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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揭露中国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刑事造假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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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7: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揭露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刑事造假案件(这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里程碑的案件,这是一个有效终结中国法院检察院用十二种犯罪手段造假制造冤假错案的案件)】黑暗在于中国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全部恶魔当道,害群之马参与造假制造和掩盖该假案,造成这个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案件,超过长达六年半申诉,走完全部法律规定纠正冤假错案全部程序仍得不到纠正;卑鄙在于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明目张胆实施犯罪,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后,仍敢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掩盖该假案
——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有预谋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件,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为党锄奸为民除害如实举报揭露贪官黑恶势力何罪之有,充分反映反腐和扫黑除恶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生死较量
举报人培荣手机:13651615346   电子信箱:[url=]peirongwangcumt@163.com[/url]
一、党和政府对冤假错案政策是有错必纠,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嘉奖推动张氏叔侄案平反的幕后英雄:张飚检察官
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张飚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并获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模范检察官。 同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揭晓"改革开放40周年政法系统新闻影响力人物",张飚入选,并获评:他是张氏叔侄案平反的幕后英雄。
二、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超过长达六年半申诉,走完全部法律规定纠正冤假错案全部程序仍得不到纠正,成为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刑事造假案件,这些造假制造和掩盖假案的害群之马涉及的法院检察院具体单位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泉山区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江苏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泉山区检察院
尽管王培荣在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还是在多达60多万封举报信中,均十分明确指控中国法院检察院害群之马,造假制造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中所用的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王培荣不停地申诉已超过六年半,但至今仍申诉无门,中国法院检察院立体式纠正冤假错案法律体系出现瘫痪现象。
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用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和(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徐州市检察院用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等犯罪手段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苏刑监字第000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2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徐检刑申通[2016]30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后,仍敢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苏检刑申审通[2017]8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三、纠正冤假错案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尽管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和2019年6月10日二次在《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记录,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详情请看本举报材料第3页——第6页),但直至2019年8月18日,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仍在拼死阻止党和政府纠正真相大白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手段十分卑鄙、性质十分恶劣
1、2019年7月22日起,王培荣大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和领导邮寄长达6页A4纸的举报材料:《【告急!用铁证公开举报揭露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竟敢无法无天,仍敢用申诉人王培荣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这不仅是疯狂挑衅党和政府及人民,这更是明目张胆彻底毁灭中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详情请看本举报材料第3页——第8页)。
举报材料依据王培荣《刑事申诉状》、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举报内容核实十分简单。
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甚至没有按规定一周内就收到王培荣举报材料做出答复,直至2019年8月18日,已超过三个星期了,仍没有收到举报材料答复,更他不上对王培荣举报内容作出答复了。
王培荣在举报材料结尾部分写了“三、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产生根源和超过六年半得不到纠正原因”,详情请看本举报材料第8页
2、王培荣于2018年10月、11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中级法院邮寄九套刑事申诉材料,均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申诉材料审查期限二倍,直到至今(2019年8月18日),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没有收到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材料和对刑事申诉材料审查结果的答复
2018年10月王培荣向中国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邮寄出刑事案件申诉材料的ems凭证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ems:1077621631528)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杜亚起(ems:1077621619528)、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ems:1077621617328)和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彭艳(ems:1077621633228)、江苏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1077621622728)、江苏省高级法院夏道虎院长(ems:1077621620028)、徐州市检察院韩筱筠检察长(ems:1077621621328)、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花玉军院长(ems:1077621623528)。
2018年11月1日邮寄一套申诉材料给正在巡视江苏省检察院的最高检党组第一巡视组组长徐明(ems:1011036478031)也没有得到任何反馈信息。
3、2019年4月邮寄一套刑事申诉材料和2019年5月邮寄5套刑事申诉材料,直到至今(2019年8月18日),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6月24日收到手机短信称不予复查、7月19日收到《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没有收到关于法院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材料和对刑事申诉材料审查结果的答复
1)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受害者王培荣,2019年4月24日通过EMS(查询码1101016042125)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25日签收)。但超过60多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没有按规定一周内答复,甚至出现超过周也没有答复的情况。
2)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受害者王培荣,2019年5月8日通过EMS(查询码1101015699125)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副厅长王光月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9日签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没有按规定一周内答复,甚至超过周仍没有答复。
3)2019年5月26日通过EMS(查询码1196718720579)向江苏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叶正刚主任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27日签收)。江苏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没有按规定一周内答复,甚至超过十周仍没有收到《刑事申诉材料》的答复,更谈不上关于审查申诉材料结果的答复。
4)2019年5月26日通过EMS(查询码1196718721979)向徐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张湧主任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27日签收)。徐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没有按规定一周内答复,甚至超过十周仍没有收到《刑事申诉材料》的答复,更谈不上关于审查申诉材料结果的答复。
5)2019年5月8日通过EMS(查询码1101015700825)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必新庭长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9日签收)。
6)2019年5月26日通过EMS(查询码1196718722279)向江苏省高级法院夏道虎院长邮寄一套6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27日签收)。
【告急!用铁证公开举报揭露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竟敢无法无天,仍敢用申诉人王培荣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这不仅是疯狂挑衅党和政府及人民,这更是明目张胆彻底毁灭中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举报人培荣手机:13651615346   电子信箱:[url=]peirongwangcumt@163.com[/url]
一、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款审查王培荣《刑事申诉状》,做出对王培荣申诉不予复查决定,纠正冤假错案底线再次失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申诉案件的申诉理由只要满足本条的五款之一,法院必须开庭重新审理在超过六年半时间里,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受害者王培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款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停地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近一次申诉在2019年5月),用事实指控四级法院三级检察院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这是一起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不但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款审查王培荣《刑事申诉状》,而且在2019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发手机短信称:对王培荣申诉不予复查。这是用变相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的手段,做出对王培荣申诉不予立案复查,意在强行掩盖王培荣申诉状指出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的事实。
二、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十分明显暴露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无法无天,仍敢用王培荣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
2019年7月19日下午,王培荣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寄来的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19年6月10日做出的)。下面王培荣用铁的证据公开揭露这期建国后最黑暗的、最卑鄙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王培荣在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用事实指控四级法院三级检察院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这是一起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其中六种刑事犯罪套路之一是: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这是故意制造和掩盖冤假错案常用的犯罪手段之一,现举例说明:
法院使用造假伪造起诉要求犯罪手段可使每一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例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起诉时,法院把起诉要求伪造成贪污,再以犯罪嫌疑人没有贪污驳回检察院起诉。
所以,所有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必须以《刑事反诉状》(《刑事申诉状》)明确的表达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为准,绝不允许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
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27页第4行—30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为了推进中国依法治国,严惩中国法院和检察院内部存在的明目张胆制造冤假错案败类,中国法院刑事案件造假第一案受害者王培荣,就亲历的法院检察院造假陷害入狱假案经历,揭露所遇到的中国四级法院和三级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和掩盖冤假错案惯用的六种明显刑事犯罪的套路
  (一)套路一: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伪造诉讼要求
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自诉案件,诉讼理由是诽谤,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素是:诽谤罪必须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王培荣只需向法院证明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虚假事实,也就是王培荣只需用证据证明所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即可。按照法律王培荣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决不能构成诽谤罪。
王培荣接到诽谤罪自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诽谤罪的反诉,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能足以证明王培荣无罪、刑事自诉人有罪的证据(包括2张录像光盘在内的大量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2页倒数第3行写明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2张。
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伪造诉讼要求手段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陷害举报人入狱假案制造:
1.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法院用伪造诉讼要求手段,不但使无罪的举报人入狱,而且使明显有罪的被举报人逍遥法外。
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第二部分全文为(二、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设圈套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内容长度为word文档A4纸篇幅超过3页,详情请看网页:http://fanfujubao.fyfz.cn/b/937244,也可以通过王培荣电子邮箱[url=]peirongwangcumt@163.com[/url]索取)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实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要求(反诉要求),这是查处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关键证据,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申诉人提出,泉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红卫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手段陷害其入狱。经审查,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如下:1、驳回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1、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十分明确地证明了王培荣以诽谤罪刑事反诉自诉人,与自诉人诉王培荣诽谤罪是同一罪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
2、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与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内容对比,十分明确地证明了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无中生有伪造了王培荣所谓的反诉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诉讼中,被告人王培荣提出反诉,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分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
(二)泉山区法院卑鄙到了制造假案不择手段,做出对其伪造的所谓王培荣假反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文为“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实现下列二个犯罪目的:
1、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的诉讼,使真正犯诽谤罪的自诉人逍遥法外。
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前,王培荣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诉人刘永修操纵其老婆和自诉人张志熊在风华园大量张贴材料称王培荣帮教分子和邪恶势力,甚至挂横幅(甚至办事处综治办人员参与悬挂横幅),以及张志雄张贴的“王培荣是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等证据。
刘永修不但在风华园大量张贴盖有居委会公章小字报,甚至悬挂横幅,性质十分恶劣。
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证据,包含有监控录像:2010年5月24日晚11点风华园社区党委、居委会指使办事处综治办人员王朝清挂《彻底粉碎“帮教分子”王培荣的主任梦》、《彻底摧毁王培荣、吴敏、刘勃生邪恶势力》等横幅的录像文件:20100524a.264,注明用SDI_Player播放,并附播放软件。
2、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了王培荣证明其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的权力,也剥夺了王培荣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王培荣决不能构成诽谤罪的权力
(三)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18页第5行内容对比,十分明确地证明了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无中生有伪造了王培荣所谓的反诉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泉山区法院和徐州中级法院伪造的王培荣诉讼要求有明显的不同,徐州中院多了“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能明显看出是伪造的。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4页第5行内容请看楷体部分: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不受理反诉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法院当庭对王培荣一审时的反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因其反诉的是检举和举报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符合反诉条件,故裁决不予受理,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并依法不受理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极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并包庇泉山区法院:
1、掩盖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的诉讼的权力,使真正犯诽谤罪的自诉人逍遥法外。
2、掩盖泉山区法院非法剥夺了王培荣证明其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的权力,也掩盖剥夺了王培荣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王培荣决不能构成诽谤罪的权力
(四)王培荣在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29页第20行—第37行,指控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通过对王培荣诉讼要求做手脚,明目张胆颠倒黑白办假案,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 套路六:法院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合法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法官三重“徇私枉法”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法官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受追诉;
    法官故意用隐瞒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有罪的自诉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法官故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并不择手段用有意毁灭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备份等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徐州二级法院用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做出恶意颠倒黑白地判决,彻底摧毁了中国法律基础。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犯罪手段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五)王培荣在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28页第倒数11行—第29页19行,指控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五)套路五: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
    从江苏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7行到第4页第3行整段内容可以明显看出:
    1、江苏省检察院称:经查,申诉人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反诉要求如下:1、驳回自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申诉人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三条反诉要求,没有其他反诉要求。江苏省检察院在申诉案审查过程中,实质上已经查实了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这一制造假案关键证据
    2、王培荣反诉自诉人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明显满足反诉法律要求。
    3、原审被告人没有反诉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法院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法院偷梁换柱,达到了目的之一:违法不予受理法律明文必须受理的王培荣王培荣反诉自诉人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诽谤案。
    4、原审被告人王培荣为了证明不是诽谤,提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内容属实,不是诽谤,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反诉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裁定不予受理。再以不予受理为由,达到目的之二是: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质证(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达到陷害王培荣入狱目的:以王培荣散布四名自诉人涉嫌恶黑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判刑。
    江苏省检察院的调查,实质上证明王培荣在《刑事上诉状》所说的下述申诉理由是事实:法院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
    徐州法官王红卫宋遥手腕比黑社会还黑、比流氓势力还流氓:判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自身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充分证明这不是刑事审判,而是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操纵的对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政治迫害,实质是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徐州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证明徐州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自导自演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其判决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结论。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事实,无法无天,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举例一】
    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十分明显暴露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不但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假的反诉要求,并称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假的反诉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而且故意强行掩盖王培荣真实反诉要求(诉自诉人诽谤罪)符合法律规定这又一个关键事实。请看《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4页第5行—第4页倒数第5行内容(楷体部分):
    但王培荣当庭提供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一是证明自诉人是黑恶势力、有打砸抢行为的证据,二是证明自诉人有贪污、侵占、私分公共收益的证据,三是证明风华园委员会选举不合法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的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提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但上述罪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原审被告人王培荣提出的诉讼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被告人王培荣散布四名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进行认定,而同时又对其反诉的诉求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该案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均对不予受理的反诉诉求进行了释法说理,并未隐瞒、虚构原审被告人王培荣对自诉人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事实,无法无天,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举例二】王培荣在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指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偷梁换柱”,把申诉状中“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偷换成“隐瞒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27页倒数第12行—第28页第2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三)套路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偷梁换柱”,把申诉状中“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据”偷换成“隐瞒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
    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据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没收了王培荣自用的多达六套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光盘备份(十二张)。
    王培荣递交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第一部分指出“徐州法院毁灭用于证明无罪的王培荣手中证据,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无法否认这一事实,故意偷梁换柱成为“徐州法院毁灭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检察院用没有隐瞒提交法院证据,强行掩盖徐州法院毁灭用于证明无罪的王培荣手中证据,不但十分卑鄙,而且是为掩盖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故意“调包”的。
    (王培荣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第一部分全文:【法院内部档案揭开徐州市中级法院泉山区法院联手赶尽杀绝,骇人听闻把假案做成“铁案”黑幕】二法院制造假案还不罢休,强行毁灭假案受害人王培荣能证明法院制造假案全部证据,内容长度为word文档A4纸篇幅3页,详情请看网页:http://fanfujubao.fyfz.cn/b/937245,也可以通过王培荣电子邮箱[url=]peirongwangcumt@163.com[/url]索取,《刑事申诉状》全文篇幅为A4纸22页,《刑事申诉状》附件21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申诉人王培荣的指控和提交的证据,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把申诉状中“彻底毁灭王培荣手中能证明无罪的全部证”偷换成“隐瞒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请看《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10行—第3页倒数第3行内容:
    申诉人提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山区法院强行毁灭能证明法院制造假案的全部证据。经审查,王培荣诽谤一案既有原审被告人王培荣和自诉人自行收集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又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被原案一审法院存入诉讼卷宗并归档。检察机关在申诉审查期间亦曾向原案一审法院调取了全案卷宗,相关证据全部在卷,不存在毁灭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把王培荣在《刑事诉讼状》指控的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缩水成二种犯罪手段作为王培荣申诉理由“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请看《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1页倒数第1行内容(楷体部分):
    王培荣仍然不服,又以原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仅从王培荣上面列举泉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内容,十分明显看出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真实性,所以王培荣的申诉理由完全成立,可谓铁证如山。同时明显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卑鄙到敢用掩耳盗铃手段,丧心病狂造假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主审法官毁灭案件证据、制造假案”真相。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事实,无法无天,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肆无忌惮办假案,强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法院造假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案)举例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明目张胆造假,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强行掩盖王培荣指控的徐州市检察院“伪造申诉理由手段掩盖真相大白冤假错案,强行阻止党和政府纠正冤假错案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27页倒数第22行—第27页倒数第13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二)套路二:掩盖真相大白的冤假错案伪造申诉理由
    掩盖真相大白的冤假错案伪造申诉理由手段举例说明
    法院使用造假伪造起诉理由犯罪手段可使每一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例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起诉时,法院把起诉理由伪造成贪污,再以犯罪嫌疑人没有贪污驳回检察院起诉。
    法院用伪造申诉理由手段掩盖真相大白冤假错案,强行阻止党和政府纠正冤假错案
    王培荣申诉理由: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设圈套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不但证据确凿,而且关键造假已得到江苏省检察院查实,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竟敢用伪造申诉理由犯罪手段驳回王培荣申诉,详情请看本举报材料:二、肩负纠正冤假错案重任中国四级法院,全部造假强行掩盖本假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黑
    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附件26:2016年6月提交徐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第1页的申诉要求和申诉理由和事实,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申诉要求
    1、2015年11月,江苏省高级法院造假制造更明显假案(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苏刑监字第00068号),强行掩盖中国法院造假第一案(徐州法官造假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要求撤销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苏刑监字第000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徐州市中级法院制造新假案,掩盖原假案,疯狂对抗党和政府纠正冤假错案,要求撤销徐州市中级法院(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是宋遥、王红卫、陆连东徇私枉法有意采取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手段设圈套办假案所致,要求撤销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和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
    申诉理由和事实
    因不服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苏刑监字第000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徐州市中级法院(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和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款,特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和事实如下: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刑庭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王红卫徇私枉法、明目张胆造假颠倒黑白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明显假案,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陆连东、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监庭法官查华荣造假制造新假案,强行掩盖真相大白的、造假十分明显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王培荣明明白白以“办案法官徇私枉法有意采取伪造王培荣假诉讼手段设圈套办假案”,向徐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不顾申诉人王培荣的指控和提交的证据,明目张胆造假,把王培荣申诉要求伪造为:以“原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目的是强行掩盖真相大白假案真相,疯狂阻止纠正真相大白的刑事假案。请看王培荣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1页倒数第11行—第1页倒数第9行内容(楷体部分):
    以原案判决、裁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未被支持。
    三、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产生根源和超过六年半得不到纠正原因
    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为党锄奸为民除害举报揭露贪官黑恶势力,但王培荣举报贪官黑恶势力遭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造假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这起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充分说明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不但执法犯法,而且顶风作案实施了制造冤假错案的刑事犯罪;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不但破坏党和政府与腐败水火不容和坚决打击清除贪官黑恶势力方针政策,而且彻底摧毁了中国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王培荣举报中国最牛黑恶势力遭法院造假陷害入狱,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明目张胆制造冤假错案,以国家名义明目张胆造假实施刑事犯罪,彻底摧毁法律公平正义,危害远远大于任何黑社会组织和黑恶势力组织。
    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造假陷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起刑事假案,已成为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原因有三:

(一)王培荣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和2017年1月3日向江苏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起刑事案件申诉,在《刑事申诉状》一针见血指出(用楷体表示):
这是一个只要不是脑残就能从判决书看出是明显的假案,这是一个只要不是瞎眼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假案
王培荣在给徐州市检察院《刑事诉讼状》和给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事诉讼状(补充)》中均指出:
【只要不是脑残,就能从判决书看出是明显的假案】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王培荣的诉讼要求。
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结论。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只要不是瞎眼,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假案】只要查看案件卷宗中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的真实性。
(二)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恶魔当道长达六年多,面对这一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长达六年半时间里,肩负纠正冤假错案重任的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掩耳盗铃,竟全部用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等刑事犯罪手段驳回王培荣申诉。肩负纠正冤假错案和监督法院重任徐州市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也全部用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等刑事犯罪手段驳回王培荣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害群之马仍敢用《刑事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中国四级法院和中国四级检察院长达六年半成功阻止党和政府纠正“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而且竟出现在十八大党和政府全力以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期间,可谓是中国十八大后出现建国后中国法院最黑暗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三)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用六种明显犯罪“套路”及六大阴招黑招,疯狂阻止党和政府纠正真相大白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彻底摧毁法院和检察院预防及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法律法规已真相大白,王培荣在长达六年半时间里,向全国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等部门发出60多万封举报信,至今全部石沉大海。
纠正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易如反掌,但造假制造和造假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涉案法院法官、涉案检察院检察官,彻底丧失了党性和人性,疯狂阻止党和政府纠正这一刑事假案长达六年半,这些肩负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和检察院检察官已堕落明目张胆实施刑事犯罪的恶魔,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恶魔当道长达六年多。甚至在2019年7月,这群恶魔仍敢在法院和检察院的源头疯狂摧毁中国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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