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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洲的色魔想到中国的杨佳曾铮
最近一段时间,澳洲大大小小的媒体都对澳洲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儿童色情狂伏格森(DennisFerguson)之事进行了“狂轰”式报道,被这些报道搞得“头晕眼花”、感叹人心变坏了,麻烦真是多之余,不由得又想:在上海连杀六警的杨佳,如果能够得到澳洲色魔伏格森一半的待遇,也不会成为今日之杨佳了!
伏格森生于1948年,今年已六十岁,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就有侵犯儿童的性犯罪历史。
1987年,他从新南威尔士州绑架了三兄妹到一千公里之外的昆士兰州,被绑的两个男孩一个七岁,一个八岁,小妹妹才六岁。三兄妹被他关在小旅馆里,遭到性侵犯,三天后才被警察解救。其中一名小孩因心理伤害太深,形成了严重的自杀趋向;三个小孩都需要长期的心理辅导。
伏格森为此被判十四年,到2003年刑满释放,八个月后又因违反释放规定被抓,因为他找了份能够接近到小学生的推销工作,且没有向警察报告。
这次他被关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2月获释,但同年年底又“犯事”被捕。检察官指控他侵犯了一个四岁、一个五岁的儿童。
事件曝光后,媒体当然进行了密集报道,他也一直在等待开庭受审。但今年7月2日的法官宣判却让很多人大吃一惊:法官表示,由于媒体对伏格森的负面报道太多,会让陪审团成员形成“先入之见”,故而他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因此驳回了对他的起诉,并将他当场释放。
澳洲与英、美一样,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检控方和被告律师之间的庭辩及各自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陪审团认定罪行成立,再由法官依据法律决定这样的罪行应给予怎样的罚款。
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思想,一是让普通公民能够参加到司法的过程中,并且相信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即能做出正确判断;二是让法官的权力有所制约。
但处理伏格森案的法官却没有给予陪审团听审的机会,而是认定,已看过太多有关伏格森负面报道的陪审团成员必然已有“先入之见”。法官的判决立刻让舆论大哗,也激怒了很多民众。
事实上,在此之前,伏格森已经象个“过街老鼠”了。从2005年2月获释起,他已有四次被民众赶走的纪录,有一次他在一个地方才呆了两天就不得不“逃走”。
民众之所以这样“容不得他”,是因为他从1987年被捕起,关了十四年,也不承认自己有罪,一直说他是被冤枉的,没有悔过之心,放出来后又重新犯罪。
所以,他每到一个地方,只要当地民众发现,他们就会聚集起来抗议,要求他搬走,搬到一个没有小孩的地方去。他们说:只要他住在这儿,我们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关在屋里,一个罪犯可以自由的行动,我们的孩子们却不得不被关起来!这真是岂有此理!有的人还威胁说,你警察不执法,我们就要自己执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得不出动人力保护他,白天五个警察,晚上增加到三十个,包括十个便衣警察。保护他的开销在二十天中就达到二十五万澳元(相当于一百六十三万人民币,七百二十八万新台币)。后来警察不得不把他安置在一个秘密地点。
到现在这止,这个案子还未了结。起诉伏格森的检控方当然不服法官的判决,已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7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做出判决,表示要等到八月份。
在此事件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到几股不同力量的“较力”:想把罪犯绳之以法的检察官、想维护对所有人的公正的法官、要保护一切该保护之人的警察、无孔不入、穷追猛打的媒体,以及想保护孩子的愤怒的家长和居民。在这之间,真的很难说谁是谁非,谁都有一定道理,谁都在认真的扮演着自己该扮演的角色。
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的是,哪怕对伏格森这样一个“屡教不改”、老百姓已人人喊打的罪犯,澳洲的司法体系、执法体系仍在“一视同仁”的保障他的权益,花多大的代价也在这么做着。
如此一比,当然就知道,连杀六警的杨佳,如果在当初落入上海警察手中之时,得到的待遇能跟伏格森一样,甚至只有他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今日故事之“结局”,就会完全不同。
一个已完全失去公平、公正性的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有所改变,今后还不知会酿成怎样的更大的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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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Courier Mail网站关于伏格森案的报道,照片为昆士兰州Carbrook小镇的居民在庆祝伏格森被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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