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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生存需引起关注,政法干警“耍流氓”刮骨疗毒需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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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4 1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企生存需引起关注,政法干警“耍流氓”刮骨疗毒需猛药(二)】
前言:文中控申人李高禧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五云镇南田村新屋子组地地道道的典型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原先,一直与兄弟李高寿,主要在江西省赣州市辖域内,从事园林景观石经营业务。

一次偶然的机会里,认识了原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副大队长职务的被控申人龙期民。随后的一段时间里,龙期民多次主动联系控申人,表示有意入股合作拓展景观石业务……

谁料想,入股合作的背后,被控申人龙期民串通原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三大队大队长职务的邓增华(与龙期民属战友),采取公权私用方式,以了解情况为由,将其夫妇骗到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连续多日限制控申人李高禧夫妇人身自由,在没有对企业资产评估和审计情况下,以刑事插手民事,用恐吓、威逼手段,强迫以308万多元超高价格,接受被控申人龙期民的20%股份……他们,身为公安系统高级别干警,目无法纪、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令全社会民众深感震怒和愤慨,其行为令社会感到惊恐。

更令社会民众深感绝望的是,法院本应是主持社会公平、平等、正义,维护社会法治尊严的地方……这是守护社会良知和社会公序,是社会民众寄予最后原则底线的圣洁之地。可是,在被控申人龙期民长期盘踞当地的社会影响力人脉圈中,法院的判决也是做出显失社会公平、平等、公正……呈现“一边倒”的判决。

用事实说话,还原事实真相!控申人李高禧特向全球控诉,以被控申人龙期民为首,伙同其家属黄健和战友原系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三大队大队长邓增华,究竟做了什么见不得阳光的事情?!

江西公安干警:滥用职权、强迫交易、以刑事插手民事、逼签承诺、串通法官、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非法敛财三百余万元(二)

控申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五云镇南田村新屋子组村民李高禧(联系电话:13870730593;原系赣州屹龙天然石艺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今秉承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所赋予的权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犯案情形。同时为践行和响应党中央“对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刮骨疗毒”的决策部署,结合和针对上列被控申人的系列在案行为,特依法向上级纪检、监察、监督部门提出控告申诉请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古时有“青天”,今世何处寻,民冤何处申?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五云镇南田村新屋子组村民李高禧,请依法依规对龙期民为首,伙同其家属黄健和战友邓增华涉嫌“强迫交易、以刑事插手民事、滥用职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非法敛财”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彻查;依法对章贡区法院(2015)民三初字2292号民事判决和(2019)赣0702刑初字第324号,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刑终字第105号等“民刑合一”的枉法裁判予以撤销,并启动监督再审;并将本控申反映的事实与线索明察秋毫,并在“法定”时限内将督查结果书面告知控申人。

●初相识,提议“入股”合作园林景观石生意

被控申人龙期民身为在职干警,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得知控申人在做“天然石艺”等景观项目,在取得联系后,并提出其参股合作意向。

在控申人在其反复多次的提议下,便答应了他参股合作的投资意向,此后按口头约定,我兄弟俩作为该项目的发起人即(李高寿、李高禧)二人分别各出资120万元各占股40%,龙期民出资60万元占股20%,总投资为:300万元予以合作,期间龙期民依约应出资的60万元投入,龙期民实际只投入了58万元,其股比中即占据了2万元投入的空缺,且该58万元的资金投入都是龙期民亲手以10万元分五次,最后一次为8万元现金交入的。

●规避“禁令”条款,干警用家属身份“入股”合作

2010年5月6日,经仨股东商议成立“赣州市屹龙天然石艺有限公司”时,被控申人龙期民为了规避其从警应依法“禁止”的行为,即《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之规定,便提出由其妻子黄健的名义签字入股,并形成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登记“赣州屹龙天然石艺有限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合伙协议书各1份(详见附件1-8页)。从此黄健即成为了本公司的股东之一。

●“入股”合作后,干警安插众多亲人架空合作者

公司成立后,虽然该企业法人登记为李高禧,但由于李氏兄弟二人均无文化,不懂财务。所以自公司成立起至事发成讼后,公司所有财会事务都均有被控申人龙期民安排其妻黄健及外甥、外甥女和一名谢姓会计兼职主管,并由公司支付其各不相等的劳务报酬。这一事实可查询当事会计及公司支付其劳务报酬的账目依据。

●四年后,设局签署“公司资产确认书”和“股东会议记录”

公司经过历时四年多的运作,在被控申人龙期民夫妇完全掌握和摸清得知了控申人李高禧兄弟俩没文化、好欺骗的情况下,即于2014年12月2日和5日前后分别以“公司资产确认书”“股东会议记录”为由设套,当时李高禧、李高寿兄弟俩也未意识到前述“公司资产确认书和股东会议记录”所签署的恶意性和潜伏性。于是:在未考虑任何后果,也未聘请任何专家进行评估及实地考察验资的情况下,仅凭被控申人事先所罗列估计的(数据)和文字予以确认和签字。但是:从该两份文书内容和签署日期中即不难分辨和明晰以下问题。

1、在同一主体性质的资产确认过程中,即先有3200万元的确定金额,而后有股东会议记录对该资产确认作清查说明,这在作出实体确认的程序中却显然颠倒。

2、股东会议记录中,李高禧则是对公司现有堆放的地域场地、山林、土地作了说明,但并未对所涉经营的“石头价值”作定论。

3、其两份文书的文字内容表述,都具有针对性的把责任和义务推给了李高禧兄弟二人,将收效和权利即归属于公司,这显然却有居心所在。

4、更值得一提的是:起草和记录该“公司资产确认书和股东会议记录”的刘玉海究竟是何许人也?他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未经公司聘请。那么:他到底与龙期民夫妇又属何种关系呢?这涉及到商业机密的文书与会议难道他却毫无意识吗?相反“就是别有用心”的精心策划。

●谎接案,干警公权私用,以刑事插手企业经济事务

值得追究和彻查的是:被控申人龙期民夫妇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巨额财产合法化”的非份之想与不可告人的目的,却谎报案情,勾结同僚邓增华,于2015年3月30日通过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的座机固定号0797-8685868电话传唤李高禧,责令我于2015年3月31日9时到经侦三大队接受讯问,我按时到达该大队后,其办案干警即要我打电话叫我老婆也要前来接受讯问,我老婆到达后,约上午10时许开始作讯问笔录直至下午5时才出来,期间连吃饭、上厕所都有干警监视,且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邓增华却只安排指定了一名干警实施,并同时关掉了李高禧的手机。其表面对我实施讯问的内容是:所涉全南县、赣州市政府两个业务的收支(成本利润)情况,而实际是在恫吓和威胁我要与被控申人龙期民夫妇所提的“股权转让”一事,予以妥协和认购,讯问期间邓增华还时不时地对我威胁道:“你要老实交代,否则要让你坐牢。”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胁迫逼签股权转让“承诺书”

讯问完毕后,承办干警及其邓增华即明确告诉我:“你们明天上午还要到这办公室来,我会通知龙期民、黄健他们一起过来,你们当面协商好其股权转让的事情,否则你们知道后果。”

由于我夫妻俩都没有文化,也从未见过如此恐惧、恫吓、威胁和害怕的场面。

第二天(2015年4月1日),再次来到被控申人邓增华所在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办公室,与此前后,被控申人龙期民、黄健及一刘姓律师也随同在场。

双方见面后,邓增华即公然宣称:“今天叫你们来,就是解决处理你们合伙的股权转让问题,必须作个了断。”

邓增华警官的此言具出,那还有什么协商的余地。对方刘姓律师将事先写好的一份承诺书,摆在桌面上叫我签字摁手印。

此时此刻,在我看完该承诺书后,我并向对方提出“将我在公司120万元占股4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你行不行?”对方龙期民即断言称道:“不行,今天你就得按这份承诺书签字。”

迫于在被控申人的威胁与控制的无奈,控申人李高禧无奈,含泪在该承诺书中签下自己不愿签的名字和指纹。

由此可见:这就是“公安干警滥用职权、强拿硬要、恶意执法、以刑事插手民事、逼签承诺”的集中体现,与涉黑涉恶没有两性区别。

●早布局,威胁、恐吓……打压合作股东

2014年11月,股东李高寿因五云镇刘坑采石场纷争,遭当地黑恶势力殴打,及其保护伞朱雄武的陷害,被判八个月冤狱。

期间,即朱雄武调任赣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的第二个月,被控申人龙期民就已勾结同僚邓增华到赣县看守所,以经侦讯问李高寿兄弟有无挪用公款为由,对李高寿实施“提审讯问”。

同时,一边进行恫吓和威胁的说道:“你要老实一点,否则你从这里出来,马上我就将你关进赣州看守所去。”

随后的2014年12月2日和5日,被控申人龙期民夫妇以公司资产确认书和股东会议记录,要求股东李高寿签字。

由此可见:被控申人龙期民、邓增华一伙利用公权相勾结,“以刑事插手民事的主观恶意和危害程度的恐惧性。”

●套连环,一纸“承诺”成诉状

2015年6月30日,被控申人龙期民、黄健为了将非法手段而获取承诺标的金额,洗白转化为其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竟然以逼迫该承诺兑现,采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方式,将李高禧、吴光连夫妇诉至法院。

2015年7月17日,李高禧收到受诉法院的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后,并于2015年7月19日办理了律师代理委托手续。

该委托办理后,受托律师也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受诉法院不仅递交了应诉“答辩状”,与此同时还依法提出和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与本案相适用的“反诉状”等相关诉讼证据资料。

然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即不仅“无视和规避”了应诉方所提的“调查取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事项,且对应诉方具状提起的“反诉”却只字不提,这就不仅“非法”的剥夺了诉讼当事人应有的应有合法权益,同时也践踏我国现行“法律”的尊严与庄肃。

●“糊涂”法官审理“糊涂”案?

审理中,本案受诉法院的审判法官,在对本案作出长达5张双面打印的裁判文书中,即不仅对本案应诉当事人及代理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关键证据及依据”都曾遭到不予采信的主观臆断,且在“明知”该涉案涉诉承诺书是被非法胁迫而逼签的,却依然:在该判决文书的第6页本院认证如下:一栏中的第10行“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虽符合客观实际,但电话通信不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李高禧进行胁迫,故不能达到两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仅此,控申人要大胆试问:

1、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究竟是管民事的,还得管刑事职责?

2、应诉方向法院依法书面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其经办法官为何“无所视事,不予调取”???

3、应诉方向法院依法书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要怎样才能得到经办法官的支持?再为何本案“最关键、最直接”的证人邓增华究竟是因何原故拒不到庭???

4、难道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且身为职业法官的审判人员,对本案诉争标的是“股权转让”的承诺书该如何定性,是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都不知道吗???再说:如果本案属“刑事”范畴,就应当是公诉案件,其黄健即应视为不适格充当原告。倘若本案属于“民事”范畴,那签订该“承诺书”的时间、地点、人物即不应当是在“专属侦办刑案”的赣州市经侦支队三大队签署,否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难道这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及逻辑推理,其承办法官也“含糊不清”吗???如此的事实摆在面前,还需用通话内容来认证吗???

5、涉诉“承诺书”是原告律师事先书写准备的,从字体及文字内容也不难分辨,且在应诉答辩中也曾始终坚持认为该行为属受胁迫而逼签的承诺,该承诺不能认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受诉法院即以李高禧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否认。在此:理应再问,李高禧在该承诺书签订前一天,其实就被赣州市经侦支队三大队传唤并审讯一整天,签字当天也是在该大队办公室被控制,且对方包括龙期民在内却有五个人在场相逼,这能认定李高禧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吗???

●法官明知“承诺”并无“显示公平”,何以不纠正?

更让人费解的是:该判决书第6页在本院认证如下:第9行写道“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并未显示公平”,并在本院认为:第8页尾部第9行写道“故收购股权的价款对被告李高禧并无显示公平。”

这前后分别以“并未和并无显示公平”的法律用语和用意,究竟该怎样理解?人民法院原本就是讲究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地方,那么:本案在明知“并未和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况下,经办法官为何不加纠正,且非要作出枉法的判决呢???

●重大冤情与错案,令原本幸福的家庭彻底崩溃

值得说明的是:1、该“重大冤情与错案”被判后,迫于被控申人的“公权势力、人脉关系及不法手段”的无奈,并苦于控申人当时根本无法承受该冤案高额标的的“律师费和上诉费”的缴纳,因此本案经一审判决后,控申人李高禧夫妇即未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从而“蒙冤”背负了被执行人的“重大冤情和罪名”

2、其实被控申人龙期民夫妇于2010年5月在赣州屹龙天然石艺有限公司投入58万元入股后,已经自2012年起至2014年止从公司共获取分红43万元,加上本案判决生效后,控申人李高禧已付案款228476元整,合计返利金额为658476元整。

●公安干警沦落到流氓、痞子做派,严重损害公安社会形象

被控申人龙期民、黄健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有: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的一辆广本商务车,价值33万余元,车牌号为:赣B6A999,因当时登记在黄健名下,且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今该车一直被龙期民夫妇占为己有。

除此之外,公司自成立以来到2015年的所有财务账本、营业执照和税务票据等凭证均被黄健私自扣押,从而导致赣州屹龙天然石艺有限公司和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禧天然景观石经销部两家企业长期被迫停业的重大损害。

●公安干警“耍流氓”,扣押两民企营业执照,逼向破产边沿

纵观全案,控申人李高禧认为:被控申人龙期民、邓增华,身为司法战线的公安干警,黄健为社会公务人员,他们所为的系列在案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和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及(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4、5、6项所规定犯案情形和立案标准,其主观犯意十分明显,手段极其恶劣。

特别是在龙、邓二人的精心策划和指使下,在客体方面已不仅给公司(个体小微企业)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因其滥用职权、逼签承诺、虚假诉讼及枉法裁判,并给控申人李高禧造成了一年半之久的冤狱。

自2014年8月起,因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其私自非法扣押后,至今已给两家公司企业造成长达六年之余的停业状态。直至把两家民营企业,逼迫到濒临破产的边沿。

●呼吁社会关注民营企业生态,从严整治政法队伍涉黑恶势力之害群之马

被控申人龙期民、邓增华采用“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并利用职权逼签获取的承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再通过法院判决而转化其非法性质的动机、目的和手段与涉黑涉恶没有两性区别,同时并不可以排除,在其“谋划虚假诉讼”过程中,具有与本案“民刑合一”一、二两审承办法官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及行贿受贿之嫌。否则,不可能作出如此“有法不依、冤情重大”的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被控申人的系列在案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等犯案情形,应依法予以严惩。同时认为:本案“民刑合一”一、二两审的经办人员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犯案之嫌,并充当其本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手、帮凶及保护伞。据此:为了响应、彰显和践行我国民主法制的公平正义和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刮骨疗毒等决策部署的尊严与威望。呼吁全社会关注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从严整治政法队伍涉黑恶势力之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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