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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英2020-10-28---11-13遭非法拘禁的事实真相及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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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21: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桂英桂英致习近平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立案申请受害人)朱桂英,性别:女,1948 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10102194805041643,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复兴中路239弄8号。
被控告犯法嫌疑人:(被报案违纪违法嫌疑人)的组织人:刘恕,职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398号。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报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组织实施人:吴荣明, 职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  所在地: 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398号。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涉嫌犯非法绑架、拘禁、抢夺、私设监狱在拘押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在食物中放药等犯罪行为,2020年11月17日依法向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报案(案发地),并提出刑事立案申请。警察就让我出示身份证, 后查看车站内的监控,确实如此,接报警官说,我接报此案,但是接报单就无法给了,这是政府行为。我姓余,警号(086801)再说放你的地方、户籍派出所均可报案。于是我就到户籍所在地淮海中路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了解我的来意后就打电话请示领导如何回答,你怎么说我就怎么回答报案人。我说上海公安处上海铁路站派出所086801民警说:“放你的地方也可去报案的。”接待民警听了无语,后来接待民警指着墙上让我自己打所长热线电话。电话接通了,领导说;“你在下面等等,我会给你回音的”。我让领导报一下警号,他也没报。我们整整等了2至3个小时,不见领导下来。接待民警说:你们去找街道信访办主任吴荣明。到了街道,吴荣明说“这不属于我们街道管的事,到派出所报
案去”。万般无奈之下,控告人只能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控告并邮寄送达刑事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恳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控告人声张正义,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案由和请求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犯法嫌疑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淮海中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恕(在上海郊区非法设立被截访民安置点,拘禁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组织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依法追究:“淮海中路街道信访办主任吴荣明私设黑监狱,在拘禁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无恶不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归还(上海站至北京站硬卧票价304.5元;控告状11本及附件材料、钱3783元(硬卧票304.5元;邮票3元×40张=120元;1.2元×95张=114元);邮资信封(1+9)元×10=100元;邮资小信封2.40元;10本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1.5元×2049张=3083.5元(附证据材料)医药费以医院药费清单为准(还在就医)。给报案人一个合法交代”!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刑事立案申请受害人)朱桂英,系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淮海中路街道居民。因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非法将刘佩仁户坐落于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2398号的房屋违法强制拆迁,从而引发诉讼被法院非法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强制法》第8条生效即变成废纸)后,开始上访。
控告人(受害人)朱桂英于10月28日傍晚5;50左右在上海火车站凭票进站,刚进候车室就被一伙人带走,随后拉进面包车内,车行驶半小时后把我一人关在一间房子里。
过不多久来了一伙人不问青红皂白给我戴上眼罩、头套被拉进另一车内,不知开了多久,到了一地方就让我面壁站着,还说你不是去北京上访吗?现在就开始走,走到北京,一直走不许停。一停脚就踢上来。侬晓得否,我们是淮海中路街道执法队,随即一耳光甩过来。哦,“原来我进了淮海中路街道吴荣明私设的黑监狱了!”
一进黑狱,再让你跪,我说我膝盖不能跪。不能跪也得跪。话音未落,就把我拎起来往地上狠狠摔下去……
饿上3天.我觉得胃很胀,吃不进;水也喝不进,有时想喝水,他们不知放啥东西,喝下去后,嘴里难受极了:火烧火燎的、觉得嘴唇干裂、口干舌燥、连话都不能讲、头昏脑晕。
给我吃的泡面里放药,吃后头昏昏沉沉,糊里糊涂……
连续几次大约是半夜,常把我拉出去不让睡,外面冷得我发抖,就用粉末撒在我嘴、鼻处,顿觉难受:呛、恶心、咳嗽、昏昏沉沉。
经过几次三番地折磨,再加上食不进、水不沾,心跳加快:医生量血压:听到血压计报数:收缩压190,舒张压87;手脚还不停地抽搐……
医生关照:“如果继续抽搐要送医院!”
    过不多久,还硬让我站着,我站不住,随即一脚踢过来,“噗嗵”一声头就摔在地上,失去知觉……
在黑狱中他让你小便你才能去,不让你去就得憋着。有一次我要小便。他说等一等。我只能等,等了约7到8小时才让我小便(我以念经遍数估时间)。后来每当小便又痛又小不出。
最使我痛心疾呼的一次:他们不知用啥粉末洒在我的鼻子和嘴巴处,再用封箱带把我嘴封住,然后把双手反绑,用力把我按在地板上,再把裤子强行拉下,随即就遭到强奸,下身撕心裂肺得痛、…… “真是禽兽不如,再把牙膏挤进我的阴道里……难受至极,苦不堪言……
放我出来的那天晚上,把几乎17天没吃东西的我扔在马路边,睁眼看看:见是比乐中学,想报110求救,手机没电;我只能拉着扶手或抓手踉踉跄跄向地铁站走去,在好心人帮助下,让我打的回家。足足在家躺了3天,儿子一看不对,急忙把我送进中山医院急诊科治病。
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淮海街道办事处、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都存在违犯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拒不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鲜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要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辉,都要按党中央的号令行动,保证全党令行禁止”以及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四个意识”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特别是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阳奉阴违,有法不依,违法乱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故意不接收”、“接受”“受理”控告报案人有案不理违纪违行为。依据如下:
其一、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其二、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三、违反、限制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淮海街道办事处、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犯宪法。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第五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未依法履行职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命令性规定:“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但本案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分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却以行政行为 作为不受理控告人朱桂英报案刑事立案申请理由。
本案作为人民政府淮海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是政府基层重要的关键部门尚且如此违法乱纪,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历史已经告诫我们,一个颁法、执法”,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社会,极有可能对整个民族带来一场巨大灾难。
综上所述,被控告犯法嫌疑人:刘恕,在上海郊区非法设立被截访访民看守拘禁点。控告犯罪嫌疑人:吴荣明,非法绑架、抢、拘禁、私设监狱,组织实施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严肃法纪,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报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惩罚犯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执行行为违法,侵犯了报案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之规定,依法追究:(1)淮海街道办事处、淮海中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宪违法责任。
2)依纪依法追究:被控告犯法嫌疑人刘恕非法截访赴京控告、举报和申诉的访民,在上海郊区非法设立被截访民看守拘禁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宪违法的法律责任。3)依宪依法追究:被控告犯罪嫌疑人吴荣明犯抢劫罪、私设监狱,在拘禁中对访民实行虐待、酷刑、违反宪法和法律、触犯刑法,现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控告受害人的经济和财产损失,归还控告受害人财物。
此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
控告受害人______
20201227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予以佐证:
1.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放射诊断报告(CT)复印件一份.
2. 控告人于12月2日向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邮寄送达《补
充报案受害经过情况邮票、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3.
4.控告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本案援引的宪法和党纪国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3月版,第54页。
第十一条、的无条件义务性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的命令性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五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五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1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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