安排的保障。

田北俊说:“现在的建制派说是漏洞,你即是说当时我们看漏了,亦即是说当时的领导、当时北京的领导,都同我们香港的商界一样”蒙查“(意指不清楚),他们都看漏了呢?他们(建制派)都不敢批评以前的领导,即刻这个是否漏洞就不敢说了。”

对于保安局与商界会面后,剔除9项有关商业的罪行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境污染、货物进出口、电脑、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等不作引渡,田北俊表示,仍未能释除商界的疑虑,尤其修订设有追溯期。

田北俊表示,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刚实行改革开放时期,到中国投资设厂的港商,都经历过当时中国的“帮忙文化”,有些非自愿的贪贿勒索的情况,他又认为中国的行贿罪条文不清晰,很多港商容易误堕法网,他建议当局再剔除贪贿、伪造文件,以及“教唆干犯可移交刑事行为”三项罪行。

田北俊:单一议题13万人上街从政未见

田北俊表示,2003年7-1游行有50万人上街反对有关中国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立法,最终导致他和另外合共8名自由党立法会议员“倒戈”,“站在香港人那边”,不支持当时的特首董建华政府推动立法,令当局搁置23条立法。

田北俊又表示,2003年的形势与目前反修例有所不同,自由党在立法会的影响力亦大不如前,当时60席的立法会,自由党占8席,只要他们不支持,政府就不能够通过23条立法,但目前自由党在70席的立法会当中,只是占4席,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不过,田北俊表示,当时2003年50万人上街,除了反对23条立法,还有沙士(非典)疫情、经济不景、失业率高达9%等问题,他认为上星期日4-28有13万人游行反对《逃犯条例》修订,单一议题有这么多人上街,他从政20多年都未见过,他认为多些人上街或者可以扭转局面。

田北俊说:“所以我觉得如果香港无论商界也好、市民也好,多些人出来表达意见,我觉得这件事情(修例)还未拍板的,是过甚么版本、是否一定要过,我觉得不要用压力,(北京)中央是最不喜欢听这个字的,你找多些人出来表达下意见,都未必是坏的,当然如果这个说法不好听就变成煽动,你是不是煽动多些人出来呢?如果是你又是不听的了,你如何包装一些字眼令到可以成事,是要靠香港人的智慧。”

立法会法律顾问要求当局澄清25事项

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4月30日去信保安局,要求当局澄清合共25项有关《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事项。法律顾问表示,主权移交前,香港政府将相关法例本地化时,曾指出将中国包括在内,是对条例作出显著改变(substantial changes),而香港政府与中国及广东会分别商讨,以另外的法例处理移交逃犯。因此法律顾问表示,现行法例显示的政策原意,就是将中国剔除,如果当局现将移交逃犯到中国,是否政策有所改变?

法律顾问在信中表示,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会保案事务委员会上呈交的文件表明,与中国订立引渡安排有5项指导原则,而其中一个原则,是任何引渡安排都应考虑到“一国两制”原则以及中港两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他要求保安局澄清,这5项指导原则是否适用于现时根据条例草案提出的逃犯特别移交安排。

法律顾问又表示修例之后,移交逃犯安排无须经立法会审议,希望当局澄清如何体现《基本法》第64条,特区政府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法律顾问又提到修例建议单次移交,由特首签发证明书启动,这个程序能否被司法覆核挑战?特首到时会考虑甚么因素?而政府建议在可移交罪行中剔走九项,理据又是甚么?

保安局上星期五(5月3日)出稿回应立法会法律顾问表示,主权移交前《逃犯条例》的条文订明不包括中国在内,而主权移交后,条例本地化过程中,只是“没有处理”有关问题,而非“意在立法时才把中国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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