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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極權中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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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8 1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試論現行憲法的兩面性

自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去年底在紀念“八二憲法”30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以來,社會上興起了討論憲政和法治的熱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獻詞以《中國夢,憲政夢》為題,《炎黃春秋》第一期的編輯部文章《憲法是政治體製改革的共識》,都準確地反映了廣大民眾渴求憲政和法治的心聲。

習近平在講話中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人民發自內心地擁護憲法,出自真誠地信仰憲法,是因為憲法裏的許多內容,真切地表達了人民的心願。但是,這些表達人民心願的條文,至今卻有許多沒有實施。而憲法,誠如習近平所說,只有實施才有生命,才有權威。實施憲法,已成為朝野上下的共識,這是值得欣慰的。

憲法的許多條文之所以遲遲難以實現,除了政治上、組織上、製度上的各種各樣的外在原因之外,憲法本身還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內在原因,牽製著憲法的落實。另外,朝野上下許多人對憲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認識,也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八二憲法製定後三十年來,雖然經過四次三十一條的修正,但多屬細節文字上的修飾,很少實質性的更動。全國人大幾千代表有五次討論憲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沈迷於這樣一個並不完美的憲法文本,實在令人驚詫。因此,我認為,當此體製內外都呼求實施憲法之際,有必要對憲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讀,以解除人們對憲法的迷思,以利於憲法的順利實施。由於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在一篇文章裏很難說清楚,所以我想分幾篇文章來談,本文就是這個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兩面性的文獻,它既有保障公民權利、製約政治權力的民主性,也有維護專製體製、導致特權孳生的專製性。人民企盼實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條文,而它的專製性內容卻抑製了民主性條文的實施,這就是長期以來我國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來梳理分析現行憲法的兩面性。

(一)現行憲法的民主性

現行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文,是一百多年來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無數先進人物為了爭取憲政民主而奮鬥犧牲的結晶。實施這些條文的規定,將有力地推進我國的憲政民主建設。

(1)在憲法的實施中,人們最為關切的是第三十四條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十五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還有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四十一條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些條文對公民的自由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現行憲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現,也是一百多年來許多仁人誌士夢寐以求的目標所在。它清楚地記錄在前人所製定的一些憲法裏,這裏不妨作些簡要的回顧:

1908年的《憲法大綱》;“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中華民國憲法》(1913)和《中華民國約法》(1914),都擴大了人民自由權利的範圍,除《憲法大綱》裏提到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不受逮捕、監禁等自由權利之外,還規定人民“一律平等”,有“書信秘密”、“居住遷徙”、“信教”、“保有財產及營業”等自由,“請願”、“陳訴”、“選舉及被選舉”、“從事公職”等權利。

這些自由權利,基本上都為後來的憲法所繼承,只是略有增加或變動。如1931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4年、193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都增加了“選舉、罷免、創製、復決之權”。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1941年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也提出“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

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於1954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現行憲法裏關於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盡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有一些很不適當的內容,但公民的各項自由權利,卻仍然保持在憲法的條文裏。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製定的,此前的三個憲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為第三章,在“總綱”和“國家機構”之後,現行憲法把它提為第二章,列在“國家機構”之前,這是現行憲法的一大亮點。但1954年憲法裏的遷徙自由和1975、1978年憲法裏的罷工自由,現行憲法卻都沒有,應該說是它的一個缺憾。

(2)現行憲法中最具根本意義的民主性條文,是第二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則。“主權在民”,是中華兒女自推翻滿清皇朝以來苦苦追求、祈望實現的宏願。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條就是“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此後的幾部憲法裏,它都作為憲法的重要內容被列為總綱的第二條。1954年憲法第二條的提法雖然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涵義是同此前的憲法一致的。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都把它列為第三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指導思想和政治狀態。1982年憲法重新把它列為第二條,是完全必要的。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4條憲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註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條裏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一款。增加這一款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固然,憲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條對公民的自由權利做出許多規定,這些權利顯然都是人權的重要內涵,但同樣顯然的是,它們不可能包含人權的全部內容。正因為如此,有些前人的憲法就在關於自由權利的條文之後,加上一條補充性的條款。如1923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憲政原則者,皆承認之。”1934年和1936年的兩個憲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條,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1936年憲法草案最後還有“非依法律,不得限製之”幾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幾部憲法都沒有類似的條文,是一個缺陷,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就比較完備了。

主權是公權,人權是私權。憲法既認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就使憲法具備比較圓滿的民主性。

(3)現行憲法民主性還表現在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指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溫家寶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再一次地宣示了這個重要原則。這個方針性的政治原則在憲法裏有著明確的規定。首先,“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些條款如能通過法律法規和製度加以具體化,付之實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種權力之間的“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

(4)憲法的至上性是憲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礎。現行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指出:“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總綱的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中國共產黨也在它的黨章總綱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在實際的政治生活裏,由於“黨比法大”的傳統根深蒂固,黨的領導始終淩駕於憲法之上,因而憲法的上述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以致濫用權力的現象層出不窮,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

(二)現行憲法的專製性

現行憲法的專製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敘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建設的歷史和今後的基本方針,其中頗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論錯誤,特別是把鄧小平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指導今後國家建設的基本方針,理論上是錯誤的,實踐中是有害的。四項基本原則來源於列寧早期的社會民主主義思想,它是沙皇俄國的東方專製主義和西方民主主義的雜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經被列寧自己放棄了。毛澤東在1932年開始從列寧的《社會民主黨在民主革命中的兩種策略》裏吸取教益,把列寧的社會民主主義搬到中國,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義。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既有民主主義的成分,也有必然導向專製主義的內容,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和隨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使中國從剛剛“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義,倒退到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形態的專製主義,正是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製主義成分發揮作用的結果。鄧小平1979年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是對新民主主義理論中的專製主義內容的繼承和發揮,它的意義和作用,就在於維護專製主義統治。因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難實施憲法裏的民主主義內容。  

現行憲法的專製性還表現在正文裏的大量不科學的論斷上。包括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製度、社會主義法製、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社會主義公有製、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按勞分配、為社會主義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共產主義教育,等等。這些理論概念,違背了馬克思主義,離開了社會現實,把現實的社會狀態,納入憶想的理論框架,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專政為例,它脫胎於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但馬克思的原意,只不過是表示: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將掌握全部政權,不與其他任何階級分享。僅此而已,沒有更多涵義。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讀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列寧出於專製主義統治的需要,把它解釋成為“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是憑借法律的政權”,甚至引申為一黨專政、領袖專政,成為所有自稱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理論根據。毛澤東也接受了列寧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至於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敵人,由他說了算。所以,人民民主專政適合於毛澤東的獨裁統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維護專製統治的重要工具。至於社會主義、公有製、按勞分配等等,也都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誠如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話:“我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卻是跳蚤!”

表現在上述兩方面的理論謬誤,基本上都是為鞏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它是現行憲法的民主性內容不能實施的主要障礙。我在接下來的幾篇文章裏,將進一步地加以分析,現在就不多說了。

應該承認,憲法的兩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內容雖然為廣大民眾所追求、所期待,也為近六十年來的執政者所承認、所接受,但兩千多年的專製主義傳統,加上長期的傳統教育和政治社會的實踐,卻使朝野上下沈溺於專製主義而不自知,無法認識清楚那些為維護專製製度服務的錯誤理論的實質。這才使得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款難以落實,而那些專製性的內容卻無阻礙地得以實施。所以,要實施憲法,首先就需要從理論上認清憲法的兩面性。我在本文裏把現行憲法的兩重屬性作出區分,就是希望體製內外都能分清憲法內涵的是非,在這個共識的基礎上,實施憲法裏的民主性條文,刪除它的專製性內容,使憲法真正成為憲政民主的基礎。

以上看法,只是我個人的一孔之見,是否確當,尚希朋友們指教。

2013年3月9日

人民民主專政的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按照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裏的說法,人民民主專政是“國體”(《新民主主義論》裏的提法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也就是國家的屬性,國家的性質。它的涵義則是:“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簡單地說,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經過幾十年的教育、灌輸,這個觀點早已深入人心,被人們普遍接受。但是,無論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在實踐中考察,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命題,都是一個虛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論。

(一)無產階級專政的經典涵義   

人民民主專政脫胎於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始作俑者是馬克思。但是,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中間經歷了巨大的變異,涵義也完全不同。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邁的信裏提出他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他說:“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製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1)這裏的“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無非是說,無產階級在同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中必將取得勝利,並掌握全部政權,不與任何其他階級分享。

馬克思在1848年初的《共產黨宣言》裏,已經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2)但還沒有專政的概念。這個概念來源於他對當時德法等國的資產階級革命的思考。歐洲的1848年是革命風雲激蕩的一年,法國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國的三月革命,維也納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關註。他們在短短的五個多月裏,就在《新萊茵報》上發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評述各國革命的得失。在這些評述中,首次出現了“專政”的概念。他們批評德國三月革命後召開的國民議會和康普豪森內閣過於軟弱,向封建勢力妥協。如恩格斯支持當時的激進民主黨的宣言:“國民議會現在就應該把全國的一切國家權力統一於自身”,(3)但國民議會的無所作為卻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說:“國民議會本來應該處處以專政的辦法反對腐朽政府的反動企圖”,“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權,那它就等於自動辭職”。(4)馬克思說:“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關都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我們一開始就指責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指責他沒有馬上粉碎和清除舊製度的殘余。”(5)可見,他們在這裏說的專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國家權力。他們為已經取得政權的資產階級未能實現專政而遺憾。

在總結法國1948年革命的經驗教訓時,馬克思進一步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蘭西階級鬥爭》裏,針對法國二月革命後建立的共和派臨時政府殘酷鎮壓六月起義的巴黎工人,馬克思認為工人階級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範圍內已經不可能改善自己的處境,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這就是:“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6)在同一篇文章裏,他還主張無產階級應該團結在“革命社會主義”的周圍,“這種社會主義就是宣布不間斷革命,就是實現無產階級的階級專政”。(7)馬克思一年多後在致魏德邁的信裏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後的歲月裏,特別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敗後,馬克思多次論述無產階級專政,其涵義都沒有超出由無產階級掌握全部國家政權的範圍。有幾次談到專政的任務,主要也是“消滅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只有在“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8)時,才意味著武裝暴力。值得註意的是,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敗前起草的《法蘭西內戰》初稿中談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環境,使階級鬥爭能夠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經歷它的幾個不同階段。”(9)可見,按照馬克思的設想,作為階級鬥爭的最高發展階段,無產階級專政當然也應該“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無須動用暴力。

馬克思逝世後,恩格斯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論述。他在1891年3月為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單行本所寫的導言裏,把巴黎公社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國家政權”,高度評價公社為了防止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國家主人而采取的兩項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選舉公社的公職人員,並且可以隨時撤換;二是對他們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10)導言最後說:“近來,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又是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嚇的大喊救命。先生們,你們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麽樣子嗎?請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11)他在同年6月寫的《愛爾福特綱領草案批判》裏還談到:“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12)可見,在恩格斯的心目中,無產階級專政是同民主聯系在一起的。他諷刺社會民主黨的庸人們“一聽到無產階級專政就大喊救命”,就因為那些人認為無產階級專政就是暴力對抗、暴力鎮壓。

以上的簡短回顧表明,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無產階級專政,所要表述的涵義,無非就是無產階級要掌握全部國家政權,行使全部國家權力,其中當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在內,但它的主旨卻是要在民主基礎上建立無產階級的全面統治。考茨基把無產階級專政理解為“無產階級在民主基礎上的統治”,(13)可以說是準確地讀懂了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從無產階級專政到人民民主專政

無產階級專政的概念在列寧的許多著作裏,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提出和無產階級專政有所不同的民主專政。列寧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無產階級和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的口號,(14)並且指出,當社會主義革命來臨的時候,“我們就會用無產階級的社會主義專政,即完全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口號來‘代替’民主專政的口號。”在《國家與革命》裏,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時期,“國家就必須是新型的民主國家(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專政國家(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15)由此可見,在列寧的視野裏,無產階級專政是社會主義的口號,民主專政則是民主革命的口號。

2、列寧把專政解釋為“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是憑借法律的政權”,是“直接用暴力來統治”的“鐵一般的政權”。(16)雖然他對無產階級專政也作過其他解釋,如他說:“無產階級專政是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進行的頑強鬥爭,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與和平的,軍事的和經濟的,教育的和行政的鬥爭”, “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對政策的領導”,是“一個階級引導另一個階級前進”,“組織社會主義經濟”,“是比先前的組織更高級的勞動組織”,等等,(17)但對人們影響最深遠的,還是把無產階級專政看作暴力統治的思想。

3、列寧還把無產階級專政演化為階級專政——政黨專政——領袖專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寫的小冊子《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裏,批判德國共產黨內關於是黨專政還是階級專政、是領袖專政還是群眾專政的觀點時說:“群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比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8)這就為全世界共產黨提供了一黨專政、領袖獨裁的理論借口。

其實,領袖專政的觀點並不是列寧首創,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敗後批評布朗基關於專政的觀念,指出“這種專政不是整個革命階級即無產階級的專政,而是那些實現了變革的少數人的專政,而這些人又事先服從一個或者幾個人的專政。”(19)

毛澤東和中共的人民民主專政是從列寧和蘇共那裏來的。中共一大通過的黨綱,雖然明確宣告“采取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理解無產階級專政,當時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統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通過《政治決議案》,確認中國革命的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無產階級專政,而是工農民主專政(20)1934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稱當時的蘇區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21)1936年9月,面臨團結抗日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新形勢,中共中央發布決議,以“各階層聯合的民主共和國”取代工農民主專政。(22)1939年12月,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裏,首先提出新民主主義和“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的專政”。一個月後,他寫出《新民主主義論》,全面闡述他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宣布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國體,就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23)至於“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概念,據《毛澤東著作詞典》介紹,“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澤東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會議上,首次談到人民民主專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將革命進行到底》一文裏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揚談話時說:“這個人民民主專政,究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裏,毛澤東做了進一步的表述:“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27)至此,無產階級專政經由工農民主專政,達到人民民主專政,實現了它在中國的“華麗轉身”。

1954年製定的第一部憲法的序言,明確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1975年和1978年憲法的總綱第一條卻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且都在序言裏載有“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1982年迄今的憲法第一條只是把“無產階級專政”改為“人民民主專政”,序言裏也以“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取代原來的提法。(28) 序言裏的那段話包括了鄧小平提出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但鄧小平在1979年3月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那個講話裏,說的是“我們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講話裏,才談到“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並且進一步說明: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也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更適合於我們的國情。”(29)

(三)人民民主專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從以上的歷史回顧可知,對於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和列寧有著不同的解讀。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裏,無產階級專政的涵義是,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後,將獨掌國家權力,不與其他任何階級階層分享;它將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這可從《共產黨宣言》的“爭得民主”和恩格斯確認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權”的論述裏得出判斷);它的任務是消滅階級和階級賴以存在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並將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這些見解雖然帶有烏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為能夠反映一定歷史現象的理論思想。

列寧把專政理解為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製的統治,就從根本上扭曲了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原意,盡管他在早期的思想裏把革命區分為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有其合理之處,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階段貼上不同的專政標簽,卻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帶進歧途,所有自稱為人民民主或社會主義的國家,無不以專政來掩蓋他們進行統治的專製主義本質。他的“工農民主專政”和“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等主張,成為毛澤東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濫觴。

由無產階級專政衍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應該怎樣解讀呢?

在中國共產黨人的詞匯裏,這兩者實際上沒有多大區別,只不過是隨著不同形勢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靈活運用罷了。毛澤東和鄧小平都在歷史的重要關頭強調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但側重點卻大不相同。毛澤東在1953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重彈老調,是為了抹煞新民主主義發展階段,以打擊宣揚“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劉少奇、周恩來等人,推進“社會主義革命”。鄧小平在提出四項基本原則時主張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一年多後卻要以人民民主專政取代無產階級專政,一方面是要緩解人們對專政的恐懼,同時撫慰那些仍然要堅持無產階級專政的人。由此可見,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不過是主政者的理論積木,他們可以隨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觀來。這兩個概念的出現和廣泛宣傳,不是出於理性的思考,而是適應政治的需要。

但是,這兩個概念至少在邏輯上是大不相同的。無產階級專政,按照馬克思的解讀,是無產階級獨掌政權,不與其他階級分享國家權力;按照列寧的解讀,是無產階級憑借暴力進行統治,對資產階級實行專政。無論是哪一種解讀,無產階級和專政兩個詞語的搭配是合乎邏輯的。人民民主專政則不然,它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包括其他各階級階層即社會全體成員的專政,從獨掌政權的意義上說,既然是全體人民的統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國家權力的階級階層,專政一詞就成為毫無意義的廢話;從暴力統治的意義上說,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統治的主體,哪裏還有暴力統治的對象?這是悖論之一。

按照“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的原則,在人民民主專政的概念裏,專政的對象是敵人。問題在於,這個敵人是哪裏來的?如果是外部來的,那是禦敵問題,不是專政問題;如果來自社會內部,那麽,用什麽標準、由什麽人來確定哪些人是敵人?毛澤東在1957年2月《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裏,提出劃分鮮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敵人的六條標準,後來轉化為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但這個標準沒有也不可能有明確的量化的尺度,從反右派、反右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歷史實踐可知,只憑著毛澤東的喜怒好惡,就可以把成千上萬憂國憂民的知識分子、戰功卓著的將帥元勛、日夜辛勞的基層幹部,統統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敵人。人民和敵人既沒有絕對的界限,民主和專政也就失卻了應有的合理性,成為獨裁君主鞏固專製統治的權謀工具。表面的虛構的民主涵義,掩蓋著獨裁專製的本質,這是又一個悖論。

不論是毛澤東,還是鄧小平,都把專政看作是暴力鎮壓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們運用、操作專政的實踐。但這些影響深遠、危害巨大的專政行為,都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違反了憲法的有關規定。這些事實表明,專政這個政治概念,在幾十年的實踐中,充分體現出列寧式的本質,即“不受限製的憑借暴力而不憑借法律”的特征。可是,這個與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政治概念,卻被寫進憲法第一條,這不是又一個悖論嗎?

中國共產黨自從成立以來,就高舉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旗幟。由於兩千多年專製主義傳統的浸染,人們習慣於從專製主義的角度去理解專政的涵義,對於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對人民民主,對敵人專政,視為理所當然,沒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為專製主義服務的本質。它之所以被列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寫進憲法序言,並且成為憲法條文的第一條,就是因為它有利於維護專製統治,有利於鞏固專製製度。它在憲法裏的存在,阻礙了憲法中有關公民權利各條規定的落實。

在專製主義傳統深厚的東方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都是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實質上並無不同,如果說有所不同的話,那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更缺乏邏輯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與探討。至於用來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構成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更是一個虛構的空泛的概念,是從列寧斯大林那裏搬來的理論教條,既無歷史的依據,又未經實踐的檢驗,人雲亦雲,自欺欺人,應該隨同人民民主專政,從憲法裏刪除。憲法總綱第一條應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民主國家。”

扼殺出版和結社等自由權利就是慢性自殺

近幾年來,民間關於實施憲法的呼聲日益高漲,日益強烈,其中最強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之自由權利的規定。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由於文化專製主義的管製不斷收緊,以“維穩”為名的政治迫害不斷加劇,民間彌漫著普遍的不滿和激烈的抗爭。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的呼聲,就是在這種社會矛盾持續深化、官民對立日趨尖銳的形勢下,高漲起來,強烈起來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滿足人民對於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的渴求,不僅可以緩解社會矛盾和朝野對立,而且對執政的共產黨來說,也是走出難關、擺脫困境的一條光明大道。因為,目前共產黨所處的難關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政治權力不受製約和監督而造成的。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就可以有效地監督權力的運行,扭轉濫用權力、貪腐遍地的現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會危機,把國家引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共產黨自身也可以由此擺脫困境,獲得繼續前進的動力。

遺憾的是,長期以來,共產黨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卻背逆這個趨勢,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權利,不但沒有認真落實,反而加緊剝奪,加強控製。為此而製定的有關條例,不是為了保障公民順利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是為了便於權力機關約束與控製公民行使自由權利,實際上扼殺了公民的自由權利。這就不僅違背了廣大公民的意願,而且同民主進步的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我們現在就來考察以下有關出版和結社的法規,看看它們是怎樣落實憲法、“加強”對出版和結社的管理的;同時也看一看行使這些自由權利的公民受到何等嚴酷的打壓。

(一)出版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2001年12月由國務院公布、2011年3月又經國務院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條例。”請看,這個“根據憲法”製定的條例,在第一條裏提出四個目標或理由,第一個就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第三個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進“依法”,依的什麽法呢?就是這個“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而製定的《出版管理條例》。這麽一繞,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繞進“加強管理”的框框裏去了。

這個條例的全部條文都體現著“加強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辦報辦刊或出書的出版單位,必須具備六個條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這一條就堵塞了民間辦報辦刊出書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裏去找“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呢?即使這一條有了,還有一條:要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法規多如牛毛,你知道還有哪些“其他條件”等著你去“具備”呢?他們卻可以用不具備某個法規來卡你。除這些苛刻的條件外,最後還有一道關卡:“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這就是說,你具備了那六個條件,審批部門還可以用是否“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來卡住你,說你不符合國家規劃,拒絕批準你設立出版單位。這個“加強管理”,真是天衣無縫啊!

其次,設立出版單位的申報審批手續也十分復雜,先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後,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然後,屬於事業單位法人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於企業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這幾個環節都順利暢通,才算完成出版報刊圖書的“依法”程序。此外,從事出版物印刷、復製的單位,也須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製。發行、零售出版物的單位,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再次,第二十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均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爾後再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連期刊的重大選題,也要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復次,最能體現“加強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懲罰的條文。如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項的有害內容,前九項都比較具體,第十項是“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前九項挨不上的,這一條就管住了。第四十條規定“不得印刷或者復製、發行”的六類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責任”有十三條,都是禁止和處罰的條款。當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隨意解釋,入人以罪的。

最後,有些條款僅從文字上看還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與獎勵”裏還有幾條規定:國家支持、鼓勵優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出版物。“對為發展、繁榮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非法幹擾、阻止和破壞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復製、進口、發行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但這些條文也可以作出符合於傳統思想觀念的解釋,加上諸多“加強管理”的條文,難免使這些正面的承諾化為烏有。

如此嚴酷的管理條例,扼殺了民間的出版自由,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許多很有學術價值、很有歷史意義的專著、回憶錄、調查報告,有些適應民眾需要、很受民間歡迎的刊物,都因無法正式出版發行,只得自費印刷,分寄親友,卻又被禁寄禁發,成為多年來“掃黃打非”的主要對象。即使是已經正式出版的報刊書籍,有些也難逃被查禁的命運。如新聞界的“冰點事件”、最近的“南周報事件”,就是扼殺新聞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壓幹擾,就更多了,一個電話,一項指令,對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帶來停辦整頓、檢討處分,甚至開除走人的惡果。至於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屢見不鮮,甚至連一些正式出版的書,也作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較突出的如汕頭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歷史的先聲》,其內容完全是輯錄五十多年前共產黨的《新華日報》、《解放日報》的社論和文章,居然也被列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許銷售,不許郵寄。又如北京“掃黃打非”領導小組2004年11月9日召開“專項治理整頓動員大會”,宣布“堅決取締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並且通令各單位,凡是家中有《中國農民調查》、《往事並不如煙》、《懷念李慎之》、《晚年周恩來》等書的,一律都要上繳。2007年1月,又發生了著名的“八本書事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在一次“通風會”上宣讀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違規圖書”名單,包括《滄桑》、《伶人往事》、《我反對:一個人大代表的參政傳奇》、《一個普通中國人的家族史》、《風雲側記——我在人民日報副刊的歲月》、《年代懷舊叢書》、《如焉》、《新聞界》等八本書,引起社會震動,遭到普遍的譴責,進一步敗壞了黨和政府的聲譽。

連正式出版的書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頭銜而被“堅決取締”,民間自費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說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經風行一時的《把一切獻給黨》、《革命家庭》等優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棟,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親友為他編印《何家棟文集》上下冊,想讓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後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編就印完後,印製文集的印刷廠竟被突擊查抄,印好的書籍全部被沒收。第二天何家棟就去世了,他終於沒有見到自己的文集問世,遺憾地離開人間。

禁書是封建專製社會特有的現象,在我國的歷史上由來已久,從秦始皇的“禁書令”到滿清政府的“文字獄”,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難,多少書籍被毀。上述遏製、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質上就是承襲秦始皇以來的專製主義傳統,為鞏固專製主義統治服務的,是典型的文化專製主義。

這裏有必要指出,這些違反憲法、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專製主義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傳部。作為中共中央的職能部門,中宣部的任務是宣傳共產黨的理論思想和政治見解,並以切實遵守憲法、積極維護憲法的模範行為,為落實公民的新聞出版自由創造條件。而現實的中宣部卻反其道而行之,扮演著扼殺新聞出版自由的文化劊子手的角色,成為千夫所指、眾口唾罵的社會罪人、民族罪人,同時也成為敗壞共產黨聲譽的罪人。

(二)結社自由是怎樣被扼殺的

關於公民的結社問題,也有一個“加強管理”的法規。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條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這裏把“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列為條例主旨的第一條,比《出版管理條例》好,但下面的條文卻沒有充分體現這個精神。首先,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所謂業務主管單位,指的是縣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實際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資格成立社會團體,普通老百姓哪裏找得到政府部門或由它授權的組織來做自己的業務主管單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著把自己納入政府或準政府的管轄,還有什麽“結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第一條是“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這就排斥了大量民間組織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誌向或興趣相投,結成團體,人數或多或少,十來個,二三十個,都應聽其自然。條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說是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了)才可以成立社會團體,把門檻設得那麽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難以跨越,扼殺結社自由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再次,結社也有一套嚴格的審批、登記、備案的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章程草案及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申請批準後六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通過章程,選出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才算完成成立社會團體的正式手續。在這些審批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有不被批準的可能。

第四,被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每年都要接受主管業務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被認為違反規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記管理機關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甚至撤銷登記,封存或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在如此嚴密的監督管理之下,民間的社會團體還能有多少自由活動的空間?

有這樣一個“加強登記管理”的條例,能夠成立並順利通過審批的,就只有體製內的社會團體了;民間要成立什麽團體,簡直難比登天。我國目前有十幾萬個社會團體,其中多數是半官方的機構,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工會、婦聯、青聯、作家協會、工商聯、文聯等等,他們的幹部由共產黨的組織部門選派,經費由政府供給,甚至活動也由黨的組織控製,這就使這些群眾組織不可避免地會成為執政黨的工具,完全喪失了作為社會團體的應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如各種行業協會,也因為管理機關的嚴密操縱,成為政治權力的禦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廣東等地的律師表示要依法為當時被捕的藏民辯護,有關當局按照最高政法領導人的批示,對這些律師和他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打壓。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指責這些律師“跳了出來”,表示要砸掉他們的飯碗。結果,著名維權律師滕彪就因此被吊銷了律師執照。

目前在社會上活躍著一些民間的社會團體,多數是沒有經過登記的,包括大量民間研究機構、綠色環保組織、公益慈善團體、各種興趣協會、讀書小組、義工小組、宗教團體、支農組織等等,他們在社會的各個角落,發揮積極的作用,為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貢獻。但由於他們沒有履行登記備案等手續,就一概被認為是“非法組織”,一旦觸犯禁忌就會遭難,輕則查抄處罰,重者甚至會將組織者判刑入獄。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學會”冤案。當時北京有8位在不同單位工作學習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議論時政,興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學會”,相約每人每月寫點學習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啟發,共同進步。成立後曾請劉軍寧和曹思源來作過講演,朋友相聚座談三四次,有些人還在網絡上發表文章。這個學會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學術小團體,類似普通的讀書會。它的8位成員都是滿懷熱血的青年,為了探尋救國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們才活動幾個月就遭到了嚴酷的鎮壓。2001年3月13日,學會的5名成員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審訊,並被迫在有“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內容的筆錄上簽字。於是,小小的學術研究活動便轉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靳海科、徐偉各十年徒刑,楊子立、張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決書指控他們“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卻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只指斥他們說過“中國當前實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張“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連籌備創辦互聯網和刊物,也成了罪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另一種民間團體遭受厄難的類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些熱心公益的維權律師許誌永、滕彪、張星水等在2005年創辦的。它名義上是公司,實際上是一個非營利的民間組織。他們在2003年曾成立“陽光憲道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從事依法維權的咨詢活動,但因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無法登記,不能取得合法地位。為了爭取能夠公開合法地開展活動,他們被迫以公司的名義,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註冊。但這樣一來,就不得不承受許多不必要的限製和麻煩。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涉嫌偷稅,勒令“公盟”交納稅款和罰款149萬余元,否則,法人代表許誌永將面臨監禁七年以下的刑事處罰。這就是他們以公司名義從事公益活動而無奈吞咽的苦果。作為公益社團,他們曾為孫誌剛案、孫大午案、陜北民營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鄧玉嬌案等提供法律服務,組織關於法治社會、公民權利等問題的研究,並沒有進行任何經營活動,不應該承擔納稅的義務;但作為公司,卻使有關部門可以利用稅務問題來進行打擊。他們把“公盟”為研究項目而接受的資助,說成是必須納稅的企業經營行為,沒有納稅就是偷稅。接著,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屬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經登記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點,“公盟”的所有案卷資料,8臺電腦,連同會議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個成績卓著、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的民間社團,就這樣被扼殺了。

(三)扼殺公民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權利,無異於慢性自殺

新聞出版和社會團體,是公民社會的兩大載體,也是共產黨和政府同廣大民眾聯系、溝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現階段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強大動力。目前的中國社會極不正常,表面的繁榮昌盛,掩蓋著深刻而嚴重的危機。危機的總根源是得不到有效製約與監督的政治權力,憑借權力,可以換取金錢美色、威勢尊榮,這才腐敗叢生,出現官民對立、貧富對立、理性泯沒、社會分裂的局面。近來社會上大談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中國夢,而要實現偉大復興的夢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體製,把權力關進法律和製度的籠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體製改革時的社會局勢相比,目前的條件更為惡劣,更為艱難。二十多年來,由於權貴資產階級的形成並日益牢固地掌握著政治權力,推進政治體製改革必將遭到他們的強烈抵製。面對如此強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勢力,改革政治體製的任何步驟,從決策設計到具體實施,都將寸步難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實力懸殊的形勢下,要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最佳選擇是開放報禁社禁,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出版結社等自由。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一旦放開,就會形成強大的動力,掃除障礙,推進改革。因為權貴資產階級盡管囂張跋扈,卻害怕民眾。他們多年來滴水不漏地控製新聞出版,推行文化專製主義;不擇手段地以“維穩”為名鎮壓群眾,推行政治專製主義;這一切都是為了阻止公民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會前景。實現新聞出版和結社的自由,就等於解放了民間蘊藏著的無限活力,引來改革和進步的源頭活水,沖決阻撓政治體製改革的各種障礙。有了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的廣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勢轉為強勢,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礙和破壞。首先是進行比較徹底的反貪汙運動。一般說來,權貴資產階級都是憑借權力,掠奪國家和民眾的財富起家的,民間所謂的“無官不貪”,指的就是這些權貴。他們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為政治體製改革的反對派。所以反貪汙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戰。當然,過去官方反貪汙的成績不應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貪汙案給人留下反未徹底、除惡不盡的印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那些權貴官僚盤根錯節,形成了貪汙的利益共同體,反貪汙者投鼠忌器,備受掣肘,使反貪汙的戰果大打折扣。通過民間輿論和社會團體,實現朝野改革力量的聯合,就使反貪汙鬥爭有了可靠的基礎和進行到底的保證,從而掃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礙,順利推進政治體製改革。

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對於共產黨的生存與發展,也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1989年,鄧小平對呼求民主和反腐敗的學生濫施鎮壓,使專製和腐敗日益泛濫,橫行無阻,共產黨的威望隨之一落千丈。雖然對外開放和民營企業的興起,帶來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興旺,多數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權貴掠入囊中,兩極分化,社會動蕩,經濟發展和政治現狀嚴重扭曲,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重壓,苦不堪言,所有不滿,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壟斷政治權力的共產黨身上。再加上文化專製主義的嚴酷管製,政法機關對維權群眾和上訪冤民的殘暴鎮壓,民眾的怨憤和戾氣空前濃烈。盡管官方輿論仍在歌功頌德,粉飾太平,實際上共產黨的威望已經空前低落。十八大後,從上到下,人們或滿足於表面的輝煌和絢麗,或沈浸於渺茫的希望與期待,網絡上雖有人揭露危機四伏的社會真相,卻很少受到重視。

應該承認,我們當前所面臨的是全面的危機,既是政治危機,也是社會危機,更是共產黨的危機。它一方面表現為共產黨和人民群眾之間出現巨大的鴻溝,已如上述;另一方面還表現在共產黨內大量權貴的腐敗墮落。許多黨員擅權斂財,毫無理念;不少組織渙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嚴峻的局面,單憑共產黨自身是不可能擺脫危機的。最好的選擇,無過於實現新聞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開放報禁社禁,通過這兩類廣泛的社會渠道,認真聽取民眾的批評和建議,在人民大眾的幫助下清洗黨的肌體,才能克服危機,浴火重生。

當然,開發報禁社禁,應該有計劃有秩序地推進。開放報禁的步驟,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對新聞出版的既無理又非法的幹預,讓現有的新聞出版從業者獨立自主地進行編輯采訪與出版。與此同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起草《新聞法》、《出版法》,並由國務院修訂現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步,取消所謂“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許民間自費印發、郵寄文章、書籍和不上市出售的報刊。同時放寬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製,除了誨淫誨盜的著作外,原則上都應準予在大陸銷售;當然,初期可考慮經過審批,限量進口,經過一定時間後再全面放開,有關問題可在〈出版法〉裏加以規範。第三步,允許民間按照〈新聞法〉和〈出版法〉,成立報社、雜誌社、出版社。

關於結社自由的步驟,首先,應該取消官方對群眾性社會團體的控製,例如各行各業的協會,有的是由主管部門派人擔任領導,有的雖經過選舉,但候選名單卻是主管部門審定的,選舉結果不符合領導意圖,就要推倒重選。民間組織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統一格式套,這些做法都是違反憲法的。實現結社自由,就應該讓民間組織自選領導,自訂章程,自籌經費,自主活動。同時,修訂或廢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起草《結社法》、〈政黨法〉、〈農會法〉。第二,擴大可以直接申請登記的社會團體的範圍。據馬凱3月10日在全國人大發言時說,今後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不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但政法類、宗教類社會組織,申請登記前仍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這意味著只有與官方關系密切的社會組織,才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仍然排斥民間的結社自由,顯然是不妥當的。應該全部放開,由民政部門按照《結社法》登記管理。第三,在全國農村,普遍組織關於《農會法》的學習,按照《農會法》,有重點有次序地建立地方農會。第四,現有大量半官方的群眾組織,如工會、青聯、婦聯、文聯、作協等等,都應該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則,改造成為群眾自己的組織。

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實現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不僅可以為反貪反腐和政治體製改革提供強大的動力,而且也為共產黨清理自身、擺脫危機所必需。深刻的社會危機和黨內腐敗的嚴重程度,應該引起領導層的高度警覺。遺憾的是,十八大開過已經四月有余,雖然習近平、李克強、王岐山等一再強調實施憲法、建立法治社會,但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違憲惡行,依然層出不窮。此類專製暴行多年來已經給國家民族和共產黨自身造成嚴重危害,如不趕緊剎車,聽其繼續,無異於慢性自殺。現在的共產黨,貌似空前強大,實則內外交困,百病纏身:內無理性的凝聚力,外無真心的擁戴者;沈屙積疾,經久未治,尤其是貪腐惡癥,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斷地停止違憲悖理的扼殺新聞出版和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開始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通過在野輿論和民間組織,調動民眾的愛國情懷,推動反腐敗的徹底查處和政治體製改革的順利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間的信任,治愈共產黨自身的重病。機不可失,時不我待,希望有識者明鑒。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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