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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福建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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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1 0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再揭“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谎言和假象
  • ——剖析福州中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福建省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
  •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福清市发生纪委爆炸案,(美国9·11事件后)破案专案组把它定性为“恐怖事件”,随后很快对外宣称案件“成功告破”。但,案件并没有象公安机关以及某些当权者所预想的那样“从重从快”,经历了漫长的七年,至今仍悬而未决。
  • 追本溯源。侦查机关严重践踏刑事办案程序,枉抓无辜,大搞刑讯逼供,致屈打成招。又经媒体大肆渲染,“告破新闻”波及国内外。而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检察机关监督的缺失,致使这起大假案被一路绿灯推向法院。
  • 福州中院自2002年7年受理案件后,拖了两年四个月,在案件依然漏洞百出的情况下,顶着一连串的问题和滚滚疑团,在被告人撕心裂肺的喊冤叫屈声中,强行判处五名被告人死缓至三年徒刑。
  • 此案,福建省高院分别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督查,作出了明确的督查结论,2004年12月案件上诉后,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最后在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参与下,经不公开审理,作出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
  • 尽管福建省高院三次审理结论明确,但,2005年12月31日(星期日)还是作出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的《裁定》(附件一),2006年1月24日(即退回重审的前一天)法官还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 但,福州市中院在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牛纪刚(曾是省公安厅副厅长督办了此案)的直接操纵下,无视事实,无视省高院的审理结论,更加无视法律,一意孤行,一错到底,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继续顶着一连串问题,维持原来的判决。后来,法官无奈告诉被告人亲属说:“其实我们对案件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
  • 2006年10日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压而不决。
  • 权力固然可以压法、压案,但无法压掉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福清纪委爆炸案” “成功告破”的谎言,以及福州市中级法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件二、以下简称判决书)的乱相和荒唐,是任何以权压法者都无法掩盖和改变的。
  • 事实胜于雄辩。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谎言和假象不攻自破。以下揭示其中之一二,敬请关注。
  • 一、
    蹊跷的传呼
  • 2001年6月24日(该天是星期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家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后,匆匆赶到纪委,触动了一放在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口的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专案组在《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写明:“案发日凌晨五时许开始就有人看见在走廊楼梯口看见一只红色袋子放在纪委接待室门口,有人还看见红袋上写有‘邮政’等字样,袋子里还有一封写有‘方市长收’等字样的信封,以及里面还有盒子等物品。” “证人有周建平、陈以香、黄燕银(清洁工、纪委干部)等六人见到接待室门口有一红色邮政布袋,内有写着方市长的牛皮纸信封、黑色墨水写的、钢笔字、袋内边缘插着七、八根花蕊中芯条状塑料筋·······”
  • 为何先后共有六人对该红色邮政袋子里面安放的东西看得清清楚楚,却个个安然无恙?吴章雄从家中被一个传呼传到纪委即被炸死,吴章雄死得太蹊跷!
  • 但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在全市范围进行查排:所有95年以来被福清纪委查处过的人员;所有可以接触、拥有火工材料的场所及人员;从部队转业回来的人员;对纪委有意见的人员·······进行大海捞针式的大摸排,唯独对打传呼者始终讳莫如深,这是为什么?
  • 二、
    肆意编造犯罪“动机”
  • 《判决书》写明:“2000年12月,中共福清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有意识把具体日子隐掉)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两被告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
  • 福清纪委作出融纪案[2001]63号《关于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附件三)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福清经贸委委员张蒲生向陈科云宣布处分决定,并让陈科云在福清纪委《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书》(附件四)上签名的时间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陈科云若“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的时间也应是2001年6月4日下午3时35分以后的事情。但《判决书》指控陈科云在四、五月份就策划买卖炸药准备炸纪委岂不荒谬?而“吴昌龙是因修车报销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于是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居然把与陈奋真的矛盾转嫁到纪委头上来,却更加荒唐。
  • 三、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而是为了证据乱抓人
  • 2001年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五)写明:“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地交代出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件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
  • 一句“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直言不讳道出了专案组在没有任何证据可证吴昌龙、陈科云涉嫌犯罪,仅凭摸到的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的“重要信息”,冠以“强烈不满”,就对吴昌龙采取“密捕”,作为破案的“突破口”。
  • 在吴昌龙被密捕48天后“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于9月13日又对陈科云、谢清进行抓捕,显然,专案组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竟然是为了证据而乱抓人。
  • 四、以“监视居住”为名,行非法拘禁之实
  • 《刑讼法》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 吴昌龙、陈科云、谢清在福清城区都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但是,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陈科云夫妇9月13日被抓捕后,以“监视居住”为名被秘密关押在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以及怡静园等处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直至11月7日转刑事拘留后分别由永泰县和罗源县看守所打来电话要求送衣物才知道被关押地点。
  • 诚然,侦查机关明知故犯地将嫌疑人秘密全天侯控制在私设场所,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写明:“对陈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9月19日,专案组决定将陈科云转到市戒毒所四楼看护,后又考虑到工作便利,转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楼会议室及怡静园看护审查”, “为了确保安全决定给他上手铐,脚镣,并且要求在带往厕所途中,给他戴上软质头盔、防止撞墙以防不测。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这还叫“监视居住”吗?简直就是一幅非法拘禁下赤裸裸刑讯逼供的生动写照! “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处在这种境地,还有什么样的“口供”不能获取?!
  • 五、摩托车是怎样成了“作案工具”
  • 《判决书》写明:“2001年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藏匿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包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
  • 显然,摩托车是最直接的作案工具,也是最重要的物证加以扣押。但是,办案人员在9月15日和10月5日两次到陈科云家搜查,把钳子、剪刀、螺丝刀、钢笔等全部搜走,唯独那辆摩托车一直没动,而吴昌龙驾驶那辆马自达小轿车一直被专案组扣押着。2001年11月21日《海峡都市报》报道“福清6·24爆炸案告破”新闻,此时,陈科云家的那辆摩托车依然没动。
  • 孰料,2001年11月29日下午4点多,吴承奋(重案中队长)带了两个办案人员,突然来到陈科云家,把摩托车拉走,说是“作案工具”。
  • 为什么案件宣称“告破”后,才把作案工具的小轿车变成了摩托车?原来,专案组意外地得到,案发时,该公司小车仍在汽车修理厂维修的重要消息。才把摩托车作为顶替成了运输爆炸装置的工具。
  • 当时福清公安局内部的《公安信息》对吴昌龙怎样用公司的马自达小轿车运送爆炸装置到纪委都有详细的报道。
  • 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后
  •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再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会上,福州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面对谈敏华的喊冤叫屈置之不理,还言之凿凿地指控谈敏华买卖炸药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却在庭审结束后,紧随警车来到连江县看守所,陈卫东对谈敏华说:“你把原先说过的话再说出来,今天还来得及,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我马上打电话到法院那边(边说边掏出手机),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了,一二天就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之后,你要说就什么都来不及了”。本应对案件依法审查和监督的检察机关却公然参与造假。
  •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仍先后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威胁、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不是针对你,主要是对上面两个(指陈科云、吴昌龙),说出来了,一点都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的话,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视警如虎的谈敏华,被关六年于2007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出来后,才对律师道出以上实情。
  • 为什么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历经了一审和二审,侦查机关还在三番五次地要“口供”?
  • 七、枉抓无辜,大搞株连
  • 《判决书》写明:“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陈科云及其妻被告人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 谢清“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下午即外出打麻将,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三次陈述都是谢清自己的去向。谢清跟案件更加无关,退一万步说,谢清即使不“如实”,也只是她个人的事,与案件何关?与陈科云何关?她向公安机关作了什么“虚假证明”?谢清何罪?当年破案总指挥原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竟以“案情重大”为由让检察院批捕;专案组则以“监视居住”为名,手铐、脚镣加身关押在私设办案场所长达56天,福州中院居然以“伪证罪”判她三年徒刑!
  • 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分别于9月14日和17日相继被密捕,办案人员逼迫他们只要交待是如何安装爆炸装置的·······。兄弟俩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让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因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己支付。警方还恐吓说:“出去后,不要乱说乱动,否则,再抓审查”。
  • 八、电雷管子虚乌有,爆炸案依然成立
  • 2004年12月10日,福州中院作出王小刚无罪判决的(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附件六)写明:“福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福州市检察院对此没有提出抗诉。
  • 匪夷所思的是,在王小刚无罪释放已经一年零八个月后的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上居然又出现福州市检察院对王小刚的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法院居然予以默认。
  • 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重要的物证,都可以如此露骨地无中生有。造假到了这个份上,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出来?
  • 对“福清纪委爆炸案”“成功告破”的谎言,以及福州中院的《判决书》所罗列的“事实”和“证据”,实在不必再花笔墨一一剖析,窥一斑而知全豹,所谓的“成功告破”是一个弥天大谎。福州中院重审强行对五名被告判处死缓至两年徒刑的那份漏洞百出、乱相丛生的《判决书》就是草菅人命的有力证据。
  • 鲍书记,我们不会忘记2002年8月23日,你召集福州市政法委及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案情汇报时,提出把此案办成“铁案”的要求,六年多过去了,福州中院早已给此案划上了句号。这份荒唐的《判决书》是否是你所要求“铁案”的标准,你心中最清楚!
  • 七年来,我们锲而不舍地向你申告冤情;律师们为了法律的尊严尽心尽责,其中一位老律师不只一次当面向你反映案情;福建省高院明知这是大冤案,却无法依法纠正。对此,你怎能无动于衷?
  • 鲍书记,六年前你向福州市公、检、法提出把“福清纪委爆炸案”办成“铁案”的要求,现在该是到了由你出来检验“铁案”的时候了!!!

  • 福建省“ 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同具
  • 2008年8月8日
  •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0591—85387179
  •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
    吴华英
    0591—85273696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8-13 1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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