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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受屈孤立无援,呼吁社会主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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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冤受屈孤立无援,呼吁社会伸张正义
  国家领导人曾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然而,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人公然违背中央的决定,干预司法、造成冤案,让受冤枉者背负沉重的灾难,而制造冤案者却逍遥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动了权贵者的奶酪,埋下祸根,带来灾难

林某娜于1999年12月调到宁德蕉城地矿局任职。到任后,看到原地矿局办出的碎石采矿证和条石采矿证达到110多本,且这些矿山都分布在宁德市中心城区周边,被群众开山炸石,造成中心城区满目疮痍,且这些矿山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护宁德市中心城区的青山绿水,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着手关闭了100多家采石场(采矿证),只保留了手续齐全,安全隐患较小,不影响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的6家旧采石企业。关闭了这么多矿山得罪了一些参股办矿的公检法人员,以及地方上的一些黑势力,在地矿局工作的11年里,时常半夜有电话骚扰家里,还威胁不要走夜路。由于林某娜在地矿局工作期间动了这些人的奶酪,切断了利益输送的链条,得罪了权贵。为此埋下祸患,带来后面被害被冤判的灾难。
2010年,中共福建省宁德市主要领导的亲戚和朋友企图垄断宁德市高速公路建设和中心城区建设所需的碎石供应市场,指示宁德市国土局关闭一个合法的碎石矿山企业。2010年8月19日,宁德市国土局领导打电话让蕉城区地矿局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要求去实施。时任蕉城区地矿局局长的林某娜接到电话后,即派人到现场通知企业立刻停止生产。因该碎石矿山(建筑石料)的采矿权是蕉城区政府挂牌出让的,没有合法理由进行关闭,将面临矿山企业巨额的索赔。无奈之下,只能如实告诉矿山企业,关闭是应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2010年8月25日,蕉城区地矿局将该企业尚不具备停产关闭条件的情况向市国土局作了详细报告(宁区地矿【2010】33号),此事就不了了之。

寻找机会,罗织罪名,进行打击报复

2012年10月,宁德市委某领导发现要求关闭的矿山仍然没有关闭,即指示宁德市纪委、人大、检察院进行调查和审查(林某娜于2011年8月调到民盟宁德市委会工作,此时已调离蕉城区地矿局14个月了)。宁德市纪委、市人大调查后,查实该矿山企业是蕉城区政府招拍挂的,区地矿局的办证手续齐全,林某娜也没有经济问题,没有违法违规,很快就结束了调查。然而,宁德市检察院接到领导批示后便指定蕉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区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找到任何林某娜收取好处的线索和违法违规的证据,本应结束侦查予以撤案。但是,经办人秉承领导的旨意,无论如何必须给林某娜定个罪名,便暗示地矿局的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林某娜身上(调离后地矿局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于是,地矿局办证业务股长和分管副局长按照侦查人员的暗示,说是林某娜在矿山企业缺少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授意他们办证的。如此一来,侦查人员就可以给林某娜安上一个套在任何公职人员头上都可以套上的大口袋罪——滥用职权罪。为了把案件“做实”,甚至还把蕉城区政府通过招拍挂的飞鸾建筑石料矿山(招拍挂过程区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都说成是林某娜指使授意办证的,更可笑的是把两个林某娜还没有调到蕉城区地矿局工作时就已经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也说成是林某娜指使和授意办证的。
侦查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公开声称零口供也照样要定林某娜的罪,并于2013年9月对林某娜采取刑事拘留。林某娜无法接受这样无辜被冤枉的事实,突发脑梗险些命丧黄泉,成为冤死鬼。上述事实表明侦查人员不是依法侦查,而是遵照领导的旨意,不管林某娜是否有罪,都得把罪名“做实”。

违规干预,个人凌驾组织

林某娜在取保候审后,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诸多证据证明其没有违法违规,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2013年11月蕉城区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委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林某娜是宁德市的市管干部,不起诉需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没有经过调查,被人唆使以个人名义推翻了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集体研究的决定。宁德市检察院于2015年8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造成林某娜被无辜起诉后被冤判。

诉讼制度改革成空谈,庭审流于形式

宁德市检察院以林某娜违反闽林综(2006)72号档的规定,在矿山企业没有提供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违规给予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改变起诉什么判什么、庭审走过场的状况。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约束力,他们依然坚持习惯做法,不顾林某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闽林综(2006)72号档是规范性档,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且该档与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相抵触;矿山企业违法占用林地在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在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根据上级部门测绘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建议对既成事实予以确认,区地矿局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档精神才予以办理的,不存在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通过逐级上报到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才能办理的,并非蕉城区地矿局有权审批,等等足以证明林某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依据,照搬宁德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假事实和假依据,认定林某娜构成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经办人另案处理(生病住院),分管副局长免于刑事处罚,林某娜没有违法违规,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瘫痪住院)。这一判决结果不难看出其目的在保护谁?打击报复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人公然违背中央的决定,干预司法、造成冤案,让受冤枉者背负沉重的灾难,而制造冤案者却逍遥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逼迫林某娜认罪,声称如果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要判实刑。林某娜在万般无奈之下,律师建议只得承认“对事实没有异议,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认定”。可见,诉讼制度改革,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空谈,他们依据习惯于诉什么判什么的做法,庭审彻底沦为形式,走走过场而已。

从希望到失望,最终绝望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某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让林某娜看到了希望,认为毕竟还是有讲法的法官,还是有讲法的地方。
然而,发回重审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检察院补充材料,侦查单位蕉城区检察院(事隔6年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对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连原先的审判长都退休了,案件还没有审结,以致需要换一个审判长来审理。由于本案明显不构成犯罪,而法院既不敢也不愿意作出无罪判决,又希望能够判得“有理有据”,就通过相关市领导做林某娜的工作,让林某娜去认罪(第二次叫林某娜去认罪),以求从轻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争取保留公职。但林某娜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因而拒绝“配合”,由于没有去认罪,最后宁德市法院不愿意纠错,不顾林某娜和律师提供的一切证据,不采纳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与第一次被撤销的判决没有区别。事后宁德市法院有人放话出来威胁说宁德市法院怎么判省高院也一定会怎么判。
对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林某娜当然不服,抱着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希望,再次提出上诉。然而,让林某娜感到失望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换了法官,在明知闽林综(2006)72号档不仅不能作为认定林某娜有罪的依据,且已被发文单位自行废止的情况下,以林某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在矿山企业没有提供环评报告的情况下,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占用土地50.7亩,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能不让林某娜感到失望。检察机关的指控是违反闽林综(2006)72号档,没有林业预审意见,违规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却自行改变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没有环评报告,违规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且将旧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毫无根据地认定为“新立矿山”,并认为需要重新提交环评报告(在初次申办采矿许可证时都已提交环评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甚至在无法准确认定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情况下,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含糊不清的字眼。更何况所谓被占用的土地和林地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已经被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而占用,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根本不存在困果关系。这样的裁定不能不让林某娜失望。
对让其失望的裁定林某娜提出申诉,抱着一丝希望,争取改判,然而二审裁定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的,而申诉后案件仍然回到了省高院刑二庭审查,其结果可想而知。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林某娜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问题根本没有回应,对审查和认定根本没有针对性,对关键问题予以回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申63号,驳回申诉,这让林某娜感到绝望。福建省法院办案法官,官官相护,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娜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还继续错误的驳回申诉,真让人无法理解和想不通,这样错误的驳回申诉把一个无辜的民主党派人士推下万丈深渊,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最终走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上访之路,试问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民心何在?

尽管绝望仍不放弃,期盼神州有青天

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林某娜虽然感到绝望,但仍然不放弃,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神州大地一定有青天,并抱着希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今申诉已经4年了,最高院还没有纠正这一起冤假错案。
其实本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的错误是极其明显的,只要稍有良知的法官,都能看出本冤案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林业预审为前提条件,虽然福建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规范性档有规定林业预审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这些档对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规范性档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显抵触(该规范性档的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2、林业预审并非林地占用的审批行为,采矿企业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另行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占用林地。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只是采矿权,并不包括占用林地的内容,占用林地的批准权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占用林地,其责任在于采矿企业,不能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林某娜承担。
3、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以林某娜的行为违反规定,在没有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为由,认定林某娜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意识到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认定林某娜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依据,因而对林业预审意见不再提及。改为认定林某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案四家矿山缺少环评报告等材料为由,认定林某娜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实体依据上也不能成立。从程序上看,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违反规范性档,在缺乏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而二审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改变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在缺少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二审改变定罪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没有给被告人和辩护人辩解和辩护的机会(没有开庭),在程序上明显不当。从实体上,涉案的四家矿山,其中三家为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非新立矿山,环评报告在矿山设立的时已经提交,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矿山企业需要重新做环评报告。而另一家新立矿山属于区政府招拍挂,采石场企业在办理采矿证之前也已经提交了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案四家矿山都有环保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因此,实体上的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也是缺乏依据的。
4、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原因是采矿企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私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引起的,不是林某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引起的,即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后果与林某娜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规定,2009年1月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换发证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必须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宁德市蕉城区地矿局受理延续登记换发证材料后,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再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国土资源部配号批复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证系统才能生成采矿许可证号。如果蕉城区地矿局上报延续登记换发证缺少环评报告,缺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越界变更矿区范围材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是不可能审批并报国土部申请配号,蕉城区地矿局没有取得国土部的配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号,根本无法打印出采矿许可证。这意味着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逐级审核审批的结果,不至于各级都违反规定而出现错误,即使错误其责任也不在于林某娜。请问同案犯地矿局(矿管股长)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的假口供“缺少材料的情况下,以及熟人打招呼,授意办证”可以作为定罪证据吗?可以作为不予立案,驳回申诉的理由吗?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公诉机关和一、二审均认定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即存在越界开采的事实,且国土资源厅派出矿权核查单位对全省矿权进行核查时发现涉案矿山均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矿权核查单位根据核查的矿区拐点坐标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备案,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拐点坐标及标高上限。对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发证机关、地理位置按本次核查进行变更或补登。”;那么,所谓的多占用50.7亩土地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越界开采时已经被占用了多少,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又多占用了多少,一、二审均无法给予准确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尤其是二审裁定书认定“非法批准采矿占用土地50.7亩,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对于占用土地50.7亩的认定缺乏依据,又使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不确定的词语,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已越界开采的事实是起诉书、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的事实,那么,越界开采的具体面积就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对于认定是矿山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越界开采,还是由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导致矿区面积扩大进而影响环境,是分清责任的关键事实,但这一关键事实不仅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采取回避的态度,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导致本案一错再错的关键。
7、林某娜没有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必须要有后果,必须要有具体的人、财、物的损失,怎么能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明显是不对的。福建省法院法官没有根据林某娜上诉和申诉的理由来审理案件,采取回避的方式,自己找理由下定论维持原判和驳回申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改革和不断依法纠正错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未能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办事,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娜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继续错误地维持原判和驳回申诉。
谁都不会相信这么一个小小的事件(某领导要关闭一个合法矿山)却能办出这样的冤案,其因素可想而知,如果当初没有切断那些人的利益输送链条,得罪了权贵,就不会给林某娜带来如此悲惨的遭遇。
一起简单的案件,前后拖了十一年之久,让一个为国家和政府勤勤恳恳,廉洁奉公,努力工作了39年的民主党派人士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因林某娜身患多种疾病,脑梗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等,被错误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而取消退休待遇,连医保也一并被取消。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长通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答记者问时提出:1、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2、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3、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要求能够被切实地贯彻执行。
当前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中央领导也意识到。为此,中央政法委布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正是这些害群之马破坏了司法公正,制造了冤假错案,进而破坏了安定、稳定,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时有极端的报复案件发生,给无辜群众带来无法预见的危害。林某娜相信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能够肃清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够让林某娜的沉冤早日得以昭雪。

中国的司法系统反腐刻不容缓,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疑似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不公平的审判污染了老百姓的心理,极大影响了社会风气。希望中国司法部门尽快纠正林女士的冤假错案,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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