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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为何刑讯逼供又死灰复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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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7: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天下说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中,都看到了刑讯逼供的身影,无辜之人违心认罪几乎都是拜刑讯逼供所赐。从“两个证据规定”到新刑事诉讼法,中国逐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送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侦查监督等等一系列制度,都为遏制刑讯逼供作出了努力,曾经非常普遍的刑讯逼供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逐渐减少。
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滥用,刑讯逼供死灰复燃,甚至绝大多数涉黑恶案件中都出现了刑讯逼供,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很难启动,启动了也很难排除。我就以近年来在湖南代理的一些重大涉黑案件为例,实证地研究这个问题。以下素材,皆来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陈述,也经过交叉验证,相关情况也已经向当地政法部门进行了汇报:
一、湖南湘潭侦办的朱某建涉黑案


2018年5月20日,湘潭市公安局在未出示刑拘手续的情况下,对长沙望城区的房地产商朱某建进行抓捕,并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长达五个多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建的辩护律师无法会见。2018年11月15日,湖南省公安厅才以该案涉黑为由,指定湘潭市公安机关管辖。
朱某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据朱某建本人陈述,他被关押在鑫洁商务宾馆311房间和8216房间,关押期间,遭受过疲劳审讯、羞辱、打耳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罚站、罚跪,“背宝剑”、被办案人员吊起来打,灌盐水、辣椒水,甚至逼迫吃屎……尤其是2018年8月13日至9月9日,朱某建遭受了近一个月的残酷的刑讯逼供。期间虽然没有笔录,但一直都在讯问,并对朱某建有持续的刑讯逼供,在获得其认罪供述后,从9月11日开始做笔录。
朱某建被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期间,于2018年11月26日早上8点左右被带离看守所,中午一点左右到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B16监区。根据朱某建本人陈述,2018年12月11日上午,朱某建被带到邵阳女子看守所15监区一个中间没有栏杆的提审室提审,省纪委925专案组的杨某、羊某辉、周某潼和一名姓吴的主任对朱某建进行刑讯逼供。吴主任上来就用皮鞋踹朱某建一脚,口中骂道:“你这个畜生,你不老实搞死你”。杨某、羊某辉、周某潼三人一起上来把朱某建压在地上,用脚踩着朱某建的头。周某潼用手肘打到朱某建的腰上,痛得其一周都不能直着走路。没饭吃,没觉睡。没办法,朱某建就按办案人员的要求,编了行贿330万。过了两天,办案人员说330万少了,受贿人谢某已经全部交代了,有1000多万。朱某建说没有,他们又动手了。手铐铐在手上,周某潼把手铐一提,把朱某建手上的伤提烂了,鲜血直流,然后周某潼就要朱某建蹲在地上三个小时,朱某建蹲了一个小时一身疼就蹲不下去了。为了活命,朱某建就在原来330万的基础上面每次加了10万、20万、30万不等,一起加了220万。之后,每次监察委的调查人员来讯问朱某建,他都是按照这个口供说。
朱某建对所指控的罪名不认罪,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没有获得检察院和法院的采纳。尽管庭审中控辩争议很大,朱某建最终还是被顶格判25年,二审不开庭维持。该案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属于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案件,朱某建本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提出申诉。
二、株洲公安机关侦办的杨某军等涉黑案
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审理的杨某军涉黑案中,本人代理了被告人伍某的辩护。被告人伍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伍某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打耳光、辱骂和恐吓之后作出,在经过办案人员修改以后,报领导同意,才让她逐字逐句背诵,形成2019年5月31日的讯问笔录。该份笔录名义上是由醴陵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两位讯问人员进行,但株洲市公安局两位讯问人员在场协助。笔录中有“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情况是否属实”,但此前并无笔录。其中提到的“目的是造声势,给租户造成压力”,“重新签合同多收租金”,“就是为了获利”,“我觉得这是违法的,是不公平的,是一种典型的强迫行为”等内容,均不是伍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事实,而是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要求配合陈述。第二份讯问笔录,是2019年6月14日,由第一次在场的两位株洲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进行讯问,内容跟前一次完全一样,也是让伍某背笔录。因此,该份笔录文字表述与5月31日笔录的雷同之处高达99.9%,完全是复制粘贴。由于雷同度太高,株洲市公安局这两位办案人员又于2019年7月25日给伍某制作了第三份讯问笔录,经比对,雷同度依然高达约90%。辩护人认为,这属于重复性供述。在庭审过程中,伍某详细叙述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刑讯方法、具体证人等线索,在庭审笔录上有完整记载。
在2020年6月29日下午的法庭调查讯问被告人阶段,面对公诉人的讯问,詹某龙的回答与之前在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有重大差别。詹某龙声称:“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供述基本不属实。”面对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讯问和发问,詹某龙回答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基本不属实,在监视居住期间,我见到他们办案的情况都不正常。”“每天晚上十二点睡觉,白天早上六点起床。提审我的时间基本都在晚上十二点之后。”“当时是公安在做口供的时候,多次提示我,打印了一张十多页纸的笔录,让我天天拿着这个东西背,我没办法。”“笔录上所做的内容基本上不是我真实的陈述。”“侦查人员基本是十二点之后对我进行讯问,一般时间从十二点到第二天早上五点,晚上讯问过程中基本没有给我休息时间。白天基地不准我们休息,睡觉。”“晚上对我进行讯问,签的都是第二天的时间。”“在监视居住的后期讯问的时候他们有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也不是我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开始在刑侦大队对我刑讯逼供了一个下午,在刑侦大队的休息室,一个姓王的王队长,芦淞刑侦大队的陈某副大队长,一个实习生戴眼镜的,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以上陈述,是被告人詹某龙在法庭讯问阶段所作,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合议庭也已经充分听取。
詹某龙在庭上明确指出,在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9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是在一个公安机关的专门的办案场所,遭受了办案人员的非法拘禁、殴打、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晚上审讯白天不给睡觉,拿着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背诵口供,在指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其本人也声称其供述基本不是自愿的供述,基本不属实。辩护人注意到詹某龙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遭遇,其情况与我的委托人伍某如出一辙:都是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地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背诵事先准备好的笔录;都遭受过侦查人员的殴打,刑讯逼供:都反映有疲劳审讯的情况;都是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讯问,而指定到醴陵市公安局,又由渌口区派出所执行,羁押在专门的办案场所。
该案虽然启动了排非程序,但最终没有排非,合议庭还违法剥夺了同案被告人律师的申请排非权,该案多处程序违法非常明显,但这样的案件还获得了省高院评比的十大优秀涉黑案。
三、株洲醴陵侦办的许某民、吴某明涉黑案
2019年6月3日,吴某明被株洲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指定由醴陵市公安局管辖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醴陵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批准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2020年10月11日转到株洲市看守所。2020年10月9日移送醴陵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4日起诉。在留置和指居期间,有如下非法取证:
吴某明在与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叙述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2019年12月3日吴某明被醴陵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20年6月2日的六个月时间内,吴某明日日夜夜带着手铐,不管吃饭,洗脸,大小便,写材料手都不给解开戒具,包括晚上睡觉,唯独只有上级检查才会解铐,待检查完后继续戴铐。这违背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4月5月期间,在醴陵市防腐教育基地(滴水井)的13号房间,审讯时,公安主审干警张队长(绰号滑哥)、朱某、 高某伟、郑某阳四个人为一组,由于吴某明交代的涉嫌犯罪行为事实情况满足不了专案组指挥部的要求,致使张队长四人挨批评之后,张队用拖鞋抽打吴某明头部、脸部多次,还骂吴某明使他挨领导批评,如不积极配合将会长期打他。然后,张队长安排其同事将吴某明涉及的每件事都按指挥部意见整理讯问材料,之后再打印让吴某明背熟牢记,再集中做讯问笔录。吴某明在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控告信》中说,笔录材料的所有行为事实均不是吴某明本人的真实供述,而且还要吴某明按照讯问笔录书写自述材料,逼其签字,按手印。指定监居期间,吴某明能经常听到隔壁审讯室其同案邹某马、蒋某明、贺某宏等人被刑讯逼供,打的哭喊求饶声振响,全室内都能听到。此后,吴某明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继续做了一些认罪供述,这属于重复性供述。
吴某明还告诉辩护律师,监视居住期间有纪监委王委员,公安王某胜支队长,贺大队长多次诱他交待问题,说是根据他和女儿吴某的态度,已经报省纪委批准,吴某能够随时释放,并还让他和吴某互通书信,看视频,诱哄他们交待问题。2020年5月30日左右,市纪委八室副主任曾某特地到13号房间提审吴某明,扬言要他再想好许某民是如何利益输送芦淞区干部,取得环洲城项目的事实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将“许某民站着进来,躺着出监狱(意思要判无期)”,还强调讲这是为他好,免得担心许某民今后报复。此外,纪监委和公安等办案单位还诱骗其认罪认罚,承诺其女儿吴某可以回家,儿子吴某玮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回国。2020年9月27日,吴某明发现办案单位给自己列了14个罪,女儿吴某4个罪,儿子吴某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才知道上当受骗。吴某明于2020年10月18日起写了一些控告材料和案件情况,想跟检察机关反映,都被专案组干警收缴了。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律师及时提交了排非申请,醴陵市检察院不予处理,径行起诉。直到审判阶段,检察院才寄送不予排非的书面告知。我们不得不在庭前会议中再次提出排非申请。目前该案即将进入一审庭审。
四、长沙公安局侦办的刘某强等涉黑案
2020年5月27日凌晨,长沙市、县两级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名义将刘某强带走,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羁押。家属委托的律师长期得不到会见。侦查机关对刘某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刘某强涉嫌的诈骗罪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本身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案件的监视居住,其本人在长沙也有固定住所,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使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应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因为刘某强被关押的场所,是长沙市公安局设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店)的一个专门办案点,租了其中的一层,改装成羁押场所,封死门窗,正常旅客无法进入该层。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2020年7月中旬,家属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被监视居住的人被囚在长沙县某宾馆,终日戴黑面罩,不给饭吃,不让睡觉,淋冷水吹冷风,24小时坐老虎凳,屁股已烂了,腰不能直立,遭遇残忍吊打等刑讯逼供,逼迫他们认罪。上述情况,在本辩护人会见过程中得到刘某强本人验证。
2020年11月12日,我作为刘某强的辩护人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店)黄兴派出所会见了尚处于指居期间的刘某强,因有办案人员在场,刘某强只用手势和哑语暗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自己受不了,做了认罪口供。因2020年11月20日刘某强的耳朵被打穿孔,12月1或2日办案人员带刘某强去长沙市第八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有挂号,有检查,还取了头晕耳鸣的药,可以去该医院调取相关就诊记录,目前还没有完全痊愈,建议进行体检。
2020年11月27日,刘某强被关押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进行了几次会见,发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刘某强依然遭到刑讯逼供,地点是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二楼没有物理隔离的房间。刑讯时间是2020年12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应该有监控可查。刑讯的方法除了背铐、殴打,还有用袜子塞嘴,矿泉水淋脖子、淋鞋,参与刑讯的人员叫王某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刘某强被单独隔离关押,无法晒太阳,没有放风,不能看电视、看报、看书,不能上厕所(用矿泉水空瓶接尿),后办案人员采取了密集的提审,几乎每天全天候地提审,律师要会见必须先预约,得到办案人员的允许。
2020年12月15日,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再次会见刘某强,他详细叙述了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关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分店七层8738房,三个月没上过床,被长期铐在凳子上,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打耳光,不给吃饭,每天只给一个馒头,不给睡觉,背铐了一个月,还经常被打,用烟头烫,至今脚上还有伤。在指居期间,大部分时间不能洗脸、不能漱口,屎尿拉在裤子里,感觉生不如死。其在讯问座椅上刻下了刑讯逼供等字眼。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刘某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继续做了一些认罪供述,这属于重复性供述。这些认罪供述,都是此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下作的,违背真实性和自愿性,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我的助理会见了同案被告人刘某。据刘某陈述,其在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做笔录时,因自己所述具体事实和内容与笔录记载不符,刘某提出异议,要求更改,遭到拒绝,并遭到殴打和罚跪,且连续多日每日仅让刘某吃半个馒头,晚上不让睡觉,致使142斤的刘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体重下降到八九十斤。刘某于2020年7月8日做笔录时,公安机关将打印好的笔录拿出让刘某背诵。如果不按照笔录记载背诵,继续挨打。刘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黎托派出所做笔录,公安机关记载的笔录内容和7月8日内容一样,因有录音录像,刘某此次遂提出异议,要求更改,公安机关后将此次笔录作废。回到监视居住地点,刘某再次遭到罚跪,被戴上摩托车头盔,向脸上、身上喷辣椒水,每日只让刘某吃一顿饭,持续至2020年8月7日。刘某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因被殴打、惩罚,腰部疼痛难忍、难以站立,于10月27日于长沙中医院就医拍片,经诊断为腰椎突出,医院开具的诊断、药物均在公安机关处。2020年11月28日移送长沙市看守所羁押后,刘某于2020年12月9日被带至长沙看守所二层无监控房间,罚跪数小时,并被警官踩踏肩膀等。刘某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和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为获取不实笔录,采取打骂、挨饿、恐吓、罚跪、浇辣椒水、淋冷水等多种违法手段,造成刘某身体受损,已构成严重的刑讯逼供。
五、重大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建议
我接案的原则是不冤不接,选择案件上特别慎重,特别注重程序和证据。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我在各地代理了将近十个涉黑案件,唯有湖南境内的涉黑案件全部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令人震惊。中国法治指数把湖南排在倒数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湖南政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刑讯逼供一直以来都是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中的重点,很多地方近乎绝迹。但刑讯逼供在湖南却屡禁不止,死灰复燃。以上重大涉黑案件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虽都有具体线索和证据证实,但检法两家讳疾忌医,要么不予启动排非,要么坚决不予排非,其态度也令人遗憾。
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多年的学者,我曾经在《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发表《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在《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发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为例》等多篇论文,提出过治理刑讯逼供的方法和思路,立法建议也部分被后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所吸收。但我认为,此次湖南涉黑案中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警示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在适用过程中的漏洞。我个人认为,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避免利用异地管辖规避及时送看守所的做法,防止经批准才让律师会见的错误做法。刑讯逼供只能在缺乏监督的场合才能发生,不及时送看守所、长时间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让律师会见,都是导致侦查中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故刑事诉讼法才规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涉黑案件既然不属于立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经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就应该尊重立法精神,坚决杜绝通过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的方式进行规避。
而在湖南的某些案件中,不仅仅是规避刑事诉讼法,而且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比如长沙刘某强案,其在长沙本地有固定住所,罪名最初为诈骗罪,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而长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却违法采取了指居措施,将其关押在专门的办案点,且不允许律师会见,这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理论上说存在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就可以进行侦查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嫌疑人跟检察官述说了刑讯逼供过程,不但没有在笔录中得到记录,而且被打得更严重了。这说明检察机关监督这条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出了问题。个人建议,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把排非贯彻到刑事诉讼全过程,就应该畅通救济渠道,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比如在提审时应有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刑讯逼供问题必须有调查有回应,若发现违法必有纠违通知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和争议,应启动检察官联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实践中不能落实,是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比如,最为重要的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这些规定若能落实并提供救济途径,那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公正状态可以解决,法治也能大大提升。
具体而言,我在侦查期间通过会见了解到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调查核实、不告知怎么办?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具体场所、涉及具体办案人员以及具体的刑讯方法,检察机关应去羁押场所现场了解,提取场所监控录像和讯问同步录像,而不是不经调查而直接驳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像涉黑案这样的重大案件,检察院必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监督和巡查,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遭受刑讯逼供,并允许律师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会见和查看。一旦移送看守所,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并与其辩护律师沟通,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在早期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供了具体线索要求排非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结果,而不是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一样不调查、不排非、不告知,这不仅是不作为,而且是与刑讯逼供的办案机关同流合污。在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在有具体线索时,必须启动排非程序,且敢于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是走个形式。以审判为中心,树立审判权威,必须通过法院的程序性制裁,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把非法证据排除走上法治轨道。针对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更为具体的建议,我将专门以论文的形式发表。
以上实证研究,并不是以律师名义提出,而是以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学者的名义提出。遏制程序违法,弘扬法治精神,是我辈孜孜以求的目标。全文没有涉及任何案卷材料,也没有任何歪曲事实或者攻击当下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之处,而是实事求是地提出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一些逆耳忠言。上述材料已经依法提交给湖南省政法部门及领导,希望可以引起重视。真诚地希望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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