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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前必須先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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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14: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補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的違憲問題
今年,精神衛生法的修法終於被認真對待,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至少衛福部送進行政院討論的草案是這麼說。果真此次院期內,立法院能三讀通過,那真是台灣精障人權大進步。
為什麼強制就醫是個問題?
因為,第一,它違反憲法。第二,它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牴觸。第三,它真的造成了寃假錯案,侵害人權。為何一個人可以被精神科抓走?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強制住院治療是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 註更多(註1)「嚴重病人」定義:來自精神衛生法第3條: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且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的可能性」,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拒絕時,由兩位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並由「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判定是否要強制住院治療。

但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8條第1款說: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而第8條第4款說: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醫院不是司法或警察機關,強制住院,一住可能就是五到六十天不等。這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精神衛生法違憲是眾所周知,甚至還曾被當成司法考試的題目,等於設了一個違憲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註更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4 條-人身自由與安全-1.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2. 締約國應確保,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第14條第1(b)點:「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它明文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剝奪人身自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說的很明白,強制住院該被禁止。這些規定,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經成為國內法,而且,針對法規牴觸公約的情形,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說得很清楚:「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所以《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相關條文,跟《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大為牴觸。

寃假錯案 濫診誤診
解釋完冰冷的法條。另一面向,爆發烈火般憤怒的,是真實發生強制住院而破壞正常人過日子的「寃假錯案」。有些精神科醫生用意見推測而濫診誤診,可能形成比司法機關更高比例的冤假錯案。2006年4月29日,政大大四學生蘇敏哲被父母親下藥,送往從未就診的新光醫院強制住院治療。蘇生在那年三月出櫃,並因創業債務問題引發家庭糾紛,父子互告可能是導火線。住院56天後,蘇生自行去台大醫院及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進行鑑定,得到兩家醫院證明,並沒有明顯精神症狀。2011年11月11日,台東某專科學校邱姓女學生在校慶活動上,自稱遭到教職員騷擾,坐在表演台抗議。警消據報「有人要跳樓」,將她強制架走,送進榮民醫院勝利院區精神病房隔離。 師生們對此難以接受,表示一公尺高的表演台樓梯,跳什麼樓啊?由於邱同學沒有病史,事發時也沒有傷人或自殘的行為,卻被五花大綁押走。2016年8月12日,高雄老字號食品大廠董娘郭瓊薇,年初與丈夫張章龍為兩千萬元土地對簿公堂,凌晨在睡夢中被丈夫通報警消稱她有精神病,帶警消闖入臥室將她綁送屏東佑青醫院拘禁三天,郭父出面協調醫院才放人。
2019年9月23日,身家四百億的三發地產集團董事長鍾俊榮,被妻兒以「精神有狀況」為由強制送醫,鍾俊榮被關在松德院區10天後,才由立委趙天麟協助脫困,鍾俊榮指控,負責財務的妻子,跟兒子聯手栽贓他身心狀況不穩定。

從媒體報導看來,能開記者會,並且和記者侃侃而談,實在沒有達到精神衛生法定義的嚴重病人狀態,「脫離現實,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然而,根據精神衛生法第41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嚴重病人」才是強制住院的先決條件。所以這些「非」嚴重病人卻被「強制住院」,是住辛酸的?

中華公民人權協會也接受到多位受害者被濫診,送強制住院的通報。這些受害者的憤慨可以理解。送院之前,有些人跟父母起爭執,有些人與鄰居有口角,他們之前沒有任何精神病歷,就這樣被送進醫院。由於家庭紛爭而導致送強制住院的事件,更可以用光怪陸離形容。企業家在越南有小三,回國處理公司事宜,被原配和成年的兒子設局送醫;媽媽為了要領保險金,要孩子去「住院一下」,孩子拒絶配合,救護車就喔伊喔伊的來了;還有女兒要嫁窮小子,父母就把女兒先送醫與男友「隔離」。這些情況如果不是受害者提供資料,大概連八點檔編劇也想不出來,戲劇張力十足,並且荒謬。

比八點檔更刺激的強制住院
投訴的受害者,當初可能鬧事,惹麻煩,暴走。但清一色全送入精神病房,實在匪夷所思。好像只要有自傷傷人之虞,過去有沒有病史,或者是不是與現實脫節的嚴重病人,已不重要。有傷人之虞,也可能涉及傷害罪預備犯的違法可能。然而家人或父母若不願意孩子給警察帶走,轉個念,選擇送精神科病房。但這種「人之常情」發生時,有些精神科醫生卻願意收案。難道是因為,反正診斷也不需要任何生化檢測,客觀數據?
盧博熙說:「第一次送精神病院,理由竟然是為了解決家庭不和的問題。當年我二十歲。」曾被關在精神病房長達十八年的盧博熙,自願用本名提供公民人權協會CCHR資料。研究法律十年,終於找到機會按鈴控告玉里醫院妨害自由。當年他被送進精神科,只因年輕氣盛,會與父親起衝突,親戚建議送精神病院,解決家庭不和。吳志強先生大學畢業備考中醫時,一次父母誤會他幹了壞事,情緒暴走,表演跳車,然後父母撥打119,喔伊喔伊救護車就來,然後醫生跟父母聊了一下,便架手抬腳,綁上救護車擔架,送他去住院,從此開始他兩年的精神病房生活。強制治療的行動,整個陣仗很像拍動作大片,一組人馬熟練的分工合作,四五個人把對象四肢壓制,綁住。對於生活平淡的市井小民來說,自己成為反恐大隊制伏的對象,這種經驗往往令人震驚。原本期待治療心理創傷的「醫療團隊」,反而製造了心理創傷事件。現行的精神衛生法顯然限制了被強制住院者的救濟途徑。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還可以每天寫一張申請停止羈押聲請書狀。但是一旦關入精神病院,可沒有暢通有保障的救濟途徑。筆電,手機,原子筆都被收走,使用公用電話必須等時段,排隊。精神科受害者盧博熙先生說,他曾經試圖打電話給警察局,護理人員輕易就可以把電話掛斷,在精神病房,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被迫入院並非全然屬於醫療事件
社會、行政機關甚至法律界,都寧可「相信」一個受過妥善教育的醫生,應該是最能釐清病人情況。可惜總有事與願違的時候。雖然有人可能辯解上述案例為「小概率事件」,但誤診濫診的發生,摧毀的是一個人的生活、名譽、未來,和人身自由,茲事體大。著名的羅森漢實驗(Rosenhan Experiment),又稱「假病人實驗」告訴我們,偽裝成精神病人到底有多簡單。羅森漢送了8個正常人去看精神科,都被當成思覺失調而送進精神病院。他把實驗結果公布後,精神病院不服,聲稱接下來的三個月,會挑出羅森漢送來的假病人。結果精神病院挑出了41名假病人,問題是羅森漢半個人都沒有送過去。

現行的精神衛生法,往社會安全價值傾斜的後果,就極有可能犧牲精神障礙者甚至一般人的人權,包括憲法第8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註更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1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將蕩然無存。

我國把多項聯合國的國際公約內化為國家法律,並且邀請國際專家擔任審查委員。有國際審查委員曾在2017年1月,針對我國的精神衛生法提出建議,他們指出,台灣曾發生「被迫入院的精神病患並非全然屬醫療事件」,有精衛法遭濫用的情況。當時國際專家便建議政府應該修訂強迫就醫程序,確保被限制自由的民眾,能在強制就醫前,立即獲得公平的行政和司法審理。平心而論,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這類措施,在本質上帶有歧視,並且已經構成「任意剝奪人身自由」。在實務上,強制住院稱「治療病人」,醫療機構卻也是利害關係人,不論有沒有濫診誤診之虞,難免讓人有私心、利己的疑慮。

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之剝奪,包括以醫療為目的的強制住院決定,都不能脫離「法官保留原則」的拘束,及對人身自由最基本的保護。過去的精神衛生法不應該讓兩個精神科醫生,或強制住院審查會這些非司法機關的個人或團體,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決定,讓「強制住院」的決定回歸司法裁判,才是正途。在2021年底的今天,喜見精神衛生法在立法違憲多年之後,終於朝向修法之路。

※本文由公民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小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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