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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问题讲清楚,问题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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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12: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问题讲清楚,问题就可以解决

文/河山

最近,美国对堕胎问题左右两派争论不休,尤其在美国高院裁定之后,激起了反对方甚至激烈的抗议。

我认为双方的主张都应该给与尊重,而且在实践中也都可以做到。

首先,对于反对堕胎一方。生命是应该给予尊重的。比如,所谓的”心脏跳动法“,只要胎儿在母体里能听到胎儿心脏跳动的声音,那么对此堕掉确实不该。对反对一方而言,这一主张属于合理。

其次,对于支持一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堕胎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并不能拿所谓的“生命”作为借口给予阻止。比如,母体内的胎儿是被强暴受孕,胎儿的产生会给母亲带来永久性的身心伤害,如看到或想到这个生命的存在就联想到自己的痛苦遭遇,而且是终生的,再以这样的“尊重生命”的理由来摧残妇女,这跟要寡妇终生守寡的要求有何区别呢?

俗话说杀人偿命,这无不是人间的正道,天经地义。那么,对杀人犯判处死刑也以“尊重生命”为由给予宽恕,这是不是对无辜死去的生命的一种罪过吗?哪怕你废除了死刑,但拿罪犯去坐监,这不仅抹不去受害者亲属心灵的阴影,同时坐监不也是在折磨罪犯的生命吗?这又谈何是在“尊重生命”?

为此,说来说去,双方都没有把相关问题讲清楚,都是各执一词。其实,只要规定,凡事能够证明胎儿是被暴力侵害所致的,堕胎合法,此外就不合法,既明确界限,又能实际操作。凡是不顾实际情况搞一刀切的支持或反对,都是在不讲道理,无论你有多么崇高的理由。

此外,把美国关于堕胎的问题跟中国计划生育搞的那套做法相提并论,我认为是没有可比性的。中国的胎儿基本是两厢情愿的产物,而且夫妇双方都是要力保,没有违反任何孕妇的意愿,反而是被强制堕胎的。而美国则存在被强暴致孕的情况,是孕妇主动要求堕胎以减少自己痛苦的,更无违反孕妇的意愿。

因此,生命至上固然是应当支持和高举的旗帜,但凡事不顾实际做过了头,走向了极端,反而适得其反,损害了生命。

发表于 2022-7-13 02: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立法,三个月以上,不得坠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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