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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建华20201113遭非法拘禁后 事情经过还原及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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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0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年迈老公鸡 于 2021-3-4 22:19 编辑

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

非法绑架、私设监
控告人;(报案刑事立案申请人)戚建华,(盲人、残疾人)男,1957
11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太平桥新天地(原卢湾区)顺昌路3028号。身份证号:310103195711291212,残疾证号:31010319571129121211B1
被控告人;(被报案违纪违法嫌疑人)刘恕,职务,上海市黄浦区
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398号。
被控告人:(被报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吴荣明,职务,上海市黄区淮
海中路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 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398号。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涉嫌犯非法绑架、拘禁、抢劫、私设监狱在拘押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饥饿疗法、(不给吃饭)基因疗法(在饭中放药)等犯罪行为,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向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报案,并提出刑事立案申请。警察听了陈述后,让我出示身份证,询问我在车站被绑时他们有无告知或宣读告知内容,身边有无警察,皆无,那么他认为此情况属刑事案件。后查看车站内的监控,情况属实,接报警官说,我接报此案,但是接报单就不给你们了,这是政府行为。我姓余,警号(086801),释放你们的地点,属管辖范围内的派出所也是报案点可再去报。于是我们到淮海中路派出所报案,遭拒报,并说:“你们去找淮海中路街道信访办主任吴荣明” 他本人最清楚。又去找了街道领导他说:“这不属于我们街道管的事,到派出所报案去”。无奈,现控告人依法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控告并邮寄送达《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望依法立案侦查。

控告请求事项
  、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被控告犯法嫌疑人刘恕非法截访到北京去控告、举报和申诉的访民,在上海郊区奉贤非法设立截访访民看守拘禁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宪违法的责任。
二、依宪依法追究:被控告犯罪嫌疑人吴荣明抢劫罪、私设监狱,在拘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饥饿疗法、(不给吃饭)基因疗法(在饭中放药)违反宪法和法律、触犯刑法,现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控告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上海站至北京站火车票,硬卧价格:304.5元,去医院看病车费:237.0元、医药治疗费,以医院发票为准、精神伤害费等)。归还控告受害人的拎包一只,包内放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邮票3元×100张=300.0元、9号信封1元×9=9元、9本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及附件(证据材料):打印费5240.5元。
事实和理由
戚建华,系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淮海中路街道居民(盲人、残疾人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房地产开发需要补偿安置
————————————————————
2019127日。中国上海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闻专栏登新闻报道题为《卢湾区115街坊首日签约居民公开抽号决定选房顺予》。该新闻报道写有如下内容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倪蓉介绍:卢湾区115街坊(东块)动迁共创下五项“第一”,充分证明旧区改造新政策是有生命力的首先,这是第一次在开发商地块中实行旧区改造新政策此前动迁新机制都在政府动迁项目中推行,而115街坊(东块)属于太平桥地区商业开发地块,拆迁后将由开发商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开发商是指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主席(私企)罗康瑞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商业开发)同时2019127日上海解放日也报道了该新闻
于2015年3月31日非法将戚建华(户)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顺昌路302弄8号的房屋强制拆除,从而引发诉讼被法院非法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强制法》第8条生效即变成废纸)后,开始上访。
控告受害人:戚建华于10月28日夜晚17:40分左右,在上海去北京的T110次列车车门旁向列车员出示购票证件身份证验证时,身边当即围上一帮人身份证被抢去,转身又被挨了一拳,前后左右夹击,扼住我喉咙、被遮上黑眼罩头部套上黑布袋强行掰开我的手指抢夺我手上拿着三个包(造成食指骨折由中山医院Ⅹ诊断报告佐证),双手臂被反绑。在我挣扎得时候,他们威胁道,你配合,你再倔,卸掉你一只胳膊,让你脱臼。然后被一伙人挟持着连拖带拉塞进车内,接着嘴被粘胶纸封住,上车后被搜身,搜去了通讯工具手机,其中一人逼迫我解锁手机,非法探视公民隐私。车行驶约1个半小时后,把我押送到郊区奉贤淮海中路街道非法设立的被截访访民看守拘禁点。(事后得知)关入牢房,我的双手继续被反绑,脸朝墙壁一只拳头的距离站着请罪,不许坐、不许睡、不许脱掉眼罩,必须24小时戴着。
第二天,来了一帮人,第一句开场白:对我说:我们是淮海中路街道执法队,侬知道伐!“啪”,一记耳光,又摔我一个“大背包”把我重重地摔倒在地、手臂摔破,血浸染了衣服;(参见照片附件佐证)一顿拳打脚踢人被吊起,这就是执法队,侬现在懂了伐!,到北京去告状打得你服服帖帖不敢去!,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去北京告状,你敢去,回来打断你的腿。你这次被抓进来你把自己家里的后事准备好了吗?“再实施饥饿疗法、基因疗法和精神疗法相结合,不知你这次进来还回得了家吗?”意味着死亡。四天不给我吃饭和喝水,饿得我胃胀胃疼痛、嘴唇干裂、没有力气、连说话都发不出声音,想必这就是饥饿疗法的作用,让你回家后旧病复发自然死亡。第五天开始每天给我吃一顿饭,大约一两多点米饭,吃完饭后人就觉得头晕脑胀、昏昏沉沉,这就是基因疗法的效果吧。(在饭中放药)一直折磨我不许睡觉,这是精神疗法,让你失去意志回家后旧病复发自然死亡。我说冷,我包里有衣服,需要御寒,叫他们去拿,他们反倒脱了我外套,让我吹电风扇,浇冷水,还问我冷不冷?再冷给你摔几个“大背包”这叫热身疗法,练练身子。把我脚上穿的旅游鞋鞋带放松脚跟抬起来鞋子跟部放上朝天钉,(自制的一种刑具)让你站着,他们叫耐力疗法,只要是他们看我站着不顺眼,一脚把我踢跪在地上,说道:“给你站是让你占便宜,给我跪下,跪在一块凹凸不平的板上,(自制的一种刑具)如你不跪失手把你弄死,政府会处理掉的”,这种嚣张的话也真敢说。
被非法拘禁在人间地狱17天里,香烟有毒气体吸入肺部17天,(牢房没窗对不抽烟的人来讲等于是在吸毒)黑眼罩被带了17天、虐待、酷刑了17天。人已经几乎处于休克、非常虚弱,24小时只吃一顿饭,大约一两多点,少量的水,无小便,个人的基本卫生无法进行清洁(因不允许):内裤不许更换,内裤肮脏不堪,胸闷、咳嗽、心痛、心律失常、胃胀、胃疼痛,生殖器感染、食指疼痛、两只大腿以下青筋暴起浮肿涨痛。虐待、酷刑、也只能默默忍着;就这样苦苦煎熬了一天又一天。
在我被非法拘禁期间,淮海中路街道信访办主任吴荣明来奉贤拘禁点,并对我说:“你自觉一点”。(就是识相点)他说话略带上海本地口音,因以往接触过,我立马听出是他吴荣明的声音。
我在黑监狱里,被一直折磨到进口博览会结束,习主席为浦东发展视察上海后的11月13号晚22:00才被“执法队”用面包车把我押送到市区的某处,在车上并警告我讲:下车不准发声,数到100才可摘去眼罩,否则继续押回关押。
下车后他们把我随身携带的包挂在花坛栏杆上,并抓住我的手触摸到物品并说;这是你的东西,车马上开走了。随后我数到100才能脱下眼罩头套,才发现我的随身物品还缺少一个包。
就这样把我扔放在马路边,附近漆黑一团,路上没有行人,隐隐约约见一个人影坐在人行道旁花坛边看手机,我慢慢地走了过去问:“这是什么地放”,她回答:“是肇周路、徐家汇路口”,我想必她很有可能是在监视我,赶快离开她。这时人昏昏沉沉连路也走不动,慢慢的拖着沉重的双脚朝前走,并从包里摸到手机,急忙打电话给家人求救。后在家人陪同下至淮海中路派出所报案要求刑事立案并开具验伤单。民警听了我陈述后说:“这是行政行为”,你还是去找淮海中路街道信访办主任吴荣明解决问题,他本人最清楚。后又去事发地铁路上海站派出所报案,后再去上海市中山医院急诊科治病检查身体受伤状况。

关于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黄浦公安分局和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都存在违犯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拒不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鲜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要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辉,都要按党中央的号令行动,保证全党令行禁止”以及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四个意识”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特别是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阳奉阴违,有法不依,违法乱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故意不接收”、“接受”“受理”控告报案人有案不理违纪违行为。依据如下:
其一、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其二、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三、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可见上述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故意不接收”、“接受”“受理”控告报案人有案不理违纪违行为已经违反《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第五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中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规定:保障所有残疾人的人权。
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命令性规定:“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但本案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黄浦公安分局和淮海中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却以“行政行为”作为不受理控告受害人戚建华报案刑事立案申请的理由。
由上可见,本案作为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黄浦公安分局和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是政府基层重要的关键部门尚且如此耍无赖,其他地方就更加不敢想像。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每一个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直然与不可战胜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制”,虽然“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但“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的建立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委托者的特殊利益”。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历史已经告诫我们,一个“只颁法、不执法”,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社会,极有可能对整个民族带来一场巨大灾难。
综上所述,被控告犯法嫌疑人:刘恕,在上海郊区奉贤非法设立被截访访民看守拘禁点。控告犯罪嫌疑人:吴荣明,非法绑架、抢劫、拘禁、私设监狱,组织实施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我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报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惩罚犯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执行行为违法,侵犯了控告报案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人罪的规定处罚。本条【法律释义和解释】在实践中应当注意:1.对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杀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不能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懈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上述党纪国法之规定,一、依纪依法依规追究: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黄浦公安分局和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党员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故意不接收”、“接受”“受理”控告报案人有案不理违宪违纪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依纪依法依规追究:(1)被控告犯法嫌疑人刘恕非法截访到北京去控告、举报和申诉的访民,在上海郊区非法设立被截访访民看守拘禁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宪违法的责任。(2)依宪依法追究:被控告犯罪嫌疑人吴荣明犯抢劫罪、私设监狱,在拘禁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饥饿疗法、(不给吃饭)基因疗法(在饭中放药),违反宪法和法律、触犯刑法,现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控告报案受害人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归还控告报案受害人物品。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控告受害人________
2020年1月6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附件:
1.  受害人在黑监狱中被害受伤的照片四幅复印件一份,报案录音盘一张:
2.  2020年10月30日向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报案人失踪,由市政府转交黄浦公安分局处理,黄浦公安分局作出不受理审查意见。短讯复印件一份:
3.  2020年12月2日向铁路上海站派出所所长邮寄送达《补充报案受害经过情况》回执复印件一份:
4.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X线)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各一份。
附二:相关的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54页。
第十一条、的无条件义务性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的命令性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五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第八条、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
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五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第十一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等形式,要求控告人、申诉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人民检察院的接收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六条、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控告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
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
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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