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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英致习近平主席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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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21: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桂英致习近平主席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
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四)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五、关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强制执行刘佩仁(户)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已经超越和违犯了《行政强制法》规定及其法定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形式和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黄府执通(2015) 016号执行通知书
刘佩仁(户):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48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执行其于201449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4) 0110号房屋拆迁裁决,即你户应搬离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2398号房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519日以(2015)黄浦行审字第20行政裁定书对该执行申请裁定予以准许。现该裁定已生效,你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黄房管拆(2014)0110号房屋拆迁裁决,搬离上海市卢湾区复兴中路2398号房屋,并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仍未搬离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一,被诉公权力行为已经超出和违犯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违反和侵犯了各申请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命令性规定和合法权益,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决定的规定。
一、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中没有提出正当理由足以令行政机关采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行政决定与强制执行决定的关系
行政决定是基础行政行为,其确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依据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义务的履行。
三、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事项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理由是指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情况。依据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五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不同观点。有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执行是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对作为强制执行基础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强制执行决定没有给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考虑到,强制执行决定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当事人权利造成影响,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未经催告等程序违法情况下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12月版,第122124
由上可见,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表示对行政强制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117月版,第47页。
第三,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置,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否则即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种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是一项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其中包括:(1)该项措施适用的对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2)该项措施的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后仍不缴纳的。(3)该项措施的种类: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该项行政强制措施时,改变了上述法律关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种类的规定,如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对经责令缴纳后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在扣押的强制措施外,对当事人增加实施冻结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等,都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方式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时,也会明确其具体的执行方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自己有权实施的强制执行方式只能是加处罚款,不得在此之外再增加实施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否则就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程序守法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实体结果是对的,该行政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当事人在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了这些法定程序,则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违反了上述的法定程序,即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于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是在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因为此时实施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不够人性化,同时也会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造成执法扰民,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行政强制法作出了这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等执法活动中,出现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对此社会各方面反应强烈,认为这一做法属于野蛮执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为此,行政强制法对此种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对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对于上述前五项情形之外的行为,只要是依照本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如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施强制的,也要依据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上述六种违法行政强制行为,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如果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处分”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执法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各级监察部门(包括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有权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或者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2005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处分也作了一些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12年版,第199203页。
第四,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手段牟取私利,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实施主体,除了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外,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从性质上说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赋予了这些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管理职能,并有权实施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收、机构重组等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这些强制措施时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利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12年版,第210211页。
第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作出执行裁定。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类行为:
1.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中违反有关程序、方式、期限等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2012年版,第219220页。
第六上海市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已经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七上海市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已经违犯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中的“原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任何“规定”绝对不允许违背国家法律和中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原有规定”与《宪法》《物权法》抵触,就应服从国家法律,
第八上海市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已经违犯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违犯了2013223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的讲话》)。
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 15626日)
第十一,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高级干部必须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切实维护中央权威。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人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把握灵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作决策、办事情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自觉当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第十二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十三违犯了最高统帅习近平主席的强调规定,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再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185页)。
第十四,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五,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十六,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十七,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十八,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解读】
新《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是违纪行为的含义,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违纪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予其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违纪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党组织和党员,党外组织和非党员不属于违纪主体范畴
其次,违纪行为的本质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实施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了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实施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最后,违纪行为要承担相应后果。后果就是应当依照规定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其中纪律处理适用于党组织,纪律处分适用于党员。
李健◎编著.《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人民出版社,201611月版,第59页。
第十九,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十一,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禁止性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章关于不允许任何人“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基本规定,体现了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有利于把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进一步释放出来。“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主张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没有特殊党员。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党章也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可以说,重视党内监督、平等接受监督,已成为我们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和政治优势。作为一个长期处于执政地位而又肩负重要历史使命的大党,更需要在强化自身监督和全方位监督上作出更大努力,这样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十五,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113日)
第二十六,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 1522日)
第二十七,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再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著.《全面从严治党》,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年版,185页)。
第二十八,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九,违犯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暑”。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坚持全党一盘棋、全国一盘棋,都要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挥,都要按党中央的号令行动”(中共中央党校编著.《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596063页)
但上述这些明确是刚性的令行禁止要求,对于本案三级人民法院来说,简直就是“纸老虎”、“稻草人”,成了摆设。仍然无视规定,有案不查有腐不反、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反、超越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申请人利益等问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官僚主义严重,完全背离了党性原则政治要求,辜负了党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
四、上海市检察院滥用职权作出严重违犯和否定习近平主席的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导思想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本案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在审理行政监督申请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主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和实施违宪违法违纪的行政强制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正常工作范围。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具备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资格。此其一;其二,上海市人民检察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对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抗诉申请书》后,明知本案争议焦点是依宪依法抗诉确认:“(1)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无主体资格作出违反《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黄府执通(201501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无效;(2黄浦区政府201662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侵犯了各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却拒不依法办事履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法定职责违法作出了维持剥夺申请人诉权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违法决定书,并滥用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佩仁等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作出黄府执通(201501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搬迁,系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定履行其职责,并未对刘佩仁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刘佩仁等人起诉认为黄浦区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并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黄浦区政府强制执行行为存有扩大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本院决定不支持刘佩仁等人的监督申请。”既有悖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其不仅全面否定习近平主席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亦全面否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   
其一上海市检察院曲解司法解释作出的被诉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曲解、违反、超越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和基本权利: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未规定人民法院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办理
上海市检察院曲解司法解释作出的被诉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曲解、违犯、超越和侵害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上海市检察院曲解上述司法解释作出的被诉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曲解、违犯、超越和侵害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的无条件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四,上海市检察院曲解司法解释作出的被诉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和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对不动产或者动产适用征收用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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