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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级法院检察院至今拒不纠正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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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6: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长达七年至今仍拒不启动纠正真相大白的、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程序】最为恶劣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害群之马和江苏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害群之马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造假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关键证据后,仍敢对抗中央巡视组和最高检巡视组,狗胆包天拒不启动纠正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程序
——王培荣再次正告造假制造和造假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相关的四级法院害群之马和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制造假案者是自掘坟墓,拒不执行纠正冤假错案的党纪国法是为假案制造者陪葬
举报人培荣手机:13651615346   电子信箱:peirongwangcumt@163.com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江苏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款审查王培荣《刑事申诉状》,做出对王培荣申诉不予复查决定,纠正冤假错案底线再次失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案件的申诉理由只要满足本条的五款之一,法院必须开庭重新审理。在超过七年时间里,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受害者王培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停地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徐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用事实指控四级法院三级检察院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这是一起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不但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款审查王培荣《刑事申诉状》,而且在2019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发手机短信称:对王培荣申诉不予复查。这是用变相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的手段,做出对王培荣申诉不予立案复查,意在强行掩盖王培荣申诉状指出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的事实。
2019年10月,王培荣向中央巡视组和最高检巡视组邮寄篇幅长达8页A4纸的举报材料:《【中国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疯狂充当超级黑社会和黑恶势力的狂犬恶狗,惊天假案彻底摧毁维护中国社会正义的法律底线】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用十二种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受害人王培荣长达近七年申诉,走完全部法律规定纠正冤假错案全部程序仍得不到纠正;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害群之马疯狂到明目张胆实施刑事犯罪地步,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后,仍敢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掩盖该假案》(详情请看网页:http://bbs.china168.biz/thread-1022789-1-1.html ,或通过电子信箱向王培荣索取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办案人员无耻至极,以案件(事项)已经办结为由,拒不依法启动纠正冤假错案程序,强行掩盖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害群之马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后,仍敢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掩盖该假案的赤裸裸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3日,王培荣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手机短信:“中央第四巡视组转来您的来信。经审查,本院已于2019年审查结案。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不予立案复查。此复。”
2019年11月1日下午,王培荣收到江苏省检察院手机短信:【省人民检察院】你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的来信,已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和答复,请直接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
江苏省检察院甚至仍敢疯狂阻止受害人举报控告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要王培荣对真相大白的、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息诉息访。2019年10月12日向王培荣发手机短信后,2019年11月11日再次向王培荣手机(13651615346)发短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您于2019年11月11日反映问题的材料收到。因案件(事项)已经办结,决定不予受理,请您息诉息访。特此告知,谢谢!
    三、尽管王培荣在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和在多达60多万封举报信中,均十分明确指控中国法院检察院害群之马,造假制造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中所用的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但至今仍申诉无门,王培荣不停地申诉已超过七年,走完全部法律规定纠正冤假错案全部程序仍得不到纠正,中国法院、检察院立体式纠正冤假错案法律体系出现人为的故意瘫痪现象,成为中国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建国后最黑暗最卑鄙的刑事造假案件。
造假制造和掩盖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的害群之马涉及的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具体单位及相关法律文书:
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用伪造王培荣诉讼要求等犯罪手段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和(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
徐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徐州市检察院用伪造王培荣申诉要求等犯罪手段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苏刑监字第000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最高法刑申2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徐检刑申通[2016]30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办案6组在查实徐州二级法院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关键证据后,仍敢用申诉人在申诉状指控的刑事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刑事假案的案号分别为:苏检刑申审通[2017]8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四、王培荣在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用事实指控四级法院三级检察院用十二种刑事犯罪手段(六种阴招黑招和六种刑事犯罪套路),造假制造和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这是一起中国文革后造假最明显的刑事假案)。为缩短举报材料篇幅,下面仅揭露徐州法院造假制造中国法院刑事造假第一案所用一种犯罪手段
其中六种刑事犯罪套路之一是: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这是故意制造和掩盖冤假错案常用的犯罪手段之一,现举例说明: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可使每一名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例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向法院提起起诉时,法院把起诉要求伪造成贪污,再以犯罪嫌疑人没有贪污驳回检察院起诉。
法院用造假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不但能使无罪的举报人入狱,而且能使明显有罪的被举报人逍遥法外。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伪造诉讼要求犯罪手段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陷害举报人入狱假案制造:
1.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所以,所有反诉人(申诉人)的反诉要求(申诉要求)必须以《刑事反诉状》(《刑事申诉状》)明确的表达并且是真实的表达为准,绝不允许办案法官、检察官伪造并强加给反诉人(申诉人)。
(一)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自诉案件,诉讼理由是诽谤,法律规定构成诽谤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素是:诽谤罪必须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王培荣只需向法院证明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散布虚假事实,也就是王培荣只需用证据证明所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是客观事实即可。按照法律王培荣举报和揭露自诉人违法犯罪客观事实决不能构成诽谤罪。
王培荣接到诽谤罪自诉状后,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诽谤罪的反诉,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能足以证明王培荣无罪、刑事自诉人有罪的证据(包括2张录像光盘在内的大量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2页倒数第3行写明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2张。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查实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诉讼要求(反诉要求),这是查处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关键证据
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申诉人提出,泉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红卫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等手段陷害其入狱。经审查,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如下:1、驳回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申诉人王培荣一审期间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三条反诉要求诉讼要求,没有其他反诉要求诉讼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在申诉案审查过程中,实质上已经查实了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这一制造假案关键证据
高检控申审通[2019]55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第5行内容,与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内容对比,十分明确地证明了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无中生有伪造了王培荣所谓的反诉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第8行内容请看下面楷体部分:
诉讼中,被告人王培荣提出反诉,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分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无中生有伪造了王培荣所谓的反诉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泉山区法院和徐州中级法院伪造的王培荣诉讼要求有明显的不同,徐州中院多了“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能明显看出是伪造的。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3行—第4页第5行内容请看楷体部分:
关于辩护人提出一审不受理反诉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原审法院当庭对王培荣一审时的反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因其反诉的是检举和举报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符合反诉条件,故裁决不予受理,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并依法不受理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培荣极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质上已经查实了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在一审法院的反诉要求并包庇泉山区法院。
(三)王培荣在向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的举报材料和《刑事申诉状》中均明确并详细控告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用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没有一家法院和检察院敢在给王培荣的法律文书中否认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这些法院和检察院明知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用伪造王培荣反诉要求(诉讼要求)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四)原审被告人王培荣为了证明不是诽谤,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证明王培荣举报、揭露内容属实,不是诽谤,法院无中生有伪造王培荣反诉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法院对法院伪造的诉讼要求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以不予受理为由达到目的之二是: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质证(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证据),达到陷害王培荣入狱目的:以王培荣散布四名自诉人涉嫌恶黑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虚假事实的诽谤行为判刑。
(五)【这是一个只要不是瞎眼,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假案】只要查看案件卷宗中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的真实性。
(六)【这是一个只要不是脑残,就能从判决书看出是明显的假案】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自导自演造假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其判决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王培荣的诉讼要求。
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结论。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采用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犯罪手段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不但彻底摧毁中国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院刑事审判原则而且彻底摧毁了中国法律公平、正义基础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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