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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4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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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6-6-21 23:11 编辑
左派理念介紹 三民主義 東方左派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導言
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堡壘,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內容,詳加考察焉。必待其來龍去脈清晰可見,始可定相應之“破立計劃”。所以然者,蓋欲免錯誤而防費時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從知識而構成意像,從意像而生出條理,本條理而籌備計劃,按計劃而用工夫,則無論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無不指日可以樂成者也。
政治之流變,無非二端:專制與共和。或有與之異者,二者程度之異也。專制與共和,原因相異,事實相反,呈現於歷史與現實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濟之之道,使政治趨於清明,誠當務之急也。本三民主義之民權講解及三政講解,就其本末曲直,來龍去脈均作出詳細論述。從認識論上考察“自由與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與專制之原因。有從技術上,論述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之原因及政體運作結構框架。以備文人誌士取法焉。
近代科學進步日新月異,物質文明進步,百年之速,銳於千載。資本之利勃然而興,資本之害亦隨之而至。民眾受資本奴役之害,較專制為尤甚。民權之利器亦無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專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決政治問題。經濟之公器,解決經濟問題。本三民主義之民生講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對實現“公、私融洽”之目標,有原則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誌士必留意焉。
環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華民族居其壹。民族之類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歷史、民族未來生存,發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識,於民族凝聚力及對外族之關系,所發揮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義之民族講解,有簡單明了的陳述。光大本民族之優秀文化,吸納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繼往開來,使本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我輩之責也。
實現壹確定之目標,必有其最適宜之方法與步驟。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間,必有壹新舊並存之期。新、舊並存,性質相反,相反則爭。舊之慣性與新之潮流激蕩於當下,個人與國家何去何從?必就“爭之起源”有確切清晰之認識,始能解決“爭”之問題。中山先生在《孫文學說》中,有這樣的結論---國者,人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國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現象也。是以建國之基,當發端於心理。
心理之爭,表現於政治方面,則為觀念之爭。觀念之異,所以然者,在於所見聞事實之異也。觀念之變,亦在於所見聞事實之變。壹言以蔽之,觀念源於直觀。本三政講解及宣言,就觀念之形成及轉變,於政治、經濟兩方面的“破舊立新”均有詳細論述。
中山先生說,能知必能行。進壹步可以斷定,能知必能協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協眾力而行。協眾力而行,必能建功立業,美名後世。英傑誌士當共知焉。
致民國派書
我下面的講話,如果概括出個題目的話,就是《致民國派書》。現在的有誌之士,尤其是信仰光復民國的朋友們,大體處在報國無門的狀態。《致民國派書》將打開大家的報國之門。
先說幾個關鍵詞,大家可以通過這些關鍵詞,預先了解《致民國派書》的大致構想。
自從突破網絡信息封鎖十幾年來,看見信仰光復民國的同胞越來越多,我感到由衷地高興,也感到很欣慰。但在高興、欣慰之余,也有很大的遺憾。什麽遺憾?就是民國派始終沒有產生有形的力量。數年來,我壹直思考這壹迫切的問題。發現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關鍵的原因還在民國派自身。壹句話概括,光復民國的觀眾很多,光復民國的誌士很少。
中華民國波瀾壯闊、浩氣長存的歷史,產生了海量的光復民國的觀眾,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海量的光復民國的觀眾,沒有轉化為海量的民國誌士,則是需要思考的問題。這個問題思考明白了,分析清晰了,則民國派形成有形的力量就水到渠成了。
孫中山先生聚集革命誌士,以十幾次革命起義推翻滿清專制統治,創建中華民國。我民國誌士繼承先賢光復民國,以革命取光復之效。我民國誌士,全稱光復民國革命誌士,為名至實歸。
革命誌士身上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壹、革命精神; 二、革命理性。具備這兩個要素,革命的有形力量的產生,就具備了認知條件。為什麽說“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認知條件?因為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由認知產生的。因此,光復民國的觀眾,可由認知轉化成民國革命誌士。
那麽什麽是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是怎樣由認知產生的?
首先說革命精神。革命先賢拋頭顱、灑熱血,舍生忘死為理想而戰鬥,至死不渝。這就是革命精神的體現。為什麽有人有這樣的精神狀態,有人沒有這樣的精神狀態?認知的不同產生精神的不同,理所必然。認知達到革命狀態,則有革命精神。認知沒有達到革命狀態,則沒有革命精神。革命精神的產生,首先源於看透生死。先哲說,舍生取義。先賢說,人固有壹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先賢先哲的精神響徹古今,激勵著壹代又壹代的仁人誌士。仁人誌士繼承先賢,知人有生,必有死。生死之間,留取浩然正氣充塞於天地之間,則雖死猶生。知“人固有壹死”,故有“舍生取義”的精神與行動。在此精神的感召下,文天祥留下“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浩然正氣,而舍生取義。於謙留下“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的坦蕩正氣,慷慨就義。孫中山先生說,以數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就我來看,人之生,幼則父母護育,長大則白天勞動,晚間休息。如此重復不息,幾十年壹晃而過,歷盡生、老、病、死,壹輩子就過去了。生也默默無聞,死也悄然而去。與塵埃無異,毫無價值。
怎麽樣生存在世間才有價值?就個人價值來說,自由伸展個人意誌,實現抱負。為個人意誌得以展現,個人價值得以實現。就民族、國家價值來說,中華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為世界各民族、各國家認可為正義、文明之民族、國家,是為民族、國家之價值。施展個人才華,實現民族、國家之價值,可謂實現了雙重價值,個人價值與民族價值得到了相互加強。就創建中華民國的革命先賢來說,孫中山先生、蔣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戰鬥的仁人誌士的壹生之經歷,可謂光芒四射,萬眾景仰。民族、國家因之而煥然壹新,令世界矚目。孫中山先生、蔣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戰鬥的仁人誌士的個人價值,因民族、國家價值的展現而震古爍今,因民族、國家的長存而長存。
革命精神由看透生死而產生,由革命理性而堅定。革命理性在於確定革命目標清晰的正義性。我們民國派所缺乏的正是革命目標的清晰性,因此正義性也產生了模糊。
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荀子《正名篇》上說,名實亂,則是非之形不明。行為就會善惡混淆,社會就亂了。現在民國派,雖然在認知上不至於是非不明,善、惡相混,但在行為上已經呈現出了名不符實的狀態,甚至可以說在陽奉陰違了。雖然奉三民主義之名,而對三民主義的具體內容態度曖昧模糊。
基於以上情況,我數年來殫精竭慮、披肝瀝膽而為“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軍政、訓政、憲政”正名,以期革命理性的通達、革命目標清晰的正義性。
孫中山先生對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的表述,大體出於直觀,這是“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需要正名的原因之壹。
直觀表述壹種主義,對不對?對。有沒有錯?沒有錯。哲學家叔本華在認識論上就論證了,真理源於直觀。但直觀表述缺乏嚴密的理論推導,觀眾看不到必然性。所以使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在觀感上,下降為壹種主張。如果是壹種主張,則壹萬個人就有壹萬個主張。如此,各種主張南轅北轍,就莫衷壹是了。
先說民權主義,孫中山先生考察歐美各國民權歷史現狀,欲中國民權後來居上,而主張直接民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而為地方自治。由於這種主張缺乏理論推演,非議之聲四起。有人說可行,有人說不可行,很多人則不知其所以然。我在《民權講解》中為四大民權作了清晰的推導。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觀念為起點,推演民眾天賦有四大民權。
再說到權、能分離,五權憲法。孫中山先生以自身的親身經歷來為權、能分離作說明。說政府是車夫、廚師等等,民眾是坐車的、是消費者。以民眾比作劉禪,政府比作諸葛亮。這種表述也沒有錯,但理論論證就很疏漏了。有人就說了,劉禪、諸葛亮都是既有權,又有能的。
我在《民權講解》中對權、能分離作了清晰的的證明。首先,權與能,在屬性上就不同,權是趨向目的的意誌力。能則是達到目的的方法。不同則分,混壹則相互幹擾。以實際論,民眾所懼,政府之權力;民眾所欲,政府之能力。權、能分離,民眾握權,政府協能。則政府與民眾相互疑懼之情渙然冰釋。
再說到47憲法,47憲法完全背離了孫中山先生權、能分離的構想,步歐美三權分立之後塵而已。47憲法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權、能混壹,國大成多余之擺設了。
天不假年,孫中山先生沒有就五權憲法中五院之關系及五院與國大之關系作明確說明。致使後繼者不能明了權、能分離如何發揮作用。
基於此,我在《民權講解》中,在論述間接民權範圍內,從認識論角度論證三權分立,兼及權、能分離,推演五院之相互關系,及五院與國大之明確關系,並作了圖示及解說。觀閱者可壹目了然。
關於47憲法,我還說壹些題外話。有人說了,說47憲法是集合了多方意見,相互妥協的結果。這體現了民主精神。這話說得似是而非。民主管理地方、管理國家,是人民通過四大民權來管理具體的事務而已。至於間接民權範圍內的政治上層建築,先知先覺者各抒己見,擇其最優者而作百年之計。豈有各派各為私利,相互妥協能夠產生壹個最優的國家政體。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之構想,豈是民主管理之下產生的?恰恰相反,是先知先覺者預先為“主權在民、三權分立”之構想,而後民主管理在此構想框架下得以實現。
再說到民生主義,兩項內容: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先說平均地權。孫中山先生擬通過土地稅收,贖買地主土地,然後分給無地的農民。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有人就說了,這與中共“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是壹回事。政府土地稅收、贖買土地所用的錢,大體上來自地主、資本家。以地主、資本家的錢買地主、資本家的土地。本質上就是搶奪地主、資本家的財產,使無土地者不勞而獲。進而延伸到說,農民有劣根性,即匪性。甚至牽扯到說明儒家文化的低劣。因為儒家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識。
荀子《正名篇》上說,名實亂,則是非之形不明,導致善、惡混淆。荀子的預見,在這裏得到了證實。
基於“平均地權”處於“是非不明、善惡混淆”的狀態。我在《民生講解》中正本清源,為“平均地權”作了正名。首先從人對物擁有所有權的依據說起,證明人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因為土地不是勞動產品,沒有任何壹塊土地是人創造的。而人擁有天賦的土地使用權。對事實上,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原因作了簡單明了的陳述。以及對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成為商品的惡果作了詳細的講解。以此來為“平均地權”正名,進而明“是非之形”,示“善惡之心”。
還有壹點要重點說明的。有人說了,時過境遷,“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主張過時了,現在不需要這麽做。首先說“平均地權”。當今中國社會結構依然是“農村與城市”的二元結構。農民依然占人口中的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歸宿依舊在農村。而中共實行的所謂城鎮化,將農民的土地剝奪殆盡,將毫無社會保障的農民推向商品市場,農民退無立足之地。這將是未來政治轉型時期壹大經濟障礙。所以未雨綢繆,用平均地權的政策,讓農民重新獲得土地,以備市場經濟不景氣時,農民退有立足之地。同時,“平均地權”的政策要推廣到所有經濟領域。士、農、工、商的所有用地,都依據“平均地權”的原則進行規劃用地。砍掉所有經濟領域的用地成本,這樣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中的土地要素問題。詳細解說在《民生講解》。
再說到“節制資本”,節制資本的目的在於防止私有資本壟斷經濟,妨礙民生。發展公有資本以衛民生。有人說了,節制資本的政策是防止了私有資本壟斷經濟,但產生了公有資本壟斷經濟。這不是趕走了狼,引來了虎嗎?
首先,現在公有資本壟斷的現象,從本質上講,依然是私有資本壟斷。為什麽呢?因為現在的權貴資本壟斷是公權私有所產生的。公有資本化為權貴私有了。
正本清源,如果經濟運行中只有私有資本,沒有公有資本的成分,則“節制資本”的政策沒有依據。反之,如果經濟運行中有公有資本的成分,則“節制資本”的政策勢在必行。
孫中山先生以“地主坐享地價上漲,成為大富翁”的事實,來分析地價上漲的原因。進行說明地價上漲的部分為公有資本。我在《民生講解》中對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作了清晰的劃分,並以圖示作了“節制資本”的詳細解說。可以說,“節制資本”的政策可以從根本上防止自由經濟所產生的經濟危機。
再說到現實,權貴資本壟斷的問題容易解決,將權貴資本收歸國有,用於民生保障。但附屬於權貴資本的私有資本的是非、對錯則扯不清,道不明。按現在的稱謂來說,他們是中產階級,而中產階級是民主社會建立後能夠穩定的基礎之壹。鑒於這壹原因,用“節制資本”的政策來穩定經濟運行,壯大中產階級,是穩定民主社會必要的經濟方法。
接下來,說民族主義。民族的存在,產生了民族意識,民族意識進壹步升華產生民族精神。對本民族歷史、現狀、未來發展趨勢的系統性地認識,從而促進本民族卓立於世界,則為民族主義。此民族自然發展之理也。而有人以民族與民主不兩立,來反對民族主義。這就是我不得不為民族主義正名的原因。民族乃先天為之,民主乃後天為之。二者並行而不悖。不同民族之存在千百年了,與地理、氣候相關。民主思想萌芽、發展,幾百年歷史而已,是隨著認識的進步而產生的。我在《民族講解》中有詳細的正名。
再說到中國的政治轉型。由傳統的君主專制社會轉型到現代的民主政制社會。孫中山先生規劃的轉型之路為,軍政→→訓政→→憲政。
自從實行之日起,對“軍政→→訓政→→憲政”的轉型步驟,反對之聲就甚囂塵上,延至今日。反對者說,以革命始者,必以革命終,終無憲政之實。說訓政即專政。反對之聲雖屬主觀臆斷,沒有什麽說服力,但民國派的反駁乏力。勢均力敵,致使民國派對“軍政→→訓政→→憲政”的轉型之路也心存懷疑。
基於民國派自我懷疑的現狀,為破反對者之迷惑,定民國派光復民國革命之決心。我在《軍政,訓政,憲政講解》中論證了中國政治轉型,走“軍政→→訓政→→憲政”之路的必然性。論述從“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政體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這壹事實出發,尋找其中之原因,從而論證“破此立彼”之路徑為“軍政→→訓政→→憲政”。
基於民國派之理想與現狀,為發展壯大民國誌士群體,形成有形力量。激勵革命精神,促進革命理性的通達,勢在必行。籌備兩項工程,而為實現目的之方法。
1、建“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以繼承國民革命先烈精神。凡有誌於光復民國的革命誌,皆在“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內宣誓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為光復民國革命而獻身者,靈位入光復民國革命忠烈祠,以激勵同誌,灼照後世。《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附錄在《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之後。
2、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而為軍事訓練與政治學習。以完成革命理性的通達。(註解1)
大家就要問了,“光復民國忠烈祠”能夠建立在哪裏?“黃埔軍校海外基地”靠什麽條件來建立呢?這就是我下面要說的“光復民國”的國際路線。
隨著信息、交通的飛速進步,世界變為地球村。地球村落裏每個小家庭的現狀及變化,無不受其他家庭的影響,也無不影響著其他家庭。其他家庭的影響,對某壹家來說,起著決定性作用。也就是孫中山先生所說的,世界潮流,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現在全球政治格局,是二戰結束後,兩大陣營對峙、冷戰之余波所決定的。
現在,我們民國誌士誌在推翻中共專制,光復民國。以國際民主陣營為後盾,是能夠成功的關鍵所在。
怎樣取得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援助,我在《告世界人民書》、《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中有原則性地闡述。海外民國誌士以此為參考,宣傳於民主社會,遊說各國政府要人,獲得援助是不難的。
另外有壹點,我要反復說明的,就是各國的民主化都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歐美各國雖然都為民主國家,但各不相同。民主化的道路也不盡相同。這說明壹點,民主化必須與本國的傳統相結合,民主政體才能在本國生根發芽,綿延不絕。中國的政治轉型也不例外。從國民革命的歷史事實來看,以“三民主義”來建設民主中國,以“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來完成中國的政治轉型,是中國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但在遊說各國,獲取援助之時,難免“築室道謀”,莫衷壹是。中國歷史上有很多關於學習方面的經驗教訓,能夠解決“築室道謀,莫衷壹是”的認識問題。善於學習的認識:學之上也,學其神。不善於學習的認識:學之次也,學其形。東施效顰、邯鄲學步。民主之精神,自由、平等。深刻理解並學習“自由、平等”,則民主之形渾然天成。我在《民權講解》中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觀念為基礎,推導四大民權。並且,我所陳述的“自由、平等”觀念是中華文化語境中的“自由、平等”觀念。上至知識精英,下至普通民眾,壹看就能理解。學之次,學其形。中國如學民主之形,集英、美、法、德、日等等國家政體之形而為壹爐,必將不倫不類,貽笑大方。
還來說正題。民國誌士在海外怎樣運作,才能發展壯大,形成有形力量?上文已述,激勵革命精神、造就革命理性的通達的兩項工程是建“光復民國忠烈祠”和“黃埔軍校海外基地”。選址,近則日本,遠則美國,歐洲大陸則選擇兩個輻射四面的國家,作為實施兩項工程的三處基地。
在國際社會實施這兩項工程的前景怎樣?可以這樣來預測:中國移民海外的幾代華人移民人數超過千萬。以民族感情為紐帶,通過革命精神與革命理性相感召,聚集兩萬革命誌士是水到渠成的事。
聚集兩萬革命誌士之後,怎麽行動?這是應該預先謀劃的事。俗語說,人無頭不走,鳥無頭不飛。所以要預先有產生“光復民國革命軍首腦機構”的組織法。我預先制定了《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法》,附錄在《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之後。海外民國誌士以此組織法來產生首腦機構,壹定能夠產生革命的行動力。
海外民國誌士有相對大的自由,故能預先籌備有形的革命力量,而為推翻中共腐朽統治、解救大陸同胞之利器。但如果沒有大陸民國誌士為之策應,則海外民國誌士只能孤懸海外,終無所成。那麽,國內民國誌士怎樣策應革命?
孫中山先生在總結辛亥革命的經驗教訓時說,革命能夠事半功倍的有效策略是: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武昌槍聲響,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辛亥革命因此而成功。並且武昌起義是清朝的新軍發動的。清朝的軍隊為什麽不但不反抗我們,反而與我們同聲相應推翻清朝呢?就是我們宣傳革命的主義感化所致。現在我們進行光復民國革命,也要運用這種策略——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將我們光復民國的道理宣傳到大陸所有人都知道,讓中共的軍隊有臨陣倒戈的思想認識,甚至直接發動類似“辛亥革命”的軍事行動。
這“九分宣傳戰”的工程,就是大陸民國誌士必須做的。宣傳戰也是有策略的,最隱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滲透。可以滲透到中共的政府、軍隊、警察中去。具體怎麽做,民國誌士們各用智慧去做,方法千變萬化,總是有辦法的。
最後,對我的政治著述的價值所在,我作壹個宏觀介紹,以期為世人所重視,從而推動中國社會的進步。
壹、“自由、平等”作為民主共和的基礎,歷來為政論家、政治家所重視。但能將“自由、平等”表述清晰明白,壹般民眾都能理解的幾乎沒有。大多數論“自由、平等”的結論,都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我在《民權講解》的開端即論述“自由、平等”,以直觀與抽象,相互對證“自由、平等”,並作示意圖。人有天賦之體、天賦之性、天賦之知,故人是自由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維生而不依附於他人,故人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人自治個人之事,即是自由的。人共治眾人之事,即是平等的。進壹步推演自治地方與共治國家。構建的個人、社會治理狀態可謂晶瑩剔透。
二、再論述到三權分立,權、能分離,我是從認識論上來推演三權分立、權能分離。相比西方消極的三權分立,從認識論上推演的三權分立,可稱為積極的三權分立。因為從認識論上推演,就可以從根源上確定三權【立法、行政、司法】之權限,及三權權限之重疊部分。如此,壹者,可以解釋經過實踐已經成形的西方三權分立之三權權限。二者,為未來中國五權憲法的五權權限之原則準繩。由權、能分離所產生的“國大、五院制”,國大弱黨派化,總統權力弱勢,政府能力強勢。既可避免政黨政治所產生的政潮叠起,又可強化政府能力。
三、《民生講解》中對“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正名,可謂明是非、止紛爭之器。
四、《民族講解》中對民族主義的正名,可以息“民主”與“民族”無謂之紛爭。
五、《軍政、訓政、憲政講解》中為“軍政、訓政、憲政”正名,破反對者之迷惑,定革命之決心。可見其價值。
還有壹點值得稱道,就是全文論述的精幹。全書分九部分,有具體的陳述,有詳細的正名論述,有具體的行動規劃,可謂壹浩大的工程。但其全部文字不超過五萬字,其行文的言簡意賅及用字、用詞的精確,可想而知。
如果當今知識界不是徒有虛名的話,爭相觀閱這壹晶瑩剔透的工程,將成為事實。
網絡宣傳與滲透的安全辦法
化整為零與化零為整,互為表裏
1、不得用中國大陸開發的社交軟件進行交流。所用以交流的硬件設備,如手機、電腦等,盡可能用蘋果公司的產品。如條件允許,用海外區蘋果產品為安全。(註解)
2、壹對壹交流彼此的理念,及實現理念的方法。禁止壹人同時對多人宣傳理念。在每次交流前,發送壹條事先約定好的暗語文字信息,等待暗語回復,以確認彼此都是本人在自由狀態下操作信息交流工具。交流信息,觀看後即刪除。(註解)
3、壹定時間段,分別交流的人數在5人以內。壹對壹交流所涉及的個人及事務信息,對另四人也必須處於保密狀態。(註解)
4、壹對壹的交流,在達到認識壹致的目的後,即斷開聯系。但可保留聯系方式。(註解)
5、在分別與5人交流達到目的而斷開聯系後,則繼續在網絡上尋找有誌有才之士,進行傳播理念。如此重復不息。
按照以上5條進行傳播理念,其實際效果就是化零為整。而敵方滲透人員所能了解到的,只能是與1人在作交流。
民國誌士如堅持按照以上5條方法原則進行發展,則民國誌士的無形力量將與日俱增。時機成熟,則無形力量在數日之內即可轉變成有形力量。(交流理念,以“宣言”為開端,通過“續孫文《知難行易學說》”展開討論,進壹步延伸到“三民、三政”的具體內容。如此,有綱有目,循序而進地進行交流、討論,必能在認識上取得壹致。以後,在行動上的壹致,就有了思想基礎。)
1 告全國人民書
當今國人同胞處於什麽狀態?曰受壓迫受奴役之黑暗狀態。人民之政治權利被剝奪殆盡,官府則操無限之權力。官府操權力之刀斧,視民為魚肉,生殺予奪,隨心所欲。權貴資本,壟斷經濟,握民生之資而驅民於窮途。官商勾結,奪民之利。民眾訴冤無門,且遭官、匪壹氣之恐嚇,民已無立錐之地,國已為強盜之所。強盜秉國政,唯利是圖,致中華大地生態惡化,民眾深受其害,繈褓中之嬰兒亦不能免。
我仁人誌士,秉革命先賢憂國憂民之情懷,決心以數十年必死之身軀,興革命之師,為民請命。摧毀強盜之國,重建中華民國,置民眾於和平安樂之境。
中國再起革命,傳承辛亥革命之精神,完成辛亥革命未竟之業。遵循中山先生革命建國方略,分為三期: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循序而進,最終建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中華民國。
軍政階段為期三年,矯正辛亥革命不徹底之失,徹底消滅專制殘余勢力。革命軍以兵力解除專制對人民之政治壓迫及經濟壓迫。受欺淩壓迫之民眾應聯合起來加入革命軍以消滅專制勢力。
訓政階段為期六年,建設以縣為單位的地方自治以扶植民治。壹縣之內,民眾皆直接行使四大民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使民眾於政治上處於自由、平等地位。壹縣之經濟,在中央政府統籌下實行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使民眾在經濟立足點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身處自由、平等之環境中達六年之期,潛移默化,自由、平等之觀念生而附屬於國家之奴性滅。訓政時期,乃變臣民為國民之培養階段。民眾於此階段,當知自身在政治及經濟上之權力與義務而行使之,不得放棄權力,亦不得逃避義務。同時,民眾亦當知政府之權力與義務,使民眾與政府以彼此之權力、義務,形成共同約法,同進退,共榮辱,達到訓政之目標。
憲政階段為革命建國收全功之時期,經過訓政時期,民眾具國民之觀念,獲國民之資格。以國民建設民國之憲政,於事實及理論上皆名至實歸。每縣得選舉壹名代表而組成國民代表大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生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各司其職,最終對國會負責。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獲得國會通過後,政府、人民皆行於憲法之內。在憲法框架內,地方之事務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事務取決於國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取決於憲法之劃分。
以上為“三民、五權、三政”之大略梗概,詳細陳述在《光復民國革命宣言》、《民族講解、民權講解、民生講解》、《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概而言之,憲政之建立,不但為我革命誌士舍生忘死奮鬥之目標,亦當為全民共同壹致之目標。全民應以“數十年必死之身軀,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之意誌與理想共赴國難,則子孫後代永久和平、安樂之業可早遂。
2 光復民國革命宣言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中山先生有鑒於此,規劃革命建設之期為三: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三政”以絕反復之患。中山先生見“民生危機、經濟革命”於未萌,倡民生主義,以絕階級戰爭之源。存亡續絕,繼往開來,使本民族卓立於世界,中山先生之誌也,亦民族之誌也。三民主義,倡於中華大地四十余年,三政逐步施行十余年,政治、經濟之成就斐然。本可即步憲政之期,以收全功,不幸俄匪、日寇釀內患、外患於中國。致使大陸共和,亡於國際共產,誠可哀也。學士聞之而“嘆惋”,誌士見之而悲憤。
哲人有言:兩軍相爭,哀者勝。驕兵必敗。何則?以發憤之誌,擊惰怠之意。勝敗可以先決矣。星火燎原,在於勢也。勢在必行,不得不然。觀紅色極權統治大陸六十余年之經歷,驕奢淫逸無以復加。致使經濟雕弊,民生困苦,政治黑暗,民眾之個體,隨時可臨不測之淵,人心思變,與日俱增。專制統治分崩之勢,日益顯露。唯靠其偽詐蒙蔽與恐嚇之威,維持日薄西山之統治。在此統治之下,民眾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敵視文明世界。民眾觀念之落後,有甚於清末。專制統治之暴虐頑固,有甚於滿清。非革命不足以蕩滌專制,非訓政不足以掃除愚昧,非憲政不能步民族國家於正途。三民主義乃我民族國家之大願,三政之步驟乃我民族國家之坦途。為民前鋒,步國家於正途,處民眾於安樂之境,先知先覺之天職也。茲就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之梗概述諸於檄文,倡導於天下。仁人誌士見之則聚,後知後覺聞之則傳,普通民眾見之,則雲集響應。受脅迫而從惡者,聞之則改邪歸正,棄暗投明。同時並起,以收全功。
軍政時期,壹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勢力,壹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
壹、對於專制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二、經濟方面,對於專制勢力所聚斂之國家財富、貪官汙吏所搜刮民眾之財產,悉收歸軍政府調度,其半用於軍政府力量維持,以掃除專制勢力。其半用於民生保障,以救民眾於窮途。對於貧、病、失業之民眾,軍政府盡其財力救濟之。對於實行此經濟調度之障礙,軍政府用兵力掃除之。權貴資本若能棄惡從善,配合經濟調度,軍政府則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財產安全。暗結勢力以拒義師者,殺無赦。權貴資本之範圍:籍土地買賣所竊據者,所謂國有企業者,官商勾結壟斷市場所聚斂者。具體領域包括,強征民有之土地、房地產、石油、石化、電力、通訊、彩票、國有鐵路、公路、資本市場等等,凡專制權力染指利益瓜分者,皆是也。
三、對於因專制統治所造成的道德淪喪、社會墮落,軍政府以強力矯正之。如黃、賭、毒,坑、蒙、拐、騙,軍政府用兵力掃除之,嚴峻之法以制裁之。
四、自此宣言發布之日起,民眾獲得“伸張自然正義”之權力。民眾凡遇官匪壹氣之壓迫、貪官汙吏之勒索,皆可格殺勿論。革命軍盡保護民眾之責。
綜合而言之,軍政時期之目的:聚合壹切力量以消滅專制。
訓政時期,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國民之資格。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壹、政治方面,建設地方自治。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賦予民眾平等的民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法律權、復決法律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皆具有此四大民權。民眾自由選舉縣議會議員以制定本縣之法律、選舉縣長以管理本縣之行政。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律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之法定人。商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
二、對於有誌於公職之個人、團體、組織、黨派,必須經考試院考試合格,並宣誓效忠民國者,始有候選公職之資格。考試之內容,民國政體之運作、各職能機關之組織及權責、議會議事規則等等公器運作細則。對於反對民國體制之個人、組織,軍政府取締其組織,以叛國罪制裁組織之人。
三、經濟方面,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主義經濟政策。預期效果有二,1、公、私分明,公、私相濟,公私融洽。2、社會保障體系有充足的財源。
處民眾於經濟獨立、經濟立足點平等之地位。造成民眾經濟自由、平等之事實。詳細論述在民生講解及三政講解。
四、民眾於民權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於經濟方面,處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自由、平等”之觀念因之而成。公職人員獲得行使公職之知識及訓練。二者齊備,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團體,縣治。
五、縣治團體完成,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大法官,得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進而組織司法院。總統提名監察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監察院。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考試院。
國會代表國民,操四大民權,行使政權。五院,平等相待,協調而行使治權。國會“四權”之行使,及五院之組織之相互關系,論述在民權講解。憲法制定通過,五院組織完成,即結束訓政,進入憲政時期。
訓政之目標,概而言之,即光復民國、經濟平等。遵循中山先生締造中華民國之宏願擘畫也。
憲政時期,憲法制定通過後,在憲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經濟政策,待五院之運籌,取決於國會。地方政治、經濟之治理,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遵從憲法之劃分。
綜上所述,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軍政,訓政,憲政之目標為,消滅專制,光復民國,經濟平等。為整合眾力,銳其前鋒,必建立革命軍之秩序,為革命建設之穩固大陣營。
軍政、訓政時期,革命黨有主導之權。革命黨,以“三民、三政”理念,固結本黨,吸納它黨及革命誌士。以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導。以約法成革命建設之大功。訓政時期,規定軍政府之權力與義務,指明民眾之權力與義務。政府與民眾,共行約法之軌道,期於憲政之完成。
壹、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前,抱三民主義之宗旨而進行革命之革命軍,為革命先行者。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後,附和革命而進行革命者,為革命後行者。後行者,服從先行者。先行者,指揮後行者。
二、革命先行者,對於附和革命者,有考核之權。先行者以“三民,三政”理念,考核後行者,根據其對理念認識之程度,定其革命之真偽。真革命者,即進入先行者隊伍。軍政府以兵力掃除偽革命者。
革命建設時期,乃破舊立新,新舊並存之非常時期,非常之建設,必待非常之認識。“三民,三政”乃中山先生鑒於歷史經驗,順應世界潮流而擘畫也。我民國誌士根據現實需要,而更新“三民,三政”之內容,以適現實之政治轉型。對“三民、三政”理念之認識程度及認同程度,是非常時期建設能否成功之關鍵所在。必就建設人員之組織次序預先籌劃之。
壹、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前,持有“三民、三政”理念,並切實宣傳於民眾者,為先知先覺者。凡於軍政府成立之後,附和宣傳“三民、三政”者,為後知後覺。後知後覺者,服從先知先覺者。
二、先知先覺者闡述政見,鑒別後知後覺之認識程度,確定軍政府內建設人員之職位。
政治轉型之過程,新舊並存,革命、建設並駕齊驅,始能成破舊立新之大功。革命軍起,從民望,順潮流,壹往無前,非達革命建國之目的不止。革命軍所到之處,壹切苛政、惡法悉並廢除,消滅“眾暴寡、強淩弱”之官、匪惡勢力,打擊市場壟斷之行為。對於官商勾結,奪民之利者,官商皆獲其應有之罪,民眾皆復得其應有之利。沒收貪官汙吏之所得,救濟民眾民生之困厄,使善惡皆得其所。以三民主義,重建莊嚴華麗之中華民國。社會各界、士、農、工、商,當識中山先生之告誡:“順潮流者昌,逆潮流者亡。”各盡所能,助革命之成功。共享正義、和平、安樂之社會環境。
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儀式、誓詞
儀式:
二、三意氣相投之誌士在場,面對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莊重誦讀《光復民國革命宣言》壹遍。默憶《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之方略十分鐘,置《宣言》於桌案,按右手食指印①於《宣言》之落款處——“青天白日旗”之印章旁。然後,右手撫按其上,仰望“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莊嚴宣誓,以示矢誌不渝。
誓詞:
時值中華大地政治黑暗日益加深、國計民生日趨困頓、社會人心日漸墮落之際,為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我誌願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為革命奮鬥之目標,銘記於心,宣傳於眾,上下壹心,發展、凝聚革命軍隊伍。以“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行動之步驟,與革命同誌壹致行動,同進退,共榮辱。壹往無前,至中華民國重新屹立於中華大地,而後與民同樂。
自由之花,烈士鮮血而成。我自加入光復民國革命軍之日始,懷“人固有壹死”之意識,以進入“光復民國忠烈祠”為生命之歸宿,以激勵同誌、灼照後世。
特此宣誓,以示革命理念與革命精神,至死不渝。如有違背,甘受革命軍軍法處置。
為適應軍事行動的堅韌性、保密性、壹致性及應對的快速性,制定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組織原則:
壹、原則領導
二、壹元領導
三、民主領導
壹、原則領導
1、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之最高原則。上至委員長,下至士兵,以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的第壹依據。違背第壹依據,則上級無領導之權力,下級無服從之義務。
2、上至委員長,下至士兵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督導,相互扶持,壹致行動。如有違背者,全軍共擊之。
二、壹元領導
采用七委員制,七名委員選舉產生委員長壹名。
1、委員長任命軍事參謀長壹名,負責軍事行動決策參謀。
2、委員長任命政務部長壹名,負責戰時所轄區域政治、經濟政策籌備。
3、委員長任命宣傳部正、副部長各壹名,分別負責國內、國外宣傳。宣傳部副部長兼任海外籌款宣傳工作。
4、委員長任命情報部正、副部長各壹名,情報部長負責偵察國內情報。情報副部長負責偵察海外情報。
5、委員長對所任命之官員有罷免權。
6、委員長兼任光復民國革命軍軍長,執掌軍法,令行禁止。對軍事行動決策、政務決策有最終決定權。
三、民主領導
1、委員長有連續兩次軍事行動決策失誤,或連續兩次政務決策失誤,委員會有罷免委員長之權,委員長引咎辭職。委員會重新選舉委員長。
2、選舉辦法:各位委員論述對“三民、三政”之認識,提出實行“三民、三政”的可行性方案,依次接受其他委員咨詢,兩輪咨詢完畢,即進行選舉,產生委員長。
3、委員會委員因故缺席者,由該委員所任職務之屬員替代該委員選舉。
各地方仿此組織法原則,組織“光復民國革命軍地方委員會”,以期收“如臂使手、如手使指”之效。而為摧毀共產黨腐朽統治、解救民眾之利器。
3 導言
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專制堡壘,因之以成。共和政體,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內容,詳加考察焉。必待其來龍去脈清晰可見,始可定相應之“破立計劃”。所以然者,蓋欲免錯誤而防費時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從知識而構成意像,從意像而生出條理,本條理而籌備計劃,按計劃而用工夫,則無論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無不指日可以樂成者也。
政治之流變,無非二端:專制與共和。或有與之異者,二者程度之異也。專制與共和,原因相異,事實相反,呈現於歷史與現實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濟之之道,使政治趨於清明,誠當務之急也。本三民主義之民權講解及三政講解,就其本末曲直,來龍去脈均作出詳細論述。從認識論上考察“自由與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與專制之原因。有從技術上,論述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之原因及政體運作結構框架。以備文人誌士取法焉。
近代科學進步日新月異,物質文明進步,百年之速,銳於千載。資本之利勃然而興,資本之害亦隨之而至。民眾受資本奴役之害,較專制為尤甚。民權之利器亦無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專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決政治問題。經濟之公器,解決經濟問題。本三民主義之民生講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對實現“公、私融洽”之目標,有原則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誌士必留意焉。
環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華民族居其壹。民族之類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歷史、民族未來生存,發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識,於民族凝聚力及對外族之關系,所發揮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義之民族講解,有簡單明了的陳述。光大本民族之優秀文化,吸納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繼往開來,使本民族自立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我輩之責也。
實現壹確定之目標,必有其最適宜之方法與步驟。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間,必有壹新舊並存之期。新、舊並存,性質相反,相反則爭。舊之慣性與新之潮流激蕩於當下,個人與國家何去何從?必就“爭之起源”有確切清晰之認識,始能解決“爭”之問題。中山先生在《孫文學說》中,有這樣的結論---國者,人之積也。人者,心之器也。國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現象也。是以建國之基,當發端於心理。
心理之爭,表現於政治方面,則為觀念之爭。觀念之異,所以然者,在於所見聞事實之異也。觀念之變,亦在於所見聞事實之變。壹言以蔽之,觀念源於直觀。本三政講解及宣言,就觀念之形成及轉變,於政治、經濟兩方面的“破舊立新”均有詳細論述。
中山先生說,能知必能行。進壹步可以斷定,能知必能協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協眾力而行。協眾力而行,必能建功立業,美名後世。英傑誌士當共知焉。
天賦人權之學說倡行近代幾百年,其中之紛紜不可勝數。因之而勝者,有之;因之而敗者,有之。“人生而自由、平等”與“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說,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認識之分歧矛盾,致有行為之南轅北轍。此或勝或敗之源頭也。天賦人權之理念萌芽之後,因之而枝蔓之學理充塞於政治知識界,彼此沖突,莫衷壹是。解此沖突,唯“窮根溯源”壹途。天賦人權之定義,人之自由、平等,先天確定的也。先天之域,可名而不可理推。何則?第壹原因,在因果律之外,超出人的認識能力。我們只能就形而下之客觀界,作出描述,來驗證先天之性。如此,才能穩固共和政體之理論基礎。
知之目的,在於行也。“自由、平等”之知的目的,在於建設共和政體。因此,置“自由、平等”之論述於“三民,三政”論述之中,知而行,行以知,知行合壹,循序而進。
4 現在來講解民權主義
孫中山先生所規劃的訓政階段的內容是,自治團體的構建。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人民通過直接行使治人(選舉、罷免)、治法(創制、復決),四權來實現自治。那麽,人民能夠自治的原因是什麽?人民治人、治法,即全民共治的依據是什麽?如果自治、共治的原因、依據是固定不移的,則民權必然是固定不移的。人是自由的,則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則共治成立。天賦人權:自由、平等。
自由、平等之理想與事實,皆存在。而在政治領域,用概念將其表達清晰,幾乎是不可能的。自由、平等,要表達清晰,必須用自由、平等自身來表達,才能實現。我現在就為大家清晰表達之:
我先描述壹下壹般普通人的普遍想法,“人不求人,壹般大。張三、李四雖然本領非凡,但我不必依賴他,不求他。我做我的事,吃我的飯。閑下來時,自由自在逛逛街、三、五個熟人聊聊天,打打球……等等”。這種壹般普通人的追求及事實狀態,用什麽樣的語言來形容才能是比較貼切的?除了“自由”而外,不可能有更生動形象的表述了。與之相應,我們的詩人、先哲是怎樣表述“自由”的?“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鷹擊長空”、“虎嘯深山”、“ 長者不為有餘,短者不為不足。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無所去憂也。”、“ 夫以鳥養養鳥者,宜棲之深林,遊之壇陸,浮之江湖,食之魷攸,隨行列而止,委虵而處。”。對於文言引文,我作壹下解釋。“引文”語出《莊子》,關於《莊子》,我們大家總體上有壹個共識,即莊子之思想是出世的,對政治是消極的。這種認識不是沒有道理,但這種認識某種思想的角度是錯誤的。為什麽呢?壹種思想之性質,是由自身之構造意境決定的。就像某壹元素的化學性質,是由該元素內部結構決定的壹樣。“《莊子》之思想為出世的,對政治是消極的。”這是比較之後的外在關系表述,即對比“入世”而言的。而《莊子》思想之性質是什麽呢?就是自由。現在就以上面兩段引文來證明其“自由”之性質。野鴨的腿短,仙鶴的腿長,這是不爭之事實。但如果有人問,“為什麽鴨的腿短,鶴的腿長?”我們將無法回答。我們只能作壹個直觀陳述:這是天生的,自然而然的。無所謂長短、優劣。“斷長續短”之想法或行為是反天性的,反自然的。對於“以鳥養養鳥者,……”壹段文言引文,我作壹個詳細的翻譯。壹只海鳥偶然棲息於魯國郊外,魯國國君散步於郊外,見海鳥形態光彩照人,行止散發出自由、機靈之神氣。國君甚是喜愛這只海鳥,便命人設法捕獲了海鳥,帶回王宮。供養於廟宇之中,每日用珍饈美味餵養它,用美妙的音樂陶醉它。海鳥不吃不喝,三天,死了。那麽,為什麽“瓊樓玉宇、錦衣玉食”反而置鳥於死地呢?原因很簡單,以養人的方法養鳥。所以海鳥死了。那麽,養鳥的正確方法是什麽呢?曰:依據鳥天生之性也。依據鳥性,宜棲居於深林,飛遊於陸地,覓食於江面、湖面,饑餓了,則食魚蝦、泥鰍、鱔魚之類。渴了,則飲於江面、湖心。行止、動靜,隨性而已。壹言以蔽之,自由也。鳥性乃先天賦予之也。江、河、湖泊、動物、植物之萬類、天地廣大,皆亙古存在也。所以,自由的定義是,物性自然也。由於性乃先天賦予的也。因此,自由是天賦的。萬物萬類,森然並立,人居其壹,自由之事實當如何呢?饑而欲食,寒而欲衣,居陰以避暑,動作以避寒,此皆不教而能也,不教而知也。二人之力大於壹人之力,三人之力大於二人之力,此三歲蒙童皆能知也。萬人之力,乃能分工協作,耕織、建房、修路、疏水利、通有無,此又自然之勢也。何以言之?生存之意誌,乃人壹切活動之第壹動力。此壹動力乃天賦之也,亙古不變也。人人皆欲生,乃相集以成社會、國家,立法律、擇睿智以治眾人之事。然後,人人得從事自己擅長、樂為之事,以遂生存之欲。人之自由定矣,平等亦定亦矣。
然“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論亦言之成理,何哉?曰,人的理性固有之缺陷使然。試用“不自由之理”以明之。人之理性曰:萬物萬類皆彼此關系,從而彼此制約,孤立之物是不存在的。人處社會、國家中,衣、食、住、行,皆依賴他人協作,人受人之制約,事理之必然也。“萬事不求人”之追求,存於理想,不存於事實。我們現在就來觀察,物與物關系之事實及人與人關系之事實。萬物萬類,森然並立,誰生之耶?自生也。各類元素及其性質,皆不待它物而成。物與物,有相互關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何以言之?試以動物與植物之關系來說明之。 動物吐出二氧化碳,納入氧氣。此動物之生理性也,不可變更也。植物吐出氧氣,納入二氧化碳,此亦植物生理性也,不可變更也。在我們的理性意識中,雖然物物相互關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但因為,物物皆自生也,物性皆不變也。所以,物物之關系、依賴、制約,乃假設的也。理性在假設,水不存在,我們就不能存在。空氣不存在,我們就不能存在,等等。我們知道,水在地球上,不會增多,也不會減少,由於海、陸溫差而循環於海、陸間,動物、植物,近水而生,此又自然而然也。水、空氣,不會在地球上消失,則水、空氣對我們構成制約是假設的。為了將“物物相互制約是理性之誤”這壹事實陳述清晰,我就以具體的某壹動物,從無到有,從有到無的過程為線索進行論述。 魚遊湖澤……,鷹擊長空……,虎嘯深山……。 或曰湖澤、長空、深山是魚、鷹、虎得到自由的條件,因為沒有這些,是不能有自由的。或曰魚、鷹、虎具有健全的身體器官是自由的條件,因為……。或曰空氣、水、食物……等等是自由的條件,因為……。所以,萬物皆處在自由條件的囚牢中,是生來不自由的。因此,必須有壹個力量來保障這些自由的條件,我們才是自由的。顯然,這壹力量必須超越壹切,才有力量為我們作保障。這壹力量,非神和專制莫屬。這種“如果怎樣……,便怎樣……,所以怎樣……”的理性運行活動,是否能得出真理呢?曰否。因為理性的固有缺陷在於,推理的原點是脫離了實物或實際狀態的假設,我稱之為:文字遊戲、概念遊戲。這樣的假設有“如果沒有萬有引力,物體會處於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如果不進食,人會餓死。如果人沒有水喝,會渴死。如果……”我們來看看那些假設的自由條件是否會任意喪失呢?鷹擊長空,山鷹的壹生是在怎樣的條件下度過的?壯年鷹找到了隱蔽、舒適的位置築起了鷹巢,產下鷹卵,孵化出雛鷹,哺育雛鷹至成年。這壹過程是在本能的驅動下完成的。本能,是天然存在的。並不能假設本能不存在,所以,鷹卵孵化--雛鷹--成年鷹,這壹過程的條件是自然而然存在的,不能取消的。因此,從雛鷹到成年鷹的時間內,鷹是自由的。鷹,由成年到壯年,羽翼逐漸豐滿、強硬,鷹擊長空,叱咤風雲。自由得到充盈的表達。這壹階段,自由的條件是什麽呢?空氣、水、山川、深林、長 空、食物、健全的生理器官等等。我們來看看這些條件是否對“鷹擊長空”構成限制:空氣、水、山川、深林等自然條件是天然存在的,不可取消的。這些自然因素,彼此流通、循環,構成平衡的生態系統,是自然力的結果。自然力是不可能消失的,因此不能對自然條件作“喪失”的假設。所以,“鷹擊長空”在自然條件下是自由的。食物、天敵是否構成壯年鷹的自由條件?我們也要看這些條件是否會喪失。任何生物都處在生物鏈中,這些生物以食物鏈的形式,形成生物鏈的動態平衡。食物鏈的主體是,老、弱、病、殘。壯年生物成為食物,是很少見的,如果壯年生物成為食物鏈主體,生物鏈就會斷裂。生物鏈的平衡決定了,每壹種生物在食物鏈中獲取的食物,不會多,也不會少。壯年鷹的自由是不可懷疑的。鷹的身體器官是否構成自由的條件?鷹之銳眼、利喙、和爪、撲 翅、五臟六腑等等器官的形態,在鷹卵形成之初就產生了,孵化、雛鷹進食就能客觀化鷹的形態。所以,鷹的自由是先天確定的。如果鷹孵化出時,即有器官弱化或不全,這是先天性的,是意誌的先天不自由,與後天客觀條件無關。人之自然屬性的自由與萬物同。人進入社會狀態之後,是不是自由的?首先,我們應該思索,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人之生存意誌與動物、植物相同,但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人須耕作以得食物,制衣以禦寒、暑,建房屋以避風雨,蓄牛、馬,制車、船以替人力運輸。人維持生存所需之勞動,多且雜。壹人之勞動則壹,此定勢也。人與人結成群體社會,以“單壹”之勞動交換“多且雜”之勞動,從而維持生存。個人生存與社會存在,異名同實也。即社會是人之生存意誌的體現。社會體系之內容:勞動、交換、生存不息。生生不息,則勞動不息、交換不息。經濟循環體系構成了人生存其間的社會生態系統。是什麽創造了平衡的社會生態系統?曰:生存意誌。生存意誌恒古壹致,則社會恒古存在。人在社會系統中,自由勞動、自由交換、自由生存,人處在社會中之自由,確定矣。士、農、工、商彼此之間,有相互聯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何則?以農民之生產消費活動來說,農民維持自身生存之道,必以“糧食”作為生產、交換之資料來獲取其他領域所生產之生存資料。此人之生理性使然也,亙古不變也。其他領域之人維持自身生存之道亦如此。如此,士農工商彼此之關系,猶如自然界動物與植物之關系壹樣——有相互“關系”之名,而無相互“制約”之實。假設士、農、工、商其中之壹或不存在,或變更其生存之道,都不會成為事實。因此,人處在社會中是自由的。人獨有之理性,與社會是什麽關系?曰:認識關系。人之理性能夠認識經濟體系、經濟平衡等客觀事實,但“認識”絕沒有創造經濟體,“認識”也不可能創造經濟平衡。(關於經濟循環及經濟危機之原因,到講解民生主義時,再作詳細論述。)就如人能夠認識自然生態系統、自然生態平衡,但不能創造其系統及其系統內平衡壹樣。人能夠認識社會系統,則具有模擬之能力。模擬社會系統,並為社會系統之輔助工具者,國家也。社會存在之意誌,賦予國家以強力,來促進社會系統的平衡與再平衡。國家形式有兩種:專制與共和。專制國家形式及其原因,我到後面對“軍政、訓政”講解時,作詳細解釋。現在我對正常國家---共和國,作理論推導。
上文已經論述,人生存於社會中,就像動物、植物存在於自然生態系統中壹樣,是自由的。人上壹百,形形色色。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形體大、小,堅、脆之不等;意誌(欲)趨向之不同;理性水平高、下之不等。然人之差別縱有千萬,人勞動的動力是相同的,即生存。有以耕耘維生者,有以制衣維生者,有以建屋維生者,有以運輸流通維生者,有以力維生者,有以知維生者,皆不壹而足。壹言以蔽之,人皆靠自己的勞動維生。所以,人因不依賴他人而獨立生存而呈現平等狀態(人不求人,壹般大)。再就人的認識來看,不同的人在認識範圍之廣、狹,程度之深、淺,雖有不同,但人認識事物的驅動力必然是壹致的,即維持生存不息。在生存意誌的驅動下,耕耘者對與勞動對象相關之氣候、土地、種苗、耕耘工具等等所獲得的直觀知識,必然與耕耘者如影隨形,是最豐富的。同理,社會系統內之不同領域的認識活動,與具體的勞動者是不相離的。人有天賦之生存意誌,有天賦之四肢百骸,有天賦之直觀認識。(關於人的認識之來源及認識正、誤之原因,我會在後面作出簡單解釋)。壹言以蔽之,天賦人以自由之性、自由之體、自由之知。人之天賦自由,於社會中表現,則自治也。個人之事,自治。眾人之事,共治。此最優良之政治也。優良政治之理由何在?自治,則個人之事最優。原因是個體人都有天賦之性、體、知。共治,則眾人之事最優。上文已述,社會是人的生存形式,個人生存必致共同生存。共存與個存,壹體也,不可相離而存。從個體生存角度來看,共同生存是條件。從共存角度來看,個體生存是動力源。如此,共同體的存在意誌只能存在於眾多彼此聯系的個體意誌之合,而不能是壹個抽象的概念意誌。所以,共同體的存在意誌---立法權,為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即立法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具有不可質疑之立法權力的同時,是否具有立法能力呢?所謂立法能力,即人的認識、判斷的抽象思維活動。人的認識活動,起於何物?止於何地?終始之過程如何?認識的正確與錯誤是怎麽產生的?認識活動的來龍去脈,如果清晰地呈現在我們面前,我們就能知曉人的立法能力之所在,及怎樣避免錯誤而趨向正確。人之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在直觀已形成觀念之基礎上,將觀念轉變為抽象概念,並分合各種不同概念。以實例來描述這壹過程及作用:壹棵樹,呈現在我們面前。我們的五官就能從整體直接把握並認識這棵樹的特征、性質及存在的條件。如在“暴風驟雨”或“驕陽似火”的環境下,我們就能認識樹木之堅與脆,及陽光、雨露為樹木生存、昌盛的條件。但當我們身處大廈之內,五官感觸之力不及於樹,我們的大腦中仍有樹木之抽象認識。是什麽原因促使我們進行個體抽象概念的創制及構建系統抽象概念的腦力勞動?這種概念認識及構建與直觀認識的聯系及區別是怎樣的?首先,創制概念及系統概念的動力是知曉物、我之利害關系而為我所用之趨利避害。壹言以蔽之,腦力勞動的動力是生存之欲也。生存之欲驅動我們探知物、我利害關系,進而探知物物關系。知物物關系,則以物養物而利我,以物克物而避害。我們思考物我關系、物物關系時,物、物,在我們大腦中呈現的什麽呢?曰某物單方面的性質。出於不同目的,壹棵樹在我們大腦中的狀態及我認定其之價值是完全不同的。如思考樹與氣候環境變化關系時,思考的基點是樹的制氧性質,進而考察樹種形態、水、土、光照等等與制氧多寡的關系。而工匠出於取材於樹之目的,進而考察樹種形態、水、土、光照等等與樹質堅、脆,樹形曲直之關系。同樣的抽象思維形式,同樣的思維對象,但因目的之不同,則物我關系、物物關系完全不同。同時可以肯定的是,這兩種不同的物我關系、物物關系,不能在同壹時,同壹人的大腦中齊頭並進。因為不同之物物關系會彼此沖突。只有“不同人”,或者“不同時”,才沒有“沖突”。現在,我們可以很清晰地呈現,直觀與抽象的特征及其聯系與區別了。直觀,是天賦的,是真確的。有偏、全之分,無正、誤之別。直觀,無需“目的”為之動力。 形體、色理,目知之;聲音清濁、調竽、奇聲,耳曉之;甘、苦、鹹、淡、辛、酸、奇味,口之;香、臭、芬、郁、腥、臊、奇臭,鼻分之;疾、癢、凔、熱、滑、鈹、輕、重,形體觸而辨別之;喜、怒、哀、樂、愛、惡、欲,心覺之。五官,五感,五知,皆不修而成,不教而能,不教而知也。壹言以蔽之,天賦之也。直觀,與具體之物不相離也。故具體物之色理、清濁、甘苦、大小、輕重,皆得五官以明之而無誤。然直觀受限於具體物,必流入“坐井觀天”之弊也,以為天下之物盡此也。此直觀,無正、誤之分,而有偏、全之別。偏於壹物,而不知全體也。相反,離開具體物之大腦抽象思維,則無所限制也。小到原子、質子、中子、電子,大到宇宙黑洞,皆可盤桓於腦際。然物與物之關系,非壹定不變之關系也。或時間不同,或空間不同,或物物彼此多寡不同,物物關系皆不同也。並且,此物與彼物,有無關系,尚在兩可之間。故腦際於“關系”之預想,有正、誤之分。直觀能力,先天賦予之,人人之所共也。直觀獲得觀念,不同物之多個不同觀念,懸於腦際,進而形成抽象概念之物。人於抽象概念之間,構造關系、系統,此理性之功能也。理性,後天之習得者。亦人人所能“學而知之”者。人之立法能力,學而知之,無疑矣。人之立法,始於觀人、觀我,終於定人、我之關系。上文已述,直觀有真確之性,有偏於壹隅之狹隘性。抽象,有廣大無際之優,然判斷之正、誤,則有待於直觀以證之。“抽象”離“直觀”越遠,則抽象判斷之誤差越大。然則何以取二者之長,避二者之短,使認識真確而全面,判斷避謬誤而近正確?曰由直觀進而抽象,由抽象進而大直觀之視野。由大視野進而證抽象判斷之正、誤。要而言之,認識、判斷的正確路徑是,由直觀,經抽象,返直觀。
人需要“法”的原因是什麽?法的本質是什麽?立法之資格為何?完備之法與立法程序之關系為何?
“法”產生之原因,即社會產生之原因。 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確之、以強力保障之。如此,法之本質---明確化的人與人之關系,顯現矣。法之本質如此,而“關系”之異同萬類,差異不等。有二人之關系、有群體內人與人之關系、有必然之關系、有偶然之關系、有短期關系、有長期關系等等。“關系”雖有千差萬別,但“關系”之原因卻是壹致的:共存。共存之意誌在何處,則立法權力在何處。顯然,共存意誌在“關系”之共同體。所以,立法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人民之立法能力如何呢?法之本質,關系也。立法之過程,構建彼此之關系也。此理性之抽象思維活動也,人人皆“學而能之”。此全民共治之理由所在。然“學而能之”有優劣,立法之事當委托“學而能”之優者。“學而能”之優者,為知之“專門家”也。“專門家”具有立法之專能,而立法之正義意誌僅屬於共同體之所有人。共同體所有人委托授權“專門家”立“共存”之法,則能成其“善法,良法”。相反,“專門家”不獲委托授權而立法,則法之善、惡不可預知。如此,產生“善法,良法”的動力是,“共存”意誌的授權,即正義意誌的授權。授權,具體到個人,就是選舉權。選舉權,奠定善法之基礎。與之相應,罷免權,杜絕惡法之源。與“共存”意誌(正義意誌)相適應之立法者的觀念與認識是什麽呢?要而言之,“自由,平等”是也。此立法者之立法資格也。何則?單就“共同體”選舉,授權“立法者”的過程來看,“共同體”的所有人彼此是自由地選舉,平等地授權。立法“專門家”,必須具備這壹認識,才能獲得“立法”職位。此消極方面,而言自由、平等也。就積極方面而言,“自由、平等”是直觀所獲得之觀念也。人民普遍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才是民主共和的原因,也是民主共和政體的基礎。關於“自由、平等”之觀念的形成,在講解“訓政”時,再詳細論述。現在論述立“善”法的必然過程:法之本質,關系也。立法之過程,構建關系也。構建關系,大腦之理性為之也。理性者,抽象能力也。即離開了具體物而知物性之能力也。理性與直觀,各“避其短,取其長”,用之於立法以成“善”法的必然路徑,定矣。由上文已論述之認識、判斷的正確路徑---“由直觀,經抽象,返直觀”來推演立法之過程當如下:1、抽象與直觀之距離越短,則立法越近於實際而正確。由此,立法人與立法範圍確定矣。以地域言之,壹村之事,村人為之;壹縣之法,縣制之;壹省之公事,省定之;壹國之公法,國會為之。以領域言之,莊稼之事,農人為之;工業之法,工人制之;商業之法,商人定之;知識之法,士人規劃之。
2、根據“直觀與抽象,互補長短”之定則,立法與議法,必相聯而不離,如影隨形。法之立,構建(抽象)關系也。法之用,處理(實際)關系也。用法者,具有議法之最大動力與能力。何則?實際關系,我切身之關系也。立法,所構之抽象關系,置我於何地?我切身而知之。知立法所構之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知立法所制之,約束與自由,是否並行不悖;知立法之目的,是否預期達到。用法者為誰?曰:用法保障自身的權利,受法約束盡自身的義務之人民大眾也。此“立法權力(創制、復決)屬於人民”之必然性也。
根據廖仲愷翻譯美國學者所著的《全民政治》,制定直接民權的實行方法如下:
民眾於本縣內直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但民眾的四大直接民權,必須在“訓政”期實行了“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經濟政策之後才能行使。(“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經濟政策實行之後,大多數民眾在經濟立足點上處“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此作為民眾獨立行使政治權力的經濟保障。從選舉權“從無到有、從狹到廣”到歷史演進過程來看,選舉權有財產條件限制的時間是很長的。其道理何在?我中國歷史經驗對此的理解是:“無恒產者,無恒心;饑寒至身,不顧廉恥”。可以判斷:無產者不是奴隸,就是暴徒。無產者選舉的結果,就是奴役和獨裁。“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政策效果有二:1、民眾處經濟獨立之地位。2、社會貧富差距在合理範圍。如此,民眾具有自由、平等之觀念,而化解階級對立於無形。民眾必能和平、理性地行使四大民權。)
壹、選舉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的國民皆具有選舉本縣行政長官及議員的權力。縣長候選人、議員候選人中得票相對多數者,即當選為縣長、議員。
二、罷免權,壹縣之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縣長與議員,有提出罷免案之權。罷免案得到法定人數的贊成,罷免案即生效。其法:壹縣之個人或多人對本縣縣長提出罷免案,詳述罷免之理由,得本縣已登記選民人數的10%簽署,即將罷免案遞交縣議會。縣議會附上對罷免案的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及建議,然後將附有議會建議的罷免案向全縣選民公布。投票贊成罷免案的選民人數超過全縣選民人數的50%,罷免案即生效。反之,罷免案無效。
對縣議員的罷免案,其實行方法與對縣長的罷免案之實行方法壹致。但提案人及選民,必須是之前選舉該議員的選區選民,而非全縣選民。
三、創制權、復決權,壹縣之民眾個體有提出法案之權,對已有之法案有提出復決之權。其法:壹縣之個人或多人對本縣之事務提出法案,得到該法案所涵蓋民眾人數的10%簽署,即將該法案遞交縣議會。縣議會附上對該法案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及建議,然後將附有議會建議的法案向該法案所涵蓋的選民進行公布。在該法案所涵蓋的選民範圍內,如果投贊成票的都選民超過選民總數的50%,該法案即生效。反之,該法案無效。
對某壹法案的復決程序與創制法案的程序壹致。
以上是實行四大直接民權的原則。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對法案的簽署及通過在選民比例上,可以適度提高或降低。
為了讓大家能夠對實行直接民權的利弊有大致的理解,現將美國學者所著《全民政治》的目錄及譯序附錄於此。希望我仁人誌士觀看之後,能夠激發出壹種動力。即權衡利弊,思考如何將直接民權實行的利處擴展到最大,而將弊端遏制到最小。
序言
合衆國今日,其政治思想之衝突,蓋難言矣。共和黨之不能標榜異同,猶之民主黨也。富民的民主黨之與衆民的民主黨,保守的共和黨之與進步的共和黨,彼此之間,隔閡不通,以較疇昔之單純民主黨與共和黨之間之界限,爲尤顯著。有如地震而後,星球表面,罅隙現焉。則政黨之改造,實爲目前所不能免。而論爭支點,則政府之性質是已。今試問政府之爲物,將以為私的產業乎,抑公的事業乎。夫政府者屬人民之語(Government of the people),衆皆壹致認之。而辯者則以爲政府者爲(For)人民者也。顧為(For)字之用,精確別之,其義種種。有用之以表壹種概念,如精於廣告術者所言彼之職業,所以愉悅顧客,乃 爲顯客而勞動者。有用以表示政府剏建之初,誠爲人民之公利,應於需要原値以售者。然而對於林肯(Lincoln)格言三語:“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孫中山先生述爲:「政府者,人民所有,人民所治,人民所享。」)之中語,所謂政府者治於人民壹事,則議論激越,各有所主。雖各黨各派,靡不自命與林肯見解爲壹,然若輩群中於林肯所語意義,與夫林肯假能生於斯世其對於黨派現時論爭之態度,果當何若,則彼此所見,不相侔也。夫人民所治之政府,果何物乎?著者之見,於現時國民思想混戰之中,不敢謂無所偏倚。曲直之辨,書中自見,無取乎嘵嘵也。本書論旨所基,蓋以政府爲公共的協力,而非私的產業。換詞言之,卽非由少數人產出,以應壹部分人之所需,而他部份人無預之度也。全體人民生產之,亦全體人民消費之耳。壹國之中,良有過多之律師,過多之醫生,過多之教士,而無過多之選民。選民者,非生而為他人服役者也。果實器用,或有生產過量之憂慮。至於民政之下,斷無生産過量之政府。蓋人民從事生產,茍給所需,則截然止矣。且人民非屹立政府之前,接收政府之勞役,而批評之,有如商人販物於市,授受之間,必壹壹檢査而品隲之也。與其譬是,毋寧謂爲立於政府之後,用之如手之於適意之器,有所瑕疵,卽所身受,且以刺激其嶄新創造之力。政府如是,則不僅代表人民之需要,且以代表人民之公意矣。夫如是之謂民政。
阿伯何槎(Oberholtzer)於彼所著「美國之複決權」(Referendum in America)壹書之改訂版有言,彼書恒被微引,以爲贊成美國之直接民政制度。又述其對於書中所有能發生此種誤會之點,鹹欲更正。繼復言彼於改訂版中,增補數章,或能顯其懷抱,斯固然矣。阿氏之於人民也,其言曰:彼曹今日所認爲是者,異日將悔而似爲非。是故制止及鈞衡之政治(Govern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反撥及否決之政治(of reversal and veto)尙焉。進行手續,單簡原非本意。茲則反以複雜見長雲。關於創制權(Initiatve)、複決權(Referendum)、罷官權(recall)之影響於官吏之人格者,阿氏之言曰:「以有品格有權力之公務人員,直接屈服於群衆偶然之幻想,此制度中之所孕育,唯有畏葸萎靡無能力之人物耳。彼引無數偉大名字(最近者如林肯),以爲皆非產自此種制度之中。蓋以其中庸愚之流,隨意侵剝議院之威嚴及其權力。所有立法、行政、司法官吏,行事有不 合乎某派選民之嗜尙,恒恐爲所罷免若也。著者徴引阿氏之著,蓋欲明著者與阿氏觀察不同之點。而著者亦同是不欲世人有所誤會,故希讀者弗徒援引本書章節所揭題目,要當壹覽內容,使著者眞意,於以明瞭,是則著者所深望也。
此書之著,非欲於現時各州各市所行之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之特定形式,汎爲討論也。亦非欲以各州各市之所經驗,支持著者之議論也。著者以爲茲之經驗,歷時不多,且未抵完全之域,未足爲將來安全之師導。故終篇看眼,全在於制止及鈞衡政治之舊制度之失敗,而深信此新制度之更宜於輿論的自治政府之建設。讀者對於此種制度所採之特定形式,倘欲有所研究,請就碧特(Beard)敎授所編之「廣行之創制權複決權罷官權之例案」而參考之。至於阿害若州(Ohio,現譯「俄亥俄州」)憲法會議,適經同意創制權、複決權改正案。此案正足代表此制度之進步卓越之形體,而爲碧特敎授所不及搜羅者。著者謹以附錄篇末,以彌其缺。
壹千九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威爾確斯
第壹章 序論
第壹節 現代要求單純民政壹部份的復活之情形
雅典於其所謂黃金時代,實爲歷史上快事。所有人類,莫不歡欣鼓舞於雅典之光榮,縱使二十世紀過去,吾濟亦當以同處於雅典曾經發達之星球,用堪自負。夫雅典之人民,雖奉邪敎,當時形下科學,雖屬幼稚,領士雖狹,人口雖少,然其藝術,文學,哲理,與夫壹般文化之優越,至今向無其匹。雖以現時倨傲的撒遜民族,領土所擴,環繞大地,然尙不能不認古代雅典於民政制度(Democracy)之下,因其民族智識文化之力,所達人類生活平均價値之高,有史以來,不見其例也。
吾人於雅典古代流行之政治,及其他市府之行於古代及中世者,統稱之曰單純民政(Pure Democracy)。蓋此等市府(city-states),皆受統治於民衆的議會也。此種制度,唯此等地狹人稀之市府能行之。顧就當日所謂民政,律以今義,仍爲有制限的。蓋奴隸制度所在皆有,以至少計,當居全國人口之半數,加以降附之外人,不能享有政權,此類居民,亦占大部份。婦人所受不能參政之制限,較諸近世都市,尤爲嚴重。今考其民政上各種制限,與近代情形相反最甚者,厥爲奴隸制度。彼輩只爲此制即所以使統治階級,免除勞力,而因以得勞心於文化政治方面也。然而處此情勢之下,民政反多阢隍不安之象。夫雅典人政治之知能,自克之力量,至爲顯著者也。然且受輿論劇變,及雄辯的煽動家勢力所支配,與其他爲民衆集會所統治之市府,同其運命。此所以上古中世時期,民主政治,寡頭政治,專制政治,匆匆相繼,以演於自由市府也。
民族的國家寢長,而單純民政之以政治的形式表現者,繼失信用。其故半由於世人視爲不穩,亦半由於國土廣闊,戶口不聚,不能實行此制。即在諸市府中,亦因國民生齒之盛,雜居外人方言之異,市民權(citizenship)基礎擴張之廣,而此制漸不可行。當美國共和初建之頃,新英倫區會(New England town-meeting),實爲施行單純民治唯壹之區。蓋此地勇敢之居民,聚於狹小村落之中,於處理地方事宜,適能行此。而其理論,則祇能印於爲氈尼要(virginia,現譯「維吉尼亞」)貴族之腦際,蓋彼輩爲奴隸制度所扶持,居社會特權最高之地位,與古代雅典人無異也。前人制憲,其於單純民政之以政治形式,行諸全國,或施諸各邦者,思慮皆未嘗及。亦緣領土所包,範圍過廣,土著之民,散處過遠已。然而區會所行之成効,卒邀全國政治家政論家之註意,而蒙其讚美。實則區會及於美國人政治思想,其感化之力甚深。而此實行的制度,因以傳播於國內之大部份。顧於十九世紀初期,此制之不宜以政治形式,行諸廣大之都市,亦遂顯著。蓋已明爲適於鄕村之制度也。及乎國家的都市的問題,日形重大,其比較的重要地位,於是銳減。逮至今日,而區會集議,遂成壹種國民的紀念,感舊的惆悵,已往的景象。第熱心於內政改革者中,有惱於美國都市政治之失敗,尙欲提出煩難怪異之計畫。以圖區會所曾行之法,復活於都市。然而無稍註之意者,則以此種計畫,純爲幻想,而不堪實行者也。蓋區會之爲物,旣已本質上屬諸過去也。
保守黨反動黨(the conservative or reactionary party)之演說家著述家,恒以美國輿論政治之失敗,歸諸制度上平民主義適用之過當,則其對於單純民政,目爲已棄之陳腐政治學說,日益加甚,夫亦何足深託。彼輩不知世會業經變遷,於現代政治曙光之下,驟逢古昔遺物之已被驅除,久不發現於彼輩政治上惡夢之中者,而滿胸厭惡之念,尙不容已。民政之於彼輩,蓋爲可驚的無知之權力之當局,政治幻想之適用,公共的無秩序,老人特權之沒收,暴民統治,社會破壞。籲,此種皇黨(Tory)悲慘之靈夢,及民政,猶且以爲國家之厄運也,不亦大可哀耶。
顧此種腐舊武器之攻擊,終無濟也。民政於此,旣已武裝完整以對抗之矣。夫印刷之術,發明已久。免費學校,到處皆是。報紙之數,異常發達。電話電報,傳遞討論之消息於大陸之兩端。鐵路之運送書籍雜誌人民,壹日千哩。而投票場受票函之設備,能使數十萬人民,對於國家最切要之政策,及公職之候補者,可同時行其判斷。故民政之行,已無地方的人口的制限。亦不需奴線制度,使市民得有餘暇,奔走於公共場中,吸收政治智識,如往昔之治。更不虞民衆議會,爲暴徒所防害,或爲感情的煽動家所搖動。選舉之日,民衆所集至大之羣,不過成於二三警吏,五六選舉事務員,與夫數人之市民,列爲壹行,於投票所外,壹壹依序投票,如斯而已。即令選舉權擴至國中最卑下之工人,即令予婦人以參政權,使選民之數加倍,即令以投票之權,許與大都市全部居民之過半,然而尙無擁擠之患。換詞言之,則古昔所以制限民政於小市府之市民階級,與夫百年前所施於新英倫之渙散居民者,今以近代機械之發明,及其前半世紀間熟心的應用,而情形爲之盡變。舊者去而新君來,所餘者唯人類之性質耳。然即此亦已改變。今茲所患,反在於華盛頓之議院,及各邦之議會,時爲所謂院外同誌所搖動,或爲無數要求政府之惠澤者所騷擾矣。夫此種代表議院,自知不堪用作討論的團體也,乃不得已設爲種種嚴密不可移易之規條,以自束縛,而甘受權力無上之專制者之指導。故各種安全的防衞,使議院不致爲彼輩所驚潰,乃爲今茲所需,而人民因投票以行無謀破壤之舉者,其道殊罕。蓋投票前數星期成數閱月之間,輿論政見,或因報紙之媒介,或藉政治的集會,或由個人之辯論,旣已結晶成爲具體。及夫選舉之日至,則千百區域中,肅然行其選票。而此之千百區域,即市邦國所由構成者也。
此種新情況,此種可供政治之用之新器具,應時發現,而單純民政能否實行之問題, 於以復活。夫舊民政之於雅典,及較新民政之於區會,皆奏無類之功。倘能得其肆應之方,彼固有以威召吾人,以企施諸聯邦及各邦之政治。然而單純民政之語,若釋爲壹切政府之事,專由投票行之者,則單純民政,顯然不克行於今日。實則此類民政,無論在何情況之下,皆不能行,且亦未嘗有類此者存也。即在雅典當日,亦有行政官吏,新英倫亦有其區務委員會。蓋政治上之某種職權,自古以來,靡不委諸少數之選民者。處近代社會產業複雜至極情形之下,法令滋多,實爲應所需要。則立法權之壹部,不能不授諸代表議院,此蓋當然之事,近代主張民政主義者,別無異議。但有擬以民衆對於公務職員之委任權曁罷免權,與夫壹般的感有特別關係之法律之制定權曁廢棄權,由人民投票行之,以復單純民政精神之壹部,而爲代表政治之補助者。故吾人主張以創制,複決,罷官,及其他增長人民直接權力之制度,勉求保障代議民政制度所求達之目的,夫然後人民對於政治之公意,審思而成,正確而表之若,得遂其自然之趨向。至於自然之天則,所以制限壹切政治行爲者,必當依據勿失,則無論矣。谷聿(Grote)有言:「古代希臘民政制度,不僅有權能使公民熱心壹政,依賴國家之憲法,且有以創造公私人行爲之魄力,此爲寡人政法之下所萬不可得之境地。蓋寡人政治所最希望者,實爲被動的容忍與服從也。」(Democracy in Grecian antiquity,possessed the prixdlege, not only of kindHng an earnest and unanimous attach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bosoms of the citizens, but also of creating an energy of public and private action, such as could never be obtained under an oligarchy, where the utmost that could be hoped for was a passive acquiescence and obedience.)
亞士伯來斯(James Bryce)曰:「區會議者,近世各國中之最完全學校也。」(The Town meeting has been the most perfect school of self-government in any modern country.)吾人於此續其言曰:因最近敎育交通器械之賜,遂使雅典民政,及新英倫區會之精神,能普及於廣大都市,及遼闊邦國之政治。今者民政施行之具,旣已伺吾人於們外,吾人蓋有權以企美國政治制建,將向平穩,正直,與夫公共精神方面,爲無窮之發展也。予企望之
上面之論述,直接民權之必然性也。直接民權,生民主自治,以地域言之,即地方自治也。下面論述間接民權之必然性。間接民權,生民主共治。以地域言之,自治單元之集合體即是也。自治單位---縣,集合而成之市、省、國,皆是也。
壹人之事,個人具有完全之自由處理之,並具有獲得自由“處理”之結果;二人之事,個人具有“二分之壹”之權利,並承擔“二分之壹”之義務;三人之事,個人具有“三分之壹”之主導權,並承擔“三分之壹”之責任。以此類推,萬人之事、壹省之事、壹國之事,皆如此。二人之事,三人之事,以至於眾人之事,個人皆具有“分數”之權利與義務。而眾人之事(政治)則為整數“壹”。這個整數“壹”,就是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然則整數“壹”何以來?曰:積“分數”而來。這壹“積‘分數’而為‘整數’ ”的過程,就是個人行“間接民權”以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在地方,個人通過(選舉、罷免)議員,間接參與立法(創制)、廢法(復決)。如此,個人“分數”之權利、義務,在立法上得以體現,成為必然。積“分數”而為“整數”之公共意誌與理性,必能名至實歸。個人通過(選舉、罷免)執法者,間接管理公共事務。上文闡述“直接民權”時,已經論述,“立法”產生抽象關系而正、誤待定。“執法”易知實際關系而視野局限壹隅。在間接民權範圍內,立法、執法二者之長、短,則更加顯著。民權之“間接”使然也。如此,二者之糾紛必不免。裁判,因之而生。裁判之資格為何?曰:具立法、執法二者之長,而避二者之短。然則,誰能確定“裁判”之資格?曰:立法、執法二者,共同確定“裁判”之資格。法之貴,在於處理實際關系的真確性。如此,執法者具有確定“裁判”資格的第壹發言權。立法者具有確定“裁判”資格的第二發言權。第壹發言權,具體到行為,就是提名權。第二發言權,具體到行為,就是同意權。裁判之產生,取決於執法者的提名與立法者的同意。提名權、同意權,對於裁判官之產生具有同等力量。如此,裁判官必不偏不倚,居立法者、執法者之正中,三足鼎立。
現在論述三權(立法、執法、裁判)之關系。立法以定公共意誌及公共關系。執法,付諸行動以得公共服務之結果。裁判,裁定結果之性質及立法所定“公共關系”之真偽。壹件公共事務,通過“立法---執法---裁判”之過程,公法可立,執法能力可見,裁判之公正與否,可鑒。此“三權”相生之關系也。同時,“三權”之相制之關系亦在。立法與裁判,共制“執法”之道。執法與裁判,共定立法所訂法律之性質。立法與執法,共議裁判之公正性及能力。三權,分別對國會負責。國會對“三權”執行者之去、留,作最終決定。具體而言,“二權”合而向“國會”對“第三權”提出異議,待國會之裁決。地方事務,則地方議會職能,等同於國會。
地方政治框架如此,國家中樞政治當如何?中央政治結構,亦本於“三權分立”之理由。同時,本於“權、能分離”之理由,監察權、考試權,當從國會獨立出來,成“五權分立”。關於“權、能分離”之理由,從人的角度來看,人之行為,決定於二端:意誌與理性。通俗而言,即目的與方法。目的必欲直達,方法或需曲致。目的與方法,混壹則相互幹擾,分離則各盡其能。從政治體之角度來看,即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公共意誌,進壹步明確解釋,可以說是共同體共存之意誌,共存之目的。公共理性,明確解釋,即方法能力。共存之目的在國會,實現目的之方法能力在五院。國會操權,五院協能,各盡其用。
現引述中山先生壹段核心論述:…… 有壹位美國學者說:「現在講民權的國家,最怕的是得到了壹個萬能政府,人民沒有方法去節制他;最好的是得壹個萬能政府,完全歸人民使用,為人民謀幸福」。這壹說是最新發明的民權學理。但所怕、所欲,都是在壹個萬能政府。第壹說是人民怕不能管理的萬能政府,第二說是為人民謀幸福的萬能政府。要怎麼樣才能夠把政府變成為萬能的呢?變成了萬能政府,要怎麼樣才聽人民的話呢?在民權發達的國家,多數政府都是弄到無能的;民權不發達的國家,政府多是有能的。
…… ,又有壹位瑞士學者說:「各國自實行了民權以後,政府的能力便退化。這個理由,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人民總是防範政府,不許政府有能力,不許政府是萬能。所以實行民治的國家,對於這個問題便應該想方法去解決。想解決這個問題,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就應該要改變。」
……,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壹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壹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壹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壹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與「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要講清楚這個分別,便要把我從前對於人類分別的新發明再拿來說壹說。【編者註:民眾所懼,政府之權力。民眾所欲,政府之能力。民眾握權,則所懼渙然冰釋。政府能力自為,則能力優化。民眾操四大民權,以定政府新陳代謝之速度。如此,政府不能不為民而設。政府協五能,自行優化、強化其能力。權、能分離,各取其所欲,各除其所懼。民眾與政府彼此疑懼之嫌疑渙然冰釋。】 我對於人類的分別,是何所根據呢?就是根據於各人天賦的聰明才力。照我的分別,應該有三種人:第壹種人叫做先知先覺。這種人有絕頂的聰明,凡見壹件事,便能夠想出許多道理;聽壹句話,便能夠做出許多事業。有了這種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覺。由於這種先知先覺的人預先想出了許多辦法。做了許多事業,世界才有進步,人類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覺的人是世界上的創造者,是人類中的發明家。第二種人叫做後知後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比較第壹種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夠創造發明,只能夠跟隨摹仿,第壹種人已經做出來的事,他便可以學到。第三種人叫做不知不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雖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現在政治運動的言詞說,第壹種人是發明家,第二種人是宣傳家,第三種人是實行家。天下事業的進步是靠實行,所以世界上進步的責任,都在第三種人的身上。譬如建築壹間大洋樓,關於各種工程材料都要通盤計算;等到通盤計算好了,便繪壹個很詳細的圖,再把那個圖交給工頭去看,等到工頭把圖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運材料,照那個圖樣去做。做洋樓的工人,都是不能夠看懂圖樣的,只有照工程師所繪的圖,吩附工人去砌磚蓋瓦。所以繪圖的工程師,是先知先覺。看圖的工頭,是後知後覺;砌磚蓋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覺。現在各城市的洋樓;都是靠工人、工頭和工程師三種人共同做出來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種人來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實行家,都是不知不覺,次少數的人便是後知後覺,最少數的人才是先知先覺。世界上如果沒有先知先覺,便沒有發起人;如果沒有後知後覺,便沒有贊成人;如果沒有不知不覺,便沒有實行的人,世界上的事業,都是先要發起人,然後又要許多贊成人,再然後又要許多實行者,才能夠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進步,都是靠這三種人,無論是缺少了那壹種人都是不可能的。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實行民權、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責任應該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覺的人要有壹份,後知後覺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覺的人也要有壹份。我們要知道民權不是天生的,是人造成的。我們應該造成民權,交到人民,不要等人民來爭才交到他們。
……, 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現在分開權與能,所造成的政治機器就是象物質的機器壹樣。其中有機器本體的力量,有管理機器的力量。現在用新發明來造新國家,就要把這兩種力量分別清楚。要怎麼樣才可以分別清楚呢?根本上還是要再從政治的意義來研究。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壹個是政權,壹個是治權。兩個力量,壹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這是什麼意思呢?好比有十萬匹馬力的輪船機器,那架機器能夠發生十萬匹馬力來運動輪船,這便是機器本體的力量。 這種力量,就好比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壹樣,這種自身的力量就是政治。至於這樣大的輪船,或者是要前進,或者是要後退,或者是要向左右轉,或者是要停止,以及所走的速度或者是要快,或者是要慢,更要有很好的工程師,用很完全的機器,才可以駕駛,才可以管理,有了很完全的駕駛、管理之力量,才可以令那樣大力的輪船,要怎麼樣開動便怎麼樣開動,要怎麼停止就怎麼停止。這種開動、停止的力量,便是管理輪船的力量。這種力量,就好比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樣,這種管理的大力量就是政權。…… 創造國家也是壹樣的道理,如果在國家之內,所建設的政府只要他發生很小的力量,是沒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小,所成就的功效當然是很微。若是要他發生很大的力量,是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大的力量,是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政府所做的事業當然是很大,所成就的功效也當然是極大,假設在世界上最大國家之內,建設壹個極強有力的政府,那麼,這個國家豈不是駕乎各國之上的國家,這個政府豈不是無敵於天下政府? ” 概要而言之,主權在民,以定公共意誌。其客觀化表現,在地方,議會也。在壹國,則國會也。政府,將“公共意誌”付諸行動之機器也。權在國會,以制政府之“能”,為公器所用。政府能力之大小,政府自為之。政府自行組織“五院”(立法院,國會內“互選”產生),則政府能力可最大化。國會有對“五院”院長的罷免權,可解散政府,重新組建政府。(新政府,由國會選舉之新總統,重新提名“四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而組建。立法院,由國會內“改選”而更新)。如此,國會權力可最大化。國會有最大權力,政府有最大能力,則可如中山先生之預期:“那麽,這個國家豈不是駕乎各國之上的國家,這個政府豈不是無敵於天下政府?”。權、能分離,其源則壹也。統壹於“主權在民”之原則。主權在民之原因:自由、平等。在“直接民權”範圍已作論述,不再贅述。主權在民,權、能分離,合而言之,即能為權所用,權為民所有。權、能皆為民所有、所用。權以選能,民能也。權為民權,能為民能,皆出於民。試就“國會、五院”之產生過程,以明“民治”之全民政治。
經過訓政時期,自治團體(縣)建設成功。(關於“訓政”的論述,到論述“三政”時,再作詳細講解。)每縣選舉代表壹人,組成國民代表大會,簡稱國會。國會內部“互選”產生立法院。此權、能分離之壹也。國會選舉總統,此權、能分離之二也。總統與立法院,共定法官人選。此“能”之自我協調而增強也。同理,總統與司法院,共定監察院長;總統與立法院,共定考試院長。而“五院院長”皆對國會負責。國會鑒其“能”之功效,而定其去、留。“五院”得以成,源於“國會”選賢與能之“立法院與總統”。“五院”得以罷,源於國會之彈劾權。此主權在民原則下,收、放權與能也。監察院,監察政府公職人員之失職而向司法院、國大彈劾之。考試院,鑒定公職人員之資格,以備選用。
五權憲法
壹、主權在民之定義,國家之統治權屬於全體國民。於政治建築上之表現,在地方則為議會;在中央則為國會。
二、權、能分離,公權盡其力、公器盡其能。於代表國民之議會、國會,選舉出能力機關,以行使治權。國會內部互選,產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國會選舉總統,總統組織行政院,以行使行政權。
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民代表大會。國會內各省區國民代表,選舉本省之立法委員。各省立法委員人數比例,與各省人口比例相同。立法院立法委員人數在200人以內。各省立法委員人數以此而定。各少數民族,民族民主自治,根據人口比例選派代表進入國會、立法院,參與國事。
總統選舉,若朝野政黨組織完善成熟,則根據國會議員政黨席位之多少,確定三名候選政黨,候選政黨確定本黨候選人,競選於國會,確定總統。若政黨不成熟,則各省政府、議會,選派壹名候選人,競選於立法院,產生三名總統候選人,最終競選於國會,確定總統。
三、應治權能力相互協調之所需,而生“五院”。五院之間,乃相生相制之平等關系。總統提名司法之大法官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總統提名監察院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五院內部之組織,根據其功能特征,分別采用合議制與獨任制。立法院、考試院采用合議制,以便博取眾長。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采用獨任制,以便執行效能之優化。合議制、獨任制,皆相對而言,非絕對的。以行政院之組織來說,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行政院長任命內政各部部長,即為獨任制,下級對上級負責。而內政各部則可采用合議制,以制定完善之政策。以立法院之組織來說,總體而言,合眾議而立法,院長無為而治,但立法院長可任命法律制定顧問人員,制定專門之法律,交立法委員討論之,此可提高立法效率。
四、國大與五院之關系,為權力與能力之關系。能力對權力負責,權力觀能力之效果,鑒其優劣,定其去、留。五院之關系,為能力協調之關系,能力因協調而增強。協調之法:以長制短,以全制偏。五院各治其事,長、短,偏、全何以生?曰二院壹致即為長,為全。壹院孤立即為短,為偏。二院壹致,則具判斷第三院之能力。二院壹致,對第三院所治之事,作肯定與否定之判斷。第三院以此為依據,修正自身孤立之能力。
五、五院之中,兩院為國會選舉產生,三院為二院壹致所產生。因此,五院之關系,為三個“三院”之關系。①立法、行政、司法。②立法、行政、考試。③:行政、司法、監察。三院之間,二制壹,而五院得增強治權能力。
六、五院之間,彼此有“能力”彈劾權。與國大之“權力”彈劾權相對接。即三院之間,二院壹致,對第三院之能力,向國大提出異議,國大行使彈劾權。
七、五院分立,各有權限。
(1)立法院獨立行使立法權,可邀請另四院到立法院備詢。
(2)行政院依法行政,可對壹法律提出異議,及提出法律案,待司法、立法作決定。
(3)司法院,獨立司法。司法內容大體分三部分:司法立法、司法行政、司法民法。司法行政,劃入監察院。由監察院以法監督行政。
(4)監察院,監察五院之公職人員之違法失職,向國大提出彈劾案。
(5)考試院,考核公職人員之理論能力,確定其資格。
下面對“民權講解”作壹個梳理。
人之自由、平等,從何而來?人有天賦之性、天賦之體、天賦之知。個體之人以此獨立自主而生存,故個體之人是自由的。個體因獨立而不依附於他人而存在,故人與人是平等的。即所謂,人不求人,壹般大。究其原因,則人之自由、平等乃天賦的。即天賦之性、天賦之體、天賦之知。
人是自由、平等的,故自治個人之事,共治眾人之事,自然之理也。人之自治與共治,於社會、國家治理上之表現則為,自治地方與共治國家。
共治國家,屬於公共事務。公共事務,於政治建築上之表現,在地方則為議會,在中央則為國會。議會、國會,公共意誌之體現也。公共意誌,欲實現其公共目標,需得公共理性之助。國會代表國民,行使四大民權,以彰顯公意。五院各司其職,協調而行,使公意獲得行使之結果。完備之公共理性之必然也。
從地方到中央的政治權力形成與運作的說明
原則:村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主
縣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權
省及中央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壹村之內行直接民主。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數為村民總人數的1%。村委會就全村各項事務提出解決方案,草擬成文本,送交縣議會審議,審議其有無違背壹縣之法律。縣議會根據壹縣之法律,裁定其部分或全部有效或無效。如裁定其全部無違背壹縣之法律,則副署縣議會印章。如裁定其有違背壹縣之法律者,則給出說明,交由村委會重新擬定方案。
2、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經縣議會審議副署,由村民大會表決通過,則成為法律,具有強制力。
3、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無縣議會審議副署,或村民大會表決不能通過,則村委會草擬之方案無效。
4、村委會由每兩年壹次的村民大會選舉產生。
縣壹級政治區域行直接民權。
1、縣議會由全縣每個鄉鎮選舉壹名議員組成。縣議員產生的具體程序是,朝野兩黨分別提名壹名議員候選人。兩名候選人分別向全鄉鎮民眾闡述政見,由全鄉鎮民眾根據政見之高下,選舉產生壹名議員,代表本鄉鎮民眾於縣議會行使立法權。
2、根據縣議會各政黨議席的多少,由多數黨提兩名縣長候選人。兩名候選人分別向全縣民眾闡述治理本縣之政見,由全縣民眾投票選舉產生本縣行政長官。縣長負責組織行政署進行施政。
3、壹縣之行政對縣議會負責,縣議會對縣長有罷免之權。壹縣之立法、行政同時受全縣民眾四大民權之約束。全縣民眾可隨時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
省壹級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省議會由全省內各縣縣議會選舉產生1名議員組成。
2、省長候選人,由省議會多數黨及次多數黨各提名1人。省議會最終投票產生省長,負責壹首之行政。
3、壹首之行政對省議會負責,省議會對省長有罷免之權。
中央壹級政治區域行間接民權。
1、采用權、能分離之原則,實行國大五院制。國民代表大會對五院行使四大民權。
2、國大代表由全國各縣民眾選舉產生。其法: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同意,產生3名國大代表候選人。由全縣民眾投票選舉確定1名國大代表。
3、國民代表大會產生後,由國大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國大選舉總統,其法:根據國大內各政黨席位多少,名列前三名的政黨各提1名總統候選人。3名總統候選人分別向國大闡述政見,由國大代表投票選舉產生總統。(*註解*)
4、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司法大法官,進而組織司法院。由總統提名,經司法院同意產生監察院長,進而組織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考試院院長,進而組織考試院。
5、國大對總統及立法院直接行使四大民權。國大對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間接行使四大民權,即通過對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直接選舉、罷免,而間接更換另三院的人員。國大行使創制、復決法律的權力,直接變更立法院所定之法律,進而間接變更另四院所執行之法律。
6、五院之關系,為三個三院之關系。【1】立法、行政、司法。【2】行政、司法、監察。【3】立法、行政、考試。三院之間為能力協調關系。三院之間,二院壹致,具有判斷第三院之能力。三院之間,二院之糾紛,由第三院作出裁決。
從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關系是,下壹級行政單位,在上壹級行政單位的立法框架下,自行立法。即下壹級行政單位自行立法,但不得違背上壹級行政單位所立之法律。
全國行政體系分為四級:村、縣、省、中央。村委會之立法,有違背縣議會之立法條款者無效。縣議會之立法,有違背省議會之立法條款者無效。省議會之立法,有違背中央立法院之立法條款者無效。
為什麽有這樣的上、下級立法關系呢?首先,人類社會、國家何以需要立法?原因有三:1、人本然有生存意誌。2、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3、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確之,以強力保障之。立法是否公正,是否體現公意,是能否實現“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這壹目的的關鍵所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論公意是否可能錯誤時,闡述說,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誌的總和。除掉個別意誌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是部分的公意。如果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麽,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但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時,每壹個這種集團的意誌對於它的成員來說是公意,而對於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誌。
現在我們來看全國的行政體系,村委會、縣議會、省議會、中央立法院。由村委會制定,經全體村民表決通過的法案,對於本村村民來說是公意。但此法案對於全縣其他村莊來說就只是個別意誌。同理,縣議會制定並通過之法案,對於本縣之民眾來說是公意,但對於全省內各縣來說,就只是個別意誌。以此類推,壹省、壹國之立法皆如此。
為使民眾行遍全國之內,皆處在公意的保障之下,從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關系必須是,下壹級行政單位在上壹級行政單位立法框架內自行立法。
全國從地方到中央的公職人員,其薪酬高低,參考西方民主國家公職人員薪資水平,根據本國各區域經濟水平而定。立法機構公職人員的薪酬,由所處行政單位財政與上壹級行政單位財政共同支付。下級財政與上級財政的支付比例為7:3。行政機構公職人員的薪酬,由所處行政單位財政支付。
5 現在講解民生主義
人之生也,饑則欲食,寒則欲衣。此天賦之良知、良能也。生存之欲,為之動力也。人人皆欲生,社會因之而產生。何則?我們來看看,社會產生之來龍去脈。 社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誌。二、人獲取生存物質之過程有別於動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為認識工具。分別來看這三個原因,壹、生存意誌彼此有沖突。二、動物、植物皆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存物質,而人必須通過勞動將自然界各種物質轉化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勞動交換以遂生存意誌,成自然之勢。要而言之,生存意誌彼此共存,定勢也。三 、理性認識,能夠縱觀“沖突”與“共存”俱為客觀事實。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誌而不相侵害,則構想社會倫理秩序。這壹“構想”之目的,是為民生。質而言之,社會之原因,民生也。社會之目的,民生也。民生為社會進化之動力。民生為社會生活的重心。
孫中山先生所闡述之民生主義,概括而言之,即“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成‘民有’之社會”。
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是在經濟運行的不同“環節”,用“理性”以糾正“自然”之失。
現在分別論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第壹原因。平均地權,通俗而言,即“耕者有其田”。推而廣之,則“居者有其地;從工者有其場;從商者有其市;探知者、授知育人者有其園地”。
衣、食、住、行,人人皆得其地以生產、交換、消費。此“人人皆得其地”之主張,是幻想呢?還是有其必然之理由?我們來看看, 人和土地到底是什麽關系呢?萬物萬類,森然並立,皆為土地所生,皆以土地安身。大地賦予壹粒種子、壹棵大樹多少土地?大地賦予它們的土地,不會多,也不會少,那就是種子、大樹維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土地。壹粒種子、壹棵樹苗落在哪片土地上,它們的生存意誌之所需就被賦予在那片紮根的土地上。這就是萬物萬類對土地的使用權,人類絕不能例外。人類對土地的使用權亦以實際需要為限制,這壹“受自身需要限制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人與土地的自然關系。具體而言,以壹村為例:根據村之人口多少與可使用土地之數目,確定居住用地數目與農作用地數目。壹村之人,平均使用壹村之住宅用地與耕作用地。其他領域仿此類推,以人生活、生產之地而均用之。
人對物之所有權的依據是什麽?如人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結果如何?可以這樣確定“所有權”之依據:人勞動創造了某物,即對此物擁有所有權。妳勞動制作了壹張桌子,這張桌子歸妳所有;我制造了壹輛汽車,這輛汽車歸我所有;他蓋了壹間房子,這間房子歸他所有。誰創造了土地,則土地屬於誰。土地先人類而存在,人類屬於土地,而非土地屬於人。顯然,人與土地只存在天賦的使用權關系,不存在所有權關系。但歷史事實為,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其原因是什麽?原因是,君權天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君主對萬物,擁有所有權。從而,臣民擁有從屬於君主之所有權。現在講解,人竊據土地所有權之結果如何? 為土地確定所有權:妳的土地為妳所有,我的土地為我所有,他的土地為他所有。這樣,楚河漢界,涇渭分明,必無紛爭。但事實上是,這種竊據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必然導致不可調和的紛爭與沖突。我們來看紛爭和沖突是怎麽發生的:人對壹物擁有所有權意味著,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此物自由處理,或自用,或出租,或出售等等自由行動。由於多種原因,或必然的,或偶然的原因,如人的理性水平高低、天災人禍等等,必然導致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向少部分人集中,大部分人的土地則日益減少,直至,富者富有四海,貧者無立足之地。喪失土地,就喪失了生存的基礎。這時,土地所有權對貧者喪失了約束作用,對富者喪失了保護作用。因為,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自然法主宰著人,壹切人為法,皆是多余的。此“平均地權”之正、反兩方面原因也。
軍政府於訓政階段,實施平均地權之國策,以法律定之。於農村,人達到成人年齡,皆獲得其應有之住宅用地與農耕用地。於城市,商品房建設用地,皆免費供應之。其法,以商品房預期價格之高、中、低,而供應相應開發商少、中、多之建房用地。商品房成交價,超出其預期價格之部分,以增值稅之遞增法,納入公有資本範圍。對於因“土地財政、官商勾結,操縱房市”,而造成房價高昂,民眾受到巨大之經濟壓迫。軍政府於軍政階段,廢除“土地財政”,整肅“官商勾結,操縱房市”之行為。核定商品房之成本價,免除民眾所購住房成本價之外的所有經濟壓迫。如此,則生產者獲得其應有之利,消費者得擺脫其“房奴”之地位。其他領域之用地,大體仿此“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原則而進行。
節制資本之主張,其理由何在?其預期效果如何?概括而言之,即公、私分明,公不侵私,私不害公,公、私融洽。下面引述孫中山《民生主義》演講之部分,來證明“節制資本”之理由及預期效果。
……講到土地問題,在歐美社會主義的書中,常說得有很多有趣味的故事。像澳洲有壹處地方,在沒有成立市場以前,地價是很平的。有壹次政府要拍賣壹塊土地,這塊土地在當時是很荒蕪的,都是作垃圾堆之用,沒有別的用處,壹般人都不願意出高價去買。忽然有壹個醉漢闖入拍賣場來。當時拍賣官正在叫賣價,眾所還的價,有壹百元的,有二百元的,有到二百五十元的;到了還到二百五十元的時候,便沒有人再加高價。拍賣官就問有沒有加到三百元的?當時那個醉漢,醉到很糊塗,便壹口答應,說我出價三百元,他還價之後折賣官便照他的姓名定下那塊地皮,地既賣定,眾人散去,他也走了。到了第二天,拍賣官開出賬單,向他要地價的錢。他記不起昨天的醉後的所做的事情,便不承認那壹筆帳;後來回憶他醉中所做的事,就大生悔恨。但對於政府既不能賴賬,只可費了許多籌劃,盡其所有,才湊夠三百元來給拍賣官。他得了那塊地皮之後,許久也沒有能力去與日俱增。相隔十多年,那塊地皮的周圍都建了高樓大廈,地價都是高到非常。有人向他買那塊地皮,還他數百萬的價錢,他還不放手,他只是把那塊地分租與人,自己總是收地租。更到後來,這塊地便漲價到幾千萬,這個醉漢便成澳洲第壹個富家翁。推到這位澳洲幾千萬元財產的大富翁,還是由三百元的地皮來的。 講到這種事實,在變成富翁的地主當然是很快樂,但是考究這位富翁原來只用三百元買得那塊地皮,後來並沒有加工改良,毫沒有理會,只是睡覺,便坐享其成,得了幾千萬元。這幾千萬元是誰人的呢?依我看來,是大家的。因為社會上大家要用那處地方來做工商事業的中心點,便去把他改良,那塊地方的地價才逐漸增加到很高。好像我們現在用上海的地價比從前要增漲幾萬倍。又像我們廣州做中國南部工商業的中心點,廣州的地價也比從前要增漲幾萬倍。上海的人口不過壹百多萬,廣州的人口也是壹百多萬,如果上海的人完全遷出上海,廣州的人完全遷出廣州,或者另處發生天災人禍,令上海的人或廣州的人都消滅,試問上海、廣州的地價還值不值現在這樣高的價錢呢?由此可見,土地價值之能夠增加的理由,是由於眾人的功勞,眾人的力量;地主對於地價漲跌的功勞,是沒有壹點關系的,所以外國學者認地主由地價增高所獲的利益,名之為「不勞而獲」的利,比較工商業的製造家要勞心勞力,買賤賣貴,費許多打算、許多經營才能夠處到的利益,便大不相同。工商業家壟斷物質的價值來賺錢,我們已經覺得是不公平;但是工商業家還要功心勞力,地主只要坐守其成,毫不用心力,便可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地價是由什麼方法才能夠增漲呢?是由於眾人改良那塊土地,爭用那塊土地。地價才是增漲。地價壹增漲,在那塊地方之百貨的價錢都隨之而漲。所以就可以說,眾人在那塊地方的勞動,才是地價上漲的原因。
……地價定了之後,我們更有壹種法律的規定。這種規定是什麼呢?就是從定價那年以後,那塊地皮的價格再行漲高,各國都是要另外加稅,但是我們的辦法,就要以後所漲高之地價完全歸為公有。因為地價漲高,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中國的工商業幾千年都沒有大進步,所以土地價值常常經過許多年代都沒有大改變。如果壹有進步,壹經改良,像 現在的新都市壹樣,日日有變動,那種地價便要增加幾千倍,或者是幾萬倍了。推到這種進步和改良的功勞,還是由眾人的力量經營而來的;所以由這種改良和進步之後所漲高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不應該歸之私人所有,比方有壹個地主,現在報壹塊地價是壹萬元,到幾十年之後那塊地價漲到壹百萬元,這個所漲高的九十九萬元,照我們的辦法都收歸眾人公有,以酬眾人改良那塊地皮周圍的社會和發達那塊地皮周圍的的工商業之功勞。這種把以後漲高的地價收歸眾人公有的辦法,才是國民黨所主張的平均地權,才是民生主義。……和歐美所謂收歸國有,把人民已有了的產業都搶去政府裡頭,是大不相同。地主真是明白了我們平均辦法的道理,便不至害怕,因為照我們的辦法,把現在所定的地價還是歸地主私有。土地問題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便可以解決壹半了。 文明城市實行地價稅,壹般貧民可以減少負擔,並有種種利益。像現在的廣州市,如果是照地價收稅,政府每年壹宗很大的改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經費便有著落,便可以整理地方。壹切雜稅固然是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來水和電燈費用,都可由政府來負擔,不必由人民自己負擔。其他馬路的修理費和警察的給養費,政府也可向地稅項下撥用,不必另外向人民來抽警捐和修路費。……孫中山《民生主義》
需要指出的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觀念下,形成的土地私有、土地買賣,如果置“土地私有”產生的原因不論,則土地屬於商品。孫中山所主張之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壹為目的,壹為經濟方法也。即用“節制資本”實現“平均地權”。而“節制資本”則適用於所有商品,包括資本市場之資本。對於市場所形成的商品之增值部分,屬於公有也。如供求關系、自然壟斷、人為壟斷等產生的商品價格增值部分。節制私有資本,以避資本之害;發展公有資本,以盡資本之利。資本之利、害何以生?經濟運行之過程可以明之:生產,交換,消費三者互為因果,循環相貫,成“再生產,再交換,再消費”,如環之無端也。經濟循環,壹動態循環也。其動力源為,人之生存意誌。人之生存能力相等,則人在經濟循環的各環節之動力相等。如此,社會經濟循環呈現動態平衡狀態,經濟循環往復不息。人類得以生生不息。人之生存能力,在貨幣產生以後,則表現為人擁有的貨幣量。事實是,人所處的環境、條件、機遇、偶然的或必然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原因及人的能力是有差異的,人擁有的財富量是不等的,是有差異的。這些差異最終在“資本”上顯現,資本差異壹旦顯現並顯著,則資本就會擺脫其徘徊不定的原因而固化,並向壹個方向發展到極端,【1】就是貧富懸殊。經濟循環無力維繼,而陷入停滯。此時,資本與人的生存能力是完全不相幹的兩種存在。何以言之?對於貧者而言,是人的能力無用武之地,並非沒有生存能力。對於富者而言,資本所代表的財富能力化為烏有。因為經濟停滯,資本喪失了流通手段。經濟危機產生的根源在哪裏?【2】曰,“資本”放大並固化了“人的差異”。使資本只向壹個方向集中,而成為經濟循環軌道上的障礙。這就是資本之害,其在經濟活動中的表現就是,私有資本侵占公有資本。具體論述見註解及上文。
面對資本之害,解決辦法之原則是,公、私分明,節制私有資本,發展公有資本。公有資本用於所有人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之公共保障。這壹原則的目標是,使所有人之經濟立足點處於,自由、平等的地位,如此,在經濟循環各環節皆有相等之動力,動態平衡呈現矣。經濟基礎部分,將永絕經濟危機。經濟上層如果出現問題,則容易解決。
關於“節制私有資本,發展公有資本”的具體做法,通過稅收來實現:收取私有交易資本中屬於公有的部分。公有資本之用途,除用於民生保障之外,用於公共建設,扶植經濟增長點,在經濟增長中積累公有資本,作為下壹個公共支出的公有資本。如此循環發展公共資本,以供公共支出。收入與支出之比例,根據具體經濟狀況而定。
關於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的變通實施原則。
士、農、工、商,各行各業對土地擁有天賦的平等的使用權。根據實際的需要,可以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合並與交換。
基於“節制資本”的理由,就理論上看,所有商品的全部增值部分都屬於公有。但根據實際的經濟運行狀況,可調整確定需要征收增值稅的商品,及征收增值稅的稅率。對於價格波動影響國計民生及影響經濟運行穩定的商品,列入征收增值稅的商品行列。增值稅稅率根據社會經濟狀況而定,當社會貧富差距有增大趨勢時,則提高增值稅稅率。當社會經濟運行動力不足時,則降低增值稅稅率。
總結,民生主義,壹則為人民謀生存長久之計。二則為避資本之害,絕經濟危機之源。民生主義,謀公有經濟以衛公共民生。唯公共權力能擔其任。公共權力產生之道如何?《民權講解》已經論述。總括而言之,民權為民生之權力保障,民生為民權之經濟保障。人民擁有政治上之自由、平等與經濟上之自由、平等,才能保證人民獲得完整的自由、平等,從而產生“自由、平等”之觀念。民主政治才有了穩固的觀念基礎。反之,如果人民沒有經濟上的“自由、平等”,大資本支配小資本,資本奴役轉變為人身意誌奴役,是必然的。如此,政治上的“自由、平等”也就喪失了。有民權,而無民生,則貧富固化之階級戰爭必然發生。所以,孫中山先生以民生主義,來防止階級戰爭於未然。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畢其功於壹役,誠遠見卓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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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的勞權理論 寫於 一九三零年
第壹章 導言
要研究本黨的勞工政策,必須先明了政策的意義,和政策與主義的關系。總理在北伐進行中之三帥令中會說:“革命主義為壹事,革命進行方法又為壹事。革命主義,革命政府始終盡力力求貫徹。革命進行方法,則革命政府,不憚因應環境以求適宜。”所謂“革命進行方法”,即是政策。由此可知:政策是由於主義而來的,我們為求主義的實現,才有種種的政策;所以政策是主義的方法,主義是政策的目的。政策和主義的不同之點:前者是比較具體的、臨時的、可變的;後者是比較抽象的、永久的、不變的。
政策和主義固然不同,政策和方略及政綱,雖則都是由於主義而來的,然其性質也不完全相同。政策的運用專限於對內,而且都是專指某壹問題而言;例如關稅問題有關稅政策,對外問題有對外政策,勞工問題有勞工政策。方略範圍較廣,著重在建設方面,所以總理的建國方略分心理建設、社會建設、物質建設三部,其時效當然要比政策和政綱稍長,其運用不但是國內,同時也可以給壹般民眾的研究。政綱是實行主義的步驟,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言:“吾人於黨綱故悉力以求貫徹,顧以道途之遠,工程之巨,誠未敢謂咄嗟有成;而中國之現狀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謀救濟。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準備實行政綱,為第壹步之救濟方法。”其範圍比方略較狹,比政策則較廣。其運用,不限於對內。所以政策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而方略和政綱必須是成文的。
政策固然不壹定是成文的,然就我個人近年來實際工作的經驗而論,本黨的勞工政策,我覺得卻有切實研究和明文規定之必要。其理由有三:
壹、就整理國民革命理論的立場上來研究
本黨以前為中國國民革命需要上的關系,容許了共產黨員加入。其原意是要共產黨員來奉行三民主義努力國民革命的工作。不料共產黨員自從加入了本黨之後,曲解主義、假造政策、掛著本黨的名義,向農工商學各團體,宣傳了不少共產黨的理論。現在共產黨員,雖則已經清除了出去,然而遺留下來的理論,還是存在於農工商學各團體裏面,倉促之間,竟分不出哪些是共產黨的理論,哪些是本黨的理論。甚至竟有本黨的同誌也誤認共產黨的理論,以為是本黨的理論、是本黨最革命的理論,真是危險萬分。勞工運動是共產黨最註意,最著重的工作,所以關於勞工方面的理論,我們尤其應該趕快整理,並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共產黨無法活動,清共的工作才算完成,中國國民的革命運動才有迅速成功的希望。
二、就扶助勞工的立場上來研究
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言:“國民黨於此,壹方面當對於農夫、工人之運動,以全力助其開展,輔助其經濟組織,使日趨於發達,以期增進國民革命運動之實力;壹方面又當對於農夫、工人要求參加國民黨,相與為不斷之努力,以促國民革命運動之進行。”於此可知,本黨是的確決心扶助農工的,不像共產黨專門做買空賣空的勾當。共產黨在鄉村間,利用地痞流氓,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不問良懦,壹律打倒。其結果呢?地痞流氓得勢,壹般農民依然受苦。這是共產黨扶助農民的事實。共產黨在城市間,挑撥工人對於工商業者的惡感,什麽打倒資本家呀,什麽無產階級專政獨裁呀,叫得震天價響。結果如何?工商業摧殘了,工人失業了。這是共產黨扶助工人的事實。農工群眾在近五六年來,中共產黨的欺騙麻醉之毒很深,本身感受著痛苦,還不了苦從何來。所以為決心扶助勞工起見,也應該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從事於勞工運動和勞工行政的同誌們,也能有所遵守,領導勞工群眾循著民生主義的正道,以求實際的利益、謀根本的解放!
三、就領導國民革命的立場上來研究
中國目前的革命,是國民革命,是為整個中華民族謀解放的革命。國民革命固然註重大多數農工群眾的利益,同時也註重其他民眾的利益。壹般民眾在從事於國民革命運動的過程中,除了壹個國民革命的共同目的外,當然還有各個的特殊目的。這種特殊目的,時常因為利害的不壹致,而發生沖突。況且本黨的民生主義,既非資本主義,亦和共產主義不同;所以必定要趕快確定本黨的勞工政策,庶幾各方面的利害沖突,可以根據了民生主義,加以合理的限制,不至妨礙國民革命的進行。
本黨勞工政策應該明文規定的理由,已如上述。但是本黨的主義是三民主義,那麽本黨的勞工政策,當然應該完全根據於三民主義。本黨接受總理遺囑宣言中有言:“吾黨同誌,惟有全體壹致,奉行總理之遺教,不得有所特創。蓋中華民國之獨立與自由,惟有完全繼承中華民國創造者本黨總理孫先生之意誌,為能實現耳。”所以我研究本黨勞工政策,完全根據總理的全部遺教,和本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宣言和決議案,不敢稍有獨創。我的研究方法,就是先用歸納的方法,尋出其原則,根據了原則,再作分析的研究,求得其整個的涵義。
第二章 中國國民黨勞工政策的四大基礎
勞工政策有廣狹二義。狹義的勞工政策,就是勞工保護政策,換言之,就是由政府用立法行政的手段來保護勞工,使勞工們的生活向上,使勞工們得由被壓迫的奴隸的地位,提高到平等的自由人的地位。廣義的勞工政策,除了政府的設施之外,同時並包含勞工們自己的活動,就是由勞工們用自己團體的力量來促成資方的覺悟,企圖改善自己的生活。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是廣義的勞工政策,就是壹方面由黨來督促政府來厲行勞工政策,壹方面由黨來領導勞工厲行勞工政策。
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向來沒有具體的規定,有之多散見在總理的遺教和歷次大會的宣言中,茲就遺教和宣言來研究其基礎觀念,計有四種:壹曰道德的基礎、二曰社會的基礎、三曰政治的基礎、四曰經濟的基礎。
(壹)道德的基礎
總理曾說:“大凡壹個國家所以能夠強盛的緣故,起初的時候都是由於武力發展,繼之以種種文化的發揚,便能成功。但是要維持民族和國家的長久地位,還有道德問題,有了很好的道德,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從前中國民族的道德因為比外國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國到外來的蒙古人,後來蒙古人還是被中國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國到外來的滿洲人,後來滿洲人也是被中國人同化。因為我們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國家雖亡,民族還能夠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夠存在,並且有力量能夠同化外來的民族。所以窮本極源,我們現在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聯合起來做成壹個國族團體以外,就要把固有的舊道德先恢復起來。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後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圖恢復。”(見民族主義第六講)
中國工人誠如總理所言,除了壹個工人的資格之外,還有壹個國民的資格。因此中國民族要求恢復固有的地位,中國工人當然也不能不負起責任。所以本黨勞工政策的第壹個基礎,是道德的基礎,就是要恢復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工人如果能夠負起恢復中國固有道德的責任來,中國民族固有的地位,方有恢復的希望。就是中國的工人運動也才有意義。可惜中國的工人運動,自從被共產黨操縱了壹回之後,工人們的思想,差不多大部分都醉心於聲色貨利,把中國固有的好道德排除殆盡。不是我有意說刻薄話,就我近三四年來,實際工作觀察所得,覺得中國多數民眾,壹方面拋棄了中國固有的好道德,壹方面又去學了許多外國的惡手段,集中外壹切惡手段的大成,因此中國無論有如何好的政府好的法律壹時仍不能得到好的結果。所以我們要求恢復中國民族固有的地位,提高中國國家的地位,假設不先從恢復中國固有的好道德入手,即使不是勞而無功,至少也是事倍功半。
總理曾說:“講到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人至今不能忘記的,首先是忠孝,次是仁愛,其次是信義,其次是和平。這些舊道德,中國人至今是常講的,但是現在受外來民族的壓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勢力,此刻橫行中國,壹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便排斥舊道德,以為有了新文化,可以不要舊道德。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見民族主義第六講)至於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四種舊道德的好處,總理在民族主義的演講中已經講得很透徹了。我認為壹切民眾運動,不但是勞工運動,必須都把中國固有的道德作運動的基礎,那麽這種民眾運動才有價值,才是中國國民黨的民眾運動。何以故?如果民眾運動不把中國固有的道德作基礎,必然是殘忍刻薄狡詐百出;其結果勢必這壹個工人,攻擊那壹個工人,這壹部分民眾,攻擊那壹部分民眾,徒然擾亂社會秩序,大部分民眾仍然毫無利益。其最無恥者甚至壹面高呼打倒帝國主義,壹面又去勾結帝國主義,壹面高呼打倒軍閥,壹面又去做軍閥的走狗,嘴上高呼打倒貪汙份子,實際自己也是見錢眼開的,嘴上高呼打倒土劣份子,實際自己也要仗勢欺人的。社會上只見循環報復的為聲色貨利的爭鬥,絕不見有真正革命的運動。試問這種鬥爭式的民眾運動,有何意義?
至於中國固有的道德,和工人的關系,可以分幾方面來講,譬如“忠”字,忠是忠於其事。就是工人壹方面固然應當要求生活向上,壹方面就應該忠於其事,努力於工作效率之增進,生產數量之加多。這是工人對於所服務的事業方面,忠字的運用。至於絕對服從所屬團體之多數的決議,猶之君主國家,做臣子的服從皇帝的命令壹樣。這是工人對於所隸屬的團體方面,忠字的運用。仁愛是公愛,不是私愛。就是要工人由愛自己和愛自己的家庭作出發點,擴而充之,愛其同階級的工友,愛其民族,愛其國家,愛其世界,愛壹切的人類,這就是所謂的博愛,就是仁愛。本黨勞工政策對於仁愛兩字的運用,就是壹方面要雇主階級覺悟了為工人階級的利益來革命,所謂“成物知也。”壹方面要工人階級也起來為自己的利益而革命,所謂“成己仁也。”換句話說:是要各階級的民眾,拋棄他的階級性,恢復他的國民性!拋棄他的獸欲,恢復他的人性。“信義”是中國人向來講究的,所謂信義通商,所謂壹言為定,都是中國工商界歷來的美德、工人對於信義兩字也頗有關系,譬如關於工作時間的減短,和工資的增加,工人當然是可以提出要求的,但是如果壹經雙方協定後,就應該努力工作,不能隨便怠工,或遲到早退。至於和平兩字的意義,並不是懦弱的表示,不過是在可能範圍之內求減少不祥的爭鬥罷了,換言之,就是要做到“文王壹怒而天下治”的精神。工人如果能夠厲行仁愛和平的道德,那麽至少壹部分無意識的勞資糾紛或勞工糾紛可以不發生。
所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是本黨勞工政策之道德的基礎。
(二)社會的基礎
中國以往在君主專制時代,社會上各階級的權力和義務是很不平等的。所謂“刑不上士大夫禮不下庶人”。直到前清,凡是滿洲皇族,差不多都可以吃糧不做事了。做官的人,退隱之後,社會上便尊之謂紳士,地方上的長官,反而要去請教他。甚至有幾種職業的工人如樂師及理發師等,竟絕對禁止有考試權。這是君主專制時代的怪現象。本黨的三民主義,本來就是平等的主義。總理曾說:“民族主義者,打破種族上不平等之階級也。……民權主義者,打破政治上不平等之階級也。……若夫民生主義,則為打破社會上不平等之階級也。”(見軍人精神教育第三課)所以三民主義的真精神,可以說就是“平等”兩字。不過三民主義的平等精神,是平腳不平頭的真平等,不是平頭不平腳的假平等。換言之無論任何階級的人民,在政治上,法律、教育上、社交上,立腳點都是平等的,不過將來因為個人之能力的強弱,工作的勤惰,所成事業的大小,可以不必強求其平等。這個平腳不平頭的真平等,既可免除過去人間壹切不平等的怪現象,且可獎勵人類努力服務。總理曾說:“從此以後,要調和三種之人使之平等,則人人當以服務為目的,而不以奪取為目的。聰明才力愈大者,當盡其能力而服千萬人之務,造千萬之福。聰明才力略小者,當盡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務,造十百人之福,所謂巧者拙之奴,就是這個道理。至於全無聰明才力者,亦當盡壹己之能力,以服壹人之務,造壹人之福。照這樣做去,雖天生人之聰明才力有不平等,而人之服務道德心發達,必可使成為平等了。這就是平等之精神。”(見民權主義第三講)所以本黨勞工政策之社會的基礎,其意義,就是壹方面承認工人在政治上、法律上、社交上,有均等的權利;壹方面希望工人努力服務,能力大者服多人之務,能力小者服壹人之務,務使工人階級和其他階級間之不平等的現象,可以根本消滅,工人們都以服務為目的,這才是平等的精神,是本黨勞工政策之社會的基礎。
(三)政治的基礎
中國工人目前的狀況,總理已經觀察得很清楚了,曾說“中國現在是世界中最貧弱的國家,受各國的種種壓迫,所處的地位是奴隸的地位。……我們中國現在是做世界列強的奴隸,凡是和中國有約通商的國家,都是中國的主人。……國家的地位既然是很低,我們人民的地位自然也是低,做工人的地位當然更是很低。……中國工人現在還不受本國資本家的害,本國還沒有大資本家來壓迫工人。……中國工人是受外國資本家的壓迫。……外國資本家用什麽東西來壓迫中國工人呢?他們是用貨物來壓迫中國工人。他們的貨物怎麽樣可以來壓迫中國工人呢?是借國家保護的力量來壓迫中國工人。……從前中國和外國立了許多不平等的條約,給了外國許多的特別權利,其中有壹件最重大的,就是把海關撥歸外國人管理。進出口貨物的稅都是由外國人收,他們收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中國人不能過問。……我們現在失去的海關,就是失去了保護各種實業的門戶。因為門戶大開,所以洋貨源源而入,運到各省內地,用很便宜的價錢發賣。普通人因為愛便宜,所以不用土貨,要用洋貨。因為土貨沒有人買,洋貨總是暢銷,所以土貨就被洋貨打敗。……土貨消滅於無形,洋貨充斥於市面。不但是洋貨充斥於市面,就是外國銀行發行的紙幣也是通行於各地,中國的紙幣也是被外國的紙幣打敗了。所以中國人民就謀生壹方面的經濟說,完全是處在外國的經濟壓迫之下。中國國家表面上雖是獨立國,實在成了外國的殖民地。因為成了外國的殖民地,受了外國這樣大的經濟壓迫,所以中國工人便謀生無路。……中國海關交到外國人去管理,是在從前那些中外不平等的條約之中載明過了的,所以我們要爭回海關的管理權,便先要和外國交涉,廢除壹切不平等的條約。……由此看來,中國工人不只是反對本國資本家,要求減時間、加工價,完全是吃飯問題,最大的還是政治問題。”(見總理在十三年勞動紀念節對各工團的演說詞)可見中國工人目前所受的最大壓迫是帝國主義。帝國主義不但靠了不平等條約,占據中國的海關,來奪取中國土貨的銷場,減少中國工人的工作機會,而且靠了不平等條約,實行移植資本,利用他們雄厚的資本,在中國設廠制造,榨取中國工人的汗血,以饜其下流的欲望。所以中國工人要求解放,當然應該首先反抗帝國主義。
軍閥官僚買辦土豪是帝國主義者有力的工具,所以他們也是我們革命的對象;這在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已經有詳細的說明了。其言曰:“蓋帝國主義者,欲使中國永為其次殖民地,則其所采之方法,莫大於阻遏中國之國民革命運動;而欲阻遏中國之國民革命運動,則其所采之方法,又莫大於遮斷國民間之各階級的聯合,尤莫大於摧殘農工階級之發展。蓋不如是,則不能分散國民革命之勢力也。而買辦階級與土豪,其性質上實為摧殘農工商各階級之利器,故必利用之,以壟斷中國經濟之利益,同時即以窒塞中國國民革命之生機。顧經濟上之勢力,必得政治上之勢力,為之輔助,然後能活潑無礙,以日即於繁榮,故又必收軍閥官僚以為己用,使政治上之勢力,歸於掌握。所以軍閥官僚買辦土豪之於帝國主義,實猶車之雙輪,鳥之雙翼。而軍閥官僚與買辦土豪,其生活之目的與條件,同為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自肥,於是四者之間,不期然而出於共同行動。帝國主義,得此工具,遂敢悍然破壞中國國民革命而無所憚。”證之中國現狀:軍閥則勾結帝國主義,把持地方。其唯壹目的,在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其唯壹手段,在擁兵自衛,官僚則助軍閥為虐,以掠奪國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肥軍閥,且藉以自肥;買辦則為虎作倀,帝國主義如虎,買辦為之倀,對於中國國民,擇肥而噬;土豪則在鄉村間,自為刀俎,而以人民為魚肉。故帝國主義的心目中,對此四者,實為最便應用的有力工具。帝國主義和軍閥官僚買辦土豪,其關系既如上述,所以反抗帝國主義,必須同時反抗其工具軍閥官僚買辦土豪,務使內應無人,庶幾反帝國主義的工作可以徹底,中國工人要求解放的希望,才有實現之可能。所以反抗帝國主義及其工具軍閥官僚買辦土豪,造成自由獨立的民主國家,是本黨勞工政策之政治基礎。
(四)經濟的基礎
總理曾說:“我們在中國要解決民生問題,想壹勞永逸,單靠節制資本的辦法是不足的。……因為外國富,中國貧。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所以中國不但是節制私人資本,還要發達國家資本。……中國工人雖多,但是沒有機器,不能和外國競爭。全國所用的貨物,都是靠外國制造輸運而來,所以利權總是外溢,我們要挽回這種利權,便要趕快用國家的力量來振興工業,用機器來生產,令全國的工人都有工作。到全國的工人都有工做,都能夠用機器生產,那便是壹種很大的新財源。如果不用國家的力量來經營,任由中國私人或者外國商人來經營,經營的結果,也不過是私人的資本發達,也要生出大富階級的不平均。……我們主張解決民生問題的方法,不是先提出壹種毫不合時用的劇烈辦法,再等到實業發達以求適用,是要用壹種思患預防的辦法,來阻止私人的大資本,防備將來社會貧富不均的大毛病。這種辦法才是正當解決今日中國社會問題的方法。”(見民生主義第二講)中國目前的產業狀況,真是幼稚得可憐,制造工業的戶數,共計2,388,190戶,而使用機器的工廠,僅有20,746戶,約占全體制造工業的1%。從事制造業的工人數,共計11,483,598人,而從事機器工業的工人數,僅有648,524人,約占全體工人的6%。(參考周佛海先生著三民主義之理論的體系第四章第三節)所以中國目前應當發達生產,這是任何人不能否認的。不過只謀發達生產,而不謀思患預防,數十年後,仍難逃社會革命的慘劇。因此總理對於解決中國經濟問題的方法,主張把保護、發展、限制、互相為用,於建設生產秩序之中,寓工業社會化之意,庶幾可免蹈資本主義之覆轍,人人可以享受資本的利益,而無資本家壓迫勞工的弊害。
所以本黨勞工政策之經濟的基礎,在積極的方面,就是反抗帝國主義者的經濟侵略,保障本國工業,使工業逐漸社會化;在消極的方面,就是節制私人資本的發展,使社會上貧富不均的現象逐漸消滅。因為目前中國境內經營產業的資本,實有三種:壹種是私人資本,壹種是國家資本,壹種是外國資本。外國資本在目前最占優勢,其次是私人資本,再次是國家資本。所以中國要謀發達生產,當然不能不先反抗外國的資本侵略。要反抗外國的資本侵略,不能不謀發達本國資本,但是本國目前的國家資本勢力很微小,絕不能和外國資本抵抗,因此在過渡時期,不能不保障本國的私人工業。為預防本國私人工業的無限制的發展,致蹈外國資本主義的覆轍,所以要使工業逐漸社會化,同時實行節制私人資本。所謂工業社會化有兩方面的意義:就是生產技術的社會化,和生產工具的社會化;前者是指利用機器,采用分工制度,實行大規模的生產;後者是指把生產工具,如工廠、機器、原料等壹切生產資本和貨幣資本,收歸社會全體人民所共有,不許私人獨占。所謂節制資本,有直接和間接的兩種方法,直接節制的方法,就是限制私人財富的集中,如實行累進的所得稅遺產稅等是;間接節制的方法,就是消滅貧富不均的趨勢,如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等是。勞工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其最重大的要素,是在經濟問題。所以使工業社會化是解決勞工問題之最徹底的方法。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雖則不是徹底解決的方法,然而在此過渡時期至少可以減少貧富不均之趨勢,使工人們可以得到壹些實惠。
第三章 中國國民黨勞工的主要綱領
本黨勞工政策的主要綱領,在國家的方面,就是對於勞工的問題,依國家的權力,用立法行政的方法,求達解決的目的。其意義不外下列兩種:壹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二是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
壹 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
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果,貧富不均的現象,勢必日益顯明,久而久之,社會上便只有兩種人:壹種是極富的資本家,壹種是極貧的工人。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於是階級鬥爭,社會革命的慘劇,便有乘機爆發之可能。自從世界資本主義的怒潮,沖破了閉關自守的中國,大量的機器,運入中國,占領了中國的市場之後,中國的手工業者,遂因失去市場而失業,中國手工業制度,遂在世界的機器工業制度的壓迫之下,漸次崩壞。同時,帝國主義的國家,不僅把中國作為銷貨地,而且作為投資地,外國在中國經營的工廠,逐漸增加,中國新興的資本階級,也漸次發展。而失業的手工業者和農民,都網羅於大規模的機器工廠中去了。中國目前私人資本主義的勢力,雖則還沒有像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那樣發達,然而尚不思患預防,將來仍難免蹈他們的覆轍。總理未雨綢繆計,所以預訂了節制資本的方法。所謂節制資本,並不是節制“資本”的本身,而是節制“資本”的所有權,換句話說:就是要消滅資本的弊端,發揮資本的效用。因為就資本之經濟的性質來研究,資本是生產上不可缺的要素,假使節制了資本的本身,足以使人類的生活,越陷於困窮,節制“資本”的所有權,就是要把資本為大眾所利用,不為少數人所操縱,所以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壹方面抑制私人資本,壹方面發達國家資本,才是本黨節制資本的真意義。所以,總理在民生主義演講中會說:“現在外國所行的所得稅,就是節制資本之壹法。但是他們的民生問題究竟解決了沒有呢?中國不能和外國比,單行節制資本是不足的。因為外國富,中國貧,外國生產過剩,中國生產不足。所以中國不單是節制私人資本,還是要發達國家資本。”(見民生主義第二講)
二 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
在私人資本主義的社會,種種生產的方法,都是向著賺錢的壹個目標來進行。所以那些資本家見到有錢可賺,什麽問題都不顧了。資本家和勞工的關系,只有對等的關系,資本家購買勞力,勞工出賣勞力,雙方只有勞力買賣的事實,並無何種情誼之可言。這種勞力的買賣,資本家和勞工兩階級間,便產生了許多沖突,生出了許多弊害。中國以前是在手工業時代,所以這種現象,還沒有明白顯露出來,自從外國機器工業制度,輸入中國之後,才逐漸地顯著了。固然中國目前勞資間的沖突狀況,還沒有像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那樣猛烈,然而因為帝國主義的國家之投資侵略,和勞工本身的覺悟,這種沖突,已經由通商大埠普及於全國各地。所以中國如果要免受社會革命的慘劇,必須在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之外,同時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所以,總理在桂林軍政學各團體歡迎會的演說詞中會說:“我們革命……不是今年革命,明年又來革命,革命要用徹底的方法,才可以永久享幸福……所以要解決民族問題,同時不能不解決民權問題;要解決民權問題,同時不能不解決民生問題。這三民主義,就是救種種痛苦的藥方。這三個問題,如果同時解決了,我們才可以永久享幸福。如果達到了民有、民治的目的,不管民享的問題,二三十年後必定再有壹種痛苦發生……我們如果把民生問題,現在能夠同時來解決,就可以免將來經濟革命的痛苦。”(見孫中山先生演講集)勞資間所以要發生沖突,為的是勞工生活困苦,要求改善,換言之,無非是民生問題。所以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雖則不是解決民生問題的唯壹方法,然而不能不承認其是必要方法。
至於設施方面,約而言之,計分十三種:1.發達國家資本,2.直接繳稅,3.工廠取締,4.童工女工的限制,5.工作時間的限制,6.最低工資率的規定,7.勞工保險,8.失業救濟,9.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10.勞工教育,11.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12.取消包工制,13.工者有其股 利潤社會分紅
(1)發達國家資本
發達國家資本,就是節制資本之積極的目的,其意義已如上述。總理在民生主義演講中曾說:“我先才講過,中國今日單是節制資本,仍恐不足以解決民生問題,必要加以制造國家資本,才可解決之,何謂制造國家資本呢?就是發展國家實業是也。其計劃已詳於《建國方略》第二卷之《物質建設》,又名曰《實業計劃》,此書已言制國家資本之大要。前言商業時代之資本為金錢,工業時代之資本為機器,故當由國家經營。設備種種之生產機器為國家所有。好像歐戰時候,各國所行的戰時政策,把大實業和工廠都收歸國有壹樣,不過他們試行這種政策不久便停止罷了。中國本來沒有大資本家,如果由國家管理資本,發達資本,所得的利益歸人民大家所有,照這樣的辦法,和資本家不相沖突,是很容易做得到的。”(見民生主義第二講)因為私人資本制度的生產目標在賺錢,賺錢的動機,是“自利”的,所以結果必致造成貧富階級的對立,而促成社會革命的爆發。國家資本制度的生產目標在養民,養民的動機,是“互利”的,所以結果可以使得人人享受資本的利益,不致再感覺資本的痛苦,社會上貧富不均的現象,可以逐漸減少,而社會革命的慘劇,也可以消滅於無形。況且國家實業發達,工人工作機會增多,工人的生活狀況,當然也隨之有改善的可能。
(2)直接征稅
直接征稅,就是像歐戰時期英德法等國實行的利得稅壹樣,盡可能的範圍內,使勞工階級的負擔減少,使資產階級的負擔增加,將多數國民應納的稅,移歸少數富豪負擔。總理在民主主義的演講中曾說:“至於第三種直接征稅……就是用累進稅率,多征資本家的所得稅,和遺產稅等。施行這種稅法,就可以令國家的財源,多是直接由資本家而來;資本家的入息極多,國家直接征稅,所謂多取之而不為虐。從前的舊稅法,只是錢糧和關稅兩種;施行那種稅法,就是國家的財源,完全取之於壹般貧民,資本家對於國家,只享權利,毫不盡義務,那是很不公平的。”(見民生主義第壹講)況且直接征稅本來是節制資本的壹種方法,所以在不妨害國民經濟發展的範圍內,應該多向資本家征收所得稅,庶幾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之主張,可以實現。國家的稅收豐富,方可以改良種種社會事業。
(3)工廠取締
工廠取締(此處意為“約束、監管”——錄入者註),不但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的壹種方法,而且也是扶助勞工使他們生活向上的必要手段。因為私人資本主義之經營工廠的目的,是在賺錢,所以種種設備,務求省費,關於安全的設備、衛生的設備、大概都不十分註意。至於工人年齡問題、工作時間問題、工資問題,在廠主方面,往往但求價廉的工人,女工童工是不計的。工資愈便宜愈好,工人的生活是不計的,工作時間愈長愈好,工人的健康是不計的,所以工廠取締的意義,就是要把工廠方面關於安全的衛生的種種設備,和關於勞工本身的年齡、工資、工作時間等等,加予相當的規定和限制,務使勞工在精神上、物質上,都能夠很安逸,庶幾在工作上也能夠收較大的效果。
工廠法的性質,就是根據工廠取締的意義,把工廠安全設備、工廠衛生設備、工人年齡問題、工作時間問題,和工資問題等等,用明文來規定,同時並擬定罰刑,使得雇主不能不遵守、不敢不遵守。
工廠安全設備,其意義,不外指機器四周、設備保險裝置品,和其他有危險之處,安置適當的防衛物而言。因為工業災變,往往隨工業的發達而增加,然而這種災變絕非不可避免的,即使工廠能夠考究安全的設備,則大部分的災變自然可以減少,或#P37#免除。關於工廠安全設備的具體事件,約而言之,有下列4種:1.工人身體上的安全設備,2.機器布置上的安全設備,3.工廠建築上的安全設備,4.工廠消防上的安全設備。
工廠除了實行安全設備之外,倘使能夠同時對於工人,再施以安全教育,則得益更多。因為安全設備固然緊要,但是安全教育,尤屬根本之#P38#。關於工廠安全教育的具體方法,約而言之,有下列3種:1.安全演講的舉行,2.安全幻燈和影片的演映,3.安全圖書和小冊子的分送。
工廠衛生設備,其意義,可分消極和積極兩種。消極意義,不外防範工人的疾病,減少工人的痛苦;積極的意義,可以使工人精神愉快,增加其工作的樂趣。關於工廠衛生設備的具體事件,約而言之,有下列6種:1.工廠內清潔上的設備,2.工廠內空氣流通的設備,3.工廠內光線的設備,4.工廠內飲料的設備,5.工廠內盥洗和廁所的設備,6.工廠內防衛毒質和飛塵的設備。
上述六種設備,是工廠衛生中當首先舉辦的。至於其他如工人診斷所,療養院等,都是和工人衛生有關,工廠倘能舉辦,則不但對於工人有所增進,便是對於公眾衛生也有好處。
(4)童工女工的限制
童工女工的限制,是根據下列的幾種理由:
壹、限制童工的理由:1.兒童勞動,足以妨害身體的發育。2.兒童勞動,足以使其精力早衰,因而減少其工作的年限。3.兒童勞動,必不能使受完全的教育。4.兒童勞動,足以養成不良的習慣,而增加犯罪的行為。5.兒童勞動,足以增加成年工人失業的機會。
二、限制女工的理由:1.女工的工作,過度疲勞,足以陷於妊娠不能的狀態,或生產體弱的嬰孩。2.女工的工作,過度疲勞,對於子女的保育,勢必不能周全。3.婦女勞動,容易在青年時代,喪失其身心的機能。4.婦女勞動,足以增加男工失業的機會。
廠家之所以要雇傭童工女工的原因,大概不外下列二種:1.因為童工女工較之成年男工,容易指揮。2.因為童工女工的工資,可以比較成年男工低廉。
總而言之,就是私人資本制度,為賺錢的目標,盡量發揮他們的的自私心罷了。
限制童工女工的理由,既如上述,所以關於童工的最低年齡、保護年齡、工作時間,和女工的工作時間、危險工作的禁止、產前產後的保護等等,都必須另行明文規定,庶幾童工不致妨害其身心的發育、女工不致妨害其母體的健康。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在童工女工方面,有下列的決議:“保護童工女工,禁止14歲以下之兒童作工,並規定學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內,應休息六十日,並照給工資。”
關於童工的最低年齡,各國普不壹律,必須斟酌本國社會和教育狀況、兒童發育的程度,和產業上的情形而定。所謂最低年齡的意義,就是限制工廠不準雇傭較規定最低年齡更小的兒童工作,非特保護兒童身體的發育。抑且予以相當期限,致力於普通教育的機會。
關於童工的保護年齡,其意義,就是指即使已合最低年齡的童工,還應該定出壹種保護年齡來,而後童工保護立法的精神,方能徹底。保護年齡的標準,各國也多不同,不過就最近的趨勢,最低年齡的標準,已逐步提高,而保護年齡的區別,或將廢止。
關於童工的工作時間,所以必須另行規定著,其意義,也無非是因童工身體發育未全,倘不另行規定,則不足以資保障。各國對於童工的工作時間,雖則也都有另行規定的,然而因為國際經濟競爭的關系,往往不敢決然實行。我們只要看英國限制十八歲未滿者的立法,遲到1847年以後才實行,可想而知了。
關於女工的工作,所以必須特別規定者,其意義大概不外下列二種:1.保護母體的健康。因為婦女都負有生育子女,維持民族的責任。工廠工作,往往容易損害母體的健康,所以必須特別規定,予以限制,方足以資保障。2.維持社會的風化。因為工廠中男女工人混在壹處,往往容易發生傷風敗俗的事情,白天尚可,深夜更甚,況且女工還有照料家庭和管理子女的責任。所以女工的工作時間有特別規定之必要。
(5)工作時間的限制
工作時間的限制,其理由大概不外下列二種:
壹、就人道上來研究
勞工也是人類的壹份子,不是牛馬,不是機器,過度疲勞,勢必影響其身體的健康,固然多做些工作,可以多加些工資,然而在人道上,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
況且誰無父母、誰無妻子,因為工作時間過長,奪去他家間娛樂的機會,在人道上也是說不過去的。
二、就增加生產上來研究
工廠對於勞工,其唯壹目的,無非是增加生產。以前工廠主,往往誤會,要增加生產,必須增加工作時期。其實他並沒有註意到工人的疲勞問題。這種疲勞狀態,是和工作時間成正比例的,就是工作時間愈長,疲勞狀態愈深,當然恢復的時間愈緩。所以長時間的工作,並不比在相當的較短時期的工作,能夠增加生產。因為疲勞後的工作,其效率必然漸減、效率減,其出品當然亦隨之遞減或#P45#劣。而且身體疲勞,動作不能自主,更易發生其他意外的危險。工廠主假使能夠註意工人的疲勞問題,那麽相當的減少工作時間,當然不但對於工廠無害而且還是有益呢!
限制工作時間的效用,就各國實行後的結果來觀察,已經有下列四點:1.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2.引起勞工的生活程度向上,3.促成技術的進步,4.促成組織的改善。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在工作時間的限制方面,有下列的決議:“主張八小時工作制,禁止十小時以上的工作。”
(6)最低工資率的規定
工廠法完備,關於安全設備、衛生設備可以完全,關於童工女工可以保障,關於工作時間可以限制,又如關於工資的支取,盈余的分配都可以有適當的規定,然而如果工作的代價太大,仍不能貫徹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初衷。所以必須要有最低工資率的規定。
最低工資率的意義,就是平衡雇主和勞工間對於訂定工資歷來不平等的方法。想用國家的權力,稍抑資本家獨斷工資,而維持雙方勢力的平均。明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使勞資兩方各有所依據,不再作無所謂的爭執,這是最低工資率的意義。最低工資率的效用:在工人方面,有最低工資率在,工資不能再降於定例之下,因之工人的的困窮可以減輕,工人的身體和精神可以保持,不致再受向日所得不足維持生活的痛苦。自有最低工資率之後,工人間之競爭,非復競爭工資的高低,而為競爭工作的優劣;在資本家方面,則所不得不競爭者,是在管理上的效能。兩方面既都在工作上著力,生產方法當然可以日益改進,那麽全社會上都可以享受其利益了。
最低工資率之目的,既在提高過分低廉的工資,所以工資審定的標準,遂成為壹個重要的問題了。所謂最低工資者,究竟是指維持其生命的“生存工資”?還是兼及精神上道德上幸福的享受?是專顧工人自身的溫飽?還是估計其壹家的生計?此外:關於工人失業問題,童工和未熟練工人的最低工資問題,和熟練工人的惡較高工資問題,哪有不能不聯帶顧及之必要。本黨勞工政策的意義,既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所以關於最低工資率的規定,當然不妨害民族資本發展的範圍內,應該盡量地扶助勞工,不但顧及工人自身的溫飽,而且應該同時顧及其壹家的生計。不但維持其在業時的生計,而且應該兼顧其失業後的生計。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對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有下列的決議:“最低工資之制定”
(7)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目的,因為勞工大概都靠工資來維持生活的,倘使壹旦不幸而喪失其工作能力,其生計必然因之斷絕。無論勞工的工作效力如何精良,工資如何優厚,非將種種意外的危險,如傷害、疾病、生產、養老、失業等,先有相當的解決,其經濟上的地位,決難穩固。工業愈發達,工人意外的危害亦愈多,所以要有勞工保險的方法,補償勞工,因為意外的危險減少或喪失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機會,所受經濟上的損失。
勞工保險的方法,分任意的和強制的兩種。任意保險,就是可以隨工人自由意誌來保險,政府不取幹涉態度;強制保護,就是不可以隨工人自由意誌來保險,由政府明定辦法,強迫工人保險。因為勞工的生活困難,所得工資往往僅足夠維持其生活,多不願加入任意保險,所以各國在實際上大概都行強制保險。
勞工保險的種類,分下列五種:1.傷害保險,2.健康保險,3.養老及疾病保險,4.孤兒寡婦保險,5.失業保險。
傷害保險,亦名工業災害保險,就是對於因工作而傷害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健康保險,亦名疾病保險,就是對於因工作而致病的勞工,和孕婦在生產前後,暫時喪失其工作能力時,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養老及殘廢保險,就是對於因年老或殘疾不能工作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孤兒寡婦保險,就是對於貧苦無依的勞工的孤兒寡婦,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失業保險,就是對於因偶然的事故而失業的勞工,給予經濟上相當的救濟,失業保險是勞工保險中的最難辦的壹種保險,然而又是最切要的壹種保險。
本黨對於勞工保險,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工人運動決議中,有下列的決議:“改良工廠生產、設置勞工保險。”
(8)失業救濟
失業救濟,就是對於壹般失業工人謀如何救濟之道。要徹底明了失業救濟的意義,應當先明了失業兩字的意義。失業兩字的意義,是指“具有勞動的能力和意思,而不能求得相當的職業。”所謂相當的職業,是指在普通壹般的報酬之下,參酌本人的力量、智能、經驗,而恰能勝任,且對於身體上、精神上和生活上都甚適當的職業。出於自己的任意或怠惰的不就業,或遊民,絕不能算為失業者;又因為身體上精神上的不能或不適而不就業,亦不能算為失業者。
失業的原因,大概可分: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個人的四種。社會的原因有六:1.人口過多,2.土地專權,3.財富和進款分配不均,4.工業訓練的缺點,5.工會組織不健全,6.缺乏勞工介紹所。政治的原因有二:1.法律上的缺點,2.關稅制度復雜。經濟的原因有十五:1.經濟循環期的變動,2.工業的進化和變遷,3.工業管理上的缺點,4.季節工業的影響,5.工商業的消息不準,6.濫用信用制度,7.分工過於精密,8.過度的勞動,9.同業家的競爭,10.童工的競爭,11.原料缺乏,12.勞動準備,13.錢幣發行不統壹,14.投資和投機的太多,15.同盟罷工和工廠停閉。個人的原因有五:1.智力和體力的欠缺,2.道義上的缺點,3.缺乏經濟的維持,4.本人疾病、殘廢和衰老,5.自身事業性質的變動。上述四種,都是經濟的原因。此外尚有非經濟的原因,就是偶然的原因,壹是天災、二是人禍。
失業的弊害,也可分主觀客觀的兩種。主觀的弊害就是害及個人,客觀的弊害就是害及社會。主觀的弊害有四:1.陷入貧窮,2.傷害倫理,3.妨礙道德和文化發展,4.個人精神的損失和意外費用的增加。客觀的弊害有七:1.妨害社會治安,2.阻礙社會進化,3.增加社會負擔,4.影響國家地位,5.影響財富的分配,6.增加社會上犯罪和死亡率,7.減少壹般人的財富。
失業救濟的方法,莫善於消滅失業的原因,失業的原因有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和個人的四種。所以失業救濟的方法,當然也不能不就這四種方面來想法。在社會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設立公的或私的職業介紹所,2.舉辦失業保險,3.促進工會組織的健全,4.暫時節制生育。在政治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廢除不平等條約,2.實行保護關稅政策,3.制定勞動賠償法和勞動保險法,4.舉辦公共事業,5.實行移民墾殖。在經濟方面救濟方法就是:1.實行薄利多銷主義,2.註意每個工人的生產力,3.增加工資,4.矯正生產品的數量,5.矯正季節工業,6.公平事業的調劑,7.限制商業信用,8.維持財富平均,9.公平享受生產的結果,10.工廠內設置雇工部,11.區分征稅的種類,12.節省靡費,13.鼓勵勞工儲蓄,14.提倡合作精神。在個人方面的救濟方法就是:1.增進工人的技術教育,2.增進工人的補習教育,3.切實限制未及標準年齡的兒童工作,並減少童工的工作時間。
關於失業救濟,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有下列的主張:“國民黨之主張,則以為工人之失業者,國家當為之謀救急之道。”
(9)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
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是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必要的步驟,當然同時也是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的壹種方法。所謂承認勞工團體的行為,便是承認勞工團體有罷工權,有和雇主締結團體契約權,和有言論、出版、集會,和辦理勞工福利事業之自由。在從事手工業時代,或工廠工業尚未發達的時代,公認的工資,和工作時間,大概都是隨著雇主或包工制中的工頭的意誌為依歸。後來勞工團體逐漸成立,勢力逐漸膨脹,工人們覺悟得非大家聯合起來作團體的行動,不足以圖存。因為工人個人的知識、經驗和才能當然遠不及雇主和工頭,工人個人和雇主交涉,結果必然是工人吃虧。所以必須要大家聯合起來,作壹致的行動,和雇主交涉,才能得較公平的待遇,而達改善生活之目的。同時也可以抑制私人資本主義的發展。所以承認勞工團體的行動,實在是本黨勞工政策之最主要的綱領。
所以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工人的政綱有:“保障勞工團體,並扶助其發展。”之規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在法律上,工人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之絕對自由”之規定。總理公布的工會條例,有下列各條:
第三條 工會與雇主團體立於對等之地位,於必要時,得開聯席會議,計劃增進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狀況,對論及解決雙方之糾紛或沖突事件。
第四條 工會在其範圍以內,有言論出版及辦理教育事業之自由。
第十條 工會之職務如下:(1)主張並擁護會員間之利益,(2)會員之職業介紹,(3)與雇主締結團體契約,(4)為會員之便利或利益而組織之合作銀行、儲蓄機關,及勞動保險,(5)為會員之娛樂而組織之各項娛樂事務,會員懇親會及俱樂部,(6)為會員之便利或利益而組織之生產、消費、購買、住宅等各種合作社,(7)為增進會員之知識技能而組織之職業教育、通俗教育、勞工教育、演講班、研究所、圖書館,及其他定期不定期之出版物,(8)為救濟會員而組織之醫院或診治所,(9)調解會員間之糾紛,(10)關於工會或工會會員對雇主之爭執及沖突事件,得對於當事者發表並征集意見,或聯合會員作壹致之行動;或與雇主之代表開聯席會議;執行仲裁;或請求雇主方面共推第三者參加主持仲裁;請求主管行政官廳派員調查及仲裁,(11)對於有關工業或勞工法制之規定、修改、廢止等事項,得陳述其意見於行政官廳、法院,及議會,並答復行政官廳法院及議會之咨詢,(12)調查並編制壹切勞工經濟狀況,及同業間之就業、失業,暨壹般生計狀況之統計及報告,(13)其他種種之有關於增進會員之利益,改良工作狀況,增進會員生活及知識之事業,(14)工會在必要時,得根據會員之多數決議,宣告罷工,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或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15)工會對於會員工作時間之規定,工作狀況及工廠衛生事務之增進及改良,得對雇主陳述意見,或選出代表與雇主方面之代表組織聯席會議討論及解決之。
(10)勞工教育
勞工教育,其意義大概不外下列三種:1.勞工技術教育,2.勞工補習教育,3.勞工子弟教育。
勞工技術教育,就是對於勞工本人,給予技術上的教育,目的在增進勞工的工作技能,使得雇主可以增加生產,使得勞工可以改善生活。
勞工補習教育,就是對於勞工本人,給予補習教育的機會,目的在使得勞工完成國民的資格,能夠應付環境壹切的需要,實際就是所謂成人義務教育。
勞工子弟教育,就是對於勞工子弟,給予普通教育的機會,實際就是所謂平民義務教育。
受教育本來是人們的壹種權利,不應該有貧富階級的區別。現社會,因為有私人資本制度的關系,不能免費受教育,同時因為勞工生活困難、急欲謀生,無暇再受教育。所以教育機關,就漸漸地變為資產階級的專屬品了。然而要提高壹國的文化,必須先提高國民的教育程度,要提高國民的教育程度,決不是提高少數資產階級的教育程度,是提高多數國民的教育程度。勞工也是國民壹份子,而且人數也較多,那麽要提高壹國的文化,當然不能不先提高勞工的家教育程度。況且勞工未受教育,便容易受雇主的欺騙,所以就扶助勞工,使他們的生活向上的立場上來說,勞工教育有提高之必要,再則,勞工因為未受教育,知識幼稚,思想單純,在所難免,當然對於工作效力,也要受相當的影響。所以就增加生產的立場上來說,勞工教育,也有提倡之必要。
所以本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工人的政綱,有:“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的規定。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厲行工人教育,補助工人文化機關之設施”的規定。
(11)勞資爭議解釋及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是因為雇主和勞工間,因為利害關系之不同,有時發生沖突,工人罷工,雇主停業。倘久延不決,不但勞資雙方都蒙不利,便是國家社會也受極大的影響,所以必須要有壹種方法,在沖突初起的時候或中間,從事調解或仲裁。
調解及仲裁的方法,依能力的等級,可以分為十壹種:1.調解,2.試驗調停,3.正式調停,4.自願仲裁,5.勸告判決,6.工資局解決,7.強制調查,8.負責仲裁,9.強制仲裁,10.形似法庭裁判,11.法律解決。
(1)調解,就是絲毫不借外力,純由雙方自行排解。(2)試驗調停,由政府調查雙方爭執的原因,設法使各方的意見漸趨接近,既不能用權力來幹涉,亦不能設立特別審理機關之調停。(3)正式調停,由政府召集雙方當事人,用和平的手段,解決其分歧的意見。(4)自願仲裁,就是爭議當事者雙方自願或自動服從第三者的仲裁,而不表示反對的。(5)勸告判決,就是當事人受裁判所判決時,雙方可承受或拒絕裁判所的判決,不過壹經判決之後,責任就算終了。(6)工資局解決,就是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政府得設立工資局從事解決,由雇主和勞工雙方組織之,其主席則由政府指定,其始為壹種團坐討論的形式,及後逐漸趨於強制仲裁的形式。(7)強制調查,由政府制定爭議雙方,提出簿據,並發誓證明屬實,再由委員會調查壹切爭議情形;在進行期中,工人不得罷工,雇主不得停工;其目的在宣布雙方爭議的事實,依據事實,引用公意,使雙方自覺地趨於和協的途徑,絕對沒有強制服從的意思。(8)負責仲裁,就是當事人對於爭議之點,有壹方提出異議,他方即須承受。(9)強制仲裁,由政府召集勞工和資本家及公共團體三方面的代表,組織仲裁庭。倘有工潮發生,必須提交此會審理調查,用強迫手段處理。在審理期內,雙方不得停工和罷工,到判決後,雙方必須遵守其判決,不準反抗。(10)形似法庭裁判,凡是法庭的壹切人員,都做政府的代表,所以表示政府的威信。其裁判權,比較強制仲裁更嚴。(11)法律解決,就是政府依法律條規,強制處理其爭端。
總理公布的工會條例,關於勞資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有下列的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官廳對於管轄區域內之工會,對雇主間發生爭議或沖突時,得調查其沖突之原因並執行仲裁,但不為強制執行。
關於公用事業之工人團體與雇主沖突狀況,擴大或延長時,行政官廳應經過公平審慎之調查及仲裁手續以後,如雙方仍相持不下者,得執行強制判決。
(12)取消包工制
取消包工制,就是取消雇主和勞工中間的包工頭的制度。包工制不是件工制;包工制是雇主希圖減少招顧工人,和管理工人的麻煩起見,把招雇工人,和管理工人的手續,委托壹個或幾個包工頭去負責,關於工作時間的長短,工資的多少,雇主只和包工頭接洽,由包工頭和壹般勞工接洽。件工制是雇主直接招雇勞工,不過對於工資的計算法是以件來計算罷了。
包工制中的包工頭,名義上雖然也是勞工,實際上是勞工中間的壹種特殊階級。包工頭可以不做工,然而其工資倒比勞工的工資大。他不但要克扣勞工的工資,而且往往勾結雇主,為虎作倀,掠奪勞工的利益,以肥雇主,且借以自肥。
所以要改良勞工的生活狀況,必須首先取消包工制。
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議決關於改良工人狀況之具體事件,有“取消包工制”的規定。
(13)工者有其股 利潤社會分紅
根據民生主義對於各種生產要素的重要性的充份肯定,以及即反對平均主義又追求民生均富的原則,應當立法確保每壹個生產要素都得到壹樣的利潤,比如淨利潤分成五份,土地 資本 工人 稅收 擴大再生產各佔壹份,資本家得到五分之壹,工人得到五分之壹,然後工人內部根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與產量進行按勞分配,企業內部就職的工人擁有不可以轉讓 離職之後無法擁有 確保得到企業五分之壹利潤的股份,資本家通常是壹個人或者幾個人,工人通常是壹群人,提供經營管理的資本家與提供生產銷售的工人之間依然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同時工人也可以分享到非工資性收入,資本家有錢賺,工人也有錢賺。土地收入進入國家稅收,所得稅進入國家稅收,擴大再生產的資本的使用方式經過勞資協商決定。
本黨勞工政策的主要綱領,在勞工的方面,就是由黨來領導勞工,對於勞工問題,依勞工們自己團結的力量,用團體壹致行動的方式,求達解決的目的。其意義不外下列兩種:壹是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二是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
(1)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
勞工團體就是勞工們為謀抵抗雇主和其他壓迫者,壹方面企求經濟生活的改良,壹方面企求經濟制度和政治形式的徹底改革,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其意義,就是要勞工們大家參加勞工團體,參加勞工團體的勞工們,在思想上,組織上、行為上,完全趨於壹致,抑制各個人的單獨行動,開展團體的整個行動,過去中國勞工運動之最大的錯誤,就是只有運動,沒有訓練,只註意到團體外表的擴大,不註意到團體內部的健全。其實沒有健全的份子,絕不會有健全的團體,沒有健全的團體,絕不會有健全的運動。沒有健全的勞工運動,勞工解放的呼聲,終究仍難實現。所以嚴密勞工團體的組織,是本黨勞工政策,在勞工的方面,首先當做的工作。
(2)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
勞工運動是勞工自己的運動。勞工們靠自己團結的力量,求達其特殊的目的,做有組織的運動,就是勞工運動。中國勞工運動的起源,當然由於潮流的影響,黨部同誌的宣傳和領導。可是自從勞工們覺悟了需要組織和運動的時候,便會自動地組織起來、運動起來,到了那個時候,外部的力量,是無法可以阻止的。過去勞工運動之所以散漫而無秩序,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壹貫的計劃和步驟,因為沒有壹貫的計劃和步驟,所以力量不能集中、指揮不能統壹,只見局部的零星活動,不見整個的團體活動。不但如此,而且往往容易發生偏激的錯誤行為,小之足以阻礙勞工運動的發展,大之有影響社會治安和國民生計的危險。所以確定勞工運動的方針,也是本黨勞工政策,在勞工的方面必要的工作。
至於實際工作方面,約而言之,計分6種:1.關於工會的組織。2.關於黨團的運用。3.關於工作人員的訓練。4.關於壹般工友的訓練。5.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6.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
(1)關於工會的組織
關於工會的組織,大概不外下列三種原則:壹是依技能別組織,二是依職業別組織。三是依產業別組織。
壹、依技能別的組織,這是由同壹技能的手工業工人,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他們集合工人的數目很少,利害關系比較接近,壹遇了什麽問題發生,彼此所受的影響,都是差不多的,所以組織很容易,而會員也很壹致。不過這種原則,現在已經不適用了;因為要應用這個原則,第壹,須要保持特殊技能的獨立性;第二,要雇主方面沒有什麽抵抗的能力,現在機器日益發明,分工愈細,各種工作方法,完全避免特殊技能的獨立性,差不多人人都可以工作,所以第壹個條件,已經完全失其效力。況且雇主方面近年也都組織了團體,而且他們的組織比較勞方的組織強大,勢力也比較雄厚,所以第二個條件也根本不適用了。
二、依職業別的團體。這種組織,比較依技能別的組織,範圍當然擴大,但是還只限於壹種職業的工人,不能和其他有連帶關系的職業工人,聯合起來,做壹致的運動,因之終難達最後的勝利。
三、依產業別的組織,這是由同壹企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的工人,互相聯合起來,組織的團體。這種組織,力量可以集中,指揮可以統壹,不但可以抵抗雇主的壓迫,謀生活的向上,而且有徹底改革現代的經濟之可能。
從上面的區別看來,現在各國的工會,大概都有采用第三種組織的趨勢。總理在民國13年用大元帥名義公布的工會條例,也是主張采用依產業別的組織,其第六條原文:“工會以產業組織為主,但因特殊之情形,經多數會員之同意,亦得設職業組織。”本黨中央黨部,在去年規定工人組織的原則及系統,也是主張工會組織以產業別為主,其中有壹段說明采用產業別組織的理由:“工會組織的系統,以產業別為主,不惟於組織上感覺許多方便,並且於實現三民主義上,亦系必要途徑。蓋工人的痛苦,固有受之於本國資產階級者,然比較起來,總算很少,而使工人最感受痛苦的,則為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和軍閥貪官汙吏及買辦階級的壓迫。欲使工人得著經濟的解放,必須讓同業的工人首先團結壹起,共圖技術的改進、產業的發達、然後事方有濟。所以工會組織系統的產業化,雖經共產黨視為利器,但今後絕不能因之舍實現民生主義的必要途徑。”所以中國的工會組織必須以產業別為主要原則,這是已經不成問題的了。
過去工會組織之最大缺點,就是把店員學徒和城市手工業工人,都劃入工會組織的範圍;因此就造成各地農工商聯合戰線的破裂。到處是工人和商人兩敗俱傷,使工商業完全停頓,結果店員失業、店鋪倒閉。其實店員的性質,和工人不同,他們可以說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中間的階級,他們的待遇,比工人優渥,他們的生活,比工人快活;況且店員和店東的關系,絕不像廠主和工人的關系那樣單純,那樣無情,其中還有人與人的關系,所以店員組織絕不能和勞工組織混合。城市手工業工人,其中也有做工而兼營商業的,其工廠就是店鋪,其產品就是商品,這種手工業工人,如果強令他們和產業工人同壹組織,其中必發生許多糾紛。至於學徒本不是專為出賣勞力而求金錢之報酬的,是自願屈身以求藝術的,性質既然完全不同,當然更不能強令其和勞工同壹組織。所以今後工會的組織,必須1.依產業別的組織為主。2.把店員、學徒和城市手工業工人劃開,另行組織,庶幾工會組織可以健全,勞工運動可以盡量發展。
(2)關於黨團的運用
黨團是本黨領導民眾的壹種有力的工具,以前本黨總章第80條規定:“在秘密、公開、或半公開之非黨團體,如工會、俱樂部、會社、商會、學校、市議會、縣議會、省議會、國議會之內,本黨黨員須組成國民黨黨團,在非黨團體中,擴大本黨勢力,並指揮其活動。”所以工會中本黨同誌,必須組織黨團,受所屬黨部的指揮,從事活動,這是不成問題的。本黨過去的工運工作,對於此點,似乎不甚努力,大多數的工會,都沒有黨團的組織,有少數同誌,不明了黨和工會組織上的關系,竟把黨的組織和工會的組織混而為壹,壹方面喪失了黨的活動之特殊的意義,壹方面使工人群眾對黨和工會觀念模糊不清。所以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黨和工會之關系,有下列的決議:
壹、黨為政治目的相同的組織,工會為經濟目的相同的組織,黨對於工會,在政治上立於指導地位,但不使工會失其獨立性。
二、工會中之黨員,應做成工會之中心,其組織與黨的組織不應混合,其經濟尤其對分。
三、黨的政策可以影響於工會之政策,但不能使工會全無政策,失卻民眾之主張地位。
上述的三條決議,關於第壹條的所謂“指導,”關於第二條的所謂“做成工會之中心,”關於第三條的所謂“影響於工會的政策,”都須要黨團的運用,由此可知要希望本黨勞工政策深入於勞工群眾中,黨團的組織是的確急不容緩的。
有人以為,本黨在秘密時代,需要黨團的組織,在公開時代,可以無須要黨團的組織,這種主張實在和“革命軍起革命黨消”的主張,犯同樣的錯誤。要知道黨員固然是民眾的壹份子,但是民眾未必個個都是黨員。黨員和壹部分民眾或許能夠明了黨義,但是大部分民眾未必個個都能夠明了黨義。勞工團體的分子,既然未必個個都能夠明了黨義,當然決無個個都能夠明了本黨勞工政策之理。要求不明了本黨勞工政策的勞工團體的分子,能夠奉行本黨勞工政策,全賴本黨黨團的運用得法,況且黨團的作用在秘密時代,可以擴大本黨的勢力,在公開時代可以防止反革命者的離間煽動。
至於黨團運用的方法,有下列7種原則,是應當特別註意的。
1.應當絕對服從所屬黨部的指導。
2.壹切決議和互動應當完全根據本黨的政綱和政策。
3.應當運用團體的多數決議執行壹切事務
4.應當取得民眾團體的重要職務為活動的中心。
5.應當用勸導或感化的方法取得民眾的信仰和服從。
6.應當嚴守秘密。
7.黨團的紀律應當特別嚴厲絕對不能寬容。
(3)關於工作人員的訓練
工會工作人員,就是指工會的理事監事幹事書記等壹般人而言,工會工作人員對於工會壹般的會員,猶之民主國家的官吏對於壹般的人民,工作人員是有能而無權者,會員是有權而無能者。要求國家富強,必須有良好的官吏,要求工會健全,必須要有良好的工作人員。所以訓練工會工作人員,是健全工會組織之必要步驟。訓練工會工作人員的方法,可以分兩方面來研究:壹是對於理事監事幹事的訓練,而是對於書記的訓練。
(壹)對於理事監事和幹事的訓練。理事監事和幹事是由工友們推舉出來處理工會事務的,負有對內訓練工友,對外代表工友的使命,責任非常重大,所以應當由所屬黨部預定訓練計劃及訓練期限,按期召集各該人員加予訓練。凡新被選為理事監事或幹事者,均應受此強迫訓練。訓練期間準予向資方請假並照領工資。
(二)對於書記的訓練。書記是工會的雇員,但是因為其知識程度比較工人略高,所以工友們往往容易受其指導。倘使工會書記不得其人,對於工會的進展,勢必大受影響。對於工會書記的訓練,最好由黨部來舉辦壹種工會書記訓練班,專收本黨同誌,規定資格、程度,及訓練期限,訓練完畢之後,由黨部給予證書,憑此證書方可擔任工會書記,無此證書者,不準工會雇用。
關於訓練工會工作人員的具體計劃,我於去年曾經替傷害特別市執行委員會擬過壹篇工會書記檢定規則,經市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呈報中央黨務委員會備案。後來試辦了壹次,成績很好,所以今年市執行委員會把這個辦法索性擴大了,設立壹個工會書記訓練所,現在已經著手招生了。現在把這種規則和計劃大綱附錄於後,籍供參考。
《上海特別市工會書記檢定規則》
第壹條 凡本特別市區域內各級工會之書記須壹律受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之檢定。
第二條 工會書記檢定委員會由上海特別市黨部派員四人,上海特別市社會局派員三人,組織之指定市黨部派員為主席
第三條 受檢定之工會書記應具下列資格:1.黨員。2.初中畢業或有同等程度者。
第四條 受檢定之工會書記須填具誌願書履歷書及本人最近2寸半身相片送交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
第五條 工會書記檢定方法:1.根據第三條之規定審查各該工會書記之資格。2.審查各該工會書記過去之行為有無違反黨義政綱及腐惡言行者。3.考試下列各科:1、民權初步2、三民主義3、政治常識4、公文程式5、關於工運之各種常識。
第六條 檢定合格之工會書記由工會書記鑒定委員會分別發給證書。
第七條 此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定為2年逾期須另受檢定
第八條 檢定合格之工會書記如犯下列各項之壹者由市黨部取消其資格。1.開除黨籍或停止黨籍在半年以上者。2.犯刑事處分者。3.發現腐惡行為查有實據者。4.欺騙工友查有實據者。5.不遵守黨部政府之指導監督者。
第九條 各級工會不得聘任不合格或業經取消資格之工會書記,其已聘任者應即撤換,如不服從由社會局懲戒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準後施行,修正之權亦在中央常務委員會。
《上海特別市工會書記訓練所計劃大綱》
壹、緣起。本市工運向為發達工會數量曾在黨政機關登記註冊者已達300之多然其質量則猶不能盡如我人之理想大多數之工會會員猶待本黨之加緊訓練市民訓會以為訓練之道雖不壹端而指導深入民間之工會書記使其分擔領導群眾之責則收效必宏無如現下各工會書記才具優越工作努力者尚屬少數大多數之書記上也者只能撰擬文稿掌理記錄中也者則敷衍場面坐耗會款下也者則或獻媚資方出賣工友或勾結匪類煽動風潮其害不可勝宣市民訓會惄焉憂之因有工會書記訓練所之設而由工會書記訓練委員主其事務終於壹年半載之間造成若幹健全之書記派赴各工會視事上海工會庶有豸乎
二、訓練目標。本所訓練工會書記政治教育健康教育生計教育休閑教育語言文字教育社會交際教育等均所註意將來畢業之學員應使具備下列各條件:1.了解並信仰三民主義2.了解普通的社會科學3.明了國際形勢及列強加我之壓迫4.明了有關工會之各項法規並具粗淺之法律知識5.養成運用四權之能力6.能任童子軍教練員7.有通常急救之知識與技能8.能組織各種合作社9.能作足球籃球網球等遊戲10.能當眾發言並能主持會務11.能作文作圖繪畫12.有服務社會之精神13.有親近工人意願與習慣14.有教育工人之能力
三、組織。本所之組織如下。(甲)所長總理校務(乙)教務主任1.編制課程2.調制學籍3.物色教師4.實習指導5.考查學院成績(丙)訓育主任1.管理學員日常生活2.指導學員課外作業3.陶冶學員精神人格4.處理學院出席缺席5.掌理學獎懲事項(丁)總務主任1.掌管經費2.處理膳宿3.撰擬文稿4.保管圖書5.日常庶務
四、經費。本所擬招學員50人予以6個月之訓練由本所供給膳宿書籍及服裝等費每月約需1200元6個月共需7200元(另附)
五、學程。本所每日上課8小時上午8時至9時為早操下午4時至5時為業余運動其余6小時為學習時間茲規定事呈如下:
(課程.學分)黨義4/童子軍訓練3/註音符號1/勞工問題2/工會書記須知2/工會之組織與訓練2/民權初步2/革命紀念節演說1/帝國主義研究壓迫中國史略2/公文實習(註重實習)3/合作組織2/七項運動研究1/統計常識2/政治常識2/法學常識2/社會學大綱2/經濟學大綱2/社會心理學大綱2/勞工教育概論2
六、學院資格
(甲)年齡:18~35歲(乙)人品:品行端方體格健全(丙)學歷:1.中等學校畢業執有憑證者2.高等小學畢業服務三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3有.相當程度而曾任小學教師二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4.曾在黨部服務壹年以上有切實證明者5.有相當程度努力民眾運動著有成績者(丁)黨籍:本黨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戊)誌願:1.絕對受本黨之指揮2.畢業後至少須為本黨服務2年以上3.如在2年內變更職業而不得本黨部之特許者須償還訓練期內全部費。4.入學時期須覓妥負責保障上項條件。
(四)關於壹般工友的訓練
壹般工友,人數很多,當然不能專由黨部負責訓練,應當由各該工會負責人,分任訓練之責。最好的方法,由黨部負責訓練工會的負責人,由工會負責人負責訓練壹般的工友。黨部對於訓練壹般工友的計劃,應當預先規定,發交各工會負責人遵照辦理。同時規定工作報告表,限定每星期或每半月必須報告壹次,以備查考。
訓練壹般工友的計劃,應當註重訓練其政治經濟常識,和工作技能的增進。中央規定的七種下層工作,如識字,合作,衛生等運動,亦當酌量分配加入。倘使政府能夠籌得的款,專辦勞工補習教育,規定凡是勞工都應當受6個月或1年的補習教育,則關於訓練壹般工友的責任,壹部分可以委托這種補習學校去負責了。
(五)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
中國工人對於政治,向來是抱定不聞不問之宗旨的,直到本黨革命軍興,推翻了滿清政府之後,工人們才漸漸地註意到政治,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工黨,大概就是工人從事政治運用的開端吧。中國工人運動史上,關於為政治要求而罷工的事件,最值得吾人註意的,有民國14年5月30日的反英日帝國主義的罷工,和民國16年2月18日和3月20日的反軍閥的罷工。
中國工人目前的痛苦,大部分是帝國主義者和軍閥所造成的。帝國主義者運用他們的雄厚的資本,把在本國銷不完的制造品,運到中國來銷售,奪取中國土貨的銷場,減少中國工人工作的機會。又憑借不平等條約的規定,在中國設廠制造,利用中國廉價的原料,榨取中國工人的血汗。軍閥則依附帝國主義,勾結資產階級,把持地盤,操縱政權。為要帝國主義者供給殺人的武器,不敢不替帝國主義者保持其特殊利益,消滅革命勢力。為要資產階級供給維持其生命的經費,不能不替資產階級保鏢、壓迫勞工。由此可知,工人的利益,和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是絕對相反的。有了工人的利益便沒有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有了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利益便沒有工人的利益。所以中國工人要求經濟鬥爭的勝利,不能不同時努力政治鬥爭。要能夠把有害於工人經濟鬥爭的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勢力消滅,然後工人經濟鬥爭的勝利,才有希望,勞工解放的呼聲,才能實現。這就是總理所謂:“中國工人不只是反對本國資本家,要求減時間、加工資,完全是吃飯問題,最大的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所以中國工人目前關於政治要求的努力,應當是消滅帝國主義者和軍閥的勢力,造成自由獨立的民主國家。工人們要能夠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的權力之後,已得的利益,才得保持,根本的企圖,才能順利進行。
(六)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
經濟要求的意義,不但指增加工資,減少工時,就是其他壹切的待遇問題,亦可包括在內。因為這些問題,表面上雖與經濟問題不同,實際上與經濟問題頗有關系。中國工人工資的微薄,工時的延長,和待遇的不善,這是盡人皆知的,固然在全國皆貧的中國,不能和歐美帝國主義的國家相提並論,但是站在三民主義的立場,對於壹般勞苦的工人,至少應當表示同情,設法予以解放的機會。
關於改良工人狀況的具體事件,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有下列的決議:1.制定勞工法;2.主張8小時工作制,禁止10小時以上的工作;3.最低工資之制定;4.保護童工女工,禁止14歲以下之兒童作工,並規定學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內,應休息60日,並照給工資;5.改良工廠衛生;設置勞動保險;6.在法律上工人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之絕對自由;7.主張不以資產及知識為限制之普遍選舉;8.厲行工人教育,輔助工人文化機關之設置;9.切實贊助工人生產的消費的合作事業;10.取消包工制;11.例假休息照給工資。
工人關於經濟要求的努力,上述的11條,是目前努力的目標;但是不能算是工人最後的目的,勞工完全解放,才是最後的目的。工人要求完全解放,非在國民革命成功之後,是決不會實現的。所以工人們,應當努力參加國民革命,壹方面為中華民族而奮鬥,壹方面為工人階級而奮鬥。至於工人們,在經濟鬥爭的過程中,和外國資本家鬥爭,應當維護民族資本,和本國資本家鬥爭,應當維護國家資本,這是三民主義的勞工政策,在經濟方面的主要原則,是工人們所不可不知的。
第四章 結論
關於中國國民黨勞工政策的意義、基礎和綱領,在前幾章已經詳細討論過了。本章想把勞工行政的意義,勞工行政和社會行政的關系,勞工行政和勞工運動之不同及其關系,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立場,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人員應負的責任與其應有的認識,和中國國民黨黨部對於勞工們應負的責任及其和勞工行政機關相互的關系,再來加以研究和討論,作為本書的結束。
勞工行政是中國政界上的壹種新任務,在軍閥時代是沒有的。勞工行政的意義,簡短的解釋,政是眾人的事,行是執行,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就是勞工行政。勞工群眾的事務就是勞工們本身的事務,詳言之就是關於勞工們的衣、食、住、行、養生、送死等等的事務。勞工們在工廠工業未曾發達之前,生活尚不成問題,所以在那個時代關於勞工行政的事務完全由普通行政機關受理;後來工廠工業漸漸發達,勞工問題日趨嚴重,勞工行政事務日繁,於是乎才有單獨處理勞工事務的勞工行政機關之設置。勞工行政是根據於勞工政策的,勞工政策是社會政策的精神,這是因為社會問題常把勞工問題為中心而生的當然的結構,即#P100#之社會政策發達的轍跡,也毫無疑問。所以勞工行政和社會行政的關系,就是勞工行政是社會行政的樞紐,社會行政如果要有良好的成績,不能不特別註重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和勞工運動,其不同之點有三:壹,從事勞工行政的人,不必定是勞工;但是勞工運動完全是勞工們的運動。二,勞工行政是政府的壹種任務;勞工運動是民眾的壹種運動。三,勞工行政是根據政綱政策執行關於勞工們的事務;勞工運動是根據民族的需要、勞工們的需要,由勞工們自動起來從事的壹種運動。勞工行政雖則和勞工運動不同,然而二者確有很密切的關系:有勞工行政而無勞工運動,則革命的隊伍中失去了壹支強有力的軍隊;有勞工運動而無勞工行政,則大多數革命的勞工們失去了壹個指導好保障者。
中國國民黨的勞工行政是根據勞工政策的,勞工政策是根據於總理的遺教和黨的決議。中國國民黨是保障大多數被壓的農工群眾的利益,同時也保障其他民眾的利益,於此有壹個問題:企業家所希望於政府的是發展實業,勞工們所希望於政府的是扶助勞工,雙方希望不同,政府的行政是不是有沖突呢?我根據總理的民生主義,找到兩個解決的方法:其壹是對企業家說的,就是:“企業家要站在扶助勞工的立場謀發展實業,實業才有發展的希望。”其二是對勞工們說的,就是:“勞工們要站在發展實業的立場謀扶助勞工,勞工才能得到真正的利益。”有人以為發展實業盡可不顧到扶助勞工,其實是大大的錯誤:要知道現在的勞工決非19世紀的勞工可比,19世紀的勞工或許可以欺騙利用,20世紀的勞工已經有相當的覺悟了,已經都知道自求解放了,我們只要看目前勞工運動的風起雲湧可想而知了。所謂“以力服人不如以德服人,”所以至今如果還有頭腦簡單的企業家,作這種夢想的,我敢斷定他的實業是決無發展的希望。也有人以為扶助勞工盡可不顧到發展實業,這也是大大的錯誤:要知道中國勞工們生活之所以困難,以前的政府沒有保障改善的方法,和資方的蔑視,當然也是壹個重大的原因。然而“求過於供則價貴,供過於求則價賤”這是經濟學上的壹個原則,勞工們的改善生活問題,決不能超出這個原則之外。所以勞工們要希望改善生活,必須註意發展實業,實業發展才是勞工們改善生活的正途。所以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立場,簡短地說,就是下列兩句口號——站在扶助勞工立場上發展實業,站在發展實業立場上扶助勞工。
勞工行政既然就是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則勞工行政人員當然是執行勞工群眾事務的人員了。勞工行政人員的任務,就大概而論,是:1.關於勞工們壹切生活狀況的調查統計及籌劃改良事項。2.關於勞工們的失業統計及救濟事項。3.關於勞工團體的註冊和保護監督等事項。4.關於調查並規劃改良工廠設備和勞工們的待遇事項。5.關於調解勞工或勞工團體互鬥和勞工與其他各界個人或團體的糾紛事項。
在黨治之下,從事勞工行政的人員,固然不必要是勞工,不過凡是從事勞工行政的人員,至少應當有下列的認識:
壹、認識黨的勞工政策。不認識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當然不配做黨治下的勞工行政人員。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不是資本主義國家所行的社會政策;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政策,不過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設法補足若幹社會的缺陷罷了,是妥協的,不革命的。中國國民黨的勞工政策,也和共產主義的勞工政策不同;因為前者是壹民族的立場,後者是壹階級的立場,階級立場的勞工政策,在既貧且弱的中國,不但不相宜,而且是有害於勞工們的。
二、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不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也不能擔任勞工行政的事務。因為勞工行政是完全負責執行機關於勞工群眾之事務的,既不明了勞工們的實際生活狀況,試問怎樣去執行勞工群眾的事務?如果貿然從事,豈不辜負了本黨特別劃分勞工行政的本意!
其他凡是不願和勞工們接近,或但求茍安無事,不為勞工們興利弊害的,當然都不配擔任中國國民黨勞工行政的事務。
至於中國國民黨黨部對於勞工們應負的責任,及其和勞工行政機關的關系,就大概而論,黨部負指導的責任,政府負監督保護的責任。黨部對於勞工們的活動,固然是應該負指導的責任,但是同時也當了解和尊重工會的獨立性。黨部對於政府有監督的特權,這是黨治下的特色。但是監督不就是幹涉,黨部對於政府的設施,認為有不妥,或違反黨義或黨綱之處,黨部盡可以呈報上級黨部,由上級黨部咨詢同級政府訓令糾正之。倘使因為政府的設施不妥,便越俎代謀,那不是監督簡直是幹涉了。因為黨部和政府各有獨立的系統,雖則說壹切權力屬於黨,然而界限究竟不能不劃分明白。黨部的主要任務,當然是宣傳和組織,可是解釋黨政府現行的壹切政策,似乎也不能不承認是黨部任務之壹種,因為在黨治之下,黨部和政府名義上雖則是兩個機關,實際上究竟是壹家人,是信奉同壹主義的,所謂“壹而二二而壹”者也,所以應當互相親善勉勵,通力合作,庶幾黨治精神才有實現的希望。
延伸閱讀 三民主義的土地理論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平均地權是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所倡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之壹。在平均地權主義裡邊,因為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讓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使國家得以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平均地權同時規定,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平均地權旨在調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權裡,土地之所有權被分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周代的井田制度,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滯而不可復用,則惟有師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權的用意是壹樣的。」除受中國傳統諸思想啟發外,三民主義教科書常指出平均地權的提出也被學者認為是受到了當時世界各其他學者的影響。如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彌勒的主張之《地租歸公論》,認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不應由任何私人所獨佔,故其價的自然增值需以課稅之方法收為公有。又如美國的亨利喬治倡行之「地單壹稅」制度,也是認為土地係天然物,是 上帝所創造給全人類的恩賜,所以個人無權據為私有,社會應以單壹稅的方式稅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權獲得的價值。另如同時代領導德國地改革運動之政治家達馬熙克也提出以地價稅制收取地租歸全國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應全部歸公之作法。
孫文認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亦為國民發展經濟、實施國家建設、創造社會財富、締造民眾福祉所必須之資源。因此,人地關係是否健全合理,與民生苦樂、民族安危、國事興衰、社會文野等議題均息息相關。孫中山極為重視土地問題,並主張中國要解決社會問題,為了「不蹈歐美覆轍」,就必須先解決土地問題。
在興中會後,孫文於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重定華僑致公堂章程》內第二條中便已載明:「本堂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此為平均地權在正式文件中之第壹次出現。翌年,同盟會成立,仍以「平均地權」為四大政綱之壹。其後,孫文先提出以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準則,將平均地權列為三民主義之重要部分。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國民大會制訂《中華民國憲法》時,仍依據「國父遺教」將平均地權記載於第壹四二條內,列為基本國策。
理論涵義
根據《中國同盟會軍政府宣言》說明,平均地權之意義為:「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壹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產者,與眾共棄之」。故平均地權之涵義,被認為是在經濟方面,將土地未來因經濟發展而產生之增值歸與公眾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將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實質加以變更使國家對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權;目的則是避免私人壟斷土地而妨害國計民生,並使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不妨礙公眾的利益。
與共產主義有所不同的是,孫文並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對土地實體進行壹次平均分配,因為「從實均地仍是不平」。孫文反對將土地壹律收歸國有及廢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認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優點,並防止其缺點,讓土地政策同時具有土地國有之實質而無其弊害。孫文曾表示:「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經成功七、八分了」。
根據孫文理論,平均地權制度之具體實行辦法包括「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四大綱領。每壹綱領皆具有其獨立意義與功能,但也互相影響,相輔相成。其中,規定定價屬於「基礎工作」,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為「主要手段」,照價收買則稱為「重要之控制辦法」。總體來說,平均地權整個制度在實施方法上的設計,需首先以「規定地價」區分土地權力的公私界線,藉「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並以「照價收買」使「申報地價」趨於合理。藉由平均地權的制度,孫文希望能調劑社會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貨投機壟斷,從而達成三民主義中重要的「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目標。
政治法律觀點
根據孫文的見解,在法律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包含四種子權力:支配權、管理權、使用權及收益權。孫文認為,在中國古代,此四種權利的分配方法是把支配權和管理權歸之政府,使用權及受益權則歸於個人,而他提出的平均地權理論,則是將這四種權利做「橫向分割」,即支配、管理、使用、收益等四權均部分屬於國家、部分屬於私人。換句話說,平均地權允許「土地國有權」(上級土地所有權)及「土地私有權」(下級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存在,且此「國有」及「私有」之間的界線可以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根據孫文的看法,「土地國有」可以出發揮「計畫經濟」體制中的的分配功能,而「土地私有」則能發揮出「自由經濟」制度中的之生產功能。孫中山認為,只要遵守下級土地使用權不得抵觸上級土地所有權的前提,實施平均地權就能夠同時解決「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此二問題。
在孫文的理論中,國家只有在公共建設或是社會福利有必要時才會就需用之土地行使其「上級所有權」,在壹般的場合,人民仍可以進行基於其「下級所有權」之土地利用行為,並由政府照價徵稅,收取土地之「天然地租」及「社會改良價值」。根據後世親國民黨系學者的研究觀點,平均地權理論與共產主義觀念的最大不同是在於孫文所提到的「土地國有」理論,其意思僅限於「國家擁有上級土地所有權」的範疇,而非而如共產主義將壹切土地絕對地收歸國有,共產黨作為責任主體行使國家所有權。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中共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中共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中共佔有。中共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經濟學的觀點
孫文早期研究土地問題的觀點,始於講求地利,例如在民國建立以前,他便曾多次上出滿清朝廷,建議「地盡其利」、提升人民福祉。在決心發動國民革命之後,作為革命政綱之壹的平均地權理論便認為延續了這種主張。在孫文看來,壹切的經濟行為都是以追求慾望的最大滿足為目的,而為了謀求慾望的滿足,國民就必須努力生產,而生產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分配資源以供大眾享用。因此,以土地的利用與分配乃是息息相關、互為因果的兩面:如果有優秀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可以促進技術的改良,而如果有利用技術的改良,則可以強化地利、增加利益。如此良性循環,便是孫文眼中理想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而相反的,個別投機土地、想靠房地價上漲買低賣高的投資客,則不被孫文所欣賞。
孫文認為,如果人民持有土地,僅僅是把他作為投機圖利的工具而不加以更有效利用,則政府可隨時「照價收買」,以務求更經濟的土地使用方法。在實行面上,孫文認為,如「荒地」、「空地」或其他「利用不良」的土地,政府無須採用其他的懲罰方法,只需正確實施「照價收買」原則,即可有效促進該塊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的受利用程度。而「漲價歸公」則可以進壹步地打擊土地投機者,讓其無利益可圖,並讓真正需要土地的人可以擁有土地,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的目標。
在孫文的觀點中,公私權利應該要能相互調和、分工合作,努力達成「地盡其利」的終極目標。因此,因此在平均地權中,孫文對私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價值給予周全保障,不容剝奪。在「照價收買」層面上, 孫文認為在收買過程中,人民在收買地上的原投資設施價值也獲得政府公平補償;而在「漲價歸公」層面,孫文也主張對於個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升值,也不列入歸公之標的。另外,他也主張為鼓勵人民盡量使用土地,凡是個人施於土地上之勞力資本所形成的價值,也都可以免徵地價稅、降輕國民負擔。
分配正義觀點
孫文民生主義的重要目標之壹,在於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謀求其眼中理想的「均富社會」。平均地權便是民生主義的重要手段之壹。在民國十年(1921年),孫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壹日變富壹日;沒有土地的人,便變壹日變窮壹日,所以土地的問題,實在是很大的,我要預防這種由於土地的關係,有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惡例,便非講民生主義不可,要講民生主義,又非用從前同盟會所定平均地權的方法不可」。孫文認為,平均地權制度之設計,就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觀點來說,應當要從土地所生之收益的合理分配做起。孫文認為土地收益形成的原因有分成三種: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稱為「素地地租」,
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稱為「社會增價」或「自然增值而增加之經濟地租」,
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稱為「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
在孫文的平均地權思想中,除了第三種改良價值收益之外,前兩者之果實皆不應當由私人獨享。前兩種凡非屬土地所有者個別努力勞動結果所生的利益,孫文認為都應概括由公眾平均享受,「地利共享」,而不能容許私人坐享不勞所得。
為了達成「地利共享」的宗旨,孫文建議當先採用「規定地價」的方法,先劃分公、私有地權的界線,讓個人的土地權利限於其所申報的地價,並由政府照價徵稅,使其「素地地租」逐年歸於公有,讓土地的自然之力不被私人不勞享有,並輔以「漲價歸公」綱領,收還「社會增價」,與大眾共享。對於未來有迅速增值潛力的土地,孫文建議政府政府實行「照價收買」,進壹步使未來上漲之地價及未來的衍生價值全部同樣歸公,以謀求富強國家、降低人民稅捐負擔。
杜絕土地投機
“ 世界有壹公例,凡工商發達之地,其租值日增,若香港、上海,前壹畝值百十元者,今已漲至百十萬有奇。及今不平均地權,則將來實業發達之後,大資本家必爭先恐後,投資於土地投機業,十年間舉國壹致,經濟界必生大恐慌。……地權既約,資本家必捨土地投機事業,以從事工商,則社會前途,將有無窮之希望。蓋土地面積有限,工商業之出息無限,由是而製造事業日繁,世界用途日廣,國利民富,莫大乎是。否則,我輩推翻專制,固為子孫謀幸福,而土地壹日不平均,仍受大地主大資本家無窮之專制耳!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五月四日,於廣州東園對新聞界歡迎會演講〈民生主義之實施〉講詞
“ 其地方之發達進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響於土地必尤大。如童山變為山林,石田變為沃壤,僻偶變為市場,前者值數元壹畝之地,忽遇社會發達進步,其地價乃增為數百元、數千元壹畝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勞心、不勞力,無思無為,而坐享其利矣。以眾人之勞力集思以經營之社會事業,而其結果,則為百數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孰過於此,此地價不可不先定,而後從事於公共經營也。 ”
——中華民國《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第三項
孫文認為,實施平均地權,首先需「規定地價」,而後照地價徵稅,逐年收取「素地地租」,執行漲價歸公,使將來自然增加而提高之土地價值,也歸於公享。另外,孫文也建議「規定定價」的實施過程中可達配「照價收買」進行,使下級土地所有權人合理報價。另外,政府也可配合公共需要,基於「上級所有權」的的運作,破除私人對於土地的長期私有壟斷,防止不動產價格飆漲,使持有土地者無投機暴利可圖。孫文對於土地分配的目標是希望能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後世三民主義學者則進壹步認為,維持合理的地價水準,達成由自用土地之人與自耕農擁有土地的理想狀態,不但能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還可以解放原本凍結在土地投機事業的閒置性資金,使市場上的資源流向生產製造業,減少國民經濟果實被高房地價綁架的「陷阱」,能帶動整體經濟之健全發展。
規定地價的理論要領
平均地價被認為是平均地權中最基礎的工作,旨在確認地價公平合理,藉以適當劃分土地權益的公私界線。在規定地價的設計中,凡是以核定之地價與斯人投資改良價值及其應得之利益,歸給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給予及社會恩惠,則歸公。平均地權中,無論是照價徵稅、漲價歸公或是照價收買,均需根據公平地價核算,才能發揮其順利收取土地之自然及社會利益的目的。
規定地價之要領,在於簡政便民原則之下,求得正確之地價。如果要求得此種正確之地價,依照孫文觀點,應當先除去土地上改良物的價值。因為附著於土地上之改良物若不扣除,就非純粹之地價。其次是應剔除因歷年來投資改良而融合於土地中的勞費改量價值,因為土地近乎未改良時的原始價值,才被為是真正的土地原價。對孫文來說,此種土地未經改良前的原始價值十分重要,因為他理想中的正確土地稅稅額必須以此種土地原價為稅基,而不能以已有附著物後之價值來課徵。因為他認為因為個人投資改良所新增的土地價值,就經濟學來說應該屬於「工資」或「利息」,而不當被視為純粹地租、不當被當作課稅標的,否則影響私人投資意願。
地價計算
至於正確之地價的求得方法,孫文認為不應該使用「土地市價扣除改良價值」的判定方法,因為技術上太過困難;他認為應採取以政策為主的報價法,也就是讓人民自己申報地價的方法。根據他的想法,壹個良好的地價申報機制應當為:
“ 隨地主之報多報少,所報之價,則永以為定;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而此後所有土地買賣,亦由公家經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
——孫文,民國九年(1920年)春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 調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價、自由呈報,國家按其地價,徵收地價百壹之稅,地主報價高昂,則納稅不得不重;納稅欲輕,則報價不得不賤,兩者相權,所報之價,遂不得不出之於平。國家具其地價,載其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地價。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於上海對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與方法〉講詞。
在孫文看來,只要採取此種讓地主自行申報土地價值的方式,就可以避開地價登錄不實的可能,因為地主將不願高報地價而增加賦稅而,也將不願報低地價而未來在照價收買和漲價歸公時吃虧。
依孫文想法,壹旦地價呈報公家機關之後,壹切公私經濟行為、國家頒佈法令,均要以地主所定地價若幹分之壹為標準;例如將規定以土地抵押融資者,不得擔保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幾的金額;同時,國家對於土地利用上壹切的輔助措施,如農貸、建築貸款及其他支助辦法,也將悉以此地價為標準。此事實上較為合理之價,被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是壹種「政治的,而非經濟的」的政策方法。
規定時機
依照孫文手訂《建國大綱》及《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規定定價的最佳實施時間,為地方自治開始實施之後,地價尚未因為經濟起飛高漲之前,並且只實施壹次。選擇在該時間點,是因為必須「趁此資本未發達,地價未增加之時,先行解決。較之歐美,其難易有未可同日以語。」。孫文以為,只要壹國之經濟開始騰飛之後,土地價格必然飛漲,百姓買屋買樓必然困難,此時資產階級也不易接受新制度,平均地權便會有其難度。另外,孫文也認為規定之後,地價應「永以為定」,不再重新調查。
與孫文的「永以為定」不同,後世的三民主義學學者普遍認為地價的規定,在必要時機時還需留以重新舉辦的空間,不當壹成不變。因為漲價歸公在技術上,必須等待土地下級所有權有轉移時才易課取其自然增值。雖然,但是早在土地未移轉前,因為社會進步、政治改良,就已造成土地自然增值的事實,其土地收益能力也早已水漲船高。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仍堅持地價永以為定,則私人照價徵稅的負擔不變——甚至因為貨幣通貨膨脹而減輕,會使原本應該回歸公義的社會公產因為融於私有權力之上而連帶被私人所獲利。如果規定地價真的「永以為定」,必然導致個別私人存在不勞而獲的空間,與平均地權的初衷相違。
照價抽稅的理論要領
照價徵稅就是政府按照規定地價之後的土地原價,對土地持有者逐年課徵地價稅的過程。照價徵稅的目的在於以賦稅的方法,將非私人所應享有的經濟地租回歸給社會大眾共享。在孫文的理論中,照價徵稅的稅賦額應與經濟地租的大小成正比,而又因為經濟地租為土地所有人自土地所獲得的純收益,因此在政治意義上,土地稅就相當於壹種「所得稅」,因此不能轉嫁,必須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自行負擔。理論上,在實施照價徵稅之後,地主為了降低地價稅負擔,就不得不投資勞力、資本,謀求改良土地土地的生產力,連帶導致土地利用得到進壹步優化,接近「地盡其利」;此外,照價徵稅的另壹個主要目的在於制衡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可能以少報多的情況,以追求經濟公平。
計價方式
孫文認為,中國傳統的土地課稅制度,只有以面積以及地的上、中、下等來區分,級距差異過大,並無法與現實接軌。孫文認為,地價稅應該要以地價的高低而定,貴地收稅多,賤地收稅少;因為貴地通常在繁榮之處,其地多為富人所有,「多取之不為虐」,然而賤地常在窮鄉僻壤,多為農人貧民所有,此必須從輕課徵。孫文認為如果使用地價課稅,就可以擺脫當時20世紀初期中國土地稅負不公的情況——在當時壹線城市的壹畝土地收稅僅數元,與鄉下任壹相同面積相同肥沃度之田野相同,他認為顯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地價繳納則無此病。另外,孫文也提及該地價稅的課徵僅限於土地的「素地」而已,不算後期的人工改良與地面建築,以促進人民改良土地的價值、多做集約用途,邁向「地盡其利」。後代的三民主義學學者認為,此思想與美國人亨利喬治的地價稅思想相當類似。
累進稅率
另外在課稅方式上,孫文則主張採用累進稅率,擁有土地面積越多者,賦稅比例越高。原因在於,如果不實施累進稅率,若要求政府稅源充足、財政穩定,則必須仰賴重稅主義,而若土地稅率壹律等於通行投資年利率的水準,雖然可以可收取鉅額的經濟地租,但同時也會造成少額自用土地所有權的人不勝負荷;而相反的,如果統壹減輕地價稅稅率,又將無法防止大地主挾資投機有關土地,導致土地分配逐漸不均,無法達成地價稅之初衷。所以為了兼顧理想與事實,孫文建議地價稅的課徵應採用累進稅稅率,以在減輕小額土地所有權人壓力的同時讓國家可有豐富的財源。而關於累進之最高稅率,孫文雖然從未提及,但根據後世三民主義學學者解讀認為,理論上則應與通行投資年利率相當,如此才能將不勞而獲之素地地租收歸全民共享。
照價收買的理論要領
照價收買是指國家得以依照私人申報之地價,基於公權力的行使,強制收買其土地並取消私有的下級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孫文認為照價收買行為,本質上上屬於原始取得,與私法關係中的買賣行為有別。此壹制度,孫文認為,乃是國家本於「上級土地所有權」的擁有,為防止「下級土地所有權」運作有所偏差而成的。在平均地權的四個綱領中,照價收買是重要的控制辦法。照價收買能於規定定價時控制申報地價趨於正常,使造價徵稅與漲價歸公得以順利實行,並在調節土地分配及促進土地利用時,有效發揮國家對土地之最高支配權,阻止土地投機及消除不勞而獲。孫文並提及,政府在照價收買時,應當要對地上改良物壹律另給予公正的補償,充分保障私人改良土地之權益價值,以繼續鼓勵民間投資、促進土地利用。另外照價收買也可協助政府施政,節省開發經費充裕未來政府建設之財源,作為促進國家開發建設的手段。
徵用方式
孫文認為,為了實施照價收買,政府與在核發土地所有權狀時,應連帶載明地主所報之地價,並註明政府可照此價收稅或是收買,並再次確認政府對於該塊土地的「上級所有權」。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此想法與德國擁有膠州灣租界時所實施的「先買權」制度相當類似。
“ 國家在地契之中,應批明國家當須地時,隨時可照地契之價收買,方能無弊。如人民料國家將買此地,故高其價;然使國家竟不買之,年年須納最高之稅,則已負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價以求少稅,則又恐國家從而買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兩法互相表裏,則不必定價而價自定矣。在國家壹方面言之,無論收稅買地,皆有大益之事。……地為生產之原素,平均地權後,社會主義即易行。如國家欲修壹鐵路,人民不能擡價,則收買土地自易。於是將論資本問題。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四月壹日與南京同盟會會員餞別會演講 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法政治關係為公共事業之需要,對其土地實施最高支配權的壹種方式。概念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對私有特定土地權利給予補償後強制取消其隻土地權利,得以促進行政之使用與效率。也就是說,國家只需要顧及單方面意思表示,基於公權力且只需給付私有土地之規定地價而無需其他條件即可收買任何土地的這種方式,被認為可以確保土地的「高度自由」,令公益隨時可以順利取得各項公共活動所需用地。平均國內土地分配之後,缺乏土地的企業或需要居住地的人民也可以隨時由政府的力量獲得土地,社會如此得到安定。然實務上,近代以來,為了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土地分配或改良土地利用,政府常規定以區段徵收或直接大範圍徵收方式實現土地徵收,這種土地徵收的新發展在觀念上被學者認為已經打破了土地私有權的神聖,因此會導致土地私有制度漸漸的與公共利益互相衝突。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指定臺灣為實行區域。由人民自動申報地價,政府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皆用作興辦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及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過「都市平均地權條例」。1964年7月臺灣省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公告地價;並決定以增收之地價稅,作為推行民生主義社會福利政府之財源。
6 現在講解民族主義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萬物萬類,究其之所以如此?曰:先天確定之也。先天確定物種之形態,以與客觀環境相適應。“鷹擊長空、虎嘯深山”,先天物種形態與後天環境之最佳結合。人類之族群亦如此,以人種之膚色而論,人類膚色有白、黑、黃、棕,地理氣候帶有寒、熱、溫、濕熱。白人近於寒帶,耐寒不耐熱。黑人生於熱帶,耐熱不耐寒。黃種人生於溫帶,寒、熱、溫、涼往復循環而趨於中。無有極端之嚴寒、酷暑。黃種人喜溫而不耐嚴寒酷暑。棕色人種生於熱帶雨林,耐濕熱而不耐燥熱。黑、白、黃、棕之色與寒、熱、溫、濕熱之氣候,具出於先天,不可變也。此不同人種分別群居於不同地理氣候帶之自然原因也。不同地理氣候帶,寒、熱、濕、燥不同,而無優劣之分。不同人種各處其地,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由此而生不同族群人之性情:靜躁不同,趣舍萬殊。雖有差異,而無優劣。根據“先天與後天相適應”之自然法則,對不同膚色人種之性情作壹個推測:白色---冷靜、黑色---躁動、黃色---中和。此壹推測有待人類學之研究與檢驗。作為黃種人而地處溫帶的中華民族,其地理氣候特征與人之精神特質,則有相互契合之面貌。我中華大地,地處溫帶,四季分明。東臨太平洋,東南信風隨春夏之季而至。氣候溫暖而濕潤,降雨時至,江河密布,山川秀麗,物產豐隆。四季往復,秋風時至,北方秋高氣爽,冷靜而堅毅。地理氣候如此,人之性格、精神如何呢?《中庸》第十章有言:
子路問強。
子曰,「南方之強與,北方之強與,抑而強與?」
「寬柔以教,不報無道,南方之強也。君子居之。」
「衽金革,死而不厭,北方之強也。而強者居之。」
故君子和而不流;強哉矯。中立而不倚;強哉矯。國有道,不變塞焉;強哉矯。國無道,至死不變;強哉矯。」
解讀:
人之強有三:物力之強、和德之強、正道之強。物力之強,孤剛易折。和德之強,親而不尊,雖為君子,眾力不聚。正道之強,義之強也。中立而不倚,正義、公道之謂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合於道義,小則得壹家人之助,大則得壹國人之助,更大則得全世界之助。此正道之所以最強也。公道、正義雖為至強,或為壹時之時勢所遏,當舍生取義,以勵後繼,以證將來:公理必勝強權。此公道之至強作為信仰,於人精神上之體現也。
王國維對中華文化之特質,有比較清晰之表述。現引述其原文, “我國春秋以前,道德政治上之思想,可分為二派,壹帝王派,壹非帝王派。前者稱道堯、舜、禹、湯文武,後者則稱其學出於上古之隱君子,或托之於上古之帝王。前者近古學派,後者遠古學派也;前者貴族派,後者平民派也;前者人世派,後者遁世派也;(非真遁世派,知其主義之終不能行於世,而遁焉者也。)前者熱情派,後者冷性派也;前者國家派,後者個人派也。前者大成於孔子、墨子,而後者大成於老子。故前者北方派,後者南方派也。 此二派者,其主義常相反對,而不能相調和。觀孔子與接輿、長沮、桀溺、荷篠(xiǎo)丈人之關系,可知之矣。戰國後之諸學派,無不直接出於此二派,或出於混合此二派。故雖謂吾國固有之思想,不外此二者,可也”。
“ 周末時之兩大思潮,可分為南、北二派。北派氣局雄大,意誌強健,不偏於理論而專為實行。南派反之,氣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於實踐而專為思辨。是蓋地理之影響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則於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於魯人有孔子,實踐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會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會的也。老子離現實而論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於相對之域而絕對不變,雖存於客觀,然無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為宇宙壹切萬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壹切之現象界皆為於相對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轉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榮,守其辱”;或雲“有”,或雲“無”,或雲“盈”,或雲“虛”,或雲“強”,或雲“弱”:皆為相對之矛盾觀念,常保消極以預想積極者也。故其倫理及政治思想專為消極主義,慕太古敦樸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無為為善。若自其厭世的立腳地觀之,則由激於周季之時勢,憤而作此激越非社會的之言者也。孔子則反之,綜合堯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組織之,即欲以客觀之禮以經綸社會也。至其根本原理則信天命,自天道繹之而得“仁”,即從“天人合壹”觀以立人間行為之規範準繩。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誌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續彼幽玄之理想者為列子,列子之後有莊子。發揮此雄健之意誌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與道之二大分派,對立於先秦之時,而傳其二大思潮於後世。此外尚有莫翟唱“兼愛”功利之說,似儒家;楊朱唱利己快樂說,似道家;鹖冠子為折中派;韓非子為法家。諸子百家之說,縱橫如雲,燦然如星,周末之文華極壹時之炳耀。是蓋因成周封建政體之壞頹,喚起個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謂之為稀世之壯觀也! ”
“老莊之說通行於兩漢,至魏晉而大盛,其弊流於清談,以任放曠達自喜,或作神仙說,經六朝至唐時復大盛,至追謚老子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當漢之末也,佛教侵入,經三國至六朝之際,至於梁而最盛。其勢力之偉大漸駕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壹致論者。其後復大盛於唐,經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漢武帝之獎勵,出董仲舒,而繼先秦之思潮,回復秦火之厄。至西漢之末有楊雄者,合儒與道,立壹家言。六朝之際,儒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論。有唐壹代,唯韓愈壹人維持之。經五代至宋,復勃然而興,幾有淩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勢。即北宋時二程子唱“性命窮理”說,南宋時經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氣”論。同時有陸象山之“心即理”說。入明,而為王陽明之“知行合壹”說。其後至國朝,考證學大行。故中國亙古今而有最大勢力者,實為儒教。國家亦歷代采用之。何則?儒教貴實踐躬行,而以養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為目的,而有為之人才亦皆籠罩於此中故也。”
中國文化南、北二派,儒、道二家,從對社會組織之構想來看,南方道家,自由而趨於無政府意識。北方儒家,構建秩序而趨於專制主義。二者混壹,而有君主“無為”而天下治之王朝盛世。
我華夏自三皇五帝經文、武、周公至秦皇、漢武,唐宗、宋祖,綿延不絕。在世界上的封建時代、帝國時代,我華夏文明皆處於先進行列,內外皆稱我華夏為禮儀之邦。
禮儀之所本,順人情、明義理而為之。《禮記》雲: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壹以窮之,舍禮何以哉?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惑於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為之節,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鐘鼓幹戚,所以和安樂也;昏姻冠笄,所以別男女也;射鄉食饗,所以正交接也。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眾以為殃,是謂小康。
《禮記》非壹時壹人所作,故其文法不甚整飭,因果關系不很明晰。但其直觀的描述是能為大眾所理解的。
人人本然具有七情,彼此沖突,欲修十義以節制七情,因此選賢與能,制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大道以行,天下為公。如此,萬物雖雜,皆能各得其宜而不相侵害。在人類社會,個體之差異雖大,彼此七情之沖突雖雜,有天下為公之大道為之裁決,則眾人能各得其宜,和睦相處。
眾人皆有七情,彼此爭奪相殺。先知先覺者欲除此社會公眾之患而立名符其實之公共意誌,古今中外所同此希望也。近代以來,西方社會隨著科學的進步,認識的深入,在政治上認識到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的產生之道,由上而下的路徑,不如由下而上的路徑。先知先覺所聚集之群體,壹時壹世或能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世異時移,則不壹定能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無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為公共關系之裁決,則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社會大亂就產生了。由下而上產生的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會定期接受民意的檢驗。使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由公意而出,不以個人之意誌與理性為轉移。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能夠名至實歸以至於後世。
不論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是由上而下產生,還是由下而上產生,社會的上下秩序都是必然存在的。國學大師王國維於共產主義在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論述共產主義會造成大不平等。王國維的論述道出了壹個常識性的前提,即不論社會、國家的組織形式如何,都必然是少數人在管理公共事務。就像人體壹樣,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
在封建專制社會,在上者修十義,制禮樂刑政而施行。在下者敬畏、恭敬在上者。上下之關系由禮、義、忠、信、直、寬、惠、溫、良、恭、讓等等道德來維持。
在民主共和社會,由下而上產生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最終在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中產生並執行。作為具有個體意誌並且與公共意誌沖突的社會大眾,與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的關系由什麽來維持呢?只能由上、下都認同的道德來維持。我華夏經歷數千年之實踐而為國民所欣然同意者,禮、義、忠、信、直、寬、惠、溫、良、恭、讓等等道德觀念。在此道德觀念規範下,社會大眾在個體自由意誌中對公共意誌有潛移默化的敬畏之心,對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恭敬之心。如此,共和政體才能長久。德雖然因時代政體與國民等而生差異,於今日自社會國家上論之,則道德的德為公共心、慈善心、愛國心等。對於自己,則為自重、熱心、潔白、清潔、活潑、順序等。見於智力上,為精密、熟慮、慎重、智慧等。於家族,為長對幼之慈愛親切等。於婦德,為慈愛、貞淑、端正、柔和等。
下面我說說共和政體需要道德觀念規範,才能長久的深層原因。
法國思想家盧梭有言,政治體也猶如人體壹樣,自從它壹誕生起就開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賦予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取決於人。
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點是什麽?更進壹步研究專制制度與民主制度,就會發現,專制政府昏庸化與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趨勢。也就是,專制政府與民主政府都會劣質化。其原因是,專制權力體系是由上而下產生的。民主權力體系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由上而下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下。媚上與媚下,都會造成政府劣質化。
對民主政府劣質化進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對民主制度進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權限制在自治單位———縣之內。其二是,間接民權範圍內實行“權能分離”,改“三權分立”為“五權分立”。使考試院與另四院有相同的權重。使公職的候選人在知識的引導下競選公職。最大限度內遏制“媚下”的趨勢。
除了我上文所說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誌的自我沖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趨向可同時存在。共和政體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當社會中的多數人由於必然的短視,只能看見並追求個體的自由,而蔑視保障社會大眾自由的政體規則時,共和政體的基礎就坍塌了。共和政體就會解體了。
君主專制政體因為不能長久體現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而解體,共和政體因為社會大眾必然的蔑視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而解體。
因此,必須有道德禮義對社會大眾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個體自由意誌對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敬畏之心與恭敬之心。這樣,共和政體才能長久。
要而言之,民族特質本於先天,與後天客觀環境相契合。民族文化,民族之自我意識,自我認同也。與個人之自我意識同壹理也,皆先天確定之本能也。民族主義,源於民族本能,成於民族認識。壹民族處於世界民族之林,如何保持我民族之固有文化?如何吸收它民族之優秀文化?如何抵禦它民族於我有害之文化?認識並解決這些問題,使本民族能生存並繁榮昌盛,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此民族主義對於本民族之價值也。民族主義對於它民族有無價值呢?曰民族主義對世界民族之價值取決於民族意識與民族認識之關系。民族意識,在壹民族面對它民族時,油然而生。民族之間,兩相對照,可生兩種民族意識:民族自大與民族自卑。壹民族,或因壹時之形勢,或因壹時之認識水平而超越其他民族,自然而生“我民族人種優於它民族人種”,進而產生侵略、征服、統治弱小民族之民族奴役。反之,民族自卑必然產生民族被同化而消亡。世界民族就會逐步減少。顯然,這是違背自然界意誌的---民族多樣性。民族認識,上文之論述民族與地理氣候之關系時,有壹結論:(民族)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民族之民族性及所具有的民族文化,所表現的是此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合適的,是最好的。即(民族)各適其所適,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言以蔽之,民族自由,民族平等。此民族主義之世界價值也。即世界民族觀念下的民族意識。表現於政治上,則民族自決、自治。如此,可消民族戰爭於無形。所以,國父孫中山說,我們的民族主義對內是,爭民族獨立自強,對外是,爭民族平等。下面引述孫中山先生《民族主義》部分內容,以明民族主義之真諦。
“再講民族的起源。世界人類本是壹種動物,但和普通的飛禽走獸不同。人為萬物之靈。人類的分別,第壹級是人種,有白色、黑色、紅色、黃色、棕色五種之分。更由種細分,便有許多族。像亞洲的民族,著名的有蒙古族、巫來族、日本族、滿族、漢族。造成這種種民族的原因,概括的說是自然力,分析起來便很複雜。當中最大的力是「血統」。中國人黃色的原因,是由於根源黃色血統而成的。祖先是什麼血統,便永遠遺傳成壹族的人民,所以血統的力是很大的。次大的力是「生活」。謀生的方法不同,所結成的民族也不同。像蒙古人逐水草而居,以遊牧為生活,什麼地方有水草,便遊牧到甚麼地方,移居到什麼地方。由這種遷居的習慣,也可結合成壹個民族。蒙古能夠忽然強大。就本於此,當蒙古最強朝的時侯,元朝的兵力,西邊征服中央亞細亞、阿刺伯及歐洲之部分,東邊統壹中國,幾乎征服日本,統壹歐亞。其他民族最強盛的象漢族,當漢唐武力最大的時候,西邊才到裡海。像羅馬民族武力最大的時候,東邊才到黑海。從沒有那壹個民族的武力,能夠及乎歐亞兩洲,像元朝的蒙古民族那樣強盛。蒙古民族之所以能夠那樣強盛的原因,是由於他們人民的生活是遊牧,平日的習慣便有行路不怕遠的長處。第三大的力是「語言」。如果外來民族得了我們的語言,便容易被我們感化,久而久之,逐同化成壹個民族。再反過來,若是我們知道外國語言,也容易被外國人同化。如果人民的血統相同,語言也同,那麼同化的效力便更容易。所以語言也是世界上造成民族很大的力。第四個力是「宗教」。大凡人類奉拜相同的神,或信仰相同的祖宗,也可結合成壹個民族。宗教在造成民族的力量中,也很雄大。像阿刺伯和猶太兩國已經亡了許久,但是阿刺伯人和猶太人至今還是存在。他們國家雖亡,而民族之所以能夠存在的道理,就是因為各有各的宗教。大家都知道現在的猶太人散在各國的極多,世界上極有名的學問家,像愛因斯坦,就是猶太人。再像現在英國各國的資本勢力 也是被猶太人操縱。猶太民族的天質是很聰明的,加以宗教之信仰,故雖流離遷徒於各國,猶能維持其民族於長久。阿刺伯人所以能夠存在的道理,也是因為他們有謨罕墨德的宗教。其他信仰佛教極深的民族象印度,國家雖然亡到英國,種族還是永遠不能消滅。第五個力是「風俗習慣」。如果人類中有壹種特別相同的風俗習慣,久而久之,也可行結合成壹個民族。我們研究許多不相同的人種,所以能結合成種種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歸功於血統、生活、語言、宗教和風俗習慣這五種力。這五種力,是天然進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來的。所以用這五種力和武力比較,便可以分別民族和國家。 我們鑒於古今民族生存的道理,要救中國,想中國民族永遠存在,必要提倡民族主義。要提倡民族主義,必要先把這種主義完全瞭解,然後才能發揮光大,去救國家。就中國的民族說,總數是四萬萬人,當中參雜的不過是幾百萬蒙古人,百多萬滿洲人,幾百萬西藏人,百幾十萬回教之突厥人。外來的總數不過壹千萬人。所以就大多數說,四萬萬中國人可以說完全是漢人。同壹血統、同壹語言文字,同壹宗教、同壹習慣,完全是壹個民族。我們這種民族,處現在世界上是什麼地位呢?用世界上各民族的人數比較起來,我們人數最多,民族最大,文明教化有四千多年,也應該和歐美各國並駕齊驅,但是中國的人只有家族和宗教的團體,沒有民族的精神,所以雖有四萬萬人結合成壹個中國,實在是壹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貧弱的國家,處國際中最低下的地位。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我們的地位在此時最為危險。如果再不留心提倡民族主義,結合四萬萬人成壹個堅固的民族,中國便有亡國滅種之憂。我們要挽救這種危亡,便要提倡民族主義,用民族精神來救國。 …… 中國的民族主義既亡,今天就把亡的原因拿來說壹說。此中原因是很多的。尤其以被異族征服的原因為最大。凡是壹種民族征服另種民族。自然不淮別種民族有獨立的思想。好比高麗被日本征服了,日本現在就要改變高麗人的思想,所有高麗學校裡的教科書,凡是關於民族思想的話都要刪去;由此三十年後,高麗的兒童便不知有高麗了,更不知自己是高麗人了。從前滿洲對待我們也是壹樣,所以民族主義滅亡的頭壹個原因,就是我們被異族征服。征服的民族,要把被征服的民族所有寶貝,都要完全消滅。康熙說他是天生來做中國皇帝的,勸人不可逆天;到了乾隆便更狡猾,就是滿漢的界限完全消滅。所以自乾隆以後,知識階級的人多半不知有民族思想,只有傳到下流社會。但是下流社會雖然知道要殺韃子,只知道當然,不知道所以然。所以中國的民族思想便消滅了幾百年,這種消滅是由於滿洲人方法好。 …… 英俄兩國現在生出了壹個新思想,這個思想是有知識的學者提倡出來的,這是什麼思想呢?是反對民族主義的思想。這種思想說民族主義是狹隘的,不是寬大的』簡直的說,就是世界主義。現在的英國和以前的俄國、德國,與及中國現在提倡新文化的新青年,都贊成這種主義,反對民族主義。我常聽見許多青年說,國民黨的三民主義不合現在世界的新潮流,現在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主義是世界主義。究竟世界主義是好是不好?如果這個主義是好的,為甚麼中國壹經亡國,民族主義就要消滅?世界主義,就是中國二千多年以前所講的天下主義。我們現在研究這個主義,他到底是好不好呢?照理論上講,不能說是不好。從前中國知識階級的人,因為有了世界主義的人,他說:舜,東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東西狄華夏,就是世界主義。大凡壹種思想,不能說是好是不好,只看他是合我們用,還是不合我們用。如果合我們用便是好,不合我們用便是不好。世界上的國家,拿帝國主義把人征服了,要想保全他特殊地位,做全世界的主人翁,總想站在萬國之上,故主張世界主義。因為普通社會有了世界主義,故滿清入關便無人抵抗,以致亡國。當滿清入關的時候,人數是很少的。總數不過十萬人。拿十萬人怎麼能夠征服數萬萬人呢?因為那時候,中國大多人很提倡世界主義,不講民族主義,無論什麼人來做中國皇帝都是歡迎的。所以史可法雖然反對滿人,但是贊成他的人太少,還是不能抵抗滿人。因全國的人都歡迎滿人,所以滿人便得做中國安穩皇帝。當那個時候,漢人不但歡迎滿人,並且要投入旗下,歸化於滿人,所以有所謂「漢軍旗」。 …… 但是我們何以失去民族主義呢?要考究起來是很難明白的,我可以用壹件故事來比喻。這個比喻或者是不倫不類,和我們所講的道理毫不相關,不過借來也可以說明這個原因。這件故事是我在香港親見過的:從前有壹個苦力,天天在輪船碼頭,拿壹枝竹槓和兩條繩子去替旅客挑東西,就是那個苦力謀生之法。後來他積存了十多塊錢,當時呂宋彩票盛行,他就拿所積蓄的錢買了壹張呂宋彩票。那個苦力因為無家可歸,所有的東西都沒地方收藏,所以他買得的彩票也沒地方收藏。他謀生的工具只是壹枝竹槓和兩條繩子,他到什麼地方,那竹槓和兩條繩子便到什麼地方。所以他就把所買的彩票,收藏在竹槓之內。不能隨時拿出來看,所以他把彩票號數死死記在心頭,時時刻刻都念著。到了開彩的那壹日,他便到彩票店內去 對號數,壹見號單,知道是自己中了頭彩,可以發十萬元的財。他就喜到上天,幾乎要發起狂來,以為從此可不用竹槓和繩子去做苦力了,可以永久做大富翁了。由於這番歡喜,便把手中的竹槓和繩子壹並拋入海中。用這個比喻說,呂宋彩票好比是世界主義,是可以發財的,竹槓好比是民族主義,是壹個謀生的工具。中了頭彩的時候,好比是中國帝國主義極強盛的時代,進至世界主義的時代。我們的祖宗以為中國是世界的強國,所謂「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萬國衣冠拜冕旒」,世界從此太平矣。以後只要講世界主義,要全世界的人都來進貢,從此不必要民族主義,所以不要竹槓,要把他投入海中。到了為滿洲所滅的時候,不但世界上的大主人翁做不成,邊自己的小家產都保守不穩,百姓的民族思想壹齊消滅了,這好比是竹槓投入海中壹樣,所以滿清帶兵入關,吳三桂便作嚮導。史可法雖然想提倡民族主義,擁戴福王,在南京圖恢復,滿洲的多爾袞便對史可法說:「我們的江山,不是得之於大明,是得之於闖賊。」他的意思,以為明朝的江山,是明朝自己人失去了的,好比苦力自己丟了竹槓壹樣。近來講新文化的學生,也提倡世界主義,以為民族主義不合世界潮流。這個論調,如果是發自英國、美國,或發自我們的祖宗,那是很適當的;但是發自現在的中國人,這就不適當了。德國從前不受壓迫,他們不講民族主義,只講世界主義,我看今日的德國,恐怕不講世界主義,要來講壹講民族主義罷。我們的祖宗如果不把竹槓丟了,我們還可以得回那個頭彩。但是他們把竹槓丟得太早了,不知道發財的彩票還藏在裡面。所以壹受外國的政治力和經濟力來壓迫,以後又遭天然的淘汰,我們便有亡國滅種之憂。 …… 中國從前能夠達到很盛的地位,不是壹個原因做成的。大凡壹個國家所以能夠強盛的原故,起初的時候都是由於武力發展,繼之以種種文化的發揚,便能成功。但是要維持民族和國家的長久地位,還有道德問題,有了很好的道德,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亞洲古時最強盛的民族,莫過於元朝的蒙古人,蒙古人在東邊滅了中國,在西邊又征服歐洲。中國歷代最強盛的時候,國力都不能夠過裡海的西岸,只能夠到裡海之東,故中國最強盛的時候,國力都不能達到歐洲。元朝的時候,全歐洲幾乎被蒙古人吞併,比起中國最強盛的時候還要強盛得多,但是元朝的地位沒有維持很久。從前中國各代的國力雖然比不上元朝,但是國家的地位各代都能夠長久,推究當中的原因,就是元朝的道德不及中國其餘各代的道德那樣高尚。從前中國民族的道德因為比外國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國於外來的蒙古人,後來蒙古人還是被中國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國於外來的滿洲人,後來滿洲人也是被中國人同化。因為我們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國家雖亡,民族還能夠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夠存在,並且有力量能夠同化外來的民族。所以窮本極源,我們現在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聯合起來做壹個國族團體以外,就要把固有的舊道德恢復起來。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後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圖恢復。 講到中國固有的道德,中國人至今不能忘記的,首中忠孝,次是仁愛,其次是信義,其次是和平。這些舊道德,中國人至今還是常講的。但是現在受外來民族的壓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人,便排斥舊道德,以為有了新文化,便可以不要舊道德。不知道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 此刻中國正是新舊潮流相衝突的時候,壹般國民都無所適從。前幾天我到鄉下進了壹所祠堂,走到最後進的壹間廳堂去休息,看見右邊有壹個「孝」字,左邊壹無所有,我想從前壹定有個「忠」字。像這些景象,我看見了的不止壹次,有許多祠堂或家廟都是壹樣的。不過我前幾天所看見的「孝」字是特別的大,左邊所拆去的痕跡還是新鮮的。推究那個拆去的行為,不知道是鄉下自己做的,或者是我們所駐的兵士做的,但是我從前看到許多祠堂廟宇沒有駐過兵,都把「忠」字拆去。由此便可見現在壹般人民的思想,以為到了民國,便可以不講忠字;以為從前講忠字是對於君的,所謂忠君的;現在民國沒有君主,忠字便可以不用,所以便把他拆 去。這種理論,實在是誤解。因為在國家之內,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如果說忠字可以不要,試問我們有沒有國家?我們的忠字可不可以?忠於事又是可不可以?我們做壹件事,總要始終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犧牲亦所不惜,這便是忠,所以古人講忠字,推到極點便是壹死。古時所講的忠,是忠於皇帝,現在沒有皇帝便不講忠字,以為什麼事都可以做出來,那便是大錯。現在人人都說,到了民國什麼道德都破壞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們在民國之內,照道理上說,還是要盡忠,不忠於君,要忠於國,要忠於民,要為四萬萬人去效忠。為四萬萬人效忠,比較為壹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還是要保存。講到孝字,我們中國尤為特長,尤其比各國進步得多。《孝經》所講孝字,幾乎無所不至。現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國家講到孝字,還沒有象中國講到這麼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國民在民國之內,要能夠把忠孝二字講到極點,國家便自然可以強盛。 仁愛也是中國的好道德。古時最講愛字的莫過於墨子。墨子所講的「兼愛」,與耶穌講的「博愛」是壹樣的。古時在政治壹方面所講愛的道理,有所謂「愛民如子」,有所謂「仁民愛物」,無論對於什麼事,都是用愛字去包括。所以古人對於仁愛究竟是怎麼樣實行,便可以知道。中外交通之後,壹般人便以為中國人所講的仁愛不及外國人,因為外國人在中國設立學校,開辦醫院,來教育中國人、救濟中國人,都是為實行仁愛的,照這樣實行壹方面講起來,仁愛的好道德,中國現在似乎遠不如外國。中國所以不如的原故,不過是中國人對於仁愛沒有外國人那樣實行,但是仁愛還是中國的舊道德。人們要學外國,只要學他們那樣實行,把仁愛恢復起來。再去發揚光大,便是中國固有的精神。 …… 中國更有壹種極好的道德,是愛和平。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和民族,止有中國是講和平;外國都是講戰爭,主張帝國主義去滅人的國家。近年因為經過許多大戰,殘殺太大,才主張免去戰爭,開了好幾次和平會議,像從前的海牙會議,歐戰之後的華賽爾會議、金那瓦會議、華盛頓會議,最近的洛桑會議。但是這些會議,各國人共同去講和平,是因為怕戰爭,出於勉強而然的,不是出於壹般國民的天性。中國人幾千年酷愛和平,都是出於天性。論到個人便重謙讓,論到政治便說「不嗜殺人者能壹之」,和外國人便有大大的不同。所以中國從前的忠孝仁愛信義種種的舊道德,固然是駕乎外國人,說到和平的道德,更是駕乎外國人。這種特別的好道德,便是我們民族的精神。我們以後對於這種精神不但是要保存,並且要發揚光大,然後我們民族的地位才可以恢復。 我們舊有的道德應該恢復以外,還有固有的智能也應該恢復起來。我們自被滿清征服了以後,四萬萬人睡覺,不但是道德睡了覺,連知識也睡了覺,我們今天要恢復民族精神,不但是要喚醒固有的道德,就是固有的知識也應該喚醒他。中國有什麼固有的知識呢?就人生對於國家的觀念,中國古時有很好的政治哲學。我們以為歐美的國家近來很進步,但是說到他們的新文化,還不如我們政治哲學的完全。中國有壹段最有系統的政治哲學,在外國的大政治家還沒有見到,還沒有說到那樣清楚的,就 是《大學》中所說的「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那壹段話。把壹個從內發揚到外,由壹個人的內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像這樣精微開展的理論,無論外國什麼政治哲學家都沒有見到,都沒有說出,這就是我們政治哲學的知識獨有的寶貝,是應該要保存的。這種正心、誠意、修身、齊家的道理,本屬於道德的範圍,今天要把他放在知識範圍內來講,才是適當,我們祖宗對於這些道德上的功夫,從前雖然是做過的,但是自失了民族精神之後,這些知識的精神當然也失去了,所以普通人讀書,雖然常用那壹段話做口頭禪,但是多是習而不察,不求甚解,莫名其妙的。正心、誠意的學問是治的功夫,是很難講的。從前宋儒是最講究這些功夫的,讀他們的書,便可以知道他們做到了什麼地步。但是說到修身、齊家、治國那些外修的功夫,恐怕我們現在還沒有做到。專就外表來說,所謂修身、齊家、治國,中國人近幾百年以來都做不到,所以對於本國便不能自治。外國人看見中國人不能治國,便要來共管。…… 我們要學外國,是要迎頭趕上去,不要向後跟著他,譬如學科學,迎頭趕上去,便可以減少兩百多年的光陰。我們到了今日的地位,如果還是睡覺,不去奮鬥,不知道恢復國家的地位,從此以後便要亡國滅種。現在我們知道了跟上世界的潮流,去學外國之所長,必可以學得比較外國還要好,所謂「後來者居上」。從前雖然是退後了幾百年,但是現在只要幾年便可以趕上,日本便是壹個好榜樣。日本從前的文化是從中國學去的,比較中國低得多。但是日本近來專學歐美的文化,不過幾十年便成世界中列強之壹。我看中國人的聰明才力不亞於日本,我們此後去學歐美,比較日本還要容易。所以這十年中,便是我們的生死關頭。如果我們醒了,像日本人壹樣,大家提心吊膽去恢復民族的地位,在十年之內,就可以把外國的政治、經濟和人口增加的種種壓迫和種種禍害都壹齊消滅。日本學歐美不過幾十年便成世界列強之壹,但是中國的人口比日本多十倍,領土比日本大三十倍,富源更是比日本多,如果中國學到日本,就要變成十個列強。現在世界之中,英、美、法、日、意大利等不過五大強國,以後德、俄恢復起來,也不過六七個強國;如果中國能夠學到日本,就要變成十個強國。到了那個時候,中國便可以恢復到頭壹個地位。 但是中國到了頭壹個地位,是怎麼樣做法呢?中國古時常講「濟弱扶傾」,因為中國有了這個政策,所以強了幾千年,安南、緬甸、高麗、暹 羅那些小國還能夠保持獨立。現在歐風東漸,安南便被法國滅了,緬甸被英國滅了,高麗被日本滅了。所以,中國如果強盛起來,我們不但是要恢復民族的地位,還要對於世界負壹個大責任。如果中國不能夠擔負這個責任,那末中國強盛了,對於世界便有大害,沒有大利。中國對於世界要負什麼責任呢?現在世界列強所走的路是滅人國家的;如果中國強盛了,也要去滅人的國家,也去學列強的帝國主義,走相同的路,便是蹈他們的覆轍。所以我們要先決定壹種政策,要濟弱扶傾,才是盡我們民族的天職。我們對於弱小民族要扶持他,對於世界的列強要抵抗他。如果全國人民都立定這個誌願,中國民族才可以發達。若是立定這個誌願,將來到了強盛時候,想到今日身受過了列強政治經濟壓迫的痛苦,將來弱小民族如果也受這種痛苦,我們便要把那些帝國主義來消滅,那才算是治國平天下。 我們要將來能夠治國平天下,便先要恢復民族主義和民族地位。用固有的道德和平做基礎,去統壹世界,成壹個大同之治,這便是我們四萬萬人的大責任。諸君都是四萬萬人的份子,都應該擔負這個責任,便是我們民族的真精神。…… 這次歐洲的戰爭,是世界上有史以來最劇烈的。軍隊的人<數>有四五千萬,時間經過了四年之久,到戰爭最後的時候兩方遠不能分勝負。在戰爭的兩方面,壹方叫做協商,壹方叫做同盟國。在同盟國之中,初起時有德國、奧國,後來加入土耳其、布加利亞。在協商之中,初起時有塞維亞、法國、俄國、英國及日本,後來加入意大利亞及美國。美國之所以參加的原因,全為民族問題。因在戰爭之頭壹二年,都是德奧兩國獲勝,法國的巴黎和英國的海峽都幾乎被德奧兩國軍隊攻入。條頓民族便以為英國必亡,英國人便十分憂慮,見得美國的民族是和他們相同,於是拿撒克遜民族的關系去煽動美國,美國見得和自己相同民族的英國將要被異族的德國滅亡,也不免物傷其類,所以加入戰爭去幫助英國,維持撒克遜人的生存;並且恐怕自己的力量單薄,遂竭全力去鼓動全世界的中立民族,共同參加去打敗德國。 當 戰爭時,有壹個大言論最被人歡迎的,是美國威爾遜所主張的「民族自決」。因為德國用武力壓迫歐洲協商國的民族,威爾遜主第打滅德國的強權,令世界上各弱小民族以後都有自主的機會,於是這種主張便被世界所歡迎。所以印度雖然被英國滅了,普通人民是反對英國的,但是有好多小民族聽見威爾遜說這回戰爭是為弱小民族爭自由的,他們便很喜歡去幫英國打仗。安南雖然是被法國滅了,平日人民痛恨法國的專制,但當歐戰時仍幫法國去打仗,也是因為聽到威爾遜的主張是公道的原故。他若歐洲的弱小民族象波蘭、捷克斯拉夫、羅米尼亞壹齊加入協商國去打同盟國的原因,也是因為聽見了威爾遜所主張的民族自決那壹說。我們中國也受了美國的鼓動,加入戰爭。雖然沒有出兵,但是送了幾十萬工人去挖戰壕,做後方的勤務。協商國因為創出這項好題目,所以弄到無論歐洲、亞洲壹切被壓迫的民族,都聯合起來去幫助他們打破同盟國。當時威爾遜主張維持以後世界的和平,提出了十四條,其中最要緊的是讓各民族自決。當戰事未分勝負的時候,英國、法國都很贊成。到了戰勝之後開和議的時候,英國、法國和意大利覺得威爾所主張的民族開放和帝國主義利益的衝突太大,所以到要和議的時候,便用種種方法騙去威爾遜的主張。弄到和議結局所定出的條件,最不公平。世界上的弱小民族不但不能自決,不但不能自由,並且以後所受的壓迫比從前更要厲害。由此可見,強盛的國家和有力量的民族已經雄占全球,無論什麼國家和什麼民族的利益,都被他們壟斷。他們想永遠維持這種壟斷的地位,再不淮弱小民族復興,所以天天鼓吹世界主義,謂民族主義的範圍太狹隘。其實他們主張的世界主義,就是變相的帝國主義與變相的侵略主義。但是威爾遜的主張提出以後,便不能收回,因為各弱小民族幫助協商國打倒同盟國。是希望戰勝之後可以自由的。後來在和議所得的結果,令他們大為失望,所以安南、緬甸、爪哇、印度、南洋群島以及土耳其、波斯、阿富漢、埃及與歐洲的幾十個弱小民族,都大大的覺悟,知道列強當日所主張的民族自決完全是騙他們的,所以他們便不約而同,自己去實行民族自決。
總結,“民族”成於先天,民族主義順應民族意識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對內,達於本民族之獨立自強地位。對外,達於民族平等相處之地位。
民族、民權、民生三者之關系:民族凝聚力乃族群群居之天然力,為民權主義、民生主義“有所作為”之載體。何意?民權、民生皆因後天之“認識”而生,因利而成。有利則如蟻聚,無利則作鳥散。而物以類聚之民族凝聚力,則亙古不變。如移民而成之美國,雖民權、民生至為完善,然各移民皆自然形成“族群”社區而分隔居住。而無美國民族之認同。可以在理論上作這樣的假設,如果沒有民族凝聚力,人民將分崩離析,而民權、民生將無所施其能。因為民權、民生是為處理關系而設,人民分崩離析,“關系”已經不存在了。當然,這種“關系”不存在的結論只是壹個假設。這樣分析,旨在說明:民族是民權、民生之載體。
7 三政講解
現在講解“軍政,訓政,憲政”為轉型必由之路。
人之行為,意識先行。意識到此“行為”有利於我,則行之;意識到此“行為”有害於我,則不行之;認識不到此“行為”之利害如何,則猶豫不決;認識到此“行為”可以事半功倍,則欣然行之;認識到此“行為”事倍功半,則懊悔“思之不詳”。 有鑒於此,壹人行為之原因及原因與結果之關系,必有清晰的認識,才能為我們的“行為”作正確的指導,從而達“趨利避害”與“事半功倍”之行為目的。人之行為,原因有二:意誌與認識。意誌,具體到某壹行為,則為行為之目的---利我之目的。認識,指示到達目的之路徑。認識,則有正確、錯誤之分。從而產生兩種相反的結果:能夠到達目的與不能到達目的。正確之認識與錯誤之認識,何以生?“認識”之來龍去脈可以明之。認識,始於直觀,存於抽象概念。直觀生觀念,有偏、全之分,無正誤之別。抽象離開直觀而生概念,有正、誤之分。如此, 人之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在直觀已形成觀念之基礎上,將觀念轉變為抽象概念,並分合各種不同概念。制圖如下【1】,以明人行為之原因與結果之關系。壹言以蔽之,觀念乃概念之源。事實變,則觀念變;觀念變,則概念變。此認識之必然路徑也。舍此路徑,則謬誤橫生。大多數錯誤,是由顛倒此“認識路徑”所致。即以概念證觀念,以觀念證事實。概念之變,後於事實之變。以已定之概念推斷可變之事實,則結論為先前確定概念時之事實,與此時之事實,必不符。直觀與抽象,相互之優劣,彼此之長短,在講解民權主義時,已作詳細論述。總而言之,認識之正確路徑為,由直觀產生觀念,抽象而固定觀念,而成概念。由概念而構概念系統,即理論體系。反之,則謬誤滋生。政治觀念亦然。
人與人之關系,在事實上有“平等”之關系與“不平等”之關系。人之自由狀態及“平等”關系,在講解民權主義時,已作詳細論述。現在論述,“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觀念之源及因此產生的政治建築。人在形質上,大、小、堅、脆,不等;人在認識水平上,有高、低不同;人在品性上,有善、惡、正義之不同。普通民眾對人之“不平等”形成壹俗語曰:十指有長短。知識界名之曰:人有賢、愚、智、不肖。人與人之關系曰: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賢、智治愚、不肖。人觀察天、地:天高而無際,雲行雨施、寒來暑往皆行於天而施於地;地廣漠無極,靜而載物無限。而生“天高地厚”之觀念。天行健而生物,地靜止柔順而養物。天高遠而地卑近,而生“天尊地卑”觀念。天地上下之關系曰:下以承上,上以衛下。源於直觀而有“人生而賢、愚、智、不肖”不等之觀念。賢、智必有極,曰:大賢大哲。臣民命之曰:天子。天子者,天生地長,集天之大智與地之厚德。天子,臨天下,治萬民。其治民之法,以人“賢、愚、智、不肖”之不等,而定“三六九等”之序而相承相治。此上下相承相治相保之制度,就是專制政治制度。等級專制制度既成,則其為客觀形態也。民眾生於其中,長於其中,耳濡目染,直觀此形態,則“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不教而知,不教而能。有此觀念,則民眾之言,必贊上下相治之序。民眾之行,必順貴賤相承之制。此水到渠成,自然而然之勢也。而其中之因果關系則甚為簡單,也甚是堅固,曰:不自由、不平等之事實,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造“不自由、不平等”之客觀政治建築,客觀“等級政治建築”,又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如此互為因果,牢不可破。此即“什麽樣的人民,產生什麽樣的政府。什麽樣的政府,產生什麽樣的人民”之謂也。此誠壹堅固堡壘也。然另壹性質相反之堅固堡壘亦存於世間。曰,民主政體。究其所以如此,亦如專制堡壘。而其因果關系之內容則相反,曰:自由、平等之事實,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造“自由、平等之客觀政治建築”。客觀“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築,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進壹步完善“自由、平等”之政治建築。如此,因果循環,亦牢不可破。此二堡壘,欲破此而立彼,其道如何?曰摧毀專制建築,以絕“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的觀念之源。建“自由、平等”之事實,以生“自由、平等”之觀念。“自由、平等”之觀念,存於頭腦,踐於言行,則“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築,不速而致。
摧毀專制建築之期,為軍政時期。軍政階段,之所以不可避免,在於“專制堡壘”有其內部“因果關系”相互支撐,不會自行了斷。必須“先知先覺”者,來斬斷此惡性循環。
造“自由、平等”之事實的時期,為訓政階段。訓政階段,之所以必不可少,在於專制建築雖倒,而民眾“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依舊。觀念依舊,政治建築也將依舊,即復辟。有訓政 ,以成觀念之變,則政體無有反復之患。
自由、平等之觀念已成,民眾踐於言行,組織地方議會,以決地方之事。組織國會,以定國家之事。此憲政告成之期。
現就“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之內容,作出原則性的闡明,在此原則框架內,各地因地制宜,踐行具體內容。
軍政時期,摧毀專制建築。專制建築之內容,上下相治之序、貴賤相承之制也。摧毀此“上為下本、貴為賤儀”所構之權力體系。及受其權力體系控制的社會次序,壹並摧毀,使其瓦解,歸順民國。負隅頑抗者,殺無赦。此政治方面也。經濟方面,專制權力所聚斂之國家、民眾之財富,悉收歸軍政府,由軍政府調度,壹半用於軍政府之力量維持,壹半用於民生改善。對於因專制統治力所造成的,社會財富分布兩極分化。軍政府衡量其“公、私之度”,取其公有部分,用於民生保障。軍政,訓政二階段,實行民生主義之經濟政策。孫中山先生名之曰:平均地權,節制資本。預期之效果:公、私分明,公、私相濟,公、私融洽,詳細論述見民生講解。
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國民之資格。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自由、平等之觀念,必由直觀“自由、平等”之事實,始得形成。舍此之外,無有它途。民眾“自治”個人之事,即“自由”之事實。民眾“共治”眾人之事,即“平等”之事實。個人之事與眾人之事,其名雖可分,其實則不可相離而存。原因在於,人--集自然人與社會人於壹身,不可相離而存。詳細論述見民權講解。自由與平等,皆見於可直觀之事實,在於確定“自治體--共治體”之大小。自治--共治之單位越小,則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之單位越大,則共治程度越高。從“自由、平等”之可直觀性,及國家大小,綜合權衡,以縣為“自治--共治”之基本單位。縣之內,行直接民權。民眾皆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之權。選舉議員,制定縣法。選舉縣長,執行縣法。制法與執法,相互聯系與區別,見民權講解。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簽名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法之法定人。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此政治方面之內容。經濟方面,實行民生經濟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民眾處於“自由、平等”之經濟地位。軍政府對於“縣治”,行訓導之權。訓練,督導壹縣之內,“自由、平等”成為事實。政治方面,凡競選議員、縣長者,皆受政府之訓練,經考試院考試合格,始具備成為議員、縣長之資格。訓練,考試之內容,<民權初步>,<議事規則>,<國家體制運作詳細規則>。預期效果,自由議事、平等制法。經濟方面,中央政府督導“縣治”政府,實行民生政策,扶助地方財政。預期效果,民眾經濟獨立,處於立足點之“自由、平等”地位。
經過訓政階段,縣成為完全自治體。每縣選舉代表壹人,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以組織立法院,制定憲法。國會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皆得總統提名,或經立法院同意,或經司法院同意而組織之。詳細論述見民權講解。憲法制定完畢,總統選舉完成,五院組織建立,軍政府即解職,授政於憲政政府。此憲政開始之期。
有壹點,必須陳述明白。就是軍政府主導“軍政、訓政”二階段的合法性是什麽?先引述孫中山先生,對人的認識:“我對於人類的分別,是何所根據呢?就是根據於各人天賦的聰明才力。照我的分別,應該有三種人:第壹種人叫做先知先覺。這種人有絕頂的聰明,凡見壹件事,便能夠想出許多道理;聽壹句話,便能夠做出許多事業。有了這種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覺。由於這種先知先覺的人預先想出了許多辦法的。做了許多事業,世界才有進步,人類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覺的人是世界上的創造者,是人類中的發明家。第二種人叫做後知後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比較第壹種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夠創造發明,只能夠跟隨摹仿,第壹種人已經做出來的事,他便可以學到。第三種人叫做不知不覺。這種人的聰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雖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現在政治運動的言詞說,第壹種人是發明家,第二種人是宣傳家,第三種人是實行家。天下事業的進步者是靠實行,所以世界上進步的責任,都在第三種人的身上。譬如建築壹間大洋樓,關於各種工程材料都要通盤計算;等到通盤計算好了,便繪壹個很詳細的圖,再把那個圖交給工頭去看,等到工頭把圖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運材料,照那個圖樣去做。做洋樓的工人,都是不能夠看懂圖樣的,只有照工程師所繪的圖,吩附工人去砌磚蓋瓦。所以繪圖的工程師,是先知先覺。看圖的工頭,是後知後覺;砌磚蓋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覺。現在各城市的洋樓;都是靠工人、工頭和工程師三種人共同出來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種人來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實行家,都是不知不覺,次少數的人便是後知後覺,最少數的人才是先知先覺。世界上如果沒有先知先覺,便沒有發起人;如果沒有後知後覺。便沒有贊成人;如果沒有不知不覺,便沒有實行的人,世界上的事業,都是先要發起人,然後又要許多贊成人,再然後又要許多實行者,才能夠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進步,都是靠這三種人,無論是缺少了那壹種人都是不可能的。現在世界上的國家實行民權、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責任應該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覺的人要有壹份,後知後覺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覺的人也要有壹份。”
----《孫中山選集》
稍有閱歷的人,就會認同這種“人”在天賦上的認識能力及行為能力上的差異。有此差異,則三、五人同行共謀壹事,則“三種人”必須並且必然處“頭腦、四肢”之不同位置,各盡所能,以謀“壹事”之成功。“共識”之產生,第壹種人“提議”,第二種人“附議”,第三種人“附和”。
第壹種人與第二種人,造成輿論形式。
第三種人“附和”輿論形式,造成客觀形式。
先知先覺者,觀古今之變,知世界之潮流,鑒中外變革之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籌之有素,而後訂為革命建國方略。後知後覺者見之,宣傳其理想,輸灌於人心而化為常識,不知不覺者,隨常識而行,則其離實行也近。從理想到實行,“知”貫穿於始終。教人以“知”,必有其方法與步驟,簡而言之,先知者訓練後知者。後知後覺者,學而知之。不知不覺者,行而習得之。壹群之中,以少數最良之心理,策其群而進之,使最宜之治法適應於吾群,吾群之進步適應於世界,此先知先覺之天職也。此先知先覺者,主導“軍政,訓政”二階段之合法性也。凡贊同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決計而行之者,組建軍政府,即擁有合法性。應當仁不讓而實行之。軍政府之間,以“目標與步驟”之共識,約法以相互支援。背約法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凡否定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步驟,而割據壹方者,不論其說辭如何,必專制殘余也。天下共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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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轉型之過程,簡而言之就是“破舊立新”。而“破舊”之功非壹朝可盡,“立新”之業非壹夕而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即過渡時期。為使過渡時期井然有序而不致於反復,必須在破舊立新之際,施行轉變民眾政治觀念的措施。故施行軍政以破壞專制建築,訓政以建設地方自治而轉變觀念,憲政以建設上層建築為政治轉型必由之路
軍政,訓政,憲政為中國政治轉型必由之路,事理之必然也。但遵循事理而具體執行軍政、訓政、憲政的效果,又由人的因素決定。人的因素包含兩部分:品性和理性能力。如果人的品性為惡,則有陽奉陰違的行為結果。如果人的認識能力低下,則有南轅北轍的行為結果。如此,政治轉型的結果難測也。
人的品性之難測與理性能力參差不齊,皆不可變更之事實。因此,必須確立客觀的政治行為標準,而為政治轉型的工具。有此標準來判斷並約束眾人的行為,則陽奉陰違及南轅北轍的行為不能發生。
制定政治轉型時期全國軍民的行為準則,概括地表述就是,過渡時期共同約法。共同約法的具體內容體現在《告全國人民書》、《光復民國革命宣言》、《光復民國革命軍組織法》、《告世界人民書》、《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等等。以此申大義於天下,自由世界必能知我而助我。我仁人誌士亦能以此壹致行動,同進退、共榮辱。
違背共同約法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具體以《革命軍組織法》來表述,如果革命軍內部上級的行為違背共同約法,則下級根據《組織法》第壹條,表示不服從而另立上級。如果革命軍內部下級的行為違背約法,則上級根據約法及軍法給予制裁。如此,革命軍必能上下壹心、上下壹致行動。
有人以共產黨陽奉陰違而得專制中國大陸,認為約法無約束力。恰恰相反,共產黨極權專制正源於共同約法。這個共同約法就是共產主義理念。共產主義的理念是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共產主義導致的極權專制是理念的專制,現將共產主義導致極權專制的理由表述如下: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此眾人之意誌趨向也。
但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何以如此?
首先,關於社會組織形式的壹個常識,容易被忽略。這個社會組織的常識,就是不論社會組織形式是專制,還是民主,最終都是少數人在管理、執行公共事務。就像壹個人,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與此相反的組織及生命,在客觀界無有也。
如此,在壹個社會中如果消滅私有財產,就壹定是少數人在剝奪多數人的財產。眾人被剝奪的財產也壹定是在少數人處集中,由少數人來管理、分配。少數人壟斷壹切資源,多數人壹無所有。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多數人對少數人只能取“仰人鼻息”的態度了,極權下的奴役狀態就形成了。
因此,所有的共產主義國家都發生戰爭、饑荒、貧窮、極權專制是必然的。這是由其根本理念(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所決定的。也可以這樣表述,階級鬥爭、消滅私有、實行公有是共產主義者的共同信仰、共同約法。因此,對剝奪私有財產的行為,共產主義者組織內之個人有支持的理由而沒有反對的根本理由。所以,共產極權專制是有其共產主義理念造成的,而非二、三大奸大惡者陽奉陰違所致。
8 告世界人民書
人類普遍之感情,曰同情。同情之心理及行為--見他人之痛苦而不忍見之,必待助他人消除痛苦之後,其心始平。人類有此情感,故雖有戰爭,終必和解。當今中國受馬列“鬥爭論”統治六十余年,人民於政治及經濟上,處於受暴力壓迫及奴役之狀態。世界正義人士見之,必與我受壓迫奴役之中國人民感同身受,而欲我擺脫此狀態。中國人民決心再起革命,以擺脫奴役狀態。世界人民必以同情之感情而助我之革命,樂見我革命之成功。我革命之步驟為,軍政,訓政,憲政。我革命之目的為實現三民主義,使我國人民於政治、經濟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建我民族復興之堅固基礎。
我革命之成功,不但可永固國內之和平,亦可穩固世界和平之基。此結論為歷史經驗所證明,亦可為民主理論所證明。由主權在民之理念所構建之政體,公共意誌與公共理性,名至實歸。民與民之沖突可由此而和解,國與國之沖突亦可由此而和解。戰爭之源,竊公之名而行私之實的專制政體。如此政體,不但國內危機四伏,對外亦輸出專制、戰爭之種子,公名私實使然也。因此,世界上之正義人士及正義國家,皆有責任推動它國之民主化。以中國近代百年之歷史而言,中國大陸被赤化,中國及周邊國家皆橫遭其禍。其內因雖為共產主義之蠱惑與暴力,其外因亦難辭其咎。日本侵華與美蘇妥協,二者去其壹,則當今之中國已進入民主國家之行列。臺灣、大陸分治,韓戰、越戰、柬埔寨大屠殺,皆可避免其發生。
傾巢之下無完卵,世界動蕩不安,則相關國家不能獨善其身。從維護世界和平之長遠立足,相關國家應負起歷史責任,協助中國之革命,推動中國之民主化。中國人民將對協助中國變革之正義人士及國家,抱有無限感激之情。
中國革命之成功,政治民主化,將與世界民主國家壹道,負擔世界和平之責任。中國對世界和平之責任,於經濟交往方面,則取“自由貿易,互通有無”之原則,以化解“貿易爭端”於無形。於政治方面,則“堅守民主陣營”勢在必然。如此,中國對世界之貢獻,必如先總理中山先生之預期:銷兵氣為日月之光,化兇厲於禎祥之域,則小而中國,大而世界,無不受其利益。
千裏之行,始於足下。萬丈高樓,始於地基。中國之變革,始於人民能知曉變革之方向及方略之時。我革命先賢考歷史之傳統,應世界之潮流,而訂革命建國方略。其精神原則,我革命軍繼承之。其內容,我革命軍則與時俱進而更新之。更新後之革命建國方略,論述更嚴謹,表達更簡練。其內容包括《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三民講解》、《三政講解》。世界上正義國家及有識之士,當助我之宣傳,而為助中國變革之始。
9 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
事有,勢在必行而不可行者。人有饑渴之患,而取飲食之道為大山所擋。則取飲食以解饑渴,勢在必行。而移山開道,不可行。可行者,迂回其道而就飲食。
勢在必行,勢之必然也。可行不可行,條件也。當今中國大陸,專制之酷、民生之厄,非以革命為前提,不能救民族之危亡及民生之困厄。
世界各國民主歷程之經驗證明,民主非革命不可得。於理論上,專制不能孕育民主,民主不能孕育專制。此猶牛不能生馬,馬不能生牛,自然之理也。民主之確立,在於先知先覺者之鼓吹與培育。而先知先覺者鼓吹其理想及創造實現理想之條件,必有其過程。概而言之,即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之過程。而此過程之中,已有之專制建築及勢力必起而與我先知先覺者相爭。彼此相爭,必成敵有我無、敵多我少、敵大我小、敵強我弱之勢。若以直道建民主,必歸於失敗。必取迂回之道,先以革命摧毀專制建築及勢力,創造我建立民主之條件,民主政體始能建立。
以我中國現有之條件,建立民主之道何在?以理而言,民主革命是為民眾爭自由、平等之革命,革命之資當取諸於大陸民眾。而專制統治下之民眾,行動不得自由,經濟處於自身難保之境況。因此,革命之資取諸於大陸民眾,不可行。可行者,革命之資取諸海外自由世界。海外自由世界之愛國華人、正義人士及正義國家,以正義之德而資助我中國之革命,我中國何以報德?我中國不但力圖將來以德報德之時,於近期報償之途有二:其壹,中國革命成功,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中國大國經濟發展將凸顯巨大的後發優勢。屆時,中國將敞開大門歡迎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政府經濟組織來我中國參與經濟建設。大家於中國革命之時,為資助中國而付出之代價,於此時將得到十倍之收獲。其二,中國革命成功,政府取壹年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壹,即可償還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正義經濟組織、正義國家政府對我革命之資助。反之,勾結中共政權而與我革命軍為敵者,我革命軍於革命成功之時,我國民政府將斷絕與其的壹切政治、經濟關系,公布其罪行而與世界輿論共討之。
中國興革命之師,所需資金為多少?我革命黨人之估計,當在百億美元之上,千億美元之內。以國家戰爭之費而論,則萬億美元尚不足。以我革命順天應人之勢,及正確之革命方略,則千億美元綽綽有余。我革命方略,如中山先生所言,“九分宣傳戰,壹分軍事戰”。武昌槍聲響,則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辛亥革命以成功。我仁人誌士於革命建國方略醞釀已久,成竹在胸。宣傳於天下,則必有四海鼎沸之勢。我革命建國方略之大略及詳細陳述在《告國人同胞書》、《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三民講解》、《三政講解》。海外自由世界之華人、正義人士、正義政府及經濟組織,當觀閱之,必能理解我仁人誌士舍生忘死以圖中國將來之心跡。而援助我中國革命之舉,必為世界輿論所贊許。
我革命誌士之足跡遍於中國大江南北,深知民生之艱難,士農工商經營之不易。設身處地,亦知華人飄零海外,經營不易。自由世界之社會各界,經營亦費辛勞。世界輿論理解我革命心跡之時,援助我之力量將源源不斷。海外華人、正義人士、正義政府及經濟組織,以其力所能及而援助我革命,我中國大陸人民必圖將來以德報德之時。
我革命黨於海外籌款之事,委托辛灝年先生全權辦理。辛灝年先生可於華僑聚集地區及正義國家政府所在地,開設革命賬戶,講解我革命黨所發布之革命建國方略,以取得民眾及政府之理解而踴躍資助。
壹切為我中國“光復民國”獻力獻策者,都將載入我中國之史冊,與中華民國同沐莊嚴之榮光。
10 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
———補充《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孫中山先生見辛亥革命後,國家建設不如革命黨人所預期。退而作《知難行易學說》,以闡明其原因。孫中山先生之意,社會、國家進步的責任,於知的方面,在先知先覺者。於行的方面,在不知不覺者。聯絡知與行的方面,在後知後覺者。而後知後覺者,於知有未盡,於識有未深。致有傳播似是而非之論,妨礙社會、國家進步之心理,習而不察。
孫中山先生以數萬言證明“知難行易”。那麽,到底是知難,還是行難呢?當今之國人心理,是認為知難?還是行難?
稍有閱歷的人,都能體會“隔行如隔山”這句流行甚廣的經驗之談。“隔行如隔山”更準確的表述應該是“隔知如隔山”。知此行業之本末曲直,則行動暢行無阻,目的地可如期而至。不知此行業之來龍去脈,則茫然無所措其手足,行動與目的南轅北轍。因此之故,士、農、工、商,各行各業皆有學、皆有師。學習知識、教授知識,知識為壹專門之業,不言而喻。學習知識、教授知識之期,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數十年。各隨其專業之精細、復雜程度而定。以此而論,行之難易由“知”與“不知”判斷之,知則行易,不知則行難。
那麽,知之難易當如何?知有正、誤之分。有無數錯誤之知甚囂塵上之後,而有壹正確的知識塵埃落定。此壹正確的知識,時過境遷,則可能成為壹錯誤的知識。某壹知識,會因時空的變遷,或為正確的知識,或為錯誤的知識。某壹知識,可能既有正確的成分,也有錯誤的成分。怎樣才能判斷某壹知識的正確與錯誤?理性的運行法則———邏輯,應運而生。而其又為知識之壹種,需要專門之學習,以防止錯誤之判斷。哲學家又更進壹步,明確知識之區域範圍,而作本體論與認識論,以防止知識應用範圍之錯誤。獲得真知灼見之難易,明矣。
知難行易之理,昭然若揭。而知易行難之說,在我中國流行數千年之久,以至今日。其緣由何在?全由知與行之關系而起。
知之難易,由行之難易表現之。易知可見之難,難知未見之難。“行”可見,“知”處腦髓之內而難見。故有行難知易之說流行之。
知之起點,在行。知之止點,在行。這壹起點,壹止點為壹個認識周期。我們在壹個行為遇到困難時,會停下來考察、思考如何消除障礙,解決困難,是為探索知識之起點,而探索知識之難易,行為表現之。直至最終達到行為目的,其過程之難易,記載之、傳播之,無不表現行為之難易也。而對於知之難易,則忽略之。得魚忘筌,人之常情也。以知為工具,大眾知之。以知為目的,大眾所不解也。知之難易問題,以知為目的也,需另用腦力思索之,極少數人為之。大眾所不屑壹顧也,因其無可見之利益目的也。
可見之難,易知。未見之難,難知。可見之難,近於直觀行動。行難迫於當下,故行難易知。未見之難,“知與不知”懸而未明,大腦為之抽象判斷,屬於“知”的管轄範圍。知未見之難,則早為之籌備。未見之難化解於無形,行易之判斷成矣。不知未見之難,待它日成為可見之難,近於直觀行動,行難迫於當下,則“行難”之判斷成矣。同壹行為,而有難易不同之判斷,其原因何在?直觀易知,抽象難明也。
數日能拆除壹房屋,數月方能建成壹房屋。觀此可下壹結論———破壞容易,建設難。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應該如何理解?回答這壹問題不容易,知難也。難在此種知識,既處腦髓之內,又在抽象範圍。
為什麽說政治破壞與建設之知識處腦髓之內?孫中山先生稱政治建設為心理建設。世界萬物有自然而成的,有人為而成的。政治建築是人為的,是不言自明的。人者,心之器也。故政治建築是人心理之所造也。非壹人心理之所造,實眾人心理之所造也。
眾人之心理於政治建築中,是基礎,還是上層?如為基礎,當為心理的哪壹部分?預先深思熟慮,而得正確之知識,先知先覺之天職也。政治建築破壞與建設之期,短則數年、十余年,長則過百年而不息。數十年之事,不在直觀範圍,僅抽象可預知壹二。且正、誤尚在兩可之間。運用理性之法則,為數十年之事作出正確推演,亦先知先覺之天職也。
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在實行方面,為破壞在前,建設在後。於認識方面,則為建設在前,而破壞在後。因為建設乃破壞之目的,建設之構想成竹在胸,才敢謀劃破壞之方略。因此,先論述建設之構想,破壞之方略次之。
名正而後言順,言順而後事成。故為民主壹詞正名,為探索政治建設知識的第壹步。民主的正名為民治,與官治——上以治下相對立。民治之內容,民自治與民共治。民自治,即民眾自治個人之事。民共治,即民眾共治眾人之事。
凡事皆有前因後果,因果相連而遞進,此已為知識界之常識。那麽,民自治、民共治的內在原因是什麽?更明確地說,人能夠自治、共治的原因是什麽?人是自由的,則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則共治成立。壹言以蔽之,民治之原因,自由、平等也。
民眾處自由、平等之狀態,具自由、平等之觀念,選舉、組織議會以決地方之事。選舉、組織國會以決國家之事。國會選舉、組織立法院,以制定國家法律。國會選舉總統而組織行政院,以管理國家中央之行政。總統與立法院共同確定司法院大法官,進而組織司法院,裁判立法與行政之糾紛。三院分立,相生相克,上層建築成形矣。而上層建築之穩定,由民治之原因決定之。自由、平等之民,具自由、平等之觀念,選舉自由、平等之議員,自由、平等之議員制定自由、平等之法律。行政、司法皆如此,由自由、平等而產生,亦產生自由、平等之行政、司法。反之,不自由、不平等之民,具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選舉、產生不自由、不平等之官員,制定不自由、不平等之法律,行不自由、不平等之政,專制之政成矣。所以,共和政體之穩固,民眾“自由、平等”觀念為之基礎也。“自由、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則共和政體穩如泰山。反之,民眾“自由、平等”觀念薄弱,則共和政體風雨飄搖。
因此,必就“自由、平等”觀念產生之道,詳加考察,而為建設共和政體之第壹步。關於天賦人的“自由、平等”,在《民權講解》中有詳細論述,這裏不再贅述。現在只論述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壹種狀態。對於狀態,人只能通過直觀來判斷是“自由、平等”的,還是“不自由、不平等”的。換言之,人不能由理性之法則,抽象推演出“自由、平等”。即哲學家所謂,“自在之物”不在理性認識的範圍之內,唯“自由意誌”同類能相感知。“自由、平等”在客觀形態上,是壹種活動狀態。在人的認知上,是壹種觀念。人直觀“自由、平等”狀態,而生“自由、平等”觀念。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在政治上,民眾自治個人之事,即是自由的。民眾共治眾人之事,即是平等的。個人之事與眾人之事,其名雖可分,其實則不可相離而存。原因在於,人皆集自然人與社會人於壹身。欲自由、平等皆成為可直觀之狀態,在於確定“自治——共治”體之大小。“自治——共治”體越小,則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體越大,則共治程度越高。從“自由、平等”狀態之可直觀性,及國家大小綜合權衡,以縣為“自治——共治”的基本單位,縣之內,行直接民權。經濟方面,於軍政階段,沒收權貴壟斷資本,用於民生保障。於訓政階段,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經濟政策。處民眾於經濟“自由、平等”之地位。
經過訓政階段,“自由、平等”觀念深入人心,則間接民權範圍內之上層建築穩固矣。
現今中國海內外,欲效法西方之治者,不可謂不多,可稱為後知後覺者。而其中多數所津津樂道者,在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壹人壹票選舉”等等可見之形。對於民治之基礎,反而無動於衷。此猶如建築物無第壹層,而欲建第二層。空中樓閣、海市蜃樓皆幻影也。
如無軍政階段為之破壞舊建築,及無訓政階段建民眾政治、經濟之自由、平等狀態,則民眾“不自由、不平等”之觀念依舊。此時,壹人壹票,選舉之結果當如何?結果是,新權貴代替舊權貴而已。為什麽?貧者欲富,而選富者。富者欲貴,而選有勢者。結果就是,舊權貴換新裝,繼續統治中國。
更有甚者,言中國人需要用三百年來提高素質,為民主之基礎。這種說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有壹定的受眾市場。其原因是,後知後覺於知有未盡,於識有未深,致有傳播似是而非之論,妨礙國家進步之心理,習而不察。
素質壹詞,詞義籠統、模糊不清。只要是好的言行,都可以包含在素質壹詞之內。集古今中外有史以來所有美言善行,於素質壹詞之內,皆不為過。要消化如此浩如煙海的素質內容,百年之期不為長,千年之期不為短。三百年提高民眾素質,而為民主之基礎。這壹說法,犯了“理論脫離實際”的錯誤。人七日不食則死。對快要餓死的人說,壹年之後,美味佳肴就可以做成了。素質壹說,即百年後之美味佳肴也。再者,百年之後,人人素質皆已提高,人人皆美言善行,已經是最佳的社會狀態了,還需要退而求其次嗎?
所以,後知後覺者所當殫精竭慮者,在於民治的原因之清晰化。窮根溯源,民主與專制相抗,其抗拒的思想觀念武器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而專制所持有的思想觀念武器則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數百年來,二者之爭勢均力敵。“生而自由、平等”與“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至今日,為知識界所接受者,“人在規則內有自由、平等”。這是變相承認了“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關於天賦人的“自由、平等”,我在《民權講解》的開端作了詳細陳述。關於政治上“自由、平等”觀念的形成,上文已述。
現在講解破壞專制政治建築之方略。
壹年破壞,十年建設。以破壞、建設所需之時間長短而論,破壞容易,建設難。而以“知與行之關系”而論,知破壞之道,則行易。不知破壞之道,則行難。
摧毀建築物之法,於建築物的支柱處放上炸藥,引爆炸藥,則無論建築物如何堅固,無不頃刻倒塌。摧毀專制政治建築亦如此。
專制政治統治在進入末期之時,其維持統治之支柱就是軍隊與警察。如何摧毀此二大支柱?於內,用滲透之法。於外,走國際路線,組織光復民國革命軍。內外夾攻,專制建築必倒於頃刻。
滲透之法,效法辛亥革命時,革命黨人對武昌新軍的成功滲透。武昌新軍本為滿清之軍隊,由於革命黨人的成功滲透,臨陣倒戈,發難於不可測之時。引發中國大半省份,於數月之內倒戈易幟。
滲透之核心,是心理滲透。滲透之安全法是,紅皮藍骨。滲透、反滲透,於我、於敵,皆在心理。故藏心理於不測之淵,為制勝之戰術。可效法諜戰電視劇《風箏》中的兩個人物:韓冰、鄭耀先。
滲透成功,則按兵不動。等待海外光復民國革命軍先發動,而後裏應外合。同時並舉,則滲透、宣傳所及之地聞風而動,專制統治必倒於頃刻。
關於海外光復民國革命軍組建之法,我在《革命建國方略》序言 · 致民國派書 中已作詳細講述。
而現今中國海內外,欲破壞專制建築的後知後覺者,其所思、所想、所知,實令人可憐、可笑、可恨。不知破壞之道使然也。
1989年,我中國舉國遊行、請願,請求共產黨進行政治改良。共產黨以武裝鎮壓對付民眾。敵為刀俎,我為魚肉之形勢大白於天下。我國民同胞為共產黨之魚肉,可憐之狀傳遍全世界。而89壹代後知後覺者,二三十年來,所思所想依然在改良,而反對革命。是在心理上重置我國民為魚肉之境地。吃壹塹,長壹智。為正常之智力。吃壹塹,退壹智,愚不可及。雖為眾所可憐,亦為眾所笑。更有可恨者,鼓吹改良,而冠以革命之名。即鼓動民眾上街遊行抗議,倒逼專制統治進行改良,而名之曰顏色革命。民眾上街遊行抗議,與共產黨槍炮相對,嘴炮對槍炮。不過是復制“1989年學生跪求改良”壹幕而已。其結果也將壹般不二。
破壞、建設之道,軍政破壞專制建築,訓政深植“自由、平等”觀念於民眾心理。憲政建上層共和建築,而為永久之制。
欲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關於自由的性質,及自由只能被人的哪種感知能力體會,我先用哲學的語言進行表述,然後用直觀的語言進行表述。
哲學家把世界萬物大體劃分為兩部分:本體與客體。本體由自身得到體會,客體由認識能力得以被認識。本體與客體的存在形式不同,而人的認識形式只有壹種。客體的存在形式與人的認識形式壹致,故人能夠認識客體。客體的存在形式與人的認識形式,就是時間與空間。客體無不在此形式中,人的直觀認識無不入此形式中,人的抽象認識在理性的法則中運行時在抽象時空的形式中。
本體不在時空中,故本體超出人的認識能力。本體與客體的關系是,本體的客觀化即是客體。本體在未客觀化時是自由的,本體在客觀化之後則處在時空的嚴格限制之中,即處在必然性之中。因此在哲學上,自由的定義是,必然性的打消,無限的可能性。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飲食男女之欲,即是本體。現在我就分別以飲食之欲及男女之欲為例來說明本體的自由性與客體的必然性,及人的認識能力的區域範圍。
人饑則欲食,寒則欲衣,本能也。如果問為什麽有這樣的本能?這個問題是無解的。這就是本體的不可知性。當饑餓感來襲,我可以在琳瑯滿目的食物中作隨意地選擇,則我的意誌在沒有作出選擇之前是自由的,可以作任意的選擇。但當我選擇了其中的部分食物吃飽後,則我的意誌此時處在了必然性之中,即在此時沒有了選擇食用其它食物的可能性。
人有男女之欲,如果問人為什麽有男女之欲?這個問題也是無解的。這也是本體的不可知性。當男女之欲萌發,但還沒有進入客觀界時,男女之欲對客觀界的男女有無限的可能性。即性愛可發生在隨機的壹對男女之間。也就是即將誕生的新個體生命的精神素質與身體素質有無限可能性。但當性愛在確定的壹對男女之間發生,即將誕生的新生命的精神素質與身體素質就被嚴格確定了,從而排除了其它的可能性。
那麽,作為自由的本體與作為在時空嚴格限制下的客體是怎樣被我們所感知的?
作為自由的本體,由於其不在時空中,我們的認知能力在時空中得不到任何材料,也就無從認識本體。以人為例,先哲說,人心難測於天。俗語說,人心隔肚皮,做事兩不知。人對人的認識,以己之心 度人之心。如果壹個人的欲望雖然多並且強烈,但其並沒有表現出任何客觀現象,我們將不能有對此人意誌,自由與否的任何認識。只有當事人自己的意誌才有直接的體會。只有當意誌的趨向展現為客觀的行為,我們才能根據客觀時空條件,來判斷意誌的目的,及推測意誌在時空中的必然軌跡。自由意誌在本體與客體的交接處,則是我們感受意誌自由的時空處。
還是以“飲食男女之欲”來說明自由意誌能被感知的時空處。饑餓感來襲,如果個體意誌在客觀界無任何表現,認識能力對此意誌的狀態是不能有任何認識的。當某個體的人正在進食,認識能力對此,僅能推測出此人是由於饑餓而進食。對意誌自由與否,也是不能有任何認識的。只有當個體的人在各種食物中進行選擇時,我們才能判斷出此時的意誌自由與否。當個體的人根據自己的口味喜好,在琳瑯滿目的食物中選擇時,則能夠判斷此時的意誌是自由的。當個體的人由於條件限制,沒有選擇的空間,只能食用某種食物而充饑。則可以判斷此時的意誌是不自由的。
男女之欲萌發,但不見於任何行為。則認識能力對男女之欲的狀態不能有任何知識。當男女之欲在客觀界的壹對男女之間實現了其目標,我們只能根據客觀的時空條件來判斷,這壹目標的實現是否合理。如根據道德觀念、男女雙方彼此精神、物質條件及彼此家庭環境條件等等。男女之欲是否自由,只能在男女彼此選擇的當時為我們所知曉。當個體的男女由自己的喜好在茫茫人海中隨意選擇,則我們能夠感受此個體的男女之欲是自由的。當個體的男女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由個人喜好作選擇時,則我們能夠感受此個體的男女之欲是不自由的。
從對“飲食男女之欲”自由與否的感知時空處,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自由是壹種活動狀態。
2、人對自由的認識,只能由對自由狀態的直觀而獲得。
3、人對自由的態度,由自由意誌自身決定。
關於第3條,作壹個簡短的解釋。人必然會由彼此意誌的不同狀態,而對彼此的意誌有不同態度。如羨慕、嫉妒,憐憫、同情。當我處不自由狀態,而直觀他人處自由狀態,則我之羨慕、嫉妒心理自然而生。反之,當我處自由狀態,而直觀他人處不自由狀態,則我之憐憫、同情心理自然而生。
由以上結論來看,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觀念的產生之道,必然是直觀自由、平等的客觀事實。民眾必須在經濟及政治上同時處於自由、平等地位,自由、平等觀念才能產生。
經濟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及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政策消除資源壟斷。使民眾處於經濟立足點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壹縣之內,民眾皆能自由、平等地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
由於篇幅的限制,上文對自由、意誌、理性等等概念並沒有作詳細解釋,只是對由這些概念得出的結論作了陳述。為了便於直觀理解所作的經驗表述,在概念上是不很嚴謹的。有哲學基礎的仁人誌士可以參閱叔本華哲學的相關著作,及王國維《釋理》、《原命》、《論性》等。
11 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
政治變革,有原動者,有後動者。政治變革之原動者,英國、法國之政治革命也。原動者,意誌為之驅動力,有先發優勢。後動者,理性為之驅動力,有後發優勢。英國,當其初欲變革政治之時,人民受政治專制之苦,起而與國王之權力相鬥爭,相妥協。反復相交替數百年,最終確立民治政體。法國大革命前夕,人民內受專制政治、經濟壓迫之苦,外受自由、平等學說之鼓動。起而革命推翻專制統治。當此之際,民眾但具有追求自由、平等之意誌,而無保障“自由、平等”之客觀政治形態構想。“自由、平等”的表達,呈現為“無法、無序”的簡單、粗糙狀態。致使社會蕭瑟、人心恐怖。專制社會尚不至如此。專制勢力乘勢而恢復統治。但“自由、平等”意誌既已萌芽,則不可遏制。革命之潮隨之而起。懲前者革命之失,而構建共和政體形態。但構建共和政體屬首創,不能壹蹴而就。專制王朝統治因此而又得以復辟。如此反復,兩帝制而三共和,經八十余年,共和政體得以最終確立。
英、法革命,建民治政體屬首創,率先雄冠全球,此其先發優勢。其劣勢是,不知而行,血雨腥風。我中國政治革命屬後動者,知而後行,具有後發優勢。
知而後行,未雨綢繆。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破壞與建設,十余年即可收全功。而發揮後發優勢的責任,全在先知先覺者與後知後覺者。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當有如下之認識:
1、民主與專制不可並存於壹國之內。即改良不可行。非民主戰勝專制,最終建立民主制度。即專制戰勝民主,最終復辟專制制度。專制制度改良為民主制度,於理論及事實上,皆自相矛盾。專制改良以維持既有之統治,即改良以求生,則其目的為專制也。如專制制度改良為民主制度,則此改良的主導者是自我革命。是改良以求死,萬萬無此理。
2、破壞專制而建立民主,有壹過渡過程。即破舊立新的過程。而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
3、我中國的政治革命屬於後動者,知而後行,能夠發揮後發優勢。先知先覺者能夠借鑒世界各國變革的利弊得失,思之熟稔,籌之有素,則建設之構想可後來居上。
孫中山先生在壹百余年前,就認為中國政治革命為後動者,知而後行,能夠發揮後發優勢。而作三民主義為中國政治、經濟建設之目標。規劃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建國之程序。歷史的原因,革命建國的進程在中國大陸半途而廢。今天,我們民國誌士當以孫中山先生革命建國的構想,在中國大陸光復民國。
自“自由、平等”思想萌芽之日始,其客觀化之最終完成,為完全民治政體。民治,有兩項內容:民自治與民共治。於政體上表現為,地方自治與國家共治。地方自治,行直接民權。國家共治,行間接民權。直接民權,壹縣之內,民眾達到法定年齡,皆具有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民權。民眾以此四大民權治人、治法而管理地方之事。間接民權,由各縣選舉之代表組成國會,國會代表民眾行四大民權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制采用權、能分離,五院分立之原則運行。如此,系統燦然,井然有序。民智,由民權而得以充分發揮,公共理性管理公共事務,名至實歸。此孫中山先生民權主義之大體框架。
人類所有活動的動力,就是生存、發展。簡而言之,就是民生。民生的障礙是,經濟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具體表現,大體分兩部分:土地壟斷與資本壟斷。土地與空氣、水、高山、大川壹樣,本是大自然無差別地賦予人類使用的。由於歷史政治的原因,土地私有,進而產生土地兼並成為事實。資本壟斷,古今中外皆有之。其本質是公有資本流入了私有資本範圍。當壟斷資本投入市場時,市場會發生波動,壟斷資本會利用市場波動,進壹步圈占資本。而這被圈占的資本是屬於公有的。因為市場的波動,是由市場的參與者共同造成的。壟斷資本的投入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基於土地壟斷與資本壟斷危害民生的事實,孫中山先生提出以“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的方法,置民眾於經濟立足點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物以類聚,此為自然力的普遍效應。在人類則表現為同民族相聚集居住於壹方。其原因在於民族意識相同也。民族意識,本於先天,與後天客觀環境相契合。民族認同,即認同與客觀環境相契合的生存方式。民族成於先天,民族主義順應民族意識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對內,達於本民族之獨立自強地位。對外,達於民族平等相處之地位。
破壞專制而建立民主,有壹過渡過程。即破舊立新的過程,而破壞之功非壹朝可盡,建設之業非壹夕可成。故破舊立新的過程,也是新舊並存的時期。此壹時期,舊法尚未掃除幹凈,新法尚未完全建立。民眾之心理,對於舊法、新法,何者有效?何者無效?懸而未明。如此,必然呈現“無法、無序”的狀態。人心欲安,唯過渡時期臨時約法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秩序。過渡時期分為三階段:軍政階段、訓政階段、憲政階段。相應的過渡時期約法為,軍政約法、訓政約法、憲政約法。
政治革命與建設,其根本是心理革命與建設。故過渡時期約法,其根本作用在於促使全國軍民洗心革面,建國家政體永久穩固之基。
軍政府主導軍政、訓政、憲政之時限為十五年。分別為軍政五年,以破壞專制建築,宣傳革命建國方略。訓政九年,以建設地方政制。憲政壹年,以建設中央政制。
軍政約法:
1、軍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勢力,壹面宣傳革命軍之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對於專制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2、經濟方面,對於專制勢力所聚斂之國家財富、貪官汙吏所搜刮民眾之財產,悉收歸軍政府調度,其半用於軍政府力量維持,以掃除專制勢力。其半用於民生保障。權貴資本若能棄惡從善,配合經濟調度,軍政府則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財產安全。暗結勢力以拒義師者,殺無赦。
3、民眾曾受官匪壹氣之壓迫,致經濟窘迫者,可訴諸軍政府,軍政府以強力制裁既有之官匪惡勢力。對於貧、病、失業之民眾,軍政府盡其財力救濟之。
4、全國軍民有義務協助軍政府宣傳並執行三民主義,及軍政、訓政、憲政之建國步驟。
訓政約法:經過軍政時期,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秩序井然有序,政令達於全國,即進入訓政階段。訓政時期之目的,在於使民眾獲得“自由、平等”之觀念,即憲政建設之心理觀念基礎。觀念之形成,直觀使然也。舍此之外,無有它途。
1、政治方面,建設地方自治。以縣為自治的基本單位,賦予民眾平等的民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法律權、復決法律權。凡達到成人年齡,皆具有此四大民權。民眾自由選舉縣議會議員以制定本縣之法律、選舉縣長以管理本縣之行政。民眾對於已選舉出之議員、縣長,有罷免之權。罷免案,達到法定人數通過,罷免議員、縣長即生效。民眾之個體,有提出法律案之權,亦有復決法律之權。對於民眾所創制、復決之法律,達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數簽名通過,議會得無條件通過該法律之存、廢。(法定人,如農業法,則農民為該法之法定人。商業法,則該商業參與者為法定人)。
2、經濟方面,實行“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民生主義經濟政策。制定公平、公正的財政稅法。
3、訓政時期,軍政府對縣自治行訓導之權。對於有誌於公職之個人、團體、組織、黨派,必須經軍政府考試院考試合格,並宣誓效忠民國者,始有候選公職職之資格。考試試之內容,民國政體之運作、各職能機關之組織及權責、議會議事規則等等公器運作細則。
4、縣政府之議會立法及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政策,如有違背訓政時期政治、經濟原則者,其立法、政策皆無效。軍政府對相關議員、行政人員作背景調查,如裁定其為舊有專制勢力之代言人,則取消其公職之資格,取締所代表之勢力。訓政時期政治、經濟原則,即上文訓政約法的1、2條所陳述。
5、對於違反“公開、透明”之原則,進行競選公職,及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創制、復決法律者,依其程度之深、淺,剝奪相應時限之民權。
6、縣政府,三年壹屆。訓政期限為三屆(九年)。對於曾任職於共產黨政府的人員,在訓政時期內前兩屆(六年),剝奪其四大民權。從第三屆開始,恢復其四大民權。
憲政約法:
1、民眾於民權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於經濟方面,處自由、平等之地位。民眾“自由、平等”之觀念因之而成。公職人員獲得行使公職之知識及訓練。二者齊備,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團體,縣治。
2、縣治團體完成,每縣選舉壹名代表,組成國會。國會內互選產生立法院,制定憲法及普通法律。國會選舉總統,總統任命行政院長而組織行政院。大法官,得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進而組織司法院。總統提名監察院長人選,經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監察院。總統提名考試院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進而組織考試院。
3、國會代表國民,操四大民權,行使政權。五院,平等相待,協調而行使治權。憲法制定通過,五院組織完成,即結束訓政,進入憲政時期。
4、憲政時期,憲法制定通過後,在憲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經濟政策,待五院之運籌,取決於國會。地方政治、經濟之治理,取決於地方議會。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遵從憲法之劃分。
5、憲法之內容,如有違背以上“權、能分離,國大五院制”原則之條款,皆無效。
軍政府約法:
1、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建國程序為軍政府領導全國軍民,全國軍民服從軍政府的最高原則。上至軍政府首腦,下至普通軍民,以三民主義之目標及軍政、訓政、憲政之行動步驟為領導、服從的第壹依據。違背第壹依據,則上級無領導之權力,下級無服從之義務。
2、全國軍民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導,壹致行動。如有違背者,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
關於二次革命後,孫中山先生要求黨員服從領袖的是非對錯問題的澄清。
因國民革命的歷史上,有“孫中山要求黨員服從領袖”之事。時下,對此歷史事件及人物作出“專制、獨裁”之議論甚囂塵上。本不欲與誅心之論作口舌之爭,爭壹日之長。但鑒於似是而非之論,迷惑民心、迷惑軍心,妨礙革命建國進程。有必要疏通認知障礙,期於全國軍民同心同德,按照革命建國方略光復民國。
哲學上,在論述認識論時,有壹結論:知識有區域範圍。越過此知識之區域範圍,則錯誤之判斷,容易產生而難以察覺。如果用類比的方法,放大“產生這種錯誤的形式”,就是張冠李戴———用航空的速度快慢標準,來衡量航海速度的快慢。
“孫中山要求黨員服從領袖”之事,當以“領袖權限”之標準來衡量,不當以“專制獨裁”之標準來衡量。
軍事組織編制上,團長服從師長,師長服從軍長,軍長服從軍區司令。美國總統通過國防部對戰區(六個洲際地域戰區與特戰、戰略、運輸司令部)指揮官下達作戰命令,完全無需參謀首長聯席會議;戰區指揮官直接對轄區內的陸海空各軍種部隊下達指揮與後勤軍令。參謀首長聯席會議、陸海空軍種負責人、各戰區陸空軍及各艦隊均沒有軍事指揮權。如果以有“認命、服從”之關系,而作“專制獨裁”之判斷,是無軍事、政治常識也。軍事組織能發揮得心應手之效,軍隊以服從為天職使然也。
孫中山先生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為革命建國之目的,以軍政、訓政、憲政為革命建國之程序。當此軍政時期,必須以軍事力量破壞專制建築,擊潰專制勢力之際,服從領袖以強化軍事力量,理之必然。對於軍政府及軍政府首腦的衡量標準只能是軍政府權限。用專制獨裁的標準來判斷,是張冠李戴。軍政府權限標準,以革命建國程序為歸依。軍政時期,以軍政約法為標準。訓政時期,以訓政約法為標準。憲政時期,以憲政約法為標準。違背相應時期約法,即是非法的。同誌共棄之,天下共擊之。
人類社會之進化,以時考之,則分為三時期,曰不知而行之時期;行而後知之時期;知而後行之時期。而以人言之,則有三系焉:其壹先知先覺者,為創造發明;其二後知後覺者,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覺者,為竭力樂成。有此三系人相需為用,人類社會各種發明創造,從構想到成為客觀事實,無不指日可待。而三系人之關系,以“知與行之關系”而言,即“行為”服從“知識”———不知不覺者服從後知後覺者,後知後覺者服從先知先覺者。處當今“知而後行”之時代,三系人之服從關系更為顯著。各類浩大工程因此而指日可成。政治建築之破壞與建設,也不例外。
12 對中國大陸未來形勢的預見與對策
形同則勢同。歷史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形勢相同使然也。當今中國大陸之形勢,政治轉型迫在眉睫,而中共專制統治為之最大障礙也。同此形勢者,辛亥革命前後中國國內之形勢也。當時之中國,有識之士知中國面臨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即政治轉型也。而滿清專制統治為之最大障礙也。
政治轉型時期的形勢,自動態上言之,就是新、舊勢力彼此消長,所呈現的形態。為了更清晰地了解這種形態所表現的形勢,就必須分別來分析新勢力與舊勢力的力量產生之源。政治勢力的力量產生之源,就是政治意識形態。舊勢力有舊的政治意識形態,新勢力有新的政治意識形態。如此,新、舊勢力的沖突就表現在兩個領域。壹、無形的領域,即政治意識形態領域。二、有形的領域,即由彼此政治意識形態,所客觀化的政治建築及維持政治建築的有形力量。
為了讓大家能夠更接近直觀地理解,新、舊勢力在兩個領域的沖突,及形勢趨向,我引述壹個歷史事件,由身處新、舊勢力沖突中的重要人物,來講述其動態形勢。我只作整理與翻譯。這壹重要歷史事件的陳述就是《陳英士致黃克強書》,其全文如下:
克強我兄足下:美猥以菲材,從諸公後,奔走國事,於茲有年。每懷德音,誼逾骨肉。去夏征颿東發,美正養病院,滿擬力疾走別,握手傾愫,迺莫獲我心。足下行期定矣,復以事先日就道,卒無從壹面商榷區區之意於足下,緣何慳也。日者,晤日友宮崎君,述及近狀,益眷眷國事,彌令美動“榛苓彼美”、“風雨君子”之思矣。
溯自辛亥以前,二三同誌如譚、宋輩過滬上時,談及吾黨健者,必交推足下。以為孫氏理想,黃氏實行。夫謂足下為革命實行家,則海內無賢無愚,莫不異口同聲,於足下無所增損。惟謂中山先生傾於理想,此語壹入吾人腦際,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見,不易見諸施行,迨至今日,猶有持此言以反對中山先生者也。然而征諸過去之事實,則吾黨重大之失敗,果由中山先生之理想誤之邪?抑認中山先生之理想為誤而反對之致於失敗邪?惟其前日認中山先生之理想為誤,皆致失敗,則於今日中山先生之所主張,不宜輕以為理想而不從,再貽他日之悔。此美所以追懷往事而欲痛滌吾非者也。爰臚昔日反對中山先生其歷致失敗之點之有負中山先生者數事以告,足下其亦樂聞之否邪?
當中山先生之就職總統也,海內風雲,擾攘未已,中山先生政見壹未實行,而經濟支絀,更足以掣其肘。俄國借款,經臨時參議院之極端反對,海內士夫更借口喪失利權,引為詬病。究其實,實交九七,年息五厘,即有擔保。利權不礙,視後日袁氏五國財團借款之實交八二,鹽稅作抵,不足,復益以四省地丁,且予以監督財政全權者,孰利孰害?孰得孰失?豈可同年語邪?乃群焉不察,終受經濟影響,致妨政府行動。中山先生既束手無策,國家更瀕於阽危,固執偏見,貽誤大局,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壹。
及南北議和以後,袁氏當選臨時總統。中山先生當時最要之主張,約有三事:壹則袁氏須就職南京也。中山先生意謂南北聲氣未見調和,雙方舉動,時生誤會,於共和民國統壹前途,深恐多生障故。除此障故,非袁氏就職南京不為功。蓋所以聯絡南北感情,以堅袁氏對於民黨之信用,而袪民黨對於袁氏之嫌疑也。二則民國須遷都南京也。北京為兩代所都,帝王癡夢,自由之鐘所不能醒;官僚遺毒,江河之水所不能湔。必使失所憑借,方足鏟鋤專制遺孽(註壹):遷地為良,庶可蕩滌壹般瑕穢耳。三則不能以清帝退位之詔全權授袁氏組織共和政府也。夫中華民國乃根據臨時約法,取決人民代表之公意而後構成,非清帝、袁氏所得私相授受也。袁氏之臨時總統,乃得國民所公選之參議院議員推舉之,非清帝所得任意取以予之也。故中山先生於此尤再三加之意焉。此三事者,皆中山先生當日最為適法之主張,而不惜以死力爭之者也。乃竟聽袁氏食其就職南京,取決人民公意之前言,以演成弁髦約法,推翻共和之後患者,則非中山先生當日主張政見格而不行有以致之邪?試問中山先生主張政見之所以格而不行,情形雖復雜,而其重要原因,非由黨人當日識未及此,不表同意有以致之邪?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二。
其後中山先生退職矣,欲率同誌為純粹在野黨,專從事擴張教育,振興實業,以立民國國家百年根本之大計,而盡讓政權於袁氏。吾人又以為空涉理想而反對之,且時有幹涉政府用人行政之態度。卒至朝野冰炭,政黨水火,既惹袁氏之忌,更起天下之疑,而中山先生謀國之苦衷,經世之碩畫,轉不能表白於天下,而壹收其效。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三。
然以上之事,猶可曰壹般黨人之無識,非美與足下之過也。獨在宋案發生,中山先生其時適歸滬上,知袁氏將撥專制之死灰,而負民國之付托也。於是誓必去之。所定計劃,厥有兩端:壹曰聯日。聯日之舉,蓋所以孤袁氏之援,而厚吾黨之勢也。“日國亞東,於我為鄰,親與善鄰,乃我之福。日助我則我勝,日助袁則袁勝。”此中山先生之言也。在中山先生認聯日為重要問題,決意親往接洽,而我等竟漠然視之,力尼其行,若深怪其輕身者。卒使袁氏伸其腕臂,孫寶琦、李盛鐸東使,胥不出中山先生所料,我則失所與矣。(文按:民黨向主聯日者,以彼能發奮為雄,變弱小而為強大,我當親之師之,以圖中國之富強也。不圖彼國政府目光如豆,深忌中國之強,尤畏民黨得誌,而礙其蠶食之謀。故屢助官僚以抑民黨,必期中國永久愚弱,以遂彼野心。彼武人政策,其橫暴可恨,其愚昧亦可憫也。倘長此不改,則亞東永無寧日,而日本亦終無以幸免矣。東鄰誌士,其有感於世運起而正之者乎?)二曰速戰。中山先生以為袁氏手握大權,發號施令,遣兵調將,行動極稱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無備,迅雷不及掩耳,先發始足制人;且謂宋案證據既已確鑿,人心激昂,民氣憤張,正可及時利用,否則時機壹縱即逝,後悔終嗟無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遲鈍,又不之信,必欲靜待法律之解決,不為宣戰之豫備。豈知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法律以遷延而失效,人心以積久而灰冷;時機坐失,計劃不成,事欲求全,適得其反。設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貽伊戚耶?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四。
無何,刺宋之案,牽於袁、趙之蔑視國法,遲遲未結;五國借款,又不經國會承認,違法成立,斯時反對之聲,舉國若狂。乃吾人又以為有國會在,有法律在,有各省都督之力爭在,袁氏終當屈服於此數者而取銷之。在中山先生則以為國會乃口舌之爭,法律無抵抗之力,各省都督又多仰袁鼻息,莫敢堅持,均不足以戢“予智自雄”、“擁兵自衛”之野心家。欲求解決之方,惟有訴諸武力而已矣。其主張辦法,壹方面速興問罪之師,壹方面表示全國人民不承認借款之公意於五國財團。五國財團經中山先生之忠告,已允於二星期(註二)內停止付款矣。中山先生乃電令廣東獨立,而廣東不聽;欲躬親赴粵主持其事,吾人又力尼之,亦不之聽;不得已令美先以上海獨立,吾人又以上海彈丸地,難與之抗,更不聽之。當此之時,海軍尚來接洽,自願宣告獨立,中山先生力贊其成,吾人以堅持海、陸軍同時並起之說,不欲為海軍先發之計。尋而北軍來滬,美擬邀擊海上,不使登陸,中山先生以為然矣,足下又以為非計。其後海軍奉袁之命開赴煙臺,中山先生聞而欲止之曰:“海軍助我則我勝,海軍助袁則袁勝,欲為我助,則宜留之;開赴煙臺,恐將生變。”美與足下則以海軍既表同意於先,斷不中變於後,均不聽之,海軍北上入袁氏牢籠矣。嗣又有吳淞炮臺炮擊兵艦之舉,以生其疑而激之變,於是海軍全部遂不為我用矣。且中山先生當時屢促南京獨立,某等猶以下級軍官未能壹致諉。及運動成熟,中山先生決擬親赴南京宣告獨立;二三同誌鹹以軍旅之事,乃足下所長,於是足下遂有南京之役。夫中山先生此次主張政見,皆為破壞借款,推倒袁氏計也。乃遷延時日,遂巡不進,坐誤時機,卒鮮寸效。公理見屈於武力,勝算卒敗於金錢,信用不孚於外人,國法不加於袁氏。袁氏乃借欺人之語,舉二千五百萬磅之外債,不用之為善後政費,而用之為購軍械,充兵餉,買議員,賞奸細,以蹂躪南方,屠戮民黨,攫取總統之資矣。設當日能信中山先生之言,即時獨立,勝負之數,尚未可知也。蓋其時聯軍十萬,擁地數省。李純未至江西,芝貴不聞南下,率我銳師,鼓其朝氣,以之聲討國賊,爭衡天下,無難矣。惜乎粵、湘諸省不獨立於借款成立之初,李、柏諸公不發難於都督取銷之際,逮借款成立,外人助袁,都督變更,北兵四布,始起而討之,蓋亦晚矣。有負於中山先生者此其五。
夫以中山先生之智識,遇事燭照無遺,先幾洞若觀火。而美於其時貿貿然反對之,而於足下主張政見,則贊成之惟恐不及。非美之感情故分厚薄於其間,亦以識不過人,智暗慮物,泥於孫氏理想壹語之成見而已。蓋以中山先生所提議者,胥不免遠於事實,故懷挾成見,自與足下為近。豈知拘守尺寸,動失尋丈,貽誤國事,罔不由此乎?雖然,“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前事已覆,來軫方遒”、“亡羊補牢,時猶未晚”、“見兔顧犬,機尚不失”。美之所見如此,未悉足下以為何如?自今而後,竊願與足下共勉之耳。夫人之才識,與時並進,知昨非而今未必是,能取善斯不厭從人。鄙見以為理想者事實之母也。中山先生之提倡革命,播因於二十年前,當時反對之者,舉國士夫殆將壹致;乃經二十年後,卒能見諸實行者,理想之結果也,使吾人於二十年前,即贊成其說,安見所懸理想,必遲至二十年之久,始得收效?抑使吾人於二十年後猶反對之。則中山先生之理想,不知何時始克形諸事實,或且終不成效果,至於靡有窮期者,亦難逆料也。故中山先生之理想能否證實,全在吾人之視察能否了解,能否贊同,以奉行不悖是已。夫觀於既往,可驗將來,此就中山先生言之也。東隅之失,桑榆之收,此就美等言之也。足下明敏,勝美萬萬,當鑒及此,何待美之喋喋?
然美更有不容已於言者:中山先生之意,謂革命事業,旦暮可期,必不遠待五年以後者。誠以民困之不蘇,匪亂之不靖,軍隊之驕橫,執政之荒淫,有壹於此,足以亂國;兼而有之,其何能淑?剝極必復,否極必泰,循環之理,不閑毫發。乘機而起,積極進行,撥亂反正,殆如運掌。美雖愚暗,願竭棉薄,庶乎中山先生之理想即見實行,不至如推倒滿清之必待二十年以後。故中華革命黨之組織,亦時勢有以迫之也。顧自斯黨成立以來,舊日同誌,頗滋訾議,以為多事變更,予人瑕隙,計之左者。不知同盟結會於秘密時代,辛亥以後,壹變而為國民黨,自形式上言之,範圍日見擴張,勢力固征膨脹。而自精神上言之,面目全非,分子復雜,薰蕕同器,良莠不齊;腐敗官僚,既朝秦而暮楚,齷齪敗類,更覆雨而翻雲;發言盈庭,雖執其咎?操戈同室,人則何尤?是故欲免敗群,須去害馬;欲事更張,必貴改弦。二三同誌,亦有以諒中山先生慘淡(註三)經營機關改組之苦衷否邪?
至於所定誓約有“附從先生,服從命令”等語,此中山先生深有鑒於前此致敗之故,多由於少數無識黨人誤會平等自由之真意。蓋自辛亥光復以後,國民未享受平等自由之幸福;臨於其上者,個人先有緬規越矩之行為。權利則狺狺以爭,義務則望望以去。彼此不相統攝,何能收臂指相使之功?上下自為從違,更難達精神壹貫之旨。所謂“既不能令,又不受命”者,是邪非邪?故中山先生於此,欲相率同誌納於軌物,庶以統壹事權;非強制同誌屍厥官肢,盡失自由行動。美以為此後欲達革命目的,常重視中山先生主張,必如眾星之拱北辰,而後星躔不亂其度數;必如江漢之宗東海,而後流派不至於紛歧(註四)。縣目的以為之赴,而視力乃不分:有指車以示之方,而航程得其向。不然,茍有黨員如吾人昔日之反對中山先生者,以反對於將來,則中山先生之政見,又將誤於毫厘千裏之差,壹國三公之手。故遵守誓約,服從命令,美認為當然天職而絕無疑義者。足下其許為同誌而降心相從否邪?竊維美與足下,共負大局安危之責,實為多年患難之交,意見稍或差池,宗旨務求壹貫。惟以情睽地隔,傳聞不無異詞,緩進急行,舉動輒多誤會。相析疑義,道故班荊,望足下之重來,有如望歲。迢迢水闊,懷人思長;嚶嚶鳥鳴,求友聲切。務祈足下克日命駕言旋,共肩艱巨。歲寒松柏,至老彌堅:天半雲霞,縈情獨苦。陰霾四塞,相期攜手同仇;滄海橫流,端賴和衷共濟。於乎!長蛇封豕,列強方逞薦食之謀;社鼠城狐,內賊愈肆穿墉之技。飄搖予室,綢繆不忘未雨之思;邪許同舟,慷慨應擊中流之楫。望風懷想,不盡依依。敬掬微忱,耑求指示。寒氣尚重,諸維為國珍攝。言不罄意。陳其美頓首。
整理《陳英士致黃克強書》,可以看到新、舊勢力在意識形態及客觀力量上的沖突,有如下形態:1、舊勢力之意識形態與客觀建築渾然壹體。新勢力則有自身意識形態與未成熟的客觀形態的沖突。2、舊的專制政治建築,有社會大眾舊觀念的慣性為之基礎。新勢力則沒有民眾共和觀念為之基礎。
關於第1條,可由以下事實說明之。南北議和,袁氏以受清帝退位之詔全權組織政府為合法,舊勢力內無異議。新勢力以新政府當根據臨時約法,由人民代表之公益而後構成為合法。由此,新勢力提出三項主張以期達到目的,而三項竟無壹項實行。究其原因,則新勢力尚有理想與實行之爭。以為孫氏理想,黃氏實行。理想不切實際,實行有可見之功。故貴實行,而輕理想之構建。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見,不易見諸施行。殊不知,理想者事實之母也。無理想的構建為之標的,則實行無方向原則而徒勞無功。孫中山先生所組建之南京政府欲舉外債,經臨時參議院反對而不得行。袁世凱所主宰之北京政府舉外債,雖有正式參議院之反對,而行之無礙。宋案發生後,孫中山欲運動外交、籌備武力,民黨非力阻其行,即各自為政,漠然視之。反觀袁氏運動外交、調兵遣將無不暢行無阻。(南京臨時參議院有反對政府政策之權力,卻不必對反對之後果負責。此參議院權責不明也。宋案發生,南北分馳,政治建設不能全國壹致,則法律不能有效力。欲法律解決宋案,緣木求魚也。)
關於第2條,可由孫中山先生所著《建國大綱宣言》,及歷史學家唐德剛所著微觀歷史《袁氏當國》說明之。
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宣言》中指出,不經軍政時代,則反革命之勢力無由掃蕩,而革命之主義亦無由宣傳於群眾,以得其同情與信仰。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隙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壞不能了徹,後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設不能進行。
歷史學家唐德剛所著《袁氏當國》,以大量微觀歷史事實證明,在辛亥革命前後的數十年歷史中,人民大眾是毫無共和觀念的。也就是共和政體的觀念基礎是沒有的,而普通民眾的舊觀念卻是根深蒂固的。其中以大量事實證明,袁世凱稱帝而被推翻的真正原因是,舊勢力內部下陵上替。與歷史上軍事集團內部彼此“取而代之”無異。反對帝制,只是壹個口號而已。上至軍事將領,下至普通士兵對帝制與共和孰是孰非,毫無興趣。更不用說普通民眾的冷漠心理狀態了。大家可仔細參閱唐德剛所著之《袁氏當國》。
辛亥革命後,共和政體尚無民眾共和觀念之基礎。南北議和後,同盟會當以主義約束民黨,作為在野黨壹致其力,作地方自治建設,以養成民眾“自由、平等”之共和觀念,從而鞏固共和政體的基礎。而同盟會於辛亥後,壹變而為國民黨,作政黨政治以爭政權。但求政黨虛勢之擴張,而拋棄主義之貫徹。對於國民黨,時人譏之為“掛名黨”。戴季陶指國民黨之主導者宋教仁為罪人。二者非無端之指責也。
宋案發生後,朝野冰炭不容,共和與專制勢同水火。國民黨當回歸同盟會之革命時代,服從領袖以強化軍事力量。而民黨以“自由、平等”為辭,認為“服從”與“自由、平等”相對立。殊不知,自由、平等是在憲政之時的狀態,在軍政時期進行破壞專制勢力之時,以“自由、平等”強化軍事組織力量,是時空錯位,行為與目的南轅北轍。
孫中山先生考察世界各國政治變革的利弊得失,鑒於世界各國政治變革,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思索其原因,而作三民主義為革命建設之目標,規劃軍政、訓政、憲政為政治、經濟轉型之步驟,以此杜絕反復之患。在軍政時期擊潰專制勢力,破壞專制政治建築,宣傳革命軍之主義。訓政時期建設地方自治,深植“自由、平等”觀念於民眾心理。憲政時期,以五權憲法為政體上層建築的永久之制。
無奈,知難行易。民黨以孫中山先生之理想不切實際,而對舊勢力之承諾以僥幸心理待之。於民眾無共和觀念為基礎時,作政黨政治之空中樓閣。致使辛亥革命後十余年中國政治紛紛擾擾,不能有建設上之成功。
當今海內外中國人之心理狀態是怎樣的?
中國大陸經共產極權統治七十多年,民眾在專制恐怖與封閉馴化下近七十多年。民眾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敵視文明世界。民眾之言行與歷史上之義和團、紅衛兵無異。
面對如此狀態,民國派但知奉三民主義之名,而對其具體內容態度曖昧。對於“軍政、訓政、憲政”的政治轉型步驟,更是有意無意地視而不見。至於其它民運人士,不過是詛咒共產黨或因天災而亡,或由人禍而亡,或因民變而亡,或由政變而亡,或由對外戰爭而亡。而對於破壞與建設之道,更是茫然無知。
可以作這樣的預測:即使共產黨政權因專制王朝興亡周期律而轟然倒塌,中國政治紛擾的局面,必將如辛亥革命後十余年的政治局面。因其形勢相同也。
新、舊勢力在意識形態與客觀力量兩個領域的鬥爭,必然呈現如下狀態。1、舊勢力之意識形態與客觀建築渾然壹體,新勢力則有自身意識形態與未成熟的客觀形態的沖突。2、舊的專制政治建築,有社會大眾舊觀念的慣性為之基礎。新勢力則沒有民眾共和觀念為之基礎。
如此,政治局面必將紛紛擾擾無有窮期,政治建設之成功遙遙無期。
民國派如能按照我《革命建國方略》而行,於海外宣傳我革命建國方略,爭取國際社會理解而助我革命,同時孤立中國大陸專制勢力。於國內,用革命建國方略行宣傳、滲透之法。示國民以希望,指明舊勢力之出路。如此,軍政以破壞專制建築必能勢如破竹。之後,訓政以為政治、經濟基礎之建設。最終,憲政建設之成功就水到渠成了。
如此,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無有反復之患。於國於民,莫善於此。我民國誌士因此而建功立業,名載史冊。
共產黨政權驟然倒塌之時,是什麽局面?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會作何盤算?
首先,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在政治意識形態上是否會與共產黨不同呢?答案是,不可能不同。原因是,共產黨在意識形態上對軍隊、警察、政府的灌輸與控制,比對社會大眾的灌輸與控制要強十倍百倍。其已有的政治意識形態不可能壹夜之間憑空消失。
各地的軍隊、警察、政府在喪失了全國壹致的統制之後,只能自謀出路。軍隊、警察要謀軍餉、警餉以生存,政府人員需要武力保衛以生存。三者相互各取所需,壹拍即合。以軍事力量為主導的各地割據局面就形成了。之後,軍事力量強大的地方,需要擴大軍餉來源而開疆拓土,必以“統壹”為名。軍事力量相對弱勢的地方,需要自保地盤,必以“自治”為名。如此,軍閥割據、軍閥征戰的局面就形成了。
針對未來必然形成的如此局面,在我《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中,於軍政階段以如下方略化解之:
軍政時期,壹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掃除專制割據勢力,壹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
壹、對於專制割據勢力,其能識時務,順潮流而歸順民國,舉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國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於所轄區域宣傳並執行三民、三政。陽奉陰違及負隅頑抗者,殺無赦。軍政府於所轄區域及全國各地,宣傳革命軍之主義,取得民眾理解而助革命。
13 對以“聯邦”為名,行分裂之實的說明
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
中華民國之建設,以何為基礎乎?吾知人必無疑無惑而答之曰:以人民為基礎。然人民如何而後得為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代表制度,於事實於學理皆不足以當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則果如何而能使主權在民為名稱其實乎?近來論治者於此問題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等說相征逐。夫此數者果遂足以舉主權在民之實乎?夫所謂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不過內重外輕內輕外重之常談而已。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或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可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之地方可也。例如軍事外交,宜統壹不宜紛歧,此權之宜屬於中央者也。教育、衛生,隨地方情況而異,此權之宜屬於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壹軍事也,國防固宜屬之中央,然警備隊之設施,豈中央所能代勞,是又宜屬之地方矣。同壹教育也,瀕海之區,宜側重水產,山谷之地,宜側重礦業或林業,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學制及義務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為之畫壹範圍,是中央亦不能不過問教育事業矣。是則同壹事實,猶當於某程度以上屬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屬之地方。彼漫然主張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甚或聯省自治者,動輒曰某取概括主義,則某取列舉主義,得勿嫌其籠統乎?議者曰:國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權;地大民眾,則非用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當但以幅員為差別,尤當以交通為差別。果其交通梗塞,土地雖狹,猶遼闊也;果其交通發達,土地雖廣,猶比鄰也。中國今日若猶守老死不相往來之訓,雖百裏猶不可以為治;若利用科學以事交通,則風行四海之內,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權分權,又何與焉。議者又曰:中央集權易流於專制,地方分權或聯省自治始適於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專制雲者,與立憲為對待之名詞,非與中央集權為對待之名詞。茍其立憲,雖中央集權何害?例如法國固行中央集權者,其為民主立憲固自若也。北美之合眾國,議者樂引為聯省自治之口實,以為中國非如是不得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實際適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權矣,然南北分馳,政令不壹,深貽國民以痛苦。及南北戰爭起,雖以解放黑奴為號召,而實行統壹,乃其結 果也。經此戰爭,美國各州始有凝為壹體之象。洎乎參加歐戰,則中央政府權力愈以鞏固,且愈以擴充,舉人民之糧食、衣服,亦置於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其集權之傾向為何,如議者言,則美國中央政府集中權力之時,亦將為共和之不利歟?凡此諸說,皆與權力分配本題無關。要之,研究權力之分配,不當挾壹中央或地方之成見,而惟以其本身之性質為依歸。事之非舉國壹致不可者,以其權屬於中央;事之因地制宜者,以其權屬於地方。易地域的分類,而為科學的分類,斯為得之,斯乃近世政治學者所已知已行,初無俟聚訟為也。
由上所述,可知權力分配,乃國家權力分配於中央及地方之問題,與主權在民無涉。欲知主權在民之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於官,不在於民,則為官治;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茍其權在於官,無論為中央集權、為地方分權、為聯省自治均也。在昔中央集權時代,盛行官僚政治,民眾之與政治,若漠然不相關,其為官治固已。然試問今之行聯省自治者,其所謂壹省之督軍、總司令、省長等,果有以異於壹國之皇帝、總統乎?壹省之內所謂司長等之大小官吏,果有以異於壹國之內所謂總長等之大小官吏乎?省之鈐制各縣,較之中央政府之鈐制各省,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省之直接魚肉其民,較之中央政府之直接魚肉其民,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中央政府以約法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省政府則亦以省憲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國會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省議會;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全省最高司法機關。其為官治,固無異也,所異者,分壹大國為數十小國而已。甲午之役,兩廣總督所轄兵艦為日本所捕獲,兩廣總督移牒日本,稱此次與貴國交戰者為北洋艦隊,與南洋無涉,不得濫行捕獲,世界傳以為笑。今之主張聯省自治者,知有壹省不知有鄰省,亦不知有國,其識乃與甲午時老官僚無異,悲夫 ,悲夫,猶以救國號於人耶!
如上所述,癥結所在,壹言蔽之,官治而已。官治雲者,政治之權付之官僚,於人民無與。官僚而賢且能,人民壹時亦受其賜,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則人民躬被其禍,而莫能自拔。前者如嬰兒之仰乳,後者則如魚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則不然,政治之權在於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此其所以與官治截然不同也。欲實行民治,其方略如下:
(壹)分縣自治。分縣自治,行直接民權,與聯省自治不同者在此。其分縣自治之梗概,吾於民國五年在上海曾有講演,可覆按也。
(二)全民政治。人民有選舉權、創制權、復決權、罷官權,詳見建設雜誌全民政治論。
以上二者,皆為直接民權,前者行於縣自治,後者行於國事。
(三)五權分立。三權分立,為立憲政體之精義。蓋機關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於專制,壹也。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不致孤立,無傷於統壹,二也。凡立憲政體莫不由之。吾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更令監察、考試二權亦得獨立,合為五權。詳見五權憲法之講演。
(四)國民大會。由國民代表組織之。
以上二者,皆為間接民權,其與官治不同者,有分縣自治,全民政治,以行主權在民之實。非若今日人民惟恃選舉權以與踞國家機關者抗。彼踞國家機關者,其始借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註七)何。此今日政治現象所可為痛心疾首者,必如吾之說,乃得救此失也。且為人民之代表與受人民之委任者,不但須經選舉,尤須經考試,壹掃近日金錢選舉、勢力選舉之惡習,可期為國家得適當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
綜上四者,實行民治必由之道,而其實行之次第,則莫先於分縣自治。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借,所謂全民政治,必無(註八)由實現。無全民政治,則雖有五權分立、國民大會,亦終末由舉主權在民之實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為建設之事,當始於壹縣,縣與縣聯,以成壹國,如此,則建設之基礎在於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竊,非軍閥所得而奪。不幸辛亥之後(註九),其所設施,不如吾意所期,當時汲汲惟在於民國名義之立定,與統壹之早遂,未嘗就建設之順序與基礎壹致其力,大勢所趨,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壹年來飄搖風雨,亦固其所。積十壹年來之亂離與痛苦為教訓,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及今為之,猶可及也。
於此尚有附言者,行分縣自治,則現在省制之存廢問題為何如耶?吾意讀者當然有此壹問。以吾之意,斯時省制即存,而為省長者,當壹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處理省內國家行政事務;壹方則為各縣自治之監督者,乃為得之。此吾之主張,所以與中央集權者不同,亦有異於今之言聯省自治者也。
當下言“聯邦”及反對統壹而稱省獨立者,皆以中國春秋戰國時期與美國聯邦及歐洲眾國林立為據。現在簡單地說明壹下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狀況與美國及歐洲在歷史上的內部沖突及現實解決問題辦法。
春秋戰國,百家爭鳴,流派紛呈。其時,諸侯征戰,人民易子而食之記載非止壹處。所謂,世事不幸詩家幸。
歐洲眾國林立,而兩次世界大戰皆由歐洲源起,眾國經貿往來以鄰為壑也。布雷頓森林體系、歐盟體系成而抑制其惡也。
美國南北戰爭,剝奪南方分離、獨立之權利,政治壹統。如若美國十三州、五十州分裂成十三國、五十國,是比現在的歐洲強呢?還是弱呢?
致海外民運書
中國民主運動,顧名思義,就是在中國推翻專制,建立民主。而海外中國民主運動人士,數十年來之所為,非空言鼓吹民眾上街抗議維權,即坐論專制首腦之心理,揣測專制自行崩潰之時日。是主觀上,欲救民眾於危難之境,建自由、平等、博愛之中國社會,而客觀上,棄民眾、國家於自生自滅之境地。
守株待兔,或僥幸而有所得。推翻專制,建立民主,由僥幸而得者,古今中外無有其事。中國民主運動,是壹項工程,是壹份事業。依理之必然性而行,方能預見成功之日。
我民國誌士,繼往開來,依民國理念而定《革命建國方略》。依此方略而行,使推翻專制,建立民主之過程井然有序。民眾、國家以此轉危為安,中國社會奠永久和平之基。海外中國民運人士,可效法《革命建國方略》而行,拋棄坐而論道、空言鼓吹之行,使中國民主運動有實質的進步。當然了,人各有誌,不可勉強。殊途同歸,我民國誌士亦樂見其成。
我《革命建國方略》之大略是:
序 · 致民國派書
1、告全國人民書
2、光復民國革命宣言(附誓詞)——附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
3、導言
4、民權講解
5、民生講解
6、民族講解
7、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8、告世界人民書
9、於海外為革命籌款書
10、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補充《軍政、訓政、憲政講解》
11、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
12 、形勢的預見與對策
13、對以“聯邦(聯省自治)”為名,行分裂之實的說明
《革命建國方略》的梗概論述在《三民主義,軍政、訓政、憲政總論》。當下,民國誌士的行動方略在《致民國派書》。疏通認知障礙的論述在《續孫文 · 知難行易學說》及《三民、三政總論》。
參與中國民主運動的仁人誌士,若能知而後行,必能同心同德,壹致行動,指日可待中國民主運動的成功。
民運方略
1 對“文化決定專制、民主論”的反駁
為民主找壹個千年之外的原因。這從反面證明了叔本華對理性的定義及理性產生錯誤的必然路徑。
叔本華論述理性時,對理性的定義是,對事物進行抽象構造概念,及分合概念構建概念系統的能力。由此,概念清晰,體系因果關系井然有序。有此清晰之概念,則詭辯之術無處藏身。詭辯的本質是,在因果關系的某壹概念環節處,利用此概念的模糊不清,從而改變因果推導的方向。利用中間概念的含糊性,由同壹原因可推導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人類文化遺產的記述,越在以前的記述則越模糊,直至神話傳說。中、外壹也。近代以來民主的原因如果在千年之前,可以斷言這壹原因必是模糊不清的。模糊不清的“原因”,到底是民主的原因,還是專制的原因?“原因”自身尚且需要證明,怎麽能作為現代政治的原因。民主的原因如果是深不可測的人性,而人性善惡的鬥爭與和解,及對此狀態理解的稀少,古今中外壹也。則當下中西之政治狀態壹也。
民主政治發生在近代兩三百年,而不是發生在兩三千年前,只能有壹種解釋,民主政治是由認識的進步、科學的發展所產生的,是後天的。科學的發展、認識的進步使人們發現,個人的生存是靠自己的自由勞動實現的,集體只是壹個勞動交換的工具。生而自由、平等觀念自然形成。而在生產力落後的時代,個體依附於集體,“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觀念自然而生。
至於說中國傳統文化基本不講人性,發展到今天共產極權講黨性不講人性。此大謬不然之說也。
共產極權絕不同於傳統的君主專制。傳統君主專制由禮而來。
《禮記》雲: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是故先王之制禮樂,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共產極權是理念之惡。資本主義危機之後,共產主義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會仍有大量同情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者。此絕非二、三大奸大惡之人所致,實有認識錯誤之原因。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
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有多少人能夠事先預知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在共產主義的實行,產生了大災難之後,批判共產主義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現,但皆不得要領。我國國學大師王國維在共產主義於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斷言,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並且會禍及我國。王國維的論述可謂簡單明了,直擊要害。但知識界於當時皆置之不理。可見知識之錯誤,其為禍大矣。孫中山先生說,知難行易。非虛語也。(王國維是最早預見共產主義會造成大不平等災難的人。王國維的表述,道出了壹個常識性的前提,即不論社會組織形式是專制,還是民主,都是少數人在管理公共事務。就像壹個人,不論其性格、體格如何,都是占人體極小部分的大腦在管理人體的四肢百骸。)
傳統君主專制有“禮”為上下之共同約束。在客觀上“對上”之約束有,孟子“君臣關系說”;眾望所歸之謂王;湯、武不弒君,湯、武革命,順天應人。共產主義,越是要達到共產主義,則極權的力度越大。到現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破產後,由於造惡太多,下臺即有被清算的命運,只有暴力維持政權。所以共產極權專制不論初期還是現在,其專制程度都超過傳統專制百倍。因為其目標排斥了傳統“情、禮”的約束。
孔子之思想統治東方大半人心達壹千八百多年之久,以其通情達理也。——王國維
抽象表述不足以說明中國人過往之心理、禮儀。以實際論,本人親身經歷,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有吃“千家飯”的經過我們村,時間已經接近天黑,村民皆欣然邀請其在自家住宿並熱情接待。黨性乎?人性乎?現代乎?傳統乎?
還有,祖、父輩們說起50年代及更早年代,說那個時候的人是多麽的質樸正直。人性乎?黨性乎?現代乎?傳統乎?
那些把中國歷史壹概否定的人,是隱形維持現有制度。因為其所作所為是在變相地維護共匪的統治。為什麽呢?如果中國歷史壹概是惡的,則結出共產黨大惡的果實,是順理成章的。中國人既然歷來如此,以後也會如此。所以推翻共產黨也就無意義。這就是隱形五毛的目的所在。
為了明辨是非以正視聽,現將共產極權與傳統君主專制的區別表述如上。
2 我 的 意 誌
農民欲莊稼豐收,必知農時,量人力而規劃作業,而後目的可達。工人欲施工優質而快速,必深知施工技術,量個人體力而為之,而後預期效果可達。商人欲生意興隆,必知行市,量個人財力而計算出入,權衡利弊而行,而後生意可蒸蒸日上。士人欲建功立業,必知時勢,曉人心,鑒人才。知人則人力可聚,知時勢則順勢而為。聚合人力,順勢而為,則可建功立業,美名後世。
觀世界各國民主歷程,無不以革命為前提,亦無不有反復之經歷。中山先生有鑒於此,規劃革命建設之目標為三民主義,規劃革命建設之步驟為軍政,訓政,憲政。以此而論,我中國的政治革命與建設,是壹項工程,是壹份事業。遵循理之必然性而行動,方能預見成功之日。欲僥幸、投機而建功立業者,非愚則妄。
壹項工程,從規劃到實施,必須統籌內外,壹致行動,使破壞與建設井然有序,步步為營,才能日見有功。為我中國政治革命與建設工程作統籌之事,我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當仁不讓。我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以人事言之,則以光復民國革命軍中央委員會組織法之三原則,保證其統籌行動之堅定性、快速性及理性。以所統籌內外之事言之,於內,采用滲透之法。於海外,爭取外援、籌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儲備軍事、政治、經濟人才。
我對敵之滲透成功,則我取資於敵,我與敵之軍事條件相等也。於敵,由於我之滲透,則敵之上下相疑,而人人自危,軍心離散,各尋出路。我則以“三民、三政”理念招降納叛。
於海外爭取外援,籌建黃埔軍校海外基地,使我仁人誌士在“三民、三政”理念下,各遂其才,各成其誌。
古今中外之大政治家,能建功立業,名垂史冊者,其最重要之才能為識人善任。諸葛亮作《將苑》而為識材用人之制,流傳至今。曾國藩作《冰鑒》而用之聚集英雄豪傑,以剿滅太平天國運動。哲學家叔本華作《論觀相術》而為判斷人之品性與才智的原理。我雖不能自創識人之法,但效法先賢,鑒別人才,用而不疑,以眾人之智,治眾人之事,自信能夠勝任。
王國維在《論哲學家與美術家之天職》中論述,哲學與美術所誌者,真理也。真理者,天下萬世之真理也,非壹時之真理。而政治家及實業家之事業,其及於五世十世者希矣。我雖不敢自稱哲學家與美術家,但傳播真理,凈化人心,則責無旁貸。
當今之中國社會,人心腐敗、知識謬誤已極矣,積重難返。不但為當今中國政治變革之阻礙,亦為後世中華民族復興之阻礙。
王國維以其學術成果而為中西公認是學貫中西的國學大師。但國人對王國維之著述,大體取束之高閣、敬而遠之之態度。其原因是急功近利,明於可見之利,暗於難見之禍。王國維之學術根底是叔本華哲學。其盛贊之曰:銳利之直觀與深邃之研究。願言千復,奉以終身。
叔本華哲學在倫理學上,以同情為基礎而證世界萬物同壹意誌。而道德之價值全存於此,道德裁判之標準亦在於此。永遠的正義在道德領域施其權力也。即意誌為善,意誌自快樂獎勵之;意誌為惡,意誌自痛苦罰之。在客觀上表現為“君子常坦蕩,小人常戚戚”。
叔本華哲學在認識論上,以意誌為萬物之本體。理性為人類所獨有,直觀認識則與其它動物相同。以此,人之知識分為二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的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
叔本華哲學在美學上,以優美、壯美為意誌休憩之所。而脫離利害之桎梏,在於意誌之寂滅,為美學之最高境界。
王國維作《釋理》、《論性》、《原命》及中西哲學、文學介紹,以清晰的概念整理中西文化,貫通其壹致性。近代以來第壹人也。但國人對其著述,不但不能理解,反而作錯誤之解讀,籍其盛名,而自以為高。我雖無哲學創造之才,但理解先哲、先賢之思想,以直觀之語言表達之,為大眾所理解接受,而為中國社會道德建設之初步,則義不容辭,勉力為之。
3 民國派怎樣形成客觀力量
今天我們出這個視頻的目的是作壹個調查,調查我們民國派在海外能夠形成的客觀力量有多大。
我們這項調查,簡化為壹個問題就是:在未來幾年內,我們按照革命建國方略,建立黃埔軍校海外基地,民國派內有多少人願意參加革命軍,接受軍事訓練,為光復民國舍生忘死去戰鬥?
為了準確地統計人數,作出如下條件限制。
1、年齡限制。20歲以上,50歲以下。
2、能夠深刻理解我革命建國方略。
3、對政治流變有敏銳的洞察力。
4、能夠付出10美元。
現在對上面所陳述之條件作出理由說明。總的來說,這是民國誌士必須具備的條件。分別來說:年齡限制,人在25歲至30歲左右,認識趨於全面,意誌趨於堅定。50歲以後,人的腦力與體力趨於衰落。人在20歲至50歲是奮發有為的黃金時間。我民國誌士當在黃金時間建功立業。當然了,也不排除有在20歲以前及50歲以後,腦力與體力皆出類拔萃者。但我們所統計的是大多數人的狀況,不是極少數人的情況,所以作出這樣的年齡條件限制。
關於第2條及第3條,我合並起來壹起說明理由。現在的有識之士,觀察專制社會與民主社會的歷史及現狀,得出壹個為大眾所接受的結論,就是,專制是最壞的制度,民主是最不壞的制度。這個結論表明,民主制度是需要改進的。那麽,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點是什麽呢?更進壹步研究專制制度與民主制度,就會發現,專制政府昏庸化與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趨勢。也就是,專制政府與民主政府都會劣質化。其原因是,專制權力體系是由上而下產生的。民主權力體系是由下而上產生的。由上而下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權力體系社會,社會大眾必然媚下。媚上與媚下,都會造成政府劣質化。
對民主政府劣質化的趨勢進行有效遏制,先知先覺之天職也。對民主政府劣質化進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對民主制度進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權限制在自治單位———縣之內。其二是,間接民權範圍內實行“權能分離”,改“三權分立”為“五權分立”。使考試院與另四院有相同的權重。使公職的候選人在知識的引導下競選公職。最大限度內遏制“媚下”的趨勢。
三權分立學說發明至今,政治學者趨之若鶩。而對三權分立之解說,皆陷入自我證明、相對證明的境地。對三權權限彼此重疊,難以自圓其說。叔本華哲學中的認識論,能為三權權限彼此重疊的事實,提供理論支持。也能為後學者快速理解三權分立學說之形與神,提供認識論工具。叔本華哲學的認識論,簡要地表述是,人的知識分為兩種:壹直觀的知識;壹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概念的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於,自直觀產生觀念之基礎上,抽象產生概念,並分合各種概念。即構建關系也。
直觀與抽象,相互為用,互補長短。在實踐中已實行日久,不自知而已。壹件事的完成,大體分為三個步驟。我們在決定做壹件事時,第壹步:首先要考慮這件事的前因後果關系,作出壹步步完成這件事的計劃。第二步,按照計劃的先後順序,付諸行動完成每壹步的計劃。第三步,對執行計劃的結果作出判斷。對結果之好、壞與第壹步、第二步之關系作出判斷。即如果沒有達到預期之結果,判斷出是第壹步的責任,還是第二步的責任。這第壹步、第二步、第三步之間的關系,正如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關系。
關於對憲法的修改,是應該有限制,還是應該無限制的爭論,至今尚無定論。於主權在民的理論上講,對憲法的修改當是無限制。於事實上看,對憲法的修改是有限制的。
法國思想家盧梭有言,政治體也猶如人體壹樣,自從它壹誕生起就開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賦予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取決於人。
那麽,民主政體滅亡的自身原因是什麽呢?除了我上文所說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誌的自我沖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趨向可同時存在。即人有反對自由的自由。人有不自由的痛苦,故追求自由以避免痛苦。①人有自由的痛苦,故反對自由以避免痛苦。叔本華哲學以百萬言論述,萬物的本質是意誌。意誌在人類上的體現是,人的精神是在困乏與空乏之間輪回。這“困乏”就是不自由的痛苦,而“空乏”則是自由的痛苦。“困乏”在專制社會中表現為焦慮。“空乏”在自由社會中表現為抑郁。
因人有反對自由的自由,故對保障自由的法治有必然的破壞趨向。為了盡可能地延長民主政體的生命,必須以主權在民的前提下,對憲法的修改要有所限制。
未來中華民國憲法,在三百年內不得修改的條款必須有如下三項:
壹、主權在民:國家統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二、直接民權在自治單位——縣之內行使。
三、間接民權實行“權、能分離”——國大五院制。
如有廢止以上三條者,以叛國罪論處。
由對政治流變敏銳的洞察,及對我革命建國方略的深刻認識,上升為對光復民國的信仰,由信仰而產生堅定的客觀力量。這是民國誌士能夠聚合人力、物力,建功立業的信仰保障。
關於第4條,願意為光復民國而戰鬥的民國誌士,在我們作調查統計的當下,必須付出10美元的貨幣。這壹條的目的,是為了調查、統計的結果盡量排除虛假的成份。
人對事物作出判斷及選擇,有兩種情況,壹是情緒化的判斷、選擇;壹是理性的判斷、選擇。情緒化的判斷與選擇善變,朝三暮四是常態。理性的判斷及選擇具有穩定性、堅定性。規定“民國誌士必須付出10美元,來表明自己的選擇”是為了促使我民國誌士認真考慮我革命建國方略,從而作出理性的判斷與選擇。
民國誌士所願意付出的10美元,自行投入到辛灝年先生所開設的光復民國革命賬戶。我將委托辛灝年先生與銀行方面溝通,開設革命賬戶,並使革命賬戶具有統計功能及資金往來的保密功能。革命賬戶的統計功能,即革命賬戶只接受每人單次10美元的投入。賬戶內金額除以十,即可知民國誌士的多少。
由於涉及到對革命賬戶作資金投入,我有必要對革命籌款活動作簡短的說明。大家可能有疑問,我們要求民國誌士每人對革命賬戶作10美元的投入,是不是變相的籌款?我明確地跟大家說:“不是籌款。”
按照我革命建國方略,中國的政治轉型是壹項龐大的工程,所需要的資金是巨大的,至少在千億美元以上。十萬美元、百萬美元都將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我們所尋求資金支持的對象,將是各國政府及經濟組織。我們將開設政治學交流機構,就我革命建國方略與西方政治學學術機構進行交流,及遊說各國政府要人,從而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之後尋求西方社會對我於政治、軍事、經濟上的支持。
願意支持光復民國的廣大海外華僑,力所能及幫助我們宣傳革命建國方略,我民國誌士則無限欣慰了。
註解:
①自由,意味著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沒有障礙。不自由,意味著在意誌的趨向上有障礙。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有壹堵堅硬的墻體,那麽我此時的痛苦就是不自由的痛苦;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除了空氣之外別無它物。那麽我此時的痛苦就是自由的痛苦。因為我打出去的拳是多余的。如此久而久之,我手臂的力量就會退化。我壹拳打出去,倘若我面前的障礙物應聲消除,那麽我此時既有由不自由到自由的快樂,又有消除障礙物的力量。
我們既要有自由的快樂,又要有獲得自由的力量,只有壹條途徑能同時實現此二目的。即我們始終處在從不自由到自由的過程之中。
在政治上,我們既要有自由,又要有保障自由由由的力量。即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法治。但因為立法是在主權在民的前提下,自由意誌的展現。而自由意誌在各種趨向上皆有可能,因此對根本大法———憲法的產生及修改要有所限制。
4 民國誌士的認識格局
近期看到有部分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聯想到許多歷史教訓。設身處地著想,反共之情緒化在情理之中,無可厚非,但歷史教訓不可不借鑒。能夠借鑒歷史教訓的能力及條件就是,視野要放長遠。即,後之視今,猶今之視昔。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之壹是,某反共人士只身在海外從事反共活動,而其家屬在中國大陸。大陸當局則以其家屬為人質作威脅。這位反共人士因憤怒、悲傷而方寸大亂。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緒化反應之二是,反共人士因了解到中共歷史的真相,而作“未來清算中共”之語,逞壹時口舌之快。
此二種反應,如果就事論事,則在情理之中,無可厚非。但如果以歷史長遠的視野來看,則應該鄙棄此二種反應。
我描述幾個歷史故事場景,大家通過對照這幾個場景,就能夠理解應該鄙棄情緒化反應的原因了。
歷史故事場景之壹:三國時期,官渡之戰,袁紹與曹操對峙。袁紹部下謀士向袁紹出謀劃策說:“現在曹操在攻打劉備,我們應該現在乘其首尾不能相顧之時,攻打曹軍,必能取勝。”袁紹說:“我小兒子這幾天病了,沒心情去打仗,過幾天再說吧…”
歷史故事場景之二:曹操征張繡,在壹次戰鬥中,曹操兒子被張繡殺死。之後,曹操與袁紹在官渡決戰,張繡來投降曹操。曹操不計前仇,欣然接受張繡投降。
歷史故事場景之三:王允設計除掉董卓之後,不許董卓部下投降,認為除惡務盡,必須剿滅董卓余部。結果導致董卓余部作困獸之鬥,其危害程度遠超過董卓。
歷史故事場景之四:東漢光武帝劉秀,承王莽之亂,剿撫並用,招降納叛而平定四方。其中之壹有,劉秀之漢軍與綠林軍反復相戰。綠林軍時戰時降,綠林軍在壹次交戰被打敗之後,決定投降劉秀。劉秀的漢軍不相信綠林軍會真心投降,綠林軍也懷疑劉秀會不會真心接受投降。當此之際,劉秀輕車簡從,到綠林軍軍中,推心置腹,安撫軍心,彼此疑懼之情渙然冰釋。從此,綠林軍融入漢軍壹體。
綜合評述上面歷史故事中之人物:袁紹具匹夫之喜怒;曹操有建功立業之大誌。王允格局狹小;劉秀容量廣大。
鄙棄袁紹匹夫之喜怒,恨王允格局之狹小。稱贊劉秀之容量,效法曹操之大誌。小學生都會作如此之判斷、選擇。
面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我民國誌士對於個人之感情及事業,當作何取舍呢?孫中山先生說,以數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萬年不死之基業。這說明,只有看透短暫之生命,才能拋棄個體之感情,而立長遠之大誌。
只有看透了生命之短暫,才能意識到個體生命之價值,不當屬於我們的父母,也不當屬於我們的子女,而應當屬於民族的未來。即我們民國誌士的價值將在我們民族未來生命之中長存。我們具有了這種認識境界,才能拋棄個體之感情,而為光復民國舍生忘死去戰鬥。也只有我們具有了這種認識境界,才能有大格局、大容量。而不會有“清算、復仇”之個體意誌。
我民國誌士,如能有我上文所述之“大格局、大容量”,而無建功立業之心理障礙。則民族幸甚,國家幸甚。我民國誌士必能建功立業而美名後世。
由於涉及到“清算”的話題,我有必要就“清算”的道德性及現實性作出分析說明。
我們的同情心、憐憫心施之於弱者、被困者,是道德性最樸素的表現。更明確地表述是,強者、富者施予弱者、貧者以同情,人性則欣然同意。反之,強者、富者施加給弱者、貧者以欺淩、鄙視,人性則本能反對。
“清算”的行為,顯然會受到人性的反對。因為“清算”的行為,是在強弱易位的情況下,強者施加給弱者的。更明確地說,“清算”的行為,是以當下之惡,回復過往之惡。所以文明之法律禁止並制裁復仇的行為。制裁惡行,以戒將來,道德與法律所能同此意。以“清算”之惡行,回復過往之惡行,道德與法律必反對此意。
制裁惡行,又須判斷惡行產生之原因,而作輕重不同之制裁。有動機之惡,有脅從之惡,有理念之惡。有心之惡,雖不見於行動,道德亦有制裁。無心之惡,雖惡不懲。所以,首惡必除,脅從不問。道德與法律為之分析判斷也。理念之惡,即認識錯誤所產生之惡行。認識之錯誤,聖賢所不能免。對於理念之惡,以正確的知識取代錯誤的知識,即可。
資本主義危機之後,共產主義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會仍有大量同情社會主義及共產主義者。此絕非二、三大奸大惡之人所致,實有認識錯誤之原因。
消滅私有,實行公有。各盡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無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會。
消滅私有,則自由喪失。有分配的執行者,則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的大不平等就產生了。有多少人能夠事先預知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在共產主義的實行,產生了大災難之後,批判共產主義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現,但皆不得要領。我國國學大師王國維在共產主義於俄國方興未艾之時,即斷言,共產主義會導致大不平等,並且會禍及我國。王國維的論述可謂簡單明了,直擊要害。但知識界於當時皆置之不理。可見知識之錯誤,其為禍大矣。孫中山先生說,知難行易。非虛語也。
孫中山先生以直觀的語言表達三民主義,竭力付諸實行,使我國人民於民族、政治、經濟上處於自由、平等之地位。蔡元培稱贊三民主義說,具有中和性,無極端之弊。
宣傳三民主義到每個中國人都知道,都去實行,即是從根本上清除共產主義危害也。
再說到“清算”意識的客觀失誤。“清算”威脅必使受威脅者作困獸之鬥。有曾經做惡之嫌疑者,何止百萬。百萬人聚合在壹起作困獸之鬥,在我則需要付出十倍、百倍之代價與之戰鬥。這絕非“清算”之快意所能抵消的。因此,有窮寇勿追、網開壹面的策略,以避免敵對方作困獸之鬥。
基於以上對“清算”的道德性及現實性的認識,在我《光復民國革命宣言》中軍政階段第1條、第2條明示,給專制勢力、權貴資本洗心革面,棄惡從善的機會。
5、對“和理非”的剖析
轉發對“和理非”的記述文字,並非是肯定“和理非”,相反是為了說明“和理非”謬誤之處。對其謬誤的說明在其下的評論處。
他每堅持壹天都創造歷史
作者:謝燕益
——記牢獄奇人秦永敏!
2018年7月11日,秦永敏歷經近四年的非法拘禁,被湖北武漢中級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對於秦永敏再獲重刑雖不感意外,形格勢禁中對此無能為力卻心有不甘,當天只好在推特上做個記錄:秦永敏被判十三年加之此前三次判刑累計三十六年創造了兩個世界之最:壹是超越曼德拉成為人類歷史上刑期最長的坐監者,二是他貫穿了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毛時代至今的整個民間抗爭全過程,他無疑樹立起壹座不可逾越的豐碑!”
對於秦永敏再次獲刑這件事,民間如壹潭死水,人們大都無所適從!
我對秦永敏第三次坐牢出獄時仍記憶猶新,2010年11月23日曾就其出獄發表過如下壹段文字:向秦永敏致敬!
秦永敏先生30多年來致力於中國自由民主和人權事業,他無疑是這片專制土地上的先知先覺者。他為此付出了沈重的代價,22年的人生大好年華乃至生命健康----------專制統治者們欠他的,我們這些後知後覺的中國人也欠他的。他的良知、智慧與勇氣壹次次觸發著時代的萌動,他和他的戰友們以無比堅定頑強的意誌喚起了公民意誌的覺醒!他們無疑為中國開辟了壹條道路,這條道路就是公民意誌戰勝專制意誌的歷史,而他正化身為壹面旗幟,指引著人們朝著正義的方向不斷前進!
大概在秦先生出獄前不久通過翻墻得知其人其事。初次了解秦的歷史,感到十分震撼,沒想到會有那麽壹位被監禁長達25年命運坎坷又如此堅韌的民運人物。對他的遭遇壹方面同情壹方面由衷敬佩!
秦先生出獄後仍遭當局監控,家門口有幾十個攝像頭,當局在他家周圍嚴密布控。他為了打破被控局面,剛壹出獄就舉辦婚禮昭告天下,遍邀各界朋友來訪相聚,我也是在那個時期前往拜會秦先生的。從那時起就偶與他聯系,對他有了更深的了解。
秦永敏,1953出生,上個世紀60年代後期在文革上山下鄉運動中被下放勞動。70年代知青返城後,關註參與四五運動,嗣後參加推動武漢民主墻運動,81年因創辦民刊《鐘聲》(據說是民間第壹份人權通訊)被判反革命罪8年有期徒刑。出獄兩年後1993年因發起和平憲章運動被勞教兩年。1998年發起民主黨組黨運動,任湖北省籌備組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97年至98年期間同時創立中國人權觀察組織擔任人權觀察負責人。2010年底出獄後,繼續推動人權觀察事業,創建全國最大民間人權組織玫瑰團隊據說其成員遍布全國達2500人。自1993年推動和平憲章運動以來,其壹直秉持人權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轉型、良性互動、召開圓桌會議的政治主張,多次公開致函中共最高領導人,呼籲人權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轉型、良性互動、開展對話,其間即有循循善誘也時時不忘提醒當權者:身後有余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
說起秦永敏我們不得不提起他的同代人劉曉波(筆者是零八憲章的聯署者)。與劉曉波文學博士的出身相較,秦永敏作為壹名普通武鋼工人,起家草根。但是兩人均天賦異稟,很早就走上抵抗專制追求自由民主的道路,在這片土地上可謂先知先覺者。劉曉波因2008年發起08憲章運動遭到當局抓捕判刑,也正是這個原因劉先生獲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民間對劉獲獎壹度出現不同的聲音,秦永敏起初在得知劉獲獎時也曾壹度表現出些許不平之氣(2010年底秦永敏剛出獄不久)。但是秦迅速調整了自己的立場,為了平息民間的質疑聲音立即對外公開發表了《劉曉波是中國理性反對派的光輝旗幟!》壹文。在該文中他毫無保留旗幟鮮明支持劉曉波在民運中的旗幟性地位,嗣後面對種種質疑、指責劉的聲音他不遺余力堅持為劉曉波、為零八憲章辯護,擺事實、講道理維護劉曉波的領袖地位,高度贊揚零八憲章對民運的指導意義,為被迫害軟禁中的劉曉波妻子劉霞女士呼籲申告,這似乎不僅出自秦的人道精神和博大胸懷,更出於他對整個民運前景的遠見卓識和民主事業的歷史責任感!
平心而論,壹個諾獎並不足以證明秦永敏以及劉曉波的付出和價值。如果僅從表面來看,劉曉波的零八憲章相較於秦永敏的和平憲章晚了足足十五年,無論和平憲章還是零八憲章兩個傑作都不僅僅作為壹份思想成果,其發起者也都充分考量了各自的發布時機,顯而易見,兩份傑作的作者都有推助歷史轉折的雄心壯誌。和平憲章誕生於八九之後中美冰解期的歷史窗口,在那個時代能產生這壹手筆可謂空谷足音足以載入史冊。劉曉波與秦永敏無疑都是時代的英雄、歷史的先行者,也正因為他們的超前性所以備受磨難,今天我們都受惠於二者的犧牲與奮鬥!
如果說劉曉波是民運陣營裏壹位風雲際會、乘勢而起的時代弄潮兒,壹位不可多得的民運思想家,那麽秦永敏不僅具有深厚的民運思想洞若觀火,他更擅長於民運戰略及具體實戰,壹位真正不屈不撓的民權戰士、實幹家。他才是中共最棘手的對手。沒有對中共及中國歷史當代社會的深刻認識,絕不可能理解民運戰略家、實戰者、民權戰士、實幹家及最棘手對手的真正意涵。
秦永敏降生於這片土地最冷暗的時刻,無論形勢如何艱困險俊,他總能用自己的行動開拓局面。
縱觀二十世紀,於內我們這個族群陷入整個世界集體主義、民粹主義烏托邦巨大的歷史漩渦洪流中心,於外,華夏族群近代以降被現代文明不斷邊緣化所處弱勢地位的尷尬現實,加之功利主義、民粹主義的人性趨向,如秦永敏壹樣的民運先行者,其奮鬥與犧牲不單在國內曲高和寡,在國際上也鮮為人知。正如此次他第四次被判刑不僅國際上的關註者寥寥無幾,國內民間也鮮有關註者。縱觀秦永敏的經歷,他幾乎用整個生命憑壹己之力挑戰世界上最強大的極權勢力,始終堅守人道立場堅韌不拔富有遠見且總有開拓。這也註定了他命運多舛,以愚公移山、精衛填海之誌,屢敗屢戰,百折不饒而終成壹位孤獨的先行者!
限於篇幅,本文無法盡述秦永敏的早期奮鬥歷程,僅略舉其第三次出獄後即從2011年至2014年短短不到三年的壹些作為。
前文已提到,秦永敏撲壹出獄即昭告天下,誠邀各界朋友參加其婚禮以打破困局。眾所周知,自1998年秦永敏發起組黨運動被判十二年徒刑,98年至2010年這壹時期正是IT技術、信息化迅猛發展的十二年。網絡和通訊技術日新月異從網絡1.0到2.0、3.0不斷升級,從bbs到博客、微博、微信從電腦互聯發展到移動終端互聯讓人應接不暇。秦永敏壹個花甲之人出獄不到兩個月就掌握幾乎所有網絡應用技術,不僅在海內外發表文章縱論時局,而且運用各種通訊方式在形格勢禁之間利用壹切機會縱橫捭闔、四方聯絡廣交天下朋友。
像以往壹樣,自2011至2014年(2014年底秦永敏再次被抓)期間傳喚、拘留成家常便飯,形格勢禁之下,僅僅就在這短短不到三年時間裏,他恢復了人權觀察架構完成了人權觀察組織的選舉、組織章程及人員分工,建立了人權觀察玫瑰網站,出版了兩本論和平轉型的專著,他利用QQ、CC等網絡社交工具定期召開網絡會議並建立網絡例會制度,他積極推動線下公民同城聚餐熱心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把人權觀察玫瑰團隊組織成員發展到全國2500人。受秦永敏精神感召,不少中青年紛紛加入到其團隊。他與人權律師、公民圈、訪民群體、草根精英、體制內外社會各界、海內外民運建立了廣泛聯系,遙相呼應,撰寫並發表了大量人權通訊文章,關註國內外民主人權動態,他發起申請註冊人權觀察社團接力運動讓當局進退失據。
2013年至2014年,秦永敏將人權律師郭蓮輝、劉衛國、唐荊陵、羅茜、範標文、隋牧清、李威達、葛文秀、劉正清、江天勇、謝燕益等發展成其人權觀察組織的法律顧問,或許由於在他遭受非法拘禁期間積極前往奔走營救,筆者忝列首席法律顧問。不難想見,假以時日,以秦先生的努力或可將人權律師壹網打盡,天下義士盡歸其中亦未可知!
在漫長的專制困局中,不乏迷失方向的先行者,秦永敏卻愈挫愈奮,他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堅拒出國的民運領袖。
回顧97年創立人權觀察時,秦永敏本已成竹在胸,運籌綢繆,可勝在敵不可勝在我。只是時不我待,當民主黨組黨風潮到來時,他又是壹個人面對整個世界,在命運面前義無反顧勇擔人道使命,以壹己之身將組黨運動推助至高潮。
秦永敏深諳政治行情對極權專制了如指掌,其出牌往往並非畢其功於壹役,而是以千百次的意誌較量馴化強權。他壹人成伍,以堅不可催之意誌、實幹精神把握時代脈動,掌握攻守節奏分寸,智慧開展工作。幾乎秦永敏的每壹步總能打開局面卻又讓對手無懈可擊讓當局不可收拾,打壓他則師出無名,任其發展下去則敗局已定。對於專制集團來說,秦永敏這三年來是招招致命、步步為營,立足於可勝在敵不可勝在我,出獄三年真可謂奇功累累!
或許由於筆者與秦永敏的交集,對他的記述難免有失公正。假如我們無法對其作出客觀評價,那麽就不妨由他的對手來評判,三十六年的監禁足以證明,當今世界最強大的極權體制對他的恐懼達到何種程度?
秦永敏在絕望中爭取希望,他再遭冤獄之時,自由陣營面臨極權體制的空前挑戰,毛衣戰全面爆發,小漁村節節抵抗,極權專制壹方面以民族主義、國家主義對內殘酷盤剝壓迫綁架全民,以舉國之力鞏固極權全面擴張,另壹方面不惜壹切手段對自由世界滲透、腐蝕、分化、瓦解,自由世界岌岌可危!
德不孤,必有鄰!不惟秦永敏還有王炳章、胡石根、高智晟等等,相信他們艱苦卓絕抵抗極權的付出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日益彰顯其價值。人們會越來越意識到,全面回歸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通過《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昭彰於世的人權高於主權,對人類的自由、尊嚴與文明作為壹個整體的無可分割性這壹共識的現實意義。人類整體文明的每壹次進展,諸如人權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會這些普世原則的堅固與確立無不是靠人們對世界光明前景的信念、堅韌不屈的意誌及犧牲奮鬥得來。邪惡勢力的兇殘往往是由於我們喪失了追求良善、正義的勇氣。
秦永敏們過去的堅持沒有白費,今天的堅持更不會白費。毋庸置疑,他每堅持壹天都在創造歷史。
此次獲刑以前,秦永敏在獄中以詩明誌。壹首《武漢賦》不脛而走。武漢,九省通衢,其對華夏族群走向現代文明之意義不言而喻。造化弄人,秦永敏生於斯、長於斯、奮鬥於斯、囚困於斯。茲節錄其壹段以饗來者:壯哉,舍我其誰,做楚雄之男兒,心心相印,天縱我愛心、雄心、恒心,壹腔熱血,甘撒碧土,鴻鵠之誌,斬蛇而成。……誰得而識,壹鳴驚人,亡秦只需三戶。……於是乎,制英國之憲章,塑雅典之公民,聲荷蘭之權利,效緬甸之轉型。
快哉臨武漢,幸登黃鶴樓。契約獨尊規則正,丹青存繪荊楚圖:兩湖為翼兮,武漢為軸,東起鄱陽兮,西起洞庭。楚江兩岸兮,皆新郢。兩億公民兮,聚同城。誠此意兮,正此心,百年壹鳴兮,更驚人。
評論
中共數十年如壹日,堅持“武裝到牙齒”,磨刀霍霍向豬羊。“和理非”數十年如壹日,念叨“和平、理性、非暴力”可獲得自由、平等。
這猶如,和尚、道士坐在江邊,掐訣念咒:“水快往西流!水快往西流!……”六歲蒙童皆知其荒誕不經也。
時至今日,“和理非”受到大眾的冷遇。更有其深層原因。89年至今30年,中共腐敗日趨嚴重、專制恐怖日趨嚴酷。而“和理非”至今不變其態度,儼然壹得道高僧懷“四大皆空”而不為外物所動。無它原因,“犬儒”壹詞可概括“和理非”的意誌特征。“犬儒”的思想魔咒就是,“君可諫,不可弒”。這種思想魔咒導致的壹個直接結果就是,延續專制政權壽命。雖有此結果,“和理非”卻不必擔其責。因為“責任”在君。相反,犬儒還有“諫君”之美譽。
君主需要犬儒以延續政權壽命,犬儒需要“諫君”之美譽以存身揚名。真是各取所需,壹拍即合。“和理非”其性質及結果如此,遭受冷遇,理之必然。猶以“壹腔熱血、鴻鵠之誌”自許,則鴻鵠當含羞,熱血為狗血。
“和理非”在事實面前理屈詞窮,只能對提倡革命者反唇相譏說:“鼓吹革命的人連鞭炮都沒有放過”。這與滿清保皇黨汙稱革命黨人為“遠距離革命家”何其相似。汪兆銘刺殺滿清攝政王之事出,革命黨之性質與保皇黨之性質涇渭分明矣。
當下,革命誌士應以具體的革命行動來推動政治變革的實質進步,而證明“和理非”之謬誤。
作為個體革命誌士要仿效“汪兆銘刺殺行動”,刺殺專制集團的罪魁禍首。
由於“刺殺行為”難免有玉石俱焚的結果,為了革命誌士的心誌,不因“玉石俱焚”而埋沒於世。預設以下情景,預先表出之。
革命誌士刺殺專制魁首之後,被專制集團控制、審理是難免的。下面是預設的共產黨審理者(爪牙)與我革命誌士的語言交鋒。
共產黨(爪牙):
“妳為什麽謀殺國家領導人?”
革命誌士:
“我射殺專制集團的魁首,是要打響“革命推翻專制統治”的第壹槍,拉開革命的序幕。
共產黨(爪牙):
“妳壹人就想推翻國家政權?真是不自量力,自取滅亡。
革命誌士:
“我民國誌士現在已經遍布海內外,我《革命建國方略》已盡人皆知,紛紛效法我之行動,對共產黨的魁首及爪牙進行刺殺,將成洶湧澎湃之勢,共產黨滅亡近在眼前。妳應該趕快變更姓名,逃往它國,或許可保全性命。不然,妳是怎麽死的,都不會有人知道。
共產黨(爪牙):
“妳在這裏虛張聲勢,能夠嚇倒壹般的百姓,對我們國家政權是沒有絲毫影響的。說眼前的,妳謀殺國家領導人,妳會被判處死刑,妳知道嗎?
革命誌士:
“我當然知道,在蘇俄還沒有生下“中共”這個兒子之前兩千多年,我們先賢、先哲就知道“人固有壹死、舍生取義”。我效法先賢,舍生取義,灼照後世,如我所願。死亡,妳們共產黨聞之喪膽。但對我們民國誌士來說,死得其所,如我所願。所以,妳們妄圖以“死亡”來嚇倒我們民國誌士,是瞎了妳們的狗眼。
共產黨(爪牙):
“妳的家人、親戚、朋友因妳的所作所為而受到牽連,妳就沒有責任嗎?
革命誌士:
“我與五湖四海的仁人誌士立誌——革命推翻共產黨,與家人、親戚毫不相幹,共匪以腐朽、殘酷的“牽連法”傷害無辜,責任應由共匪承擔。
共產黨(爪牙):
妳真是癡人說夢,我們共產黨的行為只需要對自己負責,還需要對妳負責嗎?誰有能力要我們負責?
革命誌士:
“共產黨的兇殘世界第壹,這是舉世皆知的。我看,共產黨還有壹個特征也是世界第壹的,就是“愚蠢”世界第壹。”
“希特勒肆虐歐洲,瘋狂壹時,敗亡後,其兇殘本性大白於天下。希特勒的相關親屬皆自動“絕婚育”,以使兇殘之基因永絕於德國。在我中國則有歷史記載,對於兇殘之人,其本人處死刑,其子嗣:男子下蠶室、女子禁婚育。
共產黨的敗亡是遲早的事。我《革命建國方略》在道德層面上,雖然不主張對共產黨進行清算,但如果共產黨內有做出了十惡不赦事情的兇殘分子,則對其本人及子嗣作清算,是必須的。”
“到時候,對妳們這些“爪牙”會作出怎樣的清算?清算到什麽程度?就會根據妳們現在作惡的程度而定。正所謂,種什麽“因”,結什麽“果”。
共產黨(爪牙):
“………(語塞)……”
6、政治庇護申請
轉交貴使領館大使先生
尊敬的大使先生,您好。
我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壹名普通公民。由於特殊原因,我通過貴國駐外使領館向大使先生, 遞交我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或許,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常程序,因而您感到無能為力。那麽,就懇請您以個人的同情心、同理心,來了解壹個熱血青年的心誌。
我申請政治庇護的理由如下:
當下,中國大陸的政治危機、經濟危機空前嚴重。數年以前,預見到我國將有今日之社會 危機,我勾畫《中國政治變革方略》,以之進行非公開地宣傳至今日。期望以此《方略》解決 我國的危機,化解世界對我國的擔憂。無奈,形禁勢格,我的《方略》不能付諸實行於當下。 而我的宣傳活動則受到了阻礙——我在海外的社交平臺(Facebook、Twitter)上進行宣傳活動,Twitter因此被封鎖,Facebook上也因此只能作有限制地宣傳。有理由相信,中共專制勢力對自由世界的滲透已經相當普遍。因此,我認為中共專制勢力通過對海外社交平臺的滲透, 來了解我個人的隱私信息,從而對我個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將是必然發生的事。以上陳述 ,是我申請政治庇護的客觀理由。
就我個人的主觀意識方面來看:自從《世界人權宣言》及《難民地位議定書》簽署以來, 在專制國家奴役下的人民雖然備受煎熬,但能以此看到獲得自由的希望,而不至於絕望。世界各國的仁人誌士以《世界人權宣言》與《難民地位議定書》為精神同盟而相互支持。各國的先知先覺者能在身心俱疲時,以此獲得暫時的庇護之地。正所謂,人若行善,天必憐之。 基於以上所陳述,本人的客觀處境及主觀意識,我向貴國遞交我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如果能身處自由之地,我將繼續為著兩個目的而努力。其壹,向海內外仁人誌士闡述我《中國政治變革方略》,為解決我國的社會危機及化解世界對我國的擔憂,負起壹個中國人應負擔的責任。 其二,在自由世界直觀體驗“自由、平等”的真義。專心研究政治、哲學的學理,希望在學理上 ,對政治、哲學有所貢獻於自由世界。本人自從接觸叔本華哲學,知其認識論、美學、倫理學 之梗概以來,意識到當今知識界所流行並使用的認識論,仍然是錯誤的認識論。
倉促之間,言不盡意。希望能與世界各國的仁人誌士、文人學士建立個人友誼,暢談學理 ,為構建有益於世道人心的社會秩序,貢獻應有的心力。
延伸閱讀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概論
作者 丁毅 寫於 二零一六年
國民大會
鑒於中國人口基數之龐大,孫中山設計了國民大會制度——國民大會作為全國層面的政權(民權)機關,以委任代表制民主的方式行使民權215,而不是像西方國家國會那樣作為代議制政府的壹部分。這壹制度具有很強的原創性,需要深入探討,並在制度細節上對孫中山的原初設想加以完善和發展。
第壹節 國民大會的職能
壹 國民大會選舉權的界限
四大民權之中,選舉權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各個民主國家早已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本書第五章討論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之時會略做介紹。
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提出由每縣壹名代表組成的國民大會選舉中央政府官員。在“建國大綱”的上下文中,總統是政府的壹部分;在民國憲法的架構中,總統超然於政府五院而成為人民權的代表。無論哪壹種架構,國民大會選舉總統都是合理而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本節第二部分將要進壹步論證。
但是,如果把選舉政府五院官員的權力交給國民大會,就會出現壹系列問題。
(1)復數職位導致的公平性問題。以立法院為例,應選立法委員名額過百,如果采用簡單的、沒有任何附加限制的間接選舉制度,那麽壹個大黨只要控制了國民大會 50%加壹的席位就可以獲得 100%的立法委員席位,導致壹黨專權,壹方面不公平,另壹方面被邊緣化的小黨很可能訴諸街頭抗議,甚至走上叛亂之路,影響社會的穩定。
在社會團體的選舉中,通常采用限制連記法(即每張選票可選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來解決這壹問題。在政治選舉中,政黨比例代表制是通行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還有必要照顧地域的均衡216,所以需要設計壹個很復雜的間接選舉制度,以保證公平。與之相比,立法院分區直選可以很方便的解決公平性問題,詳見本書第五章。
(2)政黨政治過於強化的問題。國民大會選舉五院,在效果上將會導致政黨政治在國大內部的強化(例如,政黨必須大力爭奪國大代表席位,才可以在立法院獲得更多議席)。國民大會和立法院都盛行政黨政治,對人民而言未必是好事——在國民大會之內,政黨政治難免妨礙民意的傳達,損害國民大會的民意性和公信力。立法委員的選舉如果交由選民直接進行,那麽國民大會就不必成為政黨政治的另壹個戰場,更有可能充分傳達民意(下文將討論如何弱化政黨在國大代表選舉中的作用)。如果立法院的產生不必經由國民大會,其他各院同樣無此必要。
(3)民意不可征詢問題。國大代表的投票應當盡量遵循民意原則,但國大代表背後民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委員選舉問題上至多達到黨派傾向性的程度,絕無可能對數百個候選人作出清晰的選擇。所以,要麽任由各黨根據壹定比例確定立法委員人選,使間接選舉成為橡皮圖章,這就強化了黨派暗箱操作,容易遭到詬病;要麽國大代表根據個人意見作出投票選擇,這就背離了民意原則。立法委員分區直選,即化此問題於無形。下文將要論證,即使立法委員的直選采用選黨不選人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因通常缺乏黨性也更容易對政黨候選人名單的合理性產生反應(例如壹個政黨把爭議很大的人物列入名單、排在高位,會影響這個黨的得票率,詳細討論見下壹章),從而促成政黨候選人名單的優化。國民大會對立法院的間接選舉,不論是與國大代表選舉原始選票的政黨比例掛鉤還是與國大席位的政黨比例掛鉤,都難以在操作上對政黨形成優化候選人名單的壓力。
上述問題,只要不把五院官員的選舉權交給國民大會,即可規避。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由人民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各省名額計算方法,促成了事實上的立法委員分區直選制度217。
綜上所述,國民大會選舉五院官員並不是合理的做法。孫中山晚年在這個問題上的主張,確有欠考慮之處。事實上,1936 年五五憲草即沒有采取國大選舉全部五院官員的制度。我們不應拘泥於孫中山的具體設想,而應把握權能區分原理的要義,選擇合理的制度218。
二 國民大會的三重職能
雖然國民大會的原初設想以行使政權(民權)為目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國民大會應當具有三重性。
(壹)作為代選機關的國民大會
民國憲法所定義的總統職位極其重要,雖然不介入政府日常運作,但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代表人民,所以不可輕易付諸全民直選,以免總統攜民意以自重、擅權亂政。但是,美國的總統間接選舉制早已顯現了直選的弊端(加劇社會割裂,有時選出富於煽動性而缺乏品德與才學的總統),其原因在於總統選舉人團與總統候選人掛鉤,選民選出的是某個總統候選人所對應的選舉人,而不是自主行事的選舉人219。美國這壹制度,在原理上其實符合“政權機關”的核心概念,即選舉人傳達民意,但在效果上是具有直選之弊端的。所以,民國憲法在總統選舉問題
上超越了民意的局限,不拘泥於“政權機關”的性質,而采用授權式的間接選舉制度:
(1)國大代表選舉與總統選舉應當錯開(相隔兩年或三年亦不為過),選民選舉國大代表是針對國大代表候選人,而不是針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220。
(2)國大代表在國大會場選舉總統、副總統時,不必征詢各自選區的民意。
為了不鼓勵總統候選人打民意牌(越是打民意牌的候選人,越有可能不滿足於垂拱而治的總統職位,越有可能擅權亂政),國大代表應當不公開自己的投票。征詢民意與否、公開選票與否,可以視為國大代表的自由,但從事理出發,應當建議甚至立法要求所有國大代表都不公開選票,以免某些國代的做法對別的國代造成壓力。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之時,其性質是獲得授權、自主行事的選舉人團,而不是傳達民意的政權(民權)機關。
(二)作為政權機關(民權機關)的國民大會
關於四大民權(政權)之中的選舉權,前面已經說過了,國民大會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權應當是作為自主選舉人團的“代選”選舉權,不具有“政權”(民權)性質。
其他三項民權則不然。不同於差額選舉(其準備過程不需議事,至多向候選人提問、在選舉人之間進行壹些討論;其執行過程不是針對議題的可與否的二元選擇),罷免、創制、復決的過程需要有針對單壹議題協商議事的程序(從罷免案、創制案、復決案這三個名詞即可看出,此三項民權的行使對象是需要審議再置可否的“案”;選舉則不是“案”)。如果允許國大代表自主議事而行使罷免、創制、復決的權力,不回到選區征詢民意,那麽國民大會即背離了政權(民權)機關的民意原則,淪為代議機關(類似於密爾所設計的代議制議會)221。
所以,政權(民權)機關就其民意性質而言絕不應成為代議機關(前面說的自主選舉人團性質,是“代選”而不是“代議”,因而不違背這壹原則)。作為政權(民權)機關而不是代議機關的國民大會,在行使其“政權”性質的權力——罷免、創制、復決這三項民權之時,應當以傳達民意為法理職能,國大代表不應自主行事222。而且,罷免、創制、復決的投票應當是公開的,否則選民無法對國代問責。
特別需要澄清的是,民國憲法第 32 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的規定,1996 年獲司法院釋字第401 號大法官解釋:“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系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壹種,憲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
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這個解釋,是合理的,為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的問責提供了法理依據。
國大代表如何征詢民意?筆者與八九學運領袖封從德先生討論這個問題時,封先生回憶起當年在廣場上各個學校的代表征詢各自學校同學意見再開會表決的做法,提出如下方案:政權(民權)議題必須在國民大會集會之前不晚於壹定時間對全國選民公開,國大代表應當透過各自選區的媒體公開自己對政權(民權)議題的意見,並與選民充分互動、審議議題以確證民意(國大代表當然有權影響民意,選民是否接受影響,是選民的自由),然後才可以在國大會場上就政權(民權)議題投票223。這就為民意的傳達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人民的權力不被國大代表竊取224。同時,政權(民權)議題的充分準備和慎重討論,可以避免國大代表在會場上倉猝行事,由民意對政權(民權)機關形成制衡。反過來,國大代表與選民互動,也可以對民意產生緩沖作用,幫助選民冷靜思考225,避免情緒化、非理性的選擇226。在這個意義上,國民大會對民意起到壹定程度的制衡作用,將有助於民權政治的良性發展227。
如果國大代表選區內的民意並沒有非常明顯的傾向或定見,或者國大代表與選民初步互動之後發現許多選民的意見由於討論而發生逆轉,導致原本明顯的民意傾向變得模糊,怎麽辦?美國學者菲什金(JamesS. Fishkin)倡導的“協商性民意調查”(deliberative polling)民主模式,即從公眾中隨機抽取壹個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協商討論以獲得經過深思熟慮後的民意228,是很值得推薦的方法,比選民投票更理性、效率更高、耗費社會資源更少229。協商性民調之發動,似應有兩個途徑:國大代表直接發動,或選民聯名要求(因其成本較低,聯名人數門檻不必很高)。如果上述做法仍然無法形成普遍共識(例如落敗方在樣本中的支持率高於 45%),那麽似可考慮稍等壹段時間再度舉行協商性民調(重新抽樣,人數可增多),如果第壹次的落敗方在第二次得到更多支持甚至反小敗為小勝,即可訴諸選民投票,否則即應以協商性民調結果為準(第壹次的落敗方如果在第二次獲得大勝,例如超過 55%,則應以第二次為準),以節約公帑。
話說回來,絕對的民意傳達,盡管符合政權(民權)機關性質之法理,但在事理上偏頗。如果國大代表在自己的選區已經征詢了民意並表明了意見,到了國大會場上,另壹方意見得到充分陳述和討論230,確實說服了壹些國大代表改變他們的個人立場,那麽,這些國代是否有權在投票時轉而支持另壹方呢?考慮到各個選區的選民對國大代表有罷免權,如果壹個國大代表寧願冒著被罷免的危險而跳票,那麽這個做法應當被允許,前提是國代事後必須向選民詳細解釋。反過來,國代也需要考慮到,自己背後的選民也聽得到另壹方意見,自己被說服,選民也壹樣有可能被說服,這時固守原有立場,反而未必體現最新的民意,只是來不及進壹步征詢罷了。無論如何,國代改變立場時必須慎重,必須揣度自己所代表的選民全面傾聽另壹方意見之後的反應,而不是國代個人之所謂“理智”或“良知”淩駕於選民之上231。所以,國代如果在國大會場臨時改變立場,那麽此後的壹個時間段之內選區選民聯署罷免國代的簽名數量門檻似可適當降低232,以防止國代輕易改變立場。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證民意的傳達和事理的靈活性,讓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發揮更佳作用。
上述政權(民權)職能的論述之中,絲毫沒有涉及政黨政治,因為政黨不宜介入國民大會政權(民權)職能的運作,以免影響民意的傳達。政黨針對各個政權(民權)議題在選民之中的宣傳當然屬於政治自由的範疇,不宜限制,但國民大會代表應超出黨派之外、不應以黨派為單位在國民大會內部協同活動,這似應成為法律的要求。
討論國民大會的下壹個職能之前,還需要對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的局限性略做說明。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作為“間接的直接民權”,其間接性在操作上有可能帶來放大效應和扭曲效應。壹個極端的例子:51%的國大代表各自選區之內 51%的選民贊成某項政權(民權)議題,其他 49%的國大代表之選民全部反對此議題,為簡單起見假定各個國大代表選區人口相同,那麽略超過四分之壹的全國選民之贊成,即可導致國民大會的表決達到過半多數贊成。這個極端的例子不可能出現,但程度稍輕的放大效應和扭曲效應是有可能的,使選民中略低於半數的支持率導致國大代表過半的支持率。此外,國大代表選區人口的不同,導致人口較少的選區之選民的意見在國民大會中被放大。
所以,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必須慎重,即使不是修憲亦有必要設置較高的門檻,例如只有在立法院已經贊成某項政權(民權)議題的情況下才可在國民大會采用過半多數決,在立法院反對或未表態的情況下需要超級多數決。這壹問題還取決於政權(民權)議題的目的是改變現狀還是維持現狀,本章第三節介紹復決的類型時再做詳細討論。
(三)作為咨議機關的國民大會
選舉總統、副總統是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的憲法權力;罷免、創制、復決三權是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的憲法權力。然而,國民大會所能起到的作用可以超越憲法權力的範疇。
鑒於作為法定代表的立法委員具有相對獨立性而無法充分反映民意,國民大會在不行使憲法權力之時似可作為咨議機關傳達民意,起到顧問的作用(其咨議性質的決議對政府不具有約束力)233。下文討論復決權時還會涉及立法院與國民大會在這個角度上的互動。
咨議,並不是代議,不需強調國大代表對所有議題的參與和投票表決,所以可以采用各種便利方式集思廣益,不致因為國大代表人數過多而無法議事。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設立非程序性的專門事務委員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不應,因為這種性質的委員會很容易形成淩駕於民意之上的影響力,妨礙國大代表所在選區民意的傳達;作為咨議機關,似乎可以,因為委員會有助於整理各方意見、與政府五院互動。換個角度看,社團組織的全國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委員會,那麽國民大會在其作為咨議機關的壹面,相當於以全國選民為成員的“全國選民協會”的代表大會,似可為其咨議職能設立委員會,前提是在法理上必須厘清此類委員會的定性,其名稱似應為“國民咨議會某某委員會”,以確保其不得介入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職能運作。
就國民大會的運作而言,在國民大會行使自主選舉人團職能和政權(民權)職能之時,除了涉及會務的程序性委員會外,非程序性的專門事務委員會應當基於法理要求處於休眠狀態,直到自主選舉人團職能和政權(民權)職能行使完畢之後的剩余會期,以及國大休會期間,此類委員會才可以運作(其成員似可在首都輪值,以確保國代不長期脫離選區和選民)。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設立常務委員會,以在國大休會期間受委托代行其職能?政權(民權)機關傳達民意和行使罷免、創制、復決三權的法理職能,絕不可以被常務委員會僭越取代。至於其咨議職能是否應設立常委會,如果未來的共識是應當設立常委會,那麽這個常委會的名稱似應為“國民咨議會常務委員會”,以強調其咨議性質,避免常委會擅權亂政。
鑒於國民大會的三重性,其運作機制之中有必要區分各個職能,以利健康運作。以適逢總統選舉的國民大會常會之日程為例:
(1)開幕儀式後應當直接進入代選機關階段,執行競選、投票程序,選出總統、副總統。
(2)總統選舉結束後,國民大會的代選機關階段即告結束,進入政權(民權)機關階段,在民意基礎上審議創制、復決議題,付諸表決,但不得臨時提出創制、復決議題,以避免脫離民意。政權(民權)議題都是國大代表開會之前已經有定見的,開會時正反方的陳述和代表之間的討論不宜過長。
(3)創制、復決議題表決結束之後,國民大會即進入咨議機關階段,以國民咨議會的性質對政府行使顧問職能。為節約社會資源,國大代表在咨議議題上是否征詢選區民意,似不必做程序性要求。國大代表根據自己對選民的了解,如果認為某些咨議議題上的民意很明顯,應當可以不去正式征詢民意。
結束本節關於國民大會三重性的討論之前,還有壹個需要厘清的問題,是 1946 年制憲國民大會的定位:制憲國民大會,並不是民國憲法制度框架之下的國民大會,而是特殊的、壹次性的制憲機關,具有自由委任的性質。
第二節 國民大會與西方國家國會的關系
上述國民大會三重性,顯然不同於西方國家具有完整立法權的國會。自孫中山先生提出國民大會設想以來,壹直有人試圖把國民大會等同於西方國家的國會,並認為民國憲法應當修訂,以大幅度擴展國民大會的權力。針對此類觀點,曾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行憲後第壹屆立法委員、司法行政部部長、總統府秘書長等職的鄭彥棻先生指出:“國民大會雖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政權,固可說是人民代表機關或民意機關,但僅依權能區分說代表人民行使政權,與民主國家之國會依三權分立說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監察權,自不相同。權能區分之政權在壹般民主國家固有部分由國會行使,但其國會之職權,則多屬治權,自不宜均由國民大會行使。”234
筆者基本上贊同上面的引文,只是對“權能區分之政權在壹般民主國家固有部分由國會行使”之說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西方國家的國會作為具有自主獨立性的法定代表所組成的立法機構,事實上不具有任何的“政權機關”職能,其所行使的全部權力(包括選舉、罷免總統或總理的權力)都是作為廣義政府的壹個分支而具有的權力,不以傳達民意為法理要求,所以沒有壹項權力屬於“政權機關”的人民權。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是筆者所知政權(民權)機關在西方國家的唯壹實例235,而且不是成功的範例(見上文的論證)。
曾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考選部部長、司法行政部部長、司法院院長等職的田炯錦先生則從孫中山先生思想發展脈絡的角度厘清了“政權”的概念,從而說明國民大會並不等同於國會:
“……按照權能區分理論,國民大會行使的政權,指的是民權,亦即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立法機關行使的權力,指的是政府權,即國家的立法權,亦即治權。我們如不將政權壹辭的意義分辨清楚,將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當作同樣性質的政權機關,則必致權能混淆,彼此傾軋。
“有許多學人認為西方國家的國會,為政權機關,我國的立法院為治權機關,故其性質完全不同;西方的國會約等於我國的國民大會,而絕不同於我國的立法院。持此說者如與國父的五權憲法理論比較,顯見其有所矛盾。國父在‘五權憲法’裏分明說‘立法機關就是國會’,‘五權憲法的立法人員,就是國會議員’,研究五權憲法的人,怎能說立法院為治權機關,與西方的國會不同呢?他們解釋說,國父稱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諸權為政權,見於十年的‘五權憲法’;主張國民大會行使政權,見於十三年的‘民權主義’,我們對於遺教前後有不同的地方時,應以其後者為準。持此種態度研究遺教,實系厚誣國父!壹個普通學人的理論,亦不會數年內完全相反,何況國父乃學貫中西之壹代哲人兼政治家,他的五權憲法理論,絕不會三年內大為改變,果如此,使信仰者將如何奉行?……國父民國十年稱立法司法行政等權為政權,亦即為政府權;十三年稱它們為治權,亦系指的政府權。故國父對諸權性質的認識,從未改變,徒因名稱的更改,——民權改稱為政權,將慣常所稱的政(府)權,改稱為治權,以致引起無數的誤會,絕非國父始料所及。”
“……壹個權力為政府權或為民權,應按其性質區分,不應視其行使權力之人員,是否民選。立法權原本為政府權,不應因立法人員改為民選,便即認為民權。”236
鄭彥棻先生、田炯錦先生作為民國制憲行憲的親歷者,其見解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如果說西方傳統代議制政體存在權能混淆問題,那麽這種混淆並不在於其國會具有政權(民權)與治權二重性,而在於西方國家的選民因為民權的不完整(人民有選舉權但通常沒有其他三大民權)而不得不把民意寄托在政府官員身上,從而不信任專家,時常選出有親和力但能力平庸的議員和行政官員。這是選民對官員定位之認知的混淆,而不是政府實際定位的混淆——不管選民如何期待官員尊重民意,在事實上和法理上,議員和行政官員至多把民意作為參照,而不可能像政權(民權)機關那樣必須傳達民意。
雖然西方國家國會不具有政權(民權)機關的性質,但民選議員的制度(尤其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小選區單壹勝出制)使國會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民國憲法的政治架構,將西方國家國會的民意性剝離出來,主要由國民大會作為政權(民權)機關和咨議機關來體現民意。在這個前提下,立法院和監察院縱使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人民在認知上也不應對其定位產生不必要的混淆。
1957 年司法院釋字第 76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就嚴格的法理職能而言,西方民主國家之國會是代議性的治權機關,國民大會與之不同237,但就民意職能而言,國民大會把西方代議制度之下人民對國會傳達民意的期待承接了過來,強化了民意代表性。所以,西方代議制國會所承載的民意職能之期待(不是法理職能)與作為實際職能的立法權、監察權,在民國憲法架構中分派給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238。在這個意義上,民國憲法的確有“三院制國會”的架構。但就西方國會的代議立法職能而言,民國憲法采用的是壹院制,即立法院總攬日常立法事宜。
第三節 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運作
壹 罷免權
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在監察院提出對總統和副總統的彈核案後,有對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權239。這壹點也與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的規定相合。
鑒於罷免案對社會所可能造成的割裂作用,罷免案不宜過多,或者說罷免案應有適當的門檻。民國憲法為國民大會對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權設置了監察院預先提出彈核案這壹門檻,是否妥當呢?從權力制衡的角度而言,由獨立於國民大會的監察院掌控這個門檻,可以避免國民大會擅權,促進政治的穩定,所以這個制度是合適的。
國民大會是否應當在總統、副總統之外獲得對其他官職的罷免權?
憲政尚未成熟的階段,似無此必要,但如果我們以長遠的目光考慮未來,那麽不妨從兩個方面探討:
(1)經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而獲職的司法院、考試院官員,是否應當由國民大會罷免?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所以對中央公職人員的彈核案由監察院向司法院下設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但是,司法院長、副院長和大法官之彈核,壹方面涉及司法院內部避嫌的問題,另壹方面這些官員經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而獲職,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由國民大會審理針對這些官員的彈核案,似乎更加合理240。
此外,考慮到司法院作為憲政制度之“壓艙石”的重要作用(有違憲審查權,可以解釋憲法),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罷免去職似應有極高的門檻,例如必須由監察院提出彈核案而不是國民大會自行彈核,而且需要在國民大會達到憲法修正案所需的四分之三多數票,以確保憲政制度的穩定。否則,短視性的政爭有可能導致無謂的彈核與罷免,危害憲政制度的尊嚴與穩定。
四分之三多數票的門檻是否過高?考慮到選區代表制所帶來的放大效應(例如,四分之三的選區僅有微弱過半的民意支持某項罷免案,其他選區對該案的民意支持度遠低於半數,那麽全國選民對該案的支持度可能低於半數,但在國民大會則達到四分之三),這個門檻對涉及憲政制度的重大議案,如憲法修正案、大法官彈核案,並不過高。實際操作中,上面的例子很難出現,但略微過半的民意支持度造成國民大會四分之三多數票的情況是很有可能的。
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產生方式與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相同,但並不涉及憲政制度和司法院避嫌問題,所以似可走普通政務官的彈核程序,參看本書第五章。
(2)1952 年司法院釋字第 14 號大法官解釋以制憲過程中的考量為依據,指出監察院對具有民意代表性質的職位(立委、監委、國大代表、省縣議員)不行使彈核權。這些職位的罷免案,自當依據憲法第133 條,由原選舉區定奪。
如果中國大陸將來在立法院設置壹批全國不分區議席(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那麽針對某個不分區立法委員的罷免權如何操作241?全國選民直接行使罷免權,根本無法操作,交由國民大會征詢民意之後行使則是妥當的242。為避免國民大會擅權,似有必要采用高於半數(如五分之三)的門檻,以及大選前後半年內不得罷免立法委員的限制。此外,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對立法委員的罷免案似不應成為國民大會召開臨時會的唯壹事由,可規定只有在其他議題列入日程的情況下才可以審議立委罷免案。
二 創制權和復決權
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有對憲法修正案的創制權、復決權(憲法修正案之創制有四分之三多數票的門檻),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復決權擱置至全國半數縣市行使過此二權之後。下面從類別、操作與制度設計細節的角度討論這兩項“治法”(孫中山語)的民權。
(壹)創制與復決的概念和類別
自二十世紀初至今壹百余年,西方國家在直接民權方面並沒有重大突破,美國學者 1912 年出版的《全民政治》(Government byAll the People)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和指導價值。下文將在參考了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機構(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Assistance,簡稱 International IDEA)2008 年出版的《直接民主》
(Direct Democracy)手冊的基礎上,主要依據《全民政治》的分類方式,討論創制(initiative)與復決(referendum)。兩個參考資料的主要區別是《直接民主》手冊之中 initiative 壹詞特指公民的主動性,所以《全民政治》中的公民自請復決因其主動性而被《直接民主》手冊歸為initiative 的壹類243。也就是說,《全民政治》以公決的對象是公民自創提案還是代議立法機關的法案為劃分標準,將“治法”的公決分為創制和復決244,但《直接民主》手冊以公決行動發端於公民還是當局為標準,將其分為主動公決和被動公決。考慮到孫中山民權主義和民國憲法的歷史傳承性,我們有必要沿用創制和復決的兩分法。
(1)創制,傳統上指的是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主動提出對憲法或普通法律的修正案,或提出新法律的立法原則245(通常不是法律細節條文,因為選民或政權機關成員在立法工作方面並非專家)。創制案的提出,需要壹定比例的投票人簽名的門檻,以避免極少數人牽動多數、浪費社會資源。民國憲法之國民大會行使創制權之時,考慮到國大代表人數不過數千、聯名發起創制並不困難,為了避免國大代表擅權,其聯名門檻可以遠遠高於各縣選民直接創制復決的聯名門檻。民國憲法原初條文規定五分之二以上的國大代表聯名請求即可召集國大臨時會,這個門檻似可適用於國民大會的創制復決。
國大代表聯署的創制案,在達到簽名門檻之後、付諸國民大會表決之前(或在國民大會決定召開臨時會之前),似應允許立法院直接拿來表決,此做法稱作“間接創制”246(不經過代議立法機關而直接付諸選民/政權機關表決則稱作“直接創制”)。如果立法院決定依照創制案直接立法,那麽國民大會即不必議決之,這是簡化手續、節約公帑的良策247。
另壹類並非公民投票但在啟動程序上與創制權有所類似的公民政治行為,是公民聯名要求代議立法機關把某項議題列入議事日程,因其與創制權相似,故稱為“議程創制”(agenda initiative)。考慮到民國憲法之國民大會的三重性,“議程創制”似可成為作為咨議機關的國民大會與立法院互動的壹種形式。在實行直接民權的政區,“議程創制”簽名門檻可低於普通創制,遭到代議立法機關否定之後可征集更多簽名以達到普通創制案的門檻248。
(2)復決,指的是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對代議立法機關之作為置以可否,在類型上更加復雜。目前世界上人民享有復決權的各個國家或聯邦成員(如瑞士聯邦和美國許多州)通行的做法是:代議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規章,人民通常“有權”復決,但沒有任何壹個政體把所有的法規都提請復決(理論上可以這樣設想,實踐上行不通,因為效率過於低下)。所以,國民大會對法律的復決需要壹定的門檻。
威爾確斯在《全民政治》中把復決權分為以下三個大類(其中又有子類):
其壹,強制(obligatory)復決。此類復決由憲法或專門法律規定其範圍,為保證正常的效率,通常只有憲法修正案和極少數重大法案才需要強制復決,但許多國家的憲法或相關法律中也規定某些類別的法案不得復決。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的修憲案必須提交國民大會復決。民國憲政的未來發展中,是否有必要擴展強制復決的範圍,將是有待討論的議題。立法院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例如因壹些立法委員缺席或棄權而導致贊成票不及“絕對多數”即立法院總人數之半數),以及有立法院“自肥”性質的,似可考慮強制復決。
其二,選擇性(optional)復決。這是最常見的復決,用於不需強制復決的法案,分三個子類。
甲,代議立法機關通過法案之時由多數派主動提請復決。這自然顯示了代議立法機關對人民的尊重,但有推卸責任之嫌,所以有人認為不宜采用。出於這種顧慮,如果民國憲政的未來發展中出現了這方面的呼聲,那麽應當考慮設置壹定的立法院支持率上限,高於這個上限而通過的法案就不應允許多數派主動提請復決。
乙,代議立法機關內部落敗的少數派或法規發布人決定將法案提請復決。這又分兩種情況:
A,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獲得通過。為了避免浪費社會資源,超過壹定的“高票”標準而通過的法案應當禁止任何人提請復決;未達高票標準的(例如未及“絕對多數”即議席總數的半數),似可允許法規發布人(在中央即為總統)決定提請復決。
B,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沒有通過。這是壹個很特殊的情況:
前述各種類型的法案復決,最終結果都是“雙多”(即代議立法機關的多數和人民/政權機關的多數)才通過,但這壹類復決的對象在代議立法機關裏只有少數支持,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的支持再多也是“單多”。這種情況如果允許復決,需要設置較高的門檻,只有微弱差距落敗的法案才可以提請復決。
丙,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自請復決。同樣分為兩種情況:
A,不管壹項法規是以多高的票數通過的,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都應當有權自請復決,除非其類別在憲法規定不得復決的範圍內。
1,除少數緊急措施外,法規簽署發布之後通常不會立即生效,在其生效之前如果有足夠的選民或政權(民權)機關成員聯名要求復決(可以是針對其中的某些條文),那麽此法規(或特定條文)即須暫緩生效,留待復決。
2,如果法規生效之後才有足夠的簽名要求復決,那麽法規效力不宜暫停,因為這種情況可以作用於人民習以為常的舊法律,少數人的簽名不應導致舊法律的暫停。此類復決,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與前述其他各種類型的復決不同:在法規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復決案所針對的是法案本身,贊成票指的是贊成通過法案;待到法規業已生效之後,復決案的內容即應轉為負面,贊成票指的是贊成廢止該法規,在操作上可以說是法規廢止案之“創制”,只是因為其“治法”的標的在於代議立法機關通過的法規而歸入復決範疇249。
B,法案在代議立法機關內部沒有通過,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自請復決。這壹情況與提請復決(乙 B)沒有本質區別。
歸納起來,上述各種情況中的三種特殊類型,即提請復決或自請復決在代議立法機關落敗的法案(乙 B 或丙 B),以及自請復決已經生效的法規(丙 A2)250,都和創制權的行使有所類似,可以導致人民或政權(民權)機關“單多”票數改變現狀,所以必須特殊對待,例如贊成票必須達到超級多數,以及省級地域上的多數所形成的“雙多”,下文將討論之。
其三,咨詢性(advisory)復決。在代議立法機關無法把握民意之時,可以提出壹個大致的意向,作為咨詢性的議題,提請人民復決。但這個意見是柔性的,代議立法機關看到復決結果後說“知道了”就可以了,沒有任何硬性要求。人民自然也可以提出類似的投票議題,但稱作咨詢性創制(或建議性創制)251。
臺灣做過的幾次公投,都是咨詢性的,是政客的工具,給人以“瞎折騰”之感252。鑒於國民大會具有咨議職能,立法院與國民大會之間的互動可以給立法院提供民意信息,通常情況下沒有必要興師動眾以復決或創制的形式(要求國大代表在選區正式征詢民意)處理咨詢性的議題。如果允許之,似應采用較高的門檻(例如立法院多數加以總統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咨詢性復決議題)。
(二)創制權與復決權的操作
待到國民大會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與復決權之後,這兩項民權不應被國民大會頻繁行使,而應作為“保留權力”,只在例外情況下(如立法院對人民強烈要求的立法項目遲疑不決,或立法院所立之法在人民中產生很大爭議時)才適合行使。鄭彥棻先生如是說:
“(有人)認為政權之行使,不可壹日中斷,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有常設機構,以行使政權。對國民大會集會除每屆總統任滿前集會外,亦有每年或每三年定期集會之主張。不知國家主權固不可壹日中斷,政權亦為人民經常享有,但非必經常行使,四項政權之性質除選舉權可定期行使外,其余罷免、創制、復決三權,都不是可以經常行使的。且國民大會受全國人民之委任,代表行使政權,自不能互選代表,以代表之代表,行使職權……”253
國民大會的修憲權是壹道殺手鐧,違反憲法條文的法律創制案可以引發修憲案,在絕大多數代表的支持之下獲得通過。就壹般條文而言,民國憲法的修憲門檻相當嚴格,基本上可以保證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涉及國民大會擴權的修憲案,因其“自肥”性質,應有嚴格的限制,或將這種性質的國大自請修憲條文的生效日期推遲到下壹屆國民大會開幕之日,或禁止國大代表主動提出,而只能由立法院提出、提請國民大會復決。依據司法院釋憲先例,避免國大自肥的規定可以由司法院作出,不必訴諸憲法修正案。
(三)制度設計的其他考量
鑒於國民大會的非專家性、民意的不穩定性和大國的地域復雜性,國民大會在修憲之外“治法”的權力似有必要受到進壹步的限制。
其壹,如果具有壹定資格或達到壹定門檻的反對者認為創制案有違憲之虞,似應允許反對者把創制案提交司法院作合憲性審核,確認合憲之後才可提交國民大會表決。這個做法不同於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訴訟原則(美國法院只能透過處理訴訟來審查法律的合憲性254),但民國司法制度自有其特色,有關部門甚至個人皆可依法提請司法院審查法律。
為了降低社會成本,應當讓違憲的創制案及早止步255。
其二,創制案、現行法規自請復決案(以廢止案為形式)和未獲立法院通過的法案之復決案,就國民大會和立法院的關系而言,壹旦通過即為國民大會之“單多”改變法律體系的現狀,似應采用較高門檻(例如五分之三的超級多數),以降低民意的易變性對法律體系的沖擊256。
達到過半多數但不及超級多數者,似可待到立法院換屆之後強制列入立法院議程,如果新壹屆立法院不予通過,似可在國民大會代表再度征求民意之後以超過立法院反對票比例的贊成票比例予以通過。
上文討論罷免權時提及的間接投票所導致的放大效應,支持較高門檻的考量。此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也可能帶來放大效應——國大代表主要由各縣選出,人口不滿百萬之縣皆有壹個代表名額,所以人口少的縣意見趨同之時,有可能以不及全國半數的選民人數,指揮過半的國大代表。兩種放大效應所導致的不代表全國過半選民的國民大會過半多數,如果與立法院過半多數意見相壹致,不壹定會招致巨大爭議,但在國民大會“單多”的情況下,放大效應而造成的勉強過半多數就顯得很不妥當。
其三,地域的考量,似應成為另壹道門檻。瑞士的“雙多”原則,即過半的全國選民與過半的州,值得借鑒257。例如,不但要求國民大會全部有效票數的五分之三多數,而且分省計票,需要在過半省份達到過半多數。這個做法,相當於以國民大會全國計票和分省計票的“雙多”,代替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雙多”。
第四節 國大代表選舉的最佳方式
壹 投票制度
上文說過,國民大會內部不宜實行政黨政治,否則國大代表的黨性會妨礙民意的傳達。但是,即使國民大會會議期間的運作可以超出黨派,在國大代表選舉過程中也不宜強行要求候選人無黨無派。為了在國民大會削弱政黨政治,最好從制度設計的細節入手,在保障政黨自由的前提之下,采用在間接的效果上有助於削弱政黨政治的柔性做法。
什麽樣的制度可以達到這種間接效果呢?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對與國民大會代表分縣選舉的制度有所類似的美國眾議院和英國下議院選舉制度略作分析。美國眾議院和英國下議院由小選區單壹代表組成。在具體的選舉制度上,美國眾議員和英國下議員的選舉采用相對多數單壹勝出制,每個選民選擇壹個中意的候選人,每個選區得票最多者當選。在三個或更多候選人的情況下,當選人得票可能不及半數。這個制度,對大黨極其有利(因為大黨可以高效動用組織力量和財力資源),在效果上促成了英美兩國的兩黨制258(小黨和無黨派人士通常沒
有機會贏得議席,變革時期異軍突起的第三黨或者迅速邊緣化,或者取代原有兩黨之壹的地位,被取代者迅速邊緣化)。
如果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采用類似於英美國會下院的制度,每個選區多個候選人爭奪唯壹的國大代表席位、每個選民只選擇壹個中意的候選人、獲得相對多數票者勝出,那麽,下述弊端幾乎是不可避免的:1,依附於政黨的候選人因政黨資源而占據優勢,黨性越強,越有可能獲得政黨的大力支持;2,各個候選人互相攻訐,毒化政治空氣;3,立場類似的候選人分割票倉,有時會導致少數陣營的候選人勝出。上述最後壹個弊端,在來自少數派的國大代表罔顧多數派民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罷免程序來解決,但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如何杜絕這些弊端呢?西方國家在數百年的民主實踐中早已找到了許多經實踐證明更為優化的選舉方式。只考慮單壹勝者的情況,那麽,澳大利亞眾議員選舉所實行的排序復選制(alternative voting,又稱instant-runoff voting)就是壹個很好的方案。“排序復選”的意思是選民在選票上對候選人進行排序,劃出第壹選擇、第二選擇……(選擇的數量可以有上限),開票時首先計算第壹選擇,得票最低者被淘汰,其得票按第二選擇分派給其他候選人,然後再淘汰得票最低者,依此類推,直至產生最後的贏家。另壹個可以遏制前述弊端的方案是曾實行於希臘議會選舉259 的認可投票制(approval voting,又稱“同意投票”),即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對自己認可的多個候選人都表示同意,獲得認可票數最多者勝選260。
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都不限制政黨自由,候選人可以尋求政黨的支持,但黨性強的人物並不占據優勢,因為此類候選人在選民心中的地位容易兩極分化,雖然有很大機會被黨性強的選民列為第壹選擇或認可,但很可能完全不被其他選民列入排序選擇或認可人選之中。立場溫和的人士,包括無黨派人士,則有可能成為更多選民的選擇之壹261。
此外,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候選人之間的攻訐,因為某個候選人如果大肆攻擊另壹個候選人,就觸怒了後者的支持者,難以被他們列為次優選擇或共同列入認可人選。各個候選人為了增加得票機會,勢必致力於向選民展示自己的親和力和對民意的尊重,而不是以攻擊政敵為能事,這樣的選舉過程有助於形成良性的政治氛圍。
國大代表之代表性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同壹個陣營如果有多人參選,該陣營的基本盤選民通常會在自己陣營的候選人之間排序或確定認可人選,相當於在計票時集中了選票,通常可以避免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選人因對立陣營票倉被分割而勝出。
必須承認,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選舉制度,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各有壹些弊端262。但是,考慮到國大代表作為委任代表受制於選民意旨、個人自主職能極其有限,筆者認為:國大代表選舉的過程遠遠重於結果。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積極、正面的選舉過程對於塑造國民的民主素養大有脾益。壹個選舉制度如果有助於避免“負面選戰”,那麽即使在投票結果上有時會使最佳候選人落選,只要不導致缺乏代表性者勝選,並且易於理解、不難操作,就可以視為適用。
綜上所述,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都是國大代表選舉的可行方式263。選舉制度細節可以透過憲法之外的普通法律來規定,但屬於憲政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們有必要未雨綢繆,在中國大陸重歸憲政民主道路之前作出這方面的準備。
二 代表名額的分配
民國憲法第 26 條詳細列舉了不同類型的國民大會代表:
1,第壹款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壹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壹人”,那麽,代表人數多於壹人的縣市是否應當采用多席選區(即壹個選區選出多個代表)呢?
筆者認為,雖然此條文隱含了多席選區之意,但並未明確說明,所以可以在普通法律規定的制度細節中將代表人數多於壹人的縣市拆分為數個單壹代表選區。這樣做的原因在於國大代表問責機制:如果多席選區的少數派集中選票而使他們中意的壹名候選人當選,然後這名國大代表在國大會議中的投票違背了選區多數人的意願,那麽選區多數派即可啟動罷免程序,形成無謂的政爭。這個問題,在單席選區即不存在。所以,單席選區制最適合於實行委任代表制的國民大會。至於如何劃分選區,以壹縣二選區為例,考慮到縣政府駐地通常具有較高的城鎮化程度、在民意方面很可能與農業鄉鎮多有不壹致之處,較為合適的劃分選區辦法是縣政府駐地及鄰近鄉鎮劃為壹個選區,其余鄉鎮則形成壹個環形或半環形選區。
民國憲法制定之時尚不存在“地級市”和“縣級市”之說,“市”
只分為直轄市和省轄市兩類。依照這種區劃方式,中共行政建制之下地級市的各個市轄區將合在壹起視為壹個“市”。在市轄區人口高於五十萬的情況下,合並計算將可分得更多國大代表名額——舉例而言,壹個地級市分為兩個市轄區,人口各八十萬人和九十萬人,如果兩個市轄區合在壹起,共壹百七十萬人口,可分得三個國大代表名額;如果市轄區被視為縣,那麽各自只能得到壹個名額。但是,如果市轄區人口少於五十萬,那麽將其視同縣份更為有利。考慮到市轄區住民對其所在區通常不具有強烈的鄉土認同,筆者認為市轄區的選區劃分宜以國大代表名額最大化為原則,但在住民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例如市轄區由縣改區為時不久、鄉土認同較強)可以靈活從事。
人口多於五十萬的市轄縣和縣級市將面臨兩難局面,其中八、九十萬人口者很可能感到名額分配不公,但百分之百的公平實難做到。為靈活起見,似應允許此類縣市在住民同意的前提下改為地級市的市轄區,以削弱鄉土認同為代價換取更多的國大代表名額。
為了增加名額而拆分縣、區的做法是不應允許的。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時期,行政區劃之邊界不宜變更,以免在劃界問題上發生沖突、妨礙民主制度的鞏固。
2,第二款規定“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壹人”,能否適用單席選區排序復選制或認可投票制呢?這裏,需要註意 1946 年制憲之時壹些蒙漢雜居區域(例如綏遠省)實行的“蒙漢分治、旗縣並存”建制,同壹地域可以存在旗、縣兩個政府,分管蒙、漢居民264。所以,此款所規定的國大代表名額實乃專門留給蒙古族的名額265。考慮到目前內蒙古人口之大多數為漢人這壹現狀,有必要在國大代表選舉制度上采用雙重選區制:蒙古族人口為少數的內蒙古各縣市、旗除按民國憲法第 26 條第壹款之規定而設置不分民族的選區之外,還應按上述第二款之規定,專門設置若幹蒙古族選區,蒙古族選民可在普通選區和蒙古族選區二者之中擇壹。
在壹人壹票的雙重選區制之下允許非漢民族選民選擇其選區歸屬,就會出現如下情況:壹些非漢民族選民對本族選區代表人選不很重視,認為只要代表本族就可以了,同時希望普通選區選出壹個善於傾聽非漢民族聲音的代表,那麽他們很可能願意成為普通選區的選民,甚至壹個非漢民族家庭裏壹些人選擇普通選區、另壹些人選擇民族選區。這就有利於民族溝通,避免極化266。
3,第三款規定“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267。現今西藏自治區的轄區大於 1946 年制憲時噶廈政府轄區,已分為七十余個縣級行政區,而且藏族在各縣區占人口之絕大多數,所以依照第壹款的方式分配國民大會代表名額對藏人有利。各省藏族聚居區的藏族代表名額見下文的探討。
4,第四款規定“其他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此處“其他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實則隱含了“社會經濟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原住民族”之意,不宜局限於字面,應作廣義解讀268。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1946 年制憲之時回民並沒有被視為壹個民族,其國大代表名額保障來自民國憲法第 135 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在第 26 條第四款的廣義解讀和第 135 條的雙重參照下,聚居地遠離邊疆的原住少數民族(如土家族)和生活習慣特殊的回民都有憲法保障的專設國大代表名額。
在操作上,筆者認為,中國大陸之“民族自治地方”269 不管距離邊疆遠近、不管自治民族是不是弱勢原住民族,宜參照第二款的蒙古族代表名額制度,以雙重選區的方式,在自治民族占人口少數的“民族自治地方”為自治民族提供國大代表名額保障。自治民族占少數的自治縣應獲得壹個自治民族專設名額。自治州內可為自治民族確保至少四個國大代表名額(自治民族人口過少的,如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應當酌情調低),如果自治民族占人口大多數的縣份少於四個,應在其他縣份設置雙重選區以補足四個名額。新疆、寧夏、廣西三個自治區則可考慮以地區和地級市為單位分別評估是否達致“民族區域自治”標準再行估算(例如,漢族人口比例接近 100%的廣西北海市、玉林市顯然不需設置非漢民族代表名額)。
上述非漢民族國大代表名額保障方式,在人口較多的非漢民族中對滿族較為不利(滿族僅有十余個自治縣)。但是,考慮到滿族目前的整體教育程度遠高於漢族、在社會經濟方面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其在平等考選所產生的國家公職人員中所占比例必將遠大於人口比例。廣義的“代表性”概念包含了民意代表之外的公職名額270,滿族在後者中的優勢對其專設國大代表名額偏少的問題構成了補償271。
5,第五款規定“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世界上有十余個國家的國會為在外僑民專門設置代表席位272,例如法國參議院 348 個席位(皆為間接選舉產生,任期 9 年)中有 12 個僑民席位,意大利眾、參兩院都有僑民席位。雖然僑民席位在全球並非主流,但在法國、意大利的參照下,國民大會宜保留僑選席位,選區的設置可考慮以華僑人口為基礎,在壹個大洲或大國之內每五十萬華僑選出代表壹人273。
6,第六款規定“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此類別不合當今世界潮流274,宜先以法律暫行凍結(名額為零),待到國民大會召開,可考慮修憲剔除之,或繼續由法律凍結。
7,第七款規定“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從英美的經驗來看,單席選區制度對婦女候選人不利,但是,國民大會代表作為傳達民意的委任代表,其性別比例意義不大。在立法院保障婦女名額的情況下(參看本書第五章),大部分女性選民也許不會糾結於國民大會代表的性別比例,所以這壹類別似應和職業團體類別同樣處置。
總統
孫中山先生所設計的五權憲法架構中,總統主政,在職能上是政府權的代表,在制度上屬於極其接近於總統制的雙首長制275(因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立法院負責,稱之為總統制亦不為過276)。民國憲法則不然,總統對五院除了缺乏強制力的協調職能外僅有極其有限的實權,統而不治,在效果上成為國民大會的常設機關,因而成為人民權的代表。所以,民國憲法在制度上屬於改進型的議會制,或者說是極其接近於議會制的雙首長制。
下文將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對總統地位和職能進行分析,並連帶著討論副總統所能行使的日常職能。
第壹節 中國人的總統情節與帝王迷思
雖然筆者從未以科學方法就國人對總統制的看法做過調查、統計,但筆者認識的有誌於憲政民主事業的國人在認真分析總統制與議會制的利弊之前大都認同總統制(筆者本人亦不例外),而且這壹認同往往是出於直覺。筆者和壹些朋友探討了這個現象,認為總統制的傾向主要來自兩方面的影響:其壹,實行總統制的美國,是中國人熟知的憲政民主範例;其二,中國歷史上長期實行君主制,帝王掌握大權。
這兩方面的影響具有潛移默化的效果,固然促使國人傾向於總統制,但如果認真分析美國制度與中國歷史,不難得出相反的結論。
壹 美國憲法的神話與總統制的危險
美國憲政制度雖然為人們所熟知,但絕非世界領先的典範。英國《經濟學人》雜誌自 2006 年以來多次評估全球各個國家的“民主指數”,美國從未名列前茅,例如 2012 年美國的排名是第 21 位(排名前17 位的都實行議會制,包括 9 個立憲君主國和 8 個議會制共和國)。
美國近年來總統與眾議院之間的惡性政爭導致的聯邦政府關門等惡果(在先進民主國家絕無僅有),即顯示了總統制的弊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嚴格分立,在二者被不同黨派控制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嚴重的政爭,不但政府效率極其低下,而且對社會產生了割裂的作用,左右兩派嚴重對立277。中國大陸未來民主制度尚未鞏固之時,如果實行美式總統制而出現類似的局面,是否會危及民主制度的生存?
在民主理論方面有豐碩建樹的美國政治學家達爾(Robert A.
Dahl)在《美國憲法有多民主?》(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Constitution? ,又譯《美國憲法的民主批判》)壹書中指出,1787 年美國制憲者選擇總統制並不是在某種政治理論指引下深思熟慮的結果(對美國制憲者有巨大影響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並未提出總統制構想),而是在制憲會議討論數月而難以形成共識、與會者不願拖延的情況下,回到制憲會議已經否定過的幾個選擇中,匆匆挑選的壹個爭議較小的選擇278。當時世界上並沒有議會制共和國的先例可循,英國的議會民主制亦尚未定型(英王仍有壹定行政權力),美國的總統制實乃受英國王政影響而設計的任期制“民選君主”制度。達爾認為,美國的特殊國情民情使得美國不管選擇怎樣的憲政制度都可以獲得成功279;換言之,美國憲政的成功並不能證明美國憲政制度的優越性。美國立國之前即已具有深厚的地方自治傳統、地方民主經驗和人民中普遍的自由理念;這些優勢,中國都不具備,指望透過效法美式制度而復制美國的成功,實屬壹廂情願。
自美國行憲至今二百余年,上百個共和國出現在世界各地,其中效法美國選擇總統制而順利形成穩定的民主政體者寥寥無幾(若不考慮小國寡民的太平洋島國,這壹數字是零)。如果只看失敗的憲政嘗試,自然兼有總統制與議會制兩種形態,但如果放眼於成功的憲政國家,議會制則占據了壓倒多數的地位。這個現象,早已為政治學界所註意。王天成先生在《大轉型》壹書中指出:
“轉型政治學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議會制要比總統制有助於民主的鞏固和持久。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互不依賴的政府架構是總統制,在這種架構之下,總統和議會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由於總統不是議會選舉的,他所在的政黨經常不是議會中的多數黨,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便經常不壹致。當沖突、僵局出現的時候,由於總統與議會相互獨立、各有固定的任期,沖突、僵局沒有憲法渠道可以化解。如果總統尋求非法手段打破僵局,將導致憲法、政體危機,民主便處於危險之中了;如果拋開議會進行統治,也會損害民主政體。總統與議會之間經常性的沖突與僵局,以及由此導致的信任危機、效能低下等問題,也會為軍人政變提供誘因、機會。
“與總統制不同,在議會制架構中,只有議會是民選的,行政首腦即總理由多數黨領袖出任,議會中的多數黨或聯合多數組織內閣。因此,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沖突的機率大大降低。並且,當兩者發生不壹致的時候,根據議會制的原則,議會可以投不信任票倒閣,總理也可以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所以,在議會制架構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發生沖突時,出現的危機是政府危機而不是政體危機,存在憲法管道化解,通過倒閣或重新舉行大選,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可以重新達成多數的壹致。過去的經驗表明,總統制民主崩潰的機率要高於議會制民主。
當然總統制不是必然會失敗,議會制也不是壹定會成功。但在政治、經濟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議會制要比總統制有更強的生命力。”280肯尼亞、科特迪瓦等國因總統選舉糾紛而造成流血沖突,以及蘇聯解體後形成的許多總統制國家和近乎總統制的半總統制國家(如俄國)走向威權政治甚至重返專制的事實,都為總統制的危險性提供了例證。
本書導論對此問題作出了詳細討論,在此不贅述。
二 中國君主制的常態和雙首長制的傳統
大權獨攬、為所欲為,是“帝王”二字在許多中國人心目中的直觀形象。滿清乾隆皇帝宣稱“乾綱獨斷,乃本朝家法”,似乎印證了國人對君主制的印象。滿清是中國末代王朝,對國人心理的影響自然超過前朝歷代,近年來國內盛行的辮子戲及其所反映的奴性文化就是證明。但是,滿清作為文化落後的少數民族以軍事征服的手段建立的王朝,從初期具有部落色彩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到中後期凸顯軍國色彩的軍機處,清庭的核心輔政機構根本不能與歷史上的宰相和內閣相提並論,滿清之君主專制實乃歷史的例外。
回顧滿清之前歷代,不難註意到,中國歷史的常態實乃君權與相權的並立。通稱“宰相”的最高行政大臣(正式官職多稱“丞相”),自君主制於秦代定型,直至明初,壹千五百余年不曾中斷。近世立憲君主國和議會制共和國所實行的首相/總理副署制度(副署者負實際責任,國家元首保持超然地位281),在中國古代的宰相制度中早已出現雛形。
著名的例證,是宋太祖同時罷免了以範質為首的全部三位宰相之後,任命趙普為相的詔書找不到宰相副署而無法生效,最後由宰相級別的開封府尹趙光義副署,才結束了這個法理上的尷尬局面282。相權對君權的制約,是中國君主制政治制度的慣例;就副署制度而言,稱之為君相雙首長制亦不為過283。
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之後廢除了宰相制度,集君權相權於壹身。不過兩年,明太祖即不堪重負,設置大學士以輔政。大學士的地位,從洪武年間的秘書顧問,經永樂年間設置內閣,至宣德年間首席內閣大學士(通稱“首輔”)楊士奇因明宣宗的信任而獲得大權,宰相制度得以變相恢復。更值得指出的是,有明壹代,不管相權的大小或有無,文官集團對君權的制約始終存在,君權的有無反而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明神宗怠政三十余年,國家政治在內閣為首的文官集團主持之下得以正常運轉。
滿清以野蠻的征服和殘酷的文字獄打斷了中國人的脊梁,各族文武官員競相以當奴才為榮,甚至鬧出了清帝在大臣自稱奴才的奏折上批示“稱臣得體”的笑話284。雖然史學界有“清承明制”的說法,但這種傳承在於制度的表觀形式而不在於內涵。如果不考慮清室退位之前的數月,明代內閣和文官集團對君權的制約從未在清代重現。
出於直覺而心儀於總統制的國人,請捫心自問,滿清君主專制和奴性文化的遺毒是否潛伏在我們的內心(或許被近年來大量的“辮子戲”
植入我們的內心)?中共歷來歪曲歷史以愚弄人民,把中國君主制社會壹概打為“封建專制”,滿清之前中國歷代君權受到相權及文官集團制約的史實不為國人所熟知。如果厘清了歷史真相,並且認識到美式總統制的弊端,那麽,我們是否應當反思對總統制的直覺偏好,進而選擇更加符合傳統文化精華與西方大多數民主國家先進經驗的制度?
總統完全虛位、議會隨時可以倒閣的典型議會制,壹方面未必合乎中國國情,另壹方面有走極端的意味,不合執兩用中之古訓。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因總統具有少量實權和壹定的柔性權力而屬於非常傾向於議會制的雙首長制,為我們提供了最佳的答案。
第二節 總統權與人民權
壹 總統權力辨析
(壹)些微的實權,兼述“建設性倒閣”
民國憲法明文賦予總統的各項權力之中,筆者認為全然的實權僅有壹項:覆議核可權。根據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規定285,行政院長若想把立法院決議或法案打回去覆議(效果上相當於否決),需經總統核可。
與美國憲法相比較,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在民國憲法中分派給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者必須意見壹致方可否決立法院決議。臺灣有學者認為總統的覆議核可權應當理解為虛權286,但比照 1946 年 4 月完稿的政協憲草和1946 年 12 月制憲國民大會最終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不難發現,總統的覆議核可權並不見於政協憲草,而是後來加入並獲得制憲國民大會認可的287,顯然具有對行政院的覆議權加以壹定程度的制約之意味,所以不是虛權。288
在這項明文規定的實權之外,總統是否還有其他的隱性實權呢?筆者比照德國制度,認為民國憲法隱含了總統的“建設性倒閣發動權”。
所謂“建設性倒閣”是來自德國的概念,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會必須首先選出新任總理才可以對現任內閣提出不信任案,從而避免了壹些議會制國家以及魏瑪德國頻繁倒閣、頻繁解散議會的不穩局面。民國憲法原文並未將倒閣權賦予立法院,用意固然是加強行政院的相對穩定,但在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存在政爭的情況下,如果總統不支持行政院長,而且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數集團,那麽總統即可依據立法院的最新多數共識,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新任行政院長壹經立法院同意,即應取代原行政院長,重新建立責任內閣。也就是說,立法院與總統協力,以穩定政局、促成立法行政兩院協同運作的“壹致政府”為目的,可以進行事實上的“建設性倒閣”。1994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臺第三次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免職命令,須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生效”,在字面上是發自總統的“建設性免職”,和民國憲法原文即已隱含的“建設性倒閣”實則為壹枚硬幣的兩面289。這壹方案因需要總統提名而與德國制度略有不同(後者允許德國聯邦議會自行選舉總理繼任人,總統必須接受議會決議),但與德國制度同樣是在絕然沒有倒閣權的制度與毫無限制的倒閣權之間的中道。
在“建設性倒閣”制度的對照下,總統之覆議核可權作為實權的性質更加明顯:在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支持率降至壹半以下但仍高於三分之壹的情況下,如果行政院能獨自行使覆議權而成功推翻立法院決議,總統卻能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立法院以過半多數即可同意,就造成了憲法上的矛盾,有可能觸發惡性政爭,動搖國本。制憲國民大會給總統以覆議核可權,即避免了這壹矛盾局面的出現,確保了民國憲法的自洽。
但是,上述“建設性倒閣”制度還有兩個疑點需要厘清:
其壹,如果嚴格依照民國憲法第 37 條之“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的字面含義,那麽總統在立法院同意新任行政院長人選之後發布任命命令仍然需要原任行政院長副署,此時如果原任行政院長不願去職、拒絕副署,怎麽辦?這壹矛盾,可以從副署制度之本質和憲政運作的自洽性兩方面來看待:首先,副署制度的根本用意在於責任政治,副署者承擔責任。如果原任行政院長需要副署其繼任者之任命命令,副署之後馬上離職,談何“承擔責任”呢?可見,即將離職的行政院長副署自身的免職命令和繼任者的任命命令都是極不合理的。其次,在行政院長、副院長都因故出缺的情況下290,行政院不再具有法定首長,新院長人選因為無人副署而永遠無法獲得任命291,成何體統呢?
所以,從憲法解釋的角度而言,盡管民國憲法原文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長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後的任命命令不需副署(顯然是制憲過程中的疏漏,後於臺灣修憲時彌補),但司法院可以基於上述理由,以大法官釋憲的方式宣布立法院所同意的新任行政院長之任命命令不需原任行政院長副署292。
其二,民國憲法原文並沒有規定原任行政院長在新任行政院長業已產生之後如何去職(或自動去職,或被正式免職)。1994 年在臺增修條文之“建設性免職”條文實乃良策,但是,在沒有法律或憲法增修條文對行政院長去職程序做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院大法官亦可透過憲法解釋來正式確認新任行政院長之任命命令具有免除原任行政院長職務的法律效力,新院長就職之時原任院長自動去職,以避免原任行政院長拒絕去職、造成憲法危機。這壹解釋,符合民國制憲者力求促進政局的穩定並實現責任政治的初衷,並且有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成功經驗作為參照,所以獲得司法院大法官的認可基本上是沒有懸念的。
上述實權,不可能經常行使(只有在立法院與行政院發生對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或許數十年不見壹次),所以民國憲法原文在制度上沒
有給總統以擅權的空間。
(二)責任內閣制所虛化的人事權
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在正常情況下並不能稱作實權。立法院有對行政院長人選的同意權,而且憲法第 57 條明確規定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原則,所以總統必須提名立法院多數黨團所認可的行政院長人選——即便在前文所述“建設性倒閣”的情況下,總統的實權僅在於透過提名而啟動“建設性倒閣”程序,被提名之人選仍然取決於立法院之多數派。但是,如果立法院沒有多數黨,也沒有形成穩定的多數集團,總統的提名權即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趨於實化293。西方議會制國家有時會出現少數派內閣,其任命獲得議會通過時,投贊成票但並未加入內閣的黨派通常都有觀望心態,所以少數派內閣往往短命。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並沒有給立法院以單方面隨意倒閣的權力,可以遏制黨派的觀望心態、促成多數集團的形成,所以總統對行政院長提名權的實化不會經常發生294。
至於民國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請”二字在字面上似乎給總統以對閣員人選的同意權295,但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原則,總統的個人好惡不應淩駕於立法院的意願之上。如果立法院多數黨或執政集團透過內部協商而產生了壹套行政院閣員名單,總統不宜拒絕296,個別提名的否定只可能是少數例外而不會成為常態。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的理由書指出“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系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可見閣員人選應基於行政院長及其背後的執政集團的政治理念,而不是總統的政治理念297。在此基礎上的壹個推論就是,如果總統試圖否定行政院長對某個閣員人選的提名,總統與被提名人在政治理念上的分歧不能成為理由,替換人選應來自後者所屬的政黨或聯盟298。行政院長為了避免被提名人因行止有虧而遭總統否定,勢必慎重選擇。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委員有提名權,但行政院長對上述職位之任命命令的副署權決定了總統在提名之時必須考慮行政院長是否會拒絕副署。在總統與行政院長政治立場相左的情況下,政治立場較為中立者方才可能獲得提名和任命,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所具有的壹定程度的超然性可以進壹步降低政治傾向對這些職位的影響299。
總統對監察院審計長的提名,需要立法院同意,表面上與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類似,但審計權具有極強的超然性和客觀性,而且任命命令需要行政院長副署,所以總統對審計長的提名權基本上是壹項虛化的權力。
至於民國憲法第 41 條“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除上文所論證的行政院長職位屬於例外,其他職位皆需行政院長副署,毋庸贅言。
(三)虛化的法律公布權,兼論總統表達不同政見的合憲途徑民國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 72 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壹項法律案獲得立法院通過之後300,只要得到行政院長的支持,行政院長不提出覆議,總統即有於收到之後十日內公布法律的義務301(“應”公布之,而不是“得”公布之)。
但是,如果總統出於政見分歧而反對這壹法律案,在行政院長不提出覆議的情況下拖延至收到十日之後仍然沒有公布之,即違反了憲法,形成惡性的政爭。由於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並未授予總統“袋中否決”的權力302,總統如果做出上述違憲行為,即違背了其“遵守憲法,盡忠職務”(見民國憲法第 48 條)的就職誓言,應當受到嚴厲的懲戒,否則有損於憲法的尊嚴和憲政秩序的穩定。筆者認為,可透過立法或釋憲的方式做出規定:拒絕履行憲法義務的總統,視同不能視事303;
十日期滿而不公布法律的情況下,自是日起由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公布該法律(十日後仍不公布者亦視同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並公布該法律)。至於總統的復職途徑,考慮到總統職權被代行乃強制之舉304,為凸顯懲戒之效,筆者認為只有在監察院就總統違憲壹事提出彈核305 但彈核案未能獲得國民大會通過的情況下,總統才可以復職(彈核案壹旦通過,總統即被正式罷免,代總統成為正式總統)306。
無論如何,上述政爭壹旦發生,將嚴重影響國家的憲政秩序,最好能夠防患於未然。筆者認為,總統雖然無法對法律案進行“袋中否決”,但在總統強烈反對某個法律案、不願簽名公布之的情況下,還有壹個合憲的脫困途徑:總統收到該法律案後,在十日之期到達之前休假數日,休假期間副總統作為代總統公布該法律案;如果副總統持相同政見,亦可休假,由行政院長出任代總統並公布該法律案。上述做法,使總統不必違心簽發法律,假期結束後自動復行視事,從而維持憲政秩序的穩定307。
在此順便指出,民國憲法第 38、40 條規定的總統締結條約、宣戰構和、大赦等權力,由於第 63 條將法律案和大赦案、宣戰案、構和案、條約案並列規定立法院有議決之權,可見總統並沒有這些事務的決定權,只是在形式上代表國家簽署而已,應視同法律案308,適用憲法第72 條並須行政院長副署。
(四)虛化的緊急狀態權和命令發布權
民國憲法第 39 條、第 43 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和發布緊急命令,但這兩項權力壹方面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另壹方面需要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緊急命令的發布還需要依據立法院制定的緊急命令法309,所以並非實權。如果有人對此有所懷疑,那麽不妨對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者把緊急處分權完全授予總統和行政院會議,凍結了立法院對緊急措施的同意權,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見,無法以簡單多數票解除戒嚴或使緊急命令失效,只能依據民國憲法第 57 條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標準迫使總統和行政院變更或廢止緊急措施(如此高的門檻,在效果上使總統和行政院獲得了不受立法院監督的發布政令的權力,立法院被邊緣化)。相比之下,民國憲法原文明顯反映了議會制的精神。
如何看待民國憲法第 36、40、42 條所列舉的總統統帥軍隊,特赦、減刑和復權,以及授予榮典等權力呢?這些權力的行使,需要透過發布命令(包括褒揚令、勛章證書310)的方式,也就需要行政院長的副署311。
反過來,如果總統對行政院長所提請發布的命令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拒絕發布呢?筆者認為,凡是不需立法院議決者(如針對特定個人的赦免令、減刑令),總統似應保留拒絕發布之權(在效果上相當於同意權),以遏制行政院濫權的可能性。此權當與總統對行政院長所提閣員人選的同意權類似,基本上屬於虛權,懸而不發,行政院勢必不敢輕舉妄動,以免得不到總統簽發而自取其辱。需要說明的是,行政院依法制定的政令可由行政院有關部門發布而不需總統發布,上述拒絕發布命令之權乃針對憲法授權總統發布的數種命令,總統無法藉此擅權亂政。
軍令是壹個特殊的情況。中華民國行憲伊始即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予總統緊急權,總統透過緊急權而獲得了實質上的國防統帥權;臨時條款廢止之後取而代之的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把戡亂時期設置的總統直屬之國家安全機關固化沿用至今。因此,臺灣的國防法制經驗壹向脫離民國憲法原文,無法直接為中國大陸所參照。筆者認為,從民國憲法原文出發,軍令如果由總統發布則面臨副署問題312,有可能在危急的關頭發生僵局並妨礙總統的超然性。所以,軍令宜由主管部門即國防部發布313,不需經由總統之手;民國憲法第 36 條之“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宜作最狹義解讀,僅體現於國防部長和參謀總長人選由總統同意(需行政院長提名)、任免命令由總統發布(需行政院長副署)。
(五)其他虛權
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的總統在五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的調解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則是壹項柔性權力,因為總統召集有關院長商議時並不具有專斷力和仲裁權(總統對行政院長向立法院提交覆議案的核可權,屬於“除本憲法有規定者”的例外)。總統調解五院爭端這壹柔性權力,對總統的定位有很重要的作用。孫中山原本設想總統主持行政,相當於把總統放置在權能區分體系中政府權壹方,但民國憲法不但不由總統主政,而且總統對五院的協調職能也是處於超然的斡旋地位而不是硬性的決斷地位,所以總統的定位並不在於政府權。
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是否應當采用發出召集令並由行政院長副署的形式呢?據筆者所知,民國憲法第 44 條迄今從未有過應用,因此無先例可循。就此條之意義和功能而言,總統出面調解院際爭端,哪怕有“政治責任”也在於總統,實在談不上由行政院長承擔責任。所以,筆者認為總統召集發生爭執各院院長會商可以采用柔性的“邀請函”形式而不是硬性的“召集令”形式,從而規避副署與否的爭議314。至於受邀院長可否拒絕出席會商,從憲法規定來看屬於其憲法義務,是不應拒絕的。
綜上所述,民國憲法原文之總統僅有兩項不常行使的實權,其他權力皆屬虛權(至多在少數情況下對行政院單方面的決定有消極抵制之權),基本上是虛位總統,在正常情況下實權屬於行政院長(非常情況可能性很小,此時總統亦無法專權,見下壹章)。
二 總統與國民大會的關系
總統定位於何方?國民大會的制度設計,為我們提供了答案。國民大會作為權能區分原理之人民權在中央的機關,只開很少的常會和臨時會。如前所述,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即使設置委員會繼續活動,也只應以“國民咨議會”的顧問名義。這種情況下,總統和副總統作為僅有的兩個由國民大會選出的常設職位,就具有了人民權之常設機關的地位。
如前所述,人民權並不需要隨時行使,所以總統絕不應假人民之名義玩弄權術。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總統的制度,使總統無法攜民意以自重,有助於憲政制度的穩定。常設機關性質在這裏並不意味著權力的代行,而是意味著輔助,所以總統必須以人民的公仆自居而不是以民意的代言人自居,服務於人民,並與人民和國大代表互動。
國民大會休會期間,總統與副總統作為人民權的常設機關,有理由也有必要為人民與政府的互動提供便利。雖然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總統與副總統在這方面是當仁不讓的,而且民意溝通屬於柔性職能,不但不必載入憲法,而且在沒有任何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不成文的慣例。考慮到總統身負諸多禮儀性職能,作為候補總統的副總統是承擔民意溝通任務的合適人選。如果國民大會以國民咨議會的名義設置常委會,那麽副總統似可擔任常委會的執行主席,輔佐總統匯集民意,但與政府五院的柔性溝通似以總統出面為佳。
此外,鑒於民國憲法原文並未規定國民大會設置議長,國民大會開會期間總統似可擔任會議主席。例如,不競選連任的現任總統可以在國民大會的代選機關階段主持總統選舉(若現任總統競選連任,國民大會應推舉臨時主席);總統當選人即使尚未宣誓就職,亦可在國民大會的政權(民權)機關和咨議機關階段擔任會議主席。上述設想並不需要成為憲法條文,可由普通法律規定之。
三 總統權力進壹步優化的展望
上述權力之外,總統是否應當在憲政鞏固之後額外獲得某些對國家政治有所脾益的權力呢?筆者認為,針對總統在國民大會和五院政府之間的橋梁作用,考慮到總統的柔性運作在客觀效果上可以減少國民大會行使創制、復決二權的必要性,我們似應在相反的方向作出某種設計,使總統能夠在必要的情況下幫助國民大會行使政權(民權)職能。例如,立法院微弱多數票(例如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但不及立法院總人數之半數)通過的法案,若獲得行政院長的支持,即無法否決,但總統如果認為法案不妥,似應有權將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
四 如何避免虛位總統掌控實權
中華民國縱使在動員戡亂期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然沒有把緊急命令權完全賦予總統壹人,而是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兩蔣任總統時,臺灣政治是事實上的總統制,但在兩位蔣總統之間還有三年的過渡期由嚴家淦擔任總統,雖然此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已於 1966 年修正而賦予總統更大權力(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實權卻掌握在行政院長蔣經國手中。個中原因,在於兩蔣是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的黨魁315。
如果執政黨黨魁出任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是否可以避免虛位總統的實權化呢?土耳其提供了現實的例子:擔任總理多年並且政績卓著的前總理啊多安於 2014 年當選總統(該國首次直選總統)後卸去執政黨黨魁職務,繼任黨魁者出任總理;盡管土耳其憲法並未給予總統很大實權,盡管土耳其憲法規定總統需要斷絕與其原屬政黨的關系,但啊多安仍然是土耳其的實權人物。
所以,在憲政傳統並不深厚的國家,如果主流共識是避免總統擅權、強化責任內閣制,那麽有必要采用壹些“猛藥”,例如規定總統候選人參選前若幹年不得具有政黨黨籍,並明文禁止俄國式“二人轉”。
第三節 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的優化
民國總統擁有超然於政府而代表人民的特殊地位,實權不多,但其各項實權和柔性權力的運用都要求總統具有平和的政治心態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所以總統人選極其重要。中國儒家“內聖外王”的願景,用於總統是很合適的。上文討論過,全國選民直選總統(或者選舉與總統候選人掛鉤的選舉人)是很不妥當的做法,不但容易選出巧言令色的煽動家,而且有可能導致總統攜民意以自重。所以,民國總統由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而選出,是最佳途徑。
就具體的選舉方式而言,如何促使國民大會選出合適的人選?上文討論國大代表選舉方式時推薦的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有助於選出行為大度、立場溫和、為多方接受者,並避免候選人之間的惡性負面選戰。目前西方已有愛爾蘭采用排序復選制選舉總統。
另壹個常為人們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避免賄選。筆者認為,國民大會選舉總統、副總統時應強制匿名投票,並禁止國大代表事後公開自己的選擇,使企圖賄選者面臨“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的局面,因無法確證國大代表的投票選擇而卻步。賄選問題,在任何選舉中都有可能發生,選舉機關不應諱談這種可能性,反而應當正視之,時時提醒投票人不要玷汙選票、即使得到了小恩小惠也不要為之改變自己的投票選擇。
此外,壹個值得優化的細節是總統與副總統應當聯袂參選。1948年第壹屆國民大會分別選出總統蔣中正與副總統李宗仁,二者的不和對後來的政局起到了不利影響,這個歷史教訓應當吸取。
第四節 關於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討論
總統完全虛位的議會制,盛行於眾多成熟民主國家,而且在德國經制度改進而獲得很大的成功。與此同時,以法國為代表的半總統制則在民主轉型時期的國家暴露出壹定的缺陷。民國憲法的政體架構,因總統有些微實權而介於典型的議會制和半總統制之間,所以有必要結合中國國情進壹步討論,以辨析各種制度的適用性。
壹 半總統制
這裏首先討論半總統制。政治學界通常概念中的半總統制,指的是總統由全民直選316、有壹定實權但不直接主持行政的制度,主持行政的總理則透過提名同意機制或倒閣機制對議會負責317。民國憲法的制度與這種意義上的半總統制的最大區別在於民國總統由國民大會作為自主選舉人團選出,不面向全國選民進行競選活動。如前所述,直選產生的總統容易產生攜民意以自重的傾向318,所以法國式半總統制在民主轉型初期有可能帶來不利後果。民國憲法之雙首長制,極其傾向於議會制,而且總統與人民之間隔有國民大會,這就使總統難以擅權亂政。
臺灣對民國憲法的現行增修條文,除了總統直選之外,在表面上給立法院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權力,看似半總統制,但行政院長在因不信任案通過而辭職的同時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種玉石俱焚的可能性導致立法院投鼠忌器,因不願被解散而從未提出過實質性的不信任案319(迄今所有的不信任案都是立法院少數黨的作秀行為,明知通不過卻執意提出),也就形成了極其接近總統制的半總統制,行政院長逐漸矮化為為總統的幕僚長,所謂“不信任案”機制成為壹紙空文320。
臺灣歷次總統直選,直接決定了政府行政權的黨派歸屬,對社會的割裂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321,為這種類型的半總統制(或者說事實上的總統制322)對華人社會的適用性打上了問號。華人社會壹方面講人情,另壹方面有分化對立傾向(“黨爭”並非近現代的新生事物);中國大陸的憲政制度設計應當針對這些特點,興利除弊。
二 總統完全虛位的議會制
再討論德國式的議會制。德國的成功制度,能否移植於中國?考慮
到民國初年議會制性質的臨時約法之下多次發生府院之爭(總統與總理的政爭),中國的國情民情是否決定了總統難以滿足於完全虛化的地位?在總理與議會相處融洽的情況下,總統未必有插手的機會,但如果總理與議會之間發生政爭,總統能否坦然置之度外?或者說,總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必要發揮影響,幫助穩定政局?
筆者認為,指望中國大陸未來的總統完全不受官本位思維之影響、完全沒有權力欲望,是不切實際的。與其說在憲制架構上將總統完全虛化、在政局不穩之時聽任虛位總統伺機越權行事,不如像民國憲法這般,特意給總統留有在政局不穩之時直接起作用的實權,在平時則考慮
到代議制政府相對於人民的獨立性,給總統和副總統以溝通政府與人民這壹柔性職能。這樣的制度,可以促使總統和副總統發揮更多的正面作用,規避其難以完全擯棄的權力欲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 議會選出的行政總統
最後再討論壹個特殊的情況:南非由議會選出主持行政的總統,這個制度是否適用於中國?筆者認為,在議會存在南非非國大那樣長期穩定的多數黨的情況下,南非制度固然可行,但這種情況下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壹樣適用。甄別各種制度的試金石,在於議會不存在穩定的多數聯盟、政局趨於不穩的情況。南非制度面臨這壹試金石,將使國家沒有壹個地位超然、能夠穩定政局的人物,因而是不合適的。此外,即使采用壹種非常有助於大黨的選舉方式(例如英美式單席選區制),也無法打包票形成議會的穩定多數,而且在民主轉型初期對大黨過於有利的選舉方式會妨礙國家政治的公信力、誘發沖突,甚至導致大黨及其黨魁的威權化傾向,所以這個方向也是不可取的。
民國憲法具有極其精妙的平衡機制,發揚了議會制的優點而避免其缺陷,並且有助於避免政治人物的人性弱點所可能造成的危害323,是中國大陸的最佳選擇。
政府五院
民國憲法之五院架構,與孫中山先生晚年的五權憲法設想有所不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不是對國民大會負責,立法委員由選民選出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選出,監察院成為具有西方國家國會上院壹部分職能的半民意機關。“憲法之父”張君勱先生則公開宣傳三權分立的議會民主制。所以,許多忠實於“建國大綱”的人士否認民國憲法是五權憲法,可以理解。但是,這種觀點實乃出於對孫中山權能區分原理要旨的誤讀,拘泥於並非要旨的制度設計細節而忽視了全局。下面引用鄭彥棻先生的論點說明這壹問題:
“……五權憲法的基本理論在權能區分、五權分立、均權制度與地方自治,這都正是我們現行憲法的特質,怎能說現行憲法並非五權憲法呢?324
“……關於立監兩院:(有人)認為立監兩院均由民選,其職權與三權分立的國會上下兩院相似,有違五權憲法思想;又認為立監兩院既屬治權機關,應由國民大會選舉,其職權亦與各國國會有別。自然,政權機關與治權機關性質不同,職權有別,但其區別在前者代表人民行使四權來管理政府,後者在四權管理下行使五權來為人民服務,立監兩院在四權管理下行使立法權和監察權來為人民服務,並不違反治權機關的性質。但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規定,則易使政權機關和治權機關的性質,混淆不清,宜加考慮325。至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罷免和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間接選舉,也和治權機關的性質並不違背,因為選舉罷免系屬政權,原應由人民直接行使,只因為我國幅員廣大、人口眾多,在中央才由國民大會間接行使,但在必要時,如能仍由人民直接行使,可更充分發揮政權的作用。所以立監兩院的組織和職權,雖然有些地方可再加研究,但在基本上並不違反其治權機關的性質。”326
厘清了民國憲法的五權憲法性質之後,讓我們分析五院制度設計的壹些重要問題:
第壹節 行政院
壹 責任政治
民國憲法第 57 條規定: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壹、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327。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基於上述規定,以改進型議會制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沒有倒閣權,行政院長和總統也沒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這些都是民國憲法的重要特色。上述規定還具有“對事不對人”的性質,圍繞著政策、法案而不是針對內閣,在立法院和行政院分歧不大、不涉及原則問題的情況下,行政院長如果覆議失敗則可接受立法院意見而不必辭職,從而促進政局的穩定328。
本書上壹章論及民國總統的權力時已經闡述了行政院長和閣員的產生機制,下文將詳細討論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具體方式和幾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其他壹些可能性極小的情況從略)。為文字表達方便起見,下文經常以“內閣”二字指稱行政院領導班子。
(1)在立法院存在多數黨或穩定的執政聯盟的情況下,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通常可以形成較好的協同運作,大大提高政府效率。同時,二者的協同性意味著行政院長不太可能試圖把立法院的決議或法案打回去覆議,所以總統基本上沒有機會行使對覆議案的核可權,更談不上發動“建設性倒閣”。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總統僅有的實權即趨於無形,國家政體是事實上的議會制。
立法院與行政院的協同性,有可能導致執政黨團擅權的傾向。此時,總統作為人民權的代表,可以以國民大會和民意為後盾,施加柔性影響力。此外,總統如果獲得了將立法院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的權力,即可在必要時對執政黨團進行硬性制衡。
順便說明,有人認為議會制沒有做到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嚴格分立,總統制則有助於二者的分立,這個說法不無道理,但如果因此而厚總統制、薄議會制就失之務虛了,因為現代民主國家普遍實行政黨政治,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為同壹個政黨或執政聯盟主導的情況下,不論是總統制還是議會制都會出現行政與立法二權協同運作的局面,僅僅根據制度的大框架來奢談權力分立是不切實際之舉。下文的討論將表明,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使行政院在對立法院負責的同時具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在行政與立法二權的協作與沖突之間形成了比總統制和典型議會制更為精妙的平衡。
(2)在立法院無法形成多數集團的情況下,如果立法院同意由壹位能夠為總統和過半立法委員所接受的人選出任行政院長、組織少數派內閣,那麽這個少數派內閣只要保持住總統和超過三分之壹立法委員的支持,就站穩了腳跟,能夠與總統聯手否決立法院的決議和法案329。這個局面,因立法院與行政院缺乏協同性而導致政府施政效率不高。至不濟,不會差過美國“分立政府”的局面,國家政局可以保持穩定。總統雖然以其對行政院長的支持而不具有中立地位(在政治影響力的角度可以說由此而獲得了壹些實權),但仍然具有壹定程度的超然性,除了涉及覆議案核可權的事宜之外,並不介入行政院的具體運作。
上文分析過,立法院內部有誌於入閣的政黨壹旦放棄了與其他黨派聯合形成多數集團的機會,就會因為立法院沒有單方面倒閣權而難以再次找到入閣的機會。所以,民國憲法的制度設計在沒有哪個政黨贏得立法委員選舉多數席位的情況下有助於打消各個政黨的觀望心態、促成多數聯盟的形成和鞏固,少數派內閣不會經常出現。也就是說,總統透過對“少數派行政院長”的支持而獲得壹些實權的情況不會經常發生,很可能在很長時間內僅僅作為壹種可能性而停留在紙面,。
(3)如果立法院執政黨團解體、行政院長在立法院內所獲支持跌至半數以下,原有的多數派內閣即蛻變為少數派內閣。這時,如果總統繼續支持行政院長,那麽只要行政院長保持了立法院超過三分之壹席位的支持,行政院即可正常運轉,與誕生伊始即為少數派性質的內閣沒有區別。
總統對國家政局的重要作用,在五院正常運轉時並不明顯,但在政局趨於不穩時即可體現: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支持,可以促進立法院執政集團的穩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執政集團的解體通常不能導致行政院的重組(行政院長在立法院所獲支持從過半跌至不超過三分之壹的可能性不大,但即使在這壹極端情況下,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支持仍然可以維持內閣的存續330)。
筆者認為,民國憲法的這壹特點是對傳統議會制的壹個重大改進。
議會制的壹個經常遭到詬病的弊端就是大黨在沒有贏得多數席位的情況下為了拉攏小黨組成執政聯盟而給小黨過多好處,小黨入閣後也能夠以撤出聯盟、發動倒閣為威脅,對大黨進行要挾;小黨黨魁雖然通常不出任閣揆,但因其“造王者”(英文 kingmaker)的地位而得到與其所獲民眾支持率不相稱的大權,在壹些重要議題上呼風喚雨331。民國憲法以其精妙的制度設計,不給小黨以自重的機會,有助於減少政治勒索行為,加強內閣的民主性和政局的穩定。
(4)如果少數派內閣失去了總統的支持,行政院長也就失去了否決立法院決議的可能,立法院過半多數票即可對行政院施加指揮或進行杯葛。此時,如果立法院並沒有形成壹個不支持現任行政院的多數聯盟,那麽立法院即難以行事,對行政院的指揮或杯葛會停留在比較有限的程度,行政院長雖然沒有總統的支持,其地位還是大體穩固的,但效率低下。
這種碎片化的政局,不利於民主制度的鞏固,所以避免立法院的碎片化將是立法委員選舉制度設計的壹個重要考量。下文討論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時會推薦壹種優化的制度,在顧及公平性與代表性的同時有助於多數聯盟的形成。
(5)如果少數派內閣失去了總統的支持,而且立法院形成了不支持現任行政院的多數聯盟,那麽這個多數聯盟即可憑借其過半多數票,處處為難行政院,促使內閣總辭職,以在多數聯盟的基礎上產生新的行政院。
可是,如果屢遭立法院為難的行政院長壹再拒絕辭職,而且表面上聲稱接受立法院決議,實則陽奉陰違、消極怠政332,立法院應當如何應對?這個局面,是惡性的政爭,會影響國家政局的穩定,有違民國憲法制憲者的初衷,所以有必要避免,而且不宜留待監察院啟動彈核程序,否則政爭勢必加劇。事實上,民國憲法已經為這壹憲政僵局提供了解決方案:在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數集團的前提下,如果總統不支持現任行政院長,那麽總統即可依據立法院的最新多數共識,提名新的行政院長人選;新任行政院長壹經立法院同意,即應取代原行政院長,重新建立責任內閣。也就是說,雖然立法院沒有直接的倒閣權,但立法院與總統協力即可進行“建設性倒閣”。這壹制度的詳細討論見本書上壹章第二節,在此不重復。
二 行政院的穩定性
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筆者試圖構建壹個簡單的模型,以具體說明行政院的穩定性即便在立法院不存在多數黨的情況下仍能維持。
場景:立法院存在大黨甲、大黨乙和小黨丙。大黨甲、大黨乙各自議席都超過三分之壹但不過半。小黨丙與其壹結盟即可形成過半多數,但在整體政治立場上更接近大黨甲。為簡單起見,其他小黨忽略不計。
需要指出的是,“最小獲勝聯合內閣”即勉強超過議會半數的執政聯盟並不是多黨制的定律,議會制國家經常出現基礎廣泛的“超量聯合內閣”,後者哪怕去掉壹兩個小黨仍然保有議會多數席位,更具穩定性,所以這裏僅僅考慮“最小獲勝聯合內閣”趨於不穩的情況。
政局的四角關系:除上述三黨,總統以其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和對覆議案的核可權,亦成為決定政局穩定性的壹個因子。
平衡狀態:大黨甲和小黨丙聯合執政,其權力分配較為適當(大黨不感到被勒索,小黨不感到被邊緣化);總統沒有實權。
平衡移動壹: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轉而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乙和小黨丙聯合組建新內閣。因小黨丙事先並沒有勒索大黨的胃口,其得到的權力應當超過其被大黨甲邊緣化之後剩余的權力,但不壹定達到原有程度。這壹狀況對大黨甲毫無好處,所以大黨甲在“建設性倒閣”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排擠小黨丙(亦即“平衡移動壹”)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二: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總統亦不支持大黨甲,但其他各黨因政治立場的分歧而無法組成多數集團,立法院因碎片化而無法行事,大黨甲的少數派內閣茍延殘喘,與“看守政府”無異,只待下壹次大選。所以,“平衡移動二”對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很可能弊大於利,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三:大黨甲將小黨丙邊緣化,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並與大黨乙結盟,但總統支持大黨甲,大黨甲的少數派內閣依賴於總統的支持。由於少數派內閣難以推動立法,其剩余權力相當有限,而且這所剩無幾的權力也不能由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獨攬,仍然需要與人分享,只是合作夥伴從小黨丙換為總統。所以,這壹種“平衡移動”對來自大黨甲的行政院長而言未必有好處。如果總統是大黨甲的成員,大黨甲作為壹個政黨固然在整體上有可能得利,但此時行政院長的考量難免涉及個人權力。從這壹角度出發,如果行政院長不願仰總統的鼻息,就不壹定有將小黨丙逼出內閣的動機。但是,如果總統是大黨甲的黨魁或幕後實權人物,希望在外交、國防等主要由行政部門決斷的領域踢開小黨、發揮主導作用,那麽行政院長可能會不得已而為之。所以,在總統深深卷入政黨政治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三”有可能發生;在總統超然於政黨、基本上沒有政黨利益紐帶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三”發生的可能性趨於消弭。
平衡移動四:小黨丙在權力分配上對大黨甲進行政治勒索未果,憤而退出內閣,轉而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乙和小黨丙聯合組建新內閣。因總統支持大黨乙,即使小黨丙在和大黨乙組閣之時勒索後者而獲得較大權力,也很可能在新內閣建立之後不久就被邊緣化,因為大黨乙把在政治立場上距自己較遠的小黨丙排擠之後與總統分享權力(即上述“平衡移動三”由大黨乙唱主角),仍然好過原本在行政方面“壹無所有”的狀態。所以,“平衡移動四”雖然有利於大黨乙和總統,但很可能不利於小黨丙,後者沙盤推演、權衡利弊之後不壹定這樣做。也就是說,“平衡移動四”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動五:大黨甲與小黨丙在重大議題上發生沖突,小黨丙雖然知道自己與大黨乙、總統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之後很可能被邊緣化,但極其看重這壹重大議題,大黨乙和總統恰好在此議題上的立場接近小黨丙,於是發生“建設性倒閣”,小黨丙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成為新政府的政策。但是,小黨丙需要認真權衡的是大黨乙和總統是否會采取始亂終棄的態度,引誘小黨丙倒閣之後再排擠之,然後在前述議題上改變政策。只有在小黨丙相當確認大黨乙和總統在此議題上不會出爾反爾的情況下,“平衡移動五”才有較大可能發生。但是,小黨丙還有另外壹個選擇項:在這壹議題上走立法途徑而不是倒閣途徑,在立法院提出法案,尋求大黨乙對這壹法案的支持,法案通過之後大黨甲的行政院長如果試圖提交覆議,將得不到總統的核可。如果大黨乙和總統拒絕這壹選項、堅持發動“建設性倒閣”,那麽二者對這壹議題的態度即值得懷疑;小黨丙考慮到自己在整體政治立場上與大黨甲更為接近,或許會拒絕“建設性倒閣”,堅持走立法途徑解決前述議題。如果大黨乙和總統仍然拒絕走立法途徑,則凸顯其權力欲望,未必能夠得到任何好處,反而讓小黨丙和選民懷疑其立場;小黨丙失去的只是在這壹個議題上推行政見的機會,在更多議題上仍然能夠與大黨甲合作。反之,如果大黨乙同意走立法途徑,至少能夠使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成為法律和政策,或許有助於在下壹次大選中爭取選票。所以,立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遠遠大於“平衡移動五”的可能性。
平衡移動六:大黨甲與小黨丙在重大議題上發生沖突,小黨丙憤而退出內閣,但大黨乙和總統在此議題上的立場與小黨丙並不接近,無法聯手發動“建設性倒閣”,大黨甲維持少數派內閣。小黨丙固然彰顯了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但並不能使其立場成為政府政策。只有在小黨丙確信這壹做法有助於其在下壹次大選中贏得更多選票的情況下,“平衡移動六”才有較大可能發生。但是,小黨丙需要考慮到,其在前述議題上的立場異於兩個大黨,在下次大選中就此議題而鹹魚翻身成為大黨的機會未必很大,為了彰顯立場而退出內閣、導致政治僵局的做法可能疏離中間派選民。所以,整體而言“平衡移動六”發生的可能性不大。
以上六種“平衡移動”類型之外,筆者所能夠想到的其他情況或明顯不太可能,或與上述類型之壹類似,故不贅述。
綜上所述,民國憲法原文的制度設計之下,政治立場較為接近的兩黨聯合執政、權力分配較為適當的狀態有很大可能成為穩定的平衡狀態。如果能夠在制度上對總統人選做出資格限制(例如總統候選人參選之前若幹年不得具有政黨黨籍),確保總統超然於黨派,這壹平衡狀態將更加穩定。
此外,我們不妨拿德國的“建設性倒閣”制度做比較:德國制度之中不存在總統的作用,小黨丙若勒索大黨甲未果,則可倒向大黨乙,後者對小黨丙許以更大權力,即可與之聯合執政;大黨甲考慮到這種可能性,面對小黨丙的勒索很可能會做出壹定程度的讓步。兩種情況下,小黨丙作為“造王者”都得到好處,與之合作的大黨都會心有不甘。和以色列那樣隨意倒閣的議會制相比,德國的改進型議會制對“造王者”有壹定程度的遏制,但遏制的程度尚且不如民國憲法的改進型議會制。
三 行政院任期問題
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行政院領導班子的任期。1995 年,司法院作出釋字第 387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壹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系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系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壹並提出辭職。”也就是說,行政院的任期與立法委員相同,僅為三年。這壹解釋有很強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任期制並不妨礙行政院長的連任(如果總統和新任立法院希望行政院長留任,自然可以拒絕接受其辭職)。
上文討論過,因為立法院無法自行發動倒閣,總統和行政院長也沒
有解散立法院的權力,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出現行政院與立法院步調很不壹致的局面。這種局面壹旦出現,延續時間不宜過久。但是,頻繁的選舉會導致政府的短視,所以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任期應當在兩種考量之間尋找平衡點。筆者認為,三年的任期是較為優化的選擇333。事實上,如果立法院形成了穩定的多數聯盟、政府獲得廣泛的支持,那麽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三年任期都只具有象征性意義。
四 行政院權限問題
民國憲法並未明示行政院之權限,是否屬於重大疏失呢?當然不是。美國憲法除了列舉壹些總統職權之外,同樣沒有詳述行政部門的權限。原因在於,依法施政是憲政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行政部門的權限乃由立法部門依據憲法原則而劃定。至於具體的部門分工,考慮到其他四院之執掌在民國憲法中有列舉式的規定,剩余項目之默認歸屬自當在於行政院,但由於考試院的執掌項目采用了開放式列舉,以及憲法明定的職權可以導出引申職權,立法院自當有權以立法的方式做出合理安排。例如,選舉委員會這壹並不具有憲法位階但責任重大的獨立機關宜掛靠於考試院而不是行政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由於分擔監察職能而宜為監察院的壹部分,皆可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詳見本章第四、五節。
第二節 立法院
壹 立法委員人數問題
民國憲法對今日之中國大陸具有極強的適用性,唯壹壹條必須修改的條文是立法院的人數:民國制憲者忽視了中國人口增長的勢頭,關於立法委員人數,在第 64 條規定“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壹百萬人增選壹人”,用於今日之中國大陸即會導致立法委員人數超過壹千五百,絕然沒有正常議事的可能。為了保證議事效率,而且考慮到國民大會已經承載了民意職能,立法委員總數似應控制在四百以內。如果設置壹定數量的全國不分區議席,那麽上述規定似可改為“人口在三千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千萬者,每滿壹千萬人增選壹人”334。
其他立法委員名額(邊疆民族地區、華僑、職業團體),憲法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關於邊疆民族,本書第三章對這壹概念作出了極其廣義的解讀(體會制憲者的用意,解讀為“社會經濟地位處於弱勢的原住民族”),但立法委員人數不宜過多,如欲不超過四百人,那麽,筆者認為不妨以中共現行地市級“民族區域自治”單位為出發點:(1)內蒙、新疆、廣西三個自治區在不限民族的分省名額之外增設五個非漢民族立委名額。
西藏人口不多,絕大多數為藏族,五個分省名額勢必被藏族包攬,不必增設名額。寧夏人口不多,不宜增設名額,可在其作為省區而得的五個名額之中保障三個非漢民族名額。根據上述設想,五個自治區共 40 個立委名額,其中至少 23 個來自非漢民族。(2)全國其他省區目前共有25 個自治州,除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因自治民族並非弱勢原住民族(朝鮮族教育水準在全國各族名列前茅)而排除在外,其余 24 個自治州可依據地域進行歸並,原則上每兩個自治州得到壹個非漢民族立委名額335。按照上述算法,非漢民族議席至少 35 個336。考慮到內地分省席位以及全國不分區席位中勢必產生壹些非漢民族立委337,如果立法委員總數四百人,非漢民族立委比例將超過其在中國大陸總人口中所占的 9%比例338。
至於僑選和職業團體名額,民國憲法在臺灣的增修條文將其並入全國不分區議席,這壹做法值得借鑒339。
香港、澳門在 1946 年制憲之時尚未回歸中華民國,其立委議席也應在關於立法委員人數的修憲案中壹並解決。筆者認為,香港似可比照直轄市獲得五席,但澳門人口過少,似應獲得壹個席位。
臺灣則需要特殊對待。如果中國大陸光復民國,那麽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和在大陸的中華民國具有對等地位(臺灣在禮儀上居尊),很可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共存,統壹與否的問題不宜急於提上議事日程。兩岸本著互相尊重的原則,可以考慮在對方的立法院派駐若幹觀察員。
在上述設想之下,總人數為四百人的立法院可能具有如下構成:近二百壹十個分省議席(包括港澳),三十個非漢民族專設議席,壹百六十余個全國不分區議席。
二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概述
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的具體制度以法律定之。
(壹)多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1946 年制憲後,作為看守政府的國民政府於 1947 年制定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及其實施條例,大體上采用了多席選區立委直選制度。各省壹般分為每區四至六個席位的數個選區,具體的選舉方式是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340,每票只可選壹個候選人,選區有幾個席位,得票總數居前幾位者當選。這種選舉方式符合民主原則,但在操作上有壹些嚴重弊端:例如,某個候選人得票過多則有可能導致同壹政黨內其他候選人落選,因此政黨需要在各個選區組織配票,避免黨內候選人之間的競爭341。又如,臺灣的選舉經驗表明,這壹選舉方式在某些情況下為金權政治制造了溫床,明顯有黑金背景、被多數選民唾棄的候選人仍然有可能憑借少數選票而當選342。臺灣已經改革了選舉制度,中國大陸將來也不宜采用多席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343。
(二)並立制,兼論單席選區制
臺灣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是單席選區制議席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議席的混合體,稱作並立制(亦稱獨立混合制或平行混合制),其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下簡稱“全國不分區”)議席采用盛行於歐陸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在立法委員選舉中投兩票,壹票選人,針對自己所在選區的候選人,另壹票選黨,針對全國不分區的政黨候選人名單(全國不分區議席大致按各黨得票比例進行分配344,每個黨贏得幾個不分區議席,其所提出的候選人排序名單的前幾位即當選)。這個制度,和以前的制度相比是很大的改進,但其中的分區議席采用英美式的單席選區相對多數制,已經呈現了兩個嚴重弊端:
其壹,兩個大黨主導了選舉,各自的選民基本盤日趨激進,中間派選民則被大黨綁架。
其二,區域立委往往缺乏立法知識與能力,卻又攜民意以自重。立法院中行為荒唐者多為區域立委345,但他們因民意後盾而有恃無恐,甚至故意透過某些出格行為來增加在媒體的出鏡率,以有辱斯文的方式凸顯黨性,鞏固自己的選民基本盤,至於政治空氣的敗壞和社會的割裂,就不是他們在乎的事了。
上文討論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制度時推薦的排序復選制和認可投票制,如果用於區域立委的選舉,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上述弊端,但效果有限:
其壹,大黨在單席選區制的框架之內無論如何都占有極大優勢。比如壹個小黨在全國各個選區都獲得大約 10%選民的支持,那麽不管采用什麽選舉方式,這個小黨都很可能壹個議席也得不到;如果其選民分布不均勻,那麽或許能夠得到壹些議席,但所占議席比例會遠遠低於其所獲得選民支持的比例。西方民主國家的經驗表明,單席選區制容易促成兩黨制,中間派選民的聲音得不到表達。臺灣的政治實踐表明,兩黨制加劇了社會割裂和社會陣營之間的敵對態度,對華人社會未必合適。
雖然毫無限制的多黨制也有嚴重弊端,但我們面臨的並不是二者擇壹,而是尋求壹個更好的中道,下文很快就要討論這個中道。
其二,任何針對候選人個人的選舉,都勢必凸顯候選人的口才和外貌346,才能反而難以得到展現。對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而言,國大代表只需善於和選民溝通、忠實於民意即可,不需才能高超,但立法委員作為專職議員,應當有立法專長或公共事務特定領域的專長,否則難以勝任。
其三,臺灣的 73 個區域立委議席,平均每個選區 32 萬人口,其立委選戰即已耗資巨大。中國全國範圍,國民大會的每個選區不超過壹百萬人口,仍可操作,但是,立法院的議事效率問題決定了立委人數不宜過多(否則難以議事),每壹個立委席位對應於人數極多的選民,立委競選勢必需要極多的資金,容易導致利益集團對立委的操控347。
綜上所述,立法委員單席選區制(以及包含了這種制度的並立制348)不合中國國情。
(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臺灣之全國不分區議席的選舉所采用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歐陸國家盛行。這種選舉方式,對中國大陸人民而言可能顯得陌生,但《經濟學人》民主指數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國家幾乎都實行某種形式的比例代表制,這個事實是發人深省的。
如果我們擔心以政黨為操作對象的比例代表制導致議員與選民之間的隔閡,那麽,請仔細分析:選人的制度,真的能夠避免議員與選民之間的隔閡嗎?美國眾議院 435 個議席之中的絕大多數(350 上下)都屬於兩個大黨的“安全選區”,缺乏競爭,導致矛盾局面:國會整體受民眾支持率慘至 10%,但數次選舉並未改變國會構成。英國和美國作為最古老的立憲君主國和憲政民主共和國,其所實行的單席選區制為中國人所熟知,但我們的思想如果突破英美制度的羈絆,放眼於世界,那麽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普遍性是顯而易見的349。
臺灣現行立法院混合選舉制度中的全國不分區立委,大都表現良好並具有立法能力或特定領域的專業水準350,因為水平高的候選人列入政黨名單有助於吸引選民351,爭議人物如果上榜則會拉低政黨的得票率352。也就是說,政黨名單制度有自糾正機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黑金背景或行為不堪的候選人列入名單。
民國憲法的政治架構,有國民大會作為民意機關,有監察院負責接待民眾陳情353,所以立法委員的選舉完全可以效法歐陸國家的經驗,不拘泥於壹個選區壹個議席的民意代表性,而在以省為單位的大選區完全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354。是否設置全國不分區議席,則有待討論這裏需要略談三個顧慮:
其壹,比例代表制通常導致多黨制,很少出現單壹政黨執政的情況,這是否適合中國國情與民情?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有下述兩方面原因:
(1)從反面來看,由於中國長期的“官本位”傳統和中共的負面影響,如果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出現單壹大黨執政的情況,此執政黨很可能會走向威權化、壓制反對黨,妨礙民主憲政的鞏固。
(2)從正面來講,中國作為壹個內部差異極大的多元國家,有必要采行中間路線,政策不宜過於偏左或過於偏右。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左派和右派政黨的出現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兩個對立陣營組成聯合政府的可能性不大,為了避免兩黨制造成的政策兩極震蕩和社會割裂,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黨制和中間派政黨經常入閣的局面是更好的選擇。
誠然,多黨制在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實踐,但考慮到中國作為“人情社會”導致國人普遍精於人情這壹事實,如果壹個或數個中間派政黨在立法院站穩腳跟,那麽中間派有可能跨越黨派界限,或與左派、或與右派聯合執政,促使政策趨於溫和,並保持長期的穩定性。未能參與組閣的政黨,也有可能因為與中間派的良好關系而對內閣不采取激烈對抗的態度,而且可以對執政聯盟所推動的法案提出建設性的優化意見(或者其反對意見透過中間派的斡旋而被執政聯盟采納壹部分,從而在效果上促成法案的優化)。與經常陷入“零和遊戲”的兩黨制相比,多黨制能夠促成雙贏、多贏,形成“共識決”而不是“多數決”的民主運作機制,具有明顯的優勢356。
其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意味著法定政黨政治,是否不妥?答案很簡單: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國家,無壹例外都在代議立法機關實行政黨政治;包括美國、英國這樣沒有政黨比例代表制度的,也自然而然在鄉鎮自治體之外的所有政府層級形成了政黨政治(只不過是具有割裂性的兩黨制)。中國要想獨辟蹊徑,擺脫政黨政治,可能性近乎零。更為務實的做法,是在立法院透過比例代表制實行政黨政治,而在國民大會淡化政黨政治、彰顯民意,二者相得益彰。
其三,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是否違反民國憲法第 129 條所規定的直接選舉原則?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政黨所提出的候選人排序名單在登記截止時業已確定、選民投票時可以看到名單,即為直接選舉357。
三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最佳版本
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具體細節還有許多值得深入討論之處,這裏單列壹小節分析之。
(壹)政黨名單概述
承載了西方眾多民主國家多年經驗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通常包含如下的核心內容:1,選民透過選票作出對政黨(或同等組織)候選人排序名單的選擇。2,各選區的議席按政黨票數比例分配,議員從各個政黨的候選人排序名單中依序產生。3,無黨派人士可以作為“單人政黨”或數人聯合起來作為具有政黨地位的“獨立參選團”參加選舉(後者可以增加贏面,只要候選人之間能夠就座次達成共識)。
最簡單的做法,是在選票上只選黨,不選人(選票上或選舉手冊上通常列出各黨的候選人排序名單,所以選民在效果上仍然是直接作出了對候選人的選擇)。以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之全國不分區議席為例358,開票時各黨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名額359,按候選人在各黨名單上的排序填充議席,之後如果剩下不足壹個議席的零頭,匯總在壹起成為整數余額,還需根據各黨零頭的大小來分配余額議席(此即“最大余額”
制度,有的國家則實行“多數獎勵”制度,將余額獎勵給得票最多的政黨)。
此外,大多數實行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都設置最低門檻,得票率低於最低門檻的政黨得不到議席。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小黨林立的現象,雖然降低了比例性並且對小黨不甚公平,但實屬不得已而為之360。門檻的高低,以 3%-5%為多。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之全國不分區議席有5%的門檻,土耳其則高達 10%。在中國大陸,如果設置全國不分區議席,門檻的高度不宜走極端,3%-5%似較合適。在以省為單位的選區則不壹定設置專門的門檻,因為各個選區議席不多,議席數量加壹再除100%,即為自然門檻361(例如在有 9 個議席的省,10%即為門檻),但在各黨選票過於分散的情況下還需要某種後備方案362。
設置門檻的好處毋庸置疑,但投給不及門檻的小黨的選票都成為廢票,對投下這些選票的選民而言是不公平的。極端的例子,如土耳其2002 年選舉中 10%的門檻導致 46%的選票成為廢票,這壹結果降低了選舉的民主性。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社會上政黨林立幾乎是必然的現象,選舉中不高的門檻也有可能導致相當大的廢票率,而且某些陣營有可能因為選票分散於許多立場近似的小黨而壹無所獲,這些情況壹旦發生,會降低人民對民主的信心,危及民主憲政的穩定。
此外,許多選民為避免自己的選票成為廢票,有可能出於“棄保”
心態,舍棄自己最中意的中小型政黨而轉投差強人意的大黨,導致許多中小型政黨的得票率明顯低於其民意支持率。這種棄保效應,對支持率距離門檻不遠的政黨而言極不公平。
有沒有辦法解決高廢票率和棄保效應的問題呢?
(二)排序復選政黨名單
上文討論國大代表選舉和總統選舉時介紹過的排序復選制,就是答案。也就是說,把針對人的排序復選移植到針對黨的選票上來,在選民對最中意的政黨投下壹票之外,還允許選民在選票上作出第二、第三甚至更多選擇;開票時先看第壹選擇,淘汰不及門檻者中得票最低者,其得票若有第二選擇,則按第二選擇分派,如此反復(若某張選票第二選擇也被淘汰,則看第三選擇),直至剩下的政黨都達到門檻363。
對中國大陸選民而言,排序復選政黨的方法不會讓人感到奇怪,因為高校招生過程中實行多年的考生填報第壹誌願、第二誌願、第三誌願的制度與排序復選制異曲同工。
這種“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可以使選民放心在第壹選擇反映自己的真實政見,在第二或第三選擇確保選票不致作廢,壹攬子解決了廢票現象和棄保效應的問題(廢票難以完全消除,但可以減少到無足輕重的程度),強化了選舉的民主性364。此外,還有三個附帶的好處:
其壹,選戰之中,各個政黨為了避免激怒其他政黨的選民、失去被列為第二或第三選擇的機會,勢必致力於正面競選、強調自己政綱的優勢,而不是大肆采用負面競選、互相攻訐。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積極正面的政治空氣有助於民主政治的鞏固,所以排序復選制不論選人還是選黨都是極佳的選擇。
其二,未達門檻而被淘汰的小黨,自然有興趣知道自己的選民如何作出排序選擇。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後備選擇都包含了另壹個政黨,那麽這兩個黨漸行漸近就成為水到渠成之舉。選民透過選票促成的政黨整合,比政黨高層互動而導致的整合更具有穩固的基礎。
其三,過關而獲得議席的中小型政黨,在決定是否與大黨聯合組成聯盟之時,同樣可以參考自己的選民的其他選擇,這就為政黨聯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礎,有助於政局的穩定。365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大黨獨斷專行的現象不利於民主的鞏固。與壹黨制(指的是壹個大黨、多個無足輕重的小黨)和兩黨制相比,透過“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改進的多黨制有助於減少政爭、促進共識,實現“共識決”而不是“多數決”(後者有更大可能導致社會割裂和政治危機)。
(三)轉型初期政黨整合的途徑
結束本小節之前,有必要對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的政黨政治問題
略作討論。民國初年數百個政黨驟然湧現,臺灣開放黨禁之後也有類似局面,那麽中國大陸重現政黨百花齊放的格局幾乎是必然的。但是,這樣的格局必須盡快整合為幾個中型和大型政黨,以促進政治的穩定。否則萌芽狀態的小黨鱗次櫛比,選民難免無所適從,民主轉型過程中極其重要的最初幾次選舉有可能弊病環生。
如何促成小黨的整合呢?筆者認為,中國大陸以重歸民國法統的方式實現民主轉型並選擇合適的選舉制度,即可在選舉過程中自然而然推動政黨整合:
(1)中國大陸民主轉型過程中第壹個選舉,應當是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以單席選區排序復選或認可投票的方式產生絕大多數甚至全部國大代表(同時可以考慮連帶著選舉產生縣級和基層自治政府,但後者因自治法規尚不完善而具有臨時性質)。如前所述,國大代表選舉的排序復選制有利於溫和的、黨性不強的候選人,可以淡化政黨政治對國民大會的影響,但選舉過程並不排斥政黨。國大代表選票上針對候選人的排序,可以體現選民對各個候選人以及各個政黨相似度的觀感。所以,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結束後,國大代表選票的數據分析和即將到來的立法委員選舉的壓力將促成第壹波政黨整合。
(2)鑒於民國憲法原文所規定的立法委員人數計算方式已不切合當前情況,國民大會必須就立法委員人數問題對憲法作出增修。此外,為進壹步促進政黨整合,可考慮在關於立法委員人數的修憲案或選舉法中加入政黨地域分布的要求,例如壹個政黨必須在至少 10 個省級選區達到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的標準(提出候選人名單,並得到壹定數量的選民的簽名支持),才可獲準參加任何壹省的立法委員選舉366。上述做法,能夠避免政黨地域性碎片化的局面,促成第二波政黨整合。兩波整合之後,達到參選標準的政黨數量不會過多,便於選民挑選。
第二波政黨整合的同時,還可以發生以非漢民族為基本盤的政黨與全國性大黨的合作。前者勢必難以獲得全國不分區議席,但是,民國憲法為非漢民族提供了議席保障(參看本節第壹部分的討論),在這壹前提下,地方性政黨從議席保障所獲得的優勢彌補了其在全國整體範圍的劣勢367。在設有非漢民族議席保障的選區,排序復選政黨名單制度可以讓非漢民族選民壹票多用,如果第壹、第二選擇投給了有望奪得民族保障議席但無法競爭全國不分區議席的地方性政黨,那麽第三、第四選擇可以投給全國性的大黨。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地方性政黨和全國性的大黨在民意基礎上的合作,增強前者的向心傾向,這正是斯泰潘、林茨等學者倡導的有利於“打造國族”的因素之壹368。
(3)排序復選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立法委員選舉,則會促成第三波政黨整合,奠定其後數年的政黨格局。此外,還有壹個值得考慮的臨時制度是要求在民主轉型後第壹屆立法院獲得席位超過壹定比例的政黨都進入行政院組成大聯合內閣,以進行磨合並避免激進政策。
(4)為了限制地域性政黨,壹個值得考慮的做法是借鑒“票池”
(vote pooling)模式369,對全國不分區議席做出限制,要求壹個政黨必須在壹定數量的省級選區達到門檻才可分得全國不分區議席,甚至可以依據各個政黨在全國各省級選區得票率的離散程度,對其在全國的總票數做出下調370,再分配全國不分區議席。但是,在民主轉型初期,許多政黨尚且難以在全國各地打開局面,所以“票池”模式不妨預設從第二次或第三次立委選舉開始使用371。這樣的預設規定,有助於促使在不同地域力量較強、政治立場接近的幾個小黨整合為中型、大型政黨。
四 政黨候選人名單公平性問題
政黨候選人名單,涉及政黨內部的暗箱操作,有可能招致爭議。
就名單人選而言,如前所述,名單是對選民公開的(可以要求各個參選政黨在選舉登記截止日必須公開候選人名單,以確保選舉的直接性,給選民足夠的時間來分析名單、甄別候選人),所以各個政黨內部議定名單之時必須考慮選民的反應,爭議人物列入名單會影響政黨的得票(例如黑金背景者有可能把全黨拉下馬;觀點極端者雖然可以鞏固基本盤,但同時會嚇走許多中間派、無黨派選民)。也就是說,名單的公開性可以促成名單人選的優化,名單產生過程之暗箱操作所可能帶來的壹些弊端由此得到遏制372。
就名單之內的候選人排序而言,政黨暗箱操作有可能導致某些在選民中眾望所歸的候選人因黨內派系平衡與權力運作問題而排名靠後,甚至可能發生下述情況:某個排名居中或靠後的候選人獲得許多選民的支持,提升了政黨的得票率,但開票後按排序分配議席時這位候選人因排名不夠靠前而未能入圍373。為了避免這種不甚公平的現象,許多國家采用了壹定程度的“開放式名單”制度374。這裏不枚舉開放式名單的可能方式,而是針對中國國情,推薦較為合適的制度:
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鑒於選民民主習慣的缺乏和政黨政治的不成熟,似不宜急於追求選舉制度的完善。封閉式名單,即選民在代議立法機關的選舉中只選黨、不選人,因其簡單易行並有助於加強政黨的凝聚力375,是民主轉型初期最為適合的選擇。政黨內部制定名單之時可能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在政黨政治的幼年時期可以透過候選人另投他黨而得到壹定程度的解決。
待到民主政治在中國大陸日趨鞏固,早期多個政黨經過重新洗牌而整合為幾個中型、大型政黨和壹些邊緣化的小黨,前述政黨分裂重組機制即逐漸失去普遍的可行性。此時,名單制度可考慮優化。例如,在針對政黨投票的基礎上,允許選民在所選政黨的候選人名單上進壹步圈選壹個或數個候選人376。排名靠後的候選人,如果被壹定百分比之上的選民圈選,其排序即上升至名單前列(這些候選人之間,以得票多少排序)。可以預料的是,如果沒有出現名單排序過於離譜的現象,大多數選民可能會圖省事而不圈選任何候選人(可視同圈選排名首位者)。
此外,政黨在各省選區的名單似應由各省黨部或各省黨員會議自行決定,而不宜由中央黨部包攬各省名單和全國不分區名單,否則黨魁權力勢必過大,而且有可能出現“異地當選”的現象(例如黨魁把親信安插到該黨支持率較高的省份的候選人名單上,盡管親信的住地和籍貫並不在這壹省份)377。如果實行壹定程度的公費競選制度,那麽國家似應根據選民登記、選票等指標,直接劃撥壹部分競選經費給各個政黨的各省黨部,而不是把全部資金交給各黨的中央黨部。公費競選是民主國家常見的制度,有長期的經驗可循378,但已超出本書所討論的範圍,恕不詳述。
五 婦女名額問題
民國憲法第 64 條規定婦女立法委員名額以法律定之。臺灣目前立法院的區域席位沒有婦女名額,全國不分區席位則要求各黨當選人之壹半為婦女。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如果絕大多數議席實行比例代表制,似可考慮類似做法,規定開票之後各選區內各個政黨議席的婦女比例。
按排序名單填充議席之時,如果達不到婦女比例,則需要讓排名靠後的女性候選人優先分得議席379。考慮到女性選民的力量,名單上婦女候選人過少的政黨勢必很難贏得女性選民的支持,所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有利於增加婦女議席的比重,最低名額的規定雖然有必要存在,但在實際操作中或許不會經常觸及底線。
六 立法委員缺位替補問題
民國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也就是說,如果立法委員成為行政院閣員,即應從立法院去職。此外,立法委員辭職或去世也會造成缺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在缺位出現時可從原有名單中替補,不需另行補選。
順便說明,張君勱先生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中有如下建議:憲法第 75 條“既有此規定,自然部長人才無法取之於立法院之內,或者說凡被任命為部長之人,非辭立法委員不可。但我以為此條文之解釋如何,應俟吾們對於立法院之政策決定之後,然後其解釋乃有意義。假定政府與各黨決定部長可以兼任立法委員,就是說凡任部長之人,不必辭去立委,則部長議席可以保留,雖部長不坐在原座位之上,甚至不許投票亦無不可,但壹旦辭去部長之後,仍可回到立法院議席上。此種辦法好處,就是有行政經驗之人,可以參加立法工作,對於立法方面只有好處。”380 張君勱先生的主張(並非制憲共識而是他在事後提出的較為牽強的變通方式),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並未得到贊同,但在比例代表制的情況下,可以有如下的變通方式:立法委員因出任閣員而辭職者,其政黨依據名單排序而推出的替補立委具有臨時性,壹旦原任立委離開內閣,只要其原有立法院任期尚未結束,而且本人有意返回立法院,即可在立法院復職,其替補人選則自動去職。這個變通方式在歐洲議會制國家有先例可循381,確保了立法院人數的穩定,並且可以透過立法而不是修憲的方式來實現。
七 立法院任期問題
民國憲法第 65 條規定立法院委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立法委員和內閣成員是否應當有連任次數的最高限制呢?這個問題,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初期沒有實際意義,可留待民主制度鞏固之後再做討論382。
另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立法院的固定任期。如前所述,民國憲法之制度作為改進型議會制,為促進政局的穩定而沒有給立法院以單方面倒閣權,也沒有給總統和行政院長以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但既然在倒閣問題上可以有“建設性倒閣”的變通機制,那麽在立法院解散問題上是否應當允許壹定程度的變通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透過修憲賦予立法院以超級多數決的方式自行解散的權力:在立法院剩余任期超過壹年的情況下,經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同意,立法院可自行解散,在壹個月內舉行選舉,新選出的立法院補足上壹屆的剩余任期。這壹設想對應於本章第壹節簡略提及的壹個特殊情況:如果總統所支持的行政院長在立法院所獲支持跌之三分之壹或更低,那麽這樣的“超級少數派”內閣存在的價值也許是有限的,立法院在無法形成穩定的三分之二多數集團杯葛行政院長而迫使其辭職的情況下,只要“自行了斷”,即可訴諸選民,形成新的立法院和新的內閣。這在效果上是壹種特殊的倒閣途徑,因其不可能經常發生,無損於民國憲法促進政治穩定性的初衷。
八 代議立法機關壹院制問題
雖然民國憲法的國會制度有“三院制”之說,但代議立法機關僅有立法院,就代議立法職能而言是事實上的壹院制。考慮到代議立法機關兩院制盛行於多數民主國家,民國憲法在這壹方面是否有欠缺呢?為了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不妨參照美國政治學家達爾的觀點。達爾在《美國憲法有多民主?》書中指出,雖然幾乎所有的聯邦制國家和許多單壹制國家都實行兩院制,但是,即使在透過上院的議席配置來促進聯邦成員平等地位的聯邦制國家之中,上院具有較強立法能力的也只有四個,許多國家的上院都趨於虛化無為。對於壹些歐洲國家取消國會上院的做法(如瑞典於 1970 年由兩院制改為壹院制),達爾表示贊同383。
達爾的著作主要是面向美國讀者,對美國憲政制度的缺點作出批判,但對中國讀者也有參考價值。
中國大陸民主轉型的初期,如果設置具有較強立法能力的國會上院,有可能因為上下兩院的政爭而影響民主憲政的鞏固。此外,如果上下兩院被同壹個多數黨控制,那麽兩院之間即難以做到充分的制衡,反而由於每壹個法案都必須獲得兩院通過而降低立法效率。
立法院作為壹院制代議立法機關,可以避免上述問題,但立法院多數派擅權的現象也是有可能發生的。如果立法院多數派的行徑普遍不得人心,國民大會在民主憲政初期盡管尚未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也可考慮使出修憲權這壹殺手鐧。事實上,國民大會和總統的潛在影響力(包括修憲的威脅和柔性影響)有可能對立法院形成足夠的制約。
民國憲法的長期目標(在國民大會獲得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之後)是在平時授權立法院以較高效率行使代議立法職能,在必要情況下由充分體現民意、實行委任代表制民主機制的國民大會對立法院作出制衡,以兼得高效和制衡之利。如果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時的普遍共識是避免立法院擅權,那麽,提前賦予國民大會對普通法律的創制權和復決權,以及給總統以將不及高票標準的立法院法案提請國民大會復決的權力,是勝過兩院制代議制度的方案。臺灣 2014 年立法院多數黨試圖強行通過“服貿協議”而引發學運,似乎說明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時需要對代議立法機關施加足夠的制衡384,以防患於未然。
九 立法院長定位問題
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本應成為華人世界的民主樣板,但令人遺憾的是,不但許多立法委員行徑荒唐,而且立法院長對立法委員的違規行為往往聽之任之。究其原因,有必要指出,民國憲法在臺增修後形成的兩黨制和事實上的總統制政體,使立法院和總統主導的行政院不再具有協同性,所以立法院長的權力得到強化(美國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多數黨領袖權力很大,也是同樣的道理)385。這壹前提之下,立法院長對某些立委違反議事秩序的行為采用放任的態度,在效果上為暗箱操作的“黨團協商”提供了理由386,進壹步強化了自身權力。但話說回來,立法院長擴權,對掌握行政實權的總統起到了制衡作用、避免其擅權,並使少數黨的意見在立法程序中得到了壹定程度的尊重,所以有其正面作用。
民國憲法原初條文所規定的改進型議會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保證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協同性,並且有國民大會和超然於五院政府的總統對政府擅權的傾向進行柔性制衡(必要時可施加硬性制衡),所以民國憲法重新施行於中國大陸之後的立法院不應出現實權院長。理想的狀態是效法議會制國家常見的制度,議長(立法院長)以超然的姿態負責主持會議、履行程序性的任務,並依據議事規則執行紀律、維持秩序,而不具有政治性的實權387。但是,由於缺乏民主傳統,中國大陸在民主轉型初期乃至轉型啟動之後相當長的時間能否真正做到“議長中立化”
是令人懷疑的,如果負有“中立化”之期待的議長濫用其在議事程序等方面所能夠支配的彈性空間,將有礙民主鞏固。為此,德國式“合議制”議長制度(各個黨團推派壹人組成主席團,輪流擔任議長、副議長,並依席次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元老院”,議長做出決定前需征求“元老院”的意見388)似乎是較好的選擇。
立法委員的違規行為,雖然可以在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懲戒,但防患於未然是最佳策略。多黨制的共識式民主機制,以及選黨不選人的比例代表制,有助於在立法院形成健康的議事氛圍,促使少數黨立法委員選擇文明理性的行為方式。
第三節 司法院
壹 司法院的定位
(壹)現狀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行憲實踐中,司法院除大法官釋憲外,角色是司法行政機關389 而不是終審法院,下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承擔終審職能(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下再設置各級法院390,公懲會則為壹審制)。各個法院以及公懲會皆為獨立機關,法院盡管審級高低不同,仍享有獨立性。法律的實施和公訴事宜,則依據西方國家常見做法,由行政部門負責391(對應於大陸常用的“公檢法”概念,“公”與“檢”屬於行政院,“法”屬於司法院)。
如果讀者對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職能有所困惑,不妨借鑒美國制度:
美國聯邦法院體系的司法行政權,曾屬於聯邦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34年美國國會立法授權最高法院制定聯邦法院的程序規則,1939 年又設置了美國法院行政局,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下屬法院代表所組成的司法會議的監督之下負責聯邦法院體系的司法行政392。至於司法院之下近乎“單壹制”的司法體系,在聯邦制國家亦屬常見(美國的聯邦、州、印第安保留地司法體系並行的做法,並不通行於世界各地聯邦制國家)。
(二)制憲者的意旨和司法界的反應
司法院的上述實際定位,是否與憲法第 77 條不相符合呢?這壹問題,在臺灣司法界爭議多年,盡管 2001 年釋字第 530 號大法官解釋認為制憲意旨是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仍然爭議不斷;而且這壹解釋提出立法院應在兩年內完成司法院改制之立法,引起了強烈的反彈,截至 2016 年本書定稿之時仍未立法落實,可以說已經無疾而終。
筆者為了探求司法院定位之制憲意旨與憲法條文所能夠容納的解釋空間,查閱了臺灣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數十篇論文和研討記錄,認為法學家法治斌教授393 和蘇永欽教授394 以制憲國民大會速記錄、《國民大會實錄》、制憲國大代表阮毅成先生著《制憲日記》等史料為基礎做出的考證較為詳實。茲概述如下:(1)1946 年 1 月政協會議決議案以美國制度為藍本,提出“司法院即為國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幹人組織之”395
;4 月版的政協憲草依據前述決議將司法院定
位為大法官若幹人組成的最高審判機關,兼管憲法解釋,但沒有明文規定司法行政的歸屬。(2)制憲國民大會並未推翻政協會議關於司法院負責審判的決定(政協憲草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在憲法中改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僅僅是為了與其他四院之定位相對稱而做的文字調整)396。(3)制憲國民大會分組審查憲法草案過程中,負責審查司法院壹章的第四審查委員會絕大多數意見主張司法行政屬於司法院,試圖改變政協關於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決定,直至國民黨中央對國民黨籍制憲國大代表做出“原草案有關司法院之組織及大法官超出黨派以外兩條,必須維持,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屬於司法院”397 的指示方才作罷;最後通過的憲法和政協憲草壹樣只字未提司法行政問題。
(4)制憲國民大會否定了政協憲草為司法院設計的美式最高法院架構(大法官兼管審判和釋憲),為了減輕大法官的工作負擔而有所分工398,在憲法第 79 條明文規定大法官職權為解釋憲法及統壹解釋法律、命令,言外之意是司法院應另設壹批法官專事審判399。(5)憲法頒布後,司法院體制和司法行政歸屬問題在司法實務界激起強烈反彈,例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同仁公開發表《對於司法院應兼掌司法行政之意見》。因司法界的強烈反對,國民政府為預備行憲而制定(尚未施行)的司法院組織法在行憲前夕修正,原定的司法院分庭審案制度(按:“法庭”並非獨立機關)改為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等獨立機關審案的制度,維持了行憲前的舊制。
上述歷史脈絡之中,需要厘清的壹個概念就是“司法行政”。廣義的“司法行政”包含了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二者,此即前述國民黨中央指示“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屬於司法院”之所謂“司法行政部”在制憲之時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司法行政之歸屬的爭議,包含了審、檢是否“分家”的爭議。行憲之初,司法行政部仍然屬於行政院而不是司法院,即反映了制憲意旨,但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當時為壹審制,談不上“最高”)、公懲會成為司法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至 1980 年各級法院皆劃歸司法院,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不再兼管法院行政、改稱法務部,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的司法行政完全分開。
(三)解釋和展望
筆者認為,盡管制憲者的意旨是司法院分庭設法官負責審案,但制憲意旨不能成為絕對的標準,憲法條文文句本身所能夠容納的合理解釋不能僅僅因為不合制憲意旨而宣布違憲400。換句話說,雖然制憲者對憲法的每壹個條文都有其原始意旨,但如果壹些條文使用了模棱兩可的語言,那麽這些條文在制憲意旨之外的合理解讀亦可成立。“原意主義”
的信奉者可能不以為然,但是,對不起,制憲者既然語焉不詳,那麽其意旨僅僅具有參考價值而不具有完全的約束力401——制憲者沒有明說的意旨,如果很容易滿足,滿足之當然是較佳的選擇;如果此類意旨施行難度很大或根本缺乏可行性,那麽在憲法文句合理解讀的範圍內選擇較易施行的壹種解讀,即可避免修憲的難關或違憲的爭議。前述法院系統之司法行政逐步移至司法院,就是因為從政協憲草到中華民國憲法都沒
有能夠明確反映政協會議之“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決議,留下了廣泛的合憲解釋空間402。
司法院所“掌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是否壹定解釋為司法院設置若幹分庭負責審案呢?在考試院、監察院建制的參照下,答案是否定的。考、監兩院皆設有部會,以監察院為例,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核、糾舉及審計權”,但行使審計權的審計部在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屬於獨立機關,僅在機關行政關系上掛靠於監察院。同理,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等獨立機關負責審案的做法,是民國憲法第 77 條的壹種合理解釋,司法院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確具有“掌理”(掌控、管理)的職能。
對照美國聯邦司法制度,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是名義上的終審法院,但絕大多數上訴案件被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導致次級法院的意見成為終審判決,對敗訴者而言有失公正,這壹制度不宜效法。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如果為了公正而保證所有允許上訴的案件都被終審法院受理,那麽終審法院勢必負擔極重,需要相當多的人力(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各地設有最高法院的六個分院行使終審職能)。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司法院作為單壹的終審法院,那麽司法院將極其臃腫。指望中國照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運作模式,到頭來很可能東施效顰。
司法院改制的討論在臺灣已有二十余年,眾說紛紜(包括前述釋字第 530 號大法官解釋),其中許多方案或許適用於臺灣但未必能夠推及中國大陸。筆者通讀了大量相關資料,比較之下認為 1990 年代司法院成立的“司法院定位委員會”於 1997 年通過但未被司法院采納的“現制微調方案”403 值得中國大陸參考。概言之,司法院本部分為司法行政機關和釋憲機關、下設終審法院的大體架構不變,但在司法行政的運作細節上以實行合議制的司法院會議作為主要決策機構(會議成員除司法院正副院長、較高審級法院之院長,還應包含法官代表、律師代表、法學界代表),司法行政業務以司法保護、研究發展、行政監督為中心;此外,司法人事仍由專設的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404。
但是,在司法院直接成為單壹終審法院和下設數個終審法院這兩種模式之間,是否還有某種中道呢?本節第三部分將要探討司法院大法官在這壹方面所可能起到的作用。
二 大法官和司法院長的定位
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壹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進而在第 79 條設置了大法官若幹人,掌理第 78 條規定事項,但沒有規定大法官對這些事項的掌理是以議事會議的形式還是以憲法法院的形式。民國憲法頒行以來的司法實踐,選用了大法官會議的形式405,直至近年來才增設非常設的憲法法庭,所以憲法和法規的解釋並不像美國那樣走訴訟程序,而是由有關部門或個人遇到問題並滿足壹定條件時提請司法院作出解釋。這壹做法,具有靈活性,許多違憲或錯誤執法的舉動可以被及時制止在萌芽狀態或防患於未然,和美國層層上訴的制度相比更為合理。
但是,大法官制度造成了壹個微妙的局面:大法官,是不是法官?
民國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但作為看守政府的國民政府於行憲前制定的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大法官任期 9 年406,並未保障大法官卸任後享有法官待遇,也就是說不把大法官作為法官來對待。該法於1992 年修訂時加入了“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司法官”的規定,使大法官獲得了法官待遇,避免了“白馬非馬”
的矛盾。2005 年的釋字第 601 號解釋直言“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為這壹爭議劃上了句號。
大法官任期如果過短,勢必強化民意對司法院釋憲權的影響。司法權,尤其是其中的釋憲權,雖然由於司法院官員非民選亦不實行責任政治而缺乏民主性,但在民意沸騰或政策趨於激進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對國家政治起到“壓艙石”的作用407。例如,美國羅斯福新政初期的某些激進法案被偏於保守的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違憲,事後的政治經濟發展證明當時被推翻的壹些法律根本不可能行得通,美國最高法院的保守舉動在效果上避免了新政的冒進和失敗。民意的不穩定性、短視性和多數群體罔顧少數群體利益的傾向決定了民意需要壹定程度的制衡,這是共和主義的重要原則。立法院雖然在法理上具有相對於民意的獨立性,但因為頻繁改選而往往服從民意,所以司法院的釋憲權是對民意的更強制衡408。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與民意的適當遠離是有益的,在大法官制度設計上即使不實行美式終身在職制,亦應考慮較長的任期(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 12 年)。
考慮到司法院正副院長有司法行政職權,其任期較短亦屬妥當,但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不給司法院正副院長提供任期保障的做法似無必要。尤其在總統為間接選舉之虛位總統的情況下,司法院正副院長似可與總統同樣任期六年,但不必與總統同步(錯開壹至三年當屬妥當)。
司法院長正副院長可兼任大法官,院長主持議事,但只有在自己的壹票對表決結果產生影響時才參與表決409,平時盡量保持中立。在大法官過半多數認為法律違憲但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之高門檻的情況下,司法院長似應獲準將大法官的過半意見整理為修憲案草案,聲請立法院或國民大會提出修憲案(在程序上需要依據憲法第 174 條,由立法委員四分之壹聯署或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壹聯署提出),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厘清壹些重大爭議410。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較短任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增加司法院大法官的民意因素。
三 司法院釋憲的個案效力
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包含了“憲法法庭”制度,負責政治性的功能,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核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違憲”
之說乃繼受自德國鑒於納粹黨奪權的教訓而在基本法中規定的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並不多見,中國大陸將來是否有必要為了防範反民主政黨而繼受這壹“防禦性民主”制度,不在本書討論之內)。“憲法法庭”迄今極其有限的幾次運作,其實都是為了給違憲審查的當事雙方提供言詞辯論的機會而采用法庭的形式。
筆者認為,如果不急於引入政黨的憲法義務和“政黨違憲”制度,那麽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即可以容納在民國憲法原初條文的框架之內,由司法院組織法設置(亦可常設化,即司法院大法官之“會議”直接冠以“憲法法庭”之名,但仍可采用內部會議的方式),而不需訴諸修憲程序。
憲法法庭雖然不是法律上的終審機關,但作為“法庭”,如果審理涉及人民權利的個案之憲法爭議,是否應當對個案的判決直接發生效力呢?臺灣現行制度對這壹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亦即采用“抽象審查”
制度,而不是直接作用於個案的“具體審查”),已經出現了相當尷尬的情況:人民聲請釋憲並在抽象的憲法解釋層面得到司法院大法官的有利解釋,然後回到法院系統尋求重新判決,最高法院卻以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於聲請釋憲者的具體案件為理由維持原判411。也就是說,聲請釋憲的人民無法從司法院大法官得到直接的司法救濟。在現有的建制下,上述矛盾有沒有解決方案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命令”的性質——對人民之權利義務施加影響的政府決定,若非法律,皆可視為“命令”;法院作為廣義政府之司法部門的獨立機關,其判決即可歸類於針對個案的“司法命令”範疇,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412。所以,司法院大法官除了抽象解釋外,應當有權宣布法院的判決因抵觸憲法或法律而無效,從而建立德式“憲法訴願”制度,直接提供法益。在這個意義上,司法院大法官並不具有完整的終審權(不能在推翻法院判決之後進壹步作出新的判決),但可以說具有部分的決定權,將有助於人權保障。上述設想,在操作上強化了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同時不妨礙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職能。
但是,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經驗表明,憲法法院以違憲為由推翻專業法院之裁決,往往由於憲法法院在具體案件上缺乏專業背景等原因而引起爭議,德國法學界甚至有廢除這壹制度的呼聲,東歐國家民主轉型之後也大都沒有效法此制413。考慮到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是壹項極其龐大而艱巨的任務,在轉型初期,似可考慮完全繼受臺灣現行違憲審查制度,司法院暫不直接推翻個案判決,待到憲政體制運作壹段時間之後可視情況而決定是否改變做法——如上所述,由於司法院的違憲審查可以透過“命令”二字的解釋而獲得及於個案之效力,這壹制度的啟動不必經由修憲或立法途徑,在司法院認為適當的時機透過壹個判例即可達到目的。但是,未來的司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慎之又慎——以中國大陸之大,個案的憲法訴願壹旦實行,有可能引來大量的訴願案件,司法院如果不堪重負而關閉憲法訴願的渠道,勢必有損於其威信,所以接受訴願的標準以及執行中的把關極其重要414。
四 普通法院法官違憲審查權的問題
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第 171、173 條重申“法律與憲法有無抵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因而屬於典型的“集中審查”制度,不同於美國式的“分散審查”制度,即基層法官可裁決法律違憲、層層上訴至最高法院定論。然而,即便像民國憲法這樣明確的“集中審查”,亦為壹定程度的“分散審查”留下了空間。1995 年,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指出:“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舍困難,亦可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自此,臺灣各級法院法官獲得了直接聲請釋憲的權力,距離分散審查只有壹步之遙。倘若法官聲請釋憲書以其特殊地位而與其他類型的聲請釋憲書區別開來、冠以“初步認定違憲意見書”
之名,並且在遞交司法院之時公開發布415,即可視為分散審查的壹種類型,或者說是嚴格的集中審查與極端的分散審查之間的過渡型。
法官聲請司法院釋憲的制度,在效果上相當於“二審制”,跳過中間的所有審級。中國大陸假若照搬美國的逐級違憲審查制度,如果中層法院推翻基層法官的違憲裁決,然後最高法院再推翻中層法院的違憲裁決,在轉型初期有可能對民主憲政的鞏固產生負面影響。違憲審查的“二審制”在憲法問題上避免過多的反復,並加強效率,有其優越性。
五 司法院在民主轉型時期的作用
司法院在中國大陸民主轉型時期有可能起到重要的職能作用和政治作用:
(壹)中共雖然不施法治,但近年來畢竟建立起了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中國大陸民主轉型啟動之時不可能全盤廢除中共法律,只能從侵犯人權的惡法開始,分批修正或廢除。司法院以其違憲審查權,可以擔當審查中共法律的重任。在立法工作尚來不及全面開展之時(尤其在過渡政府的臨時立法院因尚未獲得民意授權而難以積極立法之時),臨時司法院與臨時立法院可以密切共事,本著務實的精神,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對中共法律體系進行改造,確保民主轉型的順利進行。
(二)中國大陸倘若以重歸中華民國國統、法統的方式實現民主轉型,兩個中華民國政府將並存於海峽兩岸,這壹狀態可能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基於臺灣法學界對民國憲政(尤其是人權保障部分)的熟習,大陸政府可考慮延請臺灣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到大陸司法院和各級法院任職(甚至出任大法官)。待到長遠的將來,如果兩岸政府能夠統合,司法院很可能成為臺灣人員比重最大的中央政府部門。
長遠而言,海峽兩岸法律體系最好能夠趨同以便於兩岸交流,而且臺灣的司法實踐和憲政實踐決定了臺灣現行法律體系在相當多的方面將是大陸所靠攏的方向。例如,2011 年 6 月,在臺灣的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法官法,為法官人事制度的優化提供了法律依據。民國憲法所規定的法官終身制,並不意味著鐵飯碗,而是需要適當的法官錄用機制和懲戒機制作為補充;法官法是這方面的重要法律,是臺灣憲政體系的壹部分416。
第四節 考試院
壹 考試院的職能和意義
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五院之中,考試院獲憲法所列權力事項最多,實則為政治影響力最小者,主要作為人事機關負責維持國家文官體系的正常運轉417,其次負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的考核。
考試院的職能,在西方國家通常屬於行政機關,所以考試院相當於從廣義的行政權中分離出的壹個較小的分支,因其需要超然於其他政府部門而專門設置為五權之壹,獨立運作。西方國家憲政民主制度發展至今,並未有在行政權外專門設立考試院者,說明考試權不壹定有必要從行政權分出。但是,考試權的分立具有濃烈的民族特色和悠久的歷史傳統,是孫中山先生集中西文明大成而提出的主張,縱使缺乏絕對的必要性,只要能夠透過考試院建制和職能的優化來興利除弊,亦值得傳承。
此外,考試權的分立在盛行“人情”的華人社會具有特殊的意義。
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後,如果考試權歸屬於行政權,甚至分派至各個行政部門,能否避免“人情”的負面影響、確保文官制度的政治中立性?
雖然我們難以直接回答這壹問題,但臺灣的實踐表明考試院對公務員選拔過程的透明和公正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中國大陸應當效法華人世界的成功經驗,而不是把西方制度細節奉為金科玉律——西方制度生搬硬套於中國,在“人情社會”的背景下南橘北織的可能性是不容忽視的。
二 考試院職能優化與強化之展望
考試院在考選職能之外所掌管的諸多人事行政職能,確有相當大的優化余地,筆者對這此並沒有很深入的研究,在此只想拋磚引玉:筆者認為,民國憲法原文之考試院“掌理”考試之外多個事項的規定,可對“掌理”二字靈活解讀。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將任用、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事項改為只由考試院負責其法制事項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但是,如果不走修憲途徑,那麽這些事項的最後決定權(類似於“終審權”)仍可由考試院保留,行政院則可設置人事行政機關負責日常運作——也就是說,相關人員認為行政院人事部門之任用、升遷等決定不公平時可向考試院提出異議,由考試院調查、定奪,但比照司法部門“不訴不理”的原則,如果沒有異議(當屬普遍情況),考試院就不介入。這就對行政部門的內部人事權形成制約,但不過分幹涉之。
此外,雖然考試院職權有限,但既然專門設置獨立於行政院並超然於政黨的考試院,那麽現屬行政院職權範圍的某些有利益沖突之嫌的事項似可劃歸考試院。例如,選舉事務的管理和監督,似應從政黨政治影響下的行政院轉移至超然於政黨的考試院418。考慮到憲法並未規定選舉機關的歸屬,以及考試院職權的開放式列舉(“等”字),這壹職權似乎不必走修憲途徑,而可以由普通法律確定之。
順便討論壹下候選人資格的問題:孫中山先生的原初主張是參加選舉的候選人需經考試院核準資格,但代議機關的選舉只要實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適用於立法院和各省議會)就有候選人自動優化機制,不必再由考試院介入。至於縣及其下的基層自治體的行政長官和議員是否需要引入候選人考試機制,可留待將來討論(美國加州貝爾市“文盲市長”和市政官員貪瀆的醜聞,似乎說明起碼的、不構成嚴重負擔或歧視的資格門檻如高中或同等學力有其價值)。
三 考試院的任期
憲法正文並未規定考試院的任期。考試院組織法自 1947 年在大陸制定至臺灣增修後的現行版本,皆規定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六年,沒有連任限制。此制度似可沿用於中國大陸民主轉型之後。但是,六年任期與總統同步,似無必要,可考慮延長之,並且和總統任期錯開。
第五節 監察院
民國憲法第 90 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核、糾舉及審計權”,其後諸條文中又進壹步賦予監察院對行政院的調查權和糾正權。孫中山原初構想中的監察院主要負責彈核與審計,其中的彈核權乃受中國古代禦史制度的啟發,審計權來自西方國會制度。
民國憲法所增加的權力項目,強化了監察院的職能,使之更容易為人民所用,並且與西方國家類似制度有相合之處。
壹 相當於國會上院的監察院
監察院對總統所提名的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考試委員有同意權,此制度乃受美國參議院的同意權之影響而來。監察院四項基本權責之中的三項,在西方國家皆屬於國會;加之監察委員主要由各省議會選出(借鑒了美國憲法原始條文的制度),任期六年(無連任限制),無形中使監察院具有了國會上院的性質419。
考慮到各省議會難免盛行政黨政治,監察院是否會像許多西方國家的國會上院那樣流於政爭呢?民國憲法在臺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頗有脾益。
筆者認為,如果保留監察院的地方民意代表性,那麽似可考慮要求立法院以微弱多數票通過的法案經監察院院會以二讀(整體審議而不逐條審議)的方式通過,方可送交總統公布。
此外,監察委員向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依據民國憲法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註意改善”)而遭相關人員巧言答辯未能落實者,若非個案而具有廣泛性(例如法律實施細則的不當之處),似可經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監察院發動、立法院通過的方式強行糾正行政部門的偏差。
但是,監察院的糾正權是否有削弱立法院之虞呢?筆者和王天成先生討論過監察權問題,受王先生希望在轉型期間加強立法部門職能之主張的啟發,認為糾正權並非民國憲法第 90 條明文劃歸監察院的專屬權力,而是從“提出糾正案”的操作流程而來,民國憲法第 97 條在文意上並沒有排除立法院兼有糾正權之可能。此外,民國憲法第 57 條既然將“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這壹硬性的“強制糾正權”賦予立法院,那麽立法委員壹人或數人向行政院提出柔性的“糾正建議書”亦無不妥。概言之,監察院和立法院應皆有建議性的糾正權,前者固然見諸憲法並獲得“糾正案”之形式但並未因此而獲得強制性,後者雖然不見於憲法但當屬默認允許的憲政運作,立法委員在其立法職權行使過程中如果註意到行政院某些措施應當改善,大可不必繞道監察院,徑直提出糾正建議書即可。行政院當事部門若有不同意見、不願遵從糾正建議,只要以委婉的方式做出答辯,通常情況下未必能夠“上綱上線”到確認失職而提出糾舉或彈核的程度,此時監察院或當事立法委員要想強制糾正,對具有廣泛性的問題可以提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包括法律修正案)或決議案。
雖然孫中山構思監察制度之時不壹定參考過西方類似制度,但起源於北歐的監察使(ombudsman,又譯申訴專員)制度與監察院的糾正職能有可比性。以瑞典為例,監察使是國會下設的獨立機構,任何人(包括非瑞典公民)都可以就公權力不公正的問題向監察使提出申訴420。在許多拉美國家,負責保護人權、接受人民陳情的獨立監察使甚至稱作護民官(西語 Defensoria del Pueblo,英語 Public Protector)。壹些西方國家還設置了針對公共事業的專業監察使,以維護公共事業用戶的利益。
二 彈核權歸屬和彈核程序問題
當代西方國家國會很少動用彈核權,而且其彈核案之審理權在民意機關而不在司法部門,這是不爭的事實,也成為臺灣綠營主張廢除監察院的理由之壹421。然而,中國大陸受中共負面影響過深、過久,民主轉型初期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可能時常浮現泰國他信、意大利貝盧斯科尼式的公德私德嚴重有虧者勝選執政。立法部門兼管彈核的制度,在此類有才無德的政治人物透過政黨力量同時控制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時即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獨立而地位崇高並且超出黨派的監察院,則在上述情況下凸顯其存在的價值,成為“達摩克裏斯之劍”。
前述“壹致政府”之下,縱使彈核案得以發動,民意機關對彈核案的審理結果亦在意料之中,所以獨立的司法部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彈核案的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公懲會之運作似應針對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而有所不同:非政治性的、常任的事務官之彈核案,由資深法官身份的公懲會委員審理並無不可,但中央政府政務官(上至行政院長、考試院長)之彈核具有政治性,事關重大,似應以法律規定司法院全體大法官兼任公懲會特別委員,僅在行政院、考試院政務官遭彈核時出面和公懲會普通委員壹道參與審理。司法院正副院長和大法官的彈核案則似應由國民大會審理,見本書第三章第三節的討論。
三 監察院派出單位和地方監察機關
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的彈核權與糾舉權(糾舉指的是勒令停職待裁或其他緊急處分,並非懲戒或裁決),壹方面意味著監察院必須設置地方派出單位(經監察院組織法確定為監察委員行署),另壹方面決定了上訪陳情者在無法從行政部門(透過憲法第 16 條確保的訴願權)和地方監察部門得到滿意處置的情況下以監察委員行署為傾訴對象,使之具有上訪接待機關的職能。訪民提供的信息,有助於監察院行使其監察職權;監察院的獨立地位,有助於調查和解決問題。所以,訪民和監察院之間有很大可能實現良性互動,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
地方自治層級是否應當設置地方監察機關呢?以中國之大,當有必要。獨立於監察院的地方監察機關應可在地方自治層級分擔彈核職能與糾舉職能422、承擔糾正職能423。成績卓著的地方監察人員,亦可成為中央監察委員的合適人選。
四 監察院的反腐職能
官員腐敗問題,是中國大陸目前的焦點問題之壹,中共壹黨專政的政治制度下腐敗問題不可能得到根本的遏制。中國大陸民主化之後,獨立的司法與自由的媒體會對腐敗問題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同時,監察院亦須當仁不讓,理應成為反腐的主力,似可在監察院下設置專門的調查機關和廉政機關424,並且賦予監察院以司法起訴權425 甚至彈核案的初審權(司法院下設的公懲會成為終審機關)426。
顯然,反腐行動需要依靠來自人民和政府內部知情人的舉報和申訴,並在制度上要求政府運作有極高的透明度(監察院對行政院的調查權有助於提高政府透明度,似可擴展到行政院之外的中央地方全部政府部門)。但是,許多腐敗行為,如收受賄賂,往往較為隱蔽。所以,西方國家在反腐行動中經常采用“釣魚執法”的方式,安排便衣探員或線人設下陷阱,如果官員經不起誘惑,即犯下了腐敗罪行。“釣魚執法”
的做法是否妥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是否應當由監察院來執行?
筆者認為,針對官員(包括事務官、政務官、議員427 等)的“釣魚執法”是妥當的,因為公職人員就職時皆須宣誓廉潔奉公,任職期間必須忠於職守,如果經不起“釣魚執法”的考驗,就是違背了誓言,應當與真實腐敗同罪。但是,針對並非官員的普通公民的“釣魚執法”缺乏公義基礎,因為人皆生而具有人性的弱點。筆者認為監察院應當負責針對官員的“釣魚執法”並強力執行,但屬於行政部門的公安機關針對普通公民的“釣魚執法”必須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例如,必須有理由懷疑,並獲得司法部門的批準),而且應以透過“釣魚”來查證其他違法行為為目的428,普通公民被“釣魚”而犯下的罪行似應免於懲治。
五 監察委員任期和選舉制度問題
民國憲法規定監察委員任期六年,不可謂短,但競選連任的壓力仍然有可能妨礙監察權的正常行使429。反之,行憲後第壹屆監察院在臺灣成為“萬年國會”之壹院以後,監察委員在事實上獲得了職位保障,壹些老監委的表現令人稱道430。如何化解這壹矛盾呢?筆者認為,在對候選人資格做出嚴格限制的前提下,監察委員任期可大大延長,例如 12年甚至 15 年,並禁止連任,但在卸任之後提供優厚待遇保障。
為了避免各省選舉監察委員的制度被地方政客利用431,考慮到監察委員的調查、彈核職能實乃司法程序的上遊運作(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彈核案亦司法院之公懲會審理),監察委員候選人的資格似可限於具有高等司法官身份者432、在地方監察機關任職若幹年成績卓著者,以及有較高的法學背景433(例如法學博士學位)並且律師執業或擔任省級以上議員若幹年者。
六 監察院下設之獨立機關:審計監督與人權保障根據監察院的統計,世界上有 150 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監察使公署或同等機關。有些國家並列設有人權保障機關和側重於審計的監察機關(如韓國的國民權益委員會和監察院,波蘭的民權監察使公署和最高監察院434),中華民國審計部則是監察院之下的獨立機關。民國憲法雖然沒有專門規定監察院的人權保障職能,但這壹職能在操作上顯然屬於監察院職權範圍,監察院的糾舉權(勒令停職待裁或其他緊急處分)對人權保障尤其有用。在臺灣的中華民國監察院自 2000 年起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但尚未達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級別435;臺灣學界和法律界早有在監察院下依據“巴黎原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呼聲436。
第六節 獨立機關地位問題
本章考試院壹節討論從簡,原因在於筆者希望大陸人士對考試權之獨立性的問題保持開放的態度。即便民國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及考試權在臺灣的實踐有不足之處,世界各國設置級別稍低的獨立考試機關的經驗對中國大陸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孫中山將考試與監察兩權獨立出來,固然有文化傳承的因素,但何嘗不是因為中國這個“人情社會”需要專門針對政府官員的人性弱點下壹劑猛藥?
值得註意的是,西方憲政發展至今,業已出現了類似於“五權憲法”的傾向。例如,美國憲法學家 Tushnet 總結西方國家憲政實踐和理論的發展,指出行政事務官在壹些學者眼中儼然成為有別於政務官的“第四個政府分支”437。此外,“第五個政府分支”的概念也已出現,但所指不壹,Tushnet 主要著筆於反腐敗、選舉事務等方面438。在許多大陸知識分子和臺灣綠營人士奉三權分立為金科玉律之時,西方憲政實踐和理論的發展難道不令我們深思?439
另外壹個值得註意的區分,是“獨立機關”的類型。考試院和監察院是典型的具有憲法地位的獨立機關,此外行政院之下還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不具有憲法地位而來自法律授權的獨立機關。前文也曾提及,司法院之下的各個法院和監察院之下的審計部都具有獨立機關的性質。各個獨立機關,如何合理劃分其歸屬呢?筆者認為,不妨回到五權憲法設想的源頭:早在 1906 年的《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演講中,孫中山解釋監察權獨立的理由時即已指出“……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吏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論理上說不去的,故此這機關也要獨立。”440 獨立機關之歸屬,以其職權行使的主要對象是“官”還是“民”為依據,殊為妥當。公平交易委員會乃至中央銀行這樣的獨立機關,因其主要涉及對人民的施政,自可劃歸行政院,但選舉委員會、人權委員會等對公權力做出防範的獨立機關於情於理皆適宜劃歸考試院、監察院。此類獨立機關在考試院、監察院之下仍可保持極強的獨立性(可比照審計部之獨立性),並不受到考試院長、監察院長的直接指揮。
地方自治與基本國策
民國憲法羅列中央地方權限和基本國策的做法,明顯受到了 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的影響。上文論述過,德國魏瑪憲法在中央政治制度設計上的嚴重缺點和教訓,在 1946 年中華民國制憲過程中已被考慮,促成了民國憲法之改進型議會制。
基本國策入憲,並不是西方國家慣例,亦有壹定程度的爭議性,但無關憲政制度大體。下面分別簡述地方制度和基本國策問題。
第壹節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壹個很大的話題,筆者在《黃花崗》雜誌第 46 期發表的《民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精神——致聯邦主義者的呼籲》(本書附錄壹)文中詳細討論過民國憲法之地方制度的聯邦主義性質,所以在此不再重復闡述這壹論點,而是主要討論地方制度細節的展望。
壹 臺灣的經驗
民國憲法基於中央地方均權制的原則,規定了具有廣義聯邦制性質的省縣二級自治架構,但自治制度細節留給省縣自治通則,後者因內戰而至今仍未制訂。
臺灣現行地方制度法是因應憲法增修後“精省”的局面而制定的地方自治規範。具有公法人地位、設置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地方自治團體分兩個層級,第壹級為直轄市、縣、市,設議會、政府,第二級為鄉、鎮、縣轄市,設代表會、公所。省則成為行政院派出機構而不是自治層級,不設置立法機關而只設置咨詢性質的省咨議會。直轄市和市劃分為區,設置區公所;鄉、鎮、區劃分為村、裏,設置辦公處;村、裏劃分為鄰,不設置機關。
與民國憲法原文的省縣自治架構相比較,臺灣的地方自治制度在縣以下增加了鄉、鎮、縣轄市作為基層自治體,對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制度設計有借鑒價值。直轄市和縣級市所分之區,雖然與縣所分之鄉鎮有可比性,但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區長壹般由上級自治團體指派,這壹點也是很有啟發性的——都市化所造成的民政事業壹體化,決定了直轄市和縣級市是自然的地方自治團體,但其下的區則缺乏獨立性;縣之下的鄉、鎮、縣轄市雖然規模較小,但自成壹體,更需要全面自治,自主辦理民政事業。
中國大陸目前的單壹制行政體系,在省縣之間設置了州/地/市層級。關於民主轉型之後此層級的地位,下文有初步探討。
臺灣的村裏自治單位,與大陸農村類似,不設置立法機關,但行政長為民選。雖然都市範圍內的裏沒有必要成為法人自治體,但自然村的法人資格具有現實意義,也可從東鄰日本找到成功的例證。
中國大陸未來的最基層地方自治架構似可為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自然村和半自治(並非法人,但行政長由居民選出)的裏,不設置代議機關而行直接民權(按:村民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雖然民國憲法並沒有為縣以下的鄉鎮、村裏自治體提供自治權的保障,但西方國家的經驗表明憲法對基層自治的保障並不具有必要性,例如具有數百年自治傳統的美國就沒有在憲法中涉及基層自治,而是由各州自行決定基層自治辦法。所以,基層自治的規範可以付諸普通法律,還可考慮並入省縣自治通則。
二 西方的經驗
自民國制憲至今七十年來,地方自治在西方國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許多原本中央集權的單壹制歐洲國家已經呈現了聯邦化的傾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對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建設是重要的參照。
(壹)輔助原則
歐洲地方自治事業最寶貴的經驗,是載入“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以及歐洲聯盟諸條約的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又譯“輔助性原則”)。這壹原則的含義,是個人和基層的自主權具有優先地位,更高層級的政府存在之目的是為個人和基層提供輔助,做後者無法勝任的工作。換言之,地方自治制度的原則是高層級輔助低層級,而不是傳統的單壹制那樣低層級輔助高層級。
以高輔低的輔助原則,在民國憲法誕生之後方才大行其道441,對中國大陸未來地方自治制度的優化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雖然不壹定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載入憲法,但有必要載入省縣自治通則。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均權制相比,二者實則為壹枚硬幣的兩面442——在劃分國家與地方之間、各個自治體之間的權限之時,以高輔低的考量與權力行使之適宜性(即“均權”)的考量相輔相成,可以促進自治制度的優化。
(二)狄龍規則
與此同時,我們應當考察美國這個以自治精神著稱的聯邦制國家的地方自治制度。美國各州下設的縣(county,又譯“郡”)並不是完全自治體而是州的派出機構;村、鎮、市可經州議會批準而成為公法人自治體,但美國許多州並不承認基層自治體的自治主權,州議會有權改變其自治權限,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剝奪其自治地位(這壹制度,通常冠以為之作出法理論證的愛荷華州最高法院狄龍大法官之名,稱做“狄龍規則”443)。例如,在實行狄龍規則的某州,某小鎮招募了與其人口和治安不成比例的大量警力,在穿過小鎮郊外的公路上設置較低的車輛限速,大肆攔截超速車輛,以開罰單為小鎮創收,那麽,即使被罰司機確實超速,即使該鎮居民從往來過客繳納的交通罰款中嘗到甜頭,如果小鎮的這種行為過於放肆、違反了起碼的社會正義,州議會即可決定限制甚至剝奪該鎮的自治權444。美國這樣的憲政民主旗艦,亦間或出現小鎮濫權的現象,所以中國大陸未來的地方自治建設不宜采用理想化的樂觀主義做法,狄龍規則值得借鑒。
狄龍規則在美國的另壹個應用,是州議會可以決定將某些已經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體強制合並,即使這壹決定遭到當地居民的反對。
民國憲法為省縣自治提供了保障,所以省縣的重組與劃界似應以住民同意為原則445,但狄龍規則對省縣之間和縣以下的自治體似可適用。也就是說,省與縣作為憲法規定的自治體,在中國地方自治體系中可以起到支點的作用,成為具有自治主權的公法人;其他自治體則不具有自治主權,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由更高層級的主權自治體施加控制(自治主權的有無,即為狄龍規則在中國制度中的體現,不需正式冠以“狄龍規則”
之名)。考慮到省對縣自治所能夠起到的監督職能,以及各級自治體的權限基本劃定之後所應有的穩定性,縣議會如果認為需要對其下某壹自治體施加控制或將某些自治體強制合並,似應征得省議會的同意。同理,省對省縣之間的自治體的強制行為似應以立法院的同意為前提。
輔助原則與狄龍規則並不矛盾,因為人性的弱點(包括貪婪、短視)有可能反映於地方自治體,導致其透過民主途徑作出的決定在某些情況下出現流弊。片面強調地方住民自治權的不可侵犯性,有可能招致不良後果,這種危險在民主轉型初期尤其值得註意。輔助原則和狄龍規則並存,在扶植地方自治體的同時對其作出制衡,有助於其健康發展。
待到民主憲政和地方自治完全鞏固之後,狄龍規則(即主權自治體與非主權自治體的區別)可能只剩下字面意義而不再具有操作層面的必要性,但仍應保留於自治法規之中,以對地方自治體惡性發展的傾向作出遏制。
三 民族自治的可行途徑
如何為非漢民族提供自治保障?這個問題上常見的主張,是以非漢民族聚居的地域為單位劃分邊界,創設自治體。但是,這壹主張壹方面忽視了歷史背景(例如“大西藏”在歷史上長期分屬於不同的行政單位),另壹方面各族雜居地區的劃界工作會遇到難題,甚至引發流血沖突。
筆者認為,非漢民族自治問題的解決,需要跳出窠臼,尋找最佳方案:
(1)考慮族群認同與自治事業的關系,地方自治的許多方面,例如衛生、交通、治安,基本上不涉及族群認同;反之,族群認同的最根本因素——語言和文化(包括宗教),在地方自治的諸多內容之中只有教育體系等少數項目與之有關。
(2)地方自治的表現形式,沒有必要拘泥於常見的層級,反而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為某些自治項目設立跨越層級、跨越省界縣界、不具有排他性地理疆界的專門自治單位,不像通常的自治體那樣負責壹定地域內幾乎全部的自治事業,而只負責專項事業。
基於上述兩個方面的考量,不難得出結論:非漢民族自治的關鍵在於,針對族群認同的要素,在透過憲政民主制度充分保障人權的基礎上,確保各個族群傳承發展本族語言文化的機會。具體的操作方案,就是在不涉及教育、文化的地方政府職能方面盡量保持現有區劃不變,而在教育、文化方面采用靈活的自治政策,設立跨越省縣邊界並在各族雜居地區有壹定重叠的教育文化自治體446,使非漢民族可以透過自己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實現本族語言文化的傳承和發展447。與此同時,不凸顯族群特性的民政事業由省、縣、基層自治體負責,其管轄範圍應當盡量以歷史沿革為出發點,在中國大陸的憲政民主制度鞏固之前不宜急於重組448。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能夠尊重和保護各族的特殊性,並避免以族群為單位冒進自治所可能帶來的族群沖突的危險。
在各族雜居地區,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呈現盤根錯節的局面,居民或以自然村為單位、或以學校招生地域範圍為單位,舉行投票,對公立學校的教育文化自治體歸屬作出選擇。如果兩個選擇得票比較接近,則可設立兩所學校,每個學生的就學由家長決定449。如果某項選擇在某壹地區的每壹個投票單位都不占優勢,但此項選擇在臨近的幾個投票單位的總和達到了壹定的標準,那麽此項選擇所對應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就應當在達到標準的數個投票單位的居中位置開辦學校,以滿足需求。如果某項選擇在某個地區占據壓倒多數地位,但少數派的家長不願讓孩子進入多數派所決定的教育文化體系,那麽,為了尊重個人自由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當為這些學生發放教育代金券,學生可以憑代金券沖抵私立學校或外地公立學校的壹部分學費(代金券制度將在下壹節詳細討論)450。上述設想以其靈活性避免了零和遊戲,兼顧了族群自治需求和個人自由451。教育文化自治體在地域方面不具有排他性的地理疆界,可以互相交叉重叠,而且與省、縣及基層自治體並行不悖452。
基於民主原則的省縣自治,在某些省縣有可能自然形成非漢民族的絕對主導地位(如藏族在西藏),也有可能形成漢族主導省政、非漢民族主導某些縣鄉的局面。在後壹種情況下,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就成為民主原則與族群自治之間的橋梁,不偏於任何壹個極端,有助於民主憲政的鞏固,也有助於多元並存、各族和睦的中華國族的長遠發展。
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與民國憲法的省縣自治和教育文化條款並不矛盾。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具有特殊的公法人地位,由專門法律規範其與各級自治體的協作關系(包括財務關系),以及基層教育文化機關的民主選舉機制和問責機制。
此外,民國憲法第 168、169 條規定了國家扶植邊疆民族自治的基本國策,對教育文化自治體和各級自治體皆可適用。作為特殊公法人的教育文化自治體,可以獲得國家的特別扶助,在符合民主原則和國家關於教育水準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自主辦理教育文化事業,在涉及宗教的領域(如藏族幼童出家或在寺廟接受教育)還可以有特殊的規定,在此不詳細討論。
第二節 基本國策
1919 年德國魏瑪憲法開創了國策單列章節載入憲法的先例,但這壹做法在魏瑪德國時期即引發了爭議,某些國策難以具有規範性的效力。當世各個民主國家的憲法,以相當長的篇幅規劃基本國策的並不多見。但是,基本國策入憲並不是重大瑕疵,我們應當采用務實的態度對待民國憲法的國策內容。
壹 不同性質的國策條文
基本國策,盡管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但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意味著制憲者不可能預料到日後所有可能的政策細節,制憲者的善意期待也可能帶來某些不切實際的政策願景。因此,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條文並非全部具有約束力,某些條文必須采用靈活的解讀。下面從約束力的角度分三類討論基本國策條文453:
(壹)邊界規範性的國策條文
為政府行為和政府人事構成劃出邊界條件的規範性國策條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得靈活解讀。外國憲法中的此類條文時常散見於憲法各個章節,而不是集中於專門的國策章節。
民國憲法第 138-140 條對軍隊國家化和軍人不得幹政的規定,就是典型的邊界規範性條文,通行於民主國家454。第 164 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占預算總額的最低比例,亦屬於邊界規範。
值得特別討論的是民國憲法第 160 條之“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壹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的規定。此條言辭確切,沒有變通解釋的余地,在約束力的角度上屬於政府行為的邊界規範,而且直接形成了人民的公法權利,適齡兒童接受基本教育時若被索取學費可拒付455。
(二)立法授權式的國策條文
某些國策條文明確提及“經法律許可”或“依法律限制”,相當於對政府的立法授權,就法理而言是規範性的授權條文,但沒有具體劃出邊界條件,所以就操作而言留有充分的彈性空間。政府如何立法,雖然需要依據憲法相關條文提出的立法原則,但仍然具有因地、因時制宜的靈活性。
民國憲法第 145 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就是典型的例子。以美國政府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政府,雖然不壹定從憲法中獲得如此明確的授權,但透過對稅收條款和經濟貿易條款的靈活解讀,無壹例外在這些方面積極立法,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民國政府如何衡量“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取決於動態的時代共識而不是 1946 年制憲者的定見。國府遷臺之後並不拘泥於“節制資本”的字面意義,而是實行了促進私營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帶動了臺灣的經濟騰飛。
(三)方針願景性的國策條文
並非邊界條件亦沒有明示立法授權的國策條文,具有施政方針和願景的性質456,實際效力取決於其在具體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可操作性。政府立法施政之時,如果有條件滿足憲法中相關國策的要求,則應當滿足之;如果沒有條件,那麽政府決定部分履行或無為,並不違憲457。但是,政府立法施政不可與憲法基本國策反其道而行之,因為民國憲法第171 條明文規定“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例如,民國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在字面上顯然是壹個理想化的願景,沒有完全實現之可能,至多得到部分實現。如果國家遇到財政困難而無法幫助失業人口就業,那麽國家的無為並不是對這壹條文的直接抵觸,也就屬於憲法容許的範圍之內。至於國家機關在必要時裁撤冗員的做法,與民國憲法第152 條無關,因為此條文指的是國家幫助就業,而不是由國家作為雇主來直接提供就業機會;反之,國家作為公法人,享有相應的權利458,包括裁撤冗員的權利。
此外,方針願景性的基本國策條文如果涉及並非日常通用語匯的意識形態術語,其含義應當以其後的細節條文為準,而不應以憲法之外的任何意識形態為準。民國憲法第 142 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因涉及意識形態術語而不具有明確含義459,需要由第 143-151 條闡發其具體內容。
“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在民國憲法中並不意味著孫中山生前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具體政策主張,而是由第 143-145 條作出務實的界定。
“願景”入憲,固然具有政治意義,但在司法角度是否多此壹舉呢?否也。其壹,憲法“方針條款”在司法部門的個案審理中可以用作參照,甚至用於對其他權利施加限制460。其二,憲法位階的基本國策壹旦形諸法律,即不能被司法部門以“違憲”為由全盤推翻461(針對其立法的違憲審查至多否定壹些細節462)。也就是說,方針願景壹旦載入憲法,即在效果上限縮了違憲審查的範圍。例如,對邊疆民族463的特殊照顧在形式上違反了憲法第 5 條和第 7 條所明定的平等原則(漢族貧困地區和散居漢族地區的非漢民族無法獲得同等照顧),如果沒有列入憲法基本國策(第 168、169 條),即可能難以通過違憲審查464。
二 以“中間略左”的國策遏制極左
1946 年 4 月的政協憲草之基本國策條文相當籠統。制憲國民大會期間,以國民黨籍代表為主體的制憲國民大會接受了政協憲草的政體架構(僅有略微修正),但在地方自治和基本國策方面對政協憲草作出了擴展,闡明了許多細節465。民國憲法關於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的基本國策條文所具有的左派傾向或社會主義傾向,實則反映了參與制憲的國民黨、民主社會黨和青年黨對左派政策的認同,以及左派思潮在當時全球範圍的影響力——二戰前後,憲政民主國家沒有壹個選擇以右翼經濟、社會政策對抗極左共產勢力,而是無壹例外采用了略受左派影響的、溫和的經濟、社會政策466,甚至有工黨或社會黨勝選執政。
以二十壹世紀的視角來衡量,定格於 1946 年的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條文大都屬於現代自由民主國家(包括美國這樣並非福利國家者)的政府普遍承擔的社會職能。政黨競爭和選民的民生訴求,導致經濟、社會、教育政策中間偏左的狀態成為現代自由民主國家的常態,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在這個尺度上只是中間略左(和當代福利國家相比甚至靠右),而且在經濟政策上為自由經濟留有巨大的立法空間467。
從務實的角度考慮,民主轉型之後的中國大陸不可能實現“最小政府”或“無為而治”,東歐國家民主轉型之後也紛紛將社會權寫入憲法468,所以自由至上主義者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有必要以客觀的眼光看待民國憲法。事實上,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條文不但可行,而且可以以其“中間略左”的性質,起到遏制極左勢力的功效。
就大體而言,民國憲法的經濟、社會、教育政策能夠容納中國大陸未來無法避免的社會福利訴求,並為之提供框架,可以避免其惡性膨脹。中國大陸貧富懸殊和仇富心態盛行的國情民情有可能為極左政治力量的興起提供溫床,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對人民可以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對極左勢力不啻釜底抽薪。
就細節而言,民國憲法第 143 條對“平均地權”所作具體解釋中的“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征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在效果上將土地增值稅劃為國家稅種,這就避免了極左勢力在地方施行某些極左政策的可能——如果極左政黨在地方自治體勝選,將無法對土地增值課以重稅。此外,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而不是“分享之”的規定也避免了劫富濟貧、均分財富的誤區469,即使左派政黨在中央勝選,亦無法平分土地增值稅,必須依據“共享”的原則用之於公共事業。
三 國策展望
如前所述,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章節並無大礙。但是,在保留1946 年的基本國策的同時,是否有必要添加新的內容呢?筆者認為,除了臺灣修憲過程中增添的國策條文值得參考以外,下述自由主義的考量似可作為具有強制力的邊界規範載入憲法,成為對 1946 年左派影響的平衡和補充。
(壹)公共政策的個人自由原則
自由主義在民國制憲的年代並不是國內外思潮的主流,今日則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政治經濟領域多年來的理論與實踐已經表明,組成“人民”的個人並不具有利益的壹致性,國家政策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會侵犯壹部分個人的利益和自由。雖然“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但是“公益”
同樣並非絕對,如果在政策上強調人民的整體利益(或者說多數人的利益)而忽視了個人自由和少數人的利益,那麽政策走向偏差的可能性勢必加大。國家和各個自治體制定公共政策之時,有必要盡量尊重個人自由,在盡可能多的方面給個人以選擇的機會。
上文討論教育文化自治體制度時簡單提及的教育代金券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家長出於某種原因不願送子女去公立學校入學,政府是否應當以代金券的形式為他們提供壹定的補償,以沖抵私立學校的費用?筆者認為,教育代金券制度尊重個人自由,促進社會的多元化,為公立學校造成競爭壓力以提高其質量,並且在多族雜居地區為教育選擇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具有很強的合理性。
教育代金券制度的討論,僅僅是拋磚引玉。如果壹定程度的個人自由原則能夠載入憲法,將大有脾益。例如:國家及自治公法人制定公共政策,應以尊重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為基本原則,人民不選用公營事業而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者470,應按適當比例,專款專用,予以補償。
個人自由,在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理論體系中並未得到正面表述。但是,這壹事實出於國民革命的歷史背景,孫中山強調的是國民黨黨員讓渡個人自由於政黨,形成合力,以期在革命成功後享受自由平等的權利(1924 年 11 月在黃埔軍官學校的告別演說中更以商人投資與分紅的時間差為例,說明這個道理471)。孫中山畢生致力於革命事業,不曾就革命成功、憲政施行之後的個人自由問題作出詳細闡述。事實上,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個人自由選擇問題在西方學術界直至近幾十年(甚至近十數年)方才獲得重大突破。我等後人在憲政制度設計之中為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提供保障,在某種意義上繼續了先賢未竟的事業。
(二)福利制度避免獎懶罰勤的原則
雖然中國幾乎沒有成為歐式福利國家的可能,但壹定程度的社會福利是不可避免的,也為民國憲法基本國策所要求。在這壹前提下,自由主義者的要務是優化福利制度,至少需要避免福利制度獎懶罰勤的傾向。為此,在憲法的國策部分明示福利制度不得獎懶罰勤這壹基本原則,就具有積極正面的意義,為中國大陸未來福利制度的立法過程提供準繩。
如何避免獎懶罰勤呢?筆者在《黃花崗》雜誌第 49 期發表的《轉型正義和民生保障——“國民福利基金”的設想》壹文對此作出了初步的探討(概言之,以“人頭福利”取代低保福利和所得稅免稅額,全體國民不分收入高低皆享有同等福利),作為附錄二收錄於本書。
(三)刑罰之保護社會和個人責任的原則
1996 年,美國俄勒岡州選民行使創制權,高票通過了州憲修正案472,把該州憲法原文之“刑罰法律應基於改造的原則,而不是報復性的正義(vindicative justice) ”改為保護 社會、個人擔 當( personalresponsibility)、個人行為課責(accountability for one’s actions)和改造等原則並重。俄勒岡州憲法的這壹修正,直接導致反社會、無人性的冷血變態罪犯被重判473。筆者尚不知道哪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憲法有類似條文,但是,西方民主國家愈演愈烈的壹個傾向就是百般尋找外在原因為嚴重刑事犯開脫罪責、使之從輕發落,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美國俄勒岡州的上述州憲修正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474。但是,此條修正案剔除了俄勒岡州憲法原文對“報復性的正義”的排斥,具有很強的“刑罰民粹主義”色彩475。為了平衡起見,似應在突出保護社會、個人責任和改造等原則的同時明文否定“報復性的正義”476。
延伸閱讀 三民主義的時代意義
作者 王苡儒 寫於 二零二六年
救亡圖存下的革命家的憂心
三民主義-民族主義第一講
中國近代史上,有一套影響深遠的思想體系,那就是我們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一提到孫中山,大家可能立刻會想到,他是辛亥革命的領袖、被尊稱為中華民國國父的人。但他留給我們的不只是辛亥革命的功績,還有一整套試圖振興中國的理念,也就是三民主義: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這聽起來有點抽象,但我們會用輕松白話的方式,帶大家來一步步搞懂。
這是一系列文章,讓我們先來重點聚焦「民族主義」。為什麼要先講民族主義呢?因為在孫中山看來,民族問題是當時中國最迫切、也最基礎的問題。他說「民族主義就是國家的主義」,也就是說沒有民族的獨立跟團結,就沒有國家的未來。所以民族主義被國父安排在第一講,也是他最想先解決的課題。
那麼孫中山的民族主義講了什麼呢?跟我們現代說的民族主義(Nationalism)一樣不一樣?在開始之前先問問大家:當你聽到「民族」這個詞,你會想到什麼?會想到民族舞蹈、民族服裝之類的,還是想到國家跟人民呢?其實「民族」這個概念很有意思,在不同語言里面含義不太一樣。
為什麼要提出民族主義?
要理解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我們得先明白他那個時代的中國,到底面臨了什麼狀況?就用四個字來形容吧:內憂外患。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的處境很慘:外有列強欺負,內有政權腐敗。
外患方面,大家可能都學過,鴉片戰爭賠款、甲午戰爭割地,義和團後八國聯軍打進北京,於是清朝政府簽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導致中國主權遭到嚴重的侵犯。各國在中國駐軍、劃分勢力範圍,甚至把當時的中國比作是一塊任人宰割的「大蛋糕」。你想想對當時的中國人來說,整天看到洋人在我們土地上指手畫腳的,是不是又憤怒又很無奈呢?
內憂方面,滿清政府本身也是問題重重。滿清是少數民族,滿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統治著廣大的漢族跟其他族群。經過了兩百多年,滿族皇室跟漢族百姓之間都還是有著隔閡。晚清時期,不少漢人知識分子的心中想:「我們漢人那麼多,卻被滿人統治著這實在是不公平啊!」當時孫中山所領導的革命黨人,他們所流行的一句話就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韃虜」指的就是滿人,意思是要把滿清趕走,恢復漢人自己的江山。這其實就是早期的一種民族主義情緒——漢族民族主義。
所以孫中山他們那一代革命志士,年輕的時候就目睹了國家被欺負、人民受苦的局面。他們心中產生一種強烈的使命感:要拯救中國,就必須先喚醒國人的民族意識。孫中山在1894年,給清朝高官李鴻章寫過一封很有名的信《上李鴻章書》,痛陳國家積弱跟改革的必要,但他沒被李鴻章給接見,其實這也不太意外,畢竟那時候李鴻章也70好幾了,一個不到30歲的小毛頭的建議,除非是什麼驚世大才,不然不被重視也挺正常的。後來甲午戰爭,清政府又慘敗了,孫中山轉向徹底失望,就開始組織革命想要推翻清朝,自己來救國。
這段歷史背景告訴我們:孫中山提出「民族主義」,首先是為了要解決,中國被外族統治跟外國欺壓的問題。對內,要推翻滿族的帝制統治,讓漢人等民族當家作主;對外,要讓中國擺脫列強控制,成為獨立自主的國家。簡單說,就是民族獨立跟民族平等。當時的中國人感覺,自己在國際上地位很低、被瞧不起。像是西方有人叫中國人「東亞病夫」,這詞大家可能聽過吧?意思是說中國人身體虛弱、很好欺負!這種屈辱感在孫中山心里面燃燒,成了一股強大的愛國熱忱。他要讓中國人重新挺直腰桿,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總而言之,民族危機感是孫中山民族主義的催化劑。沒有那麼多的內外交困,也許我們的國父就不會這麼急迫地談民族問題。俗話說的好:「時勢造英雄」,正是因為我們的國家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頭,國父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應運而生,提出來號召大家拯救民族於危亡之秋。那國父是怎麼定義「民族」的呢?
孫中山如何定義「民族」?
要講國父怎麼講「民族主義」。首先我們得搞清楚「民族」在他的眼里,到底是什麼意思?大家可能想問,不就是英文的Nation嗎?其實還真的沒那麼簡單。
孫中山在演講一開頭就說了一句很精闢的話:「民族主義就是國族主義,在中國是適當的,在外國便不適當。」這什麼意思呢?原來國父發現中文的「民族」,在英文里對應的詞,「nation」有兩層意思:一個是指種族(race)或族群(ethnic group),一個指國家(state)或民族國家(nation-state)。在西方有時候,一個國家不只有一種民族,比如奧地利-匈牙利帝國里面,就包含了很多民族;有時一個民族分屬不同的國家,比如阿拉伯民族分散在中東多國。所以西方人講nation的時候,可能指的是文化民族,也可能指的是政治國家,這還要看他的上下文才能確定。
但國父說在中國情況不同:從秦漢以來,中國大部分時間是一個民族,也就是漢族,對應一個國家也就是中國,民族跟國家的界限基本重合。因此他覺得,直接把民族跟國家等同來談,在中國是很貼切的。所謂「國族主義」就是既強調民族共同體,同時也強調國家主權,把這兩者綁在一起考慮。簡單講在孫中山的眼里,中華民族就是中華國家,中華國家也應該是由我們中華民族來主宰。這等於把民族和國家的概念合二為一了。
那麼這個「民族(國族)」,到底是由什麼所構成呢?他列出了五個要素,我們可以理解為民族的「五根支柱」。他說:共同的血統、語言、宗教、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是構成民族的五種力量。聽起來有點學術對吧?別急,我來幫大家解釋一下:
一是血統:就是種族淵源。比如漢族自稱是炎黃子孫,有共同祖先的傳說。而血統其實是最「虛」的一項,因為經過長久歷史的融合,哪有絕對單一的血統呢?但重點在於成員們,相信自己是「同根生」。
二是語言:這個就比較好懂了,一個民族通常有共同的語言文字。漢族有漢語漢字,也是文化載體。
三是宗教:廣義來說也包括思想信仰。漢族傳統上信奉儒家思想,還有道教、佛教等等。宗教信仰提供共同的價值觀。
四是風俗習慣:像是過春節、拜祖先、飲食習慣等等。長期共享的生活方式,會拉近族群之間的距離。
五是生活方式:可能指經濟生活類似,比如都務農、或是都遊牧之類的。這方面漢族跟滿族,以前就挺不一樣的,一個是農耕、一個是狩獵騎射。
孫中山認為,這五種力量是天然形成的,把人們自然而然凝聚成民族,而不是靠武力強迫的。所以他說用這五種「天然之力」,跟靠軍事征服建立的國家相比,就能區分民族跟國家的不同。前者是水到渠成,後者是武力這個大棒底下的產物。
講到這大家可能發現了:孫中山定義的「民族」,更偏重文化跟血緣意義上的群體,跟我們今天理解的「族群」(ethnic group)挺像的,跟「國家公民身份」不完全一樣。他那時主要針對的就是,漢族跟滿族這樣的群體,而不是現代意義上什麼公民跟國籍。這其實也反映了,他所處的轉型時代特點:從傳統帝國轉向民族國家,需要先搞清楚,誰是這國家的主人。
孫中山的回答是明確的:漢族為主體的中華民族,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主人。他甚至說過:「四萬萬中國人,可以說完全是漢人……完全是一個民族。」這話乍聽之下有點極端,畢竟當時中國的境內,也有不少不是漢族的人口。但他的意思是漢族佔絕大多數,而且各少數民族們,很多已經融入漢族文化圈了,所以中國可以視為單一民族國家。這種觀點在今天看來,欠缺對多元民族的尊重,但在當時是出於要極力強調團結,不想再內部分裂你滿我漢的。孫先生甚至不喜歡當時有人提「五族共和」的五色旗,這五色旗代表漢滿蒙回藏平等。他擔心強調五個民族並列,反而削弱了整體的中國民族的觀念。他更主張大家融合成一個中華民族不要分彼此。可以說孫中山走的是「各族大熔爐」的路線。
在這里講個小故事:五色旗風波。1912年民國成立時,國會有人提議,用紅、黃、藍、白、黑,五色旗來當國旗,象徵漢滿蒙回藏一家。結果孫中山非常反對,說這面旗子原本是滿清時期的軍旗,而且五色上下排列,看著還有高低之分,哪來的平等?最後北洋政府還是用了五色旗,但國父自己的陣營,一直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也就是現在的中華民國國旗。1921年,孫中山重建廣州軍政府的時候,直接痛罵「五族共和」這個說法是騙人的,認為與其喊口號,不如實際推行政策融合各族。他主張以後的中國,還是要用政治手段,來讓滿、蒙、藏、回族,融入漢族為主的民族大家庭,而不是永遠強調五個。
這里可以看出國父的民族主義,一開始就帶有明顯的漢族本位色彩。畢竟他發動革命就是為了要讓漢人翻身做主人!但隨著革命的成功他也意識到了,不能再挑動漢滿的矛盾,得安撫原滿族等族群,所以才提五族共和。可以說國父在定義民族的時候,有個思想轉變的過程:從「驅除異族」到「融合各族」。但核心還是沒變,就是中國要有統一的民族認同不能四分五裂。
孫中山還形象地比喻了當時中國人的狀態——那就是「一盤散沙」。他說:中國人平常只認自家宗族,不認大民族所以聚不起來,松松散散的就像一堆沙子。外國觀察家也說中國人是一盤散沙。為什麼呢?孫中山解釋,因為中國人只懂得家族、宗族之愛,沒有「國族」的概念。比如在一個縣,張姓跟李姓兩家族為了爭地盤而械鬥,可以你死我活的,但是洋人打進來了,大家可能各顧各逃命,沒人願意為「中國」去拼命,因為缺乏那種國家民族的意識。其實國父講得特別接地氣,也特別刺痛人心。他等於是在說:我們中國人太各自為政、不團結,導致了國家軟弱可以任人欺負。所以必須培養全民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跟忠誠,把松散的沙子用「民族主義」這股力量攪成一塊堅固的磚頭!
這就是國父對民族主義定義的重點:民族就是我們中國人的大共同體,要有共同的血緣文化,要團結成一家,這樣國家才能強盛。他用一個很重的警告來結尾:如果不這樣做將面臨「亡國滅種」的危險。滅種,聽著是不是毛骨悚然呢?國父故意用這種嚴厲的詞,就是要喚醒大家的危機感:「再不團結,我們整個民族都可能會滅亡!」這種話在那個積貧積弱的時代,還真的不是聳人聽聞。當時的大清帝國眼看著就要散架了,各地軍閥、列強環伺,如果沒有民族的凝聚力,可能真的會像印度那樣淪為列強的殖民地了。國父的高明之處,就是把愛國跟愛族的結合起來,變成一種動員人民的力量。從家族之愛升級為民族大愛,讓大家為一個更大的家而戰。
我們來總結一下,他對「民族」的定義:中華民族 = 具有共同血緣文化的中國人共同體。而民族主義要做的,就是讓這個共同體變得團結有力量,從而建立或維持一個獨立強盛的國家。接下來講民族主義的核心,也就是振興中華民族。
民族主義的核心:振興「中華民族」
知道了國父怎麼定義民族,接下來看「民族主義第一講」里面都講了哪些核心觀點。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要驅除外來壓迫,二是要振作民族精神。
首先他強調民族獨立,也就是擺脫滿族統治跟列強控制。前面說了他革命的初衷就是這個。在演講里面,他回顧了近代史的那些屈辱,說中國淪為「魚肉」,列強是「刀俎」,也就是砧板上的刀,想怎麼宰割就怎麼宰割。用白話說就是「任人宰割」。他說如果我們再繼續松散下去,真的可能會「亡國滅種」。所以民族主義首先要達成的,那就是民族自救。他的原話是:「我們要挽救這種危亡,便要提倡民族主義,用民族精神來救國」。把民族精神提升起來,全民族團結一致這才能救中國。這相當於給大家打了一支「強心針」,要喚醒沈睡的中國巨龍!
接著他花了很多篇幅,在講中國跟別國的比較。跟誰比呢?跟那些強國。孫中山非常善於通過對比,來讓大家明白差距在哪。他舉了日本的例子:日本的江戶時代也很落後,被美國「黑船」叩關嚇醒了以後,明治維新大改革,結果短短幾十年就國力大增,連俄國都被打敗了。日本的人口不多、資源也很有限,但是人家全民有一股旺盛的民族精神,齊心協力搞現代化,所以成功崛起。當時的日本,被亞洲各國視為榜樣,因為以前大家覺得白人最厲害,黃種人天生矮人一截,結果日本人用實力證明,黃種人也能打敗白人。這給中國人很大的刺激。孫中山就在演講里面說:「白人能做到的事,日本人也可以做到」,世界上種族膚色不同,其實智力沒什麼高下。他想傳達的就是:別以為中國人低人一等,我們只要像日本那樣團結奮發,我們也能夠鹹魚翻身!
他還提到了英國。英國算是當時世界最強的國家之一了。他說英國本土其實民族很單一,主要是盎格魯・撒克遜人,而且人口沒有中國的一個省多,當時英國本土不到4000萬人。可是人家卻成了日不落帝國,靠的是什麼呢?他認為靠的是民族主義立國,把自己的民族精神給發揚了。同理,美國、法國、俄國等強國,都是經歷了民族覺醒跟統一,這才強大的。歐洲有一句口號叫「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要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中國當然也要民族自決,不然就要被人家給決定。
孫中山用這些例子是想說明:民族主義是一種力量。弱國不是因為人種蠢,而是因為沒有凝聚民族力量。只要喚起了民族意識,國家就能改變命運。這也是對當時那種「中國人不行」的論調的駁斥。19世紀末,有些洋人寫書預言「有色人種要崛起」,然後又說要壓制,孫中山聽了非常不爽!他在1924年,去日本的時候發表《大亞洲主義》演講,痛批西方的種族偏見,並強調亞洲各民族應該要聯合起來,振興東方文明。這種思想其實跟他的,民族主義是一脈相承的,只是從中國擴大到泛亞洲了。
我們回到民族主義第一講,孫中山的核心是讓中國人醒悟:我們人多、地大、文明久,但因為不團結變成最弱、最窮的國家。這種恥辱要洗刷就得要有「民族魂」。他用了「民族精神」這個詞,就是今天說的national spirit,或是national consciousness。具體怎麼做呢?一方面,推翻滿清是第一步,這個已經做到了,因為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了;另一方面是要驅逐列強勢力,需要全民族的抗爭跟富強。這後一步還沒完成,所以他1924年,還在講要繼續努力。那時候中國雖然共和了,但是軍閥混戰、列強還控制著經濟,國父其實很焦慮。他把重心轉向反帝國主義,所以民族主義的外延擴大了,不光是漢人對滿人,還有中國對西方強權。
值得一提的是,國父在演講的末尾,提到了新興的蘇俄。他說過去世界打仗,多是種族之間的鬥爭,現在俄國革命以後,開始倡導階級鬥爭,未來可能是弱肉強食轉為貧富鬥爭。這反映他對國際局勢的新觀察:資本主義國家跟共產主義國家之間的沖突。他當時對蘇俄還抱有一些理想化,覺得蘇聯反帝、反資本,可能會幫助被壓迫的民族。這也促成他聯俄容共的政策。但這部分在第一講只是略為提到。我們這里點到為止,重點還是民族主義本身。
總之孫中山民族主義的核心,內容就是喚醒民族、振興中華八個字。把散沙凝成磚,把東亞病夫變成鐵錚錚的漢子!他用很多歷史教訓跟國際比較,苦口婆心地講道理,為的是激起聽眾的民族自尊跟責任感。他說:「我們不比別人差,只是沒團結好,現在到了生死存亡關頭,大家趕緊團結起來啊!」這就是他講話想傳達的感情。
在這里給大家打一個比方:孫中山說中國人像散沙,那他自己想做什麼呢?他就像一位水泥工,想拿民族主義當水,澆到這堆沙子上,然後攪拌再壓實,最後曬乾,變成一塊堅固的混凝土。有了這塊「民族凝聚力」的混凝土,別人就不能隨便踩踏我們了。所以民族精神就像水泥,把人心凝固起來。一旦凝固了以後,中華民族這塊「板磚」可就硬了,再也不是松松垮垮的沙子了!希望這比喻,能幫大家理解他的用心。
結論與思考
說了這麼多,你可能會想,孫中山的民族主義,距離我們已經100多年了,這還有意義嗎?筆者覺得是有的。因為民族主義這東西,每個時代都有不同的表現。國父當時講的很多話,對今天的中國人,還是有警示的作用。我們現在國家強大多了,但「一盤散沙」的危險不能全說沒有。只不過那沙可能不是家族觀念,而是地域偏見、內部矛盾之類的。如果內部不和、爭來爭去,還是可能被外人給各個擊破。所以團結依然是很重要的。這是國父當時反覆強調的。一句老話「團結就是力量」,在民族興亡的問題上,尤其是個真理。
另一方面,今天世界上的民族主義,有時候會被拿來當成貶義詞,因為有些極端的民族主義,會搞對立跟仇恨。但孫中山倡導的民族主義其實很陽光,他說過一句話:「我們的民族主義不是侵略別人,而是要反對別人侵略我們。」意思是防守型的民族主義,非但不排斥其他民族,反而希望將來民族平等、天下大同。這樣健康的民族主義,到了今天還是值得倡導。畢竟國與國的交往,實力跟團結是話語權的基礎。我們愛自己的民族,也尊重別的民族,就像孫中山敬佩猶太民族,以及日本民族一樣。這種胸懷其實蠻令人欽佩的。
好了,我們聊了這麼多,現在來做個小結吧!
一、背景跟目的: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是為了解決中國內憂外患,而提出的救國主張。它定義「中華民族」,是一個有共同文化血脈的大家庭,強調團結統一的民族精神,來擺脫外族統治跟帝國主義的欺淩。
二、關鍵理念:中國人不能再做「一盤散沙」,要把家族之愛擴大為民族之愛;透過民族覺醒來振興國家,否則有亡國滅種之危。這一理念在辛亥革命、抗日戰爭里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後,筆者想拋出幾個思考題,歡迎大家在留言區底下留言,寫下你的見解:
孫中山強調的民族團結,在現在社會重要嗎? 我們現在雖然不面臨殖民侵略,但內部也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你認為中國大陸或臺灣地區,還需要孫中山式的民族主義精神嗎?如果需要的話,應該體現在哪些方面呢?如果不需要的話,理由又是什麼呢?
民族主義常被形容為一把雙刃劍:既能激發愛國情操,也可能引發排外情緒。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們該如何平衡,健康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對其他民族的尊重包容呢?從孫中山的經驗里面,我們能得到什麼啟示?
孫中山曾經稱讚日本的成功,卻沒想到後來日本,走上了軍國主義侵略中國。當一個民族主義過於膨脹,會帶來什麼後果呢?我們該如何避免重蹈歷史的覆轍,讓民族主義為和平發展服務,而不是走向極端呢?
希望以上的問題,能夠引發大家的思考。在了解歷史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從中學習智慧,來應對未來。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思想,無論你是完全贊同或部分存疑,它都是中國歷史長河里面,一段非常重要的篇章。儘管國父的思想有他時代的限制,但我們今天重溫他的思想,其實是對現代社會的一種自我反省。
民族不覺醒,中華民族就要滅種了?
孫文:三民主義-民族主義第二講
上次我們講了民族主義的第一講,談到清朝末年的中國為什麼像「一盤散沙」,國父又是如何定義「民族」、強調民族團結的重要性。
如果第一講像是全民動員的總發令的話,那第二講就是敲響警鐘,提醒大家:為什麼我們非團結不可?不團結的後果有多嚴重?這一講提出中華民族正面臨著三重壓迫!「天然力、政治力、經濟力」。讓我們先一起走進1924年的廣州。
天然力的挑戰:歷史興亡的殘酷法則
國父在第二講一開場,就拋出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問題,「自古以來,有多少民族已經絕跡了?他說人類歷史上,有許多曾經顯赫一時的民族,現在卻找不到蹤影了。為什麼呢?因為他們抵抗不了天然淘汰的力量。」
那什麼是「天然淘汰」呢?其實就是自然界的競爭法則。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進化論里的「適者生存」。國父把這套理論套用在民族的身上,意思是一個民族能不能長久存續,很大程度取決於它能不能應付自然環境的挑戰,包括氣候災害、疾病瘟疫、糧食壓力等等。
他舉了一個非常形象的例子,那就是美洲的印第安人。16世紀以前,美洲大陸都是印第安人的天下,他們人口眾多、部落林立。但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以後,歐洲殖民者大量湧入,帶去了傳染病跟殘酷的屠殺。短短的幾百年,印第安人銳減到幾乎被消滅了。國父說這就證明了「天然淘汰力也可以消滅很大的民族」。這里所謂「天然」包含了,疾病等等的自然因素,不過殖民者的到來其實也是外力,但在國父看來,結果就是弱者被淘汰,管你是天災還是外力,反正結局一樣,那就是民族沒了。
接著他話鋒一轉,把目光投向了中國。他說中華民族是很古老的民族了,至少有五、六千年的歷史,一路經過無數天災卻沒有被滅亡,反而繁衍到四萬萬人口,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之一。這麼看中華民族好像命特別硬,得到了上天偏愛似的,給了他們優厚的生存條件,讓中華文明代代相傳直到今天。所以有些人很樂觀,覺得既然中國從古到今,經歷那麼多災難都不倒,將來也肯定也不會亡。這聽著挺有道理的對吧?
但國父說大錯特錯!他的原話是:「所以一般樂觀的人,以為中國民族,從前不知經過了多少災害,至今都沒有滅亡,以後無論經過若何災害,是決不至滅亡的。這種論調,這種希望,依我看來,是不對的。」為什麼他覺得不對呢?因為時代變了!過去毀滅一個民族的,大多是自然災害或是自身問題;但近代毀滅民族的,是更可怕的人為力量。
他提醒現在世界的進化力量,不是只有天然力,還有人為力,兩者加在一起,決定著人類社會的生死。「人事可以勝天」,人類能夠征服自然、改造世界,所以人為力量往往比自然力量更厲害。他點出兩種最大的人為力:「政治力」跟「經濟力」。這兩種力量關系著民族的興亡,比天然力影響更大。說白了,以前我們擔心老天發洪水、瘟疫等天災把我們給滅了;現在更要擔心的是外國的侵略跟剝削。
這個觀點非常重要!國父告訴大家:別以為上天厚愛中華民族,你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人禍可能比天災更致命!舉個例子,原始社會也許瘟疫洪水會滅族,但現代社會可能是一場戰爭、一場經濟崩潰,就讓一個民族從地球上消失。像現在的貿易戰一樣。國父意識到19世紀以來,帝國主義的炮艦跟工業,在左右各民族的命運,如果你跟不上這波浪潮,就真的可能被淘汰。可能有朋友會想問:「國父說以前蒙古人、滿洲人統治中國,都沒讓漢族滅亡,那現在列強統治就會讓我們滅亡嗎?這是不是太悲觀了?」
這是個關鍵問題!國父自己也對比了古代征服,以及近代帝國主義的不同。元朝、清朝的征服者人口很少,最後被漢族文化吸收同化,所以漢族挺過來了;但近代西方列強人口多、實力強,而且他們沒有要融入我們的意思,他們是要瓜分我們、取而代之的。一百年來列強的人口飛快成長,而中國人口幾乎沒增加。他甚至預言再過一百年,中國人在世界上會變成少數民族,列強的人口是多數,那時候哪怕沒打仗,我們也會因為種種劣勢而慢慢消亡了。
也就是說他擔心,中華民族在人口競爭上會輸。清朝末年,中國人口是4億,聽起來很多。但一旦英國、俄國跟美國,加起來那時也有4億,而且他們增長速度更快。美國人口在一百年之間,就增加了十倍!國父推算20世紀中葉,美國就可能10億人了,而中國如果還是4億,那中華民族就從最龐大民族,變成相對少的了。這對於他那代人,是一個很嚴重的警訊。因為在他們觀念里面,人口數量直接影響國力強弱。
與其說國父悲觀,不如說是危機意識非常強。他寧願把形勢講得嚴峻一點,讓國人警醒,不要再做「天不會亡我」的美夢。他講這些目的,是要激發大家的緊迫感。俗話說「生於憂患,死於安樂」,我想他是深諳此道。
而他在演講里也很有趣,提到了「馬爾薩斯人口論」。當時一些知識分子覺得,中國窮應該節制生育,人口不要太多。馬爾薩斯是個英國學者,主張人口過多會引發災難,要控制才是。但國父反其道而行:中國人口不是太多,而是不夠!他批評法國就是因為,迷信了馬哥搞節育,導致人口停滯、國力下降。他說中國要鼓勵生育,人口多才能對抗列強,這是不是跟我們現在想法相反?但站在1924年的角度,這是很有道理的。那時列強人口紅利,加上工業利器雙加成,只能說是橫掃全球。中國人多可是窮兵黷武,頂不住現代武器,而且人口增長趨緩。國父擔心長遠下去,中國人數被超越太多,那真就成弱者了。
所以在「天然力對上民族興亡」這部分,他的核心訊息就是:別拿老天當保護傘,世界規則已經變了,我們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戰!也就是過去中國沒滅亡,這不代表未來不會,如果我們繼續不思進取的話,就算老天不毀了我們,我們也會被別的民族幹掉。這是不是很驚人呢?
要下來進入重頭戲:「政治力」的壓迫。這是一段血淚史,非常具體也非常讓人痛心。
政治力的壓迫:帝國主義的亡國威脅
第二種壓迫-政治力。簡單來說就是,帝國主義列強在政治上、軍事上對中國施加的打擊跟控制。就是近代中國常提到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內容,但國父有他獨到的觀察。
他先提了中國歷史上,兩次因為政治壓迫「亡國」的經歷:那就是元朝跟清朝。當然這里的亡國,是指漢人政權滅亡,被蒙古人和滿洲人建立的政權給取代。但孫中山說:「這兩次亡國,都亡於少數民族,這些少數民族,被我們多數民族給同化了,所以民族沒有大損失」。用白話來說,蒙古跟滿洲人口少、文化影響力有限,他們征服了中國以後,反而被漢族給吸收,最後元朝變成「漢化」的元朝,清朝變成「漢化」的清朝。漢族還是漢族,沒滅。
可是他話鋒一轉說:現在面對的帝國主義列強,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他們人口眾多,又帶著強大的現代文明跟軍事力量,而且絕不會被我們同化,反而想徹底瓜分我們。他把19世紀以來,列強侵華的過程串了一遍。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中國戰敗簽了《南京條約》,割了香港給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還開放廣州、廈門、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中國從那時開始,就有了「不平等條約」了。這些條約像枷鎖一樣,套在中國的身上:
一是割地方面:香港島丟了,後來又陸續丟了九龍半島、新界租借給英國,台灣跟澎湖割讓給了日本,旅順大連給俄國租、膠州灣青島給德國、廣州灣給法國……。他講了很多地名,這里就不一一細數了,大家只要腦補一下清末地圖,就知道中國的東南西北,被插了多少外國旗幟。
二是賠款方面:一次鴉片戰爭兩千萬,二次鴉片戰爭增至八百萬兩白銀。1885年中法戰爭,不但間接把越南拱手讓人,法國人還拿走了三千多萬兩,所謂的「兵費」。1895年的甲午戰爭最慘,賠給了日本白銀2億兩,相當於清政府8年的財政收入!1900年八國聯軍更狠,列強一起獅子大開口,要了4.5億兩還外加利息,總計將近10億兩,最後清廷只能分39年還清。
三是軍事駐紮:八國聯軍之後,列強逼簽《辛醜條約》,允許他們在北京到山海關沿線駐軍,還在北京使館區駐軍。這意味著中國首都北京城里,常年有外國軍隊駐守,想想就很憋屈!
四是治外法權:各國取得了領事裁判權,他們的國民在中國犯法,我們官府無權審判,只能交給外國領事處理。這等於中國司法主權部分喪失。
五是其他特權:列強還獲得在中國修設鐵路、開礦、開設工廠等各種特權。說是「便利商務」,實際是為所欲為。像是英國拿到了長江流域的航行權、美國搞到了在華設廠免稅權等等。
國父對這一系列喪權辱國的情景如數家珍,字里行間充滿了憤慨。他特別舉了中法戰爭的一樁奇事:清軍在鎮南關打得法軍潰不成軍,按理應該要乘勝追擊,可清廷嚇得趕緊求和,簽約把越南(安南)作為勝利條件讓給法國。法國人都驚了:「贏了仗還割地賠款,這在歷史上還是頭一遭!」,我們大清皇帝開創了,戰勝割地的先例。國父引用這事就是要說:你看我們這個政府有多荒唐,完全不顧民族尊嚴,難怪列強越來越看不起、越壓越狠。
經過甲午、中法、八國聯軍這些劫難,到了1900年以後,清政府實質上,成了一個「洋人的朝廷」,國家尊嚴掃地。他把中國當時的狀態,稱為「半殖民地」,甚至進一步說,其實比殖民地還慘,是個「次殖民地」。他覺得中國同時被多國支配,地位比只屬於一個殖民帝國更低下。因為一個殖民地,好歹主權集中在某宗主國,中國卻是一塊,誰都能咬一口的肥肉,根本沒人真正在乎我們的死活。
那可能有人會想,如果列強真的瓜分中國,每個都分一塊,會不會反而結束中國人的痛苦?事實證明,列強也曾經想這麼幹,但陰差陽錯沒成功。辛亥革命推翻清朝,這就是個關鍵因素。國父說:當列強想瓜分中國的時候,有人還怪革命黨說,「革命足以召瓜分」;其實革命的結果,不但沒引來瓜分,反而打消了列強瓜分的念頭。這話怎講呢?因為革命黨一鬧,清朝倒了,換成民族主義的中華民國,列強一看:「唉呀!中國人鬧起來了,要是我們硬來,他們還得反抗,實在很麻煩!」所以列強暫時擱置了直接瓜分的打算。
國父洞悉這點就說:「現在歐洲列強,正用帝國主義跟經濟力量來壓迫中國,所以中國的領土便逐漸縮小」。於是1910年代以後,列強轉變策略,不再明面上搶地盤,而是扶持北洋軍閥政府,操控一個個魁儡控制中國,自己則從經濟上掠奪好處。這就是所謂「以華制華」,以及「經濟滲透」的方針。
所以你看孫中山說清楚了:列強政治上雖然暫時停止瓜分,但實際仍然支配中國。中國名義上,有國民政府或軍閥政府,但背後很多線都被外國人給牽著。北洋政府離不開,向列強借款維持統治,結果一有風吹草動,各國公使就發號施令、幹涉內政。你說這主權哪還像獨立國家?
所以國父才說,國人不要被「半殖民地」的表象蒙蔽,其實我們就是亡國,只是還沒亡在明面上。那可能又會有朋友會問:「如果情況這麼糟,國父覺得有辦法挽回嗎?」答案是有的!孫中山奮鬥一生的目標是:推翻帝國主義在中國的壓迫,實現民族獨立。他相信中國只要全民族覺醒,團結起來進行革命,就能把列強勢力給趕出去。事實上他一輩子都在為此努力:創建興中會、同盟會,發動辛亥革命,建立民國,又聯俄容共準備北伐。不幸他在1925年病逝,沒親眼看到最後勝利。但後來歷史按照他的路走下去了:1926到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基本上把不平等條約,能廢的廢了很多;接著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終於把帝國主義趕走。這些當然是後話,不在1924年的預見範圍內。
但他很有遠見地提出了,「聯合弱小民族共同反帝」的思想。他在演講末尾講到了,蒙古等鄰近民族也很擔心,中國變成新的帝國主義,他跟他們保證國民黨政府,主張扶持弱小民族,不搞帝國主義,他們就表示要團結起來,共組「東方大國」。這有點像後來泛亞洲主義,或是第三世界團結的雛形。他借別人的話說,「現在歐洲列強在中國,是聯合起來欺負我們,所以我們也要聯合起來對付他們」。
而他聯合的對象,不只是包括亞洲鄰國,還有蘇聯這樣的新興反帝力量。1923年,孫中山聯俄容共,就是相信蘇俄放棄沙俄特權,願意幫助中國。列寧講的扶助殖民地,民族革命的口號他也接受。所以我們看見,國父的政治眼光其實非常開闊,不是關起門搞民族主義,而是願意跟任何反帝勢力合作。
總之在「政治力」壓迫這塊,他告訴我們兩件事:一是中國過去被外族征服沒亡,但面對帝國主義,這回是真要亡國滅種了;二是帝國主義壓迫,已經深入控制了中國的方方面面,我們必須通過革命跟國際團結來推翻它,否則中國遲早會完蛋。
聽完這些,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燃起來?!當年參與中國建國事業的年輕人,可是熱血沸騰、紛紛投筆從戎!他講完政治壓迫,馬上又講更隱蔽,但更慘烈的經濟壓迫。
經濟力的壓迫 – 半殖民地經濟的血淚
大家聽到「經濟壓迫」,可能一時不明白,具體說的是什麼。簡單說就是帝國主義,用經濟手段奴役中國。他說政治壓迫好比明刀明槍,老百姓感覺得到,比如列強開炮了我們知道疼;但經濟壓迫像是溫水煮青蛙,不知不覺就要人命。所以很多人當時,沒有意識到嚴重性,但他說:經濟上的掠奪,比軍事進攻更可怕。他列出了一連串事實跟數字,把大家都驚到了。我們一項一項來。
第一是洋貨傾銷。清朝戰敗以後,我們被迫開放口岸,但關稅很低,等於沒有設防,外國工業品海量湧入中國市場。我們傳統的手工業,一下子遭到了毀滅性打擊。
國父舉「土布」為例。以前老百姓穿衣服,都穿國內手工織的布,但自從外國洋布大量進口,由於海關稅很低,洋布賣得比土布還便宜。結果人人搶著買洋布,不要土布了。我們自家的紡織農婦、手工織工瞬間失業,靠織布吃飯的人全沒生計了。他說許多人民「無職無業,變成了許多遊民」,就是這樣來的。
洋貨打垮的除了紡織,還有制絲、陶瓷、造船、制糖等等行業。一口氣倒閉那麼多企業、農村副業,社會就動蕩了。你看這不是用炮彈炸的,但勝似炮彈炸,經濟武器就是這麼厲害!
第二是關稅跟財政受制。前面說到,我們的關稅權被外國操控。關稅稅率固定低,想調都調不了。而且進口洋貨還常常免稅、減稅,本國貨倒處處受稅制約,例如各省還收土貨的厘金。他用一個生動的比喻:這就像我們自己挖戰壕,卻讓敵人占去,用來打自己。自己人坑自己人,外國人卻坐收漁翁之利。
他算了一筆賬:由於外國商品入超,我國1921年,凈流出5億多白銀,如果任由發展的話,十年後可能每年要流出12.5億兩銀。這數字相當巨大,相當於國家每年,向外國進貢12.5億。古代宋朝每年朝貢金國,才幾十萬兩白銀而已,他們就覺得奇恥大辱了,現在我們一年白白給列強,送出去幾百倍的錢卻渾然不覺。
第三是金融控制。外國人在經貿上賺我們的錢,還覺得不夠,幹脆控制我們的金融體系,把我們的錢也變成他們的。這包括發行貨幣、經營銀行、操縱匯率等等。
清末民初,上海、天津等城市滿街流通的,是外國銀行發行的鈔票,中國的票號商行出的票子,反倒是沒人信。人們寧願存錢在英資、法資銀行,也不願存在中國本土銀行。導致的結果就是:中國的金融命脈被外資掌控。他們可以隨意操縱,我們的貨幣供應,掙取我們的利差,甚至以金融逼迫我們政府聽話。
他講了很多例子,像是廣州跟上海之間匯款,外國銀行每筆都從中撈一大截,來回幾十次本金都沒了。再像滿清皇族跟軍閥巨賈,把億萬家產都存到了外國銀行,外銀用這些錢高利貸給中國人,利息差價全被賺走了。這簡直是中國人,在幫外國銀行打工!而我們一些愚昧官僚,還覺得外國銀行可靠,拼命往里送錢。他說中國人簡直中了,外國經濟壓迫的毒。
第四是運輸壟斷。中國進出口貨運輸,大量被外國輪船公司給把持。當時除了招商局等,少數的華資航運,日本、英國、美國的輪船,跑遍了中國沿海內河。他們還聯合控制運價,讓「歐洲運貨到長崎,比運到上海還便宜」。欺負我們沒有航運力量抵抗。結果中國每年光付洋船運費,就上億兩銀子了。錢都進了外國船公司賬上。
第五是資源跟實業利權。外國在中國開礦、修鐵路、辦廠子,攫取我們資源跟利潤。他們通常還享受特許權,或是免稅的優惠。像是他提到日本在中國東北,經營的南滿鐵路公司,一年賺5000多萬兩。其他英美法等在華企業,加起來一年利潤上億兩。對比一下,那時我們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才3億左右。可見我們的市場、資源收益大頭,都被外商給拿走了。
第六是投機欺詐。這聽起來不像大問題,但其實很傷。當時洋人在華發動,一些的金融投機,比如炒橡膠股票、炒外幣像德國馬克,引誘中國富人參與,最後泡沫破滅,國人血本無歸。外國人揩油成功,一次坑中國人幾千萬。別小看這種事,當年上海橡膠風潮,鬧得傾家蕩產者無數,經濟動蕩也影響政治。他點出這種投機「天天有小的,數年有一次大的」,積少成多,一年下來也幾千萬虧損。
他把這六項損失都列出來,估算每年加起來,中國損失12億兩。這個數字真的很驚人!要知道1900年,八國聯軍索賠4.5億兩,已經覺得中國要崩潰了,現在一年出12億!他說這是我們每年,都在付的一筆「大進貢」,只是大家沒有看見,所以不覺得恥辱。但事實上中國的國力財富,正被這無形的管道不斷抽走,一年多過一年。如果不阻止,中國遲早會被吸幹而亡。他語重心長地說:「今日中國已經到了,民窮財盡之地位了,若不挽救,必至受經濟之壓迫,至於國亡種滅。」
這里國父又把「亡國滅種」拋了出來,這次他配合經濟數據來說明,顯示他所說的中國,遭遇到的危機一點也不假。我們可以想象,如果每年被人掠走,國民收入的相當大比例,老百姓永遠窮困,國家沒錢搞建設,最後就會陷入「內亂、更弱、更被掠奪、更亂」的死循環。最終導致社會崩潰、民族衰亡,這不就是滅種嗎?
但朋友可能又要問了:「那他提出什麼辦法嗎?總不能光說不練吧?」,那他當然有辦法!概括起來就兩點:革命跟實業。
首先就革命來講,國父主張要推翻,帝國主義在中國的勢力。他聯俄容共、準備北伐,就是要掃除軍閥跟背後的列強。他相信只有民族革命成功,把賣國政府換成真正的國民政府,才能談下一步。
其次是他主張實業救國,也就是:發展自主的經濟力量,擺脫對外依賴。他後來在「民生主義」,三民主義第三講詳細闡述,像是要節制外資壟斷、平均地權、發展工業等等。簡單來說國父認為:中國只有先在經濟上獨立,才能達到政治獨立的終極目的。當然這需要時間,但方向在哪里呢?
他主張「耕者有其田,勞資調和」之類方針,想走一條中國自己的富國路線。同時他也知道,中國當時很虛弱、需要外援,所以才拉蘇聯這個朋友進來。他不排斥學外國長處,但堅決反對讓外國牽著鼻子走。
在演講末尾,他的語氣雖然沈重,但又不失振奮。他強調中國雖然受到三重壓迫,但並非全無辦法,只要中國人齊心協力找到對策,就能把壓迫的鎖鏈一條條砸碎。他相信四萬萬同胞只要團結起來,完全可以自救,不至於坐以待斃。
當我們回頭遙望歷史,或許孫中山當年的信念是對的。後來中國人經過長期奮鬥,真的把這三副枷鎖都打破了:首先在天然力的方面,中國人靠著科學戰勝了很多問題,讓自然災害造成人口死亡的比例,大大的降低了。其次在政治力方面,中國後來確實趕走了侵略者,建立了獨立自主的新中國,只是後來這個新中國,後來被掌握在極權獨裁的中共手里。第三在經濟力方面,中國經過了經濟改革發展,也逐漸擺脫被掠奪的地位,很可惜政治體制的不民主,導致中國的市場經濟,沒辦法真正依照法治來運作,中共還是可以隨時決定,是不是要把某些企業,以及民間所創造的財富給「共同富裕」。就國父當年想要建立,「共和」跟「均富」的中國來講,目前的中國還是可以說是:「革命尚未完成,同志仍須努力!」
亡國滅種的警鐘與革命自救的道路
現在,我們來總結一下,民族主義第二講的精華。首先國父用歷史跟數據告訴我們,近代中國其實已經處在,「亡國滅種」的邊緣了。不同於以前那種改朝換代,這次的危機意味著中華民族,真的可能整個被消滅、取代。他從自然、政治、經濟三方面,剖析了中國所面臨危機來源:在自然的面向上,中國有人口停滯的問題,別的民族在「長個兒」,中國則在原地踏步,長遠來看不利於民族發展。
在政治的面向上,列強的武力威脅跟割地索賠,讓中國失去了獨立主權,成為「次殖民地」。在經濟的面向上,帝國主義透過貿易跟金融等手段,來吸中國人民的血,讓國家財富外流,人民愈發貧困。這三只「餓狼」,當時正同時撕扯著中國,這個「東亞病夫」孱弱的身軀。如果不反抗、不治療,等待中國的將是死亡結局。
但他也指出了唯一的生路:透過革命來達到自強。他主張:「為中國民族的前途設想,就應該要設一個甚麼方法,去打消這三個力量。」這個方法就是全民族的奮起。只有推翻帝國主義,以及其走狗的統治,把國家主權、財富奪回自己手里,才能改變命運。國父的號召,點燃了千千萬萬國人的熱情,後來北伐軍、抗日武裝、新中國的建立,都跟國父起的頭息息相關。因此,孫中山真的不愧是「中國革命之父」。
最後我們不得不佩服,孫中山思想的遠見跟洞察力。他不只是看到當時中國的問題,也把它放到世界格局里去理解,引進了達爾文的進化論、馬爾薩斯的人口論、帝國主義批判等等,當時西方的思想,融合成自己的一套理論來教育國人,並指引革命的方向。盡管從現在的觀點來看,他當時引進的西方理論,有些地方存在不少誤解,還有不恰當的地方,但我們還是要肯定他吸收外來思想,並賦予了新意義的理論原創性。可以說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特別是民族主義的部分,是中國近代歷史的「覺醒時刻」,提供了重要理論跟實踐的依據。國父的三重壓迫論,把當時中國人心中,許多模糊的感受給系統化了,讓人們用更淺顯易懂的方式,更深刻地明白自己所處的困境,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我們的主張「再造共和」,因為我們知道,即使現在的中國,已經高度的現代化了,但政治體制的不民主,讓中國人民並不是自己國家真正的主人。即使大陸有改革開放以後,經濟快速成長的果實,但如果統治的權力,還牢牢地掌握在獨裁者手中,那人民永遠都要擔心,自己手上的財富,可能會因為統治者的一己之私,而讓他失去了一切。各位海內外的華人朋友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讓我們一起努力,完成國父沒有完成的革命事業吧!讓中國真正歸屬於中國人民,讓華人彼此和平共存共榮,不再有政治跟經濟的壓迫。
漢民族意識消退?弱國的自保之道
孫文:三民主義-民族主義第三講
「三民主義系列」的第三集。我們先快速回顧一下,前面兩集的內容:在第一講里面,我們談到清朝末年的中國為什麼像一盤散沙,國父如何定義「民族」,並強調民族團結的重要性。在第二講里面,我們揭示了中華民族面臨的「三重壓迫」,也就是天然力、政治力、經濟力,國父振聾發聵地警告了,國家出現了亡國滅種的危機,也提出了革命跟實業救國的方向。
經過前面兩講,相信大家對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思想,已經有一定的了解。那今天的第三講,他又帶來什麼新的觀點呢?簡單說第三講的焦點是,「民族主義 vs. 世界主義」的辯論!國父要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當時的中國,不能沈迷於「世界大同」的幻想里面,而必須腳踏實地地先講民族主義?就讓我們一起走進,1924年的廣州,看看孫中山在民族主義的第三講里面,都講了些什麼吧!
秘密會社的革命火種:民族主義的地下傳承
首先國父一開場,先帶聽眾回顧了一下,中國近代民族主義的歷史根源。他特別提到了一股,隱藏在黑暗之中的力量:那就是秘密會社。什麼是秘密會社呢?簡單來說就是清朝時期,民間的自發組織反抗團體,像是大家可能聽說過的天地會、洪門、三合會等等。那這些組織本來是幹嘛的呢?相信大部份的人都聽說過:那就是反清覆明!也就是推翻滿清統治,恢覆漢人的江山。
國父說清朝入關以後,漢人的民族主義其實一直沒有滅亡,一直在這些秘密會黨里面留存著。但是到了晚清情況起了變化。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原來戊戌變法失敗以後,有些維新派人士像是康有為就跑到海外去宣傳「保皇救國」。結果最初抱著反清理念的會黨分子居然被說服了,當起了清朝皇帝的保護者!他們從反清志士變成了保皇黨,跑去擁護滿洲皇帝的安全。這聽起來很諷刺吧?國父感嘆地說:原來有民族主義精神的會黨,竟然變去保護滿洲皇帝,「中國的民族主義是完全亡了」。換句話說,清末時期漢人的民族意識,也幾乎是蕩然無存了。
不光是這樣,清政府對這些秘密會社也是嚴厲的打擊。他提到晚清名臣左宗棠,曾經大肆鎮壓這些會黨,把他們的據點以及組織網絡徹底摧毀。等到孫中山自己發動革命的時候才發現,民間已經沒有可以利用的組織力量了。洪門這些反清組織要嘛被瓦解,要嘛被清政府收編利用。結果中國的民族主義,真的是早早地就斷了香火。
大家想想看,到了清朝末年,老百姓連反抗滿清的心力跟意志力都被消磨到完全消失了,國家能夠不積弱嗎?這也難怪孫中山先生形容,當時的中國猶如「一盤散沙」,沒有凝聚力,只能夠任人欺淩。
所以在第三講的一開始,國父透過秘密會社的興衰來告訴大家:近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到底為什麼會衰微?因為長期外族統治跟鎮壓之下,中華民族的精氣神被打掉了!民族主義的火種雖然曾經在地下暗暗保存,但終究沒能燎原,反而一度幾乎熄滅。
擴張與同化的代價:漢族民族意識的消退
講完了民族主義為什麼會衰弱,他接下來探討更深層的原因。他提出了一個有意思的比較:為什麼有的民族亡國了,民族意識卻還在;但中國亡國,這邊是指滿清征服中國以後,漢族的民族意識卻淡薄了呢?
國父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猶太人。古代猶太國滅亡以後,猶太民族散居在各地,但人家幾千年來,都沒有忘記自己的身份,民族精神還是很強。再看印度被英國殖民統治,但是印度人民的民族主義還是一直存在,從來沒有斷絕。從後來的歷史來看,印度在1947年成功獨立了,猶太民族則是在1948年,重返了中東地區,建立以色列國。反觀中國的漢族,在清朝被滿人統治以後,好像民族意識漸漸被消磨掉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
這時國父提出了一個挺大膽的見解:是我們自己「帝國主義」的後遺癥!這是什麼意思呢?原來他指出中國幾千年來,老是喜歡當老大,講究的是「平天下」。歷朝歷代我們把周邊,很多小國都融合進來了,形成了一種天下主義的傳統。中國歷史上確實很少像歐洲那樣出去殖民掠奪,大多是用王道,也就是懷柔同化的方式,去對待周邊的民族。聽起來挺文明,是吧?是挺文明的,但是副作用也很大:長此以往,漢族自己的民族意識,反而也同時變弱了。
這要怎麼理解呢?打個比方來說吧!古代中國總覺得自己是天朝上國,萬邦來朝、四海之內皆兄弟,沒把那些外族當「外人」來看。久而久之,「中國人」這個概念對老百姓反而不明顯,因為大家覺得天下一家嘛!結果等真有外族入侵,就像是滿清入關,大家反而不覺得是一個「民族」被另一個「民族」征服了,只當是改朝換代而已,反正你爭我奪很正常嘛!無所謂。於是很多漢人就逆來順受,沒有像猶太人、印度人那樣,堅持自己的民族身份。孫中山說正因為中國,歷史上過於崇尚天下一統的理想,才導致我們民族思想的滅亡。
聽到這里大家可能會想:難道追求「大同世界」也有壞處嗎?在孫中山看來問題在於順序!中國古代的大同理想,想想《禮記・禮運》里那段,對於「大同世界」的描述本身是很美好的,但中華民族的祖先,把理想看得太快又太近,以為天下已經太平了,結果忽視了現實中的民族存亡。這就好比一個人,在還沒有站穩的時候,就先做起了全球一家的美夢,結局往往是夢碎,而現實是慘烈的。
國父總結這段歷史教訓,就是要提醒大家:不要以為過去幾千年中國沒有亡過國,將來就以為不可能會亡國!清朝那些年的經驗表明,一個民族如果缺乏危機意識跟凝聚力,就算曾經多強大也可能在不經意之間,陷入滅亡的邊緣。這其實也對應了上一講,他提到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大自然淘汰弱者,可是不會手下留情的!
世界主義的誘惑與陷阱:弱國的自保之道
聊完了歷史反思,國父把話題拉回到他所處的1920年代。當時有個很流行的觀點叫「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或者又可以稱為「世界大同主義」。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主張突破民族國家的界限,追求世界一體、人類大團結的思想。說民族主義太狹隘了,我們應該要視野放寬來個世界一家親。聽起來很高大上對吧?
在國父的那個年代,不光是歐美有人提中國的新青年們,也就是五四運動那批新知識分子,很多也向往這種世界主義。他們覺得老講民族國家不夠進步,要跟上全球文明的潮流。畢竟一戰才剛結束,世界上有一股思潮,在建立國際聯盟、呼籲永久和平。俄國那邊呢?又在搞共產國際,號召全世界無產階級聯合起來。總之一些西方學者跟中國文化人都在說:「民族主義過時啦,我們應該超越它,擁抱世界主義!」
那孫中山怎麼看呢?他當然不買賬!他直接指出所謂的世界主義,在帝國主義強國嘴里,多半是個騙人的幌子!他毫不客氣地說,像英國那樣的列強,打著世界主義的旗號,其實是想當「世界的主人」,要全世界都服從他們的領導。怎麼才能做到呢?他們希望弱小民族,自願放棄民族主義、乖乖臣服。這不是赤裸裸的陰謀嗎?國父等於是在揭穿:強國嘴上喊大同,心里卻想在世界上稱王稱霸。
他還舉了中國自己的例子來左證這個觀點。他說其實中國以前也幹過類似的事情!我們的歷代帝王不也是總想做天下共主嗎?那時我們自己是強國,我們也講世界主義,覺得萬國來朝最好。然而正因為過去社會上,流行這種「四海一家」的觀念,導致滿清入關的時候,漢人幾乎沒有怎麼抵抗,就把江山給拱手讓人了。這就是沈迷世界主義的下場,一個不留神,連自己的國家都沒了!
看到這里有些朋友可能會問:「難道我們永遠都不能談世界大同嗎?」而國父的回答是:還沒有到這個時候,千萬不要好高騖遠。他並不是反對世界大同的理想本身,實際上他心中的終極願景,同時也是天下大同,從他倡導的「五族共和」以及對大同理想的推崇可以看出來。但是問題就在於弱小民族必須先站起來,否則大同就只是空想而已。
國父曾經明確地說過:「民族主義就是國家的主義」。意思是只有民族獨立自主,國家才有未來。如果連民族生存都成了問題,那還談什麼世界主義呢?對當時的中國而言,民族主義是最迫切、最現實的任務,世界主義則是未來的理想。只有先把基礎打牢再去蓋高樓,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他還提醒大家:那些鼓吹中國應該放棄民族主義的人,其實有兩種。一種是帝國主義者,他們當然希望你不抵抗;而另外一種呢?就是我們國內的里面文化人,可能出於善意向往世界大同,但忽略了國弱民窮的現實。對此國父還苦口婆心地告誡年輕人:世界主義聽起來很美好,但千萬別在中國還虛弱的時候,就這麼急著去追求它,否則結果只會是葬送民族的未來。
竹杠與彩票:理想與現實的抉擇
為了把剛才那個道理講明白,孫中山在演講里面,還講了一個非常生動的比喻叫「竹杠與彩票」。這可能是整個第三講最精彩、也最通俗易懂的部分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什麼是竹杠呢?簡單說就是以前的人挑扁擔用的竹竿,挑著擔子做小買賣,養家糊口的家夥。那彩票是什麼呢?國父特別提到呂宋彩票,呂宋是菲律賓,當時有種在菲律賓賣的彩券很有名,獎金非常巨大,很多華僑跟華工都喜歡買,希望能夠一夜暴富。說白了竹杠象征腳踏實地的謀生工具,彩票象征是一夜致富的美夢。
現在國父把這兩樣東西,分別比作民族主義跟世界主義。他說想象一個挑著竹杠討生活的人,買了一張呂宋彩票。如果中了頭獎,那當然是發大財了,相當於國力極盛可以稱霸世界,大同理想實現了。可是在還沒中獎之前,這張彩票只是個希望而已,不能當飯吃。而竹杠是你此刻養家餬口的工具,千萬不能丟掉。
國父接著說,中華民族的祖先犯了個錯誤:他們太早把竹杠給丟掉了,兩手空空地等著彩票開獎。發財的號碼還沒出呢,但是生計卻先斷掉了!比喻到國家層面,就是清朝時漢族還沒真正強盛,就幻想著世界大同,最後反倒丟了國家。而當外國的政治力、經濟力,一旦被壓迫再加上天然的淘汰,最終導致的就是,他反覆強調的亡國滅種之憂!
這個「竹杠與彩票」的故事,很生動地告訴我們: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世界大同當然是好的,但那是最終目標,不是眼前的路。對1920年代的中國而言,先把民族這根「竹杠」抓牢,活下去、站起來,才有機會等到彩票中獎的那天。要是現在就丟下民族主義的扁擔,一心追逐世界主義的富貴夢,恐怕到頭來理想落空,自己也沒了立足之地。
國父這個比喻是不是很有畫面感呢?相信當時的聽眾一聽就都明白了:原來民族主義之於弱國,就像謀生工具一樣必不可少。而世界主義就像中頭彩,可遇而不可求。身為弱者,與其憧憬天上掉餡餅,不如先把自己的飯碗端穩。
現在我們來總結一下,民族主義第三講的精華,同時也來想一想,這些觀點對今天的我們有什麼啟發。
先建立民族意識,才有可能追求世界大同
國父在第三講里面,先用歷史事實告訴大家:近代中國為什麼不能走「世界主義」的道路。一方面經過滿清統治以及洋人的雙重打擊,中國的民族主義已經虛弱不堪了;另一方面,帝國主義主導的國際環境,只能說是兇險萬分,弱小的民族稍有不慎就會亡國滅種。因此他主張,必須優先重建中國人的民族意識,實現民族獨立跟團結,否則談其他的一切,都只是空中樓閣而已。簡而言之就是那句:「先求做民族,然後才可以做世界。」
那如果放到今天來看,孫中山的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還有意義嗎?畢竟現在都21世紀了,全球化把各國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我們每天用手機、上網絡等活動,都跟世界每個角落相關。甚至有人說21世紀就應該淡化民族國家的色彩,朝著「地球村」邁進。但是同時我們也觀察到另一股浪潮出現,那就是很多國家的民族主義,情緒又高漲了起來,強調國家利益優先並且排斥全球化。這兩種趨勢看似矛盾,其實正說明了國父當年討論的那個張力:「世界主義理想 vs. 民族現實利益」,即使到今天來講還是一道兩難的困境。
也許我們可以從孫中山以及當代思想家的對話里面,來找到一些思路。像美國哲學家馬莎・努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就主張,我們應該把自己視作「世界公民」,多一點對全人類的關懷,少一點狹隘的民族偏見。而美國的加納裔哲學家阿皮亞(Kwame Anthony Appiah),他就曾經提出所謂「根植的世界主義」,大意是:我們可以熱愛自己的國家,同時也尊重跟關心別國的人,做到「胸懷天下,心系家園」的心態。這些觀點聽起來很有道理吧?其實全球合作確實能帶來很多好處,比如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傳染病等全球性問題,就需要世界各國攜手。
而孫中山的觀點其實並沒有,完全否定世界主義的心態而是要強調:如果沒有一個平等獨立的民族作基礎,世界主義的美好願景就沒辦法真正落實。弱小國家的要求,可能在所謂「全球化」的過程中被忽視,正如當年帝國主義列強,主導的世界秩序對弱國並不公平。所以在追求世界大同的路上,還是要先確保每個民族都有能力站穩腳跟、平等對話。這一點在今天還是非常適用。
總而言之,國父100年多前的這場演講里面,用深入淺出的方式,為中國開出了「先民族而後世界」的藥方。這並不是鼓吹狹隘的民族主義,而是一種有條件的理想主義,也就是先完成民族的自救跟振興,未來才有資格談人類的大同。對我們現代人而言,理解這種歷史語境下的智慧,也能讓我們在面對全球化以及民族主義的辯論時,多一份冷靜跟思考。當然我在這里也要對全球的華人朋友說,孫文當時強調,重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絕不是狹隘的民族主義,也不是侵略弱者、支持強權的民族主義。相反地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是要讓當年作為一個弱小民族的中國,能夠找回團結一致的民族意識。當前的中國並非弱小,而且受到壓迫的民族,反而要謹慎看待中共統治政權,利用排外的民族主義的情緒,來鞏固自己統治政權,不願意還權於民、落實民主的一個借口。各位華人朋友們,對於民族主義的呼籲,不可不慎!
民族自決不是施舍,而是靠奮鬥爭來的!
這是「三民主義」第四講。主題是民族自決與反帝國主義。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一個新的名詞-「民族自決」轟動了全球,被壓迫的民族們,紛紛寄望於此,但現實卻又讓他們失望。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威爾遜總統的民族自決理想,為什麼在巴黎和會上破滅呢?孫中山又為什麼轉而稱讚,遠在歐洲的列寧跟俄國革命?讓我們從巴黎和會開始說起。
巴黎和會:理想幻滅的民族自決
話說1919年的巴黎,戰勝國雲集協商和平條約,來自殖民地跟弱小民族的代表們,紛紛懷抱著希望,等待公正的新世界誕生。
而一戰結束以後,世界矚目的巴黎和會召開了。美國總統威爾遜,在戰爭期間提出著名的,「十四點和平原則」其中的第五點,就是關於殖民問題的處理:強調對殖民地的要求要「自由、開放、絕對公正地調整所有殖民主張」(A free, open-minded, and absolutely impartial adjustment of all colonial claims)殖民地人民的意願,應該跟殖民當局的主張同等考慮。實際上就是他倡導的民族自決,簡單說就是讓各民族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對於長期遭受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而言,威爾遜就像一道光,讓他們看到了希望:一個所有民族都有權利,獨立的新世界似乎要來了。
但你知道的,理想很豐滿,現實卻骨感。凡爾賽和約的談判過程中,英國、法國等歐洲列強,不真心願意放棄他們的殖民利益。他們口頭上附和威爾遜的原則,但實際上卻處處設法架空跟阻撓。正像是孫中山所觀察的那樣:「英國、法國和意大利覺得,威爾遜所主張的民族開放,跟他們這些帝國主義的利益沖突太大了,所以在開會的時候用很多方法去騙威爾遜,弄到最後和約的條件一點都不公平。世界上的弱小民族,不但不能自決、不能自由,甚至所受的壓迫比從前更厲害。」威爾遜滿懷理想奔赴歐洲,卻在老謀深算的殖民帝國面前碰壁,民族自決原則最終沒能,真正寫進對殖民地有利的條款里面。
事實上巴黎和會,不但沒有讓殖民地民族翻身,反而讓他們更失望。以中國為例,戰前德國強占的山東膠州灣,並沒有歸還中國反而轉給了日本。這個決定就像一顆炸彈,直接引爆了中國的「五四運動」。
在朝鮮、印度、埃及這些地方,大家的心情也一樣,都是失望跟憤怒。威爾遜的話語,曾經點燃被壓迫民族的希望,像是埃及的1919年革命、印度的《羅拉特法》抗議,他們的不合作運動、中國的五四運動、朝鮮的三一獨立運動等風起雲湧,這就是最好的例證。當巴黎和會對殖民地的要求,不里不睬的時候,殖民世界陷入一片沮喪與憤怒。「民族自決」成了一場幻影,留給弱小民族的只有更深的無奈。
國父孫中山在遙遠的東方看到這一切,也對威爾遜十分失望。他一針見血的指出:那些口口聲聲宣稱「世界大同」的強國,其實只是想永遠維持自己對全球的壟斷地位。他們批評弱小民族搞民族主義「狹隘」,卻鼓吹的所謂「世界主義」,其實只是換了一種說法的帝國主義。於是他悲天憫人的說:「強大的國家壟斷了各民族的利益,想永遠維持這種壟斷,所以天天鼓吹世界主義,說民族主義範圍太狹隘。其實他們所主張的世界主義,就是變相的帝國主義與變相的侵略主義。」他這話真是說到了重點:當時那些國際主義的言論,很多時候都成了強國掩蓋自己霸權的借口。他這一段話道破了天機:當時的國際主義言論,大多成了強權偽裝霸權的遮羞布。那面對西方列強的虛偽和壓榨,弱小民族還有希望嗎?世界舞台的另一邊,這時正上演著一出,讓帝國主義者心驚肉跳的大戲。
俄國革命:被壓迫民族的曙光
一戰的戰場硝煙未盡,東方傳來震撼消息,俄國爆發了革命,沙皇倒台,布爾什維克執政,單方面退出了大戰。
1917年,遠在歐洲東部爆發了震撼世界的俄國十月革命。戰時的俄國傷亡慘重、民不聊生。在協約國跟德國血拼之際,俄國人開始思考:「我們這麼拼命地打仗,到底是為了什麼?不就是幫著一些強國去打倒另外一些強國嗎?打贏了對我們老百姓又有什麼好處呢?」正是這種清醒的認識最終爆發了革命。布爾什維克黨人上台以後,立即脫離協約國、單獨跟德國議和,寧可割地賠款也要停止,這場帝國主義戰爭的自相殘殺。對被壓迫民族來說,俄國革命如同黑夜中的一道曙光:原來還有大國敢於對抗,傳統列強的遊戲規則,退出帝國主義的角力,轉而支持弱小民族的解放!
孫中山起初對社會主義是持保留的態度,但他很快注意到列寧的新俄國,奉行與傳統帝國主義截然不同的政策。孫中山發現列強誣蔑攻擊列寧,是因為「他敢於宣稱世界多數民族,大約是十二億五千萬人,被少數民族大約二億五千萬人所壓迫」並鼓吹被壓迫民族奮起自決。孫中山在演講里面引用了,俄國友人的話來稱讚列寧:列寧不僅指出了殖民地人民,遭受到壓迫的殘酷事實,還實際投入解放跟民族自決的工作,為全世界被壓迫的民族主持公道。這樣的領袖,自然成為帝國主義者的眼中釘。然而隨著俄國革命成功,各殖民地的人民看到了另一種可能性,他們漸漸看破了列強的謊言,不再輕易受欺。在孫中山的眼中,俄國革命給當時暗無天日的被壓迫民族,帶來了一束希望的光芒。
的確布爾什維克政府,公開聲援殖民地解放。列寧執政後不久就宣布,廢除沙皇時代對他國的不平等條約,並主張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決。1918年,列寧發表《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明確提出殖民地有權獨立。接著在1920年的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上,蘇俄更是號召亞洲、非洲的被壓迫人民團結反帝。這一系列舉措,讓西方列強如坐針氈,也讓亞洲許多的革命者深受鼓舞。舉個例子,越南的胡志明原本希望,巴黎和會能為越南帶來獨立的機會,結果碰壁以後,他轉而研讀列寧的主張,認為找到了答案-不靠西方的恩賜,而靠被壓迫民族自己團結奮鬥。
中國的革命者們同樣受到啟發:年輕的毛澤東、周恩來們,在五四運動以後,開始研習馬克思主義,就是因為看到了威爾遜的失敗以及列寧道路的可行。可以說威爾遜給了殖民地人民一場空歡喜,列寧卻提供了一條抗爭的指引。孫中山對此洞若觀火,所以在第四講里面,他大膽讚揚俄國革命說「無意中發生了一個人類中的大希望」。這在當時的中國知識界是相當前衛的觀點!
我們小結一下,巴黎和會的幻滅,讓被壓迫民族轉向尋求新的出路,而俄國革命的成功,讓他們看到了反抗帝國主義的希望。孫中山從中得到的重要啟示是:要真正實現民族自決,光靠帝國主義者的施舍是不可能的,必須另辟蹊徑、自力更生。那具體該怎麼做呢?他把答案指向了「民族主義」。
弱小民族先自強:民族主義為基石
一戰後國際上出現兩種聲音,一邊是列強談論建立國際聯盟、世界和平;另一邊是殖民地,民族高喊獨立解放。中國知識界有人向往世界大同,也有人主張民族覆興。而孫中山正在思考的是:中國到底應該走哪條路?
在威爾遜宣揚世界和平的新秩序的時候,不少歐洲知識分子鼓吹一種「世界主義」或稱國際主義的思想,認為民族國家的觀念已經過時了,人類應該超越民族界限,建立世界大家庭。這聽來很美好,但孫中山卻對此抱持強烈的保留態度。他指出在弱小民族還被強權踩在腳下,在這時鼓吹超越民族,邏輯無異於說「強權即公理」。對中國這樣遭受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而言,談論世界大同還太早了。如果連民族獨立都沒有實現,就想跳過這一步跟列強談平等合作,結果只會是徒有虛名的「世界主義」實際上是任人宰割。
他在第四講中直言不諱地說:中國和其他弱小民族,必須先建立堅實的民族主義基礎,在擺脫帝國主義壓迫以後,才能真正推動世界主義。他說:「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國」也就是想要和平天下,先要治理好自己的國家。他讚許中國傳統上有不尚武、好和平的精神,說這正是未來真正的世界主義,所需要的高尚品德,但要將這種精神發揚光大,必須以民族主義作為根基。他舉例說:俄國有一億五千萬人民,正因為俄國先完成了民族革命,也就是推翻沙皇、建立新政權,才成為歐洲實行新世界主義的基礎。同樣的道理,擁有四億人口的中國,如果能先實現民族獨立覆興,也將成為亞洲世界主義的基礎。只有各民族先各自站穩腳跟,未來的世界合作才有真正平等的可能性。否則在強弱懸殊的情況下談「世界一家」,只會變成強者對弱者的單方面支配而已。
我們從政治學的概念上來看,孫中山主張的其實是先民族自決、後國際合作的順序。這跟二戰後形成的國際共識不謀而合,聯合國憲章也明確承認民族自決權,認為各民族平等獨立是世界和平的前提。事實上歷史已經驗證了他的判斷:20世紀下半葉,亞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許多新興國家,先後擺脫了殖民統治,組成不結盟運動,強調在平等主權的基礎上,建立新的國際關系。可以說只有當弱小民族,不再受帝國主義掣肘的時候,真正的世界大同才有實現的契機。
正如殖民史學者,維拉奇尼所說的一樣,殖民主義本質上是一種充滿支配與剝奪的不平等關系,但各殖民地人民從來沒有消極接受命運,而是以各種方式做出了響應。在20世紀,這些「多樣的響應」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民族主義運動。被壓迫民族透過民族主義覺醒、奮力爭取獨立,正是對帝國主義最有力的反擊。民族主義第四講正是在為中國以及全球弱小民族指明這條自救的道路。
講到這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孫中山為什麼強調「先有民族後有世界」了。那帝國主義究竟是如何,造成這種弱肉強食的世界秩序呢?接下來我們從理論角度簡單看看,當時對帝國主義的剖析,加深對孫中山觀點的理解。
帝國主義真相:資本、殖民與爭霸
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列強為什麼瘋狂爭奪殖民地呢?帝國主義背後有哪些經濟動機?「帝國主義」這個詞,我們前面反覆提到。它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現象?簡單說帝國主義就是強國對弱國的擴張跟支配。但它不只是侵略打仗這麼簡單,背後有深刻的經濟跟政治原因。20世紀初,許多思想家都在剖析帝國主義的成因。其中影響力最大的兩位,一個是英國經濟學者霍布森(John Atkinson Hobson),一個就是俄國革命領袖列寧(Vladimir Lenin)。
霍布森在1902年,出版的《帝國主義:一項研究》(Imperialism: A Study)中,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觀點: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嚴重的貧富不均跟生產過剩,導致資本家將多餘資本,向外尋找投資的出路,這才是帝國主義擴張的經濟根源。簡單說就是國內市場有限,富人手中的錢太多沒地方花,就會想辦法到海外賺更多錢。如果把錢再投回本國工廠,只會加劇生產過剩、利潤下降。倒不如把錢投到落後地區去。可是各資本主義強國,他們都想往外投資,而地球就那麼大,沒開發的地區有限那怎麼辦呢?他們就以傳教、文明開化等名義,實際上是用炮艦跟軍隊,打開別國的大門,把亞洲非洲的傳統社會,納入世界市場的體系。霍布森說帝國主義者宣稱,要去「文明化、基督化、扶持」那些地區,其實真正目的是把別人的地盤,變成自己的原料產地跟商品市場。所以在他看來帝國主義,並不是什麼民族精神高漲的結果,而是不平等的經濟體制使然。如果能在國內進行社會改革、提高工薪階層的消費能力,讓資本不至於過剩,帝國擴張的欲望或許就會減弱。
列寧非常讚賞霍布森,對帝國主義經濟動機的剖析,但他走得更遠就是了。1916年,列寧寫下《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Imperialism: The Highest Stage of Capitalism)一書,直接把帝國主義定義為,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和金融資本統治時期的產物。列寧指出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各國的自由競爭資本主義,已經轉變成壟斷資本主義:少數巨型企業跟銀行控制了經濟命脈,為了尋找更高的利潤,它們不再滿足於出口商品,而是熱衷於輸出資本。當工廠跟銀行有了多餘資金,就投向海外建立礦山、種植園、鐵路等等,進一步要求本國政府,提供軍事保護跟政治控制。於是各帝國主義強國在全球,展開瓜分領土跟勢力範圍的競賽,把幾乎整個世界都劃入了他們的版圖。到了20世紀十幾年代,地球上幾乎沒有不被列強們染指的「無主之地」了-帝國主義時代就是世界,被幾大資本主義強權瓜分殆盡的時代。
列寧的結論很直接:帝國主義不是列強一時貪心犯錯,而是資本主義必然發展出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少數財團壟斷經濟利益,國與國之間為了爭奪殖民地跟市場,必然會爆發沖突,最終導致世界大戰這樣的悲劇。第一次世界大戰正是帝國主義,矛盾大爆發的結果-列強為重新瓜分世界大打出手、死傷無數,但卻換來更殘酷的不平等跟新的仇恨。這印證了列寧的觀點。也難怪孫中山會說,「歐洲數年大戰的結果,還是不能消滅帝國主義」,因為戰爭根源不除,和平自然無從談起。
無論是霍布森還是列寧,都揭穿了帝國主義,掛著的種種漂亮招牌。他們讓世人明白,帝國主義本質上是經濟利益驅動下的殖民擴張行為。帝國主義者嘴上說的是傳播文明、種族優越,實際算的是投資回報的精明帳。當被壓迫民族看清這點時,民族主義的反抗就蓄勢待發了。他在第四講引用列寧的革命,來鼓舞中國人民,正是希望大家意識到:帝國主義並不是不可撼動的天命,而是人為制造的不公秩序。只要被壓迫的民族團結起來、自決自強,就有機會推翻這種壓迫。
講到這里,我們梳理了第四講的核心內容以及相關的理論背景。我們看到一戰前後的國際風雲,給了孫中山新的思考視野:西方「民族自決」口惠而實不至,俄國革命卻點燃了反帝之火。弱小民族要突圍,唯有振興民族主義。而帝國主義的內核就是強權壟斷。那這些思想在之後的歷史中,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呢?
民族自決與反帝國主義的歷史回響
20世紀中葉,亞洲、非洲、拉丁美洲,掀起了民族解放的浪潮,歐洲殖民帝國土崩瓦解。漫長的反帝抗爭終於迎來勝利的果實,但新生的國家們也面對重重挑戰。
孫中山的預言,很快在歷史中得到了印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老牌殖民帝國元氣大傷,亞非拉各地的民族獨立運動就像是野火一樣蔓延。從印度到印度尼西亞,從越南到阿爾及利亞,一個個新興國家先後宣告誕生。民族自決不再只是紙上談兵,而是成千上萬的殖民地人民,用鮮血跟生命拼搏來的現實。威爾遜曾經未竟的理想,最終靠被壓迫民族自己的奮鬥給實現了。當殖民帝國不得不松手時,有人說是殖民者「開恩」了,有人說是民族主義者「奮鬥」贏了。歷史學者維拉奇尼(Lorenzo Veracini),就把冷戰前後的非殖民化,形容為「放棄的還是征服的?」這樣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事實上多數情況下,還是殖民地人民的堅決鬥爭,迫使宗主國讓步-帝國主義者從來不會主動退出歷史舞台,是反帝的壓力讓他們別無選擇。
然而民族獨立只是第一步。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直接統治,新生的國家們很快發現,殖民時代遺留下的經濟貧困跟社會裂痕,並不會隨旗幟更換而消失。許多國家面臨發展落後的困境,殖民者曾經強加的單一經濟結構,讓它們難以擺脫對舊宗主國的依賴,這就是後來人們所說的「新帝國主義」或「經濟殖民主義」,不再用軍隊駐紮而是透過資本跟貿易保持控制。另外殖民勢力劃定的,任意邊界跟「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的政策,也給新國家留下族群矛盾、領土爭端等隱患。可以說帝國主義的陰影沒有退散,只是轉化成新的形式。如果孫中山地下有知,或許會提醒後人:反帝國主義的鬥爭並沒有終點,經濟上的自主、自決,同樣是民族覆興的重要課題。
回頭看民族主義第四講,我們不禁感嘆,他的眼光是何其深遠。在那個風雨飄搖的年代,他已經把中國的前途以及整個被壓迫民族的解放事業,都聯系在了一起。他不只是關注中國人推翻滿清、驅逐列強,也思考世界格局的重塑。從威爾遜的失敗里面,他看到了帝國主義者的虛偽。從列寧的成功中,他看到了弱小民族的希望。從民族主義的振興里面,他看到了中國自強,以及世界大同的正確次序。這些思想日後都在歷史舞台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驗證。中國經過長期奮鬥,終於擺脫半殖民地的屈辱;亞非拉國家通過民族解放運動,改寫了國際版圖。在一定意義上,孫中山所期待的「全世界民族政治思想進步到光明地位」正在實現。
不過歷史的車輪從未停止,民族自決跟反帝國主義的課題,也在新的時代以不同面貌出現。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傳統殖民帝國早已成為歷史,但不平等的全球經濟秩序、強權幹涉弱國內政等現象,依然引發「新帝國主義」的爭論。面對國際上的種種強權,新興國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自主權?民族主義在帶來團結力量的同時,又該如何避免走向狹隘跟極端呢?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深思。就像孫中山當年拋給聽眾的開放式問題一樣,在民族自決的路上,有鮮花也有荊棘,但唯有勇敢探索,才能開辟出光明的未來。
亡國三要素滅族危機
第五集:這集講重點放在怎麼喚醒整個民族的精神。在這動蕩不安的時代,中國又該如何多難興邦、浴火重生呢?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民族是怎麼在苦難中覺醒、在危機中團結的呢?「多難可以興邦」那究竟要經歷多少苦難,我們才能喚醒所謂的國魂呢?
危機中的民族動員
我們先從歷史脈絡談起,一百多年前,中國面臨著非常大的困難,就像被列強欺負、政府又很爛,老百姓過得很辛苦,但他們卻沒有什麼感覺。孫中山發現中國人好像都不太在意,總覺得國家不會有事。所以他在演講一開始,就引用了古人的話:「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感受到敵人的威脅,常常就會不知不覺地滅亡。」相反地,「多難可以興邦」這句話,不是說要讓國家多受苦,而是希望大家在遇到困難的時候,能夠更努力、更團結,讓國家變得更強大。
當時的中國人好像都麻木了,就算國家遇到再大的危險還是覺得「我們國家不會滅亡」。他舉了歷史上的例子來提醒大家:中國以前被外國人欺負了好幾次,像是英法聯軍、八國聯軍等等,國家被搶走土地、賠了很多錢,一步步變成半殖民地。但很多人卻好像習慣了,每天過著自己的小日子,沒有意識到國家,已經到了非常危險的地步了。如果再不趕快清醒過來采取行動,中國不只會滅亡,連整個民族可能都會消失!
這邊講一下法國思想家雷南的觀點。19世紀的法國思想家,雷南在他的著名演講〈什麼是民族?〉提到,共同的記憶與苦難是凝聚民族的關鍵,而「共同經歷的苦難比共同分享的喜悅,更能把人團結起來」。他甚至說:「在民族的記憶中,悲傷比勝利更寶貴,因為悲傷賦予責任,要求共同的努力。」聽起來是不是很有哲理呢?簡單來說,一起受苦受難,往往比一起享樂,更能讓大家產生命運與共的團結感。
孫中山先生很懂這個道理。他不斷地強調中國面臨的危險,要讓所有人都記得這些苦難。他直接點出當時的中國「退化到現在這個地步」是因為大家失去了民族精神,以前當滿洲人的奴隸,現在又變成外國人的奴隸而且被欺負得更慘!這句話是不是很嚇人呢?竟然說我們是「各國人的奴隸」!但他的目的是要刺激大家,讓大家意識到國家已經弱到什麼程度了。如果還不知道國家有難只是顧著享受,那中國民族滅亡的命運就無法避免。
他一方面警告大家,不要對外國人的欺負無動於衷,一方面也給大家希望:只要認清苦難、努力奮鬥,就能把危險變成機會。這種用「危機」來喚醒民族意識的方法,現在看來或許有點激動,但在那個時候,卻是讓大家最快清醒過來的辦法。畢竟只有苦難敲響的警鐘,才能叫醒沈睡的靈魂。而他要喚醒的是所有中國人的靈魂,也就是他口中的「國魂」。那中國當時,究竟遭遇到哪些「多難」呢?下面來講「亡國三要素」。
亡國三要素
第五講里面特別列舉了,導致中國亡國的三重外來壓迫:軍事力量的威脅、經濟力量的剝削、列強人口增加帶來的壓迫。他明確說道:「我們民族所受的大禍,一是政治力(軍事力)的壓迫,二是經濟力的壓迫,三是列強人口增加的壓迫。」這三項可以說是中國面臨外患的亡國三要素。
首先是軍事壓迫,也就是外國強大的軍隊對中國造成的威脅。近代中國經歷了很多戰爭,像是英法聯軍、八國聯軍、甲午戰爭等等,每次戰爭都讓中國失去土地、賠了很多錢,國家尊嚴掃地。他指出這些國家只要打一仗,就能夠讓中國滅亡。他還舉了以前宋朝跟明朝,滅亡的例子來說明戰爭的威力。甚至分析了當時的日本、美國、英國跟法國,指出這些國家只要動員軍隊,短時間內就能攻陷中國。可以想象當時聽到的人,心里一定非常震驚跟害怕。
但他的結論是中國之所以還沒有滅亡,不是因為我們多厲害,而是因為這些強國,他們彼此互相牽制,誰也不想讓對方獨吞中國。但他痛斥那些把希望,寄托在別人矛盾上的人,認為他們只是在做白日夢根本不切實際。因為一旦這些強國達成協議,中國就可能瞬間變成砧板上的魚肉任人宰割。直接點出了中國當時非常危險的處境。
再來是經濟壓迫,也就是外國對中國經濟的掠奪跟控制。孫中山清楚地知道,侵略不只體現在軍事上,更可怕的是在經濟上的剝削。他提到外國甚至不用動一兵一卒,只要透過外交手段像是簽訂條約、借錢給中國,就能夠讓中國滅亡了。就像那些不平等條約跟外國借款,只用簽字就把中國的利益瓜分得一乾二凈了。透過強迫中國開放港口、控制海關稅收、設立外國銀行、把外國貨品大量賣到中國這類的手段,外國就把中國的經濟命脈牢牢掌握在手中了。像是英國利用銀行跟貿易,控制中國的南方,法國則滲透中國西南地區等等。孫中山認為經濟上的壓迫,有時候比軍事侵略更可怕,因為它不著痕跡但卻持續地削弱國家的力量。
在這點上他的看法,跟同一時期的列寧不謀而合。列寧在《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這本書里面把帝國主義定義為「資本主義發展到獨占階段的產物」特征之一就是一小撮先進國家,對全世界絕大多數人的殖民壓迫以及財政上的掠奪。列寧指出帝國主義時代,幾個強國像是美、英、日,像是武裝到牙齒的世界強盜,把整個世界當成獵物來瓜分。這也是清末以來中國的遭遇,中國被列強當成一塊可口的大蛋糕,被列強任意瓜分,也體現了著名的政治漫畫「各國瓜分中國之餅」清朝官員在旁幹著急卻無可奈何。而孫中山強調經濟侵略的危險跟列寧強調帝國主義,實質是經濟掠奪的論點可以說是遙相呼應。但不同的是孫中山,沒有走馬克思式的階級分析道路,而是把反對經濟壓迫納入了民族主義的框架。他關注的不是無產階級以及資本家的矛盾,而是被壓迫民族跟帝國主義列強的矛盾。
最後一項危機提到了人口壓迫,這聽起來或許有點奇怪,但其實中山先生觀察到,當時列強的人口不斷增加,為了尋找更多的生存空間跟資源,他們勢必會向外移民擴張,這就對中國造成了一種人口壓力。也就是說如果中國一直這樣弱下去,遲早會有大批外國人湧進來占據中國的土地,慢慢地讓中國人成為少數民族,最終導致中國亡國滅種。
這種想法其實受到了,當時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影響。這種理論認為國家之間就像叢林里的動物一樣弱肉強食、適者生存。如果你不夠強大、不能好好繁衍,別人就會來取代你。對當時的中國知識分子來說,這個理論既讓人警醒又非常殘酷:一方面,它刺激了大家的危機意識,讓大家覺得「不努力就會滅亡」;但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走向種族主義以及「弱肉強食」的偏激思想。孫中山提出的人口壓迫論其實也有點矛盾:他一方面希望用這種競爭的觀念,來激勵中國自強,另一方面又主張道德覆興跟天下大同,這兩者其實不太相容。不過先不討論這個矛盾,先來看看他是怎麼描述這種「人口壓迫」的。
中山先生舉了當時的印度作例子。他說印度已經亡國了,成為英國的殖民地,但印度人並沒有放棄,而是在甘地的帶領下發起了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想擺脫英國的統治。他以此對比中國雖然還沒有正式亡國,但如果繼續松散無力,就很可能步上印度的後塵。所以他號召四萬萬中國人團結起來共同對抗外侮。他強調,只要中國人自己團結成一個強大的整體「無論外國用什麼軍事、經濟和人口壓迫,我們都不怕」。
畢竟中國本身就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如果能夠凝聚起來,就算外國人想要移民過來也沒辦法占到便宜。孫中山甚至很自信地說「人口增加的問題,更是容易解決」因為中國地大物博又有龐大的人口,只要國民覺醒就足以抵抗外來侵略。他再次把責任推回中國人自己身上:過去中國之所以被欺負,是因為大家愚昧無知、得過且過。如果全體國民覺醒並團結起來,列強就不能任意妄為。
孫中山的「亡國三要素」—軍事威脅、經濟剝削、人口壓迫—帶來了巨大的警示:軍事上要有抵抗外敵的力量,經濟上要有自主自強的實力,人口跟文化上要有凝聚力,避免被外來力量取代。中山先生把這三重危機,深刻地擺在國人面前,要喚醒全民的危機意識。他開出的「藥方」就是在民族主義的旗幟下,進行全面的民族振興。在這部分,他並沒有具體談論解決的策略,因為具體的方法後面會講像是經濟抵制、組織團體等等。他更多是在為對癥下藥前做診斷,先讓整個民族了解病情的嚴重性。
值得注意的是,孫中山選擇以民族為單位來討論問題,而不是像當時許多共產主義者那樣的強調階級鬥爭。列寧等人主張全世界的無產階級,聯合起來反對帝國主義,最終要走向國際主義跟社會主義。但孫中山則更強調,中華民族自身的覆興,相信只要民族強盛就能夠在世界上立足。他沒有深入探討帝國主義的資本本質,而是把帝國主義視為外族對中華民族的侵略。這種思考方式在當時,確實很有效地凝聚了民族力量,但也可能帶來一個潛在風險:滑坡到了「狹隘的民族主義」上,把問題簡單化為民族之間的對立。但這不是我們要深入探討的內容,但歷史上中國的民族主義,確實也曾經出現過偏激的排外情緒。
總而言之「亡國三要素」讓我們看到了,孫中山居安思危的用心良苦。他就是要敲響警鐘:中國已經病入膏肓,不是打一針強心劑就行了,而是需要全面的治療。那「療法」是什麼呢?
「人口壓迫論」的內在張力
在里我們單獨把「人口壓迫論」分出來講,因為它很能體現孫中山民族主義思想中的一個張力。前面提到這個論點,來源於當時流行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強調民族間的生存競爭。19世紀末,嚴覆翻譯英國思想家赫胥黎的《天演論》提出「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對知識界的影響極大。在列強入侵的刺痛下,中國知識分子很自然地接受了這套觀念:國與國鬥爭就像物種競爭,弱者將被淘汰。因此要避免亡國就必須讓民族變得強大、適者生存。
他提出「人口壓迫」的概念,是擔心西方跟日本這些強大的民族,他們人口不斷增加,會擠壓甚至是取代比較弱小的中國人。如果我們沒辦法讓自己變強大,就很難避免被其他民族吞並。不過有趣的是孫中山同時也是一個,相信道德理想的人。他後來談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時候,極力主張要恢覆中國傳統的道德,並且向往未來世界所有民族,都能平等合作的大同世界。
這跟他前面說的,像叢林法則一樣冷酷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其實不太搭。那孫中山怎麼處理這個矛盾呢?其實他沒有直接引用達爾文或斯賓塞這些,社會達爾文主義思想家的話,而是用更白話的方式來講:他先強調民族生死存亡的殘酷現實,逼著大家接受「不努力就會滅亡」的觀念。但他又提出一套解決辦法,想在競爭中找到雙贏的局面。在他看來解決人口壓迫的關鍵,還是要靠民族自強。只要中國人團結起來,把四億人的力量綁成一捆繩子,就算外國人再多也沒辦法征服我們。他沒有鼓吹我們去侵略別的國家來轉移人口壓力,而是用防守的方式,來強調保護自己的重要性。不過社會達爾文主義,還有另一個隱藏的問題:如果強國壓迫弱國是自然法則,那弱國奮起以後,也可能會用同樣的手段變成一個新的強權,最終還是會陷入你爭我奪的惡性循環。孫中山不希望中國成為侵略別國的強權,他的最終目標是「世界大同」—也就是各民族平等共存。
所以他在演講的最後也提醒大家:中國的民族主義,不是要搞狹隘的種族沙文主義,而是要在全世界民族解放的潮流中,爭取自己應有的地位。這等於是給自己的民族主義加上了一道道德保險:中國要強大,但不稱霸;要跟列強競爭,但不去侵略小國。我們可以看出來,他想在生存鬥爭和道德理想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一方面,他接受了國際上「弱肉強食」的現實,強調中國必須努力自強,不然就會滅亡—這一點毫不含糊,充滿了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緊迫感。
另一方面,他又不願放棄傳統道德跟未來的理想,希望中國強大之後,能夠促進天下為公,而不是重蹈帝國主義的覆轍。這樣的理念在實際執行中當然是充滿挑戰,但也正是孫中山思想的魅力所在:他既有冷靜務實的一面,也有理想主義的一面。為了更好地理解,他的這種平衡思路,我們可以借用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一些想法。孟德斯鳩在他的重要著作《論法的精神》里面,討論了各種政府形式時區分了「國家的自然組成形式」跟後來人們組織起來的形式。他指出早期的社會,大多是以家庭、氏族為基本單位,部落的忠誠來自親戚關系。但隨著國家越來越大,光靠血緣已經不夠了,需要建立起對國家的政治忠誠,也就是公民對國家的認同感跟責任感。套用在中國的情況,我們會發現從清末到民初,中國正處於從傳統的家族社會,轉變成現代國民國家的階段。他既要喚醒國人的危機感,這點靠的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刺激,又要培養國人對國家的認同,這點需要新的政治忠誠跟共同理想。因此他同時強調,生存競爭跟道德目標,實際上是在建立一種既符合現實又充滿理想的民族主義。只不過兩者之間緊張關系一直存在,一不小心就可能掉進極端民族主義的陷阱—當然這就是後話了。但到底要怎麼才能把四億人,凝聚成一個有力的民族呢?光有危機意識還不夠,還要有組織方式跟精神鏈接!接下來孫中山就談到了,國族建設的問題。
從家族忠誠到國家忠誠
清末民初的中國,當時社會有個很明顯的現象:大家對自己的家族、宗族特別忠心,但對「國家」這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卻沒什麼認同感。有些外國人甚至批評說,中國人就像一盤散沙,沒有民族團結,只有一堆松散的家庭跟宗族。孫中山在演講中也承認了這點:「中國人對家族和宗族的觀念很深」但卻「沒有真正的民族團體」。確實在傳統社會,一個幾百人的大宗族甚至可以跟縣政府對抗,而「國家」對老百姓來說,卻顯得非常遙遠和模糊。
不過孫中山並不覺得宗族觀念是件壞事。相反地他認為可以把這種「弊病」變成優點:利用現有的家族組織,來建立現代的民族國家。他的想法是:既然中國社會已經有穩固的家族、宗族單位,為什麼不把這些單位再擴大聯合起來,形成一個更大的「國族」呢?他提出一個說法:「中國國民和國家結構的關系,是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然後才是國族。」也就是說,把家庭當成第一級,宗族當成中間級,最後組成全國人民這個大團體,層層放大、很有秩序。這和我們前面提到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從血親小團體慢慢過渡到政治大共同體。
在實際操作上,孫中山建議以全國,各大姓氏宗族為單位來動員。他指出中國至少有三四百個姓氏大宗族,可以先把每個姓氏的人,在鄉里縣市組織起來,再擴大到省,最後再到全國。像是陳姓、李姓、張姓,各自都有原本的宗族網絡,那就先把各地的同姓人結合起來,然後不同姓之間再聯盟合作,最終匯聚成一個,前所未有的龐大民族團體。
這樣做有兩大好處:第一,把內部的宗族紛爭,轉化為一致對外抗敵。古代中國宗族之間常常打架,如果大家能明白「國家滅亡了,家族也保不住」這個道理,他在演講中舉了苗族等,少數民族被同化消失的例子,來警告漢族家族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命運,那大家就願意暫停內鬥一致對外。第二,利用宗族天然的凝聚力,組成的全國民族團體會特別牢固。因為族人之間本來就有親情連結,再升華為愛國情感既容易動員也穩定可靠。孫中山相信,有了宗族做基礎來發動「比外國用個人為單位來聯絡,當然容易得多」。這話也不無道理,畢竟在文盲率很高的年代,要動員數億毫無組織的人,投入民族運動從零開始太難;但如果以宗族鄉里為現成的管道,就能事半功倍地把號召傳達到基層。
不過這種「宗族擴大法」也有它的限制。他忽略了中國內部族群差異的問題。所謂的「四萬萬同胞」其實並不是鐵板一塊,除了漢族大部分邊疆少數民族,可能沒辦法被漢人的宗族網絡覆蓋到。如果完全以漢人宗族為基礎建國,多少會有排斥其他民族的風險。而且像五四運動這些新興的思想潮流,很多現代中國思想家,例如陳獨秀、魯迅和胡適等人,對傳統宗法制度跟儒家倫理有很多的批評,他們認為家族主義滋生封建腐敗、妨礙個人自由,不應該再成為現代國家的基礎。孫中山的觀點在五四那一代看來,就顯得比較保守了——他竟然還想利用宗族來救國,難免會引起一些先進青年的質疑。
在理論上,我們可以從孟德斯鳩的觀點來延伸。他強調「中間團體」對自由的重要性,但中國傳統的宗族是一種非常強固的中間團體,跟現代國家的公民社團不太一樣。現代國家講求人民直接向國家效忠,而不是透過家族中介。孫中山意識到,直接讓百姓效忠國家有難度,所以設想了一個過渡方案:以家族為中介來培養國民忠誠。他說「中國人有家族的忠誠,卻沒有國家的忠誠」這句話點出了問題根源,而他的解決方法就是:「利用家族制度,把它組織成國家」。這可以說是一種,國家建設的漸進策略。
當然這在實際執行上的確是困難重重。畢竟1920年代的中國局勢覆雜,各種國內外政治勢力交錯,孫中山期望的宗族動員未必來得及實現。不過他在思想上,提供了一種很有趣的整合觀點:「家國一體」或「家國同構」。這種觀點後來,在國民政府的宣傳中也常出現,比如提倡「忠孝一致」既忠於家庭又忠於國家。可以說孫中山為了如何把傳統社會轉型為民族國家,給出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方案。
總而言之,在國家建設這個問題上,孫中山展現了他靈活又務實的一面。既承認中國社會的特殊性,又試圖順勢而為,把舊有的元素轉化成了新的能量。聯想到歐洲國民國家的建立,有的靠民族語言文化塑造認同,就像是德國跟意大利,有的靠政治契約和共同理想,就像是美國跟法國。中國的這條路似乎兩者都不完全是:既不是全新打造,也不是純粹自發,而是一種「以傳統促成現代」的融合方式。這一點在接下來要講的面向非常明顯:孫中山非常重視傳統道德文化,在民族覆興中的作用。接下來看一下,他是怎麼從精神文化層面,為民族主義注入靈魂,同時借鑒西方思想家的觀點。
學習甘地的非暴力抵制
討論完組織動員跟內部凝聚,第五講中也提出了具體的抗爭策略,其中一個就是用經濟手段來抵制外國人的欺壓。他主張中國人應該學習印度聖雄甘地的做法,發起一場經濟上的不合作運動。他在演講里熱情地說:「中國要抵抗經濟壓迫,就得學甘地先生的辦法,把全國人民聯合起來,不用外國貨,錢也不存在外國銀行。」簡單幾句話,就描繪出一幅全民抵制洋貨,跟外國銀行的畫面。當時孫中山可能已經從新聞上,了解到甘地在印度領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那場運動中,印度人抵制英國貨、拒絕為殖民政府工作,甚至是燒掉洋布,提倡大家改用自己國家生產的土布。就像學者們總結的:為了反抗帝國主義的經濟壓迫,甘地提倡抵制外國商品來振奮民族的精神,號召燒掉洋布改用手工紡織品。
孫中山敏銳地察覺到,這種經濟民族主義的力量。他說中國老百姓,或許在其他事情上很難有什麼大作為,但要做到不給外國人打工、不做洋奴、不用外國貨以及不用外國銀行的錢,這些是完全可以辦到的。他還強調這等於是對帝國主義進行經濟絕交,是每個普通老百姓都能夠做到的反抗方式。如果全中國都抵制外國貨,外國強權對中國的經濟控制將會大大的減弱。這招其實比武力起義要溫和得多,但卻可能對帝國主義者造成實質性的損失,因為他們的利益受損,就不得不妥協。
在這一點上孫中山跟甘地,可以說是英雄所見略同。甘地相信透過「堅持真理」的非暴力手段,可以讓不公義的統治者自行讓步。他透過重建本土經濟,比如手搖紡紗機就象征著印度經濟的自主,被拿來對抗英國的經濟剝削。孫中山雖然沒有甘地那樣完整的非暴力哲學,但他認同經濟自主對政治獨立的重要性。他看穿了帝國主義的本質之一,那就是經濟掠奪,要抵抗帝國主義不能光是喊打喊殺,得要在經濟上進行抵抗。
從歷史結果來看,像是1930年代的「國貨運動」號召民眾購買國貨、抵制日貨,就是孫中山思想的一種延續。又例如近幾年中國大陸民間,不時出現的抵制某些外國品牌的行動,也可以看成是經濟民族主義的表現,盡管這已經是比較極端化的表現了。只不過經濟抵制有好處也有壞處:適度理性地運用經濟手段,來爭取國家利益是好的,但過度情緒化地排外,也可能會傷害到自己的經濟發展。所以怎麼拿捏分寸很重要就是了。回到孫中山的那個年代,他提出經濟抵抗主要目的,是要喚起人民的自主意識。過去中國被動挨打、割地賠款,就是因為經濟上被人牽著鼻子走。如果能擺脫對外國貨跟外資的依賴,中國人就能挺直腰桿。甚至可以推測孫中山或許也受到,晚清民族企業家所倡導的「實業救國」思潮影響。他本人曾經致力於實業計劃像是在《建國方略》里面規劃鐵路等經濟建設,所以他相信提高經濟實力,是國家強盛的重要途徑。
而孫中山強調的經濟抵制是非暴力、全民參與的,這一點跟甘地完全一樣。甘地常說「非暴力是最強大的武器」透過道德感召來改變對手。孫中山當然不是純粹的和平主義者,他也搞過武裝起義。但在對付帝國主義上,他看到武裝實力懸殊,不如采取經濟戰。所以他說中國人「各種事業或許辦不到」但這種不合作是可以做到的。在他的話里面透露著,他對中國老百姓的信心:只要拿出愛國的決心,人人都能成為抵抗的力量。當一個農民不買洋鹽而改買國產鹽,一個商人拒絕使用外國銀行,把錢存入中國銀行積少成多,就是巨大的經濟力量。
除了經濟抗爭以外,他還提到另一個對策:聯合其他被壓迫民族,共同反對帝國主義。他在演講末尾呼籲,中國應該在世界民族主義的浪潮中奮鬥,和所有遭受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團結起來。這跟列寧提倡的民族自決思想是相當一致,都是主張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聯合起來反抗帝國主義。
結論:喚醒國魂
在這一講里面,孫中山很沈痛地講述了,中國面臨的內憂外患用「多難興邦」來喚醒民族意識,提出「亡國三要素」來警示國人。主張以宗族為基礎來建立國家,號召大家學習甘地,進行經濟抵抗。
從後來的歷史發展來看,孫中山的許多預見都很有道理。二戰以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第三世界國家,紛紛掀起民族解放的浪潮,人類正式進入以民族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秩序。中國擺脫了半殖民地的狀態,重新回到世界舞台的中心。在這些重大的變化里面,孫中山當年強調的民族自決、反帝國主義、經濟自主等理念,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驗證。
但歷史並沒有就此停止。到了21世紀的現在,傳統的殖民主義雖然已經成為過去,但不平等的全球經濟秩序以及強權政治依然存在。新形式的「經濟殖民主義」以及大國壓迫時不時會發生,只是披上了不同的外衣。因此民族獨立自主的問題,在這個新時代中,以新的面貌出現。我們不禁要問:面對當今國際上各種強權,新興國家該如何維護自己的主權跟利益呢?而民族主義在提供團結力量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走向狹隘跟極端呢?
沒有民族精神,中國就是一盤散沙?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第六篇。我們轉向中國自身的文化傳統,探索怎麼從古老的價值里面,重建我們的民族精神。在1924年的中國,孫中山所要回答的問題是:在內憂外患交迫、新思潮沖擊傳統的情況下,中國人應該如何從自身,歷史文化中汲取力量,凝聚起新的民族精神?
當你聽到「傳統文化」這四個字,會想到什麼呢?是孔孟之道、忠孝節義嗎?還是你會擔心這會不會太過時,跟不上現代社會的腳步呢?其實在一百年前的中國也有過這樣的爭論。一方面新文化運動,高舉科學跟民主的大旗猛烈批評舊禮教,覺得傳統文化是造成中國落後的原因;但也有人覺得中國的危機,就是因為大家失去了傳統的精神,應該從歷史文化里面找到救國的方法。
而國父孫中山不只是革命的先行者,更是個對中華傳統文化有著深厚感情的思想家。他提出要覆興中國固有的民族精神,來完成民族自救跟振興。在第六講里面,他苦口婆心地跟大家說:要拯救民族,不能把自己的文化全部丟掉。反而必須「喚醒」那些,沈睡已久的傳統美德,然後再結合現代的知識,這樣才能重新站起來。
為什麼要從傳統找尋民族精神?
1924年前後,這時的中國內憂外患:外有列強環伺、內有軍閥混戰、社會離心離德。在這樣的生死關頭,要怎麼凝聚國民的力量成了最迫切的課題。孫中山認為要救國,就得先喚醒民族意識、重塑民族精神。
當時的中國社會在思想上,也處於劇烈的震蕩中。五四新文化運動,掀起了反傳統的浪潮,年輕知識分子喊出「打倒孔家店」,提倡科學與民主,把傳統道德當成封建社會的毒瘤。但孫中山卻不完全認同這種全盤否定的態度。他覺得:如果國人把自己的文化基礎都丟掉了,那民族認同還能建立在什麼上呢?中國人已經四分五裂成一盤散沙了,如果再失去共同的精神支柱就很難對抗強敵了。
回想孫中山強調的觀點—「民族主義就是國家的主義」。沒有民族獨立團結,就沒有國家的未來。因此在抵御外侮、反抗帝國主義之外,他更加認識到,必須從內部重建民族的凝聚力。這股凝聚力要從哪里來呢?孫中山的回答是:從中華民族固有的文化傳統中來。他看到近代以來,中國之所以節節敗退其中一大原因正是「我們失了民族的精神,所以國家便一天退步一天」。相反地,他認為倘若回溯歷史可以發現,中國之所以曾經強盛輝煌,靠的不僅是武力跟物質,而是深層的文化跟道德力量。在他看來,中華民族過去之所以能屹立數千年而不滅,就是因為有一套優越的傳統價值撐著。只要把這股精神找回來,中華民族就有覆興的希望。
他指出了振興民族的雙重路徑:一方面,要讓全體國民認清,中國所處的危險境地,喚起人人的危機意識;另一方面,要善用中國固有的社會組織跟倫理,例如深植人心的家族、宗族觀念,把四萬萬人從家庭宗族的圈子擴大,團結為一個「大國族團體」。簡單來說,就是要大家有危機意識,要喚醒中國人的團結力量。一旦全民有了憂患意識,又發揮傳統中的團結力量,就能夠喚醒沈睡中的「國魂」,讓這一盤散沙凝聚成堅固的石頭。
孫中山說過去中國人喪失民族精神,就好比一整個民族都沈睡了。現在要覆興民族精神,就要把大家從沈睡中喚醒。只要全體國民醒悟過來、團結起來,那曾經失去的民族精神就能夠恢覆過來。一旦民族精神一恢覆,民族主義也就有了基礎,進而才能談覆興民族的地位。孫中山把目光投向中國傳統文化,希望從中尋找可以振奮民族的精神養分。那他從傳統中,找到了哪些元素來重鑄民族精神呢?
喚醒國魂:傳統道德的力量
孫中山在演講的一開始,就點出了傳統道德對民族存亡的關鍵影響。他認為,中國古代之所以能稱霸世界,除了軍事跟文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就是道德。他舉了元朝蒙古人的例子,說蒙古帝國雖然曾經橫掃歐亞,國力遠勝當時的中原王朝,但卻沒辦法長久就是因為「元朝的道德,不及中國其餘各代那樣高尚」。
反過來看中國,宋朝雖然亡於蒙古,明朝亡於滿洲,兩次都被外族征服,但漢族不但沒有滅亡,最後反而同化了征服者。這正是因為中華民族的道德水平更高一籌。換句話說,中國這種固有的精神文明力量,讓民族即使一時亡國,最終卻能夠不亡,還能把外來民族融入自己。這段歷史給了孫中山很大的啟發,他覺得今天要恢覆民族的地位,除了全民團結,首先就要恢覆我們固有的舊道德。孫中山說的「中國固有的道德」到底是哪些呢?他列舉了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沒忘記的幾個核心價值:忠、孝、仁、愛、信、義、和平。我們一個一個來看。
首先是「忠」。在君主時代,「忠」是指忠於君主。但孫中山強調,民國以後還是需要忠,只是不再忠於皇帝而是要忠於國家、忠於人民。他舉了個例子,說很多祠堂把象征忠義的「忠」字給拆掉了,因為大家覺得共和國沒有皇帝,忠君無從談起。孫中山批評這是不懂「忠」的真諦。他說「忠」的真正意義是不忘初心、堅持到底,就算犧牲生命也在所不惜。在共和時代的中國,我們應該把「忠」用在國家跟人民身上,為四萬萬同胞盡忠,遠比侍奉一個人高尚得多。所以「忠」在現代依舊是不可或缺的美德,只是對象從君主轉為整個民族。這番解釋成功地,把傳統的忠君觀念轉化為一種愛國奉獻精神,既保留了「忠」的價值又符合共和思想,真的是古為今用的典範。
再來是「孝」。孫中山稱「孝」是中國最完備的倫理之一。《孝經》里對孝的論述非常全面,在他看來,世界上最文明的國家論孝道,也沒有中國這麼徹底跟完善。孝順父母、尊敬長輩,是維系家族、社會和諧的關鍵。傳統上說「百善孝為先」孝道教導人懂得感恩、傳承跟責任,這種精神對國家來說也一樣重要。他相信一個民族,如果能把忠孝發揮到極致,國家自然就會強盛。所以他主張民國的國民,還是要敬老愛親,延續這種家庭倫理,因為這有助於培養忠於國家的公民品德。
第三是「仁愛」。中國的「仁」字涵義很廣,孔孟講仁、墨子講兼愛,這些都跟西方宗教的博愛相通。孫中山特別提到墨子的兼愛,跟耶穌的博愛是同樣的理念。傳統政治中也有「愛民如子」以及「仁民愛物」的理想,強調執政者要愛護百姓、愛惜萬物。孫中山承認近代以來,在實踐仁愛方面,中國人確實不如西方人做得好,比如西方人在中國辦學校、醫院,幫助中國人,展現了博愛精神。但他認為,仁愛本來就是中國的舊道德,只是中國人一時疏於實行而已。解決辦法就是向西方學習,他們落實仁愛的方式,把中國人固有的仁愛精神重新喚起、發揚光大。換新句話說,仁愛不是外來的觀念,它是中華精神的一部分,我們完全可以在現代社會重實踐。
第四是「信義」。孫中山非常驕傲地指出,在信義方面,中國古人真的比外國人做得更好。他以商業為例說中國生意人從以前,買賣憑口頭承諾就敢成交,彼此信用非常高。反觀外國商人,彼此交易往往要簽契約,還常常有官司。甚至有外國老商人稱讚:「中國人說一句話,比外國人立了合同還要守信用」。相反地,有些外國人在東亞的商業表現並不好,不太守信用,比如說當時日本商人經常毀約。
再從國與國的層面來看,歷代中國作為強國也很少有背信棄義,去滅亡他國的行為。例如古代高麗是中國的藩屬國,但中國歷代都承認它的獨立存在。反觀日本,在近代崛起後,短短二十年就吞並了朝鮮,還背棄了《馬關條約》中,關於朝鮮獨立的承諾。這些對比讓孫中山得出結論:中國歷史上講求信義和睦,遠勝過列強弱肉強食的做法。中國人重承諾、講道義的傳統,是非常值得驕傲和繼承的。
最後一項也是孫中山特別強調的,就是中華民族熱愛「和平」的傳統。他說放眼全世界,只有中國人是發自天性地愛好和平,自古以來都崇尚「不嗜殺人」的信條。相對來說,西方列強則好戰成癮,在他那個年代,雖然開了很多次和平會議,但也只是因為戰爭太殘酷不得已才去開的,並不是出自本性熱愛和平。相比之下,中國人幾千年來「酷愛和平」完全是出於天性,個人講謙讓,國家講王道,不把殺戮好戰當作榮耀。因此孫中山驕傲地宣稱,論好戰或好和平的道德,中國人的境界是高於列強的。從未來的角度來看,和平精神是中國,應該貢獻給世界的大道理。
國父把「忠孝仁愛信義和平」這些舊道德,看作是中華民族精神的精髓。他告誡年輕人,對這些傳統美德不但不能拋棄,還要大力恢覆並發揚光大,讓它們成為凝聚民族力量的精神支柱。只要全民族重新拾起忠勇愛國、守信尚義、崇尚和平的信念,中華民族的地位就一定可以挽回來。
孫中山並不是盲目地美化傳統。他也提醒大家,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我們固有的東西,如果是好的,當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棄」。這也就是說,新文化固然重要,但不該把有價值的舊道德,一刀切地扔掉。這種辯證態度,為他的文化民族主義定下了基調:既不做覆古的頑固派,也不做西化的全盤派,而是善於從傳統里面,擷取民族生存發展所需的精神資源。
講到這里,或許有觀眾會想這麼問:「中國傳統道德再好,近代不是照樣積貧積弱嗎?光靠提倡忠孝仁義,就能讓國家富強嗎?」孫中山並不否認富國強兵,需要物質跟制度建設,但他深信精神是更深層、更長遠的力量。一個民族如果喪失精神支柱,再好的制度跟軍隊也難以維持。所以他強調,必須先把國人的心凝聚起來再談其他面向。當然光有精神還不夠,中國近代的落後,也有科技經濟上的原因。這講後面也提出了解方。
固有的智慧與能力:從古文明到現代強國
孫中山進一步指出,中國「固有的智能」以及「固有的能力」必須一同喚醒。他認為,中華民族不只有優良品德,更有獨到的思想智慧跟創造才能,可惜這些年也跟著民族精神一起沈睡了。為了說明中國傳統智能的價值,孫中山舉出《禮記・大學》中的八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他說這段從修身,到平天下的政治哲學,其精微完備是外國任何哲學家都沒說過的。他認為,雖然西方近代的新思想有用,但在內聖外王的系統哲理上,還是比不上中國老祖先留下的寶貴智慧。這些傳統理念強調,從個人品德修養做起,一步步推廣到治國平天下,正是中國獨有的政治智慧脈絡,如果能夠善加運用,完全可以成為民族覆興的精神指南。
他特別強調了「修身」的重要性。他觀察到,許多外國人瞧不起中國人,並不是因為中國沒文化,而是因為近代中國人,在日常行為習慣上欠缺教養,給人野蠻落後的印象。他講了一些例子:像中國公使在國外輪船上隨地吐痰,或在西餐廳當眾失禮等等,這些都顯示了中國人缺乏「修身」的功夫。他痛心地指出這些小節不修的舉止,會讓外國人直接貼上「野蠻」的標簽,即使中國有再輝煌的古代文明,他們也懶得了解。因此孫中山告誡大家,要齊家治國,得先從個人的修身做起,從最尋常的小事都謹慎得體。只要每個中國人都落實基本教養,讓外人挑不出毛病,中華民族的整體形象以及自信心就會提升,從改變每個人的精神面貌開始,重塑國家文明形象。
講完精神文明,孫中山轉而談論中國古代,在物質文明上的創造發明。他驕傲地列舉出幾項,外國最重要的發明都是源自中國:指南針、印刷術、火藥、瓷器、茶葉、絲綢、拱橋等等。這些發明對人類歷史產生了深遠影響。孫中山提醒大家,如果沒有中國人幾千年前發明指南針,就不會有今天航海貿易的發達;沒有中國的印刷術,知識就難以廣泛傳播;連西方引以為傲的現代化學炸藥,也是改良自中國的黑火藥。這些事實有力地證明了,中華民族固有的創造能力。他的用意是要大家恢覆對民族的信心:「我們中國人並不比別人差!」他認為,中國人的祖先曾經走在前面,今天的落後只是暫時的。
當然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讓中國重新趕上世界潮流。孫中山並沒有因為,自豪於古代發明而拒絕學習西方。相反他強調「還要去學歐美的長處,然後才可以跟歐美並駕齊驅。如果不學外國的長處,我們還是要退後」。他的策略不是盲目覆古,而是「師夷長技以自強」要迎頭趕上。他舉例說,中國完全可以後發先至,直接發展電力工業,不必經歷漫長的蒸汽機時代。他相信只要發揮中國人固有的聰明才智,完全可以把西方先進技術學得更好。甚至樂觀預言,中國人只要徹底醒悟、奮起直追,用不了十年就能趕上世界強國的行列。他以日本為榜樣,指出日本原本文化落後於中國,但明治維新後幾十年就成為強國。中國人口是日本十倍、領土大三十倍,有更深厚底子,只要痛下決心,一定能做得更好、更快走向富強。
從傳統發明談到現代科技,孫中山逐漸講出了他的終極願景。當中國有朝一日再度強盛,應該在世界上承擔怎樣的責任呢?他再次強調了,中華傳統價值對未來的指引作用。他指出中國將來富強以後,絕不能重蹈西方列強弱肉強食的覆轍,而應當肩負「濟弱扶傾」的使命。這是中國幾千年來,奉行的正義理念,就是要幫助弱小、對抗強暴。具體而言,就是扶持那些被侵略的弱小民族,同時抵制帝國主義列強對世界的壓迫。他告誡說,如果中國將來只是學列強,去滅了別人的國,那中國的覆興對世界將毫無意義,反而是世界的大災難。只有立定「先天下之憂而憂」的志向,在國家強大之後,為維護世界公道而奮鬥,中國民族的發達才有正當性。他說,中國當時飽受帝國主義壓迫之苦,將來如果翻身做主人,絕不能讓其他民族再受這種苦,而要消滅那些侵略成性的帝國主義,實現天下弱小民族的平等解放。如此一來,中國才能真正做到「治國平天下」,用固有的和平道德為基石,來統一道義世界,達成天下大同的理想。這是中國四萬萬人的大責任,也是孫中山所說的,「我們民族主義的真精神」!
講到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孫中山,他所倡導的民族主義,是要覆興中華民族的文化生命力,在內追求團結自強,在外追求公正和平。這完全符合他對於「五族共和」的理念:漢、滿、蒙、回、藏等各族融合為一體,共同成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成員。他年輕時也喊過「驅除韃虜」,但這時他已經跳脫狹隘的種族主義,轉向文化上的民族主義。他不但沒有鼓吹種族優越論,反而一再強調,中國要以文化感化他族、以道義服人,而不是在種族上消滅他人。接下來我們從民族主義理論的角度,看看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是屬於哪種類型。
文化民族主義 vs種族民族主義
透過分析可以發現,孫中山是典型的文化民族主義者。簡單來說文化民族主義,就是以文化為民族的根本。它認為,一個民族之所以成立,關鍵在於共同的歷史文化、價值觀跟精神傳承,而不是單一的種族血統。就像學者史密斯說的,民族主義不只是政治理念,更是要求「重新發現,並恢覆民族獨特文化身份」的文化現象,讓民眾回歸祖先傳統孕育的文化根源。換句話說,文化民族主義者,主張尋找民族的「文化之根」強調族群共有的歷史記憶跟文化資產,作為凝聚民族的基礎。這跟孫中山的理念不謀而合。他號召國人從中國固有道德、傳統智慧和歷史成就中找回自信,用文化喚醒國魂,這正是文化民族主義的實踐。
史密斯的理論強調,神話與記憶在民族建構中的作用。他指出,民族主義者常為民族,尋找獨特的過去跟命運,愛國者有義務「恢覆民族真實的歷史,重新擁有祖先的家園」。民族主義雖然是現代產物,卻「為古老的神話跟信仰注入新生命」透過覆興傳說、紀念先祖來激發認同。
史密斯生動地描述,民族主義就像是一座熔爐,將古老的民族神話、集體記憶、象征跟傳統重新點亮,並以政治動員的方式,打造集體民族的認同。對照孫中山的做法,他正是利用中國豐富的歷史記憶跟文化符號,重新塑造當時中國人的民族意識。他講述蒙元滿清興亡,強調的是中華文化的同化力,喚起歷史記憶;列舉四大發明等古代輝煌,是重溫民族創造力的神話;推崇忠孝仁愛等價值是振興民族倫理傳統。所有這些主張,都讓當時迷茫的中國人找回了,作為「中華民族」的自豪跟責任感。正如史密斯所言,民族主義往往要「覆興他們的神話,賦予本土文化新的政治力量,動員人民參與民族事業」。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正是這樣一場民族文化再造的運動,透過重新鑄造民族精神支柱,進而動員全國人民投入民族覆興。
講到這里,我們就能清楚區分,「文化民族主義」跟「種族民族主義了」。種族民族主義側重血統的純粹性,把同質血緣視為民族的唯一基礎,排斥「外人」融入,極端時會導致沙文主義跟種族歧視,就像歷史上的法西斯主義、納粹種族論。在這種觀點下,民族是封閉的、生物性的概念。相較之下,文化民族主義則把民族,理解為一種開放的文化共同體。民族靠共享的文化記憶跟價值觀維系,只要認同並融入這套文化,即使沒有共同血緣也能成為民族的成員。孫中山的「中華民族」概念,就展現了這種觀點。他強調中華民族,是「具有共同血脈文化的大家庭」雖然提到血脈,但他更重文化。這個民族大家庭,不只有漢族,還包含滿、蒙、回、藏等各族人民。孫中山主張透過政治跟教育手段,來融合各族,讓不同族群共享中華文化、成為命運共同體。
為了消除誤解,孫中山還特別說明,他的民族主義「不是侵略別人,而是反對別人侵略我們」。他向往的是真正民族平等、天下大同的世界,新中國強盛以後,要做和平的守護者,而不是霸道的征服者,這跟種族主義鼓吹的弱肉強食截然不同。他對內主張覆興民族文化,對外則主張和平共處與大同世界。難怪史密斯在總結民族主義類型時,會強調民族的文化取向:在文化民族主義視野下,民族是一種公共文化向所有公民開放,要求重拾民族獨特的文化身份,回到歷史文化共同體的本源。孫中山正是憑借這種信念,努力將中國人塑造成一個,有共同文化認同的國族,來對抗當時種族主義、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挑戰。
當然文化民族主義,也並不是完美無缺的。一方面,它避免了狹隘的種族偏見,理論上具有包容性;但另一方面,它有時仍然可能對少數族群,造成潛在的同化壓力。畢竟強調「共同文化」往往是以多元文化,服從一個主流文化為前提。在孫中山那個時代「中華文化」主要指漢族文化,要求滿蒙等少數民族,融入漢族為主的文化圈。這對少數族群而言,未嘗沒有被文化同化的擔憂。所幸孫中山的最終目標並非壓迫誰,而是為了全民族的解放與振興。在他身上我們看到,更多的是文化民族主義積極的一面。這套文化民族主義,能夠提供一套精神資源,讓一個受欺侮的民族,找回自信跟團結的基礎。正如史密斯所說的,民族主義往往在被壓迫的族群中充當靈丹妙藥,使其「覆興神話、喚醒文化、動員人民,從而成為政治行動者」。這與孫中山致力於喚醒,被壓迫的中國人民如出一轍。
傳統文化與現代民族精神
透過孫中山民族主義第六講的探討,我們了解到他是一位文化民族主義者,主張從傳統文化中,重新塑造民族精神,為當時風雨飄搖的中國,注入一劑強心針。那他這套思路,對今天的我們有什麼啟示呢?我想留給大家幾個思考的問題。
第一,一百年後的今天,傳承孫中山所強調的文化民族精神,是不是還是有必要呢?當前的中國,早已經不再面臨殖民入侵,物質跟國力也大為增強。但還是存在各種不同的聲音與矛盾。那我們還需要孫中山式的「民族精神強心劑」嗎?如果需要,應該體現在哪些方面?如果不需要,您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其次,民族主義常被形容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能激發愛國熱忱跟團結意識,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走向狹隘,進而滋生排外情緒。在全球化的時代,每個民族都不可避免地,會跟其他民族打交道。我們應該如何平衡健康的文化自豪感,跟對其他民族的尊重包容呢?孫中山提倡的既愛自己的民族、又期盼世界大同的胸懷,在現代社會還適用嗎?
透過孫中山的講解,我們看到民族精神與文化傳統,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在民族危亡之際,文化可以是振興民族的強大資源。但如何揚長避短,賦予傳統以新的生命力,則需要智慧跟平衡。
中國適合民主嗎?中國為何至今走不出民主之路!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的第七集,也是民權主義的第一講!中國適合實行民主嗎?雖然在今天是爭論不休!但其實這個問題早在一百年前,國父孫中山先生就已經在討論這個問題了。在1924年,他將三民主義以系列演講的方式,對當年民眾宣講的過程里面,就要回答這個從當時到今天,都非常重要的問題。
現在中共的領導人常會說「西方民主不適合中國」的論調,認為中國人就需要強而有力的非民主政府來統治,這樣才不會動亂,也才能有穩定的生活。但國父不虧是國父,當年就提出了一種中西合璧的獨到方案,既要「維持強大政府」又要「讓人民擁有統治的權力」,他自信這樣的制度,將「優於任何西方形式的民主」。
今天讓我們走進孫中山的時代,看看當時的中國環境,跟他怎麼從民族主義以及中國的政治文化出發,回答中國能不能實行民主這個問題。
時代脈絡:孫文所處時代的中國民權狀態
1924年的中國是什麼樣子?當時袁世凱死後,北洋政府四分五裂,各地軍閥割據,中央政府形同虛設,社會秩序越來越糟糕。孫文在這樣的亂世中回到廣州重新組建國民黨,積極尋求蘇聯等外援的支持。他當時舉行的「民權主義」系列演講,不只是單純的政治理論,而是為了整頓政局、激勵民心的一種宣傳戰。因為他非常清楚,如果沒有一個能號召全國人民的新理念,就沒辦法凝聚力量對抗軍閥,推動國家統一。
同時我們不能忘記,在他講學的前幾年,也就是1919年有一場五四運動。當時的巴黎和會上,把山東的權益交給日本,引發全國學生跟知識分子的大規模抗議,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爭取民主自由。這股反帝、反封建的浪潮直接沖擊到孫文,他深刻體會到:如果想要團結中國、抵抗外國列強,就一定要激起民族的自豪感,同時也必須吸收西方現代民主的經驗。孫文曾經說過:「日本的明治維新,是中國革命的第一步,而中國革命是第二步。」他認為中國必須,借鏡日本成功的現代化,但要走出屬於自己的路。
當時的國際環境是這樣的,在一戰結束以後,歐洲的多個帝國相繼瓦解,新生的國家接連誕生「民族自決」跟民主化的浪潮在全球興起。1917年的俄國革命、1919年的威瑪共和國,這些變化透過留學生,以及各種報刊傳回中國,不禁讓知識分子們,開始思考這個問題:「中國需不需要學西方發展民主呢?」或者:「中國的歷史、文化跟人民的素質,跟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我們能不能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現代化道路呢?」這些時代背景跟疑問,構成了中山先生在演講里面,提出民權主義時的覆雜環境。
民主與孫文的民權主義
我想在討論「中國適不適合民主」以前,我們先要弄清楚到底什麼是「民主」?在西方政治學的傳統里面,多數學者認為民主至少要包含兩個核心:人民主權跟公民平等。意大利民主理論家薩托里就強調,民主這個詞的字根意義是「人民統治」,換句話說就是「權力屬於人民」。最基本的意思是,政府或統治者必須徹底對人民負責,而且要服務人民。薩托里寫道:「如果追溯『民主』一詞的語源,它的意思就是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授予,政府是為人民而設。」
另一位英國的民主理論家赫爾德則認為,現代民主主要包含兩種形式:直接民主跟代議民主。代議制的特色是人民透過選舉產生代表,由代表在法治之下行使權力,確保政府不能脫離民意。簡單來說,西方主流對「民主」的定義,就是人民要有參與政治、影響決策的機會,同時要在憲政和法治下,保障公平、多元競爭。
那國父是怎麼看「民主」的呢?他在1924年3月《民權主義》的講演里面,先替「民權」下一個最根本的定義:「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他進一步解釋「民」是指有組織的人民,「權」是治理國家事務的力量,把「民」跟「權」結合起來,就是「人民管理政事的力量」,這就是孫文心中的民權。
這一點跟西方「人民擁有統治權」的概念,有相似的地方,但在國父的觀念里面更強調「人民親自參與國家管理」的重要性,而不只是選出代表代替自己。不過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並不是一味照搬西方的理論。他非常清楚中國自己的文化傳統。像赫爾德在分析西方民主時說,自由民主是「以法治代替人治」,但在中國幾千年來的政治文化里面,重視的卻是「德治」的傳統。舉例來說,儒家思想里有一句非常有名的「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意思是「人民是國家的根本,根基穩了國家才能安定」。此外孟子曾經說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就是說人民比國家跟君王本人更重要。他在演講里面,大力引用這些儒家經典,像是孔子所說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他引用這些中國傳統儒家的話來證明:其實中國古代早就有,接近民主的「民本」思想。
他覺得中國的政治文化,從來就不排斥人民參政,只是歷史上一直沒實現。他想結合中國古代「民本思想」跟西方「民主理論」的優點,主張要恢覆中國傳統的道德精神,同時學習現代國家的制度建設。他說要透過「恢覆舊道德」來振興中華民族,同時吸收西方政治文明,兩者是缺一不可。
中西民主傳統對比
為了更清楚理解,國父的「民權主義」跟西方民主到底有什麼異同,我們先來看一下,西方的民主傳統跟中國儒家「民本思想」的最大差別。西方近代所產生的民主制度,是跟民主的理念一起發展起來的。它從個人出發,強調每個人天生,就有自由跟平等的權利,而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在一個民主憲政的體制里面,人與人的關系靠法律來規範,而不是靠個人的品德。國家權力要受到立法跟司法等,這些制度的制約,確保政府不會淩駕於人民之上。所以現代西方主流的民主模式,特征就是「人人生而平等」,加上「政府權力必須受制於法律」。
相對地,中國傳統儒家民本思想的內涵則跟這個完全不同。儒家從來不主張人人平等,而是認為社會應該有等級秩序,但同時強調君王必須重視人民、把人民的安危放在首位。就像孟子說的「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意思是老天要看的是人民的眼睛、要聽的是人民的聲音,也就是「天命」的判斷,來自民意的滿意度。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儒家所說的「民意」,其實不是指現代選票統計出來的多數意見,而是一種道德上的公理正義。如果君主失德、不得民心,那就會失去天命。所以中國傳統政治的「民本」思想,雖然也提到人民的重要性,但實際上是透過君王的德行,來「為民造福」,而不是人民自己用制度去約束政府。
換句話說,西方民主強調的基礎是「法治」也就是制度先於個人,至於道德則是個人自由選擇的表現。相對地,儒家強調「德治」也就是要靠君王的仁政、榜樣去教化人民,而不是靠明文的法律制度,來限制統治者的權力。當然國父非常清楚這些差異。他認為中國的儒家思想里面,確實有「民本」的養分,能激發人民的民族自信;但要真正實現民主,還得結合西方「憲政法治」的做法。他的想法可以用「中體西用」來形容,也就是以中華文化為核心價值,但同時吸收西方的代議民主,以及憲政法治的觀念,創造一種結合西方民主精神,跟中國民本傳統的內涵。
孫文對「中國適合民主嗎」的回答
在中山先生進行民權主義演講的當時,很多人都曾經質疑:「中國人民的素質低落、文化落後,怎麼適合發展民主呢?」但他並沒有回避這個問題,甚至在講演直接回覆這些質疑。像是他提到袁世凱時代,有美國教授古德諾認為中國不適合民主,主張應該恢覆君主制,因為中國人民智未開、比不上歐美人民成熟,如果搞民主的話只會天下大亂。袁世凱正是抓住這種,「中國不適合民主」的理論,才有機會覆辟稱帝。
他進一步反問那些懷疑的人說:外國人把中國人看成跟非洲蠻夷一樣,質疑中國能不能跟西方一樣實行民主。這種看法其實是因為他們不了解中國的歷史跟國情。國父明確表示,從思想進化的角度看中國的發展,其實一點不比歐美慢。他說:「依我看來,中國進化比較歐美還要在先,民權的議論在幾千年以前就已經有了,當時只是見之於言論,沒有形成事實。現在歐美民主已實現150年,中國古人也有這種思想。」
中國早就有「民本理念」的傳統了,只是過去一直沒有真正落實。如今世界各地的民主潮流正在推進,如果中國要國家長治久安、人民過得安樂就「必須用民權」。國父懇切地說:「我們希望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樂,順乎世界潮流,非用民權不可。」當然他也坦承,要實行民權並不容易,他說:「民權發生至今還不久,世界許多國家實行民權也遭過挫折。」他並不盲目樂觀地認為,中國人民已經完全準備好了,而是提出了漸進的政治制度設計:要在軍事跟教育的先鋒隊帶領下,讓人民一步步參與國家管理。這也就是後來國民黨所說的「三階段革命論」:軍政、民政、憲政三個階段。
這套制度反映出他對中國國情的認識:需要在新舊交替中維持秩序,但最終目標還是實現「民有、民治」。可以說孫文的回答是既肯定又謹慎,他肯定中國有實現民主的文化基礎和智慧能力,同時也提出配套制度來因應中國的特殊情況。總而言之,孫文認為中國絕對適合民主,但不能完全照抄西方的民主模式。他既引用了孔孟的「民本」思想,也參考西方的民主理論,試圖把兩者融合起來。正如他自己說過的:「我的思想,就是繼承這一個正統(儒家)思想來發揚光大。」
一方面國父強調民族主義,跟傳統倫理的重要性,他主張恢覆「國族團結」跟「傳統美德」,以此來激發全體人民的文化自信。另一方面他也吸收了西方「民有、民治」的民主原則,強調要讓人民能夠透過選舉,跟各種政治機構來參與國家治理,真正實現民權。我們可以說,國父這種融合中西的民權主義,直接響應了當時「中國適合民主嗎」的疑問,也為後來中國的政治探索,留下了深遠的影響。
中國和西方民主經驗的比較
在民權主義第一講里面,國父詳細回顧了英國、美國、法國,三次革命的歷史,並比較它們在制度上的差異。他說:「近代真正出現民權,第一次是在英國」接著「一百年之後,美國爆發革命,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而法國在此之後掀起大革命並處死路易十六,就像英國曾經處死查理一世一樣。
他觀察到美國革命八年,就成功建立了共和,法國革命卻花了八十年,才徹底鞏固共和體制,而英國則經過兩百多年,到今天都還保留君主制度。孫文用這些例子提醒大家:雖然各國革命的形式、時間長短不同,但世界已經進入了「民權時代」,人民最終都會掌握國家政權。他把這三場革命當成,世界民主發展的階梯,暗示中國也應該順應這股潮流,不應該逆勢而行。
關於民權跟民主的觀念,孫文認為歐美各國已經建立起民主共和的體制了,如果中國想要「長治久安、人民安樂」,同樣也必須走上民權的道路。他還對魯索的《社會契約論》提出批判,認為「民權不是天生出來的,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在他看來近代西方的民主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但中國要實行民權的話,必須立足自己的國情,不能一味照搬西方的制度。
國父在他的時代,就非常清楚地區分了「間接民權」跟「直接民權」,這兩種不同的民權制度。他認為西方的民主,大多依賴議會跟政黨運作,選舉只是「人民用代議士去管理政府」,屬於代議政體,人民把權力交給代表,但自己沒辦法直接管理國家。然而他心中的「真正民權」應該是要給人民更多直接參政的機會,因此他提出了四大直接民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跟覆決權,用這四種權利去約束政府的公權力,真正實現「主權在民」。
中山先生主張要透過考試來決定誰有資格參選,以確保能當官的人具備能力跟品德。同時他也要保留地方糾彈跟彈劾的制度,設置罷免跟彈劾的機制,讓人民能有效監督官員。總而言之,國父認為西方單靠普選,並不能保證官員的賢能,應該結合中華傳統的考試、糾舉制度來補充選舉的不足。
接著讓我們來看幾個國父所主張的關鍵制度。首先是選舉跟考試。西方民主強調普選,但國父主張參選者也要透過考試來保證能力。他甚至設計出獨立的「考試院」,專門負責公務員的任用跟晉升。接著是責任政治的制度。西方靠政黨競爭、選舉來反映民意,而國父設計了罷免權,讓人民可以在政黨或官員表現不佳的時候,直接撤換掉他們。此外監察院則是負責類似「彈劾」的工作,來防止官員濫權。
第三是法治觀念。國父強調「憲政規範」是普遍實現民權的關鍵,他認為只要權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就不需要害怕中央集權。在五權憲法里面也特別設計了,中央政府的制衡機制。第四是參政權。他不只是提倡代議員選舉,他還強調人民應該能主動提案,以及對政府立法或政策進行最後的表決,從制度上讓人民們,能夠真實的參與國家治理。
中華民國在民主化以後,透過定期對不同層級的公職人員,進行公民普選已經徹底落實了,國父民權主義里面的選舉權。至於近年來,由於罷免法規的調整,降低了罷免公職人員的門坎,在台灣社會也逐漸頻繁使用罷免權。
制度設計:五權憲法與三階段革命
國父創建的五權憲法,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再加上了考試跟監察兩院,來補強傳統三權分立的不足。有研究指出,五權憲法並不是單純地在三權之外「增加」權力,而是依循「事」跟「人」的雙重分工模式,形成更周密的制衡機制。在這一個體制之下,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的考核跟晉升,保障政府任用賢能。監察院則類似檢舉、糾舉機關,專門彈劾不適任的官員、糾正錯誤的政策,掌管官員罷免的「汰出」途徑。
換言之,西方重視三權分立之下的法治運作,而國父則是依據中國傳統「考察、糾彈」的精神,透過考試權跟監察權,來制衡國家公務人員的人事權。這種設計具有創造性轉化的意義,在三民主義的指導下,五院系統彼此協作,一方面沿襲西方,三權分立的法治架構,另一方面以考試跟監察保障政府的清廉跟效率。為了契合中國的特殊國情,國父也在《建國大綱》里面提出了三階段革命論:「軍政→訓政→憲政」三個階段。他指出:軍政時期是「以黨建國」的階段必須動用革命武力,掃除內部的軍閥勢力跟各種障礙,來實現全國統一。訓政時期是「以黨治國」的過渡,強調由國民黨作為民主政黨來指導國政,並推動地方自治跟制定臨時約法,以培養人民參政的能力。
到了憲政時期,則是「還政於民」的最終階段,要恢覆憲法體制,真正落實民權。國父警告如果跳過訓政,直接進入憲政將會「既不給革命政府訓練人民之時間,又不給人民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最終只會導致「真民主實現不了、假民主名存實亡」的弊端。因此他主張先從縣,這個行政基層開始實行自治,讓人民在基層掌握「自治之權」,以此為基礎逐步推展到中央政治。三個階段終極的目標都是「還政於民」,確保在共和體制下,人民主權能夠真正確立。
孫文民權主義給當代的思考與啟發
從當代的角度來看,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跟中共實行的一黨專政的制度,其實存在著根本性的沖突。正如同國父所說的一樣:「專制國愈強,其民愈苦」,因為專制統治越鞏固,人民的民權就越弱。而實際上呢?在中共建政以後,不論是在民權、民生等的作為,處處都是跟孫中山先生的理念背道而馳。即使當前中共的習進平總書記,他提出所謂的「全過程民主」等,帶有民主的詞匯在內的制度主張,但這樣的制度,如果缺乏統治者向人民負責的制度,以及有效的人民參與制度,人民主權還是會受到高度的限制,這跟孫中山所提倡的民權精神背道而馳。
相比之下,中華民國自從1996年總統直選以來,民主發展逐步實現了,孫中山「主權在民」的理念。在台灣民主化發展至今,已經超過30多年的歷程了,中華民國的民主制度,透過一次次的選舉實踐,不斷深化這個制度,也強化了公民的素質。近年來,中華民國在國際上,主要的民主評比指標里面,像是:美國的自由之家,在全球民主國家的排名里面都有相當優異的表現。中華民國的民主經驗,實踐了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當中的許多核心設計。即便五權憲法在當代的存廢以及它的可適用性,還有待社會深入討論,但中華民國的民主經驗具體回答了「中國適合實行民主嗎?」的這個問題。台灣的民主經驗給出了正面的回答:中國人絕對可以實行民主,而且還可以實行得非常好。
自由總是好事嗎?孫中山觀點的引言與問題意識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的第八集,開始之前,我想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自由是不是總是件好事呢?會不會有『過度的自由』反而帶來問題?」這聽起來也許很奇怪,因為在現代,多數人都把自由視為普世價值,認為越自由越好。然而,當我們看看一些當代的威權國家,他們的領導人卻常常強調所謂的「國家自由」,或是宣稱「人民是有自由的」,但同時又對個人自由加以諸多限制。
例如有些政權口口聲聲說,自己實現了「人民的自由」,卻嚴格箝制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不禁讓人產生疑惑:這些政權所說的「自由」跟我們在現代民主意義下,所理解的自由是否一樣呢?或者,這些政權的統治者是在偷換概念,用集體的自由來掩蓋個人的不自由?
二十世紀英國著名的思想家,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就曾區分過兩種自由的概念:一種是「消極自由」,也就是個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幹涉的自由(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另一種是「積極自由」,強調的是實現某種集體目標或自我主宰的自由(freedom to do something)。簡單來說,消極自由講的是「我不被幹涉地做我想做的事」,積極自由講的是「由我們自己來掌控我們的命運」。有趣的是,許多極權國家所宣稱的「自由」,往往更接近伯林所說的「積極自由」。例如以「人民當家作主」之名,行高度極權統治之實,所強調的是國家集體的解放,或是民族的獨立自主,而不是每個公民可以免於壓迫、自由選擇生活的那種自由。這樣的「自由」真的算是自由嗎?在這種狀況下,自由會不會變成一種統治者的話術,用來限制而不是增進人民的權利呢?
其實關於「自由是不是可能有過頭的一面」這個問題,早在一百年前,就已經有中國的革命先行者,也就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深入探討過了。孫中山先生在1924年的《三民主義》講演中,在「民權主義」的第二講里頭,就專門談了「自由」這個概念,討論自由與民權(民主)之間的關系。孫中山不只是提出「國家要得自由,個人不可太過自由」這樣發人深省的見解,甚至直言中國人其實從未真正失去過自由,甚至可以說自由多到變成一盤散沙。
哇!聽到這里,也許很多觀眾朋友,跟我第一次看到這些話時一樣驚訝:國父竟然說中國人自由太多?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他難道不支持自由嗎?還是說他對自由有不同於我們現代一般人的理解?
今天我們跟大家一起走進國父所處的時代背景,介紹他演講中的關鍵論點,並結合中國和西方思想史,以及政治學的觀點來解析國父的自由觀。我們也會看看他的觀點是如何受到幾位西方重要思想家,例如:彌爾、魯索、托克維爾等人的觀點的影響,國父的自由思想又有什麼獨特之處。同時,我們會把國父的觀點放在當時中國軍閥混戰、社會失序的歷史脈絡中去理解,看看是什麼樣的亂世,會讓國父覺得中國人「自由太多」反而成了問題。
二、時代脈絡:軍閥割據下的「過度自由」與五四思潮的沖擊
首先,我們來看看國父發表《民權主義》,自由觀時期的歷史背景。1924年的中國是一個什麼樣的局面呢?如同我們在先前介紹的就是軍閥混戰、中央失序的局面。辛亥革命雖然在1912年推翻了清朝,建立了中華民國,但理想中的民主共和並沒有真正紮根。袁世凱稱帝失敗後,北洋政府四分五裂,各地軍閥各據一方,中央政府形同虛設,整個國家就像被分裂成了好幾塊。
國父當時就處在這樣的亂世中,他返回廣州重組國民黨,試圖建立革命根據地,同時不得不尋求蘇聯的援助來壯大力量。在這種局勢下,他發起了《三民主義》系列演講,向國民黨黨員和社會大眾闡述他的主張。可以說,國父的這些演講不只是學術理論,更是為了整頓政局、激勵民心的一場宣傳戰。因為孫中山非常清楚:如果沒有一套新的理念,來號召全國人民團結一致,就無法凝聚力量對抗軍閥,無法推動中國的統一。
在同一時間里,我們也要注意到當時盛行於中國的新文化運動,還有五四運動所帶來思想風潮對國父的影響。1919年,因為北洋政府在巴黎和會中,把山東權益轉給日本,而爆發了五四運動,全國學生和知識分子掀起反帝、反封建的浪潮,高喊要廢除不平等條約、爭取民主自由。這場運動對當時中國的文化菁英,以及青年學子的政治觀點帶來很大的沖擊: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迅速傳播到中國,成為進步青年的時髦口號。孫中山本人也受到啟發,體認到如果要團結中國、抵抗列強,必須同時激發中國人的民族自豪感,並吸收西方民主政治的經驗。他甚至提出「日本的明治維新是中國革命的第一步,而中國革命是第二步」的看法,認為中國要學習日本的現代化經驗,但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路。
然而,這股民主自由思潮雖然在知識界高漲,對廣大普通民眾的影響卻相對有限。對絕大多數當時的中國老百姓來說,「自由」這個詞仍然是很陌生的舶來品。國父在演講一開頭就提到:「中國人對於自由兩個字,實在是完全沒有心得,因為這個名詞傳到中國不久。」知識分子或許從書本里、從留學生那兒聽過自由,但對鄉村里的老百姓來說,你跟他談什麼是自由,他可能一頭霧水,完全摸不著頭緒。這反映出當時中國社會的現實:一般人根本沒有「被奴役」或「爭自由」的切身經驗,因為壓在中國人頭上的主要痛苦,不是來自傳統皇權的高壓統治,而是軍閥混戰和貧窮動亂。用國父自己的話說就是:「人民對於皇帝袛有一個關系,就是納糧,除了納糧之外,便和政府沒有別的關系。…由此可見中國人民直接並沒有受過很大的專制痛苦,只有受間接的痛苦。」這段話很關鍵,它道出了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特色-「皇權不下鄉」,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其實挺「自主」的,只要按時繳稅,朝廷平時其實不太管你。
在清朝時代,大多數平民百姓和皇帝或朝廷並沒有直接沖突,甚至對皇帝沒什麼怨恨。這跟歐洲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比。國父指出,歐洲在羅馬帝國瓦解後漫長的封建時代,君主專制一路演進得越來越厲害,統治者無孔不入地管制人民,導致人民在思想、言論、行動各方面都受壓迫,痛苦萬分。他舉了個華僑在荷屬東印度(印度尼西亞爪哇)的例子:中國人到荷蘭殖民地,一上岸就被關小黑屋檢查、限制行動,晚上出門還要持特別通行證。這種對個人自由的種種箝制,大概就是當年歐洲專制統治下老百姓的縮影。於是,歐洲人民長期處於「不自由的痛苦」,終於忍無可忍,爆發了為自由而戰的革命。
反觀中國,在秦朝以後的歷代統治者(除了短暫殘暴的秦始皇)大多采取一種「不幹涉」的統治哲學:不搞連坐株連,只要不直接威脅皇權,平民百姓做什麼皇帝通常「不理會」。在皇帝的眼中,最重要的是江山穩固、皇位千秋萬世,至於人民的福祉,他們根本懶得管。這所導致的結果是,絕大多數中國老百姓其實過著自給自足、不受政府過多幹預的生活。中國傳統社會甚至流傳著一首先民的「自由歌」來形容這種狀態:「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於我哉?」意思是太陽出來我就幹活,太陽下山我就休息,打口井自己喝水,種自己的田自己吃飯,皇帝的權力跟我有什麼關系呢?孫中山特別引用了這句古話,強調中國自古以來雖然沒有「自由」這個詞,卻早已有了十分充足的自由的實質。
因為自由多到像空氣一樣普遍,人們反而不覺得它珍貴,就像我們平常不會留意自己呼吸的空氣一樣。只有當空氣突然被抽走時,人才會意識到空氣的重要。國父以這個例子來說明:在中國,普通人平日享有的自由(不受政府管束的自主)實在太尋常了,以至於大家不覺得「自由」有什麼了不起。反倒是貧窮和戰亂帶來的痛苦,對民眾來說更為真實。所以對當時的中國人來說,「發財」這兩字遠比「自由」更有號召力,因為救得了窮苦才能解決眼前的切身痛苦。
總而言之,1920年代初的中國處在一種很特殊的狀態:一方面社會極度混亂、軍閥林立,可以說無政府、無秩序,某種程度上每個軍閥都各行其是。但是另一方面,知識界又在高談闊論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希望中國人爭取自由、爭取權利。孫中山敏銳地意識到這群知識菁英不夠務實、可能帶有空談的色彩,他認為,西方那一套直接「爭自由」的革命模式,不見得適合當時中國的土壤。因為中國的問題根本,不在於缺少個人自由,而是在於:國家積弱、四分五裂。如果一味鼓吹個人自由,大家各顧各的、繼續維持過去的一盤散沙,中國就永遠無法形成合力實現,真正的民主和富強。可以這麼說,國父看出了「過度自由」可能帶來的流弊:在軍閥割據的亂世,如果還是強調人人各自去追求自由,反而會陷入更大的無秩序,阻礙建立統一穩定的國家。這就是他對「自由」持保留態度的歷史原因。我們接著可以帶著這個背景,再來看看他在《民權主義》第二講中是如何論述自由概念。
三、自由的意義:孫中山如何轉化西方的自由理念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國父是如何定義和闡述「自由」,以及他從西方自由主義思想中借用了哪些觀點。他在演講中一開始就指出:在歐美近代歷史上,人民奮鬥爭取的核心就是「自由」。他舉例說法國大革命高喊的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而中國革命的口號是「民族、民權、民生」,兩者其實頗有對應關系。例如,孫中山認為中國的「民族主義」,就相當於法國大革命喊的「自由」,只是中國人爭的不是個人自由,而是整個國家的自由(也就是民族獨立自主)。這里可以看出他的用意,他試圖將西方人熟悉的「自由」觀念轉換成中國革命關心的「民族獨立」議題,以貼近中國實情。
不過在進一步討論「國家的自由」之前,國父先花了不少篇幅來談「個人自由的界限」。他特別引用了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經典論述:「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意思就是:每個人行使自由時,都不能妨礙他人也享有同樣的自由,否則那就不算是真正的自由了。彌爾的觀點,其實就體現了典型的自由主義精神:個人自由並非絕對無限,而是要以不傷害他人為界。他告訴人們,在19世紀的歐洲,自由主義者一開始極力鼓吹自由的神聖,把「不自由毋寧死」當成革命口號,但隨著時間推移,他們也漸漸發現自由必須有所節制。彌爾正是其中的代表人物:英國人在他那個時代給自由確立了一個範圍,限制了過度的自由,承認自由並不是不可觸碰的絕對聖域。透過這樣的引述,國父其實在強調兩點:第一,西方人也意識到無限制的個人自由會帶來問題,需要立法或道德來加以約束。第二,中國人並非不懂自由的價值,而是中國早就有很多自由了,只是沒有用「自由」這個名詞來表達而已。
這里我們需要特別提到一個人-嚴覆。他是清末民初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和翻譯家。剛剛國父引用的彌爾名言,就是通過嚴覆的翻譯傳入中國的。彌爾寫的《論自由》(On Liberty)經過嚴覆翻譯成中文,題為《群己權界》,早在1903年就出版了。注意這個中文譯名本身就很有意思:「群己權界」指的是「群體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界限」,把彌爾論述的核心點出來:自由的重點在於劃定群體(他人、社會)和己身之間權利的邊界。嚴覆的翻譯被學者蕭高彥稱為是一種「文化政治轉譯」的典範。他所做的不僅是語言的翻譯,更是把西方的自由觀念融入中國並進行一次轉化:強調社會與個人如何取得平衡。孫中山顯然讀過或至少了解,嚴覆所譯介的彌爾的自由思想,所以在演講中如數家珍地引用這句「群己權界論」來左證自己的觀點。彌爾認為完全放任的自由,最終會侵蝕他人的自由和社會秩序,因此需要有一定約束。
這種想法其實和法國思想家魯索的某些觀點也有點契合:魯索在《社會契約論》中講「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強調人天生有自然自由,但真要生活在共同體里,就得服從「公意」以換取安全和秩序。國父相當程度上接受了「個人有天然自由但須服從公眾需要」的思路,主張把中國人原本松散的個人自由,轉化為有組織的「民權」力量,形成團結的國家。他在演講中用了「散沙和石頭」的比喻:一盤散沙中的每粒沙子當然活動自如,可是凝結成堅固的石頭後,每粒沙就失去自由,但整塊石頭變得強大。他以此說明,自由和團結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中國人繼續像散沙般各自自由散漫,就無法成為強有力的整體。他認為,只有犧牲部分個人自由,把大家凝聚起來,中國這個國家才能真正自由、強盛。
除了彌爾和魯索,孫中山的自由觀其實還能和托克維爾等西方思想對話。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中,曾經擔心過民主社會過度強調個人主義和平等,會導致社會的原子化,每個人只關心自己的小圈子,反而削弱公共精神。這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沒錯,孫中山對「一盤散沙」的憂慮正是和托克維爾這里的想法類似,也就是,中國人如果只顧自己自由,不講公德和團結,就像托克維爾說的會陷入原子化的個人主義,無法形成真正的民主政治。
另外,美國建國者之一的麥迪遜(James Madison)也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提出警告:純粹的多數人統治如果沒有法律和制度約束,可能淪會為暴民政治。這其實是擔心民主的另一面-過度的自由和民主若沒有受到節制,也會摧毀自由本身。國父對中國當時局面的分析,某種程度上受到這些西方思想的影響。他一方面看到自由的可貴,但另一方面也強調自由不能淩駕於秩序和團體之上。
那麼,孫中山究竟主張一種什麼樣的自由觀呢?用前面提到的英國思想家伯林的語言來說,他的自由觀更偏向「積極自由」的立場,也就是重視集體的目的與自主的自由,而非個人任意不受拘束的那種自由。國父在演講中明確說到:自由「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片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上去,要用到國家上去。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 」這句話可以說是孫中山自由觀的經典濃縮版。他認為自由這個概念在中國,不能像歐洲那樣應用在每個人身上,不然只會導致各自為政、失去秩序。相反地,國父認為必須把自由運用到國家這個層面-讓國家擺脫外國的壓迫、並獲得獨立自主,這才是最迫切的自由。換言之,在孫中山的想法里,國家的整體自由(也就是民族獨立、國家富強)的優先性要高於個體的自由。聽到這里,有些朋友可能會擔心:如果一個社會這麼強調國家、集體,不就忽略了個人的權利嗎?這樣走到底,會不會讓一個社會走向我們今天熟悉的極權主義的模式?這確實是一個值得警惕的地方,我們稍後會在當代反思部分詳細討論。不過我們要先強調,他並不是單純地要壓制個人、搞獨裁,而是有一套理論來平衡國家權力與人民權利。
四、國家自由 vs. 個人自由:孫中山的國家理論與制度思維
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孫中山自由觀背後,其實隱含著他的國家理論和制度設計的思維。他並非不重視民主和人民權利,只是他主張的實現方式有別於西方的自由民主模式。他理想中的政權設計,是要同時「維持強大政府」又「讓人民擁有統治權力」。這聽起來有點自相矛盾,但孫中山提出了一套融合中西的方案來化解這個張力,也就是他獨特的五權憲法和訓政思想(不過這部分我們在上一講已經介紹過,在此不贅述)。
重點是,他認為中國不能照搬西方那種,全面放權給人民的制度,因為中國欠缺的是組織和訓練,有個他提出的主張是「權能區分」,可以拿來解釋,也就是說,人民在理論上擁有「主權」(孫中山用「政權」的概念,也就是決定國家大事的權力),但「治權」(也就是施政治理的能力和權力)需要由有能力的政府來行使,直到人民經過訓練具備足夠的治理能力為止。因此,在辛亥革命成功並推翻滿清、掃平軍閥之後,中國還需要一段政治的「訓政時期」,由肩負革命使命的先鋒黨,來教導人民行使民主的技能,然後再走向真正的憲政民主。這就是國父當年「先軍政、後訓政、再憲政」的三階段理論的緣起。可以看到,他雖然強調暫時限制部分人民的自由(例如他也讚成未滿20歲的年輕人、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暫不享有完全的政治自由),但終極目標仍然是為了讓全體國民獲得更大的集體自由與民主權利。
如果用伯林的概念來分析,孫中山比較看重的是集體自主的「積極自由」,也就是說,他想要的是全體中國人作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能當家作主,不受帝國主義欺淩的自由。而在這個過程中,個人層面的「消極自由」勢必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和犧牲。國父自己就直白地告訴年輕的學生和軍人們:「到了國家能夠行動自由,中國便是強盛的國家。要這樣做去,便要大家犧牲自由。」學生犧牲一些自由,才能專心念書增長本領,日後報效國家。軍人犧牲部分自由,才能服從命令、英勇殺敵,使國家擺脫奴役。反之,如果學生軍人都只顧講自由、散漫放縱,學校就沒有校規,軍隊就沒有軍紀,還成何體統?在他看來,適當的紀律和服從不是專制,而是為了更高的自由這個目的服務。因為沒有規範和秩序,民主政治根本建立不起來。
國父的這種觀點,其實和中國傳統強調的「先有國而後有家」、「小我服從大我」的思想相通,也能和西方近代的社群主義的價值觀產生共鳴。社群主義認為個人是嵌入在共同體中的,個人義務和集體福祉,應被看得比純粹個人權利更重。孫中山雖然不像我們今天說的,明確區分什麼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但他的價值取向,顯然更傾向於集體福祉與政治秩序。他批評那種把個人權利無限上綱的想法,認為那不符合中國現實,也不是中國需要的東西。舉一個他演講中的例子:他說中國新學生熱衷於鼓吹自由,結果在學校內部搞學潮,外面社會卻沒人響應,只好關起門來鬧。因為一般老百姓不明白他們所倡導的自由是什麼,只覺得學生不守規矩且愛鬧事。在國父看來,西方國家其實從來也不是真的「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他就拿當時最民主的法國、美國來說,學生、軍人、官員甚至未成年的人,都仍然受許多規範限制,並非想幹嘛就幹嘛。所以國父等於是在說,我們不能用理想化的自由尺度來衡量現實社會,更不能生把西方那套自由至上的理念硬搬到中國,否則只會帶來亂象。
需要強調的是,國父對自由的保留,並不等於他反對民主或者主張獨裁。剛好相反,他畢生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讓中國人真正站起來做主人。只不過在他設計的路徑中,先要有強而有力的國家作後盾,人民才能逐步實現當家作主的權能。這也可以理解為他對民主理論的一種貢獻:自由與民主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一體兩面,缺一不可,但在時機和秩序上要有先後考慮。自由是民主的前提,但自由也需要制度來保障和限制。沒有秩序和團結的所謂「自由」,只會破壞民主的實現。所以,孫中山的回答其實是:中國可以實行民主,但方式不是一味照抄西方,而要在保持團結和秩序的前提下逐步擴大人民自由與權利。這樣建立起來的民主,結合了東西方的優點-既有強大的政府效率,又有最終人民掌權的正當性。
五、反思與現代的啟示:自由與民主的張力
說了這麼多國父對於當時中國人需要什麼樣程度的自由,我們不妨把他的觀點拉到當代來思考。在一百年前,孫中山提出「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自由」的論點,在今天聽來仍然發人深省。現代民主社會固然以自由為核心價值,但如何平衡個人自由與集體福祉或秩序,依然是一個永恒的難題。舉例來說,台灣在解嚴並通往民主化之後,人民享有高度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以及政治參與的自由,各種想法都能自由表達,這當然是一件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我們的民主社會是否也出現了,孫中山當年憂心的那種「一盤散沙」現象呢?當每個人都各抒己見、強調個體權益時,我們是不是也更難形成社會共識?民主運作需要妥協和公眾利益,可要是人人只顧自己的自由和立場,卻無法理解並尊重不同觀點與立場的人,社會會不會變得四分五裂?這些都是在一個極端分裂的當代世界政治當中值得重新思考的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回頭看看中國大陸的現狀。當中共政府近年來高舉「維穩」的大旗,嚴格限制公民各種自由,從網絡言論到實體的集會,都實施極高程度的管控。中共領導階層宣稱這一切都是為了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發展,也就是把「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放在「個人自由」之上。這種論調聽起來是不是很像孫中山的那句話?是的,北平當局某種程度上正利用類似「集體自由高於個人自由」的理由來鞏固統治權。
然而,國父如果活在現代,是否會認同今天中共政權的做法呢?我們前面分析過,孫中山的最終目標其實是要實現人民主權的民主共和,他強調國家自由僅是一種過渡時期的手段,最終要人民當家作主、實現個人的自由才是目的。而中共的一黨專政體制,恰恰剝奪了人民真正的政治參與權。孫中山早年批判滿清的專制政權時曾說過:「蓋專制國通例,國愈強者,其人民之苦亦愈甚。共和國則反之。」因為專制越鞏固,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就越小。今天習近平所號稱的中國實行的「全過程民主」,如果沒有辦法在制度上確保人民有權監督政府、政府對人民負責,那麼這種空有口號式的民主必然是假的民主,也違背了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精神。
我們再來看一些具體案例。香港和新疆近年的局勢,其實正是「國家意志 vs. 個人自由」沖突的當代寫照。在香港,為了所謂國家安全,北平當局推出了《國安法》,導致許多港人原本享有的言論、新聞與集會的自由受到極大壓縮。北平的論述是「這是為了香港好,為了國家安全」。然而,這對香港普通市民而言,實際上是將香港原本享有的高度自由,極度壓縮到國家監控的制度,許多香港人用移民與出走做出了最明確的表態。在新疆,新疆當局打著反恐和維穩的旗號,實施高度嚴厲的社會管控,維吾爾族民眾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權利遭到侵犯,這同樣是以集體利益之名限制個人自由的案例。我們不禁要問:孫中山當年強調國家統一、民族自強,可以優先於個人自由,是因為中國積弱並受到列強的壓迫,不得不暫時集中力量以達救亡圖存。可是身處當今這樣一個中國已經非常強大的時代,還繼續以國家之名壓制公民自由,這究竟是在實現國父的理想,還是只是遂行統治者,或中共統治集團的少數政治菁英的利益呢?
最後,我想邀請各位朋友一起來思考一個問題:自由與民主的關系究竟應該如何?一方面,自由是民主的基礎,如果沒有個人自由,就談不上真正的民主。然而,在另一方面,自由如果無限上綱,不講法律秩序與個人責任,民主秩序也可能面臨崩解的命運。在我們現代社會,每個人享有比歷史上任何時代都更多的自由空間(特別是在因特網和社群媒體上),但同時我們卻也看到了假訊息、仇恨言論泛濫所帶來的困擾。這是不是印證了孫中山所提醒的:自由必須與理性、公德相伴,才能促成健康的民主?要讓自由成為民主的助力而非阻力,或許現代人也需要一點自我約束與節制。當然,這個約束不應來自專制政權的強迫,而更應來自公民自覺的責任感和健全的制度規範。自由與民權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真正成熟的民主既要最大程度保障個人自由,也要求公民願意遵守共同的規則、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
平等是不是總是好事?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的第九集,我想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平等是不是總是件好事?會不會有『過度的平等』反而帶來問題?」這聽起來或許有點奇怪,因為在現代社會,多數人都把平等視為一種普世價值,認為越平等越好。然而,當我們回顧歷史,一些以實現平等為名的極端實驗,卻往往引發新的悲劇。例如曾經席卷二十世紀的社會主義政權蘇聯,其建立者宣稱要建立「人人平等」的烏托邦,結果卻透過暴力清除異己,導致民不聊生-最後既沒達到真正的平等的目標,反而出現新的特權階級,把平等理想變成一場空。這樣的歷史經驗讓人不禁疑惑:平等難道也可能「過猶不及」嗎?究竟什麼樣的平等才是我們應該追求的目標?我們常說「人人生而平等」,但這句話難道有可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嗎?
其實,關於「平等是否可能有過頭的一面」這個問題,早在一百年前,中國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在1924年《三民主義》的《民權主義第三講》演講中,就特別仔細談了「平等」這個概念,討論平等與民主(也就是民權)之間的關系。令人驚訝的是,孫中山不僅質疑了「人人生而平等」這樣的天賦觀念,甚至直言絕對的平等根本不存在,透過人為方式強制達成的平等社會,只會帶來停滯退步。國父主張革命真正該追求的,是每個人在政治權利上地位平等,而不是不計代價地消除一切差異。聽到這里,也許許多朋友和我最初看到這些觀點時一樣驚訝。國父竟然認為「人生來不平等」,認為所謂「天賦平等」只是革命的權宜口號?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他難道不支持社會平等嗎?還是說他對「平等」有不同於一般人的獨特理解?
接下來,我們將一步步走進國父所處的時代背景,介紹他演講中的重要論點。
時代脈絡:從反封建的平等理念到極端平均思潮的興起
首先,我們來看看孫中山發表《民權主義》第三講,「平等」觀點時的歷史背景。1924年的中國正處於軍閥割據、舊秩序崩解的亂局中。雖然辛亥革命在1912年推翻了清朝、建立了中華民國,但理想中的民主共和並未真正落實。袁世凱稱帝失敗後,北洋政府四分五裂,各地軍閥各據一方,中央政府形同虛設,社會充斥著強權割據和貪腐不公。可以說,傳統帝制雖已經滅亡,但是新的不平等卻層出不窮。一方面,軍閥壟斷權力,平民百姓依然受壓榨。另一方面,都市中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官僚買辦享富貴,而一般大眾的生活苦不堪言。在這種情況下,「平等」的要求非但沒有因推翻皇帝而過時,反而有了新的意義。在這時期,平等所要處理的問題,既包括消除專制王朝時期的不平等君主和臣民的關系,也包括社會變遷產生的經濟與社會的不公平。
我們也可以注意到,中國在經歷五四運動以後,出現了新思想帶給中國人的沖擊。1919年的五四運動,高喊著反帝國主義的口號,要求廢除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爭取民主自由。在五四的激進思想浪潮影響下,「平等」作為民主理念的一部分,也隨之傳入中國思想界。最早將社會主義的激進平等思想,引進中國的人就是陳獨秀和李大釗,他們當時在《新青年》雜志上發表的文章,也影響了後來將社會主義實踐在中國的中共靈魂人物-毛澤東。新式革命思想主張人人生而平等,反對君主貴族享有特權。例如,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本身就蘊含著強烈的平等意涵,象征「皇帝與平民同等貴賤、一律平等」,滿族與漢族不再有高低之分,朝野上下不再以血統門第論尊卑。可以說,政治革命在形式上帶來了法律地位的平等(至少在制度上取消了封建貴族階級)。然而,革命成功後現實中的種種不平等依然存在:各地軍閥割據本身就是權力不平等的延續,官僚腐敗制造新的特權階層,而城市里的新興資本家與廣大貧民之間也開始出現明顯的經濟落差。
更重要的是,俄國在經歷了1917年的十月革命後,興起的共產主義的平等觀也在此時傳入中國。1920年代初,蘇聯的出現讓不少中國知識分子,看到了另一條追求平等的道路。透過社會主義或無政府主義,徹底消滅階級差別,實現財富平均。在五四運動之後,各種激進思潮紛紛湧現。有些人主張無政府主義式的絕對平等主義,也就是徹底消除私有財產和貧富差異,另外有些人則向往蘇聯的共產主義以階級鬥爭達到平等的路線。這些觀點對當時的革命青年很有吸引力,同時也對孫中山原先的革命路線提出重大挑戰:經歷了辛亥革命的中國,究竟應該走向何方?是僅止於政治革命,還是更進一步進行社會經濟革命,徹底改造中國的不平等社會階級關系?
面對這一局勢,國父夾在兩種勢力之間。一方面,他必須鞏固革命陣營,防止北洋舊官僚和軍閥勢力覆辟,必須再次強調平等理念來激勵民眾對抗封建殘餘。另一方面,他也意識到新的極端平等主義主張,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甚至動搖支持革命的資產階級。畢竟孫中山此時正在策劃北伐,需要團結各階層共同推翻軍閥統治。如果過度鼓吹財產重新分配、消滅私有財產制等極端平等的社會主義政策,可能嚇跑原本支持革命的中產階級和資本家,不利於中國完成國內統一。因此,在1924年1月到3月,國父在廣州對國民黨員發表的《民權主義》系列演講中,他特別用了一整講的篇幅來討論「平等在民權中的意義」。他一方面重申,革命的目的是打破人為制造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也明確與「絕對平等」這一社會主義的主張劃清界限,為革命設定一個合理並且可達成的平等目標。可以說,國父的這一講,既是針對當時社會各種平等議題的響應,也是他為了避免革命走向極端所做的一次理論調適。
打破「人生而平等」的迷思:孫中山的科學觀與自然不平等論
接下來讓我們深入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三講的內容本身,首先看看他如何質疑「人生而平等」的觀念。在演講一開頭,國父就點出了:「民權兩個字,是我們革命黨的第二個口號,同法國革命口號的『平等』是相對待的」。他明確指出,法國大革命的三大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而中國革命的三民主義則是「民族、民權、民生」,這兩個革命的理想正好可以相互對應。其中民權主義對應的正是「平等」。因此,孫中山說「今天專拿平等做題目來研究」,因為要闡明民權主義的精神,就必須厘清平等在其中的意義。
那麼,什麼是平等?平等從哪里來?國父認為,歐美的革命理論普遍宣稱平等是天賦人類的權利。例如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都宣告:平等與自由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所謂「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然而,國父對此抱持強烈懷疑的態度。他提出一個基本的疑問:「天生人類究竟是否賦有平等的特權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孫中山從他之前第一講追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談起,指出在漫長的人類文明演進中,從未發現有什麼「天生平等」的道理。
他接著從自然現象講起,生動地闡述他的觀點。他說:「譬如用天生的萬物來講,除了水面以外,沒有一物是平的。就是拿平地來比較,也沒有一處是真平的。」這段話表明他認為,大自然里本來就不存在我們日常所說的「平」或「相同」。看似平坦的地面,其實都是經過人工修整才變平。所謂天然的平原,其實高低不平,只是我們肉眼難以察覺。為了進一步說明,孫中山還舉了一個直觀的例子,他從桌上花瓶里拿起一枝槐花(洋槐花),展示給聽眾看。乍看之下,每片槐葉、每朵槐花似乎都長得一模一樣。但國父提醒大家,「沒有那兩片葉子完全是相同,也沒有那兩朵花完全是相同的」。甚至你拿顯微鏡去看,或者比較不同地點、不同年份長出的槐葉,都會發現它們彼此有差異。由此,他下了一個結論:「天地間所生的東西總沒有相同的。既然都是不相同,自然不能夠說是平等。自然界既沒有平等,人類又怎麼有平等呢?」
透過以上種種比喻,孫中山想傳達的是:「平等」並非像有些理論說的那樣,是與生俱來的天然狀態。相反地,自然界的運行法則是以差異性為主,每個人天生下來就在各方面有所不同。這種觀點其實帶有明顯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色彩,也就是強調在人類社會的發展當中有一種規律: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孫中山的論述強調:如果從自然的角度看,人類社會不存在所謂「天賦的絕對平等」。這種觀點其實是對西方啟蒙運動時代思想進行的挑戰。美國的建國先賢在《獨立宣言》的文件里宣稱「人人生而平等」,在國父看來,這種說法只是現實中不存在的烏托邦社會,並不符合人類社會的實際狀況。
或許有朋友會擔心,強調「自然界無平等」會不會導向為不平等狀況開脫?畢竟,如果宣稱人生來就不平等,是否意味著弱肉強食的現實就是合理的呢?別急,國父接下來要討論的,正是自然不平等和人為不平等之間的區別。他並沒有因此主張社會上的不公平是合理的,恰恰相反,他馬上把矛頭指向了歷史上帶來更多災難的「人為的不平等」。
人為的不平等與革命的使命:打破封建等級枷鎖
孫中山在指出自然界本無絕對平等之後,話鋒一轉,強調人類社會中還有一種遠遠超過自然差異的不平等。他說:「天生人類本來也是不平等的,到了人類專制發達以後,專制帝王尤其變本加厲,弄到結果,比較天生的更是不平等了」。也就是說,人的先天差異本來就存在,但封建專制制度又在人為地將不平等放大到了極致。帝王將相貴族在上,庶民百姓在下,形成森嚴的等級體制,這已經超出了自然差異,而是「人為的不平等」。國父進一步描述了這種人為不平等的狀況,他現場在黑板上畫了幾幅圖,第一幅圖就是一個金字塔般的社會等級結構。圖中塔尖是皇帝,往下是公侯伯子男等世襲貴族,一級一級直到最底層的庶民。
為什麼專制體制下的不平等比自然狀態更嚴重?他解釋了封建等級制度的特點。以歐洲為例,在兩三百年前的封建時代,皇族貴族世代世襲特權地位,他們不事生產卻掌握權力。相對地,平民百姓的職業和身份也往往世襲,代代相傳,缺乏向上流動的可能。農民的子孫還是農民,鐵匠的子孫還是鐵匠,職業不能自由改變,人的一生幾乎被出身決定。這種情形導致政治上沒有平等,社會階級之間也沒有平等:上層貴族壟斷權力財富,下層庶民永無出頭機會。孫中山指出,正是由於這種嚴酷的不平等,使得歐洲人民感到「非常痛苦,不能忍受」,於是「不得不拚命去爭自由…打破階級專制的不平等」。也就是說,歐洲近代爆發的一系列為自由、平等而戰的革命,正是長期人為壓迫激發出的反抗。
孫中山一方面說明了革命產生的社會根源:「因為有這種人為的不平等,…被壓迫的人民無地自容,所以發生革命的風潮,來打不平。」革命的初衷,本來就是要「打破人為的不平等」,換言之就是推翻帝王專制、鏟除封建階級體制,以恢覆應有的平等。同時,他也指出帝制之所以長久難以撼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統治者巧妙地利用了「天意」來為不平等背書。「占了帝王地位的人,每每假造天意做他們的保障,說他們所處的特殊地位是天所授與的,人民反對他們便是逆天。」換言之,皇帝老兒們宣稱自己是「奉天承運」,高高在上的等級秩序是老天安排的合理秩序,反抗就是大逆不道。許多沒有知識的老百姓信了這套說辭,「盲從附和,為君主去爭權利」,反而站在統治者一邊,來反對那些鼓吹平等自由的革命志士。面對皇權神話對民眾的愚弄,開明的知識分子們別無他法,只好「創天賦人權的平等自由這一說,以打破君主的專制」。簡單來說,「天賦人權、人人平等」這個口號本身,就是革命派為動員民眾推翻封建專制而精心打造的思想武器。
事實證明,這個口號在歐洲歷史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當少數先覺的革命家把「人生來平等」以及「爭取平等自由是天經地義」的理念廣為宣傳之後,越來越多原本順從的民眾開始覺醒。國父描述道:「到了後來,相信天生人類都是平等自由的…然後歐洲的帝王便一個一個不推自倒了。」一旦多數老百姓接受了「人人天生就該平等」的信念,帝王將相失去了神聖光環,統治基礎頓時瓦解,各國的君主專制便紛紛土崩瓦解。在這個意義上,「人人平等」的口號功不可沒,它激發了被壓迫者的正當性和自尊心,凝聚起革命的正義力量。
然而,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他話鋒一轉,提出了革命成功後的新問題:「專制帝王推倒了以後,民眾又深信人人是天生平等的這一說,便日日去做工夫,想達到人人的平等」。這句話相當發人深省:當皇帝推翻了、貴族消滅了,人民依然牢牢相信著「天賦平等」的觀念,於是他們會繼續追求在社會上實現每個人完全平等的願景。然而國父提醒道:「殊不知這種事情是不可能的。」隨著近代科學的發達,人們終於開始明白,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大夥生來一樣,因而要讓「每個人都一模一樣平等」純屬不切實際的幻想。他直言不諱地指出,如果繼續按照民眾對「天生平等」的迷信往下走,即便不顧客觀真理、勉強做成了,也只會是一種「假平等」。
在這里,他再次用到了黑板圖示來說明他的道理。他畫了「第二圖」來象征那種盲目追求絕對平均的社會。他解釋,如果要讓圖中所有人的位置都齊頭一般高,那麼「必定要把位置高的壓下去,成了平頭的平等」。也就是說,為了達成人人相同,只能削高補低,把那些本來取得較高成就、站在較高位置的人強行拉下來,壓到和他人一樣的水平。表面上看,這樣好像實現了「平頭式」的平等,但國父尖銳地指出,這樣透過削平一切所制造出來的平等依舊是個假象,因為「立腳點還是彎曲線,還是不能平等」。簡單來說,這種靠人為生成所制造出的一致,並不是真平等,而是「假平等」。
他進一步分析了為何「削高補低」的平等是有害的。他說,如果我們談「社會上的地位平等」,真正應該追求的是一種「始初起點的地位平等」。什麼意思呢?簡單理解,就是每個人在人生起跑線(特別是政治權利)上應該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機會。但在起點之後,每個人可以依據自己天賦的聰明才智和勤勉努力去發展,由於人跟人的先天能力本就不同,努力程度也有差異,最終造就的結果當然就不會一樣。結果不同是很自然的,也意味著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不平等(比如有的人富裕一點、有的人貢獻大一點等),但他強調:「像這樣講來,才是真正平等的道理」。也就是說,只要確保起點的平等和競爭的公平,讓每個人都能自由發揮所長,結果有差距也無妨,因為那是按照自然法則和個人才能所產生的良性不平等,並不違背真正的平等精神。
相比之下,如果不管個體先天和後天的差異,硬要在結果上拉平一切,甚至「就是以後有造就高的地位,也要把他們壓下去,一律要平等」,那將會發生什麼事呢?國父直接警告說,如此一來,「世界便沒有進步,人類便要退化」。因為在這種極端平等主義的社會里,卓越將不被允許,創新和努力失去意義,大家只能原地踏步甚至一起走向衰亡。這番論述,聽起來似乎一針見血地預言了某些極端共產主義實驗的後果,例如文化大革命試圖讓人人以「鬥私批修」的方式鬥垮特權階級,結果中國陷入崩潰邊緣。又例如紅色高棉強制讓博士教授下田種地,最後只帶來大屠殺和社會倒退。這些歷史的悲劇,正印證了孫中山對「假平等」的擔憂,他擔憂過度的平等不是真平等,而是扼殺進步的陷阱。
真平等的目標:政治起點平等與人民主權
既然絕對平均不可取,那他心目中的「真平等」究竟是什麼呢?他在演講中提出了一個關鍵主張:「我們講民權平等,又要世界有進步,是要人民在政治上的地位平等。」這句話道出了孫中山對平等的定位:革命所追求的平等,不是在於塑造一個人人能力、財富完全一樣的烏托邦,而是在於確立「政治上的平等」。國父強調,平等是人造的,不是天生的,而人造的平等,只有做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才有意義。因此,「革命以後,必要各人在政治上的立足點都是平等,好像第三圖的底線,一律是平等的,那才是真平等,那才是自然之真理。」在他描繪的第三幅黑板圖里,可以想見一條水平的基線,代表全體人民在政治權利上的起點線是齊平的,每個公民都站在同一高度的基礎上參與國家事務,這就是他所定義的真平等。
簡單來說,孫中山的「平等在民權中的意義」可以濃縮為八個字:「人民在政治上的地位平等」。這意味著什麼?對當時的中國而言,具體的目標就是要讓每一個國民都擁有平等的參政權、選舉權,沒有誰天生有統治特權,也沒有誰天生卑賤無權。事實上,孫中山在《民權主義》各講中設計的四大民權(選舉、罷免、創制、覆決),正是要保證人民能平等地參與和監督政府。他構想的五權憲法和地方自治,也是為了打破官僚對權力的壟斷,確立人人平等的公民資格。國父相信,只有讓全民在政治上一人一票、同等發聲,才是實現「天下為公」理想的根本途徑。至於經濟上、社會上因才智差異或勤奮及懶惰所產生的差距,則屬於自然發展的結果,不必強求一致。他認為,有了政治上的起點平等,社會才有進步的基礎,反之,如果連政治權利都不平等,那談其他平等更是無從談起。
從歷史上看,孫中山的這套主張與近代西方很多革命的實際成果不謀而合。十八世紀以來的歐美革命(如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其實並未能也未打算實現財富或地位的平均,但他們至少達成了一點:廢除了法律上的封建等級,建立起「公民在法律和政治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原則。貴族不再享有世襲特權,政治領袖要透過選舉產生而非血統決定,平民也有權參政和擔任公職-這些正是早期自由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國父所說的「政治起點平等」,實際上相當於法律權利的平等和政治參與權的普遍化,也就是當時世界民主潮流已經逐步確立的目標。只不過,他必須在中國覆雜的局勢下,重新強調這一點,作為對抗專制和偏激思想的雙重對策。
值得一提的是,孫中山強調政治平等並非意味著忽視社會經濟問題。他深知中國仍然貧窮落後,民生艱困,所以他的「民生主義」(三民主義的第三個主義)著眼於土地和民生政策,就是要逐步改善民眾經濟處境。但在「民權主義」討論平等時,他刻意避免走極端路線。例如,他明確拒絕了共產主義鼓吹的激烈階級鬥爭路線,認為以中國當時的情況,不可能一步登天搞共產。他甚至直言,當時中國工業不發達,不能照搬馬克思的方法。與其一刀切地消滅私有財產制,孫中山更傾向於在現有基礎上,逐漸推行社會改革(例如節制資本、平均地權等民生措施),這樣既能避免激化矛盾,又可穩步縮小貧富差距。他相信,只要政治上人民平等有權,社會的不公可以透過日後制度進一步調整,而不需要在革命當下就搞「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這種漸進穩健的思路,也體現了他平等觀的務實特色。
東西方平等思想的互鑒:從魯索、馬克思到孫中山
孫中山的平等觀既源自中國的現實需要,也融合了中西思想的養分。我們不妨把他的觀點放在更大的思想史框架下,來做一番比較。
首先,在對待「天賦平等」這一點上,國父可說是逆著近代西歐的民主潮流而行。十八世紀的啟蒙思想如魯索、洛克都強調天賦人權,這使得「人生而自由平等」的理念被寫進多國革命的文件當中,例如:美國的《獨立宣言》及法國的《人權宣言》。但孫中山從否定了字面上的天賦平等。他更在意思想和理念所帶來的社會結果,如果某種理念不符合當前現實,那就只能淪為口號,不應對其迷信。這種態度讓他與一味堅持觀念先行的理論家有所區隔。他的立場其實和英國哲學家邊沁有類似之處,邊沁曾批評「天賦權利」是「廢話」,強調權利和平等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東西,而是透過後天人為的立法所創造的。孫中山的觀點某種程度上呼應了這種務實思路,他認為平等若要實現,只能通過人為制度的設計,光喊口號沒有用。
在對極端平均等主義的看法上,孫中山也與一些西方的自由主義者不謀而合。我們在上次提到過的十九世紀自由思想家如彌爾(John Stuart Mill)就對社會主義的平等主義持保留態度,擔心取消私有財產、強制實行平等可能破壞社會活力。孫中山批評這種「假平等」會讓人類退化的觀點,跟彌爾此類憂慮是相通的。另一方面,回顧法國大革命,國父提到的「第二圖」和「第三圖」其實隱約對應著雅各布賓派的激進平等實驗與較溫和的資產階級共和。雅各布賓專政時期曾試圖以極端手段(如強制限制價格、實施平均地權等)來達到平等社會的目的,結果引發經濟混亂和反撲,最終倒台。孫中山顯然吸取了這段歷史教訓,主張適度的平等政策而非過猶不及。
再看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思潮。馬克思主義將消滅階級、追求經濟平等視為最高目標,認為政治上的平等如果不伴隨經濟平等,只是資產階級的假把戲。然而有趣的是,其實馬克思本人也承認,人在才能和貢獻上存在不平等。他曾提出,在通往共產主義社會的過渡階段(社會主義階段),仍須奉行「按勞分配」,因為「勞動能力的自然差別使等量勞動的報酬實際上不等」。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展、「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高級共產階段,才能徹底消除階級並克服不平等。也就是說,馬克思並不天真地以為可以立刻實現人人一樣,只是把那視為遠景。而孫中山所處的中國,離工業高度發達還遠得很,他深知談論階級平等對中國來說,為時太早。所以國父反對共產革命的狂暴式的改造社會方案,也是基於對中國客觀情形的冷靜評估。他選擇了溫和派啟蒙者的道路:優先確立政治權利的平等,再逐步為社會經濟平等創造條件。
最後,我們別忘了孫中山思想中的中國傳統元素。雖然儒家並不提倡現代意義的人人平等,但它有「民為貴,君為輕」這樣以人民為統治中的核心關懷的理念,更有大同世界的烏托邦憧憬,如《禮記・禮運》所描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孫中山時常引用這句話,來為自己的理想背書。他宣稱三民主義的目標就是實現「大同理想的現實化」,也就是社會上人人都有平等參與、共享太平的境界。盡管他清楚這需要一段漫長過程,但他把「政治平等」視作邁向大同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在這方面,孫中山等於是把西方的政治平等觀念和中國傳統的大同思想結合了起來:以西方的民主制度為手段,以中國傳統的「天下為公」為遠景。這種結合中國和西方特色的平等觀,使他既不同於西方自由主義者的個人本位,也有異於於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基礎,而走出了一條獨特的折衷道路。
結論:孫中山平等觀的啟示與局限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孫中山對「平等」問題的思考,是相當深刻而務實的。他所處的正是中國的動蕩年代,一方面,國父堅定地反對任何形式的特權與人為壓迫,強調革命必須去除封建不平等的遺毒。另一方面,他又對絕對平等的空想社會主義保持清醒的態度,清楚劃出真平等與假平等的界線,以免革命走上矯枉過正的道路。這種兩面抗衡的理念,讓他能在動蕩的中國時局中。提出一條相對穩健的民主革命綱領,使他的主張既不像保守派那樣為舊秩序的等級制度辯護,也不像極端派那樣急於求成地摧毀一切社會差異。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孫中山的平等觀為二十世紀中國的政治發展定下了一個重要基調,那就是先建立國家的政治民主與公民權平等,再逐步圖社會經濟之改良。他的思想影響了此後國民政府的一些方針,也為台灣戰後的民主化提供了某種精神遺產。
不過,國父的平等觀也有其局限性,特別是放在今天來看。一方面,他所預期的「政治平等帶來社會進步」的路徑在民主國家里基本上已經成真,例如我們身處的台灣社會,如今每個成年公民都有平等的公民權(選舉權)、言論權自由,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在一百年前是難以想象的成就。但另一方面,僅有政治權利上的平等並未自動換來經濟上的平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例,即便享有民主選舉與法律平等二十多年,社會上的貧富差距和階級鴻溝依然存在,近年來台灣民眾對於居住正義、教育資源不均等問題的批評此起彼落。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往往出現「政治上人人一票,經濟上貧富懸殊」的現象。法國經濟學者皮凱蒂(Thomas Piketty)的研究就指出:不加幹預的市場經濟會使財富愈來愈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長期下來會威脅民主的根基。他直言:「不斷擴大的不平等正在威脅民主的根基」。從這角度來看,孫中山也許低估了經濟不平等對政治平等的反噬作用。現代民主國家若貧富差距極大,金錢仍可能影響選舉與政策,使名義上的政治平等變得脆弱。也因此,今日許多民主國家強調透過累進稅制、社福政策來對財富進行適度的重分配,以保持中產階級的穩定,避免兩極分化傷害民主。這些都是孫中山在其所處的時代難以預見的挑戰。
再者,孫中山對極端平等主義的警惕,在歷史上得到了相當程度的印證。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悲劇,例如蘇聯的斯大林時期和中國的文革時期,無不是打著平等的旗號卻造成巨大的不平等:一方面,黨的領導人享有特權;另一方面,人民大眾卻毫無權利。這正如孫中山所說的「假平等」:表面上要讓人人一樣,實際上只是不擇手段地消滅異見人士,導致新的特權統治和普遍的苦難。我們可以說,國父對人性的洞察力和對歷史教訓的掌握其實堪稱精準。他提醒後人不要被平等的美麗詞藻所迷惑,關鍵是要看平等的實際運作狀況是什麼。如果號稱平等卻剝奪了人的基本自由和尊嚴,那必然是假平等。反之,只要保障了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即便結果有差異,那也是符合人性的真平等。
對今天的我們而言,孫中山的平等觀仍給了我們許多啟發。同時擁有民主和繁榮的現代社會,正面臨如何縮小人民的社會經濟不平等、促進實質平等的新議題。我們或許可以從國父的思路得到一點啟示。首先,我們要守住政治上的平等與民主制度的基礎,然後在此基礎上透過教育、法律和政策逐步改善社會的不平等。正如同歷史學者麥克馬洪(Darrin M. McMahon)所提醒的,我們追求平等時要謹記歷史的覆雜性。很多時候,人們打著平等的旗號,卻可能建立起新的特權階級與不公平的社會結構。因此,面對平等理念,我們既要充滿熱情,也要保持審慎態度,以避免陷入極端。
最後,我想邀請各位觀眾朋友一起思辨:在現代民主社會,我們應該如何拿捏政治平等與社會平等的平衡?孫中山認為有了政治權利平等,其他差異可以交由各人努力決定;但在我們今日看來,是否還需要更多的社會改革來確保機會公平、照顧弱勢,才能達成真正有意義的平等?你認為國父所說的「假平等」在當今有哪些表現?當前中國大陸政府高喊「共同富裕」追求經濟平等,但卻缺乏民主,這算是真平等還是假平等的翻版呢?歡迎在留言區告訴我們你的看法。總而言之,平等是一個多面而永恒的課題:它需要理想的指引,也需要現實的智慧。在孫中山平等觀的啟發下,希望我們都能更加深入地思考何為平等,以及我們這一代人要如何在自由與平等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現代民主的困境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的第10集,我們要講:「反思西方民主的實踐」。大家會不會覺得:當代的民主政治,好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呢?近年來不少民主國家,都出現了民主倒退的現象:在世界上有不少國家,民選的領袖竟然利用合法程序,一步步侵蝕民主,來擴大自己的權力。而兩位政治學者,列維茨基跟齊布拉特在《民主國家如何死亡》(How Democracies Die: What History Reveals About Our Future)這本書中,提到現代民主國家走回威權專制的方式,往往不是透過軍事政變,而是透過民選強人對民主機制的內部來瓦解。
像委內瑞拉、匈牙利、土耳其等國,他們的領導人都是透過選舉,上台以後逐漸修改法律,操縱輿論、鞏固執政黨的權力,用合法的形式來鞏固獨裁統治。就像書中一段話所說的:「民主的劊子手,正是利用民主的制度,漸進地、隱蔽地、甚至合法地殺死民主。」。從美國國會山莊的騷亂到歐洲極右民粹的崛起,民主逐漸不再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牢不可破的體制。不禁引起我們深思:當前的民主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引以為豪的人民普選跟議會制度,為什麼無法杜絕專制的幽靈卷土重來?
有趣的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一位中國革命先行者,針對這種「西方式民主」的問題提出了深刻反思。他就是被尊稱為國父的孫中山先生。1924年,孫中山在廣州對青年黨員,發表《三民主義》演講時,用了六講篇幅闡述他的「民權主義」,也就是民主思想。其中第四講的內容,國父放眼歐美,評析西方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大膽拋出一個問題:「經過兩三百年的革命奮鬥,像美國、法國這些先進國家的人民,到底爭到了多少民權呢?」他的回答令人意外:「所得甚少」!
他認為西方人民為自由奮戰幾百年,最終成果卻只剩下「男女普選權而已」。聽到這里,也許很多朋友會感到訝異:西方民主不一直是我們要效法的對象嗎?孫中山為什麼要這樣,貶低西方民主的成就呢?難道他反對實行民主嗎?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走進孫中山對民主的思考脈絡。他其實沒有反對民主,而是基於中國當時動亂的現實,以及西方在民主實踐上的歷史教訓,主張對西方民主進行檢討跟補強。他的這番反思,不只在當時為中國探索出路提供了靈感,放到今天來看,對我們依然具有啟發的意義。接下來,我們將循著國父演講的結構,深入淺出地解析民主的反思,讓我們先從他怎麼看待美國的民主說起。
美國建國初期的民主辯論
美國常被當成民主國家的模範生,但國父從美國的建國歷史里面,看出了民主在理想跟現實之間的落差。他在演講中詳細講述了,美國在獨立戰爭以後,革命陣營內部有關於「民權應落實到何種程度」的激烈爭論。這場爭論的雙方,有兩位美國建國先賢做為代表,一方是主張充分民權的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另一方是主張限制民權的漢彌爾頓(Alexander Hamilton)。
在主張反聯邦主義的這一派當中,傑斐遜等人相信民權是「天賦的」,人民如果能充分掌握權力,就能自主做出對國家有利的決定。這派觀點源於對人民性善的信念,也深受法國思想家魯索「人民主權」理想的影響。孫中山先生說,傑斐遜認為人民有分寸,給予充分自由平等將會帶來國家的進步。他這其實概括了美國獨立時期的反聯邦派思想,他們擔心建立過於強大的中央政府,會侵蝕人民權利跟地方自治,主張分權來保障民主。
以筆名「布魯圖斯」(Brutus)發表文章的反聯邦派代表人物,就猛烈抨擊新憲法會奪去各州的權力、建立過於中央集權的政府,並批評憲法草案缺乏人權保障。他還警告,如果像美國這樣幅員遼闊的國家,采取代議的體制,民意就難被真正地代表,恐怕會不利於共和制度的實踐。這些觀點都反映出,當時不少美國的革命者對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可能導致新專制的擔憂。
國父曾經引用美國開國元勳,漢彌爾頓的觀點來解釋,為什麼不能讓人民直接擁有全部的權力。漢彌爾頓認為,人性並不是完全善良的,如果放任所有人都能掌權,那些品行不端的人就會利用權力,來滿足自己的私欲,最終導致社會的混亂,甚至讓國家走向無政府狀態。因此,以漢彌爾頓為代表的聯邦主義者,主張應該適度地限制人民的權力,同時強化中央政府的權力。他們並不是反對民主,而是希望透過設計良好的制度來防止多數人,利用權力去壓迫少數人,或是因為一時的沖動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另一位重要的聯邦主義者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里面,也清楚說明了「民主」跟「共和」的差別。他認為,「民主」是人民直接管理國家事務,但這樣可能會讓多數人的意見,壓過少數人的意見。而「共和」則是由人民選出代表來替他們管理國家,這樣做的決定會更加穩重,也能避免一時的情緒化決定。他認為共和制度特別適合,像美國這樣幅員廣大的國家,因為直接民主只適用於小國。
聯邦主義者強調的是,建立一個穩定的代議制度跟權力互相制衡的機制。這就像麥迪遜說的要用「野心來制衡野心」,意思是利用不同的權力互相監督,來避免任何一方權力過大。他們最關心的就是如何「控制民主」來確保民主制度,不會因為缺乏約束而自我毀滅。
兩派激烈爭論以後,主張限制民權的聯邦派,最終取得了勝利。1787年,美國制定了《聯邦憲法》,這部憲法在漢彌爾頓等人提出的「強大中央政府」架構下,也同時納入了反聯邦派的一些意見,形成了一種中央跟地方,權力平衡的制度。國父對這部憲法給予了高度讚揚,他稱美國是第一個實施,三權分立的成文憲法國家。他認為,正是因為這部憲法成功地建立了共和政體,以及權力分立的機制,才讓美國迅速變得富裕而強大。
不過國父也清楚地指出,因為聯邦派當時占了上風,美國人民一開始只獲得了,非常有限的民主權利。像是在憲法剛制定的時候,普通民眾只能直接選舉眾議院議員,還有少數的地方官員,而總統跟參議員,則是由間接選舉產生的。直到幾十年以後,美國才逐漸擴大選舉權,最終實現了成年男子的普選。而女性則要等到二十世紀初才獲得了投票權。孫中山感嘆,西方人民奮鬥了幾百年,最終也只爭取到了投票權,這還遠不足以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
國父對美國的這些觀察,其實是為了對應他當時在中國所面臨的政治困境。他把美國建國時「中央集權派」跟「地方分權派」的爭論,比喻為中國革命黨內部,對國家未來發展的分歧,尤其是他與陳炯明之間在政治理念上的沖突。當時廣東軍閥陳炯明,主張中國應該學習美國采取聯邦制,讓各省自行管理,而國義則主張武力北伐來實現全國統一,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1922年,陳炯明甚至發動兵變,試圖驅逐孫中山先生,這正是兩人理念不合的直接體現。
針對陳炯明的聯邦主義,國父在民權主義的演講中明確反駁。他認為美國原本的13個州各自為政,是透過《聯邦憲法》才「合眾為一」,進而走向富強。而中國歷史上,本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如果為了地方自治而讓各省分裂,那將是本末倒置,只會讓國家陷入混亂。國父想透過美國的例子來證明,中國需要的是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實現真正的民權而不是聯邦制的分權自治。
當然,如果我們用比較現代的史觀來看的話,國父在談論美國建國歷史的時候,雖然有些地方過於簡化,但他其實是想藉此來闡述,自己對中國政治問題的看法。像是他把傑斐遜,當成反聯邦派的代表,把漢彌爾頓當成聯邦派的代表,這種二元對立的敘事,是為了突顯兩派理念的沖突,並用來比喻當時中國內部,關於中央集權跟地方分權的爭論。
只能說國父對美國政治的基本觀察,是符合歷史事實的。他清楚地指出,美國憲法是各方妥協的產物,並且人民一開始只擁有有限的權力,沒辦法直接選舉所有官員。孫中山抓住了美國民主制度的一個關鍵特點,那就是「有限民權」。這種「有限民權」的設計,一方面確實成功地,避免了多數人的暴政並提高了政府的效率;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民主的理想並沒有完全實現。這正是國父想傳達的核心觀點:西方現有的民主制度,並沒有真正讓人民完全當家作主。
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就能更好地明白,為什麼他接下來會分析英國、法國、德國等國民主的優缺點,並最終認為,中國需要在民主制度上進行創新,創造出更適合自己的民主模式。
英法德三國簡要分析
緊接著美國之後,他在第四講中依次,評述了英國、法國、德國三國的民主發展經驗,用來證明「西方民主並非完美」的論點。我們可以逐一來看,他對這三國的主張,以及當中有沒有需要補充的地方。
對孫中山而言,英國是近代民權思想,最早發源的地方。他讚賞英國人敢於處決國王查理一世來爭取自由。但他也注意到了,英國的民主之路是漸進式的,花了兩百多年才發展成型,即使到了他演講的1920年代,英國還保留著虛位君主。孫中山對英國的議會內閣制,抱持著謹慎的態度。他認為許多西方人天真地以為建立議會政治,這樣就能一勞永逸,但現實卻充滿了很多問題。他批評議會制度,常會出現政黨間的惡鬥、選舉流於空談、導致行政效率低落。他特別提到美國國會中,也常有能力不足的人混入,並且存在權力分配不公跟腐敗的情況。
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孫中山的擔憂並不是沒有道理。當時英國的民主制度其實也還不完善,上議院還是由貴族把持著,女性也還沒有完全的投票權。他清楚地意識到,即使是英美這樣看似先進的民主國家,其實也只是在漫長的歷史中逐步擴展有限的民主。因此他對三權分立還有代議民主制度,抱持著一種審慎的態度,既肯定它的成就,也敢於指出它的結構性的缺陷,不認為它們是完美的終極方案。
國父把這形容為「民權的第二次障礙」,第一次障礙是美國的聯邦派妥協。因為他覺得法國革命以後,經歷了80年的坎坷歷程,幾經王朝覆辟跟共和再起,直到19世紀末的第三共和才算是徹底站穩了。所以西方的民主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中間走了很多彎路。國父的這番論述,很明顯帶有當時愛爾蘭出身的政治家,柏克(Edmund Burke)對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保守主義的反思。柏克在《法國大革命的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1790年)中,猛烈抨擊法國革命,所倡導的激進平等路線,認為一下子解放農奴,並打破傳統的社會秩序,將會導致暴民統治跟血腥混亂。
國父雖然是個革命家,但他對法國「過猶不及」的教訓,是深表認同的。他必須要提醒中國的民眾,第一次給人民完全不受限的自由民主,會演變成恐怖統治,這說明民主如果缺乏法治跟理性,也可能變質為新的專制。不過我們也要幫法國的民主革命經驗,再加上一些背景說明,法國大革命歷程曲折的原因,除了來自人民政治經驗的不足以外,還有外部他國的幹涉、社會經濟動蕩等多重因素。國父在演講里面,並沒有多談這些因素,只在強調的是制度設計要防止「多數的暴政」。他以法國為借鏡,就是希望中國未來推行民主時,不要重演極端民主導致混亂、再從民主倒退回專制的悲劇。
另外德國的民主發展路徑,可說是集中統治對民主的壓制。孫中山在民權主義第四講,最後的一個案例談到德國。德國的情況跟美國、英國跟法國,這些國家的民主發展有很大不同,英、法、美三國,都曾經發生民主革命或是獨立戰爭,而德國直到一戰結束以後,才建立起威瑪共和。孫中山指出,德國人的民主思想其實發展很早也很蓬勃,社會主義工人運動尤其興盛,被稱作「最新的民權思想發源地」。但為什麼德國在歐戰前的民主發展成果,反而不如英法呢?國父把它歸功給「鐵血宰相」俾斯麥,對民主勢力的高壓跟巧妙利用。
在19世紀德國統一以後,成為了歐洲最強的國家,這完全是當時的首相俾斯麥,他狦專制集權的手段所賜。俾斯麥執政不到20年,就讓原本松散的德意志邦國,統一並達到了富強、威震四方。在這過程里面,德國國內爭取的民權的浪潮,也被俾斯麥給鎮壓了下去。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國父強調19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在德國的崛起。
在第四講的最後,國父總結了他對美、英、法、德,四個國家民主發展的看法,他認為西方民主其實還不夠完善。他提到,當德國的工人運動,還有社會主義思想興起時,宰相俾斯麥並沒有直接鎮壓,而是很聰明地推行了國家社會主義政策,像他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險跟福利制度。孫中山把這種做法當成「民權的第三道障礙」,他認為俾斯麥,用這種「開明專制」的方式,給人民一些經濟上的好處,來換取他們對政治權力不變的接受,最終讓民主的進程,是延遲了幾十年。
國父覺得這跟清朝末年的情況很像,當時清政府也想用一些,表面的改革來阻擋民主,但最終還是被革命給推翻了。他暗示,中國必須吸取德國的教訓,不能讓掌權者用國家的富強,來當作不發展民權的借口,否則最終也可能面臨政權崩潰的下場。
孫中山總結說,西方民主並沒有真正實現,「民有、民治、民享」的理想,因為美國跟英國,雖然建立了代議制度,但卻在其中設下了許多限制,人民最初只擁有有限的權力。法國在大革命初期,給予人民無限制的權力,卻導致了混亂的「暴民政治」。德國則是民主思想雖然盛行,卻被強權者用「開明專制」給阻礙了。
在孫中山看來,西方幾百年的民主歷程,最後只得到了一種「半吊子民主」。他惋惜又警惕地說,歐美在爭取到民權以後,又遇到了新的弊端,讓民主難以徹底實行。但他並不是全盤否定西方的成就,他認為代議制度雖然有缺陷,但仍然是民主的重要一步,只是不該是終點。孫中山在最後豪氣地表示,中國不應該只是簡單地模仿西方,而是要從他們的歷史中學習,然後超越他們。他希望中國能建立一個真正的「全民政治」民國,這句話也為他接下來,將提出的新民主方案埋下伏筆。
當代民主退潮的反思
回顧孫中山在1924年對西方民主的批判,會發現他的許多觀點,在今天看來還是很有洞察力,特別是在當前「全球民主退潮」的背景下。
國父指出代議制度的內在缺陷,至今還是很多民主國家的痛點。他擔心如果人民只有投票權,卻沒有罷免權或創制權,這些更直接的權力,那選出來的代表就可能,會變質為新的獨裁者。這種情況在今天許多國家正在真實的上演著:民選領袖利用制度漏洞,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並削弱原本用來制衡他們的機制。這導致人民在兩次選舉之間感到無力,只能眼睜睜看著民主體制被侵蝕,最終引發民眾對民主的幻滅感,反而助長了民粹主義,還有威權勢力的崛起。
國父雖然也提出了「訓政」階段,用來提升人民的素質,但這個概念很容易,被獨裁者利用來延遲民主。盡管國父的本意是為了,最終實現更完整的民權,但當今的威權政權,例如有些說是「中國式民主」的政權,卻常用「西方民主不適合我國國情」、「人民素質不夠」等借口,為自己的專制統治辯護。
這種說法雖然表面上,跟孫中山的批判有點類似,但本質卻完全不同。孫中山批判民主的缺點是為了讓民主更進步,最終讓人民獲得更大的權利;而現代的獨裁者們,則是利用這些缺點來破壞民主,目的是為了要鞏固自己的權力。這提醒我們,當有人批評民主效率低下的時候,就必須要問清楚:這些集中的權力,到底是為了人民的福祉,還是為了少數統治者的私利呢?就像孫中山曾說過的:「在專制國家里,國家越強大,人民受的苦難就越深。」這句話至今仍有力地駁斥了所有獨裁者,以國家強大為借口的論述。
那我們的民主會不會,像美國知名歷史學者阿普爾鮑姆(Anne Applebaum)在近年的著作《民主的黃昏:威權主義的誘惑》(Twilight of Democracy: The Seductive Lure of Authoritarianism)中說的一樣:「在適當條件下,任何社會都可能背棄民主」呢?從歷史上來看,這並非危言聳聽。二十世紀1930年代的德國,在經歷威瑪時期的政治動亂以後,德國人選出了希特勒做為領導者,讓德國建立的民主毀於一旦。二十一世紀的部分新興民主國家,人民也因短視近利或對眼前民主運作不滿,而選擇了回到威權主義的老路。這再再告訴我們,民主在人類歷史上永遠處於考驗之中。
民主制度本身的漏洞,如果不加以補強的話,我們把時間拉長來看,所有社會最終都會面臨民主被顛覆的危險。因此,國父反思西方民主的態度,對今天的我們還是很有啟發性:我們應該不停地檢討自己的民主制度,主動修補那些可能會被反民主勢力利用的破綻。像現代民主的國家開始重視,憲政制度當中的民主防衛機制:透過加強司法獨立、媒體自由、治理方式的透明化等手段,防止民選領袖破壞民主規則。
公民社會的覺醒跟參與,也是維持並深化民主的關鍵,就像《民主國家如何死亡》的作者所說:憲法和政治制度,只是文字層面的規定,真正捍衛民主的,是政治人物的自我節制以及公民的行動跟素質。當我們看到某些政治領袖,在破壞司法獨立、收編媒體、修改選舉制度等小動作時,公民社會就應該有所警覺,因為這些行動都是現代民主體制當中,走回威權的征兆,需要全民共同抵制才是。
就算拿到現在,國父在一百多年前的這場演講,他里面所表達的憂慮,還存在當代民主政體的上空。他提出的那些解方,比如說直接民權跟制衡,這或許不是很完美,但他的核心精神還是值得發揚的。民主並不是一種靜態的完成式,而是一個需要不斷改良、深化的動態過程。面對當今的民主退潮的危機,我們應該用開放務實的態度,重新思考國父當年,那種既不迷信西方的現成制度、又不放棄民主最終理想的觀點。
三民主義對我們的提醒
今天我們追隨孫中山先生的腳步,走了一趟西方民主發展的歷史長河,也反思了民主制度,自身的不足與挑戰。想不到國父在一百年多前,就不斷地提醒我們:人民的選票只能用來開啟民主的大門,但如果要真正守護民主制度,還需要更多柱子來支撐民主,讓它屹立不搖。投票權、罷免權、創制權、覆決權等…這些都是他為民主,這棟宏偉建築增加的柱子。而最終維持民主活力的關鍵,還是人民的素質。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思考幾個問題。一是你認為我們現在的民主制度,光靠定期選舉的話,足夠抵抗威權勢力的侵蝕嗎?面對當前全球出現的民主倒退,我們要「直接民權」來強化,人民對權力的掌控嗎?如果是,你覺得哪些措施,像是公投、罷免、參與式民主、數位民主等等,哪個最有幫助呢?如果不要的話,那你的理由是什麼呢?
二是當今某些國家領導人,口口聲聲宣稱「民主沒有效率,也不適合我國國情」。對比國父批評西方民主的本意,也就是為了創造更好的民主,你認為我們該如何分辨,政客是真的在推動民主,還是借機削弱民主、壯大獨裁呢?
權能區分與民主新方案
這是三民主義系列的第11集,今天來講「權能區分與民主新方案」。上集國父批判了當時西方民主政治的缺陷,很多觀眾可能會好奇:面對民主推行上的困難有沒有兩全其美的解方呢?今天我們來看《民權主義》第五講的內容,看看孫中山先生,是怎麼提出一個前所未有的新方案,在保持政府強大的同時,確保人民牢牢掌握政治主權。
這個被國父稱為「權能區分」的理論發明,號稱能讓政府成為「萬能政府」,而且又不致於失控,同時還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究竟「權能區分」是什麼呢?讓我們先從民主的兩難說起。
從看到民主的兩難到理論創新
國父發現當時的中國人,在義和團事件以後就非常崇拜西方,盲目地模仿西方的民主制度,但卻沒真正理解民主的真義。國父認為西方的民主並不是完美的,反而有許多缺點跟矛盾。
他觀察到,西方學者也開始檢討民主制度的缺失。其中一個主要問題是,人民一方面希望政府強大,有能力解決各種問題,另一方面又害怕政府權力過大會無法控制,這就造成了矛盾。此外,因為人民對政府處處設防、不信任,反而導致政府的能力變弱,無法有效地治理國家。如果政府太弱,國家就難以發展、難以應付內外的挑戰。所以國父認為,西方國家在實行民主時,並沒有一套完整的理論基礎,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才會遇到這麼多問題。
面對這個困境,他提出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案,國父稱之為「權能區分」。他認為這是他的一大發明。簡單來說就是把「政權」跟「治權」分開,分別交給不同的人。國父的想法是,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直接治理國家,與其讓所有人親自參與國家的治理,不如把實際管理國家的權力,也就是治權,交給少數有才能的人組成的政府。同時,讓所有人民保有對國家最高的控制權,也就是政權。
他用一個很生動的比喻來解釋這個概念:那就是工程師與機器。人民就像是工程師,擁有操作機器的權力;政府就像是機器,擁有強大的力量來執行任務。人民可以透過制度設計,來控制、啟動或停止政府這台大機器,而政府則能成為一個效率極高的「萬能政府」,來替我們人民辦事。這樣一來,人民既能享受到一個強大有力的政府,又不用擔心它會失控,因為人民隨時都握有監督跟調節的權力。
他相信這套「權能區分」的理論,將會讓中國的民主制度,優於任何西方形式的民主,因為它從根本上解決了西方民主的內在矛盾。那國父為何會主張,人民不能人人直接治理國家,而要區分政權跟治權呢?這背後有他對國民素質,以及社會進步的獨特觀察。他在演講中提出人群可分成三種層次:一是先知先覺者,就是極少數有遠見卓識的先進分子;二是後知後覺者,就是那種要看見先行者成功,才會跟著學習的人;三是不知不覺者,也就是廣大缺乏主見、難以自主判斷的大眾。
國父認為社會上,只有少數特別聰明、有遠見的人,被他稱為「先知先覺」的人,才能帶領時代進步,而大多數人只是跟隨者。他覺得,如果硬要讓所有人,都親自參與國家治理,既不現實也可能搞得一團亂。因此,他主張讓那些有能力的菁英來治理國家,而人民則擁有最終的決定權跟監督權。
這有點像「內行人負責帶路,外行人負責監督」。聽起來有點類似西方古代柏拉圖的哲學家統治者的思想,或近代意大利政治學者莫斯卡(Gaetano Mosca)的菁英統治理論,但國父強調的並不是世襲貴族,而是透過革命跟教育,來培養出新的領導者,由他們來帶領人民前進。事實上,國父的革命經歷,也證明了他的這個信念。例如,他在改組國民黨時,就采納了蘇聯的建議,實行由少數菁英領導、動員群眾的模式。可見「先知先覺帶領不知不覺者」這個想法,不僅是他的信念,也體現在他當時的革命實踐中。
權能區分:政權在人民,治權在政府
國父提出的「權能區分」,核心在於將兩種不同的權力分開。第一種是「政權」,這是國家最高的決定權,也就是主權。簡單說就是人民對國家大事,有最終的決定權,包括制定法律、選舉跟罷免政府官員,以及直接對重大政策投票。這份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不能轉讓給任何人。
第二種是「治權」,這是管理國家的實際執行權,也就是政府日常運作的權力。這包含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項專業工作,由政府官員跟機構來行使。孫中山認為一個好的民主制度,應該是「政權歸人民,治權歸政府」。人民就像是國家的主人擁有最高權力,但不需要事事親力親為。具體治理國家的工作,應該交給專業的政府團隊來做。他用汽車來比喻:人民是車主,負責決定要去哪里;政府是司機,負責實際駕駛。這樣一來,人民掌握了方向,政府負責執行,把傳統的「統治權」拆分成兩個部分,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國父特別強調,人民跟政府必須各司其職、互相制衡。人民不能直接去幹涉政府的日常工作,但政府也絕對不能侵犯人民的最高權力。這就畫出了一條明確的界線,防止菁英統治者專權。因為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來自於人民的授權,所以人民永遠是主人,政府則是服務人民的公仆。這種全新的架構,讓人民和政府各自擁有不同的權力,誰也無法獨攬大權。為了讓人民真正能行使「政權」,國父提出了「四大民權」,也就是人民手中實際掌握的權力工具。這四大權力分別是: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覆決權。他認為這四種權力,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體現。
接下來看看政府這一端。在權能區分的模式下,政府掌握「治權」,也就是治理國家的專業能力。為了讓政府能有效運作,他把傳統的「三權分立」,發展成更全面的「五權分立」。除了西方常見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他還加入了中國古代特有的「考試權」跟「監察權」。考試權源自於古代的科舉制度,目的是公正地選拔人才,避免政府官員因為裙帶關系而獲得職位。監察權則源自於御史制度,用來監督跟彈劾各級官員,防止貪腐。
國父認為這個「五權分立」的政府架構,比西方的「三權分立」更完善。它不只是讓政府內部,各部門分工更專業,也讓權力彼此牽制、互相監督。國父相信有了「人民的四大政權」,跟「政府的五權分立」這雙重設計,就能達到人民跟政府之間的完美平衡。人民是國家真正的主人,他們可以用選舉來選出政府官員,也可以用罷免來讓不適任的官員下台。此外,人民還能透過創制跟覆決權,直接參與重大法規的制定。這樣一來,人民就像是手握遙控器的遙控師,隨時掌握國家的大方向,不會因為授權給政府就失去控制力。
同時,政府也不會變得專斷獨行。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會受到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四個權力的制衡。只要政府不越界,人民會放心地把執行權力交給它,讓它成為一個強而有力、能為國家做事的「萬能政府」。國父對這套制度充滿信心。他認為,這種雙重制衡的模式,既能讓政府放手做事,又確保人民能隨時掌握大權,就像找到了「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亂吃草」的好方法。簡單來說,他認為這套理論成功解決了西方民主面臨的困境,讓政府有足夠的能量來治理國家,同時也確保政府的權力永遠服從於人民的意志。
在美國的《聯邦論》里面麥迪遜曾說,政府治理的難題在於「既要讓政府能控制人民,又要讓政府能控制自己」。西方國家透過「三權分立」來解決這個問題,用權力來制衡權力。國父則提出了華人社會自己的創新版本:他把權力一分為二,一部分交給人民,另一部分交給政府,讓人民可以直接用自己的權力來制衡政府。理論上,國父的「權能區分」聽起來很完美,它似乎解決了民主的兩難困境:政府變得更強大,但人民也沒有因此失去控制權。至於這套理論實際運作起來,是不是真的能這麼理想呢?這還有待歷史的檢驗。接下來我們拉回現實來看看。
訓政:從理論到現實的挑戰
談完了國父的理論,我們必須把它拉回現實中來考察。國父也深知,理論是一回事,但如何在中國這個龐大的國家實現,這才是更大的考驗。為此,他提出了中國革命成功以後,必須經過的三個階段:「軍政、訓政、憲政」。
軍政是第一階段,透過革命軍事力量來統一國家奠定基礎。訓政是過渡時期,由國民黨這個「革命先鋒黨」來代為統治,同時「訓練」人民參與政治的能力。憲政是最終目標,實行真正的民主共和,把政權還給人民。
這套三階段的藍圖,其實是「權能區分」理論的延伸。國父認為當時的中國人民,剛才從帝制中解放,政治知識跟素養相當薄弱,如果立刻走向完全的民主,可能會導致國家陷入混亂。所以他覺得需要一段,由革命菁英來領導的「訓政」時期,集中力量建設國家,同時教育人民,等時機成熟再把權力,交還給人民選出的政府。雖然國父受到列寧「先鋒黨」概念的啟發,但他強調訓政是有期限的,並且國民黨必須在訓政期間,不斷教導人民如何行使「四大民權」。
不過,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1925年國父逝世以後,他的繼承者們,在實踐上出現了偏差。國民黨在1928年,建立南京政府以後,雖然宣稱進入了「訓政」時期,但實質上卻偏向威權式的「一黨專政」,不像是現在中共式極權的「一黨專政」。這時期的國民黨用「先訓政後憲政」為由,不斷拖延實行民主的時間,甚至修改了國父最初為訓政設定的期限,導致中國的民主之路變得遙遙無期。
當時國民黨政府所通過的《訓政時期約法》跟《五五憲草》,雖然表面上采用了「五權憲法」的架構,並設立了準備行憲的國民大會,但卻把人民直接行使政權的權力,交給了由各地代表組成的「國民大會」。由於國民大會實際上由國民黨控制,這等於是變相地削弱了,國父原本賦予全體人民的直接民權,讓人民的角色從主人變成了旁觀者。
這段歷史給了我們一個深刻的教訓:國父的「權能區分」理論,其實存在一個潛在的風險。掌握「治權」的「先知先覺」菁英,很容易假借「教育人民」的名義,來行使獨裁的權力。因為一旦掌握了權力的人,缺乏了有效的制衡,他們就會遲遲不願放手,而人民的「政權」再怎麼被強調,最終也會淪為空談。這也正是為什麼,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執政,直到1990年代才真正結束黨國體制、實現民主。這段歷史清楚地顯示,當「先覺者」不願交出權力時,人民的「政權」最終是難以落實的。
國父可能也沒有預料到,後來的國民黨會違背他的初衷。他的本意是讓「訓政」,成為走向民主的踏板而不是絆腳石。然而,這種由菁英來決定人民,「何時才準備好民主」的模式對掌權者來說,是有巨大的誘惑的,讓他們不斷延長自己的「指導」期限。「權能區分」要成功,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在過渡時期,防止權力被少數人壟斷。這也正是許多評論家批評,國父的理論過於理想化的原因。因為國父的理論過度相信「先知先覺者」的高尚品格,卻沒有充分考慮到人性中的私欲。而人性的私欲,往往才是設計政治制度時,最需要嚴肅面對的關鍵。
從法國的魯索到中國傳統的民本
雖然國父自稱「權能區分」,是他獨一無二的發明,但其實歷史上,還是可以找到一些相似的觀念。
首先這套理論跟18世紀法國思想家魯索,他的《社會契約論》(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很像。魯索明確區分了「主權」是屬於人民的以及「政府」,負責執行人民意志的機構。這跟孫中山「政權歸人民、治權歸政府」的概念非常接近,兩人都認為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而政府只是代理人。然而,魯索偏向小國的直接民主,對任何代議制度都抱持懷疑,他向往的是古希臘城邦,那樣公民直接參與的模式。而相較之下,國父的更為務實。他知道中國的幅員遼闊,不可能讓所有人民都聚在一起投票,因此設計了一套結合代議制跟直接民主的制度,在國家層面設立五權分立的政府,同時用「創制」跟「覆決」等權力,讓人民也能直接參與。
此外,國父也借鑒了美國進步時代的某些思想。當時美國的改革家主張,用公投、罷免等方式,來修正代議制度的缺點,這跟國父的「四大民權」不謀而合。國父的理論也跟革命家列寧,他所建立的蘇聯體制有相似的地方。列寧認為由「革命先鋒黨」,也就是布爾什維克黨來領導國家,這跟國父的「先知先覺」菁英領導,這個概念有異曲同工之妙。在蘇聯的架構里面,蘇維埃代表人民,掌握名義上的政權,布爾什維克黨負責決策執行、掌握治權,兩者在名義上各有分工。
盡管如此,兩者本質上仍有不同。蘇聯的現實是,黨完全淩駕於蘇維埃之上,形成了黨國體制。而國父的理想是,黨跟人民之間能透過制度,來保持著「遙控」的關系,讓人民永遠是最終的控制者,而不是單純的服從者。
再從中國自身傳統里面找靈感,中國古代其實早就有「民本思想」就是「政在民、治在君」。儒家經典中孟子說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強調人民福祉高於君權。明末思想家黃宗羲,他也在《明夷待訪錄》里面,更提出天下之權本在民,君主只是代行治理,應受人民的制約。國家的權力本來就屬於人民,君王只是代為治理,應該受到人民的制約。這些古老的想法,雖然沒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但卻啟發了國父。他新增的「考試權」跟「監察權」,這就是最好的例子。他從中國傳統的科舉制度,還有御史制度中找到了靈感,並把它們用現代共和的形式繼承跟發揚。他的靈感明顯來自中國傳統科舉跟御史台。
總而言之,國父所提出的民主制度設計,是一個中西合璧的產物:他把魯索的人民主權、直接民主理想跟中國的民本、禮治傳統融會貫通,再加上時代所需的革命菁英領導經驗,創造出一個在當時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理論。但其實他的思想也是有矛形的,接著說一下矛盾的部份。
菁英領導與大眾民主:理想與隱憂
接下來,讓我們回到孫中山民主思想本身的內在矛盾。正如同前面所述,國父一方面主張人民擁有無上的政權,另一方面又倚重先覺菁英掌握治權,這種菁英領導與大眾參與並存的模式,本身就充滿張力。政治學者將這種制度稱為「非自由的民主」或「威權式民主」,認為這種過度強調菁英主導權力的政治模式,已經偏離了自由民主的傳統,而更接近人民民主的路線。批評者擔心,孫中山過於樂觀地假設先知先覺者,會公正無私地為全民著想,這帶有過度相信統治者的人性的烏托邦主義。然而,在現實政治中,權力菁英未必都是聖人,一旦缺乏監督,很可能以人民尚未準備為由無限延期民主。
有學者直接指出,國父的理論在實踐中,容易被扭曲成菁英專斷的工具。事實上,國民黨在訓政時期的所作所為印證了這點:先是以人民未成熟為由行黨治,後來即使人民已有一定政治能力,執政者仍不願放權。這顯示出國父構想中的風險。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政權,治權掌握者可能從「先知先覺」淪為「一意孤行」。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國父也並非完全忽視這個問題。他設計四權就是給了人民直接制衡的武器,把生殺大權留在民間。某種程度上,國父是在嘗試實現一種「雙保險」的民主:既相信少數菁英的專業領導,又構建制度讓人民可以隨時拉響警報。這種思路與西方政治理論中「競爭式菁英民主」有相通之處。經濟學家熊彼得(Joseph A. 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就提出,民主本質上是菁英之間爭取選民授權的競爭,普通公民只在投票時發揮作用,政策則由菁英決定。與此相類似,20世紀幾位知名的政治學者如道爾(Robert Dahl)等也指出,現代大民主國家中,大部分時候政策由領導菁英決策,人民直接參與過多反而可能導致民粹主義,甚至是多數暴政。道爾特別擔心,擴大低收入低教育族群的政治參與,反而會支持威權式的強人統治。這些觀點與國父的先覺領導論有異曲同工之處,都認為民主需要有限度地倚賴專業領導。同時,他們也提醒我們:民主的難題在於既不能沒有菁英治理,又不能讓菁英失去約束。
國父的權能區分正是一種嘗試,在那個時代提供了不同於自由民主的解答:給菁英足夠的權力去治理,但也給人民足夠權力去監督。這算是一種折衷式的民主觀。然而,如前所述,這套折衷方案若操作不慎,就可能滑向威權政治。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對國父保持同情式的理解。他所處的中國內憂外患,急需強而有力的政府,但他又真心信奉三民主義,不願中國走向軍國主義或共產主義。於是他苦心設計出權能區分,希望找到民主與效率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從理論創新的角度來看,國父的確融合了東西思想,並提出獨樹一幟的見解,為比較政治學提供了寶貴案例。但從實踐的結果來看,他的學說在後來的實踐中遇到了嚴峻挑戰,這也是我們需要深入思考的教訓。
當代的反思:權能區分的現代意義
最後,我們要把視野拉回到當代,看看國父的權能區分思想,能帶給我們哪些啟發,又面臨哪些質疑呢?
首先,國父的理論引發我們思考一個問題:民主是不是需要菁英領導呢?在許多現代民主國家里面,政策其實也是由專業官僚,跟政治菁英來主導的,只是披著民主的外衣。國父則把這種分工明確化,讓「人民管方向,菁英管執行」,這在理論上有助於提高治理效率,避免民粹主義的幹擾。
但如何防止專業菁英脫離人民,形成權力壟斷呢?這始終是個難題。以台灣為例,我們有來自國父思想的考試院跟監察院,他的本意是為了確保政府專業、公正並監督官員。但在現實里面,這兩個機關的運作備受爭議,甚至被批評為政治酬庸的工具,這引發我們的反思,這些設計在現代社會,是不是還能達到最初的目標,或者反而成了民主進程的阻礙呢?
接著看目前的中國大陸,他們的政治模式走到了另一個極端。中國共產黨執政下,強調的是政府跟黨的執行力,也就是治權至上,而人民並沒有真正的政權。雖然有所謂的「協商民主」,但這更像是一種變相的權力分離:黨代表人民掌握實權,而人民只有有限的咨詢權。這跟國父「政權在民」的本意相去甚遠,也引發我們對沒有政權制約的強大治權,是不是會最終會走向獨裁深淵的擔憂。
在西方近年來,也出現了「民主倒退」的現象。一些民粹領袖透過選舉上台以後,開始侵蝕司法獨立、壓制媒體等制衡機制,導致權力過度集中。這可以說是「政權失控侵奪治權」的例子:人民的授權被濫用,民主變質為多數人的暴政。這跟國父的理想恰好相反,卻同樣發人深省:權力平衡在現代社會,仍然是脆弱且至關重要的。展望未來,新科技也為民主帶來新的挑戰跟機遇。有人認為,電子投票跟網絡參與等新工具,或許能提高人民行使「四大政權」的效率,把國父的直接民主升級成網絡版。然而,這也伴隨著風險:網絡輿論容易被操控,假新聞滿天飛,可能讓所謂的民意被少數人帶風向,反而削弱了理性的公共討論。
這些問題都提醒我們,盡管國父的理論在當時,提供了獨特的解答,但在現實的演變中,無論是台灣、中國大陸還是西方,都面臨著權力平衡的挑戰。這也顯示,國父所提出的「權能區分」的核心精神,也就是「既要讓政府有足夠的能量,又要讓權力服從於人民意志」,在任何時代都是一個,值得不斷探討跟努力實現的目標。最後,「權能區分」引發一個關於民主的終極問題:人民有可能不透過任何菁英代理,就完全自行治理嗎?國父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認為絕大多數人都需要政治領導。然而,他畢生的努力是希望讓人民能透過制度,扮演一個「遙控者」的角色,而不是被完全排除在權力之外。
在21世紀,隨著新科技的發展,我們可以有更大的想象空間。例如,人工智能是不是能在決策中輔助人類,或者公民陪審等創新模式,能不能提高公民的判斷力,形成一種「智能先覺」協助「不知不覺」大眾的局面?當然,這些都還屬於科幻般的討論。然而,提出這些問題本身,就能激勵我們思考,民主治理的各種可能性,也讓我們重新審視,國父「權能區分」的初衷:在不完美的人性跟現實條件下,如何找到民主跟效率的最佳平衡點。
孫中山先生的探索雖然有局限,但他勇於面對民主的兩難,並給出創新的答案,這在今天依然值得我們借鏡。民主之路漫長而曲折,每一代人都需要思考:我們要什麼樣的政府,以及我們希望扮演什麼樣的人民角色?
打造不被收買的政府
《民權主義第六講》的第三部份。在前兩集我們聊完了「權能區分」。為了更好了解,我們舉個例子,你剛買了一台超跑,手上拿著這台車的遙控器,隨時可以發動、隨時可以熄火,但如果打開引擎蓋一看,想不到引擎的零件都是塑料做的,油管里面全是鐵銹,你還敢踩油門嗎?
今天我們要問的是:光靠人民手上的遙控器,真的能保證「萬能政府」不出事嗎?國父其實在100多年前,就看見這個問題了。他說,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覆決是不夠的。為什麼呢?第一,如果進到政府里面做事的人,是靠關系混進來的,那這部機器的零件,從出廠那一天就是劣質品。第二,如果機器內部,沒有人持續監控或監督,那麼貪污舞弊就像鐵銹一樣,會慢慢從里面腐蝕掉整條線路。等到人民覺得不對勁、想按下遙控器時,這台車可能早就煞不住了。
所以他把「考試」跟「監察」權,從傳統的三權(行政、立法、司法)里面單獨拉出來。考試權負責品管,確保進入政府的人有真才實學。監察權則負責防銹或防腐,在政府內部持續監控跟監督。但你可能會想,這不就是只是覆古嗎?把中國傳統的科舉、御史等制度,搬到現代政治當中。但他真正瞄準的問題核心,是19世紀西方民主,暴露出的兩個漏洞,他自己開出的藥方。
有趣的是,公元2000年時,美國憲法學者艾克曼。跟國父這個邏輯幾乎完全一致。我們可以這麼說:民主不只是投票制度,它還需要一套防腐劑跟穩定器,這才是五權憲法里,最被低估的洞見。那國父當年到底看到了,哪些西方民主的弊病呢?
對西方體制的診斷與當代啟示
話說1881年,美國總統乘坐火車到車站,一個求官不成的男人掏槍。時任美國總統加菲爾德(James Abram Garfield)遇刺身亡。這並不是隨機殺人,而是一個「分贓制度」(Spoils System)所造成的悲劇。有人把公職當成彩券,兌不到獎,就把怒氣灌進子彈。一個制度爛到讓人拿命去搶官位,我想這種悲劇,誰都不想要發生。
讓我們仔細探究一下,美國總統被刺殺背後的制度問題,美國的「分贓制度」到底怎麼運作的?國父在演講時,花了很大力氣做一件事:替西方民主做病理解剖。他的態度不是反民主,而是要說:你們的三權分立有漏洞,我要把漏洞補起來。第一個病就是美國的「分贓制度」。
什麼叫分贓制度呢?用白話講就是:選贏了,全國官位都是總統的戰利品,論功行賞分給自己人。這套玩法,在傑克遜(Andrew Jackson)擔任美國總統的時代(1829~1837),變成了明確的規則,他們的口號就是「勝利者擁有戰利品」。意思是什麼呢?你幫我拉票選贏總統,我就給你一個海關的肥缺。你捐錢捐得多,我就讓你去當郵政局長。從內閣大臣到地方小官,都是總統分下去的戰利品。
國父觀察到這套制度,會帶來三個災難。第一個災難,叫做效能的周期性崩潰。每4年舉行1次大選,不管誰當選,政府就來一次大換血。新上來的人根本不懂業務,還沒搞清楚門朝哪邊開,下一屆又要換人了。他在演講里講了一個比喻:政府像走馬燈一樣轉,永遠在交接,永遠在混亂。
第二個災難叫「逆淘汰」。什麼人能當官呢?不是最有能力的人,是最會選邊站的人。你專業能力再強,如果沒有黨證,門都進不去。反過來,那些政客圈里的老油條、選舉樁腳,卻一個個坐進辦公室。國父的原則很清楚:治權應該交給專家,而不是交給忠臣。
第三個災難是最嚴重的,就是系統性貪腐。你想想看,如果一個人的官位,是黨給的禮物的話,他上任後會對誰負責呢?是對黨、對恩人負責,而不是對國家、對法律負責。而且他拿到這個位子,可能還花了一筆錢去「買」,那上任之後要做什麼呢?當然是把這些錢撈回來。公職變成了投資目標,貪腐就從個案,變成了整個系統的常態。
這套分贓制度到後來,美國人實在受不了了。於是,在1881年那場暗殺總統之後,終究逼出了必須改革的壓力。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彭德爾頓法案》(Pendleton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建立了文官委員會,開始采用考試取才的制度。然而國父看了之後說:這還不夠。為什麼呢?因為你的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是掛在行政部門底下的一個局處,總統想施壓還是有辦法,執政黨想塞人還是有管道。考試權如果不脫離行政權,獨立成為一個,跟行政、司法、立法權平行的憲法機關,那防火墻就永遠有後門。
美國的那槍聲,也打破了一個迷思:以為光靠選舉就能產生好政府。但國父其實比美國人看得更遠,他不只要「功績制」,更要把功績制升格成憲法等級的制度防火墻,讓任何政黨都別想把文官系統,當成自己的後花園。
總而言之,就是選舉決定誰來開車,但考試決定誰這輛車的零件怎麼組成。如果把造車的權力交給選舉,那你遲早會坐上一台沒用的拼裝車。盡管19世紀,美國的分贓制度已經很離譜了,但到了21世紀的今天,還是有人把這套玩法,玩到了極致就是了。永久地、全面地分贓,從政府到企業到學校,所有部門都在分贓,只要你不是黨員,你就不能分一杯羹(彩條)。
如果分贓制度是永久的、全面的、從中央政府分到你家巷口居委會,從國企董事長分到大學校長,那會是什麼景象呢?不用想象,這個制度今天就在運作,它還有一個官方名字,叫做「黨管幹部」。中共的「黨管幹部」,跟美國早期的分贓制度,本質上是不是同一回事呢?國父當年批判美國的分贓制,他用的核心概念,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政治恩庇。意思就是:你的官位不是靠本事掙來的,是政治權力賞給你的。你對誰效忠呢?對給你位子的人效忠。美國的版本是選贏了,才能夠進行分贓,四年後可能要重新洗牌。
但中共的版本更徹底。它不需要選舉,一黨永久執政,所以分贓不是一次性的,是寫進體制里的常態。所有關鍵職位,政府、企業、學校、社會組織,通通由黨的組織部考察任命。當然你可能會說,至少這個制度穩定啊,不會像美國四年一次大換血。沒錯,它確實避免了行政中斷的問題。但穩定的代價是什麼呢?至少有三個更深層的病根。
第一個病根是,專業理性被活活給悶死。當「政治忠誠」變成考核的第一指標,技術官僚的專業判斷,就得讓路給政治指令。當專家說不行,領導說可以,那該聽誰的呢?當然是聽領導的。結果,1958年的大躍進是這樣來的,疫情期間的動態清零政策,也是這樣來的。不是沒有人看見問題,是即使有人看見了問題也不敢講,或是被消失了,因為講了你就不忠誠了。
第二個病根是,派系依附取代了制度理性。在正常的現代官僚體系里,升遷靠的是績效、是規則,是「非人格化」的標準。但在黨管幹部的體制里,你想升遷,得先找到一棵大樹。你的前途不在於你做了什麼,在於你跟的人是誰。這就形成了,一層又一層的派系網絡:你提拔我,我提拔他,整個系統變成一張關系網,而不是一架專業機器。
第三個病根也是最致命的,就是監督徹底失效。負責監督的紀委,跟被監督的官員,頭上是同一個老板:黨(中國共產黨)。這就好比一場足球賽,裁判、球員、教練全穿同一件球衣。你要讓裁判吹哨抓犯規嗎?他抓的永遠是對面那隊,自己人犯規就裝做沒看到。所以你會發現,中共的反腐運動,永遠帶著濃濃的派系鬥爭味道。反腐運動打的是永遠政敵,而不是貪官。
那國父的解方是什麼呢?其實就是考試權獨立。他的用意很清楚:要在「政治權力」跟「文官體系」之間,畫出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黨可以執政,但黨不能把自己人,塞進文官隊伍當中。黨可以制定政策方向,但不能命令文官,違背專業倫理去執行。文官的錄用、升遷、考績,必須由一個獨立於,任何政黨之外的憲法機關來負責。這句話放在今天,就是解構「黨管幹部」最鋒利的一把刀。
美國的分贓是短期的,中共的黨管幹部是永久性。雖然兩者的形式不同,但病根一樣,都是政治吃掉了專業。國父在距今一百多年前,就看穿了這個結構性問題。
國會專制與監察權的獨立邏輯
大家應該都看過少林足球,里面有個橋段是說,裁判、球證、旁證、技術委員、主辦、協辦,所有單位都是我的人,你們怎麼跟我鬥!國父說,這就是19世紀末,西方議會的真實狀態。國會議員自己就是政治角逐者,你讓他們同時當裁判,去彈劾行政官員。那他吹的每一聲,都是基於黨派的利益。
國父的第二刀,砍向的就是西方三權分立里,一個很少被質疑的預設:彈劾權跟調查權,天經地義就該歸於國會。英國是這樣,美國也是這樣。但國父說:等一下,這里面有兩個大問題。第一個問題叫做權力的武器化。彈劾這個東西,設計的初衷是什麼呢?是民主體制的最後防線。
當官員嚴重違法了,人民的代表啟動彈劾,把他拉下來。但實際操作起來呢?國會議員發現,彈劾權是一根非常好用的棍子。我不需要真的把你打下台,我只要舉起棍子晃一晃,你就得聽我的話、讓我的法案過關、給我的選區撥款。國父管這個叫「國會專制」:國會不是在監督行政,而是在勒索行政部門。
這種現象到了今天消失了嗎?我們看拉丁美洲很多國家,總統跟國會對著幹,國會動不動就啟動彈劾,像是巴西跟秘魯,這幾年來彈劾了多少總統。你也可以看看韓國,彈劾幾乎變成了每一屆,韓國總統必須經歷的SOP了。甚至連美國自己,過去這幾年彈劾案的操作方式,也越來越像黨派之間,互相丟手榴彈了,而不是在維護憲政秩序。國父在一百多年前的診斷,到今天都還有效。
第二個問題更根本:監督者自己就有利益沖突。國會議員是誰呢?他們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聖人,他們自己就是政黨的一員、政治利益的參與者。你讓一個球員兼裁判,他怎麼可能公正呢?他在調查對手黨的官員時,特別認真、特別高調。如果要他調查自己黨的官員呢?通常是輕輕放下、悄悄帶過。這不是品格問題,這是結構問題。因為制度設計,把監督者跟被監督者,放在了同一個利益場里,你怎麼期待他能超然呢?
所以國父的解方很明確:把監察權,包括彈劾、糾舉、審計,整組從國會手上拿出來,設成一個獨立的治權機關,也就是「監察權」。這個機關不聽命於總統,所以不會官官相護。也不受制於國會,所以不會變成黨派惡鬥的武器。它就是一個獨立的裁判,只對憲法負責,只對制度的幹凈負責。
你可以仔細想想,這個設計剛好跟人民的罷免權,形成了一組「雙重保險」。人民在外面看著:如果你做不好,我用選票換掉你、用罷免拉下你,這是外部監督。監察院在里面盯著:如果你貪污,我彈劾你,如果你失職,我糾舉你,這是內部監督。外面一道防線,里面一道防線,兩道加在一起,才真正兜得住那部「萬能政府」。
國父的意思很清楚:裁判不能下賭注。你要監督政府,就得找一個自己沒有,政治利害關系的人來做。把彈劾權留在國會,等於讓賭徒當裁判;把監察權獨立出來,才是讓比賽回到規則。簡單說就是民主需要裁判,但裁判不能下場踢球。這就是監察權必須獨立的理由。
國父從西方找到了病竈,也開出了藥方。而藥方也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回頭看了中國自己的歷史,發現我們老祖宗,其實早就試過類似的東西了。接下來講中國本身的制度。
明代監察與艾克曼的新分權
話說1624年,明朝天啟年間,一個叫楊漣的御史,明知道得罪魏忠賢就等於送死,但還是上了一道彈劾奏,列了二十四條大罪。結果他被逮進詔獄,活活折磨而死。但你知道嗎?盡管他死了,御史台這個機構沒有死。三年之後魏忠賢倒台,整套監察系統又轉起來了。一個人可以被殺掉,但一個制度如果設計得夠硬,連太監專政都壓不垮它。國父看見的就是這件事。
監察權到底是覆古還是創新呢?中國傳統的御史制度,跟現代憲法理論之間,存不存在接得起來的邏輯線呢?我們先回到歷史。國父設計的監察院,原型就是御史台跟都察院。美國漢學家賀凱(Charles Oscar Hucker),專門研究過明代的監察制度,他給了一個很高的評價,叫做「傳統中堅」,意思是這套制度,是撐住整個帝國運作的骨架。
賀凱指出,明代的監察制度,有三個特點值得注意。第一個是全覆蓋的監控網絡。御史這群人,有自己獨立的情報管道,中國古代有個說法叫「風聞言事」,也就是我甚至,不需要親眼看到鐵證,只要聽到風聲,我就可以上奏彈劾,事後再查。從中央六部到地方州縣,監察的觸角無處不在。
第二個是雙重職能。御史不只是往下盯官員,他還能往上諫皇帝。理論上他既是整肅百官的糾察隊,也是對君權踩煞車的人。當然啦!在實踐中諫言權常常打折,但至少在制度設計上,監察權是有制衡最高權力的意圖的。第三個也是最讓賀凱驚訝的,那就是體制的韌性。明末魏忠賢專權,閹黨大肆清洗御史,殺的殺、貶的貶。但即便在那段最黑暗的日子里,監察體系的基本骨架,也沒有徹底瓦解。楊漣死了,但彈劾的制度還在。個別御史被壓制了,但考課機制還在運轉。等風暴過去,系統又重新啟動。一套制度能撐過極端政治的碾壓,這說明它的設計本身,就有結構性的價值。
但是這里有一個致命的關鍵,就是「但是」,傳統御史制度的權力來源是皇帝。御史是「皇權的耳目」,不是「人民的守護者」。當皇帝英明的時候,御史是利器。但當皇帝昏庸,或被太監架空的時候,御史就變成擺設甚至是犧牲品了。國父的真正創新就在這里:他把這個傳統機關的電源線,從「君授」拔掉,插到「民授」上面去。讓監察權的正當性,來自憲法、來自人民,不來自任何一個人。這樣整個制度的性質,就從帝王的工具,變成了民主的基礎設施。
我們再來談另一個,當代西方憲政理論的觀點,它來自於美國,耶魯法學院的憲法學者艾克曼(Bruce Ackerman)。我們之前的民權主義中,也有介紹過他的觀點,因應監察權的討論脈絡,我們還是引用他的觀點。艾克曼曾經發表了一篇,重量級的法學論文名叫〈新權力分立〉(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這篇文章的觀點,跟距離他76年前,國父所提出的觀點,居然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可見國父是具有時代穿透力的。艾克曼的核心主張是:傳統的三權分立已經不夠用了。現代國家太覆雜,你不能什麼功能都塞進,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框框里。他提出了現代憲法,需要增設兩個新的獨立分支。
第一個叫做「誠信分支」,專門負責反腐敗。這個機構必須有憲法保障的預算,成員要有高度的任期保障,而且絕對不能由總統,或是行政首長單獨任命。它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盯住政府有沒有人,在偷、在騙、在以權謀私。這跟國父的監察權,幾乎是同一張設計圖。第二個叫做「監管分支」,專門保護專業決策,不會被政客扭曲。環境保護怎麼做、金融監管怎麼定,這些事情需要專業知識,不能讓短視的政客,為了選票而亂改。所以需要一個獨立機構,來守住專業的底線。這就是考試權。考試權的精神,不只是辦考試而已,而是確保「治權」握在,真正有專業能力的人手里,不被政治力污染。
兩個人、兩個時代、兩個完全不同的知識傳統,卻畫出了幾乎一模一樣的制度藍圖。國父在1924年,提出了五權憲法,艾克曼在2000年,從當代民主的困境里,推導出新分權理論。兩人的結論殊途同歸。用學術語言來講,五權憲法其實是「功能性分權」的先驅。他要做的事情很明確:把現代國家最需要的兩項功能,「專業」跟「廉潔」,從混亂的政治泥巴仗里拉出來,放到憲法等級的保險箱里面去。
明朝的楊漣,用命護住了御史的尊嚴,但他護不住制度的根,因為那條根插在皇權的土壤里。國父做的事情,是把同一棵樹連根拔起,移栽到當代民主的土壤里。76年之後的艾克曼,從完全不同的方向走來,種下了幾乎一模一樣的樹。同一個答案被兩個時代、兩種文明的思想家,各自獨立地推導出來。這不叫巧合而是必然。專業與廉潔的獨立保障,是現代國家的必須。
因為三民主義其實很值得講,但內容實在太多,下一集再來講,「五權憲法」獨特的制度設計,那就是考試權與監察權。也會介紹他們在台灣的實踐經驗、希望能為未來民主化後的中國,怎麼進行憲政設計略盡微薄之力。
中華民國的民主經驗與西方理論的補強
今天講《民權主義第六講》的第二部份。國父早在100年前,就對代議民主提出了疑義,有一輛馬力非常威猛的車,但它卻沒有裝上煞車,只要一發動就無法停止,你想要追上去補救也沒辦法,最後導致連你也被輾了過去。這個情況就是在敘述,一旦代議政治沒有設立任何的「煞車」機制的話,整個社會、國家都會陷入非常危險的處境。所以我們來看看國父是如何構想的吧!
《民權主義》第六講的制度邏輯
當時國父看出西方民主的漏洞:人民只有選票、沒有煞車。就像你請了一個管家簽了四年合約,合約里沒有解雇條款。管家第一天對你畢恭畢敬,第二天開始拿你的信用卡去刷自己的東西,你很生氣,但合約還沒到期,所以你也沒辦法。到了四年以後,你終於可以換管家了,但新來的跟這位的一模一樣。這個比喻是國父在1924年,對現代民主制度所下的診斷書。
我們先來看他怎麼找出病因。國父說:「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也就是你能把權力交出去卻收不回來。代議民主制度的結構性缺陷:就是權力的傳送帶只有一個方向。在這種單向的政治制度底下,議員一旦當選,就跟清末被賣到美洲做苦力的「豬仔」沒兩樣,不是替賣他的人賣命,就是替買他的人賣命。資本家出錢、軍閥出力,議員則出賣國家利益,這就是「豬仔議員」。而那些投了票的老百姓呢?選舉那天是主人,選完就是奴隸。這就是他說的「奴隸民主」。
在今天政治學把它稱為「委托-代理問題」:你是老板,議員是你請的員工,但是你既不能查他的帳,也不能炒他魷魚,他當然有可以上下其手。國父不罵人性壞,他罵機器爛。只有油門沒有煞車的話,一旦翻車了,不是駕駛的問題,而是設計的問題。他的解決方法就是:「權能區分」。很多人聽到「強大的政府」就怕,怕它變成暴君。他說,你們怕的那個東西「外國有一個名詞叫做『化蘭京士丁』,就是能發不能收的機器。」他說的「化蘭京士丁」就是我們說的科學怪人(Frankenstein)。國父反問:現代一艘10萬匹馬力的輪船,不是照樣被船長開的很穩嗎?為什麼呢?因為有完善的控制系統。所以解方不是把政府的馬力砍掉,而是要幫人民配一組遙控器。
他把這套邏輯拆成兩半。一半叫「政權」屬於人民,就是車主手上的方向盤跟遙控器。另一半叫「治權」屬於政府,就是司機駕駛的技術跟引擎的馬力,負責把你送到目的地。簡單來說就是:專家開車,人民指揮。遙控器上上有四顆按鈕,少一顆都不行。也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覆決權。第一顆按鈕是選舉。這是點火鍵,可以把車發動起來。第二顆按鈕是罷免。這是煞車加倒車檔,議員不行就換掉,把權力拉回來。第三顆是創制。這是導航鍵,政府不做事、裝死,人民自己提法案逼它動起來。第四顆是覆決。這是否決鍵,政府訂了爛法律,人民投票把它廢掉,等於在車子沖向懸崖的時候,強行轉方向盤。
國父的意思很清楚,只有當四顆按鈕都齊全了,人民才算真正掌握了「政權」。這樣無論政府馬力多大,都跑不出你遙控器的範圍。這套設計在當時,算是相當有前瞻性,國父想把直接民主跟代議民主的好處,全都給焊接在一起,創造出一種西方還沒有的混合型制度。簡單來說,如果政治制度不提防小人,就是在鼓勵好人變壞人。國父看到的不是人心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這點在他的年代是非常有洞察力的。
而後來國父的政治藍圖,中華民國真的實踐出來了,接下來我們講一下台灣經驗。
台灣民主的實踐經驗
有一天你家裝了一套全新的智能系統,結果遙控器按下去的第一天,冷氣、烤箱、洗衣機同時啟動,電線短路,整棟房子停電。隔壁鄰居還趁黑摸進來,偷偷把你遙控器的頻率改掉。這大致就是我們過去二十年,操作「直接民權」的濃縮版劇情。
我們先講憲法沒有動的階段。在1946年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很早就寫入了選舉、罷免、創制、覆決四權。但除了選舉權之外,其他三顆權力按鈕,其實休眠了幾十年。
直到2003年,好不容易制訂了《公投法》結果公投門坎高到離譜:投票率要過5成,同意票還要過半,被大家嘲諷是「鳥籠公投」。從2004年到2008年,在自由地區一共舉辦了六次公投,每一案都有幾百萬人投下同意,但全都因為投票率不夠而失敗。用國父的話來講,這是遙控器的按鈕被死鎖了,人民根本發動不了。到了2017年立法院修法,把公投的門坎大幅下修:提案門坎從千分之五,減少到了萬分之一,聯署門坎從5%降到1.5%,通過門坎也取消了那個,幾乎不可能達目標「雙二一」門坎。這時鳥籠打開了,遙控器終於真正交到人民手上。接下來的發展如何呢?
接下來就是2018年的災難現場。在那年九合一選舉當中,有10個公投案跟地方選舉綁在一起投票。公投議題從同婚到核電到食安,選民走進投票所,面對一整叠覆雜的法律文字,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在投什麼。更誇張的是,有些投開票所排隊排到半夜,其他地區的開票結果都已經在電視上直播了。就出現邊開票邊投票的荒謬現象,嚴重破壞了選舉的公平性。
在國父的民權理念里面,他假設人民是聰明的「工程師」,但那天的工程師,連說明書都來不及翻開。事後監察院出手,糾正了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出它根本沒預估到降門坎以後,提案會暴增的情況。這本身就是個很有趣的畫面:五權憲法里的「治權」(監察權),在修正「政權」(公投執行)制造的民主亂象。之後2019年,立法院再度修法,把公投跟大選脫鉤,希望讓公投回到「對事不對人」的軌道上。但2021年的四大公投,核四、萊豬、公投綁大選、藻礁,都因為有效同意票,都沒有多於不同意票,而且同意票未達有效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所以宣告失敗,也證明了:把公投跟大選脫鉤還是治不了,政黨綁架公共政策議題的弊病。那年公投,國民黨喊出「四個同意」,民進黨則喊出「四個不同意」,像是能源轉型、國際貿易這些,極度覆雜的公共政策問題,全被壓縮成一句簡單的黨派口號。有學者發現,在這場公投當中,左右選民投哪一邊的不是政策,而是政黨認同。意大利的政治理論家烏爾比納蒂(Nadia Urbinati)提出過一個概念叫「觀眾民主」,選民不再是審議政策的公民,而是坐在台下被動鼓掌的觀眾。我們2021年的公投,幾乎是這個概念的示範了。
再來看罷免權的實踐。國父把罷免當成民主的煞車。早在1953年8月16日,苗栗縣的鎮民代表郭兆才,就曾因違背民意而罷免,同一年,還有兩位鎮民代表遭到罷免。近期是在2020年的時候,高雄市長韓國瑜被罷免,人民確實把交出去的權力給拉回來了。但另一邊的人也有樣學樣。接下來就出現一連串的「報覆性罷免」。問題出在罷免的門坎:只要選區四分之一的選民投同意票,就能罷免該選區的政治人物,可是當初的當選者,可能需要四到五成的選票。一個多數民意選出來的人,卻能被少數高度動員的人拉下來。這在邏輯上是「少數否決多數」政治人物被迫進入永久競選狀態,根本沒辦法專心做事。這時國父說的「治權」反而被自己設計的「政權」給癱瘓。
當代的民主政治,還有一個在國父沒預料到的變數:那就是信息戰。台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攻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境外勢力利用公投議題像是食安恐慌、能源焦慮,把大量的假訊息透過各種社群平台,灌進公共輿論當中,想讓我們對民主失去信心。簡單來說,遙控器還在你手上,但訊號卻被人劫持了。不過我們也長出了自己的「數字免疫系統」,這些查證訊息事實的平台,包括:Cofacts群眾查核平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之類的,這些公民組織用群眾,自發協力的方式澄清假訊息。如果借用國父的分類來講,這些人扮演的是去中心化的「先知先覺者」,他們並不是由上而下的領袖,而是散布在民間的抗體。
回到開頭的那個智慧家庭。台灣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件事:遙控器鎖在櫃子里不行,全部按鈕同時按下去也會跳電,更可怕的是有人會偷改你的頻率。當民主的門坎太高,人民可能會無感。但當民主的門坎太低,則又會出現很多隱憂。這就是直接民權最核心的難題。讓我們來總結一下,台灣經驗對民權主義的啟發:民主這支遙控器,最難的不是裝上去,而是裝上去以後,隨時必須進行校準。因為民主的搖控器,如果太緊就會按不動,如果太松則會失控。
我們的民主實踐經驗暴露了,民權思想里面的問題,但問題的根源是什麼?
西方理論觀點的病理分析
西方當代理論怎麼診斷「直接民主」,在現代政治所產生結構性風險呢?先來介紹意大利政治理論家烏爾比納蒂(Nadia Urbinati)的主張:健全的民主必須是用兩條腿走路:一條腿叫「意志」就是投票、做決定。另一條腿叫「意見」就是公共討論與審議辯論。
這兩條腿在民主的運作中缺一不可,她稱為「二元共治」。那麼我們要問,當代許多國家的民主運作出現了「民粹主義」的問題,民粹主義到底有什麼危險呢?有的,因為它把「意見」那條腿砍掉了,只剩下「意志」。也就是在民粹主義的運作下,政治完全不用討論,因為只要跟著領袖走就對了。於是,公投變成一場政治表演秀,選民則變成台下的觀眾,只要鼓掌就好。
這對國父的理論來說是一記警鐘。當國父說人民是「按鈕的工程師」,但我們可以進一步追問:如果工程師不需要,去懂的政治運作的原理,只需要按按鈕,那麼當誰寫操作手冊,他就聽誰的。那如果出現一本假的操作手冊的話,我們還照著手冊按按鈕,會出現什麼情形呢?在2021年的時候,我們的公投實踐經驗給我們看到的是,當覆雜的能源政策被簡化成「四個同意」或「四個不同意」,這就是工程師不懂原理、照著政黨寫的操作手冊,去按按鈕的經典案例。
再來講直接民主的專家奧特曼(David Altman),他對「直接民主」做出了一個關鍵區分,區分出兩種直接民主:一種是「由下而上」,人民自己發起的公投跟「創制權」,他叫它「安全閥」,如果壓力太大的時候就釋放一下,可以防止體制爆炸。另一種是「由上而下」,統治者發起的公投,他直接叫它「獨裁者的工具」。就「由上而下」的直接民主而言,前委內瑞拉的民粹獨裁總統查維茲(Hugo Chávez)就是用公投修憲、控制法院,把他的擴權包裝成民意授權。這對未來邁向民主化的大陸,有著警示的提醒:如果直接民權變成領導人發動群眾,去鬥爭議會的工具,說白了就是文革的制度化版本,那就不是民主了,而是一種災難。因此,直接民主制度設計的鐵律只有一條:直接民主的發動權,必須要掌握在民間,而不能放在政府的領導人手中。
接著講一樣是直接民主的專家克羅寧(Thomas Cronin)。他的觀點可以用來質疑,國父的民權主義藍圖的問題。第一個質疑是:選民真的有能力,決定覆雜的技術問題嗎?「核電廠該不該重啟」、「食品添加劑的標準怎麼訂」這類問題,是一般選民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夠去判斷的嗎?國父的回答是「權能區分」:人民管方向,專家管技術。這聽起來很完美,但實際的運作上,方向跟技術往往分不開。「反萊豬」到底是食安問題,還是國際貿易問題呢?選民被迫在一張選票上,同時回答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第二個質疑是多數暴政。百分之51的人可以用公投,去碾壓百分之49的人的基本權利嗎?我們2018年的反同婚公投,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國父的理論對「民意」,帶有相當樂觀的期待,但他沒有在制度設計上,幫保障少數人的人權去設計保護機制,這是國父和那個年代的局限性。
最後介紹專門研究公投的科弗魯普(Matt Qvortrup),他曾用了一個經濟學概念,來解釋一種特別危險的公投類型。他說,涉及國家認同、主權、統獨,這類議題的公投,對選民來說是一種「無彈性財貨」,就像抽煙成癮者對煙的需求,價格再高他也要買。英國脫歐的經濟代價那麼大,選民還是投下了讚成脫歐的選項,因為主權的心理滿足感,壓過了他們心中一切的理性計算。因此,在族群和統獨議題上,公投往往不是滅火器而是導火線,會強化選民觸發爆炸的機制。這對未來走向民主化的大陸,可能意味著什麼呢?一旦涉及西藏、新疆、香港,這類關於國家認同和主權的議題,如果貿然以公投的方式來決定,很可能不是解決沖突,而是引爆劇烈的沖突。這是未來中國民主化之後,設計憲政制度所必須考慮的問題。
回到我們開頭用車的比喻。把四位政治制度的結構工程技師,他們對國父的直接民權的診斷,放在一起來看的話,至少可以看出一些問題:當公民審議不足的時候,容易會被民粹主義劫持、由上而下的公投,會變成政治野心家擴權的工具、選民的專業能力可能不足、少數權利缺乏制度保障、身分議題碰上公投將會失控…等。我們提到這些擔憂,不是要否定國父理論的貢獻,而是要透過發現他的時代局限性,進行觀點的修正跟補強。
我們來總結一下:直接民主是一把雙面刃。由下而上是民主的安全閥,由上而下則是民主的火藥庫。那這些問題處方呢?我們又該怎麼更好的設計,未來中國民主制度的藍圖呢?
未來中國的藍圖:可行的民主制度
開過車的人都知道,早期的車子猛踩煞車會死鎖,因為輪胎不轉了,車子反而失控打滑。後來發明了ABS系統,讓煞車的力道逐漸釋放,車子才能又停得住又不打滑。國父在一百年前,想幫民主這台車裝上了煞車,但他沒來得及裝ABS。今天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台灣的試車報告,還有西方的病理診斷整合起來,做出安全升級,以便設計出更好的未來中國民主藍圖。
那麼,未來中國的「民主遙控器」,需要哪些具體的安全裝置才能既保住「主權在民」的初心,又不讓這部機器變成科學怪人呢?我們分成幾個項目來看。
第一項裝置是煞車升級。換句話說,罷免權要加裝ABS。自由地區實踐民主所提供的教訓很清楚:原本的煞車門坎太低了,就會變成黨派之間鬥爭的「報覆性武器」因為只要少數人,就能把多數人選出來的人拉下台。那怎麼修正這個制度呢?可以在罷免的制度上加「階梯式門坎」也就是罷免的同意票門坎,應該高於當選門坎。如果一個政治職務,是靠五成選民選上來的,要透過罷免將當選者拉下來,至少也得有四成到五成選民的同意,不能只靠兩成五同意,用白話來說,罷免投票是屬於仇恨投票,以目前的社會風氣而言,要人出門投下不同意票需要一定的動機,那一個民意代表可能真的要糟糕至極,才會讓中間選民更甚至是當初投它的人,才會願意出門投下同意罷免票。制度必須確保罷免,代表的是「多數人的意志」而不是「少數人的覆仇」。
第二項裝置是導航升級。也就是創制跟覆決之間要加上一道「審議過濾器」。烏爾比納蒂(Nadia Urbinati)的「觀眾民主」跟克羅寧(Thomas Cronin)的「能力赤字」,這兩種問題的病根在於:公投的運作是從聯署的過程,直接就跳到投票階段,在這中間沒有任何提供公民,思考的緩沖過程跟時間。該怎麼補強呢?我們建議引入「公民會議」。具體來說,當公投成案之後,一直到了舉行投票之前,可以隨機抽選一群有代表性的普通公民,在專家協助之下,針對議題做深度的聽證跟辯論,最後產出一份「公民導讀手冊」跟公投的投票公報,一起寄給每個選民。這份「公民導讀手冊」其實就是國父說的「工程師手冊」。
我們不需要每個人,都變成核能專家、食安專家,或是環境問題的專家,但是每位公民至少要讀過一份,由普通人消化吸收過的,專業知識普及化的摘要報告。此外,我們還要再加上一個「信息冷靜期」。具體來說,就是在投票前,設定法定的「信息周」公共媒體提供正反雙方,對等的辯論平台,強制打破算法的同溫層,讓公民至少能夠接收到,另一個立場的觀點,是怎麼看待相同的議題。
第三項裝置是護欄升級。也就是憲政守門員不能被俘虜。在《民主國家如何死亡》這本書當中,兩位研究民主的專家(Levitsky和Ziblatt)提到,現代威權者最常用的招數,不是政變而是「俘獲裁判」,也就是透過控制法院、控制選舉委員會的方式,把民主逐漸轉變為獨裁制度。盡管規則還在,但吹哨者已經是執政者的人了。國父的五權憲法里面,其實提供了一個制度框架,但還是必須強化他的獨立性。具體來講:第一,憲法法院必須有權,對公投提案做實質審查,凡是涉及剝奪基本人權、違反國際條約、或破壞財政紀律的提案,在聯署階段就該被擋下來。這是防止多數暴政最直接的紅線。第二,選務機關必須徹底去政黨化,選舉委員會可以采取長任期制甚至終身制,就像法官一樣,確保它在判定公投能不能成案的時候,不會看執政黨的臉色。
第四項裝置是防毒升級。也就是設計數字時代的認知防御系統。國父設計這個民主遙控器的時候,還沒有網絡、也沒有所謂的算法、更沒有境外假訊息工廠。但21世紀的現在卻有了,那我們怎麼辦呢?具體來說,可以把我們的事實查核模式制度化:國家設立獨立的「數字民主基金」,資助去中心化的事實查核社群,但絕不直接幹預它的運作。也就是由政府出錢資助民間社會,設立事實查核的組織,但政府絕不能伸手幹預。此外要透過立法手段,要求大型社群平台,公開政治廣告的金主是誰、算法怎麼推播,把黑箱打開,不讓外部勢力透過看不見的手,操控你手上遙控器的訊號。
第五項裝置也是最敏感的一項:身分政治的保險絲。研究公投的科弗魯普(Matt Qvortrup)告訴我們,主權跟認同問題,是一種「無彈性財貨」一旦用公投來處理,將會出現失控。未來中國民主化之後,涉及領土變更、統獨、或高度敏感的族群議題,絕對不能用簡單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相對地必須設「超級多數決」門坎,例如三分之二同意,或者要求「雙重多數」也就是要求全國過半,再加上各省各區都過半。英國脫歐的公投,只用51.9%就決定了國家命運,社會到現在還在分裂。這種錯誤,必須避免發生在民主化後的未來中國。
孫中山的未境之事
國父在100年前留下了「權能區分」跟「直接民權」的構想,在效能和制衡之間找平衡,這個方向到今天都沒有過時。但歷史告訴我們,這部民主的機器,比國父想的更覆雜也更危險。如果沒有設計安全閥,它一定會爆炸,
對所有關心中國民主未來的人來說,我們的任務不是把國父,在1924年所構想的藍圖,原封不動地供起來,而是要繼承他那種「先知先覺」的創新精神,拿自由地區的實際經驗,當作修正的參考,拿西方的民主理論智慧當補強,為「民權」這台機器做一次全面的安全性升級。當我們為民權這台機器,裝上更靈敏的傳感器,就是審議式民主。裝上更堅固的防火墻,就是憲政與法治。裝上更強的防毒系統,也就是數字韌性。讓國父的民權主義思想,在21世紀的華人世界,用全新的樣貌覆活才有機會「再造共和」。
打造不被收買的政府
《民權主義第六講》的第三部份。在前兩集我們聊完了「權能區分」。為了更好了解,我們舉個例子,你剛買了一台超跑,手上拿著這台車的遙控器,隨時可以發動、隨時可以熄火,但如果打開引擎蓋一看,想不到引擎的零件都是塑料做的,油管里面全是鐵銹,你還敢踩油門嗎?
今天我們要問的是:光靠人民手上的遙控器,真的能保證「萬能政府」不出事嗎?國父其實在100多年前,就看見這個問題了。他說,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覆決是不夠的。為什麼呢?第一,如果進到政府里面做事的人,是靠關系混進來的,那這部機器的零件,從出廠那一天就是劣質品。第二,如果機器內部,沒有人持續監控或監督,那麼貪污舞弊就像鐵銹一樣,會慢慢從里面腐蝕掉整條線路。等到人民覺得不對勁、想按下遙控器時,這台車可能早就煞不住了。
所以他把「考試」跟「監察」權,從傳統的三權(行政、立法、司法)里面單獨拉出來。考試權負責品管,確保進入政府的人有真才實學。監察權則負責防銹或防腐,在政府內部持續監控跟監督。但你可能會想,這不就是只是覆古嗎?把中國傳統的科舉、御史等制度,搬到現代政治當中。但他真正瞄準的問題核心,是19世紀西方民主,暴露出的兩個漏洞,他自己開出的藥方。
有趣的是,公元2000年時,美國憲法學者艾克曼。跟國父這個邏輯幾乎完全一致。我們可以這麼說:民主不只是投票制度,它還需要一套防腐劑跟穩定器,這才是五權憲法里,最被低估的洞見。那國父當年到底看到了,哪些西方民主的弊病呢?
對西方體制的診斷與當代啟示
話說1881年,美國總統乘坐火車到車站,一個求官不成的男人掏槍。時任美國總統加菲爾德(James Abram Garfield)遇刺身亡。這並不是隨機殺人,而是一個「分贓制度」(Spoils System)所造成的悲劇。有人把公職當成彩券,兌不到獎,就把怒氣灌進子彈。一個制度爛到讓人拿命去搶官位,我想這種悲劇,誰都不想要發生。
讓我們仔細探究一下,美國總統被刺殺背後的制度問題,美國的「分贓制度」到底怎麼運作的?國父在演講時,花了很大力氣做一件事:替西方民主做病理解剖。他的態度不是反民主,而是要說:你們的三權分立有漏洞,我要把漏洞補起來。第一個病就是美國的「分贓制度」。
什麼叫分贓制度呢?用白話講就是:選贏了,全國官位都是總統的戰利品,論功行賞分給自己人。這套玩法,在傑克遜(Andrew Jackson)擔任美國總統的時代(1829~1837),變成了明確的規則,他們的口號就是「勝利者擁有戰利品」。意思是什麼呢?你幫我拉票選贏總統,我就給你一個海關的肥缺。你捐錢捐得多,我就讓你去當郵政局長。從內閣大臣到地方小官,都是總統分下去的戰利品。
國父觀察到這套制度,會帶來三個災難。第一個災難,叫做效能的周期性崩潰。每4年舉行1次大選,不管誰當選,政府就來一次大換血。新上來的人根本不懂業務,還沒搞清楚門朝哪邊開,下一屆又要換人了。他在演講里講了一個比喻:政府像走馬燈一樣轉,永遠在交接,永遠在混亂。
第二個災難叫「逆淘汰」。什麼人能當官呢?不是最有能力的人,是最會選邊站的人。你專業能力再強,如果沒有黨證,門都進不去。反過來,那些政客圈里的老油條、選舉樁腳,卻一個個坐進辦公室。國父的原則很清楚:治權應該交給專家,而不是交給忠臣。
第三個災難是最嚴重的,就是系統性貪腐。你想想看,如果一個人的官位,是黨給的禮物的話,他上任後會對誰負責呢?是對黨、對恩人負責,而不是對國家、對法律負責。而且他拿到這個位子,可能還花了一筆錢去「買」,那上任之後要做什麼呢?當然是把這些錢撈回來。公職變成了投資目標,貪腐就從個案,變成了整個系統的常態。
這套分贓制度到後來,美國人實在受不了了。於是,在1881年那場暗殺總統之後,終究逼出了必須改革的壓力。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彭德爾頓法案》(Pendleton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建立了文官委員會,開始采用考試取才的制度。然而國父看了之後說:這還不夠。為什麼呢?因為你的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是掛在行政部門底下的一個局處,總統想施壓還是有辦法,執政黨想塞人還是有管道。考試權如果不脫離行政權,獨立成為一個,跟行政、司法、立法權平行的憲法機關,那防火墻就永遠有後門。
美國的那槍聲,也打破了一個迷思:以為光靠選舉就能產生好政府。但國父其實比美國人看得更遠,他不只要「功績制」,更要把功績制升格成憲法等級的制度防火墻,讓任何政黨都別想把文官系統,當成自己的後花園。
總而言之,就是選舉決定誰來開車,但考試決定誰這輛車的零件怎麼組成。如果把造車的權力交給選舉,那你遲早會坐上一台沒用的拼裝車。盡管19世紀,美國的分贓制度已經很離譜了,但到了21世紀的今天,還是有人把這套玩法,玩到了極致就是了。永久地、全面地分贓,從政府到企業到學校,所有部門都在分贓,只要你不是黨員,你就不能分一杯羹(彩條)。
如果分贓制度是永久的、全面的、從中央政府分到你家巷口居委會,從國企董事長分到大學校長,那會是什麼景象呢?不用想象,這個制度今天就在運作,它還有一個官方名字,叫做「黨管幹部」。中共的「黨管幹部」,跟美國早期的分贓制度,本質上是不是同一回事呢?國父當年批判美國的分贓制,他用的核心概念,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政治恩庇。意思就是:你的官位不是靠本事掙來的,是政治權力賞給你的。你對誰效忠呢?對給你位子的人效忠。美國的版本是選贏了,才能夠進行分贓,四年後可能要重新洗牌。
但中共的版本更徹底。它不需要選舉,一黨永久執政,所以分贓不是一次性的,是寫進體制里的常態。所有關鍵職位,政府、企業、學校、社會組織,通通由黨的組織部考察任命。當然你可能會說,至少這個制度穩定啊,不會像美國四年一次大換血。沒錯,它確實避免了行政中斷的問題。但穩定的代價是什麼呢?至少有三個更深層的病根。
第一個病根是,專業理性被活活給悶死。當「政治忠誠」變成考核的第一指標,技術官僚的專業判斷,就得讓路給政治指令。當專家說不行,領導說可以,那該聽誰的呢?當然是聽領導的。結果,1958年的大躍進是這樣來的,疫情期間的動態清零政策,也是這樣來的。不是沒有人看見問題,是即使有人看見了問題也不敢講,或是被消失了,因為講了你就不忠誠了。
第二個病根是,派系依附取代了制度理性。在正常的現代官僚體系里,升遷靠的是績效、是規則,是「非人格化」的標準。但在黨管幹部的體制里,你想升遷,得先找到一棵大樹。你的前途不在於你做了什麼,在於你跟的人是誰。這就形成了,一層又一層的派系網絡:你提拔我,我提拔他,整個系統變成一張關系網,而不是一架專業機器。
第三個病根也是最致命的,就是監督徹底失效。負責監督的紀委,跟被監督的官員,頭上是同一個老板:黨(中國共產黨)。這就好比一場足球賽,裁判、球員、教練全穿同一件球衣。你要讓裁判吹哨抓犯規嗎?他抓的永遠是對面那隊,自己人犯規就裝做沒看到。所以你會發現,中共的反腐運動,永遠帶著濃濃的派系鬥爭味道。反腐運動打的是永遠政敵,而不是貪官。
那國父的解方是什麼呢?其實就是考試權獨立。他的用意很清楚:要在「政治權力」跟「文官體系」之間,畫出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黨可以執政,但黨不能把自己人,塞進文官隊伍當中。黨可以制定政策方向,但不能命令文官,違背專業倫理去執行。文官的錄用、升遷、考績,必須由一個獨立於,任何政黨之外的憲法機關來負責。這句話放在今天,就是解構「黨管幹部」最鋒利的一把刀。
美國的分贓是短期的,中共的黨管幹部是永久性。雖然兩者的形式不同,但病根一樣,都是政治吃掉了專業。國父在距今一百多年前,就看穿了這個結構性問題。
國會專制與監察權的獨立邏輯
大家應該都看過少林足球,里面有個橋段是說,裁判、球證、旁證、技術委員、主辦、協辦,所有單位都是我的人,你們怎麼跟我鬥!國父說,這就是19世紀末,西方議會的真實狀態。國會議員自己就是政治角逐者,你讓他們同時當裁判,去彈劾行政官員。那他吹的每一聲,都是基於黨派的利益。
國父的第二刀,砍向的就是西方三權分立里,一個很少被質疑的預設:彈劾權跟調查權,天經地義就該歸於國會。英國是這樣,美國也是這樣。但國父說:等一下,這里面有兩個大問題。第一個問題叫做權力的武器化。彈劾這個東西,設計的初衷是什麼呢?是民主體制的最後防線。
當官員嚴重違法了,人民的代表啟動彈劾,把他拉下來。但實際操作起來呢?國會議員發現,彈劾權是一根非常好用的棍子。我不需要真的把你打下台,我只要舉起棍子晃一晃,你就得聽我的話、讓我的法案過關、給我的選區撥款。國父管這個叫「國會專制」:國會不是在監督行政,而是在勒索行政部門。
這種現象到了今天消失了嗎?我們看拉丁美洲很多國家,總統跟國會對著幹,國會動不動就啟動彈劾,像是巴西跟秘魯,這幾年來彈劾了多少總統。你也可以看看韓國,彈劾幾乎變成了每一屆,韓國總統必須經歷的SOP了。甚至連美國自己,過去這幾年彈劾案的操作方式,也越來越像黨派之間,互相丟手榴彈了,而不是在維護憲政秩序。國父在一百多年前的診斷,到今天都還有效。
第二個問題更根本:監督者自己就有利益沖突。國會議員是誰呢?他們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聖人,他們自己就是政黨的一員、政治利益的參與者。你讓一個球員兼裁判,他怎麼可能公正呢?他在調查對手黨的官員時,特別認真、特別高調。如果要他調查自己黨的官員呢?通常是輕輕放下、悄悄帶過。這不是品格問題,這是結構問題。因為制度設計,把監督者跟被監督者,放在了同一個利益場里,你怎麼期待他能超然呢?
所以國父的解方很明確:把監察權,包括彈劾、糾舉、審計,整組從國會手上拿出來,設成一個獨立的治權機關,也就是「監察權」。這個機關不聽命於總統,所以不會官官相護。也不受制於國會,所以不會變成黨派惡鬥的武器。它就是一個獨立的裁判,只對憲法負責,只對制度的幹凈負責。
你可以仔細想想,這個設計剛好跟人民的罷免權,形成了一組「雙重保險」。人民在外面看著:如果你做不好,我用選票換掉你、用罷免拉下你,這是外部監督。監察院在里面盯著:如果你貪污,我彈劾你,如果你失職,我糾舉你,這是內部監督。外面一道防線,里面一道防線,兩道加在一起,才真正兜得住那部「萬能政府」。
國父的意思很清楚:裁判不能下賭注。你要監督政府,就得找一個自己沒有,政治利害關系的人來做。把彈劾權留在國會,等於讓賭徒當裁判;把監察權獨立出來,才是讓比賽回到規則。簡單說就是民主需要裁判,但裁判不能下場踢球。這就是監察權必須獨立的理由。
國父從西方找到了病竈,也開出了藥方。而藥方也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回頭看了中國自己的歷史,發現我們老祖宗,其實早就試過類似的東西了。接下來講中國本身的制度。
明代監察與艾克曼的新分權
話說1624年,明朝天啟年間,一個叫楊漣的御史,明知道得罪魏忠賢就等於送死,但還是上了一道彈劾奏,列了二十四條大罪。結果他被逮進詔獄,活活折磨而死。但你知道嗎?盡管他死了,御史台這個機構沒有死。三年之後魏忠賢倒台,整套監察系統又轉起來了。一個人可以被殺掉,但一個制度如果設計得夠硬,連太監專政都壓不垮它。國父看見的就是這件事。
監察權到底是覆古還是創新呢?中國傳統的御史制度,跟現代憲法理論之間,存不存在接得起來的邏輯線呢?我們先回到歷史。國父設計的監察院,原型就是御史台跟都察院。美國漢學家賀凱(Charles Oscar Hucker),專門研究過明代的監察制度,他給了一個很高的評價,叫做「傳統中堅」,意思是這套制度,是撐住整個帝國運作的骨架。
賀凱指出,明代的監察制度,有三個特點值得注意。第一個是全覆蓋的監控網絡。御史這群人,有自己獨立的情報管道,中國古代有個說法叫「風聞言事」,也就是我甚至,不需要親眼看到鐵證,只要聽到風聲,我就可以上奏彈劾,事後再查。從中央六部到地方州縣,監察的觸角無處不在。
第二個是雙重職能。御史不只是往下盯官員,他還能往上諫皇帝。理論上他既是整肅百官的糾察隊,也是對君權踩煞車的人。當然啦!在實踐中諫言權常常打折,但至少在制度設計上,監察權是有制衡最高權力的意圖的。第三個也是最讓賀凱驚訝的,那就是體制的韌性。明末魏忠賢專權,閹黨大肆清洗御史,殺的殺、貶的貶。但即便在那段最黑暗的日子里,監察體系的基本骨架,也沒有徹底瓦解。楊漣死了,但彈劾的制度還在。個別御史被壓制了,但考課機制還在運轉。等風暴過去,系統又重新啟動。一套制度能撐過極端政治的碾壓,這說明它的設計本身,就有結構性的價值。
但是這里有一個致命的關鍵,就是「但是」,傳統御史制度的權力來源是皇帝。御史是「皇權的耳目」,不是「人民的守護者」。當皇帝英明的時候,御史是利器。但當皇帝昏庸,或被太監架空的時候,御史就變成擺設甚至是犧牲品了。國父的真正創新就在這里:他把這個傳統機關的電源線,從「君授」拔掉,插到「民授」上面去。讓監察權的正當性,來自憲法、來自人民,不來自任何一個人。這樣整個制度的性質,就從帝王的工具,變成了民主的基礎設施。
我們再來談另一個,當代西方憲政理論的觀點,它來自於美國,耶魯法學院的憲法學者艾克曼(Bruce Ackerman)。我們之前的民權主義中,也有介紹過他的觀點,因應監察權的討論脈絡,我們還是引用他的觀點。艾克曼曾經發表了一篇,重量級的法學論文名叫〈新權力分立〉(The New Separation of Powers),這篇文章的觀點,跟距離他76年前,國父所提出的觀點,居然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可見國父是具有時代穿透力的。艾克曼的核心主張是:傳統的三權分立已經不夠用了。現代國家太覆雜,你不能什麼功能都塞進,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框框里。他提出了現代憲法,需要增設兩個新的獨立分支。
第一個叫做「誠信分支」,專門負責反腐敗。這個機構必須有憲法保障的預算,成員要有高度的任期保障,而且絕對不能由總統,或是行政首長單獨任命。它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盯住政府有沒有人,在偷、在騙、在以權謀私。這跟國父的監察權,幾乎是同一張設計圖。第二個叫做「監管分支」,專門保護專業決策,不會被政客扭曲。環境保護怎麼做、金融監管怎麼定,這些事情需要專業知識,不能讓短視的政客,為了選票而亂改。所以需要一個獨立機構,來守住專業的底線。這就是考試權。考試權的精神,不只是辦考試而已,而是確保「治權」握在,真正有專業能力的人手里,不被政治力污染。
兩個人、兩個時代、兩個完全不同的知識傳統,卻畫出了幾乎一模一樣的制度藍圖。國父在1924年,提出了五權憲法,艾克曼在2000年,從當代民主的困境里,推導出新分權理論。兩人的結論殊途同歸。用學術語言來講,五權憲法其實是「功能性分權」的先驅。他要做的事情很明確:把現代國家最需要的兩項功能,「專業」跟「廉潔」,從混亂的政治泥巴仗里拉出來,放到憲法等級的保險箱里面去。
明朝的楊漣,用命護住了御史的尊嚴,但他護不住制度的根,因為那條根插在皇權的土壤里。國父做的事情,是把同一棵樹連根拔起,移栽到當代民主的土壤里。76年之後的艾克曼,從完全不同的方向走來,種下了幾乎一模一樣的樹。同一個答案被兩個時代、兩種文明的思想家,各自獨立地推導出來。這不叫巧合而是必然。專業與廉潔的獨立保障,是現代國家的必須。
因為三民主義其實很值得講,但內容實在太多,下一集再來講,「五權憲法」獨特的制度設計,那就是考試權與監察權。也會介紹他們在台灣的實踐經驗、希望能為未來民主化後的中國,怎麼進行憲政設計略盡微薄之力。
五權分立
《民權主義第六講》的第四部份,上次我們介紹了國父,對西方民主制度的病理學分析,今天我們要來探討,五權憲法在台灣的實踐經驗。
上集我們提到,無論是國父的五權憲法,還是艾克曼的新分權理論,兩位思想家的制度藍圖,其實都畫得很漂亮。但藍圖歸藍圖,這藍圖所蓋出來的房子,到底能不能住呢?其實全世界只有一個地方,用五權憲法為藍圖,動工蓋出憲政大樓,嗯,那就是中華民國。
但實際運行幾年,現況如何呢?,其中有一個憲政機關,每年花納稅人好幾億的預算運作,但民調做出來,多數民眾都覺得,根本感覺不到它的存在,不如把它廢除。另一個機關號稱,要幫國家選出最優秀的公務員,結果到今天還在考一個科目,就叫「公文寫作」,用毛筆格式的思維,挑21世紀的人才。這兩個機關,一個叫監察院,一個叫考試院。也是五權憲法的兩大招牌,他們在台灣的命運,一個被笑「無牙老虎」,一個被罵「殭屍恐龍」。
這兩個當年國父,苦心構思出來的制度,到底哪里出了問題?五權憲法在中華民國實驗了幾十年,考試權跟監察權這兩根支柱,究竟是成了民主的支柱,還是反而變成了民主的累贅呢?
考試權的檢討
我們先談考試院,但我們要把功過分開來看。功的部分很實在。自由地區過去這幾十年來,不管藍綠是誰執政,基層跟中層文官的錄用,主要是靠國家考試,不是靠黨證、不是靠關系。這件事的價值不能被低估。它等於在我們的行政系統里面,築了一道防火墻,把美國當年分贓制度,那套病毒擋在門外。我們能創造經濟奇跡,背後有一群穩定、有素質的技術官僚在撐著,這就是考試制度所產生的紅利。
但是考試權的過,其實也非常明顯,而且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第一個問題是:考用分離。考試院負責選人,行政院負責用人,這兩邊互不隸屬。考試院為了追求形式上的絕對公平,最愛用標準化的筆試,因為好改、好排名,同時爭議少。但行政部門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呢?是能談判的人才、能寫程序的人才、能處理跨國法律的人才。這些能力用紙筆,就能夠測得出來嗎?有時候很難。結果就變成「考出來的人用不上,用得上的人考不進」。還有另外一個弊病,把人才攏統的「分類化」,同樣都是「一般行政」考試考上的公務員,分配到文化局跟勞工局,需要的專業能力一樣嗎?
第二個問題是:制度僵化。考試院是憲法機關,層級極高、體制龐大,無論要改什麼,都要走一段漫長的程序。你要廢一個不合時宜的考科、引進一套現代化的評測方法,光是院內的公文旅行,就能走上好幾年了。不過這邊也要替他緩頰一下,要加入一個新的考科,怎麼考、範圍在哪里,大學或是學校有沒有該項科目,這些都是他們必須考慮的。等一切都成埃落定了,但是外面的世界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了,但考試院里面的時間,可能還停在上個世紀!這一點也不誇張。行政院喊著要數字人才、要AI專家,考試院的考試科目,居然考計算器概論,就像是你要找壽司師傅,但面試只要求他分辨魚的種類,不考慮他捏的壽司好不好吃,這樣能找到適合的人才嗎?
第三個問題最特別:那就是政治責任出現了真空。人事管理本來應該,是行政首長的核心工具。你要施政,你得有權決定用什麼樣的人,同時決定如何激勵組織、如何淘汰冗員。但現在選人的權力在考試院手上,行政首長管不到。於是,一旦施政效能不好,行政部門會怎麼說呢?行政部門可以說:這不是我的問題,是考試院選進來的不符合我的要求考試院會怎麼說呢?我是按制度考選人才的,人不好用是你不會教。在考試權跟行政權之間,兩邊互相踢皮球,誰都不想負責。這就是制度設計上的責任政治缺口。
於是,考試權在自由地區,實踐的經驗帶來的教訓,用一句話就能講完:考試權獨立是為了「防弊」,防止政黨把手伸進文官系統。然而防弊防到了極端,就會阻礙「興利」,讓政府沒辦法靈活選才用人。因此,未來的制度改革或設計,必須在這兩端之間找到平衡點。
監察權的檢討
我們再來講監察院,這邊的成績單可能更難看。中華民國監察院最大的致命傷,用三個字就能概括:政治化。過去在還沒有修改憲法時,問題可能還沒這麼嚴重,因為監察委員是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以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與立法院同為代表最高民意機關。本身就有民意基礎。
但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我們可以想想看,這個制度的結構:誰決定監察委員是誰?總統跟國會多數黨。那監察委員上任之後,要去監督誰呢?就是那個提名他的總統、那個同意他的國會。你讓被監督的人挑選監督者,這場戲還怎麼演呢?後果可能是雙重的。
第一個後果是:監察權的獨立性蕩然無存。總統當然傾向提名,對自己人善的人選嘛。那執政黨的弊案呢?就輕輕帶過。那反對黨的問題呢?嗯!沒錯!大張旗鼓地查。這不是監察,這是黨同伐異。監察院從「裁判」變成了,「穿著裁判服的拉拉隊」。
第二個後果就更離譜了:監察院直接停擺。從2004年到2008年之間,在野黨控制立法院,全面抵制總統的監察委員提名。結果呢?監察院整整空轉了3年多,憲法職能完全中斷。一個被寫進憲法的機關,就這樣因為政黨惡鬥,而被晾在那里無法運作。這證明了一件事:當一個機關的存活取決於,政黨之間願不願意合作,那它就是一個天生脆弱的制度。除了提名問題之外,監察院還有兩個附帶的問題。
一個問題是職權重叠。監察院要調查,立法院也要調查,檢察官也在調查,同一件案子,有三個機關搶著調查,行政機關則疲於奔命地,因應三個機關的調查,而且還沒有考慮到,萬一三個機關調查出來的結果,完全不一樣時,誰才是對的?另一個問題是,監察院像是沒有牙齒的老虎。當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說白了就是寫一封很嚴肅的信,行政機關看了點個頭,然後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為監察院並沒有強制力,要求行政機關執行,所以就算它糾正一百次,行政機關也可以不理它。
那民眾怎麼看監察院呢?他們根本不把監察院當成包青天,而是把它視為政治人物的養老院。不是正義的最後防線,是政治酬庸的安置所。監察權在自由地區的實踐經驗,教訓也只有一句話:如果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不能切斷跟總統、跟政黨之間的關系,那你再怎麼在憲法上,寫什麼「獨立行使職權」,也不過是一句好聽的空話而已。
中華民國對五權憲法的實踐經驗,給了我們一份誠實的報告書:盡管考試院成功擋住了分贓,但它自己也僵化成了憲政恐龍。盡管監察院想當,監督其他機關的裁判,卻從出生那天,就被政黨牽著鼻子走。兩個機關的病竈不同,但病因卻有一個共同點:制度在「防弊」跟「興利」之間失衡了,在「獨立」跟「被收編」之間,沒有找到真正的防火墻。總結就是我們的實踐經驗教訓,並不是五權憲法錯了,而是它證明了,一旦好的原則配上壞的配套措施,一樣是不好的制度。
既然我們是五權憲法,有正面教材加反面教材,那淪陷區(中國大陸)有沒有相關的實踐經驗呢?中共在2018年,設計了一個「國家監察委員會」,看起來也像是在做獨立監察,但它里是什麼東西呢?
國家監察委員會(NSC)模式
在淪陷區有一個東西,不是做得不夠好,而是從根子上就長歪了。2018年,中共做了一件大事: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方講得很漂亮,說目的是整合反腐資源,實現監察全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你們一個都跑不掉。乍聽之下,你甚至可能會想:這不就是國父講的獨立監察權嗎?全覆蓋、專責反腐、獨立運作?但你把他拆開看,就會發現里面坐著的不是裁判,而是秘密警察。這個制度還跟國父的理想背道而馳。
那它有什麼問題呢?首先是黨政合一。國家監察委員會有一個,設計上的「巧妙」安排,叫「合署辦公」。它跟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其實是同一套人馬、同一間辦公室,只是門口掛了兩塊招牌。一塊寫「國家監察委員會」,代表國家權力。一塊寫「中紀委」,代表黨的紀律。聽起來好像是國家機關,吸收了黨的力量?其實正好相反。實際上是黨的紀檢系統,把國家的監察權吞掉了。
當年國父主張監察權必須獨立,是獨立於誰呢?獨立於執政者。監察的意義就是:只要你執政,我就有義務監督你,同時我在憲法上不歸你管。但中共的設計完全顛倒過來,監察委就是黨自己的部門,黨領導監察委,監察委去查黨的幹部。你讓老板自己設一個部門來查自己,這不叫監督叫內部管理。更準確地說,這叫用國家的名義,替黨的家法來背書。它不是切斷了政治幹預,它是把政治幹預寫進法律,讓幹預變成合法的。
接著是留置權。這是整個制度里面,最讓人不寒而栗的東西。國家監察委有一項權力叫「留置」,用白話講就是:只要我懷疑你有問題,我就可以把你關起來,最長可以關6個月。這不需要法院批準,不需要讓你見律師。6個月在一個你不知道地點的房間里,沒有律師、沒有法官、沒有任何外部的眼睛看著。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你要羈押一個人,至少要通過兩層關卡:第一關是法官審查,要確認有合理依據才能羈押。第二關是律師在場,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他的基本權利不被踐踏。
而中共的留置權,居然把這兩關全部取消。這不是反腐敗,而是合法綁架。而且在這種環境下,取得的「口供」有多少可信度呢?你被關在密室里6個月,他們要你承認什麼你不承認?所以你就會發現,留置制度下的反腐,真正打的不是貪官,是政治上不聽話的人。它是一把刀,但刀柄握在最高領導人手里,砍誰不砍誰,看的不是法律,是政治需要。
第三個特色,也是最根本的問題:誰來監督監督者呢?拉丁文有一句老話:「誰來看守守夜人?」(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這個問題在中共的監察委面前,基本上就是完全無解。因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位階,跟國務院是平行的,是國家最高級別的機關之一。它直接受黨中央領導,司法機關無權審查它的行為,人大的監督在實務上,完全是橡皮圖章而已。等於是為統治者(中國共產黨),打造了一頭力大無窮的怪獸,但你忘了給牠裝上籠子。或更誠實地說,你根本就不打算裝籠子。
所以中共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並不是國父監察權理想的實現,而是理想的徹底反面。國父要的是一個,獨立於執政權力之外的裁判,用來防止政府腐敗、防止權力濫用。但中共所創造出來的,是一個完全被執政黨吞噬的工具,在這制度中,沒有司法審查、沒有外部制衡、沒有正當程序,它存在的目的不是維護廉政,是維護一黨統治的穩定。
盡管我們的監察院,是裁判被政黨牽著鼻子走,但至少它還穿著裁判服,還有人可以批評它。一旦監察委員有瀆職的相關事實,檢調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但中共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連裁判服都不穿了,它就是黨的執法隊,掛了一塊國家招牌做門面。兩者的教訓都指向了同一件事:監察權如果沒有法治作地基、沒有民主作圍墻,力量越大,危險越大。
看完了中華民國的制度實踐問題,也看了淪陷區的不良制度。那接下來就要思考最關鍵的問題:如果未來大陸要走向民主,這套制度到底該怎麼重新設計呢?
中國民主化的制度設計
如果說中華民國的經驗告訴我們,五權憲法在哪里會跌倒,中共的模式則是告訴我們,哪條路是死路。現在問題就出現了:如果中國的憲政制度,可以重新設計跟實行,那這張憲政制度的藍圖,應該怎麼設計呢?
我們這兩集一路走下來,分析了美國的分贓制度、分析了中共的黨管幹部、分析了中華民國的考試院跟監察院,也分析了淪陷區那個,掛著國家招牌的黨紀機器。分析到最後你可能會想:既然大家都做不好,是不是這件事根本做不成?不是的。問題從來不是,「要不要有獨立的考試權跟監察權」,而是「怎麼設計跟實行,才會達到制度設計的初衷」。其實,國父在一百多年前畫的那張政治藍圖,整體方向是對的。只是我們今天要做的,是拿著台灣跟災區的教訓,把制度修正到位,達到國父當年設計這套制度的目的。
如果未來大陸走向民主,考試權跟監察權這兩根柱子,到底該用什麼形狀、什麼材料重新立起來?我們先講一個核心原則「功能等價」。意思就是:我們可以不必死守「五院」的外殼,但絕對不能丟掉「五權」的靈魂。考試院這個名字可以改,監察院這個牌子可以換,但「專業不被政治污染」,跟「廉潔有人獨立看守」,這兩項基本功能,必須保留跟正視,而且必須用更聰明的方式來實現。
我們先來談考試權該怎麼轉型。自由地區實踐考試權的教訓是:考試院太大、太僵、跟用人單位脫節。所以,未來中國的制度設計,其實不需要再搞一個龐大的憲法機關,而是轉型成一個,有實質權力跟功能的「國家文官委員會」。它該做什麼呢?可以有三個主要任務。
第一,它是考核標準的制定者。公務員的核心能力標準、職業倫理規範、政治中立原則,由這個委員會來定。它不管你每一個職位要怎麼招人,但它主要功能在於為國家文官的考選,畫出一條清楚的底線。
第二,考用結合。現行國家考試的「全國統一招考」,這種僵化模式建議可以廢掉,或是考試院只負責最基本的統一科目。讓考選人才的制度多一些彈性,讓各專業部會根據自己的需求,去招聘人才:衛生部需要醫療政策專家,科技部需要AI人才,自己去招聘跟考選。然而,文官委員會可以保留兩把鑰匙跟權力:一把鑰匙叫「程序審核權」,事前確認你的招聘過程,是不是符合規定。另一把叫「事後審計權」,文官委員會可以在事後,去查你有沒有偷塞自己人進機關里。如果查到了私相授受怎麼辦呢?可以撤銷任命,同時處罰責任人。如此一來,考選制度既靈活又能維持基本防線,兼顧防弊跟興利兩者。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它必須成為文官中立的保護傘。可以想象一下:一個公務員接到上級指令,要他做一件違法的事。如果他拒絕了,然後被報覆、被調職、被解雇。在現在的體制里,幾乎只能去政風申訴,但調查下來,你又擔心政風處,是不是也會受到上層的壓力。所以在未來的文官委員會運作之下,應該有一個專門給予,公務人員申訴的機制,類似美國的「考績制度保護委員會」(United States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一旦公務員因為拒絕違法指令被整,有這個機構替他撐腰,並替他打官司。讓每一個公務員知道:你依法做事,憲法保護你。
接下來,我們談談監察權應該怎麼重建。這是最難的問題,因為我們跟中共分別示範了,這兩種制度的失敗:一種是被執政黨收編,一種是被一黨專政給吞噬。要避免這兩個弊病,關鍵就只有兩句話:「人事任命去政治化,職權運作司法化。」
那人事任命該怎麼去政治化呢?關鍵設計是這樣的:監察委員絕對不能,由總統或行政首長提名。我們的經驗已經證明了,只要人事提名權握在總統手里,獨立性就是假的。那該怎麼辦呢?可以采用多元提名制。例如三分之一由司法界推薦,三分之一由學術界跟專業公會推薦,三分之一來自選舉,或是國會推薦。來自三方推薦的人,共同組成監察權的組成成員,就沒有任何一方能主導。
再來職權該怎麼予以司法化呢?第一,是把那些泛泛的「行政糾正」給去掉。一般行政效能好不好,讓國會去監督、讓行政部門自己內控就好。監察機關只聚焦在最核心的誠信問題:貪污、財產申報不實、選舉舞弊、重大人權侵害。刀要少,但每一刀都要利。第二,給監察權類似檢察官等級的調查權,但所有強制處分,包含:搜索、扣押、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一律要經過法院的令狀審查。留置跟密室關押等權力,一概都禁止。反腐的刀必須插在法治的刀鞘里面。第三,財政獨立。它的預算要寫進憲法,並制訂一個固定比例,不準行政機關、也不準立法機關隨便砍。你不能讓被監督的人,掐住監督者的錢袋子。
講完了根據實踐經驗,所做出的制度設計以後,現在讓我們把整張制度藍圖,攤開來看一下,未來民主中國的憲政架構,應該是什麼樣子呢?行政權應該是治權的發動機,負責決策跟執行,追求效能。立法權是政權的代議機關,負責預算跟立法,反映民意。司法權則負責,違憲審查跟獨立審判,守住人民的權利底線。接著是兩個新的獨立支柱:第四部門叫做「誠信分支」,就是改造後的監察權,由獨立廉政公署、審計總署、選舉委員會組成,專門維護遊戲規則的幹凈,以及政府的廉潔。第五部門叫做「專業分支」,也就是改造後的考試權,由文官委員會加上獨立監管機構,像央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些所組成,負責守住專業理性,不讓民粹領袖或政治力,可以輕易扭曲專業判斷。
這個新的制度設計,在精神上還是屬於國父的,因為它強調專業跟廉潔必須獨立。但在操作上,融合了現代西方「獨立機關」的靈活模式,既不設計龐大的五院架構,也不制造權責不清的灰色地帶。它吸收了台灣經驗的教訓:考用不再分離,提名不再被總統壟斷。它同時也封死了中共在淪陷區的歧路:有法治約束、有司法審查、有外部制衡,它絕不允許出現,不受籠子關住的權力怪獸。
再造共和
讓我們最開始的比喻。國父想造的是一台,十萬匹馬力的超級跑車,人民手上拿著遙控器。但光有遙控器還不夠。因為引擎零件要經過品管,整台車要上防銹塗層。這個品管線,其實就是考試權,現在叫「專業分支」。至於這個防銹塗層就是監察權,現在稱之為「誠信分支」。
國父在一百多年前看到的問題,今天一個都沒有消失。民主不只是投票而已,它還需要制度性的保障跟防腐機制。制度保障不是讓你不出事,而是讓你出了事的時候不會翻車。我們不需要一個完美的烏托邦,我們需要的是一套,裝了防腐劑、裝了穩定器、而且每一顆螺絲,都經得起法治檢驗的民主機器。
我們這兩集節目,從國父的五權憲法,到艾克曼的新分權理論,從明代御史的風骨,到中華民國監察院的教訓,從中共監察委的警示,到未來民主中國的藍圖。我們講的其實就是一件簡單的事:該怎麼讓掌權的人不腐爛,怎麼讓做事的人夠專業。形式可以變,但功能不能少。
五權憲法最深刻的遺產,並不是具體的五個院,而是國父那個貫穿時代的洞見:民主要活下去,光靠選票不夠,還得替它買兩份保險,一份叫專業,一份叫廉潔。讓我們在全新的孫中山思想下,一起「再造共和」。
民主,真的會讓國家變弱嗎?
今天,我們要來講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現實的問題。我們要從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第六講出發討論一件事:民主,真的會讓國家變弱嗎?
這個問題,我知道很多人嘴巴上不一定會直接講出來,但心里其實都想過。尤其是很多關心中國未來、也關心中華民國憲政傳統的人,心里常常都有一種很矛盾的感覺:一方面,你很清楚知道,自由民主是你真正想要的。但另一方面,你又會忍不住擔心:如果真的民主化了,國家會不會反而亂掉? 如果威權倒了,秩序會不會也一起垮掉? 如果人民真的當家作主了,政府會不會變成沒效率、沒辦法做事、天天只剩吵架?
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因為中共長期灌輸大家一套說法,就是:民主就是亂,民主就是弱,民主就是內耗。只有集中力量,才有辦法辦大事。所以很多華人心里,其實都背著兩種創傷。第一種創傷,是對專制的厭惡。這個我不用多講,大家都懂。但另一種更深層:那就是對「無政府狀態」的恐懼,也就是軍閥割據、政治崩解、再到各種大動亂的陰影。
所以真正困難的地方,從來不只是「反對威權」。真正困難的是:如果有一天威權真的倒了,國家會不會也一起倒?如果自由來了,秩序還在不在?如果人民有了權力,政府還能不能做事?
這就是為什麼,我今天要講國父《民權主義》第六講。因為這一講,剛好就在回答這個問題。而且很有意思的是,國父的回答,不是空喊民主萬歲,也不是叫你去迷信一個強人。他要處理的,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制度問題:怎麼讓政府夠強,卻又不會強到失控?接下來講一下,政權跟治權的區別。
「政權」與「治權」的區分
國父孫中山說:「中國要有強有力的政府,但不需要像歐美那樣,怕政府力量太大、不能管理。」因為他要做的,是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成兩個:一個叫政權:要把大權交到人民手里,讓人民有充分的民權,直接管理國事。一個叫治權:要把大權交到政府機關里,讓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
他總結:「根本上要人民對於政府的態度,分開權與能。」把政府當作機器,把人民當作工程師。工程師不是每天伸手去拉齒輪,而是設計好控制方法,讓機器既大力、又可控。這就是今天我們要解的那個結:你想要推翻威權,但又怕國家能力崩潰。國父的答案是:國家可以很強,但人民必須有「周密」的方法去管理它。聽到這里,你可能會問:那「方法」到底是什麼?
國父講得很明確:他說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四權與五權各有統屬、各有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然後他把整件事,講成一個非常好懂的模型:五權是政府的權,就作用來說是「機器權」,是政府分工做事的權力。四個民權,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方向盤跟煞車」,用來管理那架大馬力機器的動靜。簡單來說,政府負責把事情做成,但人民保留隨時能按下按鈕、決定方向、也能踩煞車的權利。
他還特別補一句:「至於民權怎麼行使,要靠選舉法、罷免法、創制法、覆決法的規定;講演里講不完,但制度要落地一定要走到法律。」這不是「空談民主」,也不是「迷信強人」。這是一種很務實的想法:你要大馬力,就要四個節制;你要政府能做事,就要五個門徑;你要防止暴走,就要把四權寫進制度與法律。
所以我想先替你拆掉一個迷思:民主不是天生就等於弱。真正的關鍵是:有沒有把「強政府」跟「強制衡」一起給表現出來。接下來我們講一下,民權的理論核心。
民權的理論核心
很多人口頭上支持民主,可是心里真正怕的,其實不是不自由,而是「亂」。尤其我們這一代華人對「亂」這個字,真的很敏感。你只要一講到秩序崩掉,很多人腦中跳出來的畫面是軍閥割據、派系混戰、革命互鬥,甚至文革那種整個社會失控的集體創傷。
所以很多人內心真正的矛盾是什麼?不是他不想要民主。而是他會怕:民主一來,國家會不會先散掉?自由一來,秩序會不會先沒了?人民有權了,政府是不是反而做不了事?但這種心情,孫中山其實一百年前就看到了。
他在《民權主義》第六講一開頭,就先承認一件事:大家最怕的,就是「萬能政府」。因為一聽到「萬能政府」,很多人立刻想到的是什麼?就是政府權力太大,最後壓人民、管人民、控制人民,慢慢走向專制。可是接下來,他馬上講了一句反直覺的話。他說:他自己反而最希望有「萬能政府」。很多人聽到這里可能會楞一下。
孫中山說他要的不是一個拿來壓人民的萬能政府。而是一個能替人民做事的強政府。這差別非常大。說穿了孫中山看到的,不是一個單純的二選一問題。不是說我們要嘛接受強政府,然後忍受專制;要嘛把政府綁死,然後換來無能。他真正想找的是第三條路:政府要有力量,但這個力量要關得住、管得到、踩得住煞車。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很強,但不能失控。政府可以很有能力,但不能大到反過來吞掉人民。這才是他要處理的問題。為了講清楚這個道理,孫中山在前面的《民權主義》第五講,用過一個非常好懂的比喻。他說國家就像一輛大汽車。誰是主人?人民是主人,也就是車主。那誰來開車?政府官員就是司機。這個比喻真的很妙,因為它一下就把民主政治講清楚了。
你是車主,當然你有權決定這台車要開去哪里。你也有權決定誰來開。這個司機開得不好,你可以把他換掉。但問題是,你不能因為不信任司機,就自己坐在副駕上,一路去搶方向盤。因為那樣做,車子不會更安全,隨時有可能出車禍。
我們在政治上最常犯的錯,就是嘴巴上說要專業治理,實際上卻常常變成:「我不信任你,所以我什麼都要插手,什麼都要遙控,什麼都要自己指揮。」結果最後不是更民主,而是整個治理變得亂七八糟。
孫中山還講過一個自己的小故事。有一次他在上海趕時間,坐車的時候,看到司機走了一條他看不懂的路。他心里第一個反應是什麼?就是懷疑:這個司機是不是在故意繞遠路?結果後來才發現,人家不是亂開,反而是在用專業幫他搶時間,最後準時到達。這個故事很小,但意思很大。它在講一件事:外行去硬指揮內行,常常不是監督,而是制造災難。所以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人民天天跳進駕駛座自己亂開,而是人民作為車主,建立一套規則:誰有資格當司機?司機怎麼選?開不好怎麼換?偏離路線怎麼糾正?必要的時候,煞車在哪里?這才是民主制度真正要做的事。
如果我們把國父的「政府要有能」翻譯成當代政治學語言,那就是「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政治學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談國家建構時,提出一個對所有民主轉型都很有用的分析方法。一個是範圍(scope),就是政府「想管多寬」。另一個是能力(capacity),也就是政府「做事有多強」,能不能進行規劃政策、能不能落實、能不能幹凈透明地執法。
國家能力(capacity)強
國家能力弱
管得多(範圍大)
可能有效率也可能壓迫(看制度節制)
高腐敗、高失序、掠奪型
管得少(範圍小)
理想:自由+能治理
容易變「放任」與治理空洞
這對未來中國民主化的發展非常重要。因為轉型最怕的不是「政府太強」而是:一旦舊秩序一倒,新秩序立不起來,國家能力就會斷崖式下滑。福山對這點講得很嚴重:他說「弱國家或失敗國家,幾乎是世界上,許多最嚴重問題的根源」(Weak or failed states are close to the root of many of the world’s most serious problems)。所以國父所說的「萬能政府」,如果用福山的語言來講重點其實是:不是要政府什麼都管(範圍無限)。而是要政府「能做事、能執行、能提供公共財」(國家能力很強)。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國父會同時說「怕萬能政府」,又說「希望萬能政府」:怕的是失控,希望的是能力。
講到「政府像機器」,國父把話講得非常直接,他說「歐美政治家同法律學者,都說政府是機器」,而且補充一句:「政府不是一般物質機器而是「人為機器」,不能只用「物理學的理」,還要用「人事學的理」來研究。這非常符合社會學者韋伯(Max Weber),談的現代國家:現代治理靠的就是,法理型權威與官僚制。也就是專業分工、依法行政、不是人格化管理。但韋伯也提醒:這台機器會變成「鐵籠」,效率會吞噬自由。
那國父怎麼回應呢?他不是要拆機器,而是要求兩件事同時成立:首先,是機器要專業運轉,所以他一直強調「專門家」、強調不要外行牽制內行。再來是機器必須能被主人控制,所以他才提出「人民的直接工具」,也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覆決權,作為遙控器跟煞車系統。
所以民主不等於弱政府。真正危險的是:要嘛把政府綁到無能,要嘛放任政府強到失控。國父的野心是做一個,「馬力很大、但方向盤與煞車都在人民手上」的制度。
理想與現實的落差
我們講了這麼多理論,但我們還是要回到現實:這種政府真的有被設計出來嗎?有沒有真的實踐出來呢?全世界要找五權憲法的「實驗場」,說真的最接近的,就只有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經驗。
它一方面證明了,我們可以走向民主、可以和平輪替。但另一方面也很殘酷:制度設計如果沒有處理好,機器就會跑偏甚至空轉。那目前台灣的機器跑的好嗎?
先講第一個關鍵:我們名義上是五權憲法,但經過多次修憲,我們慢慢變成一個很特殊的體制:那就是半總統制。白話講就是:總統很強,行政院長也要扛。當總統跟國會同黨時會很順,但如果兩個是不同黨的話,那就很容易卡死。有學者就把台灣描述成,兩種狀態來回切換:一種叫「總統優越」:總統很像真正的駕駛。另一種叫「左右共治」:總統跟國會不一樣顏色,車上開始吵誰來握方向盤。
但我們最麻煩的是什麼?就是「有權無責」。總統是人民直選,民意基礎很強。而且總統任命行政院長,通常不需要先得到國會同意。所以在現實政治上,總統常常是「真正的驅動者」。可是問題來了:總統不用到立法院備詢,面對炮火的是誰?是行政院長。於是就出現一個非常荒謬的畫面:司機(總統)亂開車,修車工(院長)背黑鍋。
你認為國父的理想是什麼?前面我們引用過他講的「政府是機器」,既然是機器,就要權責清楚、操作清楚。可是在我們的半總統制里面,最常發生問題的就是:誰在開、誰負責、誰被問責,三件事分不清。這樣下來,機器怎麼可能順暢?還有第二個問題更致命:換軌機制的缺失。什麼叫「換軌」呢?就是當總統的政黨,在國會是少數的時候,照理說應該想辦法「換一條路走」,例如形成能在國會過法案的政府。但我們的現實常常是:總統不願意讓多數黨組閣,依然堅持少數政府。結果就是:行政跟立法長期對抗。你會看到政府這台引擎在運轉,但車子其實在空檔:即使油門踩到底,但速度表完全不動。
所以如果我們把目前的制度,放回「孫文的問題」來看:我們不是不民主,台灣的確是完全的民主制度。但政府運作呈現出了一種困境:政府機器不是太弱,而是權責出了問題。
但更麻煩的是,國父設計五權的用意,是把兩件事獨立出來:一個是選才(考試權),一個是糾錯與廉潔(監察權)。他期待這兩個權能,像「機器的品管」跟「反作弊系統」,不被政黨給幹預。但在台灣的實際運作,有很多批評者認為有很大的問題:這兩個院常變成政治的酬庸位置,或幹脆稱他為「盲腸」。就是放著也不一定有用,發炎還會要命。
先講一下監察院。國父想象的監察權,是一種超然的糾察機構。可以把它理解成「獨立的廉政監督」。但我們的制度是: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就很尷尬了:如果總統跟立法院同黨,監察院容易被質疑是「打手」。如果不同黨,監察院的人事案可能被抵制,甚至是長期停擺。歷史上就出現過監察院,停擺了好幾年的狀況。你想象一下:你設計了一個「抓貪腐、抓濫權」的零件,結果那個零件因為政治卡關,直接就不轉了。那整台機器的風險,就會瞬間變大。再來講考試院。考試院在維持公務員考試的公平性上,確實有它的歷史貢獻。但問題是現代行政體系里,很多人事功能在行政院本身,就有相似的機關在做了。於是考試院被批評:功能重叠、叠床架屋,甚至拖累效率。
這里出現一個很吊詭的現象:國父原本是想讓機器更精密、更專業。但在台灣這兩個額外的機關,有時反而讓機器更覆雜、更政治化。再來講一個最近的關鍵事件:2024 年中華民國的憲政沖突。立法院推動所謂的「國會改革」法案,想擴大調查權、聽證權。這件事為什麼會炸鍋呢?因為它碰到的是權力的邊界。立法要監督到什麼程度?行政的治理空間還剩多少?如果用國父的語言來說,這一幕很像是:立法機關,某種意義上代表一部分人民的政權,想伸手去碰行政體系的「治權」,也就是那個「把事情做成」的能力。你可以把它理解成,兩種解讀同時存在:第一種是國會覺得,行政不透明、需要更強監督。第二種是,監察院功能不彰,留下真空,所以國會想「補洞」。
但不管是哪一種,這場沖突都凸顯出國父的理論,在現代政黨政治下的一個脆弱面向:當「人民」分裂成不同政黨、不同陣營時,到底誰代表車主發號施令?如果車主分成兩派,各自喊「往左!」、「往右!」,那司機到底該聽誰的?最後會發生什麼呢?最常見的不是開得更好,而是車子卡在路口吵架,後面塞一整排。所以,目前台灣這個唯一,近似國父理想的實驗場,給了我們很清楚的訊息:要走向民主,光有理想不夠。更重要的是一台能跑、能轉彎、能煞車、也能維修的制度機器。
中華民國的民主經驗證明了:民主可以成功、可以輪替。相對地也提醒我們:如果權責錯位、監督失靈、政黨對抗將會讓人民分裂。機器就可能從「高馬力」變成「高內耗」。而這也是我們最關心的問題:未來如果中國真的民主化,我們要怎麼避免「推翻威權」以後,掉進「治理崩壞」或「制度空轉」的陷阱?
尋找現代憲政的「制度保險絲」
那民主化成功是真的,但制度空轉、權責錯位、監督失靈也是真的。那我們要怎麼修理這部機器呢?我們可以做一件事:幫國父的制度設計,找一份現代版的「保險絲」。保險絲不是拿來讓我們停機,而是防止一燒就整台報廢。
先講現代憲政理論的大師級人物:美國的憲法學者艾克曼(Bruce Ackerman)。他在研究美國式總統制時,提出一個很尖銳的觀察:總統制常常會走向兩種極端:要嘛是僵局(彼此卡死),要嘛是獨裁化(權力集中)。所以他主張與其迷信「總統制=民主」,不如考慮一種「受限的議會制」。簡單講就是:政府要能動,但不能亂動;要能換人,但不能亂搞。
他提出一個重要概念:現代國家不能只靠傳統的三權分立,還需要一些新的「分支」來保護制度。其中最關鍵的叫做「誠信分支」(Integrity Branch)。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什麼呢?不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更不是法院。它更像一套「反腐敗」、「審計」、「廉政」和「監督操守」的獨立系統:專門盯著權力不要腐爛、不要黑化、不要被政黨綁架。重點來了。你還記得國父為什麼要設計「監察權」嗎?就是要做一個不受政黨政治幹擾、能夠獨立糾察的機制。其實國父的監察院,理論上就很像艾克曼說的「誠信分支」。
而國父的考試院,也很像艾克曼在談的「專業化」或是「監管」的方向。它的目的就是防止政黨分贓,確保官僚體系靠能力、靠制度、靠專業。這其實是一個很強的背書:如果你是認同孫中山、又關心未來中國民主化的人,你可以很坦白地說:孫中山不是在搞奇怪的五權,他是在提早做現代憲政學者,後來才補上的那條「制度保險絲」。但台灣為什麼會失敗、或至少運作不理想呢?艾克曼也給出一個,非常直觀的答案:那就是獨立性不夠。你想想看,我們的監察委員怎麼來的呢?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那它要怎麼完全獨立?怎麼避免被當成政治工具?所以如果我們真的要「修正台灣、給未來中國更好的方案」,這里就要有一個硬功夫:誠信分支必須切斷,對單一政治領袖的依賴。
我們可以有很多做法,像超高門坎的國會同意,也就是逼你必須跨黨派共識,或是更進一步:由司法體系、專業團體、審計系統等提出候選名單,再交由多元機制決定。總之就是一句話:不讓誠信分支被任何一個政黨,或任何一個總統單點控制。
接著我們回到社會學大師韋伯(Max Weber)的觀點。他最殘酷、但也最誠實的一句話是:現代國家一定會走向官僚制。我們不可能期待一個大國或民主化的中國,單單靠著熱情、口號或「好人政治」等,去做好國家治理的工作。任何現代國家,一定會需要龐大的行政系統、專業文官、規則、程序、層級、分工。所以韋伯的思考,其實跟國父第六講「政府是機器」的比喻完全接得上。機器會很大、會很強、會很覆雜,這叫做「現代化」。問題是你要怎麼讓這台機器,不要變成壓人的怪獸呢?
韋伯提出了一個關鍵的張力:一方面,官僚機器靠的是規則與專業。另一方面,政治往往靠領袖魅力,也就是他說的「魅力型領袖/克里斯瑪」(Charisma)。而很多威權體制最常見的套路:就是把國家變成「領袖魅力+官僚服從」的組合。一旦領袖說了算,官僚就只剩執行命令。但國父的想法,其實是想要以相反的方式來實行:他承認官僚機器不可避免,所以他才講「政府要有能」。但他也知道如果只剩「能」,那就會變成壓人民的「萬能」。因此他要做的是用「制度化的民權」去取代對魅力領袖的依賴。簡單來講就是不要依靠英雄,或是聖君賢相來救國而要靠人民,用制度化的方式,能定期換人、能制衡政府、能改變施政方向。
台灣的經驗也提醒我們:就算是直選總統,也不保證民主一定健康。如果憲政文化不夠強,總統很容易被推向「新威權」或「民粹領袖」的路線。因為直選給他巨大的民意光環,而制度又未必給得起,相對等的問責機制。所以,我想對關心中國未來的朋友們說:我們不可能把中國民主化押在下一個強人身上。這只是「換了一個人來開同一台車」,車子照樣可能翻。
在這段我們做了兩個理論對話。先是艾克曼提醒我們:三權不夠,必須有「誠信分支」這條保險絲。再來韋伯提醒我們:官僚機器不可避免,但不能讓它變成鐵籠,也不能讓魅力領袖取代制度。
我們要一個強大的政府嗎?
最後我想用一個關鍵問題來總結:我們到底要怎麼讓人民,「敢」擁有一個強大的政府呢?因為說到底,很多人不是不想要自由,很多人是不敢要自由。不是不向往民主,而是害怕「民主一來,國家會不會散?秩序會不會垮?外敵會不會趁虛而入?」
國父在《民權主義》第六講,留給我們的不是一套教條。而是一個「制度設計」的方向:把「誰是主人」跟「誰來操作」分清楚。這也就是:把「所有權」跟「管理權」分開。把「政權」交給人民,把「治權」交給政府。簡單說就是:人民決定方向、決定誰來開、也決定什麼時候踩煞車。政府負責把事情做成,把公共秩序、公共服務、國家安全這些硬功夫做紮實。這在一百年前是革命性的想法。到今天它依然很重要,因為它正好戳中我們最深的矛盾:一方面怕強人,一方面又渴望強國。一方面想要民主,一方面又怕民主變成亂。
我們今天做的事情:是把孫文放回「現代政治學」的語言里,讓它更可操作。和福山的理論對話提醒我們:民主不能建立在國家能力崩潰的廢墟上。和韋伯的理論對話提醒我們:官僚機器不可避免,但不能變成鐵籠。和艾克曼的理論對話提醒我們:現代國家需要更多制度保險絲,特別是反腐與誠信的獨立機關。
換句話說,我們並不是在神化孫文。我們是在把國父在一百年前的時代洞見,「現代化」並賦予新的時代意義。我們也特別把台灣,這個唯一近似的實驗場拿來對照:它讓我們看到民主可以成功,也讓我們看到制度設計如果出錯,機器會怎麼空轉。最後我要說:我們要的不是把政府削弱到「一盤散沙」,讓國家回到失序與無力。我們真正要的,是打造一部更精密、更強大的現代化機器:引擎要夠強,所以國家能做事、能治理、能提供公共財。但同時,煞車要更先進、導航要更清楚、儀表板要透明,讓人民隨時知道車開到哪里、司機有沒有亂來、必要時能不能換人、能不能改道、能不能直接踩停。這才叫做強而可控的現代國家。
也只有這樣,憲政民主才不是浪漫口號,而是一條真的走得通的路:告別威權、走向共和,不靠奇跡,不靠強人,靠制度。
民生主義的定義與社會問題的源起
今天我們要進入三民主義系列的第三個主題部分-民生主義。在前兩個主題部分,我們聊了民族主義和民權主義,那為什麼還要討論民生主義呢?因為民生主義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活福祉,是整套三民主義思想中,連結政治與經濟理念的關鍵一環。如果說民族主義是要解決國家的獨立與統一,民權主義賦予人民參政權,那麼民生主義講的就是讓全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對現代觀眾來說,重新理解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很重要,因為當我們面對貧富差距日益嚴重、房價飆漲等問題時,孫中山百年前的思考或許能帶給我們一些啟發。在這一講當中,我們就一起看看孫中山是如何定義民生主義,以及他如何追溯近代社會問題的起源。最後,我們也會結合歷史案例,談談民生主義在當代的實踐意義,並拋出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民生主義與社會問題的起源
首先,讓我們先來厘清什麼是民生主義。簡單來說,孫中山把「民生」理解為「人民大眾的生計與生活。」他在1924年演講開宗明義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便是」。也就是說,民生問題涵蓋了整個社會中,老百姓吃穿用度,以及生存發展的一切問題。國父緊接著話鋒一轉,宣布了一個驚人的定義:「故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聽到這段話,觀眾朋友應該會嚇一跳,因為孫中山直接把民生主義等同於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甚至上升到中國儒家理想的「大同主義」。所謂大同,出自《禮記・禮運篇》當中所寫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描繪的是一個天下人人平等與共享太平的理想社會。國父用這個詞,等於把民生主義定位為「追求最終極的社會公平理想」。
不過,國父雖然說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但他特別選擇用「民生」這個中國傳統概念,而不用直接講「社會主義」。這是為什麼呢?這背後其實大有文章。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其一,孫中山希望強調這個主義,是為了中國老百姓謀生活,帶有濃厚的本土色彩,用中國話講出來更容易讓大眾接受。他自己就說,相比於「社會」或「共產」等外來名詞,用中國固有的「民生」二字,來涵蓋社會問題更貼切明了。換句話說,他有意以中學詮釋西學,把當時流行的社會主義理念,用中國傳統的語言來表達,聽起來沒才那麼激進。其二,20世紀初的「社會主義」在歐美其實爭論很多、流派繁雜,甚至引發劇烈沖突,孫中山想跟那些混戰區隔開來。我們稍後會談到,歐洲從19世紀末到一戰後,各種社會主義思潮林立,「西方的社會主義有五十七種」之說流傳一時。到孫中山演講時(1924年),社會主義者內部已經分裂成共產黨、社會民主黨、國家社會黨等等,「各黨派之覆雜,幾乎不止五十七種」。
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的實驗也陷入困境,幾十年來「還沒有找出一個解決方法,現在還是在劇烈戰爭之中」。在這種背景下,孫中山避開「社會主義」字眼,用「民生」來另起爐竈,表明他走的是中國自己的道路,不是照搬西方哪一派。簡而言之,民生主義換了一面中國旗幟的社會主義,帶著儒家大同理想的溫度,也帶著孫中山對西方激進路線的反思。
定義了民生主義,孫中山馬上強調,要真正懂這個主義,得先了解所謂「社會問題」是怎麼產生的。他把目光放在近百年來世界發生的巨大變革,也就是工業革命。 19世紀以來,各國物質文明突飛猛進、工商業繁榮,關鍵就在於機器的發明。國父深入淺出地描述了,機器革命帶來的生產力飛躍:以往全靠人力做工,一個人再能幹,頂多相當於十個普通人的產出。但有了機械之後,一個平凡工人操作機器,可能抵上幾百、幾千人的勞動成果。
為了讓聽眾明白機器和人力的差距,孫中山舉了非常生動的例子:火車頭和挑夫。在他演講的廣州,常見成群的挑夫用扁擔挑貨物。一個強壯的挑夫一次最多挑兩百斤、日走幾十里路,普通挑夫挑幾十斤走幾十里就夠累的了。但當廣州到韶關鐵路通車後,情況就完全變了:一台火車頭能拉二十節貨車,每節載重幾百擔,一列火車一天跑幾百里,頂得上一萬個挑夫跑十天。若從經濟成本的角度去計算也是如此:一萬擔貨物挑夫運輸要花十萬元的工錢,火車運輸幾千元就可以搞定。機器對人工的替代,真是「用十個人代替一萬人,用八小時代替十天」,效率高得驚人。聽到這里,大家可能會想:生產力大增不是好事嗎?確實,生產的餅變大了,然而誰來分這個餅就出了問題。孫中山一語道破關鍵,他說:「機器占了人工,有機器的人便把沒有機器人的錢都賺去了。」也就是說,資本家掌握了機器,生意越做越大。而許多勞動者因為機器介入反而失業了。挑夫們的命運就是明證:鐵路通車後,昔日挑夫成群的繁華路段變得蕭條,大批挑夫都「絕跡」了,一下子沒了生計。
這種由機器工業引發的社會劇變,西方稱作「實業革命」(即工業革命)。工業革命帶來經濟繁榮,也帶來了新的痛苦:傳統的小生產者被淘汰,貧富懸殊迅速擴大,一大批人陷入無工可做、無飯可吃的困境。孫中山說,正是為了解決這種痛苦,近幾十年各國才陸續出現所謂「社會問題」。所謂社會問題,指的就是勞資之間圍繞生計展開的種種矛盾:一方面是失業、貧窮、工人遭剝削的問題,另一方面是經濟發展帶來的財富分配不公問題。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社會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潮流」,也就是各國普遍面臨的嚴峻挑戰。
孫中山特別指出,民生主義所關注的,正是這個近代才出現的社會問題。他說:「我今天為什麼不學外國直接來講社會主義,要拿民生這個中國古名詞來替代社會主義呢?這是很有道理。」為什麼有道理呢?因為社會問題說到底,是老百姓的生計問題,而中國傳統早有民本思想,強調民生的重要性,例如「民以食為天」。孫中山借用「民生」二字,來講這個由西方傳來的社會經濟難題,既讓人覺得親切,又暗示了解決之道不能只照完全學習西方的方法。總之,「工業革命(帶來)社會問題(引發)社會主義思潮」這個條線是19世紀以來,西方歷史的一條主線。孫中山站在1920年代的中國,試圖接過這條線,用中國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理解了這個大背景,我們就更能體會民生主義在三民主義中的份量,它是要解決中國的經濟不公和民生痛苦的。
中西思想的脈絡:從大同理想到社會主義思潮
探討民生主義,不能只看中國自己的經驗,也要放到國際思想史的大圖景中去。孫中山的思想,其實融合了中西兩方面的養分。一方面,他繼承了中國傳統的民本主義理想;另一方面,他深受19世紀西方各種社會主義學說的啟發。以下讓我們來梳理一下。
中國傳統思想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儒家的大同理想。前面提到孫中山把民生主義比作「大同主義」,這並非信口開河,而是在其背後有深厚的文化背景。 《禮記・禮運篇》中描繪的「大同世界」,講的是一個天下為公、人人安居樂業、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太平盛世。這可以看作中國古代的烏托邦藍圖,強調的是社會的和諧和平等。盡管清末民初的知識分子多受西學影響,但他們常常以中國古代的思想,來包裝新的理念以增加說服力。國父就非常擅長這點,把共產主義的最終目標,說成是回歸孔子的天下大同。他曾經明確表示:「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照這樣的說法,人民對於國家不只是共產,一切事權都是要共的。這才是真正的民生主義,就是孔子所希望之大同世界。」可見,在孫中山心目中,共產主義並非洪水猛獸,而是一種和中國「大同」理想相通的未來目標。只是通往那個目標的方法,他主張用漸進和平的方式,而不是暴力鬥爭。
除了儒家思想,孫中山也汲取了中國歷史上的教訓和嘗試。例如太平天國頒布過《天朝田畝制度》,主張「有田同耕,有飯同食」,雖然最終失敗,但卻凸顯了中國近代民間對於土地平均、消除貧富的追求。這些中國傳統的養分,使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帶有濃濃的中國本土色彩:立足中國經驗,關懷民生疾苦。
在西方思想方面,19世紀興起的社會主義思潮,對孫中山的影響也非常深遠。我們可以分兩類來看:一類是早期的空想社會主義,另一類是馬克思、恩格斯所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
先談空想社會主義,也就是還沒出現馬克思主義之前,一些富有理想色彩的社會改造方案。在法國,有傅立葉(Charles Fourier)倡導建立理想社區「法朗斯泰爾」(Phalanstère),在英國,有歐文(Robert Owen)嘗試創辦的社會主義公社(又例如美國的新哈莫尼New Harmony的公社實驗)。他們批判工業資本主義的種種弊端,試圖以愛與合作來重建社會。這些空想的社會主義思想家,有的甚至把社會主義當成新的「真基督教」來宣揚,號稱比傳統教會更忠實於實踐基督教的耶穌精神。盡管他們的實驗多半沒能長久,但他們提出了人人平等、財富共享等理念,為後來的社會主義運動奠定了重要的道德基礎。孫中山所身處的時代,對這些西方社會主義的先驅當然不陌生,他本人留學倫敦時就接觸了很多這類社會改良思想。
到了19世紀中後期,馬克思和恩格斯及其倡導的理論開始嶄露頭角,把社會主義的理論提升到新的高度,也就是所謂科學社會主義。他們在1848年發表了《共產黨宣言》,開宗明義就提出一句共產主義的經典名言和命題:「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他們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的資本家和無產階級,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最終無產階級必將透過革命推翻資本階級,建立共產主義社會。馬克思把這看作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他宣稱共產主義是通往社會平等的唯一道路。
與此同時,馬克思在《資本論》等著作中,詳細分析了資本剝削工人的機制(如剩餘價值理論),揭露工人悲慘處境的經濟根源,極大地啟發了全世界的勞工運動。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馬克思主義影響遍及全球,這包括中國的知識界。孫中山在當時當然也注意到這股潮流,他發現中國年輕的知識分子當中也有人信奉馬克思,共產主義在中國很流行。
孫中山本人在蘇聯的援助下改組國民黨,跟共產國際有合作關系。然而,孫中山對馬克思主義其實有著明顯的保留。他讚賞社會主義追求的公平目標,但不完全讚同馬克思的歷史觀和革命手段。這種既合作又批判的態度,使他的民生主義在當時,顯得既親近共產主義又獨樹一幟。孫中山自己總結道:歐美各國還在社會主義內鬥困局中摸索,中國要找不同於階級鬥爭的「第三條道路」。這條道路,就是以西方的社會主義科學地分析社會經濟問題,並在保持社會和諧前提下尋求改良之道。總結一句話,孫中山要的是和平並協調地實現社會的正義和平等,而不是以你死我活的方式進行階級鬥爭與革命,推翻現有制度。
孫文經濟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的關系
前面我們多次提到,國父的民生主義雖然在目標上接近社會主義,但在理論基礎和實現路徑上,和馬克思主義大不相同。在這節當中,我們就來比較一下兩者。簡單來說,孫中山重視社會整體和諧與制度改良,馬克思則強調階級鬥爭與社會革命。孫中山關注民生福祉本身,馬克思則關注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唯物主義)。兩者的出發點和方法論都有相當的差異。
首先,讓我們看看兩者的歷史動力觀。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把階級鬥爭視為推動人類歷史發展的引擎。他認為當資本主義的階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無產階級就會起來革命,推動社會進入新的階段。簡言之,階級矛盾會帶來階級鬥爭,階級鬥爭推動的社會革命才能帶來進步。
相對於此,孫中山並不讚同這種「以階級鬥爭促進步」的史觀。他提出了另一種觀點:民生問題才是歷史前進的中心。在人類社會中,大多數人的生存需要能否滿足,才決定了社會是否穩定發展。如果大多數人的經濟利益能夠調和兼顧,社會就會繁榮進步。相反地,如果大多數人糊口成問題,社會就會出現動亂。孫中山直言:「階級戰爭,不是社會進化的原因,階級戰爭,是社會當進化的時候,所發生的一種病癥。這種病癥的原因,是人類不能生存。」他把馬克思所高舉的的階級沖突貶低為社會生病後產生的「癥狀」,而不是真正推動社會進化的「原理」。舉例來說,社會就像一個人,當經濟制度出了問題導致而民不聊生,就如同一個人得了病而發高燒(階級沖突)。發高燒本身(階級沖突)不是成長的原因,而是疾病的癥狀。真正應該治療的是病根。孫中山說馬克思「只見到社會進化的毛病,沒有見到社會進化的原理」,因此,「馬克思只可說是一個『社會病理家』,不能說是一個『社會生理家』」。孫中山這段精辟的比喻,把馬克思比作只會解剖屍體找病的病理學家,而非研究生命機理的生理學家,清楚地表達了國父對馬克思的「唯物史觀」的不滿。
值得注意的是,孫中山還引用了一位美國的,馬克思思想的擁護者威廉氏(Maurice William)的觀點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古今人類的努力,都是求解決自己的生存問題;人類求解決生存問題,才是社會進化的定律,才是歷史的重心。」也就是說,生存問題(民生問題)才是社會發展的核心動力。孫中山高興地說這一發現「適與吾黨主義若合符節」,證明了民生主義的正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孫中山和馬克思在哲學上就路徑,有著極大的差異:孫中山主張「民生史觀」,把人民生活的改善當作歷史的目的。馬克思則主張「唯物史觀」,視經濟矛盾和階級沖突為歷史的動力。這兩種史觀分別預設了不同的社會發展的景象:前者追求的是消弭沖突、共同富裕的大同世界,後者則認為需經由社會革命與階級鬥爭來重組社會。
這兩種對於改革中國的主張差異,日後深刻影響了中國革命道路的選擇。國民黨在孫中山之後,走的是聯合各階級、訴諸民族主義的路線,共產黨則奉行以階級鬥爭為綱的路線。我們可以說,民生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之爭,也體現在國共兩黨不同的治國理念上。
其次,讓我們來兩者看對資本主義的態度和策略。馬克思主義主張,最終要消滅資本主義私有制,由無產階級掌權實行公有制。其路線通常是暴力革命、無產階級專政,並在短期內推翻舊制度。相對於此,孫中山則更傾向於「節制資本」而非完全消滅資本。他提出的實際政策(如平均地權、國有化部分大型企業、實行累進稅等)都是為了限制資本的過度壟斷,保障社會公平,但並沒有說要把所有私人財產充公。
在民生主義的演講中,他讚成政府經營鐵路、郵電這些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業」,避免私人壟斷造成損失。此外,他也主張對富人征收累進所得稅和遺產稅,「多取之而不為虐」,減輕貧富差距。這些都是改良資本主義的舉措,而非要推翻資本主義。孫中山明確地指出,他心中理想的狀態是:「社會之所以有進化,是由於社會上大多數的經濟利益相調和,不是由於社會上大多數的經濟利益有沖突。社會上大多數的經濟利益相調和,就是為大多數謀利益。」在理想的情況下,資本家願意改善工人待遇、工人努力提高生產力,雙方互利共生,社會大多數人受惠,經濟就會良性發展。
這聽上去很具有「烏托邦」的色彩,是嗎?然而在實際上,許多民主國家正是通過社會改革的方式,實現了勞資雙方的妥協,進而避免了社會革命。孫中山也看到當時歐洲一些國家,開始通過立法來采取「消滅商人壟斷、多征富人稅、改良工人教育和衛生」等手段,讓資本家與工人的大多數利益彼此協調,共同得到繁榮。這些溫和改良的手段,使他更加相信,以社會和諧的方式進行改革的路線,遠勝過以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方式進行的動搖社會整體的革命。
相對於孫中山這種改良主義式的思想,馬克思則認為資本家不可能放棄剝削勞工的方式,因此,只有通過社會革命奪取資本家手上的生產工具,才能徹底解放無產階級。因此,在馬克思的眼中,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勞資關系,「資本家獨得大分,工人分得小分,所以工人和資本家的利益常常相沖突,沖突之後,不能解決,便生出階級戰爭。」
孫中山對馬克思的反駁是,在現實中已有「大多數經濟利益相調和」的例子,證明階級鬥爭並不是唯一改革的出路。他甚至批評馬克思顛倒了因果,把階級鬥爭當成發展原因,導致馬克思的預測與實況不符。孫中山舉例說,第一國際鼓吹階級鬥爭的結果是被鎮壓,後來第二國際走議會改良路線,反而發展得更大(暗示不鬥爭也能前進)。從這些論述可以看出,孫中山拒絕以階級仇恨作為動員的工具,而是希望通過制度設計來化解矛盾。在他看來,社會問題的核心是經濟分配不公,那就透過征稅、國營化重要產業,以及社會福利等手段來進行財富重分配,而不是透過煽動階級鬥爭的方式達到此目的。這體現了一種社會工程式的理性改良思維。當然,馬克思主義者可能會說這太天真,不徹底。但國父作為一個革命家,同樣有他的務實與具備遠見之處,他深知中國社會的階級結構相當覆雜,如果照搬馬克思的階級鬥爭理論,恐怕革命未成之前就先陷入內亂。所以,民生主義其實是他為中國量身定做的社會革命方案:既要解決貧富不均,又避免階級內戰,所走的一條中庸之道。
最後,讓我們談一下兩者在理念上的自我定位。孫中山在這第一講里,對馬克思毫不留情面,各種批評甚至挖苦都有,例如前面將馬克思比喻為「社會病理家」。他還反對將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絕對化。馬克思認為資本家的利潤,完全來自對工人工資的剝削,但孫中山指出,一個工廠的盈利,其實離不開社會其他部門的貢獻,從提供原料的農民、發明機器的科學家、修路造船的工程師,到市場上消費產品的大眾,都是價值創造者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只把工人勞動看作唯一來源,忽視其他勞動者,難免流於太片面的問題。這個觀點,實際上打中了馬克思理論的要害,也顯示孫中山的思考更接近以「整體社會」的角度,而不是以「二元對立」的角度來看問題。
孫中山認為「社會上有用有能力的分子占大多數」,不應簡單以兩極對立的方式來區分,而應讓大多數有貢獻的人都受益。這和他強調的「大多數經濟利益調和」的想法是一致的。此外,孫中山也無意全盤否定共產主義,他只是與蘇俄當時采取的路線保持相當的距離。他區分了馬克思主義(他認為不完全適用中國),和他心目中的共產主義理想(中國傳統的大同世界)。據蘇聯的馬林等人的回憶,在孫中山第一講講完之後,蘇俄的顧問鮑羅廷還專門與他激烈討論,可見孫中山當時的言論在聯俄合作的大環境下相當大膽。
後來國父在第二講中對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稍微緩和,重新強調聯合蘇俄、聯共的必要,但也與其劃清界線。他說馬克思主義有其局限性,而共產主義在中國則可被理解為大同理想,留待將來加以實現。這等於給了中共和蘇聯一個台階下:你們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我不反對,但我們方法不同,我們要先走民生主義這條中國的道路。總而言之,孫中山反對階級鬥爭和社會革命的路線,但他認同共產主義所追求的大同理想。孫中山主張以和平的方式實現社會改造,這就是民生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本質區別。
當代意涵與反思
講到這里,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孫中山的民生主義,並不僅是他那個時代中國的社會經濟改革方案,也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在當代社會,我們依然在討論如何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些議題的本質和孫中山當年所說的「民生問題」是相通的。舉例而言,當我們近年開始討論房價過高、年輕人買不起房時,其實就是在談土地和資本的分配問題。當中國大陸政府近年關注農村問題,同時提倡共同富裕時,很大程度也是在繼承或回應孫中山當年民生主義的未竟事業。
上述種種顯示,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至今仍具備時代穿透力,直指當代許多社會經濟的問題。民生主義理想提醒我們,經濟發展不能只看GDP的數字成長,更要看老百姓實際上享受到多少經濟發展的成果。社會進步不能只靠菁英推動,還要保障廣大勞動群眾的基本生活。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民生主義,在現代社會的實踐中所面臨的新挑戰。例如,當前全球化和科技發展,帶來新一輪產業的變革,是否會重演當年工業革命的兩極分化?網路科技巨頭壟斷和大資本無限擴張,我們應該如何在「節制資本」的目標下,同時又不妨礙創新?房地產和土地財政的問題,又該怎樣平衡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這些都是今天的關鍵社會與經濟問題,也需要我們提出新的、現代版的「民生主義」思維。也許,我們可以從孫中山當年的民生主義的主張當中得到一些啟發,同時提出自己的疑問:為什麼孫中山要特別用「民生」這個中國名詞來替代「社會主義」?這是否透露出他想在中國本土化西方理念、降低激進色彩的目標?
此外,孫中山所主張的民生問題是歷史重心,與馬克思強調的物質經濟是歷史動力的不同主張,背後又意味著哪些不同的社會發展圖景?兩者的差異給20世紀中國的革命道路選擇,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展望未來,我們又該如何在追求民生福祉的同時,避免陷入激烈的社會兩極對立、進而造成革命?民生主義在21世紀是否能轉化為新的理念與制度,來解決當代的貧富不均和民生問題?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一步深入思考。
總而言之,民生主義強調的是發展要為民眾謀利益,改革要讓大多數人受惠。在當代社會,這條道路依然具有現實意義。
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 民生問題的兩大方案
上一講(民生主義第一講),我們談到了民生主義的定義,和近代社會問題的起源,包括工業革命帶來的貧富懸殊等背景。今天,我們要進入民生主義第二講的內容,聚焦孫中山提出解決民生問題的兩大方案:「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這兩個聽起來有點抽象的概念,其實是孫中山為了讓人民過上好日子,對癥下藥開出的處方箋。
先問問大家,聽到「平均地權」,你會想到什麼?是不是聯想到把土地平均分給每個人,或者是中國古代的「均田」政策,又或者猜到跟土地稅有關?那「節制資本」呢,會不會讓你想到控制大財閥、課征富人稅,甚至聯想到共產主義的做法?今天我們就會深入淺出地講清楚,孫中山這兩帖「藥方」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能解決他所說的民生問題。
中國當時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
要理解孫中山為什麼提出,「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這兩大方案呢?我們得先看看他那個時代,中國面臨的社會現實和思想潮流。 1924年孫中山在廣州進行《三民主義》演講時,中國正處於軍閥割據、民生雕敝的局面。一方面,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已十餘年,但全國四分五裂,各地軍閥混戰,人民生活困苦。另一方面,新的社會思潮風起雲湧,馬克思主義隨十月革命傳入中國,共產黨剛成立不久,鼓吹以階級鬥爭和革命手段徹底改造社會。
國父意識到,如果不能提出一套溫和而有效的社會經濟改革方案,來使民生安定、降低貧富差距,中國很可能陷入更激烈的動蕩。事實上,他很早就認為政治革命之後,還要進行「社會革命」,才能真正讓人民過上好日子。早在1905年同盟會成立時,他就在革命綱領中主張「平均地權」。可見「讓土地利益歸全民共享」的想法,是孫中山革命理念的一部分,只是當時相對沒有那麼受重視而已。
到了1920年代,孫中山決心系統闡述他的民生主義,他面臨怎樣的思想難題呢?當時歐美各國都在探索解決「社會問題」的途徑,也就是勞資矛盾和貧富不均的問題。但是各種路線紛紜覆雜,一直沒有定論。一派是馬克思主義者,主張無產階級革命,一刀兩斷地推翻資本家,來解決一切不公(蘇聯就是這麼做的)。另一派是社會改良(改革)派,提倡漸進改革,用民主政治手段和社會立法,來慢慢縮小貧富差距(例如推行社會福利、累進稅、工會運動等)。這兩派在歐美爭論激烈,有的甚至發生流血沖突。孫中山留意到:布爾什維克在俄國成功奪取政權,但想用革命手段解決經濟問題卻遇到困難,不得不退一步實行「新經濟政策」(NEP)。反觀英美等國,雖然用和平方式,進行了一些社會改革(例如公有制交通、所得稅、合作社等),但資本家依然勢力強大,改革方案推行得始終不是很順利。簡言之,無論是激進革命也好,溫和改良也罷,西方世界對付社會問題還沒有一套公認有效的解方。
國父看到這種情況,在演講一開頭就坦承:「民生主義這個問題,如果要從學理上詳細來講,就是講十天或二十天也講不完全……所以我今天先把學理暫且放下不說,專拿辦法來講。」。也就是說,他不想在各種社會主義理論上糾纏不清,而要直接提出實際的解決方法。他這個思路很務實:與其空談主義,不如制定政策。他強調中國國民黨其實早就確定了民生主義的兩個辦法:「第一個是平均地權,第二個是節制資本。」只要照這兩個辦法做下去,就「可以解決中國的民生問題」。這話說得很自信,仿佛治病的藥方已開好,就等著拿去給中國服用了。當然,國父也補充一句:各國情形不同,解決民生問題的辦法不能千篇一律。中國當時是個以農業為主、資本主義不發達的貧窮大國,不能全盤照搬歐美那一套,要走自己的路。也因此,他提出的兩大方案中,土地問題被放在首位,因為相較於工業社會的勞資矛盾,土地占有不均是中國當時所面臨更直接迫切的問題。孫中山到晚年也清楚認識到,必須爭取廣大農民的支持才能成功革命,而要爭取農民,就得解決土地和貧窮問題。
總而言之,國父所處的社會經濟歷史背景是這樣的:內憂外患之下的中國,需要在政治革命之後,實行社會與經濟的革命。孫中山看到了工業文明帶來的貧富兩極化,也看到中國傳統的農民困境,於是他試圖調和西方社會主義的理想,和中國自身的條件,提出兩大方案來造福民生、避免階級沖突。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這兩帖藥方分別是什麼,以及它們要怎麼實施。
平均地權
孫中山改革中國的社會經濟不平等問題,第一個方案是平均地權。這是一個很有中國傳統色彩的詞匯。乍聽之下,你可能會以為是把土地平均分給每個人,讓人人都有田種,畢竟「平均地權」直觀上,容易讓人想到分田地,對吧?其實,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並非要把地主土地沒收瓜分(特別注意:這點和中國共產黨,後來在中國大陸搞的土地改革完全不一樣),而是一種透過「經濟手段」,來平均土地收益的方案。換句話說,土地可以私有,但因土地而生的利益要讓全民共享,不能只便宜了地主一人。聽起來有點抽象?沒關系,我們一步步來解釋。
為什麼要平均地權?孫中山提出這個主張,其理由和根據在於:土地的價值往往不是來自地主本人的努力,而是來自「社會的力量」。隨著城市發展、人口增加,一塊土地可能在若幹年間,暴漲幾十倍、上萬倍,而地主坐在家里什麼也不做,就白白獲利。這種靠社會進步而帶來的私利,國父認為極不公平。他在演講中舉了許多生動的例子,例如廣州的長堤,在開辟馬路、商業繁榮之後,地價比二十年前暴漲了近一萬倍。上海的黃浦灘(外灘),和八十年前相比地價也是天差地別,從「一方丈地值一塊錢」變成「一方丈地值一萬塊」,漲了一萬倍!原本不起眼的土地如今價值連城,很多老地主因此一夜暴富,身價直追歐美的大資本家。再例如一個特別戲劇性的故事:澳洲的一位酒鬼發了大財。在澳洲某地,最初荒蕪之地一文不值。政府拍賣土地時,這個喝得醉醺醺的漢子糊里糊塗,以300元買下了一塊沒人想要的荒地。事後他酒醒後悔不已,但土地賣買已定,只好作罷。十幾年後,周圍地區開發起來,高樓大廈林立,當年的垃圾地段變成黃金地段,他那塊地價漲到了幾千萬!結果這位醉漢什麼事也沒做,就靠那塊地當上了千萬富翁,而且他根本舍不得賣,只是靠收地租就成了澳洲首富之一。是不是很令人傻眼呢?大家可以想像一下,那塊地當初300元他買下時,旁人都笑他瘋了,結果陰錯陽差卻讓他後來坐享了巨額財富。
可是,他的財富究竟從何而來?孫中山一語道破關鍵:這幾千萬財富其實是「大家」的!因為是社會上眾多人在那塊地附近,興建工商企業、修建城市、改善交通,土地價值才水漲船高。如果那地方一直荒廢沒人用,地價怎會上漲呢?因此地價上漲的功勞在於「眾人」,地主自己並沒有出什麼力。孫中山說,外國學者稱地主因地價增長,而獲得的利益為「不勞而獲」的利益。相比之下,工商業者經營生意還要勞心勞力、擔風險、投入資本才能賺錢,而地主什麼也不幹,就把別人辛苦創造的財富裝進自己的口袋,這難道公平嗎?更糟的是,土地漲價後,連帶該地區百貨物價都上漲了,也就是說,其他人在那塊地賺的錢,在無形中都被地主以地租形式「間接搶去了」!聽到這里,你應該明白國父為何對土地問題這麼在意了。如果任由土地投機盛行、地主坐收暴利,廣大農民和市民的利益就會嚴重受損,社會貧富差距只會越來越大,矛盾越積越深。
那怎麼辦呢?孫中山提出的解方是:用「公權力」把土地增值的利益收歸全民,也就是「平均地權」的核心精神。具體怎麼操作呢?他設計了兩大法寶,名叫作「照價抽稅」和「照價收買」。乍聽之下有點繞口,我們下面來舉個例子並搭配一張圖表來說明。
第一招,是所謂的「照價抽稅」,就是政府根據土地的「申報價值」來對地主課稅。孫中山的構想是,讓地主自己報出他那塊地值多少錢(自報地價)。政府就按照這個價值,每年收他一定比例的地價稅。例如地主申報他的地值一萬元,那如果稅率定1%,他每年繳稅100元。申報價越高,稅就交得越多。這樣一來,地主為了少繳稅,傾向於把地價往低價去報。可是他也不敢報太低,因為還有第二招等著他。
第二招,就是所謂的「照價收買」,就是政府保留依據地主自己申報的價格,強制買下土地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報的價值過低,政府隨時可以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好啊!就按照你說的價錢,錢給你,地收走」!地主若故意壓低申報價以少繳稅,就冒著隨時被政府廉價收地的風險。相反的,如果他報太高,雖然不怕被收走土地,但每年地價稅要多繳不少,吃不消。在多報吃虧、少報也吃虧的雙重壓力下,地主最理性的選擇,就是如實申報接近市場行情的地價,同時他也會更關注讓土地有效利用,以免土地閒著不長價值。這等於透過「自報公課」這類機制,把土地的賬面價值公開透明化,再配合課稅和必要時收買,防止土地炒作,讓土地增值利益逐步轉入公庫,用於全民的福利。孫中山明確指出,這並不是要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是透過稅收手段讓土地「漲價歸公」。他允許私人擁有土地,但土地漲價的好處要透過納稅回饋給社會。亨利・喬治就曾說過:「無需沒收土地,只需沒收地租」。孫中山的方案正是體現了這個理念:土地依然私有,但地租(地價的收益)大部分由社會來分享。
下面是一個比較簡單的對照表,幫助大家理解自報地價機制的「懲低防高」平衡原理:
地主申報的地價
相對應的稅負
面臨的風險
明顯偏低(低於市價很多)
繳稅額偏低,短期省錢
政府可能按申報的低價強制收購,地主喪失土地所有權,長期吃大虧。
接近實際市價(合理區間)
繳稅額適中
政府通常無理由收購(除非公共用途),地主可安心保有土地。
明顯偏高(高於市價很多)
繳稅額偏高,負擔沈重
政府不會收購(土地對政府變貴了),但地主因稅負過高而自行吃虧,不劃算。
(以上僅為孫中山提出的原理原則,實際稅率和收購情形以法律規定為準。)
透過這種設計巧妙的機制,國父相信可以達成多贏效果。一方面,地主不致一夕失去土地,但要繳納相當於土地增值的大部分收益給國家。另一方面,國家則可以用這筆穩定的地價稅收入來造福全民。他設想把地價稅用來興辦平民住宅、提供平價糧食和交通等公共服務,讓廣大貧苦人大眾共享經濟發展成果。可以說,平均地權就是要杜絕土地上的「不勞而獲」,讓社會進步帶來的利益,不再被少數坐地起價的人獨占,而是轉化為全民的福祉。這也是為什麼孫中山把它稱為「民生主義的第一個辦法」,並且對其寄望極高。
有學者指出,孫中山的土地政策核心概念,源自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Henry George)的「單一土地稅」理論。喬治認為私有土地增值不應歸給私人,政府應征收土地增值稅來實現社會公平。孫中山年輕留學時就接觸了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困》,深受啟發。不過兩人主張之間仍有差異:亨利・喬治傾向把所有地租收益收為公有,成為社會唯一的稅源。相對於此,孫中山則比較溫和,只要求未來地價的增值部分歸公,對現有地主的既得利益並不一筆抹殺。史學家施福蓉(Harold Schiffrin)就指出,孫中山征地價增值稅只針對未來收益,立場比亨利・喬治接近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J.S. Mill)的「增值稅」主張。此外,孫中山強調土地私有權仍受法律保障,只不過私有土地要「隨時服從國家征收以謀公益」,必要時國家可以按土地申報價強制購買,例如為了公共建設、打破大地主壟斷等目的。這種不沒收土地只收地價的漸進改革路線,顯然不同於後來共產黨搞的土地革命,那種直接「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孫中山希望的是和平而有序地改造土地制度,既能避免激烈的階級沖突,又能最終讓「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講到這里,我們可以先小結一下:「平均地權」瞄準的是土地制度的公平性。它透過稅收和國家權力的介入,把土地增值收益攤給全社會,從根本上減輕地主與農工之間,因為土地而產生的貧富差距。孫中山把這招看作是治本之策,並稱讚這方法「簡單而平易」。當然,這在實際操作面會遇到很多困難(例如地價怎麼評估、稅率多少才恰當等),這些細節當年沒有完全實現,我們稍後談到台灣土地改革時再做說明。接下來,我們轉向孫中山的第二劑藥方:「節制資本」。看看孫中山除了土地之外,還想從工業和資本領域如何下手,來改善人民生活。
節制資本
孫中山改革中國社會經濟不平等的第二個方案是節制資本。所謂節制資本,直接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限制並節制資本壟斷的力量」。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約束私人資本的無限擴張,防止資本家壟斷國民經濟,並適度將資本掌握在國家手中。聽起來有點像現在說的「反壟斷」或「國有化」,其實孫中山的想法有點類似,但又不完全相同。讓我們進一步來解釋。
首先,為什麼要「節制」資本?國父觀察到,在工業化社會里,資本家(擁有大量資金和機器的人)很容易取得對經濟的支配權,從而左右勞工和消費者的命運。在他那個時代的歐美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已經出現大財團、大企業壟斷的現象,形成所謂「財閥」或「托拉斯」(Trust),例如洛克菲勒財團控制石油產業、摩根掌握金融產業的命脈等等。當這些私人資本巨頭的權力過大時,往往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孫中山把這種狀況跟政治上的獨裁做類比。他說當時英美的資本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壓制一切社會改良,手段之專橫,就像舊時代的專制皇帝鎮壓反對派一樣!簡要一句話就是,經濟上的極端不平等,長遠來看跟政治上的獨裁一樣可怕,都會導致社會不穩甚至革命。
對於當時的中國而言,雖然本土的現代工業才剛起步,還沒有出現什麼本國的大資本家,但已經有了端倪可觀察。 19世紀末以來西方列強國家,在華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銀行等大量湧入中國。辛亥革命後出現了一批民族工商資本家,他們開辦現代工廠、鐵路、航運和銀行,到1920年代也積累了不少財富。此外,帝國主義的經濟滲透,使得外國資本成為中國經濟上的龐然大物。孫中山清楚,如果任由私人資本(無論洋的土的)自由發展而無約束,那麼終有一天經濟權力,會集中在少數財團手中,廣大人民仍然受剝削,國家也難以實現真正富強。所以「民生主義」的第二個方案,就是要限制和引導資本的發展方向,避免出現新的貧富懸殊。
具體來說,國父的「節制資本」有兩層含義:一是對私人資本的約束與管理,二是發展國家資本。第一層比較容易理解,可以對照我們現在熟悉的概念,比如累進所得稅、反托拉斯壟斷法、勞工權益保護等等,這些都是在「節制」資本的力量。孫中山也注意到西方國家,已開始用一些和平手段調節貧富,例如所得稅就是限制私人資本過度集中的一種方法。他在演講中提到:「現在外國所行的所得稅,就是節制資本之一法。但是他們的民生問題究竟解決了沒有呢?」意思是說,西方靠課所得稅等辦法來調節貧富,但依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社會問題。所以光靠「節制私人資本」還不夠,中國還要大力發展「國家資本」。這里大家可能疑惑,什麼是國家資本呢?簡單說,就是由國家來投資經營的大型事業,也就是國營經濟或國有資本。孫中山強調:「中國現在最大收入的資本家,只是地主,並無擁有機器的大資本家。所以我們此時來平均地權、節制資本,解決土地問題,便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他這句話透露出兩個重點:第一,當時中國的首富階級主要是土地階級,工業資本家還不夠壯大,因此現在推行平均地權(對地主開刀)相對容易。第二,也暗示工業資本將來壯大後還會帶來新的不平等,所以要未雨綢繆。
孫中山為中國設想的經濟藍圖,是「節制私人資本」加上「創造國家資本」兩者雙管齊下。他在講演中直言:「中國不單是節制私人資本,還是要發達國家資本。」並具體提出了一系列的實業計劃,希望由國家來主導。例如:大興交通建設(修建全國鐵路網和運河)、大規模開采礦藏、振興現代制造工業等等。這些構想後來編入了他的《建國方略》中,被稱為「物質建設計劃」。他甚至舉例說,歐洲各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了全國總動員,都曾把大實業和工廠收歸國有(戰時社會主義政策)。戰時各國暫時地走了一步國家主導經濟的路子,戰後又退回私有。但孫中山認為,中國可以借鑒這種模式,在和平時期就由國家,來肩負起大規模工業化的責任。他說:「中國本來沒有大資本家,如果由國家管理資本,發達資本,所得的利益歸人民大家所有,…是很容易做得到的。」這句話相當樂觀地估計了執行難度,但透露出的關鍵思想是:國家應該成為最大的資本家,帶領人民一起致富。與其讓私人壟斷關鍵產業,不如由國家投資經營,然後利潤全民共享。
那是不是所有產業都要國家包辦呢?其實國父也沒有走這麼極端的路線。他主張「私人辦不到或辦了有害的事,國家才出馬」。例如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壟斷行業──鐵路、銀行、軍火、能源等,如果完全放給私人,容易形成財團操控,國家理應管制或經營。他在1924年接受記者訪問時,就明確表示過: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如銀行、鐵路、航運等超出個人資本能力或具有壟斷性的產業,應由國家管理或控制,以免私人資本左右全局。而一般的中小型工商業,仍可以由私人自由經營,國家並不打算一概接管。因此,節制資本的真正涵義是「發揮國家力量去引導和約束經濟發展方向」。既能防止出現經濟上的極端兩極分化,又能利用國家力量加速現代化建設。這在現在看來,其實很類似政治經濟學上的「國家資本主義」(state capitalism)或「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模式。
附帶一提,孫中山當時還受蘇聯影響,提出要保護勞工和改善勞資關系,但他強調的是勞資合作而非鬥爭。他不讚成無產階級專政那套暴力革命,在節制資本方面,他更希望透過政策和法律來和平改造。 1924年國民黨一大宣言里也吸納了類似主張:強調改善工農生活、限制大資本壟斷,建立所謂「三民主義的新民主國家」,其中經濟上就是要既反對貧富懸殊,又鼓勵資本發展民生工業。因此,我們可以說,孫中山希望走一條中間路線:不搞共產主義那樣把資本全充公,也不走放任自由競爭的老路,而是在國家指導下讓資本服務於民生。這也是「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那句話的真正意義,目標相似,但實現的方法溫和漸進。
比較的視野:民生主義vs.其他西方思想
透過上述介紹,我們了解了孫中山民生主義第二講中提出的兩大方案。現在,我們把他的理念,放到更大的中西方歷史和思想的坐標中來看看,他與同時代的其他西方思想觀念,受到哪些影響,又與它們有哪些異同。
首先,我們可以看看國父與亨利・喬治的比較。亨利・喬治是美國十九世紀的著名經濟學家,以土地問題研究聞名,他的代表作《進步與貧困》對孫中山影響很大。兩人有個共同信念:土地增值屬於社會,不能被地主獨占。喬治提出的「單一土地稅」(Single Tax)主張,認為政府應以課征土地地租,來作為唯一稅收來源,把土地的全部收益收歸公有。孫中山的「平均地權」與此異曲同工,他也主張以土地稅和地價公有來實現社會公平,甚至直接引用了喬治的理論根據(不勞而獲、增值歸公等)。不同點在於,喬治比較激進,認為不僅未來土地漲價收益,連已經存在的土地壟斷收益,都應透過重稅「拿回來」。相對於此,孫中山則傾向僅針對未來增值部分課稅,不追溯既往。因此孫中山並不打算突然讓現有地主破產,只是確保往後地價再漲就不進私人的荷包。這種妥協讓步顯然更容易為社會接所受,也減少了改革的阻力。難怪有學者說孫中山比起亨利・喬治,更接近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彌爾提倡「增值稅」的溫和立場。但無論如何,兩人都堅信土地政策改革是社會改革的基石。
學者林(Sein Lin)指出,孫中山的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是核心,節制資本只是對其延伸和配合,兩者的目的都在讓社會進步成果全民共享。孫中山自己也反覆強調「平均地權」的重要性,多次向公眾解釋說明其原理,可見他對亨利・喬治學說的重視。還有一點值得一提:兩人都主張和平、漸進地改革土地制度,而非透過暴力革命。喬治在美國是以倡議立法征稅的方式推動變革,孫中山雖身處革命年代,但在土地問題上,也傾向於用政策手段而非抄家分地。他在演講中特別澄清,平均地權不是共產黨那樣要「沒收地主產業」,而是依法收稅,地主仍保有土地所有權。這樣的主張當然比共產主義溫和許多,但也因此有人批評孫中山「不徹底」。有趣的是,孫中山陣營內的理論家胡漢民就曾指出,孫中山所謂的平均地權,其實效果等同於土地國有,只是形式上透過稅收來實現。他這番話既是對孫中山政策的高度概括,也隱含著一絲擔憂:既然等於變相把土地收為公有,真要推行時阻力不會小。這點在後來的中國革命中也得到了一定印證,無論國民政府在大陸還是台灣,真要動地主利益時,都經歷了一番艱難博弈,不可能完全風平浪靜。這里先按下不表,後面再談台灣的經驗。
第二,我們再來看孫中山與馬克思主義的比較。前面其實已經隱約提到:孫中山認同最終要達到社會財富大同的目標,但不讚成馬克思主義那種暴力階級鬥爭的路線。他曾直白地說過:「共產主義是民生的理想,民生主義是共產的實行。所以兩種主義沒有什麼分別,要分別的還是在方法。」這句話把他和共產主義的關系講得很透:目標一致,方法不同。他認為民生主義就是中國式的社會主義,可以和共產主義「做好朋友」。在1924年國共合作的大背景下,孫中山一方面拉攏共產黨支持革命,另一方面也努力向國民黨內右派,解釋說民生主義與共產主義並不沖突。兩者的差別在於:馬克思主義主張,以無產階級專政的方式,徹底打倒資本階級,實行生產工具收歸公有。而孫中山則認為不必走到那一步,可以透過漸進改革的方式來實現同樣的理想。
舉例來說,馬克思開的藥方是做外科手術,快速但流血多。孫中山開的是慢性調理方,不流血但見效可能慢一些。他希望資本家也能接受改造,和勞工協調共處(所謂「勞資調和」),避免兩極對立你死我活。這種理念跟後來蔣介石在大陸的「新生活運動」、以及國民政府來台後的訴求,都有一脈相承之處,即強調社會各階級合作,共同富裕,而不是鬥爭革命。當然,歷史發展並未如孫中山所願,國民黨在大陸的社會經濟改革並不充分,最終共產黨靠土改等激進手段贏得農民支持,取得政權。這其中有許多覆雜原因,但可以說明的一點是:孫中山民生主義描繪的「漸進式社會革命」道路,是一條難度極高的中間路線,需要高超的執政能力和有力的推行來實現。它避免了暴力和激烈沖突,卻也可能因為不夠「爽快徹底」而被兩頭不討好。但是,不管如何評價,在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國父能提出民生主義這套理論,已經極具創見。他把西方的社會主義理論中國化,試圖找到中國自己的社會改革模式,這對後來許多亞非拉國家的民族主義領袖都有啟發。很多新興國家的建國理念,都多少仿效了孫中山「既保持民族傳統價值、又吸收西方思想」的綜合路線。例如印度的經濟政策、埃及的社會改革等,都能看到類似的思路--既反對赤裸裸的資本剝削,又不完全共產主義,而是國家主導下的社會經濟發展路線。從這個角度講,孫中山不僅是中國近代思想的先行者,也是發展中國家尋找第三條道路的一位先驅。
說完了兩者的思想比較,我們再看看孫中山思想的實際影響和啟發。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後來在台灣地區有過一次成功的實踐,而這段歷史正好體現了他理念的威力。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灣以後,面臨穩定社會與重建經濟的壓力。當時台灣有近四成農戶是佃農,要將收成的一半甚至更多繳納給地主,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數地主手中。這種沈重地租和不平等的土地占有,正如孫中山所預言,是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國民黨政府深知,要鞏固人心、避免動亂,必須效法孫中山的主張來「平均地權」。於是1950年代初,在台灣展開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這場改革被公認為20世紀中期最成功的土地改革之一,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孫中山的理想。具體措施分三步走,被稱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首先,三七五減租。政府在1949年頒布新租約法令,規定地租上限為稻谷收成的37.5%。也就是說,以往地主跟佃農五五分成、六四分成的普遍情況,一下被限定為地主最多拿37.5%,佃農至少留62.5%。此舉等於立刻給佃農「加薪」,大幅減輕農民負擔,增強了他們生產的積極性。
其次,公地放領。政府將公有的農地(日本殖民政府遺留下的官田等)以優惠條件賣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允許分期付款購買。超過15萬戶農家因此第一次擁有了自己的田地。
第三,耕者有其田。限制私人地主的土地所有上限,超出部分由政府征購下來,再轉售給原先在上面耕種的佃農。地主獲得的補償並非現金一次付清,而是政府給予長期公債券和等值的工礦股票。這樣做聰明之處在於:政府不用立即拿出大筆現金,可以把財力投入工業建設;而地主手上的公債和股票,促使他們成為工業投資者,資金從土地轉向工業,使其身份從地主轉變為工業資本家。這正契合孫中山「節制資本」的構想:讓原本盤踞在土地上的富裕階層,轉而投入實業發展,減少社會阻力。
台灣實行土地改革的結果非常顯著:隨著減租和配售土地的推進,地價大幅下跌。1952年的田地價格跌到1948年的不到三分之一。許多地主發現與其收租,不如幹脆賣地變現,再投資工商業;佃農則以低廉價格買到了土地。短短幾年內,大部分佃農成了自耕農。統計顯示,到1980年代末,台灣有田地的農家中,只有6%還在租別人的地耕作,其餘94%的農戶都擁有了全部或部分耕地。傳統的「地主—佃農」結構幾乎消失無蹤,土地所有權的平均程度居全球農業國前列。這正是孫中山當年希望看到的局面!土地改革讓台灣農民安居樂業,對政府的支持度大大提高,農村幾乎再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的貧困動亂。同時,地主轉化為工商資本家,也為台灣後來的工業經濟騰飛提供了本土資本力量。可以說,孫中山「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的理念在台灣得到了一次成功驗證:既實現了社會公平,又促進了經濟發展。這難怪許多歷史學者把台灣土改視為「三民主義在台灣的實踐」。
事實上,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中,就明定了平均地權的原則,1950年代也陸續制定了土地法、土地稅條例等,把孫中山的土地思想法律化。 1954年台灣還頒布《平均地權條例》(俗稱平均地權法),對城市土地增值課稅,防止土地炒作。所有這些制度安排,都帶有濃厚的孫文思想烙印。可以說,在台灣,孫中山關於民生主義的很多主張得到了貫徹,為之後台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起飛奠定了基礎。
反觀中國大陸,1949年後走的是另一條道路。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前後,實行了更激進的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徹底消滅了地主階級,將土地財產直接重新分配給貧雇農。從表面上看,這實現了孫中山「耕者有其田」的願景,但過程極為激烈,伴隨著大量暴力鬥爭和社會震蕩。新中國成立後,又在土地國有化上更進一步:城市土地收歸國有,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這和孫中山的方案有相通之處(最後效果都是土地不成為私人牟利工具),但做法上要激烈得多。長遠來看,大陸這種「國家(集體)直接掌握全部土地」的體制雖然杜絕了傳統地主剝削,但也產生了新的問題。改革開放以後,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地方政府成為實際上的「地主」,靠賣地生財,所謂「土地財政」大行其道。一些地方政府低價征用農民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農民僅獲微薄補償,引發不少社會矛盾。這種情況其實正是孫中山當年所憂心的:土地增值利益沒有真正「歸公於民」,而是變成地方政府或相關利益集團的財源,結果仍舊可能造成貧富分化和不公正。有學者分析近代中國土地制度時指出,無論國民黨還是共產黨傳統,都把「土地征收權」視為國家實現經濟計畫的重要手段,並頻繁大量地運用。但如果缺乏透明和制衡,土地征收就容易變味為牟利工具,引發民怨。從這個角度看,孫中山的土地思想對今天仍有啟示:土地公有或國有並不是萬靈丹,重點在於如何讓土地收益真正用之於民,以及在發展和公平之間取得平衡。
最後,我們來談「節制資本」在現代的意義。孫中山當年面對的是工業化初期的傳統資本家、財閥壟斷等問題。時至今日,資本的樣貌已經大不相同。我們有跨國企業、互聯網巨頭、金融資本全球流動等等新現象。但資本過度集中帶來的挑戰依然存在,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譬如大型科技公司壟斷市場、掌握海量數據,某種程度上壟斷的力量不亞於當年的石油、鐵路財閥。又如超級富豪的財富在疫情期間暴漲,而底層勞工生活艱難,這讓人重新思考如何「節制」新的資本巨頭。孫中山的答案是國家要敢於出手幹預,立法監管、稅收調節,必要時公營經營。這樣的思路在當代依然體現於各國政策中。例如反壟斷調查、數位經濟監管、對高所得者課征富人稅等,都可以看作「節制資本」的現代版。而中國大陸近年提出的「共同富裕」目標,也是在改革開放積累巨大財富之後,試圖矯正貧富差距、讓資本更好服務全民的一項舉措。有人說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孫中山民生主義理想的呼應,確實不無道理。
有一點非常明確的道理是,經濟發展不能只看GDP增長,更要看老百姓是否共享成果。孫中山在民生主義第一講,曾經說過一句樸素但深刻的話:「人類求解決生存問題,才是社會進化的定律,才是歷史的重心。」意思是滿足民生需求才是推動歷史前進的根本動力。這提醒我們,如果任由資本壟斷和貧富懸殊危及民生,社會的進步就失去根基,也可能埋下動蕩的種子。這個道理在當今依然適用。
當然,套用孫中山的處方到今天,還有許多新難題需要我們思考。例如:在節制資本的同時,如何能夠不妨礙創新和市場效率?面對網路科技巨頭壟斷、大數據濫用,我們該如何拿捏監管的尺度,既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又能保持科技進步的活力?在房地產和土地財政問題上,如何平衡市場機制與社會公平?是否需要考慮推行某種現代版的土地增值稅,或是房地產稅,來實現「地價歸公」,穩定房價、保障居住權?另外,孫中山選擇用「民生」,這個中國傳統詞匯替代「社會主義」,是否透露出他希望本土化西方理念、降低激進色彩的用心?這對我們今日在推行各種改革時,有沒有啟發?也許需要更多從本國國情和語境出發,尋找社會可以接受的表達與路徑。再例如,孫中山所強調的「民生問題是歷史的重心」,和馬克思所講「物質生產關系是歷史的動力」,看似相近又有差別:前者著眼於協調各階層共同生存發展,後者則強調階級矛盾引發革命。這兩種觀點背後預示著,往後不同的社會發展圖景,也影響了中國20世紀不同政治勢力的道路選擇。今天我們反思這段歷史,可以問自己一個問題:有沒有可能在追求民生福祉的同時,避免陷入你死我活的階級對立,找到一條合作共贏的現代「民生主義」道路?國父的思想能否在21世紀,轉化出新的制度創新,來解決當代的貧富不均和民生問題?這些都值得我們長遠深入地思考。
總而言之,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強調的是,發展經濟要為民眾謀福利,改革措施要讓絕大多數人受惠。他提出的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大方案,目的都是糾正貧富不均、避免社會兩極對立,以實現天下為公的理想。盡管時代環境已大不相同,他所關注的土地、資本這兩大問題依然是當今世界的命題:如何讓年輕人住有所居、讓勞動者分享經濟成果,如何防止財富過度集中、維持社會和諧穩定,這些課題和孫中山當年的思考可謂一脈相承。他留下的思想遺產或許不能直接解答所有現代難題,但提供了一種寶貴的思路:在社會改良中尋找平衡,以溫和漸進的方式追求共同富裕。
吃飯問題很重要嗎?
今天我們要聊一聊國父孫中山先生,他在《民生主義》第三講中提出的「吃飯問題」。聽到這里你可能會想:「吃飯不是每天都在做,還能有什麼問題?」孫中山一開場就幽默地說:「常常有人說,天下無論什麼事都沒有容易過吃飯的。」但他馬上話鋒一轉,說道:「殊不知道吃飯問題就是頂重要的民生問題。如果吃飯問題不能夠解決,民生主義便沒有方法解決。」。在他看來,糧食問題關系國家生死存亡。舉個例子,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打了很多勝仗,卻因為海上封鎖導致國內糧食短缺,士兵和百姓餓肚子,最後撐不下去而戰敗。 「民以食為天」不是說說而已,吃不飽飯,革命理想和國家建設就無從談起。
那麼孫中山演講中,所說的「吃飯問題」具體指什麼?用現代的詞,就是糧食安全和農民生計的問題。他特別舉了英國、日本的例子:英國本地出產的糧食只夠三個月吃,其餘九個月全靠進口。日本一年只能自給十一個月,還差一個月口糧要從外地買。也就是說,這些國家一旦遇上戰爭或國際供應中斷,就可能鬧饑荒。再看中國,辛亥革命後的中國,仍然是以農立國,可是農業生產卻出現危機。國父特別點出他家鄉廣東的情況,每年廣東需要從外省和國外進口價值,大約是七千萬銀元的糧食,如果一個月沒有外糧運進,馬上就會發生饑荒!也就是說,在他那個年代,中國很多地區其實吃飯是「緊平衡」,糧食供需嚴重不平衡,稍有風吹草動就可能出大亂子。
為什麼號稱「四萬萬同胞」的中國,會出現吃飯難題呢?孫中山分析了幾點原因:第一,人口眾多而農業生產技術落後,難以養活這麼龐大的人口。第二,自然災害頻繁,水旱蝗災常讓農民顆粒無收。第三,更深層的原因在土地制度和農民所受的剝削。他直言,中國並不缺土地資源,但「中國的農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去大半,自己得到的幾乎不能夠自養」。試想,農民一年到頭流汗種田,最後六成的收成要繳給地主,自己只留四成。這樣一來,農民哪有積極性去多生產呢?國父警告說,如果長期如此,農民一旦有了知識,誰還願意拼命耕田?當時許多田地漸漸荒蕪,就是因為這些社會原因,而不單單是自然條件的限制。
事實上,不少近代學者也注意到中國農村的困境。梁漱溟在1930年代,考察中國農村以後發現,中國人口高度集中於少數適宜耕種的區域,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有統計估算,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當時只有大約三畝左右,難怪「地狹人稠」成了中國農業的一頂帽子。不過梁漱溟也指出,中國還有不少荒地未開墾,一半的耕地不足問題「也關乎人事,不盡為自然所限」。說白了,只要社會制度調整得當、農民有積極性,再加上科學改良土壤品種,養活更多人口並非沒有前途。這觀點其實和孫中山不謀而合:孫中山並不認同馬爾薩斯那套,人口必然餓死人的悲觀理論,他堅信透過制度改革和技術進步,中國完全有可能養活倍增的人口。他甚至樂觀預測:靠傳統人力農業只能養活四億人,但如果實現機械化,卻可以養活八億人!要知道,1924年中國人口還不到四億,孫中山已經在思考一個八億人口的未來,而且有信心讓「四萬萬人都有飯吃,並且要有很便宜的飯吃」。
聽到這里,我們已經明白「吃飯問題」在孫中山心中的分量。歐美有句俗語叫「面包和黃油問題/生計問題」(Bread and butter issue),指的就是老百姓最關心的溫飽,也就是民生問題。在1924年的中國,糧食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的燃眉之急。接下來,我們看看孫中山為解決這一問題,開出了怎樣的藥方。
中國農業困境:成因與歷史脈絡
在討論國父的方案之前,先讓我們快速回顧他所處時代中國農業狀況的背景,以理解他的思路。
第一,中國傳統農業長期面臨,人地矛盾和自然限制。清末以來,中國人口激增,而可耕種的良田面積並沒有同幅度擴張。據當時一些專家估算,中國約有83%的人口擠居在不到國土20%的精華區域(如中原、長江流域、四川盆地等肥沃地帶),不少地區每平方公里超過300人,人口密度甚至趕超歐洲的荷蘭。人多地少,使得人均耕地極其有限。梁漱溟提到,中原地區平均每人僅6畝地、長江下遊更低至4~5畝,而且其中還包含不少山林水澤,不是真正可耕之田。換算下來,全國純耕地的人均占有量可能只有3畝左右。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風調雨順,要把土地上產出的糧食分給那麼多人,每個人也分不到多少。
第二,中國農業長期缺乏現代科技投入,單位土地產量難以大幅提高。中國傳統農業文明有精耕細作的優點,西方學者也稱讚中國農民勤勞且農藝精巧。但必須承認,19世紀以來西方發生的農業科學革命,中國幾乎沒搭上車。以美國為例,19世紀中期以後設立土地贈與大學(如康奈爾大學農學院),推廣農業機械、選育高產品種、研發化肥等等。 20世紀初美國不僅糧食自給還大量出口,成為世界糧倉之一。反觀中國,農民仍主要靠人力畜力耕作,耕作方式幾千年變化不大。即便一些農戶勤奮用心,但缺乏機器設備,單靠鐮刀犁牛,很難開發新的耕地或顯著提高產量。再如肥料,中國傳統上用糞肥和堆肥,肥力有限。當時國際上已開始用「智利硝」這樣的化學肥料來增產,但由於價格昂貴,中國普通農民用不起。技術落後導致農業單產停滯,使糧食總產量幾乎追不上人口增長的腳步。
第三,頻繁的天災和動蕩的人禍,加劇了農村經濟的脆弱性。古語有雲「水旱蝗湯,十年九災」。中國是農業大國,同時也是自然災害高發的國度。清末民初,黃河泛濫、長江流域水災、北方大旱與蝗災此起彼伏。例如民國十三年(1924年),中國南北各省就爆發嚴重水災,國民經濟損失以數億計。在自然的考驗外,戰亂和軍閥混戰更使農業雪上加霜─,農民種出的糧食除了要交租,還要被拉壯丁的軍閥征糧,哪里還有積蓄抵御災年?孫中山指出,中國之所以暫時沒鬧大饑荒,某種程度上是「天幸」:恰好歐戰期間沒趕上水旱災害。可見中國糧食供給之脆弱,只要一年莊稼收成不好,就可能餓殍遍野。
最後,也是孫中山最強調的一點,土地制度的不公平和農民經濟地位低下,嚴重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他多次強調,不是中國土地不夠,也不是中國農民不勤勞,而是農民缺乏保障和激勵。清末民初的農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中國現在的農民九成都是沒有田的……所耕的田大都是地主的」。許多地主自己不勞動,單靠向佃農收取高額地租(通常占收成的一半以上)過活。梁漱溟對此也深有感觸,他說「土地分配不均,是從土地私有制來的流弊;私有土地的結果就難免不均」。 20世紀20年代的調查數據雖然不精確,但地主富農占有大部分土地、而廣大中小農僅占少量甚至無地可種,已是公認事實。更糟糕的是,農民租種土地往往還要透過層層盤剝:例如高利貸、苛捐雜稅、軍閥拉糧等等,最終真正到農民口袋里的收成少之又少。孫中山說得很直白:「若是長此以往,到了農民有知識,還有誰人再情願辛辛苦苦去耕田呢?」。農民缺地、少利,自然積極性低落,大片土地撂荒、生產停滯,就是意料之中的了。
綜合以上的各種歷史事實來說,國父所說的「糧食之憂」並非危言聳聽。在他看來,中國農業問題是一個綜合性的結構難題:既有自然條件和人口壓力的硬約束,也有制度性剝削和技術落後的問題。如果不從根本上加以改革,讓農民吃不飽飯,就別提什麼民生主義或國家富強了。帶著對中國農村困境的深刻憂慮,孫中山在第三講中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我們可以把他的思路概括為兩大方向:一是改革土地制度、解放農民生產力,二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提升農業產量。下面,我們先來看他開出的「技術藥方」,也就是著名的農業增產七法。
孫中山的對策之一:農業增產的「七種武器」
孫中山演講的後半部分,幾乎變成了一堂農業科技課。他系統地提出了提高糧食產量的七種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這七條在當時看來頗具前瞻性,放到今天看仍有啟發。我們就按順序來介紹:
1.機器化耕作:孫中山開宗明義,把推廣農業機械放在首位。他指出,中國幾千年來靠人畜力耕田,效率很低。如果改用機器耕作,「生產上至少可以加多一倍,費用可減輕十倍或百倍」。他算了一筆賬:傳統人力農業養活4億人,機械化則可養活8億人。這話在1924年無疑非常大膽,因為彼時中國人口還不到4億。但後來事實證明,20世紀下半葉,中國人口突破8億的時候,糧食產量的確靠著機械化和科技進步大幅增長。孫中山更進一步設想,用機器抽水灌溉高地,開墾原來無法耕種的荒田。比方說,一些高崗地過去缺水種不了,裝上抽水機從河流提水上去,就能變成良田。他預見到許多地勢高的荒地可以因此開發,增加糧食供給。除此之外,他也提到國產農機的重要性:當時中國的抽水機、拖拉機多靠進口,如果全面推廣機械化,必須發展本國機械制造業,以免利益外流。這也反映了他一貫的經濟民族主義思想。
2.改良肥料(土地營養):第二法是提高土地肥力。孫中山說「中國向來所用的肥料,都是人與動物的糞料和各種腐敗的植物,沒有用過化學肥料的」。傳統有機肥肥效有限,因此單位面積產量較低。他以智利硝(硝酸鈉,一種從南美進口的天然礦物肥料)為例:廣東、河南一些地方開始用智利硝種甘蔗,結果「甘蔗生長速度加快一倍,長出來也大好幾倍」。可惜智利硝價格奇貴,普通農民用不起,只能少數經濟作物試用。於是他想到另一條路:其實肥料的有效成分無非氮、磷、鉀幾種,如果能用化學方法大量制造,就不必看南美的臉色了。 「近來科學發達,發明了一種新方法,到處可以用電來造硝」。
這里所說的「電造硝」,正是指當時最新發明的利用電力,從空氣中合成硝酸鹽的方法。也就是日後哈伯-博施合成氨制肥技術的思想先聲。孫中山非常重視這一突破,因為它意味著,各國可以擺脫對智利天然硝礦的依賴。他強調,電力制造的人工硝與天然硝效果一樣,但成本極低,各國都樂於使用。接著他話鋒一轉:要大規模制造化肥,就需要廉價而充沛的電力;而要獲得廉價電力,就得利用水力資源。中國幅員遼闊,水能蘊藏極豐。他如數家珍般舉例:廣西伏波灘可發一百萬馬力電力,翁江可發數萬馬力供廣州用電;長江三峽可發三千多萬馬力,比當時世界各國水電加起來還大;黃河龍門也有幾千萬馬力潛力。孫中山描繪道:只要開發長江、黃河的水電,就可得到約一億馬力的電能,相當於8億勞力!有了這源源不絕的電力,不但火車電燈夠用,還可以用來制造海量廉價肥料,土地產出必然能大幅增加。簡而言之,國父為中國設想了一條「水電—化肥—增產」的良性循環路徑。在化肥方面他的遠見幾乎預見了後來,「綠色革命」中化學肥料普及對農業的巨大推動作用。
3.輪作換種(改良品種):第三種方法是調整耕作制度和種子品種。傳統農民對土地養護的認識有限,常年同一塊田連種同一作物,導致地力衰竭。孫中山指出,應當采用輪作和換種的方法:輪作就是不同作物交替種植,讓土壤得以休養生息;換種則是同種作物隔年更換不同地區的種子。 「土壤可以交替休息,種子落在新土壤、生於新空氣,強壯必加」。比如第一年種水稻,第二年改種大豆,豆科作物固氮可以滋養土壤;又或者今年用廣東稻種,明年改用湖南稻種,避免品種退化。通過科學的輪耕和良種更替,可以增強作物長勢,增加產量。雖然這方面孫中山沒有展開講,但其實已經觸及農學上的育種與土壤管理問題——而這正是20世紀農業科研的重點領域之一。後來中國水稻專家袁隆平的雜交水稻、各國農業試驗站育成的高產品種,不正是沿著孫中山指的方向前進的嗎?
4.防治病蟲草害:農業生產的另一大威脅來自各種有害生物。孫中山把這些歸為「兩種物害」:一是植物之害,即田里的野草、雜質;二是動物之害,即蟲害和鳥獸害。野草問題,現代農學稱作雜草,會跟莊稼爭奪養分、陽光,應當研究如何清除甚至變害為利。動物方面,首當其沖的就是蝗蟲等害蟲。每當莊稼將熟,蝗蟲若一來,就可能寸草不留。孫中山提到「今年廣東的荔枝因為開花時遇上毛蟲,把花都吃了,所以收成極少」。
當時中國各地對付蝗災基本束手無策,只能望天祈禱。但孫中山注意到美國的做法:「美國現在把這種事當作一個大問題,國家每年耗費許多金錢來研究消除害蟲的方法,美國農業的收入因此每年增加幾千萬元。」中國也設立了農業試驗機構,如南京的昆蟲局,但規模太小,不足以成事。因此他主張,國家要動用大力量,仿效美國辦法來消滅蝗災等物害,才能減少災害、提高全國農業生產。這番話相當有見地,因為它抓住了政府在農業科研與推廣上的角色。後來毛澤東時代有句話「向科學要糧」,其實孫中山早就強調了這點。
從美國經驗看,沒有政府支持的大規模防治和植保體系,個體農民難以對抗蝗災等大規模生物災害。這也是為什麼今天各國都設有植保站、推廣員的原因。孫中山的倡議,正是中國近代開始重視農業科學、建立植保體系的一個起點。
5.改進農產品保存與加工:即「制造問題」,這是孫中山提到的第五法。所謂「制造」,用現在的話說就是農產品的儲藏和食品加工。中國古代農業社會常說「豐年谷貴,歉年谷賤」,糧食豐收時往往賣不出去爛掉,災年又顆粒無收顯得彌足珍貴。孫中山認為,要提高整體糧食供給,就不能只看產量,還要解決餘糧的保存和調配問題。
中國老百姓傳統上有兩大法寶:一是曬幹,二是腌鹹。比如菜幹、魚幹、臘肉,或者腌菜、鹹魚等,都是為了讓食物能保存久一點。但僅靠這些還不夠,他介紹了近代歐美的新技術。罐頭食品:把食物煮熟或烘熟後封進鐵罐,可以長期保存,「到時開食,其味如新」。他充滿期待地說:無論魚肉果蔬餅食,都可制成罐頭,分配全國或賣出外洋。這段描述聽起來頗親切,我們今天超市里琳瑯滿目的罐頭食品,不就是對孫中山當年願景的最好印證嗎?
可以說,孫中山已經認識到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對於糧食安全的重要作用。平時豐年時把多餘糧食加工儲存起來,災年或外銷時拿出來用,才能充分利用每一粒糧食。而發展食品工業,還可以創造農村副業和就業,一舉多得。這些觀念在他那時是相當超前的。
6.改善運輸流通:第六個方法關乎流通,也就是讓糧食「從有餘之地運到不足之地」。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物產不同:東北和華北盛產大豆、小麥,南方各省主產大米。如果交通便利,完全可以「南糧北運,北糧南運」,互通有無,解決局部地區的缺糧問題。
然而孫中山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中國最大的問題就在運輸」。由於交通落後,很多地方運糧完全靠肩挑人擡。他舉例說,一個挑夫日走百里最多挑百斤,工錢1元。結果,大批糧食耗在路上運不到該去的地方,時間和金錢雙重浪費。孫中山還講了一個觸目驚心的故事:雲南某土司每年收地租糧太多,吃不完又賣不掉,只好燒掉幾千擔陳糧,以空出倉庫儲新谷!因為當地農民自己糧食也夠吃,運不出大山,商人不願意收購遠運,舊糧囤著沒用,只能付之一炬。這種「豐產反而燒糧」的怪現象,歸根結底在於運輸不靈。一邊是華北鬧饑荒,一邊是西南餘糧燒掉,令人痛心。
為此,孫中山開出了基礎建設的藥方:重修並擴建傳統的水運網絡、鐵路網絡和公路網絡。中國古代有京杭大運河,南北漕運方便,他主張對已有的運河加以疏浚改造,引進現代輪船行駛。此外,在沒有運河的地方興建新的運河,以發揮水運「物美價廉」的優勢。在陸運方面,他設想以鐵路為骨幹,公路汽車為毛細血管,建立起覆蓋全中國的運輸網。他指出,鐵路適合幹線長途運大宗貨,但成本高,小地方鋪不起鐵路也跑不出運量,因此「窮鄉僻壤只能築車路(公路),有了車路,便可以行駛自動車(汽車)」。大城市有鐵路、小鄉村通公路接軌鐵路,糧食就能四通八達運到需要的地方。對當時的中國而言,這無疑是一幅壯觀的現代化交通藍圖。後來共產中國和自由中國在冷戰時期,都投入巨資修建鐵路公路,可以說正是實踐了國父當年的遺願。交通便利了,全國各處「便有便宜飯吃」,這是孫中山對未來中國的美好期許。
7.防備天災(水旱災害治理):最後一項是減輕水災、旱災對農業的威脅,也就是我們今天講的水利與生態建設。孫中山將其分為「治標」和「治本」兩方面:治標方面,短期要修堤防、疏通河道,防止河水泛濫成災。治本方面,則要大力植樹造林。他強調:「多種森林便是防水災的治本方法」。因為山上有樹,暴雨時樹冠可以攔截雨水,樹根吸收滲透水分,延緩洪峰下泄,就不至於一下子全沖進河里釀災。有森林涵養水源,雨季洪水削峰,幹季又可保證河流不斷流,旱災也會減輕。簡言之,孫中山認為中國要從根本上防洪抗旱,「先要造森林」。
可以說,他提前看到了生態環境對農業的長期影響,這與我們今天提倡的生態治水理念是不謀而合的。在治本之外,他也沒忽略治標,例如在高地少雨的地方,建議用機器抽水解決旱象,在河川容易泛濫處修築堤防減輕當年水患等等。治標治本結合,才能「一時的水旱天災都可以挽救」。遺憾的是,孫中山當年構想的大規模植樹造林沒能實現,反而民國軍閥割據和抗戰期間森林濫伐嚴重,導致水土流失,更加劇了災害。直到中共建政以後,多次大型造林和治黃工程才逐步改善了情況。但不管怎樣,孫中山關於生態治水的先見之明,可謂中國近代農業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先聲。
以上七條,就是國父為解決「吃飯問題」開出的技術方案。可以看到,他的思路極其全面,幾乎把農業生產和流通鏈條上,每一環都考慮到了。從種到收、從地里到餐桌、從平時到災年,無不覆蓋。同時,他強調科技興農、實業強國的信念躍然紙上。不論是機械、化肥,還是育種、罐頭,孫中山都站在當時世界農業科技前沿來為中國謀劃。這也讓我們看到了孫中山民生主義中,務實和科學的一面。他並不只會喊口號,而是願意仔細研究國內外的各種新知,提出具體可行的措施。正因為此,後人常讚他是個「實業計劃家」,有很強的實踐取向。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孫中山的很多設想在當時只能算宏觀願景,要真正落實並非朝夕之功。比方說,農業機械化在民國時期進展甚微,直到中共建政後和台灣地區在後來數十年里,才漸次推廣普及。化肥的本土生產也要到共產中國一五計劃期間,建立化工廠才真正上軌道。造林防災更是一項漫長工程,共產中國用幾十年時間,才讓森林覆蓋率明顯回升。孫中山站在1920年代的中國先知般地,描繪出了農業現代化的藍圖,但是限於歷史條件,很多措施他自己無緣見到實現。然而,這不妨礙我們從中感受到他的前瞻性。當他高呼要讓「全國個個人都有便宜飯吃」時,那份對民生疾苦的關切與責任,至今仍然令人肅然起敬。
孫文的對策之二:土地改革與「耕者有其田」
講完技術面的七條對策,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談談,孫中山在農業問題上另一個核心主張:土地制度的改革。孫中山在演講中明確表示:提高糧食生產,首先要從政治、法律上保護農民,讓農民有積極性多生產。這里的關鍵就是解決土地問題。他說:「要怎麼樣保障農民的權利……那便是關於平均地權的問題」。實際上,「平均地權」正是孫中山早年提出的民生主義核心之一。早在1905年《民報發刊詞》中,他就把土地改革列為,民生主義的具體辦法,所謂「平均地權」,簡單說就是將土地價值的增值部分收歸全民共享。這個思想受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Henry George)的影響很大。喬治主張對土地課征單一稅,把不勞而獲的地價增值收為公用。孫中山吸收了這一點,但也有自己的創新:他最初主張政府只收未來地價增值,不沒收土地所有權,以體現社會公平又不至於打擊私人財產信心。可以說,平均地權原本是一種較為溫和的土改方案,帶有調節地價、累進課稅的性質。
然而,到了1920年代,中國的土地問題日益嚴峻,僅靠征稅顯然無法滿足饑寒交迫的農民。孫中山的思想也在與時俱進。 1924年,他在廣州主持政權,目睹了廣東轟轟烈烈的農民運動。廣州近郊的農民協會風起雲湧,佃農們組織起來反對苛租。這讓孫中山大受觸動。他意識到,只有聯合廣大農民,才能夠對抗軍閥和反動勢力,鞏固革命政權。因此,在1924年《民生主義》第三講,以及隨後農民運動講習所的畢業演說中,國父都明確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這是他對土地政策的重大發展:從原來偏重「土地國有、地價歸公」的理論,轉向直接要求「將土地分給農民,讓真正耕種的人擁有土地」。
我們在此直接引用孫中山,他在農民講習所演說中的一段話:他說:「現在俄國改良農業政治之後,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國的田土都分到一般農民,讓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對國家納稅,沒有地主來收租錢,這是一種最公平的辦法。我們現在革命,要仿效俄國這種公平辦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徹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沒有田地,每年還是要納田租,那還是不徹底的革命。」從這段話可以看到,孫中山直言不諱地讚揚了,蘇俄十月革命後的土地政策,認為將地主土地沒收、分給農民,讓農民只向國家交稅不再繳租,是「最公平的」措施。他進一步強調,中國革命也要仿效這種辦法實行「耕者有其田,否則就是不徹底。這幾乎相當於公開宣告,孫中山支持通過激進的土改來解放農民。
需要指出的是,孫中山此時提「仿效俄國」,並不意味著要完全照搬蘇聯的土地國有制。正如有學者分析的那樣,孫中山用「耕者有其田」來理解蘇俄經驗時,著眼點在於「沒收地主土地、讓農民有田可耕」,而非土地歸國家所有。他並沒有提蘇聯土地國有、農民只享使用權的部分。相反地,到1924年8月,孫中山開始主張土地歸農民所有。這一轉變,顯然是為了贏得廣大農民的真心擁護。就像他所言:只有「耕者有其田」,革命才算真正成功,農民才算真正翻身。
然而,國父也很清醒地認識到,土地革命不是一蹴可及的。他一方面號召「仿效俄國」,一方面也強調要根據中國實際謀劃步驟。他在講習所演說中坦承,如果立刻把地主的田地都拿來給農民,地主肯定強烈反抗,農民一時難以抵擋,革命反而可能失敗。因此,他的策略是「暫時不能馬上實行耕者有其田」,而是先讓農民慢慢組織起來,發展農民協會、武裝農民,等將來農民力量壯大了,革命政府再乘勢實行土地改革。這其實是一種漸進式的激進,目標相當激進,但步驟上講究時機和力量對比。孫中山不希望貿然激起地主武裝反撲,而農民方面準備不足,所以選擇先培養農民覺悟和組織,為日後土改創造條件。
總而言之,孫中山在晚年已經將「土地歸農民」,作為解決農民問題的最終方案。但和後來的中國共產黨做法不同的是,他仍希望在國家政權主導和控制下,比較有秩序地推進。他的理想模式似乎是這樣的路徑:「革命政府掌握大權」→「頒布法律逐步剝奪大地主土地」→「農民在政府保護下,分得土地並向國家繳納地稅」。從政治社會意涵上看,這不僅是經濟改革,也是一次社會結構的重組:通過讓耕者有其田,消滅寄生的地主階級,使農民變成小土地所有者,從而奠定民主共和的社會基礎。
這與毛澤東日後的思路有相似之處,但也有重要差別。關於這部份,我們留到下一節再來詳細比較。這里要強調的是,孫中山十分清楚土地改革的雙重意義:經濟上,可以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決糧食增產和農村貧困問題。政治上,可以凝聚億萬農民的支持,鞏固革命成果,推動社會平等正義。他提出「令耕者有其田,不至納租到私人,要納稅到公家」的美好願景,希望未來中國農民不再被地主剝削,只向國家繳公平的土地稅,用於社會建設。這種設想,實際上呼應了他早年的平均地權理念:土地財產所得,最終還是由政府(全民)和私人共同分享。換言之,他並非要回到傳統小農經濟的老路,而是期望在土地私有基礎上,通過稅制實現社會公平。既保障農民的土地產權和收益,又讓富者多盡責、貧者少負擔,這是孫中山心目中理想的土地制度。
可惜的是,由於國父不久後病逝,他的土地改革主張並未在他領導下實現。南京國民政府北伐成功以後,面對覆雜的政局和對共產勢力的疑懼,並沒有真正推行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平均地權和土地改革等政策一度被束之高閣,直到國共內戰逼近尾聲、中央政府撤退台灣的前夕,才在台灣匆忙啟動。中國大陸的廣大農民,最終沒有等到中央政府「恩賜土地」,而是走上了另外一條劇烈震蕩的土地革命之路。
孫中山與毛澤東:農民思想的異同比較
孫中山和毛澤東,這兩位中國革命史上,都深刻關注農民和土地問題。他們在農政思想上既有一脈相承之處,也存在明顯的路徑差異。這里,我們不妨比較一下孫中山的「民生主義」與毛澤東的「農村革命路線」,看看有哪些異同。
兩人的共同點是顯而易見的。孫中山和毛澤東都認識到,土地問題是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之一。孫中山說「民生主義第一要務是解決吃飯問題」,抓住了農民溫飽的重要性。毛澤東則直接指出「農民問題乃國民革命的中心問題」,在他領導下,中共1920年代就提出口號「打土豪、分田地」,把土地革命視為發動群眾的關鍵。可以說,「耕者有其田」的目標在兩人那里高度一致:都想讓千百萬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得土地,翻身做主人。毛澤東對孫中山也頗為推崇,尤其稱道孫中山「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認為這是革命先行者留下的寶貴遺產。從這層意義上,毛澤東繼承並實踐了孫中山未竟的土地革命理想,這是歷史的連續性。
然而,兩人在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對待農民、地主階級的態度上,則有明顯的不同。孫中山傾向於自上而下、較為溫和的改革路線,而毛澤東則走的是自下而上、暴力式的革命路線。
首先,在實施手段上,孫中山希望由革命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來逐步實現土地轉移,盡量減少流血沖突。他打算給地主一定補償或緩沖(如先收地價增值稅,逼地主自願賣地),同時組織農民提高談判地位,最終完成土地重新分配。他的思維仍保留著法律程序和統一政令的框架。相對地,毛澤東則主張通過農民群眾的革命行動,徹底打碎舊土地制度。共產中國成立前的解放區土改,幾乎都是「貧雇農團結起來,依靠貧農團,組織農會,對地主階級來一次你死我活的鬥爭」。毛澤東明確批評:「不能和平地搞恩賜,要組織農民通過鬥爭奪回土地」。據統計,中共在大陸奪權後頒布《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土改中對地主富農的土地實行無償沒收、無償分配,並伴隨大規模的群眾批鬥和處決。中共中央當時指示以農民戶數的8%、人口的10%為打擊對象。在實際操作中,據1979年官方統計,土改沒收、征收土地約7億畝,處死約100萬名地主(另有大量地主及家人自殺或被監禁迫害)。可以說,毛澤東選擇了一條激進與暴力的道路,以階級鬥爭的方式徹底摧毀了地主階級,把土地重新分給幾億無地農民。
相比之下,孫中山雖有「耕者有其田」的革命口號,但他並未打算上來就肉體消滅地主。他更傾向於經濟手段和政權壓力並用。例如用「照價收稅」逼地主交出土地、用軍政力量鎮住頑固抵抗者,同時給一般開明地主一些補貼,讓他們將土地賣給政府,再轉售給農民等。畢竟,孫中山那一代革命家受的是「天賦人權、財產不可侵犯」的思想訓練,更希望避免大規模殺戮,以免破壞生產、撕裂社會。所以孫中山的藍圖中,即便實行了「耕者有其田」,農民得到土地以後,仍然要向國家繳土地稅,用於補償地主和國家建設。這其實是在尋求革命與秩序間的平衡。而毛澤東是徹底的烏托邦式激進派,他相信只有砸碎一切舊的生產關系(包括消滅地主階級)才能解放生產力。因此,孫中山的土改更像改革,毛澤東的土改就是革命,兩者的激烈程度不可同日而語。
再看對農民角色的定位。國父早年發動革命主要依靠會黨、知識青年和新軍,對農民的動員重視不夠。晚年雖然開始依靠農民運動,但他仍把農民更多視為需要保護和爭取的對象,而不是革命主體。孫中山著重強調政府應該提升農民權益、保障農民利益,讓農民得利後自然會擁護革命。所以他的土地政策,帶有自上而下「改善民生」的色彩。毛澤東完全反其道而行,他從一開始就立足農村、組織並武裝農民,視農民為革命的最強大依靠力量。 1927年他考察湖南農民運動時,就讚揚「農民是真正的英雄」,號召「燒毀煉獄,解放農民」。在延安時期,毛澤東更系統闡述了「農民是無產階級最可靠的同盟軍」,把土地革命和武裝鬥爭、農村根據地結合為中共奪權道路。所以,孫中山的農民政策,是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部分,農民是被解放的對象。毛澤東的農民政策屬於社會主義革命序幕,農民是自己解放自己的主體。兩者理念側重不同。
還有一點值得比較的是,土地改革的最終走向。孫中山無疑希望通過土地改革,建立數以億計自耕小農的社會,實現「耕者有其田,小農有其產」。他並不反對土地私有本身,他的敵人是封建地租,而非市場經濟下的土地交易。他曾指出,土地私有不均是問題,但要「根本免於不均,只有土地全歸公」,但那是遙遠未來的事,「今日所得而行者,只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的合作利用」。換言之,孫中山認為當時能做的就是把地分給農民、推行農民合作,提高農業效率。至於土地國有那樣的徹底社會主義措施,並非一朝一夕可行,要等社會和技術條件成熟。
毛澤東一開始也承認,農民對小塊土地的熱愛,所以共產中國成立初期,在大陸實行的土改其實還是「耕者有其田」,確立了幾億小農的土地私有權。但毛澤東很快轉向了更激進的社會主義道路:1953年起他推動「農業合作化運動」,幾年內將農民土地入社,變私人土地為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所有;1958年更進一步人民公社化,實行土地完全公有制。結果,中國大陸的農民很快又失去了土地私有權,從土改後短暫的地主變農民,迅速演變為公社體制下的集體農奴。毛澤東相信這是通往共產主義的康莊大道,但現實卻殘酷。人民公社大鍋飯嚴重挫傷了生產積極性,加之冒進的「大躍進」政策,終於導致1959~1961年大饑荒,餓死數千萬農民。所以,毛澤東式的農業集體化被歷史證明是失敗的,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大陸又改回以家庭為單位的責任制,實際恢覆了「小農經營,有其田自耕」的格局(雖然名義上土地歸集體,但長期承包到戶,農民享有實際支配權)。
從這個角度看,孫中山倒是「預見」了,土地公有制並非當時現實的出路。梁漱溟在《鄉村建設理論》中,論及蘇聯土地政策也指出:蘇俄雖號稱土地國有,但實際上並未沒收一切農地,只是用合作化方式,逐步讓農民淡化私有觀念。他認為長遠看,社會技術越進步,土地公有也許會成為趨勢,但那「非所論於今日」,眼下能做的還是「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合作。這與孫中山的想法頗為吻合:先讓農民實際占有土地,提高生產和生活水平。然後發展農業合作組織,提高經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最終,也許水到渠成地走向更高級的公共所有。但決不能勉強拔苗助長。孫中山注重循序漸進、毛澤東勇於激烈求變,這反映了兩人思想中革命和建設側重的不同。一個畢竟是民主革命家,一個是共產革命家,歷史使命和環境都有差別。
在此讓我們小結一下,孫中山和毛澤東的異同。孫中山與毛澤東在農民思想上的相同點是目標相似、重視農民。不同點是手段和路徑大相徑庭。孫中山走的是「革命的手段,改革的目的」:用革命推翻滿清、軍閥的統治,但在社會經濟領域多采取改良式方案。毛澤東則是「革命的手段,革命的目的」:手段激烈,目標同樣激進,不僅要換政權還要改天換地、推翻舊社會所有基礎。最終,歷史實踐的評價或許是:孫中山的土地主張較有人道溫情,但因現實條件未行。毛澤東的土地革命徹底改變了中國農村面貌,卻也付出了極大社會代價。如果孫中山看到20多年後中國農村那場血雨腥風,不知作何感想。但他應該會感到欣慰,因為「耕者有其田」這面大旗,終究是由中國共產黨人在土地革命中高高舉起,並寫入了歷史。
民生主義對當代中國農村問題的啟發
接下來,我們想帶大家從當代中國的角度,來思考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可能帶來的啟示。有很多關心中國問題的朋友,可能一直在思考這樣的問題:今天的中國雖然基本解決了溫飽,糧食產量世界第一,為何卻還存在所謂「三農問題」-農業、農村、農民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例如,農民收入仍較低,年輕一代不願務農、農村人口空心化。還有,在糧食安全方面,中國雖然谷物自給,但像大豆等飼料作物卻高度依賴進口,一旦國際局勢變化也有風險。那這些當代問題的根源是什麼?和百年前孫中山所講的吃飯問題有聯系嗎?孫中山的思想能給今天中國的「鄉村振興」提供什麼啟發嗎?
我們嘗試著帶大家透過比較的思考角度,來看國父的年代與當前中國農村的狀況。
首先,當代三農問題和孫中山時代相比,性質發生了很大變化。孫中山那時首要的是農民吃不飽飯、活不下去,屬於絕對貧困和糧食不足的問題。而今天,中國14億人能夠基本吃飽,總體上糧食安全是有保障的,甚至主要農產品產量中國都居世界前列(比如中國大陸每年稻谷、小麥產量占全球20-30%,靠不到10%的耕地養活了近20%世界人口)。所以現在的「吃飯問題」,更多是結構性和質量性的,例如吃得是否營養健康、糧食品種結構是否合理、自給率是否可持續等。孫中山當年的擔憂,如今已部分緩解,中國沒有人會因為沒糧食而大規模餓死(這在中共建政以後,除了三年困難時期外基本實現)。這首先歸功於後來科技進步和制度改革。
但是,新時代的三農問題更覆雜,也同樣重要。例如農民收入低、農村空心化,這涉及城鄉發展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工業和城市發展迅猛,但農村相對滯後,很多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留下鄉村老人兒童留守。這導致農村勞力文化不足、土地撂荒一些。農民在城市打工掙錢,比種田收入高得多,使得務農吸引力下降。糧食連年增產卻「豐收不增收」,種地賺不了錢,這也是困擾農民的問題之一。
孫中山當年強調,要讓農民獲得合理的收益,他痛斥地主剝削讓農民無積極性。所以一個啟示是,今天我們依然要關注種糧農民的利益。近年來中共當局也采取措施,例如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補貼農機和良種、推動適度規模經營,都是為了提高農民種糧收益,激勵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孫中山講「農民有知識後,誰還願辛苦耕田,若拿不到應有收益?」這句話現在聽來仍然是振聾發聵。確實,在市場經濟下,農業比較效益低是全球性的難題,各國政府無不千方百計補貼農民。孫先生的思路:用政治和法律手段保護鼓勵農民,依然值得遵循。所不同的是,當年主要是反封建經濟的剝削,如今主要的問題是市場競爭下,工人和農民受到資本主義體制剝削,但道理是一致的:讓農民得利,農業才有持續性。
再來看糧食安全方面,例如大豆進口依賴度高。這其實涉及糧食結構和消費升級問題。中國人如今吃的肉蛋奶多了,飼料需求激增,大豆用量巨大,但國內種大豆效益不如種玉米小麥,所以近八成大豆靠進口。這是發展階段帶來的新挑戰。孫中山時代沒遇到過這問題(中國人那時97%的熱量來自植物性食物,肉的需求量較少),所以他沒直接討論過。但他的思想中有一點很契合當今,就是重視農業科技。面對耕地資源有限、需求提升,解決之道在「科技」二字。如今中共當局提出「藏糧於地、藏糧於技」的農業戰略,強調嚴守耕地紅線的同時,依靠科技提高單產,這跟孫中山先生當年倡導機械化、化肥、良種的思路很類似。或許技術條件不同(現在還有轉基因育種、信息農業等新東西),但理念是一脈相承的:科技進步是突破資源瓶頸、保障糧食安全的根本途徑。
此外,孫中山很強調基礎設施和流通體系建設,如修鐵路公路及發展運輸。這在今天依然切中要害。例如農產品賣難、物流成本高,仍困擾著農民和農業現代化。不少農村土特產品品質很好,但「酒香也怕巷子深」,可能爛在村里。近年來,中國的電商開始下鄉、冷鏈物流建設提速,助推了一波「農村電商」熱,很多山貨通過網絡出村進城賣高價。這種打通產銷通路的努力,其實正在續寫著孫中山關於改善運輸、加工保存的理念。未來如果每個村,都有完善的倉儲加工和物流銜接,那農民就不愁豐產反賤價,可以放心擴大生產。鄉村振興戰略中明確提出,要補齊這些基礎設施的缺陷,與孫中山先生當年主張相當一致。
最後,談談土地制度對當代的影響。現在中國大陸農村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的制度,已經沒有地主剝削,農民也有長期而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某種程度上,孫中山「耕者有其田」的目標,在法律形式上早已實現。但新的問題在於,過去幾億小農保障了公平,但也導致農業經營規模小、效率低,不利於現代化。這就是為什麼近年中共當局鼓勵土地流轉,出現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的主體。梁漱溟當年就曾指出,中國許多農戶土地細碎狹小,分散錯雜,妨礙機械施展,必須推行土地整理和合作經營。
孫中山也主張農民組織起來,走合作化道路(但非強制公有)。這與今天的方向不謀而合。目前中共當局正努力,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透過市場機制實現適度規模經營,讓真正懂技術、會經營的人集中更多土地耕種,提高效率,其他農民可以轉為農業工人或進城務工。這其實可以看作「耕者有其田」在新時代的另一種表達:讓真正願意種地、善於種地的人有更多田可種,而不是分散的人人一小塊田。當然,這也要警惕避免出現新的土地過度集中和壟斷,別走回頭路。
總而言之,國父關於農業和土地的思想,今天看來既有其洞見也有其局限性。洞見在於,他那種以民為本的情懷,以及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依然值得我們學習。他強調的糧食安全戰略地位、「民以食為天」的理念,現在依然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原則。他主張的農民利益優先原則,也是當代中國大陸解決三農問題的主要出發點。他描繪的很多技術圖景也已變成現實,足見其先見之明。
他的局限性在於,時代背景已經大幅改變,一些問題產生了全新的內涵,舊有思路未必能直接適用。例如,孫中山先生未曾面對過,現代市場經濟全球化下的農業競爭格局,對農產品過剩、食品品質、環境污染、農村治理等當代課題,他無從預料。我們不能指望用百年前方案,直接回答今天的覆雜問題。但歷史的借鑒價值在於提供思考維度。孫中山把「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定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之道,他相信政府有責任也有能力,通過積極作為改善人民生活。這一信念對當今中國推進鄉村振興仍有啟發:要解決三農問題,市場機制要發揮作用,但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同樣不可或缺。無論是農業科學研究、基礎建設,還是農民教育、社會保障,都離不開公共政策傾斜。孫中山當年倡導的很多政策工具(如農業補貼、興修水利、農村金融等)今天看來仍然切中要害。
最後,我想把孫中山先生在《民生主義》里的一句話送給大家:「我們現在要解決民生問題,……只要解決需要問題。這個需要問題,就是要全國四萬萬人都可以得衣食的需要,要四萬萬人都是豐衣足食。」。雖然現在人口翻了幾倍,但這個追求並沒變,且拓展為更加豐富的內涵。不僅要吃得上、吃得飽,還要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能夠永續。解決吃飯問題勇於沒有終點,我們每一代人都在這條路上。希望朋友們能從孫中山百年前,對中國民生問題的探索當中,汲取一些智慧和勇氣,共同思考當前中國的農村問題。
從《民生主義》第四講談衣被天下
民生主義第四講,也是三民主義中的最後一講,後續國父孫中山先生,雖然仍然想繼續四處演講發揚他的理念,但身體不允許。這講再討論的是「衣被天下:工業化與衣服問題」。演講是在1924年發表的,聚焦於「穿衣」這件民生大事,看似尋常,實則反映出中國當時的經濟困境和主權問題。
孫中山開宗明義就指出:「在民生主義里頭,第一個重要問題是吃飯,第二個重要問題是穿衣。」他把吃飯比作民生問題中的頭等大事,穿衣則是僅次於吃飯的第二大事。為何穿衣這麼重要?孫中山先生解釋道,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才開始穿衣,衣服是文明進步的產物,而要讓全體國民「衣被天下」(意思是:人人都有衣服穿),正是國家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當時中國的內憂外患,人民溫飽尚且成問題,更不用說普遍的衣著不足。所以孫中山強調:「我們講民生主義,要解決穿衣問題…要全國穿土布,不準外國洋布進口,便要國家有政治權力,穿衣問題才可以解決。」這透露出一個關鍵:穿衣問題不只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需要國家力量來保障。
我們可以先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孫中山要花整整一講的篇幅來談衣服問題?其實這是因為衣服背後,牽涉的經濟脈絡極其深刻。從衣食住行四大民生需求來看,衣服問題表面上,是民眾生活必需,深層次卻反映出中國當時「半殖民地經濟」的結構性矛盾。接下來,我們要循著孫先生的演講內容,一步步拆解「衣被天下」所涉及的幾個重點:第一,穿衣的三個層次(需要、安適、奢侈)。第二,衣服原料的四大類(絲、麻、棉、毛)及中國紡織工業的困境。第三,關稅主權喪失對工業發展的影響。最後,我們會把孫文的主張放在國際視野下,對照甘地的「卡迪(Khadi)運動」和19世紀德國的國民經濟學者李斯特的保護關稅理論,看看孫中山民生主義方案的獨特意義。
需要、安適與奢侈:三個層次的需求
國父在講演一開頭,就提出了人類生活水準的三個層次:需要、安適、奢侈。所謂「需要」(necessity),指的是維持基本生活不可或缺的東西。如果連這些基本需要都無法滿足,人就無法正常生存,只能算是「半死不活」。第二個層次是「安適」(comfort),當基本需要滿足後,人們會追求更舒適安逸的生活,如衣著上講究保暖之外也要好看、合身。再往上則是第三個層次「奢侈」(luxury),這是在人們已經安居樂業之後,尋求更高級享受的階段,例如穿名貴華麗的衣服來炫耀。
在孫中山看來,20世紀20年代的中國,多數人民連第一層的「需要」都尚未滿足,更談不上安適和奢侈。因此他的討論重心鎖定在「如何讓全體國民至少有足夠的衣服穿」(滿足需要層次)。他明確表示:我們目前並不是要解決穿得多講究(安適)或者穿得奢華(奢侈)的問題,而只是要解決「需要」的問題:也就是要讓全中國數以千萬計的民眾,都有衣服穿、穿得暖。這一點非常關鍵,因為它道出了民生主義的根本精神:先求溫飽,再圖發展。在當時軍閥割據、民不聊生的背景下,孫中山優先關注的是國計民生中最基本的部分。
為了讓大家更明白這三個層次概念,我們可以打個比方:對於一個貧寒人家來說,一件保暖的棉衣代表了「需要」(沒有它可能會受凍生病)。當他有了御寒的衣服之後,可能會希望衣服樣式好看、穿著舒適,這屬於「安適」的層次。如果再進一步,開始追求名牌、講究衣料華麗昂貴,那就是進入奢侈的範疇了。在孫中山的思想中,民生主義就是要先解決,最底層的大多數人的需要問題,也就是所謂「民生的第一要義」。因此他強調「我們所講的民生主義,只要解決需要問題…要四萬萬人都豐衣足食」。只有人民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國家才有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在這里順帶一提,國父將「穿衣問題」置於如此重要的位置,也和中國的文化傳統及近代經驗有關。中國自古講求衣冠文物,把一個人的衣著儀容視為文明教化的體現。但在半殖民地時代,大量民眾衣不蔽體,這對有民族意識的知識分子來說,是一種羞辱。這不僅顯示了中國的民生雕敝,更象征著國家積弱不振。在孫中山眼中,讓國人穿得上像樣的衣服,不僅是改善生活,也是挽回民族自尊、擺脫「東亞病夫」形象的重要一步。所以他才會把穿衣上升到「民生主義」的高度來討論。
了解了這三個層次的理論基礎,我們再來看看孫中山如何分析,中國的衣服從何而來、為何又會成為一個難題。這就要從衣服的原料談起。
中國紡織業的困境
孫中山指出,人類穿衣服所需的原料主要來自兩大來源:動物和植物。具體分為四種:絲、麻、棉、毛。其中絲和毛取自動物(蠶絲、獸毛),麻和棉取自植物(麻纖維、棉花)。這四種原料構成了衣服的基礎。我們就按照孫先生演講的順序,逐一來看看每種材料的情況,以及中國紡織產業在其中遇到的問題。
絲(Silk):絲織品是中國古代引以為豪的發明之一。遠在歐美尚處蠻荒時,中國祖先就已掌握養蠶取絲、織造絲綢的技術,所以絲被稱為中國的「國粹」原料。然而,到近代情況出現了逆轉:歐洲各國和日本引進了中國的養蠶技術,並利用科學方法大幅改良,例如巴斯德發現了防治蠶病的方法,使得法國、意大利、日本的蠶絲生產突飛猛進。反觀中國,養蠶技術因循守舊,一萬條蠶往往有大半生病夭折,繅絲工藝也落後(絲線粗細不勻,斷頭多),無法適應現代機械織造需求。結果就是中國生絲品質不及外國,漸失國際市場。
早期對外貿易時,中國生絲和茶葉曾是出口大宗,使中國貿易順差,洋人須拿白銀來買。但後來外國自己能制絲,搶走了市場,中國絲和茶的出口驟減,無法彌補日益增加的洋貨入口。孫中山估計,中國因對外貿易逆差,每年要向列強「進貢」約五萬萬銀元,幾乎就是把自產的絲茶廉價輸出,再花重金買回洋布洋紗。更諷刺的是,中國老百姓自己用不起本國生絲,多數國產生絲運到了國外,供外國人做奢侈品,我們國內普通人的穿衣需要反倒要靠廉價的洋布解決。傳統優勢產業淪為替別人做嫁衣,這正是中國絲業的悲哀。孫中山認為要振興絲業,必須科學改良蠶種和桑葉,提高生絲品質和產量,並且學習外國用機器織造絲織品,重建中國絲綢的競爭力。
麻(Hemp/Flax):麻纖維也是中國最早利用的衣料之一。中國古代早在「衣麻苧」的時代就懂得種麻、績麻、織麻布。漢代以麻布為衣的風俗廣為流傳,可見歷史悠久。然而,和絲一樣,中國的麻紡織長期停留在手工階段,技術上幾千年一成不變。 19世紀以後,西方工業革命將紡織機械化,麻紡技術也大有進步,但中國仍在原地踏步,缺乏現代機器設備。結果中國麻布品質粗劣、產量有限,在與洋布競爭中幾乎不占優勢。據孫中山所述,當時中國很多農村人穿的所謂「土布」其實多用棉紗織成(因為洋紗便宜),真正用麻織布的已不多見,可見麻產業已衰落。麻本來是中國特長,卻沒跟上時代步伐。孫中山主張應該學習西方的機械化技術來加工麻,生產高品質的麻紡制品(例如細密的亞麻布)。只有這樣,才能把古老的麻工業救活,成為現代民生所用。
棉(Cotton):棉花並非中國本土原生,而是從印度引進的作物。但中國很早就開始種棉、紡紗織棉布,明清時期棉布已逐漸取代麻布成為民間主要衣料。孫中山指出:「現在穿衣的材料,大多數是用棉。」中國的棉花種植面積和產量,在近代世界名列前茅,據統計中國棉花年產量,約居世界第三(僅次於美國、印度)。照理說,有這麼多棉花又有人力,中國完全可以靠自己生產棉紡品,為什麼反而每天身上穿的衣服,大部分是外國進口的洋布呢?這就是中國近代經濟一大怪現象:自己出產棉花,卻要進口洋布。
孫中山深入分析了背後原因。他指出,日本和歐美紡織業的成功,靠的是機器生產和工業化組織。日本大阪的紡織廠,有一半原料是買中國棉花,然後織成布再賣回中國牟利。日本工資雖高、人手不多,卻因機械效率和管理勝過中國,能在國際市場打敗中國。中國晚清以來也有人辦起機器紡紗廠、織布廠,特別是上海一度開設了數十家棉紡織工廠。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歐美列強自顧不暇,這些中國紗廠布廠一度大利可圖,資本家們賺得盆滿缽滿,被稱為「棉花大王」。但好景不長,戰後歐美紡織品卷土重來,中國工廠立刻陷入經營困境,多數出現大幅虧損甚至倒閉停工。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同樣使用機器生產,外國廠賺錢,中國廠卻賠錢?孫中山一針見血地指出,這背後有政治原因,也就是帝國主義列強,透過不平等條約壓制中國自主發展。我們稍後會詳細說明這部分。
在經濟層面,中國棉紡業還處於幼稚產業階段,無論機器性能、技術經驗、企業管理都遠遜於外國。即便沒有額外壓迫,國貨要戰勝洋貨也需要時間和保護。但偏偏在半殖民地環境下,中國棉業不但缺乏保護,反而遭受制度性歧視(稍後會提到厘金與關稅問題)。最終的惡果是,中國每年花在進口洋布洋紗的銀子,高達約三萬萬海關兩(約合3億銀元),折算下來平均每個中國人,一年要花一塊大洋給自己買洋布穿。這筆錢看似不多,但對數以億計的人口來說是沈重負擔,而且等於把國內寶貴的白銀、糧食等財富輸送到了國外。孫中山先生痛心地比喻說,中國就像一個敗家子,不會自己制造衣食,只能變賣祖宗留下的珍寶(絲、茶、礦產、糧食等)去換取洋貨過日子。如此下去,中國經濟必然更加貧困衰敗。
毛(Wool):毛織品包括羊毛、駱駝毛等紡成的呢絨呢料。清代以前中國人穿毛料的不多,但近代西式服裝傳入,需要大量呢絨布料。其實中國本身出產相當多的羊毛、駱駝毛,毛質比外國的還好。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缺乏現代毛紡工業,大部分生毛只能帶皮整張賣給外國,然後外國把毛洗凈紡紗,制成呢絨呢絨,再高價銷回中國。結果中國消費者買的呢絨大衣、毛毯絕大多數是舶來品,本國毛料工廠屈指可數。中國人相當於把羊在國內養大,剪了羊毛賣出,再花更多錢買回人家的毛衣穿,這和棉花的情況如出一轍。孫中山認為,如果能恢覆國家主權,政府投入力量發展毛紡工業,中國冬天御寒所需的呢絨,就完全可以自己供給,甚至將來產量有餘,還可以像絲一樣出口賺錢。可見,毛與棉一樣,本來有潛力自給甚至外銷,但在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下變成了另一個受壓榨的領域。
整理來看,絲、麻、棉、毛四種衣料雖然各有不同歷史和現狀,但中國所面臨的核心困境是一致的:盡管當時中國有豐富的原料和勞動力,卻缺乏將原料變成高品質布匹的工業能力。加上外國商品的傾銷與制度上的壓制,本土紡織業節節敗退,導致國民穿衣這一最基本的需要,都要仰賴進口來滿足。這正是孫中山憂心忡忡的大問題:一個國家的老百姓飯要靠外國的面包,衣要靠外國的布,民生怎麼可能會自主?國家怎麼可能會維持獨立?接下來,我們就要深入探討造成這種局面的結構性原因。
關稅主權與工業自立:半殖民地經濟的癥結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中國紡織業之所以陷入困境,並非僅僅是技術或效率問題,更大的瓶頸來自「半殖民地經濟」的制度性束縛。什麼是半殖民地經濟?簡單說,就是一個國家形式上獨立,但經濟主權部分或大部為列強控制,淪為列強商品市場和原料產地的局面。晚清以來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喪失了關稅自主權、被迫開放通商口岸、允許外國人在華設廠經商,並享有治外法權等。中國沒有像印度那樣,成為某一國的直接殖民地,但卻像一塊任人宰割的肥肉,各強國都來攫取經濟利益,這被孫中山形容為「次殖民地」。在這種格局下,清政府和後繼的北洋政府都無力也無權保護本國工業,導致外國貨自由傾銷、本國貨節節敗退。
最典型的,就是關稅問題。國父詳細揭露了外國如何利用條約,在稅制上壓制中國紡織業。按照當時條約,中國海關關稅率被固定在極低的水準(進口貨一律從價5%),俗稱「萬國碼」,中國沒有權力單方面調高關稅,來保護本國產品。更不公平的是,外國貨進入中國內地只需繳一次統一的「通商稅」(相當於2.5%的內地稅,稱作「厘金」),繳過一次即可暢行無阻。反觀中國本土貨物,不僅出廠要繳與洋貨同樣的關稅,在內地各省之間流通還得處處納厘金。外國人強迫清政府承諾不對外國貨重覆收稅,但中國自己的貨物卻沒有這種待遇,每過一個關卡就再收一次稅。例如,上海機器織成的布運往當時內地的各省分,每到一省一縣都可能被課稅,如同層層設卡,成本居高不下。
最荒唐的是,管理中國海關的肥缺長期被英國人把持(自李鴻章時期起一直由英籍稅務司主持),等於中國的關稅政策由列強代管,中國想改稅率、廢內地苛捐,都受制於外國人。結果是,中國機織土布因賦稅負擔遠高於洋布,價格賣得比洋布還貴,自然銷路不通暢。哪怕中國人一時愛國熱情高漲抵制洋貨,但長期來看,「洋布便宜過土布」,消費者終究難以忍受花高價買質次的土布。孫中山坦承,單靠民間的愛國心抵制,效果難持久,因為這違反經濟原則。這也是歷次抵制洋貨運動,往往虎頭蛇尾的原因:沒倘若有配套的經濟政策支持,民間自發抵制終將被殘酷的市場現實擊敗。事實上從清末到民初,中國掀起過多次抵制洋紗洋布、提倡國貨的浪潮,但因缺乏政府力量的後盾,每每都無疾而終。
孫中山一針見血地指出:「就令全國運動能夠一致(抵制),也不容易成功…原因就是國家政治力量太薄弱,自己不能管理海關。外國人管理海關,我們便不能自由增減稅率…洋布便宜過土布,無論國民怎樣提倡愛國,也不能永久不穿洋布改穿土布」。這段話把半殖民地經濟下,政策工具失靈的要害說得十分透徹:如果國家沒有主權,就無法運用關稅這個經濟政策利器來調節市場。沒有合理的政策環境,民間的工業和消費行為都會傾向於對外依賴,久而久之陷入惡性循環。
除了關稅,外國的政治壓迫還體現在各種層面上。例如列強透過「最惠國待遇」條款,凡中國給任何一國的商業優惠,其它列強自動享有,使中國無法拉攏某國來制衡另一國。又例如,外資企業在華享受治外法權和內地通商權,可以自由把原料運出、制成品運入,中國地方官員卻不得對此加以幹預等。孫中山將列強對華的經濟進攻稱為「王道」(經濟力量的自然競爭),當王道不足以壟斷市場時,列強就祭出「霸道」(政治強權手段)來確保其優勢。不平等條約正是霸道的產物,它們讓中國喪失了經濟反擊的武器。因此孫中山說,早期中國手工業拼不過洋人的機器,是純粹經濟問題。但當中國後來也用機器生產仍失敗,那就是政治問題作祟了。這一論斷將中國工業落後的制度原因點明:落後不全是技術落後,而是制度上被壓制導致無法追趕。
一旦了解了這些,我們就能體會國父為何反覆強調「政治先行」的重要性。對他而言,要解決民生問題(包括穿衣吃飯問題),必須先從打破政治枷鎖入手。換言之,中國要擺脫貧困,就得先收回關稅主權,廢除不平等條約,恢覆一個獨立國家應有的經濟自主權。只有這樣,政府才能像美國、德國、日本那樣,運用保護關稅政策來扶植本國工業。事實上,在19世紀,正是保護關稅幫助美國、德國等後發國家崛起的年代:他們對外國工業品課以重稅,使得英國貨賣不出去,本國幼稚工業得以成長。例如孫中山提到「美國采用保護政策,對英貨抽50%甚至100%的重稅…使英貨成本奇高,無法傾銷美國,美國工業便迅速發達,超過了英國。」這番話與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Friedrich List)的主張不謀而合。李斯特強調一國在經濟落後階段,要暫時拒絕自由貿易,透過高關稅屏障保護本國幼嫩產業,待其壯大後再與他國競爭。李斯特曾指出,對外國工業品征收保護性關稅,其成本應視為對國家未來生產力的投資。這種「幼稚產業保護理論」深刻影響了美、德、日的工業化策略,而孫中山明顯也受此啟發,希望中國走上相同的自強之路。
因此,孫中山在第四講的結論部分,提出了一系列方案:首先,「打破一切不平等條約,收回外人管理的海關」。然後自由提高關稅,對入口的洋貨課重稅、對出口的原料如棉花、生絲課重稅,以倒逼原料留在國內、工業在國內發展。同時,政府應統籌全國力量,發展絲、麻、棉、毛各項農業和工業,興辦新式的紡織工廠。待國產布匹能大量生產、成本降低,國內需求充分滿足後,再把剩餘產品出口換取所需的其他物資。最終目標是「全國穿土布,不準外國洋布進口」,也就是中國人自己能制造夠全體使用的布料,不再依賴任何洋貨。這在當時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目標,但反映出國父對經濟獨立和民生改善的迫切願望。
值得注意的是,孫中山不僅考慮了生產環節,還考慮了分配和社會公平。他主張政府有責任,設立大型的平價服裝廠,根據各地氣候和人口情況,為人民生產足夠的必需衣服,確保「務使人人都得到需要之衣服,不致一人有所缺乏」。同時,他也強調人民有義務勞動,不能遊手好閒地坐享其成。對於那些遊手好閒、不勞動卻想要配給的人,他直斥為「國家人群之蟊賊」,認為政府應強制他們勞動,變成生產者,以換取享有國民權利。可以看出,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帶有相當的國家社會主義色彩:一方面要求國家,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計(如衣食供給),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盡義務參與勞動,整合為國家建設的人力資源。這套設想雖帶有理想主義成分,但放在當時積貧積弱的中國,不失為一種富於責任感和道德感的呼籲。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了解了孫中山「衣被天下」方案的全貌:從提高產能、保護工業,到恢覆主權、均勻分配,這些每一環都環環相扣。那麼,孫中山的這套思路放在國際上來看,有哪些類似或對照的案例呢?下面,我們將眼光投向國際舞台,看看印度聖雄甘地的紡織運動和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的理論,與孫文的主張有何異同,又呈現了什麼樣的普遍規律。
比較的觀點之一:甘地的卡迪運動與經濟自立
當孫中山在中國倡導「穿土布、抵制洋布」的時候,在南亞次大陸的印度,也興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民族紡織運動,那就是聖雄甘地(M. Gandhi)領導的「卡迪」(Khadi)運動。所謂卡迪,指的是印度手紡手織的土布,通常由棉花制成。甘地將它稱為印度的「國貨之布」,視之為抗英鬥爭的經濟支柱和象征。兩相對照之下,我們會發現甘地的做法和孫中山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很大不同。
首先,兩人都認識到紡織衣料,在民族經濟中的關鍵地位,也都把抵制外國布匹、振興本土生產作為民族運動的重要內容。 19世紀的印度,情形和中國其實很相似。英國殖民者利用印度原料和市場,把印度傳統紡織業擊垮。在維多利亞時代,大量廉價的英國工業布匹傾銷印度,而英國殖民政府從印度廉價收購棉花原料,運回曼徹斯特加工,然後再把成品高價賣給印度人,牟取雙倍利潤。根據相關記載,1870年代印度本土曾有約50家紡織廠,但在殖民政策打擊下幾乎全倒閉,印度消費者只能以被擡高的價格向英國買回衣服。印度淪為典型的殖民地經濟,也就是出口棉花,進口洋布。正因如此,早在1905年前後,印度民族主義者就發起了抵制英貨、提倡「斯瓦德西」(Swadeshi,意思是:自產自用)的運動。而甘地在一戰後接過了這面大旗,將抵制洋布運動推向了新的高度。他大力宣傳手紡車(Charkha)的使用,號召每個印度人都自己動手紡紗、織布,以擺脫對英國布匹的依賴。
在印度獨立運動中,手搖紡車成為經濟自立的象征。甘地從1919年開始親自每日紡紗,以身作則,並鼓勵群眾也這樣做。到1920年代,他成功推動印度國民大會黨成立卡迪部,專門推廣紡車和土布。 1924年,甘地更在全印大會年會上,舉辦了大型「國貨展覽」,展示紡車、卡迪布和各種村工業產品。我們可以說,卡迪運動將經濟抵抗上升為全民參與的社會運動。印度人民穿上潔白的卡迪土布衣,象征了對殖民統治的不合作和經濟上的自主精神。直到今天,卡迪仍被譽為印度獨立的「紡織品圖騰」,是力量和傳統的象征。
相比之下,國父的做法則更偏向由上而下的經濟改革,他強調通過國家政策來恢覆關稅、興辦工廠,以及統籌生產。相對於此,甘地則訴諸由下而上的民眾動員和傳統手工業。孫中山和甘地的這些差別,背後有幾個重要的背景因素:
第一,政治環境不同:印度在英國直接殖民統治下,印度人自己無權制定關稅或產業政策,也無法立法禁止洋布入口。因此甘地退而求其次,以道德感召和群眾動員來抵制洋貨、覆興土布。中國當時雖然積弱不振,但還有建立自主政府的可能。孫中山作為革命領袖,擁有中國政權,因而通過掌握國家機器來推行經濟獨立政策。這兩條路徑當中,一個是群眾路線,一個是政府路線,各自適應了本國的具體情況。
第二,技術路線不同:甘地選擇傳統的紡車土布,是出於對西方工業文明的反思和對印度國情的考量。一方面,他認為機器生產雖提高了效率,卻造成大量印度手工者失業與貧困。另一方面,印度農村人口眾多分散,小型手工業更容易推廣。甘地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自給自足的鄉村經濟體,每家每戶都有紡車,人人都有工作,有飯吃,有衣穿。他說過:「真正的印度存在於數十萬個村莊中。」對甘地而言,只有讓村莊恢覆活力,印度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所以他寧可放棄高速的工廠紡紗,而采用低速的人工紡紗,因為後者能就地就近提供就業,維系社村經濟。反之,孫中山深信現代工業化,才是強國富民之道。他所向往的是德國、美國、日本那樣的以機器為主的大型生產體制,希望引進科學技術以改造傳統產業,用大型工廠取代落後的小農經濟。在這點上,孫文和甘地的經濟理念有極大的差異:一位主張「工業立國」,一位提倡「農村覆興」。當然,兩人目標其實一致,都是為了擺脫外國的經濟壓迫、實現民生富足,只是道路選擇有所不同。
第三,效果與局限:甘地的卡迪運動極大地提升了,印度人民的民族意識和參與感,卡迪服飾成為印度民族的驕傲。但就經濟成果而言,手工紡織畢竟難以滿足整個國家的衣被需求。卡迪布質地粗厚、生產效率低,無法完全取代機器洋布。因此,到英國殖民統治結束前,印度市場上的洋布仍大量存在。不過,卡迪運動的意義主要是在精神層面。它培養了印度人的自力更生信念,削弱了對殖民商品的依賴心理,為爭取獨立打下輿論和經濟基礎。反觀中國,孫中山的工業自主方案,因為他的逝世和戰亂而未能全面施行。直到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統一,才正式宣告關稅自主(收回了部分的關稅權),開始提高進口稅來保護工業。此後十年(所謂「黃金十年」),中國的民族工業的確有較快的發展,紡織業也出現了一批實力企業,像上海的紗廠、天津的紡織廠等。但限於內戰和日本侵華,中國的經濟主權依舊未完全恢覆,洋貨沖擊依然存在。可以說,孫中山的理想在國民政府時期部分實現了,但遠沒有達到「衣被天下」的境地。反倒是1949年中共建政以後,透過土地改革和計劃經濟,一度實現了國人有衣穿的目標(雖然款式樸素單一,但至少人人有粗布衣服穿)。
總結一下,孫中山和甘地分別代表了,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國家,追求經濟自主的兩種典型路線:一種是爭取國家政權來由上而下建設產業,一種是發動群眾由下而上抵制剝削。前者強調現代化與工業化,後者強調傳統和社區的力量。兩者並無絕對優劣,關鍵是要結合當時條件。巧的是,兩人的努力都發生在1920年代中期,遙遠的東亞和南亞在不同道路上,為經濟獨立而奮鬥,這也說明了「衣服問題」,其實是帝國主義時代殖民地人民,共同面對的生存問題。正如同有學者所指出的,衣服一頭連著老百姓的皮膚,另一頭連著國家的肌體。它既是民生議題,也是民族議題。我們從孫中山和甘地兩者經濟自立理念的對照中,可以深刻領會到這一點。
比較的觀點之二:李斯特的保護關稅理論
前面提到國父主張采取與美國、德國類似的關稅保護政策,使中國的幼稚工業免於受到外國的壓迫。這其實與19世紀德國的國民經濟學家,李斯特(Friedrich List)的理論不謀而合。李斯特是德國歷史學派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他在經典著作《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中,批判亞當・斯密的自由貿易學說,並不適用於落後國家,李斯特倡導「保護性關稅」來扶植本國工業。
李斯特的核心思想包括:由民族國家主導工業化、實行貿易保護主義。他認為對內應該采取自由貿易,但對外則應該只對那些本國具有優勢的行業開放市場,對弱小尚無競爭力的行業,則堅決采取保護主義政策。在具體方法上,李斯特主張原材料進口零關稅、工業品進口高關稅,以保護本國工業發展。等到那些工業發展成熟,可以跟外國競爭了,再把關稅降下來對外開放。李斯特還積極推動德意志關稅同盟的建立(統一起來取消各邦內部關稅,對外采取共同關稅),為德國經濟後來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李斯特的這套理論,後來深刻地影響了許多後發國家。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長漢密爾頓也提出類似的建議,主張用關稅保護幼稚的美國工業。事實上,美國在19世紀一直是高關稅國家,英美貿易曾爆發「關稅大戰」,最後美國工業脫穎而出。德國更是在俾斯麥時期實行保護關稅,迅速完成工業追趕。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前期因條約關稅而受到制約,吃足了苦頭,等到日俄戰爭勝利後逐步恢覆關稅自主,馬上也走上了保護工業的道路(如限制紡織機械和棉紗入口,同時發展本國紡織廠)。可以說關稅保護,是近代民族工業崛起的普遍經驗之一。反觀那些任由自由貿易、原料外流的地區,如印度、中國,在列強主導的世界市場中就淪為受到壓榨的角色。
孫中山並沒有在演講中直接引用李斯特,但他舉的美國和德國的例子和論證邏輯,幾乎就是對李斯特思想的印證。例如他說:「我們要發達中國的工業,便應該仿效德國、美國的保護政策,抵制洋貨,保護本國土貨。」這和李斯特的理念如出一轍。此外,孫中山強調中國必須先建立政治力量,才能談經濟獨立,這其實也隱約符合李斯特的觀點,李斯特認為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國家,來推行經濟發展戰略,經濟民族主義和政治民族主義是相互支撐的。在這層意義上,孫文的民生主義可以說,是中國版的經濟民族主義構想。
不過,孫中山和李斯特的思路也有差異之處。李斯特著重於幼稚工業的保護和培育,但對內部分配問題涉及較少。孫中山則同時關注經濟發展與分配問題,他既要提升國力,也想確保民生公平。他提出了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等政策主張,希望避免西方那種貧富分化的資本主義弊端。孫中山強調政府有責任,直接為人民提供基本生活資料(如衣服),這其實走得比李斯特更遠,帶有社會主義色彩。這反映了中國革命家的獨特思考,也就是,我們不僅要工業化,還要避免工業化過程中出現新的社會不公。因此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有時被稱為「拿來主義」及「拿回主義」,一方面借鑒外國的技術和制度(拿來),一方面收回民族權利與經濟自主(拿回),最終目的是為全體國民謀福祉。
綜合以上論述,如果從國際比較來看,孫中山「衣被天下」的方案,與甘地的卡迪運動和李斯特的保護關稅理論,分別形成了有趣的對照:一個代表社會運動路線,一個代表政策經濟學路線,國父則兼具政治革命和經濟建設的雙重思考。這三者都在回答一個基本問題:落後國家如何擺脫外來壓迫、實現民生富足?甘地的答案是發動群眾、自力更生,李斯特的答案是國家幹預、保護工業,孫中山的答案則融合了上述兩種元素:先爭取回主權,再交給政府領導工業化,同時依靠人民共同參與。
聊到這里,我們不妨思考幾個延伸出的有趣問題。孫中山所關注的「衣被天下」問題,實質上反映出民生與主權、發展與分配之間的張力。一方面,他強調沒有國家的政治獨立,就難有人民的經濟福祉,主權是民生的前提。反過來說,如果為了主權獨立不得不暫時犧牲一些生活的舒適(例如抵制便宜的洋貨而用較貴的國貨),這樣的代價是否值得?每個時代的人或許會有不同答案。另一方面,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如何兼顧社會分配公平也是一大難題。孫中山希望迅速工業化讓國家強盛,但也警惕不平等的問題,提出國家應保證人人有衣穿、強制遊民就業等措施。然而,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往往與社會公平存在緊張關系。過度強調經濟發展,可能出現社會貧富的兩極分化。然而,過度的平均分配,又可能打擊經濟發展的原動力。這種「經濟成長」與「社會平等」之間的平衡,直到今天仍困擾著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當政者。
對於當年的中國而言,孫中山的方案提供了一種構想:透過民族革命取得主權,再以國家力量推動經濟現代化,最終實現全民生活達到小康狀態。歷史的進程雖未讓他親眼看到這一藍圖完全實現,但他的思路卻影響深遠。民生主義中關於經濟自主和社會正義的理念,後來在不同形態的政權下(中華民國與中共當局)都有所體現與發展。回望百年前孫中山的這番演講,我們能感受到一位革命家的初心:他既憂心人民吃不飽穿不暖,又深知問題根源在於民族弱勢、主權喪失。因此他的回答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急就章,而是既要治標,更要治本的長遠藥方。
最後,我們想留給大家一個問題去思考:在現實中,民生與主權、發展之間與分配往往需要權衡其比例。如果你是當時的決策者,你會如何在提高國家經濟自主權的同時,保障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換言之,當「愛國」與「糊口」出現矛盾時,我們該如何抉擇?這不僅是歷史難題,也是當今很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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