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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致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违纪违法控告状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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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03: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戚致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违纪违法控告状之(一)

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裁决》违法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萍,女,192611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太平

桥新天地(原卢湾区)顺昌路3028号,  (居住地:成裕里石库门)。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戚建华(盲残人)男,195711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女, 1992824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盲残人)女,19616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女, 2009312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男, 19601229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女, 1954916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男, 1982728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政再审申请人、行政抗诉申请人)

××× 男, 2013516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      同上。


控告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行政抗诉被申请人)上海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洪继梁:职务: 局长。

(中共党员)、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300号西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王伟呜:职务:局长,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同上

控告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马金铭(中共党员)、审判员:白静雯、人民陪审员:王铿华、书记员:王颖,

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

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李金刚(中

共党员)、代理审判员:田华、代理审判员:张晓帆,书记员:沈倪、

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571号。

控告人上海市高级法院行政审监庭,审判长:周宏伟(党员)、

代理审判员:肖宁、代理审判员:刘琳、书记员:王熭莉、住所地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局长:周小莹(中共党员),住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控告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处长王琍及其党员和领导干

。法定代表人:陈思群,职务:检察长。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2号。

控告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

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局长:王洪祥(中共党员),

住所地: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

  • 现任黄浦区副区长主管“旧区改造,征收、补偿裁决、强制拆迁和驱逐”
    .黄浦区教育局为非其于公共利益房地产开发商香港瑞安集团罗康瑞的利益,向政府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裁决》
    《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强拆驱逐后,由开发商罗康瑞出资建造九年制一贯国际学校。
    控告人: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室 (举报中心) , 负责人:王新民,
    住所地:北京市永定门西街甲2号。
    控告人确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裁决》违法一案,不服2014912日(2014)黄浦行初字第34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19日(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1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4
    292015)沪行申字第182行政枉法裁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1689沪检二分民(行)监〔201631820000226号不支持申请决定书、2016年8月3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周小莹局长收到控告人邮寄送达的符合党纪国法立案规定的《违纪违法控告状》和1019日向最高法院邮寄送达《行政再审申请司法不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787作出的失职失责《答复函》、201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王洪局长收到控告人邮寄送达的符合党纪国法规定的《违纪违法控告状》纪检监察不作为;2018322日、425日、627控告人三次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室递交《违控告状》,但接待员说:我们对“涉诉涉法”的控告是不受理的、“对党员个人是不监察的 从2010年3月22日至今已有12了,控告人去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举报、控告,并邮寄送达《违控告状逾期都未作回
    复。在穷尽救济之后,现控告人再次依法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提出
    控告,邮寄送达《违控告状》请予以依依法依纪查办。对全面推向
    火坑非基于共公利益违法的黄房管拆2014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应
    依法予以纠正,帮我跳出火坑让维权十多年的盲残人走出困境,结束流离
    失所到处漂泊的生活使盲残人能在2020年消除贫困收官之年,有家可归,
    全面真实地奔向小康,共享美好的生活,欢度幸福的晚年。
    违纪违法事由
    控告人的《违纪违法控告状》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六)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六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监察委公布职务犯罪定量刑标准2018》第二十项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等党纪国法之规定
    违纪违法请求
    纪依追究: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等领导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拒不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鲜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服从党中央统一指辉,都要按党中央的号令行动,保证全党行令禁止”以及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四个意识”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特别是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阳奉阴违、搞冤假错案、有错不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徇私枉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懒政怠政不作为,团团伙伙违法行使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故意有诉不理控告人诉请依法1撤销本案三级人民法院遗漏超出控告人的诉请作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2014)黄浦行初字第347号、(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10号、2015)沪行申字第182行政枉法裁判违宪规的职责2依法确认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违反限制侵犯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第三十三、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联合国《聋人权利宣言》第一条 、第二条、《残废者权利宣言》第二、第三、第七、第十三条、《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命令性规定基本权利的〔2014〕黄房管拆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无效违宪违纪违法违规职责作出违犯党纪国法的沪检二分民(行)监〔20163182000022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责任。
    ——————————————
    2009127日。中国上海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闻专栏登新闻报道题为《卢湾区115街坊
    首日签约居民公开抽号决定选房顺予》该新闻报道写有如下内容: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倪蓉介绍:卢湾区115街坊(东块)动迁共创下五项“第一”,充分证明旧区改造新政策是有生命力的。“首先这是第一次在开发商地块中实行旧区改造新政策。此前动迁新机制都在政府动迁项目中推行,而115街坊(东块)属于太平桥地区商业开发地块,拆迁后将由开发商出资建九年一贯制国际学校……。同时,上海解放日报也报道了该新闻。开发商香港瑞安房地产集团(私企),罗康瑞政府签置了沪港合作改建上海市卢湾区太平桥地区意向书》,瑞安集团以太平桥绿地及人工为代价,零批租方式换取了太平桥地区52公顷土地的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商业开发权1996签署《上海市卢湾区太平桥地区的发展总协议》、971签署《太平桥地区的发展总协议备忘录》、973签署《太平桥地区开发建设实施办法》。从此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周围都得叫新的天地【新天地】。
    违纪违法的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违宪行为
    首先,遍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终审判决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黄浦房管局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的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系2009年核发,黄浦房管局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依据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黄浦房管局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部位、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对施萍户应得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计算准确,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综上,终审判决以施萍、戚建华、(X 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要求确认被诉的房屋拆迁裁决无效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所作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并无不当。
    条文理解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中的原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任何 “规定绝不允许违背国家法律和中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原有规定”《宪法》《物权法》抵触服从国家法律 ……
    ————《征收条例590》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月第2
    简单的理由论述和一条监督规则:小前题,至于大前题不支持监督申请法律、法规依据均没有。很明显离详细论述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法定样式相差甚远。下笔犹如蜻蜒点水,难说司法还有公开、透明和讲理。
    再检索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款,涉及“必须”字样的有3条,涉及“应当”字样的有24条,涉及“不得”字样的有4条,不包括《官方解释》和重复使用上述字样的条款,单纯累计有26条之多。那么总计40条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规范拆迁权利义务的行政管理法,几乎就是一部命令命令……再命令禁止禁止……再禁止羁束行政行为及其宪法法律承诺基本人权。既然被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检、法任意地揉捏成废纸有法不依依“土法” 排除上述宪法法律和条例的适用寻找法律上的审判依据,作出的沪检二分民(行)监〔20163182000022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已经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由国务院总理以庄严的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令行禁止规定。故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作出违宪裁判
    本案中,检察官究竟为何不能将不支持监督“被诉:1一、二审判决遗漏超出申请人一、二审诉讼请求作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第十三条、三十三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二款规定的2014)黄浦行初字第347号、(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10号、(2015)沪高行申字第182号枉法裁判的职责作出的沪检二分民(行)监〔20163182000022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违法违纪责任;2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违反、限制和侵犯各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联合国《聋人权利宣言》第一条 、第二条、《残废者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基本权利2014〕黄房管拆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行为及其系争违宪违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基本事实司法认定标准、原则、方法和过程娓娓道来呢?检察官为什么要拙劣的裁判手法和荒唐的逻辑来掩盖着自己的错误。与法官判决不同,本案检察官把申请人浩如烟海申请监督的多项被诉行政强制权违反禁令基本事实见附件:《行政抗诉申请书》内违宪违法依据、《证据清单》等进行的长篇大论、“充分说理”,唯恐检察官不明白申请监督的理性剪裁思路,置若罔闻。既能反驳而未作任何反驳的情况下,检、法两家却作出了不遵守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宪违法违规违纪判决和《不支持监督申请裁定书》。
    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面临指责其有不可宽恕的行为,而竟陷入沉默。如果普通人在此种情形下,若不确信其事实,必将立即予以否认。因此,这种沉默无异于同意或承认,而肯定该项陈述为真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维护自己受争议的利益亦是其本性。当对方当事人主张了于已不利的事实,一个正常的、有理性的人就会起来进行争执,不可能保持沉默而不作任何反驳。实质上“不否认就等于承认”;“不说就等于承认”这一古老法谚就已经证明沉默代替了事实,而沉默其实就是谎言”。
    对此,梅迪库斯(Medicus)教授认为:‘在解释时,应当以下列原出发
    点:法律制度必须是没有矛盾的。因此,如果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项行为,
    那么,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为人们设定从事该项行为的义务。例如,根据
    §134规定,使一方当事人负有实施某项刑事犯罪行为的合同是无效的。如
    果一项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却可以成为合同约定的要求,那么这就会使法律制度变得自相矛盾,令人难以承受。在我看来,此类情形下也不得以主观要素(如当事人是否知悉禁令的存在)作为判断的标准。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可知,只要法律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与法律禁令发生冲突,那么就应该适用§134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梅迪库斯教授看来,对于强制规范的违反行为,在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后果应该严格遵循法无矛盾性原则,
    对于公法禁止的行为,就有必要在私法后果上严格适用德国民法典§134认,
    定该行为在私法上也是无效的。西方法谚:“凡法所禁止之行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做均在禁止之列”。这是一项反之亦然的事实,因为“任何人都不得免除服从法律的义务,”这一原则适用于评论法律责任和作出判决。
    ————————————————————————————————————————
    Mw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BGB, 7. Aufl. Heidelberg 1997, Rn
    二、关于本案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支持施萍、戚建华、X 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的监督申请违法
    遍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命令性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
    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监督条件案件的处理规
    【条文释义】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依照原办案规则规定,对此类情形,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或者不抗诉决定,同时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抗诉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本《规则》参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对结案方式和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统一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厅长郑新俭主编:最高人
    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编.《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理解
    与适用,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167月版,第61
    由上可见,虽然《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既未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也未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那么,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是否可以作出自由裁量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呢?答案是肯定的,党和人民党纪国法是不会答应的。
    其一、违反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第一节【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类文书样式知情权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部分结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申请监督理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详细论述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厅长郑新俭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条文释义及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制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11月版,第163页。)
    其二、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和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其三、违反和侵犯了控告享有《最高法院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命令性规定和合法权益:“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的活动。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命令性规定:“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遵循的原则:(一)合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二)必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说理以及如何说理。(三)讲究方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四)注重效果。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注重情理法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命令性规定:“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在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的重点。当前,对于不进行释法说理容易造成相关执法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可能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闹访、等情况,影响或者损害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的以下环节,应当着重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等。
    其四、违反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和知情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一)明确事实。阐明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阐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或者依据。(二)阐明法理。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决定中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条文的含义、法条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三)讲明情理。在依据法律、政策说理的同时,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以理服人,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四)针对争议焦点重点说明。根据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原因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或者不作分析”。
    其五、违反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的命令性规定和合法权益:“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
    其六、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还要求公开决定所根据的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使其不仅了解结果,而且理解结论产生原因。如果判决、决定所用的文词含湖不清,使有普通智力的人也不得不推测其中的含义,这是根本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
    那么,本案中检察官为什么要违背“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原则呢?答案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被诉非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权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为单位黄浦区教育局或者个人香港首富罗康瑞私人的房地产开发谋取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处分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黄浦区教育局)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处分’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执法主体包括两方: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各级监察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第一、本案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香港首富罗康瑞)谋取私利
    ……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案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本案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已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党员和检察官拒不依法履行监督义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权力作出违违规决定书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了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将这一基本原则载人党章和宪法。随后,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通过的部分修改的党章中都重申了这一原则。这个原则的确立,从制度上否定了个人、政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及以权代法于权大法以政策代替法律等不正常现象,从而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
    第一、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既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党的正确主张的体现。’全党,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也必须要执行并遵守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任何漠视违反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对人民意志的亵渎,都是对人民利益侵害,都等于对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宗旨的否定
    第二、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多年的大党。党的执政地位,对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犹如一把双刃剑,必然会产生积极和消极的作用。积极作用表现在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从而带动全国人民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消极作用主要是党长期执政,党的社会地位优越,主观上使一些党员容易产生骄傲自满、不思进取、故步自封、脱离群众的倾向;客观上,人民的拥戴和物质腐蚀、功利之心,使一些党员忘记人民忘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因素综合反映在党法关系上,就会使一些党员、党的干部把人民委托的权力看成是自己可以任意使用的特权,以致以权代法。“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对法制的认识不够。
    第三、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有人认为,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会贬低、甚至削弱党的领导,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党的领导与党的活动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与党的领导不但不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及尊严,才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四、这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使党搞好自身建设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可以很好地避免“以权压法”、家长制等个人专断的现象发生。另外,在党的建设实践中,党内出现收受贿赂、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正是一些党员、党的干部缺乏党性、缺乏党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无视党纪国法所致。所以,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我们党搞好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本书编写组:《十八大党章学习问答》,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2页。
    第一、违犯了20121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利益、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不仅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还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要把宪法摆在第一位。只有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必须依据宪法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时,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只有依宪执政,才能依法执政。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时,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提高执政能力。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保护性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五、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六、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的命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七、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可见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规矩
    第八、违犯了20131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允许“有不行、有不止”的规矩
    第九、违犯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高级干部必须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切实维护中央权威。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人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把握灵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作决策、办事情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自觉当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第十、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十一、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二、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也是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将违法行为与违纪处分相衔接。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包括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但尚未犯罪程度的行为。本条强调的是有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编写组编: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审定.《党内基本法规学习读本》法律出版社, 201611月第1版第121~122页。
    三、违犯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在坚持党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强调了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明确提出“四个全面”。2015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讨论班开班式上,首次把这“四个全面”定位于党中央的战略布局。在此背景下,《条例》强调了问责工作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展开,突出了这项战略布局的重要性。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作为一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党内基础法规,《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15字问责工作导向,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以全面推进党的自身建设。
    ——— 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编写组编: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审定.《党内基本法规学习读本》法律出版社, 201611月第1版第98~99页。
    十四、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20151230日,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出纪随,高悬问责利剑,以强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 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编写组编: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审定.《党内基本法规学习读本》法律出版社, 201611月第1版第100页。
    十五、违犯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违犯了“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洛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等承诺的义务。
    根据中共中央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讲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他说,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当局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官员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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