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腐犯罪控告状㈡ 中山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律学教授王春旭认为:第一,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就腐败的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而言,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就是以权谋私。这里的“私人”系指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密友。这里的“私利”涉及金钱、商品、服务等物质利益和名誉、职位、晋升等地位利益以及性的特权。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满足其金钱欲的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官商结合之类的权钱交易。美国政治哲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腐化,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①“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②公职人员的以权谋私还表现为满足其权势欲的任人唯亲、徇私舞弊,官官相护的权权交易、权名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等等。 …… 第三,腐败的一般特性是不合法性和不合理性。腐败的不合法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腐败违反法律规范(法律、法规)、纪律规 范(党纪政纪)和制度规范(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管理体制)的性质和状态;后者是指腐败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状态。腐败的不合理性是指腐败违反特定的观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性质和状态。 第四,腐败的基本形式是作为或不作为。如同犯罪行为采取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样,腐败行为亦有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不过,腐败的作为或不作为通常是故意的。故意作为的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为谋求不合法和不合理的私利而滥用公共职权的行为,如任人唯亲、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故意不作为的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出于最终与私人利益相关的原因,故意放弃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的职责的行为,如放纵违纪违法、妨碍司法调查,等等。③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在上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及虹口分局的不懈努力,外逃5年的“红通人员”徐绍富主动回国投案自首,这是国家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之后,上海市第二个回国投案自首的外逃人员。 徐绍富,男,1957年10月出生,原系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013年2月外逃加拿大。2013年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单位合同诈骗罪对徐绍富立案侦查,2015年1月27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本案中,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徐绍富等腐败分子打着旧区改建鼓励居民回搬(回迁)原地,造福于民的幌子,签订了本案拆迁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的合同》。但行为人仗“鼓励居民回搬造福于民”之名,提供全部异地搬迁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司法查封的不合法房源作为被强迁用房(详见李建荣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违纪违法控告状》)。这种畸形的交易行为中,掌握权力的人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来为私企谋取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与物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虽然现在终于对“黑社会有组织强拆李建荣公司住宅的犯罪嫌疑人徐绍富等腐败分子”将被以刑法论处,但本案中黑社会有组织强拆实施(单位)持续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徐绍富等腐败分子,却基本与本案的犯罪指控没有任何关系。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只要打着房地产开发的强拆期号,夺人财物,伤人身体,毁人房屋——打砸抢及其后面的“黑保护伞”腐败分子都没有问题;只要事情没有闹大,常常是官官相护,放纵腐败和违法乱纪。房地产开发领域为什么会成为法外天地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天堂”?可以说,行政性腐败和司法腐败的黑保护伞介入给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的腐败分子徐绍富特殊的“豁免权”,“当拆迁人为了私利与被拆迁户达不成侵犯基本人权的违宪违法拆迁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裁决”。即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交由黑保护伞行政干预解决,而行政机关又为了私企利益,拒绝依法保障人权,接着将暴力分子推到第一线对被拆迁户进行违法犯罪的暴力拆除,这就是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腐败分子徐绍富走上犯罪的根源。 以往征拆领域的“贪腐黑恶”,经常发生在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当中。他们能够长期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如果没有行政性腐败和司法腐败的黑保护伞介入,拆迁公司怎么敢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关于房屋和财物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性规定?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保护伞”的支持、纵容。在各种“保护伞”的袒护下,已有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法律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则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让任何人以拆迁或者其他借口冲破这一道防线造成的灾难再进行下去。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的。搞拉帮结派这些事实,搞收买人心这些事,没有物质手段能做到吗?做不到,那就要去搞歪门邪道找钱。反过来,如果有腐败行为,那就会想着如何给自己找一条安全通道,找保护伞,就会去搞团团伙伙,甚至想为一己私利影响组织上对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0~51页 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中纪委书记赵乐际也明确表示,要坚决查处发生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在中央雷霆反腐风暴中,征地拆迁领域的贪官必将遭到毁灭性打击! 在与腐败作斗争的过程当中,仅仅依靠制定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的执行依靠平民社会的参与,告发犯罪以及调查犯罪需要公众的合作。因为贪污腐败与滥用权力、政治和经济垄断以及有组织犯罪密不可分,腐败的公务员就是平民社会的产物。大多数腐败行为都有两个主要的参与者,政府和私人部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不正之风问题,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使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此款要求缔约国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使腐败犯罪分子受到与其罪行严重性相当的制裁。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撤销其他类似文书(枉判文书)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救济行动(信访救济)的相关因素。”《公约》第34条对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使得腐败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而且是“难收益”甚至“无收益”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的目的,进而剥夺腐败犯罪分子从腐败行为中获取的利益并以此消除腐败犯罪的动因。实现通过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处理来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这也正反映了《公约》腐败预防的基本理念。这样,《公约》第34条和《公约》第二章就构成了《公约》从整体上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遏制的基本策略。在价值取向上,《公约》的基本理念是对腐败犯罪行为后果的全面否定,并且认为恢复其原有状态为其最佳的处理方式,对受害者权利的照顾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如果正常经济活动无视公平交易规则,并且和犯罪行为的结果是“联合行动”的话,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些经济话动的主体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促成不法交易。因此,《反腐败公约》第三十五条强制性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国应当强化被害者权利的保护,要关注被害者的意见,并确保被害者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被告人启动法律程序。我国却一直忽视腐败案件侦查中对被害者权利的保障。事实上,在腐败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加强被害者权利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在立法上明确受害者的被害人地位,保障其程序起动权以及程序参与权,有利于监督侦控机关依法办案以及强化控方的力量;其次,强化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扩大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不仅表现为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而且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和信心的恢复。④ “司法机关腐败是当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腐败犯罪与司法人员的特定身份、司法的特定权力和特定职务相联系,其根本特征是执法犯法、失职渎职,它又具体表现为: 首先,形式多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司法腐败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以罚代刑,私放罪犯,警匪勾结,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伪造文书,制造假案,搞‘三乱’(乱罚没、乱收费、乱拉赞助),办‘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此外,就司法腐败而言,瞒案不报、有案不立、重罪轻判、滥用缓刑及查处案件时搞官民有别、亲疏有别、内外有别,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也是常见的表现形式。 ……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腐败犯罪行为,其影响极坏,后果极为恶劣。司法腐败犯罪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l)它导致个案处理不公,造成冤案、假案、错案,纵容违法者或犯罪者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它践踏法律的尊严、败坏司法机关的声名誉,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进而失去对法律的尊敬和信任,这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3)它带来经济秩序的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统一、开放、有序的经济,需要法制的保障,而由司法腐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执法不公、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状况,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不相适应,这势必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国民经济全面、持续、健康的发展。 (4)它破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和依据,而司法腐败犯罪所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果,极大地毁坏了法律精神的根基一公平与正义,这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水火不相容的。 (5)它促成司法环境的恶化。在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已不罕见。有的司法人员包庇犯罪,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私放罪犯,对当事人‘索、拿、卡、要、刁’,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肆意践踏法律,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进而导致一些地区司法环境的恶化,使不少地方的司法质量呈下降趋势。”⑤ “惩治腐败犯罪必须用重典,这是一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惩治不严,是腐败犯罪滋长蔓延的原因之一。这些领域腐败犯罪的蔓延之势与该领域腐败犯罪治理不见成效有密切关系。 惩治不严往往暗藏着另一种腐败犯罪行为。在某些地方,只要宴席摆上,“红包”开路,就会出现逮捕变取保,有期变就医,无期变有期,死刑变死缓;只要经常‘打点米’或“走水路”(即请客送礼),刑期就会被一减再减,或提前释放,或干脆监外‘执行’。这里,法律规定的刑罚被金钱化为乌有,一切变动通过司法人员对司法权的滥用完成。”⑥ 国家需要稳定、秩序和受人尊敬的形象,这就需要体现在公共服务中的关于义务的陈述。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中就有这样一段华丽的陈述: 维护这些准则,即引发你对国家、人民、以及更具体的对宪法深深的忠诚感,你想起自己曾宣誓拥护和捍卫宪法。对你而言,遵守这些誓言不仅仅只是意味着遵守国家机构公务员入职要求和规定,而应该包括更多。这是一种伴随你长大成人的公共服务价值观的明显的体现。 做出那样的宣誓并不仅仅表明你要承担为国家服务的责任,而且表明了你对法治的根本重要性的信仰。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任何一个宣布效忠它的人都必须同时拥护由宪法产生并与宪法相一致的具体部门法。然而,你相信,在极少数情况下,将具体部门法废除以使其与宪法和基本伦理准则相一致,这也是事实。 当你考虑效忠法律规定的时候,你又会想到国家的法律(包括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指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自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人党誓词约束自己。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该履行的职责表现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也少些“事后诸葛亮”的行为。要有担当意识,遇事不推楼、不退避、不说谎,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133页。)所代表的权力和客观责任优先于你的上级长官的权力,实际上,不能要求公务员去遵守不合法、不反腐的命令。法律的权威要高于任何地方长官的权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全国各级检察院查办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案件,既是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着力纠正冤假错案,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目标,提供刑事立案监督和人权保障。 本案中,被控告司法机关持续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的法定职责,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立、有腐不反,失职渎职、不监督和不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 其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其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了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目标,也理应成为司法监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司法监督就是要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运行过程,防止司法权力成为利益寻租的工具,保障司法公正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实现。同时,司法公正本身是一种法律内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性正义,制度正义优势在于以社会的普遍正义为基础,在于正义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l4年版,第132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31页 其五,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包括检察院、法院)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l4年版,第770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0页 其六,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人民法院)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包括法官)⑦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⑧ ———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其七,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 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4页 其八,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在这里,我要十分明确地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知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1页 其九,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指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6页 其十,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讲话》(2012年11月15日)指出:“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3页 其十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零容忍,是中国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基本态度 什么是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是对腐败现象毫无忍受、毫不宽容,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坚持“露头即打”,防止滋生蔓延。 …… 对腐败零容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抓反腐败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管是准,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就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 各级纪委要不辱使命,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堵住贪官外逃的“出路”,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讲话》.任仲文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0页 其十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I月22日)中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各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4页 其十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指出:“我们要牢记‘蠧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于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读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干部清廉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6页 其十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页 其十五,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页 其十六,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8年12月13日习主席《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其十七,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强调,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就此提出6项任务。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一、令行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四是坚决惩治腐败,……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六是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实做细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在实践中拓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其十八,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指出,“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一些领域消极腐败(不作为腐败)⑨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等”《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址2014年版,第494-495页。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10月版,第58页 其十九,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指出,“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住房等方向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而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不作为腐败)现象等,而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10月版,第98页 其二十,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9年0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机关会议上警告,身在官位不能“不作为”,绝不能做昏官、懒官、庸官和贪官。” 其二十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包括法院、检察院)⑩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33页 其二十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 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 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102页 其二十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做焦裕碌式的县委书记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指出,“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25页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184页 其二十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土的讲话》(2015年2月2日)指出,“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86页 2013年11月9日,习主席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 ———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1-502页。 虽然“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但“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的建立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委托者的特殊利益”(法国《人权宣言》序言)。就其实质而言,人权法上权力配置的“匹配性”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标公共权力保障人权之长、避公共权力危害人权之短:一方面,人权法之所以要授予公共机构以公共权力来解决人权保障问题,主要是因为单靠设定私法上的义务不足以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人权实践反复表明,公共权力因非理性膨胀而成为全能政府,以免因扼杀人的主体性而偏离以人为本的主旨,而且要防止公共机构滥用权力假公济私,避免因背离公共权力的使命而南辕北撤,从保障人权变异为侵犯人权。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阐明了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普遍人权,成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人权被认为是在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标杆。1991年,国务院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以及人权保障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由政策和文件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及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程序性法律中,意义深远、重大。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是公民依法行使和保障刑事诉讼权利的重要依据和保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但本案中,作为关键岗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同志,在收到控告人邮寄送达的对控告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控告状》内发现被控告司法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腐败犯罪问题,既未依法认真受理和立案审查,也未将不予受理和立案审查的原因告诉控告人。反映出最高人民纪检监察部门对上海市公检法三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管辖范围内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担当、不作为、不监督等腐败问题,能发现的问题不发现、不处理、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纪检机关监督责任严重缺失,在贯彻执行伟大领袖习主席关于“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的规定不能在检察院得以不折不扣地落实。与全党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反腐败斗争的讲话精神,以及四个全面意识的核心要求相悖。 权力是柄“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为民造福;懒政怠政,则危害社会。如何用权,纪检领导干部不可不慎。纪检领导干部只有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对群众的爱戴之情、敬畏之心,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让权力造福于民!,必须认清权力姓“公”不姓“私”,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否则就是腐败! 第一,违反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第三,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可见,《问责条例》不仅明确了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其领导成员,也包括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撰文特别强调了对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追究,他指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慨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 第四,违反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重要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求真务实的精神。但上述这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对于最高纪检监察局来说,简直就是“ 纸老虎”、“稻草人”,成了摆设。仍然无视规定,有案不立、有腐不反、懒政怠政、不作为,顶风违纪等问题,这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第六,违犯了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第七,违犯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使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第八,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为官不为”现象的强调:2014年以来,前后已有数百干部因懒政怠政等不作为典型问题受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各级在“严”上落实得比较好,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与此同时,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有的干部觉得,现在规矩多、要求严、盯得紧,感到“为官不易”,索性“为官不为”。认为“严”导致懒政是个谬论。我们党立规矩、定法纪,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担当作为。把守纪律讲规矩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把不作为归咎于管得严,实际是找借口。为官不为,其形在身,其源在心。深入剖析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根源,大致有三个方面:其一,这是一种惯性思维。长期以来,有的干部把突破法规政策作为解放思想的标杆,靠感情投资争取上级支持,用恩惠手段笼络下属工作,形成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上的负面惯性。面对从严治党新局面,规矩严了,要求高了,手中的权力受到约束了,就觉得官不好当、事不好干,把“严”与“实”、“ 干净”与“干事”对立起来,其本质是工作上的心浮气躁。其二,这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纪律和规矩不仅对“不能做什么”作出了规定,更对“应当做什么”提出了要求。看一个干部是不是守纪律、讲规矩,既要看是不是干净,更要看是不是干事。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既干净又干事,才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合格干部。其三,这是特权思想作祟。有的干部受“官本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认为当了领导就可以搞特殊,甚至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官僚作风和享乐主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者,坚决追究责任。 第九,违犯了李克强总理对庸官懒政现象的痛批,越来越频繁,力度越来越大,话锋语意,字里行间,也越来越透出强烈的“零容忍”意味。其中就强调,“对于忽视民生、为官不为的‘庸政’‘ 懒政’,要‘动刀子’、‘ 出重拳’、公开曝光,坚决追责!”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就指出,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并强调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而在年初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也强调说:“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第十,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十一,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第十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十三,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四,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五,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八、关于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向其递交和邮寄的控告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犯罪嫌疑人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拒不“接收”也不“受理(接受)”至今拖延不办,有案不立、有腐不反、不担当、不作为、不监督的腐败行为 (一)关于中纪委接访室广播的来访提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党组织、党员涉法涉诉、房屋拆迁的违纪违法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了“监察委员会”一节,井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允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领袖习主席以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监察委员会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三条)。俗话说“军令如山”,“令行禁止”,命令(令)一旦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干扰和延误。 2018年3月22日8:20分控告人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第四次到中纪委接访室排队拿着1006号向中纪委接访室1号窗口接待的纪检监察专员递交了一份是违法信访终结控告;一份是本案《违法违纪控告状》。 并指控:被控告人违犯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阳奉阴违,损害控告人利益。 中纪委1号窗口纪检监察专员一看就说:你来过的,我们对“涉诉涉法控告”,不是对你说了好几次了,是不受理的。 控告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不是全覆盖,怎么这么快就变成废纸了? 监察专员笑笑,就把我的《控告状》退给了控告人,意思你懂的。 2018年4月25日晚上11点30分控告人到中纪委排队,26日10点45分进中纪委接访室向2号窗口递交了八个《违纪违法控告状》。 接待员接过控告状,看了看就说:涉法涉诉我们不受理。 控告人说:“监察法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怎么中纪委接访室对拆迁领域的职务违纪违法控告,却以“涉法涉诉、房屋拆迁”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那么监察法不是变成废纸一张吗? 2号窗口接待员:就将我的《违纪违法控告状》退给了控告人。 2018年6月26日晚上12点控告人拿着八件《控告状》到中纪委排队,27日13点58分进中纪委向4号窗口递交一件《违纪违法控告状》。 4号窗口接待员:接过控告状,看了看说:不是我们管的。 控告人:监察法不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怎么不是你们管? 4号窗口接待员:你控告违纪违法要有行贿受贿的证据; 控告人:违宪违法就是违纪行为,这个你不知道? 4号窗口接待员:其他的案件他都不要看,下一个。拒不“接收”也不“受理(接受)”控告人向其递交的控告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控告状。 2019年3月18日早上3点30分控告人拿着《违纪违法控告状》到中纪委排队,8日35分进中纪委向1号窗口递交了《违纪违法控告状》。 1号窗口接待员:看了看,说这个案件只登记,不收件。 控告人无奈只能从2017年6月8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8日……第八次向习近平主席、中纪委书记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4日二次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及其信封见附件),至今中央纪委接访室未按照规定书面答复控告人。 (二)关于中央纪委接访室拒不提供其未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的监察工作信息《来访提示》及发文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2018年5月12日控告人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其未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的《来访提示》内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涉法涉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信访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反映,不要越级上访、重复走访,请自觉遵守来访事项,不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大厅,不要在大厅滞留,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有违宪疑问,要求其公开书面形式的《来访提示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编号:XA56938501231)。但中央纪委接访室至今未向申请人邮寄其广播的违宪违法《来访提示》及其发文单位的信息。 及时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一方面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身边的事务,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党员干部有义务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一直在各项工作中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出台了很多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是为党纪所不允许的(参见《党员必须远离的100种违纪行为》编写组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7月版,第307页第77种)。 其一,违犯、不遵守、否定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的强制性义务和接受民主监督权,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设定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尤其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241~242页。 其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其三,违犯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七条的强制性义务和人民监督权的规定:“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四,违犯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强制性义务和群众知情权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关于中纪委接访室对控告人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房屋拆迁中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均以“涉法涉诉、房屋拆迁”,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违宪违法违纪行为。 很明显,这是对《宪法》,对法律的羞辱。中国监察制度改革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其意义重大。当下,要特别警惕个别涉腐人员利令智昏,公然以身试法,给国家监察制度搞下马威,意图贬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监察法》及其监察委的公信力,以达到杯葛反腐大业的目的。 —————————————— ①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②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998年版,第66页。 ③ 中山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律学教授王春旭◎著:《公职人员腐败罪刑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第4~5页。 ④ 瓮怡洁:《反腐肃贪的国际承诺》,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3期〕 ⑤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法学论丛)第392、395页。 ⑥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法学论丛)第131页。 ⑦ 注释:“国家干部”是一个职业,国家公务员就是国家干部。就像通常说的,你的身份是干部,他的身份是工人,这话里的“干部”,全称就叫“国家干部”,之所以前面加个“国家”,是因为要经国家认可在册领取财政工资,不是谁当了几天学生干部、谁当了几任村干部就有了干部身份。 ⑧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⑨ 《法学辞源》对【消极行为】的解释,亦称“不作为。”刑法上规定构成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自己从事的职务规定,应该实施而且能够实施的行为,而行为人不予实施。诸如遗弃、玩忽职守等。消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查明:①被告人是否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②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具有实施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能性。应从其主观上及其技术、知识水平方面全面加以审查。 ⑩ 《中华法学辞典》(简明本)对【政府】的解释,①泛指一切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种各类国家机构。国家政权组织的总体。②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称,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切机构。③所有中央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最高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 [url=]4[/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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