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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極權中國的經濟環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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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09: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土地製度:億萬農民的悲歌

土地製度的改革,是有關幾億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我國自古以農立國,土地則是立國之本。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把完善土地製度視為統治要務,所以《漢書·食貨誌》有“理民之道,地著為本”之說。《孟子》裏的“夫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指的就是耕地分配。古代史書有許多改朝換代後給百姓重新分配土地的記載。因為農民只有獲得土地,才能安居樂業,國泰民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雖然過於暴烈,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損失,但滿足了許多貧困農民對於土地的渴望,發展了農業生產,為國民經濟的恢復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那幾年裏,許多翻身農民勤勞節儉,發家致富。這些在小農生產的條件下先富起來的農民,代表了當時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應該受到執政者的鼓勵。但是毛澤東卻認為這種狀況是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表現,把這些勤勞致富的農民定為新富農、新富裕中農,在經濟上政治上加以限製和歧視。為了遏止農村資本主義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改造的步伐,毛澤東拒絕劉少奇的先機械化後合作化的主張,批判鄧子恢的“四大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貸自由、貿易自由),嚴令推行合作化。基層幹部迎合毛的意旨,大肆強迫命令,許多地方出現建社後社員退社甚至自行解散,及大批出賣耕畜、殺羊砍樹等現象。但毛澤東對這些現象毫不重視,相反卻大批合作化中的右傾思想。在他鼓吹推動下,到1956年6月,全國就有91.7%的農戶被組織進農業生產合作社,而且多數是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的高級社。到了大躍進的1958年,合作社進一步發展為工農商學兵五位一體、黨政軍民學統一領導的人民公社。不但土地所有權,連許多生活資料都被沒收,公社社員成為毫無自由權利的農奴,在遼闊的中華大地上,奏起了一曲亙古未有的悲歌。就人民公社的性質而言,誠如一位哲人在論及印度村社時所說的,這些農村公社“始終是東方專製製度的牢固基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範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歷史首創精神。”這也是對中國人民公社的生動寫照。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不甘於奴役的公社社員自發地掙脫人民公社的桎梏,實行包產到戶。這個鬥爭從非法到合法,經歷了五年時光。安徽、四川等地1977年就開始了分田包產的活動,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卻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到1982年初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裏承認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製“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把擺脫專製主義桎梏的革命成果,納入名為社會主義實為專製主義的框架才能獲得合法性,使包產到戶這個偉大的歷史事件,依然帶有濃重的悲劇色彩。

但是,包產到戶畢竟是自合作社高級化以來農民悲慘歷史中的光輝亮麗的一頁。它突破了公社土地所有製,極大地解放了農業生產力,農業生產發展很快,而且孕育了民營經濟的幼芽,帶動了經濟體製的改革。但由於國家政策把它安置在“社會主義農業經濟”這個框子裏,只允許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因而改革所釋放的生產力,幾年以後就消耗殆盡,八十年代後半期農業生產就停滯不前了。在這種情況下,最需要的是深化土地製度的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因為我國的農業生產尚處在小農經濟的發展階段,與這種低度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是土地的個人所有製。土地歸農民個人所有,才得以精耕細作、涵養地力,保證豐產;才能避免有權勢者的無理掠奪。對於這個問題,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孟老夫子就做過很好的概括:“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土地就是農民最重要的恒產。可惜,當時的執政者見不及此,朝野的註意力都集中在政治體製改革上。“8964”後,政治體製改革被置之腦後,土地製度的改革就更沒有人註意了。鄧小平1992年的南方講話挽救了經濟體製改革,土地製度則依然打著“集體所有”這面假社會主義的旗幟,紋風不動。隨著房地產業的勃興,農民土地成為基層官僚的盤中之餐。他們勾結開發商,大發土地財,既充實了打造政績的財政,又塞滿了個人的腰包,並且使房地產業成為最具中國特色、剝削最兇殘的壟斷行業。要改變這種局面,最根本的辦法當然是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但當政者長期以來迷戀於土地的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製,把土地私有化視為洪水猛獸,不可能接受改變土地所有製的任何設想。所以要改革土地製度,就只能在承認集體所有製這個前提下,實現農民對土地的權利。三中全會《公報》的設想,就是在這個框架下提出來的。

《決定》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承認農民對承包地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無疑是對原有僵化的土地製度的突破,是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決定》在“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名目下,提出“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這裏規定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利,實際上已經具有所有權的性質,但它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因此,在貫徹這一項決定的過程中,既得利益者必然會以破壞農村社會主義所有製為借口,進行頑強的抵製。這就需要探尋集體所有製同農民個人權利之間的統一共存的支點,從理論上說明集體所有製的製度特征——同時包括著集體所有和農民個人所有。

從理論上說,集體是個人的集合體,這是一個虛的概念,而個人卻是實實在在的實體。沒有個人,何來集體?既然土地是集體所有,那麽,這個集體中當然包括每個耕種土地的農民,每個農民都應在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中享有一份屬於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決定》提到的“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實際上包含著對土地的所有權。現在需要做的,是把這一份所有權由虛變實,擴大農民對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涵義。也就是說,在土地經營使用權裏,包含著一份在集體所有權前提下的個人所有權。這份土地的個人所有權,正是農民獲得土地經營使用權的依據。所以,國家在承認農民個人的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時候,實際上已經承認了他的個人所有權,只是拘泥於集體所有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的斯大林教條,加上土地所蘊含的巨大物質利益,因而拒不承認罷了。現在要改革土地製度而又拒不放棄集體所有製,就應該確認農村土地的雙重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集體所有製就是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統一。這就從理論上解決了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互不相容的難題。

從實踐來說,既然農民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中,實際上包含著一份土地所有權,那麽,他對於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應該有權處置,包括出租、買賣、抵押、入股、合作等等,一句話,有權投入市場,自由流轉。不經農民本人同意,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占用。但迄今為止,土地的處置權一直掌握在被認為是代表集體的基層官員手中,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在土地處置權中得到體現。這當然是很不合理的。因為官員的處置權來自集體所有權,是間接獲得的;而農民的處置權則直接地來自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所以,《決定》把土地的處置權轉到農民手裏,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改革。它符合於廣大農民的利益,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缺陷是《決定》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的流轉必須取得承包農民的同意,這就給處於強勢地位的有權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隙。

關於土地流轉所得利益的分配,《決定》有“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承諾。如何“公平分享”,如何“保障”,《決定》當然不宜於提出具體方案。考慮到集體所有製的名分,處置權雖然屬於農民,但流轉所獲得的權益,自然應該在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我認為,總的說來,個人所得應大於集體所得(集體所得包括村鎮提留、政府稅收等),因為這些權益對於農民來說,是他的全部或部分恒產的代價,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它卻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也許連百分之一都不到。希望有關部門在製定具體的規章製度,擬定操作程序和權益分配比例時,能夠充分考慮廣大農民的權益。特別需要規定:沒有承包農民的同意,任何黨政機關、企業或個人都無權變更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製度的改革,不但有關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擴大內需,而且可以活躍、完善市場經濟,克服房地產業的混亂,甚至對於政治領域的反貪限權,端正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減少基層官員的腐敗,消除社會動蕩,保持和諧穩定,都將產生十分積極的影響。例如,許多地方政府多年來征用農地,高價出售,所得絕大部分用於充實地方財政,或中飽私囊,給農民的補償極少,往往只有售價的百分之一二。近幾年群發性事件層出不窮,每年達十余萬起,多數是由土地糾紛引起。改革土地製度後,土地處置權屬於農民,不經農民同意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方式,基層官員無法再插手獲利;而且土地流轉的權益,大部分歸農民所有,以每畝土地售價100萬元為例,過去農民只能得到幾萬元,所得遠不能補償所受的損失,而按照我在前面的設想,農民可以得到50萬元以上補償(包括入股的股值),自己的權益已經得到保證,就不需要再抗爭了,許多群發性事件都可消弭於未發之時。這樣一來,就可以消除許多濫用權力、官商勾結、貪汙瀆職的機會,減少社會震蕩,並且大大節省維穩的人力物力,提高執政黨和政府的威望。改革土地製度之功大矣哉!

然而,由於《決定》仍然“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而在傳統的觀念裏,集體所有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排斥任何個人所有權的,這就使土地製度的改革帶有明顯的不徹底性。它將成為反對改革土地製度的社會勢力的強大理論武器,抗拒落實這項意義重大的改革措施。改革和反改革的博弈,將是一個十分尖銳、復雜而曲折的過程。我對博弈的勝負不抱奢望,“悲歌”不會很快就變調為“歡樂頌”,但相信在這個問題上總會有所前進,農民的處境總會有所好轉。這也是“有限的樂觀”吧!

                                                2013年11月29日

民有經濟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

三中全會的《決定》確認“經濟體製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所謂“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我認為,關鍵在於,一方面,減少政府對市場和民有經濟的幹擾;另一方面,為完善市場體系和發展民有經濟創造良好的條件。《決定》在這兩方面都作出了較好的規劃。《決定》提出的國有經濟和民有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以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被人們普遍認為是經濟體製改革的兩大亮點。這兩大亮點正是實現上述兩個方面的重要前提。

取消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是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幹擾和為民有經濟解困的有力措施,十八大前,國務院就已經取消或下放334件審批事項,《決定》進一步規定,“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製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決定》還承諾“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提出“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決定》特別表示“支持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製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這些規定既是黨和政府的承諾,也是廣大民眾特別是大小企業經營者的共同期盼。它的貫徹將會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民有經濟的發展。

但是,由於傳統意識形態的困擾,我對這些承諾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貫徹,卻缺乏足夠的信心。我在第二篇劄記《突破壟斷和三個理論謬誤》裏,對涉及經濟體製改革的三個理論謬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製為主體,國有經濟主導,都作了簡要的剖析,指出這些理論謬誤必然導致改革的不徹底性,這裏不再重復。需要進一步梳理的問題是,市場經濟究竟應該以什麽經濟形式為主體?

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我國的市場經濟是怎樣發展起來的。

文革以後,安徽、四川等地農民自發地實行包產到戶,發展了生產,溫飽之余,也有了少量的資金。這些資金和富余的勞力結合,萌生了新生的個體經濟,有的肩挑手提,走村串鄉,有的設攤擺點,博取微利。從個體的工商勞動,到微型、小型的工商企業,從家庭副業到集市貿易,從農村到城市,人們冒著“投機倒把”、“走資本主義道路”、“進行剝削”等等罪名的壓力,積極投入各種經濟活動,為市場經濟的興起,奠定了最初的基礎。

這個歷史過程表明,市場經濟首先是在民間萌動的。或者,用最近報刊頻繁使用的語匯,官方承認市場經濟,是民間的經濟活動“倒逼”的結果。十一屆三中全會雖然提出“對經濟管理體製和經營管理方法著手認真的改革”,但實際上只是在原有體製範圍內,對國有企業的調節。同一次會議上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甚至明文規定“不許包產到戶”。兩年後也只是允許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後地區“可以包產到戶”。到了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才承認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製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肯定“在很長時期內需要多種經濟形式的同時並存”,同時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和“實行對外開放”的原則。但這個“市場調節為輔”,指的僅僅是小商品的生產與銷售,還不意味著對市場經濟的承認。1984年10月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在公有製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強調“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由市場調節的只是“部分農產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務修理行業的勞務活動”,仍然無視民有經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的存在和發展。1987年的十三大,才承認“私營經濟……是公有製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要繼續鼓勵它們發展”。這些變化是民有經濟迅速發展在指導思想上的反映。

民有經濟雖然獲得了合法地位,但由於市場經濟不被承認,發展受到極大的限製。“8964”後,反改革勢力十分囂張,公然叫嚷要取消民有企業。但歷史走向了他們願望的反面。1992年初鄧小平南下講話,明確表示“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接著,同年的十四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認了市場經濟在改革中的地位。這就促進了民有經濟的蓬勃發展,到本世紀初已奄有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可以說,市場經濟和民有經濟是不可分割地同步發展的,民有經濟誕育了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反哺了民有經濟;市場經濟以民有經濟為主要成分,民有經濟以市場經濟為依托。我們既然以市場經濟為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方向,就不能不承認民有經濟是市場經濟的主體。這是從實踐的歷史過程來考察的。

再從理論上考察,經濟體製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從個體戶到大型民營企業,每一步發展都同時是對壟斷經濟的突破。包產到戶突破了人民公社的一統天下,最終導致人民公社製度的全面崩潰;與知識青年返城同時興起的城市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突破了對城市經濟生活的全面壟斷,撕開了壟斷經濟的口子;九十年代對市場經濟的確認,更是開始了民有經濟的全面進軍。經濟體製改革的過程就是以民有經濟為主體的市場經濟,逐步取代壟斷經濟的過程。

民有經濟的進軍遭遇到壟斷體製維護者的頑強抵製。他們據有意識形態高地,打出保衛社會主義的旗子,把最初出現的民有經濟的幼芽,說成是“資本主義復辟”。當時有所謂“傻子瓜子”事件,“承包魚塘”事件,都曾經喧嚷一時。九十年代中後期的幾份“左派萬言書”,更是針對民有經濟的勃興和中產階級的形成,大聲疾呼,危言聳聽,但社會在發展,時代在變化,這些違背歷史潮流、過時落後的觀念,雖然在短時間裏也能吸引朝野的註意,但終究難以阻擋歷史的車輪,民有經濟仍然按照自己的發展規律,艱難地開辟前進的道路。

但對民有經濟的發展抗拒最有力的,還是霸占著壟斷企業的權貴資產階級。民有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向壟斷領域進軍,必然會觸犯權貴集團的利益。這個既有權又貴顯的新剝削階級是經濟體製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們絕不放棄可以繼續攫取暴利的壟斷陣地。上屆國務院在2005年和2010年先後發布兩個“36條”,旨在允許民有企業進入壟斷領域,卻都遭到壟斷領域權貴集團的軟頂硬抗,進展甚微。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對國有經濟“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鼓勵非公有製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但要實現政企分開,破除行政壟斷,談何容易。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裏,就已經提出“政企職責分開”,並且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攬了許多本來不應由它們管的事,而許多必須由它們管的事又未能管好。”29年了,政企不分和政府包攬不該管的事,不僅沒有顯著的改變,相反更加嚴重了。從突破壟斷的角度來看,有了兩個“36條”的前車之鑒,《決定》是否有可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為民營企業進軍壟斷領域掃清道路?我希望如此,但不抱樂觀。

《決定》在多處把民有經濟稱為“非公有製經濟”,這是很不準確的提法。“非公有製經濟”是相對於“公有製經濟”而言的。我在第二篇劄記裏已經指出:“社會主義公有製是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它的生產資料既為勞動者共同占有,同時又為勞動者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在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中,每個勞動者都有一份屬於他個人的所有權。”而我們現有的那些被奉為“公有製經濟”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卻沒有一點社會主義公有製的影子。就它們大都為權貴資產階級所掌握這個特征來說,這是一種比資本家私有製還要落後的私有製——權貴所有製。“公有製經濟”既然不存在,“非公有製經濟”這個提法也就沒有什麽實際意義了。

用私營經濟來概括民有經濟也是不妥當的。有許多實行股份製或員工持股的企業,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私營或私有企業了,因為它們的資本已經不是私人資本,而是社會資本,它們正處在從私有製向公有製過渡的階段。只有獨資企業或家庭企業,才可以說是私營經濟。民有經濟是包含這兩種經濟形式的統稱。

在艱困的條件下發展壯大的民有經濟,不但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而且也是公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孕育中產階級的搖籃。改革開放以來,它在發展生產力、提高國民經濟總量、吸納就業人口、納稅、出口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指導思想上,它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只能充當市場經濟的次要角色,備受權力機關的歧視擠壓,往往連企業家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得不到保障。早些年的孫大午案,後來的吳英案、曾成傑案,近年的張克強案,都展現出專製權力對民有企業的壓迫和摧殘。更不要說薄熙來的重慶當局為掠奪民營企業的資財而進行的“黑打”了。李克強11 月1日在一次會也講了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畢業生回鄉創業,辦一個書店。在多個部門跑了三十多趟,花了不少錢,歷時三個多月,總算辦下來了。但開業後各種檢查、收費、罰款紛至沓來,交不出錢就拿書,最多的一次拿走了140多本書。他一氣之下,最後關門不幹了。如此惡劣的處境,民有經濟怎麽能順利發展呢?這次全會承認民有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確立了民有經濟和其他經濟形式的平等地位。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有利於民有經濟發展的措施,當然是值得歡迎的。但《決定》依然肯定“堅持公有製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使我對民有經濟的發展前景難以樂觀。

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最基本的特征,而被稱為“公有製經濟”的國有經濟則以壟斷為基本特征,兩者格格不入。以它為主體,讓它發揮主導作用,就永遠都不可能有完善健康的市場經濟。我們現在的市場經濟實際上是以民有經濟為主體,指導思想上只有正視這個現實,承認這個現實,把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出發點放在這個客觀事實上,才能使改革走上更符合於歷史發展趨勢的陽關大道。



2013年12月3日

買櫝還珠的按生產要素分配

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受到民眾的普遍關註。《決定》第44條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題目下,提出“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製。”“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製,”及“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製機製和政策體系”等等。這裏雖然沒有談到“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但指導思想上仍然沒有跳出十五大分配觀念的框架。

(一)兩度“買櫝還珠”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先提出來的,具體說法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製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這裏,“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是十三大就已經提出來的,“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則是十五大首次提出。值得註意的是,十五大後,全國掀起了學習十五大政治報告的熱潮,各種輿論工具開足馬力,發表大量文章、評論、心得、體會,種種輔導材料鋪天蓋地,宣講人員席不暇暖。但是,“按生產要素分配”卻很少有人論說。我在當時曾經寫過三篇文章,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評論和闡述。第一篇文章的開頭就指出:“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理論觀念”,“也許,連起草政治報告的秀才們也沒有掂量出這七個字有多麽沈重的份量。他們只是承認了這個理論觀點在現階段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卻沒有意識到它所包含的豐富而深刻的內涵,以致把這個具有創造意義的觀點,包容在一個錯誤的表達方式裏:‘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他們不了解: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兩種無法兼容、因而也不可能‘結合起來’的分配方式。”

作為具有理論創新意義的“按生產要素分配”,其最有價值的涵義,在於承認勞動者有權參與剩余價值即利潤的分配,因為勞動力是任何形式的生產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十五大政治報告卻只“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把勞動力排除在“參與收益分配”之外,顯然是十分荒謬的。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而只承認“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卻排除勞動者參與收益分配,無異於“買櫝還珠”。

把勞動力排除在“參與收益分配”之外,秘密就隱藏在“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這個公式裏。按照這個公式,勞動者領取工資就是按勞分配,既然已經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取得工資,就不能再參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十六大政治報告大概意識到這個缺陷,在政治報告中把勞動加進到生產要素裏:“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這是對於“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十分簡明而準確的解讀。但接下來又說:“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說明指導思想上依然堅持對按勞分配的錯誤理解。十七大政治報告重復了十六大政治報告的說法,只是把這兩句話的順序顛倒一下。

應該承認,十六大、十七大把勞動包括在生產要素裏(註),與十五大相比是一個進步。但這個分配原則迄今未見實施,官方文件和書報雜誌也看不到有關這個問題的解讀和論述,說明在執政者和那些智囊精英、經濟學家的頭腦裏,還沒有理清這個問題的頭緒,以致在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裏,又回到十六年前的十五大政治報告的思路:“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製”,還是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再一次上演了“買櫝還珠”的舊腳本。

(註:作為生產要素,“勞動”的準確提法應該是“勞動力”。首先,勞動是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要素相互結合、相互作用的運動過程,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參與這個過程;其次,企業在市場上購買的,是勞動力,而不是勞動,工資是勞動力的價格,不是勞動的價格;再次,勞動本身沒有價值,而生產要素都是有價值的,都是資本的轉化形態;復次,勞動的過程就是生產的過程,把勞動列為生產要素,猶如把生產列為生產要素一樣是不恰當的。)

(二)分配方式和按勞分配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理解分配方式。《決定》談到“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說白了就是增加工資。把工資說成是“勞動報酬”,屬於“初次分配”,是承襲古典經濟學的一個理論誤區的結果。古典經濟學認為勞動者因勞動拿工資、資本家因資本得利潤、地主因土地收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我國幾十年來把等級工資製看成是按勞分配,是一種分配方式,這個觀念雖然來自蘇聯,但究其根源,還是要追溯到古典經濟學。

如果我們嚴肅認真地梳理商品生產的過程,就可以理解,勞動者的工資並不是勞動報酬,等級工資製也不是按勞分配。第一,工資是企業主在市場上購買勞動力的代價,是資本和勞動力相交換的體現,屬於交換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是交換的產物,不是分配的產物。第二,資本交換勞動力的交換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之前,即使有些是在生產完成之後才支付工資,但工資的數額是生產之前就約定了的;而分配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之後,通過生產勞動,有了新產品,而且在市場上實現了商品的價值,才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第三,工資是一個定數,生產之前就已經確定;分配則是一個變數,或多或少甚至無利可分,均隨企業盈虧情況而定。第四,工資在會計科目裏被列為成本,與分配無關;可供分配的是利潤,是扣除成本和各項開支後的盈利。

以上的梳理表明,分配方式應該是利潤的分配,剩余價值的分配。根據十六大、十七大的釋義,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裏說的分配,當然是指利潤的分配,與等級工資無關。

十八大三中全會《決定》不提“按勞分配”,是明智的做法。“按勞分配”是馬克思對未來的公有製社會分配方式的一種設想。它的基本含義是:企業在生產中增加的財富,應根據勞動者對生產所作的貢獻,全部分配給勞動者。這個設想雖然帶有空想的色彩,但也有合理的成分。它以勞動者享有企業的全部產權為前提,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有產者,所以才有權獲得全部利潤。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沒有哪一個企業達到這個水平,按勞分配至今還是一個空想。事實上,任何侈談按勞分配的文件書報,都是對按勞分配的歪曲,也是對等級工資製的美化。歪曲按勞分配的始作俑者是列寧,他把蘇聯的等級工資製說成是按勞分配,影響遍及全世界。我國多年來“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就是它的流毒。三中全會《決定》裏沒有按勞分配的說法,是否意味著指導思想上已經認識到它的謬誤?但願如此,可是,事實上恐怕還談不到。

《決定》提到的“勞動報酬”和“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是沿襲古典經濟學的思路。“勞動報酬”指的是工資,但工資是勞動力的代價,不是勞動的報酬。勞動者作為勞動的要素參與勞動過程,應該從勞動創造的財富即利潤中,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份額,這才是勞動報酬。至於“初次分配”、“再分配”,同普通經濟學裏的所謂“二次分配”,都是不科學的概念。《決定》裏的“初次分配”,指的就是勞動者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如前所述,勞動者得工資發生在生產之前,是交換行為;資本家得利潤發生在生產結束之後,才是分配行為。把這兩者放在一起,統稱為“初次分配”,顯然是不適當的。利潤分配完了,勞動創造的新財富有了所有者,分配行為就宣告結束,不應該再有什麽“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政府把稅收用於教育、醫療、勞保等公共事業,是一種政府行為,同分配方式毫無關系。之所以把它稱為“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是因為包括勞動者得工資、資本家得利潤的“初次分配”不公平,才需要有個“再分配”或“二次分配”來矯正平衡。它來源於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歐洲的福利經濟學。其實,只要利潤的分配做到公平合理,勞動者和企業家各得其所,就沒有必要把政府行為說成是“再分配”或“二次分配”。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當代社會最公平、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貫徹《決定》第44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時,應該有意識地向按生產要素分配傾斜。它的涵義,就是十六大、十七大政治報告裏的“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這就是說,在企業分配稅後利潤時,每個生產要素(勞動要素)的所有者,即勞動者、資本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都可以獲得一份與他們在生產(勞動)中的貢獻相適應的報酬。由於生產要素實際上也是勞動要素,所以,按生產要素分配,也可以稱為按勞動要素分配,簡稱“按勞分配”。這樣,就賦予按勞分配以不同於原典意義的新內涵,使這個概念適用於當代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勞動者參與利潤的分配,是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歐美發達國家的一些企業按照“分享經濟”的理論,采取獎金、分紅、利潤分成等辦法,讓員工參與利潤分配,勞資共享企業收益,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勞動者參與利潤分配的最規範的形式。

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好處很多:1、利潤的合理分配,有助於營造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安定;2、勞動成果和報酬掛鉤,將加強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勞動生產率,推進社會經濟的發展;3、勞動者除領取工資外,還可以參加利潤分配,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可以適應擴大內需的經濟要求;4、部分報酬轉化為企業產權,職工成為企業的產權所有者,成為有產者,實現了工人階級有產化,這是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的經濟基礎;5、有助於弱化企業內部的勞資矛盾,創造平等祥和的生產環境和企業文化;6、對於資方來說,雖然分走了一部分利潤,減少了收入,但員工發揮了積極性,提高了生產效率和企業的收益,足可彌補資方的損失而有余,從長遠著眼,對資方也是有利的。《深圳特區報》11月19日刊載一篇題為《學習晉商模式,助力科技創新》的文章,其中介紹慧聰網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在“中國創業家峰會”上的發言;“我們投資人每年的分紅只能是30%,剩余70%分給不持有公司註冊原始股的員工,這個製度走了11年,我們從來沒有貸款,業務量年年翻番,一直到2003年慧聰上市。在這種製度裏沒有勞資矛盾,有的是勞資一體和勞資共本。”慧聰推行的實際上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一個具體模式。

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生產關系中的分配關系的改革。它本質上還是一種市場行為,當然不宜強製推行,但可以提倡。國家有必要提出有步驟地推進這種分配方式的參考方案,企業可參照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願選擇,量力而行;也可以定出計劃,幾年以後或在企業達到某種規模後,參照其他企業的經驗再實行。

自從十五大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後,很少有人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加以分析論證。近幾年有一些討論分配製度改革的文章,也不見有涉及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容。這個具有革新意義的分配方式,似乎是被指導思想和智囊精英們遺忘了,拋棄了,甚至在十八大三中全會的《決定》裏連提都沒有提,只保留了“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木匣猶在,珠寶卻沒有了。我這篇劄記的目的就是要找回珠寶,把它放回木匣裏。不知道這個想法是否能夠引起人們的註意和關心?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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