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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川大教师对学校领导回应丘小庆事件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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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05: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网上《一名川大教师对丘小庆事件的公开信》后,作为本校的文科教师,也套用标题向学校领导说一说心里话。

  在元旦放假期间,校内外媒体、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丘小庆教授“造假”事件吸引了不少师生的眼球。一开始几天学校好像在保持沉默。我们想可能是涉及哪位老师的科研纠纷,没有在意。但是后来又在网上看到新泰克公司以《是医学革命还是科技欺诈?》为标题的致全国新闻媒体的公开信,心想这事可能严重了。又有许多媒体在相继报道,热闹得很,而那位丘小庆教授也没有出面(有人说是躲起来了),但学校也没有反应,学校网络论坛的议论猜测与学校的沉默形成鲜明对比。老师们议论纷纷,学校这是怎么了?

  终于在1月15日的《天府早报》看到主管科技的副校长李光宪代表学校出面表态。但是,我不理解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到学校名誉和利益的重大事件,为什么学校默守半个月之久?

  这半个月发明人拒绝所有采访而学校又回避社会舆论,已经给学校带来了损失(对于我们四川大学的种种猜疑)。

  我觉得,学校的反应如此迟缓。记者说“这次四川大学对丘小庆论文事件反应很快,危机公关的意识很强”,那是客套话(副校长李光宪肯定没有听出来)。事实与师生的反应是很慢,很差。而且在网上还看到,丘小庆论文事件的纠纷已经长达一年了,也不知道学校是怎么处理的,为什么到现在才匆匆成立调查机构?

  副校长李光宪说“丘小庆学术成果真实性遭到质疑的深层次原因,源于两年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与新泰克公司签订的一项专利技术的转让合同”,“学术上的争论,学校不会干涉,但若争议超出了学术范畴,且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则不能坐视不理,维护学校的声誉是我们的权利。”最近看到《南方周末》的《谁制造了“中国黄禹锡事件”?》,发现问题不是学校说的这样轻松简单。

  如果仅仅是转让合同纠纷还好办,但如果丘小庆学术成果真实性都有问题就麻烦了。据“新泰克公司的公开信”看来,人家死死地抓住真实性问题不放,而学校的
“转让合同纠纷”反而容易让人误解为是在回避要害。因为,如果华西医院将其学术成果转让给了企业,这个成果就进入了市场,就超出了学术范畴接受市场检验。如果真实性都还有问题的话,就严重了。

  再有,《南方周末》提到一个“或许是致命的疑问”。即2003年里,关于“生物导弹,抗菌素奇迹”等报道始在公众媒体上刊出,“一系列的科研成果推介会也陆续展开,构成了一幅产业前景无限的辉煌图景。而一份拟投资2亿元的“抗菌工程多肽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计划也被酝酿,合作单位初步构想包括四川大学、四川新泰克公司等六家。而这个或许是致命的疑问,被几乎所有当事者置之不提。”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这是不是一个共谋的圈钱计划,谁是其中的主角?如果真的如的丘小庆教授“说的陷入了商业预谋,他应当勇敢地站出来,以洗刷自己主观造假的恶名,还自己的清白。

  丘小庆教授说他是“被卷入了商业利益”,看来将他打扮为圈钱主角的“谁”,好像还不是出资一两百万的什么公司,说不定企业也是被诱导“卷入了商业利益”。这会不会是一个更大的学术成果包装或商业预谋?

  但愿“丘小庆学术成果真实性遭到质疑”仅仅是学术成果真假问题。学术真假,文责自负,正如一个黄禹锡倒下,首尔大学照样站起来。最担心一个丘小庆牵引出什么学术腐败、科技造假、商业欺诈甚至幕后交易,那么四川大学百年老学校学术清白的名誉将埋葬送在现任一届领导手里。

  “丘小庆学术成果真实性遭到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对事态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判断。我认为,肯定地说这场纠纷无论怎样结局都会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新泰克公司和丘小庆本人三方声誉共同受损,从坏的结局看:

  一,对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如果送检样品再度被质疑,那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必须面对两个问题:

  1.学校强调的是职务发明,而华西医院就有可能把还未成熟或者没有充分验证的技术转让给了企业,这将涉嫌商业欺诈,究竟是客观工作失误还是主观故意要由法律来甄别。

  2.果如对方公司所称提出转让成果真实性问题有一年之久而没有得到学校的正式回复,学校和华西医院至少是行政失职。这是否成为有意推延或者掩盖成果真实性问题将引起媒体和舆论的猜测,使学校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3.如果学校依据技术专利转让合同的事实将丘小庆学术成果转让作为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为了维护“学术的纯洁和科学的尊严”以及学校的声誉,丘小庆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校和相关领导也不得不出面承担项目转让合同的管理责任。这就变相地损害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社会声誉。

  此一事件表明学校已经身陷其中,我担心的是副校长李光宪(学校)还不能从局外人或者裁判官的思维中摆脱出来。给学校的声誉再度蒙上阴影。

  二,对于四川新泰克公司

  如果送检样品被认为符合或者部分符合论文的结论,对企业相当不利。四川新泰克公司或许有理由对由学校(专利技术转让方)单方面主持的检验程序提出质疑,但这将使企业陷入又一轮自己并不擅长的医药专业性检验和法律的纠缠中,给企业的发展蒙上阴影。即便企业专利转让的法律程序没有问题,企业还要独自承担购买专利、实验设备、项目开发等好几年的投资损失费用。

  三,对于丘小庆个人

  如果送检样品被验证与论文结论不符,学术成果虚假,专利转让就不能成立,即便转让合同中有不利于企业的法律、商业纠纷,即便丘小庆在其他项目有被验证的科研成果,都将不足以抵消这次专利转让合同中造假事实给学校及个人带来的恶劣影响。

  丘小庆教授十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个人甚至可能承担“学术犯罪”的责任。但从学校的利益看,其名誉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但愿丘小庆教授这次送检样品是真实的(如果以前与企业合作中的送检样品有意外的话);

  但愿丘小庆教授发明成果仅仅是个人负责(如果真实性确有问题的话);

  但愿学校领导能够及时吸取教训,对社会及时、公正地表明维护科学与学术真理的立场;包括一旦丘小庆教授发明成果存在真实性问题,有主动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勇气。

  “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则不能坐视不理,维护学校的声誉是我们的权利。” 当然更是我们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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