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4616|回复: 0

建设银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违法违纪问题

[复制链接]

6

主题

0

回帖

67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67
发表于 2021-5-15 2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被举报人1:建设银行安徽合肥钟楼支行纪检组、
钟楼支行纪委书记、个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营业室主要负责人、钟楼支行副行长等相关处理举报、投诉的个人
联系电话:13965050716、13966721667
具体内容:
1. 先给出钟楼支行 “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结论,再用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结论进行证明,且有造假的主观故意。
对于 “2018.8.8钟楼支行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行为的视频”等问题,被举报人2018.12.9通过电话13965050716告知举报人“(举报信)给了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看了,(还有)个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营业室的主要负责人,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都非常重视而且我们组织进行了调查,形成了意见。”举报人问“非常重视吗?”被举报人说“我们十分重视,非常重视。”被举报人于2018.12.9、2019.11.19通过电话13965050716多次告知“我们行内的结论是没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1.1无视多个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给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结论。
2019.11.15举报人询问“我要求走的时候为什么不让我走啊”,被举报人说“看录像,当时大厅进出都是正常的,包括运钞车来了以后。
2018.8.8钟楼支行,以下能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选择性回避(参考本文第4.1条),从未给出任何如实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1)柜员说“钟师傅,不要让他走”后,两名保安迅速移动到举报人周围。
(2)多名银行员工围堵举报人。
(3)举报人走到大厅出口时,一名员工用身体挡在举报人和大厅出口之间,且此员工拒绝离开。
(4)举报人告知银行员工自己要离开并要求银行员工将已经下拉的卷闸门拉开,卷闸门不但没有拉开反而再次降低。
(5)一名女性员工多次告知“删除视频可以离开”。
(6)一名男性员工告知“你把东西删掉不就能走了嘛,你把东西删掉,这很简单”。
(7)运钞车来后,由于此时非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大厅内,这时一名员工告知举报人“可以离开”。
以上(1)-(7)点说明,钟楼支行多名员工有目的的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但是在被举报人给出的结论中“看录像,当时大厅进出都是正常的”。
举报人反映的是“柜员说‘不要让他走’后至运钞车到建设银行钟楼支行大门口,建设银行员工说‘你们可以走了’”这段时间钟楼支行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不是“运钞车来了以后”时间段。
1.2 用“其他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用户和员工可以正常进出银行”来证明“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用其中一个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持续时间短(“五六个员工没有始终围堵举报人”)来证明“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捏造事实,把员工采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的行为解释成“让(举报人)消消气,请求(举报人)原谅”。
2019.11.15举报人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询问“从开始说‘不要让他走’,后来你们员工告诉我‘你们可以走了’这段时间你们有没有限制我人身自由?”,被举报人回答“通过行内的了解,没有构成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因为当时有人进出的”。
举报人询问“你们和其他人讲过‘不要让他走’了吗?有没有跟其他人讲过‘你们可以走了’?有没有五六个人围堵其他人?”被举报人回答“当时我看五六个人没有始终围着您”。
举报人问“我当时出门的时候为什么把我拦那了,五六个人在门口堵着呢,还有一个人讲了‘删了视频可以离开’,‘删了视频可以离开’什么意思?”被举报人说”她是让您消消气,让您原谅嘛,这个意思”。
1.3把员工对举报人说的“不要让他走”解释成“给举报人开发票”,来证明给出的“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结论。
2018.12.9被举报人电话13965050716联系举报人告知“没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还告知“给了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看了,个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营业室的主要负责人,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都非常重视而且我们组织进行了调查,形成了意见”。举报人问 “你不是出来处理结果了嘛,你跟我讲处理结果‘不要让他走’这句话什么意思?处理结果上怎么写的,你讲一下”,被举报人回答“可能你的一些诉求她没有了解清楚,所以她说‘不要让他走’”。举报人问“我什么诉求她没了解清楚?”被举报人回答“开发票嘛,你是要求开发票嘛”
实际情况:当时柜员说的完整的话是“你不能拍我。哎,钟师傅,钟师傅,过来,不要让他走”。说出“不要让他走”这句话后直至举报人离开银行没有任何员工提及开具发票
提醒开具发票业务和请求举报人原谅,让举报人消消气都不会采用强制的方式和命令的语气。
1.4 用“‘不要让他走’‘没有目的’”证明“没有限制人身自由”。被举报人以“信息安全”为由,掩盖钟楼支行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涉法行为2018.8.8举报人就要求钟楼支行出具举报人不能拍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至今钟楼支行拒绝出具。
2019.11.15举报人询问 “她(2018.8.8钟楼支行柜员)说‘不要让他走’是什么目的?”被举报人说“没有目的。被举报人又对“不要让他走”进行说明:“她是本能的保护,你拍摄的是我们的高贵区,我们高贵区是有现金的,她有义务有责任保护银行的信息的安全。”,“她的目的是她对自己本能的一种保护”,“她的错是文明用语不规范”。
被举报人给出“不要让他走”“没有目的”的结论涉嫌伪造。原因如下: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说话做事都是自己意图的表达,如果没有目的,就不会出现两名保安在柜员说出“你不能拍我。哎,钟师傅,钟师傅,过来,不要让他走”后,迅速移动到举报人周围。
被举报人对于柜员说“不要让他走”的原因为:“这是本能的保护,你拍摄的是我们的高贵区。她有义务有责任保护银行的信息的安全”,说明柜员说的“钟师傅,不要让他走”是有明确目的的。目的是用限制举报人离开来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其涉嫌违法的视频。
被举报人给出的2018.8.8钟楼支行所有员工遇到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拒绝报警不符合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的行为逻辑。举报人无法离开银行大厅多次要求报警处理,钟楼支行所有员工、领导都拒绝报警。举报人要求联系银保监会也遭到钟楼支行拒绝。
根据被举报人的调查结果,既然柜员认为举报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精神正常的建设银行员工,报警寻求保护是基本常识,不可能当时在场所有人以及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的人(当时钟楼支行超过5名介入此事的员工及未介入此事的员工)都没有基本常识。
在钟楼支行纪检组给出的结论中,对于“不报警”给出了明确的原因“对于我们来讲,报警并不是什么好事”。而钟楼支行对于用户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多次主动寻求司法机关介入。

1.5综上:钟楼支行2018.8.8介入事件的员工明确知晓拒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违法,拒绝司法机关和银保监会介入,达到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钟楼支行的柜员和其他员工有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的主观故意(与1.1中的多个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行为可以相互印证);被举报人给出的钟楼支行拒绝报警的行为不符合精神正常人的行为逻辑,用“信息安全”为借口对“钟楼支行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进行掩盖,被举报人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多次侵害举报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见第5条)。被举报人采用虚构内容、回避关键问题对给出的“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进行证明,有主观故意。
钟楼支行拒绝举报人开具发票的要求有主观故意。即使在税务部门要求下被迫出具,也在发票内容上采用含糊其辞的方式,使得无法判断发票和所收补卡费用的任何联系。原因如下:
(1)指着收费凭据告知是发票,用欺诈方式拒开发票。
(2)被举报人再次询问发票,摇着手并告知“没有”。
(3)到目前为止,钟楼支行未联系举报人询问发票中应该填写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备注等如何填写”。被举报人在电话中强调“建设银行是上市公司”。作为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应该具备开具发票前询问购买方开具发票内容的常识。
(4)根据钟楼支行出具的收费凭证能够判断购买方、销售方的身份信息,以及支付时间、支付内容、对应卡号等对应信息。
根据钟楼支行事后出具的发票,能够判定购买方、销售方身份信息。但根据发票内容无法判断发票和2018.8.8的补卡费用的任何关系。

(5)钟楼支行以及钟楼支行财务部门有能力且应当知晓发票必须能够证明所付款项,却在发票内容中采用含糊其辞的方式对补卡费用进行掩盖,开具无法对支付具体款项进行证明的发票。
(6)钟楼支行有能力且应该知晓:对于纸质发票,购买方需要纸质原件,但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纸质发票的图片。(用见面才能发票逼迫举报人见面见第3节)
拒绝报警,采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有销毁证据、掩盖其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举报人问“当时我要求报警了,为什么不报警而把我拦下来?”被举报人回答“对于我们来讲,报警并不是什么好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被举报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2018.8.8事发前后都曾作为原告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只列举2例作为证明:(2019)皖0111执5141号之一)、(2019)皖0111民初1645号)
举报人认为,钟楼支行纪检组的反馈人告知“非常重视、十分重视”的意思是“非常重视通过造假等各种方式对违纪、违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而不是“重视依法依规依纪处理问题线索和相关人员”。包括钟楼支行纪委书记在内的被举报人个人,只要任何一人有以下任何一个行为,就不会出现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等人给出“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结论。
(1)看监控过程中看到本文1.1中的任何一个行为。
(2)对当天在场的员工进行调查、询问。
(3)联系当天在场的其中一个客户进行调查、询问。
(4)看了任何一封举报信、投诉信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的描述(举报人寄给建设银行总行反映限制人身自由的信件有多封)。
(5)看过举报人拨打95533电话反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一个记录(反馈人反馈前举报人多次拨打95533电话反映情况)。
2. 徇私舞弊,虚构员工违纪行为对员工进行处理,掩盖真实的有主观故意的违纪涉法行为。即使虚构的行为属实,被举报人处理员工过程也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
2019.11.15举报人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询问“不要让他走”是什么意思,被举报人说“她文明用语不规范,对客户的发票的问题她没有核实清楚就给你答复了,不严谨”。举报人询问“怎么不规范了?”回答“她没有调文件看”。
举报人询问“(开发票的问题)一个不知道,难道她(柜员)问的人也不知道吗?”被举报人说“所以这两个人都调离了,她们两个因为业务不娴熟,业务掌握的不规范,现在我们已经让她调整岗位了”。
2.1虚构员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原因。柜员能够清楚区分发票和收费凭证。即使柜员不能区分,当时银行大厅其他参与此事件的员工、领导对于发票也应该能够区分。原因如下两点:
(1)2018.8.8柜员在举报人索要发票后,指着收费凭据告知是发票。后举报人又询问发票“没有税务。。。?”柜员摇手并告知“没有没有,只有这个,业务收费凭证”。举报人询问“你确定没有是吗?”柜员回复“确定”。
(2)2018.8.8一名女员工在卷闸门下拉两次举报人无法离开银行大厅时将情况反馈给其领导并告知“我在跟我领导在讲明问题”;一名男性员工对举报人说“我去了解一下,是不是她服务不到位,或者她服务错了”。当天多名员工参与处理问题,即使柜员和柜员询问的员工两人未理解,也不可能当天介入事件的其他所有的员工包括银行财务人员都不知道开具发票的要求。2018.8.8钟楼支行介入事件的所有银行员工在生活中都会经常接触发票,且钟楼支行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所以被举报人给出的“(柜员)对客户的发票的问题她没有核实清楚就给你答复了”是伪造的。
2.2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认定不符合建设银行文件要求。
被举报人给出的柜员由于“办理业务前和说话前没有调文件看”就是“行为不规范”不在《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建总发【2016】59号中“不规范行为”范围内。且包括柜员在内的建设银行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每做一个动作、和用户说每一句话之前都调取文件。
2.3被举报人处理员工违规行为的过程涉嫌徇私舞弊。
2.3.1被举报人没有处理拒开发票的涉嫌违法行为本身(只处理了未核实清楚发票就答复),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违法视频(见本文第一条中提及的能证明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未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指着收费凭证告知是发票的欺诈等情况进行处理。
2.3.2即使对柜员不知道需要开具发票的进行处理,根据被举报人的处理依据,被柜员询问的另外一名员工因为不知道开具发票的规章制度被处理,那么当天大厅中调查处理此事件的多名员工都应当被处理(见2.1条(2))。
2.3.3未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4处理结果不符合建设银行处理违规问题的文件要求。
即使被举报人虚构的“两名员工行为不规范”成立,对其不规范进行调岗的处理也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建总发【2016】59号,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包括调岗,且调岗和员工违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升职、降职、平级调动等情况都需要调岗。
3.以拒绝通过邮寄方式给发票作为手段逼迫举报人见面,以有相关证据材料给举报人看但拒绝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给证据材料、调查结果、处理结果等相关文件作为要挟手段逼迫举报人见面。疫情期间无视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禁止人群聚集的要求,用拒绝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非接触方式给举报人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方式逼迫举报人见面。找与举报人相关的单位向举报人施压,逼迫举报人见面。
3.1 2019.11.15举报人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告知拒绝见面后被举报人仍要求见面,说“有文字,有处理意见”。举报人说“你把完整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给我,挂号信或者扫描发到我电子邮箱”,被举报人说“我要和我们的法律事务部门确认一下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再给您回复”。
3.2 举报人在2018年就明确拒绝见面,在已经知道举报人通信地址的情况下,以发票作为要挟手段,拒绝通过信函邮寄发票,逼迫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见面(见面才给发票)(应开具发票时间距今已经接近两年,不再需要发票,此处只证明被举报人有要挟行为)。
3.3 被举报人通过13966721667告知“反馈”,多次要求见面、道歉,但拒绝采用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除见面以外的任何方式反馈。
举报人多次短信联系13966721667请求将拒绝开具发票的涉嫌违法行为,告知收费凭证是收据的欺诈行为,拒绝办理外汇业务,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嫌违法行为和“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因果关系等相关结论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发给举报人,拒绝回复。
2020.6.12短信告知上门解释致歉,举报人请其将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举报人,再次拒绝回复。
3.4 2020.2.8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索要2019.11.15承诺的一个月内出具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用电子邮箱发给我”,被举报人说“现在是疫情期间,上门的话可以把东西送上门或者您到行里来都可以”,“因为现在家里,远程办公”。举报人要求发送电子邮件被举报人以“需要一些时间,且没有具体的天数”为借口拒绝,具体见第4条(4.7)。
3.5 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2019.1.22使用办公电话0551-63607164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名义对举报人施压,逼迫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见面。
4. 用与举报人见面和道歉来代替对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的视频、故意拒开发票,拒绝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进行处理。疫情期间,见面就可以立即给结果。举报人要求通过非见面方式出具结果被钟楼支行纪检组以需要整理、需要询问法律事务部、疫情等借口拒绝。举报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出具结果,又被钟楼支行纪检组以“需要时间”,且“没有具体的天数”拒绝。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
4.12018.12.9被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询问“‘不要让他走’是什么意思”,被举报人将柜员说“不要让他走”和举报人‘报警’的顺序颠倒来证明钟楼支行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2020.2.8举报人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询问“你第一次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把‘报警’和柜员说‘不要让他走’的顺序颠倒了,你说是你记错了。那你为什么不按照调查结果、你拿到的文件来读呢?为什么要根据你的记忆来跟我讲呢?被举报人说“因为你当时提的这个问题不在我们准备的材料里”。
且举报人当时并未询问事件发生顺序,只询问“‘不要让他走’什么意思?”,是钟楼支行纪检组主动说出颠倒的事件发生顺序来证明“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
4.2 举报人要求给出完整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被举报人在2018.12.9已经出现了口头告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理应给出经过核对的书面结果以防再次出现口头告知的结果不属实。被举报人2019.11.15通话中承诺一个月内给出的书面结果至今拒绝出具。
4.3 2019.11.15被举报人说“已经到你们家去了很多次了,人家说见面三分情嘛”。
4.4 2019.11.15被举报人说“见面我们有一些佐证给您看”,举报人说“你要见面可以,你先把调查结果给我,我看清楚,我提出问题,我们当面质证”,被举报人告知“需要整理”,又说“可以啊,我们可以给你”。举报人说“你把调查结果寄给我吧”,并询问“你什么时候寄给我?”,被举报人说“我回去整理一下,我尽快”。
举报人询问“结果已经有了,为什么不能寄给我?”,被举报人说“我会尽快”。举报人说“结果已经出来了,为什么要尽快?”后举报人询问给出结果的最长时间,被举报人说“一个月之内,我会把我们的处理意见寄给你的,包括你反复给我们总行写的一些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我们也可以寄给你”。
4.5 2020.2.8以疫情作为理由拒绝处理涉嫌违规违纪涉法问题(见第3条中13966721667发送的短信截图中用线圈起来的部分)。
4.6  被举报人通过13965050716和13966721667只表示“错误、道歉”,未对涉嫌违纪涉法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通过13966721667告知:以疫情为由,领导无暇为由拒绝处理;通过13965050716告知“我们事后表示错误,道歉的行为”,见第7条)
4.7  疫情期间,见面就可以直接将结果给举报人,但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给结果就“需要时间调阅”,且告知“没有具体天数”。
2020.2.8举报人通过电话13965050716联系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告知“现在是疫情期间,上门的话可以把东西送上门或者您到行里来都可以”,举报人要求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邮寄或者扫描发送电子邮件给举报人,被举报人告知“现在这段时间是疫情防控,我们现在是远程办公,有些资料我们还要去调阅,你给我们一点时间”。举报人询问具体时间,被告知“我说给我们一点时间并不是说多少天,我们会尽快的做这个事,请您放心。
4.8  2018.8.8钟楼支行一名员工询问举报人有什么要求,举报人说“对于今天的事情,该怎么处理,事情的经过,写个报告出来”。此员工说:“我把情况了解一下,把情况给你写一下子”。
举报人2020.2.10等时间多次联系95533催促给出2018.8.8钟楼支行承诺的写出来给举报人的结果。2020.2.10短信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反映此情况,要求给出2018.8.8承诺的结果,拒绝回复。多次拨打电话,都是“滴”一声后提示“正在通话中”。
2018.8.8承诺的投诉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钟楼支行纪检组应当出具的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等多份文件至今都未收到。
被举报人用上门道歉、解释来表明非常重视的态度,用多名反馈人同时(或轮番)口头说出伪造内容而举报人无法完整记录口头说出的具体内容(当面回复时举报人也无法根据被举报人口头陈述的内容查询相关法律、纪律,更无法提出疑问)的方式,掩盖钟楼支行纪检组、纪委书记等人伪造调查结果、徇私舞弊的行为,掩盖钟楼支行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掩盖钟楼支行拒绝开具发票、指着收费凭证告知是发票、拒绝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由于电子产品的特殊性、人的口音、语速等因素,录音不可能把多人同时说话的内容全部清晰记录下来。且口头表达的内容如果被发现造假,也可以用口误、记错了等各种理由作为手段否认钟楼支行纪检组造假。
5. 对于举报人反映的“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方式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视频”等问题,被举报人有拒绝处理、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
5.1  拒绝反馈结果。2020.2.1被举报人的一名反馈人13966721667告知其负责反馈,举报人多次要求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非见面方式告知都遭到拒绝。
5.2对出具结果无限期拖延。举报人2020.2.8电话联系被举报人13965050716,询问2019.11.15承诺的一个月内寄给举报人的结果,被告知“我说给我们一点时间并不是说多少天”。
5.3 以疫情为由拒绝处理涉嫌违规违纪涉法问题。
两个反馈人的具体行为见上一条4.5和4.7。
5.4 对于举报人反馈的问题线索,以未收到为由拒绝处理。在举报人多次索要拒绝出具,且已经在2019.11.15承诺举报人一个月内寄出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问,询问举报人需要什么帮助,回避应该处理的涉嫌违规违纪涉法问题。
举报人2020.2.8之前将反映问题的短信(下图)发给被举报人13965050716未收到回复,于2020.2.8电话联系13965050716询问“我给你发的四条短信你看到了吗?”反馈人回答“我给你回了一条短信”。举报人说“你回了短信我给你发了四条短信你看了吗?这个问题你调查了吗?”被举报人说“没有,我没有收到你的短信”。举报人询问“没有收到啊?”被举报人说“对。我再看一下。”经过两秒钟,被举报人说“确实没有”。
通话00:07:54被举报人再次表示“我刚说了,没有收到您的短信。我给您发了一条以后确实没有收到您的短信。”举报人通话最后告知被举报人保存当月手机通话详单也在当月致电95533要求保存13965050716号码2020年2月的短信、电话等记录。

5.5被举报人采用拒绝接听电话,拒绝回复短信,拒绝给出承诺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方式对涉嫌违纪涉法问题进行包庇。  
2020.6举报人在工作日多次使用举报信中登记的联系电话拨打13965050716,都是“滴”一声后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多次发送短信要求给出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要求就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等人给出的“没有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和拒绝处理的钟楼支行涉嫌违纪涉法的问题(具体见短信内容)的因果关系,拒绝回复。
2020.6.3使用未在举报信中登记的号码拨打后立即接通并正常通话,告知被举报人自己姓名后,被举报人不再说话,只有背景音。
5.6 被举报人将涉嫌违纪涉法问题归咎于举报人“可能误会”。见本文3.4节,被举报人通过13966721667发给举报人的短信截图用线圈起来部分。有事发当天的监控及其他人证物证,有举报人写的信件,是否存在误会能够明确地判断。且拒绝给出“举报人可能误会”的内容。
6. 拒绝处理不是两名反馈人个人的行为,而是钟楼支行纪检组组织和钟楼支行纪委书记等负责处理的所有个人的行为,理由如下:
6.1钟楼支行纪检组在迟迟未收到反馈记录和举报人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应敦促反馈人反馈结果或者找其他人员反馈给举报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直接给举报人结果。
6.2两名反馈人不可能同时拒绝单位、组织交办事项,拒绝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的文件。
6.3 反馈人已经出现口头反馈不属实的情况(颠倒事件发生顺序),钟楼支行纪检组应该制作纸质文件,并经过认真检查后加盖公章给举报人,避免再次出现口头反馈不属实的情况。
7. 侵害举报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在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见面的情况下被举报人根据举报人在银行系统登记的地址非法查询到举报人的楼栋号、门牌号后对举报人进行骚扰,打扰举报人居住安宁。找举报人的学校对举报人施压,逼迫举报人见面并接受被举报人造假行为、接受被举报人用道歉代替处理相关组织、员工的行为。
7.1 在举报人拒绝见面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多次到举报人家敲门、敲窗。举报人2020.11.15通过电话13965050716联系被举报人,询问“你怎么找到我家呢?”,被举报人说“因为您留了地址啊”。举报人说“有多少号吗?”举报人说“我们找啊,查啊,不是有派出所嘛,没有恶意”。询问具体方式遭到拒绝。
7.2 在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见面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仍多次到举报人家中并多次敲门、敲窗,以“拜年”等各种理由对举报人进行骚扰,打扰举报人居住安宁。
7.3 举报人电话中询问“那你到中科大去让中科大的人来压我也是没有恶意吗?”,被举报人说“你不要想多了,我们目的都是为了想解决这个事”(被举报人拒绝对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的视频以及拒开发票,拒绝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进行处理,只提道歉、见面。还对违纪违法问题采用造假等方式进行掩盖,见第1条)。举报人说“找中科大的黄勇也是没有恶意吗?”被举报人说“我们都是想让你来理解这件事,来认可我们的行为”。举报人说“我怎么认可你们的行为呢?‘不要让他走’,后来搞了一句‘你们可以走了’,还讲‘删除视频可以离开’,我就理解你们的行为吗?”被举报人说“我说的行为是我们事后表示错误,道歉的行为”。
实际上:被举报人告知的“想解决这个事”、“表示的错误”从未提及用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逼迫举报人删除拍摄的钟楼支行涉嫌违法的视频以及拒开发票,拒绝办理已经取出号条的外汇业务。被举报人提到的银行有过错行为见第2条。
侵害举报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被举报人涉嫌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举报人姓名、向建设银行总行纪检组反映的向钟楼支行要求开具发票等情况泄露给无权处理举报、投诉的第三方。中科大就业办2019.1.22使用中科大办公电话0551-63607164联系举报人以中科大名义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见面。被举报人还通过非法方式查询到举报人详细住址。
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条款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款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等相关监管单位的文件要求。
8. 伪造给举报人的回复记录
钟楼支行和钟楼支行纪检组从未将本文所提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完整属实的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给举报人,但在钟楼支行的记录中显示已经回复了举报人。且钟楼支行通过电话告知的部分多处造假。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4-29 10:1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