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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沦陷二十三年迎来了最黑暗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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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18: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文韬



中共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6月30日以一百六十二票全数表决通过了《港版国安法》及将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习近平随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同日晚上十一点香港特首林郑月娥紧急以《宪报》号外方式刊宪公布实施。

《港版国安法》在提出之初就被质疑是北京替香港立法,破坏“一国两制”。目前备受争议的地方在于《港版国安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内容,北京打从一开始就没有要顾及香港人的看法及顾虑,香港的民意代表甚至政府官员在法案通过前都不了解法案的内容。所谓征询意见的座谈会亦只是让亲中团体或人仕表态支持北京的谈话会,中共最后不顾国际的反对及可能要面对制裁而选择一意孤行。

至于内容,更是魔鬼藏在细节里,第一,在分裂国家罪的条文里,“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干犯了分裂国家罪,换句话说,这不只是针对港独,在香港或在别的地方声称支持台独或疆独都可能犯了分裂国家罪。

第二,颠覆国家政权罪无限上纲,条文中偷换概念,将颠覆政权中的“政权”改为“政权机关”,而只要是破坏或干扰香港“政权机关”使其不能正常运作也算是颠覆国家政权。换句话说,过去在“雨伞革命”期间包围政府总部不让政府人员上班都可以被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政权机关包括立法会,那么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或占领立法会也算是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香港人所称的“终身监禁”。

第三,恐怖活动罪条文明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都算是恐怖活动,过去的刑事毁坏往后就成为了恐怖攻击,另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亦算是恐怖活动,任何在公众地方的暴力行为或对巴士或火车进行的一般刑事破坏或火烧杂物都有可能触犯恐怖活动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第四,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最备受争议的是禁止“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很显然这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大专院校学生会、非政府组织及政治团体过去都有因为不同理由请求西方国家对中国极权政府进行制裁,这些以后都会成为严重罪行。

我们可以想像,原来被控暴动罪的未来都会改为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名,结果就是罚则大幅提升。人只要不听话的,敢反抗的,随随便便就有机会终身坐牢。令人担忧的是条文包含送中条款,北京透过驻港国安署可以决定甚么样的触法嫌疑人会送到中国,而第三十八条明定非香港居民也会受到影响,换句话说,不只留在香港的非香港居民被波及,任何外国人转机都有可能被拘捕并送中。近年港、台两地人民互动密切,当中政治团体不乏互相声援,这也是为何台湾当局立刻警示台湾人进入香港的危险性。

不过,最令人质疑的是,北京为何可以设立专责执行国安法的国家安全公署,而不是交由香港执法单位执法?而更离谱的是《港版国安法》竟然赋予中国执法人员不受限制的权力,第六十条中表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过往大家都质疑反送中过程有相当多人被绑架回中国或在不同情况下被自杀,往后中国国安人员是否可以名正言顺地从事这些残害香港人的勾当?

香港警察即使再滥权,也要遵守香港法律及警察守则,未来的中国国安人员虽要遵守香港法律,但没有人可以对其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而中国法律根本不适用于香港,他们又怎么样在香港遵守中国法律?北京驻港的国安署实际上是无法可管,俨然成了名符其实的“东厂”,连特首都无权过问。至于司法的部分,特首可以对法官进行筛选,这让司法完全服膺于行政,司法独立彻底被破坏。另外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国安案件中,可以任意排除陪审员,这对行之有年陪审制度是一种严重伤害。

简言之,香港已经进入没有戒严法的戒严时期,中共以他们认为“合法”的方式利用国家机器及香港傀儡政府对香港人实行恐怖统治。7月1日就有超过三百七十人被捕,十人涉嫌触犯国安法。北京不是要赶香港人去移民,就是要送年轻人进大牢,中共根本不在乎香港人,只在乎其政权的延续。这是中共倒台前的最后一搏,注定弄巧成拙,反而催化自取灭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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