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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耿某将厨房灶上正在烧的一盆热水泼向亲戚,将弟媳、侄女婿等人烫伤,包括一名10个月的婴儿。为此,耿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之后,婴儿家属将耿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万余元。今日(10月21日),该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元宵节后家人聚会,吵架期间女子泼热水
据介绍,耿某今年56岁,是北京顺义区大孙各庄某村居民,被害人赵先生是耿某的侄女婿。事发今年2月24日中午,一家人在一起吃饭。饭后,赵先生岳母王女士与耿某发生口角。其间。王女士担心吵架吓到孩子,便让赵先生带着妻子和不到1岁的女儿离开。
“我说,你们吵架和我没关系,就继续往外走。她抄起身边沼气炉上盛满水的铝盆朝我们一家三口泼了过来,大部分泼到了孩子身上。”赵先生说道。
赵先生父亲证实,当时十几人在一起吃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在拉架中,发生了意外。
在此前的庭审中,耿某表示,事发当天,她想当着全家人的面把一些家庭矛盾聊清楚。但王女士不说话,赵先生一家人要走,自己便说,“先别走,等我说清楚再走”。之后赵先生骂了耿某一句,并抬脚踹向她。过程中,耿某鼻梁被抓破,后她顺手端起一盆水泼了过去。
婴儿被烫构成轻伤二级,家属起诉肇事者赔偿
经鉴定,婴儿轻伤二级,另有三人构成轻微伤。在此前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女士、赵先生医疗费两千余元。
此后,被害女婴家属将耿某告上法庭。今日庭上,原告表示,案发当天家人把孩子送到了顺义区妇幼医院,当时被诊断全身30%被烫伤。后因为该医院不收治,孩子转到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不到1岁的婴儿,抵抗力较弱,还需要特别护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因仍在服刑中,耿某未出席庭审。被告代理人认为,烫伤面积应该按照北京儿童医院诊断单的10%确定。且事故的发生中,原告父母亦有责任,本案应该按照责任比例由法院判定赔偿金额。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于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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