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角度看KyleRittenhouse案中胜诉原因 最近美国全国关注的 KyleRittenhouse 一案正式宣判,在检察官原始指控的七项罪名中,两项被法官直接撤销(dismissed) 五项被陪审团全部认定无罪。要注意,本案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认定无罪需要全部十二名陪审员同意。如果有一人不同意则构成hung jury (悬案陪审)。 Kyle用抓阄的方式从18个现场听审的陪审团成员中选出最终的12个正式陪审团成员。 由于本案发生后各路媒体提供了大量混淆信息,导致各种讨论中引述例证的极为混乱。这里就大致疏导一下哪些信息最后被法庭采纳为事实,和为什么本案Kyle会被陪审团共同认为无罪。(提前剧透,检方检察官的不专业和对枪支的不了解使得他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出尽洋相而不自知,可以说Kyle的这次胜诉固然是事实清楚有力,但我个人认为检方的糟糕表现也是影响陪审团最后一致决定的重要原因) 第一个说的实际和罪名无关,在起诉书中,检方引述Kyle是民兵(militia),这是事实错误,也是检方故意混淆视听的手段(给陪审团一种对方不是平民的感觉),这点被辩方在第一时间澄清。但很多网文仍然在引述。所以我觉得需要提一下。 其次是美国主流媒体一开始散布的Kyle是非法持枪跨州。包括Kyle不住在威斯康星,而是伊利诺伊,没有义务去Kenosha,他过去就是为了找茬杀人等等。这些信息都没能进入检方指控(但仍然被某些自媒体引用)。后来澄清的信息有: 1. 虽然Kyle自己日常住在伊利诺伊,但Kyle的父亲住在Kenosha。 2. Kyle的工作是在Kenosha做救生员。 3. Kyle使用的枪支是他姐姐的男友在得知他要协助社区清理涂鸦,考虑到危险后借给他的。(符合威斯康星州州法) 4. 多名证人指出Kyle当晚一直在试图提供急救服务,有证人证明受到了他的包扎。 因此不同于某些网文,本文所有讨论,都以法院采用的事实为基准。 图为事发当日白天Kyle和其他人一起清理某建筑外墙暴乱分子的涂鸦 原始七项指控中,在初期就被法官撤销了两项,其中较重的一项是非法持枪。如果成立,最高刑期是十年。这里很多网文在混淆联邦枪支管理法案和州枪支管理法案的相关规定。 首先,本案是一场基于威斯康星州自卫法的审判,而不是联邦法的。从购买角度来看,美国是全国统一的,18岁可以购买和拥有长枪,21岁可以购买和拥有手枪。但是这并不等于18岁以下的少年不能拥有枪支。在成人监护下,未成年仍然可以持有枪支,但这归各州管辖。 威斯康辛州的法律规定“Any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possesses or goes armed with a dangerousweapon is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也就是说18岁以下不能持枪。然后,这个法律条文做了一些解释,比如军队,射击训练,不受制约再往后,这个法律条文又解释到这个前面的这个限制只限于 a 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possesses or is armed 1) with arifle or a shotgun if the person has one with a short barrel or 2) if theperson doesn't have a hunting certificate and isn't complying with otherhunting related restrictions. 翻译过来就是,要么这个18岁以下的人拿的是短枪,要么这个人没有打猎许可或者违反了打猎相关规定。 Kyle的律师指出,上面的2)关于打猎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只适用于16岁以下的。而他当时17岁了,不适用。关于1)的部分,因为他拿的是AR-15, 不是短枪,所以对他也不适用。加上枪支不是他购买和拥有的(拥有者是他姐姐的男友),是有成人在了解他要去较为混乱的地方时给予他防身的。因此根据威斯康星州州法,他本身持有26英寸以上长枪是完全合法的。检方的指控在事实面前毫无依据。被法官认定没有审判必要,直接撤销。 这里多说一句。在讨论这个案子中,我遇到了有人这样说:“他首先就不应该带枪上大街,如果可以这么随便带枪上街的话,我们所有人以后都没法过日子了。" 我对此的评论是: “在open carrystate俄亥俄住了9年多的我表示完全无压力,也没见任何人没法过日子。我不明白有人为什么会认为合法的公开持有半自动步枪是威胁,建议先去学习一下枪支携带相关知识然后再下结论。 我个人很不喜欢这种 '因为我没有,我不懂,也不想搞懂,因此你们有的都是错的' 的态度和观点。 如果一个在美国住的人真的不喜欢去了解这些东西,也许北面的邻国更适合他。毕竟自卫权和持枪权在个人这里是最高法院现阶段的明确判例,你可以不喜欢,但是一定要了解。如果有个人带枪就是找麻烦/威胁,那么全美国各州的携带规定和宪法第二修正案就不应该存在。 更何况这个案子里携带枪支的目的是自卫,加上法律不允许Kyle这种17岁的带手枪,他就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扛步枪上街了。人家是去做好事的:救人保财产洗涂鸦。那么带法律规定允许内火力最强的工具自卫有错么?” 事实上,这次检方的检察官就闹了大笑话,在庭审时候质问为什么Kyle不带手枪而是长枪,结果人家Kyle直接回复我的年龄不许带手枪啊,你不知道么......(类似的检察官不知道联邦和州相关规定的例子后面还有一堆) 然后我们看看主要的五项重罪,包括: First degree intentional homicide Attempted First Degree Intentional homicide First degree reckless homicide First Degree Recklessley endangering safety First Degree Recklessley endangering safety 基本就是一项故意谋杀(外加尝试)和一项激情谋杀,以及两项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指控,是因为检方不认为Kyle的开火是正当自卫。控辩双方的交锋也是从“开火自卫是否正当”这点开始。 考虑到我的大部分读者对美国自卫认证的逻辑不太了解,这里我作为NRA手枪教官和俄亥俄州隐蔽持枪证教官大概介绍一下。 虽然各州的自卫界定都有所不同,但是基础理念是一样的,即用枪支自卫是所有自卫手段中最激烈的一种,必须是在自身或身边家人的生命受到了直接且立即的威胁时使用的反制手段。一般来说,被认定自卫需要以下三点: 1. 确认当事人是否合法携带。(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这点很重要,一个人在俄亥俄合法隐蔽持枪,但他到了马里兰隐蔽持枪就是不合法的,因为马里兰不认俄亥俄的隐蔽持枪资质,但这个人到了佛吉尼亚就是合法隐蔽持枪,因为佛吉尼亚承认俄亥俄的隐蔽持枪资质,所以所在地规定十分重要)。 2. 确认枪支使用符合基本安全原则。 3. 在自卫过程中,以对等原则消除威胁为核心目的。(即不能对倒地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人补枪,不能主动提高暴力等级等)展开后又有三点: A)对方的武力构成是否对自身或身边人构成了可能的立即致命威胁。注意是可能的致命威胁,而不需要实证。例如Zimmerman一案中,袭击Zimmerman的人是赤手空拳,但他将Zimmerman脸向下压在身下,用拳头猛击Zimmerman后脑,Zimmerman 在无法还手的情况下,从身下掏出手枪向后射击,一枪毙命。由于医学证明猛击后脑可能致人死亡,陪审团认定Zimmerman也是在用对等武力还击。构成正当自卫。 B)自己是否进行了合理避让。 C)自己的行为是否能有效的消除威胁(没有浪射,误伤,补枪等等) 从Kyle的案子看,辩方成功证明了几乎所有点。 法庭认定的事实(由Kyle辩护团队和证人证言构成)如下: 2020年8月25日,雅各布·布莱克(Jacob Blake)枪击事件发生后,基诺沙市(Kenosha)陷入骚乱。骚乱摧毁了建筑物和财产,抢劫者洗劫商店。暴乱的人在店面,法院以及许多公共和私人场所外面留下各种涂鸦,满城皆是。 当天,Kyle在基诺沙担任社区救生员。下班之后他想帮忙清扫,于是和一个朋友去了当地的公立高中,清洗骚乱者留下的涂鸦。当天晚些时候,他们收到了一个业主的求助电话,其在市区的汽车经销店已经大部分在骚乱中损失,但仍需要人帮忙保护附近的两家修车铺。Kyle和一个朋友于是前往修车铺,但是由于基诺沙和许多美国城市最近出现的致命暴力事件,他们合法携带了步枪。(这些武器都是隶属于威斯康星州的,由合法持有者成年人赋予,从未越过州界。)到达之后,Kyle和其他人一起在车店对面的修车铺站岗。 修车铺店主儿子,很明显,是个少数族裔。 当天晚些时候,特别是晚上8:00之后,宵禁无效,警察开始驱散暴徒。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骚乱者被赶到了车铺前面的大街上。Kyle和其他人多次遭到口头威胁和挑衅,但从未做出反应。 骚乱人群通过修车铺之后,Kyle认为危险已经过去,他担心聚集在附近加油站的受伤的人,有抗议者,也有旁观的人,因为他们无法立即获得医疗援助或执法部门的帮助。于是Kyle带着急救包去了加油站。这个过程中他搜寻了受伤人员,提供了紧急救助,并且在一片混乱中,尽可能将人们引向能够帮他们的人。 Kyle最后一次回到加油站,并确认没有更多伤员需要帮助时,警察已经把防线推前了,堵住了他回到之前修车铺的路。Kyle听从警察的指示,没有去修车铺,于是回到加油站。之后他听说另一个修车铺正面临直接的威胁,而附近没有警察维持治安。 当Kyle走向第二家修车铺的时候,遭遇了一伙骚乱人群,他们认出来Kyle就是刚才保护店铺的人。于是多人开始向他跑来,Kyle试图逃走,但是没来得及。凯尔转过身,正看到一个袭击者向他扑过来,并伸手夺枪。他在一瞬间做出了应急反应,用自己的武器保护自己,开枪并且击中了攻击他的人。(死者1)随即Kyle继续撤离,当他在街上疾跑的时候,一名攻击者从后面袭击了Kyle。Kyle摔倒在地。当他还在地上的时候,一名攻击者踢了他。还有一个人用滑板砸了他的头。数人试图抢枪。由于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担心人群会继续向他开枪甚至用自己的武器伤害他,Kyle别无选择,只能向最近的攻击者多次开枪,击中了两人(死者2),包括一个携带武器(后证实是手枪)的攻击者(伤者1)。听到这几声枪响之后,其余的骚乱人群开始四散奔逃。 Kyle站起来,双手举在空中,继续朝警察的方向走去。他试图与多名警官交涉,但他们更关注受伤的袭击者。警方出于第一判断没有拘留Kyle,让他离去。晚些时候,Kyle主动去自己家乡伊利诺伊州安提阿市警局投案。从始至终Kyle都全力配合了警方的指令。 那么按照这个事实和上面的自卫条件对比: 1. 确认当事人是否合法携带 -- 确认 2. 确认枪支使用符合基本安全原则 -- 确认 这里检察官闹了个大笑话,他竟然现场举起AR-15并用金手指(手指扣扳机)对着陪审团...... 这被拍下来做成了恶搞表情图传遍美国...... 枪支安全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就算是检查过的空枪,也不能随便把枪口对着人。而且更不能把手指直接扣在扳机上。而能找到的视频显示,Kyle全程正确的安全持枪。一个起诉枪案的检察官竟然连一个17岁孩子对枪支安全的了解都不如...... 3. 在自卫过程中,以对等原则消除威胁为核心目的。 A) 对方的武力构成是否对自身或身边人构成了可能的立即致命威胁。 这是本案最大的核心争论点。问题在于...... 检察官在这点上找的证人都是起到反作用的...... 控方证人1) McGinnis, 他在事件发生时站在Kyle和第一位死者Rosenbaum的附近,检察官本想让他证明死者Rosenbaum只是扔了个空塑料袋,并没有威胁到Kyle。但证人的证词直接变成了小说......还带第三者思考的......后来检察官都急了,说 “你不可能知道死者当时是怎么想的,你又不在他脑子里,你以前也从来没见过他,你说的都是你自己猜的对吧”。 然后证人McGinnis回答:"Well, he said, “F**k you” and reached for [Rittenhouse’s] weapon" [嗯,他(Rosenbaum)说,草泥马,然后去抢(Kyle的)枪] 这直接坐实了Kyle的自卫。 控方证人2)Gaige Grosskreutz, 此人是三个被Kyle击中的人里唯一还活着的。本本来应该是控方的金牌证人。可是他在视频证据面前,当着整个法庭直接承认了是他先用手枪指着Kyle, 然后Kyle才对他开枪的。 而且庭审中还发现: a) Gaige是真正非法持枪的。他当时在持枪证过期的情况下携带手枪去公共场合。但由于控方要他出庭作证,作为条件取消了对他的起诉。 b)法院批准了控方对他的手机进行搜查,但是控方居然不执行搜查令。控方又是在帮他隐藏什么?反观辩方,Kyle的手机有加密,控方打不开。辩方主动协助解密,展示了所有信息。 c)Gaige在庭审期间还不断的在推特上发挑衅的推文。在他住院期间,有个朋友去看他,结果看完以后那朋友马上在社交媒体上发帖说,Gaige告诉他,那晚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打死Kyle。结果在庭上,他那个朋友说自己是乱编的,Gaige没有这样说。这种情况让陪审团对Gaige的不信任度急剧增加。 由此,陪审团认定,Kyle的生命受到了直接且立即的威胁,自卫成立。 B)自己是否进行了合理避让。-- 符合,所有射击都是在Kyle没有继续躲避空间下发生的。 C) 自己的行为是否能有效的消除威胁(没有浪射,误伤,补枪等等)-- 符合 这里再多说一句,证人DeBruin,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本案中直接控诉控方律师要他篡改证词。 总结:本案中Kyle的自卫实际上几乎是教科书案例,但由于政治原因才被搞得这么大。也是为什么引起如此高关注的原因。除去上面的原因,我个人认为本案检察官Binger操守是有严重问题的。用辩方律师Richards的话说:“检察官的责任是弄清真相,而不是为了赢官司。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只想着赢官司”(检察官是公选职务)但其和其团队水平偏偏又非常差。导致案子错漏百出。 本案Kyle的胜利对我个人而言并不意外,但绝对不能说他们轻松取胜。 随着Kyle的无罪,必然更多的合法持枪者(包括华人在内)会更有信心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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