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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请求书㈡
四、本案中,上海市人民政府持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搞有案不立、有腐不反,失职渎职、不监督和不作为的行政腐败行为:
其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其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其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的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了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目标,也理应成为司法监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司法监督就是要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运行过程,防止司法权力成为利益寻租的工具,保障司法公正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实现。同时,司法公正本身是一种法律内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性正义,制度正义优势在于以社会的普遍正义为基础,在于正义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l4年版,第132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31页
其五,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包括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包括检察院、法院)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l4年版,第770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0页
其六,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包括公务员)①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②
———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其七,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4页
其八,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的指出:“在这里,我要十分明确地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知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3日)。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1页
其九,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指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6页
其十,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讲话》(2012年11月15日)指出:“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3页
其十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零容忍,是中国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基本态度
什么是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是对腐败现象毫无忍受、毫不宽容,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坚持“露头即打”,防止滋生蔓延。
……
对腐败零容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抓反腐败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管是准,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就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
各级纪委要不辱使命,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行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堵住贪官外逃的“出路”,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讲话》.任仲文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0页
其十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依纪依法严悠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I月22日)中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个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4页
其十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指出:“我们要牢记‘蠧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于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读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干部清廉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6页
其十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页
其十五,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页
其十六,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8年12月13日习主席《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
其十七,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强调,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就此提出6项任务。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一、令行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四是坚决惩治腐败,……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六是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实做细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在实践中拓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其十八,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近平主席《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指出,“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一些领域消极腐败(不作为腐败)③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等”《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址2014年版,第494-495页。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其十九,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指出,“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住房等方向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而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不作为腐败)现象等,而要密织法律之网、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包括法院、强化法治之力。”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其二十,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2019年0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机关会议上警告,身在官位不能“不作为”,绝不能做昏官、懒官、庸官和贪官。”
其二十一,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包括公检法)④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33页
其二十二,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102页
其二十三,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做焦裕碌式的县委书记的讲话》(2015年1月12日)指出,“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25页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184页
其二十四,违反、否定和不实施、不履行习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土的讲话》(2015年2月2日)指出,“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86页
2013年11月9日,习主席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1-502页。
五、什么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放在第一章,更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53条至第56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 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编写组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2页。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二节关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8种:
……
(4)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节关于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的处分
【条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满下,损害群众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从事公务的党员于部,也包括农村、社区等基层党员干部,还包括党组织: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二、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这里所说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是指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所有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所谓的“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是指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的,但没有及时解决或不给解决:这里之所以强调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主要考虑到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间题需要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对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行为人不好解决,也无法解决,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能纵容一些人无理取闹。实践中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对能解决的问题,虽没说不解决,但就是一直拖延,对这种“懒政”“不积极作为”的行为,自然也不能宽纵。因此,对能解决不解决的是违纪,不及时解决的同样也是违纪,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促使党员干部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有本行为的,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能给了纪律处分。所谓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因不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给群众带来较大的损失,引发群众不满,多次信访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和媒体高度关注,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
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所谓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办理涉及群众切一身利益书项的时候,通过虚钩、隐瞒、伪造事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对上欺骗组织和领领导,对下则向群众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有的为地方或部门利益至个人私利,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为个人升迁,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数字游戏”;有的为应对检查,粉饰伪装,做表面文章;有的为保住“官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迟报、谎报、瞒报,报喜藏忧,面对公众质疑,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甚至炮制谎言;有的为获得扶持、审批、荣誉等,在申报过程中造假;有的在公共决策、公共项目中,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不对公众公开任何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遮蔽了下情上达,阻碍了政令畅通,导致上级决策或管理失误,最终会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给护党纪惩处。
三、行为人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道这些行为是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行为,仍然自愿为之。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因为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而漠视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
【问题】
1.群众诉求不解决就要受处分吗?
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所谓的“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上地征用、城镇拆迁……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关心,也最容易引发矛盾,如果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对于此类问题,党员干部不好解决,也无法解决的,不能认为其违反党的纪律。
2.对待群众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是一般的作风问题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所谓“推诿扯皮”,通常是指对群众提出的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愿望视而不见、不予理睬,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要求,设置各种障碍,能解决而不解决,能及时解决而随意拖延。所谓的“态度恶劣”,主要是指在工作中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故意刁难、训斥群众或者与群众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想,急群众之急,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患难,全心全意地服务于群众,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重视并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相反,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漠视群众符合政策的诉求,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遇事推三阻四,态度生硬,导致人民群众办书难、难办争,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不仅仅是一般的作风问题了,而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会受列党纪的惩处。
3.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不如实报告工作有何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零八条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所谓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伪造争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导致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不如实报告上作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强调下级在上级单位检杳、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前者强调损害了群众利益,后者突出违反了工作纪律的要求。
【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即有本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谓的“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因漠视群众利益导致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导致群众身心受到伤害,或者引发媒体和舆沦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如果情节较轻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一般应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产生的经济损失,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如导致群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份致群众自杀、自残,或者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漠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漠观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关系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编写组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98~603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本条分五项,列出五种违纪行为。第一种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根据新的要求,此次《条例》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与“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放在一起,使规定更加明确、易于理解。本行为是客观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情形。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二种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强调:“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问题,专项治理消极应付、不作为、乱作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落实上述规定,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
第三种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这是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四种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异干部重点解决不关心群众冷暖,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落实上述要求,《条例》规定了这一行为。本行为与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如下区别:本行为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条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向组织清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本行为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期间,本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
第五种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考虑到现实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已列出的四种典型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行为,因此作出这一兜底规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项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内容;此次修订,在第(一)项增加“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增加第(五)项兜底条款,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304~307页。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的纪律的内容很丰富,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可见,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是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权的实际力量和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权利和其它较低的权利要求失败时,可以向特定的对象——政府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不然!
在人权问题上,违反基本人权引起了国际关切,并不就是他国因此而受到了损害,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是对人类尊严的攻击,并为条约或一般国际法所禁止。
——— 《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外交部法律顾问、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外交学院兼职教授贺其治著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出版社,第58~59页。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等党纪国法之规定,依法纠正:(1)上海市虹口区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为了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非法强拆驱逐坐落于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两楼李鸿祥户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害行为,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李鸿祥户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非基于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宪法义务;(2)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为了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零补偿、安置,非法强拆驱逐坐落于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的商铺房及其财产的犯罪行为,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法人的生存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义务;(3)依法对侵犯信访人基本人权的信访事项给予救济。
此致
国务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信访人:_______
2020年1月3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材料清单》予以佐证:
附件:
1.《证据材料清单》一份15页;
2.《李建荣户动迁信访调查会》第8页复印件一份;
3.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5日不断向国务院信访办207室接待员邮寄《信访投诉请求书》和《证据材料》(挂号信正反面,邮件编号:XA56936716931号 信XE 06904739531号)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4. 李建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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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注释:“国家干部”是一个职业,国家公务员就是国家干部。就像通常说的,你的身份是干部,他的身份是工人,这话里的“干部”,全称就叫“国家干部”,之所以前面加个“国家”,是因为要经国家认可在册领取财政工资,不是谁当了几天学生干部、谁当了几任村干部就有了干部身份。
②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③ 《法学辞源》对【消极行为】的解释,亦称“不作为。”刑法上规定构成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它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自己从事的职务规定,应该实施而且能够实施的行为,而行为人不予实施。诸如遗弃、玩忽职守等。消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查明:①被告人是否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②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具有实施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能性。应从其主观上及其技术、知识水平方面全面加以审查。
④ 《中华法学辞典》(简明本)对【政府】的解释,①泛指一切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种各类国家机构。国家政权组织的总体。②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称,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切机构。③所有中央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最高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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