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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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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5: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oxin1 于 2024-1-10 00:27 编辑

陽光下的陰霾
——依法治國時代的冤案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然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有人公然違背中央的決定,干預司法、造成冤案,讓受冤枉者背負沉重的災難,而製造冤案者卻逍遙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一、 動了權貴者的乳酪,埋下禍根,帶來災難
林某娜於1999年12月調到寧德蕉城地礦局任職。到任後,看到原地礦局辦出的碎石採礦證和條石採礦證達到110多本,且這些礦山都分佈在寧德市中心城區周邊,被群眾開山炸石,造成中心城區滿目瘡痍,且這些礦山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為保護寧德市中心城區的青山綠水,認真執行上級佈置的青山掛白治理工作,著手關閉了100多家採石場(採礦證),只保留了手續齊全,安全隱患較小,不影響中心城區市容市貌的6家舊採石企業。關閉了這麼多礦山得罪了一些參股辦礦的公檢法人員,以及地方上的一些黑勢力,在地礦局工作的11年裏,時常半夜有電話騷擾家裏,還威脅不要走夜路。由於林某娜在地礦局工作期間動了這些人的乳酪,切斷了利益輸送的鏈條,得罪了權貴。為此埋下禍患,帶來後面被害被冤判的災難。
冤案的起因是2010年,中共福建省寧德市主要領導的親戚和朋友企圖壟斷寧德市高速公路建設和中心城區建設所需的碎石供應市場,指示寧德市國土局關閉一個合法的碎石礦山企業。2010年8月19日,寧德市國土局領導打電話讓蕉城區地礦局按照市委主要領導的要求去實施。時任蕉城區地礦局局長的林某娜接到電話後,即派人到現場通知企業立刻停止生產。因該碎石礦山(建築石料)的採礦權是蕉城區政府掛牌出讓的,沒有合法理由進行關閉,將面臨礦山企業巨額的索賠。無奈之下,只能如實告訴礦山企業,關閉是應市委主要領導的指示要求。2010年8月25日,蕉城區地礦局將該企業尚不具備停產關閉條件的情況向市國土局作了詳細報告(寧區地礦【2010】33號),此事就不了了之。
二、尋找機會,羅織罪名,進行打擊報復
2012年10月,寧德市委某領導發現要求關閉的礦山仍然沒有關閉,即指示寧德市紀委、人大、檢察院進行調查和審查(林某娜於2011年8月調到民盟寧德市委會工作,此時已調離蕉城區地礦局14個月了)。寧德市紀委、市人大調查後,查實該礦山企業是蕉城區政府招拍掛的,區地礦局的辦證手續齊全,林某娜也沒有經濟問題,沒有違法違規,很快就結束了調查。然而,寧德市檢察院接到領導批示後便指定蕉城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區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沒有找到任何林某娜收取好處的線索和違法違規的證據,本應結束偵查予以撤案。但是,經辦人秉承領導的旨意,無論如何必須給林某娜定個罪名,便暗示地礦局的經辦人和分管副局長,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林某娜身上(調離後地礦局工作不到位的責任)。於是,地礦局辦證業務股長和分管副局長按照偵查人員的暗示,說是林某娜在礦山企業缺少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授意他們辦證的。如此一來,偵查人員就可以給林某娜安上一個套在任何公職人員頭上都可以套上的大口袋罪——濫用職權罪。為了把案件“做實”,甚至還把蕉城區政府通過招拍掛的飛鸞建築石料礦山(招拍掛過程區紀委全程參與和監督)都說成是林某娜指使授意辦證的,更可笑的是把兩個林某娜還沒有調到蕉城區地礦局工作時就已經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也說成是林某娜指使和授意辦證的。
偵查人員為了迎合領導,公開聲稱零口供也照樣要定林某娜的罪,並於2013年9月對林某娜採取刑事拘留。林某娜無法接受這樣無辜被冤枉的事實,突發腦梗險些命喪黃泉,成為冤死鬼。上述事實表明偵查人員不是依法偵查,而是遵照領導的旨意,不管林某娜是否有罪,都得把罪名“做實”。
三、違規干預,個人淩駕組織
林某娜在取保候審後,向檢察機關提供了諸多證據證明其沒有違法違規,也不構成濫用職權犯罪。2013年11月蕉城區檢察院向寧德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委會進行討論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經檢委會研究作出不起訴決定。由於林某娜是寧德市的市管幹部,不起訴需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備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分管副檢察長沒有經過調查,被人唆使以個人名義推翻了寧德市檢察院檢委會集體研究的決定。寧德市檢察院於2015年8月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造成林某娜被無辜起訴後被冤判。
四、訴訟制度改革成空談,庭審流於形式
寧德市檢察院以林某娜違反閩林綜(2006)72號檔的規定,在礦山企業沒有提供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違規給予礦山企業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造成林地被佔用,構成濫用職權罪。
最高人民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庭審實質化,改變起訴什麼判什麼、庭審走過場的狀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對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本沒有約束力,他們依然堅持習慣做法,不顧林某娜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閩林綜(2006)72號檔是規範性檔,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且該檔與上位法《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相抵觸;礦山企業違法佔用林地在前,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在後,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根據上級部門測繪發現礦山企業越界開採,建議對既成事實予以確認,區地礦局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檔精神才予以辦理的,不存在違規;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通過逐級上報到國土資源部統一配號後才能辦理的,並非蕉城區地礦局有權審批,等等足以證明林某娜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和依據,照搬寧德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假事實和假依據,認定林某娜構成濫用職權罪,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經辦人另案處理(生病住院),分管副局長免於刑事處罰,林某娜沒有違法違規,卻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癱瘓住院)。這一判決結果不難看出其目的在保護誰?打擊報復誰?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有人公然違背中央的決定,干預司法、造成冤案,讓受冤枉者背負沉重的災難,而製造冤案者卻逍遙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逼迫林某娜認罪,聲稱如果不認罪,就是態度不好,要判實刑。林某娜在萬般無奈之下,律師建議只得承認“對事實沒有異議,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認定”。可見,訴訟制度改革,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只是空談,他們依據習慣於訴什麼判什麼的做法,庭審徹底淪為形式,走走過場而已。
五、從希望到失望,最終絕望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林某娜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3月27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讓林某娜看到了希望,認為畢竟還是有講法的法官,還是有講法的地方。
然而,發回重審後,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市檢察院補充材料,偵查單位蕉城區檢察院(事隔6年後)委託鑒定機構對被佔用的林地面積進行鑒定,對案件久拖不決,甚至連原先的審判長都退休了,案件還沒有審結,以致需要換一個審判長來審理。由於本案明顯不構成犯罪,而法院既不敢也不願意作出無罪判決,又希望能夠判得“有理有據”,就通過相關市領導做林某娜的工作,讓林某娜去認罪(第二次叫林某娜去認罪),以求從輕判決(免於刑事處罰),爭取保留公職。但林某娜自始至終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因而拒絕“配合”,由於沒有去認罪,最後寧德市法院不願意糾錯,不顧林某娜和律師提供的一切證據,不採納律師無罪辯護的意見,於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閩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與第一次被撤銷的判決沒有區別。事後寧德市法院有人放話出來威脅說寧德市法院怎麼判省高院也一定會怎麼判。
對於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林某娜當然不服,抱著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希望,再次提出上訴。然而,讓林某娜感到失望的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換了法官,在明知閩林綜(2006)72號檔不僅不能作為認定林某娜有罪的依據,且已被發文單位自行廢止的情況下,以林某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在礦山企業沒有提供環評報告的情況下,予以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造成“佔用土地50.7畝,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並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不能不讓林某娜感到失望。檢察機關的指控是違反閩林綜(2006)72號檔,沒有林業預審意見,違規予以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卻自行改變為違反《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沒有環評報告,違規予以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並且將舊礦山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毫無根據地認定為“新立礦山”,並認為需要重新提交環評報告(在初次申辦採礦許可證時都已提交環評報告,辦證檔案裏可以查到)。甚至在無法準確認定被佔用林地面積的情況下,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這樣含糊不清的字眼。更何況所謂被佔用的土地和林地事實上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時已經被礦山企業越界開採而佔用,與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根本不存在困果關係。這樣的裁定不能不讓林某娜失望。
對讓其失望的裁定林某娜提出申訴,抱著一絲希望,爭取改判,然而二審裁定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的,而申訴後案件仍然回到了省高院刑二庭審查,其結果可想而知。駁回申訴通知書對林某娜提出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問題根本沒有回應,對審查和認定根本沒有針對性,對關鍵問題予以回避。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閩刑申63號,駁回申訴,這讓林某娜感到絕望。福建省法院辦案法官,官官相護,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林某娜有違法違規,卻不敢去糾正錯案,還繼續錯誤的駁回申訴,真讓人無法理解和想不通,這樣錯誤的駁回申訴把一個無辜的民主黨派人士推下萬丈深淵,造成老無所養,病無所醫,最終走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上訪之路,試問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民心何在?
六、儘管絕望仍不放棄,期盼神州有青天
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後,林某娜雖然感到絕望,但仍然不放棄,相信在習近平總書記領導下的神州大地一定有青天,並抱著希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如今申訴已經3年了,最高院還沒有糾正這一起冤假錯案。
其實本案的判決和裁定以及駁回申訴通知的錯誤是極其明顯的,只要稍有良知的法官,都能看出本冤案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沒有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需要以林業預審為前提條件,雖然福建省林業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的規範性檔有規定林業預審作為辦理採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但這些檔對舊礦山的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沒有明確規定,這些規範性檔的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明顯抵觸(該規範性檔的規定已於2018年廢止)。頒發採礦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
2、林業預審並非林地佔用的審批行為,採礦企業需要佔用林地的,必須另行向林業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能佔用林地。採礦許可證許可的只是採礦權,並不包括佔用林地的內容,佔用林地的批准權限在於林業主管部門,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而佔用林地,其責任在於採礦企業,不能由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林某娜承擔。
3、起訴書和一審判決以林某娜的行為違反規定,在沒有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造成林地被佔用為由,認定林某娜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意識到公訴機關的指控和一審認定林某娜構成濫用職權罪缺乏依據,因而對林業預審意見不再提及。改為認定林某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規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涉案四家礦山缺少環評報告等材料為由,認定林某娜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這不僅在程式上存在問題,在實體依據上也不能成立。從程式上看,公訴機關的指控和一審判決的依據是違反規範性檔,在缺乏林業預審意見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而二審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依據改變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在缺少環評報告的情況下,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二審改變定罪事實和法律依據,卻沒有給被告人和辯護人辯解和辯護的機會(沒有開庭),在程式上明顯不當。從實體上,涉案的四家礦山,其中三家為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並非新立礦山,環評報告在礦山設立的時已經提交,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時礦山企業需要重新做環評報告。而另一家新立礦山屬於區政府招拍掛,採石場企業在辦理採礦證之前也已經提交了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案四家礦山都有環保報告,辦證檔案裏可以查到)。因此,實體上的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也是缺乏依據的。
4、造成林地被非法佔用的原因是採礦企業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而私自使用林地的行為引起的,不是林某娜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行為引起的,即林地被非法佔用的後果與林某娜頒發採礦許可證(包括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5、《關於實行全國採礦權統一配號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92號規定,2009年1月起,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登記換發證實行全國統一配號,必須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寧德市蕉城區地礦局受理延續登記換發證材料後,報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審批,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後再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配號,國土資源部配號批復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辦證系統才能生成採礦許可證號。如果蕉城區地礦局上報延續登記換發證缺少環評報告,缺少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審核通過的越界變更礦區範圍材料,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是不可能審批並報國土部申請配號,蕉城區地礦局沒有取得國土部的配號和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號,根本無法列印出採礦許可證。這意味著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是逐級審核審批的結果,不至於各級都違反規定而出現錯誤,即使錯誤其責任也不在於林某娜。請問同案犯地礦局(礦管股長)經辦人和分管副局長的假口供“缺少材料的情況下,以及熟人打招呼,授意辦證”可以作為定罪證據嗎?可以作為不予立案,駁回申訴的理由嗎?
6、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公訴機關和一、二審均認定礦山企業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即存在越界開採的事實,且國土資源廳派出礦權核查單位對全省礦權進行核查時發現涉案礦山均存在越界開採的情況,礦權核查單位根據核查的礦區拐點座標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備案,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拐點座標及標高上限。對經濟類型、生產規模、發證機關、地理位置按本次核查進行變更或補登。”;那麼,所謂的多佔用50.7畝土地中,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礦山企業越界開採時已經被佔用了多少,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後又多佔用了多少,一、二審均無法給予準確認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尤其是二審裁定書認定“非法批准採礦佔用土地50.7畝,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對於佔用土地50.7畝的認定缺乏依據,又使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畝”這樣不確定的詞語,也屬於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
事實上,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前礦山企業已越界開採的事實是起訴書、一、二審判決均認定的事實,那麼,越界開採的具體面積就是本案的關鍵事實,對於認定是礦山企業未經審批擅自越界開採,還是由於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導致礦區面積擴大進而影響環境,是分清責任的關鍵事實,但這一關鍵事實不僅一、二審判決沒有查明,採取回避的態度,這顯然是錯誤的,也是導致本案一錯再錯的關鍵。
7、林某娜沒有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司法解釋濫用職權罪必須要有後果,必須要有具體的人、財、物的損失,怎麼能用“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明顯是不對的。福建省法院法官沒有根據林某娜上訴和申訴的理由來審理案件,採取回避的方式,自己找理由下定論維持原判和駁回申訴。
在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司法改革和不斷依法糾正錯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堅守法律底線、道義底線、良知底線,未能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辦事,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林某娜有違法違規,卻不敢去糾正錯案,繼續錯誤地維持原判和駁回申訴。
誰都不會相信這麼一個小小的事件(某領導要關閉一個合法礦山)卻能辦出這樣的冤案,其因素可想而知,如果當初沒有切斷那些人的利益輸送鏈條,得罪了權貴,就不會給林某娜帶來如此悲慘的遭遇。
一起簡單的案件,前後拖了十一年之久,讓一個為國家和政府勤勤懇懇,廉潔奉公,努力工作了39年的民主黨派人士老無所養,病無所醫。因林某娜身患多種疾病,腦梗後遺症,高血壓、糖尿病等,被錯誤認定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而取消退休待遇,連醫保也一併被取消。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部長通道”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答記者問時提出:1、要堅持罪行法定原則,凡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為犯罪追究。2、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凡屬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做無罪處理。3、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並給予刑事處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要求能夠被切實地貫徹執行。
當前政法隊伍存在的問題大家有目共睹,中央領導也意識到。為此,中央政法委佈置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查處了一批害群之馬。正是這些害群之馬破壞了司法公正,製造了冤假錯案,進而破壞了安定、穩定,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時有極端的報復案件發生,給無辜群眾帶來無法預見的危害。林某娜相信通過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能夠肅清政法隊伍的害群之馬,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夠讓林某娜的沉冤早日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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