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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称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按照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
2019年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原告支付宝公司认为,“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其他人无法采用“人脸校验”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与其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
因此李某谎报账户资金被盗,浪费了支付宝的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如用户从事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向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此,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存在违约行为,其对原告支付宝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法律层面难以精确量化。支付宝公司主张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具有合理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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