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遭遇,有的论坛说不得,只好说点别的话题,就同一信访问题,中央和地方有不同解读.连只管审判的法院也加入打压不同诉求声音的队伍来.我把原文贴上,关注信访民生问题的网友,不妨多提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图文不清晰, 敲成字,供大家解读.
中共中央纪委文件
中纪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前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严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主题词:信访工作 违纪行为 处分 解释 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8年7月4日印发
共印500份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福建 省 人 民 检 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信访局
闽公综[2008]273号
关于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信访局:
现将《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大红盖章)
福建省公安厅(大红盖章)
福建省信访局(大红盖章)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信访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是指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住地和奥运会期间的奥运比赛场馆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活动的行为。对于在上述地区进行的个访、集体访、串联访,均可认定为非正常上访行为。
二、
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对于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要在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二)、坚持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主动向上访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他们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坚持依法处置、注重证据。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妥善处置。在信访问题依法按政策核查处理的基础上,在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之后,对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人员,以及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听劝阻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一般参与人员要以教育劝阻为主。在处理工作中,要积极与北京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四)坚持属地管理、密切配合。以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带回省内处理的,原则上由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检、法机关管辖,必要时由各自部门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公、检、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置办法
(一)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对本辖区曾经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梳理、排查,掌握底数。要及时做好信访人员的劝导教育工作,告知其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把教育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记录在案。
(二)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劝阻、批评或教育后又进京非正常上访,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
(三)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或者经警告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由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拘留。
(四)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知规定拘留后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的人员,由上访事由地、上访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呈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信访 处置 意见
抄送:绍坤、文清、声康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信访局。
(共印620份)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具体实施劝访过程
_______街道
_______派出所
依法处置非正常进京上访行为告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编号_________
您好!
2008年5月21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信访局联合印发《依法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详细规定了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现将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于您,希望您能依法反映诉求。
告知时间2008年7月15日
告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告知单位及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事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附文))
关于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等告知我已收悉.
信访人签字:____________
此联交由信访人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8-13 13:0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