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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狂魔或病人?人神共憤判決背後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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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09: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撰文/公民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小組


近日新聞排山倒海說,為了社會安全,為了減少精神障礙者再犯下暴力傷人,甚至殺人的行為,送他們去精神科醫治。CCHR公民人權協會基於全世界三十五國,五十年的研究為基礎,我們要說,這樣的安排注定失敗。

這不是唱衰,這大概是最誠懇的忠告。
為殺人精障辯護,巨型的詭辯大坑
殺童割頭的曾文欽和王景玉、殺害台中牙醫的賴亞生、恍惚中刺殺人的王巧豔、火車站殺警的鄭再由、隨機殺人王秉華,他們被認為的共通點是有精神障礙病史。但是精確的說,他們都曾經是被精神科治療的病人。
令人髮指的犯行,傷人奪命,引發社會恐慌,但這還不夠,幫被告辯護的律師,以及法院判決,都會搬出刑法第19條或人權兩公約。引發殺人卻無罪的人神共憤判決。
CCHR公民人權協會的共同創始人精神病學博士湯瑪斯.薩茲教授(Thomas Szasz)對精神科摻合司法判決這件事,相當反對。的確,生病的人值得同情,但是,沒有法官會因為一個癌症患者說「痛到不能控制情緒」而砍了護士,或是甲狀腺亢進患者突然憤怒的失去理智傷人,便可以判他們無罪,不可能。那為什麼精神障礙卻可以?
薩茲博士說:「精神障礙,通常是在一個人犯罪後確定的;通常,發生在某事件造成社會不安。」這些話是他為上世紀的美國說的,但是也相當符合台灣現狀。或許,為精神障礙辯護或精神鑑定,是司法系統裡,巨型的詭辯大坑。
殺了四位民眾的鄭捷並沒有精神病史,而辯護律師不斷主張鄭捷需再次進行精神鑑定(當然那是律師的職責)。拿刀連砍媽媽37刀,並剁下頭顱丟到社區中庭的吸毒梁男,二審還認為他吸毒「欠缺辨識行為能力」,20208月判決無罪,當時輿論根本炸鍋,網友怒罵司法體系得了思覺失調。今年八月中,還有個開野馬跑車超過時速100公里,闖紅燈撞死21歲女騎士的葉姓嫌犯,他的辯護律師主張葉有精神疾病,要求送醫鑑定。看到這些新聞,有正義感的人拳頭都硬了。裝睡的人叫不醒,裝瘋的人演不停?
誰說精神病學能處理暴力犯罪?
曾文欽、王秉華在犯案當時,都接受精神科治療,都在吃藥。曾有立委指出,「犯罪者中,15%的人在過去一年內,27%在犯罪之前的人生中曾經使用過精神醫療服務」。這是否再度證實,精神科治療和減少犯罪其實無關。值得反思的是,精神科治療跟犯罪的上升有沒有關係呢?藥物副作造成憤怒、幻覺和斷片,有沒有可能才使人更容易暴力犯罪?這個主題迫切需要治安單位深入研究了解。
「精神異常到心神喪失的人,就沒有辦法負擔責任」就是這個論點,製造了判決最大亂度,導致每次一碰到精障犯罪,媒體和輿論就吵成一團。精神科到現在,還未發展出可靠客觀的生化檢查和能重複驗證的鑑定系統。更沒有研究或實證指出,精神病學對暴力、強姦、搶劫和殺人犯的管理,有過什麼具體貢獻。
從政府,立法委員到民眾,對精神科能發揮的社會安全功能,有著不切實際的期待。這可能是精神病學引導人們這麼想,然而只有「宣稱」,完全沒有實證。如果精神科真的對社會安全有效果,我們看統計數字顯示,接受治療的精神科門診患者,從1998150萬人,每年增加,到2019年已擴展成280萬人,那麼我們的社會應該比二十年前更安全。但是並沒有!
讓罪犯回歸刑法,這可能是衝擊法學的另類觀念,但如今正是我們全面檢討精障犯罪辯護的利弊得失之時。就像精神病學薩茲博士所說,「對違法者不罰,等於是對守法者的欺騙。我們要肯定及證實善的守法行為,並且鼓勵有益的守法行為,而這就是為什麼違法者應該受到懲罰。刑法的目的不能做到矯正或嚇阻;它只能用來維護法律秩序。」「所有的犯罪行為應該以刑法的方式來管理,而執行時不該讓精神病學參與。」對於已經犯罪的人,用刑法維持這個社會應有的秩序、公平、正義。這樣的社會,才能對被悽慘傷害的守法者、死去的好人,以及普羅大眾有一個交待。
*本文節錄自CCHR公民人權協會官網:https://ftt.tw/VGf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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