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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一所职业学校的校长吕某某,色胆包天,在学校宿舍等地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实施强奸。被一审判决之后他提出上诉,称系学生自愿。警方在其办公室和宿舍里,查获多宗催情物、避孕套等物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该校长吕某某有期徒刑 12 年。
校长强迫与多名女学生多次发生关系
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强奸案进行宣判。此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 年 9 月 2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莱芜市某职业学校校长。
原审法院认定,2018 年以来,吕某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电话、QQ 等联系方式与未成年女学生小 A(2002 年出生)联系,以对其关心、发送淫秽信息等方式引诱或采取胁迫等手段多次与其在学校内发生性关系。
2017 年 9 月以来,吕某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与未成年女学生小 B(2001 年)联系,以对其关心、发送淫秽信息、买日常用品等方式对王乙进行引诱或采取胁迫等手段在该学校内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 下半年暑假开学后的一天上午,吕某某带领女学生小 C(1995 年出生,时年 18 岁)到房干村招生,当天中午吕某某以找地方吃饭为由,诱骗她至房干村一家宾馆,然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小 C 发生性关系。之后至 2014 年,吕某某又在学校宿舍内,多次强行与小 C 发生性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吕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依法应从严惩处。今年 7 月,被告人吕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校长称系男女各方自愿,
要求改判无罪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判决,称系男女各方自愿,于是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以上述理由为其进行辩护,要求对吕某某改判无罪。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8 年以来,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莱芜市校长的特殊身份,通过电话、QQ 等联系方式与未成年女学生小 A(女,16 周岁)联系,以对其关心、发送淫秽信息等方式引诱或采取胁迫等手段多次与其在学校内发生性关系。
小 A 系原莱芜市学生,她向法院陈述:吕某某校长获得其手机号码后经常给其打电话,从 2018 年 2 月 2 号新学期开学不久后,他说话口气和话题就变了,经常在晚上九点多熄灯以后打电话,说一些让其跟他好之类的话,其当时就很反感,不愿跟他多说话。开学后校长还主动向其要了 QQ 号码并加为好友。校长曾在 QQ 上说,让其与她好一类的话,并让小 A 拍下体隐私部位的相片发给他。从寒假开始,吕某某除了经常骚扰其以外,还强迫自己跟他发生了大约有四五次性关系,在吕某某的教室宿舍内发生性关系的次数较多,另外有一次是在校长位于学校里面的教职工宿舍。
对上述被性侵害的事情,她一直不敢跟家里和其他人说,害怕丢人,害怕退学了 5000 多的学费退不回来,高中毕业证也不给发,害怕父母担心,也害怕吕某某校长找其麻烦。
宾馆开房后威胁女生,
后反复在职工宿舍里作恶
此外,二审法院还查明,2013 年下半年实习时,吕某某安排时年 18 岁的女学生小 C 留校干招生工作,后其被吕某某先后强奸十来次。
第一次是在暑假开学后的一天,吕某某开车拉其去房干村招生,离开该村后,吕某某以找个地方吃饭为由去了村西的一家宾馆,并以看东西为由将其骗入房间,他将门关住并反锁,并将其摁在床上。事毕,吕某吓唬小 C 说:" 既然这样了,你不能报警,不能和家里人说,如果你和家里人说了,早晚出事,杀你全家!" 离开宾馆的路上,他还说 " 你不能怀孕。" 后其跟随吕某某开车去了一家药店购买并服用了避孕药。事后他威胁其不能告诉任何人,否则让其家人和自己都不好过。小 C 害怕,就没敢把被吕某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任何人。
吕某某总共和其发生了十来次性关系,除了第一次是在房干村那边的宾馆里,其余都是在该职业学校吕某某的教职工宿舍里。小 C 陈述,晚上上晚自习或周末没其他人的时候,吕某某就打电话或者发短信让其去办公室,并强迫发生关系。为让其过去,吕某某还威胁说,不去的话,就把发生关系的事情张扬出去,坏其名声。期间,她还曾因被吕某某强奸怀过孕流产。
警方在办公室和宿舍内
发现激情液、避孕套等多宗
2018 年 5 月 26 日,莱芜公安部门对吕某某位于莱芜某职业学校院内北侧住处进行了搜查,在吕某某客厅西侧卧室靠西墙的床铺下面,发现了杜兰朵牌避孕套三个,在该床的南侧床头东边靠窗位置的床头柜中,发现手机 OPPO 牌香槟色直板手机一部(外有黑色手机壳)。在东墙跟前的一个铁皮柜中,发现由黑色塑料袋包裹着的杜兰朵避孕套六个、仙琚牌左玦诺孕酮肠溶胶囊三盒(其中一盒已使用、另外两盒未使用)、直柄单刃砍刀两把。侦查人员对发现的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
2018 年 5 月 27 日,公安人员对吕某某位于莱芜某职业学校宿舍楼二楼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在吕某某办公室办公桌下的低柜中间抽屉发现女士激情液一瓶(九尾瓶);在办公室套间内的单人床褥下发现避孕套一个(杜兰朵牌),在床垫下发现避孕套两个、早孕检测试条一个。
另外,吕某某因嫖娼,于 2016 年 4 月 7 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仟元。
终审判决:
校长犯强奸罪情节恶劣,获刑 12 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强迫、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在有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认定吕某某强奸小 B 的事实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吕某某虽在强奸后与小 C 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视为当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而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侵害妇女二名,作案持续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吕某某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吕某某的强奸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且应予以从重处罚。
上诉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改判吕某某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维持原审判决对吕某某的定罪部分,即吕某某犯强奸罪;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吕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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