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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历史,为什么中国发展出德治传统,而欧美发展出法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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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几千年来,走的主要是儒家的以德治国之路,至少表面上是这么倡导的,这个基本事实估计争议不大。而西方,除了长达1000年左右的中世纪,欧洲主要是以德治国之外,无论是前面的古希腊还是古罗马,抑或是文艺复兴之后的欧美各国,走的则主要是以法治国之路,这个基本事实,估计争议也不大。
那么,为什么中国是德治、欧美是法治?仔细考察后,我发现一个明显的历史现象,即:当某个社会主要是靠行政指挥的手段组织起来时,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实施德治;如古埃及、古波斯、欧洲的中世纪,最典型的当然还是自夏商周以来的中国。而当某个社会主要是靠市场交换的手段组织起来时,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实施法治,如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文艺复兴后发展起来的近、当代的欧美诸国。
那么,进一步的追问就是:为什么行政型的文明或国家就要以德治国,而市场型的文明或国家就要以法治国?这就要从行政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的手段,和市场同样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的手段,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说起了。
我们先来抽象地分析一下作为组织社会方式的行政手段。行政文明,无论其是分封制还是中央集权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整个社会是靠自上而下的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行政命令联系在一起、组织成一个整体的。区别只在于,分封制的一系列不同的命令之间联系比较松散,从而整体的社会结构也比较松散;中央集权制下的一系列命令相互之间联系非常紧密,从而整个社会结构也比较紧密。那么,进一步的分析就是:显然,为了治理好整个国家,尤其是治理好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我们就必须确保这一系列的从上到下的行政命令尽可能地正确无误。而由于发布这一系列行政命令的人是各级的政府官员,因此,我们就要确保这些政府官员们尽可能都是贤能之辈。因此,各级官员们的道德水准就非常非常关键了。不仅是官员,就是那些服从命令、执行命令的广大群众的道德水平,也并非完全不重要;否则,出工不出力、躺平偷懒磨洋工,也还是不行。怎么办呢?结论就是:必须着力培养、提高整个社会自上而下各个阶层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各级官员的道德水平。于是,以德治国的思路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具体的历史事实。就分封制的行政社会来说,无论是欧洲中世纪倡导的骑士精神,还是中国秦以前歌颂的侠士精神,抑或是日本当代之前所践行的武士道精神,就其本质来说,都是当时行政分封制社会以德治国的一种表现形式。至于封建时代领导层的讲道德,中国的道德典型自然就是宋襄公了;而欧洲中世纪的道德典型,当属那个法王吉恩二世(Jean II)。这个法王在英法百年战争中被英国俘虏。后来法国用另一个人质把吉恩二世替换回来。不久,这个替代法王的人质自己想办法逃脱跑回了法国。但吉恩二世认为这样做太不道德,竟自己又亲自前往英国继续充当俘虏。
而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文明,则对德治的要求更为迫切。拿中央集权的古埃及来说,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在灌输这样一种观念,即:你在活着的时候,如果做了不道德的事情,那么在你死后,专门负责审查检测你尸体的地下神灵,就会发现你心脏的重量呈现异常,从而拒绝给你发放通向“彼岸”的证书;因此,你就永远滞留地下……同样,实行中央集权的古波斯帝国,也遵从“你在现世的生活道德,将决定你在死后另一个社会中的生活状况。”而在同样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则各级的朝廷官员都被告知,如果你执政时劣行累累,则一定会以贪官污吏的骂名载入史册(所谓恶行上书,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并遗祸子孙引以为耻;如果执政廉洁,则你一定会以清官的名声载入史册(所谓青史留名,留取丹心照汗青),并遗泽子孙引以为荣,等等。
也正是因为道德水准在行政型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被全体国民所普遍认可,因此才派生出中国历史上反复呈现的现象,即:当一个新朝代取代了旧朝代之后,新朝代的统治者总是说,我们推翻旧朝代是因为旧朝代的统治者太不道德了(不管事实是否如此)。进而在某个朝代内部的官场互斗中,胜利者也总是极力指责失败者的道德有问题(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相对应的,在行政型文明的制度建设中,负责监察各级官员道德水准的体系也非常发达,自秦以来的御史、到清代的巡按、以至今天的纪监委,都是如此。甚至在孙中山学习西方而倡导的五权宪法中,监察权也赫然在目。同样,在刑法体系中,也充斥着大量的对违反道德行为的惩罚。如在古代中国,无论是违背了三纲五常、还是通奸私奔,都会有极重的刑罚。道德水准至关重要,这个原则也渗透到文学艺术领域。如果某位文人在道德上面出现问题,则无论他的诗词、绘画、书法多么出色,其在社会中的名望也要大打折扣,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最后,中国古代传统非常看中的所谓“三立”——立德,立功,立言。排在第一位的,也是道德。当代所倡导的干部要“德才兼备”,德也是排在才的前面。
我们再来抽象地分析一下作为组织社会方式的市场手段。一个市场型的文明,其整个社会是依靠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彼此相对独立的、数量庞大的商业契约(合同)联系在一起、组织在一起的。区别只在于,最原始的商业契约,往往就是单纯的口头约定;而社会经济发展后的商业契约,则都是书面契约,且往往有第三方见证人。在这里请注意,一方面,某个商业契约对于具体签订的双方来说,虽牵扯到经济利益,但并不涉及彼此道德水准的问题;而对于其他的广大社会成员来说,该商业契约更不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市场型的文明中,作为商品交换中介的每个商人,他一方面要和供货方签约,另一方面要和销货方签约,还要和运输方及其它合作方签约。因此,某个商人如果违约,则不仅牵涉到其自身,更牵涉到上下游方方面面许许多多商人的利益。所以,每个签约的人都遵守已经达成的契约,就是一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的事情。即: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任何已经签订的契约,不得反悔,也不能要求重新签约,更不得违约;违约者必受重罚。长此以往,契约神圣、必须无条件遵守,就成了社会上全体商人的共识。于是,当巨商们掌握了社会政治的话语权以后,或后来的资产阶级掌握了全国政权以后,以书面契约来治理国家的思路就自然产生了。此时,社会上的所有法律,都具有了商业契约一般的神圣性。而任何新法律的制定,也都套用商业契约产生的方式,通过有关各方的谈判、协商,来最终裁定。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有关的历史事实。当代欧美国家中,视法律为神圣的例子不胜枚举,我这里就不罗嗦了。这里只来注重看一下古希腊。我们知道,古希腊是商品交换、或说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社会。因此,在长期的契约神圣观念的熏陶下,整个社会都非常敬重任何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决定(也就是法律)。著名的例子,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由于在雅典大街上公开阐述、传播自己的思想,并质疑社会上许多权势人物的观点,竟被公民大会表决有罪,进而被法庭以毒化青年思想的罪名而判处死刑。这个判决显然是情绪化的、不合理的。判决后,也有朋友表示愿意帮助苏格拉底逃走。但苏格拉底认为,不管这个判决正确与否,既然它已经通过正常表决的程序而变成了一条法律,那我就必须遵守。遵守法律,天经地义。于是苏格拉底拒绝逃走,他严格按照法律判决,饮毒自尽。再比如,当市场型的财力雄厚的雅典,和财力较弱的行政型的斯巴达,进行残酷的伯罗奔尼撒争霸战争时,雅典的一个非常优秀、屡战屡胜的军事指挥官,仅仅由于一些细节琐事的疏忽和处理不当,引起了许多伤亡战士家属们的不满,从而导致其在公民大会上被罢免。虽然在军队中,明眼人都知道这将导致巨大灾难;但没有办法,法律神圣,必须遵守,这位优秀的军事指挥官只能离职。结果,雅典在和斯巴达争霸的这场事关生死存亡的战争中最终失败,并从此一蹶不振。
由上述两个例子,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法律在古希腊人心目中的神圣地位;这和中国人往往把法律看成一纸空文,简直是天壤之别。最后再对比地说两句: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和法律制度建设相呼应,辩护律师也出现得非常早;而在当代,和中国的庞大的纪律监察体系相对照,西方则建立起了庞大的律师队伍体系。而且,在西方,相对于法律的无比神圣,传统的道德风俗则常常无关紧要。比如,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时起,私通或拥有公开的情人,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是颇为容忍的。即使是国王或者高官的妻子与别人有染,其本人和整个社会大体上也能接受,我们这里就不赘述了。
总之一句话,本文的结论很简单,即:德治,是和行政文明、或说官家社会相配套的举措;法治,是和市场文明、或说商家社会相配套的举措。中国自古就是行政文明,因此,孕育出了德治的传统;欧美自古就是市场文明,因此,孕育出了法治的传统。
    那么,究竟是德治更好,还是法治更好?或者说,究竟是行政文明更优,还是市场文明更优?这属于另一个主题,以后有机会再认真讨论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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