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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 14: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3-7-1 14:46 编辑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三年

       前言

  本文屬於漫談類型的文章,匯集了多名學者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的觀點,充份的論述了中國社會的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

  土地制度

  作者 中國網友

  中國改革開放已經有幾十個年了,太平盛世的宣傳充斥著媒體。然而我們註意到這樣壹個非常奇怪的現象, 根據中國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中國已連續好幾年年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都在百分之九以上,而人們的生活負擔卻越來越沈重。有這麽壹首民謠真實地反映中國民生的 現狀:〝住房把錢包掏空,教育把父母逼瘋,醫療把生命送終〞。住房、教育、醫療被稱為是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新〞的三座大山。生存,對於不少國人來說正變 得越來越昂貴。

  住房是人們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條件,而今面對高昂的房價,買房,已成為大多數國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求。二零零六年在中國指數研究院對壹千 多位擬購房者的問卷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點四的人認為當前房價太高,負擔不起。中國青年報的報導說,約有百分之三十壹點八通過貸款購房的房貸壹族“住房改革正興隆,戶戶家家迎東風。遮風避雨誰不想,債臺高築窮更窮”,這首打油詩真實反映了當今中國百姓的境況。那麽住房,這座民生—新三座大山中最沈重的壹座究竟是怎麽形成的呢?

  壹、早期的住房改革

  中國從九十年代中期就開始在全國各地搞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住房商品化之前中國是福利分房,在哪壹個單位工作,那個單位就造房子 分配給大家。企業改革以後,要為企業甩包袱,住房商品化就開始在全國各地實行,最開始實行的是深圳。深圳的住房改革從八十年代中後期就開始了,就是改革住房制度。它把住房分成三種,即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

  深圳市政府成立了壹個房地產管理局,它下面有壹個房地產開發公司,政府無償批地給它,由它集中蓋房。黨政事業機關的人,可以在那個系統裏面按照自己的工齡、 資歷、職稱打分,然後統壹購買福利房。對於企業就供應微利房,微利房就是比福利房的價格要高,比商品房的價格要低。那麽第三條路才是走市場商品房供給的路。深圳經過十多年的改革,福利房和商品房兩個市場逐步接軌,但沒有最後接軌。但是福利房已經比原來價格要貴得多了。

  二、為什麽說中國的房地產政策是壓在中國人民身上的新的三座大山之壹呢?

  就是說它遠遠地超過了老百姓的經濟收入水平和購買力。大家集畢生收入買壹套住房還很困難。全中國發生這個問題,盡管各地的情況有不同,但是過早地、沒有過渡時期地直接走住房商品化的路。很多單位取消福利分房以後,就讓職工去市場上購買房子。有的單位就給壹點住房補貼;有的單位沒給。每壹個家庭的壓力是不壹樣的。但是總的來說都是非常沈重的。因為中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但遠遠超過了發展中國家,而且按照住房跟年收入的比例來看,它比美國要貴,比歐洲很多國家都要貴。在美國還只有壹個家庭的七年的年收入能夠購買壹套住房的時候,中國就早已經超過十二年以上了。中國老百姓壹個家庭不吃、不喝、不用,家庭年收入平均要十二年到十四年甚至二十年才能在差不多是郊區的位置購買壹套面積很小的住房。現在中國老百姓痛恨的,實際上就是商品房過高的價格,因此把住房當作是壓在身上的三座大山之壹。

  三、中國房地產商的獲利方式

  中國媒體上有壹個報導,從二零零零年開始壹直到二零零四年,房地產業成為十個暴利行業的頭名,即便到二零零五年也在十名之內。那中國的房地產它是怎麽贏得暴利的呢?

  從二零零壹年開始,中國每年都要評壹個十大暴利行業的排行榜。房地產業和中小學教育都是排在暴利行業的第壹或第二。這個情況特殊在哪裏呢?全世界的房地產的平均利潤率只有百分之五,而中國房地產平均凈利潤居然高達百分之十五。有壹段時期,在九十年代初的〝圈地運動〞時,房地產的利潤率曾經高達百 分之三十五。因此它是壹個十足暴利行業。在〝福布斯中國富豪排行榜〞裏面,二零零二年中國排名在前壹百名的富豪中間,就有四十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二零三年雖然降了幾位,還是有三十五位。以後比這個比例更高。這就說明,中國的房地產業是個暴利行業;房地產的大亨是獲得暴利的受益者。

  提到中國的〝福布斯富豪榜〞,在全球的富豪榜上的上榜的富豪們,他們中間靠房地產起家,靠房地產上榜的比例最高的時候曾經達到整個富豪比例的百分之五,平常年景還低於這個比例。較之中國的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五的比率就低多了。

  中國房地產業的暴利是怎麽來的呢?

  房地產業暴利的五個來源,其中最首要的壹個來源就是地權。《羅馬法》把財產權分割為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壹個非常特殊的制度。中國從壹九四九年以後土地全部收歸給國有,壹九七八年恢復了家庭承包責任制,但它只是把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規定好了,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就是買賣權還都是歸政府。

  行政劃撥土地是中國獲得土地的壹個主要來源。政府在給房地產商批地這個過程中間是極不透明的。地價如果不公開的話,這塊地是值多少,那塊地值多少,就全由政府的批地官員說了算,在這個情況下就產生了大量的〝尋租活動〞。正是這種土地制度,才導致後來地方政府得以幹預整個農村的土地買賣和城市拆遷。

  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在壹九九八年以前規定是五十年;壹九九八年以後大家說五十年太短了,然後政府就說再增加二十年。因此現在在中國所有的土地買賣,其實買的 都不是土地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所以這個土地制度在世界上都是非常特殊的壹個例子。政府審批土地大量使用行政劃撥手段,這是暴利的第壹個來源。

  暴利產生的第二個來源就是大量掠奪農民的耕地,房地產商看中了哪壹塊土地,如果這是壹塊農田的話,那麽房地產商自己不會去和農民直接談判,因為對農民他不居於壹種權力上的優勢。房地產商壹般會跟國土局的官員談,國土局的官員知道他要這塊地以後,就會用政府的名義去征地,那麽村幹部也會從這個圈地中間得到好處,因為這是壹個科層機制。村幹部去和村民談,他們會對村民說:我跟妳們是壹夥的,我也有地在這裏邊,所以我會代表妳們的利益。然後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讓村民們委托他們,或者是相信他們的話,然後他們再去跟政府部門談。而在政府那裏,他也是政府部門的壹員,因為畢竟村、鄉是壹級基層組織。

  北京有壹個叫做六泉村的地方,在四環路那裏。農民的土地被當地政府征收上去的時候,才壹百壹十七塊錢壹方米,但是政府壹轉手賣給房地產開發商,地價就到了六千七百五十元錢。政府幾乎是零成本征地,所以六泉村的村民不服氣。這就是為什麽很多村長什麽也不幹,賣壹次地就能得很多很多錢。有些發達地區的村幹部、鄉幹部,他們都已經跑到廣東沿海那些地方去買房子了,因為他們也知道老百姓怨恨他,當地又落後,因此他賺到錢了後,帶著全家去享受現代文明了。掠奪農民耕地,這是暴利產生暴利產生的第三個來源就是城市拆遷戶的原住房、宅基地。巴黎的壹個叫華新民的人,她因為關註北京拆遷四合院,進而關註整個拆遷的事。我們兩個在電話裏交談, 談到拆遷帶來的問題的時候,我說,深圳的房地產開發幾乎每壹棟大樓都有壹個腐敗故事,只不過是沒有被揭穿罷了。她說,妳說的太客氣了,我看北京的每壹棟大 樓下面壓了無數老百姓的白骨。很多人因為拆遷付出了血的代價,這個情況講起來就非常痛心了。

  我曾經說過壹段話,中國政府自從改革以來,幾乎是經歷了壹個從有信仰到無信仰;從無信仰到耍流氓的過程。現在就是在耍流氓,耍無賴。為什麽這麽說呢?因為政府要征地,那麽就動員老百姓搬遷。老百姓覺得妳補償不合理,不願意搬。這是我世世代代居住的地,我壹家人靠它為生,再怎麽說使用權在我這裏,我總得跟妳討價還價。那麽這個時候政府的無賴嘴臉就暴露出來了。他們就唆使跟他們有關系的房地產商去收買黑社會、勞改釋放分子,並運用行政手段壓制拆遷戶。壓制拆遷戶用的是什麽 辦法呢?最開始是斷水、斷電,斷水斷電不行的時候,就趁妳不在家的時候,把妳的門鎖撬開,進去把妳的東西全搬走,扔出去。有的人去上班的時候還好好的, 回來到家裏什麽東西都不見了。還有的就幹脆派流氓到家裏來扔石頭;最可惡的還往人家的床上扔大糞和各種各樣的穢物。這些事情都有媒體的報導。

  人說拆遷戶是社會底層,其實不壹定是,在上海的拆遷戶中,有法院的退休院長;有大學的教授;還有好多有社會身份的人。在上海靜安區的壹塊地涉及到五千多戶, 大多數人雖然感到拆遷不合理,但最後忍氣吞聲地搬走了。但有五百戶不搬,就要抗爭,要打官司,但是沒有律師願意接這種案子。律師鄭恩寵後來實在是看不過去了,就接了這個案子,願意幫他們做壹個集體訴訟。結果後來上海市政府用壹種國家誣陷的方式,楞說人家是洩露國家機密,把他判了好幾年刑,最近才剛剛放出來,而且至今人身也不自由。 那麽暴利產生的第四個來源,就是房地產商普遍地偷漏稅。在二零零四年曾經查了八十八家大型房地產商,結果有八十七家都有嚴重的偷漏稅行為。這個偷漏稅使國家減少稅收,但是房地產商的腰包就鼓壹點。暴利產生的第五個來源就是榨取買房者。中國的買房者給自己取了壹個綽號叫做〝房奴〞,就是房子的奴隸。很多人借錢、湊錢最後買了壹套房子,從此他們就成了房 子的奴隸。兩口子辛辛苦苦工作,壹大半錢要用來供這個房子,而且要供很多年。他們沒有房子心_憋得慌,覺得自己居無定所,而且房租在不斷地漲價心裏沒有底;買了房子又壓得慌。

  去那個搜房的網站,在它的論壇,可以看到百分之九十幾的人感嘆自己買房子的痛苦;被房子、供房的貸款壓得喘不了氣。而且最痛苦的是如果他們家裏兩個人工作穩定還好,如果壹旦其中有壹方失去了工作,那麽他就馬上供不起房。供不上銀行就要沒收了,所以感到壓力很大。以上就是房地產的暴利產生的五個來源。

  四、中國式的圈地運動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曾發生過兩次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壹次是壹九九零年開始到壹九九三年,朱鎔基宏觀調控。第二次就是指從九十年代後期,即九八年九九年開始壹直延續到現在的房地產開發。但是兩次〝圈地運動〞圈地的對象很不壹樣。第壹次〝圈地〞主要是壹些荒地和壹些城市郊區農民的耕地,但是那個時候的補償還比較好壹點,至少深圳市的農民那時 候還都依靠土地發達了。

  第二次就不壹樣了。第二次〝圈地〞,在城市裏是舊城改造,就是大量拆遷民宅;在農村裏呢就是掠奪農民的耕地。從壹九九六年到二零零六年這十年間,農民總共損失了壹點二億畝土地,其中很多都是農民用來耕作的土地。在農村我另外查到壹個數據,在農村大概四年以前就有六千萬的農民失去土地。那麽這些年還在不斷地增加,估計至少有八千萬農民失去了他的耕地。那麽在城市裏,有多少人失去住房呢?中國自己沒給出統計數據,但是在瑞士的壹個國際住房權中心,它給出來壹個數據,並於去年給了中國壹個〝剝奪老百姓住房權〞的〝獎〞,等於是把中國釘在恥辱柱上。根據它提供的數據,中國這些年來城市裏總共有八百萬的居民失去了住宅。

  五、中國房地產商空手套白狼式的發展模式

  要談到這些房地產開發商的錢的來源,其實只有壹個,就是銀行貸款。很多房地產商其實並沒有錢,但是他們用的是〝借雞生蛋〞的辦法,就是到銀行裏面去貸款。他們圈地的整個流程,我曾經畫過壹個圖,首先就是制定壹個圈地計劃;然後就再找國土局官員去批地。壹畝地如果別人要拿到的話市場價要六十萬,但是房地產商可 能二十萬就能拿到。那麽他再付十萬給這個官員作為賄賂。官員個人得到了十萬,而國家損失四十萬。房地產商低價拿到土地以後,再用土地作抵押到銀行裏貸款; 當建築本體完成百分之多少的時候,又可以拿建築本體再去抵押。所以就是這麽樣不斷地反覆地去銀行貸款、抵押來得到錢。這中間的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壹定要和銀行裏主管貸款的官員相勾結好,達成某種交易。曾經有壹年政府公布說查了房地產的貸款,結果發現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是違規貸款。那麽後來這些貸款大多數都成了銀行的爛賬,收不回了。這些年銀行的爛賬大量的形成,其中很大壹部份是來自於房地產。有壹個統計數據,房地產貸款余額在壹九九八年是兩千六百多億;那麽到了二零零二年的時候就變成了六千六百多億。中國人民銀行對廣東、海南還有江蘇等地方做過壹個調查,最後發現這些地方的貸款有百分之八十最後都轉到了房地產開發商手裏。總之近三十年來中國關於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政策不斷地改變,最近的壹次是二零零三年有壹個《關於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其中說到收縮房地產貸款資金,但是根本就不靈。為什麽呢?我曾經在壹篇文章中講過,在銀行、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形成了壹個三角同盟,就是〝鐵三角同盟〞。為什麽銀行要貸給他們呢?從公的方面考慮,銀行要貸給〝優資資產〞企業,即資本增值快的企業,它才有利可圖。因此每壹個信貸員都喜歡選擇房地產商。

  從私的方面來說,他們都有賄賂,即有回扣。這個在中國有壹個行話叫做〝融資成本〞。〝融資成本〞妳猜有多高?有百分之三左右的;後來據說漲到了百分之六。比如貸壹百萬元妳要至少給這個貸款者六萬,那麽就等於到手就是九十四萬。很多不良貸款就是這樣形成的。總之,整個流程是壹個非常專業化的操作過程,但是都需要銀行的配合。房地產開發商如果沒有銀行資金作後盾,沒有銀行的信貸官員的配合,他根本開發不成房地產。

  六、畸形發展的中國房地產市場

  這幾年確實為了給房地產業降溫,中國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口頭上擁護中央決議,但是實際上則不然。曾有壹個江蘇北部壹個小縣城的官員在壹次公開講話中還非常驕傲地說,他們那個市增長,房地產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他們把房地產業在四年內價格上漲三倍,當作當地政府的主要政績,那麽妳去想想地方政府是如何看待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的。而且那個地方官員還預言:我們還要繼續漲下去,還有上漲的空間,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只是針對大城市的,跟壹般老百姓不沾邊。報紙上曾報道說中國政府要控制別墅用地,好像以為這是中國政府第壹次出臺這個政策,其實二零零三年就已經在限制了;二零零四年又限制過壹次。每壹次限制,房地產商說“海,以後不給地蓋別墅啦,別墅要漲價了,大家趕快買啊。”然後又趁機哄擡壹次價格。從二零零三年宏觀調控以來,政府壹直是把這個土地市場的整頓,當作宏觀調控的閘門,但是為什麽連關閘門都關不了呢?這中間就要考慮到地方政府這個角色。

  中國的土地買賣市場和全世界的買賣市場都不同。全世界的土地買賣市場都只有兩個角色,壹個就是買方,壹個就是賣方,在中國,除了買方和賣方之外(賣方就是土地所有者,買方就是房地產開發商),還夾雜了壹個奇怪的角色,那就是地方政府。這裏有兩個原因。第壹個是地方政府的部門利益。近些年以來,各個地方的財政都出現了問題,那麽房地產、土地買賣的收益已經成為各個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平均占百分之四十五和百分之六十左右。在上海和北京土地買賣的收入和來自房地產的稅收,占了地方財政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壹些三線城市略為低壹點,也差不多到了百分之四十幾。就是說在壹買壹賣之間政府利用權力,強征農民的土地,奪取城市拆遷戶的宅基地,幾乎就是赤裸裸地掠奪民財。中國國家審計署近年來屢次提到壹條,中國的貪官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和土地買賣有瓜葛。這就說明,於公於私來說,政府都有幹預土地買賣,介入土地市場的這種利益驅動力。也正因此,中國的老百姓面對這個政府和房地產商結成的利益同盟毫無抵抗之力。所以在很多地方,農民連告壹個村幹部貪汙都告不倒。村幹部怎麽這麽厲害呀?為什麽農民想告他貪汙腐敗都告不倒呢?其實不是村幹部厲害,而是中國政治官場中間這種特殊的政治保護關系。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了壹種盤根錯節層層糾葛的利益關系,那麽妳要挖出這個村幹部,這個村幹部就會檢舉在他這裏得到好處的官員;這些得到好處的官員他又還要去往更高級送,所以就會拔起蘿蔔帶起泥,就會弄倒壹大串。所以呢,他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損害,就必須保護那個村長,這就是這些年來村民再怎麽〝鬧事〞,連告倒壹個村官的可能性都沒有的源頭所在。

  七、中國的房地產市場與中國的貧富分化

  它導致了貧富分化的進壹步加劇。對於富人來說他們住房早就已經不是壹個必需品,而是二次置業或三次置業,住房越住越好,最後住高級別墅。那麽窮人是遮蔽之所都沒有基本保障。很多城市中,窮人聚居過多的地方已經出現了貧民窟化現象。在這些窮人住的地方,它沒有投資,沒有維修費用;環境就越來越爛。而人區呢,綠樹成蔭,遊泳池啦,高爾夫球場,還有各種休閑設施應有盡有。中國的房地產商可以公開地說:我們就是要造豪宅,要把這個富人區和窮人區分隔開來,這在美國是不可能的。在美國新澤西州,既有公寓房,中國稱為別墅。因為新澤西的法律規定壹個地方要建造高收入房,同時還要建立壹定比例的窮人房。因為美國的教育經費主要是來自於大家的房地產稅,因此壹個地方必須保證人口的窮富分布合理,要不然就會形成壹種惡性循環。新澤西州這個政策是非常合理的,它至少沒有把窮人排擠在經濟發展和分享社會財富的過程之外。那麽在中國呢,現在可以公然地說出來要建立窮人區,把窮人和富人分開。而且這種事公然在媒體上講,這是壹個很不正常的現象。

  兩個影響,它加大了老百姓對當權者的怨恨。因為被三座大山之壹的住房壓得已經喘不過氣來,住房又不可能不要,而且中國的租房市場又極不規範,房租要求也不合理,所以大家都情願住自己購買的房子,那麽買不起房就會把這些怨恨全轉移到政府頭上。但是我覺得針對政府是有道理的,因為政府本來在房地產市場和土地開發中間就起了非常不光彩的作用,應該說是充當了壹個壹身而二任的買賣角色,既滿足了政府官員中飽私囊的需要,也滿足了充實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需要。政府本身就是掠奪者,而不是壹個管理者。這些年來群體性抗爭事件逐年上升,二零零三年五萬八千起;二零零四年是七萬四千起;二零零五年是八萬幾千起。而且這些抗爭事件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和土地有關的 事情,所以這已經成了壹個底層“動亂”的源泉和導火線。像好幾年前的“汕尾事件”,政府居然還出動坦克,妳說壹個政府居然要出動坦克和全副武裝的武警,去對付手無寸鐵的農民,妳可以想像農民的反抗到了何等激烈的程度。可以說房地產開發既是推動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龍頭老大,同時又給中國社會埋下了極大的不安和隱患。

  八、面對畸形發展的中國房地產市場,中國老百姓應該怎樣保護他們自己呢?

  中國老百姓現在真的是很可憐,他沒有保護自己權利的手段。就以白振俠,壹個北京市民的經歷為例。他實在是覺得拆遷太不公平了,他的房產大概值上百萬, 但最後只補償了二十來萬塊錢,就非得逼他搬走。他為了抗拒拆遷,在地上打幾個樁子,用鐵鏈把自己鎖在上面。因為黑社會暴力組織壹來把這些拆遷戶架走,為了不讓這些人架走,他用鐵鏈子把自己鎖在四個樁子上,又為了不讓這些人接近,他給自己打造了壹套盔甲,上面釘滿了鋼釘。最後他的屋子還是被推土機夷為平地。 他把自己的家產變賣以後,拿幾十萬塊錢來辦了壹個到美國的簽證,他說,〝我就不相信我告不倒妳,我要讓聯合國知道妳們有這樣的暴行〞。因為中國的老百姓有時候錯誤地以為聯合國有管理中國政府的權力,結果他在聯合國控訴了半個多月,坐在那兒絕食了半個多月,很多人同情他,但是最後這個事不了了之。類似於這樣的故事發生很多起,有很多市民啊,真的最後是活不下去。因為中國政府剝奪了中國老百姓壹切反抗的手段和權力。那麽他們最後就走上了用自焚這種手段抗爭的不歸路。從二零零三年開始到現在各地都時常有這種自焚的悲慘消息傳來。比如,南京鄧府巷拆遷的時候,壹個居民叫做翁彪,他是壹個工人,因為他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最後他就把汽油澆到自己身上自焚,那壹次是八個人壹起集體自焚。很多人是這樣想的,犧牲了他壹個人,但是如果他能夠用自焚給自己家裏增加點補償,他的妻子和兒女還能活。後來呢,政府為了平息事端給了壹 點補償,但是他們的家屬都非常傷心,因為這是她們的丈夫用生命換來的。從這些事情可以看出中國老百姓是如何缺乏維護自己權利,包括生存權利的基本手段的。 中國政府不是有壹個很典型的對人權的荒謬解釋嗎?它說在中國生存權就是人權。現在問題是這些人的生存權都被剝奪了。如果不是逼到那壹步,人都有求生的願望,不會走自焚這種絕路,用這種非常悲壯的反抗方式。

  後來中國政府出臺了壹個非常野蠻,非常不人道的法律,把這壹類的事件都認為是破壞社會治安,有人自焚救過來了後,不但沒有得到解決問題的承諾和幫助,政府反而把他抓到牢房裏去了。

  九、中國老百姓只能坐以待斃?

  目前看來中國的老百姓只有坐以待斃。但是也有少數不願意待斃的,那麽就起來反抗。這就是近些年來維權運動逐漸在中國大地開始興盛的原因。中國老百姓他可能覺得民主離他太遠,自由離他太遠,他這些都可以不要,但是生存權利還是要的。中國人也只有在被剝奪到連生存權都沒有的時候,他才會起來反抗,用他們的話來說是“兔子急了也要咬人”。妳把人逼到了沒有路走的時候,就是官逼民反,民就不得不反了。像這些農民抗爭實際上都是官逼民反的例子。不管中國政府能不能聽到,從群體性抗爭事件中有相當一部份與征地和拆遷有關這壹事實中,我已經聽到了中國農民和人民的怒吼聲,我覺得這種局面不會維持太久。

  土改

  作者 蔡詠梅 寫於 二零一零年

  土改前農民是自由民,土改後不僅土地得而復失,      而且被牢牢地拴在土地上,逐漸變為壹種新式農奴,   國家則變成新的唯壹農奴主數年前,前中國社鬥院副院長於光遠來香港演講,題目的經濟改革。他說:改革後,   大家生活得比過去地主還好。那時我們在陜北搞土改,不吃糠的就算是地主。聽到此,   我第壹個念頭就是:那妳們共產黨人當年為甚麽要搞土改?進而想問:土改自然使地主   和地主的子孫倒了楣,淪為萬劫不復的賤民,那農民呢?他們又得到了甚麽好處?

  中國農民的悲慘狀況終身難忘

  我曾在我們四川安縣的農村當過三年知青,這短短歲月為我壹生留下了許多終身難   忘的回憶,而最難令人忘懷的是中國農民的悲慘狀況,而那已是土改後二十年了。不說   農民壹貧如洗,連溫飽都未能實現。生產隊中除了幾家勞動力很強的,其他農民可以說   全年沒有吃過幾頓飽飯,連裁秧打谷子最吃重的農忙時候,也只能吃半幹半稀的瓜菜飯。   在田裏勞動時為填飽肚子,他們常摘未熟的豆莢生著吃;挖紅薯壹邊汙壹邊吃,吃得滿   嘴唇汙泥。而農民還告訴我,這日子已很好了。他們是與六○年時大災荒相比。這個生   產隊本兩百多人,大饑荒餓死了壹百多,有的甚至是全家死絕。農民向我回述那段悲慘   可怖的日子時,仍余悸猶存。

  那時每個趕場天,在我們生產隊通往黃土場的壹個並不很陡的山坡上,總會發現壹   兩具倒斃的屍體,都是餓得虛脫了的農民趕場回家,因衰竭無力氣爬完這道坡,壹倒下   去就再也站不起來。那條山坡路我走過很多次。每壹次我想到我腳下的路上曾倒斃過很   多餓殍就背心發涼,甚至在夏季。

  要把我聽過見過的農民的悲慘故事壹壹寫下來,需要寫厚厚壹本書。

  當過知青的人現在回憶起他們的苦日子總是充滿自憐自哀,仿佛是世界最可憐的人,   其實比我們更可憐的是農民。當年許多知青面對比我們低下的農民常不免有壹種沾沾自   喜的優越感,而這種優越感有時甚至可以用來平衡知青受屈的心理。

  農子農孫被拴死在土地上

  記得有壹次我和生產隊隊長及隊上幾個男社員有事上四十裏外的縣城,因為要上飯   館,我帶了糧票,而農民都是用帕子包了大米去換飯。我們知青是城裏來的,因每年要   回家探親為理由可以排了大米去公社調換糧票,但農民沒有這種特權。在上街吃飯要糧   票的時代,我們安縣的農民出路都是帶著大米,用壹塊布包了,然後到那種可以換飯的   鄉鎮小飯鋪,用飯鋪的秤小心秤個六兩或八斤白米換壹碗沒鹽沒菜的白飯。這種大米換   飯的方式只在鄉鎮小縣城通行,在我長大的成都就從未聽說過這回事。那次我就想,這   些農民如果要到成都怎麽辦?

  這種制度的設計似乎已把農民牢牢地束縛在他們的土地上了。我們生產隊的農民的   活動範圍幾乎不超過方圓幾十裏,最遠不過是到縣城看病,或到鄰近的德陽、綿陽這類   中等城市挑化肥,賣竹編籮筐。到城市生活是他們連想也不敢想的事。知青常以譏笑玩   弄農民的愚昧為樂,現在才明白這種愚昧是因為他們的貧困,以及被強迫隔絕於城市文   明之外的生態造成的。

  兩三年後,知青開始陸續回城。我有個男同學回城時,隊上的男青年農民很羨慕他,   說我們這壹輩子只有在鄉下完事了,男同學即回答他說,「因為妳們是龍(農)子龍   (農)孫嘛!」話很刻薄,但卻是冷酷的現實。

  壹直到人民公社解散,土地實行承包,農民才首次可以自由地前往城市,但他們被   城裏人稱為「盲流」(現在叫民工)。他們享受不到城裏人的種種福利,幹的卻是城裏   人不層於幹的臟臭累話路,他們是城市中的邊緣人,社會的二等公民。

  前幾日讀賈平凹新出的自傳小說。作者訴說毛澤東時代壹個陜西農家少年在貧窮,   在城鄉分隔的歧視環境中掙紮奮鬥的悲哀,令人傷感也令人深思。按那個時代的階級分   類,賈平凹應該是翻了身的貧下中農,政治上的紅五類,但是他們未感受到做人的尊嚴。

  土改是農民命運的分水嶺

  某日與人閑聊,談到農村改革,我突發疑問:怎麽會是土地承包?土地不是土改時   已分給了農民,農民連地契都拿到了嗎?後來參加互助組、合作社,農民不是拿土地、   拿犁具耕牛入股嗎?就是後來成立人民公社,不是說為集制所有制,社員共有嗎?現在   人民公社解散了,農民不是該拿回他們的土地?有人說,土地是國有的。那何時收歸國   有,法律依據又何在?我以此詢問過許多人,包括大陸的農業專家,但沒有人可以回答。

  這個問題太大,最好讓學者們去研究,但我們卻很容易認清這樣壹個事實,即土改   前後農民的生態的戲劇性大變化。土改是中國農民命運的分水嶺。土改前,農民可能沒   有土地,但他壹定是自由的,他可以為甲地主做長工,或為乙地主做佃農,也可以不種田到城裏打工做小生意,甚至可能因勤儉奮鬥自己當上地主。在   走投無時也可以去當兵吃糧或落草為寇。土改後,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兩三年後土   地失去,而且隨之失去的是自由,不能離開被限定的土地(合作社、公社生產隊),不   能隨自己意生產耕作,有個時期壹點自留地,多餵兩只母雞,當官的就會來割資本主義   尾巴。《中國青年報》記者盧耀剛在他的《大國寡民》壹書中說,「合作化不久,就是   高級社,就是人民公社,再加上戶藉制度,農民被牢牢地管住了。」可以說土改前,農   民是自由民,土改後農民實際已逐漸成為壹種新式農奴,而國家成了最大而且唯壹的新   農奴主,大概也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農奴主。

  土改前租地主的佃農向地主交租,土改後全中國的農民向國家交公糧,不知公糧算   不算地租?

  農民史無前例的被依附於土地

  中國是幾千年傳統農業國,以農為本,農民從來是第壹等國民,近代工商業興起,   務農仍然是不被人看輕的職業。我父親解放前即因羨慕農家樂壹度萌生過下鄉務農的貪   頭(幸好未實行)。土改後至今中國農民的社會地位如何?工農差距與城鄉差距如何?   有目共睹,已不必贅說,總之,如壹九五三年梁漱溟為農命所說,工人與農民「有九天   九地之差」。梁漱溟為這句實話受到周恩來的批判和毛澤東的當眾羞辱。

  土改似乎是壹出黑色滑稽戲,壹個大諷刺,也像壹場大騙局,打著平均地權耕者有   其田的旗號,用暴力血腥的手段無償剝奪了幾百萬地主和自耕農(富農)的土地,讓幾   萬萬無土地的中國農民歡天喜地,但繞了壹大圈,最後竟變成了有史以來最大的土地兼   並最大的土地集中。中國農民空歡喜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句描述皇權之強大的   話首次真正成為不折不扣的歷史現實。

  後來這個大農奴主壹手釀造出慘絕人環的大饑餓,幾千萬農民在這場人禍中默默餓   死,竟然無災民成群逃荒流竄城市,亦無陳勝吳廣揭竿而起。原因很簡單,不是今天的   中國農民更逆來順受,而是當今國家權力之網鋪天蓋地,密而不漏,為歷史所未有。試   問當此現實,中國何處去尋水泊梁山?這場大劫難早已因幾百萬地主和自耕農土地被無   償剝奪而成為全體中國農民無所逃遁的宿命。農民從土改中沒有得到甚麽,除了奴役。

  土地改革

  作者 秦暉 寫於 二零零八年

  之壹:關於地權的真問題          新農村建設更加凸顯地權爭論          眾所周知,如今的新農村建設的壹個核心內容就是擴大“公共品”投入,這本來是政府本著“多予少取”的原則為農民辦的好事,但我國的體制制約往往會形成“權責顛倒”,把為農民盡服務之責變成向農民行管制之權。於是壹些地方在新農村建設中出現了對農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提出“免征農業稅後對農民的約束機制消失了”,要求重建這種“約束”壹;有的地區明確指示“要采取強制措施,確保新農村建設工作得以順利實施”二。結果在這些地方,新農村建設往往變成壹場“收地拆房運動”。這使這些年來壹直存在的土地制度爭論出現兩極化的趨勢:在壹些人擔心“收地拆房運動”蔓延而又壹次出現土地私有呼籲的同時,另壹些人卻為順利進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變現行承包制,在“集體”的名義下進壹步弱化農民地權。     其實,拋開各種術語遊戲,土地問題的實質是不難理解的。無論如何,我們的土地並不是無主的。它的處置權(無論叫所有權還是叫使用權)總得有人掌握著。有人說我們的農村土地不是國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體所有制”。但正如我在《什麽是“集體所有制”》③壹文中指出的:各市場經濟國家民法體系關於產權的規定中並無“集體所有制”提法。這是因為:世界上從來沒有非官非民的“集體”,如果老百姓根據結社權自由結成民間性集體,例如農會、民間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語private 本來就有“民間的”“非官方的”之意,並不僅指個人或自然人所有,企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也可以成為private性質的權利主體);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強制性的官辦“集體”,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壹種形式。          不在於“公私”,而在於“官民”          任何“主義”下的人類社會都要建立公共秩序,因此就有了管人的和被管的,或者說,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之別。憲政民主體制下官為民選,官權民授,官民間有委托代理關系。然而誰接受誰的委托是不同的,通過多元社會的代議政治,貧民富民各自委托“代表”形成左右分野。因此可以說這種體制下官民分野模糊而民間階級分野突出。而不同的階級對“所有制”可能有不同偏好:富民求護產,偏好於私有;貧民圖保障,偏好於“集體”。當然這只是“可能”,筆者無意把階級偏好與所有制偏好的關系簡單化、凝固化。但無論如何,那時公有私有各依民好,或左或右頗堪壹爭。     而非憲政民主國家則不存在這種委托代理關系,因此雖然過去意識形態強調傳統時代的民間貧富差別,把“官”說成只是“富民”的“代表”,但事實上既無委托,何言代理?酷吏虐民無分貧富,仁者惠民貧富皆澤。秦之商鞅有言:“國強則民弱,民強則國弱。”宋司馬光說:“天下財富止有此數,不在官,則在民。”無論真實的史料,還是折射社會現實的《水滸》等作品,都反映出那時民間貧富對立不明顯,而官民分野卻很突出。官壟斷不等於民福利,放任官不等於民自由。公有私有既不依民好,或左或右亦何堪壹爭。可以說這是前憲政社會的通例。     所以在這種傳統下,抽象地談集體、個體意義是不大的。歸根結底,掌握地權的不是老百姓(農民),就是官府(官員)。如果農民有結社權,可以自由結成“集體”,那麽土地歸農戶還是歸這種集體,並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在國外民法中它們都算“私有”)——即便有區別,農民自己也可以做出選擇,而無須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農民並無結社權,那麽土地歸農戶還是歸官辦“集體”,實際上就是土地歸農民還是歸官府之別。那麽,從有利於農民的角度講,從對農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講,地權是歸農民(農戶或民間性集體)好,還是歸官員(官府或官辦集體)好,難道還有疑問嗎?          農民的命根子,就不能交給農民?          我曾經指出,以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為理由反對地權歸農,是壹種顛倒權利義務的怪論,它把“國家責任不能推給個人”顛倒為“國家可以剝奪個人權利”,實在是很荒謬的。但是在權利義務概念極其混亂的當下中國,這種怪論居然被雙方接受。如今有人極力強調土地是“最後保障”,對農民非常重要,並以此作為土地不能歸農民的理由。而主張地權歸農的壹些人為了反駁之,有時便說現在謀生不必種地,土地重要性下降了。我以為雙方的邏輯都是非常奇怪的。如果土地對農民很重要,他們就不能擁有它,只有可以棄如敝履的東西他們才能擁有嗎?這叫什麽話呢!難道相反的邏輯不是更合理嗎?如果土地是壹般財產,有什麽理由要讓官府壟斷起來?如果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那就更不能由著官員隨意處置了。     現在有些人號稱是為農民講話的,可是不知為什麽他們總是把農民說得如此不堪,似乎農民根本不懂得珍惜土地,地權壹交給他們,就會給喝酒賭博敗光了,只有官府才會替他們看住土地,不讓他們揮霍掉!難道這些年來人們看到的事實不是完全相反嗎?真正揮霍土地、胡圈亂占的是誰?難道是種田人?有人說農民要靠土地養老,所以不能把地權交給他們,以免他們揮霍掉了,失去“保障”。照這種邏輯,如今許多農民在種地賠本的情況下實際上是靠打工掙錢、存錢養老的(這也是我們現在以不能允許“貧民窟”為理由阻止他們移民城市,只許他們在城裏出賣青春,從而形成“農民工返鄉”的所謂“35歲現象”所帶來的必然結果)。那麽我們的官員是否也可以以“養老錢是最後保障,農民不能私有”為理由沒收農民的存款?更有甚者,自古以來(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如此)農民還有“養兒防老”的傳統,請問按上面的邏輯妳是否要把他們的兒子也“收歸公有”呢?          評“土地保障代替社會保障”          顯然,如果土地確實是農民的命根子——而不是官員的命根子,農民當然比官員更懂得珍惜它。農民中有沒有得過且過不思長遠喝酒賭博揮霍土地的二流子?當然有,但肯定不多。而官員這樣揮霍的可能性肯定大大高於農民。這倒不是說官員的素質與“覺悟”就比農民低——筆者相信情況可能相反,但問題在於這兩種揮霍的性質是全然不同的:“二流子”揮霍的是自己的土地,而官員揮霍的是別人的(或曰“大家的”,反正不是自己的)土地,能指望後者比前者更珍惜嗎?以個別“二流子”可能會揮霍土地為理由剝奪全體農民的地權並把它交給不受制約的官員,能夠使農民更有“保障”,這不是奇談怪論嗎?     當然,盡管珍惜,有時農民也會陷入困境而不得不賣地。例如在沒有社會保障的情況下為了看病救命,或者為了供孩子讀書,農民會忍痛變賣家產。這只能說明僅有地權農民還不可能得到確實的基本保障,但這當然不能說明沒有地權或把地權交給官府,他們反而就有了這種保障。說穿了,所謂以“土地保障”代替社會保障,就是說在沒有保障的情況下,有地權的農民百般無奈還可以賣地救命,而無地權的農民只能守著不屬於他(但據說是可以“保障”他)的土地等死!難道不是這樣嗎?這些年那麽多農民“死在家裏而不是死在醫院”,沒有醫療社保當然是主要原因,但農民沒有地權,連賣地救命這無奈的出路也被堵死,不也是原因之壹嗎?這些年我們的壹些農民“可以賣血,不可以賣地”,賣血賣出了艾滋病,也不能賣地求醫,只能等死,這就是所謂的“保障”?     可見所謂以“土地保障”代替社會保障、把國家的責任推給農民的說法是經不起質疑的。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這些情況在有些人那裏不是督促政府承擔義務建立社會保障的理由,反而是為官員濫用權力剝奪農民地權辯護的理由!據說正是因為農民可能忍痛變賣家產,所以必須剝奪他們僅有的這點權利!雖然討論學理不宜使用“道德批判”,我還是想說講這話的人良心何在?如果有了社會保障,農民怎麽會至於賣地救命、賣地讀書?如果官府不能負責給農民以保障,妳不批評也就罷了,怎麽反過來要禁止農民賣地救命、賣地讀書而把他最後的路也給堵死?既想保住命又想保住土地,妳以為這樣的“覺悟”必須經過理論家的管教農民才能有嗎?但在缺乏保障無法兼顧的絕境下,土地重要還是命重要,難道官員比農民更有權選擇?難道逼農民守著土地去死、去當文盲,就是所謂“雖無社會保障,但有土地保障”嗎?因為農民沒有享受保障的權利,妳就要連他處置自己家產的權利也剝奪?權利義務的顛倒,可以如斯而極?          地權應當歸農          當然還有第三種可能,即既非二流子揮霍土地,亦非因無保障被迫賣地,而是那些不靠種地糊口的農民以土地換資金(包括抵押與買賣)。近年來主張土地私有的論者多強調這種可能,而反對者則否認這種可能。其實,今天“農村”“農民”的情況已經千差萬別,有其他可靠收入的農民“理性賣地”作為壹種機會選擇,這種情況肯定存在,可爭論者只是其多少而已。而且其確實比例雖然難於估計(在不許賣地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統計農民各種賣地理由的比例?論者說穿了不過都是妄猜而已),但可以肯定,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提升,這壹比例總的趨勢是上升的。隨著新農村建設對農民社會保障的改善,這種上升會更加明顯。這種性質的土地交易屬於壹般要素市場,更沒有理由搞壟斷。設計土地政策當然不能僅僅考慮這壹可能。但是如果像上面所說,地權歸農在其他兩種情況下不會有害於、只會有利於農民,那麽我們為什麽不能維護這第三種可能中的農民權利呢?     總之,在邏輯上可能的壹切情況下,地權歸農都比地權歸官更有利於農民,或者說更無害於農民。當然,說地權歸農有利於農民,並不意味著地權歸農有利於壹切人。實際上,指責地權歸農的唯壹有事實根據(是否有道義根據另當別論)的理由,就是地權歸農可能是太有利於農民了。對此我在後面談征地時還會討論。這裏只想指出:地權歸農之所以難於實現,很重要的壹個原因就是農民弱勢,發言權太小,因而有利於他們的安排往往難以實現,而不利於他們的安排往往難於取消。          之二:評“無地則反”說          何謂“無地”?          近來有位朋友去了幾趟印度和拉美,回來就大講“無地則反”,並以此反對地權歸農,壹時還頗有聲勢。我不懷疑他的好意,但他談論問題時的邏輯混亂,實在令人費解。     “無地則反”的“無地”是什麽意思呢?如果是指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即並非“自耕農”的農民都算“無地”,那麽難道中國農民是這個意義上的“有地農民”嗎?在公社化取消了“耕者有其田”後至今未恢復此種權利的中國,按這個意義豈不是所有的農民都是“無地”農民,因此早就該造反了嗎?到底是印度、拉美的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呢,還是中國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如果溫先生真的在這個意義上認為“無地則反”,他應當最主張把土地交給農民所有,也就是說他應當最主張農民土地私有制才是。可是偏偏相反,溫先生堅決反對把土地交給農民,而主張官府完全控制土地,照他自己的說法,這不恰恰是把農民往“反”裏逼嗎?     當然,溫先生所謂的“無地”也許不是指農民沒有地權,而是指農民無地可種,換言之,有地可種的佃農、雇農,包括私家佃農與國家佃農都並不是這個意義上的“無地”農民。那麽他又何以把租佃制看得如此可怕,認為“三十年土地革命”才使中國農民好不容易擺脫“無地”狀態呢?在這個意義上又如何可以說印度或拉美的農民是“無地”的呢?     第三種可能的解釋是:他所謂的“無地”既不是指沒有地權,也不是指無地可種,而是指農民不種地——換言之,種地的佃農不算這個意義上的“無地”農民,而有地不耕、棄地出走的和無地可佃的外流農民才算——溫先生重筆渲染的“貧民窟”大概就與這個意義相關。那麽這裏仍然有個問題:是農民自願不種地就會造反呢,還是農民被迫放棄種地就會造反?如果是後者,那麽是誰能迫使農民放棄種地?不就是那些大肆圈地征地的官府嗎?怎麽溫先生反倒主張把土地交由他們來控制,而不能交給農民?     而如果是前者,即農民自願不種地就會造反——且不說此論是否武斷——那和地權歸農又有何關系?地權不歸農或者地權歸了官,農民就不想外流,就不會棄農經商、離土務工甚至變成流民?歷史與現實都證明,地權歸官的情況下不僅官府圈地驅農會促使農民外流,就是官府想以“均田制”拴住農民,因役繁賦重、人稠地寡、天災人禍,或者因比較利益、追求機會而形成的農民外流仍然是大問題。我曾指出:歷史上、包括民國時期的流民群其主體都不是無地農民,而是有地不耕、棄地出走的農民。因此農民外流與輕徭薄賦、社會保障負相關,與遷徒自由、改業機會正相關,而與地權歸農極少相關。溫先生如果要制止自願外流,他與其建議禁止農民土地私有制,不如建議實行農奴制,或者幹脆把全中國農村變成勞改農場——那樣農民就無法“自願不種地”,更無法“外流”,而城裏也就壹勞永逸地不可能出現所謂“貧民窟”了!          印度、拉美農民何以“無地”?          溫先生拿印度、拉美做例子反對“土地私有化”。他對印度、拉美復雜的社會矛盾的簡單化解釋,乃至對印度、拉美農民“無地”的簡單化判斷,都令人難以置信。但即使退壹步講,如果我們相信他的描述,據說印度、拉美都是地主土地私有制,而我們中國,如今究竟有誰主張把農民從土地上趕走、實行地主土地私有制呢?我國現今的土地私有化論者不都是主張把土地交給農民的嗎?     當然,溫先生的意思大概是:農民私有了土地他們就會自由買賣、兩極分化、產生土地兼並而使土地集中到地主手裏了。     但是溫先生舉印度、拉美為例能證明這壹點嗎?就算那裏的動亂可以用“無地則反”來解釋(其實非常可疑),但那裏的農民何以會“無地”?難道是因為“小私有者自由買賣導致土地集中”?溫先生看來不了解印度和拉美史,傳統印度和前殖民時代的拉美原住民社會都存在著農村公社土地制度,並無小私有之說。後來英國人以強制權力劃撥公社土地而實行柴明達爾制(把土地撥給有權勢的包稅人私有)和萊脫瓦爾制(殖民當局直接把村社土地歸官而使農民成為官地佃農),形成了地權集中。而拉美的土地集中更是殖民征服過程中以暴力奪取土地形成大莊園的結果,根本與什麽“小農自由買賣”無關。     當然,上面說的是近代歐洲流行的印度史觀,包括馬克思在內也是這樣看的四。但印度獨立後的、尤其是晚近的新研究指出:實際上傳統印度未必就是那麽個“公社世界”,那時還是有很多私有小農的。但是英國人存心把傳統印度描繪成沒有土地私有制的“公社世界”,為的就是便於奪取農民的土地!顯然,如果承認印度農民的土地私有權,而要通過“土地買賣”的方式來兼並他們,那太困難了!如果把農民的土地說成原來就是“公地”或“官地”,本來就是傳統國王(莫臥爾帝國)的,現在英國人繼承了國王的權力,那不就是英國人的了嗎?後來的柴明達爾制和萊脫瓦爾制,就是根據這種說法搞出來的伍。換言之,後來印度農民之所以會“無地”,不是因為官府承認他們“私有”而任憑他們“自由買賣兩極分化”,恰恰相反,就是因為英國人借“公有”的名義剝奪了他們的地權!     總之,無論按舊說法(傳統印度本來就只有公社而沒有土地私有制)還是按新說法(本來有私有制而被英國人硬說成“公有”),印度農民的“無地”都是以“公有”的名義剝奪他們的結果,而絕非“私有小農自由分化”的結果。明乎此,我們就會理解獨立後的印度人何以如此警惕官奪民產,不輕言否定民間產權。盡管從尼赫魯的“馬哈拉諾比斯社會主義”到英迪拉。甘地的民粹主義,印度的歷屆政府既不喜歡私有制也不喜歡自由市場。他們脫離“計劃經濟”而走向市場競爭的改革比我們還晚、還慢。可是他們的“左”只是表現為發展工會農會、實行“五年計劃”、重視福利、二次分配、管制貿易、平民民主等等,卻壹直不搞官奪民產;他們熱衷於大量投資搞“增量國有化”,卻從未沒收民產搞“存量國有化”。就連比印共還激進的“極左派”印共(馬)執政的、贏得溫先生和我國不少左派朋友交口稱譽的西孟加拉、喀拉拉等邦,也沒有搞激進土改。溫先生明白這是為什麽嗎?          耕者有其田,會導致耕者失其田?          殖民統治結束後的印度和拉美的確有許多社會弊病,但溫先生暗示的“小農私有、兩極分化”卻根本是子虛烏有。在民主印度和不少拉美民主國家的土地私有制下,雖然未經激進土改、舊時的土地集中現象無法很快改變,但也並未進壹步加劇集中。相反,那裏的土地在私有制下還是呈分散趨勢的。以印度為例,1954年該國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數是0.63,1961年下降至0.59,如今大約在0.5左右。而殖民時代就盛行大莊園的墨西哥在溫先生的文章裏有生動的描述,的確,該國曾經是世界上土地最集中的地方,1930年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數高達0.96,但1960年降為0.69⑥,仍然很集中,但比過去還是相對分散了。     當然,在沒有激進土改的情況下,這種土地分散過程很緩慢,也因此招致了主要是來自左派的批評。妳可以說這種批評很有道理,但是這種批評是針對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不是針對農民土地私有制的,相反,他們這些批評者恰恰在為農民私有制而奮鬥!妳怎麽能把這種批評“盜用”到中國來反對農民私有制呢?那些批評也從來沒有證明農民私有制必然會“自由分化”為“無地農民”加地主制,妳怎麽能反過來說,“土地官有”比土地農有更能避免農民“無地”?     其實溫先生也不是真不明白這個道理。就在同壹篇文章中,妳不是還指責民主印度過分縱容了貧民,以至由於不能圈他們的地,連高速公路也沒法建嗎?妳不是還以印度這個“反面教員”為例,痛陳印度的官府和資本家與工農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大”,而彰顯咱們的圈地運動降低“交易費用”的優越性嗎?難道妳真的相信,承認農民的地權反而會有利於“兼並”?          地權歸農促進了兼並,還是妨礙了兼並?          進而言之,不僅印度、拉美,可以說古今中外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地方的土地集中是由初始平均的小私有者“自由買賣”導致的。相反我們看到:法國大革命後小農制度的“頑固延續”曾被許多人責怪為應該對法國資本主義現代化發展長期不如英國負責。筆者認為,這種指責固然片面,法國資本主義發展緩慢其實另有原因,但是小農在法國“頑固延續”,並沒有造成“無地則反”,卻是不爭的事實。東歐壹些國家也是如此,如保加利亞,在1920年代初斯坦鮑利斯基農民聯盟政府時期經歷了比較徹底的平均地權改革,後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這裏仍然被看作無地主的地區,戰後的共產黨政權也沒有再搞什麽土改。實際上,歷史上壹些實行了“起點平等”的小農土地私有制,而此後又在憲政制度下保證了自由小農的地權不受專制權力幹預的地方,雖然“平等的起點”在市場交易條件下不能永遠保持,但地權集中的程度和速度都是極為有限的,地權集中與分散的趨勢也是同時存在的。那些地方也許有其他弊病,但“土地兼並”從何談起?     事實上,對小農私有制的批評歷來有相反的兩種:指責小農私有制促進了兼並和指責小農私有制妨礙了兼並。如果不考慮價值判斷(妨礙兼並是不是就該指責)而純就事實判斷而言,顯然是後者更有根據。我們今天的壹些人堅決反對小農私有制,其實際的理由也是後者(這從其所謂國家與小農打交道要付出更大“交易成本”的理論和所謂印度對貧民難以征地的抱怨都可以看出)。從其官府本位的立場講,這種反對也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但是為了道德上好聽起見在表述時卻楞說反對小農私有制是為了害怕小農被兼並,這就不但在學理上既反事實又反邏輯,也不如那些明確站在兼並者的立場上反對小農私有制的“右派”論者更誠實了。     總而言之,鐵的事實表明:在包括印度、拉美在內的絕大多數地方,也包括傳統時代的中國(我曾有專文論述),導致地權集中的主因都是不受制約的專制權力,而不是“小私有者自由買賣”。“無地則反”是否如此我們姑且不論,說“耕者有其田”就必然會導致“耕者無地”,進而造成“無地則反”,我以為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之三:“使用著”不等於“使用權”          什麽是“使用權”?          盡管如此,我也不認為提倡“土地私有制”是當務之急。因為在地權問題上,農民的許多更基本的、並無意識形態禁忌的權利,也還有待爭取呢。     現在在中國,提倡“土地私有制”還是個禁忌。於是壹些為農民呼籲地權的人便提出:應當從農民的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承諾再進壹步,實行所謂“永佃制”,給予農民無限期的使用權。     這個提議的良好動機是無可懷疑的。但是我懷疑其能否實現。盡管“永佃制”顧及了土地所有權仍屬“公有”這壹意識形態規定,但問題是,它的前提——農民如今已經有了30年的使用權,現在只是要繼續延長——存在嗎?     如果農民現在“使用著”他們耕作的土地,這就表明他們擁有“使用權”嗎?我們應該知道:某人正在做某事和他“有權利”做某事並不是壹回事。古代的奴隸可以奉主之命與異性結合,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有“婚姻權”,而自由人可能是獨身,但他們無疑是有“婚姻權”的。壹般而言,某人有“某某權”意味著他有做某某事的自由,亦即他可以自主地做或不做某某事——如果想做則別人不應阻止,如果不想做別人也不能強制他做。例如:某人有“選舉權”意味著他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但如果他被指定必須投誰誰的票,即投票對於他已非權利,而是成了必須履行的義務,那麽他雖然投了票,卻不能說是擁有“選舉權”了。同樣道理,近年來人們經常提到的“生存權”也不等於生存著。例如豬生存著,但不能說它有“生存權”,因為豬只是依飼養者的意誌而“生存”,如果飼養者要屠宰它,它就不能生存了。類似地,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專制下,臣民雖然生存著,而且有的(如寵臣寵妃寵奴之類)還生存得很滋潤,但仍然談不上他們有什麽“生存權”。          佃而無權,何言“永佃”?          就地權而言,自從有了農業,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遠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擁有“使用權”的。例如奴隸與農奴都可能使用著土地,但他們不但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也不能說擁有土地使用權——他們只是在主人的意誌之下使用土地:主人讓他們種地,他們不能不種。而主人不叫種了,也可以隨時把地收回,奴隸或農奴是沒有權利(就是所謂使用權)拒絕的。     那麽誰有土地使用權?自耕農和經營地主無疑對其土地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出租地主擁有所有權,使用權則被有償轉讓給他人了。轉讓給誰?就是轉讓給佃農。     換言之,同樣是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使用”土地,佃農與農奴—奴隸的區別就在於前者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這個權利受到租佃契約的保護:這種契約通常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及佃農為取得此種權利所應承擔的義務(交納地租)。壹般地講,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農奴制因素的、純粹在契約基礎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戶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約規定的佃期內,只要佃戶履行了契約規定的義務,地主就不能違約收回土地、趕走佃戶。如果要收回,只能在租契期滿之後。當然契約期限有長有短。壹般認為在人多地少存在租地競爭的情況下佃農會爭取長租期,而在人少地多存在招佃競爭的情況下地主會爭取長租期。主要由於佃農的爭取,中國明清以來租契逐漸長期化,乃至出現永佃制,佃戶取得無限期土地使用權,只要履行了壹定的交租義務,地主就不能“奪佃”。而佃戶可以把此種佃權再投入流通,即今所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這種永佃權號稱“田面”“田皮”,而原初的所有權為“田底”“田骨”,形成所謂“壹田二主”的現象。無疑,這對於維護佃農利益有著很大意義。     事實上根據如今壹些學者的研究結果,清代地權流通中佃權或曰“田面權”的流通已經漸成主流。尤其是壹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田面權的流通量遠遠大於田底權流通量。這壹方面表明農民比官府更懂得珍惜土地,不到萬不得已他們是不輕易出賣“田底”的,另壹方面表明當時佃權已有相當保障。如果地主可以無視佃權,任意抽回土地,誰敢購買這樣的“田面”,誰又能出售這樣的“田面”呢?而今天我們的政策不僅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許多文件還要求促進這種轉讓,但是這種轉讓在許多地方仍然興不起來,這除了因為農民改業機會有限無法輕易轉讓“田面”外,恐怕另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今農民的“佃權”實際上是無保障的、極不可靠的。     顯然,永佃制的前提,是壹般契約規定的佃權或使用權得到尊重。亦即無論租期長短,只要在期限內田主就不能“奪佃”。而佃戶在此期限內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轉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經商)。應當說,能否做到這壹點是區分有無“使用權”的標準,也是區分自由佃農和農奴的標準。只有承認使用權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當作佃戶、當作租佃契約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權利,而不是當作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農奴,才有可能把這種“土地使用權”逐漸延長,以至達到“永佃”。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反過來,地主可以隨時收回土地而佃戶卻沒有遷徒自由、非經主人特許不得離開,那麽即便他事實上長期“使用著”土地,也不是什麽永佃制。相反,如果他永遠被束縛在土地上,那倒近似於農奴制了。          地權問題的癥結何在          話說回來,今天我們農民對土地的使用能叫做“使用權”嗎?如果說能,那麽這種使用權的期限為何?許多人認為就是文件常說的“30年”。然而這種看法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十分可疑。首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4條的說法是“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但並未明確說農戶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擁有30年使用權,而且其後還有“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說法。於是在許多地方,土地管理法的說法被解釋為“土地承包制”這個制度30年不變,亦即30年不搞集體化,至於具體讓不讓妳承包某塊土地則是可變的。還有人解釋說,所謂30年不變是指30年不進行全面的土地重分,但不排除進行“適當調整”。總之,有權者要拿走妳的土地,在現行法規中他完全可以“解釋”得通。     還有些學者甚至從理論上證明:所有權是上位權,使用權是下位權,“使用權服從所有權”,所有者只要願意,就可以把使用者使用著的土地收回。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根本否認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存在。但它在學理上的荒謬壹望可知:所謂“上位權”“下位權”的說法不僅並無法理依據,而且從常識講,使用權固然是來源於所有權(不是所有者也未經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無法取得使用權的),但它既經所有者同意轉讓,就成為獨立的權利,而在契約的意義上與相關權利取得了平等地位。如前所述,即使在壹般認為存在著地主強勢和佃戶弱勢的傳統契約租佃制下,地主也必須依約行事,租期未滿是不能收地奪佃的。“永佃”與否只是租期是否無限之別,在租期內使用權受契約保護這壹點上是壹樣的。因此,那種地主可以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佃戶”其實不能算是佃戶,而只是農奴。確實,如果有權者可以不受租期限制、任意撕毀契約、以“所有者”的名義隨時收回土地,那實際上就不僅否認了農民的土地產權(所有權),而且否認了農民的佃權(使用權);不僅不把農民當成獨立所有者,甚至沒把農民當成佃戶,而是把農民當成農奴了!     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也確實不像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樣子。不僅農地常常在承包期內被“調整”,農地轉為非農業用途,無論是公益性建設還是開發商的贏利項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進行。既無需向農民購取土地所有權,也無需向農民購取土地使用權。如此看來,今天農民在維護其“佃農”權利方面尚有很長的路要走,“佃權”沒有保障,“永佃”又從何談起,更不用說爭當“自耕農”了。     換言之,在地權問題上如今的根本癥結在於我們的許多機構權力不受制約,因而農民的權利,無論是意識形態禁忌的還是不禁忌的,紙面上許諾了的還是沒許諾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護。

  之四:官府自律能夠遏制“圈地運動”嗎?          “圈地運動”與地權歸農          我曾經指出,如今壹些理論家和壹些涉地部門官員都反對地權歸農,但理由卻截然相反:理論家說地權壹歸農,農民就容易失去土地;而官員則說地權壹歸農,就很難把農民從土地上趕走——也就是搞不成“圈地運動”了。有趣的是,那位鼓吹“無地則反”的朋友既號稱三農實踐家又熱衷於理論,於是兩種說法兼收而不管其矛盾。他壹方面以印度為例宣稱地權歸農導致土地買賣、“無地則反”,另壹方面又說由於印度的承包商和官員無法趕走貧民,導致它難以大修高速公路。我很高興他還能看到這後面壹點。     的確,要說絕對的土地私有權有弊病的話,那絕不是什麽農民自由賣地造成“土地兼並”和“無地則反”,而是相反,由於土地私有條件下農民難以被趕走,壹些特殊區位的地權私有如果絕對化,確實可能影響公共設施建設與國土整治。正因為如此,如今所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所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對土地私有權的限制還是比對其他財產私有權的限制為多,而公共幹預的保留也比對其他私有財產的幹預大。原則上只要通過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證明是基於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價格達不成購地協議時,國家為公益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以免區位壟斷者無限要價。只是在民主法治條件下,他們行使這種權力的制約條件極為嚴格,甚至可以說很“苛刻”。因此濫用這種權力大搞“圈地運動”是不可能的。而我們這裏就是另壹回事了。所以我曾說:限制農民地權如果說有理由,也必須以政治體制改革為前提。在缺少此種前提的情況下,地權歸農就應該比西方的條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說強調農民地權在中國當今條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          “大限”能遏制圈地嗎?          應該說,隨著稅費改革後土地問題的尖銳化,如今的中國,中共確實在表面上做了一些所謂遏制“圈地運動”的動作。尤其是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31大限”,似乎是可以在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的方面起到作用。但是改革改變了開發商與國家的利益分配模式,從協議“批租”制改為公開“拍賣”制,使開發商通過賄賂批地官員而拿到低價土地。然而,由於這種改革對於國家與農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沒有什麽改變,尤其是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只許官府“征地”不許農民(甚至包括“集體”)“賣地”、更不許農民討價還價的規則沒有任何改變。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不能緩解而且有可能加劇“圈地運動”的弊病。為什麽這樣說?     在過去批租制下的征地,的確容易發生明顯的“征地腐敗”:商人賄賂或有權勢的官商唆使批地官員低價批地,固然是壹坑國家二坑農民,只有開發商與經手官員個人大發橫財。但是這種做法由於只是個人發財,而“公家”財政得到的好處相對而言還不算多。這不僅容易招致“反腐”打擊,而且容易在政府機構內部引起制約——那些沒沾到好處的政府同事會有監督他們的激勵。同時這種征地雖有商人和征地官員個人利益的刺激,“賣地財政激勵”相對而言還不算大。而應當實事求是地講,雖然如今官員腐敗問題十分嚴重,但還不能說完全失控,除了某些政府完全“黑社會化”的地方,腐敗官員還不能說是為所欲為。因此推動圈地的官員個人積極性與政府積極性相比,能量還是相對有限的。     “征地改革”後就不同了:從低價征地、低價“批租”變成低價征地、高價“拍賣”後,從農民那裏得到的征地收益並未減少,但這種改革如果確實實現,征地收益將更多地收歸政府財政,而不是歸入官商私囊。“賣地財政”對政府財政的意義會更為重要。於是雖然腐敗官員個人推動圈地的積極性可能會收斂,但政府推動圈地的積極性卻會大大提高!並且這種收益歸官府而不歸個人的征地卻很難責其“腐敗”,由於政府內部財政利益均沾,來自“沒沾到好處的政府同事”的監督和制約也會大大減少。於是,以“賣地財政”為激勵而不是以批地官員個人利益為激勵的圈地、由政府整體推動而不是由個別官員推動的圈地、形式合法的而不是“腐敗”的圈地,會比以前更肆無忌憚。這絕非難以設想:“土地新政”後壹年半,因征地引發的官民沖突不是減少,而是增加了,定州、南海、汕尾等過去少見的嚴重事件也接連發生!     更何況,自1990年代的分稅制改革後,除沿海發達帶外的我國多數地區地方財政,尤其是縣及縣以下的“財政饑渴”壹直在加劇,稅費改革目前緩解了農民負擔,卻在很多地方加劇了基層財政困難,而為解決困難應當進行的基層政治體制改革又難以有實質性推進,在此背景下“征地改革”又進壹步突出了“賣地財政”的巨大誘惑,這幾種因素疊加後,“圈地運動”會如何發展,應當可想而知。          兩年“凍結”啟示錄          根本問題在於:我國現行體制主要的弊病是“官民”之間缺少委托代理機制,權責不對應、權大責小的狀態難以改變。這種機制下官員個人牟利當然是問題,但政府聚斂的問題更大。為升官邀寵而大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及追求“增長”“引資”、政府圈錢“經營城市”——這些做法的嚴重危害,遠甚於官員個人貪汙,而這些做法導致的“圈地運動”,更不是制止了(如果能制止的話)受賄批地就能夠遏制得了的。     雖然中共的所謂“征地改革”中也對從農民那裏拿地做了不少規定,但在地權不歸農、農民只能作為被“征”者、沒有賣方權利亦無談判資格的條件下,這些規定都只是強調官府自律,強調要嚴格審批等等。     但事實上過去並不是沒有要求官府自律,而且要求的力度有遠甚於今日者。但效果如何呢?自1992年後中國出現了失控的圈地大潮,中央從1993年就開始力圖“剎車”,在幾次強調嚴格控制不見效的情況下,朱鎔基政府痛下決心搞“壹刀切”式的全面禁止圈地。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文件),宣布全面凍結非農建設占地壹年。1998年4月又發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通知》(中辦發電〔1998〕2號文件),再接著凍結壹年。然而就這樣連續兩年的嚴厲禁令也未能遏止圈地潮。壹些地區恰恰在這兩年形成“過熱”圈地,甚至圈而不用導致這兩年“爛尾地”猛增,直到2005年還在消化這些地塊七。“兩年凍結”前的“八五”期間(1991~1995),中國平均每年凈減耕地440萬畝,而包括“兩年凍結”及其後數年的1996年到2003年7年間,耕地年均凈減卻驟增為1428萬畝⑧。時人驚呼:“采取‘世界上最嚴格耕地保護政策’的國家卻成為世界上農地最易被‘征用’的國家”⑨。老實說,今天的“嚴格控制”不太可能比那時的“兩年凍結”更嚴厲。當年效果不過如此,今後又能怎麽樣?     顯然,只要“地權歸官不歸農,政府圈地即圈錢”的狀況不變,要求它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嚴格控制”自己,怎麽可能?          關於“補償”問題          “8.31大限”以後,土地政策調整重心似乎從“控制規模”轉向了調整“補償費”。這既是兩年來幾次低價征地引起重大事件的刺激,也體現了新近三農政策強調對農民“多予少取”的精神。     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費”明顯是不讓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它不僅規定不按市場價、而按耕地被征前若幹年莊稼的價值來“補償”農民,而且不規定下限、只規定補償“最高不得超過”若幹,明顯帶有“不怕民吃虧,只怕官不賺”的味道。如今的新精神則開始強調對商業性開發征地補償標準要考慮市場因素,這當然是個進步。     然而圈地的性質到底屬於商業性開發還是“公益建設”,其判斷權仍是征地者說了算,農民並無發言權。即便承認是商業性開發,要考慮市場因素,這種考慮仍然由征地者單方決定,沒有地權的農民依然不能討價還價。然而既無討價還價,何來“市場”標準?     其實在如今的體制下,只要是官員單方定價,沒有雙方合意,就容易生弊。價賤固然傷農;價貴壹般農民也未必得利。如今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低價征地當然是主要的問題。但筆者也的確聽說過這樣的事:某些城郊地區有上層“關系”的村官找門路要求“被征地”,前提當然是特殊的“高價”,這就不是權錢勾結來強征地,而是權錢勾結謀求“被征地”了。但這樣的“高價征地”,普通農民是碰不到的,高價征地款更不會給他們。總之,只要無地權的農民不是交易的壹方而是被“征”的對象,那“圈地坑農”的事仍然難以避免。          “垂直管理”成效分析          面對地方政府“村改居”“租代征”“整化零”等變相圈地策略,中央又連續出手,2006年推出地政部門“垂直管理”,2007年出臺“土地督察”制。繼“8.31大限”被稱為“土地新政”後,這些新動向又被稱為“土地改革”。     我是贊成地政垂直化的,因為它有助於國土整治,筆者十年前就著文主張過⑩,今天仍以為早該如此。可是地政“中央集權”有利於國土整治,但是否有利於維護農民權益?至少在如今宏觀體制的約束下很值得懷疑。過去靠朝廷禦史出巡來為民做主,結果禦史反比地方官更腐敗,識者譏為“察弊適以滋弊”{11},可謂明鑒。1994年財政中央集權,眾所周知的結果是惡化而不是改善了農民處境。如今鄉鎮上的“七所八站”當初都是“垂直化改革”的結果,現在卻被認為是比“四套班子”更難對付的“汲取”機器。“塊塊”可能坑農,“條條”就不會坑農或者坑農更甚?     僅就土地問題而言,過去“村官”私賣村地侵吞地款引起村民抗議的事屢有所聞,後來批地權上收省、縣,“圈地運動”卻有增無減,反而村官為維護村社利益帶領村民抗議“省圈村地”“縣圈村地”的事成為近年來土地事件的突出現象。因為如今官民間委托代理關系雖遠不完善,畢竟基層與百姓的委托鏈條較短、而利益關聯更大。兔子雖吃窩邊草,強龍方能刮地皮,猶如歷史上鄉紳、土官雖然欺民,所謂紳權制衡皇權、土官制衡流官的機制也不是壹點沒有。那麽,今天在地政方面進壹步中央集權的結果,先不說千頭萬緒的涉地事務是否管得過來,即便能管,會不會又出現“朝廷圈省地、圈縣地”?要知道不僅地方政府有“經濟人”的壹面,中直機構同樣如此。“部門利益”壹定會比“地方利益”更親農民嗎?     其實,工業化、城市化要用地是無可避免的事,土地政策的目的不是不占地,從根本上講也不是為了少占地,而是為了(1)從全局利益著[盡量提高用地效率,改善國土整治;(2)在這壹過程中維護涉地各方的權益,消除或緩解社會矛盾。前壹點可以寄望於“垂直化”改革,後壹點只能寄望於農民權利的保障。如果說“地方利益”不能代表農民利益,那麽“部門利益”同樣不能代表。馬克思當年曾說傳統小農“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但那個時代早已過去。如今在先進國家,農會常常比工會更活躍,我國農民也應當可以自己代表自己,去參加利益的博弈。

  之五:農民反對地權歸己嗎?          關於民意的思考          近年來,壹些反對地權歸農的論者還曾經舉出某些調查數據,說是可以證明農民反對土地私有制。另壹些人則認為這種問卷設計有前提、有誘導,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還列舉另外的調查,以證明另壹種“民意”。     但我覺得首先應該想好的是:在地權問題上哪些方面應該由“民意”決定,哪些問題可以各從其便,不必由什麽統壹的民意或官意來規定。在1978年那時候如果搞全國的民意調查,我想多數農民未必敢於表白主張分田單幹,是否可以因此禁止小崗人的實踐?而1985年如果搞這種調查,我想多數農民都會認同大包幹,是否可以因此取締南街村的模式?     應該說,任何社會都是價值多元的。正如南街村、華西等地農民可以不選擇承包制壹樣,某個地方的農民完全可能選擇某種地權制度。我多次講過:只有命令經濟要禁止“私有制”,從來沒有市場經濟會禁止“公有制”的——後者只是禁止非自願的強制“歸公”而已。其實,在地權歸農的條件下,某些希望聯合起來的農民照樣可以聯合,不但可以聯合起來搞產前產後服務,如發達國家通常所說的合作制,就是像以色列的“基布茲”那樣的集體農莊,只要成員確實是自願結合,誰也沒有權力阻止他們。當然前提是:如果不願,誰也不能勉強妳聯合,如果聯合之後又想離開,同樣不會被阻攔。     所以壹些人主張共有土地是完全正常的,問題是如果另壹些人不想共有,前者應該禁止他們退出嗎?地權既然是壹種權利而非義務,當然是可以放棄的,問題是如果有人不想放棄,前者應該剝奪他的權利嗎?在後壹問題上應該講自由還是講民主?即便假設多數人願意放棄權利,他們就可以強迫其他少數人也必須放棄嗎?如果多數人願意聯合,他們就可以禁止另外的少數人退出嗎?     這種問題的答案,其實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農民也許不會講什麽“權利”之類的詞語,但他們也知道“強扭的瓜不甜”。如果原來大家是單幹的,聯合起來當然應該自由,妳不願意,就不該勉強妳加入。          地權問題上的自由與民主          然而,如果原來已經“歸大堆”了,妳要退出,那就涉及兩個問題:第壹,妳有沒有權利退出?應該有,強扭的瓜不甜嘛,這不是什麽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應該講自由而不是講民主。     但是第二,妳要帶著什麽東西退出?這恐怕就不能任妳“自由”了。大家的東西,妳不能想拿走什麽就拿走什麽。當然“大家”之中妳也是壹分子,不能叫妳壹無所有凈身出戶。這就產生了壹個“分家”的問題。我曾經指出:在重大的改革進程中,往往是“怎樣分家”比“是否分家”更易產生矛盾。“分家”既然涉及大夥,就不應壹個人說了算,得講民主了。     老實說,我們改革過程中的無數問題,幾乎都是這兩個規則用顛倒了造成的:“是否分家”不講自由,甜瓜也強扭成了苦瓜:“怎樣分家”不講民主,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大弊。     回到土地問題上來。地權應當歸農,這是每個農民應有的權利,妳不能以某些農民願意“公有”為由就禁止其他農民“私有”,不能以“多數”(即使真的是多數)農民願意棄權為由就禁止其他農民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但是地權如何歸農則是另壹個問題。這個問題本來比較簡單,因為現在畢竟不是人民公社,承包制下農民本來就是各自使用“份兒地”的,承認其對份兒地的地權不就完了,還有什麽“分家”問題嗎?原來確實如此。但現在在許多地方,它已經被人為地復雜化了。     本來,土地的分配是各種財產分配中最容易達到公平的壹種。它不像股市那樣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業那樣涉及無形資產、隱形負擔、債權債務、評估價與變現價之差異這類算不清楚的糊塗賬。土地明擺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難於隱藏、私吞,又易於分割、分配——不僅自然形態的土地易於分割,土地權利的分割(如明清時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對簡單。歷史上的“計口授田”屢有先例。當年的激進土改,雖然在是否該剝奪地主的問題上有強烈的爭議,但在土地分配環節上沒有多少質疑。東歐對國有企業搞“壹人壹份”的證券私有化,引起不少爭論,但我們在“大包幹”改革中“壹人壹份”地分配責任田,並沒有招致多少糾紛。如果當時工作做細壹點,而且在分配之後就明確地權歸農,那應當是很簡單的,也不會有多少公平性方面的質疑。          “現狀”離“起點”有多遠          然而當時沒有這樣做——這當然有種種原因,或曰別無選擇,筆者並不想批評那時的做法,但不管怎樣,那時給人的印象是“責任田”似乎是壹種臨時性的安排,以後如果不重搞集體化,好像也會不時地進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鬮分地之類簡易辦法。如果重分間隔期不長,這無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從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當初農民就會考慮別的辦法。如果把不經意的抓鬮形成的分配固定下來,部分在抓鬮中吃虧的農民是有意見的。     這種意見本來也並不難解決。然而後來不但提倡“承包”長期化,“30年不變”載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權力維持“份兒地平均”的責任。但是另壹方面,農民的地權卻並未被認可,“上面”仍然擁有對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權力。不難想象,如此不以“均田”為職能的權力,如此有權無責的“調整”,往往人為擴大了地權不均。如1990年代筆者調查的壹些地方,農民娶媳婦能否分地,全憑與幹部關系如何,不分給妳是“增人不增地”,分給妳是“適當調整”,橫豎他都有理!甚至壹些地區還以“效率”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強制“調整”,如在“二田制”名義下把壹般農戶土地抽走,作為“經營田”讓大戶集中承包,只給前者留下“口糧田”,而對大戶則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幹部所得。更不用說還有像著名的“蔣巷事件”那種現象,直接以權力趕走農民,圈占大片土地來搞“農業規模經營”了。     所有這壹切加上20年非農化“圈地”造成幾千萬無地農民,使得如今中國的土地實際控制狀況已經遠離“起點平等”。正當壹些人聲稱不許地權歸農是為了防止“土地兼並”的時候,我國的土地兼並實際已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依靠權力杠桿以遠比“私有制”下更快的速度進行著。按照美國加州大學河濱分校格裏芬等幾位學者根據中國的相關數據做的統計,1990年代初中國農戶實際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數達到了0.41{12},另壹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國農村農戶使用土地的吉尼系數,在進行過土地重分的地區達到了0.47,沒有重分過的地區更高達0.50{13}.而據說是經過了幾千年“土地私有自由買賣”、被有些朋友渲染為“無地則反”的中國土改前狀況,以吉尼系數計,在許多地方也不過如此。其實中國歷史上即使有壹定程度的土地兼並,主要也是由於政治因素造成的。這和我們現在看到的情況是壹樣的。          反對“30年不變”,就是反對地權歸農?            這樣,地權歸農如何實現就比當初復雜了。如今不少人說調查表明相當比例的農民不贊成“土地私有化”,我覺得至少在上述過程發展得比較典型的地區,出現這種調查結果並不奇怪。但是這就跟國企改革的情況壹樣,農民與其說是反對“私有化”,不如說是反對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為社長的私人莊園,趕走農民或令其給社長打工,妳說農民能幹嗎?實際上,如今不少農民不僅不贊成固定現狀的“私有化”,而且反對“公有制”下的“30年不變”,要求進行土地重分。筆者在1997年組織對湖南農村的調查中,對“您家對土地關系未來的希望”這壹問題,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為(允許多項選擇,故總計不為100%):A.“長期維持現狀,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買賣”:20%,B.“延長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C.“10年左右重分壹次”:44%,D.“三五年重分壹次”:12%,E.“再分壹次以解決現有問題,然後長期維持不變”:44%,F.“恢復集體耕作”:16%,G.“可以出租,但不許買賣土地”:16%,H.“土地私有(可以買賣)”:16%,I.其他、無所謂:0.9%{14}.從這壹結果看,當時當地農民只有16%贊成“土地私有”,贊成維持現狀基礎上實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遠低於主張縮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贊成“恢復集體耕作”的人居然與主張私有化的人相當。初看起來的確容易得到農民並不那麽希望擁有地權的印象。但其實這是誤解。從主張“再分壹次以解決現有問題,然後長期維持不變”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農民實際上是希望在“起點公平”的條件下實現地權歸農的。盡管在9年前的當時,意識形態的思維定勢使他們更願意以“長期維持不變”、而不是以“私有”來表述這種地權,但是在此之前,他們希望優化,而不是凝固現狀,以期在起點公平的基礎上進入新的地權關系。     可見將農民對土地分配現狀的不滿、對“三十年不變”持有異議,解釋為農民反對地權歸己,而情願更加強化的地權歸官,是完全錯誤的。但是也的確不能忽視農民對土地現狀的意見,壹味強調現狀“不變”。如果在公有、私有、頻繁重分、就此固定這些簡單化的選項外增加選擇,例如“再分壹次,然後穩定”,我們就能看到農民的真正意願究竟是什麽。          地權改革不能久拖          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延續如今這種權利關系曖昧不明的現狀,已經積累了許多問題,而且造成了我國土地問題的復雜化。在20年前可以通過“承認平分現狀,從公平起點出發”而易於實現的地權歸農,如今操作起來已越來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設想,照此下去以後會更難。     應該說,同樣的吉尼系數值,因操弄權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買賣”導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樣是農民放棄土地,被強“征”和自願出賣感覺完全不同。而且後者的不滿會稀釋於社會內部,前者的不滿卻可能聚焦於政府,從而更加影響社會穩定。中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還不在於耕地減少的趨勢無法扭轉(搞工業化就難免如此),農民的分化不斷加劇(市場經濟是難免有分化的),而在於這種失地和分化的性質惡劣,無論從社會主義還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講都完全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人們用“防止兼並”為理由拒絕地權歸農,但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兼並”卻愈]愈烈,等到積重難返之後再考慮地權改革,地權歸農的操作難度就更大,引起社會震動的風險也會增加。我們應該避免這種惡性循環。

  之六:以維護農民權利為核心推進地權改革          當前土地問題的實質          過去有壹種傳統的說法:“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這話對不對?要看妳怎麽理解所謂的“土地問題”了。如果像某種成說那樣,把“土地問題”理解為經濟意義上的“所有制問題”,那即使在傳統的農業時代,這話也言過其實。中國歷代的“農民戰爭”其實多系官逼民反導致的“民變”,而不是“土地革命”,主要是自耕農—流民反對官府而非“佃戶反對地主”,與“無地則反”的描述或“土地私有—自由買賣—土地集中—主佃沖突”的意識形態公式也不相幹。     但如果像張曉山先生最近所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主體”,那麽的確可以說,不僅傳統時代,即便今天中國已不是農業國,甚至“農村”“農民”的非農業產值也已超過了傳統意義上的農業產值,土地問題仍然至關重要。我曾提出:今天農民問題的關鍵是:農民的數量要減少,農民的權利要提高。而農民權利升降的壹個主要的標尺就是土地問題;農民的數量是喜劇性減少還是悲劇性減少,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土地問題。     土地問題並不能歸結為經濟意義上的所有制問題。李昌平先生曾主張“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壹定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私有制有各種各樣,我當然不能同意那種以專制權力“跑馬圈地”、趕走農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並非不言,在起點平等基礎上形成的農民土地所有制,我認為沒有理由反對。同樣,我認為也應該慎言“集體”,農民行使自由結社權形成的自治集體,如農會、合作社及股份制聯合體之類,當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強制性的官式“集體”,往往是農民權利的損害者,的確是“慎言”的好。     農民土地私有制當然也有弊病,這不是什麽“小農自由買賣造成土地兼並、無地則反”,也不是什麽小農制會摧毀農民的“最後保障”,世界上私有者農民不但擁有生死存亡意義上的“最後保障”、而且享有福利國家式的退休、醫療等各種待遇的例子不勝枚舉,西歐發達國家不說了,劇變前的社會主義國家波蘭、南斯拉夫(它們在社會主義時代都沒有搞集體化)不都是這樣嗎?農民擁有私有產權和國家提供公共服務(所謂保障責任非“私有”)有何矛盾之處?而農民被剝奪了產權、國家卻推卸保障責任(將責任“私有化”)致使農民大量死亡的悲劇,在我們的歷史上難道很陌生嗎?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權如果絕對化,可能會妨礙公益建設和國土整治。因此對私有地權的公共幹預多於對其他產權,在市場經濟中也是通例。但是這種幹預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來保證。而在沒有這種保證,因而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地權歸農就更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會更小、不會更大;而地權歸官的害處絕對是更大、不會更小。          地權歸農應從底線做起          但是我國目前農民的地權不僅遠遠扯不上什麽“絕對化”,而且達不到起碼的要求。不僅談不上“所有權”,而且“使用權”往往也有名無實。農民只是在別人特許下“使用著”土地而已。他們不僅沒有產權,而且“佃權”也很不可靠,不要說“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無法保證。這樣的地權狀況不要說經濟上達到積極的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就是政治上達到消極的“防危機”配置也還很勉強。經常失控的“圈地運動”、頻繁發生的土地沖突就是證明。而由於體制的局限,壹次次的“土地新政”都不能解決問題。前面說過農業時代“土地問題”其實並非中國的主要亂源,而在如今的非農業時代,“土地問題”倒成了最大的不穩定因素之壹,這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保護農民的地權必須從最基本的“底線”做起。首先那些意識形態上已非禁忌、紙面上也已允諾承認的權利,應當盡快落實,例如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應該得到確實尊重,需要從農民手中得到“使用權”的有關方面,應該學會向農民“購買”而不是“征收”這種權利。如果國家規定開發商擁有“90年的土地使用權”,那麽他們應當向農民購買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購買其余的60年——不是說由官員作主賣了再把地價的三分之壹給農民,而是兩者都應該遵循合意原則,像“土地新政”那樣實行公開拍賣。農民和官員壹樣,作為賣方有權說“不”。如果達不成合意而要強征,那就要在民主與法治的基礎上(而不是僅憑官員意誌)充分證明該項用地的公益性。否則只有在農民的“使用權”期滿後才能“征用”——就像租約期滿後地主才能易佃壹樣。     在商業性開發上,向農民“買地”當然比強征農民的地來得公平。要防止農民(主要是發達地區、城郊、城中村等高價區位的農民)獲得的賣地收益過高,可以開征地價累進稅,那也比低價強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開發,也沒有理由拿農民做“犧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應當“擺平”,把農民作為交易方仍然比單純向農民行使權力更正當。如果為避免農民漫天要價損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權,這種限制則應當與“公權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對應,以防止其為某些強勢利益集團所用。          向農民“買地”又何妨          對於向農民“買地”壹向有兩種批評,壹是怕農民壹味說“不”、漫天要價而妨礙商業開發,二是怕農民壹味說“是”,賤賣輕甩而導致農地過減,甚至“無地則反”。其實這兩種批評的自相矛盾已足可互為駁斥。對前壹種擔心,我們應當相信農民也和今天的官員壹樣是理性人,買方明白他們不會壹味說“不”。當然他們可能不會像官員那樣輕易說“是”——不是因為他們比官員更聰明,而是因為他們賣的是自己的地,不像官員賣的是別人的地。但這難道是壹種“弊病”嗎?如果這會減緩“商業開發”,那難道不正是這20年來政府三令五申、千方百計、殫精竭慮、苦心孤詣,發了無數的文件開了無數的會,強調“保護耕地、控制用地、暫時凍結、從嚴審批、地政反腐、垂直管理”而始終達不到的目的嗎?地權歸農,這目的就達到了,何樂而不為?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連“土地新政”都不必搞了:“協議轉讓”之所以易生腐敗而需要代之以公開拍賣,就是因為官員賣的不是自家的地,容易受賄賤賣。如果是賣自家的地能有這種問題嗎?因此向農民買地,交易方式還可以更加靈活,是否拍賣都不必硬性規定,也就未必真會妨礙合理的商業開發。當然,這不是說雙方“自由交易”政府就無事可做,政府可以從規劃的角度對商業開發進行指導,可以為交易構築和維護法治平臺,可以為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務,以降低交易成本——這才是經濟學意義上真正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像有些濫用新詞的朋友那樣,號稱以強權降低“交易成本”,實則是剝奪弱者的交易權利來單方面為強者降低“成本”,同時卻讓弱者承擔慘重的“成本”。     至於怕農民輕甩賤賣土地,這不是恰恰解除了前壹個疑問、促進“商業開發”了嗎?當然這實際上不太可能。放[世界,哪個“土地私有制”國家能像我們這樣靠大量圈地創下“爆發式城市化”的奇跡?哪個“土地私有制”國家能夠使房地產業者在巨富首富群體中占到如此大的比例?我們的許多官員不都是恰恰認定了農民不會輕甩賤賣,才反對地權歸農,認為這會毀了我們靠“圈地”創造的奇跡嗎?而東歐的私有化轉軌壹度造成困難引起壹些朋友的嘲笑,很重要的原因不就是“工會嚇跑投資者,農民趕走圈地客”嗎?          “調整壹次,然後穩定”?          所以,地權改革說難很難,說易其實也很易,它與其說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說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實尊重已被承認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就是大大突破了。     進壹步地,至少在農地方面,應當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在土地“農轉非”問題上,農民也應當有受限的所有權)。至於農民是以“集體”還是以農戶方式擁有這種地權,可以因地制宜,讓各村農民自行選擇。那種不管農民願意與否,地權必須歸“集體”而且必須歸官辦(即行政性)集體的規定應當打破。其實,過去就是因為這種規定,導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體”官員拿走而失地農民往往被無情剝奪。民怨沸騰之下,近來決策層俯允民情,在征地改革中明確規定“征地款”必須發給農戶,不許以“集體”名義截留。這項改革是很得民心的。但這種變革無疑給所謂集體地權之說打了個大大的問號:征地款按理就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征“集體”的地,地款卻必須給農戶而不能給“集體”,這說得通嗎?反過來講,地款可以歸農戶,地權卻不能歸農戶,這是什麽邏輯?過去官員借“集體”之名截留地款之弊,與強制性“集體地權”之弊不就是壹回事嗎?如果現在仍然確認官員可以強制歸並地權,那他們用這種權力變著法兒“歸並地款”妳攔得住嗎?     所以,在確認地款歸農之後,現在應該是承認地權歸農的時候了。農民應該有權選擇“集體所有”還是“農戶所有”。選擇“農戶所有”的以後還可以聯合起來,選擇“集體所有”的也應當留有“退出”機制。如果選擇農戶所有,也應該讓他們選擇實現的方式:是承認現狀呢,還是“調整壹次,然後穩定”?無論哪種辦法,本來都不難操作,這種“調整”在現行土地制度中也是有規定的,在現狀離“平等起點”不太遠的情況下它不會引起什麽震動。但如果那種權力玩弄土地的狀況持續下去,未來權力兼並造就既成事實後就很麻煩了,所以改革雖然應慎重,但也不宜久拖。     地權歸農後,官員就不應當亂“調整”了。而此前他們是可以“調整”的。但是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調整”就應當講公平,而“效率”應當讓市場來推動。政府應該認可合法致富者,但不能用權力剝奪窮人和制造富人。像過去那樣,壹面否定平均地權原則、壹面用“調整”來造成“規模經營”,甚至幹脆用“調整”來為財政“創收”,那就不如不“調整”!          底線之上,百花齊放          農民集體擁有地權當然是很好的。現代“小農”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就是依托了合作制。所以集體主義是非常重要的。但為什麽說選擇“集體所有”的也應當留有“退出”機制呢?因為壹個號稱提倡集體主義的社會,首先應該保障結社權,取消“結社責”。換句話說,人們應該自由地而不是被迫組成各種集體,而我們現在恰恰兩者都缺陷:想結成的集體不能結成,而不想結成的集體卻又無法退出。不能退出的“集體”是什麽意思?那在邏輯上等值於監獄。如果集體在人們的心目中與監獄類似,那怎麽能夠喚起人們的集體認同感,即所謂集體主義意識呢?近來有個朋友竟然想不明白小崗村當年鬧單幹為什麽需要齊心協力按“血手印”搞“生死文書”,他說集體主義應該是用來搞“集體化”的,怎麽會以集體主義來逃出“集體”呢?我想他應該明白這樣壹個簡單的常識:把壹群人關進監獄是不需要他們有什麽“集體主義”的,但這群人如果想冒險越獄,那倒是必須有集體主義精神才行,各顧各是幹不成的。同樣,在人民公社時代刮“共產風”、搞“壹平二調”是不需要農民有什麽集體主義的(只需要他們壹盤散沙敢怒不敢言足矣),倒是那時搞“瞞產私分”需要大家齊心才行。而那時的體制恰恰對這種集體主義是拼命打擊的。所以無怪乎我們國家提倡了幾十年“集體主義”,到頭來卻發現人們的合作是那麽困難,公德是那樣的缺乏,公益精神是那麽淡薄,自主組織資源是那樣的稀缺,以至於有人要大叫“人心散了”。     因此,與其說結社權是“自由主義”的需要,勿寧說“社會主義”更需要這種權利才對——實際上“社會主義”的詞根“社會”(society ),在西語中它與協會、學會等是壹個詞,就是自由結社的意思。正如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從“共同體”到“社會”是個大進步,中世紀只有依附性的“共同體”,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結社,才有了所謂“社會”。沒有自由結社就無所謂“社會”,又談何“社會主義”呢?然而今天在據說是“各顧各”的“資本主義社會”或者“個人主義的西方文化”中,結社權早已不是問題,而在據說是提倡“集體主義”的我們這裏它卻還八字沒有壹撇。這已經夠莫名其妙了,有人卻還想以推行不準退出的“結社責”來促進“集體主義”,這不是南轅北轍嗎?我國如今這種“人心散了”的狀態,不就是因為結社權太少而“結社責”太多導致的嗎?     如果地權能夠歸農,或者更廣泛地說,如果農民的各種現代公民權利能夠在土地問題和其他問題上得到實現,那麽無論在“農戶所有”還是“社區所有”的基礎上,農民都可以行使這些權利形成各種聯合,包括左派朋友的各種建議也都有了壹試的基礎:從“歐文村”到“喀拉拉邦”,從蒙德拉貢到羅奇代爾,從基布茲到莫沙烏,不都是這樣發展起來的嗎?人民公社時代南街村壹直貧窮落後,而農民有了分田單幹的自由後,堅持“公社選擇”的南街才異軍突起。那麽將來地權若能歸農,我們又何愁沒有更多的南街村(假如它的確反映了農民意願的話)?

  土地黨有制度

  作者 仲之春 寫於 二零一二年

  壹

  長期以來,中共解釋中國歷史的壹個邏輯起點就是:土地的不斷兼並、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這是導致壹次又壹次農民起義的根源,也是中共進行革命、推翻封建主義的道義理由。這似乎成了壹種不可移易的定論,中共的歷史敘述只能從這樣的邏輯起點出發,否則就是資產階級的史觀。然而,進入新時期以來,壹些學者不囿於成見,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這壹理論並不符合中國歷史的真實。歷史敘述壹旦偏離了歷史的真實,從教條的意識形態出發而不是從具體的史實出發,就是唯心史觀而不是唯物史觀了。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直面歷史而不是遮蔽歷史,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面對異常復雜的歷史,論從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對歷史進行掐頭去尾,以論帶史。 戰國時期,法家在秦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的改革,廢除了帶有很強血緣、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但在皇權專制主義的背景下,這種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後又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國家可以輕而易舉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法家壹方面強化國家壟斷,壹方面推行反宗法的‘偽個人主義’,實現了周秦之變,建成了極權帝國。因此,極權帝國通常都喜歡發展科層組織,而不喜歡小共同體——如同政治上喜歡官僚制,不喜歡貴族制。……這以後‘國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體的廢墟上並行不悖地(也就是說,並非‘私有’取代‘國有’)發展起來。壹方面國家對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時大大強化,另壹方面原來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語’的狀態,當然,這種‘私有’盡管可以發展到幾乎六親不認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卻軟弱無比,實際是‘偽私有’而已。”壹我們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時,又始終存在著“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無邊的國家權力權力面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穩定的,國家可以根據統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對土地進行調整。同時,由於專制權力的存在,除了國家對土地私有制的破壞,社會上更經常、普遍地發生的是各種特權者憑借權力對土地進行巧取豪奪。導致土地兼並的主要因素並非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土地市場買賣行為,而是社會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權的“豪強劣紳”的巧取豪奪。在這種權力可以通吃社會資源的社會中,土地私有權受到侵害的不僅是眾多的“平頭百姓”,就是那些無權無勢的“中小地主”也難以逃脫這種土地被兼並的命運。“中國歷史上所謂的‘兼並’在本質上並不是經濟行為而是權力行為……按顧炎武之說,當時壹縣之內平民富人即沒有特權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縉紳‘有優免權的官僚及士大夫’中僅最低的生員壹縣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見。如果壹縣地有十萬頃,則生員要占去五至九萬頃之多。……這樣的‘兼並’就其主流而言,與其說是富民兼並貧民,‘大私有’兼並‘小私有’,不如說是有權者兼並無權者(包括無權的富民)、權貴兼並平民、統治者兼所有者。”二     中國歷史上頻繁發生的農民起義,其主要原因也不是來自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殘酷剝削,而是來自官府對民間的橫征暴斂,來自權力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也就是說,農民起義的發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種的“豪強劣紳”把社會弄得民不聊生,而與那些無權的中小地主對佃農的剝削沒有多大的關系。“它們(指各種‘民變’——引者註)或是由朝廷濫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橫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嚴厲的國家壟斷、經濟統制(榷茶、博買、海禁、礦禁等)絕民生路而激變;或因官府嚴厲的戶口控制與流民潮發生沖突,包括官府強制遷徒或強制阻遷(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變;或由於吏治腐敗、法外敲詐而激成民 變(常與以上三因素疊加)。在‘民’的壹方,則與民間組織資源(族姓組織、宗教組織、行幫組織)是否發達相關。非社會因素,如天災與‘外患’等也會激發民變。”“這些民變與民間的租佃、雇傭關系,乃至與過去經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並’、尤其是以所謂‘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為動因的經濟型‘兼並’可以說沒什麽關系。歷史上的民變,尤其是導致改朝換代的大規模民變,沒有壹次是由‘佃變’蔓延擴大而來的,它們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發達與否,也不反映主佃關系的好壞,與民間地權的集中與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關性。”③甚至連那些對社會巨大危害的“流民”,他們淪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並非因為土地被兼並,“貧者無立錐之地”,從而被迫鋌而走險,而是官府的過度剝削使他們能夠生存下去的“血線”被突破了,被逼得沒有活路了。在這種背景下,他們為了能夠生存下去,只能選擇拋棄土地,加入流民的隊伍,用自己的命來與官府進行博弈。“導致大規模‘流寇’的社會危機,往往並不表現為很多農民無法獲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斂造成的沈重負擔、惡劣的吏治以及種種天災人禍使農民有地不種、棄地而逃,成為所謂‘破產農民’(確切地說應該是破產自耕農)。所謂‘福字從田’變成了‘累字從田’、‘受田者與田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價賤者畝不過壹兩錢,其無價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為如此,大規模‘流寇’主要爆發在自耕農為主、租佃率較低的地區。”四 20世紀上半葉中國民主主義革命的壹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壟斷占有,實現“耕者有其田”。這種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階級占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廣大農民卻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從而受到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然而,當時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從中國農村看,可分配的土地並不多,地主富農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壹向所說的70%~80%。直到最近,有幾位學者對民國以來的歷次調查重新做了整理,發現地主占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0%,其人口約占5%。”五 因為當時的中國社會仍然沿續著傳統的專制權力結構,官府對社會的橫征暴斂、豪強劣紳對土地的肆意兼並、特權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等這些傳統社會的痼疾仍然嚴重存在著,再加上當時社會處於不斷的軍閥混戰以及其他各種戰爭的環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種政治勢力對農村的經濟汲取就變得很重。因此,即使中國這個時期工業化和融入世界市場的進程也為社會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農村經濟仍然處於壹種困境之中,農民的生活仍然普遍處於貧困的境地。這種背景就決定了當時中國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民主主義革命,廢除專制權力,建立民主政治,並實現國家統壹和民族獨立,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掃清上層建築領域的障礙,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進行土地革命,消滅地主階級。 既然如此,為什麽中共還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進行土地改革呢?“土地改革使農民獲得土地,但土地改革並不是共產黨壹家的主張,國民黨曾經提倡‘耕者有其田’。國民黨後來向封建主義、帝國主義妥協,走向反動,不可能領導農民完成這個民主革命。共產黨領導反帝反封建,使‘農民取得土地,黨取得農民’,從而實現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打敗國民黨幾百萬的軍隊。”⑥中共是壹個意識形態色彩很強烈的政治集團,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公有制始終是其奮鬥的方向和目標,因此,它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另壹方面,在中國這壹農民占絕大多數的國家,中共要達到它的革命目標又必須緊緊地依靠農民,因此,它又必須領導農民“打土豪,分田地”,滿足他們的土地要求,從而使他們起來參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獲得了最需要的動力和依靠力量。“正是由於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滿足農民的土地情結,打破地主對土地的壟斷,刺激商品經濟發展,為國家工業化準備條件。”中國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觀存在的,農民對土地很強烈的需求也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進行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壹定的合理性。但為什麽要采取激烈的鬥爭手段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然後再分給無地的農民,而不是像後來國民黨政權退到臺灣後實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樣,政府用行政手段對地主的土地進行收購,然後再賣給無地的農民呢?“中共建國後,對於土地改革,擺在中國人面前曾有這樣兩種選擇,壹個是有償征購,壹個是無償沒收。最後選擇了沒收政策,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改革,既是作為壹項經濟制度的改革,又是作為推進政治變革的壹場階級鬥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不講政府恩賜,而是要推翻封建統治,樹立農民群眾在農村中的政治優勢,提高農民階級自覺性,發動階級鬥爭,使群眾自求解放,實現‘土地還家’。……要粉碎舊的反動派的統治權,代之以人民政權,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借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使上層和下層、中央和地方整合在壹起。使中央政府獲得巨大的組織動員能力,以及政令統壹等諸多好處。”七中共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不同於壹般的土地改革,就在於它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是中國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壹部分,而無產階級革命為著意識形態的目標,就是要進行階級鬥爭的,最終就是要消滅私有制、消滅階級的。然而,從人所擁有的私有財產權的角度看,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強制消滅地主階級的道義依據又何在呢?記得某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我們現在提出要保護私有財產,那麽當初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就是合理的嗎?當初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合法所得可以被無償地沒收,今天中國新掘起的有產者階層所擁有的巨額財產是否也可以被無償地沒收呢?如果認為後者是不應該的,中國人又有什麽理由認為前者就是應該的呢?這段歷史已經發生很久了,已經過了“追訴期”了,無法再對那場運動中的受害者進行補償了,同時中國人也不應該實行以暴易暴,重蹈歷史的覆轍,然而,歷史的真相又必須還原,歷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須弄清,中共必須還這些受害者以壹個歷史的公道!   二雖然土地改革剝奪了地主的私有產權和合法所得,從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結果畢竟使廣大農民獲得了土地這壹稀缺資源,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生產生活的積極性,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註入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而且,土地改革結束後,政府又因勢利導,幫助個體農民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互助組,解決了許多個體的農戶所難以解決的問題。“土地改革初期,適應壹家壹戶‘辦不了’或‘辦不好’情況,大量出現了變工隊、耕田隊、互助組等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他們為軍烈屬代耕,為鰥寡孤獨幫忙。這種互助合作組織的宗旨是‘自願結合、等價交換和民主管理’,發展基本上是正常的。應該說,這種形式對當時貧窮落後、生產力極不發達的農村來說還是需要的,對農業生產起了壹定促進作用。”⑧正因為如此,在解放後經濟恢復的三年時間裏,農村的經濟社會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這些充分說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同時又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要求不僅因為其私有制本身,同時還是由農業生產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即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是按照自然季節的順序進行而不是同時展開的,生產者都要學會其中的每壹道環節,無法實行分工協作;而且由於農業生產活動是在土地上分散地進行,難以對生產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利益緊密的家庭農戶模式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壹種模式,這也是為什麽壹些發達國家早已實現農業生產的機械化和規模化了,也還是以家庭農場為主的原因所在。只要執政黨的執政是以人民的意願為依歸,以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為準則,就不應該消滅土地私有制,就不應該實行農業集體化。   然而,好景不長,1952年黨中央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提出,要適當加快農業合作化的速度。這樣,原來的互助組很快變成了以土地入股、統壹經營為特征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文件規定“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際上是入社並非自願,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中國農業要走由初級社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壹步加快。1955年夏,毛澤東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尖銳地批評鄧子恢(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等人是阻礙農業合作化加速發展的“小腳女人”,是“右傾機會主義”,是“壹場階級鬥爭”,這更進壹步助長了已經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緒,高指標、浮誇風大大加劇。“就這樣,在實際工作中把總路線中說的‘相當長的時期’變為了‘相當短的時期’,把‘逐步’變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級社還未建起來就搞高級社,高級社還未搞起來就搞人民公社。誰慢了誰就是‘右傾機會主義’,就是‘小腳女人’,並把在速度問題上的不同意見說成是‘階級鬥爭’,就要批,就要鬥。”就這樣,從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時間裏就在全國範圍實現了農業合作化,農民剛剛得到的土地又被收歸公有了。⑨在農業合作化中,毛澤東與鄧子恢等人的分歧並不在於是否要實行合作化,而在於實行的步驟和速度,即壹方帶有激進色彩,想通過搞運動,快步進入社會主義,而另壹方則相對更為務實,主張要分步驟實施,要把發展速度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但兩者的方向又是壹致的,即都要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在當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觀點實行全盤國有化與計畫經濟的經濟制度在中共內部基本上是沒有多大分歧的,而國家壹旦選擇了這壹發展路徑,即使在具體的策略方面是務實的,由於在總體上違背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後來,就像其他在經濟上實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壹樣,中國在這條道路上也終於難以為繼了,不得不進行改革,在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解散了人民公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生產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在於使農民擺脫了純粹的農奴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這壹基本生產資料的經營自主權,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耕作生產出來的農業產品的支配權。⑩然而,雖然土地分到了農民手中,但由於所有權還是集體的,農民只擁有使用權,集體組織可以隨時根據各種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據需要對土地進行重新調整,因此,這種使用權又是十分不穩定的,農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而且由於農村的治理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難以得到真正落實,在土地調整中農民的利益往往會受到損害。“今天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中,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缺乏制度保障,因為沒有民主,中共的權力不受制約,村幹部任意調整地權事件層出不窮,公然違背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政策。今後如果不能建立民主制度,農民的利益就無法得到充份保障,就無法真正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實行民主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時不可待的事情。”11 “有恒產者有恒心”,只有農民對土地擁有完整的、穩定的產權,他們才能與土地真正產生壹種感情,才能對土地進行長期的精心經營。然而,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使用權又很不穩定和牢靠,於是就大量地發生對土地的短期行為,比如透支地力、亂伐林木等等。“由於對土地沒有明確的所有權,發生了公地悲劇,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維護,地力下降,有機質減少,而且生產積極性不能保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策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甚至五十年不變。可是所有權還是模糊的。更準確地講,農民還是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12 中國本來就地少人多,然而中國卻還有大量的土地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壹個就是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不願意進行長期的投資和經營。“為了解決和所有權相關的問題,政府當局可說是費盡了心計。再三再四強調承包制不變,延長承包期,又說要加強土地的流轉,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換出租,還有小產權制,花樣多得眼花繚亂。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權問題始終避而不談。而恰恰所有權才是問題的根子。它是繞不過去的。”13 特定的歷史條件使得中國農村的土地變得分散化,這當然不利於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因此,通過市場機制讓土地適當地集中起來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義的。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不解決,這些措施就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壹種財產只有它的所有權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來。在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在土地的流轉中沒有發言權、決定權,往往由政府說了算。近些年來,各地都大量發生了違背農民意願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轉”。要是土地流轉大面積鋪開的話,只能導致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造成農村社會的極大不穩定。 進入1990年代後,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進行,農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農村的土地開始被政府大量地征用。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只需要給農民以少量的經濟補償,土地征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於土地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過土地的出讓可以得到大量的財政收入,因此,各級政府都充滿了賣地的沖動。同時,由於權力不受制約,官員可以在土地轉讓中和開發商進行勾結,從土地轉讓中撈到巨大的好處。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壹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於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土地原來就是壹種十分稀缺的要素資源,本來就應該得到集約化利用。但要達到這壹目的,就要求土地的產權十分明晰。只有土地的產權明晰,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約化利用。然而,由於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讓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尋租行為,導致土地的嚴重浪費現象。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另壹方面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到新世紀,全國失地農民在4000萬到5000千萬之間,每年還要增加200多萬。他們‘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十分艱難。在壹級市場上,征用農民的土地用的是計劃經濟手段,只按幾年的產量支付地價,不考慮農民以後的發展和養老、醫療保障;在二級市場上,完全按市場經濟原則交易,壹畝地賣幾十萬、上百萬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費使用不當、甚至落入某些幹部手中。在征地過程中,難免有官商勾結私分土地之肥的腐敗現象。”14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村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現象,而且這對農民來說也未必就是壞事。如果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他們就可以因為土地的升值從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為自己失地以後留下壹筆重要的資產。但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就不能從中得到應有的好處,這好處都進入到政府的財政以及官商的囊中,從而使社會產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給社會制造巨大的矛盾和沖突。 在這些年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中國每年耕地都以驚人的速度減少,每年因為土地征用而產生的社會沖突和群體事件不計其數。因此,改變現有的土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化,對於中國人而言已經是壹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

  中國先秦時期的壹位思想家慎子說過:“今壹兔走,百人逐之,非壹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焉,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時代都是稀缺的資源,如果沒有對它進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權,就會引起人們對它的爭奪,社會就會進入“叢林法則”:誰能得到它就要看誰的拳頭大。然而,這種靠強力維持的占有又是極不穩定的,因為力量的對比極易發生變化,從而使社會處於壹種沖突不斷、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之中。因此,確立物的所有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最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卻是對這壹制度的破壞。公有制名義上是人民對財產共同所有(此處所討論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義上說的,集體所有制不包括在內),實際上由於財產的產權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為壹個虛置的集合體無法行使具體的所有者權利,這就決定了這種共同所有只是壹種虛置的共同所有。因此,公有財產中普遍出現的無人負責、假公濟私的行為也就不足為怪了,人人所有的結果只能是人人對財產都不負責任,人人都在挖社會主義的墻角,“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有個‘大家拿’”,這句民間流傳的詼諧的順口溜可謂說到了要害。

  財產要明確它的所有者,土地作為最基礎的財產又尤其需要明確它的所有者。中國憲法中規定,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雖然農村集體名義上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卻不能轉為建設用地,而國家卻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征用,然而再轉為建設用地。產權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收益權、轉讓權在內的完整權利,少了其中的壹項就不是完整的產權了。因此,這種土地集體所有也只是有名無實的,實質是還是國家所有。這種土地制度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嚴重地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剝奪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大量的農村土地征用和開發中,獲益最大的是權力和資本,而廣大農民卻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經濟補償後淪為失地農民。有人認為,中國之所有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按照中共的說法,是為了使農民有壹個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使他們失去了生活保障。在壹個公民社會,國家首先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使他們擁有實現自己財產的機會和自由,讓他們自己去發展,自己去負責,然後再對那些缺乏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的特殊群體實行必要的保障。讓公民擁有財產的自由權利,這不僅是充分激發社會的活力和創造性、實現社會長遠發展的不二法門,也是實現個人獨立自由的必經之途。公民的財產權是公民社會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財產尤其是土地財產的自由權利還給人民卻又宣稱要建立公民社會,這如果不是有口無心,也是緣木求魚。所以,蘇聯解體後,俄羅斯政府所做的第壹件事情就是實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中國實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壹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而是要面臨著叢叢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礙。

  首先是意識形態上的阻力。“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是在中國憲法有明文規定的,也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壹種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執政黨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實代表,人民的意願只有通過國家才能實現。經濟上的國有制就是基於這樣的邏輯的。然而,在現實中沒有經過人民授權而取得政權的中共不過是壹個利益集團,不可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由執政集團通過國家控制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只能導致權貴資本主義,人民的利益非但無法實現而且會反遭剝奪。在現代政治理論中,國家是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權利、以契約的方式讓渡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而成立的權力機構,它要對人民負責,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職能,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又怎麽能夠去消滅公民的私有財產,把社會資源和財產控制在自己的手裏呢?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村集體就應該對所屬的土地擁有完整的權利,就應該有權決定土地是繼續合下去還是把它給分了。所以,歸根到底問題還在於農村的土地並非真正的集體所有,實質上還是國家所有,目前土地征用中所引發的壹系列問題,就來自於這兩者的沖突,而要解決這些問題,要改變的不是前者而是後者。農村的土地實行私有化並不存在憲法上的障礙,何況憲法也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其次,是壹些觀念認識上的誤區。“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是最常聽到的壹種對實行土地私有化後的擔心。這種擔心表面上看是有不無道理的,實際上卻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如果土地按現有的使用權私有化,變成完全的私有權,當然不會加劇貧富分化,因為目前土地使用權的分配相當平均。因此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如果土地所有權完全私有化了,農民將成為自由民,若農民要棄農進城,或從事它業,他可以賣掉土地,不但有壹筆收入,而且有壹筆資本,因此他進城時是有錢人,而不是盲流。特別是,可自由買賣的土地比不可自由買賣的同樣土地市價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會使現在相對貧窮的農民變得更富,君不見,臺灣的很多農民比城裏人富,就是因為他們有大塊土地完全的所有權。”15 中國目前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壹方面土地資源十分稀缺,另壹方面卻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裏,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這種離奇的局面之所以會出現,就是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沒有明確下來,土地都由國家控制著,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壟斷著土地資源,控制著土地的供應量,制造出了壹個又壹個的“地王”。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真正建立起土地的市場流通機制,這壹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由於土地資源總是稀缺的,而且會越來越稀缺,所以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建立起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土地的稀缺性就會立即反應到土地價格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資產價值就會很快地升值起來。土地的所有權明確了,土地裏蘊藏著的巨大財富就會充分地湧流出來。同樣的道理,只要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完整產權,他們就可以自由地處置自己的土地,或者進行長期的投資,或者租賃給別人經營,或者賣掉土地進城。可以說,把土地所有權問題解決了,壹直困繞於中國的“三農”問題也就解決了大半了。

  另壹個擔心是土地私有後農民會坐吃山空,把土地賣光,從而使生活失去了壹個穩定的保障。懷有這種擔心的論者對農民朋友的同情之心值得肯定,但他們卻犯了壹個錯誤,即把自己都當作了“大人”,而把廣大農民都當作了“小孩”。人都是具有經濟理性的動物,只要具有在市場上做出自由選擇的權利,他就壹定是遵循著“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出”的經濟理性原則。這些論者在經濟理性上的能力並不高於廣大的農民,當然也不低於他們,都是壹樣的“經濟理性動物”。在擁有對土地完整的產權、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情況下,只有農民他們自己最清楚應該如何對待自己的土地:是在土地上進行長期的投資,是把土地租賃給他人,還是把土地賣掉進城,等等;只有他們自己最清楚如何才能從土地上獲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並不需要別人給他們出什麽主意,何況別人並沒有像他們那樣親自面對具體的市場環境,面對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問題,出的往往還是餿主意呢。“也就是說,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他們比官員更知道做什麽以及怎樣做,才能對自己、對後代更好。把土地權給他們以後,他們比任何人更清楚應該怎樣支配使用自己的地,賣還是不賣、賣多少、以什麽價格賣。” 16再次,農村土地私有化面臨著巨大的既得利益上的障礙,而且這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中國之所以實行土地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制度,這與中國所實行的政治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就像民主政治要建立在公民的財產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政治的民主化必須要以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作為支撐壹樣,我國目前實行的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也相應要求把社會的資源和財產牢牢地控制在國家手中,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必然要求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要縮小它的邊界。中國現有的這種土地制度與現有的這種政治體制正是事物的壹體兩面。這種高權集權的國家由壹個政治集團壟斷著權力,因此,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實際上又是由這個政治集團控制著,從而形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個既得利益集團通過現有的土地制度控制了土地這壹命脈資源,要改革這壹制度必然要極大地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從而必然要遭到他們的強烈抵制。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建立起正常的社會利益博弈機制,使既得利益集團無法再壟斷社會的資源和財產。

  然而,中國某位經濟學家在壹篇文章中寫道:“解決農民的土地收益被社會強勢利益集團侵占的最有效辦法是兩個,壹個是落實憲法‘農村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權給村集體,另壹個是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擴大農民的民主政治權力,讓農民能自己保護自己。如果沒有這兩條,土地私有化只會使農民更加弱勢;有了這兩條,土地私有化還有多大的意義呢?”他還在文中提出了壹個問題:“任何壹種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應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環境條件,在權力集團化、個人化、私有化的農村社會裏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他認為:“如果國家允許農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幹部會在壹夜之間成為大地主,很多農民很快會成為無地遊民,我們為什麽要把中國農村社會拖回到上個世紀的30年代呢?在上個世紀30年代失去土地的農民只有3億多,現在,如果只要允許出現30畝的地主,也就是壹戶兼並三戶的土地,將有6億多農民成為無地遊民。壹個國家有世界1/9人口的無地遊民,那將是壹個什麽樣的局面啊!”17 應該說,他的這種觀點對於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是壹個很有價值的提醒,他所道出的那些隱憂也確實不是危言聳聽。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環境下,倉促進行農村土地的私有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確實很有可能不是廣大農民,改革的主要成果很有可能會掉入各級掌權者的腰包。從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要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使農村的治理結構得到改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改革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否則,由不受制約的權力主導改革的結果往往是各級掌權者紛紛成為大地主;從中國現實的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誠如這位經濟學家所言是“這兩條”,有了“這兩條”農民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沒有“這兩條”則相反。但所有這些並不能證明在農村不需要實行土地私有化。在農村土地真正集體所有、農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實現以後,也仍然要面臨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決定農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農民的自由選擇權利。因此,他的這些觀點如果可以理解為如何才能更順利地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把土地私有化的準備功課做得更加紮實的話,我是認同的;而如果因此認為就可以回避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我則不敢茍同。   四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要進行改革,要使農民獲得對土地的完整產權,同時,農村的合作經濟也要大力發展起來。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恢復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和收益處置權,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大發展。然而,這種分散的家庭經營模式同時也存在著壹些弊端,限制了它的進壹步發展。在商品經濟的環境中,農戶要面向市場開展經營活動,要進行社會化的生產。他們要了解市場上的各種信息,生產原料要通過市場的渠道購買進來,生產出來的產品也要通過市場的渠道銷售出去。但是當他們作為個體農戶從事這些活動時,又存在著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個體農戶難以及時地得到充分的市場信息,以指導它們的生產活動,這就使生產具有壹定的盲目性;個體農戶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很弱,在市場的談判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往往只能被動地成為價格的接受者;個體農戶缺乏農產品的深加工能力,而農業要往更高層次發展,農民的收入要進壹步提高,又必須朝著這壹方向發展。因此,中國在恢復家庭經營的同時,農業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也要及時相應發展起來,否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優勢就會慢慢釋放完,農業和農村就會缺乏發展的後勁。“中國壹些大宗農產品這些年來買難、賣難交替出現的情況表明,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如何在農產品的分散供給與大市場集中需求之間建立有效的中介組織,為小農戶走向大市場提供壹個載體,架起壹座橋梁的問題已經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今後,要鼓勵和扶植壹些將農產品的產供銷、種養加結合在壹起的現代企業組織的發展,它們壹方面要能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幫助農民增加收入,另壹方面又能承受市場需求變化的風險。”18 要發展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就必須在個體農戶經濟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合作經濟。1995年11月7日,杜潤生在供銷社改革理論研討會上作的題為《關於供銷社的改革》的講話中說:“制度(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引者按)的潛力已發揮得差不多了……農村進壹步發展有許多困難……那麽,農村下壹步改革的潛力是什麽?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革的方面?我看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壹是土地制度,二是市場制度。進壹步的改革要依靠中間組織的載體,農戶和市場中間組織的載體,這種載體組織中最有作用、最有基礎、最有傳統的就應該是供銷社。”這種中間組織對於進壹步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經濟收入意義是十分重大的。他在這篇講話中認為:“我們把現代經營方法、現代貿易方法吸引到農村的目的是什麽?壹是破官商和私商的不正確行為,立的是自我服務的現代方法,這樣就減少了交易成本,擴大了貿易半徑,供求平衡了,波動減少了,從而給農民壹個好的預期。……二是通過服務促使農民能夠較好地配置資源,除害興利,這就是我們的目的。”合作社是各個國家解決農村經濟發展問題普遍采取的壹種行之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也是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就存在的壹種經濟組織形式。中國發展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合作經濟,合作社應該成為主要的切入點。   1995年9月在英國曼徹斯特舉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100周年代表大會上,通過了“關於合作社特征的宣言”。這個宣言對合作社的定義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的基本價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合作社的原則包括: 1.自願和開放的社員;2.社員的民主管理;3.社員的經濟參與;4.自治、自立;5.教育、培訓和信息;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7.關心社區。合作社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部門,可以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我們可以從零售合作社購買食品、衣服和其他東西,在信用協會辦理銀行業務,從保險合作社購買保險,等等。它是現實生活中人們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合作組織,通過它可以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許許多多的方便和好處。可以說,自願、平等、合作、互利,是合作社的靈魂,離開了這壹原則,合作社就不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了。 然而,中國過去的農業合作社並不符合這壹原則。它們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農民也沒有退社的自由;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與;它們本身也無法做到自治自立,壹切都得聽從上級的權力。所謂的合作社並沒有多少合作的色彩,實際上是壹種集體所有制。還有,中國過去的供銷合作社也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它們也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而是以國家的力量強制成立起來;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與;它們的任務也不是著眼於解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問題。供銷合作社實際上成了國家計劃經濟體制下為了解決農產品的收購和工業品的銷售問題而存在的壟斷性的官方商業機構。“這種合作社(指農村的供銷合作社——引者註)並不是由農民集資創辦的,幹部也不是由社員選舉的,盈利也不向社員分紅,實際上是國家投資創辦並派幹部管理,由中央逐級規定供銷任務(完成任務的可自主經營)的‘第二商業部’(或稱‘農村商業部’)。”“傳統的概念把集體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混淆起來,這是不確切的。北歐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由社員集資創辦的,合作社自主經營,盈利全部按股份分給社員,需要擴大再生產時再向社員招股。這種合作社是建立在個人占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的,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是建立在大小範圍不同的公有制的基礎上的。”19 中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並非要重新恢復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而是要發展合作社經濟,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所有制仍然是壹種公有制,仍然存在著與其他公有制經濟壹樣的人們吃大鍋飯、對公有財產不負責等弊端。而合作社卻建立在個人占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人們的財產權仍然是明晰的,它既能避免集體所有制所帶帶來的弊病,又能發揮出合作經濟所具有的優勢,因而有著巨大的生命力。 在發展農村的合作經濟中,壹方面是要改革現有的供銷合作社體制,使其真正成為屬於農民自己的供銷合作社。“改革供銷合作社體制的基本點是廢除中共的合作社建立人民的合作社,恢復和加強其組織上的群眾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擴大農民股份和參與經營決策的權利,開拓業務領域,與農民聯合興辦商品生產基地、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設施,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20供銷合作社的主體是壹個個的基層供銷合作社,至於上面各級的供銷合作社對基層的供銷合作社只具有行業管理的職能,而不具有所有制上的隸屬關系(供銷合作社是農民自願成立、自己所有的經濟組織,又怎麽能夠成為屬於行業管理部門所有的呢),否則仍將擺脫不了供銷合作社的官辦性質。基層的供銷合作社應該轉變為農民以股份形式參與的、按資分配的、實行民主管理和自治自立的經濟組織,從而能夠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如果原有的供銷合作社體系已經形成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而難以觸動的話,就要允許農民可以另起爐竈成立新的供銷合作組織。 另壹方面是要成立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社。如果說初級農產品的生產適用農戶經營這壹方式,那麽,農產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領域就不再適用這壹方式了。但要提高農業的效益,要增加農民的收入,又必須往這壹方向發展。要解決這壹難題,除了可以采用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外,合作社加農戶的模式也可以成為壹種選擇。“我考察過不少西方國家的農牧業生產。他們基本上是以家庭農牧場為基礎,以利益為紐帶,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共同體,利益均沾,風險共擔,國家扶持(輕稅、無稅甚至補貼)。這種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長期活力不衰。其秘訣在於,它的生產是社會化的,但它又是由各個獨立的家庭、個人利益連接而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無大鍋飯可吃。”2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發達國家這種成功的農業經營模式我們完全可以學習借鑒過來,只要它能夠符合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只要它能夠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 可以說,實現土地的私有化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是從根本上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壹體兩翼。在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中,需要的是給農民以經濟的自由權利,而不是政府進行越俎代庖,組建各種層出不窮的國營的經濟組織;需要的是政府尊重農民“自由結合”的權利,而不是對他們進行行政劃分,組建許多中共所有的“合作社”;需要的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使它不會去與民爭利,而不是既不把土地的所有權還給農民,又不允許農民自由地發展起經濟合作組織,卻口口聲聲地說要實行壹系列支農、惠農的政策。

  土地尋租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三年

  共產黨搞土地革命並沒有消除土地可以做為賺取地租的尋租工具的商品屬性,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權從地主那裡搶了過來,把土地的所有權由地主所有變成了共產黨所有。嚴復翻譯亞當斯密《原富》,在該書《部甲篇十壹釋租》中,亞當斯密詳細論述了土地地租的來源以、構成以及地租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地租是什麽,亞當斯密說,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的收益,在某種意義上講,地租等同於銀行的利息。比如,妳把1萬元存入銀行,壹年的利息是350元,地租,就相當於這壹萬元存入銀行壹年所獲得利息。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他人,他人在使用土地後所應該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報酬,就像在銀行存錢獲得利息壹樣,地主獲得地租,天經地義,是人類公認的基本倫理!

  亞當斯密說,社會越發展,需要開墾的土地就越多,土地主人獲得的地租就會越多,因此,地主的利益壹般來說,和國家大眾的利益往往壹致,他們的提議應該多為人們所考慮。以也因此,壹個國家,地主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國家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護,國家也就穩定發展,這也是歷史事實以及經驗證明了的道理。

  當然,嚴復也是比較贊同李嘉圖以及穆勒父子的地租理論的。在翻譯《釋租》中,嚴復還提綱挈領地介紹了李嘉圖格的地租理論以及穆勒父子的地租理論,值得感到贊嘆的是,在本節篇末,嚴復還特意附上了原本不是《原富》原書內容的穆勒雅格的地租理論!嚴復翻譯《原富》,並不是如壹般人認為的那樣,只是簡單的譯介,嚴復在其所加按語中,多次把亞當斯密的學說和其他經濟學家的學說放在壹起加以比較,貫通,同時也經常指出亞當斯密學說的不足,可以說,嚴復不是僅僅把自己當做壹個翻譯家,他把自己當做了研究經濟學的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希望利用自己的研究,譯介,為中國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希望中國早日步入文明世界的行列!大哉,嚴復!小哉,那些僅把嚴復當做翻譯家來看待的人!而僅從嚴復在《原富》中的諸多按語以及其他理論的介紹,即可看出,嚴復翻譯的《原富》和郭大力王亞楠翻譯的《國富論》孰優孰劣,壹句話,郭大力等,才是真正的舌人,當然,好的舌人自有其價值,郭大力、王亞楠的翻譯,雖然問題多多,讀到現在,看來,其譯文還是能差強人意的!此不多論!

  李嘉圖等人的地租理論,其實就是被批判的資產階級差級地租理論,這種差級地租理論,從理論上說明了為什麽地主的地租收益和國家的發展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國盛則地租多,國弱則地租少!當然,也有壹些特例,但是,嚴復說,李嘉圖的地租理論終有其不可廢者!也即是說,李嘉圖的理論,是能夠解釋社會經濟現象的!

  不論是亞當斯密的理論,亦或是李嘉圖等人的理論,在馬克思那裏都遭到了批判,尤其是現代西方經濟學家,更是被馬克思主義者冠以“庸俗經濟學家”的名頭,他們的理論,也被馬克思主義者打入了為剝削階級辯護的錯誤理論行列!

  但,有一些中國人雖然在學習這些庸俗經濟學家的庸俗的錯誤的理論,可是,在學習運用的過程中,卻每每感到這些經濟理論的“掣肘”,認為這些理論解釋不了中國的經濟現象,似乎不能用來指導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實,這並非這些理論家的理論本身有什麽問題,而是我們在運用這些理論解釋中國社會經濟狀況的時候,忽略了壹個大前提,就是,這些“庸俗經濟學家”的理論基礎是自由競爭、平等參與,而中國卻極度缺乏壹個基本的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環境,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產生的經濟理論,的確是解釋不了等級制下的經濟活動的,掣肘的不是這些“庸俗經濟學家”的理論,掣肘的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大環境!

  在當代中國,不能用這些庸俗經濟學家的理論來解釋的重要的經濟現象之壹,就是和土地有關的壹切經濟活動!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私人不被允許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私人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私人使用土地,是要向土地的所有者國家,繳納壹定的費用的。這種費用,在中國被稱為土地價格!而中國的土地價格,按照亞當斯密等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理論,至只算是土地的租金,充其量,就是地租!人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只是在向國家租地,而不是買地!既然是租地,那麽作私人,人們就不可能擁有屬於個人的真正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中國的不動產概念和西方自由經濟下的不動產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既然人們都是向國家租地,那麽,國家就可以隨時更改租地合同,而隨時更改合同,國家付出的只不過是微薄的違約金,而對於個人有可能付出往往是壹生的財富積蓄和血汗!土地的不能私有,其實,實在是制約了公民個人財產的增加,同時也使公民個人的財產也處於不穩定的,隨時會被國家剝奪的狀態!

  由於人們在購買房屋時,只是在向國家租地,因此,付出的購買房屋的錢,購買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可是按照現在土地的價格,也即是地租,根據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土地交易理論來計算,人們所付出的購買土地使用權的錢,是完全可以買下這塊土地的使用權的!

  按照某城市的地價,也即是地租,住宅為每平方米36000元,使用70年,這樣平均每年地租壹平方米為520元,520元的地租,按照地價理論來換算,也即是通俗地說,多少錢放在銀行壹年可以生出520元的利息,按照每年百分之3點5的利息率來計算,那麽壹平方米的地價,就是520元除以百分之3點5,結果就是14860元。也即是說,壹平方米的地價是14860元。如果有人掏15000元,這個人就能永久買下這塊壹平方米的土地,100平方米,也就是1500000元,這個人就可以買下100平方米的土地的永久使用權!這樣算下來,這個人如果掏150萬,就可以永久擁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150萬,事實上,大多數中國的買房者所付出的財富遠遠超出了這個數目!按照公布的地租價(買地價)。人們買房的錢,其實是永久的使用這塊土地的錢,而非只有70年的使用權!但是,中國的政策規定,70年後,人們要使用自己用自己的錢買下的土地,就必須再次交錢!那也就意味著,同壹塊土地,人們要不停地去購買,而人們購買的其實是他們自己的東西,他們自己的東西要拿錢買,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嗎?

  按照目前的土地運行情形,以及壹平方米的土地農產品的價格,結合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地租理論,之前所說的“人們掏的是買地錢,買到的卻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在理論上是站得住腳的!之前的論述或許有不足,但這不影響結論的大致正確!在實行土地國有化的中國每平方米36000元只是土地租金,就是在寸土寸金的美國也不會有吧,因為它已經明顯的違背了價值規律!

  亞當斯密說,土地是壹國的財富。嚴復批評說,後來的經濟學家都不這樣認為,都不把土地作為國家的財富。國家的財富是國家歷年經濟增長的積貯,是國民的生產能力以及每年能創造的新的財富。按照嚴復的說法,人們就可以明白土地財政其實並非是經濟的實際增長,而只是在等量的財富下,財富在不同人群之間的轉移,也就是說,財富由民眾手中轉移到了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國家手中,國家手中的錢非是該國壹年新的財富增長,而是從老百姓裏拿來的財富!既然土地財政是財富的轉移而非財富的新增長,因此,土地越貴,國家越富,國家越富,國民越窮,斯為至理,無疑義也!

  中國當代的經濟學處於壹個十分尷尬的境地,到底要使用何種理論基礎來構建中國的經濟學理論,是壹個誰都不願意多說、說清楚的問題,也是壹個有人不想讓它被說清楚的問題,這個問題說清楚了,有些人的私利就岌岌可危,要保不住了啊!

  制度設計

  作者 王維洛 寫於 二零零八年

  如果向人們提這樣壹個簡單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何時實現土地國有化的?許多中國人或許會想當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稍作思考之後,也許有人會這樣回答:農村合作化以後。然而,這些答案都是錯誤的。正確的答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從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國才宣布土地國有化,而且還限於城市範圍。細心的讀者或許會提問,1982年中國的土地國有化是通過什麽程序完成的?事實上,這次將城市的私有土地改變為國有,並未逐戶通知業主,更未辦理任何征購、征用手續,只是修改憲法時在憲法中加了壹句話,於是,壹夜之間,中國城市的私人土地所有權,就象沒收戰犯、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土地壹樣,被收歸國有。隨後,國家又將國有化了的城市土地所有權當中的使用權高價出讓給私人,從而獲得巨額利潤。另壹方面,國家又為了城市開發和房地產開發,大量征用農民的土地,於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這樣變成國有土地了。本文將分析中國的憲法和法規中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演變,藉此觀察土地制度從私有制轉變為國有制的這場無聲無息的土地“革命”。

  壹、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制度

  在德國,土地所有權被理解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最廣泛和最絕對的權力。中國理論界把這個西方社會對土地所有權的定義解釋為土地私有制的最完整、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的業主可相對自由地使用和處置,同時土地高度商品化。在德國,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最廣泛和最絕對的權力,是與土地的社會責任聯系在壹起的。德國民法大典第903條對所有權的定義是:以不違反法律和第三者的權力為限制,物的所有人可以隨意處置其物,並排除他人的任何幹涉。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也有相同的規定。中國理論界則把土地所有權分解為4個權力的合成,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中國,特別是在城鎮,人們習慣上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物合稱為房地產。房地產的所有權原本是不可分割的。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擁有者所有。但目前中國采行的規定是,建築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房屋建築的業主不得擁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同,可以把世界上的土地制度簡略劃分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兩大類型。有人以為,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而資本主義國家則實行土地私有制,這是個錯誤的看法。北歐諸國真正實行了社會主義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福利制度,但它們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以色列是資本主義國家,而它實行的卻是土地公有制。即便在壹個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裏,比如德國,土地中的相當壹部分也是公有的,即歸國家、州、市鎮或其他公眾團體所有。然而,不能因為這些國家有壹部分土地屬於公有,就把它們的土地制度理解為公有制。中國農村的土地大部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那麽,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究竟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呢?中國的官方意識形態把它模糊地解釋成準公有制,其實,按照民法典來認識,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毫無疑問是私有制,因為它排斥集體成員之外任何其他第三者的所有權。壹個股份公司的股東們是壹個集體,壹個土地繼承群體的成員們是壹個集體,壹個村莊的農民同樣也是壹個集體,其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私有土地而不是公有土地。舉壹個類似的例子,西方國家中的教會,特別是羅馬天主教會,是個很大的集體,它擁有大量的土地,而它的土地屬於私有土地。

  二、從“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到中共1947年的“土地法大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數土地屬於私人所有,也有壹部分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民耕種自己的土地或者租地耕種,許多城鎮居民擁有自己的房地產,這已有2千多年的歷史。歷朝歷代都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視為公民的私權行為,朝廷或政府多采取放任態度。在非工業化國家中,財產主要表現為土地,由於土地向壹小部分人手裏集中,而另壹部分人卻失去土地,於是加劇了貧富兩極分化,激化了社會矛盾,即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層與沒有或只擁有少量土地的農民階層之間的矛盾。根據官方發表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占農村人口約10%左右的地主富農占有70%以上的土地,而占農村人口90%的貧農和中農僅占有30%的土地;地主富農占有的土地當中,自己經營的面積壹般不超過30%,其余的土地租給農民耕種。

  中國民主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權”、“地利共享”、“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並將土地改革作為其“三民主義”的最重要措施加以實施。曾經號稱是“三民主義”的積極響應者和支持者的中國共產黨,在奪權的過程中提出了更激進、更簡易、更受貧困農民歡迎的“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在某種意義上講,中共正是通過“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贏得了農民的支持,從而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在中國大陸奪取了政權,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的“耕者有其田”,即種田的人擁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質是土地私有制;所謂的“打土豪、分田地”,把地主富農的土地分給農民,讓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其本質還是實行土地私有制。如果當初共產黨提出的口號是“打土豪、共地產”,那麽,中國的農民還會支持共產黨嗎,共產黨還能奪取政權嗎?

  自1921年到1947年,中共雖然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卻壹直沒有提出系統性的關於土地制度和土地所有制的綱領性文件。直到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了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才產生了中共第壹個關於土地法的系統性和綱領性文件。“中國土地法大綱”的基礎是1945年5月4日劉少奇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黨內文件“關於土地問題的指導”。“中國土地法大綱”提出,要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廢除壹切鄉村中土地制度改革之前的債務;土地分配的辦法是:除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山、大牧場、大荒地及湖沼等歸政府管理外,鄉村中的壹切土地和公地由鄉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少,統壹平均分配,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使鄉村民眾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個人所有,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為產權憑據。“中國土地法大綱”所要建立的土地制度,顯然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

  三、中國關於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規(1949年-1981年)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這個“共同綱領”可以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臨時憲法。其中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第27條規定: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行耕者有其田。“共同綱領”在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繼承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即堅持土地私有制,未提到土地的國有化問題。

  1953年1月13日,中共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毛澤東任主任。1954年3月,該委員會全盤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隨後在全國範圍內組織了8千多代表,用兩個多月的時間討論並修改憲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後的憲法草案,供全國人民討論。兩個多月後,“憲法起草委員會”根據所提意見作了壹些修改,此憲法草案在1954年9月9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34次會議上討論通過,交第壹屆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討論批準。1954年9月20日,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該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其中的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和資本家所有制,都屬於私有制。該憲法第6條至第11條對各種所有制形式做了壹些具體限定。第6條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憲法第8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憲法第12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應該說,在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上,1954年憲法保持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運動中,盡管土改的手段是用暴力無償地從地主、富農手中獲得土地所有權,違背了土地私有制的最基本原則,但農民分得土地的私有權得到了確認;同時,該憲法維持城市裏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包括對土地和廠房的所有權。城市居民的房地產作為生活資料,也得到憲法的保護,並可以繼承、買賣。1954年憲法還在第13條裏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

  1954年憲法頒布之時,中共在農村開始推動農業生產互助組,這種旨在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生產組織形式並未涉及農民的土地私有權。在城市裏,私人之間的房地產自由買賣相當活躍。50年代初期和中期,壹些文化名人為了在北京安家落戶購置了房地產,如吳祖光購買了壹套四合院,價錢在1-2萬元之間。當時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築,這些私人財產受到1954年憲法的保護。

  從1954年到1975年,中國經歷了許多“運動”,其中不少“運動”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的,如農村合作化運動、公私合營運動、私房改造運動、人民公社運動等。在官方意識形態裏,私有制、特別是土地私有制,就是社會主義革命的對象,但當局並未在法律上更改關於基本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規,所以,依據1954年憲法,中國仍然實行並保護土地私有制,盡管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違反憲法條文的,無論冠以什麽“革命”的名義。例如,城市的私有房地產中有壹部分被迫交給國有房產部門去經營,房產部門只把房租收入中的壹部分付給原私有房的業主,“文革”後房產部門幹脆停止支付房租,房主也不敢向房產部門索要房租,害怕因收房租而引來殺身之禍。

  如果以為城市的土地所有權經過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就變成了國有,那麽,壹個不能回避的事實是,“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其實違反了1954年憲法,城市房地產業主的所有權被強制性地奪走,現在是應該承認違憲的政策合法有效還是無效?進壹步看,目前能夠找到的有關城市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文件是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轉批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該文件有以下建議∶“壹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經過適當辦法,壹律收歸國有。”若用這個文件作為城市土地已經國有化的依據,就更沒有道理了。首先,這個文件只涉及城市空地和街道用地,並不包含建有房屋的土地;其次,這些空地和街道用地,也只有經過“適當”的辦法,比如購買,才能收歸國有,而當年的政府分文未付;再次,這個文件不過是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的壹個意見,並非中共的決定,不具法律效力;最後,這個意見本身也是違憲的。改革開放之後,當局發還了“統戰對象”(如榮毅仁、王光英以及許多僑屬)的部分私有房地產,這壹措施恰恰說明了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城市房地產權的改變是不適當的。從法律觀點來看,既然,“統戰對象”的私人房地產可以歸還,那麽所有其他人被強制沒收的私人房地產都應當退還,因為中國並不存在專門針對“統戰對象”的法律優惠。當然,也可以說,在毛時代,特別是“無法無天”的“文革”時期,法律法規經常被棄之不顧,所以憲法條文與政策及現實究竟是否沖突,無論是民眾還是執政者,都無人在意了。

  直到1975年1月17日,四屆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通過了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文革”後期通過的歷史上“最左”的憲法作了壹系列新的規定。其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統壹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要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與1954年憲法相比,1975年憲法認可的所有制形式只剩下3種,刪除了資本家所有制,但許可和容忍個體勞動者所有制。如上所述,無論是集體所有制,還是個體勞動者所有制,都屬於私有制。1975年憲法的第9條基本沿用了1954年憲法第11條的規定,只是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壹句中“合法收入”壹詞改為“勞動收入”。

  1975年憲法中涉及土地所有權的條款很少。其第6條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第7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壹的組織。現階段農村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壹般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在保證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的發展和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牧區社員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第9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1975年憲法的第6條繼承了1954年憲法第13條的內容,將國有資源限定為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事實上仍然承認非國有土地的普遍存在,規定國家只有通過征購、征用或收歸國有的程序,才能將非國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

  1954年憲法第13條與1975年憲法第6條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關於土地征購、征用或收歸國有的規定是這樣限制的,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這麽做,而後者略去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幾個字。在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上,1954年憲法的規定是,“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而1975年憲法改為“集體所有制實行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對作為生活資料的土地如房基地等則沒有具體規定。需要指出的是,無論土地屬於哪壹級集體所有,在所有權的本質上它仍然屬於私有制,因為集體所有制是排除集體之外的第三者的。不過,經歷了“文革”時期將近10年的“鬥私批修”,當時的中國民眾已經沒人敢談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非公有性質了。1975年憲法雖然是“文革”的產物,但它並未用憲法條文承認從1954年到1975年間國家通過各種“運動”所獲得的土地為合法。根據中國此時的法律法規,無論是把農村的私人土地所有權變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把城市私人房地產業主的產權沒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國有化。

  “文革”之後,中國不得不再次修改憲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改草案。1978年憲法的第5條與1975年憲法的同壹條文相似,其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公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仍在憲法的許可和容忍的範圍之內。1978年憲法的第6條與1975年憲法的同壹條文差不多,其規定是: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土地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1978年憲法的第7條修改為:農村人民公社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現在壹般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生產大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向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過渡。在保證人民公社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在牧區還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1978年憲法的第9條中的“勞動收入”又恢復了1954年憲法第11條所使用的“合法收入”。

  顯然,1978年憲法同樣沒有關於土地國有化的任何規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不管是實行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還是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農民集體所有制)仍然在憲法的保護或容忍範圍內。

  四、1982年憲法:城市土地的無償國有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相比,1982年憲法被稱為是“改革”的憲法。其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國政府通過修改1978年憲法,在1982年憲法中增加了關於城市土地屬於國有的規定,便不經任何產權變更及認證手續,在成千上萬的土地所有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費壹分壹毫地便占有了全部的城市私有土地,壹夜間便實現了城市土地的國有化。這是壹場“革命”,壹場沒有硝煙、沒有炮聲、無聲無息的“革命”。如果說“打土豪、分田地”因其“平均地權”的目的還體現了某種社會價值,那麽,1982年憲法在城市土地的無償國有化方面所規定的這場“革命”,其目的無非是壟斷並獨吞土地所有權的權益。當時,“憲法修改委員會”對這條涉及全國城市居民私人房地產權的重大法律條文修改,未做任何解釋,更沒有向民眾說明,實現1982年憲法的後果將會是什麽。直到最近幾年,城市房屋拆遷範圍越來越大,涉及的人數越來越多,在賠償問題上矛盾越來越尖銳,人們才發現,政府支付給他們的房產賠償額當中並不包含地產賠償,因為他們的土地所有權已經在1982年被無聲無息地剝奪了。

  1982年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壹文字簡單的規定留下了許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問題。

  首先,什麽是城市?該條文對“城市”沒有明確的定義,是按行政區劃還是按自然地理特征來界定?在北京這座城市裏,最準確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為它保留了城墻。那些沒有城墻的城市,其邊界在哪裏呢?四環路以外還是三環路以外?不管在地圖上怎麽圈,不可否認的是,城市邊緣地帶有大量的城鄉結合部,那裏既有農田,也有住宅樓,那麽農田是否也屬於狹義的“城市”呢?顯然,按自然地理特征來界定“城市”,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而按行政區劃來界定“城市”,則會造成憲法不同條款之間的彼此矛盾。比如,北京市近郊區(比如海澱區)的鄉鎮有大量農用地,如果把這些地歸為國有,那麽就違反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顯然,所謂“城市的土地”事實上就沒有明確的範圍界線,制定憲法的參與者或許不懂,或者就根本不想知道,他們不過是按照執政黨的黨內分工,完成撰寫、通過憲法條文的工作任務而已,並不必為憲法條文如何實施操心。這樣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憲法條文,居然就長期成為中國的“根本大法”的壹個組成部分。

  當然,這裏還可以有壹個“合理化”的解釋:在憲法規定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時,因為對“城市”未給定義,“城市”的土地也就沒有邊界,所謂的“國有”土地也就沒有邊界了;沒有邊界的定義,不是給了各級政府最大的權力和任意發揮的空間嗎?進壹步看,雖然1982年憲法對“城市土地國有”的界定非常模糊,但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中國,除由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它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80年代中期以來,城市房地產開發的過程證明,這種含糊不清的憲法規定,為官商勾結、混水摸魚的腐敗創造了條件。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經常舉著“城市化”的旗幟大肆圈占城郊農民的土地,由此就可以看出1982年憲法該條款模糊性的好處了:只要推行“縣改市”,再以城市發展為理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獲取農村土地國有化的收益,以填充空虛的地方財政,因為,“城市化”就是城市行政區控制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而農村土地壹旦歸入城市的範圍,也就自然而然地“國有化”了。如此,則“城市化”程度越高,土地國有化程度也越高,土地國有化過程中斂聚的財富也越多。也許這就是“與時俱進”吧。

  其次,什麽是“國家”?國家可以被理解為抽象的國家機器,它本身沒有行政層級的分類,不能指稱“市壹級國家”或“縣壹級國家”。然而,國有土地的產權變更收益卻必然落實到具體行政層級的政府財政部門,海澱區或昌平縣獲得的收益恐怕不能交給財政部全額支配。假如把國有理解為“全民所有”,那麽問題就更多了,貴州是中國的壹個省,但深圳市的土地收益能允許貴州省政府分享嗎?

  再次,誰是“國家”的具體代表者?政府當然認為自己毫無疑問是“國家”的唯壹代表者。但是,1982年憲法的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按照中共的意識形態,政府及其官員都是“人民的公仆”,是“為人民服務”的。當“國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無償國有化時,這不是“仆人”無償剝奪“主人”的財產嗎?1954年憲法的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以後的憲法都保留了這壹規定。如果認為1982年憲法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無償國有化,是壹種合法的修憲行動,那麽,這壹行動本身就事實上否定了憲法關於“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和“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基本條款內容的真實性。從這個角度來看,關於“城市土地國有”的憲法條款造成了憲法各條款之間內容的實質性沖突,至少反映出中國立法機構的立法行為之草率隨意。

  最後,實行城市土地的國有、剝奪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其行政手續何在?中國的幾部憲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用或者收歸國有。顯然,將城市土地收歸國有,合憲的做法應當是事先規定了“條件”之後再具體辦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無償國有化的過程中,政府什麽也沒做,甚至沒有向土地所有者發布任何公告,讓他們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產產權證書中的地產部分壹夜間已全部失效。正因為如此,筆者將這壹過程稱為無聲無息的“革命”,不僅僅是因為政府悄無聲息地奪走了幾千萬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還因為這幾千萬失去財產的人竟然稀裏糊塗地毫不知情。或許,當年中國的城市民眾還沈浸在改革的早期“蜜月”中,對“改革”的中央充滿了信任和感激,沒有意識到自己壹夜間突然失去的土地產權究竟所值幾何;等到今天,發現地方政府、許多官員和大批“地產大鱷”通過發城市的“土地財”而闊綽起來,壹切都木已成舟了。

  德國哲學大師康德曾指出:“財產所有權是個人自由不受強權限制的權利,是使人權受到保護的制憲第壹要義。”1982年中國城市土地的無償國有化其實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諸多條款,而且其實施也違反了法制的基本原則,毫無疑問是錯誤的。但是,由於這壹錯誤今天給既得利益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好處,國人想糾正這個錯誤就極為艱難了。如果說,被剝奪的土地產權無法再歸還,那麽至少我們可以弄清當年失去土地產權的真相。

  土地掠奪

  作者 中國網友

  摘要: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屬性實際上構置了壹個陷阱:人們往往只註意到表面的使用權,而背後的所有權卻被掩蓋了。在征地過程中,農民表面上只是賣掉了使用權,但實際上是連同所有權壹起讓渡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權就拿走了所有權才是最要命的。這正是農民失地貧困成為“三無”人員和“圈地運動”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

  關鍵詞: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農地征用農地股份制隨著社會轉型和農村改革的發展,圍繞農村土地制度的問題引起廣泛關註。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農地被大量征用及其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更是近年來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那麽當前的農地制度到底出了什麽問題?圍繞農地制度產生的壹系列問題為什麽愈演愈烈?

  壹、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特性: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理論根源集體所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主要實現形式。土地是農業生產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集體所有制最主要的就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從理論上說,農村集體是由農民組成的,集體所有就是農民所有。但深究農地集體所有制運作的實際過程就會發現,集體所有與農民所有並不是壹回事,原因就在於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所有制。

  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雖然法律上是土地的主人,但實際上他能把握和切實感受到的卻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在壹般所有制中,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系是簡單直接的:所有權決定和產生使用權,使用權根植於或依附於所有權。但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中兩者雖然背後的連接實實在在--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正是基於其集體所有權才獲得的,但表現出來的卻是像霧像雨又像風,虛無飄渺,撲朔迷離。從理論上看,好像是農民的農地集體所有權產生了他的農地使用權,但實際上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特殊性卻起到了隔斷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鏈接的作用。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規定是“農地集體所有、農民承包經營”,這造成了壹種假象:集體掌握所有權,農民行使使用權。兩種權力“井水不犯河水”,各自獨立行使。這已經是嚴重的誤解,但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後面:集體本來是由個體農民構成的,集體的權力來自於農民的權力。但壹旦以集體的名義存在的時候,集體好像成了壹個獨立的東西,“外在”於具體的農民之外,可以獨立存在並行使所謂屬於集體的權力--土地的所有權。似乎農民有了使用權就是妳的土地權益的具體表現或體現,是妳的所有權權益的實現結果,好像使用權就是農民在這種所有制中的全部權力,所有權是別人--“集體”的事情,有了使用權妳就不必再關心所有權了,兩種權力互不統屬。這樣,農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演變成了兩種互相分裂的權力--農民的使用權和集體的所有權(處置權)。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就此失去了對自己土地所有權應有的敏感。但問題在於在所有制中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種權力是不平行的:所有權決定使用權,使用權依賴於、受制於所有權。放棄所有權的訴求必然意味著經濟利益上的被剝奪。農地集體所有制的這種制度特性正是導致當前征地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權益被肆意侵犯的制度原因。

  在實際的征地過程中,土地征用的巨大熱情當然首先導源於嚴重偏低的土地價格。但在人地矛盾如此尖銳的中國,征地補償價格為什麽會如此低廉?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實際的或潛在的邏輯之壹就是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征地壹方購買支付的,或者確切地說,農民賣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征地壹方付出代價得到的也確實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因為作為交易壹方的農民,土地的所有權並不由他個人直接控制和掌握,他能夠拿出來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所以至少表面看來那些“正常”的征地過程是壹個“公平”的交易過程:征地壹方用壹個相當低廉的價格購買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農民以壹個雙方基本認可的價格賣了自己對那塊土地的使用權。雙方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權當然要比所有權低廉。

  然而在這個表面平靜的現象背後壹個巨大的事實卻被悄然掩蓋了: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哪裏去了?

  表面上看,在征地過程中買方購買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農民賣出的表面看來也是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是以背後的所有權為基礎的,所有權在形式上又以使用權為憑證和依托。使用權實際上是壹個符號,代表著或體現著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這個符號在其他條件下也許沒有特別的意義,但農地集體所有制卻賦予它極為豐富的內涵。當征地行為發生的時候,征地壹方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仍然是壹般的土地使用權,但對於處於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來說,他賣出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就喪失了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征地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對交易雙方是不對等的:對征地壹方來說,他交易的就是他得到的,始終是土地的使用權;但對農民壹方來說,直接交易的是土地使用權,但壹旦交易完成,農民失去的實際上不僅是土地使用權,還包括隱身在使用權背後的土地的所有權,是以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為主的全部土地權益,而且是永久失去!

  在這裏,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特定制度屬性實際上構置了壹個陷阱,在這種制度設計下,人們往往只看到甚至只感受到表面的土地使用權,而背後的土地所有權卻被掩蓋了:表面上看,農民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是以背後的人人有份的集體所有權為後盾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壹般邏輯是所有權決定使用權,但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真實邏輯卻是所有權“依附”於使用權,“掛靠”在使用權的名下。使用權喪失(賣掉)以後,所有權也就無處寄托和體現了。所以,農民表面上只是賣掉了使用權,但實際上是連同所有權壹起讓渡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權就拿走了所有權才是最要命的。對於農民的土地權益來說,這才是農地集體所有制最為重要和本質的制度特性,也是農民失地貧困成為“三無”人員(無業無地無保)和“圈地運動”愈演愈烈的病根。

  當前征地過程中按照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本身就是建立在這種不合理的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基礎上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按原用途計算補償價格表明,無論是征地壹方還是官方都沒有把農民當作土地的所有者對待,補償價格並沒有包含所有權,而只是支付了“原用途”的價格。在實際征地過程中,買方是按照耕地的原用途計算並支付買價,但在買賣行為發生後農民已經不可能再按原用途使用這塊土地,即原用途已經結束。土地在未來的產值與原用途已經沒有關系,不能再用原用途推算。特別重要的是,在買賣行為發生後,農民失去的表面上看是土地使用權,可以用比所有權低的價格購買。但問題在於,使用權喪失以後農民的對這同壹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就沒有了。所以,認為購買的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就可以相對低價並不合理。這種認識顯然正是受了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蒙蔽,在征地壹方,則是不自覺或無意識地利用了這個陷阱。

  當農民喪失所有權以後,意味著他已經永遠不可能獲得土地可能的用於其他用途的收益,土地在未來的可能的增值已經與他永遠無關。按照壹般的所有權的邏輯,本來作為土地的所有者,他應該是有權分享土地的未來收益和增值的。而實際上,由於社會發展,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土地的未來增值已經不是壹種潛在的可能收益或不確定收益,而是壹種穩定的可預期收益。所以征地行為對農民土地未來收益的剝奪不僅是對農民的可能剝奪,而且是現實剝奪,或者對農民看得見的未來的實實在在的剝奪。因此,鑒於農地集體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這種特殊關系,征地過程或土地交易過程必須考慮農民的當前農業收益以外的那些潛在收益或可能收益,並把這些收益作為土地定價的重要依據,否則就是對農民的剝奪或搶劫行為。

  在關於當前征地問題的討論中,除了征地壹方,幾乎社會各界都認為當前的征地補償價格太低,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成為共同的呼聲。但有關各方卻都沒有發現補償太低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裏。所以就頻頻糾纏於所謂的“前三年產值”的多少倍這樣的枝節問題,甚至國家救濟失地農民的政策也只是專註於提高這個倍數和標準,延伸的做法也不過是關註征地補償款的分配細節。但從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屬性看,這根本就是不得要領。離開或看不到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放棄土地所有權的訴求,執著於派生的使用權永遠不可能根本解決失地農民的貧困破產,也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圈地”運動的擴張和土地腐敗的蔓延。

  由於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或能直接把握的只是使用權,農地所有權雖然也屬於農民,但由集體行使或代行,並不直接由農民個人掌控,農民對農地所有權沒有概念或感覺,所以才“崽賣爺田心不痛”。農民賣地好像是賣的別人的地,沒有農民覺得自己賣了自己的地。農民說賣了自己的地,也不過是說賣了屬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或賣了自己使用的那塊地。在農村,農民所謂的“自己的地”實際上都是指的屬於自己使用的那塊地,農民從來不把土地看成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所以在農村當征地過程發生,農民在被拿走土地的時候,他感到的只是使用權的喪失,是以後沒有地種了,並沒有把這個問題上升到財產權的高度認識,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財產權也沒有了,自己的土地永遠成了別人的。專家學者們也只是看到了表面的現象,關心農民以後的生計,但為什麽造成生計困難卻沒有想到根在農地所有權的暗地流失。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陷進了農民,也陷進了專家和學者。

  改革開放以來僅農地征用壹項農民就損失了數萬億元人民幣。這種對農民的巨大剝奪之所以能夠發生,地方政府成為市場主體是原因之壹,而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卻有賴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正是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使得主管部門、專家學者和農民紛紛迷失,對地價失去了根本的判斷力,喪失了“基準價”,進而丟掉了抗衡征地暴力的根本武器。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雖然法律上是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承載者,但實際上他能把握和切實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權。土地所有權雖然法律上或理論上屬於農民,但他無法直接和實際操控和行使。由於與所有權的這種若即若離的關系,農民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再加上農村組織制度上的缺陷,相對於征地壹方,農民的抗爭處於明顯弱勢,在與征地壹方的博弈中,農民“師出無名”,幾乎是“出師未捷身先死”,很難有效抗衡和抵禦外部對自己土地權益的這種侵犯。在這種土地制度下,征地過程中農民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權的喪失,而實際上他的所有權也已經壹並喪失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而征地壹方及相關各方卻無意間利用了這壹制度陷阱肆無忌憚地獲得巨額暴利。由於沒有發現低價的根源,不能從根本上予以抵制,所以盡管普遍認為地價偏低,卻拿不出有力的論據反對。結果補償價格就只是在具體的青苗估算等細節問題上糾纏,即使農民壹方占有上風也不過蠅頭小利,買方即使再“大度”也仍然是巨大的贏家。征地運動愈演愈烈,表面上或直接的動因是低價刺激,實際上農地集體所有制下所有權與使用權關系的特殊性才是“圈地運動”瘋狂擴張的根本原因。前者提供了征地運動的巨大動力,而後者剝奪了土地主人保護土地的合法權力和最強大的武器。

  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實踐邏輯:農民是怎麽喪失所有權的?

  1、土地賣了比自己種著合算,所謂談判也就是“蒙事”

  有研究人員在山東泰安、淄博、濱州等地的農村調研同樣證明了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巨大危害:盡管農民普遍對自己在土地交易過程中的無權強烈不滿,但同時卻又覺得真要較真自己又理不直氣不壯:因為“土地是國家的”,自己只是受權使用。何況土地在自己手裏1畝地1年收入也不過幾百塊錢,搭上時間和精力,還要承擔市場風險。賣出去弄好了就是幾萬塊,還可以省出時間出去打工。所以農民覺得即使賣得低點也比自己種著合算。

  所以就出現了這樣的怪事:農民壹方面認為地價太低,賣地賣得心疼,另壹方面卻又想方設法、甚至偷偷摸摸去賣地。在濱州某縣調查時筆者就多次聽說這樣的事情:壹旦聽說某單位要買地,周圍的農民就會千方百計托關系找朋友與買地方接洽,希望能把自己的地賣給對方。征地過程成了典型的買方市場,征地壹方姜太公釣魚,根本不愁買不到地。農民在土地交易中甚至唯恐自己開價高了嚇跑了開發商,做不成這筆買賣,賣地農民自降地價,自相殘殺的事情時有所聞。用農民自己的話說就是,(當有人來征地的時候)“誰有本事誰使,誰賣了誰沾光”。

  土地征用的過程特別是對於那些非公益性質的征地過程來說,本來應當是壹個完整的市場交易過程。但在實際的征地過程中,交易雙方誰也沒有真正的市場交易的概念。不僅官方和以官方為後盾的開發商如此,甚至在農民自己看來所謂談判也就是“蒙事”,多弄壹點是壹點。本來專家學者們還以為征地補償價格太低,竭盡全力為農民奔走呼籲,但作為當事人的農民自己卻反倒好像撿了便宜,得了不義之財,即使談判抗爭也是“外強中幹”--做做樣子嚇唬嚇唬開發商,爭取多“蒙”點錢,對方要是真的頂住,農民自己就會主動妥協讓步。

  在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表面看好像是因為土地產值農民自己種不如賣了合算,實際是因為農民沒有所有權,農民的“算計”只是在土地使用權的圈子裏轉悠。結果就是農民再“精明”也註定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因為即使他算計到骨子裏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而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權並未進入他的視野。今天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對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感覺,這與土改前農民拿土地當命根子很不壹樣。特別是那些40、50歲以下的農民從來也沒有意識到土地對自己的就業、保障等的重要性,或者意識到了也認為那不是自己的東西,根本靠不住,不如趁著開發的機會先拿到現錢再說,免得過了這個村可就沒了這個店。至於拿到現錢以後靠什麽活命,特別是年老、有病和發生意外以後怎麽辦根本就不去想,或者想了也認為不可能靠土地去解決。因為在土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農民從來就沒覺得這是自己的東西,又怎麽可能指望它頤養天年?“賣了錢裝到自己口袋裏,不賣土地是村裏的,最多歸自己耕種,妳說哪個合算?”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於明目張膽地不經農民同意就擅自征地,表面上是“漠視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侵犯農民權益,實際上更根本的原因在於在這些官員的潛意識裏,土地是“公家”的,政府(也就是他們這些“父母官”)就有權力隨時決定土地的命運。既然土地是“公家”的,和妳商量是給妳面子,給妳補償是對妳恩賜,“別給臉不要臉”(這是壹些征地官員掛在嘴邊的話),要犯還嫌飯涼,毛病不少!甚至連小浪底水庫這樣舉世矚目的國家重點項目土地征用手續都不合法,[1]由此可見當前土地制度的欺騙性有多大。

  2、“村民們對土地權利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楚的認識”

  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在經濟上直接構成了對農民的剝奪,更嚴重的後果還在於它在觀念和思想上的毒害。據研究表明,“村民們對土地權利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楚的認識,田又不是妳的嘛,屬於集體的,劃給妳,只是暫時妳在使用”。[2]本來,憲法明確規定農地集體所有,但這種特殊的所有制造成的陷阱卻給農民造成了這樣的印象:農民集體所有不等於農民所有。土地是屬於集體的,不是妳自己的!那個集體對於構成它的農民來說成了“彼岸”,成了壹種異己的力量。“在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集體所有性質的明確規定下,農民(已經)不可能宣稱其個人對土地有著某種所有權”;[2]同時,“在強勢的政府面前,亦不可能通過指責政府行為與國家政策相背離來提升其談判地位,……農民在無法以所有者身份跟鎮政府討價還價的條件下,所采取的策略即是變通交易原則,將對土地產權的訴求轉變為對基本生存權利的要求”。“生存權成為農民在面對地方政府時最為強硬的權利訴求”。[2]於是出現了壹種與壹般市場交易迥異的奇怪現象:農民討價還價的理由往往並不是直接指向土地買賣的市場交易過程本身,而是交易過程中的程序瑕疵;農民抗爭的最有力的武器不是交易顯失公平,而是自己在土地被征用以後的基本生存權力這壹道義武器--其實這也正是實際過程的真實寫照。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於“基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農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產權要求,而是(只能)策略性地將其轉變為對基本生存權利的訴求,它成為農民與政府討價還價的最為強硬的道義武器”。[2]但問題在於,“在與政府(國家)的交涉中,基本生存權固然是最為強硬的理由,但它的基本性同時也意味著它極低的閥限”。[2]於是農民的抗爭從開始就決定了結果,“給妳漲了壹點,妳再去鬧呢,也莫得好大個理由了”。[2]農民抗爭的目標不過是最基本的繼續生存下去的權力,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抗爭甚至連這個最低目標也沒有實現。

  另外,農民在這裏對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土地權益時使用的這個“鬧”字傳神地表達了在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農民所受到的深刻毒害:連農民自己都把自己正當的維權抗爭看成了“鬧”,就更不用說外界特別是地方政府和官員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了。其實真實的情況遠比這糟糕: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陷進了農民,連專家也被搞得暈頭轉向,有人,在集體所有制下,“如果農民作為個體,其擁有的僅是對土地的使用權,而絕非所有權或者說產權”。[2]所有權的承擔者就只剩下了那個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了,內部所謂集體的代表和外部政府與開發商等各種覬覦農地權益的勢力爭先恐後、肆無忌憚地攫取和掠奪也就不足為奇了。

  3、倒逼還是內生?

  有研究人員認為,相對於被征地的農民,作為農地流轉中介的(地方)政府與城市土地開發商之間有更多利益上的相互依賴性,也更容易結成利益共同體。這種關系“倒逼”到政府與農民的關系中來,農地產權就會喪失任何規則的保護,就出現了現在經常見到的局面,政府總是站在開發商壹邊,在征地時千方百計壓低地價,降低征地補償費的標準。解決的辦法是掐斷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系紐帶。[3]

  這好像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掐斷了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系紐帶就能保證失地農民的權益嗎?另壹個問題是,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系紐帶能掐斷嗎?

  其實對農民來說,征地過程實際上分成了兩個過程:外部性過程和內部性過程。相應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利益受損既有外部性原因,也有內部性原因。在外部,征地過程表現為土地所有者即農民(集體)與征地壹方(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商)的關系;當這個關系結束,土地所有者壹方拿到補償款或賣地款以後還有第二個過程,即收益在“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實際上,這兩個過程都可能對農民的土地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其中的任何壹個過程失控都足以構成對失地農民的致命剝奪。

  當前所謂提高補償標準實際上只是針對了第壹個過程,即外部性過程。如前分析的那樣,即使只是針對這個外部性過程的對策即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也根本就是驢唇不對馬嘴,在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幫助掩蓋了普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的訴求,執著於派生的使用權註定不可能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個過程則更是完全被忽略了。基層“集體”組織以農民代表的名義擅自獨立與征地壹方交易,把農民隔離於談判過程之外,剝奪了農民的土地處置權甚至知情權。這樣即使提高了農地補償標準,失地農民也不壹定就能擺脫困境,他壹樣可以拿不到賣地款!或者只拿到極少的補償,依然難免窮困破產甚至淪為流民的命運。

  因此僅僅討論外部市場問題是不夠的,影響農民土地權益的還有內部問題。也就是說,即使解決了外部市場問題,土地收益還存在壹個在農民“內部”怎樣分割的問題:農民與“集體”或“集體”的代表--鄉村基層幹部以及其他鄉村精英的利益分配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而這恰好是當前農民土地權益受損害的另壹個重要根源:農民之所以出賣土地拿到極低的補償,當然首先是征地壹方給出的價格太低;但另壹方面,這極低的補償還要受到鄉村基層“集體”組織的層層克扣,農民最後到手的往往是蠅頭小利。在許多地方,農民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地到底賣了多少錢?當前絕大多數農民關於土地的抗爭,原因往往在於後者--對於“集體”暗箱操作、貪汙腐敗的不滿和抗議。

  顯然,無論是外部性過程還是內部性過程對農民造成的剝奪,都與當前的農地制度設計有關,或者說,都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由於這個陷阱的存在,在面對外部性過程的時候,農民沒有談判權,在土地交易的市場上淪為任人宰割的羔羊,土地交易形成了壹個奇怪的市場:作為土地主人的農民沒有談判權,作為征地壹方的開發商遁形,作為交易中介的地方政府赤膊上陣,直接代表開發商與鄉村基層幹部談判決定土地交易價格,談判的結果大多數情況下秘而不宣,賣地的農民不知道自己的地賣了多少錢。作為農民代表的鄉村基層幹部在上級政府、自己的頂頭上司的強大權力壓力和腐敗利益驅動下實際上不是來談判,而是來接受壹個預定的價格,是來“簽字”的。

  這樣,在第壹個過程中農民就已經開始不可避免的被剝奪了。在接下來的第二個過程即內部性過程中,農民的噩運還在繼續:由於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存在,屬於這個集體的任何壹個農民雖然都有確定不移的土地所有權,卻都不能確定自己真實的所有權指向。於是在第壹個過程中他們被隔離在談判交易過程之外成了局外人,在接下來的第二個過程中的被剝奪也就不可避免:他們大多數情況下不知道自己的所有物被出賣的真實價格!甚至自己的土地已經被賣了,農民還不知道!

  所以在征地過程中農民利益被剝奪不是外部倒逼,而是農地制度內生的結果。內生是根本的,倒逼是輔助的。倒逼和內生都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先天缺陷,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要真正“掐斷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土地關系紐帶”,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就必須切實改革農地集體所有制。不解決這個根本問題,政府也是壹個經濟人,即使掐斷了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紐帶,政府本身也會成為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入侵者,也可能與其他什麽商結成利益聯盟去侵犯農民利益,農民利益還是沒有保障。

  三、集體所有制去魅化

  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是農地集體所有制內生的壹種制度屬性。在計劃經濟時代,集體所有制陷阱雖然也造成農民所有觀念的錯覺,但在高度集權的體制背景下,“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英雄無用武之地”,缺乏興風作浪的相應條件,對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利益並無大礙;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利益分化和社會成員(部分)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制度的任何漏洞都會被人為放大,集體所有制陷阱這樣的根本缺陷更會受到格外追捧,成為有關各方借以謀取暴利、蠶食農民土地權益的極好武器。所以必須高度重視農地集體所有制的這種制度缺陷,實事求是地認識和看待農地集體所有制,從農村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選擇理想的農地公有制實現形式,有效規避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

  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間內,在城市(工業)主要實行全民所有制,農村(農業)實行集體所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采取的兩種基本形式。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農地制度逐漸被人為地賦予意識形態屬性,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在人們的思想深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主要體現,農地集體所有制被神聖化了。甚至雖然隨著改革的深入,公有制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已成共識,但這種有“多種實現形式”的公有制卻主要還是指的城市的公有制或國有企業的公有制,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全民所有制,往往並不包括農村的集體所有制。

  資本主義也有計畫,社會主義也有市場,所有制的具體形式並不是判定社會性質的根本標準。從歷史上看,集體所有制並非社會主義的專利,實行集體所有制更不壹定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兩者沒有必然聯系。中國歷史上的村社所有制,上個世紀30年代閻錫山在山西實行的土地村公有案,以色列的集體農莊制度,都是集體所有制。但這些顯然都不是社會主義,它們更不壹定代表先進的生產力發展要求。所以,人為地強制賦予集體所有制意識形態屬性,違背了土地制度發展的歷史邏輯。那種把農地集體所有制看作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神聖不可動搖的觀點不過是壹廂情願的教條主義。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農村實行的這種農地制度是壹種不完全的農地制度,是壹種農地制度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的“壹大二公”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壹種中間狀態。雖然這種“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經濟制度“與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幾乎沒有任何決策權和剩余控制權相比,它賦予農民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有效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論是對農業生產的促進、農民收入的提高,還是整個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來看,都是很大進步”。[4]但它既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唯壹實現形式,更不是最後形式或最高形式。

  作為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集體所有制是壹個工具,它本身並不自然帶有制度屬性,就如壹切武器壹樣,既可以用來匡扶正義,維護公正,也可以用來殺人越貨,助紂為虐。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實行的是從上到下的集權體制,“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集體經濟組織與外部的經濟聯系和利益糾葛基本上不屬於完全的市場行為。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人相當於國家下屬的壹個分支機構,代行日常管理職權,並不掌握獨立的經濟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則完全不同,社會的每壹個“單位”都演變成了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特殊利益。這種情況下指望上級的權威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廉潔高效已經失去了制度合理性,建立在這種邏輯基礎上的集體經濟組織領導者的公正清廉只是眾多可能的選擇之壹。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推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必須附加新的條件和限制,對屬於集體的所有權進行清晰的劃分和界定,並給予可靠的制度保證,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實行經濟上的股份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

  首先是經濟上的股份制。批評農地集體所有制,分析其造成問題的機制和原因並不意味著否定公有制,更不代表推崇私有制。實際上,私有制也並不壹定如某些學者想象的那樣,不僅私有化不壹定高效率,[5]甚至私有制不壹定就是農民的理想。按照“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主要實現形式”的思想,借鑒股份制中的金股制度,改革農地集體所有制,實行國家與個體農民共同所有的農地股份制是農地制度改革的壹種理想選擇。[6]

  其次是政治上的民主制。“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形式的種種探索必須要有農民政治上的民主權利的落實為保障”。[7]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集體所有制必須與現代民主制度共生才可能健康生存,否則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產生專制和奴役。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民主制度,是有效防止少數人以集體的名義肆意侵吞公共利益,成為吞噬集體中個體利益的怪獸的可靠武器,也是當前農地改革在政治制度上的基本要求。

  中國社會的土地制度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三年

  中國的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攸關中國幾億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中國自古以農立國,土地則是立國之本。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把完善土地制度視為統治要務,所以《漢書·食貨誌》有“理民之道,地著為本”之說。《孟子》裏的“夫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指的就是耕地分配。古代史書有許多改朝換代後給百姓重新分配土地的記載。因為農民只有獲得土地,才能安居樂業,國泰民安。

  中共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過於殘暴,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損失,在短期內滿足了許多貧困農民對於土地的渴望,發展了農業生產,為國民經濟的恢復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在那幾年裏,許多擁有私有土地的農民勤勞節儉,發家致富。這些在小農生產的條件下先富起來的農民,代表了當時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應該受到執政者的鼓勵。但是中共元首毛澤東卻認為這種狀況是農村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表現,在這種傳統的資本主義的農業模式之下中共難以從中獲取利益,於是把這些勤勞致富的農民定為新富農、新富裕中農,在經濟上政治上加以限制和歧視。為了遏止農村資本主義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改造的步伐,毛澤東拒絕劉少奇的先機械化後合作化的主張,批判鄧子恢的“四大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貸自由、貿易自由),嚴令推行合作化,以及土地國有政策。中共的基層幹部迎合毛的意旨,大肆強迫命令,許多地方出現建社後社員退社甚至自行解散,及大批出賣耕畜、殺羊砍樹等現象。但毛澤東對這些現象毫不重視,相反卻大批合作化中的右傾思想。在他鼓吹推動下,到1956年6月,中國就有91.7%的農戶被組織進農業生產合作社,而且多數是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的高級社。到了大躍進的1958年,合作社進壹步發展為工農商學兵五位壹體、黨政軍民學統壹領導的人民公社。不但土地所有權,連許多生活資料都被沒收,公社社員成為毫無自由權利的農奴,在遼闊的中華大地上,奏起了壹曲亙古未有的悲歌。就人民公社的性質而言,誠如壹位哲人在論及印度村社時所說的,這些農村公社“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它們使人的頭腦局限在極小的範圍內,成為迷信的馴服工具,成為傳統規則的奴隸,表現不出任何偉大和任何歷史創造精神。”這也是對中國人民公社的生動寫照。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不甘於奴役的公社社員自發地掙脫人民公社的桎梏,實行包產到戶。這個鬥爭從非法到合法,經歷了五年時光。安徽、四川等地1977年就開始了分田包產的活動,1978年的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卻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直到中共內部的修正主義派掌權的1982年初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裏才承認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中國人從純粹的農奴轉變為半農奴,雖然有了壹定的自主權但是始終沒有真正屬於自己的土地。

  包產到護在壹定程度上突破了公社土地所有制,在壹定程度上解放了農業生產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而且孕育了私有制經濟的幼芽,帶動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但由於中共內部的修正主義派出於利益上的考慮把包產到護安置在“社會主義農業經濟”這個框子裏,只允許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因而改革所釋放的生產力,幾年以後就消耗殆盡,八十年代後半期農業生產就停滯不前了。在這種情況下,最需要的是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因為中國的農業生產尚處在手工化生產的發展階段,與這種低度生產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是土地的個人所有制。土地歸農民個人所有,才得以精耕細作、涵養地力,保證豐產;才能避免有權勢者的無理掠奪。對於這個問題,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孟老夫子就做過很好的概括:“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土地就是農民最重要的恒產。可惜,當時的執政者見不及此,中共當局的註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建立壹個與權貴資本主義制度相這應的政治體制上。六四之後後,中國民眾要求的政治體制改革撤底被中共否定,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更沒有人註意了。鄧小平1992年的南方講話挽救了經濟體制改革,土地制度則依然打著“集體所有”這面社會主義的旗幟,紋風不動。隨著房地產業的勃興,農民土地成為中共官員的盤中之餐。他們通過權力尋租的方式勾結開發商,大發土地財,既充實了打造政績的財政,又塞滿了個人的腰包,並且使房地產業成為最具中國特色、剝削最兇殘的壟斷行業。要改變這種局面,最根本的辦法當然是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但是中共當局長期以來迷戀於土地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把可能會讓他們失去土地失去特權利益的土地私有化視為洪水猛獸,不接受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任何設想。所以要改革土地制度,就只能在結束中共極權統治的這個前提下,實現農民對土地的權利。

  在農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農民對承包地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行這種制度無疑是對原有僵化的土地制度的突破,是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在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條件下下,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這裏規定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利,實際上已經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它顯然同中共的“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存在著矛盾。因此,如果要在中共統治中國的框架下實現這個政策,作為靠土地發材的既得利益者的中共必然會以破壞農村社會主義所有制為借口,進行頑強的抵制。因此要實現這個政策,就必須結束中共的統治。

  從理論上說,集體是個人的集合體,這是壹個虛的概念,而個人卻是實實在在的實體。沒有個人,何來集體?既然土地是集體所有,那麽,這個集體中當然包括每個耕種土地的農民,每個農民都應在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中享有壹份屬於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實際上包含著對土地的所有權。現在需要做的,是把這壹份所有權由虛變實,擴大農民對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涵義。也就是說,在土地經營使用權裏,包含著壹份在集體所有權前提下的個人所有權。這份土地的個人所有權,正是農民獲得土地經營使用權的依據。所以,在承認農民個人的土地經營使用權的時候,也應該承認他對土地的個人所有權。

  從實踐來說,既然農民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中,實際上包含著壹份土地所有權,那麽,他對於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應該有權處置,包括出租、買賣、抵押、入股、合作等等,壹句話,有權投入市場,自由流轉。不經農民本人同意,任何機關或個人都無權占用。但迄今為止,土地的處置權壹直掌握在被認為是代表集體的中共官員手中,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在土地處置權中得到體現。這當然是很不合理的。因為中共官員的處置權來自集體所有權,是間接獲得的;而農民的處置權則直接地來自他個人的土地所有權。所以,把土地的處置權轉到農民手裏,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改革。它符合於廣大農民的利益,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有了土地處置權之後還應該明確規定土地的流轉必須取得承包農民的同意,這就給處於強勢地位的有權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隙。

  關於土地流轉所得利益的分配,在原則上應該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公平分享”,如何“保障”,考慮到集體所有制的名分,處置權雖然屬於農民,但流轉所獲得的權益,自然應該在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總的說來,個人所得應大於集體所得(集體所得包括村鎮提留、政府稅收等),因為這些權益對於農民來說,是他的全部或部分恒產的代價,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它卻只是很小的壹部分,也許連百分之壹都不到。結束中共統治之後的新政府在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擬定操作程序和權益分配比例時,能夠充份考慮廣大農民的權益。特別需要規定:沒有承包農民的同意,任何黨政機關、企業或個人都無權變更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制度的改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正確的土地制度的建立,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擴大內需,而且可以活躍、完善市場經濟,克服房地產業的混亂,甚至對於政治領域的反貪限權,端正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減少基層官員的腐敗,消除社會動蕩,保持和諧穩定,都將產生十分積極的影響。例如,許多中共的地方政府多年來征用農地,高價出售,所得絕大部分用於充實地方財政,或中飽私囊,給農民的補償極少,往往只有售價的百分之壹二。近幾年中國的群發性事件層出不窮,每年達十余萬起,多數是由土地糾紛引起。結束中共統治之後,改革土地制度之後,土地處置權屬於農民,不經農民同意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方式,政府官員無法再插手獲利;而且土地流轉的權益,大部分歸農民所有,以每畝土地售價100萬元為例,過去農民只能得到幾萬元,所得遠不能補償所受的損失,而按照前面的設想,農民可以得到50萬元以上補償(包括入股的股值),自己的權益已經得到保證,就不需要再抗爭了,許多群發性事件都可消弭於未發之時。這樣壹來,就可以消除許多濫用權力、官商勾結、貪汙瀆職的機會,減少社會震蕩,並且大大節省維穩的人力物力,提高執政黨和政府的威望。

  在中共的傳統的觀念裏,土地國有制或者集體所有制是黨國所有制度,是排斥任何個人所有權的,這就使得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成為掠奪農民的工具。這種錯誤的觀念常常成為中共反對改革土地制度的強大理論武器,中國的農民要真正的擁有自己的土地首先需要與這種錯誤的觀念進行鬥爭,在不允許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中國這將是壹個漫長的過程。

  土地壟斷

  作者 葉啟明 寫於 二零一三年

  中共雖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了數輪宏觀調控,然而總是扭轉不了房價的反彈形勢,從某種程度上說明投資房產仍然是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選擇。

  從宏觀經濟學上說,整體經濟形勢、物價水平與貨幣總量和商品總量的比值有關,也與貨幣和商品的市場流通速度息息相關。2008年的貨幣超發以及2012年中國加重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讓中國社會產生了更多的“富余”資本,壹方面使得通脹繼續惡性循環,另壹方面也導致了實體經濟的持續下滑,而非實體經濟則受到朝野關註,如黃金、期貨等投資逐浪高漲,尤其是房地產業備受恩寵,因此房價也就不斷飆升了。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任何調控其實都是多余的。

  實際上,土地是世界上最原始、也是最有價值的資本。但上述的民間資本炒作根本就無緣涉足土地,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或集體的,說白了是官僚壟斷的。土地交易原則上也是非法的。若土地能夠自由交易,那麽廣泛龐大的土地市場必然吸納足夠的“富余”資本,而房產等投資價值必將驟然下降,房價也就不可能高企了。

  從房地產業本身來說,正是因為土地是壟斷的,因此土地價格不可能反應真正的市場價值,而是任意高漲的。土地價格是房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將房價逐漸推高。不僅如此,附著於土地之上的小產權房、民房等也不能進行市場交易,使得人們只能選擇商品房。中國人應該知道,商品的選擇空間有限,賣方基本上可以隨意叫賣了,買受人只能被宰割。

  因此,廢除土地國有(集體)制度,實現土地私有化,是讓房地產市場理性回歸的必由之路,也是緩解金融震蕩的重要辦法。雖然如此,土地私有化仍然會遭到重重質疑和阻礙。

  有人以為,土地私有化與中共的所謂《憲法》和基本國策相違背,從法理上說不過去。這實在是壹種狡辯。現行的土地壟斷局面正是由於中共的所謂《憲法》和基本國策造成,其導致的嚴重惡果已是昭然若揭,因此有必要進行及時修正。實際上,中共的《憲法》和國策也是壹直在“修正”的。1950年左右實行的土改,只是在農村而已,即所謂“廢除封建的土地產權制度”,而城市土地產權依然維持原狀。1982年修訂新《憲法》,對土地產權制度開始壹刀切,無論城市還是農村的土地都是國有的(或集體所有),且不做任何法理解釋。如此反復無常、邏輯混亂的《憲法》,其權威性本身就大打折扣,再以此裹挾全民就只能是“霸王”行徑了。

  有人以為,土地私有化並不能保證增強經濟效益,並認為“蘇東波”(蘇聯東歐波蘭)劇變後實行的土地私有產權制度,導致其農業經濟迅速衰落。但這種衰落只是暫時陣痛而已,21世紀以後,東歐國家的農業經濟開始快速恢復。實際上,土地私有化是增強農業經濟效益的不二選擇。中國農村目前至少有4億剩余勞動力人口,有限的耕地不可能讓這些人靠種田為生,因此需要轉移到城市來。“改革開放”後這些其實已經都轉移到城市裏了,但由於戶籍二元機制使之並未能成為真正的市民。而其留在農村的土地則大量拋荒,不能產生任何經濟效益;即使這些人自己耕種或請人耕種,分散而不規整的土地、簡單的生產工具壹樣難以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農業有必要進行規模化、機械化運作,即實現農業現代化,才能保證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農業的規模化,有賴於土地的整合,土地整合的前提是土地私有化。

  有人以為,土地私有化後,會讓壹些農民賣地後陷入赤貧、淪為廉價勞動力,被任意剝削。這話其實說反了,正是因為土地壟斷才讓壹些農民淪為廉價勞動力而被任意盤剝。中共建政以後,開始實行農村土地國有化,廣大農民不要說土地所有權沒有,連使用權也沒有。因此只能按照“領袖”的指示,根據集體的安排,從事各種農業勞動,其與農奴何異!1978年以後,才做稍微變通,將土地使用權“賜給”農民(在規定的期限內),同時收取高昂的農業稅。農業耕種的辛苦、收入的卑微使得廣大農民紛紛“逃離”農村,成為沿海沿江等發達地區工廠的廉價勞動力。即使作為工廠的廉價勞動力,其收入也遠遠高於種田種地所得。

  所謂“剝削”,本身亦是極富意識形態色彩的詞語。資本和勞動本是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必需元素。在公正的社會環境和自由的市場經濟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用人者)通過協商確定勞動關系,壹方提供資本、設備等生產資料,壹方付出勞動而分享壹定的勞動成果,完全不存在被剝削。只有在壟斷經濟和低劣人權的雙重影響下,勞動者才會成為被“剝削”者。

  有人以為,土地私有化以後,會使土地不斷被兼並,成為投機炒作的熱點。投機者也不會認真經營土地,從而出現土地資源嚴重浪費的情況。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尤其是壹些經濟發達地區農村、城郊農村的土地很容易被反復流轉,以致價格虛高。但這更多是“富余”資本找不到實體經濟投資渠道的被動選擇而已,況且被炒作的土地僅可能出現在上述地區,空間十分有限,對國民經濟不可能產生劇烈的影響。即使如此,土地所有者要想將土地賣出好價格,依然需要追加資本維護土地肥力,如翻土、施肥、灌溉、除草、修路、種植等。

  但在土地國有制的情況下,農民只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隨意處置土地,因此壹般不會認真保護好土地,正如租房者壹般不會付出精力裝修房屋壹樣。實際上,現在的大多農村耕地已被拋荒,完全處於沈睡狀態;而發達地區農村、城郊農村的耕地則大多被強制征收,變成壹棟棟樓盤或者工業園。如此嚴重的土地資源浪費和破壞現象已是需要十分警惕了。

  綜上所述,土地私有化是實現農業現代化、促進城市化發展、協調房地產市場的必由之路。但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需要壹個公正合法的憲政政府和自由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在這樣的社會大環境下,才能保證正義得到伸張、公民權利得到保障,土地交易才能在平等協商的形式下完成;而公權力受到監督和限制,不會出現權力尋租、隨意褫奪公民合法私有土地的現象。否則,貿然實行土地私有化,勢必讓中國成為權貴食利階層的獵逐場所。因此,以下土地私有化方案都是在民主憲政體制初步確立的大背景下所做出的。

  土地私有化首先應該遵循不溯既往原則。所謂不溯既往,即不以過去的土地產權關系為私有化依據。如1949年以前的地主、富農、自耕農的合法土地,在1949年以後基本上被強制國有化了,即所謂暴力剝奪。近年來,這些人的後裔經常主張恢復其先人的土地產權。但由於時間的原因,大部分地契、土地產權證等都已經被銷毀,而其親屬關系的驗證也是十分繁瑣,因此不可能執行起來。

  又如以“改革開放”以後農民承包的土地為參考,延長這些農民承包的土地期限,或者直接私有化給農民。延長土地承包期基本上是壹種換湯不換藥的土地改革,本質上依然不改變土地國有的屬性;直接私有化給農民,雖然操作起來最簡單,但卻有違公平精神。因為土地承包以後,有些人已經去世了,但其土地承包權依然存在;而更多新出生的人沒有逢上土地承包。直接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私有化,必然出現死人擁有土地、而活人卻無土地的荒唐局面。不僅如此,當初實行土地承包,家族勢力強大或者蠻橫霸道的人往往能分到好的田地,而忠厚老實的人則只能得到相對低劣的田地。

  雖然土地私有化不溯既往土地產權關系,但是卻要正視戶籍二元制度導致的城鄉裂痕這壹問題。由於過去的城市、工業、市民的發展基本上是以犧牲農村、農業、農民的收益和福利為代價,因此反哺後者顯得尤為必要。而最有效的反哺,就是給予農民土地所有權和更多的惠農政策。需要暫時性承認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這個基礎上進行土地私有化。

  因此,在實行土地私有化之前,需要厘清城市和農村的戶籍、人口。包括:壹,給予“黑人”以合法戶口,凡因“超生”及其他“違法生育”不能獲取戶口的人,壹律給予其合法戶口;凡因讀書遷移戶口而後又散失戶口的人,也壹律給予其合法戶口。這些“黑人”的戶籍原則上需要掛靠在其兩代以內直系血親的戶籍上。二、有雙重戶口甚至多重戶口的,任其選擇其中壹個戶口,多余的壹律廢止。三、註銷死亡人口的戶籍記錄。

  在實現土地私有化之前,還需要對土地進行相應的清理。包括:壹、強占耕地作為宅基地建房的,通過給予這些人城鎮住房和相應的就業保障或者非耕地性質的宅基地和建房補償,將被強占的耕地進行還原;二、申令強占耕地的汙染性工廠、工業園等搬離出去,並做好耕地的維護恢復;三,停止強制拆遷和強征土地,已被強拆房屋或強征的土地而尚未進行房地產開發和工業建設的,申令其取消開發建設計劃,同時給予其相應的補償。

  人口和土地都厘清後,就可以進行土地私有化了。以下是具體的土地私有化方案:

  現有農村、鄉鎮的宅基地及其前後左右的自留地、庭院,壹律私有化給戶主;農村的土地,劃出壹定比率的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壹般不超過全村土地總量的25%。選舉成立村土地管委會,對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租賃、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並將土地交易所得分給村民;對農村75%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牧地、池塘等分別進行土地測量和價值評估,並分別計算出耕地、山地、林地、牧地和池塘的總量和總價值。然後通過土地總量(價值)與全村總戶籍人數的比值,得出每個人應該分得的土地單量(價值)。需要註意的是,無勞動力者(包括老人兒童和喪失勞動能力者)與有勞動力者需要壹視同仁。

  按照每個農村家庭的人口壹般為五個和六個的情況,確定以五個人和六個人為兩種家庭單位,並根據個人需得的土地單量(價值)計算出兩種家庭單位應分得的家庭土地量。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土地價值進行整合劃分,以就近原則將零星分散的承包制土地整合為相應的家庭土地量。這種整合,是為了改變零碎土地的現狀,實現土地規模化、集中化,以便於農業機械化操作和整體性管理。

  采用搖號或抽簽的辦法分取家庭土地量,由每家派出壹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表參加搖號或抽簽。通過這種辦法獲得的土地,即為其家庭私有土地。多於6個人的家庭,多余的人數可獲得家庭土地量之外的相應土地(同樣依據就近原則);少於5個人的家庭,可根據近親狀況拼成壹個家庭單位,其獲得的家庭土地量可再進行內部處置,比如贈送、贖買、轉賣等。

  通過這樣的壹個流程,基本上實現了農村土地的初步私有化。

  城鎮的土地,為了興建社會住宅可以讓壹部份土地繼續保持國有狀態。但需要清查以國有名義為借口,實際上為官僚私人所占有的現象。對於這種土地,可以按照市價由持有者進行贖買,或者直接轉變為國有公益土地,通過城鎮2/3居民的表決進行相應的處置。

  現有合法住房的市民直接對其集體樓棟所依附的土地享有產權,住戶對這土地的拆遷、流轉等享有處置權。如面臨拆遷的時候,需要獲得其中2/3的住戶的簽名同意方才可行。同時,將市民的合法房屋產權期限由70年直接改為無限期。有按揭而未還清的,根據屆時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如果其已經付出的房款(包括首付和按揭款)已經超過房屋市價,則取消其未還清的按揭款;低於市價的,仍應根據新稅率進行按揭。

  城中村的房屋,其宅基地也直接私有化給戶主。城鎮上的商品房性質的獨棟別墅、單體商業地產所依附的土地則不能直接私有化,需要戶主按照土地市價的相應比例進行贖買。

  農村和城市土地產權分配完畢以後,原先的城鄉二元戶籍自然取消,不再存在農業戶口和城鎮戶口之分,附著於二元戶籍制度上的各種特權待遇也自然消失。無論城鄉居民,都是中國的合法公民,依法享有公民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任何公民對其合法的土地私有產權都可以進行處置,如租賃、出賣、典當等,這些交易行為可通過土地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協助完成。尤其是購買土地,買方可以壹次性付款,也可以采取按揭形式,但首付比例應不低於土地總價的50%;無論哪種付款形式,賣方壹般可先獲得30%左右的土地款,以後分期獲得剩余土地款。有特殊需要的可申請壹次性獲得全部土地款。

  土地與農民

  作者 胥志義 寫於 二零一八年

  中國的農民應該從烏坎事件中吸取教訓,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真正屬於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得到實質上的利益保障。烏坎是廣東壹個普通的小村,卻自2011年起承載了無數人的希望。壹次示威抗議折射出鄉村土地轉讓的種種問題,壹場選舉承擔起了中國基層民主試驗的重擔。可民主非但沒有解開利益的死結,反而使自己焦頭爛額。烏坎給理論界帶來很多困惑。民眾關心烏坎,是關心政府對待民眾維權的態度,理論界則在探討民主體制。中國的很多學者,都未能觸及烏坎問題的本質。那麽,烏坎問題的本質是什麽?

  壹、烏坎村民爭什麽?

  烏坎村民用準暴力的手段抗爭,是爭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產生這種抗爭有兩個現實原因,壹是名義上土地集體所有,如何處置土地,應該由集體決定,但被村政府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處置權,土地收益則被村政府侵占和私分。二是中國土地市場並未建立,政府是征收農民的土地,而不是跟農民做土地買賣。雖然政府說是要用市場價征收,但市場價不是政府規定的,是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規定價格便不是市場價了,哪怕中共號稱是市場價。能夠自由的不受協迫的討價還價,是市場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與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過物移,會使商品的價格趨向壹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價可能差額巨大(級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場經濟,土地是沒有統壹的市場價。政府與每壹土地所有者個體平等的自由的討價還價,正是市場經濟的表現。但中國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比如那些被拆遷的人爭的,不單是補償的多少,還有能夠自由討價還價的權利。所以表面上看,征遷矛盾是政府與拆遷戶的利益矛盾(補償多少),實際上是權力與權利的矛盾,是計畫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迫於強大的民意壓力,烏坎村民當時爭得了真正民主選舉村長的權利,烏坎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但村民只是爭得土地處置和收益不由村政府決定,暗箱操作,並通過民主這種形式,使每壹村民都能得以參與。而在計畫經濟的大環境沒有改變之前,即還沒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場之前,這種民主選舉或可解決村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卻無法解決村集體與政府之間的非平等交易的問題。村民以為選舉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來,但村官無這等能力,於是烏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論界認為烏坎村民是在爭民主選舉權利,並爭到了民主選舉權利,由此歡呼出現了中國民主的曙光,是中國民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當這種民主岌岌可危時,理論界則產生困惑,各種解讀紛紛出現。但烏坎村民是在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嗎?

  二、集體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從壹般的意義上說,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有什麽特征?A,它是基於機器化集約化生產而產生的。機器化集約化生產可以大幅提高生產效率,但個體資本不足,由此產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生產組織。B,集體生產組織中的個人資本都是自願和自由參與的。C,組織管理權由所有權派生。包括經營決策權和資產處置權等。個人管理權的大小與其資產擁有多少相聯系。D,集體所有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利益由參與個體分享,責任由參與個體分擔。所以世界上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卻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級形式,而是擴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業,企業資產既是眾多股東出資,也歸眾多股東所有,卻仍是私有制企業,並沒有人說它是公有制的企業。

  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符合上述特征。它不是因機器化集約化的生產需要組建起來的;它不是農民自願和自由組建起來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責任承擔主體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權不是來源於所有者或勞動者,而是來源於行政權力(這壹點最重要)。說到底,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政府為了控制農民,獲取管理權而通過行政權力強制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看,是經濟組織,生產組織,實際上是行政組織。不單是農業生產組織,以前人們所稱呼的鄉鎮企業,說是集體企業,實際上是行政企業。它沒有特定的社會個體利益享受者,也無特定的社會個體責任承擔者。它的產生來源於行政命令(包括資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貸款獲得),當然管理權也來源於行政權力。但是很多人把這種行政性經濟組織稱為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壹個生產組織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由於集體的管理權仍是來源於行政權力,土地集體所有,虛化或模糊了實際上的個體所有。本來所有權派生管理權(農村承包制實行之後,管理權主要表現為資產特別是土地的處置權),但中國農村集體制度管理權是行政權,它依憑國家的強制力,高於或決定所有權。所以烏坎村民爭的是土地產權實質上的私有,而非是爭民主。是把不符合壹般特征的集體所有制組織,力求恢復為符合壹般特征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烏坎村民爭得了民主選舉的權利,就壹定能使集體所有制組織全部恢復它的壹般特征嗎?不能。由於土地集體所有並不是基於集約化生產的需要建立起來的,目前的農業生產也不是集約化的生產,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與現在的農業生產特點更相適應。如果村民確實爭得了土地處置權,他們也可決定土地是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但村民並無這壹權利。集體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實相符。所以烏坎的民主,或只可解決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卻沒有爭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壹定是分給個人,而是村民有決定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的權利)其實,中國的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中國並不存在共產黨所謂的公有制。只有通過國家強制力建立起來的虛假的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由於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權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說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壹種忽悠。烏坎村民和中國的所有農民或無上述認識,但在土地利益驅使下,正在打破這種欺騙。烏坎的民主化運動是私有化運動。

  三、村委會是經濟組織還是行政組織?

  烏坎村民爭土地處置權和收益權,是爭經濟權利。他們要求民主選舉,是把村委會當作壹個經濟組織,只有通過選舉,才能落實個體作為所有者的收益權和處置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其集體經濟組織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中國的村委會是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的混合,而人們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針對行政組織,即政府而言,政府權力須來源於政府管轄地城範圍內的民眾賦於。經濟組織不是壹個地城組織,它的管理權力不是來源於居住地的民眾,而是經濟組織中的個體,如果是資本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資本所有者。如果是勞動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勞動者。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民主,比如股東大會,成員大會,這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是自由自願組建起來的,沒有民主,個人的所有權,或收益權不能得以具體化,集體經濟組織無法組建起來,民主是個人經濟權利的表現。

  問題是,烏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會既是經濟組織,又是行政組織,所以人們很容易把經濟組織中的民主,即個人經濟權利的落實,與行政組織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務中的民主相混淆,把爭人權與爭民主相混淆。烏坎村民是在爭人權(財產及財產處理權),而非是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當然,從廣義民主上看,爭人權也是爭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財產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人們還是壹般的把爭公共事務的民主,理解為民主運動。

  政企不分是中國經濟體制的最大問題。人民公社解體之後,土地所有權仍不明晰,行政權力滲透於農村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或受行政權控制,或依附於行政權,無法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單是農村經濟組織,那些改制後的國企,以及政府強制組建的勞動組織(如城市計程車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權的控制之下。它在帶來政府完全控制資源,控制社會的同時,也會帶來社會所有矛盾都表現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會是脫離行政控制的經濟組織,村民與村政府的矛盾是經濟組織內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並運用法律調節矛盾。但村委會又是行政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就表現為村民與政府的矛盾(這種經濟組織內部矛盾表現為官民矛盾的另壹個典型例子是計程車司機與政府的矛盾),並由經濟體內部的利益紛爭演變為壹場反政府運動。而在私有制經濟組織中,利益矛盾比如勞資矛盾是不會演變為反政府運動的。

  顯然,把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分開,行政權力從經濟組織中撤離,是經濟改革的範疇,當然也可說是政治改革的範疇,卻不是民主改革。村委會作為行政組織,當然也承擔壹些村級公共事務,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設施等,也要通過民主選舉,使這些公共事務的處理符合村民的意誌。但村民對這種民主的訴求,在現階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國目前所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

  四、烏坎能實行自治嗎?

  中國的體制是壹個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村委會只是這壹領導指揮管控系統的末端。下級服從上級,全國服從中央,既是這壹體制的特征,也是這壹體制得以有效運行的條件。政府能夠有效的調動資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揮人民(比如農業生產),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進行思想教育),都依賴於權力自上而下的指揮,和自下而上的服從。烏坎實行民主選舉,村官要對村民負責,但村官又必須對上級負責,兩者相矛盾,在中國這種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沒有徹底改變之前,自治無法實現,民主也很難持續。

  中國政府為什麽征收農民的土地?因為中國現在的政府是發展國家資本主義與權貴資本主義的主體,為了實現各級政府官員的經濟利益,必然要求並且實際上擁有調動土地資源的權力,村委會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實際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給土地(當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補償),就是村委會作為基層政府的職責。所以後來查烏坎賣土地,也是查那些未經政府管理程序批準,只是少數官員私下決定的賣地。那些經過管理程序批準的賣地,則不在清查範圍。但經過政府管理程序批準的賣地,就符合村民的意誌嗎?如果象土地處置這樣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還是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決定,那烏坎的民主還是真正的民主,烏坎的自治還是真正的自治嗎?同時也給人們帶來困惑,實行了真正的選舉,就實行了民主自治嗎?

  村官通過選舉產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時他又是政府各項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級官員意誌的具體落實者。村民意誌與政府意誌(包括上級官員意誌)的矛盾,民主自治與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矛盾,交織在村官身上。這就是烏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體制末變之前,烏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學界有壹理論,認為中國民主可由基層開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謂的漸進,初看,似乎很實在,但這只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西方民主國家那樣的制度。在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是社會行為指揮主體,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體的條件下,任何層級的民主都是虛幻的,即便因某種原因在某個層級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也決難持續長久。

  所以實行私有化,使政府領導指揮控制社會的工作,轉變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工作,是現階段比之民主更緊要之事,也是實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是中共不願放棄權力,不願放棄對資源,對社會的指揮控制,或只有通過選舉,才能逼其放棄權力。如果民主不能達到迫使中共放棄權力,只是選舉,在政府(官員)權力仍然很大的體制沒有改變之前,權力含金量過高,會使權力的爭奪白熱化,也使權力掌管者在權力爭奪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陰謀與不擇手段就會盛行。這種民主確實可能產生混亂。中國政治前景堪憂。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屬於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改革的目標

  作者 童大煥 寫於 二零零七年

  目前中國的土地制度,已經成為損害農民利益、不斷推高居民房價、賣地和工程腐敗不斷等問題頻頻發生的壹個重要領域。土地應當怎樣管理,中國民主化之後土地制度應當怎樣改革,是壹件很重要的事情,要進行正確的土地制度的改革首先應該瞭解中國的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首先應當剖析其究竟存在壹些什麽弊端,中國的土地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中國的土地制度沒有搞清楚什麽叫公共利益,“以租代征”錯在哪裏,究竟大產權房合法,還是小產權房合法?最近有關部門說,土地違法案件不斷,以租代征占了很大比例。似乎經過土地部門征用搞建設的就是合法的,而沒有經過土地部門征用的,就是不合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農村耕地、草地、林地、農村宅基地,城郊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城鎮土地屬於國有;國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用為國有。這樣的話,土地部門先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用為國有,再去向住宅、電站、工廠等商業性用地招拍掛,實際上有悖於憲法精神。而農村集體土地只要符合建設用地規劃,村民集體同意,用出租、入股、出讓集體土地長期使用權,來建設住宅、工廠和電站,看不出有違反憲法的地方。當然,有的部門出來說,這樣違背了土地法和其實施細則。問題是,土地法在其立法中,主要是部門主導的立法,像“征用土地的款為三年平均農業產量價值的六到十倍”這樣條款的法律,共匪在立法中根本就沒有征求廣大農民的意見。再則,土地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要求,而不是憲法屈服於部門所立的土地法。

  中國的土地制度不存在對農民的土地權益的制度性保障,共匪建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城市化和交通建設用了農民近兩億畝耕地,現價保守估計高達二十萬億人民幣。許多國家,農民致富,其重要的來源是以土地為基礎的財產性收入,進而土地財產收入積累再投資創業形成的非農業經營性收入。而中國農民從所征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不到五千億元,形成了四千萬失地、失業和失保障的農民。農民世世代代依賴的資源沒有給農民帶來財富,還因征地使其致貧。雖然近年來提高了征地的補償標準,也在建立失地農民保障等,但是,標準還是較低,過去失地的農民建立保障大多都無資金,現征地建立失地農民保障,也因政府要將地出讓給用地商,征地得來的政府資金是不是有持續的用於社保的收益流是值得懷疑的。

  中國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集體經濟中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是不受保障的,壹些支持共匪的土地制度的人反對將農村承包土地的期限延長,也不同意將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化,反對農村集體土地入股、出租和出讓,使農民獲得持續的土地財產性收益。那麽,集體土地能保證農民的利益嗎?舉壹極端的例子,壹東鄉婦女出嫁到西鄉,東鄉的承包地不能帶走,而到西鄉又不會給她重新分配承包地。其生了兩個孩子後男女雙方離婚,每人撫養壹子女,而婆家沒有了她的土地,娘家也沒有了她的土地。於是在這樣的土地體制下,農村婦女和自己的孩子沒有了自己謀生的土地。實踐中確有這樣的案例。這讓人百思不得其解:這是壹種什麽樣性質的土地體制呢?

  中國的土地制度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用來融資,很多中國人常常抱怨,農村農業、養殖業和其他創業,融不到資。除了各銀行不願意給農業、農村和農民貸款外,與城鎮住宅、工廠用地等不壹樣的是,農村的宅基地、耕地、鄉鎮企業用地,不能在銀行抵押。為什麽農村的土地就不能抵押呢?難道農村的土地就不是資產嗎?當然,除了制度上不能抵押的規定外,可能農村土地不能流轉和交易,最後不能變現,也是銀行不願意將其視為抵押物的壹個很重要的理由。但是,不讓農村土地在符合用地性質和規劃的前提下流轉和交易,以及不允許農村土地抵押,實際上就是對農民、農村和農業的壹種歧視性制度。

  中國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土地財政損害了廣大中國人民的利益,從這幾年的情況看,共匪成立土地整備和出讓中心,先將農民的土地盡可能全部征用過來,再招拍掛高價倒賣出去,壹年的收入在五千億到八千億人民幣之間,有的統計部門甚至估計在壹萬億左右,共匪從土地招拍掛中獲得了大量的收入。其來源,壹方面是低進,從農民手中轉移了大量的本來農民應得的收入,另壹方面則是高價賣出,從城鎮居民買房者口袋裏掏了大量的錢款。現在的問題是,壹個城市規劃的可用於建設的土地總是有限的,共匪如果是拍賣幾十年使用期來獲得其財政收入,那麽,如果壹任書記市長賣地積極,將規劃建設的用地全部賣光了,到另壹任書記市長沒有地可賣了,後幾十年的財政收入又從哪裏來呢?

  中國的土地制度造就了畸形的房地產市場,除了由於土地供應的不足引起的住宅供應遠小於需求導致房價上漲,再加上對投資、投機和賭人民幣升值的住房需求沒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另外壹個導致房價上漲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土地單寡頭供應市場與土地需求者的競爭性市場的不對等和不平衡。在高強度壟斷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來出讓住宅用土地,往往競出壹個天價來。其必然要作為成本進入房價。有的部門還說,招拍掛不影響房價。這是壹個稍微有點經濟學常識的居民都難以相信的辯解。

  中國的土地制度不能保障廣大中國人民的基本私有產權,現在中國的土地法和其實施細則中說,土地出讓到期後,土地和其地面建築物要收歸國有。深圳早期的土地出讓期限只有二十年。在其出讓期到期後,曾經有記者采訪壹位中國人,屬於居民的住宅產權要歸國家所有嗎,居民要再獲得產權,還要交壹次土地出讓金嗎?那個中國人問,收歸國有可能嗎?要再交壹次土地出讓金,有的居民是壹般的工薪階層,有的甚至下崗了,許多居民是交不起的。實際上是壹個根本不可能實施的條款。對此,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共匪體制內的有關部門,有關法律起草專家,有關立法人員,顯然是為了進壹步掠奪廣大中國人民才設計了那種制度,中國的土地制度根本沒有給廣大中國人民的生活資料的再壹次國有化設計讓廣大中國人民可以接受的壹個法律基礎。

  中國的土地制度所衍生出的土地部門的土地管理不是在進行合理的宏觀調控,這幾年,談起中國的宏觀調控,主要有兩個基本的方面,壹是信貸,二是土地。當然,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將土地供應和審批作為暫時的宏觀調控的非正常手段,是壹種實在沒有辦法的辦法而已。但是,如果有關部門因此而成為進行合理的宏觀調控部門,可能會有偏頗。在正常的民主國家,只聽說過財政和央行是宏觀調控部門,還未曾聽說將土地部門作為宏觀調控部門的。二是既然是以土地為手段的宏觀調控部門,為什麽將土地價格越調越貴,把房價越調越高,連房價都控制不住呢?三是土地、勞動、資金、技術等等,是市場配置的幾大基本要素,資金、勞動和技術由橫向的市場來調節其價格,由微觀的價格機制來分配,而可能每年要發生土地要素事件幾萬宗的事,卻要高度集中到壹個部門來進行分配,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中國的土地制度對於土地建設規劃與用地審批之間缺乏合理規劃,土地要素首先要由市場來配置,但由於其固定性,由於土地要在公共用途和商業用途間進行分配,考慮土地利用的空間合理分工,還要考慮生態環境的保護,對於土地用途和利用,政府要有規劃管理。但是,目前建設部門有其規劃,土地部門也有其規劃,甚至還有其他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等部門的土地利用規劃。而且,不同部門的規劃之間還相互矛盾。因此,如果是這樣亂哄哄的,與其這洋,還不如將建設、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合並,形成壹個大建設部門,免得重復審批、重復執法,免得都在管,都沒有管好。

  中國的土地制度阻礙了現代農業的發展,現代農業,除了傳統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外,更重要的是要發展設施農業,如集約性種植、養殖,農業產品的深加工,現代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這些都需要壹些土地分配於此。現在壹些簡單的集約種植和養殖設施可視同耕地對待,但是,實踐中土地管理部門並不執行這壹規定,而且主體設施和服務設施太簡陋,也無法發展現代農業。現代農業,嚴格限制土地只用於種糧食,而不用於設施農業、農業加工和農業服務,這樣空中樓閣式的現代農業是不可能發展起來的。

  總之,中國實現民主化之後,要從農民的利益,要從城鎮居民的利益,要從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來考慮土地體制的理順和改革。加強土地管理不能以政府和部門權力和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也不能以損害農民和居民的利益,抑制農民的創業增收,限制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為代價。

  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

  作者 劉軍寧 寫於 二零零七年

  共匪建立的所謂的土地公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不合理,近年來,農民的境況問題在民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註。在中國,農村的許多地方存在著程度不同的農民負擔過重、農民權益得不到保護、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政治身份得不到落實等等問題,這些問題似乎並不僅僅是由某些特定的政策因素、人為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其更深層的原因。這裏要討論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以及土地財產權在農民問題中的重要性。

  說到土地問題,人們常常聯系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問題,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問題;而是中國公民,尤其是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如果個人的財產權是天經地義的,那麽,這樣的財產權中是否應該包括對作為財產的土地所有權?當今中國這麽多的土地是屬於誰的?明確而言,根據中國現行憲法,中國所有的土地只有壹個所有者,且姓公,即壹切土地最終歸國家所有。這樣壹來,農民沒有寸土,必須向國家繳納“地租”,才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由此可見,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在中國由於土地被完全壟斷而顯得極其嚴重且迫切。然而國家有什麽理由占有所有的土地呢?只是因為國家手中擁有暴力機器就該獨占壹切?難道公民,尤其是農民的財產權中不應該包括占有土地的權利嗎?時至今日,還能根據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繼續認為,包括農民在內的公民個人就不應該享有包括占有土地在內的私人財產權嗎?

  有人提出疑問,土地壹旦私有,會不會出現個人濫用土地的現象?如果土地所有權歸農民所有的話,農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麽辦?如果落實公民的土地所有權,現行的土地應該如何分配?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說,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他們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壹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麽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說明,國家獨占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

  有壹種常見的假定認為,即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為他們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這個問題無論是從效率的角度,還是從法權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腳的。的確,包括土地在內的任何財產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財產的所有權壹樣,但國家可以通過對土地所有權的規範,來防止對土地所有權的濫用。同時,即使農民有濫用地權的現象,也不足以證明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就像壹個人擁有壹把刀子,雖然刀子的所有權歸屬某個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這把刀去傷人。國家應該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同時可以對土地所有權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確保土地的所有權不被濫用。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很多人都擔心,如果把土地給了農民,農民破壞性地使用怎麽辦?這壹假設的前提是,農民沒有能力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權利。

  土地財產權的在根本上是壹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而不是壹個效率和效果的問題。財產權利的正當性與財產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離的。就像不能因為刀子可能被用來傷人就剝奪擁有刀子的權利壹樣,不能因為土地可能會被濫用,就剝奪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後者的不當不能影響到前者的正當性。不能因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使用不當就剝奪其土地所有權。再比如,壹個人擁有壹臺電腦,我們能夠因為他使用不好就剝奪其對電腦的所有權嗎?壹個學習電腦出身的人能對壹個擁有電腦但是不會使用的人說:“妳不配擁有這個東西,妳是學電腦的,另外壹個人比妳用電腦用得好,電腦壞了他還能修,所以,妳的電腦的所有權必須屬於他的。”這樣的立論成立嗎?

  現實中,由於中國的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得不到保障,中國政府就自動獲得了支配農業生產的特權,表現為政府強行命令農民栽種某種農作物。這樣,農民就喪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當權利。這種現象的存在恰恰說明農民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擁有所有權的話,他會決定自己的土地種什麽。如果水果賺錢,他們自然會種水果;如果不賺錢,政府強行讓他種,他肯定會賠錢。政府的這種行為已經大量坑害了農民。例如在壹些地方,當地政府命令只準種蘋果、獼猴桃,到最後賣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擔保。政府即使擔保也是拿農民的錢擔保,因為政府本身不能創造財富。當地政府憑什麽這樣做?因為土地是國家的。如果土地是農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揮的權力。所以現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反而對農民造成傷害。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實施土地徹底私有,會不會導致土地的兼並和集中?土地兼並和過分集中的現象在歷史上確實有過。歷史上許多豪強地主依仗政治權力來兼並土地,這正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得到充分的承認和保障。中國的土地兼並壹直是以權力為依托的。歷史上,平均而言,靠自己致富的人擁有的土地不會比官員擁有的土地多。假如某個無官職的商人很有錢,他甚至不能比當地的最高官員更氣派,否則的話,他就倒黴了。所以中國古代的土地兼並恰恰反映了土地財產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充分尊重土地的產權就意味著,把權力從土地的交易當中排除出去,杜絕利用權力來強行兼並土地。土地財產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後,強行兼並應該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有人認為,中國人多地少,土地國有可以保證每個農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這可以保證農民之間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話,會不會使很多人因土地的買賣、沒有土地種而陷入貧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臺灣。臺灣有沒有因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況?沒有。那麽為什麽在中國個人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後就壹定會造成這種情況?只要土地所有權落實得好、保護得好,應該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就中國的現狀而言,土地所有權已經充分集中了,已經集中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了。所以任何打破這種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決方案,都比國家是土地的唯壹擁有者要公平。如果說讓每個農民都能從國家那裏租到壹些土地耕種,這看上去很公平。其實這種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麽壹年到頭來從土地中收獲的產出,不夠交付地租和各種稅費,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負擔。所以這樣的公平是沒有意義的。在中原不少地方,很多農民的人均耕地面積壹畝都不到,這些地方生活費用相對很高,可是糧食的產量卻有限,每年把有限的收成全部賣出去,也不能夠反過來抵消各種農業稅費和各種攤派。

  在國家是土地唯壹的擁有者的情況下,每個農民都是國家的佃農,而且農民沒有權利解除這種租賃關系。聯產承包責任制劃歸農戶的田就歸農戶使用,農戶使用也得使用,不想使用也得使用,不使用也得繳租,這是公平的嗎?這不是強買強賣嗎?有的地方負擔得起,比如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土地的產出除了繳地租以外還有剩余;可是有的地方壹家四五口人只有壹兩畝地,他即使種經濟作物收成也是很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農民肯定就傾向於不租賃這個土地。那怎麽辦?他們不能把承包的土地賣掉,同時還必須向國家、各級官員繳納各種攤派和賦稅。這是平等的公平還是平等的不公平?壹般都認為,搞土地公有制主要是出於社會公正的考慮。但是,把所有人的田都剝奪了為國家所有,所有的人都失去土地,這是更公平還是更不公平?

  有人提出,國家已經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實際上通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讓渡給農民了,已經沒必要去爭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這樣的論證是錯誤的。因為租用土地不等於擁有土地。每個地主都是把田租出去讓佃農耕種的,沒有壹個地主自己種壹百畝地。既然地主是把田租出去,國家也是把田租出去,那就看不出國家和地主有什麽區別?區別是這個國家只有壹個地主,所有的佃農都沒有其他地主可以選擇,國家這個地主可以任意設定地租。如果國家無償地讓農民耕種土地,那麽國家比地主慷慨。如果國家收的租金比地主收的租金還高,那麽這公平嗎?還是僅僅是以公平的名義?如果公平已經實現了,人們為什麽要討論三農問題?

  有人擔心土地私有化,可能會重復歷史上那種人身依附關系和剝削關系。如果這種擔心有道理的話,目前的情形最值得擔心。現在中國的土地已經集中到了壹個登峰造極的地步了。任何私人連立錐之地的所有權都沒有。所有的人在土地上都依附於國家,尤其沒有遷徒自由的農民。所以,打破國家的土地壟斷,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國民、尤其是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提出,現在若要進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應該按照目前每壹個農民耕種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給農民。那是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方案問題。在制定方案之前應該把道理探討清楚。道理講清楚之後,再去探索具體的實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實施方案在後。現在中國有很多人都在討論中國實現民主化之後財產權的立法的問題,而財產權的核心是市民、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沒有這壹條,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麽財產權就會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權作為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比人身自由權更為重要。政府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護財產,只有為保護財產而設立的政府才具有正當性。無論古代還是近代,財產權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在憲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擁有土地所有的權利先於在政策層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體方案。

  當然,把土地所有權的道理講明白了,不等於就自動有了合理的土地私有化方案。而且合理的方案也未必能有效貫徹下去。但是,不論能否貫徹下去,土地財產權的道理都必須講好、講透。

  追溯歷史的根源,國家為什麽有這麽大的力量把全部的土地都收起來歸國家所有?共產主義思想幫了很大的忙。共產主義主張壹切東西歸大家所有。可壹切東西歸大家所有是抽象的,脫離具體個人的大家沒有辦法具體擁有這麽多東西。結果,歸大家所有就變成了歸國家所有,歸國家所有就變成了歸黨所有,最後變成歸各級政府官員所有。中國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經過了兩個步驟:第壹個步驟是,用共產主義思想解除了農民的道德武裝,放手讓農民去搶富豪的土地和財產。按照中國人本來都有的道德標準,壹個人去搶另壹個人的東西是不道德的。但是,按照共產主義價值觀,“打土豪、分田地”這不僅不是不道德,而且是最革命的、最高尚的。奪取別人的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本來是壹種野蠻的、違反法律與道德的搶劫行為。但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卻把人性中最惡的壹面調動出來。人性中本來也有無償占有別人東西的沖動。共產主義思想為這種沖動解除了壹切法律與道德的羈絆。它先鼓勵妳去搶別人的,它不說妳搶來以後歸誰,也沒有說搶來以後不歸妳。農民的理解是,我搶來以後就歸我,農民都去搶。等農民搶完了以後,毛澤東說是我讓妳們去搶的,妳們得接受我的指揮,搶來的東西壹切要歸黨。毛澤東把農民搶來的土地通過建立所謂的合作社先集體化,再通過人民公社國有化。

  任何壹部民法都絕對不允許打土豪分田地的,哪怕土豪的田地來歷不當,也不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來解決,而是應該用法律在尊重每個人的財產權的基礎上來解決。“打土豪分田地”這個號召既沖垮了法律的防線,又沖垮了道德的防線。先放縱妳不尊重別人的財產權,反過來全部沒收妳的贓物。農民先是被騙去打土豪分田地,後來又成了受害者,失去了所有的土地。

  還有人認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本來就對中國農業和農民有嚴重影響,在此刻提出土地私有化無疑是雪上加霜。的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確使得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變得更加迫切。中國的農業為什麽落後?因為中國的土地國有制落後了。迎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的最好辦法是讓農民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權,把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樣,世界貿易組織不僅不是挑戰,而且是變革的契機。如果用國有制把農民進壹步束縛在土地上,農民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的處境,當然會雪上加霜。這是壹個最根本的方面。

  壹個國家的農業固然要依賴自然條件和人口素質。但是更重要的還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制度。中國有很多有利的自然條件。自然條件的優勢,是在土地國有條件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煥發出來呢,還是在民間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條件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煥發出來?是讓市場來自由配置的情況下能夠激發出來,還是靠鄉黨委的指揮能夠煥發出來?中國農民之所以受害,就是受害於沒有土地所有權。在現行戶籍制度與人口政策下,農民被迫高價租種國家的土地。農業生產的成本由於高額稅費本來就很高,世界貿易組織使這個成本變得更高。所以減輕農民負擔、緩解壓力的最好辦法就是讓農民獲得土地,讓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來應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這個時候他會用自己的創造力來迎接這個挑戰。他們會找到最適合他們種的農產品,或者選擇把土地賣掉,到城市工作。

  土地的流轉可以加速中國的城市化。在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只要農民永遠是農民,中國就沒有現代化。農民賣掉土地得到壹些錢到城市去,即使壹時找不到工作,也能先租個房子住下。所以妳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權的過度集中對農民的束縛是雙重的,壹方面剝奪了他們的土地,壹方面又用戶口把他們捆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中國農業要應付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只能是徹底地解放農民,把土地還給他們,把人身自由權、遷徒權還給他們,恢復農民作為平等公民的政治身份。

  有些人已經察覺到,中國的農村制度本質上是為共匪掠奪農民服務的。比如說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常常是走過場,村委會的產生,要麽是根據上面指派,要麽存在很多腐敗現象。村委會的威信也不高,村民也不怎麽服從。如果土地還給農民,整個農村的治理方式要有徹底的變革。有人把新的治理方式稱為村鎮共和制。首先讓農民成為自由民,然後讓自由民通過選舉自己管理自己,使每壹個村莊都成為壹個小的共和體。這樣中國才有希望,中國也才會有真正的選舉。不然中國的選舉就會失去選舉應該有的意義。因為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選舉出來的村委會要接受黨支部書記的領導,鄉黨委鄉政府的指導,這樣的村委會是“仆人的仆人”,不可能有威信。

  這種村鎮共和制與過去的鄉紳自治的相似的地方是自治。但在鄉紳自治中,很多人沒有自由民的身分。這樣的自治不是建立在個人的充分自由與自主的基礎之上,公民的許多基本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沒有落實。這樣的自治,通常由壹小撮人來包辦代替。在村鎮共和制下,每個人都是自由民,與市民有平等的自由。公民個人之間在身分上是完全平等的。與中國土地所有權的缺失密切相關的壹個問題是高度中央集權的大壹統政治秩序。把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農民後,農民擁有了自由民的身分,就應該在農村實行自治。所以切實改革土地所有制,不僅牽涉到農民的問題,而且牽涉到由來已久的中央集權政治秩序。中國原來的政治秩序是壹個由上至下的秩序,下面對上面基本沒有或者說完全沒有發言權。土地所有權改變了之後,這壹套就行不通了,它就變成了逐級上升的秩序。在中國,要歸還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就要破除大壹統的政治秩序,就要實行農民自治,就要建立壹個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

  即使實現了這種自治以後,農村的有些問題還是需要國家來解決,比如要國家提供某些公共設施、保障安全等。的確,要修建壹條貫穿全國的高速公路,是當地人無法做的。但當地修水管、建學校、架電線、管治安等,這些是他們自己可以做的。

  另外,中國老百姓和政府都非常關心政治穩定的問題,歷史上中國政治動蕩的主要原因之壹就在於中國農村。共匪對農民的掠奪可以成功主要是因為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缺乏自治。如果讓農民獲得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讓農民真正擁有高度自治的權利,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處理自己的事務,這對於中國的安定、社會的進步、人民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農民在取得所有權和人身權之後,他們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在比較透明的治理體制下進行管理,腐敗相對會減少。而不自治的時候,他們沒有辦法有效監督統治他們的人。中國落實農民土地所有權與破除中央集權大壹統、確立聯邦主義政治秩序是聯系在壹起的。

  應該廢除黨國所有制

  作者 李昌平 寫於 二零零八年

  只要現行土地制度不從根本上加以改變,中國農民的利益就會繼續受到侵犯,農民的民主權利也不可能得到保障。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後,容易讓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深入內心。事實上,財產私有是民主、法治、人權、公平的基石,財產公有必然導致專制。農民有了不可剝奪的私有財產,其人格才能夠獨立,其自由意識才能夠生成;土地所有權歸農民,將極大地促進農民獨立人格和公民意識的形成。

  中國民主轉型是壹個宏大的世紀性課題,這是眾所周知的事。至於如何轉型、切入點又在哪裏,則是眾說紛紜,莫衷壹是。有人主張先司法獨立,有人主張先實現新聞自由,有人主張先開放黨禁......這些看法雖然各有差異,但有壹共同點,就是都主張政治改革,唯壹不同的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以中國目前的狀況來說,政治體制改革自然是不容回避的話題。但問題是,政治體制改革目前行得通嗎?它的阻力有大多?動力又在哪裏?這幾個問題都是值得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的。

  毫無疑問,現今的中國正處於動蕩狀態,但這是從微觀方面來講的。若是以宏觀來看,中國仍然處於超穩定狀態。在這種有利於當局的情況下,他們會主動實行政改嗎?自然,這是不可想象的。別說中共,任何執政黨都不可能主動實現變革,除非是在“不改革就是死路壹條”的危局情形下才有可能。當局很清楚,改革是思路壹條,因為害怕改革後被清算;不改革也是思路壹條,因為客觀環境使然。既然是這樣,那為什麽不這樣壹直拖著,好歹還可以瀟灑壹段時間,即使今後真的發生革命,只要放手壹搏,失敗的也並不壹定是他們。所以,對當局來說,維持目前的狀態是最好不過的了。

  既然中國的政改仍然遙遙無期,那麽中國是不是就會壹直維持這種狀態?我們這些關註中國未來的知識分子是不是就該絕望呢?當然不是,首先,客觀環境不會讓這種狀態壹直維持下去,民間改革的動力壹直還在,只是這種動力還仍然不夠;其次,既然政改走不通,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嘗試其他的路徑,比如經濟改革。說到經濟改革,有人可能會不屑壹顧,“它有什麽重要啊!中國三十多年前就實行了這樣的改革,鄧小平‘九二南巡’更是確立了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經濟改革進行了這麽多年,也沒見中國的政治有多大的進步啊!”這種說法有壹定的道理。的確,中國這些年來政治並不像人們當初所想象的那樣伴隨著經濟改革而進步,反而有所倒退。但我要說的是,正是因為經濟改革不徹底,才使得現今出現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局面。

  為什麽這麽說呢?因為這三十多年的改革的方向是朝著權貴資本主義的方向走的,權貴們控制了全國的絕大部分財富。看看中國現在的所有制結構吧!石油、電力、金融、鐵路等暴力行業都被官方壟斷,那些低端低利潤、國企沒興趣介入的行業就由民營企業在激烈的競爭著。這種所有制結構不改變,中國的公民社會就很難成長,因為公民社會的發展需要私有經濟的成長壯大作為基礎(註:參見張祖樺先生的《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同時,在這樣的格局下,當局自然不願意改革。非但不願意,他們還有足夠的財力來收買知識精英,目前有這麽多人考公務員就很能說明問題。同時,他們的雄厚財大也能用於鎮壓各種抗爭事件。

  既然目前的所有制結構極其不合理,現今就急需改變它。如果要給它開壹劑藥方,只有市場化、私有化,也即國退民進。把國有資產推向市場,打破目前的壟斷局面,同時進行土地私有化改革。當局曾經壹度贊同這樣的改革,只是2004年的時候在保皇派的慫恿下,當局被迫終止了國退民進的改革,致使壹場非常有利的改革夭折,從此以後就是大規模的國進民退運動,現今還在持續著,只是現在民已無路可退。我不知道現在實行市場化、私有化的改革還會不會有當初那麽大的反對浪潮,但有壹項改革是不會有太大的反對的聲音的,那就是土地私有化。因為農民是弱勢群體(不像當初出售國有資產時是富人得利),而且所占的人口又多,把土地所有權歸農民所有應該不會引起民粹派的反感,相反,他們還會支持這樣的改革,因為這也關系到他們的利益。當然反對的聲音依然存在,比如像壹些左派精英,如溫鐵軍,李昌平,賀雪峰等,不過他們的聲勢太少,阻擋不了土地私有化的浪潮。

  土地私有化與中國的轉型有什麽關系?關系非常大,它有著非凡的意義。在我看來,土地私有化的意義至少有以下幾點。

  壹、土地私有化有利於消除城鄉壁壘,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農村要富裕,必然需要減少農民的數量。這壹點早已是共識。現在農村大約有2億多剩余勞動力,其中的大部分在城市或外地打工,但他們很難真正脫離農村,因為他們都還有“責任田”。對於很多打工農民來說,這份“責任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看似壹份財富,卻又無法變現,實際上成了城鄉之間壹道無形的壁壘,也成了限制農民個人自由的枷鎖。“責任田”還像是貼在農民身上的壹張標簽,使他們在身份上與城裏人迥然有別。有沒有“責任田”,是“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主要區別。這種戶籍管理上的二元體制正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基礎。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首先必須消除土地給他們的束縛。最好的辦法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後,農民將成為自由民,若農民要棄農進城,或從事它業,他可以賣掉土地,不但有壹筆收入,還有壹筆不小的資本,因此他們進城時是有錢人,而不是“盲流”,不至於受到城裏人的歧視。對於那些留在農村的人來說,他們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積,他們的生產力可以提高,有利於其生產效率的改進;另壹方面,這些農民也有權選擇把地賣掉進城。要知道,改變中國農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讓更多農民進城,改為非農(這壹點上文也提到)。道理很簡單,人們對食物的需求不會因農業的增長而增長,但非農需求卻無止境,新的技術創造新需求。

  二、土地私有化有助於資本在農村自由的流動

  在資本的各個要素中,土地無疑是最重要的。不僅僅因為它是稀缺生產需要,還因為它有巨大的用途。任何生產活動,離開土地都無異於空中樓閣。照這樣說來,土地應該是最頻繁交易的要素。但在目前中國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只能用於農用的出租。這樣就使得農村土地無法釋放出其原本應有的經濟價值,而且也於無形中束縛了農民的人身自由。由於土地不允許自由流轉,以至城市的剩余資本無法流入農村,只能被動地投入無底洞似的股市和樓市。

  土地壹旦私有化後,城市有產階級將流行在城郊,小城鎮購置別業,投資實業,而這些外來民間資本甚至外資的湧入,必將創造大量的農村就業崗位,這樣,很多地區將成為小城鎮,大多數農民將轉化為城鎮居民,從事工商業服務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條件,提高消費水平。而且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再也不必遠道外出,就可以在本地務工,節約外出成本,將有利於本地經濟的發展,有利於消除地區差異。同時,還能提高農民的投資能力、融資能力(實現土地的抵押貸款)、消費能力,解決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無法創業、金融真空、內需不足等問題,由此推動國內市場的發育,降低GDP的對外依存度。

  三、土地私有化能使土地產權明晰,有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在史無前例的中國大規模城市化背景下,大量農業用地被征用為工業、房地產等非農用地,但在此過程中,農民分到的土地收益卻往往還不到5%,絕大部分市場化溢價都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拿走。原因何在?產權不清是主要的病癥.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清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農村土地的產權不清導致了農民的巨大損失。目前,中國憲法上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體現為三級制的“農民集體所有”——即“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主體是三個層級的“農民集體”。然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事實上,“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壹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集合群體。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不僅如此,國家還控制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比如,壹塊農地如果要向壹個經濟組織轉移,其土地所有權必須先轉給國家,然後再由國家將其轉讓給需要用地的組織。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將之轉化為國有。而且,國家征用土地的補貼是由國家確定的,它是壹種非強制性的市場價格,不能體現所有人的意誌,更不用說真實體現土地價值了。這種具有強制性、壟斷性的行政占用方式,把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農民既不能決定土地賣與不賣,也不能與買方平等談判價格,而社會強勢階層則可借國家之名侵吞農民的土地權益,造成大量農民成為無地、無業和無社會保障的三無人員,激化社會矛盾。

  可以這麽說,只要現行土地制度不從根本上加以改變,農民的利益就會繼續受到侵犯。雖然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後並不意味這萬事大吉,農村的問題還是會有很多,農民的利益也可能會繼續受到侵犯。但問題再多,也比現在的局面對農民更有利。農民至少在轉讓的過程中還有發言權,可以和權貴面對面討價還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讓農民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制度收益是讓他們更富有;其制度成本是,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

  四、土地私有化有利於土地保護,從而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由於農村的土地不歸個人所有,引誘了地方官吏對土地及其衍生利益無限攫取的欲望。而農民又沒有對其土地的所有權,他們也無法在法律層面上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也在巧取豪奪中喪失殆盡,農村耕地的總量必然逐年減少。1990年代,國務院提出保證19.2億畝耕地的紅線,但很快被突破,現在國務院又提出18億畝耕地不減少,預計也會很快被突破,或者事實上早已被突破,現有的制度無法保證不被突破,因為征地的利益是巨大的。

  另外,因為長期大量地使用化肥,會導致土壤的板結,嚴重破壞土地的墑情。但在中國,化肥卻還在大行其道。並不是農民都不懂這個道理,主要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現在承包的土地並不屬於自己,保護它只能是“替他人做嫁衣”。此外,由於我國的土地產權長期模糊不清,還造成大片國土沙漠化、水土流失加劇、森林覆蓋率下降、生態環境惡化。近年來,土地撂荒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這種在外國專家看起來不可思議的情況之所以發生,主要就是因為壹些農民既不想種地又難以處置它。“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壹旦擁有了土地的所有權,就會把土地視為其生存與發展的基本物質手段,克服短期行為,增加對土地的投入,進行精耕細作,廣泛地采納農業科技,註重農產品安全,發展優質農業和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現代化。

  有學者還認為,土地私有化還將促進農民的協作與合作,催生農業協會與農會,這樣才能解決他們作為個體或家庭無法解決而又必須解決的共同問題,使得農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系統、社會保障系統能夠有效地建立起來。土地歸農民所有,也將吸引和撬動大量的民間資本用於土地呵護、水土保持、生態保護、江河與沙漠治理等等農業的長效工程。

  五、土地私有化有助於控制人口的增長

  人口問題壹直是壓在當局身上的達摩克斯利劍。為此,中國從1980年起實行計劃生育,他們也為這項國策的順利進行而洋洋得意。殊不知,人口過多並非壹定就是沈重負擔,關鍵是要營造良好的環境,發揮人的創造力。自然,當局是不可能營造如此的環境,所以選擇反其道而行之。因為這項偉大光榮正確的國策,不知制造了多少人權災難,引來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和指責。就勉強算它是恰當的做法,可它阻止了人口增長了嗎?客觀地說,它取得了壹定的效果。現在城鎮的人口增長已基本得到控制,而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效果卻不理想。為什麽城市居民寧願少生而農民卻願意多生?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裏人多生孩子所產生的負擔都要自己來扛,而農民多生孩子卻可以把壹部分負擔轉嫁給集體及同村村民。因為孩子出生後,村集體組織就必須勻出壹份土地給他。所以,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在客觀上助長了“超生”。而且,土地歸集體所有就是剝奪私人對土地的財產權。這種制度把農民拴在土地上,農民要養活自己,就被迫從事農耕,加上傳統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被迫生育更多的男孩來種地養老。

  土地私有化後,農民可以自由地流動,不願種地的農民可以選擇進城。這時候,生育更多的孩子只會加重他們的負擔,因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人都具有“經濟人”理性,這點道理他們不會不明白。這樣計劃生育就可以大大松動了,可以減少很多因它引起的人權災難,國際社會的批評也會減少很多,對當局來說,這何樂而不為呢?

  六、土地私有化有助於提高農民自治的能力

  農民公社化運動之所以失敗,主要是因為它嚴重地束縛了農民的主觀能動性,把農民拴在集體的枷鎖下,什麽事情都不能單獨幹,只能得過且過地跟著集體瞎胡鬧。聯產承包責任制度以及其成功恰恰說明壹點:應該讓農民的責任感盡量地發揮.也就是說,我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農民自己比官員更知道什麽、以及怎樣做才能對自己、對後代更好。照這樣的理念繼續走下去,現在就應該把土地所有權分回到家庭個人,這才可以徹底發揮出農民最自然的責任感。如果不這樣,農民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事事靠國家,也只能事事怪國家。

  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後,容易讓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觀念深入內心。事實上,財產私有是民主、法治、人權、公平的基石,財產公有必然導致專制。農民壹旦擁有土地,也容易產生協作與合作的需求,那麽農村的民主選舉、村民自治、財務公開等才有了實施的動力與可能。同時,農村的自組織、廣泛的協作與合作必然產生共同的規則、鄉村倫理信用與道德規範。另外,農民有了不可剝奪的私有財產,其人格才能夠獨立,其自由意識才能夠形成。而土地是壹個國家最主要的財富,土地歸農將大大地促進農民獨立人格、公民意識的形成。

  七、土地私有化會壹定程度上降低房價

  這壹點可能很難理解。人們壹般認為,“土地私有化,土地的價格會迅速地與市場接軌,容易攀升,這樣就必然帶動房價的迅漲,怎麽可能會使房價回落呢?”對這種看法,我抱持著壹定的理解態度,不得不承認,很長壹段時期,我也這樣認為,當後來越來越了解房地產的情況後,就越覺得不是那麽回事。

  壹直以來,中國的土地就被政府壟斷,換句話說,政府是唯壹的地主。而土地又是稀缺生產資料,開發商需要土地就必須經過政府,在這樣的前提下,地價會便宜嗎?事實上,地價往往高得出奇,君不見,大城市裏壹個個“地王”噴湧而出。而地價是房地產成本中最昂貴的壹項開支,地價壹旦走高,房價必定不甘落後,因為其它生產要素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和漲幅都很小。這就不難理解為何中國那麽高的房價卻壹直在狂飆似的增長。有人反駁這樣的觀點,認為“開發商獲得土地的價格往往比較低,因為他們可以賄賂政府官員”。這樣說不是沒有道理,但人們往往忽視壹點:加上賄賂成本的地價就壹定會比市場價格低嗎?要知道,那些貪官汙吏可都不是些什麽省油的燈,要是“意思”(賄賂)少了就會覺得沒意思,而等著要地的開發商又多如牛毛,他們壹點都不需要擔心尋不到令他們滿意的“意思”。

  土地私有化,政府手裏沒有地,開發商要買地再也不需要經過這只黑手,而是直接與農民交易。這個時候,就不再是只有唯壹的地主,而是有好幾億地主(農民),而且這些地主(農民)似乎都不怎麽富有,買地還會很難嗎?這地價嗎?往往會比較便宜,再高也不會高到哪裏去,因為許多農民急需用錢(上學,看病,買房等)。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價自然而然會降,只是降多降少的問題而已。

  八、土地私有化會削弱管權,有利於公民社會的成長這是最重要的壹點,它的有著不可忽視的意義。現今的腐敗問題,大多與土地有關。針對這壹現象,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發起了多場整頓運動。僅2011年上半年大約就有2000名官員因為土地違法違規被處分。這些違法違規案件的情況大同小異:違法違規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再違法違規批地。在這壹過程中,部分相關政府隨意違犯土地利用規範,突破現有土地管理權限;壹些地方政府與不良企業合謀;這些違法違規活動從而侵害農民,有時也侵害市民利益。經手的官員也難免陷入收受賄賂的陷阱。

  為什麽會出現這種現象?這與不受限制的官權和土地公有制有莫大的關系。土地公有不僅沒有削弱官權,反而加強了官權,使官權掌握了更多的物質基礎。如果是這樣,減弱官權的答案之壹,就是土地私有化。

  在腐敗盛行的社會裏,規避腐敗最有效的辦法是把腐敗所能碰到的資源減到最小。換句話說,如果壹個腐敗盛行的社會,同時妳又把所有的資源都交給他們控制,那麽世界再也找不到這麽糟糕的組合了。

  現在農村社會裏,掌握在官權手裏的資源有兩大塊:第壹,公有的土地;第二,不受約束的行政攤派、各類名目的稅費權力以及行政審批權。對於後者要進行相配套的政治體制改革,前面也說過,現在壹時還辦不到,但對於前者比較容易做到。

  土地私有化之後,對官權的削弱的主要表現在:

  第壹,它可以減少政府的財政,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減輕對維權運動打壓。現今的各種各樣的抗爭事件之所以常常被扼殺於搖籃之中,主要是由於政府有足夠的財力。而土地是其主要的財源,斷了土地這顆搖錢樹,官權維穩的效率勢必大減。

  第二,降低政府控制社會的能力。由於官權無所不在,以至公民社會難以形成,各種社會團體也難以健康成長。土地私有化之後,官權被削弱,而民間的權利拓展了,而且有足夠的財富去改變社會,通過維權運動來累積民間資源,形成"民間進壹分,官權退壹分"的局面。

  第三,增強開明官員改革的決心。上文也說過,對當局而言,改不改革都是死路壹條,而且改革的阻力還很大。黨內的壹些開明官員也意識到這壹點,只不過面對無所不在的官權以及官場的極端腐敗,他們也感到很為難.而土地私有化之後,官權被削弱了許多,腐敗也減少了許多,這對他們來說是很大的鼓勵。

  第四,催生出分權與法治的社會。分權的前提是分散財富、分散資源,也就是財富、資源必須民間化、掌握在民眾手中。如果財富資源主要由政府、官員控制,那麽這個國家必然是專制的。目前中國超過70%的財富仍然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民眾手中不到30%,這就說明中國雖然實行了市場經濟,到卻是國有壟斷、行政型壟斷的畸形市場經濟,因此不可能是法治經濟。財富過於集中在政府手中,為權力監督和實行法治制造了困難.農村土地私有化必將從制度上鏟除因土地公有制度形成的地方官員權力尋租、專制腐敗的所有制溫床,遏制政府和官員的利益驅動行為,促進有限政府、廉潔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立。

  關於土地私有化的實際意義自然不止上述這幾個方面,限於學識和時間,我難以全部寫出來,權且作為壹些不成熟的見解,算是拋磚引玉吧!

  侵犯土地

  作者 何景熙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征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癥”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臺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制,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的角度來分析這壹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回避的話題。

  壹、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壹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系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壹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並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壹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制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系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制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壹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麽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麽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麽?……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麽,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壹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壹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采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系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系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壹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壹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系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壹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系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系,必然是壹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壹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壹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沖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鑒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征地中的社會沖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裏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沖突相關聯;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裏、天府之土”著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壹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壹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壹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征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征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壹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征用,目前全村耕地僅余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征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征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壹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征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並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壹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系,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系,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著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征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征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征地壹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壹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壹兒壹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壹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壹個純凈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裏,每天花壹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壹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壹個歌舞團,在全國巡回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裏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幹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裏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壹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征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壹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後土地不能養活壹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麽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壹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壹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閑著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壹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麽夠家裏的開銷?女兒壹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裏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壹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壹技之長的村民家庭裏,土地是他們唯壹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征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征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壹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征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征地方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征地的不同看法多年來,筆者壹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沖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征地已經成為訪談中壹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征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借助熟人關系,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征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征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征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征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征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余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余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征用由國土局出面,有壹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征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壹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征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征地補償共分3類,壹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壹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壹個征地奇聞:2000年大量征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墻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壹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著在墻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壹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壹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征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征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壹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麽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壹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麽用場。”村裏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壹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壹個在北京,幹的是餐飲行當。村裏還有壹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裏只有壹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征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裏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征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壹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壹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壹年過渡費,超過壹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舍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征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田裏挖不出金娃娃,壹畝田壹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註: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壹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壹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壹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裏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壹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壹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壹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農民壹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系,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裏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征地,給出的條件是壹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征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壹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征地的態度時,B反復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麽。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征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征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余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壹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裏,壹家人靠幹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壹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裏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余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征地時有統壹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壹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麽賠償,就怎麽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汙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征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征地開出的條件是壹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壹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裏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壹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壹家臺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裏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壹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復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妳,妳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征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征地的壹些情況。

  1.土地征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征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臺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征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壹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征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征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壹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壹是購買政府統壹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余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壹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壹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壹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余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征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征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汙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換個好壹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征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鉆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壹“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壹有分歧,農民就鬧事,采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墻,農民把砌好的圍墻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壹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壹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壹個村壹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壹地域發生的征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征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征地壹方,那麽農民工A和L是被征地的壹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壹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征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壹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征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征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裏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征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征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征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壹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壹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征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征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沖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壹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幹。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征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裏。

  首先,該鎮的征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壹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著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壹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壹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壹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征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征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征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壹,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壹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征地中沖突發生的頻率及沖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沖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沖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沖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征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征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征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征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征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鑒於當前區域性征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征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沖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沖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壹,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壹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壹、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征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托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壹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權力尋租

  作者 江上小堂 寫於 二零一八年

  房價壹直是中國社會的熱議話題。房價既是民生問題,又是宏觀經濟問題,牽動著億萬人的心。房價的高漲與中國經濟的增長相伴隨,被形象地表述為“房地產綁架了中國經濟”。但房價還涉及政治問題,與房價相關的土地出讓金和擬議開征的房產稅,其合法性依據是什麽呢?為什麽政府有理由收取土地出讓金和開征房產稅,背後的政治倫理是什麽呢?這就屬於政治範疇。而我認為,理解了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的政治含義,才能深刻理解中國經濟與政治運行的基本面及未來走向。

  壹、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來源土地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人們的生活和經濟活動都必須依賴於土地。由於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擴展的生產函數模型中,將土地從壹般的資本中抽離出來,而將產出看成是土地、資本和勞動三者的函數。土地資源的合理優化利用能釋放出巨大的產能。這正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的重要來源。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城市土地的商業化和政府征用農村土地用於工業生產和商業開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得到了不斷改善,產生了巨大效益。

  簡而言之,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主要是靠優化生產要素的配置而取得的,而土地要素的優化配置的作用不可低估,甚至比勞動要素優化配置的作用更大;其次是依靠提高技術管理水平進而提高產出效率和加大要素投入而取得的。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歸於市場化及全球化,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則歸於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制度。但中國的經濟有兩個致命的弱點,壹是至今為止還缺乏技術創新能力,還不得不繼續依靠技術引進;二是缺乏信用,人民幣還未能成為國際貨幣,與經濟規模位居世界第二極不相稱。

  但在這壹過程中,土地優化配置或重新利用均是通過政府征用和出讓土地而實現的,或直接出讓國有土地,或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再出讓。因為土地不是私有產權,國有或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不自由交易,這就造成土地資源的重新利用仍然不盡合理,仍有相當大的優化空間。總體來看,絕大部分的農村土地沒有得到優化利用,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而在已有的農業技術條件下,通過優化配置,可以大大提高產出效率。

  同時,土地資源重新利用所產生和收益分配很不合理。政府以低價從農民那裏征用到土地,再以高價轉讓給房產開發商或企業。政府獲得了大部分的土地收益,而農民或原有的土地使用者獲得的收益微薄;只有少數大城市的拆遷戶能得到高額的補償。

  二、地方財政高度依賴土地和房產收入

  地方財政高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由來已久,且愈發嚴重。據財政部公布的最新數據,2016年地方壹般公共預算收入為8.7萬億元;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為4.2萬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7萬億元。算下來,土地出讓金要占到地方財政總收入的28.6%。而2010年至2016年期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約為23萬億元,地方政府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和基金收入約107萬億元;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占比為21.5%。不少城市土地出讓收入甚至超過公共預算收入。如果加上與房產開發相關的各項稅收,這壹比例將更高。地方財政對土地開發和出讓的依賴度相當之高,已經無法離開。

  地方財政高度依賴土地收入,主要是因為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中央財稅收入比例過高,而地方財稅收入不足。如增值稅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所得稅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僅靠地稅收入難以支撐地方政府越來越膨脹的開支。地方財政越來越依賴於收取土地出讓金。因而,地方政府對土地開發具有很高的積極性,土地出讓金遂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而中央政府壹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貫徹和執行政策指令,壹方面又集中了過多的財政收入,責任與財力不匹配,也就默許和支持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政策。

  那麽,地方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的依據是什麽呢?1986年制定後經過多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第二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第五十五條)。

  但這是政策法律層面,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的依據,而政策法律背後的政治邏輯是什麽呢?

  三、土地出讓金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邏輯下的遺產出讓在傳統社會,天下的所有財物,包括土地和物品都歸皇帝所有。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這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邏輯的結果。所謂“打江山”就是暴力奪取政權,所謂“坐江山”就是對所有土地具有絕對與終極的支配權。中國的歷代政權都是建立在“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倫理上的。新的統治者在人民的支持下推翻了舊的統治者,從而得到了人民對其“坐江山”的認可。但人民認可其“坐江山”並不是無條件的,雖然這個條件很低很低,那就是人民能夠生存下去。就是“民以食為天”。“打江山,坐江山”和“民以食為天”是傳統中國社會兩條最重要的政治倫理。

  然而在法理上,雖然天下土地的所有權都歸天子皇帝,但他的實際占有有限。即使皇帝再奢侈,他能直接占有的財物不過就是皇宮,行院和各種供給而已。土地實際上還是由臣民占有、使用與耕作。臣民之間的土地占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自主的經營和交易。但臣民對土地的占有權相對於皇權是無效的,皇權有無償收回臣民土地的終極權力。

  現在中國的土地法理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實際上還是遵循“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邏輯,歸統治階層或官僚集團所有。統治階層和民眾實際上都是認可這壹規則的。在土地的使用、轉讓和利益分配上,從來都是由政府決定並享有最多的利益。無論是過去“人民公社”也好,改革開放後的“家庭承包制”也好,都是傳統社會土地制度的延續。由於現今社會有著比傳統社會更先進的技術和組織手段,對土地的控制比過去更為有效和嚴密。傳統社會缺乏現代化手段,皇帝、朝廷及官府對天下土地財物的控制和攝取能力遠遠低於現在。物流不發達,沒有高速公路和高鐵,只有漕運。金融不發達,沒有紙幣,用貴金屬作為支付手段;信息不發達,沒有電報電話等,只有驛馬。

  不管官僚集團多麽冠冕堂皇地宣稱,土地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但在他們的意識中,其實都是前輩“打下來的”,歸官僚集團繼承與掌控。每壹官僚分子,不管是靠父輩的蔭庇,還是靠自己“混”進去的,都有權按其職位分享壹定比例的利益。因而土地可以看成壹項龐大的政治遺產,老壹代“打江山” 然後“坐江山”,再將這項遺產傳給下壹代統治階層“坐江山”,壹代壹代傳下去。而“城市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的土地出讓就是“打江山,坐江山”政治邏輯下的遺產出讓。

  這壹過程非常類似歐洲中世紀的領主為十字軍東征籌措資金而給市民頒發的土地使用“特許狀”。最終,土地從封建領主手中轉移到了市民手中,從而市民及商人階層得以興起,獲得了城市自治權利,逐步實現了平等和民主。當然,歐洲中世紀的領主頒發的“特許狀”是永久的,在土地使用權上還附著有更廣泛的權利。但其中土地的使用權是最重要的。同樣,中國的地方政府為了籌措財政資金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城市市民和工商業主。

  目前,中國的土地出讓有年限規定。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其它用途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40年或50年。我以為,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會沒有多大阻礙地延長或轉為永久使用權。涉及的利益面太廣了,官僚集團的利益關涉更大。如果到期收回用於再次轉讓以便政府又可以收取土地使用金,會遇到範圍很大的阻力和產生很嚴重的政治後果。而改用征收房產稅來籌措地方財政資金更為妥當。

  與歷代王朝不同,當今的官僚集團能受益於外部的技術輸入,從而能不斷提高土地收益,土地用於工業生產和商業化比農業生產能產生更高的效益,大規模機械化的現代農業的生產效率和效益也遠高於傳統農業。如此,才能通過出讓土地的方式來滿足官僚機構日益龐大和腐敗的開支。如果沒有外部的技術輸入,土地收益仍然處於傳統的低水平,那官僚集團就無法通過出讓土地來獲取財政收入,早就會陷入嚴重的財政危機,而重蹈王朝覆滅的覆轍。

  而當城市化和和城鎮化將城市和農村土地出讓殆盡,就會產生兩個重要結果。壹是絕大多數的農民將徹底地從農村轉入城鎮或城市,那將是中國漫長歷史中的壹次質的轉變。標誌著中國從壹個以農民為主體的國家轉為以市民為主體的國家。從而,國家的政治基礎也會從以農民為基礎轉為以市民為基礎;二是意味著官僚集團將繼承而來的“打下來”的政治遺產耗盡了,就將失去保持現有政治體制“不動搖”的根基。如果沒有獲得新的合法性,就面臨根本性的失衡。

  這也是為什麽官僚集團不情願完全失去農村土地控制權的原因。但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和擴大財源,官僚集團又不得不放松對農村土地的控制。在計劃經濟時代,通過“人民公社”的集體經營,官僚集團對土地的控制是最嚴格同時又最低效的;改革開放後,實施了“家庭土地承包制”,放松了對土地的控制。由於“家庭土地承包制”比“人民公社”具有更高的激勵機制,所以,即便“土地承包制”缺乏“人民公社”具備規模經營的條件,也比“人民公社”更有效率。而後為了實施土地的規模經營,又在“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礎上推進土地流轉;目前又在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重新利用。官僚集團總是在盡可能保持對農村土地控制的前提下,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益,同時從中收取費用。但形勢比人強,最終官僚集團不得不將全部土地基本出讓殆盡。

  四、房產稅有望導向地方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如果官僚集團為應對財政危機而將土地出讓殆盡,同時城市化和城鎮化又使得市民成為主要的政治基礎,那官僚集團將受到雙重挑戰。壹是喪失了“坐江山”的合法性;二是市民比農民相互間的聯系更緊密,獲取信息的渠道更廣泛,與知識分子和政府的聯系也更直接,維持統治更困難。好在官僚集團有提供公共服務同時征收房產稅的選擇,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來獲得合法性;同時征收房產稅來獲得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將主要靠房產稅來支撐,從而從掠奪性政權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這是以往朝代所沒有的選擇。可以說,技術引進所導致的土地價值和房產價值的上升提供了壹個擺脫周期律和實現政治體制轉型的機會。

  政府向房產所有人征收房產稅合乎現代民主政府理論。壹方面,政府為納稅人及其財產提供安全、公正、教育等城市公共服務;另壹方面,納稅人以房產作為相應的納稅依據。以房產作為納稅依據最為準確,最能與政府提供的這些服務掛鉤。房產面積越大,房產價值越高,享受的相應服務就越多,就應當多交稅。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是壹種契約關系。

  更重要的是,房產稅能將稅收與地方公共服務直接聯系起來,增強納稅人的權利意識。房產稅是直接稅,與增值稅等間接稅不同,納稅人能更直接地感受到納稅負擔和歸因。為了穩定和增加稅收,地方政府將不得不越來越多的聽從納稅人的意見,而減少受中央政府的控制。納稅人或者說市民最終有可能取得建立和選舉政府的權利。從而建立起公民社會,實現地方自治和民主。

  當然,納稅人與政府是契約關系的價值理念是因,交稅和政府提供服務是果。實施房產稅並壹定就能促使掠奪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但具有誘導或倒逼的作用,有可能誘導或倒逼出納稅人與政府的契約關系。如能形成良性互動,這種建立在個人主義價值觀基礎上的契約關系就能得到鞏固。雖然官僚集團的開征房產稅的目的只是為了彌補財政收入,但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目前,房產稅的開征還在反復而謹慎的討論之中,這肯定將是壹項影響深遠的政策,會對房價產生重大影響和改變利益分配。我認為,房產稅的開征要伴隨著稅收結構的改革並相應降低其它稅率,以不增加或少增加宏觀稅負水平為前提。中國的宏觀稅負水平已經相當高了,如果不改革稅收結構和降低其它稅種稅率,再征開房產稅,必然大大增加宏觀稅負水平,極大地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納稅人承擔不起,將進壹步影響消費和投資,影響經濟增長。而這只能靠減少中央財政收入而來。或者同時精簡政府機構壓縮財政開支。

  最新的機構改革方案將合並國稅和地稅征管機構,並將警察編制從地方公安中獨立出來,歸中央統壹管理。這反映了中央政府對開征房產稅後,害怕失去對地方政府控制的擔憂。壹方面,通過合並稅收征管機構,來加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房產稅的控制和使用,以減弱市民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系;另壹方面,警察編制從地方公安中獨立出來,可以分走壹大塊地方稅收,而由中央政府控制使用,同時保證對地方警力的控制。但新改革方案實施起來,很難說能達到預期效果。

  總之,當土地出讓殆盡和開始征收房稅時,中國的經濟和政治基礎將發生深刻的變化,會處於壹個分歧點上。既可能走向地方民主自治的,也可能繼續保持和加強權力集中和控制直至不可持續為止。這既受國內外局勢的重大影響,更取決於中國人民的總體選擇。

  極權政府的土地所有權

  作者 閆周秦 寫於 二零零八年

  中共在大陸建政之後,重新構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財產關系與社會關系。在農村,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到1978年後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總共經歷了5個階段:土地改革(1950年-1952年底),初級合作化運動(1953年-1955年),高級合作化運動(1955年-1957年),人民公社(1958年-1980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保留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將土地的經營權交給了農戶,農戶成了經營主體,同時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1]。這壹改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生產率獲得前所未有的提高,使中國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並且拉動了農村的消費和鄉鎮企業發展,促進了整個社會產業結構的調整。但這壹制度經歷了30多年後其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而弊端的根源則在於農地的所有權問題未能妥當地解決。

  壹、中國農村諸種弊端的根源:所有權虛化的土地制度根據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的規定,農民在土地改革中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是原始取得,該取得是法定物權,同時也是農民自由意誌的結果。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達《關於在各級人民政府內設土改委員會和組織各級農協直接領導土改運動的指示》,其中第29條規定,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依照當時的法律政策來解釋,土地改革乃農民意誌的產物。而土改采用的平均主義分配方式,無疑符合中國的文化傳統,所以最為農民所接受。其第30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壹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該項規定明確了土地所有證的取得是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形式要件,而對土地權利的自由處置則是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實質要件。雖然《土地改革法》於1997年11月24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失效,但壹部法律的失效並不必然導致根據該法律取得的權利的失效。農民根據《土地改革法》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應該仍然被視為有效。半個世紀來,中國農村盡管發生了許多變化,但以自然村落為特點的居住和行政區域並未發生變化,尤其是與壹個個村落相對應的土地位置沒有什麽變化,從整個村落甚至村民小組的視角來看,半個多世紀後屬於該村民小組、該村莊的土地所有權也沒有變化。然而,改革經年,至今農民對自己耕作的土地還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農民不願對並不屬於自己的土地安排長期性投入,至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則更是付之闕如。和改革前相比,中國大多數地區農田的基本建設並無多大改善,而耕地則在掠奪式生產下變得日益貧瘠[2]。

  由於名義上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作為“集體”代表者的鄉村幹部便獲得充分理由去代表“集體”行使物權,幹涉農民的生產行為,並進而“合法”地侵犯農民利益。這樣壹來,作為集體土地使用者的農民和代表“集體”行使物權的土地管理者即鄉村幹部之間的利益往往發生沖突。現在,鄉村幹部隊伍日益龐大,有些地方為了應付人員開支,將壹部分土地收歸村、組掌握,然後再出租給農民,以租金收入應付幹部的人頭開支,農民對此無可奈何。鄉村幹部在有些地方正成為新的土豪惡霸[3]。

  面對日益擴張的城市化進程,有關農村土地的兩個迫切問題必須盡快解決: 其壹是如何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在國際競爭中,以單個農戶為單位、耕作方式極為落後的農業生產無法爭得壹席之地,由於它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很小,抵禦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幾乎為零。小規模的經營和農村的貧困又難以引起商業保險對農村市場的興趣。脆弱的抗風險能力促使農民千方百計把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比如超標準使用農藥甚至劇毒農藥、毫無節制地使用生長素,以致於形成公害,並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後果[4]。其二是如何實現農村的城市化,減少數量巨大的農業生產者,並成功地將他們轉移到新的生產和生活領域。現行的法規政策實際上已在鼓勵農民進城,除少數大城市外,農民進城經商、辦企業已為各地政府所鼓勵。長期僵化不變的戶口政策也已出現松動跡象。現在制約農民進城並在城鎮立足發展的關鍵是農民轉產的啟動資金有限,以農民進城打工的微薄收入不足以支撐他們在城鎮安身立命。筆者設想,讓農民有權自由地出賣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附屬物,是形成這筆啟動資金最簡便有效的辦法。

  二、農地所有權問題解決之目標及途徑

  筆者認為,通過土地券制度的實施,既可以實現農地所有權的轉移,又使農民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這是中國農地問題解決之終極目標。實現這壹目標的關鍵是,如何穩妥而公正地實現現有土地的產權轉移。這壹過程可以被概括為:在土地所有權分散化的基礎上,通過市場運作實現土地的集中化,以推動農業的現代化。這壹分散和集中的過程並不通過直接的土地轉移而實現,而是通過土地券的轉移而實現。就象城市國有企業改革那樣,不直接將公司出售給個人,而僅僅只是出售股票,這樣才有可操作性。其具體設想如下:

  首先,以現有村民小組為單位分配土地。考慮到歷史原因,這樣的分配單位可能最易為農民所接受。現在的村民小組基本是按自然村落形成的社區,其居民和土地範圍在歷史上具有穩定性。在現階段這恐怕也是最公平的分配形式,並且有聯產承包的先例可循,也易於操作,並減少矛盾沖突。其次,農民已按承包合同使用的山林、灘塗、耕地,不變更使用關系,正在使用中的宅基地也不變。再次,以戶(壹對配偶)為單位參加土地分配,成年的獨身、喪偶、離婚者,可按半戶計算。第四,按土地條件確立基數及相應的系數,為土地分配作好準備。各地農民在聯產承包的過程中已找到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評定辦法。第五,建立以土地量化後代表著按份平均的土地量的土地券,以此為所有權證書,農民按戶分得土地券,其持有的土地券量代表著他應得的土地量。第六,將每戶農民所得的土地券與現承包使用的土地進行換算,土地券多於實際使用土地量的農民,多出來的土地券暫由政府登記,土地券少於實際使用土地量的農民,多出來的土地券也暫由政府登記,最後由政府根據所登記的土地和土地券的余額進行平衡,將土地占有量多於所持土地券者的土地余額再劃撥給持有土地券余額的農民。這種劃撥只能在同壹村民組範圍內進行。第七,完成土地券的初次分配後,國家承認土地券持有人有權處分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券所對應的那份土地,土地券持有者即可自由地處分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券,但土地券的轉移、過戶、登記並經政府主管機關公示後方才有效。最後,建立國家土地儲備制度,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出現欲轉讓土地的土地券持有人找不到買方的情況,這時可由政府主管部門對該土地券按市價收購,作為國家土地儲備資源,儲備的土地資源可在增值後出售,也可作為興辦公共事業的建設用地。

  三、農地所有權歸農戶是農民的強烈要求

  現在,只要深入農村調查就會發現,土地的集中化是廣大農民的強烈呼聲。農民們從自身的實踐深深地體會到土地集中的必要性。他們倒沒有過多地考慮什麽地主、農民、剝削等等意識形態問題,而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看到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必要性。現階段的中國農民可粗略地分為三部分:其壹是較富裕的,包括經營農林水產、畜牧業而致富者,在城鎮的工商業經營者及在城鎮打工者。他們強烈要求土地的自由買賣,這樣經營農林者可擴大生產,進城經商打工者可無後顧之憂。其二是不太窮也不太富的,他們懂農業經營之道,可以較好地經營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溫飽已解決,但要進壹步致富又沒有能力和資本。他們想通過土地買賣來不斷擴充自身的實力,所以支持土地兼並。其三是貧困者,這部分人也支持土地集中化。他們大多缺乏生產經營能力,對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沒有多大的興趣。筆者多次在農村遇見過這樣的人,他們倒是很懷念過去的大集體生產,說只要有力氣就行了,每天按時出工,按時收工,壹切都有別人安排好了,自己只要掙工分就行了。土地集中化經營正合他們之意,他們可以受雇於新的農業企業,掙得壹份薪金,這比他們自己經營土地更有利於生活水平的提高。另外,通過出賣土地,也可使他們獲得壹筆數目可觀的資金,用於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可以說,土地的集中化經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必然趨勢,但也有人對農民與土地關系改變表示擔憂。這種擔憂主要集中在兩點。壹是擔心農民失去土地後會潮水般地湧向城市,影響城市的穩定與發展。這個擔心沒有道理。農民本來就應當有自由遷徒流動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中國人的基本權利。20多年的實踐也證明,不論采取何種行政手段,都無法阻止民工潮的湧動。現實地看,農村中那些願意且有能力加入民工大軍的,早已成為這支大軍的壹員了。農民是否加入民工大軍,與是否失去土地並無太大關系。許多已進城民工明明在農村有房屋和承包地,但他們仍然義無反顧地加入了民工行列;而繼續守在承包土地上的那部分農民,恐怕根本就沒有離開故土的願望。我們不應當再自欺欺人地將“民工潮”和土地集中化聯系在壹起。另壹種擔憂與失地農民的保障有關。土地的自由買賣必然導致部分農民失去土地,這可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前者是指農民出賣了土地後轉移到城鎮生產生活。事實上,現在已經有不少農民在城鎮生產、生活了,盡管其戶籍仍歸為“農民”,正常情況下無法把他們再趕回農村。如果他們的土地能轉讓,他們就有經濟條件在城鎮安居,或成為新的大型農業企業的雇員,其生活可能會比他們經營小片土地時要好。原因在於,他壹方面通過土地出賣獲取了壹筆收入,又可以從受雇企業領得壹份薪金。這部分人應該是未來農業工人的主要組成部分。農民還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土地券作為股份公司的出資,從而成為股東。或者幾戶農民自己建立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共同經營。所謂的“被動”地失去土地,實際上是因條件差能力弱而售地糊口,對這類人是否予以照顧,取決於社會保障體系的責任和能力,即便不允許他們售地,也仍然存在著需要提供社會救濟的問題。顯然,民工潮與失地農民出路這兩點並不成為農地所有權變革的障礙。

  土地的集中化經營是中國農村改革深化之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但這壹過程的實現可能要經歷壹個比較長的階段,前後持續或達幾十年。它的實現應取決於經濟的發展情況而不是人們的決心,任何人為的企圖加快這壹步伐的設想,都必將損害而不是有利於這壹改革。可以說,土地集中化經營將會是妥善解決“三農”問題的壹條出路。

  土地困境

  作者 張千帆 寫於 二零一二年

  壹、引言

  壹般認為,1982年憲法第10條在壹夜之間宣布“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建立了城市土地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城鄉二元體制。雖然在此前實施計劃經濟的三十年裏,土地作為馬克思主義經典話語下的“生產資料”被普遍假定為公有,因而這壹突如其來的規定在當時並沒有吸引多少註意,但是近年來卻引發了廣泛爭議,[1] 並產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城市土地收歸“國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居民失去對城市土地的使用權?政府在征收城市房屋過程中是否有義務補償土地使用權的損失?在征地和拆遷沖突此起彼伏的今天,這些問題不僅涉及憲法解釋的學理探討,而且關乎中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長治久安。即便中國憲法尚未通過訴訟而進入人們的現實生活,誤讀憲法第10條所產生的影響也絕不僅限於理論層次,而且早已體現於法律、政策乃至整個發展模式,並直接觸動廣大居民的基本生存。

  本文的目的是通過比較不同國家的土地所有權結構,探討土地“公有”或“國有”的意涵及其對解釋中國憲法第10條的啟示。文章首先比較了美國和加拿大公有土地的所有權及其與使用權之間的關系,並描述了聯邦土地所有權和政府土地使用權與管理權的法律輪廓。通過加拿大土地的“國王所有”觀念,文章進壹步提出了“名義性”土地所有權的憲法概念,並以此來解釋1982年憲法第10條的“國家所有”條款。文章通過結構、歷史和目的等解釋方法論證,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只能是壹種名義性所有權,並不觸動土地使用權的實質,因而憲法第10條並未剝奪私人或企事業單位原先對城市土地的實際占有權與使用權。

  二、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性質與含義

  1. 財產、物權與所有權

  根據經典的自由主義理論,財產權是壹種先於政府而存在的近乎“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和霍布斯不同,洛克認為財產權是壹種“前政治”產物,先於國家和政府存在而存在,因而無需依靠國家法律而獲得其自身的正當性;恰好相反,對財產權的尊重與保障程度是衡量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據。[2] 1789年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第17條更是宣布:“財產是不可剝奪的神聖權利。”然而,壹旦離開政治宣言而回到法律操作層面,“財產權”的概念是相當復雜的,因而首先有必要厘清財產概念的層次與內涵。

  作為人對物的壹種排他性權利,財產權首先體現在財產歸屬的主體問題上。在西方法律文獻和辭典中,“財產”(property)和“所有權”(ownership)往往是交換使用的同義詞,因而這個意義上的所有權也必然內含占用、收益、處分等使用土地的權利。例如《拿破侖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法令所禁止的使用除外。”《德國民法典》第903條(所有權權能)也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物之所有人得隨意處分其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則將“所有權”定義為“使用和享受財產的權利集合,包括向他人轉讓的權利”,“對物或(權利)主張的完全控制、名號(title)或經營(proprietary)權利”,“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使用權和處分權的整體”,或“占有、享受和處分的排他性權利。”[3]

  相比之下,中國借鑒日本法學用語,用“物權”指代人對財產的權利,“所有權”則是隸屬於“物權”之下的壹種權利。值得註意的是,《物權法》並沒有將所有權和其它權利屬性混為壹談,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如果我們將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權利統稱為“使用權”,那麽《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顯然是和使用權相區分的。當然,土地所有權也必然暗含著使用土地的權利,而《物權法》本身似乎也在不同地方運用了不同含義的“所有權”概念,例如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然而,第2條的壹般定義至少表明“所有權”兩種理解的可能性。

  根據前壹種理解,“所有權”的外延很大,不僅包括名義上的所有權,而且也包括全部使用權;根據後壹種理解,“所有權”的範圍極其有限,僅限於名義所有,而不包括實際使用權,盡管即便名義所有權也必然對使用權產生潛在影響。對於私人所有的土地或其它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概念是簡單統壹的,因而第壹種理解是完全適當的。但是如下所述,對於公共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更加復雜,對所有權概念的界定也必須更為謹慎。以下通過比較美國和加拿大土地制度,進壹步拓清公有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結構。

  2. “公地”究竟誰所有?美國模式

  在壹般人印象中,美國似乎是“土地私有化”的典型代表,其實相當比例的美國土地是政府所有的“公地”(public lands)。據統計,美國聯邦政府擁有6. 5億英畝土地,約占全部國土的30%,聯邦政府絕對是美國的“頭號地主”。[4] 絕大多數土地由漁業和野生動物服務局(FWS)、國家公園服務局(NPS)、森林服務局和土地管理局(BLM)等機構管理。其中土地管理局控制的土地最多(2.7億英畝),但多數都是位於西部和阿拉斯加的相對貧瘠的“荒山野嶺”。事實上,聯邦土地占了許多西部州領土的絕對多數,聯邦擁有82%的內華達州、68%的阿拉斯加州、64%的猶他州、63%的愛達荷州、61%的加州以及將近壹半的的懷俄明州和俄勒岡州。[5] 這些聯邦土地不僅由聯邦政府全權管理,州政府不得插足,而且也因其聯邦所有權而享受征稅豁免權。在這個意義上,要說這些地區仍然是壹個獨立於聯邦之外的“主權州”,確實有點諷刺。[6]

  美國聯邦之所以擁有這麽多土地,是因為英國人“發現”美洲並定居後,美洲殖民地的全部土地所有權被認為歸屬英國國王,並在獨立戰爭後歸美國所有。當時美國七州擁有大批西部土地,引來其余六州抱怨“不公”,因而這些土地“為了合眾國的利用和利益”被有條件轉交邦聯政府。在1777年制定《邦聯條款》的時候,各州都簽署了放棄西部土地的協議;邦聯國會則通過決議,表達了這些土地將被用於“合眾國的共同利益,並被定居和形成單獨的共和州”的意願。[7] 在建國初期,受洛克財產理論和傑弗遜“耕者有其田”理念的影響,聯邦並不打算永久擁有和占用聯邦土地,而是計劃通過類似於無償“劃撥”的處置(disposition)方式送給西部定居者,支持貫穿19世紀的西部大開發。1862年的《家園法》(Homestead Act)將聯邦土地分為160英畝的地塊,送給真誠願意定居和開發土地的居民。雖然聯邦原本是想通過出售土地獲得收入,但是這壹目的並未實現;大批無地居民蜂擁而入並在聯邦土地上定居,而國會則順勢承認了其占用的合法性。[8] 由此可見,早期的聯邦政策導向是將聯邦土地作為對外開放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聯邦土地與其說是聯邦政府所有,不如說全體人民公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合法定居並將公地轉化為自己的私有土地。[9]

  事實上,即便對於未處置的聯邦土地,定居者也可以自由使用。例如水是美國西部的稀缺資源。1877年的《沙漠土地法》(Desert Land Act)宣布公地上所有未被劃撥、不可用於航運的溪流仍可被免費“劃撥或公共使用”。為了實現開發大西部的理想,1885年的《禁止違法圍地法》(Unlawful Enclosures Act)鼓勵西部居民合法使用聯邦土地,甚至禁止和聯邦土地交織在壹起的私人土地擁有者建造藩籬,如果由此會造成阻礙使用聯邦土地的後果。

  然而,如此慷慨寬松的聯邦土地政策並沒有維持多久。隨著環境保護和林木業利益集團的興起,保護森林和自然景觀的民間呼聲漸強,聯邦土地政策也逐步從放任走向管制。1872年,黃石國家公園的建造標誌著聯邦政策的轉折。為了保護森林,聯邦土地政策從開放和鼓勵定居變成保留和規制,禁止私人使用被劃定為森林保護區的土地。[10] 1891年的《森林儲備法》(Forest Reserve Act)和1897年的《組織法》(Organic Act)授權聯邦撤回先前的授權,並管制森林土地。1897年,克利夫蘭總統依據《森林儲備法》(Forest Reserve Act)從公共領域撤回了13片森林,引起了西部州的壹片抗議。盡管如此,直到1934年《泰勒放牧法》(Taylor Grazing Act)頒布之前,公地被認為是任何人可以免費放養的自由地。但此後,為了解決寬松政策導致的“公地悲劇”等問題,[11] 聯邦不斷加強公地規範和管理。最終,1976年的《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LPMA)明確宣布:“公地應被保留為聯邦所有,除非作為土地使用規劃程序的結果,[有關部門確定]特定地塊的棄置符合國家利益。”聯邦政府直接負責聯邦土地的管理,目的是維護它們的“自然狀態”及其“科學、景觀、生態、環境、空氣和大氣、水資源和考古價值的質量”。

  由於聯邦不斷加強土地管制,許多西部州產生了敵對情緒,地方政府和居民抗爭不斷。有人認為聯邦占有土地過量,尤其是有些聯邦土地用途是商業經營性的,並不符合《土地政策管理法》的規定,因而要求這些土地私有化。[12] 有的農場主則認為他們有權在公地放牧,尤其是用水,主張聯邦土地的開放政策實際上已經賦予他們長期使用土地的權利,但是這壹主張很早就為法院所否定。雖然聯邦法院承認早先的放任鼓勵對於使用聯邦土地的居民來說構成壹種“暗含許可”(implied license),但是聯邦完全有權在任何時候收回許可。[13] 雖然聯邦並沒有收回授予州的水權,但是用水權並不包含放牧權,因而聯邦有權終止免費開放的土地使用制度,並建立收費的許可審查制度。[14]

  進入1970年代,某些相對激進的州組織了“山艾樹反叛”(Sagebrush Rebellion),拒絕承認聯邦以國家森林和公園的名義占有土地的合憲性,主張這些土地實際上為州和地方所有。[15] 為了調和聯邦與地方的沖突,美國法學界近年來復興了“公共托管”(public trust)理論,主張公地等某些資源應屬於“公有”,或至少是為了公共目的而受制於“公用”(easement),[16] 但是這種弱化管制的傾向並沒有為法院所接受。正如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先例中指出:“國家的所有公地都是為了整個國家的人民,但是如何管理托管實務卻不是壹件法院說了算的事情,而是由國會決定的事情。”[17] 換言之,壹旦國會決定加強對聯邦土地的管制,那麽法院並不能以“公共托管”或任何其它理論阻礙聯邦管制。國會對聯邦土地的管理方式固然要考慮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反應,但是這並不能改變聯邦管理和使用聯邦土地的廣泛權限。

  總的來說,美國公地的歷史演變經歷了初始收購(acquisition)、寬松處置、原封保留(retention)和強化管理(management)階段。[18] 在此過程中,聯邦土地所有權的屬性也發生變化。在處置階段,聯邦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像是壹種虛置不用、等待定居的臨時性安排。但是在保留和管理階段,聯邦土地所有權逐步實質化;聯邦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自己所有的土地,聯邦土地也過渡為名副其實的政府所有的土地,直接由聯邦成立專門機構經營和管理。今天,聯邦土地所有權已不再是壹個虛置的空殼,而是和私人土地所有權壹樣實實在在的“使用和享受財產的權利集合”。

  當然,聯邦政府並不能為了自己乃至政府官員而“使用和享受”聯邦土地;聯邦土地的經營管理必須是為了整個合眾國人民的利益,而人民通過國會與總統的周期性選舉保證關於聯邦土地的決策符合自己的利益,政府獲得的土地收益也通過預算和開支監督用於國計民生。在這個意義上,美國的“國有”(聯邦)土地其實並不是“政府所有”,而是由政府代表人民為了公共利益而行使土地使用權與管理權,但人民畢竟只是背地裏的收益者,而非直接的管理者。就和私人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經營管理壹樣,聯邦土地由聯邦政府占有、使用、經營和管理——也就是“擁有”;在幾乎所有表象層面上,政府都是公地的所有者,只不過民主選舉制度迫使公地的使用和管理最終使人民受益而已。

  3. “公地”究竟誰所有?加拿大模式

  和美國相比,北部近鄰加拿大的公地更是占了絕對統治地位。加拿大的公有土地也分為聯邦和各省所有。據統計,加拿大41%的土地為聯邦所有,48%為各省所有;兩者相加,高達89%的土地是屬於政府的“皇家土地”(Crown Land),僅剩下11%為私人所有。和美國不同的是,加拿大各省對土地的管理權比聯邦重要得多。原因在於1867年的《英屬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規定,公共控制的“皇家土地”及其資源如果沒有為聯邦政府保留,就在聯邦建立之時下放給各省,各省負責對土地的利用、開發和維護制定法律和政策。[19] 絕大多數聯邦土地屬於為印第安人管理的加拿大屬地,各省中屬於聯邦控制的土地只有4%。各省則控制著近半加拿大土地,省屬土地占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和紐芬蘭(Newfoundland)的95%、阿爾伯塔省(Alberta)的60%、新布倫瑞克省(New Brunswick)的48%。[20]

  盡管加拿大的聯邦和各省對公有土地的管理權分配和美國恰好相反,兩者的公地屬性卻大同小異——換言之,在實際效果上都是政府所有。雖然有人主張加拿大的所有公地都屬於代表整個國家的(英國)“女王陛下”,國王對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21] 因而聯邦和各省控制的土地似乎“妳中有我、我中有妳”,但是聯邦和各省的土地管理權限實際上界定得涇渭分明。聯邦土地都和聯邦履行的職責相關,包括印第安人保護區、國家公園、軍事基地、機場、航運、鐵路、電訊設施以及和刑法、國際貿易與瀕臨滅絕的物種相關的設施。各省政府則全權管理省屬土地,其中最重要的用途包括農業、森林和漁業。例如1973年的卑詩省立法建立了“農地委員會”(Agricultural Land Commission),同時規定了嚴格的農地保護機制。[22] 加拿大法院長期承認,各省有權獲得所有公地收入並行使經營權和控制權,除非土地依照樞密院的敕令被明確轉移到聯邦政府。[23] 《英屬北美法》第109條明確規定,所有土地、礦藏、礦物質及其收益歸各省所有。這壹條壹般被解釋為皇家土地的經營權屬於各省,而非聯邦。例如《憲法法》第91條第12款授權聯邦政府“海岸和內陸漁業”,但是早在1898年的“漁業案”,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判決這壹條並不授權聯邦政府通過租賃處置皇家土地的捕魚。[24]

  然而,“國王”的虛位存在仍然產生了壹定的實際影響。加拿大和美國最根本的區別即在於沒有通過暴力革命和英國徹底斷裂,因而獨立之後仍然和母國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其中之壹就是土地所有權。1066年,征服者威廉在英倫半島建立“壹統封地”,英國可以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國王是全部土地的封主,任何其他人或組織都是直接或間接的封臣,封臣通過分封獲得對土地的使用權。隨著殖民地的擴張,英國土地制度也被帶到北美。根據1763年的《巴黎條約》,英國從法國購買了加拿大東部的土地。從那時起,所有土地在理論上都屬於英國國王,加拿大的逐步獨立並未改變這壹事實。事實上,幾乎所有獨立後的“英聯邦”成員都是如此。例如澳大利亞政府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acquisition)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者達成協議,或在所有者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征收,而強制征收有時也被稱為“收回”(resumption),也就是代表國家的“國王”可以為了某種目的“收回”先前授予出去的部分土地。[25]

  在這個意義上,不僅公地是“皇家”所有,即便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也不是絕對所有權。在理論上,私人土地並非“私有”,而至多只有永久使用權,每個使用者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戶”。既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繼承權在某些情況下受到壹定的限制,譬如政府在批準土地的時候往往保留對礦藏的權利;如果壹個人去世時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麽他所擁有的土地將回歸“國王”,變成所在省管理的公地。當然,除此之外,私人對土地的使用權幾乎是絕對的,和美國法上的所有權並沒有本質區別;在壹般情況下,無論私有還是公有土地都感覺不到“國王”的存在,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貌似壹個地地道道的所有者。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對中國的獨特啟示在於,所有權本身的屬性往往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26] 在加拿大,“國王”在名義上是全部土地的終極所有者,無論政府還是私人都是“女王陛下”的“佃戶”,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王”只是壹個躲在幕後的“背景”而已,其名義所有權並不影響私人或政府對土地的實際占有、使用或管理。尤其是政府不能因為私人在理論上並非土地的所有者,就可以隨意處置私有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事實上,雖然加拿大在憲法上並沒有規定征收私人財產須給予公正補償,加拿大的征收法律和程序和美國或任何發達國家別無二致。[27] 征收程序如此嚴格、征收成本如此高昂,以至征收行為在這個幅員如此遼闊的國家極少發生。[28]

  4. “土地公有制”的憲法意涵

  由此可見,土地制度比通常理解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更加復雜,土地所有權至少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私人所有、政府所有和“國家”(或“國王”)所有。雖然政府所有和國家所有都屬於土地“公有制”,政府對土地行使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也必須是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兩者之間還是存在重要區別。對於政府所有的土地,無論政府在名義上是否擁有土地,政府實際上履行著占有、使用並管理土地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等實際權力融為壹體。因此,政府所有的土地屬於實質性的公有制。然而,對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政府則未必行使實際管理權。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的經驗表明,所有權和使用權或管理權是可以相分離的;即便對於私人土地,其所有權也可以在名義上屬於“國王”(國家)。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即和使用權、管理權等實際權力(利)脫鉤,成為壹種名義性權力。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名義”所有權仍然可能產生實質效果,但是壹般並不影響土地的日常使用或管理方式。

  和私人或政府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概念的性質決定了土地的“國家所有”只能限於名義上的所有權。事實上,土地公有或國家所有表達的理念本身是相當自然與合理的:作為壹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土地不應該為任何私人獨享,而應該為全體人民造福。俗話說,大地是“萬物之母”,也是迄今生成地球上絕大多數財富的基礎。雖然自由主義契約論者洛克認為,勞動不僅賦予勞動者對產品的財產權,而且也賦予其對土地的財產權,[29] 但是在他自己的國家,這種財產其實只是永久使用權,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土地在名義上屬於國王所有。和可以通過勞動獲得的壹般財產不同,雖然土地的價值可以因為勞動而得到提高,土地本身並不是也不可能通過勞動獲得,因而使用土地的權利以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可以歸屬私人,但是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土地本身可以為“國家”所有。

  然而,問題恰恰在於,“國家”究竟是誰?現代意義的“國家”顯然不等於“國王”,更不等於政府,而是指特定主權範圍內的人民,至少是符合憲法或法律規定條件的公民,因而“國家所有”即全體人民所有。例如中國1982年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權法》第45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裏的“全民”可以采取兩種理解,但是兩者都只能支持名義所有權:如果這裏的“全民”是壹個獨立於具備行為能力的特定人群之外的抽象整體概念,那麽“全民”或“國家”本身就是壹種名義性的虛構,因而顯然只能支持名義性所有權;如果“全民”不是壹個抽象概念,而是壹個由具體公民構成的集體,那麽它在現代國家往往是壹個數以千萬乃至億計的龐大集體。由於如此龐大的公民群體不可能對任何特定土地直接行使有效的使用權或管理權,“國家所有”必然是壹個和實際使用權相分離的名義所有權概念;否則,假如壹般意義上的“人民”有權直接使用或管理土地,必然產生壹系列不良後果。

  首先,全民參與土地管理的成本顯然極其高昂。如果整個國家的人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對某壹特定地塊的用途表態,這樣的管理模式不僅成本顯然很高,而且也因為缺乏信息而不可能實現——遠在千裏之外的廣州居民怎麽可能了解哈爾濱的某壹塊地應該修地鐵還是建住宅?北京居民又何以確定上海的世博會建在哪裏?即便是讓同壹座城市的居民來決定本市每壹塊土地的用途,也是成本極高和極不明智的。既然“人民”不具備確定土地用途的有效信息和機制,強求人民的集體決策只能造成土地用途配置不合理、土地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角色錯位、剝奪土地使用人的合理利用機會等惡果。事實上,普通人對於和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絕大多數土地使用並不感興趣,因而也不是土地用途與管理的適當決策者。

  其次,既然壹般意義上的“人民”不可能直接使用或管理特定土地,實際狀況往往是“近水樓臺先得月”,土地主要由實際占據的人使用,土地的全民或國家所有也就成為壹句空話;土地實際上為私人所有,只不過這種所有制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事實上,和土地國有制相比,土地的私有產權不僅有助於激發土地所有人的開發積極性,更能保證土地得到有效與合理利用,而且土地使用和管理成本也更低。根據德姆塞茲的交易成本理論,將土地分塊並賦予私人所有權是交易成本較低的壹種做法。[30]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人只需要保證沒有外人侵占土地,而這個成本要比監督那些有權進入並利用土地的主體之行為更低。[31] 在土地公有制國家,如果全民或國家所有權只是維持在模糊籠統的名義層面,那麽私人仍然可以在法律上維持相對確定明晰的使用權;反之,國家所有權的實質化不僅不能真正實現土地的全民所有,反而只能加劇使用權和收益權的不確定性以及土地權利沖突。

  最後,如果土地的國家所有權不僅是名義性的,而且也包含使用權、收益權等其它實質性權益,而實際上卻無法有效落實土地的全民所有,進而造成土地使用對壹般公眾免費開放的事實,那麽必然會產生普遍的“公地悲劇”。[32] 這壹點早已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常識,在此無需贅述。事實上,美國之所以收緊了早先寬松開放的土地利用政策,部分原因正是這種政策雖然為西部居民的放牧等活動提供了諸多便利,但是也確實加劇了私人對公共資源的過度濫用。[33] 因此,土地國有制看起來是為了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但是國家所有權實體化的結果適得其反,反而讓所有人都生活在土地資源過度利用、土地價值不斷下降的貧困之中。

  當然,為了防止“公地悲劇”等社會後果,人民可以委托政府代表他們管理國有土地。在歷史上,美國聯邦所有的土地曾經歷從名義所有權向實質所有權的轉變,但這種轉變更多是聯邦政府早期對其所有的土地放棄行使實質管理權的結果;聯邦對土地的所有權本來就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權和管理權,完全可以排除私人的進入和占用。相反,名義性的國家或全民所有權則並不授予政府實質性地管理、使用和處置土地的權力;否則,憲法規定屬於人民的土地財產就蛻變為政府所有,政府實際上成為全部國有土地的“主人”,並將對所謂“國有土地”上的壹切活動乃至基本生存產生嚴重影響。尤其是如果人民本來就對自己的土地壹直享有使用權,那麽政府顯然不能以“國有”的名義限制、幹涉乃至剝奪人民的土地使用權。固然,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政府有權管理所有土地的用途,但是這種“管理”僅限於整體規劃和用途控制,而不包括直接使用、處置和運營的權力,除非政府通過征收將人民的土地使用權歸為自己,從而使名義性的“國家所有”變成實質性的政府所有。

  綜上所述,要厘清土地“公有制”的性質,必須確定政府的土地管理權限的邊界。某些公地確實為政府所有,由政府全權規劃與管理;某些土地的“國家所有”則只是名義上的,實際使用權歸屬私人或企事業單位等特定主體。加拿大和美國的經驗顯示,所有權的名義並不重要;即便私人永久使用、受益和轉讓的土地仍然可以在名義上屬於“國王”或“國家”所有,名義所有權對於實際使用權的影響極其有限。這壹論斷並不限於特定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國家,而是普遍適用於所有的“國家”或“全民”所有制。這些公有土地究竟為誰所有,取決於特定國家的土地使用格局及其發展歷史。

  三、1982年發生了什麽?詮釋現行憲法的土地所有制在此基礎上,讓我們來探討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的土地公有制的真意。眾所周知,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如何理解這壹條中的“國家所有”的性質?這個問題的答案對於界定城市土地的政府管理權和公民使用權至關重要,而在解釋憲法第10條之前,首先有必要說明憲法解釋的壹般原則與方法。

  1. 憲法解釋方法

  壹般認為,憲法解釋主要有四種方法:文字、結構、歷史和目的。[34] 由於憲法規定通常簡略而寬泛,憲法文字壹般只能作為憲法解釋的起點。例如中國憲法第10條並沒有明確定義“國家所有”,因而這四個字的確切意涵並不清楚。要理解“國家所有”的性質,就有必要借助其它通行的解釋原則與方法。筆者認為,中國憲法的解釋尤其需要重視以下幾條原則。

  第壹,憲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應參照該條款在制定或修訂當時的歷史背景。根據當時的制憲背景,憲法解釋應盡量符合制憲者或修憲者的“原意”(original intent),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當時社會實際或根據當時情形判斷不可能為社會多數所接受的解釋。雖然“原旨主義”(originalism)作為壹種憲法解釋方法頗有爭議,[35] 但是如果有關條文在通過時確實經過討論並存在可靠的歷史記錄,制憲者原意和制憲背景仍然是憲法解釋的重要參考。

  第二,憲法解釋還應“與時俱進”,盡量和社會不斷發展進化的憲法意識接軌。雖然原意學派堅持認為,修改過時的憲法規定是立法者(制憲者或修憲者)而非解釋者的任務,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憲法修改程序復雜等原因,各國憲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條文滯後於現實的現象。在立法者滯後的情況下,解釋者就有義務對舊的憲法機體註入新的血液,讓憲法條文在日新月異的變革社會中不斷獲得新的生命。在這個意義上,憲法確實是壹部不斷自我更新生長的“活法”。[36]

  第三,對中國尤其重要的是,以上兩條解釋原則要求適當處理憲法內部的結構張力。改革三十年來,中國在經濟、社會、法治等各個領域發生了巨大變化,人民的憲法與法律意識也得到極大提高。在1982年制憲時,法治、人權、私有財產等概念頗受爭議,今天則早已成為中國社會的道德共識。與此相對應,依法行政、法治國家、私人財產、征收補償等概念相繼入憲,憲法修正案體現了公民憲法意識的新發展,但是原來在不同環境下制定的憲法條文並沒有改動,從而不可避免地與後來加入的修正案產生結構性張力。由於憲法應該是壹部和諧統壹的基本法律規範,憲法解釋應盡量化解憲法條文之間的潛在沖突,用新的原則和理念去重新理解與詮釋舊的條文,進而創造壹個不斷更新進化的和諧統壹的憲法價值秩序。

  最後,憲法解釋應以人民的長遠福祉為基本目的。國家之所以制定憲法,無非是為了保證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權力濫用及其對人民基本權利產生的侵害。不論采用哪壹種解釋方法,都不能背離這壹立憲基本初衷。

  上述原則為解釋1982年憲法第10條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探討具體憲法解釋之前,首先有必要說明中國土地所有權在1982年的狀況。

  2. 1982年之前的中國土地所有制

  眾所周知,1949年之前,中國土地以私有制為主。[37] 1949年後,新政權接管或沒收了帝國主義、官僚資本、戰犯與漢奸等“反革命分子”的城市土地所有權。《共同綱領》第3條宣布:“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第27條宣布:“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是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實現耕者有其田。”由此可見,除了被政府沒收的土地之外,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仍然保留土地的私人所有,1949年的政權變更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土地制度。

  1954年憲法基本上延續了公有和私有兼容的土地制度格局。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收或收歸國有。”由此可見,城鄉土地都被定義為“生產資料”,而第5條規定了四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第8、9、10條分別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以及“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由此可見,資本家、手工業者及其他個體勞動者的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仍然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38]

  1956年,三大改造運動開始,政府通過贖買收購了資本主義工商業擁有的土地所有權,並通過人民公社運動將農民個人土地轉變為集體土地,但是城市住宅的私人土地仍然存在,只不過比例越來越小。[39] 此後形成了國有為主、集體與私有土地並存的格局,城市超過90%的土地為國家所有,[40] 但是私人土地從未被法律取消。即便有“文革憲法”之稱的1975年憲法也沒有明確取消城市土地私有制。雖然其第5條規定:“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似乎取消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但是第5條只是規定了生產資料的“主要”形式,並未排除土地私有制作為壹種“次要”形式存在。第6條則規定:“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征購、征收或收歸國有。”除了明確規定“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即國有森林和荒地等資源之外,第6條並沒有改變其余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性質;城市仍然存在私有土地,否則就沒有必要對其“實行征購、征收或收歸國有”了。1978年憲法關於土地所有制的規定和1975年憲法完全類似,無需贅述。

  總之,1982年之前,城市私人土地所有權仍然普遍存在。事實上,部分宗教團體還獲得政府核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書。[41] 雖然經過歷年贖買、收購、征收,城市大部分土地在名義上或效果上已屬於國家所有,私人住宅下的私有土地只占整個城市的很小比例,而且在計劃經濟統籌分配壹切的年代,即便私人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受尊重,資本家的私宅幾乎全部被分配公用,更不用說住宅下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但這種做法或政策是沒有法理依據的。至少在法理上,私人對其所有的住宅及其之下的土地仍然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只不過它們在實踐中遭到了不公正的剝奪。改革開放之後,各級政府逐步“落實政策”,歸還了原先遭到占用的私人住宅,私宅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土地使用權。1995年,國家土地資源局頒布《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其中第28條規定:“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見1982年之前的“私有土地”是得到政府正式承認的。這部分土地確實占城市土地總量的比例不大,但是僅此並不能否定它們的存在,也不能忽視它們在1982年憲法頒布之後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3. 1982年憲法的城市土地所有權

  在此歷史背景下,1982年憲法第10條規定的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究竟意味著什麽?對此,第10條本身的文字說明不了什麽問題,制憲過程披露的材料也很有限,何況憲法的起草者(憲法修改委員會)和制定者(全國人大)似乎都沒有詳細討論“國有所有”的確切意涵。[42] 因此,中國土地所有制的解釋仍需要運用上述解釋方法。所有解釋原則都指向壹個結論,那就是至少對於截止1982年私人所有和使用的土地,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只能是名義性的所有權,而不可能是包含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實質所有權。事實上,即便是對於已經國有化的工商業或事業單位用地,“國家所有”也應該被理解為名義性所有權。

  首先,憲法第10條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的討論空白本身就很說明問題。[43] 如上所述,1982年憲法生效前,城市還普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即便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土地上的大量建築物顯然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對承載其私有財產的土地享有使用權。然而,1982年憲法竟然在壹夜之間靜悄悄地將全部城市土地國有化,而看上去如此驚天動地的大動作卻不僅在全國人大起草和審議階段波瀾不驚,而且通過後也未曾在全國激起任何社會反響;且不說沒有發生任何社會抗議,甚至連思想敏銳的學術界也沒有泛起壹點漣漪。試想,假如憲法第10條的真實意圖不僅是剝奪城市土地的私有所有權,而且是限制廣大城市居民的土地使用權,眼睜睜地讓他們生活了多年的住宅突然間失去法律上的立足之地,中國社會怎麽可能如此保持平靜?假如第10條真的壹舉收回城市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那麽至少會削弱全國各地的城市住宅在法律上的確定性;這可是影響千家萬戶重要民生的大事,全國上下不可能如此“沈得住氣”。對於這種看似不可置信的現象,只有壹種合理解釋,那就是憲法第10條規定的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只是壹種名義所有權,並不觸動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實質。

  其次,或許有人認為,1982年城市土地國有化之所以沒有激發大規摹論,是因為當時尊重與保護私有財產觀念不強。然而,這壹主張並不能成立,因為即便在2004年修憲之前,1982年憲法也明確保護具體的私有財產,原先的第13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事實上,類似條款從1954年憲法(第11條)起就成為執政黨的既定國策,即使1975年和1978年憲法也未曾否定(見兩部憲法的第9條)。雖然這些規定沒有明確提到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權作為擁有“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基礎,理應同樣受到國家的尊重與保護,而不能在沒有事先征求人民同意的情況下剝奪人民合理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權利,否則就違背了1982年憲法第13條表達的保護私有財產的壹貫精神。

  事實上,即便這壹主張能夠成立,當時確實不如現在重視對私有財產的尊重與保護,也不能說明剝奪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如上所述,憲法不是壹部靜止不變的“死法”,而是不斷生長更新的“活法”;對憲法第10條的理解也同樣不是壹成不變的,而必須根據改革開放過程中不斷發育成熟的憲法思維而獲得重新理解和詮釋。1982年憲法制定後,四次修正案不斷豐富完善了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尤其是2004年修正案將第13條對“收入、儲蓄、房屋”等特定財產的保護,擴充為對私有財產的壹般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並首次明確了征收財產的補償原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假如憲法第10條被理解為壹夜之間收回公民對土地的使用權,無疑將構成沒有“給予補償”的征收,因而顯然違反了憲法第13條現在規定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則,進而在憲法第10條和第13條之間造成不必要的內在張力。

  顯然,我們並不生活在過去;對於我們而言,重要的並不在於過去如何理解憲法,而是如何讓憲法在當代人的心目裏獲得合理與公正的解釋。即使憲法第10條在1982年意義不甚明朗,今天也不可能將其想象為國家有意無償剝奪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假如今天再來制定或修訂第10條,那麽即便仍然規定城市土地“國家所有”,也不可能將其理解為對私人土地使用權的無償剝奪。各國經驗都顯示,實質意義的國有化是壹種極其罕見的非常措施,只有在國家遭遇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會實行,而1982年中國已經步入改革開放的軌道,國內和國際形勢都十分看好,並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緊急狀態。更何況即便實行國有化,也必須給予公正補償;[44] 否則,無論通過什麽方式,哪怕是通過近乎神聖的修憲程序,無償剝奪也必然構成巨大的不公正——事實上,剝奪方式越“高尚”就越諷刺。我們不可想象1982年憲法第10條會規定如此不公的體制,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以如此不公的方式解釋這壹條憲法規定。憲法解釋必須忠實於憲法的整體結構和內在精神,避免不同條款在含義上產生沖突或割裂,而按照第13條所明確表達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征收給予補償的基本精神,第10條規定的“國家所有”只能被解釋必須為不觸動土地使用權的名義所有權,否則就將人為產生第10條和第13條之間的結構性沖突。

  最後,對憲法第10條的不當解釋不僅會產生巨大的個體不公,而且會造成嚴重的社會災難,從而恰和制憲初衷背道而馳。如果剝奪了人民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權和使用權,那麽所有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財產乃至生存權利都失去了法律保護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壹旦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從人民轉移到政府,那麽政府就可以隨時命令人民騰空其賴以生存的居所,推土機就隨時將人民的住宅夷為平地。加上憲法和法律只是要求征收給予“補償”,卻並未明確規定給予按公平市價標準衡量的“公正補償”(just compensation),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壹本萬利的生財之道,人民的住宅安全就遭遇空前危機。事實上,征地拆遷早已成為中國社會動蕩的首要因素,[45] 其制度根源正是政府過於隨意處置土地的權力。要防止唐福珍自焚悲劇的重演,只有將憲法第10條規定的“國家所有”解釋為名義所有權,將實際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權利還給人民。

  以上分析不僅適用於到1982年為止尚未被國有化的少量私人土地,而且也適用於1956年之後被逐步國有化的工商業或事業單位用地。雖然這些土地以及單位用於職工建房的土地在法律上可能屬於“國有”,但是實際上壹直由所在的非政府主體無償和無限期使用,只不過它們無權變更用途或轉讓而已。[46] 這種長期使用的狀態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權利”,但是即便在中國計劃經濟的高潮,代表“國家”的政府壹般也不會隨意收回,土地的“國有”和私人或單位的占用處於事實上的分離狀態。否則,假如“國家所有”是壹種實質性的所有權,這些土地由代表國家的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可以隨時改變用途、收回使用或劃撥給其他主體,那麽必然對日常的社會、經濟或居民生活產生巨大的幹擾和任意性,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動蕩。

  也正是為了防止土地國有化可能帶來的社會動蕩,國家土地資源局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了私人土地使用權的延續性,其第27、28條分別規定:“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設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些規定表明,1982年的城市土地國有化並未影響之前私人、政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權利;對於這些原先由特定主體合法占用的土地,“國家所有”只是名義性的,因而所有權的歸屬本身並不能回答誰有權占有和使用土地等實質問題。[47] 由於相當部分的城市土地壹直由私人或單位占有並使用,土地是他們生活並開展壹切活動的基礎;這些實質上由私人使用的土地並不因為1982年憲法第10條而改變性質,從名義性的全民所有變成實質性的政府所有。

  對於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國有土地,1982年之後進行的有償出讓和流轉試驗進壹步證實,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分離的。1986年,深圳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特殊商品進入市場,並以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改變了原有的無償劃撥模式,逐步形成了國有土地流轉市場。[48]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首次公開拍賣了壹幅面積8588平方米的地塊,被認為敲響了1949年以來國有土地拍賣的“第壹槌”。[49] 次年的憲法修正案在第10條中加入“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獲得了憲法依據。政府通過征收等手段獲得了實質性的土地所有權,而壹旦出讓使用權之後,雖然土地在名義上仍然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在出讓期限內,這種被剝離使用權之後的“所有權”已經空殼化了。

  綜上,1982年憲法究竟對城市土地產生了什麽影響?按照以上對“國家所有”的名義性解讀,城市土地的權屬取決於實際使用權和管理權的主體歸屬。對於1982年之前仍然私有的城市土地,憲法第10條並沒有更改私人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對於1982年之前私人或單位由政府劃撥而無償與無期限使用的國有土地,私人或單位的永久使用權也不因1982年憲法而有所改變。上述土地的使用和流轉受制於政府規定的城市規劃方案。對於1982年之前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土地,以及1982年之後政府通過征收獲得的土地,它們在效果上屬於“政府所有”,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政府可以對這些土地進行有償和有期限的出讓,在出讓期間依照出讓條件允許土地流轉。

  4. 如何管理城市土地?

  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觸動已被特定主體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卻對除此之外的所有城市土地重申了實質性的政府所有權。因此,屬於公用的街道、馬路、廣場等土地不僅屬於“國家所有”,而且地方政府對這些名副其實的“公地”行使實質性的管理權;否則,如果沒有適當的公共管理,這些“無主”的公有土地必然因私人的任意占用而陷入混亂,並很快發生“公地悲劇”。在這種情況下,正如美國聯邦政府在19世紀後期從放任到管制的轉型顯示,政府有必要全面介入公地的規劃和管理。在效果上,這些城市土地即成為受政府“托管”的土地。其實,和歐美等國相比,中國城市的街道、廣場、綠地等公用地占土地面積的比例明顯偏低,[50] 因而要改善城市環境,由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公用地面積有待擴大。當然,城市公用地應該真正實現公共用途,廣場綠地顯然不應集中在政府大樓門前;政府管理公地的目的並不是政府自身甚至官員個人的利益,而是整個城市的公共利益。

  以上對城市土地管理權的界定馬上涉及有關管理權限的分配問題。政府究竟能對城市土地做什麽?各級政府管理土地的權力邊界在哪裏?現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或法規授予各級政府的管理權限是否符合憲法第10條的本意?憲法第10條只是籠統規定了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而並未說明城市公地究竟由哪壹級政府管理。《土地管理法》第2條則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與此壹致,《物權法》第45條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然而,這些規定值得商榷。

  首先,憲法第9條、《土地管理法》第2條和《物權法》第45條都規定土地的“國家所有”是指“全民所有”,而憲法第2條則規定:“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其中也應該包括土地管理事務。雖然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各種事務,這壹條顯然並不表明凡是“法律規定”就應自動得到憲法的認可,否則憲法序言規定本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就失去了意義。

  既然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與地方各級人大,《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措辭似乎不盡妥當,因為它很容易造成錯覺,讓人誤以為國務院在憲法上有權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權力,“國家所有”變成了“國務院所有”,至少在效果上是如此。[51] 這種規定和理解將架空各級人大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因而不符合憲法第2條的精神。事實上,國務院的主要領導並非由全國人民選舉產生並對人民直接負責,而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並對人大負責,因而它能否直接“代表國家”行使屬於人民的權力是壹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對憲法第2條的正確理解應當是,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全體人民由全國以及地方各級人大所代表,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政府只是人大意誌的執行機構。因此,如果說城市公地的主人最終是“全民”,那麽各級人大是代表人民管理城市公地的“董事會”,而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則是公地管理的“總裁”或“總執行官”,負責履行具體的日常土地管理職能。

  按照憲法第2條的精神,《土地管理法》第2條和《物權法》第45條所指的“行使所有權”必須被理解為日常管理職能,而不是基本決策職能。[52] 既然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而土地用途管理顯然是壹種重要的“國家權力”,這意味著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義務對土地用途的確定、規制或變更發揮決定性作用。如何管理城市的街道、廣場、公園或水庫等公共設施?城市建設與發展是否需要征用居民或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城市是否需要擴張並改變城鄉規劃,將農地變成城市建設用地?這些問題都必須經過各級人大的充分討論,最後將具備法律效力的決定交由地方政府執行。[53]

  其次,“全民”或“國家”所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公地的管理權屬於中央壹級而非地方各級政府?從表面看,在單壹制的憲法框架中,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國家所有”似乎意味著中央全權負責土地管理,地方政府只有在中央授權範圍內才能管理本轄區的土地。[54] 雖然這種理解不無合理之處,但也未必只是惟壹合理的理解。根據憲法第2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同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因而兩者可以被認為共同代表人民行使主權。雖然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立法的效力高於所有地方立法,但是第57條並不排除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共享管理國家的權力,共同參與城市土地管理。另外,憲法第3條也為中央和地方權限的靈活分配留下壹定余地:“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因此,雖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假設國務院是國有土地理所當然的“代表者”,“國家所有”並不意味著國務院在憲法上是城市土地惟壹可能的管理者。如果“全民所有”可以被理解為全體人民對全部城市土地的所有權,進而分解為各地人民對當地土地的所有權,那麽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也完全可以分享壹定的土地管理權限。

  事實上,壹個中央政府顯然不可能對全國城市土地進行事無巨細的具體管理,而必然將具體管理權下放給各級地方政府。從信息成本和土地使用的效率來看,管理權限下放到市、縣壹級較為合理,而這也正是中國土地管理的實際操作狀況。[55] 雖然中央和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和監督實施土地宏觀調控和發展規劃,縣市級政府實際上履行著大部分具體管理職能。至少在效果上,地方政府是城市土地的實際管理者。隨著城市土地轉讓權的開放,城市政府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積極性大大增加,各地政府也從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中獲得巨大收入。[56] 土地出讓收益主要歸屬地方(而非中央)政府的事實表明,不論法律規定誰是“國有土地”的代表者,地方政府都分享著規劃、管理和利用土地的職能。

  最後值得註意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對於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公地悲劇”是壹件好事,[57] 但是政府顯然僅有權出讓個人和單位不享有使用權的“無主”公地;如果城市土地使用權已經“有主”,那麽盡管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政府都只有在征收之後才能獲得其使用權。這個論斷至少具有兩方面的含義。第壹,需要征收並給予補償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否則,因為城市土地都是“國家所有”,似乎“所有人”沒有變化就談不上征收。然而,只要政府動用公權力改變了土地使用權人,那麽就顯然構成征收並需要給予補償。事實上,既然“國家所有”只是名義性所有權,這也表明土地的所有權屬性對於確定是否構成征收並不具有決定性意義。

  第二,既然憲法第13條明確了征收必須補償的基本原則,土地使用權的征收也必須給予公正補償。城市拆遷顯然首先是壹種征收行為,而需要補償的不僅是地面上的房屋,而且也應包括土地使用權。雖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於房屋補償標準中,但這種價值體現往往是不完全的,尤其是諸如北京四合院等建築物的土地面積遠大於房屋面積,因而房屋補償只能是不充分和不公正的補償。2011年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補償範圍僅限於房屋,並在不給予補償的情況下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13條),似乎違背了該條例本身規定的公平補償原則,也不符合網絡民意在這個問題上形成的普遍共識。[58] 當然,對於當年通過無償劃撥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可以不必補償;即便如此,如果土地在使用過程中有所增值,那麽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仍應給予適當補償。[59]

  四、結論——重新理解城市土地的國有屬性

  本文從中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比較分析出發,論證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可行性與必然性,糾正了1982年憲法壹夜之間將城市私人土地“國有化”的簡單化理解。世界各國的經驗都表明,所有權是可以分割的,名義所有權完全可以和實際使用權相分離。[60] 只要根據通行的法律解釋規則與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權、尊重私有財產的內在精神對憲法第10條賦予合理解讀,而完全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在沒有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剝奪私人土地財產權的惡性規定。這種錯誤理解不僅違背了尊重人權、法治、公正和市場規律的憲法精神,而且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

  運用正確的釋憲方法解讀憲法第10條,本文得出如下結論。對於城市“國有土地”,“全民”所有權只能是壹種名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屬於特定個人、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街道、廣場等使用權不隸屬於特定主體的公地則由政府“托管”。1982年憲法宣布城市土地“國家所有”並未剝奪任何個人或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而至多是確認了政府作為“無主”公地的管理主體。既然人民仍然擁有原先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不僅需要補償被征收房屋,而且需要依情形適當補償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第13條對征收“給予補償”的要求。

  總之,1982年憲法第10條的城市土地“國有化”並沒有讓政府對已經合法占用的土地獲得所有權。既如此,政府不能像對待自己直接管轄的辦公用地或城市公地那樣隨意收回。大部分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只是名義性的,私人或單位仍然保留實質性的土地使用權;在實際效果上,這種使用權和所有權幾乎沒有差異,並應該作為憲法上的財產權受到政府的尊重與保護。

  暴力土改

  作者 季鵬 寫於 二零一八年

  總體看來,所有毛式運動都是罪惡的代名詞,包括毛所謂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對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和 “三大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它們本質上都是毛為實現其極權統治、徹底奴役全國人民而使出的分化瓦解、分而治之、殺雞儆猴的把戲,其目的、本質與對敵鬥爭壹樣,並無區別。

  不過,從源頭上看,從其罪惡的烈度、廣度及後果的影響上看,為首卻當推“土地改革”(簡稱土改,又稱為“土地革命”)。然而偏偏這壹毛共制造的最大、最早、最惡劣、最殘忍、最後害無窮的“運動之母”,卻壹直沒有受到清算,沒有徹底平反昭雪和正本清源,如果不對毛式土改加以批判、清算,對毛主義的罪惡認識就是極不徹底,甚至棄本逐末的。今天,應該到了對這個罪惡之源進行徹底清算和反思的時候了。

  壹、土改是毛和毛共制造的最大、最惡劣的冤案中共搞的“土地革命”運動是在蘇共的直接指使、指導下進行的。1923年5月,共產國際告訴中共:“只有把占中國大多數的農民,即小農吸引到運動中來,中國革命才能取得勝利。”“全部政策的中心問題就是農民問題。”指示中共“進行反對封建主義殘余的農民土地革命。”後又多次批評中共的農民運動和土地革命不力(即不夠廣泛、殘暴和血腥)從此,中共走上了以暴力逼使農民“革命”、借土地革命之名走傳統的發動農民造反奪取政權的道路。

  讓毛澤東與土地暴力結緣的是他1926年冬天到湖南進行的為期壹個多月的所渭農民運動考察,其後便寫出了那篇臭名遠揚的、也是毛主義奠基之作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在這篇報告裏毛初次顯露了他鐘情暴力、喜好殘忍的本性,他把這場引起當時全社會包括左、中、右各派人士壹致譴責和痛恨的“痞子運動”、“惰農運動”稱之為“革命先鋒”,把全社會壹致認為“糟得很”的評論說成是“好得很”,把令人發指的暴行說成是革命中“必須要造成的恐怖現象” 而對其大加贊賞。這篇考察報告初步卻又充分展示了毛的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流氓無賴本性和“反潮流”精神,此後毛和毛主義的壹切言行、“理論”都是這篇報告的的發展、發揮。40年之後的文化大革命更是那場痞子運動的直接傳承、發揚光大。

  1926年的湖南農民運動是中共土改運動的早期樣本,它壹出籠就展示了其邪惡、卑鄙、血腥的反文明、反人類本質,引起了當時全社會對共產黨和其“共產主義革命”的同仇敵愾,也引起了廣大國民黨人對與共產黨“合作”的反思,直接導致其後的“馬日事變”、“4.12”清黨”和汪精衛“7.15分黨” 行動。之後,中共也就壹不作、二不休,進行了空前殘忍、暴戾的燒殺擄掠的十年“土地革命”,其瘋狂和殘忍又超過湖南那場痞子、惰農運動。(有關對毛的《中囯社會各階級的分析》、《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以及毛在地主與農民問題上散布的謬論的分析和批駁,請參閱本書第八篇)。

  土地革命亦即土改,之所以稱其為毛共罪惡之首、階級鬥爭之源,皆緣於其屠殺、殘害人數之多,手段之野蠻、殘忍,以及其“理論”之荒謬,影響(後遺癥)之巨大。

  先說殺戮之多。拋開各地分散的“土地革命”屠殺不計,單以毛共的主要根據地江西而論,據民國時期的人口統計資料,1926年秋毛去江西之初,江西全省人口為2000萬,到1936年毛共撤離江西之後,全省僅剩1000萬人口,凈減1000萬。如果加上這十年間正常出生的人口,以當時平均年人口增長15‰計,十年間最少應增400萬,如此,全省十年間損失人口應為1400萬!這1400萬人口死亡大部分就是發生在“蘇區” 的“土地革命”中。也許,有人以為那是圍剿和反圍剿戰爭中的死亡,其實戰爭中直接死亡的人數並不多,所謂五次反圍剿,加起來雙方戰死者絕對不會超過100萬,可見百分之九十不是死於作戰,而是死於毛共的殘暴統治,其中主要就是其“土地革命”及其後續惡政。

  除了江西,全國類似的中共根據地還有多處,它們加起來,比毛的“中央蘇區”人口還多得多(如1931年11月成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江西、福建的“中央蘇區”只有三百多萬人口,而加上全國各地的中共根據地,人數最多時達到900萬)。這些根據地無不實施統壹的“土地革命”政策,即對地主富農及其他有產者斬盡殺絕的政策。這些地區加總起來,在十年土地革命中屠戮的人數絕不會比江西蘇區少。

  毛共土改殺人的第二個高峰是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夏至1948年春,在毛統區開展的土改運動(實際上大多為“二次土改”,因為之前中共毎到壹地首先就是搞“土地革命”)。1948年初,毛共統治的地區已達1.6億人口,按照毛自己的估計,以10%的人口為“地主富農”(實際打擊面不限於此),地富及其家屬總數即為1600萬左右,這次土改毛共實行的是極其慘毒的對地富肉體上消滅的政策,在運動中被消滅的地富,以及因“掃地出門”而死亡的有多少呢?這筆賬雖然無法計算,但僅以地富中的人口百分之十計,也達160萬,而實際上肯定不止此數。

  土改殺人的第三個高峰是毛建國之後的全國性土改,這時除去毛的“老區”之外,全國農村列入土改的人口按毛澤東所說尚有三億壹千萬。這次土改殺人總數後來毛共有壹個含糊的說法是八十萬,我們按上述算法是310萬,實際數字會只多不少。

  這樣,我們把毛共三個時期土改殺人的數字加總起來,大概形成壹個初步的概念,應在1500——2000萬左右。那是十分嚇人的數字!我們知道,鎮反是毛共殺人最多的單項運動,毛承認殺了71萬,據後來中共中央研究室等編寫的有關著述披露的數字,鎮反共“鎮壓”152·61萬人,其中判處死刑的87·36萬人(香港《爭鳴》雜誌1996年第10期載)。這個數字比起土改殺人實在是小巫見大巫(鎮反中被屠殺的也有壹部分地富分子)。也許土改殺人還比不上大躍進躍的死人數(4000萬以上),但這是不同的概念,“大躍進餓死人”毛可以推說 不是它的“主觀故意”,所以他壹直不認賬;而土改則是毛直接指揮的殺人狂潮,被害者都屬毛的政策範圍內要消滅的“階級敵人”,是“故意殺人”。又如文革,文革中的死人是壹個廣泛的概念,情況復雜,毛和毛共都推卸責任。而土改殺人毛和共產黨是推脫不了的!何況,文革中被害者中也有相當部分也是土改的幸存者及其後人。

  土改殺人的另外-個特點是,其手段極其殘忍,泯滅人性,喪盡天良。殺人的方式大多不是正規的槍決(槍決也使用開花子彈,專打頭部,以造成恐怖),而是使用原始的石頭、木棍、鐵器、匕首等;更多的是死於酷刑,包括火烙、吊打、抽筋、剖腹、挖心等等。毛共在土改中提出壹個口號(壹項政策)叫做“貧下中農想怎麽辦就怎麽辦”,也就是鼓勵其無法無天。 於是農村中的流氓地痞歹徒惡棍——土改積極分子們,獸性大發,各顯其能,充分發揮其殘人作惡的想象力,把聽到的、想到的古今中外的酷刑全部用於對地主的“實驗”, 開展殘人取樂 ,殺人競賽,以滿足其獸欲。創造了古今中外在政府組織下對手無寸鐵者的無辜者前無古人的施暴記彔。

  其三是,土改的後續影響最大、最惡劣。具有其他運動所不具備的連續性、永續性。

  土改運動延續幾十年,影響幾代人。而且,壹般運動的受害者,如“反革命”、“壞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只是其本人(起碼名義上不包括其親屬)。而土改則不同,土改要“劃成分”, 不但壹劃定終身,而且延續無窮,被劃為地主、富農,不但本人(假若未被弄死)成了永遠的“階級敵人” ,永久的專政對象,而且,其家屬、後代仍要傳承、背負這壹“十字架”,地主後代要繼承地主的“帽子”,列為國家名正言順的、法定的“階級敵人”,永遠的專政對象、“賤民”和奴隸。

  在土改中,對劃為地主富農的家庭,除了鬥爭、虐殺其主要成員之外,對其全部家庭成員,包括嬰兒、幼童釆取的是“掃地出門” 的政策,即每人只給壹個碗、壹雙筷,根本不分給土地或“分給” 其幾塊不毛之地,其余“壹無所有”。令其立即陷入絕境。在當時情況下,壹般親朋是不敢救援地富家庭的,很多地富家庭成員便死於饑寒交迫之中。幸而存活下來,則要永遠背負“剝削階級”的十字架,成為以後各種運動打擊摧殘的標本、對象。

  地富的家庭成員如此,其親戚也難逃株連。在毛統治時期,所有與地主、甚至與富農沾親帶故的家庭、人員,也被列入“另冊”,受到或明或暗的歧視打擊。於是,地、富成了“不可接觸者”、“政治麻瘋病患者”。這種情況有些近似古印度種姓制度下的賤民——首陀羅,但是實際境遇要遠慘於首佗羅。古代印度低等種姓成員只是在職業上受到限制,在種姓內部並未受到迫害,內部可以通婚。而毛帝國的“賤民”在社會上根本無容身之地,即使從亊最低賤的工作,過最貧苦的生活,仍然是是合法的任人欺壓的對象,不但常年要服勞役——從事無窮無盡的“義務勞動”,更在實際上剝奪了其婚姻權利,沒有女人敢嫁到地富家來,面臨斷子絕孫的現實。當政治運動來臨的時候,地富家庭成員幾乎不可避免受到打擊迫害、甚至殺戮。毛的意圖很明顯:讓這些幸存的“階級敵人”成為階級鬥爭的活靶子,供其他社會成員欺辱、壓迫、奴役,讓人們看到被共產黨列為“階級敵人”後的可怕下場,最後讓他們絕種。以達到他對全民分而治之的陰險、惡毒的目的。

  其四,土改殘害的對象地主富農最冤,毛讓他們獲罪的理由荒誕不經,卑鄙惡毒,構成千古奇冤。

  人們都知道,毛共建國之初,把“民族資產階級”即資本家暫時劃歸“人民內部”,並允許在壹定時期內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其在城市開工廠、開店鋪,雇傭工人都屬合法行為,後來毛發動了針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資本家的經商權被徹底剝奪。

  然而,在農村只要購置了不多壹點的田地,雇請了長工或短工耕種,或出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壹定的地租,就成了地主,成了十惡不赦、禍延子孫的滔天大罪。

  地主、富農經營管理自己的田地,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自己的家業,難道就不是勞動,不是經營管理、不是勤勞致富?退壹萬步講,就算地主 “不勞動”,但那也是他在此前有了勞動的積累,有了可以坐享其成的條件,就像當今富豪們坐吃銀行存款利息或投資紅利壹樣。如果是從祖先繼承的財產,作為繼承者享用,也合理合法。古今中外,有哪條王法說它是非法呢?

  古往今來,哪壹種財產使用權轉讓不收取“租金”?出租房屋要收取房租,銀行貸款或私人借貸要收取利息,古往今來,從來如此,天經地義。為何出租土地收取租就成了彌天大罪?

  其實,從源頭上看,中國的地主除極少數外,不外乎是勤儉積累、祖宗留傳、經商做官所得轉移這三條路。對於廣大中小地主來說,主要是第壹條路。他們無罪。其中壹些人致富後致力於發展鄉村教育和架橋修路等公益亊業,更是有功。

  最早指出毛的土改理論錯誤、荒謬,並對毛的“暴力土改” 進行勸諫的是中國農民黨主席、農業經濟學家董時進。董時進於1949年12月給毛澤東寫了-封八千字的長信,從多個方面論證實行沒收地主土地的暴力土改的不合邏輯、不合情理和可能招致的不良後果,其中首先駁斥了所渭“封建地主”和“封建剝削論”。

  董氏首先指出中國地主不具備所謂的“封建性”,不構成封建剝削。“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可以自由買賣及出租的私有制度”,“在財產私有制之下,-切物品都是可以自由買賣及出租的,譬如房屋車輛船舶機器等,無壹不是如此,對於這些物品既不認為是封建性的,何以獨認為土地是封建性的呢?”接著指出:中國不同於歐洲和俄羅斯,農村不存在領主—農奴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不是來於帝王封賜,除了極少數軍閥官僚之外,主要是來源於自己的積累。他舉了兩個事例:壹個三輪車夫三十年來用他的血汗錢陸續買進了壹百二十畝地;董的壹個老奶媽,做了二十多年奶媽和傭工,隨時將她的工資積攢了寄回家去,零零星共買了二十多畝田地,加上原先所有,共有三十余畝,打算晚年回鄉下去養老。結果他們都將成為地主,這兩位吃苦耐勞、勤儉積累的勞動人民不但他們自己要遭殃,連同他們的親人、後代都要打進十八層地獄。

  董又說到,他的壹個不甚遠的親戚壹家有兄弟三人,二十年前分了家,各分得田地七、八十畝。老大是壹個守本分的老實人,在鄉下務農兼做小買賣,生活極其簡樸,歷年積下錢來,又添置了五六十畝田地。老二嗜賭兼吸鴉片,分家後不多年便將田地賣光。老三將全部田產賣掉,將錢拿到城裏做買賣,發了財,在城裏買了幾處房產,有不少現款和商鋪。共產黨奪得了天下,按照毛的政策,老大將要作為“大地主” 打入萬劫不覆的地獄;老二成了“貧下中農”, 政府的依靠力量;老三也幸運,他是民族資本家,受到政策保護。“最壞的老二占便宜了,笑了,最勤儉的老大吃虧了,哭了。任何人也不能不為老大叫屈。”

  董還指出:新民主主義規定要保護小資產階級。而農村的中小地主是“中國最大的小資產階級”,為什麽城市的大資產階級都要保護,而農村的小資產階級卻要消滅呢?

  董還分析了實行平分土地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建議等到搞社會主義改造時壹次性實行土地社會化。

  (以上引於《炎黃春秋》2011年第4期《董時進致信毛澤東談土改》)董時進的勸諫有什麽效果呢?董的信發出之後毛去了莫斯科,信件沒有下文。後來,中共中央統戰部長李維漢約見董時進,向他當面宣布:取締中國農民黨!董時進設法去了香港,否則,估計他絕對難逃土改的滅頂之災。

  董的勸諫實在有點與虎謀皮、對牛彈琴,因為他不理解毛要搞暴力土改的真正目的,不理解毛的階級鬥爭理論。毛為達目的,是從來不擇手段的!

  說穿了,毛共要如此野蠻殘暴地消滅地主富農,就是為了拉攏、收買、利用貧苦農民為其造反奪權賣命,用壹部分人的生命財產去取悅、籠絡另壹些人為自己充當炮灰。雖然這種“均貧富” “等貴賤”的方法歷代農民造反都用過,但在奪得政權之後仍然繼續實施這種做法,以達到分裂社會、挑動族群內鬥、分而治之的目的,則是歷代造反者所沒有的。可見毛的卑鄙毒辣又在歷代農民造反者之上了。

  有壹句名言:手段的卑鄙決定了目的卑鄙。土改或曰土地革命是毛共奪取政權的主要手段,這個手段是如此卑鄙、殘忍、血腥,也就決定了在其奪得政權即所謂“革命成功” 之後,建立的必然是壹個暴戾、邪惡、黑暗、醜惡的國家和社會,比它推翻的更加惡劣十倍、百倍。所以我們說“土改”是毛共-切罪惡之源!

  二、駁斥關於土改運動的種種詭辯

  迄今為止,毛時代很多運動受害者都平反或“改正”了,有的運動雖然沒有公開否定,但作為受害者的個案其罪名也洗刷了。然而最早、最惡劣的“土改”卻仍屬禁區,不得觸動。雖然鄧小平執政以後廢除了地、富、反、壞戴帽管制的制度,但當局對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那壹幕幕慘絕人環的土改醜劇,卻仍然諱莫如深,所有有關中共的歷史、黨史和其他宣傳品中,依然堅持毛時代的腔調,包括維護有關土改的謊言,繼續讓這些謊言掩蓋歷史真相,毒害人們的靈魂,也阻礙了今日中國回歸正常社會。

  為了維護毛共的歷史形象,維護暴力土改的正當、必要、合法性,長期以來,毛共及其禦用文人,或明或暗、或隱或現制造了大量“理論”根據,這些有的我們前面我們已經簡單駁斥,但未盡其詳,還有壹些尚未提及。這是壹些被混淆、被顛倒了的問題,必須壹壹加以澄清。

  所謂“封建地主”論

  “封建地主”是毛制造的壹個概念,壹種罪名,有了這個罪名他殺地主、搞土改就是正當的了,就是“反封建”、是“新民民主義革命”。關於“封建地主”的荒謬性這壹點,我們己在前面簡單提到並作了駁斥,這裏再補充幾句。

  認真地說,中國的“封建制”早在兩千多年前秦始皇統壹中國之後,就已被廢除退出歷史舞臺了。秦以後中國實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權的郡縣制,這個體制在農業和土地方面的基本特點就是廢除周以後的井田制、亦即封建的領主土地所有制。轉而實行田地可以自由買賣的土地私有制。農業內部任其自由競爭,於是,地主、富農、貧農、佃農因此產生。但它與封建的分封毫無關系。這應該是常識。在中國的封建土地制度取消兩千余年之後,毛居然捏造出“封建地主階級”在中國農村普遍存在這壹天大謊言,實在是無中生有,無恥之極。

  其實毛自已也知道這是謊言,有壹件事情可以說明毛在自打嘴巴。 1960年1月27日,毛乘著他的專列駛進廣州珠江上的小島賓館,隨後組織他的隨行人員成立“學習小組”學習“革命理論”,毛在學習小組上高談闊論,賣弄學問,其中他說的-段是:

  “我國很早以前就有土地買賣。《紅樓夢》就有這樣的話:‘陋室空床,當年笏滿床。衰草枯楊,曾為歌舞場。蛛絲兒結滿雕梁,綠紗今又在蓬窗上。’這段話說明了在封建社會裏,社會關系的興衰變化,家族的瓦解和崩潰。這種變化造成了土地所有權的不斷轉變.....”

  (引自《文革前夜的毛澤東》第58頁。邸延生著,新華出版社2006年版)既然在紅樓夢及其之前的年代,農村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流轉、所有者不斷變化, 就說明已不存在“封建地主”(順便說壹句,“封建地主”這壹概念是不能成立的,由國君分封獲得土地的只有“領主”,沒有 “地主”,領主的土地是分封得來的)。到了民國,皇帝都沒有了,又哪來皇帝分封的“封建地主”呢!

  其實出身農家的毛澤東比壹般人更清楚。毛澤東的父親毛順生就是靠勤儉發家的新興地主的典型。毛很清楚,中囯近代不存在“封建地主”,提出這壹概念完全是其陰險毒辣,別有用心(二)所謂地主代表最落後、最反動的生產關系,“是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阻礙中國社會前進而沒有絲毫進步作用的階級”,所以必須徹底消滅之。

  這是毛在其《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和《中國革命與中囯共產黨》中的說法,是毛共制定的“土改”( 土地革命)政策的理論根據。

  中國的經濟、科技發展緩饅,在近代落後挨打。於是,壹些人便把中國的落後歸咎於長期存在的封建(實際上是皇權)社會制度。毛共則趁機把中國的落後,歸咎於農業土地制度,特別是地主的存在。為自己推行殘暴、醜惡的“土地革命”張目,提供依據。

  其實這完全是壹種謬論,壹種惡毒的誣蔑。

  我們首先要弄清的是,兩千余年存在的土地制度和農業生產方式是自然形成的,是適合其生力水平的生產方式,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以土地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為特征的土地制度比之封建時代固化的領主土地所有制無疑是壹種進步,它能促使人們努力生產、發家致富,爭取成為競爭中的優勝者(即地主富農)。兩千余年的中國科學技術也未能創造出壹種新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來取代它。歷代很多造反者和改革家都發現土地不均的事實,都想以“平分土地” 來改變它,但都以失敗告終。被均分的土地很快又重新組合,恢復不均衡的原樣。所以,地主的存在是壹種歷史的必然,在壹定意義上是-種進步,它促進生產的競爭和優勝劣汰。

  與毛共認定說地主代表落後的生產關系、阻礙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論調相反,地主富農恰恰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我國兩千多年土地自由買賣制度下競爭的優勝者,農民中的出類抜萃者。再從現實看,現代先進國家的土地經營都朝著進壹步集約化發展,都實行家庭農場制度。這種家庭農場主正是由地主、富農發展而來。可見,地主富農代表了壹種集約化發展趨勢,它與新的生產工具結合,便成了家庭農場,推動農業生產達到新的水平。反之,毛共強制堆行的“農業集體化”、國有化,實行平均主義大鍋飯才是壹種破壞生產力、反歷史潮流的倒行逆施,這些都已為歷史所雄辯地證明了。

  由此我們就知道毛澤東宣揚的“地主萬惡論”、“地主反動無用論”是壹種基於其惡毒用心和卑鄙陰謀的謬論,壹種無理、無恥的汙蔑。

  質言之,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緩慢是否因為科技不發達,沒有新的生產工具,新的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無法出現。為什麽中國沒有發明蒸汽機、發生產業革命呢?這雖然不是壹兩句話能說清的問題,但其主要原因應是中國皇權政治制度的落後性制約了科技的發展。與地主無關。

  至於說地主階級“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阻礙中國社會前進而沒有絲毫進步作用”,則更是信口雌黃的誣蔑。毛澤東在其《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中不是也說了嗎,“在中華民族的開化史上,有素稱發達的農業和手工業,有許多偉大的思想家、科學家、發明家、政治家、軍亊家、文學家和藝術家,有豐富的文化典籍。”而這壹切都在以地主和農民為主要生產關系的農業文明中創造的,那些偉大的XX家們,絕大多數都是地主或富農階級的子弟。不是地富家庭也是接受“地主文化”教育的結果。能說地主階級“絲毫無用” 嗎?能說他們只是阻礙社會發展的廢物嗎?

  退壹萬步,我們假說某壹階級現在確實無用了,成了社會累贅和阻礙了,難道因此就要把他們斬盡殺絕嗎?就如在壹個家庭、或家族中,出了壹些殘疾人、老弱病患者,他們只消費不生產,難道就要將其消滅? 可能只有毛那樣的人才會如此。

  簡而言之,毛式土地革命要打擊、消滅的恰恰就是農村社會的先進群體,而扶植起來的則是如“湖南痞子”那樣的社會沈渣和破壞力量,所以,土改後的農村政權立即呈現黑惡化,成了毛的極權統治的堅實基礎。

  (三)中共所謂的土地革命的本質

  毛的暴力土改是以平均地權為幌子,挾持農民跟共產黨造反的壹種方法、手段,很快。土改完成不久毛共又將將土地全部“歸公” 為“國有,實即共產黨所有了。

  毛澤東的暴力土改不僅無償剝奪地主的地產,而且要以恐怖的手段將地主甚至富農從肉體上消滅。

  (四)所謂土改是奪取中國革命(即共產黨造反奪權)勝利的必須手段,也就是必須通過暴力土改將農民捆綁上中共的造反戰車上,才能取得共產革命的勝利。

  這壹條只能作為毛共內部的解釋,或壹些禦用學者為中共的辯解詞。但壹般人也認為,這是毛共要實行暴力土改的真正原因。直至今天,壹些非共產黨人士和外國學者還普遍認為,毛式的暴力土改雖然極不人道,但對於毛共動員農民參與其奪取戰爭卻是必須的,非常有效的,有人認為毛共主要依靠這種土改發動起來的農民戰爭,才取得了勝利。

  此說有壹定道理,但不全面,有些似是而非。要說清楚這壹問題必須進行深入分析。

  首先要弄清的問題是,毛共的勝利是否由於土改動員了農民參軍,並以階級仇恨的教育使士兵作戰勇敢才取得的?鑒於這壹問題復雜,這裏只能長話短說,概而言之。毛式土改在上述方面確實起到了壹定作用,但從全局來說不是決定作用。毛共的勝利主要由於內、外部的大環境促成,最主要的是日本的全面侵華戰爭。這點連毛澤東都承認。所以在建國後幾次與日本人的會面中,毛都毫不掩飾地說:應該感謝妳們,給伱們發個大獎章才對,沒有日本皇軍的侵略,哪有我們(共產黨)的今天!毛說的是肺腑之言,正是日本侵略引起那場長達八年的全民抗戰,才使得瀕臨絕境的毛共起死回生,得以在後方的真空地帶將自己的軍隊由4萬余人發展到壹百多萬,並占據了近億人口的根據地。而他們的對手國民黨則被日軍打得筋疲力盡,元氣大傷。從而使雙方力量對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再者,現代戰爭並不是只靠士兵的勇敢就能取得勝利的。早年中央蘇區的紅軍也是毛澤東用土改和階級仇恨武裝起來的不怕死的軍隊,可是它不得不在蔣介石的第五次圍剿中全面潰逃。從歷史上考察,起義、造反的農民軍大都非常勇敢,因為他們已經走上了不歸路,沒有了退路。可是決定事業成敗的是多種因素,單靠作戰勇敢不壹定能成事。因此,即使毛共利用土改、動員農民為“保衛勝利果實”而參戰,獲得了足夠的兵源,但並不等於能獲得最後勝利。以為毛是靠暴力土改煽動的農民戰爭才奪得了天下,是片面、淺薄的說法。

  有壹個相反的事例,可以證明毛共如實行比較開明的政策或和平土改,可能更利於實現他的奪權目標。那就是在抗戰時期,在毛共控制區壹度被迫放棄了暴力土改,改為比較溫和的“二五減租”,政治上實行“三三制”,贏得了包括地主和紳士階層的由衷擁護。在中共某些根據地,出現了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同仇敵愾、全民抗日的局面。這壹時期出現了不少開明紳士(即大地主)毀家紓難幫助共產黨抗日的動人故事。毛共自已都承認並有所記載。所以,毛共如能堅持比較開明的政策,在土改中放棄殘暴、野蠻、血腥的從肉體上消滅地主、富農的政策,可能會更得人心,更有利於他奪取政權的目標的實現(其時國民黨政權確實腐敗無能,喪失人心)。

  可惜毛這個徹底的流氓惡棍、暴君和冷血動物,始終不改他那嗜血成性的本性抗戰前期被迫執行的非暴力土改政策,沒有堅持多久就名存實亡了;待到日本投降,毛的真面目再次暴露,為了與囯民黨爭天下,不久他就發動更加殘忍更加血腥的土改運動。同時將抗戰中壹度參加共產黨政權、為其奔走賣命的士紳階層,再次打成“土豪劣紳”交給暴民虐殺。毛的這壹無恥叛變,也連累了共產黨幹部成為了殺人兇犯。

  由此可見,毛的暴力土改並非其不得已而為之,並非只有實行暴力土改才能奪天下。退壹萬步,即使承認在爭奪天下時推行暴力土改有其“必要性”,那麽,在1949年全國勝利後,毛共穩坐江山之後,就絕對沒有這種必要了。人們也期待毛仿效歷代開國之君“大赦天下”,捐棄前嫌,團結全體人民開創國家建設的新局面。可惜人們的願望徹底落空!心如蛇蠍、壹日不殺人便如坐針毯的毛澤東,壹坐上那把龍椅,便立即下令進行全國性的大屠殺,先是“鎮反”,接著便是毛式暴力土改。中國九百六十萬平方公裏土地再次陷入血雨腥風之中……這壹事實從反面證明了毛之所以堅持他的暴力、殘忍的土改政策,並不只是出奪取“革命勝利”的需要,從全面看,除了他的蛇蠍本性使然,更是為了實現其建立極權專制的恐怖帝國而對人民實行分而治之、分而鬥之需要。

  三、毛式土改罪惡點滴

  要全面清算、講清毛式暴力土改的罪惡是不可能的。為了掩蓋這壹空前的反人類反文明罪行,幾十年來毛共采取封鎖訊息、造假宣傳、銷毀有關原始資料以及殘酷迫害知情人、揭發者等手段,致使這壹駭人聽聞的惡行幾近演滅無聞,歷史的真相被徹底改頭換面,冤沈海底。然而隨著毛的死去和中國的對外開放,終於使這壹奇冤露出冰山壹角,雖然近年來見諸文字的仍然是其真相的九牛壹毛,但滴水可見太陽,我們仍然可以從這些零星的揭露中看到當年土改運動的“壹斑”。

  (壹)康生、陳伯達的土改試點

  1946年,毛發動奪天下的內戰在即,因而決定恢復被壹度中斷了的暴力土改,通過土改,壹方面放縱、滿足農村中壹些流氓地痞、惡棍暴徒的貪欲、獸行,來贏得他們對共產黨的擁護和對戰爭的支持;另方面,通過土改制造的極度恐怖氣氛,迫使其統治區的人民竭盡財力、人力毫無保留地投入毛共這場奪天下的“人民戰爭”中去。

  此時,毛共各根據地有的已自動恢復了土改政策。為了統壹政策、統壹行動,毛決定由劉少奇主持制定壹個有關土改的政策法規(毛知道這是件卑鄙、惡毒、遺臭萬年的差使,因此叫劉少奇出面去幹)。但是此時,正是國、共兩黨在美國的“調處”下大談和平的時候,國內的輿論也都呼籲和平、反對打內戰。所以,順應這種形勢,劉少奇搞出的“五、四土改指示”不是很左,如只提出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不動地主土地以外的財產;壹般不動富農。等等。

  很快,美國和平調處失敗,毛共挑起了全面奪權戰爭。毛立即指責劉的土改指示“右傾”,命令停止執行,並推倒重來。但由於胡宗南的國軍進攻延安,戰事緊迫,新的土改方案被迫推遲。

  新的土改政策不僅因為戰爭推遲,還因為毛自己還未找出新的最佳方案。因為,毛的統治區實際上大都已經搞過不同形式的土改了,有的地方還不止壹次;加上八年抗戰,民生雕敝,農村破敗,地主富農已經累受重創,已有名無實,且少得可憐了。這種情況下的土改如何搞呢?如何榨出油水讓“貧下中農”嘗到甜頭呢?這壹切不是簡單發幾條指示就可以解決的。於是毛決定先行“試點”。

  毛選擇了他最信任的兩位“極左”能臣去擔負這壹試點重任,壹個是康生,這是個以整人出名、最善於制造恐怖的老手,中共的特務頭子,時任政治局委員、社會部長;另壹個也是以極左聞名的流氓文人、毛的政治秘書陳伯達。毛相信他們定能搞出好的、有用的經驗和方法來。

  這個土改試點工作團於1947年初組成。毛非常重視這次土改試點,特意將他從蘇聯回來不久的大兒子、未來的接班人毛岸英托付隨團去鍛煉。毛岸英化作康生老婆曹軼歐的侄子,跟隨康生左右。工作團的其他成員也是毛共級別很高的幹部。試點工作團因胡宗南對延安的進攻而推遲了幾個月,三月間才從延安出發。

  試點地選擇在中共的“老區”晉西北,屬中共晉綏分局領導管轄區。工作團成員先到達晉西北的臨縣集中,然後分成四個分團分赴臨縣。靜樂縣、朔縣、保德縣與當地幹部壹起開展運動。其中康生選在臨縣的郝家坡,陳伯達選在靜樂縣的潘家莊坐鎮蹲點,並指導面上的工作。

  這些地方都屬中共的“老區”,在抗戰中都建立了中共的政權,據說有“很好的群眾基礎”,也就是說老百姓早就是中共的順民,為抗戰中中共的發展壯大,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這些地方本來就貧窮,加上長期戰爭破壞,農村經濟雕零,原來的地主富農土地也賣了,人也窮了,而且人人都參加勞動,按照毛的《怎樣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標準,這裏已經沒有地主、富農了。怎麽辦呢?

  這些“困難”當然難不倒康生、陳伯達,不久他們就將試點裏的土改搞得轟轟烈烈、雞飛狗跳,上演了壹幕幕慘絕人環的大劇。

  根據親歷者、知情者的回憶,康、陳的土改模式大致如下:

  首先,把土改與整黨結合起來,即所謂以整黨推動土改,以土改驗證整黨成果。

  整黨整什麽呢?整“右傾”。先將各級幹部集中起來,不準外出,不準互相接觸,制造住恐怖氣氛。然後是檢查、坦白,互相檢舉各種右傾思想和行為;接著查三代,揪出壹些“階級異己分子”批鬥,殺雞儆猴,人人過關.....,經過三番五次檢查、批鬥而且“過關”、獲得“解放”後,便告知讓他們去搞土改。這有如在壹群餓狼的尾巴上點上火把,讓它們沖向羊群......。

  康生為土改制定了“村村點火、處處冒煙”,“群眾要怎麽辦就怎麽辦”的總方針和指導思想。

  工作隊進村後第壹項工作是“訪貧問苦”,尋找所謂土改“根子” ,發現積極分子, 先把這些人組成農會、充當農會幹部。然後進壹步擴大農會和積極分子隊伍,成立基幹(武裝)民兵,便進入鬥爭階段。

  在開展鬥爭之前,最關鍵的壹著是尋找、確立鬥爭對象。前面講過,晉綏地方真正的地主已沒有幾個了,那麽,如何尋找鬥爭對象呢?為此康生發明了“化形地主”壹詞,化形地主是指過去(包括祖上幾代)曾經有過較多田地、後來破敗,或者改行從亊其他職業的人和其家庭;還包括在抗戰中響應毛共號召,把自己的土地、房屋捐獻給政府和窮人的“開明士紳”,以及參加了毛共的“革命工作”的幹部家庭。另外還有破產地主,工商地主等,都歸入鬥爭對象之列。

  按照規章,土改只限於鬥爭、沒收地主、富農的土地和財產。但是單是這些家庭沒有多少財產可供瓜分,積極分子們如果沒有實惠,積極性是難調動起來的。所以實際上凡是家裏有點“油水”的,如工商業者和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都要被劃為工商地主、化形地主遭到滅頂之災。為了進-步擴寬財源和制造恐怖,又增加兩類“罪名”,壹是“惡霸”、 二是“壞分子”。對他們 不限成分,只要在日偽和國民黨政府、軍隊做過事、當過差的,或者對共產黨和幹部有過不滿言論的,或者農會幹部不喜歡的人,都可戴上這兩頂帽子。而且辦法簡單,在群眾集會的場合,只要有人提出某人是“惡霸”, 某人是“壞分子”, 會上有人附和,主持會議的就可將其人揪出批鬥,壹般會被當場打死。 這樣就大大增加了運動的恐怖性,更進壹步擴展運動的威懾力。

  按照毛共原來限定,土改中的地主、富農應占農戶總數的10%左右,試點地區都超過了這壹規定。靜樂縣的婁煩地區當時有10954戶,找出地主富農2028戶,占總數的18.5%,有36個村地富占30%以上。

  解決了鬥爭對象問題之後,就是發動群眾向這些人鬥爭了。所謂鬥爭,就是刑訊逼供,追浮財,打人、殺人。壹般是先控訴其所謂“歷史罪惡”,對於絕大多數地主富農來說,所謂歷史罪惡只是壹些家長裏短的瑣碎事,如有人控訴:某次他去拾柴,地主婆罵罵咧咧說偷了她家的棗樹枝,這被上綱成“斷了窮人的柴路”;某窮人某次去某地主家要飯,被地主家的狗叫著趕出來,這被說成放狗咬人要置窮人於死地。如此等等。鬥爭會上,除了壹些沒有油水、幹部們又討厭的可以立即打死的以外(打死人要土改工作隊員同意),壹般不能立即打死,要留下來“追浮財”( 又叫底財),即追繳隱藏的金銀財寶、現金等。土地、房屋、生產資料都是明擺著的東西,而 “浮財”是看不見的,也是人們最想要的,所以鬥爭會主要成了追浮財會。鬥爭壹方總是獅子大開口,被鬥者則極力否認苦苦哀求。談不攏,就用刑……很多地主、富農受刑不過,只好胡亂招供,民兵依照其招供按圖索驥去尋找,卻總是落空。於是回頭來對招供者施以更加酷毒的刑罰。這樣,幾個回合下來,被鬥者很可能就給活活弄死了。

  最初,雖然工作團已經做了充分的發動工作,明確表示對地主等被鬥爭對象可以釆取任何手段。但是,也許人們對殘忍還有壹個適應過程,初次的鬥爭會總不能令工作團滿意。郝家坡第壹次鬥爭會之後,康生召集村幹部和積極分子總結說:“我們對地主太客氣了”,“要死人”。“多死點地主分子沒關系”。

  只要有人鼓勵和撐腰,任何地方都會有人面獸心的歹徒,畢竟由動物進化而來的人類仍然殘存著獸性的壹面,這正是毛共的土改和階級鬥爭能夠在任何地方橫行無阻的原因。當第壹個流氓拳腳交加把鬥爭對象打趴在地,不但未受到譴責反而獲得表彰獎賞後,第二個流氓就會把人打死;第二個打死人的兇手照樣收到表彰後,就有更多惡徒加入打人、殺人的行列。

  在運動高潮時,鬥爭會變成了地地道道的刑場。鬥爭會場擺滿了各種刑具,如用來炙人的炭火、火柱、熨鬥,還有老虎凳、鐵鍬、棍棒、竹簽、搟面杖、醋柳圪針、麻繩、刀具、細鐵絲串著的艾繩、甚至還有蠍子、毒蛇。被鬥之人看到這場面三魂都已經去了七魄,往往還未動手就己癱倒在地。除了動用場上的刑具之外,最普通、被鬥者常常領受的科目是跪瓦渣、用鞋底抽嘴巴,在寒冬臘月剝光衣服,從廁所裏舀來糞便從頭淋下,等等。

  雖然如此,但鬥爭的成果仍然不大、被鬥者交出的底財不多。土改積極分子和工作團有些喪氣,但決不甘休。在郝家坡,積極分子們發明了“挖祖墳”之法。因為他們知道,地主富農現在確實變窮了,交不出多少“浮財”,但他們中有的祖先曾經富過,是否會像歷代帝王那樣把金銀財寶埋藏在墳墓裏呢?這個推測壹旦提出,工作團本著“群眾想怎麽辦就怎麽辦”的原則給予支持,積極分子們的勁頭又上來了。於是壹場空前的“挖祖墳”運動先郝家坡,後在其他地區蔓延開來……所謂鬥地主決不限於地主本人,地主家的任何人都不能放過。地主妻子被抓去與丈夫同鬥。地主幼小兒子被稱為“小地主”,被貧下中農的小孩子圍攻辱罵、毆打,有的被打得頭破血流甚至當場被打死。有的村莊還有“創新”,將地主家年輕女人作為“勝利果實”分給土改積極分子和那些沒有妻室的二流子、無賴,有的女人不堪淩辱而自盡。還有的地方對地主實行五馬分屍的酷刑。(香港《動向》雜誌2015年第9期第34頁的作者在回憶中說,1969年他下放到北大荒挿隊落戶的村子,村民告訴他,壹個姓胡的地主在土改中被五馬分屍,其小妾被村支書據為己有。)由於有了“化型地主” 壹說,很多出身地主家庭但早已參加了毛共隊伍的幹部、教師,亦被當作地主被抓捕、拉回村內鬥爭,因為怕其重新回幹部隊伍,這些人壹旦抓回村必死無疑。晉綏地區在抗戰時期是中共根據地,壹些當年的“抗日英雄”和中共的高級幹部也在土改中慘遭殺害,抗日英雄郝圓臉是潘家莊行政村所屬城東溝村人,抗戰中曾任民兵中隊長,1944年出席晉綏邊區的群英會,被授予“勞武結合特等民兵英雄” 稱號。1947年4月在陳伯達主持的土改中首先被槍決。

  1947年冬,延安中共黨報《解放日報》記者郭克卿在赴晉察冀邊區采訪途中,只身回老家郭家莊探親,郭帶有警衛員,可見不是壹般幹部,但他把警衛員留在馬坊鎮沒有帶去。郭打算勸說家人主動交出土地、財產,接受土改。可剛進村未及回家便被村民圍住活活打死。

  晉綏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孫良誠,地主家庭出身,本人少年時代即在外讀書,後在中共邊區政府工作。在中共晉綏邊區分局召開的土改經驗交流會上,孫良誠聽到康生的“化型地主”壹說,康生並舉出時任晉綏邊區臨時參議會副參議長、開明士紳劉少白為例,說劉少白當年獻地是“假開明”,即是“化型地主”。 孫良誠回到高等法院傳達會議精神時,表示了對康生說法的異見,孫說:“劉少白獻地是假開明,那麽,什麽是真開明呢?”想不到有人就此向邊區分局告密。1947年年中,孫出外辦案時路過家鄉興縣固賢村,回老家住了壹夜,第二天天亮即被土改工作團派人抓捕。關到11月,在固賢村召開的壹次聯村鬥爭大會上,先拿6個地主活活打死,孫良誠被最後帶上場,宣布罪名為:對抗土改的地主分子。立即被壹個兇手用鐵棍從肚子捅進,立即死亡。(為了節省子彈,土改中殺人壹律用棍棒、刀斧、石頭)靜樂縣婁煩馬家莊的劉肇津,為著名開明士紳,而且在1937年中共在該縣建黨之初就加入了共產黨。劉還兼通醫術,經常義務為八路軍三五八旅官兵治病,時任三五八旅團長的中共將領楊秀山曾患傷寒,劉邀至家中治療40多天,直至其康復痊癒。1947年土改試點時,劉肇津在興縣中共晉綏分局辦的豐記商店當坐堂醫生,被本村群眾抓回去活活打死。劉肇津如此,其余可想而知。

  (以上取材於《炎黃春秋》2003年第7期曾彥修:《康生在土改中把馬克思主義燒了》,2011年第4期張貴桃:《婁煩土改及其糾偏》等)土改的最後壹道程序是分田分地。按規定,好地分給貧雇農,中地給中農,賴地分給曾經占過便宜的村幹部,至於地主則是掃地出門,即地主家那些幸存未死的人每人只給壹只碗、壹雙筷子,其余什麽都沒有。他們不是立即餓死就是淪為乞丐任其慢慢自滅。

  簡言之,任何人壹旦被劃為“地主”,本人等於宣判了死刑,全家也要遭殃。假如地主家幸而有人大難不死,也將被列為階級敵人永遠受到專政、奴役。富農稍好壹點,沒收田地財產後可分給賴地。(但富農如果兼有工、商行為則被劃為“雙富農”, 等同“惡霸”,可立即打死,見後文)中農也不能幸免。中農雖不像地、富那樣悲慘,但其土地也被強行沒收後再平分,也會損失部分好地。按當地農民的說法是:“砍倒大樹砍小樹,砍倒小樹拔圪針”(圪針系方言,原指植物枝梗上的刺狀物,借指稍有壹點財產者)。

  雖然康生、陳伯達在晉綏地區的土改試點如此恐怖,如此左得可怕,然而負責土改的劉少奇等領導人仍不滿意,認為“右” 了。1947年夏,劉少奇離開延安帶著新成立的中央工委去到晉綏,在聽了康生等人的匯報後,對晉綏地區的土改給予尖銳批評,基本上否定了前段的土改工作。劉少奇給晉綏地方的領導人賀龍、李井泉、張稼夫寫信說:“妳們的幹部不信任群眾,違反群眾路線,不尊重與傾聽群眾的意見”,“ 在各種組織中存在與地主妥協的傾向,某些分子或明或暗的有阻礙破壞群眾運動與土地改革的現象,也很嚴重。”劉還與同行的朱德打電報向中央匯報說:“晉綏土地問題基本上還未解決,只有少數地區農民已分得土地……如果不釆取有效辦法,改善現狀,確難繼續支持長期戰爭。”筆者引用的這篇文章作者並未說明劉少奇對晉綏土改有那些具體的指責和要求,而且文義也不太明晰。(原文見《炎黃春秋》2012年第11期《土改中的蔡家崖的鬥牛大會》。)但筆者推斷,劉少奇所指責的主要應是兩個問題:壹是沒有拿全部土地包括中農的土地按全部人口平分,這樣很多貧雇農仍然分不到土地(所以後來劉主持的”土改法”規定要拿中農的土地平分);二是沒有堅決執行對包括共產黨幹部在內的“貧雇農想怎麽辦就怎麽辦” 的政策, 對幹部中的右傾分子的打擊不夠狠。所以劉認為“群眾沒有充分發動起來”。劉因為由他主持的1946年的土改“五四指示” 受到毛的“右傾”批評,為了將功補過,此時變得奇左起來,後來在劉親自主持召開的全國土地會議上,把他的壹套極左思想全部貫徹於會議中。因此這個會議之後的土改特別殘忍,特別血腥。

  晉綏地區後期的土改、除了前面講到的酷刑外,壹位知情者又補充列舉了另外的幾種酷刑:

  壹種叫“磨地”。 先在地上撒上有棱有角的爐渣或六棱八瓣的波菜籽,這些東西比木銼還要鋒利。將被鬥者脫光衣服,推倒在地讓兩人提住兩腳來回拖,後又發展為正反兩面拖。用不了壹會就會使被拖者血肉糢糊。如果還交不出浮財,或交出的不能讓施刑者滿意,就要繼續拖,直至慘死。壹個開藥鋪的叫周二掌櫃的受刑後交出了三百大洋,被認為不老實,便在其肚上加上石磨並坐上人拖,周的後腦被磨塌,腦漿流了壹路,立刻斃命,白森森的肋骨壹根根排列著讓人不敢正視。

  第二種叫“坐圪針櫃”。 將壹個衣櫃抽空,在其箱底散滿剁碎的酸棗樹圪針,把被鬥者剝光,赤條條放進去,蓋上蓋子。然後在櫃腰底部放壹根木頭做橫梁,從兩頭按下揺晃,有如幼兒園的撬撬扳。晃幾下問壹句:交不交待?

  有壹個叫余務本的七旬老人,做生意有些錢,被抓來受此刑。但老人耳背,外面的人問話聽不到。於是被認為頑固,壹陣猛搖之後,打開壹看,早已血肉模糊斷了氣。

  第三叫“扔四方墩”。 當地人把長城的烽火臺叫做四方墩。四方墩有三丈高,把人往下扔必死無疑,這是對付那些被認為是頑固分子的最後辦法。為了怕其萬壹不死,還在其下面的荒山野坡上鋪滿各種石頭,後來改為先扔人,然後對著人扔石頭。壹個姓韓的教書先生被打成化形地主。韓妻生性節儉,提著籃子撿料炭,被認為裝窮,抓來施以火鉗燙、磨地、坐虼針櫃等酷刑,不死。最後被扔四方墩砸死。

  最後是槍斃。如另外壹個寡婦經營磨房、當鋪、糧庫等,被認定浮財多,當作重點鬥爭對象,先後受到火柱燙、磨地、在耳朵裏鉆進撚子點燈,仍未死。最後由鄉裏的法庭槍斃。

  (以上引自《炎黃春秋》2013年第2期《晉綏土改中的酷刑》)由於全國土地會議後強調土改中不但要對付地、富及農民中的“壞人”,而且把這壹條擴大到對付共產黨的幹部上來,叫做“審查幹部”。為此壹些中共基層幹部也遭了殃。還是上面那篇文章中,作者引用中共高幹牛蔭冠的話說:當年他“從興縣搬到寧武縣,沿途發現被打死的區鄉幹部不少,其中有壹位區長(名字記不清了)被邦在樹上,用樹皮刮他的肉,滿身是血,刮到骨頭,最後刮死。”又如興縣黑峪口村黨支部書記劉玉明被活活打死之後,還被人剖胸挖心。

  康生的前段工作雖然受到劉少奇的批評,但後來仍得到毛澤東的肯定和贊揚(在受到劉的批評之後,康生搞土改變得更加瘋狂和血腥起來,見下文)。1948年4月1日,毛澤東路過晉綏分局所在地的興縣,召開幹部會議並作講話(這篇講話收入《毛選》第4卷,題目就叫做《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毛在講話中說:

  “.....晉綏分局獲得上述成功的原因,就領導方面來說,主要是:(甲)在去年春季劉少奇同誌當面指示和去年春夏康生同誌在臨縣郝家行政村工作的幫忙下,晉綏分局去年六月召開了地委書記會議。在這個會議上,批判了過去工作中存在的右傾偏向,徹底揭發了離開黨的路線的嚴重現象,決定認真發動土改工作和整黨工作的方針。這個會議是基本成功的。假如沒有這個會議,這樣大的土改工作和整黨工作的成功是不可能的。”

  毛還掩飾不住他對整黨和土改造成的人人心驚膽戰的恐怖局面的喜悅,他說,晉西北地區的幹部和群眾都被制服了,害怕了,他們說:“‘從此以後,再也不敢封建了,再也不敢厲害了,再也不敢貪汙了’。這是晉綏人民的話,這是晉綏人民對於我們的土地改革和整黨工作所作的結論。”

  使用如此殘酷的手段,將人民整得膽戰心驚服服貼貼之後,毛卻如此得意洋洋。這就清楚地表明了毛對慘無人道的土改和整黨(整黨也是為了土改)的由衷贊賞和喜悅,同時也使我們清楚了,毛所謂的人民群眾對共產黨的“擁護”意味著什麽。

  由於康生能幹,毛在當年10月下旬派他去山東搞“二次土改”,以扭轉那裏土改工作的“右傾”。康生於11月初到達山東,以“欽差大臣”的身份,按照毛的意圖和他在晉西北創造的經驗,迅速地、雷厲風行地掀起了山東中共根據地的土改狂潮,所有中共的幹部和根據地的群眾立即被卷入血腥的恐怖之中。

  康生先參加在中共渤海區黨委所在地陽信縣召開的渤海區土地會議,會上他認定渤海區中共各級黨政機關的領導都是壹批“混入黨內的階級異己分子”,“他們在思想上政策上犯有類似陳獨秀的右傾機會主義、投降主義的錯誤。”因此開展了“搬石頭”運動,即把原有各級幹部撤換或開除(有的被法辦),換上殺人不眨眼的流氓惡棍掌權。

  康生自己帶頭示範,他到陽信的壹個鎮,那裏原來沒有什麽暴行,康生指示說所有鬥爭對象“不管有無罪惡,壹律加以肉體消滅。”於是120人在鬥爭會上被活活打死,有的罪名僅僅是“同情地主”,其中兩個是七歲兒童,被兒童團的“紅小鬼”折磨而死。

  其他地方仿效康生的做法,大肆亂打濫殺,壹時間慘聲震天,血腥遍地。

  渤海區的土改“補課”差不多了,康生又馬不停蹄趕去膠東地區搞二次土改,如法炮制,重復渤海區的恐怖壹幕。

  就這樣,山東的土改為後來共軍全殲張靈甫(國軍抗日英雄)的七十四師和淮海戰役的勝利奠定了“群眾基礎”。

  (二)習仲勛眼中的老區二次土改

  1947年8月,中共中央將習仲勛從軍隊調到地方,讓他主持西北局的工作。西北局主管陜甘寧邊區,是老根據地,這時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土改。但對於大部分是“老區”的西北局來說,土改早就搞過了,這次實際上是二次或第三次“土改”了。

  習仲勛能做到毛共的“大區”壹級幹部,當然是久經考驗、立場堅定的“無產階級革命家”,絕對不會是“右傾分子”。因此,從他眼中來評判那壹場土改,應該比較客觀,絕對不會對那場運動“歪曲”和“汙蔑”。

  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準了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下發各地執行。西北局於11月1日在綏德縣召開了傳達、學習貫徹全國土地工作會議和《土地法》的大會,後稱“義合會議”。會上由西北局宣傳部長傳達全國土地會議精神,其實就是晉西北土改的翻版,如提出要讓“貧雇農打天下坐天下”,“群眾要怎麽辦,就怎麽辦”,“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翻底財,搬石頭”,所有工商業者和中農、都在“共產”之列。

  會議的空氣很緊張,壹批領導幹部如張岱峰、高峰、周興等被叫到臺上接受批判,稍有分辨,就被“拉下臺”。還把晉綏地區在整黨中把“五臺山大廟炸了個稀巴爛”壹事廣泛宣傳,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習仲勛雖然是會議主持者之壹,但據參加會議者的記述,發現他“說話較少,神情郁悶。”後來習仲勛說:“義合會議潛伏壹種‘左’的情緒。”但是,作為領導人,他在會上不敢有異議,只能遵守、執行中央的既定政策、法令。

  義合會議之後,各分區、縣立即召開會議進行貫徹,壹場以土改和整黨為中心的大規模運動迅速在西北局所轄各地開展。習仲勛下到各縣調查巡視,發現運動中出現了各種“極左”的偏向,如:不加區別地平分壹切土地;所有生活較好、財產較多的農民都成了土改鬥爭的對象;把早已轉化為農民的舊地主、富民又拉出來鬥爭;甚至在共產黨政權裏任職的公教人員的家屬因缺乏勞動力而雇請農民種田者,也定為地主、富農。在棗平林街,所有商店、鋪面全部被查封。

  武鬥和酷刑更是觸目驚心,延家岔的貧農會規定:誰鬥爭地主不積極,就用亂石打死!各地土改工作團都指定了專門的打手、劊子手,專門從事捆、打、吊、考、殺人的“工作”。鬥爭會成了閻王殿,除了壹小撮幹部、兇手,與會者人人恐慌,膽戰心驚。

  習仲勛在壹份調查報告中寫道:土改壹到農村,就發生極“左”偏向。凡是動起來的地區,過多強調“貧雇農路線”,反對所謂“中農路線”,都是少數群眾(不是真正的基本群眾)起來亂鬥、亂扣、亂沒收財物,亂掃地出門。最嚴重的是佳縣,有好幾個村莊,連貧農、中農的東西都壹律沒收。幹部家屬幸免於鬥者很少。張達誌(時任晉蒙軍區副政委)家人也被鬥,索要銀洋。有的烈士家屬也被掃地出門。佳縣亂搞不到五天,竟壹塌糊塗。我看壹有“左”的偏向,不到半月,就可把壹切破壞得精光......(本小節資料引自《炎黃春秋》2007年第10期賈巨川的文章:《習仲勛在土改中防左糾偏》)有意思的是,習仲勛報告裏所說的情況“最嚴重”的佳縣,正是毛澤東呆的地方,自1947年8月16日至11月21日毛就住在佳縣,因此對那裏的情況他壹清二楚。張戎《毛傳》第278頁記述:送給他(指毛)的壹個報告說,那裏的土改“有用鹽水把人淹在甕裏的,還有用滾油從頭上澆死人的。”有個地方甚至“規定誰鬥地主不積極,就用亂石頭打死。”筆者對照,給毛這個報告的,很可能就是習仲勛,或由習轉呈的。因為壹般人不可能給毛遞報告,更不敢遞這種報告。

  1947年12月7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陜北米脂縣召開中共中央擴大會議,或稱“楊家溝會議”。習仲勛趁參會向毛匯報工作之機,談了自己對邊區土改中存在問題的看法,還向毛反映綏德縣在土改中將著名的開明人士、陜甘寧邊區參議會副會長安文欽也抓去鬥爭,抄沒了他的全部“浮財”,並且“掃地出門”。

  這時恰恰曾被毛肯定過的另壹個“開明士紳”、陜甘寧邊區政府副主席李鼎銘去世,習仲勛與林伯渠商議後共同向毛建議:為李鼎銘召開追悼會要請黨外人士參加,請安文欽致悼詞,借以為安文欽“平反”。毛澤東接受了這個意見,並且承認“下面做法過火了”。可誰都知道,沒有“上面”的支持,“下面”敢“過火”嗎?毛還用他那套特有的“黑色幽默”說:“美國記者愛潑斯坦在延安訪問時曾講過,共產黨真厲害,把地主、開明士紳請出來當了副主席,副議長,現在壹搞土改,又把他們的浮財給分了,趕出家門。有朝壹日這位記者再問起安文欽先生時,妳們怎麽交待?”毛這裏用了“妳們”壹詞,仿佛這都是別人幹的,與他無關,何其鄙也!(毛類似的“黑色幽默”還有:事實證明,人的腦袋割了,不會像韭菜壹樣又長出來。他把這當“笑話” 取樂。)面對習仲勛對土改中過火的、殘忍的做法的批評,毛表面上既沒有異議,也沒有反駁,但實際上並不認同,也不接受。他在聽取習的匯報後談到對壹些問題的看法時,故意顧左右而言他,他要習仲勛擠時間來讀書,說什麽:壹個人的經驗是狹隘的,受時間、地點、條件的限制,要使經驗上升到理論,就得學習。只憑老經驗辦事,不能適應新形勢。.....這顯然是對習的“反批評”。不過,他知道習是忠心耿耿的,是從大局出發的善意勸諫,所以忍受了。

  但轉眼間,在會議閉幕上作結論講話時,毛對習仲勛以及其他壹些在會議對土改提出批評的人給予變相的“回擊”:他先說在土改中反右傾的問題已經解決了,現在出現了新的問題,就是對待中農、對待中、小資產階級和黨外人士出現了“左”的偏向。不過,這好比壹河水,這河水十個浪頭八個是好的,只有兩個浪頭有點偏差。這當然只是“小問題”了。毛故意回避人們反映最強烈的亂殺、虐殺問題,只是說地主階級作為整個階級是要消滅的,但作為個人要分別情況對待。

  習仲勛似乎感到他反映的問題沒有引起毛足夠重視。就在楊家溝會議結束後的第七天,即1948年1月4日,又寫了壹份致西北局並轉中共中央的報告,報告共有五個方面的內容。除了開頭是對毛“熱烈擁護”的套話之外,其他主要是強調陜甘寧作為老區的特殊性,如說“平分土地對我不利”;老區的地主富農比新區少得多,不應規定地主富農占全體農戶8%的“標準”(可見,那時已下達打擊的指標了)。而且提出,對老區的地主,應該查實其剝削關系、及是否參加勞動,和勞動時間的長短來決定其現在的成份。還提到許多地方名義上說是自發的群眾運動,實際上為各種動機不純分子所操縱、把握,等等。

  習仲勛所反映的問題,擊中了毛式土改的要害,毛與劉少奇、康生本來就是想利用農村中那些“鬥爭勇敢”的流氓惡棍、積極分子,制造足夠的恐怖,然後將農民整治得服服帖帖,就算達到目的了。他們對如何劃階級、分配土地才能達到公平、如何限制那些“動機不純分子”的從中搗亂,以及對地主富農的濫刑亂殺根本不感興趣,更不想糾正。

  不過,習仲勛既然已經指出了這些問題,老奸巨滑毛也就不得不表示“同情”。並叫習仲勛去“巡視綏屬各縣”,“每個縣住幾天”, 調查了解情況。

  習下到子洲縣,在那裏呆了9天,超過了毛的規定期限。因為他在那裏與地委和幾個縣的幹部群眾廣泛接觸,了解到更多的情況,如,各地都出現了趁運動渾水摸魚大撈壹把的投機分子;子長縣欒家坪的土改變成了幹部黨員之間的鬥爭;澗峪岔附近的四樸橋鬥爭(打死)壹個舊保長,逼其妻剖腹自殺殉夫;交口有五六十名群眾住在地主家,殺雞宰羊,大吃大喝了八、九天,臨走還撈上壹把……。

  1月8日,習仲勛將了解到的情況歸納為9種不良現象致信西北局;10日,西北局將此報告轉呈中共中央。

  19日,習仲勛就陜甘寧邊區近期的工作特別是防止和克服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向問題,再次致電毛澤東,並提出了壹些糾偏的建議。

  習的報告和意見,差不多等於全面指責和要求糾正毛和劉的土改政策方針。這時的土改已經因為過度殘忍血腥而引起社會上廣泛的指責,也引起了毛共內部壹些人的不安,且這時土改己進入尾聲,毛的土改目的已經達到,他正想找壹個臺階下來收場。於是,他利用習仲勛的意見書給自己制造壹個虛心納諫的假象。2月6日,毛致電習仲勛等人,就新、老“解放區”不同的土改政策征求具體意見。不久,正式下文推廣了習仲勛在自己轄區綏德縣搞的“黃家川經驗”, 但這時毛的二次土改也接近收場了。

  當年的習仲勛是幸運的,他提了那麽多“糾偏”的意見,居然沒有被毛打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算是壹個奇跡。不過他不可能永遠這麽幸運,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初期,還沒等到文革,毛借口壹部小說把他打成“反黨集團” 頭頭之-,投進了監獄壹關七八年。

  再說說“新區”的土改情況。

  劉伯承、鄧小平率領的第二野戰軍於1947年8、9月間挺進大別山,壹路“解放”了不少縣城,9月19日攻克了安徽嶽西縣,與地方遊擊隊合作,建立了中共嶽西政權。

  這個新政權的首要工作就是土改,當然也得執行毛、劉的統壹模式和政策。

  縣委把這個縣分為五個區,各由壹個工作組帶領當地幹部發動土改運動。其中負責河圖區的工作組負責人叫張殿鑾,是個從劉鄧大軍工作團下到地方的幹部。他是河南人,地主家庭出身。大概在之前的“反右傾”、“整黨”中被整怕了,因而特別左(在毛共的隊伍裏,凡是出身“不好”的幹部,都特別“左”,因為非如此不足以證明自己的階級立場堅定和對“黨” 的忠誠,難以在“革命隊伍”裏立足。劉少奇、康生就是這種典範)。張殿鑾“左”的表現首先是不問青紅皂白大殺階級敵人。他每到壹處都人頭滾滾,在很短的時期內就在河圖區殺了200多人。地主是必殺的對象,地主躲起來了,就抓其家屬來殺。又以其他名義如“惡霸”、“反革命”、“國民黨狗腿子”等名義大抓大殺,總之只要有人舉報,抓來就砍了。

  因張殿鑾殺人太多太濫,激起了民變。那些估計自己沒有活路的人(包括壹些貧下中農)聯合起來,反過來殺共產黨幹部。共產黨縣委大怒,下令“先下手為強”,殺光壹切階級敵人!於是整個嶽西大地浸泡在血雨腥風之中……嶽西縣委和張殿鑾至少犯了兩個錯誤,壹是太急,沒有耐心去發動群眾,越俎代庖自己動手殺階級敵人;二是這種地方不同於老區,國共雙方的軍隊還在進行拉鋸戰,共產黨還要顧及聲譽,顧及影響,如此大開殺戒,不但把階級敵人殺怕了,也把自己的“基本群眾”也趕到敵人的方面去了。所以無功有罪。

  上級發現了嶽西土改變成了壹場大屠殺後,下令糾“左”。為了挽回民心,決定首先把張殿鑾這個“混進革命隊伍的階級異己分子”拿來當替罪羊,殺了平民憤。

  嶽西土改驚動了鄧小平,鄧指示“糾左”。鄧說:“如果亂殺人,壹定要失敗。”可見鄧小平不是反對殺人,只是不要“亂殺”。 不過從鄧這個講話中也透露了當時這個“劉鄧大軍”的點滴真相,鄧還說:“我們到大別山後,部隊很苦,紀律不好,老百姓當時對我們提出兩個問題,壹是妳們可以搞得好些嗎?二是妳們還肅不肅反?(意思是還借‘肅反’ 之名大肆捕人殺人嗎)”。從這短短的兩句話中可知,這個“劉鄧大軍”是何等的不得人心,何等的擾民、害民。不然,鄧怎麽能說自己的部下“紀律不好”呢?共產黨從來都說它的軍隊“紀律嚴明”、“秋毫無犯”,與當地群眾的關系是“血肉相連”,是“魚水關系”雲雲。

  (鄧小平這個“反左講話”,收在《鄧小平文選》第103頁。)(三)土改受害者點滴

  1、毛統區1947年土改知情者的片段回憶。

  壹位署名李晉的作者撰文講到他父親在1947年土改中的遭遇(見《炎黃春秋》2003年第12期李晉文):

  “......我的故鄉是呂梁山。我的父親李時光(字春生),是清末最後壹屆貢紳(優貢)。他壹生以教育為業,在上世紀前30年,先在靈石創辦雙池高小(雙池鎮現為交口縣所屬),又在運城創辦菁華中學,為了培養師資,最後執教河東師範,是故鄉小有名氣的教育家。在抗戰期間向八路軍、決死隊(共產黨的山西新軍)輸送了壹批又壹批知識青年。抗戰開始後,日本人把城鎮燒了、把學校炸了。父親回到敵後鄉村老家,全力支持以共產黨員王磊(解放後任商業部長)為縣長的抗日民主政權,積極開展抗戰活動,是故鄉小有名氣的開明人士。曾記得王磊常來我家,從日出談到日落,夜裏就睡在我家炕上。那時我年紀小,睡在王磊與父親的中間,聽他們談壹些我似懂非懂的問題,雄雞打鳴了,他們還談個不停,這些事直到現在還記憶猶新。

  抗戰勝利後,我隨校到晉中、冀中讀書。1947年冬,忽然聽說父親在土改中自我解剖,走了不歸之路,沒有留下壹句話、壹個字……”

  李晉在說到其父之死時只用壹句“自我解剖”搪塞,不知究竟如何“解剖”法?為何要“自我解剖”?作者仍不敢直言。但這件事已說明了毛共的野蠻、殘忍、背信棄義、恩將仇報的醜惡面目。

  不過,與李時光同為晉西北土改刀下鬼的山西興縣大地主牛友蘭及其兒子牛蔭冠的故事,比上述李家故事更清楚,也更震撼人心。鑒於此故事較長,放在本章之後作為附件。

  已故北京大學教授、著名作家張中行曾對《文化自白書》的作者張者說過壹個他家的土改故事。他家所在的那個村沒有富戶,沒有吃“剝削飯”的地主,按有關政策是找不出地主來的。可是“上面”要求必須找出個“地主”來,條件不夠便在“矮子裏面抜將軍”,降格以求。眼看留在家的張的妹妹有被劃作地主的危險,而壹旦被劃成地主,就意味著全家的滅頂之災。當時張中行家裏大概只有這個妹妹在村中。為了挽救整個家族,妹妹想出了壹個不得已的辦法:逃走。但這時民兵已經“封村”,所有進出村子的路口都有武裝民兵把守,任何人不得無故進出。這時張這個妹妹恰巧有壹個剛出生的有點殘疾的女兒,母親決定犧牲這個女兒。她把這個女孩摁在水缸裏淹死了,然後以掩埋小孩屍體為由騙過民兵崗哨出了村,壹出村便按預定計劃逃出了虎口。

  張中行對此事的評判是:“這雖然犧牲了壹個生命,但卻救了全家人的命。”

  這件事情從側面反映了壹個事實:壹旦被劃為地主,就等於全家都被判處了死刑。這就是毛式土改的可怕真相。毛式土改就是如此野蠻、殘忍、恐怖!

  3、建國後土改殘暴如昔

  1949年毛共勝利了,政權到手了。這時的土改怎麽搞?是人們曾經翹首以盼的問題,善良的人們希望毛能發善心,改弦易轍,因為此時大局已定,沒有利用土改引誘農民參軍“保衛勝利果實”的必要了,幾百萬國民黨軍隊都消滅了,趕跑了,手無寸鐵的地主富農絕對不可能與新政權對抗,對土地的重新分配只需要制定壹套辦法,下壹道命令就行了。何況新朝開囯,新皇登基,按慣例應大赦天下。

  可惜毛不這樣想。他想到的是:大權在握了,可以對階級敵人盡情報復、盡情蹂躪、盡情殺戮、大展平生之願了。何況,沒有了暴力土改,以後的階級鬥爭怎麽搞呢?而不搞階級鬥爭,還要共產黨幹什麽?

  筆者分析,在全國勝利後,毛堅持暴力土改,原因至少有三:

  其壹,為以後的階級鬥爭奠定基礎。毛共幾十年的歷史,就是搞階級鬥爭的歷史,靠搞階級鬥爭起家,靠搞階級鬥爭發跡,靠搞階級鬥爭奪得天下。而階級鬥爭之首就是土改。有了土改,才有每壹個人的“階級成分”、“家庭出身”;有了土改,才有日後的鬥爭對象;有了土改,才有人世間的仇恨;有了土改,這幾億人的大國才好統治......總之,沒有階級鬥爭,毛實在不知道怎樣治國,他的雄才大略也就無用武之地了。

  其二,讓毛共龐大的幹部隊伍,特別是新加入幹部隊伍的知識分子、青年學生和民主黨派人士,“經風雨、見世面”,讓他們與過去的中共幹部壹樣,去參加土改,經歷階級鬥爭的腥風血雨,並且親手沾上壹點階級敵人的鮮血,讓他們除了跟共產黨走,再沒有退路。也讓他們看到地主的悲慘下場,才會更加忠於黨、聽毛的話.....所以毛下令所有的幹部都要過“土改關”。毛把“土改關” 與“戰爭關”相提並論,認為1949以後戰爭關已過,就剩下土改關了。(參見毛在全國政協壹屆二次會議上的講話:《做壹個完全的革命派》毛選第五卷第25—29頁)。

  其三,讓全國人民經受土改的洗禮,見識共產黨的手段和厲害,為以後的極權統治打下基礎。土改是個大課堂,讓國人知道共產黨喜愛什麽,討厭什麽,“親不親,階級分”,徹底破壞幾千年形成的社會結構和淪理道德、價值觀念,為接受毛式的馬列主義“新教”打下基礎。

  就在毛澤東緊鑼密鼓準備新壹輪土改的暴風驟雨之時,農村中那些待宰的羔羊們卻全然不知,他們絕不知道等待他們的將是什麽。當然,也有知道在共產黨統治區搞土改真相的國民黨人告訴人們毛式土改的血腥恐怖,但很少有人相信,以為那是國民黨的反共宣傳。共產黨要搞土改“平均地權”人們已經聽說了,作為地主和富農,要把自己“多出”的田地拿去“共產”, 雖然是不願意的,但他們知道天下易主,改朝換代,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只能服從新朝的政策。他們還想,共產黨的政策只是平分土地,自己捐出多出的部分,還可以分得平均的壹份,今後生活還是不成問題的。他們還想到,自己只是普通老百姓,沒有與共產黨作對,結仇,新政權沒有理由跟自己過不去。何況,壹般的地主也沒有能力去港、臺或國外躲避。總之,人們盡量往好處想,自己寬慰自己,提心吊膽等待決定他們命運壹刻的到來。

  這裏面應特別提及鄉村中的士紳階層。這是地主中有文化、有知識、有社會地位、受人尊敬的壹群。他們有的是自已創業發家,有的是繼承祖業,有的是從官場退隱田園。他們深受中國古代的“鄉紳自治”“鄉村建設”思想的影響,決心為建設家鄉、造福桑梓出力,就象前面提到的李時光壹樣,他們首先熱衷於辦教育亊業,為家鄉培養人才,還做些修橋鋪路,或辦實業之亊,以振興家鄉經濟盡壹點力。這壹群體壹般都受過傳統教育,是儒家文化的傳承者,傳統道德的守望者。他們在當地擁有廣泛的人脈,享有聲望。他們都是大小不等的地主。他們對時事不甚熱衷。對國民黨沒有太好的印象,對共產黨也沒有太壞的印象。他們還知道共產黨優待開明士紳,而他們堅信自己就是開明士紳。他們之中有部分人有能力避居海外,但他們更戀棧家鄉,而且堅信共產黨會優待他們,所以共產黨來了他們不出走。

  由此我們便可知道他們所想象的共產黨與實際的毛共差距有多遠!他們做夢也未想到自己是中共首先要消滅的死敵,第壹批要宰的羔羊!

  待到鄉紳們發現當局這種意向時,已經無路可逃了,當局更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把這些待宰的羔羊統統逮捕在案,很快就當做“惡霸地主”、“ 土豪劣紳”,舉行公審大會槍決了!殺人布告上都寫著:“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毛共在建國後的土改中屠殺的士紳不計其數,也無從考證。但其中有兩位父親的兒子中國人大概不會不知,那就是後來名滿中華的武俠小說大師金庸(查良鏞)和梁羽生(陳文統)。這兩位的父親都在土改中被中共當作“惡霸地主”處決了。這兩位的兒子當時都在香港,可以想象,如果他們早知如此,去香港躲避壹下絕非難事。還有壹位據說被蔣介石封為“民國第壹鄉紳” 的湖南祁東縣名儒周聆琴先生(網上小說《民國鄉紳》主人公),其子曾任蔣的總統府秘書,此時也在美國。但周聆琴也不出國避風頭,結果坐等當局以“惡霸地主”之名處死。(1982年已由祁東縣法院平反。估計金庸、梁羽生的父親也會“平反”,因為他們都有作為名人的兒子。沒有這種兒子就別想申冤了。)有關毛式土改的野蠻和慘無人道,前面已經說得不少,現在補充幾個較完整的故事,以便讓毛式暴力土改的“功德圓滿”。

  1、李忠邦案。

  李忠邦,雲南屏邊人,當地頗具傳奇色彩的豪紳。李具有民主主義思想,對國民黨的壹黨專政和官員貪汙腐敗極為不滿,對毛澤東、共產黨倡導的建立壹個民主、自由、富強的新中國十分向往。在經商致富之後,李置下了田地產業,並致力在鄉裏辦學校、興教育。李為人豪爽,極富正義感,在鄉裏扶貧濟困、除暴安良,還積極支持反政府的學生運動。因而曾兩次被縣裏的常備隊抓捕。然而李則毫不畏懼,針鋒相對,自組武裝,親自帶領隊伍繳了縣常備隊的槍,因而名聲大震。在屏邊當時還廣泛流傳著“李忠邦智打貪官”,“李忠邦單槍匹馬救少女”,“李忠邦神算懲惡賊”等傳奇故事。中共的地下黨組織看到李忠邦能量頗大,又得人心,便暗中與之聯系,李也不避風險,慨然與地下黨交往,其家壹度成為地下黨的聯絡點和黨員避難所。

  壹個人物促成了李忠邦正式投奔共產黨,那就是國民黨第60軍軍長萬保邦。李忠邦乃萬保邦侄女婿,兩人關系自然非同壹般。而萬保邦也是壹個有“反蔣”傾向之人,在“民革中央”的策動下,萬保邦毅然舉行反蔣起義,宣布成立“滇黔人民自衛軍”,自任總司令。李忠邦被任命為萬部最具實力的第三團團長。後來滇黔自衛軍與國民黨軍大小戰鬥百余次,有效地牽制了雲南國民黨軍的主力,使得中共領導的地下武裝“滇桂黔邊區縱隊”得以順利建立和發展壯大。而李忠邦則被國黨政府列為“通共匪首”緝捕,李家被抄三次,全家只得常年在深山老林中避難。後李忠邦征得萬保邦的同意,幹脆率部投奔中共“邊縱”的麾下,被任命為邊縱第四支隊第33團副團長兼獨立大隊隊長,成了中共壹支地下武裝領導人。

  加入中共地下武裝後,李忠邦作戰勇敢,多次獲得縱隊、支隊的表彰。及至雲南“和平解放”,李忠邦所在的“邊縱”與中共正規軍會合整編,李忠邦被派赴家鄉屏邊剿匪,任屏邊剿匪大隊長。臨行前部隊首長勉勵其再立新功。

  歷經千難萬險,屏邊的剿匪任務終於勝利完成。征塵未洗的李忠邦被上級招去談話,人們都以為上級要對他嘉獎或提升。可是做夢也沒有想到,李去到立即被當場逮捕。幾天之後即被槍決,罪名是“惡霸地主”。

  原來這時中共正在大搞“清匪反霸”。以李忠邦原來擁有的財產,以及他在當地人民心中的威望,完全符合毛共的“惡霸地主”條件,當局早已把他列入要消滅的對象,只因為他的“剿匪任務”尚未完成,才讓他多活壹些日子。而今土匪剿滅了,這個剿匪大隊長的末日也就到了。

  處決的當然不止李壹人,李的部屬、骨幹近20人同時被捕殺害。更多的部屬則在遣散後陸續被害。李忠邦的家人按照地主“待遇”被掃地出門。其時,李忠邦的兒子李斌已在中共的第四野戰軍第13軍文工團工作,其創作的劇本獲得全軍文藝匯演壹等獎,有關領導正要送其去相關院校去深造、培養,就在他準備動身之時,軍部保衛處突然將其逮捕。莫名其妙的李斌,有如晴天霹靂,細細打聽之下,保衛處才告訴他:地方政府來函,告知他父親已作為“惡霸地主”被槍決。他理應受到政治審核。

  後經調查,李斌被無罪釋放,但清出部隊。之後李斌在家鄉艱難謀生,輾轉多年,終於謀得在壹個山區小學當民辦教師。李斌努力工作,還受到教育當局的嘉獎。但終因家庭出身和父親的“罪過”,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被打成“極右分子”,送勞動教養,妻子離婚,孩子隨母而去。

  經過20多年煉獄似的教養農場的磨難,九死壹生的李斌終於幸運地迎來了右派“改正”,但已家破人亡。

  (以上取材於《往事微痕》第63期李斌文:《對我父子悲慘遭遇的回眸與思考》)2、“宋森案”。

  廣東作家牧惠撰文說,他收到過去武工隊的老戰友宋群寄給他的壹本書,書名《宋森傳》,是寫其父的生平事跡。於是牽出他對宋森的回憶。

  宋森,廣東鶴山人,壹位有名的左傾人士,從 “大革命”時代、“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到國共三年多的內戰,宋森都堅定地站在中國共產黨壹邊。他以各種方式支持中共,出錢出力,宋森還創辦了壹份叫《鶴僑報》的小報,為中共幫腔造輿論,他還把自己三個子女送進毛的“革命隊伍”。

  宋森的家鄉被中共“解放”了。其時他在香港,出於勝利的喜悅,他跑回鶴山,在縣裏謀得壹份編縣誌的差事,終於如願以償參加了中共的“革命工作”。

  他工作積極,熱情高漲,帶頭響應政府的壹切號召。當時正值“抗美援朝”運動,他帶頭捐款為誌願軍購買飛機大炮。可也就在這個時候,土改來了。土改是毛欽定的壓倒壹切的“運動之王”,任何人只要在土改中被劃成地主,就成了鐵定的階級敵人,他以前的壹切表現,壹切榮譽,為共產黨立下的汗馬功勞都得壹筆勾銷,宋森就屬此類。可是,宋森家只有兩畝多田,怎麽能劃成地主呢?可是事實就是如此,兩畝多田出租收租,也是滔天的剝削大罪!牧惠的文章中沒有說宋森的其他“罪惡”,依宋森的政治表現,估計也不會有什麽“政治罪惡”。可就是這兩畝出租地,宣判了他的死刑(仔細推想,宋森過去也算有錢、有文化、有社會地位之人,又生活在香港,大概這些才是他被劃作“階級敵人”的真正原因)。

  可憐又可悲的宋森在知道自己被劃為地主在劫難逃之後,選擇了主動“自我了斷”,不過,他沒有像李時光那樣不留壹字就“自我解剖”,他知道自殺也是壹種犯罪行為,而且他還有三個子女在共產黨手下工作,所以,自我“了斷”前特地寫下了壹封遺書,再次向“黨”表忠並表明自己的清白,末了交待家人:“將我的金章和我補助填數的款(原文如此)壹壹交到人民銀行,作為抗美援朝的捐款,不能少欠分毫。”

  幸運的是,他的三個子女沒有受到太大的株連,只是被打入“控制使用”的另冊。

  宋森的故事平淡無奇。比較起來,下壹個故事主人公就頗賦傳奇色彩了。

  3、莫雄案。

  。莫雄可不是壹般之人,他早年參加過同盟會,參與1911年著名的“3.29”起義(即廣州黃花崗之役),是名符其實的國民黨元老。北伐時,莫雄任國民革命軍師長,與蔣介石是好友。北伐後期,莫雄思想轉向左傾,不過,他仍然留在國民黨的陣營裏。1930年,莫任上海警稅團團長,在其部下的共產黨員嚴希純、項與年(項南之父)的影響下,思想迅速“赤化”,成了共產黨的地下戰友。1934年,莫被任命為江西德安行署督察員兼德安地區保安司令。其時,蔣介石正在發動對中共中央蘇區的第五次圍剿。蔣在廬山召開秘密軍事會議,莫雄參加了會議。會上蔣介石部署根據德國軍事顧問制定的圍殲紅軍的“鐵桶計劃”。莫感到紅軍處境危急,偷偷將代號“鐵桶計劃”的重達壹、兩斤的文本帶了出來,回到駐地便把會議的布置和鐵桶計劃的文本和盤告知並交給了嚴希純和項與年。嚴、項感到情況緊急,連夜將計劃要點用密藥水抄寫在4本《學生字典》的空隙之上。然後項與年化裝成教書先生,步行六天,進入了紅軍占領區,親手將“計劃”交到中共軍事領導人周恩來手中。十天後,紅軍主動撤離江西,踏上了“長征” 之路。

  莫雄對中共的貢獻還不止此。不久,莫調到貴州畢節地區任專員兼保安司令(蔣介石總是把莫雄調到與紅軍接觸的關鍵地方和崗位,可見其對莫信賴有加),剛好賀龍的紅二方面軍長征要經過畢節,莫不惜冒違抗蔣介石的命令的風險,擅自將紅軍放行過境。蔣聞訊後大怒,以“通共”之罪將莫解押送進南京監獄。但不知出於何種考慮,不久蔣又將莫放出,並降級任命他為廣東南雄縣縣長。莫雄決定壹不做二不休,利用職權將被國民黨大員余漢謀關押在南雄的數百名共產黨員和被俘的紅軍全部釋放了,莫自己則跑去了香港。

  中共奪得政權後,當時在廣東和華南主政的葉劍英算是不忘舊恩,給莫雄去信,誠懇邀其回國參加社會主義建設。莫雄自恃對中共有功,慨然回到廣東,受到葉的熱情接待。接著莫又在參與剿匪,為中共再立新功。

  可是,世事莫測。這期間葉劍英在廣東搞土改試點,鑒於廣東僑屬多的特點,葉采取了比較溫和的土改政策,獲得壹片好評。誰知這事被人告密到毛和中央,指其搞“地方保護主義”和“和平土改”。毛在其他任何問題上都可以妥協讓步,唯獨在土改政策上是沒有半點通融的余地的,據說,葉劍英在紅軍長征中對毛有救命之恩,可他仍然不能容忍葉在土改上的“右傾”。毛立派他的親信、公安部長羅瑞卿急赴廣東,調查並扭轉廣東土改中的“右傾”和“地方保護主義”。

  羅瑞卿以欽差大臣身份在廣東大展拳腳,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反“地方保護主義”和“和平土改”高潮,制造了這次運動中的“四大冤案”,大批廣東本地幹部紛紛落馬,壹些人鋃鐺入獄,甚至被處死。葉劍英則被毛調離了廣東和華南。

  失去了葉劍英保護的莫雄這時也在壹夜之間由共產黨的座上賓變成了階下囚。莫的家鄉農會派人到廣州抓捕莫雄,這時莫背負有諸多罪名:蔣介石的走狗、反革命儈子手、地主、惡霸....其中任何壹項罪名都可以置其死地。而且,此時的莫雄不是國民黨在職高官,不享有被“統戰”的資格,所以只有死路壹條。莫雄家鄉的地方政府已經做好了準備,莫雄押回後立即召開萬人公審大會當場將其處決。

  可是,就在這千鈞壹發的時刻,事情出現了轉機。原來身居中共廣東省委書記要職的古大存,知道莫雄乃葉劍英邀請回國的“特異人士”,現在葉劍英雖然調走了,但是不能不顧及老上級的面子。於是他向接替葉劍英主持廣東和華南工作的“壹把手”陶鑄進言,詳細說明了內情,求其網開壹面。陶鑄斟酌再三,終於同意刀下留人。

  從鬼門關走過來的莫雄死罪雖免,活罪難饒,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莫言被劃為“極右分子”。但仍然多虧了古大存的關照,莫雄得以幸存下來,直到1980年病逝。

  只是,後來陶鑄與古大存有了矛盾,古大存被陶鑄以“右傾”之名拉下了馬。

  莫雄的案子算是特例,全中國的地主、反革命分子能有這種幸運的沒有幾個。下面彔兩個“正常”案例,為本章作結。

  4、張翅翔案。

  《鳳凰周刊》2005年第14期刊登了壹個叫張翅翔的人的文章,談到其全家人在土改中的遭遇。

  張翅翔,湖南人,出生在壹個地主大家庭。1939年,抗日的烽火然遍中國大地,當時還在讀初中的張翅翔,被愛國激情所驅使,毅然投筆從戎,和當年很多熱血青年壹樣,他選擇了共產黨,奔赴延安。

  1949年毛共取得勝利,經過多年生與死考驗的張翅翔回到湖南,這時他是壹名共產黨幹部,在省城長沙壹家出版單位工作。闊別家鄉十余年,他急切地想回到故鄉,見到魂牽夢繞的親人。

  可是,當他通過各種渠道打聽到家人的消息後,挨了當頭壹棒,熾熱的心靈像是被猛然潑上壹盆冰水,激情熄滅了,心緒降到了冰點。他得知自己的家不是遭到壹般的打擊,而是遭到了滅頂之災!他有家難歸,實際上無家可歸了。

  張家由祖父創業,祖父茹苦含辛打拼壹生,創下壹份家業,在當地算得上是較大的地主了。可是誰也沒有料到,祖父的壹生奮鬥,留給他的子孫後人卻是無窮無盡的災難,讓他們墜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

  祖父生有4子,各立門戶。土改降臨,張家首當其沖,第壹場開局,就選擇張家兩個兄弟開刀祭旗,兩兄弟在同壹天同時受戮,拋屍荒野。另壹個弟弟也是地主,只多活了幾天,便被農民用亂棍打死。最後壹個弟弟不成氣候,家道中落,只劃上“富農”,按理,該給他留壹條活命了。可是貧農團的兇手壹合計,四兄弟已去其三,這壹個斷不能留下作為後患,於是把這個富農關進土牢,折磨得奄奄壹息,估計不能活命之後才放其回家,讓他死在了家裏。

  第二代被消滅幹凈了。

  張家人丁興旺,第三代有十三個男孫,17個孫女。13個男孫中,兩個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壹個慘死獄中;壹個外逃,被抓回後抓去勞改,壹去30年。另有3個被劃為右派分子管制勞動;2個流落外地他鄉。2人終生無妻。

  17個孫女,被迫自殺的3人,最小的壹個夭折,壹個患抑郁癥長期臥床,余者或被迫嫁與殘疾人為妻,或遠嫁人跡罕至的深山老林,過著與野人無異的生活。

  張翅翔屬第張家第三代,雖然自己少年即參加中共的“革命”,但地主家庭出身的沈重十字架,把他壓得踹不過氣來,得知家人的遭遇後,悲痛之余,他更是謹小慎微,如履薄冰,夾著尾巴生存。但共產黨這個隊伍註定不能容許他的存在。1955年“肅反”時,他被無端誣為“叛黨”;兩年後反右時,又被劃為“極右分子”,送勞動教養。直到1980年,經過25年勞改、九死壹生的他才走出勞改農場。

  “改正”後的張翅翔在壹個出版社當壹名編輯。25年的勞改生涯,全家幾代的毀滅,在他心靈上留下了永遠不能愈合的創傷。他循規蹈矩,低眉俯首,戰戰兢兢度日,仿佛壹具行屍走肉,茍延殘喘。

  可是不料生命在垂暮之年忽然迎來轉機,1991年,張翅翔獲準移民美國(估計是其子女中有人已移民美國)。此時張翅翔已年過花甲,若按常理,壹個人老年離開故土,多有眷念不舍、依依惜別之情。然而這時的張,卻有壹種無法言表的興奮,壹種再生的喜悅。在異國他鄉,張著有《西山漫憶》壹書,其中壹段描述當年他跨出國門時的心情和感受:

  “跨過羅湖海關之時,自我感覺像壹條從古堡深井裏躍入浩瀚大海的魚,其暢快喜悅,比之為受難時之苦恨不能高飛遠逸,壹生壹世夢想終於實現。”

  張翅翔的壹家是不幸的,但比起更多的被“斬盡殺絕”的地主或“反革命”家庭來說,卻還算是幸運的。特別是他在暮年,終於脫離了禁錮他幾十載、毀滅他壹家三代的囚籠而“展翅遠翔”,死而復生。我們為他祝福。

  下面再講壹個更加不幸的故亊,卻是土改中非常平常的故事。

  5、吳之伯家族案。

  因為原文作者叫吳之伯,我們姑且叫吳之伯案。吳之伯,1928年9月出生於雲南宣威縣西澤鄉。1947年考入雲南大學外語系,1949年4月加入“民青”,後又參加中共的邊縱六支隊,為中共黨員。建國前夕轉入地方。在會澤、威信、昭通等地工作。1956年任威信縣縣長,1958年3月整風中被打成“極右分子”、“威信縣反黨集團骨幹分子”,開除黨籍、公職,押送彜良大坪農場勞教。1962年1月“摘帽”,當局賞給碗飯吃,讓他在鎮雄縣農水科任林業員,月薪28.5元。後當過五年英語教師。1979年6月右派“改正”,1988年離休。下面是吳自撰的原文:

  上世紀二十年代我老祖和爺爺挖銅礦發點小財,買田置地,修了上下兩個四合院和壹座土碉 爺生下父輩四兄弟和壹個姐姐。每家分得三間住房,三畝水田,十二畝多山地和小片山林作燒柴之用。解放前十年,父輩各家累遭匪患,逐漸破落。大人們不論男女,人人勞動,也僅能糊口。大伯家每年還差兩三個月口糧,根本達不到土改劃地主的標準,即: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全靠剝削為生。1952年家鄉的土改是按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和老區打土豪分田地的痞子運動來搞的,再小再窮的村子,也要找出壹兩家地主富農來,父輩們房屋好壹點,有點飯吃,被劃為地主,在劫難逃。

  (壹)祖母浦三妹,土改時71歲,拿不出根本沒有的“銀子”來,雙手指頭被裹上棉花浸上菜油“十指點天燈”,在疼痛喊叫中昏去,又被四名痞子擡起四肢,架在火上當眾烤死,再把殘存的屍骸丟進山裏水溝。

  (二)父親吳紹昆,省立高等師範畢業,教書。當過小學校長,後在開遠、建水、沾益縣任過稅務局長,最後在昆明廠口鄉當醫生開藥店,被誣為“反動會道門分子”抓進監獄,摧殘折磨,兩年後查無實際,出獄就慘死於昆明,年僅44歲。

  (三)母親浦雙英,善良的農家婦女,土改中遭受十多次殘酷鬥爭,最後壹次在離家二十余裏的大街上鬥爭,被壹群惡棍用亂棒打得半死,鼻口流血,由我十二歲的弟弟吳之玄用馬馱回家,死在半路上。

  (四)伯父吳紹崟,土改中,追問銀元浮財,拿不出來,被迫跳崖自殺。

  (五)四叔吳紹煋,老實農民,盤莊稼能手,被用刑威逼,不堪忍受,由碉樓四層樓跳下,腦漿崩出而死。

  (六)小叔吳紹煌,土改中幾次被吊打捆綁,兩次逃亡山林避難,活活餓死山中。

  (七)我的兒子吳興亞,系早年妻子浦定芝所生,因全家主要成員都已死去,就交由昆明廠口鄉我的後母(亦是地主)照顧,我劃右後孩子成為政治賤民,在長年累月的政治壓力和生活折磨下看不見半點希望,孩子在花季年齡的19歲絕望自殺。

  (八)姑爹葉家林被劃為地主,土改中被反復鬥打,不忍酷刑,謊稱有銀元藏在房梁上,於是他從房梁跳至地面,頭碰石板而死。

  (九)我前妻父母也是我舅父母,同樣在52年土改中自殺身亡。

  (十)1963年正當我在農水科任林業員時,壹位農村姑娘宋儒芬不嫌我是壹貧如洗的“摘帽右派”,願與我重建家庭。婚後生下三女二男,其中最小的兒子興文,剛滿三歲,因感冒導致肺炎,本屬小兒科常見病,文革中儒芬因我成為控制對象,加之農村缺醫少藥、交通不便,我得知後從百余裏外的坡頭步行趕來,背他進城醫治,不到半路,小文就死了。

  (十壹)大伯家兒子吳之才,不滿十五歲的孩子58年被逼去修公路,餓死在外地。

  我全家親屬12人,在毛澤東暴政下血淋淋地慘死,真不堪回首!

  土改理論

  作者 譚松 寫於 二零一八年

  土地改革,字面上很好理解,中國的土地制度不合理,要進行改革。

  1922年,共產國際在莫斯科召開了《遠東各國共產黨及民族革命團體第壹次代表大會》,蘇共在會上指示中共,要將土地從不勞而食的人們手中收歸,將權力握在自己手中。

  智效民在《劉少奇與晉綏土改》壹書中寫道:“這次會議對當時的中國共產黨人來說是非常新鮮的,會議之後,中國共產黨人開始了解到,中國是壹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而反對封建主義的主要內容,就是要打倒軍閥,消滅封建的土地制度。這次會議是中共關註土地問題的開始,而後來所謂的毛澤東思想,不過是脫胎於此罷了。”

  從中國的本土文化和傳統中,是很難產生如“階級鬥爭”、“剝削壓迫”、“無產階級專政”、“解放全人類”等等壹大套理論的,但有了“十月革命壹聲炮響”、有了蘇共這個老師,有了禍害人類的馬克思列寧主義,中華大地上,壹種前所未有的天翻地覆就在所難免了。

  中共借馬列這個外來的幽靈,在中國古老的土地上“遊蕩”,它石破天驚地診斷出中國“貧窮落後”的根源——中國有壹個殘酷剝削壓迫農民的地主階級和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

  《中國共產黨土地改革史》(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3年)前言中寫道:“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使廣大農民長期受地主階級的殘害、剝削和壓迫,生活極端貧困和處於破產的境遇,這正是中國被侵略、被壓迫、貧窮落後的根源……”

  “反動的封建社會”、 “殘暴的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土地制度”、“地主剝削是農民貧困的根源”、“消滅剝削壓迫”……這些話語,既是中共宣講了壹輩子的“革命理論”,更是其拉大旗鬧革命的“合法性”所在。

  《中國土地改革史》(人民出版社)前言和緒論中說:從1921年算起到1953年為止,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為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奮鬥了32年。終於,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從而結束了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

  這樣,中共宣稱他同中國歷史上打江山坐江山的農民造反不同——他站在壹個道義高度——消滅剝削壓迫,救民於水火。

  這兒,姑且不論其“宣稱”是否是其真實目的,只談其“理論”的錯誤。

  壹,中國存在中共所說的那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嗎?

  馬克思以西方社會的發展為參考,劃分了人類社會的五種類型: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中共照搬這種劃分,說中國也經歷了這五個階段,為了同西方保持壹致,秦至清的兩千多年被稱為“封建社會”。

  著名歷史學家馮天瑜教授指出,這種劃分法對中國而言“有名實不符、削足適履之弊。”(詳見馮天瑜《“封建”考論》壹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所謂封建,就是分封建制(建藩),指國王把爵位和土地(包括這塊土地上的農民)封賜給他的臣屬。它由“宗主”或“領主”與“封臣”之間層層分封的金字塔形結構所組成。封臣又可以再往下分封,政權、土地逐級承包,形成大貴族——小貴族——騎士——農奴的封建結構。在這種封建關系中,封建領主既是貴族又是地主,在封邑中擁有絕對的權力——政治、經濟和司法權。但這些賜封的土地只能繼承不能買賣。封邑中的老百姓(農奴)沒有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遷徒,對封建領主有依附關系。貴族地主對他們則有隨意處置的權力(甚至有“初夜權”)。在歐洲的封建社會中,如果國王侵犯封臣的權利,封臣可以用包括軍事在內的各種手段反抗。

  中國從秦到清的社會結構,是這樣的“封建制度”嗎?

  秦始皇統壹六國之後,建立了郡縣制,從此以後,中國政體的主要形態是中央集權的皇朝專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皇帝壹言九鼎,“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這同西方完全不同,毫無“封建”可言。還有,中共常說的壹個詞是“封建專制”。其實,封建和專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階段,在歐洲的社會發展中,恰好就是用專制來克服了封建(先是英國,後是德國)。“因此,把這兩個合在壹塊說很滑稽。”(趙林,武漢大學哲學教授)從秦到清的兩千年間,中國經濟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為主體,這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采邑或莊園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中國的自耕農則擁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別人,除了向國家納稅(包括徭役),再無其他義務。

  馮天瑜教授提出,將先秦至清朝兩千多年統稱為“封建社會”“名”、“實”相離。因為,這個階段的顯著特征是,土地可以買賣、轉讓,地主—自耕農經濟占據主導;專制主義的君主集權制覆蓋全社會。馮教授說,中、西的根本差別在於西歐的土地不可買賣,而中國的土地則可以自由出售。因而“地主階級不是封建產物”。(見“封建社會再認識” 武漢大學學術研討會,2006年10月14日)著名民國農業經濟學家董時進在《我認識了共產黨》(香港自由出版社,1951)壹書中說:“中國的情形(同西方)迥乎不同,土地是可以自由分割及自由買賣的,租佃是自由的契約行為,地主也不是世襲的貴族,而是可以由任何平民階級及任何貧苦人戶出身的。說這樣的土地制度和地主是封建性的,實在太與事實不相符合。”

  中共硬搬馬克思的社會劃分,發展出了壹個錯誤的封建社會和荒謬的封建地主剝削理論。於是,從1931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到1947年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再到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共都強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中國同封建社會存在了兩千多年,這是中國貧窮落後的根源。因此,中共所謂“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便是要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

  二,農民與地主是這個“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嗎?

  抗戰時期,毛澤東發表有關文章,說“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

  《土地革命如火如荼——中國共產黨輝煌90年》壹書寫道:“地主階級有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權,可以隨意打死或者處死農民。在這種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下,農民過著極端貧困的奴隸式生活。他們曾被迫舉行過大小數百次起義,以反抗地主階級的統治。”(見該書“舊中國的封建土地制度”壹章)這是又壹個同劃分“封建社會”壹樣荒謬的理論。

  丁弘教授在《中國地主經濟問題》壹文中指出:地主與佃農的關系是租賃關系。農民和地主的關系,是在私有制基礎上自由結合的租賃關系、合同關系、契約關系,而不是什麽強制性的封建關系。

  山東大學孫文廣教授在“地主有什麼罪惡?”壹文中說:“地主”或者叫做“土地出租者”,出租自有土地,並從中收取地租,這不是壹種罪惡,而是壹種正當的經營活動。就像把私有住房出租,從中收取房租是壹樣的性質。

  董時進在《共產黨的封建和反封建》壹文中說:“中國的封建制度在兩千年前就已經崩潰了,然而到現時中共卻狂熱地喊出壹個‘反封建’的口號,把它當作他們革命的三大目的之壹。這本來是等於無敵放矢,但是他們卻創造出了壹些假想的敵人。他們第壹號的封建標幟便插在地主和富農的頭上。他們說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封建的,可中國的土地制度與任何民主國家的土地制度沒有區別,而且中國的土地是很零碎地分散在極多數的貧富不等的人們手中。”他指出:中國的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自由買賣、自由租佃,無論什麽人,只要有錢並願意買地,同時又有人願意賣地,就可以進行交易。買主有了土地以後,自己願意耕種就耕種,自己不願意耕種就租給別人經營,收取壹定的租金或實物。這種租佃關系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人不能向對方提出強制性要求。因此,這種關系是壹種正常的自由契約關系,而不是剝削被剝削關系。他還進壹步指出:這種制度與其他物品的買賣、占有、租佃,基本上沒有什麽區別,與所謂“封建”也完全沒有關系。

  中國以前自由買賣和出租土地,同現在自由買賣和出租房屋在性質上是相同的,現在是房產證,以前是田地契,都由政府收稅蓋章。以前出租土地也同現在出租房屋性質壹樣,哪裏來的“殘酷的剝削和壓迫”?

  當然,地主群體中也有貪婪、殘暴和為富不仁之人,但這占多大的比例?是不是這個階層的主體?難道貧下中農、工人、商人、共產黨人的群體中就沒有這種人?

  可是,中共編造了妖魔般的四大地主——周扒皮、黃世仁、劉文彩、南霸天,說他們就是整個地主階級的形像,或者說,地主個個都像這種妖魔。

  還有,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起義,都是由於“地主的剝削壓迫”造成的嗎?從陳勝吳廣到黃巾起義,從黃巢造反到太平天國,幾十次農民起義都是因為土地制度不合理和地主剝削嗎?

  學者蔣祖權在《地主~歷史的冤大頭》壹文中說:中國歷朝歷代的農民暴動,沒有壹次是地主剝削直接導致的。沒有壹次是因為在土地問題上和地主的矛盾激化導致的。他說,中國農民運動的三大直接誘因是: 1.天災、瘟疫導致衣食無著。2.官府的橫征暴斂,貪官汙吏的巧取豪奪。3.宗教組織的趁機煽動。蔣祖權強調:歷史壹再證明,最後激化矛盾導致農民暴動的導火索,是官府的橫征暴斂和官員的胡作非為!

  謝幼田在《鄉村社會的毀滅》壹書中說:“許多農民暴動都有紳士參加,他們聯合反對暴政,相依共存,指向政府,主要問題是政府官史對老百姓的壓迫問題,他們都是暴政的被壓迫對象。”(第116頁,明鏡出版社,2010年)還有,在中共劃分的“二千年封建社會”裏,地主犯法與農民壹樣要被告官受審,這原本是歷史的常識,可是,中共非要說,地主比官府還利害,“可以隨意打死或者處死農民”。(這種現象倒是在中共發動的血腥土改中出現了,只是對象被顛倒——筆者在《血紅的土地》壹書中對此有不少真實案例的記載。)在“封建社會”裏,壹個人今天買了田地,成了地主(階級),他便因此擁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權,可以隨意打死或者處死農民”了嗎?明天他因為種種原因把田地賣了,轉而租地耕種,他便因此要“在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下,過著極端貧困的奴隸式生活”?還有,今天他因為掙錢買了幾畝地,成了地主,於是就成了十惡不赦的壞人(黑五類),明天他因為種種原因把地賣了,成了貧農,於是他就成了革命所依靠的好人(紅五類)?如果今天有人對壹個房東說,妳因此擁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特權,可以隨意打死或者處死租戶。”人們壹定覺得他瘋了。如果他對有房產的人說,妳(因此)是壹個壞人,對壹個無房的人說,妳(因此)是壹個好人,人們也會覺得他瘋了。

  壹個人擁有了土地,無論多少,也無論這個土地是怎麽來的,便成了罪人,將土地出租,便被認定是剝削壓迫,這就是中共的革命邏輯。

  不幸的是,這種極其荒謬的“地主剝削壓迫”“理論”,成為中共革命起家的“合法性”,更成為他們暴力鎮壓地主(包括其子女)的理由。

  三,中國貧窮落後的根源是“地主剝削農民的封建土地制度”嗎?

  中共搞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有壹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或者說“革命理論”),那就是:中國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極少數的地主富農手上,他們殘酷地剝削農民,這便是中國貧窮落後的根源。

  “極不合理”按中共的說法,體現在“占農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農,占有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雇農,卻總共只占有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也就是說,絕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了極少數人手中。中共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毛澤東和劉少奇在政協會會議演講中,都引用這兩個百分比的“理論”作為“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根據和理由。

  這個百分比,據說是“根據廣泛調查和統計資料”的結果。農業經濟專家董時進對這“兩個百分比”提出質疑。他說:根據他研究農業問題三十多年的經驗,他從來沒有聽說有人做過這方面的調查統計。他在《共區的土改與反土改》壹文中說:這是完全憑空臆造。因為“這樣的所謂‘廣泛的調查和統計資料’,在中國是絕對沒有的。” 原因是:這種調查是極其煩雜的工作,就連歐美發達國家也不容易做到。他在《中國土地分配狀況壹斑》中寫道:中國土地所有權的分配情形,從無普遍和精確的調查。比較規模稍大的抽查,當推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就16省163縣175萬余戶所舉行的壹次,茲示其結果如下:

  每戶所有畝數   戶數百分率      畝數百分率5畝以下          35.61             6.21

  5畝至不滿10畝     23.99            11.42

  10畝至不滿15畝        13.17            10.6315至不滿20畝         7.99             9.1720至不滿30畝         8.22            13.1730至不滿50畝         6.20            15.5450至不滿70畝         2.17             8.8370至不滿100畝         1.31             7.16100至不滿150畝            0.72             5.71150至不滿200畝            0.24             2.76200至不滿300畝         0.20          3.17300至不滿500畝         0.11             2.63500至不滿1000畝         0.05          2.301000畝以上       0.02          1.57

  從此表可以看出,五十畝以下占了農戶的95.18%,占了土地的66.14%;壹百畝以下占了農戶的98.66%,占了土地的82.13%。而壹百畝以上只占了農戶的1.34%,土地的17.87%,千畝以上之戶數只占0.02%,其地面則只占土地的1.57%。

  董時進說:“本表所示與共產黨人所說的土地集中情形,迥乎不同。共產黨不能亦不肯說出確實畝數,而只用壹些‘地主’、‘富農’等空泛模糊的名詞,以淆惑聽聞。照此表,則壹千畝以上者可勉強稱為大地主,即使將他們的土地全部分出來,亦何濟於事。”

  梁漱溟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在北方進行鄉村調查,他指出,在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的情況下,有土地的人占多數。他寫道:“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數人都有土地。……(鄭平)全縣90%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過有些人的地很少罷了。這情形正與河北定縣——另壹鄉村工作地區——情形完全相似。定縣則有《定縣社會調查》壹巨冊,此中有關此問題之報告,據其報告,分別在不同之三個鄉作調查:……結論如下:壹,90%以上人家有地。二,無地者(包含不以耕種為業者)占10%。有壹百畝以上者占2%,三百畝以上者占千分之壹、二。”(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第151-152頁,香港集成圖書公司出版,1963年)1980年代末期,幾位學者在進行農村社會文化調查時,在浙江省北部找到了壹些土改時期的寶貴資料,其中就有1951年5月村民張榜公布的各戶田地占有情況的原始表格。例如,在海寧縣,土改前在全縣範圍內,有76% 的土地分散在構成農村戶數總數 86.4% 的中農和貧農手中,僅有 11.6% 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他們調查的陳家場行政村,68% 的土地分散在占總數 83% 的中農和貧農手中,而僅有10% 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曹綿清、張樂天、陳中亞《當代浙江鄉村的社會文化變遷》第 25-26 頁,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這份真實的土地占有分布表格,可以讓我們管中窺豹:土改前中國的土地,並不是如中共所說的“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極少數的地主富農手上。”

  《中國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中國檔案出版社,1994年)壹書中說:“民國時期中國耕地若以14億畝計算,人口以4.5億人計算,那麽人均擁有的耕地則為3.11畝……中國人均耕地面積與其他國家相比屬於很低的壹類。”(第10—11頁)。作者列舉了歐美南美等21個國家,其平均人均耕地為11.37畝。

  我的《血紅有土地》壹書主要采寫的是川東土改。那麽,川東的地主平均有多少土地呢?《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03年第1期在《解放初四川土地改革及其意義 》壹文中披露:“土改結束後,地主每人平均從14.59畝下降為1.47畝。”,這就是說,那些被說成“極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下的“剝削階級”——地主們,平均只有十幾畝土地。而這個14.59畝的平均數,是全四川省的,川東地區大多是貧瘠山區,地主們的平均畝數,應當更低。

  正因為中國人多地少,絕大多數地主們也沒有多少地,於是,在劃地主和分土地時就亂來,把擁有土地比該村平均數多壹點的中農的土地也拿來分,成漢昌說:“例如在晉緩解放區老區,在被平分的土地總量中,40%是抽動中農的,河曲、保德、興縣三縣抽動中農土地的比重45%以上,還有的地區竟有高達80%以上的。”(《中國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第607頁)中共在虛構了壹個“極不合理”的土地制度的同時,又指出了中國貧窮落後的根源——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殘酷剝削農民,不勞而獲。

  在中共造反鬧革命時,中國的確存在著貧窮,也的確落後。但,這是由於“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殘酷剝削”造成的嗎?

  《中國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壹書說:“近代以來中國的耕地面積不僅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人口需要,相反還表現出了停滯式下降的趨勢。從1873 年到1933年的60年中,中國人口增加了31%,而同壹時期全國的耕地總面積僅增加了1%,從1893年到1933年的40年間,中國人口增加了23%而耕地面積卻沒有任何增加(第11頁)。

  中國的人口,從秦漢到明清2000年間,增長了約20倍,其中從漢到明壹千五六百年間,中國人口無大變化,歷朝人口最多時只有五、六千萬,中國人口猛增始於清朝前期,前清近百年間,人口翻了壹番多。乾隆五十年期間,再翻壹番。以後45年間,又凈增壹個億。

  下面是我國古代幾次重要的人口統計數字:

  公元2年(西漢平帝元始二年),59594978人。

  754年(唐玄宗天寶十四年),52880488人。

  1066年(宋仁宗治平三年),2909萬人(不包括邊地政權人口)。

  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5883萬人。

  1578年(明神宗萬歷六年),60692856人。

  1741年(清高宗乾隆六年),143411559人。

  1790年(清高宗乾隆五十五年),301487115人。

  1835年(清宣宗道光十五年),401767053人。

  (註,此數字來自筆者講授《中外文化交流史》課程時借來的壹本參考書,寫此文時壹時未找到該書。)學者趙文林等在《中國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以研究的數字表明,在清代兩百余年間,人口從明代的不足壹億猛增到四億多(405.484,單位:百萬),激增的速度前所未有。

  正是由於清朝人口猛增,導致了人均土地和人均口糧大減。吳慧先生對中國歷代糧食產量進行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研究,他在《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農業出版社,1985年)中,列出了兩張表。其中壹張表如下:

  西漢末    人均原糧993斤    成品糧597斤

  唐    人均原糧1256斤    成品糧665斤

  宋    人均原糧1159斤    成品糧605斤

  明    人均原糧1118斤    成品糧626斤

  清中葉    人均原糧628斤    成品糧350斤

  這張表說明壹個重要問題:到清中葉,人均占有糧食數量降到了歷史最低點。這是什麽原因呢?原因就是:人口迅猛增長。由於人口數量猛增,耕地面積的增加跟不上人口的增長,人地關系越來越緊張,農村危機的情勢也越發明顯了。

  所以,成漢昌在《中國土地制度與土地改革》中說:“人口與耕地數量之間日益突出的矛盾及農業產量的減少,是造成中國近代農村危機的壹個不可忽視的原因。”(第18頁)另外,他還指出,民國時期,農村的壹個矛盾“主要是農業生產關系嚴重束縛生產力的結果。”(第12頁)從學者們的研究可以看出,中國當時的矛盾不是中共說的地主與農民的階級矛盾,而是人多地少的矛盾和生產力落後的問題。其貧窮落後的原因主要也在於此,而不是“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用董時進先生的壹句話來概括:“共黨基本理論的謬誤,事實的虛假和共黨的真實意圖,這是共黨最大的錯誤和罪惡所在。”

  中共這個“幽靈”誕生以來的許多惡行現在都已經多少得到了揭露和批判(如反右、大饑荒、文革等),但土改的“鐵幕”還遠遠沒有掀開,其“合法性”還“偉大、光榮、正確”地巍然挺立。今天,我們回頭看去,中共的這種“崇高的革命性”全是壹派謊言。如:中國農民現在“耕者有其田”了嗎?中國農民現在翻身作了主人了嗎?土改之後,農村的生產力得到解放了嗎?中國的貧富不均現在消除了嗎?中國老百姓現在不再被剝削和欺壓了嗎?

  中共佔有土地

  作者 譚松 寫於 二零一八年

  壹,“耕者有其田”,壹個世紀的大騙局

  多年來,中共把“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喊得震天響,把自己擡到壹個解放農民的道義高峰,在這個高峰,他君臨天下、指點江山,氣吞萬裏如虎。

  他的確曾把從地主那邊搶過來的田地分給了農民,農民也的確喜滋滋地領到了印有“大救星”毛澤東頭像的土地證。可是,幾十年過去了,中國農民現在“耕者有其田”了嗎?那壹張珍貴的“根據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障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的土地證又在哪裡?

  農民不會知道,就在他們領得土地證,甚至尚未領到手時,當局已經在制定收回全部土地的“社會主義宏偉藍圖”!1951年9月9日,在土改僅僅進行了大半年時,中共中央就召開了由毛澤東主持的全國第壹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準備收回土地。分得土地的農民們更想不到,短短幾年後,他們不僅將失去土地,而且將失去自家的耕牛、農具,失去遷徒、打工的自由,成為“人民公社”牢籠裏的“共產農奴”。(當然,還有壹個絕對想不到:他們中的幾千萬人將會從“共產農奴”變為冤死餓殍。)他們的命運,其實早就註定了。因為,由蘇共壹手扶大的中共,它壹定要重蹈蘇共這個“奶媽”的復轍。

  蘇共在1930年初實行了強制合作化,農民在蘇共的威脅下不得不加入集體農莊。“許多州提出這樣的口號:‘誰不加入集體農莊,誰就是蘇維埃政權的敵人。’……許多地方建立的不是集體農莊,而是公社,用強制辦法把農民的全部小牲畜,家禽和自留地公有化了。”(《讓歷史來審判》羅維奇.麥德維傑夫著,第148頁)蘇共和中共的革命目標之壹是要消滅私有制,因此,他註定不可能讓農民擁有土地,“耕者有其田”只是他打天下的手段(正如他當年高喊“民主”、“自由”壹樣),壹旦大功告成,所有財產就要“歸公”——歸到自己手中。

  蘇共強迫農民加入集體農莊,中共強迫農民加入人民公社;蘇聯農民在集體化後兩年(1932-1933年),餓死幾百萬,中國農民在公社化後兩年(1959-1961年),餓死幾千萬;蘇共在大饑荒後大搞“階級鬥爭尖銳化”,抓、關、打、殺,腥風血雨,中共在大饑荒後強調“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抓、關、打、殺,血雨腥風;蘇共要犧牲農民,榨取農民的血汗聚積發展工業(尤其是國防工業)的資源,中共要殘酷剝削農民,以“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來聚積發展工業(尤其是國防工業)的資源……1951年離開中國的農業經濟專家董時進是個天才預言家,當中國農民歡天喜地分田分地時,他就在《論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壹書中預言了中國農民在土改以後的悲慘命運。他指出,共產黨搞土地改革的真正目的,並不是要耕者有其田,而是要把土地收歸國有,從而使它的政府變成獨占全國土地的大地主。因此他在該書中寫道:

  共產黨慷他人之慨,

  聰明無比;

  它把別人的田地和耕牛分配給農人,

  博得他們壹場歡喜;

  ……

  分來分去,最後把壹切都歸了自己;

  田地和耕牛收為國有,

  農場變為集體,

  農人都作了共產黨的奴隸;

  共產黨聰明無比。

  中國農民的命運,在中共誕生的那壹刻起,已經被註定了。

  二,城市私有地,壹夜變為國產

  1958年,中國農村“人民公社化”後,土地便全部“集體化”了,農民手中的土地證成了壹張廢紙。那麽城市的土地呢?

  1956年,中央批轉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已經有“壹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經過適當的辦法,壹律收歸國有”的條款。但是,以巍巍憲法明文搶劫土地是公元1982年。當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就這麽短短的十壹個字,壹勞永逸地將城市的私有土地壹夜間變為所謂的國有,而沒有給公民的財產損失任何補償。如此石破天驚的掠奪在任何國家和任何社會都會引發巨大的社會動蕩,但在中國大地上,微波不興,壹片安寧。(也許,剛從文革血泊中走出來的民眾覺得能活下來已經是萬幸。)既然城市土地都是國有,那麽,就想法把農民們“城鎮化”,讓他們徹底失去土地。過去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在毛澤東時代還可以算作是生產隊這個集體所有。鄧小平時代搞“承包制”,把集體所有權剝奪了,改成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接下來,通過“城鎮化”,中共又把使用權剝奪了。因為壹旦“城鎮化”,土地就國有化了,農民連土地使用權也沒有了。中共熱衷“城鎮化”,就是要讓土地成為黨產,然後不斷地賣土地。2010年,重慶市所有高校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村學生把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就是為了這種掠奪。另壹方面,即使還未“城鎮化”的土地,農民們也只有使用權,而壹旦擁有所有權的黨國要征用、倒賣土地時,其強征強拆便合法合理。學者東夫先生說:“這種掠奪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連前蘇聯都沒做到。”

  經過壹次次的巧取豪奪,這樣,當中共大搞讓他們和他們的子弟們“先富起來”的經濟改革時,中國的土地,無論城鄉,已經是“普天之下莫非黨土”了!

  三,賣田賣地,財源廣進

  中共成了廣袤土地上的唯壹地主!

  學者熊飛俊在《中國在這裏反思》壹書中寫道:特色中國的極端貧富懸殊是什麽因素造成的?是“公有制”!因為“公有制”的本質就是“官有制”。公有制中國最大的富豪群體是官僚。當今中國最容易發大財的機會是“圈地炒地”。而“國有土地”的管理權、處置權和利益分配權掌握在“公有制”國家的各級官僚手中,所以,名義上的“國有土地”就演變成事實上的“官有土地”。

  1986年11月11日,歷史學者辛灝年在武漢大學的講演會上說:“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就是中國層層統治集團中人最完美無缺的私有制!”

  這些新時代的擁有對土地管理權、處置權和利益分配權的“地主”們,雖然官職大小不壹,但他們都有壹個共性(姓),那就是,他們都姓“黨”。

  在壹黨獨裁、國產等於黨產的“黨國”裏,中共成了廣袤土地上的唯壹地主!他手中有地,心中不慌,轟轟烈烈啟動了壹場全國範圍的“土地開發”。

  “開發”——賣地——財源滾滾的“土地財政”!

  這幾十年來,“黨國”這個“唯壹地主”通過賣地收入了多少銀子?

  經濟學家吳敬璉2013年3月23日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說:過去幾十年來,政府賺取土地差價至少30萬億。筆者所居住的重慶市,據市長黃奇帆披露,重慶賣地獲利頗豐。2012年重慶市全年的賣地收入為897.5億元,“土地收入壹般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3,是重要的第二財政。”(詳見“重慶土地生意”《時代周報》2013年3月22日)“黨國”以極低的價格,支付只有使用權的老百姓(妳不幹就強拆甚至關押、打死),然後以極高的天價再把土地賣出去。這個“天價”曾達到什麽高度呢?看最新的數據: 2013年9月4日,北京賣東三環農展館地塊,收入43.24億元,每平方米土地賣了逾7.3萬元!經濟學家何清漣在《當中國經濟只剩下房地產時》(2013年9月16日)壹文中說:“北京上半年賣地收入已超千億,比去年全年的600多億還多好幾百億。”

  由此可見,“30萬億”的價差正是“黨國”賣地的壹本萬利。這個巨額價差的背後,是對農民以及城市拆遷居民的殘酷掠奪。正如清華大學社會學者李楯所說,巨大的收益和低廉的土地成本對比,顯示出政府對公眾的壹種掠奪。

  “黨國”在賣地之外,還有巨額的稅收。《今日財富》2013年3月20日報道:據統計,僅針對房地產業征收的五大稅種,其總收入從2003年的900多億元,暴漲至2012年的1.01萬億元,增幅高達十倍有余。土地與稅負成本占房價的60%左右。另據《第壹財經日報》2013年10月12日報導,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魯桂華計算,房價中61.33%被中共政府以地價、稅費的方式拿走了,13.03%被銀行以利息的方式拿走了,兩者合計74.36%,即政府和銀行拿走了房價中的近3/4。中共地方政府是高房價最大的受益者。

  由此可見,老百姓掙得的血汗錢,大部分都流入“黨國”這個中國唯壹的大地主口袋中了。

  這是不是中共所宣揚多年的“地主的殘酷剝削”?

  用暴力將私有財產變為所謂的公有,然後又用權力將公有變為權貴們的私有,這兩件傷天害理的絕活,都被號稱要“解放勞苦大眾”的“幽靈”幹了。

  姓“黨”的“大地主”賣地暴發,於是,他寶馬香車、錦衣玉食、小密二奶、兒孫移民……他不僅創造了世界壹流的“三公消費”(公費出國、公費購車、公費吃喝),而且創造了世界壹流的“維穩經費”(鎮壓百姓)。

  壹方面有錢享樂,壹方面有錢維護這種享樂——土地財政,真是享樂天下的盛宴!

  遠沒結束的結束語

  在賣地盈利的同時,伴隨著血腥的強拆。巨大的利潤(差價)加上土地“黨國所有”,中華大地上,強拆強征不容分辨!

  壹方面,土地財政通過出賣土地養活龐大的地方政府官員;壹方面,中共各級官員在賣地中大肆斂財。(土地賣給誰,賣多少錢,完全由中共官員說了算。)原《百姓》雜誌主編黃良天說,中共官員腐敗,60%以上都與土地有關。

  土地,這個中共權貴集團眼中的巨大搖錢樹和聚寶盆,註定是中共層層官員們拼命要搶奪的資源。

  巨大的利益讓中共不惜與土地上的“主人”(“耕者有其田”)激烈對抗。中共官方雜誌《半月談》2013年10月14日刊文稱,每年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達400萬件左右。群體性上訪事件60%與土地有關,土地糾紛上訪占社會上訪總量的40%。

  被剝奪了土地和壹切權利的老百姓唯有上訪、自殺和被殺了。

  不堪剝削無力抗爭的唐福珍自焚跳樓了;

  不堪壓迫起而維權的錢雲會“被車禍”了;

  ……

  行文至此,看窗外強拆強征正風腥雨烈,壹如當年分田分地雨烈風腥。

  這片承載了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土地,正經受著五千年未有之大變局。

  幾十年的“開發”後,資源耗盡、江河斷流,草原枯萎、沙塵彌漫……幾十年的“豪賣”後,大地母親已經被賣得所剩無幾(“大地主”也因此吃得腦滿腸肥,撈得缽滿盆溢)。

  今後又賣什麽?

  不要緊,“黨國”這個“大地主”早已未雨綢繆。

  他賣出的土地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權!

  也就是說,七十年後(大多已經沒有七十年了),賣了的這塊土地又將回歸黨的懷抱!

  “紅二代”、“紅三代”、“紅四代”的“革命接班人”們,到時手中有地,心中不慌,子子孫孫不愁吃喝。

  我從小飽受“要保證紅色江山永不變色”的教育,這壹刻,我理解了這句話的深刻含意。

  只是,幾十年後,會不會又是壹次暴風驟雨兼腥風血雨?

  ——這壹片血紅的土地啊!

  土地征收權

  作者 張千帆 寫於 二零一二年

  壹、土地二元所有制引出城市化的征地困惑

  壹般認為,1982年《憲法》第10條不僅在壹夜之間宣布“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而且建立了城市土地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城鄉二元體制。這壹突如其來的規定在當時似乎沒有吸引多少註意,但是近年來卻引發了廣泛爭議,[1]並產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除了城市土地收歸國有是否意味著城市居民失去對城市土地的使用權之外,壹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是農地變為城市工商業用地是否必須經過國家征收。在征地和拆遷沖突此起彼伏的今天,這些問題不僅涉及憲法解釋的學理探討,而且關乎中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長治久安。即便中國憲法尚未通過訴訟而進入人們的現實生活,誤讀《憲法》第10條所產生的影響也絕不僅限於理論層次,而且早已體現於法律、政策乃至整個發展模式,並直接觸動廣大農民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

  與城市土地不同的是,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1982年《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在1982年修改憲法時,盡管曾有人提出將農村土地和城市壹樣國有化,但是這種主張並沒有被采納。另壹方面,雖然1949年前後農地屬於私有,但是經過“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等集體化運動之後,私人土地悉數加入公社,[2]因而到1982年,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早已是既成事實。1982年憲法在承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現實基礎上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從而形成了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制度。

  城鄉土地二元制的壹個邏輯推論似乎是,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經過政府征收才能轉變為城市國有土地。既然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屬性的變更意味著所有權人的轉換;國家從集體手裏拿地,自然需要征收。當政府規劃將農村集體土地變為城市國有土地的時候,強制征收似乎成為壹道必經程序。然而,如果國家所有只是壹種名義性所有權,那麽所有權歸屬未必具有決定性意義。筆者已在別處論證,除了政府用地、公路街道等公益用地及無主空地等少量土地之外,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僅限於名義所有權,實質性的使用權為居民個人或企業等單位所有。[3]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所有權不變也可能構成征收(譬如土地使用權的屬性從私人變為政府),而所有權變更則未必意味著必須征收,譬如名義所有權發生變更,但是實際使用權卻並未變更或僅在私人之間流轉。

  二、《憲法》第10條的解釋方法

  問題緣起於《憲法》第10條規定的城鄉土地二元所有制結構,但是第10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而並沒有明確要求農村土地在轉變為城市土地之前必須經過征收。認為土地所有制變更必須經過征收的觀點只能說是對憲法的壹種表面理解,而這種理解的合理性需要在釋憲過程中受到檢驗。在解釋《憲法》第10條之前,首先有必要說明憲法解釋的壹般原則與方法。

  壹般認為,憲法解釋主要有四種方法:文字解釋、結構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4]由於憲法規定通常簡略而寬泛,憲法文字壹般只能作為憲法解釋的起點。例如,《憲法》第10條並沒有明確定義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因而這些概念的確切含義並不清楚。要理解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的性質,還有必要借助其他通行的解釋原則與方法。筆者認為,中國憲法的解釋尤其需要重視以下幾條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則。

  第壹,憲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應參照該條款在制定或修訂時的歷史背景。根據當時的制憲或修憲背景,憲法解釋應盡量符合制憲者或修憲者的原意,尤其要避免采用不符合當時社會實際或根據當時情形判斷不可能為社會多數所接受的解釋。雖然原意主義作為壹種憲法解釋方法頗有爭議,但是如果有關條文在通過時確實經過討論並存在可靠的歷史記錄,制憲者原意和制憲背景仍然是憲法解釋的重要參考。因此,如果有證據表明,《憲法》第10條的初衷是保護而非削弱農民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那麽就不應該采取損害農民權益的憲法解釋。

  第二,憲法解釋還應與時俱進,盡量和社會不斷發展進化的憲法意識接軌。雖然原意學派堅持認為,修改過時的憲法規定是修憲者而非解釋者的任務,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憲法修改程序復雜等原因,各國憲法都或多或少存在條文滯後於現實的現象。在立法者滯後的情況下,解釋者就有義務對舊的憲法機體註入新的血液,讓憲法條文在社會變革中不斷獲得新的生命。在這個意義上,憲法確實是壹部不斷自我更新生長的“活法”。因此,即便《憲法》第10條在制定時仍然遺留了相當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對於公民私人的財產權利不夠尊重,然而時過境遷,計劃經濟思維早已壹去不復返,那麽憲法條款就應該按照新的社會主流意識予以重新解釋。

  壹個現成的例子是,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近鄰越南雖然1992年《越南憲法》第17條明確規定,全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這並不妨礙越南將城市和農村土地使用權“私有化”,有些對越南只有壹知半解的人甚至以為越南土地就是“私有”的。[5]事實上,在這部憲法制定當初,越南的“革新開放”剛進行五六年,越南制憲者可能確實認為要對全部土地實行實質性的“國家所有”。然而,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越南社會和執政黨的財產意識也在不斷轉變,土地的“國家所有”並未妨礙政府采取壹系列措施,將土地使用權落實到私人。[6]在這種情況下,再堅持按照憲法“原意”辦事顯然就成了刻舟求劍。

  第三,對中國尤其重要的是,以上兩條解釋原則要求適當處理憲法內部的結構張力。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在經濟、社會、法治等各個領域發生了巨大變化,人民的憲法與法律意識也得到了極大提高。在1982年修憲時,法治、人權、私有財產等概念頗受爭議,今天則早已成為中國社會的道德共識。與此相對應,依法行政、法治國家、私人財產、征收補償等概念相繼入憲,憲法修正案體現了公民憲法意識的新發展,但是原來在不同環境下制定的憲法條文並沒有改動,從而不可避免地與後來加入的憲法修正案產生結構性張力。由於憲法應該是壹部和諧統壹的基本法律規範,憲法解釋應盡量化解憲法條文之間的潛在沖突,用新的原則和理念去重新理解與詮釋舊的條文,進而創造壹個不斷更新進化的和諧統壹的憲法價值秩序。

  最後,憲法解釋應以人民的長遠福祉為基本目的。國家之所以制定憲法,無非是為了保證人民的自由幸福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尤其是防止公權力濫用及其對人民基本權利產生的侵害。不論采用哪壹種解釋方法,都不能背離這壹立憲基本初衷。因此,即便對《憲法》第10條的某種特定解釋看上去符合通行的解釋規則,但是如果這種解釋已經在實踐中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後果,那麽它也不可能是憲法的本意。

  三、城市化和征地掛鉤並非《憲法》第10條的本意1982年憲法規定的城鄉土地二元體制產生了壹個十分流行的誤解,那就是農村土地在城市化之前必須經過征收程序,以完成從“集體所有”到“國家所有”的產權屬性轉變。這種主張看似順理成章,其實經不起深入推敲。以上述解釋原則為衡量標準,將城市化和征地捆綁在壹起的憲法解釋顯然是極為荒謬的。

  1.1982年憲法本身並沒有任何文字表明兩種土地所有權之間的轉換需要經過征收環節,也沒有任何歷史記錄證明第10條暗含著此類制憲意圖。事實上,第10條的制定過程表明了恰好相反的制憲意圖。1982年4月15日的《憲法修改委員會全體會議記錄》顯示,當年有人認為對土地這樣重要的生產資料應壹律規定為國有,因為“如果不把土地收歸國有,國家征地時,土地所有者漫天要價,妨礙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如果將土地收歸國有,就可解決上述問題”。[7]只是考慮到農民所獲得的土地是在中國共產黨“分田地”的號召下為奪取和鞏固政權付出了巨大的犧牲才換來的,壹下子宣布國有難以為農民接受,而且沒有實際意義,因而采取了彭真等人主張的折中辦法,先規定城市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則保留集體所有制,其他事情“以後慢慢來”。[8]由此可見,《憲法》第10條規定土地“雙軌制”的初衷本來是為了安撫和保護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應該比國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享受更可靠的財產權保障,但是按照城市化必須首先征地的理解,城鄉土地二元制反而成為冠冕堂皇歧視農民土地利益的憲法依據;城市土地使用權可以直接進入市場交易,農村土地卻只能在農業領域內部流轉,只有在經過強制征收之後才能變為城市土地,反而成了最受歧視和限制的對象。這顯然違背了《憲法》第10條規定土地二元制的初衷。

  2.1982年之後的實踐否定了農村城市化和工業化必須首先征地的理解。在《憲法》第10條生效後長達10年時間內,非農建設占地並不要求事先征收。在改革初期,國家鼓勵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創辦鄉鎮企業,農民建房大量占用耕地。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農地進入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通道壹直開放。[9]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確允許農地進入非農建設:只要符合鄉村建設規劃並得到縣級政府審批,就可以從事農民住宅建設、鄉鎮企業建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如果全民或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舉辦聯營企業,既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實行征收,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按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而城鎮居民在縣級政府批準後,也可以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直到憲法頒布10年後的1992年,國務院才出臺《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逐步關閉了集體建設用地市場;集體土地必須先被征為國有土地,再經出讓後才能作為建設用地。換言之,政府壟斷了城市化進程中的農地使用權交易。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進壹步將征收作為壹切建設活動獲得土地的唯壹途徑,並大大收緊了農地進入非農集體建設使用的口子;其第63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2條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與此同時,各省市相繼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其中大部分儲備土地都來自於對農村土地的強制征收。例如,1987年至2001年,全國用於非農建設的占用耕地達到3395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征地;2006年至2008年,湖南省共儲備征收土地9533公頃,約占儲備總量的70%。[10]

  更重要的是,對《憲法》第10條的誤讀侵犯了廣大農民的基本權利,並已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後果。上述措施極大地壓縮了集體建設用地量,幾乎完全遏制了農村通過市場主體實現自發城市化的健康發展趨勢,從而剝奪了農民自發利用土地資源分享城市化收益的權利;同時極大地助長了各級政府的征地沖動,形成了政府主導城市化進程、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畸形發展模式。[11]壹方面,政府土地出讓收入大幅增加,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土地財政。據統計,自2001年至2009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占地方財政的比重從16.6%上升到48.8%,2006年之後甚至壹度超過了50%。[12]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土地財政其實就是二次征稅,而強制性的低價征購極大地剝奪了農民的土地利益。[13]在全國上下產生了數千萬失地農民和不少“唐福珍式”的征地拆遷悲劇,土地沖突早已成為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首要原因。[14]另壹方面,如此嚴苛的限制並未有效遏制農村違規建房、非法用地現象的蔓延。限制集體建設用地的直接後果是導致自發流轉的“黑市”十分活躍,有的地方高達80%~90%的集體建設用地屬於“違法”用地。[15]在城市周邊,屢禁不止的“小產權房”大量存在。事實上,禁止“小產權房”等私人自願交易的後果必然是產生大量浪費。隨著許多農民脫離農村,大量宅基地空閑出來,[16]但是由於目前法律和政策不允許宅基地進入市場,產生了大量空置浪費的宅基地和不受法律保護的私下交易。對《憲法》第10條的誤讀及其產生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僅助長了公權濫用,而且違背了廣大農民的基本利益和社會公共福祉,因而不可能是憲法的合理解釋。

  3.對《憲法》第10條的誤讀也顯然不符合憲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人為地造成了1982年憲法的內在張力和沖突。《憲法》第13條不僅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且明確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私有財產。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則具體列舉了5類公共利益,其中包括國防和外交,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及危舊房改造等,而不包括住宅、工廠與商場等多數城市化建設項目。既然城市化建設通常不符合憲法意義上的特定公共利益,那麽,政府壹般也就不得以城市化為由動用征收權。

  事實上,農村的城市化建設未必需要外來主體的介入,而完全可以由農民自己完成,其前提是農民用於工商業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土地所有權確實是從私人或集體轉移到政府那裏,那麽在價格不能協商達成壹致的情況下,顯然必須通過征收,然而,如筆者在別處論證的,國家或全民所有的內涵要比簡單的政府所有復雜得多。[17]在國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中,有的用於私人住宅,有的用於商業開發或工業制造;使用主體有的是學校、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有的是政府機構。如果農村土地將被主要用於建造政府大樓或政府直接控制下的公益性工程,那麽在無法達成市場交易的情況下,這類土地用途的轉化確實需要征收。然而,如果城市化的格局是絕大多數原先的集體土地為私人住宅或商場、廠房所占有,只有馬路、街道等壹些輔助性設施處於政府管理之下,而且即使這些設施也完全可以由私人開發商建設,那麽土地所有權從集體到國家的轉變只是壹種形式,實質意義的轉變是土地使用權從農民轉移到城市主體—無論是有意到農村投資的開發商還是有意買房的居民,而這種私人主體之間的使用權轉換顯然是不需要也不適合動用征收權的。

  綜上所述,“城市化必須征地”顯然不可能是《憲法》第10條的必然要求。1982年之後長達十余年時間裏,中央大力提倡甚至要求農村發展鄉鎮企業,而企業用地並不要求政府征收。據此可以推斷,制憲者並不認為城鄉土地二元體制要求農村的城市化建設必須經過土地征收。以上分析也表明,從集體到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轉換未必要求政府出面征收;1992年之後對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全面限制只是憲法頒布多年後的政策變化,而不是《憲法》第10條本身的題中之義。這種將城市化和征收捆綁在壹起的誤解,極大地擴張了政府的征收權限,過度刺激了政府的征地沖動,無理剝奪了農民利用土地獲得正當收益的權利,並產生了無所不在的暴力征地和拆遷事件,嚴重影響了中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當然,要求征收似乎是對《憲法》第10條的壹種表面解讀,但是我們看到,這種解讀已經對中國社會產生了巨大危害,並嚴重違背了“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憲法的內在精神。以上分析的結論只能是,《憲法》第10條所規定的城鄉土地二元體制不可能將城市化和征收強行掛鉤,近二十年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過度限制既是對農民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也是對憲法的嚴重曲解和誤讀;[18]現在迫切需要清除這種憲法誤解,切斷由此造成的城市化和征收之間的瓜葛,同時放松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管制,讓中國農村的城市化在自願交易的市場過程中自然進行下去。

  四、從過度征收走向參與式規劃

  世界各國的經驗都表明,所有權是可以分割的,名義所有權完全可以和實際使用權相分離。[19]只要根據通行的法律解釋規則與方法,完全可以用保障人權、尊重私有財產的內在精神對《憲法》第10條進行合理解讀,而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限制農民獲得正當土地收益的權利、授予政府濫征強拆的無限權力並用征地綁架中國城市化的惡性規定。這種錯誤理解不僅違背了尊重人權、法治、公正和市場規律的憲法精神,而且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運用正確的釋憲方法解讀《憲法》第10條,本文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1.城鄉二元土地制度不應被簡單理解為城市化是壹種實質性所有權轉換,即集體土地向國家土地的過渡首先要求政府征地。事實上,在我們的比較研究範圍內,沒有發現任何其他國家將土地征收作為城市化的前提。以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名義將城市化與征地掛鉤過度膨脹了地方政府的征收權,並完全剝奪了農民分享城市化收益的權利,實際上已成為當今最大的戶籍歧視。

  2.要遏制這種貽害無窮的發展模式,必須從憲法上正本清源,放松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立法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過度限制,賦予農民真正意義的土地使用權,並從制度上將征地與城市化徹底脫鉤。在這方面,越南的土地改革經驗值得借鑒。1981年,越共出臺的第100號文件開始土地改革,逐步實現了個人承包制;1993年的《土地法》讓農民長期穩定地使用土地,並獲得轉讓、交易、出租、繼承和抵押五項使用權,土地分配期限為50年,可以延長;2003年12月頒布、2004年7月生效的新《土地法》修改了城市用地和重新安置用地方面的規定,並要求政府收回農民土地必須給予補償。[20]

  3.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不應受到政策或法律的過分束縛。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農民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或市場交換行為逐步建設城鎮,城市居民或開發商也有自由和農民或村組織自願達成互惠交易,而用不著政府主導城市化進程。目前的土地管理政策以耕地保護為名,壹律禁止在農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和開發,實際上已構成沒有補償的“管制征收”,[21]剝奪了農民和農村自由發展的權利。

  事實上,農村是否應該城市化是壹個城鄉規劃問題,與土地征收無關。壹方面,征收程序未必有助於保證規劃的合理性,中國當前沖突頻發的農村征地即是證明。另壹方面,城市化實質上僅涉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變更,完全可以通過農民、村集體、城市居民或開發商之間的自願協議完成;政府的正當角色是審批規劃的合理性,而非直接介入征地。當然,政府審批的權力也不是任意的,城鄉規劃是否合理,最終取決於地方民意,因而規劃草案必須充分征求公眾意見,並由地方人大表決通過才能生效。法治國家極其重視土地用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序,例如美國的土地規劃編制分為調查、預測、形成規劃方案、公眾討論、聽證、地方議會批準等程序,壹般需要幾年時間才能完成;許多地方的規劃要求半數以上民眾討論同意,經地方議會批準以法律形式出臺,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22]

  相比之下,中國2008年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主要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審批,對於自下而上的民主決策程序重視不夠。在70條法律規定中,只有第46條要求編制機關“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鎮人大提交評估報告以及征求意見的情況。城鄉規劃的民主決策走過場,政府自行確定農村城市化後就動用征收權,強制征收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補償又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征地和拆遷暴力沖突就無法避免了,在中國廣大農村上演的“被發展”必然伴隨著壹幕幕強征、抗拆、自焚的悲劇。要讓中國式發展走上理性軌道,除了在法律上保證征收的公共利益和公正補償之外,還要從憲法上保證私人主體和市場經濟的主導地位,並通過民主參與程序保障政府征收權和規劃權的行使符合多數民意。

  土地尋租行為

  作者 江濡山 寫於 二零一三年

  本世紀初的2001年,中國加入WTO,意味著對外開放及對內搞活開始全面加速,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大大加快。但與此同時,中國的土地開發及房地產建設,出現前所未有的亂局,城鄉之間、社會各階層之間的財富積累及改革開放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因此而分享不均,導致方方面面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盡管在壹些人士看來,有些情況是摸著石頭過河、犯點錯誤難以避免,但是很多錯誤確實是受權力及利益驅使人為造成的。

  而從整個國家治理層面來看,伴隨這場以瓜分土地為特征的盛宴及亂局,其中的壹大敗筆就是:土地管理及房地產政策嚴重扭曲和錯位,大大落後於社會發展進步的客觀訴求,人為制造了很多矛盾糾葛,直到現在,城鄉基層民眾的諸多不滿情緒,都歸因於此。然而遺憾的是,從決策層和管理層至今都沒有深刻認識到或者說在刻意回避問題的根本癥結。

  癥結之壹:《憲法》及《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所有權的“雙軌定性”,導致“政府”可以肆意剝奪人民事實擁有的土地,從而縱容了各類似是而非的違法行為。

  《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與《憲法》的這壹內容相對應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實際上,文中的很多“依法”並沒有具體法律條文可循,主要是根據官員壹直決斷。

  上述法規的表述主要是為了強調3個意思:

  壹是中國的土地不能歸公民個人所有,就是說土地的產權不能個人私有,只能由“國家”或者“集體”替公民所有,即不能私有化,因為土地私有化是“罪惡”的資本主義的東西,這與社會主義制度精神格格不入;二是土地是城鄉分級“國有”,即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這種兩極所有制等於形成了土地的雙規制,所不同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上市交易,集體所有的土地未經國家征用,不得上市交易;三是只有政府有權利代表國家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而且征用的價格由政府說了算;政府征收之後的土地,經過壹級開發後確權,然後出售給開放商,之後的壹切利益,與公民無關。現在國內基層連連發生的強拆事件,就在於政府征收土地賣給開放商後,實際擁有土地的民眾不接受政府給予的補償,而政府又與開放商壹起,采取強拆,甚至不惜動用國家機器。

  上述法律賦予了各級政府極大的土地資源配置權,由此土地資源的配置以政府的行政旨意為主導,於是政府權力之下,圍繞土地的扭曲的利益格局就“合理合法”地形成了。

  癥結之二:土地法規的表述不清及資源配置的軟約束,導致土地征收與開發亂局多多。

  《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這壹法規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確定只針對村集體和國家,不針對農民進行土地確權。因此,法律本身就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所以農民當然就沒有土地的交易權。國家有關人士非正式地解釋理由是:這壹法律就是為了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因為農民壹旦有權利把土地賣掉而壹無所有後,就會跑到城市找黨和政府鬧事,這樣就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這壹解釋若放到二三十年前還勉強可以糊弄很多人,但是面對今天的局勢,這種迂腐的理念則是誤國誤民。事實上,土地並沒有把農民禁錮在土地上,相反,正是大量的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推動了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今天的農村,能夠轉移出來打工的新壹代農民都進了城,而且拋荒的和轉租土地很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上述法規,至少說明兩點:壹是針對公民的土地補償,實際上是用行政長官意誌而不是按照市場價值,迫使實際擁有土地的公民個人接受,這等於用行政法令壓制了市場價值,因此,民眾非常不服,並因此怨氣沖天;二是政府征收土地後,則是按照市場價值招拍掛給開發商,政府從土地中的收益,按照三七開的分賬制度,分別歸地方及中央政府享用,因此,利益立場決定了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與公民是對立的,弱勢群體自然會以生命和鮮血相抗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而對於小產權房,根據2013年最新政策《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上述法規在很大程度上與憲法精神是不壹致的,因此導致:既然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有權力為了集體經濟的發展合理配置資源開發房地產,因此,小產權房是建立在合法擁有土地產權的基礎上,且可以低成本解決民眾居住問題;而城市商品房,在很大程度上是從村集體土地基礎上,獲得的間接土地產權搞的開發,而且開發商巨額利潤加劇了消費者負擔。那麽到底小產權房與城市商品房比起來,誰更合法更合理呢?正是因為從法律上,有這樣的模糊地帶,才導致小產權房很難被政府禁止。相關數據顯示,1995~2010年間全國小產權房竣工建築面積累計達7.6億平方米,相當於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其中,“十壹五”時期小產權房竣工規模達2.83億平方米,比“十五”時期增長17.8%。對於小產權房,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誌強建議,對於符合城鄉統籌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且未占用耕地的小產權房,應該通過補辦手續等方式使之合法化。另外,將小產權房作為城市住房供給體系的組成部分。淡化小產權房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制而非國有的土地性質,允許城市和城鎮周邊集體性質土地和小產權房的長期存在。

  癥結之三:土地沒有確權,致使土地事實上缺乏所有權主體,導致農村土地價值被嚴重掩埋和房產市場矛盾縱橫交織、亂局滋生。

  土地是最核心的經濟及財富資源,縱觀全世界各個發達國家的土地管理,有多種所有制形態,從社會基層民眾個人到各個機構單位,乃至各級政府,都有自己的土地產權。壹個國家的生產力水平及社會制度發達到壹定程度後,必然要進行土地確權-----使國家的每壹寸土地都有明確的看護主人,使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交易權高度壹致。而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至今由於受極左的迂腐政治理念影響,土地確權問題壹致沒有絲毫進展。所謂的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實際上是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黨政在位的領導者提國家和人民“做主”,由此產生極大的腐敗和土地資源的扭曲配置。從產權關系來看,集體土地產權不明產生的各種亂象,已經威脅到農村的穩定,村壹級的很多矛盾糾紛都是在土地問題上。

  從產權、市場與價格理論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沒有確權,則意味著不可上市交易,其真實的市場價值及價格就無法顯現出來;而當政府以非市場的手段征收農民土地並確權後,再上市交易,土地的真實價值才會顯示出來,但是溢價收益早已經與農民無關,由政府與開發商分享。

  房地產市場

  作者 胥志義 寫於 二零一九年

  壹,地主思維

  我在多篇文章中提出通過土地私有化來解決現階段政府與農民的巨大矛盾,幾乎每文後都有跟帖,反對這壹觀點。反對的理由壹是土地分給千家萬戶與現代農業不相符,“什麽年代了,妳還是小農經濟思維呀”,好象土地集體或國家所有便是現代農業。二是私有化會導致土地向少數人手中集中,大多數人只能向少數人租種耕地,此是中國歷史上產生社會動亂的根本原因。前壹觀點是對什麽是集約化生產認識不清,後壹觀點則是壹種地主思維。

  什麽叫地主思維?是壹種通過土地租金來獲得收入的思維方式。與建造房屋不是為了居住而是為了出租,因而獲得出租收益相同。地主思維有兩種:A,利用人對土地的高度依賴,或搶或霸獲得土地之後,向需土地者出租。B,把土地作為壹種資本來經營。既有投入(開墾或購買),也要有收益包括地租收益。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不在乎成本,只在乎收入。後者則要考慮效益,收入要大於投入。前者屬占有性地主思維,後者屬投資性地主思維。

  如果土地通過權力或暴力取得,叫無成本取得。權力或暴力在大多情況下也需成本,如豢養暴力力量等,卻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財富成本。經濟學上的財富是通過生產和自由交易而產生的物質成果,而暴力不生產物質成果,卻可掠奪物質成果。皇帝最喜歡通過暴力獲得土地,因為獲得土地,就控制了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人要生活下去,必須向他交租。早期的皇帝,占了壹塊土地之後,就把土地分封給皇親國戚,有功之臣。讓他們依憑土地獲得收入。隨著社會的進步,後期的皇帝,越來越依靠稅賦納貢來獲得收入,直接依靠土地分封來獲取租金收入的現象減少,土地的私有才得以逐漸成為壹種社會規則。這種通過暴力獲得土地,再以土地獲得收入,當然不會考慮什麽經濟成本。即便按皇家的解釋,他的天下來之不易,有成本(多少萬的人頭),卻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成本。

  在後期的農業社會,土地市場交易開始發展。它建立的前提是朝廷承認並保護土地私有(禁止暴力掠奪)。通過投資土地獲得收益才開始出現。歷史學家把中國封建社會治亂循環歸結為土地集中,只有在土地市場的自由原則被破壞的情況下,才有壹定道理。因為在土地自由買賣不被破壞的條件下,土地集中是壹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實際上,在中國封建社會,如果沒有暴力介入,自耕農始終是大多數,絕大多數的自耕農不會輕易出賣自己的土地。只有當出賣土地能保證自己生活,即土地價格相當高時,才有可能出賣土地。而價格大高,通過地租收回成本需很長時間。而存在大量可供開墾的土地,則會遏制地租的提高。由此可遏制土地買賣。少量因病,因能力,因天災人禍導致的土地丟失。畢竟是少數現象。所以,只要朝廷權力不介入,並禁止黑惡勢力對土地自由買賣的破壞,投資性地主思維,壹般不會帶來社會矛盾的尖銳化。

  但在農業社會,即便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的原則不被破壞,仍會出現土地的過於集中,雖然這種集中的速度很慢。A,這國的人口大過稠密,已無比較容易開墾的土地;B,對遷徙的限制,或文化觀念的陳陋,導致遷徙障礙;C,投資渠道的單壹,使有錢人的投資只有購買土地;D,農民缺乏職業選擇的多樣性,對土地的高度依賴(指耕作的土地),導致土地租金上揚。所以,在農業社會,為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政府仍要遏制土地的過分集中(壟斷)。

  工業生產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業社會存在的地主與佃農的矛盾。A,工業生產的發展為社會資金提供了廣闊的投資渠道,這種投資獲得的收益常常高於土地投資的租金收入。B,工業生產的發展給農民提供了多樣化的職業選擇機會,將提高佃農與地主討價還價能力,降低土地租金。C,工業生產的發展,為提高農業生產技術創造了條件,購買土地,大多不是為了獲得租金,而是實行集約化生產。因為實行集約化生產所產生的效益超過地租收入。顯然,工業社會的土地,已是多種資本形式中的壹種,越來越按資本投入產出的效益計算來運作。資本形式的多樣性,大大弱化購買土地只是為了獲取地租的地主思維。地租作為壹種資本獲利形式,在工業社會仍然存在,卻不是主要的獲利形式。

  所以,在工業社會,土地私有化和自由買賣,不但不會帶來因土地集中產生的社會矛盾尖銳化,而且是實行農業生產集約化的必要條件。因為集約化不是集體化,而是以更少人來耕作更多土地。通過土地自由買賣來實行土地集中,而非土地集體所有,集體耕作,才能達到農業生產的機械化集約化。中國現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度,既非土地私有,能實行自由買賣,又非集約化農業帶來的土地集中,因而是阻礙中國農業現代化的最大桎梏。

  二,房地產中的“剛需”和“泡沫”

  房地產的基礎是土地。沒有土地市場,也就沒有房地產市場。中國目前的土地市場只開放壹部分,即工業用地,城市商品房用地,農業用地的市場仍似開非開(部分地區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同時,土地市場是壟斷的市場,農業用地轉變為工業用地城市用地,只能由政府來進行。其中既包含計劃思維(以計劃來管理農業用地和工業城市用地的比例),也包含占有性的地主思維(土地是國家的,只能由國家來賣或租給工業生產者和城市居民來獲取收益)。

  工業經濟是壹種集約化經濟,城市是集中了的經濟活動的載體,人口城市化是現代工業社會的典型特征。所以在工業化進程中,由分散居住的農民轉變為密集居住的市民,是城市商品房的有效需求,這種有效需求壹直伴隨工業化城市化過程。在壹直實行私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國家,這種需求是伴隨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過程,緩慢、大體勻速的釋放出來,因而不會造成房地產的突然過熱。

  中國的情況與市場經濟國家不大壹樣,它有兩個特點:A,中國有三十年實行的是城市住房非私有化(原有的私有住房收公有,新增住房由國家分配),壹旦改革實行住房私有化商品化,三十年被壓制的住房需求集中爆發。B,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與工業化城市化的高速發展,即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相重疊。由此帶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的突然迸發和房地產業的高速增長。但這種住房需求,雖然由於體制原因,短時間爆發,卻仍是有效需求,或曰“剛需”。所以,中國的房地產熱,有其合理因素在其中。

  但近幾年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似乎脫離了這種有效需求。這從房價已高到普遍人窮壹生之力都無法購買,卻仍然無法下降,甚至房價越高越有人買的匪夷所思地步。大部分的經濟學家壹再預測房地產要崩盤,而房地產總不崩盤,其中的原因令人大惑不解。

  我們說,政府推高房價,此說當然有道理,任誌強說,房價的70%被政府拿走,也是有依據的。因為中國是土地財政。土地財政其實就是地主思維。它通過暴力消滅土地私有來實行國家所有,再通過國家出賣土地使用權來獲得租金,是典型的占有型地主思維。所以中國土地市場由國家壟斷,租金(或叫賣價)由國家任意決定,而不是自由市場中的供需決定。政府為了獲得更多利益,擡高地價,終至擡高房價,也在邏輯之中。然而,土地市場雖是壟斷,房屋市場卻是自由,如果房價高到無人買得起,壟斷價格便維持不下去。為什麽現在房價高到超出有效需求的承受能力,房子還能賣得出去?以至於房地產壹直熱火朝天,“泡沫”遲遲不破?

  投資!目前的房屋市場,買房子的人,大多不是出於居住需求,而是投資(投資與投機不同。目前房地產市場中投機者眾,但非房地產泡沫的深層原因,本文不討論投機)。而且這種投資與真正市場經濟國家中的投資不同,它並不計算投入產出的效益,只是為了獲得長期租金(表面上是房屋租金,實際上包括地租),而不計較於成本高低,與農業社會的地主思維相同。中國已進入工業社會,為何還出現農業社會的地主思維?

  1,據國外研究,中國中產階級以上的人口有超過壹半是政府幹部、國企管理層等體制內人員。這些人員吃的是體制飯,不用擔心看病養老,既無實業投資意願,絕大多數也無實業投資的才能,多余的錢只有投向房產。在他們看來,這是穩妥可靠的投資,房子即便貶值,只是租金多少的問題,而非有無問題。何況他們的錢,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多是灰色收入(中國2008年的灰色收入約為5.4萬億,而當年的GDP為31.067萬億。灰色收入占GDP總量的五分之壹強,這些灰色收入大多為體制內人員獲得——學者王小魯),並不是自己創造出來的,房子貴壹點並不在乎,他們也不會進行實業投資與房屋投資的效益比較。更不用提那些貪汙幾千萬上億的貪官,那個不是幾十上百套的房子。他們與封建時代從官場上撈錢,再到社會上買地,壹旦退出官場,則成地主的官員壹樣,秉持的正是地主思維。這部分人,成為房屋非有效需求購買的主力。

  2,改革開放後,中國的私有經濟獲得迅猛發展,但私有經濟的做強做大,面臨體制障礙:A,有形無形的門坎,限制了私有經濟的進入,大大削減了社會資金投資實業的渠道。B,經濟環境的惡劣,如行政成本,物流成本的高企,投資於實業的風險和效益低於投資於房產的風險和效益。C,國家貨幣信用的下降(如通脹),使房產成為壹種較貨幣更安全的財富避險物品。所以,即便是社會資金,它們是在實業經濟的發展中積聚起來的,本可再投入實業經濟中,以做強做大自己的企業,卻由於體制障礙,被迫放棄實業,購買房產,成為房(地)主。他們購買房屋,當然不是居住,而是投資,目的是取得租金,同屬地主思維。不過,他們本意或不想成為地主,而是體制和環境的惡劣,逼迫他們成為地主。

  中國房地產高燒不退,土地財政、銀行信貸政策、投機炒作等,固然是重要原因,卻不是根本原因。地主思維創造了超出有效需求N倍的房屋購買力,才是房地產“泡沫”遲遲不破的根本原因。

  土地收入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六年

  據報道:溫州市壹批20年產權的房屋土地產權到期,房屋擁有者需續繳土地出讓金才能辦理土地證,價格約為房價的三分之壹。下面這個故事或許匪夷所思,但和溫州續費補證是同壹個道理。

  壹位小青年酷愛電腦,上中學的時候就猛學電腦,只對電腦有興趣,對其他功課都沒有興趣。高中以後,他自然沒考上大學,但是繼續在家鉆研電腦。他為此還參加了電腦培訓班。現在,他的電腦水平更高了。他做夢都想有壹臺自己的電腦。但是他家沒有錢給他買電腦。

  有壹天小青年得知沒有什麽文化的鄰居王老漢有壹臺電腦。這是王老漢的在外高就的兒子給他買的。晚上,小青年就把王老漢這臺還沒拆封的筆記本電腦偷走了。

  鄰居們都知道他愛好電腦,於是就首先懷疑他。他承認王老漢的電腦是他拿走的,還援引阿Q的例子,說是“竊電腦”不是“偷電腦”。壹些主持正義的鄰居就要求他把這臺電腦歸還給王老漢,這個青年實在是舍不得。他想,怎麽樣才能不還這臺電腦呢?

  他想出了壹個辦法。於是,他對那些鄰居們說:“我問妳們幾個問題。如果妳們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我很滿意,我就還王老漢電腦。如果妳們回答不出來,或者我不滿意,這臺電腦我就先用著。”那些主持正義的人很想聽聽他究竟有哪些“歪理”,就對他說:“那妳問吧!”

  這個青年第壹個問題是,王老漢會用電腦嗎?大家都知道他的文化水平很低,回答道,“不會!”青年很得意,拋出了第二個問題:王老漢會珍惜這個電腦嗎?答案很明顯,王老漢不會用電腦,也就不知如何珍惜電腦。但是有人提出,王老漢可以學電腦啊!小青年心裏早有準備,更加得意,跟著拋出了壹連串的問題:妳們說他可以學,如果他學會了以後,沈溺於電腦怎麽辦?搞網戀怎麽辦?家庭破裂怎麽辦?如果電腦壞了,他不會修怎麽辦?如果用電腦不慎著了火,燒了房子,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怎麽辦?

  青年問的問題又快又多,鄰居們壹時語塞。於是,小青年反問到,“那,這個電腦我還用還嗎?”他緊接著又機智地拋出了壹個建議:“為了保護電腦,為了讓王老漢不受電腦傷害,這個電腦最好還是歸我。王老伯如果想用的話,可以隨時來用,我免掉他的電腦稅。”大家聽了,更加愕然!

  上面這個故事,很類似於最近關於土地財產權問題的討論---在溫州,已經有人開始不得不為自己腳下的土地繳納巨額出讓金了。到底應該誰出讓給誰呢?

  反對老百姓擁有土地的壹方,正是用上面故事中小青年的手法來進行論證的。老百姓不珍惜土地怎麽辦?老百姓把土地賣了無家可歸怎麽辦?老百姓用土地種鴉片怎麽辦?老百姓把土地送情婦怎麽辦?……小青年能用上述理由霸占電腦嗎?不能!國家能用上述理由霸占土地嗎?更不能!電腦與土地等財產的正當歸屬是正義問題!使用與善待財產是效能問題!用效能問題來偷換正義問題是絕對無效的辯護。

  在中國,目前土地全部被國家度為己有。可是,國家憑什麽占有所有的土地,不允許私人有壹寸土地?

  有人說,國家占有土地依據的是憲法。這部憲法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並完全由政府來使用、支配。如果上面那位小青年在竊得電腦之後馬上發布壹個公報,說王老漢的電腦從此屬於他,這樣的公告有正當性嗎?能憑此就改變電腦的歸屬嗎?

  有人說,國家這樣做是認為土地重要,重視土地。那位小青年“竊”王老漢的電腦,不也正是因為他認為電腦對他很重要,他也很珍視這臺電腦嗎?難道因為妳珍視別人的東西,就能成為占據別人東西的正當理由嗎?

  還有人說,土地之所以要歸國家,就是因為國家能夠比老百姓更好地利用土地。這種看法犯了兩個錯誤。第壹,使用財產的技能不能決定財產的歸屬。不能因為小青年比王老漢善用電腦就可以占據這臺電腦。第二,國家比農民善用土地,這是計劃經濟的看法。現在,計劃經濟已經被國家和執政黨公開放棄。而且,國家讓農民承包土地這壹點本身就已經說明,老百姓比國家和政府官員更善用土地。

  也有人說,土地向來歸國家所有。這不是事實。中國土地的全面國有制是從1956年開始的。在中國五千多年的歷史,中國土地國有的時間僅占百分之壹。歷史反而表明,土地私有是常態,國家全部占有土地是暫時。

  土地是誰的?這個答案就像回答故事中的電腦屬誰壹樣毋庸置疑:土地,不是國家的,不是政府的,而是每個中國公民的!

  中國社會的土地制度

  作者 盛洪 寫於 二零一五年

  中國迄今沒有壹部《土地基本法》,實際起作用的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缺少憲法性法律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更像壹個側重於行政管理的部門文件,它削弱和限制農村居民的土地權利,而對政府行政部門涉土地行為缺少約束。它導致政府強征土地帶來的大範圍的嚴重的社會沖突,以及浪費土地、免費享用和占有土地及土地收益和提供腐敗空間等重大問題。因而要建立土地基本法律體系,其基本原則的要點包括區分涉及土地的主權概念和產權概念;將集體土地產權看作“田底權”,而將承包權看作“永佃權”,兩者可互相獨立地進行交易;以及約束政府涉土地行為和監督政府土地收益交歸國庫。

  引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近65年間,始終沒有壹部《土地基本法》。構成中國現有土地法律制度的,是《憲法》的相關部分,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種法律結構,不僅不夠完整,而且缺少基礎性的原則框架。幾十年的實施表明,它存在著嚴重問題。

  首先,《憲法》中有關土地的部分沒有形成壹個沒有內在原則矛盾的體系,不同部分互相沖突,個別地方存在原則性問題。如對土地產權的規定,以及對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與對土地產權的限制和否定同時存在。而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條款則不僅是用土地用途的性質來反證所有權安排的合理性,違反產權形成的基本機理和原則,且沒有城市區域的動態視野。當城市擴展時,就會對農村居民的產權造成威脅。

  在缺少憲法性法律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並不是壹個能夠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而更像壹個側重於行政管理的部門文件。正因如此,《土地管理法》傾向於削弱和限制農村居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如規定農村土地不得改變用途,如農村居民的土地如被政府征用,只給予平均年產量的六倍到十倍的補償;而在另壹方面,卻沒有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權限加以界定,卻賦予了它們過多的權力。這導致了壹個既無效率也不公正的土地法律體系。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尤其是1998年修改以後,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壹起,帶來不少嚴重問題。它們包括:

  (1)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範圍的嚴重的社會沖突。

  (2)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了大量農民失去土地,又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及穩定的工作崗位。

  (3)由於政府可以強制性地低成本征地,導致過度的土地城市化,及對土地不當配置、濫用和浪費。

  (4)絕大多數國有土地被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免費占用,卻實際享有土地租金及其它土地收益。

  (5)由於缺乏對政府部門的制度化監督,土地管理部門、征用土地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等行政部門濫用權力,設租尋租,成為了腐敗的重災區。

  (6)在農村集體在被征用土地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基礎上,由於農村集體主體概念模糊,以及農村集體的公共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存在問題,致使已經很低的征用土地補償款還不能公平分配。

  (7)由於現有法律和政策對農村集體或農民個人對決定土地用途方面的限制,致使我國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非常低。壹個普遍的現象,是空村現象。

  (8)由於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款解釋為禁止農村集體在自己土地上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給非本地人,即限制和打壓所謂“小產權房”,致使土地和房屋的供給顯著減少,房價上漲過快。

  這些問題告訴我們,土地問題已經不是壹個局部的和枝節的問題,而是壹個全局的系統性問題,從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由於《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缺少合理的憲法性基礎,所以對法律體系的改進不能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實現。我們認為比較恰當的作法,是直接探究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再依據這些基本原則去形成土地法律制度體系。這些基本原則不同於原則法律框架的內容,主要包括下面三個部分。

  第壹,針對現有法律制度過分強調土地國有、並且賦予政府行政部門過大權力的弊端,我們提出要區分涉及土地的主權概念和產權概念。中國作為壹個人民主權的國家,其全部領土歸全體人民所有,也就是國家對領土擁有主權。主權的含義,是國家向領土範圍內之公民提供包括保衛主權在內的公共服務,同時有權向公民征稅。產權的含義,是對壹塊具體的有經濟價值的土地,通過合法的手段,包括開荒或交易獲得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對領土的主權和對土地的產權的區別是,主權是壹種公共權力,除了征稅用於補償公共服務成本外,它不能對土地進行商業運作以牟取利益;而擁有產權的人則可以通過行使產權獲得商業利益。政府作為國家主權的代理實施機構,其本身又是壹個法人。然而它作為政府法人,它既與普通法人有相同之處,也有區別。

  政府作為壹個法人獲得和行使土地產權,要以平等的市場主體身份,遵循市場規則。然而,因政府法人是以征稅的方式而運作的,所以以產權所有者身份進行土地產權交易,只是為了獲得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需的土地,仍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這種劃分可以有效地改變將政府部門與國家混同的觀念,制約政府部門以國家名義不經市場過程無償占用土地,從而導致的大量浪費;也可以用來制約政府部門將土地作為獲取收入的手段,壹方面利用政府強制力壓低土地征用價格,另壹方面又按市場價格賣出,從中賺取巨額差價;還可以用來賦予“國有土地”新的含義,即“國家土地”,也就是領土,以與公共機構持有的土地產權相區分,也可以讓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在“國有土地”概念下有更多的配置與再配置空間。而政府通過正常程序獲得產權的土地則可稱為“政府土地”。

  第二,用永佃制的制度規則來理解和解釋現有的集體土地產權。永佃制是在市場制度下生成的壹種特殊的契約關系。它將壹塊土地的產權分為“永佃權”(田面權)和“田底權”,永佃權除了永久承佃的權利以外,還包含了部分土地產權;田底權則是土地產權中除去永佃權的基礎權利部分。永佃權和田底權之間可以互相獨立地進行出租或轉讓等交易。

  現在我國的普遍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實際上接近於永佃制,即農村集體作為土地發包人,相當於田底權所有者,而農戶作為承包人,則相當於永佃權所有者。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權進行轉包或轉讓等交易,只是轉讓需經發包人同意。

  我國涉及集體土地產權的土地制度,可以現狀為基礎,向著更為市場化的方向演進。實際上,有關土地產權的更基本的規則,是自由契約制度。只要交易雙方同意,且沒有負外部性,就不能加以幹預。只要保證集體和個人(家庭)的自由契約權利,土地產權制度就會發生變化,就可能形成更有效的永佃制,即永佃權和田底權之間完全互相獨立,且田底權也可以自由交易,並且集體本身也可以經集體成員的同意而決定去留。當然,這也需要有法律上的調整,廢除那些妨礙自由契約的法條。

  第三,就是要明確界定和限制土地管理部門和涉土地政府部門的權力邊界。現有有關土地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土地管理法》,因是由相關行政部門主導制定,所以盡管強調對土地的“管理”,卻沒有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的描述和定義,也就沒有對其權力的限定。但在實際上當中又存在壹個土地管理部門,它就成為了壹個“法上機構”。其它與土地有關的政府部門,如征用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該法賦予了它們過多的權力而處於無人制約的狀態。

  與這壹主題相關的問題,就是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占用土地的約束與監督。因為現有法律制度根本沒有有關安排,並存在著壹種上述機構理所當然地可以占用國有土地的觀念,其中營利性機構實際上無償地獲取了地租收益(當然表現為各種形態,如利潤),這帶來嚴重不公正問題和效率問題;其中的非營利機構也因沒有任何占用土地的限制和考核,過多占用甚至是浪費土地。

  上述這三部分,可以較嚴格地表達如下。

  壹.中國土地的主權含義及主權下的土地產權

  1.土地國有的領土含義

  中國是人民主權的國家,所謂“中國領土”,就是中國人民共同擁有的土地,也就是“國有土地”或“國家土地”。也就是說,“國有土地”就是“領土”。

  2.領土的經濟含義:征稅權

  中國將通過其人民設立的政府在其領土範圍內征稅。除此之外,中國不以“領土”的名義獲得其它收益,如出售(初始產權拍賣除外)、出租或在土地上經營的收益。

  3.領土主權與土地產權

  在中國的領土主權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照法律獲得土地產權。土地產權是該產權所有者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權利或分項權利。

  4.領土與政府土地產權、集體土地產權、法人土地產權、其它組織土地產權和個人土地產權在中國領土範圍內的土地產權可由各種法律主體擁有,可以有由各級政府擁有的土地產權,法人擁有的土地產權,社區集體擁有的土地產權,其它組織擁有的土地產權,和個人擁有的土地產權。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

  5.土地的初始產權

  (1)土地初始產權是指非經交易創設的、或無法確定是由交易創設的土地產權。中國領土範圍內的土地初始產權,應由歷史、習慣和法律正當程序創設。

  (2)土地初始產權的習慣創設,是指土地由實際占有人使用、且並無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要求此種權利的土地產權的創設。

  (3)從領土中獲取土地初始產權的法律正當程序,應是由主權者的執行機構主持,通過公正的競爭出價的形式,由出價最高者獲得該土地的初始產權。

  6.由交易創設的土地產權

  土地產權擁有者可通過自由交易將該土地產權出售給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這裏,“交易”是指經交易各方同意而達成的土地產權轉移。

  二.集體土地產權的擁有、行使、轉讓與消滅

  7.集體的性質

  集體是我國歷史地形成的民事主體單位,是以土地為基礎的社區性組織,每個成員擁有平等的權利。

  集體應由其成員自願結合而組成。

  8.集體的主體

  在農村,集體的主體是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經由若幹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的同意,可以行政村為主體。

  在城市,集體的主體可以是社區,或若幹公民組成的團體。

  9.集體土地產權的法律性質

  某壹集體土地產權可作為單壹主體的產權與其他經濟主體進行交易或其它經濟互動;在該集體內部,該土地產權如何在集體成員間分配,則由該集體內部合約規定。

  10.集體與個人(或家庭)間的土地產權關系

  (1)作為社區成員的個人(或家庭),享有成員權利;包括:對社區公共財產的共同擁有權;包括土地在內的社區財產收益的分享權利;在承包權設立時期的承包社區土地的權利及其繼承權;在宅基地分配時期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繼承權。

  (2)個人(或家庭),無論是社區成員還是非社區成員,通過契約與集體建立了土地承包契約關系,此關系可以被視為永佃權(或“田面權”);與之相應,集體的土地權利可被視為“田底權”;“田面權”和“田底權”都可分別地、互相獨立地進行包括轉讓在內的產權交易。

  (3)個人(或家庭),無論是社區成員還是非社區成員,也可通過其它契約與集體建立其它類型的有關土地的壹般商業關系。

  1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的法律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田底權”,因而其土地產權的轉讓就是“田底權”的轉讓。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小組會議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並不同時意味著個人(或家庭)承包權(永佃權)的轉讓。

  12.集體土地產權轉讓的所得的分配原則與程序(1)集體土地產權轉讓的所得應平均分配給最後壹次承包地分配時確定的承包權人;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偏離上壹條,對某些個人(或家庭)進行傾斜的分配時,應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2)宅基地的集體“田底權”轉讓的所得歸宅基地使用權人。

  (3)經村民大會或村民小組會議四分之三多數同意,集體自身可制定分配原則與程序。

  13.集體土地產權的消滅

  (1)經集體成員四分之三多數的同意,可以解散集體組織;其土地產權可通過契約分別轉讓給該集體的全體成員;此土地產權轉讓方案應經集體成員壹致同意。

  (2)集體的土地產權也可部分地出售給集體成員個人(或家庭),但出售應采取競爭出價的形式,出價最高者獲得該土地產權。

  (3)經集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集體的土地產權也可部分地出售給集體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出售應采取競爭出價的形式,出價最高者獲得該土地產權。

  (4)集體成員可自由退出集體,其補償條件由該集體經過正當程序作出。如果集體成員在退出集體時帶走壹部分土地權利,也是壹種集體土地產權的消滅。

  三.對政府土地產權行使的監督和對涉土地部門的界定與約束14.對審批政府土地的監督

  由於政府用地應按法律正當程序和交易程序支付相應資金,且各級政府及其行政部門的預算要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因而對政府用地的審批就在預算審批的內容之中。

  15.對使用政府土地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每年對政府擁有產權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審查、評估,發現將政府土地用於不當用途,包括將公益用途的土地用於政府部門官員住房或商業性建築等,應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土地配置不當的,應提出改進要求。

  16.對撥用(劃撥)政府土地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應審查和監督:

  僅在用於公益目的時,政府才可撥用(劃撥)土地給相關機構或項目。

  政府撥用(劃撥)土地,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意。

  政府撥用(劃撥)土地,應估計其市場價值,按此估計推算租金,並要求該土地的實際使用者交納。如是由非營利性機構使用,則將應交之地租額計入成本考核。

  如有將政府撥用(劃撥)土地用於商業性或非公用目的的,應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如有撥用(劃撥)土地配置明顯不當的情況,應予以糾正。

  17.對轉讓政府土地的監督

  政府土地產權的轉讓應采取競標形式。否則,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18.對開發政府土地的監督

  應通過競標確定政府土地的壹級開發商以及該開發商的收益水平。否則,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19.政府土地產權的經濟收益或使用的機會成本政府土地產權與其它土地產權壹樣,都有其經濟收益,其相當於此壹土地用於其它用途的收益。

  20.公法(國有)企業使用政府土地的租金上繳公法(國有)企業使用政府土地,應按市場地租率交納地租。

  21.政府機構及非營利性機構使用政府土地的成本考核政府機構因辦公所需使用土地,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意,可獲劃撥的政府土地,但應將此塊土地的市場價值記入該政府機構的財務成本,以備考核。

  壹些非營利性機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意,也可部分獲得劃撥的政府土地,但應將此塊地的市場價值記入該機構的財務成本,以備考核。同時,該級政府也應將該土地市場價值記入其對社會支出的財務成本中,以備考核。

  22.出售或出租國有土地或政府土地收益的上繳各級政府代理國家出售國有土地,使之成為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產權時,應將出售收入直接上繳國庫。

  各級政府出售政府土地的收入應直接上繳國庫。

  各級政府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應直接上繳國庫。

  公法(國有)企業出售或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應直接上繳國庫。

  非營利機構出租政府土地的收入,應直接上繳國庫23.土地公共管理權與土地產權的區別與邊界

  (1)土地產權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基礎性、壹般性權利,土地公共管理權是維護土地產權、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土地產權的政府權力;(2)土地公共管理權與土地產權沒有直接沖突,土地管理權只是保障土地產權的壹種輔助性權力;(3)由土地公共管理權不能引伸出類似土地產權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24.土地公共管理部門的性質和職能

  土地公共管理部門是管理有關國家土地和土地產權事務的行政部門。它的職能是:

  (1)了解其所轄區域內的國家領土狀況,對出現的危害情形加以處理,或上報上級部門;(2)代理國家拍賣國家土地,使之成為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產權的土地;(3)登記土地產權;土地產權交易後的變更登記;(4)實施上述的“對土地產權的限制”;

  (5)代理政府征購用於公益用途的土地。

  25.土地公共管理部門的責任

  如上述職能不能有效履行,致使國土狀況惡化,土地產權不清且受不到有效保護,該土地管理部門應負相關責任。

  26.土地管理部門的權限

  土地管理部門不得侵犯土地產權所有者的權利;不得在土地產權登記條件具備時不予登記;不得擅自誇大“公益用途”的範圍,進行征購;不得擅自擴大“對土地產權限制”的範圍;等等。否則,應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27.土地規劃的目的

  土地規劃的主要目的是使城市基礎結構能在早期為以後的發展留有充分的與合理的空間。

  土地規劃是在市場作為配置土地的基本機制前提下的輔助性機制。

  28.土地規劃權的性質

  土地規劃權是因市場難以預見城市發展的長遠未來,而公共機構可依據專家意見和以市場機理為基礎的預測進行超前的土地利用安排、計劃或限制,而產生的權力。

  在這裏,“公共機構”是指政府,也可以指壹個自治體的公共治理機構。

  29.土地規劃的內容

  (1)預估城市發展最終均衡規模,包括面積、人口和經濟規模;(2)預估和規劃城市發展的空間布局(側重參考性);(3)根據上述預估,提出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規劃方案(約束性較強)。

  30.土地規劃權與土地產權的區別與邊界

  (1)在原則上,土地產權是比土地規劃權更基本的權利;(2)土地規劃對土地用途的安排可能會對特定土地產權產生某種程度的限制;(3)當土地產權因土地規劃而受到超出合理義務範圍之外的損失時,應予以公平補償。

  31.土地規劃部門的職能

  (1)提出或委托專家團隊提出規劃方案;

  (2)主持征求對規劃方案的修改意見;

  (3)經本級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送交規劃方案討論;(4)實施、或監督實施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劃;(5)根據情況變化,根據授權,修改規劃方案。

  32.土地規劃部門的責任

  如果在實施中發現規劃方案存在顯著缺陷,土地規劃部門應負責任。

  33.土地規劃部門的權限

  (1)除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劃確實限制了土地產權,土地規劃部門不得以實施規劃為名義,侵犯土地產權。

  (2)規劃部門應明確區分約束性較強的規劃和具有參考性、指導性且較有彈性的規劃,不得強制實施後壹類規劃。

  34.不得主持起草土地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不得制定偏離和違背土地基本法律的條例或政策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不得主持起草土地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應委托非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的機構,根據土地基本法律的原則起草實施細則。

  涉土地事務的政府部門不得制定與土地基本法律相偏離甚至違背的行政條例或政策;否則,應予以糾正,該條例或者政策無效,並懲戒責任人。

  35.人民代表大會應對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的越權行為予以糾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對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越過土地基本法律所定義之職能邊界的行為予以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36.自然人與法人依據土地基本法律等法律對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的訴訟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依據土地基本法律、《行政訴訟法》和《合同法》等法律對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提起訴訟。

  37.上級政府部門有權監督下級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應依據土地基本法律規定之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的職能範圍,監督其行為;如有偏離或越界,應予糾正,並懲戒責任人。

  38.不得幹預對土地事件的報道和披露

  涉土地事務政府部門及其它政府部門不得幹預對土地事件的報道和披露,否則,應視為違反《憲法》和土地基本法律。

  土地私有化

  作者 中國網友

  劉軍寧先生在《南都周刊》寫了《迎接正在到來的地權革命》慷慨激昂的高調大論,要不顧壹切地實行土地私有化,但就是不告訴人們,在目前中共壹黨專制、官僚太子黨在中國實行大搶劫大掠奪的條件下,怎樣才能實行土地私有化?怎樣防止它像這之前幾十年來的私有化壹樣,不可避免地變成官僚太子黨對土地的大搶劫大掠奪?而土地私有化的目標,又究竟是什麽?是像東歐普遍實行的、被歐洲人認為是很公正、實踐中又非常和平的私有化那樣,“壹覺回到解放前”,土地回歸原來的地主所有?還是像中國這幾十年這樣,匆匆忙忙,既不公正,又不公平,非常血腥的、包括六四屠殺和其它大量暴力流血的半吊子“私有化”“革命”?或者實行在民主制度下才能找出來的其他折中目標?沒有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制度下才能制定出來的壹系列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辦法和計劃等等的保證,匆匆忙忙搞私有化,行嗎?

  這幾十年來,習慣於慷慨高談的自由主義者們,不顧我們對他們的經濟決定論,先經濟後政治等等各種謬論的壹再批判,不顧我們的壹再警告:即在官僚專制條件下匆忙盲目搞私有化,必然變成特權官僚們的搶劫掠奪。不顧我們壹再說明,中國改革必須以政治改革先行,先搞自由化民主化,以政治改革帶動經濟和其他改革,在自由民主條件下搞私有化。他們總是不顧中國客觀條件,慷慨激昂地宣傳在壹黨專制條件下,立即私有化。在他們慷慨激昂的言辭下,掩蓋的是自由主義者充當官僚太子黨大搶劫大掠奪吹鼓手的真面目。

  幾十年來,中共把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以及已經成為淪陷區的中國政治反對派,當作自己實行大搶劫大掠奪的工具,非常有效。這些自由主義者,夥同表面上的反對派政治花瓶,在這個問題上起了非常惡劣的作用。但是,中國的自由主義和反對派政治花瓶,迄今沒有壹點反省。現在他們又故技重現,又繼續這幾十年來為官僚太子黨充當大搶劫大掠奪吹鼓手的角色,為官僚太子黨搶劫中國剩下的最大財富——土地資源而賣力了。

  中國真正的政治反對派,要旗幟鮮明地支持中國農民和其他平民維權,真正維護他們對土地資源的權利,防止和反對官僚太子黨夥同自由主義及政治花瓶反對派對土地資源的搶劫掠奪,包括他們以幫助農民維權為名,以匆匆忙忙的私有化為名,把幾十年來的大搶劫大掠奪,從目前搶劫部分土地的範圍,推廣到全面搶劫全國的土地資源的企圖。

  壹九七八年安徽鳳陽小崗村壹些農民冒著生命危險在全國帶頭實行"秘密承包",從此磕開了舊體制的大門。幾十後的今天,農民再次成為先行者。黑龍江、重慶、江蘇、四川等地的數十萬農民依據天道單方面宣布了自己關於土地的天賦權利。他們不再偷偷摸摸、不再跪地匍匐,不再對天發誓,不再懇求批準承認,而是站立著宣布自己直接擁有。幾十年來,壹些地方政府的大肆賣地的土地財政對當地農民的生存構成了重大威脅。人多地少和土地分配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而所有這壹切問題都指向土地的所有權。最新的進展表明,如果再不歸還本來屬於農民的地權,農民將自己行動起來主張權利了。

  說到土地問題,人們常常聯系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問題,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問題;而是中國公民,尤其是農民,對土地的根本權利問題。土地問題首先是根本人權問題,其次才是所有制問題。如果個人的財產權是天經地義的,那麽,擁有世世代代屬於自己的土地也是天經地義的。沒有占有土地權利的財產權是殘缺的財產權。然而,根據現行憲法,中國所有的土地只有壹個所有者,即國家;所有土地都由壹類人來支配,即官員。這樣壹來,農民沒有寸土,必須向國家繳納"地租",才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既然土地完全被壟斷,土地的私人所有權被完全剝奪,那麽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地權的回歸。

  有人提出疑問,壹旦地權回歸農民,公民可以自由擁有土地,會不會出現個人濫用土地的現象?如果土地所有權歸農民所有的話,農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麽辦?在國有制和官有制下,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再說,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國家壟斷土地的效率低嗎?關於人性的常識告訴我們,每個人會更珍惜屬於他自己的東西。公有制之所以失敗,正是在於它違反了這壹人性的常識。但國家做不到這壹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麽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濫賣土地、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說明,壟斷正是低效的源頭。

  有壹種常見的假定認為,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為他們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這個問題無論是從效率的角度,還是從法權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腳的。的確,包括土地在內的任何財產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財產的所有權壹樣。對此,國家可以通過對土地所有權的規範,來防止對土地所有權的濫用。就像壹個人擁有壹把刀子,雖然刀子的所有權歸屬某個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這把刀去傷人。同時,即使農民有濫用地權的現象,也不足以證明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國家應該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同時可以對土地所有權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確保土地的所有權不被濫用。

  土地財產權的在根本上是壹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而不是壹個效率和效益的問題。財產權利的正當性與財產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離的。就像不能因為刀子可能被用來傷人就剝奪擁有刀子的權利壹樣,不能因為土地可能會被濫用,就剝奪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後者的不當不能影響到前者的正當性。不能因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使用不當就剝奪其土地所有權。再比如,法律能夠因為壹位電腦的擁有者掌握不了電腦使用技能就剝奪其對電腦的所有權嗎?壹個學習電腦出身的人能對壹個擁有電腦但是不會使用的人說:"妳不配擁有這個東西,我是學電腦的,我比妳用電腦用得好,電腦壞了我還能修,所以,妳的電腦的所有權必須屬於我。"這樣的立論成立嗎?

  現實中,由於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得不到保障,政府就自動獲得了幹預農業生產的特權,表現為政府強行命令農民栽種某種農作物。這樣,農民就喪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當權利。這種現象的存在恰恰說明農民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擁有所有權的話,他會決定自己的土地種什麽。如果烤煙賺錢,他自然會種烤煙;如果不賺錢,政府強行讓他種,他肯定會賠錢。政府的這種行為已經大量坑害了農民。例如在壹些地方,當地政府命令只準種蘋果、獼猴桃,到最後賣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擔保。政府即使擔保也是拿農民的錢擔保,因為政府本身不能創造財富。當地政府憑什麽這樣做?因為土地是國家的。如果土地是農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揮的權力。所以現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反而對農民造成傷害。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實施土地徹底私有,會不會導致土地的兼並和集中?土地兼並和過分集中的現象在歷史上確實有過。歷史上許多豪強地主依仗政治權力來兼並土地,這正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得到充分的承認和保障。中國的土地兼並壹直是以權力為依托的。中國古代的土地兼並恰恰反映了土地財產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就中國的現狀而言,土地所有權已經過度集中了,已經集中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了。這種這樣的集中增經造成了人間最大的饑荒,現在又威脅到農民的生存。所以,任何打破這種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決方案,都比國家是土地的唯壹擁有者要公平很多。農民的上述舉動也是旨在打破土地極端集中的格局。充分尊重土地的產權意味著,把權力從土地的交易當中排除出去,杜絕利用權力來強行兼並土地。土地財產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後,強行兼並應該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以,打破國家的土地壟斷,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國民、尤其是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認為,中國人多地少,土地國有可以保證每個農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這可以保證農民之間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話,會不會使很多人因土地的買賣、沒有土地種而陷入貧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日本有沒有因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況?沒有。那麽為什麽在中國個人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後就壹定會造成這種情況?只要土地所有權落實得好、保護得好,應該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如果說讓每個農民都能從國家那裏租到壹些土地耕種,這看上去很公平。其實這種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麽壹年到頭來從土地中收獲的產出,不夠交付生產成本和各種苛捐雜稅。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負擔。他們不能把承包的土地賣掉,同時還必須向國家、各級官員繳納各種攤派和賦稅。這是平等的公平還是平等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國家已經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實際上通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讓渡給農民了,已經沒必要去爭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這樣的看法也是絕對錯誤的。國家壟斷土地本根就根本沒有任何正當性,而且是通過暴力實現的。用小說"暴風驟雨"中的那種暴力方式來改變產權歸屬意味著,誰是強權者,誰就擁有。這壹邏輯是任何文明都不能接受的。

  有人提出,現在若要進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應該按照目前每壹個農民耕種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給農民。那是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方案問題。在制定方案之前應該把道理探討清楚。道理講清楚之後,再去探索具體的實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實施方案在後。財產權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麽財產權就會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權作為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比人身自由權更為重要。政府的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和相應的權利,只有為保護財產而設立的政府才具有正當性。所以,在憲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擁有土地所有的權利先於在政策層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體方案。

  中國的民眾和政府都非常關心政治穩定的問題。歷史上中國政治動蕩多半是從農村開始的。貪官對農民的盤剝所憑借的恰恰就是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沒有地權沒有生路的農民才有可能成為暴民。如果讓農民獲得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讓農民真正地自治,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處理自己的事務,這對於中國的安定、社會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

  當農民依據天道之理來主張本來就屬於他們的權利時,壹場地權革命的戲幕就拉開了!

  土地剝削

  作者 曾節明 寫於 二零零六年

  有人說, “ 改革開放 ” 以來,中共在實際行動當中已經放棄了馬克思主義,現在中國實行的是鄧小平理論和 “ 三個代表 ” 的思想,因此馬克思主義帶來的假、惡、鬥文化已經不存在了。這是壹種非常糊塗的認識,因為, “ 改革開放 ” 以來,中共放棄的是馬克思主義中的理想化目標及為之的努力 -- 對平等和消滅剝削的追求,卻頑固地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邪惡軸心 -- 階級專政(共產黨壹黨專政)。

  平等和消滅剝削,不僅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邪惡之所在,反而是馬克思主義有價值的地方。現在的西方發達國家不也在追求平等和減輕剝削嗎?

  馬克思主義之所以邪惡,不在於它的共產主義理想,而在於它對暴力的極端崇尚(階級鬥爭理論),馬克思主義對暴力的極端崇尚,在實踐當中必然會產生馬克思主義政黨(共產黨)壹黨專政的極權體制。

  “ 改革開放以來 ” ,中共放棄了馬克思主義中有價值的東西 -- 對廣大弱勢群體民生的保障(這是平等化的壹種體現),現在對農村的合作醫療、工人的福利待遇保障、公費醫療、基礎教育的低收費等等過去對廣大弱勢群體尚有溫情制度,中共已經統統革除,代之以完全不負責任 “ 社會主義市場化 ” 措施。中共國對國家應該負擔的東西,連資本主義國家都普遍的負擔的這些東西,都統統地撂包袱。鄧小平雖然說: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他實際上做的事卻是鼓勵不平等和殘酷剝削,他真正想要的是 “ 少數人先富起來 ”-- 他們老紅軍首長的子女先富起來。中共完全拋棄了馬克思主義中不多的精華。

  在拋棄馬克思主義精華的同時,中共卻堅持著馬克思主義所有邪惡的東西,並且繼續著馬克思主義邪惡的實踐。 1978 年鄧小平發起的 “ 改革開放 ” ,決不是要使中國和平轉型為資本主義國家,而是在走共產主義經濟道路走不通的情況下,企圖通過發展私有經濟,利用私有經濟的效益,來維持共產黨壹黨專政的體制。今天中國的 “ 中產階級 ” 的現狀和幾十年來私有經濟的發展證明了這壹點:雖然現在私有經濟有很大的發展,私有經濟創造的經濟增長占了主體,但是中共仍然通過專政的壟斷權力操控著所有的國家資源和國民經濟的命脈。在中共專政體制下, “ 中產階級 ” 的權利照樣毫無法律保障,私有企業主哪怕在財大氣粗,都必須依附於中共,對中共俯首帖耳,才能生存、才能發達,否則就會壹夜之間成為階下囚,甚至死於非命。當年的首富牟其中的下場、紅頂走私王賴昌星的下場、億萬富翁袁寶景之死,就是明證。

  盡管允許私有經濟發展,中共從來沒有聲言要放棄暴力共產。中共公開表示,發展私有經濟只是權宜之計,這樣做,是因為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低下。言下之意,生產力水平高了仍然要暴力共產,因為中共從來就沒有放棄過暴力共產的綱領。鄧小平說: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理論(發展私有經濟)要管壹百年 1 ;香港壹國兩制要管五十年 2 。那麽,壹百年中共後會不會實行暴力共產;壹百年後中共會不會對香港實行以黨專政?屆時只要還是中共統治,就完全有可能,因為中共從來就沒有放棄過暴力共產的綱領。

  “ 改革開放以來 ” ,中共不僅至今仍然在政治體制上堅持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專政(共產黨專政),在經濟體制上搞的實際上是壹種隱晦的共產主義制度。現在雖然私有經濟有很大發展,但是中共仍然死死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交通、能源和許多高科技和重工業領域,中共決不允許民營;中共至今仍然死死地抓住關系到公民自由的經濟領域:郵政、電信、通訊、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出版等產業,決不允許民營;中共至今仍然死死地抓住土地,最基本的大宗國家資源,決不允許私有化。

  中共對國家資源的壟斷,特別是對土地的壟斷,現在已經越來越明顯的表現壹種暴力共產的災難性特征:現在暴力拆遷、強迫征地越來越成為大陸民眾面臨的普遍的、直接的、緊迫的災難。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橫財,中共各地官僚紛紛以 “ 發展經濟 ” 為名,喪心病狂地搶田奪地、強迫拆遷,為之不惜毀房搗屋、殺人害命。中共各級官僚為什麽敢怎麽做?

  有人說,中共就是土匪,什麽做不出來?這種說法並不全面。中共的本質確實是土匪,但它現在是執政黨,又處於和平時期,它如此為非作歹必須要有騙人的借口,如果它象廣州火車站的搶匪那樣赤裸裸,就會威信掃地,那樣不僅會面臨全民起義的危險,連它的基層人員也會不幹,這樣的話中共如何維持統治?中共現在之所以敢如此瘋狂和野蠻的拆遷和征地,就是因為他有壹個很大的借口 -- 土地是國有的。

  根據中共國的法律,城市的土地是國有的,房屋是土地上的附屬物,即使有私有產權,也必須從屬於國有的土地。現在中國大陸的居民只能擁有房產的所有權,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就是說,政府任何時候要收回妳的私房所在的那塊土地,妳都無權拒絕(當然,在土地使用權期收回,政府應當給與賠償金和安置房屋)。所以,只要拿出安置辦法,經過政府的同意,開發商就能夠進行拆遷、征地,中國大陸也沒有法律能夠阻止開發商或政府強迫拆遷、征地,因為根據中共的法律,個人只是有權索要更好的安置和補償,卻無權阻止拆遷和征地,這壹切都是應為土地是國有的。

  現在大陸居民的私人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期限是七十年,在七十年之內私人的房屋所有權都沒有完全的保障,滿了七十年怎麽辦?如果中共屆時還沒垮臺的話,從法律上說,滿了七十年中共就可以立即收回妳的房屋,而支付給妳壹筆微薄的補償。

  中共的法律規定:中國大陸的農村的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承包了土地,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 “ 集體 ” 如果要從農民手中收回土地,或者停止延包土地,農民無權拒絕。由於中共的專制體制, “ 集體 ” 實際上是中共農村基層官僚的代名詞,土地歸誰所用,壹切由這些官僚說了算,農民根本沒有絲毫決定權。所以任何開發商只要買通了農村的基層官僚,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強迫征地,農民無論是從體制上,還是從法理上都無法阻止這樣的掠奪。

  強迫拆遷、強迫征地,中共官僚和紅頂奸商暴力瓜分私有合法財產的行為在中共體制下得到默許和縱容,這難道不依舊是壹種暴力共產的體制又是什麽?

  土地財政

  作者 王維洛 寫於 二零一九年

  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高級黑就是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壹個關系到無產階級事業千秋萬代永不變色的政策,執行的最後結果卻是:“我們花300億買了三個不滿意,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

  如今最大的高級黑就是征收房地產稅。中國的謀士給中共中央核心出了壹個計謀,征收房地產稅,對價值450萬億元人民幣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如果簡單地按照1%的稅率、無差別、無例外地收取房地產稅,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為4.5萬億元人民幣,超過中國政府平均每年出賣土地使用權的收入。這樣既有土地出讓金收入又有房地產稅收入,那麽超過美國是指日可待。

  本文通過粗略的分析得出如下結果:征收房地產稅的最後執行結果也是三個不滿意:精英階層不滿意;中產階層不滿意;收入薄弱的人群也不滿意。而且房地產稅還收不上多少,會讓中共中央核心十分失望。

  為什麽征收房地產稅是這個結果?在此借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吳曉求的話,無論是從經濟理論還是從法律層面來分析,在中國開征房地產稅都找不到理由。

  壹、“低級紅”和“高級黑”

  記得文化大革命的時代是壹個創造新詞兒的時代,不時地不時地冒出壹些新詞兒來,有壹天不學習就趕不上潮流的說法。如今也是壹個創造新詞兒的時代。最近冒出“低級紅”和“高級黑”這兩個詞,要是沒有人指點,壹般人還真不能準確理解這兩個詞是什麽意思。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紅的都是好的,是高級的,比如紅五類、紅衛兵、紅軍、紅星、紅心什麽的;而黑的都是壞的,是低級的,比如黑五類、黑幫、黑社會什麽的。按照這樣的邏輯是不可能出現“低級紅”或者“高級黑”的,都應該是高級紅、低級黑。

  據考證,“低級紅”和“高級黑”這兩個詞出自中共中央的紅頭文件,出自2019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這個文件指出,要以正確的認識、正確的行動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決防止和糾正壹切偏離“兩個維護”的錯誤言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低級紅”、“高級黑”,決不允許對黨中央陽奉陰違做兩面人、搞兩面派、搞“偽忠誠”。

  看來“低級紅”和“高級黑”是針對共產黨內部而言,特別是針對共產黨的中央中樞的某些人而言。在中國做人很難、做中共黨員、各級幹部也難。說話、做事,就是思維也要和中共中央的核心保持高度壹致,不能有半點偏離,也不能有半點的壹般化或者提高。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標和理念都是紅的,永遠是紅的。如果跟不上中共中央核心的步伐,把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標和理念用老百姓能聽得懂的話說出來,這就是壹般化或者庸俗化,是“低級紅”;如果超越了中共中央核心的步伐,把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標和理念加以“科學”註釋與拔高,或者用馬恩列斯的原著、用毛鄧江胡的原話來佐證,這就是據經論道,是“高級黑”。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偏離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標和理念的人,不是別人,恰恰是中共中央的核心。在中共中央核心的目標和理念與“低級紅”、“高級黑”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也沒有壹個具體的評判體系,唯壹的就是主觀判斷:說妳是,妳就是,不是也是;說妳不是,妳就不是,是也不是。

  現在回過頭來看,文化大革命中的“早請示、晚匯報”、跳忠字舞、唱毛語錄歌曲、背老三篇、揮舞小紅寶書、祝福毛主席萬壽無疆、祝福林副主席身體健康、給江青寫效忠信等等都是“低級紅”;那麽什麽是“高級黑”呢?筆者以為文化大革命中的最大“高級黑”就是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表面上看起來,這是無產階級繼續革命道路上必不可少的措施,思想教育從娃娃、從青少年抓起,才能保證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的真正實現。這是壹個紅得不能再紅的政策和措施。但是執行的結果,用鄧小平的話來說,我們花300億買了三個不滿意,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筆者以為,文化大革命的轉折點就是1968年底提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在這之前,毛澤東利用紅衛兵、利用廣大群眾,奪回了絕對的領導權,達到了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的目的,他的權力達到了頂峰。但是文化大革命破壞了社會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毛澤東奪回權力後想恢復秩序長期穩坐寶座,就把立下汗馬功勞而又難以駕馭的紅衛兵、這些沒有知識的知識青年送到農村去了。正所謂,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林立果等撰寫的《571工程紀要》認為,知青上山下鄉運動就是“變相勞改”。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這個政策的最終結果是: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其中許多家長是中共的高級領導幹部,比如和筆者壹起下鄉的有浙江省委書記江華的兒子,有浙江省委書記處書記陳偉達的兒子與女兒、浙江省委書記處書記陳冰的兒子等等。當然這些高級領導幹部重新出山後,權力大,膽子大,手段也多,他們的孩子不是參軍就是上學或者直接回城了。過去這些高級領導幹部開後門、搞特權還是比較隱蔽的,老百姓知之不多,比如讓孩子上個好的大學,但是為了孩子脫離上山下鄉的苦海,為了孩子的未來,他們也顧不得這麽多了,就公開地對抗幹。高級領導幹部幹完了,緊接著中層領導幹部幹,再接著基層領導幹部幹。每壹個領導幹部把他手中的權力使用得淋漓盡致。這就給普通的知青、普通的知青家長、全國人民上了生動的壹課。他們也學會利用各種手段去努力改變知青的命運。整個社會快速地走向墮落,走向腐敗。大家通過活生生的事例,看透了中國共產黨的本質,嘴上說的是為人民服務,實際幹的是為私利服務。這就是毛澤東文化大革命失敗的開始。

  改革開放時有個說法,叫做實踐是檢驗理論的唯壹標準。既然理論上是紅之又紅的,是不錯的,但是執行結果是三個不滿意: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那麽這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政策就沒有通過實踐的檢驗,它就是“高級黑”。

  2019年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政府幹的,都應是人民盼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是“政府幹”的,但不是“人民盼”的,因為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這既不是高級領導幹部盼的,也不是中層領導幹部盼的,也不是基層領導幹部盼的,更不是普通平民百姓所期盼的。

  這裏可以對“低級紅”和“高級黑”下壹個定義:

  “低級紅”和“高級黑”是針對謀士們給中共中央核心出的有關革命的理論、政策、措施或者行動的計謀而言。兩者的差別在於:

  “低級紅”就是中國老百姓跟著幹的,但是外國人認為十分愚蠢的;“高級黑”就是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執意要的,但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甚至不是各級領導幹部所期盼的,而外國人又根本看不懂的。黨中央和中央政府越是執意要幹的,而老百姓、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對其結果越是不滿意的,就是中共中央的核心也大失所望的,這個“高級黑”的級別就越高。

  二、征收房地產稅

  如果說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高級黑”,那麽如今最大的“高級黑”,就是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要征收房地產稅。因為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執意要幹的,但肯定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也不是各級領導幹部所期盼的,結果也不會是令人滿意的,結果只會是雞飛蛋打。

  筆者把改革開放總結為“賣地、舉債、印錢”,賣地是改革開放的第壹步,也是關鍵的壹步。但是中國經濟發展的致命缺陷就是經濟效益低,改革開放初期就認識到這個問題,四十年後還是這個致命缺陷,沒有改進。經濟效益低下必然導致政府缺錢。“舉債、印錢”能抗壹陣子,不能抗壹輩子。中國的壹些謀士就想到了房地產稅。關於引進房地產稅,在中國已經討論了近20年,2011年1月28上海、重慶開始試點房地產稅,至今也有八年了。但是真正做出要征收房地產稅的決策,並制定初步時間表,應該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上的事。十九大結束之後,在2017年11月初,當時的財政部長肖捷在《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中撰文匯報學習習近平在十九大上報告的心得時,專門談到房地產稅說,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將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肖捷在文章中指出,將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將習近平在十九大上的報告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聯系起來,應該說是十分高明的手法。

  壹個月多後,2017年12月20日財政部長肖捷再度在《人民日報》上發表《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文章,具體論述了征收房地產稅的目的和法理依據以及具體方法,並透露了制定房地產稅法和實行房地產稅的時間表。同樣,把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與房地產稅聯系起來,也是十分高明的手法。雖然肖捷部長的文章題目與房地產稅沒有直接聯系,但是其他媒體在轉載此文時,都將肖捷的文章與房地產稅直接聯系起來,如《北京晨報網》文章的題目為《財政部表態房產稅意味著什麽?》,《21世紀經濟報道》文章的題目為《房地產 | 房地產稅真的要來了!何時收、怎麽收?財政部長這麽說...》。肖捷在文章中透露了房地產稅立法與實施的時間表: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2019年3月5日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健全地方稅體系,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三天之後,在3月8日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栗戰書在作工作報告時說: “對於房地產稅立法調研、起草,都要加緊工作,確保如期完成”。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3月8日在人民大會堂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房地產稅立法將) “穩步推進”。3月7日,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和完善房地產稅法律草案。房地產稅總體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在短短的四天中,中共四位重量級人物都為房地產稅立法、實施表態、站臺。

  也有消息說,與原財政部長肖捷提出的房地產稅立法和進入實施的時間表相比,目前的進度略遲緩壹點,這是受中美貿易戰影響的結果。其實這種解釋有點牽強附會,房地產稅立法的進度遲緩,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內高中低三級領導幹部和中國精英階層的出自內心的抵抗。

  三、肖捷與房地產稅

  前面已經講到,原財政部長肖捷在推動實施房地產稅這件事情上所起的作用十分關鍵。

  肖捷,1957年出生於北京,198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財政金融專業,即進入國家財政部工作。1987年到1989年赴聯邦德國進修,專門進修德國稅務制定。六四前夕回國。1994年至1995年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專業讀在職博士研究生,獲博士學位。2001年9月,任財政部副部長。2005年7月下派地方任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副省長。2007年8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2013年3月任國務院常務副秘書長(正部長級),負責李克強的日常工作。2016年11月7日,任財政部部長。2017年10月,任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書記,國務院機關黨組書記、副秘書長。2018年3月任國務委員及國務院秘書長,為副國級領導。未來還有上升空間。

  肖捷曾在1987年到1989年赴聯邦德國進修,應該對德國的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稅制度很有了解。德國稅收制度的嚴格和“德國生產”壹樣有名。記得當年德國同意歐盟對希臘提供援助,先決條件之壹就是德國要派稅務專家幫助希臘重建符合歐盟要求的稅務制度,而這是希臘政府、希臘人最不願意接受的條件。在肖捷的兩篇關於房地產稅的文章中,可以看到他在德國進修時獲得的烙印。中國有壹個詞,叫做與“世界接軌”,但不是什麽都可以與世界接軌,許多東西是不讓接軌的,比如土地制度。

  肖捷可能忘了壹點,就是在德國要引進壹個新的稅種或者改變壹個稅率,首先要經過專家論證,經過模擬模型的計算,各種方案分別能夠為聯邦或者地方財政具體增加多少收入,哪些納稅人組群會具體增加多少負擔等等。唯壹的壹次例外是兩德統壹時增加的統壹稅或者叫團結稅,只考慮了能增加多少收入,按納稅人的應交納稅的收入分擔。

  四、對收取房地產稅的期望

  房地產稅是世界上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德國財政部門認為,與營業稅相反,房地產稅是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

  2018年11月19日《鳳凰網財經》發表《450萬億!中國房產市值超美國+歐盟+日本總和》的文章指出,中國房產總市值65萬億美元,已超過美國+歐盟+日本總和。65萬億美元相當於450萬億元人民幣(https://finance.ifeng.com/c/7hxM2MClVaF)。對於中國房產總市值65萬億美元這個數據,中國農業銀行前首席經濟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長向松祚有這樣的解釋:這差不多是全世界的壹年國內生產總值(GDP)之和。向松祚說,目前全世界的GDP總和約七十多兆美元,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的GDP加起來還不到65兆美元(參見:大陸房市過剩 專家:市值約全世界GDP之和,大紀元網站,2019年4月5日,http://www.epochtimes.com/gb/19/4/5/n11163349.htm)。

  如果簡單地按照1%的稅率、無差別、無例外地收取房地產稅,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為4.5萬億元人民幣,超過中國政府平均每年出賣土地使用權的收入。

  下面是從1998年到2017年中國政府出賣土地使用權(壹般是五十年或者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的收入:

  年份    土地出讓金(億元)

  1998    507.70

  1999    514.33

  2000    595.58

  2001    1295.89

  2002    2416.79

  2003    5421.1

  2004    6412.18

  2005    5883.82

  2006    8077.64

  2007    12216.72

  2008    10259.8

  2009    17179.53

  2010    27464.48

  2011    32126.08

  2012    28042,28

  2013    39073.00

  2014    42940.30

  2015    33658.00

  2016    37457.00

  2017    52059.00

  2018    53362.00 *)

  累計    416963.16

  *)2018年為前11個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

  自1998年至2018年壹共二十壹年,累計土地出讓金收入為41.7億元,平均每年約2億元。

  如果只計算2014年至2018年這五年,累計土地出讓金收入為21.95元,平均每年約約4.4億元。

  期望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為4.5萬億元人民幣,比平均每年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還要高。賣地推動了中國的改革開放。那麽比賣地更多的房地產稅收,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就更大了。用習近平喜歡表達的方式來說,“既有土地出讓金收入又有房地產稅收入”,那麽超過美國是指日可待。

  但是,但是……

  有人指出,中國房地產總市值65萬億美元,相當於450萬億元人民幣這個數據很不可靠。

  《450萬億!中國房產市值超美國+歐盟+日本總和》的文章還引用了下列數據:

  270萬億元人民幣(第壹太平戴維斯2016年8月的預計數據);300萬億元人民幣(有媒體在2017年6月估算);300萬億元人民幣(2018年 1月23日恒大集團首席經濟學家兼恒大經濟研究院院長、博智宏觀論壇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澤平)。

  向松祚教授說,中國房地產總市值65萬億美元(相當於450萬億元人民幣)是中國2018年的壹個熱門數字,並沒有說這個數據是正確的、是可靠的。

  如果對中國房地產市值的估價有這麽大的出入,那麽對收取房地產稅的期望也這麽大的出入。在這樣的數據條件下,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讓人感到困惑不解的是,中國的大數據管理這麽發達,管理得這麽深入這麽細致,怎麽可能對中國房產市值的估價有這麽大的出入呢?但是如果中國對房產市值的數據了如指掌,為什麽領導幹部的陽光政策壹直無法落實呢?這可能和中國的監控錄像設備壹樣,它們在最關鍵的時候總是出現技術故障。

  決策的基礎是什麽?數據,數據還是數據。用450萬億元人民幣房地產總市值做決策基礎?還是以270萬億元人民幣做決策基礎?

  五、征收房地產稅的法理基礎

  上面談到,預計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為4.5萬億元人民幣。這對中共中央的核心有極大的吸引力。

  但是征收房地產市稅的法理基礎什麽?

  中國曾經的地產商任誌強直言道,現有的政策條件這樣的,收房地產稅就叫“搶劫”。我覺得“搶劫”壹般在人大是通過不了的,妳們也別想。

  任誌強的話糙,但是理不糙。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吳曉求在博鰲亞洲論壇2019年年會上,針對房地產稅立法問題表示,無論是從經濟理論還是從法律層面來開征房地產稅他都找不到理由。他認為如果是出於調整房價的目的,大可不必通過征收房地產稅的方式來實現。吳曉求說:“因為土地是國家的,不是土地上面的東西值錢,而是土地值錢,而地又不是我的,為什麽對我征稅呢?把這個邏輯理清楚還是非常重要的。”“從邏輯上說,我沒有找到開征這個稅種的理由,我也問了很多我的同事,都是著名的稅務方面的專家,我問他能不能給我解釋壹下這個稅種的理論基礎是什麽、法律基礎是什麽,如果妳僅僅是出於調節房價的考慮,我認為大可不必通過稅種來調節。我找不到無論是從經濟理論還是從法律層面來開征這個稅種的理由。”

  大家都以為,德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上面的房屋建築等都屬於土地,和中國古代的“有地斯有材”是壹樣的。德國的房地產稅叫做地稅(GRUNDSTEUER)。肖捷在德國進修,是把對土地私有制度下的房地產稅不問青紅皂白地搬到了中國。其實這是冤枉了肖捷。

  在德國也有和中國壹樣的土地使用權,就是對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組合在壹起的產權形式,叫ERBBAURECHT。這個肖捷國務委員壹定十分清楚,他在德國專門進修過兩年。在德國,這種對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組合在壹起的產權形式,大約占房地產的百分之五。在英國也有這種產權形式,叫建造權。在歐洲的其他壹些國家也有這種產權形式。在臺灣也有這種產權形式,叫地上權。為什麽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中會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呢?這是因為天主教會占有許多土地,但是天主教會的教規又不允許出賣土地。隨著天主教會的經濟實力日益衰減,他們就沒有能力來建造房屋出租給信徒或市民用。社會上對建築用地的需求增加,建築用地的價格因為需求大、供給小而不斷上升。政府的土地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抑制土地價格的上升(不包括中國政府),讓市民能夠有適合他們經濟收入的住房。1919年德國政府制定了壹個關於ERBBAURECHT的法規,後改為關於ERBBAURECHT的法律。這樣天主教會就可以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者個人建造房屋,它們又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改善教會的經濟狀況。壹般居住用房的土地使用權為99年,工業或者商業建築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房地產開發商或者個人要獲得土地使用權,就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按月付,可以按季付,可以按年付,也可以壹次付清。

  德國財政部門也對ERBBAURECHT收取房地產稅,或者更加準確地說,叫做地稅(GRUNDSTEUER)。但是在做征稅的房地產評估時,只計算房屋建築的價值,不計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德國用於稅收目的的《評估法》(Bewertungsgesetz),第194款對這壹點做出明確規定。對此,肖捷國務委員壹定比筆者更加清楚。

  因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是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只有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才獲得土地使用權。這就和租房壹樣。支付了租金,才可以獲得房屋的使用權。租戶獲得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如果對土地使用權可以征收房地產稅,那麽對租用房屋的使用權也可以征收房地產稅了。過去把農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叫佃農,農民用租金獲得農業用地的使用權。在土改劃分成分時,沒有把農業用地的使用權當作財產劃到佃農的頭上,而是把他們劃為貧農。

  正如吳曉求所言,“因為土地是國家的,不是土地上面的東西值錢,而是土地值錢,而地又不是我的,為什麽對我征稅呢?”

  六、按照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

  肖捷在《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中撰文指出,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將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

  在德國,壹般房地產中土地和房屋建築的價值比例是這樣,土地價值在10%到50%之間,房屋建築的價值在90%到50%之間,主要看區位。

  但是在中國是土地值錢,而房屋建築物不怎麽值錢。記得周孝正教授說,房屋建築物的造價也就是幾千元壹個平方米。如果按土地使用權價值占四分之三,房屋建築物價值占四分之壹計算,再按吳曉求所言,不能對土地使用權部分征稅,那麽,中國房地產總市值450萬億元人民幣中只有四分之壹即112.5萬億元人民幣是可以征稅的。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只有為1.125萬億元人民幣。這樣中共中央核心是否會失望?

  如果非要對450萬億元人民幣中房地產總市值征收房地產稅,那麽就要考慮中國法律對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規定,居住用房壹般七十年。這個土地使用權是用壹年少壹年。按照線性折舊方法計算,每年減少1.43%。假設未來沒有新的房地產加入,也沒有房地產被淘汰,450萬億元中的土地使用價值呈線性減少,房地產稅也呈線性減少。房地產稅就不再是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中共中央核心會滿意嗎?

  隨著土地使用權壹年壹年減少,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也隨著壹年壹年減少,因為中國《物權法》中沒有規定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國家必須對房屋建築做出賠償。而在德國,在ERBBAURECHT的法律中,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主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對房屋建築做出賠償。ERBBAURECHT法律中用的是必須壹詞。中共準備再修改《物權法》嗎?準備支付賠償嗎?

  至於說到按照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肖捷不會不知道,德國征收房地產稅的在稅務部門登記的房地產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格差別很大。有的房地產是稅務部門用老方法評估的房地產價值(EINHEITSWERT),可能還不到市場價格的壹半。但是稅務部門也不能進行新的評估。只有該塊房地產發生變更後,稅務部門才有機會重新評價。

  德國老百姓對交稅看到很緊,稅務部門對交稅也看到很緊。德國民間有壹個說法,我的小破屋在稅務部門眼裏就是天堂樂園。民眾與稅務部門關於房地產的評估值,壹直是打官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目前的體制制度下,引進征收房地產稅,並按照評估值征收房地產稅,因此而產生的上訪居民數量,將不會少於因征地與拆遷而上訪的居民數量。

  七、關於減免征收房地產稅的規定

  讓中共中央核心更加失望的是,這壹年1.125萬億元人民幣的房地產稅可能也收不上來。

  中國民眾最關心可能是關於減免征收房地產稅的規定。中國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拍著胸脯說,征收房地產稅,“會有壹定稅收優惠”。

  拿上海市收取房地產稅的試點中的規定來做例子解釋。《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第六條是關於《稅收減免》,其中(壹)規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這裏不去糾纏房產稅與房地產稅的區別,或者第壹套還是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或者本市居民家庭還是另類的本市居民家庭,或者新購還是原有的區別,這裏只註重免稅的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但含60平方米(指住房建築面積)。

  如果把上海的這條減免征收房地產稅的規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推而廣之到全國,那麽中國征收房地產稅的結果就是竹籃打水壹場空。

  向松祚教授指出,中國房地產面積沒有人說得清楚,“只有上帝知道”,有人說至少是320億平方公尺;有人更誇張,指可能達到420億平方公尺。若全國房屋均價按1萬元人民幣計算,那就是420萬億元人民幣,也就是六十幾萬億美元。

  2018年12月12日《搜狐 財經》發表朱邦淩的《從蝸居到適居:人均住房面積40.8平米,房產稅能按此征收嗎?》,文章說:“今天,中國人均住房面積已高達40.8平方米的消息刷屏。報道稱,改革開放40年以來,從筒子樓、石庫門到家屬院、住宅區,從福利分房時代進入市場經濟的商品房時代,中國住房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實際上,這是國家統計局網站2017年10月的數據。國家統計局當時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40.8平方米,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36.6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45.8平方米。”“ 恒大集團研究院院長任澤平表示,我國城鎮住房套均面積從約45平方米增至89平方米,我國住房已從全民蝸居時代到基本適居時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截至2018年底,中國大陸人口總數達到13.95億人,按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40.8平方米,全國住房總建築面積為569.16億平方米。

  按照上海的規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平方米”,為免征收房地產稅的部分,全國可以免征收房地產稅的住房總建築面積為837億平方米。而目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只有40.8平方米。如果全國的住房建築面積是平均分攤的,那麽中國所有的住房建築都要免征收房地產稅,並且這個局面要維持很多年,起碼維持到2035年,剩下需要交納收房地產稅的只剩下工商用房等非住房建築了。這樣的沙盤推演是否會讓中共中央核心十分失望?

  有人會說,中國的房地產分配不是平均的,而是非常不平均的。有的人擁有很多房地產,而還有的人根本沒有房地產。這話不假。

  受房地產稅打擊最大的人群,應該是擁有很多房地產的人群,住房總面積大,套數多。在中國什麽人群能擁有很多房地產呢?在改革開放中直接得利的中精英階層,他們擁有很多房地產。這裏的精英階層指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特別政治精英是中國各級領導幹部。為什麽中國房地產稅討論了二十多年,上海、重慶試點也有八年,壹直推廣不了,就是來自這些精英階層的阻攔,他們不滿意,事情就不好辦。

  但是也要看到,擁有很多房地產的精英階層,就像文化大革命中的高級領導幹部,早早就把自己的孩子送去當兵、上大學或者回城,把受到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的沖擊減小到最大程度。面對即將出臺的房地產稅,他們可以通過很多辦法應對,讓自己的房地產可以不用繳納房地產稅,比如,壹個人擁有好幾本護照,好幾個身份證,就是壹種辦法。妳看抓出來的腐敗分子都有好幾本護照,好幾個身份證。可以推理,其他領導幹部也都有好幾本護照,好幾個身份證。領導幹部的妻子、子女、親戚也有好幾本護照,好幾個身份證。另外壹個辦法就是代持。反正辦法很多。最後繳納房地產稅的是剛剛步入小康的中產階級。比如壹戶人家有壹千萬元的房地產,按1%繳納房地產稅,每年10萬。這戶人家兩口子工作,每年工資收入24萬。這個中產階級家庭能承受這樣的房地產稅嗎?

  從技術層面上來說,上海市這個減免辦法設計得還是比較聰明的,它沒有按照每壹戶的第壹套住房作為自用房可以免交房地產稅來處理。

  2019年1月16日《騰訊網》發表《住建部專家:人均住房1.1套,妳被平均了嗎?》的文章:“近日,住建部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雲昌在論壇上表示,現在中國住宅人均1.1套,人均建築面積大概在35平米-40平米之間。”

  中國住宅人均1.1套!這個數據表明,中國住房套數已經是大大過剩,依據就是習近平說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德國的住宅是平均每戶1.05套,不是平均每人1.05套。

  住宅是供家庭生活所用。以前中國的家庭生活是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現在大多數是小家庭生活,壹家兩、三口人,人均1.1套,平均每戶兩、三套住房。壹家兩、三口人,需要住兩、三套住房嗎?

  但是按照每壹戶的第壹套住房作為自用房可以免交房地產稅來處理,中國社會就會陷入大混亂。

  記得文化大革命上山下鄉時,先是壹鍋端,後來說,壹戶可以留壹個子女在身邊。這就引發了離婚熱潮,爹身邊留壹個,媽身邊留壹個。當時兄妹想讓的為多。

  後來單位分房子,壹戶可以分壹套。這又引發了離婚熱潮,爹分壹套,媽分壹套。

  後來房子限購,壹戶最多只可以買壹套。這又引發了離婚熱潮,爹買壹套,媽買壹套。連八九十歲的老人也要離婚,爺買壹套,奶買壹套,姥爺買壹套,姥姥買壹套。

  中國的家庭、中國的社會被這樣的政策摧殘得不像樣子。

  雖然在上海的試點中平均每人的免稅面積起重要作用,但是套數還是起不可忽視的作用。無論從第幾套開始征稅,但是都可能實行遞增制的房地產稅,就是第四套的稅率比第三套高,第五套的稅率比第四套高。當稅率超過某個門檻時,比如說5%,所有者就會出賣房地產,將不能承擔重稅務的房地產拋向市場。不管政府出臺如何嚴厲的限價措施,房地產市場上的供給越來越多,最終將沖毀限價的圍堰,造成中國房地產市場全面崩潰,有如當年日本房地產市場的全面崩潰。

  房地產市場的全面崩潰導致房地產價值的大量縮水,也導致房地產稅收入的萎縮。中國的謀士們向中共中央核心解說過這樣的風險嗎?

  唯壹可行的辦法就是中國政府繼續操控房地產價格,讓房地產價格的每年增幅超過房地產稅稅率,就可以避免房地產市場全面的崩潰。

  還有人建議,房地產中的貸款部分免交房地產稅,因為債務不構成真正的財產。

  中國居民住房的債務總額是多少?沒有準確的數據。朱雲來說:“中國2017年80多萬億的GDP總額,年底債務存量差不多有600多萬億,和國際上其它國家相比,比例非常高。”(參見:鳳凰財經網:朱雲來60分鐘閉門演講致敬40年:我們生逢其時!,2018年11月28日)。

  中國房地產總市值450萬億元人民幣,中國債務總額600多萬億元人民幣,可以說明,許多人是向銀行借貸來購置房地產的。假設房地產總市值中的百分之七十是貸款,無論是銀行貸款還是私人貸款,如果這部分可以免交房地產稅,那麽中共中央核心真的會很傷心。

  還是用上面的例子,壹戶人家有壹千萬元的房地產,這戶人家兩口子工作,每年工資收入24萬。壹千萬元的房地產中的百分之七十即七百萬元是貸款。年利息6.5%,還本2.0%,每年付息還本約60萬元。這就需要男女雙方的爺爺、奶奶、姥爺、姥姥壹起來幫忙。如果還要每年交付10萬元的房地產稅,這真成為“負有”的中產階級了。

  湖南某地稅務系統負責人表示,當地七、八成的城市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房屋,如果向存量房開征房產稅,將遭遇居民的反對。

  八、征收房地產稅是否會擡高房租?

  這個問題最好去問國務委員肖捷,因為他在德國生活過。他在德國肯定是租的房子,也交過房租,對德國租金的構成也有所了解。

  德國的房租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第壹:純冷租金(NETTOKALTMIETE);

  第二:運營費用(BETRIEBSKOSTEN,壹般人稱其他費用);第三:暖氣費用;

  第四:供電、通訊費用。

  除了第壹項是出租者的收入外,其他三項都是過路財神,其中第三項的暖氣費用與第四項的供電、通訊費用,可以由租房者直接與供暖、供電、通訊公司結算,也可由出租者與這些公司結算,然後由租房者與出租者結算。德國法律對第壹項純冷租金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比如租金高於當地可比較租金的20%,就已經是不為許可的高利出租;租金高於當地可比較租金的50%,肯定是犯罪。比較復雜的是第二項運營費用,它包括的項目很多,比如街道清潔費、房屋火災保險費等等。德國對第二項運營費用的收取有專門的法規條文(Zweite Berechnungsverordnung)。按照法規條文,出租者必須每年結算運營費用,租房者可以要求出租者出示所有的付款收據。在運營費用中就包括了房地產稅。

  在德國,出租者可以依法將房地產稅轉嫁給租房者。

  因此,征收房地產稅必然會擡高房租,因為出租者可以依法將房地產稅轉嫁給租房者。

  在中國網路中,有許多人以為,征收房地產稅是針對富人而言,是針對有房地產的而言。收入薄弱的人群買不起房地產,沒有房地產,所以征收房地產稅對沒有房地產的收入薄弱的人沒有影響。收入薄弱的人買不起房地產,沒有房地產,但是他們也要住房,“房子是用來住的”,沒有房地產的就必須租別人的房子來住。房東需要支付的房地產稅,請註意,房主出租的往往是第N套房子,是支付遞增房地產稅的房子,最後房地產稅都轉嫁到租房者頭上,轉嫁到買不起房地產、沒有房地產的收入薄弱的人群頭上。所以,收入薄弱、沒有房地產的人群,不必高興太早。房地產稅的最終負擔會落到他們頭上。

  八、征收房地產稅——最大的高級黑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征收房地產稅的結果將是:

  ——精英階層不滿意;

  ——中產階層不滿意;

  ——收入薄弱的人群也不滿意。

  這和文化大革命中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政策的結果壹樣:“我們花300億買了三個不滿意,知青不滿意,家長不滿意,農民也不滿意。”

  中國的謀士給中共中央核心出了壹個計謀,征收房地產稅,對450萬億元價值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如果簡單地按照1%的稅率、無差別、無例外地收取房地產稅,壹年可以收取的房地產稅為4.5萬億元人民幣,超過中國政府平均每年出賣土地使用權的收入。這樣既有土地出讓金收入又有房地產稅收入,那麽超過美國是指日可待。

  但是,但是最終結果將是三個不滿意,房地產稅還收不上多少。這就是當代中國最大的“高級黑”。

  “高級黑”就是黨中央和中央政府執意要的,但不是老百姓所期盼的,甚至不是各級領導幹部所期盼的,而外國人又根本看不懂的。黨中央和中央政府越是執意要幹的,而老百姓、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對其結果越是不滿意的,就是中共中央的核心也大失所望的,這個“高級黑”的級別就越高。

  必須指出的是,這個“高級黑”還有發展的空間,因為征收房地產稅還有擴大的空間。如今只是征收陽間的房地產稅,還沒有征收陰間(墓地)的房地產稅。中國墓地的面積大,價值高,總值只增不減,征收潛力非常大。

  最後用《道德經》第三章來結束本文:

  “不尚賢, 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誌,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

  在德國,是壹小批智商很高的精英帶領壹大批酒足飯飽、身體強壯、頭腦簡單、談談足球、談談汽車的人慢慢地向前行進,最多三五年搞壹次選舉;在中國,是壹個智商不錯的核心帶領壹大批足智多謀、天天談論愛黨愛國的人以大躍進的模式搞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所以“低級紅”、“高級黑”層出不斷。

  高房價

  作者 曾節明 寫於 二零一六年

  中國的房價為何劇變為天價,而且居高不下甚至逆勢上漲?不是因為溫州炒房團,不是因為什麽中國人劣根性、天生就喜歡炒房,更不是因為腦殘的所謂“中國人口太多”,房價漲成天價了仍然供不應求。與中國天價房價、長期居高不下、甚至逆勢瘋漲並行的現象是,中國房產空置率驚人:

  根據中國西南財大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發布報告稱,2013年,中國城鎮住宅市場的整體空置率達到22.4%,房產泡沫高踞世界前列;其中城鎮空置房為4898萬套;《經濟》雜誌的調查表明:上海大約有1/6的高級住宅是沒有人住的;北京約為1/4;深圳為1/3。

  二三線城市房產空置率更為嚴重,甚至“鬼城”處處,自2012年內蒙古鄂爾多斯誕生房產“鬼城”(無人居住)以來,迄今全國已爆生二連浩特、鄭州(鄭東)、信陽、營口等十二大著名“鬼城”。

  自2005年開始,十年當中中國城鎮平均房價翻了七倍,中國人口才微漲了多少?太過明顯的事實證明:中國的天價房價與供求根本無關!

  那麽,到底是什麽原因造成了中國的房價變成天價、長期居高不下、甚至逆勢上漲?答案是:中國的共產黨政府。

  中國的天價房價,完全是政府刻意造成、並且精心維持的,其意在掠奪中國老百姓的財富,以用作日益高漲的維穩開支。

  真相就這麽樸實簡單,但是國內的人不敢講,海外敢講的人,許多卻講不到點子上。

  為什麽說中國的天價房價,完全是共產黨政府刻意造成的?請看中國房地產的成本構成——中國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早在2010年,政府的稅、費已占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真正世界第壹,舉世無雙!

  而在政府的稅、費中,土地出讓費又占大頭。由於中國的土地所有制是名義上是公有制實質上是黨有制的黨國所有制,政府壟斷著土地的出讓,開發商只能向政府要地,隨著政府壹再炒熱土地以圈錢,土地出讓費越來越高,迅速占據了房產開發的大頭,這就是自2005年來中國大陸房價壹再暴漲的真正原因。

  外行人應該註意的是:希望房價成天價的並非房產開發商!因為房產商定價取決於銷售和利潤之間的平衡——如果房價定高了,房子賣不動,對自己有什麽好處?(當然,房價太低了利潤薄,也不劃算)。

  並不真正在乎天價房價,壹心只求天價土地出讓費的,是政府,因為房價高了難賣是妳商人的事,只要土地出讓費壹漲再漲,政府就可以壹再大發橫財!

  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土地出讓費的壹再飛漲,不漲出天價房價倒是咄咄怪事!

  中國天價房價的原因在政府,與之對應的事實是:從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開始,十年來中國的房價並沒有暴漲,而自胡錦濤、溫家寶於2005年把中國財政扭上土地財政的快車道之後,中國的房價才發了瘋地上漲,漲成天價,居高不下,直至今日。

  江澤民、朱镕基時期,中國房價為何沒有暴漲?因為江、朱時代土地出讓權分散由各個企事業單位向開發商出讓,由雙方自願成交,政府土地部門只履行確認功能;雖則土地屬國有,但此種出讓權分散的方式,令政府無從集中土地資源以熱炒地皮,所以房價不容易暴漲。2005年之前的房價,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市場的供求形勢。

  胡錦濤、溫家寶上臺以後,比江澤民、朱镕基進壹步地集權。胡、溫於2005年出臺土地集權倒退新政,收回各單位的土地出讓權,將土地出讓權統壹集中於政府土地部門,並且實行土地出讓招競標制——從而迅速導致地價飆升,此種動用專制集權“空手套白狼”的手段,令各級政府開始暴富了起來,從此土地收入迅速地躥升,壓倒制造業,成為財政收入的大頭。

  這就是所謂的“土地財政”。這就是所謂“胡溫新政”!

  在空前暴利的刺激下,胡溫時期全國掀起了以血淋淋“強拆”、“強征”為特征的房地產大躍進運動(即當代“圈地運動”),由此赤裸裸官商勾結,政權黑惡化,動用公安武警為開發商“強征”、“強征”開道保駕護航比比皆是,成為制度性的全國現象。

  當年溫家寶做盡“普世價值”愛民、親民騷秀,其實他與胡錦濤壹道,恰恰是由公安武警護場的血淋淋“強拆”圈地運動的總根子、總後臺。

  從此中國大陸經濟偏離了以制造業為重的相對健康方向,發生了嚴重的扭曲。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中國制造業受到嚴重打擊,外加上人口紅利行將告罄、“鄧計生”老齡化惡果出現,經濟危機如黑雲壓城,胡錦濤、溫家寶為了保自己任內“軟著陸”,不去改革計劃生育、不去調整制造業、不去鼓勵民營經濟。反而喪心病狂地狠砸兩萬億,給房地產註資!

  胡錦濤、溫家寶在房產泡沫如山的情況下,繼續做大房地產泡沫的自私卑劣行為,等於是在擊鼓傳炸彈,把中國經濟牢牢地捆綁在房地產的戰車上,也向習近平背上的包袱中塞入了壹枚定時炸彈。

  習近平上臺之後,政治上集權倒退,在黨內樹敵眾多,經濟上左沖右突,卻日益深陷困境,出口節節敗退、制造業加速滑坡,外資撤逃,經濟崩盤如黑雲壓城。習近平急了,壹腳踢開主張推進市場化的李克強,親自指揮經濟:又是鼓搗出莫名其妙的“供給側改革”,又是空喊“做大做強國企”,結果都沒有下文,只好又重演胡錦濤、溫家寶的故伎,給房地產註入天文數字的資金,這就是最新壹輪中國天價房價逆勢上漲的真正原因!

  經過胡溫、和習近平的兩番力挺,房地產成為中國經濟的龍頭大哥巨無霸,而制造業淪落為苦命小弟跟班仆人,以至於制造業加速萎縮。

  可憐今天還有許多腦子進了水的人在急吼吼地反問:天價房價怎麽會是政府造成的呢?政府不是壹直在調控嗎?現在不是出臺了“史上最嚴的限購令”嗎。

  其實,所謂的“調控”、“史上最嚴的限購令”。的主要功能是作秀,讓愚民百姓誤以為房價高是違背政府本意的;當然,中共當局的“調控”,也包含兩三成擔憂,但決不是擔憂天價房價,而是擔憂天價房價漲得過快,會引發不可測的反效果。中共的“調控”,就象猛加油門後的略點壹點剎車,非真減速,而是擔心收勢不住。

  實事求是地說,中共仍然掌控著所有的土地資源,如果中共當局真要房價下跌,只需對土地出讓和對房產商的銀行貸款略作調整即可,根本用不著拿購房者做文章,壹旦對源頭進行調整,房價必很快應聲而降,中共當局不去調整源頭,而是壹邊炒熱地價、烘托市場、為之不惜巨資註資房地產。壹邊卻對消費者(購房者)大打出手,祭出重稅、限購等等“調控”手段,此種手段,非但無濟於事,更是對購房者的額外掠奪。

  此種假惺惺的“調控”,就像壹邊堆高鍋底下的柴薪,壹邊揚起鍋勺,拼命攪動湯水,做出壹副奮力給湯水降溫的樣子。

  此種騙子常用的騙術,居然騙倒了無數國人,可見信息封閉下宣傳洗腦的奇效!

  還有個更直觀看穿騙局的地方,就是十多年來隨著中共當局的不斷“調控”、“平抑房價”。卻越調控越瘋漲,中國房價被“平抑”成天價。怎麽?能領導壹切能夠搶私為公、再化公為私的中國共產黨,怎麽就獨獨管不住房價呢?如果妳真的相信共產黨要“平抑”房價,就請不要笑共產黨“無能”,該笑妳自己腦袋進了滾水!

  再請看銀行的走向:銀行貸款大量流向房地產,這是真心“平抑房價”的所做所為嗎?

  那麽,中共當局為什麽寧願經濟扭曲、泡沫做大,也要大力註資對房地產救市。因為保房地產,就是保政權。

  這就涉及到中共當局推行土地財政的初衷:

  胡、溫之所以走上土地財政的道路,壹個重大原因就是迫於地方政府無錢的壓力。原本地方政府不缺錢,但1998年朱镕基施行稅制集權之後,地方政府的稅收大頭被新成立的國稅局系統奪走,財政頓時陷入窘境。本來朱镕基奪走地方稅收大頭的同時,是要裁剪全國壹百萬公務員,但由於朱镕基大搞國企“改制”,大批“下崗工人”湧現,社會矛盾陡然尖銳,江、朱又拒絕政治體制改革,因此不能裁剪地方政府編制,否則無以“維穩”,而為了維穩,地方政府編制不減反增,更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困境。

  朱镕基的本意是鼓勵民企、招商引資,以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境,重點仍在制造業。但胡溫上臺後,眼見訪民如潮,社會危機日盛,為保任內,嫌招商引資、發展制造業效果太慢,遂劍走偏鋒吞特效麻藥,選取土地財政的道路。

  這壹特效藥果然收到奇效,各級政府通過賣地,前所未有大發橫財,賺得缽滿盆盈,豐盈的財政帶來了各級公安、國保呈數十倍的擴編,維穩系統的大幅擴充,又大大增強了鎮壓監控力量,從而完美地實現了清華工程師輔導員胡錦濤暴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維穩工程。

  意識形態破產的情況下,軍警公務員全靠利益驅動;土地財政下,政府的“維穩”資金托房地產所賜,房地產破了,政府就沒錢了,沒錢了,軍警公務員甚至官僚當然就不作為了,鎮壓機器失靈了,中共的末日當然就到了。

  因此,房地產業等同於中共政權,保房地產就是保政權。

  這就是胡、溫、習不顧壹切,也要註巨資保房地產的根本原因!

  政權捆綁於土地財政之後,中共當局非但不會去真正“平抑房價”,它真正害怕的,反而是房價的下跌。因為下跌才是致命的威脅。

  故中共雖然表面上對高房價作“調控”態,實則暗中傾力扶持大房產商:

  其壹是暗中嚴禁開發商降價,賣不動也不準降價,這就是中國天價房價居高不下的真正原因:如海南省當局就規定,房價不得低於15000元/平米。中共中央和地方當局操縱銀行系統,死撐大房產商,並且壹再開動印鈔機,為銀行消減早已積重難返的呆賬、壞賬,這就是2008年後中國物價全面大漲的真正原因;其二是利用愚民老百姓“買漲不買跌”的愚蠢心理,勾結大房產商烘托房市。壹種常用的手法是,通過銀行巨資貸款扶持,指使大房產商扮作購房群體,進市大量搶購,刺激房市升溫,把包括中產在內的愚民百姓騙進房市後,又暗中退市,而飽食差價,並享受政府各種“優惠”獎勵。最近的房價逆勢瘋漲,明顯就有此種官商勾結炒作的影子。

  為什麽政府要頻繁的炒熱房市?因為天價房市的長期低迷,對中南海不利。中共逆市炒作房產,也反映出土地財政的危機已深重。

  其三是收買大奸若忠的“專家”型、“學者”型騙子,如任誌強、郎鹹平之流,為高房價護盤做吹鼓手,誘騙愚民大眾接受高房價、貸款買房。

  所以說,炒股炒房的人,客觀上是在為中共“維穩”,其中炒房者的維穩作用,比炒股更大。被中共煽動,搶進高房價房市者,下場必然最慘。

  炒作房市、強力維護天價房價的政策,本質上中共當局對老百姓的戰略性掠奪。中國人本有重積蓄的傳統,中共當局迄今所實行“負福利”國策,令中國老百姓更不願消費,毛澤東“壹大二公”瓦解之後,要對老百姓實現強效的榨取,逼迫老百姓大把地掏出銀子,還有比“天價房價”更好的方法嗎?(征收重稅容易激起反彈,招致罵名)。

  而且,只要保住天價房價,今後就可以憑此征收“天價房租”,隨著房市無可避免地冷卻,房租會迅速飛漲,今後老百姓不買房,也逃避不了此種超級榨取——妳總要住吧?

  而中共通過天價房價的榨取所得,決不會“用之於民”,其大頭用作了超過軍費的“維穩”經費——中共國的維穩經費自2010年起就已超過軍費。

  面對此種中國歷朝歷代都沒有政府戰略性掠奪和壓榨,包括中產在內的中國民眾別無選擇,唯有驅除共產黨的統治,才會有讓房價回落到正常市場價位的壹天!屆時,大多數才可能買得起房!

  而現在驅除中國共產黨的時機快要成熟了。在經濟為房地產業的綁架下,各級官僚為了暴富,瘋狂圈地、搶地、大搞開發、大上項目…為之瘋狂借貸巨債,以至於2015年地方政府負債率高達23.6%, 遠超美國,貴州、遼寧、雲南、內蒙古,都超過了中共國自定的百分之百紅線,如今地方政府負債已經失控,許多政府需要借債發工資…而中共國維穩經費自2010年起就已超過軍費,2013年中共國維穩經費預算為7690億元人民幣,大超過國防預算國防預算7201億元,且每年以百分之五速度增長。

  正常人都知道,房價不可能漲上天,堤壩也不可能加到天上去,中國房市必然崩潰而且崩盤在即。習近平當局最近把持不住,逆市炒作房產,也反映出中共土地財政的危機已深重。

  中共各級政府維穩經費很快就會入不敷出,中共的意識形態早破產,現在全靠利益驅動官僚公務員,以暴力維穩,缺錢維穩則意味著管制危機,管制危機則意味著社會危機。

  掠奪行為

  作者 宋永毅 寫於 二零一九年

  今年,2019年,是中共建政後發動的第壹場政治運動 — 土地改革運動以及於此平行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七十周年的祭日。

  由美國紐約城市大學、美國勞改研究基金會主辦,美國《中國當代政治運動史數據庫》編輯部和臺灣民主基金會等協辦的「重審毛澤東的土地改革」的國際研討會於9月18日到9月20日在紐約城市大學研究生中心順利進行。五十多位來自海內外的學者匯聚壹堂,就中共的土地改革的國際背景、歷史淵源、理論實踐、暴力土改的前奏和後果等等方面進行了嚴肅深入的探討。這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第壹個、也是規模最大的壹個徹底否定中共的土地改革運動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大會共收到來自全球學者四十三篇學術論文,其中有二十九篇為大會演講論文,十四篇為書面發言。其中來自中國大陸學者的論文有十六篇。會後,我們將很快又在海外出版近百萬字的、上、下兩冊的論文集,以饗萬千讀者。

  壹個問題會迎面而來:時過境遷了七十年,是否還值得這麽多學者對這壹課題進行重審和辨析?換句話說,七十年後的今天再來重新研究和否定毛澤東的土地改革運動,還有什麽特別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答案是非常肯定的。這不僅因爲七十年來中共官方製造了種種關於他們的土改的「偉大成就」的政治神話,導致毛澤東土地改革的血腥真相至今還沒有被全部揭露;還因爲七十年前的土地改革的後果正滯後著中國大陸現代化的健康進程;更因爲而當今的中共領導人千方百計地想讓整個民族遺忘歷史的教訓,以便他們可以順順當當地延著這條獨裁和極權的道路走下去。

  政治運動的「原型」和不斷重複的「情結」

  中共建政伊始,便發動了所謂的「三大政治運動」: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和朝鮮戰爭。壹眼望去,便不難發見其中「土地改革」是最主要的核心所在。朝鮮戰爭前後雖然也有宣傳性的政治活動,但其實質還是軍事行動。鎮壓反革命是與之平行的,但很大程度上又是為土地改革衍生並爲之服務的政治運動。中共的宣傳機器,至今爲止還在不斷地傳播著:土改把「農民從水深火熱中解救出來」的神話。[1]恰好西方的神話學研究中有壹種「原型批評」(Architype Literary Criticism)的方法,它源於20世紀初英國的古典學界崛起的儀式學派,大成於加拿大文學批評家諾斯洛普·弗萊(Northrop Frye)的《批評的解剖》(Anatomy of Criticism ,1957年)。其要點在於研究神話中中反復出現的各種意象儀式、內在結構和人物類型,找出它們背後的基本形式,即神話原型。如果我們把它套用到作爲政治神話的土地改革運動中,根據會議所收到的論文中的發現,我們也不難找到土地改革作爲中共政治運動「原型」的壹些特徵和要素:1. 階級劃分的運動理論基礎;2. 法外殺人的群衆暴力形式;3. 劫掠私產的國家財政機制。

  第壹,是「階級劃分」的運動理論基礎。土地改革是中共建政以來第壹次在全國範圍內劃分階級成分的嘗試。通過這壹方式,中共撕裂了整個中國社會,建立了中國歷史上從來過來沒有過的以等級制爲特徵的身份政治制。這壹土改的基本理論旨在煽動仇恨,製造敵人,挑動壹部分民衆去迫害和殺戮另壹部分民衆,成爲中共後來以無休止的政治運動治國的理論基礎。值得壹提的是:與會的學者研究土地改革,但並不囿於「土地」,相反把批判和顛覆中共政治運動的理論基礎放在首位。大陸學者葉曙明先生不乏見地地指出[2]:

  歷史學家認為,重新分配土地,改變土地所有製,是土改的意義所在。土地收歸國家,也是對土地所有製的改變。但從土改之初許諾把土地分給農民和後來的兌現情況看,土地在農民手裡,只是曇花壹現的過渡,幾年後就全部收歸國有了。因此,土改的分田分地,拉開歷史的距離來看,不過是發動群眾的壹種方法而已。

  土改的真正意義所在,是劃分階級。 …… 劃分階級,實際上,就成了農村未來政治的重要基石和支柱。

  在他的論文〈土改階級劃分政策的惡意、隨意及其後果〉,北美學者丁抒教授更進壹步地指出:

  對社會劃分「階級」,源自西方馬克思列寧主義。 ……沒有固化的社會階層,地主和農民之間不存在壹條階級鴻溝。……農民與地主的角色轉換壹直在鄉村社會進行。中共高層領導人毛澤東、劉少奇、鄧小平三個人的父輩都是實例。……中共的土改,要剷除傳統文明,顛覆鄉村社會,壹是靠啟用貧僱農、無業遊民當村幹部,二是靠極大地妖魔化地主富農,制造「階級仇恨」,以達到「消滅地主階級」的目標。……中共將抄沒地富財產賦予「階級鬥爭」的崇高名義,把搶奪解釋成「土地還家」、「財產還家」。再加上「大家都搶」,平素從不偷、搶的貧僱農們也就隨大流,心安理得地當了壹回強盜。

  縱觀毛澤東時代數十次的政治運動,中共確實具有濃厚的「階級劃分」的政治情結。不僅每壹個地區的土改結束後都有對於階級劃分的重新復查和再劃分,即便是在農村已經走上集體合作化的道路後,中共還不停地抓所謂的「漏網地主」。比如,1955年10月22日,貴州遵義地區赤水縣在縣黨代會的「重新劃分階級」的運動中清查出了「80多戶土改中漏網地主,有些並混入互助合作組織」 此,中共中央還專門發了壹個〈關於土改中漏網地主土地處理意見給貴州省委的批復〉(1955年11月17日),表示堅決支持[3]。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四清運動裏,中共中央認定:「現在農村相當普遍地存在著階級成分比較混亂的情況,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很有必要認真地進行壹次清理階級成分的工作,就是說,經過群眾的充分討論,對每壹個家庭的成分進行審查和評定,並且建立階級檔案。」 [4]實際上,四清運動成了壹場大規模的重新劃分階級成分的運動。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不僅全國城鄉大抓「漏網地主、富農」,原來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中「不劃階級」的政策也被全部推翻。中共中央於1971年8月12日發佈了〈關於新疆、 雲南少數民族地區劃分階級成分問題的指示〉,「同意兩個省、區在沒有劃過階級成份或過去雖然劃過但沒有劃清的少數民族地區,參照西藏社會主義改造中執行的原則和政策劃分階級成份。」[5]直到粉碎「四人幫」以後的1979年2月27日,中共的國務院才發文推翻了上述「重新劃分階級」的錯誤文件。此外,中共的每壹場新的政治運動,還會劃分出新的屬於「階級敵人」的成份來,如五七年反右運動後產生的「右派分子」和文化大革命中新劃出來的「走資派」。總之,中共的這壹「土改情結」的目的,正是爲了製造出更多無端的敵人來[6]。

  令人十分憂慮的是:這壹階級劃分和階級鬥爭的理論,至今爲止還被銘刻在中共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上: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壹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7]。

  第二,是「法外殺人」的群衆暴力形式。這是指即不通過起碼的司法程序,煽動並通過大規模的群衆(暴民)運動來殺人的形式。原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的徐立誌教授在研究這壹施暴形式時指出:

  按照古今出現的普適性法律和法的原理,土改中的亂象涉及到多種犯罪,其中有的屬於嚴重犯罪,特別是有組織的法外打人、殺人…… 對於土改中的種種亂象,中共的基本態度是將其視為革命中的「過激」現象,是「自己人」對「敵人」的行為。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中共處理運動亂象的基本政策,也從土改壹直延續到「文革」。土改中的亂打亂殺等法外亂象,在以後的運動中壹再出現,而且從事這種非法行為的人和被非法對待的人都有壹些是從土改時期延續下來的,經歷過土改的人都能從以後的歷次運動中看到土改的影子。[8]

  真可謂壹語中的。如果我們把土改作爲毛澤東時代第壹個政治運動,把文革作爲毛的最後壹場政治戰役,它們的共同點即是對某壹社會階層的大規模屠殺。不幸的是,這壹社會階層就是中共土地改革運動的主要打擊對象—地主富農及其子女。 文化大革命中有過三次震驚全國的對土改對象的大屠殺事件,其方式都是土改「法外殺人」的運動形式的延續和翻版。

  其壹,1966年8月26日至9月1日發生在北京大興縣的殘殺土改對象—地富及其子女的事件,共殺死325人。最老的八十多嵗,最小的還是嬰兒[9]。

  其二,1967年8月13日至10月17日發生在湖南道縣及零陵地區的大屠殺事件,共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以地富為代表的土改對象及其子女占了近7000人,為76%。鑒於這場大屠殺的組織者和執行者都曾認為他們是在進行「第二次土改」,這壹文革慘案就帶上了揮之不去的土改「法外殺人」的陰影。而整個屠殺,都是在「土改補課」等等蠱惑人心的口號中進行的。[10]

  其三,1967年底到1968年下半年的廣西大屠殺。據機密文件透露,至少8.9-14萬人遇難,而其中土改對象、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占了56%左右[11]。

  如果我們進行壹下更深入的調查和比較。 還不難發現,上述三次文革中的大屠殺都不過是建國初期土地改革運動的延續和發展。例如,道縣和廣西發出殺人指令的「貧下中農最高法院」其實不過是土改時期「人民法庭」的某種翻版。而施害者所采用的對受害者們先開「殺人現場會」鬥爭、再宣判,後用「刀殺」、「沈水」、「棍棒打死」、「活埋」 、「火燒」等方法處死,完全是土改虐殺地主的全套流程。至於那些野蠻的私刑,也和土改中法外殺人的暴力壹脈相承。值得註意的還有:劊子手在殺戮受害者的事前事後,還常常公開引用他們集體無意識裏深深積澱的「土改經驗」。例如,加害於受害者之前,兇手們常常先追逼他們的「浮財」—有的甚至是第壹次土改時埋藏的「光洋」。並欺騙他們:這是「土改政策」,交出妳的錢來,便可以買下妳的命。[12]而在殺光了受害者全家以後,兇手們壹定不會忘了土改的傳統—瓜分掉受害者的全部財物—包括受害者的家庭裏的青年女性。如果說有什麽不同之處,那就是暴徒們再也無法從受害者那裏分得土地。因為第壹次土改中他們分得的土地,早已經被中共在壹兩年後以「農業集體化」的名義收歸了國有。

  行文至此,我們不可避免地要觸及到壹個難以回答但壹定要回答的問題:在當年的土地改革和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到底有多少地主在殘忍的暴力下死於非命?在時過境遷七十多年、而中共又嚴密封鎖檔案的情況下,比較準確地計算出受害的地主的人數是很困難的。但是,根據壹些已經公開的官方的統計材料,做壹些合理的推測還是可能的。以下是根據多種官方文件推算出的中共建政初期土改中的地主非正常死亡人數的表格:

  年度

  縂人口

  所占比例

  自然死亡率

  地主實際人口

  1950

  465,900,000(農業人口)

  4.75%

  21,880,000*

  1954

  602,660,000(總人口)

  2.6% **

  15,669,160

  1950-1953

  6.88% (4年)***

  1,505,344

  差額(非正常死亡)

  4,705,496

  這壹數字來自國家統計局的《全國土地改革前各階級占有耕地情況》壹表,載黃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匯編》,中共黨史出版社,1992年,第1353頁。

  這壹比例來自1954年23個省市,自治區1.5萬多戶農家資料的統計的《全國土改結束時各階級占有耕地情況》,載杜潤生主編:《中國的土地改革》,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第560頁。

  關於土改期間中國地主非正常死亡人數的算法是:1950年土改前地主實際人數(21,880,000人) – 1954年土改結束後地主人數(15,669,160人) – 4年自然死亡人數(實際人口 X 四年自然死亡率 = 1,050,240人) = 差額4,705,996人。

  根據以上的計算,在三年的暴力土改中,中國所謂的地主階級的非正常死亡(被殺和自殺)人數大約高達470萬人。它應當是中共建政後所有政治運動中非正常死亡人數最高的壹次。這壹數字,和不少長期研究中共土改的學者的估計雷同[13]。

  根據有關看到過機密中共文件的作者泄露,到毛澤東死後的1977年,全中國地主大約還有279.7萬人幸存[14]。 換句話説,自土地改革以來的24年裏,中國的地主階級共有1808.3萬人死亡。他們或是在土改後的各種政治運動中被迫害致死,或是在貧病交迫的政治歧視中漠然逝世。作爲壹個有兩千多萬人之衆的中國富裕農民的「階級」,被中共從肉體上殘忍地消滅了。

  第三,中共土改運動「原型」中的最後壹個特徵是劫掠私產的國家財政機制。這裏的的「劫掠私產」當然是指對國民私人財產的大規模的搶劫和掠奪,而這些行爲則又常常是得到國家政權的默認或公開鼓勵的。

  土地改革時期大規模的分地主 「浮財」 的現象可算是這類形式最早的「原型」。緊接著,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早期的 「三反」、「五反」運動裏,對所謂的 「不法資本家」的大規模的群衆鬥爭,追逼和沒收他們的私人錢財,應當是這壹「原型」的發展。到文化大革命初期,這壹 「土改情結」有了惡性的發展。最典型的是1966年8月,由北京紅衛兵發起,繼而在全國範圍風行的對 「階級敵人」 的抄家運動。本次會議的不少論文都揭露了造成土改大規模法外殺人的契機,常常是那些所謂的「土改積極分子」(實爲地痞流氓)的 「追逼浮財」。但是由此引起的種種酷刑和殺戮,從來沒有得到國家政權的懲處。至於1966年紅衛兵的 「紅色恐怖」,作爲中共中央機關報的《人民日報》,竟發表了 〈向我們的紅衛兵致敬!〉的社論,公開贊揚紅衛兵抄掠公民 「隱藏的金銀財寶」的非法行爲[15]。

  爲什麽中共的國家政權要縱容和贊揚這種光天化日之下的盜賊行爲?其實背後還是有不可告人的、又非常實用和功利的財政目的的。例如,據大陸學者曹樹基的研究,中共在土改初期所發動的「減租退押」運動,其隱藏的經濟目的是爲了把這壹運動的的勝利果實來充實1951年政府的新增農業稅,並以此來支持朝鮮戰爭[16]。同樣,不久後,「三反」、「五反」運動裏逼出來的工商業者的財物,也被用來解決政府的財政危機。毛澤東就高度評價了這種做法,喜形於色地稱贊道:「『三反』、『五反』清理出來的錢,可以打(朝鮮戰爭)壹年半。」[17] 在1966年10月的中共中央十月工作會議上,頒發了壹份贊揚紅衛兵的「巨大功績」的機密文件。該文件透露,僅紅衛兵抄家所得的現金,就有人民幣428.8億元;美鈔355.8萬元(相當於人民幣875萬元);英鎊和其他外幣373.9萬元(相當於人民幣2566萬元);黃金120萬兩(相當於人民幣1.5億);白銀30.8萬兩,銀元978.9萬元(相當於人民幣1300萬元)[18]。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1966年全中國的GDP按人民幣計算,不過就是1888.7億元。僅這些幾個月內抄來的現金,就有432億之多,佔1966年全中國GDP的 23%,而且還是立刻可以流通的現金。對於文革初期面對因爲動亂而造成的國內生產急劇下降的中國政府,無疑有雪中送炭的危機救援的作用。毛澤東和中共中央怎麽會不對紅衛兵「巨大功績」大加稱贊呢?

  頗具諷刺意義的是:這種劫掠私產的國家行爲,竟很快就從國家縱容農民對地主富農私有財產的劫掠轉化為國家對農民私有財產的持續劫掠。1952年,全國性的土地改革還沒有結束,中共已經開始強力推行農業合作化。在以後的數年內,中國所有的農民 —— 不管是被貧下中農剝奪了土地的地主富農,還是剛剛獲得土地的貧下中農 ——全部被國家剝奪了他們的土地。不僅如此,中共還在1953年強行推出「統購統銷」的政策,超額徵集農民的余糧(實際上就是口糧)。因為合作化了,農民便失去了他們剛剛在土地改革中得到的土地和生產工具,其人身也不得不依附於黨國的基層細胞──合作社及其幹部。實現農業合作化後,全國1.1億戶個體農民,被組織到了約100萬個農業合作社。農村的糧食統購統銷就不需要再直接與農民發生聯系了,統購與統銷都可以通過農業生產合作社來進行。就這樣,農民作為生產者,就不僅失去了對土地的支配權,還進壹步和他們生產的糧食完成了剝離,徹底地失去了對糧食的支配權。有論者把這壹過程稱爲「第二次土改」,也是不無道理的[19]。

  作這壹如是觀,1958年開始的人民公社化也可以稱之爲「第三次土改」。毛澤東在河北徐水縣關於農業生產大躍進的討論中,總結出了公社「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的軍事共產主義的組織形式。既然人民公社化後的整個農村都變成了軍隊和兵營,那當然就不允許有農民再有任何私人財產。當時,毛就和徐水領導人張國忠等興致勃勃地討論過「進行共產主義教育,除生活用品外,關於房屋、樹木、羊群、自留地都要轉化為公有。」 [20] 毛澤東的倡導很快在全國範圍內造成了對數以億萬計的農民私有財產徹底剝奪和勞動力的惡性毀壞。以徐水為例,「在掃除私有觀念的影響下,有些村莊雞豬和樹木也歸了公,把鍋砸掉煉鐵,戶戶不冒煙,全去吃食堂,有些地方甚至連箱箱櫃櫃都歸公有。群眾的基本生活資料—住房也要拆除……[21]」更有甚者,中共在大躍進 — 大饑荒後期的「反瞞產運動」裏,對農民完全采取了土改鬥地主的方式—刑訊逼取他們的最後壹粒存糧。以「信陽事件」中的「反瞞產運動」爲例,「全區被打致死群衆達六萬七千餘人,被打致殘三萬四千餘人。殘害群衆的酷刑在幾十種以上,如吊梁、跪磚、砸牙、剪耳朵、刺手、縫嘴、火焼、鐵烙、火葬、活埋等等,真是殘忍毒辣,駭人聽聞。[22]」曾幾何時,作爲中共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者的中國農民,不僅在數年後就失去了他們的全部私有財產,還淪落為國家機器最悲慘的農奴,活活餓死了數千萬人,成爲中共土改運動的最大的失敗者。

  破除「解放農村生產力」的神話

  中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開篇中説,「土地改革」的目的是爲了:「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23]。這是長期以來糾纏著讀者甚至研究者們的又壹個革命神話。對此,美國學者傑克·貝爾登(Jack Belden) 很早就提到,不少西方學者當時就都有異議。他們認爲: 「分配土地本身並不能在中國產生健全的農業經濟。它既不能創造出工業化所需的資金,也無法消除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24]。另壹個美國學者馬若孟(Ramon H. Myers)也曾指出:「1950年以來的事實證明,1950年代土地改革與其說是促進不如說是阻礙了農業生產力和產出的增長,因為這壹改革消滅了私有製,從而抑制了刺激工作和革新的動力」[25]。其實,壹個簡單而清楚的史實是:中國真正的全面工業化是在1978年後三十年間的「改革開放」中才實現的,這離「土地改革」已近六、七十年之遙。因此,土改「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之說實在是離題萬裏之談。

  中共政府和其官方學者壹直用「土地改革」後全國糧食總產量的增加來說明它的革命神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引用得最多的是當時的政務院副秘書長廖魯言的說法,即「壹九五壹年全國糧食生產量較壹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二十八,今年可較壹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四十左右,可超過抗日戰爭以前最高年產量百分之九。[26]」這其實也是經不得仔細推敲的。首先是中共的統計數字常常是因政治需要而誇大的,不足為信。廖魯言寫這篇宣傳品時,尚在1952年的9月,統計數字根本還沒有出來,但他就急不可耐地炮製出「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增長率了。其次,中共用和平時期、即五十年代初期的產量來和四十年代全國性的戰亂年代相比-- 無論是抗日戰爭(1937 -1945),還是國共內戰(1946-1949)時期 —— 都不是壹種公正的比較。最後,戰後中共統壹了中國大陸,在和平的環境裡擁有了激增的人口和多餘的勞動力,可以用來大量墾荒和精耕細作,如果沒有總產量上的增加才是不可思議的。

  已故的中國人民大學的高王淩教授對土改素有研究,他是比較早挑戰土改「解放農村生產力」的學者之壹。在本書所收的〈土改的極端化〉壹文中,他就指出:「土改的目地,最初的說法是為了解放生產力和發展生產。但是土地改革的這種作用,壹時間卻難以看清,有時還不難發現相反的例證。如各地都有經驗表明,土改後的頭壹二年,生產往往出現下降。」參加本次會議的加拿大獨立學者滕春暉和大陸學者馬錫昌壹起遞交了壹篇題名為〈土地改革對農村生產力和農村社會生活的損害和影響〉的論文,也指出[27]:

  大多數地主是「小地主」,往往是靠勤儉持家和種田本領及經營有方發展起來,他們幾乎都親身參加農業勞動。對他們的剝奪,就消滅了這部分人的生產能力,……所以在當時中共內部關於經濟問題的多份文件中,幾乎是不加掩飾的承認,土改造成了群眾普遍的生產困難。 1948年5月10日,中共東北局後勤部黨委在《目前後勤運輸狀況的統壹與使用》壹文中說:兩年來,我們的生產力比偽滿時不是擴大了,而是縮小,比九壹八以前恐怕也不如。減產是可以肯定的。原因:東北過去地主富農佔很大數量,土改後大生產破壞了,土地小塊小塊分給農民;而農民組織和經營的經驗不足;使我們減產。這是第壹。第二,土改中打擊面寬了些,使過去生產中佔很大數量的中農、富裕中農被打擊,因此生產情緒受到影響;第三,地主富農土改中打的狠壹些,生產有困難(種子、牲口、農具)影響壹些生產;第四,農村勞動力減少很多,參軍參戰數字很大--生產力水平回到少帥那個時代。

  其實,我們即便用中共自己五十年代的壹些統計資料,也可以看到在人均糧食產量上非但沒有增長,相反是倒退的:

  產量     \       年份

  1936年

  1950年

  1952年

  糧食產量(斤)

  277,400,000,000

  249,400,000,000

  308,800,000,000

  人口 (人)

  471,100,000

  551,960,000

  574,820,000

  人均產量(斤)

  589

  451

  537

  另外,從各地「土地改革」運動的原始檔案裡,我們也常常發見中共的暴力土改對農業生產直接的嚴重破壞。例如,貴州省清鎮縣,原是中共「土地改革」的試驗區,在土改後卻出現了農民不想生產,讓土地大批拋荒的現象。中共貴州省的機關報《新黔日報》如此報導[28]:

  清鎮壹區蘆荻鄉右二村是今年春季土地改革試驗區。土地改革後,於八月間經檢查,該村丟荒田土現像很嚴重。 ……其中以貧農丟荒土地最多,自耕中農次之。全村合計共荒田六石六鬥,佔全村田面七十石零六升二合的9.42%;共荒土五鬥七合半,佔全村土面五石四鬥五升的9.78%,共丟荒產量合32564斤,佔全村總產量的53517斤的6.33%。所以造成如上丟荒田土的嚴重情況,主要原因是該地各級領導忽視領導生產,指導思想上對生產的重要性認識不明確;對土地改革後的生產問題沒有深入下去了解情況,只盲目認為土地改革後群眾生產情緒高,在這上面可以不必多化(花)工夫。 ……土地改革後,又沒有講明租佃、僱傭自由,只是機械地動員群眾生產,壹些缺乏勞動力者,為了避免剝削改變成分,怕把田土出租。如中農黎明春,共有七鬥田,前幾年出租二鬥五升,今年全部收回自己種,結果荒了田二鬥。

  這種破壞更是在精神層面上的。因為「鬥爭土改」的盛行,使農民在幾千年來形成的勤勞致富的信仰轟然倒塌,使他們不願意通過生產來發財致富,在不少地方竟造成了人為的飢荒。山東的莒南縣、內蒙古的赤峰市乾村都是如此。據機密檔案記載,整個山東暴力土改後1948年出現了空前的歉收。莒南縣壹直到1949年還沒有擺脫災荒的陰影[29]:

  發生餓死人、賣老婆、買小孩子的嚴重現象,如莒縣大石頭區朱家廟子村壹老大娘,即因挨餓而吊死,城裡民村唐林民餓死,鄭X仁要賣老婆,於X文要賣孩子等。

  土改對農村生產力的嚴重破壞和社會財富的極大消耗,不少中共領導人也是有清醒認識的。 1947年8月27日,董必武在全國土地會議上就說過[30]:

  社會上的積蓄在土改中大量被消耗了,過去各地都發生過這種現象,領導機關不註意就消耗得更多了。在鬥地主、富農時,鬥來的果實吃掉了壹些,用掉了壹些,由集中到分散不可避免的要毀損些。有些地區中農在土改中,也故意消耗他們自己的積蓄。如在執行政策中侵犯了中農的利益,再加上地主富農的謠言,那就消耗的更多。地主富農消耗,甚至故意破壞自己的積蓄那是更普遍的現象。

  經歷了幾十年的政治運動風風雨雨的中國人,應當起碼明白文革中流行的「抓革命、促生產」的口號中的兩者其實並沒有任何邏輯上的因果關聯。在現實生活中,革命終究是破壞了生產力的,尤其是在暴力革命剛剛結束的壹段時間內。當然,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社會和政治震盪後,生產也會逐漸得到恢復和增長,但這不過是政治震盪後的非革命的「和平」帶來的經濟恢復和好轉而已,它們絕非是結構性的增長,更不是中共及官方學者們所吹噓的革命所帶來的「生產力」的「解放」。

  新視野 新史實 新思考

  本次會議的有壹個非常特殊的開場:由來自日本、臺灣、中國大陸和美國的學者壹起組成了題名為〈國際和比較視野下的土地改革〉的首場討論。土地改革在世界歷史上並不是自中共始的新鮮事物,也並不壹定要充滿流血和暴力,以犧牲幾百萬無辜的人命為代價。上世紀四、五十年代,有過日本的土地改革。五十年代幾乎和中共的暴力土改同時展開的,還有臺灣的和平土改。日本學者日吉秀松教授在他的〈日本的農地改革和民主化〉詳細地介紹了日本戰後在美國為首的盟軍總司令部指導下的土地改革。他指出,雖然「這場土地改革是在外國勢力壓力之下進行的」,但是「在沒有發生流血事件的情況下實施了這樣的巨大改革」。日本土改的形式是和平的,是政府通過佃租地的強制收購以解決農村貧困。它不僅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在日本消除軍國主義的基礎以及在農村實現民主化之目的也獲得實現,同時,日本的土改成功地在農村阻止了日本社會主義運動的發展。

  臺灣學者周茂春博士,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的廖應豪先生和旅美華人作家余傑都就臺灣和大陸土改的對比發表了精彩的見解,大大地拓展了研究者的視野。他們都認爲:臺灣五十年代初期的「兼顧地主」的土改是非常成功的,如余傑所言[31]:

  中國的土地改革指向「耕者無田」的國家資本主義,臺灣的土地改革指向「耕者有田」的自由市場經濟。在此壹脈絡之下,兩岸的土地改革形成了四個重要的差別:第壹,社會及歷史背景不同;第二,學習和效仿的對象不同;第三,實施方式(主要是暴力程度)不同;第四,對此後兩岸的經濟、政治發展路徑的影響不同。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改革都是成功的。北美的國際共運史專家程映紅教授把北朝鮮和北越的土改與合作化與中共的土改和合作化放在壹起考察,指出它們的共同點是[32]:

  共產黨革命在農村政策上的「初衷」是建立對農村的全面控制,在社會經濟政策上則是通過土改建立小農制度,但很快就向集體化過渡。這個集體化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人民公社,總的傾向是越大越好,因為越大就意味著國家控制能力的越強。……從土改到合作化,這些國家經歷的,實際上是從身份自由的個體農民淪為國家農奴制的過程。

  本次會議還標誌了在中共土改研究上的壹些重要突破。其壹是提供了長期以來被忽略了的新史實;其二是填補了以往研究中的空白。在壹般人的印象中:土地改革既然是中共建政後的第壹場政治運動,應當壹開始便是中共以「恩施者」的名義出現,給農民分配土地。然而,本書卻掀開了為重重曡曡的謊言覆蓋著的昨天的真相:中共首先是以「剝奪者」的面目出現,壹解放便向農民橫徵暴斂,激起了全國性規模的民亂和「匪變」。但多年來,在「土地改革」旗鼓的遮蔽下,學界忽視了1949-1951年新中國發生的其他歷史事件。近年來,基於檔案資料的開放,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有機會把關註視角轉向新中國初期的徵糧、減租退押、經濟清算以及財政金融物價等系列運動,並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進展。

  華東師範大學王海光教授遞交的〈土改的前奏曲:中共建政時期徵糧問題再探討〉和〈民變和「匪亂」——中共貴州建政第壹年徵糧事略考〉兩文,就告訴讀者「中共佔領新區之初,立腳未穩,就急如星火地在當地徵收1949年度的公糧,禁止銀元貴金屬貨幣流通。徵糧數額大,方式簡單粗暴,激起了當地民眾的激烈反抗,以至釀成大規模的民變和「匪亂」。……新區徵糧和匪亂的研究,呈現出了中共建政過程更為複雜的歷史面相,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以土地改革為建政中心事件的歷史敘事。」[33] 與此類同的還有曹樹基教授的〈「大戶加征」: 江津縣1950年的征糧運動〉和〈江津縣減租退押運動研究〉兩篇論文。曹文指出:「為增加財政收入、緩解政府壓力而進行的『大戶加徵』與『減租退押』是實質性的土改,而土改中的分配土地,只具有像徵的意義。在實踐的層面上,『大戶加徵』與『減租退押』的本質是徵糧,而土改中分配土地的目的之壹,也是徵糧。這是因為,經歷過『大戶加徵』與『減租退押』之後,地主階級已經無力承擔高額的農業稅,而分配土地,就成為調整稅基的最好方式。」大陸青年學者劉詩古依據新的史實,得出了如下對官方敘事極有顛覆性的結論[34]:

  我們可以形成關於土地改革的三點新認識。其壹,1949-1950年,中南區各地農民已自發不向地主交租,這實質上意味著土地產權關係已發生變化。佃戶擁有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權被中共禁止,地主對土地沒有了任何實質意義上的權屬佔有,「土改」已經發生。其二,為了避免在收不到地租的情況下,繼續承擔壹年兩季甚高的階級累進農業稅,地主階級多希望政府早日土改,而並非如過去所言的那樣,地主階級對「土改」進行著頑強的抵抗和垂死的掙紮。其三,中共政權在新解放地區有意實行農民繼續交租,隨後依法減租的政策,刻意推遲「土改」時間,以便有充分理由對地主階級徵收高額的階級累進稅,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在填補以往研究的空白方面,會議的其他參加者們也很有建樹。大陸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後研究生劉誌遞交了壹篇題名為〈國共內戰中的土改難民(1945-1949)〉的論文,揭開了土改史研究中壹個長期無人註意的側面:「土改難民」現象。國共內戰期間,因中共在解放區的暴力土改,造成的空前的人道災難——「土改難民」竟達近四千萬之多!北美女學者李江琳是研究藏族和西藏問題的專家,這壹次卻爲會議提供了題名為〈中共在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以雲南為例〉的論文,爲學界瞭解雲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改革提供了難得的窗口。其實,也有少數中共的幹部比較務實,對暴力土改有所抵制。原澳門大學教授程惕潔的〈內蒙東部「溫和土改」與烏蘭夫的文革倒臺〉壹文告訴我們:原中共國家副主席烏蘭夫,在主政內蒙20年間(1946-1966年),曾在東北解放區土改運動中,成功抵制並及時修正東北局的左傾政策,推行過著名的「三不兩利」政策(不分、不鬥、不劃成分;牧主、牧工兩利)。這壹政策取得了極好的效果,使內蒙在大饑荒時期,接收並救助了幾十萬內地流民,並以餘糧支援了京津滬。但是,這些都成爲文革中他被毛澤東和周恩來整肅倒臺的原因。

  在中國知識分子中,也不乏有逆中共的暴力洪流行舟,憑著壹己之力大聲疾呼、反對中共土改的先知。本次會議有兩篇論文介紹了當年上書毛澤東的著名農業經濟學家董時進先生 。北美學者丁凱文的〈董時進vs毛澤東 ——中共土改的回顧與辨析〉非常詳細地梳理了董先生在他壹系列著作中從根本上質疑毛澤東的土改思想的理論要點。這壹總結提綱挈領,使董先生為歲月塵封了七十多年的前瞻性的思想得以發揚光大。大陸學者,原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鄭也夫先生也遞交了壹篇論及四位的公共知識分子對土改態度的長文〈土改中的四位公共知識分子〉。那四位公知,除了堅決反對中共土地改革的董時進先生,還有清華大學和人民大學的吳景超教授;清華大學和中央民族學院的費孝通教授和清華大學的潘光旦教授。在土地改革問題上,後三者和董時進先生不同,他們都在壹定程度上支持土地改革。當然,他們都反對暴力土改。另外,他們的身份既是自由派知識分子,又都是當年中共在內戰中的同盟軍——民盟的主要成員。由於對中共的本質缺乏清醒的認識,他們都沒有像董時進先生那樣,果斷地選擇流亡海外,而是接受了中共的統戰和洗腦。最後,他們竟然都接受和認同了中共的暴力土改。因此,這壹論文實際上已經把探索拓展到整個中國知識分子和土改關係的嶄新領域。在該文的結尾中,鄭也夫教授對知識分子的集體投降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諸如「保守主義的缺失」,「封建話語權上的放棄」和「土改中的冷血和自私」等原因。最後,他的總結給人以經久的震撼:

  中國知識分子集體贊同暴力土改,是中國文化精英的良心泯滅,是中國知識階層的集體投降。認可了這壹次強暴,就很難抗拒下壹次強暴。認同了對他人的強暴,也就極難阻擋對自身的強暴。因此土改中知識階層的表現是決定性的,所謂初戰就是決戰,從此他們在與中共的博弈中,如同小兒,任憑擺弄。

  對中共暴力土改的新探索和新思考,壹直是這次會議的重點所在。

  中共爲什麽壹定要使用暴力土改?對此學界有過種種有意義的探討。例如,清華大學的秦暉教授認爲:「農民也許不會為了幾畝地『拋頭顱灑熱血』,但如果共產黨的勝利他們可以得到好處,共產黨的失敗他們就會有生命危險,那當然他們就會容易被高度地動員起來。因此,壹定要搞流血土改。……有了投名狀就不怕發動不起來了」[35]。 對此,高王淩則提供了壹個更擴大的政治框架來理解土改暴力,他認爲他認為中共土改的重點並不是為了分田,而是為了「推翻舊的政權,同時建立新的政權組織和政治制度,特別是在基層自下而上地進行重組……也就是說,中國的土地改革不僅是『改朝換代』,而且是『改天換地』,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走上『鬥爭土改』的道路」[36]。原重慶師範大學外貿學院的譚松教授,因爲堅持對川東地區的土改真相進行獨立調查,被中共開除了公職。對中共的暴力土改,他在實地調查中得出的結論是:「中共土改時的大屠殺,自然是要對地主鄉紳和所謂反革命進行肉體消滅,但是,在屠殺過程中所使用的這些手段,它所呈現出的公開性、隨意性、殘暴性、奇特性等,都是為了壹個目的:要最大化地製造恐怖,要讓那些活著的人對這個剛剛登場的紅色政權心懷恐懼從而服服帖帖不敢反抗」[37]。加拿大維克多利亞大學的講座教授吳國光博士則更進壹步認爲:「激發仇恨,製造仇恨,固化仇恨,既是土改暴力的原因,也是土改暴力的結果;……從而為建立所謂無產階級專政在佔據中國人口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農民中打下群眾基礎。隨後,當無產階級專政施展威力時,農民在土地改革中剛剛獲得的土地即被剝奪;土改中的暴力瀰漫,也就為中共政權此後快速地強行收歸土地為國有化鋪平了道路。[38]」另壹個長期以來對家鄉山西省平州縣的土改進行實地調查的學者,澳門大學社會學教授郝誌東,則以西方社會學的社會互動的理論,對土改中的暴力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分析。他認爲:「土改的暴力是幹部之間、幹部與農民之間互動的結果。幹部需要讓農民『命運、良心、人道、面子』等傳統思想,和地主富農『撕破臉』,農民也需要接受這種發動,然後暴力土改才有可能。讓幹部『放手』,讓農會說了算,也經過了壹個上下互動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重新定義階級、命運、良心、面子等觀念的過程」[39]。

  論及暴力,與會的學者們還註意到了與土改並行並爲之服務的鎮壓反革命運動。關於鎮反運動的學術研究現狀,楊奎松有過論述??:「對於這樣壹場聲勢浩大、影響深遠的鎮反運動,至今尚未見多少深入的學術研究。……在新中國成立後歷次政治運動當中,鎮反運動的作用向來在多數人的心目中是爭議最少的。」鎮反運動之所以「 爭論最少」,根據楊楊奎松的說法,是因為「共產黨領導之革命政權初創,通過鎮鎮壓反革命運動,以固其根,以立其威,亦向被國人視為情理中事。」[40]新生政權的鞏固和奠基是否必須來壹場如此大規模而又如此血腥的鎮反運動?北美獨立學者和民主運動理論家胡平在他的論文〈背信棄義+殘暴的史上之最——對中共鎮反運動的蓋棺定論〉中批駁了這壹説法。他認爲:「這種評價是基於對鎮反運動性質的嚴重誤解,所以是站不住腳的。」因爲「作為革命政權,中共在建政初期鎮壓大大小小的反革命活動,本是例行公事,是中共各級領導早就在做、而且壹直在做的事。既然如此,哪裏還用得著最高領導人特地出面發文件,專門搞成壹場大運動呢?由此,我們可以推測,中共發動鎮反運動,其實是借題發揮,是假借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名義,……去鎮壓那些並沒有從事過什麽反革命活動的另外的群體。」通過分析毛澤東自己的指示,胡平壹針見血地指出: 鎮反運動「是假借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旗號,對那些只是歷史上曾經反革命而沒有任何現行的反革命活動,並因此得到當局承諾寬大處理的群體算歷史舊賬。」鎮反運動中的重要對象之壹是所謂的「反動會道門」。長期以來,對這壹課題海內外都缺乏研究。紐約城市大學教授夏明這壹次遞交了壹篇〈中共摧毀會道門和極權主義的建立〉的長文,填補了壹個久違了的學術空白。根據沈實的歷史檔案,夏文首先考證出中共在取得政權之前,對所謂的「反動會道門」是壹貫取「實用機會主義」態度的,「從1921年中共建立到1949年中共建政,共產黨對會道門是既利用,又打擊」。但是,「從1950年到1953年,共產黨對所有的會道門壹概定為“反動會道門”,開始了全面殘暴鎮壓時期。」「從1954年至今,中共政權對會道門和後來定位為邪教的組織開展了長期監控、露頭就打的高壓常態時期。」在細緻地回溯歷史後,夏文不無幽默地總結道:

  毛澤東和中共羅列的所有指控“反動會道門”的罪行:落後封建迷信、家長制統治、教主崇拜、陰險殘酷的戒律、被外國勢力操縱利用、稱皇稱帝、對道徒剝削摧殘、騙取錢財、姦汙女道徒,等等,今天無壹不可以用來起訴中共和它的首領毛澤東。中共對會道門成功的迫害和屠殺,主要是它在毛澤東的領導下能把現代意識形態和政黨方式與現代軍事武器和科學結合起來,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指導的毛主義教門。

  以上種種,大會都把對中共的土地改革和整個中國當代史研究提高到壹個新的水準,為學科建設樹立了開拓性的典範。

  重審中共土地改革的當代性和挑戰性

  在這壹國際學術會議召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以習近平爲首的中共新壹代領導人,正在反歷史潮流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壹方面,他們公然取消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改革開放的成果,如領導人的任期制,企圖把已經前行了五十年的歷史車輪拉回到長夜未央的毛澤東時代去。另壹方面,他們更加大掩蓋歷史真相的力度,動用國家機器的力量,重新製造出種種光怪陸離的革命神話來。

  在本次會議中,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郭建教授提供了壹篇令人興趣盎然又尋味無窮的論文,即〈五個《暴風驟雨》中的土地改革 〉。這裡說的五部均以《暴風驟雨》命名的作品包括周立波的長篇小說(1948);謝鐵驪執導,於洋主演的黑白故事片(1961);蔣樾、段錦川導演的獨立製作紀錄片(2005);鳳凰衛視的5集紀錄片(2012);以及何濤執導,2015年開拍,至今尚未播放的50集電視劇。前兩部——周立波的小說和於洋主演的故事片——當然都是服務於中共政治的、被稱作是「中國土改教科書」的紅色經典。在改革開放以後,它們都收到了同名的獨立製作紀錄片無論在史實上還是在意識形態上的全面挑戰。然而,在故事片《暴風驟雨》問世半個多世紀以後,在2015年,根據小說《暴風驟雨》改編的影視作品又在策劃中,即規模頗為可觀的50集電視劇《暴風驟雨》,由何濤執導,同年5月19日在黑龍江伊春開機。這部電視劇仍被稱作表現土地改革的「紅色經典」 。但是,據「東北網」,劇本「在充分尊重原創的基礎上,進行了大膽的取捨、改編……」,在紅色經典的舊瓶中裝上壹些如愛情、傳奇、謀殺、復仇之類的離奇情節。對此,郭文壹針見血評爲「紅戲粉唱」:「既符合官方三十年來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導向,又迎合許多觀眾對匪特傳奇、女中豪傑的戀情,像是壹種微妙的妥協,不失為寓宣教於低俗娛樂的典範。」同樣,夏明教授關於中共摧毀會道門和極權主義的建立的論述也並沒有忘卻從歷史中觀照現今。他指出:「人們擔心,當下的中國是否有跡象在倒退到『文化大革命』時期。在完成這篇論文後,我的擔心是:『文革』還有底層造反鬥走資派/當權派,而當下的中國是壹個教主似的『領袖』在烏托邦理想的激勵下,對持異議和反對他的『敵人』開始了以極權國家暴力機器為主體的殘酷鎮壓。所以我們該問,中國是否在走向『鎮壓反革命』/ 『鎮壓會道門』時期?」捷克的著名作家米蘭.昆德拉曾經說過:「民主與專制的鬥爭,在某種意義上便是記憶和遺忘的鬥爭」—— 中共的種種倒行逆施反而使這次研討會有了獨特的挑戰意義:它是中華民族不泯良知的壹次體現;它象徵著海內外知識份子對學術自由的有力堅持;它還是海內外學者共同重構對所謂的「新中國」的集體記憶的不懈努力。

  除了揭示歷史真相,健全民族記憶外,這壹重審毛澤東的土地改革的努力還有什麽另外的當代意義呢?會議的發言和學者們遞交的論文在這方面也有獨特的貢獻。他們壹致指出:中共土改對當前中國的影響是壹方面造成了執政黨的全面腐敗;另壹方面是滯後了中國的現代化。例如,譚松教授的論文〈從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到土地財政〉指出:因爲中共的土改「用暴力將私有財產變為所謂的公有,然後又用權力將公有變為權貴們的私有」,竟成了中共當前極端腐敗最主要的歷史淵源:「中共官員腐敗,60%以上都與土地有關」。壹方面,中共這個「黨國」大地主「通過出賣土地養活龐大的地方政府官員」;另壹方面,「中共各級官員在賣地中大肆私飽中囊。[41]」 旅美作家余傑的思考更爲深入。在參考了衆多西方學者對於臺灣式的土地改革對現代化的貢獻後,他指出:人類歷史上,除了歐洲與英美國家(英美加澳紐)之外,僅有三個國家完成開放準入秩序的轉型:日本、南韓與臺灣。而這三個國家,都成功地進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他認爲:「臺灣相對而言比較成功的土地改革,或許能為中國未來的土地改革及民主化提供有益的啟發。[42]」多年以來,美國三壹學院經濟系教授文貫中博士奔走於京滬之間,大聲疾呼「吾民無土」[43],要求改變大陸的現有土地制度,允許土地私有。這次會議他也遞交了論文〈暴力剝奪型土改,強制型農業集體化 — 中國城鄉發展錯序之制度根源〉。這壹論文對我們瞭解中共土地改革對現代化的惡果極具啓發性。該文運用諾獎得主阿瑟·劉易斯 (W. Arthur Lewis )的理論,來分析健康的現代化的轉型要素。劉易斯認爲:第壹拐點是隨著城市現代工商業的不斷擴張,最後壹個農村剩餘勞動被城市吸收;第二拐點是城鄉收入差的彌合。為了抵達這個拐點,必須不斷地使最無務農技能和意願,生產力最低,因而最貧困的農戶首先離開農業。唯有這樣,經過市場的反復淘汰,農村留下的勞力的生產效率和收入才會越來越高,農村的人均收入才能向城市的人均收入靠齊。這不但是劉易斯的預言,也為歐美和東亞的例子所證實。但中國土改的例子恰恰證明,在經歷了最激進的以消滅地主和富農為目標,土地分配最為平均主義的地方,不但農業沒有現代化,而且城鄉收入差居高不下,離開城鄉壹體化的理想目標仍十分遙遠。這種對比是發人深省的。其實,在剛過去的40年裡邊,中國遇到了百年未遇的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良機。但是由於土地所有權問題無法解決,城市中的戶籍制度依然存在,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錯序反而更爲固定化了,中國的現代化歷程會必然地滯後。

  重審毛澤東土地改革的國際研討會在紐約舉行兩天後便順利結束了。 但無論是與會的學者,還是參與討論的觀眾,都大有言猶未盡之感。 然而,無論對「新中國」研究作為壹門學科建設的推動,還是對當代中國社會要拒絕毛澤東遺產的警告,這個研討會都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為了更全面地反映近十年以來對中共土地改革和它的第壹波政治運動研究的新成果,本論文集還收錄了壹些會議外的海內外學者的論文。 編者希望:通過這本百萬字的論著,讀者不僅可以看到被中共當政者長期掩蓋了的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等運動的真相,更可以看到史學家們不懈地探索歷史真相、努力健全民族記憶的良知和堅韌。在這壹意義上,本書絕不是這壹探索的「結論」,而是它的新開始。

  剝奪土地

  作者 周曉 寫於 二零二零年

  毛澤東為首領的中共集團靠欺騙和武力威脅從農民手中奪取了他們所有土地,壹躍而為中國土地唯壹的擁有者。現在這個集團正享用廣袤無際的、無價之寶的土地帶來的財富,揮金如土。迫使強盜歸還或強盜被連窩端後歸還土地於農民的後人是不移至理。

  1950年,毛澤東為盜首的中共(以下多簡稱毛澤東)發動了土地改革運動,這是之前在解放軍占領區內,腥風血雨的土改的繼續。1953年,全國農耕地分配給了貧苦農民的過程完畢,就是說貧苦農民在原來擁有少量土地之上增多了土地。但是好景不長,毛澤東就在方才增加了貧苦農民土地同年的1953年,開始了農業合作社運動。這個運動使得貧苦農民對自己土地(包括原有的)的支配權受到了很大限制。1958年,毛澤東陰謀策劃於1957年的人民公社運動在全國鋪展開來。至此,所有農耕地的農民不但新增土地得而復失,連同自身原有的土地也蕩然無存,而毛澤東領導的中共這壹組織搖身壹變為,自秦王朝以來,比任何皇室組織更大的土地擁有者。只憑巧舌如簧的欺騙性宣傳(所謂實現共產主義的共產)力量是不夠從農民手中奪走最後壹寸土地的。被毛澤東愚弄,挑動起階級鬥爭仇恨情緒的貧苦農民,參加了批鬥和鎮壓地主的血腥殺戮的剝奪土地的過程。在這樣過程中,這些農民本身在內心受到了深度驚嚇。因此當毛澤東明告貧苦農民,他本人就是強盜時,他們大驚失色,但極度恐懼於毛澤東無處不在的殘暴武裝力量,只好束手無策地交出各自得以安身立命的所有土地。他們瞬間壹貧如洗,成為徹底的無產階級壹員,壹夕之間變為毛澤東的奴隸或說佃農。在貧苦農民原有的土地上先增添壹些,然後連同他們的原有土地全數沒收,這是毛澤東對貧苦農民的欲擒故縱的、險惡毒辣的欺騙手段。

  中國自有皇朝以來,無論是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還是雇農,都有土地,只是多少不等,而皇室並不擁有整個國家的土地。

  毛澤東與多數漢人開國皇帝有壹共同特點:欺騙。1947年12月,毛澤東在他的《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中說 “地主富農占人口的8%,占地卻是70%-80%”。按中立人士的統計,1949年前,地主富農占人口10%,占地64%。毛澤東的心機深沈,顯然他是故意壓低了地主富農占人口的百分比,同時提高了地主富農占土地的百分比。在中國當時,不管是人口,還是土地的基數都是大數,所以百分比上差壹個百分點就相差很大。6%-16%土地的差別量是壹天文數字。毛澤東在數字上做了手腳,即把貧富差距向天懸地別方向拉大。

  中共自己的文獻記錄,在1947年毛澤東發動了在國民黨首都南京的遊行事件。事件中的大幅標語是 “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

  這次事件與同年毛澤東發表的《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中的貧富差距的數字欺騙,配合默契得渾為壹體,可見當時毛澤東心機之深沈。毛澤東的目的就是挑撥離間富貴階級和貧窮階級的關系,為下壹年的遼沈戰役,淮海戰役戰爭、平津戰役,從貧窮階級這個龐大的兵源,招兵買馬制造輿論。

  另外,中立人士對1949年前的中農和貧雇農也有具體數字統計。中農占人口的20%,占地17.5%;貧雇農占人口70%,占地18.5%。值得高度關註的是,貧農人均占地2.6畝,雇農人均占地1.3畝,而他們的人口占70%。這個統計揭示,幾乎所有農民都有土地,而不是中共通過日復壹日的、年復壹年的宣傳,所灌輸給人們的、貧苦農民沒有土地,是佃農的概念。

  地主富農占人口10%,中農占人口20%、貧雇農占人口70%,這樣的大數據意味,當時中國四億人口中,三億農民的後代有很高機會在今日成為百萬富翁或千萬富翁。當然土地的價值取決於土地的具體位置。譬如,土地地理位置處於深圳者成為富翁的機會就大。無論是貧農的2.6畝還是雇農的1.3畝,這兩個數據的實際意義是,在上面種農作物產值不小,在上面建高樓大廈就更是寸土寸金了。但是這些原屬於他們後代的土地正由這些土地的盜掠者,中共這壹組織堂而皇之地在支配著。這些土地包括屍山血海的三大戰役期間,毛澤東以當兵可分到土地為誘餌的政策,騙得農民以命換來的土地。

  要回那些土地或那些土地所折合的價值的運動應該開始。在現實中,首先面對的問題是,這個運動是否該啟動。回答格外簡單,強盜行為天理不容,索回土地天經地義。第二個直面的問題是,六十年多年過去了,歸還工作會很困難。回答也簡單,在利益動力所驅動的十億之眾的智慧面前,困難定被迎刃而解,找到理性的、相對合理的方案遠非登天之事。從強盜手中索回被搶奪的財富是實施社會正義。這不是歷史倒退,有的新事物,例如,掠奪所有農民土地,是對歷史的反動。這是對被倒退了的歷史的歷史正義的恢復或說扳回。

  規模大了強盜的搶劫不應添加絲毫它的合法性。地球上有壹個公理:強盜的搶劫是非法行為。毛澤東從農民盜走土地的行為毋庸置疑是非法行為。現在那些農民的後代(應超過十億人)包括地主、富農和中農的後代,有權力索回那些土地或那些土地所折合的價值。向誰索賠?答案是:中國政府,現在的專制體制的中國政府或取而代之後的民主體制的中國政府。

  城鎮化的本質

  作者 楊建利 王德育 寫於 二零二零年

  從胡溫時期的“新農村建設”,到習近平執政時期的“鄉村振興戰略”,中國農村的”圈地運動“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特別是在中共十九大之後,明顯加快了推進的步伐。根據2017年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山東省政府制定了壹份四年期(2018-2022)的《山東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根據這份規劃要求,山東省將在 2020年拆掉占全省村落的近兩成的壹萬四千多個村落,將農民集中到新型社區樓房居住。以“鄉村振興戰略”為名的“合村並居”,給當地農民的生產及生活方式帶來了巨變,這個運動並沒有在齊魯大地繪制出壹幅“美麗鄉村”的畫卷,反而上演了眾多血淋淋的暴力拆遷的場面。中國剛剛從疫情中喘過氣來,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之下,山東省為何急於運動式地推進“合村並居”工程?城鎮化在全世界都是大勢所趨,為什麽偏偏中國的城鎮化總伴隨著農村血淋淋的掠奪?癥結在哪?

  中國城鎮化的時代背景

  城鎮化的進程與經濟的發展相輔相成,中國的城鎮化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快速地推進!中共建政初期,中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只有10.64%。隨著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重點從農村轉向城市,城鎮化進程開始加速。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2019年中國城鎮化率達到60.6%。雖然距離發達國家80-90%的城鎮化率還有差距,中國的城鎮化速度已經是非常驚人的了。改革開放後工商業的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後,中國成了世界工廠,對外開放給中國經濟註入了強勁動力。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這些對農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農民為了更好的收入,背井離鄉來到經濟發達地區,成為建設城市的“農民工”或工廠工人。另壹方面,城市的建設和工廠也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和充足的廉價勞動力。

  農民離開農村到城市就業,加上很多農民選擇到靠近鄉鎮的地方建房,農村的宅基地大量閑置,許多地方村莊空心化嚴重。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避免閑置和浪費,針對宅基地的“合村並居”政策,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但是為什麽順理成章的事情,在中國卻成了難啃的骨頭,而致百姓怨聲載道呢?政府甚至不惜動用公權力,用運動的方式推進?問題的癥結就在於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

  土地所有權問題是中國三農的根本問題

  中共建政後,利用土地公有制和戶口制度,構建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柏林墻”。在農村和城市施行不同的政治和經濟政策,比如,農民的投票權只相當於城裏人的四分之壹,商品價格對農民和城市實行兩套價格機制。在城鄉兩元結構的格局之下,農民被系統性的剝削和壓制,使得農民成為中國最龐大、最貧窮的壹個社會階層。改革開放之後,農民為了更高的收入,非常願意到城市和發達地區尋找工作機會。農民離開農村之後,出現了大量閑置的土地和宅基地。但是農民為什麽寧願把耕地撂荒,把宅基地閑置,也不願意放棄呢?

  首先,受落戶政策限制,農民在城市落戶並不容易。大多數城市有買房落戶的門檻,城市的高房價讓這些背井離鄉的“農民工”望而卻步。這些背景離鄉的“農民工”,在城市裏工作、交稅,甚至繳納社保,但由於戶口不在當地,享受不到城裏的醫療、教育等福利。另壹方面,即使部分“農民工”有能力在城裏落戶,但也擔心遷移戶口之後,就會白白失去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而放棄。在中共的土地公有制之下,農村的耕地和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現實中幾乎無法交易變現,大大降低了這些人落戶城市的意願。土地和宅基地所有權是模糊的,正是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不明確,妳選擇占著就還是妳的,妳如果把戶口遷走,村集體就可以隨時收回宅基地,造成很多農民即使進城打工多年,也不願意放棄農村的耕地和宅基地。中國社會福利和保障形同虛設,農村裏的土地和宅基地是他們保障自己的最後防線,萬壹在城市裏混不下去,還有地方可以回,這也讓農民不敢放棄農村的土地和房屋。 “合村並居”等農村的圈地運動,要打碎這些人的最後屏障,不可避免地在農村制造沖突。

  城鎮化的快速發展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農民因進城務工而無暇務農,有放棄農村耕地和宅基地的潛在需求。如果土地所有權明確,選擇務工的務工,選擇務農的務農,務工進城的農民能夠在法制保障下把耕地和宅基地交易變現,“人”的城鎮化和“地”的城鎮化就順理成章了,選擇務農的農民集中更多的土地在手中可以進行現代化的集約化農業生產。但是中共模糊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讓農民無法把宅基地和耕地變現,從而不願意放棄土地,客觀上造成了巨大的沖突和矛盾。可以說,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中國城鎮化的最大障礙,也是帶來大量的社會矛盾。歷史學者宋永毅說:"產權不解決,沖突就會壹直持續下去。信訪可能偶爾解決個別問題,但大局沒有解決。“土地財政是推進“合村並居”的原動力

  財政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若有財政危機,社會危機亦不遠。改革、發展、穩定均離不開財政,甚至財政行為就是改革、發展和穩定。2019年財政收入增速3.8%,低於預算目標的5%,該增速為1987年以來的最低增速。 近年來經濟下行疊加減稅降費,財政收支矛盾持續凸顯,“地主家也沒余糧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哭爹喊娘甚至發不出公務員和教師工資已不稀奇,“保工資、保民生、保運轉”再度成為重要內容。

  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地方政府的財政來源就是地稅,而地稅征收難度大,造成地方財政壹度非常緊張。在90年代末,中國啟動了住房改革,借著房地產的快速發展,地方政府突然發現賣地是解決地方財政的捷徑。地方政府土地的招拍掛制度賣土地給開發商,開發商開發房產出售,由於地方政府控制著房地產業的核心資源:土地。“只此壹家,別無分店“的經營模式,讓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節節攀升,土地財政應運而生。

  對地方政府來說,發展房地產的土地來源有兩個,壹是城市內部的土地整合,因為城市區域老舊房屋的補償標準參照城市房價,隨著房價走高,在城市區域內部進行拆遷的成本越來越高。二是占用城郊農村的土地,用城市擴張的模式發展房地產。由於農村的土地是集體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非常低。對地方政府來說,每畝五萬元成本征收得來的土地,轉手賣給開發商能賣到幾百萬。這種壹本萬利的發展模式受到了各地地方政府的瘋狂追捧。地方政府更加傾向於征收農用地進行開發。

  地方政府大力賣地,發展房產,如果不加以控制,會造成供給過多,反而會影響房地產價格。也就是說,如果賣地失序,土地財政反而不可持續。為了遏制地方政府的瘋狂賣地沖動,也為了保護中國有限的耕地資源不被無限制地侵占,中央政府從嚴格控制從農用地到建設用地轉化的限額。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突破中央對土地的限制,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機制,在農村地區,通過清理空心村,合村並居,把農民"上樓"後騰出的宅基地復墾成耕地,把耕地換成"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在省內各城市把"指標"交易出去。地方政府還有壹種牟利方式,通過把宅基地復墾成耕地,申請國家財政給予補貼。不管哪壹種方式,我們都可以說,土地財政是地方政府進行“合村並居”運動的最大原動力。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也就是說中共建政近半個世紀的時間內,中國人的不動產是沒有物權保障的。雖然《物權法》在保護農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也是模糊表述,但總比沒有好,加上各地《拆遷條例》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對農民土地和其他利益的任意剝奪。但是在普遍缺少法制保障的農村地區,地方政府為了保障土地財政,地方官員為了政績和逐利,不斷創造出“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合村並居”等政治概念,就是為了突破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試圖增加地方政府的正當性,從而達到肆意掠奪農村的土地和房屋的目的。剝開層層謊言的外衣,其本質都是把農民趕上樓、趕進城的圈地運動,是壹場暴力掠奪農民土地的盛宴。

  地方官員的私利是“合村並居”的現實驅動力

  中國缺少法制環境,任何大拆大建的項目都是官員謀私利的機會。對於平時沒有什麽大項目的鄉鎮官員來說,“合村並居”工程本身就是壹塊大肥肉。政府層面的“鄉村振興戰略”也許有壹定的合理性,但在農村地區,地方政府官員的逐利驅動,把“合村並居”變為壹場暴力蠶食農民利益的盛宴。

  在“合村並居”推進的過程中,出現超低補償、豆腐渣工程、野蠻逼遷、先拆後建等等亂象,與地方官員的私利有著脫不開的幹系。例如,拆遷補償價格完全有政府單方面說了算,農民只有被迫接受,而由於地方官員在“合村並居”推進的過程中,財政下發的補償款雁過拔毛、層層克扣,對安置房建設工程層層轉包、粗制濫造,造成大量的超低補償和豆腐渣工程的亂象。再比如,《拆遷條例》和《物權法》都要求先建好安置房,再拆除老房子,防止被拆人因無處安置而出現人道災難。但地方政府的官員為了政績考核的目的,經常采用“先拆後建”,造成被拆遷人只能到親友處借宿,或在田間地頭搭個窩棚將就,老人的情況更加悲慘。這種既不合法,也不符合人道精神的做法,正在齊魯大地上不停地上演。

  合村並居的模式是拆宅基地,建設統壹規劃的社區,再以較高的價格賣給農民。這個過程會消耗壹定量的財政資源。如果全省都在大搞合村並居,通過復墾土地,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用地指標太多如何賣出去也會是壹個問題。雖然可以把這些指標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但好大喜功的運動式的“合村並居”很可能會給地方財政雪上加霜,甚至會導致財政破產。在對待“合村並居”工程的態度上,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並不總是完全壹致的。地方官員出於謀私利的動機,即使存在上述種種政策風險,也並不會阻止官員運動式推進“合村並居”。也可以說,地方官員的私利是把“合村並居”工程推向運動化、暴力化的壹個重要推手。

  “合村並居”運動式推進的後果

  城鎮化的進程需要自然發生,在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手段,讓農民自然選擇。紐約城市大學政治學教授夏明表示:“正確推進城市化的方式在於給予農民選擇權,讓他們可以自由流動,而不是通過強征、強拆,強趕農民。另外,在推動土地集約化時,加強農民土地所有權的流轉。當農民拿到土地所有權時,便可以將土地出售或出租,以獲得最高市場回報,還可以成為城市人口,並使農業得到更多發展。” 然而現實是,改革開放的政策為中國農村帶來了較高的經濟增長,但農民在土地問題上基本上沒有任何話語權,農民組織完全弱化,使農民陷入困境。在中共執政相對寬松的胡溫時期,曾經提到“村民自治”的概念,目前,這個概念再沒被官方提及。

  合村並居的整個過程是權力主導,老百姓沒有話語權,最直接的後果就是,農民的利益毫無保障。在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的利益驅使下,必然導致新壹輪的官商勾結、暴力拆遷、安置房粗制濫造。地方官員在私利驅動下,運動式、暴力推進“合村並居”,不顧地方財政和平民百姓的承受能力,最終甚至會導致地方財政破產。長遠來看,借“鄉村振興”和“城鎮化”之名,運動式推進“合村並居”,就是對農民土地的再壹次剝奪。

  中共建政之初,就是通過“土改”把土地從地主、富農等所有者手裏把土地奪過來分給無產者,但很快就通過人民公社名義收回了農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之後,農民又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在壹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果通過公權力,再壹次剝奪農民的土地,把農民趕到樓上,趕到城裏,不得不購買國家的所謂商品房,財產就再次受到搜刮,導致農民很容易陷入長期的貧困。由於沒有福利和保障,如果沒有就業機會,失去土地後的農民將陷入惡性的貧困循環當中,農民很快就會成為無產者,農民的抗爭將以土地所有權為中心展開,或會醞釀壹場新的“土地革命”。

  土地所有權—-無解的難題

  綜上所述,農村的根本問題是土地問題,土地的根本問題是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只要土地所有權公有制不變或產權模糊不清,再加上對農民實施制度性歧視的萬惡的戶口制度不除,農民就會死守農村宅基地的底線,城鎮化不可能順利實現,“鄉村振興戰略”就會淪為又壹輪對農民的大規模掠奪和人權侵害。

  這麽說,是不是意味土地所有權越早明確、越早私有化越好?原則是這樣,但是更大的難題是,如何把土地私有化?“如何把魚湯變成魚?”

  在中共專制政權壟斷所有權力和所有經濟資源的情況下,農民根本沒有議價的能力,公民對任何立法程序、政策制定和執行程序均無監督制衡的能力,暫且不論土地公有制是中共統治的基礎之壹而當政者幾乎沒有實施土地私有化的可能,即便有,土地私有化將會成為權貴再次瓜分財富的盛宴,這種瓜分基本上按照“權大多得、權小少得、無權不得”的原則進行,農民也會成為徹底的輸家。

  中共的超凡能力常常體現在把諸多攸關中國人福祉和前景的事情變成問題然後變成難題最終變成無解的難題,土地所有權就是其壹。中國沒有壹寸土地其所有權沒有爭議。嗚呼哀哉。這是中國的悲哀、中國人的悲哀,更是中國農民的悲哀。

  政治流氓

  作者 陳憲輝 寫於 二零一五年

  中華蘇維埃國

  蘇俄在華建立國家

  九壹八事變後,共產國際向中共發出了在各地發動暴動,罷工,遊行,示威,建立蘇維埃政權的指示,同時派周恩來到江西接任蘇區中央局書記,操辦建立蘇維埃國。周恩來不是空手來贛,而是帶著共產國際起草好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關於經濟政策的決定》等全套建國文件。

  1931年11月7日,中共在江西瑞金召開了工農兵蘇維埃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宣布成立中華蘇維埃國,公布了莫斯科制定的上述文件和經斯大林批準的下列人事任命:任命毛澤東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委會主席,項英、張國燾被選為副主席,朱德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也稱中國工農紅軍革命軍事委員會) 兼紅軍總司令,博古為中華蘇維埃國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毛澤東、項英、張國燾、周恩來、朱德、瞿秋白、鄧發、張鼎丞、王明、彭德懷(兼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賀龍、孔荷寵、林彪、王稼祥(兼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關向應、方誌敏、任弼時、沈澤民、譚震林、曾山、夏曦、劉少奇、鄧子恢、羅炳輝、陳毅、張雲逸、徐特立、阮嘯仙等63人為中央執行委員。

  與幾個月後成立的滿洲國壹樣,中華蘇維埃國也是外強扶植的傀儡國。不同的是,後者以推翻國民政府為宗旨,直接威脅著中國的首都,對中國的危害更大。中華蘇維埃國在各方面都體現蘇俄屬國的性質:其壹,建蘇維埃國是共產國際的決定;其二,建國日是共產國際決定的蘇聯國慶日;其三,建蘇維埃國的全套文件由俄人在莫斯科制定;其四,其憲法大綱申明中華蘇維埃國隸屬蘇聯;其五,蘇維埃國與廣州的國民黨政府壹樣,高層成員名單全由俄人決定;其六,蘇維埃國的工農兵蘇維埃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架構是蘇俄引入產物;其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發行的貨幣上印的是列寧頭像;其八,《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關於國徽、國旗及軍旗的決定》中規定的鐮刀錘子國徽、五星紅旗國旗取自蘇俄寓意;其九,蘇維埃國的外交、軍事、勞動、財政、土地、教育、內務、司法、工農檢察等九個人民委員部和國家政治保衛局(GPU)?(九部壹局)從名稱到架構都照搬自蘇俄;其十,《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十四條宣布:“我們贊成中國境內的所有少數民族都能夠從中國分離出去,都能夠獨立自成壹國”。誰都知道,莫斯科是絕對不允許蘇聯境內的眾多民族有權分離出去的。少數民族獨立條文是莫斯科專為將中國滿、蒙、新疆並入蘇俄版圖的目標所制定的。這時的蘇俄通過其控制的“中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外蒙政府、東蒙(呼倫貝爾)政權、新疆盛世才的自治政權控制著中國半壁江山;其十壹,中華蘇維埃國的宗旨是“武裝保衛蘇聯”,《紅色中華》刊出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紀念宣言》說得清楚:“準備和組織著自己的力量,隨時同帝國主義軍隊直接作戰;並領導全國工農勞苦群眾和紅軍武裝保衛中國革命的朋友——蘇聯”。

  蘇俄通過中華蘇維埃建國文件給中國帶來了諸多禍害。其壹是“專政”說。《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二條規定:“中國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壹切勞苦民眾。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壹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壹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份子沒有選派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其二是剝奪私有財產。《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規定:“沒收壹切封建主、軍閥、豪紳、地主的動產與不動產,房屋、倉庫、牲畜、農具等”。這些文件以人民概念代替公民,規定共產黨享有政治特權,有權剝奪指定階級的公民資格,經濟權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蘇俄蘇俄引入的專政說和剝奪說在中華蘇維埃國存續的幾年中造成控制區內人民大批死亡,人口大幅減少,在後來的新中國帶給中國人數以千萬計的死難。

  對於外敵入侵之時成立的蘇維埃國中之國,蔣介石在國民黨四全大會上指出:“國家社稷被斷送的最大威脅來自共產主義,共產黨人不僅是政治上和軍事上的大敵,而且是以虐殺為樂的妖魔……他們必定要在家庭中和同村的各戶中挑起糾紛。他們特別慫恿青年人不顧道德敗壞。總之,他們向中國的家庭生活和壹切倫理觀念宣戰。”[1]

  蘇維埃國的社會

  蘇維埃國將蘇俄統治模式復制到了中國。這種模式對百姓全面監視,取締自由。蘇俄建立政權後設立肅反機構——政治保衛局(格伯烏GBU)。最初,肅反機構主要是對付布爾什維克黨的變節者,後來對付範圍擴大到全體人民。建立中共的同6102;,共產國際開始為中共培養政治保衛系統的骨幹,從赴法勤工儉學生中選中周恩來作為政治保衛和情報特工培養對象,送周赴英國、德國接受系統培訓。在建立黃埔軍校的同時,蘇俄開始將其政治保衛系統引入中共。1926年,鮑羅廷通知陳獨秀,蘇共將幫助中共培訓政治保衛幹部,建立情報特工機關,中共選派了要員顧順章、陳賡和陸留三人從上海登俄輪赴蘇,被蘇共安排到伯力、海參崴等地蘇俄紅軍特種部隊接受各項特工訓練。訓練內容包括偵破、審訊、刺殺、爆破、劫獄、射擊、秘密通訊等等。幾個月後,中共的第壹批政治保衛幹部攜蘇俄特工部門頒發的畢業證書歸國。1927年,共產國際在武漢成立了以周恩來為首腦的中共中央特務科(特科),下設負責中共中央領導人和機關安全的保衛股、負責鎮壓脫離中共者的特務股(紅隊)、情報股和負責收編江湖武裝的匪運股。從蘇俄受訓歸來的顧順章兼任了保衛股長和特務股長,陳賡擔任了情報股長。1928年,蘇共在莫斯科召開了中共六大,在《蘇維埃政權組織問題決議案》中正式規定中共的各政權都要建立肅反保衛機關。六大會後,莫斯科安排全體中共代表接受了政治保衛培訓。隨著在中國建立蘇區,蘇俄將其政治保衛制度移植到中國,在各蘇區建立保衛部和肅反委員會。中共中央轉移到江西蘇區後,成立了中央政治保衛處,由從莫斯科受訓歸來的紅軍總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兼任處長。

  現代政黨都有加入、退出的自由。民初以來,中國政黨如雲,壹人身兼數黨者大有人在。沒有哪個政黨殘酷對付想退出者。幫會、黑手黨和革命黨都有報復變節者的作法,但設立專門機構對付想退出者卻是蘇俄的作法。蘇俄將這種史無前例的作法引入到中國。中共特科傳承了蘇俄以極端手段對付變節者的傳統。特科壹號首腦周恩來、二號首腦顧順章曾率領紅隊殘酷報復了不少前同誌,壹起策劃暗殺了變節者白鑫。顧順章變節後,周恩來率康生等壹批原先與顧沒有私人關系的紅隊人員來到上海顧宅,將顧的家屬,上門的朋友及雜工等十幾人(壹說30多人)斧劈,繩勒的極端方式“滿門抄斬”,埋屍庭院,上澆水泥封蓋,以殘酷報復警告黨員變節的下場。周領導的滅門報復行動受到斯大林的誇獎。[2] 相比會黨,共產黨報復變節者更加殘酷。共產黨明確要求只講黨性不講人性,黨的利益高於壹切,其信條是為黨的利益沒有不能做的事。

  按照共產國際的要求,中共在中央蘇區設立了政治保衛局,照搬蘇俄名稱為GPU,下設偵察部、執行部、紅軍工作部、白區工作部、政治保衛隊,在其它蘇區也設立了政治保衛分局,政治保衛處或肅反委員會。中央蘇區政治保衛局主要幹部都經過蘇俄培訓,莫斯科受訓歸來的鄧發接替王稼祥任治保衛局局長,上海轉移來的中共特科成員們成為政治保衛局的骨幹,歐陽毅、張然和、李克農、錢壯飛、李壹氓、汪金祥、李玉堂、吳烈、海景州、馬竹林、卓雄、譚震林等人先後擔任了政治保衛局下屬各部部長。政治保衛局屬下保衛隊官兵武器裝備最先進,配有長短槍,佩戴綠色加紅框的領章,這壹“綠領章部隊”就是後來中共公安部和總參謀部情報系統的前身)。

  蘇區的政治保衛局在各地設有各級分局,在基層單位和鄉村派有特務員。與在蘇俄壹樣,政治保衛局不僅監視和對付中共幹部,紅軍將士,還監視、對付區內全體民眾。與蘇俄的“契卡”和政治保衛局壹樣,中共蘇區的政治保衛局也權力無邊,常常壹句“保衛局請妳去問話”就將人帶走。政治保衛局可隨意拘捕、審訊、處決他們指稱的反革命分子而不走法律程序,被傳去者多數就此失蹤。保衛局還負責執行肅反屠殺,按照革命黨的規矩,以槍斃,暗殺對付變節者、逃兵,以使每個黨員和紅軍戰士清楚變節和脫離革命的嚴重後果。1932年1月,中共中央根據蘇俄政治保衛局模式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組織綱要》,規定政治保衛局實行垂直領導,下級對上級的命令絕對服從,政治保衛局向政府、紅軍部隊派出特派員,向高級官員派出保衛員,規定政府和紅軍指揮機關無權改變和停止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命令。這樣的政治保衛機構使蘇區陷入恐怖。

  在蘇維埃國,民眾的日常活動受蘇維埃政府監視。蘇維埃政府在路口設卡(遞步哨),實行“赤色戒嚴”,盤查與逮捕被認為的可疑份子,村民離開村子須有路條,甚至串村走娘家也須事先報告,否則會被扣押。[3]  民眾被強迫編入數不清的蘇維埃外圍組織,如:貧農團、赤衛隊、赤色工會(蘇維埃國中並無工人階級,長工,推車子的、擡轎子的、挑腳的、做短工的、手藝人等被要求加入赤色工會)、雇農工會、青工組織、女工組織、革命互濟會、省縣區鄉各級反帝大同盟、兒童團、少先隊、慰勞隊、歌舞隊、婦女隊、情報隊、破壞隊、運輸隊、擔架隊、洗衣隊、補衣隊、攤鋪隊、清潔隊、口號扇子隊、選舉委員會、擴大紅軍委員會、土地委員會、土地登記委員會、山林委員會、建設委員會、水利委員會、橋梁委員會、倉庫保管委員會、沒收委員會、查田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衛生委員會、防空防毒委員會、紀念會籌備委員會、糧食委員會、戶口委員會、工農檢察委員會、赤色戒嚴委員會等等組織。上述組織像壹張大網,將蘇區的全體民眾網羅進去。蘇維埃政府不允許有人獨立於共產黨的領導之外。所有的人都被網進上述組織中的壹個或多個。上述組織中設有監視、互相檢舉揭發的制度,包括常委會制度、代表值日制度、內部評審制度、開生活會制度等等。[4]  民眾為保全身家,不得不參加組織,接受政府安排的任務,參加諸如唱國際歌、少先歌、十罵反革命、十罵國民黨、十罵蔣介石、紅軍歌、燒菩薩、換農民家裏的“天地君親師位”為“革命始祖馬克思”等等活動。[5]

  蘇維埃政府通上述組織和制度向老百姓攤派人、財、物,諸如:向每村攤派慰勞紅軍的毛巾、黃麻草鞋與布草鞋;強迫老百姓買“革命戰爭公債”;發動“退還公債運動”,要求買了公債的農民將所購的公債券退還給政府,變購買為捐獻;號召捐獻首飾銀器等以支持革命;開展“借糧”給政府運動(政府不會償還);開展節約糧食支援革命運動;組織勞動合作社與耕田隊,自帶飯無償為紅軍家屬耕田;發動兒童團員“交月費壹銅板慰勞紅軍”;“擴紅”:強制性派給各村擴紅(參加紅軍)人數指標,其中長岡、上才溪、下才溪等鄉,全部青壯年男子七至九成出外當了紅軍或給共產黨做工。[6]  毛澤東在調查報告中承認,由於財政危機,蘇區的學校、醫院等福利設施日漸荒廢。學童被組織成兒童團負責崗放哨,就連列寧小學的兒童也有“捉來罰掃地的,有罰禁閉的,有罰餓飯的”。[7] 毛澤東將蘇區這種高度軍事化、組織化的社會模式確立為自己的理想社會模式,後來在延安時期和奪取全國政權後均以蘇維埃國的社會模式為樣板,要求將全體人民納入壹張大網,聽從他壹個人的指揮,在二十多年後按蘇區的集權社會模式建立了全民軍事化的人民公社制度。

  殘酷搜刮下沒有反抗是不可想象的。在蘇維埃政府成立壹年間,中央蘇區爆發了數十起武裝抗爭。更多的老百姓選擇逃出蘇區。為防止民眾逃亡,蘇維埃規定各家不能招待客人住宿,如發現誰家接待了客人,不論什麽人,都要和客人同罪。逃跑者被抓回可重至處死。曾有個管錢的管理員花錢買了張路條試圖逃跑,抓回後被處死。甚至坐班房的人逃走了,看守班房的人要殺頭。盡管如此,逃跑仍大量發生。住在紅區邊緣的人逃跑的機會要多壹些,有的基層幹部也加入逃亡,有的地方壹晚上逃走幾百人。於是,蘇維埃將懷疑可能逃跑的幹部調到跑不出去的紅區中心地帶。逃亡無路時,自殺事件大量發生。自殺者中包括大批共產黨幹部。蘇維埃報刊譴責“自殺是革命隊伍中最可恥的分子”[8] ,間接反映出蘇區自殺情況之嚴重。

  參加圍剿蘇區的蔣鼎文晚年披露蘇區情況說:“談到共產黨在江西所采取的政策,壹言蔽之就是赤色恐怖。他們在地方上利用地痞流氓當幹部,用革命翻身鬥爭清算為誘餌,鼓動對富有的親友鬥爭,殺死親友留下血債,使人們因怕報復便只有永遠跟共產黨走,永遠脫離不了共產黨的羈絆。在國軍進剿時,這些地痞穿著便服,拿出手槍威脅老百姓,不準向國軍吐露壹點匪情,甚至誰與國軍接近誰便遭殃。我們進入赤區,老百姓不敢和我們多講話,並不是老百姓不歡迎我們,而是老百姓害怕這些流氓匪幹的殘忍殺害。國軍是流動的,不能永遠駐下來保護老百姓,老百姓不能冒身家性命的危險來和國軍合作。匪軍可以殺人放火帶走壯丁,留下殘弱婦孺,國軍不能這樣做,國軍進入赤區探不到壹點匪軍消息,匪軍可以留下匪幹,留下兒童做國軍的情報,反而對外宣傳說老百姓厭恨國軍,說老百姓願意與共產黨合作。甚至他們殺死不穩份子也誣賴是被國軍屠殺的。我在江西行軍時,時常發現被共匪屠殺的僵屍無人收殮,慘不忍睹。”[9]

  蘇維埃國的土地革命

  建立黃埔軍校的同學會,蘇俄將暴力血腥的農民運動引入中國,在廣州開辦了農民運動講習所。彭湃和毛澤東是蘇俄選定的兩任農民運動講習所所長。經蘇俄培訓,二人成了中共土地革命的兩個代表人物。1928年,毛澤東奉共產國際之命推行暴力土地革命,以紅色政權的名義頒布了《湘贛邊區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該土地法中“沒收壹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條文是他在農民運動講習所學來的,也是共產國際《中國問題決議案》中的主要內容。中共六屆四中全會後,王明等人根據共產國際遠東局的意見為中共的蘇維埃第壹次代表大會起草了《土地法草案》。這壹草案與《井岡山土地法》大同小異。

  蘇維埃國的土地革命照搬蘇俄的暴力剝奪,不給地主、富農活路的政策,要求“豪紳地主分不到壹寸田,富農分不到壹丘好田”。按當時中央蘇區約三百萬人口有百分之五地主、富農計,至少有六萬人在土地革命中被完全剝奪財產與生路。蘇維埃國沒有可持續財政來源,存續主要靠無償剝奪。剝奪完地主、富農後,土地革命不能結束,需要繼續以相對富裕者為剝奪對象,繼續剝奪中農,最後剝奪到貧農頭上。經過幾年的土地革命,不僅地主、富農被消滅,連中農也被消滅,人民全體赤貧,蘇區的經濟基礎被摧毀,經濟壹片衰敗,人口迅速減少。不少懷有為人民謀利益理想的紅軍將領對此感到幻滅,脫離了革命。例如,紅軍創始人之壹龔楚因看到蘇維埃政權對蘇區人民殘酷壓榨違背了他投身革命的初衷而投降了國民黨。1934年,紅軍撤離了中央蘇區,國民政府江西省主席熊式輝提出重建江西,廢除中共土地革命中的土地分配,制定了以“物歸原主”為原則的土地處理條例。他在調查黎川和廣昌兩個縣的重建情況時發現,多數農民沒有耕種在中共土地革命中分得的土地,任其拋荒,少數農民耕種了分得的土地,但收獲後悄悄地把相當於地租的錢或糧送給原地主以維持地主和雇農的關系。熊式輝問農民為何這樣,得到的回答是:“天地良心,怎麽可以把別人的地搶過來,這是地痞流氓才幹的事情。”[10]

  《井岡山土地法》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是典型的強盜法,體現共產革命的真諦——暴力搶劫他人的財產,也體現了毛澤東思想的主要內容:否定私有產權,政府任意剝奪,為所欲為,不受監督與制約。兩土地法又可稱為奴隸法,因為它們規定蘇維埃政府有權剝奪壹切私有土地,實際宣布農民只能為蘇維埃政府勞動,全體成為政府的奴隸。以這兩土地法為代表的蘇區土地革命帶來的不是人民解放,而是奴隸制度。中共建國後推行的暴力土改,對工商業改造,人民公社化,大躍進等運動的源頭要追溯到馬克思的暴力剝奪理論和蘇俄暴力剝奪實踐,要追溯到蘇俄在華開辦的農民運動講習所講習內容,要追溯到蘇俄在華開展的蘇區土地革命,以及根據蘇俄綱領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蘇區土地革命和《井岡山土地法》將幾片蘇區變成赤貧世界。二十年後,毛澤東將蘇區土地革命的套路推向全國,通過土改和合作化將土地全部收歸政府時,將蘇俄引入的災難擴大到極致,將全國農村變成了赤貧世界。

  蘇維埃國的財政

  ?蘇區的兵民比例遠超歷朝歷代,龐大的中共機關和十幾萬大軍遠非貧困蘇區的經濟所能供養。幾年後,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曾在延安問毛澤東:“井岡山6102;期,蘇區的面積只有那麽大,人口只有兩百多萬,每年的稅賦有限,妳們是怎樣解決幾十萬紅軍糧餉的?”毛澤東“環顧左右而言他”,回避了斯諾的提問。中共前總書記向忠發的供詞是這壹問題的重要參考。他披露中共的財政說:“共黨經濟來源:(甲)國際供給者:國際幫助中國共黨每月壹萬五千元美金,中國五六萬元,實際上國際的款是俄國共黨供給的……;(乙)赤區接濟者:在赤區中所沒收或搶掠的財物,統統都換成現金,再由在蕪湖開發金鋪子的同誌張人亞兌換成現洋及鈔票,交來上海給中央。……此外尚有大批現金由赤區運來;(丙)綁票或搶掠:共黨的經濟,有時因國際的關系壹時中斷,款子不能來,亦有的因赤區的接濟沒有到,因此就時常采用綁票和搶掠的方法。”[11]

  蘇區的實情正如向忠發所披露,紅色割據賴以生存的財源,次要是靠蘇俄資助,主要財政來源是靠搶劫,即“打土豪”,勒索富戶的錢財來解決軍糧軍餉。紅軍“打土豪”與土匪的傳統辦法相似。毛澤東喜愛《水滸傳》壹類遊民小說,熟悉江湖上打家劫舍的辦法,上井岡山後主持制定了“打土豪要歸公”(後來改為“壹切繳獲要歸公”)和“不拿群眾壹針壹線”的紀律。其意思是紅軍只搶大戶,不許見老百姓就搶。這兩條紀律顯示出革命黨的無恥,居然在“打土豪”時標榜“不拿群眾壹針壹線”。蘇區都是各省邊區,也是貧困地區,有錢人本來就少,軍隊大規模地“打土豪”很快將大戶打光。於是,蘇維埃將“大戶”的標準迅速降低為普通農戶,打土豪也就成了見財就搶。壹段時間後,蘇區及周邊鄉村看得見的財富被搶劫殆盡。因治安和災荒等原因,老百姓通常都會埋藏些積蓄。看得見的財富被“打”光後,紅軍轉以百姓埋藏的財富為目標,稱“挖浮財”。紅軍編制了“挖浮財”的指導文件,培訓如何利用綁票逼出百姓埋藏的財寶。如紅四軍政治部編了壹份《籌款須知》,專門向紅軍戰士傳授如何向地主、商人和富農綁架勒索財物的勒索。這份勒索教材的要點包括:

  第壹步 精密調查:“要找到貧苦勇敢的工農份子或流氓份子,找些土豪財物或鴉片煙,酒肉等,秘密給那些貧苦工農、小孩或流氓份子,其至許賞他們金錢以引誘他“說實話”;第二步 在周密調查後迅速捉人(綁架):人是活寶,只有捉到人,籌款就容易。捉人的方法要註意運用便衣隊,而部隊中要註意找本地人參加組織。隊員出發時要化裝成各色土民(每次化裝要不同),暗藏手槍,特別註意趁黑夜、半夜、雨夜、雪夜,以及拂曉、黃昏這兩個時候;第三步 貼條子:地主、商人本人雖逃走了,但他走不遠,有走狗隨時為他們打聽消息。這時必須用貼條子的辦法,指出捉人的理由、要款的數目,限期接頭繳款。條子要貼得多,不管地主、大商人、富農,凡在政策允許下可以籌得的,都要貼,以免漏網。但出款的人壹來心疼,二來難辦到,故在寫條子時要充分估計到出款人此地現有財產所值,特別是動產,按照他的能力開數目,留有交涉余地。如果數目太大,把出款人嚇翻,或他此地所有動產還不過如此數目,他則索性不理,只要有壹個不繳,就會形成困難,即使再減也失去了威信;第四步 軟硬兼施加緊催款:條子既貼,絕對不要聽任土豪延抗不交,或只派代表交涉,企圖延期不繳,必須有計劃有步驟的派人分頭加緊催款。催的手段貴乎厲辣,在必要時,沒收壹家的財物,燒壹家的房子,或殺壹個土豪;第五步 “做好做歹,雷厲風行”;

  第六步:優待土豪代表;

  第七步 挖地窖:封建地主是守財奴,有了錢,放債怕對方沒有能力還,營商怕虧本,故無論城鄉土豪都喜歡埋窖,只要有好的技術熱心挖窖,對於籌款當有絕大幫助。窖常埋伏在人不註意處的廁所、糞缸下、豬池下、隔樓板、瓦罐裏、煙囪中,總之凡可以埋藏處都會埋藏,而這些地方都須詳詳細細地尋找,要檢審首先要有精密的調查,特別要找土豪守家的說話,找普通人暗中觀察他的行動;在那裏睡覺,在那裏吃飯,常到那裏去,他的眼睛註意到那裏,特別當妳或別人進去東找西看的時候,他的註意力在那裏。如果妳有了相當把握時,便壹面繼續宣傳偵察,壹面便可以正式挖地找窖。這時可以酌情拘押守家者,恐嚇,或不拘捕,暗中監視之,看他著急不著急,看他會守在那裏不動。但主要靠自己用各種方法,如潑水於埋款地上,看水透快慢,快的土松的就有貨,挖土看色氣,看松緊,新色土松的有,用心量房內外的寬窄,墻壁的厚薄,是否有夾墻,量了樓下要量樓上,有的在樓板以下起隔墻,看了屋檐要開天花板,拆出看是壹層還是兩層,總之不妨翻天覆地大找壹場。萬壹沒找到也不要放棄,還必須按屋大小,派便衣偵探潛伏周圍,看白日裏有甚麽人進去,都在那裏看了某處有好久時間?神色如何?看了出來之後又怎樣了,這時絕勿露形,只報告負責人,到晚上再派偵探,看他準備何時動手挖窖。因為他已挖動了,必定要趁夜裏取的,妳便在他挖掘時暗中派人監視,只把人圍好(防他的外面偵探知道)捉人,再強迫他完全挖出就是了。而且這種取挖人必是土豪親信走狗甚至是兒子或本人,絕對勿輕易放掉,必要時趁夜迅速找到那些藏起來的肥土豪;第八步 拍賣;

  第九步最後壹著:有時各家所罰捐款都繳齊了,而我們還嫌不夠,土豪商人還出得起,而時間還來得及,便要來個最後壹著,加捐,或加以“重利剝削,高擡時價”的罪名,或以曾控告過革命份子、摧殘過工農運動等之政治上所不容的罪名強迫,在必要時,雖以前已罰或捐過款,也可以再殺壹個。要殺的必須更加重罰款,但這不是簡單的為著籌款來個最後壹著,還有政治上的重大意義。

  紅四軍軍委書記陳毅在給上海中央的報告中寫道:“紅軍每月至少要需要五萬元左右,這筆款項大部分出在土豪身上,小部分出在城市商人……籌款的秘訣有以下幾種:1、城市籌款。紅軍……召集商人代表……提出最低額款項,限三日交齊。此款項由商人代表自行攤派,但須依照累進的辦法……每每紅軍寫信到鄰縣去要款,不必派兵都可以送來。2、對豪紳的勒款。若捉住了豪紳家裏的人固然可以定價贖取,這個辦法比較難,因為紅軍聲勢浩大,土劣每每聞風而逃。此時只有貼條子壹個辦法,就是估量豪紳的房屋的價額,貼壹張罰款的條子,如可值壹萬元則貼壹百元,余類推,限兩日內交款,不交則立予焚毀,每到期不交,則焚壹棟屋以示威。這個方法很有效力,紅軍的經濟大批靠這個方法來解決。3、挖窖。豪紳許多現款藏在地下,紅軍壹到他房內便要搜查槍彈或現款,墻壁內、室內之低窪處,或有新痕的地方,都要去試探壹下。有時用壹盆水傾在房內,某處的水先浸沒,則可查知該處土質松疏,從那裏挖下去,每每得到現款或金銀首飾。紅軍前後挖得之金子不下三四百兩,挖得之現款常常可得著數百元、數千元或至萬元不等。4、獎勵來報告土豪窩藏處或其地窖的所在的,亦常常是有效的法子。按所得的金額的百分比例獎勵他們。他們很踴躍來幫助紅軍。” [12]

  中共湘贛省委的文件記載紅軍搶劫辦法說:“軍費很困難……我們對這壹問題是決定以下的辦法:1、責令蘇區土豪寫家信,利用遊擊隊或土豪代表送信到他白區的家裏,限期送款來。對於某些反抗繳款的土豪立即殺壹二個威嚇其他土豪,並可將他的頭與罪狀送到白區去…… 3、組織短槍隊及精幹的遊擊隊深入白區打土豪殺反動首領,發動群眾鬥爭和收土豪的款子(罰土豪的款子應按照他的經濟狀況,數目不要提得過高,務必使他很快地送現款來)……4、查田中查出的豪紳地主,除沒收其財物外,須嚴加審訊,追出他埋藏的,並向富農罰款,尤其是最近查出的竊取土地革命利益的富農,除沒收好田外應罰他壹筆錢。”[13]   中央蘇區勒索籌款的案例之壹是紅軍活捉了國軍師長張輝瓚後向國軍漫天要價,勒索贖金。贖金談成,紅軍派代表去拿錢,但手下人擅自殺了張,並割下張的頭顱裝盒放木排順贛江漂下,使“籌款”泡湯。鄂西蘇區紅軍常見作法是“綁活票”,即到縣城裏將有名的富戶每家綁壹人,不“撕票”,留下活口,目的是要他家人壹壇壹壇不斷地送銀元去供養紅軍,直到無油水可榨,才把奄奄壹息的人質放回。當中難免有人質因驚嚇或折磨致死,家人壹次次送錢後結果還是撕票。[14]

  蘇區的有錢人本來不多,紅軍軍費的需求無限。十幾萬大軍靠搶劫生存不可持續。當紅軍將農民藏匿的積蓄勒索殆盡,“打土豪”打到農民的生產資料,當期收成和種子農具時,蘇區的油水已被榨幹,“打土豪”的收入急劇下降。於是,紅軍到蘇區周邊的“白區”(國民黨占領地區)去“打土豪”,占領壹個地方,殺地主富豪,掠奪財物以充軍餉。很快,新“紅區”的土豪也被打光,紅軍只得將搶劫範圍不斷擴大。

  紅軍到周邊地區搶劫的另壹方式是“打谷草”,又稱“打草谷”。“打谷草”原是北方遊牧民族入漢境搶劫的術語。中共打草谷的作法是動員紅區的農民跟隨紅軍到“敵占區”去搶割成熟的莊稼挑回蘇區來,紅軍拿大頭,百姓拿小頭。張國燾在回憶錄中記錄說:“打草谷成了蘇區革命群眾最盼望的盛大節日”。他的這壹說法顯然源於列寧“革命是人民群眾的盛大節日”之言。紅軍的“打草谷”不光使華南經濟衰敗,還造成華南百姓道德淪喪。逐漸地,打過谷草的蘇區農民不再願意辛苦勞作,只盼著跟隨紅軍外出搶劫糧食。紅軍和參加打谷草的蘇區農民都知道,打草谷是無所謂階級的,只是從別的佃農口中奪食。大家很清楚被搶了壹年收成的佃農將會多麽悲慘,但在紅色熏陶中慢慢習慣了搶劫為生,是為暴力革命戕害善良的壹個證明。紅軍到蘇區周邊“打土豪”、“打谷草”的結果是使蘇區周圍形成壹條數十裏寬的無人區。紅軍只有不斷擴大蘇區,或長途奔襲更遠的城鎮搶掠才能維持生存。隨著紅軍搶劫範圍擴大,周邊的商人、百姓聞風而逃,整個華南陷入災難,無怪當時報刊和各界人士均稱紅軍為赤匪。

  被搶劫之外,蘇區農民還遭受著蘇維埃政府苛捐雜稅、不斷征糧、攤派的壓榨盤剝。蘇維埃政府征收名目繁多的土地稅、集資款、經濟公債和各種捐獻,攤派款,其中土地累進稅免稅額低至全家總剩余糧食100斤,[15] 實際是向農民的口糧部分征稅。以赤貧者為對象的蘇區稅收無論如何也搜刮不到多少錢。毛澤東承認:“都是山地,農民太苦,不好收稅”。[16] 收不到多少捐稅,蘇維埃只好對赤貧農民采取另外搜刮辦法——強派徭役。蘇區成年男子大都被征入紅軍,或征去做勞工,鄉村裏青壯男子所剩無幾,傳統上不下田的小腳婦女成了田間耕種的主力。蘇維埃向婦女們攤派眾多無償勞務,諸如照顧傷員、洗衣補衣、制作軍鞋等等。

  在工商業方面,由於紅軍搶劫形成的蘇區周邊無人區,蘇區與外界的貿易斷絕,區內物資奇缺,信賴流通的工商業難以生存。蘇維埃沒收小工廠主的政策使蘇區內本來就少得可憐又難以生存的工商業絕跡。毛澤東在調查後寫道:“紅色區域的許多手工業生產是衰落了,煙紙等項是其最著者”,[17] “工人,木匠失業百分之三十,裁縫大部失業,泥匠失業百分之三十……私人商店除壹家江西人開的藥店,全區絕跡”。[18]  工商業絕跡使蘇維埃政府稅收枯竭,更加依賴搶劫生存。蘇區龍巖的工商業衰敗是蘇維埃國摧殘工商業的壹個寫照。毛澤東有詩雲:“紅旗躍過汀江,直下龍巖上杭。 收拾金甌壹片,分田分地真忙。”實際情況可不是“金甌壹片”。龍巖成為蘇區後,原有充滿活力的私營造船、農具、織襪、鑄鍋、雨傘、油布、煙絲、染布、陶器、制糖、榨油、錫紙、硝鹽、樟腦、竹器、木器、磚瓦、縫衣、竹簍、造紙等工廠作坊被蘇維埃沒收充公改成了紅軍的布廠、紅軍鬥笠廠、汀州彈棉廠、四都兵工廠、濯田煉鐵廠、熔銀廠、造船廠、熬鹽廠、磚瓦廠和造紙廠,或改為公營的生產合作社,在幾年赤化中大批倒閉。

  蘇區的財政另壹來源是金融剝奪。為開辟財源,蘇維埃國大力印鈔發債。1930年10月,贛西南特委書記劉士奇在給中央的信中說:由於經濟封鎖,已無土豪可打,同時耗費甚巨,均感困難,惟東古銀行票幣甚行暢銷,幾乎每天能印幾萬,都能銷出。於是,中共總前委發出“立即動手出票子”的號召,命下屬各蘇區大量印刷蘇維埃紙幣。蘇維埃國成立後,蘇維埃政府繼續大印鈔票, 先後發行三次公債,其中兩次為1932年發行的戰爭公債,吸收了大量民間銀元。不久,中共離開蘇區西逃,蘇區民眾手中的蘇維埃鈔票和公債都成了廢紙。1933年,蘇維埃政府發行經濟公債300萬元。由於地主、富農財產已被搶光,大批農民被脅迫參加紅軍,農民根本沒有錢買經濟公債。毛澤東在調查中披露,60%的兒童都買了公債,五角,壹元、二元、三元不等。[19]  攤派攤到兒童頭上說明,蘇區民眾的錢財已被榨幹。

  隨著紅軍擴充,打土豪收入減少和農村經濟衰敗,蘇區的糧食產量越來越少,而苛捐雜稅、征糧攤派越來越多,農民生活狀況急劇惡化,紛紛逃亡到國統區討飯,原本糧食富足的華南蘇區陷入饑荒,蘇區農民們很快全體赤貧。至此,華南蘇區復制了蘇聯革命導致饑荒的過程。共產革命必然帶來饑荒,這被多數共產國家所印證。蘇維埃國財政的主要來源,打土豪、剝奪土地,苛捐雜稅,攤派公債,攤派徭役,金融剝奪等等說到底都是壹回事——搶劫。打土豪是搶劫,剝奪土地也是搶劫,苛捐雜稅,攤派公債,攤派徭役等等無壹不是搶劫。搶劫是土地革命、農民運動、共產革命、蘇區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性質。

  查田運動

  根據共產國際的決議,中共在各蘇區內開展暴力剝奪地主、富農的土地革命。這種暴力、無償地剝奪私人財產的土地革命摧毀經濟基礎,摧毀稅收的源頭,雖能貼補蘇區財政於壹時,但不可持續。隨著打土豪的收入迅速下降,稅源枯竭,各蘇區很快都陷入了財政危機,迫使中共必須挖掘新的財源以解決蘇區財政問題。應對財政危機,蘇維埃政府的辦法是繼續在區開展土地革命,以剝奪私人財產補貼財政。在中央蘇區,毛澤東想出了進壹步搜刮百姓財產的辦法,起草了《關於查田運動的訓令》和《怎樣分析農村階級》等文件,在其中聲稱“要通過查田運動粉碎國民黨的圍剿,抓出藏在蘇區的內部敵人”。毛澤東查田主意的要點如下:

  壹、降低標準再劃出地主、富農:在地主已被剝奪幹凈後,先向富農開刀,剝奪富農財產,再向中農開刀,將幾年前土地革命中的百畝地主標準降到十畝或更少,以“查階級”借口將無數已經很窮的中農“查”成 “隱瞞田產的地主、富農”,然後沒收他們的財產,迫交“罰款”或“捐款”, 罰作苦役。[24]  在毛澤東試點的勝利縣(今於都),幾年前土地革命中已經剝奪了地主810家,富農766家。查田運動中,蘇維埃降低標準又“查”出地主、富農536家。土地革命中分得土地的農民又被收回了土地,甚至被“查”成了富農剝奪私產。[25]

  二、株連:例如在長岡鄉,“八月查田查出地主之妻女與工農結婚的六人,從這六人收回土地三十六擔六鬥”,[26]  顯示查田運動中的株連比歷史上的連坐更加厲害。

  三、分財產:蘇維埃召集農民大會,以現場舉手通過的方式,被查人的財產,將其中壹小部分分給紅軍家屬,將大部分沒收充作紅軍軍費,鼓動農民當場瓜分被查人的其余財產,將其雞鴨豬等煮了在大會上分食。

  四、人身消滅。如同幾年前的湖南農民運動壹樣,“查田運動”也是暴力掠財運動。運動中,經貧農團大會多數人舉手通過,被查人或以暗藏敵對分子罪名處死。

  1933年2月,中共蘇區中央局批準了毛澤東起草的文件,下達了《關於查田運動的決議》,要求將毛澤東在瑞金縣雲集區葉坪鄉試點的查田運動推廣各蘇區。中共在打土豪分田地時保證說,農民對分得的土地有買賣、租佃之權,不會再行分配。但隨著查田運動展開,蘇維埃政府將“有錢人”、地主的標準不斷降低,再查出壹批地主,壹些原本分得土地的農民成了地主,田地再被剝奪。這種反復實施分田地作法被內部人稱為翻餅。有的地方壹年翻餅兩、三次,種田收成達到溫飽線者都不可避免地被劃成地主。農民認識到分得的田並不是自己的,隨時將被剝奪,喪失種糧積極性,糧食產量大幅降低。翻餅的結果是蘇區農業衰敗,饑荒蔓延。針對中央蘇區的翻餅式查田,王明提出批評說:“有壹種現象阻礙蘇區農業生產的振興,這就是再三不斷地重新分配土地”。[27] 王明作為共產國際的傳令兵當然不可能指出查田運動真正性質。查田運動實際是壹場打幹凈“土豪”後再以貧苦農民為目標的新壹輪“打土豪”運動。由於真正有錢人早已在“打土豪”中被打光,蘇維埃從貧苦農民中查出再多的“地主”也榨不出多少錢財,中共中央通過推廣查田運動解決財政危機的目標未能實現。

  擴紅運動

  為應付國民黨圍剿,中共蘇區不斷征兵擴充紅軍。蘇維埃《憲法大綱》規定的自願征兵制並不可當真。在蘇區,沒有人自願當兵,擴紅須依靠強制攤派兵額。蘇維埃政權通過共青團,赤衛軍,少先隊,貧農團,工會,女工農婦代表會等眾多團體控制到每壹個人,蘇區民眾在蘇維埃的擴紅運動中無處逃遁。

  1932年12月,中央蘇區發動了新壹輪的突擊擴紅運動,要求在年底前擴紅25000人,派出突擊隊到各省各縣去抓壯丁,抓到後集中押送到紅軍各部。中共中央擴紅運動文件中有“保障路上不逃亡”, “小孩老弱不合格的到其他機關工作,如夥夫、事務員、交通員等等”條文,不僅說明擴紅強抓強迫,還說明不僅是壯丁,連少年、老弱也抓。毛澤東要求將“查田”、“抓反革命”和“擴紅”三運動結合起來,給各村定出指標限期完成。老紅軍劉英披露當時蘇區抓壯丁的情況說:“第二次擴紅,毛澤東直接領導我。他給我的批語是誰反對擴紅就殺誰。後來又來電話,要三天找出反革命。於是縣保衛局就抓來壹批人,硬說人家是改組派。在這種高壓下擴紅,創造紅軍壹百萬,誰敢不當紅軍呀?……當時蘇區的規矩是,誰家有紅軍,誰家的土地就由村民代耕,到最後抽壯丁抽到興國全縣無壹壯丁可抽,田只能讓童與姑們去代耕。”[28]  強迫抓來的兵壹有機會當然逃跑。江西蘇區政府的通令透露:“江西全省動員到前方配合紅軍作戰的赤衛軍模範營、模範少隊在幾天內開小差已達全數的四分之三,剩下的不過四分之壹,所逃跑的不僅是隊員,主要的領導幹部也同樣逃跑,如勝利縣、博生縣(今寧都)送去壹團十二個連逃跑了十壹個團、營、連長,永豐的營長政委也跑了,興國的連長跑了幾個,特別是那些司務長拐帶公家的夥食大批的逃跑。”[29]

  “擴紅”運動中,不僅抓到的壯丁逃跑,蘇區百姓也大量逃亡。1934年“(於都)大部分模範赤少隊逃跑上山,羅凹區十分之八隊員逃跑上山,羅江區有300余人逃跑,梓山、新陂、段屋區亦發生大部分逃跑,有的集中壹百人或二百人在山上,有的躲在親朋家中”、“新陂區密坑鄉精壯男子完全跑光了。”[30]  老紅軍李壹氓回憶道:“四十歲以上的男人很多都陸續地跑出蘇區,到國民黨區投靠親友。有時搞到壹點什麽東西,也偷著回來壹兩次接濟家裏。他們在家裏實在是難以活下去。……這種逃跑現象各縣都有,特別是那些偏僻的山區裏面,跑起來人不知鬼不覺。”[31] 沒能逃亡的民眾紛紛以裝病、自殘逃避兵役,甚至自殺抗爭。[32]  有的農民被逼得自殘甚至投河自盡,有的青年女子怕當軍屬主動嫁老頭子。曾經在興國負責擴紅的劉守仁回憶道:“擴紅到最後是強制報名參軍;人們躲起來或幹脆跑到外地去,甚至跳河自殺,有的人被擴進了紅軍,半途上又跑掉了,即使捉住槍斃,也仍有人開小差。”[33]  經過不斷擴紅,蘇區農村的青壯男子差不多都當了兵,務農的重擔落在老、幼、婦女身上,[34] “上杭縣才溪鄉,共有二千余人口,在壹次壹次的擴軍突擊後,鄉裏只剩下壯丁七人。”[35] 中共建國後宣傳國民黨“抓壯丁”黑暗,而上述事實告訴人們,真正黑暗的是蘇區的擴紅運動。

  共產黨到來之前,各邊區都有土匪山寨。但土匪的擴張適可而止,邊區社會青壯男人務農者多,土匪少,經濟生活可以持續。然而在蘇維埃政權之下,青壯界人全都吃糧當兵,蘇維埃社會幾乎無人從事生產,只能靠到周邊白區去搶劫維持。在土地革命、打土豪、查田、抓反革命與擴紅等運動的多重摧殘下,蘇區經濟崩潰,區內土豪被打光,稍有財產者被“查”光,跑光,民眾全體赤貧,即使沒有國民黨軍圍剿,蘇維埃與紅軍也只能像遊牧民族逐水草遷移壹樣,必須向有“土豪”可打的新區遷移了。

  解放區土改

  千百年來,中國鄉村保留著血緣社會的自治形態,不存在嚴重的階級對立,農民有土地,有遷徙、經商的自由,沒有革命的要求。清末以來中國農民越來越苦。鄉村自治領袖彭禹廷說:“十多年來受軍隊禍害,我們全縣六萬多家,沒有壹家不苦,不過有大苦小苦之分罷了。”他所言的河南鎮平縣情況代表了當時中國農村的狀況。1920年代,蘇俄將暴力土地革命引入了中國,其土地革命理論顛覆傳統的倫常、道德體系,把農民貧苦、不幸歸咎於地主的剝削,教唆農民欠債不還、剝奪富有者的財產甚至生命。其實,清末以來中國農民越來越苦的原因不是因為地主剝削,而主要因為革命,先是日本輸入種族革命,造成軍隊數量翻番和長期戰亂,然後是蘇俄輸入共產革命,造成軍隊數量再翻番,帶給中國更大規模的戰禍。革命戰亂之外,中國農民之苦來自自然災害和人多地少的現實。南京國民政府1934~1935年的全國土地調查結果顯示,農村小地主多,大地主少,全國80%以上的土地由小地主(即自耕農戶)擁有;千畝以上的大地主擁有的土地不到總耕地的2%,河北、河南、山東三省自耕農的比例超過七成,農村雇工經營者多,出租和放債者少;短期租佃者多,長期固定租佃者少;租額因經營變動者多,固定不變者少,多數地主給雇工的報酬合理,合乎當時的經濟情況,農民和地主和諧相處;農村土地不是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在貧困地區,農村地主很少或根本沒有地主;全國農村人年均收入85元,地主人年均收入是這個平均值的3.6倍,是雇農的4.2倍,[1]  地主與農民收入差別不大。

  禍害農民的軍隊中,以紅軍為最甚。中共主要依靠“打土豪”養兵,給農民帶來最慘的劫掠,幾年就將蘇區及周邊搞到民窮財盡。紅軍之所以長征,政府軍圍剿之外的重要原因是蘇區已經被榨幹了油水,紅軍必須去另辟根據地。西安事變後,中共宣布服從國民政府,承諾停止暴力土地革命,跟隨國民政府實行減租減息和累進稅制。抗戰期間,停止“打土豪”的中共收入減少,蘇聯提供的資助和國民政府提供的軍餉又有限,必須另辟財源。毛澤東為中共制定了避戰保存實力,專註擴張地盤和軍隊的抗戰時期總方針。其中,擴張地盤是為了擴大收租、收稅區域以供養不斷增加的軍隊。然而,地盤翻番的擴張速度趕不上軍隊數十倍擴張的速度,蘇聯又暫停資助,毛澤東采取了兩項辦法應對財政危機:壹是制售鴉片,二重拾暴力土地革命的套路,剝奪地主斂財。在剝奪地主方面,中共各根據地拋棄停止暴力土地革命的承諾,開始新壹輪的剝奪地主。例如,1942年在山東莒南等地農村以“雙減”、“查減”等名義,召開數千人乃至萬人的鬥爭地主大會,剝奪了數千地主。[2]   這時的鬥爭地主只是掩蓋暴力奪財的說法。因為,長期“減租減息”已使地主變成了貧苦農民,超過平均水平的財產基本被剝奪幹凈,在中共華北控制區內基本沒有了富豪的地主。當時“關中無地主”、“華北無地主”的說法正是農村人多地少,土地平均化,農民全體都窮情況的真實寫照。

  在抗戰勝利前的中共七大上,毛澤東在報告中稱中共將繼續實行減租減息政策。據此,陜甘寧邊區政府計劃試辦土地公債,稱以公債籌款征購地主多余的土地分給無地農民。這壹辦法既不合經濟常理,也不合革命黨的規矩。革命黨不事生產,生存只能靠搜刮民眾,所謂公債籌款到頭來只能另類無償搜刮。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了劉少奇主持制定的《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五四指示》),其中要求地主退租、退息,將多年所收地租退給農民,退不出就以地抵租,將地契交給雇農,稱以此辦法實現“耕者有其田”。劉少奇主持制定的指示還沒實施,東北開戰,中共急需開辟財源應付暴增的軍費及償還蘇聯的軍火債。出院重新主持中央的毛澤東推翻了劉少奇剛剛宣布的“繼續實行減租減息”政策,指責贖買,和平土改政策為右傾機會主義,指責《五四指示》中“壹般不動富農土地、決不侵犯中農利益”的規定不適應戰爭的需要,要求重拾“打土豪”的辦法,實行“急風暴雨”的暴力土改。根據毛澤東的指示,暴力土改在東北解放區率先展開。曾是東北民主聯軍戰士的管惟炎教授回憶東北暴力土改之血腥寫道:中共軍隊進入村莊,只要看到房子比較好就認定是地主富農,要求主人繳出浮財,屠殺不從者。以東北的寬甸為例:當地有兩萬人,計有兩千人被殺,如此暴力屠殺的所謂土改在東北全面實施。[3]

  在華北,地主富農家埋藏的金銀成為運動掠奪的主要目標。“所有大戶的祖墳都被掘開,多數地主逃亡或被殺,地主家屬被抓來拷打審問。”[4]  為逼地主富農交出財寶,土改主持者召開鬥爭大會、遊街示眾,侮辱毆打,用刑折磨。酷刑包括:吊打,壓杠,夾手指,灌辣椒水,指尖插鋼針,燒紅的烙鐵烙,毒打地主讓家屬目睹,毒打家屬讓地主目睹,有的地方還鼓動地痞流氓“積極分子”扒光婦女衣服,肆意侮辱,遊街示眾,甚至輪奸地主妻女,以逼迫交出埋藏的錢財。鬥地主場面通常伴隨撕心裂肺的慘叫聲。無數農民被指為地主、富農迫害致死,或不堪淩辱自殺。“壹位鄉長被捆在樹上,用樹皮刮出骨頭,慘死在路邊。”[5]

  中共政治局委員康生與晉綏分局書記、軍區政委李井泉合作推出的山西興縣木欄桿村土改先進典型是中共華北血腥土改的壹個縮影。木欄桿村沒有地主,村中壹千多畝地屬於鄰村牛姓地主,五十多戶村民中除幾戶自耕中農外都是牛姓地主的佃戶。李井泉聽到木欄桿村無地主的匯報後說:全村沒有壹戶地主,這能說得通嗎?劃成分不能光看土地占有情況,還要看政治表現,看鋪的攤子大小,看祖輩上幹過什麽事情,是否曾經有過剝削行為。於是,土改工作隊制定了“查三代”劃成分的辦法,通過查看農民的祖墳劃成分,將十幾戶祖墳有圍墻、石碑的窮苦農戶劃為了地主、富農。在挖浮財行動中,工作隊挖出了張拖喜、張拖長兄弟多年積攢的200大洋,作為浮財剝奪。兩兄弟找工作隊投訴。工作隊認為,既然村裏搞出了十幾地主、富農,就應當有惡霸地主,於是將張氏兄弟定為了“惡霸地主”。木欄桿村的村民了解張氏兄弟的為人,壹起為他們求情。工作隊宣布對惡霸不殺不能平民憤,處決了張氏兄弟。康生、李井泉得知試點村出搞出了惡霸,表揚了工作隊,要求推廣先進經驗。[6]

  在冀魯豫解放區,土改運動主持人要求對地主實行“掃地出門凈光、浮財追光、果實分光”的“三光”政策,及對地主實行出門報告,身帶白條,否則格殺勿論的政策,要求地主逃跑要殺保人償命,以致地主家家準備棺材。更駭人聽聞的是,有地方把地主家的孩子摔死。[7]  在晉綏解放區,由牛友蘭等著名紳士在土改中遭遇可見中共土改運動之慘烈。牛友蘭早年於北京大學求學,後返鄉辦學並成為興縣地區首富。抗戰中,他的五座宅院和壹所花園被八路軍120師來占用為軍區司令部和邊區行政公署(如今的晉綏革命紀念館)。在中共的“四大動員”(擴兵、獻糧、獻金、做軍鞋)活動中,他還捐出2.3萬元大洋作為興縣農民銀行的基金,捐出大批棉花布匹解決了八路軍壹個團的冬裝。他捐出“8000銀圓和125石糧食。”[8] 在土改運動中,工作隊逼迫他再交出“底財”,將他在晉西北行政公署作副主任的兒子牛蔭冠拉來陪鬥,逼其子鐵絲牽父遊街。被鬥爭、遊街後,牛友蘭絕食自殺。此外,著名紳士王作相被打死後開膛破肚,拋屍河中,著名紳士劉少白、孫良臣在鬥爭大會上被活活打死。毛澤東的《關於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問題》壹文中提到兩位開明紳士,壹個是陜甘寧邊區的李鼎銘,另壹個就是晉綏邊區的劉少白。牛友蘭、劉少白、孫良臣都是陜甘寧邊區參議會成員,這些曾經支持中共邊區政府鄉紳領袖都如此慘死,其他地主在土改運動中的命運只有更慘。1946年夏,中共永年縣的土改運動中召開了鬥爭漢奸宋品忍大會,將宋活剮幾千刀,最後將剩下的幾根骨頭餵了狗。[9] 鐵絲牽父遊街的牛蔭冠回憶晉綏土改的情景時說:“我記得我們晉綏黨校搬家時,從興縣搬到寧武縣,沿途發現被打死的不少,其中有壹個區長被綁在樹上,用樹皮刮他的肉,滿身流血,刮到骨頭,最後刮死。”[10]

  1946年夏,劉少奇在西柏坡主持召開了交流土改經驗的“全國土地會議”。會上,晉察冀解放區介紹了把地主全家老小趕出家門去流浪、討飯的“掃地出門”經驗;晉綏解放區介紹了“查三代”“查”出惡霸地主的經驗,以及根據木欄桿村等地“土改試點”總結出的土改經驗。晉綏解放區土改經驗要點包括:派土改工作組(工作隊、工作團)秘密進村:繞開根據地原有的中共基層組織;“紮根串聯”:找那些衣衫、房子最破爛者為依靠對象(中共後來在建國後的土改運動、四清運動中沿襲了這壹套路);“發動群眾”:啟發動員貧苦者的“階級覺悟”,激發農民仇富情緒,向他們灌輸“階級仇恨”觀念,動員他們訴苦;組織鬥爭:組織農民批鬥、毆打和迫害地主及家屬;剝奪地主財產。被毛澤東批“右傾”後,劉少奇轉而積極推動暴力土改以贏回毛的信任,在會上指示將上述土改經驗在各解放區推廣,主持頒布了中共中央《全國土地法大綱》(共16條)。

  傳統鄉村中,勤勞,務正業者均有作佃戶和自耕農的機會。不務正業、好吃懶做的地痞、無賴、二流子最為貧窮,最具仇富心態。會議要求以這些最貧窮,衣衫襤褸者為“基本群眾”,依靠他們在農村中“串聯”,擴大“基本群眾”隊伍,安排這些人帶頭鬥爭地主,帶頭喊口號,給地主戴高帽、掛牌子,動手毆打地主,甚至穿上鼻子拉著遊街,稱這樣的局面為“群眾發動起來了”。“全國土地會議”的另壹決定是在全國解放區推廣將地主全家“凈身掃地出門”的經驗,要求每村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劃出”地主。按照毛澤東、劉少奇的殘暴土改指標,各解放區在大會後“劃出”地主的比例高達近30%,其中晉綏解放區劃出地、富的人口比例更達到了40%。[11] 根據謝覺哉日記記載,200多戶的木庵康寧村在土改中被“劃出”了90多戶地主、富農;118戶的李家口村在土改中最初劃出8戶地主,2戶富農,後在上級的要求之“劃出”地主、富農多達53戶;泉臺三井鎮壹康姓中農被“劃”成了富農,父子6人2人被殺,3人自殺,家產被全部沒收,唯壹剩下的八路軍兒子得訊回鄉後憤而自殺。劉少奇主持推出的《土地法大綱》是中國農村的另壹大災難。這壹大綱的主要內容為:按人頭平均分配土地、廢除土改以前的農民債務、土改的執行機關是農會和貧農團、組織人民法庭等等。大綱字面上沒有明說殺地主,但“以農會和貧農團為執行機關”,“組織人民法庭”等規定的實際意思是賦予貧農團和農民大會殺人權,是按照蘇俄在農民運動講習所教唆的殺人奪財作法,鼓動農民殺人。由於農民大會在多數村莊不可能經常召開,貧農團成了農村中是最高權力機關。如同1920年代農民運動中“壹切權力歸農會”,農會隨意殺人情況壹樣,各根據地的土改工作隊鼓動農民殺害地主,讓農民手上或多或少沾上地主的血,交上“投名狀”,斷了他們的退路。

  土地會議和土地法大綱給華北農村帶來了屠殺狂潮,中共在解放區土改運動中酷刑折磨、殺害了數以萬計的地主。在山西黎城,工作隊已宣布土改結束。然而當劉少奇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地主殺我們壹個人,我們殺他二十個人”講話傳達到黎城後,工作隊趕緊執行指示,在壹個晚上就將關押中百余地主全部殺害。親歷土改運動的農民回憶說:打死人很多,幾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風氣,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沒有,不代表咱落後了嗎?地主富農有的是被鬥完後槍斃的,有的是被亂棍打死的,濱海區被殺者有壹萬多人”。[12]  “批準殺人的權力在區壹級,二十來歲的區長或區委書記掌握著全區十多萬人的生殺大權。深夜,年輕的區委書記(或區長)坐在煤油燈下,根據各鄉上報的材料,勾畫明日的殺人名單。冀晉區阜平縣許多村莊將地主掃地出門,半月左右時間打死300余人。冀東區殺死7600人,薊縣馬伸橋在打土豪鬥爭大會上半小時內打死48人,樂亭縣處決、自殺100多人。”[13]  “壹些地方允許貧農團成立‘人民法庭’,冀東某村甚至讓村民投黃豆來決定誰該被劃為地主處死。有個農民因其祖父雇過壹個長工而被鬥爭,小學生們被動員起來用錐子、剪子、小刀、鐵釘在他身上戳眼、掏洞、割肉,直至他斷氣。”[14]

  土改中殺人的方法有:亂棍打死、開膛破肚、“砸核桃”(石頭砸死)、“凍豆腐”(把人脫光淋上水在雪地裏凍死)、活埋、吊死、“掌天燈”(燒死)、“磚頭會”(砸死)、“坐飛機”(摔死)、“倒拖蔥”(拖死)、“過篩子”(鐵篩子篩死)、“刮樹”(活活刮死)等等。在膠東、晉綏、河北等地,殺地主、富農的手段有剝皮、砍頭、活埋、石頭砸死、火燒、拖在馬後、樹上吊等等。壹種辦法叫坐針櫃。把放衣服存糧食的躺櫃拿來,中間去掉隔板,在裏面撒上棗樹針,把被鬥的人全身衣服扒光,扔進躺櫃裏,蓋上蓋,然後來回搖櫃,搖到受害人肉腫皮爛;還有壹種辦法叫扔四方墩。將被鬥地主從長城烽火臺上推下,不死拉上來再推,再推還不死,那就大石頭砸,直到腦漿迸裂。韓姓教書先生之妻被土改積極分子認定是壞人,從四方墩上推下摔死。土改積極分子田某有意在推前松開她的腰帶,拉住她的褲角管,讓她赤裸下身而死。壹個叫周二的藥鋪掌櫃,被人剝光上衣,頭朝後著地,身上坐人拉著壹路狂磨,磨到後腦勺塌陷,肋骨露出,腦漿、鮮血壹路。[15]  貧雇農口號是:“斬草除根,將地主、富農全家殺絕”,甚至包括地主家懷了孕的女人。[16]  在人口很少的山西興縣,千余人被殺害,近千人自殺,六十三人被掃地出門後凍餓而死。[17]

  在晉察冀,土改政策被表述為“百分之九十五群眾要求打人、殺人,領導機關不能制止”; “百分之九十以上人的意見就是政策,就是法院”;“壹升租子也是剝削”;“將地主掃地出門”;“從肉體上消滅地主階級”。“土地會議”後,阜平縣土改工作隊在半個月中殺了三百多人,平山縣三天打死了壹百多人,晉察冀區土改復查統計顯示有四千多人被殺害,受迫害者有幾十萬人之多。[18]  被殺害的地主之外,有更多被“掃地出門”的農戶在東北、華北的寒冬中凍餓而死。上述例證顯示解放區土改運動殺人規模之巨大。如此殘酷屠殺的土改引致還鄉團回來殘酷報復毫不奇怪。壹場所謂的土地改革,將千百年來和諧自在中國農村變成了仇恨和仇殺的世界。

  雷震遠神父評論解放區土改說:“共產黨執行莫斯科滲透中國的計劃,開展階級鬥爭。……農民中實際沒有什麽顯明的階級存在。因此共產黨必須造出階級的分別,煽動階級鬥爭以攫取人民財產。共產黨劃定階級並沒有確定標準,壹個村莊上田地最多的便被列為地主。劃分階級的尺度伸縮性很大,這個村莊的地主在另壹村莊上可能是中農。財產之剝奪通過暴力流血的方式。達成此目的的重要方法共有四種:第壹是翻身會,把工人和雇農聯合起來,變成他們原來主人的主人;第二是復仇會,讓窮人向富人報仇;第三是清算會,以償還舊債的借口搶掠富人,每壹個活著的人或他的祖先所曾做過的任何壞事都須累積利息償還。壹件莫須有的壞事自然永遠可以找到;第四,貧農會,即窮人和雇農的組織。這部份人比其他任何人都享有優先權,直屬於共產黨中央政府行政機構的指揮。”[19]

  中共發動土改運動的預定目標之壹是依照“支部建在連上”控制軍隊的作法,在每個村莊建立黨支部,實行“支部建在村上”、“財政建在村上”,以土改中認定的地痞流氓積極分子為農村領導。中共冀察熱遼中央分局副書記,熱遼土改工作團團長黃火青在1948年10月的土改總結會上說:“自願捐糧、捐款全是假的。侵犯中農,打擊面大。有中農說:‘當兵(參加傅作義軍)背起槍來打農會。’有的準備在火線上用槍打死鬥爭過他而又壹同參軍的貧農,熱中更影響到鞏固部隊,部隊大批逃亡,開小差。二流子打算著吃鬥爭飯,不事生產,侵犯中農。殺人如麻!為什麽殺那麽多人呢? 因為有追浮財和肉體消滅思想。北票縣委宣傳部長就是這個思想的典型。有的人同誌說:‘地主、富農抓住就殺沒錯。’見好院就搬,見東西就搶,亂打亂殺,解放區百姓大逃亡,壹個村壹個村,全村人逃往國統區、傅軍占領區。好多村子人都跑完了,搞成無人區。有壹些流氓成分的村幹部,敢說敢幹,不怕地主,鬥爭開始時,作用很大。但破壞有余,建設不足,對清算積極,對土地和生產卻毫無興趣。群眾開始發動時,什麽積極分子都可利用,來者不拒,流氓和投機分子很容易混上臺,他們做的壞事,群眾不敢說。”冀熱遼中央分局宣傳部長趙毅敏在冀察熱遼黨代表會報告中說:“在冀察熱遼,土改中提拔的幹部很多二混子與煙民。他們確起了先鋒作用,但由於流氓本性,只有壹部分改邪歸正,另壹部分則墮落腐化,揮霍經濟果實,認為是共產發財機會到了。”黃火青、趙毅敏的內部報告證明,傅作義關於他得到人民群眾廣泛支持,人民爭先恐後加入傅軍不用動員之說是真實的。親歷解放區土改的王寧(周小舟夫人)在回憶錄中證實:“我親身看了那個土改,想起來很難受。鬥地主,其實不是什麽大地主,只是勞動力缺乏,請個工人,種種地,就叫地主了。鬥的時候,搭個架子,把那些人吊起來。幹部有的是痞子幹部,真正的老實農民到那時惹不起那些痞子幹部。” [20]

  土改運動消滅了千百年來作為農村領導者鄉紳階層,代之以地痞流氓。流氓無產者原處社會邊緣,懷有怨恨、報復心理,壹旦掌握決定他人命運的權力必然濫用。河北曲陽縣獨古莊貧農團是土改後流氓、無賴在鄉村當權的典型。由流氓、無賴組成的獨古莊貧農團為勒索糧食,毒打中農張洛坡家四口,“用棉花塞住嘴,然後吊打、用火燒、暈醒後再用燈燒耳朵”,致張殘廢。無賴本性懶惰,缺乏生產積極性,掌權後要求“吃凈鬧光”,在土改中寧要浮財而不要土地,不願辛勤耕作,聲稱“吃吧,咱村地主富農多著哩”。該村早已進行過平分和復查,村中已沒有地主、富農,但他們為撈取好處而“見肥就咬”,封門、沒收財物。在工作組進村前後,貧農團接連封了八戶的門,將被封戶當天逐出。[21]  “在分房分地結束之後,土改積極分子分了地主的妻女。地主都被鬥死了,或逃亡失蹤了。這些女人被農會幹部統統招來,作為財產再分配給村裏討不起老婆的男人。有些地主命大,沒被鬥死,可他的老婆還是被農會幹部強行奪走,再分配給別的男人。不僅僅地富和鬥爭對象的女人被分配掉,就是富裕中農也不例外。”[22]  地痞、流氓不僅出現於土改運動積極分子中,還出現在中共幹部中。在晉綏黨校的“搬石頭”會上,家庭成分是地主富農的幹部被要求掛著“王八蛋”牌子,坐指定的“王八蛋席”,[23]  如此整肅設計應是出於黨內高層中的痞子之手。

  中共土改運動的預定目標之二是要求農民無償為中共的戰爭服務,即“支前”(支援前線)。土地改革並不是要解決農村的經濟問題,而是要獲得“取之不盡”的財政資源,將巨額軍費負擔由分散的鄉村負擔。美國記者傑克·貝登(Jack Belden)考察河北土改後寫道:“恐怖的手段越來越厲害,人口中相當壹部分被消滅。土改的結果讓農民人人都害怕,極度緊張,因此中共要農民參軍、出夫、出糧、出錢時,農民壹句怨言也不敢發,還得表現積極。”動員農民支前與動員參軍套路壹樣的強迫手段。在土改中工作隊和貧農團隨意殺人的恐怖中,農民不敢拒絕支前。晉冀魯豫區領導人潘復生的說:“農村中的黨建、征兵、征糧等壹切工作都必須圍繞著土改這個中心任務來完成,不進行土改就無法開展其他工作。只有黨在學會了通過階級鬥爭這壹核心任務來發動群眾以後,才開始走向勝利”。彭真在《平分土地與整頓隊伍》壹文中說:“農民壹翻身,就會要求武裝保衛自己的勝利果實,我們應動員大批黨員和翻身農民參加解放軍,依靠他們提高我們軍隊的質量,使之成為更能打勝仗更能堅決支持土改的人民武裝。”就這樣,中共通過土改控制農村和農民,征集了難以想象的物資和人力投入戰爭:在遼沈戰役中動員了1.4萬副擔架、4萬輛大車、10萬隨軍民工,30余萬人的民兵武裝;在平津戰役中動員了30余萬民工和40余萬人的民兵武裝;淮海戰役,共動員民工543萬人,征集擔架20萬副,大小車88萬輛,挑子30萬副,牲畜76萬頭,總共籌運糧食10萬斤。其中,山東解放區籌集了糧食10億斤、食油72萬斤、食鹽87萬斤和難以計數的蔬菜送到前線,膠東、渤海、魯中南三區婦女做了軍鞋762萬雙,軍襪22萬雙,軍衣736萬套,軍被178萬床。[24]  劉少奇1949年4月在“天津講話”中承認:解放戰爭時期政府財政這樣困難,負擔最重的是農民,他們又要出公糧,又要當兵,又要當伕子,支持前線,優抗代耕,出教育費等等。如同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共語匯中意味屠殺搶劫壹樣,中共動員意味著逼迫,意味著不響應召喚就沒有活路。可以想象,這樣的土改運動、支前運動對農業造成的摧殘有多大。事實上,土改運動使大片農田荒蕪,許多地區顆粒無收,是1946至1948年大饑荒的主要原因。

  中共土改運動的預定目標之三是動員農民參軍。參與鬥爭和殺害地主後,農民為避免地主組織還鄉團回來報復被迫參軍,跟著共產黨去打國民黨。中共的革命史稱:農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踴躍參軍支前。事實並非如此。農民不願離開土地和家庭去打仗,想盡各種辦法逃避參軍。臨沭縣土改中動員參軍的情況具有代表性。那裏的參軍動員是逼迫和哄騙相結合。逼迫手段包括“綁、打、押、罰”,“妳不去就揭妳家的鍋,封妳家的門”;哄騙手段包括:“保證到部隊後就回來”,“參軍後妳家就不受窮了”,“灌酒,趁精神恍惚時問‘願意吧’”等等。有參軍者後來回憶說:“誰自願是婊子養的。動員參軍比國軍和鬼子厲害,躲都沒處躲,逼得群眾砍手、腳,上吊、投井、喝鹵水、裝瘋癲。”[25]

  中共的暴力土改運動持續整個國共戰爭期間。暴力土改必然激起農民的大規模反抗。在蘇聯,革命後剿滅白匪內戰長期持續,蘇共所謂的白匪其實主要是反抗暴力土地革命的農民武裝。在中國土改運動的情況大致相同。從解放區逃亡的地主在國民黨軍支持下組成武裝還鄉團回鄉報復,然後大批被中共軍隊鎮壓。中共稱這種鎮壓農民武裝反抗的行動為“剿匪”。暴力土改從東北解放區開始,推向全國各解放區,所謂“剿匪”也從東北開始,推向了全國,壹直持續了十多年。與蘇聯的情況壹樣,被消滅的數以百萬計的所謂“匪”中,絕大多數是反抗暴力土改的農民暴動隊伍。

  中共的暴力土改運動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罪行,是共產革命帶給中國的災難。它開啟了中國農村最黑暗的時代。這場地痞流氓剝奪、屠殺正經農民的運動徹底顛覆了傳統道德,封死了勤勞致富的道路,開啟中國人道德敗壞進程。國民黨主張保護鄉紳,反對殺人奪財的土地革命,這是它與蘇俄決裂,與中共開戰的動因之壹。土改運動後,中共的黨文藝推出了無數作品長期歌頌著這壹運動。其中最有名的兩篇代表性長篇小說是周立波的《暴風驟雨》和丁玲的《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中共相關段落編入了小學教材,長久地向學生灌輸階級仇恨。兩作品同獲“斯大林獎金”,是土改災難之蘇俄輸入性質的壹個證明。黨文藝的土改文藝作品欺騙世人說,土改中的殘暴是由於“惡霸地主”破壞活動所導致。事實上,土改運動的殘暴是因為毛澤東指責溫土改右傾,明確要求土改要激烈、要暴力,即中共所謂的暴風驟雨方式。小說《暴風驟雨》的故事梗概是,1946年到1947年,中共“土改工作隊”在蕭隊長率領下進駐東北元茂屯開展土改,通過發動群眾,肅清了以惡霸地主韓老六和杜善人為代表的反革命破壞勢力,取得了土地改革的勝利。其土改運動背景是,“東北松江省委負責人張秀山公開主張農民對地主的打擊越激烈就越人道,強調農民的鬥爭‘不要受任何條文限制和約束,放手本身就是政策’”。[26]  六十年後,導演蔣樾來到元寶村“暴風驟雨紀念館”拍攝,問壹個農民當年扛長工的如何悲慘,農民回答:“我給他扛活他給我錢啊”。劉福德老人坦言:“是那些品質不好的人把土改運動掀起來的。地主、富農比壹般人寬裕點兒,也得去勞動,吃的也都是壹般粗糧。暴風驟雨就是武裝土改,每個人都有槍,許多地主分子被押到鎮東門外槍決。當時,元寶村和相鄰的鋼鐵村會兩家攆(比),妳斃壹個,我也斃壹個,兩村共700戶人,土改運動中在鎮東門外共槍決了73人。”當年的土改工作隊隊員高鳳桐老人回憶《暴風驟雨》中地主“韓老六”的原型說,他在這裏幹了六年,擔任保長是群眾選的。他家窮不嘍嗖的,整兩個錢,也維持不著啥生活,老婆在小學教音樂,給小學生做點校衣,和那個書上寫的不壹樣。”[27]   2006年,記者田磊采訪小說《太陽照在桑幹河上》的原型溫泉屯。當年參加土改的老人說:“那時其實並沒有大地主惡霸。但是,每個村都要求鬥地主,就鬥了有300畝地的顧家三兄弟和地更少的李家三兄弟。他們都是破落地主,人不壞,經常資助四鄰,在災年舍粥給鄉親。分地後,村民們暗地裏會覺得對顧家和李家不公平,分到的地並沒有去種。畢竟,那是人家的東西。”[28]

  土改運動

  中共暴力土改

  ?抗戰後期,中共為貼補迅速擴張的軍費拋棄停止土地革命的承諾,在控制區內恢復了殺人奪財的土地革命,不過不沿用蘇俄輸入的土地革命之名,而改稱土地改革。經過抗戰6102;期長期的減租減息,地主的收入日益微薄,超過平均水平的財產被剝奪幹凈,農村呈人多地少,土地占有平均化狀況。在推翻國民政府的戰爭中,中共為了償還蘇聯軍火債和應付軍費開支,在解放區全面開展暴力土改運動,沒有地主也要鬥出地主,將劃定地主的標準壹再降低。中共解釋農民貧困的原因為土地分配不公和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壓榨。事實並非如此。民國以來,中國農民貧窮的首要原因是兵禍。革命帶來軍隊暴增,使農民遭受越來越多兵匪搜刮和戰亂禍害。例如,紅軍靠“打土豪”維持,打完了大土豪就打小土豪,最後將稍有錢財者壹律剝奪。各路軍隊的軍餉、政府的開支以各種名義最終均由地主承擔。費孝通在考察報告中指出:“以1948年吳縣斜塘的壹份資料為例,每畝田要負擔十三項地方費用,有壯丁費、公路費、電桿費、慰勞費、自衛自治費、鄉鎮經常費、冬防粥、衣、彈藥費、臨時軍草、保丁、保幹事、保隊附餉費、難民費、船捐等。這十三項加起來,每畝田負擔85斤白米。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400畝上下。有田二三百畝的地主生活還趕不上壹個有田幾十畝的自耕農。”

  建國前夕,中國農民黨領袖董時進博士上書毛澤東,請求共產黨停止土改運動。他在意見書指出:共產黨關於土地改革的文件和政要講話提出的不到鄉村人口10%的地主富農占有70%至80%土地的結論依據不正確。民國時期土地委員會對16省175萬戶農戶中調查的結果顯示,36%的農戶擁有五畝以下耕地,24%農戶擁有五至十畝,13%農戶擁有十至15畝,壹千畝以上的大地主只占0.02%。這壹結論與本人在四川,江西農村的考察結果大致相同。在中國,封地或土地世襲的封建制度,兩千多年前就結束了。中國的土地不是分配不均,而是人口太多,土地太少,農村勞力大量剩余。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租賃基於雙方自願,土地擁有者中絕大多數是靠勤勞和善於經營起家的。地主不是壹個階級,“有恒產”的傳統令工農兵學商個階層的人購買土地出租,例如進城女傭和黃包車夫蓄錢置地,擁有小塊土地的農戶租出土地,另外又向地主租土地耕作為生的情況普遍存在。自耕農刻苦勤奮,目標是成為富農或地主。擁有土地不是犯罪,多數土地擁有者極少數人用不法手段奪取土地才是犯罪。如果平分土地,會將勞力束縛在土地上,阻礙中國工業化。平分土地後,土地細化,難實行機械化,且農民在小塊土地上沒有致富的可能,對土地長遠投資缺乏熱忱,土地將退化。土改後,分到土地者的高漲情緒過了壹段時期就會低落,因為他們耕種所得,都要上繳國家,沒有發家致富成為富農地主的可能。再者,土地改革後,由於失卻了地主富農的累進賦稅,將給國家稅收帶來困難。地主富農是農村的先進生產力,他們的財產和土地不可侵犯,他們應當受到尊重,而不是被羞辱,被殘酷地鬥爭。應當用技術手段改進農業,例如推廣良種,興修水利,放幹冬水田,提高復種指數,推廣美國式的農場,實現機械化、化學化,同時提倡節制生育、優生優育,發展其他產業,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出去。[1]

  中共要通過土改運動控制農村、農民和糧食,獲取資源,當然不會接受董博士的建議。 1950年6月,中共在七屆三中全會上提出,將已在解放區開展了幾年的土改運動推向全國。同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土改的目的和任務是“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家具、多余糧食及其農村中多余的房屋……統壹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它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也分給地主同樣的壹份,使地主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保護工商業;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地,其它財產”。中共在《土地改革法》中宣稱土改的對象是共產黨到來前三年間占有數量較多的土地,出租土地剝削農民的鄉紳。人們按常識理解,既然是改革,應該是作價轉讓。在《土地改革法》頒布後的政協第壹屆大會二次全體會議上,有代表們針對中共解放區暴力土改提出,中共只須頒布壹紙法令就能夠達到均貧富,重新分配土地目的,可以不搞階級鬥爭。毛澤東拒絕了政協代表的呼籲,要求將在全國展開暴力剝奪地主的土改運動。

  雖然《土地改革法》中沒有說擁有較多的土地是罪行,但在土改運動中,中共對地主不僅沒收土地,剝奪金銀、耕畜、家具、糧食及房屋,還要發動農民鬥爭、毆打和屠殺地主。在土改還算溫和的江蘇,鬥爭地主的大會已經極為殘酷血腥了。中共在昆山縣的土改運動中組織了1,352次鬥爭會,每會批鬥五、六個地主,該縣1,751戶在鄉地主平均每戶經過三、四次鬥爭會。[2]  土改鬥爭大會的會場基本是酷刑折磨場。現場對地主實施的刑罰包括:捆綁、逼跪、毆打、吊、坐老虎凳、蹲水缸、澆冷水、頭上壓石頭、剝光衣服、逼爬、逼學狗叫、逼吃屎、戳乳房、燒陰毛等等。[3] 在高淳縣固城區安新鄉的土改中,中農趙仲生母子被綁起來吊了壹夜。[4]  中共江陰縣委在總結中承認,土改鬥爭會上毆打,逼跪,剝衣服、澆冷水、吊打的情況普遍存在。[5]

  與鎮反運動的情況壹樣,毛澤東要求土改不得溫和,而要“狂風暴雨”,要求殺地主。按照他的要求,土改批準殺地主的權力也被下放到了基層區壹級,土改工作小組討論決定殺人名單,區長或區委書記根據各鄉土改工作組上報材料批準殺人。當年雲南省鎮雄縣羅坎區土改工作組成員張家正回憶說:“土改工作組下到農村後首先是訪貧問苦,串聯、紮根子,找壹些最窮的人用來做依靠對像。我們找穿得最破,生活最窮的人紮根子。這些人多是好吃懶做、偷雞摸狗的二流子。工作組再下壹步要做的就是先轟開,後攻入。先轟開,就是殺地主,確定了這個村第壹批殺二十個、三十個。殺地主的手段有:剝皮、砍頭、活埋、石頭砸死、火燒、拖在馬後、樹上吊等等。鬥地主的手段就更多了,把碗敲碎讓地主跪在上面,很多人的兩個膝蓋跪爛了。另外還有十指點燈,十個指頭纏上棉花,再沾上油點燃。”親歷土改的作家鐵流回憶道:“土改中殺人像殺只雞……也不脫衣服,也不賞酒飯,五花大綁,插上標子,甩上刑車。解放前有人說共產黨來了要開紅山(大肆殺人),誰也不相信,這回親眼看見了。殺第壹批時,我執內勤(外勤是當地農會的武裝,現稱民兵),那沒頭沒腦的屍體壹大遍,真叫慘不忍睹。”[6] 親歷者侯工回憶寫道:“1952年發生的事我大多忘記了,但是有壹件事至今還記得,就是去看鬥地主,地點就在侯氏宗祠門前。我親眼看到了共產黨鬥爭女地主的殘暴與獸行。她的田地早已被沒收,房屋(在村裏算中上等級的房屋)也被沒收了。雖然已經壹貧如洗,但是仍然有人懷疑她有金飾沒有交齊。參加鬥爭的人采取“擠牙膏”方式對她施加各種毒刑,她始終還是說沒有。殘暴之徒將壹個黑蟻巢放進她的褲襠裏,再把褲腳綁緊。因為她的手被反綁著,她只能哇哇叫喊著在地上打滾。當天晚上,她因為被辱就上吊死了。”

  調查十二縣市,采訪四百位土改工作隊隊員、民兵、幸存地主、地主子女的學者譚松介紹川東土改情況說:“川東是貧窮山區,很少良田千畝的大地主,土改前川東地主平均每人所有土地僅十四點五九畝。許多被打成地主的其實是自耕農,或只是相較富裕的農民,而且中共劃分地主非常隨意,甚至有當教師不需下田勞動也被打成地主。在最窮的巫溪縣,壹家有兩個煮飯鼎罐就被劃為地主。中共在土改中設立人民法庭,下放殺人權,鼓勵殺人。壹位當年土改工作隊員戴廷珍說:‘批鬥之後就是槍斃,我們每到壹個地方都要殺人。’土改中作隊為逼地主交出浮財使出種種殘暴下流手段和酷刑,諸如‘背火背篼’(強迫背炭火鐵皮桶)、‘抱火柱頭’(強迫抱燒紅鐵管)、‘吊木腦殼’(捆頭吊)、‘燒飛機洞’(脫光女子褲子火燒下身)、‘點天燈’(在頭上用粘土圍壹個圈,註入桐油點燈)等等。壹個地主媳婦交不出金銀,被脫光衣服遭受碳烤活人酷刑,烤得奶子和肚皮往下滴油。中共利用地痞流氓對地主施殘暴酷刑,積極分子、民兵公開對地主女子施行殘忍的性虐待,強迫未婚女子脫褲分開兩腿被人摸下身,將木塊、鐵條和脫粒後的玉米棒插進女人下體反復朝裏捅。壹位叫黎明書的男子回憶說,他的姐姐黎瓊瑤當年二十出頭的未婚女子,被逼交出洋錢,交不出先被暴打灌辣椒水,然後被扒光衣服用豬鬃毛紮乳頭,無法忍受當天跳堰塘自殺。壹位土改民兵連長李朝庚接受采訪說,土改時忠縣有個未婚女子梁文華還未結婚,本身不是地主,因為是全縣著名美女,就被十多個土改民兵抓去輪奸致死。土改徹底改變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土地制度,摧毀傳統中國農村的倫理和文化傳統,消滅了農村精英階層,使中國農民淪落為無法自由遷徙的農奴,為中國帶來長遠的惡果。” [7]

  在廣東,華南大員葉劍英、方方根據僑鄉的實際情況決定不學北方的暴力土改,提出“寧慢勿亂”,制定了較為溫和的《廣東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規定土改不激烈鬥爭,剝奪地主但給活路。毛澤東對葉、方的溫和土改政策不滿,稱“廣東土改迷失方向,我要打快板,方方打慢板”,稱廣東、廣西、福建是土改中的“三個小烏龜”,“犯了土改右傾錯誤”,調曾在東北主持血腥土改的陶鑄、趙紫陽主持中南局。毛欣賞陶在廣西“剿匪戰”中血腥屠殺,欣賞被晉冀魯豫中央局書記鄧小平贊為“寶貝”、“土改專家”的趙紫陽在東北和晉察冀的暴力土改經驗。陶、趙清楚毛澤東嫌葉劍英、方方、古大存主持的土改不夠暴力,到任後立即提出 “對地主要狠”。廣東本地幹部抵制南下大員帶來的血腥土改經驗,於是陶、趙在給中央的報告中提出,廣東土改落後原因在於幹部不純,建議整肅廣東本地幹部。毛澤東批示“依靠大軍,依靠南下幹部,由大軍和南下幹部掛帥”,將代表廣東本地幹部的葉劍英、方方調離廣東。在毛澤東支持下,陶鑄發動了“反地方主義”運動,以“地方主義分子”、“反黨集團案”罪名整肅了數以萬計的廣東本地幹部,整肅的手段包括關押,用刑,殺害,例如將中山縣有數十位反對血腥土改的幹部和廣東全省約5%的土改工作隊員被殺害,將更多的土改工作隊員清洗。[8]

  “反地方主義”的同時,陶鑄廢除了葉劍英制定的溫和《廣東土地改革實施辦法》,下達鬥地主,殺地主的計劃指標,將批準殺地主的權限下放到區級,要求“絕不讓壹個階級異己分子漏網”。在陶鑄、趙紫陽的主持下,廣東的土改運動“村村見紅”,每個村子至少要殺壹個地主以向上級交差,全村沒有夠格地主就降低標準以最富裕的農民為“頂替地主”殺害交差,每縣殺人數千,全省殺人數十萬。當時的農村沒有暴富機會,地主的家財都是祖祖輩輩的血汗積累。對於數代積累的家財壹朝被暴力剝奪,外加人身淩辱,多數地主都無法承受,自殺事件大量發生。例如在粵西地區,僅在1953年初就有1165人在土改中自殺,很多地主全家老幼綁在壹起投塘自殺,池塘漂屍在土改中見多不怪。[9]  廣東是被毛澤東批評土改右傾的省,那些受毛贊賞的省更加血腥。

  1952年,中共將土改劃定地主的標準降低,從中農中再劃出第二批地主,對他們再展開鬥爭和屠殺,並對不願要地主的財產,不願參加鬥地主的老實農民以對抗土改的罪名展開同樣的殘酷的迫害。這種降低標準再劃壹批地主的作法再現了當年紅軍降低標準再打出壹批土豪最後將稍微有點錢財者都打光的作法。到1953年春,中共宣布完成了土地改革,全國三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分得約七億畝土地,近300萬頭耕畜,近4000萬件農具,以及3800萬間房屋和105億斤糧食,而將暴力剝奪和殘酷迫害上千萬地主、富農以及中農,屠殺了兩百萬地主、富農和奉行溫和土改的中共幹部的罪惡隱瞞。

  土改運動是共產革命禍害性質的壹個標誌。蘇共在建立共產政權後立即發動了消滅富農的運動,中共在蘇維埃國時期已經開始了這種殺人搶劫運動,國共戰爭期間將此運動推行整個解放區,在建國後再推行全國。蘇共的消滅富農運動,蘇共發動的土地革命,中共在蘇區的“打土豪分田地”與中共建國前後的土改運動本質上都是壹回事,都是共產革命打消滅剝削旗號,召集地痞流氓搶劫殺害正經農民,以搶劫的民財充軍費的運動。在推翻國民政府戰爭中,中共通過土改運動控制了解放區的農村和農民,將內戰的巨額軍費分散給解放區的幾億農民負擔,調動數百萬農民為戰爭提供資源和服務。建國後,毛澤東立即挑起了向世界宣戰的朝鮮戰爭,需要更多的資源,因此要進行更大規模的“打土豪”,要控制全國的農村和農民。因此,他稱土改運動為“取得財政經濟狀況基本好轉的首要條件”。

  在土改運動這樣的史上最大規模殺人搶劫中,沒有農民揭桿而起是不可想象的。在幾年前的國、共戰爭中,中共最早在東北推行暴力土改,導致解放區周邊的地主活不下去,不得不組織還鄉團報復,解放軍再以剿匪名義鎮壓反抗者和還鄉團,因此中共的所謂剿匪戰也最早在東北展開。隨後,中共的暴力土改擴大到華北,所謂剿匪戰也擴大到了華北。從1946年東北“暴風驟雨”土改到1955年的農業合作化的十年間,中共在各地大規模的剿匪戰沒有停過,有260萬反抗武裝被中共正規軍武力鎮壓。[10]  這些被鎮壓的所謂匪中,大部分是反抗暴力土改的農民武裝。中共在歷史教科書中贊揚歷代的農民暴動,卻以剿匪戰的說法掩蓋了建國前後十年間反抗土改暴行的農民暴動。這些暴動中有可歌可泣的英勇故事,這段歷史有待重新書寫。

  土改運動帶來的壹大災難是消滅了鄉紳階層。孟子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11]  他在兩千年前就指出,擁有壹定數量的財產是讓人遵守社會秩序、維持善良的必要條件,壹無所有的遊民必然作惡。傳統中國社會中,人們抱有“有地才穩”的觀念,認為有產業,才有責任心。所以不論在城、在鄉、為官、為商、為民都會以余錢置田產。千百年來,中國政府規模很小,縣級官員很少,小縣衙數人而已,縣衙之下無官府,廣大鄉村由鄉紳領導。鄉紳,即地主,擔負著鄉村興辦學校、賑濟災民、修橋補路、興修水利、調解糾紛、舉辦舞龍燈、賽龍舟、唱大戲等鄉村文化活動的責任。他們絕大多數樂善好施,憐貧恤老,肩負著鄉村中的社會救濟責任。例如,1842年無錫連降大雪,無錫訓導余治奔走於同城士紳之間,募資設立“恤寒會”,貧民得有棉衣,攤販得有風帽,孤老得有暖被。該會更雇人挑擔送炭,以濟貧凍之家。余治還呼籲無錫各鄉設“庇寒所”供大雪毀屋之貧民借宿;1843年蘇州降雪奇寒,士紳每日預備炒飯和姜湯,凡過往貧民皆得壹碗;光緒年間,陜西鄉紳嚴作霖等傾力賑災,為地方誌贊為“其行誼有超出古今任俠之上者”。嚴作霖發出募災公啟說:“好善之士,凡遇各省災荒,無不慷慨解囊,救援恐後。然未有壹省之災關系全天下之局,普天率土,皆當引以為切膚之痛,而不容稍存漠視,如今日秦中之賑務者也……數十萬饑寒之眾,倘無以還定安集之,其關系於大局者實非淺鮮”。[12] 上述善舉代表著鄉紳群體的積善傳統。

  鄉紳地主多是勤勞儉樸、善於經營的“田秀才”,種田的“好把式”。他們受教育程度高,農具比較齊全,資金比較充足,生產具有壹定規模,有動力、有知識去提高生產水平,改進農業技術,培育良種。他們的農、副業產量是當地最高水平,他們的先進耕作方法為農民起著示範作用,代表著農村的先進生產力。古詩中的春社就是鄉紳領導鄉村的寫照。春社是春耕大忙季節之前的村民大會,由村中德高望重的鄉紳地主召集,每個農戶的當家人出席,商討本年度耕牛、農具、種子、肥料、水資源的分配和調劑、預防旱澇災害等生產大事。鄉紳是鄉土中國的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科舉廢止後,各地的新學堂幾乎全部是士紳捐資創辦。鄉紳們是理所當然的鄉村領袖,是民國時陳炯明、閻錫山、梁漱溟、晏陽初等人推動鄉村自治所要依靠的“好人”。然而,千年來領導中國鄉村的“好人”階層被中共以土改的名義暴力消滅,農村從此失去了有責任心,有救濟責任感,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精英階層。

  土改運動帶來的另壹大災難是痞子無賴成了鄉村的領導者。這些人就是孟子所說的“放辟邪侈,無不為已”者。他們缺乏同情心,沒有道德底線,易於被煽動起仇恨,什麽壞事都敢作,他們大多文盲,能力素質低下,沒有責任感,不事生產,好吃懶做,很多人在土改分得田地後不去耕種,而是轉賣給別人立即揮霍。這些人掌權後將人性中的惡充分發揮。幾年後,他們成了全國農村造假,吹牛,“放衛高產星”的帶頭人,成了大饑荒中的挨家挨戶搜刮糧食的基層打手。他們沒有領導鄉村生產的正經本事,卻能創造出駭人聽聞、下流至極的迫害招數。

  土改運動帶來的第三大災難是劃分階級成分。中國自古有地主,但沒有地主階級說,有富裕農民,但沒有富農階級說。地主階級、富農階級,甚至富農概念與土地革命,蘇維埃說法壹樣,由蘇俄在華開辦農民運動講習所時引入中國的邪說。共產黨在農民運動中推出富農說的用意是,在夠不上小地主的農民中再劃壹批人稱為富農,以便多剝奪壹批民財。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8月發布的《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稱: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叫做地主……;富農:富農剝削的方式,主要是剝削雇傭勞動(請長工);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為半地主式富農”。從字面上看,中共的這壹決定好像是對農民經濟狀況的壹種評估。而實際上,中共將農村中的富裕階層劃定為罪犯,不但要財,還要命,對不殺者也要作為長期的打擊、整肅對象。土改運動中,中共宣稱地主、富農經過三年“改造”後可以改變成分,屆時只有農民,不再有剝削階級。但土改運動後,中共給幸存的地主、富農戴上“地主分子”、“富農分子”的帽子,在此後三十年中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力、居住行動自由,對他們殘酷迫害,使幸存的地主富農戴著地主分子、富農分子的帽子含冤離世的,使他們的子女承襲種姓之罪,繼續成為“成分不好”,“出身不好”的賤民,在上學,就業等方面長期受到歧視和迫害。常言說,打了不罰,罰了不打。像這樣將有產者剝奪後到赤貧後再殺,再鬥,再長期株連迫害,是共產革命所獨有的罪惡,也是人類歷史上最惡毒記錄。

  中共的土改運動是對世界文明潮流的反動。它否定生命權和財產權,否定人與人平等,否定妥協和寬容,煽動鬥爭、仇恨、搶劫和殺人,讓痞子、無賴、懶漢不勞而獲,並作農村的領導者,顛覆勤勞致富的傳統道德觀念,使世代和平相處,和諧自在的鄉土中國變成了謀財害命的仇恨世界。它在人民中劃分階級,給全體農民留下了難以愈合的創傷。從經濟學角度講,土改運動摧毀了土地和地租的市場,使土地不可能再向種田能手集中,使農業失去活力,使農民失去生產積極性,造成農民長期貧困,城鄉差別越來越大。土改後三十年間,中國農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農村經濟雕敝,農村基層領導劣質化,是土改災難的繼續。文革後,中共對建國之初被剝奪的部分有影響的工商業者有所退賠,但是對在土改中被剝奪殺害的地主無平反,無退賠。土改運動五十多年後,中共提出了“和諧社會”的口號,但拒絕為當年殺害兩百萬地主富農謝罪天下。

  土改運動展現了中共領袖們靈魂的醜惡。毛澤東、劉少奇為代表的壹大批地主出身的中共高層比誰都清楚小地主的疾苦。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中鼓勵鬥地主,殺地主,燒地主宅子,提出“有土皆豪,無紳不劣”的口號,同時保護自己的地主大宅。張國燾在土地革命問毛說:“所謂‘有土皆豪’,難道有壹小塊土地的自耕農,也算是‘豪’嗎?妳自己也算得是湖南的壹位紳士,難道也‘劣’嗎?”“他(指毛)是個不肯認輸的人,只是大笑壹陣,說不過是為了當前實況的需要,才說出這些話的。”[13]  毛澤東不只是隨便為了情況需要說些激烈言論,而是積極鼓動農民殺其他人家的地主。劉少奇在回憶文章中強調其地主祖父、地主父親是老實厚道的莊稼人,克勤克儉,苦心經營而逐漸發家,但在土改運動中,他和其他中共革命家們都與毛澤東壹樣,壹面保護自己的地主之家,壹面大力推動屠殺其他地主。

  對於在土改中分得土地和其它生產資料的農民來說,土改運動是壹場騙局。因為,中共在建國之前就策劃好了要實行農業合作化,將土地收歸政府控制。土改運動中,中共中央於1951年9月召開了第壹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於1953年2月作出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強制農民加入合作,以集體的名義將農民的私有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收歸政府控制。廣大農民的自耕農夢只作了壹年多,在土改運動分得的土地連同土改前的私有土地被中共以合作化的名義全部沒收。經濟學家楊小凱指出:“1950年在中國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不但違反了抗戰中共產黨作出的不再侵犯地主財產的憲政承諾,而且犯下了許多刑事罪,殺害了很多地主及其家屬。這種國家恐怖主義行為不但是壹種對經濟學的無知,而且也是國家機會主義的極端,國家政權犯下反人類罪,謀殺罪。這類罪行的合法化,為日後歷次政治運動中國家犯下的反人類罪行開了先例。中共官方的宣傳壹直聲稱土改得到農民支持。土改雖被宣傳為解放生產力的手段,但它實際被用來作為政治動員的手段,用政治迫害和威脅來動員群眾,樹立起共產黨的權威。在土改後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三反,五反等壹系列運動中,用任意侵犯人權,不經司法程序,用黨所控制操縱的群眾運動來推動政府的政策等等,成為1950—1979年中國執政黨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是長期的,只能從國與國長期發展的表現看出來。土地改革從根本上動搖了中國人對財產權的信心,也挖掉了公民政治權利的財產權基礎。對人們投資和經營私人財產和企業有根本性的影響。”[14]

  為維護土改運動的合理性,中共在土改運動後長期醜化地主、鄉紳,將編造的惡霸地主故事選入教材,煽動階級仇恨和階級鬥爭。《白毛女》是這種煽動的代表作之壹。1942年,毛澤東在延安整風運動中發表了著名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要求文藝要有階級性,要為階級鬥爭服務。延安魯迅藝術學院(魯藝)院長周揚組織賀敬之、丁毅等人,按照“階級鬥爭”要求改編“白毛女”故事,在楊白勞欠債不還的事實上虛構出,黃世仁為霸占喜兒要求本利全還,將楊白勞逼上絕路、大春參加了八路軍等情節,將黃世仁描寫成為富不仁,逼死人命,霸占少女的惡霸,編出了歌劇《白毛女》劇本。1943年5月,歌劇《白毛女》在延安公演。周揚感到該劇雖有了階級鬥爭主題,但在體現“文藝為政治服務”方面還不夠力度,決定對其主題再次“提煉”為“舊社會把人變成鬼,新社會把鬼變成人”,並以這個劇向中共七大獻禮。中共七大召開前壹天,七大代表們在延安中央黨校禮堂觀看了《白毛女》。毛澤東、劉少奇盛贊了該劇,劉並表示黃世仁罪大惡極應該槍斃。根據劉少奇此言,故事原型,鄉紳黃世仁被槍斃,成了中共“黨文藝”的犧牲品。土改運動後,歌劇《白毛女》成了“文藝為政治服務”的代表作,被冤殺的黃世仁在死後成了惡霸。

  中共全面腐敗

  1989年11月,中共在東歐巨變的背景下召開了十三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壹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其中要求采取兩大舉措:壹是實施緊縮財政信貸,以繼續控制“洋躍進”以來的通貨膨脹;二是大規模整肅官倒公司以平息民怨。緊縮財政帶來了經濟蕭條,全國個體戶註冊商戶和私營企業大幅減少,留下企業間互相拖欠的巨額“三角債”。在整肅“官倒”公司方面,中共只能作壹些撤銷官辦公司的表面功夫。因為,官倒、腐敗的背後是不受制約的黨權,中共堅持黨權不受約束,對官倒、腐敗等黨權產物當然不可能真正觸動。六四民主運動的兩個主要訴求限制特權和反腐敗。民主運動被鎮壓後,真正能限制特權與腐敗的反對黨和獨立媒體不能出現,於是 “官倒”、腐敗迅猛泛濫。

  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推動經濟市場化之名掀起了“下海熱潮”、“圈地運動”和房地產熱潮。在權力尋租的格局中,有權力背景的個人和公司無需真正投資,甚至無需預付定金,即憑權力背景即可以通過行政審批拿到計劃價的物資、進出口指標、外匯額度和最賺錢的“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界限圖),即地皮,轉手即可獲得數倍,甚至十數倍的暴利,同壹塊土地被轉幾道手普遍發生。在權力尋租的格局中,紅色家族為主體的“官倒”們通過權力交換,攫取了行政審批價和市場價之間數千億元的地價差、匯價差、雙軌物價差,掠奪了比1980年代官倒更大規模的國民財富,迅速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變身為新壹代的官僚資產階級和紅色家族財閥。東亞的日本、韓國、臺灣都存在財閥模式,但日本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第壹勸銀,韓國三星、現代、LG為代表的東亞財閥在自身成長的同時幫助實現了民富和公民社會成長,是社會進步因素。而在中國,紅色權貴財閥幫助維護壹黨獨裁,是阻礙社會進步,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反進步力量。

  在中共的獨裁體制下,領袖的地位不取決於民意,而取決於軍權。江澤民被元老們選中上臺,但在黨內軍中均缺乏權力基礎。應對這種局面,他上臺後後采取了幾項辦法鞏固權力地位。其壹是縱容軍隊經商。軍隊經商不是江澤民開啟,而是鄧小平時代的產物。掌握最高權力的同時,鄧小平發動了“洋躍進運動”,造成整個1980年代國家財政虧空。政府無錢應付開支,國防預算只夠約70%的軍隊開支。於是,鄧小平決定讓軍隊經商,號稱“以軍養軍”,主持中央軍委兩次下達了允許軍隊經商的文件(1986年5月;1989年3月)。楊尚昆、王震等元老為軍隊企業題詞,積極支持軍隊經商,軍隊腐敗從此泛濫。江澤民當上軍委主席後繼續放縱軍隊經商。在他縱容下,軍辦公司爆炸性增長。這些公司利用特權為所欲為,不受監管,逃稅,走私,經營特殊行業,無惡不作。軍隊經商的腐敗規模超乎想象。例如南京軍區壹名上尉成立了壹家“宜興中國人民長城公司”,以優厚的分贓條件,從銀行貸得巨款,貪汙了三個億;軍委辦公室主任董良駒擁有建於全國名勝之地的九幢豪華別墅和十五輛豪華轎車;廣州軍區司令員以軍辦公司名義買了六幢花園別墅,四輛豪華轎車;廣州軍區七名軍級幹部搬家裝修,僅衛生間設備就花了120萬美元;海軍副司令王守業貪汙了1.6億元。軍頭們手中有了錢,又不受監管,驕奢淫逸,為所欲為,黃色產業泛濫。各級軍隊機關的俱樂部、招待所、療養院、渡假村遍地開花,成為高級將領尋歡作樂的場所。其中,有些特級場所設施極盡奢華,配備醫務所,急救直升機。例如,總參三部屬下就有15間娛樂場,編制外招聘了數百“六陪”女郎,更發生了女青年被奸汙後自殺的事件。軍隊文工團從來就有高層“後宮”之稱。前海軍司令員王守業被調查後,其媒體就報導出他至少有五個情婦,且分別來自南京軍區文工團、總政文工團、北京軍區文公團,幾乎遍布全國軍隊的文工團。

  比黃色產業更大的軍隊禍害是武裝走私。軍隊動用軍用車、軍艦、軍用專列,出動士兵保護走私。僅1998年上半年軍隊開槍、開炮打死海關緝私人員及公安武警、司法人員450人,打傷2200多人。1998年7月26日,為四艘來自北歐的走私油輪保駕護航的北海艦隊四艘炮艦、兩艘獵潛艇與公安部和全國海關總署調集的十二艘緝私炮艇在黃海炮戰,造成八十七人傷亡。中共將此罪惡作為機密隱瞞。朱镕基在壹次“反走私”會議講話中提到,統戰部走私汽車壹萬輛,與政協黨組合夥分贓23億元,軍隊走私每年5000至8000億,以逃稅為貨款的三分之壹計,約兩億走私收入的八成以上進了軍中各級將領私人腰包。軍中走私貨物中包括毒品。菲律賓國家安全顧問戈萊日表示,在中國東部五個省內有些非法毒品制造廠由身兼二職的中國軍隊人員經營,僅向菲律賓販賣冰毒量每年就近12億美元之巨。[22]  中央軍委副主席遲浩田在西山軍委、軍紀委生活會講話中承認:“1994年以來,軍隊所辦經濟實體的資本及收入80%以上被高、中級幹部挪走私分,每年軍費中有50%以上是花在高、中級幹部吃喝、出國旅遊、修建豪華住宅、購買豪華轎車上。”1998年軍費加超支共1311億,50%是655.5億,加上從軍中經濟體挪走的共計貪汙公款1863.5億,也就是說軍中幹部1998年揮霍了相當於當年940億軍費預算兩倍的國民財富。

  眼看軍隊爛掉,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不得不於1998年秋下令停止軍隊經商,將軍隊產業轉交地方,撤銷軍隊、武警、公安經辦的經濟實體。號令壹出,軍隊將領立即掀起了武鬥,私分,轉移,卷逃的狂潮,軍隊、武警為分錢、分贓頻繁爆發武鬥,動用槍炮甚至裝甲車開戰。例如,廣東軍區副政委和南海艦隊副政委各領部下在酒吧間瓜分財產,席間鬥毆,廣東軍區後勤部唐處長和海軍湛江基地政治部肖主任喪命;十三軍副軍長崔國棟向西昌軍分區後勤部宋副部長索要2000萬元,被宋槍殺,驚動總參謀長傅全有、總政治部副主任王瑞林和軍內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周子玉急飛西昌處理善後;華東軍區屬下安徽省軍區,合肥市警備區和安徽省武警總隊,三方合夥經商,安徽軍區首長移交前先私吞了大部分款項,結果三方在省軍區禮堂混戰,僅軍官就傷亡三十多人;蘭州軍區與甘肅省軍區合營經商,移交前雙方開火,傷亡72人,打死軍官12人;遵義駐軍與貴州省軍區為爭奪260萬元展開槍戰,傷亡90余人,打死官兵52人;遼寧錦西駐軍與二炮部隊合營經商,移交前二炮全員出動,將駐軍大樓包圍70多個小時,沈陽軍區司令員,二炮司令員乘直升飛機奔赴現場說和;沈陽警備區、三十九軍壹壹六師、遼寧省武警三家為瓜分1.2億元利潤開火,死傷40多人;因經商瓜分不均,山西大同西坪二十八軍軍部被炸,死亡軍人63人;在位於河南南陽空軍飛機儲存中心,軍人因經商所得贓款分配不均而引爆機庫,炸毀飛機81架,軍人傷亡90名,直接軍事損失11億。1999年2月,國務院、中央軍委緊急通知:“堅決制止爭奪經濟體資金、財產的流血事件發生”,總參、總政、總後、總裝備部發出命令:“堅決查辦爭奪、攤分、轉移經濟體資金、財產的違法、犯法行為”,國務院、中央軍委再發緊急通知:“立即停止爭奪經濟資金、財產活動,依法嚴懲動用武器、爭奪經濟體資金財產的肇事者。”在中共中央向軍隊連下三道“金牌”的壹個月中,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各省軍區之間及內部為私吞走私費用,發生了大小數百場激烈槍戰及數百起殺人滅口、攜巨款潛逃等惡性事件,巨額資產在轉交過程中被軍隊將領們瓜分。軍事檢察機關立案了數千貪汙、挪用、攜公款外逃等大案,數十名高級將領挾巨款逃亡海外。經過如此瘋狂的火拼、私吞、卷逃,約兩萬家軍隊所屬企業中只有不到五千家向地方交接。因為軍隊層層腐敗,追究對誰都沒有好處,軍隊企業資財基本上是壹本糊塗帳,交接事宜涉不了了之。張萬年在全國軍隊、武警、政法機關移交企業清理、處理工作會議上明知故問說:“現在,在名義上、表面上、形式上,軍隊所經營的經濟停辦了,在辦理移交,脫鉤了,但是數千億元的資金沒有了,這筆大賬到那裏去了?”。

  縱容軍隊腐敗之外,江澤民鞏固權力地位的另壹辦法通過加官晉爵。從1993年至2004年,他送出上將軍銜、警銜79個,其它將軍銜近千個。後來人們知道,江的加官晉爵與賣官鬻爵區別不大。當時軍中有“百萬雄師”說法,後來又有了團長百萬的說法。江時代軍隊的基本整體糜爛,中央軍委、解放軍各總部和各大軍區的高層基本都有嚴重的腐敗問題。

  地方的腐敗與軍隊腐敗的程度與規模不相上下。1990年代的多起重大貪汙案,如“遠華案”、“周正毅案”、“劉金寶案”、“上海招沽案”等都涉及天文數字的貪汙受賄、侵吞公款。這些重大案件幾乎都涉及中共政治局委員、常委家族。江澤民主政十多年間,龐大的利益集團網絡形成。從“遠華案”可以看出,政府、海關、公安、金融、稅務等部門形成了腐敗壹條龍。

  地方和軍隊的腐敗主要圍繞最有油水的資產——土地。1980年初,深圳成立了中國大陸第壹家房地產公司,並以政府的名義收取“土地使用費”,深圳政府推動全國人大立法加以追認後,土地被房地產大肆占用。“六四”運動被鎮壓之後,圈地運動更是大行其道,耕地以驚人的速度迅速流失。1993年,中共政治局擴大會議就土地私有化展開激烈爭論。當時主管農業的中共副總理田紀雲意識到農業面臨的嚴峻形式,提出討論會議上原本沒有的土地議題。他批評說,執政黨的會議如果不以國計民生為頭等大事,政權遲早會出現危機。在中共黨內改革派萬裏、喬石、李瑞環的支持下,會議臨時改變了議題。當時有數名省級領導人贊成“在農村逐步落實已承包土地歸己所有”的方案,田紀雲在會議上提了兩條建議,第壹、向農民宣布他們各自承包的土地從此在法律上歸私人所有,農民則向國家繳納土地稅;第二、尚未分配承包的荒地、山嶺、灘塗等,可宣布收歸為三級國有(國家、省、縣),今後的開發者須依法向政府購買或訂立承包合同。支持田紀雲的萬裏宣布在農民中搞的壹個調查,農民說:共產黨曾許諾窮人可以得到土地,土改的時候我們倒是分了土地,但壹個合作化又都收回去了,號稱是集體所有。可現在,又要把土地賣給我們,這土地原來就是我們的,憑什麽要賣給我們?最終,江澤民拍板走所謂的“土地公有制”道路,將田紀雲土地私有化的提議擱置。此後,本來產權模糊的土地制度蛻變為了土地官有制,政府瘋狂場地,瘋狂吞噬國民財富。

  江澤民之後,胡錦濤繼續執行鄧小平定下的“黨的基本路線”,拒絕政治體制改革,拒絕對黨權的任何約束,縱容腐敗,使規模繼續擴大。2008年,政府推出了“四萬億”投資刺激計劃。大凡政府操刀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各類形象工程,其腐敗尋租成本壹般都在20%以上。如果這個估計成立,則政府主導的四萬億投資項目和各級政府以及銀行配套的三十多萬億投資中有超過六萬億通過不同渠道,流入了大大小小的貪官以及各類代理人的私囊之中。2011年,網絡曝光廣東煙草汕尾市公司總經理、汕尾市煙草專賣局長陳文鑄的業務招待費壹個月高達200多萬元;中國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利用行政招待費購買150多萬元高檔酒。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統計顯示,央企的招待費數額極其巨大。其中,中國人壽業務招待費高達到14億元,中國鐵建8.4億元,中國交建、中國水電、葛洲壩、中國北車、中國重工、中煤能源、中國化學等9家上市公司的業務招待費過億。可以肯定有據可查的上市公司揮霍只是國營企業腐敗的冰山壹角。

  現代民主國家杜絕腐敗的壹大利器是獨立的新聞媒體。民主國家的新聞可以掀起“扒糞運動”,即挖掘政要的各種醜聞,包括腐敗與各種有違公德之舉,信息的真實性則由記者與媒體自行負責。在壹黨獨裁體制下,獨立新聞媒體被取締,“扒糞”運動無法發生。沒有反對黨和獨立媒體監督,黨、政府、國企的揮霍、腐敗只能越來越嚴重。沒有相應政治制度改革制約的“改革開放”不斷刷新著腐敗記錄。例如,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在軍產房的開發和轉讓中收受了巨額回扣。他染指的二環黃金地段周邊軍隊地產達數十塊,僅在上海賣壹塊軍產地就能收受壹億多。軍產房和小產權房壹樣,是指在軍隊使用的土地上開發建設所有權歸軍隊所有的房屋。軍產房價格要比同類的商品房低三分之壹左右,過戶時手續簡單,交稅少。軍用土地是劃撥土地,沒有成本,在城市占據黃金位置,是開發商垂涎的肥肉。谷部長利用軍用土地轉給開發商的尋租機會輕易聚斂財富200多億。中共軍委副主席徐才厚是制度造成腐敗的典型。剛進北京時,他家中連空調都沒有,生活水平跟普通的老百姓沒有多大的區別。隨著軍隊大規模經商,原本廉潔的徐腐敗規模百億計。貪腐數百億的谷俊山賄賂徐不會是小數目。據海外報導,徐在香港多家銀行存款百億,家中查出現金十數億。英國《金融時報》報導中提到,調查人員在查抄徐才厚家時,發現巨額現金和價值不菲的寶石。現金都被整體地擺放在箱子裏,每個箱子都有向徐才厚行賄買官者的名字。其中壹些箱子內裝有的人民幣達數百萬,從未被拆封過。搜查人員用了壹周時間才清查統計完徐宅中發現的現金和寶石,查出的現金就超出壹噸重,徐宅內各種古玩字畫、金銀珠寶多不勝數,贓款贓物裝了12輛卡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斂得財產包括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豪宅數百套,大批黃金、白銀、金幣、現金、名家字畫,據外媒報導,加上存款、證券、債券,其家族總資產近千億元。

  高層的腐敗規模驚人,“小官巨腐”的規模同樣驚人。例如,河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披露,河北省發改委前主任劉學庫,省委前常務副秘書長梁樹林,河北省人大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張連德,大名縣委前書記邊飛等縣處級以上幹部238人被查出貪汙腐敗,其中市車管所數十人受賄數千萬元,有交警支隊長受賄超千萬元,有市人社局幹部監管不力致醫保基金被騙取近2000萬元,有的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總額近千萬元,有村幹部利用協助征地受賄百萬元,大名縣委原書記邊飛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調整、項目協調審批、工程承攬建設等方面謀取了億元利益,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其家中搜出逾億元現金,37公斤黃金,68套房產手續;廣州“處級貪官”張新華貪腐金額近4億元,同時被查出的廣東貪腐官員有七八十人,可想官員貪腐的規模之大。中共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是當今中共官員的壹位代表。他是子女已加入澳大利亞國籍,家族已將巨額國家財產卷到國外典型“裸官”,在2008年全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上曾介紹反腐倡廉的“茂名經驗”,聲言狠抓黨風廉政建設,要做到“四親自”:親自部署重要工作,親自過問重大問題,親自調重點環節,親自督辦重要案件。然而,他受賄十多億,在接受調查期間他還供出了同夥100多名貪汙官員。在被判死緩後坦言:“要說我是貪官,說明共產黨官場都是貪官!妳們憑什麽專整我?妳們有本事,真讓我交代,那我能交代三天三夜甚至三個月三年,我能把茂名官場翻個底朝天!”“妳們以為我是貪官,關鍵,誰不是貪官,妳們能說出壹個我這個級別的不是貪官的嗎?全中國,我這級別的,有壹個不是貪官的嗎?共產黨不就是腐敗分子提拔腐敗分子嗎?共產黨不就是貪官查貪官,腐敗分子反腐敗嗎?難道這個還要我告訴妳們?”“查辦我的人,難道妳們就清白嗎?妳們誰敢說自己是清白的,看看妳們的穿戴,看看妳們抽的煙,戴的表,哪個不是十萬八萬的,哪位壹年抽煙不得幾十萬,妳們的工資夠妳們壹年抽煙的嗎?”“像我這樣的級別的,誰不能供出百八十個人來,這個,太平常了,大家都是貪官,妳們為什麽抓我,要抓壹起抓,從村長開始,壹直抓到“中國長”,誰比誰更清白嗎?”“誰他媽的說自己不是腐敗分子,叫他站出來,公布公布財產。我不信,誰不會吹牛逼,說的好聽,為國家奉獻幾十年,不謀私利。既然這樣說,妳先公布財產。”“都腐敗,沒有壹個是幹凈的。心裏知道都算了。妳不講我,我不講妳,妳要講我,我必講妳,妳講死我,我講死妳,這就是現在的官場,這就是新三講教育。”。

  在“黨和政府”中千萬元貪官,億元貪官,十億貪官、百億貪官、千億貪官遍布全國的情況下,中共的反腐只能是服務權力鬥爭的選擇性反腐,對於高層巨大規模的貪汙腐敗秘密審理,也禁止媒體詳細報導,以維護自己統治的合法性。在共產陣營覆滅,世界各國走向民主的二十年間,中共最高層的紅色家族基本都變身為百億家族,壟斷著國民經濟關鍵行業。例如,鄧小平家族掌控有色金屬、軍火行業,江澤民家族掌控著電信行業,李鵬家族掌控著電力行業等等。國務院研究室、中紀委辦、中國社學院共同完成的《全國地方黨政部門、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薪酬和家庭財產調查報告》顯示,131萬中國縣團級以上官員及其家屬占有全民財富的80%,其中沿海各省官員及配偶擁有財產平均在800萬至2500萬之間。鄧小平拒絕接受對權力的約束,在“允許壹部分人先富起來”口號之下讓權力者家族暴富起來,讓中共元老的後代及中共高層領導人的子女成了中國新富豪的主體。如果將特權階層的蔽收入、灰色收入、非法收入以及尋租收入考慮進去,今日中國的基尼系數高達0.7,是全球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壹。

  土地經濟

  作者 中國勞工論壇 寫於 二零一二年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政府所推行的資本主義城市化和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正使億萬底層農民飽受壓榨,農村社會日益破敗,小農濟岌岌可危,大量青壯勞動力外流,農民作為壹個階層正在逐步消亡。

  此前的毛澤東時代嚴格執行的戶籍制度原本是專制僵化的官僚計劃經濟用來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的“鎖鏈”但在以工農剪刀差盤剝農民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時,也以土地和集體化經濟提供相應的生存保障。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對勞動力的渴求和城市化的發展,這壹束縛農民的鎖鏈本身也日益成為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市場(其實質就是資本)對於勞動力與利潤的需求,不停地撬動了這壹對億萬農民的束縛。遍佈中國的2到3億農民工在經濟屬性上已經越來越成為自由的“工資奴隸”,但是在法律上卻仍然受到城鄉兩元戶籍制度的限制。

  因此,不僅是資產階級民主派越來越呼籲要徹底取消戶口制度,實現勞動力自由流動和建立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即使官僚專制當局為維持現行的經濟發展模式,也開始推行“逐步有計劃地”農轉非(農民的農村戶口轉換成非農村戶口)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官僚們希望以此實現生產力兩大要素勞動力與土地“可控制的”的商品化和市場化,也就是資本主義化。

  地票

  “地票”就是當局這壹政策的產物。目前在重慶和四川成都等地,地方政府將農村宅基地(農民用來建房的土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複墾,從而可以增加出虛擬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俗稱“地票”)。在中國的農村,土地並不是國有的,而是集體擁有的,迄今名義上作為集體構成的每鄉每村的農民從整體上擁有當地土地的產權,而個體的農民則擁有有固定期限的某壹塊田地的使用權。

  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需要,且缺乏有計劃的控制,各地官僚政府為追逐利潤將大量農村耕地無序開發和佔用成為城市建設用地。而中共當局出於糧食安全和維護統治的整體考慮,設定了18億畝耕地紅線,要求新增的城鎮用地要和新增的耕地掛鉤,這項制度設計被稱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基層政府通過將新農村建設和農民集中居住等方式(“農民上樓”)而節省出宅基地,以產生這些建設用地指標(“地票”),企業只有通過在專門的交易所購買這些“地票”,使自己的工業建設和商業住房開發納入當地政府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中,以在城市周邊增加相同數量的城鎮建設用地。

  中國實施“地票”制度的只有西南重慶和成都兩座城市,但據說其遠期計畫是逐步推廣全國。根據《香港商報》報導,自2008年12月4日,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掛牌成立並在當日交易中國第壹張“地票”以來,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已累計組織成交地票價值壹百多億元(人民幣,以下同)。成都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2010年12月17日成交均價每畝72.5萬元,最高價92萬元,最低價46.5萬元。之後被國土部叫停,但由於市場需求和地方政府對於出賣土地收入的渴望,於2011年5月9日重新開始拍賣地票。雖然相關檔聲稱,“地票”交 易制度能夠實現城鄉級差地租的價值化,成為城市反哺農村的資金來源;地票收益除繳納少量稅費外,絕大部分歸農民家庭所有,即使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 地收益,也主要用於當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新農村建設等。但在實踐中,交易額中的壹小部分而已。而其餘大部分收益除了用於複墾的工程費用之外,全部用於補充縣 級政府和鄉鎮的財政,也就是地方官僚政府的基礎建設和各種開支。

  壹畝宅基地(666.7平方米)的“地票”在交易所能拍賣十幾萬元,但多數農民從中卻只能得少部分補償。壹些區縣根據土地所在位置和土地上房屋的結構與新舊程度,每平方米的宅基地補償壹般只有區區數十元(請見下表)。

  (以西南某縣檔,賠償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而據筆者瞭解該縣的補償水準在當地並不算是很低的標準)簡易結構(簡易柵房)

  每平方米40元

  土木結構

  每平方米70元

  磚結構(瓦蓋)

  每平方米90元

  磚結構(預製蓋)

  每平方米120元

  如果是666平米(壹畝地)的土木結構的房屋(事實上普通農民很少能修造達到600平方米的住房),壹戶農民也只能得到4.2萬元的賠償,這就意味著農民得到補償無法和地票收益成正比。根據該縣檔顯示其地票出售後,扣除給農民的補償,所得收益分配為縣財政75%,鄉(鎮)20%,縣國土房管局5%。由於地方政府的各種基礎設施工程又往往是官員獲取灰色和非法收入的重要來源,而這種複耕建設又是體現政績的良好手段。所以,眾多基層官員對這種工程項目往往樂此不疲。為了更多新增耕地以彌補城鎮建設用地,地方政府還通過“新農村建設”建造所謂集中化的農民新居(“農民上樓”),以大量減少農民住房的土地佔用。由於這些農民遠離本來承包的土地被集中到新建居住中心,使農民下地幹活不方便,也為土地流轉提供了新的推力。

  與之相應,政府推出的另壹措施是“農轉非”。通過將眾多農民戶口轉成城市戶口,他們中的很大壹部分會退出原來掌握的宅基地。根據《中國經營報》報導,“重慶市農委的計算表明,重慶壹個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並退出宅基地,可節約建設用地170平方米,如果以後重慶有1000萬農民轉戶進城,就可複墾增加耕地250多萬畝。這意味著,如果複墾耕地上市將形成250萬畝地票。”

  然而用所謂“增減掛鉤”的方法真的守住了“18億畝耕地紅線”了?根據媒體的報導,各地地方在耕地面積和庫存存糧方面都存在虛報的現象。至於複墾出的土地是否能生產糧食,糧食產量是否真如官方所稱的年年增產,則並不為官僚們真正在意,而成為了又壹個統計上的數字遊戲。

  大量土地閒置、城市擴張不斷、由於缺乏農村基礎水利建設投入和短視逐利,如今中國很多省份幾乎年年都能遇到的“百年不遇的自然災害”;近幾年來糧食進口逐年大幅增加就已經證明糧食產量已經無法滿足國內需求,當局現行制定的耕地保護和農業政策已經不能實現其目標。

  資本家和官僚集團為追逐利潤而進行的房地產開發和工業擴張是絕不會因為各種表面惠民的政策而停步。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本身也成為了官僚和地產投機商追逐利益的手段。

  土地私有化

  雖然中共當局並沒有將明確的土地產權私有化作為法律或者政策大力推廣,然而當局所推行的重商和新自由主義政策造成事實上的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轉是壹種比較普遍的變相的私有化方式。幾十個農民的大量土地壹起租給所謂的“種糧大戶”或者幾個富農跟中共的村級官員作為股東組成官方性質合作社。“大戶”同時能夠享受政府給予的農業補貼。而很多小農由於種植小塊地沒有多少收益反而有可能賠錢。由於大量農村青壯勞動人成為農民工外出打工,而很多土地事實上閒置,因此很多外出打工和從事其他產業的農民也希望把土地流轉(租給)“大戶”。大戶依賴資本和現代化耕作,加之雇傭少數本地農民以管理農田。租期通常為十年到三十年不等。

  很多大戶往往就是本地村委會成員、村主任、村支書,或者與鄉鎮官員有密切聯繫。另外也有很多在外地賺了錢的資本家回到原來的村子競選上村主任,甚至在鄉鎮擔任黨政職務,把持政權,新富階層和官僚勾結的情況屢見不鮮。

  另壹種增加農民的“資產”的 方式是大規模引入金融資本。現在在壹些省份進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讓農民可以更容易將土地流轉到其他人手中或者抵押給銀行。同時在全國範圍給 農民宅基地上的住房頒發房產證。之前根據法律解釋由於農民的房屋是附屬在宅基地上的,而宅基地為集體所有不能抵押,因而農民的住房無法抵押。如今農民能將 房屋和土地抵押給銀行,使金融資本可以進壹步進入農村土地市場。

  同時在東南沿海的壹些靠近大中城市的鄉村自1990年代中期到21世紀初,當地官員通過把集體土地出租給資本家建設工廠或建立開發區然後收取租金,每年可以得到可觀的分紅。其中部分的村子的官員可以得到大量的分紅或者租金。然而2004年開始中央政府“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國 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後,直接把農業用地租給資本家建工廠的現象基本消失,但原先已經把農業用地租給資本家的官員仍然可以繼續維持這種租賃關系,並繼續得到分紅。而由於投資的資本家在當地建立工廠帶動周邊其他產業,部份村級官員通過把農村附近的房屋租給外來打工的農民工和相關服務行業的方式每年也可以賺到不少錢因此成為了壹批不需要工作依靠土地的食利者。當然就全國範圍而言,這些人絕對數量很少,其在農村人口的整體比例中也是少數。

  但是,由於貧富差別、戶籍不同、政府歧視性政策和地方官僚的利用,造成這些富裕的本地食利者與外來打工的農民工之間的產生各種隔閡與矛盾,並在社會衝突尖銳的情況下,很容易轉化成為地域主義衝突,並在各種群體性事件中有所反映。如在中國常常發生的群體性騷亂事件中,這種由於階級差別和利益差別產生的矛盾都被表現為地域衝突而擴大與畸形。

  小農的消亡

  經過30多年以東南沿海出口依賴經濟模式的發展,中國出現了2到3億在戶籍上仍然是農民,但主要通過在城市打工而維生的農民工,他們也成為中國工人階級中飽受剝削和最為主要的部分。在資本主義復辟的浪潮中,由於當局所推行的上述土地流轉和農轉非(農村戶口轉成非農村戶口)政策。當農民贏得“被剝削的自由”的同時,也將喪失原本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間接擁有土地所有權)可能提供的保障;成為純粹的無產階級。這在實質上不過是從原本“專制的國家佃農”變成了“資本的工資奴隸”。

  為此自然也引起了廣大農民的抵制與反抗,根據中國社科院的壹份調查顯示,八成農民工不願意放棄農村土地而轉成城市戶口。貴陽公安局發現98.7%的農村居民不願轉戶口。(這也在側面反映即使中國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的衰弱,對農民毫無吸引力。)各地專制政府蠻橫而欺詐地徵收農村土地過程導致農民反抗不斷,在群體性事件佔據三成多的比例。

  由於工業化造成的農業和工業產品之間巨大的剪刀差,使農民從事農業和進城務工之間存在巨大收入差別。平均壹戶農民每年通過耕作在他們的土地上壹般只能得到幾千元的收益,這還是風調雨順的好年景,如碰上大的自然災害可能顆粒無收。根據國家統計局,2010年農村居民平均年收入僅為5,919元。而所謂的農村居民中還包括了大量在外打工而戶口在農村的人。因而真正只靠種地為生的農民家庭的年收入只可能低於此水準。

  如在城市裡打工,收入比在農村多幾倍。例如在東南沿海打工的農民工工資(包含加班費)很多超過兩千。巨大的收入差異導致很多勞動力從農村來到城市。甚至在農村基本看不到年輕人,特別是青年或者中年男性,農村裡只能看到老人、兒童、婦女。而很多留在農村的家庭成員更多地依靠在外打工的家人的收入而不是依靠他們的土地。許多農村的土地荒廢了,特別是那些遠離鄉鎮中心偏遠的或者 尤其是那些貧困地區的土地。這也造成大量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他們通常由祖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代為撫養,因此很多留守兒童都存在心理和教育的瑕疵。

  壹方面,大量80後和90後農民進城打工,其中很多是“第二代農民工”,他們無法像他們的父輩壹樣靠土地為生,很多是離開校門就直接進入廠門,在原籍老家根本沒有種過地,既不會種地也不會願意回去種地;而另壹些是“農民工第二代”,他們隨著作為“第壹代農民工”的父母長期成長在城市,有些甚至出生在城市,戶口本上的原籍對他們來說只是遙遠而陌生的他鄉,與他們沒有什麼直接關系,也不可能返回去從事農業。新工人群體越來越脫去農民的特徵,成為工人階級的壹部分。另壹方面,土地大量集中到大戶或者外來投資者(農業資本家)手中,大量農民失去土地的使用權。由於這些農民得到租金很少,遠不夠維持生活,他們只有成為真正的無產階級,通過進入城市地區打工,或者在本地打工維持生計。

  由於資本主義工業化進程,農民階層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是壹個逐漸消亡的階層。大部分小農將轉變成純粹的無產階級,而少部分成為資產階級。

  中國的農民應該堅決反對中共內部改革派所鼓吹的在壹黨專政的基礎上實行土地私有化,這只會導致土地集中到少數資本家、金融資本和大公司人手中。這會進壹步加速貧富兩極分化,絕大多數農民會成為赤貧的無產階級而成為資本家的工資奴隸,將今天仍然在法律上“非法的”官僚和資本家非法征地與圈地合法化,從而推動資本主義復辟的進壹步發展。

  當然了,也不應該支持中共內部的保守派主張的回到專制官僚控制的以戶籍制度捆綁的人民公社,農民失去自由而被束縛在土地上絕不是社會主義。

  中國民主化之後應該在土地農民所有的基礎上,建立由廣大自耕農組織的完全民主和獨立的農村自治委員會。廢除戶籍制度和強迫性的計劃生育政策,廣大農民需要發動民主運動,並將之與工人運動相聯繫以捍衛他們的權利。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重建農業集體化生產。要實現大規模、可持續發展,環保的農業生產只有通過組建自願和民主的合作社才能實現,而這需要由真正的民主政府和國家資源的支持。國家應該承擔農村基本設施的建設並向農民提供免息和低息貸款。

  農業用地制度

  作者 于代松 劉俊

  近年來,為了應付建設項目用地指標的短缺,西部省份壹些地區熱衷於異地耕地置換。異地耕地置換本來是個別地區處理土地問題的應變之舉,近年來卻為越來越多的地方仿效,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壹些地方的異地耕地置換操作很不規範,還出現了借機變相亂占耕地的現象,若不能遏制這種勢頭,必將帶來較大危害。本文以四川省的相關資料為依據,就這壹現象的原因及後果加以分析。

  壹、 異地耕地置換產生的背景

  象全國其它地方壹樣,四川省許多地方的城市建設不斷擴張,需要大量占用土地。但是,不少市縣政府受制於“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這壹政策的限制,在本地又無法找到可開發、補充耕地資源的後備土地(指未利用土地),於是便請求省土地管理部門加以通融,讓土地短缺地區的市縣與土地相對充裕、經濟相對落後的市縣協商,由後者將生荒地稍加整理,作為補充耕地(指標),而前者提供必要的補貼,從而既維持省壹級範圍內的耕地占補平衡,又讓土地短缺的市縣更多地合法占用土地(耕地)。有人認為,異地耕地置換既符合國家“占補平衡”的政策,還能置換出建設用地指標,是壹舉兩得的好辦法。

  各市縣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區之間對土地需求,特別是工商業及市政建設的土地需求的極大差異。中國經濟增長的GDP崇拜和地方官員政績評價的唯經濟增長範式,進壹步催生了各地方政府(官員)對招商引資的狂熱迷戀與相互比拼。四川省連續幾任壹把手都提出“工業強省”發展戰略,成都、德陽、綿陽則成為工商業發展的主要區域。類似的相對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經濟輻射區)在地理位置、配套設施、產業條件、市場潛力等方面具有優勢,能夠聚集項目、資金、人才並拉動消費,於是大量的工商投資項目、特別是大型投資項目紛紛選擇入駐那些相對發達地區。加之經濟發展的“馬太效應”和國家經濟政策上對強勢地區的扶持,其經濟發展勢頭強勁,對土地的依賴和需求被不斷放大。同時,這些地區的土地價格和房地產價格飛速攀升,反過來又刺激了對土地的強大而持續的需求。比如,2007年四川省郫縣縣城所在地郫筒鎮的商業用地價格已上升到平均每畝400萬元左右,同期成都市繞城路內商業用地的價格平均每畝更高達500萬元以上。[1]

  近年來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地方政府特別是相對發達地區政府的“錢袋子”(地方可支配財政收入)越來越依賴土地,“土地財政”早已成了壹些地區的主要運行模式。因此,盡量獲得更多的土地征用指標、最大限度地把本地的土地轉變為工商業和建設用地,從而獲取盡可能多的土地轉讓收益,成了發達地區的主要政策目標之壹。然而,這些地區的土地本來就使用得較充分、徹底,後備土地資源極為有限,所以可開發土地十分稀缺。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這些地方的政府便想方設法去打通土地瓶頸、突破土地政策的限制。而經濟上相對落後的地區則有較寬裕的土地資源,當地歲入短拙,財政的轉移收入僅能應付政府的日常基本開支,於是這些地方的政府便把“出賣”耕地指標當作簡單便利的生財之道。只要把生荒之地草草整理壹下,作為耕地(供給)指標賣給其他地區,耕地置換收入就唾手可得,何樂而不為呢?因此,耕地置換的不菲收入誘使經濟落後地區的地方政府熱衷於此類交易。

  由於經濟發達地區對耕地(指標)的需求強勁,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則有供給耕地(指標)的巨大沖動,只要上級政府在政策上提供方便,異地耕地置換這樣的交易便活躍起來,並且堂而皇之地走向前臺,成為壹項“政策發明”。何況,“工業強省”發展戰略這樣的號召,為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解決土地問題提供了全省各相關地區、部門默契地參與配合的理由。土地主管部門壹方面出於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大義”,另壹方面很難拒絕耕地(指標)需方和供方完成異地耕地置換的強烈願望驅使下的有力遊說,何況,支持這種交易活動帶來的部門收益也不小,結果就為耕地置換大開方便之門。近年來攀枝花和成都之間的耕地置換就不斷發生。

  本來異地耕地置換有壹個最大的障礙,即“保持耕地動態平衡”、確保18.3億畝耕地保障線的國家土地政策。但該政策只是泛泛地提出了耕地控制的數量目標,並沒有區位、質量、使用效率方面的指標要求,這就給了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從事異地耕地置換以操作空間。對這些慣於“玩弄”上級政策的官員來說,實現“耕地總量平衡”還不簡單?鄉內不平衡就縣內平衡,縣內不平衡就市內平衡,市內不平衡就省內平衡,實在不行就全國平衡!異地耕地置換這種堂而皇之的突破國家土地政策的偷梁換柱之舉,竟然成了地方經濟發展的壹項“成功經驗”而得到推廣。

  二、 異地耕地置換的現狀與趨勢

  異地耕地置換背後蘊藏著如此巨大的經濟利益,短期內對參與各方好處明顯,於是就沒有人再從長遠考慮、關心耕地面積的實質性減少會產生何種負面影響,異地耕地置換因而在各地追捧中愈演愈烈。以前,異地耕地置換是個別地區為滿足特殊項目而發生的偶然現象,涉及耕地的數量、規模也有限,往往以幾十、幾百畝的置換為主,超過上千畝的案例並不多。但近年來,異地耕地置換成了各地特別是相對發達地區大城市周邊地帶的普遍現象,成百上千甚至上萬畝耕地均通過異地指標補充而成片被改成建設用地。以成都市為例,繞城路內外幾十平方公裏的原有耕地中,有相當部分都通過異地耕地置換而被征用。四川省的可耕地面積原有6,661萬畝[2],過去5年中平均每年有大約32萬畝到35萬畝被異地耕地置換,5年合計達160萬畝至175萬畝,占全省可耕地面積的2.7%左右[3]。從整個西部地區的初步調研數據來看,在過去5年中,大約有1,500萬畝耕地通過異地耕地置換而變成了建設用地。更需要警惕的是,全國的異地耕地置換風潮正大規模向西部轉移,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將危及到西部地區的耕地整體規劃。

  前幾年異地耕地置換主要發生在同壹個縣的不同鄉鎮之間,近年來已升級為市域內、省域內的耕地置換,個別重點項目甚至通過全國不同省區的異地耕地置換來解決建設用地。於是,異地耕地置換的空間不斷擴大,距離不斷延伸。近20年來,中國的耕地數量呈現不斷減少態勢。1986年至1995年間,僅建設占地便使耕地減少1.45億畝,相當於韓國耕地總量的4倍。1996年到2006年間又凈減少1.23億畝,平均每年凈減少1,230萬畝。盡管中央政府制訂了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例如凍結審批、嚴查、垂直管理、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等等,但耕地保有規劃屢被打破。以1996年為基期的“第二輪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曾確定,2000年的耕地保有量為19.4億畝,2010年的耕地保有量要控制在19.2億畝。事實上,2000年全國的耕地保有量就已下降到19.2365億畝,比總體規劃確定的“底線”還少1,635萬畝;到2005年,全國耕地只剩下18.31億畝;2006年又進壹步下降到18.27億畝,直逼18億畝耕地保有量這壹紅線[4]。

  以往,異地耕地置換主要由企業操作,地方政府(耕地指標的引進、輸出方)配合,土地主管部門睜只眼、閉只眼勉強通融。近年來,因發達地區的土地越來越緊張,而異地耕地置換產生的利益越來越大,企業活動(力)加強,監管者的默許成了日场☆態,地方政府更是強勢出擊,土地主管部門有效配合甚至主動介入(設專門辦理機構),由此導致普遍、大規模、經常性的異地耕地置換。壹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出政績,幹脆將異地耕地置換作為重要的政策選擇。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指出,2006年全國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及立案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無論是案件數量,還是涉及的面積,都較2005年有大幅度上升。[5]

  三、大規模異地耕地置換的危害

  從整個國家的長遠利益來看,這種異地耕地大規模置換帶來的負面效益非常嚴重。首先,損害耕地質量、危及耕地安全。據國土資源部最新公布的2006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7億畝,比上年末縮減了460.2萬畝,人均耕地減至1.39畝。[6]而按照國務院1996年制定的“第二輪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到2020年中國的可耕地不能低於18億畝。大規模的異地耕地置換顯然使上述目標受到巨大挑戰。

  毫無疑問,相對發達地區以異地耕地置換為名被占用的耕地,通常都是優質、高產、高效利用的耕地,在地形地貌、區域位置、配套設施、利用效益等方面也遠遠優於異地開發中整理出來的補充耕地。前者對農業生產的價值絕非後者可比。出讓耕地(指標)地區相對偏僻落後,住民稀少且青壯年外流,原有耕地的耕種質量本來就差,產出也比較低[7],現在為了完成置換任務而開發、整理出來的新耕地,其質量比原有耕地更為低下,當地農戶可能(也只能)在些許利益的驅使下作完成任務式的應付型耕種,甚至成片撂荒。筆者近年在攀枝花調研時,就發現了較為普遍的新開發耕地低效使用及撂荒現象。如此則通過異地耕地置換而保持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實際上更像是壹種自欺欺人的數字遊戲。

  提供耕地(指標)的地區多屬於落後山區,可開發、整理為新耕地的土地資源極為有限。但那些地方的政府在利益的誘惑、驅使下,卻大面積地開發坡地、草地和生態脆弱的未利用土地,這必然危及土地生態[8]。以攀枝花為例,大面積海拔較高的山地(坡、臺地)原來尚有表層植物覆蓋或土壤相對板結而起壹定的水土保護作用,雨水沖刷後的泥土流失量有限;壹旦被開發或轉化為耕地後,表層松動且經常翻動,留下了水土流失的隱患。加之攀枝花屬於幹旱河谷地區,降水高度集中,原來荒草覆蓋的土壤開發為耕地後,如果沒有高質量的水土保持配套工程,很容易引發嚴重的水土流失。

  但是,異地耕地置換者所關心的只是在不發達地區整理出來的補充耕地之數量,以及發達地區耕地改用指標的獲得,以敷衍中央土地主管部門。至於耕地的質量、產出潛力、利用能力、生態保護等,完全不在其考慮範圍之內。顯然,異地耕地置換在整體上會導致耕地質量的不斷下降,同時令耕地最低保障線(國務院確定為18.27億畝)成為假達標的數字遊戲。[9]

  確實,異地耕地置換讓相對發達地區突破了土地利用規劃的限制,欠發達地區在短期內也獲得壹些資金補貼,但卻強化了區域競爭的“馬太效應”:在強化發達區域經濟發展條件的同時,也形成了經濟上的“虹吸效應”,攔截了本來可能適合落後地區投資建設的產業項目、資金、消費(市場)、人才,從而延緩了落後地區改善基礎條件、發展環境的步伐[10]。欠發達地區因為大面積地為發達地區提供耕地(指標),不僅犧牲了自己未來工商業發展及城市建設的空間,還會因土地過度開發、生態破壞等問題而妨礙未來的發展。

  由於異地耕地置換存在著巨大的利益空間,參與其中的企業、“購買”及“出賣”耕地(指標)的地方政府、上級土地主管部門都極力推動這種交易。以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的耕地置換為例,成都市要獲得耕地(指標),需要上級土地部門支持,攀枝花市爭取耕地開發出讓指標,也需要上級土地部門放行。而要大規模、跨區域、多次性的促成耕地置換,更需要繞開相關的法規、政策限制。這時,相關機構特別是土地主管部門可能被動或主動地卷入利益分享,利用自身的權力、地位,去配合完成壹些“合法”的耕地置換交易。從官場慣例看,這種異地耕地置換將產生大量的尋租機會。

  異地耕地置換從個別地區應對土地短缺的權宜之舉,演變為壹種普遍采用的“新政策”,必將引發有關耕地底線(數量與質量兼顧)不保、糧食安全、土地生態、土地管理腐敗等嚴重問題。從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均衡發展這壹基點出發考慮問題,中央政府應當對異地耕地置換(背後是大規模占用優質耕地)現象實行嚴格的限制與監督,避免異地耕地置換這壹自欺欺人的數字遊戲引發更嚴重的問題。由於土地監管部門已經參與了異地土地置換的利益分配,可以考慮讓民間組織、公共媒體、地區住民等各種力量有效參與監管,形成立體、交叉的監管體制。

  名義上國有本質上黨有的土地制度

  作者 熊飛駿 寫於 二零一二年

  中國的極端貧富懸殊是什麽因素造成的?

  是“公有制”!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公有制”國家,結果造就了極端的貧富懸殊。英、美等國是典型的“私有制”國家,貧富懸殊比中國小許多倍,窮人開著小車去領福利基金;多數官員富人的生活簡樸低調,妳在大街上看不出誰是富人誰是官員。

  公有制中國最大的富豪群體是官僚,大多數的億萬富翁背後都有官僚背景。

  私有制美國的富豪多是沒有官僚背景的平民,“公仆”則是最不容易致富的群體。

  因為“公有制”的本質就是“官有制”!

  少數官僚以“公有”的名義,掌控著人口占絕大多數普通平民的土地、資源、國企和致富機會,把本應屬於普通平民的財產據為己有,不“率先巨富”才是咄咄怪事?

  我們首先拿土地來說事。

  當今中國最容易發大財的機會是“圈地炒地”。

  在“私有制”國度裏,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多數公民手中。公民可隨意變賣、出租、轉讓、繼承屬於自己名下的土地資源,國家不得幹涉。各級官僚手中根本沒有任何“公有地”可圈可炒,沒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無權圈占任何公民的私有土地。

  所以“私有制”國家的官僚根本不可能依靠“圈地炒地”大發個人橫財。當某地經濟機會來臨地價大幅上升時,受益的是普通平民而不是官僚權貴。

  在“公有制”國度裏,土地名義上都是“國有”的,廣大平民沒有任何法理上的土地所有權。率土之濱莫非王土,“國家”在法律上是全部土地的主人。

  土地名義上屬於“國有”,但“國家”只是壹個沒有任何民事能力的“名詞”,無法“管理”和“處置”屬於自己名下的土地資源,代理“國家”行使土地管理處置權的行為人才是“國有土地”的真正主人。

  誰有權代理“國家”管理處置“國有土地”?

  是大大小小的官僚!

  “國有土地”的管理權、處置權和利益分配權掌控在誰的手裏?

  掌控在“公有制”國家的各級官僚手中,而不是廣大平民手中。

  所以名義上的“國有土地”就演變成事實上的“官有土地”。

  因為各級官僚掌控著全國土地的管理處置權,他們只要看上了哪壹塊土地能賺大錢撈政績,就可用行政法律手段把那塊土地上的耕種、經營、居住者趕走強行圈占,高價炒賣或用於炮制“形象工程”。官僚個人要麽升官要麽大發土地財。

  土地的真正主人廣大平民則沒有從那塊土地上得到基本收益。

  廣大平民不但不能從圈炒土地上受益,相反還要付出很大代價。

  官僚壟斷土地買賣把土地炒成天價,房價也隨之水漲船高。平民再怎麽艱苦樸素也不能沒房住啊,房價再高也得買,傾其所有或背負巨債,多數平民因此成為赤貧的“房奴”。被官僚圈占的“國有土地”反而抽幹了多數平民的財富。

  “土地國有”背景下大官發財太容易了!如某省官兒子去轄地某縣要求用低於當地市價很多倍的價格購買縣政府以開發名義圈占的100畝城郊土地,當地縣官敢不賣給他麽?通常情況下自然不敢!除非他不在乎頭上那頂花費巨資弄來的烏紗帽。

  省官兒子壹眨眼又把到手的土地以當地市場價轉賣出去,幾百上千萬就進了自家的帳戶;然後這個兒子又去其它轄縣如法炮制,不出壹年就成為億萬富豪,不用耗費壹點體力和腦力!

  如果是“私有制”國家,縣官手中沒有可隨意支配的土地資源,他就算想討好省官兒子也力不從心。

  …………

  中國城鎮平民最痛的是什麽?

  是高房價!

  高房價是如何釀成的?

  是各級官僚高價炒賣土地造成的。

  官僚何以能無節制擡高地價?

  因為“土地國有”,廣大平民沒有土地所有權,所有的“國有土地”都壟斷在官僚手中,房產開發商只能向官僚買地,土地市場不存在“自由競爭”,各級官僚想把土地賣成什麽價就能賣出什麽價。平民再窮也不能沒房住,房價再高也得割肉流血買。

  在“私有制”國度裏,高房價根本不可能長期普遍存在,就算存在也屬暫時的和局部的。

  “私有制”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多數平民手中,買賣權也在各個平民手中,賣不賣地和賣什麽價都是平民個人說了算,利益個性千差萬別的龐大平民群體也不容易結成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壟斷集團,所以土地買賣存在強大的“自由競爭”現象,壹家壹戶把地價擡得太高,必有另壹家另壹戶用更低的價格搶去他的生意機會,所以地價不可能無節制攀升,房價也不可能超負荷增長。

  例如上海市的房產均價每平米兩萬元人民幣,地價每平米應該在壹萬元以上。壹畝土地就能賣出六七百萬元!

  如果上海市實行“土地私有制”,多數平民能自由買賣轉讓出租屬於自己的土地,官僚手中無地可炒可賣。在如此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下,相信多數平民會把自家的土地投入市場,並很快造成供過於求的局面,地價就會大幅下跌,房價也因此成倍下挫,那時根本用不上國家出臺房價調控政策,多數上海市民都有能力買得起夠居住的房子。

  所以“高房價”是“公有制”惹的禍!

  …………

  新中國幾十年壹直得不到解決的問題是什麽?

  是“三農問題”!

  農民總是和土地連在壹起的,土地權則是壹個國家最大的“所有權”。

  中國農民最悲慘的歲月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之交,短短三年時間活活餓死了幾千萬中國人,比2200年皇權中國在和平時期餓死人的總和還要多。饒幸活下來的農民也長年饑寒交煎,食不果腹衣不弊體,活著比死去還難受。

  為什麽三年大饑荒年代餓死了那麽多農民?

  壹樣是“公有制”惹的禍!

  毛中國農民不但沒有任何“土地所有權”,連農民在土地上“耕種經營”的自由都被剝奪得壹幹二凈,“公有制”程度可謂爐火純青。

  釀成恐怖大饑荒的主要因素有三個:

  壹是大辦鋼鐵誤農時,豐收的糧食不能及時收獲爛在田地裏。

  二是集體辦大食堂初期浪費嚴重。

  三是高征購。

  為何莊稼成熟了不及時收割,任其爛在田裏?

  因為青壯農民都征調去煉鋼了,村官也前往坐鎮指揮。田地不是農戶自家的,沒有村官的調度督促,留守在家的老弱婦孺也沒必要的責任心去自行收割。

  為何集體大食堂這樣的荒唐事居然行得通?

  那時的田地都是“公家”的,收獲的糧食也全部納入公庫,農民再從村官手裏領取勉強活命的“口糧”。各級官僚要求農民在大食堂就餐,就不再分糧到各家各戶了。農戶家裏沒糧可吃,就算對大食堂怨聲載道也只能去那裏吃飯。

  為何要高征購?把農民的活命口糧都征收走了?

  因為各級官僚想升官,自然就謊報政績虛報糧食產量。那時的公糧是按農產品比例征收的,高虛報必然帶來高征購。如廣西環江縣報道畝產稻谷13萬斤,那麽這畝稻田理論上就得交2萬斤公糧,相當於當時30畝稻田的總產量。所以環江縣餓死人的比例最高,高達20%以上,遠高於全國5%的平均比例。

  …………

  如果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之交中國是壹個“私有制”國度,釀成大饑荒的三個主要因素根本不可能存在,大饑荒也就壓根不可能發生。

  不會誤農時。村裏青壯農民就算被征調去煉鋼了,留守在家的老弱婦孺也會自覺起早貪黑收割自家土地上成熟的莊稼。 自家土地上出產的糧食自家收獲,根本不用官僚按人頭分糧,就算某官僚別出心裁想搞什麽集體大食堂也根本行不通。 自家辛苦種出的糧食根本不可能虛報產量,沒人會傻到不顧全家餓死的危險把壹年辛勞所得全部上交。

  …………

  當今中國的“農民問題”壹樣集中體現的“土地問題”上,全國半數以上的群體性抗暴事件都是地方官強行圈占農民的耕地引起的,名聞中外的“烏坎事件”就是官僚圈地惹的禍。

  地方官為何能夠不顧農民生死隨意圈占農民的活命耕地呢?

  壹樣是“公有制”惹的禍!

  在“公有制”背景下,農民的耕地名義都是“國有”的,地方官在法理上享有對“國有土地”的管理處置權,是“國有土地”的真正主人。失地農民就算壹百不願意也只能打掉門牙和血吞。

  所以地方官圈地我行我素,失地農民起初忍氣吞聲,超過忍耐極限時就起而抗暴。

  …………

  那些對“公有制”仍存不切實際幻想的平民,多數誤以為“公有制”十分徹底的毛中國就沒有貧富懸殊的現象。

  誰說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沒有貧富懸殊?

  大饑荒時期餓死了幾千萬中國人,有幾個當官的餓死了?

  就算有也是極個別,本人還沒聽說過。

  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是“實物經濟”不是“貨幣經濟”,人民幣無法買到生活必要品,所以官僚的經濟特權主要體現在對實物的占有而不是貨幣的占有。那時雖然沒有動輒幾億幾十億的巨貪,但實物占有上的貧富懸殊仍然廣泛存在。

  毛澤東時代的中國的有相當一部分平民面帶菜色營養不良,可多數官僚卻紅光滿面壹身富態。

  今天的中國平民格外痛恨的官僚特供,就是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時期發明的。

  在毛澤東的支持者眼中兩袖清風的毛萬歲,在全國人均存款不到2.5元人民幣,壹個青壯農民無節假日起早貪黑辛勞壹年收入不到100元的情況下,毛澤東個人卻享受各種特供待遇,住在極度奢華的行宮裡邊。

  …………

  那些依舊對“公有制”寄托烏托邦幻想的國民,妳們的夢該醒了!

  災難並沒有離我們遠去,它依舊在妳的腳下徘徊。

  共產專制對農民的壓迫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寫於 二零一九年

  中國的農民,始終生活在土地尋租的社會中沒有被解放,中國沒有被赤化以前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數農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農,是傳統的小農經濟,即使沒有私有土地的農民 也是有高度的經濟自由權的,可以從地主那邊承包土地耕種,打算生產哪些農產品地主是不管的,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地主也無權支配,農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給他們自己,也可以拿去賣給別人,只是定期要繳納土地稅而已,土地稅也是根據,承包土地的面積大小來決定的。

  中共佔領中國之後,實行了純粹的農奴制,徹底的剝奪了中國的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土地全部被沒收,農民被發配到生產隊,生產什麼,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來決定,農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糧之外,剩下的糧食必須交給中共。

  毛澤東根本沒有解放中國的農民,而是讓中國的農民成為純粹的農奴,很多時候農民連基本的口糧都無法保障,比如壹個農民壹年生產了五百斤的糧食,按理說只要繳納壹百斤糧食就好了,但是各級政府為了討好上級為了徵收更多的糧食會制定農業指標,甚至虛報農業產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卻要上報六百近 農民原本要上繳壹百斤卻必須上繳兩百斤,很多農民因為這樣而遭受飢荒,然後餓死。

  毛澤東時代的土地尋租是體現在徵收農產品上邊,按照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標準,中國的農民壹直都是農奴,毛澤東時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傳統的農奴制度,毛澤東死後中共實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佃農制度,毛澤東時代雖然消滅了表面上的土地尋租,但是農民徹底的失去了經濟自由權,就算不必用剩餘勞動去生產地租,但是利用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農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規定他們應該得到的基本口糧之外,根本沒有任何經濟自由,基本上是壹無所有的,毛澤東死後共匪實行了佃農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歸共匪所有的基礎之上,釋放了壹部份經濟自由權給農民,但是因為農民沒有真正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中共對他們徵收了幾十年的農業增值稅,中共成了他們的地主,他們要向中共繳納耕地佔用稅 生豬稅 車船稅 由公積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費附加 計劃生育費 民兵建設訓練費 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組成的八項雜稅 村提留鄉統籌作為地租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針對種子 化肥 農藥徵收的實質上屬於地租的消費稅,中共依舊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權 決定農業用地的用途 壟斷農產品的銷售通路,只要中共願意介入基本上農民無法阻止,中共的村書記與地方政府取代了傳統的地主,成為了土地尋租者,土地被用來作為從事資本尋租的工具的商品屬性始終還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還是資本尋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謂的取消農業稅只是名義上取消了農業增值稅,可是因為中共本身擁有不受約束的可以進行權力尋租的權力,中共還是可以利用權力開設新的稅收名目掠奪中國農民的財富。因為中國的土地本質上屬於中共,所以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隨時通過變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奪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中國的農民隨時可能被中共的公檢法稅掠奪,中國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在制度層面是沒有保障的。無論中共如何定義中國的土地性質與土地制度,中國名義上的集體土地本質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廣大中國人民,并沒有實質上支配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力,因為實行一黨專政的中共是中國的實際統治者。農村的集體資產的實際支配著是村書記,可以承包大量土地開辦企業的人主要是村書記的親信,普通農民通常只有口糧田,如果只是務農,很難維持生活,所以除了種田還要打工。中共長期實行戶籍制度,劃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農民要成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須放棄農民身份,必須放棄在農村的口糧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賤民,農民長期受到這種城鄉隔離的壓迫,中共建立的戶籍制度壓迫了農民的發展。中共雖然在造反的時候反對不動產尋租,宣稱不動產尋租屬於剝奪,建國之後的很多中共貪官都擁有大量的進行不動產尋租的住宅與商鋪,只要這些貪官在政治上沒有站錯隊,就不會被清算,中共本質上是政治流氓。

  根據中國農民調查的統計,共匪對農民曾經使用過的掠奪名目主要分為六大類。

  集資類——鄉鎮辦公樓集資費、鄉鎮教學樓集資費、鄉鎮科技網集資費、鄉鎮醫療門診部集資費、鄉鎮黨員活動中心集資費、鄉鎮影劇院集資費、建鄉鎮企業集資費、改造鄉鎮環境以及打擊刑事犯罪經費補助集資費……。

  管理類——鄉村辦公房修繕費、鄉村幹部差旅費招待費、鄉村黨團員活動費、鄉鎮黨代會人代會會議費……教育類——民辦教師工資費、公辦教師補貼費、校舍建改造費、學校正常辦公費、報刊圖書資料費、教學儀器與文體器材設備費……計生類——獨生子女保健費、節育手術營養費、計劃生育委員補貼費;計劃生育小分隊補貼費……幹部類——黨支部書記補貼費、村委會主任補貼費、會計補貼費;民兵連長補貼費、治安委員補貼費、團支部書記補貼費、婦女主任補貼費、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費、獸醫員農技員廣播員護林員護坡員報刊投遞員清潔衛生人員補貼費、電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裏安排的壹切勤雜工的補貼費……訓練類——民兵訓練生活補助費、民兵訓練誤工補助費、看守槍支彈藥執勤補助費……公益類——敬老院建設費、敬老院服務人員補貼費、合作醫療建設費、農村醫務人員補貼費、烈軍屬優待費、殘廢軍人優待費、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費、老弱病殘復員退伍軍人優待費、工傷民工照顧費、困難戶照顧費、五保戶照顧費……其他類——交通建設義務工補貼費、文明村建設用工補助費、開街建集修路費、宅基規劃費、房屋準建費、種子檢疫費、畜禽防疫費、牲畜保槽費、架設電線費、統壹滅鼠費、派出所民警購置對講機和摩托車費、司法人員服裝費……、村幹部及非生產人員支出費、計劃生育支出費、公益事業與優撫支出費、……挖空心思類——鄉鎮學校贊助費、輔導費、試卷費、資料費、掃帚費、生豬稅、屠宰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或不管養豬與否,壹律按人頭徵收豬頭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有結婚證書工本費、介紹信費、婚姻公證費、婚前檢查費、婦幼保健費、獨生子女保證金、婚宴消費費、殺豬屠宰稅、結婚綠化費、兒童樂園籌建費、計劃生育保證金、晚育保證金、夫妻恩愛保證金、金婚保證金等14種稅費(源自陳桂棣、春桃:《中國農民調查》)毛澤東說: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麼人間奇跡都能創造出來。村鄉鎮幹部能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發明“夫妻恩愛保證金”的稅費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記錄的空前絕後奇跡。

  這種暴征橫斂得以暢通無阻後,更加荒謬絕倫挖空心思的掠奪名目就會隨著任何壹項政策法令的頒行而再生。

  實際上中國的農民從來就沒有被中共解放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尋租本身並沒有因為中共的出現而被消滅,很多的農民給他們所謂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後,剩下那壹點農業利潤只是勉強維持溫飽,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職成為廉價的勞動力人口,要去城市裡邊打工,於是形成了壹個中國特有的群體也就是農民工,農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國民黨成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結果生活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改善,還是在底層艱苦的生活,從中國的工人與農民的處境中不難看出 即使按照共產國際的標準,中共也沒有統治中國的合法性,中國很多民運人士只是針對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很有興趣,對於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建立怎樣的憲法確立怎樣的社會制度缺乏設想,關於農業問題中國在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應該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農業用地方面尊重私有產權的基礎上清除土地尋租的空間,也就是說可以購買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給自耕農賺取地租,絕對不允許包產到戶的行為,絕對不允許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成為農業雇傭勞動者,絕對不允許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卻沒有使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對土地的佔有剝削自耕農,這就從根本上消滅了土地剝削。

  私有土地應該允許買賣,因為壹個自由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當他們希望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之後應該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適度增值不能謀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多少錢,那些錢相當於多少頭豬的價格土地管理部門要進行統計,比如壹塊土地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格,以後就算物價上漲土地價格上漲貨幣貶值土地出售價格上漲,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後只能完全獲得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出售價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錢比如那個時候壹萬頭豬的售價是壹萬塊錢,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時候因為物價變動壹萬頭豬相當於兩萬塊錢,那麼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中兩萬以內的收入應該全部歸那位地主所有,從而做到不扼殺那位地主原來的奮鬥確保財產保值並且也讓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間對土地的開墾以及維護所做出的貢獻的合理回報。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為自耕農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會大眾的努力所以超出兩萬塊錢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為是社會進步土地周圍的部份被開發所造成的是社會大眾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為社會福利支出,地主只能獲得三分之壹這樣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又可以防止出現土地炒作的狀況有利於避免因為土地造成貧富的兩級分化從而也保障了人民改變生活方式的經濟自由的權利,實現了這兩項政策之後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後土地的交易將完全成為單純以改變生活方式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謀取暴利的功能了,農業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這樣做最符合農民的利益,以後他們打算髮展合作社經濟的時候也不會出現因為沒有私有土地而淪為毛澤東時代那種生產隊的農奴了,也不會像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半農奴因為沒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須向黨國支付耕地佔用稅以及購買種子 農藥 化肥過程中的消費稅了,再也不用向黨國支付八項雜費跟村提留鄉統籌了,再也不用繳納公積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建設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了,也從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為土地私有所出現的地租剝削以及土地兼併的狀況出現,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民可以在擁有私有土地的基礎上自由的結合,在自由的聯合的集體經濟中充份獲取利益,只有這種符合社會市場經濟原則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進中國的農業經濟的進步充份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延伸閱讀 中國學者談政治流氓對中國農民的掠奪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二零年

  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遷徙自由被剝奪,養老沒保障,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

  河南省委領導到洛陽等地貧困山區調研,有村民感嘆說“過去農民種糧交稅還能為國家做點貢獻,現在什麼稅也不交了,國家還給這補貼那補貼,我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說實話,我心裏很慚愧。”此語壹出,輿論嘩然,稱其善良者有之,認為其愚昧者也大有人在。

  2006年農業稅被廢止時,國內媒體炒得沸沸揚揚,農民似乎也感激萬分。然而,為國家建設付出了60年血汗的中國農民並非像村民段中智所言“啥稅也不交了”,免除農業稅的象征意義要遠遠大於給農民帶來的實際利益,而且農民的現實處境也並非如新聞中描述的那般美妙。

  壹、60多年來農民有多少財富和權利被拿走?

  自新中國成立至今,農民為這個國家不知付出了多少,其勞動創造的財富幾乎全部被拿來用於支援國家建設。然而,數十年的血汗奉獻,並沒有讓他們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權利,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至今仍舊是“二等公民”。

  (壹)60年來農民為國家貢獻了多少財富?

  新中國60多年的經濟建設,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財富呢?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我們只能用壹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數字去估量這個群體曾經和正在付出多少東西。

  1、1949-2003年農民交了近4000億元的農業稅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收入壹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稅達3945.66億元。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稅額有1000多億元(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於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稅,並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籌、計劃生育統籌、優撫對象統籌、民兵訓練費和鄉村道路建設統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幹部曾形象地描述說:“壹個農民種五棵稻:壹棵是給國家種的,壹棵是給社長種的,壹棵是給會計種的,壹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壹棵才是給自己種的。”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於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汁257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農民負擔史》編輯委員會編著:《中國農民負擔史》第4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頁)也就是說,農業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壹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國農民人均農業稅從8.6元增長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則由28.86元增長到44.55元,若加上亂收費、亂罰款等社會負擔,1991年農民負擔約為90元,農業稅只占九分之壹。(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2000年的情況據專家測算,全國農民人均繳給國家的稅約為45元,繳給鄉村集體的費約為185元,用於各種達標活動的集資約為100元.合計330元,三者比例約為1:4:2。農業稅只占農民負擔的七分之壹(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4000億農業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壹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2、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為了保證城市的糧食供應和穩定糧價,也為了給工業發展積累資金,1953年開始政府開始實行對糧食的統購統銷,強制農民低價把糧食賣給國家,農民自己吃的糧食數量和品種也得由國家批準。國家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和出售糧食,而以高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工業產品賣給農民,這就形成了“剪刀差”。

  國家通過統購統銷的“剪刀差”從農村拿走多少財富?據王鋒博士統計,從1950年到1978年,國家從農業取得了5100億元收入(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相當於至少58億兩,至少相當於現在的49萬億人民幣),平均每年176億元;1979年到1994年,國家從農業提取了15000 億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億元。而90 年代以來每年“剪刀差”的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數據來自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P51)而據袁瑞珍統計,1953-1985年統購統銷過程中農民向國家貢獻的財富大約在7000億到8000億元。要知道,1978年中國全部國有工業固定資產也只有9600億。這種“剪刀差”讓農村壹貧如洗。

  統購統銷常年過度征購農民余糧,導致農民口糧不足。即便農業大豐收,農民仍吃不飽肚子。劉少奇曾有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建設需要 。農民將這種低價強制購糧的政策成為“暗稅”,民謠中說:“暗稅最要命”。

  3、1959-1961年大饑荒:上千萬農民因為過度征糧被餓死1959-1961年之所以會出現大饑荒,主要是因為大躍進中虛報糧食產量,導致高征購,各省為完成征購指標,逼迫農民把口糧上繳,致使大饑荒蔓延。為了完成征購指標,地方官員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安徽鳳陽“很多社、隊成立了‘查糧小組’、‘調糧突擊隊’,翻箱倒櫃戳地鑿壁,逐戶搜查,吊打群眾,結果不僅將社員自留地收的少量糧食和留下的壹點雜糧、種籽沒收,就連山芋葉子、雞蛋、藕粉、現金等亦被以‘反資本主義’為名搜走。”

  同時,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基層幹部為自己享樂大肆占用農民口糧,導致農民缺糧餓死。如鳳陽縣“光大隊的幾個幹部有賬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發給病人的白米、洋面,絕大部分被他們吃掉。大隊書記陳榮付,煮牛肉沒有柴草,就把社員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當時實行的政策是保證城市犧牲農村,比如當時京、津、滬三地糧庫告急,中央決定犧牲饑荒最嚴重的四川,讓李井泉火速向外調糧。1960年糧食部副部長趙發生說:“四川每年都要調出大量糧食支援全國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農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兩糧。四川人民把方便讓給別人。”(《全國糧食廳長會議簡報》,四川南充,1960年2月9日。)這種不顧農民死活的糧食高征購導致了四川成為是餓死人最多的省。

  大饑荒中餓死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這三年間農民失去了多少糧食和財富權且不論,僅僅餓死了的人數,至今仍是個謎……4、1962年至今:農民私有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至今仍無土地所有權從50年代開始,不僅農民的勞動成果被拿走,就連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也不再歸農民所有,而成為“集體”或國家的財產。

  50年代中後期,當農民轉入高級合作社後,土改時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便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進壹步將農民的宅基地也劃歸集體所有,其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壹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改革開放以後不僅沒恢復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反而在憲法層次上明確規定土地集體所有和國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至此,農民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從建國初期土地的主人淪落成為現在“集體”土地的雇工,這也成為如今政府和開發商圈地過程中農民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最終連土地使用權也完全喪失的根本原因。

  5、1962年為了緩解城市糧食壓力,城鎮人口向農村移民2000萬1959-1961年饑荒威脅著數億農村人的生命時,為了減輕城市的糧食供應壓力,陳雲建議中央“動員城市2000萬人下鄉”。1961-1963年,全國共精簡職工1800萬人,壓縮城市人口2600萬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30)後來毛澤東在談起這壹條措施時很感慨地說:“我們的人民好啊!幾千萬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他卻沒有想過2000萬人會給饑荒中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

  為了防止農村難民進入城市逃難,195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和《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盲口外流的緊急通知》,嚴格限制農民進城。即便在大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也不允許農民逃離農村進入城市。

  6、1968-1980年上山下鄉運動:知青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1968年毛澤東為降服紅衛兵和緩解城市勞動人口壓力,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據統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幹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余萬城鎮人口流入農村。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必然增加農民的生存壓力,知青的到來讓農民本就貧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資料也承認:“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區,由於安置人數過多,增加了農民負擔,形成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的狀況,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同樣作為這場運動的受害者,知青群體或懷念或控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而農民至今仍然出於失語狀態,連表述的機會都沒有。

  7、60年來農民付出的勞役不計其數

  除了上述生命財富損失之外,農民還有壹部分巨額勞務付出經常被忽略,這就是攤派在每個農民身上的勞役。這些勞役付出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

  以水利建設為例,復旦大學教授張樂天說:“現在國家建水庫要投資多少億?當年都是農民幹出來的。那時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總量遠遠超過現在,因為當年遍地開花,全都在幹,像紅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會耗費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為例,僅“大躍進”時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動用了17個縣的10萬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擲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壹道大壩。放在現在,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當時,這都是按照義務工攤派給農民的勞役。據統計,上世紀50-70年代,中國水利工程建設 “大躍進”,現有的8.7萬座水庫大部分建於那個時期,想想就知道當時農民付出了多少。

  (二)60年來,政策歧視讓農民的公民權利喪失殆盡農民用生命和財富為國家建設奉獻,為政策失誤買單,他們得到了什麽?“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種歧視……60多年來,農民喪失了多少權利?

  1、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建國以來,為了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毛澤東強調“在立法上要講階級不平等”,從1953年《選舉法》開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只有“八分之壹選舉權”(1979年修改為五分之壹,1995年修改為四分之壹)。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全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86.7%,而所擁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數僅占總人數的5%左右。

  我國城鄉居民選舉權“同票不同權”的現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層面上終結。然而據統計,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2978人,其中官員、公務員代表2491人,民企員工代表16人(包括農民工3人),農民代表13人(以村黨組織書記為主) 。也就是說,真正能夠代表八億農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僅僅15個(如果村黨組織書記能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話),僅相當於1953年的十分之壹,而代表兩億多農民工利益的僅3人。由此可見,雖然法律已經修改,但事實上八億農民在政治參與上的處境更加邊緣化,完全處於被忽略的失語狀態。

  2、 戶籍壁壘森嚴:農民淪為“二等公民”

  戶籍,恐怕是農民最痛的傷口。1958年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農民進入城市,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解釋《條例》的制定目的說:“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外流。”他還批評有的城市機關、單位讓“從農村盲目流入城市沒有戶口的人員”長期居住。

  改革開放以後,城鄉戶籍鐵壁更加鞏固。國家陸續出臺政策強化對戶口遷移工作的限制,嚴格控制“農轉非”。

  那麽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到底能給人們生活帶來多大差別?僅以保險福利為例:“1992年,每個有非農業戶口的中國人可以從國家那裏獲得524. 4元錢的保險福利費,若加上440 .3元的無形住房補貼,那麽市民戶口的身份價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國農民的人均純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費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說。壹紙戶口要勝過農民壹年的辛勞。” (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對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來說,國家福利制度幾乎是壹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憐的幾種福利形式,那是農民自辦的。“小學是民辦的,‘五保戶’是農民負擔的,修橋、鋪路等等壹切公共事業無壹不是由農民自己來集資。農民住房靠自己建,農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農民上了年紀以後靠子女贍養,死亡之後由子女出喪葬費用。生老病死聽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謀。”(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正因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別,農民們才會想方設法擠破腦袋去贏得壹個城市戶口,有些婦女甚至不惜獻出身體。據《法制日報》1993年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公安局局長陸世長1977年至1991年間以批準農轉非戶口為誘餌,先後奸淫婦女8人48次,調戲、侮辱婦女5人。這僅僅是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而據有線索的數字,這個色魔在14年間奸淫婦女數則為100多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57)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善,但是戶口壁壘依然等級森嚴,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從大學生、研究生找工作時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戶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農民想在城市落戶,更是難上加難。而2010年廣東推行“積分入戶”和 重慶的“土地換戶口”等措施,說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戶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條款  。

  3、1957年至今,遷徙自由被剝奪

  伴隨戶籍制度的確立,農民的遷徙自由也被剝奪了。

  1951年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其宗旨裏還有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字樣。

  但從1953年開始,國務院相繼發文件指示:“鐵道、交通部門在主要鐵路沿線和交通要道,要嚴格查驗車票,防止農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門應將流入城市和工礦區的農村人口遣返原籍,並嚴禁他們乞討;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戶口管理,不得讓流入城市的農民取得城市戶口;糧食部門不得供應沒有城市戶口的人員糧食……”層層設卡,想盡辦法要阻止農民進城。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將農村勞動力徹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門之外。這些制度讓農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更是從制度上否定了農民的遷徙自由權利。(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1975修改憲法時,把54憲法所規定的“遷徙自由”直接給取消了,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徹底失去了憲法保障。

  改革開放以後,人民依舊沒有遷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憲法沒有恢復“遷徙自由”的條款。參與本次制憲的法學家吳家麟解釋說:“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寫進去。因為有法不依,不如無法。無法盼法,大家還覺得有希望;有法不依,連盼頭都沒有了。”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則說:“不能讓農村人口自由進城。現在城市很困難,有了權利大家便都到城裏住來了,那是不能規定的。”

  事實上雖然農民可以進城務工,但是無法在城市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連基本的子女入學權利都沒有,這種想要農民創造價值又不給農民福利待遇的“遷徙自由”,是對農民的變相掠奪。

  4、農民養老沒保障,完全處於自生自滅狀態

  50到80年代,國有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個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而農民養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疾才獲得集體的保障,錢還是由農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後公務員養老國家全包,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後,職工養老需自己繳納部分,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仍是國家全包。而農村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卻依舊是農民全部承擔養老費用。這種附加身份限定的養老保障制度,有悖於憲法精神。

  5、教育上重城市輕農村,農民工子女無法上學,農村大學生比例下降自新中國建立以來,在教育方面無論是教育經費、重點學校還是教育政策,農村都無法與城市相提並論,長期傾斜的教育政策讓占學生數量絕大多數的農村學生壹出生便“輸在了起跑線上”。

  就教育經費而言,2001年我國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為95元/人,農村為28元/人,城鎮是農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是146元,農村為45元,城鎮是農村的3.24倍。國家投入的農村中小學財政預算壹般不夠發公辦教師的工資,因而教師的辦公經費、教學器具和圖書資料的購買只得由農民負擔。據估算,每年農民繳納的教育附加費達上百億元(1998年為165億元)。實際上,在教育費附加之外,農民還需要參加教育集資(1998年為53億元)、攤派和支付學校的亂收費。

  由於農村教育經費長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學校數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萬農村孩子因無校就讀而失去上初中的機會,平均每年失學量為476萬名。(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82-88)教育投入上對農民赤裸裸的歧視,導致60%以上的農村學生在接受完義務教育後,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學教育而回鄉務農或外出打工。

  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狀況更糟糕,由於城市學校不肯接收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子女,或農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讀費,他們只能將子女送進“打工子弟學校”,這些學校不花城市財政壹分錢,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強制取締“打工子弟學校”,僅北京市2011年8月關停的打工子弟學校,就導致3萬農民工子女失學。

  教育長期的傾斜也導致了從90年代開始重點大學農村學生比例持續下降,統計顯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錄取的農村學生約占30%,其中重點大學的農村生比例不到兩成,中國農業大學農村生占三分之壹,北京大學在2010年只有壹成,清華大學2011年來自縣以下的學生不足兩成,而1980年代清華的農村生大約占二分之壹,“出身越底層,上的學校越差”,農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動的道路越來越窄。

  6、農民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很多職業被禁止進入從50年代開始,城市便封閉了就業市場,農村勞動力很難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壹切部門的勞動調配必須納人計劃……不準隨便招收人員,更不準從鄉村中招收人員”。(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而農民只能安守農村,永遠從事農業生產。

  改革開放以後,農民雖然被允許進城務工,但幹的都是最臟最累的行當,因為很多城市出臺政策限制農民進入某些職業,這些職業都是特意留給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發布《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分類管理辦法》,將20多個職業作為“不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北京1997年初也開始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僅有12個行業的200個工種對外來人員開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決定將限制行業將由過去的5個增加到8個,限制職業由過去的34個增加到103個。(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38-163)這種對城市居民進行保護性就業的政策至今仍沒有改善,對普通農民工就業限制之嚴尚且不說,僅就大學生就業而言,每年碰到的戶口壁壘就不計其數,據統計,“在遭遇過戶籍歧視的青年中,有57.9%是農村戶口,有78.9%是非本地戶口;而在北京地區的調查中,非本地戶口求職遭拒的比例達到了驚人的93.9%。”

  此外,農民在醫療、生育、維權等方面的狀況同樣不容樂觀。

  二、免除農業稅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

  免除農業稅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農民的處境也沒有多大改觀。

  (壹)免除農業稅: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免除農業稅,看上去很美,其實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義。2006年之前,中國是世界上唯壹專門面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國家,當今世界上主要農產品生產國如美國、德國、法國,不僅早已免除了農民稅費,反而給予農民高額的直接補貼。因此,減免農業稅,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看,的確可以算作壹種對農民的解放。

  那麽免征農業稅到底能給農民帶來多大的好處?以河南這樣的農業大省為例,免征農業稅,全省少收稅10億元,如果加上約30%的征稅成本的話,每個農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說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農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農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由此可見,免除農業稅對農民增收的實際意義不大。

  而且從上邊所列農民的稅費負擔看,各種雜費、雜稅,如教育附加費、屠宰稅等才是農民增收的根本障礙,這些亂收費的總額數倍於農業稅,至今仍沒有多大改善。

  (二)免除農業稅不等於不交稅

  河南農民段中智感嘆“現在啥稅也不交了……俺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其實這種看法明顯是與事實相悖的。農民的農業稅雖然免除了,但仍承擔著各種雜費雜稅。除此之外,農民實際上還承擔著很多稅種,比如說購買農資的增值稅、購買生活消費品的增值稅等,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在2005年10月的講話中說:目前中國農民在購買生產資料等生產過程中交納的增殖稅,每年在4000-5000億元之間,農民人均交納的稅款在200元以上。農民僅僅在購買生產資料環節就為國家間接地承擔如此高額的稅收,怎麽說農民不是納稅人?

  (三)農資價格上漲,抵消政策優惠

  農業稅免除後,不少地方的農資產品價格不斷上漲,這些雖然屬於市場行為,卻與當地政府的價格管理不無關系。這在壹定程度上“吞噬”了種糧直接補貼、降低農業稅等政策實惠。僅化肥而言,據查2006年底尿素價格約為1500元/噸,2007年漲到尿素價格1700 多元/ 噸,2008年2300 多元;二銨價格則由2006年底的2000元/噸增長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噸,翻了壹倍多。

  如此迅猛的價格增長,農民種地的成本陡然增加,不但政策優惠被抵消,農民的隱形負擔不降反增。

  (四)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狀況仍未改善

  實際意義不大的免除農業稅被宣傳得轟轟烈烈,而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被歧視的地位基本沒有任何改變,在壹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比如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征地風波,某些以城市化名義推進的政策直指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農民“被上樓”,城市“要農民工的勞動力不要農民工,要農民的土地不要失地農民”,血拆悲劇不斷上演,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後壹點保障也被剝奪。

  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能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保護農民權益……然而據秦暉教授介紹:“這種改革對於國家與農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沒有什麽改變,尤其是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只許官府‘征地’不許農民(甚至包括‘集體’)‘賣地’、更不許農民討價還價的規則沒有任何改變。”

  現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僅剝奪農民的權利,甚至歧視農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按照2011年的標準來算,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僅僅因為戶籍差別,城市人口死亡賠償金就是農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說,城市人口壹條命的價值是農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價”,如此赤裸裸的歧視,連生命權都不能平等,何談公正?難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縣壹個鎮幹部敢公然對群眾說:“死壹個農民算什麽?就如同死壹只螞蟻。”(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4)的確,中國農民,命若螻蟻啊!

  結語:

  1、農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難,卻依舊憨厚樸實到愚昧的程度,僅僅被免除了幾十塊錢的農業稅,他們便充滿感激,這感激背後包含了多少心酸與悲涼。

  2、但願有壹天國家能真正不再想方設法從農民身上牟利,能還這個群體以真正的國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權利平等,還他們壹個公道。

  民主就是允許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寫於 二零一九年

  中共垮臺之後的中國可以實行分級地方自治,村 鎮 縣 市 省各級地方自治單位的人民都可以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決定當地的經濟制度,無論是私有製為主還是公有製為主,甚至是實行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實行混合經濟,無論是土地私有還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實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堅持按勞分配,還是堅持按生產要素分配,甚至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並存,無論是生產資料個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甚至社會所有,無論是高稅收高福利還是低稅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隨時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改變經濟制度。

  這樣做符合中國意識形態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義的國情,避免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中國民眾被中共的殘餘勢力利用,成為動搖中國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的力量。

  中共長期恐嚇中國人民,宣稱如果實行民主制度可能就會出現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來的財團會壟斷整個社會。

  很多人因此受到誤導,即使討厭中共還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國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讓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選擇經濟制度,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基層人民估計也會支持中國的民主化。

  這樣做不僅可以擴大並且鞏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專制復辟,同時確保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實踐,讓生活在不同地區不同意識形態結構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讓共產極權主義政黨再也沒有機會用經濟因素煽動基層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實踐的狀態下自然會產生出適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經濟制度。

  中國民運長期無法成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一套可以應對意識形態已經多元的中國社會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間,左派 右派 中間派都希望讓大多數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我覺得應該讓人民根據自身情況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選擇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讓中國人民自由的選擇才是中國民運需要告訴中國人民。

  實際上西方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也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經濟制度的權利,比如賦予民選的國會多數修改憲法的權利,或者賦予人民通過直接民主公投制憲的權利,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決定了西方國家以私有製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主體,西方人民沒有選擇讓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西方人民沒有運用民主制度選擇以公有製為主體以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質是讓人民擁有選舉 罷免 創制 復決的權力,創制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選擇社會制度,某些民主國家允許共產黨合法存在,某些國家即使把共產黨定義為非法政黨,仍然允許人民通過行使創制權把共產黨定義為合法政黨,中共長期利用西方社會的這種狀態誤導中國人民,讓中國人民誤以為一人一票 三權分立 地方自治 軍隊國家化的現代民主制度是維護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工具,中國如果引進現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復辟,意味著基層人民的生存壓力會增加。很多中國人因為被中共洗腦,認為西方民主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就是保護階級固化,事實上西方民主國家的稅收制度非常健全,保護私有財產并不會促進階級固化,而是保護公民可以不受壓迫的支配自己的勞動報酬。

  中國人民長期被中共誤導,認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與自由競爭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強食的社會。

  如果具體劃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屬於憲政體制的內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屬於自由權利與公民權利的內容,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才是屬於政治民主的內容。

  西方民主國家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合法存在,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參加選舉,允許國會多數擁有立法權實質上就是允許人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很多中國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的本質,對於民主政治的認知來自於中共的宣傳,他們認為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兩個財團黨二選一,每四年選一次,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

  事實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給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為受到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約束才會遵守程序正義,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的監督發展成民主公營事業,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場經濟才是真正的被憲政體制約束的法治經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計劃經濟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為增進人民福利的宏觀調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會真正尊重自耕農的私有產權,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會確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結社自由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民主社會才有機會發展出產業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農民不用遭受權力尋租者的壓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自由市場經濟發展成社會市場經濟最終演變成民主計劃經濟,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人類社會經歷了專制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或許會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前提是必須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會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存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就會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多黨制就是調和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體投票給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多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成為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結構,反映了整個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大小,國會多數決的結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一黨專政的結果就是作為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集團作為一個利益群體,可以隨便動用不受制約的權力壓迫其他利益群體。

  極權政府可以集中力量辦壞事,比如強拆,比如搞豆腐渣工程撈錢,根本不需要經過民選議會的審議,可是極權政府是沒有服務效率的,極權政府的服務質量是非常差的。在中國去政府機關辦事需要花錢搞關係,需要面對一大堆潛規則,而且中國政府長期讓中國人生活在低福利的狀態之下,極權政府的效率對於官僚資產階級是有好處的,對於一般民眾是沒有好處的。

  我覺得中國民主化之後應該讓選區制與比例代表制並存,我認為選區選出來的議員與微觀層面的政見是對應的,比例代表制選出來的議員是與宏觀層面的政見與政黨理念是對應的,人民可以選出微觀層面的民意代表,也可以選出宏觀層面的民意代表,只有這樣議會才可以充份的發揮代議制民主的功能,我個人最傾向的政體是兩院制,參議院全部由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選出,選黨不選人,眾議院全部由選區制的方式選舉產生,選人不選黨,宏觀層面的議題參議院負責表決,微觀層面的議題眾議院負責表決,兩院互不干涉,參議院負責選出行政首長,眾議院負責選出內閣成員。

  我覺得中國應該實行內閣制,而且應該強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中國所有關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意識形態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間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民主政治的本質是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衝突,突出理念選擇,強化政黨選擇。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顯個人魅力為核心的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不適合中國這樣的國家,因為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太強調參選人個人媒體的行銷,如果在中國這樣的有濃厚的精英主義文化與個人崇拜土壤的國家,很容易發生威權復辟的事情。如果沒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撐,形成的選舉文化最終將不利於培養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單一選區制有的時候會因為選區劃分形成的人口結構,造成得票總數雖然不是最多的政黨成為國會最大黨,比如英國二零一九年的國會選舉就是很好的證明,雖然右派政黨的總票數并不如左派政黨的總票數多,可是右派政黨還是取得了多數席次。而且總統制加單一選區制很容易讓那些轉型過程中沒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殼上市,因為收買政治人物的成本與比例代表制比起來要低很多,畢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黨票,根據政黨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龐大的意識形態輸出系統,長期的社會意識形態建設,而且需要在全國各地都爭取到廣泛的選民支持,才有機會成為國會多數。我個人更傾向於內閣制,內閣制不容易產生缺乏民意基礎的國家元首,總統制容易產生選舉過程中依靠個人魅力行銷上臺,上臺之後擺爛的國家元首。

  孫文主義的土地理論

  作者 中國網友

  平均地權是中華民國國父孫文所倡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之壹。在平均地權主義裡邊,因為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讓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使國家得以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平均地權同時規定,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平均地權旨在調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權裡,土地之所有權被分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周代的井田制度,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滯而不可復用,則惟有師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權的用意是壹樣的。」除受中國傳統諸思想啟發外,三民主義教科書常指出平均地權的提出也被學者認為是受到了當時世界各其他學者的影響。如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彌勒的主張之《地租歸公論》,認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不應由任何私人所獨佔,故其價的自然增值需以課稅之方法收為公有。又如美國的亨利喬治倡行之「地單壹稅」制度,也是認為土地係天然物,是 上帝所創造給全人類的恩賜,所以個人無權據為私有,社會應以單壹稅的方式稅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權獲得的價值。另如同時代領導德國地改革運動之政治家達馬熙克也提出以地價稅制收取地租歸全國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應全部歸公之作法。

  孫文認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亦為國民發展經濟、實施國家建設、創造社會財富、締造民眾福祉所必須之資源。因此,人地關係是否健全合理,與民生苦樂、民族安危、國事興衰、社會文野等議題均息息相關。孫中山極為重視土地問題,並主張中國要解決社會問題,為了「不蹈歐美覆轍」,就必須先解決土地問題。

  在興中會後,孫文於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重定華僑致公堂章程》內第二條中便已載明:「本堂以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此為平均地權在正式文件中之第壹次出現。翌年,同盟會成立,仍以「平均地權」為四大政綱之壹。其後,孫文先提出以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準則,將平均地權列為三民主義之重要部分。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國民大會制訂《中華民國憲法》時,仍依據「國父遺教」將平均地權記載於第壹四二條內,列為基本國策。

  理論涵義

  根據《中國同盟會軍政府宣言》說明,平均地權之意義為:「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壹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產者,與眾共棄之」。故平均地權之涵義,被認為是在經濟方面,將土地未來因經濟發展而產生之增值歸與公眾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將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實質加以變更使國家對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權;目的則是避免私人壟斷土地而妨害國計民生,並使土地所有權之行使不妨礙公眾的利益。

  與共產主義有所不同的是,孫文並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對土地實體進行壹次平均分配,因為「從實均地仍是不平」。孫文反對將土地壹律收歸國有及廢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認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優點,並防止其缺點,讓土地政策同時具有土地國有之實質而無其弊害。孫文曾表示:「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經成功七、八分了」。

  根據孫文理論,平均地權制度之具體實行辦法包括「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四大綱領。每壹綱領皆具有其獨立意義與功能,但也互相影響,相輔相成。其中,規定定價屬於「基礎工作」,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為「主要手段」,照價收買則稱為「重要之控制辦法」。總體來說,平均地權整個制度在實施方法上的設計,需首先以「規定地價」區分土地權力的公私界線,藉「照價徵稅」與「漲價歸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並以「照價收買」使「申報地價」趨於合理。藉由平均地權的制度,孫文希望能調劑社會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貨投機壟斷,從而達成三民主義中重要的「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目標。

  政治法律觀點

  根據孫文的見解,在法律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包含四種子權力:支配權、管理權、使用權及收益權。孫文認為,在中國古代,此四種權利的分配方法是把支配權和管理權歸之政府,使用權及受益權則歸於個人,而他提出的平均地權理論,則是將這四種權利做「橫向分割」,即支配、管理、使用、收益等四權均部分屬於國家、部分屬於私人。換句話說,平均地權允許「土地國有權」(上級土地所有權)及「土地私有權」(下級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存在,且此「國有」及「私有」之間的界線可以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根據孫文的看法,「土地國有」可以出發揮「計畫經濟」體制中的的分配功能,而「土地私有」則能發揮出「自由經濟」制度中的之生產功能。孫中山認為,只要遵守下級土地使用權不得抵觸上級土地所有權的前提,實施平均地權就能夠同時解決「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此二問題。

  在孫文的理論中,國家只有在公共建設或是社會福利有必要時才會就需用之土地行使其「上級所有權」,在壹般的場合,人民仍可以進行基於其「下級所有權」之土地利用行為,並由政府照價徵稅,收取土地之「天然地租」及「社會改良價值」。根據後世親國民黨系學者的研究觀點,平均地權理論與共產主義觀念的最大不同是在於孫文所提到的「土地國有」理論,其意思僅限於「國家擁有上級土地所有權」的範疇,而非而如共產主義將壹切土地絕對地收歸國有,共產黨作為責任主體行使國家所有權。

  經濟學的觀點

  孫文早期研究土地問題的觀點,始於講求地利,例如在民國建立以前,他便曾多次上出滿清朝廷,建議「地盡其利」、提升人民福祉。在決心發動國民革命之後,作為革命政綱之壹的平均地權理論便認為延續了這種主張。在孫文看來,壹切的經濟行為都是以追求慾望的最大滿足為目的,而為了謀求慾望的滿足,國民就必須努力生產,而生產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分配資源以供大眾享用。因此,以土地的利用與分配乃是息息相關、互為因果的兩面:如果有優秀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可以促進技術的改良,而如果有利用技術的改良,則可以強化地利、增加利益。如此良性循環,便是孫文眼中理想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而相反的,個別投機土地、想靠房地價上漲買低賣高的投資客,則不被孫文所欣賞。

  孫文認為,如果人民持有土地,僅僅是把他作為投機圖利的工具而不加以更有效利用,則政府可隨時「照價收買」,以務求更經濟的土地使用方法。在實行面上,孫文認為,如「荒地」、「空地」或其他「利用不良」的土地,政府無須採用其他的懲罰方法,只需正確實施「照價收買」原則,即可有效促進該塊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的受利用程度。而「漲價歸公」則可以進壹步地打擊土地投機者,讓其無利益可圖,並讓真正需要土地的人可以擁有土地,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的目標。

  在孫文的觀點中,公私權利應該要能相互調和、分工合作,努力達成「地盡其利」的終極目標。因此,因此在平均地權中,孫文對私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價值給予周全保障,不容剝奪。在「照價收買」層面上, 孫文認為在收買過程中,人民在收買地上的原投資設施價值也獲得政府公平補償;而在「漲價歸公」層面,孫文也主張對於個人投資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升值,也不列入歸公之標的。另外,他也主張為鼓勵人民盡量使用土地,凡是個人施於土地上之勞力資本所形成的價值,也都可以免徵地價稅、降輕國民負擔。

  分配正義觀點

  孫文民生主義的重要目標之壹,在於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謀求其眼中理想的「均富社會」。平均地權便是民生主義的重要手段之壹。在民國十年(1921年),孫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壹日變富壹日;沒有土地的人,便變壹日變窮壹日,所以土地的問題,實在是很大的,我要預防這種由於土地的關係,有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惡例,便非講民生主義不可,要講民生主義,又非用從前同盟會所定平均地權的方法不可」。孫文認為,平均地權制度之設計,就改善社會財富分配觀點來說,應當要從土地所生之收益的合理分配做起。孫文認為土地收益形成的原因有分成三種: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稱為「素地地租」,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稱為「社會增價」或「自然增值而增加之經濟地租」,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稱為「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孫文的平均地權思想中,除了第三種改良價值收益之外,前兩者之果實皆不應當由私人獨享。前兩種凡非屬土地所有者個別努力勞動結果所生的利益,孫文認為都應概括由公眾平均享受,「地利共享」,而不能容許私人坐享不勞所得。

  為了達成「地利共享」的宗旨,孫文建議當先採用「規定地價」的方法,先劃分公、私有地權的界線,讓個人的土地權利限於其所申報的地價,並由政府照價徵稅,使其「素地地租」逐年歸於公有,讓土地的自然之力不被私人不勞享有,並輔以「漲價歸公」綱領,收還「社會增價」,與大眾共享。對於未來有迅速增值潛力的土地,孫文建議政府政府實行「照價收買」,進壹步使未來上漲之地價及未來的衍生價值全部同樣歸公,以謀求富強國家、降低人民稅捐負擔。

  杜絕土地投機

  “        世界有壹公例,凡工商發達之地,其租值日增,若香港、上海,前壹畝值百十元者,今已漲至百十萬有奇。及今不平均地權,則將來實業發達之後,大資本家必爭先恐後,投資於土地投機業,十年間舉國壹致,經濟界必生大恐慌。……地權既約,資本家必捨土地投機事業,以從事工商,則社會前途,將有無窮之希望。蓋土地面積有限,工商業之出息無限,由是而製造事業日繁,世界用途日廣,國利民富,莫大乎是。否則,我輩推翻專制,固為子孫謀幸福,而土地壹日不平均,仍受大地主大資本家無窮之專制耳!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五月四日,於廣州東園對新聞界歡迎會演講〈民生主義之實施〉講詞“        其地方之發達進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響於土地必尤大。如童山變為山林,石田變為沃壤,僻偶變為市場,前者值數元壹畝之地,忽遇社會發達進步,其地價乃增為數百元、數千元壹畝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勞心、不勞力,無思無為,而坐享其利矣。以眾人之勞力集思以經營之社會事業,而其結果,則為百數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孰過於此,此地價不可不先定,而後從事於公共經營也。        ”

  ——中華民國《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第三項

  孫文認為,實施平均地權,首先需「規定地價」,而後照地價徵稅,逐年收取「素地地租」,執行漲價歸公,使將來自然增加而提高之土地價值,也歸於公享。另外,孫文也建議「規定定價」的實施過程中可達配「照價收買」進行,使下級土地所有權人合理報價。另外,政府也可配合公共需要,基於「上級所有權」的的運作,破除私人對於土地的長期私有壟斷,防止不動產價格飆漲,使持有土地者無投機暴利可圖。孫文對於土地分配的目標是希望能達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願擁有土地」。後世三民主義學者則進壹步認為,維持合理的地價水準,達成由自用土地之人與自耕農擁有土地的理想狀態,不但能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還可以解放原本凍結在土地投機事業的閒置性資金,使市場上的資源流向生產製造業,減少國民經濟果實被高房地價綁架的「陷阱」,能帶動整體經濟之健全發展。

  規定地價的理論要領

  平均地價被認為是平均地權中最基礎的工作,旨在確認地價公平合理,藉以適當劃分土地權益的公私界線。在規定地價的設計中,凡是以核定之地價與斯人投資改良價值及其應得之利益,歸給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給予及社會恩惠,則歸公。平均地權中,無論是照價徵稅、漲價歸公或是照價收買,均需根據公平地價核算,才能發揮其順利收取土地之自然及社會利益的目的。

  規定地價之要領,在於簡政便民原則之下,求得正確之地價。如果要求得此種正確之地價,依照孫文觀點,應當先除去土地上改良物的價值。因為附著於土地上之改良物若不扣除,就非純粹之地價。其次是應剔除因歷年來投資改良而融合於土地中的勞費改量價值,因為土地近乎未改良時的原始價值,才被為是真正的土地原價。對孫文來說,此種土地未經改良前的原始價值十分重要,因為他理想中的正確土地稅稅額必須以此種土地原價為稅基,而不能以已有附著物後之價值來課徵。因為他認為因為個人投資改良所新增的土地價值,就經濟學來說應該屬於「工資」或「利息」,而不當被視為純粹地租、不當被當作課稅標的,否則影響私人投資意願。

  地價計算

  至於正確之地價的求得方法,孫文認為不應該使用「土地市價扣除改良價值」的判定方法,因為技術上太過困難;他認為應採取以政策為主的報價法,也就是讓人民自己申報地價的方法。根據他的想法,壹個良好的地價申報機制應當為:

  “        隨地主之報多報少,所報之價,則永以為定;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而此後所有土地買賣,亦由公家經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而將來所增之價,悉歸地方團體之公有。        ”

  ——孫文,民國九年(1920年)春手訂《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        調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價、自由呈報,國家按其地價,徵收地價百壹之稅,地主報價高昂,則納稅不得不重;納稅欲輕,則報價不得不賤,兩者相權,所報之價,遂不得不出之於平。國家具其地價,載其戶籍,所報之價,即為規定之地價。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於上海對中國社會黨演講〈社會主義之派別與方法〉講詞。

  在孫文看來,只要採取此種讓地主自行申報土地價值的方式,就可以避開地價登錄不實的可能,因為地主將不願高報地價而增加賦稅而,也將不願報低地價而未來在照價收買和漲價歸公時吃虧。

  依孫文想法,壹旦地價呈報公家機關之後,壹切公私經濟行為、國家頒佈法令,均要以地主所定地價若幹分之壹為標準;例如將規定以土地抵押融資者,不得擔保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幾的金額;同時,國家對於土地利用上壹切的輔助措施,如農貸、建築貸款及其他支助辦法,也將悉以此地價為標準。此事實上較為合理之價,被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是壹種「政治的,而非經濟的」的政策方法。

  規定時機

  依照孫文手訂《建國大綱》及《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規定定價的最佳實施時間,為地方自治開始實施之後,地價尚未因為經濟起飛高漲之前,並且只實施壹次。選擇在該時間點,是因為必須「趁此資本未發達,地價未增加之時,先行解決。較之歐美,其難易有未可同日以語。」。孫文以為,只要壹國之經濟開始騰飛之後,土地價格必然飛漲,百姓買屋買樓必然困難,此時資產階級也不易接受新制度,平均地權便會有其難度。另外,孫文也認為規定之後,地價應「永以為定」,不再重新調查。

  與孫文的「永以為定」不同,後世的三民主義學學者普遍認為地價的規定,在必要時機時還需留以重新舉辦的空間,不當壹成不變。因為漲價歸公在技術上,必須等待土地下級所有權有轉移時才易課取其自然增值。雖然,但是早在土地未移轉前,因為社會進步、政治改良,就已造成土地自然增值的事實,其土地收益能力也早已水漲船高。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仍堅持地價永以為定,則私人照價徵稅的負擔不變——甚至因為貨幣通貨膨脹而減輕,會使原本應該回歸公義的社會公產因為融於私有權力之上而連帶被私人所獲利。如果規定地價真的「永以為定」,必然導致個別私人存在不勞而獲的空間,與平均地權的初衷相違。

  照價抽稅的理論要領

  照價徵稅就是政府按照規定地價之後的土地原價,對土地持有者逐年課徵地價稅的過程。照價徵稅的目的在於以賦稅的方法,將非私人所應享有的經濟地租回歸給社會大眾共享。在孫文的理論中,照價徵稅的稅賦額應與經濟地租的大小成正比,而又因為經濟地租為土地所有人自土地所獲得的純收益,因此在政治意義上,土地稅就相當於壹種「所得稅」,因此不能轉嫁,必須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自行負擔。理論上,在實施照價徵稅之後,地主為了降低地價稅負擔,就不得不投資勞力、資本,謀求改良土地土地的生產力,連帶導致土地利用得到進壹步優化,接近「地盡其利」;此外,照價徵稅的另壹個主要目的在於制衡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可能以少報多的情況,以追求經濟公平。

  計價方式

  孫文認為,中國傳統的土地課稅制度,只有以面積以及地的上、中、下等來區分,級距差異過大,並無法與現實接軌。孫文認為,地價稅應該要以地價的高低而定,貴地收稅多,賤地收稅少;因為貴地通常在繁榮之處,其地多為富人所有,「多取之不為虐」,然而賤地常在窮鄉僻壤,多為農人貧民所有,此必須從輕課徵。孫文認為如果使用地價課稅,就可以擺脫當時20世紀初期中國土地稅負不公的情況——在當時壹線城市的壹畝土地收稅僅數元,與鄉下任壹相同面積相同肥沃度之田野相同,他認為顯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地價繳納則無此病。另外,孫文也提及該地價稅的課徵僅限於土地的「素地」而已,不算後期的人工改良與地面建築,以促進人民改良土地的價值、多做集約用途,邁向「地盡其利」。後代的三民主義學學者認為,此思想與美國人亨利喬治的地價稅思想相當類似。

  累進稅率

  另外在課稅方式上,孫文則主張採用累進稅率,擁有土地面積越多者,賦稅比例越高。原因在於,如果不實施累進稅率,若要求政府稅源充足、財政穩定,則必須仰賴重稅主義,而若土地稅率壹律等於通行投資年利率的水準,雖然可以可收取鉅額的經濟地租,但同時也會造成少額自用土地所有權的人不勝負荷;而相反的,如果統壹減輕地價稅稅率,又將無法防止大地主挾資投機有關土地,導致土地分配逐漸不均,無法達成地價稅之初衷。所以為了兼顧理想與事實,孫文建議地價稅的課徵應採用累進稅稅率,以在減輕小額土地所有權人壓力的同時讓國家可有豐富的財源。而關於累進之最高稅率,孫文雖然從未提及,但根據後世三民主義學學者解讀認為,理論上則應與通行投資年利率相當,如此才能將不勞而獲之素地地租收歸全民共享。

  照價收買的理論要領

  照價收買是指國家得以依照私人申報之地價,基於公權力的行使,強制收買其土地並取消私有的下級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孫文認為照價收買行為,本質上上屬於原始取得,與私法關係中的買賣行為有別。此壹制度,孫文認為,乃是國家本於「上級土地所有權」的擁有,為防止「下級土地所有權」運作有所偏差而成的。在平均地權的四個綱領中,照價收買是重要的控制辦法。照價收買能於規定定價時控制申報地價趨於正常,使造價徵稅與漲價歸公得以順利實行,並在調節土地分配及促進土地利用時,有效發揮國家對土地之最高支配權,阻止土地投機及消除不勞而獲。孫文並提及,政府在照價收買時,應當要對地上改良物壹律另給予公正的補償,充分保障私人改良土地之權益價值,以繼續鼓勵民間投資、促進土地利用。另外照價收買也可協助政府施政,節省開發經費充裕未來政府建設之財源,作為促進國家開發建設的手段。

  徵用方式

  孫文認為,為了實施照價收買,政府與在核發土地所有權狀時,應連帶載明地主所報之地價,並註明政府可照此價收稅或是收買,並再次確認政府對於該塊土地的「上級所有權」。後世三民主義學者認為此想法與德國擁有膠州灣租界時所實施的「先買權」制度相當類似。

  “        國家在地契之中,應批明國家當須地時,隨時可照地契之價收買,方能無弊。如人民料國家將買此地,故高其價;然使國家竟不買之,年年須納最高之稅,則已負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價以求少稅,則又恐國家從而買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兩法互相表裏,則不必定價而價自定矣。在國家壹方面言之,無論收稅買地,皆有大益之事。……地為生產之原素,平均地權後,社會主義即易行。如國家欲修壹鐵路,人民不能擡價,則收買土地自易。於是將論資本問題。        ”

  ——孫文,民國元年(1912年)四月壹日與南京同盟會會員餞別會演講 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土地徵收是指國家基於公法政治關係為公共事業之需要,對其土地實施最高支配權的壹種方式。概念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對私有特定土地權利給予補償後強制取消其隻土地權利,得以促進行政之使用與效率。也就是說,國家只需要顧及單方面意思表示,基於公權力且只需給付私有土地之規定地價而無需其他條件即可收買任何土地的這種方式,被認為可以確保土地的「高度自由」,令公益隨時可以順利取得各項公共活動所需用地。平均國內土地分配之後,缺乏土地的企業或需要居住地的人民也可以隨時由政府的力量獲得土地,社會如此得到安定。然實務上,近代以來,為了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土地分配或改良土地利用,政府常規定以區段徵收或直接大範圍徵收方式實現土地徵收,這種土地徵收的新發展在觀念上被學者認為已經打破了土地私有權的神聖,因此會導致土地私有制度漸漸的與公共利益互相衝突。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指定臺灣為實行區域。由人民自動申報地價,政府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皆用作興辦擴大社會福利事業及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過「都市平均地權條例」。1964年7月臺灣省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公告地價;並決定以增收之地價稅,作為推行民生主義社會福利政府之財源。

  土地制度與中國農民

  作者 栗小舟 寫於 二零二三年

  中國的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的制定不一定是由階級鬥爭的結果決定。多數情況下,是由統治集團決定。

  中國的周朝分西周和東周。有人把西周稱為封建社會,有人稱其為奴隸社會。

  有人說西周是分封制,所以被稱為封建社會是言之有據。筆者更認同稱其為奴隸社會,因為這容易區分接下來的無奴隸社會。這是言之有物,否則實際有著明顯不同形態的兩個社會(有奴隸的和沒奴隸的)沒有了界限,認為它們都是封建社會。

  給社會取名只是為了人際間交流之便。社會自動地沿著時間軸向前運行,與它有什麽名稱無關。

  中國西周朝代的土地是公有制,即國家(國王或稱周天子)所有。所謂井田是指公田與私田之和。井田的井字具有固定含義。井的字形可以看為九塊田地,中間的那塊為公田,圍繞公田的八塊是私田。一田約為今日的31畝,是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九田合為一井,十井為一成,十成為一同。按爵位高低,西周的國王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數量不等的井田。受封者對井田的經營方式是管理奴隸的集體勞動。

  井田一部分的收益屬於被分封者,另一部分收益作為上繳國家的糧稅。所有土地不能轉讓和買賣。受封者僅擁有對封地的使用權,被分封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國王)所有。

  到了東周,自秦國實施了商鞅的變法,井田制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從秦國滅了七雄的其它六國,封建土地私有制被正式定型,雖然略有變化,其基本形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

  時至現在的中國,其土地所有制非常類似西周的土地公有制。中國所有土地歸國家所有,即中國共產黨最高統治集團的幾個人或只一個人所有,這取決於集權程度,也可籠統地說是共產黨這個組織所有。井田的九塊田地象征著是分封土地給受封者。受封者的現在對應者可以是省委書記,地委書記和縣委書記等等共產黨人。以2006年為界,之前,農民必須上繳農業稅;之後農民不再上繳農業稅,但農民必須把糧食賣給指定的國家收糧機構。這種機構有著非常嚴苛的賣糧最低數量的標準,價格也由該收糧機構決定。

  實際上這只是變換了繳農業稅的方法。你可以把某個縣委書記看作為西周的一個被分封者。不同的地方是,這個縣委書記握有非實質性的轉讓,買賣,流轉等等土地的決定權。現在中國的農民相當於西周耕種農田的奴隸。所謂的小康也是奴隸水平的小康。農民階級是中國最貧困的階級。現在中國的農民階級不擁有生產資料(土地)並受雇於中共,是中國最貧窮的無產階級。

  中國社會在封建社會之後,共產黨曾經真實地實施過公有制,發現完全不可行,否則,國家經濟只能走向崩潰,那就意味共產黨將喪失國家政權。在這以後,共產黨部分地恢覆了私有制。中國的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公司實際上都是由共產黨掌控。現在的中國是由共產黨人代表的資產階級統治無產階級和其他階級的一個國家,可稱作是一黨專政的資本主義國家。

  中國多數農民原先有土地

  《資本論》提到一個事實:大多數歐洲農民是 “小塊土地所有者“,少數是完全靠租地為生。這種農業社會和1949年前的中國的農業社會相似。那個年代,無論歐洲還是中國,一般家庭至少有四、五口人,譬如馬克思一家就是五口之家,不包括夭折的三、四個子女。所以多數農民既使擁有小塊土地,還需額外租地才能維持一般的日常開銷。這個狀況是和中國 “土地革命” 前的狀況十分相近。不要相信中國共產黨(簡稱中共)的灌輸性宣傳,為了盡可能拉大地主和一般農民的貧富差距,把後者描述成赤貧。實際上,土地革命前大多數中國農民是 “小塊土地所有者” 。不過,一般來說,這樣的 “小塊土地” 的產量不能養活人口較多的家庭,所以這類農民需租用額外的田地才能維持全家的生活。大多數農民完全沒有土地是中共撒的彌天大謊。貧下中農的後代在中共的宣傳下,視越窮的家庭出身為越光榮,不願說出祖上曾經有過土地。

  在此特別覆制一份筆者曾經發表過的一篇文章里的文字:

  “另外,中立人士對1949年前的中農和貧雇農也有具體數字統計。中農占人口的20%,占地17.5%;貧雇農占人口70%,占地18.5%。值得高度關注的是,貧農人均占地2.6畝,雇農人均占地1.3畝,而他們的人口占70%。這個統計揭示,幾乎所有農民都有土地,而不是中共通過日覆一日的、年覆一年的宣傳,所灌輸給人們的、貧苦農民沒有土地,是佃農的概念。

  地主富農占人口10%,中農占人口20%,貧雇農占人口70%”。

  (1)中共奪取中國所有土地後向農民收租

  2006年1月1日前,中共從分給,當然是租給,農民的土地上強行收取 “農業稅”。全中國的平均稅率是16%-20%。農業稅的大白話就是收租子。

  中共和農民的關系,讓人和《白毛女》中地主黃世仁與楊白勞(喜兒的父親)的關系有了似曾相識的聯想。這樣的聯想讓中共感到了 “黃世仁又來了” 的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導致從2006年起,全國取消了農業稅。收稅的本質是收錢。

  不過農業稅本質上沒有取消,中共這個狡猾的黃世仁只是對老實的楊白勞耍了個把戲。農業產品上繳的數量和上繳農產品的價格由政府所指定的國有收糧機構嚴格把關。這個把戲是,假設原來通過農業稅從農民的100塊錢里收取20塊錢,現在的辦法可以達到從農民的100塊錢里收取20塊錢一樣的效果。從現在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如此貧窮地生存,可以清楚地看到掌權的共產黨人確實不代表這個在中國農村有著六億人口的無產階級的利益。

  (2)農民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的後代

  現在的中國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共產黨這個組織所有。在中共統治被推翻後,被中共盜取和騙取的土地要物歸原主。可以確定,由具體田地的地理位置而定,一旦地點處在寸金尺土的黃金地段,不要為因為這樣 “土地歸還運動” 導致這些農民後代中有不在少數的百萬和千萬富翁突然誕生而過於驚奇。中共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地主。中國農村的土地並不屬於國民黨,不是中共從國民黨手中奪取的,是中共從農民那里生奪硬搶或連哄帶騙而獲得的。被強盜搶去或被騙子詐去的東西,天經地義,必須物歸原主。這個原主是地主,富農,中農和貧下中農的後代們。

  中國農民淪為下等人

  在農村靠農田不能擺脫貧困,中國大批青壯年農民如同潮水一般湧入城市。城市重體力或枯燥流水線工作的場所隨處可見他們的身影。雖然他們已經身居城市,但是要成為所居城市的正式市民要滿足若幹額外條件,包括高級學歷或較有難度的技能。由於處在極度底層的農村生存環境,他們中的多數失去了受到各種較好教育的機會。他們無法滿足那些條件,因此他們實際上是被城市拒之門外的一類人群。

  他們只因出生在中國的農村,天然地就成為中國人的下等人。筆者不願使用二等公民一詞來描述他們的地位。中國公民在世界範圍內,依國際人權標準,已是二等公民。他們是二等公民中的二等公民,因而稱他們是中國的下等人才能準確描述他們的真實社會地位。在城市中每天都受到歧視的眼神,他們毫無尊嚴與平等可言。對平等與尊嚴的要求是人類的天性。每一個活著的人都有理想和期望,這些是生活下去的動力。可是等待他們的是無盡的一次又一次的無望。終於,不忍直視的,悲壯無比的,前無古人的圖面真實地出現了:四位從未謀面在城市打工的三男一女農村青年相約於高山懸崖一處,義無反顧,縱身而下。

  《北京之春》主編陳維健及時為此事件憤筆疾書,寫出《從約死群看中國政權的冷酷》一文。此文筆觸之跡,留下了作者至深情感。這個人類淒慘而又悲烈的故事,當會流傳千古。

  特別推薦幾首令人感動的 “無望歌曲”:大歡演唱的《下輩子不來了》和《深夜的酒》、安兒陳演唱的《其實我很累》。結合歌詞,聽他們的歌聲,能夠啟動人體內專職情感的程序。這幾首歌的歌詞、歌聲唱出了人生失意者的心聲,特別是其中兩億九千萬男女農民工人無望之極的共鳴,催人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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