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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安局杀害李桂芬女儿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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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李桂芬的女儿受人陷害,于1998年2月23日夜里十点多钟,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以“涉嫌敲诈”为由抓捕,竟死于该所,年仅33岁。
随后,该所又派警将李桂芬押解到派出所非法置留了23个小时,方才告诉其女儿的死讯。该所所长称其女儿服耗子药自杀,并欲同李私了,让陷害李桂芬女儿的人多赔点钱。
(博讯 boxun.com)


在遭到李桂芬及其家人严词拒绝后,崇文公安分局在没有依法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伪造家属签字,于2月26日背地里对遗体进行了解剖。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1998年3月4日作出的法医鉴定书,则认定李桂芬的女儿系服敌敌畏自杀。但是,该鉴定书所标死者姓名及尸长均与李桂芬的女儿不相符。李桂芬女儿名字叫高萍,尸检报告的名字为高平;李桂芬女儿活着时候的身高只有157厘米,尸检报告的尸长却为163厘米。
     
     1999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对李桂芬女儿遗体的复检。其结果:在李桂芬女儿胃内容物及肝、肾、脾、脑、肌肉等组织器官中均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且量大、浓度高,可迅速致死。
     
     根据其《法医学鉴定书》所载数据计算,李桂芬女儿胃内敌敌畏含量高达700多毫升。
     
     700多毫升的敌敌畏是一个什么概念,光是盛放这些敌敌畏就得用两个一斤装的瓶子。一般人喝瓶饮料都得喘几口气,怎么可能喝得进这么多气味极其强烈的剧毒农药呢?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李桂芬的女儿因服敌敌畏迅速致死,可李桂芬女儿死前同她接触过的所有人,包括实施抓捕的警察,都称未见李桂芬的女儿服毒,这些人甚至连敌敌畏的气味都没有嗅到。
更令人惊奇的是:如果说李桂芬的女儿被抓进派出所时,怀里揣着两大瓶子敌敌畏躲过了警察已经承认了的全身搜查,那么她死后,这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应该留在现场。绝就绝在李桂芬的女儿死后,盛放敌敌畏的容器居然不翼而飞,以至于崇文公安分局将派出所翻了个底掉儿,甚至要环卫工人将该所厕所掏得干干净净也没有见其踪影。
是不是可以这样断定:从现场拿走盛放致死李桂芬女儿敌敌畏容器的人,就是杀害李桂芬女儿的凶手呢?
让人称绝的是:体育馆路派出所当时发生了这么大的恶性案件,欲同李桂芬私了的该所所长非但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调到了东花市派出所还当他的所长。
可别小瞧了这东花市派出所,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的家就在该所辖区,且据该所仅一条小马路之隔。可以这么说:保卫首长强卫同志及其家人的安全,是这个派出所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
体育馆路派出所所长调任东花市派出所所长之后,事情竟出现这样的结局:
任凭李桂芬女儿之死疑窦丛生,当事警察谎话连篇破绽百出,连后来的北京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慕平同志都说此案瑕疵太多,可是强卫同志领导下的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却一口咬定,李桂芬的女儿死于自杀。崇文公安分局更有高的,说什么:因为疑点查不清,所以就定她为自杀。
是司法机关查不清还是不肯查,人们不得而知!
北京市的司法机关这是在草菅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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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8 17: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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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9 0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里的黑幕时刻提醒着我们

公安局里的黑幕时刻提醒着我们,在所谓的法制社会里,还有多么我们鲜为人知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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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2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匪谈何“法制”,可笑!》

恶共本来就是一帮子土匪,还什么司法!
这些还以法制来衡量恶共的人也实在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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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2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黑恶魔国里的司法》

这个黑恶势力魔国里的“司法”有以下十大特色:
1.艮古所未有的卑鄙,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 ———————— 一派贴金的谎言!
2.艮古所未有的无耻,好话说尽,坏事做绝 —————————— 挂羊头卖狗肉的幌子!
3.艮古所未有的残暴,魔鬼的裁判,地狱的法场 ———————— 令人毛骨悚然的恐怖!
4.艮古所未有的专横,只准州官杀戮,不许百姓言声 —————— 强加给人民的卖身契约!
5.艮古所未有的颠倒,让卑恶歹徒扬眉吐气,使正直好人如过街老鼠 抑善扬恶的颠峰!
6.艮古所未有的肆虐,以权代法,为所欲为 —————————— 毫无约束的黑店!
7.艮古所未有的邪恶,灭绝人性,丧尽天良 —————————— 镇压人民的工具!
8.艮古所未有的昏暗,草菅人命,十判九怨 —————————— 制造怨假错案的超级工厂!
9.艮古所未有的丑陋,假公济私,暗箱操作 —————————— 偷儿的护身符!
10.艮古所未有的荒谬,信口开河,指鹿为马 —————————— 有还不如没有的司法!

[ 本帖最后由 slrl 于 2008-8-21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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