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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致国务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信访投诉请求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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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6: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投诉请求书(一

信访投诉请求书(一

为什么,因为财产权是人们行使自由权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权,自由权就会落空。约翰•亚当斯曾断言,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不然,自由就没有存在的可能。⒀Richard Pipes在《财产权与自由》一书中提出,没有自由,某种形式的财产权是可能的,而没有财产权,自由却是不可想象的。诺贝尔经济学家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财产权不仅是经济自由之源,它们也是政治自由之根。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换句话讲,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处于某个机构或者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⒂布莱克斯通指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个,第一是生命,第二是个人自由,第三则是财产。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最底限度的权利,是人权大厦的基石。生命权构成人作为生物体存在的基础,自由权构成人作为独立的人格体存在的基础,而财产权则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启蒙思想家将这三项权利并列起来,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不是没有道理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一个逻辑自足的权利体系,而这些权利对于人来说,又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此获得一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就是理所当然的了。⒄
① 因此,当我国宪法或法律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公民的基本人权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以及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的法律补救变成一纸空文时,信访人有权“以信访机构实现人权的救济:由于党在我国的全面领导,它能够在各种事务中起决定作用,故而如果人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通过法律途径无法得到解决,通过党的信访机构解决也无可厚非。对于这种解决方法,学界有着不少的诟病。例如信访会导致司法最终的原则受损,人们为一个争议不停地抗争而无结果;信访造成了腐败和资源浪费,信访制度不是一个‘减压阀’而是一个‘增压器’。但这是不正视我国现实情况的立场。在我国能够提供人权救济的司法机制是行政诉讼,且不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窄导致很多权利侵害行为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即使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其救济状况也不容乐观。根据学者的总结,我国行政诉讼普遍存在着立案难,立案之后胜诉难,法院行政诉讼主要处理非诉执行案件等问题。这些情况导致了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强化了‘民众的官官相护的流行观念,而改革开放以来试图在司法和行政职能之间进行分离的种种努力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严重抵消’。既然行政诉讼难当救济人权的重任,信访制度就难以短期内废除。信访制度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人民对这一制度的信任要超过其他的救济制度。它是作为‘一个申诉冤屈和监督官员的象征,维持着当事人对政府合法性的最后信心’。因此,对执政党而言,要人民维护对其合法性的期待,就必须改进信访制度,让此制度不辜负人民的希望”。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保障∕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汪进元等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页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在其所主编的《信访条例辅导读本》第六章第二节中,对于严重损害信访人基本人权的救济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信访反映的有法不依问题,对被拆迁房屋不按建设部关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低标准补偿,侵害了信访人的财产权。……信访救济是在常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手段用尽之后,对于不纠正将会严重损害信访人基本权利并给信访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这是由信访制度对常规行政制度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所决定的,体现了没有信访事项的发生就不能给予信访救济的原则。违法信访行政行为的后果,决定着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一般而言,应当看违法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如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和基本政治权利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等,或者是否对国家声誉、国家利益构成损害,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如果违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国家声誉、国家利益,或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后果就应当认定为严重,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主编:《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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