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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阳观天下
最近,一位走失妹妹的网友在微博上发帖寻找妹妹,不料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你猜怎么着?
警察并不是来帮她立案找回失踪亲人的,而质问她为何在网上发寻人信息!
难道网友发微博寻亲也犯法了不成?
派出所不去立案为网友寻找失踪的亲人,反而警告网友发帖,这算怎么回事?
网友的妹妹叫张晶晶,是2017年1月走失的,当时她32岁,刚刚生下一个孩子才一岁多,失踪前,孩子正在妇幼保健院生病住院治疗。
可能是产后抑郁症,亦或是生了孩子经济压力太大导致抑郁,孩子的妈妈——网友的妹妹,最终不辞而别消失在人海中。
张晶晶这一走,留下了一岁多的孩子和年近70岁的父母双亲,不难想象,她的家人何等悲伤。
可是报警后,当地警察却说成年人走失后不能立案,只能发动亲戚朋友去找。找了几个月没有结果,张晶晶的父母下跪求警察,警察将二老的DNA采集后,让他们在家等着。
可这一等就是5年,5年过去了,张晶晶没有任何消息!
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张晶晶符合“规定”的第六条,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所以这起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张晶晶失踪后,会不会有丰县铁链女的遭遇?有没有陕西佳县铁笼女那样的结局?如果张晶晶有精神抑郁的症状,这样就更方便人贩子绑架卖给丧心病狂的光棍生孩子了。
虽然我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但谁又能保证她现在不会在某个村子阴暗肮脏的矮房中被囚禁,遭受农村老光棍的侵害呢?
从这点上来说,张晶晶的失踪还符合《规定》的第7条:“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张晶晶失踪后,她的姐姐张艳娇用微博记录了对妹妹思念的点点滴滴。五年来,张艳娇对妹妹的思念没有一点改变。
为什么“天网系统”、“雪亮工程”如此发达的今天,几亿摄像头在我们的头顶上,整整五年,却找不到一个大活人?
如果你们稍微有作为一点,谁还会抱着万分之一的希望在网上发帖求助呢!
最近召开两会,有委员建议:“按照女方的意愿判决是否离婚,并在财产分配、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明确照顾女方利益。”
我要反问一句:被拐妇女何来离婚之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被拐婚姻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强迫,可能还有整个村子参与有组织的非法干涉和强迫,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婚姻本来就是无效的,何来离婚一说?
这位委员的提议看似“正能量”,实则是丧失了基本的是非观,有为犯罪分子洗脱罪责的嫌疑。这就是“和稀泥”啊!
相比较而言,提高“买方”量刑标准的提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义更大。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量刑差距此前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多位代表委员认为,对收买被拐人员者量刑过轻。
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单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对“买方”责任处罚太轻,显然未能充分体现刑法的指引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应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将中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其次,建议对收买被拐人员者同样施以重刑。
试想,如果买个女人将面临20年左右的牢狱之灾,敢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必然会大幅减少。
相比较而言,这些丑陋的光棍买家,对被拐妇女造成的伤害坐20年牢一点也不算重,西方国家这种情况可能会判坐几百年牢!
冯小刚曾拍过一部电影叫《天下无贼》,讲述了一对扒手为了实现一个名叫傻根的农民工“天下无贼”的愿望,与另一个扒窃团伙展开一系列明争暗斗的故事。
电影固然是虚构的,盗亦有道的贼也许是有的,可“人贩子”却是彻底无道的。
贼,对于一个家庭的伤害可能有限,而“拐”,对于一个家庭的打击则是毁灭性,“拐”是人性的彻底沦丧,是人类社会的“万恶之源”。
现在公安部已经开始了全国范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虽然5年过去了,我祈祷张晶晶能被找到,能够回到她的家人身边团聚。
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可能无法做到“天下无贼”,但必须做到“天下无拐”,否则愧对文明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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