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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军委批准!明确军地交往“13个严禁”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军地交往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军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军地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彻底消除军地交叉地带存在的正风肃纪盲区死角,严格军地交往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依据党和军队相关法规,明确了军地交往“13个严禁”纪律规定。主要是:
1.严禁接受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以钱款、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方式开展的慰问、捐赠;
2.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单位和人员的慰问、捐赠;
3.严禁向地方单位提走访要求、定慰问标准,以军民共建、工作需要、服务官兵等名义要钱要物;
4.严禁擅自接受地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5.严禁侵占、私分礼品、慰问品;
6.严禁违规向地方单位和人员赠送武器模型、徽章等礼品、慰问品;
7.严禁在举办庆祝会、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论坛等会议活动中,向参加会议的地方人员赠送纪念品;
8.严禁在军地交往活动中安排或接受宴请,一律按工作餐标准用餐;
9.严禁违规为地方领导和人员提供住房、车辆、公勤等服务保障;
10.严禁以军队单位名义和军人身份为企业拉项目、搞宣传、做代言;
11.严禁将部队营区设施、内部场馆、招接待和疗养场所等资源用于地方非公务活动;
12.严禁利用军地协作关系中职务影响和人脉资源等为个人办私事、谋私利;
13.严禁在地方单位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领取除国家、军队明确规定外的薪酬、奖金、津贴等。
《通知》要求,各级要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要求高度,深刻认识严格军地交往纪律的重要意义,搞好宣传教育,强化刚性执行,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党委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机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监督,切实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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