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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馬克思主義的經濟學存在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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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1: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楊增憲 寫於二零一二年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自誕生之日起,就遭到西方經濟學家的尖銳批判。19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西方經濟學的引入,勞動價值論又壹次遭到空前的質疑,各種著作文章數以萬計。但眾多批判者、重釋者之所以無功而返,都是由於他們沒能找到《資本論》中的價值概念、邏輯、理論正確或失誤的源頭,更沒能提供出新的科學的價值概念、邏輯、理論,所以,他們或是自覺不自覺占到西方經濟學立場上,重復前人批判;或是依然站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立場上,試圖修補其固有漏洞。當今人類社會,是否存在剝削?作者從雇傭勞動與剝削關系切入,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這種探索,對於發展社會市場經濟,既支持民營企業家正當經營又反對剝削的社會民主主義的信徒,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試論雇傭勞動與剝削的非必然關聯

  以破解勞動價值論難題的話,它便不會存續百年了。正如馬克思引用的那段名言所說:“駁倒價值理論是反對馬克思的人的唯壹任務,因為如果同意這個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認馬克思以鐵的邏輯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結論。”①要破解或重釋勞動價值論,必須打通壹條能穿越《資本論》固有理論體系的隧道;而要打通這樣壹條隧道,唯有靠哲學武器。因為勞動價值問題,首先並不是經濟學問題,而是哲學問題,是文化價值問題。不從哲學價值學入手,我們只能望“山”興嘆,永遠探討不出所以然來。因此,對勞動價值論合理部分的肯定、重釋與錯誤部分的梳理、批判,都必須從價值論源頭出發、結合哲學理論創新進行。這其實意味著對經濟學基礎理論的重建。本系列論稿便是筆者用拙著《價值學》《價值經濟學》的理論範式系統地梳理勞動價值論和剝削相關問題的成果。筆者的結論是:馬克思的“商品價值二重性”基礎理論、“勞動創造價值”基本原理和揭露、否定剝削的政治主題都是正確的,但其間的若幹概念、理論並不科學。現將該成果分篇發表,敬請讀者批判。本文將主要討論馬克思的“雇傭勞動必然剝削”的理論。在市場經濟早期階段,剝削現象的出現有其歷史必然性;資本依靠剝削加速了原始積累步伐,推動了資本主義的進步。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它給當代人類社會帶來的富裕和文明卻是無法用剝削來解釋的。特別是當代人類社會的迅猛發展,也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剝削問題。因為發展市場經濟,必須允許雇傭勞動存在。如果按“雇工必然剝削”的理論,中共實行改革開放,發展市場經濟,歡迎投資,希望外資、民資越多越好,就等於歡迎“剝削”、希望“剝削”越多越好。中共已經在道義和實踐上陷入某種尷尬境地:支持外資、民資企業發展,就不能批判其剝削行為;反之,誰要批判剝削,似乎就是要妨礙民營經濟的發展。中共為避開爭議,“剝削”幾乎成為明日黃花,除學界少數毛左之外,幾乎聽不到反對“剝削”的聲音了。馬克思主義者與認同民主社會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反共左派一旦批判中國社會的剝削,很快就被鎮壓。這恰恰使中國人不能理直氣壯地揭露和譴責某些企業對雇工非理、非法或非人道的剝削,以保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質量,促進和諧、公正社會的建設;“剝削”並不是壹個可以隨意回避的價值概念。

   在本文中,筆者將采用實例推導與理論闡釋相結合的方法,論證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雇工勞動與剝削非必然關聯的事實並給出科學闡釋。這壹研究旨在說明,盡管雇傭勞動在現實中往往存在剝削,有時還非常嚴重,但資本卻是可以靠非剝削盈利的。由此得出的結論是:“雇工有功,剝削有罪。”這對於社會民主黨執政的國家支持民營企業家正當經營、合法盈利,做社會的建設者;壹面旗幟鮮明地反對剝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至於如何判斷剝削現象、消除剝削行為,筆者將另文討論。上篇壹般雇工勞動不存在剝削之事實推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也是商品,雇工也是壹種商品交換,因此,它與壹般的商品交換並沒什麽本質區別。這個觀點盡管是馬克思所反對的———馬克思認為,雇工是特殊的商品交換,掩藏著剝削的秘密———卻是符合勞動力商品交換實際的。這裏,我將根據商品交換的固有邏輯推導,揭示雇工勞動在理想市場狀態下不存在剝削這壹事實。所謂“理想市場狀態”,是指商品市場或勞動力市場處於完全競爭狀態且供求動態平衡,不存在資源稀缺及壟斷情況,這樣就可避免受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影響②。我們的討論,從商品交換的目的開始。馬克思討論商品交換,是為了揭示商品價值二重性規律,他並未探討商品交換的目的,而這其實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把握市場經濟本質的真正邏輯起點。那麽,人們為什麽要進行商品交換呢?通常觀點是:為了互通有無、彼此滿足對使用價值的需求。這當然正確。譬如甲種蘿蔔、乙做椅子,他們都需要對方產品,雙方便按1︰1比例,用1筐蘿蔔換1把椅子,滿足了各自的需求。但顯而易見的是,如果僅僅是這種簡單的商品交換,是不能發展成為商品經濟的;只有超出這種互通有無的動機,商品經濟才能發展起來。下面,我便重復運用簡單實例進行事實推導、闡明道理。為使推導過程嚴密、簡捷、便於讀者理解,我們假設所涉及的商品(蘿蔔、椅子等)皆不存在質量、品種差異,只有數量概念;它們的交易成本及交易耗損皆為零。交換模式A:甲壹天可收獲3筐蘿蔔,也可制作2把椅子;乙壹天可制作3把椅子,也可收獲2筐蘿蔔;偶爾某天,甲沒制作椅子,乙也沒收獲蘿蔔,甲用1筐蘿蔔,交換了乙1把椅子。如果這種偶爾交換之後,甲、乙嘗到了甜頭,兩人會想:既然彼此種的蘿蔔或做的椅子壹樣食用或使用,為什麽不通過分工交換獲得,避免壹個人又種田、又做木工太辛苦呢?當兩人想到壹起時,便會達成按1︰1比例交換的協議,從事分工勞動。開始時,可能甲專門做椅子,乙專門種蘿蔔,然後進行交換:交換模式B:甲專門做椅子,乙專門種蘿蔔;甲、乙壹天勞動後彼此用2把椅子換2筐蘿蔔;結果,甲壹天只獲得2筐蘿蔔、乙壹天只獲得2把椅子。甲、乙即便再愚蠢,也會看出這種分工交換的結果,是獲得的椅子或蘿蔔總量都比以前減少1/2,這明顯是壹種雙輸交換。

  於是,便換了壹種勞動分工方式,甲專門種蘿蔔,乙專門做椅子,然後進行交換:交換模式C:甲專門種蘿蔔,乙專門做椅子;甲、乙壹天勞動後彼此用3筐蘿蔔換3把椅子;結果,甲壹天可獲得3把椅子、乙壹天獲得3筐蘿蔔。顯然,這種分工交換的結果,與A模式相比,甲多獲得1把椅子、乙多獲得1筐蘿蔔,即增加了1/2的商品使用價值。這個A—B—C的演變過程,也就是商品經濟所具有的選優汰劣的功能———如果甲和乙笨拙,堅持B交換模式,他們便必然被淘汰。相對於A模式,C模式便屬於壹種等量勞動的增益、增盈交換。這裏的“等量”,指相同勞動質級的勞動時間或勞動量值。這裏的增益、增盈,指甲、乙增加的商品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如果甲、乙繼續交換的話,增加的椅子或蘿蔔便使甲、乙增加了商品交換價值籌碼,他們都獲得了交換價值盈余,或者說增加了盈利。我們設辛的服裝與蘿蔔按1︰1的比例交換。這時,乙用自己種的蘿蔔與辛直接交換和用椅子與甲交換後再與辛交換,其結果是大不相同的。C模式相對A模式之優勝性,這裏直接體現出來:交換模式D:辛的服裝與蘿蔔按1∶1的比例交換;試論雇傭勞動與剝削的非必然關聯學術論衡8社會科學論壇2008·7(上)乙壹天勞動收獲2筐蘿蔔,換辛2件衣服;乙壹天勞動制作3把椅子,換甲3筐蘿蔔,可再換辛的3件衣服。如果把服裝單位換成銀元的話,那麽,這種分工協作交換,乙可多賺1銀元的盈利。甲把制作2把椅子的時間節省下來,收獲3筐蘿蔔,同樣增加1銀元的盈利。與A模式相比,甲乙都增加了1/2的商品交換價值。由於從這種商品交換中嘗到了大甜頭,此後,甲便專職做農民,乙便專職做工匠。由此可見,在商品經濟中,市場主體的交換行為,並不僅僅是為了互通有無,而更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商品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正是在這種出於利己動機的商品交換過程中,交互主體③的增益、增盈的交換原則,客觀上卻形成了交換客體(即商品)的增益、增盈的交換規律。或簡單地說,是利己動機換來雙贏交換結果。那麽,甲、乙的這種交換價值盈余是怎樣產生的呢?當然不是交換本身———交換過程,既消耗勞動產生交易成本,又損耗商品減少其使用價值,它無論如何是不能增殖的。當然更不是剝削產生的,因為這之中就沒有雇傭勞動、也沒有不公平交易。因此,真正的答案或價值增殖的秘密只能從交換所導致的甲、乙勞動變化中尋找,因為價值是由勞動創造的。這裏,我要引入“勞動價值質級”概念。所謂勞動價值質級,即人類勞動內含的文化創造力級次。在勞動量值相同的情況下,凡是創造力水平相對低者,其勞動屬於“低質勞動”;凡是創造力水平相對高者,其勞動屬於“高質勞動”。套用馬克思的概念,它們就是所謂“簡單勞動”“復雜勞動”④。在C、D模式中甲、乙所增獲的利益、利潤,便是由交換促成分工導致勞動質級提升產生的。更具體地說,甲、乙的增益或增盈,是由等量值(1天)的高質級專業勞動與低質級非專業勞動差異產生的。甲種蘿蔔,是專業勞動,做椅子,是非專業勞動;乙做椅子,是專業勞動,種蘿蔔,是非專業勞動。專業勞動中,含有更多專業技術、學識或經驗、智慧在內,同樣勞動時間內,其勞動價值質級高,所以,生產的同類產品產量多。這樣,當他們以這些產品的使用價值為中介進行商品交換時,就可獲得更多的交換價值。正由於勞動交換支持的專業化分工,可以不斷提高勞動質級、可以更多獲利,所以,不斷細化的分工協作便必然會取代個體獨立生產模式,成為市場主體的必然選擇。這個時候,商品交換的對象,便不壹定是異類產品,而可能是同類產品的部件;人們交換的目的,已不是使用價值增益,而主要是交換價值增盈。典型的商品經濟形態便在這個過程中逐漸成型了。交換模式E的誕生,就是具有標誌意義的現象:交換模式E:乙、丙、丁單獨做椅子,每天可做3把。乙、丙發現如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並采用專門工具和機器,同樣勞動強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組。兩人便分工協作、彼此交換,每天每人便多獲得3把椅子。丁單幹,每天仍做3把椅子。乙、丙相對丁多獲得的這3把椅子,同樣是由等量值的高質級專業分工勞動與低質級非分工勞動之差產生的,在進壹步的商品交換中,它們便也成為交換價值盈余、成為盈利。這壹模式的直觀表現,是乙、丙、丁都與辛交換服裝,乙、丙獲得6件、丁只獲得3件。如果把服裝單位換成銀元的話,乙、丙則皆可多賺3銀元的盈利。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乙、丙與丁之間勞動質級差異越來越大、交換價值差異越來越大,最終必然是優贏劣虧、優勝劣敗,丁被淘汰出局。我在討論“勞動交換價值規律”文章中,將詳盡闡述這壹規律。根據這壹規律,由於勞動協作和機器生產會大幅度提高勞動質級、形成集約化的節約增效優勢、增加交換價值盈余,所以,市場經濟的雇傭勞動生產方式便在這個過程中萌芽成型了。雇傭勞動,與蘿蔔換椅子壹樣,本質上仍是勞動交換,只不過是把直接產品交換變成制造產品的勞動交換而已。既往,由於馬克思認為雇傭勞動必然產生剝削,而商品交換則與剝削無關,所以,對照如下兩種勞動交換模式,人們便會驚訝地發現:“剝削”竟在雇傭勞動中“神秘”地消失了!交換模式F:乙、丙單獨做椅子,每天12小時可做3把。辛發現如果讓乙、丙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並采用專門工具和機器,同樣勞動強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組。辛便與乙、丙分簽協議,並提供生產工具和機器,讓他們分工做椅子面和椅子腿,然後每日分別用4把椅子換乙、丙的12套椅子組件。這樣交換後,乙、丙都比單幹時多獲1把椅子。假設組裝勞動忽略不計的話,辛則每天“白白”獲得4把椅子。丁單幹,每天仍做3把椅子。

  交換模式G:上述條件不變,假設辛為了節省與乙、丙交換的時間,分別以每日4把椅子的“工資”,讓兩人到自己家裏幹活12小時,制作同樣多的椅子部件。由於到辛家幹活,比在自家幹活省心省事,乙、丙痛快地答應了。乙、丙、辛每天同樣皆獲得4把椅子。丁單幹,每天仍做3把椅子。顯然,F、G兩種模式的勞動交換本質、結果完全壹樣:辛沒有直接從事制造椅子的體力勞動,卻獲得了4把椅子;乙、丙沒有增加勞動量,也增收了1把椅子;這顯然是辛與乙、丙的雙贏結局。但根據傳統的剝削理論,辛的獲利性質卻大不相同:在F模式中,辛與乙、丙不是雇傭勞動關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盈余不屬於剝削;在G模式中,辛與乙、丙是雇傭勞動關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便屬於“剝削”。但若對照分析如上兩個模式,這道理明顯是不通的。再從乙、丙角度講:他們在兩種交換中,都沒吃虧,都獲得了盈余,只不過勞動地點發生了變化而已。說他們在F模式中沒受剝削、在G模式中受到剝削,這道理無論怎樣都是講不通的。如果硬說G類情況是“剝削”的話,那麽,乙、丙不僅不反對,反倒是真誠歡迎的。因為被丁雇傭“剝削”後,他們還不占用自家的空間呢!因此,面對F、G這兩種模式,我們只得承認雇傭勞動只是壹種勞動交換方式,它不壹定存在剝削,或者說,剝削不是雇傭勞動固有的本質特性。G模式中,“剝削”並不是“神秘”地消失了,而是它原本就不存在。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不存在剝削的話,那辛獲得的椅子是從哪裏來得呢?答案當然還要從制造椅子的勞動過程中尋找。根據上述分析可知,這4把椅子屬於6把增產椅子的壹部分。而椅子的增產,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專業分工、使用專門工具或機器提高了勞動質級,從過去的簡單低質勞動,提升為現在的復雜高質勞動,所以,乙、丙的勞動量雖沒增加,產量卻提高了壹倍。其中的道理,F、G模式與E模式是完全壹樣的。既然“少量的復雜勞動等於多量的簡單勞動”(馬克思語)⑤,高質勞動創造的商品使用價值、獲取的商品交換價值為等量低質勞動的倍數顯然也是正常的。無論這表現為倍數的交換價值盈余是衣服或銀元,都是高質勞動內含高技能、高學識、高智慧付出所應得的回報,這只要與繼續單幹、從事低質勞動的丁的獲益相比就可看得很清楚,無須多學術論衡試論雇傭勞動與剝削的非必然關聯11社會科學論壇2008·7(上)試論雇傭勞動與剝削的非必然關聯學術論衡論。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是誰在從事高質勞動?如果我們承認只是乙、丙從事高質勞動,其勞動增產或商品增盈的部分,理應歸乙、丙才是,辛“不勞而獲”地拿到4把椅子,便是剝削所得。這樣壹來,我們就回到了馬克思的剝削理論。但事情顯然不是這樣的。只要略微考察壹下就會發現,在E模式與在F、G模式中,乙、丙的高質勞動成因是不壹樣的:在E模式中,乙、丙是自覺分工、主動采用專業工具或機器,這使他們的高質勞動中包含或體現了自己的高技能、高學識、高智慧;在F、G模式中,盡管從表面上看,仍是乙、丙在從事高質勞動,但在兩人分工協作並采用專門工具或機器的勞動過程中,卻處處體現著辛的創意或創造性———無論是組織協作勞動還是制造或選擇專門工具機器,都包含了辛的高技能、高學識、高智慧。在這裏,辛實際上是與乙、丙壹起實現了分工和專業化生產,壹起從事著高質勞動:辛擔任技術與管理工作,乙、丙從事生產勞動。因此,更準確地說,高質勞動是辛、乙、丙之間的分工協作及其與工具、機器之間的協同勞動,而不再是乙、丙的個體勞動。在這種協作協同勞動中,乙、丙的勞動技能及學識、智慧依然是低質級的,但其勞動本身卻發生了質的飛躍。換句話說,乙、丙是在辛的組織指揮下,在協作協同勞動中以低質勞動形態發揮了高質勞動功效,或者說是以簡單勞動形態完成了復雜勞動任務。這種以低質勞動創造出高質勞動價值的勞動,就是我所謂的“超質勞動”。“超質勞動”是筆者價值經濟學中的重要概念,它並不否定“勞動創造價值”原理,而是堅持了這壹原理,因為它充分揭示並肯定了物化在機器中、體現在管理中的科技與管理人員高質勞動的價值。超質勞動揭示了工人工廠勞動效率提高的秘密,也是雇工勞動正常盈利之源。有了“超質勞動”概念,我們便很容易解釋辛之所得實屬勞有應得的道理了。由於在乙、丙的超質勞動中,有辛的高質勞動在內,所以,不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辛,從與乙、丙的勞動產品或勞動交換中獲得4把椅子,完全合理,他並沒有無償侵占乙、丙的勞動成果。不僅如此,乙、丙還從這種超質勞動中多獲1把椅子,所以,它是壹種多贏的交換結局。相對說來,F、G模式的差距,僅僅表現在商品生產組織或勞動交換形式上,這種差別並不是勞動性質的差別;把G模式本身視為資本剝削勞動的模式,是不成立的。在私有制條件下,雇傭勞動雖是實現協作協同、提升超質勞動水平、提高生產效率的唯壹有效的勞動組織形式,但在勞動交換過程中,卻不壹定存在剝削。總之,從A模式開始,經過B、C、D、E、F模式,最終到G模式,都是商品交換促使商品生產社會化的正常演變過程;G模式中的雇傭勞動不存在剝削的結論是合乎事實與邏輯的。這壹事實推導,對於我們正確認識市場經濟本質、發現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缺陷,具有重要意義。下篇工廠雇工勞動可非剝削盈利之實例分析接下來,我們同樣結合實例分析,繼續在理想市場狀態下,討論工廠雇傭勞動同樣不存在剝削的事實。既然是“理想市場狀態”,商品市場或勞動力市場處於完全競爭狀態且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中,這便意味著:(1)工廠產品銷路暢通;(2)資本家沒有因勞動力過剩壓低工資的條件,工人也沒有因勞動力短缺擡高工資的條件;(3)資本家可隨時解雇工人,工人也可隨時離職,到其他企業打工或自己單幹。同時,為論述簡捷,我們將不涉及原料消耗、機器折舊等等價值轉移因素,因為這類轉移價值因素,並不能產生利潤,更與雇傭勞動的本質無關。馬克思認為,資本家剝削工人的秘密,就在於工人工資,即勞動力價值低於工人受雇勞動創造的價值,存在壹塊被資本家無償占有的“剩余勞動”及“剩余價值”:“包含在勞動力中的過去勞動和勞動力所能提供的活勞動,勞動力壹天的維持費和勞動力壹天的耗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量。前者決定它的交換價值,後者構成它的使用價值。維持壹個工人24小時的生活只需要半個工作日,這種情況並不妨礙工人勞動壹整天。因此,勞動力的價值和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的價值增殖,是兩個不同的量”⑥。正如馬克思以工人口吻向資本家控訴時所說的:“我賣給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創造價值,而且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妳才購買它。在妳是資本價值的增殖,在我則是勞動力的過多的支出。”⑦這樣,在勞動力作為商品買賣的過程中,資本家掩蓋了剝削的本質。那麽,馬克思的這壹論斷是否正確呢?需做具體分析。在現實的市場經濟中,由於勞動力通常供大於求,馬克思關於雇傭勞動被剝削的論述,是正確的。但是,這並不等於雇傭勞動必然存在剝削,或資本家壹定要靠雇傭勞動盈利。正像在理想市場狀態下,壹般雇工勞動中不存在剝削壹樣,在理想市場狀態下,工廠雇傭勞動同樣不存在剝削。為討論簡便,我們還是設定壹個典型的工廠雇傭勞動關系,其中:醜作為出資人,雇傭工人甲、乙、丙從事工廠勞動;雇傭工程技術人員庚從事技術工作;雇傭經營管理人員辰從事管理工作。在工廠雇傭勞動中,僅靠工人甲、乙、丙的勞動是不行的,資本家還要雇傭工程技術人員庚和經營管理人員辰。其中,庚作為工程技術人員,馬克思將他們視為“高級的工人”⑧,辰作為經營管理人員,其“作為勞動的管理者和指揮者”(見下文)的作用在《資本論》中多次被肯定,他們都屬於雇傭者範疇。當然,我們討論的主體還是工人。為了準確梳理把握資本家與雇員的勞動交換關系,我們需要先補充幾個與勞動交換相關的概念:a.自利勞動,指工人個體獨立勞動或在他處的獲酬勞動。b.受雇勞動,指工人受雇資本家時從事的工廠勞動。c.增創價值,指工人受雇勞動即從事工廠勞動所增加創造的價值。這裏用“增創價值”,而不是“創造價值”,是為了強調工廠超質勞動創造的價值,是相當於高質勞動的價值,不等於工人自利低質勞動創造的價值。不能把“增創價值”理解為超質勞動創造的超出自利低質勞動的增量價值,那屬於“盈余價值”範疇。d.盈余價值,指體現為資本家利潤的交換價值,即指增創價值中拋去雇傭勞動成本及經營成本的部分。這壹概念不能混同於“剩余價值”。此外,還有大家熟悉的“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概念:“必要勞動”,指工人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勞動。“剩余勞動”,指工人在雇傭勞動中超出上述範圍的勞動,也即工人被資本家無償占有的勞動。這兩個概念在分析市場經濟客觀存在的剝削現象時,依然是適用的,我們後文也將采用。但如果只有這兩個概念,我們就無法認識雇傭勞動的固有特性,我們要麽由肯定它們而先驗地肯定雇傭勞動中存在剝削,要麽由否定它們而超驗地否定壹切剝削事實的存在。這些都是非科學的。需說明的是,與馬克思的“剩余勞動”與“剩余價值”的概念不同,在科學的價值論體系中,“勞動價值”與“商品價值”是不能混同或等值的:“勞動”屬於文化創造範疇、它只能創造“文化價值”或“勞動價值”⑨,而不能直接等同於商品“價值”或“商品交換價值”。因此,超質勞動的增創價值c,並不是商品價值,只是勞動價值。只有在市場供求平衡、或供不應求狀態下,增創價值c才能轉化為商品價值,資本家才可能獲得利潤d;如果市場供大於求,那麽,即便c增殖很大,d也可能是負值,工廠會因嚴重虧損倒閉。我們這裏在理想市場狀態下討論勞動交換,所以,增創價值c可直接理解為增創的商品交換價值,c增殖可確保d盈余。現在,我們便進入壹個充分競爭且供求動態平衡勞動力市場,看壹下真實的勞動交換過程。勞動力也是商品。馬克思關於勞動力交換價值由“必要勞動”決定的命題,並未經過論證,而是從他的勞動價值論中直接推演出來。實際上,所謂社會必要勞動,只是決定勞動力再生產的成本因素。正像商品暢銷時賣家不會按成本出售壹樣,在理想市場狀態下,甲、乙、丙向醜提出工資要求時,也是不會考慮自己的生存成本的。這是市場交易的常理———除非甲、乙、丙不是利己的市場主體。那麽,他們會以什麽作為自己勞動的交換價值或工資標準呢?答案只有壹個,即高於他們自利勞動的價值,即高於其自利勞動創造的使用價值及獲得的交換價值。換句話說,在勞動量值相同的情況下,工人受雇勞動工資必須大於其自利勞動價值。即在b受雇勞動量值=a自利勞動量值的情況下:如果b受雇勞動工資>a自利勞動價值,工人同意被雇傭;如果b受雇勞動工資<a自利勞動價值,工人不同意被雇傭。譬如甲,如果單幹時,12小時可收獲3筐蘿蔔並交換3銀元;譬如乙,如果單幹時,12小時可做3把椅子交換3銀元;譬如丙,如果給別人打工時,12小時也獲3銀元工資;那麽,他們向醜出售自己等量勞動時,所預期工資標準同樣應高於3銀元,否則,他們便不會讓醜雇傭。總之,甲、乙、丙在接受醜雇傭前是肯定經過盤算的,其前提,就是要比他們單幹或被其他資本家雇傭時能增加收益。那麽,在這個過程中,工人是否會允許資本家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等手段榨取“絕對剩余價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甲、乙、丙事前預見或事後發現被醜雇傭吃虧、可能或已經被無償占有自己“剩余勞動”的話,他們也會拒絕的。換句話說,在勞動收益相同的情況下,工人受雇勞動量值必須小於其自利勞動量值。即在b受雇勞動工資=a自利勞動價值的情況下:如果b受雇勞動量值<a自利勞動量值,工人同意被雇傭;如果b受雇勞動量值>a自利勞動量值,工人不同意被雇傭。譬如甲,如果自己14小時收蘿蔔可獲4銀元,譬如乙,如果自己14小時做椅子可獲4銀元,當醜提出雇傭他們12小時工資4銀元時,他們會接受的。但如果醜要延長他們4小時勞動時間,甲、乙肯定要辭職的。譬如丙,如果他給別人打工時,12小時低強度勞動獲4銀元工資,但被醜雇傭後,醜卻讓丙從事12小時高強度勞動,丙也會辭職的。總之,此類情況壹旦出現或預計出現,他們都會對資本家說“不”,只有當工人在同等勞動獲利情況下,受雇勞動量值低於自利勞動時,他們才會同意被雇傭。當然,現實中的工人自利勞動價值水平是參差不齊的。這樣,當醜雇傭甲、乙、丙等多人當操作工(非專業人員)時,他們個人的自利勞動價值便不能作為普遍工資標準了。這時,決定工人平均工資底線的,通常是平均自利勞動價值。譬如,同樣手工勞動,甲1天做1把椅子換1銀元,丙1天做3把椅子換3銀元,丁1天做5把椅子換5銀元,他們的平均自利勞動價值折算為每天3銀元。在勞動力市場動態平衡而非供不應求的狀態下,只要醜開出的日工資高於3銀元,就可招聘到所需要的工人(當然,丁不會應聘的)。這個平均自利勞動價值,是工人與資本家討價還價的工資底線,也是判斷資本家是否剝削剩余價值的“紅線”。資本家的工資等於、低於這個標準,或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方式變相低於這壹標準,多數工人是不會同意的(當然,甲可能應聘)。另壹方面,工人壹旦以高於平均值的價格與資本家成交,其平均自利勞動量值,也是工人應付出的受雇勞動量值。譬如,甲、乙、丙到醜工廠生產椅子,按與個體勞動同樣的強度,乙、丙等平均每天生產12把椅子,那麽,甲通常也要完成這壹指標。如果甲只獲取平均工資卻不能按這壹標準完成生產任務,其受雇勞動量值低於工人平均自利勞動量值,醜也不會同意的,因為那等於“偷竊資本家”(馬克思語)⑩,肯定也會被解雇的。上述甲、乙、丙與資本家醜談判工資的原則,也適用於技術管理人員庚、辰。庚、辰從事的勞動,並非是直接的生產勞動,而是為提高工廠生產效率或提升工人勞動質級服務的腦力兼體力(維修機器或組織、協調勞動都要付出體力)勞動。由於無論是技術工作還是管理工作,都屬於體現高智慧、高技能、高學識的高質勞動,對醜更重要,因此,他們與醜討價還價時的資本更硬,其報酬同樣不能低於其自利勞動獲酬。譬如庚,如果他自己曾從事技術咨詢服務獲利,譬如辰,如果他自己曾組織工人協作勞動獲利,那麽,當醜聘庚為技術員、聘辰為經理時,其酬勞便要高出他們既往自利勞動的收益。如果庚、辰感到所獲報酬低於自己的自利勞動收益,他們同樣會辭職跳槽的。當然,如果庚、辰受雇勞動對企業增創價值的貢獻低於其所獲報酬,醜也會將他們開除的。如同甲乙丙丁庚辰被醜雇傭時持有增盈動機壹樣,醜在雇傭甲等時也必然持有這種盈利動機,這是商品交換增盈原則的合理體現。資本家基於這種盈利動機,在與工人談判工資時,也是不會考慮工人自利勞動獲利、更不會考慮勞動力再生成本的———因為這與他雇傭勞動盈利的目標無關。資本家只會考慮工人受雇勞動增創價值,減去勞動成本、經營成本後,能獲得多少盈余價值。即:c增創價值-(雇傭勞動成本+經營成本)=d盈余價值如果甲等12小時勞動產品出售後,減去甲等所要求的工資、支付各種經營成本(折舊、利息、租金、稅費等)之後,醜的盈余不及其個體自利勞動獲利,那他也不會同意甲等的工資要求的。這時,無論甲、乙、丙、庚、辰自以為工資要求怎樣合理,醜都不會與之達成交易。如果甲等堅持不降低薪酬標準,那麽,醜同樣寧肯破產也不會繼續雇工經營。只有當醜可獲得足夠盈余價值時,雙方的勞動交換才能實現,所謂工廠雇工生產才能進行。盡管以上描述是在理想市場狀態下根據市場交易常理進行的,但它足可證明這樣的觀點:資本家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等值雙贏交換關系,剝削未必是雇傭勞動的本質特性。

    顯然,這之中沒有剝削,並不是雙方不想剝削,特別不是資本家不想剝削工人,而是當市場處於理想狀態時,他沒有剝削的可能。這時資本家的盈利,同樣只能從工廠超質勞動增創價值中獲得的。為了提升工廠協作協同超質勞動水平,提高生產效率,資本家必須不斷采用先進設備技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這樣,資本家就得付出更多的決策勞動。因此,在理想市場狀態下,資本家的盈利是靠勞動,而不是靠剝削。本文的最後,我還要再次重申:理想不是現實。我們所限定的市場狀態,現實中很難存在。因為市場經濟的常態是過剩經濟,它必然導致勞動力供大於求;自身壹無所有的無產者,失去了與資本家談判的條件,便只能接受由“必要勞動”決定的工資,聽憑資本家的剝削“剩余勞動”。資本家壹旦從剝削中嘗到甜頭,便會變本加厲地獲取相對或絕對剩余價值。要消除剝削,需要工人的覺悟和組織,更需要外部力量的約束。但正因為資本可以非剝削盈利,這便使消除剝削、實現勞資雙贏具有現實可能性。對此,我將另文討論。

   消除剝削是社會民主主義的本質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承認還是否認資本剝削現象存在,批判還是粉飾資本剝削行為,永遠是壹個事關馬克思主義根本宗旨的原則問題。本文在“雇傭勞動未必導致剝削”立論基礎上,進壹步探討了在市場經濟中消除剝削的必要性與正義性,指出,消除資本剝削“合目的”“合規律”“合規範”。這從理論上解決了社會民主主義兼顧反對剝削與市場經濟的問題。本文對當下如何消除對農民工的剝削問題,也做了系統探討。

  本文主要討論人類社會是否應消除和怎樣消除剝削的問題。我們修正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與剝削理論中的某些觀點,正是為了更準確地揭露、批判、消除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資本嚴重剝削現象,更徹底、堅決地捍衛馬克思主義原則立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承認還是否認資本剝削現象存在,批判還是粉飾資本剝削行為,永遠是壹個事關馬克思主義根本宗旨的原則問題。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面前,我們民主左派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我們闡述資本可非剝削盈利的道理,並不改變資本剝削存在的事實;資本剝削之惡並不因資本存在正當盈利而消失,資本家是否是剝削者或吸血鬼與他是否是勞動者沒有關聯;有時,參加勞動的資本家剝削起工人來可能更貪婪無情。但我們今天否定、消除資本剝削的前提卻與馬克思的理論不同。馬克思認為,剝削產生於私有制,因此,消除資本剝削就是消滅私有制、消滅市場經濟。我們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前提下消除資本剝削,這樣,就必然要面臨壹系列新的、尖銳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剝削勞動現象不僅有其發生的必然性,而且,它有時還是勞動商品自由、平等交換的產物。這就意味著資本剝削是市場經濟中“合規律”“合規範”的存在。既然如此,我們否定剝削,不就等於否定市場規律、市場規範進而否定市場經濟本身了嗎?但反過來,如果我們默認資本剝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合法性必然受到質疑———允許剝削存在的市場經濟,還能屬於“社會市場經濟”嗎?在傳統理論看來,這近乎是無解的難題。至於在肯定市場規律、規範前提下,如何從理論上劃清資本剝削牟利與合理盈利界限,探討在現實市場經濟中消除資本剝削的路徑,從而將反對剝削的政治立場變成可操作的實踐措施,則更是壹大理論難題。總之,以上涉及的市場經濟中否定資本剝削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等問題,既是本章討論的難點所在,也是事關社會民主主義經濟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課題。本章提出的社會市場經濟,是兼容多種所有制形式、以消除資本剝削為特征、均衡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公平的市場經濟”新定義,便解決了經濟社會存在的弊端。需說明的,本文討論範圍是工業資本(即不包括商業資本、金融資本)的雇傭勞動,這也是馬克思討論資本剝削的主要領域②。本文的討論在“準現實市場狀態”下進行,即勞動力市場處於供大於求狀態中,這是資本剝削得以發生的客觀條件;但商品市場基本供求平衡、不嚴重過剩,這是剩余價值得以轉化為資本利潤的重要條件。文中會提及市場經濟危機,但那不是本文討論內容的理論背景,因為在經濟危機中,產品滯銷、企業破產,剩余價值也將貶值甚至消失為零。同時,為論述簡捷,本文不涉及生產成本轉移價值因素、不涉及稅費等問題,但對資本投入收益問題,會有所論及。壹、市場經濟消除剝削的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我們這裏討論的對象還是“市場經濟”。原因在於,“社會市場經濟”首先是“市場經濟”,要遵循市場經濟的所有規律。所以,我們要先解決市場經濟“能不能”消除剝削的問題,然後才有壹個“為不為”的問題。當然,對於社會市場經濟來說,消除剝削是其本質屬性要求,其“必要性”遠大於壹般市場經濟或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但如果市場經濟根本就不可能消除剝削,那麽,社會市場經濟便只能是烏托邦或虛有其名。

  (壹)否定資本剝削面臨的“兩難”理論困境

   作為社會民主主義的信徒,反對和否定資本剝削的立場,首先是基於馬克思主義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則。馬克思主義是徹底的發展了的人道主義,堅決反對和否定導致嚴重社會不公、造成人道危機的資本剝削現象,是其題中固有之義。人道主義,是現代人類共識的普世價值原則。西方人文啟蒙運動伴隨市場經濟萌生而萌生、馬克思主義伴隨資本主義成熟而成熟,都並非偶然。在前資本主義時代,由於生產力水平底下,所謂人道主義只能是理想;只有在市場經濟逐步發展、社會財富空前豐富的條件下,以平等維護個體生命、生存權利為內涵的人道主義原則,才真正具有普世價值意義,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藍圖才能走出空想。社會主義的終極理想,就是全人類實現自由解放,因此,馬克思主義是徹底的人道主義,閃爍著普世價值的光輝③。而壹旦人道普世價值被普世承認,反對資本嚴重剝削、維護工人人道尊嚴,便自然成為現代人類共識的價值原則。即便資產階級人道主義作家、思想家,也要尖銳地揭露批判資本剝削的罪惡,道理就在這裏。既然反對和消除剝削是社會市場經濟預設的、不可動搖的前提,那麽,我們發展社會市場經濟,便絕不能肯定或默認資本剝削。但這樣壹來,如何認識剝削作為市場經濟必然發生的規律性現象,便成為大問題了。坦率地講,如果依然秉持馬克思固有理論,發展市場經濟與消除資本剝削,這兩者冰碳不容,是無法統壹的。這也是既往學術界探討、爭論這個問題時的理論死結所在。為了避開這個死結,許多人便把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社會現代化進程的無奈選擇,把剝削視為歷史進步的代價。換句話說,我們明明知道資本剝削是壹種“惡”、知道市場經濟必然產生這種“惡”,但因為要靠它推動生產力的發展,所以,只能在“初級階段”默許它的存在。當代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取這種機會主義態度的人很多,有人甚至還重提並肯定“剝削有功”④口號。其中所涉及的,實際上就是如何看待客觀剝削規律與人類價值目標之間的“合規律”與“合目的”關系問題,也即“科學真理”與“價值真理”關系問題。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要判斷資本剝削是否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生存規律。如果回答肯定的,就是說資本剝削是市場經濟的“不治之癥”,如同奴隸制的“惡”壹樣,是市場經濟無法在外部幹預、自我完善過程中消除的“惡”,那麽,這兩者便如同“人患不治之癥必死”與“人希望益壽延年”壹樣,必然是絕對對立的,由此所造成的,便是“合規律”科學真理與“合目的”價值真理的絕對對立、是歷史尺度與人道尺度的兩難困境。若是這樣,我們便只能無奈地直面資本剝削現象存在蔓延的現實,直到將來私有制和市場經濟壽終正寢那壹天。因為眼下否定私有制,人類社會只能停滯、倒退。但須強調的是,即便如此,我們恪守人道原則、堅決否定和譴責剝削現象的立場也不能動搖,更不能承認“剝削有功”,這和人類可以直面“癌癥”存在蔓延的現實、直面奴隸生命被摧殘的歷史,卻不能從道義肯定“癌癥”、肯定奴隸制是壹樣的道理。“合規律”不等於“合目的”、“必然性”不等於“正當性”、“歷史尺度”不等於“人道尺度”。這時,人類只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剝削帶來的負面效用,讓市場經濟在“臨終前”發揮其優越性,這與醫生盡量減少癌癥病人痛苦、延長病人生命是同樣的道理。從這個角度講,上述“代價論”應當說是有道理的。

  (二)消除資本剝削:“合規律”又“合目的”

   在“市場經濟”與“資本剝削”的關系中,上述“科學真理”與“價值真理”對立的兩難困境並不真實存在,相應的理論死結也可完全解開。這裏的關鍵,是怎樣看待剝削發生之必然性或客觀規律問題。宇宙萬物各有其生存運動軌跡且彼此影響,客觀規律是無窮多樣而非單純唯壹的。任何事物,都既有自身存在運動變化的內因規律,也有受外界因素影響運動變化的外因規律。內因規律是可導致事物質變的本質性規律,外因規律能否影響內因規律、導致事物運動發生質變,關鍵要看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我們援例釋之。人必有壹死,這是內因規律。人並非生存在真空中,難免被外來毒素、病毒等侵襲而生病,這是外因規律。毒素、病毒等外因對人的生命影響是不壹樣的。人被毒蛇咬傷若不及時治療,肯定會送命;人類在未掌握控制癌癥的規律前,癌癥仍是不治之癥。在這些情況下,外因規律就影響了內因規律變成了本質性規律。但在更多的情況下,當人類認識掌握了戰勝眾多毒素、病毒的規律之後,只要治療及時準確,就能消除毒素病毒,保護和恢復人體健康。這時的外因規律就不能變成本質性規律。因此,把人必然生病這種外因規律與人生病必死這樣的內因規律混為壹談,在認識論上便是錯誤的。市場經濟中必然生成剝削現象,便屬於外因規律。前文已揭露了資本剝削的手段及發生規律,又揭示了資本正當盈利的途徑及規律。這些規律告訴我們,市場經濟不同於奴隸主莊園經濟:離開對奴隸勞動的無償剝奪,奴隸制壹天也存在不下去,而資本剝削現象雖然也會必然地產生,它卻不是市場經濟本質規律的產物,而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生成的非本質規律的產物;市場經濟固有的勃勃生機和資本盈利的主要源頭,並非來自剝削,而是來自市場經濟兩大競爭規律;離開資本剝削,這些本質規律依然在發揮作用。當然,應看到並承認:在市場經濟競爭規律背後,刺激生產發展的內驅力,確是資本的逐利本性或盈利動機;但是,我們更應看到並承認:資本競爭盈利的主要手段,只能是生產力創新勞動,是工廠工人體現先進生產力的超質勞動,而不是剝削。盡管資本家只要有可能,必然會像“狼壹般貪欲”地最大化地剝削工人勞動,但是,離開先進機器和高效協作,工廠難以形成體現先進生產力的超質勞動,資本的任何剝削圖謀都難以實現。譬如我們反復列舉過的:資本家如果只是把工人集中起來從事手工勞動,即便靠暴力延長勞動時間、強奪勞動成果,也肯定競爭不過擁有先進機器和高效協作團隊因而生產效率成十倍、百倍提高的同行的。反之,不斷創新生產力的資本家,即便不剝削工人勞動,同樣可以獲得相對盈余價值,資本同樣可以獲得高利潤。甚至可以說,封死資本剝削勞動的路徑之後,資本家把主要精力放到改進技術與管理上,靠非剝削手段競爭,將更加有利於推動生產力進步、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要知道,在某些時候,當工人勞動成本極低時,資本家可能會拒絕采用某些先進設備,阻礙先進生產力的發展⑤。不僅如此,從宏觀角度講,反對或消除剝削,正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規律性要求,或者說是市場經濟的協調平衡發展的本質規律性要求。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共生雙贏經濟。正如我們在討論市場經濟危機時詳盡闡述過的,資本剝削工人的結果,最終是把共生雙贏的市場經濟機制異化為制造危機的共亡雙輸機制:資本家剝削工人勞動,前提是需要讓工人活下去,實現勞動力的再生產;資本家殘酷剝削工人導致勞動力難以再生產時,資本剝削就難以持續,資本主義社會便會陷入困境。這是剝削導致的第壹重社會危機。

   資本家生產商品,靠工人出售勞動;資本家獲取利潤,靠消費者購買商品。而出售勞動的工人本身就是最大的商品消費群體。由於日益貧窮的工人階級,支撐不起日益龐大的商品市場,生產環節的分配不公,必然導致銷售環節的供求失衡。壹旦市場因供求失衡陷入蕭條或危機,商品使用價值轉化不成交換價值,資本便終結了生命,資本家也會破產。這樣,當工人工資長期處在低水平時,市場經濟便無法運轉,資本主義社會同樣會癱瘓。這是資本剝削導致的第二重經濟危機。這樣,無論哪壹重危機,勞資雙贏共生關系都會異變導致雙輸共亡結局,社會危機和經濟危機都會演變成政治危機、政權危機。如果說在前馬克思時代,西方國家是為了延緩或避免第壹重危機,才用勞動法縮短工人勞動時間的話;那麽,到了後馬克思時代,西方國家則是為了延緩或避免第二重危機,才用社會福利法、最低工資法遏制資本對勞動剝削沖動的。特別是二戰後,歷經百年工人鬥爭史之後,西方國家已完全明白了這樣的道理:資本嚴重剝削,不僅損害經濟健康,更影響社會安定,危及政權穩定。這是他們不斷加大立法力度,把剝削控制在工人階級可容忍範圍內的原因。西方國家的實踐證明,遏制剝削,因符合市場經濟共生雙贏規律,不僅不會損害反而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市場經濟中消除剝削,恰恰是基於市場經濟內因規律的要求。在發展社會市場經濟時,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否定剝削;否定資本嚴重剝削現象,市場經濟會愈加充滿內在活力。在這裏,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科學真理與價值真理是完全可以統壹的:既根據市場經濟固有規律促其健康發展,又根據資本剝削生成規律盡量鏟除其生成條件、消除其危害。當然,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壹下子就成熟的,要消除資本剝削現象,也需要壹個歷史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確是要容忍這種“惡”、付出某種“代價”的。但是,與上述“代價論”不同,我們主張的這種容忍,不是出於無奈而是基於消除剝削、發展社會市場經濟的堅定信心。如同樣援例闡釋:資本剝削不是“癌癥”,而只是危害人體健康的“癰疽”,鑒於人類已認識到它產生的根源,對癥下藥,是完全可以將其消除的;消除“癰疽”的人類,顯然可活得更加健康。盡管這也需要有壹個治療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需要忍受壹些痛苦,但這種痛苦“代價”換來的是健康而不是死亡。

   二、市場經濟消除剝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建立並維護市場規範;市場無序,市場經濟必然喪失其勃勃生機,甚至被高交易成本所扼殺。市場規範的要義,就是“自由競爭、平等交易”。這裏的“自由”“平等”,主要是市場機會“自由”與市場主體“平等”。在市場自由、平等交易中,原本就有“等值”交換或“不等值”交換兩種情況。任何商品壹旦過剩,便必然會發生交換價值低於其固有勞動價值的情況,這很正常。因此,就像經濟危機時物價暴跌、資本家要自擔虧損壹樣,或者就像遭遇股票熊市市值縮水、股民要自認倒黴壹樣,當勞動力嚴重過剩時,工資被壹壓再壓,工人似乎也沒理由抱怨。市場主體是經濟人,盈利最大化永遠是硬道理。基於這樣的道理,就像經濟低迷時購房發大財、股市暴跌時抄底賺大錢壹樣,資本家靠雇傭廉價勞動力暴富發家,不也是正常的經濟行為嗎?既然這樣,我們有什麽理由把資本家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剝削”並加以否定譴責呢?如果這種行為要被否定,豈不意味著那些在市場中賤買貴賣投機盈利者,都要受到譴責嗎?這樣壹來,市場規範還有權威性嗎?市場經濟還能保持生機嗎?顯然,這些問題同樣極為尖銳。這裏所涉及的,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中資本剝削“合目的”與“合規範”的矛盾問題:站在人道主義、社會主義立場上,資本剝削不“合目的”;站在自由主義、市場原教旨主義立場上,資本剝削“合規範”。馬克思時代,資產階級及其經濟學家,便是以“合規範”為充足理由為資本剝削辯護的。請看馬克思的壹段經典概述:“勞動力的買和賣是在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的界限以內進行的,這個領域確實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那裏占統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自由!因為商品例如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只取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他們是作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締結契約的。契約是他們的意誌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現的最後結果。平等!因為他們彼此只是作為商品所有者發生關系,用等價物交換等價物。所有權!因為他們都只支配自己的東西。”⑥概而言之,資本剝削勞動,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當然,對馬克思而言,這種“合規範”或合法性辯護是沒意義的,因為當他以“徹底決裂”的姿態否定私有制的正義性時,也就同時否定了市場規範,剝削便成為非法的存在;市場經濟剝削“合目的”與“合規範”的矛盾將由無產階級革命解決。對我們而言,要堅持發展市場經濟、維護市場規範,就不能不面對這種剝削的合法性辯護了。即便根據社會主義原則、根據市場固有規律我們有壹萬個理由否定剝削,也不能成為我們隨意否定市場規範的理由。因為“程序合法大於實體正義”,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程序違法,是最大的違法,也是最大的不合理。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否為否定剝削提供合理性、合法性辯護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之壹:堅持人道價值規範,就必須否定剝削。人道價值原則,既是現代文明社會普世價值,也是現代人類社會實踐規範,相對市場經濟規範、經濟法規而言,它是“元規範”、是“自然法”,是可以統轄和規範市場規範的規範、市場法規的法規。根據人道價值規範,人類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目的應是滿足自身需求而不是威脅自身生存;凡威脅人類生命、生存利益的市場行為都必須否定。從終極意義上講,堅持人道原則與恪守市場規範並不矛盾。因為市場規範是構成市場經濟的要件;在市場經濟中,普遍認同遵守市場規範可最大化地保護市場主體利益、發揮市場經濟的優越性、創造更多社會財富、實現人類普世價值目標。但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兩者卻難免沖突,資本剝削特別是對相對剩余價值的隱蔽剝削,便集中反映了這種沖突。這時,我們便必須無條件地堅持人道規範,反對資本剝削,特別是嚴重剝削。為什麽必須這樣做呢?關鍵道理在於:勞動是商品,但出售勞動的工人不是商品,他們也是人,是與資本家壹樣的市場主體。當牛奶過剩時,商人可以把奶牛處理掉,牛奶市場自動恢復平衡。但是,當勞動力過剩時,失業工人卻依然要生存,工人總數不會減少;總數不減,勞動力市場便愈加過剩、勞動被剝削的程度便愈加嚴重,每況愈下的處境便會危及工人生命。這與市場經濟中其他主體受損時情況大不相同。譬如,資本家也會因決策失誤而嚴重虧損,甚至破產倒閉,但他們這種利益損失,壹般講來不至於危及其生存或生命。經過努力或奮鬥後,他們可能還會東山再起。再譬如,某些稀缺管理、科技人才,他們索要的報酬可能遠高出其為資本家所創造的價值,但這種利益被損處境,資本家也是很容易擺脫的。顯然,在這類情況下,通常是不需要在市場規範之外維護受損者利益的⑦。但遭受嚴重剝削的工人情況則大不同了。資本嚴重剝削所造成的,不僅是工人個人利益損失或身體傷害,而是壹代代工人及其子女的生存質量受到嚴重損害,是整個工人階級乃至人類的人道尊嚴被踐踏。《資本論》中的相關文獻已充分證明了這壹點。因此,就像市場自由交換原則,通常不適用於毒品、不適用於偽鈔、不適用於壹切危害人類社會安全的“商品”壹樣,市場規範也絕不能成為資本剝削的合法性理由。理由之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就必須否定剝削。其實,資本剝削僅在表面上合乎市場規範而已。市場經濟規範的要義,是保護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而剝削則從根本上扼殺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踐踏和違反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我們知道,剝削是勞動力持續供求失衡的結果,由於市場本身難以自動糾正這種失衡,其結果必然使工人變成永遠的無產者,從而失去與資本家平等競爭的市場地位和機會。從理論上講,在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社會生活水平和地位差距會刺激鞭策窮人或其子女為改變生存狀況而勤奮勞動、刻苦學習、創造發明,提升自身素質,由懶者、笨者、愚者變成勤者、能者、智者,憑更高量、高質勞動獲取高額回報,使自己也變成富貴者。正是這種人人渴望改變命運、渴望更富更貴,人人可能改變命運、可能更富更貴的利己主義勞動創造競爭,驅使著市場主體的文化創造力不斷增強、不斷提升,使社會生產力加速發展、社會財富成倍增長、社會生活質量普遍提升。但是,如果資本家的剝削行為不被遏制,工人及其子女的人道困境不能解除,工人後代即便再勤奮、再刻苦,也無法改變自己命運,便永久喪失了與資本家後代平等成才、平等競爭的機會。當然,這裏涉及的社會機會平等問題,通常情況下還要靠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公共產品實現。但在市場內部,則要像反對資本壟斷行為壹樣,反對資本剝削行為,維護工人及其子女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由此可見,遏制並消除剝削現象,就像反壟斷壹樣,不僅不破壞市場規範,恰恰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根本性規範要求。綜上所述,表面上的“合規範”,不能成為資本剝削勞動的合法理由。當現代文明社會認識到“合規範”的資本嚴重剝削行為可能導致人道災難、市場失靈的時候,絕不能坐視不管。因此,無論從堅持人道原則出發還是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持市場生機出發,現代社會都必須堅決否定和譴責資本的各種嚴重剝削勞動的行為。這是“大道理”管“小道理”的道理,也是“大規範”(上位法)管“小規範”(下位法)的法理,道理充足、法理充分,無庸置疑、無須爭辯。

   三、市場經濟消除資本剝削的有效措施

   當我們充分闡釋了市場經濟消除剝削的可能性、合理性等問題後,接下來的問題便自然轉到如何消除剝削上來了。消除資本剝削,在理論上主張容易,但真正實施起來卻很難。對馬克思而言,這意味著革命,意味著消除私有制,其難度在革命本身;對我們而言,這難度則在於如何劃清資本剝削與非剝削的界限、如何在保持市場經濟生機前提下消除資本剝削。

  (壹)劃清勞資合理收益邊界的可能性

   關於劃清資本剝削與非剝削行為界限問題我們已反復闡述了。其中,對資本家靠延長勞動時間和明顯增加勞動強度剝削絕對剩余價值的行為,被剝削者或旁觀者都是很容易覺察的,其越界剝削行為是很清楚的,關鍵是如何立法、執法,在實踐中制止,所以,我們不做討論。真正的難題在於,如何判斷資本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剝削。馬克思由於把工廠集成勞動創造的全部價值統歸於工人勞動,所以,其相對剩余價值邊界是清晰的:凈產值減去工人及其他雇員工資便皆屬相對剩余價值。而對我們來說,由於承認資本家也從事勞動、承認資本可合理盈利,情況則大不同了。我們再重復運用前文的圖示進行探討:圖示中的OD線段,表示工人個體低質勞動價值(1元),它與工人雇傭勞動創造價值無關,但在勞動力過剩情況下,卻是影響工人工資的關鍵因素,直接決定著OE的大小。OC線段,表示工人工廠雇傭勞動創造的全部價值,也就是企業凈產值(50元)。DC線段屬於工人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它體現工廠高生產效率或資本盈利能力。GC線段表示屬於資本家管理決策勞動(及資本投入)的合理盈余價值(30元)。OG線段,表示工人在雇傭勞動中的所貢獻的份額或資本家應支付的合理報酬(20元)。OE線段,為資本家可能支付給工人的超低工資(2元)。EG線段,即2工人低質勞動價值1元工人實得工資2元相對剩余價值18元工人應得工資20元資本盈余價值30元ODEGC工人工廠超質勞動增創價值的空間,便是資本家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範圍。其中,G點既是資本合理盈利的邊界,也是工人應獲報酬的邊界,所以,從理論上講,只要能確定壹邊的報酬或盈利是合理的,落實G點的位置,便能確定另壹面所得也是合理的,相對剩余價值便不存在。但問題是,無論哪壹邊的合理所得,都難以確定。前文已討論過,由於現代大工業生產效率比個體勞動效率提高了千百倍,個體勞動價值已大大貶值了,這時,僅以工人低質勞動獲利為標準判斷是否被剝削,已失去了意義。而在工廠超質勞動中,盡管工人的勞動貢獻也非常大———離開工人勞動,機器無法運轉、資本無法增殖———但具體的貢獻大小,卻無法量化測算。同樣道理,資本家的資本投入和決策勞動,對工廠生產及企業盈利也起著決定性作用,有資本投入而無正確決策,或決策正確而資本匱乏,企業皆談不上盈利。這之中,資本利率尚有客觀尺度,但資本家的決策勞動貢獻則根本無法估判。這樣,雙方任何壹方都有誇大自己壹方貢獻的充分理由:工人有理由認為,把自己工資提高到40元不算高;資本家有理由認為,把工人工資降到2元不算低。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得勢,必然要侵犯對方的利益———通常情況下,當然是資本占優勢,這便必然導致了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剝削。那麽,這是不是說我們就無法合理確定勞資雙方合理收益的邊界以確定G點的位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確定G點的辦法理論上是存在的,這就是在勞動力市場供求平衡條件下讓勞資雙方競爭博弈。當勞資雙方從各自最大化利益出發,經反復較量權衡、談判妥協,必然會在某個雙贏臨界點上達成共識,形成合理的工資或利潤水平,使工人勞動不被剝削,使資本利益得到保護。我們以工人甲、乙、丙等與資本家辛、醜的競爭談判為例,闡述其中的道理。假設市場上最早只有醜壹家椅子工廠,甲、乙、丙等多人爭醜的1個工作崗位。醜將日工資壓到2元,甲因求職迫切,會同意應聘。鑒於2元難以維持甲體面生存,我們據此斷定醜剝削了甲壹大塊相對剩余價值。至於具體剝削金額,壹時無法確定。其後,假設辛也開廠招多名工人。這時,因勞動力相對短缺,乙、丙便嘗試著提出10元的高工資要求。辛害怕工廠停產導致更大損失,爽快同意。甲很快便會仿效,以跳槽為要挾,要求大幅提升工資。因市場工人短缺,醜害怕甲離去,自己敗在辛手中,會開出更高工資條件,如日工資15元,留住甲。見甲工資增長,乙、丙自然會提出更高的要求。顯然,只要勞動力供不應求,工人們輪番擡高工資標準的要求便不會停止。在這種情況下,資本家考慮的已不是如何剝削剩余價值,而是如何保住自己的利潤了。相對說來,資本家的資本盈虧底線是明晰的,因為它有壹個資本回報率及投資收益率的問題。如我們討論過的,資本家應獲取合理盈余價值,主要的理由:壹是資本家自己從事決策勞動創造價值,二是資本家購買的機器與勞動能在壹起發揮增創價值功能,三是其余資本作為稀缺資源也要有償使用。概括起來,就是資本家理應獲取合理的勞動收益與資本收益,理當在企業凈產值中占較大份額,否則,得不償失,他們不會繼續雇工生產。譬如辛,假設他建廠投入的總資本為2萬元,凈產值為50元/日,如果出借這筆錢給他人購買機器生產增創價值可獲得投資收益為10元/日,那麽,當工人要求的工資超過20元後,辛的凈利潤即他的決策勞動收益便低於20元,還不如到其他企業當職員掙得多。這時,辛便會關閉企業、出借資金、自己去打工。譬如醜,假設他感到工人工資要求超出他承受能力,便會減少招工,甚至自己操作機器生產,把50元盡收囊中。這樣,當關門或拒招的企業多了,市場上勞動力便會相對過剩,辛、醜便處於談判優勢,甲、乙、丙處於談判劣勢,大家自然會接受低於20元的工資標準,辛重新開工、醜開始擴招……就這樣,在勞動力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下,我們不難從工資升降與資本進出變化中,發現G點的存在:當工資水平升過某點後,資本投資開始凈減少;當工資水平低於某點後,資本投資開始凈增加。這時的某點,就是G點。在上例中,就是20元。G點是勞資雙方討價還價妥協的產物,也是彼此雙贏的臨界點。這壹工資水平,便是市場勞動價格的合理水平,與它同時形成的,則是市場資本的平均收益率。請註意,這種市場勞動價值水平和資本收益率,最終不是由某個行業的勞資競爭形成的,而是各個行業的勞資競爭、彼此攀比形成的平均水平。它壹旦形成,會使勞動力由低收入行業向高收入行業流動,使資本由低收益率行業向高收益率行業流動,最終使各行業形成大體相當的工資水平和資本收益率。這便是並不從事超質勞動、不增創價值的服務行業工人,同樣會獲得平均薪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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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消除資本嚴重剝削的有效措施

   明眼人可能看出,如上討論,並沒解決如何消除資本剝削的現實問題,只是回到了問題的起點。因為資本剝削現象發生的前提,就是勞動力市場失衡、勞動商品供大於求。我們的上述討論,幾近於空談———如果勞動力市場能自動平衡,還需要討論消除剝削問題麽?!實際情況當然不是這樣的。正因為現實中的勞動力市場難以自動平衡,所以,我們才需模擬討論勞資雙方如何找到雙贏利益邊界的。這個過程啟示我們,要在現實市場經濟中盡量消除剝削,唯壹有效辦法,就是采取種種措施,盡量營造勞動力供求平衡的態勢,即壹面增強工人的談判實力,壹面削弱資本家的強勢地位,以便最終通過行政措施和市場機制,有效壓縮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空間。實際上,發達國家近百年來通過工人運動實踐和依靠政治家覺悟,已探索形成了若幹行之有效的措施。其壹,成立工會組織。當工人組織起來成立工會之後,資本家面對的便不是孤立的、弱勢的工人個體了;在勞資利益談判博弈中,工人依靠工會力量維權,資本家便不能為所欲為了。工會可隨時根據企業盈利狀況、市場平均工資與物價水平,代表工人向資方提出提升工資的要求。壹旦談判破裂,工會可以組織工人罷工,迫使資方讓步。當然,如果工人要求過高,資方感到用勞力不如用先進機器,便會產生“機器吃掉工人”後果,或者資方因無利可圖,會不惜“魚死網破”讓企業停產。這時,為避免失業危機,工會也會讓步妥協。因此,通常情況下,無論談判達成還是罷工後雙方妥協形成的工資水平,都應是勞資互利雙贏、工人按勞獲酬基本不被剝削的合理水平。其二,制定最低工資法。政府依據最低工資法,根據本地生產力發展水平、資本盈利和物價水平,以保證工人及家庭維持體面生活為標準,動態地制定最低工資線。最低工資線對消除資本剝削的意義重大。因為它實際上是壹條企業不可逾越的剝削“紅線”:企業工資在“紅線”之上,可能存在輕微剝削行為;但在“紅線”之下,則肯定存在嚴重剝削行為。通常情況下,有社會責任感的資本家會讓本企業工資高出“紅線”,以洗清身上可能背負的剝削“原罪”,塑造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缺德資本家若在“紅線”下用工,便屬違法,在被法律制裁的同時,其唯利是圖剝削行徑還會受到輿論的譴責。這樣壹來,最低工資法在保護合法資本家合法經營積極性的同時,也有力地限制了非法資本家的非法剝削空間,有效地防止了資本嚴重剝削現象的發生或蔓延。當然,最低工資線壹旦確定,必須嚴格執行,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⑧。如果默認少數企業在“紅線”下雇“黑工”,最低工資法便可能成為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惡法”:違法企業獲取暴利、受雇工人慘遭剝削;守法企業被淘汰出局、受雇工人下崗失業。這可能導致守法企業與無辜工人雙輸的結局。其三,建立失業保障制度。失業保障制度包括生活救濟、醫療保險等多項配套制度。失業保障制度,既是消除剝削的重要社會配套措施,也是保持市場活力的重要經濟配套措施。有了失業保障制度做後援,工人即便失業,也不至於窮困潦倒被資本用饑餓鞭子驅使而接受非人道的剝削了。同時,有了這種後援,工人自主流動性增加,企業解聘工人時的阻力會減少,工人與企業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競爭會更加激烈。這些對形成合理工資水平以及提高勞動者素質、提高企業管理和生產力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當然,失業保障標準設定要適當、合理:如果救濟水準過高,就業不如失業,就會影響就業積極性,經濟喪失效率;如果救濟水準過低,工人難以溫飽,就可能被迫接受剝削,社會喪失公平。其四,營造剝削可恥的輿論環境。在經濟、法律等防止、遏制資本剝削措施出臺後,資本剝削牟利與正當盈利的界限相對分明的情況下,應大力倡導“合法致富、為富有仁”市場倫理,營造“勞動盈利光榮,剝削賺錢可恥”的輿論環境。市場經濟需要法治規範,也需要道德規範。道德規範可以超越法律,在更高層面上調節勞資關系,消除剝削。資本家和工人利益互關,在權益邊界清晰前提下,遵法守約、誠信友愛,彼此可實現雙贏。特別對資本家而言,要講人道、獻愛心、回報社會。資本無人性,但資本家要講道德,要承擔社會責任。那些為富不仁的資本家,應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那些勤勞致富、富而有德的資本家,理應得到全社會包括工人的尊重。這會在整個社會形成消除剝削的強大輿論壓力。當然,工人也應講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踐行職責、服務企業。資本家關愛工人,不低薪薄酬剝削工人;工人關心企業,不偷工減料“剝削”資本家⑨。實際上,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和企業文化規範中,都是非常強調用道德手段調節勞資關系的,這也是大企業通常較少存在嚴重剝削現象的原因所在。實施以上措施,特別是前三項,不僅要立法,而且需要國家擁有雄厚財力。資本主義國家經過血汗工廠時期,最終能擺脫資本殘酷剝削階段走出道德困境,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市場經濟促進生產力長足發展,國家公共財力空前雄厚。從這個角度講,早期資本對勞動的殘酷剝削,的確是人類歷史在進步過程中付出的“惡”的代價。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應是人類付出的最後的“惡”的代價。當然,需要指出的是,要徹底遏制和消除剝削,僅靠如上措施是不夠的。隨著生產力進步和生產效率不斷提高,工業領域生產崗位必然相對減少,這時,社會產業結構必須向第三產業轉移,靠服務業吸納越來越多的勞動力。否則,工業生產過剩導致的市場經濟危機、工人大面積失業,同樣會給社會、給勞資雙方帶來滅頂之災。

   四、當代中國消除資本剝削的幾個問題

   中國社會的市場經濟,“天生”是混合型經濟。其中,名義上屬於公有制的經濟體,民主化之後關鍵是如何改革使之適應市場經濟機制的問題;名義上屬於私有制的經濟體,民主化之後關鍵是如何引導使之符合社會主義性質的問題。前壹個問題也就是壹直在進行的國企改革問題,此處不論。中國私有經濟是國有經濟的補充部分、服務於黨國的利益、在一黨專政的框架內運行。市場經濟或資本可消除剝削的結論,對於當代中國具有特別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它可使我們對“社會市場經濟”的闡述更加周延,而且經得起姓“社”的“合法性”拷問。這壹闡述是:“社會市場經濟,是兼容多種所有制形式、以消除資本剝削為特征、均衡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公平的市場經濟。”基於這樣的理論支持,我們便可以既歡迎各種資本投入,支持資本家正當盈利,促進市場經濟正常發展,又可以從理論和實踐上承接馬克思對資本剝削罪惡的所有批判,理直氣壯地否定譴責消除資本剝削,從而將堅持社會主義價值立場與堅持市場經濟原則統壹起來。本節重點討論如何解放思想,走出某些理論禁區或誤區,正視並解決農民工被剝削的問題。

  (壹)正視中國農民工被資本剝削的事實

   鑒於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把剝削視為私有制、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因此,對中國的市場經濟中是否存在剝削現象,壹直存在著爭論。有些學者,為了抵禦反共人士對“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批判,認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中不存在剝削現象,似乎中國當代資本家天生沒有剝削沖動,或者國外資本壹進入中國就喪失貪婪本性了。這好比說中國是地球上壹塊“凈土”,病毒到此不能生存,人類在此不會生病;沒病毒、不生病,當然就不需要防病治病了。此種說法當然脫離實際。資本進入市場,哪能不產生剝削沖動呢?中國工人,特別是農民工被資本剝削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妳站在怎樣的政治立場上,都要承認這個事實。眾所周知,中國農村擁有數億過剩勞動力,而且農業收入極低,壹旦對外開放,農民有了獲得高出純農收入數倍甚至十多倍的外出打工掙錢機會時,必然蜂擁而至,造成農民工供大於求、嚴重過剩局面。坦率地講,即便海外老實經營的資本家,面對這種情況也很難抑制其剝削沖動。中國農民工被資本嚴重剝削現象的發生,是合乎市場規律的,特別在早期保護農民工措施匱缺的情況下,更是如此。2004年有學者調查發現,此前的12年裏,珠三角地區農民工的月工資僅提高了68元,如果把物價等因素考慮進去,實際是“負增長”。國家統計局2004年調查資料也指出:“不少地方農民工每天工作時間在11個小時左右,每月工作時間在26天以上。農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60%,而農民工的實際勞動小時工資只相當於城鎮職工的1/4。”即便這樣,有些用工單位依然通過“提高勞動定額、延長勞動時間、克扣加班工資等方式變相降低農民工工資水平”⑩。壹些外企在中國開設血汗工廠賺黑心錢、踐踏人道準則的做法,甚至引起國際義憤。某國際組織在中國的調查顯示,某電子公司打工妹每天工作15小時以上,月工資還不到美國同類工人2小時的工資。而更為普遍的事實是,1980年代進城打工的第壹代農民工,連續打工20年,最終卻連在城市定居、撫養子女的條件都不具備,還得告老還鄉。這表明,農民工的工資有時遠在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價值水平之下。盡管國內相關報道及評論往往都回避了“剝削”這個概念,但所揭露的事實,卻條條緊扣資本剝削定義:既有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剝削,更有對絕對剩余價值的剝削。如果這樣的事實還不能稱之為“剝削”,世界上哪還有“剝削”這回事呢?!對各種剝削行為的具體考證或描述超出本題範圍,我們所需要的只是結論:資本剝削農民工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當然,資本剝削現象並不僅僅存在於農民工身上,由於農民工嚴重過剩的情況難以改變,壹些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也以勞動力配置市場化為由,通過種種手段直接或變相壓低城鎮工人工資,使這些職工的權益同樣受到了損害。這之中,也存在資本嚴重剝削現象。只是相對說來,農民工的情況最為典型;解決了農民工的問題,其他問題便迎刃而解了。

  (二)警惕“比較優勢”理論的誤導

   盡管長期來我們回避了“剝削”這個概念,但農民工工資偏低、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血汗工廠存在等事實卻是屢見報端、遭到輿論強烈抨擊的。但輿論的揭露與抨擊並沒改變地方政府實際上偏袒資方的立場,有的地方甚至動用強制手段遏止農民工改善待遇的合理訴求。這種狀況從改革開放初期直到21世紀初,持續了二十余年。除了已討論過的剝削“合規範”等認識誤區之外,多年來流行的“比較優勢”理論誤導,也是壹個重要原因。所以,需特別做些解析。應當承認,所謂“比較優勢”理論,有其合理性的壹面。對於平均工資僅為發達國家幾十之壹的中國而言,低廉的勞動力成本,的確會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加工出口企業產生巨大吸引力。這種比較優勢,是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外向型經濟迅猛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但我們必須看到,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勞動力成本的比較優勢是相對的。除非後發國家經濟停滯不前、出口商品總量不增加,否則,勞動力成本比較優勢總是要喪失的。因為隨著本國生產力發展、社會財富增加、勞動者生活水準提高,勞動力成本肯定會提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更“後發”國家轉移是難免的,也是符合國際制造業轉移規律的。如想持久保持原有的“比較優勢”,唯壹的辦法,就是持續壓低工人工資,允許資本嚴重剝削勞動。中國的情況便是這樣。實事求是地講,改革開放初期,外企剛進入中國時,他們給農民工開出的工資盡管低於當地城鎮職工和幹部的水平,但按當時購買力評估,足可維持農民工及其家庭的體面生活。這表明,最初的農民工工資是合理的,其勞動價值並沒被嚴重剝削。但在其後二十年間,壹些地方主管為了保持勞動力的“比較優勢”,以免影響外向型經濟發展,他們甚至把低工資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向外商做了承諾。有了這種承諾,他們當然不會支持農民工增加工資要求,甚至偏袒資本家了。正是在地方政府竭力保持“比較優勢”的過程中,資本剝削勞動的現象便不可避免地嚴重發生了,農民工長期低工資水平與當地GDP高增長走勢及當地職工特別是公務員工資水平迅猛提高軌跡,形成了巨大的剪刀差。這也是中國農民工被嚴重剝削的時期。到2003年之後,農民工的低工資問題,才開始逐步得到解決。但到了這時,“比較優勢”理論已讓中國付出了沈重的經濟與社會代價。“比較優勢”理論把中國勞動成本的比較優勢絕對化,認為中國由此賺得了大便宜,表面上有道理,實際上卻因違反市場規律,效果適得其反。國內市場要求平衡、國際貿易也要求平衡。作為壹個在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經濟體,中國想永遠靠超低工資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取勝是不可能持久的;中國想永遠做“世界工廠”“兩頭在外”,用外國人的錢賺外國人的錢,這買賣也肯定是做不長的。我們強制維持的低成本勞動優勢,必然會吸引越來越多的出口加工型企業,必將使中國收獲越來越大的外貿順差,使中國靠犧牲資源、能源和勞動者福利創造的巨量實體財富,不斷換回來巨額的紙面外匯。而這種長期外貿順差累積的結果,要麽是因外幣貶值或人民幣升值導致出口商品價格提升、總量減少而恢復平衡,最終使巨額外匯大大縮水;要麽是因國內實物商品短缺通貨膨脹導致出口商品成本增加、總量減少而恢復平衡,最終使國民原有財富大大縮水。無論那種結果,“比較優勢”理論讓勞動者利益做出的巨大犧牲,並不能使中國獲得最大化的比較經濟效益,反而會遭到最大化的相對損失。中國農民工被剝削的勞動價值,最終還是被外資“剝削”去了。因此,壹味靠低勞動力成本優勢推動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戰略,是違反經濟規律的,為此而默許資本剝削勞動的做法,更是非常有害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指導”,雖能迎合資本的逐利動機使地方招商引資取得顯著效果,使外向型經濟蓬勃發展,但它所默許的資本嚴重剝削勞動現象,也給國內經濟、社會危機埋下了隱患。關於經濟危機問題,上文剛討論過:離開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增收,就沒有擴大的內需市場,中國經濟就不能持續穩定發展;資本嚴重剝削勞動的結果,必然是雙輸。現在,中國農村、農民購買力遲遲上不去,便與農民工收入長期偏低直接相關。對當代中國而言,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因農民工長期被剝削而延誤了“三農”問題的最佳解決時機輥輯訛。中國的“三農”問題發生在農村,但解決問題的有效“鑰匙”在城市,在於實現農民工的“城市化”輥輰訛。假如1980年代第壹代農民工收入能與GDP同步提高,使他們中的壹半人能在城市體面地生活並最終安居,而不是回鄉養老,那麽,延續至2000年代,可能會有1億左右農民工完全城市化,並徹底轉移2億左右農村人口(包括老人、兒童)。這必然使“三農”問題解決難度大大降低。而現在,由於第壹代農民工收入無法使其家庭在城市體面地生存,已習慣於城市生活的農民工二代,又不會像他們父輩那樣,忍辱負重、任勞任怨打工二十年再返鄉,所以,當他們不能在城市獲得體面的生存空間時,其中許多人將會因此而仇恨社會並付諸行動———目前南方壹些城市社會治安惡化的情況已證明了這壹點。壹個城市人均GDP再多,但生命財產安全卻失去了保障,這樣的發展還有什麽意義呢?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聽信“比較優勢”理論,客觀上還會貽誤中國產業升機換代的時機。因為所謂的中國“比較優勢”,只是在國際產業鏈的低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上具有勞動成本的比較優勢。這種“比較優勢”,相對於國際產業鏈高端,相對於技術密集型產業,恰恰是“比較劣勢”。因此,如果我們壹味發揮這種“比較優勢”,甘做“世界工廠”,必將使中國科技永遠落後、中國產業永遠受制於人、中國勞動永遠被外國資本剝削。由於這個問題與本題不直接相關,且近十年來,國人已有覺悟,所以,不再多論。

  (三)中國消除資本剝削的對策及應防止的傾向

   盡管資本剝削現象在中國現在時態地存在著,許多地方農民工工資因多年凍結,打工的比較收益大大降低,從2004年起,南方壹些地區終於出現了“民工荒”現象。有數億農村過剩勞動力的中國,能出現勞動力供不應求現象,盡管出人意料,卻完全是合規律的現象。與此同時,中國政府與國際接軌,已陸續出臺若幹項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規,農民工和城鎮工的工資待遇、勞動保護已納入法制軌道,服務於農民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正在建立。這意味著,進入21世紀後,無論基於法規約束還是市場限制,中國市場經濟中的嚴重資本剝削現象已難以長期存續了。這是非常可喜的現象。但是,消除資本嚴重剝削現象仍是壹項艱巨的任務。目前,仍應避免或防止出現抵觸、過激、畏難三種傾向或情緒。對消除資本剝削的抵觸傾向,主要來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怕影響經濟發展:怕嚇跑投資者,影響招商引資;怕減少工作崗位,影響擴大就業。應當說,前壹擔憂是多余的。因為即便中國農民工工資有較大幅度提高,按名義匯率算,仍不到西方的1/10,只要我們的工人素質和生產效率相應提高,中國產品還是有國際競爭力的。同時,規範的勞動法,有利於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有利於企業在非剝削環境中公平競爭,這對於樂於承擔社會責任的跨國企業而言,正是良好投資環境的標誌。那麽,後壹擔憂是否有道理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某著名經濟學家認為,與其讓壹人掙2000元,不如讓二人各掙1000元。這觀點是非常錯誤的。農民工工資較大幅提高,可能迫使壹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外遷,減少壹些就業崗位,但當農民工有錢購買產品、購買服務之後,就可以增加新的二產、三產就業崗位,並由此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對此,我們絕不能短視,任何對消除資本剝削消極後果的過度擔憂都是沒道理的。對消除資本剝削過激傾向,主要來自毛左人士。這些學者往往以歐美工人工資為基準,按名義匯率測算中國工資,得出的自然是農民工被外資嚴重剝削的結論了。因此,他們的主張走向另壹極端。問題是這種測算方法本身不科學:中國工人工資是否合理,取決於它在本地的實際購買力,而絕不能按外國工資標準評估。因為名義匯率是由可貿易商品的生產效率和貨幣供求關系決定的,它並不代表實際購買力。具體地說,中國工人每月2000元工資在國內購買的消費品,放到美國,也可能需要1000-1200美元,而絕不是300美元。譬如出行,美國公交車票1美元,在中國則是1元人民幣。這樣比較下來,中美工人的工資差,就不是動輒10倍、20倍了輥輱訛。外資從中獲取的超額利潤,本質上是對其所帶來先進生產力的回報,它屬於科技“比較優勢”收益。同時,由於外資在中國是稀缺資源,其投資獲得超出本國本地的機會收益和比較效益,也是正常的。因此,中國農民工工資只要符合中國當地法規要求,便是基本合理的,未被嚴重剝削的。特別要提請註意的,目前中國仍需要大量勞動密集型企業解決就業,這是我們的國情。如果脫離這壹國情,把農民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定得過高,使多數資本無利可圖,導致外企遷移過多過快,或工廠設備升級過快,必然會給農民工利益、給整個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害。對消除資本剝削的畏難情緒,主要產生於基層政府處理勞資糾紛過程中。作為地方政府,他們身處外企和農民工利益中間,產生畏難情緒也是難免的。因為壹方面,外企是地方“財神”,保護他們的利益就是保護地方利益,也是為繼續招商引資打造良好投資環境;另壹方面,保護農民工權益則是國家法律規定,是人民政府職責所系,是社會主義宗旨要求。這樣,壹旦勞資發生糾紛,地方官員往往左右為難,唯恐處理不好,會偏袒壹方損害另壹方利益。站在現代法治政府立場上,產生這種情緒其實是不正常、不應當的。無論大“財神”還是小工人,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只要中國實現民主化,地方政府不偏不倚,在依法辦事基礎上,兼顧雙方利益,就是既保護資本家利益,也保護農民工利益。這樣的法治環境也是最好的投資環境。同時,地方官員還要轉變觀念,正常勞資沖突,包括罷工,並不就是妳死我活的階級鬥爭,而是市場經濟中勞資利益自動調節的壹種常見現象,不必大驚小怪,只要工人能把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就行。當然,最有效解決勞資沖突的辦法,就是要讓工人有表達意願的合法途徑和手段。為此,應支持農民工建立工會,使政府盡量少地卷到沖突漩渦中。分析以上三種傾向,旨在統壹認識。社會市場經濟需要法治規範,更需要道德規範;通過道德規範在更高層面上調節勞資關系,使資本剝削勞動現象自動消除,使勞資雙方互利共贏、和諧共處,應是社會市場經濟的固有特征。

   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

   資本主義條件下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是萬富之源,也是萬惡之源。由資本剝削所產生的嚴重人道災難,早在馬克思理論誕生之前就已存在,且延續至今。我們反思並重釋馬克思剝削理論絲毫不會改變這壹歷史事實。馬克思剩余價值論的缺陷,是把資本剝削視為資本私有制、雇傭勞動及市場經濟的本質產物,把資本家的正當盈利也歸於剝削範疇。本文修正了馬克思的理論,指出資本剝削是市場經濟在特定條件下的產物,並重新闡述和界定了絕對、相對剩余價值概念,其目的是建立新的科學的剩余價值理論,以便更徹底地消除資本剝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壹、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自誕生之日起,就遭到西方經濟學家的尖銳批判。198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西方經濟學的引入,勞動價值論又壹次遭到空前的質疑,但批判質疑的結果是,勞動價值論及其派生的剝削理論,依然牢固地占據著政治經濟學基礎理論陣地,依然在直接、間接地影響著經濟社會的實踐。同時,盡管勞動價值論被西方學者無數次地宣布為“死老虎”,它卻依然在時時撼動著西方經濟學的根基。因此,破解或重釋勞動價值論依然是壹項重大的歷史性課題,亦是壹項經濟學的世紀難題。而這,顯然需要理論創新。本文便是筆者多年從價值學入手,科學地、系統地梳理勞動價值論和剝削相關問題的成果之壹。本文將解構馬克思剝削與剩余價值論中的不科學內容,其目的絕不是要完全否定這些理論,而是要梳理並重建科學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資本主義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件下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是萬富之源,也是萬惡之源。由資本剝削所產生的嚴重人道災難,早在馬克思理論誕生之前就已存在,且延續至今。我們反思並重釋馬克思剝削理論絲毫不會改變這壹歷史事實,這如同今人對肺結核病竈、病理認識深化並不改變肺結核病存在事實是同樣道理。馬克思剩余價值論的缺陷,是把剝削擴大化、泛化,把資本剝削視為資本私有制、雇傭勞動及市場經濟的本質產物,把資本家的正當盈利也歸於剝削範疇;我們修正馬克思的理論,重新界定資本剝削範圍,目的是建立新的科學的剩余價值理論,以便更徹底地消除資本剝削,促進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與病理學家把某些疑似病竈從肺結核病中剔除,可更有效地根除頑疾保護人類健康也是同樣的道理。

   本章中,將重新定義“剝削”,將正面討論工業資本(即不包括商業資本、金融資本)剝削雇傭勞動現象發生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討論成熟市場經濟中資本剝削現象產生的歷史必然性,以及資本剝削絕對、相對剩余價值的情況。本章在明確資本剝削邊界的前提下,將采用馬克思的剩余價值概念。馬克思“絕對剩余價值”概念及理論本身都是科學的,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理論本身不成立,但是,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實事卻客觀存在,只是科學的“相對剩余價值”外延小於馬克思的概念。為此,本章中將重新定義“相對剩余價值”概念,以便使其符合資本剝削勞動的實際。在馬克思的理論中,資本的所有合理盈利或盈余價值皆屬剩余價值,沒有非剝削獲利存在,問題相對簡單壹些;我們承認資本合理盈利、承認盈余價值的非剝削屬性,這就使問題變得復雜起來。正如馬克思說的那樣,要搞清“絕對剩余價值和相對剩余價值之間的區別似乎完全是幻想的”[2],我們要進壹步從馬克思的“相對剩余價值”範疇中劃清“盈余價值”與“相對剩余價值”之間的界限,更近乎是幻想。這也是本章討論的難度所在。與前面幾章不同,本章討論在“準現實市場狀態”下進行,即:勞動力市場處於供大於求狀態中,這是剝削得以發生的客觀條件;但商品市場基本供求平衡、不嚴重過剩,這是產品價值得以轉化為商品價值、盈余或剩余價值得以轉化為資本利潤的重要條件。同時,為論述簡捷,本章也不涉及生產成本轉移的價值因素,不涉及資本投入收益(個別情況下會提及)、稅費等問題。為使我們的探討能直接在馬克思確認的史實基礎上進行,並增加讀者對資本剝削現象的感性認知,我將先用壹節篇幅重錄《資本論》中的部分重要史料,供參考。

  (壹)資本殘酷剝削工人勞動的歷史事實

   資本是逐利的、貪婪的。馬克思有壹句名言:“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資本論》中的大量事實,證明了馬克思對早、中期資本主義剝削發家史的判斷是正確的。以下引文,凡屬《資本論》引用文獻資料的,我在後面註明,以免混同馬克思的原文。1.“從十四世紀中葉至十七世紀末,資6社會科學論壇2010/10學術論衡本借國家政權的力量力圖迫使成年工人接受的工作日的延長程度。”[3]

  “資本經歷了幾個世紀,才使工作日延長到正常的最大極限,然後越過這個極限,延長到12小時自然日的界限。此後,自十八世紀最後三十多年大工業出現以來,就開始了壹個象雪崩壹樣猛烈的、突破壹切界限的沖擊。道德和自然、年齡和性別、晝和夜的界限,統統被摧毀了。”[4]2.“工廠視察員關於1857-1858年的危機時期報告說:……‘看來,靠超過法定時間的過度勞動獲得額外利潤,對許多工廠主來說是壹個難於抗拒的巨大誘惑。他們指望不被發覺,而且心中盤算,即使被發覺了,拿出壹筆小小的罰款和訴訟費,也仍然有利可圖。’‘如果額外時間是在壹天之內零敲碎打地偷竊來的,那麽,視察員要想找出違法的證據就很困難了。’資本‘零敲碎打地偷竊’工人吃飯時間和休息時間的這種行為,又被工廠視察員叫做‘偷占幾分鐘時間’‘奪走幾分鐘時間’,工人中間流行的術語,叫做‘啃吃飯時間’。我們看到,在這種氣氛中,剩余價值由剩余勞動形成已經不是什麽秘密。‘有壹位很可敬的工廠主對我說:如果妳允許我每天只讓工人多幹10分鐘的話,那妳壹年就把1000鎊放進了我的口袋。’‘時間的原子就是利潤的要素。’”[5]3.“資本主義生產——實質上就是剩余價值的生產,就是剩余勞動的吸取——通過延長工作日,不僅使人的勞動力由於被奪去了道德上和身體上的正常發展和活動的條件而處於萎縮狀態,而且使勞動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它靠縮短工人的壽命,在壹定期限內延長工人的生產時間。”[6]4.“世界歷史上再沒有比英國手工織布工人緩慢的毀滅過程更為可怕的景象了,這個過程拖延了幾十年之久,直到1838年才結束。在這些織布工人中,許多人餓死了,許多人長期地每天靠21/2便士維持壹家人的生活。與此相反,英國的棉紡織機在東印度的影響卻是急性的。1834-1835年東印度總督確認:‘這種災難在商業史上幾乎是絕無僅有的。織布工人的屍骨把印度的平原漂白了。’”[7]5.“1863年6月下旬,倫敦所有的日報都用《壹個人活活累死》這壹‘聳人聽聞’的標題登載著壹條消息,報道壹個20歲的女時裝工瑪麗·安·沃克利是怎樣死的。她在壹家很有名的宮廷時裝店裏做工,受壹位芳名愛麗絲的老板娘的剝削。這裏又碰到我們常常講的那壹類老故事了。店裏的女工平均每天勞動161/2小時,在忙季,她們往往要壹連勞動30小時,要不時靠喝雪莉酒、葡萄酒或咖啡來維持她們已經不聽使喚的‘勞動力’……瑪麗·安·沃克利同其他60個女工壹起連續幹了261/2小時,壹間屋擠30個人,空氣少到還不及需要量的1/3,夜裏睡在用木板隔成的壹間間不透氣的小屋裏,每兩人壹張床……瑪麗·安·沃克利星期五得病,星期日就死了……醫生基斯先生被請來的時候已經太遲了,他直率地向驗屍陪審團作證說:‘瑪麗·安·沃克利致死的原因,是在過分擁擠的工作室裏勞動時間過長,以及寢室太小又不通風。’”[8]⒍“機器起初使兒童、少年像工人妻7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子壹樣在以機器為基礎而產生的工廠內直接受資本的剝削,後來使他們在所有其他工業部門內間接受資本的剝削,而使他們的身體受到摧殘。因此在這裏,我們只談壹點,就是工人子女出生後頭幾年的驚人的死亡率。在英格蘭,有16個戶籍區在100000個不滿壹周歲的兒童中每年平均的死亡人數只是9085人……在諾定昂、斯托克波爾特和布萊得弗德等地超過25000人;在威茲比奇是26001人;在曼徹斯特是26125人(著者按:後面的是工人集中居住區)。1861年的壹個官方醫生調查報告指出:造成這樣高的死亡率的原因,除了當地的情況外,主要是由於母親外出就業,以及由此引起的對子女的照顧不周和虐待,例如飲食不適、缺乏營養、餵鴉片劑等等,另外,母親還違反天性地疏遠自己的子女,從而發生故意餓死和毒死的事件。相反地,在‘婦女最少就業’的農業區,‘死亡率則最低’。”[9]讀了以上文字,無論今天妳站在什麽立場上,只要認同人道價值底線,就不能不為之震撼。因此,我必須反復重申這樣的觀點:早、中期資本主義殘酷剝削勞動的事實,是不以馬克思剝削理論是否存在、是否科學為轉移的。因為當工人階級陷入相對、絕對貧困生存境地之後,正直的人們憑直覺就可判斷,工人勞動被資本嚴重剝削了。道理很簡單,伴隨生產力的進步,壹面是勞動產品越來越多、社會財富越來越多,壹面卻是工人生活境況越來越糟、生存質量越來越低——這之中怎能沒有剝削呢?如果沒有資本的殘酷剝削,那些付出超常規勞動的工人怎麽會連自己的生命都無法維系?連睡眠、呼吸等維系生命的基本權利都喪失掉呢?怎麽會連兒童、婦女都陷入非人的異化生存狀態呢?對早、中期資本主義剝削罪惡和工人階級所處的悲慘處境,狄更斯、巴爾紮克、雨果等作家做了生動描寫,恩格斯在《英國工人狀況》中也做了詳盡揭露。馬克思和恩格斯走到壹起,不是偶然的。正是工人階級的這種險惡處境,激起了馬克思、恩格斯的義憤,他們才為無產階級鍛造理論武器、提出剩余價值理論的。剝削問題不能回避,剩余價值理論更不能輕易否定。

  (二)市場經濟產生資本剝削現象的原因解析

   資本剝削問題不能回避,但對資本剝削現象的成因應科學分析、準確把握。馬克思認為,剝削現象產生的關鍵是資本家掌握生產資料所有權:“資本並沒有發明剩余勞動。凡是社會上壹部分人享有生產資料壟斷權的地方,勞動者,無論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須在維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以外,追加超額的勞動時間來為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生產生活資料,不論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貴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侶,羅馬的市民,諾曼的男爵,美國的奴隸主,瓦拉幾亞的領主,現代的地主,還是資本家。”

  [10]這即是說,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雇傭勞動同樣必然產生剝削、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必然是剝削者,不需要再追問“為什麽”了:市場經濟誕生之日,就是資本剝削存在之時。但是,當我們論證了雇傭8社會科學論壇2010/10學術論衡勞動未必存在剝削之後,問題就不這樣簡單了。因為市場經濟畢竟不是奴隸制,從理論上講,擁有自由交換權、利己的工人是有“權”向資本家說“不”的,是可以不讓資本家無償或低償占有自己勞動的。同時,資本家也不是奴隸主,他只有通過創新生產力勞動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工業資本家是不能僅靠資本剝削生存的。既然這樣,為什麽資本剝削現象依然會在市場經濟中發生呢?為此,我們需要重新探討資本“剝削”定義,以及資本剝削現象得以產生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

  (三)資本“剝削”的定義

   首先要探討的是科學的資本“剝削”的定義。像許多社會科學概念壹樣,日常用語和專門術語是不能混為壹談的。在日常用語中,包括上述馬克思引文中,所有“不勞而獲”行為都屬剝削行為,奴隸主階級和地主階級都是剝削階級。這些用語中的“剝削”概念,我把它們歸於廣義剝削範疇中。與剩余價值相關的剝削,亦即馬克思《資本論》所論及的剝削,則是狹義的、特指資本的“剝削”。資本剝削與非資本剝削從內容到形式都是不同的。譬如在奴隸制度下,奴隸本身都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勞動成果原本就歸屬奴隸主,因此,奴隸主占有奴隸勞動成果的行為便不屬於資本“剝削”。同時,為使論述更準確、科學,我們還要把某些非經濟剝削問題剝離開去,譬如資產階級政治迫害問題。資本主義早期,資產階級曾屢屢用血腥手段鎮壓工人階級的反抗。但這些手段本身與資本剝削無關;沒有政治鎮壓,資本剝削行為同樣存在,所以剔除不論,譬如大工業導致人性異化問題。在大機器生產中,工人因長期從事片面化的勞動,導致身心發展畸形,並異化為機器的附庸,成為所謂“單面人”。這個問題雖在資本主義時代凸顯出來,卻未必是資本剝削的結果,而是工業文明對人性的某種扭曲,它正是西方現代或後現代文化批判的主題。對此,我們也不論及。我將討論的是嚴格限制在市場經濟領域中的資本剝削勞動現象。那麽,什麽是資本的“剝削”呢?盡管反對和消滅“剝削”是《資本論》的政治主題,但遺憾的是,馬克思並沒給出明確的定義。通常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的定義是:“壹部分人或集團憑借生產資料的壟斷地位對他人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這個定義壹般說來沒錯。只是當我們承認資本家也從事勞動、承認資本存在合理盈利之後,這個定義有些失之簡單和片面了。為此,筆者將資本“剝削”重新定義為:在市場經濟中,雇主利用其資本權力的優勢地位,對雇員勞動的無償或低償占有。定義中加上“市場經濟”限制條件,是凸顯資本剝削形式上的特征:它是在自由平等交換中,對作為商品的雇工勞動的剝削。這壹點很重要,這就把封建領主靠特權剝削農民的方式排除在外了。如馬克思所說:“徭役勞動就不是這樣……農民為維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勞動和他為領主所完成的剩余勞動在空間上是分開的。他在自己的地裏完成必要勞動,在主人的領地裏完成9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剩余勞動。所以,這兩部分勞動時間是各自獨立的。”[11]而在雇傭勞動中,資本的盈余價值與剩余價值是同時獲取的,空間上無法區分;資本正當盈利與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剝削,則在時間上也無法區分。此外,資本家可能行使的剝削勞動“權力”,來自資本優勢地位,而不是政治特權;“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12]。定義中用“雇主”“雇員”概念,旨在強調彼此的雇傭關系;離開雇傭關系,就沒有資本剝削;而雇主可能是資本家,也可能是資產代理人(後文壹律用“資本家”概念)。定義不用“生產資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資料只是資本存在的形式,其本身與剝削生成無關。定義強調“資本的優勢地位”,延用了教科書定義內容,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剝削產生的充分條件。定義中資本“占有”“勞動”的方式有兩種:“無償占有”,屬於資本對絕對剩余價值的剝削;“低償占有”屬於資本對相對剩余價值的剝削。這裏的“無償”,是指資本家超時、超量無酬占有工人勞動,形式上便違約;這裏的“低償”,是指資本家占有工人勞動,形式上合市場規範,但本質上卻違反人道規範。定義不采用“勞動成果”,是因為工廠勞動成果屬集成勞動創造,往往不易或無法拆分,只有用“勞動”概念比較妥切。需說明的是,在資本“低償占有”工人勞動、剝削相對剩余價值過程中,由於具體界限難劃清,所以,通常我們所反對的資本剝削,都屬於“嚴重剝削”而非“輕微剝削”——當然,現實中只要資本有剝削的可能,便必然會發展到嚴重程度。後文對此會加以討論。

  (四)資本剝削勞動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

   資本剝削,首先是壹種經濟行為,因此,必須根據市場規律探究它的生成原因。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資本家持有剝削動機,特別是“合規範”地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動機,是很正常的。“作為資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資本。他的靈魂就是資本的靈魂。而資本只有壹種生活本能,這就是增殖自身,獲取剩余價值”[13]。資本家從不缺少剝削的動機。但是,任何社會行為的發生,都要受客觀條件的約束,既包括制約行為發生的“必要條件”,也包括導致行為發生的“充分條件”,資本家不是想剝削就可剝削的。這些條件,是我們研究的重點。如所周知,馬克思認為雇傭勞動必然產生資本剝削。他是這樣揭露資本剝削“秘密”的:“包含在勞動力中的過去勞動和勞動力所能提供的活勞動,勞動力壹天的維持費和勞動力壹天的耗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量。前者決定它的交換價值,後者構成它的使用價值。維持壹個工人24小時的生活只需要半個工作日,這種情況並不妨礙工人勞動壹整天。因此,勞動力的價值和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的價值增殖,是兩個不同的量。”[14]馬克思還曾以工人口吻說:“我賣給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創造價值,而且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妳才購買它。在妳是資本價值的增殖,在我則是勞動力的過多的支出。”[15]如果馬克思所揭露的雇傭勞動“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的原因屬實的話,我們的討論便多余了:剝削作為雇傭勞動的本質屬性,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或者說,市場經濟和雇傭勞動本身就為資本剝削提供了充分條件。但正如我們所反復討論的,真實情況並非如此,馬克思認為雇傭勞動能增創價值是由於工人勞動力“過多支出”,與實事、與邏輯皆不符。這裏要再次提及的是,馬克思把“勞動力”作為商品,並把它與“勞動”割裂開來,並不科學。工人不是奴隸,他不出售“勞動力”,出售的只是限量“勞動”[16],如1天10小時的勞動,1月26天的勞動。在公平的市場交易中,像乙的椅子1把賣1銀元,便不會讓醜1銀元拿走2把壹樣,乙2銀元出售自己10小時的操作勞動,便不會讓醜白白多占2小時勞動。乙出售的勞動和他在工廠付出的勞動,是同壹“勞動”。這樣,假設乙個體勞動每天10小時做1把椅子,被雇傭後,如其他條件不變,他依然只能做1把椅子。即便退壹步講,乙被迫接受醜加班加點從事超量勞動要求,多出力、出大力,他也頂多1天做1.5把椅子。在這種情況下,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醜的企業根本無法存續,當然也就談不上剝削乙的勞動了。由此,我們必須承認,“雇傭”只是勞動商品的交換方式,其本身並沒有提高生產力的神奇功能,自然也就沒有產生剝削或被剝削的可能。馬克思的雇傭勞動必然產生剝削的立論是不成立的。但是,盡管雇傭勞動未必產生剝削,但沒有雇傭勞動資本卻是不可能剝削的。這與商品經濟本身未必產生剝削,但商品經濟不發達不會產生剝削是同樣的道理。“如果在壹個社會經濟形態中占優勢的不是產品的交換價值,而是產品的使用價值,剩余勞動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範圍的限制,而生產本身的性質就不會造成對剩余勞動的無限制的需求”[17]。當甲、乙之間只是偶爾換工,甲幫乙幹10小時活,乙幫甲幹10小時活的時候,勞動不具有完全的商品屬性、其價值兩重性無法分離,這時,勞動的使用價值不可能增創出大於其交換價值的價值來,勞動的交換價值也不可能因供求關系變化而增值或貶值,甲、乙既不可能因雇傭對方而盈利,也不可能因雇傭而被對方剝削。而勞動壹旦完全商品化變成雇傭勞動後,情況則不同了。壹方面由於資本家對雇傭勞動的使用價值有完全的支配權,只要他能創造條件,讓雇傭勞動增創的產品價值、交換的商品價值大於支付的雇傭報酬,便有可能從中正當盈利或剝削牟利,反之,資本家雇傭的勞動不能增創價值,他便要虧損。另壹方面,由於工人擁有的勞動只能用於交換,其交換價值即勞動獲酬便要受制於市場供求規律:雇傭工人既可能因勞動力稀缺而獲得高報酬“剝削”資本家,更可能因勞動力過剩而接受低報酬被資本家剝削。這就是說,從“雇傭勞動”到“剝削勞動”,其間還有兩個關鍵條件:壹是雇傭勞動要能增創價值,二是雇傭勞動力要嚴重過剩。因此,接下來我們便要討論這兩個關鍵條件。我們已經知道,雇傭勞動之所以能增創價值,其“秘密”是因為資本家用資本的紐帶把雇傭勞動與先進機器、先進勞動方式、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結合在壹起,使工人的勞動發生了質的變化,大幅提高了工廠生產效率,從而為資本盈利及剝削提供巨大的價值空間。這壹發生了質變的勞動,就是“超質勞動”[18]:操作先進機器的雇傭工人,在眾多管理技術人員助力下,能以低質勞動付出、發揮高質勞動功效、從而增創出千百倍的產品價值來。譬如,乙個體勞動每天可做1把椅子,進入醜工廠後操作機器每天可生產50把椅子、轉換產生50銀元的商品價值(凈產值)[19]。因此,雇傭勞動使用價值“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的根本原因,不是由於工人的超量勞動而是其超質勞動——雇傭勞動只是實現超質勞動的勞動交換方式而已。顯然,雇傭本身不會自動形成超質勞動,更不必然形成保持先進水平的超質勞動。資本家用資本購買回的工人勞動和先進機器等等,都只是形成超質勞動的因素,不是超質勞動本身。同時,工廠超質勞動水平永遠處於動態變化中,在同樣的市場環境、同樣的勞動與技術水平條件下,只有不低於平均水平的超質勞動才能增創利潤,反之,企業則可能虧損。盈利企業,資本家才有可能剝削勞動;虧損企業,資本家血本無歸,根本不可能剝削勞動。而決定工廠超質勞動水平、決定企業盈虧的關鍵因素,不是別的,正是資本家的決策勞動。這裏,我們不重復討論資本家決策勞動的艱巨性及面臨的風險問題,只是再壹次重復前文的結論:資本家即便想剝削勞動,也要先付出艱辛的勞動,包括匯智合力組織工廠集成勞動,包括創新或采用先進生產工具、協作勞動方式,不斷提高工人超質勞動水平,還包括建立有效的企業管理營銷系統等等。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競爭中存活,資本家才可能有正當盈利和剝削牟利的價值空間。這就是說,資本家能否最終盈利或剝削,與其決策勞動是否正確正相關。資本家的勞動,既是資本盈利的前提條件,也是資本家可能剝削勞動的“必要條件”。那麽,是不是成功的資本家都可以剝削勞動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工人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同樣有平等交換勞動的權力。譬如,當乙個體勞動1天可做1把椅子、換1銀元時,他出售自己1天勞動的價格就不會低於1銀元。當然,在工廠超質勞動大幅增創產品價值之後——譬如乙每天在工廠做50把椅子——情況便變得復雜了。在工廠超質勞動增產的49把椅子、增值的49銀元背後,有資本家醜的勞動貢獻,也有工人乙的勞動貢獻。幾乎無可懷疑的事實是,醜從其貪得無厭的資本本性出發,肯定想獨占49銀元,侵占應屬於乙的勞動貢獻部分,最大化地剝削相對剩余價值,同時,只要有可能,醜還想迫使乙延長2小時工作時間,再增產10把椅子,最大化地剝削絕對剩余價值。但同樣顯而易見的實事是,這只是醜的壹廂情願,乙對工廠勞動可增產50把椅子這壹事實也是非常明白的。在理想的勞動力市場供求動態平衡的狀態下,乙會全力爭取自己的應得份額,並以跳槽為“要挾”與醜討價還價,不讓醜獨吞這塊增值價值、剝削自己勞動的圖謀得逞的。醜在確保自己合理盈利的前提下,可能會同意把日工資提高到20銀元,這樣對乙而言,便沒被嚴重剝削(當然,輕微剝削相對剩余價值情況仍可能存在)。在特殊的市場環境中,譬如面對巨大的海外市場,辛、庚等資本家壹起開辦椅子工廠,乙等工人成為爭搶對象,其日工資可能提到30銀元,這種情況下,乙甚至可能“剝削”了資本家的勞動。不幸的是,理想不是現實、特殊不是壹般。現實的市場經濟在壹般情況下都必然會出現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局面。當眾多工人掙同壹工作崗位時,必然喪失了與資本家討價還價的實力;資本家壓低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的剝削圖謀便難免得逞了——勞動力市場嚴重過剩,這就是資本剝削勞動的最後的“充分條件”。因此,我們的結論是:盡管市場經濟不必然產生剝削、雇傭勞動未必存在剝削、資本家可憑自己的勞動盈利,但現實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卻必然會因勞動力過剩產生剝削;“雇傭勞動”“資本家勞動”都是資本剝削產生的必要條件,而“勞動力過剩”則是資本剝削產生的充分條件。這壹結論與馬克思剝削理論的區別,壹是肯定了“資本家勞動”,壹是強調了“勞動力過剩”。基於這樣的結論,我們便可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理直氣壯地反對剝削,支持資本家通過勞動正當盈利,實現勞資雙贏[20]。

  (五)資本剝削現象產生的歷史必然性

   通常情況下,從雇傭勞動產生到資本剝削的生成,期間存在壹個市場經濟發育、發展、成熟的歷史階段;馬克思指出,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壹定成熟階段上,資本嚴重剝削勞動現象才會必然發生。盡管我們的資本剝削理論與馬克思有所不同,但馬克思的這壹結論卻是正確的,因為市場經濟成熟過程,就是生產力快速發展、不斷增加失業人口為資本剝削勞動創造充分條件的過程。我們知道,在外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內在盈利動機驅動下,資本家會不斷采用先進機器、提高協作勞動水平,由此促使工廠超質勞動增創價值的能力不斷提高、再提高,從而使資本合理盈利和剝削牟利的價值空間越來越大。伴隨這個過程的,則是工人個體勞動價值不斷貶值,是工人獨立生存空間越來越狹小直至消失。譬如過去乙個體每天能制作1把椅子換甲1筐蘿蔔或1銀元,可維持體面生存需求。當醜工廠的生產效率千百倍提高之後,要麽椅子大幅降價,乙每天勞動只能掙0.1甚至更少銀元,要麽銀元相對貶值,乙每天1銀元只能換回甲的0.1筐甚至更少的蘿蔔,無論那種結果,乙都因無法繼續個體生存,只能要求到醜的工廠打工。當乙等不斷加入到“無產者”大軍後,雇傭勞動市場必然供大於求:“受機器排擠的工人從工場被拋到勞動市場,增加了那裏已有的供資本隨意剝削的勞動力的數量”“經驗向資本家表明:過剩人口,即同當前資本增殖的需要相比較的過剩人口,是經常存在的”[21],由此必然使勞動力市場長期處於嚴重過省☆態,使資本得以“合規律”“合規範”地剝削工人勞動。根據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當商品嚴重13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供大於求時,其固有勞動價值大小便毫無意義了;決定市場交換價值的,只是賣方可接受的最低成本價。勞動商品同樣如此:當勞動力嚴重過剩時,工人勞動所能創造的價值大小已喪失了意義,決定其交換價值的,只是其最低生存所“必要”的“維持費”。壹旦失去“維持費”,可能其生命都難存續。所以,此時若乙不接受醜的低工資、不容忍醜延長勞動時間,丙、丁便會接受、會容忍,乙只能失業、挨餓。最終自由得壹無所有,“只有依賴整個工廠,從而依賴資本家”[22]的工人在饑餓鞭子驅趕下,除去容忍資本對相對、絕對剩余價值的殘酷剝削外,是沒有其他出路的。正常的雇傭勞動關系,便全面轉化為剝削勞動關系;資本嚴重剝削勞動現象,由此便無可避免地發生了。這幾乎是壹個很自然的過程。資本家在提高生產效率、增加企業盈利的同時,只要堅持低薪薄酬原則,不同步提高工人工資,便可從不斷拉大的工資和利潤與“剪刀差”中,剝削越來越多的相對剩余價值。譬如乙個體生產椅子,每天10小時做1把,換1銀元。醜雇傭乙用機器制作椅子,起初每天10小時可做5把,折5銀元。設醜給乙2銀元工資,自己盈余3銀元。這時,乙的雇傭勞動獲酬是甲的2倍,應當說沒被剝削或沒被嚴重剝削,醜與乙雙贏。五年後,當醜的工廠生產效率大幅提高,乙操作先進機器制作椅子,每天10小時可做50把,折50銀元。這時,因為丙、丁等等都已破產,要求被醜雇傭;醜借機不提工資,仍給乙2銀元,自己盈余48銀元。盡管乙的報酬未變,但相對工資水平卻大大降低了:五年前,醜獲利是乙的1.5倍;五年後,則變成了25倍。由於糧食等農產品生產效率提高有限,相對工業品大幅提價,乙的絕對生活水準也大大降低了。但資本的剝削沖動不會到此為止。隨著市場上椅子產量倍增、價格倍減,醜的50把椅子只能賣25銀元,盈余為23銀元。這時,醜會變本加厲地降低勞動成本,或增加勞動強度、或延長勞動時間。為保住飯碗,乙不得不接受醜更加苛刻的工作要求,每天超強度工作12小時,被迫讓醜再剝削壹塊絕對剩余價值。當然,醜有充分理由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乙的低工資,是自由交換的結果,完全符合市場規律、市場規範,說他剝削工人勞動,是天大的冤枉。此論是否在理,後文及下壹章將做討論。應當說,在市場經濟中出現資本剝削現象帶有某種悖謬性:市場經濟建立在市場主體“平等”“自由”交換基礎之上,但結果卻往往出現極不公平的資本剝削勞動現象;先進生產力帶來的原應是解放勞動的福音,結果卻使雇傭工人遭遇空間的人道危機。在之中的關鍵問題是:大機器帶來產品過剩的同時,也造成了雇傭勞動的過剩。馬克思對此有過許多精辟的論述,在這些論述中,他實際上已經把“勞動力過剩”作為資本剝削現象發生的充分條件了:機器的資本主義應用,壹方面創造了無限度地延長工作日的新的強大動機,並且使勞動方式本身和社會勞動體的性質發生這樣的變革,以致打破對這種趨勢的抵抗;另壹方面,部分地由於使資本過去無法染指的那些工人階層受資本的支配,部分地由於使那些被機器排擠的工人失業,制造了過剩的勞動人口,這些人不得不聽命於資本強加給他們的規律。由此產生了近代工業史上壹種值得註意的現象,即機器消滅了工作日的壹切道德界限和自然界限。由此產生了壹種經濟上的反常現象,即縮短勞動時間的最有力的手段,竟成為把工人及其家屬的全部生活時間變成受資本支配的增殖資本價值的勞動時間的最可靠的手段[23]。分工使這種勞動力片面化,使它只具有操縱局部工具的特定技能。壹旦工具由機器來操縱,勞動力的交換價值就隨同它的使用價值壹起消失。工人就像停止流通的紙幣壹樣賣不出去。工人階級的壹部分就這樣被機器變成了過剩的人口……充斥勞動市場,從而使勞動力的價格降低到它的價值以下[24]。“自由”工人由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才自願地,也就是說,才在社會條件的逼迫下,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資料的價格出賣自己壹生的全部能動時間,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本身[25]。這些因分工而變得畸形的窮人,離開他們原來的勞動範圍就不值錢了,只能在少數低級的、因而始終是人員充斥和工資微薄的勞動部門去找出路[26]。孤立的工人,“自由”出賣勞動力的工人,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壹定成熟階段上,是無抵抗地屈服的[27]。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無產者們只能容忍資本家超越“必要勞動”底線的超時、超量剝削,這就出現了第壹節所描述的,資本為榨取最大剩余價值,甚至不惜戕害工人生命的嚴重狀況。但須指出的是,馬克思這裏論述的剝削對象主要指雇傭工人,不包括技術、管理人員。或者說,資本剝削的對象是“人力”,而不是“人才”。原因也就在於,“人才”總是相對稀缺,他們擁有討價還價的實力,迫使資本家讓他們獲得與勞動貢獻大體相符的報酬。而這,也恰恰從壹個側面證明了剝削只能產生於勞動商品過剩的條件下,它並非市場經濟的本質特性。我們下壹章將詳盡討論,在市場經濟中我們完全可以合規律、合目的地消除資本剝削。二、剩余價值理論重釋與重構現在,我們來討論資本怎樣剝削的問題。成熟市場經濟中既存在資本家強迫工人“勞動力的過多支出”,剝削絕對剩余價值的情況,也存在資本家把工人報酬壓到“必要勞動”生存線,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情況。這裏的“絕對剩余價值”“相對剩余價值”,分別用來指稱資本的兩種剝削類型:違約剝削與按約剝削。所謂“絕對剩余價值”,是指資本家違反雇傭勞動契約,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的辦法,無償獲取的工人勞動創造價值。這壹概念內涵與馬克思定義基本相同。所謂“相對剩余價值”,是指資本家在勞動契約範圍內,提高生產效率獲取盈余價值的同時,通過相對壓低薪酬15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資本由於無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勞動,像狼壹般地貪求剩余勞動,不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極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純粹身體的極限。它侵占人體成長、發育和維持健康所需要的時間。它掠奪工人呼吸新鮮空氣和接觸陽光所需要的時間。它克扣吃飯時間,盡量把吃飯時間並入生產過程,因此對待工人就像對待單純的生產資料那樣,給他飯吃,就如同給鍋爐加煤、給機器上油壹樣……資本無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必然使工作日延長到違反自然的程度,從而縮短工人的壽命,縮短他們的勞動力發揮作用的時間……這樣,在勞動力的再生產上就要花更多的費用,正像壹臺機器磨損得越快,每天要再生產的那壹部分機器價值也就越大。因此,資本為了自身的利益,看來也需要規定壹種正常工作日。”[29]但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資本家卻沒有這樣的自覺性:“資本是根本不關心工人的健康和壽命的,除非社會迫使它去關心。人們為體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過度勞動的折磨而憤憤不平,資本卻回答說:既然這種痛苦會增加我們的快樂(利潤),我們又何必為此苦惱呢?”[30]這就需要國家強制立法。從1349年第壹個勞動法問世,直到19世紀中葉,歷經五個世紀,到“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廠法規定”,才把此前的12小時,甚至更長的工作日時間,“最終限制為10小時”[31]。這樣,法律就把資本家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剝削剩余價值的路徑堵死了。“毫無疑問,當法律使資本永遠不能辦法獲取的應屬工人勞動創造的部分價值。這壹概念內涵與馬克思定義不同。馬克思理論的缺憾,前壹章已討論過了。這裏需說明的是,馬克思把資本家提高勞動強度剝削的剩余價值[28]歸於“相對剩余價值”,我這裏將其劃歸“絕對剩余價值”,是為了凸顯其違約性。但在現實操作中,如馬克思所說的,絕對與相對剩余價值是難以劃分的,資本家延長勞動時間就等於變相降低工人工資,反之亦然。兩種剩余價值,只是剝削方式不同:絕對剩余價值屬公開剝削,相對剩余價值屬隱蔽剝削,如此而已,它們作為資本牟利手段,是無法截然區分的。

  (壹)資本剝削絕對剩余價值例釋

   關於絕對剩余價值屬資本剝削所得的結論無須繁瑣論證。道理很簡單:假設資本家醜在雇傭工人乙時,約定勞動12小時,支付3銀元。結果,卻讓乙每天勞動18小時,這多余的6小時勞動,顯然是剝削所得,因為它本身就屬違約占有。第壹節C例揭露的“要工人勞動18小時,而只給12小時的工資”的情況,便是典型例證。如下圖所示:工人工廠18小時實際勞動工人12小時契約勞動資本6小時剝削勞動相對於更新設備、提高生產技術來說,延長工作時間,既無需資本投入,又不承擔創新風險,所以,它是賺取絕對利潤的捷徑,也是資本家慣用的競爭手段。但正如馬克思所闡述的,資本家靠延長勞動時間剝削工人勞動的做法是很難持久的:16社會科學論壇2010/10學術論衡延長工作日時,資本就力圖不斷提高勞動強度來補償”[32]。所謂提高勞動強度,是指資本在不提高工資前提下,“迫使工人在同樣的時間內增加勞動消耗,提高勞動力的緊張程度,更緊密地填滿勞動時間的空隙”[33],從而在同壹時間榨取更多的勞動。這也就是我們討論過的超量勞動剝削方式。所謂超量勞動,是指獲取低量勞動薪酬的工人所從事的高量勞動。在設定勞動質級不變的情況下,工人從事超量勞動所增創價值,都是由工人體能的高消耗換取的,理應歸工人,資本無償占有,肯定屬於剝削。馬克思指出,資本提高勞動強度“是通過兩種方法達到的:壹種是提高機器的速度,另壹種是擴大同壹個工人看管的機器數量,即擴大工人的勞動範圍”。馬克思舉例指出:“1815年,工人在12小時內來回看管兩臺紡40支紗的走錠精紡機,等於步行8哩。1832年,在12小時內看管兩臺紡同樣支紗的走錠精紡機所走的距離等於20哩……1825年,壹個紡紗工人在12小時內,在每臺走錠精紡機上牽伸820次,12小時的牽伸總數是1640次……1844年,在每臺走錠精紡機上牽伸2400次,合計是4800次……”[34]無論是那種情況,工人勞動量每10年最少增加1倍。這樣壹來,勞動時間相對縮短了,但資本對勞動的剝削程度卻絲毫沒減輕。因為它實際上等於延長了工人勞動時間,使資本同樣能無償獲得壹塊絕對剩余價值。沿用上例,略作闡釋。設工廠勞動強度增加1倍。這時,工人依然勞動12小時,卻付出過去24小時勞動量;過去12小時契約規定的低量勞動任務,現在工人只用6小時就完成了;余下的6小時,便都是剩余勞動,它等於過去12小時的資本剩余勞動。如圖所示:但實事求是地講,所謂高量與低量勞動差異,通常只有在不同工種轉換時能凸顯出來。譬如,壹般操作工相對貨物搬運工而言是輕體力勞動,資本家支付工人操作工的工資,卻讓他們幹搬運工的活,這當然是違約的,所截取盈利便屬絕對剩余價值。而像馬克思所說的因操作機器數量或機器運轉速度變化所導致的勞動量值變化,由於通常是隱蔽地發生在同壹工種內部,所以是很難發現並視為違約的。同時,這種情況往往是工廠技術進步的伴生物——離開機器的技術更新,工人操作機器數量是不可能增加的,機器轉速也是不能加快的——所以,它總是發生於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過程中。因此,馬克思把資本的這種剝削,歸於相對剩余價值,是有其道理的。我們後文討論相對剩余價值時,也包含這種情況。這即是說,資本在通過技術進步剝削相對剩余價值時,往往也在剝削絕對剩余價值,其利潤當中便可能包括工人高耗體能所增創的價值。

  (二)相對剩余價值理論重構

   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論的立論基礎盡管是錯誤的,但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現在12小時高量勞動資本6小時剩余勞動過去24小時低量勞動工人12小時契約勞動資本12小時剩余勞動17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事實卻是客觀存在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隨著勞動法規日益完善,資本剝削勞動的主要方式,必然轉移到靠提高生產效率、相對減少工人獲酬、隱蔽地剝削相對剩余價值上來。這種剝削之所以說是隱蔽的,是因為它表面上符合商品交換原則:工人雇傭前從事簡單勞動10小時,雇傭後從事同樣簡單勞動10小時,工人工廠付出勞動大於出售勞動的情況並不存在;同時,工人個體勞動10小時可掙1銀元,工廠勞動10小時可掙2銀元。在這種表面上“按約付勞、按勞付酬”情況下,怎能說資本剝削工人勞動了呢?這裏的關鍵,是怎樣理解雇傭勞動中“勞”的問題。必須看到,工人個體勞動無論創造價值多或少,皆與資本家無關;與資本家有關的“勞”,是工人被雇傭後在工廠發揮效能的勞動。資本家是否能根據工人雇傭勞動實際貢獻付酬,是判斷資本家是否剝削工人勞動的唯壹標準,此外沒任何其他標準。當然,在市場經濟早期,由於工廠生產效率低,工人可以參照個體勞動獲利判斷自己是否被資本剝削。譬如,當工人在工廠每天只做5把椅子時,資本家的2銀元工資便是合理的。但在工廠生產效率千百倍提高之後,資本家仍以個體勞動價值作為雇傭工資標準便不再合理了。不合理的原因在於,它嚴重抹煞了工人在工廠超質勞動中的貢獻。我們前文討論已揭示並承認工人在工廠始終從事低質勞動的實事。特別是在現代化工廠中,生產內部過程越來越復雜、生產外部程序越來越簡單;產品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勞動的技術含量越來越低。工人之所以能以低質勞動付出,發揮高質勞動功效,增創出倍增產品價值來,是因為他們是在工廠集成勞動系統支持助力下、在資本家決策指揮下從事超質勞動。在這種情況下,把工廠超質勞動增創價值統統歸於工人、把資本盈利皆視為剝削的觀點當然不成立。但是,反過來以工人從事的是“壹種極低級的熟練勞動……工人的勞動和技巧6個月就可以教完,並且任何壹個雇農都可以學會”[35]為由,完全否定工人的勞動貢獻、把超質勞動增創價值皆歸資本盈利的觀點同樣不能成立。道理很簡單,因為無論其他雇員怎樣助力、無論資本家的決策怎樣正確以及所采購的生產設備、采取的勞動方式怎樣先進,超質勞動都須臾離不開壹線工人的勞動。歸根結底,工人是工廠勞動的實施者、是協作勞動的參與者、是先進機器的操作者。工人付出的勞動再低級、再簡單,也同樣發揮著人類勞動的能動性。正是依靠工人的勞動,集成勞動中的先進科技、管理要素才能轉化為先進生產力,才能增創產品價值、增加企業利潤;壹旦離開工人,機器不能自動生產、資本不能自動增值、資本家何來盈利!正因如此,在超質勞動所增創的價值中,工人也理應按貢獻比例獲取相應份額。但在現實中,資本家往往會以勞動力過剩為由,凍結或壓低工資,使工人工資水平嚴重滯後於生產力發展水平,把應屬於工人勞動報酬的那塊價值(產值)截留下變成了資本的利潤,這是真正的“相對剩余價值”。資本家這種在“低償”形式掩蓋下,實際上“無償”占有部分工人勞動的做法,與其裸裸地“無償”占有工人超量超時勞動做法壹樣,屬於同樣的剝削性質。也應當承認,在工人超質勞動創造的價值中,如何劃分資本的合理盈利和工人應獲報酬,確是件困難的事情。因為如我們反復闡述的,資本要剝削相對剩余價值,企業必須先盈利;企業要盈利,關鍵靠資本家的決策勞動;而決策勞動貢獻大小,是很難量化的。這樣壹來,資本家和工人的勞動貢獻比例便很難界定。正因如此,相對剩余價值只能“相對”判斷,只有達到壹定的“嚴重”程度才能確認。但從理論上講,勞資分配的大體比例不變、維持工人體面生活,應是兩條基本原則。工廠生產力提高,工人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增加,工人勞動在其中的貢獻也相對增加,工人應獲報酬也理應增加。還如前例,乙每天創造5銀元價值時,工資為2銀元。十年後,當乙每天創造50銀元價值時,乙的工資便也應大幅提高。如果所獲工資仍為2銀元,乙便肯定被嚴重剝削了。根據是:十年前,醜獲利是乙的1.5倍,十年後,變成了25倍。同時,十年前,乙的工資能換甲的2筐蘿蔔,可維持體面生存,十年後,乙的工資只能換甲的0.2筐蘿蔔,難以維持生存。撇開上述數據,乙被醜嚴重剝削的實事還可直觀把握:十年間,工業生產力大幅提高,工人在超質勞動中的貢獻大幅提高,工人的生活水準卻不僅沒同步提升反而下降。如此持續下降的結果,必然是辛勤勞動的工人最終連自己基本生存權利都無法維系。而這就是資本殘酷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證據。但假設十年後,乙的工資提高到20銀元左右,那麽,我們便不能說醜嚴重剝削乙了。見下面示意圖:其中的OD線段,表示工人個體低質勞動可創造的產品價值(1把椅子)、可交換的商品價值(1銀元),它與工人雇傭勞動創造價值無關。但在勞動力嚴重過剩情況下,卻是影響工人工資的關鍵因素,直接決定著OE線段的大小。OC線段,表示工人工廠雇傭勞動創造或增創的全部價值,也就是企業凈產值(不包括生產資料、原料轉移價值[36])。DC線段屬於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49銀元),它體現工廠高生產效率,其中包括資本家勞動貢獻。GC線段表示屬於資本家管理決策勞動(及資本投入)貢獻及應獲取的合理盈余價值(30銀元)。OG線段,表示工人在雇傭勞動中的所貢獻的份額或資本家應付的合理報酬(20銀元)。OE線段,為資本家可能支付給工人的超低工資(2銀元)。EG線段,即2銀元—20銀元的空間,便是資本家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範圍。ODEGC工人實得工資2銀元工人應得工資20銀元資本合理盈余價值30銀元相對剩余價值18銀元工人工廠超質勞動增創價值49銀元工人低質勞動價值1銀元19資本剝削現象生成原因與剩余價值理論重構當資本家支付超低工資時,EC線段,即剝削所得與合理盈利加在壹起,便是資本的全部利潤[37]。當然,由於現實中的G點,即資本合理盈利與工人應獲報酬的邊界,或作為剝削邊界的G點是很難確定的,上例中,即便醜開出的工資為15銀元,也應當說是正常的,因為他沒有嚴重剝削乙。這就提出了壹個很尖銳的問題:如果連剝削的界限都很難確定,我們所謂否定或消除資本剝削的主張,豈不都是空談?情況當然不是這樣的。

 馬克思由於把“勞動”作為商品價值實體,勞動本身便不能作為商品,否則,便無法計量“勞動”商品的價值量:“比如說,壹個12小時工作日的價值是由什麽決定的呢?是由12小時工作日中包含的12個勞動小時決定的;這是無謂的同義反復”(參見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585頁,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我們揚棄了勞動價值實體論,便不存在這個問題。但鑒於多年來已約定俗成,且現實中也有“勞動力市場”概念,因此,我在正文中,對“勞動”與“勞動力”這兩個概念也不做嚴格區分。這裏因不考慮各種成本消耗轉移支出,所以,生產的椅子成為“凈產值”。現實中,可能生產100把椅子,才獲得50銀元的“凈產值”。“另壹方面,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已定,剩余價值率就只有通過工作日兩個組成部分即必要勞動和剩余勞動的相對量的變化才能提高,而這種變化在工資不降低到勞動力價值以下的情況下,又以勞動生產率或勞動強度的變化為前提”。這是本文討論的預設前提。現實生產中,需要剔除這壹部分價值,包括原料損耗、能源消耗和機器折價等。[37]註意,這其中應包括資本收益即利息、紅利在內,所以,不是資本家所得的純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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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論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手段與規律

   資本總是要盈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想盈利或不能盈利的資本家是不能存續的。資本盈利,經常來自剝削勞動,這是客觀事實,但資本盈利首先或主要靠資本家的管理勞動,這也是客觀事實。馬克思的剩余價值論把資本盈利完全視為剝削的結論是不成立的。但是,馬克思的相對剩余價值論所揭示的資本盈利規律、揭示的資本家在利己動機驅動下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規律卻是正確的。本文在肯定馬克思理論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對資本獲取盈余價值、相對盈余價值規律做出科學闡釋。所謂“盈余價值”和“相對盈余價值”概念,指資本正當盈利和超出平均盈利水平的正當盈利。由於資本只能在獲取相對盈余價值過程中獲取盈余價值,所以,它們實際上是同壹規律。本文采用的“相對剩余價值”概念,則系馬克思原有概念,指資本家通過提高生產力,“縮短必要勞動時間、相應地改變工作日的兩個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產的剩余價值”[2]。馬克思的觀點與我們本文采用的“盈余價值”“相對盈余價值”和另文采用的科學的“相對剩余價值”概念外延重疊,但內涵不同,“相對剩余價值”概念根本不存在合理盈利問題,所以,這是需提請讀者註意的。

  本文討論前提仍設在勞動力和商品市場都處於供求動態平衡的理想狀態下,即:資本家沒有因勞動力過剩壓低工資剝削工人的條件,工人可隨時離職自己單幹;工廠產品暢銷,皆可按內含勞動價值交換等勞價值商品。同時,為論述簡捷,企業雇員只有工人,資本家自有資本、機器、土地,這樣,不涉及機器折舊、資本利息或地租、稅費等等價值轉移或經營成本因素,而把企業盈余價值直接理解為資本利潤。

   壹、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路徑和手段

   馬克思的相對剩余價值論,主觀目的是揭露資本家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剝削工人剩余勞動的秘密,客觀上卻揭示了資本通過提高生產力獲取盈余價值的規律。人們或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明明馬克思揭示的是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規律,怎麽換個概念,就可視為資本獲取盈余價值規律了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馬克思論述的“相對剩余價值”不同於“絕對剩余價值”,其剝削行為不是發生在對工人勞動及其報酬的違約榨取或剝奪上:“壹切商品,包括勞動力在內,都是按其十足的價值買賣的”,雖然“剩余勞動的延長……這種方法在工資的實際運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這裏它應該被排除”[3]。這意味著:工人工資是合理的,且不能隨意降低;工人勞動是按約付出的,不能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增加勞動強度。在這兩個前提下,資本家要獲得“剩余價值”,便只有提高生產效率。通俗的說法,既只有在同樣勞動付出、同樣時間內把“蛋糕”做大,資本家才能得到“相對”工人份額比例更大的“剩余蛋糕”。馬克思認為,提高生產效率做大的這塊“蛋糕”,全屬於工人勞動成果,資本家據為己有,仍屬剝削所得,所以,稱之為“相對剩余價值”;我們前文討論過了,“蛋糕”做大主要歸功於資本家的勞動貢獻,所以,資本家相應所得應稱為“盈余價值”。但無論“蛋糕”做大是誰的勞動貢獻,這做大“蛋糕”的規律,即提高生產效率的路徑、手段和規律等等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其間是否存在剝削為轉移——資本是否剝削,主要存在於盈利或“蛋糕”分配階段。如果不存在剝削,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外延實際上與資本“盈余價值”完全壹致,系同壹塊“蛋糕”。因此,只要撇開剝削結論,馬克思的相關論述都是非常經典的。這也是馬克思剩余價值理論中應當繼承的合理內核。由於不涉及剝削問題,所以,本節論述中,我們只在馬克思引文中出現“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概念,在行文中壹律用“獲酬勞動”“盈余勞動”或“盈余價值”等概念。當然,這些概念的具體內涵不同,下文會略加說明,但對於“必要勞動”概念的非科學性問題,本文不涉及。

  (壹)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路徑

   現在,我們首先借用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模式,具體探討壹下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路徑。馬克思模式是這樣的:(雇傭勞動)工作日abc必要勞動剩余勞動(勞動獲酬)(剩余價值)23論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手段與規律根據馬克思這壹模式,工廠勞動只是工人從事的勞動,資本家屬於不勞而獲,所以,資本盈利屬於剝削剩余勞動或剩余價值。但這是不科學的。前文已討論過,工廠勞動並不是工人獨自勞動,而是在工廠集成勞動形態下,操作機器、彼此協作、從事超質勞動[4]。在工廠集成勞動中,有資本家管理決策勞動的貢獻,因此,在設定資本不存在剝削的情況下,資本雇傭勞動盈利模式應是這樣的:工廠集成勞動abc獲酬勞動盈余勞動(勞動獲酬)(盈余價值)在這壹模式中,我們用“獲酬勞動”“盈余勞動”取代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概念。必須看到,就其內涵而言,這兩組概念是不同的: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剩余勞動”中的“勞動”,是將工廠生產勞動全歸為工人的勞動,這種勞動與資本家的貢獻無關,所以“剩余勞動”及“剩余價值”具有剝削性質;我們的“獲酬勞動”“盈余勞動”中的“勞動”,是指工廠集成勞動,其中便包括資本家的勞動,所以,“盈余勞動”及“盈余價值”不具有剝削性質。換言之,所謂“剩余勞動”及“剩余價值”指這部分勞動或價值理應屬於工人,資本家系剝削所得;所謂“盈余勞動”及“盈余價值”,是指這部分勞動或價值理應屬於資本家,不具有剝削性質。但是,盡管這兩組概念內涵及性質不同,它們外延所指稱的卻是同壹“勞動”對象:“必要勞動”與“獲酬勞動”皆指工人獲酬部分的勞動;“剩余勞動”“盈余勞動”皆指資本盈利部分的勞動——如果資本家經營虧損,什麽“剩余勞動”“盈余勞動”都無從談起了。資本本性是盈利最大化,無論是否依靠剝削手段。當設定資本家不能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等手段剝削“絕對剩余價值”時,馬克思指出,資本獲取“相對剩余價值”的路徑無非是兩條:壹條是“縮短必要勞動時間”,壹條是“獲取超額剩余價值”。

   1.“縮短必要勞動時間”路徑。馬克思指出:“在工作日長度已定的情況下,剩余勞動的延長必然是由於必要勞動時間的縮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勞動時間的縮短是由於剩余勞動的延長。就我們的例子來說,勞動力的價值必需在實際上降低1/10,必要勞動時間才能減少1/10,從10小時減到9小時,從而使剩余勞動從2小時延長到3小時”[5]。而要實現這個目標,就要縮短滿足工人生存需求的生活資料的生產時間,從前用10小時生產出來,現在要求用9小時生產出來。更直觀地說,就是要讓相應的商品便宜,“商品相應的便宜,也會降低勞動力的價值”[6],增加剩余勞動。

   2.“獲取超額剩余價值”路徑。馬克思指出:“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按1先令這個社會價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麽他的商品的售價就超出它的個別價值3便士,這樣,他就實現了3便士的超額剩余價值。但是另壹方面,對他來說,壹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現在表現為24件商品,而不是過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賣掉壹個工作日的產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銷路或大壹倍的市場。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價格,才能獲得較大的市場。因此資本家要高於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又低於它的社會價值來出售商品,例如壹件商品賣10便士,這樣,他從每件商品上仍然賺得1便士的超額剩余價值。”[7]馬克思這壹經典論述我們將反復引用,它揭示的正是商品勞動交換價值規律運行過程。結合上面圖示可以看出,它們壹是把b點往左移動,壹是把c點往右移動。其中,“縮短必要勞動時間”,表現在勞動時間形態上,c點不能往右(勞動時間不能延長),資本家要縮短“必要勞動”即獲酬勞動時間,便只能把b點左移;“獲取超額剩余價值”,表現在商品價值形態上,b點不能往左(工人勞動獲酬不能減少),資本家要增加資本盈余價值,便只能把c點往右移。兩條路徑,同壹目標,就是獲取最大化的“相對剩余價值”。從理論上講,這也是資本獲取盈余價值和相對盈余價值的路徑——壹條是降低工人勞動獲酬,壹條是提高產品競爭力——因為沒有其他路徑。其中,降低工人勞動獲酬路徑,揭示的是資本基於社會生產力普遍提高、壹般商品和工人工資會相對貶值這壹規律,增獲盈余價值的路徑。如下例所釋:乙、丙從事同樣質級、強度的勞動。甲在自己農場勞動,1天收獲1筐蘿蔔,換1把椅子或換1銀元;乙個體勞動1天12小時做1把椅子,換1筐蘿蔔或換1銀元;丙受雇到醜的工廠勞動,1天12小時制作3把椅子,契約實物工資為2把椅子;丙的獲酬勞動時間為8小時,丙的勞動獲酬可換2筐蘿蔔或換2銀元;醜獲得盈余勞動為4小時,盈余價值為1把椅子,可換1銀元。乙、丙從事同樣質級、強度的勞動。當甲的農業和醜的工業生產技術、生產效率普遍提高1倍後,商品交換價值下降;甲在自己農場勞動,1天收獲2筐蘿蔔,換2把椅子或換1銀元;乙1天依然只做1把椅子,換1筐蘿蔔或換0.5銀元;丙在醜的工廠勞動,1天12小時制作6把椅子,契約實物工資仍為2把椅子;丙的獲酬勞動時間降為4小時,丙的勞動獲酬仍換2筐蘿蔔,但只換1銀元;醜獲得盈余勞動為8小時,盈余價值為4把椅子,可換2銀元。上例中,丙的勞動付出沒有改變,實物工資沒有改變,與乙的勞動收入關系也沒有改變,這表明丙實際勞動獲酬沒有降低。但是,丙的貨幣工資卻降低了1/2。這種降低,便是因生產力水平相對提高、生活資料商品相對便宜所致。譬如,蘿蔔由1銀元1筐降低為1銀元兩筐。當然,如換壹個角度理解,這也是由於工人勞動本身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相對降低所致。乙與丙付出的勞動相同,其勞動的使用價值相當於每天生產1把椅子。當甲與醜的生25論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手段與規律產技術提高1倍、社會商品總量增加1倍之後,他們勞動產品的交換價值必然貶值1/2。盡管如此,丙的2把椅子或1銀元的雇傭勞動獲酬依然高於他所付出勞動的實際交換價值(與乙對照可證)。如果丙壹定要求提高報酬到每天2銀元,那麽,醜很容易用1銀元的工資雇傭乙替代丙。當然,現實中資本家未必采取降低工資方式,只要在通貨膨脹中不給工人漲工資,就可獲得這塊盈余價值。但需指出的是,因為決定工人生活資料或市場商品價格變化的,或決定工人勞動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變化的,是社會生產力的變化,不是個體資本家努力的結果,任何資本家個體不可能從中格外獲利,所以,這壹降低工人勞動獲酬路徑,並不是資本獲取盈余價值的現實路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如果壹個資本家不積極提高自己產品的競爭力,而去消極等待工人勞動價值相對貶值,那麽,他可能早已虧損倒閉,被淘汰出局了。因此,現實中,資本家獲取盈余價值的路徑,其實就有壹條,這就是提高產品競爭力,追求“超額剩余價值”,也就是“相對盈余價值”——“相對盈余價值”與“超額剩余價值”內涵不同,外延完全相同。追求“相對盈余價值”,對資本家來說既是他的目標,也是身不由己的事情:“他個別地所做的,就是資本全體在生產相對剩余價值時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當新的生產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較便宜地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和它的社會價值之間的差額消失的時候,這個超額剩余價值也就消失。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的規律,既會使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感覺到,他必須低於商品的社會價值來出售自己的商品,又會作為競爭的強制規律,迫使他的競爭者也采用新的生產方式”[8]。把其中的“剩余價值”概念置換成“盈余價值”或“相對盈余價值”,馬克思的這段論述也是非常經典的。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率先提高生產力的資本家,的確可大幅提高產品產量、降低商品價格、搶占市場先機,從而獲得最大盈余價值或相對盈余價值。這就迫使全體資本家也加入到競爭中來,那些不思進取、墨守成規的資本家,很快便會被“競爭的強制規律”所淘汰。當然,現實中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不僅僅只有使商品“比較便宜”這壹種方式,此外,還有提高產品質級不提價,使商品“特別好”;創新產品壟斷銷售,使商品“特別貴”等方式。但無論采用那種競爭方式,都需要通過提高生產力實現。相對說來,提高生產效率、使商品“量增價跌”的競爭方式比較普遍,所以,我們後文只圍繞這種方式論述。

  (二)資本家提高勞動生產力的手段

   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幾乎唯壹手段是提高工廠生產力,從而提高產品競爭力。工廠生產力,直接體現為工人勞動創造力。提高勞動創造力,最直接的辦法是延長勞動時間或增加勞動強度;但這種手段可挖掘的勞動潛力畢竟有限,任何資本家都不可能憑此取得市場競爭的優勢。提高工人勞動創造力還有壹種辦法,就是提高工人素質、提升工人勞動質級;但這種辦法需要投入相應高成本,減去成本,資本家同樣未必獲得相對盈余價值[9]。因此,先進生產力的唯壹形成途徑,就是提高工人超質勞動的水平,在工人同樣勞動付出的基礎上,大幅提高勞動創造力、提高生產能力。資本家提高工廠生產力、提高工人超質勞動水平的“主要形式是:協作、分工和機器或科學的力量的應用等等”[10];“生產力的這種發展,歸根到底是來源於發揮著作用的勞動的社會性質,來源於社會內部分工,來源於智力勞動特別是自然科學的發展”[11]。概而言之,資本家提高工廠生產力的主要手段:壹是應用先進機器或技術,壹是實施有效的協作勞動。馬克思對這兩大手段的論述都很透徹且經典。機器[12]是工業生產力的核心要素。馬克思指出,大工業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學並入生產過程,必然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這壹點是壹目了然的。當然,自然力並不能“自然”進入或“並入”生產過程,而必須通過機器:機器把自然能源通過動力機、生產機轉化為工業生產制造能力。當然,動力機和生產機也不能自動運行發揮效能,而必須通過工人的操作和應用:工人操作應用機器才形成現實工廠生產力。當然,工廠工人不能獨自操作機器,這就需要協作勞動。協作同樣是工業生產力的關鍵要素。馬克思指出:“許多人在同壹生產過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聯系的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壹起協同勞動,這種勞動形式叫做協作。”[13]協作勞動的要義是專業分工、合作協力(請註意,協作勞動不是馬克思說的“集中勞動”。盡管“集中勞動”也會節約生產資料[14]、提高生產效率[15]、增加盈利,但它並不能真正提高生產力,因為它沒有“專業分工”)。當不同工人在各自專業崗位上把創造力發揮到極致時,他們彼此協作,不僅“提高了個人生產力,而且是創造了壹種生產力”[16]。因此,馬克思所指出,工場手工業時期的協作勞動“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產的起點”[17]。機器與協作,這兩大工廠生產力要素彼此依存、相互促進:工場手工業協作生產促進了科技發展,誕生了機器大工業;而大工業機器生產又返過來提高並強化了協作勞動方式;它們共同使工廠工人的勞動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工廠工人勞動越來越簡單、工廠勞動創造力水平卻越來越高。這中間,科技進步與機器創新無疑永遠處於革命性地位,機器的生產效能、功能,直接決定著工業生產力的水平。在機械工業時代,即便天才的資本家也創造不出電子時代的生產效率來,這些道理的確“壹目了然”,無需多論。伴隨科技進步、機器升級,協作勞動方式也發生了質的變化。大機器時代的協作勞動,已不單純是基於專業特長的分工,更主要的是服務於大機器生產;分工要義不是挖掘和提高個人生產力,而是充分發揮大機器的生產力(相對說來,操作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可能還要下降)。如馬克思所說:“在工場手工業中,社會勞動過程的組織純粹是主觀的,是局部工人的結合;在機器體系中,大工業具有完全客觀的生產機體,這個機體作為現成的物質生產條件出現在工人面前……勞動過程的協作性質,現在成了由勞動資料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技術上的必要了。”[18]“相對剩余價值的生產使勞動的技術過程和社會組織發生根本的革命”[19],馬克思的這壹論斷無27論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手段與規律疑也是經典的、科學的。先進生產力,包括先進機器和協作勞動,之所以能使資本獲得相對盈余價值,歸根結底是大大提高了工人超質勞動水平,能十倍、百倍地提高生產效率,創造出十倍、百倍於先前的產品價值[20]來,而工人的勞動付出及工廠生產成本,卻並不同步增加,這就給資本提供了巨大的盈利空間。但先進生產力所可能產生的高效率、獲得的高效益,並不是平均分給所有資本家的。先進機器在科技家手中,並不構成生產力;勞動協作任務不落實到工人頭上,也不會形成生產力。在同樣的工業科技和勞動力水平上,只有能及時發現敢於大膽應用先進機器的資本家,只有能根據先進機器要求,及時創新、優化、完善協作勞動關系[21]的資本家,以及圍繞這個目標有效組織集成勞動的資本家,才能在市場競爭搶得先機,才能獲得相對盈余價值。

   二、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規律

   現在,我們便來簡要闡釋壹下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規律。在市場競爭中,資本盈虧永遠動態存在,資本家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規律,也是其獲取盈余價值的規律,因為盈余價值永遠存在於對相對盈余價值的追求過程中。資本家若想僅僅保住盈利,結果必然要因生產力相對落後而被市場淘汰。但這絕不意味著兩者是同壹價值。相對盈余價值是以平均盈余價值水平為標準的,低於平均盈利水平的資本要相對虧損,但未必不盈利,可能同樣獲得盈余價值。由於“相對盈余價值”是相對於“盈余價值”存在的,所以,我們的討論也從資本“壹般價值增盈”模式開始。

  (壹)資本獲取壹般盈余價值模式

   本文討論設定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這時,工人接受雇傭的前提條件是:在雇傭勞動量值=自主勞動量值情況下,雇傭勞動獲酬≥自主勞動獲酬假設乙等工人既往每天12小時個體勞動可做2把椅子,換2銀元,那麽,當資本家醜雇傭他們從事12小時等質級、等量值勞動時,通常只有付酬4銀元,乙等才會同意被雇傭。顯然,如果進入工廠後,乙等每天仍然只能做2把椅子,那麽,這種雇傭勞動是不可能存續的。醜只有提高生產力,使乙等工廠勞動能創造出倍數於自主勞動的產品價值,才可能獲得盈余價值。我們已知道,資本家是通過讓工人操作先進機器、彼此協作從事超質勞動實現這壹目標的。我結合下圖進行討論:乙等既往12小時自主勞動創造產品價值(2把椅子)O乙等既往12小時自主勞動獲酬(2銀元)D乙等12小時工廠勞動創造產品價值(12把椅子)OD’EG乙等勞動貢獻醜等助力勞動貢獻乙等低質勞動創造價值(2把椅子)乙等超質勞動增創價值(10把椅子)4銀元,大於其低質勞動2銀元獲酬,即OE>OD,體現了他在超質勞動中貢獻;醜獲得的8銀元盈余價值,體現了他在超質勞動中的助力貢獻。這意味著乙等與醜屬於雙贏結局,雙方的增盈,皆源自乙等在醜助力下超質勞動所增創的產品價值。這個圖示表明,資本獲取壹般盈余價值,不是靠剝削,而是靠提升工廠超質勞動水平。但超質勞動之“超質”,永遠是相對的;有相對超質勞動,就有相對落後、低質勞動。因此,資本家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保持工廠超質勞動的“超質”水平,無論其是否自覺自願,都必須不斷采用先進機器、創新生產技術、優化協作勞動關系、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加入到追求相對盈余價值的競爭中來;即便競爭的結果不能獲得相對盈余價值,也可避免產生相對虧損價值。

  (二)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規律

   現在,我們便設例具體闡述資本家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規律。這壹規律,也就是資本“獲取超額剩余價值”路徑,它所體現的,則是商品勞動交換價值規律。必須再強調的是,資本“相對盈余價值”不是“相對剩余價值”。“相對剩余價值”之“相對”,是指資本獲利“相對”於工人獲酬比例增大產生的“剩余價值”;“相對盈余價值”之“相對”,是指個體資本盈利“相對”資本平均盈余價值的盈利。用公式表示:資本盈余價值=資本盈利-工人工資(及其他成本);資本相對盈余價值=個別資本盈余價值-資本平均盈余價值。乙等雇傭勞動獲酬,醜獲取盈余價值OEG4銀元=獲酬勞動4小時8銀元=盈余勞動8小時圖中的“O-D’-E-G”便是資本獲取壹般盈余價值模式。與上文的雇傭勞動盈利模式不同,它是從超質勞動角度揭示工人與資本家勞動對資本增值貢獻的。在工人勞動質級、量度不變情況下,工廠超質勞動創造了倍增的產品價值,乙等12小時制造了12把椅子、換12銀元。乙等實際上只要勞動2小時,就生產2把椅子,等於既往12小時自主低質勞動創造的產品價值,即圖中的OD=OD’;增加的10把椅子(D’G),是因工廠超質勞動增創的產品價值。顯然,這部分價值,工人有貢獻,但卻不是全部貢獻,不能全歸工人所有。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還應部分歸屬直接間接參與指揮、組織、協助超質勞動人員的勞動,他們包括機器發明家、維護機器運轉組織協作勞動的科技管理人員以及決策指揮工廠集成勞動的資本家。同時,工廠超質勞動需要相應的內外部條件支持,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也需要用來支付這部分運行成本。這樣,嚴格分析起來,在D’E範圍內支出包括科技、管理人員的工資,在EG範圍支出包括原料、能源消耗和機器折舊、專利、地租、利息、稅費等,資本盈利只是最後的凈值。但在本文預設的企業沒有其他雇員、不涉及機器折舊等因素的前提下(即意味著資本家兼任機器發明家、科技和管理人員角色,自有土地、資本,免稅經營等等),我們將這兩部分增值成果都歸屬工人與資本家。乙等工廠勞動獲酬與規律為討論簡捷,這裏同樣不涉及工廠生產的價值轉移或經營成本因素(即設資本家自創機器、自有資本、自己管理),只把工人勞動、機器作為盈利要素。同時,把1天社會必要勞動的獲利設為1銀元。前工業化手工勞動階段A:甲乙丙丁皆個體生產,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皆12天。1把椅子換12銀元;四人每周6工作日勞動皆獲利6銀元。工業化生產力水平較低階段B:甲依然個體生產,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仍為12天;乙受雇於醜采用落後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7天;丙受雇於寅采用通用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6天;丁受雇於卯采用先進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5天。撇開甲個體制造的少量椅子不論,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約為6天[22],1把椅子換6銀元。甲每周生產0.5把椅子,交換3銀元;醜和乙每周生產0.85把椅子,交換約5銀元;寅和丙每周生產1把椅子,交換6銀元;卯和丁每周生產1.2把椅子,交換約7銀元。甲之外的各雇傭勞動組合每周平均獲利仍約為6銀元。乙、丙、丁每周工資皆為4銀元;各資本家每周平均盈利約為2銀元。醜每周資本盈余價值約為(5-4=)1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約(1-2=)-1銀元;寅每周資本盈余價值約為(6-4=)2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為(2-2=)0銀元;卯每周資本盈余價值約為(7-4=)3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約(3-2=)1銀元。工業化生產水平較高階段C:甲依然個體生產,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12天;乙受雇於醜采用原落後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7天;丙受雇於寅采用通用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4天;丁受雇於卯采用最先進機器,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為1天。撇開甲個體制造的少量椅子不論,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約2天[23],1把椅子換2銀元。甲每周生產0.5把椅子,交換約1銀元;醜和乙每周生產0.85把椅子,交換約1.7銀元;寅和丙每周生產1.5把椅子,交換約3銀元;卯和丁每周生產6把椅子,交換約12銀元;甲之外的各雇傭勞動組合每周平均獲利約6銀元;30社會科學論壇2010/12??學術論衡乙、丙、丁每周工資皆為3銀元;各資本家每周平均盈利約為3銀元。醜每周盈余價值約(1.7-3=)-1.3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1.3-3=)-4.3銀元;寅每周盈余價值約(3-3=)0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0-3=)-3銀元;卯每周盈余價值為(12-3=)9銀元,資本相對盈余價值(9-3=)6銀元。先看A階段,這時甲乙丙丁皆獨自勞動,創造產品價值、交換獲利,彼此無差異。進入B階段,情況發生了變化。其中,甲不被雇傭,也不可能被剝削,但每周收入降為3銀元。乙、丙、丁在勞動質級沒提高的前提下,每周獲酬4銀元,這表明他們也沒被剝削。這時,醜、寅、卯三位資本家的收入,則與其決策勞動水平或采用的機器先進水平正相關。醜的機器落後,每周實際盈利或獲取盈余價值1銀元,其相對盈余價值為-1銀元(或相對虧損價值1銀元);卯的機器先進,每周實際盈利或獲取盈余價值3銀元,其相對盈余價值為1銀元。寅居中,即每周實際盈利或獲取盈余價值2銀元,相對盈余價值為0。從這組數據可看出,資本是否獲得相對盈余價值與其是否獲得盈余價值不是壹回事。醜雖然相對盈余價值為負,但不影響其每周盈利1銀元。只有隨著市場競爭持續進行,卯不斷提高生產力水平、不斷壓低椅子價格,相對虧損價值才會變成絕對虧損價值。這就是C階段出現的情況。在C階段,由於三人勞動生產力差距拉大,每把椅子必要勞動時間約2天,獲利2銀元。甲不被雇傭,每周收入降為1銀元,其相對收入與絕對生活水平皆大大下降。乙丙丁在勞動質級沒提高的前提下,伴隨生產力水平提高、商品價格大幅降低(椅子降價2/3),每周獲酬雖降為3銀元,但其收入和實際購買力依然大大高於甲,表明他們沒被剝削。這時,醜由於依然使用落後機器,不僅相對盈余價值為負,即相對虧損4.3銀元,而且,每周盈利不夠支付乙的工資,絕對虧損1.3銀元。寅雖然勉強盈虧平衡,但也相對虧損3銀元。只有卯才是大贏家。相對B、C兩個階段,企業生產力提高,每周創造的產品價值成倍增加,而商品交換價值總值卻未必增加,這裏所顯示的,正是馬克思著名的“商品的價值與勞動生產力成反比”[24]的規律。但是,資本家的盈利分配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卯與醜之間差距拉大了,醜已難以存續,面臨著破產,曾盈利的寅則到了虧損邊緣。面對這種處境,如果不想破產的話,寅、醜便必須也創新管理和技術,大幅提升工廠生產力水平,與卯展開新的壹輪競爭。在這個競爭過程中,科技創新無疑永遠處於領先的位置,它既是競爭的手段,也是競爭的結果:使用先進機器的資本家獲得相對盈余價值,迫使產生相對虧損的資本家采用更先進的機器。最初,資本家卯很可能是不自覺地發現或采用先機機器的。如馬克思所說,當機器“最初偶爾被采用時,會把機器所有主使用的勞動變為高效率的勞動……因此,在機器生產還被壟斷的這個過渡時期,利潤特別高。”[25]當“最初偶爾”采用機器的卯嘗到相對盈余價值的甜頭後,不自覺便會變為自覺;而面臨虧損的寅和醜,31論資本獲取相對盈余價值的手段與規律則會由不主動變成主動。就這樣,資本家主觀追求相對盈余價值的競爭,客觀上產生了刺激科技發展、促進文明進步的強大的“核聚變”效應。而無論B、C階段及其後階段資本競爭狀況發生怎樣變化,由於創新決策勞動主體是資本家,所以,只要工人能獲取合理報酬,資本家獲取的盈余價值或相對盈余價值,便都屬於正當收益,不具有剝削屬性。從理論上講,在無法剝削勞動的市場狀態下,恰恰會使資本家把精力集中到管理、科技創新上,這顯然更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當然,這裏我們還要再次重申,本文討論是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進行的,現實市場經濟中,伴隨生產力的進步,由於個體勞動方式無法存續、勞動力必然供大於求,資本家延長工人勞動時間、壓低工人報酬剝削絕對和相對剩余價值的情況是必然會發生的,這些問題我們同樣在另文中討論。

   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解構

   馬克思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並觸及到這壹理論科學部分與缺陷部分之間的矛盾。壹直以來,批評馬克思剩余價值論的學者都面臨這樣的困境:發現其中的缺陷不難,但準確把握、解析其缺陷癥結所在,特別是要回答這樣的質疑——以馬克思理論推導之嚴謹,其剩余價值論何以會存有矛盾呢?——卻難之又難,以至最終只能望而興嘆、無功而返;馬克思的理論困境往往演變成批評者的闡釋困境。當然,這壹困境對我們來說已不復存在。馬克思剩余價值論之所以存有缺陷,概括說來,有兩方面原因:從主觀方面講,馬克思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解構勢約限,使他對推理過程的矛盾渾然不覺;從客觀方面講,則是馬克思相應勞動概念的缺失,使他無法把握資本主要靠創新勞動盈利的真實過程、無法劃清資本合理盈利與剝削牟利的界限。本文中,我將運用拙著原創或重釋的勞動概念,正面切入,系統破解馬克思剩余價值論的內在矛盾,並對其成因探源溯流給出合理闡釋。其中,包括梳理其否認生產力創新勞動的理論:先進生產力“天然具有”論。本文采用的“盈余價值”概念,指資本正當盈利;采用的“相對剩余價值”概念,系馬克思原有概念,指資本家通過提高生產力、縮短必要勞動時間而生產的剩余價值。它與另文采用的科學的“相對剩余價值”概念內涵不同。本文討論前提仍設在商品和勞動力市場都處於供求動態平衡的理想狀態下,資本家沒有因勞動力過剩剝削工人的條件。但當涉及資本剝削時,則不受這壹條件約束。同時,為論述簡捷,設企業雇員只有工人,資本家自有資本、機器、土地,這樣,不涉及機器折舊、資本利息或地租、稅費等等價值轉移或經營成本因素,而把企業盈余價值直接理解為資本利潤。

   壹、幾個與剩余價值理論相關的勞動概念

   為便於對馬克思剩余價值理論內在矛盾成因的探究、解析,我這裏重釋壹個老概念、引入兩個新概念。後文的分析會證明,這些概念,既與馬克思剩余價值論內在缺陷相關,也是突破這壹理論“圍城”的關鍵工具。

   1.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馬克思的勞動創造價值原理是正確的,但其“商品價值實體”論卻不成立。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壹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個屬性……在它們的生產上耗費了人類勞動力,積累了人類勞動。這些物,作為它們共有的這個社會實體的結晶,就是價值——商品價值。”[2]“形成價值實體的勞動是相同的人類勞動,是同壹的人類勞動力的耗費。”“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3]這裏,馬克思把人類勞動創造的價值,直接規定為“商品價值”實體,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直接決定商品“價值量”,既缺少實證依據,理論上也難以自洽。正像勞動產品與商品間沒有必然聯系壹樣,“產品價值”與“商品價值”間也沒有必然關聯;不進行交換的勞動產品,永遠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價值屬性,所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沒有意義。只有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當產品使用價值被交換、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屬性時,其內含的勞動量才具有交換籌碼意義,所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對同質勞動產品具有等勞交換的尺度意義——懶木匠生產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時多而多賣錢——才能成為決定勞動產品商品[4]交換價值的尺度。而壹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價跌,“勞動量值”作為交換籌碼就失效了——譬如,高級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價出售;或當不同質級勞動無法用同類勞動衡量比較時——譬如天才畫家的佳作與平庸工匠的仿品——“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會喪失等勞交換的尺度意義。

   2.超質勞動

   [5]馬克思的“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概念非常有闡釋力,它們其實是勞動分級概念:簡單勞動,是低質勞動;復雜勞動,是高質勞動。但僅用這兩個概念,卻難以準確揭示生產力進步帶來的勞動創造力變化,更難以解釋先進生產力增創產品價值的原理。因為復雜勞動不壹定代表先進生產力;而體現先進生產力的操作性勞動,恰恰未必是復雜勞動。同時,盡管復雜勞動創造的產品價值是簡單勞動的倍數,但是,復雜勞動付出的學習和勞動成本也是簡單勞動的倍數。如馬克思指出的:“比社會平均勞動較高級較復雜的勞動,是這樣壹種勞動力的表現,這種勞動力比普通勞動力需要較高的教育費用,它的生產要花費較多的勞動時間,因此它具有較高的價值。既然這種勞動力的價值較高,它也就表現為較高級的勞動,也就在同樣長的時間內物化為較多的價值。”[6]這樣,復雜勞動創造的較多產品價值、同等條件換取的較多商品價值,減去其較高的學習成本,便不壹定能產生盈余價值、不壹定為社會增創財富。這便是“復雜勞動”“簡單勞動”概念的闡釋局限,也是馬克思在實際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質的、無差異勞動概念的原因。只有我們已熟悉的“超質勞動”概念,才能揭示出生產力進步帶來的勞動創造力的變化。所謂超質勞動,就是指勞動者操作工具或機器,以簡單勞動完成復雜勞動任務的勞動、以低質勞動創造高質勞動成果的勞動。這樣,生產力的進步就不是壹個低質簡單勞動通過學習、實踐向高質復雜勞動提升的過程,而是壹個借助先進工具、先進勞動方式不斷把高質復雜勞動簡化為低質簡單勞動的過程。正由於工廠超質勞動存在,才能為資本創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間來。

  3.集成勞動

  工廠勞動實際上是壹種具有匯智合力性質的集成勞動。“集成勞動”不是創新概念,而是馬克思已采用的“總體勞動”或“生產總體運動”[7]概念。所謂集成勞動,就是指在資本家(或企業家、其他組織者)統壹組織指揮下,工廠指揮、管理、技術、操作系統各崗位雇員(成員)為完成生產總目標的分工合力勞動,也是技術、管理、決策者的創造力與操作工人勞動力整合發揮效能的勞動。“集成勞動”主體,不是單數個體,而是復數群體,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和資本家。某些不在生產現場的資本家,盡管不直接參與甚至不直接指揮生產勞動,但他們的勞動仍在工廠各環節中發揮著作用。因此,集成勞動創造的價值,絕不能僅僅歸功於工人勞動,資本家因勞動合理獲取部分工廠盈利,是不能算做剝削的。

   二、馬克思壹般剩余價值理論解構

   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模式是這樣的:(雇傭勞動)工作日abc必要勞動剩余勞動(工人獲酬勞動)(資本家盈余勞動),眾所周知,“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是馬克思揭露資本剝削勞動“秘密”的關鍵概念:因為工人工廠“必要勞動”時間少於工廠雇傭勞動時間,“剩余勞動”時間便被資本家剝削了。顯然,如果馬克思的這壹模式成立,那資本家就沒什麽正當的盈余價值可言了,“資本家”只能永遠作為“剝削者”的代名詞。壹直以來,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盡管備受質疑卻難被否定,就在於這壹模式已根深蒂固地烙在人們心中,形成認識定勢了。我們只有結合客觀事實,從概念設定到理論構成全面解析並揭示其固有缺憾,才能使人們擺脫由它所形成的認識定勢。但我的這種解析解構,並不意味著否定剝削事實的存在,而是要用修正的剩余價值理論模式更準確地揭示資本剝削的本質。

  1.理想市場狀態下“壹般剩余價值模式”不成立為準確地把握馬克思的理論,先將《資本家》中的壹段相關論述引用如下:工人在勞動過程的壹段時間內,只是生產自己勞動力的價值,就是說,只是生產他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因為他是在以社會分工為基礎的狀態下進行生產,所以他不是直接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而是在某種特殊的商品形式(如棉紗)上生產出同他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相等的價值,或者說,同他用來購買生活資料的貨幣相等的價值。他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這取決於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也就是取決於每天生產這些生活資料所需要的平均勞動時間。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平均代表6個物化勞動小時,那麽,工人要生產這個價值,就必須平均每天勞動6小時……我把進行這種再生產的工作日部分稱為必要勞動時間,把在這部分時間內耗費的勞動稱為必要勞動……勞動過程的第二段時間,工人超出必要勞動的界限做工的時間,雖然耗費工人的勞動,耗費勞動力,但並不為工人形成任何價值。這段時間形成剩余價值,剩余價值以從無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誘著資本家。我把工作日的這部分稱為剩余勞動時間,把這段時間內耗費的勞動稱為剩余勞動[8](其下引文凡出自該處,不再壹壹註明)。馬克思的這段被教科書經常引用的、人們耳熟能詳的論述,闡述了由“必要勞動”“剩余勞動”劃分構成的剩余價值理論。由於這壹劃分表面上符合工廠勞動實際——工人在壹線勞動、資本家不直接從事勞動;勞動成果工人拿去壹塊,資本家留下壹塊——所以,馬克思這壹模式很容易被接受。同時,相對於《資本論》中其他艱深理論,馬克思的這段論述闡釋流暢、讀者接受順暢,這也是它壹直被視為不刊之論的重要緣故。但若深入探究,於無疑處生疑,問題便出來了。如我們已指出的,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這壹模式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不是資本家不是或不想當剝削者,而是工人不允許資本家剝削,不可能接受所謂“必要勞動”作為工資標準。所謂“必要勞動”,這裏是指勞動力再生的平均成本。假設工人1天平均需1銀元換1筐蘿蔔才能生存,那麽,1銀元就是工人生存的“必要勞動”成本。馬克思的這壹概念,也是從其商品價值實體論中推出來的——勞動力是商品,其價值實體便也是“必要勞動”——而在商品和勞動力市場供求平衡時,與壹般商家不會按成本出售商品的道理相同,工人也是不會考慮其勞動力“再生”成本的;他們的工資,只能以其自主勞動創造產品的交換價值為基準。譬如,工人自主勞動,1天可做2把椅子、換2銀元,那麽,他的工資要求就要等於、高於2銀元,而絕不會傻到只要1銀元。不僅如此,工人甚至不會允許資本家在雇傭環節上剝削勞動,他們壹旦發現增加了勞動強度、延長了勞動時間等等,便同樣會辭職單幹。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壹天雇傭勞動獲酬,便等於(甚至大於)他壹天自主勞動的交換價值。這也就是說,工人獲酬的勞動,就是其付出的勞動,其間沒給資本家留下的“剩余勞動”。如下圖所示:當然,這種情況也是不會發生的,如果沒有盈利可賺,資本家是不會投資雇傭工人勞動的;而現實中的資本家,即便在勞動力市場供求平衡、難以剝削工人勞動的情況下,依然可獲得壹塊“盈余勞動”。那麽,這塊“盈余勞動”是哪裏來的呢?或者更直白地說,在資本家無法剝削工人勞動條件下,他的盈余價值是從何而來呢?我們的答案是:資本的盈余價值是由工人工廠超質勞ab動增創的。下面是前文剛用過的資本壹般盈余價值模式:OD’EG既往,人們往往誇大“雇傭”的功能。其實,“雇傭”本身只是社會勞動的交換或占有方式,它並沒有增加勞動或提高工人勞動創造力的特異功效。譬如,工人過去1天可做2把椅子,絕不會因為被雇傭,就能1天生產12把椅子。因此,如工人在工廠1天生產出12把椅子,根據“勞動創造價值”原理推導,唯壹合理的解釋,便是工人勞動不是工廠勞動的全部,在工人勞動之外、還存在著其他導致生產力提高的勞動。真實情況我們已知道了:工廠勞動是包括工人勞動在內的“集成勞動”;在集成勞動中,資本家發揮組織決策指揮作用;工人在集成勞動因素支持下,操作機器、從事超質勞動,大幅提高了生產能力。由於超質勞動增創出壹大塊超出工人勞動價值的價值,使資本得以獲得壹塊盈余價值。這樣,追溯下去,資本盈余價值原本就來自資本家工人低質勞動創造價值(2把椅子)工人超質勞動增創價值(10把椅子)工人既往12小時自主勞動創造產品價值(2把椅子)工人12小時工廠勞動創造產品價值(12把椅子)O工人既往12小時自主勞動獲酬(2銀元)D工人勞動貢獻工人雇傭勞動獲酬資本家助力勞動貢獻資本家獲取盈余價值4銀元=獲酬勞動4小時8銀元=盈余勞動8小時OEG工人付出勞動工人獲酬勞動23馬克思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解構的勞動,它是資本家在工廠集成勞動中付出的勞動;壹旦減去工人“獲酬勞動”,它便顯現為“盈余勞動”。如下面的“資本簡化盈利模式”所示:工廠集成勞動abc(工人)獲酬勞動(資本家)盈余勞動將“必要勞動”改為“獲酬勞動”、將“剩余勞動”改為“盈余勞動”,這不是簡單的概念能指的置換,而是所指內涵的“脫胎換骨”;它引入的是壹個新的資本盈利模式,是壹個經得起實證驗證、科學推敲的理論模式。

   2.壹般剩余價值論中內在缺陷溯因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之所以模式不成立,關鍵在於他把資本家的勞動完全排斥在外了。馬克思實際上是承認“資本家也進行勞動”[9]的事實的,他關於資本家勞動是行使資本職能的立論也是很精辟的。但為什麽在剩余價值理論中,他卻將資本增值與資本家勞動完全割裂開來了呢?原因是復雜的。就剩余價值論立論本身而言,關鍵還與相關“勞動”概念缺失相關。馬克思認為“剩余勞動”是屬於工人的,這就意味著工人勞動創造了工廠全部勞動產品。但實際上,工人並不具有這種能力,而雇傭本身,不僅不能提高、還可能大大降低工人勞動質級:“變得空虛了的單個機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學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會的群眾性勞動面前,作為微不足道的附屬品而消失了……”[10]馬克思還曾模擬資本家口吻教訓工人:“工廠工人們應當牢牢記住,他們的勞動實際上是壹種極低級的熟練勞動……在生產事務中,主人的機器所起的作用,實際上比工人的勞動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為工人的勞動和技巧6個月就可以教完,並且任何壹個雇農都可以學會。”[11]盡管馬克思這裏有反諷意味,但不幸的是,“資本家”所說確是事實。資本家基於這壹事實,獨占工廠超質勞動增創產品價值的理由不成立;但否認這壹事實,把屬於資本家的“盈余勞動”全部歸為“剩余勞動”的剩余價值理論肯定也不成立。實際上,如果馬克思堅持他的“復雜”“簡單”勞動理論,那麽,本身從事簡單勞動的工人只能創造低量或低質產品,工廠生產的高量或高質產品便不應全歸於工人勞動了,其剩余價值論便會面臨某種闡述困境。令人遺憾的是,由於“復雜”“簡單”勞動概念固有的闡釋局限,馬克思在實際操作中,壹直采用同質、無差異“勞動”概念,以致對工人自主勞動與工廠勞動間的巨大差別沒有覺察。前面引文中,馬克思闡述“必要勞動”時還有這樣壹段論述:“如果他不是為資本家勞動,而是獨立地為自己勞動,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平均壹天同樣要勞動這麽多小時,才能生產出自己的勞動力的價值,從而獲得維持或不斷再生產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資料。”馬克思這裏關於“在其他條件相同”的預設,表現出他理論思維壹貫的嚴謹性與科學性[12]。馬克思強調這壹預設條件,表明他相信工人雇傭前後從事的是無差異勞動。即是說,客觀存在著這樣的條件,使工人在單位時間內“為資本家勞動”與“獨立地為自己勞動”所創造的價值相同。如果馬克思這壹預設條件存在,其剩余價值論當然成立了。譬如工人在工廠勞動或獨自勞動2小時都可生產2把椅子、換2銀元滿足自己生存的“必要”需求,那麽,其余的10小時,獨自時是為自己創造價值的勞動,在工廠便屬於為資本家創造“剩余價值”的“剩余勞動”了。但如上文剛推導過的,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工人不會傻到把屬於自己的10小時勞動白送給資本家。而工人之所以被資本家雇傭,就因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換句話說,就是工人在工廠“為資本家勞動”和“獨立地為自己勞動”的“其他條件”是不可能相同的。這裏的關鍵,不是工人“為”誰勞動——為資本家、還是為自己——而是工廠勞動的條件,包括大機器,包括組織協作勞動、提供技術支持的管理科技系統等條件,或馬克思提到的“以社會分工為基礎的狀態”等等,都是工人獨立勞動所絕對無法具備的。正因如此,盡管從表面上看,被雇傭前後都是工人在勞動、工人都是勞動主體,但實際上,此“勞動”非彼“勞動”、此“主體”非彼“主體”。如曾反復說過的,工廠勞動與工人自主勞動相比,已發生了巨大的、質的變化,它們並非同壹主體在從事同樣性質、質級的勞動:工人自主勞動,自己是勞動主體;工廠勞動則是集成勞動,工人只是集成勞動主體之壹,資本家是集成勞動的核心主體;工人自主勞動,從事的是低質勞動;工人工廠勞動,則是操作機器、彼此協作、在工廠生產管理技術系統助力下從事超質勞動。概言之,工人被雇傭前,是以個體勞動形態從事低質勞動;被雇傭後,是在工廠集成勞動形態下,從事發揮高質勞動功效的超質勞動。馬克思由於缺少“集成勞動”概念,無法確認資本家高質勞動存在的事實,由於缺少“超質勞動”概念,無法確認工人依然從事低質簡單勞動的事實,所以,馬克思無法揭示工人工廠勞動與工人自主勞動的本質區別,把資本家的勞動貢獻從中解析出來。實際上,正由於工廠超質勞動能使生產效率大幅提升,能增創出十倍、百倍於個體勞動的產品價值,才可能實現雇傭勞動勞資雙贏的結局。馬克思關於雇傭勞動可以“在勞動過程中”實現“價值增殖”,成為“價值的源泉,並且是大於它自身的價值的源泉”[13]的論述,也只有這樣理解才是真實的、合理的。

   3.壹般剩余價值修正模式我們解析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理論,並非完全否定其資本剝削理論。必須看到並承認,資本家從事勞動與從事剝削這兩種行為是完全可能甚至經常伴生並存的。我們不能因為否定其剝削行為便否認其勞動付出,當然,也不能因肯定其勞動付出便否認其經常、甚至必然存在的剝削行為。剝削,即無償或低償占有工人勞動,這對資本家而言,當然是最省事的盈利路徑,如馬克思所說:“剩余價值以從無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誘著資本家。”何況,在市場經濟規律作用下,資本剝削勞動幾乎是完全“合規範”[14]的行為——就像普通商品過剩商家會“不惜血本”賤賣壹樣。當勞動力商品嚴重過剩時,資本家必然也要“賤買”。在理想市場經濟狀態下,工人還可以個體自主勞動生存,但隨著工業生產力的提高,喪失自主生存條件變成無產者的雇傭工人,便只有接受生存成本線上的工資條件,把自己“賤賣”。譬如,當工廠生產效率百倍提高、工人1天做2把椅子只能換0.2銀元時,資本家開出的1銀元,甚至低於1銀元的工資他也會接受——除此之外,已別無生路。在這種情況下,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概念便獲得現實性品格,資本家的確會無償、低償獲得壹塊“剩余勞動”[15]。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模式就能成立了嗎?回答仍是否定的。這裏的關鍵依然是:“剝削”本身,只是不公平的社會勞動交換或占有方式,本身並沒有提高生產力的特異功效。因此,資本可借剝削剩余價值獲得更多增值,資本家卻不可能憑剝削提高工廠生產力、在市場競爭中存續。譬如,工人操作機器1天可做12椅子,資本家即便增加勞動強度、延長勞動時間,也只能使工人多做3-5把椅子。當然,在其他資本家拒絕剝削的情況下,從事剝削的資本家可憑這3-5把椅子獲得超額剩余價值,在競爭中獲勝。但是,當所有資本家都從事剝削時,這種“優勢”便必然徹底消失了。因為馬克思所謂的“必要勞動”,實際上也是資本剝削競爭的底線。壹旦越過這條底線,勞動力不能再生產,資本也就喪失了存續基礎,所以,即便個體資本家對此置若罔聞,法律最終也要把這條“越界”競爭的路堵死:“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廠法規定”,就把此前12小時甚至更長的工作日時間,“最終限制為10小時”[16]。這就是說,資本家剝削“剩余勞動”的手段有效,卻也有限,僅靠此盈利競爭,壹旦其他資本家采用先進機器,生產效率十倍、百倍地提高,他的剩余價值便會“從有到無”變成了“虧損價值”,企業只有倒閉壹條路。那麽,資本家怎樣才能既剝削勞動,又能在競爭中存續呢?別無他途,依然只能自己勞動。換言之,在工人可能接受剝削的情況下,資本家想實施剝削,自己首先也要勞動;資本家如果不能通過創新生產力使企業生存下來,所謂的“剩余勞動”也就無法榨取。現在,再回到馬克思的壹般剩余價值模式,我們就會認識到,它的缺陷,並不是“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概念絕對不成立,而是它們的適用條件、所指對象存在問題。在資本不存在剝削的情況下,馬克思的“必要勞動”肯定不成立,其“剩余勞動”應是屬於資本家的“盈余勞動”;在資本存在剝削的情況下,馬克思的“必要勞動”“剩余勞動”概念成立,但這兩個概念不能涵蓋整個工廠集成勞動,它們的外延只能是屬於工人勞動貢獻的部分。因此,正確的剩余價值模式,必須把資本家的勞動包括進來,據此,“壹般剩余價值修正模式”應如下圖所示:工廠集成勞動abcd必要勞動剩余勞動盈余勞動(雇傭獲酬勞動)(雇傭無酬勞動)(資本家勞動)註意,這裏的“勞動”,不是以“時間”為單位,而是以“量值”為單位。模式中的“剩余勞動”屬於“雇傭無酬勞動”部分,這就清楚地顯示出它的剝削本質。在工人被嚴重剝削的情況下,“雇傭獲酬勞動”便會降到“必要勞動”水平上(只是這種情況未必常態存在,所以,還是用“獲酬勞動”概念為宜)。這樣,馬克思“必要勞動”“剩余價值”概念,經重新確定內涵、縮小外延,它們便成為揭露資本剝削行為的科學概念了。關於資本如何在獲取盈余勞動的同時剝削剩余勞動,我們將在另文討論。
三、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理論解構

   馬克思的相對剩余價值概念,是直接建立在生產力提高基礎上的。如前文所述,馬克思論述的資本獲取“相對剩余價值”路徑有兩條:壹是“縮短必要勞動時間”,壹是“獲取超額剩余價值”,兩條“路”皆靠生產力創新。根據勞動創造價值的基本原理,因生產力創新而獲得的盈余價值,理應歸包括資本家在內的生產力創新勞動主體,而不應全視為剝削工人的“相對剩余價值”。馬克思若要證明這塊盈利的剝削性質,便應證明工人是生產力創新勞動的唯壹主體。但馬克思揭露的雇傭勞動事實卻恰好相反:“在資本主義生產中,勞動條件作為某種獨立的東西而與工人相對立……與工人無關。”[17]工人的活動必須服從資本家的意誌[18],“壹切資本主義生產……都有壹個共同點,即不是工人使用勞動條件,相反地,而是勞動條件使用工人”[19]。處在這種被動、異化地位上的工人,怎能成為生產力創新勞動的唯壹主體呢?這樣,無論基於經驗判斷還是理論推導,只要深入分析下去,馬克思的相對剩余價值理論都是有嚴重缺陷的。但令人難解的是,馬克思在《資本論》的論述中,卻似乎並沒因此陷入闡釋困境中。為什麽會這樣呢?回答這個問題,便必然要涉及到與生產力相關的兩大價值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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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商品價值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成反比”規律我們追問生產力創新勞動主體,是因為先進生產力可提高勞動質級、增創價值,由此揭示並肯定資本家的貢獻及相應盈利的非剝削性。但如果生產力變化與勞動總量、與商品價值無關的話,我們的追問便失去了意義。且看馬克思的論述:“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勞動生產力越高,生產壹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就越少,凝結在該物品中的勞動量就越小,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小。相反地,勞動生產力越低,生產壹種物品的必要勞動時間就越多,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大。可見,商品的價值量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量成正比,與這壹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20]“不管生產力發生了什麽變化,同壹勞動在同樣的時間內提供的價值量總是相同的。”[21]馬克思的這段經典論斷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盡管產品內含的勞動量不直接等於商品價值量,但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其內含的必要勞動量的確決定著商品交換價值量,而生產力進步、單位時間內產品產量倍增、產品內含必要勞動量減27馬克思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解構少,“商品價值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成反比”,便必然作為客觀規律顯現出來。下面不妨再援例說明:設市場供求動態平衡條件下,甲、乙、丙、丁皆從事簡單低質勞動。甲1天勞動收獲1筐蘿蔔、等值1銀元;蘿蔔作為乙等生產椅子的等價物或交換價值單位。隨著生產力的提升,椅子的交換價值會發生如下變化:生產力水平較低階段A:乙、丙、丁各操作壹代機器生產10把椅子時間為7、6、5天,10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6天[22];10把椅子換甲的6筐蘿蔔,即:10把椅子=6銀元;乙等1天平均獲利等於甲1天獲利,皆為1銀元。生產力水平較高階段B:乙、丙、丁各操作二代機器生產10把椅子時間為3、2、1天,10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2天;10把椅子換甲的2筐蘿蔔,即:10把椅子=2銀元;乙等1天平均獲利等於甲1天獲利,皆為1銀元。從上例可以看出,具有同樣使用價值的椅子,伴隨生產力的提高、產量增加,交換價值也從6銀元降到2銀元,呈反比趨勢。而從事先進生產力勞動的乙、丙、丁等人,1天內平均獲得的交換價值也與從事落後勞動的甲相等。造成這兩項結果的直接原因,便是由於生產椅子的必要勞動時間縮短後,乙、丙、丁與甲付出的必要勞動量仍相等的緣故。這壹規律,通俗地講,就是機器越先進、產量越多、商品越便宜,它也是符合市場經濟實際情況的。

   2.生產力創新勞動是怎樣消失的?生產力是人類改造自然、創造屬人世界的能力,它的提高只能依靠人的勞動,而且不是重復性的低質勞動,只能是創新性的高質勞動。既然如此,這種創新勞動便肯定要表現在先進生產力所創造的產品中。但為什麽上述實例中卻看不到這壹點呢?為什麽會出現生產力變化,勞動總量、商品價值總量不變的這種“反常”情況呢?這種創新勞動究竟到哪裏去了呢?應當說,這是《資本論》中最隱蔽、最難發現或發現後最難破解的壹個問題了。所幸的是,“超質勞動”概念所獨具的闡述功能,使我們可以順利破解這壹難題。只要我們把工廠超質勞動演變過程還原,“消失”的生產力創新勞動便會清晰地凸顯出來。生產力創新勞動主要物化在新機器上,並體現在工廠超質勞動中,使工人低質勞動能發揮高質勞動功效。工廠超質勞動分解開來便是“操作低質勞動+創新高質勞動”。由於創新勞動是壹次性地物化在機器上,隨著其勞動量值不斷轉移均攤到產品[23]上,工廠超質勞動最後便會只剩下“操作低質勞動”了,這就導致了生產力創新勞動“消失”的情況。譬如,手工制作1把椅子需7天時間,工人操作機器7天可生產10把椅子。設發明機器勞動折合低質勞動1000天(即假設學習、發明、制作機器用了1000天),每把椅子的勞動含量為“操作勞動時間+1000天/N(椅子總量)”。當椅子產量很少時,這種發明創新勞動不會“消失”,而會凸顯出來。譬如只生產100把椅子,每10把椅子生產時間為(1000/100×10+7)107天。但當機器生產1萬把椅子時,每10把椅子的生產時間為(1000/10000×10+7)8天;當機器生產10萬把椅子時,每10把椅子的生產時間為(1000/100000×10+7)7.01天;其後,椅子轉移的創新勞動量趨零[24],每10把椅子的生產時間就也是7天了。由於商品交換以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椅子的平均生產時間降低,其交換價值必然降低。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力進步便自然與產品內含勞動量及其商品價值成反比了。但這是由於創新勞動在N次轉移後消失的緣故,而並非是因為創新勞動未曾發揮作用。馬克思由於缺少“超質勞動”概念,所以,他只看到生產力變化,勞動總量、商品價值總量不變這壹規律,卻沒看到背後生產力創新勞動客觀存在及其“消失”的過程。正因如此,馬克思雖然承認“12個人在壹個144小時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總產品,比12個單幹的勞動者每人勞動12小時或者壹個勞動者連續勞動12天所提供的產品要多得多”[25](這是工廠協作提高生產力的結果),但由於“就商品價值的生產來說,勞動過程的任何質的變化,看來是沒有關系的……在價值生產上,多數始終只是許多個數的總和。因此對於價值生產來說,1200個工人無論是單獨進行生產,還是在同壹資本指揮下聯合起來進行生產,都不會引起任何差別”[26],資本家創新勞動(組織協作)的貢獻便自然被排除在外了。可以說,正是這壹“生產力進步與商品價值成反比”規律,在某種程度遮蓋了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的缺陷,成為支持其剝削理論的立論根據。

   3.“相對剩余價值與生產力成正比”規律盡管生產力進步,商品價值總量不變是合規律性現象,但這並不妨礙資本的盈利,不妨礙資本家在盈利目的驅動下去創新生產力。那麽,這是為什麽呢?原來,與“商品的價值與勞動生產力成反比”規律同時存在的,還有“相對剩余價值與勞動生產力成正比”[27]。而這兩大規律,皆為馬克思所發現、所承認。這可能使人生惑,感到其間存在某種矛盾。其實不然,馬克思剩余價值論中的確存在許多闡釋矛盾,但這兩者卻不矛盾,因為它們揭示的是不同向度、不同對象身上的規律:生產力與商品價值成反比,是歷時性向度上、存在於異類產品中,揭示的是生產力發展導致商品內含必要勞動量減少、商品交換價值降低的規律;生產力發展與“相對剩余價值”成正比,是共時性向度上、存在於同類產品中,揭示的是創新生產力的資本家,因其生產的同類產品量值正比增加、交換可獲“超額剩余價值”或相對盈余價值的規律。兩者共同揭示的,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從盈利最大化動機出發,促進生產力不斷發展,最終卻使商品交換價值不斷下降的“背反”規律[28]。準確理解這壹“背反”規律的關鍵,便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概念。在歷時性向度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動態存在,作為衡量商品價值的尺度,它必然隨生產力進步反比地縮小。如馬克思所列舉:“在歷史上,鋁的價值曾經高於黃金的價值,隨著鋁的生產工藝的改進,成本大大下降,其價值也降到黃金價值以下。”但在共時性向度上,同類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卻是相對靜態存在,它不因個別生產者生產力提高而即刻提高。這樣,在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的等勞交換中,創新生產力勞動者可因產品產量較多、單位產品勞動時間較少而倍增利潤;落後生產力勞動者可因產品產量較少、單位產品勞動時間較多而倍減利潤。但這種共時性盈利差距不會靜態地長久存在。創新生產力勞動者為增占市場份額,會降價促銷,逼迫落後生產力勞動者退出市場;隨著後者被淘汰,或發奮創新進入更先進生產力勞動者行列,該產品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然大大縮短,大家又圍繞新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展開新壹輪競爭……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理論的偉大貢獻,就在於發現了這壹規律。現將馬克思的那段經典論述再引用如下:如果壹個勞動小時用金量來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壹個十二小時工作日就會生產出6先令的價值。假定在壹定的勞動生產力的條件下,在這12個勞動小時內制造12件商品……6便士是加工時新加進的價值。現在假定有壹個資本家使勞動生產力提高壹倍,在壹個十二小時工作日中不是生產12件這種商品,而是生產24件……3便士是最後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生產力雖然提高壹倍,壹個工作日仍然同從前壹樣只創造6先令新價值,不過這6先令新價值現在分散在增加了壹倍的產品上……現在,這個商品的個別價值低於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這個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少於在社會平均條件下生產的大宗同類商品所花費的勞動時間……但是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它的個別價值,而是它的社會價值,就是說,它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按1先令這個社會價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麽他的商品的售價就超出它的個別價值3便士,這樣,他就實現了3便士的超額剩余價值。但是另壹方面,對他來說,壹個十二小時工作日現在表現為24件商品,而不是過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賣掉壹個工作日的產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銷路或大壹倍的市場。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價格,才能獲得較大的市場。因此資本家要高於商品的個別價值但又低於它的社會價值來出售商品……這樣,他從每件商品上仍然賺得1便士的超額剩余價值……因此……每個資本家都抱有提高勞動生產力來使商品便宜的動機。……生產力特別高的勞動起了自乘的勞動的作用,或者說,在同樣的時間內,它所創造的價值比同種社會平均勞動要多……采用改良的生產方式的資本家比同行業的其余資本家,可以在壹個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為剩余勞動。他個別地所做的,就是資本全體在生產相對剩余價值時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當新的生產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較便宜地生產出來的商品的個別價值和它的社會價值之間的差額消失的時候,這個超額剩余價值也就消失。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的規律,既會使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感覺到,他必須低於商品的社會價值來出售自己的商品,又會作為競爭的強制規律,迫使他的競爭者也采用新的生產方式[29]。如再援用前例闡釋,那麽,在第壹代機器時,10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6天,等值6銀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別獲利為0.85元、1元、1.2元。機器先進的丁,獲得0.2元相對盈余價值即馬克思說的“超額剩余價值”;機器落後的乙,則獲得0.15元相對虧損價值。在第二代機器時,10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2天,等值2銀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別獲利為0.66元、1元、2元。機器先進的丁,獲得1元相對盈余價值即馬克思說的“超額剩余價值”;機器落後的乙,獲得0.34元相對虧損價值。在上述情況中,乙的相對虧損越來越大,若不夠支付勞動成本,便會因絕對虧損被淘汰出局。這就迫使乙創造更新、效率更高的機器,與丙、丁在第三代機器上展開競爭。無論最終結果怎樣,資本家的生產力創新勞動永遠與其資本盈利呈正比。4.解構“先進生產力‘天然具有’論”如果說在“商品價值與生產力成反比”規律中,由於生產力創新勞動自動“消失”很容易被忽略的話,那麽,在“相對剩余價值與生產力成正比”規律中,生產力創新勞動作為資本盈利的直接原因存在,便難以被忽略了。相應地,誰是生產力創新勞動主體就非常關鍵了。答案似乎明擺著:馬克思指出,是“資本家提高勞動生產力”[30]的。上面引文中,也多次提到“資本家使勞動生產力提高壹倍”“采用改良的生產方式的資本家”“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等等。馬克思還提到:資本家“必須變革勞動過程的技術條件和社會條件,從而變革生產方式本身,以提高勞動生產力”

  [31]。這些“變革”,便屬於生產力創新勞動。當然,如已闡述的,離開工人超質勞動,任何體現先進生產力的機器或協作效能都發揮不出來,但是,發揮主導作用的只能是資本家,因為它屬於資本的權利。這樣壹來,資本因此獲得的盈余價值就不應全歸為“相對剩余價值”了,這便使馬克思必然要面對壹個難以自圓的闡釋矛盾、難以擺脫的理論困境。但馬克思卻沒直面這壹難題,他可能有意回避、可能無意繞過——如我們已知道的——而把生產力創新貢獻統統歸為“無償服務”的“自然力”。自然力當然與資本家勞動無關了,因此而增創價值被資本家拿去便是“相對剩余價值”了。但這種回答顯然是不成立的。生產力有兩大構成要素:壹是機器,二是協作。先說機器是否“無償服務”問題。馬克思指出,如不算機器“每天的平均損耗和機油、煤炭等輔助材料的消費而加到產品上的那個價值組成部分,那麽,它們的作用是不需要代價的,同未經人類加工就已經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樣”[32]。這種解釋是不符合事實的。雖然機器可利用自然力為動力,但機器本身卻不是自然力,它是人類文31馬克思的剝削與剩余價值理論解構化力的創造物,是發明者高技能、高學識、高智慧的勞動成果,所以,新機器應用不是無償的,而應是有償的,發明人可收取專利費便是證明。用專利保護發明家創新勞動權益,正是英國工業革命成功的關鍵條件。即便專利保護期結束後,機器可無償使用,那也屬於前人文化饋贈,而不是“自然”饋贈;假如因專利制度不完善,新機器被無償使用,那屬於發明者勞動被竊取,而不意味著機器使用“不需要代價”。值得提及的是,對於重要機器的發明家,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都存其名,如:“克勞生式回轉織機”“約翰·淮亞特的紡紗機”“阿克萊的環錠精紡機”“瓦特的蒸汽機”“亨利·莫茲利的轉動刀架”等等,這實際上便是對機器發明家貢獻的充分肯定。盡管機器通常是發明家創造的,但如前文闡述的,離開資本家的支持及回報,就沒有科技家創新發明的推動力,因此,資本家同樣是創新應用機器的重要主體。我們重點討論協作勞動方式問題。馬克思關於由協作和分工產生的生產力,“是社會勞動的自然力”[33]的觀點,同樣不成立。馬克思指出:工人只向資本家出賣個人勞動力,資本家“支付的是100個獨立的勞動力的價值,而不是100個結合勞動力的價值……他們的協作是在勞動過程中才開始的,但是在勞動過程中他們已經不再屬於自己了。他們壹進入勞動過程,便並入資本。作為協作的人,作為壹個工作機體的肢體,他們本身只不過是資本的壹種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為社會工人所發揮的生產力,是資本的生產力。只要把工人置於壹定的條件下,勞動的社會生產力就無須支付報酬而發揮出來……因為勞動的社會生產力不費資本分文……所以勞動的社會生產力好像是資本天然具有的生產力,是資本內在的生產力”[34]。這裏說的很準確:工廠協作生產力得以形成和發揮,關鍵在於將其“置於壹定條件”,而這顯然不能靠“自然力”,而要靠創新勞動的“文化力”。由於工人只是“工作機體的肢體”,創新協作生產力的主體顯然不是工人。據此,資本家不向工人支付費用是可能的,這便使這種“社會生產力不費資本分文”,但馬克思稱它“好像是資本天然具有的生產力”卻沒有道理,因為它首先源於資本家的勞動。讓100個工人單獨生產,可能只需要監工,但設置“壹定條件”、組織指揮他們進行分工協作生產,卻需要智慧、專業學識和管理能力,而這,恰恰是資本的權利。因此,通常情況下,協作生產力的創新指揮主體只能是資本家或其授權經理人。實際上,馬克思是承認資本家從事管理勞動的:“隨著許多雇傭工人的協作,資本的指揮發展成為勞動過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條件,成為實際的生產條件。現在,在生產場所不能缺少資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戰場上不能缺少將軍的命令壹樣”

  [35]。既然“命令”來自資本家,“勞動的社會生產力”主要源於資本家的勞動,這同樣是不爭的實事。需補充指出的是,資本家不僅是生產力創新勞動主體,也是獨自承擔經營風險的社會主體。“先進”永遠相對於“落後”存在;相對盈余價值永遠依存於相對損失價值。馬克思只肯定先進資本家“比較便宜地生產出來的商品”可獲得“超額剩余價值”[36],卻沒提及落後資本家比較貴地生產出來的商品會出現虧損的情況。壹旦資本家應用的機器相對落後,生產效率低於平均水平,或者設置的協作“條件”不合理,工人勞動白白耗費,都必然在競爭中失敗,導致資本嚴重虧損。因此,如果說企業獲得盈余價值是“自然力”相助“自行增殖”[37]的話,那麽,當資本家虧損時,這些相助的“自然力”哪裏去了呢?這些問題,同樣是先進生產力“天然具有”論無法闡釋的。馬克思之所以得出先進生產力“天然具有”結論,除去剝削理論定勢約限之外,還與他已看到先進生產力不能完全歸於工人勞動卻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相關。換句話說,即便沒有剝削理論,由於缺少“集成勞動”“超質勞動”等概念,馬克思也無法從工廠勞動特殊性中合理解釋資本家的勞動貢獻。先進生產力不是資本家自己創造的,而是工廠集成勞動創造的。這之中,作為集成勞動工具、方式的機器與協作無疑是關鍵因素,作為集成勞動主體的工人、技術管理人員的勞動也不可或缺,但最終起決定作用的,卻是作為集成勞動核心主體的資本家的決策勞動。問題是,在工廠勞動中,直接出場的通常只有普通工人和其他雇員,這樣,從勞動的直觀形式上,往往無法發現並承認“場外”的資本家的貢獻。進壹步分析,“超質勞動”缺位更為關鍵。馬克思曾多次承認資本家的勞動貢獻,也曾變相承認過相對剩余價值源於“機器”和采用先進機器的資本家。但是,由於缺少“超質勞動”概念,使他無法從理論上解釋由資本家決策勞動創造、引進、形成的先進生產力是怎樣通過工人勞動增創價值的。因為把先進生產力增創價值全部歸為工人創造,於事實、道理皆不通,但若撇開工人,把工廠勞動增創價值完全歸於資本家,必將陷入更深的闡釋黑洞中。在這種闡釋路徑缺失的情況下,馬克思將先進生產力歸於“天然具有”,是無奈之論,也是聰明之舉。但當我們引入“集成勞動”“超質勞動”概念之後,這個理論死結便迎刃而解了。在工廠集成勞動中,資本家從事的是引進設備、人才,創建生產管理模式,組織工廠超質勞動的決策勞動,工人從事的是由工廠管理、科技系統助力,能十倍、百倍提高生產效率、增創價值的超質勞動。由於資本家購買的工人勞動是低質級的,所以只支付低交換價值成本;由先進機器和管理支持的工人超質勞動功效是高質級的,可增創產品價值、增獲交換價值,由此產生的價值收益,絕非自然恩賜,而是資本家與工人共同勞動創造的;資本家獲取相應的部分,是不能歸為“相對剩余價值”的。總之,無論理論推導還是實例驗證,馬克思相對剩余價值理論本身都是存在嚴重缺憾,難以成立的。但這並不等於剝削就不存在,比如資本家為了追求利潤刻意降低工資,增加勞動量,延長工時,運用嚴苛的勞動紀律與語言暴力以及精神剝削壓迫工人,為了節省成本讓工人在惡劣的勞動條件下工作,企業利潤增加德時候沒有增加工人的收入,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資,長期為工作的工人無法佔有公司的股份,或者根據一定的比例得到部份企業利潤,比如政府不為工人提供免費醫療 免費教育 免費養老 住房補貼作為利益回饋,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尋租掠奪原本屬於資本家與工人創造的企業利潤,在法治不健全的社會中資本家剝削工人與政府官員掠奪企業的事實確實存在,中國社會的血汗工廠與中共政權就是最好的證明,只有約束資本家與政府官員,給予工人階級組建獨立工會參與勞資協商的權利,允許工人階級組建左翼政黨參與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才可以減少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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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變資本”“不變資本”重組與重釋

   馬克思關於“可變資本”與“不變資本”的資本分類理論,與剩余價值理論相照應,旨在論證和揭示資本剝削的本質。這壹分類也是不科學的,只要我們繼續沿用它,及與之相關的“死勞動”等概念,便無法真正認識資本增值[2]的規律。現實中的剝削現象的確存在,但正如我們已論證的,剝削並非雇傭勞動的本質屬性;資本家提高利潤率的主要手段不是剝削,而是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是提高工廠超質勞動水平。本文中,我將重點揭示馬克思資本分類理論的闡釋困境,並通過對“可變”“不變”資本的重組、對“死勞動”概念的揚棄,以及對“物化勞動”概念重釋、“超質勞動”概念應用,揭示機器在工廠超質勞動中助力增創產品價值的功能,揭示資本非剝削增值的“秘密”。為便於闡述,本文討論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進行,即設定商品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皆處於供求動態平衡中,資本家沒有因勞動力過剩壓低工資的條件,工人可隨時離職自己單幹;工廠產品皆可按內含勞動價值交換等勞價值商品。同時,為避免問題復雜化,也不涉及機器折舊、資本利息、企業稅費等價值轉移或經營成本因素,而把企業盈利直接理解為資本利潤。“可變資本”“不變資本”重組與重釋馬克思資本分類理論的闡釋困境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存在於生產、流動各個環節,但其增值總根源或利潤總源頭卻在生產領域;離開生產領域,僅靠商品流動賺取差價,資本是不能真正增值的。馬克思已在《資本論》中闡述過這個道理,我們不再涉及。在商品生產領域中,資本主要投向三個方面:(1)雇傭職工工資勞務支出(簡稱“勞動資本”或“人力資本”)[3];(2)購買機器設備和生產技術(含各種技術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等等)支出[4](簡稱“機器資本”);(3)購買生產原輔材料、能源,租賃或建設廠房的支出(簡稱“原料資本”)。

  資本這三大塊對於產品價值[5]創造的意義的確不同,馬克思將其劃分開來是有道理的;但馬克思的分類結果,卻將資本增值的真實過程遮蔽起來了,並使這壹理論陷入了困境。1.資本分類理論否定了資本增值的可能性眾所周知,馬克思是將勞動資本劃為“可變資本”,將機器資本、原料資本劃為“不變資本”的。馬克思指出:變為生產資料即原料、輔助材料、勞動資料的那部分資本,在生產過程中並不改變自己的價值量。因此,我把它稱為不變資本部分,或簡稱為不變資本。相反,變為勞動力的那部分資本,在生產過程中改變自己的價值。它再生產自身的等價物和壹個超過這個等價物而形成的余額,剩余價值。這個剩余價值本身是可以變化的,是可大可小的。這部分資本從不變量不斷變為可變量。因此,我把它稱為可變資本部分,或簡稱為可變資本。資本的這兩個組成部分,從勞動過程的角度看,是作為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6],作為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相區別的;從價值增殖過程的角度看,則是作為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相區別的[7]。馬克思認為,資本剝削的秘密就在勞動資本,即“變為勞動力的那部分資本”上。勞動資本之所以能變化,是因為它換回來的是可以創造剩余價值的“活勞動”——“活勞動”是馬克思描述工人勞動的常用概念。把工人勞動稱為“活勞動”,當然沒錯;勞動創造價值,也是對的。盡管根據科學的價值論,勞動創造的只是“產品價值”而非“商品價值”,但由於我們的討論是在理想市場狀態下進行的,使用價值產品可以根據其內含勞動價值交換等勞價值的商品——換句話說,就是產品內含的等量勞動價值可轉換為等值商品交換價值——所以,我們可暫時忽略這兩種價值間的差異性變化(如在市場失衡狀態下,付出高量值勞動的產品,其商品交換價值卻可能是相對低量值的)。但是,僅靠工人的勞動,能“再生產自身的等價物和壹個超過這個等價物而形成的余額,剩余價值”嗎?如果不被馬克思剩余價值論和商品價值實體論形成的某些理論定勢束縛,我們便會得出與之相反的結論。如前文所論證的,在理想市場狀態下資本家是無法剝削工人勞動的。這不是資本家不想剝削,而是工人不允許資本家剝削;壹旦工人發現被剝削,便會辭職去從事個體自主勞動。不僅如此,只有雇傭後的工資收入超出自主勞動收益,工人才會同意為資本家打工。而資本家辦企業也不是做善舉,他們雇傭工人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就是為了獲取盈余價值。而要實現這種勞資雙贏的結果,工人勞動創造力便必須大增,創造的使用價值產品必須倍增。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顯然,雇傭本身並沒有使工人勞動創造力大增的神奇魔力。人們等質等量勞動,只能創造等質等量的勞動價值產品;高質勞動或復雜勞動,能創造高質級或高量值勞動價值產品;低質勞動或簡單勞動,創造不出高質級或高量值勞動價值產品。這是勞動創造價值的基本原理。譬如資本家醜雇傭木匠甲、乙到自己工廠生產椅子。假設甲、乙單幹時每人每天只能做1把普通的椅子,那麽,他們被雇後,其勞動能力絕不會突然高出這個水平,譬如每天能生產1把雕花椅子或10把普通椅子。換句話說,如果僅僅是工人勞動的話,那麽,這種勞動絕不會因為被雇傭而發生變化,並“在生產過程中改變自己的價值”。我們日常裝修房屋的經驗可以佐證:花高價雇傭的高水平甲、乙木匠幹的活,就比低價雇傭的低水平丙木匠幹得好或幹得多;丙木匠絕不會因妳高價雇傭就即刻變成高級木匠,幹出與甲、乙木匠壹樣好或者多的活來。假如這壹推論成立的話,由於資本家支付的工資還要超過雇傭工人勞動創造產品的交換價值,資本家不僅不能剝削工人,還要被工人所“剝削”。譬如醜只有支付甲、乙每人每天2把椅子的工資,比其單幹時收入多,甲、乙才會同意被雇傭;而甲、乙被雇傭後每人每天仍只生產1把椅子,醜還要虧本倒貼1把椅子!由此可見,如僅僅是勞動資本“可變”的話,那麽,它不僅不能“變多”,而且只能“變少”。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馬克思的“不變資本”。應該說,馬克思把原材輔料、廠房設施等資本歸於“不變資本”,壹般說來是正確的。資本家投入購買原材輔料及能源,租賃或建設廠房的這塊資本,如不考慮投機增殖因素的話,它們便只能轉移、轉嫁原有價值,不會增加價值,這樣,在會計意義上,它們作為資本都是“不變”的。但在現實中,屬於“轉移”部分的價值確是“不變”的,但屬於“轉嫁”部分的價值,卻會發生減損“變化”。先說轉移價值部分。其中,生產原料、輔料等等進入產品部分的價值轉移是直接的。譬如,伐木工采伐了木材,木工加工成木料,木匠再用木料制成椅子,在這個過程中,保留下來的木料使用價值繼續在椅子上發揮作用,相應內含的勞動價值或商品交換價值便通過壹道道工序轉移到產品身上。而燃料及廠房的價值轉移是間接的。譬如,燃料驅動機器在椅子生產過程中發揮了使用價值,廠房為椅子生產提供了保障也發揮了使用價值,它們內含的勞動價值或商品交換價值同樣要壹次性或分期(折舊)轉移到產品身上。再說轉嫁價值的情況。轉嫁無所謂直接、間接,像椅子加工過程中被拋棄的邊角廢料,像燃料燃燒過程中沒轉化為機械能的空耗部分,像廠7“可變資本”“不變資本”重組與重釋房中某些閑置的空間等等,它們無論是合理消耗,還是無端浪費,其使用價值都未真正發揮作用,相應的勞動價值或商品交換價值只能轉嫁到產品身上。總之,轉移價值是把仍發揮效能的價值累積在產品身上,它們構成產品轉移成本;轉嫁價值是把已減損的價值附加到產品身上,它們構成產品轉嫁成本。壹旦企業生產過程浪費嚴重,已減損的價值轉嫁不出去,所謂“不變”的原料資本,便同樣會貶值“變”小了。鑒於拙文研究重點不在生產過程,所以,後文論述不涉及這類減損情況,而是設定無論構成“不變資本”諸要素的使用價值怎樣減損,其價值總值都是“不變”的。

  剩下的便是機器資本了,這是關鍵所在。馬克思所說的“勞動資料、生產資料”,便主要指機器。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多次強調了機器在生產中只轉移價值的道理:“不管壹種勞動材料,壹種機器,壹種生產資料怎樣有用,如果它值150鎊,值500個工作日,那麽它加到用它制造的總產品上去的價值就絕不會大於150鎊。它的價值不是由它作為生產資料進入的勞動過程決定的,而是由它作為產品被生產出來的勞動過程決定的。它在勞動過程中只是作為使用價值,作為具有有用屬性的物起作用,因此,如果它在進入勞動過程之前沒有價值,它就不會把任何價值轉給產品”[8]。機器在勞動過程中發揮使用價值、轉移自身價值,這都正確。但是,如果機器資本與原料資本壹樣,也僅僅是轉移價值的話,那麽,這必然使資本在理論上陷入無法增值的困境:因為當勞動資本縮小,機器資本、原料資本總值不變時,資本家雇傭勞動不僅不能盈利賺錢,還要虧損賠錢。這個結論當然是不成立的,也是違反經驗、不合實際情況的——因為即使在理想市場狀態下,資本家也是能賺到錢的。支持這壹觀點的例證是:高科技人才由於不存在過剩問題,所以,高科技企業通常無法剝削雇員勞動。但眾所周知,高科技企業的資本家照樣盈利,甚至可盈得超額利潤。2.機器增創產品價值不能歸為“自然力無償服務”我們繼續重點討論機器資本。其實,對於機器“提高勞動生產率”[9]的積極意義,馬克思從來是充分肯定的;同時,對於在市場競爭中,誰采用新機器生產效率高、誰就可獲高額利潤這壹實事,馬克思也是承認的:“在機器生產還被壟斷的這個過渡時期,利潤特別高。”[10]根據這些論述,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可由此產生高利潤的機器資本,就不應是“不變資本”了。反之,若認定機器是“不變資本”,這因機器而產生的“特別高”利潤,又從何而來呢?這使馬克思的資本分類理論面臨難以自圓的闡釋障礙。馬克思是機智的,他繞過了障礙,把這塊利潤,即把屬於“不變資本”的機器增創的產品價值部分,統統歸於沒有商品價值的“自然科學”,歸為機器接近“自然力”的“無償服務”,歸為“自然恩惠”[11]:科學不費資本家“分文”,但這絲毫不妨礙他們去利用科學。資本象吞並別人的勞動壹樣,吞並“別人的”科學[12]。大工業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學並入生產過程,必然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這壹點是壹目了然的[13]。(如果不算機器)每天的平均損耗和機油、煤炭等輔助材料的消費而加到產品上的那個價值組成部分,那麽,它們的作用是不需要代價的,同未經人類加工就已經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樣。機器的生產作用範圍越是比工具大,它的無償服務的範圍也就越是比工具大。只是在大工業中,人才學會讓自己過去的、已經物化的勞動的產品大規模地、像自然力那樣無償地發生作用[14]。如果機器轉給產品的價值的比率已定,那麽這個價值部分的大小就取決於機器本身價值的大小。機器本身包含的勞動越少,它加到產品上的價值也就越小。它轉移的價值越小,它的生產效率就越高,它的服務就越接近自然力的服務[15]。這些勞動資料越是作為產品形成要素發生作用而不把價值加到產品中去,就是說,它們越是整個地被使用而只是部分地被消費[16],那麽,它們就越是像我們在上面說過的自然力如水、蒸汽、空氣、電力等等那樣,提供無償的服務。被活勞動抓住並賦予生命的過去勞動的這種無償服務,會隨著積累規模的擴大而積累起來[17]。科學通過機器的構造驅使那些沒有生命的機器肢體有目的地作為自動機來運轉……[18]

  那麽,馬克思的這些解釋能否成立呢?讓我們來具體分析壹下。“自然科學”與“自然力”性質不同,這壹點也是壹目了然的:自然科學是科學家高智慧、高學識勞動的成果,屬於文化範疇;自然力則與人類無關,屬於自然範疇。同時,科學是人類公共文化財富。科學理論以符號形態記錄下前人聰明才智,旨在幫助後人提高認識世界的能力,其本身並不能直接“助力”。純粹的科學不費資本家“分文”,這是事實;但也不能直接為資本家創造“分文”,這也是事實。“大工業把巨大……自然科學並入生產過程”,或資本家想“利用科學”,都要通過機器[19];離開機器,科學不能創造任何產品價值。“機器”不等於“自然科學”、更不等於自然力,這也是不言自明的事實。機器是發明家在掌握既有科學知識、技術成果的基礎上,根據特定功利目的“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來的生產工具。離開發明家的創造及工人的操作,“科學”是不會“通過機器的構造驅使那些沒有生命的機器肢體有目的地作為自動機來運轉”的。能動地制造機器,靠機器助力,提升勞動質級、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價值,這正是人類勞動的能動性特征所在,是人類改造世界的力量所在。當然,機器需要動力、機器也可用自然力做動力;自然力作為動力是無償的。但動力本身並不是機器,而采用自然力為動力的機器同樣是發明家創造的。譬如,發明家庚發現了水的動能,發明了以水為動力的椅子生產設備,使木工生產效率提高了100倍。但是,如果甲木匠把他的木匠工具放到9“可變資本”“不變資本”重組與重釋水中,卻毫無意義。因此,站在人類主體立場上,“勞動創造價值”的“勞動”,原本就包括人類制造機器的“勞動”、包括利用“自然力”的勞動;“勞動創造價值”的“價值”,原本就包括機器助力勞動、機器借用“自然力”所增創的“價值”。簡言之,機器能增創產品價值,歸根結底是因為機器是人創造的;機器所增創的價值,歸根結底是發明家創造機器勞動所創造的;由此所增加的利潤,絕不能歸於“自然的恩惠”。如果把機器所增創產品價值、增加利潤歸於“自然力”的“無償服務”,那就等於否定了勞動、否定了勞動價值論。勞動,只有勞動才創造產品價值,這是不可動搖的科學價值論的基本原理。否定這個原理,便難免導向機器“自動”創造價值的神秘主義。當然,我們也可把“自然恩惠”等等理解為壹種比喻,即馬克思用它來形容機器提供的“服務”是“無償”的。那麽,情況是否如此呢?我們來做具體分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凡有創造商品使用價值的付出,就有獲取商品交換價值的權利。既然機器能給使用者創造高效益,發明家便會要求高回報,通常是不能讓人無償使用的。如果資本家購買的是正版機器,實際上他已通過支付專利費方式轉讓了部分收益給發明家,機器並非在“無償服務”;如果資本家使用的是盜版機器,他所獲取的利潤便屬“盜竊”,而不是機器的“無償服務”。當然,如果專利保護期結束,機器可無償仿制使用,那屬於發明家對社會、對人類的貢獻。不過,專利期過後,由於新機器譬如蒸汽機被普遍使用已變成舊機器,使用該機器的勞動已不能增創價值,也無所謂“無償服務”了。馬克思沒涉及並分析以上情況,而是把因機器增創的利潤,都視為“無償服務”,其觀點也是不成立的。壹直以來,人們認同將機器歸於“不變資本”的分類原則,也與站在馬克思設定的“資本”立場上看待機器,將“機器”與“機器發明家”割裂開來,將“機器”與“工人”對立起來[20]相關。為此,我們剝掉機器的“資本”外衣,直接面對機器發明家的勞動和操作工人的勞動——在這種條件下,關於機器“有償”而非“無償服務”的道理,便會直觀凸顯出來。我們設例說明:A.設乙每月手工制作1把雕花椅,售價5銀元,減去木料成本2銀元,獲利3銀元。B.設庚發明了雕花椅機器,生產期1個月、總成本500銀元,使用期為10個月。他自己用機器,付出與乙同量勞動,每月可生產100把雕花椅,每把售價5銀元,收入500銀元。減去50銀元機器折舊成本、250銀元木料燃料成本,獲利200銀元。C.設庚與甲合作,庚提供壹臺機器,甲操作機器生產。生產經營過程同上,同樣盈利200銀元。根據協議,庚提走170銀元,甲獲30銀元。對比A、B例,庚的收益為乙的60多倍。這是“自然恩惠”於庚嗎?顯然不是。很清楚:是庚的高質勞動創造了數十倍於乙的產品價值。再看C例,庚與甲合作雙贏,特別是甲獲利也比乙提高了10倍。這是“自然恩惠”於甲嗎?不是;是機器“無償服務”於甲嗎?當然也不是。答案也很清楚:是甲的操作性勞動加庚的創造性勞動增創了產品價值。對比例104學術論衡社會科學論壇2010/18學術論衡A、C例,我們便可直觀地看到,“勞動+機器”所增創的產品價值,絕對離不開庚的勞動貢獻,庚和甲的合作,本質上是“勞動+勞動”。如果在B例中,人們硬要以“自然恩惠”為由,充公庚的200銀元;或在C例中,甲硬要以機器“無償服務”為由,拒付庚的170銀元,試問:庚能同意嗎?這時,上述理論困境便必然演變成現實的社會沖突了。總之,馬克思關於機器資本為“不變資本”的觀點,無論在實踐還是在理論上,都是難免陷入自相矛盾或神秘主義的闡釋困境的。從“勞動”概念創新入手破解資本分類理論困境馬克思資本分類理論的闡釋困境是客觀存在的。應當說,揭示這壹困境的存在並非難事,但要客觀解釋它的成因卻不容易了。如果成因非常簡單,我們就無法理解馬克思何以深陷其中、毫無察覺了。這諸多成因中,無疑首推商品價值實體論和剩余價值論,它們形成的思維定勢,是馬克思經濟學諸多理論缺陷的總根源。但具體分析下來,固有勞動概念的僵化、科學勞動概念的缺失等等,也是重要原因。上文已說過,“勞動創造價值”的命題是正確的。但在怎樣的“勞動”創造價值、工廠的“勞動”怎樣創造價值等問題上,傳統的理解是膚淺的。如果我們沒有相應的理論及概念創新,便會像馬克思壹樣陷入“機器貢獻巨大/機器不創造價值”闡釋困境中。

   1.解開“死勞動”概念產生的理論桎梏

   馬克思壹面充分肯定機器對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創利潤的貢獻,壹面卻違背勞動價值論原理,把這歸於自然力的“無償服務”,盡管人們對此會產生困惑,卻往往不得不認同這些觀點。其中的重要原因,便是“死勞動”概念桎梏了人們的思想:(當資本家)把活的勞動力同這些商品的死的物質合並在壹起時,他就把價值,把過去的、物化的、死的勞動變為資本,變為自行增殖的價值[21]。資本是死勞動,它像吸血鬼壹樣,只有吮吸活勞動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勞動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22]。壹切資本主義生產既然不僅是勞動過程,而且同時是資本的增殖過程,因此都有壹個共同點,即不是工人使用勞動條件,相反地,而是勞動條件使用工人,不過這種顛倒只是隨著機器的采用才取得了在技術上很明顯的現實性。由於勞動資料變成了自動機,所以它在勞動過程本身中作為資本,作為支配和吮吸活勞動力的死勞動而同工人相對立[23]。在上述論述中,“死勞動”及“物化勞動”概念指稱的“資本”,都是“不變資本”,其中便包括作為“勞動資料”的機器。“死勞動”當然不能勞動,像“死靈魂”不能思考是同樣道理。因此,如果我們要肯定機器對價值創造的貢獻,便要拿出證據證明機器是“活勞動”,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機器人,也是人創造、人操縱的。這正是:壹“詞”當關、萬夫莫開——“死勞動”概念“封死”了機器資本“變化”的可能性,使人們擺脫前述闡釋困境的任何努力都歸於無效;機器的貢獻無關價值創造,便成為不刊之論。但這“不刊之論”卻的確有悖常理,我們再援用前例重復說明。乙經幾十年學習鉆研,掌握了雕花椅生產技術,每月可做1把雕花椅子。庚發明的雕花椅機器,把生產效率提高了100倍。甲木匠曾向乙學習未成,便與庚合作,每月操作機器生產100把同樣質量的雕花椅。結果,個人技術水平遠低於乙(差幾十年學習和歷練經驗)的甲,其生產效率卻也是乙的100倍。兩相對比,能說機器在甲的勞動中沒發揮積極助力功能嗎?顯然不能。這便使我們不得不對“死勞動”概念產生懷疑。細細推敲後發現,這“死勞動”原來是個“假概念”!所謂“勞動”,通常有兩種詞性、含兩類詞義:作為名詞的“勞動”,指勞動因素、勞動量值等等;作為動詞的“勞動”,指勞動活動、勞動行為等等。名詞性的“勞動”,如下文討論的“物化勞動”,不可能是“活”的,只能是“死”的。而在“資本增值”或機器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的“勞動”,只能是動詞性的、屬於人類生命活動的“勞動”。生命活動,毫無疑義,本身只能是“活”的,壹旦生命活動結束、生命體死掉,便不可能有“死生命”、有“死勞動”存在了。所以,作為人類生命活動的“勞動”,像“體育”“文藝”活動壹樣,它們不存在“活”或“死”的問題,而只能是“活”的,這像不存在“死跳水”“死舞蹈”是同樣道理。因此,在動詞意義上的“勞動”,只能是“活”的;所謂“死勞動”或“死生命”“死靈魂”在科學範疇中,像“方的圓”壹樣,是壹個“假概念”。

   2.重釋“物化勞動”對理解機器貢獻的意義

   “死勞動”是假概念,卻不等於機器是“活勞動”,自身能勞動;關於機器貢獻的闡釋困境仍然存在。這便要繼續討論“物化勞動”。“物化勞動”是壹個重要的哲學、經濟學概念。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常把“物化勞動”與“死勞動”等值使用,但實際上,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及真偽是不同的,需審慎分辨。如果說動詞性的“死勞動”是壹個不成立的假概念的話,那麽,名詞性的“物化勞動”則是壹個可以成立的真概念,因為人類“勞動因素、勞動量值”等等是可能被“物化”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常用的“物化勞動”概念,是用來特指構成“商品價值”內涵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24]的。如果我們恪守這壹特指含義,由於機器“物化”的發明家勞動已“凝結”成商品“價值實體”,它便作為“死勞動”的同義詞[25]

  同樣封殺了機器對增創產品價值的貢獻。但這壹含義的“物化勞動”概念也不成立;不成立的原因,不在於“物化勞動”不能被抽象,而在於把抽象的“物化勞動”規定為“商品價值”內涵,既無道理亦無實證根據。我們知道,勞動屬於文化創造行為,相應地,“物化勞動”也屬於文化範疇,而“商品價值”,如馬克思指出的,體現的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自然應屬社會範疇。顯然,“物化勞動”是不能成為“商品價值”的內涵的,因為兩者性質不同,彼此不交集、不搭界。當然,這裏涉及的,並不是壹個“物化勞動”概念錯置,而是馬克思把“物化勞動”作為商品“價值實體”理論的固有缺憾問題。這個問題,相關拙文已反復論及,這裏再作簡要重復闡述。正如我們已充分肯定的,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社會屬性的論述非常科學。正是從這壹路徑切入,根據系統論原理,我們得出了“商品價值”是具有使用價值產品(或物品)在商品系統中獲得的“社會系統質”的結論。作為壹種依存於系統的系統質,“商品價值”是不可能有實體的,更不可能以“物化勞動”為實體存在。任何具有使用價值的產品(或物品),進入商品交換系統,便都是商品、都會獲得相應商品價值;壹旦離開商品交換系統,產品(或物品)結構、功能依舊,其商品屬性或商品價值卻消失了。產品(或物品)是否具有商品價值,與其是否內含物化勞動沒任何因果關聯:壹塊荒涼的處女地被地主拍賣,具有了商品價值,我們不能說其中物化了勞動;壹把精美的雕花椅被木匠送了人,不具有商品價值,我們不能說其中沒有物化勞動。既然商品價值“實體”不存在,且與物化勞動不直接相關,作為“商品價值”內涵的“物化勞動”概念,自然也要棄用了。但“物化勞動”概念本身卻須保留,關鍵是要還原其科學內涵,準確把握其與商品價值的間接關聯。“物化勞動”的科學內涵,便是哲學學者從馬克思《巴黎手稿》中提煉出來的“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所謂“人的本質力量”,指體現人的本質的文化創造力或勞動能力因素:智慧、技能、學識、體力等等;所謂“對象化”或“物化”,不是指主體創造力因素“凝結”在客體身上,而是指這種創造力在對象內外結構[26]上留下了印痕。我們知道,勞動就是人類使用工具(機器)改造客體(物理、化學、生物)結構、使之符合功利目的的文化實踐活動[27];勞動過程,“勞動與勞動對象結合在壹起。勞動物化了,而對象被加工了”[28]。勞動結果,對象的功能滿足主體消費需求具有使用價值;對象的結構物化主體勞動因素具有“勞動價值”(或“產品勞動價值”)。如果說“物化勞動”構成“價值”內涵的話,那麽,它便是以對象“使用價值”為中介、為條件,構成了產品內含的“勞動價值”。“勞動價值”具有量值或質級區分——付出高量勞動的產品,含有高量勞動價值;付出高質勞動的產品,含有高質勞動價值。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勞動產品作為商品交換,表面上是產品使用價值交換,本質上是產品內含勞動價值交換:含有高量或高質勞動價值的產品,必然獲得高商品交換價值,雕花椅的交換價值高於普通椅子,就因為前者物化的勞動質級或量值大於後者。而這,便是“物化勞動”與“商品價值”的間接關聯——在市場平衡狀態下,“物化勞動”量值是間接決定勞動產品商品[29]交換價值的因素。機器是勞動的工具,也是人類勞動的產品。作為勞動產品,機器同樣物化了發明家的勞動。當然,機器物化的勞動不是壹般性的勞動,而是創新性質的高質勞動因素,體現了發明家的高智慧、高學識、高技能。在不涉及“價值實體”時,馬克思也曾用“物化勞動”概念對機器高效能做過精辟闡述:“自然界沒有制造出任何機器……它們是人類勞動的產品……是物化的知識的力量。”[30]以及前文引用過的:“在機器形式中物化的勞動自然沒有直接創造出任何壹個人,但是它使為數不多的工人通過追加相對少的活勞動,就能不僅把羊毛生產地消費掉……”[31]實際上,機器所“物化”的高質勞動因素往往是非常具體的,人們甚至可以從機器高妙結構中發現或把握發明家的智慧與技術,而這也正是新機器需專利保護的原因。這樣,通過“物化勞動”概念,我們就能把機器助力功能與機器發明家的勞動,把發明家的貢獻與機器增創產品價值功能聯系起來了。工人操作機器能增產增效、增創產品價值,並最終通過商品交換增加資本盈利,歸根結底,是因為機器物化了發明家的高質勞動,提高了工人勞動質級,使機制產品(如每月生產100把雕花椅)物化勞動總量、具有的勞動價值大於非機制產品(如每月生產1把雕花椅)。毫無疑問,“物化勞動”對揭示機器增創價值的貢獻具有重要意義。

   3.“超質勞動”對揭示機器增創價值“秘密”的意義

   盡管我們已從理論上肯定了機器的助力功能,但畢竟機器不能“自動”勞動[32]創造產品價值,我們仍未擺脫闡釋困境。曾有學者主張“物化勞動”也能創造價值[33],無論其立論怎樣鑿鑿,也是不成立的。因為這不是壹個實事論證、理論推導的問題,而是涉及人類預設的、不可動搖的價值原則問題。勞動是人類的專利,是人類類本質的體現。只有人類自由自覺的改造自在世界為屬人世界的行為才是“勞動”,也正因如此人類才形成肯定自身本質的“價值”概念[34]。對於“勞動”“價值”這些屬於類本質規定或約定的概念,是不能討論的——動物習性無論怎樣接近人類,它們的活動也不能稱之為“勞動”;機器功能無論怎樣超越人類,它們也是人類行為的拓展,不能獨立創造價值。如果不是這樣,把動物行為、機器運動統稱為“勞動”,那就否定了勞動作為人類行為的規定性了。但這樣壹來,自身“不勞動”的機器何以對人類勞動做貢獻、增創價值呢?顯然,如果囿限於傳統的“勞動”概念,我們便無法走出闡釋困境。

  事實的確如此。我們之所以要否定、重釋上述“勞動”概念,不僅因為其非科學性,更因為它們從理論上割斷了“機器發明家勞動”—“機器助力功能”—“機器操作者勞動”間的關聯,使我們無法肯定機器發明家的勞動貢獻。但“破”字當頭,“立”未必在其中。如果我們仍然只有壹個扁平的、同質的、無差異“勞動”概念,並用它來描述工人操作機器前後的勞動,那麽,等質、等量勞動只能創造等質、等量價值,我們便無法揭示和闡述工人操作機器增創產品價值的事實,便無法將“機器發明家勞動”—“機器助力功能”—“機器操作者勞動”關聯起來,肯定機器的貢獻。顯然,這裏需要壹個能描述工人因操作機器而發生質變的特殊的“勞動”概念。而這,便是我們已引入的、反映工廠工人超常創造力的“超質勞動”概念。所謂“超質勞動”,是指勞動者操作工具或機器,以簡單勞動完成復雜勞動任務,以低質勞動創造高質勞動成果的勞動。如果說“物化勞動”概念還具有哲學性質的話,那麽,“超質勞動”則是壹個純粹揭示人類勞動能動創造本質、揭示工廠勞動質變“秘密”的科學概念。實事求是地講,在工廠生產中,工人的勞動技能水平未必提高,甚至還會下降。如馬克思指出的:工場手工業在它掌握的每種手工業中,造成了壹類所謂的非熟練工人,這些工人是手工業生產極端排斥的。工場手工業靠犧牲整個勞動能力使非常片面的專長發展成技藝,同時它又使沒有任何發展成為專長。在等級制度的階梯的旁邊,工人簡單地分為熟練工人和非熟練工人。對後者說來完全不需要學習費用,而對前者說來,由於職能的簡化,學習費用比手工業者要低。在這兩種場合,勞動力的價值都降低了……由學習費用的消失或減少所引起的勞動力的相對貶值,直接包含著資本的更大的增殖[35]。但是,工廠工人的勞動效率卻因采用機器而大幅提高了。馬克思舉過的“轉動刀架”例子可充分證明這壹點:“十九世紀最初十年,亨利·莫茲利發明了轉動刀架……這種機械裝置所代替的不是某種特殊工具,而是人的手本身。以往必須用手把切削工具等等的刃對準或加在勞動材料(如鐵)上面,才能制造出壹定的形狀。現在有了這種裝置,就能制造出機器部件的幾何形狀,而且‘輕易、精確和迅速的程度是任何最熟練工人的富有經驗的手都無法做到的’。”[36]之所以普通操作工能創造出既往最高級技師、技工都望塵莫及的勞動奇跡,就是因為在機器強大助力下,工人所從事的,已不是壹般性勞動,而是特殊的、發生了質變的“超質勞動。”“超質勞動”概念並不否定“勞動創造價值”原理,而恰恰是堅持了這壹原理,因為它充分肯定了物化在機器中的發明家高質勞動的意義,並把它包含到工人操作機器的勞動中去。“超質勞動”意味著,工人操作機器時並不是在孤立勞動,而是在無數人,特別是機器發明家間接“幫助”下從事“超出”自己能力、水平的勞動。譬如甲操作機器時,便是在庚的間接“幫助”下勞動,這與甲木匠在乙木匠直接幫助下制作雕花椅的情況相同——這種情況下的甲的勞動,同樣應屬某種“超質勞動”,只是由於其“超質”水平有限,不能大幅提高生產效率而已。盡管馬克思理論上不承認機器對增創產品價值的貢獻,但如前面引文所反復表明的,這並不妨礙他壹直高度評價機器的作用。他不僅認為機器能“代替工人而具有技能和力量,它本身就是能工巧匠”[37],甚至還賦予機器以“生命”:在勞動過程中,機器“被活勞動抓住並賦予生命”[38];機器“被勞動的火焰籠罩著,被當作勞動自己的軀體,被賦予活力以在勞動過程中執行與它們的概念和職務相適合的職能”[39]。機器被“賦予生命”“被當作勞動自己的軀體”等等,這同樣是馬克思的壹種比喻,機器是不會有“生命”的。馬克思這些比喻的目的,是表明機器“自動運轉”是“機器本身的力量”[40],與異化狀態中的工人勞動無關——這立論當然不成立。但撇開馬克思預設觀點,這裏所描述或形容的正是發明家高質勞動通過機器為工人“超質勞動”增智添力的情形:因為有了強大助力,工人操作機器才能百倍、千倍地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價值及增獲商品價值。如果看不到的超質勞動的本質,把機器,特別是今天那些具有自動學習、自動糾錯功能的高智能設備生產的產品價值,統統歸於按按鍵盤、從事簡單操作、直接勞動貢獻極低的工人,那恰恰是違背勞動創造價值原理的。上面引文中馬克思所說的“由學習費用的消失或減少所引起的勞動力的相對貶值,直接包含著資本的更大的增殖”,便是由工人從事超質勞動產生的結果。遺憾的是,由於固有理論的局限,馬克思只看到勞動貶值與資本增值間的表面因果關系,卻沒看到造成這壹貶壹增,導致資本增值的真實原因——工人“超質勞動”。可見,對突破資本分類理論闡釋困境而言,“超質勞動”概念具有關鍵性意義。

   4.“集成勞動”對闡釋資本增值“秘密”的意義

   至此,問題仍未徹底解決。僅增加壹個“超質勞動”概念,我們並沒充分揭示工廠勞動增創產品價值或資本增值的全部“秘密”。這是因為,假如任何工人都可獨自操作機器從事超質勞動、投資獲利的話,那麽,工人工廠超質勞動增創的價值便未必與資本有關、更未必與資本家勞動有關。這樣壹來,資本所獲利潤或資本增值“可變”的根源便依然只能是剝削。當然,真實情況不是這樣的。超質勞動是壹個相對性概念。當市場經濟伴隨大機器誕生走向成熟之後,個體工人無論操作怎樣的機器,都無法與工廠工人勞動競爭了,因為這兩種勞動之間已存在質的差別:工廠工人不是操作壹般的機器,而是操作大機器;不是壹般地操作機器,而是彼此協作共同操作機器;不是孤立地操作機器,而是在工廠生產系統中操作機器。這就是說,工廠工人勞動,不僅有大機器助力,還能通過彼此協作增力,能得到工廠管理、技術系統的直接助力,這種“人機協同、人際協作、系統助力”,便是工廠工人超質勞動的本質特征。如此匯智合力支持超質勞動的條件及其“超質”水平,是工人個體勞動無法具備或企及的,它只能存在於工廠生產中,只能依賴能購買大機器及雇傭管理、技術人員的大資本。這種“超質勞動”,當然與資本、與資本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了。顯而易見的是,傳統的勞動概念,同樣無法描述這種高度組織化、系統化的工廠勞動形態。在這種勞動形態中,工人不僅不能獨自勞動,甚至不再是獨立的勞動主體。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關於人類勞動本質有這樣壹段著名論述:“蜜蜂建築蜂房的本領使人間的許多建築師感到慚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築師從壹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蠟建築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的頭腦中把它建成了。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他不僅使自然物發生形式變化,同時他還在自然物中實現自己的目的,這個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為規律決定著他的活動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須使他的意誌服從這個目的。”[41]當工人獨自勞動時,其勞動結果是在他自己表象中存在著,勞動實現的是自己的目的;但當工廠工人操作機器勞動時,勞動的結果,卻在管理、技術人員、在資本家的表象中存在著;工人勞動所實現的,是管理、技術人員的目的,是資本家的目的。馬克思還有壹著名論斷:工廠工人所從事的,是其自由意誌被異化了的勞動。關於“異化勞動”[42]問題,這裏不討論,但“異化勞動”概念本身,卻從壹個側面佐證了工廠勞動形態的特殊性。這種特殊形態的勞動,就是“集成勞動”。所謂集成勞動,是指在資本家(或企業家、其他組織者)統壹組織指揮下,工廠決策、管理、技術、操作系統各崗位雇員(成員)為完成生產總目標的分工合力勞動,也是技術、管理、決策者的創造力與操作工人勞動力整合發揮效能的勞動。“集成勞動”並非創新概念,它實際上就是馬克思采用的“總體勞動”或“社會勞動”“共同勞動”概念(相對而言,“集成”概念更準確)。《資本論》中多次提到:“壹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以協調個人的活動,並執行生產總體的運動。”[43]“隨著勞動過程本身的協作性質的發展,生產勞動和它的承擔者即生產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擴大。為了從事生產勞動,現在不壹定要親自動手;只要成為總體工人的壹個器官,完成他所屬的某壹種職能就夠了。”[44]在為《資本論》準備的《第六章,直接生產過程的結果》手稿中,馬克思更詳細地描述了“總體勞動”的特征:……變成總勞動過程的實際執行者的並不是單個工人,而是日益以社會的規模結合起來的勞動能力;互相競爭的和構成為壹臺總生產機器的各種勞動能力,以極其不同的方式參加直接的商品形成過程,或者在這裏不如說直接參加產品形成過程: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腦工作,有的人當經理、工程師、工藝師等等,有的人當監工[45],有的人當直接的體力勞動者或者做十分簡單的粗工,於是勞動能力的越來越多的職能被列在生產勞動的直接概念下……單個工人作為這個總體工人的單純成員的職能距直接體力勞動是遠還是近,那都完全沒有關系[46]。馬克思這裏明確告訴我們,“總體勞動”的主體,實際上是各方人員構成的系統主體。在這系統主體中,彼此有“分工”,但不是平等協作關系,而是統轄指揮關系。其中,擔任大腦器官進行“指揮”“協調”的是“經理、工程師、工藝師”等,而在大腦中樞中體現集成勞動意誌、行使最終指揮權的核心主體則是資本家。如馬克思所說:“資本家在單個工人面前代表社會勞動體的統壹和意誌”[47],工人作為“局部工人”,只是根據指令完成勞動任務的“肢體”。因此,工廠集成勞動並非只是壹線的工人在勞動,二線、三線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資本家,同樣在為生產產品、創造價值付出智慧、學識和技能,在從事生產勞動,只是他們的勞動對象和內容各不相同:技術人員的主要勞動對象是機器,其任務是維護生產設備、創新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主要勞動對象是工人,其任務是組織協作勞動、創新勞動方式;資本家的主要勞動對象則是技術和管理人員,其任務是指揮他們並通過他們指揮工人勞動、指揮工廠生產;而壹線工人的主要勞動對象則是生產原料或半成品,其任務是在工廠生產系統指揮或支持下,操作機器、彼此協作,按指令要求生產合格產品。這裏,有必要談壹下“集成勞動”與“超質勞動”之間的區別與關聯。“集成勞動”概念揭示的是工廠系統化、組織化特殊勞動形態,“超質勞動”概念揭示的是工人操作機器的實現高創造力的特殊勞動本質。集成勞動主體,是工人、管理技術人員及資本家;超質勞動的主體,則只有工人,機器發明者、管理技術人員等等只是助力因素,不是勞動主體。集成勞動內容,包括工廠生產各環節的勞動;超質勞動內容,則只包括操作機器的工人協同、協作勞動。集成勞動本身不意味著勞動創造本質發生變化,也未必能增創產品價值——離開先進機器和協作,僅把各方勞動組織“集成”起來,並不能提高工廠生產效率,實現資本增值;而超質勞動,也未必依靠集成勞動,發明家自己操作最先進的設備,同樣可能增創產品價值。當然,如前文已論及的,在現代大工業中,兩者卻是密不可分、互補共存的:真正的超質勞動,通常只能存在於工廠集成勞動中,否則,工人勞動便因缺少強大助力難以“超質”;而工廠集成勞動則要圍繞並服務於工廠超質勞動,使其能增創產品價值、增加企業利潤,否則,工廠勞動便因高成本而無法“集成”。簡言之,超質勞動是資本增值可變的根本因素,而集成勞動則是資本增殖可變的條件因素。正由於得到集成勞動的支持,工廠工人才能以簡單、低質勞動完成復雜、高質勞動任務,增創超質的產品價值,所以,這增創的價值當然不僅僅屬於工人,而是屬於參與集成勞動的所有主體,其中包括資本家。資本家既是集成勞動的主體,又是組織集成勞動的主體。“集成勞動”概念對揭示資本家勞動貢獻的意義,後文將集中闡述。“可變資本”的重組及資本“可變”條件我們揚棄“死勞動”、重釋“物化勞動”、引入“超質勞動”“集成勞動”概念之後,機器助力勞動、增創產品價值的功能便凸顯出來,相應地,“可變資本”“不變資本”的構成便應重新組合如下:可變資本:勞動資本+機器資本不變資本:原料資本其中,“原料資本”作為“不變資本”不存在異議,我們不再討論。我們重組的,只是“可變資本”:孤立的工人及雇員勞動,不能增創產品價值;無人操作的機器,也不能增創產品價值。只有工廠工人在資本家指揮下、在其他雇員助力下,彼此協作、操作機器從事超質勞動,才可能大幅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價值,實現資本增值。因此,如果要繼續采用“可變資本”概念[48],便必須把它理解為“勞動資本”與“機器資本”之和,本節采用的,便是這重組“可變資本”概念。我們對資本的重新分類,既肯定了工人及雇員的勞動,也肯定了機器發明家的勞動,同時還肯定了資本家的勞動。“可變資本”的增值過程,是工廠超質勞動增創產品價值並交換增獲商品價值的過程。這個過程要受制於種種內外條件因素,所以,“可變資本”實際上具有“雙向可變性”。

  1.“可變資本”實現增值轉換的機理

    現在,我們便承接上文A、B、C例,具體闡述壹下“勞動+機器”從產品價值到商品價值的增值轉換的機理。“可變資本”增值表現為商品價值增值、資本增值,但它的本質卻是產品價值增值,其增值過程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在勞動質級或量值變化上。我們已知道,在通常可比的情況下,高質、高量勞動,創造的產品使用價值質級和數量,以及交換獲得的商品價值,皆高於、大於、多於低質、低量勞動。譬如在A、B例中,乙從事相對低質勞動,每月手工制作1把雕花椅,庚從事高質勞動,每月用自創機器生產100把雕花椅,由於庚的產品產量是乙的100倍,所以,兩人椅子作為商品交換後,減去成本,庚獲利也是乙的66倍。C例中,我們假設庚雇傭甲勞動,工資報酬為30銀元。甲付出的是低質、低量勞動,庚支付的是相對低報酬;甲操作機器從事超質勞動,產出的卻是高質、高量產品,進入市場交換獲得高收益。這使甲與庚有了雙贏分配的可能。C例以非典型模式,證明了“勞動資本+機器資本”才能構成“可變資本”增值的道理。稱其“不典型”,是因資本還沒出場。但只要存在先進機器,存在價值增值的可能,典型的資本雇傭勞動關系就會很快生成。譬如,當庚的機器效率被人所知、雕花椅市場前景被人看好後,資本家醜便會找上門來。我們繼續設例:D.設醜提出,願以1000銀元壹臺的價格購買10臺機器。對庚而言,拋去機器成本500銀元,1個月生產壹臺機器賺500銀元。500銀元大於單幹獲利200銀元、合作獲利170銀元。庚同意了。醜又提出以每月10銀元的工資雇傭乙等,乙等也同意了。醜雇10名工人,每月生產1000把椅子,每把售價5銀元,收入5000銀元。減去1000銀元機器折舊成本、2500銀元木料燃料成本、100銀元工資,醜獲利1400銀元。D例延續了C例的模式,只是“勞動”和“機器”都穿上了“資本”的外衣。但這並未改變乙在庚的機器助力下從事超質勞動的本質,只是這種“勞動+機器”超質勞動方式,是在資本家主導下、通過商品交換實現的罷了。醜能購買到庚的機器,是因為他出的價格比庚自己使用機器的收益高;醜能雇傭乙等工人,是因為他出的工資比乙個體勞動收益高。而醜之所以願高價購買機器、雇傭工人,則是因為庚的機器助力乙超質勞動所增創的產品價值、交換增獲的商品價值大於工廠集成勞動成本——機器折舊及其他生產成本之和,能實現資本增值的目的。可見,由超質勞動產生的產品、商品價值增值變化及多贏結局,是完全符合勞動創造價值原理的,沒任何神秘之處。其實,“勞動資本+機器資本”作為“可變資本”的可變機制,完全可用商品二重性轉換原理直接闡釋。前面引文中,馬克思說:機器“在勞動過程中只是作為使用價值,作為具有有用屬性的物起作用,因此,如果它在進入勞動過程之前沒有價值,它就不會把任何價值轉給產品。”機器不能轉移更多價值,這是對的,但這不意味著機器不能助力增創產品價值。關鍵在於,機器不是壹般“有用屬性的物”。如果說雕花椅是讓人坐著舒適、看著舒心的“有用物”,那麽,雕花椅機器則是專為工人勞動增智添力、生產更多雕花椅的特殊的“有用物”。我們只要把機器商品與勞動商品並列闡述,其中的道理便壹清二楚了。馬克思指出:資本家支付工人的工資(勞動資本),體現勞動的交換價值;資本家獲得的,是工人勞動的使用價值。同理,資本家購買機器的支出(機器資本),也是機器的交換價值;資本家獲得的,是機器的使用價值。勞動資本、機器資本都轉移到產品身上構成成本價值。資本家之所以願意購買工人勞動、購買機器,就是因為工人勞動與機器的共同使用價值可創造超出成本價值的價值,使資本增值,使資本家獲利。馬克思曾以工人口吻這樣揭露資本家剝削的“秘密”:“我賣給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創造價值,而且創造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妳才購買它。”[49]

  撇開剝削問題不論[50],這話套用在機器商品身上更準確:發明家賣給資本家的機器商品與原料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增創產品價值,而且所增創產品的價值比它本身的價值大。正是因為這個緣故資本家才購買它。“機器資本”與“勞動資本”壹起,共同構成“可變資本”。最後須指出的是,對於原料資本不能僵化地分割理解。當某些原材料在生產中發揮了工具功能、起到增創產品價值作用時,它們便不屬於原料資本而屬於機器資本了。譬如,高性能膠水替代榫卯結構,可大幅提高木工生產效率,它們便不是壹般的生產原料,而屬於生產工具範疇了。當某些材料在生產中,既發揮工具效能,又具有原料或設施屬性時,它們則兼具兩種資本性質。譬如,塑料薄膜建成的大棚可使農作物增產,便既是生產工具,又是生產設施。許多新型材料,在生產中都既有提高生產效率的功能,又兼有原料屬性。在這些情況下,它們便兼有“不變”“可變”資本雙重性質。

   2.“可變資本”“可變”的條件

   馬克思論及的“可變資本”的“變”,是指資本“變多”、增值的意思:“剩余價值本身是可以變化的,是可大可小的。”[51]由於“剩余價值本身”屬於資本增值,所以,這裏的“大”或“小”,是指增值“多”“少”,並不涉及資本“變少”“變負”的貶值問題。但實際上,“可變資本”的“變”,是雙向的:某些條件下可以“變多”;某些條件下可能“變少”“變負”。甚至可以說,在市場經濟中,可變資本“變少”“變負”的可能性不低於“變多”的可能性。資本及機器、勞力等等,只是“可變資本”的構成要件,要使“可變資本”增值變化,必須具備以下社會、市場與技術條件:(1)完善的法制環境。資本增值依靠機器、依靠雇工,因此,必須有相應的知識產權法或勞動法保護發明家和工人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確保發明勞動能獲得高回報,發明家才能專心發明新機器;資本家只有不斷購買新機器,才能使資本不斷增值,從而支持發明家發明更新的機器……這是工業技術與市場經濟同步發展的良性循環。如允許肆意侵犯知識產權,譬如醜可隨便盜用庚的機器,其結果必然是:庚不再搞發明,醜也很快無利可圖,資本便由促進技術進步的動能因素變成扼殺創造力的破壞因素,資本的生命也將消亡。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便曾提到“專利”概念:“瓦特的偉大天才表現在1784年4月他所取得的專利的說明書中……”[52]重視專利保護,正是英國工業革命成功的關鍵條件。至於保護工人合法權利、鏟除剝削問題,更是非常重要。允許資本家猖獗剝削勞動,最終結果同樣是資本自掘墳墓。(2)相當的市場規模。資本增值,依靠超質勞動,超質勞動依靠大機器,而大機器生產,離不開壹定規模的市場或市場需求。譬如前例,庚發明雕花椅機器後,生產效率比甲提高了100倍,但庚卻不壹定因此發財。如果市場對雕花椅的需求非常少,庚的機器制作運行成本大,他不僅不盈利,甚至還會虧損。在這種情況下,手工生產椅子的乙倒可能賺錢。(3)不斷進步的科學技術。離開科學進步和技術創新,就沒有先進機器,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須提請註意的是,通常所謂的先進機器,並不單純指技術先進,而是指機器性價比領先。效率高但成本更高的機器,同樣不能增創利潤。譬如庚發明的生產雕花椅機器,如果機器成本5000銀元,盡管也每月生產100把雕花椅,但總賬算下來,資本獲利為負。在這種情況下,醜寧肯雇傭廉價工人、使用廉價工具也不會購買庚的機器。當然,這種情況不會持久的,因為發明家不願喪失盈利機會,庚會千方百計研究改進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機器性價比。此後,當第二代機器成本降到500銀元時,機器的優勢便顯現出來了。但這種優勢是相對的,永遠只有先進機器才能獲得“特別高”的利潤。當某種先進機器被普遍采用後,工人生產效率壹樣、勞動“超質”水平壹致,資本便很難靠機器獲得超額盈利了。這時,只有更先進的機器,資本才有重獲盈余價值的可能。以上宏觀環境條件,依然只是理論上資本增殖“變多”的外部條件。即便上述條件具備,“可變資本”仍未必能增值。同樣的法治環境、市場規模和技術條件,同樣的資本投入,資本家卻總是有盈有虧。因為最終決定企業資本能否增值的關鍵內在因素,是資本家的管理決策水平。壹個企業,從調研、采購、生產到銷售,每個環節的管理水平高下都直接關系資本的盈虧。其中,上述條件(2)(3),便同樣屬於企業管理範疇。如果市場上椅子已嚴重過剩,醜依然盲目擴大生產;如果庚已發明了第三代椅子生產設備,醜依然購買過時機器,在這兩種情況下,醜的企業必虧,醜的資本肯定縮水。此外,更重要的管理決策任務,則是提高工廠集成勞動效率,從而提高工廠協作勞動水平、提升工人超質勞動水平。這壹切,都屬於資本家勞動範疇。這就是說,“勞動資本+機器資本”只提供了可變資本增值的可能性,而資本家的管理勞動則是這種可能性轉變為現實性的條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資本家不存在剝削問題。關於剝削問題,筆者前文已做闡述;關於資本家管理勞動問題,筆者將在後面文章中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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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構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

   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與其資本分類理論密切相關。馬克思關於“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低”的著名論斷,壹直以來也備受爭議。盡管這壹論斷並非出自《資本論》原著,卻符合馬克思的資本構成理論,也與《資本論》第三卷對“壹般利潤率下降趨勢”的論述相統壹。這些論斷、論述所揭示的資本利潤變化規律,由於其所依存的理論基石,特別是資本分類理論難以撼動,所以,同樣是質疑容易否證難。當然,這壹難題對我們而言,已不復存在了。如前文已闡釋的,由於真正的“可變資本”是“勞動資本+機器資本”,任何把“機器”與“勞動”這兩大要素割裂開來、對立起來的資本利潤或“壹般利潤率”變化規律當然不能成立。鑒於相關問題前文已詳盡討論過,所以,本文我們將直接切入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通過實例推導進行解構,不做重復理論闡釋了。本文依舊采用馬克思的分類資本概念,即“可變資本”為勞動資本,“不變資本”為機器加原料資本。由於馬克思認為資本利潤,完全來自剩余價值,所以,本文預設前提為“準理想市場狀態”,即:設勞動力供大於求、存在剝削的可能;但市場供求平衡、產品暢銷,不存在市場規模約限或供大於求導致商品量增價跌等問題。另需說明的是,馬克思把資本家正當獲取的“盈余價值”皆視為剝削所得的“剩余價值”,這並不科學,但由於兩者作為資本盈利規律是壹樣的,本文不加區別。資本有機構成變化與資本盈利變化無關馬克思對“資本有機構成”是這樣論述的:“資本的構成要從雙重的意義上來理解。從價值方面來看,資本的構成是由資本分為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的比率,或者說,分為生產資料的價值和勞動力的價值即工資總額的比率來決定的。從在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質方面來看,每壹個資本都分為生產資料和活的勞動力;這種構成是由所使用的生產資料量和為使用這些生產資料而必需的勞動量之間的比率來決定的。我把前壹種構成叫做資本的價值構成,把後壹種構成叫做資本的技術構成。二者之間有密切的相互關系。為了表達這種關系,我把由資本技術構成決定並且反映技術構成變化的資本價值構成,叫做資本的有機構成。凡是簡單地說資本構成的地方,始終應當理解為資本的有機構成。”[2]由於“資本技術構成”的兩個量“生產資料量”和“勞動量”無法度量和比較,因此,資本“有機構成”中的可操作概念,主要是“反映技術構成變化的資本價值構成”,即馬克思的“不變資本”與“可變資本”之比。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旨在討論構成“不變資本”的“機器資本”與構成“可變資本”的“勞動資本”變化對資本利潤率的影響。通俗地說,就是資本家把錢用來購買機器更賺錢,還是用來雇傭勞動更賺錢。馬克思認為,機器只轉移價值,所以,“不變資本”所占比重越大,即資本有機構成越高,相對雇傭工人的“可變資本”越少、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越少、資本利潤越少。反之,資本家用於購買機器的錢越少、用來雇傭工人的錢越多、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越多、資本利潤越大。馬克思的這壹論斷是從其勞動價值論中直接推出來的,並未做實證推導。幾乎唯壹的論據便是:“例如從兩個工人身上榨不出從24個工人身上同樣多的剩余價值。24個工人每人只要在12小時中提供壹小時剩余勞動,總共就提供24小時剩余勞動,而兩個工人的全部勞動只不過是24小時……”[3]那麽,馬克思的這壹結論是否成立呢?我們設例分析:A.設資本家辛、醜使用同樣手工設備生產椅子,折舊可忽略不計;工人月工資皆10銀元;每把椅子原料能源成本2.5銀元,售價5銀元。醜雇傭24個工人,每個工人月產10把椅子,其月盈利為:(5-2.5銀元)×10×24-10銀元×24=360銀元。辛雇傭2個工人,每個工人月產10把椅子,其月盈利為:(5-2.5銀元)×10×2-10銀元×2=30銀元。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辛想方設法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減少工人工資,其盈利也超不過醜。因為2個工人無論怎樣13解構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也生產不出240把椅子,2個人的工資全部扣除也不過使辛增收20銀元,馬克思“從兩個工人身上榨不出從24個工人身上同樣多的剩余價值”的論斷放到這裏是成立的。但這種情況與馬克思所論情況並不相符,因為該例中的辛、醜的資本有機構成相同,醜是高投入、高收益,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無關。而壹旦涉及機器投資、涉及資本有機構成,情況就發生變化了。B.設資本家辛、醜皆購買24臺同樣的機器,雇傭24個工人。機器折舊、產量相同;椅子原料成本、售價不變。醜的工人每月10銀元工資,辛的工人每月5銀元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辛的勞動資本為醜的1/2,資本有機構成為醜的2倍,但每月卻比醜多盈利120銀元。當然,這種“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高”的情況在同壹市場中難以存續,因為同類工人工資是必然要趨平的。或者醜給工人降工資,或辛給工人加工資,兩人的勞動成本必然大體相同。這必然促使兩人進入機器競爭的階段。C.設資本家辛、醜投入資本相同。醜的生產狀況、盈利情況不變。資本家辛用2200銀元購買2臺庚發明的制造椅子機器。機器使用期10個月(以下與此相同),每月折舊為220銀元。辛仍雇傭2個工人操作機器。設工人工資、原料成本、椅子售價不變。辛的機器折舊每月220銀元,等於醜的22個工人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辛的機器資本分子大,勞動資本分母小,資本有機構成大大高於醜。那麽,辛的盈利是否壹定低於醜呢?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有兩種可能:x.設辛購買的機器月產100把椅子,2臺為200把。辛的盈利為:(5-2.5銀元)×200-220銀元-20銀元=260銀元。260銀元少於醜的360銀元,馬克思“從兩個工人身上榨不出從24個工人身上同樣多的剩余價值”的論斷依然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對辛而言的確是“機器不是使產品變便宜,而是使產品隨著機器的價值相應地變貴”[4]。y.設辛購買的機器月產200把椅子,2臺為400把,辛的盈利為:(5-2.5銀元)×400-220銀元-20銀元=760銀元。760銀元大於醜的330銀元,馬克思的上述論斷便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對辛而言,則是機器使產品變便宜,產品並未“隨著機器的價值相應地變貴”。當然,現實中出現C-x情況的概率不高。因為追求利潤的辛,在更新設備時,肯定是要考慮機器性價比的。即便他因盲目投資而破產,後人也會警覺。這樣,對機器發明家庚而言,面對C-x情況,他會改進技術,促使機器升級的。否則,產品沒銷路,他自己也要破產。所以,在市場競爭中必然出現的是C-y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辛的椅子生產成本低,存在降價競爭的優勢,便迫使醜做出抉擇。D.醜可能有三種選擇:x.不增加投資,購買與辛同樣的2臺機器,裁減20名工人。這樣,辛、醜資本有機構成壹樣,盈利水平壹樣。y.大幅增加投資,購買22臺機器。這樣,辛、醜實際上在更高生產力水平上重復了A階段的情況,兩人資本有機構成依然相同,醜屬於高投資、高收益。z.不增加投資,用2300銀元購買庚的1臺更先進機器,由1名工人操作,每月生產500把椅子。醜的盈利為:(5-2.5銀元)×500-230銀元-10銀元=1010銀元。1010銀元大於780銀元。這時,盡管醜資本有機構成高於辛,但醜的盈利水平又大大超過了辛。當然,現實中出現D-x情況的概率不高,因為醜的動機是超越辛的盈利水平;出現D-y情況的可能性存在,但那屬於投資競爭而非機器競爭;出現D-z的概率最高,因它符合正常市場競爭規律。

  現實中,辛、醜的競爭會不斷在重復C、D等的情況下繼續。但在這個過程中,無論屬那個階段,例B、C-y、D-z都證明,“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低”這壹規律並不成立。關鍵原因在於,在勞動力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如例C-x、C-y證明的,同樣機器資本,可能產生不同效率的生產力。這就是說,對資本盈利水平而言,重要的是不機器資本比重,而是機器的效能或性價比:當機器性價比低時,機器資本比重越大越虧損;當機器性價比高時,機器資本比重越大越盈利。在其他經營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資本盈利水平與機器性價比正相關。因此,正確的結論是:資本有機構成變化與資本盈利變化無直接因果關聯。資本有機構成變化與剝削強度變化無關馬克思提出“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低”觀點,也是為了論證其絕對剩余價值理論。馬克思指出:“在機器生產還被壟斷的這個過渡時期,利潤特別高,而資本家也就企圖盡量延長工作日來徹底利用這個‘初戀時期’。高額的利潤激起對更多利潤的貪欲。隨著機器在同壹生產部門內普遍應用,機器產品的社會價值就降低到它的個別價值的水平,於是下面這個規律就會發生作用:剩余價值不是來源於資本家用機器所代替的勞動力,恰恰相反,是來源於資本家雇來使用機器的勞動力。剩余價值只是來源於資本的可變部分……機器生產使以前的可變資本的壹部分,也就是曾變為活勞動力的資本的壹部分,轉化為機器,即轉化為不生產剩余價值的不變資本。但是,例如從兩個工人身上榨不出從24個工人身上同樣多的剩余價值……”為此,資本家必然要“增加絕對剩余勞動,來彌補被剝削的工人人數的相對減少”造成的損失[5]。這段論述的開頭,馬克思關於“在機器生產還被壟斷的這個過渡時期,利潤特別高”的論斷,是我們將反復引用的壹段非常精辟、科學的論斷。這裏“被壟斷”的機器,當然指先進的、性價比高的機器;落後機器,沒人去壟斷。由於先進機器助力,工廠生產效率大幅提高,其產品生產成本“個別價值”低於“社會價值”,所以,當機器產品按“社會價值”出售時,資本的“利潤特別高”。譬如前例C-y,辛的椅子生產成本低於醜,但與醜按同樣價格出售,自然利潤就高於醜。其後,當同類機器被普遍應用,曾壟斷先進機器的資本家便無法獲得超額利潤了。如前例D-x,辛、醜生產效率彼此相同,辛與醜的利潤便也趨平了。至此,馬克思的論述都是正確的,是合乎15解構馬克思的資本有機構成理論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但接下來,馬克思根據“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低”規律得出的資本家因此而強化剝削、彌補損失的結論卻不成立。資本難免存在剝削沖動。如我們反復強調指出的,只要條件允許,資本家通常都會加重對工人的剝削——如延長勞動時間、提高勞動強度、降低工人工資等等——以榨取更多的剩余價值。這是客觀事實。但剝削作為資本競爭盈利的手段有效、也有限。采用剝削與采用機器的規律是壹樣的。最先加大剝削強度的資本家,如B階段的辛,同樣會因其產品“個別價值”成本低於“社會價值”獲得特別高的利潤。但這種局面同樣不會持久。如同同類型機器普遍使用後,個別資本家不能獲得超額利潤壹樣,同樣的剝削手段被普遍采用後,個別資本家也不能再獲得超額利潤。由於資本剝削絕對剩余價值手段是有極限的——工人生命要延續,就必須生存,勞動時間不能無限延長,勞動報酬不能無限降低。這樣,當達到剝削極限之後,彼此產品成本相同,資本家便只能在銷售環節降價競爭,導致其利潤率下降。當資本利潤為零或負時,資本家無論怎樣殘酷剝削勞動也無法逃脫被淘汰的命運。這也是我們反復闡述的道理:即便資本家想剝削勞動,也必須讓企業先盈利。而要讓企業免遭淘汰甚至重新獲得超額利潤,除提高管理水平、開拓產品市場之外,唯壹出路還是采用更新、性價比更高的機器,把“活勞動力的資本的壹部分,轉化為機器”——如前例所示,從C-y過渡到D-z。因此,“資本家強化剝削”不是“資本有機構成增高”的結果,如果講它們之間存在邏輯順序的話,那麽,恰恰是由於資本家強化剝削的手段用盡了(或被勞動法限制了),才采用先進機器、提高資本有機構成的。道理很簡單:如C-x所示,采用新機器是有風險的,如果靠強化剝削便能增加利潤、戰勝對手,資本家是不會主動添加或改進機器的,市場競爭也就不會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實際上,在前面引文中,馬克思也承認在采用新機器、資本獲取超額利潤時期,資本家也“企圖盡量延長工作日來徹底利用這個‘初戀時期’。高額的利潤激起對更多利潤的貪欲”。這表明,資本家的剝削動機在新機器可增加利潤時,同樣非常強烈,這種動機並不會因為機器新舊變化而變化。因此,正確的結論是,資本有機構成變化與資本剝削強度變化沒直接關聯。資本有機構成變化與“壹般利潤率”升降無關與“資本有機構成越高利潤越低”規律相關的,是馬克思關於生產力發展促使“壹般利潤率下降”的規律:“勞動生產率的增長,表現為勞動的量比它所推動的生產資料的量相對減少……反映在資本的價值構成上,即資本價值的不變組成部分靠減少它的可變組成部分而增加。例如,有壹筆資本,按百分比計算,起初50%投在生產資料上,50%投在勞動力上。後來,隨著勞動生產率的發展,80%投在生產資料上,20%投1614學術論衡社會科學論壇2010/20學術論衡在勞動力上……”[6]馬克思由此得出結論:“資本主義生產,隨著可變資本同不變資本相比的日益相對減少,使總資本的有機構成不斷提高,由此產生的直接結果是:在勞動剝削程度不變甚至提高時,剩余價值率會表現為壹個不斷下降的壹般利潤率。因此,壹般利潤率日益下降的趨勢,只是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日益發展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所特有的表現。”

  [7]馬克思這裏揭示的“壹般利潤率日益下降”規律,是由其資本有機構成理論直推出來的,自然也是不成立的。這並不是說“壹般利潤率日益下降”趨勢完全不存在。撇開企業管理因素不論,影響資本壹般利潤率變化的宏觀因素,壹是科技,二是市場。當科技進步遲緩、市場擴展受限,企業為了生存,必然不斷讓利,從而在壹定時期內出現“壹般利潤率下降”的趨勢。這是市場競爭規律所產生的結果。但這種趨勢並非是不可扭轉的,壹旦出現新技術革命,或開拓出新產品市場,便可能在壹定時期內出現利潤率上升或穩定趨勢。在資本逐利動機驅使下,新機器同樣會很快普及,因此,對扭轉“壹般利潤率下降”趨勢而言,市場更為重要。同樣的機器,當市場小於壹定規模時,生產越多虧損越嚴重;當市場超過壹定規模時,生產越多盈利越多。這種變化,顯然無關資本有機構成的變化。馬克思之所以把資本有機構成提高與工業技術進步關聯起來,與他所處的歷史時期相關。在工業化初級階段,即從輕工業到重化工業、從勞動密集型到資本密集型企業的發展階段,由於先進機器不斷替代工人勞動,所占資本比重越來越大,工業進步便可能表現為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的趨勢。但到了工業化高級階段,即從重化工業到電子信息工業、從資本密集型到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發展階段,先進機器所占資本比重未必越來越大,人力資本所占比重卻可能增大,這時的工業進步並不表現為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的趨勢。這就是說,從歷時性角度考察,工業經濟的資本有機構成實際上呈現某種“低—高—低”的趨勢,但是,這壹趨勢並非與資本利潤“降—升—降”同步關聯。這還是因為,機器先進性與機器成本不是壹個概念,性價比高的機器未必昂貴、采用先進機器未必等於提高資本有機構成。最有力的證據,便是資本有機構成相對低的高科技企業,其盈利水平恰恰可能高於重化工企業。特別是當代,如從共時性角度考察,我們會發現更多“壹般利潤率”升降趨勢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無關的例證。今天歐美經濟發達國家,由於人力資本昂貴,國內市場飽和,其資本利潤率只能在較低水平維持;今天的中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依仗人力、市場優勢,其資本利潤率大大高出西方國家。中西資本之間的這種利差,恰好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成反比:同樣企業,從西方遷移到中國,機器資本要相應增加(進口增加成本)、勞動資本大幅減少(中國勞動力成本曾為西方的1/30-1/40),如果原來的資本有機構成為5:5,那麽,到了中國可能是7:3或8:2,提高了三四倍,這恰恰是前例B的現實版——假設辛把機器搬到了到中國。但外企不僅沒減少利潤,反而會大大增加盈利。當然,隨著中國現代化步伐加快,社會消費水平提高,中國的人力成本也將逐年提升,外企在中國的利潤率也要逐年下降。但這種變化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並非正、負相關。再譬如,在國際產業鏈上,中國的某些勞動密集型企業與西方某些技術密集型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幾乎相同,只是雇員人數不同:同樣的勞動資本,中國企業用來雇傭100名操作工人,西方企業用來雇傭10名科技人才。但西方企業利潤率卻可能大大高於中國企業,甚至在壹段時間內呈現壹般利潤率上升態勢(在21世紀經濟全球化初期,西方企業經歷的正是這樣壹個黃金時期)。當然,這種局面也是不能長期維持的。隨著中國企業升級換代,不斷提高勞動資本的技術含量、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移,中國企業壹般利潤率將會呈上升態勢,而西方高科技企業由於市場被中國等新興國家企業侵占,其壹般利潤率卻可能呈下降態勢。這種變化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同樣毫不相關。因此,正確結論是,“資本壹般利潤率”的變化,只受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制約,與資本有機構成變化不存在任何本質的因果關聯。

   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

   市場經濟是人類現代文明的強大孵化器,是先進生產力的強大助推器。盡管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剝削的出現有其歷史必然性,甚至對加速資本原始積累、促進資本主義崛起而言,剝削還曾發揮過重要的“惡”的動力作用,但是剝削並不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性。歷史已告訴我們,“市場經濟”這艘大船之所以能快速駛向現代文明,資本家功不可沒;用壹根“剝削”的“竿子”把他們統統打下水,吃苦頭的不僅僅是資本家。傳統的認識,顯然有錯誤的地方;而科學的理論,理應與人們的認知經驗相統壹。今天人類社會的民營企家,無論稱謂怎樣變,同樣要追求利潤最大化,只要有可能,他們中的許多人依然會剝削工人。顯然,我們面臨的不是壹個思想解放問題,而是壹個理論創新即如何科學地闡釋資本家勞動以及與其剝削行為關系的問題。實際上,承認資本家“也進行勞動”,談不上什麽思想解放,因為這原本就是馬克思的觀點。本文將從討論馬克思的理論入手,重點闡述資本家勞動的特殊性,資本家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剝削行為的關聯與區別。當然,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也存有缺陷,本文將討論這些缺陷的成因。至於資本如何剝削剩余價值問題,我們在此前文章中已做過討論,本文不再贅述。本文預設前提為勞動力市場處於供大於求狀態中,資本家有剝削工人勞動的條件;但市場供求平衡、產品暢銷,不存在市場規模約限或供大於求導致商品量增價跌等問題。本文討論的“資本家”,主要是指“實業資本家”亦即《資本論》討論的“工業資本家”,而不是商業、金融資本家,也不是向實業資本家直接投資的“投資資本家”。

   壹、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及評述

   壹直以來,凡承認資本家也從事勞動的言論,往往被毛左視為大逆不道。其實,馬克思在《資本論》《剩余價值理論》中有多處關於資本家也從事勞動的論斷。如所周知,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是“未定稿”,若僅僅根據其中的片言只語討論問題,是不嚴肅的。但關於資本家勞動問題,我們可以在《資本論》中找到大體對應的論述,所以,可以把這些論述統壹視為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為較完整把握馬克思相關論述的內容,本節中先將其中重要的幾段詳盡摘錄下來,然後做簡要總結與評析。

  (壹)馬克思有關資本家勞動的論述

   1.“生產過程同資本相分離,就是壹般的勞動過程。因此……同作為資本家即資本所有者的本身相區別的產業家,不過是……壹般勞動過程的特殊承擔者,即勞動者。這樣,產業利潤就順利地轉化為工資,同普通的工資落入同壹個範疇,不同於普通工資的只是數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資本家自己給自己支付工資,而不是由別人給他支付工資。”[2]

   2.“只要資本家參加勞動過程,他就不是作為資本家來參加(因為他的這個性質體現在利息中),而是作為壹般勞動過程的17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職能執行者,作為勞動者來參加,他的工資就表現為產業利潤。這是壹種特殊的勞動方式——管理的勞動……”[3]

   3.“資本家作為資本家在勞動過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區別的特殊職能,被表現為單純的勞動職能。他創造剩余價值,不是因為他作為資本家進行勞動,而是因為他,即資本家,也進行勞動”[4]。

   ⒋“如果說,剩余價值的壹部分在利息的形式上完全同剝削過程相分離,那麽另壹部分在產業利潤的形式上就表現為剝削過程的直接的對立面,即不是對別人勞動的占有,而是自己勞動的價值創造。因此,剩余價值的這壹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價值,而是壹種和剩余價值相反的東西,是所完成的勞動的等價物……利潤的壹部分轉化為產業利潤,正如我們看到的,是由利潤的另壹部分轉化為利息引起的。與利潤的壹部分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社會形式,即資本是所有權;與利潤的另壹部分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經濟職能,即資本在勞動過程中的職能……人們把資本家和他的經理混同起來了,這壹點斯密已經指出過。當然,產業利潤中也包含壹點屬於工資的東西(在不存在領取這種工資的經理的地方)。資本家在生產過程中是作為勞動的管理者和指揮者(captainofindustry)出現的,在這意義上說,資本家在勞動過程本身中起著積極作用……這種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這種勞動也可以轉給經理)當然就與雇傭工人的勞動壹樣,是壹種加入產品價值的勞動,正如在奴隸制下奴隸監工的勞動,也必須和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壹樣給予報酬”[5]。

   5.“起初資本指揮勞動只是表現為這樣壹個事實的形式上的結果:工人不是為自己勞動,而是為資本家,因而是在資本家的支配下勞動。隨著許多雇傭工人的協作,資本的指揮發展成為勞動過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條件,成為實際的生產條件。現在,在生產場所不能缺少資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戰場上不能缺少將軍的命令壹樣。壹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以協調個人的活動,並執行生產總體的運動——不同於這壹總體的獨立器官的運動——所產生的各種壹般職能。壹個單獨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揮自己,壹個樂隊就需要壹個樂隊指揮。壹旦從屬於資本的勞動成為協作勞動,這種管理、監督和調節的職能就成為資本的職能。這種管理的職能作為資本的特殊職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質。首先,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動機和決定目的,是資本盡可能多地自行增值,也就是盡可能多地生產剩余價值,因而也就是資本家盡可能多地剝削勞動力。隨著同時雇傭的工人人數的增加,他們的反抗也加劇了,因此資本為壓制這種反抗所施加的壓力也必然增加。資本家的管理不僅是壹種由社會勞動過程的性質產生並屬於社會勞動過程的特殊職能,它同時也是剝削社會勞動過程的職能,因而也是由剝削者和他所剝削的原料之間不可避免的對抗決定的。同樣,隨著作為別人的財產而同雇傭工人相對立的生產資料的規模的增大,對這些生產資料的合理使用進行監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其次,雇傭工人的協作只是資本同時使用他們的結果。他們的職能上的聯系和他們作為生產總體所形成的統壹,存在於他們之外,存在於把他們集合和聯結在壹起的資本中。因此,他們的勞動的聯系,在觀念上作為資本家的計劃,在實踐中作為資本家的權威,作為他人意誌——他們的活動必須服從這個意誌的目的——的權力,而和他們相對立。因此,如果說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內容來說是二重的——因為它所管理的生產過程本身具有二重性:壹方面是制造產品的社會勞動過程,另壹方面是資本的價值增殖過程——那麽,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形式來說是專制的。隨著大規模協作的發展,這種專制也發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正如起初當資本家的資本壹達到開始真正的資本主義生產所需要的最低限額時,他便擺脫體力勞動壹樣,現在他把直接和經常監督單個工人和工人小組的職能交給了特種的雇傭工人。正如軍隊需要軍官和軍士壹樣,在同壹資本指揮下共同工作的大量工人也需要工業上的軍官(經理)和軍士(監工),在勞動過程中以資本的名義進行指揮。監督工作固定為他們的專職……資本家所以是資本家,並不是因為他是工業的領導人,相反,他所以成為工業的司令官,因為他是資本家。工業上的最高權力成了資本的屬性,正像在封建時代,戰爭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權力是地產的屬性壹樣”[6]。

  (二)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簡評

   馬克思的上述幾段論述,理論信息非常豐富。其中,包括如下重要觀點:

  A.資本家從事的是特殊的管理勞動並為自己創造價值“小業主”肯定是參加勞動的[7],當資本達到壹定規模時,資本家便會“擺脫體力勞動”,從事“特殊的”生產指揮和管理勞動,“資本家的管理……是壹種由社會勞動過程的性質產生並屬於社會勞動過程”。資本家這種與“工人相區別”的“特殊”勞動職能,恰恰“表現為單純的勞動職能”。由於“資本家,也進行勞動”,純粹的“產業利潤”,不是對別人勞動的占有,而是資本家“自己勞動的價值創造”“資本家在生產過程中是作為勞動的管理者和指揮者出現的”,因而資本利潤中包含屬於資本家“工資的東西”。B.資本家的管理、監督是行使資本的職能。“壹旦從屬於資本的勞動成為協作勞動,這種管理、監督和調節的職能就成為資本的職能。這種管理的職能作為資本的特殊職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質”“資本家所以是資本家,並不是因為他是工業的領導人,相反,他所以成為工業的司令官,因為他是資本家。工業上的最高權力成了資本的屬性”。C.資本家從事管理勞動過程也是剝削工人勞動過程。“資本家的管理不僅是壹種由社會勞動過程的性質產生並屬於社會勞動過程的特殊職能,它同時也是剝削社會勞動過程的職能”。資本家從事的是“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D.資本的紅利與資本家工資源自性質不同的利潤。資本利潤壹部分“轉化為利息”[8],與它“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社會形式,即資本是所有權”;另壹部分轉化為“產業利潤”,與它“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經濟職能,即資本在勞動過程中的職能”。前者是剝削所得,後者是勞動所得,兩者性質不同,來源不同:資本紅利因所有權(剝削)而獲、資本家工資(產業利潤)因勞動而獲。以上,在結論A中,馬克思直面工廠生產實際,承認資本家“也進行勞動”的事實,具有重大意義。圍繞這壹事實,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勞動內容是“管理和指揮”、資本家勞動“表現為單純的勞動職能”、資本家勞動也創造價值等等的論斷,皆非常精辟。盡管馬克思對資本家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解有局限,但不影響這些結論本身的科學性。在結論B中,馬克思把資本家行使的“管理”與“監督”職能歸為“資本職能”並將其與資本“權力”聯系起來,同樣含有科學的內容。本文關於資本家勞動問題的闡述路徑,便是建立在馬克思的這些科學論述基礎上的。在結論C中,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從事的是“與剝削相結合的勞動”的論斷,在資本剝削相對剩余價值的情況下也是成立的。但同時,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也存在著嚴重缺憾。這表現在結論B、C、D中,馬克思沒能劃清“管理”與“監督”的界限,更混淆了資本家合法行使“管理”“監督”職能與違約“剝削”的界限,從而把資本家管理勞動與資本盈利割裂開來、把資本家正當勞動盈利與違約剝削牟利混在壹起。這些都是片面的、不科學的。真理是自洽的,科學理論理應與客觀事實相統壹。馬克思資本家勞動理論的科學與非科學內容,難免彼此矛盾。本文的討論也將梳理這些矛盾,並由此深入,正面討論與資本家勞動相關的理論問題,並做出完整的解釋。盡管如此,相對資本剝削理論而言,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含有更多的真理性因素,是值得我們研究繼承的理論遺產。

   二、馬克思資本家勞動理論的內在矛盾

   值得反思的是,長期以來,學界似乎在刻意回避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勞動的理論,而回避的重要原因,便是人們認為馬克思的這些觀點與其資本剝削理論相抵觸。有人甚至質疑:馬克思既然承認資本家也是勞動者,為什麽轉眼又不承認了呢?但實際上,就馬克思主觀而言,其資本家勞動理論與剩余價值理論並不矛盾;真正的矛盾,存在於馬克思的資本家勞動理論內部。

  (壹)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勞動理論與剩余價值論不沖突

   剩余價值論是馬克思的基礎理論。在論述資本家勞動時,馬克思是努力讓其與剩余價值論相銜接的。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壹,馬克思把資本家的“勞動者”身份從其“剝削者”身份中剝離出去了。細查馬克思有關資本家勞動的論述,就會發現,馬克思對資本家勞動者身份的確認是不徹底的。馬克思曾把資本家從事管理勞動的身份明確為“經理”,他指出,人們之所以混淆兩種不同性質的利潤,是因為“把資本家和他的經理混同”了,資本家從事的勞動是“可以轉給經理”的。這就是說,資本家的身份是可“提純”的,即那些委托他人經營、自己只領取紅利的資本家,才是純粹的資本家。純粹的資本家要對“生產資料的合理使用進行監督”,即監督工人的活動。馬克思在《資本家》中,曾假設壹位“熟悉庸俗政治經濟學的資本家”是這樣為自己辯護並被人質疑的:“……難道他自己沒有勞動嗎?難道他沒有從事監視和監督紡紗工人的勞動嗎?他的這種勞動不也形成價值嗎?但是,他的監工和經理聳肩膀了。”[9]單純的監督活動不是生產勞動——下文將對此詳論——馬克思的這壹觀點是正確的。這便是馬克思強調“不是因為他作為資本家進行勞動,而是因為他,即資本家,也進行勞動”中的“也”的意思。當資本家“也”勞動的時候,他已經“不作為資本家”了。其二,馬克思把資本家的勞動與資本增值割裂開來了。馬克思基於所謂生產過程的“二重性”:“壹方面是制造產品的社會勞動過程,另壹方面是資本的價值增殖過程”,把資本的利潤也壹分為二:“與利潤的壹部分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社會形式,即資本是所有權;與利潤的另壹部分相適應的是資本的經濟職能,即資本在勞動過程中的職能”。資本家因擁有“所有權”從資本增值中獲取的利潤是剝削所得,體現為資本利息或紅利;資本家因行使資本“經濟職能”,作為“產業家”的勞動所得,體現為部分“產業利潤”或工資。在這裏,馬克思實際上壹面堅持了勞動創造價值的觀點,壹面堅持了剩余價值論中資本“自動增殖”的觀點。“利息……把剩余價值表現為從貨幣和商品中生長出來的某種東西,表現為它們的自然果實……”[10]“自然果實”的比喻,形象地表明了馬克思的這壹觀點。這樣壹來,資本家的勞動及勞動所得便與資本增值、與資本紅利毫無關聯了——紅利是自動生成的;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勞動的理論便也與其剩余價值理論平行存在,彼此不相沖突了。由此可見,馬克思實際上認為,純粹的資本家還是不勞動的;即便參加勞動的資本家,其勞動與資本增值也彼此無關;資本家獲取的資本紅利依然全是剝削所得。基於馬克思闡述的這些道理,資本家勞動理論與剩余價值理論自然不相矛盾了。

   (二)解析馬克思資本家勞動理論的內在矛盾那麽,馬克思的上述解釋是否成立、或能否自圓其說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們只要把馬克思的理論延伸或貫徹下去,或將馬克思的論述對照分析,其內在矛盾就會凸顯出來。先討論資本家的身份“提純”問題。馬克思關於資本家身份的這種“提純”,只能停留在理論上。現實中,除去極少數“甩手掌櫃”或“敗家子”外,通常是不存在“純粹”的實業資本家的。當然,在資本達到壹定規模時,資本家或因自知之明,懂得“權力”不是“權威”,會主動聘請職業經理人加盟,或因企業攤子太大,會被迫授權職業經理管理企業,但是,無論那種情況,職業經理人依然是高級打工者,絕大多數實業資本家還是要從事管理勞動的,只不過他是由“前21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臺”的“管理指揮”角色轉為“後臺”的“決策指揮”角色罷了。因此,如果承認職業經理的“管理指揮”屬於勞動,那麽,資本家的“決策指揮”更屬於勞動了。馬克思說:“管理的職能作為資本的特殊職能……”資本的職能,就是資本家的職能,因此,從馬克思這壹論斷中推出的結論同樣是:資本家不是勞不勞動的問題,而是為了維護資本利益、就必須行使資本職能從事管理勞動的問題,否則,他就不是資本家了。所以,“資本家也進行勞動”這壹命題是有普遍意義的,其更準確的表述是:實業資本家都要從事管理勞動[11],勞動也是實業資本家的本質特征。接下來討論資本家勞動與資本盈利的關系問題。應當說,馬克思關於工廠生產既是“制造產品的社會勞動過程”也是“資本的價值增殖過程”的“二重性”論述是具有科學性的,只是其中的“資本的價值增殖”應改為“資本運行”。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廠生產使用價值產品的社會勞動過程,也是資本形態的價值消耗、轉移、增加或減損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商品價值二重性在工廠中動態運行過程。但正如商品價值二重性不可分離壹樣,生產過程中的這種二重性也是不可分離的,馬克思把“生產過程同資本相分離”,將資本運行視為壹個“自動增殖”過程,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工廠資本運行結果不壹定是增值;資本能否增值,要取決於工廠生產過程的管理水平。而這,便與資本家的勞動密不可分了。實際上,如細細分析馬克思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當強調資本家勞動獲取工資時,馬克思是把資本家理解為“壹般勞動過程的職能執行者”了。假若資本家只是作為“執行者”從事“壹般勞動”的話,那麽,其勞動的確未必與資本增值相關,其勞動所得也未必與資本紅利相關了——雇員的收入屬於生產成本,與紅利無關。但這種理解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因為“資本家”是因“資本”為“家”的,資本就是命根,他是絕不會放棄對資本的管理職能去從事“壹般勞動”,任憑資本在別人(經理)手中貶值的。所以,“資本家勞動”,從邏輯上講也只能是“管理指揮勞動”。下壹篇文章,我們將專題討論資本家管理指揮勞動的復雜性及艱巨性。由於資本家勞動的成敗,直接關系到資本紅利收益:只有資本家管理有效、指揮正確、產品暢銷、企業盈利、資本增值,資本才可能分得紅利;壹旦資本家管理無效、資本貶值,其資本“紅利”只能是負值。由此可見,資本家管理勞動與資本增值之間,必然是正相關關系;馬克思壹面肯定資本家從事勞動並可合理獲利,壹面卻把它與資本增值割裂開來,似乎資本家勞動與資本增值是兩回事,這種觀點顯然不成立。這樣,我們按馬克思理論中的科學部分推導下去,得出的“實業資本家都從事勞動、資本家勞動與資本增殖正相關”的結論,便必然與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相沖突了——因為根據剩余價值理論,資本家只要行使監督職能,資本就會“自行增殖”——只是這種客觀存在的矛盾馬克思自己未覺察罷了。

   三、馬克思理論缺陷成因及相關概念梳理

   但如前面文章多次論述的,馬克思的若幹理論缺陷成因,壹是由於其固有剩余價值論、商品價值實體論等產生的主觀約限,二是由於當時相關“價值”“勞動”理論及概念缺失造成的客觀局限。譬如,離開“超質勞動”概念,即便馬克思肯定資本家從事的管理勞動與資本增值正相關,也缺少通向這壹結論的理論路徑。而對於本文論題而言,由於資本家的“勞動”“監督”“剝削”行為同時存在,又由於這三者皆與資本“權力”相關,這便使資本家勞動問題把握起來難度甚大。未能自覺區分這些概念的性質、劃清彼此界限,也是導致馬克思資本家勞動理論存在嚴重缺陷的學理原因。為此,本節我們將集中討論並厘清“勞動”“管理”“監督”以及“權力”“權利”等概念的內涵及外延。盡管這種討論有些“離題”,但卻是非常必要的;壹旦這些概念搞清了,有關資本家勞動的理論問題也便迎刃而解了。

  (壹)“勞動”的屬性、分類及價值內涵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采用“勞動”概念時,並未註意到他筆下的“勞動”實際上具有“文化”或“社會”兩種屬性,同時,也未能從價值學角度,把握“勞動”與“非勞動”的界限。人類認識、適應、改造客體及自身的活動,都是文化活動。人類的“勞動”,當然屬於文化活動。本文討論的,也即馬克思剩余價值論涉及的“勞動”,特指“生產勞動”[12],即人類創造、制造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產品的專業文化活動。凡直接、間接參與創造、制造物質產品的體力、腦力活動,都是生產勞動。既往,人們常對“生產勞動”做更狹義的理解,似乎只有在生產壹線、付出體力的操作勞動,才是生產勞動。如果這樣的話,資本家肯定不勞而獲了。但這並不正確,馬克思肯定的資本家勞動,也不是體力操作勞動,而是腦力管理勞動。正如前面文章所闡述的,工廠勞動,實際上是壹種集成勞動,壹線的工人在從事生產勞動,二線、三線的科技、管理人員和資本家,同樣在為生產產品、創造價值付出智慧、學識和技能,也在間接從事生產勞動。“生產勞動”之外,人類發現創造傳播維護其他各類價值產品、價值規範的專業文化活動[13],像藝術家、科學家、教師從事的專業活動,可歸屬廣義“勞動”範疇。這種“勞動”,不直接創造物質產品,為避免概念混淆,後文將其稱為“工作”,以區別於“生產勞動”。人類為獲取、交換或處置相關利益客體而從事的活動是社會活動。社會活動離不開文化活動的支持。這之中,又分兩類情況:壹類“社會”是手段、“文化”是目的,即人類通過社會利益交換進行的文化活動,活動本身仍屬於文化範疇,可獨立保持其專業文化屬性。本文討論的“雇傭勞動”,即被工人出售、被資本家購買的勞動,雖因交換獲得商品屬性、社會屬性,但雇傭工人制造物質產品的生產勞動,仍屬專業文化活動。壹類“文化”是手段、“社會”是目的,即人類為維護社會秩序、或謀取社會利益23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為”之性質差異梳理、辨析“勞動”概念性質,為的是幫助我們準確理解把握資本家“管理勞動”“監督活動”“剝削行為”的固有性質。這裏,我們先厘清“管理”與“監督”這兩個概念。人類文化、社會活動中皆存在“管理”與“監督”活動,但彼此性質不同。文化活動管理,屬於文化活動;社會活動管理,屬社會活動——盜竊集團的內部管理,同樣是犯罪活動組成部分。“監督”同樣,凡是有規範、有遊戲法則的活動,就有監督,文化活動、社會活動皆然。像對球賽的監督,是文化監督;對市場的監督,是社會監督。文化活動管理、監督的管制力來自文化權威[14];社會活動管理、監督的管制力來自社會權力。我用下圖表示它們的差異:通常情況下,同壹性質的“管理”“監督”概念是兩個同心圓,外延壹樣大,“監督”可構成“管理”的壹部分,“管理”也可構成“監督”的壹部分,關鍵是側重點不同。其中,純粹文化活動,成員自願參加,不涉及彼此利益,以管理組織為主、監督為輔;社會活動,涉及彼此利益,以按規範監督成員遵紀守約為重點[15]、管理存在於監督中。上圖中的大、小字體便旨在強調這種關系。這也就意味著,在同壹性質活動中,不必強調兩者的區分。譬如,當我們討論對象是非而從事的文化活動,活動本身具有社會屬性,不再具有純粹的專業文化屬性。譬如警察執法、市場監管以及本文討論的資本家“監督活動”等等。盡管如此,支持這些社會目的的文化社會活動仍歸屬“廣義勞動”範疇,可稱為“工作”。譬如警察執法,可稱“工作”,西方警察可入工會,中國警察可評勞模,都旁證了這壹點。但無論“勞動”還是“工作”,都屬於正價值概念;凡負價值的文化或社會活動,通常是不能稱為“勞動”或“工作”的,盡管其中也有體力和腦力付出,也有利益獲取和處置。譬如,木匠費力做成的2條腿椅子,其活動便不能稱為“勞動”,因為他的“產品”沒有使用價值;譬如,戰場上的專業文化活動都不能稱為“工作”,因為戰爭本身總要破壞價值;又譬如竊賊盜竊,盡管也依賴專業文化知識,甚至需高智慧、高技能,卻只能稱為“犯罪行為”,因為它屬於非法占有他人財富、破壞社會秩序的負社會價值行為,無法被“勞動”或“工作”概念所兼容。下面,是這些概念的性質區別(有關“負價值”的只列“盜竊”“剝削行為”)。最後壹列,便是我們將討論的資本家三項行為:正價值專業文化活動:生產勞動資本家管理勞動正價值社會文化活動:雇傭勞動正價值文化社會行為:執法工作資本家監督活動負價值文化社會行為:盜竊行為:資本家的剝削行為。

  (二)“管理勞動”“監督活動”與“剝削行文化活動

   管理(權威)文化管理文化監督社會活動監督(權力)社會監督社會管理“(雇傭工人)勞動”。資本家管理勞動是行使資本權利。本文討論的“監督活動”,是指資本家以雇傭契約為準繩、以維護資本利益為目的,對雇傭工人實施的管理、督察、獎懲行為的總稱,其中包含“雇傭工人管理”。“監督活動”的對象是“雇傭工人”。資本家監督活動是行使資本權力。必須看到的是,無論從資本職能角度出發,還是從生產管理角度出發,“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外延肯定是彼此交叉的。下文將討論如何在交叉中區別兩者的性質。最後談壹下“剝削行為”。以上無論“管理勞動”還是“監督活動”,資本家都是按約行事。但當資本家違約剝削工人勞動時,資本家“管理”及“監督”都只能稱為“剝削行為”了。“剝削行為”的負價值性質明確,就是無償占有他人勞動,類同盜竊,所以,無須多論。為了更具體地闡明“勞動”“管理”“監督”以及“剝削”等概念間的差異,這裏再設壹例釋之:木匠砍樹,砍自家的樹是自主勞動、是生產勞動;被雇傭後砍老板的樹是雇傭勞動,但砍樹本身依然是生產勞動;老板組織指導木匠砍樹,是“管理勞動”,也是生產勞動;但老板按約監督木匠砍樹,卻不是生產勞動,而是“監督活動”或“監督工作”;假如老板仗勢欺人,強迫木匠無償為自己砍樹,則是“剝削行為”,盡管其中也有“管理”和“監督”、盡管砍樹本身依然是專業文化活動。

  (三)資本的“權利”與“權力”

   我們再專門討論並辨析壹下資本的“權利”與“權力”。這既是因為馬克思多次雇傭性質的公益勞動時,生產管理與監督活動皆屬於文化範疇,指揮者憑文化權威進行管理與監督,管理是勞動,監督同樣是管理勞動的壹部分。又譬如,當我們討論對象是市場交易監管時,執法監督中便包含市場管理內容,它們同屬執法部門憑法律權力進行的社會工作。但是,對雇傭勞動而言,情況就有些復雜了。雇傭勞動是因商品交換獲得社會屬性的,但雇傭勞動本身仍是專業文化活動、仍是生產勞動。這樣,在雇傭勞動中,便既存在對生產勞動的文化管理與監督:“生產勞動管理”“生產勞動監督”;又存在對雇傭工人的社會管理與監督:“雇傭工人管理”“雇傭工人監督”。它們同樣各有重點:前者重點在“管理”;後者重點在“監督”。為避免概念纏繞,也為便於把握資本家勞動的特性並與馬克思的論述接軌,我用“管理勞動”“監督活動”涵蓋這些內容。現圖示並定義如下:本文討論的“管理勞動”,是對資本家(或企業家)為實現既定產品生產、價值創造目標,圍繞保證生產秩序、提高生產效率,使雇員個體勞動服從集成勞動總目標而采取或實施的決策、計劃、組織、指揮、調度、督促等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包含“生產勞動監督”。“管理勞動”的對象是資本家管理勞動資本家監督活動(資本權利)(資本權力)生產勞動管理雇傭工人監督生產勞動監督雇傭工人管理25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涉及資本“權力”概念,更是為了能準確地揭示資本家“管理”“監督”及“剝削”行為的性質區別。所謂資本的權利與權力,就是商品所有者的權利與權力,它們都產生於商品交換之中、存在於商品交換主體即社會交互主體之間。馬克思指出:“在商品市場上,只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只是他們商品的權力。”[16]馬克思的這段論述很精辟。我們知道,勞動產品是因交換而成為商品的,交互主體在交換過程中,根據交換契約,必然同時產生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17]對應的社會權責關系:每壹方都有按約履行支付己方商品的義務和相應責任、按約享有對方交付商品的權利和相應權力。己方享有對方使用價值商品之優劣多寡,即享有權利之大小,取決於己方支付商品交換價值之量值多少,即所盡義務之大小;當己方按約履行義務支付壹定量值交換價值商品給對方之後,就有相應權力要求對方按約履行相應責任,交付約定使用價值商品,使己方能及時享用相應權利。以上繁復論述證之以實例,其實是商品交換常識:譬如甲、乙之間達成10筐蘿蔔交換10把椅子的契約,當甲履行了支付10筐蘿蔔的契約義務後,便有享用乙10把椅子的契約權利;同時,當乙享用了甲10筐蘿蔔的契約權利後,便也應履行交付10把椅子的契約義務。如乙沒及時交付椅子,甲便有權力讓乙履行契約責任……但若甲乙間沒有商品交換,雙方就無所謂商品所有者權力、權利了。譬如甲贈送乙10筐蘿蔔,乙回贈甲10把椅子,甲、乙之間就不存在這種對應的權責關系。正常情況下,交互主體盡管在商品交換過程中,按約建立起權責關系,但若彼此誠信履約,如甲、乙雙方各自履行義務、按約保質保量交貨,那麽,雙方都未必動用權力去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用權力維護權利”,以下簡稱“維權”),即權力無須“出場”。之後,甲、乙享用各自權利的過程,即消費產品使用價值的過程,或是生理過程(吃蘿蔔)、或是文化過程(賞椅子),它們體現的都是主體“人”和對象“物”的關系,與“人”與“人”間的“權、責”無關了。這個過程中,有時也需專業文化知識,像如何吃蘿蔔、如何欣賞雕花椅等等,但它們都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與對方無關了。但是,甲、乙壹旦在消費過程中,發現了對方商品數量或質量存在問題,譬如乙發現甲交付的蘿蔔少於約定數量,或者甲發現乙的椅子質量有問題,權力便要“出場”了——人們通常都是在維護權利時才主張和行使權力的。這時,甲或乙就有權讓對方盡履約責任:或補足蘿蔔,或維修椅子。當然,雙方主張的權力來自各自擁有的權利:權利多大、權力就多大。權利是權力的邊界,人們不能越界主張權力:譬如乙只短缺1筐蘿蔔,卻要甲支付10筐,或者甲只交換10把椅子,卻要乙維修20把等等,這種權力主張都是無效或非法的。但假設當初就沒有交換,也就沒有讓對方盡責的權力。譬如,甲的椅子是乙贈予的,即便壹用即壞,甲也沒權力讓乙維修。維權行為,由於動用權力、涉及雙方利益,必然具有社會性質,但維權目的卻是針對權利“物”的,維權過程離不開專業知識、技能。如果乙根本不識數或甲根本不識貨,很容易被對方糊弄,就談不上維權。正因如此,專業的維權活動也屬“社會工作”,但那些專門侵權或生產偽劣假冒產品的人,其行為卻不是“工作”而是“奸商罪行”了,其道理上文已述。當然,人們有維護自己契約權利的權力,也有放棄自己契約權力的權利[18]——譬如甲怕麻煩,可不向乙追究椅子質量問題——棄權的權利是從來不受約限的[19]。但是,即便甲行使權力,讓乙維修椅子,乙的勞動與甲也不發生關系。這就是說,在普通商品交換中,交互主體圍繞商品交換發生權責關系時,商品生產過程已經結束、商品維修過程尚未開始,交互主體的維權活動與生產勞動、社會關系與文化關系之間不發生交集,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與人與物的文化關系,兩者界限分明。如上對普通商品交換過程中責權關系的闡述盡管繁復,但對於認識雇傭勞動中的權責關系卻是必要的理論鋪墊。雇傭勞動不是像椅子壹樣的普通產品,而是特殊的“勞動(勞務)產品”。當乙的椅子作為商品出售時,椅子已生產出來;但工人甲乙與資本家醜簽訂勞動(交換)契約時——譬如出售低質操作勞動10小時獲4銀元報酬——甲乙的“勞動產品”還未“生產”,雙方只是建立起明確的權責關系,即在10小時內。甲乙有權力享用契約權利:獲得醜支付的約定報酬;有責任履行契約義務:服從醜的指揮,付出約定質級、量值的勞動。同時,他們也擁有契約權力抵制醜的違約行為維護自身權利,但卻沒有權力侵犯醜的合法利益。醜有權力享用契約權利:指揮甲乙付出約定量、質的勞動;有責任履行契約義務:付給甲乙約定報酬。同時,他也擁有契約權力制止甲乙的違約行為維護自身權利,但卻沒有權力侵犯甲乙的合法利益。由於甲乙“生產”與醜“消費”“雇傭勞動產品”統壹發生於雇傭勞動實施過程中,雙方彼此違約侵權的情況經常發生——好比在商品交換中,乙隨時可能交付壞椅子,甲隨時可能少付錢——因此,雙方維權活動便要貫穿始終。這樣壹來,勞資雙方的維權活動與生產勞動、社會關系與文化關系必然要同步發生,交集在壹起,突現出來的,便是資本家“管理勞動”“監督活動”“剝削行為”彼此交叉,難以辨析的復雜情況。但只要我們立足交換契約,把握住商品所有者權力與權利生成、行使規律,資本家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的邊界便很容易劃清了,對馬克思資本家勞動理論科學性與局限性的理解就更加透辟了。

   四、資本家的管理勞動、監管活動及剝削行為

   現在,我們便運用上述概念及理論,正面闡述壹下資本家勞動的特性及其與監督活動、剝削行為的關系。馬克思關於資本家勞動論斷的精辟性在於,他揭示了資本家“權威”與資本“權力”的關聯:資本家“所以成為工業的司令官,因為他是資本家。工業上的最高權力成了資本的屬性”。“雇傭工人……勞動的聯系,在觀念上作為資本家的計劃,在實踐中作為資本家的權威,作為他人意誌——他們的活動必須服從這個意誌的目的——的權力,而和他們相對立”,由此使我們把握到資本家勞動是行使權利的特性。而馬克思理論缺憾同樣在於,他把資本權力延伸到了生產領域,從而把資本家行使權利的“管理勞動”與行使權力的“監督活動”混淆起來、把資本家勞動創造產品價值過程與資本家違規剝削工人剩余價值過程混淆在壹起。這種混淆客觀上遮蔽了資本家勞動的意義。其下論述,為避免重復前述道理而行文枯燥,我將借用“拔蘿蔔”的故事進行例釋。

  (壹)資本家行使權利的管理勞動

   大家熟悉的“拔蘿蔔”故事,可視為壹個非雇傭公益勞動的典型。故事中,為拔出大蘿蔔,全家老少齊上陣,連小狗小貓小老鼠這些“誌願者”都出力,最後,大家才在老爺爺的指揮下,齊心協力,拔出了大蘿蔔。故事中的老爺爺,便是管理指揮者。老爺爺不直接拔蘿蔔,他的勞動對象是勞動者,勞動任務是建構、調整有利於發揮勞動者創造力的分工協作關系。由於協作勞動對能否拔出大蘿蔔非常關鍵——離開權威指揮的分工協作,形不成統壹意誌,大家亂用勁,難以拔出大蘿蔔;有了權威指揮,大家分工協力,提高了勞動效率,便可又快又好地拔出蘿蔔——所以,老爺爺盡管間接發揮作用,但同樣是參與拔蘿蔔的勞動者,其勞動同樣創造物質產品價值。假設醜也種植了大量大蘿蔔,他壹人拔不出來,又沒家人助力,便花錢購買機器、雇傭甲乙等人操作機器拔蘿蔔。由於工人不能自行操作機器勞動,資本家醜便必須擔任指揮:“壹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資本的指揮發展成為勞動過程本身的進行所必要的條件。”由醜指揮,大家壹起協同協作拔蘿蔔,就勞動過程本身而言,它與老爺爺指揮拔蘿蔔沒什麽不同,醜的管理指揮也“是壹種由社會勞動過程的性質產生並屬於社會勞動過程”。毫無疑問,醜也是勞動者,他的勞動也創造物質產品價值。顯然,如果我們的認識停留於此,那麽,資本家的勞動除內容有些特殊(如協作規模大、有大機器參與)外,其性質本身並沒特殊之處。但是,如果對照壹下“老爺爺”與“醜”的管理者、指揮者地位,就會發現兩者的勞動性質存在著本質差異:老爺爺指揮拔蘿蔔,“小狗小貓”等誌願勞動者[20]從事公益勞動,自覺服從指揮,是因為老爺爺是文化權威;醜指揮拔蘿蔔,甲乙等雇傭勞動者從事雇傭勞動並服從指揮,不是因為醜是文化權威,而是因為醜是資本家,購買了他們的“勞動產品”,擁有契約賦予的指揮權利。資本家醜支付了約定工資就有權利享用工人的“勞動”,這和甲支付了約定蘿蔔就有權利享用乙的椅子是同樣的道理。這樣,當資本家具體管理、指揮工人勞動時,表面上他是在指揮工人、是在與工人發生社會關系,實際上卻是在指揮工人付出他們已出售的“勞動產品”、是在與屬於自己的“產品”發生文化關系。這個過程,也是資本家享用所有者權利、消費“勞動產品”使用價值的過程;而雇傭工人在約定時間內服從指揮、付出約定量質的“勞動產品”,則和乙支付椅子壹樣,是其應盡義務。所以,就生產勞動本身而言,資本家按約指揮工人與老爺爺指揮家人壹樣,也是合作勞動的文化過程;資本家從事的管理勞動,確是單純的生產勞動。資本家勞動的特性,正由此凸顯出來。雇傭勞動具有社會屬性,因為它是作為商品出售的勞動;工人的雇傭勞動是非自主勞動,因為它是為資本家創造產品價值的勞動。資本家的管理勞動則不同了:它本身不是商品,而是資本家為自己創造產品價值的自主勞動,“資本家作為資本家在勞動過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區別的特殊職能,被表現為單純的勞動職能”。盡管馬克思理解的資本家勞動與資本增值無關,但他對資本家勞動性質的揭示卻是準確的。由此,我們便可將資本家勞動特性概括為:資本家從事的是行使資本權利的自主管理勞動。這是資本家勞動區別於工人及職業經理人雇傭勞動性質所在。但是,資本家有權從事管理勞動,不等於能勝任這項勞動。就像金錢能買來駕駛汽車的權利,卻買不來駕駛技術壹樣,金錢能買來指揮勞動的權利,卻買不來權威水平——擁有指揮勞動權利的醜,未必能使工廠生產高效運行。如果醜以“權利”代替“權威”,背離生產規律瞎指揮,那麽,醜的管理權利將很快隨著資本的虧損而喪失,這和他駕駛汽車的權利將隨著汽車報廢而喪失壹樣。最後須再強調的是,這裏討論的“資本家勞動”,是指管理指揮勞動,而不是壹般性生產勞動——盡管這不妨礙資本家,特別是小資本家也從事壹般性生產勞動。

  (二)資本家行使權力的監督活動

   生產管理中包含監督內容。資本家在管理指揮勞動中,也要提醒工人遵守勞動紀律、遵循操作規程,這和老爺爺指揮拔蘿蔔,也要時時讓眾人遵守紀律、協同出力壹樣。但是,公益勞動中的紀律約束,並不具強制性,如同甲接受乙饋贈的椅子有問題,也無權讓乙維修壹樣,當小狗小貓們不聽指揮時,老爺爺也無權對他們進行處罰——因為他們是誌願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老爺爺要麽行使權威,讓他們自覺改正或離開;要麽自動引退,由新權威取代。這是文化共同體的特征——指揮權威建立在眾人自覺服從的基礎上。而在雇傭勞動中,壹旦出現工人不服從管理指揮的情況,資本家便會靠強制性的紀律,維持自己的權威地位,維護工廠的生產秩序,這時資本家的行為便屬於行使權力的“監督活動”了。如已反復闡述的:資本家享用“權利”屬文化性質,行使“權力”則屬社會性質,兩者性質截然不同。盡管從理論上講,如同在完美商品交換、消費過程中權力無須“出場”壹樣,假如工人能自覺服從資本家管理指揮、能按約付勞完成生產任務的話,資本權力也無須“出場”。但在現實的雇傭勞動中,資本的權力卻必須“出場”並壹直“在場”,監督雇傭工人的勞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工人“生產”與資本家“消費”“雇傭勞動產品”是同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出現兩種情況:其壹,雇傭勞動者故意違約。在拔蘿蔔公益勞動中,勞動本身沒成本、老爺爺沒盈利動機,彼此是無私合作——否則,“貓”與“老鼠”怎能團結協作呢?而在雇傭勞動中,勞動有成本、醜有盈利動機,甲乙與醜是“有私”合作、彼此是因利益交換走到壹起的——否則,甲乙怎會無緣無故為醜出力呢?盡管雇傭勞動雙方有共同利益——拔不出大蘿蔔,醜不能盈利、甲乙失去飯碗,這是雙輸結局——但是,由於雙方有私心、私利,在拔蘿蔔過程中,難免各有盤算:對醜而言,支付同樣的工錢,讓甲乙多出力,盡早拔出大蘿蔔,早賣錢多賺錢,是其利益所在;對甲乙而言,拿醜同樣的工資,盡量少出力,是其利益所在,蘿蔔拔出晚壹些,未必不是好事。當然,醜讓甲等多出力或甲等想少出力都是違約的。通常情況下,壹方違約利己必損人:醜拖延支付工資必損害甲乙的利益;特殊情況下,壹方違約損人卻未必利己:甲乙故意破壞醜的機器,自己也得不到好處。正由於勞資雙方皆常有違約動機,所以,彼此必然要在契約邊界上設防維權。但在現實中,由於勞動力過剩情況經常存在(這也是本文設定條件),權力天平只向資方傾斜,工人往往是履行責任的被監督者及放棄維權的被剝削者,資本家則是行使權力的監督者及可能侵權的剝削者,所以,有些工人便會明裏暗裏損害資本的利益。而這,反過來促使資本家對“生產資料的合理使用”加強監督,維護資本利益。其二,雇傭勞動者無意違約。資本家購買的是工人勞動,不是機器人運行,資本家要組織生產,就必須把自己的指令經由工人意識、轉化為工人的意誌行為。而具有意識自覺的工人,其行為絕不能像機器人壹樣按預設程序運行,即便其沒有違約的故意,也往往會因種種主客原因,不自覺或無意識地違反操作規程、從事錯誤勞動。與公益勞動不同,雇傭勞動中任何錯誤造成的損失,都是資本的損失,因此,資本家為維護資本利益,通常只看效果,不問動機。只要違規現象已經或可能危及資本的利益,即便違規者是無意觸犯甚至是出於良好動機,同樣要按約進行處罰。譬如,甲自恃經驗豐富,自作主張改變工藝流程,客觀上打亂了生產秩序,即便其動機可嘉,也要被執行紀律。針對以上原因,資本家必然要行使資本權力,按約對雇工實施監督。其監督內容有兩塊:壹是監督工人付出約定質級、量值的勞動,譬如不能遲到早退、不能出工不出力等等。這直接涉及資本家購買的“勞動產品”的質量:如果按高級技工工資雇傭的工人不能操作高級機器,資本家當然要解除契約。二是監督工人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這些監督內容都圍繞並服務於企業生產、資本盈利。對工人遵守生產操作規程的要求,屬於對資本家管理指揮權利的維護;其他廠規廠紀,雖與生產管理無關,但或涉及企業安全、或關系資本命運,如廠內不準吸煙、不準偷拿財物等等,資本家同樣要監督工人遵守。資本家行使權力從事的監督活動中,還包括調整勞資關系、完善分配制度、調動工人勞動積極性、防止消極待工等等的“雇傭工人管理”內容。這些內容超出拙著範圍,我們不做討論。盡管監督活動是社會行為,不屬於生產勞動範疇,但其本身依然需要專業知識、技能,所以,在依法維權範疇內,資本家的監督活動可稱為“監督工作”

  (這也是馬克思用過的概念),屬於“廣義勞動”範疇。從理論上講,假如資本家不從事管理勞動(當然,這是不可能的),僅以監督者身份出現,他便確如馬克思所說,不是生產勞動者了。這是因為,監督活動本身只是讓工人付出約定勞動,並不涉及生產的組織、協調、指揮,不能增加勞動總量,也不能提高生產效率——工人遵章守紀只能減少浪費,並不能增創產品價值。包括上面所說的“調動工人勞動積極性”等等,也只是讓工人自覺付勞,並不意味著讓工人增加勞動量——讓工人多勞動而不多付酬,是違反契約的剝削行為。

  (三)資本家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的區別

   由於資本家的權威依仗著資本權利,而權利背後是資本權力,又由於資本家的權利、權力皆表現為資本的職能,皆體現在資本家面對面指揮、監管工人勞動過程中,所以,馬克思便將資本家行使“資本權利”過程視為行使“資本權力”的過程。在以下這段論述中:“……軍官(經理)和軍士(監工),在勞動過程中以資本的名義進行指揮。監督工作固定為他們的專職”,馬克思便將“經理”與“監工”身份、“指揮”與“監督”活動合為壹體了。盡管這種認識混淆是難免的、可以理解的,但它客觀上卻為錯誤的資本剝削理論開了“後門”——因為當資本家的管理勞動被歸為不增創產品價值的監督活動後,資本增值自然只能歸為對工人勞動的剝削了。為此,我們這裏不厭其詳地再從理論上梳理壹下資本家“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的區別:資本家從事管理勞動,是行使資本權利;資本家指揮工人生產勞動,彼此是文化關系。資本家在管理工人勞動、調整文化關系過程中,盡管有時也要依靠資本權力,但其本身行為仍屬於文化活動。管理勞動只涉及如何組織生產創造價值,不涉及如何防止工人違約維護資本利益;資本家因指揮勞動水平高下產生的盈利變化,與工人是否守約、資本家監督活動是否到位無關。資本家從事監督活動,是行使資本權力;資本家監督工人守約勞動,彼此是社會關系。資本家在監督工人勞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盡管有時也要運用文化手段,但其本身仍屬於社會活動。監督活動只涉及如何讓工人遵紀守約避免資本利益受損,不涉及產品生產與價值創造;資本家因監督水平高下導致的監督成本[21]變化,與資本家指揮勞動水平的高下無關。由於生產管理與監督活動皆關系資本的利益,所以,資本家必然同時實施資本賦予的雙重職能:壹面行使權利職能指揮工人勞動,壹面行使權力職能監督工人勞動;既做工人勞動指揮者,又做工人履31從馬克思的觀點論及資本家的勞動、監督與剝削行為浪費、變相增加企業效益,所以,資本家雇傭監督人員的工資是可以列入企業成本的,資本家因從事這種“工作”而增收的部分利潤,也是勞有應得。

  (四)資本家的剝削行為

   現在,我們便從與“管理勞動”“監管活動”性質區別角度,再簡單討論壹下剝削問題。資本剝削問題很復雜,但資本公開剝削絕對剩余價值的問題卻較簡單,因為它與普通商品交換中的侵權欺詐行為的性質相同。工人不遵約,拿錢不出力,其行為等於偷竊資本家[22];資本家不守約,讓工人出力不付錢或少付錢,其行為就是剝削工人。偷竊或剝削,都屬於負社會價值行為,都不能稱為“勞動”或“工作”,只能是“行為”:“偷竊行為”或“剝削行為”。由於剝削不是雇傭勞動的本質屬性,馬克思認為資本所有盈利皆來自剝削的立論不成立;資本家盈利首先來自自己的勞動。但是,在勞動力嚴重過剩、工人被迫放棄維權的情況下,要讓資本家約束自己不越界侵權、不剝削工人勞動,那便的確如俗語所說:“讓老貓枕鹹魚睡覺”,幾乎是不可能的。資本家難免讓自己的權力越界,將合法的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變成違約的剝削侵權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資本家所有管理與監督行為皆是剝削。為什麽這樣說呢?我結合下圖做些具體分析:設醜與工人簽訂的雇傭勞動契約時間為10小時,且支付的工資符合相關勞動法約監督者,身兼兩重角色。以拔蘿蔔勞動為例,就是醜壹面竭盡所能,指揮大家齊心協力拔蘿蔔;壹面用盡心機,時時督促甲乙遵約出力拔蘿蔔。壹旦發現甲乙不協力,便會以指揮者身份及時提醒;壹旦發現甲乙少出力,便會以監督者身份加以處罰,罰款或開除。盡管資本家管理勞動、監督活動的內容難免交叉,但只要準確把握資本家與工人關系的性質,兩者的界限還是容易把握的。譬如,醜在指揮生產過程中,也要隨時糾正雇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調度指令的行為。這種糾錯過程,也是提高生產效率的過程,只要是對“事”不對“人”,不涉及對雇員的違紀、違約處分,便屬於管理勞動範疇。但是,當工人或不聽批評、或所造成紕漏性質嚴重,必須懲戒時,資本家采取的措施對“事”更對“人”,便屬於監督活動範疇了。這時,資本家與雇傭工人的文化關系“隱退了”,雙方的社會契約關系便凸顯出來了。反之,資本家在監督工人遵紀過程中,如對工人的技術違規行為提出批評,只要工人及時整改,資本家不動用紀律,那麽,其行為便同樣屬於“管理勞動”範疇了。總之,“人事”處理屬監督活動;“生產”指揮屬管理勞動。資本家的管理者與監督者身份就這樣隨著與工人關系性質的變化而變化。盡管從理論上講,對生產勞動的管理,本身可提高生產效率,增加利潤,對雇傭工人的監督,本身與生產無關,不直接增創產品價值,反而增加成本,但由於它是企業正常生產不可或缺的因素,不損害工人利益。這就意味著在這個時段內,醜壹面合法行使權利從事管理勞動創造價值,壹面合法行使權力從事監督活動維護資本利益。但假如醜越過這個界限,強制性地把工廠勞動時間延長到14小時,在後面這4小時內中,醜表面上與前面10小時壹樣,依然在管理指揮工人勞動、監督工人遵章守紀,但實際上,其活動性質已發生了質的變化。關鍵問題在於,工人的這4小時勞動,並沒有賣給醜;按法理論,醜無權占有,也無權管理指揮,更無權實施監督。醜是憑借資本強權,迫使工人接受這壹違規要求的。這種違反市場規範、踐踏契約規則的侵權做法,必然使醜的行為性質產生了異變。前10小時內,醜進行合法的管理、監督,指揮並督促工人付出屬於醜的勞動,目的是創造屬於醜的產品價值、減少違約損失;後4小時內,醜進行非法的管理、監督,指揮並強制工人付出不屬於醜的勞動,目的是讓工人無償為醜創造產品價值、增加違約收益。前10個小時,工人接受資本家醜的指揮和監督,是基於契約規定;後4個小時,工人繼續接受醜的指揮和監督,則是因為屈從醜的強權——如工人不同意延長勞動時間,便可能失去工作或飯碗。這樣,從前10小時到後4小時,工人便從享有獲取報酬權利的勞動者,變成喪失獲酬權利的被剝削者了;資本家便也從合法從事管理、監督行為的勞動者、工作者,變成非法侵占工人勞動的剝削者了。前後對比,資本家同樣的行為,或為勞動、或為剝削,其道理前文已述。對此,更形象地比喻是:前10小時,醜是指揮自己雇傭的出租司機為自己服務;後4小時,醜是搶劫出租車強迫司機無償為自己服務。在資本主義早期,由於這種公然侵權剝削工人勞動的現象嚴重存在,必然激起工人的反抗,資本家則只能靠暴力維持生產秩序。這種背景下,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形式來說是專制的”是有道理的。須指出的是,上述例子屬於典型的資本家剝削絕對剩余價值的情況。現實中,這種能明確侵權邊界的情況並不多見。譬如,當資本家通過提高勞動強度剝削絕對剩余價值時,上述時間邊界便失去了意義;當資本家采取壓低工資的辦法剝削相對剩余價值時,資本家的侵權行為主要體現在交易過程而非生產過程中,更難尋找確定權利邊界了。在這兩類情況下,資本家的剝削行為並不因工人“自願”簽約、具有“合法”性而消失,其中的具體理由前面文章已有詳論。若沿用上例,好比資本家依靠強權,按半價支付出租司機車費,迫使其為自己服務。這時,資本家獲得的服務中,既有合理應得的部分,也有無理剝削的部分。當雇傭契約本身就包含剝削性質時,資本家的管理勞動與監督活動的性質就都不純粹了,合法行權、維權行為便與非法侵權、強權行為交織在壹起,難以分開了,資本家的勞動便與剝削行為伴隨始終了。這時,情況便如馬克思所說的:“資本家的管理不僅是……屬於社會勞動過程的特殊職能,它同時也是剝削社會勞動過程的職能。”當然,我們承認這種情況存在前提與馬克思不同:其壹,它不是資本雇傭勞動中必然發生的現象,不是普遍規律性存在;其二,即便如此,資本家“管理”中的勞動因素依然創造產品價值,不是與資本增值無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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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資本家決策勞動對資本增值的意義

   當我們從理論上搞清資本家勞動特性,即“資本家從事的是行使資本權利的自主管理勞動”後,關於資本家是否勞動、資本家勞動者與剝削者身份是否沖突等等,就都不成為問題了。但是,我們並沒能真正解決人們對資本家勞動的艱辛性及其高盈利合理性的認識問題。應當承認,不勞而獲、少勞多獲也是人的某種天性。對工人或雇員來說,他們願被資本家雇傭,是為賺錢生存;拿了錢為資本家勞動,是為盡職履約;他們即便想不勞而獲、少勞多獲也沒條件。但對資本家來說情況就不同了。既然資本家是自主勞動、其勞動又是在行使資本權利,他當然就有不勞動或少勞動的權利,有隨時給自己“放假”的自由了。在擁有這種“自由”的情況下,資本家仍能獲得千百倍於工人的紅利收入,便難免讓人產生其不勞而獲、少勞多獲的印象,並進而認同馬克思的觀點,認定資本家還是靠剝削起家的。那麽,在市場競爭條件下,資本家獲利是否是靠剝削不勞而獲或少勞多獲呢?本文便要圍繞這些問題繼續深入討論。我們將論證:剝削,盡管能使資本家獲得不義之財,但是,資本家不能僅靠剝削在市場競爭中起家;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資本盈虧與資本家決策勞動對資本增值的意義但如已反復論證的,這公式是不成立的。在法治完善的市場經濟中,認為只要有資本,有錢投資“雇工+機器”,就可發家致富、搖身壹變成為資本家,然後就可靠剝削生財,每日花天酒地、逍遙自在,那只能是白日夢。“資本家”不是壹個可繼承下來、傳承下去的貴族身份,壹旦擁有便終生錦衣玉食;“資本家”永遠是動態存在的社會身份。從理論上講,壹個人獲得資本家身份並不難:只要妳能籌到錢雇工勞動,妳就是資本家。但這並沒有意義。天上掉不下餡餅、世上沒有免費午餐。市場經濟中,從來是投資者眾、成功者少且大成功者稀少;成為大資本家的,永遠是少數人;多數人只能打工、當雇員或當小資本家。特別是那些總想不勞而獲的人,更是不可能成為資本家的;即便他們繼承了資本家的身份,也難免要衰落破產……這些,都是無可爭辯的事實。當然,只要資本允許,資本家可購置無窮多的機器設備、雇傭無窮多的工人或雇員。但資本家購買的只是生產力要素,這些要素再多,若缺少正確決策和有效指揮,並不能自動形成先進生產力,自動實現產品價值[4]增值、資本增值。反之,由於人員設備皆有成本,企業裝備規模、雇員數量與其必然的成本、必須的消耗、可能的浪費成正比。因此,企業投資越大,其盈利崛起越難、虧損倒閉越易。譬如我們舉過的撥蘿蔔案例,假設醜招聘甲乙後放棄指揮,大家形不成合力、大蘿蔔拔不出來,醜還要發工資,企業只能垮臺。在這種情況下,醜資本越多、招工越多,則破產越快、損失越大。動水平正相關,資本家因艱辛決策勞動而獲高收益具有合理性。本文討論的“資本家”,仍以“實業資本家”為主,但最後壹節討論資本利潤分配時,會論及“投資資本家”和壹般投資人問題。本文重點討論資本家的管理決策勞動,不多涉及資本家的監督活動。為便於論述,本文討論設在“準現實市場狀態”下進行,即設定:(1)市場公平、競爭有序、法治完善,資本家不存在靠不正當競爭盈利的條件;(2)勞動力市場時常出現供大於求狀態,資本家有因勞動力過剩壓低工資、剝削工人的條件;(3)商品市場始終處於供大於求狀態,工廠產品隨時可能滯銷。同樣,本文也不涉及機器折舊、資本利息、企業稅費等價值轉移或經營成本因素,而把企業盈余價值直接理解為資本利潤。

   壹、資本家為什麽不放棄勞動權利

   市場經濟社會中,資本家,特別是大資本家,其奢華生活無疑是令人欣羨的。更令打工族羨慕的,則是他們的“自由”了:天天考勤,想盡各種辦法防止雇員偷懶的資本家,自己卻可隨時去打高爾夫球。這種對比強烈的生活狀況,想讓人不產生資本家“不勞而獲、少勞多獲”的印象都難,而馬克思的資本剝削理論,恰好為此提供了理據。馬克思認為,資本是可通過剝削雇傭勞動“自行增殖”[2]的,其公式是:資本=雇工+機器=資本增殖[3]當然,只要條件允許,資本家是會毫不猶豫地剝削工人勞動的;剝削可大幅增加資本盈利。但是,除少數靠強權支持[5]的企業外,絕大多數資本家是不可能僅靠剝削在市場競爭中取勝的[6]。如我們已舉過的例子:資本家醜、辛開設同樣的工廠、采用同樣的設備,假設他們只會在原有設備管理水平上剝削工人,醜延長勞動時間1小時,辛延長勞動時間2小時……如此這般競爭下去,就是把工人血汗榨幹,也只能提高有限的生產能力。壹旦資本家寅、卯采用先進設備或管理方式,成倍或成十倍地提高生產效率,醜和辛便唯有破產。當然,只要客觀需要、主觀願意,資本家也會聘用職業經理代替自己管理指揮生產的。但是,職業經理的管理指揮,屬於授權履責行為;壹旦指揮出錯,職業經理只喪失其職位而已,造成的損失還要由資本家承擔。因此,無論資本家招聘怎樣能幹的經理,無論資本家怎樣退居“幕後”指揮,也是絕不能放棄最終決策指揮權的——盡管這個決策權可能就壹個“YES”或“NO”。不妨設例:假如甲自願為醜拔蘿蔔,不要報酬、不講條件,醜可能歡迎之至。但是,假如甲自恃拔蘿蔔的經驗高於醜,自報奮勇,要義務擔任指揮,醜肯定不同意。原因無他,就是醜對自己的資產放心不下,不能放權。正因有如上理由,享有隨時放假“自由”的資本家,卻無論如何不會“自由”地放棄自己勞動的權利。這也是上壹文我們從馬克思有關管理作為資本職能[7]論斷中得出的科學結論:資本家不是勞不勞動的問題,而是為維護資本利益就必須行使資本職能從事管理勞動的問題。資本家當然也想“不勞而獲、少勞多獲”,但是,資本家即便想最大化地剝削剩余價值,想長久地享受“自由”的奢侈生活,也必須讓企業先存活下來,讓資本保值增值。要實現這個目的,資本家便只能靠自己的管理決策勞動,不斷提高企業生產效率、盈利水平,從而為資本合法盈利、非法牟利開拓出可能性空間來。因此,科學的資本增值“公式”應該是:Ⅰ.資本(雇工+機器+廠房原料)+資本家勞動=資本+資本家勞動盈利=資本增值Ⅱ.資本+資本家(勞動+剝削)=資本+資本家(勞動盈利+剝削牟利)=資本增值Ⅰ揭示的,是資本家完全靠勞動實現資本增值的方式。Ⅱ揭示的,是資本家既靠勞動亦靠剝削實現資本增值的方式。無論是哪個公式,都揭示了資本家勞動與資本增值、與他自己的金錢財富正相關的道理。這也是每個實業資本家都明白的道理,他們是不會相信前面的公式,在家坐等資本“自動增值”的。因此,所謂資本家的“勞動”,其實是“資本”的內在要求;除少數敗家子外,對絕大多數資本家而言,他們終日辛苦勞作,與其說是熱愛勞動,毋寧說是熱愛金錢[8];資本就是他們的命根。在市場經濟中,不進則退、不興則衰、不勝則敗,創業守業興業難,虧損破產倒閉易;在殘酷競爭中“活”下來的,還是“資本家”;壹旦破產“死”掉,失去了“資本”,也就沒“家”了,昔日“富翁”便可能變成“負翁”。這便是大多數可隨時“放假”的資本家,有時幾乎沒有假期,有時甚至會親自參加生產勞動、其表現堪比“勞模”的原因。但是,成為“勞模”的資本家,仍可能成為剝削者;某些參加生產勞動的資本家,剝削起工人來可能更殘忍。對這種資本家而言,其勞動絲毫不減輕其剝削的罪惡。這也是我們不斷強調的道理:肯定資本家從事勞動,絕不等於為資本家可能具有的剝削者身份翻案,更不是美化資本家。

   二、資本家勞動任務的艱巨性

   應當承認,在資本主義早期,壹面是不斷開拓的巨大國內外市場,壹面是進步相對緩慢的工業技術,企業競爭的殘酷性尚未表現出來;只要能不擇手段完成原始積累、投資購買機器、雇傭廉價工人並無情剝削勞動,資本家就很容易暴富並維持其壟斷地位;資本家勞動的關鍵意義尚未凸顯出來。這也可能是馬克思產生資本“自行增殖”認識的原因吧!但是,在資本主義進入成熟期後,隨著市場開拓步伐趨緩、科技進步速度加快、企業競爭日趨白熱化,資本家靠低決策勞動暴富的情況便是昨日黃花了。這時,在同樣的外部社會環境、市場規模、技術條件下,資本家或成或敗、或興或衰,其管理決策勞動的關鍵意義便凸顯出來了。

  (壹)“決策”與資本家的決策勞動

   馬克思提及的資本家勞動概念,是“管理、指揮”,我再加上壹個“決策”概念,即“管理、指揮、決策”。這三個概念彼此關聯:“管理”包含“指揮”,“指揮”包含“決策”;任何“決策”,都需要通過“管理、指揮”系統下達或實施。但彼此也有區別:“管理”者通常“在場”,“決策”者則不壹定“在場”;“指揮”則居中,在場可以“指揮”,即“管理指揮”,不在場同樣可以指揮,即“決策指揮”。我之所以增加“決策”概念,是因為它能更準確地揭示資本家勞動的核心內容——規模稍大的企業,資本家的管理勞動,都集中體現在決策、決策勞動上。本節中,我將用“決策”和“決策勞動”涵蓋資本家“在場”及“不在場”的管理勞動。所謂決策,是人類決定自己意誌行為的綜合性意識活動。決策對錯,決定人類實踐活動成敗。影響決策對錯的因素很多,技能、學識永遠重要,但最為關鍵的,則是能綜合運用技能、學識並支配主體意誌行為的智慧與膽略。決策的價值,與決策面臨風險大小、關系利益輕重正相關。壹個家庭的決策與壹個國家的決策、面臨生死存亡時的決策與參加遊戲輸贏時的決策,決策者需要的學識、技能,顯示的智慧及膽略截然不同,其正確決策所實現的文化社會價值也不可同日而語。決策未必就是勞動。決策行為的性質,從屬於決策所服務活動的性質。如上壹文闡述的:資本家在企業中不僅從事“管理勞動”“監督活動”,還可能有“剝削行為”,相應地也要進行不同性質的決策。服務於監督活動的決策,屬合約行為,可歸屬“工作”;服務於“剝削行為”的決策,屬違規行為,只能歸屬“剝削”;只有服務於生產管理的決策,才屬於生產勞動——這也是本文討論的資本家“決策”或“決策勞動”的外延。決策自然也是決定生產勞動成敗的關鍵因素。生產勞動,是人類創造、制造具有使用價值產品的專業文化活動;不能創造、制造使用價值產品的活動,只能是失敗的勞動;失敗的勞動不再是“勞動”。這也是“勞動”與“學習”“遊戲”的本質區別。學習、遊戲,都不在於能否創造產品,而在於主體能否從過程中獲益;學習活動受挫,主體依然可增長才幹;遊戲活動輸了,主體依然可獲得快感。而人類從事生產勞動,不是為提高素質、更不是為尋求刺激(盡管有些勞動過程具有某種學習或遊戲功能),所以,它不允許失敗。當然,影響和決定生產勞動成敗的因素很多,但先在性或貫穿性的因素,卻是勞動者的決策。譬如醜拍腦瓜,決定生產二條腿的椅子,即便他的設備再先進、原料再考究、技能再超眾,因最終生產出來的產品沒有使用價值,也只能破產,讓資金打了水漂。個體勞動如此,資本家經營企業同樣如此。

  (二)資本家面臨的復雜艱巨決策任務

   我們已知道,資本家盈利的秘密在於讓雇傭工人操作機器彼此協作從事“超質勞動”,也就是讓工人從事以低質勞動形態發揮高質勞動功效的勞動。但超質勞動只能增創產品價值,並不能直接增創利潤,在本文預設的商品市場經常供大於求的狀態下,產品要轉化為商品、產品使用價值要轉化為商品交換價值,還必須經過市場銷售環節;市場是資本家生產經營的起點和終點。這樣,資本家要在市場競爭中勝出,便必須確保在如下四個重要環節上不出大問題或處於領先地位:A.工廠的投資方向必須是正確的。這是資本盈利的大前提,如果所投項目脫離市場需求,所生產產品無法轉化為商品,資本家無法收回投資,便談不上盈利。B.工廠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必須是先進的。這裏的先進,指機器和技術性價比相對較高。在同樣社會生產力水平上,假設先進設備每天可生產200把椅子,是落後設備的2倍,或者先進設備每生產100把椅子的能源、原料消耗是落後設備的1/2;落後機器和技術形成的生產效率太低,難免被淘汰。同時,工廠機器設備、技術再先進,如果工人不能嫻熟使用、技術人員不能提供有效保障,也就無法提升超質勞動水平、實現先進生產力。所以,企業必須招聘“合格”[9]的工人和技術人員。C.企業[10]的研發、包裝、營銷水平必須是先進的,采購、物流、銷售[11]及資金周轉渠道必須是順暢的。對壹個企業而言,如果因產品定位模糊、式樣陳舊、營銷無方、品牌缺失,或原料能源渠道不暢、物流銷售渠道混亂,或資金周轉不靈等等產前產後原因導致商品嚴重滯銷的話,那麽,即便A、B環節是正確的或領先的,企業也無法盈利。這就需要招聘合格的研發供銷人員,建立有效的產品市場開發團隊和高效的采購營銷物流模式。D.企業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先進或有效的。如果工廠在協作勞動、產品質量、成本控制等環節缺少有效的管理,集成勞動的組織化水平低、生產成本相對高,則A、B環節本身沒問題,工廠生產效率也無法提高。同樣道理,如果企業對C環節缺少有效管理,它們也難免與生產環節脫節或彼此不銜接,使企業生產效率無法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這就同樣需要招聘合格管理及經理人員。此外,企業還需要有健全的勞動紀律、安全措施等規章制度配套。如果員工紀律渙散、生產事故多多,那麽,上述諸環節措施再到位,企業也無法盈利。我們已知道,這部分任務大多屬於資本家“監督活動”的內容,由於這些活動本身不屬於生產勞動範疇,且僅靠監督不能增創產品價值,所以,本文不多涉及這方面內容——盡管資本家對此同樣需做決策。上述四個環節是壹個系統整體[12]。應當說,各環節的雇員勞動都是重要的。譬如,工人的勞動是重要的:離開工人,機器不能轉,壹切免談。但是,工廠超質勞動水平能否提高、超質勞動增創產品價值能否轉化或轉化為怎樣量值的商品價值、資本最終能否實現盈利,這些皆不取決於工人勞動,而取決於其它環節雇員的勞動。譬如,沒有技術、管理雇員的勞動助力,工人不能正常操作機器,不能彼此協作,工廠超質勞動水平或生產效率就不能有效提高。譬如,離開研發、營銷、物流等人員的勞動[13],工廠勞動增創產品再多,也不能轉化為企業利潤[14]、資本也不能增值。但是,進壹步分析就會發現,各環節雇員勞動盡管都重要,最終卻只能在否定意義上影響而不能在肯定意義上決定工廠的盈利。即是說,任何環節雇員勞動出了問題,都會影響企業盈利,但各環節雇員的勞動即便統統到位,卻不能確保企業盈利。這還是因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A、B、C、D環節的正確、領先、有效或高效等等都是相對的,合格員工雖然可操作既定設備、按既定程序生產合格產品,或按既定方向設計產品、按既定模式銷售產品,但他們卻未必能決定本環節勞動的先進性或有效性,更不能確保其他環節的先進性或有效性。而只要其中壹個環節出了問題,相對落後了,那麽,工廠產品依然隨時會因需求不足或缺少競爭力而積壓滯銷或被迫降價傾銷,企業依然隨時會因此而嚴重虧損甚至倒閉。壹旦企業倒閉,雇員的此前勞動皆付諸流水,企業利潤連同部分資本皆化為無……那麽,什麽是在肯定意義上決定企業盈利、資本增值的因素呢,不是別的,就是統轄全局、擁有最終拍板權的資本家的決策勞動。

   三、資本家因艱辛勞動高獲利的合理性

   市場經濟社會中,勞資之間的巨大收入差距是客觀存在的。造成這種巨大差距的原因,當然有非法剝削因素在內。但如果考慮到資本家決策任務的復雜性、風險性和艱巨性,付出艱辛決策勞動的資本家,其正當獲取得的高回報也是合理的,是符合勞動創造價值原則的。資本家正當獲利與雇員獲酬不具可比性,我們不能用通常尺度去衡量和評判。

  (壹)資本家正當獲利與雇員獲酬不具可比性

   壹直以來,人們之所以對資本家產生“少勞多得”的認識,壹是與用雇員收入衡量資本家收入相關,二是與“勞動時間”尺度相關。資本家沒有三頭六臂,即便承認其從事勞動,勞動時間也不會比普通雇員多到哪裏去,結果卻千百倍地獲利,這難免讓人質疑其高獲利的合理性。但問題是,用這兩把“尺度”衡量資本家收入,並不科學。如果不涉及社會公平問題,僅限於市場經濟領域,我們是無法用雇員收入去判斷資本家獲利是否合理的。這是因為,雇員正常收入,是其雇傭勞動的商品交換價值,它是由勞動市場決定的;資本家正當獲利,是其自主勞動創造的資本盈利,它通常是由資本數量與資本家決策水平共同決定的;兩者之間無法比較衡量。關於資本數量影響資本家收益問題,下文討論,這裏只對比雇員勞動討論壹下資本家決策勞動的“高質級”“高風險”與“多量值”問題。

   1.資本家決策勞動的“高質級”與“高風險”。企業中多數雇員從事的都是服從性、重復性、程序性勞動,只要按時出勤、按規程操作,就能獲取預期收益。而資本家從事的是獨立性、獨創性、非程序性決策勞動,這種勞動不僅需要高學識、高智慧、高膽識,屬於高質勞動,而且必須面對市場、獨自承擔後果,屬於高風險勞動。因此,壹般雇員與資本家從事的是兩種性質差異極大的勞動:前者,通常可用“勞動時間”判斷其勞動價值,雇員用N倍勞動時間理應創造N倍的產品價值;後者,則根本無法用“時間”衡量其勞動價值,因為對決策而言,“時間”是毫無意義的。醜資本家數分鐘內拍板做出的高明決策,可能使壹小企業迅速崛起;辛資本家研究數年做出的錯誤決策,可能使巨型企業頃刻垮掉。對此,更直觀的理由,則是上文講到的,雇員勞動是否有效,最終要取決於資本家決策勞動的對錯:當成千上萬人因資本家決策失誤而勞動失效、自身失業時,所謂“勞動時間”尺度還有什麽意義呢?

   2.資本家決策勞動的“多量值”。這裏說的勞動“多量值”,不是資本家“高質勞動”折算倍數“低質勞動”的量值,而是指資本家決策勞動本身的“多量值”。現代企業,分工繁多,多數雇員通常只要在各自崗位上履職盡責就足夠了,而資本家卻要總攬全局,同時關註指揮各個環節、崗位的勞動。盡管大企業中有層層管理人員,但只要是關鍵環節的關鍵問題,最終都要擺到資本家面前;由於資本家不能放棄決策權,所以,他便必須直面種種復雜問題及時做出決策。這就是說,只要是實業資本家,無論是叫董事長、CEO還是總經理,他每日都要處理大大小小的各種問題,不斷做出他認為正確的決策,由此必然產生巨大工作量。實事求是地說,企業經營萬千頭緒,普通人能把它們捋清就很不容易了,何況資本家還要及時正確地決策指揮!根據勞動創造價值壹般原理,高質勞動理應高收益,高風險勞動可獲高風險收益,而多量值勞動則應得多收益。這樣,從事高質級、高風險、多量勞動的資本家當然應從其正確決策勞動中獲取高額利潤或紅利回報。

  (二)資本家勞動的艱辛性

   用“艱辛”來形容資本家的決策勞動,既指決策任務之“艱巨”,又指及時正確決策之“艱難”。現在,我們再來捋壹下資本家所面臨的決策任務。工業企業的產品生產過程,也是商品生產、資本運行的過程。所以,資本家在根據產品生產銷售程序進行生產管理的同時,還必須根據資本運行流程進行商品價值管理,即進行所謂“生產鏈”與“價值鏈”[15]的二重管理。如果說早期資本家的決策勞動,集中表現在工廠生產環節、體現在“采用先進機器”和“組織協作勞動”上的話,那麽,現代資本家的決策勞動,則貫穿於上述“四大環節”及“二重鏈條”中,任何壹個環節、壹根鏈條都不能出大問題。資本家必須壹只眼盯著生產,不斷提高工廠生產管理水平、科技及產品創新水平;壹只眼盯著市場,不斷鞏固老市場、拓展新市場、挖掘潛在市場;必須壹根弦繃緊,保證產品生產鏈條高效運行;另壹根弦繃緊,保證企業資金價值鏈條高效運轉。從選擇項目、吸引投資、引進機器技術、建立企管模式、確定營銷方略、培育企業品牌;到招聘合格雇員、指揮並監督[16]雇員避免或減少錯誤勞動,督察並督促各環節降低采購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產品產銷率、提高資本收益率;再到動態地調整企業創新發展戰略……要及時做出正確決策確保這些大小環節運轉都能始終處於較優或次優狀態,真是殊為不易,只能用“艱巨”形容!企業的某些重大決策,有時甚至沒有次優選擇,要麽正確,要麽錯誤;企業的某些關鍵決策,有時甚至沒有緩沖余地,當機立斷則贏,遲疑延誤則輸。這就要求優秀的資本家,不僅要有真知卓見,還要有超人膽略。當面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決策時,缺少專門學識、專業技能和出眾智慧,難以做出正確判斷、提出出色對策;但有了正確判斷和出色對策,缺少及時拍板的膽略,最終也可能壹事無成,甚至會功敗垂成。當然,資本家可聘用顧問或專門咨詢機構幫助自己決策,但選擇和接受專家的決策建議,這本身也屬於資本家決策範疇。壹旦所采納的專家決策建議是錯誤的,最終損失還要由資本家承擔——資本家的決策“擔子”,是誰也無法分擔的;肩負如此沈重“擔子”行進,豈能不“艱難”?!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風險機遇共生、危機生機並存,沒有相同變化趨勢、沒有固定運轉程序,資本家將永遠面臨新的經營難題和決策挑戰。在這個過程中,要保證某個環節的決策正確可能不難,要保證所有環節的決策正確則很不易了,而要保證企業某個階段乃至所有發展階段的決策都正確則是難上加難了!正因如此,只要企業存在壹天,資本家便如履薄冰、如臨深淵,他必須審時度勢,隨時發現問題、抓住機遇、應對挑戰。關鍵時刻、關鍵事件決策稍有失誤,便可能前功盡棄、資產盡失,以至於“百年老店”轟然毀於壹旦[17]。這便是企業中難有常青樹的原因所在。凡能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或久戰不敗的資本家,無不付出過異常艱辛的決策勞動,他們由此而獲取高額利潤,是無可厚非的。不僅如此,由於成功資本家會給社會創造巨大的財富、帶來眾多的就業機會,所以,他們理應受到社會的尊敬和輿論的褒獎——這種精神上的褒獎,也屬於社會對他們付出艱辛勞動的回報。

  四、關於資本利潤分配的幾個問題

  資本家既然從事勞動,其合理收益就不是剝削所得。由此壹來,便必須梳理、修正既往關於資本家與雇員收益分配問題的若幹認識了。因為涉及到資本收益分配,所以,本節需在“實業資本家”之外引入“投資資本家”[18]概念。“投資資本家”,指直接向實業家投資的資本家。那些間接投資,譬如把錢存進銀行,或借貸給資本家的人,是不能稱為投資資本家的,他們獲取的是資本商品的交換價值——利息。此外,還有“商業資本家”“金融資本家”,他們是經營實物商品或資本商品的資本家,他們的利潤分別來自商品“價差”或存貸“利差”,其獲利分配問題較簡單,本節不討論。我們將討論的,主要是實業和投資資本家。“實業”和“投資”資本家身份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如果資本家都憑自有資本經營,就沒有這種劃分。現代企業由於大多實行股份制,交叉持股情況常見,所謂“實業”與“投資”資本家身份便是相對的:投資資本家投資後自己擔任董事長,就是實業資本家;實業資本家投資其他企業獲取紅利,就是投資資本家。與“資本家”對立的身份,是“雇員”,包括“職業經理”。但是,當雇員或職業經理獲得股權之後,就身兼投資資本家角色了;當持股的職業經理人進入董事會,行使決策權利時,便又身兼實業資本家角色了。這些不同的身份或角色,各有其不同的分配原則。

  (壹)資本家“不勞而獲”與“剝削”的關系

   既往關於資本家“不勞而獲”的認知與評價是混沌的,把它與“剝削”劃等號,更是不對的。“剝削”是指對他人勞動的無償或低償剝奪;“不勞而獲”是指獲取收益者沒付出勞動,兩者不是壹回事。凡剝削所得,自是不勞而獲;但不勞而獲的收益,則未必來自剝削。這是因為現實中存在著兩類性質不同的“不勞而獲”:壹類是資本家,包括投資資本家或實業資本家坐吃紅利的棄權性“不勞而獲”。其中包括:A.極少數小投資資本家或小股東。這裏需解釋壹下,絕大多數投資資本家,投資時都要選擇,包括選擇投資對象、選擇實業資本家或職業經理人等等,即便是中小股民壹般也要選擇上市公司[19]。選擇,就是決策勞動。這裏所指的,是那些完全放棄選擇權利、盲目投資的小投資者或股民。B.成功創業後完全委托他人管理的實業資本家或繼承遺產的資本家後代等等。前壹種情況是指那些通過正式程序放棄決策權的資本家,後壹種情況有自願放棄決策權的,也有被先人剝奪決策權的資產繼承人。但無論哪類人、哪種情況,只要資本來源合法,其紅利收入便合法,這與本金合法、利息收入合法是同樣道理[20]。應指出的是,這種放棄決策權的投資者,其“不勞”的結果,收獲的未必是紅利,有可能是債務。顯然,這種只可能損害自身利益而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不勞而獲,是無可指責的。至於某些資本家後代因此變成食利者、寄生蟲、敗家子,即便無所事事、消極墮落,也只是屬於個人道德問題,而不是這種不勞而獲本身的違法、缺德。另壹類則是資本家無償、低償占有工人勞動的侵權性“不勞而獲”。這種不勞而獲,就是剝削。在市場經濟中,由於勞動力經常過剩,資本家依仗資本優勢剝削工人勞動的情況是經常出現的。凡屬剝削行為,理應譴責並堅決制止。但這屬於資本家違法、缺德經營獲利情況,不能把它與資本家合法收取紅利的情況混為壹談,兩者間沒必然關聯。當然,如果企業本身存在剝削,那麽,紅利中便包含剝削收益的成分。但這責任主要在實業資本家,與壹般投資資本家特別是中小股東無關。總之,我們不能因為存在侵權性的不勞而獲而否定棄權性的不勞而獲,更不能把所有不勞而獲皆視同“剝削”,然後把它作為打擊壹切投資行為的道德大棒。資本家棄權性不勞而獲應依法保護,資本家侵權性的不勞而獲須依法消除。

 (二)雇員“按勞分配”與資本家“按資分配”

   現在有壹流行說法:雇員是“按勞分配”、資本家是“按資分配”,以此肯定資本家獲利的合理性。這種說法也不準確。

   1.“按勞分配”。在非雇傭性質的合作勞動中,勞動創造的盈余價值或利潤歸全體勞動者,勞動者理應按勞分配。但在雇傭勞動條件下,工廠盈利歸屬資本家,雇員根本就沒有“分配”的權力。如馬克思所說:“利潤[21]在資本家之間的分配,與工人本身毫無關系。”[22]雇員的報酬,是勞動商品的市場交換價格,技工拿技工工資、普工拿普工工資,並不存在“分配”的問題。當然,有時資本家會采取效益工資辦法,讓工人“多勞多得”,但這只是資本家對雇傭勞動由按時計價改為按件計價而已。因為雇傭勞動不是自主勞動,雇員沒有參與分配利潤的主體地位,只有根據所付勞動交換獲酬的權利,所以,稱“按勞獲酬”比較準確。

   2.“按資分配”。這說法同樣有問題,問題不在於這個原則本身,而在於它不全面。資本盈利當然應歸資本家,但如果是獨資企業的話,根本就不存在“分配”的問題,只有合資或股份制企業,利潤才需分配。這時,那些直接參與經營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資本家,可能先要“按勞獲利”(如根據業績利潤提成),剩余利潤才作為紅利“按股分紅”即“按資分配”。當然,如果資本家合夥經營,皆參與勞動,則全部利潤皆按資分配。但即便在這種情況下,把“按資分配”與“按勞獲酬”並列,其暗含前提,依然是資本家不勞而獲。這當然也是不對的——資本家同樣先要勞動,要“按勞獲利”。實際上,只要把資本家與雇員的分配問題放到壹起,無論怎樣表述都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資本家要遵循“按勞”“按資”雙重利潤分配原則,雇員只遵循“按勞”獲酬的原則,與“按資”原則不相幹。而就“按勞”而言,如已闡述的,雇員與資本家“勞”的性質迥異:雇員是雇傭勞動,資本家是自主勞動;雇員按勞獲酬屬於企業成本,資本家按勞獲利屬於企業盈利,兩者無法相提並論。雇員“按勞”獲酬的工資,由契約規定,無論企業盈虧,資本家都要支付,雇員勞動收益無風險。而資本家“按勞”“按資”分配的企業正當盈利,都是資本家自己勞動和資本投入的回報,與雇員獲酬無關;壹旦企業虧損,資本家無論付出多少勞動、投入多少資本,都是勞而無獲、最終按資分配的只能是債務。

  (三)資本家“按勞獲利”“按資分配”規律

   獨資企業資本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存在分配問題;合資企業內部存在分配問題,但不同企業間也不存在統壹的分配原則。但是,當我們將“勞”“資”兩大因素鎖定壹項時,卻會發現不同資本家之間客觀存在著某種“按資分配”“按勞獲利”的規律。資本家也是勞動者,盈利水平與決策勞動水平正相關;但資本家獲取資本利潤,卻不僅僅是因為他們從事勞動,而是因為他們是資本家。這是資本家獲利不同於雇員之所在:對雇員而言,付出同樣勞動,在不同企業可獲大體相同的報酬;對資本家而言,付出同樣勞動,收益多少則取決於資本。譬如,醜資本10萬可能收益2萬,辛資本100萬可能收益20萬。當資本規模過小時,辛苦勞動的醜,其收益可能還不如雇員。這裏體現的便是“資本”對資本家收益的約束,或資本家“按資分配”的規律。資本家是資本所有者,利潤多少與資本正相關;但資本能產生利潤,卻不是因為資本能“自動增殖”,而是因為資本家也是勞動者。這是資本家獲利區別於奴隸主之所在:對奴隸主而言,他們之間的財富差異,可能長期不變,大奴隸主依然大、小奴隸主依然小;但資本家則不同了,同樣的資本投入,有盈有虧,其變化皆取決於決策勞動水平。譬如,同樣擁有10萬資本,醜勤奮經營,每年增值20%;辛經營無方,每年虧損20%;這樣幾年下去,辛便只能到醜的企業打工了。這裏體現的是“勞動”對資本家收益的影響,或資本家“按勞獲利”的規律。

  在以上兩條規律中,資本金相同,資本家“按勞獲利”規律是普適的;資本家付出同樣勞動“按資分配”規律則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資本金相差不大,面臨的決策勞動難度相近。其道理在於,壹旦資本差別巨大,大資本家和小資本家的決策勞動難度是不可能相同的:能經營小資本的資本家,未必能經營大資本。眾多小資本家資本積累到壹定程度就遇到了坎兒,再做不大,歸根結底,還是能力所限。這樣,從宏觀角度講,大資本家之所以大、小資本家之所以小,還是與資本家決策勞動水平高下正相關,體現出資本家決策勞動對資本增值的決定性意義即“因勞崛起”的規律。須重復說明的是,這裏討論的資本家“按資分配”“按勞獲利”規律,其前提都是資本家正當經營,不涉及剝削問題。當剝削存在時,“按資分配”中必然包含剝削所得,但“按資分配”不能因此等同於“按剝削牟利”,個中道理上文已敘,不再多論。同時,壹旦把剝削因素考慮進來,在同樣資本條件下,資本家牟利大小便可能與其“違法、缺德”程度成正比,老實經營者會吃大虧。但這種“按剝削牟利”規律,同樣只能建立在資本家“按勞獲利”基礎上,不能孤立存在,只是“按勞獲利”規律部分失效罷了。畢竟靠剝削競爭是不能持久的,在規範市場經濟中,真正崛起的大資本家,依然還要靠其艱辛而高明的決策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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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

  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證明,在這種簡單商品交換中,已蘊含著商品經濟的全部規律。那種認為現代經濟需要現代商品及勞動價值論的觀點是不成立的,科學的理論是不存在“過時”問題的。馬克思由於理論時代的局限,缺少對系統論的自覺把握,這使其商品研究也存有重大缺憾並影響到其整個經濟理論的科學性。本文中,筆者將修補這些缺陷,並給出壹個新的科學的商品定義。

  壹、商品拜物教與商品的社會屬性

  商品,是人們既熟悉又陌生的存在。熟悉,是因為在商品社會裏我們天天與它打交道;陌生,是因為商品屬性壹旦深究起來,卻有些神秘。壹把椅子,乙木匠自己使用,不是商品;乙用它與甲菜農交換蘿蔔,椅子就變成了商品;椅子到了甲的家裏,作為家具使用,便又不是商品了。就椅子本身而言,無論它是獲得、還是失去商品屬性,其作為勞動產品的固有功能和屬性都沒發生任何變化,人們無法從椅子身上發現任何作為商品的“自然物質原子”。如所周知,馬克思把商品的這種神秘性喻為“拜物教”,在《資本論》第壹章中,他曾以《商品的拜物教性質及其秘密》為小標題,對此做了生動闡述:最初壹看,商品好像是壹件很簡單很平凡的東西。對商品的分析表明,它卻是壹種很古怪的東西,充滿形而上學的微妙和神學的怪誕。商品就它是使用價值來說,不論從它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需要這個角度來考察,或者從它作為人類勞動的產品才具有這些屬性這個角度來考察,都沒有什麽神秘的地方。很明顯,人通過自己的活動按照對自己有用的方式來改變自然物質的形態。例如,用木頭做桌子,木頭的形狀就改變了。可是桌子還是木頭,還是壹個普通的可以感覺的物。但是桌子壹旦作為商品出現,就變成壹個可感覺而又超感覺的物了。它不僅用它的腳站在地上,而且在對其他商品的關系上用頭倒立著,從它的木腦袋裏生出比它自動跳舞還奇怪得多的狂想。可見,商品形式的奧秘不過在於:商品形式在人們面前把人們本身勞動的社會性質反映成勞動產品本身的物的性質,反映成這些物的天然的社會屬性,從而把生產者同總勞動的社會關系反映成存在於生產者之外的物與物之間的社會關系。由於這種轉換,勞動產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覺而又超感覺的物或社會的物……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現的勞動產品的價值關系,是同勞動產品的物理性質以及由此產生的物的關系完全無關的。這只是人們自己的壹定的社會關系,但它在人們面前采取了物與物的關系的虛幻形式。因此,要找壹個比喻……我把這叫做拜物教。勞動產品壹旦作為商品來生產,就帶上拜物教性質,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產分不開的[5]。為什麽“勞動產品壹旦作為商品來生產,就帶上拜物教性質”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還有大段解釋。這些解釋主要是從“勞動”轉換為“商品價值”角度進行的。也就是說,是因為勞動產品獲得了商品價值屬性,才產生拜物教現象的。馬克思的這種解釋基於其固有的勞動價值論路徑,把商品的社會屬性特異化、神秘化了,客觀上增加了人們認識或理解的難度。實際上,如果我們撇開商品的價值屬性,直接著眼於商品的社會屬性,就會發現,所謂商品的“特殊性”並不特殊,它是許多社會客體共有屬性:當“人們自己的壹定的社會關系”,通過某些客體物的“虛幻形式”表現出來時,這些客體,無論是否是勞動產品以及是否能變成商品,便皆可能成為“拜物教”之“物”。譬如宗教法器。普通器物,壹旦與宗教關聯起來,就變得神聖起來,信徒們就會對之頂禮膜拜。盡管這些宗教法器本身,也是可以像普通商品壹樣生產、買賣、流通的,但當它們流通到信徒那裏後,便不再是世俗、普通的商品了,而是超俗、高尚的神物了。譬如政治標識。任何國家、政黨都有自己的特定標識,如旗幟、徽記等等。盡管在局外人眼中,它們只是旗幟,只是徽章,但在這些國家公民或政黨黨員心目中,國旗、國徽、黨旗、黨徽卻都是神聖的,是代表某種國家榮譽、政治信仰的。譬如禮物禮品。情人節收到來自夢中情人的玫瑰,這玫瑰就不是“玫瑰”了,而是滾燙的愛情;但如果送給情人的玫瑰被退了回來,這玫瑰也不是“玫瑰”了,而是可怕的絕情。上述例子中,自然客體或文化客體都獲得或具有了社會屬性,變成了“聖器”“聖物”“信物”。類似例子我們可無限地列舉下去。譬如,凡到過西藏的人,無不為藏傳佛教徒的“轉山”行為所震撼:壹座座雪峰,在他們眼中、心中就是實實在在的“神山”,就是理應頂禮膜拜的“神”。但顯然,大山無語,它與神沒任何關系,就和神聖器物與人間善惡無關、玫瑰花與愛情絕情無關壹樣。那麽,自然、文化客體何以能獲得或具備社會屬性甚至變成神秘客體呢?關鍵是這些客體背後隱藏著豐富且復雜的人與人的社會利益關系。宗教法器的神聖,源自特定宗教的教義、源自教徒的虔誠宗教信仰;這些器物所折射的,是人與神的超現實精神利益關系,其背後存在的,依然是人與人的現實社會利益關系。政治標識所凝聚或體現的,則是個人與國家、政黨之間的政治關系,是由這些群體所維系的政治利益關系。而禮物禮品的性質及其變化,同樣是由人與人的情感、情緣關系性質決定的。這些客觀存在的精神利益、政治利益、情感利益關系,壹旦被“反映成這些物的天然的社會屬性”,便有可能使人產生某種虛幻認識或非常情感體驗,使客體獲得某種神秘形式;如果社會主體缺少理性自覺,便可能由此產生某種拜物教現象。而當特定的社會利益關系消失時,相應客體的社會屬性及其神秘性也就消失了。譬如,西藏的神山,在旅遊者眼中就是純粹自然美的存在;玫瑰花對采花姑娘來說,就是她辛勤勞動成果。這時的主客體關系,就是自然審美關系、文化創造關系了;面對自然、文化客體,也就不會產生拜物教現象了。傳統唯物主義哲學由於實物中心論對於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或物質本體論的局限,往往無法闡釋客體這種超固有結構功能的特殊屬性。隨著現代系統論的誕生,這壹闡釋難題便迎刃而解了:客體的社會屬性或社會質,只是客體在相關社會系統中獲得的壹種系統屬性或系統質,它與客體固有的自然、文化結構功能無直接關聯。“社會系統”其實是“社會”的普遍存在形態。凡“社會”,即便是“兩人社會”,譬如情人、朋友或敵人等等,彼此作為社會交互主體也可與相應利益客體構成壹小型社會系統,也都有利益處置規範及相應關系結構。這樣,凡進入社會系統的自然、文化客體——玫瑰花到了情侶手中、聖器在信徒眼中——便都會因體現社會交互主體間的利益關系而獲得社會屬性。同樣道理,如果自然資源、勞動產品甚至社會權力,壹旦被商品交換主體[6]自由、公平交換,即進入商品社會系統,它們便都會獲得商品屬性,都可能“帶上商品拜物教性質”;而它們壹旦“逃到其他的生產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籠罩著勞動產品的壹切魔法妖術,就立刻消失了”[7]。因此,所謂商品,也只是被交換利益客體——無論是否是勞動產品——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的折射交互主體利益關系的社會屬性,而並無什麽特異神秘之處。

   二、商品的特殊規定性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並沒有明確給出商品定義,目前流行的定義源自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即: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這壹定義,應當說基本符合馬克思對商品的理解:商品交換對象是“勞動產品”,商品主要特征是被“交換”。但對科學地把握商品特性來說,它卻是不夠的、存有嚴重缺陷。因為被社會主體“交換”的勞動產品未必都是商品,而作為商品交換的也不僅僅是“勞動產品”。我們只有著眼於商品社會系統,從“商品交換主體、交換客體、交換規範”等構成要件入手,劃清商品與非商品的界限,才能全面準確地把握“商品”的特殊規定性,給出科學的商品定義。

  (壹)對商品交換主體、客體、規範的規定

   先討論商品交換主體。任何商品交換都必然產生於擁有不同利益客體的主體之間。如果社會主體甲、乙擁有同樣客體,彼此便不會交換。這樣,對勞動產品交換而言,它便必然依存於分工;如果勞動者都自給自足,譬如甲、乙各自既種蘿蔔又做椅子,便不會有交換產生;“分工是商品生產存在的條件”[8]。但是,有了勞動分工,未必有商品交換,譬如在古代公社中,在今天工廠內部,雖有勞動分工,其“產品並不成為商品”[9],相應主體便不可能是商品主體。為什麽這樣說呢?關鍵在於,這些都屬文化分工,不是社會分工;分工主體不是社會主體,彼此沒有把產品作為商品交換的必要與可能。譬如甲、乙的勞動產品歸公社統壹分配,兩人便不需要交換;或者甲、乙的勞動產品皆歸資本家,兩人也沒有權力交換。“只有獨立的互不依賴的私人勞動的產品,才作為商品互相對立”[10];“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11]才能交換;“在商品市場上,只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只是他們商品的權力”[12]馬克思把商品交換主體限於“私有者”[13],從經濟史角度講這是對的(沒有私有制生成,就沒有商品社會),但由此否定“公有者”也可成為商品主體,卻並不正確。盡管如此,由這些論述引申出的對商品主體的重要規定卻是正確的。商品交換主體最重要的規定,是必須是“利己者”。這裏的“利己者”是指其所持交換動機是“利己”的,是追求交換利益最大化的。通俗地表述,就是錙銖必較:在同樣使用價值商品中,求交換價值最低;在同樣交換價值商品中,求使用價值最高。復言之,就是同式樣的椅子,買最便宜的;同價格的蘿蔔,買最好吃的。壹直以來,所謂的經濟人“利己”假設[14]總遭到批判。這其實是壹種用美德禮讓規範為武器,來評價經濟人行為的錯位規範批判,因為商品社會本身就是利己的社會主體彼此通過契約方式建立起來的,有不同於其他社會系統的道德規範。經濟人“利己”假設只是壹種排除主體其他身份、動機的理論提純,突出了商品社會對經濟人的動機要求,它絕不意味著經濟人便是“自私損人”[15]者。經濟人壹旦進入其他社會角色,可能也會克制私欲,表現出高尚“利他”覺悟;但其進入商品主體角色時,如果也“克己利人”,其真實動機便非常可疑了:可能很高尚,更可能很卑鄙,我們下文將有例釋。因此,“利己”不僅是商品交換主體的合理動機,而且是判斷是否是真正商品主體的試金石,即便是國企經理人,其作為商品主體也必須利己逐利[16]。馬克思關於“商品權力”的論述也非常經典,本文將重復引用並闡釋。“商品權力”,其實是主體交換商品客體的權力,它體現在主體自己支配的可供交換的利益客體上;譬如甲擁有的蘿蔔越多,其商品交換權力越大。假設乙的1把椅子要換2筐蘿蔔,而甲只收獲1筐蘿蔔,便無權與乙交換,他也就不能成為商品交換主體。由此我們可得出結論:只有彼此獨立的、有足夠可供交換利益客體的、利己的社會主體,才可能構成商品交換主體。接下來討論商品交換客體。馬克思將商品僅限於勞動產品,是基於其商品價值實體論[17]的規定,並沒做論證;他關於“壹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在這個物並不是由於勞動而對人有用的情況下就是這樣。例如,空氣、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18]的論斷,屢遭質疑,便是因為它有悖事實。客觀事實是,眾多自然資源早已成了商品。壹個客體能否成為商品,關鍵不是它的“來歷”或“出身”,而是對方主體是否願意進行交換。那麽,什麽樣的客體能打動對方的利己交換動機呢?首先,當然是功能屬性能直接、間接滿足[19]對方生存發展需求的客體,不能滿足對方利益需求的客體,如甲收獲的爛蘿蔔、乙制作的廢椅子,是不會成為商品的。其次,是利益客體數量稀缺。甲賣的蘿蔔如是野生的,營養價值大,乙可能更歡迎,願出更高的價錢——野生人參價格昂貴,就因其稀缺、藥用價值高。但如果野37論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生蘿蔔遍地都是,乙可隨意獲取,便不會傻到用自己費力做的椅子與甲交換,蘿蔔也就不會成為商品。最後,是權屬明確。如權屬不明確,譬如甲自稱山地的蘿蔔屬自己,卻拿不出有力證據,乙當然不會與之交換。概括起來說,只有權屬明確、數量稀缺、能滿足對方主體利益需求的客體才可能成為商品交換客體。最後,我們討論商品交換規範。社會的本質就是對相關利益的處置,社會交互主體通過博弈會形成不同的利益處置規範。商品交換規範,便源自商品交換主體的利益博弈。獨立的交換主體從利己的動機出發,必然要自由選擇對象、自主做出決策,絕不會放棄權利,讓對方隨意損害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任何壹方要想滿足利己的交換需求,便必須同時尊重對方的自由意誌和自主權利、不公然損害對方的利益[20];“壹方只有符合另壹方的意誌,就是說每壹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壹致的意誌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21]。而這,就要求雙方皆尊重對方的自由與權利、彼此進行公平交換,以期獲得雙贏結局。因此,商品交換規範的核心,就是“自由、公平”。這之中,交換主體說“不”的選擇自由起到了關鍵作用:假如乙公然違反甲的意願,要用自己的1把椅子換2筐蘿蔔,那麽,利己的甲便會向乙說“不”,即刻轉向與丙、丁交換,以期獲得更大利益。這就迫使乙尊重甲的自由交換權利,按市場價格與甲公平交易。假如甲總用爛蘿蔔充好蘿蔔欺騙乙,那麽,利己的乙等日後便不會再與甲交換,這就迫使甲回到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軌道上來。即便是國際著名企業,也不敢得罪消費者,怕的也就是這種“不”的權力。就這樣,在商品主體始於利己終於共贏的交換實踐中,壹系列圍繞“自由、公平”原則的商品交換及道德法律規範便形成了,商品交換也就變成了“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權關系”[22],交換雙方彼此享用對等權力、承擔相應責任。這裏須說明的是,商品交換的“自由”,指社會主體“自主交換、自由競爭”的“經濟自由”,而非指其他“社會自由”。商品交換的“公平”,包含交換主體地位“平等”、交換過程“公正”等內容。其中,前者指市場主體地位平等,而非經濟地位平等[23];後者要求交換行為要誠信守約、交換商品要貨真量足[24],而非否定商業秘密存在或要求雙方利潤均等[25]。當然,現實中人們可能不遵守商品交換規範,而遵循禮讓或暴力規範(叢林法則),但那樣壹來,所交換或以交換名義占有的利益客體便不再是商品了。只有遵循“自由、公平”規範,社會交互主體所交換的利益客體才可能成為商品。以上規定,雖分別討論,卻是彼此不可割裂、相互關聯的:離開相應利益客體,就不存在商品交換主體;離開權屬主體,也不存在商品交換客體;離開商品交換規範,相應的主體、客體便不再屬於商品主客體;只有諸要件同時具備,所交換的利益客體才能由“可能”變成“現實”的商品。

  (二)商品規定性例釋與科學論證

   商品存在於利益交換,但社會主體交38社會科學論壇2011/1學術論衡換的利益客體未必都是商品。為了能準確地劃清商品與非商品的界限,筆者再結合如下實例做深入討論:A.甲、乙見面,甲送乙壹筐蘿蔔,乙送甲壹把椅子;B.在義賣或拍賣會上,甲用1萬元買了壹把平素只值1百元的椅子,乙用1千元買了壹筐平素只值10元的蘿蔔;C.執法官員丁買甲的蘿蔔,市場價10元的蘿蔔甲只收1元;D.騙子用10元買來的假元寶充當真元寶,以1萬元價格賣給壹老太太;E.綁匪讓家屬拿出100萬元來贖人,家屬討價還價後以50萬元成交;F.甲雇傭丁來看菜園,丁把甲的蘿蔔以每筐5元價格賣給了乙。以上數例,雖都“疑似”商品交換,但根據經驗或依據上文規定,它們卻都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換,所交換客體也都不是商品。我們何以做出這種判斷呢?試分析如下:A例中,甲、乙間交換的客體權屬明確,通常也數量稀缺;同時,彼此自由自願交換,甚至彼此也講對等原則,這都大體符合商品交換規範。但該例中的椅子和蘿蔔卻不是商品,而只能是禮品。原因就在於:甲、乙的交換動機是“利人”

  [26]的。正由於禮品與商品交換動機不同,所以,送受禮雙方會彼此推讓,甚至可能“加碼”回贈。而商品交換雙方則要討價還價,最終壹般“減碼”成交——兩者恰恰表現為社會利益交換方式的兩個極端[27]。B例也有著與商品交換完全相同的形式,符合商品交換規範要求,但由於購買者動機也不純粹是利己的,所買商品客體也未必是自己所缺、所需的,所以,其“購買”的客體也不是真正的商品。如屬募捐義賣,甲乙故意高買,是獻愛心,所購“商品”便是帶有慈善意義的紀念品;如屬於商品拍賣,甲乙知賤買貴,則很可能是向對方輸送利益,所購“商品”則可以是其行賄工具[28]。C例反常交易背後同樣藏有貓膩。假設甲是主動降價,似賣實送,圖日後從丁處得到好處,這時的甲便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換主體,其行為是變相行賄,蘿蔔是帶禮物性質的賄賂品。假設甲是被迫降價,賠錢消災,這便屬於丁違反商品公平交換規範,仗勢敲詐,蘿蔔同樣屬於丁的違法證物。D例中的騙子與老太太都是利己主體,符合商品交換主體規定要求;假元寶雖不含真金,卻同樣是作為商品被騙子買來的,也符合商品交換客體規定特征。但在騙子策劃的騙局中,假元寶卻不是商品。為什麽騙子買回的假元寶是商品、賣給老太的假元寶不是商品呢?因為騙子買假元寶時,是知情者,按假元寶低價買進;騙子賣假元寶時,掩蓋了真情,按真元寶高價售出,嚴重踐踏了商品交換的公平規範,欺騙了老太。因此,騙子的假元寶只能是騙錢道具或犯罪證據。E例中,無論雙方怎樣討價還價,靠暴力綁架的人質都不可能是商品。39論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F例中,丁監守自盜,即便在買賣環節上再公平,所賣蘿蔔也不是商品,而是被他盜竊的贓物;如果乙知臟買臟,其行為屬於銷臟,也不是商品交換。以上各例,大體概括了各種可能性的“疑似”商品交換形式。所交換客體之所以都不是商品,關鍵就在於它們僅是“部分符合”,而不是“全部符合”商品交換系統構成要件的規定。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只有符合商品交換系統全部要件規定的被交換客體,才是真正的商品;違反任壹要件規定的交換客體,肯定不是真正的商品。必須承認的是,論述至此,我們得出的結論依然是“規定性”的,有事實論述,少科學論證。包括商品社會構成、商品交換動機等等,都還只能屬於理論假設。如果有人質疑:既然通常人們並沒有這樣嚴格地劃清商品與非商品的界限,我們憑什麽提出並堅持這些規定呢?如果有人堅持認為B、C例也屬商品交換,上述理論豈不被否定了嗎?顯然,面對這樣的質疑,僅以“經驗證明”為由,或用“顯然如此”搪塞,是缺少說服力的,我們“顯然”需要再進行科學證明,而這,便涉及到對社會科學元概念證明的基礎理論難題了。社會科學中的元概念,其內涵既無法從上位概念中推演確定、也無法靠搜羅事例歸納論證,壹般只有通過對理論假說的事實證偽或邏輯歸謬進行間接或反面論證。凡在事實中尋找不到反例或邏輯上無法歸謬者,其假說成立;凡在事實中找到反例或邏輯上被歸謬者,其假說不成立。“商品”便是商品社會的元概念。筆者認為,只有全部符合系統規定者具有商品屬性,便是因為現實中找不到反例,即找不到符合這些規定而被排斥在商品之外的事例,同時,邏輯上無法歸謬,即從符合這些規定的商品概念出發按市場規律進行推導,商品社會系統不會“崩潰”。反之,那些不符合上述規定者,即便再“疑似商品”,也不是商品,就因它們不僅經不起事實證偽——多數人遇到上述事例時不會承認其為商品,更因為它們在邏輯上很容易被歸謬,即從“疑似商品”概念出發按市場規律進行推導,商品社會系統必然“崩潰”。這裏的“邏輯”,不僅指“形式邏輯”,亦指“科學邏輯”“事理邏輯”“數理邏輯”“情感邏輯”等。對於“商品”這種系統元概念,我們便可用科學的“系統匹配”法進行邏輯歸真、歸謬檢驗。“系統匹配”法在自然科學中是實證方法,即把疑似某系統的要件放到系統中去,看該系統是否能存續:凡存著為“真”、反之為“謬”。譬如,我們要驗證某器官是否屬於某生命,只要把它放到該生命中去看生命能否存活就行了;我們要驗證某發動機是否屬於某汽車,只要把它放到汽車中看汽車能否開動就行了。社會科學“系統匹配”法,則是依據同樣原理進行的科學邏輯推演方法。即要判斷某類客體是否是商品,就把它放到商品社會中去,然後進行推演,看它能否確保商品社會存續。如承認上述任壹“疑似商品”為商品,那麽,相應的連續交換結果便不會導向而只能瓦解商品社會,所有市場經濟規律也將失效。既然商品社會不存、市場規律失效,這些客體便肯定不是商品了。與之相40社會科學論壇2011/1學術論衡反,符合我們對商品規定的客體,則可確保商品社會存續、市場規律有效,當然便可確定為商品無疑了。

  (三)商品的科學定義

   現在,我們便可給出科學的商品定義了:商品,是獨立的社會交互主體出於利己動機,自由、公平交換的權屬明確的利益客體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的社會屬性。“權屬明確的利益客體”,這主要是對商品客體的規定。“權屬”不明確,自然不能作為商品交換;其中的“利益客體”,是指具有能滿足交換對方需求的功能屬性的客體。定義中沒出現“數量稀缺”規定,是因為對商品客體而言,這壹點不言自明:不稀缺,人們不會進行交換。“獨立的社會交互主體出於利己動機……交換”,這是對商品主體的規定。社會主體彼此利益不獨立,便沒有商品交換;動機不利己,便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換主體。其中的“利己動機”,包括基於互通有無的消費需求的動機和基於倒買倒賣的牟利需求的動機。“彼此……自由、公平交換”,這是對商品規範的規定。“自由”與“公平”互為條件:離開自由,沒有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地位不平等的交易,也沒有真正的自由。當商人喪失自主權,被官員強買強賣時,所交換“客體”便不是真正商品了。“商品,是……交換的……利益客體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的社會屬性”,揭示了商品的社會系統質屬性,這是對商品性質的規定。這就是說,利益客體只要被彼此交換、進入商品社會系統,便獲得了商品屬性;壹旦交換結束離開,其商品屬性便消失了。如已例舉過的:乙的椅子與甲交換,便是商品;椅子被甲買回家,便是家具,不再是商品了。同壹客體,時而是商品、時而不是商品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只要我們不把商品膠柱鼓瑟地理解為客體的固有屬性,這些現象便都不難解釋。讀者後面會看到,經我們修正的商品定義,不僅可把各類“疑似商品”剔除出商品範疇,而且對任何商品現象都不存在闡釋盲區;同時,它也拓寬了我們對商品價值研究的路徑,使商品價值理論產生出許多革命性的變化,使馬克思的價值理論和邊際價值理論得以統壹,為建構新的商品價值理論體系奠定了基石。

  三、商品客體的分類

  商品客體的構成範圍甚廣,特征有異,有必要對其進行分類研究。須指出的是,我們不能把“客體”實體化。作為哲學概念,“客體”是相對於“主體”的對象性“存在”。其中,既包括實體客體,也包括非實體客體。相應地,作為經濟學的商品“客體”概念,則是作為“商品交換主體”交換對象的“存在”,也包括實體商品客體、非實體商品客體。英雄不問出身,商品不論出處,凡能滿足人類生存發展需求的自然、文化、社會“存在”,包括人本身、人的文化實踐行為或社會權力機會等等,只要權屬明確、數量稀缺,皆可能成為商品,即:自然類商品客體、文化類商品客體[29]、社會類商品客體。如此依據商品客體原有性質進行分類,便可實現無縫41論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對接、涵蓋所有商品客體。

(壹)自然類商品

  自然類商品客體,包括各種自然資源,還包括“自然人”等等。廣義的自然資源,包括能源,包括各種動植物,等等,它們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利益客體,對此,無須多論。自然資源要成為商品,同樣要稀缺。譬如海濱美景,有些地方可作為旅遊資源開發,但更多的海岸地帶,卻不具有開發價值。究其原因,與海景本身無關,而與願意看海的人相關。凡遠離城市、遊客稀少的海景,就不可能成為商品;凡在大城市周邊、遊人眾多的海景,就可能變成商品。能源、資源,像太陽能,本身永不匱乏,也不會成為商品[30];像石油、煤炭及馬克思例舉的“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永遠匱乏,便可能成為商品。但可能性變成現實性,還離不開權屬明確這壹條件。譬如野生人參,藥用價值巨大,但由於生在深山老林,誰采到歸誰,其本身並不是商品,只有到了藥農手中,才變成商品。海濱美景,如果權屬不明,人人想管,人人都管不了,也不能成為商品。正因如此,爭奪並占有稀缺資源、能源,使之變成商品,獲得巨大利益,便永遠是人類重要的社會行為動機。“自然人”商品客體內容其實很多。譬如人體器官買賣、性行為交易等等,都屬於商品——盡管它們通常都是非法的。合法的商品是人體美形象、靚男美女模特等等。青春美貌可賺錢,盡管有違社會公平,卻是市場經濟中的合理現象,因為她們稀缺且“養眼”,消費者願為之掏錢。但嚴格說來,“自然人”背後,都有文化、社會因素,所以,通常不能歸屬純自然類商品客體。

  (二)文化類客體

   文化類商品客體內容豐富,從各種文化產品壹直到文化人,我們分“勞動產品”“文化力”“文化人”三類進行討論。勞動產品涵蓋範圍很廣,包括各種物質勞動產品,如工農業產品等等,也包括各種精神勞動產品,如藝術作品、科技發明、人文著述等等。但這裏的精神勞動產品,特指已物化或符號化的產品,像歌唱家的演唱等等,應歸類為文化行為客體。對勞動產品商品不能狹義理解,譬如人類居住、休閑或運動場所也是勞動產品,在其中居住、休閑或運動也是購買勞動產品商品。因為人類不會故意從事無效勞動,總以創造稀缺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產品為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也不可能無緣無故放棄屬於自己的勞動成果,勞動產品必權屬明確。因此,只要按商品規範交換,勞動產品必有商品屬性。特別是在發達商品社會中,勞動產品的生產目的就是滿足市場需求,“先天”具有商品屬性。文化行為,即文化或勞動創造行為,包括物質與精神勞動創造行為。勞動產品可能是商品,創造產品的勞動本身當然也可能成為商品。其中,雇傭勞動,包括生產性、服務性雇傭勞動等等是典型的商品。人類某些精神勞動或精神文化行為,只要能滿足市場需求、能被交換,便同樣可能獲得商品屬性。譬如,演員的商業演出、教師的有償教育等等,都是精神文化行為變成商品的例子。文化行為,天然權屬明確:42社會科學論壇2011/1學術論衡我的嗓子唱的歌當然屬於我的勞動產品;能成為商品的文化行為,自然都是稀缺存在:壹般人唱卡拉OK,還要為這種消費行為付錢,只要極少數歌唱家的歌唱行為才能成為商品。當然,嚴格說來,能獲得商品屬性的必須是文化主體具體的、可量化的創造行為。譬如,幾小時怎樣的勞動、幾支怎樣的歌曲等等。道理很簡單:文化行為只有具體、量化,才可能被交換,否則,便不可能成為商品。文化人。文化行為可能成為商品,其行為主體文化人便也可能成為商品。譬如,球員與俱樂部簽約,只是把約定的體育行為出賣了;但當這些球員再被轉賣時,球員本身就具有商品特征了。當然,這種買賣,嚴格限定在文化範疇中,不涉及文化人的人身自由與社會權利。還有,優秀文化人的卓越創造力和突出成就,往往會獲得巨大社會聲譽,形成獨特個人魅力。在市場經濟中,這種名人社會聲譽和個人魅力——註意,不是指其外在亮麗形象——也能對受眾“眼球”產生巨大吸引力,所以,同樣能用來交換,變成商品。文化名人的廣告出場費或代言費,就是這種商品的報價。

  (三)社會權力商品

   社會類商品客體,從邏輯上講,也應分“物”“行為”“人”三類,但實際上,這三類社會商品現實中基本都不存在。所謂“社會物”“社會行為”,如迷信物品、律師辯護等等,都是文化客體、文化行為在社會系統中獲得的社會屬性,作為商品,皆可歸於文化類。“社會人”,如奴隸,在奴隸社會的確是商品,但現已幾乎絕跡;現代的人口買賣則絕不是商品[31]。剩下的,可能成為商品的便是“社會權力”了。社會權力,是社會主體所擁有的對社會利益客體的支配力量,是社會交互主體面對利益客體、主張歸屬時產生的概念。當社會主體獨自處置利益客體,譬如,甲處置自己種的蘿蔔時,並不存在“權力”概念;但當乙來到田頭要拔蘿蔔時,甲便要聲明這片蘿蔔屬於自己,“權力”概念便出現了。當然,乙可以不顧甲的聲明,靠暴力取得對蘿蔔的支配權,但這種“權力”是不能交換的,也不是商品。因此,我們將討論的,只是契約社會中的“權力”。在契約社會中,當甲聲明擁有支配蘿蔔的權力時,乙為什麽會同意呢?就因為乙同為契約社會成員,會自覺遵守契約約定。這樣,當甲乙達成交換協議,甲把支配蘿蔔的權力交換給乙時,權力便獲得了商品屬性,成為權力商品。而甲所交換出去的,並不是“力”,而是乙可以去拔約定蘿蔔的“機會”,因此,構成社會權力商品“客體”的,不是“物”“行為”或“人”,而是“利益機會”“支配約定利益的機會”。“權力”既不能禦寒,亦不能充饑,本身不能滿足人們的任何需求。人們看重權力,正是看中權力所支配的利益;人們希望獲得權力,正是希望獲得這種支配約定利益的機會。權力要能成為商品,它所支配的利益同樣必須能滿足對方需求、稀缺且邊界明晰。像現代社會公民均享的自由權力,彼此便不會有交換需求;像全民共43論商品的社會系統屬性及其科學定義享的國家財產、無法分割,公民便無法把它作為商品進行交換;這樣的權力便不可能成為商品。由於權力交換是“利益機會”交換,所以,權力要能成為商品,還必須滿足另外兩個條件:其壹,權力必須能與所支配的利益分離。如果權、利不能分離,或無法分離,權力不能獨立交換,便不可能成為商品。譬如像被選舉權,因它無法與權利人分離,即便有人需求,也不能作為商品交換。譬如甲的蘿蔔已進入市場,蘿蔔被交換時,權力隨之轉移,權力自然也不能獨立作為商品交換了。只有當權力可相對獨立存在時,才有可能成為商品。譬如選民的選舉權,可獨存於選票上,便可能成為商品;假設甲發行蘿蔔券,“蘿蔔券”可支配約定蘿蔔,便也可能成為商品。其二,權力機會利益須有相應的兌現保障。權力商品交換既然以權、利分離為前提,那麽,在交換過程中它們就有可能彼此脫離,導致權力機會無法兌現。譬如丁買了選民的選票,但選舉結果卻可能失效,或甲乙拿了錢卻可能投給丙;譬如乙買了“蘿蔔券”,蘿蔔交易卻可能被叫停,或者甲收了錢卻可能逃逸: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對方有需求,這選票和“蘿蔔券”都很難成交。因此,在政局動蕩、法治崩潰、道德失範或彼此失信情況下,契約權力難以作為商品交換;只有在社會秩序穩定、權力出售者誠信可靠、權力機會利益兌現有保障的情況下,權力才可能成為商品。下面,我便援例簡釋壹下純粹的權力生成及其作為商品交換的特征。設河上有壹獨木橋,只可壹人通過。當甲、乙對面走上獨木橋頭時,雙方便同時擁有了過橋的權利。由於這是只能壹人獨享的兩人權利,所以,雙方實際上也就同時擁有了不讓對方享用過橋權利的權力,或者說都擁有二分之壹的過橋權力。如果雙方不尋找有效解決方式,便誰也過不了橋。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三種:禮讓、契約和暴力。禮讓,是壹方主動讓另壹方先過,後者向前者表示謝意;暴力,是雙方互不相讓,壹方把另壹方推下河自己先過。可作為商品交換的只能定契約方式下的公平契約權力。這時,從理論上講,甲乙的二分之壹過橋權皆可作為商品進行交換。但雙方是否願意交換或能否實現交換,關鍵不在過橋權本身,而在於橋對面的利益,即過橋可能獲得的機會收益。乙若過橋只為閑逛,過不過無所謂,不存在任何機會收益,甲的二分之壹過橋權對他便毫無價值;甲若優先過橋,節約出時間,或增收蘿蔔,或及時救災,可增效或減損,機會收益多多,乙的二分之壹過橋權對他便有價值。但是,如果甲購買了乙的過橋權,橋突然斷裂,或蘿蔔已因災絕產,他的過橋權便毫無收益了。因此,甲最終願支付多少蘿蔔交換乙的二分之壹過橋權,與甲預期的機會收益、機會風險正負相關。如果甲過橋的機會風險非常大,且乙要價過高,過橋權交換就不能實現;如果甲過橋的機會收益非常大,且被乙獲悉,那麽,乙的二分之壹過橋權便可能以天價成交。以上過橋權交換是虛構的,但權力商品,包括政治權力商品、經濟權力商品在現實中卻是真實存在的。譬如民主社會中選票。盡管選舉權屬公民權利,不能直接兌現利益,但對“站在對面”的候選人丁而言,甲乙等的選舉權卻可能非常重要,因為它可使自己當官獲利。選票能否成為商品,同樣與權力的機會收益、機會風險相關:因為購買了甲、乙的選票,未必就能當選;當選後,未必能從權力行使中確定獲利;賄選或日後以權謀私行為壹旦敗露,則可能身敗名裂……如果機會風險大於機會收益,那麽,丁就不會買票。只有丁預期自己的機會收益大於機會風險時,他才願購買甲乙的選票。至於丁願出怎樣的價格買甲乙的選票,則取決於“橋對面的利益”即權力可支配利益大小了。貧困地區無人願當官,甲乙選票無人問津;富裕地區人人想掌權,甲乙選票便可賣出高價。如此政治權力商品交換,與壹般權力商品規律完全相同,也是預期收益減去預期風險決定權力商品的交換價值。因此,盡管選票買賣不合法,但它卻符合商品的所有規定特征[32],不能不承認其商品屬性。這便難免涉及到腐敗官員的錢權交易性質問題了。常有人把這種交易也視為商品交換,但這是完全錯誤的。必須看到,盡管賄選違法,但選民出賣的是個人權力,而官員的權力則不同了,它是公民授權,官員只有依法行使公權確保公民享用公共權利的職責,沒有以權謀私的權力。不妨再舉例說明:假設有人常靠暴力強行過橋,甲乙便出資雇傭丁來監管秩序。丁根據所獲授權應履行的職責是:根據順序,讓甲、乙等公平享用過橋的權利。假設丁以權謀私,收了丙的賄賂,讓丙優先過橋。盡管從表面上看,這是丁用權力與丙交換,實際上,卻是丁偷把甲、乙的過橋權拿來與丙交換了;丁作為受托監管者,他賣給丙的過橋權肯定不是商品了。現代市場經濟中大量金融商品,本質上皆屬於經濟權力商品。這種種與勞動毫不沾邊的“權力”能成為商品,凸顯了勞動價值論的局限;把握權力商品價格形成規律,對於科學認識金融市場經濟規律具有重要的意義。鑒於後面對此將專文論及,這裏不做討論。

    在公共領域中,情況可能是這樣,“利己”必“損人”,但在市場經濟中,情況卻不是這樣,合規範的“利己”恰恰可能“利人”。我們下壹文討論商品價值時,將闡述這個道理。[16]當然,這裏的“己”是指企業利益。中國的某些國企管理者,既是國有資產受權經營者,又是職業經理人,所以,在決策時,往往壹面按個人私欲或上級指令行事,去買質次價高的原料或收購資不抵債的企業,壹面按市場規律進行經營出售商品,結果,必然虧損。[17]後面文章將專論這壹問題。[19]這裏的“直接、間接”是對交換對方主體而言的:乙購買蘿蔔自己吃,是“直接滿足”;乙購買蘿蔔再倒賣換回糧食,是“間接滿足”。[20]這裏包含的意思是:暗地裏欺瞞對方獲利的情況是難免發生的;如果不期滿,在交換前被對方發現,買賣不成,也就無利可圖了。

  現實生活中,由於商品關系與非商品社會關系,或者說錢權交換與友誼交情經常混同存在,所以,商品與非商品的界限的確難以劃清。當買官與賣官者進行非法交易時,他送的名貴字畫就是罪證。但是,如抓不到賣官的證據,買官者送的字畫便只能承認它是禮品。反之,當行賄者高價“拍”回受賄者的偽劣字畫時,在抓不住把柄的情況下,便只能承認這些字畫就是商品、貪官變相獲得的賄金就是交易所得。認識到這種復雜性,對於依法發現懲治腐敗具有重要意義。譬如官員收受的禮品,凡超出幾十元便認定為受賄,行賄者便無空子可鉆了。譬如對拍賣文物過程加強監控,抓住反常交易線索不放,便可能挖出隱藏的腐敗鏈條。[29]這裏不用“文化客體商品”,是避免產生誤讀。對於商品交換主體而言,所交換的文化產品,未必是他創造的“文化客體”,而只是他交換的“商品客體”,所以,只能用“文化類的商品客體”。“社會類商品客體”概念的情況與此類似。[30]太陽能開發則是另壹回事了,因其中已包括開發的成本了。

  [31]人口買賣作為商品交換不合法,與人口本身是不是商品是兩回事。奴隸社會,奴隸本身屬於奴隸主,買賣合法,因此具有商品屬性;現代社會的人口買賣,皆與暴力搶奪或陰謀拐騙等犯罪行為相關聯,因此,本身便不具有商品屬性。[32]現實中,商品不合法的情況所在多有,譬如毒品,但它們的確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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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

   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並以馬克思的實踐唯物主義人論為理論武器及邏輯起點,揭示了“價值壹般”的為人、立人[5]的二重性本質,建構了新的系統價值理論。系統價值論對打破哲學、經濟學之間的理論樊籬具有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拙文便是這種意義的具體體現。本文中我將先簡單闡釋壹下“價值”概念以及“價值壹般”理論,並進而運用這壹理論,重釋“商品價值二重性”。須說明的是:壹是價值本質是多維的。本文討論的是通常以“好”“益”“善”為內涵的、帶有“形容詞”性的“價值”[6]。二是本文沿用的“商品價值二重性”概念,並非《資本論》原有概念,而是蘇聯政治經濟學家的提法。但相對“商品的兩個因素”,它卻是壹個有利於理解馬克思商品價值理論的概念。三是“商品價值”,生活中有時用來指稱“商品使用價值”。本文中的“商品價值”概念,或為商品二重性價值之壹或涵蓋商品二重性價值,皆無“商品使用價值”含義。“價值壹般”與“商品價值”的涵容困境將馬克思的“商品價值”與“價值壹般”接軌,或者說用“價值壹般”涵容“商品價值”,其突出難度在於“商品價值”為“二重性”本質,而通常的“價值壹般”則為“壹重性”本質,彼此難免沖突。為解決這壹重大理論難題,中國當代哲學家和經濟學家各自都做出了努力,嘗試了不同的理論路徑。對這些努力略加回顧,既是對前人勞動的尊重,也是為了防止我們的探索重蹈前人覆轍。

  (壹)從哲學角度涵容“價值壹般”與“商品價值”的困境

   由於現代西方價值學多把“價值壹般”等值為滿足人類需求的“效用價值”,這使國內學者往往把註意力集中在“直接與普遍的‘價值’概念相近的”商品“使用價值”概念上[7]。但正如賴金良先生指出的:國內許多論者“壹方面,贊同‘使用價值’概念不同於哲學‘價值’概念,承認它們之間是特殊價值與普通價值的關系;可另壹方面,當他們依據馬克思關於使用價值的有關論述來論證和定義哲學意義上的普遍價值時,他們又不知不覺地犯了壹個把‘使用價值’等同於‘價值’,進而用‘使用價值’概念(特殊)來論證和定義哲學‘價值’概念(普遍)的錯誤”,他們“只不過是到達了某種壹般效應價值的概念罷了”[8]。實際上,如下文論及的,這種偷換概念的理路馬克思早已揭露過,並不新鮮;商品使用價值與商品價值性質截然不同,“價值壹般”只有能同時涵蓋商品價值二重性,才具有真正的科學品格。因此,有些學者知難而進,將研究重點轉移到探索並尋找“商品交換價值”與哲學“價值壹般”聯系上來。遺憾的是,由於缺少科學價值論支持,以筆者所見,幾乎所有論者的推導同樣是靠偷換或歪曲馬克思的“商品價值”概念完成的。這裏僅舉兩例:例A:“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換價值表現為交換的效應,表現為壹種特殊的有用性,它滿足了商品交換的需要。這就是商品價值的有用性,即‘商品價值’的價值”。因此,盡管“價值作為標誌對象有用性的哲學概念,不同於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但是,在政治經濟學的特定關系中,商品使用價值和價值也都具有某種特殊的有用性,因而,也都具有哲學價值的內涵”[9]。表面看去,論者在這裏似乎是舉重若輕地解決了哲學“價值”對“商品價值”涵容的難題,其實不然。在論者筆下,商品“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變成同壹類具有“特殊有用性”的“價值”,這就完全否定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存在。商品價值與商品使用價值是性質迥異的價值屬性,無法合並同類項。商品使用價值,是商品“物”相對“人”的效用價值,而商品價值,則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屬性”,是“某種純粹社會的東西”[10]。因此,馬克思生前多次駁斥和否定過這種把“商品價值”混同於“效用價值”的觀點。我們後文的討論,將再詳盡辨析其中的錯誤。例B:“關於經濟學中的‘價值’概念,從哲學價值學角度看,它講的主要不是指商品的價值,而是指勞動的價值。因為在壹般意義上,講‘商品價值’是要說勞動創造價值,勞動是價值的源泉……我們講勞動創造世界,勞動創造人,勞動創造價值,就是對勞動的效應或意義的肯定,就是說勞動也有價值”[11]。這壹推導從表面上看似乎是成立的,“勞動創造價值”也是正確命題。但論者的推導,卻是對勞動價值論的扭曲,因為馬克思所揭示的決不是壹個簡單的“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在馬克思之前,古典經濟學家已認識到“價值”來自勞動,但正如馬克思指出的:“至於價值本身,古典經濟學在任何地方也沒有明確地和十分有意地把體現為價值的勞動同體現為產品使用價值的勞動區分開。”[12]因此,對馬克思而言,“勞動創造價值”,是“具體勞動”創造了“使用價值”、“抽象勞動”創造了“價值”。論者在這裏,正是通過混淆“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界限,將“勞動效用價值”=“勞動價值”=“商品價值”,進而將“商品價值”納入到“效用說”中來的。這種結論同樣回到了前馬克思水平,也徹底否定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

  (二)從經濟學角度涵容“價值壹般”與“商品價值”的困境

   相對哲學學者而言,當經濟學家試圖用“哲學價值”重釋“商品價值”時,其概念混淆或偷換現象更為嚴重——盡管論者的探討努力是真誠的。其中,晏智傑先生的《經濟學價值理論新解》[13]便是典型例證。該文自稱是經濟學價值理論的“新論”,其“新論”就“新”在“發現”了壹個馬克思的“價值壹般”定義,從而“順理成章”地用它否定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或者說,將其削足適履地變成了“效用價值壹元論”。這個“價值壹般”定義是:“‘價值’這個普遍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明眼人不難看出,如果我們認同這壹定義,就等於全盤否定了馬克思的價值理論,把馬克思經濟學整合到西方經濟學之中了。那麽,事情真相究竟是怎樣呢?是不是馬克思的商品價值論與其“價值壹般”定義自相矛盾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這壹矛盾,完全是論者強加給馬克思的——那個所謂“價值”定義,恰恰是馬克思批判的庸俗經濟學家的觀點。實際上,國內學術界將這段話誤讀為馬克思的“價值”定義很有些歷史了。但早在1980年代中期,郝曉光先生便在《光明7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日報》著文對它做了辨析。其後,李德順先生在他的《價值論》中也詳盡介紹了這樁學術公案[14]。上述的那段話出自《評阿·瓦格納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壹文[15]。在該文中,馬克思反復批判了瓦格納將“使用價值”和“價值”相混淆的理論。該引文頁的腳註可佐證,這段話是馬克思在按瓦格納思路進行推演歸謬時,對瓦格納“價值”理論的表述,其中,還包括著明顯的反諷語氣。接下來,馬克思便正面揭露了瓦格納偷換概念的手法:“他采取的辦法是,把經濟學中俗語叫做‘使用價值’的東西,‘按照德語的用法’,改稱為‘價值’。而壹經用這種辦法找到‘價值’壹般後,又利用它從‘價值壹般’中得出‘使用價值’。做到這壹點,只要在‘價值’這個詞的前面重新加上原先被省略的‘使用’這個詞就行了。”這樣,瓦格納將“使用價值”改稱“價值”,得到“價值壹般”種概念後,就可將其難以理解的經濟學“價值”概念輕松納入其中了。但正如馬克思所說的,這種“價值壹般”無論怎樣變化,都與“‘價值’這個經濟學範疇毫無共同之點”[16]。在這裏,馬克思將他的價值論與種種效用“價值壹般”論的對立表述得再清楚不過了。事實正是這樣:馬克思的價值理論,從來就是“商品價值”理論,絕沒有哲學“價值壹般”的含義。因此,晏文中,“顯然,馬克思對商品價值的定義,同他自己對‘壹般價值’的理解的思路是不相同的”雲雲,“顯然”與馬克思無關,是晏先生自己臆造的。無論晏先生是因誤讀而生“新論”,還是為“新論”而誤讀,他所建構的經濟學價值論倒是與瓦格納的理路驚人地壹致:“商品正是為了滿足人的需要才被生產出來的。這樣壹來,商品客體的使用價值就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商品的這個使用價值屬性正是其價值之所在。既然這樣,商品價值的源泉問題,也就是商品使用價值的源泉問題。”晏先生在這裏,通過混淆“商品價值”“商品使用價值”概念,以及商品“使用價值就是價值的表現形式”之類超驗的、無法理喻的論述,不僅徹底否定了他所不理解的商品價值二重性,也把馬克思的商品價值論給“瓦格納”化、“庸俗經濟學”化了。“價值壹般”的為人、立人二重性本質實事求是地講,既往學者涵容“價值壹般”與“商品價值”努力的失敗,撇開學風問題不論,也是壹種帶有理論悲劇色彩的“宿命”。因為在既有價值學理論基礎上,這個問題是無解的。既有價值學的嚴重缺陷,就在於以偏概全,把“效用價值”等同於“價值壹般”。因此,要破解“價值壹般”與“商品價值”涵容困境,首先要讓價值學自身走出困境。本節中,筆者將從“價值”概念的合法性、科學性討論入手,全面闡釋“價值”與人的“類本質”的聯系,揭示其為人、立人的二重性本質,並給出新的科學的“價值壹般”定義。其中,將引入“本質覺悟”“顯本功能”“類本價值”等概念。由於拙論不屬於價值學範疇,所以,相關論述不深入展開,只概述其要點。同時,鑒於自然價值與商品價值基本無關,所以,文中基本不涉及[17]。

  (壹)“價值”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問題

   盡管我們天天與“價值”“商品價值”打交道,但正像“人人愛美”中的“美”壹樣,“價值”也是人們最熟悉又最陌生的概念。人們熟悉的“價值”,是涵蓋“好”“益”“善”“美”“利”等概念的元概念。這些“價值”概念,首先是形容詞,形容具備這些屬性的客體;它們有時也會轉化為名詞,指稱客觀存在的這些屬性。譬如,“這是件好事情”“這是件價值很高的文物”,其中的“好”“價值”是形容詞;“重視自己的利益”“發揮文物的價值”,其中的“價值”是名詞。人們感到陌生的“價值”,則是它的屬性與本質。像“美”的本質“是難的”壹樣,價值研究,同樣是哲學理論中“最深奧、最煩難的領域之壹”[18]。梳理起來,價值學研究遇到的難題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是“價值”存在的“合法性”問題,二是“價值”本質的科學性問題。前者涉及“價值”概念能否成立、後者涉及“價值”本質怎樣把握的問題。我們結合對效用價值論的辯護與批判闡述這兩個問題。效用價值論,簡單地說,就是把“好”“益”等等的“有用性”作為“價值”的本質。壹直以來,盡管價值學派別眾多,但這種效用價值論都占主導地位。國內的《哲學大辭典》“價值”條的釋義為:“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價值的本質是現實的人同滿足其某種需要的客體的屬性之間的壹種關系……”[19]這壹釋義實際上與馬克思無關,但並不妨礙國內學者大多認同這壹觀點。對此,少數學者提出了質疑:人吃飯與牛吃草,就它們都滿足生存需要而言,兩者並無區別,為什麽前者可稱為“價值關系”,後者則不能稱為“價值關系”?既然陽光、空氣、水等自然物對人的有用性可稱為“價值”,為什麽它們對動物的有用性就不能稱為“價值”?[20]面對這樣的質疑,效用價值論學者往往無以應對。其實,這壹理論困境並不真實存在:“價值”之所以屬人不屬於動物,是因為它是壹個由人類本位主義或中心主義[21]產生的概念;無人世界裏,無所謂價值。對於這壹點,人們是不可拷問或質疑的。恰如何中華先生所說,“價值世界的確立與人類的出現可謂同壹事實的兩個方面”“價值的這種屬人的特點,使人類成為整個宇宙中唯壹沒有對等物和等價物的獨特存在,這乃是價值作為哲學概念,其人類本體論意義的基本內涵”,也是“人類區別於動物的獨特規定性,即人之為人的終極根據之所在”[22]。這就是說,“價值”是壹個與“人”歷史性地共生、同存、等價的概念:“價值”的核心內涵,就是“人的生命”;凡關涉或體現“人的生命”的存在,就有“價值”;凡根本與人無關的存在,便無所謂“價值”;人生成價值,價值歸宿人。盡管“價值”的這種規定性不能從自然事實中推導出來[23],且是“霸道無理”的,它卻壹直是人類為自己“立法”的“人道”根據:人類的生命,就是最高價值。人類絕不會接受以地球上其他物種的生命“意義”為“價值”標準,否則的話,人類存在本身就是最嚴重的“負價值”。即便在今天,“保護地球生態”口號喊得震天響,也首先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家園”,而不是其他物種的生存利益[24]。但“價值”發生學意義上的規定性,並不等於價值學研究的隨意性,即不意味著人們可隨意立論、隨便定義“價值是什麽”。價值的“合法性”更要求對價值本質概括的“科學性”,科學的價值定義必須充分揭示9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和肯定人的全面本質。這就是說,科學的價值論,必須從“人的生命”這壹“價值”預設前提出發,在其邏輯展開和體系建構中,既能保持理論的自洽性,又具有充分的闡釋性、涵容性,能全面闡釋各種關涉、體現人類生命存在現象的意義,能涵容現存的各種合理的價值概念。而這,便涉及到效用價值論的片面性問題了。像任何動物壹樣,如不能及時認識、獲取滿足自己生存需求的利益客體的話,人類個體就不可能存活,人類生命就不可能存續,這使那些能滿足人類生存需求的客體功能屬性必然具有“意義”,由此便生出了“好”“益”等“效用價值”概念;效用價值論無疑是有其存在的充分道理的。但是,效用價值論把邏輯起點和理論終點只放到人的“生存需求”和“需求滿足”上,並沒揭示出人之為人的根據,完全無視人類的能動本質及其對人自身生命的“意義”,而僅僅是利用“特權”,把存在滿足人類需求的客體“效用”命名為“價值”而已。如此立論顯然是片面的。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關於“人的本質力量”的著名論述,便可視為對效用價值論片面性的尖銳批判:“我們看到,工業的歷史和工業已經產生的對象性的存在,是壹本打開了的關於人的本質力量的書……人們至今還沒有從它同人的本質的聯系上,而總是僅僅從外表的效應方面來理解……人的對象化的本質力量以感性的、異己的、有用的對象的形式,以異化的形式呈現在我們面前……如果科學從人的活動的如此廣泛的豐富性中只知道那種可以用‘需要’、‘壹般需要’的話來表達的東西,那麽人們對這種高傲地撇開人的勞動的這壹巨大部分而不感覺自身不足的科學究竟應該怎樣想呢?”[25]馬克思的這段論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和反省。效用價值論不正是只從“效應方面來理解”價值、“高傲地撇開人的勞動”即人的能動本質“這壹巨大部分而不感覺自身不足”嗎?因此,科學的價值學研究,理應透過屬人世界的效用“外表”,把握其“同人的本質聯系”,揭示價值為人、立人的全面本質。

  (二)人的類生命特征與價值

   盡管人的生命活動也都直接間接地與“滿足需求”相關,但它卻與動物的生命活動有著本質區別:“人的類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動物和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壹的。動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把人同動物的生命活動直接區別開來……它把類看作自己的本質……動物的生產是片面的,而人的生產是全面的;動物只是在直接的肉體需要的支配下生產,而人甚至不受肉體的需要的支配也進行生產,並且只有不受這種需要的支配時才進行真正的生產……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壹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27]馬克思這段經典且歧解叢生的語錄,論述的正是人的能動創造活動的類生命本質特征。動物的需求和滿足需求的生命活動大都源自本能,它們缺少將自己與自己生命活動區別開來的自由自覺意識與活動。人類則完全不同了。人類不僅能意識到本能需求,還能不斷在實踐中發現、創造出超越本能的需求,並不斷在實踐中滿足這些屬人的新創出來的需求。如馬克思所說:人的“這些需求的產生,也像它們的滿足壹樣,本身是壹個歷史過程,這壹過程在羊或狗那裏是沒有的……”[28]這就是說,人的需求及滿足需求的生命活動,本質上不再是屬於本能的生存活動,而是超越動物水平的甚至與自己生命活動區別開來的能動實踐[29]活動;人不是被動地生存、適應世界、維持生命,而是能動地創造實踐、改造世界、提升生命。正是從人的這種本質出發,我們可以說“人吃飯”與“牛吃草”的確是有本質區別的:牛吃草,只是壹種本能生理活動;人吃飯,卻同時是壹個文化實踐過程。為了使飯好吃、可口,甚至美觀、富有營養,人類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烹飪規律,不斷創造出新的飲食品種,同時培養出人們新的飲食需求。這個過程已遠超出了滿足本能需求的狹隘生理活動範疇。這個過程中的“人”,絕非是單數的“人”或“廚師”,而是不斷通過文化學習、傳承、創新的,能彼此協作共同創造的復數“人類”或“廚師總和”。所謂“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世界的過程,就可理解為“人類”合目的與合規律地認識、創造、改造屬人文化世界的過程。這裏之所以用“文化世界”概念,是因為人的能動創造實踐活動,主要體現著人的文化本質;所創造的對象化世界,也只是文化世界。但現實中的人類,不僅是文化人,還是社會人;人類的能動本質及實踐活動,不僅表現在文化方面,也表現在社會方面。馬克思指出:“社會……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系和關系的總和。”[30]更準確地講,社會是交互主體圍繞相關利益處置形成的行為規範及相應組織關系的總和[31]。任何社會關系,本質上都是利益處置關系,馬克思把人類勞動合作關系也歸於社會關系,是不科學的,因為那屬於文化關系。但把勞動關系排除後,馬克思關於“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壹切社會關系的總和”[32]的著名論斷卻是科學的。其科學性就在於,它揭示了人的社會化生存的類生命本質特征[33]:單個人構不成社會;人只能處於社會關系總和之中,自覺依賴各種社會規範獲取利益滿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壹旦離開社會關系、社會規範,個體無法“自由”[34]地現實生存,人類社會也無法存續。但與動物如蜜蜂“社會”主要源於個體遺傳基因的情況不同,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及組織結構,也並非既成、固定的,而是不斷生成、變化的,是社會群體個體圍繞相關生存利益的博弈,能動建構、改造或自覺繼承、維護的。自覺遵守、改造、維護相應社會規範既是社會個體現實生存的條件,也是人類自由創建屬人文化世界的條件。如果說合規律、合目的的“自由[35]、自覺”文化實踐活動,體現了人類能動文化本質的話,那麽,合規範、合目的“自由、自覺”社會實踐活動,則體現了人類能動社會本質。撇開人的自然本質不論,人的現實類本質都是由文化本質、社會本質構成的。其中,人的文化本質,即在文化實踐中體現出來的能動自由創造力與創造精神,亦即馬克思所說的“本質力量”;人的社會本質,即在社會實踐中體現出來的遵守維護相應社會規範[36]的行為自律與道德自覺,亦即我所謂的“本質覺悟”。盡管對於個體人而言,生存無疑是第壹位的,但個體人若僅僅是為“滿足生存需求”消極、被動地尋求、獵取、占有、消費利益對象[37],而不是依靠類群、依靠其所習得的屬人的本質力量和本質覺悟,去能動地發現、創造、處置、獲取利益客體,那麽,他便無法作為人類成員存在;若個體成員皆如此,“人”的生命與動物便無本質區別了,“人”類便只能在生物鏈條或動物世界中存續,也就不存在屬人的世界、屬人的需求,或被人類“命名”的“價值”了。因此,人類雖然也以個體生命形態存在,依賴個體生命延續,但人類個體只能在文化群體、在社會群體及社會規範中存續;只有體現在個體人身上的持續創造的“本質力量”和不斷建構與維護社會規範的“本質覺悟”,才是真正決定“人”所以是人的本質特征,才是人得以脫離動物世界並不斷創建屬人的世界的決定性因素。當人類自由自覺地實踐,去能動地發現、創造、處置、獲取利益客體時,便也把自身的本質力量或本質覺悟物化或對象化到客體身上,使客體同時具有了體現或顯示主體“本質力量”“本質覺悟”的功能——我將其稱為“顯本功能”。馬克思關於“工業的歷史和工業已經產生的對象性的存在,是壹本打開了的關於人的本質力量的書”的著名論述,就可解讀為工業化產物的“顯本功能”把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地展示出來,讓我們去考察把握。顯然,對人類生存發展而言,最大的“意義”所在,就是人的自由、自覺的類生命本質自身,就是個體人身上體現出來的“本質力量”和“本質覺悟”。這樣,在屬人的世界中,通過客體顯本功能所對象化地顯示出來的“本質力量”和“本質覺悟”,便理所當然地被人的自覺意識所把握、所肯定,也獲得了“價值”屬性。這類“價值”,當然不是指它們對個體生存需求的滿足,而是肯定它們對人類生存發展所具有的積極意義。通俗地說,這類“價值”,就是文化、社會群體及輿論對客體對象化顯示出來的相應主體技術、覺悟等等的“好”“善”“益”的褒揚。譬如,甲會拔野生蘿蔔,可能出於本能,蘿蔔未必體現人的本質,也沒有“文化價值”;只有甲成功移植栽種的野生蘿蔔,才體現出人的本質力量,才有“文化價值”。這裏的“文化價值”,便是菜農及專業人士對蘿蔔顯本功能顯示[38]出來的、甲的“本質力量”的褒揚和肯定,因為它對人類的生存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又譬如,甲把蘿蔔給自己孩子吃,也可能是出於本能,蘿蔔未必體現人的本質,也沒有“社會價值”;只有甲把蘿蔔送給窮人丙吃,蘿蔔才體現出人的本質覺悟,才有“社會價值”。這裏的“社會價值”,便是丙及其街坊對蘿蔔顯本功能顯示出來的、甲的“本質覺悟”的褒揚和肯定,因為它對人類的生存發展具有正面意義。這裏的“文化價值”和“社會價值”都不能歸於“效用價值”,而是屬於肯定人的類本質的“價值”。為了區別於“效用價值”,我將這類“立人”的“價值”稱為“類本價值”。科學的“價值壹般”概念及理論,理應包括“類本價值”在內。馬克思論及的人的類本質,主要涉及人的本質力量;後文討論的商品價值,將主要涉及人的本質覺悟,但它的邏輯起點,卻仍在馬克思這裏。

  (三)“價值壹般”定義

   盡管從理論上講,給“價值壹般”下定義是很難的,它同樣是壹個元概念,既無法從上位概念中推演出來,也無法從“美”“善”等下位概念中歸納概括出來。如倫理學家G.E.摩爾在論述“善”難以定義時指出:“壹個定義要陳述那些必定構成某壹整體的各部分。然而,在這個意義上,‘善的’是沒有定義的,因為它是單純的,並沒有若幹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義的無數思想對象之壹,因為這些對象是最後的術語,無論什麽能下定義的,都必須參照它們來下定義。”[39]但我們由於已有了對元概念下定義的科學方法,所以,這壹困難已不復存在。這裏,先承接上論給出“價值壹般”[40]定義如下:價值是客體在人類生存系統中所具備[41]、獲得、實現的功能滿足主體個體生存發展需求、肯定主體類生命本質的意義屬性。盡管作為與人的本質等價存在的價值本質是自明的、規定性的,但在這壹規定性前提下,我們對“價值壹般”本質的“為人”“立人”二重性構成卻可通過事實證偽或邏輯歸謬進行間接或反面論證。筆者堅信這壹定義的科學性,是因為:壹方面,現實中找不到可以證偽這壹定義的價值事實,這意味著它可闡釋客觀存在的各類價值事實及涵容所有合理的價值概念,即概念外延沒有盲區;另壹方面,從這壹定義出發,我們可推導出各種價值規律,且理論自洽、不自相矛盾、不可能被歸謬,即概念內涵沒有死結。而壹旦離開這壹定義,如上文闡釋推導的,片面的價值概念則很容易被證偽、陷入闡釋困境,且最終將否定了人之為人的存在。下面,我們便做些具體闡釋。定義中的“客體”指對象化於“價值主體”的“存在”。它不僅包含“物”客體,也包含“人”客體,包括人的“行為”“思想”等非實體客體。能把生命與生命活動區分開來的人,既是價值主體,也可能是價值客體;有時,主客體存在於同壹人身上。對此,不能機械地理解。定義中的“價值是……意義”,基本屬同義反復,因“價值壹般”無法用“種加屬差”方式定義,只能如此規定。“價值是客體……意義屬性”,意味著這是對客體“價值壹般”的本質或性質[42]的定義。現實中的客體價值並非抽象“意義”存在,而是有“質級”“量值”規定的,即客體的“好”,是有層次區分,大小之別的。“價值”概念時常會在質級或量值意義上采用,如“很有價值”“價值很大”等等。這時的“價值”,便是描述價值“質級”“量值”的概念,即成為名詞性的概念了。定義中“價值是客體在人類生存系統中所具備、獲得、實現的功能……的意義屬性”,揭示了客體功能及其價值屬性的系統生成、變化特征,其中含有兩層意思:壹層意思是指客體功能屬性自身的變化。系統論認為,任何客體功能及其屬性都會隨其所處系統的生成、變化而發生變化。這之中包括在常態系統、常態條件下“具備”的功能屬性,在非常態系統中“獲得”的功能屬性,在非常態條件下“實現”的功能屬性。譬如蘿蔔,在常態生存系統中相對多數主體“具備”食用功能、食品屬性;蘿蔔如被用來送禮,便會在社會生存系統中“獲得”禮品功能、社會屬性;在既定生存系統中,如果蘿蔔數量匱乏或過剩,它所“實現”的功能屬性便會放大或縮小乃至喪失。另壹層意思是指屬於系統屬性的客體價值性質及價值質級、量值,會隨著客體功能變化而變化。當蘿蔔作為壹般食品時,具有自然價值、文化價值屬性;當蘿蔔作為禮品時,則又獲得社會價值屬性;當蘿蔔數量匱乏或過剩時,其所實現的價值質級或量值便會遞增或遞減甚至價值性質會由“正”變“負”……蘿蔔功能及價值便這樣會不斷隨機隨時隨系統變化而變化。這裏例舉的主要是客體的效用功能、效用價值,實際上,客體的二重性功能、二重性價值皆會發生變化。從理論上講,同壹客體可能具備、獲得、實現的二重性功能及價值的性質、量值、質級幾乎是無窮多樣的。我們重點討論定義所涉及的價值二重性,即“價值是客體……功能滿足主體個體生存發展需求、肯定主體類生命本質的意義屬性”。主體的需求,只能表現為個體生命需求,即便群體主體需求,也是個體需求的集合;但個體生命雖然獨自存在,卻永遠屬於類並體現著類生命本質。由於主體存在是個體生命與類生命的統壹,所以,相應客體所具備、獲得、實現的眾多功能再按其本質區分,可分為“關涉個體生存利益”的“效用”功能、“顯示類生命本質”的“顯本”功能這樣兩大類,並在人類中心的意義世界中,對象化地與相應主體生成二重性價值:壹方面,客體會因其“效用”功能“滿足主體個體生存發展需求”而具有“效用價值”;另壹方面,客體會因其“顯本”功能“肯定主體類生命本質”而具有“類本價值”。這也是從“人的生命”這壹價值規定性的理論起點出發,合乎邏輯地得出的結論。客體二重性價值所對應的主體,是不同性質的主體,即:自然價值關系中的“個體主體”與“人類主體”、文化價值關系中的“消費主體”與“創造主體”、社會價值關系中的“受動主體”與“能動主體”、商品價值關系中的“接受主體”與“交付主體”等等。在預設客體的對應主體及外部環境不變的條件下,客體的二重性價值相互依存、彼此聯動呈正相關關系。在這種條件下,客體的類本價值以其效用價值存在為前提,客體的效用價值以其類本價值存在為前提;客體效用價值越大,客體的類本價值越大,反之亦然。譬如,乙做的椅子高,矮個的甲無法使用,椅子相對甲沒有效用價值,便無法肯定乙的本質力量,相對乙便沒有類本價值;甲需要把木料做成椅子,技術差的乙做不了,木料相對乙不具有類本價值,同時也無法滿足甲的需求,相對甲沒有效用價值。而當乙制作的椅子能滿足甲的需求時:乙木匠的技術水平越高,做的椅子便越舒適,越能滿足甲的需求,椅子的效用價值越高;反之,椅子越舒適,越能滿足甲的需求,證明乙的技術水平越高,椅子的類本價值越高。在客體的對應主體及外部環境不確14社會科學論壇2011/3學術論衡定的條件下,客體的二重性價值會相互獨立、彼此背離呈非正相關關系。在這種條件下,客體的類本價值大小不能決定其效用價值大小,客體的效用價值大小也不能確證其類本價值大小。同壹類本價值客體,對應不同主體,可能有不同效用價值;同壹效用價值客體,對應不同主體,也可能有不同類本價值。譬如,乙手工做的椅子因其內含高技術具有高類本價值,但椅子的效用價值未必高於沙發;反之,沙發滿足了甲的高需求具有高效用價值,但其類本價值未必高於椅子。又譬如,同樣獲得的100元獎金,相對窮人與富人具有大不同的效用價值;同樣捐出的100元善款,則體現了窮人和富人不同的類本價值。客體價值二重性之所以會呈現非正相關關系,關鍵在於,價值二重性對應的主體不同、價值評判尺度不同。“效用價值”滿足的是個體生存需求,個體“需求”本身便是價值尺度,任何個體都可據此對客體效用功能進行價值評判,譬如蘿蔔如何好吃、如何有營養等等。由於不同主體需求不同,“蘿蔔白菜、各有所愛”,所以,對客體效用價值的價值評判往往很難統壹。“類本價值”肯定的是“本質力量”“本質覺悟”[43],它們本身便是價值尺度。但由於任何個體主體都不能代表“類主體”,所以,客體顯示出的主體創造力或覺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肯定了類生命本質,他自己說了是不算數的,只有相關文化、社會群體主體才能根據相關文化創造力水平、社會道德規範等“類尺度”做出較客觀的價值評判。由於類尺度不以個體利益取向為轉移,所以,對客體類本價值的價值評判,是應該並可以統壹的——盡管現實中往往也很難統壹。須說明的是,效用價值評判分為“理性科學評判”和“情感趨向評判”兩類,“抽煙有害”“抽煙享受”,便是這種對立評判的典型,我們這裏論及的是前壹類。同時,這裏的“價值”皆為正值,如客體功能損害主體生存利益、否定類生命本質,則為“負效用價值”“負類本價值”。

  (四)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二重性例釋

   基於人類生存系統、生存本質的層次性,客體按性質可分為自然、文化、社會客體,“價值壹般”二重性也分別表現為“自然效用價值”與“自然價值”;“文化效用價值”與“文化價值”;“社會效用價值”與“社會價值”以及“商品使用價值”[44]與“商品價值”等等。須反復強調指出的是,不能把價值二重性理解為客體“壹分為二”的兩個價值,它們是同壹客體在不同向度上、相對於不同主體的性質不同的價值。鑒於文化價值二重性、社會價值二重性與商品價值二重性密切關聯,這裏要略加討論。討論的重點,是證明屬於“類本價值”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概念的客觀存在。“類本價值”,是人類自我生成的、肯定類生命本質的概念。概念本身雖是新創的,但它所涵蓋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等概念,人們並不陌生,且經常運用。這些“價值”概念的共同特征,就是不能歸屬“效用價值”,且對象化地肯定了人的文化“本質力量”或社會“本質覺悟”。“文化價值二重性”中的“文化效用價值”,就是指文化客體的文化使用價值、功利價值等等。譬如,壹把古代雕花椅,非常精美,能滿足人的休息需求,它當然具有“文化效用價值”。但“文化價值二重性”中的“文化價值”,卻與這種效用價值無關。譬如,當專家說這把古代椅子有“文化價值”時,便絕非指椅子的效用功能,而是肯定椅子精巧工藝所顯示出來的古代木匠的高超技藝。通常人們說文物具有“文化價值”時,其內涵與此相同,皆非指效用價值——許多文物今天早喪失其原有效用價值了。譬如,有文章曾論及的“石斧”的“價值”:“作為哲學意義上的價值,則是人的本質力量的凝結。陳列在博物館中的壹把石斧,當我們的祖先出於當時的直接需要而制作它時,根本不會想到它對現代是有什麽意義。但我們今天參觀它時,卻是當作人類走向自由的壹個裏程碑、文化價值的壹塊‘化石’來看待。”[45]這裏的“文化價值”便屬於“類本價值”,是肯定石斧的文化痕跡顯示出來的古人類的本質力量。與“文化價值”相對應,石斧滿足古人生存需求的意義屬性,才屬於“文化效用價值”。客體文化價值二重性,有可能相對同壹主體存在,也有可能相對不同主體存在:甲種的蘿蔔自己消費,甲既是蘿蔔“文化效用價值”的消費主體,也是蘿蔔“文化價值”肯定的創造主體;乙做的椅子給甲用,甲是椅子“文化效用價值”的消費主體,乙是椅子“文化價值”肯定的創造主體。甲種的蘿蔔,其效用價值無疑人人都有資格評判,只要蘿蔔好吃,其“效用價值”就高。但甲或其他人卻都不能根據吃蘿蔔的“效果”評判蘿蔔的“文化價值”,因為蘿蔔好吃可能系野生蘿蔔固有品質,與甲的種植技術無關。如果甲的技術橫向比較很落後,那麽,即便甲的自我評價很高,蘿蔔所體現的“本質力量”水平依然很低,蘿蔔的“文化價值”質級便依然很低,因為它對“類”生存發展沒多少積極意義。通常,對文化客體“文化價值”的評判結論,是要靠行家或專業輿論在比較中做出的。“社會價值二重性”中的“社會效用價值”,就是指社會客體的使用價值、功利價值等等。但與文化客體常用“價值”概念是“使用價值”“效用價值”不同,現實中常用的“社會價值”,恰恰不屬於“效用價值”。譬如助人行為通常都被視為美德,屬於被輿論肯定的“社會價值”行為。但是,這種“社會價值”行為對助人者本身並沒有“效用”。既往價值學由於只有單壹的“效用價值”概念,這便使“社會價值”在應用中產生出悖謬現象:損人者,因行為可滿足自己的需求,反倒具有“社會價值”。這也是效用價值論在社會領域中常遭批判的原因:“價值就是客體對主體的效用”“這壹定義直接導致利己主義和個人主義價值理論的廣為傳播”[46]。這種批判是有道理的,因為如果利己行為皆被“社會價值”肯定,人人效仿踐行,社會將不成為社會、人類將不再是人類了。這種“社會價值”解釋困境[47]在“社會價值二重性”理論中便不復存在了:助人的“社會價值”,本來就不是利己的“效用價值”,而是利人的“類本價值”,是受助者及認同美德規範的社會公眾輿論[48]對助人者行為體現出來的本質覺悟的肯定或褒揚。與“社會價值”相對應,助人行為滿足受助者生存需求的意義屬性,才屬於“社會效用價值”。客體社會價值二重性,通常相對兩個主體存在:甲把蘿蔔送給丁,丁是蘿蔔“社會效用價值”滿足的受動主體,甲是蘿蔔“社會價值”肯定的能動主體。這之中,丁無疑有“資格”評判客體的“社會效用價值”:只要蘿蔔能滿足自己的需求,便有“效用價值”;“效用價值”大小,由蘿蔔滿足需求程度決定。但丁卻不能根據自己的需求滿足程度評判蘿蔔的“社會價值”。假設丁非常富裕,即便丁的贊譽聲再大,蘿蔔所體現的甲的“本質覺悟”水平依然很低,蘿蔔的“社會價值”質級便依然很低,因為它對“類”生存發展沒有多少積極意義。假設甲送蘿蔔給孤寡丙老人表敬老之意,蘿蔔滿足老人迫切需求具有較高的“社會效用價值”,同時,蘿蔔體現出來的甲的愛心覺悟被公眾和社會輿論所肯定,具有較高的“社會價值”。須說明的是,這裏討論的文化與社會價值二重性,都屬於“正價值”,即甲栽種或送出的蘿蔔都具有使用價值,其相應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皆為“正值”。如果甲栽種或送出的蘿蔔無法食用,甚至有毒,那麽,其相應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便是“零值”或“負值”了。“商品價值二重性”本質及闡釋商品價值二重性,是已被經濟活動驗證的客觀存在,也是商品價值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客觀基礎。由於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其間的理論斷裂處多多,所以,既往的價值學理論難以兼容商品價值二重性。我們由於有了新的“價值壹般”概念和“價值二重性”理論體系,這些斷裂環節便不復存在了。本節中,我們將證明“商品價值二重性”不過是“價值二重性”在商品社會中的合規律地存在,並揭示出“商品價值二重性”,特別是“商品價值”的本質。由於經濟學中的“商品價值”概念已遠離“價值”固有含義,“名詞”化為商品價值量值符號了,所以,我們對“商品價值”本質的闡釋可能超出人們的理解閾限。但是,只要還原“價值”的“形容詞”性質,並結合商品交換實際,這種理解障礙是很容易消除的。

  (壹)商品價值二重性的理解困境

   商品、商品價值二重性是與商品交換、商品社會同時系統生成的。當社會主體彼此分工依靠產品或資源交換生存時,他們便構成了商品交換主體,被自由、公平交換的客體便成了商品。從表面上看,當商品客體滿足對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價值時,便同時因能換回對方商品而具有商品交換價值,這樣,商品價值二重性便很容易被理解為客體自身的屬性。但從科學價值學角度講,這種理解卻是錯誤的。在商品價值二重性中,“商品使用價值”是相對容易理解的。因為作為“使用價值”,它仍是客體因使用功能滿足主體需求而具有的“價值”,只不過“主體”換成商品接受主體而已。譬如甲的蘿蔔,滿足自己需求,具有使用價值,滿足交換對象乙的需求,便具有商品使用價值了。但這絕不意味著“商品使用價值”與壹般“使用價值”概念沒有區別。“商品使用價值”固然也依存於商品客體的使用功能,但主體的變化,卻可能帶來客體使用功能、使用價值性質的變化。譬如甲,假設他為供應市場種植了1000畝蘿蔔,遠超出自己的需求,這些蘿蔔便只有商品使用功能了,唯有交換,滿足交換對方主體需求,才能具有商品使用價值;壹旦17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不能交換,蘿蔔爛掉,便會變成零、負使用價值[49],甲因換不回椅子等日用品,也無法體面生存了。譬如乙,假設他做的100把椅子完全是為了出售,壹旦椅子賣不掉,不僅椅子喪失了商品使用功能、使用價值,他自己因換不回蘿蔔等食品,也可能餓死。這就是說,商品使用價值,是特指滿足商品接受主體商品化生存需求的使用價值,它對商品交付主體而言,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在商品價值二重性中,“商品交換價值”是相對不易理解的。當人們根據表象認為商品客體因能換回對方商品而具有交換價值時,便很容易把“商品交換價值”理解為“能交換商品使用價值”的“特殊有用性”——如第壹節所引觀點那樣——並由此陷入將商品價值“壹重”化的理論困境中。產生這種錯誤理解的關鍵,是誤把“能交換”當成了商品客體的固有功能。其實,只要深入分析壹下就會發現,商品客體根本不可能具備這種功能,它是不能自行進行“交換”的。譬如甲的蘿蔔,它絕不會變成精靈自己跑到乙那裏去,並再讓乙的椅子跑到甲這裏來——凡把商品交換價值歸於商品客體功能的理論,都難免導向神秘化。這之中,作為漢語概念的“商品交換價值”本身也對中國學者起著誤導作用:漢語中不存在顯示“主、被動”結構的語法,“商品”很容易被理解為動詞“交換”的“主詞”,這就難免產生誤讀、誤解。實際上,“商品”只是“被(主體)交換”的客體屬性,“商品”不是“主詞”;所謂“商品交換價值”,只是“被交換”的商品客體獲得的社會屬性,絕不是客體物自身的屬性。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商品價值”只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屬性”,是“某種純粹社會的東西”;在商品價值背後“隱藏著某種社會關系”[50]。而這,便是馬克思的偉大發現:離開商品背後的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就無法真正理解商品和商品價值;商品價值是商品客體的社會屬性。壹直以來,凡曲解、誤解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的——如本文引用數例顯示的那樣——其錯誤認識大都源於此。假設沒有“商品交換價值”只有“商品價值”概念的話,我想,這種理解錯誤怕會減少許多。實際上,科學表述的商品價值二重性概念,就應當是“商品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如馬克思指出的:“說商品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嚴格說來,這是不對的。商品是使用價值或使用物品和‘價值’。”[51]為避免或減少歧解,我們本節在討論價值本質屬性時,將只采用“商品價值”概念。但“商品交換價值”概念是不能拋棄的,如下文將論及的,作為約定俗成的描述“商品價值量值”的概念,它是可以繼續使用的。山重水復,柳暗花明。只要擺脫“商品交換價值”概念造成的理論迷津,沿著已有的“價值二重性”理路深入探索,我們就會發現“商品價值”絕非神秘、超驗的存在,同樣是屬於“類本價值”範疇,其本質同樣是對商品主體本質覺悟的對象化肯定。這壹發現,對於科學闡釋商品二重性本質,無疑具有革命性意義。

  (二)商品交換價值之“肯定交付主體覺悟”內涵

   現在,我們在設定客體使用功能能滿足對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價值的前提下,繼續探討客體的“商品價值”的本質。毫無疑問,把“商品價值”與商品主體“本質覺悟”聯系起來,這樣的結論難免讓人感到陌生甚至突兀。由於商品主體都必然是利己者——特別是商人,其行為往往與“爾詐我虞”連在壹起,表面看去,似乎與本質覺悟相去甚遠。其實不然。商品交換,自由抉擇、平等交易,損人者可能利己,但最終難免影響其商品化生存的根本利益,彼此雙輸;而誠信交易、克己履約,最終則會產生雙贏結果。因此,在商品主體始於利己終於共贏的交換實踐和利益博弈中,自然會圍繞“自由、公平”原則形成壹系列商品市場規範,並把商品交換關系變成有契約形式的法權關系。與此同時,商品社會也形成了維護市場規範、支持誠信履約的道德輿論環境,大多數商品主體也具有了相信並遵守市場規範、了解並承擔交易風險[52]、誠信交易、克己履約等適應商品化生存的商業覺悟或本質覺悟。在這種商業生存環境中、在大多數人具有商業覺悟的情況下,少數損人利己、失信違約的商品主體,便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經濟懲罰、輿論譴責,會危及其商品化生存利益;反之,依法交易、誠信履約的商品主體,不僅可獲得預期利益,而且,像遵循美德規範的助人者壹樣,其本質覺悟還會受到商業社會輿論的肯定。“商品價值”的“價值”,便是被交換的商品客體因此獲得的意義屬性。這中間的幾個關鍵邏輯環節是:商品交付行為是體現交付主體商業覺悟或本質覺悟的履約行為;被履約交付的商品客體質、量是否合契約要求是可以被驗證的,因而具有對象化顯示交付主體商業覺悟的顯本功能;當被交付商品客體符合契約規定時,它所顯示的交付主體的商業覺悟便被接受主體及商業社會輿論所肯定,從而獲得了“商品價值”屬性。為了使我們的論述更透徹,下面便援例將商品交換過程分解開來重復闡釋:設甲、乙根據自由、公平商品交換規範,達成了用100筐蘿蔔換100把椅子,且甲先、乙後交貨的合約。根據合約,甲應先盡履約義務,向乙交付符合約定質、量要求的100筐蘿蔔,並因此擁有了獲得乙的100把椅子的契約權利。通俗地說,這100筐蘿蔔,就是甲獲取乙100把椅子的交換籌碼。但是,壹旦交貨後乙違約拒付,甲的契約權利或交換籌碼便無法兌現,100筐蘿蔔便白白損失了。對於這種風險,甲是知曉的。盡管如此,通常情況下,甲還是會與乙簽訂合約並先履約交付蘿蔔的。對乙而言,當他拿到100筐蘿蔔後,先要驗貨;當蘿蔔的質、量符合契約時,他便應兌現契約承諾,盡履約責任,支付給甲椅子了。當然,如果乙真取無賴態度毀約,就等於白賺了100筐蘿蔔。但通常情況下,乙也會誠信履約交付100把合格椅子給甲的。這樣,甲、乙皆通過交付商品履行了契約義務或責任、皆獲得了對方商品兌現了各自契約權利。那麽,利己的甲、乙何以會甘冒風險或抵制誘惑、履約交貨呢?就因為他們具有商業覺悟或本質覺悟。對甲而言,他之所以能甘冒風險簽約並履約,就因為他具有相信市場規範、能夠承擔交易風險的覺悟。這種覺悟是可貴的。如果每個人都不相信市場規範的力量、不敢冒任何風險,那麽,市場經濟就難以發展起來。對乙而言,他之所以能抵制誘惑、履約交貨,就因為他也具有誠信交易、克己履約的覺悟。無論這種覺悟是消極的——為避免違約受罰而履約,還是積極的——為維護市場規範而履約,都是可貴的。因為少數違約行為即便被糾察懲罰,也將影響到整個市場的交易秩序、增加交易成本。因此,無論甲、乙基於什麽樣的動機,只要他們交付的商品質、量驗證合格,他們的履約行為都會被對方及商業社會輿論肯定。正是這種“肯定”,使甲乙的行為具有了“社會價值”屬性;對象化地顯示了甲、乙“商業覺悟”的蘿蔔、椅子,獲得了“商品價值”屬性。由此可見,“商品價值”表面上是商品客體具有的“價值”,肯定的是“物”,實際上是因商品主體自覺行為獲得的“價值”,肯定的是“人”。更直白地說,“商品價值”之“價值”,就是商業社會輿論對商品客體顯本功能顯示出來的主體“商業覺悟”的“好”評——目前在網上購物中,收貨者便會給按約付貨者做出“好”評,這個“好”字,就是把“商品價值”的“價值”本質給還原了。與之相反,假設甲是黑心商人,總用爛蘿蔔充好蘿蔔,且瞞過了乙,換回來好椅子,這時情況則不同了。如上壹文所論,這時的蘿蔔,便不再是商品,而是商業欺詐的罪證;發揮“詐騙功能”的蘿蔔,實現的則是“負商品價值”。所謂“負商品價值”,就是乙及商業社會輿論對爛蘿蔔體現的甲違約缺德品質的否定或“壞”評,因為這種缺德品質對於人們商品化生存具有破壞意義。與之同理,假設乙賴賬不交付椅子,這些椅子對乙雖有“正使用價值”,卻屬於“負商品價值”;這裏的“負商品價值”,同樣是甲及社會輿論對椅子體現出的乙違約缺德品質的否定或“壞”評。當然,這絕不是說商品客體對“商品價值”“沒用處”了。我們否定的只是把“商品價值”本質解釋為商品客體“有用性”的觀點,並不否認、也不可能否認客體本身在商品交換中的“有用性”。商品交換,歸根結底是商品客體的交換,不是商業覺悟的交換;如果乙連1把椅子都沒有,即便他表白自己的覺悟再高,甲也是不會與之交換的。商品客體是體現商品主體覺悟的載體,也是商品價值的載體。但商業覺悟只能決定客體是否具有商品價值屬性,不能決定客體商品價值量值的大小;在正常的商品交換中,決定商品價值量值的,只能是交付方提供交換的、滿足對方需求的商品客體的質量、數量。在對方需求不變的前提下,交付方交付的商品客體質量越高、數量越多,即用於交換的商品籌碼越多,可換回的對方商品數量越多,便意味著交付客體的商品價值量值越大。譬如,乙用10把普通椅子,可換甲10筐蘿蔔;乙用100把普通椅子,可換甲100筐蘿蔔;乙用10把雕花椅子,則可換甲1000筐蘿蔔。這就是說,100把普通椅子商品價值量值大於10把普通椅子,但小於10雕花椅子。而這,也就是“商品交換價值”合理性所在,因為它作為描述“商品價值量值”的概念很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譬如問乙的10把椅子的“商品價值”量值大小,不如直接問其“商品交換價值”大小,兩者都指椅子能交換多少蘿蔔。在拙著中,“商品交換價值”與“商品交換價格”是等值概念。但必須再強調的是,“商品交換價值”只是“商品價值”的應用性的量值概念。商品客體的質、量可以決定“商品交換價值”大小,卻無關於“商品價值”本質;決定“商品價值”本質的只能是主體覺悟。我們換壹例子,可更清楚地說明這壹點:假設乙對外放貸,從理論上講,當然是錢越多越好了,因為錢越多、貸出的款越多、獲利越多。但是,假如乙缺少承擔市場風險的商業覺悟,不敢對外放貸,那麽,錢無論多少對乙都沒用了。商品也是這個道理:能否與對方交換,要看交付主體的覺悟,它決定著客體的商品價值屬性;能換回對方多少商品,要看交付主體擁有的客體的質、量及滿足對方需求的程度,它們決定著客體的商品交換價值;兩者不是同壹性質的問題。如果主體缺少商業覺悟,不敢、不願交換,那麽,擁有的客體再好、再多、對方需求再大也沒有意義。我們說過,經濟學家壹直不關心“商品價值”的屬性,就因為他們著眼點都在“商品交換價值”上。顯然,如上對“商品價值”概念內涵的闡釋,把“價值”還原為形容詞,有利於扭轉人們對市場經濟爾虞我詐、損人利己的消極認識。市場經濟是雙贏經濟,也必然是“雙誠”經濟;弘揚誠信守約觀念,是市場經濟的內生性道德要求。如果欺詐成為欺詐者的“通行證”、誠信成為誠信者的“墓誌銘”,那麽,市場經濟將遭滅頂之災、人類文明將難以進步。因此,發展市場經濟與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彼此是互促共贏的關系。這壹結論,對市場倫理學的建設無疑有重大意義。

  (三)“商品價值二重性”之科學定義

   商品價值二重性,是同壹商品客體的使用功能、顯本功能相對[53]不同主體同時生成的不同性質的價值;同壹商品客體相對某壹主體而言,只有壹重價值,要麽是商品價值,要麽是商品使用價值,不可能二重價值兼得[54];商品價值二重性是互為前提、彼此依存的:只有商品客體使用功能能滿足接受主體需求,具有商品使用價值,雙方可能達成並履行商品交換契約,被交換商品客體的顯本功能才能肯定交付主體商業覺悟,具有商品價值。如甲想交換、乙卻不吃蘿蔔,蘿蔔相對乙沒有商品使用價值,甲乙就不能成交,蘿蔔相對甲就不可能具有商品價值。只有雙方能達成並履行商品交換契約,被交換商品客體的顯本功能肯定交付主體商業覺悟,具有商品價值,商品客體使用功能才能滿足接受主體需求,具有商品使用價值。如乙想吃甲的蘿蔔,但甲要價太高,彼此達不成交換契約,或達成契約後壹方違約,蘿蔔相對乙就不可能具有商品使用價值。像壹般客體價值二重性壹樣,在預設商品客體的交換主體及市場環境不變的條件下,客體的商品價值二重性彼此聯動、量值呈正相關關系:客體使用價值大、交換價值亦大;反之亦然。在商品客體的交換主體及市場環境不確定的條件下,客體的二重性價值會彼此背離、量值呈非正相關關系,並可能彼此轉化:客體使用價值大、交換價盡履約義務向乙交付蘿蔔後,這時,兩個方框應視為重疊,可理解為甲的“蘿蔔”經驗證符合“契約”要求。履約蘿蔔的顯本功能體現出來的甲的商業覺悟,被乙及商業輿論肯定,蘿蔔因此獲得“商品價值”。商品價值,本質上是“物”背後,契約代表的乙或社會輿論肯定甲的價值。如圖所示,商品客體的二重“功能”與“價值”概念完全是對應性存在。盡管兩者內涵不同、向度對立,其量值卻是正相關的:商品使用功能大者,其商品使用價值亦大;在同比條件下,其商品交換價值亦大。與此同時,商品客體二重性價值量值和性質還在交換過程中呈現出“加、減”或“正、負”轉化關系。當蘿蔔滿足乙的需求、對乙“增加”了蘿蔔商品使用價值量值時,便不能再滿足甲的需求、對甲“減少”了蘿蔔的使用價值量值。如果商品蘿蔔不符合乙的需求最終爛掉,蘿蔔對甲的使用價值便為“零”甚至為“負”了。當甲履約交付的蘿蔔被乙肯定、並“獲得”了換回乙約定椅子的商品價值量值時,便意味著乙也要守信履約、“失去”約定椅子的商品價值量值。但假如乙收到蘿蔔後毀約不交付椅子,這椅子相對乙而言,就是否定其覺悟的“負”商品價值了。這裏須說明的是:為了避免與價值性質“正、負”相混淆,價值量值的“加、減”不宜采用“正、負”概念。商品價值量值的“加、減”變化,主要是強調量值規定,譬如增加多少蘿蔔,減少多少椅子,不涉及價值屬性。商品價值屬性的“正、負”,則首先強調屬性;不搞清價值屬性,數量是沒意義的。譬如甲同樣1筐蘿蔔秋天換1把椅子、值未必大;反之亦然。隨著商品客體所屬主體角色變化,商品的價值二重性也會不斷轉化:當乙交換獲得甲的蘿蔔後,若繼續用蘿蔔與丙實現交換,那麽,蘿蔔便相對乙具有商品價值並相對丙具有商品使用價值了。這些都是現實存在的商品價值二重性生成變化規律,而非形而上思辨規律;市場經濟的所有規律,都建立在商品價值二重性這種或聯動或背離的基礎上,拙著後面將詳盡論述。下面,我們便用圖示概括商品價值二重性之構成:圖中的實線方框表示商品客體,這裏指甲乙協議交換中的“蘿蔔”;虛線方框指交換契約,這裏指甲先交付蘿蔔、乙後支付椅子的交換“契約”。圖示只顯示甲的履約過程。“蘿蔔”對應雙方的“需求”,“契約”事關雙方“覺悟”。兩者有聯系,但不壹定重疊,商品客體不合商品契約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蘿蔔的使用功能滿足乙的需求,所以,交換後獲得商品使用價值屬性。商品使用價值,依然是“物”相對“人”的價值。甲、乙的“契約”規定了彼此商品客體的交換內容,如100筐蘿蔔換100把椅子。我們可以從價值學角度給出商品價值定義如下:商品價值是客體在商品社會系統中所具備、獲得、實現的功能,滿足接受主體商品化生存需求、肯定交付主體商業覺悟的意義屬性。定義中的“商品社會系統”,亦即商品主體依靠商品交換生存的社會環境。在非商品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也就沒有商品價值。定義中的“客體”,包括勞動產品和非勞動產品,它們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皆具有商品屬性。定義中主體分為“接受”“交付”主體,便於區分商品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主體。定義中的客體“功能”,包括“使用功能”“顯本功能”,它們互為條件,同時“在商品社會系統”中,在商品主體交換過程中生成。定義中的“具備、獲得、實現”分指商品客體功能生成的三種情況:“具備”指商品客體固有結構具備的功能,如蘿蔔固有的營養功能;“獲得”指商品客體功能與自身結構無關,系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的功能,如蘿蔔獲得的顯本功能;“實現”指商品客體隨所處生存環境及交換對象的變化而實現的不同功能,如遇到災荒時期,或遇到急需蘿蔔的消費者時,同樣履約蘿蔔“實現”的使用功能及顯本功能皆增大。“功能”變化,“價值”相應變化。與“價值壹般”定義相同,本定義也是對商品價值性質的定義。現實中的客體“商品使用價值”有質級和量值的規定,“商品價值”則只有量值規定——商品使用價值質級差異在交換中皆換算為商品價值量值差異了。這壹“商品價值”定義,不但涵蓋商品價值二重性本質,而且可被“價值壹般”定義涵容——它不過是“價值壹般”的合乎邏輯的特殊存在而已。從這壹定義中,還可推演出具體的商品價值二重性定義:商品使用價值,是商品客體自身使用功能滿足接受主體商品化生存需求的意義屬性;商品交換價值,是商品客體顯本功能肯定交付主體商業覺悟的意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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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價值學“商品價值”概念經濟學應用闡釋

   對於社會科學價值學而言,僅僅揭示“商品價值”內涵並使之與“價值壹般”接軌,或在哲學學科內實現理論自洽是不夠的。商品畢竟是經濟現象,作為價值學的“商品價值”概念,還必須能融入並在經濟學中應用、能更透徹地闡釋市場經濟現象。由於壹直以來,“商品價值”都是經濟學概念,我們要把價值學“商品價值”概念融入其中,便必然要回答壹系列問題。首先,價值學“商品價值”概念能否兼容經濟學“商品價值”概念呢?回答是肯定的。既往經濟學,包括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應用的,只是“商品價值”量值概念,它們的關切點及理論對立,主要表現在商品價值量值的形成機制上——馬克思經濟23從價值壹般到商品價值二重性學認為,商品價值量值主要由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西方經濟學認為,商品價值量值主要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而價值學揭示的是“商品價值”本質屬性,它理應涵蓋並兼容經濟學的“商品價值”概念。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什麽既往經濟學理論皆無視“商品價值”的本質屬性呢?我的回答是:除價值哲學研究嚴重滯後這壹理論原因外,還與既往經濟學的“誠信人”理論假設相關。我們知道,日常的商品交換多是“壹手交錢,壹手交貨”,彼此可當面驗貨、驗鈔。這就客觀上迫使大多數人誠信。這種日常經驗被帶到經濟學中,便形成了與“利己人”並存的“誠信人”理論假設,即假設市場主體都能履約交換。盡管經濟學家很少意識到並明示這壹假設,它卻絕對存在著。這是因為,如不做此假設的話,如前篇文章所闡述的,彼此所交換的客體將不是商品,所有的市場經濟規律便都將失效,無論是馬克思經濟學還是西方經濟學都根本無法建立。在“誠信人”假設的前提下,人人履約,彼此彼此,商品客體肯定交換主體之“好”的“價值”屬性便被忽略了,“商品價值”便只是壹個商品客體交換對方商品數量的交換價值或市場價格概念了。譬如說到蘿蔔的“商品價值”,就是指1筐蘿蔔能換幾把椅子、賣多少錢等等。在這種正常商品交換情況下,撇開“商品價值”的量值內涵,去理論“商品價值”的本質是什麽,顯然有些多余。那麽,這是否意味著價值學“商品價值”概念在經濟學中是多余的呢?回答當然也是否定的。馬克思經濟學揭示了“商品價值”與“勞動價值”的關系,西方經濟學揭示了“商品價值”與“供求關系”的關系,但它們都是從商品客體角度把握商品價值規律的,沒涉及或揭示“商品價值”與“商業道德”或“主體覺悟”的關系。而在現實的商品交換中,“利己人”假設是真實的,“誠信人”假設卻是理想化的:市場主體的覺悟總是參差不齊的,各種程度的失信違約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這就必然使商品客體的交換價值發生變化。因此,價值學“商品價值”概念及理論的引入,不僅不是多余的,而恰恰是彌補了既有經濟學缺陷,更好地闡釋了“商業道德”與“商品交換價值”的正相關規律。上文討論商品價值時,只涉及了完全履約為正值、完全違約為負值的情況。而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是交付主體部分違約造成接受主體商品交換籌碼或交換價值“打折”兌現、利益受損的情況。譬如甲,他收到乙的椅子後,交付的100筐蘿蔔中摻有20%的爛蘿蔔。顯然,這批蘿蔔中只有80%肯定了甲的履約覺悟、相對甲也只有80%的商品價值。與此相對應,因甲的缺德違約,乙的商品交換籌碼或交換價值便只兌現了80%,人為損失了20%。誠信的市場主體不故意損人,卻也不願被損,吃壹塹、長壹智,乙等從交換經驗中明白壹個道理,盡管對方的誠信不會增加其商品使用價值的質級或量值,卻可完全兌現自己的商品交換價值,避免人為交換損失。正因如此,相對缺德行為造成的交易風險而言,誠信履約市場主體可相對減少對方損失,這便使誠信商家的產品因誠信受到歡迎,獲得相對高的商品交換價值;缺德商家的產品則因失信被市場冷落,獲得相對低的商品交換價值。這種商品交換價值的“高、低”,也就是市場對商品主體道德覺悟評價“高、低”的反映。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無品牌商品的售價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這種誠信級差因素在內。這壹事實證明,在勞動量值、商品供求等因素外,商業誠信也是影響商品交換價值量值變化的重要因素。誠信對“商品價值”的重要意義,特別體現在現代金融經濟中;現代金融經濟本身就是信譽經濟。對此,我們將在後面文章中討論。由此可見,科學的“商品價值二重性”概念,不僅可承繼馬克思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的合理內核,而且可修補兩大理論的缺陷,使其彼此兼容、相互接軌,為價值經濟學奠定科學的理論基礎。當然,拙論像通常的經濟學壹樣,其研究同樣在“誠信人”假設前提下進行;如果否定了“誠信人”假設,商品不再是“商品”,經濟學便成為社會學、倫理學了。正因如此,後面文章中將更多采用“商品交換價值”概念,即便采用“商品價值”概念,也不強調其價值屬性的本質了。

  勞動創造價值論

  在商品社會中,盡管各種自然資源同樣會獲得商品屬性,但絕大部分商品卻源自勞動產品,這就使“商品”“商品價值”必然與“勞動”“產品價值”發生關聯。但關聯不是“並聯”,從科學價值論角度講,“勞動”“產品價值”及其生成規律都屬於文化範疇;“商品”“商品價值”及其生成規律都屬於社會範疇,兩者性質各異,不能混為壹談。壹直以來,由於受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影響,對“勞動”的研究幾乎被淹沒在對“商品價值”的研究中,勞動理論喪失了獨立品格,這必然嚴重影響到經濟學基礎理論的科學性。而馬克思的經濟理論,包括其剩余價值論的內在缺憾,追溯起來,大多都與勞動理論相關。為此,本文將暫時撇開商品價值,主要運用系統價值學基礎理論,重點探討並回答“勞動是什麽”“勞動創造什麽價值”“勞動怎樣創造價值”等問題,揭示勞動量值、質級變化及“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規律,從而為後面討論“產品價值”與“商品價值”關聯規律做好鋪墊。本文引入的“超質勞動”概念,是拙論重要的原創概念,將做重點闡釋。須說明的是,“勞動價值論”已成為指稱馬克思勞動與商品價值論的專用概念,為避免誤讀,本文壹律采用“勞動創造價值論”。

  壹、勞動的定義及其分類

  “勞動”是我們非常熟悉但迄今並未厘清的概念。撇開勞動定義不論,僅僅對“勞動”屬性的認識便人言言殊:或把“勞動”視為文化創造活動,或把“勞動”理解為社會實踐活動,或徑直把“勞動”作為經濟學概念……這背後,雖有馬克思理論的影響,但更深層的原因,則是學術界混淆“文化”“社會”的思維慣性:在許多理論中,“文化”幾乎是“社會”的同義詞,“文化人類學”與“社會人類學”則用來指稱同壹學科。在這種“文化”“社會”內涵隨意“滑動”的情況下,再追問“勞動”是屬於“文化”還是“社會”,便失去了意義。為此,在定義“勞動”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梳理壹下“文化”“社會”概念。

  (壹)“文化”與“社會”概念辨析

   盡管有關“文化”的數百上千種定義,足可供壹門“文化定義學”去專門研究,但作為壹個名詞化的動詞性概念,“文化”的基本內涵卻非常簡單。依據西文“文化”(Culture)的詞源,拉丁語中的“cultus”所包含的“耕作”,以及“colere”所包含的“開發”語義[1],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所謂“文化”就是“人化”。“文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類區別於動物行為的能動改造世界的創造性本質,以及改造與被改造、創造與被創造之主客體關系。與“文化”不同,圍繞“社會”的定義論爭相對較少[2],這可能與“社會”本身是名詞性概念相關。通常對“社會”的理解為:“人類群體存在的關系結構及其組織制度形式。”筆者給出的定義是:社會是交互主體圍繞相關利益處置形成的行為規範及相應組織關系的總和。“社會”概念所反映的,是人類區別於動物“社會”的自覺處置相關利益的類群生存形態,及人類個體或群體間彼此差異、相互依存的共生關系。下面,筆者利用壹個圖示進行具體闡釋:借助這壹圖示,我們可以清楚地把握、辨析“文化”與“社會”的基本內涵及相互關聯。如圖所示,“文化”是主客體之間的關系,是人類與被改造客體的關系;“社會”是交互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個體或群體間彼此依賴的利益處置關系。體現在主體身上,“文化本質”指由學識、智慧、技能等構成人的能動創造力,即人的“本質力量”或“文化素質”;“社會本質”即人們遵守維護相應社會規範的行為自人類社會社會交互主體根據規範處置相關利益社會交互主體(客體)文化主體社會交互主體(客體)文化主體社會客體文化客體文化客體人類文化人化創造人化創造文化關系文化關系17勞動創造價值論律與道德自覺,即人們的“本質覺悟”或“社會觀念”。文化人可以“單數”個體存在,像魯賓遜壹個人便可在荒島上延續“文化”。人類“個體”間的文化本質是相通的。社會人只能“復數”群體存在,像魯賓遜自己在島上便沒有“社會”,“禮拜五”到來後,才有了“社會”。人類“個體”間的社會本質是有差異或對立的。體現在客體身上,“文化本質”是客體所對象化或物化的人的本質力量、文化素質,“文化”表現為結構質;“社會本質”則是客體在特定社會規範、行為中對象化[3]地顯示出來的人的本質覺悟、社會觀念,“社會”表現為系統質。壹把原始人打制的石斧,即使放到今天,依然具有不同於天然石塊的文化屬性,因為石斧身上烙有原始人的勞動印記;文化客體離開了創造者,其文化屬性依然存在。壹把現代人做的椅子,可以成為商品,但椅子的商品屬性與椅子的固有形態結構等等毫無關系,它只是椅子在商品系統中獲得的社會屬性;商品客體離開了商品社會和商品交換主體,其社會屬性不復存在。應當說,單獨把握“文化”“社會”概念並不困難,困難的是從現實存在中把握客體的“文化”與“社會”屬性,因為人類的“文化”與“社會”須臾不可分離,兩者難免外延交叉:社會覺悟或社會行為,要靠文化客體或文化力量去實現;文化客體或文化行為,則經常在社會系統中因體現某種社會覺悟、社會利益而獲社會屬性。根據筆者的研究,現實中的“文化”“社會”以“純文化”“純社會”“文化社會”“社會文化”這樣四種性質存在。其中的“純社會”存在,即“自在社會”因與拙論關系較小,這裏不做討論。下面分別討論其余三種情況:“純文化”或“專業文化”,指科學研究、技能教育、知識傳授、生產勞動、體育競技、遊戲娛樂等純粹文化活動及相應的工具或產品性質。人類雖不能脫離社會存在,但所從事的此類活動通常不關涉社會因素,且以專業化、專門化形式存在,故相應活動及客體屬於“專業文化”性質。專業文化的最大特征在於,它們可以跨越“社會”樊籬,為人類所共有、共享。“文化社會”,指倫理行為、社交活動、執法行為等社會成員為社會利益所實施的行為,即通常所謂“社會行為”及其所用工具的性質。這類情況中的社會交互主體,常常互為社會客體(上述圖示中用括號提示這壹點);在這類社會行為實施過程中,“文化”是手段、“社會”是目的,即社會主體是為處置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而行事的。由於這種情況中的主體文化行為及相應文化工具的功能皆服從服務於社會主體的社會動機,從而具有社會功能、社會屬性,故屬“文化社會”性質。壹旦離開社會目的,人的行為及其工具便可還原其專業文化性質。譬如,戰場上的射擊屬於文化社會行為,武器是殺人工具;而離開戰爭,狩獵中射擊則屬專業文化行為,武器則屬生產工具了。“社會文化”,指商品、禮品等在社會系統中被社會主體處置而獲得社會屬性的文化客體的性質。這類情況中,社會主體面對共同利益客體構成社會交互主體;在利益處置過程中,“社會”是手段、“文化”是目的,即社會交互主體是為了占有、讓渡、獲取文化客體,而根據社會規範彼此發生社會關系的。由於在這種情況中,文化客體的功能是在社會系統中獲得社會屬性的,壹旦脫離社會系統,客體的社會屬性便會褪去,故屬“社會文化”性質。譬如我們已反復例舉的:甲、乙的蘿蔔與椅子,既可能作為商品交換,也可能作為禮品贈送,其使用功能因此獲得社會屬性。但只要交換、贈送結束,它們便仍然只是原來的文化產品。由以上分析可見,只要抓住“文化”“社會”固有本質,便可把客體的屬性還原,該“文化”的歸“文化”,該“社會”的歸“社會”。對於“文化”“社會”屬性的這種分析,其理論與實踐意義皆非常重大,拙論將不斷證明這壹點。須指出的是,我們這裏厘清的只是“文化”“社會”的基本內涵,至於它們在現實中的衍生含義[4]或彼此合理、不合理通用的情況,因超出拙論題旨,我們不做深入討論。

  (二)“勞動”的科學定義

   目前學界關於“勞動”的定義,往往是直接引用馬克思的論述,把人的“類本質活動”或“生產活動”作為“勞動”的定義。這樣的定義顯然是不科學的,其外延要麽被擴大,要麽被縮小:人的“自由自覺活動”,不僅僅包括“勞動”;人的“勞動”也不僅僅包含“生產勞動”。壹般字典、辭典中的“勞動”定義:“人們使用工具改造自然物使之適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動”,實際上便是狹義的“生產勞動”的定義。這個定義因無法涵蓋像“管理勞動”“商貿勞動”“科技勞動”“服務勞動”“創意勞動”“教學勞動”“行政勞動”等等而屢遭質疑,因為在這些“勞動”中,或無“工具”,或不改造“自然物”。反之,像“盜竊”活動,倒很可能適用這壹定義。沒必要去羅列既有的“勞動”定義並將其壹壹證偽,因為這並不能推進我們的認識。這裏要研究的是,怎樣正面給出“勞動”或“勞動壹般”的定義。“勞動”無疑屬於體現類“自由自覺”本質的能動活動,無疑屬於“文化”。這樣,與前面討論的“商品”“價值壹般”等元概念不同,“勞動”是有上位概念的,這就是“人類文化活動”。因此,把握“勞動”的定義便相對容易得多:凡在前文化層面上給出的“勞動”定義皆可否定——勞動無疑伴隨人的生理、心理活動,要耗費人的生物能量,但它們都不能體現勞動的本質規定——我們只要立足於“文化”,從“文化活動”中排除壹切不屬於勞動的“活動”,剩下的便屬於“勞動”了。那麽,人類有哪些文化活動不屬於“勞動”呢?下面舉壹些實例:A.吃飯不是勞動。我們已討論過,“人吃飯”與“牛吃草”就是不壹樣,人吃飯是壹種“文化”,但吃飯肯定不是勞動。與此相關聯,人給自己洗澡、洗衣服,為自己做飯、種糧種菜等等,都不是勞動,只能稱為個體生存活動。B.遊戲不是勞動。遊戲中人們會充分發揮創造力,體現人的能動本質,但遊戲不是勞動。與此類似,人們旅遊、健身、唱歌跳舞、養花養鳥等等,也都不是勞動,而是個人興趣活動。C.學習不是勞動。個體學習也屬於人19勞動創造價值論的自由自覺活動,沒有學習,人類就不能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但學習不是勞動。這裏的個體學習不僅指學校正規學習,也包含廣義的技能學習:學員學駕駛、徒工學技術、醫學院學生實習等等,它們都不是勞動,只能說是學習活動。D.盜竊不是勞動。撇開違法不論,盜竊本身也是技術活,體現竊賊的創造力,但盜竊顯然也不是勞動。與此相同,搶劫、搶占、詐騙、破壞他人財物等行為,無論其“技術含量”多高,也都不是勞動,只能說是違法犯罪活動。資本家的剝削行為,無論怎樣疑似“管理勞動”,同樣不是勞動。E.戰爭不是勞動。與盜竊不壹樣,戰爭有正義、非正義之分。但即便如此,戰爭仍是戰爭,而不是勞動。F.失敗的生產活動不是勞動。建橋橋塌、建樓樓倒,無論此前付出多少汗水或心血,凡屬失敗的生產活動,也不能稱為勞動[5]。其他的具體實例還可列舉下去,但根據其情況大體都可與上述各例合並同類項。那麽,這些實例具有什麽特征呢?其中的A、B、C類生存、興趣、學習活動,雖滿足人們生理、心理、文化需求,但對人類的生存利益並無貢獻。即便A類情況中,個人可自給自足維持生存,但因不能惠及他人或養活後代,對類生存也無意義;B類情況中,人們天天跳舞唱歌、養花養鳥,生活倒是豐富了,但很快就會餓死了,所以,它們只能算“業余生活”,人類的“主業”,還必須是勞動;C類情況的道理相同:假如人的壹生都用來學習,個體素質提高了,但對人類存在卻毫無意義,所以,“學習”也不是“勞動”,兩者的界限也必須劃清[6];D類違法犯罪活動直接危害社會及他人利益;E類戰爭活動破壞文明成果,毀滅人類生命;F類活動不創造財富,只浪費資源——所以,它們都不是勞動。總之,以上各例的共同特征,是不增加(A、B、C)或損害(D、E、F)人類的生存利益,無論哪壹類活動,任其存在都將影響甚至危及人類的存續。而“勞動”,正是指稱人類為生存利益所從事的創造活動的概念。據此,我們將“勞動”定義如下:勞動是人類增加而非損害類生存利益的文化創造活動。定義的主幹是“勞動是……文化創造活動”。這裏采用“文化創造活動”而不是“文化活動”的表述,只是為突出文化的“人化創造”本質。這裏的“創造”概念不能狹義理解,即便是操作性勞動,個體沒有創造性,但體現出來的,仍是人類的創造性本質,因此,它涵蓋“制造、制作”等意思。定義的核心內涵是勞動的“增益性”。“增益”也就是增加效用價值,而“文化創造活動”通常被理解為“文化實踐”,這樣,該定義也可表述為“勞動是人類創造價值的實踐活動”。但由於“價值”概念容易產生誤解,以致我們後文還要專門對“勞動創造價值”析義;“實踐”作為哲學概念,往往與“認識”對舉,而人類的科學認識活動同樣屬於“勞動”範疇。因此,“勞動”定義還是用上述方式表述較為嚴謹、科學。這同樣是壹個經得起事實證偽或邏輯歸謬,外延沒有盲區、內涵沒有死結的定義。我們不妨再結合前例來推理證明。自己做飯、吃飯不是勞動,但為他人做飯、侍候他人吃飯卻是勞動,因為這種活動增加了類的利益。同理,為他人開發遊戲、表演歌舞也是勞動,包括職業運動員的運動[7],同樣是勞動,因為他們是為類的生存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創造力。至於指導他人學習的教育活動,當然更是勞動。這就是說,個體從事的文化活動,只要稍稍惠及他人,便是“勞動”,哪怕是兩人之家,其中壹人從事的洗衣做飯等活動,也都可稱為“家務勞動”。關於刑事犯罪或戰爭不是勞動的問題,無須再論。失敗的生產活動不是“勞動”,道理也很簡單,如馬克思所說,“勞動總是聯系到它的有用效果來考察的”[8],失敗的生產活動與勞動目的相悖逆,當然不是勞動了。所以,我們討論的勞動,都是“有用勞動”,即“由自己產品是使用價值來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勞動”[9]。有關“勞動”的外延,我們還可從壹些有意思的比較中把握。譬如,制止犯罪的警察執法行為可稱為“勞動”,而反抗侵略的正義戰爭卻依然不能稱為“勞動”。這是為什麽呢?道理很簡單,警察執法,目的是保護公民利益和社會財富,而戰爭,即便是正義戰爭,依然要死人,要造成破壞,所以,不能稱為“勞動”。又譬如,生產勞動不允許失敗,但人們的“學習”和“遊戲”活動卻允許失敗。這是為什麽呢?道理也很簡單,其目的不同,人們從事學習和遊戲的目的就在於從過程中獲益:題答錯了,學生依然可從糾錯中提高水平;球賽輸了,球員依然可在競賽中獲得快感。而人類從事勞動,不是為提高素質,更不是為滿足刺激身心的需求(盡管有些勞動過程具有某種學習或遊戲功能),就是為了提供能滿足人類生存需求的精神或物質產品,所以,它不允許失敗。但問題是,科學研究活動同樣不創造勞動產品,卻允許失敗,且依然歸屬“勞動”。這又是為什麽呢?道理在於:科學家從事科研活動的目的是提高主體的本質力量,這壹點與學習相同;但科研活動不是個體學習,而是人類學習,所提高的不是個人素質,而是類的素質;失敗的科研活動,為日後成功創造了條件,最終可大幅提高人類的認識和實踐能力,提高生產力水平,有利於人類創造更多更好的勞動產品,所以,它理應屬於“勞動”範疇。

  (三)“勞動”的科學分類

   有了“勞動壹般”的定義,接下來需討論“勞動”的分類了。根據不同的標準,勞動可有不同的分類,像“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便是常用的壹種分類。我們這裏將討論的是與經濟學、與拙論相關的,根據勞動內容、性質、方式、質量所進行的分類。

   1.根據勞動內容分類。這裏的“勞動內容”,是指“勞動產品的內容”。通常情況下,它可分為“生產勞動”“服務勞動”。生產勞動直接創造有使用功能的產品,增加社會財富;服務勞動不直接創造產品,而是為勞動者,為勞動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提供服務。“生產勞動”根據產品特征又可再進壹步分為“物質產品生產勞動”和“精神產品生產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21勞動創造價值論中討論的“勞動”,主要是“物質產品的生產勞動”。拙論采用的“勞動”概念內涵多數情況下與此相同。

   2.根據勞動性質分類。盡管勞動本身屬於文化範疇,但現實中的勞動像“文化活動”壹樣,也是與“社會”交錯存在的。這樣,勞動按性質也可分為三大類:屬“專業文化”範疇的“勞動”。凡是勞動者自主、自為的勞動,都屬於這類文化性質最“純正”的勞動。拙論為了與“雇傭勞動”相區別,稱其為“自主勞動”。屬於“文化社會”範疇的“勞動”。這類勞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利益,勞動本身具有社會性質。像警察執法等社會行政執法活動,以及我們已論及的企業監督活動等等,皆可歸屬這種“勞動”。通常,為了與“生產勞動”相區分,人們將這類“勞動”稱為“工作”,我們也沿用這種區分。屬於“社會文化”範疇的“勞動”。這類勞動主要指“雇傭勞動”。當工人出售自己的勞動後,便喪失了對勞動的自主支配權,“勞動”便變成了商品,並在商品社會中獲得了社會功能、社會屬性;但雇傭勞動本身依然是專業文化活動,是生產勞動或其他勞動。

   3.根據勞動方式分類。人類為了提高勞動效率,勞動方式也不斷完善,其中包含如下四種方式:個體勞動:勞動者獨自勞動。集中勞動:勞動者集中或集體從事的勞動。在集中勞動中,勞動者的生產方式並無本質改變,所以,盡管工廠中的這種勞動也會節約生產資料[10],提高生產效率[11],卻不能真正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在農業生產中,這種勞動還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中國農村合作化後的集體勞動便是典型:農民集體下地,卻仍是壹人壹鎬幹活,對農業生產力沒有任何促進作用。協作勞動:勞動者專業分工、合作協力的勞動。馬克思指出:“許多人在同壹生產過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聯系的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壹起協同勞動,這種勞動形式叫做協作。”[12]當工人在各自專業崗位上發揮創造力時,他們彼此協作,不僅“提高了個人生產力,而且是創造了壹種生產力”[13]。集成勞動:指具有匯智合力性質的組織化、系統化的工廠勞動方式。集成勞動是工廠中在企業家或主管統壹組織指揮下,決策、管理、技術、操作系統各崗位員工為完成生產總目標的分工合力勞動,是技術、管理、決策者的創造力與操作工人勞動力整合發揮效能的勞動,是“生產勞動”與“服務勞動”集成的勞動。集成勞動主體,不是單數個體,而是各方人員集成的復數主體;在這個主體中,彼此有“分工”,但不是平等協作關系,而是統轄指揮服從關系。“集成勞動”並非創新概念,它實際上是馬克思采用過的“總體勞動”或“社會勞動”“共同勞動”概念。《資本論》中多次提到“壹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以協調個人的活動,並執行生產總體的運動”[14](相對而言,“集成勞動”概念更準確)。集成勞動中包含著協作勞動,從匯智合力提高生產力水平角度講,它高於協作勞動。

   4.根據勞動質、量分類。人類的勞動總是有質、量規定的。從量的角度,有“高(多)量勞動”“低(少)量勞動”的區分;從質的角度,有“高質勞動”“低質勞動”以及“超質勞動”的區分。我們第三節將做詳盡討論。

  二、“勞動創造價值”析義

“勞動創造價值”是壹正確命題,但它首先是壹個哲學命題。在哲學中它和“勞動創造人”“勞動創造美”壹樣,主要是壹個發生學意義上的命題。對這類命題不能機械地理解,否則便會陷入闡釋悖論中。它的真正含義是:“自由自覺的人”和“人的自由自覺實踐活動”,以及“價值”“美”等屬人的存在屬性,都是在人類漫長進化史中系統地生成的。在這個過程中,動物人由本能生存活動演變生成的“勞動”,對於人類誕生具有標誌性意義。“勞動創造價值”還是壹個倫理學命題。在倫理學中,它和“勞動創造幸福”“勞動創造財富”壹樣,是頌揚勞動光榮的命題。作為鞭笞好逸惡勞、剝削掠奪的道德武器,在任何時候,肯定“勞動創造價值”都是正確的,至於勞動創造的是什麽“價值”,則是無關緊要的。我們要討論的則是經濟學中的“勞動創造價值”命題。經濟學是精確的學問,科學的經濟學更要求立論嚴謹,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能否”創造價值、創造“什麽”價值、“怎樣”創造價值等等,便是必須搞清楚的問題了。

  (壹)勞動創造產品使用價值

  “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如果追問起來,似乎不能成立。因為嚴格講來,勞動,或生產勞動只能創造具有使用功能的產品,不能直接創造“價值”;“價值”是客體的屬性,本身是創造不出來的。譬如乙付出勞動制作了椅子,但椅子本身不是價值;只有當椅子的功能滿足人們的需求時,才具有使用價值。如果乙同樣費力制作了壹把兩條腿的“椅子”,如此“椅子”沒有使用功能,便毫無“價值”可言;即便乙制作的椅子具有使用功能,堆在倉庫中無人問津最終爛掉,也沒能實現使用價值。盡管這些質疑有道理,但我依然認為“勞動創造價值”命題成立。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如上文剛剛討論的,“生產勞動”就是以創造有使用功能產品為本質規定的;凡不能創造有使用功能產品的生產活動,像乙做兩條腿“椅子”的活動,便不屬於“生產勞動”。同時,我們討論的都是常態情況,常態下勞動者是不會做無用功的,產品的使用功能是會發揮效用、實現其使用價值的。因此,肯定“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實際上就是肯定“生產勞動創造有用產品”的本質規定。如馬克思所說:“如果物沒有用,那麽其中包含的勞動也就沒有用,不能算作勞動,因此不形成價值。”[15]盡管馬克思說的“價值”是“商品價值”,但其中的道理是壹樣的。正是基於這樣的規定,在經濟學中,“使用功能”可等同於“使用價值”,“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因此便可成立了。關鍵的問題是勞動創造“什麽”價值。既往的經濟學中,“勞動創造價值”往往被理解為“勞動創造商品價值”,這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只是文化活動,它所創造的只能是“勞動產品”,而不是“商品”,與“商品價值”不沾邊。譬如甲種的蘿蔔與乙做的椅子,只要彼此不發生交換,它們便永遠不可能具有商品屬性、商品價值,這是很清楚的道理。既往學者在論述中,“勞動創造價值”又往往被理解為“勞動創造財富”,這同樣是錯誤的。馬克思早已指出:“勞動並不是它所生產的使用價值即物質財富的唯壹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

  [16]紡織工的勞動只是將麻變成麻布、將布變成上衣而已,木匠的勞動只是將原木變成木料、將木料變成椅子而已,他們都是將自然資源變成文化產品,而絕不是“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了這些產品。上衣、椅子的使用功能,離不開客體固有的自然功能;而自然功能、自然使用價值不是勞動創造的。那麽,勞動究竟創造了什麽價值呢?準確的答案是:產品的文化使用價值。如果壹定要用“財富”概念的話,那麽,勞動只能說是“增創”了財富或創造了“文化財富”。後文為敘述簡捷,將“產品文化使用功能、文化使用價值”簡稱為“產品使用功能、使用價值”,省略了其中的“文化”,這樣,“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則可簡釋為“勞動創造產品使用價值”。

  (二)“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規律

   至此,盡管我們對“勞動創造價值”命題做了若幹闡釋和規定,但這些對經濟學理論並無多少實質意義。我們知道,西方古典經濟學中已有“勞動創造價值”命題了,只是其中的“價值”為“商品使用價值”,沒有“商品價值”含義。在馬克思經濟學中,“勞動”被直接作為“商品價值”的實體。這樣,與“勞動”概念發生關聯的,分別是“商品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而這,正是兩大經濟學體系彼此對立之理論源頭。如何準確地理解“勞動”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的關系,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當然,如我們已厘清的,“勞動”與“商品價值”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所以,這裏只能探討“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規律,從而為“產品價值二重性”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對接奠定理論基礎。我們已闡述過,“價值二重性”並不是壹分為二的兩個價值,而是客體在不同向度上共時性存在的“為人、立人”的價值。勞動產品的價值二重性,是在人類合目的、合規律的文化創造或生產勞動過程中,同時生成存在於勞動產品身上的。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當主體付出體力、腦力改造客體形態結構、創造產品使用功能或增加產品數量時,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學識、體力等本質力量因素也物化[17]到被改造的產品結構形態和變化的產品數量上,這便使勞動產品同時具有了顯示主體本質力量的顯本功能。譬如,乙木匠把1棵樹加工制作成10把椅子,其間,樹木的結構形態被多次改造,木材原料由增到減,最終變成了椅子。這些椅子便物化了乙的勞動質級和量值,具有顯示乙的本質力量的功能。這樣,當椅子使用功能因滿足消費主體需求而具有“產品使用價值”時,椅子也因其顯本功能顯示出來的乙的本質力量被專業主體肯定而具有了“產品文化價值”。這就是勞動產品的“文化價值二重性”或“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過程。在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過程中,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只是“產品使用價值”,不包括“產品文化價值”。因為“文化價值”的內涵就是主體的勞動創造力,它是不能被“勞動”所創造的。馬克思論及“商品價值”時,用的動詞也是“形成”而非“創造”,是有道理的。所以,必須再強調指出的是:“勞動創造價值”的準確內含是“勞動創造產品使用價值”;“產品文化價值”只能在勞動創造產品使用價值過程中“形成”並使產品“具有”;這裏闡述的,只是“產品價值二重性”生成規律,不是“勞動創造產品價值二重性”規律。產品價值二重性中,產品使用價值,對應於消費主體,產品文化價值,對應於勞動主體。產品的文化價值,無疑要以產品的使用價值為前提:假設勞動失敗、產品不具有使用價值,如同那把兩條腿的“椅子”,那麽,即便勞動者付出體力、智力再多,產品也只能作為否定勞動者本質力量的存在,只能具有負文化價值。通常情況下,產品的文化價值隨其使用價值變化而變化。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產品使用價值與文化價值卻可以相互獨立、單獨變化。譬如壹把古人制作的椅子,其使用價值今天可能已消失了,但其所具有的文化價值卻增大了,因為其中物化的古人高智慧與高技能令今人嘆為觀止。產品價值二重性之間,這種彼此聯動或相對獨立的正相關與非正相關關系,後面文章還將詳盡討論。同時,正像勞動不能創造所有財富壹樣,相對特定產品而言,特定主體的勞動通常只能增創部分使用價值、產品只能因此增加部分文化價值。譬如甲用購買的種子種蘿蔔。蘿蔔固有的營養價值不是甲創造的,蘿蔔不斷改進的品質也不是甲的貢獻,只有現成品種的蘿蔔從栽種到成熟才能歸功於甲的勞動。在這種情況下,甲的勞動貢獻突出表現在量上:滿足消費主體需求的蘿蔔數量,顯示肯定了甲的勞動量值,並表現為蘿蔔的文化價值量值。譬如乙用現成木料做雕花椅子。木料的使用價值不是乙創造的,而是前人的勞動成果,從采伐到鋸料,前人勞動已層層積澱在木料中了,但從木料變成雕花椅子卻要歸功於乙的勞動。在這種情況下,乙的勞動貢獻突出表現在質上:滿足消費者高級需求的雕花椅子,顯示並肯定了乙的高超木匠技術,並表現為椅子的高文化價值質級。總之,勞動創造的產品使用價值,只是相應主體勞動所增創的使用價值;勞動產品所具有的文化價值,也只是相應主體勞動所增加的文化價值。這是壹條很重要的文化價值理論原則。譬如壹塊電子表,幾乎濃縮了整個人類的科技成就,它所具有的產品使用價值和產品文化價值,是絕不能僅僅歸功於組裝工人的勞動的。

   三、勞動的質級與量值劃分

   壹直以來,由於“價值”被理解為“商品價值”,而“商品價值”通常只有量值差異、25勞動創造價值論沒有質級區別,所以,“勞動”也被簡單化地理解了,“勞動創造價值”便變成壹個缺乏歷史與理論深度的簡單命題了。實際上,只要我們把“勞動”還原為文化創造活動,就會發現“勞動”絕不是壹個扁平的只有量值規定的概念,而是壹個具有質級規定的、有著歷時性變化的概念。本節將分析討論的“高量勞動”“低量勞動”“高質勞動”“低質勞動”便是反映勞動量值與質級差異的概念。有了這些概念,“勞動創造價值”的內涵便豐富多了。(壹)人類文化創造力的構成因素勞動,作為人類的能動活動,既是主體創造力發揮的過程,也是人的體能耗費的過程。人類個體的創造力或體能是有差異的,其勞動肯定也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既表現在“質”的方面,也表現在“量”的方面。其中,主體的創造力或文化素質水平,決定了勞動的“質級”差異;人的體能耗費或勞動時間,決定了勞動的“量值”差異。對人類而言,其能動創造性本質主要體現在勞動的“質”上,因為如果人的勞動只有量的重復,沒有質的提升,那麽,人類便只能在生產與消費的重復循環中被動延續生命,不能在勞動中能動提升生命了。而決定勞動質級的,則是主體“文化創造力”或“本質力量”“文化素質”的結構[18]。人類文化創造力主要由“智慧”“學識”“技術”“體力”以及“膽略”“毅力”等因素構成。在任何勞動中,“智慧”“學識”“技術”“體力”等四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統壹發揮作用的;決定勞動質級水平高下的,不是哪壹種獨立因素,而是文化創造力中各因素發揮作用比重的大小,由此,便使不同的勞動表現出質級差異來。為了便於討論,我先將它們的關系結構圖示如下[19]:體力技術學識勞動質級層次高低智慧膽略毅力圖中的實線表示各因素間的必然聯系:智慧,既受制於技術、學識,又體現於技術、學識;技術,受智慧、學識制約,又要依賴於體力;學識同樣受智慧、技術制約,也要依賴於體力;體力體現在技術、學識的獲取與運用過程中,又影響技術、學識的獲取與運用。智慧與體力間沒有實線,表示兩者不存在必然聯系。圖中虛線表示或然聯系:膽略,既依賴於智慧、技術、學識、體力(藝高膽大、體壯膽大),又滲透表現於智慧、技術、學識、體力的發揮中(智勇雙全、膽略超人);毅力的情況與之相同。膽略、毅力之所以作為或然性因素存在,是因為並非所有文化創造活動皆需其加入。如果說在古代狩獵勞動中它們還不可或缺的話,那麽,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現代需要它們的勞動則越來越少了。譬如在程序化操作勞動中,勞動者是很少需要毅力更勿須膽略的。圖中自上而下,是各因素創造性大小的順序,也是其決定勞動質級高下的順序。這種排序,實際上也與這些因素中的自然因素比重大小成反比:體力更多依賴生理因素,而智慧、技術、學識等則更多屬於文化因素,只是多少潛在地受制於先天遺傳因素。智慧最能體現人的能動性本質,對於文化創造的重要性高於其他因素,所以置頂;如果主體從事純智慧性勞動,則質級最高。體力如脫離其他因素,幾乎沒有任何創造性,所以置於低層;如果主體從事純體力性勞動,則質級最低。技術、學識居於中層。在文化創造活動中,如果主體的技術、學識多屬創造性運用,則勞動質級層次較高,因為它更體現智慧;如果主體的技術、學識多屬重復性運用,則勞動質級層次較低,因為它以消耗體力為主。膽略、毅力居於各因素的中間,它們或然性地與各個因素相結合;而壹旦結合進去,相應的勞動質級便會提高。譬如,同樣的技術性勞動,需要毅力的比不需要毅力的勞動質級水平高;同樣的智慧性勞動,需要膽略的比不需要膽略的勞動質級水平高。拙論已討論過的決策勞動,便要依賴主體智慧、學識、膽略因素的綜合發揮,因此,其勞動質級水平極高。

  (二)高量勞動、低量勞動

   人類勞動是有量值差異的,是可以進行量值分析的。但勞動本身不是實體存在,無法直接衡量,只能在比較中把握不同勞動的量值差異,得出相對性的結論。通常情況下,勞動量值的差異會在兩個方面體現出來:壹個是同質級、同強度勞動的時間多少差異;壹個是同質級、同時間勞動的強度高低差異。前壹差異,非常直觀,可用“多量勞動”“少量勞動”指稱。譬如乙與丁同樣在流水線上組裝椅子,乙工作12小時,丁工作6小時,乙付出的勞動量值便是丁的1倍。後壹差異,並不直觀,但因勞動強度背後是體能消耗,體能消耗大小直接構成勞動量值差異,所以,可用“高量勞動”和“低量勞動”指稱。譬如甲與丙壹起搬運蘿蔔,12小時內,甲用大筐搬了1000斤,丙用小筐搬了500斤,甲付出的勞動強度、勞動量值便是丙的1倍。單位時間內勞動強度提高,便等於勞動量值增加。譬如,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水線的速度提高1倍,就等於工人的勞動強度、勞動量值都增加了1倍。顯然,這兩組勞動量值概念的應用是有條件的:在勞動對象、勞動工具、勞動質級等等有差異的情況下,譬如庚工程師設計制造木工機械,丁工人操作機械用整塊木料生產椅子,乙木匠用碎木料手工做椅子,這時我們便無法比較判斷他們何為高(多)量勞動的,何為低(少)量勞動的。同時,勞動時間或勞動強度也不是單純的時間或體能耗費概念,而是指在有效勞動過程中的時間或體能耗費;它們不能在勞動過程中比較,只能通過勞動產品對比確證。譬如在同樣勞動條件下、從事同樣簡單的組裝勞動,多數人6小時組裝2把椅子,丁12小時組裝2把椅子,或者丁滿頭大汗,組裝的椅子數量與大家壹樣,這就不能說其從事高(多)量勞動,只能說丁磨洋工或做了不少無用功而已。這二組概念對揭露資本剝削現象是有意義的。正因為勞動時間、強度不關涉技術,不關涉工人的勞動素質,所以,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便是增加產品產量、提高生產效率、增加資本收益的最直接的措施了。假設醜雇傭了若幹工人,起初約定工人每天12小時組裝2把椅子支付2銀元,其後,醜以解雇相威脅,報酬不變,讓工人每天勞動14小時組裝4把椅子。這時,工人所從事的勞動,便不是契約約定量值的勞動了,我將其稱為“超量勞動”。所謂“超量勞動”,是指在相同勞動條件下,雇傭者以少量、低量勞動報酬要求勞動者從事的多量、高量勞動。讓工人從事超量勞動,是資本家常用的剝削手法,對此,我們前文已討論過。從理論上講,高(多)量勞動創造多量產品,高(多)量產品的使用價值量值大,產品具有的文化價值量值大;低(少)量勞動創造少量產品,低(少)量產品的使用價值量值小,產品具有的文化價值量值小。但這壹規律同樣只有在產品消費對象及環境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才有效。因為主體付出的、物化在客體身上的勞動量是固定的,而客體對消費主體的“意義”或價值卻是會隨機變化的。壹旦產品消費對象或環境條件有變,高(多)量勞動創造的產品不受歡迎,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小,產品的文化價值量值同樣小;低(少)量勞動創造的產品很受歡迎,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大,產品的文化價值量值同樣大。譬如乙做椅子,丁做凳子,假設制作椅子和凳子的勞動質級、量值完全相同,乙12小時做2把椅子,丁6小時做1條凳子,或乙6小時高強度勞動做2把椅子,丁6小時低強度勞動做1把椅子,但由於消費者特喜歡坐凳子,凳子被壹搶而空,椅子無人問津,在這種情況下,凳子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文化價值量值都大於椅子。假設凳子和椅子皆作為商品被交換,那麽,凳子的商品交換價值便大於椅子。

  (三)高質勞動、低質勞動

   人類勞動本身是有質級差異的。為了分析勞動質級,同樣須引入壹組概念:“高質勞動”“低質勞動”。所謂“高質勞動”,就是高層次創造力要素發揮作用相對大的勞動,或者說,是對文化素質要求相對高的勞動;所謂低質勞動,就是低層次創造力要素發揮作用相對大的勞動,或者說,是對文化素質要求相對低的勞動。借用馬克思的概念,高質勞動,就是“復雜勞動”;低質勞動,就是“簡單勞動”[20]。高質與低質勞動同樣是相對性存在的:沒有“高”的對比,就沒有“低”;反之亦然。這壹組概念的應用同樣是有條件的。通常情況下,主要適用於對相同條件下專業勞動的評判。譬如,手工作坊中的木匠勞動可評判質級高低。但如果丁借助機械做椅子,乙手工做椅子,兩人的勞動便無法評判質級高下:丁可能需要高技術也可能不需要高技術。同專業勞動的質級差異盡管存在於勞動過程之中,但最終也要在勞動產品的質、量差異上體現出來。先說“質”的差異。譬如木匠乙與丁,假設乙能做雕花椅子,丁只能做普通凳子,兩把椅子擺在那裏,兩人勞動質級高、低壹目了然,無須多辨。再說“量”的差異,勞動“量”的變化,壹般不能體現在勞動的“質”上:低質勞動,無論持續多久,也無法創造出高質產品;但勞動的“質”卻可以轉化為勞動的“量”:高質勞動,可在同樣時間內創造更多勞動產品,替代數倍量值的低質勞動——這裏涉及的勞動質、量轉換規律後文將會不斷應用。譬如乙、丁在同樣勞動條件、強度下做同樣的椅子,乙技術高超1天做2把,丁技術平庸只能做1把,這椅子數量差異同樣表明乙從事相對高質勞動,丁從事相對低質勞動。反之,如果乙不能制作出質量或數量超出丁的產品,則無論其怎樣自吹,其勞動都不能稱為“高質”。當然,如已闡述過的,客體所物化的主體技能水平高下,有時行外人難以分辨——外行看來花哨的產品,未必體現高技術;外行不屑的產品,可能需過硬本領——但只要是真正行家,判斷主體專業水平高下絕非什麽難事[21],許多專業還可對勞動者的技術差異進行評級,過去技術工人分八級,現在專業技術職稱有四級,便是證明。異類不比。通常情況下,不同專業主體的勞動質級差異是難以比較把握的。譬如甲種蘿蔔,乙做椅子,我們就無法從蘿蔔和椅子的比較中評判兩人勞動質級的高低:甲的蘿蔔可能是改良品種,體現了甲的高科技素質,乙的椅子則可能是大路貨,證明乙不過是蹩腳木匠;反之,甲的蘿蔔可能是大路貨,證明甲不過是普通菜農,乙的椅子屬創新成果,體現了乙的高技術水平。那麽,這是不是說,不同專業勞動之間就絕對無法判斷勞動質級高低了呢?當然不是的。只是這種判斷只能著眼於不同專業崗位對文化創造力結構要求得出模糊結論。譬如,把壹個科學家與壹個操作工、壹個木匠放到壹起,人們便很容易判斷三種勞動質級的高低。其中,科學家屬智慧性創新勞動,勞動中智慧因素發揮作用比重最大;操作工屬體力性重復勞動,勞動中體力因素發揮作用比重最大;木匠屬技術性創造勞動,勞動中技術因素發揮作用比重最大。因此,通常情況下科學家勞動質級最高,操作工勞動質級最低,木匠勞動質級居中。又譬如甲種蘿蔔,乙做椅子,如果我們確定甲的蘿蔔是大路貨,乙的椅子屬創新成果,那麽,就可確定乙的勞動質級高於甲。但這種對不同專業勞動質級差異的評判,只有在級差較大時才有意義,否則便失效了。譬如,我們無法判斷壹個企業家與壹個工程師勞動質級的差異,通常只能籠統稱其為高質勞動者;我們也無法判斷壹般木匠或菜農的勞動質級差異,通常只能籠統稱其為技術勞動者。從理論上講,高質勞動創造高質或多量產品,高質或多量產品的使用價值質級高或量值大,產品具有的文化價值質級高或量值大;低質勞動創造低質或少量產品,低質或少量產品的使用價值質級低或量值小,產品具有的文化價值質級低或量值小。但這壹規律同樣只有在消費主體及環境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才有效。因為主體付出的、物化在客體身上的勞動質級是固定的,而客體對消費主體的“意義”或價值卻是會隨機變化的。壹旦產品消費對象或環境條件有變,高質勞動創造的產品不受歡迎,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低或量值小,產品的文化價值質級同樣低或量值同樣小;低質勞動創造的產品很受歡迎,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高或量值大,產品的文化價值質級同樣高或量值同樣大。援用前例:假設在農業國中乙做雕花椅,甲種29勞動創造價值論蘿蔔,雕花椅很受歡迎被視為高質產品,但兩種產品送到工業國去,雕花椅不抵沙發,無人問津,蘿蔔品質純正被壹搶而空,在這種情況下,蘿蔔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文化價值質級都高於椅子。假設蘿蔔和椅子皆作為商品被交換,那麽,蘿蔔的商品交換價值便大於椅子。

   四、“超質勞動”及其重要意義

  “超質勞動”[22]是拙論原創的重要概念,也是拙論得以成立的核心概念。當我們用上述勞動概念來描述勞動創造價值規律時,盡管符合傳統的勞動價值理論,卻無法闡釋勞動是如何體現人類生產力進步的,或者說先進生產力怎樣通過勞動創造倍增價值的,因為這裏存在著勞動概念的缺失;這個缺失的勞動概念,就是“超質勞動”。拙論研究證明,“超質勞動”不僅賦予了“勞動創造價值”理論全新內涵,也是壹個揭示社會生產力進步機理的科學的勞動概念。

  (壹)引入“超質勞動”概念的意義

   日常生活中,由於高質勞動貢獻大於低質勞動,高質勞動者往往備受尊重。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因此把高質勞動籠統理解為體現先進生產力的勞動形態的話,那就錯了,因為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高質勞動需要高文化素質,勞動者須付出數倍於低質勞動的學習時間成本;同時,高質勞動產品需要精心創造,勞動者還須付出數倍於低質勞動的勞動時間成本。如馬克思指出的:“比社會平均勞動較高級較復雜的勞動,是這樣壹種勞動力的表現,這種勞動力比普通勞動力需要較高的教育費用,它的生產要花費較多的勞動時間,因此它具有較高的價值。既然這種勞動力的價值較高,它也就表現為較高級的勞動……”[23]這種高成本的高質勞動本身未必能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社會財富。譬如乙木匠學做雕花椅費了10年時間,丁木匠學做普通椅子只費1年時間,這是學習成本差距;乙做1把雕花椅子需10天時間,丁做1把普通椅子只需1天時間,這是勞動成本差距。這樣兩項成本差距疊加起來,即便乙的高質勞動創造的產品使用價值10倍於丁的低質勞動,他也不會給社會、給自己增創多少財富,因為乙為學習制作雕花椅所消費的財富,可能超過他所創造的財富。因此,如果人類僅能從事低質、高質勞動的話,那麽,當壹代代人都須付出高成本去重復掌握前人的勞動技能、生產技術時,社會生產力便停滯不前了。這也是“高質、低質”或“復雜、簡單”勞動概念的局限性,因為它們未能充分揭示人類勞動的能動性創造本質。人區別於動物的高明之處,就在於人的創造力因素可獨立出來,個體的智慧、技能、學識通過經驗、知識或工具、機器等意識形式或物質載體,在不斷地傳承、復制中積累、完善、創新、提高,變成人類的財富。科學知識、經驗豐富人的大腦,提高人類認識世界的能力;生產工具、機器延伸人的器官,提高人類改造世界的能力。在這裏,工具和機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恩格斯所說“勞動是從制造工具開始的”[24]。而“超質勞動”概念,就是壹個能充分揭示人類借助工具等因素發揮能動創造性的“勞動”概念,壹個能揭示生產力進步機理的“勞動”概念。所謂“超質勞動”,就是指勞動者運用先進生產工具和借助先進勞動方式,以簡單勞動完成復雜勞動任務、以低質勞動創造高質勞動成果的勞動。超質勞動的要件為:超質勞動=操作勞動+先進生產工具+先進勞動方式,這裏的“先進生產工具”,取其廣義,涵蓋先進生產技術、生產經驗、科技專利及先進生產工具和機器等。之所以這樣概括,是因為生產工具和機器可以理解為物化的生產技術、生產經驗或科技專利。“先進勞動方式”則包括協作勞動、集成勞動等。在個體超質勞動中,可能是“操作勞動+生產工具”二位壹體存在,在工廠超質勞動中,則是“操作勞動+生產工具+勞動方式”三位壹體存在,所以,公式中的“先進勞動方式”被置於括號中。當然,隨著工業生產力的發展,離開協作和集成勞動,個體勞動者是無法從事超質勞動的,所以,三位壹體的超質勞動便是常態了。下面我便繼續援用前例做具體闡述。設乙木匠做1把雕花椅子費10天時間,丁木匠做1把普通椅子費1天時間。由於雕花椅子很受市場歡迎,每把可換100銀元,而普通椅子每把仍賣1銀元,丁曾想拜乙為師學做雕花椅子,但因學徒期太久未成。設丁的朋友庚得知後,發明了壹臺生產椅子和雕花椅的機器,丁簡單學習後便可操作,每天生產10把普通椅子或1把雕花椅子。此後,丁不僅以低質勞動創造了高質勞動產品,把普通椅子或雕花椅子的生產效率提高了10倍,而且比此前的勞動更省心省力。當丁用這種低成本產品與乙競爭時,後果不言而喻了。假設辛發現丁壹人操作未能充分發揮機器的高效能,便請丙與丁分工操作機器、協作勞動,結果生產效率又提高1倍。假設醜發現椅子市場潛力巨大,便高薪雇傭丙、丁、辛、庚到工廠勞動,讓辛管理生產,讓庚發明新機器,結果,工人仍從事低質勞動,生產效率卻又提高10倍……“超質勞動”概念是新創的,但工廠工人從事超質勞動的事實卻是客觀存在的。實事求是地講,在工廠生產中,工人的勞動質級水平不僅未必提高,甚至還會下降。如馬克思指出的:“工場手工業在它掌握的每種手工業中,造成了壹類所謂的非熟練工人,這些工人是手工業生產極端排斥的。工場手工業靠犧牲整個勞動能力使非常片面的專長發展成技藝,同時它又使沒有任何發展成為專長。在等級制度的階梯的旁邊,工人簡單地分為熟練工人和非熟練工人。對後者說來完全不需要學習費用,而對前者說來,由於職能的簡化,學習費用比手工業者要低。”[25]但是,工廠工人的勞動效率卻因采用機器而大幅提高了。馬克思舉過的“轉動刀架”例子可充分證明這壹點:“十九世紀最初十年,亨利·莫茲利發明了轉動刀架……這種機械裝置所代替的不是某種特殊工具,而是人的手本身。以往必須用手把切削工具等等的刃對31勞動創造價值論準或加在勞動材料(如鐵)上面,才能制造出壹定的形狀。現在有了這種裝置,就能制造出機器部件的幾何形狀,而且‘輕易、精確和迅速的程度是任何最熟練工人的富有經驗的手都無法做到的’”[26]。之所以普通操作工能創造出這種既往最高級技工都望塵莫及的勞動奇跡,就是因為工廠工人從事的是超質勞動。工廠工人的勞動,除了大機器外,還在協作勞動中彼此協力,在集成勞動中得出了科技管理人員的助力,這些因素疊加,使工廠超質勞動,可以百倍、千倍地超越工人個體低質勞動水平,百倍、千倍地增創產品使用價值。借助這些實例,超質勞動的特征便可看得很清楚了。超質勞動,從效能上看勞動者從事的是具有高智慧、高學識、高技術的高質勞動,實際上,勞動者所付出的卻是相對低智慧、低學識、低技術的低質勞動。這樣,超質勞動者便會以低勞動投入,獲得高勞動收益,如下圖所示:超質勞動者實際付出的低質勞動,OG’段代表超質勞動創造的與高質勞動等質或等量的產品使用價值。D’G’=DG,代表超質勞動增創的產品使用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超質勞動者付出的勞動質級與低質勞動相等,即OD’=OD,但勞動成果卻等於高質勞動者。由於超質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成本與低質勞動者相同,這樣,超質勞動帶來的大大超過低質勞動的產品使用價值,便給勞動者、給投資者、給社會貢獻出更多剩余財富來。資本非剝削增值的“秘密”、先進生產力增創社會財富的“秘密”,盡在這種“超質勞動”中。

  (二)“超質勞動”肯定了勞動創造價值原理

   當我們用“高(多)量”“低(少)量”“高質”“低質”勞動等概念來描述這壹原理時,直觀易懂:高(多)量或高質勞動創造高量或高質價值,反之亦然。但當我們用“超質勞動”概念來描述這壹原理時,似乎面臨壹個闡釋困境:付出了低質勞動,卻創造出高質或高量價值,這增獲的價值是從何而來呢?如果說是低質勞動創造的,豈不等於否定了勞動創造價值原理了嗎?其實,這壹闡釋困境並不存在。恰恰相反,既往勞動價值論、商品價值論皆因為缺少“超質勞動”概念而陷入闡釋困境中。困境壹:如果勞動創造價值,僅僅是壹個等量、等質的創造價值過程,那麽,即便考慮到高質、復雜勞動與低質、簡單勞動創造價值的巨大差距,原始人手拿木棍與現代人操作機器勞動所創造的價高質勞動高成本*高收益超質勞動高收益低質勞動低成本*低收益低成本DOABGG’CDOD’O圖中左面的A矩形代表低質勞動,B矩形代表高質勞動。其中,B矩形中的DG段表示高質勞動比低質勞動增創的產品使用價值。由於勞動者提高勞動質級需付出高成本或高代價,所以,其增創價值帶來的高收益,是對這種高成本的補償。右面C矩形代表超質勞動。其中OD’段代表值,也頂多是十倍、百倍差距。但實際情況絕非如此,這兩種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差距根本是無法比較的、或者是可以以億萬倍計的……困境二:如果先進生產力只體現在復雜勞動或高質勞動上,那麽,其結果必然是:生產力越先進,勞動質級越高,產品價值質級越高,商品價格越高。但實際情況卻是:生產力越來越進步,產品價值質級越來越高,商品價格卻越來越低……拙論研究已經證明,“超質勞動”概念使我們擺脫了這些困境。“超質勞動”之所以具有這種科學的闡釋性,因為它充分肯定了簡單低質勞動背後的復雜高質勞動的貢獻。譬如在傳統工藝勞動中,乙木匠也要借助於師傅創造的生產工具與生產經驗,甚至在師傅指導下制作椅子,這時乙“超出”自己技術水平的勞動中便包括師傅的勞動,我們用“超質勞動”描述乙木匠的勞動,便同時肯定了師傅的勞動貢獻。譬如在現代工業勞動中,乙工人表面上是自己在操作機器勞動,實際上,他是在機器發明家庚等間接助力下,在科技管理人員辛等直接助力下,在彼此分工勞動者協同努力下,從事著遠遠“超出”個體水平的勞動,我們用“超質勞動”描述乙的勞動,便同時肯定了庚、辛等的勞動貢獻。在上述“超質勞動”背後,如果說發明家的勞動因“物化”在機器中隱形存在容易被忽略[27]的話,那麽,師傅或工廠管理者的勞動貢獻便是顯形存在了。無視這些高質勞動因素的存在,才是明顯違反勞動創造價值原理的。而“超質勞動”充分揭示和肯定了工人低質勞動背後勞動者的貢獻,所以,超質勞動能百倍千倍地增創價值,是完全符合“勞動創造價值”原理的。

  (三)超質勞動揭示了生產力發展的機理

   由於勞動創造力永遠在提升過程中,勞動質級的高、低永遠是相對性存在,超質勞動也永遠是動態性存在。當人們熟練掌握某種先進技術、機器或普遍采用同樣水平的先進勞動方式後,大家所從事的便都是同壹質級的勞動,不再存在超質勞動了。這種情況下,只有當發明家創造出新技術、新工具和新機器,當管理家提升協作和集成勞動水平時,才會出現新的超質勞動。因此,人類的“勞動”,從來就是“低質勞動”“高質勞動”“超質勞動”的集合體;勞動創造價值的規律,便不僅僅是等質、等量勞動創造等質、等量價值的規律,更是壹個通過超質勞動,不斷用低質勞動創造高質價值、用低量勞動創造高量價值的規律。人類生產力的進步也並不是壹個低質勞動通過學習、實踐向高質勞動提升的過程,而是壹個借助先進生產工具或勞動方式,不斷把高質勞動簡化為由低質勞動者完成的超質勞動的過程。下圖便形象地揭示了這壹過程:生產力A時代低質勞動a超質勞動a/b相對低質勞動b高質勞動b高質勞動c超質勞動a/c生產力B時代生產力C時代aba/ba/c33勞動創造價值論圖示中,在生產力A時代,存在低質勞動a與高質勞動b。到了生產力B時代,出現了超質勞動a/b,即借力於高質勞動b的低質勞動a。從b到a/b是虛線箭頭,表示從高質勞動轉化為超質勞動的或然性或艱巨性。如果高質勞動b屬於工藝型的,那麽,即便能工巧匠再多,生產力依然不能進步。只有當高質勞動b是屬於科技發明型的,能通過生產工具或勞動方式轉為超質勞動a/b時,生產力才能進入B時代。進入B時代後,高質勞動b創造的生產工具、勞動方式普遍采用,同類的科技管理型勞動便成為相對低質勞動b了。新的發明家、管理家們,便在此基礎上繼續創新,從事高質勞動c。其中,某些成功的高質勞動c會創造出更新的勞動工具或勞動方式,然後轉化為超質勞動a/c,從而,推動生產力進入C時代……超質勞動提升生產力的標誌,是勞動者低質勞動量值a不變,而在所完成的超質勞動a/b、a/c中,勞動創造的價值卻成倍增加了。譬如,壹個木匠在生產力A時代用手工工具在家中每天可做1把椅子,在生產力B時代用木工機械在作坊中每天可生產10把椅子,在生產力C時代用木工機床在工廠中每天可生產100把椅子。“手工工具”“木工機械”“木工機床”便代表了三個不同的生產力時代。以上圖示形象地揭示了人類文化創造力不斷通過科學技術發明提高、普及推廣,再發明提高、再普及推廣如此階梯型地向上提升、進步過程。因此,“超質勞動”概念不僅深化了“勞動創造價值”的內涵,而且揭示了科學技術大幅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機理。傳統手工勞動中盡管也有超質勞動,但由於手工技術主要靠師徒傳承,後輩稍有遜色,往往難以超越前輩。但在科學技術支持的工業勞動中,情況大不同了:機器壹旦被發明成功,便不再依存於發明家個體,而成為延長、提升或強化人類器官的工具,後人便可充分借力於前人並在此基礎上再創造、再提高。再加上管理家圍繞先進生產機器,不斷改進完善工廠勞動方式,從而使發明家、管理家、工人的勞動匯為壹體,不斷大幅提升工廠超質勞動水平,大幅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以致使現代人能創造並享用前人無法想象的巨大財富。可以設想壹下,如果沒有超質勞動,人類勞動創造的財富總量保持守恒,人類便永遠邁不進現代文明的殿堂。在超質勞動大幅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過程中,科學技術無疑居於關鍵地位,這便是“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道理所在。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所支持的勞動分工、雇傭勞動所形成的集成勞動又為先進科學技術、為大機器的應用創造了客觀條件,資本最大化盈利動機和市場競爭規律,則是資本家不斷采用先進生產技術、勞動方式,不斷提高超質勞動水平、生產力水平的永恒驅動力。由此我們可以說,“市場經濟是第壹生產方式”[28]。超質勞動為生產力進步提供了無限可能性,而圍繞著超質勞動,科學技術和市場經濟則是促進現代生產力高速發展的兩大引擎[29]。市場經濟對生產力發展的這種強大推動和激勵機制,是經濟學研究的永恒主題;“超質勞動”概念對於經濟學的重大意義,將在這種研究中不斷得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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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科學對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

   在進壹步探討商品價值運行規律之前,有必要重新認識並科學評析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目前,學術界對勞動價值論常做廣義理解,即將馬克思有關“商品”“勞動”“價值本質”等屬於《資本論》基礎理論的內容都裝了進去[1]。在這種廣義勞動價值論中,馬克思有關“商品價值二重性”構成、“價值”的社會本質、“社會必要勞動”決定“商品價值”量以及“價值規律”等等的立論都是成立的,它們構成了馬克思經濟理論的科學內核,也是馬克思對經濟科學的偉大貢獻。對此,拙論將不斷論及。本文將討論的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屬“狹義”範疇,只包括勞動二重性學說及由“抽象勞動”構成的“商品價值實體論”。毋庸諱言,由於時代局限等原因,馬克思的這部分理論存有嚴重缺憾。馬克思從“勞動二重性”直接生成“商品價值二重性”的立論,似是而非,恰好遮蔽了商品價值的社會屬性,將“勞動”與“商品價值”的真實關聯扭曲了。這即是說,在馬克思經濟學基礎理論構成的邏輯鏈條上,既有真實的、科學的立論——“商品價值二重性”,也有虛構的、非科學的觀點——“勞動二重性”及“商品價值實體論”。既往的理論界,由於無法將“勞動二重性”與“商品價值二重性”分開,結果要麽因否定前者而否定後者,要麽因肯定後者而肯定前者,只能在全面否定或肯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兩極搖擺,陷入各自的闡釋困境。鑒於我們已有了源自“價值壹般”的“價值二重性”理論,並已揭示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的科學內涵,所以,我們可以科學地揭示馬克思的這些理論缺憾,實事求是地探究其成因、評價其歷史意義。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揚棄這些錯誤理論的同時,繼承馬克思經濟學的合理內核,並為拙論後續研究夯實科學的理論基礎。

   壹、勞動二重性學說為什麽不成立?

   勞動二重性學說在馬克思經濟學體系中占據很重要的地位,準確說來,它實際上是關於“勞動二重性”生成“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學說。馬克思指出:“壹切勞動,從壹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價值。壹切勞動,從另壹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有壹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2]馬克思自己非常重視這壹學說:“商品包含的勞動的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證明了的。這壹點是理解政治經濟學的樞紐。”[3]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之前古典經濟學已有了“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但這些勞動理論皆無法與商品價值二重性接軌;而商品價值二重性是馬克思經濟學大廈的理論基石,所以,能導出它的勞動二重性學說無異於“基石”的“基石”,自然地位重要了。但今天,我們必須承認:馬克思對“抽象勞動”“具體勞動”的二重性劃分,表面上看似合理,實際上並不科學;由“抽象勞動”“具體勞動”直接構成“商品價值二重性”的立論也不成立。鑒於勞動二重性學說已成經典,有必要對此做詳盡闡釋。我們先從梳理“二重性”“具體”“抽象”概念及其關系入手。“二重性”無疑應屬於本體論範疇,指事物同時具有的兩種不同性質:“商品價值二重性”,指商品客體不同性質的價值屬性,企業管理“二重任務”,指企業管理不同性質的任務。“具體”與“抽象”則屬於認識論的範疇,從“具體”到“抽象”是科學認識方法;被“抽象”對象與“具體”對象間只有屬性的層次差異而沒有性質對立;“抽象”作為相對於“具體”的認識結果,可多層存在。因此,從邏輯上講,“具體”與“抽象”便無法構成“二重性”存在。譬如“人”,漢族人是相對於妳、我、他“具體”漢族人的“抽象”;“黃種人”是相對於“漢族人”“日本人”“朝鮮人”等“具體”黃種人的“抽象”;“人類”是相對於黃種人、白種人、黑人等“具體”人種的“抽象”……顯然,我們不能據此說“人”也是“具體”與“抽象”的“二重性”存在,因為這些“具體”與“抽象”人之間不存在性質上的差異。何況,人身上同時存在多層類群屬性,所謂“具體人”與“抽象人”完全是相對的,無法確定其內涵。25科學對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勞動也是如此。譬如,甲種植蘿蔔的勞動可說是“具體勞動”,它也可“抽象”為“農業勞動”,還可再“抽象”為人類“無差別勞動”;蘿蔔,既可說是甲具體勞動創造的,是甲的種植勞動的收獲,也可說是農民抽象勞動創造的,是農業勞動的成果,還可說是人類無差別勞動創造的,是人類創造力的結晶。凡此種種,我們同樣無法說甲的勞動是“抽象勞動”與“具體勞動”二重性存在,因為這些“抽象”與“具體”勞動之間也不存在性質上的差異。何況,勞動也可多層次抽象,所謂“具體勞動”“抽象勞動”完全是相對的,無法確定其內涵。當然,僅僅因“勞動二重性”提法不科學便否定馬克思的立論,還有些勉強。馬克思提出“勞動二重性”的目的是為導出商品價值二重性,而所謂“商品價值二重性”概念,也是後人概括的,《資本論》中采用的是“商品的兩個因素”[4]。既然這樣,我們便也可忽略“二重性”提法本身,把“抽象勞動”“具體勞動”理解為馬克思采用的兩個規定性概念:壹個指“無差別的抽象勞動”,壹個指“有用的具體勞動”。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從中分別導出“商品使用價值”或“商品價值”嗎?回答也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論:“勞動創造價值”是正確命題。但勞動所創造的並不是“商品價值”,而是“產品使用價值”,因勞動而生成的“價值二重性”,也不是“商品價值二重性”,而是“產品價值二重性”。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當主體付出體力、腦力改造客體形態結構、創造產品使用功能或增加產品數量時,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學識、體力等創造力因素也物化到被改造的產品結構形態和變化的產品數量上,這便使作為客體的勞動產品同時具有了顯示主體創造力的顯本功能。這樣,當產品使用功能因滿足消費主體需求而具有產品使用價值時,產品也因其顯本功能顯示的主體創造力被肯定而具有了產品價值。譬如,乙木匠把大樹加工制作成椅子,乙的木工技術就物化在被改造的木料結構形態上,乙的體力就消耗在從樹木到椅子的勞動過程中。這樣,當椅子結構滿足消費者需求具有使用價值時,椅子因其物化的乙的創造力被肯定而具有了產品價值。顯然,由勞動生成的這種產品價值二重性,僅限於主客文化關系中,它與商品、商品價值完全不搭界。因此,如果說馬克思關於“具體的有用勞動生產使用價值”的論斷在忽略使用價值屬性前提下尚可成立的話,那麽,馬克思關於“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形成商品價值”的論斷則完全不成立。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與商品價值從不發生關聯。在商品社會中,多數勞動產品會進入市場交換,獲得商品屬性。這時,在商品供求平衡狀態下,以使用價值為中介,“產品價值二重性”便會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發生間接關聯,並呈同比聯動關系:產品使用價值大者,其商品使用價值亦大;產品文化價值大者,其商品交換價值亦大——其中的規律,後文會詳論。值得進壹步討論的是:在這種設定情況下,如果我們把“產品價值”與“商品價值”壹並考慮進來,馬克思所說的那種“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抽象勞動”形成“價值”的對應關系是否存在呢?回答依然是否定的。讓我們援例分析壹下。假設甲乙等人自中世紀起壹直生存在A島上。甲等種植蘿蔔等農作物,乙等制作椅子等工業品。他們的勞動當然可以是“具體”的,生產的滿足島上居民需求的產品使用價值質級、數量也是“具體”的,如甲種植的是普通蘿蔔,每年收獲100筐;乙、丙做的是普通椅子,每年分別生產50把、25把;辛做的是雕花椅子,每年生產10把……這些產品所肯定的主體創造力,所含有的文化價值質級、量值也是“具體”的:蘿蔔肯定的是甲的初級種植技術、具有低文化價值質級;雕花椅子肯定的是辛高級木匠技術、具有高文化價值質級;乙的椅子所耗費的勞動時間、內含的文化價值量值都是丙的椅子的1/2……如果甲乙等人進行商品交換,蘿蔔、椅子都變成了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商品使用價值是“具體”的,如10筐蘿蔔能滿足乙的壹年生存需求,5把普通椅子能滿足甲全家休息需求,雕花椅子能滿足甲接待客人需求等等;這些商品的交換價值也是“具體”的,如果2筐蘿蔔換1把椅子,每筐蘿蔔的商品交換價值是0.5把椅子,或每把椅子的商品交換價值是2筐蘿蔔……同時,我們也可把甲、乙等的勞動差異忽略,將其“抽象”為勞動力的“耗費”。這種情況下,甲、乙的“抽象”勞動創造“抽象”的產品使用價值,即創造了包含蘿蔔、椅子等在內的A島“文化財富”。當這些財富被交換,作為“抽象”商品使用價值的總和,它們便可稱為A島的“社會財富”。物化在這些產品中的文化創造力也可以被“抽象”。假設A島被當代人發現,這些產品內含的創造力便會被“抽象”地稱為“A島文化”,成為認識中世紀人類生產力的活化石,獲得了歷史文化價值。假設A島全面進入商品社會,年商品交換總值為1萬銀元,這便是該島“抽象”的GDP……以上實例證明,人類勞動可理解為具體勞動,具體勞動可創造具體的使用價值,相應產品含有具體文化價值,並可因具體的使用價值被交換,獲得具體的商品交換價值……人類勞動也可理解為抽象勞動,抽象勞動創造抽象的文化財富,在商品社會中稱為社會財富,物化在產品的文化價值也可被抽象概括,產品的商品交換價值也可被抽象把握……由此可見,無論是邏輯分析、理論推導,還是客觀實例論證,馬克思的勞動二重性學說都不成立。

   二、馬克思的“商品價值實體論”解析

   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是馬克思經濟學的科學理論基石。從價值學角度講,“商品價值二重性”是“價值二重性”在商品社會中的合規律地存在,是特殊的“社會價值二重性”。但在馬克思時代,由於沒有價值論的支持,其由勞動二重性導出的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實際上是孤存的價值論,這使馬克思有關“商品使用價值”“商品價值”構成的立論,同樣存在問題。特別是馬克思對“商品價值”內涵的規定,即由“抽27科學對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象勞動”構成的“商品價值實體論”,是不成立的。這也是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的重要缺憾,亦須詳盡討論。

  (壹)馬克思關於商品“二重性”價值的論述

   馬克思的商品價值二重性,是由“商品使用價值”和“商品價值”構成的。關於“商品使用價值”,《資本論》中並沒給出明確定義,只有壹個“物的有用性”說法被教科書所引用。若僅限於此,顯然無法概括商品使用價值的特殊性,因為所有性質的使用價值都可歸於“有用性”。實際上,馬克思的概念往往是在論述中完善的,他後文指出:“誰用自己的產品來滿足自己的需要,他生產的就只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商品。要生產商品,他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而且要為別人生產使用價值,即生產社會的使用價值。”[5]這便涉及到了“商品使用價值”的特殊性:只有通過商品交換,滿足接受主體需求的客體使用功能,才具有商品使用價值。盡管馬克思這裏存在沒嚴格區分“使用功能”與“使用價值”問題,但由於這兩個概念通用具有合理性,所以,這些論述雖不科學但大體是成立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商品價值”。壹直以來,人們也為《資本論》中沒給出“商品交換價值”的定義而遺憾。馬克思只是提到:“交換價值首先表現為壹種使用價值同另壹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關系或比例”[6],但它所揭示的其實是商品交換價值量值的表現形式,並不是對商品交換價值本質的規定。這並不是由於疏忽,而是對馬克思而言,“商品交換價值”無須定義,因為它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商品的價值形式或價值表現由商品價值的本性產生,而不是相反,價值和價值量由它們的作為交換價值的表現方式產生”[7]。那麽,商品“價值”是什麽呢?在馬克思看來,那就是商品客體可彼此交換的某種同“質”的東西。馬克思指出,最早分析商品交換形式的亞裏士多德,已經在“5張床=1間屋”“無異於”:“5張床=若幹貨幣”這個等式背後看到了這種“質”的存在:“包含著這個價值表現的價值關系本身,要求屋必須在質上與床等同”。但因“缺乏價值概念”“亞裏士多德不能從價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價值形式中,壹切勞動都表現為等同的人類勞動,因而是同等意義的勞動”;這是由於亞裏士多德“所處的社會的歷史限制,使他不能發現這種等同關系‘實際上’是什麽”[8],即不能發現“形成價值實體”的“抽象勞動”。這就涉及到了所謂的“商品價值實體論”。“商品價值實體論”,提煉自馬克思的論述:“作為交換價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別,因而不包含任何壹個使用價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壹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個屬性……如果我們把勞動產品的使用價值抽去,那麽也就是把那些使勞動產品成為使用價值的物質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們不再是桌子、房屋、紗或別的什麽有用物。它們的壹切可以感覺到的屬性都消失了。它們也不再是木匠勞動、瓦匠勞動、紡紗勞動……各種勞動不再有什麽差別,全都化為相同的人類勞動,抽象人類勞動……它們剩下的只是同壹的幽靈般的對象性,只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即不管以哪種形式進行的人類勞動力耗費的單純凝結。這些物現在只是表示,在它們的生產上耗費了人類勞動力,積累了人類勞動。這些物,作為它們共有的這個社會實體的結晶,就是價值——商品價值。”[9]“形成價值實體的勞動是相同的人類勞動,是同壹的人類勞動力的耗費”[10]。馬克思的這段剝繭抽絲般的分析論證,表面上看,邏輯嚴密、論據充分,但它所支持的“商品價值實體論”卻是不成立的。

  (二)“商品價值實體論”證偽及分析

   馬克思的“商品價值實體論”,實際上由如下三個論斷構成:A.商品由勞動產品構成,非勞動產品不是商品;B.勞動產品物化的各種勞動可抽象為無差別的人類勞動;C.抽象人類勞動形成“商品價值實體”。馬克思對“商品價值”構成的論述,主要是圍繞B論斷展開,而這壹論斷無疑是成立的:各種勞動產品既然都是人類勞動的產物,我們自然可把各種勞動“抽象”,把握其中存在的“無差別人類勞動”了。即便壹把原始人打造的石斧,其中也“凝結”著人的抽象勞動。真正的問題是在論斷A、C,而對這兩個至關重要的論斷馬克思卻只給出結論,並沒進行深入論證。先討論壹下論斷A:唯有勞動產品才是商品,自然資源不是商品。馬克思說:“壹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在這個物並不是由於勞動而對人有用的情況下就是這樣。例如,空氣、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11],“不是價值”,就意味著不是商品。前文已闡述過了,馬克思的這壹論斷是有悖事實的、不能成立的;前文已證明過了,自然資源作為商品,是完全符合商品固有規定性的。譬如,甲發現的野生蘿蔔資源被乙購買,這野生蘿蔔資源便是商品,但其中卻並不“幽靈般”地存在“抽象勞動”。我們重點討論論斷C:抽象人類勞動形成“商品價值實體”。盡管否定了論斷A,就證偽了“商品價值實體論”,但論斷C涉及的理論問題很重要,須再重復闡釋。先解析壹下其中涉及到的“實體”概念。馬克思原文中的“實體”,可解讀為“抽象勞動”“實體”構成“商品價值”,也可解讀為“抽象勞動”構成商品“價值實體”,但無論怎樣解讀,這個“實體”都不真實存在。人類勞動是個過程,“在勞動過程中,人的活動借助勞動資料使勞動對象發生預定的變化。過程消失在產品中”[12]。消失或物化在產品中的勞動的質與量仍然會存在,卻不能“凝結”為“實體”,因此,“抽象勞動”不可能作為“實體”存在。至於“價值”,如已多次闡述過的:它只是客體獲得的壹種系統質,是可以隨著主客關系、系統要素的變化而變化的,也是不可能“凝結”並以“實體”形態存在的。當然,鑒於勞動產品的價值屬性是客觀存在的,如何描述這種價值存在的質態,只是概念準確性的問題,在馬克思時代,系統論尚未誕生,價值29科學對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質態難以科學把握,因此,有關“實體”的問題是可以忽略的。論斷C不成立的關鍵,是馬克思直接把“抽象勞動”規定為“商品價值”的內涵。如已反復闡述的,體現類本質力量的勞動屬於文化範疇,它只與勞動產品的“文化價值”相關,而商品屬於社會範疇,“商品價值”體現的是人的本質覺悟;商品客體能否被交換,取決於商品主體的意願,商品客體能否獲得商品價值屬性,取決於商品主體的覺悟,皆與客體是否是勞動產品無關。“勞動”“產品價值”與“商品”“商品價值”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性質”鴻溝,“勞動”無論怎樣講也絕不會與“商品價值”發生直接關聯。馬克思曾用“化學實體”來比擬“商品價值”實體:“麻布只有作為價值才能把上衣當作等值的東西,或與它能交換的東西。比如,丁酸是同甲酸丙酯不同的物體,但二者是由同壹些化學實體——碳(C)、氫(H)、氧(O)構成,而且是以相同的百分比構成,即C4H8O2。假如甲酸丙酯被看作與丁酸相等,那麽,在這個關系中,第壹,甲酸丙酯只是C4H8O2的存在形式,第二,就是說,丁酸也是由C4H8O2構成的。可見,通過使甲酸丙酯同丁酸相等,丁酸與自身的物體形態不同的化學實體被表現出來了。”[13]但問題是,無論丁酸或甲酸丙酯是以怎樣的化學分子式為“存在形式”,構成它們的化學元素都是客觀實在的,是不會忽而存在、忽而消失的,否則,我們便否定物質不滅定律了,但勞動產品在交換時獲得的商品價值卻不是這樣存在的。譬如乙的椅子與甲的蘿蔔,當它們作為商品交換時,其商品價值屬性存在;當它們作為禮品互贈時,其商品價值屬性卻消失了,禮品價值性質凸顯了:當它們不被交換或退出交換後,則只有文化價值(或自然價值)了。勞動產品身上的商品價值如此忽而存在、忽而消失的事實,直接證偽了“商品價值實體論”。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實體的超驗理論,不僅無法成立,也違背了他自己對商品價值屬性認識的結論。前面已多次指出,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背後“隱藏著某種社會關系”[14]的認識是正確的。既如此,商品價值就不應是實體存在,而只能是依賴於商品交換生成的壹種關系屬性或系統質存在,馬克思文中的“作為”便是證明:“麻布只有作為價值才能把上衣當作等值的東西,或與它能交換的東西”,同理可證,麻布只有在被交換時,才能“作為價值”存在。但由於馬克思時代缺少系統質概念,以及下文論及的“路徑依賴”等原因,馬克思未能堅持其關於商品價值依存於社會關系的觀點並將商品價值理論導向神秘化,這是令人遺憾的。

   三、怎樣看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存有嚴重缺憾絕不是什麽新發現,《資本論》第壹卷問世後,相應的質疑及爭論便產生了,迄今仍在繼續。回顧壹個多世紀來圍繞著這些缺憾的質疑及爭論,我認為,今天更值得研究的已不是這些理論本身如何錯誤,而是這樣兩個問題:其壹,馬克思學術研究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態度舉世公認,迄今難有超越者。既如此,其勞動價值論何以會存在這種“硬傷”呢?用百年前西方經濟學家說法就是:壹流智者的馬克思,何以會出現壹些“不可理喻的錯誤”呢?其二,既然存在如此嚴重缺憾,為什麽馬克思經濟理論卻依然具有強大生命力,並仍歸屬社會科學呢?與此形成對照的是:把馬克思理論批判了壹百多年的西方經濟學,為什麽至今卻依然不具有社會科學屬性呢?正視並回答這些問題,對於我們繼承馬克思經濟學科學遺產,建立社會科學經濟學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否則,我們便會像某些否定馬克思的西方經濟學家壹樣,在獲得批判的理論快感的同時,卻讓自己愈加遠離科學立場,深陷唯心論泥沼不能自拔。

  (壹)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缺憾的成因

   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立場上,實事求是地分析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就不能不承認,它們的出現其實是帶有某種必然性的。像亞裏士多德無法擺脫“所處的社會的歷史限制”壹樣,縱然如馬克思這樣的天才,也無法擺脫所處時代的局限,若幹制約和影響其理論科學性的因素,是馬克思自己所難以覺察並超越的。這方面的內容很多,其中,主要的因素有三個:

   1.經濟學“路徑依賴”的因素。馬克思經濟學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建立在經濟學既有成果基礎上的。把“商品”局限於“勞動產品”,從“勞動”入手把握“商品價值”的本質,是此前經濟學家已開辟的理論路徑;“作為價值,壹切商品都只是壹定量的凝固的勞動時間”[15],便是前人已有的結論。馬克思的研究雖大大超越了前人,卻沒有也不可能完全擺脫既有路徑,其勞動價值論的缺憾,便與這壹“路徑依賴”直接相關。實際上,直到今天,經濟學家們論及商品價值時,大都仍未擺脫這壹“路徑”。而只要把“商品價值”與“勞動”並聯在壹起,那麽,任何商品價值理論都必然存在先天缺陷;百年來,圍繞勞動價值論的理論困境難以突破,與這壹“路徑”束縛直接相關;而究其背後原因,則皆與價值學研究路徑缺失相關。

   2.價值學和系統論缺失的因素。我們知道,在馬克思時代,價值學研究尚未起步,“價值”只是壹個經濟學概念;現代系統論亦未生成,可指稱“價值”屬性的“系統質”概念還沒出現。在這種沒有價值論及相應系統論概念支持的情況下,即便馬克思擺脫經濟學既有路徑,也是不可能提出適用於“價值壹般”的“價值二重性”理論的,不可能把商品價值理解為非“實體”屬性的,因為他缺少可以科學把握“價值”“商品價值”的概念及理論體系。換壹個角度,問題可能看得更清楚:假設當初馬克思已從價值學角度研究“勞動”與“商品價值”,那麽,從“勞動”到“商品價值”,即從“文化活動”到“社會屬性”,其間是需要找到有效的過渡路徑和邏輯根據的;同時,還須面對這樣的問題:為什麽在人類的價值現象中,唯獨“商品價值”存在“二重性”?而這些問題,直到拙論才剛剛被提出並做出解答,放回到馬克思31科學對待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缺憾時代,絕對是無解的。我們不能超越時代,苛求馬克思。如果壹定要馬克思先知先覺,意識到這些理論障礙,他可能止步於“勞動”與“商品價值”關系的研究,其勞動價值論缺憾可能不會出現,但其經濟學理論也將因此難以誕生。

   3.人文思辨方法制約的因素。我們知道,馬克思深受德國古典哲學影響,在其早期著作如《1844哲學—經濟學手稿》中,曾大量采用人文思辨方法,揭露批判資本主義對勞動、勞動者的“異化”的。人文思辨方法對人文哲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但它卻不能使認識主體把握確定的、可驗證的科學真理,因此,不屬於科學方法。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更多采用了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這些方法迄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拙論研究,便始終受益於馬克思的這些方法,包括後人從中提煉出來的系統方法——但毋庸諱言,《資本論》中仍然采用了壹些人文思辨方法,像“同壹的幽靈般的對象性”便是思辨的語言。這種人文思辨方法,也是勞動價值論缺憾形成且難以被馬克思覺察的主觀原因,因為它使馬克思不自覺地越過了若幹實證障礙,抵達自己預設的理論目標。反之,如果馬克思嚴格按社會科學方法,緊貼事實、實例、實踐進行推論,其勞動價值論的缺憾可能不會出現,但其經濟學體系將同樣難以誕生了。

  (二)為什麽說馬克思經濟學具有社會科學屬性?

   很久以來,都有人因發現了《資本論》的缺憾,或因證偽了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而興奮不已,以為這就等於“打倒了馬克思”,自己的理論便因此偉大了,但這只是幻覺。壹個多世紀的歷史證明:屢遭否定的馬克思經濟理論依然對改造人類社會經濟秩序發揮著巨大作用;馬克思經濟學的科學認識功能,仍不斷被實踐所證明。這現象看似令人困惑,其原因卻並不復雜:因為“勞動二重性”及“商品價值實體論”只是馬克思經濟學的部分構成要件,除之外,馬克思有關“商品價值二重性”“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價值及“價值規律”等等理論,基本上都是正確的;勞動價值論的嚴重缺憾並沒從根本上影響馬克思經濟學核心理論的真理性,影響馬克思經濟學的社會科學屬性。譬如勞動二重性學說。盡管這壹學說本身是虛構的、不成立的,但由它導出的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卻是科學的,是馬克思經濟學的核心理論。而壹旦商品價值二重性邏輯地展開,進入到價值規律後,“勞動二重性”已沒實質意義了。譬如“商品價值實體論”。盡管這壹理論並未科學地揭示出商品價值的本質屬性,但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當勞動產品作為商品交換時,其內含的勞動量值,卻現實地構成了交換價值的砝碼,這使它同樣未嚴重影響到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的科學性和馬克思對商品價值規律的推導。至於由“商品價值實體”論推演生成的剩余價值論,盡管同樣存有嚴重缺憾,但它揭露出的資本殘酷剝削勞動的事實,客觀上既給無產階級提供了批判的武器,也給資產階級敲響了反省的警鐘,從而直接影響了現代人類32社會科學論壇2011/5學術論衡的文明進程。當然,這絕不意味著勞動價值論的缺憾對馬克思經濟理論沒有消極影響,特別是“商品價值實體論”,其消極影響還相當嚴重。由於這壹理論把商品價值本質固化了,並把非勞動產品排斥在商品之外,這使得馬克思經濟學無法揭示或容納市場供求規律和邊際效用規律,從而存在嚴重的闡釋盲區[16]。與之相反,西方經濟學卻在揭示這些規律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現實市場經濟中,供求不平衡是絕對的,商品,特別是影響全局的資源性商品價格主要由供求關系決定。面對這種市場經濟現象,馬克思經濟理論往往捉襟見肘,隔膜於實踐,西方經濟理論卻長袖善舞,具有較強的應用功能。這也是西方經濟學在現代經濟學中占據主導或主流地位的原因。但即便如此,馬克思經濟學依然具有社會科學屬性,而西方經濟學卻不具有社會科學屬性。我的這壹結論難免會被質疑,但卻是有客觀根據的,這就是“科學”——這裏指“科學體系”[17]——的評判標準。科學體系,包括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是人類通過邏輯、實證等方法,所建構的理性的、可復驗的揭示客觀規律的理論知識體系。科學體系包括由“範疇、邏輯、公理、模型”等先驗形式要素構成的“科學知識架構”,還包括由“定義、定律、規律、理論”等可驗認識成果構成的“科學知識內容”。我們判斷某壹理論體系是否是科學的標準是什麽呢?詳實標準可歸納若幹條,但核心的無非兩條:壹是科學框架必須是理性開放、可修正並兼容相關科學成果的,而不能是神秘封閉、不可修正且排斥相關科學成果的;二是科學內容必須是可被實踐驗證、證偽但其核心理論必須是堅挺的,而不能是不可證偽或核心理論不堪壹擊的。我的這些結論,其實是科學哲學或馬克思主義哲學已揭示的並為科學發展史所驗證了的。通常人們往往把“科學”理解為“真理”的等值概念、把理論的真理性視為判斷科學體系的唯壹尺度,這是不正確的。縱向看,人類的真理認識史比科學史漫長得多;橫向看,人類的現代科學認識也僅占全部認識成果的壹小部分;而在前科學或非科學知識中,卻同樣包含著真理;否定這些真理的存在,是違反科學認識論原則的。但是,前科學、非科學知識並不會因其內含真理而具有科學屬性。相對而言,科學理論當然應包含最多的真理,否則它就不能指導實踐,就喪失了科學品格。但這並不意味著科學體系中的所有理論都是真理,因為科學認識同樣只能不斷逼近而非終結真理,只能獲得“相對真理”而非“絕對真理”。所以,科學體系的真理性,是相對的;科學體系中存有謬誤,則是絕對的。但科學理論並不因存在種種謬誤而喪失其科學屬性。讓我們援例證明。前科學知識揭示真理的例證很多,人們日常生產、生活經驗中便包含著許多真理。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中醫理論。否認中醫理論包含真理能指導醫療實踐,是武斷且愚蠢的;但中醫由陰陽五行構成的神秘知識架構和理論內容,既是封閉的,又是無法被證偽的,卻註定使它不可能具有科學品格[18]。非科學知識包括各種宗教理論和人文學說。這些超驗的理論和學說在“彼岸世界”“絕對理念”封閉體系中馳騁智慧、傾註情感,因無法被證偽而永遠正確,永遠充滿思想魅力,而正因如此,即便它們含有真理性認識,也不能歸屬於科學。與之相反,像西方自然科學中早期的“以太”說,盡管已被現代科學所證偽,它卻曾經屬於科學範疇。這是因為,“以太”說是壹個唯物論的物質元素假說,存在於理性知識體系中,本身是可以被證偽的;“以太”說雖被證偽,它所孕育出的自然科學成果卻依然具有科學屬性。再像牛頓著名的“第壹推動力”,這壹學說本身顯然是不成立的,但它只是牛頓物理學的邏輯起點;牛頓力學本身並非是建立在神學框架內的學問,“第壹推動力”也並非是牛頓力學的核心理論,所以,揚棄“第壹推動力”,不影響牛頓力學的科學屬性。由此可見,只要某壹科學知識體系本身是理性開放的,核心理論是經得起證偽的,那麽,其具體理論被證偽、被修正,倒可能反證該體系的科學性。科學真理[19]是無私的,科學理論也是無私的,唯有科學理論才能直面自身缺憾,不怕被識錯證偽,才能在實踐中不斷糾錯去偽,逼近客觀真理。基於這樣的認識,馬克思經濟學的缺憾不影響其科學性的道理便很清楚了:其壹,馬克思經濟學是建立在唯物論基礎上的開放的理論體系,它不僅繼承了前人的科學成果,而且,如拙著研究所證明的,其理論缺憾是可以在堅持“勞動創造價值”“商品價值二重性”等理論基礎上修正的;同時,修正後的馬克思經濟學,完全可以兼容[20]西方經濟學的科學內容。其二,馬克思經濟學雖然存在種種缺憾,但這些缺憾可以被證偽;而構成馬克思經濟學核心的商品價值二重性等理論卻是堅挺的、不可被證偽的。基於這樣的認識,再來看勞動價值論的缺憾,就會得出新的結論。如同沒有“第壹推動力”,牛頓偉大的力學理論便很難建立壹樣,可以設想,如果沒有勞動價值論的這些缺憾,或者如上文假設的,如果壹定讓馬克思超越時代局限,不出現這些理論缺憾,那麽,馬克思偉大的經濟學大廈可能就無法建立。正是從這個角度講,馬克思在當時能提出“勞動二重性”等學說,已屬天才性創造了;後人可揚棄否定這些錯誤且近乎神秘的理論假說,卻不能因此否定馬克思經濟學體系的科學性。最後,我們簡要論證壹下西方經濟學之非科學性。值得提請註意的是,當代對西方經濟學非科學性的質疑由來已久,而質疑者並非馬克思主義者——在馬克思主義者眼中,西方經濟學壹直是庸俗經濟學——而恰恰是西方學者。流行的“N個經濟學家就有N+1種觀點”的說法,並非僅僅是嘲諷,而是人們對司空見慣的西方經濟學家觀點林立現象的概括。這壹現象客觀地證偽了西方經濟學的科學性——試想,如果物理學家們的觀點也人言言殊,宇宙飛船能上天嗎?盡管社會科學有著不同於自然科學的特殊性,但在科學真理的唯壹性、在科學理論須有權威性這壹點上卻是相通的。西方經濟學之非科學性的原因同樣有二:其壹,是其理論體系建立在唯心論基石上,無法自我修正完善、更無法兼容馬克思經濟學的科學內容;其二,是構成其核心理論的商品效用價值論是可被證偽的。西方經濟學之所以派別林立,就因為它基於主觀唯心論的理論架構與理論內容,給經濟學家們提供了自由馳騁思想的巨大空間——這也是自由主義經濟學的“自由”特征罷!必須指出,西方經濟學的這些基礎性缺憾,恰恰與西方經濟學家對馬克思的過度批判相關。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把商品價值論建立在勞動基礎上,也就是要把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建立在唯物論基礎上。西方經濟學家在否定勞動價值論的同時,也否定了商品價值的唯物論基礎,在批判馬克思理論缺憾時,也把商品價值二重性等科學部分壹起揚棄了,從而使自己的理論喪失了科學品格。像早期著有《馬克思體系的終結》的歐根·馮·龐巴維克(EugenBohm-Bawerk,1851-1914,奧地利經濟學家),盡管他對馬克思理論缺憾的批判是擊中要害的,但是,他卻把“價值”歸為人們的主觀評價,使“價值”完全變成唯心論概念。像當代中國學者晏智傑先生,當他以創新勞動價值論名義,把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改造成西方經濟學的“價值完全定於效用”的“效用價值壹元論”時,反而從馬克思那裏大大倒退了。西方經濟學百年來,經無數精英持續努力,其理論體系已非常龐大,末梢經濟理論已非常精細,但卻始終建立在不堪壹擊的主觀唯心論的理論基座上,這不能不說是件令人遺憾的事情。

   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

   商品是商品社會的細胞。商品存在於交換之中,商品連續交換形成的價格運行軌跡,構成了商品經濟規律。經濟規律也是社會規律,相對於研究其他社會規律的學科而言,經濟學的優勢在於,它所研究的規律相對而言是好把握的。這是因為,社會現象源自人的社會行為,社會行為源自人的社會動機,而社會動機是最隱秘的存在:表面倡導“仁義道德”規範,私下卻可能是“男盜女娼”。這種規範“應然”與行為“實然”造成的社會人言行表裏的脫節,給社會科學準確把握人的社會行為軌跡及社會規律帶來了巨大的困難。但人的商品交換行為卻不是這樣,因為商業規範在禁止損人的前提下,承認人的利己動機的“合法性”,這使我們可以透過商品主體確定的交換動機,把握其交換行為軌跡、進而把握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1]。如果說商品、商品價值二重性是社會科學經濟學的邏輯起點的話,那麽,商品主體的兩重利己交換動機,則是商品經濟基本規律——即拙論後面將討論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等——生成的關鍵的邏輯支點。本文將重點討論的,是商品主體在兩重利己動機驅動下,形成的兩種商品流通形式,實現的互惠互利交換效果,以及通過商品生產、交換可能促成的雙贏結果。市場經濟的內在生機及其優越性,都建立在這壹雙贏基礎上;如果商品生產、交換最終只能是零和結局,那麽,商品經濟就根本發展不起來。研究商品經濟產生雙贏的內在機理,也是社會科學經濟學的重要任務。鑒於有關經濟規律後面將詳論,本文討論,描述性大於理論性,關鍵節點不深入闡釋。本文討論預設在規範市場經濟環境下,商品主體皆誠信守約、彼此自由公平交換;商品客體主要指勞動產品,不涉及非勞動產品。從商品交換兩重動機到商品流通兩種形式我們已論證過:商品交換主體持利己動機,是所交換利益客體獲得“商品”屬性的“要件”,西方經濟學關於市場主體“利己人”的假設是合理的;用美德規範否定這壹假設,是錯位的道德批判。當然,商品主體的利己動機,是有邊界的,即只能是在遵守自由公平、誠信守約商業規範的前提下、在“陽光”下的利己,而不能是違約損人暗中搗鬼的利己[2]。在市場競爭博弈中,偽劣假冒、短斤少兩、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損人利己行為,最終必將導致雙輸,讓市場經濟崩潰。因此,只要商品主體不違規違法,其基於正當利己動機的自由公平交換行為,不僅不會遭指責,還會受到商業社會輿論的肯定,被交換的客體並因此獲得商品“價值”屬性。但是,西方經濟學“利己人”假設,由於缺少商品價值二重性概念,實際上並未充分發揮其理論效用,更不可能由它揭示並把握商品流通形式、交換模式的形成與變化規律,這是令人遺憾的。

  (壹)商品主體的兩重利己動機

   既然商品主體持利己動機是我們研究的邏輯支點,那麽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能客觀確認這壹點。如若不能,“應然”與“實然”脫節,“利己人”假設被懸空中,我們的研究同樣也失去了根基。提出這壹問題是有緣由的,因為現實中的確存在種種不利己的商品交換行為。譬如暴富者或紈絝子弟,只要喜歡便壹擲千金,哪怕對方“滿天”要價、他也“滿天”付錢;反之,敗家子經商,只要高興就隨意成交,哪怕對方“就地”給價、他也“就地”出手。又譬如現實中某些讓價格牽著鼻子走的幼稚消費者,要麽認定高價就是好[3],只買貴的,不買對的,往往為高價化妝品、高價藥品大花冤枉錢;反之,任何商品只要打折,就是揀便宜,不買就吃虧,結果壹進折扣店就買回壹大堆過時服裝[4]……如果商品市場上都是這種非典型的交換主體,那麽,所有商品經濟規律都將失效。所幸,商品社會中這種商品主體是不可能占主流的。原因是:其壹,壹擲千金的富人是極少數,即便有,他們在生意場上、在大宗商品買賣中,也絕對是精明利己的商品主體,否則,他們就不能成功;其二,違反市場規律、敗家子式的經商者,即便有,很快也就破產了;其三,普通的不精明的消費者,則會在商品交換實踐或商業社會輿論的教育啟發下,逐步覺悟變得精明23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起來。這後壹條最重要。譬如,當多次購買高價或廉價商品上當之後,喜歡買貴、買賤的人們會逐漸領悟到,商品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不是同壹概念——像藥物,對癥便好,與貴賤沒直接關系;像服裝,本身不具保值功能,再便宜買來不穿也是浪費——他們便會成熟起來。即便有些人不能自我反省,也會在別人,特別是精明人教育下醒悟的。畢竟利己之心人皆有之,何況,商品交換中利己動機是合法的、可理直氣壯表達出來的。如果有人因商家違約欺詐銷售而利益受損,他還會博得輿論的同情,但如果有人因缺少精明而花冤枉錢,為商家做出了“無私奉獻”,則不僅不會獲得同情,反而會被同事鄰居、親朋好友批評、嘲笑。正是在這種自我或社會教育下,多數市場主體會成熟起來,變成持有最大化利己動機的商品主體[5]的。當然,現實中永遠會有不精明的商品主體,但他們既是少數,又不能主導多數商品主體的交換行為;在市場上主導商品交換的,永遠只能是精明主體。所以,我們可以確認商品主體利己交換動機存在的普遍性,確認“利己人”假設的有效性,並由此出發,推演商品交換規律。接下來的問題是,商品主體究竟持怎樣的利己動機?既往關於商品交換動機,大都用“互通有無”概括——如馬克思所說:“商品的物質區別是交換的物質動機。”[6]這種說法當然成立,但不全面、不準確。壹是它只涉及對商品使用價值的需求,二是它沒涉及利己動機的最大化。譬如集郵愛好者互換郵票,用自己多余的郵票,換回自己稀缺的郵票,滿足自己的需求,“互通有無”。但如此交換還不算典型的商品交換,因為被交換的郵票,未必實現最大化的交換價值。換個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假設甲種蘿蔔,乙做椅子。甲需要椅子,乙需要蘿蔔,乙提議甲同意,彼此用2筐蘿蔔換1把椅子。椅子的使用價值滿足了甲的需求,蘿蔔的使用價值滿足了乙的需求,彼此互惠。但是,其後,當甲得知乙制作1把椅子只需1天,自己收獲1筐蘿蔔也費1天的情況,或得知別人用1筐蘿蔔換1把椅子的事實後,他便會感到吃虧了,因為他的蘿蔔沒實現最大化交換價值,因而他並沒獲得最大化商品使用價值。這就是說,利己的商品主體絕不會僅僅為獲得所需的對方商品使用價值而不考慮自己商品的交換價值,由此便自然生出了兩重最大化利己交換動機。盡管西方經濟學家對商品價值二重性持否定態度,但在現實商品交換中,無論是街頭小販還是家庭主婦,都是深諳價值二重性的“經濟學家”,他們所持的都是向度相反的兩重最大化利己動機:壹是最大化地獲得對方商品使用價值,壹是最大化地實現己方商品交換價值。我們已闡述過,商品價值二重性的本質是不壹樣的:“商品使用價值”滿足接受主體的生存需求;“商品交換價值”肯定支付主體的生命本質。在現實中,商品主體實際上都能體會到這不同的二重性價值本質:交換回來的商品使用價值高,即買得東西好,主體會因自己的需求被充分滿足而喜悅;自己的商品實現的交換價值高,即賣的商品價錢高,主體也會因自己的覺悟或本領被充分肯定而喜悅。商品主體正是基於這樣兩重動機,在交換中總是壹面希望能換回對方數量最多,或質量最好、效用最大的商品;壹面希望己方能支付數量最少,或質量最差、效用最小的商品。在貨幣出現之後,商品主體會不厭其煩地“貨比三家”“價比三家”,不斷與對方討價還價:在同樣交換價值的商品中,買最好的,“等價擇優”;在同樣使用價值的商品中,買最便宜的,“等效擇廉”。譬如甲用蘿蔔與乙的椅子交換,當乙丙丁等都要用1把椅子換甲1筐蘿蔔時,甲就要選擇質量最好或是對自己而言使用價值質級[7]最高的椅子,即最符合自己需求的椅子。當乙丙丁等的椅子質量完全壹樣時,甲就要選擇報價最低的,使自己能用1筐蘿蔔換2把、3把椅子。商品主體的這種利己交換動機簡言之,就是在“互通有無”時,還要“物美價廉”,“物美”,意味著獲得對方商品使用價值最大;“價廉”,意味著己方商品實現交換價值最大。

  (二)兩種商品流通形式的生成

   商品主體在利己動機驅動下,必然會為了“最大化”利益而連續交換、接力交換,這便形成了商品流通。由於在連續商品交換中,實際上沒有最優,只有更優,沒有最廉,只有更廉,所以,商品主體交換過程中所實際追求的只是利益“更大化”。為此,他們還會對同類或近似商品進行等價或等效置換。假設1只A牌天然橡膠輪胎的效用等於2只B牌人造橡膠輪胎,A牌輪胎售價3元,B牌輪胎售價1元。在這種情況下,曾用A牌輪胎的主體便會改用B牌輪胎。但如果A、B牌輪胎售價都是3元,曾用B牌輪胎的主體便會改用A牌輪胎。同樣道理可放到對蘿蔔、白菜的選擇上。

  如果蘿蔔價格暴漲,人們可能轉購白菜;如果同樣的價格,蘿蔔保健營養價值高,人們可能搶購蘿蔔。這種商品等價、等效置換原則,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與流通,所謂的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便離不開這種商品置換。但是,商品置換並不是商品交換,它只是商品主體追求交換利益更大化的壹種方法、壹種商品選購原則,有時並不須通過交換實現。商品交換主體盡管持有兩重利己動機,但在最初交換時,由於只能進行實物商品交換,商品主體也只能以獲得最大化商品使用價值為目的。譬如,甲只能用蘿蔔換椅子,或再用椅子換服裝或鞋子等等。這種實物商品交換無疑極不方便,像蘿蔔,無法長期存放,像椅子,體積太大,甲乙的交換時間、地點或規模必然受到極大限制,各自需求都不能充分滿足。於是,商品主體為了便於商品交換與流通,必然選擇貴金屬作為等價交換的工具,銀元貨幣便誕生了。隨著貨幣的誕生、商品交換規模的擴大,商品主體間自然產生了分工,在兩重利己動機驅動下,兩種商品流通形式並存的局面便出現了。假設甲乙身處偏遠村落。有了銀元後,外地人辛前來購買蘿蔔,因甲的蘿蔔品質好,辛出價4銀元買走1筐;然後,甲用4銀元再買乙的4把椅子。這便出現了25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商品1—銀元(貨幣)—商品2”所謂“為買而賣”的“商品流通形式”了。假設甲的蘿蔔因好吃受到庚等歡迎。辛便與甲達成協議,按4銀元1筐價格全部收購;然後,辛把蘿蔔以每筐6銀元價格賣給庚等,減去成本和費用,每筐賺1銀元。這便出現了“銀元(貨幣)1—商品—銀元(貨幣)2”所謂“為賣而買”的“貨幣流通形式”或“特殊商品流通形式”了。這兩種流通形式,都把過去壹次性實物商品“交換”變成兩次“買賣”行為——請註意,這裏相應概念出現了變化:商品“交換”變成了“買賣”:持貨幣者,為“買”;持商品者,為“賣”。由於在這兩種流通形式中,貨幣只是交換工具,人們可忽視其質量、效用[8]等使用價值因素,只重視其交換籌碼作用,所以,這並不意味著商品交換過程變復雜,只是各環節交換的重點有所區別而已。在“商品1—銀元(貨幣)—商品2”流通形式中,銀元是中介。甲與辛交換時,只要能多做宣傳,實現蘿蔔的最大化交換價值,換回最多數量的銀元,就可以在與乙的再交換中,獲得更多、更好、更適用的椅子,獲得商品使用價值增惠的最大化,其重點在兩頭環節。在“銀元(貨幣)1—商品—銀元(貨幣)2”流通形式中,蘿蔔是中介。辛與甲交換時,只要能實現銀元的最大化交換價值,換回最多、最好、最能滿足庚等需求的蘿蔔,就可以在與庚的交換中,得到更多的銀元,實現商品交換價值盈利最大化,其重點在中間環節。這壹貨幣流通形式,在雇傭勞動成為商品後,便演變成“資本1—雇傭勞動—資本2”的資本增值[9]模式了。這樣,從商品主體兩重利己動機出發,我們便合乎邏輯地推出了由商品交換生成的商品兩種流通形式。當然,正像商品價值二重性是統壹存在壹樣,兩種商品流通形式也存在於同壹鏈條上,隨時可相互轉化:當甲發現椅子市場價格暴漲之後,他便可能把椅子賣出去,其使用價值增惠目的便變成了交換價值盈利目的了;當辛獲悉蘿蔔營養價值極高後,便可能把蘿蔔留給自己或親友食用,其交換價值盈利目的便變成了使用價值增惠目的了。這樣,商品流通形式便會隨時延伸變成貨幣流通形式,或反之,貨幣流通形式會隨時延伸變成商品流通形式。商品交換效果與結果分析商品主體基於利己動機的交換,其效果卻互惠互利,甚至可能產生雙贏結果,這結論看來有些不可思議,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反常合道。這是因為,商品主體希望通過交換增惠、盈利是壹回事,能否實現這種目的則是另壹回事了。按常理推斷,在商品主體彼此利益對立的情況下,不損人則難利己,但商品交換機制的吊詭之處就在於,這對立的利己主體卻又彼此相互依存:壹方利己目的能否實現,取決於另壹方利己目的能否實現;雙方都沒有強迫對方交換“是”的權利,卻都有拒絕對方交換“否”的權力;“只有通過雙方共同壹致的意誌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10]。在這種情況下,商品主體必須在充分考慮滿足己方需求的同時,充分考慮滿足對方的需求,為利己而利他,由利他而利己,彼此克己,相互妥協,公平交換。因此,正常商品交換必然產生互惠互利效果。但這種公平交換對不同主體而言,其資金或財產的增減變化結果卻是大不相同的。拙論中的所謂“贏”[11],便是指在重復交換(含模擬交換)對比中,主體所有的實物或貨幣形態商品同比增加,即指可量化的“增惠”“盈利”;反之,則為“輸”。商品交換聯著商品生產、流通、消費三大領域,不同領域的交換會產生不同的互惠互利效果和贏輸結果,而在商品生產領域中,商品交換則會促成雙贏結果。其下,我們逐壹討論。

  (壹)消費領域中商品交換的效果與結果分析

   這裏討論的消費領域中商品交換,不涉及商品流通、生產,指商品主體為滿足各自需求,彼此交換所持有的存量商品。最符合這壹設定條件的商品交換,當然是實物交換;實物商品交換,商品主體的交換動機就是最大化滿足自己生存需求。譬如,甲乙各有滿足對方需求的蘿蔔、椅子,彼此皆須通過交換生存,但都想通過交換增惠,獲得對方更多、更好的產品。這樣壹來,雙方便必然要壹面強調己方商品使用價值之完美,擡高其交換價值,壹面要揭示對方商品使用價值之缺陷,壓低其交換價值。譬如,甲會宣傳自己的蘿蔔營養價值如何高,味道如何好[12],如何有益乙的健康,以刺激乙的購買欲,並表示這樣1筐蘿蔔用4把椅子換太便宜;甲還會找出乙的椅子的各種毛病,掩飾自己的購買興趣,並表示這樣1把椅子最多換0.2筐蘿蔔。在這壹商品推銷過程中,甲往往還會將乙尊為“上帝”,隨時提供最好的微笑服務。但問題是,當甲這樣想、這樣做的時候,乙也在這樣想、這樣做。如此壹來,雙方這種褒貶把戲即便壹時有效,也難以持久,很快都會變成無用功了。那麽,雙方最終是怎樣達成交易呢?這就要看商品供求情況了。在商品供求平衡狀態下,甲、乙彼此誰也不迫切需要對方商品,誰也不想吃虧,最終只能妥協,根據各自付出的勞動量,按1筐蘿蔔換4把椅子的比例等勞交換。在這種情況下,甲應當說實現了最大化的利己交換目的,因為這是在蘿蔔實現最大化交換價值基礎上獲得的椅子的最大化使用價值,當商品供需均衡時,甲不可能獲得更多椅子了。同樣道理,乙的椅子也實現了可能的最大化交換價值、獲得了可能的蘿蔔的最大化使用價值。這裏的“等勞交換”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後面文章將詳盡討論。那麽,通過這種等勞交換甲乙是否實現雙贏結果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通過交換,甲乙彼此最大化地獲得了對方商品的使用價值,最大化地滿足了自己生存需求,但雙方獲得的這種商品效用最大化結果,並不是“雙贏”,因為在這種交換中,雙方並沒獲得增量商品,彼此利益沒有實質性的增加。證明這壹結論的根據是:如果甲的勞動產品僅可勉強維持生活的的話,通過交換,其生活狀況依然不可能改善,27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即便甲用椅子再交換其他商品,結果也是同樣的。因此,在消費領域中這種等勞交換,只是使雙方利益在某個均衡點找到平衡,彼此實現互惠[13]互利效果而已,其交換結果既沒有“雙贏”,也沒有“單贏”,只能算“雙平”。在商品供求失衡的狀態下,情況則發生變化了。假如某月甲的蘿蔔因多收(或因乙等改吃白菜)而滯銷,不及時交換就會爛掉。這時,甲會主動降價向乙推銷,願用4筐蘿蔔換1把椅子。乙因不缺蘿蔔,要求再降價;甲詢問他人,皆沒購買願望,便不得不同意用6筐蘿蔔換1把椅子。甲的這種交換,是否還能用“最大化”利己動機解釋呢?回答是肯定的。在商品供大於求的情況下,能及時“止虧”、力爭損失最小化,也是商品主體最大化利益所在。因為蘿蔔壹旦爛掉,其使用價值為零,其交換價值同樣為零,甲的損失將更大。現在,用6筐蘿蔔換回1把有用的椅子,也是在蘿蔔可能實現的最大化交換價值基礎上,獲得的椅子的最大使用價值,當蘿蔔供大於求時,甲不可能獲得更多椅子了。又假如某月甲的蘿蔔因歉收(或因乙等需用蘿蔔防病)而脫銷,乙不及時購買就會挨餓或生病。這時,乙會主動提價向甲求購,願用4把椅子換1筐蘿蔔。甲因蘿蔔不愁銷,要求再提價;乙詢問它處,得知蘿蔔可能繼續漲價,便不得不同意用6把椅子換1筐蘿蔔。乙的這種交換,是否還能用“最大化”利己動機解釋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在商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能及時獲得必需商品,滿足自己需求,也是商品主體最大化利益所在。如不能及時交換,蘿蔔再漲價,椅子的交換價值繼續縮小,換回的蘿蔔更少,乙的損失將更大。現在,用6把椅子換回1筐急需的蘿蔔,也就是在椅子可能實現的最大化交換價值基礎上,獲得的蘿蔔的最大使用價值,當蘿蔔供不應求時,乙不可能獲得更多的蘿蔔了。這裏的“不等勞交換”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後面文章將詳盡討論。那麽,在這兩例不等勞交換中甲乙是否實現雙贏結果了呢?答案明顯是否定的。前例中,乙的椅子交換價值升值並獲得了倍增的蘿蔔使用價值,盈利增惠,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當然是贏家。甲的蘿蔔交換價值貶值只獲得了過去1/6的椅子,無疑是大大虧損減惠了,當然是輸家。但由於甲的損失不是因被乙故意算計造成的,我們不能說甲是因交換而虧損;不僅如此,交換使甲得以止損,最大化地滿足了他的需求,還是有利有惠的。所以,就交換本身效果而言,甲乙依然互惠互利,但就結果而言,對甲屬單輸交換,對乙則屬單贏交換。後例中,甲也實現了交換盈利增惠,是贏家;乙無疑也是虧損減惠了,是輸家。由於乙的損失不是因被甲故意算計造成的,我們也不能說乙是因交換而虧損;不僅如此,交換使乙得以止虧,最大化地滿足了他的迫切需求,還是有利有惠的。所以,甲乙的這種交換效果同樣互惠互利,但就結果而言,對甲屬單贏交換,對乙則屬單輸交換了。兩人產生輸贏的原因,既有市場變化不可預測的因素,更有主觀經營失誤的因素,交換只是使這種輸贏後28社會科學論壇2011/6學術論衡果顯現出來罷了[14]。

  (二)流通領域中商品交換的效果與結果分析

   這裏討論流通領域中商品交換,不涉及商品生產,卻涉及消費,它特指商品主體為追求更大化利益,對既有商品進行的倒賣倒買活動。符合這壹設定條件的,必然是貨幣與實物商品的交換;這種情況下的商品交換,商品主體或為得到更大化的商品使用價值,或為賺取更大化的商品交換價值。當然,各方能否實現其目的,同樣要看商品供求情況了。在商品供求平衡狀態下,甲、乙彼此只能根據各自付出的勞動量,等勞交換。假設甲的蘿蔔賣1銀元,乙的椅子同樣賣1銀元,甲就可賣掉蘿蔔,用1銀元去買1把椅子。當甲用1銀元買1把椅子時,甲支付銀元,獲得了椅子使用價值增最大化;乙得到銀元,實現了椅子交換價值最大化。這種交換當然互惠互利,結果雙平、彼此無輸贏。但是,商品供求平衡是相對的,不平衡是絕對的;只有打破平衡,彼此有利可圖,商品才可能流通。在不涉及商品生產的前提下,打破商品供求平衡的原因只能是消費需求的變化。譬如甲的蘿蔔,只有當辛認為好吃,願高價與乙搶購時,才能賣到1筐4銀元。甲用4銀元再買乙的椅子,可多得3把,甲因此獲得了交換增惠,生存質量大大提高了。辛再把蘿蔔運到外地按6銀元1筐的價格賣給更需要蘿蔔的庚等,減去成本,每筐賺1銀元,辛實現了交換盈利,自有資金也大大增加了。這種情況下,甲與辛的交換看似都屬於雙贏了。但準確地講,這是他們的預期雙贏的交換結果都實現了:甲再交換增惠了、辛再交換盈利了。市場流通的鏈條,通常都是靠這種預期雙盈交換動機連接的。由於流通領域中的這種交換雙贏結果是在商品總量不變情況下出現的,必然是相對的;贏家的背後,必然有對應的輸家。譬如乙,當蘿蔔價格變成4銀元後,他的1把椅子仍賣1銀元,只能換回1/4筐蘿蔔了,相比從前,其椅子的交換價值大大變小了,獲得的蘿蔔使用價值大大減少了,家庭生活質量大大降低了。而當庚等用6銀元1筐的價格買了蘿蔔後,便沒有太多的錢買家具了,乙的椅子只能再降價銷售,這樣下來,乙既減惠又虧損,可能難以生存了。因此,乙與甲、與庚的交換結果,便是單輸了。同時,流通領域中的預期雙贏交換結果未必都能實現,壹旦商品供求關系再發生變化,原先的贏家可能迅即變成輸家。譬如,庚對蘿蔔的消費興趣下降,改為購買白菜,辛的蘿蔔積壓,被迫降價以每筐2銀元價格出售;甲的蘿蔔眼看要爛掉,不得不以每筐0.5銀元價格賣給乙。甲的生活質量大大下降,甚至不如從前,辛則把前期盈利賠光了,且因無力還債而破產。這種情況下,甲與辛的預期雙贏結果便變成了雙輸:甲再交換減惠,辛再交換虧損。其中,辛與庚、甲與乙的交換結果,都是單輸。由此可見,在商品流通過程中,交換雙方無論怎樣折騰、炒作,因商品(含貨幣)總量不增加,反而會不斷減損;相關29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服務勞動也不會增創價值,反而會消耗大量商品增加交換成本;因此,商品流通盡管可刺激消費,實現對現有資源的優化配置,但其交換的總結果,卻肯定是只減損而不增加社會財富,不可能實現雙贏。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可能導致商品總量增加的機制,商品主體利己交換的結果,只能是輸贏角色的彼此轉換、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而已。

  (三)商品交換是怎樣刺激生產促成雙贏結果的

   商品經濟產生於交換、繁榮於流通、服務於消費,但歸根結底依存於生產;離開商品生產,商品經濟就不可能發展起來。商品生產的內驅力,在於商品主體的利己動機;商品生產的外在條件,就是商品的互利交換。因此,當我們把研究視點轉到商品生產領域中,便會發現商品主體通過勞動交換、提升勞動質級、實現真正雙贏的“秘密”。下面我們便運用實例進行推導論證。預設各模式商品供求平衡,且交易成本及耗損皆為零。交換模式A:甲1天收獲3筐蘿蔔、制作2把椅子,滿足家族需求;乙1天制作3把椅子、收獲2筐蘿蔔,滿足家族需求。偶爾某壹天,甲沒制作椅子,乙也沒收獲蘿蔔,甲用2筐蘿蔔,交換了乙2把椅子。這壹模式中的甲乙處於自然經濟中,兩人自給自足,所交換的只是各自產品。經過偶爾交換,嘗到了甜頭的甲乙會想:既然彼此種的蘿蔔或做的椅子壹樣食用或使用,為什麽不通過分工交換獲得,避免壹個人又種蘿蔔、又做木工太辛苦呢?當兩人想到壹起時,便會達成按1:1比例交換的協議,從事分工勞動。開始時,可能甲專門做椅子,乙專門種蘿蔔,然後進行交換。交換模式B:甲專門做椅子,2天制作4把椅子;乙專門種蘿蔔,2天收獲4筐蘿蔔。甲、乙兩天勞動後彼此用2把椅子換2筐蘿蔔;結果,兩天下來甲少得1筐蘿蔔、乙少得1把椅子。這種分工交換的結果,是獲得的椅子或蘿蔔都比以前減少,甲乙即便再愚蠢,也會看出這是壹種雙輸模式。於是,便換了壹種勞動分工方式:甲專門種蘿蔔,乙專門做椅子,然後進行交換。

   交換模式C:甲專門種蘿蔔,2天收獲6筐蘿蔔;乙專門做椅子,2天制作6把椅子。甲、乙兩天勞動後彼此用3筐蘿蔔換3把椅子;結果,兩天下來甲多得1把椅子、乙多得1筐蘿蔔。這壹模式中,商品經濟已萌芽,甲乙雖然還獨立勞動,卻已彼此分工了,所交換的已是真正的商品,商品交換的勞動交換本質已凸現出來。顯然,甲、乙從這種交換中,得到的是增惠、盈利的雙贏結果:甲乙沒增加勞動,通過交換卻都獲得了商品使用價值增惠,繼續交換,都實現了商品交換價值盈利。以上A—B—C模式演變過程,也是市場經濟優存劣汰的過程——30社會科學論壇2011/6學術論衡如果甲和乙笨拙,堅持B模式,便必然被淘汰了。盡管這種商品或勞動交換讓甲乙嘗到了甜頭,但此後,由於他們的勞動質級難以繼續提升,彼此等勞交換只能互惠互利,再無雙贏結果了。利己的甲、乙自然不會甘心,必然會千方百計擴大生產、增加交換,以獲取更大利益。交換模式D:甲把每天8小時工作延長到12小時,增產50%的蘿蔔;乙把每天低強度勞動變成高強度勞動,也增產50%的椅子。甲、乙交換後,皆增獲了50%的商品。與C模式相比,甲、乙通過交換都增獲利益,但這卻是靠增加勞動、增產商品得來的,甲乙等勞交換的結果,談不上雙贏,仍只能是雙平。同時,因甲乙的體力很快會達到極限,D模式的增產瓶頸無法突破,商品主體在利己動機驅使下,必然會不斷發揮自己的學習力與創造力,創造新勞動交換模式,“協作”與“機器”便“登場”了。交換模式E:乙、丙、丁技術水平相同,單獨做椅子,每人每天可做2把。乙、丙經研究發現,只要采用簡單機器,兩人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同樣勞動質級、強度,每人每天可分別做10件套。乙、丙兩人便分工協作、操作機器勞動,彼此交換5件椅子面或椅子腿。這樣,每人每天可獲得5把椅子、交換5銀元。減去機器折舊成本1銀元,每人獲4銀元。丁個體勞動,每天仍做2把椅子,交換2銀元。乙、丙比丁多獲2銀元。此後,乙、丙不斷改進機器及協作方式,生產效率不斷提高,每人日產50把、100把椅子……這壹模式中,商品經濟已成型,乙、丙已不再獨立制造產品,而是操作機器分工協作勞動的工業商品生產者了。顯然,與C模式壹樣,這壹模式中乙與丙的交換結果也是真正的雙贏:乙丙並沒增加勞動,卻通過交換彼此增惠、盈利,獲得了翻番的利益。同時,丁難免被淘汰,也體現了市場經濟優存劣汰的功能。問題是,C、E模式何以會產生這種雙贏結果呢?答案當然不在交換本身,而在制造商品的勞動,因為C、E模式中的等量或等質勞動創造了倍增的產品,所以通過交換才產生了雙贏結果。那麽,等量、等質勞動何以能創造出更多產品呢?直觀地看,自然是由於勞動方式變化提高了生產效率。但是,同樣是勞動方式變化,B模式中的分工,不僅沒提高反而降低了生產效率,D模式中的分工,只增產量,也沒提高生產效率。因此,C、E模式勞動增創產品之謎,只有透過勞動方式,把握勞動質級的變化,才能真正破解。我們已闡述過,在勞動量值相同的情況下,創造力水平相對低者,其勞動屬於“低質勞動”;創造力水平相對高者,其勞動屬於“高質勞動”。A模式中,甲同樣時間收獲蘿蔔多,制作椅子少,說明其收獲蘿蔔從事的是相對高質級勞動,其制作椅子從事的是相對低質級勞動;乙的兩種勞動質級正好相反。B模式中,甲乙的分工是揚短避長,各自皆從事低質勞動,交換31論商品交換動機、效果及可能的雙贏結果的結果必然是雙輸;C模式中甲乙的分工則是揚長避短,各自皆從事自己擅長的高質勞動,彼此勞動交換的結果才可能是雙贏。具體地說,C模式中,甲乙是通過交換實現了對勞動的優化分工,使兩人各用其等量高質勞動取代了此前的低質勞動,各自獲得了高質勞動所增創產品價值及商品價值。不同於C模式雙贏結果的短效性,E模式不存在增產瓶頸,可使商品主體持續得到雙盈交換結果。那麽,E模式何以會有這等“魔力”呢?是因為它不是靠提高勞動質級,而是靠提高超質勞動水平實現增產的。我們已多次論及,所謂超質勞動,就是運用先進生產工具和借助先進勞動方式,以簡單勞動完成復雜勞動任務,以低質勞動創造高質勞動成果的勞動。由於乙丙操作機器時所付出的,依然是此前的低質勞動[15],各自所獲得的,卻是超質勞動所增創的產品;當他們用這些增創產品進行再交換時,便可獲得超出丁的低質勞動的盈利。由此,我們便解開了E模式雙贏的謎底——乙丙增獲的產品及利潤都是由超質勞動增創的。既然是這樣,我們何以還把它與商品交換聯在壹起,視之為商品交換的雙贏結果呢?這是因為,商品交換是實現勞動分工及優化資源配置,形成並支持超質勞動不可或缺的動力或條件因素。從動力因素角度講,從A模式到E模式,正是商品主體在利己動機驅使下,通過交換對商品生產本身的刺激或促進作用,才壹步步走到E模式的。在商品消費、流通領域中無法實現的雙贏結果,在商品生產領域中實現了。從條件因素講,E模式中的乙丙,彼此既是商品交換主體,也是協作勞動主體——如果兩人生產的椅子面或腿不能通過交換組成完整椅子,則彼此的勞動皆歸無效。總之,離開商品與勞動交換,超質勞動本身幾乎是不可能出現和存續的,正因如此,E模式是商品交換促成雙贏結果的典型模式。當然,更典型的商品交換促雙贏模式,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與資本、技術、機器等生產要素都作為商品通過交換優化配置,從而在大協作、大機器生產中,大幅提升超質勞動水平,使勞動者與資本家實現雙贏的模式。資本家的盈利實際上也是通過兩次商品交換獲得的:壹次是用資本與各類雇員及設備能源原料供應商交換,以便組織超質勞動;壹次是用超質勞動產品與銷售商或消費者交換,以便把超質勞動產品再轉化成資本。由於超質勞動增創產品的商品價值遠大於生產要素的商品價值,所以,資本2>資本1,資本可獲得盈利。當然,資本盈利中也經常包含通過不公平交換剝削勞動增加的剩余價值,這些道理前面文章已詳論,不再重復。商品交換這種促雙贏的機制,展延開來,也就是市場機制刺激生產力發展、促進社會財富倍增的優越性所在——市場經濟的勃勃生機正源於此。但與此同時,也必須看到,商品交換雙贏效果是或然性存在,不是必然性結果。像E模式中的丁等,便可能在被市場淘汰後,生存無望,社會危機便由此而爆發;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社會財富增長過快也給人類帶來種種災難性後果,生態危機因此而誕生……這裏涉及的市場經濟生機、危機等問題,拙論後面將專文討論,此處不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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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交換價值規律

   商品價值規律,也是商品價格生成變化規律。在馬克思經濟學中,它主要是“價值規律”,在西方經濟學中,它主要是“供求規律”(包括“商品邊際效用規律”)。從價值經濟學角度講,這兩大重要的價值規律皆客觀存在,並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核心規律,只是其適用對象、運行範圍不同罷了。本章討論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與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內容大體壹致。之所以稱為“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是為了區別下壹章討論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以強調它不是唯壹的“價值規律”。須說明的是,這兩大商品價值規律的區別在內容,而非命名,因為“商品”與“市場”不可割裂、“交換”與“供求”無法分離,它們是統壹存在。“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揭示的是在市場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下,勞動產品商品交換價值或價格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運行變化規律。根據它的適用範圍、對象,本章在預設市場規範有序之外,還設定如下條件:其壹,商品皆指物質勞動產品,不包括自然資源、社會權力等非勞動產品,也不涉及藝術創造、法律服務、商業咨詢、創意設計等精神勞動產品[1];其二,商品處於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下,即市場主體彼此交換的勞動產品既不嚴重匱乏,又不嚴重過剩,或者說,商品數量價格恰好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消費者恰好有相應需求及購買力;其三,不涉及生產原料、資本及設備折舊等成本因素,商品成本主要由勞動構成。當然,在現實商品交換中,勞動產品與非勞動產品難以分離;商品供求平衡是相對的,供求失衡是絕對的;商品生產成本必然包含原料、設備等因素;但對於社會科學理論研究而言,這些預設卻是必要的[2]。“勞動”與“商品交換價值”的關聯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揭示的是勞動產品商品交換價值或價格變化的規律,這就必然涉及到“勞動”與“商品交換價值”之間的關系問題。由於馬克思把“抽象勞動”規定為“商品價值”的“實體”,而“勞動創造價值”也往往被誤解為“勞動創造商品價值”,所以,首先研究並正面回答這兩者間的關系,對於本章的論題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已知道,與勞動創造直接相關的是產品價值二重性。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當勞動主體創造產品使用功能或增加產品數量時,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學識、體力等本質力量因素也物化到被改造的產品結構形態和變化的產品數量上;當產品使用功能因滿足消費主體需求而具有“產品使用價值”時,產品也因其顯示出來的勞動主體本質力量被肯定而具有了“產品文化價值”。商品價值二重性則與勞動無直接關聯——自然資源商品也具有商品價值二重性便是例證。商品價值二重性產生於商品交換中,“商品使用價值”,是商品客體使用功能滿足接受主體需求的意義屬性,“商品價值”則是肯定交付主體商業覺悟的意義屬性。假設勞動產品不被交換,那麽,“產品”便不會具有“商品”屬性,便與“商品價值二重性”不發生關聯。只有當勞動產品成為商品、彼此交換時,產品及其內含的勞動才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發生關系。勞動產品的價值二重性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盡管皆是價值二重性,但彼此的文化、社會價值性質迥異,不能混淆。譬如甲的蘿蔔、乙的椅子無疑皆有產品價值二重性,但如不交換,兩者都不是商品,都沒有商品價值二重性;只有當甲乙彼此需要對方產品時,它們才可能具有商品價值二重性。但甲乙在交換時,對對方產品的價值二重性並不關心,關心的只是其商品價值二重性。譬如,甲自己忌口,不食蘿蔔,蘿蔔對甲不具有產品使用價值,但乙卻不會考慮這壹點,只要蘿蔔合乎自己口味,對己具有商品使用價值便行。至於這蘿蔔是否人工栽種的,是否甲自己育種的,即蘿蔔是否是勞動產品,以及物化了甲多少勞動等等,這些決定蘿蔔是否具有文化價值或具有怎樣文化價值量值的因素,統統與乙無關;只要確定甲擁有蘿蔔的支配權且能誠信履約,乙就可與之協商交換。接下來,如果甲要價太高,必須用1筐蘿蔔換10把椅子,19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而乙或認為甲的要價不合理、或因沒有10把椅子,彼此便不能成交;不成交,蘿蔔、椅子便都不具有商品交換價值。這就是說,勞動產品肯定具有的產品價值二重性與其可能具有的商品價值二重性之間,無直接關系。為此,我們將只討論後者,不再涉及前者。現在,我們假設雙方達成協議,乙用1把椅子換了甲1筐蘿蔔。這時,蘿蔔便具有了商品價值二重性:蘿蔔使用功能滿足了乙的需求,獲得了商品使用價值,同時,按約支付的蘿蔔因肯定了甲的商業覺悟,也獲得了商品價值屬性;這時,作為勞動產品商品的蘿蔔,其商品價值量值或商品交換價值[3]便與其內含的勞動量值發生了關系。我們假設甲種蘿蔔,1天收1筐,交換1把椅子;5天收5筐,交換5把椅子,甲收蘿蔔的勞動與換回來的椅子之間,便存在著量的正相關關系。將這種關系展示開來是這樣的:甲收蘿蔔付出的勞動量值,決定了交付給乙的蘿蔔的數量;這些蘿蔔的食用功能滿足乙的需求,具有商品使用價值;這些蘿蔔的數量,決定了其商品使用價值量值,在既定契約規範下,又決定了換回來的椅子數量,決定了蘿蔔商品交換價值量值。我將這之間的關聯關系用下圖表示:上圖所揭示的,是“勞動產品或勞動產品商品”分別與“產品價值二重性”“商品價值二重性”的關聯。實線箭頭表示各因素間的必然或直接關聯,虛線箭頭表示各因素間的或然或間接關聯。我們只討論圖示右邊的“勞動產品商品”與“商品價值二重性”之間的四個因素構成及其關聯[4]:

  A.“產品物化勞動量值”,是指生產主體在生產產品時消耗體力、智力所付出的勞動量值。表面上看,由於勞動是體力、智力的耗費過程,是非實體存在,難以度量,而且,不同勞動有高、低量差異,還有高、低質差異,難以通約。但如我們前文已闡述的,對同類勞動產品,只要確定以某壹質級、量值的單位勞動時間為標準,單位時間的高量勞動可轉換為倍數時間的低量勞動、高質勞動可轉換為倍數時間的等量低質勞動,所以,個別產品內含的勞動量值還是可以在比較中把握的。假設以1小時低質、低量勞動時間為標準,乙從事低質勞動,做1把普通椅子需10小時,那麽,椅子內含的勞動便是10標準小時勞動量;如果丁從事高質勞動,做1把雕花椅子盡管也用10小時,但假設1小時高質勞動可折算5小時低質勞動,那麽,雕花椅內含的勞動便是50標準小時勞動量[5]。當然,這裏只是從理論上推導,現實中的這種同產品價值二重性產品文化價值量值產品物化勞動量值商品交換價值量值產品使用價值量值使用功能產品數量商品使用價值量值勞動產品或勞動產品商品商品價值二重性類產品內含勞動量、質轉換都是通過商品價格自動實現的。B.“使用功能產品數量”,這壹量的概念是最好把握的,它就是指交付主體作為商品交付的產品數量,或指交付主體與對方交換的商品籌碼,如幾筐蘿蔔、幾把椅子等。產品數量單位與勞動量值單位同樣無法通約,但在同類產品中,主體付出的勞動量值卻與產品數量之間呈確定的正相關關系。即甲付出的勞動量值越多,生產的蘿蔔數量越多,這便使產品數量在整個“勞動”與“商品交換價值”關聯關系中,處於重要的中介位置。C.“商品使用價值量值”,是指既定數量勞動產品商品滿足接受主體需求所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商品使用價值量值由於缺少可度量的單位,通常只能借用商品固有單位。由於商品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是隨機變化的,有時與商品數量未必是正相關聯。譬如,“5筐蘿蔔”所實現的使用價值量值,在乙那裏可能“小於5筐”、在丙這裏可能“大於5筐”,在丁那裏可能為“0筐”。後面章節,我們將討論這種變化。在本章設定條件下,商品使用價值量值與商品數量之間也呈正相關關系,即蘿蔔越多,所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量值越大。D.“商品交換價值量值”,是指既定數量勞動產品商品的交換價值量值。商品交換價值量值通常體現在交換回來的具有商品使用價值的產品數量上,如甲的10筐蘿蔔交換10把椅子,10把椅子就是10筐蘿蔔的商品交換價值量值。在商品連續交換過程中,商品交換價值會統壹用交換工具——貨幣如銀元為單位度量,如10筐蘿蔔換10銀元。顯然,商品交換價值量值單位與使用價值量值單位也完全不同,彼此無法公度,但在本章設定條件下,兩者也呈正相關關系:10筐蘿蔔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量值是5筐蘿蔔的1倍,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也是5筐蘿蔔的1倍——5筐蘿蔔賣5銀元、10筐蘿蔔賣10銀元。圖示中從“使用功能產品數量”到“商品使用價值量值”是虛線箭頭,表示這兩者之間,也就是“勞動產品”與“勞動產品商品”之間,是壹種或然性關系。而這種關系壹旦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產品內含勞動量值”與“商品交換價值量值”這兩個性質不同、單位不同的“量值”之間,便會以“產品數量”或商品交換籌碼為中介,間接地建立起正相關關系。即在本章預設條件下,交付主體付出的勞動量值越大,生產的具有使用功能的產品數量越多,所交付的商品交換籌碼越大,所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量值越大,接受主體支付的商品數量越多,交付主體商品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越大。反之,主體付出的勞動量值越小……商品具有的交換價值量值越小。譬如,甲身強力壯,付出的簡單勞動量越多,收獲的蘿蔔數量越多,交付給乙的蘿蔔越多,蘿蔔滿足乙需求的商品使用價值量值越大,乙支付的椅子越多,甲的蘿蔔的商品交換價值量值越大。以上關聯如換上勞動質級的變化,同樣成立。譬如,甲種的蘿蔔數量不變,但付出高質勞動改進蘿蔔品質,蘿蔔的營養價值提高,甲的蘿蔔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質級提高,其商21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品交換價值量值同樣增大。再以廚師廚藝為例說明。在同樣設備、原料的條件下,高技術的廚師烹飪出的美味佳肴,超出尋常廚師,這種產品功能及商品使用價值差異就來自主體勞動質級的差異,並最終表現為商品交換價值差異——名廚名菜自然應賣高價。總之,在本章預設條件下,無論勞動量的直接增加或因質級提高轉換增加,最終都會間接地增加產品商品交換價值量值;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值,就這樣間接地決定著商品交換價值量值。基於如上分析,我們可清晰地看到,以產品數量為中介,勞動產品內含的勞動量值是怎樣與其商品交換價值量值正相關聯的。當我們把上述鏈條中間環節省略之後,便很容易理解商品價值實體論的形成原因了——馬克思是把“勞動量值”對“商品價值量值”的這種間接正相關關系,誤解為直接構成關系了。這種誤解恰恰忽略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存在及其彼此制約關系,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當我們從價值學角度將“勞動”“勞動產品”與“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內在關聯展開後,這種誤解就不可能產生了。同時,如果考慮到市場供求失衡狀態下,“勞動量值”對“商品價值量值”之間的非正相關關系,便更不會把兩者混為壹談了。但是,只要我們把商品價值理解為獲得屬性,揚棄商品價值實體論,那麽,在本章預設條件下,馬克思價值規律理論的合理內核,是可以充分繼承下來的。如果把上述諸因素進行提煉,那麽,它們實際上反映出商品生產與交換中的“力”“利”“權”之間的關系。主體勞動付出的是“力”,“力”創造了具有使用功能的產品“利”。在非商品經濟中,沒有交換,人們用“力”直接生產“利”,滿足生存需求。在商品經濟中,“利”構成了各自的“權利”,人們彼此靠交換“權利”生存,這些“權利”客體便變成了與對方交換的籌碼,構成了各自的契約“權力”[6]。在本章設定條件下,人們投入的“力”多大,生產的“利”多大,擁有的“權利”多大,可行使交換的“權力”便有多大。正由於“權”的大小,取決於主體擁有的可交換的“利”的多少;“利”的多少,又取決於主體創造“力”的大小;所以,勞動產品商品交換,表面上交換的是“權”、彼此得到的是“利”、背後起制約作用的還是“力”——這種商品交換,本質上就是“力”的交換、勞動量的交換。最後,還須強調的是:“力”創造“利”,是主客體之間的文化關系,以“權”交換“利”,是交互主體間的社會關系,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同。在本章預設條件下,“力”“利”“權”之間雖存在正相關關系,但這種關系只是相對的;壹旦供求失衡,商品使用價值量值發生變化,必然影響其商品交換價值量值發生變化,上述正相關關系便統統不復存在了。商品等勞交換的原則與“必要勞動時間”“等勞交換”,即耗費某勞動量值的產品作為商品要交換同等勞動量值的產品,或支付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值應與接受商品的勞動量值相等。具體地講,交付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值,是其換出去的勞動成本;接受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值,是其換回的勞動收益:若收益大於成本是盈利[7],若收益小於成本是虧損,這些都屬於不等勞交換;若收益等於成本,便盈虧持平[8],屬等勞交換。在商品供求動態平衡條件下,等勞交換,既是商品交換的原則,也是商品交換的規律。在簡單商品交換中,由於任何壹方皆沒有迫使對方屈從的力量,便只能平等交換;又由於雙方產品性能結構功能不同,無法比較,便只能選擇以產品消耗的勞動量值為尺度等勞交換。在復雜商品交換中,由於任何主體都沒有單獨定價的力量,便只能圍繞商品價格博弈競爭,最終結果同樣會實現等勞交換——本章將討論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就是商品實現等勞交換的規律。等勞交換,是市場經濟的運行基礎。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勞動交換基礎上的,它的本質要求就是供求動態平衡[9],而實現動態平衡的基礎就是等勞交換。因此,市場經濟核心原則或市場經濟規律的核心內容,就是保持或恢復等勞交換,使商品交換得以持續運行。盡管因主體素質差異、自然條件制約、市場規範缺陷等因素影響,市場經濟經常會出現不等勞交換、供求嚴重失衡的情況,甚至會陷入危機。但通常情況下,這些只是暫時現象,後文將討論的諸多市場經濟規律將會強力糾偏,使市場恢復等勞交換,恢復動態平衡。假設市場主體總借助外力違反等勞交換原則,假設市場經濟規律本身不能實現或恢復等勞交換,商品主體總是壹方少勞多得,壹方多勞少得,壹方盈利,壹方虧損,那麽,市場經濟將難以持續或很快崩潰。這也是我們後文將反復申明的觀點。請註意,這裏沒采用商品“等價交換”的提法,是因為它不科學。所謂“等價交換”的“價”,通常指“商品價值”。馬克思認為,商品價值“實體”由其內含的抽象勞動構成,所以,不同商品之間存在商品價值“相等”的問題。我們否定了商品價值實體論,認為商品價值是獲得性的,只存在於交換中,這樣壹來,“等價交換”便失去了意義。因為在交換前,勞動產品不具有商品價值,也不存在“相等”的問題;在交換後,商品彼此成為交換價值的“等價物”,這時的“等價”,是交換結果,而不是交換前提或原則。譬如,甲的蘿蔔與乙的椅子,在交換前沒有商品價值可以相等。當甲乙用10筐蘿蔔交換10把椅子後,這10筐蘿蔔,便是10把椅子的商品交換價值,反之依然。顯然,這時說甲乙是“等價交換”,屬因果顛倒,因為離開交換,不同商品是不存在交換價值相等的問題的。這裏自然涉及到對“商品價格”的理解問題了。商品價格與商品交換價值是等值概念[10]。商品價格就是單位的商品交換價值,只要把交換回來的商品數量除以交換出去的商品單位,就會得到商品價格。如10把椅子換回20銀元,10把椅子的商品交換價值是20銀元,椅子的價格就是1把2銀元。因此,對所謂“價格是商品價值的體現”的說法,也應重新解釋。絕不能將其理解為商品價值是內在的,價格是外在的,而應理23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解為兩者同時出現:商品交換價值依存於商品價格的形成;商品價格體現著商品交換價值。如果乙1把椅子交換甲多少銀元達不成協議,椅子就沒有現實的商品價格[11],也就沒有現實的商品交換價值;而壹旦達成協議,1把椅子能換多少銀元,這價格本身便體現出椅子的商品交換價值了。接下來的問題則是如何等勞交換了。作為規律的商品等勞交換下文討論,這裏先討論商品等勞交換原則。我們已闡述過,產品內含的勞動量值可以以公認的標準勞動時間為單位進行轉換,這樣,椅子、蘿蔔內含的勞動量值皆可在轉換後等勞交換了。但問題是,這標準的勞動時間該如何確定,是以誰的勞動時間為“公認標準勞動時間”?如果以某人的勞動時間為度量標準,便難免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壹個人越懶,越不熟練,他的商品就越有價值,因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費的時間越多。”[12]當然,這種結果不會出現。譬如,假設甲以自己磨洋工的“個別勞動時間”為標準,乙不會承認,這商品交換便無法進行;即便乙按這種標準進行了交換,因這“個別勞動時間”尺度不公平,總是乙多勞少得、甲少勞多得,交換同樣無法存續。那麽,這種可被交換雙方認同或接受的標準勞動時間能否確定或怎樣確定呢?應當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它是無解的難題[13]。但在規範的市場經濟中,它卻會自動破解,因為利己的商品主體在交換博弈過程中,必然會拒絕“個別勞動時間”,而選擇以“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衡量產品勞動量值、等勞交換的標準勞動時間,使彼此實現互利甚至雙贏交換。我們通過簡單的商品生產交換實例,很容易驗證這壹結論。先以直接的勞動交換為例。農民甲、乙根據各自需求彼此換工。設定他們的勞動質級相同,甲幫乙建5天房子,乙幫甲建5天房子。在這種簡單勞動交換中,僅僅以勞動天數為標準顯然不公,因為難免有人出工不出力。但這種情況不會出現或不會持久,因為甲乙都是利己者,他們誰也不想白白多出力,讓對方占便宜;而正因如此,他們便誰也很難偷懶,占對方便宜。如果甲幫乙建房時磨洋工,拖延了勞動時間,那麽,乙幫甲建房時也會拖延時間。這樣,通常5天幹完的活,都需拖長到10天,如此“惰性競爭”[14]對雙方顯然都是不利的。再者,如果乙經常偷懶,那麽,甲以後便會與丙換工,乙則無人與其協作,便無法再建房子了。因此,在這種最簡單的勞動交換中,雙方從利己動機出發,也必然會自覺接受以“必要勞動”天數為交換尺度,彼此等勞交換。這裏的“必要勞動”,就是指彼此不偷懶、均衡出力的勞動。如果把勞動力視為商品的話,那麽,必要勞動時間便是勞動力商品等勞交換的尺度:甲5天低質必要勞動交換乙5天等質必要勞動。當我們把直接勞動交換改成勞動產品交換時,情況就較為復雜了。假設甲種1筐蘿蔔、乙做1把椅子的不偷懶的必要勞動時間都是1天。兩人從各自最大化利己動機出發,都想用自己少量產品換取對方多量產品:甲恨不得用1筐蘿蔔換10把椅子,乙則恨不得用1把椅子換甲20筐蘿蔔。這24社會科學論壇2011/7學術論衡時,他們便必然要用商業謊言蒙人,將各自真實的勞動時間保密,以提高自己商品的交換價值。甲會說,自己收獲1筐蘿蔔最少勞動10天,而乙的椅子容易做,所以要按1:10比例交換;乙則宣言,自己1把椅子要費時20天才做成,甲的蘿蔔容易種,所以,要按1:20比例交換,如此等等。

  但如我們前文闡述的,甲、乙的這種漫天要價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他們各自都是利己者,知己利己便知彼亦利己,絕不會輕易認同對方主張,使自己受損的。如果甲、乙只偶然交換壹次,某方可能上壹當;如果交換長期進行,他們便都會根據自己的勞動經驗,去判斷這種交換是否合適。譬如甲如果堅持不降價,乙會放棄交換,少做壹、二把椅子,自己去學種蘿蔔;同樣,如果乙堅持不降價,甲也會少種壹些蘿蔔,自己去學做椅子[15]。而當各人都有了相應勞動經驗之後,譬如1.5天便可做壹把椅子或收獲壹筐蘿蔔時,情況則不同了。雙方都知道對方的必要勞動時間在1.5天之內,這樣,為了雙贏,甲、乙會堅持分工,並按1筐蘿蔔換1把椅子的原則交換,也就是依據各自商品耗費的必要勞動時間等勞交換。當然,假如制做椅子是高質勞動,1把椅子的必要勞動時間為2天,那麽,蘿蔔最終則只能按2:1的比例交換,1把椅子的商品交換價值為2筐蘿蔔,或者2銀元。“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商品交換價值規律例釋馬克思建立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基礎上的商品價值規律,其真理性已被實踐所證明:由於“商品的現實價值不是用生產者在個別場合生產它所實際花費的勞動時間來計量,而是用生產它所必需的社會勞動時間來計量”,因此,采用新方法的資本家就可實現相對盈利;由於單位時間內產品產量倍增,“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價格,才能獲得較大的市場”[16];如此競爭的結果,必然是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商品價格不斷下降。盡管馬克思論述價值規律時采用的“商品價值”概念不科學,但在本章預設條件下,他的這些論述卻是成立的,這也是馬克思經濟學的合理內核所在、《資本論》強大理論生命力所在。但由於勞動價值論固有缺憾的局限,馬克思只給出結論,缺少實證闡述,所以,本節中我們將在肯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概念的同時,提出“個別最少勞動時間”,並結合實例,從兩種勞動角度具體闡述商品價格是怎樣甩開個別勞動時間,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形成、演變並實現等勞交換的。

  (壹)關於馬克思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理論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是上文采用的“必要勞動時間”,而是馬克思說的“現有的社會條件……平均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做某種產品的勞動時間。從“必要勞動時間”到“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意味著商品經濟成熟了、商品交換復雜了。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商品主體已很難推斷把握對方產品的“必要勞動時間”了,更由於交換雙方都是復數主體存在,所以,商品等勞交換原則表面上失效了,但是,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客觀上實現等勞交換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卻在發揮作用了。馬克思對經濟學理論的偉大貢獻,就在於他發現了“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17]的“秘密”。盡管馬克思的這壹理論是建立在商品價值實體論基礎上的,但只要我們把其中的“決定”理解為“間接決定”,它仍是成立的,所以,這並不影響“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理論基石的科學性。馬克思涉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論述有兩處:壹處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在社會平均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的勞動時間”[18];壹處是“價值不是由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壹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由當時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19]。明眼人已看出,馬克思有關“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這兩處定義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或矛盾如何解釋,也是學界長期爭論不休的難題。應當說,站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立場上,它們的確是很難統壹的,因為前壹“必要勞動”是直接決定並構成“價值實體”的勞動,這是馬克思反復強調的;後壹“必要勞動”卻涉及到“社會必需總量”,這等於間接承認了“社會需求”對“商品價值”的制約作用,而壹旦承認這種作用,所謂商品價值實體論就不成立了。但我認為,這裏的價值理論沖突,恰好是馬克思在直面經濟運行規律時,對自己某些理論不自覺的超越。站在價值經濟學立場上,由於價值實體原本就不存在,同時,我們討論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是預設在商品社會供給總量與需求總量平衡的前提下,所以,這兩處“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間,便不存在理論悖謬或沖突了。現實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動態存在的。為了更準確地揭示其形成機理,使之更具理論闡釋力,我對應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提出了“個別最少勞動時間”概念,它們分別指在現有社會條件下,某種產品社會化生產所需“平均勞動時間”或“最少勞動時間”。譬如乙、丙、丁三位木匠用同樣原料制做質量相同的椅子。乙很懶惰,每把費時5天;丙較勤快,每把費時3天;丁最勤勞,每把費時1天。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約為2天[20],“最少勞動時間”則為1天。這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構成了商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個別最少勞動成本”。這裏須簡單闡述壹下“個別最少勞動時間”。在假設社會生產力不變的條件下,無論采用什麽技術,生產什麽產品,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產量,最後只能靠增加勞動強度和延長勞動時間。但這兩條路徑都是有極限的;這個極限表現在單位產品身上,就是其“個別最少勞動時間”。譬如,手工制做椅子,工人每天12小時不休息最多能做1把,這12小時就是椅子的“個別最少勞動時間”。但是,假若生產力水平提高,工人操作機器生產,1小時就可生產1把椅子,原先的椅子最少勞動時間就失效了。所以,這壹概念也只能設在“現有生產力條件下”,否則,“最少”勞動時間便可能不少了。從理論上講,與“個別最少勞動時間”相對應,還應有“個別最多勞動時間”。但實際上,這壹時間並不存在,因為磨洋工沒有上限,同樣做1把椅子,耗時幾天、幾個月都可能。而在市場競爭博弈中,這種時間也是沒有意義的。所以,我們只提“最少”,不提“最多”勞動時間。

  (二)非超質勞動情況下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

   為便於對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的理解,我們先設商品生產者皆從事非超質勞動。具體地講,就是勞動可以有量值、質級差異,但勞動者不能通過使用工具、操作機器等從事超質勞動。我們的討論先從不同量值勞動的商品生產交換競爭入手。上文說過,進入到成熟市場經濟後,商品交換主體已不會去探究或根本無法探究對方產品的勞動付出,或考慮雙方是否等勞交換了;商品主體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對方產品能否滿足自己的需求,對方商品的價格能否接受。換言之,消費者只求對方商品質量最好、價格最廉;只要能讓自己滿意,哪怕它是白揀的,也與己無關。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商品何以能實現等勞交換呢?關鍵原因在於,產品進入市場後,凡使用功能相同或質量相同的,無論其生產中耗時多少,最終也只能按“同物同價”原則,以大體相同的價格出售。正是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像壹只無形的手,客觀地制約著商品價格的形成並使雙方等勞交換。繼續援用前例闡釋。設1銀元為1天必要勞動的市場價格,即甲等平均付出1天勞動可收獲1筐蘿蔔,換1銀元。乙、丙、丁三位木匠勞動無質級差異,制做1把椅子分別耗時5天、3天、1天;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2天、個別最少勞動時間是1天。丁1天高量勞動,等於乙5天低量勞動、丙3天中量勞動。三人生產1把椅子的勞動時間都是保密的,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更無人知曉。設甲帶著與椅子總供給大體壹致的訂單及相應銀元進入市場。甲當然希望用1銀元換N把椅子,乙丙丁則都想用1把椅子換N銀元。甲知道報價有水分,便與三人討價還價。第壹輪,甲可能先對乙大幅砍價,乙以自己的勞動時間成本為低限,堅持低於6銀元不賣。丙知道了乙的報價後,同樣會以6銀元為低價。如果丁也堅持6銀元報價,那麽,三人都可獲得巨大盈利。問題是丁不僅不會這樣做,反倒認為這是自己的機會,會主動妥協,以4銀元1把的價格出售。由此甲砍價更堅決,丙因4銀元仍有盈利,便同意出售。最後,剩下乙壹人,也被迫降價出手。甲有了經驗之後,第二輪壹開始就會直接從4銀元向下砍,結果還是丁先主動妥協或自覺降價,同意以3銀元價格成交。甲隨後堅持3銀元價格不動搖,迫使丙、乙接受。如此兩輪下來,椅子的市場價格為3銀元,仍高出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價2銀元。現在我們分析壹下,椅子在這個價位上,乙丙丁的盈虧情況。對於乙而言,1把椅子出售3銀元、低於其5天的個別勞動量,表面虧損2銀元;對丙而言,1把椅子出售3銀元,等於其3天個別勞動量,表面盈虧持平;對丁而言,1把椅子出售3銀元、低於其1天的個別勞動量,表面盈利2銀元。但這些只是商品個別勞動成本價格高於、等於、低於市場價格產生的相對虧損、相對持平、相對盈利,即都是賣方商品個別勞動成本與市場價格差距產生的虧盈。如果從他們付出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考慮,其絕對盈虧情況則完全不同了。乙5天、丙3天、丁1天勞動所生產的椅子,其內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2天,理應換回甲的2銀元,他們的椅子卻都賣3銀元,等於換回甲3天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收獲的3筐蘿蔔,三人都獲得了1銀元的絕對盈利。商品交換中的絕對盈虧,就是指商品在不等勞交換中產生的盈利或虧損,即交付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少於或多於接受商品內含的勞動量,少於,就是絕對盈利,多於,就是絕對虧損。如乙丙丁相對甲的交換結果是絕對盈利,甲相對乙丙丁的交換結果則是絕對虧損。在本章預設條件下,是不應持續出現絕對盈虧現象的。甲有了前兩輪經驗之後,第三輪壹開始就會提出1.5銀元1把椅子的價格,丁可能同意這壹價位。但丙堅決拒絕這壹價格,提出2.5銀元1把的價格,雙方討價還價,最終以2銀元成交。最後,剩下乙1把椅子,甲表示可要可不要,乙也被迫降價出手。這時,椅子的市場價格就降到其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價了。當甲第四輪堅決砍價時,根據我們設定的商品供求平衡的條件,僅僅丁的椅子無法滿足甲的需求,而乙丙都堅拒再降價,甲便只得接受乙丙2銀元的價格,丁隨後也會把椅子價格升到2銀元……以上過程,實際上也是椅子的合理市場價格“被發現”的過程。那麽,利己的商品主體何以會從滿天要價開始,最終卻會被迫或主動地把價格降到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水平上呢?上述實例告訴我們,其中有兩方面原因:從買方角度講,把商品價格榨幹水分,就是自己的最大化利益所在。日常生活中,有人把這種輪番砍價過程稱為“擠牙膏”,是很形象的。從賣方角度講,則是由於適時適當降價是成本最低商家的利己選擇。這壹是因為他們產品的成本低,讓利空間大,及早出手可節約時間,快速周轉資本生產更多產品,獲得更多盈利。譬如丁,與甲討價還價多耽誤1天,就少做1把椅子,顯然極不合算;二是因為他們可借此擠垮對手,占領更大市場份額。譬如丁,如果能把乙丙擠出椅子市場,自己的椅子可獲得壟斷高價。正因如此,這部分商家會把其他成本高的商家逼上“絕路”——壹面是自己商品的邊際效用降低,壹面是買家要求降價的態度更堅決,最終為避免產品滯銷造成更大損失,他們不得不跟進降價。當椅子價格最終合規律地降到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價之後,乙丙丁的盈虧結果如下:乙5天低量勞動制做1把椅子,換2銀元,產生3銀元相對虧損;丙3天中量勞動制做1把椅子,換2銀元,產生1銀元相對虧損;丁1天高量勞動制做1把椅子,換2銀元,產生1銀元相對盈利;三人制做1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皆為2天,1把椅子換2銀元,等勞交換,皆無絕對盈虧。其中,盡管乙丙丁各有相對盈虧,但從絕對意義上講,三人的椅子,內含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2天,換回2銀元,等於是與甲等2天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收獲的2筐蘿蔔等勞交換,彼此皆沒有盈虧。盡管如此,但相對盈虧對各位的影響同樣很大。乙丙的實際收入大幅減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丁的收入是乙丙的倍數,生活則非常富裕。丙為了恢復原有生活水準,也會提高勞動強度,1天制做1把椅子。隨著丙的椅子產量增加,丁為了加快銷售,會把椅子降到1.5銀元1把,丙隨之也降價。懶惰的乙則會陷入絕對貧困中,他要麽餓死,要麽發奮圖強,也從事高強度勞動……如此競爭下去,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將降到個別最少勞動時間水平上,三人的勞動強度都達到了極限:每天做1把椅子。此時,因椅子產量倍增,為避免積壓,三人的椅子價格都降到了1銀元。在我們預設條件下,由於椅子不會嚴重過剩,所以,三人可在這壹水平上繼續生產並與甲交換,只是都不存在相對虧損或盈利了。但乙丙丁相對甲而言,卻可能產生絕對虧損,因甲等1天收獲1筐蘿蔔,並非最少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當然,這種局面同樣不會出現或持續,因為甲等面臨著同樣的競爭形勢,最終也會把蘿蔔的收獲時間壓縮到最低,如0.5天收獲1筐。這樣,乙等用1把椅子換回2筐蘿蔔,彼此依然等勞交換,互不盈虧。接下來,我們假設丙丁兩人另找出路,付出大量時間,分別學做靠背椅子和雕花椅子。這樣壹來,三人的勞動質級便出現了差別,彼此進行勞動質級競爭了。設乙丙丁皆付出最強度勞動,用同樣原料生產,其中,乙低質勞動,每天做1把普通椅子,丙從事中質勞動,加入其學習時間耗費,折合每3天低質勞動做1把靠背椅子;丁從事高質勞動,加入其學習時間耗費,折合每5天低質勞動做1把雕花椅子。之所以這樣設定,是因為在不涉及超質勞動前提下,勞動質級差距只能明顯地體現在手工技藝差距上,否則,高質勞動便可能無用武之地——譬如高級木匠丁,可能1天也只能做1把普通椅子。乙丙丁的椅子技術要求不同,彼此間不存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但在各類椅子生產者內部,同樣存在市場競爭,我們可把1、3、5天理解為不同技藝木匠生產普通椅子、靠背椅子、雕花椅子的最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以,甲與三人交換,便沒有討價還價余地,只能1銀元買1把普通椅子,3銀元買1把靠背椅子,5銀元買1把雕花椅子,彼此皆等勞交換。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高質勞動付出的學習勞動時間是低質勞動的倍數,交換收益是低質勞動的倍數,所以,三人彼此之間、三人與甲之間,皆不存在相對或絕對盈利。當然,假設雕花椅子生產競爭者少,丁1把賣了10銀元,獲得了相對與絕對盈利;但此種情況也不會持久,因為乙、丙等便會改學雕花椅生產技術,使其價格回落到29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水平上,其結果與上述情況是完全壹樣的。以上推導盡管是粗糙的、簡化的,理論上卻是成立的。這即是說,在市場供求動態平衡條件下,假設商品生產主體不能從事超質勞動的話,那麽,商品生產者、消費者從各自最大化利己動機出發,通過重復的市場交易與價格競爭博弈,必將使商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斷向個別最少勞動時間逼近,商品產量達到極限,商品價格降到極限,使商品主體的相對和絕對盈利趨向零值,彼此只能在最高量勞動水平上等勞交換。顯然,如果市場經濟推動的只是這樣式的勞動競爭,高量、高質勞動收益與成本都是低量、低質勞動的倍數,便不會出現“財富溢出”效應,所謂市場經濟便談不上什麽優越性。所幸,這種情況只在某些不能工業化、規模化生產的商品領域中存在,而在能工業化、規模化生產的商品領域中是不可能出現或持久存在的。

  (三)超質勞動情況下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

   現在,我們設定商品生產者可以創造發明並操作先進工具、機器與技術從事超質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是以怎樣方式運行的呢?我們再重復上例進行討論。假設乙丙丁在此前競爭中已把勞動提升到相同的高強度上,即假設三人每天皆從事相同的高量勞動。其中,乙依然從事低質勞動,1天制做1把普通椅子;丙從事中質勞動,創造並使用先進工具1天生產4把普通椅子;丁從事高質勞動,發明並操作先進機器1天生產10把普通椅子。甲等1銀元為1天低質高量勞動的市場價格。這時,如果把丙丁創造發明工具、機器的高質勞動及制做成本完全加進去,三人的盈虧結果可能與上例壹樣。設二、三年後,丙丁的工具、機器成本完全收回,此後可無償使用,這時,情況便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於丙丁從事超質勞動時付出的是與乙相同的低質高量勞動,產出的是與乙壹樣的普通椅子,椅子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便發揮制約作用了。乙丙丁1天(共計3天)生產15把椅子,1把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0.2天。由於丁的椅子勞動成本最低,1把為0.1天,所以,他會主動大幅降價,報價0.15銀元;又由於甲需要的椅子數量在16把左右,所以,只要乙丙堅持1把0.2銀元,便可保持椅子價格堅挺;此後,丁同樣會認同這壹價格。當然,具體砍價過程可能很曲折,但結果卻肯定是這樣的。從表面上看,三人的相對盈虧結果與前例似乎相同,實際情況卻迥然有別。在非超質勞動競爭中,乙丙的相對虧損是少勞少得,從等勞交換角度講,他們並沒有實質性損失,即沒有絕對虧損。現在則不同了,因為三人實際付出的是同樣的低質高量勞動,按照等勞交換原則,都應換回1銀元,結果卻是:乙1天勞動,只換回0.2銀元,多勞少得,虧損0.8天勞動收益;丙1天勞動,只換回0.8銀元,多勞少得,虧損0.2天勞動收益;丁1天勞動,卻換回2銀元,少勞多得,盈利1天勞動收益。這就是說,在三人產品與甲等勞交換的過程中,他們各自的交換卻是不平等的,由此產生的盈虧也是相對於買方的絕對盈虧。其結果是:乙1天低質勞動制做1把椅子,換0.2銀元,產生0.8銀元相對、絕對虧損。丙1天低質(超質)勞動生產4把椅子,換0.8銀元,產生0.2銀元的相對、絕對虧損。丁1天低質(超質)勞動生產10把椅子,換2銀元,產生1銀元的相對、絕對盈利。那麽,何以會出現這種結局呢?關鍵原因還在超質勞動上。超質勞動,勞動者付出的是低量(質)勞動,實現的是生產效率提升數十倍的高量(質)勞動。決定商品成本的是前者,決定商品產量的是後者。這樣,當超質勞動與非超質勞動(或低超質勞動)者壹起競爭時,同樣時間、付出同樣勞動,前者產量是後者的數十倍,產品同價出售,收益自然也是後者是數十倍。或者換壹種算法:同壹商品,前者成本是後者的幾十分之壹,卻與後者同價出售,收益自然是後者的數十倍。像本例中,丁付出勞動與乙壹樣、椅子產量卻是乙的10倍,收益便是乙的10倍。毫無疑問,在如此競爭態勢下,丁是大贏家:壹點也不多出力、多費腦,卻因椅子產量倍增,獲得巨大的盈利。乙丙則壹點不少出力、少費腦,卻因椅子產品少,產生虧損或巨大虧損。客觀地講,丁能獲得如此巨大盈利,理應感謝丙,特別是丁,正由於他們產品的高成本,才拉高了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水平,使自己的椅子能高價出售。所以,丁希望乙丙能長期停滯在這種落後水平上。但乙丙卻絕不會這樣做,因為如此大的盈虧差距,已使他們陷入相對、絕對貧困之中;而這種貧困不是靠改變勞動態度、靠拼體力就可縮小的。於是,丙也會去發明並操作先進機器,1天生產10把椅子。隨著椅子的社會必要時間縮短,丁會再降價銷售,並使丙隨同降價,這時的乙,要麽等著餓死,要麽也發奮圖強,去發明並操作先進機器,每天做10把椅子……如此競爭下去,三人的生產效率都會達到“現有社會條件下”的最高水平,椅子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將逼近個別最少勞動時間水平……但與非超質勞動競爭不同,因為人類文明是不可能僵化的,伴隨著科技與管理水平的不斷進步,工業超質勞動水平的提升空間也是無限的,商品主體通過超質勞動追求更大盈利的欲望也是無止境的。所以,丁會創新發明使用更先進的機器,更大幅度地提升超質勞動水平,提高生產效率。這樣,當乙丙的機器日產10把椅子時,丁的機器可能已日產20把;丁為盡快淘汰乙丙,會再主動大幅降價……乙為了避免被淘汰,丙為了超越丁,他們便要發明或應用更先進機器,提高生產效率,使椅子日產50把……因此,這種超質勞動情況下的商品生產與交換競爭,永遠只有開始,沒有終結;產品的“個別最少勞動時間”會不斷減少,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會不斷縮短,但兩種“勞動時間”重叠的情況永遠不會出現……上述商品生產交換競爭過程及規律,不僅存在於勞動產品生產過程中,也存在於各類商品(包括非勞動產品商品)的流通過程中。商品流通過程,同樣有勞動付出,這些勞動成本同樣要影響商品價格——市場上的商品價格,通常都是包31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含生產與流通兩部分勞動成本在內的。流通勞動並不改變產品的功能[21],卻是實現產品功能的條件,因此,其勞動也物化在產品之中。由各自最大化利己動機驅動,從事商品流通經營的市場主體,必然也存在競爭博弈。譬如,按同樣價格批發運輸的椅子,乙運輸5天,丙運輸3天,丁運輸1天;或者乙低質勞動,壹次運輸10把,丙開動腦筋,壹次運輸20把,丁改進工具從事超質勞動,壹次運輸30把,他們之間的盈虧與上面的實例完全相同。競爭的結果,必然是丁獨自經營椅子,乙和丙破產。但這裏討論的商品流通過程,同樣只發生在本章預定條件下;如果商品市場失衡,經營者的盈虧同樣與其勞動付出無關了。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概述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是建立在商品價值二重性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規律,它涉及的內容與馬克思的價值規律大體壹致。由於《資本論》沒有專門闡釋價值規律,通常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都是這樣概述的: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交換依據商品的價值實行等價交換。在現實的交換活動中,由於受供求關系影響,商品價格會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不僅不是對價值規律的否定,相反正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盡管此類概述幾乎已成經典,但它卻是不科學的。這裏說的“不科學”,並非僅僅指其中關於商品“價格”與“價值”分離、“價格圍繞價值波動”“等價交換”等論述不科學——前文已論及,這些皆源自商品價值實體論,不是概述本身的錯誤。該概述的真正問題,壹是將商品價格的變化完全歸因於“供求關系”,顯然是片面的。在市場供求動態平衡條件下,導致商品價格變化的主因是生產力變化、產品勞動成本的變化;二是將商品價格運行規律描述為“價格圍繞……上下波動”。這壹描述,同樣是片面的,也是違反馬克思對商品價值規律之闡釋的:勞動生產力越高,生產壹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就越少,凝結在該物品中的勞動量就越小,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小。相反地,勞動生產力越低,生產壹種物品的必要勞動時間就越多,該物品的價值就越大。可見,商品的價值量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的量成正比,與這壹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22]。在這段經典論述中,馬克思實際上涉及到了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在兩個時間向度上的內容:在共時性上,是商品價格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波動;在歷時性上,是商品價格與生產力發展水平成反比:生產力越發展,商品價格越低。通常人們只關註前者,忽略了後者,這是不應該的。“商品的價值是壹個動態的概念,而非靜態的。在歷史上,鋁的價值曾經高於黃金的價值,隨著鋁的生產工藝的改進,成本大大下降,其價值也降到黃金價值以下”[23],馬克思這裏揭示的,正是商品交換價值隨生產力發展不斷降低的規律。當然,馬克思關於“商品的價值量……與這壹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的結論也可在共時性上理解,但這種理解只適用於異類勞動產品商品。譬如,甲的生產技術無法提高,1天只能收獲1筐蘿蔔,乙的椅子卻能日產100把,結果是1筐蘿蔔換1銀元,100把椅子也換1銀元。這便是不同商品價格與生產力成反比的例證:生產力水平高的椅子價格相對低,生產力水平低的蘿蔔價格相對高。但這種情況絕不適用於同類商品;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揭示的便是同類商品價格運行變化規律。譬如椅子生產,即便乙丙丁皆抱殘守闕、不思進取,拒絕先進技術,椅子的市場價格也很難保持高水平,因為其他地區或國家的生產者會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最終當外來廉價椅子沖擊市場時,乙丙丁皆會破產。中國近代史上,洋貨對國貨的毀滅性打擊,便是例證。馬克思盡管涉及了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的科學內容,但由於受限於商品價值實體論、缺少“超質勞動”理論等原因,他沒能全面揭示這壹規律。我們補充了“個別最低勞動時間”概念,揭示了市場競爭刺激生產力發展,促進超質勞動水平提升,導致商品平均價格由“社會必要勞動成本”不斷向“個別最少勞動成本”下降的必然趨勢。據此,在繼承馬克思價值規律合理內核的基礎上,揚棄或避開其理論局限,我們對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概述如下:在商品供求平衡的狀態下,同類勞動產品商品的價格由產品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決定,並與異類勞動產品商品等勞交換。隨著市場競爭的持續,該商品的價格必然壹面圍繞著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浮動,壹面不斷逼近該產品的最少個別勞動成本,形成壹條波狀的下降趨勢線。重復地說,這壹規律所揭示的,正是勞動產品商品價格在競爭中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成本”軸線由高而低運行的規律。這壹規律的背後,則是在市場盈虧競爭激勵、鞭策甚至逼迫下,商品生產主體之間展開的勞動競爭及科技競爭或管理競爭。為了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並勝出,商品生產主體必然要主動或被動地從事技術管理創新,不斷提高生產力水平,提升超質勞動水平,即在不斷地將低量、低質勞動提升到高量、高質勞動的同時,又不斷地將高量勞動低量化、高質勞動低質化,從而無數倍地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的勞動成本,以求在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之下,獲得最大化盈利。由此可見,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既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勞動競爭規律,也是市場經濟機制刺激促進生產力發展的規律。這些規律的最終表現,便是商品數量呈線性增長態勢、商品價格呈波狀下降趨勢。當然,不同勞動產品商品價格的下降趨勢是不同的。從理論上講,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凡能工業化、規模化生產的商品,如家電、汽車等等,其價格下降趨勢幾乎是無限的;凡不能工業化或無限擴大生產規模的商品,如農副產品、手工藝品及第三產業的服務產品等等,其價格下降33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趨勢是有限的。這樣,相對越來越便宜的機制產品,非機制產品會變得越來越貴。譬如像蘿蔔的價格,降到壹定程度,會保持恒定,此後,1筐蘿蔔換回來的椅子會越來越多。再像理發,其價格甚至不會降低,只能越來越貴。盡管拙論給出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可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驗證於各類勞動產品商品價格的變化趨勢,它卻絕非唯壹的、且無處不適的普遍經濟規律。不僅非勞動產品商品不受這壹規律約束,當市場因商品生產不足或需求急劇擴大而嚴重供不應求時,因商品嚴重過剩或需求極度萎縮而嚴重供大於求時,勞動產品商品的價格也與其社會必要勞動成本無關了。在市場全球化的今天,假設大宗能源、資源型商品價格因匱乏加劇而不斷暴漲,那麽,某些機制產品價格的下降趨勢也會被改變的。我們將要做的,不是用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強解或曲解這些經濟現象,而是要探討隱藏在這些經濟現象背後的另壹商品價值規律:市場供求價值規律。

   因精神產品創造通常皆屬高質勞動,其產品具有原創性、獨特性,其文化價值與勞動時間非正相關,且不可批量生產,所以,不存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也不適用於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毛澤東時代的傳統的極權計劃經濟之所以失敗,其重要原因便是人為確定產品勞動量,規定商品價格,無法解決等勞交換問題,往往使少勞多得,嚴重挫傷勞動者的積極性。典型例子是農村生產隊勞動“記工分”,表面上是按勞分配,實際上是不按勞分配,搞得9億農民自己都吃不飽。

   市場供求價值規律

  “市場供求價值規律”是與“商品交換價值規律”並立互補的兩大商品價值規律,也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規律。如果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是側重從生產角度揭示(勞動產品)商品在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下,其價格是怎樣由其內在的“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制約運行變化的話,那麽,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則是側重從流通角度揭示(各類)商品在供求嚴重失衡狀態下,其價格是怎樣由其外在的“供求、給要關系”制約運行變化的。相對而言,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理論復雜,內容卻單壹;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理論看似簡單,內容卻很復雜。馬克思經濟學是回避甚至否定供求價值規律的,這是其嚴重缺憾所在;西方經濟學家盡管肯定供求價值規律,但否定價值二重性的缺陷卻使其同樣無法科學把握這壹規律,他們依據統計數據得出商品量、價反比關系理論內涵也是膚淺的[2]。拙論的研究將證明,商品使用價值供求失衡與交換價值給要失衡關聯密切,只有運用馬克思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才能全面、科學地揭示商品,特別是必需類商品在供求嚴重失衡狀態下的價格形成及運行規律。市場供求價值規律適用對象大於商品交換價值規律,適用範圍也恰好在後者之外。正因如此,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就其外延而言,還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規律包括後文將討論的非勞動商品、精神勞動商品、金融商品價值規律;本文將討論的屬狹義規律,其對象只包括勞動產品商品。同時,由於必需類與奢侈類商品的需要特征不同,失衡狀態下的價格運行規律不同,所以,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就其內容而言,還可再分為子規律Ⅰ、Ⅱ。為此,本文在設定市場規範有序之外,還預設如下條件:其壹,商品指物質勞動產品,不包括其他產品;其二,商品市場處於嚴重供求或給要失衡狀態中,即市場上賣方商品數量不會隨買方需要增減而及時增減,買方購買力也不會隨其需要變化而及時變化;其三,商品主體的需要皆為真實消費需要,不包括投機盈利需要。市場供求價值規律關涉的重要概念梳理市場供求價值規律揭示商品供求嚴重失衡(後文行文時,有時只稱“供求失衡”)狀態下的價格運行規律。這裏強調“嚴重”是有用意的。市場經濟中,商品價格波動是常態,商品按交換價值規律運行時價格也是波動的,如恩格斯所說:“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壹點才能成為現實。”[3]但這種商品價格圍繞“社會必要勞動成本”上下波動的情況,只是商品動態平衡的表現形式。只有在供求嚴重失衡狀態下,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才會完全失效,商品價格才不受成本制約、瘋漲或急跌……這時,影響商品價格變化的主因便是供給、需要、能給、能要等因素了。為此,我們須先對這些概念做些必要梳理或設定,否則,若任其所指滑動,後文討論將失去意義。其中,“能給”“能要”是我為便於理論推導引進的表述概念。

  (壹)可供商品(簡稱“供”)這裏的“可供商品”,指滿足市場消費需要且功能不可置換、品質相對壹致的商品。譬如,市場上紅蘿蔔的食用功能可被青蘿蔔替代,紅蘿蔔的短缺對其價格影響不大,便不在討論之列。又譬如,在普通白酒供大於求的同時,茅臺、五糧液等名酒卻供不應求,這種產品品質差異很大、滿足不同消費群體需要的商品,表面上雖屬同類商品,實際上卻不能像青、紅蘿蔔那樣置換,便不能歸屬同壹“可供商品”。這和純金飾品與鍍金飾品不是同類商品的道理近似。這裏的“可供商品”,還指特定時空內可有效供給的商品。譬如,乙等壹年需10筐蘿蔔,甲等收獲10筐蘿蔔需兩年,這顯然是供小於求,因為乙等第二年可能已餓死了。又譬如,乙等在A地急需蘿蔔,即便甲在萬裏之外的B地蘿蔔過剩,也談不上供求平衡,因蘿蔔運到時可能已爛掉了。至於具體的“時、空”單位,則與商品使用功能的有效期相關。像鮮奶,其有效期可能以天為單位,可供市場在百裏之內;像鋼材,其有效期可能以年為單位,可供市場則為全球。本文設定條件所說的“市場上賣方商品數量不會隨買方需要增減而及時增減”,便包含了對“可供商品”的這種時空限制。

  (二)消費需要(簡稱“求”)本文用“需要”不用“需求”(簡稱“求”是為對應“供”),也有特指含義——盡管日常用語中兩者可通用。這是因為,作為經濟學概念的“市場需求”,通常是指能形成並付諸購買行為的“需要”,其中已含有購買力的因素——“增加工資”成為擴大“內需”的重要內容便是例證。鑒於“需求”的這壹內涵已約定俗成,我們只能用“需要”來指稱人類對商品使用價值的欲求動機,其中,不再含能力因素。這就是說,僅有“需要”,如缺少相應能力,未必能轉化成現實的“需求”。如青年人“需要”房子結婚,若沒經濟實力,便不能形成對商品房的“市場需求”。對“需要”和“需求”的這種區分,對準確分析把握市場供求、給要關系,具有重要意義[4]。

  (三)“能給”(簡稱“給”)“能給”指商品生產與銷售總成本。在商品生產與銷售過程中都會因資金、原料、能源、設備、運輸、儲藏及人力消耗和稅負支出產生相應的成本,這些都構成了商品的“能給”。對於“能給”,通常往往被狹義理解,即有些生產經營者(或資本家)把自己的勞動排除在外,這是不準確的。實際上,“能給”中包括勞動成本,商品能按“能給”價成交,生產銷售者就可獲得自己的勞動收益,就不虧損,否則,理論上就不“能給”。

  (四)能要(簡稱“要”)“能要”,指買方在特定時間內,可用於購買並消費所需商品的專項資金,或由專項資金構成的購買力。這裏強調“時間”,也是重申設定條件中所說的購買力不能“隨機變化”。如沒有這壹規定,乙承諾用未來三年收入購買今年所需的蘿蔔,便看似“能要”,但這種購買力是不真實的[5]。這裏特別強調了“購買並消費”,是因為對購買者而言,僅考慮商品價格因素是不夠的,還需考慮日後的消費支出。譬如汽車使用時還須加油、保養,也是不小的開支,必須兼顧。這裏強調“所需商品的專項資金”,即不等於購買單位商品的資金,更不等於消費者的全部資金。譬如乙共有100銀元,每年需要10筐蘿蔔,售價為50銀元。乙如果只買1筐蘿蔔,當然“能要”;如果傾其全力來買10筐蘿蔔,顯然也“能要”。但這種“能要”也不真實,因為任何人不能只靠壹次性消費生存,或僅靠壹種商品維持生命。通常情況下,消費者會在統籌考慮對各種商品需要的前提下,根據該商品對其生存發展的重要性確定專項購買資金的。如果乙在統籌安排後,每年只能拿出20銀元買蘿蔔,那麽,上述蘿蔔乙便顯然不“能要”,即乙買不起所需要的10筐蘿蔔。對“能要”的這種限定是非常必要的。如允許購買力概念隨意伸縮,假設壹個窮人會傾家蕩產去買名車名表,那就無所謂給要失衡了。相對“能給”而言,“能要”雖然模糊卻也是客觀存在。說其“模糊”,是因為我們很難預測市場上對某種商品“專項購買力”的大小;說其“客觀存在”,是因為“能要”的確在制約著商品價格的變化。後文將會討論到,當必需類商品供求失衡後,真正決定商品最高或最低價的,正是富人或窮人的“能要”水平。“能要”概念可大大增強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闡釋功能。商品“供求失衡”“給要失衡”及其關系商品的“供求”“給要”關系,體現了商品價值二重性的存在。上文討論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時,由於“供求”“給要”關系對商品價格影響不大,所以,我們只在預設的商品“供求動態平衡”中包含了“給要動態平衡”的意思——通常情況下的“供求動態平衡”中,必涵蓋“給要動態平衡”,否則,“供求”很難持續“平衡”。但在本文討論中,由於“供求”“給要”關系對失衡商品價格的影響不同,所以,必須將這兩組制約因素區分開來,具體分析把握其彼此關系。“供求失衡”是指同類商品“供給”量與市場“需要”量之間的失衡,包括商品供大於求或供小於求兩種狀態。通常,造成商品供求失衡主要原因有:生產因素,如企業提高生產效率、擴大生產規模導致的產品過剩或適銷商品產量不足導致的匱乏;社會因素,如戰爭破壞生產導致的產品匱乏或戰爭造成人口銳減導致的產品過剩;自然因素,如氣候變化造成的農產品產量劇增或劇減;還有文化因素,節慶到來,相關商品匱乏,流行期壹過,時髦商品過剩……這類純粹的原生性的商品供求失衡與商品給要因素沒有關系——糧食豐收供大於求,與窮人購買力低無關;戰爭導致的產品匱乏,與富人購買力高也無關。同樣道理,純粹因供求失衡導致的商品價格變化——節日裏數元壹枝的玫瑰,節後可能壹元數枝,或者夏季服裝秋季跌價,冬季服裝秋季漲價等等——也與給要因素、與消費者口袋中鈔票多少沒關系。後面或後文討論的,某些因給要失衡如購買力嚴重不足或過剩導致的商品過剩與匱乏,以及因投機因素如商家囤積居奇導致的商品稀缺等等情況,都屬繼生性供求失衡,它與原生性供求失衡是應區分開來的。“給要失衡”是指商品成本“能給”與專項購買力“能要”之間的失衡,對此須略做些闡釋。給要失衡是相對給要平衡而言的。當甲乙等勞交換時,乙1把椅子必要勞動時間是1天,折算1銀元;甲1筐蘿蔔必要勞動時間也是1天,也折算1銀元;甲、乙彼此1:1交換時必然是給要平衡。但這種理想狀態很難存續,現實中可能存在的也是兩種給要失衡狀態:壹種是購買力高出商品成本,要大於給,或者說商品成本低於購買力,給小於要;壹種是購買力低於商品成本,要小於給,或者說商品成本高於購買力,給大於要。這兩種狀態若只在甲乙之間發生,無礙大局,但假若市場上某種商品總成本與專項總購買力之間嚴重失衡,後果便嚴重了:或者可能因要大於給,商品價格暴漲;或者可能因要小於給,商品價格暴跌。我們將討論的,便是市場圍繞某種商品出現的這種給要之間失衡的情況。通常,造成商品給要失衡的主要原因有:壹是勞動付出差異。不同生產者(包括管理者)的勞動態度及素質有差異,創造的產品使用價值質、量有差異,交換後的收入差距大,難免產生給要失衡。如懶或笨的丁木匠,每天只生產1把椅子,換1銀元,勤或智的乙木匠,每天生產10把椅子,換10銀元。丁購買蘿蔔時便可能要小於給,產生失衡。二是資本剝削勞動。雇傭勞動中壹旦存在剝削,工人多勞少得,資本家少勞多得,工人購買力低下,買不起必需生活品,必然導致給要失衡,甚至由此觸發經濟危機。三是投資投機行為。通過運用資本、資源進行投資投機,投資投機者不直接創造使用價值,卻可能獲得巨大收益,並造成被投資、投機商品價格的暴漲或暴跌,也必然會產生嚴重的給要失衡。四是金融或經濟危機。市場經濟中,壹旦爆發金融和經濟危機,工人大量失業、資本家財富大量縮水,窮人買不起必需品,富人買不起奢侈品,也必定會出現嚴重的給要失衡。上述二、三、四點,後面文章將詳論。這類純粹的原生性商品給要失衡與商品供求失衡也沒有直接關系——窮人買不起糧食不等於糧食過剩,房價高企不等於房子短缺。它與下文將討論的因商品供求失衡導致的繼生性給要失衡,是不應混同的。無論是商品供求失衡還是給要失衡,歸根結底都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可能的失衡程度也與市場經濟的發達程度正相關。這裏,貨幣特別是紙幣的出現是導致給要與供求關系分離並嚴重失衡的關鍵因素。在早期的商品交換中,勞動產品商品以實物形態交換,商品價值二重性沒嚴重脫節,即便供求不平衡、給要有差距,商品主體也無法將商品交換能力儲存、積累,因而,難以出現商品給要嚴重失衡並加劇供求失衡的情況。譬如,勤勞的乙每天只需要5筐蘿蔔,而他制作的椅子能換10筐蘿蔔;蘿蔔吃不了會爛掉,乙便只能把多余椅子放在家中。但這放家中的過剩椅子,仍只能自毀,並不會到市場上興風作浪。當貨幣出現後,情況就大不同了:乙會把5把椅子換成銀元存起來;和平年月,乙會用儲存的銀元買金玉飾物,導致奢侈品漲價;災荒年月,乙會拋出銀元搶購蘿蔔,使食品價格瘋漲。如此壹來,給要失衡便會影響到供求,導致市場出現嚴重供求失衡的局面。商品供求失衡與給要失衡間的關系非常復雜,不能根據邏輯推導簡單下結論,須具體分析。譬如,設甲等蘿蔔供大於求,乙等椅子同樣供大於求;或反之,蘿蔔、椅子皆供不應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各自商品都供求失衡,但若甲乙彼此購買對方商品時,卻未必出現給要失衡。當然,在更多的情況下,商品供求失衡與給要失衡會相互影響,壹種失衡往往繼生導致另壹種失衡。壹方面,商品供求失衡會影響給要關系甚至造成失衡。譬如在蘿蔔嚴重匱乏時,甲等會乘機提價,能給也不給,乙等則不能要也得要,結果可能使乙方的購買力36社會科學論壇2011/8學術論衡愈加不足、甲方的購買力愈加過剩。反之,在蘿蔔嚴重過剩時,甲等會被迫降價,不能給也給,乙等則能要也不要,結果可能使乙方的購買力愈加過剩,甲方的購買力愈加不足。這樣,當變成富人或窮人的甲乙去購買其他商品時,便可能出現給要失衡局面。另壹方面,商品給要失衡也會影響供求關系甚至造成失衡。譬如乙等眾多富人購買力嚴重過剩時,可能會超量采購某些享受類商品,不需要也要,結果造成這些商品出現嚴重供不應求的局面;反之,丁等眾多窮人購買力嚴重不足時,可能會減量采購某些必需兼享受類商品,需要也不要,結果也會造成這些商品嚴重供大於求的局面。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Ⅱ分類例釋既往的經濟學理論,盡管沒對供求、給要關系做系統梳理,卻已對商品供求或貨幣供需失衡問題做過深入研究,並已構建起眾多復雜的理論模型。但由於這些研究缺少價值學的支持,所以,忽略了壹個基礎性問題,即:人類對不同產品或商品的消費需要性質不同,因而量標有很大差異;正是這種差異的客觀制約或影響,使不同商品供求失衡的成因及其價格變化呈現出不同的規律。據此,我將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分解為子規律Ⅰ、Ⅱ。對比分析這兩個子規律,我們便會發現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內容之豐富,實在是遠遠超出了此前經濟學家的認識。同時,也必須指出,由於制約商品價格的因素,特別是市場購買力本身難測,所以,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只能揭示失衡商品價格的運行趨勢,卻無法預測其具體價格變化——這是經濟學理論的局限,但也是其科學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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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壹)人類需要性質及其量標分類

   人類需要的性質及其量標分類問題展開來談非常復雜,筆者將在價值哲學專著中詳論。這裏只能借助下表簡略論之。需要量標需要內容需要性質示例【商品分類】定位量標有限定向量標無限定向量標需要特征文明發展需要【享受或奢侈類商品】金玉飾物名車名表彈性選要無上、下限無亦可、多好益善受制於能要文明生存—發展需要【必需兼享受類商品】服裝住房剛性必要、彈性選要有下限、無上限無不可、多好益善受制於能要自然—文明生存需要【必需類商品】食品飲水剛性必要有上、下限無不可、多亦害無關於能要37市場供求價值規律以上分類列出的,是人類基本生活消費需要。人類這些需要就其生成性質而言,只能分為“自然需要”“文明需要”兩大類。人類的“自然需要”,除去身體器官新陳代謝的無意識需要外,多數需要在現實中只能通過文明方式獲取並滿足,以“文明需要”形式體現出來。人類的“文明需要”,作為體現類本質的自覺需要,又可根據其目的分為“文明生存需要”“文明發展需要”。這裏的“文明發展”[6],是指稱人類追求更高質量“生存”的概念,它與“文明生存”之間只存在層次的差異,不存在性質的對立。“文明發展需要”,對人類而言,包括創新生活方式、提升文明生活質量的意思;對個體而言,包含追求享受高檔生活、肯定炫耀自身價值的意思。現實生活中,“文明發展需要”本身也是發展的,會不斷轉化為“文明生存需要”。譬如各種家電,早期幾乎都屬於“發展需要”,手機曾被稱為“大哥大”,其炫耀性消費特征明顯;但隨後它們便成為“生存需要”了,壹般手機不再具有顯富功能了。這樣,人類的消費需要便可分為三大層次:最基礎的是“自然—文明生存需要”,即人類基於延續生命需要產生的文明生存需要,像對食品、水等等的需要。這類需要都是不可或缺的“剛性必要”,所需商品可稱為“必需類”商品。在此基礎上,人類形成了超越動物本能生存需要、兼有享受高檔生活的“文明生存—發展需要”,像對服裝、住房以及現代人對家用電器等等的需要。這種需要既有不可或缺的“剛性必要”成分,亦有可選擇的“彈性選要”成分,所需商品可稱為“必需兼享受類”商品。在前兩者基礎上,人類還形成了純粹以享受高檔生活、炫耀自身價值為目的的“文明發展需要”,像對金玉飾物、名車名表等等的需要。這種需要都是可以選擇的“彈性選要”,所需商品可稱為“享受或奢侈類”商品。人類的消費需要,既有“量標”又有“質標”。量標,就是主體對功利客體需要的數量標準;質標,就是主體對功利客體需要的質級標準。與經濟學密切相關的,主要是“量標”。需要的量標,通常分為“定位”和“定向”兩大類。所謂“定位量標”,指需要有上、下限:少則不能滿足需要,多則超出需要;需要滿足前是匱乏,滿足後是過剩;少與多皆無益有害。“定向需要”又分為兩類:壹類是“有限定向量標”,指需要有下限,沒上限:即少則不能滿足需要,需要滿足前是匱乏;但需要滿足後未必知足,會繼生出更多需要,多多益善;壹類是“無限定向量標”,指需要沒有上、下限:沒有未必匱乏,擁有未必滿足,而且會繼生出更多需要,多多益善。當然,需要的“質標”也不可忽略。如果說“生存需要”主要體現在“量標”上的話,那麽,“發展需要”則同時體現在“質標”上。譬如對各種奢侈品的需要,人們既希望“量”多,也希望“質”好;當“量”不能無限增加時,其需要的重點便會放到“質”上,譬如對名車的需要。即便對必需類商品,人類同樣有“發展需要”,同樣有“質標”提升的需要,如對食品花樣、品質無限創新的要求[7]。鑒於引入“質標”後,將會使問題變得愈加復雜,而在本文討論中,對失衡商品價格產生關鍵影響的是“量標”不是“質標”,所以,後文將不再涉及“質標”概念。

  (二)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Ⅱ的適用對象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揭示的是“供求”,特別是“供”的因素對失衡商品價格的關鍵性影響;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Ⅱ,揭示的是“給要”,特別是“要”的因素對失衡商品價格的關鍵性影響。下面,我們便結合人類對不同商品需要的特征,分述這兩個子規律的適用對象。關於滿足人類“自然—文明生存需要”的必需類商品。對這類商品如食品數量的需要,受生理器官制約,屬典型的“定位量標”,且數量恒定。譬如成人對燒餅的需要:每頓少於1個挨餓,屬於匱乏;多於5個能撐死,屬於過剩,通常可能2個便滿足需要。如此壹天、壹年,其糧食需要量相對穩定。壹人如此,壹個地區、壹個國家同樣如此,凡屬食品,大都存在這種剛性需要量:少則供不應求,居民挨餓;多則供大於求,食物浪費。而這種匱乏或過剩與購買力無關:富人錢再多,也不願讓自己撐死;窮人錢再少,也要想法吃飽;而壹旦食物斷絕,窮人餓死,富人也照樣餓死。因此,對此類必需品的“能要”完全服從於“需要”:有需要時,能要優先保證,有時不能要也要;不需要時,則不考慮能要,即便能要也不要。這使此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對供求關系反應最為敏感,屬於適用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的典型商品。關於滿足人類“文明生存—發展需要”的必需兼享受類商品。盡管這類商品也滿足人類的生存需要,如衣服遮陽禦寒、房屋擋風避雨等等,但它們本質上滿足的是人類追求文明生存方式、享受舒適生活、展示炫耀自我的需要,所以,其數量不受本能需要的制約,屬“有限定向量標”。譬如服裝、住房,再窮的人也需壹件破衣、壹間茅屋,但對富人而言,幾百件錦衣、幾十間豪宅都不為多。換言之,這類商品的需要量,從最低標準講,有剛性壹面,有下限;從最高標準講,則是彈性的,質量數量無上限[8]。因此,此類必需兼享受類商品的“需要”與“能要”互相服從:滿足下限剛性需要時,能要服從需要,需要支配能要;滿足上限彈性需要時,需要服從能要,能要決定需要。這使此類商品失衡後在滿足下限需要時,其價格變化適用於子規律Ⅰ;在滿足上限需要時,其價格變化適用於子規律Ⅱ。關於滿足人類“文明發展需要”的享受或奢侈類商品。由於這類商品滿足的是人類超越本能、享受生活、炫耀自我的文明需要,所以,對其需要的數量完全沒有先天約限,即沒有上下限。譬如像高檔飾物以及文物、藝術品、名車名表等等,窮人壹件沒有照樣生存,富人擁有再多也難滿足。因此,此類享受或奢侈類商品的市場“需要”完全服從於“能要”:能要才考慮需要;能要有多大,需要有多大;不能要,便沒有需要。這使此類商品價格變化,主要取決於給要關系而不是供求關系。假設市39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場購買力水平很低,此類商品即便供給量很少,價格也低;反之,假設市場購買力水平很高,此類商品即便供給量加大,價格也會很高。這使此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對給要關系的反應最為敏感,屬於適用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Ⅱ的典型商品。

  (三)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Ⅱ的內容現在我們便結合必需類、奢侈類這兩大類商品,揭示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Ⅱ的內容。這裏所揭示的內容,以描述性為主,至於其商品量、價變化背後的價值論原因將放下壹節闡述。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揭示的是必需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規律。這類商品的最大特征是,無論生產力怎樣發展、社會怎樣進步或市場購買力怎樣變化,它們的需要總量不變。由於“求”本身是常量,因而,可能與此類商品失衡及價格變化相關的因素只有“給”“要”“供”。先說“給”,在市場供求動態平衡時,商品的平均成本含社會必要勞動成本決定著商品價格。壹旦供求失衡,商品成本便對價格失去了意義——商品嚴重供求失衡的重要標誌就是其價格脫離“給”的約束,猛漲或猛降。再說“要”,由於購買力因素不能從根本上影響“求”,所以,也不會對此類商品失衡及價格產生關鍵性影響。但是,“要”與“給”水平的高下,以及不同群體“要”的差距,卻可能影響此類商品供求失衡的程度及價格漲跌幅度——下壹節的討論中,將再闡述這壹點。正因如此,導致必需類商品失衡及價格變化的關鍵因素唯有壹個單向的“供”(因突發災難導致求的變化情況除外):供小於求是匱乏,供大於求是過剩;壹旦匱乏或過剩,都是(供)量減價漲或(供)量增價跌,商品價格與供給量之間存在明顯的反比關聯。但是,商品價格與需要量之間卻不存在反比關聯,即:價跌(求)量未必增,價漲(求)量未必減,因而商品不會由此恢復平衡。這也是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的核心內容及特征。既往經濟學家往往認為價格可調節所有商品的供求關系,無疑是錯誤的,在必需類商品身上,價格調節基本是無效的。當此類商品匱乏時,漲價並不能減少“求”,反而可能導致價格瘋漲,直至“能要”的上限;當此類商品過剩時,跌價並不能增加“求”,反而可能導致價格狂跌,直至“能給”的下限,剩余商品被毀掉。這壹規律也可解釋農業生產往往增產不增收的原因。因對糧食蔬菜的市場需要量是恒定的,量增價便跌,農民幾乎永遠只能按社會必要勞動成本獲得自己的勞動收益,不可能因增產而獲高收益。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Ⅱ揭示的是享受或奢侈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規律。這類商品的最大特征是,其市場消費需要會隨著社會發展、市場購買力變化而生成或變化,即“求”也是變量。如此壹來,可能與此類商品失衡及價格變化相關的因素便是“給”“要”“求”“供”四項了,其規律看似更難測了。其實不然,甚至與子規律Ⅰ相比,子規律Ⅱ還是相對簡單、好把握的。這是因為,壹旦供求失衡,商品的“給”同樣對價格失去了制約作用,而“求”完全由“要”決定,它們與“供”壹起雙向、雙因影響制約著失衡商品價格變化,其間的正、反關聯規律非常清晰。我們先“靜”後“動”,對其討論。假設壹定時期內,奢侈類商品的供給量與專項購買力不變。在這種條件下,奢侈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便主要取決於“供”“求”關系。“供”小於“求”價漲,“供”大於“求”價跌;價漲(求)量減、價跌(求)量增。這壹規律前半部分,與必需類商品量、價反比變化規律相同,其後半部分則不同了。譬如,盡管人們對名車理想的“需要”無限,但“能要”卻有限,所以,其現實“需要”量也必然有限。假設市場上名車供給量低於市場需要量,自然會漲價;而市場名車供給超出需要量,自然會跌價。但名車市場卻不同於蘿蔔市場:壹旦名車漲價,市場需要量便會減少,名車會在某個高價位上重新實現供求平衡,絕不會出現價格瘋漲的情況;壹旦名車跌價,市場需要量便會增加,名車會在某個低價位上重新實現供求平衡,絕不會出現價格跌到底線,多余名車被銷毀的情況。當然,現實中奢侈類的供給量和購買力或需要量都會發生變化。假設壹定時期內的商品購買力或需要量不變,那麽,此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便會與供給量成反比,即(供)量減價漲,(供)量增價跌。譬如市場上名車供應量不斷增加,其價格自然要下跌;名車供應量不斷減少,其價格自然要上漲。假設壹定時期內的商品供給量不變,那麽,此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便會與購買力或需要量成正比,即(求)量增價漲,(求)量減價跌。譬如,社會上有錢富人增多,名車供不應求,自然會漲價;反之,遇到經濟危機,富人財富縮水,名車供大於求,自然會降價。但名車無論漲價跌價,如上所述,都會在新的價位上找到平衡點,不會出現暴漲狂跌情況。現實中更多可能出現的是奢侈類商品“供”與(要)“求”同時變化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此類商品是否供求失衡及失衡後的價格變化,便主要取決於“供”“求”的增、減速度是否同步,以及出現差異後的主導因素的變化。當經濟持續增長、奢侈品的“要”“求”持續增長、奢侈品的“供”同步增長時,其供求便可實現動態平衡。但是,當奢侈品“供”量增速低於“求”量增速,即供小於求時,便會出現(供)量增,價未必跌,甚至還會上漲,即(供)量增價漲的現象。2000年以來,中國藝術品市場量、價齊漲,便是例證[9]。反之,如果奢侈品的市場“供”量增速超過“求”量增速,即供大於求時,也會出現(供)量增價跌的現象。依據同樣道理,當經濟持續衰退、市場奢侈品“供”量減速低於“求”量減速,即供大於求時,那麽,即便(供)量減,價也未必漲,甚至還會下跌,出現(供)量減價跌的現象。經濟危機時期,名車名表即便減產,往往也要降價促銷,原因就在於富人財富的縮水速度更快。當然,如果奢侈品“供”量減速超出“求”量減速,即供小於求時,也會出現商品(供)量減價漲的現象。這些結論都是合規律推出的,無須重復例釋。以上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Ⅱ揭示的內容,概括起來其實很簡單,就是奢侈類商41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品失衡後,供求因素決定商品價格變化,商品價格變化會反過來調節供求:供小於求時價漲,供大於求時價跌;價漲“求”量減,價跌“求”量增。這裏須提醒註意的是,以上的討論並沒涵蓋所有商品。如“必需兼享受類商品”,像服裝、住房等等,便不屬這兩種典型商品。前文已提示過,此類商品在滿足下限、上限需要時,其失衡後價格變化分別遵循規律Ⅰ、Ⅱ。至於什麽情況下適用哪壹子規律,須結合具體對象分析,此處無法詳論。同時,以上所討論的,都是滿足人類生存發展需要的生活消費品;現實中,為生產這些生活消費品,人們還要從事工農業生產,由此便在長長的工農業生產鏈條上,產生出無窮多對生產資料,如設備、原料、半成品等等的需要。這類生產資料的需要量,在特定時期內,大多都是“定位量標”,過猶不及。像農業生產需要的化肥農藥,化肥農藥生產需要的化學原料;像工業生產需要的鋼鐵,鋼鐵生產需要的鐵礦石焦炭等等,都既不能匱乏也不能過剩:匱乏導致停產,過剩導致浪費。從這壹共時性角度講,生產資料皆適用於子規律Ⅰ。但生產資料與生活消費品不同,它的量標是會隨社會發展、投資變化而不斷變化的。譬如中國現在對鋼鐵的需要量年年增長,而壹旦國家加大投資,還可創造出對鋼鐵的增量需要。從這壹歷時性角度講,生產資料的需要量,又有“定向量標”的特征,部分可適用於子規律Ⅱ。對此,也須具體商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此處不再詳論。鑒於後兩類商品在商品總量中所占比重甚大,所以,在大多數商品身上,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Ⅱ會在不同時期或不同情況下交替發揮作用的,這也是我把它們同歸於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根據。後文討論時,我們將不再對商品進行細分。但人們在研究具體商品供求價值規律時,結合實際情況或統計數據分析把握其所適用的子規律,卻是非常有必要的。商品供求價值規律之兩種典型模式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典型地揭示了失衡商品價格在二重性價值因素制約下形成變化的規律,因此,也可視為典型之商品供求價值規律。這裏的“典型地揭示”,是指在這壹規律中,不僅商品使用價值的實現值可能因供求失衡而由量變到質變,由正值變負值,而且,商品交換價值的實現值會聯動發生變化,同樣可能由正值變負值;這就便於我們從商品價值二重性角度科學闡釋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內在機理。為此,盡管上文已簡略討論了這壹規律,這裏,還有必要再從價值論角度做些深入探討。下面,我便分供小於求、供大於求兩種情況,結合實例闡釋必需類商品失衡後價格形成和運行的兩種模式。

  (壹)供小於求狀態下的商品價格形成運行模式

   我們先探討供小於求狀態下必需類商品價格形成和運行規律。為使討論更貼近現實,我設定若幹商品供應與購買主體,並結合下圖進行例釋:設賣方甲、庚生產供應符合買方需要的必需類商品,譬如蘿蔔。其中,甲、庚1筐蘿蔔的成本分別折20、15銀元,代表最高、最低成本的商品供應者。設買方乙、丙、丁分別擁有1000萬銀元、1000銀元和10銀元專項蘿蔔購買資金,代表“絕對富人”“平民”和“絕對窮人”商品購買者。其下論述中,甲、乙、丙、丁、庚雖作為個體出現,但他們皆代表復數群體主體,商品或資本皆可千百倍地放大。在供求動態平衡時,蘿蔔同樣會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形成市場價格。當蘿蔔供不應求形勢逐漸顯現時,蘿蔔對乙等的使用價值凸顯出來,乙等購買的迫切性便會大於甲等出售的緊迫性,蘿蔔報價便會在追漲中提升。其中,甲總會提出最高價。因此,當蘿蔔價格超過甲的成本,即1筐蘿蔔超過20銀元時,便標誌著商品供不應求的形勢已完全明朗了[10],甲、庚皆獲得絕對盈利。這時,蘿蔔的價格便與其成本無關,而與其匱乏程度、與市場購買力相關了。設甲等生產的蘿蔔總共30筐,而乙等每人需要10+N筐,每人相差N筐;N值的大小決定著蘿蔔的匱乏程度。N值增大,意味著每筐蘿蔔對乙等可能實現的邊際使用價值量值增大,對甲等可能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增大;N值變小,意味著每筐蘿蔔對乙等可能實現的邊際使用價值量值變小,對甲等可能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也變小。N值若很小,譬如為“1”,即乙等每人需11筐蘿蔔,現有的人均10筐蘿蔔接近滿足需要,少的1筐蘿蔔對乙等的邊際使用價值很小(即少買1筐蘿蔔乙未必挨餓),乙等顯然不會接受甲等大幅漲價的要求。但N值若很大,譬如為“15”,即乙等每人需要25筐蘿蔔,現有人均10筐蘿蔔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這時,由於匱乏缺口甚大,每筐蘿蔔的邊際使用價值甚大,皆關系到乙等的生命,所以,甲等即便漫天要價,乙等也沒有還價的條件了。他們反而會競相擡價:丙出40銀元買1筐蘿蔔,乙會出50銀元買1筐蘿蔔……盡管面對同樣的蘿蔔供不應求形勢,因乙丙丁的購買力存在差異,其結果也不相同。由於千萬富翁乙對蘿蔔的購乙無限購買力:提價無限匱乏商品價格下限甲生產成本庚生產成本丙購買力有限:提價有限丁購買力過低:難以成交買方最小交換成本丁丙乙購買力幾乎是無限的,所以,蘿蔔的“供不應求”對這類絕對富人說來通常是不存在的,他們會不斷追高購買。圖示中乙的矩形不封頂,箭頭沖出,表現的就是這種“無限購買力”。本例中,由於乙的需要(25筐)少於甲等的供給(30筐),所以,甲等不具有對乙無限漲價的條件;乙最終只要出價高於丙,就可買下25筐蘿蔔,滿足自己的需要。但如果蘿蔔總供給不能滿足乙等的需要,乙等眾多“絕對富人”,彼此會競相擡價購買,蘿蔔價格便會瘋漲無限——因為關鍵時刻無論用多少銀元換回蘿蔔也比餓死好。再來看平民丙的情況。丙的能要水平決定了他無法與乙競價。圖示中丙的矩形封頂,表現的就是這種“有限購買力”。本例中,丙擁有1000銀元,要買下25筐蘿蔔,每筐最多只能出價40銀元。如果沒有乙的存在,40銀元便是蘿蔔可能的最高價。但由於乙的存在,不僅擡高了蘿蔔價格,而且,只能剩下5筐蘿蔔供丙購買。這時,如丙是單數主體,那麽,他幾乎也沒有競爭對手,只要出價高於10銀元就可成交。但這裏的丙也代表眾多資金有限的平民,這時,他們之間也會競價購買,蘿蔔的價格很可能被炒到每筐200銀元,丙竭盡所能,動用其最大的邊際購買力,購得5筐蘿蔔。不能忘了,還有可憐的丁存在。丁為“絕對窮人”,他的10銀元“能要”水平,甚至低於1筐蘿蔔的最低“能給”水平——庚的1筐蘿蔔成本也是15銀元。同時,對於丁而言,還須考慮其最低交換或購買成本。假設丁交換1筐蘿蔔需付1銀元做交通費、誤工費,那麽,他的實際購買力還要每筐蘿蔔減去1銀元。因此,本例中,丁1筐蘿蔔也買不到,只能等著餓死了——實際上,即便丁擁有100銀元,結果也是同樣的。蘿蔔在買賣雙方的競價博弈中,最終會形成大體統壹的價格,本例中,便是每筐200銀元。乙以高於、等於200銀元的價格購得25筐蘿蔔,滿足全部需要;丙以200銀元價格購買5筐蘿蔔,滿足小部分需要;丁則餓死。由此可見,盡管乙、丁占買方的比例大小不能改變商品供不應求的局面——這也是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的特征,卻能改變供不應求的形勢,會增加或緩解市場商品漲價的壓力。乙越多、丁越少,商品相對匱乏程度越大,商品漲價的動能、幅度越大;反之,丁越多、乙越少,商品相對匱乏程度越小,商品漲價的動能、幅度越小。如果丁為零,社會購買力水平很高,即便商品匱乏缺口很小,價格也可能暴漲;如果乙為零,社會購買力水平很低,即便商品匱乏缺口很大,價格也無法暴漲。綜上所述,在嚴重供不應求狀態下,必需類商品價格會脫離其成本制約,呈現出如下規律:商品漲價的動能和幅度,與匱乏商品數量成反比,與商品總體購買力成正比。具體說來,即:商品數量越稀缺,或商品總體購買力越大(富裕人口越多),商品絕對或相對匱乏程度越大,單位商品可能實現的邊際使用價值量值和交換價值量值越大,賣方惜售買方追漲動機越強,商品漲價動能越強,漲價幅度越大;反之,商品數量越不稀缺,或商品總體購買力越小(貧窮人口越多),商品匱乏程度越小……商品漲價動能越弱,漲價幅度越小。這壹規律告訴我們:如果商品輕微匱乏,無論購買力大小,商品都難以漲價;如果商品嚴重匱乏,但商品購買力很小,商品漲價幅度也可能很小;如果商品不嚴重匱乏,但商品購買力很大,甚至無限,則商品漲價幅度也可能很大,甚至無限;如果商品匱乏,但購買力低於商品生產成本,則商品難以漲價甚至會降價成交。

  (二)供大於求狀態下的商品價格形成運行模式

   接下來,我們具體探討供大於求狀態下必需類商品價格形成和運行規律。各種設定條件同上,只是蘿蔔生產、需要的數量發生了變化。我依然結合下圖進行例釋。在供求動態平衡時,蘿蔔同樣會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形成市場價格。當蘿蔔供大於求形勢逐漸顯現時,蘿蔔對乙等的使用價值便會減弱,賣方出售的迫切性便會大於買方購買的緊迫性,蘿蔔的報價便會在殺跌中下降。其中,庚總會提出最低價。因此,當蘿蔔價格低於庚的成本,即1筐蘿蔔低於15銀元時,便標誌著商品供大於求的形勢已完全明朗了,甲、庚皆產生絕對虧損。這時,蘿蔔的價格便與其成本無關,而與其過剩程度、與市場購買力相關了。設甲等生產的蘿蔔總共60筐,而乙等每人需要20-N筐,每人多余N筐;N值的大小決定著蘿蔔的過剩程度。N值增大,意味著每筐蘿蔔對乙等可能實現的邊際使用價值量值變小(或負邊際使用價值量值變大),對甲等可能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變小(或負交換價值量值即虧損增大);N值變小,意味著每筐蘿蔔對乙等可能實現的邊際效用價值量值變大(或負邊際使用價值量值變小),對甲等可能實現的交換價值量值也增大(或負交換價值量值即虧損變小)。N值若很小,譬如為“1”,即乙等每人需19筐蘿蔔,現有的人均20筐蘿蔔剛超出需要,多的1筐蘿蔔對甲等的負邊際交換價值很小(即少賣1筐蘿蔔甲未必虧損),甲等顯然難以接受乙等大幅降價的要求。但N值若很大,譬如為“15”,即乙等每人只需要5筐蘿蔔,現有人均20筐蘿蔔遠遠超出需要,這時,由於剩余數乙無限購買力:降價有限過剩商品甲生產成本賣方最小交換成本庚生產成本丙購買力有限:降至下限丁購買力過低:成交困難丁丙乙價格下限價格上限45市場供求價值規律量巨大,多余的蘿蔔難免實現負交換價值,必然損害到甲等的利益,所以,乙等即便拼命壓價,甲等也沒有還價的條件了;他們反而會競相降價:甲8銀元賣1筐蘿蔔,庚會6銀元賣1筐蘿蔔……盡管面對同樣的蘿蔔供過於求形勢,因乙丙丁的購買力存在差異,其結果也不相同。由於千萬富翁乙資金寬裕,他是不會與甲等反復壓價的,而會在蘿蔔降價過程中不斷購買,滿足自己的需要。圖示中乙的矩形中箭頭不沈底,表現的就是這種情況。但本例中,乙所需的蘿蔔畢竟有限,不足以遏止蘿蔔降價的趨勢,決定蘿蔔價格還是平民丙。再來看平民丙的情況。丙等由於資金有限,總想用最少的錢滿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他們會趁勢對甲、庚的價格壹壓再壓,圖示中丙的矩形中箭頭沈到價格下限,表現的就是這種趨勢。鑒於蘿蔔篤定過剩,只要能出手,總比爛掉好,所以,蘿蔔價格便必然會跌到無可再跌的底線——對於已產出的蘿蔔來說,這就是其最低交換成本。譬如,當1筐蘿蔔低於3銀元,還不夠支付蘿蔔運費、場地費時,甲等便寧肯讓蘿蔔爛掉,也不會繼續交易了。丙等只能在3銀元這壹價格底線購買自己所需的蘿蔔。不能忘了,還有可憐的丁存在。盡管1筐蘿蔔降到了3銀元,“絕對窮人”丁只擁有10銀元,依然不能滿足其最低生存需要(3×5=15銀元)。如果再算上交換成本,丁則連3筐蘿蔔也買不到,依然處於饑餓中。這就是說,蘿蔔的“供大於求”對絕對窮人而言,通常也是沒意義的。在商品嚴重過省☆態下,卻依然存在無力購買所需商品的絕對窮人,這是現實中的真實存在——經濟危機中,壹面是商家倒掉牛奶,壹面是窮人買不起牛奶的場景是並不鮮見的。蘿蔔在買賣雙方的競價博弈中,最終會形成大體統壹的價格,在本例中,便是每筐3銀元。甲、庚全部虧損,丁則照樣挨餓。由此可見,盡管乙、丁占買方的比例大小不能改變商品供過於求的局面——這也是市場供求價值規律Ⅰ的特征,卻能改變供過於求的形勢,會增加或緩解市場商品降價的壓力。乙越多、丁越少,商品相對過剩程度越小,商品跌價的勢能、幅度越小;反之,乙越少、丁越多,商品相對過剩程度越大,商品跌價的勢能、幅度越大。如果丁為零,社會購買力水平很高,即便商品過剩程度很大,價格也可能不會暴跌;如果乙為零,社會購買力水平很低,即便商品過剩程度很小,價格也會暴跌。綜上所述,在嚴重供過於求狀態下,必需類商品價格也會脫離其成本制約,呈現出如下規律:商品跌價的勢能和幅度,與過剩商品數量成正比,與商品總體購買力成反比。具體說來,即:商品過剩數量越多,或商品總體購買力越小(貧困人口越多),商品絕對或相對過剩程度越大,單位商品可能實現的負邊際使用價值量值和負交換價值量值越大,賣方拋售買方殺跌動機越強,商品跌價勢能越強,跌價幅度越大;反之,商品過剩數量越少,商品總體購買力越大(富裕人口越多),商品過剩程度越小……商品跌價勢能越弱,跌價幅度越小。這壹規律告訴我們:如果商品輕微過剩,無論購買力大小,商品都難以跌價;如果商品嚴重過剩,但商品購買力很大,甚至無限,商品跌價幅度也可能較小,甚至有限;如果商品不嚴重過剩,但商品購買力很小,則商品跌價幅度則可能很大,往往會觸及底線;如果商品過剩,但購買力低於商品生產成本,則商品依然難以成交。

  (三)價值論是理解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工具

   商品供求失衡後其價格會隨供求關系變化而變化,這在西方經濟學中早不是什麽新理論。但實際上,西方經濟學僅僅是知其然,並不知其所以然。徹底理解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鑰匙,只能是價值學理論,包括價值量變理論及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前文已多次闡釋過的,價值是客體獲得、實現的壹種系統質,其量值會隨客體功能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商品的數量與商品的價值量值不是同壹概念。同時,商品價值二重性是對應於不同主體的價值,商品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雖有關聯,但同樣不是壹回事。鑒於既往經濟學對價值學的隔膜,在本章最後,有必要再簡略闡釋壹下這些道理。對於滿足人類定位需要的必需類商品而言,壹旦匱乏,其使用功能必然會得到最大化發揮,商品必然會實現其最大化使用價值量值。譬如“絕對窮人”丁,如果他能得到1筐蘿蔔,其中的每壹根蘿蔔都珍貴異常,依靠它們可能揀回壹條命——如此可救命的蘿蔔,對丁而言,其商品使用價值量值難道不是最大化地實現了嗎?因此,乙丙等必然會自願或被迫高價竟買,不能買也要買,這就使該商品可能實現最大化的交換價值量值。譬如“絕對富人”乙,必要時會為搶購1筐蘿蔔而壹擲千金——如此價抵黃金的蘿蔔,對甲等而言,其交換價值量值難道不是最大化地實現了嗎?反之,必需類商品壹旦過剩,其使用功能便必然難以充分發揮,或只能產生負效用,商品只能實現其最小化甚至零或負使用價值。譬如,蘿蔔超出乙丙需要後,多吃的蘿蔔所發揮的食用功能越來越小,危害越來越大——如此有損健康的蘿蔔,對乙丙等而言,所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量值自然是負值。因此,乙丙等是不會多購蘿蔔的,甲等便必然要主動或被迫低價傾銷,不能賣也要賣,甚至還會銷毀剩余商品,這就使該商品可能實現最小化甚至零或負交換價值。譬如甲,當他的蘿蔔邊降價邊傾銷時,蘿蔔所實現的交換價值自然越來越小,最終還不得不讓壹批蘿蔔爛在地裏——如此付出成本卻毫無收益的蘿蔔,對甲等而言,所實現的商品交換價值量值自然只能是負值。但商品價值二重性畢竟性質不同,不能混同。需要不等於能要,盡管對匱乏商品使用價值的迫切“需要”打開了商品漲價的空間,但對商品交換價值的實際“能要”卻決定著商品可能漲價的幅度……同樣道理,不需要也不等於不能要,盡管對過剩商品的不“需要”打開了商品跌價的空間,但對商品的實際“能要”卻決定著商品可能跌價的幅度……個中規律前文論述已詳,不再重復。市場供求價值規律也啟示我們:經濟問題與社會問題密不可分,經濟學有時也是社會學;反之亦然。事實的確如此:社會的貧富差距狀況,會直接影響到必需類商品失衡後的價格變化趨勢,而這又反過來會對貧富階層產生的不同影響。當食品類商品匱乏時,如果社會上窮人多,將會客觀抑制其漲價幅度,使富人享受到更優越生活;但如果社會上富人較多,將會客觀刺激其價格漲幅,使平民變窮,使窮人陷入赤貧中……基於這樣的道理,災荒年月,救濟窮人的最好辦法是配給食品,而不是分發現金,因為拿到有限的錢,窮人未必能買回所需的糧食。當食品類商品過剩時,如果社會上窮人多,將會客觀加劇其跌價幅度,給農業、農民帶來嚴重損失;但如果社會上富人較多,將會客觀削減其價格跌幅,減少農業或農民的損失。基於這樣的道理,當農產品陷入過剩危機時,最好解救辦法也是提高城市窮人的購買力,擴大有效需求。當然,要避免出現上述危機,治本的辦法,從經濟學角度講,是盡量防止商品嚴重匱乏或過剩,實現供求平衡,從社會學角度講,是盡量縮小貧富階層差距,打造橄欖型社會,實現給要平衡。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是供求平衡。如果積極的補救措施不到位,市場本身也有消極的自動恢復平衡的機制。譬如,蘿蔔供不應求給甲等帶來暴利,必然使許多人心動,轉行種植蘿蔔,蘿蔔供不應求的局面便會結束;蘿蔔供大於求給甲等造成慘重損失,必然使許多人心寒,轉行去生產其他商品,蘿蔔供大於求的局面便會結束。只是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經濟要付出沈重代價,或者有窮人餓死,或者有富人自殺;同時,來年的蘿蔔則可能出現新的供求失衡的局面。

   自然類商品價值規律

   從本文開始,將討論各類非勞動產品商品的價值規律。這就意味著解除前兩文設定的條件,不再把商品局限在勞動產品範圍內。其實,英雄不問出身,商品不問來路,只要利益客體權屬明確,並被利己商品主體自由公平交換,便皆可獲得商品屬性。個中道理前已詳論,這裏不再重復。本文討論的是自然類商品[2]價值規律。盡管馬克思受其勞動價值論的局限,不承認自然類商品的存在:“壹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3]。在這個物並不是由於勞動而對人有用的情況下就是這樣。例如,空氣、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4]但客觀事實是,除“空氣”無法商品化之外,上述“處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只要條件具備,便都會成為商品。特別是在當代,自然資源、能源的價格走向已成為全球經濟的風向標,當然更不能無視其商品屬性了。自然類客體要成為商品,大多離不開勞動因素,但當它們作為自然類商品存在時,勞動因素對其價格的形成、變化已不起制約作用了;否則,它們便依然是勞動產品商品。正因沒有勞動成本制約,純自然類商品在供求相對穩定狀態下,其價格形成所依循的不是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而是市場均平價值規律。但在供求嚴重失衡狀態下,則同樣會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只是會表現出某些特殊性而已。這些特殊內容便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在自然類商品中,土地、石油對人類皆具重要意義,本文將專門討論;自然資源被商品化,有利有弊,單靠市場機制不能保護人類的生態家園,本文亦將闡述其中的道理。本文預設市場運行規範、不存在商品假冒現象,同時,本文也不涉及商品投機炒作現象。

   壹、自然類商品存在條件與分類

   所謂自然類商品,是指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商品屬性的自然資源、能源、野生動植物以及“自然人”等自然利益客體。關於自然利益客體可能成為商品的條件,前文已給出了最重要的兩項:“稀缺”和“權屬明確”。像空氣[5],低海拔地區永不匱乏,便不會成為商品;像海底的野生海參,誰也不能主張權屬,便也不是商品。以上兩項,也是所有商品的共性規定,與壹般的勞動產品商品相比,自然利益客體要成為商品,還須再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壹,是要發現肯定自然客體具有滿足人類生存需要的功能,即具有使用價值。對勞動產品而言,這是多余的,因為人類不會做無用功。但對自然客體而言,情況則復雜了,因為自然存在不會自證其益人功能。譬如,產於青藏高原的冬蟲夏草,本與人類無關,只是國人發現其藥用功效甚大,所以,其售價才會超過黃金。假設世界其他高寒地區生長著類似的“草”,只是當地人沒發現或不肯定其益人功能,便不會成為商品。這裏的“發現”與“肯定”不是壹回事。譬如非洲人不食無鱗魚,未必不知其營養價值,而是飲食文化使然。又譬如,中國人視為海中珍品的海參,歐洲人不喜歡,所以,海參在歐洲便沒有商品價值。實際上,國人在發現可食用野味方面,極有“天賦”,各種野生動物、昆蟲甚至害蟲都會成為美餐,讓西人聞之詫異莫名;而壹旦成了美餐,它們便都會成為商品。其二,是要確保自然利益客體可計量並被轉讓。對勞動產品而言,這同樣不成問題,因為人們在生產時便會考慮到產品的計量與轉讓問題了。但對自然利益客體而言,情況則復雜了,因為其存在形態往往難以量化並轉讓。譬如,甲即便擁有豐富的高山礦泉水資源,但假如找不到有效的分裝及運送方法,這礦泉水也變不成現實的商品。又譬如,假如漁民不曾找到將野生海參曬幹保存的辦法,那麽,它也無法變成商品出售。再舉壹極端例子:現在壹些人體器官已成為商品,但人最珍貴的大腦卻無人買賣。這不是沒有需要,而是因為大腦尚無法移植[6]。還可舉壹超現實的例子:人世間,最珍貴的自然存在就是時間了,正所謂“壹寸光陰壹寸金”;但“寸金難買寸光陰”,盡管我的時間我做主,權屬明確,但時間卻只能在生命進程中流失,無法轉讓。否則,這時間也定是世上最昂貴的商品![7]正因為自然利益客體要成為現實的商品,必須確證能滿足人類的需要、能夠轉讓,所以,它便須臾離不開發現、開掘、采集、包裝、運輸等等勞動。這便意味著,自然類商品是很難絕對“自然”的,總會多少含有勞動因素。但是,這些勞動只能為自然類商品滿足人類需要提供條件——如把天然礦泉水瓶裝——而不能去直接改造客體的自然功能。凡人造的“礦物質水”、人工養殖的“野味”“海鮮”等等,都不屬於自然類商品。同樣道理,由於現實人類只能文化地生存,所以,即便“自然人”,也必然含有文化因素,像人體形象、靚男美女模特等等。但人體美作為商品的主要“賣點”,還是其天生麗質,諸多文化因素也可理解為“包裝”因素,並不影響其自然類商品屬性。當然,如果“美女”也是“人造”的,那它顯然也與“自然”無關了。自然類商品根據其內含勞動量值的多少,可分為兩大類:壹類含有勞動因素較少,像土地、草原、天然林木、自然風景、奇石[8]與根雕原料等等,可稱為“原生型自然類商品”,或簡稱為“純自然類商品”。此類商品憑其天然品質、功能滿足市場需要,內含勞動對其價格形成和變化壹般不起制約作用;即便在供求相對穩定時,其價格變化所依循的也只是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對此,下文專節討論。另壹類含有勞動因素較多,像煤炭、石油、鉆石[9]、礦泉水等等,其采掘、包裝等過程全是工業化的,基本屬於工業產品,唯功能是天然的而已,因此,可稱為“產品型自然類商品”。此類商品兼具勞動產品商品、自然類商品兩種屬性。當其作為勞動產品商品時,其價格初始形成及變化同樣受制於勞動及生產成本因素,或盈或虧。當此類商品相對盈虧平衡[10],即意味著供求動態平衡時,其價格同樣會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圍繞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及生產成本上下波動,與商品的自然功能基本無關;商品主體所交換的同樣是“勞動”。典型例子如瓶裝礦泉水:當名目繁多的純凈水、礦物質水與礦泉水不分伯仲時,礦泉水便只能作為勞動產品商品與這些“人造”水同臺競爭,優勝劣汰,並不能因其自然水質取勝盈利,也沒什麽特殊規律。但是,當煤炭、石油等因資源所限嚴重供不應求、價格遠離其成本時,產品內含的“勞動”因素便會“隱退”,其“自然”屬性便會凸顯出來。此時,此類商品的價格變化同樣會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只是會呈現出某些特點來。這些特點,後文也將討論。當然,自然類商品還可有其他分類方式。譬如,奇石、根雕、鉆石、礦泉水等主要是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的商品;土地、林木、煤炭、石油等主要是滿足生產消費需要的商品等等。但這種分類對把握自然類商品價值規律並無多少意義,所以,我們不過於強調。

   二、純自然類商品市場價值規律

   在自然類商品中,產品型商品的初始價格形成或在供求動態平衡時的價格運行規律,與勞動產品商品基本壹樣,無須15自然類商品價值規律重復討論。值得專門研究的是原生型自然類商品。因其缺少勞動成本制約,此類商品價格在初始形成時,往往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但在市場供求相對穩定時,其價格變化卻要依循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及“等效等價”“質級差價”規律,也是有定數的。本節將重點闡述自然類商品這種“天然無價”“市場有價”的道理。

  (壹)純自然類商品“天然無價”特征

   原生型自然類商品,可算純粹的自然類商品,像處女地、天然林木、自然風景,以及奇石、根雕原料等等。當人們交換這些自然客體時,考慮的只是它們可實現的商品使用價值及轉手可獲得的商品交換價值,通常不會考慮其勞動成本的——因為相對而言,它們有時太不足道了。譬如,壹塊河邊石頭,壹棵爛樹根,有心人把他們揀回來,可能沒付出多少勞動,卻照樣可作為商品出售。壹旦此類商品的勞動成本直接影響其成交價格時,它們便不屬於原生型自然類商品了。正因缺少勞動成本作為客觀定價標準,這類商品的初始成交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隨機性,呈現出“天然無價”的特征。先以奇石為例。這裏的奇石,指未經加工的原石料;奇石壹旦被加工成藝術品,便非純自然物了。在這裏討論奇石,也絕非是獵“奇”。眼下,中國奇石愛好者達三千萬之眾,年交易額百億元以上,儼然已是大商品了。正是在奇石市場上,流行著“奇石無價”的“名言”。這裏的“無價”,可理解為“天價”,也可理解為“無定價”。此處,暫取後壹含義。設甲揀到壹塊奇石,乙想與之交換。對甲而言,由於沒付出多少勞動,只要想賣,賣多少錢都是賺;對乙而言,由於喜歡收藏,只要想買,多少錢買都心甘。這樣,只要雙方自願,無論以怎樣畸高、畸低價位成交都屬正常,都是合理之“價”。實際上,奇石市場上,“奇”例很多。1997年香港回歸前,某塊奇石上的“圖案”被人發現像香港地圖,頓時價值連城。假設這塊石頭上的“圖案”不像,或沒人發現它像香港,那麽,這塊奇石可能價值壹般了。還有報道:洛陽產的壹塊帶紅色“壽”字的黃河石被估價為38萬元,同樣這塊石頭,如放到拉丁文國家中,肯定不值錢了。另有壹方名為“達摩祖師”的奇石,有人出價高達200萬元,這同樣是沾了佛祖的“光”。盡管發現“像”什麽,這本身也是文化,但石之“圖案”“圖像”本身卻是天然的,石之高價也源自“天然”。當然,更可能令人拍案驚奇的,則是這些奇石的初始價“出奇”地低!更典型的例子是根雕原料。根雕無疑離不開根雕師的慧眼和巧手,但根雕所以是“根”雕,其材質、造型都必須源自根材本身,必須美在自然天趣上。在這個由“根”到“雕”的過程中,發現與再創造是關鍵。許多常人眼中是廢料或只能當柴燒的爛樹根,壹經獨具慧眼的根雕家之手,便會化腐朽為神奇,身價百倍、千倍。浙江開化有壹座國內最大的根雕博物館,裏面的主要作品原料,據說就是根雕家從廣州某機場工地上“搶救”出來的百年老榕樹根。現在,天然枯木逢妙手回春,它們已是鎮館之寶了。自然類商品之“無價”,在這些樹根身上也可看得很清楚:當常人認為朽木無用時,其交換價值自然便與壹般柴火相同了;當根雕家把朽木看成難得創作素材時,自然願加倍多掏錢了。但從“柴火”到“根雕原料”,究竟多少倍價錢合理呢?最初當然也是無定價的。顯然,這種可能“價值連城”,也可能“壹文不值”的情形,在勞動產品商品身上是不會出現的——因為生產總是有成本、有目的的,人類不可能憑空生產出價值百萬的商品,更不會故意制造廢物,所以,它只能出現在自然類商品身上。

  (二)純自然類商品市場均平價值規律

   承認純自然類商品“天然無價”的特征,並不等於承認其市場價便各隨其便、毫無規律。當某自然類商品孤例獨存、偶然交換時,其價格無規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某自然類商品成交量較大、已成市場且供求相對穩定時,其價格形成便肯定有規律了——當然,這裏的規律不是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而是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市場均平價值規律與商品交換價值規律本質上是壹致的,只是其所設前提和內在機理有所區別而已。市場均平價值規律預設前提是市場“供求相對穩定”而非“供求動態平衡”。這是由於自然類商品不同勞動產品商品,通常不可能根據市場變化調整供給量,凡值錢的自然客體,利己的商品主體總想多多占有——譬如,珍貴的蟲草,能采多少采多少——這使其不存在供求動態平衡的問題。正因如此,自然類商品市場更容易實現相對平衡:在某商品上市量大體確定後,只要專項購買力相對穩定,市場便必然保持相對穩定狀態,想失衡都不容易。譬如,某年度蟲草采集量是多少,上市量便是多少,這個量是不會突然增減的;某年度準備買蟲草的消費者及資金總量,也是大體確定的,壹般消費者不會突然起意,花大價錢去買蟲草的。在這種情況下,自然類商品的市場價應當是很容易推算出來的:將期內的商品專項購買力除以供給總量,便是其合理市場價位。但這僅僅是“應當”而已,市場經濟不是計劃經濟,圍繞某自然類商品“供”“要”兩個數據即便存在,也是很難準確把握或統計的;退壹步講,即便這兩個數據能夠把握或統計,據此推算出來的價位市場也不會接受:賣方仍會嫌價低,買方仍會嫌價高。實際上,“市場”遠比“計劃”聰明、高明得多,只要某自然類商品供求相對穩定,市場便會很快自動“發現”其合理價位的。在自然類商品交換中,由於沒有勞動成本的約束,賣方都想高價賣出,買方都想低價買回,在初始階段,商品成交價的高下與買賣雙方的博弈技巧與動機強烈程度相關:賣方博弈技巧高,商品成交價相對高;賣方出售動機強烈,商品成交價相對低;反之亦然。壹個根雕師若缺少經驗,且流露出其強烈的購買欲望,則肯定會把樹根的價格擡高。但如果我們著眼於整個自然類商品市場,情況則不同了,買賣雙方壹定會在交換博弈中形成該商品相對穩定的市場價。這個過程所表現出來的就是市場均平價值規律。相對於交換價值規律,這壹規律的內在機理簡單得多。我們援例簡釋之。譬如冬蟲夏草。這裏假設蟲草本身沒質級差異,不存在級差價格,同時,假設某年度上市的蟲草量大體確定,擬入市的資金總量也大體穩定。在這樣的前提下,蟲草的初始成交價存在或高、或低兩種可能性。假設蟲草最初的成交價很高,為每斤七萬元,眾買家算下來自己的能要有限(感覺太貴),跟進購買者少,觀望猶豫者多,導致交易慘淡;大賣家眼看蟲草大量積壓,便會降價銷售;壹旦蟲草降價促銷有效,必然使小賣家紛紛降價……假設蟲草最初的成交價過低,為每斤三萬元。眾買家算下來自己的能要寬裕(感覺便宜),跟進購買者多,觀望猶豫者少,導致交易火爆;小賣家眼看蟲草很快脫銷,便會漲價銷售;壹旦蟲草漲價依然暢銷,必然使大賣家紛紛漲價……就這樣,蟲草價格在買賣雙方博弈中,經不斷反復試探,必然會逐漸縮小上下波動區間,形成某個相對穩定的價位,如每斤五萬元。這也就是該年度蟲草的合理市場價。這壹市場價壹旦形成,便非個別或少量交易所能改變的,任何人漫天要價或超低給價,都是無效的;市場上誰買貴了,誰賣賤了,人們都會以它為據做出判斷。當蟲草的這壹市場價生成後,只要第二年供求關系不發生大變化,它便依然是參考價;如果第二年蟲草的“供”“要”發生大變化,它便是新價格的博弈起點。因此,所謂“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就是純自然類商品經市場競爭博弈形成合理市場價的規律,它所體現的是商品市場在供求相對穩定的條件下,自動平抑過高、平衡過低價格的均平機制。

  (三)純自然類商品“等效等價”“質級差價”規律

   純自然類商品在依循市場均平價值規律的同時,還會依循與之相關或由其延伸出來兩個規律,即“等效等價”“質級差價”規律。我們分別釋之。先說“等效等價”規律。這裏的“等效等價”,是指當某自然類商品與某勞動產品商品功效相等時,其價格便應相等。馬克思說:“如果沒有任何方法能夠區分人造鉆石與天然鉆石,那麽稀有的天然鉆石的價格就會下降到與人造鉆石壹樣。”[11]我們前文已引用過這段論述闡述“等效置換”。正因商品可“等效置換”,所以,等效商品彼此只能等價,這同樣體現了市場自動均平商品價格的機制。如果勞動產品與自然客體使用價值完全相同,人們都會自動選擇價低的商品[12]。須指出的是,由於人造鉆石和天然鉆石作為貴重飾物時,彼此永遠不能等效——人造鉆石的裝飾、珍藏價值永遠無法與天然鉆石媲美,這和藝術領域中假畫審美價值永遠不及真品是壹個理——所以,永遠不可能等價,這便使真假鉆石的鑒定永遠有意義。但放到工業生產中,如果人造鉆石功能與天然鉆石壹樣,那麽,即便能把兩者區分開來,也沒什麽意義,天然鉆石價格也會“降到與人造鉆石壹樣”,這就是等效等價的原則。同樣道理,如果野生蘿蔔的營養價值與家種蘿蔔完全壹樣,那麽,其價格便只能與後者壹樣;如果野生蘿蔔營養價值高於家種蘿蔔,那麽,其價格便可高於後者。當然,反過來講,如果野生蘿蔔產量高、質量好、采挖成本低,家種蘿蔔便會因賠本而無人栽種。再重點說說“質級差價”規律。這裏的“質級差價”,指純自然類商品的使用價值“質級差”決定其交換價值的“價位差”,因此會形成級差價格。我們討論市場均平價值規律時沒涉及自然類商品的質級差異,但實際上,像奇石原料、玉石原料、野生藥材包括蟲草等等,其使用價值質級都是存在差異的。這種差異的成因有三個方面:A.自然客體自身品質功能差異。譬如翡翠原料,盡管外行眼中都是翠玉,但內行眼中,翡翠顏色、質地的哪怕微小差異,所產生的觀賞效果也相去甚遠,自然會分為不同品級。B.自然客體稀缺程度差異。譬如奇石,市場上的奇石質級與其稀缺程度正相關。凡資源已枯竭的奇石,求者難得,所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自然要相對高;凡資源仍豐富的奇石,求者易得,所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自然要相對低。C.自然客體所處環境差異。同壹自然客體,在人類不同生存環境中,滿足人類需要的程度不同,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自然差異甚大。譬如水資源。在江南水鄉,水資源未必特別珍貴,但到了黃土高原,水可用金貴形容。內地湖泊,也有景觀價值,但絕比不上敦煌的月牙泉。既然自然類商品的使用價值質級存在級差,其交換價值量值自然也會形成差異,人們當然不願用高價買回低質級商品。但是,人們卻肯定想用低價買回高質級商品。問題便由此而生: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自然類商品的價格何以能不“越位”呢?或者說,它們何以會自動形成價格級差呢?通常,人們會想到如翡翠鑒定師等等的專家,想到權威定價——上文提及的奇石價便是專家給出的。但專家定價,難免夾私或走眼,如果皆主觀定價,便無所謂客觀規律了。實際上,市場經濟中,權威永遠是市場本身。只要某自然類商品質級是客觀存在的,市場博弈必然使其價格按質級歸位,這其中的機理與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完全相同,只是壹則形成統壹的市場價,壹則形成級差的市場價而已。設某年翡翠市場的供應量和專項購買力大體穩定,A、B、C品級的翡翠手鐲料自動形成的市場價分別為8000、6000、4000元。這時,假設壹批C級手鐲料被人為拔高到B級以6000元成交,其結果必然是B級手鐲要賣8000元、A級手鐲料要賣10000元。但由於市場的資金能要有限,此後不久各級手鐲料皆嚴重滯銷,A、B級也被迫降價;當A級手鐲料降到6000元時,C級手鐲料便無人問津了,眾人都來搶購A級手鐲料……最終,翡翠市場上各品級手鐲料價格還要各就其位。如果第二年“供”“要”形勢發生變化,手鐲料因供不應求市場價格上漲,屆時,A、B、C品級的翡翠手鐲料市場價會在保持級差的前提下,向上均提,可能分別為9000、7000、5000元……以上討論告訴我們:盡管純自然類商品可能孤例無價、初始無價,但只要該類19自然類商品價值規律商品形成市場且大體供求相對穩定,其合理價格便會由市場客觀給出,這就是其“天然無價”“市場有價”的道理。再以所謂賭石為例:假設某石料被賭石者高價購得,他究竟是輸是贏,只要石料切割開來,看看裏面的翡翠顏色、質地,結果便壹目了然了。這說明了什麽?正說明“翡翠有價”。即便是看似“無價”的奇石,根據其“水洗度、石形、色紋、形態、神韻、內涵”等標準,行家也是不難分出上、中、下品來的。上述幾塊奇石,“天價”雖令人稱奇,但考慮其奇特形態、神韻、內涵,還是有根據的。

  (四)級差地租與級差地價

   土地,無疑是最重要的原生型自然類商品了。“級差地租”“級差地價”,便是描述土地質級差價的概念。構成土地級差的因素有兩個:壹是土地土質,包括土壤肥力或地力;二是地塊區位,包括地理位置或環境狀況。但無論怎樣,土地級差中不應含有人工因素。有些經濟學理論把對土地的先期投入也考慮進來,那便不屬於“純粹”的“級差地租”了。既往經濟學中,級差地租理論被搞得很復雜,而運用商品價值二重性理論闡釋,它卻非常之簡單:土質質級高,即土地固有的使用價值質級相對高,則意味著付出同樣的勞動收獲的農產品相對多,其交換價值收益相對高,所以,地租自然要相對高;區位質級高,即土地可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相對高,則意味著投入同樣的資本產生的效益相對多,其交換價值盈利相對高,所以,地價自然要相對高。反之,土質、區位質級低的土地,所固有或實現的使用價值質級相對低,可獲得的收益、盈利相對低,其地租、地價自然便相對低。關於級差地租問題因內容清晰、結論明確,無須多論。這裏重點討論壹下級差地價問題,因為它在當下中國更具理論與實踐意義。在城市中,土地區位級差表現出來的,不僅有“級差地價”,還有“級差房價”“級差房租”等,我們不壹壹分論,只以“級差地價”涵蓋之。傳統理論中,往往把區位級差局限在距市中心(或交通樞紐等重要地點)遠近上:越近,區位質級越高,地價越高;越遠,區位質級越低,地價越低。但這未必科學。距市中心或某重要地點遠近,固然是區位質級的重要因素,卻非唯壹因素;區位的環境狀況也是重要因素。如果是商品房用地的話,環境狀況包括公共交通、生活設施、街區綠化、醫教資源等配套配置情況,以及空氣質量、社區治安、居民素質等因素。如果是商業用地的話,還要考慮金融、物流、商貿等配套因素。如果市中心百業雕敝、空氣汙濁、治安混亂,環境狀況極差,那麽,其中的土地便不能稱為黃金地塊;反之,如果市郊新區,設施配套、宜於居住,環境狀況極好,則同樣可成為黃金地段。在中國大城市中,還有壹特殊的環境因素,即看是否屬重點中小學招生的路段,若是,便被稱為“學區房”,房價便可高出許多。而在美國,如屬下層黑人[13]集中居住區,則房價會便宜許多,而這些區域可能就在市中心。土地的區位級差,既是靜態存在,也是動態存在。從靜態角度講,土地區位級差必然產生級差地價,其道理壹目了然。比如,同樣壹塊土地,放在曼哈頓,可能蓋起摩天大樓,裝進數十家國際大公司,年創數百億財富;放在紐約郊區,只能蓋幾座民居,滿足幾戶人家安居需要——這樣兩塊土地產生的經濟效益不可同日而語,地價自然有天壤之別。值得討論的是動態的區位級差,而這就涉及到國人熟悉的“土地升值”問題了。土地升值並不是土地自身發生了什麽奇異變化,而是周圍環境狀況隨社會經濟發展得到了改善,客觀提升了土地的區位質級。但這並不是土地質級變化的唯壹向度。當代中國處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所以,人們似乎只知道土地會“升值”,甚至把土地“升值”理解為“自動增殖”,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在壹些經濟衰敗國家或城市中,土地同樣會“貶值”,即其區位質級會下降。此外,還有第三種情況,即當壹個國家或城市經濟處於停滯時,土地只能保持原值。這時,即便開發商可能在短期內把某些B級地塊地價炒到A級水平,但卻必然使某些A級地塊降價,最終迫使B級地塊降到原位。或者,即便甲地塊因新建地鐵站而由B級升到A級,但隨之,原先屬A級的乙地塊便會降到B級。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做支撐,如果離開了真實的日益增長的市場需要,所謂的“土地增值”,便只能是壹種神話。正確認識土地升值的規律,對樹立科學發展觀、科學城市規劃觀有著積極意義。壹方面,從宏觀角度講,我們必須正確認識經濟發展、公建大項目和土地升值之間的關系。土地升值是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結果;各種公建大項目,只是發展的助推器,只有當它們適用並滿足發展需要時,才會刺激土地升值;土地升值絕不是新建鐵路、地鐵等的孤立效用。強調這些道理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下,許多超大城市的地鐵修到哪裏,哪裏的土地就升值,這是事實;但據此得出“修地鐵可刺激土地升值、推動城市發展”的絕對結論卻是幼稚且有害的,因為地鐵本身沒有這種神奇的力量[14]。如果壹個城市尚未形成對地鐵的迫切“需要”、或有“需要”卻不具備相應的“能要”實力,那麽,修地鐵不僅浪費了寶貴資源,所產生的巨大債務及運營負擔還會拖垮城市經濟。鐵路的情況與此相同。曾在美國經濟崛起中發揮過巨大作用的鐵路,今天在許多城市中只剩下了銹蝕的鐵軌和空蕩蕩的車站,早已喪失刺激經濟發展的功能,更不會再刺激土地升值了。因此,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看待公建大項目,不能無視也不能誇大其對土地升值的意義。另壹方面,從微觀角度講,城市區域的合理規劃建設、環境狀況改善,的確可影響到區位質級的升降變化。比如,在市中心黃金地帶,若急功近利,壹味高價賣地,默認開發商以高容積率、高密度建築牟取暴利,難免犧牲或破壞城市環境質量,導致區位質級下降,最終會造成整個區域大面積的土地貶值。反之,城市中若保留大面積綠地,引進清澈河水,看似犧牲了眼前利益,反倒可大幅提升其區位質級,在給百姓提供宜居環境的同時,也從土地升值中獲得了收益。許多新城或新區曾屢遭批判的大廣場、音樂噴泉、城市園林等“形象工程”,若幹年後卻都變成了提升城市品質、提高地價房價的“金子招牌”。實際上,與位於曼哈頓島上那碩大無朋的中央公園相比,城市的公園、園林、綠地等等,大多小巫見大巫了。紐約人能壹直守住這塊巨大的城市綠地“紅線”,其精神令人感佩,這也是曼哈頓迄今仍保持其卓越品質的緣由之壹。由此可見,正確認識城市環境狀況與土地質級、級差地價的關系,對於城市規劃建設者而言,意義重大,它會倒逼城市主官,自覺放棄眼前利益,不再幹“建設性”破壞城市文脈、水系、空氣及宜居環境的蠢事了。綜上所論,無論宏觀、微觀,土地升值都可看作壹把客觀尺子:凡能產生真實的土地升值效果的規劃建設,都是成功的、值得肯定的;凡不能產生真實的土地升值效果的規劃建設,都是不成功、不應肯定的。根據這樣的道理,高鐵鐵路,其投資效益如何,便不能僅從鐵路本身算賬,還要從沿線城市那裏算賬。如果高速鐵路開通之後,沿線城市土地普遍升值,那麽,僅這壹塊巨大效益就可證明高速鐵路的經濟效益。正因土地升值歸根結底源自國家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所以,土地,包括私有土地獲得的增值收益,理應全部或部分上繳國家、回饋社會。包括城郊農民從土地增值獲得的巨大收益,也應部分繳稅。認為土地升值收益全部來自土地、應歸私有的觀點是不成立的。當然了,在中國要確保土地收益可以回饋社會必須結束一黨專政,不然土地收益會繼續成為地方官員所有的土地財政,最終被地方官員瓜分。

   三、自然類商品市場供求價值規律

   當自然類商品供求嚴重失衡時,雖與勞動產品商品壹樣,也會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但因其“自然”屬性卻會表現出某些特殊性來。即與勞動產品商品市場供求價值規律之Ⅰ、Ⅱ皆有所不同。我們討論勞動產品商品市場供求價值規律時,曾特別強調其滿足人類需要的量標差異。對自然類商品而言,這種強調則沒有多少意義,因為人類對自然類商品的需要,基本都不屬於定位量標。其中,水雖然滿足的是人的定位量標需要,但畢竟水的商品化程度不高,自來水也帶有公共產品性質,所以,它不能整體作為自然類商品討論。市場在壹定時期內對煤炭、石油的需要雖屬定位量標,供應量“過猶不及”,但如前文所論,從長遠看,人類對這類商品的需要同樣沒有上限,也應屬於定向量標。但是,若據此認定供求嚴重失衡後的自然類商品大多適用於供求價值規律Ⅱ,也不準確。因為當享受類商品供求嚴重失衡後,價格變化會引導“供”“求”的變化:價漲時“求”量減“供”量增,價跌時“求”量增“供”量減,市場依然可恢復動態平衡。而自然類商品則不同了,由於它的“供”往往不能隨市場變化而變化,這樣,“求”的變化便可能導致商品價格出現供求價值規律Ⅰ那樣的劇變。我們同樣援例闡釋。假設經濟蕭條,自然類商品市場購買力嚴重萎縮,商品供求量卻無法即刻減少,便必然出現嚴重供大於求狀況。這時,由於自然類商品無生產成本,結果便可能是價格壹落再落,直至無人問津,喪失其商品屬性。譬如蟲草,當高質蟲草賣出低質價且依然滯銷時,便意味著蟲草價格看跌,低質蟲草報價便會創出新低……各質級蟲草價格輪番下跌,直至低於采挖成本後,來年蟲草便會留在高原上、不復是商品了。反之,假設經濟繁榮,自然類商品市場購買力不斷增強、許多商品資源稀缺,難以批量增產,便必然出現嚴重供不應求狀況。這時,由於自然類商品需要無上限,其價格便可能被強勁購買力壹再推高,甚至出現天價。譬如蟲草,當低質蟲草賣出高質價且價格堅挺時,便意味著蟲草價格看漲,高質蟲草報價便會創出新高……各質級蟲草價格輪番上漲,便會“沒有最高,只有更高”了。譬如奇石,當“石”逢盛世、玩賞者眾且富時,所謂“奇石無價”,便可理解為奇石之價可能壹飛沖天了。再如自然景觀,因佳天下的風景有限,這樣,面對蜂擁而至的遊客,壹些景區本能地會選擇漲價。按常理論,景區漲價,許多遊人止步,景區收入減少,便可能停止漲價。但近年來,國內許多著名景區,卻出現“票價翻番、遊客翻番”的反常現象。當然,反常合道,關鍵是居民收入提高後,供單次旅遊消費的“專項購買力”數倍增加,能承受住高票價,而這種趨勢發展下去,著名景區的門票同樣也是“沒有最貴,只有更貴”了![15]但這並不意味著自然類商品都會因稀缺而無限漲價。盡管人類對許多自然類商品的“需要”無限,但“能要”卻畢竟有限,有限的“能要”必將限制住無限的“需要”,遏制住自然類商品的價格。這壹規律,如果說在“小宗”商品身上看不很清楚的話,那麽,在壹些“大宗”自然資源、能源商品身上,卻會看得很清楚。我們且以“石油”為例,探討壹下其中的規律。這不僅因為石油典型,更因為它的價格波動牽動經濟全局。石油屬於產品型自然類商品。在石油資源非常豐富、產油能力可隨時調整的情況下,即便石油供求失衡,也像勞動產品商品壹樣,會通過市場調整恢復平衡:壹旦石油產量供大於求時,價格的下跌會抑制生產、刺激消費,“供”量減,“求”量增;壹旦石油產量供不應求時,價格的上漲會刺激生產、抑制消費,“供”量增,“求”量減……在這個過程中,石油價格變化同樣依循壹般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沒任何特殊性。但是,當石油價格持續暴跌暴漲時,便會表現出某些特殊性了。假設地球遭外星人襲擊,全球經濟癱瘓、油價遠低於開采成本時,石油企業便會大批倒閉,石油資源便會失去商品價值。當然,現實中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極低;在目前及可預見的將來,幾乎只有壹種可能,即因石油資源嚴重短缺,產量供小於求,油價會遠離其生產成本不斷攀升、再攀升。現在,這高高的油價已像壹把達摩克利斯劍懸在人類頭頂了,使我們對未來的全球經濟前景充滿焦慮。形勢是嚴峻的,但據此認為油價未來也會無限瘋漲,“沒有最高,只有更高”,其結論卻不成立。這是因為,盡管從發展角度來講,全球對石油的需要量年年增長,幾乎是無限的,但人們的能要卻是有限的,高油價也必然是會被封頂的。通常,人們總把“能要”理解為由貨幣體現的購買力,這並不錯,但卻很容易受蔽於復雜的金融現象,看不清問題的本質。我們已知道,勞動產品商品交換的本質是“勞動”的交換,是“力”的交換;在市場供求動態平衡的狀況下,決定商品交換主體“購買力”大小的因素,歸根結底是主體付出的“勞動量”、付出的“力”的大小。盡管石油可因稀缺實現高商品交換價值,並構成高市場購買力,但這種交換本身畢竟是不等勞的,也是不可持久的。這是因為,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是供求、給要平衡。如果油價攀升局面無法有效遏制,必然壹面使石油不斷相對增值,使石油輸出國獲得越來越大的購買力;壹面使勞動產品商品不斷相對貶值,使石油輸入國擁有越來越小的購買力……如此這般,壹面是全球財富不斷向石油輸出國集中,壹面是石油輸入國無力購買石油,這種給要嚴重失衡的局面顯然是無法持久的,必將導致全球經濟危機。而壹旦危機爆發,眾多企業倒閉,石油需求量銳減,油價不僅不能上漲,還會倒頭下跌……事實已證明了這壹點。2000年以來,在新興經濟體帶動下,全球經濟高速增長,對石油需要量翻番地增加,油價短短數年從每桶30美元壹路飆升到150美元,並最終引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16]。而在全球危機聲中,2008年底,油價又應聲跌至每桶35美元!可以斷言,如果國際油價此後卷土重來,再次攀升,那麽,當油價再升到每桶180-200美元[17]時,仍會窒息全球經濟,油價將再次下跌……無論未來人類能否度過新的石油危機,但眼下可斷定的是,若近期沒有新能源可替代石油,人類的許多美好願景都將落空,令人欣羨的美國生活方式也將成為海市蜃樓,甚至歐美人自己的好日子也將到頭了。其道理在於,即使國際油價暴漲到每桶200美元時會封頂,人類好容易建構起來的經濟全球化鏈條也必將被高運輸成本所掙斷。屆時,中國尚可自給自足,在較完整的產業鏈中孤立存活,而過慣“衣來伸手”日子的歐美國家卻可能不得不自己動手做衣服[18]了!當然,這還不算是最壞的結局。如果石油資源幾十年內被徹底用完,那便不是經濟崩潰與否了,而是整個地球恐怕都要重回“中世紀”了。好在,今日人類已深刻地認識到這壹點,不僅各國科學家在與時間賽跑,高企的油價早已驅使大量資本進入可再生、可替代能源的研究生產領域中。如果在石油沒枯竭之前,廉價能源能工業化地批量生產,結局便完全不同了:不僅可將油價封頂,還會迫使油價下跌,那時的石油,便不會再興風作浪了;壹旦油價被降到生產成本水平之下,石油開采便會自動停止——當然,出現這種結局的可能性不大,因為石油不僅是能源,還是重要的資源,是眾多化工產品的基本原料。四、自然資源商品化之利弊分析與對策自然利益客體獲得商品屬性,使自然資源得以市場化配置,其結果,有利,也有弊。先說“利”的方面。自然資源獲得商品屬性後,所帶來的直接效應就是讓人們懂得了珍惜。譬如,根雕的商品價值被農民認識後,過去的枯樹爛根便不會被燒掉了,這便實現了對自然資源的最充分利用。譬如,自然風景成為商品後,當地農民懂得了青山綠水是搖錢樹的道理,便會成為自然生態的保護者。現實中,由自然資源商品化所產生的利好多多,不必更多地援例詳論了。這裏要著重討論壹下“弊”。自然資源商品化帶來的“弊”同樣多多,而且,許多“弊”是市場本身無法消除的,對此若缺少清醒認識,後果將極其嚴重。由於許多自然資源,如海洋漁業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林木、藥材、奇石資源等等,因獲取成本相對低,商品價值非常高,其巨大的利潤空間必將誘使人們對其進行過度的、掠奪性的捕撈、采集或開發,這不僅使許多珍貴的自然資源面臨枯竭,更會造成嚴重的生態災難。市場是逐利的,商品主體是利己的。在巨大商業利益面前談生態保護,理論是非常蒼白的。但即便是這樣,理論也不能退縮。我們仍必須反復強調這樣的道理:天地有規律、萬物有法則,自然絕不是為了對人類“有用”才存在的。我們必須承認:人屬於大地、屬於自然、屬於地球生態系統;但大地、自然、地球生態系統卻從不屬於人類。作為地球物種之壹的人類,既然無法改變自身軀體結構而超自然地生存,那麽,便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萬物之壹”的身份,認清自己在地球生態系統中的渺小地位,安守本分,尊重、敬畏、順從自然規律,像愛護自己生命壹樣,愛護好人賴以寄身的地球生態系統、萬物生命搖籃。壹旦這壹生命搖籃被人類毀掉,人類也將死無藏身之地!因此,人類只能在“合規律”地維護地球生態系統的同時,從自然中“合目的”獲取自己所需要的資源[19];而絕不能為壹己、壹時之私利肆意破壞人類與萬物共同的生命搖籃!市場不會自動制止嚴重破壞生態系統的商業行為,人類便只能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文化、科技手段為輔,解決自然資源商品化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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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機會商品價值規律

  “機會”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這是西方經濟學已涉及並研究的;“機會成本”“機會收益”[2]也已成為現代經濟學的常用概念。但是,“機會”“機會商品”作為獨立的理論概念,卻鮮見有人提出,更未被納入學術視野。筆者認為,“機會”是壹重要的價值範疇,理應被價值學和價值經濟學重視和研究。在商品社會中,當各種相對獨立的“機會”被自由公平交換時便會獲得商品屬性,並成為商品大家族的成員,像人們熟悉的房介、婚介,它們所經營的便是“機會商品”。鑒於“機會商品”是拙論新提出的概念,所以,本章須在給出“機會”定義基礎上,論證各種“機會商品”(“權力機會”下壹章專論,除外)的存在及成因。由於作為商品的相對獨立“機會”形成、存在離不開主體的搜集與創造勞動,因此,它們大多具有勞動產品商品屬性;同時,商品“機會”的內容或構成要素,卻不是主體創造出來的,因此,它們也具有非勞動產品商品屬性。其中,凸顯勞動產品屬性的機會商品價格形成與變化,主要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凸顯非勞動產品屬性的機會商品價格形成與變化,主要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它們的某些特殊性,也是本章討論機會商品價值規律的重點。凡是“機會”,便存在不確定性,但從“機會商品”角度講,完全不確定的“機會”是很難作為商品交換的,所以,本章的討論將排除情況多變的“機會”。本章預設前提仍是市場基本規範,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詐現象。

   壹、機會定義與機會商品存在條件

   我們的討論,首先從把握“機會”概念內涵入手。只有搞清什麽是“機會”,“機會商品”內涵才可能被準確把握。“機會”雖是常用詞,但熟悉未必真知,要從價值學角度給出“機會”的科學定義,並非易事。需說明的是,像“價值”的通常含義是“正價值”壹樣,“機會”通常也都指“有利機會”或“好機會”,而非“不利”或“壞”的“機會”,這裏討論的“機會”定義,便也是“有利機會”的定義。

  (壹)“機會”定義及其對價值實踐的意義

   網站給出的“機會”的定義:“具有時間性的有利情況。”應當說,這壹定義抓住了“機會”的時效性特征和“有利”即效用價值的本質。譬如,看守甲的乙喝醉酒,這是“有利”於甲的逃跑“情況”,也是甲的“機會”,而這機會只存在於乙醉酒期間。但上述定義也存在嚴重缺陷。必須看到:“機會”不是空泛的,而是指向特定主體的。譬如,乙喝醉酒,對甲是壹次逃跑機會、對乙便可能是大難將臨(被甲所殺或被查處)。同時,“機會”的“有利情況”並非等於“有利結果”,它只是提供了“有利”於特定主體價值實踐的“情況”;主體能否實現其價值目標,壹要看其能否及時抓住“有利情況”付諸價值實踐;二要看其實踐能力;三要看客觀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還如上例,乙的醉酒為甲逃跑提供了“有利情況”,但如果甲根本認識不到,或即便認識到,卻缺少勇氣不敢逃跑,這“機會”對甲便等於不存在;假設甲把握住機會且及時逃跑,但他很笨拙,沒幾步就摔傷了,逃跑失敗,“機會”便被浪費了;如果甲剛開始行動,突然電話鈴驚醒了乙,出現新的不利情況,“機會”便也轉瞬消失了……這裏,我們便從價值論角度,給出科學的“機會”定義如下:機會,是指特定時間內,有利於特定主體價值實踐的客觀情況(方向、對象、條件與時機等)。作為定義核心的“價值實踐”,雖是個熟悉的陌生概念,卻是馬克思哲學題中應有之義。馬克思指出:“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而問題在於改造世界。”[3]所謂“改造世界”,涉及的便是價值實踐。人類的認識活動,既要服務、服從於科學實踐活動[4],更要服務、服從於價值實踐活動;如果人類不能認識分辨存在之利害屬性,不能在實踐中趨利避害、創造滿足自己生存需要的價值世界,人類將壹天也不能存活下去。只是由於受僵化的哲學認識論的束縛,既往人們只強調了認識的前壹功能、忽視了認識的後壹功能;相應地,實踐的價值本質也被忽略了,實踐僅被視為檢驗真理的壹個認識論環節了[5]。這無疑是偏頗的。而在現實的價值實踐中,主體能否實現其最佳功利目標,往往就在於其能否及時認識把握機會並付諸正確的價值實踐。在本章涉及的領域中,“價值實踐”包括商品交換、商業投資等經濟活動,也包括社會交際、產品生產、廣告設計等社會、文化活動。“機會”的價值意義就凸顯在這些活動中。從價值實踐角度理解,“機會”便不是壹個單薄、簡單的“情況”了,它包含著若幹“要素”:特定時間、特定實踐主體及價值實踐的方向、對象、條件與時機等等。“特定時間”是機會的有效時間。“特定實踐主體”是需要“機會利益”的價值主體,否則,他不會從事價值實踐。“價值實踐方向”,即主體實踐活動的方向,在商業活動中包括投資、生產、銷售方向等等。“價值實踐對象”,在文化價值實踐中,指實踐客體,如獵人的獵物,在社會價值實踐中,包括社會交互對方主體和實踐客體,如商品交換對方主體和商品客體。這樣,在有些情況下,可能社會交互主體或商品交換雙方互為“有利”的對象,壹個“機會”雙方共享;抓住這樣的機會,彼此便可共贏。譬如婚介提供的機會,壹旦彼此“放電”、婚配成功,雙方共獲滿意結果。“價值實踐的條件與時機”,指有利於價值實踐的客觀環境因素的總和,在資本投資中,包括有利的政策因素等,在股票交易中,包括最佳買入、賣出點等等。顯然,機會與機會不同,不同機會包含的諸多因素是有大差異的,可能產生的實踐效果也是有大差異的。譬如,機會提供的“方向”是明確還是相對明確?機會提供的“對象”是多還是少?“對象”的價值是高還是低?機會提供的“條件和時機”是最佳還是次佳?這些因素綜合起來,決定了“機會”的價值質級,即同類“機會”中,可分“最佳”“次佳”“壹般”機會等等。通俗地說,即“機會”的含金量有“大”“小”之分。當然,機會的價值質級,仍相對特定主體而存在;離開主體,奢談機會的含金量是沒意義的——對壹個遠離股市的農民而言,所謂的內幕消息是沒任何價值的。拙論不專題研究機會價值論問題,所以不展開討論。這裏,我們再以獵人打獵為例,對機會構成要素做些闡釋。森林中狗熊留下的腳印,可為獵人尋找獵物指明“方向”——當然,這需要獵人有相應的眼力、知識或經驗,否則,這“客觀機會”就發現不了,或根本看不到其中的“機會”。森林遠處出現了狗熊的身影,這就為獵人捕獵提供了“對象”——當然,這同樣需要獵人有相應的膽識和能力,假設他不敢開槍或開槍打不準,這“機會”或者無用或者會“異化”給他帶來巨大危險。假如壹旦首發不中,被狗熊加害的概率很大,對獵人而言,這便不是開槍的最佳機會。就在獵人緊張地觀察時,狗熊走到河邊開始喝水,這便為獵人安全獵殺狗熊提供了最佳“條件”,也是開槍的最好“時機”——當然,這同樣需要獵人有相應的經驗和敏捷反應能力;壹旦反應遲鈍,遠處槍聲7機會商品價值規律響起,狗熊或被他人打死,或被嚇跑,“機會”便蕩然無存……“機會”不同於“機遇”,就在於它不是像獵人打獵那樣只能被動地“發現”和“尋找”,而是可能被人類自覺地“創造”或“設計”出來。典型的例子如廣告策劃設計。譬如甲發布鞋子廣告,其目的就是在潛移默化中為顧客提供“自覺”選購的“機會”。畫面上當國際影星穿高跟鞋走在紅地毯上時,近景的紅地毯就像“狗熊腳印”壹樣,暗示著“成功之路”,讓少女顧客怦然心動;當畫面上出現“甲”字牌高跟鞋大特寫鏡頭時,這名鞋就像“狗熊”壹樣,成為顧客心中的“獵物”;當畫面上國際巨星燦爛壹笑,宣布即將出席“甲”牌新鞋首發式時,這就像“狗熊喝水”壹樣,給顧客提供了壹個最佳行動時機,也是趕快抓住“機會”行動的理由。剩下的,便是顧客的搶購行動啦!而顧客搶購的“機會”,就是甲大賺其錢的“機會”;甲與其說是為顧客消費精心設計機會,毋寧說是為自己盈利精心創造了機會。結合上述實例,還須重復強調這壹點:盡管機會本身可能帶來利益,但“機會”僅僅是機會,而不是利益;獲得機會的主體能否獲得相應機會利益,還要看其價值認識與實踐的水平與能力,要看價值實踐對象及客觀情況的變化——這些往往不以實踐主體的意願、意誌為轉移。甲精心設計的廣告打動了顧客,但顧客雖心向往之,卻囊中澀之,甲同樣賺不到錢;又譬如甲精心設計了廣告,但原先的媒體突然變卦,機會也將喪失。當然,這後壹種情況本章已在預設條件中排除了,否則,向房介提供房源的房主,隨時都在違約,這房介的“機會商品”就不存在了。

  (二)“機會商品”及其存在條件

   毫無疑問,人類從事任何價值實踐活動都想付出最小成本,獲取最大效益。但是,並不是任何實踐都是成功的,即便是成功的實踐,所付成本也未必是最小的。而“機會”的價值意義就在這裏。譬如甲,他若自己去找房租住,可能需很長時間,而通過房介,很快就解決問題,滿足了需要、節約了時間。譬如乙,他如自己投資,成功率很低,而當他獲得了戰爭即將爆發的情報後,抓住機會,大量囤糧,結果狠賺了壹筆……正因為機會可能使價值主體在實踐中減少盲目性,避免走彎路走錯路,節約時間或投資成本,最大化地實現其功利目標——換言之,即“機會”對主體的價值實踐有重要的使用價值,所以,在商品社會中,它自然會被買賣並獲得商品屬性。所謂機會商品,就是指在商品社會系統中獲得商品屬性的各種相對獨立的機會。像自然類商品壹樣,“機會”要成為商品,在符合“稀缺”和“權屬明確”這兩大基本條件的同時,還要符合“可轉讓”這壹特殊條件。首先討論機會商品的“可轉讓”性。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機會是依附於特定價值客體,或依存於特定權利主體,不能相對獨立存在,也是不可轉讓的。凡這樣的“機會”,當然不可能成為商品。如上壹章討論的“學區房”,需要上名校的機會,便要購房;但購了房,即便不需要這壹機會,機會也不能轉讓。其實,在任何實物商品中,都含有特定的不可轉讓的權利機會。譬如,買了西瓜,妳就有吃西瓜解渴的機會,這是妳的權利;妳不買西瓜,就沒有這個機會——瓜商不可能把西瓜賣給別人,把吃西瓜的機會賣給妳。譬如,妳買了電影票,就有看電影的機會;妳如果溜進去看電影,看似是偷得了機會,其實是竊取了別人的精神勞動商品,這和沒掏錢偷吃別人西瓜的性質是壹樣的。再譬如,愛人或情人間的親愛機會,也是無法轉讓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沒找到真愛之前,單獨獲得親愛的機會。即便在色情市場上,人們買賣的看似是性機會,實際上也是“人體”商品,因為任何人不可能離開性伴侶獲得性機會。我們將討論的“機會”,也是生活中人們常提及的“機會”,都不是這種機會,而是相對獨立的實踐機會;凡屬於不可分割的權利機會,人們壹般是不會作為“機會”言說的。現實中相對獨立的、可轉讓的“機會”多多。其中,凡任何需要的人都能隨意、隨時獲取的機會,便無人會購買,也就不會成為商品,唯有“稀缺機會”,才可能成為商品。譬如,電話簿上的號碼,唾手可得,便成不了商品;而有關企業家、房主車主等等的電話號碼,稀缺且有大用,自然便可成為情報信息商品。又譬如,當勞動力市場供不應求、就業機會甚多時,就業者就無需找職介,職介的“就業機會”便不能作為商品了。這時,職介可能會免費介紹求職人員就業,而獲得招工機會的企業便要向職介付費了,這“招工機會”便成了商品。當然,有時就業難、招工難同時存在,“機會”對雙方都稀缺,便兩面都具有商品屬性,職介便可兩頭收費。實際上,在婚介中,便是男方、女方都付費,才可能獲得或“買到”尋找理想伴侶的“機會”。那麽,當可獲機會多多時,機會是否就壹定沒有商品價值了呢?也不壹定。在某些情況下,恰恰因壹般機會太多,人們才更需中介服務,需要他們提供篩選後的最佳或最優機會,某些獵頭公司、高級婚介公司,所從事的就是這樣的業務。相對“稀缺”而言,要做到“權屬明確”,對許多“機會”而言是有難度的。許多機會,不是勞動產品、自然物體,也不是主體的創造發明,它們往往很難明確權屬,很難受到物權法、專利法等等的保護,常常是誰發現歸誰、誰搶先屬於誰。像捕獵狗熊的機會,在原始森林中便是誰也無法壟斷的。而權屬不明確,“機會”便不可能成為商品,因為出售者無法從中盈利。譬如,房介出售租房機會,目的是賺取中介費,但假設介紹房源後,房客與房主私下成交,房介生意便無法存續了。特別是情報之類的機會商品,問題更嚴峻。由於多數情報交易只能地下進行,又由於情報內容壹旦泄露便不再稀缺失去價值,這便使買賣雙方皆處兩難之中:買方不了解情報內容,無法判斷其價值;賣方想告知內容,又害怕買方違約。許多情報,就因無法解決權屬問題,無法作為商品交換。本章已預設前提: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中不存在欺詐現象,所以,情報機會商品亦在我們的討論之列。

   二、機會商品分類

  “機會商品”的分類是難的,因為“機會”的分類是難的。從機會存在方式角度講,有依附於特定客體的,有相對獨立的,作為機會商品,我們只討論後壹類機會。從機會成因角度講,有因權力而生的機會,有非權力生成的機會,本章只討論後壹類機會;後壹類機會中,有通過勞動搜集的,也有被勞動創造出來的……它們只要可作為商品出售,便是本章討論的對象。但是,如果機會本身被加工了,如各種移民、投資機會咨詢服務和市場行情研究報告等等,則不屬於機會商品,也就不在我們討論之列了。從機會商品特征角度講,則存在“單壹機會商品”與“平臺機會商品”之分。本節的分類討論,便從這個角度切入。

  (壹)單壹機會商品

   單壹機會商品,包括“中介機會”“情報機會”和“名聲機會”商品等等,這些“機會”是因本身使用價值滿足客戶需要獲得商品屬性的。

   1.中介機會。這裏的“中介機會”,指由中介或掮客推銷的直接滿足客戶需要的相關“機會”。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專職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都是通過向客戶推介銷售勞務、婚姻、住房、教育、移民、商貿等等機會並從中獲利的。這也是最純粹的“機會商品”了。與“情報機會”商品以信息狀態存在不同,中介出售的“機會”商品要提供具體服務,常常要讓顧客直接接觸到“機會對象”。譬如,婚介要介紹具體男女,人與人要見面;房介要介紹具體房源等等。但即便這樣,中介出售的仍是價值機會,而不是價值客體。譬如,婚介只是介紹男女相識,而絕不是出賣新娘;相識的男女依然要自己戀愛,最終未必壹定成為眷屬。

   中介或掮客要出售推銷機會,當然要先搜集儲存相關的機會“貨源”,同時還要根據客戶需要提供相應服務,包括機會對象的選擇、撮合等等,這些都需付出艱辛勞動。但是,他們推銷出售的“機會”的“內容”或“對象”,如就業崗位、未婚男女、招生學校、租售房源等等,卻不是自己“創造”或“瞎編”出來的——否則,他們就是從事欺詐活動的黑中介。因此,這種中介機會商品,從所提供服務角度講,屬於勞動產品商品,離開他們的服務,客戶找不到“機會”;但從所出售“機會”內容或要素角度講,則屬於非勞動產品商品,客戶所獲得的機會對象等等,實際上早就存在了。

   2.情報機會。這裏的“情報”,指含有重要機會的“信息”[6],像物價行情、客戶信息、招標底價及軍事秘密、新聞報料等。情報機會之所以能成為商品,也是因為它對獲取者有大用,能為其價值實踐“方向、對象、條件與時機”等提供重要信息,趨利避害,減少損失,增加收益。軍事情報的意義及商品屬性無須多說了。商場如戰場,在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下,準確的商情可能直接決定經營活動的成敗,商家自然願高價購買。在金融或股票市場上,有關經濟數據、貨幣政策、利率調整、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等等的信息或“內幕消息”,都是含金量極高的情報,也都是價格極高的機會商品。在新聞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時效是新聞的生命,為此,能為傳媒提供捕捉重大新聞機會的報料,自然也可作為情報商品交換。與此類似,公安部門常會有償征集罪犯信息、交通違規信息,也是把情報機會公開商品化了,其目的就是及時掌握偵破刑事和交通案件的機會。當然,情報信息成為機會商品是有條件的。譬如,突發新聞線索,第壹個報料者可賣得大價錢,而隨後報料卻失效了,因為它已喪失情報意義了。只有獨家掌握秘密情報的人,才不受此限制,待價而沽。情報,無論是公開或秘密搜集的,也都是要付出勞動的,有些還須冒生命危險或牢獄之災。但作為商品的情報內容,卻絕非情報販子“創造”的;人為編造的信息,同樣屬假情報商品。但須指出的是,某些情報內容卻可能是精神勞動產品,如各種科技發明等等,而科技情報與其內容絕不是壹回事。作為精神勞動產品如科技專利是可直接作為商品交換的;凡作為情報商品出售的,往往屬竊取來的科技、軍事、經濟秘密。這種情報雖是違法獲取的,卻不妨礙其商品屬性。

   3.名聲機會。這裏的“名聲”,涵蓋“文化名聲”“社會榮譽”以及“學歷”“職稱”“稱號”等等。其中,多數文化名聲、社會聲譽,實際上是社會評價肯定成員文化素質、社會品行及其貢獻的壹種價值符號,它應該“名至實歸”“名副其實”,是社會成員因其傑出貢獻應得的回報。這種名聲是金錢買不來的,當然不應是商品。但在現實中,許多好名聲因可能帶來巨大商業機會,利於就業、升職、經商、投資、貸款等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中便也可能成為商品。馬克思早就發現了這壹點:“有些東西本身並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譽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們的占有者出賣以換取金錢,並通過它們的價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價格。”[7]馬克思從其勞動價值論出發,否認它們屬於真正的商品;我們不受勞動價值論局限,則可承認其商品屬性,只是它們不屬於勞動產品商品而已。名聲被作為商品買賣,未必全是非法的,我們須分清其中的三類不同情況:A類合法買賣、B類非法買賣、C類表面合法的違法買賣。A類,指合法用金錢換名聲的情況。譬如在美國,與總統照相、出席什麽重要午餐會等等,都是明碼實價的。在中國,參加什麽慈善活動,冠名什麽文體活動,獲得怎樣“愛心”榮譽等等,參與者、冠名者,實際上也是花錢買名聲——當然,真正的愛心人士未必有這種動機。至於在宗教活動中,捐款修廟建教堂,同樣有類似的商品交換情況存在——當然,虔誠的教徒並無沽名釣譽之心。這類名聲買賣不影響社會公平,有利於社會財富再分配,無可指責甚至應支持。B類,指非法偽造名聲證書買賣的情況。這類情況中最常見的就是假文憑買賣了,這無疑是回報率最高的交易了[8]。還有較常見的是買假認證、假名譽牌匾。壹個爛企業,花幾千元錢買回壹個什麽國際認證書、什麽行業質量獎,就可蒙騙顧客、增加盈利,這同樣是極合算的交易。這種假名聲交易,實際上做的就是盜名竊譽的買賣,比起壹般偽劣假冒商品來,其危害尤劣。C類,指壹些合法機構包括高校、社會團體,以盈利為目的變相出售的“真的”假名聲。這種情況,本質上屬於權力商品買賣,即利用合法權力,違法買賣名聲。我們將在下壹章討論。

  (二)平臺機會商品

   平臺機會商品,包括“社交(平臺)機會”“廣告(平臺)機會”“展示(平臺)機會”等等,它們作為商品交換都須依存於相關“平臺”。這些“平臺機會”是因其提供的“機會要素”的使用價值滿足客戶需要而獲得商品屬性的,所以,仍屬於機會商品。鑒於這類“平臺”的存在往往被忽略,我們將其置括號中,後文將直稱為“社交機會”“廣告機會”。“平臺機會”不同於“單壹機會”,它可能給客戶提供“復數”或“群發”的“機會”。這類機會商品,壹般不存在合法、非法問題。

   1.社交(平臺)機會。這裏的“社交機會”,指平臺搭建者基於盈利目的提供的有利於成員建立某種社交關系的機會。社交是人的社會存在方式,每個人天天都在與朋友、同事、鄰居交往,這種社交的“機會”不稀缺,自然也不會獲得商品屬性。只有可能帶來巨大利益的社交機會,才可能出售或變相出售獲得商品屬性。典型例子是某些大城市中的名流會所。盡管這些會所也向會員提供休閑娛樂服務,但會員支付昂貴會費,卻絕不是為購買這種服務的;同時,這類會所通常非常隱秘、低調,會員也不能借此博得名聲或提高名望。因此,合理的解釋只能是:這種會所出售的商品,就是頂級的“社交機會”;會所本身,就是壹“機會平臺”。會員入會後,可利用會所提供的平臺,尋找建立高含金量的社交機會,相互合作、開發出各種盈利機會,實現共贏。實際上,出售高級“社交機會”的商業活動很多,國際上許多頂尖論壇,像達沃斯論壇,也包含這種商業化運作的成分在內,每年從5萬到60萬不等的會費,便可理解為獲得高端社交機會的價格[9]。國內的壹些所謂學術會議,壹面向普通與會者收取高額會務費,壹面付費請學界大腕、“國家級”刊物主編入會,兩項抵消,主辦者還可從中漁利。究其奧秘,就在於辦會者把學術社交機會打包與渴求獲得這些機會的學者們交換了。毫無疑問,如此高級會所、頂級會議的主辦者必須具有卓越的策劃組織能力,須付出艱辛勞動,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機會平臺,創造並出售社交機會。正是從這個角度講,這類高端社交機會商品同樣屬精神勞動兼服務勞動商品。但是,主辦方的勞動,僅僅是打造平臺,通過各種社交形式為客戶提供“社交機會”——準確地講是“機會”的“要素”,即高端社交對象、最佳社交環境等——客戶自己從中尋找或創造的社交機會以及盈利機會,便與主辦方的勞動無關了。從這個角度講,社交機會商品又具非勞動商品屬性。讓我們設例做些闡釋。譬如乙開辦了高級會所,甲交100萬年費入會,通過茶話會、聯誼會,與丙、丁等相識、相交,開發出新的商業機會:甲與丙合作投資盈利1000萬,甲投資丁的企業分紅1000萬,皆獲高回報。這裏,甲能與丙、丁在會所提供的社交環境中相識,是乙的功勞,否則,天南地北,三人可能永不見面。但是,甲與乙、丙而非他人建立社交機會並共創盈利的機會,卻不是乙的功勞。對比中介機會,社交(平臺)機會的特征看的更清楚。甲找到乙婚介,乙會根據其要求,分別介紹甲與丙、丁認識,直至雙方滿意為止;乙出售的是確定的單壹機會——實際上,甲也不需要復數的機會。但在乙的會所中,甲需自己與丙、丁等認識,自己尋找並創造機會,這盈利機會還可能是復數的。甲能否尋找到好機會,客觀上取決於會所檔次的高下,取決於乙提供的社交機會要素的含金量,這些與乙的勞動正相關——如甲高費入會後,發現丙、丁皆無能無錢之輩,根本沒機會可開發,與其交往還耽誤工夫,他就會要求退款,乙出售的就是虛假的高端機會商品。但乙提供的社交機會要素含金量再高,不等於甲壹定從中高盈利——如甲結識的丙、丁,即便都是公關能力、經濟實力、決策魄力頂尖的人物,他們合作的項目也可能因經濟危機而功虧壹簣。這既是社交機會本身不屬乙勞動成果的證明,也是機會商品的機會盈利風險性特征所在。

   2.廣告(平臺)機會。這裏的“廣告機會”,指媒體基於盈利目的提供的廣告發布機會。現代社會中,廣告作為傳播信息的形式或手段,幾乎無處不在。從受眾角度講,這是件非常令人討厭的事,但它也為消費者了解選擇商品提供了機會;這種“消費機會”的背面,就是商家的“盈利機會”。媒體出賣廣告平臺給商家;商家通過廣告吸引“眼球”[10],強力推介自己產品或品牌,讓消費者心動行動,購買其商品或服務,以獲得盈利及占領市場的機會;廣告平臺因能提供這種可再利用盈利的機會,自然獲得了商品屬性。此中道理,人們熟稔,無須多論。毋庸置疑,任何廣告平臺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除少數借自然風景做廣告的媒體外,絕大多數媒體都是勞動的產物,包括可作為廣告媒體的“名人”,其“名”大多也是勞動創造的。現實中,占主流的廣告平臺都是各種專業媒體,如廣播電視、報紙雜誌或互聯網站等傳媒公司或機構等。這些媒體從業人員從事的都是精神產品生產與銷售,從這個角度講,他們出售的廣告機會商品也屬於精神勞動產品商品。但是,像社交平臺壹樣,媒體方僅僅是搭建起廣告平臺,為客戶提供“廣告機會”——準確地講是“廣告機會”的“要素”,即巨量的受眾、能吸引眼球的位置等——客戶自己利用這些要素創造的廣告機會,便與媒體方的勞動無關了。從這個角度講,廣告機會商品又具非勞動產品商品屬性。我們設例做些簡釋。譬如乙創辦的報紙,發行1000萬份,整版廣告費報價100萬;甲購買並發布售鞋廣告,促銷效果明顯,年增純利1000萬元,這筆交易13機會商品價值規律當然是合算的。這裏,甲的產品廣告能被1000萬人看到,無疑是乙的功勞,這與乙及其雇員的高質精神勞動付出正相關。如果乙報實際上只發行數萬份,甲的廣告沒發揮效用,當然不會促銷成功,他也會向乙追責;乙賣的同樣是虛假機會商品;但在乙搭建的廣告機會大平臺上,甲能否借助廣告機會為自己創造促銷盈利機會,卻與乙等的勞動不相幹了。因為讀者看了廣告,是否願付諸行動,只與甲的廣告創意及產品品質、價格因素相關:若廣告粗糙,讀者不願看,若產品式樣舊,顧客不需要,若產品價格高,顧客不能要……如此等等,廣告機會帶來的便可能是虧損。這同樣是廣告機會本身不屬乙勞動成果的證明,也是機會商品的機會盈利風險性特征所在。

   3.展示(機會)平臺。這裏的“展示機會”,指平臺搭建者基於盈利目的提供的有利於成員展示、表現自我(才能、成果)的機會。歸納出這樣壹種機會商品,是因有曾遇到這樣壹經濟學“難題”:在許多綜藝節目或演藝舞臺上,大腕出場表演要給不菲的出場費,群眾或愛好者參加,則要交不菲的報名費。通俗地說,就是大腕登臺要付錢,百姓上臺要交錢——都是表演,這待遇為什麽相反呢?若再追問壹句:這些參與者購買消費的是什麽商品呢?對此,既有的經濟學理論的確無法解答。但引進“機會商品”概念,這壹難題便會迎刃而解:明星唱歌,無疑是出售自己的精神勞動產品,因這種產品滿足觀眾需要,所以,可被作為商品交換,主辦方付錢;百姓登臺,不是臺下的觀眾要看,而是自己想表現,是要滿足其表現、表演欲望,甚至包括成名、出道的夢想,所以,他們自願付費。為此,主辦方只是為他們提供表現機會的要素而已——臺下或電視機前的觀眾。這種機會商品,搭建平臺與主辦方的勞動付出相關,而參與者則是自己買機會,自己上臺表演,這種表演能否成功,與主辦方的勞動無關。現實中,類似的展示、參與機會商品很多,通行的書號買賣便是。鑒於其中的道理壹點即通,不必贅述了。

   三、機會商品市場價值規律

   機會商品出售的只是“機會”,不是實物,這似乎使其價格形成與變化會呈現出更加特殊的規律。其實不然。機會商品的價值規律雖有其特殊性,但相對自然類商品而言,其特殊性較小或較少。這是由於,機會商品皆兼具勞動產品與非勞動產品商品屬性,不存在“天然無價”的問題。這裏,凡可能形成競爭、不被壟斷的“機會商品”,其勞動產品商品屬性將凸顯出來,它們將主要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凡可被壟斷、很難形成競爭的“機會商品”,其非勞動產品商品屬性將凸顯出來,它們將主要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為討論方便,我將其分別稱為“勞動型機會商品”“非勞動型機會商品”。勞動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所體現的實際上也是服務勞動或壹般精神勞動商品的價值規律。相對於工農業商品而言,這類商品價值規律表現得較為單純,拙論不擬單獨討論,只在這裏壹並論及。非勞動型機會商品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同樣有些單純,所以,我們也無須詳論。

  (壹)勞動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

   因機會商品皆內含勞動,只要某種機會本身不能被壟斷,便必然會在競爭中凸顯出勞動產品商品特征。這是因為,當同類機會、機會平臺可能被眾多市場主體搜集或創造出來時,供應商便很難靠“機會”的可獲收益或“機會盈利”與客戶談判定價了。這時的機會供應商,實際上是在借出售“機會”,出售自己的服務勞動或精神勞動。其中,屬於壹般服務勞動的機會商品包括中介商品等,屬於精神勞動的機會商品包括媒體廣告商品等。無論屬哪壹種類,它們的價格形成與變化都會依循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即便暫時供求失衡,也很容易恢復平衡,所以,壹般並不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這些,也是服務勞動或壹般精神勞動商品不同於工農業產品商品之特殊性,也是其商品價值規律較為單純所在。我們先討論屬服務勞動的機會商品價值規律。由於服務勞動壹般無法從事超質勞動,所以,從業者出售的就是勞動本身;同時,由於服務勞動技術含量低,所以,從業者很容易轉行。這樣,服務勞動市場就是壹個跨行業的大市場,在整個勞動市場供求動態平衡的狀態下,服務勞動的價格便絕不會由個別勞動者主觀決定,而是由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制約客觀形成。換句話說,就是服務勞動者每天“不偷懶”、也“不過勞”,所付出“社會必要勞動”的合理收益或報酬是由市場“發現”的。這個過程,比起勞動產品商品價格的“發現”而言,簡單得多,幾乎是直觀、透明的。設A、B職業是同質服務勞動。如果付出等量勞動,A職業每天收入4銀元,而購買等量B職業勞動服務只需2銀元,那麽,B職業人員都會改行從事A職業;反之,B職業收入比A職業高,A職業人員也會轉行從事B職業;如此人員流動的結果,必然使A、B職業日收入都維持在3銀元水平上,彼此實現等勞交換。在這樣的市場背景下,個體房介乙丙丁開業,三人每天不“不偷懶”,也“不過勞”,普均可接2單活。據此,每單活的合理市場價就是1.5銀元。其中,乙懶惰,每天只接1單活,收1.5銀元;丙居中,每天接2單活,收3銀元;丁拼命勞動,每天接3單活,收4.5銀元。盡管收入有差異,但彼此不存在絕對盈虧問題,都屬於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按勞獲利。在這種狀況下,只要服務勞動市場不出現嚴重過剩或匱乏的情況,房介市場即便暫時失衡,也會很快調過來。譬如,壹旦房地產市場火爆、房介人均收入高於3銀元時,庚等會改行做房介,所以,乙丙丁不存在把房介費炒上天的條件;反之,壹旦房地產市場疲軟、房介人均收入低於3銀元時,乙等可能會改行,所以,丙丁也不存在虧本血拼的情況。這同樣是服務勞動商品價格變化之特征:它壹般不會出現價格因供求嚴重失衡而暴漲、暴跌導致生產經營者暴富、巨虧的情況。這壹點,可驗證於15機會商品價值規律我們的日常經驗:生活中罕見有因勞動服務業成敗而暴富或自殺的案例。我們再對媒體廣告機會商品價值規律做些闡釋。媒體經營屬壹般精神勞動,其中,當然要有創造性,否則,不能吸引受眾眼球,就建構不起廣告平臺。但媒體經營中的創造性不同於個體藝術創造,而是體現在同業競爭中,這樣,必然在競爭中將其勞動屬性凸顯出來,並使廣告價格形成與變化受制於商品交換價值規律。設乙丙丁經營三家報紙,初始員工人數相同,員工工資皆按社會平均水平發放,報紙印刷發行成本亦相同,發行量都是10萬份。由這諸成本因素決定,要維持報紙正常經營,每版廣告費合理報價為1萬銀元。這也是初始狀態下的社會必要勞動及生產成本決定的廣告商品的價格。在這壹預設條件下,乙若過高報價,會失去甲等客戶;丁若過低報價,則會虧損,難以為繼。當然,只要存在市場競爭,這種和平共處的狀況是不能持久的。乙丙丁的報業競爭,首先體現在發行量上。在同樣廣告報價情況下,如果丙的報紙發行到20萬,甲當然優先選擇在丙的報上打廣告。如果丁的報紙發行量到30萬,甲會同意2萬元壹版廣告費。如果丙的報紙發行量到50萬,甲則會同意把廣告費提高到3萬元。由於報紙編輯過程中,同樣不存在超質勞動,在廣告版增加、版面廣告費提高、廣告費倍增的背後,只能是加倍付出的精神勞動。這意味著,只要廣告機會與廣告市場需要之間保持供求動態平衡,廣告價格必然會受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制約,體現其社會必要勞動成本及生產成本。在這種競爭中自然也會優勝劣汰,乙的報紙若發行量不增加,便只能關門倒閉。但丙卻未必能因此從大幅提高廣告價中獲暴利,這是因為媒體廣告作為壹般精神勞動產品不是物質勞動產品,生產周期短,較容易隨市場需要變化而調整供給,所以,不會出現嚴重過剩或匱乏時價格暴漲或暴跌的情況。譬如,壹旦廣告機會匱乏,丁的報紙便會大幅擴版增頁,庚也會創辦新的報紙,這樣丙便不會把廣告價位炒上天。反之,壹旦廣告機會過剩,丁的媒體會大幅減縮版面,丙媒體可能會倒閉,這樣,便絕不會出現虧血本甩賣廣告機會的慘狀……這便是此類精神勞動商品壹般也不適用市場供求價值規律的道理。

  (二)非勞動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

   當某些屬於壟斷的、不可能實現有效競爭的重要“機會”成為商品後,其價格形成及運行只由“機會”的使用價值決定,機會內含的勞動多少便失去了意義。這樣,這類機會商品的非勞動商品屬性便自然凸顯出來。此類機會商品的價格形成及運行雖依循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卻會表現出某些特殊性來。機會商品不同於實物商品。同樣的實物商品,在不同時期、不同主體那裏,也可能實現不同的使用價值:在匱乏時可能最大化地實現,在過剩時,可能最小化實現甚至為零或負值。但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實物商品的數量客觀決定了它的使用價值量值變化極限。譬如,1噸糧食,在饑荒時期,可能拯救千人生命,發揮的使用價值量值是平日的十倍、百倍,即便如此,1噸糧食還是1噸,不能發揮10噸糧食的使用價值。同樣1噸糧食,在嚴重過剩時,可能被浪費掉,但無論怎樣浪費,最多也是1噸而不是10噸糧食。而機會商品則不同了,同樣壹個“機會”,可能發揮的使用價值量值及可轉換的交換價值量值,可能相差億萬倍;壹旦被浪費,其損失同樣可能相差億萬倍!同時,人們對匱乏的高價實物商品,可能因生存必要或個人愛好而追漲,如食品、奇石等等,這樣,這些商品便會出現由買家能要決定的天價;人們對過剩的低價實物商品,即便未必需要或個人興趣不大也可能揀便宜買回家,如服裝、裝飾畫等等,這樣,這些商品便會出現價跌量增的現象。但人們對機會商品的需要,既不為生存,也不為收藏,而只是為獲取機會利益。這樣,機會商品即便出現天價,也不是由買家追漲上去的,而是由機會本身可能實現的最大使用價值及轉換生成的交換價值決定的。反之,機會商品即便價格超低,但只要盈利機會很小,人們也不會揀便宜。下面,再以情報或名人廣告為例,做些具體闡釋。典型之非勞動型機會商品是情報。凡情報,便都不能公開,因此,情報商只能秘密尋求買家並成交。設甲獲得了壹份中東即將爆發戰爭、石油將暴漲的絕密情報。甲非常明白,這個情報,若爛在肚子裏,毫無價值,壹旦出售,則可能大賺壹筆。那麽,甲的情報價格底線是多少呢?假設情報是意外獲取,出售毫無風險,則它不存在任何底價;假設甲的情報是偷來的,出售要冒風險,那麽,這個風險成本,便構成了情報價格的底線,甲寧肯不出售,也不會為些許小錢冒大風險。譬如,事情壹旦敗露,甲將坐牢,幾十萬年薪將泡湯。盡管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不高,甲也不會以數萬的低價將情報出售。但在這壹底線之上,甲的情報能賣多少錢,便不是他能決定的了,而是完全取決於他所能遇到的、可信任的買家了。假設甲周邊信任的人都與石油無關,那麽,他即便無償告知,對方也不感興趣,因情報對他們毫無使用價值。在這種情況下,甲的情報便壹文不值。假設甲信任的乙老板,擁有的投機資金不過百萬,在這種情況下,甲的情報價格便會數萬元封頂。但假設甲信任的丙丁是大石油投機商,情況則不同了。他們迫切需要甲的情報,希望能帶來巨利或避免巨虧。這時,情報的價格便由其可能帶來的最大化盈利決定。假設丁是身價百億的石油大亨,他願出價1億元購買甲的情報。丙非大亨,心有余而力不足,報價必然低於丁。在這種情況下,甲的情報價格便是1億元。就這樣,同樣壹件情報機會商品,報價竟會相差億萬倍!如此價格不確定的情況,在實物商品身上,是極為罕見的[11]。從這個角度,情報機會商品“無定價”,可能隨機隨人而變,無論在任何價位成交,皆具可能性和合理性。再譬如名人之廣告平臺商品,這同樣是非勞動型機會商品。這是因為,任何名人的知名度、美譽度,都是特殊的“壟斷”的“這壹個”,不可能實現有效競爭。這就是其與壹般媒體廣告平臺不同處:A媒體價高可找B媒體,而名人之名,則是其他名人無法相比的。當然,名人能做廣告平臺,是因其人其事其言能吸引大眾和輿論的關註,而由於大眾和輿論的關註力總是難持久的,壹旦不能持續保持吸引力,“名人”也將“過時”,其廣告平臺價值也將喪失。在這個過程中,名人的廣告代言費,實際上也是由買方的最高價決定的。但與情報商品不同,請名人代言的買方是可公開競價的。假設乙因剛獲世界冠軍,暴得大名,成為輿論關註焦點,甲丙丁紛紛聯系乙為其產品代言,並給出報價。那麽,三方根據什麽報價呢?假設甲喜好奇石,他可能壹擲千金爭購;假設丙是家長,災荒年月他會不惜血本搶購糧食;但他們對請乙做代言的需要,卻完全出於對機會盈利的考量;名人的代言費不是炒上去、擡上去的,而是算出來的。設甲丙丁皆經營鞋廠,分別年產100萬雙、500萬雙、1000萬雙。設各家經測算,請乙做代言,鞋子可增產20%,收益增盈20%,分別為2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三方出價分別為100萬、500萬、1000萬。這時,乙當然會首選與丁簽約。但假如醜是汽車大亨,經測算請乙代言可增產10萬高檔轎車,增盈10億元,他會出價1億元請甲代言。這時,如果醜買斷了乙的代言權,那麽,丁的出價便失效,乙的廣告代言費便為1億元……如果醜突然破產,乙可能又會接受丁的報價……但假設五年後,乙冠軍風光不在,名人光環漸漸失色,這時,假若甲測算,請乙做代言,鞋子可增產5%、收益增盈5%,為50萬元,表示願出5萬元讓其代言。這時的乙,明白自己身價大不如前,剩余名氣不用白不用,只要面子上能承受,5萬的價格也會接受。但是,如果甲經調查,乙已無人感興趣,其名聲機會的使用價值為零,那麽,即便乙主動賤買自己,標價1萬元也找不到買主。由此可概括非勞動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如下:機會商品的最低價,由機會的獲取成本、風險成本限定;機會商品的最高價,由機會可能實現的最大預期盈利決定;在此區間,機會商品價格表現出很大的隨機性,而且基本是由買方決定的。

  (三)中間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

   除上述兩類勞動型、非勞動型機會類商品之外,現實中還存在介於中間的機會商品。我們簡略例釋之。譬如社交機會平臺。社交機會平臺帶有某種壟斷性,絕不是任何人想辦就可辦成的。這樣,此類機會商品便可參考其可提供的盈利機會高定價,年費甚至數萬、數十萬。但是,社交平臺的高盈利,必然會給自己引來競爭者,如果年費價格過高,很可能使競爭對手趁虛而入,自己的會所被挖墻腳,走向衰落。這樣,此類機會商品又不能完全以其機會盈利為定價依據,年費要適度控制。譬如非法的海外勞務職介。這類職介,實際上就是搞偷渡的蛇頭。由於這類完全在地下經營,往往帶某種壟斷性,所以,他們的高收費,與必要勞動無關,而是以黑勞工的機會收益為據。假如黑勞工每年可凈掙20萬元,五年能掙100萬,蛇頭每人收10萬便可被接受[12]。當然,從理論上講,蛇頭還可更高收費,但由於此類生意絕非壹家可完全壟斷,所以,最終還是形成某種行價,低於其可能的最高價。類似的還有假證、假牌匾等名聲機會商品。假證、假牌生產銷售,也屬地下經營,所以,不可能形成有效競爭,這使它們同樣可高價出售。從理論上講,壹張假證、壹塊假牌匾可帶來幾十萬、上千萬暴利,壹張假博士文憑,可報價上萬,壹塊國際認證標牌,可報價幾十萬。但實際上,正因存在巨大盈利空間,地下假證、假牌匾生產商也無法絕對壟斷市場,最終也只能加上風險成本以較高價格出售而已。概括言之,此類機會商品之定價,必然要走高於機會生成及風險成本、低於機會盈利水平的中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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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權力類商品價值規律

  “權力”,是社會交互主體面對利益存在[2]而主張歸屬時產生的概念,是社會主體依據規範擁有的支配利益實體或機會的力量。由於權力都產生於社會、社會交互主體之間,所以,凡是權力都屬於社會權力。“權力”的外延很寬,如前文所述,任何商品都體現著權力,任何商品交換都表現為權力交換。從這個角度講,經濟學包括拙著都是研究經濟權力的學問。本章研究的“權力”,則是指經濟權力、財產權力之外的私權力或公權力,亦即通常未必具有商品屬性甚至不應成為商品的權力。由此,便相應生成了“私權商品”和“公權商品”。私權商品雖屬於非勞動產品商品,但其利益往往與勞動、勞動產品商品關聯,所以,其價格形成與變化同時受制於兩大價值規律;公權商品因其壟斷性,其價格形成與變化則主要依循簡單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對此,本章將分別加以討論,並闡述應用這些規律的經濟、政治意義。鑒於在權力商品構成中,大多是“私權”而非“公權”,因此,通常在指稱“私權商品”時,壹般通用“權力商品”概念。本章預設前提仍是市場基本規範,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詐現象。權力類商品價值規律權力商品的生成條件及其特殊性權力本身不是實物,不能滿足人們的任何需要;人們所以看中權力,是因為權力支配著權利,即權力人能依據規範處置相應的物或決定相關人的行為,支配並享用相應的利益實體或機會。本章討論的權力,主要是指支配相關利益機會的私權或公權力,由於這些機會能滿足商品主體的需要,具有使用價值,所以,相應權力便可能被交換並獲得商品屬性,具有商品交換價值。我們須研究的是:權力及權力商品是怎樣生成的、權力商品的分類以及權力商品與機會商品的區別。

  (壹)權力及權力商品生成的條件

   權力產生於社會交互主體之間。當社會主體獨自面對和處置利益客體,譬如甲處置自己種的蘿蔔時,並不存在“權力”概念。但當乙來到田頭要拔蘿蔔時,甲便要聲明這蘿蔔屬於自己,“權力”概念便出現了[3]。從發生學角度講,社會權力的生成與獲得主要有兩種方式[4]:壹種是靠暴力強取,壹種是靠契約獲取。不妨再援用過獨木橋的例子做簡要闡述。當甲乙分別過獨木橋時,並沒有權力概念,但當他們同時站在獨木橋兩端時,權力概念就產生了。假設兩人互不相讓,同時上橋搏鬥,甲憑力量將乙推下了橋,此後,每當甲過橋時,他都會叫乙讓開,自己先過橋。甲的這種權力所依據便是強權規範(叢林法則)。甲擁有這般強權,自然無須與乙交易,權力也是不會成為商品的。假設甲乙皆意識到,暴力奪橋可能兩敗俱傷,彼此達成按先後順序過橋的契約規範,此後,兩人便依據這壹規範行使過橋權。當甲先到橋頭時,便有權讓後到的乙給自己讓橋,甲乙的這種權力,便是所謂“法權”。顯然,可能被交易並成為商品的,只能是這種法權。譬如,當甲乙同時來到橋兩端時,便同時獲得了過橋權;當兩人皆不棄權時,唯有通過協商交易解決。如乙給甲1銀元,優先過橋,這樣甲的過橋權便成了商品。契約社會中,甲乙的法權看似“天然”具有,由此人們往往誤認為它是“天賦”的。其實不然,“人權”只能“人賦”,公民的契約權力來自社會交互主體所履行的契約責任。譬如,當甲早於醜到橋頭時,雖然擁有了優先過橋的契約權力,但甲的權力,必須靠醜自覺守約,承擔讓橋(甚至勸阻他人上橋)責任才能行使,否則,甲的權力就將落空,甲所應享用的利益機會就將喪失。假設醜屢屢破壞規範,強行上橋,甲乙的過橋權無法行使,他們便會出資雇傭丁來監管秩序。丁根據甲乙授權應履行的職責是:監督過橋者,讓其遵守規範,使甲、乙、醜等皆享用順序過橋的權利。丁的這種權力,並不屬於自己。如果說甲乙源自“法權”的過橋權,屬於“私權”的話,丁的這種源自甲乙“授權”的監管權,則屬於“公權”。問題是,丁也有私欲。假設他以權謀私,便很可能收了醜的紅包便讓其優先過橋,把公權拿來做交易,使公權同樣成了商品。甲乙用私權進行交易,壹般屬合法行使權力[5],但丁動用公權進行交易,等於偷了主人的東西賣錢,則肯定是非法的。既然公權交易非法,何以仍承認其為商品呢?道理在於,偷竊違反的是普世法律和道德規範,並不是商品交換規範,只要竊賊按市場規範出售“贓物”,我們就不能否認其具有商品屬性。這裏體現的同樣是商品不管“出身”的原則。當然,不是所有權力都能成為商品的。權力要成為商品,它所支配的機會同樣必須能滿足對方的需要,且稀缺。如果河對面沒有利益,醜根本不需要過橋的機會,則無論是甲乙的私權還是丁的公權,都不可能與醜交易成為商品。如果獨木橋被拓寬,甲、乙、醜等可同時過橋,同樣也不存在過橋權或監管權被交易成為商品的可能了。此外,權力要成為商品,還須滿足如下兩個條件:其壹,權力的邊界明晰、相對獨立且能被交換。如果權力不能獨立授受,或權力與利益機會無法分離,便不可能成為商品。像全民共享的國家財產,無法分割,公民個人便無法把它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這好比獨木橋的兩端,甲乙背後皆有百人,且雙方只能按序集體過河,這時甲乙就只能享受各自權利,而無法將其拿來交換了。當然,甲乙可向同岸的後來者出售其權力,這種權力商品就是生活中常見的替人排隊者出售的排位權。

  其二,權力支配的利益機會相對有保障。權力商品交易以獲得相應利益機會為目的,利益機會是否有保障,自然成為權力能否被交易的前提條件了。假如庚清楚地知道,某選舉本身無效,他就不會進行賄選。同理,如庚看到醜等可隨意插隊上橋,便不會花錢購買甲乙的過橋權了。當然,“相對”不是“絕對”,權力機會在享用過程中,難免有風險——風險性也是權力商品的重要特征。對於合法的私權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權力機會的風險。譬如,甲剛賣給了乙過橋權,獨木橋卻被突發山洪沖走,乙自然遭受損失。對於非法的公權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權力本身的風險。譬如,醜剛買通了丁,獲得優先過橋權,丁卻被逮捕,醜也被查處,兩人皆遭受重大損失。因此,風險評估也是權力商品交易者的重要“功課”,只有預期風險相對可控時,交易才可能進行,否則,權力是很難成為商品的。鑒於私權交易風險率低,所以,後面的討論我們會將這壹問題懸置;而提高公權交易風險,有利於遏制腐敗,後面我們將會重點討論。

  (二)權力商品與機會商品的區別

   權力作為商品交易,有時交易的只是機會,即“權力機會商品”;有時交易的則是支配機會的權力職位,即“權力職位商品”。假設丁作為過橋監管,他收醜1銀元讓其優先過橋,出售的便是過橋的“權力機會”;假設丁作為數座橋的總監管,他收醜100銀元讓其做某橋監管,出售的便是監管過橋的“權力職位”。用通俗的話講,前者屬“錢權交易”,後者叫“賣官鬻爵”。這兩類權力商品形態盡管有區別,但其價值規律基本相同,所以,後文討論時,我們不再強調這種區分。由於“權力商品”交易的也是利益機會,與“機會商品”壹樣,皆是非實體商品,因此,兩者是很容易被混淆的。但在本質上,這兩類商品卻是有差異的;搞清權力7權力類商品價值規律商品區別於機會商品的特殊之處,對準確把握權力商品價值規律有著重要意義。

  先看“私權商品”與“機會商品”的區別。任何私權包含的機會,首先是權力人自己的機會。譬如,甲的過橋權,是甲自己享用的機會。而機會商品中的機會則不同了,它們大都是機會供應商為別人創造或提供的,並非他們自己要享用的機會。譬如房介、婚介,不是給自己提供租房、婚嫁機會;情報販子的情報,對自己也毫無價值;社交、廣告和展示平臺,也都是為客戶創造和提供的機會,而不是為了供自己社交、給自己打廣告或展示自身才華的。再看“公權商品”與“機會商品”的區別。公權商品不是給官員提供利益機會的。譬如,丁作為過橋監管,自己並不需要過橋,從這壹點講,它與“機會商品”相似:作為商品,它也只有出售,才能獲利;不出售,就沒有交換價值。但是,兩者間依然有兩大區別:其壹,公權商品不交易,官員嚴格履職,依然可獲得公職報酬;機會商品不出售,沒有收益,供求商就要虧損。其二,公權商品交易壹旦敗露,雙方都將受罰,非法收入也將被沒收,這是公權交易的高風險性;機會商品除個別情況(情報)外,交易本身無風險,機會商品交易完成,機會收益的風險便只由買家承擔了。私權商品價值規律“私權”的外延很寬,但把經濟權、財產權等排除之後的“純粹”私權卻未必很多,如我們反復援用的過橋權,也是虛擬的。當然,選舉權交易是真實存在的。但我們這裏研究私權商品價值規律,卻不是為闡述賄選的價值規律,而是為便於後文把握經濟權力商品的價值規律——與復雜的經濟權交易相比,我們以過橋權為例,闡述起來更直觀易懂。這裏,我們必須先厘清權力商品交易的“機會成本”“機會收益”等概念,這些通用於經濟學的概念,都存在於權力商品交易中。

  (壹)與私權商品交易相關的概念

   在討論機會商品時,我們曾刻意回避了“機會成本”概念,而采用“機會獲取成本”。這是因為,經濟學中的“機會成本”概念不是指“機會”的獲取成本,而是指主體舍“A”取“B”過程中,舍棄的“A”利益;與其對應,“機會收益”則指同壹主體獲取的“B”利益。權力商品交易中的“機會成本”與“機會收益”則有所不同,它是指同壹權力機會A分別對應於買賣主體甲、乙產生的概念。盡管有上述差異,只要能把握住具體語境,這兩種“機會收益”概念是可以分辨開來的。至於權力賣出者甲所獲收益,則不能用“機會收益”指稱,因為這壹收益並非來自機會,而來自“賣出”機會,所以,只能稱為“機會交換收益”或“權力賣出收益”。“機會成本”。權力商品交易的“機會成本”,是指權力人出售權力所舍棄的機會收益,換言之,也就是指其利益的損失。準確地講,“機會成本”應稱為“機會預期成本”,因為權力人舍棄的是尚未獲取的利益,期間包含著不確定性。譬如,甲出售過橋權,放棄了優先過橋機會,不能及時到對岸,其間,他的蘿蔔可能被野兔糟蹋減收,損失約10銀元。此例中,甲出售權力的“機會預期成本”就是10銀元。但實際上,甲的損失可能小於或大於10銀元,因為野兔可能來得少於或多於預期。譬如公民選舉權,對有鮮明黨派立場、公民素質的選民來說,其選票的分量非常重,是不可被收買的。而對缺少立場、覺悟的選民來說,選票毫無直接利益可言,其機會成本幾乎為零[6]。“機會收益”。權力商品交易的“機會收益”,是指權力購買者從權力機會中獲取的收益。準確地講,“機會收益”同樣應稱為“機會預期收益”,因為權力購買者獲得的是尚未獲取的利益,期間也包含著不確定性。譬如,乙購得過橋權,獲得了優先過橋機會,及早到對岸,可指揮工人多做椅子,收益約100銀元。在這壹例中,乙購買權力的“機會預期收益”就是100銀元。但實際上,乙的收益可能小於或大於100銀元,因為工人出勤率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當然,預期收益不是即時收益,“機會”本身就存在風險,譬如獨木橋斷、利益喪失。從這個角度講,“機會收益”又是“機會風險收益”。但如前文設定的,因私權交易中的機會風險概率低,可將其忽略,所以,後文討論不涉及私權商品的風險問題。“獲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權力商品的獲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嚴格講有區別,但現實中有時難以分開。譬如,不交契約稅,不能交換過橋權,甲就不能過橋,這時的契約稅,應屬獲取成本、交易成本;譬如,只存在過橋稅,不交稅就不能過橋,這時的過橋稅,便既是獲取成本,又是行使成本。從理論上講,社會權力的獲取、行使與交易,似乎可以無成本。譬如過橋權,契約社會中,任何人只要站到橋頭,就可得到並行使相應權力,只要雙方口頭交易並履約,也不需要交易成本。但實際上,大多數社會權力的獲取與行使都是有成本的。還如過橋權,甲為獲得這壹權力,就要耗時去占位,或耗時履行義務,等待對方過橋;同時,雙方就過橋費討價還價,也要耗費精力占用時間;最後,為防有人插隊,還須承擔聘用丁的費用等等,這些付出都是三項成本。再譬如選舉權。盡管公民都有這項權利,但前提是,他要履行公民義務、守法納稅等等;假設有人買票,也要搭橋聯絡,與選民討價還價;公民要行使投票權,同樣要花時間去投票站,這些付出同樣是三項成本[7]。至於這些成本是否真實發生、全部發生,是在交易前後還是權力行使前後發生,應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後文將會討論。

  (二)私權商品價格生成規律

   權力能成為商品,關鍵是它所支配的機會收益能滿足商品交換對方主體的需要,具有使用價值。權力通常並不是作為商品而存在的,而且可能沒有獲取成本,但權力作為商品進行交易時,就必然存在機會成本,這種機會成本,構成了權力商品價格的下限。同時,對壹般實物商品言,使用價值相同者,彼此是不會交換的,譬如,木匠不會以椅子換椅子。但是,對於擁有過橋權的甲乙而言,卻可能產生交換。這是因為,權力9權力類商品價值規律作為商品,其使用價值與機會商品相同:同壹“機會”發揮的使用價值量值,可能相差千萬倍!這種權力使用價值量值的巨大差異,是權力被交換成為商品的條件,因為它可使權力出售者獲得交換盈利,使權力購買者獲得更大的機會收益。這種機會收益,構成了權力商品價格的上限。顯然,權力商品交換,只有在權力商品機會成本與機會收益間存在雙贏空間時才能進行;權力商品的價格,便在這個區間內,按不同的商品價值規律生成。當然,如果權力商品偶然被交換,是沒規律可言的。假設甲乙同時到達獨木橋的兩端,且在對岸皆有利益:乙提前2小時過橋,預期獲利100銀元;甲提前2小時過橋,預期獲利10銀元。在這種情況下,甲乙必須交換、過橋權必然成為商品,否則,雙方都有損失。那麽,兩人將以怎樣的價格交換呢?毫無疑問,各自的打算都很精明,即都想在自己的機會成本之上高高賣出過橋權,或在自己的機會收益之下低低買入過橋權。盡管彼此都不知對方的底牌,但可肯定的是,他們壹定會在10-100銀元間的某個價位成交,具體成交價的高下則取決於兩人的價格談判技巧。若乙壹開始以賣家身份出價,最終可能20銀元就與甲成交[8];反之,若乙壹開始就以買家身份與甲砍價,則可能90銀元成交。從這個角度講,權力商品同樣無定價。但是,任何同類商品只要重復交換,其價格形成便必然會呈現出規律來。我們先討論權力商品供求動態平衡狀態下的價值規律。設橋兩端過橋人數、各人不過橋的機會成本或過橋的機會收益大體相當,這時的過橋權便會處於供求動態平衡狀態。譬如,共有A、B、C三座橋,甲庚辛、乙丙丁分別在橋的左右岸。其中,甲、庚、辛過橋的機會收益為5、3、1銀元;乙、丙、丁過橋的機會收益為1、3、5銀元。初始,由於各人的機會收益都是秘密,大家都想以10銀元高價賣出過橋權,因沒人應價,只能漸次落價。幾輪交易下來,利己的權力主體不僅認清形勢,知道自己該做買家還是該做賣家,也知道該怎樣討價還價才能獲利最大化。譬如,甲、乙會作為買家讓庚、辛、丙、丁從2元開始減價競爭,減到1.4元時,庚、丙因感到吃虧退出,甲、乙與辛、丁成交。剩下的庚與丙以1.5銀元達成交易,庚支付丙1.5銀元,丙過河收益3銀元,最終獲利也是1.5銀元。以上討論省略了具體競價過程,但給出的結論卻經得起推敲:即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過橋權的合理價位,只能是各方平均機會成本或收益的二分之壹,交易雙方等值雙贏。這是因為,在被耽誤的時間(如2小時)內,只有壹半人在勞動並獲得收益,另壹半人在等待,其收益為零。這樣,另壹半人只有能分到大體壹半的收益,才會同意交換。而這個競價博弈的過程,與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的機理基本壹樣,都是圍繞社會平均勞動收益、商品平均價位形成合理市場價格。如上例,甲庚辛與乙丙丁的平均機會成本或收益實際上都是3銀元,合理的過橋權價格便理應在1.5銀元左右。所以,在市場供求平衡狀態下,權力商品價格的形成與變化規律,基本上可套用[9]簡單的商品交換價值規律。再來討論權力商品供求失衡狀態下的價值規律。假設河上只有壹座獨木橋,壹次只能過壹人,歷時2小時;左岸甲在對面的利益很小、願出售過橋權;右岸乙、丙、丁三人早過河2小時的機會收益為100、60、20銀元;三人同意按與甲交易成功順序過河。在這種權力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其價格是怎樣形成的呢?顯然,壹般情況下它首先應由乙決定。由於乙的機會收益最大,他只要報出60銀元[10],就可在競價中勝出,因為60銀元支出相對丙、丁預期60、20銀元收益為零或負值。乙預期可獲40銀元的收益。但是,預期收益不是現實收益,需要不等於能要。假設乙、丙、丁口袋中各有現金10、20、30銀元,那麽,只要丙報出20銀元的價格,就可穩獲過橋權,預期可獲40銀元的收益。因為在20銀元價位上,乙的購買力不足[11],丁預期收益為零。又假設河上有三座橋,左岸的甲、庚、辛各占壹橋,三人先過橋2小時的機會預期收益為2、4、6銀元;右岸乙在對岸的利益很大,向三人購買過橋權。在這種過橋權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其價格是怎樣形成的呢?顯然,壹般情況下它首先由甲決定。由於甲的機會成本最小,他的出價只要等於庚的機會成本4銀元,就可在競價中勝出,因為4銀元收入相對庚、辛的預期4、6銀元收益為零或負值。甲比預期收益多獲2銀元。當然,理論上最低價不等於實際發生的最低價。假如乙是大富商不屑於砍價,他可能接受庚或辛的最先報價,以5、6銀元成交。綜上所述,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在權力商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決定權力商品價格上限的,是買方最大機會預期收益;在這壹限價之內,決定權力商品價格的,是買方的實際最高出價;在權力商品供大於求的情況下,決定權力商品價格下限的是賣方最小機會成本;在這壹價位之上,決定權力商品價格的是買方的實際最低出價。這就是說,權力商品供求失衡時,同樣依循簡單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在以上討論中,我們省略了權力的獲取、行使與交易成本。若加上這些因素,權力商品的價格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我們分交易前、後、中發生的三種情況進行分析。先分析獲取成本在“交易前”發生的情況。當權力商品供求平衡時,這些已發生的獲取成本無疑會影響權力商品價格,賣方會提高報價,買方會相應妥協,權力商品價格會相應提高(通常為付出成本的壹半)。但在權力商品供不應求或供大於求時,這些獲取成本卻對權力價格失去了制約意義。我們在討論市場供求價值規律時已給出了理由:當商品供不應求時,其價格與賣方的成本無關,買方給出的價格越高越好;當商品嚴重過剩時,無論此前已發生的成本多大,商品能賣出便是賣方最大利益所在,如商品賣不出去,其損失將更大。再分析行使成本在“交易後”發生的情況。權力行使成本表面上隨權力轉移而轉移,譬如,誰過橋,誰交過橋稅,且在交易後發生,但它卻直接影響到權力價格的形成,雙方的機會成本、機會收益都要減去這壹成本。對權力商品買方而言,機會收益要減去行使成本,這好理解;權力商品賣方也要將機會成本減去行使成本,是因為機會成本指被放棄的預期收益,過橋成本影響了這塊收益,所以同樣只能是減法。正因如此,這壹成本不僅在權力商品供求動態平衡時雙方要考慮,而且,當權力商品供求失衡時,同樣要被其中的壹方考慮。譬如,當權力商品供不應求時,行使成本是買方要考慮的因素,如乙在報價時便要減去1銀元;當權力商品供大於求時,行使成本是賣方要考慮的因素,如甲在報價時也要減去1銀元。最後分析交易成本在“交易中”發生的情況。這壹成本對價格的影響非常單純,當權力商品供求平衡時雙方均攤;當權力商品供不應求時,交易成本可能由買方承擔[12];當權力商品供大於求時,交易成本可能由賣方承擔。當權力商品獲取、行使或交易成本較小時,討論權力商品價值規律時,可將其忽略。但當這三項成本或其中某項成本很大,甚至大於權力機會成本、機會收益時,人們會選擇棄權,權力便根本不可能成為商品。

  (三)私權商品價值規律的實踐意義

   我們討論的過橋權交易雖是虛擬的,但它所揭示的私權商品價格形成規律卻可驗證於現實的權力商品交易中,並可延用到若幹經濟權力商品身上。現實中,最典型的權力商品交易就是農村選舉中儼然成風的買票了。買票屬於賄選,但在當下它卻具有某種合理性[13]。凡有買票的地方,選票的價格幾乎完全取決於機會收益的高下。在壹些經濟落後地區,因村裏沒有集體財產、村官的機會收益幾乎為零,所以,無人願意當官,選票的價格便為零。這和無人願意過橋,過橋權價格為零是壹樣的道理。由於參加選舉要付出勞動、付出行使成本,所以,這些地區往往還會給投票者以獎勵。在壹些經濟稍發達的地區,因缺少競爭者,村官候選人可能請大家吃頓飯或每人給幾十元錢,就辦妥了。但在沿海某些發達地區,情況則大不同了。因這些地區的村官選舉潛規則已形成,其機會收益風險很小甚至為零[14],所以,競選人考慮的主要因素,壹是測算任職期間的機會收益;二是推斷對手的出價。前壹因素,與競選人各自能力條件相關,後壹因素,則與競爭對手財力相關。競選人開出的選票價碼,既要低於預期收益,又要高出競爭對手,同樣要依循權力商品供求價值規律[15]。在經濟權力交易中,我們會更清楚地看到權力商品價值規律的制約作用。譬如在城市商品房用地拍賣中,最高的出價者,肯定是機會預期收益最大者。同壹塊土地,同樣的規劃要求(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不同房地產商能力不同,可能獲得的機會收益也相差甚大[16]。通過拍賣,稀缺的土地資源不僅可使國家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收益,而且可使有限土地發揮最大化的社會效益。這也是市場經濟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體現。公權商品價值規律公權屬於授權,授權不可交易,交易即屬違法,這是法理正義所在。但公權常作為商品交易卻是客觀事實,這裏從經濟學角度討論其規律,不是承認其合法性,而是像研究疾病的規律壹樣,目的是為了鏟除這壹社會毒瘤。須說明的是,所謂公權商品交易,亦即“錢權交易”,其外延要小於“貪汙腐敗”——“貪汙”沒有交易,它直接把公款貪為己有。“腐敗”有很多類型,像“尋租型腐敗”,官員利用權力明火執仗地敲詐,其間也沒有“交易”。公權商品交易,應歸屬“交易型腐敗”[17],官員還是講市場原則的[18]。還須說明的是,這裏的“公權”,不僅指黨政官員的權力,而且是泛指各種社會組織中的委托授權;這裏的“貪官”,也包含各種從事錢權交易的授權經理人或專家,其外延要大於公職官員,而且可能是復數。譬如,私企經理人員,私下收賄,高買原料、低賣產品,便同樣屬錢權交易[19]。再如前壹章提及的,某些高校、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以盈利為目的變相出售“真的”假名聲,即賣文憑、榮譽證書等等行為[20],有些也是錢權交易,有關單位屬集體犯罪。最後需說明的是,社會領域中的壹些錢權交易現象,像給老師、醫生送紅包以求更多關照的腐敗行為,其交換利益無法量化,不適用本章討論的規律;但本章關於鏟除腐敗的措施卻適用於這類社會腐敗現象。公權交易,因見不得陽光,必然呈現出某些特點。我們的討論同樣要先從梳理相關的概念入手。

  (壹)公權商品交易特點及相關的幾個概念

   相對私權商品交易而言,公權商品交易具有“三高”特點:高收益、高風險、高隱秘。公權商品的高收益,存在於買賣雙方。對貪官而言,公權姓“公”,獲取無成本[21],交易不交稅,而且,公權不為官員私有,官員不能從中獲利,不存在機會成本,所以,就公權商品本身而言,它幾乎屬於“零成本”。譬如,丁授權監管過橋秩序,他本身在橋對面沒利益,即便進行錢權交易,他也沒有損失。之所以這樣,就因為公權是貪官竊用的,它與倉庫保管監守自盜,盜來的贓物“零成本”是壹樣的道理。但貪官出售公權商品的獲利卻是巨大的。從理論上講,貪官掌握的公權力提供的機會收益有多大,他可獲取的賣權盈利就有多大,而這與其職位高低不相關:壹個“清水衙門”局長的權力可能無人問津,“兩袖清風”;壹些“油水單位”科長的權力可能炙手可熱,“肥得流油”。假設甲是縣土地局的科級局長,掌管著土地審批權,那麽,他出賣公權就可能獲利百萬、千萬。這便是官員難抵禦腐敗誘惑的原因——只須批幾個字,蓋壹個章,就日進鬥金,這錢來的實在太容易了!對於奸商而言,情況類似。他購買公權商品的對象是貪官個人,出手百萬便是大數,但其獲利卻來自公共利益,動輒千萬不算多。譬如乙花100萬買通甲,拿到壹塊黃金寶地,僅轉手倒賣可能就獲利上億!這也是奸商們願意行賄官員、在官員身上投資的原因——只需買通壹個官員,小錢就可變成大錢,這種經營實在太劃算了!之所以這樣,不僅因為公權支配的利益機會含金量高,更因為公權交易本身帶13權力類商品價值規律有壟斷性,市場上沒有競爭者。顯然,任何國家、企業及社會組織都不會聽任貪官違法亂紀,以權謀私,必然會出臺嚴厲的肅貪反腐法規及措施,這便使公權交易必然具有高風險性。而非法性和高風險性必然導致公權交易出現第三個特點:高隱秘性。公權交易的這些特征無須多論,但由此產生的“高風險成本”“高交易成本”“高風險收益”等概念卻須加以說明。“風險成本”“交易成本”“風險收益”等概念也是經濟學常用概念,這裏加上限定詞,以強調它們只使用於違法的公權交易[22]。“高風險成本”。這裏的高風險成本並非指壹般商品交易中因意外變故導致的有形或無形即期或預期損失,而特指錢權交易敗露導致的損失。譬如,醜剛向丁購買了過橋權,橋卻斷裂,這損失便不屬於高風險成本,只有丁被逮捕,醜的過橋權作廢,由此造成的損失才屬於高風險成本。壹般商品交易中,風險隨商品所有權轉移,但公權商品卻不同,交易完成、風險仍在,壹旦事發、雙方共損,這便使其存在於交易雙方。對貪官而言,壹旦被查,其高風險成本包括兩方面:壹方面包括貪官損失的既得經濟利益、預期經濟收益以及前期交易成本,如丁被撤職嚴查,便要被剝奪既有職務享用的壹切待遇,喪失從查處之日直到退休後若幹年的工資福利總和,損失他行賄上級的投入;另壹方面包括貪官受到處罰,如丁被“雙開”、被判刑甚至被判死刑等等。對奸商而言,其被查的成本也不僅表現為購買公權及“公關”行賄的投入,更表現在若自己被判刑、企業被處罰甚至被趕出相關市場等產生的預期利益損失。這塊預期損失可能非常巨大,它才構成真正的高風險成本。“高交易成本”。這裏的高交易成本,同樣特指發生於公權商品交易中的額外成本,它分為直接、間接交易成本兩塊。在私權商品交易中,雙方可直接討價還價,未必需額外的交易成本。但公權商品交易則不同了:行賄者害怕官員清廉,索賄者害怕事情敗露,買賣雙方通常都不敢輕舉妄動——鮮見有貪官與行賄者初次會面,就公開談交易,把幾十萬賄銀裝進口袋裏的。因此,現實中發生的公權交易,最初都是通過腐敗掮客,或通過雙方信得過的哥們、至親、死黨才實現的。因過程不透明,掮客中飽私囊[23]的情況很多,這使公權交易成本有時甚至超過貪官所得。這些花費構成了直接高交易成本。同時,為規避風險,雙方還要額外支出壹塊公關交際成本。貪官們要尋求保護傘,便要給上司們送禮進貢;奸商們要編織關系網,也要打點大小官員等等。這些支出構成了公權商品的間接高交易成本。“高風險收益”。貪官的高風險收益,是指其出賣公權所獲非法收益減去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奸商的高風險收益,指其獲得的公權利益機會的預期收益減去其行賄、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公權交易之所以能進行,就因為雙方都能獲得高收益。這高收益當然不是貪官送的,不是奸商掙的,而是交易雙方非法竊取的公共利益,或利用公權壟斷資源謀取的非法利益。譬如,司機向公路收費人員行賄,省下的過路費便屬於前者;礦主向貪官行賄,獲取的開礦權便屬於前者。但非法收益再高,壹旦被查處便會歸零,這種風險遠高於壹般“風險投資收益”的風險:風投失敗,只是預期收益落空,損失也止於前期投入且限於經濟範疇;錢權交易敗露,所損失的不僅是其預期收益、前期投入,而且會喪失其已有的或預期的其他合法收益,且危及政治利益,所以,只能稱為“高風險收益”。

  (二)公權商品價格生成規律

   公權商品高隱秘交易的特點,使其價格生成規律相對簡單得多。我們先設其高風險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公權商品與某些機會商品壹樣,在其“零成本”下限和“高收益”上限之間,可能在若幹價位上成交,彼此“雙贏”。與私權商品不同,公權商品交易因很難重復進行,更不能公開競價,所以,其價格出現巨大差異是正常的。譬如,批同樣的地塊,開發商賺取同樣的高利潤,A城的甲貪官,可能只敢收10萬元,B城的乙貪官,則可能要價1000萬。開發商絕不可能以甲的開價向乙公開施壓,讓其大幅降價。盡管這樣,我們還是可通過推理大體把握公權商品的價格形成規律的。當公權的機會收益較小、買賣雙方處於供求平衡狀態時,其價格應在機會收益的壹半上下。這壹規律可在現實中找到某些例證,典型例子是收費站逃票。假定過路費為20元,司機通常只有私下給收費員10元,才能通過。假如司機給錢太少,收費員便要照章收費,司機壹分錢省不下;假如收費員要錢太多,司機則寧可按章交費,收費員也壹分錢拿不到;彼此只有利益均占才容易達成交易。在某些風景區,送客司機與檢票員串通好幫遊客逃票時,他們的收費原則也是門票價格的壹半。但是,上述情況並不多見。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權商品很難供求平衡、更不會供大於求,而只會處於供不應求狀態。這是因為公權力相對於它所控制的資源而言,必然是稀缺的,而企圖“以私謀權”盈利者卻大有人在。譬如,壹座城市,無論規模大小,都只能有相關局長、處長(科長)分管土地或規劃,再加上可插手的書記、市長、分管副市長等等,也總是有限的幾個人。而希望賄賂這些官員、進行錢權交易的開發商,則可能有幾十、幾百個。特別是在腐敗治理不力的情況下,公權交易的盈利示範效用會很快傳播開來,壹些原本正直、廉潔的個人和單位也會自願或被迫加入進來,更加劇了公權商品供不應求的局面。像壹般商品匱乏時價格上限取決於買方壹樣,公權商品的價格上限也取決於奸商報價。盡管某些公權腐敗信息往往出自掮客,未必真實,但對於怕錯失機會、鹿死他手的行賄者而言,往往寧肯信其真,不惜當“冤大頭”[24],也要高報價。但無論這公權商品價格怎樣被擡高,它也不能高出買方的公權機會收益。比如,壹座金礦的審批權在甲手中,當乙、丙、丁都向甲行賄時,各自都要考慮自己預期的機會收益。假設乙、丙、丁預期純收益為1000萬、2000萬、3000萬,那麽,甲的審批權最高價顯然不能超出3000萬。如果甲或中間人開出的價格超過這壹上限,交易顯然是做不成的。如果乙、丙、丁所擁有的可行賄資金少於機會收益,如前所述,這審批權的價格上限還要低於可行賄資金。考慮到現代金融業的存在,這種情況可以忽略,唯壹起作用的還是公權的最大機會收益。這樣,從理論上講,當三人競價時,丁只須報價2000萬,便可穩拿審批權。當然,這僅是理論推導。公權商品的實際報價絕不可能如此之高。其壹,因為公權交易的高風險和高交易成本,是買方須臾不會忘記的;其二,因為公權商品交易的高隱秘性,使買方不能公開競價,賣方不敢公開擡價;其三,公權商品交易對象是官員,官員盜賣公權,好比竊賊銷贓壹樣,是絕不會按商品固有價值要價的。這就決定了公權商品不可能像壹般匱乏商品那樣,達到買方“能要”的最高價。至於具體的公權商品能賣到怎樣的價位,要看乙丙丁在測算其高風險收益、交易成本之後,根據既往行賄經驗或對其他對手出價的估測決定。但最終究竟有幾個人與甲交易,各自報價多少,除甲有數外,行賄者皆不知道。很可能行賄者只乙壹人,他的任何報價都是最高價。因此,當甲鐵定當貪官時,他所出賣公權的最高價,只能是乙丙丁等人中的最高報價。這個最高價顯然具有很大的隨機性。現在的問題,貪官是如何確定其公權商品的最低價的。盡管公權商品本身是“零成本”,但貪官承擔的高風險成本、高交易成本卻必然影響公權商品的價格底線。先說風險成本,盡管風險成本存在於交易雙方,但貪官會特別重視這壹成本。這是因為,對準備收買公權的奸商而言,他們都是在評估“交易安全”的情況下出手聯絡交易的;凡風聞出事的官員,他們是不會靠前的。而只要貪官敢交易、敢收錢,就意味著他自我感覺良好、風險可控,奸商這面就可放心了。但實際上,任何官員沒有不知其風險存在的,而且,大多會計算出壹旦出事,自己所損失的“高風險成本”有多大。高風險成本中包含官員既得政治權益損失。假如被查,輕則官帽被摘,重則變為階下囚。如此巨大地位反差帶來的肉體和心理痛苦,是無法估量的。不過,任何貪官,在出事之前,都是體驗不到這種痛苦的,否則,他也就不會生出貪心了。但是,對於預期經濟收益及前期交易成本,貪官卻肯定是算計過的。假如甲剛滿50歲,年薪6萬元,壹旦被革職,其經濟損失理論上最少應是年薪的30倍以上(即活到80歲),約為200萬。假設甲為避險,找官場靠山,投其所好,送禮送錢送娛樂,總金額折50萬元。又假設甲低價出讓地塊,國家利益損失達1億元,壹旦獲罪,僅此罪便應領刑10年。以上250萬加10年刑期的風險成本,都是實實在在存在著的,盡管甲未必計算得很清楚,它們卻肯定影響到甲的預期價位,這也就是公權商品的最低價。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只乙壹人行賄,而報出的價格只有5萬,甲肯定是不會幹的。這倒不是甲太貪婪,而是因為如此交易太不值,與其風險成本相比,收益率太低。換句話說,他不會為壹筆小錢,去冒損失百倍收益、坐10年大牢的風險。假如乙出手就是500萬,甲的風險收益率大大提高,他很可能就與乙成交了。那麽,貪官的風險收益率多高是底線呢?或者說,貪官的預期價位是怎樣確定的呢?這顯然是沒有確切答案的。假如甲是壹老貪,多次受賄後,其丟官損失的風險成本早已攤薄了,但他未必會降低要價,反而可能利令智昏,擡高自己的預期價位;反之,甲若是第壹次受賄,盡管其風險成本很高,他卻因心理承受能力差,預期要價很低,可能50萬就成交了。但無論貪官是新手老手,只要風險收益率過低,他都不會交易的。依據以上闡述,我們可將公權商品價值規律概括如下:公權商品的最低價,由公權出售者綜合考慮高風險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後的預期要價決定;機會商品的最高價,由公權購買者判斷公權可實現的最大風險收益決定。在此區間,公權商品因其交易的隱蔽性特征,其價格生成有很大的隨機性,最終皆由買方的最高出價決定。但如果公權交易的風險成本高於風險收益,交易便無法進行,必然“流產”。這壹價值規律與前文已討論的非勞動型機會商品價值規律基本相似。

  (三)公權商品價值規律的實踐意義

   研究公權商品價值規律,目的是為了能徹底鏟除公權交易,清除社會腐敗。中國式腐敗多是交易型腐敗,而非鯨吞國庫式、公開敲詐式腐敗,所以,依循公權商品價值規律,從經濟角度反腐,便更為關鍵。應當說,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及投入都是很大的,但是,盡管反腐力度不斷加大,反腐舉措不斷出臺,官員們似乎並未普遍感受到反腐震懾力,腐敗蔓延的勢頭亦未被遏制。為什麽會出現這種尷尬局面呢?我想,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壹是與中國式腐敗特點相關;二是與目前采取的“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有關;三是基於權力鬥爭選則性的反貪腐。中國的官商之間,“交易”先“交情”,壹旦有了“交情”,彼此便要給“面子”、講“哥們義氣”。建立在群體價值和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面子”,並不屬於個人,而是依存並服務於相應的社會圈子;國人都有為群體掙面子的義務,也有分享群體面子的權利。所以,再大的官,也要給親友、同學、戰友、哥們“面子”。當然,得到“面子”者,則必須“答人情”“來而不往非禮也”。公權商品交易就這樣在“人情往來”中完成了。腐敗官員,只要不壞規矩,拿了錢真辦事,其腐敗行為便會在情緣或熟人社會中得到“夠哥們”的輿論肯定;而那些拒絕甚至揭發腐敗行徑的人,反倒會被斥為“六親不認”“不仗義”,遭到親朋哥們的排斥,甚至變成孤家寡人、“人民公敵”!依然被儒家倫理束縛的當代中國人,就這樣在不自覺地扮演兩種角色:壹面站在公德立場上痛斥腐敗行為,壹面卻站在私德立場上幫助親友哥們腐敗!這種傳統力量,看似無形,卻是中國反腐的最大阻力。對此,筆者已有專論,此處不贅[25]。如上所論,是中國式腐敗的特征,也是中國腐敗特別難查、難治的客觀原因。而多年來以“查處腐敗大案要案”為重點,實際上“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則是腐敗查處效率低、效果弱的主觀原因。盡管所謂“放小”的說法沒正式出處,但目前的5000元受賄立案標準[26],及對個人1萬元、對單位10萬元的行賄立案標準,都在明示這壹點。由此產生的直接後果,就是“反腐高壓線”太高,不能對官員、對整個社會產生威懾力。目前,全國省、地、縣行政單位有3228個,獨立的部、廳、處、科級單位和大中型國企則幾乎百倍於此,而2010年全國被追刑責的縣處以上幹部僅804人。這就意味著,在大多數縣市、絕大多數單位中,官員們切身感受不到“腐敗風險”的存在。近年來,在大要案查處過程中,甚至出現過同壹地區、同壹崗位,高官“前腐後繼”的現象,壹連幾任皆成巨貪。有人對此深感困惑,不得其解。其實,答案非常簡單,壹則因為官員腐敗的風險率太低了:別人被抓,那是倒黴,只要自己不露破綻,該交易還交易,該當官還當官。這與馬路上天天出車禍,人們依然天天上街是壹樣的道理。二則因為官員腐敗的風險收益率太高了:伸手壹次,百萬到手,實在禁不住誘惑,甚至不惜賭壹把。這與慣偷看到乘客身上的大錢包就“技癢”,難免要伸手是壹樣的道理。中國傳統文化土壤要改造,確保官員清廉的約束制度要建設,這無疑都是解決腐敗問題的正確戰略目標。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壹點:即便這些目標實現了,高官腐敗現象依然難以根除,壹些法治健全的國家,也會曝出總統貪腐的醜聞便是例證。究其原因,還是高官禁不住腐敗的高風險收益的誘惑。因此,從經濟領域入手,大幅提高腐敗的風險率,讓腐敗行為不被查處成為小概率事件,大幅降低腐敗的風險收益率,讓人們不願冒險腐敗,才是根除腐敗的最有效策略。而這,就需要學習實施歷史上的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零容忍”反腐策略,強調反腐“抓大不放小”。國內之所以形成“抓大”反腐策略,除腐敗查處成本高等原因外,關鍵還在於認識上有誤區,認為小腐敗危害小,大腐敗危害大,查處了大官的大腐敗,就能震懾小官的小腐敗,但事實證明,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對此,香港廉署認識很清醒,也很正確。“大貪小貪都是貪,放過小貪等於縱容大貪,繼而縱容貪得無厭,那時,調查的成本會增加幾十倍,上百倍”。而引起市民強烈憤慨的,恰恰不是大貪,正是小貪。在1974年廉署成立前,香港社會的腐敗也蔓延到了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連救護車送病人前,也要索取“茶錢”,消防隊員滅火前,也要收“開喉費”。申請住房、開店、入學及各種公共服務,必攜紅包過五關斬六將……今天,大陸蔓延的腐敗現象,同樣是這種小貪:去年少數家長給阿姨送紅包,今年就變成全體家長壹起送了;過去有錢人給醫生送紅包,現在窮人借錢也要給大夫意思意思;至於各種學術、藝術類的評獎、評職稱,更要想法禮敬評委了……問題是,這些送或拿紅包的行為,因數額所限,根本談不上違法。但香港廉署卻根據“貪壹塊錢也不行”的原則,就能對這些“小貪”動用“大法”。壹名郵政人員因春節期間索要了幾塊錢紅包,結果被控收受利益罪成立;電影《2046》拍攝時,壹名娛記為進現場塞給門衛三百元港幣,結果被判入獄三個月;內地壹學生,給老師塞了壹萬元希望得到照顧,被老師舉報,結果被判監禁六個月和壹萬元充公。當初,也有人質疑:“壹塊錢也要調查的話,廉署豈不忙死了。”但結果是,廉政公署零容忍、香港社會零容忍,查處了小貪,震懾了大貪,廉署沒有“忙死”,香港的腐敗現象卻被有效遏制住了,成為華人社會廉潔的標桿。為什麽香港廉署這壹反腐策略能近乎立竿見影呢?沒什麽秘訣,就在於它符合讓公權商品交易“流產”的規律:壹是提高腐敗風險率;二是降低腐敗風險收益率。大貪難查,小貪易查。大陸只要能借鑒香港經驗,果斷從嚴立法從嚴執法[27],兌現相應獎懲政策,就不愁沒人舉報或自首;只要能把小貪關進大牢,案例不需多,就必然大大會提高腐敗風險率,大大降低腐敗風險收益率,使當事人痛感小腐敗導致大損失太不值,便會自覺抵禦各類受賄行賄行為。“高薪養廉”放到大貪身上不起作用,放到小貪身上卻絕對靈驗。我們的公職人員,即便收入再不高,也會算賬,若為區區幾百元便喪失公職外加服刑,丟掉最少百萬的預期收益,這種賠大本的買賣任誰都是絕對不會幹的,阿姨、教師、醫生以及學術名家、藝術名流們便會極端恐懼紅包了,腐敗掮客們也將失業了。如果說抓大貪、打死幾只老虎警示作用有限的話,那麽,抓小貪,則可殺雞嚇猴、懲壹警百、敲山震虎,真正威懾了潛在的大貪——十幾元的小貪都不容忍,何況妳圖謀的幾百萬元了!在這種人人看得見的反腐“高壓線”下,“銬子”會撕破“面子”,“法律”將驅逐“禮規”,肆意蔓延的社會腐敗現象便會被遏制,滋生腐敗的傳統文化土壤也將逐步被改造。這些議題超出了經濟學範疇,只能就此打住。

   貪汙在任何社會對財富生產都沒有正面意義,而只能使社會財富大量耗費。而交易型的腐敗,則只是增加企業的“非制度化”經營成本,並不壹定影響社會財富的生產。它的負面效用是損害法治尊嚴、加劇社會不公。

   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商品的家族非常龐大。馬克思《資本論》中研究的商品及拙論討論商品價值規律時涉及的,主要是勞動產品商品;前面幾章討論的,多是非勞動產品商品。但這兩大類並沒涵蓋所有商品,因為“勞動產品商品”中的“勞動”,主要指“物質勞動”,並未完全包括“精神勞動”,即付出高素質創造力、生產精神產品或提供相應服務產品的勞動[2],以及與生產勞動相關的監督行為或道德行為[3]。精神勞動產品(以下簡稱精神產品)壹旦被交換,便也會獲得商品屬性,這就是“精神產品商品”,或“精神勞動商品”[4]。“精神勞動商品”的外延很寬,其中涵蓋著“文化商品”,但也涵蓋法律、醫療、管理等精神勞動商品。從事精神勞動的主體,就是通常所謂的“人才”或“白領”[5],精神勞動商品的交換價值或價格,有時就是指白領的報酬。在現代社會中,精神勞動或可能商品化,或不應商品化,須區別對待。壹些不應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要褪祛其商品屬性。精神勞動商品,作為重要的商品大類,雖然也依循兩大商品價值規律,但其規律皆較為簡單,並根據其質級的高、中、低呈現出差異性來。精神勞動的商品化有利有弊,如何存利去弊,也是須討論的問題。本章的預設前提仍是市場基本規範,雖有違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詐現象。關於精神勞動商品化的幾種情況物質勞動、物質產品不壹定是商品,這是常識,像公益勞動、饋贈禮品和各種物質公共品等等都不是商品。精神勞動、精神產品同樣不壹定是商品,這也符合常理。但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眾多精神產品都獲得商品形式或屬性時,要辨析其中那些屬於商品、那些屬於非商品,有時卻並不容易。因此,我們須先對屬於或不屬於商品的精神勞動略加歸類。

   1.“不能”或“不應”

   商品化的精神勞動這裏的“不能”或“不應”商品化,是指兩種性質不同的精神勞動。先說前者。客體要作為商品交換,必須要有需要這些客體的利己主體。但是,許多精神產品,像自然與社會科學、人文學術的基礎性研究成果,雖能滿足人類認識真理、把握真相、感悟生命的需要,卻不可能被個別主體獨占獨享、不可能作為商品交換。社會有需要,卻不能成為商品,便只能靠科學家或學者的無私奉獻,或靠國家及民間財力的支持[6],使他們的精神產品像道路、街燈、綠地等公共品壹樣,無償地提供給社會。這就意味著,科學或學術研究成果壹旦公開,就可為人類共有、共享。盡管科學或學術成果也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這主要體現在對作者署名權、原創性的保護上,他人只要尊重原創者的勞動,便可無償地引用或應用這些成果[7]。這與技術專利的商品屬性形成了鮮明對照。譬如,假設甲自然科學家發現了新星系星球,乙社會科學家提出了新貨幣理論,丙學者找到了重估魯迅、郭沫若、茅盾關系的新史料等等,這些成果發表後若被廣泛關註、頻繁引用,三人會非常高興。當然,甲乙丙的相應著作若受讀者歡迎,也可進入市場,獲得商品屬性,但這與其成果本身的非商品性是兩回事。即便庚不購買他們的著作,也可引用其成果,但假設庚不購買丁的發明專利卻拿來應用,便會被告上法庭。這也佐證了科學、學術成果的非商品性。再說後者。關於不應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主要指黨、政、軍、公、檢、法及各種公共服務機構,如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宮、農技站等領域中的公職人員類似“精神勞動”的“工作”。盡管作為公職人員,他們的“工作”付出也會按貢獻、職務獲得薪酬,具有商品形式,但它們卻不是商品。因為,公職人員供奉的公務機關或軍隊,是捍衛國家尊嚴、社會秩序、公民利益的神聖公器,並不是以盈利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公職人員的工作,旨在服務國家、社會、公民,他們不能按酬付勞,有時還需有某種奉獻精神。因此,這些工作的利公性質與商品交換的利己性質本質上是對立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類精神勞動主要指教育、醫療等領域的精神勞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這幾類精神產品可滿足人們的需要,消費者願掏錢購買,它們自然便可能成為商品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會普遍商品化。現代國家中,通常會將其壹分為二:國15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家主辦或購買壹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公共品供給,以維護社會公平;同時,允許部分教育、醫療資源作為精神勞動商品在競爭中生存,以提高勞動效率和服務質量。眼下中國,實際上是壹分為三:完全作為公共品供給的有九年制義務教育、全民防疫保健等;具有商品形式但非商品化的高中、大學教育和公辦醫院;完全商品化的民辦學校和私立醫院。須提請註意的是,盡管作為公共品供給的精神產品不是商品,但其中從業者的勞動卻仍具有商品屬性,因為他們畢竟不是公務員。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凡與公益性無直接關聯的精神勞動,則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由市場配置資源、滿足社會需要。如社會文化領域中的法律、新聞、出版、影視、藝術、體育,如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發明、技術、管理、創意、廣告、公關、會展,如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專業的精神勞動。社會文化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人們皆已熟知。須略加說明的是,其中的“新聞”“出版”,不限於傳統形態:如個人微搏壹旦做強、做大,同樣是新聞產品;網上個人發表作品產生反響,同樣是出版。現代電視中興起的各類真人秀、社會訪談類非傳統娛樂節目,也是“節目”、是精神勞動商品。而“藝術”“體育”都指專業人員的專業勞動,自娛自樂的“藝術”和全民健身的“體育”,不在此列,因為它們沒有市場。當然,“可完全具有”商品屬性不壹定就“具有”,國家出於政治和文化需要,也可使某些精神勞動非商品化。譬如,少數出版社、報紙、劇團、運動項目可以不進市場,少數瀕臨滅絕的藝術門類和“傳人”,國家要出資保護等等。但是,這種情況是例外,不是通例,它與公立教育、醫療單位非商品化不是同壹問題。社會經濟、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精神勞動內容,同樣無須繁復闡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明、技術、管理和創意、廣告、公關、會展等領域的精神勞動,以及監督活動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商品生產,其自身當然也獲得了商品屬性,而且是更重要的商品,因為離開它們,企業就無法在競爭中存續。而婚慶、調查、咨詢、形象設計、心理輔導、健康顧問等等則是滿足現代人社會生活需要、提升生存質量的重要職業。除企業或個人之外,甚至現代政府活動也需要由專門企業和專家提供公關、會展、調查、咨詢等等服務。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種類的精神勞動都已充分商品化了,有些本身就已經屬於經濟活動了。當然,充分商品化也不壹定完全商品化,像非盈利組織的公關、調查、咨詢活動,就不是商品。精神勞動商品價值的兩條獲取路徑精神勞動是內含高創造力的勞動。但精神勞動創造的,只是文化產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藝術文化產品等等;精神勞動產品,具有的只是文化使用功能。只是在商品社會中,當精神產品的使用功能能滿足交換對方的需要時,才會獲得商品屬性,同時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即精神勞動商品的市場價格。這其中的過程和原理與獲得商品屬性的物質產品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的創造,表現在兩條途徑上:壹是參與物質產品的創造,在創造過程中,精神勞動與物質勞動形成集成勞動;二是獨立創造精神產品,在創造過程中,勞動者或個體或集體勞動。由於精神勞動在這兩條路徑中獲得商品價值的過程是有區別的,我們其下分別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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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1: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10-14 12:18 编辑

1.通過物質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在人類物質產品生產過程中,精神勞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現代工業生產中,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壹方面,發明、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者,通過發明新機器、創造新技術、推行先進管理模式,不斷促成並提高工人超質勞動的質級、提高生產效率、增創產品使用價值;另壹方面,設計、創意、廣告等精神勞動者,通過形象設計、品牌創意、廣告傳播、會展推介、公益善舉,不斷提升產品美譽度、擴大產品市場占有率、增加產品固有或附加使用價值。正由於這兩方面的精神勞動可大幅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從而使其作為商品可獲得更多交換價值,也使資本家獲得了巨大盈利甚至剝削的空間。資本家深諳此理,所以願出錢像購買機器、原料、雇傭勞動壹樣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這些精神勞動自然便獲得了商品屬性和商品價值。既然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體現在它們對物質產品生產的貢獻上,所以,它們的商品價值歸根結底要以物質產品商品價值為中介體現出來。只有當各類白領的精神勞動能增創或增加產品使用價值、使產品增獲商品交換價值時,其精神勞動才能被資本家購買,才能獲得商品交換價值。如果甲應聘從事技術研發工作,但壹年下來,沒有任何發明創造,不能給企業增加任何盈利,他便可能被資本家解雇或轉到“藍領”崗位工作了。如果乙擅長高科技企業管理,屢次使瀕臨破產企業重新崛起,其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便會大幅升值,他可能會被其他資本家以更高年薪挖走。由於此類精神勞動的商品價值主要體現在物質產品商品的盈利上,這樣從理論上講,當某類商品暴漲或暴跌時,相關的精神勞動商品價格,或相關白領的工資也會跟著暴漲或暴跌,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除極少數專司服務某類產品生產的精神勞動——如乙獨家擁有指導雕花椅生產技術,此外身無長計——的情況外,多數精神勞動都會形成相對獨立的行業市場,其薪酬只能按其精神勞動的高、中、低水平,依循下文將討論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變化。上述精神勞動的相對獨立性,還表現在它所創造的文化價值與其可獲得的商品價值的“不等值”上。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譬如,甲的高水平的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文化價值非常高,但或因其過於超前而無法轉化為實用產品、或因其轉化成本太高無法使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便卻可能很低,甚至無人問津。反之,丙的低水平專利技術發明,盡管其科學價值很不高,卻因其能大幅提高產品性能、增加企業盈利,其商品價值卻可能非常高[8],被17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人高價購買。在物質產品生產和資本增值過程中,超質勞動的作用無疑更為關鍵,所以有關支持超質勞動的技術、管理等勞動的重要性拙論已經並將反復闡述。但與此同時,能提高商品附加值的設計、創意等精神勞動也很重要,它們增創產品價值、增加資本盈利的功能與技術、管理勞動是壹樣的。後文為討論簡化起見,將不多涉及這類精神勞動的作用,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此類勞動的意義卻越來越凸顯出來,所以這裏集中做些討論。市場經濟中,最典型的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精神勞動創造,就是品牌的打造了。在這裏,我們首先須劃清現代“品牌”與傳統“老字號”的區別。任何名牌商品,都必須建立在誠信經營、產品可靠的基礎上。如我們前文已論及的:“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無品牌商品的售價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誠信級差因素在內。”重視商品信譽的商家,在中國就是所謂“老字號”。老字號商家要幾十年、上百年地持續誠信經營,才能獲得市場口碑,使其商品獲得相對高售價。但是,這種老字號的相對高價,源自產品的保真保質,在其誠信的背後,從生產原料、工藝到成品上櫃,商家都需付出相對高成本,商品本身並不存在增值問題。傳統經商中所謂的“貨真價實”“壹分錢、壹分貨”,說的就是這個道理。而現代的品牌打造則不同了。同樣質量可靠的壹雙鞋子,貼上國際名牌商標,就可賣數百上千元;貼上國內雜牌商標,則只能賣數十上百元。而同樣可靠質量的女包,世界頂尖品牌真品價格競比仿品貴了上百倍!如此使用價值幾乎相同、相仿的商品卻會產生十倍、百倍的差價,傳統的勞動創造理論似乎很難解釋。但是,如果把精神勞動創造因素考慮進來,這種現象便很好解釋了,因為名牌與雜牌、真品與仿品,其使用價值或內含的勞動質級、量值,僅僅是表面“幾乎”相同,其背後卻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壹雙普通的鞋子或女包,無論制作多麽精致,所滿足只是人們對鞋或包固有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壹雙名鞋、壹只名包,所滿足的卻是人們顯示其高貴身份、身價的需要;如此能顯示高貴身價的商品,當然只能高價而不能低價了。但如果誰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只要商品敢賣高價,就可使之“高貴”、獲得高附加值,那就大錯了[9]。若此法有效,商品交換價值規律便失效了。必須認識到,名牌的高附加值,是源自其能滿足消費者特定精神需要的文化附加功能,除了“顯示高貴”之外,它還可“表達愛情”“體現健康”等等;而要使普通產品獲得這些功能,企業需聘用數百、上千高水準的創意、策劃、設計、公關人員,持續從事高創造性的精神勞動,以形成並確保市場對這些附加功能的認同。如果在名牌創意設計或持續維護過程中,壹不小心出了問題,便可能前功盡棄,使名牌聲譽及其附加功能喪失殆盡。換個角度可能解釋得更清楚壹些:名牌商品除自身使用功能外,它還是壹種價值符號,無論是女包、腰帶,還是鞋子,都變成了壹種“能指”,其內涵豐富的“所指”,才是真正滿足高端消費者需要的使用功能所在。但這種“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聯,靠商家的強加不行,靠個別消費者的認可也不行,它就像造詞壹樣,必須讓受眾普遍識記、認同、傳播才能成功。問題是,要讓受眾把原本無關的“能指”與“所指”,譬如將壹只“女包”與“高貴”身份條件反射地聯系在壹起,或是將原本普通的生活用品視同為金銀般的奢侈品[10],這談何容易!坦率地講,這甚至比壹般的技術發明都難,商家為此付出的精神勞動是難以計量的。否則,世界上便不會僅有少數頂尖品牌在競爭中勝出並被消費者認同了。正因為品牌打造者成功地將諸多文化功能附加在品牌上,滿足了高端消費者的精神需要[11],使之願高價購買,所以才使其相對非名牌商品獲得了壹塊高附加值。反過來說,名牌的高附加值正是對商品中所積澱的高質精神勞動的肯定;名牌商品可置換十倍、百倍的非名牌商品,本質上也是符合等勞交換原則的,只不過名牌商品中的“勞”,更多是“精神勞動”而已。為保持其壟斷性的高價位,壹些頂尖名牌商品,往往會自覺采取限量生產、饑餓銷售的策略,以凸顯其稀缺與珍貴品格——因為這些商品壹旦批量生產、大幅降價,便喪失了自己存在的根據。

2.通過精神產品獲得商品價值的精神勞動

   人類的精神勞動,在服務於物質生產的同時,也獨立創造精神產品;當這些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需要被交換時,精神勞動也獲得了商品屬性。人類的精神產品,又可分為個體創造、集體創造兩種,我們分別進行討論。

  個體精神產品,就是勞動者個體獨自從業創造的精神產品。如個體創作的畫家、作家、歌唱家,個體經營的醫生、律師、教師等等,當他們的精神產品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如畫作滿足收藏家的需要、醫療滿足患者的需要、法律訴訟代理滿足原被告的需要——具有使用價值時,便可通過交換獲得商品屬性及商品交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創造者的精神勞動,便自然變成了精神產品。像畫家,他出賣的畫作無疑是精神產品,而歌唱家出賣的“歌唱”,其過程固然是“精神勞動”,但聽眾所享用消費的,卻只能是“精神產品”,是歌唱家精神勞動“成果”。而從商品交換角度講,彼此交換的也只能是可計量的精神勞動“產品”。譬如,像法律服務、家教服務,通常便是以“時間”為單位,把連續性的精神勞動切割成“產品”出售。這些個體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由於與物質產品商品無關,都只能在與客戶、與消費者的談判中直接形成,即完全由市場、由供求關系決定。集體精神勞動,就是勞動者集體從業[13]的精神勞動。譬如,私立醫院、學校提供的醫療、教育服務等等,民營劇團、影視公司創作上演的劇作、影視作品等等。當這些精神勞動進入市場後,便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集體精神勞動方式中,有集合型的,也有集成型的。前者像醫院的醫生、學校的教師,他們多數情況下仍是個體勞動,但要接受統壹領導,彼此要相互協作;後者像影視藝術團隊中的導演、演員、舞美、音樂及管理、策劃等主創或輔助人員,他們都是在統壹指揮下,匯智合力為完成總目標從事精神勞動。這種集成精神勞動方式,與企業中的集成生產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所生產的是精神產品而已。無論以怎樣勞動方式進行,當集體精神勞動成為商品時,其個體成員從事的精神勞動便同樣獲得了商品屬性,只是這些商品的買方,是相關投資人而已。這之中的道理與物質商品生產也完全相同:只有當各類人才付出的精神勞動直接或通過集體創作間接滿足消費者需要時,投資人才會購買這些精神勞動。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及其成員的個體精神勞動商品,其交換價值的高下,歸根結底仍是由市場說了算,由交換雙方決定。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精神勞動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皆存在品牌打造或維護的問題。鑒於這種品牌的價值增值規律與物質產品商品幾乎相同,無須重復討論。但是,當集體精神勞動單位中的個體獨自從業時,卻可能產生某種對集體品牌價值的損益問題,值得壹論。譬如,當名牌大學教授或名牌醫院醫生個人外出授課或醫療時,他們的身價便可能遠遠高於同等水平的普通大學教授或普通醫院醫生。現實中人們最熟悉的例子是家教:只要打著名校旗號,不僅容易招生,且可以高收費。這相對的高收費,未必反映該教授、醫生的精神勞動價值,同樣屬於品牌的附加增值,它理應歸集體所有(當然這是不可能的)。反之,假設該教授或醫生水平超高,為提升學校或醫院品牌美譽度做出了貢獻,則理應從集體那裏獲得相應獎勵(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不過,像教授和醫生這種私下“走穴”的情況未必合法,因它會影響其本職工作,但在其他情況下,這種“借光”合法增值的精神勞動商品卻是現實中常見的。譬如,凡參加過奧運會開閉幕式團隊的創作人員,或者是出席過春節聯歡晚會的演員,其身價都會成倍增加。當然,“借光”總是難以持久的。這裏還須提及的是某些特殊的以個體方式存在的集體精神勞動商品。譬如那些燦爛升空的歌星,表面上是個體從業,其實在他或她的背後,都有壹個創作團隊,其中還包括與歌唱無關的創意、策劃、廣告、公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歌星本身更像是壹著名品牌,其團隊的任務,就是讓這壹品牌最大化地保值、升值。正因如此,當紅歌星與歌唱家的出場費相差數十、上百倍便不足為奇了,因為這些歌星滿足的不僅僅是聽眾欣賞歌曲的需要,更是狂熱粉絲追星捧星的需要。而真正個體勞動的歌唱家,不具有這種附加功能,自然無法與團隊打造的明星競爭了。個中道理和普通女包無法與頂尖名包競爭是完全壹樣的。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精神勞動不同於壹般物質勞動:勞動者通常需有高學識、高技能,有時還需要高天賦;其產品往往也有原創性、獨特性,通常還不可批量生產[14]。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即便供求平衡,也難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尺度等勞交換,形成合理價格。譬如,壹個天才發明家思考數分鐘迸發出的創意,是庸才們壹輩子也想不出來的。但是,現象復雜,不壹定規律復雜。恰好相反,正因為精神產品無法批量生產,其價格便不會像物質產品商品那樣隨“量變”而急劇漲跌,這就使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像自然、機會類商品壹樣,也表現得較為簡單。當然,簡單中也有差異,這種差異與精神勞動的質級高下直接相關。其下,我們便將精神勞動商品分“頂端”“中端”“低端”三大級差檔次,分別討論其價值規律。

   1.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所謂“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尖位置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不可超越性、不可替代性,常會獨霸或壟斷市場。譬如,像蘋果的喬布斯、微軟的比爾·蓋茨,他們的發明與管理,便屬於全球頂尖的精神勞動商品。譬如,像著名律師、著名導演、國際巨星的精神勞動及書畫巨匠的作品等等,也都屬於這種頂端商品。當然,這裏的“頂端”絕不是“評選”或被“認證”出來的,而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由於頂端精神勞動常依存於天賦,不可復制,又由於市場或公眾能高度認知、認同的精神勞動者永遠是少數,所以,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是極度稀缺的,會像茅臺、五糧液、冬蟲夏草壹樣,價高而量不增。強調這壹點非常重要。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金之下卻未必出天才,像喬布斯、比爾·蓋茨,絕不會因有重賞,便能大批湧現的。正因為量不增,所以它們便常會創出令人咋舌的天價來。天價,也是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價格高下存在於比較中。稱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為“天價”,也是因為它與中、低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的價差太大。頂端精神勞動商品如此之高價,或者說,與普通精神勞動商品的差價如此之大,是否合理?站在市場之外,回答可能是否定的;但站在市場立場上,回答則是肯定的。市場經濟中,即便再不可思議的價格,也是利己主體給出的,也是有根據的。這裏,我們以演藝巨星出場費和大師書畫價格為例,討論壹下各自天價的形成規律。其實,關於前者的天價形成,我們在討論名人廣告代言費時已闡述了,其中的道理是壹樣的:巨星們的天價出場費,表面看是炒上去的、是制片方或主辦方擡上去的,實際上卻是他們精心算計出來的。常有制片人或組織方“抱怨”:某大片投資、某演出收入的壹半或三分之二被某巨星“卷走”了。但人們心知肚明,這些所謂“抱怨”,不過是在借題發揮、宣傳造勢而已。因為巨星是他們自己邀請的,如壹律選用新人,新人們很可能按潛規則倒貼呢!但他們知道,假如某部影片或某場演出少了特邀主演或閃亮登場的巨星,即便投資減半,卻依然要大虧其本;反之,壹部大片、壹場演出,即便巨星“卷走”大半,因最終票房飄紅,投資人依然可賺得盆滿缽滿。如此天價買來的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之所以還能賺錢盈利,就是因為巨星擁有超眾魅力、超高水平,他們的精神勞動能滿足觀眾的審美需要、娛樂需要和追星需要;其作為商品,具有極高文化使用(享用)價值,所以能換回超高商品交換價值[15]。假如某巨星已被市場拋棄,商演或大片投資方誰請誰賠錢,他便會變成明日黃花,自動跌價了。當然,精神勞動商品的“天價”究竟高到什麽程度,最終還要取決於喜好觀眾的購買力。假設“粉絲”們心有余而力不足,票房上不去,即便巨星仍是“天價”,卻也要降壹個檔次了;又假設觀眾普遍缺少高購買力,囊中羞澀,演藝界就不存在頂端精神勞動商品了——這和人們沒錢打官司,也就不存在大律師是同樣的道理。這壹規律,適用於所有以物質產品商品、集體精神勞動商品為中介,獲得商品價值的頂端精神勞動。關於後者的天價形成,則與我們討論過的奇石天價形成的道理壹樣,它都是由買家追捧上去的。這之中,有看中大師作品升值潛力的投資商,也有真心喜歡大師作品的收藏家。盡管他們作為買家的身份是共同的,但其購買原則卻是不同的。投資商同樣要算計大師作品的升值潛力,根據升值預期確定其最高報價[16];收藏家則要根據自家情況確定其專項購買資金,並由此限定其最高報價。假定某大師作品升值潛力很大,收藏家的購買力有限,其價格自然要取決於投資商的最高出價;反之,假定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不明,投資商不願追高,其價格則要取決於收藏家的最高出價。假如某大師作品市場前景極好、收藏家又都是巨富,這時大師作品的市場價便會由兩者中的最高出價決定,從而創出新的天價。當然,大多數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沒有投資價值的,它們的價格便只由消費者的最高專項購買力決定。譬如,名醫、著名創意設計師等等的高收費,便屬於這種情況。從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頂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其實是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頂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高價,由其可給投資者帶來的最大預期收益或需要者的最大專項購買力決定。在最高價限度內,其價格生成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買方的最高出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低價”,是因為對頂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高”或“更高”,壹旦考慮到“最低價”了,也就意味著它可能喪失頂端資格了。這裏提到了“隨機性”,是因為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市場上,精神勞動商品的投資者或消費者不同,價格自然會有所波動,這是很正常的。

   2.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這裏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頂端、低端之間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雖不屬於頂端、數量較多,卻都是合格或優秀的、能滿足市場相關需要的。只是因其數量相對較多,必然面臨市場競爭;又因其合格或優秀,又能在競爭中存續,維持其市場地位。假設有極少數出類拔萃的精神勞動商品因受追捧而供不應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躋身“頂端”之列了;假設有壹些水平相對低的精神勞動商品因競爭乏力而供大於求,便意味著這些商品可能已降級到“低端”之列了。實際上,凡屬於中端的人才,是有自知之明的,他們絕不會與頂端人才攀比,但也不會放棄與買方討價還價的機會。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中端精神勞動商品會形成大體接近的市場價。我們要討論的,便是這種價格形成的規律。通常情況下,市場對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需要數量或能要水平是大體穩定的,而各類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的供給數量或能給水平也是大體穩定的,它們都不會在短期內劇烈增減變化的。在這壹前提下,經買賣雙方的競爭博弈,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必然會形成其合理的市場價格。以電影表演市場為例:每年全國投拍電影數量、電影制作成本、電影市場購買力應當是有數的,不會壹年壹大變;相應地,能滿足拍攝需要的壹線知名電影演員,也會形成相對穩定的隊伍,供求處於相對平衡狀態——那些竄紅的知名演員會進入巨星行列;那些片約太少的演員則會退出壹線。在這種情況下,知名演員的出場費,便自然會在競爭中形成大體壹致的標準並穩定下來。這個道理從理論上講非常簡單:如果知名演員們出場費要求過高,制片人測算下來無利可圖,會拒絕投資拍電影;如果制片人集體壓低演員出場費,自己預留盈利空間太大,知名演員們會拒絕簽約。這樣,雙方基於各自利益,必然會找到壹個均衡利益的分配點,把演員的出場費確定下來。實際上,美國NBA勞資雙方便是這樣談判的。現實中,即便集體談判機制不存在,這個博弈過程同樣是存在的。譬如,知名演員甲如果開價過高,制片人乙便會另找他人。如果乙不懂行情,同意了甲的高價,那麽其他演員紛紛效仿提價,必然會超出制片人的承受限度,制片人丙等便不再投資;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丙等不投資,丁等知名演員必然失業,他們便會把要價降下來,甲的價格便失效了。反之,如果制片人丙開價過低,知名演員丁也會另找其他制片人。如果丁不懂行情,接受了丙的低價,那麽其他制片人紛紛效仿降價,必然會突破知名演員可接受的價格底線,演員甲等便會拒絕簽約;由於供求雙方處於平衡狀態,甲等拒絕簽約,乙等的影片便無法拍攝,他們也會把開價漲上去,丙的價格便也失效了。當然,假如甲的高價就是降不下來,或者丁甘願接受低報價,這或者表明他們已升級、降級了,或者意味著壹線演員市場供求關系已失衡,雙方只能在博弈中尋找新的平衡點、“發現”新的穩定價格了。即便像技術、管理等精神勞動,雖然與物質勞動產品緊密相連,但其作為精神勞動商品的價值規律同樣獨立存在。假設甲、乙、丙等白領服務的醜企業產品供不應求、盈利巨增,這卻並不等於甲、乙、丙等出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供不應求、可獲得高薪酬。實際上,除去做出關鍵貢獻的高端精神勞動者之外,企業中的大多數人才,其薪酬並不能遠高出市場上的人才報價。因為壹旦甲、乙、丙提出高薪要求,醜便會招聘新人頂替他們,從而遏制其提薪訴求。反之,當醜的企業虧損嚴重時,也並不等於甲、乙、丙等人才也供大於求,只能像過剩商品那樣被低價甩賣。因為壹旦醜大幅壓低薪酬,甲、乙、丙也會轉崗到其他企業中謀職,依然保持其合理薪酬水平。那麽,如此制約或促使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形成合理價位的規律是什麽?就是已討論過的市場均平價值規律。在這裏是指:中端精神勞動商品市場在供求相對平衡的條件下,自動平抑過高、平衡過低價格,等勞等酬,形成相對統壹價格的規律。這壹規律告訴我們:盡管中端精神勞動商品看似定價難,但只要該類商品形成市場且供求相對平衡,其合理價位便會由市場客觀地給出,並制約相同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的形成。當然,中端人才價格也不是壹成不變的。如遇經濟過熱,整個人才市場匱乏,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上調;如遇經濟危機,整個人才市場過剩,其均平價格也會普遍下調。但無論怎樣,都不會出現像某些實物商品那樣暴漲或暴跌的情況。同時,中端精神勞動本身,也是可能有級差的;這些存在級差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也會依循與自然類商品相同的“質級差價”規律,即不同級次的中端精神勞動商品之間,會存在某種價格差距,並在市場價格變化中動態保持這種價差。個中道理與自然類商品完全相同,不再重復例釋了。我們的討論沒涉及不同種類精神勞動商品的價格均平問題。這是因為,精神勞動的行業門坎相對較高,隔行如隔山,人才的職業選擇往往是終身性的,不同行業間的收入是很難均平的。譬如,即便演藝界中端演員收入是中端工程師的數倍,工程師也不能改行去做演員,這與房介蕭條了,員工可去做婚介甚至去做飯店服務員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但這不等於說市場規律在宏觀上便完全不起作用了,只是它所起作用的周期較長而已。其道理在於:盡管現有人才難以“跳槽”,但新的人才卻會“選槽”。譬如,當社會上律師人才匱乏價格高起時,大學的法律專業便會成為熱門;當市場中外貿人才過剩時,大學的經貿專業便會成為冷門。這個過程中,市場價格信號同樣起著導向和調節作用。但若缺少必要的前瞻性的計劃指導,單憑市場調節也會產生滯後負面效應,這和今年豬肉價格暴漲,明年豬養多了會暴跌是同樣的道理[17]。

   3.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值規律

   所謂“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是指各領域中處於最低檔次的精神勞動商品。這類精神勞動商品,因其相對質級較低、缺少競爭實力,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譬如,壹線知名演員能與制片人討價還價,而眾多二三線演員大多只能接受制片人給出的價格,他們所出售的就是典型的低端精神勞動商品。價格相對低廉,也是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特征。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過剩”,在不同領域中的存在情況是不同的,它主要體現在供求關系失衡上,不能簡單用數量尺度衡量。譬如像醫師、律師等執業資格要求很高的職業,“低端”就未必是數量眾多。即便低端的醫生、律師數量不多,但因其術業不精,鮮有人向其求醫、找其辯護,便同樣處於嚴重過剩甚至失業狀態。當然,更多的情況下,低端精神勞動者是數量過剩的,像壹般的技術、會計、管理或公關、廣告、形象設計人員等等,像普通畫家、歌唱家、舞蹈家、作曲家、攝影家等等。這類人才非常明白自己的地位和身價,通常只要能維持其體面的生存、能使其繼續從事專業勞動,他們便可接受對方的報價。而且,為了生計,他們彼此還會競相降價。這樣,資本家或投資人支付的薪酬便可能極低,使他們和雇傭工人壹樣受到剝削。低端人才如果遭遇這種情況,只有靠法律的武器、靠工會的力量,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後文討論有關剝削的問題時,將會論及這些措施。可見低端精神勞動商品所適用的,也是非常簡單、單壹的市場供求價值規律。即:低端精神勞動商品的最低價,由其可繼續從事精神勞動的生存成本決定。在最低價之上,其價格生成也有很大隨機性,最終經常由賣方的最低報價決定。這裏不涉及“最高價”,是因為對低端精神勞動商品而言,其價格只有“低”或“更低”,壹旦考慮到最高價,也就意味著存在競價購買者,它們便可能不屬於低端了。須指出的是,有些掙不到足夠錢維持體面生存的精神勞動者,像長期接不到案子的律師,可能會轉業從事其他勞動了。但有些低端精神勞動者,像那些在街頭畫畫、演唱的藝人,卻會依然從事他們所喜愛的職業,而且,這些人才未必是貧困壹族。壹些中端優秀畫家,高價賣畫,壹年賣不出幾幅,照樣清貧;壹些低端普通畫家,不圖虛名,廉價賣畫,壹年下來照樣很富。這種貧富反差,也是合乎市場經濟規律——他們屬於走低端路線的經營方式,和低端商品廉價多銷同樣盈利同理。但這種情況只適用於個體精神勞動者,像服務於物質生產的精神勞動者,會計、技術員等等,失業就是失業,幾乎不存在獨立生存的可能性了。正確對待精神勞動商品化問題我們已闡述過,並不是所有的精神勞動都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即便能夠或應當成為商品的精神勞動,其仍具有人文屬性。這樣,商品化對於精神勞動及精神產品創造而言,同樣是利弊共存,須審慎辨析、正確對待。其下,我們按第壹節的分類,分別進行討論。

   1.“不能”或“不應”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於像科學、人文研究等精神勞動,不能成為商品,是因為沒有買家,理應政府和社會支持。問題是這種支持應采取什麽方式。像社會科學應用性研究,像所謂的智庫,是完全可能市場化的,政府直接買成果比養人、養眾多研究院所合算得多,且有效得多[18]。但是,對於科學基礎理論、人文學術研究情況則不同了。政府的支持,應通過高工資方式,給少數有能力、有天賦的專家學者創造良好研究環境,而不能像現在這樣主要靠課題、靠評獎來支持[19]。這種類似商品化的激勵做法,效果適得其反,因為金錢投入與思想產出不可能是正相關。支持如上結論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如此把基礎研究項目化、工程化的模式實行許多年了,但以文科研究為例,當代幾十萬學術大軍的成果及拔尖人才水平,卻遠不及當年西南聯大百余名教授。在那樣艱難的歲月中,聯大教授們能獲得令今人自愧不如的成果,就是因為他們的研究出自為科學、為學術獻身的精神,甘願在清苦中享受精神創造的快樂。而當代學者,前有基金刺激,後有獎金誘惑,已鮮有為學術獻身的精神了,更何談真正的精神創造!金錢不是萬能的,金錢買不來思想、買不來創造力、更買不來諾貝爾獎。反而,天才的思想家或理論家,卻可能被這種世俗名利的誘惑所扼殺。中國當代學者,離社會所期待的理論創新目標,正南轅北轍、漸行漸遠。因此,遵循科學、人文研究規律,給少數有獻身精神的教授們創造壹個良好環境,使他們能心無旁鶩、寧靜致遠、沈思長考,才是真正繁榮學術研究的正道。對於“不應”具有商品屬性的精神勞動,則絕不能允許其商品化,或不能按商品化原則待之。關於公職人員不能進行任何權錢交易的道理看似無須強調了,但人們特別是公職人員的認識卻未必到位。且不說升官發財的傳統觀念了,壹直以來,人們甚至習慣於把金錢作為衡量各類勞動價值的唯壹尺度了。許多貪官為自己辯護的理由就是“心理不平衡”:憑什麽我出力不比資本家少,他們卻錦衣玉食,我卻非常寒酸?這理由當然不成立。貪官們失去了權力,還有多大能耐暫且不論,即便他的能力果真超強,壹旦進入公務員隊伍,也就不能再與資本家攀比了。為公民服務,是本分,也是職責。同樣的道理,國企的公派人員,其薪酬也是不能與職業經理人攀比的。所謂“當官不發財,發財不當官”的道理,還需經常講,要把道理講透。當然,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不能姑息養奸,等到行為不端者變成貪官再把他送進監獄。

   2.可能但不應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對這類精神勞動,關鍵要把性質明晰區分,該商品化的就商品化,該公益性的就堅持公益性。中國目前的問題是,壹方面公立學校、醫院改革不到位,往往暗中進行市場化運作,變相高收費(如擇校費、高藥費等等),背離其公益屬性;壹方面是私立學校、醫院,特別是私立大學、私立或合資大型醫院數量太少,既不足以讓公立學校、醫院感受到競爭壓力,促使其內部機制改革,也遠不能滿足社會對高檔教育、醫療商品的需要。因此,在確保公立教育、醫療主導的前提下,應大力支持私立教育[20]、醫療事業發展。譬如,當私立學校或醫院能滿足某些家長或患者對優質教育、醫療資源的需要時,眼下這種給公立教師、醫生送紅包的現象就會大幅減少。

   3.可能且應當商品化的精神勞動

   這幾類精神勞動之所以可完全商品化,是因為它們不直接關涉國民的福利,不存在社會均等化享用的問題;商品化的結果可更好地滿足民眾的需要,實現最優化的社會效果。把這部分文化,特別是藝術院團產業化、推向市場,是否會影響其發展?答案是否定的。國內許多大城市,都供養著壹支上千人的藝術院團隊伍,年投入超億,結果卻是百姓每年看不到幾場演出。連演出都沒有,還談什麽藝術發展!如果中共政府用這筆錢來貼補或購買壹流演出,市民則天天有好戲看!應該中端藝術家推向市場、刺激其創作的積極性,讓部分低端藝術家轉行,最終實現優存劣汰,既繁榮了藝術市場,也滿足了群眾需要。與用重金刺激學術研究的情況相反,這確是促進藝術發展的正道。最後須再強調的是,無論屬那壹種情況,精神勞動即便成為“商品”,本質上依然是“精神”;商品只是其獲得性屬性,是精神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等勞交換的社會方式。精神產品的商品價值,不能與其固有的文化價值劃等號。作為精神勞動者,更應重視後者,不能為了“金錢”喪失“精神”。如同物質產品市場不允許有偽劣假冒壹樣。文化產品商品化,也不等於不講主流價值。做到這壹點,須靠法律約束,更要靠精神勞動者的自覺、自律。實際上,史上壹些著名大畫家,生前貧困潦倒,死後其畫作才價值連城的。如果這些畫家生前逐利媚俗,什麽賺錢畫什麽,他們可能成為富翁,死後其畫作卻可能壹文不值了。如果不明白這些道理,硬把商品價值作為衡量人類壹切精神勞動的尺度,必將瓦解人類的政治、社會、文化生存基礎,導致“類”的異化。以上這些問題,實際上早已超出經濟學範疇,所以,這裏不再深入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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