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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建华致国务院(国家信仿局)投诉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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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3 15: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年迈老公鸡 于 2022-2-3 16:03 编辑

戚建华致国务院国家信仿局)投诉请求书
司法穷尽,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
信访请求
依法纠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①、为了香港富豪罗康瑞的私营利益,“零补偿、零安置”,制拆除信访人坐落于上海市太平桥地区新天地(原卢湾区)顺昌路3028号房屋的违宪违法强拆驱逐行为,并对严重侵犯信访人基本权利、给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因两盲残人戚建华、蔡金凤及女儿与其拆迁人达不成不予补偿的民事房屋拆迁霸王协议,理由是:“该户持两本户口簿,在册人口 11安置人口4,其中户主:戚建华、妻子:蔡金凤、女儿:等人,曾动迁货币安置因此,该户裁决零补偿和零安置”。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的《黄府执通(2015005号执行通知书》,并行政强制执行盲残人戚建华、蔡金凤户坐落于上海市顺昌路3028号的房屋。
遂信访人于2016521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201610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02号行初490 不予受理裁定书2016 12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沪行终872维持原裁定20175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最高法行申190号行政裁定书20183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0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020年4月28日最高法第二次作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2019)最高法行申8229号行政裁定书。即“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时,均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常规救济渠道予以纠正”而导致本案的访事项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授权性规定:“一切权利都需要有救济途径,否则权利就得不到真正保障,可能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同时,权力需要监督,当事人监督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考虑到当事人监督中个人与行政机关的力量差距悬殊,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监督渠道(参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7月版,第27页)。
本案中,被信访人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黄浦区教育局及其香港首富罗康瑞)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处分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当然包括国务院信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信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信访办提出信访请求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毫无疑问,当穷尽国内司法救济后,当事人有权以信访机构实现人权救济。由于党在我国的全面领导,它能够在各种事务中起决定作用,故而如果人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通过法律途经无法得到解决,通过党的信访机构解决也无可厚非。……在我国能够提供人权救济的司法机制是行政诉讼,且不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窄导致很多权利侵害行为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即使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其救济状况也不容乐观。根据学者的总结,我国行政诉讼普遍存在着立案难,立案之后胜诉难,法院行政诉讼主要处理非诉执行案件等问题。这些情况导致了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强化了‘民众的官官相护的流行观念,而改革开放以来试图在司法和行政职能之间进行分离的种种努力会在很大程度上被严重抵消’。既然行政诉讼难当救济人权的重任,信访制度就难以短期内废除。信访制度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人民对这一制度的信任要超过其他的救济制度。它是作为‘一个申诉冤屈和监督官员的象征,维持着当事人对政府合法性的最后信心’”(汪进元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页)。
第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根据宪法的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第3款、第121条、《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2款、第25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111均规定信访人享有适足住房权。
第二,《信访条例辅导读本》第六章第二节第一条第1款第(一)项第4段规定,“信访救济是在常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手段用尽之后,对于不纠正将会严重损害信访人基本权利并给信访人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这是由信访制度对常规行政制度具有补充性的特征所决定的,体现了没有信访事项的发生就不能给予信访救济的原则。违法信访行政行为的后果,决定着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一般而言,应当看违法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如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和基本政治权利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等,或者是否对国家声誉、国家利益构成损害,是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如果违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国家声誉、国家利益,或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后果就应当认定为严重,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请参见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主编:《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4页)”。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当穷尽国内救济后而未得到补偿时,才发生违反国际法;如果该国法律和体制提供了救济,就不存在该国违反国际法的问题”(见R·福克:《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国内法院的作用》1964年版,第96-98页)即,信访体制提供救济。
毫无疑问,当国家可以任意地、武断地剥夺私人财产而可以不予补偿时,“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便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虚幻口号了。
因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作出的违反和侵害信访人享有《宪法》第5条、第13条、第33条、第37条、《物权法》第2条、第42条、第12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2款、《行政强制法》第61条、第64条、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和基本权利,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第25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5条、第11条第1款的适足住房权和《21世纪议程》的规定:“人民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不公平地从他们的家中或土地上被逐出”。人权委员会也确认,“强迫驱逐做法构成对人权、尤其是得到足够住房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因为联合国各会员国依照《联合国宪章》第56条有义务与联合国组织合作,以达到第55条所规定的宗旨,而在第55条中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确认残疾人有权为自己及其家属获得适足的住房权及其迁徙自由(18条)。此外,各种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一般性反歧视条款也都是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国内法中,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45条以及《残疾人保障法》等。这样,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是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权的实际力量和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权利和其它较低的权利要求失败时,可以向特定的对象——政府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即,信访提供救济)。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为什么?布莱克斯通指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个,第一是生命,第二是个人自由,第三则是财产。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最底限度的权利,是人权大厦的基石。因此,当两盲残疾人戚建华、蔡金凤等全家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与其香港富豪罗康瑞的私营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的首要职责到底是保障人权,还是保障私营利益,哪个才配成为国家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同样地,国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既然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免于“野蛮的自由”的侵犯而不得以增进私企老板罗康瑞的利益,而置信访人的基本权利于不顾。
因此,信访人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赋予了公民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而信访,实际上是公民以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方式向国家信访部门行使公民监督权。
再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人权对于缔约国规定了三种义务:“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以及联合国第19届会议(1998)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第9段规定:“得到允许补救的权利无须为一定需要司法补救。行政补救在许多情况下是足够的。生活在一缔约国司法管辖之内的人们依据诚信的原则理应期待所有行政当局在它们的决策中考虑到《公约》的要求。任何这类行政补救措施都应是人们可以利用的,可负担的起的,及时的,有效的”。
综上所述,信访人按照《宪法》第51333374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2款、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11条第1款、联合国《聋盲人权利宣言》第一条 、第二条、《残废者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之规定,依法纠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香港富豪罗康瑞的私营利益,“零补偿、零安置” 强拆、驱逐信访人坐落于上海市新天地(原卢湾区)顺昌路3028号房屋违宪违法行为,并对严重侵犯信访人基本权利、给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信访事项,给予常规手段之外的补充救济。
此致
国务院(国家信仿局
需救济人:________
20221 19
联系人:戚建华、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顺昌路3028号(太平桥新天地)
上述事实由原审提供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予以佐证
附件:
1. 沪规划[2005]798号、区控详规划图、香港瑞安集团罗康瑞拥有太平桥地区
52公顷商业开发的“区位模型图”复印件各一份
2. 上海市地图、卢湾区简介、太平桥地区红色革命遗址简介复印件份;
3.《市教委》答复书、《区教育》出具“民事主体”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4.  (沪质技监)公开2013】第214号)的信息复印件一份
5.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及有关国
际条约》复印件一份;佐证:中国政府承诺、遵循、履行国际义务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第六号公报593复印件一份;
7黄府执通(2015005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8.《卢湾区115(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地土法)2014〕黄房管拆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2015)黄浦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9. 最高法201753日(2017)最高法行申190号、2019年12月23日“一案二审”(2019)最高法行申8229号行政裁定书,市检2018321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0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10.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201771日修改)复印件一份:
11.当事人的残疾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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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日。中国上海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闻专栏登载新闻报道题为《卢湾区115街坊首日签约居民公开抽号决定选房顺序》。该新闻报道写有如下内容: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倪蓉介绍:卢湾区115街坊(东块)动迁共创下五项“第一”,充分证明旧区改造新政策是有生命力的。“首先”,这是第一次在开发商地块中实行旧区改造新政策。此前动迁新机制都在政府动迁项目中推行,而115街坊(东块)属于太平桥地区商业开发地块,拆迁后将由开发商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 发商是指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私企罗康瑞。“同时,上海解放日报也报道了该新闻。(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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