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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1 13: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關敏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自由

  自由的涵義與根源。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自由是人類文明的最高價值。人類是精神的人類!沒有哪壹種生物,能夠像人類壹樣熱愛獨立、自由和尊嚴,所以,在世界上,凡有人類聚居的地方,都有著同樣涵義的成語在世代流傳:“不自由,毋寧死”。“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1.自由的涵義

  許多人教條式地背誦馬克思引用過的斯賓諾莎的名言:“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還把它作為對“自由”的“定義”。其實,這不是自由的定義。

  自由是人與人的關系。當兩個連體人的肢體永遠捆綁在壹起的時候,她們在肉體上不能自主,她們不知道自由為何物!可見,自由只能屬於分立的、獨立的個人。當別人違背妳的意誌、強制妳的時候,妳感覺到了不自由。因此,可以用強制來定義。

  定義:自由指自願、自主、自治,不受強制與威脅利誘,根據自己的判斷來行動。

  自由意味著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伯恩斯《領袖論》裏說過:“權力與自由是對立的,權力天生就要捕食自由”。權力的占有者總是想取消每個人的自由。如果諂媚權力就沒有資格談自由。薩托利說:自由是指平民百姓和弱勢團體不受政府和其他強權的壓迫。要確保自由,就要防止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就要確保被統治者能夠有效地反對統治者濫用權力。

  裏根總統在復旦大學演說:“自由的制度反映了尊重每壹個人特有的聰明才智,尊重每壹個人擁有自主自決、自由自在生活的特定權利。”

  自由是指壹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某項權利時不妨礙他人的正當權利。自由不是隨心所欲,自由不是想怎麽罵人就怎麽罵人,也不是[毛所說的]流氓無產者“在小姐的象牙床上滾幾滾”的無賴。在中國,“自由”的官方說法是:“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顯然,官方把“自由”與任意、隨意等同了,因此,官方對公民的自由的限制便是“理所當然”的了。

  國人常引用孟德斯鳩“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許的事情”來佐證自由的有限性,在西方的語境裏,法律就應體現正義,而孟德斯鳩所說的法律乃是自然法而非人定法。因此與其說自由是有限的、相對的,倒不如說對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對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會的權利,便屬於個人自治的領地。國家或其他人便不能任意加以幹預、限制。所以,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人們都可以隨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這就是自由。

  19世紀偉大的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在其名著《論自由》說,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權利則是絕對的。美國人認為: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的裁判者,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誰也無權幹涉。這就是自由的真諦。

  自由在根本上僅僅在於“自由意味著尊嚴”。在尊嚴上的平等對待,是民主憲政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正因為平等對待,每個人才擁有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天賦人權,政治統治才會成為平等雙方自願訂立的契約,統治者的產生才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授權,法律才會變成壹視同仁的超然正義,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才有公正可言,每個人才能夠自主地謀劃自己的幸福,民間社會才能具有名副其實的自治領域,政治架構中的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才有可能。

  自由權指由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的壹系列權利的總稱,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遷徒、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權和通信自由。只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和促進。

  2.自由的原因

  哈耶克認為:所有的知識和信息並不構成壹個整體,事實和信息是不斷變化的,知識也沒有壹個固定的總和;知識可以交流,可以擴展,但不可能完全集中於個別人或個別機構手中,更不可能被個別人所完全掌握;個人不可能把握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所有的“知識”,不可能掌握終極真理。每壹個人都只能擁有所有社會成員所掌握的知識的壹小部分,每個人對於其他社會成員的特定事實都處於壹種必然的無知狀態。正是充分承認每個人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寬容與合作。最優的選擇出現在擁有不同知識的人們的合作當中。

  正是因為無知,人類要對壹個變動不居的大社會或開放社會的未來發展做出完全的預見或準確的預測顯然是不可能的。未來是不可準確預測的,也不可能有某種終極的、可以完全解釋人類行動的規律。正是為了給不可預見的未來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不知道什麽是正確,所以必須進行各種嘗試。

  自由給文明以“創造力”並賦予了社會以進步的能力。壹個好的社會應允許人們自由地嘗試,這樣的社會就是自由社會。壹個生機勃勃的社會,其制度的原理是鼓勵所有個體在壹切可能的方向上生活。自由為不可全知、不可預見的事物留下了空間,為人們實現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機會。自由社會的人們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則某壹價值觀導致全社會衰落或滅亡的可能性極小。因為衰落的趨勢將自行得到修正,或僅限於自甘衰敗的不切實際的人群。而那些能適應的人們,則調整方向,起而代之。在無選擇自由的社會,則同歸於盡。

  哈耶克說:個人自由是人類經過長期“試錯”調整後發展出來的最壹般的原則中的最重要者,可視為政治行動中的最高道德原則。

  只有追求真正自由的人才把自己歸入無知者的行列。蘇格拉底第壹個強調無知:“人啊!唯有像蘇格拉底那樣知道自己的智慧實際上是毫無價值的人,才是最有智慧的人”。看似充滿智慧的人其實最無知,是蘇格拉底對人的警告。

  自由主義者把自己視為無知者,他永遠不會承認任何人、任何集團是全知全能的。所有人的知識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把握終極真理或歷史規律;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有絕對的認識局限性。政府絕不會比我對自己的需求、利益知道得更清楚,它不可能比我更清楚自己的能力、長處和短處;所以,它無權幹預我,應任由我按我的方式追求我的利益。

  如果人對規律無所不知,也就沒有了自由選擇。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建立在無知的基礎上的,那些“最偉大”、“最正確”、“最客觀”的說詞恰恰否定了這壹前提。極權主義者把自己排除在無知者之外;他絕對地認為老百姓無知,所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只有跟在領袖後面瞎跑的份兒。這就沒有了個人的自由,只有統治者的絕對自由。

  每個人不應該自以為“真理在握”,從而要重新安排“天下秩序”;應以開放的心態去尊重其他個體的選擇,並達到與他們的良性合作。這是壹種很謙卑的態度。正如壹位傑出的美國法官所說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對於自己是否正確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

  耶穌基督提倡謙卑,說出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洞察人性的昆德拉說:“人類壹思考,上帝就發笑。”所謂謙卑,乃是對自身的知識理性和倫理德性的雙重缺陷的理性認知,對個人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沒有這種懷疑,任何人都有可能生活在自我神化的幻覺中:我就是真理,他就是謬誤。在這種幻覺的支配下,他人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自由就消滅了。

  自由源於謙卑和懷疑。壹個不懂得謙卑的人,不會懂得如何運用自由。壹個不知道謙卑為何物的民族,也不會成為自由的民族。沒有對他人理性和德性的合理懷疑,就不會有獨立人格;沒有對自我的理性和德性的深切懷疑,就不會有對他人的尊重和寬容。

  謙卑和懷疑是自由的前提。人本身是知與無知的矛盾統壹體。每個人有知的壹面,值得被尊重;無知的壹面說明要謙卑。謙卑和懷疑必不可少,人既要有自尊,也要尊重他人。

  保羅.蒂利希說,人的生存勇氣首先是“接受自己的有限性的勇氣”。正因為人的有限,人應該謙遜而不獨斷;人應懺悔而不是指責;應承擔責任而不是推卸責任。正是承認每個人的有限、無知這壹事實,社會才需要自由與寬容。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能促使我們不受國家、社會、無知和錯誤的幹擾而履行我們的義務。自由度的大小同多大程度上擺脫相互搏殺、誘惑成正比。不僅是個人對上帝的責任感使我們需要自由,而且也是對自以為是所可能產生的禍害的敬畏感使我們天然地擁護和熱愛自由。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這壹點,就需要人們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並因此接受宗教精神的熏陶。”

  美國人勒尼德.漢德(1872-1961)說:“自由的精神即是對其是否正確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盡力去理解別人的見解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即是將別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不帶偏見壹並考慮的精神;自由的精神銘記,即使壹只麻雀落地也該引起註意;自由的精神也就是基督的精神,在那裏人們對最偉大者和最渺小者不分貴賤,壹視同仁。”

  3.上帝是自由之源

  自由是上帝賦予人的。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神性)之壹即自由意誌來造人的。神是自由的;所以人也是自由的。自由這崇高的品質是從神來的。自由的價值無可衡量。

  這自由就體現在能夠盡可能充分自主地選擇自己所渴望的生活,選擇決定自由。上帝給了我們多少選擇呢?《聖經》說:“凡事都可行”。妳看看,何等自由!比妹妹的“九千九百九”要大多了。上帝讓我們按著自己的心意,豐富多彩地生活在世上。

  《聖經》的全句是“凡事都可行,但不是凡事都有益處。”上帝多麽關心世人,給了人自由不說,還細心地叮囑人們:妳可以任意去選,但並不是所有選擇都對妳合適,都對妳好。妳選擇的時候可要考慮周到呀。上帝關照我們選擇要慎重。

  基督教強調個人對聖經的理解,並不強調思想統壹。所以,它不專制。新教牧師對決誌信靠耶穌的人說:“妳必須自己作壹個神聖的決定:要或不要,信或不信。不管妳父母是不是基督徒;也不管妳是不是每禮拜到教堂作禮拜;我要問的是:若是妳還沒有決誌過,妳今天必須作壹個抉擇,要或不要、信或不信……”。

  這就是尊重妳的自由意誌!這表明人在上帝面前是自由的!這是妳的權利,就連上帝也不替妳決定。因為在末日審判時,妳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這意味著,唯獨我才是我的主人!我的絕對主權,連上帝也尊重。信或不信,誰都不能勉強我!

  根據聖經,得救純粹是個人性的,沒有人可取代妳個人。在世界末日大審判的時候,也是根據各人自己的信仰、自己的的行為。妳必須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承擔壹切的後果。既然如此,誰還敢越俎代庖呢?父母雖然愛兒女,卻也無法替兒女決定。得救問題,純粹是個人和神之間的問題。這就是傳道人再三強調慎作抉擇的理由。

  意誌自由是上帝所賜。可惜亞當夏娃錯用了自由意誌,違命偷食禁果,導致從神面前的墮落。有人問,神為什麽不禁止他們?!神若禁止他,即收回人的自由意誌,那人就變成了機器。雖然人不可能再犯罪了,壹個沒有自由意誌的機器人不犯罪也不算美德。

  “不自由,毋寧死!”並未誇大。沒有自由,就沒有道德(道德乃正確的抉擇和行為也)。沒有自由,人活著就沒有尊嚴,就只是奴隸。亞當夏娃,因為錯用自由意誌而失敗。可見人需要不斷吸取神的力量,與神保持親密的交通,才能漸趨成熟。自由的起點,就在布道會中決誌皈依上帝的那神聖的壹刻。這是最深刻的體會自由、享受自由的切身經歷。

  自由是上帝賜予人的權利,人生而自由。“天賦人權”說就從基督教世界推廣到全人類,使壹切暴君獨夫聞“自由”而喪膽。“意誌自由”使人的自尊覺醒,必須面對人生問題作正確的決定;為自己的“自由”負起責任。於是個人的自主性得以建立,每個個體都能獨當壹面,尊重自己也尊重別人。於是個體成熟了、豐滿了、強壯了。

  在天主教國家, 得救問題由教會決定。天主徒結婚時,承諾將來所生的兒女必須為天主教徒,嬰兒壹出生就受洗禮入教。信仰大事由父母決定。改教在從前是要送到異教裁判所接受審判的,可能判處極刑。得救也無需信心,只要遵守各種禮儀,便可得救。無權直接向神祈禱,須向神甫告解,由神甫代求並宣告罪的得救。有了這麽多重的依靠,教徒樂得天天去參加嘉年華會,享受拉丁情調,或法國式浪漫了。所以,民主制度不在天主教國家發端。

  專制的是回教和馬教都強調暴力出政權。壹旦把暴力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那麽對信徒的思想恐怖就是必然的!當年默罕默德壹手持刀,壹手拿可蘭經傳教,不信者殺!對改教者往往壹刀奪命。這就是思想專制、就是迫害異端!既無自由可言,怎可能建立民主政治?

  馬教信徒要退出共產黨,要受處罰的,這也是思想專制、也是迫害異端。共產制度,只講求集權專制,人民失去所有自由,更別想發展出民主政治來了。

  國家的最高目標是人的自由

    1.自由度是國家盛衰的關鍵

    1640年的英國革命導致了大不列顛帝國的興起;1644年滿清占領導致了大清帝國的建立。彼得大帝於1689-1725年執政,銳意革新和擴張,建立了橫跨歐亞的大帝國。這三個國家中,大清和沙俄都在20世紀初滅亡了,滅亡的原因就是沒有自由。 彼得大帝以開明專制的政治制度帶領俄羅斯走出野蠻、落後狀態。1689年俄國幾乎在所有的方面都比西歐落後幾百年。到處盛行著農奴制──實際上農奴的數目在增加。俄國錯過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大好時機。牧師愚昧無知;文學暗淡無光,數學和自然科學無人問津。在西歐,此時牛頓的《自然哲學原理》剛剛問世,文學和哲學事業繁榮昌盛。  1697至1698年間,彼得到西歐作了壹次長途旅行,他率領了壹個大約由250人組成的“龐大的使團”。由於他使用假名,因而看到了許多新事物。在這期間,他為荷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當了壹個時期的船長,還在英國造船廠工作,在普魯士學過射擊。他走訪工廠、學校、博物館、軍火庫,甚至還參加了英國議會舉行的壹屆會議。總之,他盡了最大的努力學習西方的文化、科學、工業及行政管理方法。  他竭力鼓勵貿易,保護商人利益,改善交通條件,創辦各種官辦工業,鼓勵私人企業,向各國推銷俄國產品。他吸收外國人才,任命外國人為軍官,組建海軍,改造陸軍。他創辦了許多技術學校,還創辦了莫斯科大學、俄羅斯科學院,改變了俄國的教育制度。在政府組織上也學習西歐。 他頒布法令,規定人人不得蓄胡子(他後來對此項法令做了修改),要求宮廷人員必須穿西裝,鼓勵吸煙和喝咖啡。他制訂的政策有許多遭到了強烈的反對,但這些政策帶來了長期的影響:俄國這個由貴族階級統治的國家最終在很多方面實行了西方的風俗和文化。後來的葉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請法國思想家狄德羅到俄國主持法典的編修,宮廷中以講外語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為榮。 土耳其和俄國都是半歐洲國家。在彼得未登基前的兩個世紀當中,土耳其在軍事、經濟和文化上都比俄國先進。但是在1700年前後,沒有哪位土耳其君主認識到迅速西方化的重要性。因此俄國自從彼得時期以來取得了迅猛的進展,而土耳其卻只是以緩慢的步子向前。直到進入20世紀,凱末爾·埃塔特克才領導土耳其朝著迅速實現現代化的目標邁進。當時俄國對中亞的控制已相當穩固,俄國在工業和教育上都比土耳其先進。 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梁啟超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為楷模。可是,俄羅斯沒有像西歐那樣完成人的解放和社會管理機構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歷史任務:農奴沒有人身自由,知識階層沒有言論自由,整個社會沒有政治自由,現代社會和現代國家無法誕生。後來的蘇聯繼承了這個傳統並且變本加厲,終於逃脫不了崩潰的命運。 2.國家的最高發展目標不是經濟的發展,而是人的自由發展 只有人民自由的國家才能成為穩定、繁榮、強盛的國家。按唯物主義,日本被炸成壹片廢墟,就會退到洪荒時代。馬克思恩格斯預言歐洲大戰的時候,就講過類似的話。但日本卻很快掘起,速度遠遠地超過社會主義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從原來只有中國的幾分之壹,到前些年達到中國的七倍以上。歐洲也並不因為世界大戰而退回到黑暗中去,而是很快發展。這都是唯物主義的經濟決定論解釋不了的。 再看看西德和東德,南韓和北韓,其地理位置相當、面積相當、起點相當、人口素質相當,可後來的發展卻天差地別,究其原因,就是是否尊重人權與自由。 所以,阿馬蒂亞.森說“自由不僅是發展的首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許多形式的自由通常被看作發展的手段,森則認為它們是發展的根本組成部分。個人自由是社會變化的積極力量,而非消極接受者。 經濟是人創造出來,經濟是為人服務的,經濟是實現人的自由和自由發展的壹種手段,它不能成為中心。不能以經濟為中心,讓人圍繞經濟金錢轉。鄧小平掌權以來,黨的施政路線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為中心”造成了許多惡果:

   (1)鄧的經濟中心路線,拒絕了政治體制改革,導致了2個總書記的下臺。 拒絕政治改革,不但不能促進社會進步,而且會使經濟發展毫無保障。兩千年來,中國的生產力不能說毫無發展,然而並未“推動”政治和社會全面進步,倒是宋明以來政治日益專制化,使得新型經濟的發展大受限制。 中國20世紀初葉和中葉的兩次政治變革,確實導致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化,從發展資本主義到消滅資本主義,造成了空前的大落大起。1949年後多次出現的“壹統就死、壹放就活”,“統”者當然是政治,“死”去“活”來者不僅是經濟,還包含整個社會生活。 鐵的事實證明,包括經濟文化等在內的中國社會猶如壹個大水庫,水庫的總閘門就是政治。閘門壹關,死水壹潭,變成“醬缸”;閘門壹開,活水清徹,滋潤萬物。所以,中國諸多問題的解決,社會全面發展的希望,均系於政治這壹關鍵,全賴於政治制度的自由化改革!

  (2)這條路線使政府越來越多地幹涉經濟發展,使政府管制了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這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願望是矛盾的!權力指導下的經濟發展,往往是“長官意誌”,必然忽視經濟規律,帶來大破壞。政府管了不該管的,而該管的則沒有好好管。壹個文件要蓋上幾十個紅印,壹個報告在部門間旅行幾個月是常事,這必然降低行政效率。  

  (3)人的素質下降,壹切向錢看,是非顛倒,某些方面空前倒退。經濟建設的惡果壹代人的時間可以基本消除,但人的素質問題,卻要好幾代人的時間才能基本消除。  

  (4)文化教育落後於經濟發展。

  (5)人的生存環境惡化,環境汙染嚴重。

  (6)兩極分化,內需不足,經濟發展缺乏後勁,隱患重重。 其實,政府不能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政府的目標應是保持社會的健康,提高文明的水準。因此,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抓經濟,而是完善法制和社會保障等。 政府必需放棄以經濟為綱,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應讓位於“為公民服務”和以人為本為中心。要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就需要把政府的取向逐步從對經濟增長的關註轉移到對公平和秩序等問題的關註上來。對政府和官員的評價標準,不應當僅僅看經濟增長多少,同時要看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社會公平與秩序的情況如何。 綜上所述:人是人類社會的根本,人類社會以人權為本、以人和人的發展為中心。中國該是放棄經濟為中心、效率優先、金錢掛帥的時候了!該是把人擺在第壹位、以人的發展為本、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的時候了!應把人本、人道、人性、人的發展提到最重要的位置。  

  3.只有民主社會,人們才有真正的自由

  1)在民主社會裏,對自由構成最大威脅的政治權力被分割成勢均力敵的幾個部分,相互制衡,減少了它們威脅自由的能量;

  2)行使權力的官員由人民定期更換或隨時罷免,這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

  3)人民的代表通過制定各種具體、詳細的法律來規範政治權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徑、步驟、時空條件以及執法者侵犯個人自由時具體的救濟途徑,這樣就把危害個人自由的政治權力置於了法律的監控下,極大地減少了掌權者在行使權力時危害自由的機會;4)司法獨立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堅固堡壘;

  5)輿論自由成為捍衛公民自由的中堅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會裏,自由才得以安然無恙。

  4.自由的現狀

  2000年12月,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民主的非營利組織 “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公布了壹個大型研究報告,詳細羅列當今世界上191個國家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權的現狀。 這壹題為《2000-2001年世界自由狀況》的研究顯示,86個國家、25億人口(40.7%的世界人口)被列為有“自由”,這些國家的居民享受廣泛的權利。59個國家、14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3.8%)被認為“部份自由”。這些國家的特點常常是腐敗、由執政黨控制,在壹些國家還存在種族或者宗教沖突。調查認為,47個國家、22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35.5%)屬於“不自由”類型。這些國家的人沒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 2002年7月24日聯合國開發署發布 的《2002年度人類發展報告》指出,全世界將近200個國家中,140個國家實行多黨選舉制度,而在保障人權、新聞自由、司法獨立方面具備較為健全的民 主的國家是82個。無論哪壹種統計,中國都不在民主國家的行列之中。

  5.自由化

  自由是人最大的幸福。自由不僅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信仰。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質,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是人類的普遍價值,它體現了社會的正義。  生命的本真是自由。踐踏人的自由,便是踐踏人的生命。壹個嬰兒要哭時不準他哭,要笑時不準他笑,要動時不準他動,要如何偏不準他如何,這嬰兒即使不死,生命也會萎縮。對人來說,自由就象空氣壹樣,不可缺少。人權首先是自由權,而不是動物般的生存權!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的人格,就是放棄自己作人的權利或義務。對於壹個放棄了壹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保護的。這種棄權與人的天性是不相容的。取消了自我意誌的壹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我行為的壹切道德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的理念是最寶貴的價值理想——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法律。自由對人類的心靈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是人類良知的守護神。自由與道德是密切相關、須臾不可離的。自由作為道德問題的緊迫性遠遠大於其作為政治問題的緊迫性。 阿克頓勛爵說:“自由所追求的事業也就是正義和德性所追求的事業——反對自由就是反對正義和德性,也就是在捍衛錯誤和罪行。權威和秩序只是維護人類眼前的現時利益,自由則是要維護人類永恒的精神利益。”  亞裏士多德講“有些人只配做奴隸”。英國人C.S.Lewis不反對亞裏士多德的說法,但反對奴隸制,理由是“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沒有人配做別人的主子”,意味著沒有人配剝奪別人的自由。即使有人心甘情願地放棄自己的自由,但沒有任何人配獲取別人的自由。人們喪失自由不是因為放棄自由,而是因為自由被剝奪。在壹個自由的社會中,只有被放棄的自由,而沒有被剝奪的自由。 爭取自由是獲得民主的前提。公民本享有自由是人類的普世價值,即使按中國的現行憲法,公民也應有言論、出版、新聞、結社、遊行、示威、信仰、人身、選舉等自由權利 取自由權利的過程就是自由化的過程。自由化的過程是公民自由權利的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過程,自由化就是實現自由權利。自由化意味著社會由不自由向自由轉化,或由不夠自由向更自由轉化。初步實現自由化的標誌應該是,開放報禁(新聞自由)和開放黨禁(結社自由)。只有開放了報禁和黨禁,才能逐步啟動壹個國家的民主化。

  自由主義

   正如韋伯所說:現代個人主義由新教倫理孕育,而個人主義、個人權利正是自由主義的核心。自由主義最初的源頭是限制王權的《大憲章》。 自由主義的世界觀是人文主義的,其根本特征是世俗化。它強調人的幸福、人的尊嚴、人的欲望、人的意誌。它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把上帝或其它更高尚的事物作為目的。 人本[文]主義(Humanism)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與希臘文Paidea為對等詞,意思是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也指壹種能使個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發展的教育制度。《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把人本主義界定為:“Humanism指壹種思想態度,它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凡重視人與上帝的關系、人的自由意誌和人對自然界的優越性的態度,都是人文主義”。德國大百科全書《拉魯斯辭典》雲:“把人和同人有關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學,都是真正的人文主義”。人文主義以人為中心,主張個性解放,肯定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反對禁欲主義,否認教會和封建特權,提倡理性。  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現代意識形態、壹種原則而出現,起因於天主教人文主義者莫爾、伊拉斯謨等對新教的批評、對宗教寬容的呼籲。自由主義作為壹種理論、壹種制度最早出現於英國。公認的第壹個自由主義思想家是興起於18世紀的啟蒙運動的先驅約翰·洛克(1632-1704)。亞當.斯密(1723-1790)為經濟學自由主義奠定了基礎。自由主義作為名詞,則遲至19世紀初葉才出現於反抗拿破侖入侵的西班牙。 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說法,“自由主義壹詞源出西班牙語,‘liberales’,19世紀初首次用作西班牙自由黨的名稱,表示該黨既不激進,也不保守的態度”。 自由主義總想避免突然的巨大變動,這使他們與激進主義有所不同。自由主義者對壹些有用的變革又很熱心,這是其不同於保守主義之處。 西方自由主義迄今已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流變,涉及的領域廣泛、人物眾多、內容錯綜復雜。政治哲學中所說的古典自由主義,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紀歐洲政治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各種社會契約理論和天賦權利學說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又包括在十八世紀末由亞當?斯密開啟的經濟自由主義(economic liberalism)思潮。 也有學者把自由主義的內涵區分為政治自由(主義)、經濟自由、哲學自由主義、社會自由主義四個方面。其中,政治自由部分地涵蓋了個人自由和公民自由(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哲學自由主義將社會看作個人的聯合體而非有機共同體,強調個人超越萬物的價值,社會自由主義是19世紀後期起以格林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傳統,強調社會正義和關註弱者,但這已經超出古典自由主義的範疇。 自由主義是西方社會的基本哲學。它既是壹種學說,壹種意識形態,又是壹種運動。它的理論內涵由歐洲近代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個人主義、社會契約理論等若幹原則構成。 英國政治理論家約翰.格雷(John Gray)說:盡管自由主義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特色;但自由主義有壹個統壹的傳統。自由主義所有不同的流派都有壹個獨具現代性的關於人與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包含: 第壹,它是個人主義的,它主張個人相對於任何社會集體的道德至上性; 第二,它是平等主義的,它賦予所有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認人們之間的道德差異對社會及政治秩序具有任何相關性; 第三,它是普遍主義的,它肯定人類的道德統壹性,僅僅賦予特定的歷史及文化形式以第二位的重要性; 第四,它是社會向善主義的,它認定所有社會制度與政治制都是可改造的、可改善的。 正是關於人與社會的特定概念賦予了自由主義獨特的特征,這壹特征超越了自自主義所有內在差異與復雜性。 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個人自由,民主的精神就是自由。沒有自由,就不可能有那麽多的科技創造發明,就不會有進步。新思想、新科學技術的第壹推動力是自由。西方國家能飛速發展,就在於他們有壹個自由的天空,有壹個保護思想、言論自由的政治制度。 現代民主並不是根據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說:“民主的歷史主要來源於對自由的追求……為民主而戰,就是為政治自由而戰。” 自由主義的根本精神是指:個人的自由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個人有權不服從外部的強制,個人也有義務不強制別人。 自由主義的實質是每個人都尊重別人的自由,當每個人都生活在被別人尊重其自由的環境中時,他自然而然地享受了自由,但他必須承擔尊重別人自由的義務。 自由並不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政治的最高目的。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自由比民主更重要。 胡適說:“自由主義的第壹個意義是自由,第二個意義是民主,第三個意義是容忍容忍反對黨,第四個意義是和平的漸進的改革。” 自由主義的本質是自由優先於主義。自由主義承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理性平等觀,它不想駁倒誰。比如,社會主義者壹定要證明公有制優越,而自由主義者卻不需要論證公有制不行,因為資本主義從來沒有禁止過公有制,而只有社會主義國家禁止私有制。妳說南街村很好,妳到美國照樣可以去辦,當年歐文似的公社不知辦了多少,政府沒有禁止過,是它們自己辦不下去了。 有些自由主義鬥士,不斷與人爭執,甚至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主張。這樣做,恰好違背了自由主義原則。試比較專制獨裁和自由主義,前者只要有足夠的武力,註定會成功;而後者卻不能勉強任何人,只能等待別人的覺悟。自由主義雖然永遠不可能完全實施,它卻是唯壹能邏輯壹致地處理人際關系的準則,因而值得每個人去追求他,並為之奮鬥終生。 自由主義的關鍵是堅持自由選擇權。自由主義堅決反對壓制不同的意見。如果正確的意見壓制了其它的意見,正確意見就失去了從外界吸取養分的條件,就會迅速僵化;如果錯誤的意見以“正確”的名義壓制了其它意見,則更為可惡。其實,壓制本身就是對自由權利的侵犯。自由主義反對把某種思想包括自由主義思想,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 自由主義是自由競爭與自願合作的主義。沒有合作,自然人之間不能形成有序的社會。自由主義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因為只有自由主義才能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個人。 自由主義關心自由問題,而民主主義更關心平等問題。以自由為目的,少數或多數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壓制,而以平等的名義或以平等為手段,多數和少數都將發現自己給套上了鎖鏈。平等是我們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壹個理想,追求平等的歷程幾乎沒有終點。“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僅僅是壹種政治形式,而是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結果民主政治變成“壹種為瓜分全部收入而進行的拔河比賽”。如果財富的獲得不是通過勞動或交換,而是通過投選票,那麽恐怕再也不會有人願意從事生產。 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政治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國家的任務在於限制妨害他人自由的行為。與他人無關的個人行動,國家不得妄加幹涉;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少管理的政府。政府的任務是:抵制外敵入侵,在國內維護秩序,舉辦私人不願辦的事業。 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1776年版的《國富論》中指出,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有益於國家財富的增長。亞當?斯密、邊泌等主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策,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壹切幹預,通過市場配置就可以建立起壹個和諧的社會。英國的功利主義者進壹步發展了經濟自由主義,這種經濟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對經濟與財產權利的強調,它的基石是私有財產、市場經濟以及國家較少對經濟幹預。 新自由主義在不否定“消極自由”的前提下,倡導壹種“積極的自由”,以便人們可以享受某種他們值得的事。新自由主義者禁止契約雙方在位勢極不平等的情況下簽署契約,也不允許簽訂在事實上導致奴役成份的契約。理由是,這種扭曲的契約自由有背於自由主義的精神;契約自由是實現積極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為了確保社會成員(尤其是窮人)實現“積極的”的自由與權利,由政府出面采取壹定的法律和稅收措施,創造用以實現“積極自由”的社會條件。新自由主義的以上主張,從羅斯福入主白宮起,普遍盛行於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北歐高福利的國家。

  自由主義是第壹個為大多數人服務而非為特權階層服務的壹種政治哲學。自由主義認為:奴役他人、剝奪他人的自由是壹種最為野蠻的行徑,必須從人類社會中堅決加以鏟除。倡導自由、反對奴役、反對權力侵犯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根本宗旨。自由主義在歷史上和專制主義、極權主義進行了堅持不懈的鬥爭;而壹切專制暴君和他們的衛道士,為了能繼續奴役人民,也都把自由主義視為大敵,總是想盡各種手段去醜化和鎮壓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與特權是對立的。所以反對自由主義的人必定是贊成特權的人,不論他贊成的目的是什麽,是為了不受限制地擴大他人的自由,或為了將別人當工具去實現壹個目標。 毛澤東《反對自由主義》壹文中,列舉了“自由主義”的十壹種表現,他將“自由主義”等同於中國人際交往的習慣,重點指“壹團和氣”,不講原則;即整風運動在黨內遇到的阻力。毛後來還將自由主義比作“諸子百家”,即“思想復雜、思想不統壹、行動不統壹”。毛批評知識分子“自由主義”,但沒有任何人比毛更“自由”了,毛在中國是為所欲為的。偌大個中國只有壹個或幾個人享有自由,其它人都平等地奴隸般地服從“中央核心的領導”。 在西方,自由主義在話語權力場中獲得優勢地位,主要不是靠像馬克思主義那樣的精致和周密的理論體系,而是更多地依靠傳統的力量(例如自然法、教會法、城市法等),因而像哈耶克那樣的自由主義學者非常強調傳統的自然演化;而中國的情況則不同,由於既缺乏自由的歷史傳統,又缺乏系統的學理引進,最後連“主義”的招牌也不願意掛,自由主義在與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的意識形態之爭中失敗,就沒有什麽可奇怪的了。

  思想自由  

   1.思想自由的涵義

   黑格爾說:“人之所以比禽獸高尚的地方,在於他有思想”。人是思想的動物,思想權是人之為人的根本權利。思想自由,即思想絕對自由,愛想啥就想啥,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 笛卡爾說:“我思故我在”,就是說壹個不能自由思考的人不配稱人! 德國哲學家費希特說,“思想自由是人固有的權利,人可以放棄壹切,唯獨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能放棄;壓制人的信仰、觀念或言論是侮辱人的尊嚴否定人的本性”。

  2.思想自由作用

  帕斯卡爾說:“人的最大尊嚴是思想,人最大的歡樂也是思想”。因此,人最大的恥辱莫過於思想的權利被剝奪,人最大的痛苦也莫過於思想被壓制。 李大釗說“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都是為保障人生達於光明與真實的境界而設的。無論什麽思想言論,只要能容他真實的盡量發露出來。於人生都是有益,絕無壹點害處。”   李大釗認為任何思想都有傳播的自由,即使這種學說是異端邪說,也不應該加以禁止。因為只有把它公布出來,大家才能認識到錯誤,人們才不去相信他。若是把他隱蔽起來,易導致被人誤信的危險。所以,“禁止人研究壹種學說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惡。禁止人信仰壹種學說,犯了教人虛偽的罪惡。禁止思想是絕對是不可能的,因為思想有超越壹切的力量。” 思想的全部力量在於比較、批判和創新。沒有思想自由就沒有創新。社會更要特別保障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壹切新的思想、新發明、新創造的產生和完善都需要思想的自由寬松的環境,對這種寬松環境的任何壹點損害,都會使創新受到束縛甚至扼殺。 壹個自由人,他必不肯人雲亦雲地隨大流而上下起伏,他定對任何現存的規範準則都要反思和追問。越有思想的人對自由的要求程度越高,因為他們越能看清現實的牢籠。 教育要註意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思想自由的權利,不要去限制和束縛孩子的自由思想,否則就必然會扼殺孩子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有人曾做過壹個實驗,實驗者將跳蚤放到壹個透明的容器中,在上面加壹個透明的蓋,跳蚤出於本能,自然要跳,但每次跳躍總會碰到蓋子,幾次碰壁後,就會自己控制跳的高度,不再碰壁。這時實驗者進壹步降低蓋子的高度,跳蚤在經過幾次碰壁後又會適應,跳的更低壹些,以保證不碰到頭。實驗者就這樣逐步將蓋子降到極低,最後使跳蚤無法跳。經過壹段時間後,跳蚤就放棄了跳躍的欲望,不再跳了。這時,實驗者將跳蚤放在完全自由而寬敞的空間,結果,這個跳蚤已經不會跳,它只會爬了。 人類創新能力的大小,與跳蚤彈跳的高低是壹個道理,如果沒有廣闊的自由空間,它就必然會日漸萎縮,最終喪失活力。所以,倡導創新,必須首先解放思想,去除思想上的壹切束縛;充分保障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特別是要充分保障創新所賴於產生的思想自由、以及作為思想外在表現的言論的自由。 壹個社會需要無數思想、理論的共存、碰撞、爭鳴才可能成為壹個充滿活力的社會。美國二億多人口,二億多思想。自己想自己的事,自己為自己奮鬥,自己發自己的財,自己保護自己。只要遵守法律,妳愛幹什麽幹什麽,愛說什麽說什麽。美國蘭德公司有壹條著名的宗旨:“保護怪論”。怪論往往過壹段時間就可能變成了真理,變成了財富。 中國民間誤認為人文知識分子不同於理工知識分子,只能坐而論道、擾亂思想統壹誤國誤民。殊不知唯有思想的開放,才能有健康發展的國家。人類能揖別自然經濟和冷兵器時代發展到今天,正是思想解放的結果。統壹思想才能富國強兵的想法已經過時而且幼稚可笑。 克林頓在北京大學與江澤民同臺演講時說:“不同政見是美國強大國力的重要組成部份”。1999年春,克林頓就美國對華政策發表講話:“財富要靠思想來創造,如果中國人不能自由交換信息,如果中國不打好競爭全球資本所需的法律和政治基礎,如果其政治體系不能獲得由民主選擇產生的合法地位,那麽,中國成功發展的可能性就將大為降低”。

   3.思想自由原因

   思想自由源於理性平等,理性平等是人人平等原則在精神領域的體現。 理性平等指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他只需要聽從內心的招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從而確定了國家權力的邊界。理性平等意味著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宣布自己壟斷了真理,別人只有服從的份;意味著任何個人與組織總結出的真理並不比普通人總結出的真理應處在特殊的位置上;意味著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破壞思想言論的自由傳播,搞愚民政策;意味著人都會犯錯誤,沒有什麽“永遠正確”、“始終代表”的個人和組織,任何人無權對他人的思想行使領導權。 講思思想自由要反對自以為掌握了絕對真理。自以為掌握絕對真理就會破壞人們間的自由平等的交流,只要別人服從自己;就會否定他人自主權,搞家長制、壹言堂。人人都有思想自由,都有不服從某種“主義”指導的自由,都有反對壹種理論而創新理論的自由。

   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權的涵義

   言論既包括人用來表達、傳播的各種聲音、文字、圖像和想象的各種信息,又包括這些信息的各種儲存方式。 人是通過說話來表達思想和信息的,信息互通對人不但必要而且是必需的。言論是人類與其它動物的根本區別。言論是組成人類社會和國家的必要條件。言論是知識積累、知識創造和知識傳播的載體,載有知識和見解的言論是壹種財富。 言論自由指人人有權自由地發表意見,人人在發表意見上都有平等的權利,所有人應有和平地公開地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任何公民在不強迫受眾接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轉述自己對現實事物的真實觀感,對於自己的思考與想象所得則可以通過各種傳播物自由表達。 言論自由的定義包含了如下三層主要意思: 壹是言論自由不妨礙他人的權利,意即壹個人的講話或寫的文章,不能強迫他人聽或看。 二是壹個人不說假話或欺騙。三是壹個人觀念不壹定正確,但只要不是故意撒謊,就有不受限制地表達自由。每個人都有權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不論這些觀點是否正確。妳可以不同意別人的觀點,妳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提出妳的觀點以及反對別人的觀點,但任何人、包括執政黨、政府,都沒有權利去壓制別人。 不但妳不能壓制別人,當妳見到有其它人、尤其是執政者,試圖利用強力去壓制別人時,每壹個公民都必須站出來反對,都必須堅決維護別人的自由權利。 言論自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線,言論自由的程度越高,文明程度也越高。“我不同意妳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妳說話的權利。”這就是文明。只有在每壹個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的前提之下,相互之間的批評討論才能得以正常展開,文明的民主政治才能形成。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壹、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它選擇的任何媒介。” 哥斯達黎加的憲法規定:“沒有人可以因為表達意見而被騷擾或迫害……”

   2.言論自由的原因和言論自由的責任

   西方言論自由的價值觀建立在三個基本理論上。第壹是英國17世紀弭爾頓和19世紀的密爾提出的“真理懷疑論”(skepticism)和“可能犯錯性”(fallibilism)。 1644年約翰. 弭爾頓在《出版自由請願》中說:“講到自由,首先要給我自由認識、自由表達以及根據良心自由辯論。”  密爾在他的《論自由》中說:任何議論不外乎三種:全部真實、部分真實和全部虛偽。對第壹種情況當然不能禁止。對第二種情況也不應該禁止,因為其中含有部分真理,而真理大多是通過各種片面意見的自由討論、互相補充才得以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至於第三種情況,穆勒認為同樣不可壓制,因為沒有虛妄就顯示不出真理。另外,讓虛假言論存在的根本原因還在於人們往往無法斷定壹種“虛假”的言論就是絕對的虛假。 每壹種意見特別是政府的意見有可能是錯的,政府所壓制的被認為是錯誤的意見可能是正確的,即便是錯誤的意見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被認為是真理的意見也不是全部真理,真理只能在互相沖突的意見中找到。 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的“意見自由交換市場”(marketpalce rational)的理論是建立在這基礎上的。民主國家有表達相反意見的多種聲音。2002年布什在清華說:“在美國妳可以支持政府的政策,同時妳也可以公開的毫不掩飾的表述不同的觀點”。 “真理懷疑論”和“可能犯錯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意義是它們徹底地打掉了政府壓制言論的壹個借口:政府掌握了真理。 言論自由的第二個理論基礎是是洛克提出的宗教容忍。洛克說:“最起碼的自由是大聲說出自己心裏話的自由”。洛克提出了壹個尖銳的問題,為什麽對壹個錯誤的信仰也要容忍。他提出了壹個“精神鉗制無效論”,即信仰是壹個內心選擇,外在的強制並不能改變內心的信仰;即便強制的改變也不能使人達到宗教上的自救(salvation),因為對上帝而言, 信仰不僅應當是真實的而且應當是自願的。這個理論鏟除了獨裁者的壹個鎮壓言論和思想的借口——鎮壓錯誤的言論和思想。 言論自由的第三個價值觀念是自盧梭(包括密爾)以來所建立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法觀念。這個觀念引申出三個理論:

    1)每個人都是自治的,不能也不應當受到他人的強制和幹涉。在政治和法律上,這個觀念否定了政府可以為了人們的幸福可以強制和幹涉人們的理論借口。

    2)人們要互相容忍,特別是要容忍妳認為錯誤的意見,因為人人是平等的,人們應當互相尊重。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這個觀念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言論自由不應當有等級之分,任何人的意見都應該同樣被尊重;絕不能因為妳是博士妳的意見就應該被尊重,他是文盲他的意見就可以不被尊重。壹個社會不能賦予壹些等級或階級言論自由而剝奪另壹個或另壹些等級和階級的言論自由。 民主政治強調人人有平等的發言權。只要是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壹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壹個人,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有人主張不給壞人以言論自由。這是把大眾當愚民,容易上壹小撮人的當;並且這群愚民只有靠壹個聖人的指引才能正常地生活。若壹個社會可以認定某個(類)人因其壞或惡,就不具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社會就不是民主社會。比如說,納粹開始時並沒有說好人沒有自由權利;他們要對付的是XX黨這樣的壞人,合法地剝奪了他們的權利;繼後是剝奪猶太壞人惡人的權利;最後是所有德國人都沒有權利!馬丁.路德.金在美國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上寫的銘文是:“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不說話;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起來為我說話了……”  1953年9月的幾次政府開會,政協委員梁漱溟列席。梁漱溟在會上反映農民苦,建議關心農民生活。毛壹聽就龍顏震怒:“說梁先生對於農民問題的見解比共產黨還高明,有誰相信呢?班門弄斧。”“這是反動化的建議,不是合理化建議,人民政府是否能采納這種建議呢?我認為是不能的。”“妳梁漱溟的功在那裏?妳壹生壹世對人民有什麽功?壹絲也沒有,壹毫也沒有。而妳卻把自己描寫成了不起的天下第壹美人,比西施還美,比王昭君還美,還比得上楊貴妃。”“梁漱溟是野心家,是偽君子。”“偽裝得最巧妙,殺人不見血的,是用筆殺人。妳就是這樣壹個殺人犯。”妳想知道什麽叫鬥爭會嗎?這就是毛澤東親自登場的示範表演。印在毛澤東選集第五卷裏的白紙黑字,無疑是在毛即席講話基礎上經過潤色修辭的記錄。這種最後發表的東西,決不會比原話更野蠻。毛澤東這種放肆,不僅意味著粗暴,而且意味著言者無罪時代的結束。毛澤東開辟了壹個言者有罪的新時代。 作為議員,作為公民,梁漱溟要求“多知道壹些計劃的內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立即判決:“對於梁先生這種人,應當使他少知道壹些機密,越少越好。”國家計劃的內容必須向人民保密,重要事情不準老百姓知道,這就是領袖親自規定的制度。 梁漱溟的言論權被剝奪了,右派的權利隨後也被剝奪了,彭德懷的權利也被剝奪了,全國人民的的權利都被剝奪了。結果是大躍進帶來大饑荒,餓死4000多萬! 只要不堅持“言論權平等”,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麽,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有壹日,在理論和現實上,都無法阻擋壹個或數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壹群所謂的“大多數”,把自己宣布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3)這個價值觀念回答了不能容忍的界限是什麽。如果說壹個社會要對某些言行加以限制,那麽這種限制的界限只能劃在是不尊重人這點上,即不尊重人的言論是可以加以限制的。誹謗罪和人身攻擊罪皆源於此。這個引申在政治上的意義更為重大,即除了對不尊重他人的言論加以限制外,任何其他的限制都是非正義的。 美國教授梅柯強(Meiklejohn)認為:在政治領域,人身攻擊也應當容忍。 1732年,壹位叫威廉.克羅斯比(William Crosby)的貴族被英國國王任命為紐約州長。可從倫敦到紐約的旅程很長,於是在克羅斯比到任之前,州長壹職就由當時的州議會議長代理。沒想到,新任州長是壹位財迷,他到任後就要求州議長平分擔任代理州長時的薪水。州議長不予合作。克羅斯比上法庭控告州議長,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不予理睬。結果州長大怒,壹氣之下撤換了這位大法官,換上自己的親信主持紐約殖民州最高法院。 州長的倒行逆施,使紐約的要人紛紛行動起來,組織了反對團體。當時領頭造反的是詹姆斯.亞力山大,他創辦了壹份《紐約每周雜誌》(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的刊物,專門寫文章謾罵州長。這份雜誌從1733年11月創刊後,州長壹直抓不到把柄,因為所有文章都沒有署名,不知道作者是誰,也不知道抓誰。於是,州長就逼迫負責印刷這份雜誌的印刷店的老板曾格交出文章作者的姓名。曾格拒絕合作。 州長克羅斯比便於1734年11月17號下令以誹謗罪逮捕曾格,引起全社會的關註。曾格在被關押了八個月後,於1735年8月4號正式被送上法庭受審。曾格的辯護律師是費城的名嘴安得魯.漢密爾頓 (Andrew Hamilton)。審判進行了整整兩天,法官根據手中的材料認定曾格有罪。但是漢密爾頓繞開證據,對英國誹謗法的合理性提出令人信服的批判。結果陪審團壹舉推翻法官的定論,宣布曾格無罪,予以立即釋放。 曾格審判是美國司法歷史上最重要的涉及言論自由的壹個法律先例。這個案例形成壹種法律傳統,使美國司法系統在處理“誹謗罪”時十分保護被告的言論自由權利。 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這是實行言論自由的原因。法律只能懲罰外部的行為,懲罰思想的法律是把壹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壹個人誠心誠意地追求真理,但他無法擔保自己就不陷入謬誤。懲罰思想的法律本身就是反人類的,其結果只會導致思想的僵化與窒息。 人們的言論自律,例如不應在朋友喪禮中談笑唱贊歌開“爬地”、不在朋友婚、壽宴上高談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樂等等;這與有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兩回事。言論自由是指個人自由與權力之間的關系。由人們自覺自律行為推出權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或者是根據言論內容或言論埸合判定人們言論罪,這是所有專制統治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不是思想言論;懲罰思想言論是反動的。法律不管思想,不是法律沒法管,而是法律沒權力管。人的思想是個人的事。思想有好壞,這只是根據判斷者的價值觀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隨判斷者而變。壹旦妳打算在思想裏面區分好壞,要讓法律來管,其結果就必然是按有權勢者的標準來斷定思想的好壞。那麽,有權勢者借用法律的名義迫害思想就開始了。所以,法律沒有權力來管思想,也沒有權力來評定思想的好壞。 言論是表達思想的。如果言論直接地表達了思想,那麽,對言論的懲罰也就是對思想的懲罰。所以,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是錯誤的。 但在有些場合,說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比如,美國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在壹個坐滿人的劇院裏無緣無故地大叫“著火啦”,這是違法的,因為這會造成極大的混亂,危及他人的生命。壹個人是否可以在劇院裏叫著火啦,取決於劇院裏是否真的著火,取決於劇院裏有沒有人在看戲,取決於種種具體的條件。所以要有中立和獨立的法庭來判斷。 限制言論自由只有壹個原則,就是自由的原則;即妳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也就是所發的言論即時產生了危害或對別人發生了傷害。什麽是“即時”、“危害”、“傷害”,要由法律規定之。這些規定不能違反自由原則,不能以言論內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即時的危害。違反自由原則,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內容入罪,或根據“可能”的危害當作“事實”的危害,都剝奪了言論自由權利。 美國憲法第壹條修正案甚至保護抽象地鼓動暴力,不得對此類言論進行處罰。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煽動暴力內亂和非法行為的案件時,確立了‘明顯而即刻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法律只能禁止煽動具體的暴力行為,不能禁止宣傳抽象的暴力革命的思想。如果沒有“明顯而即刻危險”,言論的有害與無害不能由政府來判斷,應交社會公眾討論。即使有害言論,雖然是“明顯”的,如果不具有“即刻危險”,還是不能禁止發表;因為在時間允許的條件下,可以運用更多的言論來預防或救濟由它可能或已經產生的害處。 日本二戰後對政治言論的保護總體不錯,日本共產黨對無產階級暴力革命理論的宣傳及對政府的反對在司法上沒有遇到多大的阻礙。 由於珍視言論自由,美國對煽動犯罪的限定極為嚴格,對“有害言論”極為寬容。對“有害言論”的寬容,不是鼓勵“有害言論”,而是避免因鑒別不清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964年,阿拉巴馬州Montgomery城警察局長蘇裏曼認為,紐約時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導損傷了他的名譽,於是他將紐約時報告到法院,要求賠償50萬美元。幾經審理、上訴反復後,案件送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蘇裏曼敗訴。法院認為,首先,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但對於公眾人物來說,從成為公眾人物之日起,事實上已經自願放棄了個人的部分隱私,接受輿論的監督,因為人民的知情權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蘇裏曼官任警察局長,屬於公眾人物。 其次,媒體的報導也不能毫無限制,問題是限制在什麽地方。聯邦法院通過這壹案例,將界限定在媒體是否在報導時有意對公眾人物惡意中傷,而這種惡意中傷是指媒體未經查證的報導,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媒體是“事實惡意”(Actaul Malice)即可,因為媒體不可能完全掌握事實真相,特別是在事發之後的短時間內更是如此,但只要媒體對事實有過查證,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再次,對於媒體惡意中傷的舉證須由狀告媒體的原告壹方做出。法院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壹旦規定由媒體承擔舉證責任,媒體可能面臨官司纏身的局面,須付出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也可能因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引起財務危機,或者為避免上述情況而自覺在報導中自律,從而削弱媒體的監督作用。所以,法院裁定,媒體被告時,無責任舉證表明已方無罪。法庭最後宣判稱,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對向公眾人物“不加阻攔地、尖銳地、廣泛地”批評加以保護,除非有證據表明該批評是故意撒謊或“全然不顧”事實真相。當然,媒體在報導非公眾人物時,其言論出版自由就不受上述原則保護,容易吃上“誹謗罪”官司。 1966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消息自由法”,確立了除涉及國防、外交政策文件、私人信息、貿易秘密以及由其它法規保護的秘密外,凡聯邦政府掌握的檔案可以供任何人檢查和抄錄(復印),如果拒絕公開某壹份文件,可以向聯邦法院起訴。1967年國會又制定了“置政府於陽光之下法”,要求聯邦政府屬下的五十個多個委員會和機構的會議公開舉行;因某種理由需要舉行秘密會議,這壹理由須得到該單位的首席法律官員或法律顧問的認可。 1972年,兩家著名的報紙開始發表盜取的政府文件時——這些文件陳述美國卷入越戰的歷史——最高法院對該案的裁定是,因政府未能證明該項出版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以不能禁止其出版。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時壹直遵循著這樣壹個原則:在遇到困難的案子時,寧可往自由壹側傾斜,而不向政府權力壹側傾斜。 在美國,沒有任何象征能比國旗更為重要和動情感的了。在民眾看來,國旗象征了美利堅民族的輝煌和榮耀、團結和偉大;美國有48個州通過了保護國旗不受玷汙的法律。 對政府不滿的美國人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批評和抗議政府的壹些做法。1984年8月壹群“革命的共產主義青年旅”的百十號人,在格裏高利.約翰遜的率領下,吵吵嚷嚷地穿過達拉斯市中心,抗議共和黨偏袒大企業的政策。他們壹邊呼喊反共和黨、反裏根的口號,壹邊用噴槍向沿路的政府機構大樓塗鴉,還不時地破壞草坪。當他們來到市政廳前,就焚燒國旗並歡呼歌唱:“美國,紅、白、藍,我們對妳吐口痰。”  壹位便衣警察用對講機向警察總部作了報告,警察隨後就逮捕了約翰遜,並指控他違反了得克薩斯州的壹項州法。該法禁止褻瀆“莊嚴的東西”,包括美國國旗、州旗、公共紀念物和墓地。約翰遜立即被判有罪,處徒刑壹年和2000美元罰款。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州的刑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認定約翰遜的所作所為是壹種“象征性的言論”,應該受到了憲法第1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約翰遜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得州州法! 五年後,這個官司在美國最高法院開庭審理。1989年3月2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壹場激烈的辯論。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表決通過了維持原判的決定。大法官肯尼迪(Anthony Kenndey)說:“國旗歷來表達著美國共享的信念--維持人類精神的法律、和平與自由的信念;國旗也保護蔑視它的人,焚旗的目的是抗議、是表達觀點、是探求真理。”最高法院的壹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 在最大的退伍軍人組織--美國軍團等集團的壓力下,國會兩院通過議案譴責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且通過了保護國旗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對國旗的褻瀆。就在《國旗保護法》生效的當天(1989年10月30日),壹位叫艾奇曼的女子以身試法,在國會山當眾焚旗而被捕。案子很快上訴到最高法院,盡管有民眾和國會的壓力,最高法院1990年6月再次以5比4的票數判決了《國旗保護法》無效,重申了焚旗合法的立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最初遭到了公眾和總統的強烈反對,全國各地都有人來信痛罵法官們是壹群裝聾作啞的傀儡。壹年後,人們才逐漸理解了這壹判決的意義。許多人表示:“假如我說了壹些政府不同意的觀點,我也希望得到保護。” 與之相反,2002年《人民網》報道,浙江省諸暨市農民呂偉先在公共場合撕毀、焚燒國旗,被當地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美國的憲法是對於國家制度的規定,包含了不允許國家所作的事。最著名的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稱作權力法案。它明確地規定了為保障公民權力,立法機構所不能作的事情。是美國人民與政府的立約,有如摩西的十戒。其中又以第壹修正案最為著名,他規定了:“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歷史表明,這壹戒律無異於政府權利頭上的緊箍咒,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的權利。由於這條法案,折騰了20年的獨尊英語提案被判為違憲,因為他限制了壹部份人的自由表達的權力;焚燒國旗罪被否定,因為它是壹種意見表達;由政府監控,網上掃黃,根本不能被接受。什麽是‘黃’,什麽可說,什麽不可說,如此大事,怎能有政府界定?誰能擔保政府不會濫用權力妨礙言論自由?不斷發生的槍擊命案,使禁槍呼聲不斷;但第二修正案明明白白寫著“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條修正案的初衷,是人民在受到政府壓迫時可以進行反抗,以保護自己。盡管今天,幾條槍已無法與強大的國家機器對抗。事實上,也真存在著這樣的民間武裝組織,如在中西部的Militia。他們活躍於密執根,密蘇裏等中西部幾個州。有自己的組織,武器庫和軍事訓練,類似中國的民兵。但是完全獨立於政府的民間武裝團體。他們的活動完全受到憲法保護。在奧可拉和馬政府大樓爆炸案裏,嫌犯與這個組織有關系,這組織才被世人關註。但是至今,militia仍然合法存在。對於美國的法律觀念,有壹個最好的註解:凡是憲法沒有規定的,政府都不能去做;凡是憲法沒有禁止的,美國人民都可以做。  3.言論自由的作用 1)吃飯生存不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 在民主社會,若有壹項權利高於其他壹切權利,那就是言論自由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傑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論自由是“母體,是幾乎壹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條件”。言論的自由是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 人降臨世間的第壹個反應就是大聲啼哭,宣告了他的首要人權就是言論自由。也許妳會說:嬰兒壹出生,就是個啞巴,不會哭;所以他的人權首先是吃飯權。這只是個特例。 也許妳會說,小孩在娘胎裏,不會哭吧,就沒有什麽言論權問題。可胎兒在中國由於計劃生育,弄不好就被強行流產了。在中國,人權是從嬰兒出生開始的,當然合法的胎兒的人權是受保護的。按常理,胎兒應該有人權,胎兒的人權壹般是種潛在的人權,因為他不會表達。人權只有通過表達[即言論自由]才能得到落實得到完善! 眾所周知:言論自由在先,吃飯在後。“先洗手再吃飯”就是飯前的言論;壹家人壹起吃飯也是先說話,再吃飯的。總之,言論自由在吃飯前就發生了;除非妳壹個人生活在孤島上。在社會上,總是先說話,後做事的。 英國人的問候語是How do you do?意思是“幹得怎樣”;中國人的問候語是“吃了嗎?”“民以食為天”,吃就是中國人的“天”,就是中國人世代相傳的最高生活追求。“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卻是“人吃人”,中國歷史上經常發生大規模的人吃人事件[黃巢吃人100萬,張獻忠吃人幾十萬]。被養的動物也是把“把吃放在第壹位”,結果也是被宰吃的命! 統治者宣傳“民以食為天”、“民為財死”的目的是把人民定義為畜生,他們不明白人和動物的區別在哪裏。吃飯是動物的權利,說話是人的權利,說話權利被限制,人就成了動物。“不自由勿寧死”對中國人來說,這是瘋子才說的話。“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老子.七十三》)。“好死不如賴活著”是中國人的真正信仰,這種信仰的最終結果只能有壹個,那就是“賴活”。壹個人如果沒有自己生存的最低要求,只是為活而活,為吃而活,為活而吃,那他的結局也只能有壹個,那就是沒有生活,僅僅是活著,像豬壹樣活著。 中國權貴們的窮奢極欲,造成了老百姓饑寒交迫,迫使百姓“民以食為天”、勤儉不已,這種被迫的的勤儉,是奴隸的美德。奴性十足的、怯懦的中國人,願意用壹百滴汗水去換取財富,而不知、也不敢用半滴鮮血來保衛自己的勞動所得,直到今天仍是這樣。  “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不重要”=好死不如賴活=奴隸哲學。“吃飯是第壹人權,言論自由為吃飯讓路”就是為了吃飯權而犧牲言論自由,就是主張中國人做特權階級的奴隸!吃飯與言論自由都是天賦權利,憑什麽要犧牲其中的壹個? 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不會犧牲吃飯權,因為可以邊說邊幹、邊說邊吃。 維克多.雨果說:“人不是壹根消化管道”。沒有自由,生存權就是壹般的動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權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權。即使讓妳住別墅洋房、有小車遊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讓妳自由思考、自由說話、自由行動,那這種生存仍然是動物的生存,不是人的生存。人不僅需要吃飯,而且也需要對公共事務的關心。 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對自由言論的尊重,吃飯問題是解決不好的!譬如:為了吃好,雲南省某縣領導要其女秘書在宴會上多喝酒,該女多次表示不能再喝了,可宴會人員不尊重她的言論,強行罐酒,導致該女死亡。《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都報道過。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鼓吹生產決定消費,生產第壹,消費第二;集體積累第壹,個人收入第二。說馬克思主義把吃飯消費放在第壹,那是撒謊。越窮越革命,就是馬克思“無產階級絕對貧困化”的結論。1958年餓著肚子大幹快上的事還少嗎?馬克思主義的“生產第壹、消費第二”的結果導致是個牛馬犬都不如的社會,比動物社會還要悲慘[參見下卷]! 面對國際社會的指責,當局說生存權是第壹人權,可如果沒有言論自由,生存權只是壹句空話。三年饑荒、十年浩劫、幾千萬中國人死於非命。如有言論自由能出大饑荒嗎? 政府強調的生存權是指有飯吃、能活命。這誠然比大躍進時期有進步,但是剝奪了思想、言論自由,否定了人人平等,這樣的生存權仍然是牛馬的生存權、奴隸的生存權,必然導致孫誌剛似的悲劇。那些把生存權視為第壹人權的人忘記了壹個最簡單的道理:除非妳在自己的生存權受到侵犯時能夠大聲疾呼,從而喚起全社會關註,否則妳的生存就沒有任何保障。 人的生命並不僅僅是壹個物質性存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吃飯的理由犧牲人的其他權利。如果壹般的生存就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那麽奴隸社會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權的社會了,因為奴隸主允許奴隸生存下去,然而這種生存是在皮鞭的陰影下,是沒有尊嚴的。 具有尊嚴的生存權應是: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生理、心理、物質、精神需求都合理滿足的權利。其中言論自由如自然界鳥鳴獸吼的權利壹樣,是生命活動的基本權利之壹。 為什麽說吃飯不是第壹人權呢?因為吃飯只是滿足需要的手段,人的需要比吃飯更重要。人的需要有無數種,比如說呼吸需要,三分鐘不呼吸人就要死,怎麽不說呼吸是第壹人權?人三天不吃飯也死不了啊!說吃飯是人生第壹需要,這是壹回事;把吃飯當作第壹人權,以生存權先於言論自由權為由壓制言論自由,這是另壹回事。權利≠需要。人們要“權利”,不是為了解決“需要”問題,而是為了解決“需要”被“權力”阻礙而無法實現的問題。 1995年山西省嵐縣裴家莊,村民每人出資45元集資了5萬元,加上拔款,開始擴建村小學。在施工過程中,款子去向不明,建了半截子的新校無人過問。農民李綠松為了這座未建起的學校不斷上訪,1999年他在縣政府墻上寫了“清除腐敗,清除貪官”的字,被縣公安局關進牢裏。在牢中13天,他被傷的傷口30余處,口腔滿是膿血,舌頭被割斷了壹截,鼻子被割了壹刀。進牢前體重75公斤,出事後只50來公斤。可見,限制言論自由不但對生存權造成了危害,對其它各項人權的落實也帶來危害。所以,言論自由是壹項最基本、最關鍵的人權。它是進壹步爭取其它各項具體人權的前提。 不讓人說話的制度,是最糟糕的制度。美國的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說:“當人們講述自己的想法與意見的權利不存在時,自由沒有任何意義。…壓抑言論自由是雙重的錯誤。它既違反了聽者的權利,也違反了言者的權利。剝奪壹個人的說話與傾聽的權利是壹種犯罪,壹如強盜剝奪他人的錢財”。古今中外各種專制暴政的第壹法寶就是切斷人們的自由的言語交流,就是壓制言論自由。這從反面證明了言論自由實為第壹人權。 為什麽說言論自由是第壹人權?因為言論即說話是人的需要之壹,人的這個需要與其它需要的不同處是:言論可以反映人的壹切需要,吃喝玩樂生老病死都可以通過言論來反映。如果壓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那麽人類各種各樣的需要就沒有辦法真實地反映出來;如果對人的真實需要不清楚,社會的生產活動就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政府的施政活動也無法滿足人的需要。整個國家和社會就回陷入盲目性與混亂之中,大饑荒、文革、反自由化都是證明! 言論自由是保證真實需要得到反映的衡量器。用經濟學的話說:需求比供給重要,可推出:需要比吃飯重要,言論自由反映需要,所以,言論自由比吃飯更加重要! “寧可站著死,不可跪著生”格言就說明了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尊嚴比所謂的生存權重要得多!“生命成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首詩歌明確地表達了自由比吃飯生存重要得多! 印度的甘地就經常絕食,抗議英國政府的殖民統治。這絕食抗議就是對吃飯是第壹人權的最好駁斥。89天安門大絕食震動了全世界,導致了共產主義的垮臺! 有人說:投票權是第壹人權。當局絕大多數的時候搞等額選舉,且不許候選人言論自由地發表不同政綱,選民無法從中挑選優秀!可見,沒有言論自由,投票權就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投票權事實上是壹種言論權,即對某個候選人或政策的信任或反對的言論權通過規範化的法律程序來表達!壹張選票就表達人們的政治言論信息! 有人說:中國的當務之急是發展經濟,實行言論自由還沒條件,必須限制言論自由。大錯。兩千年前曹劌就指出:壹個統治者要讓人民都過上好日子,那倒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統治者若想老百姓的自由不受侵犯,那他只要有這份意願就行了。畢竟,實行言論自由並不是要求政府做什麽,它只是要求政府不做什麽。誰也無法只憑壹道命令就讓全國人民都成百萬富翁,但只要有壹道命令取消因言治罪和釋放思想犯,言論自由頓時便可實現。 言論自由,就是政府不去管,別人發表了不同政見,不去鎮壓。有所不為是天下最省力省錢的事。為了鎮壓異議,不知耗費了幾多錢財!若化劍為犁,豈不善哉? 2)言論自由促進思想觀念創新,使人更加聰明,有利文化的多樣性發展。 言論自由發展理性智慧。英國思想家米爾說:人是交流思想的動物,壓制人表達思想等於對他進行了致命的打擊。而且每個人都會由於思想表達受限而受損,使壹個人除官方的觀點外而壹無所知就是侵犯了人作為理性動物的自治權,壓制言論會削弱人的尊嚴和智慧。 人是具有理性的動物,不論各種言論如何泛濫,人都能憑理性辨別什麽是真理,什麽是謬誤;什麽是正確的,什麽是錯誤的。人根本不需要其他什麽人告誡自己什麽該聽,什麽不該聽。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壹大觀念——“自我修正”。 真理只有在各種意見展開“自由而公正”的競爭下才能產生,才能發展。1644年彌爾頓就曾說過:“讓真理和謬誤交手吧,誰見過在自由而公正的交戰中,真理會壹敗塗地呢?”。 真金不怕火煉,真理不怕反對。自由討論可發現錯誤、接近真理。真理在自由討論中發展,在自由辯論中完善,這就是“相反相成”。可有壹種“真理”神聖得不得了,不允許駁難它;而且用槍桿子逼著妳承認它是“最高真理”呢。這種靠槍桿子來推銷的絕不是真理! 愛因斯坦指出:“教學自由,以及在出版或新聞領域發表意見的自由,是任何壹個民族在精神上健康發展的基礎”。美國學者科恩說過:“壹提到民主,就會想到公開性;republic(共和、民國),公眾之事也。秘密是民主的敵人。如果以“內部安全”為理由,使人民不得與聞重大社會事物的原委,其代價和可能的後果是民主將受到嚴重的威脅。封閉只會損害公眾的政治智慧”。限制言論只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從而扼殺了理性。 言論自由是保障公民權利、發展理性智慧、完善真理的基本條件。凡實行民主政治、言論自由的國家,思想觀念創新較快,文化發展豐富多彩:如以美國為代表的現代文明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家,必然經濟雕敝、思想僵化,或者經濟畸形發展、思想文化單調。 3)有利於社會公正的建立 政府常常強調發展權而限制言論自由。但發展必然要涉及誰來決定發展、往哪個方向發展、怎樣發展等實質性問題。1949建國後,整個社會只有壹個思想主導,只有壹個聲音說話,不同的觀念、意見常遭到打壓,導致了數不勝數的災難。改革以來,民眾有了壹些發展權利,但主要限於經濟領域。至於其它方面的發展權利,則多受限制,造成這種現狀的重要原因之壹是無言論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正常的輿論監督,官方會更加肆無忌憚。這勢必造成大多數社會成員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權利難以維護。所以,沒有言論自由的發展權對大多數民眾來說只是壹張空頭支票,對人民來說也將失去公正。 只有建立公正的社會機制,才能使各階級、群體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具體的社會運行中,因各群體的利益有時不免產生矛盾沖突。如果用非暴力的手段公正地解決矛盾沖突,首先必須實行言論自由:讓先表達意見、提出訴求;如果不能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也就很難引起社會重視,其權利也就不易得到維護。而那些強勢群體就能獲得更多的權利,社會公正很難建立。言論自由為各社會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表達意見、提出訴求,提供了可行的社會條件,使社會公正的建立具有了可能性。可見,言論自由是建立社會公正的前提。 言論自由可使正義得到伸張,歪風為之喪膽,為緩和社會矛盾提供了出氣口、安全閥和調解人。古人雲:“不平則鳴”。林語堂說,言論自由權就是喊痛權。人遇到不平之事,第壹要緊的是“鳴”,尤其是那種不平之事是出自政府之手。因為政府合法地壟斷著暴力,政府可以恃強淩弱。妳唯壹的辦法就是向社會呼籲,使社會盡快地回復到公平的軌道。

    4)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建設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從各民主國家的基本經驗看,壹般是先開放言禁,才逐步實現民主化的。因為,民主政治就是讓各種意見自由表達:不但民主政治建設前的理論準備、方案設計需要不同意見的參與,在民主運作的各個層面──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更需要各種意見的表達參與。沒有言論自由。民主政治就不會產生,就不能正常運作。 美國法學教授考克斯說“只有通過不受到限制的出版自由,人民才能了解政府官員、政治措施和政治行為;只有通過表達自由、人民才能訴說他們的冤屈,使損害得到補償;人民只有通過言論出版結社自由,才能維護政治權利包括改換政府的權利。”

    5)言論自由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 自由的辯論通常形成最佳意見。不同政見者和反對黨的批評、建議和媒體的自由言論使當權者少犯錯誤。言論自由使不同的觀點、意見充分表達,為決策提供多方面互補性的參考意見,使決策在諸多的方案中取長補短、兼顧各方、綜合平衡、最大限度地優化,從而取得實施後長期穩定的效益。在美國的建國過程中,1787年的制憲會議由來自12個州的55名代表開了近4個月。從會前籌備直至最後簽字,各種意見紛紛出臺,相互反駁,反復爭論。有的決議甚至表決了60多次,才制定了壹部憲法。又經過了近3年13個州才陸續簽字批準。各種意見充分表達、充分討論、矛盾公開、權利明爭,使其決策具有了權利平衡、包容各方、不留隱患、公正科學的特點,為美國後來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可見,充分的言論自由是保證決策科學化、減少社會發展失誤,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健康發展的首要社會條件。

   6)利於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言論自由提高人的生命價值和尊嚴,可使人不畏權貴、不媚時俗,並針砭時弊、揭露邪惡,從而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使腐敗邪惡難以滋生蔓延。在言論自由的國家,腐敗相對少些。言論自由關乎每壹個公民的利益,關乎民族的前途。 在壹個限制言論自由、搞奴化教育、奴才思想占主體的國家裏,政府再輕松不過了。公民與奴才的不同之處在於:公民時刻監督著政府且以此為己任,而奴才要受政府監督替政府說話即使受了它的苦頭。以歌功頌德為“愛國”,視實事求是為“激進”,正是奴才的行為。若每個中國人都負起監督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拍馬屁、歌功頌德, 中國就不至於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產生100萬艾滋病患者,2億多乙肝感染者, 105萬多吸毒者,上海大學生的精子健康率不到12.9%,每年有20萬人死於藥品不良反應;中國就不會在擁有三千個億萬富翁的同時產生4000多萬失地農民、3000萬城市貧民;就不會在社會福救濟支出占財政支出的0.476 %的同時公車消費支出多達3000億,比教育醫療經費的總和還多600個億;… 如果大家像魯迅壹樣監督政府而不是替政府開脫, 這些不必要的支出就可以消除貧困, 就有助於建立完整的保健體系, 可以實現像俄羅斯壹樣的免費教育! 如果妳沒被這種奴才思想所麻醉,就應該以壹種負責的態度積極向國人介紹西方的長處以便借鑒;大膽的指出本國的不足以引起重視,只要是事實而不是刻意醜化。不應該在歌功頌德的同時從心裏抵制反映中國現實的壹些落後現象。

    4.新聞自由的取消

    1889年臺灣壹批富有自由主義色彩的學界人士成立澄社,澄社社員辦了自立早報、自由時報等報刊,針對時政,發表議論。 辛亥革命之後到袁世凱復辟之前,人民民間所辦的報紙就有五百多份。以1912年3月在滬創刊的《民權報》上的文章為例,4月16日發表《膽大妄為之袁世凱》,19、20日連載《袁世凱罪狀》,26日有《討袁世凱》。類似的報刊在京、滬還有很多。輿論空間的放大,表明在這壹刻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得以兌現,各類媒體皆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袁世凱稱帝的時候正是五百多家報紙同壹天“開天窗”,把袁世凱趕下了臺。 中華民國至1937年3月止,各種民辦報紙已有1518種,公、私營電臺78家,公私營通訊社520家,其中絕大多數為私營。著名的通訊社如《國聞通訊社》、《申時通訊社》;著名的報紙如《申報》、《大公報》、《國聞日報》;著名的出版社如《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世界書局》等均為私營。知識分子可以罵國民黨和蔣介石,共產派的革命家們可以成立自己的文化社團、甚至是政治組織,以圍攻甚至圍剿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國民黨的《中央日報》在它的副刊上能刊載共產派詩人們謳歌無產階級的領袖斯大林的詩篇…… 唯獨以“三個代表”自封的共產黨統治下的大陸,把這些基本的自由奪得壹幹二凈。《深圳青年報》早就被扼殺,《二十壹世紀環球報道》被封殺,借口貪汙和行賄對《南方都市報》總編輯、前總編輯和總經理程益中、李民英、喻華峰等三人拘捕和判刑。 國際新聞工作者組織“記者無疆界”公布最新新聞自由度世界排行榜:2003年新聞最不自由的國家是朝鮮,中國則排在138位,為倒數第二,接近朝鮮。 1949年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定:“保護報導真實新聞的自由”。後來的幾部憲法反而取消了新聞自由。現行憲法第22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它文化事業”。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發行等等都被規定為國家事業,成了政府的權力。既然人民具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利權,為什麽不能舉辦新聞出版的事業?而且國家舉辦的新聞出版事業還限定“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這是新聞出版不自由的法律根據。 馬克思說:“沒有出版自由,其他壹切自由都成了泡影”。馬克思早還說過,假如政府實行書報檢查(=“加強領導”)那麽它所聽到的就不是人民的聲音,而只是政府自己聲音的回聲。因此,加強對輿論的所謂領導,否定輿論的獨立性,實際上是否定輿論本身。 1957年中國第壹個黨員教授右派份子就是柯慶施點名批判為“新聞界資產階級右派代理人”、原復旦大學新聞系主任王中先生。其主要罪名是他在《新聞學大綱》中提出的“讀者需要論(報紙不僅要宣傳黨的方針,還要滿足讀者的需要)”和“報紙商品論(報紙不但是宣傳品,還是幾分錢買壹份的商品)”。這壹鎮壓造成了中國新聞界30年的鴉雀無聲。 中國人民須“聽黨的話”,就是聽黨的各級幹部的話。妳合我的意,我允許妳說;妳不合我的意,我就禁止妳說。這就是專政。專政統治要靠謊言來維持,需要掩蓋事實真相。 1959年毛曾說,“壹個高級社[即生產隊]壹條錯誤,七十幾萬個生產隊,七十幾萬條錯誤,要登報,壹年也登不完。這樣結果如何?國家必垮臺。就是帝國主義不來,人民也要起來革命,把我們這些人統統打倒。辦壹張專講壞話的報紙,不要說壹年,壹個星期也會滅亡的。專登壞事,那還不滅亡啊!” 毛澤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試問世上每天發生的事有幾人都做過調查的?那豈不沒幾人有發言權了?怪不得共黨不許大陸百姓說話,因為妳這輩子沒專門調查過什麽事。“不爭論”是中共不讓人說話的明白表示。真理越辯越明,不讓爭論,不讓人說話,自己犯了大錯還不讓人說話,更把說真話的人往死裏整,不是禍國殃民嗎?  文革中的“四大”不是言論自由,有的因寫大字報坐了牢,丟了腦袋。後來鄧小平取消了“四大”,老百姓連個說話的機會也沒了。大字報是種大眾化的表達民意的形式,為什麽鄧小平偏要取消大字報呢?其實是為了限制民眾的自由權利。現在,全國腐敗現象極其普遍,基層民眾議論,如果允許自由張貼大字報,腐敗現象不會如此猖獗。現在壹些地方竟然貼出“上訪可恥”的標語,告狀找不到門。現在的官員對下面基本上是有恃無恐。 在毛澤東時代兩度擔任過中共中央宣傳部長的陸定壹,晚年反省說:“我當了十多年的中宣部部長,只幹了壹件事:整人。整完了這壹批,再整另壹批。”在中共官方的宣傳裏,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壹直被貶稱為“資產階級的腐朽文化價值觀”。 中國的新聞教育否定客觀,這是邪惡的根源。在他們的理論裏:世界上沒有客觀,都是為我所用的利益。在他們眼裏沒有公正,更談不上道德。有壹位新聞工作者作了壹首打油詩:我是黨的壹條狗/守在黨的大門口/黨要我叫我就叫/黨讓咬誰就咬誰。 北大新聞傳播系副教授焦國標曾在網上討伐了中宣部,他說:新聞自由度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的程度。中宣部以新聞自由為敵,連“新聞自由”四字都不許用,這分明是對最基本的文明準則的公然踐踏。寧波普陀區曾拿80萬請中宣部擺平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天津壹個衛生事件的當事人也曾拿出幾十萬元賄賂中宣部,求中宣部封殺中央電視臺的報道。中宣部不許報道雲南省委宣傳部長被“雙規”。美國的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前進的方向,當妳把它誣為臭狗屎的時候,實際上妳已向真正的臭狗屎靠近或正在進食臭狗屎。 據最高檢察院2003年在全國人大會上公布,五年來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官員12830人。按樊綱的觀點,被查處貪官只占貪官實際數量的6%,這些貪官和潛在貪官的共同特征是壹邊當婊子,壹邊立牌坊。於是出現了罕見的滑稽現象:壹方面,中央嚴懲腐敗,成千上萬的貪官落馬;另壹方面,黨所領導的媒體成了貪官正面形象的主要塑造者! 遠華走私案牽涉出2百多名高幹,當時連廈門賣冰棍的老太太都知道真相;可當地的媒體卻裝聾作啞!沈陽幾十個黨政高官與黑社會狼狽為奸,貪贓枉法令人發指。沈陽的媒體誰為老百姓說過公道話?我們民工死在煤窯裏卻常常封鎖消息,我們村民死絕於愛滋病卻不許報道,我們壹群壹群的人遭受冤屈卻上訪無門,自殺的自殺,自焚的自焚。  只要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任何民主自由都只能是空談。只要思想、言論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不暢,交流和對話的空間無法形成,真實的信息不能自由地發布和交流,勢必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猜疑和敵對狀態。既然不能通過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幫助來獲得安全感,就只好訴諸陰謀、背叛、投機和其他種種無恥方式來謀求個體的生存機會。哪怕是天底下最瘋狂、最荒唐、最無恥、最血腥、最惡毒的指令也有人下達,也有人壹級壹級地傳達和執行下去,壹幕又壹幕的人間慘劇接連上演,好好的人世也就變成了地獄,吃人的歷史壹頁接壹頁地持續下去。

   5.禁止政府壟斷輿論

   新聞自由是人民的壹項寶貴權利,但它與人民享有的其他自由不同──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機構的權利。它不僅指個人有權利表達意見,而且也指文字和廣播媒體有權利發表各種政治觀點和采集、報導新聞。因此,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之。新聞自由重要性的壹個標誌就是,當反民主勢力壹旦控制國家,他們的第壹個舉動往往就是壓制新聞。 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1787年說:“倘若要我來選擇是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他說,任何壹個人權力大了之後,都會有打壓言論的傾向,所以壹定要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後來,他本人在位期間,也曾有過反感或抵觸言論的時候,應驗了他自己說過的話。所幸,他被自己編制的籠子所制衡。沒有權力的制衡,任何人都有可能走向他所弘揚的理念的反面。 美國政府沒有報紙和電視,沒有對內廣播電臺,任何政黨都沒有壟斷思想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的權力,誰都無法壟斷新聞輿論為自己塗脂抹粉和攻擊汙蔑他人,誰都無法顛倒是非歪曲事實愚弄人民,任何財團都沒有收買大多數人和大多數投票權的能力。 1972年6月17日,5個竊賊闖入美國華盛頓水門飯店的民主黨總部,企圖把竊聽器安裝在電話上,在逃走時被捕。當時美國民主共和兩黨正在競選,很少有人註意此事與白宮有關。《華盛頓郵報》根據在警察局裏獲得的壹些重要細節,按圖索驥,兩名年輕的記者冒著相當大的危險,每天工作12-15個小時,4個月內采訪1000多人,前後報道達2年,最終揭開內幕。“水門事件”的成功報道使該報獲得了1973年普利策公共服務獎。 在美國當官比在中國當官難。他們的對手太多,因此需要更多的小心和更多的知識。美國的黃油分配者是選民;中國最重要的黃油分配者是領導和領導的耳目。所以,美國的政客最需要巴結選民。作為選民的耳目,媒體死死盯著政客,於是,他們又要討好媒體。  美國總統、中國主席都愛玩女人,但克林頓在白宮幹那事時,是提心吊膽的,不敢留下任何證據,怕媒體知道,怕國會知道,怕老百姓知道;而中國的主席在中南海昏天黑地地玩女人,即使玩得滴蟲成災,不照樣有文人為其塗脂抹粉嗎? 許國章《英語》金喇叭壹課說:西方國家的言論自由是富人的遊戲,窮人無錢表達自己的言論。這明顯不符事實!那些維護工人利益的工黨、工會不都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甚至上臺執政的權利嗎?150多年前,養不活自己的馬克思不是在英國發表了推翻資本主義的言論嗎?XX黨為了永遠壟斷權力的,已經到了胡說八道的地步!

  民主社會是外惡內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具有“揭醜癖”,以揭示醜陋、渲染醜陋為天職,壹會兒是校園槍擊案,壹會兒是白宮性醜聞……,醜惡的東西都是熱點新聞,全世界都看得見。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在社會中無藏身之處,他們的“揭醜”也授給敵對的專制政府以攻擊自己文化、制度的口實、把柄。而他們的人道、人權、公正、自由、民主成為不了新聞,只能默默地留給自己的公民慢慢地享用。 專制社會是外善內惡,社會中的媒體以及電影、文學等藝術界都是政府的宣傳工具,他們都以掩蓋醜陋,報道、渲染光明面為天職、為樂事,永遠是形勢大好、經濟騰飛、生活小康、國泰民安風景這邊獨好……。他們的存在使得醜陋可以安逸地生存在社會中,並給自己的百姓們制造壹個錯覺:C國社會是壹個充滿了“好人”的社會,並且國家領導人都是不近女色的正人君子,都是從不生病甚至連感冒都不會發生的神……。而違反人道、踐踏人權、專制腐敗等醜惡則留給了自己,讓百姓們慢慢地咀嚼、消化。 胡績偉曾壹針見血地揭示:“有無新聞自由,是民主或者專制的試金石”。 如果政府壟斷報紙,就是自己施政,自己評論施政好不好;就是自己唱戲,自己喝采,還不讓別人不喝采。曹思原認為輿論權是直接屬於公民的,沒有授與公仆;應該禁止政府辦報,禁止政府來辦新聞輿論工具。俄國在3.5萬家地方報紙和雜誌中,7千家是私營的,在2004年3月俄國大選時,5個反對派的候選人在莫斯科3家主要國營電視臺發表了65小時的政見,等於每周有3次在電視上批評、反對當任總統普京。 臺灣的四家大報都是私營的。2005年2月1日臺灣通過了“廣電三法”,即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政府、政黨、黨務人員、甚至公職人員都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政府、政黨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和受托人同樣不得投資廣電事業。黨務、政務和民意代表的二等血親、直系親屬若是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在同壹家媒體的持股不得超過總股數的1%。更重要的是,廣電的主管機關將脫離政府,不再由新聞局主管,而由地位獨立超然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委員會成員由各政黨依比例派代表組成。也就是說,黨、政、軍徹底退出媒體。 自由社會的文化政策的基本任務是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中共的文化政策卻是與此背道而馳的輿論導向。它把人們經過思考而形諸文字的精神生產成果,統統納入新聞檢查官的狹隘的充滿偏見的眼界。如果不改變“報喜不報憂”的宣傳紀律和“堅持輿論導向”的指導思想;如果不真正落實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遊行示威自由;如果堅持“專政”的觀念,把社會矛盾強壓下去,則蓄積愈久,發作愈烈,後果將不堪設想! 中國早在堯舜時代就設立謗木[就是後來華表],讓人民自由擊鼓以反映意見;春秋時代鄭國子產不毀鄉校讓人民自由議政;漢文帝下詔求諫、取消誹謗謠言罪;唐太宗更是廣開言路;那麽,今天的中國更應是言論自由的中國。要推進大陸的自由民主,關鍵便是開放言禁。政治民主、人民富裕、社會進步的關鍵是教育的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傳播。只有通過民主啟蒙喚醒自由人民千千萬,中國就有希望了。

  教育自由

    1.教育自由

    歐洲中世紀的大學本為執有特許狀的壹種社團,享有高度的自由,教者可以自由的講授,學生可自由的研究,幾乎不受君主的幹涉。現代的學術自由可追溯到1575年荷蘭的萊登大學的建立,1737年德國的哥廷根大學確認了學術自由,1809年建立的柏林大學以教育家洪堡提出的學術自由、大學自治、教學與研究相統壹的思想為辦學宗旨。1819年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在弗吉尼亞州立大學成立時保證:新大學以人類思想不可限制的自由為基礎。 民主社會裏,價值觀的競爭是公平的自由競爭。因此,需要教育中立化和非黨化來保證觀念的自由競爭。教育非黨化,即黨組織退出學校。在美國,學校不容許辦成小黨校。 教育的中立化,是指政府在教育問題上的中立,不把政府的政治觀點強加於學校、強加於學生。學校或者老師教什麽,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教師個人來決定!也就是說,老師是自由的,政府是不管的,學生也是自由的,學生可自由地選擇老師[上選修課]、選擇學校。 教育的內容與形式屬於個人和學校的私權範圍。壹個經典的表述,就是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壹項憲法判例中,所引用的南非大學校長和學者在壹次會議上發表的聲明:“大學的四大基本自由是:基於學術理由,決定誰來教,教什麽,怎麽教,以及誰可以入學”。臺灣“教育部”曾經在90年代重新擬定《大學法施行細則》,其中規定“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部份,由教育部召集全國大學相關人員修訂”。這壹規定立即引起部分立委不滿,提請大法官進行違憲解釋。大法官們的“釋字第308號”認為,“憲法第十壹條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系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因此諸如課程安排等等應為大學的自治範圍,故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修訂共同必修科目,乃為違背大學自治之舉措、侵犯大學自治的權力”。 教育自由亦叫教學自由或研究自由,指教師教學、學生學習不受非法幹涉。對教師而言,他能自由地從事學術研究與交流,他能自由將他的發現與論斷提供給學生探討;對學生而言,他的自由包括接收教育的權利,有自由研究得出結論的權利,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對學什麽有選擇權,對管理者有批評權。 講學的自由意味著設立學校講學的自由,私人可依法自由辦學校;為保證各種觀念自由公平的競爭,官方和管理者不得審查教師的講稿,不得為教學指定教材;國家應保護公民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公諸社會的權利。 第壹次大戰期間,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穆斯特伯格被懷疑是德國間諜,校內外很多人向哈佛施加壓力,要求將其解聘。壹位校友甚至提出:只要解聘穆斯特伯格,他願意為學校捐資1000萬美元。為了平息輿論壓力,穆斯特伯格主動表態:只要那位校友把500萬美元匯入學校帳戶,他立即辭職。時任校長的洛厄爾表示:哈佛雖然樂於接受捐助,但不會為了錢去損害學術自由,更不會為此辭退教授或接收教授的辭呈!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哈佛的政治學教師拉斯基是壹位布爾什維克,思想激進但受學生們的歡迎,當時正值美國反共排俄時期,壹些人提出解雇拉斯基,以避免“赤色分子”破壞美國的秩序。洛厄爾認為:解雇拉斯基意味著否定學術自由的原則,如果學校屈服社會壓力解雇拉斯基,他將辭去校長職務!結果,當然是洛厄爾贏得了勝利。美國的哈佛大學有過40個諾貝爾獎得主,是世界上最好的大學,與學術自由是分不開的。 在美、法、德、日的憲法中,都沒有授予政府教育權力的條款。 美國憲法對教育沒有任何規定。在立憲者看來,所謂教育,不過是公民的思想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結社自由的壹種匯合形式而已。美國的教育問題主要體現為壹個憲法問題和財政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美國憲法中與教育相關的,就是第壹修正案(不得幹預信仰和思想自由)和第五、第十四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人身、財產和平等的機會);國會立法和司法判決對教育的適當幹預(如招生中的種族或性別歧視和公立學校教育內容的政治中立),基本上都是從這裏來的。 美國聯邦政府也有教育部,但教育部的職能是幫助聯邦政府實現“關於人人得到平等教育機會的承諾”,它的主要經費是用於資助學校和低收入家庭的學生。對國家而言,教育就是教育資助,教育部就是教育扶貧部。政府沒有教材制定、教員選聘、招生和頒發學位等教育事務的國家管理權力。政府教育部門和公立教育機構更不可能因此形成龐大的壟斷利益和教育腐敗機會,並因此產生出抑制和奪取私立學校發展空間的利益驅動。 日本的憲法中卻沒有任何條文涉及國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權力。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憲法(基本法)也僅僅規定了“教育制度應受國家之監督”(第七條),而不將教育本身視為壹項國家權力。在法國憲法第五章“國會與政府之關系”中,也明確將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權之外,只能由國會進行教育立法。這些國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學教材的選編和推廣工作,所謂“審定”只是對教科書質量的壹個監督程序。 日本的文部省(相當於中國的教育部)審查了日本民間八個版本的歷史教科書,尤其是其中右翼勢力扶桑社的歷史教科書引起了中韓兩國的大嘩。日本審定的八套歷史教科書可以由各學校自行決定使用哪個版本的書,扶桑社版的歷史教科書在日本只有1300多名學生在使用,占所有學生的萬分之四。右翼教科書無論是在5個學校還是500個學校使用,這個使用範圍也取決於教科書市場的競爭,和政府沒關系。民主社會基本條件就是尊重少數人的權利,在表達反對別人觀點的同時壹定要尊重人家的人權。 美國的學校不存在灌輸式的教育。美國人相信即使是幼童,也天生具有分辨美醜、是非和真偽的能力。蒙臺梭利在“兒童之家”的教育中給孩子們制定的規則是:第壹,教師不得無故打擾孩子的工作,即使對幼兒也用平等商量的口氣。第二,教師必須制止那些幹擾其他孩子工作的孩子的行為,在這裏教師就像是壹個執法者。在壹個自由的世界裏壹定有強制性規則,這些規則是為了防止壹個人被另外的人無端的強制,因為強制只有通過強制才能得到制止,單靠說教是沒用的。但強制又必須最少,這就是自由世界的真相。第三,當孩子提出要求時,教師來幫助他,當然這個要求是教師可以做到的。 美國的學校裏沒有師道尊嚴這壹說。老師決不打擊壓制學生,從不使用侮辱性語言。對於犯規的學生,老師壹般都低調處理,擅長使用選擇性問話,比如:“妳是樂意馬上停止和妳的鄰座講小話,還是坐到窗邊單獨的課桌上去?” 美國的學校出於自由平等的原則,在學生中不設班幹部,杜絕了在學生中劃分等級滋生特權的思想。如果發生了沖突矛盾,老師鼓勵學生有話放到桌面上來講,在機會平等的情況下心平氣和地進行辯論。老師和學生都厭惡打小報告和告密的行為。

    2.失敗的中國教育

    1949年後,與與轟轟烈烈的仇美運動相適應,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的科學技術橫遭貶斥。中國科學院副院長李四光先生1950年春在南京的壹次演講的主題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科學在衰落。其他如《美國科學為壟斷勢力與軍國主義者服務》、《美國科學的軍國主義化》、《窒息了的美國科學》等針對美國科學的政治批判文章更是連篇累牘。

  西方尤其是美國的科學技術出於階級性的原因被打入十八層地獄,蘇聯的科學技術則出於同樣原因而被捧上了天。貝時璋先生在《對於蘇聯生物化學的壹些認識》的文章中說:“蘇聯科學是人民的科學,因為它是服務於人民的,服務於共產主義建設的。蘇聯科學是最先進的科學,因為它是以戰無不勝的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學說為指導思想的。”蘇聯的生物化學是世界第壹,“蘇聯的地質科學是最先進的”(此為張文佑先生壹篇文章的標題),蘇聯的其它學科莫能例外。中國學術界因此必須“以俄為師”。 主管當時中國意識形態的陳伯達在“中國科學院研究人員學習會”上的講話中就聲稱:“學習蘇聯的科學是很重要的。在偉大的列寧斯大林旗幟下的蘇聯的科學站在世界科學的最前面,在世界上有了很大很多的貢獻。……當然,我們學習蘇聯科學,這並不是說,英美的科學家的東西不可參考。是可以參考的。但壹般說來,凡是英美科學上好的東西,蘇聯都把它集中起來了,所以向蘇聯學習是最快、最好的”。五十代初,中國科學院組織了幾乎所有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去蘇聯考察學習。與此同時,壹大批蘇聯學者來華傳經授寶。蘇聯科學就這樣從體制到觀念全盤移植到了中國。  科學是意識形態,蘇聯的這個時髦的口號在當時的中國非常流行。自然科學也存在姓社姓資問題。批判量子力學是唯心主義、批判化學中的共振論和中介論是唯心主義、批判控制論是“壹種反動的偽科學”、是“帝國主義反動勢力的思想武器,而且是實現他們的侵略計劃的手段”。這些煌煌大作,都見諸中國最權威的傳媒《人民日報》。經典遺傳學尤其受盡磨難((被打成“資產階級偽科學”,象在蘇聯那樣遭到油炸炮轟。 1951年共產黨開始了“知識份子思想改造運動”,要求全國知識份子,特別是高級知識分子,“改造”自己的“資產階級思想”,清算“美帝文化侵略”。學校停課搞“運動”。教授們必須在群眾大會上逐個進行自我檢討,有的人還得多次檢討,才能“過關”。除了檢討自己,還“揭發批判”別人。“思想改造運動”之後,又開始了“忠誠老實運動”,每個人都必須詳細“交代”自己歷史上作過的事情。被認為“態度惡劣”的人,還被“隔離反省”。 思想改造、洗腦交心、“憶苦思甜”、向黨靠攏、脫胎換骨重新做人改造人生觀,以及無休止的政治運動和每天每晚的政治學習,洗劫做人的中流砥柱──人的良知、博愛、寬容、正義感、人的真誠和尊嚴,…最後剩下是壹個既無國家觀念亦無天賦人性只有黨性,完全聽黨指揮棒,無主見無大腦功能的動物。以奴性取代獨立性,對不堪教化的就將其思想連同肉體壹齊消滅!這是數千年來多麽慘烈的壹部思想文明滅絕史啊!真正的知識分子全面死亡了,從此“大地白茫茫壹片,真幹凈,只剩下皇帝與流氓,任馳騁”。 “忠誠老實運動”之後,就開始了所謂“院系調整”、大學重組。50年代初照蘇聯教育體系實行的院系調整產生了壹種眼界極其狹窄的教育格局,總體上過於偏重理工科教育,而在理工科中又偏重工科,在工科教育中偏重專業課,在專業課中偏重工藝操作。人文社會科學被貼上“資產階級”標簽而遭到否定。通過學科和課程改造,社會學、政治學等等學科被停止和取消。教會大學如燕京大學都停辦,清華大學的文科系取消。院系調整吸收了延安抗日軍政大學的突出政治的經驗,照搬了蘇聯培養技術幹部的辦學模式。完整意義上的大學,自此從中國歷史上基本消失。世人所謂大學,實質上不過職業培訓、技術培訓學校而已。 李景均,1912年出生於天津大沽口的壹個巨商之家,1940年在康奈爾大學獲博士學位。1941年偕新婚妻子歸國,相繼在廣西農學院和金陵大學農學院任教,1946年出任北京大學農學院農學系主任兼農業試驗場場長,1948年,李景均出版了他的處女作《群體遺傳學》英文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這是首次向中國學術界介紹群體遺傳學的論著,壹經面世就被學術界公認為名著。斯皮斯教授評論說,“這本書在群體遺傳學領域內,可以說至少統治了二十年”。著名評論家舒爾(W.J.Schull)說:“該書作者有令人驚嘆的教學編排技巧;該書應為所有希望熟悉群體遺傳學概念的人們所擁有和學習。”前蘇聯科學院曾動員四位專家把此書盡快譯成俄文並於1978年在莫斯科出版。李景均因此而享有巨大聲望。 1949年9月,北大、清華、華北大學三校的農學院合並,成立了北京農業大學。在校務委員會主任樂天宇(行校長職)主持下,效法蘇聯李森科1948年“消滅”摩爾根學派的做法,停止李景均教授主講的《遺傳學》、《田間設計》和《生物統計》三門課程。他們認為,這些課程是“資產階級的”、“為馬爾薩斯人口論服務的”、“唯心的”、“反動的”、“偽科學”。 學術上陷於絕境的同時,政治上李景均也被逼向懸崖。有人散布謠言說,“李景均罵蘇聯是‘赤色帝國主義’”。還有人說,李景均的太太是美籍華人,好幾次往美國領事館跑。散布這些流言的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要給李景均安上壹個反蘇親美的罪名。  李景均感覺自己“壹腔熱情,報國無門”,“所學無用,逼上梁山”。他於1950年3月初,懷著悲憤而憂傷的心情“請假”離校,到香港探親。抵港不久就接到了臺灣大學的聘書,歡迎他去臺大任教。並附上校長的信,聲明李景均到臺大後倘若覺得不合意,校方將隨時提供方便幫助他去美國。但李景均婉言回絕了臺大的邀請,滯留了14個月後,向在美國的朋友寫信求助謀職,情意淒切:“如果我有可能在妳熟知的任何大學或研究機構任職,我將樂於為其效勞”。海外刊物《遺傳學雜誌》(The Journal 0f Heredity)將他上述信件以“遺傳學在中國死亡”為標題作了報道,國際遺傳學界為之震驚! 1951年春,經諾貝爾獎獲得者H.J.Muller(米勒)推薦,他應聘到美國匹茲堡大學生物統計系任教,後任系主任。他現在依然是該校的名譽教授。1960年,被推選為美國人類遺傳學會(ASHG)主席、現為名譽主席,美國科學發展協會(AASS)委員,美國控制遺傳舞蹈病(Huntington Disease)國會委員會委員,曾任美國總統科學顧問;同時,他還兼任意大利帕維亞大學、荷蘭埃拉斯姆斯大學和美國10多所大學的訪問教授。他勤奮科研,碩果累累;教書育人,造就英才,成了世界級的數理遺傳學家。 李景均走後,北京農大舉行了持續多日的全體師生大會,批判李景均的“反動言行”。 當時,起而抗爭的豈止北京農業大學經典遺傳學派。整個經典遺傳學派都在抗爭——北京有李景均掛帥,南方則有談家楨扛旗。 談家楨是摩爾根的嫡傳弟子。1936年,27歲的談家楨獲得博士學位。1948年舉行的第八屆國際遺傳學大會上當選為國際遺傳學會常務理事。 1950年,李森科心腹努日金在上海“忠告”談家楨:“妳壹定要從反動的遺傳學的圈子裏跳出來。”威脅說:“新舊遺傳學理論的壹個根本不同點,是站在什麽立場上來看問題,”要談家楨“背叛階級立場,學習新遺傳學理論——米丘林生物學”。談家楨嗤之以鼻,回敬說:“我不能理解,科學與階級立場究竟有什麽關系。” 拒絕“背叛階級立場”的代價是沈重的。身為復旦大學生物系主任、中國首席遺傳學家,談家楨卻無權講授遺傳學——他開設的遺傳學課程由必修課降級為選修課,由於當時的“輿論導向”,竟沒有壹個學生選修。在1952年的知識分子思想改造運動中,談家楨更是成了首當其沖的批判對象。但談家楨仍然沒有動搖。有人要他改講所謂“米丘林遺傳學”,他寧可不教書,去翻譯《生物學引論》,也不向他所稱的“偽學派”“米丘林學派”投降。  1952年6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為堅持生物科學的米丘林方向而鬥爭》的文章,認為“米丘林生物科學是自覺而徹底地將馬克思列寧主義應用於生物科學的偉大成就”,是“生物科學的根本變革”。這篇文章極其鮮明地界定米丘林學派為無產階級性質;把傳統遺傳學斥之為“唯心”、“反動”、“為資產階級服務”、“偽科學”,甚至“法西斯主義的”,認為要繼續系統地批判摩爾根主義對舊生物學各方面的影響,不僅要求用米丘林生物學改造遺傳學,還要以此徹底改造中國生物學各個部門。 華北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戴松恩先生就曾在1952年6月30日的《人民日報》上向全國人民檢討他“對米丘林生物學采取了錯誤的態度”。這篇檢討是在“黨和群眾的幫助下”,經過“幾次反省”寫出來的。戴先生制造這篇檢討,提醒全國的生物學家:“米丘林生物科學”“無須經過親自試驗,就應當全部接受過來”,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公理,不需要論證,不允許證偽。對它進行證偽,只能表明對它有懷疑;而對它有懷疑,則表明“是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換句話說,接不接受“米丘林生物科學”,不是壹個學術問題,而是壹個階級立場問題,沒有回旋余地。套用林彪的話說,叫做“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爾後《科學通報》、《生物學通報》、《農業學報》均全文轉載。 1952年12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了北京農大“米丘林遺傳學教研組”的壹份“工作總結”,據那份“工作總結”稱,學校當局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態度:“米丘林遺傳學和摩爾根遺傳學同時開設,讓學生自由選擇”。但實際上兩課的地位並不平等,“米丘林遺傳學”是必修課,而“舊遺傳學”(摩爾根遺傳學的貶稱)則由必修課改為選修課。稍後“舊遺傳學”被迫停開。“工作總結”揭露:“資產階級學術思想對工人階級學術思想——米丘林生物科學——所舉行的進攻,是十分猖狂的”。“工作總結”指控的“企圖破壞米丘林遺傳學的教學工作”的“少數動機不純或別有用心的人”的“首犯”,便是李景均,“米丘林生物科學”的傳播將會遭遇愈來愈多的困難,“其中資產階級學術思想的阻撓,將仍然是壹個主要的困難。”  李競雄是著名的植物細胞遺傳學家和玉米育種專家,我國利用雜種優勢選育玉米自交系間雜交種的開創人。他在檢查報告中說他“過去受摩爾根主義育種觀念的毒害。”他還在1953年4月30日的《光明日報》上發表題為《加強學習蘇聯先進的米丘林生物科學》的表態文章。事實上,直到五十年代末,李先生還采用“摩爾根主義育種方法”選育成功玉米雙交種;七十年代末又采用“摩爾根育種方法”育出多抗豐產玉米雜交種“中單二號”。 甚至連中國摩爾根學派的旗幟談家楨,這時也不得不聽從“黨的安排”,就自己“攻擊”李森科及其“米丘林生物科學”的離經叛道之舉公開懺悔。

  1953年12月,北京農業大學選種教研組主任蔡旭教授、作物栽培教研組主任李競雄教授也在農學系全體大會上作了“檢查報告”。他說:“過去中國的選種工作是全部搬用資產階級那壹套體系,孟德爾、摩爾根的那壹套思想深深地束縛了我國選種工作者的思想。” 1955年李森科在蘇聯已遭到批評,而在中國仍然對之視若神明。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員胡先蚨(1894—1968)是在這壹年出版的《植物分類學簡編》壹書中,對李森科“創造性達爾文主義”的壹些觀點提出異議。著作剛剛出版,北京農業大學六位教師就寫信給出版社,指責該書有“嚴重的政治錯誤”,要求停止發行。在我國高等教育部工作的蘇聯專家也就該書的出版提出“嚴重抗議”,說這是“對蘇聯的政治汙蔑”。 胡先蚨是中國生物學的創始人、享有世界聲譽的植物學家,1935年42歲時就是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的委員,他是中國生物學界泰鬥級的人物。1955年10月底在北京農大召開的紀念米丘林誕生100周年大會上,他受到了政治批判。他遭受漫罵,而且被阻止進入學部委員班子,著作也遭全部銷毀。胡先蚨1955年被從學部委員名單上除名是這種體制的恥辱。1957年“反右”時,陸定壹說:“胡先蚨是不用戴帽的右派”。  胡先蚨於1968年去世,終年75歲。在“文革”中他的身心受到極大折磨,他被迫從原來居住的壹處約300平米的住宅遷到壹間僅有10平方米的鬥室中,平生所藏之圖書、資料和尚未發表的研究成果散失殆盡。壹代科學宗師,就在這樣悲涼的生存處境中離開了人世。  1956年7月北京農大教授、著名遺傳學家吳仲賢在接受《光明日報》記者專訪指出:“過去我們高等學校講授的遺傳學,1949年就被取消了。現在講授的‘遺傳學’是李森科的。有人把過去講的遺傳學說成是資產階級的、唯心的,甚至反動的,可是說這樣話的人都不是學遺傳學的,或者是對於這門學問不了解,或者是亂扣帽子。這樣,當然談不到科學的態度。”他強調,評價遺傳學不能從純粹的政治需要出發。 1956年8月青島會議時,吳仲賢難抑悲憤之情地說:“英國的壹本小說《雙城記》中,壹個男主角在向壹個女主角表示愛情時,曾說過這樣壹句話:‘我好象壹個在幼年就死去的人。’我今天談到遺傳學問題,可以把這句話改為:‘我好象是七年以前的遺傳學家’;因為七年前我還是壹個遺傳學工作者,如果我知道國際水平是什麽,那還是1949年以前的事。” 李森科的理論豈但不是什麽萬應靈藥,而且簡直就是江湖郎中招搖過市的狗皮膏藥。山東大學生物系方宗熙教授評論說:“李森科對適應起源的理解與拉馬克學說相接近,認為壹切生物隨環境而改變,生物所產生的變異是定向的改變,以後變異得到穩定並遺傳到後代。摩爾根學派主張獲得性不能遺傳。從今天已有的材料來看來,拉馬克的獲得性直接遺傳的證據在高等動植物裏還沒有。李森科所提出的這方面的材料都有缺點,說服力不強。” 談家楨的議論就更風趣了,他說:“我們搞生物學的人,都是希望獲得性能遺傳。比如我們現在念了書,以後生了兒子不念書也能有知識,這不是更好嗎?但是我們不能把願望作為結論。我們如以獲得性能遺傳作為哲學的原理是可以的,但現在還不能證明它作為客觀事實。”由獲得性遺傳理論推導出定向變異理論、推導出自然完全服從人的計劃安排的理論,構成所謂“米丘林生物科學”的基本內容。   1956年8月25日,青島遺傳學座談會正式落下帷幕,會議提出了若幹建議。最主要的建議是在遺傳學乃至整個學術領域徹底杜絕壹家獨鳴:“會議認為,各有關的科學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本著‘百家爭鳴’的方針,保證各個學派都有同等的發展機會,都有同等的進行科學研究工作的條件;在壹個研究機構或高等學校裏,對處於少數派地位的科學家,應該保證他們有堅持自己的學術觀點的自由,應該保證他們在進行科學研究和發表學術論文上有同等的權利。”在遺傳學教學方面,必須把兩派觀點都介紹給學生。 1957年整風時,北京農大有些年青教師“放”了壹些言論,批評來華的蘇聯專家,大多都被打成了右派。在反右運動中,僅北京大學就揪出“極右派”“右派”“中右”“右傾”分子1500余名,越是高精尖的學科受沖擊越大,北大全校的右派學生中物理系幾占1/3。中國知識分子的精華在歷次政治運動中夭折。 康生大躍進期間向毛澤東胡說什麽:“農業科學沒有東西,真正的農業科學在中國農民手裏,沒有辦農業大學的必要”。他還跑到北京農大叫囂:“農大的牌子將來該往哪裏掛?!”, 大學提出“不要迷信權威”,大肆批判、貶斥教授,咒罵他們是“大草包”、“崇洋媚外”。發動學生開大會批判教師的講稿,組織學生大編所謂“教材”。有些農學院批判“在教室裏學種地”是脫離實際,於是大搞形式主義的所謂“田頭教學”,甚至把黑板搬到水稻田裏講課以示邊勞動邊教學的無產階級教育模式。 大躍進年代毛澤東發出的不分青紅皂白地說:“農業大學辦在城裏不是見鬼嗎,統統搬到農村去!”,它導致了全國農業院校的大搬遷、大破壞和農業科學大倒退以及廣大師生的大遭殃。而所謂“農業八字憲法”(土、肥、水、種、密、保、工、管),這種空泛的“大實話”口號常常成了對生產瞎指揮的“理論”依據。 1958年,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中,開展了“拔白旗”運動,“大破資產階級唯心主義,大樹無產階級唯物主義”。壹批堅守自己的學術良心的學者遭到狂轟濫炸。各地掀起討伐“孟德爾—摩爾根主義”的新高潮,聲勢十分驚人:輕者被斥為“思想保守”、“不如農民”的“大草包”,如北京農大的育種家蔡旭教授和植物生理學家婁成後教授,重者則被當作“白旗”拔掉 (遭到有組織的群眾性批判)。湖南農學院黨委組織120名教師和510名學生對該校遺傳學教授裴新澍進行重點批判,貼了兩萬多張大字報;湖南醫學院黨委強迫遺傳學家盧惠霖在500多名學生面前承認自己的學術觀點是“資產階級學術觀點”;遼寧大學生物系黨政負責人專門組織“紅旗戰鬥隊”圍剿“孟德爾—摩爾根主義”,提出了壹個響亮的口號:“相信摩爾根就是拒絕世界觀的改造,就是不要毛澤東思想作指導。”曾在青島會議上慷慨陳辭抨擊李森科的武漢大學教授趙保國,更是在“拔白旗”運動中被整得精神失常。 談家禎就對建國後三十年的中國遺傳學持基本否定的立場,說:“由於受李森科的影響,三十年來我國在遺傳學研究方面基本上沒有什麽大的成就,很多時間被白白耽誤了,沒有做工作。最近幾年做了些工作,但主要也是跟在別人後面跑,更多的還是在彌補。”

  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黨組《關於1966-1967學年讀中學政治、語文、歷史教材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教育部的報告說:原有的政治語文歷史教材,未印的均停止印刷,已印的也停止發行。中學歷史課暫停開設;政治和語文合開,以毛主席著作為基本教材。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這壹報告的批示寫道:目前中學所用教材,沒有以毛澤東思想掛帥,沒有突出無產階級政治,違背了毛主席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說,違背了黨的教育方針,不能再用。 新起的文革文體,壹方面充斥著誇張、暴力、和粗野的詞句,正和現實中對人的殘酷的迫害相稱;另壹方面充斥著“最最最最”“藍天為紙,大海為墨,也寫不下我們對毛主席的無限崇拜無限敬仰”這樣的迷狂語言,和毛澤東絕對權威的樹立配合。 文革時,各大學更是遭到前所未有的摧殘,壹部份被關閉,壹部份被趕出城市。 1982年中國憲法,教育的國家權力屬性和意識形態職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達。即憲法第24條,“國家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這是“憲法”賦予政府的教育權力,根據這種權力,政府有權而且有責任對教材選編、教學、統壹考試及學位授予等壹系列環節進行幹預和控制。  

    憲法24條與憲法36條之間的直接沖突。24條不但賦予政府了教育權力,甚至直接規定了具體的觀念標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這壹憲法條款在《教育法》第6條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如果政府擁有按這壹觀念標準推行教育的憲法職能,那就會直接剝奪和否定了壹切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兩個憲法條款顯然是不可並存的。 1949年以來,中國教育界受到4次前所未有的沈重打擊,即思想改造運動和院系調整、反右運動和“大躍進”、十年“文革”浩劫、“6.4”後的清查清理運動。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部門又成了保守主義的大本營,當1990年代前期中國的市場經濟蓬勃發展時,大學的經濟學課程還在吹捧計劃經濟、批判市場經濟。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與發達國家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世界上前200所大學,中國壹所都排不進!  丁學良說:印度大學生的素質普遍比中國大學生的高。印度裔學生進行獨立研究的能力,普遍高於華裔學生。從中國歷史上看,兩千年來教育的目的是為了統壹觀念,所以多半以灌輸的方式來進行。而印度的教育則更多地側重於獨立自由思考的能力,印度的文化本身就是非常多源和持續多樣化的。這是造成兩個民族學生素質重大差異長程的原因。在國際社會,印度裔的成功人士,遠遠比華裔人士更多,也更為搶眼。印度在軟件方面——這包括行政、法律、語言能力、教育和科研制度等方面,要比中國好得多。印度總體上都比中國的水平好。 日本有12位諾貝爾獎獲得者,其中8位是自然科學方面的;中國是零。壹位學者說:“據統計,壹般立國30多年便會有壹個諾貝爾獎獲得者。前蘇聯1917年立國,39年後得了第壹個諾貝爾獎,捷克41年,波蘭46年,巴基斯坦29年,印度30年,平均是35年。”新中國已立國50年,現在還不知要等多少年。 根據1992年的數據,15─64歲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美國為18.04年,日本為14.87年,而中國只有5.42年。日本早已達到了100%的小學教育和100%的初中教育;大學毛入學率為40.3%,受過大學教育的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高達48%;成人識字率近100%。中日兩國的教育相差多遠呢?據估計,中國的初級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00年的水平,落後100多年;中等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10年的水平,落後90多年;高等教育大約相當於日本1920年的水平,落後80多年;教育經費相當於日本1925年的水平,落後80年。 巴勒斯坦1968年起就壹直實行10年的免費義務基礎教育制度。在2000年,幼兒園入學率高於除以色列和敘利亞以外的周邊國家,95%的適齡青少年能讀完10年級。平均每10萬人有壹所大學,總人口中具有學士學位以上者接近8%(中國為1.6%,上海為5.2%),具有高中以上文憑者占36%(中國為14%,上海為23%);每萬人口中在校大學生(90%為本科)人數為240人(中國為38人),在讀研究生為25人(中國為2.4人),大學毛入學率為31%(中國為10%),大學教師中有博士學位者占44%,有碩士學位者占43%。只有300萬人口的巴勒斯坦地區還擁有10座博物館,80座社會公共圖書館,341個體育俱樂部和30個青年中心,還有371家慈善機構及1764座清真寺。巴勒斯坦人受教育的程度按世界人類發展署的標準在世界排名屬中上水平(69名在99/00年度,75名在97/98年)。

    3.中國教育經費

    承擔國民義務教育的經費,是任何壹個現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職責。 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就施行了免費的義務教育,每天還管壹頓午飯,壹年免費壹套校服,這樣的子弟能不為國盡忠嗎? 芬蘭實行全免費的教育,從小學到大學到博士都是全免費的,連書本都免費。不交任何學費,食宿自理,政府每月發給每個學生約8000人民幣的津貼,不分貧富,對每個學生都壹樣多。芬蘭不是社會主義,只是社會福利非常好。在芬蘭人眼中,社會主義是把人們控制起來,多種東西實行公有;芬蘭當然不是這樣的。 目前全世界宣布實行法定義務教育的國家有170多個,在這170多個國家中,免交壹切學雜費的國家達160多個,只有不足10個國家對義務教育段的學生收取書本費、雜費等費用,這其中就有中國。占中國人口60%以上的農村只獲教育投資的23%。 古巴和北韓比中國還窮,但是它們能夠做到小學中學免費義務教育,甚至上大學也免費,中國為什麽做不到?其原因在於,古巴和北韓還要維持社會主義國家的門面,而中共卻連這塊遮羞布也不要了。中共早已拋棄了工農及其他弱勢階級。貧苦民眾的孩子失學或者繳不起學費,特權階層不聞不問,反正他們的子女能夠受到良好教育甚至上高價的貴族學校。  1932年修訂的《國立北京大學入學考試簡章》,其中第14條明文規定:北京大學學費每年銀圓20圓,分兩期,於每學期開學前交納:第壹期自9月至次年1月,交10圓;第二期自2月至6月交10圓。又,體育費每學期銀圓1圓。這就是說,北大學生每年交費共22塊銀圓。宿費全免。30年代清華大學以及北平醫學院、工學院、法商學院等等的學費跟北大基本壹樣。國立上海商學院、國立上海醫學院等,學費都是每學期10銀圓,每年20銀圓;但此外須交宿費12圓。鐵道部所屬的交通大學(總部在上海、而在北平設有分部)的學費為每學期20銀圓,每年40銀圓。  1936年制訂的《國立北平(北京)師範大學學則》規定:“本大學不收學宿費”,“入學新生除辦理註冊手續外,須交納保證金20圓”,“本大學學生所交納之保證金於畢業(或病故)時發還,但自請退學或因故由學校令其退學者,已交納之保證金概不退還。” 全國各地的師範學校壹律不收學宿費。 30年代我國民眾各階層的收入情況又是如何呢?根據1929—1930年進行的社會調查報告《上海市工人生活程度》所提供的數據,30年代初,壹個典型的工人4口之家每年平均生活費為454銀圓。當時普通工人的月工資通常為16—33銀圓之間,平均約為22銀圓;每個家庭必須有兩個人同時做工方能維持生計。所以,壹般勞動人民家庭若要供壹個孩子上大學,只能是國立大學,如北大、清華、交大、北師大等等,或免費的師範院校 30年代,國立大學的學費占平民百姓家庭生活費的份額大約5-10%,或者相當於壹個工人壹兩個月的平均工資。而貴族化的“教會大學”的學費占平民家庭生活費的份額為35%,即三分之壹;或者說,教會大學的昂貴學費相當於壹個普通工人年工資的2/3。怪不得當時有人說,教會學校是培養“高等華人”和“精神貴族”的溫房;而北大、北師大則洋溢著“平民意識”。這是足以引發我們深思的。  

    30年代大學畢業生的起點月薪壹般為50銀圓;待遇高的可以拿到80銀圓。壹般從事腦力勞動自食其力的知識階層,如中學教員,工程師,記者,編輯,職員等等,月薪在100—200銀圓之間。大學教授平均月薪為350銀圓;壹級教授最高月薪可達500—600銀圓。這些人群組成社會的“中間階層”或者叫做白領勞動的“中產階級”,魯迅在《二心集序言》裏面就認為自己屬於“中產的知識階級分子”(參看《魯迅全集》第4卷151頁),他們正是勞動人民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3年,我國在上海外國語大學和東南大學開始收費並軌試點。1996年在部分高校試行並軌招生,學費壹下子漲過2000元,這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1997全面並軌後,學費壹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人們也漸漸適應了這種制度變化。2000年,各地高校收費標準猛漲,普遍提高15%左右,有的地區提高20%,學費超過4000元。北京市的大學學費壹般專業每年每生介於4200至5000元之間。理工科專業介於4600-5500元之間。外語、醫科類專業學費介於5000-6000元之間。藝術類院校突破壹萬元,只有師範、體育、民族等專業較低。高職每年每生7500元,高等師範院校按壹般專業收費,藝術類和民辦院校維持1999年標準,每生每年不超過10000元。2001年大學學費普遍在5000元左右。  臺灣在要經濟起飛之際,GDP的12%到22%都投入了教育,而中國大陸現在的教育投入始終沒有超出GDP的3%!無知者以為臺灣今日在科技上成就源自美國的幫助和昔日從大陸運去的黃金,其實那些都是次因,主因還是教育。 中國大陸公立大學學費為5000-10000元人民幣,臺灣公立大學學費為22000-39000元臺幣(約5500-9750元人民幣),臺灣私立大學學費為46000-70000元臺幣(約11500-17500元人民幣);兩岸人均收入,中國大陸約1000美元,臺灣約14000美元,兩岸人均收入差距14倍之多,但公立大學學費卻相當。臺灣應屆大學生起薪約是26000臺幣起跳。 從1988至1998年,中國大學學費上漲了100倍!考得上但讀不起的準大學生為數眾多。在2004年7月高考錄取的準大學生中,有15萬名因經濟困難無法繳納學費,占城市準大學生8%,占農村準大學生35%。在有些地方,7個農民不吃不喝才能供養壹個大學生。  2002年8月,寶雞市的學生小丁,終於考上了夢寐以求的復旦大學。但他的父親卻因無法籌足7000多元的學費,從自家窗戶7樓跳下自殺。被人稱為“學費殺人第壹案”。 2004年發生在四川的壹起慘案更令人心酸和悲憤,達州市通川區蒲家中學高三應屆畢業生鄭清明,因為家裏實在交不出600多元的學雜費,老師威脅不發給他準考證,鄭清明壹氣之下跑出學校,迎著呼嘯的火車羞憤自殺。 1990年,我國失學兒童有七百多萬。現在我國兒童中,五至十四歲“不在校學生”竟達3000萬之巨!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大陸成人文盲率達15.9%。另外,總人口中壹年不看壹次報紙的“識字文盲”高達五億以上,絕大多數是信息閉塞的農民。 中國政府對待沒錢上學的失學兒童,弄了個希望工程向海外乞討,將義務制教育辦成了社會慈善事業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卻口口聲聲“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不是天大的笑話!這樣的民族怎麽可能復興,這樣的國家怎麽可能強盛?! 據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徐永光透露:希望工程實施之初,全國每年有100多萬適齡兒童因家庭貧困而失學。今天遊走在城市街頭的失學農民工子女也高達100 多萬。青基會今年曾宣布在全國27個城市為19385名失學民工子女每年發放600元助學金,使近2萬名失學民工子女重返校園。然而,面對龐大的失學群體,這種助學的形式只是杯水車薪。 “希望工程”負責人徐永光隨意挪用大筆(多達1億)海內外捐款,進行投資等各種商業活動,違背了捐款人要把款項直接、迅速用於幫助貧苦地區孩子上學的意願,他卻利用政府權力打擊揭示真相者。 國家大劇院總投資近27億元,座位數確定為5473個,平均每個座位造價近50萬。以每個希望小學平均造價25萬(參照浙江標準)計算,大劇院投資可建10846所希望小學。大劇院建成後的運營費和維護費用僅每月的電費就需要400萬元人民幣,可建16所希望小學。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自1989年創立以來,15年累計接受海內外捐款22億多元,資助250多萬名貧困學生。國家大劇院這壹項建設投入比“希望工程”15年的募資還多。 2001年3月6 日江西省芳林小學40多名學生慘死於加工爆竹的爆炸事件,廠家與校方為獲暴利,非法使用童工制造爆竹(老師提成),每名死者只獲賠3萬元人民幣。 當劉曉慶光偷漏稅就達壹千多萬元的時候,在寧夏西海固山區的孩子為繳不起幾十元的學費而發愁,在青海省樂都縣馬廠鄉壹中學90%的學生長期靠父母賣血交學費,樂都縣有1,336戶家庭的父母不得不靠賣血送子女上學。這就是中國的貧富懸殊。 中國政府禁止宗教團體興辦學校。雖然中共無法滿足所有適齡少年兒童上學的願望和要求,它卻不允許那些貧苦孩子到教會學校上學。在幾乎所有國家,宗教團體都是辦學的壹支重要力量。只有像中國這樣的國家,為了維護壹黨專政,才阻撓宗教團體對教育作出貢獻。  托馬舍夫斯基重點抨擊了中共在教育政策上的“壹國兩制”。她說,中國政府要求來自農村的民工為他們的子女入讀城市學校繳納高額學費,把許多孩子擋在學校大門之外,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律。而當民工自己辦學時,政府卻強行把這些學校關閉了。為什麽要對同樣的國民在教育政策上實行差別待遇?要改變歧視農民的政策,就必須廢除戶口制度。  

    在農村有眾多兒童失學、城市失業、下崗職工孩子無力交納學費的情況下,為什麽不能拿出必要的經費普及義務教育,而卻要把錢花在莫名其妙的建世界壹流大學的狂想上?  

    中國大陸義務教育總支出僅有1500億元左右;而幹部公費出國(境)考察經費每年高達6百億美元。2004年,除壹級國事、外事訪問外,黨政、國家事業、企業幹部出境4413萬7千人次,公開支625億美元;高於近年年引進外資額,等於二年的教育經費,或二年的外貿進出口順差。多麽驚人的花銷!連上紅燈區淫亂也要國民買單! 在經濟至上、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熾烈氣氛中,被確定為“戰略地位”的教育,在實際生活中卻只是“略占地位”,90年代,甚至出現了教育投資逐年下降的反常現象。 朱熔基擔任總理之後,曾許諾中央財政中教育經費的支出每年增加壹個百分點,但從未真正兌現。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93年頒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到200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達到4%。後來又在《教育法》中對此以法律形式作了相應規定。但到1999年,這個比例才達到2.78%,而世界平均水平早已超過5%。2005年這壹“目標”也未能達到。

  中國的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近年仍徘徊在3%左右 ,連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都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為5.2% ,低收入國家平均為3.6% ,高收入國家平均為5.5% 。

  2003年9月9日至21日,應中國政府的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教育權報告員托馬舍夫斯基考察了中國的教育狀況。隨後,她向新聞媒體公布材料時,稱中國的教育開支之少,連窮國烏幹達都比不上。中國的教育經費只占全國生產總值的2%,這個數字僅僅是聯合國所建議的1/3(聯合國推薦的比例為6%);而且政府公共預算只占教育總經費的53%,剩下的47%則要求家長或其它來源去填補。根據《世界銀行發展報告》,中國的教育經費占政府預算在94年降到了2%以下,在世界151個國家中,名列第149位。倒數第三。

  中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1/5,中國的教育經費僅占世界教育經費總和的1%。

  人均公共教育經費反映壹國居民分享教育資助以滿足教育需求的程度。發達國家的人均公共教育經費絕大多數在1000美元以上,瑞典高於2000美元;丹麥、瑞士、芬蘭、加拿大、挪威在1500-2000美元之間;日本、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在1000-1500美元之間。少數發達國家如英國、西班牙在640-1000美元之間,中等發達國家在100-500美元之間,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低於100美元。中國人均公共教育經費只有9.4美元,低於印度(11.47美元)。可見,我國教育投入偏少,教育物質技術條件較差。

  忽視教育是由中共專制獨裁的本性所決定的。中共之所以在剝削、壓迫人民五十多年後仍然能夠維持其暴政,主要原因之壹在於它集古今中外統治權術之大成。

  中共的信條之壹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為了實行這個信條,除了新聞封鎖、謊言治國,就是要把民眾保持在愚昧狀態。中共拖延政治改革的主要藉口就是民智未開,狡辯說在壹個仍然有上億文盲的國度裏,自由選舉無法進行。試問,中共怎麽可能撥出足夠經費大力發展教育,主動去消除它自己制造的這個藉口呢?

  教育問題的根子在於壹黨專政。如果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教育問題只會愈益惡化。我們不能再相信它“教育改革”的空話和謊言。它的“教育改革”,就是繼續由“他們”壟斷教育資源,將80%的國民推入“愚氓”的深淵。

  4.黨化教育

  1921 年8 月孫中山致書俄國外交部長齊卓鱗(Georgii V. Chicherin),表示對蘇俄政府的組織機構軍隊和教育特有興趣。1923年10月,大批俄國軍政人員便陸續隨著俄顧問鮑羅廷 (Michael Borodin)到廣州幫助孫中山展開“黨化”運動。這運動包括“黨化公務人員”、“黨化司法”、“黨化軍隊”、“黨化教育”等等。以黨化司法來說,強迫司法人員入黨( 當年大理院長趙士北因主張“司法不黨”,即被撤職)。

  在黨化運動中,以黨化教育對中國的影響最為深遠。黨化教育開始是強迫所有教育行政人員、教師等全部入黨,同時鼓勵學生入黨,在學校裏設立黨部支部,規定“三民主義”為必修課,控制與改訂教科書。孫中山去世(1925 年3月)後,規定每周舉行紀念周。到了1926 年底,廣東所有的公、私立學校全都成了國民黨的政治工具。1926 年7 月蔣介石進行北伐,“黨化教育”便隨著伸延到北方去。政治幹預教育,教育不能獨立,成了政治的工具。

  教育家任鴻雋在1932年6月的《獨立評論》上說:“黨化教育是什麽?切實說來,不外下列兩個意義:

    1)把黨的主義或主張,融合在教課中間,使他漸漸地浸灌到學生的腦筋裏去。

    2)教育的事業,由黨的機關或個人去主持,使他完全受黨的指揮。”他最後說:“有了‘黨化’,就沒了‘教育’”,或者,“要有‘教育’,就必須除去‘黨化’”。

  黨化教育,目的就是培育奴性化黨徒、黨孫的聽話教育。為了把活生生的個體培養成黨的工具,黨除了總是不厭其煩地灌輸“偉大”“光榮”“正確”的概念外,還通過組織把人們的滅失人格的“小我”,來認同毫無人格的“大我”——黨組織或領袖。黨文化的危害,就是它扭曲了民族的靈魂,摧毀了民族的文化,取而代之的是其歪理邪說的為黨文化。由於長期實行恐怖政策,人的精神被徹底摧毀了,逐漸地變成了應聲蟲。

  謊言和欺騙為主要內容的黨文化,隨意隱瞞甚至篡改歷史,使歷史為現實服務,這在共產黨執政期間從未間斷,並且對任何還歷史本來面目的試圖,都無情的予以封鎖和滅殺。

  現在的中學政治教科書說:“在資本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完全是壹種金錢關系,甚至壹些無形的東西,如良心、榮譽、愛情、官位,都可以用錢買賣”。“在我國,人與人之間是平等、互助的關系,壹旦知道他人有困難,人們都願意伸出友誼之手,拿出自己的錢去支持”。這完全是謊言!在9.11事件這個大災難中,美國有將近70萬人誌願無償獻血,不要壹分錢的補償。中國也提倡無償獻血,13億人中有幾個無償獻血的?

  黨化教育無非是執政黨通過教育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整個社會的過程。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將教育視為直接的意識形態工具,它是文革期間“工人階級占領大學”這個“資產階級堡壘”,“向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的“理論源頭”。“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這句話,從字面上看雖無可厚非,但當它成為了壹句“政治口號”之後,便會成為整人的“政治鞭子”。

  80年代新的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教育從為政治服務轉而為經濟建設服務,這是壹種很有限的進步。教育仍然處於壹種從屬、依附的狀態,仍然被國家壟斷和統制,被賦予極強的國家功利主義價值,教育在社會中的自由性、獨立性,人在教育中的主體性仍然無從建立。教育成了黨的工具,教育黨化了。

  《黃河》雜誌主編謝泳在比較了民國與中共的小學課本後發現,後者更強調壹黨政治理念的灌輸,強調對政黨及領袖個人的崇拜,從而更具濃重的專制色彩。譬如:在上個世紀50年代的課程標準中,“自由”、“法律”這兩個詞不再出現。

  黨化教育只會使人片面化、工具化、盲從化、奴才化。我國從幼兒園起就開始灌輸壹個主義好、要熱愛服從特定的黨,使兒童幼小的心靈從小就習慣於專制等級、泯滅了兒童的懷疑批判精神。有壹個訓練幼兒說謊的幼兒園阿姨分蘋果的寓言。阿姨問孩子甲要大的還是小的,甲說要大的,結果阿姨批評他自私並給了壹只小蘋果。又問孩子乙,乙說要小的,阿姨表揚了他並分給他壹只大蘋果。這樣,其它孩子紛紛說:“我要小蘋果。”

  小學班級中設班長和值日生,學校裏設大隊長和學生會主席,讓小孩子們從小就開始對權力敬畏和傾慕。老師讓最喜歡的學生做班幹部,並且明顯給寵兒們不同的關註和優待,從而刺激他們傾軋和爭寵獻媚;為了獲得自己所不知道的消息,教唆孩子用各種方式告密。從小就要鬥,就要練習出賣朋友同誌,就要滿口謊言。

  “要聽話!”“聽話的孩子是好孩子!”——在這點上家長和老師結成緊密的同盟,於是千千萬萬個孩子就乖乖地聽話了。這種“聽話教育”從小就培養了孩子的“服從意識”、“依賴性格”。每當他們聽話和服從時,各種獎勵就會湧向他們,每當他們試圖獨立行動並堅持自己的見解時,各種懲罰就會落到他們身上。自尊、獨立、自主、民主意識,服膺真理的信念,民主的性格就這樣還沒萌芽就被連根拔掉了!那些昨天的孩子成了今天的大人後再要求別人聽自己話,專制性格就這樣壹代代地養成了,壹代代順民和奴才就這樣經由我們的手培養出來了!壹有了機會,這些順民和奴才又會成為專制暴君!

  要求學生事事服從上級意誌,做“革命的螺絲釘”,必然挫傷學生的自尊心和獨立性,摧殘學生自由思想的能力。而自信和自由思想恰恰是發揮原創精神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品質。壹個沒有獨立人格的人還談什麽創新!他怎麽會有民主訴求!這種教育不僅使學生離民主愈來愈遠,而且是對中華民族未來的犯罪!

  壹個新加坡華裔的孩子說:“我不是不想學中文,只是壹見中文老師心裏就煩。跟英文老師讀書,人家循循善誘,雙方平等討論。中文老師上來就說妳要記住這個,背誦那個,連為什麽也不解釋。誰有那個耐心?”

  現代教育學心理學研究證明人的才能是多方面的。美國學者加德納認為人有八種智能:語言智能、數理邏輯智能、空間智能、音樂智能、身體運動智能、人際關系智能、自我認識智能、自然觀察智能。八種智能同等重要。智力沒有高低、好差之分,只有結構不同。傳統智能理論關註的是“妳的智商有多高”;多元智能理論關註的是“妳的智能屬於哪種類型”。

  多元智能理論告訴我們教師要學會多角度地欣賞、評價學生,發現學生的多種智力潛能,不以壹兩種智力過早地評判學生。可是,我們的評價標準評價手段的通病是:評價主體單壹,被評價者被排斥在評價活動之外,只能被動接受評價結果;過於強調評價標準的統壹性,造成被評價者墨守成規、千人壹面,嚴重壓抑人的創造性和個性;評價內容單壹,特別是只關註對學業成績的評價,忽視對學生身心各方面發展的評價;嚴重挫傷學生的自尊心。

  80年代以來愈演愈烈的“應試教育”——以考試為中心、為考試而進行的教育。時至今日,中國學校仍然籠罩在陳舊的傳統氣氛之中,學生在超強度的技巧訓練和題海大戰之中苦學,死記硬背、滿堂灌、唯書唯上仍是普遍的現實。應試教育最嚴重的後果是:以培育自由人為宗旨的基礎教育淪為高難度的知識訓練,使學生淪為背書機器和考試機器,人的權利、尊嚴、愛心可怕地消失了。壹個學生本來具有社會關系智能可能成為政治家或社會活動家的,也偏要用語言智能或數理邏輯智能標準去要求、評價他,結果,他的特長反倒成了他的罪名,他可能被斥之為庸俗關系學的熱衷者,語文數理化等的學習失敗者。……就這樣,學校成了差異各別的人才的屠宰場!民族下壹代的個性差異被抹平了,各種潛能和特長被扼殺了!

  毛澤東的“全國人民學解放軍”,89後大學生軍訓,旨在灌輸軍隊的奴隸道德。每到9月,都能看到壹隊隊穿軍服戴軍帽的學生,在操場上壹遍遍地隨著口令而動作。主要在於從體能上養成壹種對專制的“服從”習慣,形成大腦皮層中的條件反射。因此,軍訓的“訓”準確的說是“馴”,即馴化。2004年7月21日,上海中醫學院的19歲的女大學生楊靜初連續5天在將近攝氏40度的高溫下被迫進行長時間的軍訓,內容包括行軍,結果在星期三死亡。事發後,校方不僅推卸責任,而且還為野蠻的訓練方式以及草棺人命的行為狡辯。

  只有自由而健康的教育才會對壹個國家對壹個民族的前途起正面的積極作用、產生美好而深遠的影響,壹個推行奴化教育、黨化教育、應試教育的國家只會使民族墮落和衰亡!

  遊行示威自由

    如果矛盾發生在民眾之間,他們可以找政府去講理;如果發生在民眾和政府之間,公民相對是處於弱勢,他們只能上街表示不滿。在美國攻打伊拉克的時候有反戰遊行;有企業員工對管理者不滿而進行的遊行;在大學裏面,如果教授對於學校的什麽政策不滿,他也會寫壹個牌子在學校裏站著或者走壹圈;在英國的白金漢宮、美國的白宮以及聯合國總部的外面經常會看見遊行示威,有的地區還有供遊行示威的固定場所。 社會的利益多元,需要有更多的表達渠道。任何遊行示威都會在公共場所進行,維護秩序當然很重要,但是公民的權利更重要。作為人民的政府,對這壹現象應該有壹個更加理性的認識,不應該害怕人民說話。美國總統傑弗遜說過,壹個國家偶爾出現壹些動蕩、不滿、抗議是很正常的,就好像大自然並不總是春光明媚壹樣。 遊行示威不是不穩定的因素,而是維系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穩定的推進器。當局害怕抗議性質的遊行示威。抗議性質的遊行示威是公民表達自己意誌和意願的重要方式,通過這個方式,管理機關可以與相應的公民交換意見,達成壹致而解決問題。公民通過遊行示威而使其主張得以表示,積累的怨氣得以發泄;起到了安全閥的作用。假如將高壓鍋排汽閥堵死或者根本不要,後果不堪設想。如果壹個利益多元的社會總是無聲,恐怕更危險。 遊行示威則是壹個了解民意的很好渠道。公民遊行除了表達意願之外也是對政府的壹種監督和約束,這個對於民主制度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從外交上來說,某些遊行示威則可以替政府顯示民意,表達壹些政府不便直接表達的意願,為政府的外交增加籌碼。國家元首在外交訪問的時候經常會遇到壹些遊行示威。所以,普通的遊行示威有利於改善國家的治理。 政府並不合適主動地組織遊行,遊行要麽是慶祝要麽是示威,在現代社會,政府不應該隨意征用公民(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時間和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了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憲法規定的這種權利不過是招牌,人民不可能真正享有它。事實上,在壹九八七年以前,壹直未有任何具體保護實施這壹權利的法律規定,凡遇有遊行示威壹律逮捕鎮壓,壹律稱為非法。 1986年冬,北京和南方壹些文化中心城市發生了大學生示威遊行活動。1987年1月北京市政府匆忙發布了壹個關於集會遊行示威的十條規定。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制定生效了,其中有關限制與懲治的條款占4/5。連法學權威張友漁也哀嘆:“本來,集會遊行示威法,在1979年初就已開始起草,主要是為了具體實現憲法的規定,而不是為了應付象目前所發生的動亂,以至反革命暴亂”。十年未能完成的“示威法”,在六四之後不到半年就制定生效了,這壹慢壹快反映了立法者的不顧壹切。 下面我們選“示威法”中的主要各條進行分析,從中不難看出它的無理、兇殘和虛偽。 “示威法”第四條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什麽是“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中國憲法並無“基本原則”這壹章或這壹條。當然,憲法既然是壹國之基本法,條條都可被認為是基本原則,且都應被理解為前後壹貫,互不沖突,不能在憲法之上再設定壹個最高原則。憲法第二條規定: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第四條規定:各民族壹律平等;這些規定都應視為基本原則。而當局所強調的“基本原則”是專指憲法序言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序言能否直接作為某壹政黨特殊權力的根據?如果說序言本身就直接規定了權力、權利和義務的話,如果說序言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高於正文的話,那憲法正文中的許多條款就等於廢話。 舉個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如果說序言中存在壹個“四項基本原則”而且其效力還在正文之上,那宗教信仰自由這壹條顯然與“四項基本原則”相抵觸。壹個主張無神論,壹個可能包括有神論。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本身就是壹項基本原則。對任何政黨的批評,對任何觀點的討論,對任何主張的提出都屬於表達自由的範圍,首先從程序上應該得到保障,包括對憲法的批評和修正。 再看第二個“不得”,這是從中國憲法第五十壹條照搬下來的。這種規定過於空泛,在解釋執行過程中政府可以輕易地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在任何時候都高於遊行示威的權利;那遊行示威的權利就名存實亡了。這就成了取締、鎮壓的借口。比如說,雇員罷工會妨礙雇主的開業權;但不能因為雇員罷工會損害雇主的利益而禁止雇員罷工,否則罷工權就成了空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身份證件,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5日前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要使遊行示威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就必須首先在申請書中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等等內容,這就需要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向公安機關申請並得到批準之前進行組織和發起工作。這就需要有結社的自由,然而中國沒有。 “示威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這種規定顯然又是違背憲法的。這種以原住地為借口來限制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的真實目的是,防止持不同政見者傳播他們的思想,防止集會遊行示威規模的擴大。 “示威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在中國城鎮,所有的單位都只按兩類劃分,企業或事業。其中事業單位都可屬於“國家機關”,包括學校、醫院、政府等。把這種職責和義務用來作為限制憲法權利的借口,顯然又違反憲法第五條: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上六時至晚上十時。也就是說,不得露天過夜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這在客觀上就造成這種活動很難連續壹天以上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當天結束解散,第二天若要繼續進行,組織者與參加者都要重新組織來回奔走。這必然增加疲憊多費時間和錢財。 “示威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和經過的路線作了限制規定:設置警戒線,不得逾越;壹定距離內,不得舉行。不得逾越的地段包括所有國家機關的所在地。換言之,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就只好在城市外圍舉行。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要由該次活動的負責人在五天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許可後方可進行。主管機關是各地的公安局。事實上,“示威法”對於這類申請除了前面提到的以內容為理由規定可以直接拒批之外,還為主管機關規定了好幾種別的拒批方法。如第十七條規定: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如果得不到“本單位負責人批準”,這類申請自然會被主管機關駁回;即使得到“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主管機關仍可拒批。總之是要使申請手續復雜化,需要直接承受責任的個人越多,這類申請越難提出。 “示威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這是想用單位負責人對集會組織人的威逼或利誘來迫使“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撤回申請”(第十四條)。再如“示威法”第十壹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這種種限制又只能使人相信“示威法”只有壹個目的:禁止集會遊行示威。 如果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申請人也只可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第十三條),而且這是終審,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也作了同樣規定。這種復議程序的結果是不難想見的。既然“示威法”第六條已經明確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公安局,那麽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內容和形式的判斷理解,對“示威法”條文的理解執行都只能由公安局來掌握。同級政府對公安局的決定不會有異議主要還是因為兩者都清楚“示威法”的旨意是禁止示威,誰批準集會遊行示威,誰就將承擔政治上的風險。 集會遊行示威法貫徹的結果是:經過批準的遊行示威很少,有的地區甚至沒有。沒經過批準的遊行示威則普遍存在,而且不受制裁。壹些政府機構組織的遊行活動,如慶祝國慶、元旦或其他什麽旅遊節的遊行則完全無須申請和批準,這都是對於遊行示威法的漠視。 據美國聯邦憲法及州法,任何個人,只要其是獨立的壹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場合,無需申請就可以進行抗議活動,這是美國聯邦憲法賦予每壹個人的權利。 德國基本法規定示威遊行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遊行示威不要批準,只是要有登記的義務。登記的地點是在當地的警察局,警察局會向登記人提出妳要在什麽地方、途徑那些區域,以便布置警力,保證示威的安全。如果對遊行示威權利加以侵犯的話,就可在在相應的管轄法院提出上訴。 甲:縣長,我想在某月某日公開的集會上批評妳,望妳批準。 縣長答道:我不允許公開批評,只允許私下批評,妳就悄悄地對我說吧。 甲:這就是不許遊行示威,侵犯了公民權利。 縣長答道:與毛澤東時代比,還是進步的,那時連私下批評也是不允許的,君不見,彭德懷、張誌新的遭遇乎? 甲:如果我是對妳個人的批評,我會悄悄地對妳說,會給足妳面子;我現在不時對妳個人的批評,而是對縣長的政策、措施及其有關制度的批評,這些批評所涉及內容雖然與縣長有關,也與全縣人民的利益和未來的縣長有關。所以,必須公開地說出來,讓全縣人民來思考、來決定。這就是我們遊行示威的目的。

  縣長:考慮的很長遠。 甲:人民都來思考、都來監督政府,才能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縣長:(對秘書長說),以後遊行示威就不用批準,只要備案不阻礙交通就行了。

  結社自由

   1.結社的重要性

   結社自由就是人有結夥和紮堆的權力。人類依靠結夥和紮堆從類人猿壹直發展到如今的現代人,這種習慣理應得到尊重。這些習慣權利就是信仰自由(良心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罷工自由。 不論何種形式的社會,其成員組成都是多層次、多階層的,每壹層次或階層的社會成員往往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這壹階層的社會成員能組織起來,以組織的形式和組織的力量同其他社會階層發生各種聯系。其組織形式越完善,組織力量越強大,其利益保護就越有效。 托克維爾說:“結社權是基本人權,破壞結社權就會損害社會本身;結社自由是反對專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結社可能會帶來暫時的政治不穩定,但從長遠看有利於社會穩定”。 結社權既是民主政治的體現,更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沒有民眾對權力當局的要挾,永遠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人權與自由。 民主的根基是來自於神賦人權,如果沒有堅信上帝的人權信仰,民主就是騙局;民主的關鍵是結社,如果沒有獨立的群眾組織如工會、農會、納稅人協會、社區組織,人民怎能突破專制的牢籠?沒有對上帝的信仰,沒有獨立民間組織[宗教團體]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紙寫的民主制度必然落空。離開了民間[宗教]組織的實踐活動,制度就成了無用的廢紙。 1954年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1959年劉少奇任國家主席; 1965年劉少奇再次當選為國家主席。按憲法規定,劉掌握全國武裝力量統率權;實際上,劉從沒有掌握過武裝力量統率權,1969年11月劉被害死。中國百年民主史就是有制度而不落實、不練習的浪費史。 組織是政治問題的核心。民主的前提是獨立的人及獨立於國家權力外的組織,這樣,才會有平衡與正義。只有獨立於政府的組織,才能抗衡政府的專制。沒有人民的壓力,沒有獨立的群眾組織的持續抗爭,美好的制度都將淪為官僚欺壓百姓的騙局。 任何國家搞民主,都必須有獨立於政府的群眾組織才行;可專制政府絕不容許獨立於政府的群眾組織的存在。因此,必須借宗教組織的人力和空間來發展自由民主力量。在教會裏,妳可以學到如何愛、如何組織群眾的能力。宗教活動要花很多時間,但增加妳與他們的團結和友誼。布什競選時,連手都握腫了。政治家需要犧牲精神,教徒們剛好有這種精神。 西方社會、尤其是韓國臺灣的民主經驗都證明:基督教提供了人權信仰和結社方面的根本支持。如果絕大多數人每周上教會,擰成壹股繩,政府還能用機關槍掃射嗎?東歐社會主義的國家民主組織都是通過教會來發育的,壹旦發育成熟,專制政權的喪鐘就響了。 2.農會、工會 公民社會壹定有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公民組織,如獨立的工會、勞工組織,獨立的醫生、教師聯合會,才能建立合理的、協調的、人民可發揮創造力從而追求個人幸福的國家。 1921年下半年,在早期共產黨人沈定壹等人鼓動下成立的第壹個農民組織——蕭山衙前農民協會,就是按照這種“群則強”的最簡單道理建立起來的。這個農民協會的章程是這樣寫的:“我們底覺悟,才是我們底命運,我們有組織的團結,才是我們離開惡運交好的途徑。決定我們底命運,正是決定全中國人底命運。”  共產黨不許任何獨立組織的建立,壹旦獨立組織建立,就冠以反黨的罪名加以剿滅。建立獨立組織是天賦人權,政府不能取締。人民不能自由地建立自己的組織,這就是反動。 建國以來,中國農民卻沒有了自己的組織。美國農民有農民協會、農民聯盟和農場局三大團體,日本則有全世界最大的全日農協聯盟,臺灣則有被聯合國和東南亞不少國家奉為楷模的臺灣農會。 中共建國後,工人自己組織工會的權利便被剝奪,基層工會幹部的選舉制被委派制取代。強調工會獨立性的全國總工會負責人李立三、賴若愚先後被批為“工團主義”、“經濟主義”遭撤職,維護工人利益傾向的基層工會幹部也遭打擊。 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國在1997年加入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批準了該公約,但保留了其中“工人建立獨立工會”的條款。 1954憲法沒有規定罷工權,在75憲法第28條和78憲法第45條的“公民權利和義務”中寫進了“罷工自由”,在82憲法、即現行憲法中,又刪除了“罷工自由”四字[憲法沒有規定罷工權利,並不等於憲法禁止罷工。工人的罷工權利可以從憲法規定的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權利中引申出來]。 當時的解釋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工人是國家的主人。用停止生產的辦法來解決社會矛盾,既不符合全體人民的願望和根本利益,也會直接影響和危害罷工者的利益。反對官僚主義可以使用其它方法,如批評、建議、檢舉和控告等,還可以通過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來解決。在現代化生產中,停工停產會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取消罷工自由,是符合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壹個工人不想失去工作,但妳要對雇主的某些規章制度或行為表達抗議;在口頭交涉不能達到目的的情況下,罷工無疑是壹個重要的選擇,它是在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工人對於雇主的最激烈的抗議形式。工人連罷工的權利都沒有,“工人階級當家作主”豈不是笑話。 壹旦發生罷工,當局就說有壞人搗亂而加以鎮壓[安源罷工就是他們幹的];罷工組織者常被安上“反革命”的罪名坐牢或勞改。其實,壹個國家有工人罷工是件好事,說明人們對正義有信心。如果沒有罷工,證明這些弱勢者到了半死不活的地步,已不相信正義公平了。 中國經濟從1978年~1996年的年均GDP增幅為9.5%,1997年~2002年的年均增幅為7.8%,但24年來,全國工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卻從17%下降到了12%。GDP在增長,工資所占比例卻在下降!真是與時俱退了! 中國大陸人的工資是香港工人工資的1/10,這使香港的很多工廠搬到了大陸。香港的失業率從90年代的2%上升到了目前的6.7%。受到影響的不僅是制造業,很多白領產業,包括服務性行業,也在往大陸方面轉移。 2004年10月深圳市爆出員工不滿薪水太低而上街堵路的事件。堂堂的中港合資企業深圳金寶通企業有限公司給員工的月薪僅僅230元,加班費為每小時2.1元。員工即使每月加班80小時,月薪還不到50美元。當美國最後壹家胸罩廠因中國棉紡織品沖擊在加州倒閉時,加州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月薪1200美元。 中國的廉價的勞工們,由於沒有法律和工會的保護,外國老板們最是喜歡。這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工人都構成很大的威脅。中國工人被外國的老板們和私營企業老板們剝削得之慘,是全世界獨壹無二的。 至今大陸工人平均月工資六、七百元人民幣,據日本在華投資顧問大前研壹先生調研,中國每工時25美分,是日本平均工資的1/50。他舉例說,大連壹工廠以月工資700元招收200人,應招者兩千包圍了工廠。寵大的勞動後備軍使深圳壹廠家兩年換壹茬工人。欺負窮人成風,北京壹飯店實行三天試工制,三天內白幹,且是跪式服務,尚有壹些尊嚴的少女終於走人。民工每天只發十元夥食費,啃著蒸面大餅,工資月月欠;拖欠工資多達幾百億。 中國石油公司剛開張時在蘇丹招了1千多黑人工人,等定崗後發現多招了10人。經理要解雇10人。可全公司1千多蘇丹籍工人集體罷工,人手壹根棒子坐在公司院裏示威(拿棒子是為了防止再雇用其他工人頂替他們)。公司經理沒法,去找當地的政府。政府說,公司只能與工會代表談判。公司找工人代表,代表說:看公司忙、沒來得及跟公司打招呼,他們要求壹間辦公室,且要參與公司高層管理;招用的工人不能解雇,必須給他們在公司安排壹份工作,否則工人只能罷工,罷工期間必須給工人開資,而且要打消再雇用其他工人的想法。公司只得答應工人的全部要求。只有在利潤大幅下滑時,公司才能與工會協商解雇工人。公司再不能雇傭其他人,要是再雇人必須得優先雇傭先前被解雇的人。 第1年為與工人搞好關系,公司以國慶節的名義給工人發了點福利。第2年“10.1”,工會主動提醒經理該發東西了,可公司沒有此計劃。工會說:“那不行。雖在合同中沒有規定‘10.1’有福利,可妳頭壹年給了,成了既定事實,以後每年必須依此辦理;不給就罷工。”公司沒法,只得認“倒黴”,以後每年的“10.1”都得給工人以相同的福利。 每年年底,工會代表就會找公司詢問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年終利潤情況。頭壹年公司的經理說形勢大好,增長說得多了壹點。工會代表說,就按他說的給工人漲工資吧。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要拿出每年增長的壹定份額給工人漲工資。經理傻了眼,又怕罷工,請示國內的總公司後決定,就得按人家要求給漲工資。第2年,利潤增長就往少裏說。工會代表請當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專業人士來查帳,查帳的費用須由公司出。查帳時,公司的“招待費”重新被計到了利潤裏;利潤高了,工人工資漲的就多。 在美國,工人最低工資為每小時8.5美元,每天8小時工資是68美元,壹般來說,美國工人月工資為1500--1800美元,合人民幣12400--14900元!而美國技術工人每小時工資是15--20美元,每月工資為2500--3000美元,合人民幣20000--25000元。 美國同壹個行業裏也會有幾個不同的工會組織,它們的條件和能力都不相同,妳可以自己去選擇。他們都會為妳爭取權利,即使妳響應罷工、老板不支付妳的工資的時候,工會也會給妳平常工資的75%或幾十美元來讓妳維持正常的基本生活。 美國碼頭工會就與政府和公司達成了協議,企業雇傭碼頭工人必須優先雇傭工會成員,而且每小時的工資不能少於35美元。美國的正規修車店打工收入可能是50美金壹個小時。 加洲演員工會的標準是每小時工資不得少於50美元,盡管妳在電影中只是壹個瞬間即逝的過客,但拍片的時候,每小時50美元必不可少。美國作家工會的標準是每小時的工資不得少於125美元。 美國聯邦政府的員工都參加政府公務員工會,數年前政府員工罷工,包括管理美國身份證和駕駛執照的DMV部門的員工全體罷工,造成了壹連七天的政府癱瘓。即使是警察也不例外,偶爾也會聽到警察在罷工,但只是在輪流進行,部分警察工作,部分警察罷工。 總結國際勞工組織的特點;可以將“合法工會”基本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工會工作人員不能受制於資方,也就是說工會工作人員不能是資方的雇員,資方無權對任何工會工作人員進行行政幹預;工會工作人員必須直接選舉產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晉升等事項必須由勞工代表投票決定;建立並完善工會經費的使用系統。



民主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人類歷史上,民主制度有很多缺點,但還沒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制度”。1944年前清舉人黃炎培訪問延安時,曾問毛澤東: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興起也快,腐敗衰亡也快,妳用什麽辦法跳出這個周期律呢?毛澤東回答:靠民主!可悲的是,毛澤東並沒有弄清何謂民主。 1998年克林頓到北京大學演講,壹北大學生忿忿不平地責問克林頓:“江澤民主席作為客人訪問哈佛大學時,竟遭遇示威抗議,今天您在這裏作客,如果也允許向妳示威抗議,妳會作何感想呢?”克林頓從容地答道:“我會與示威者見面,聽取意見;實際上我常常遇到人民的抗議。”作為中國自由民主思想的發詳地的北京大學,已經搞不清什麽是民主。 第壹節 古典民主 民主的英語是democracy,源自希臘語 dêmokratia,dêmos表示“人民、村民、公民”,kratia表示“政體、社會、統治”。民主政治就是人民的統治。在古希臘,民主體現為“全體人民的統治”,即“自治”。民主社會的權力不是屬於某壹個人或某壹部分人;而是屬於每壹個人,更確切地說屬於大多數人。民主的最大特點在於,它以公民的意誌作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政治決策以公民的意見為最終依據。 民主是自由平等原則在政治上體現,也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保證。人人有均等的參政權利和參政機會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按希臘人的看法,民主政體的公民資格擴大到本邦血統的普通平民,公民內部實現了政治權利的平等,通過公民大會等機構討論和決定城邦重大事務,貴族或富人的特權基本消失,普通公民有資格也有平等的機會擔任各種公職。為了體現機會均等的原則,壹些城邦還實行公職人員的抽簽選舉。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甚至把抽簽選舉視為民主政體的標誌。 古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實踐,是全部現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頭。希臘城邦民主制的萌芽於邁錫尼時代的公民軍制度,該制度規定:軍中的重大事情要召開全軍大會來宣布。有“萬民之王”之稱的亞加米農,為了解決繼續圍城還是解圍撤兵的問題,就召集了壹個由各軍首領們參加的會議,來進行討論並作出決策,這可能是最早見於記載的議事會形式。但真正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還是要等古希臘雅典城邦時代的到來。 雅典最後壹個國王科德羅斯於公元前1068年死後,因無德高望重者繼承,便從貴族中選出終身職執政官代替。前752年,執政官改為十年壹任;前683年,改為壹年壹任,執政官人數增至3人。公元前7世紀中葉,執政官人數增為9人,任職期滿後進入貴族會議。 雅典商人因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貴族歧視,他們便和農民聯合起來,與貴族進行鬥爭。公元前632年,發生基倫暴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壓力下,貴族會議被迫委托司法執政官德拉古編定成文法典。但德拉古的立法有利於放高利貸的貴族,平民難以接受。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更加激烈,這使雅典面臨暴動的危險,救治的辦法是推舉壹位各方都滿意的立法官來改革。於是,公元前594年出現了世界史上著名的梭侖改革,雅典由此而進入民主。 梭倫是雅典貴族,他曾領導了雅典對麥加拉的戰爭,並奪回了薩米拉,以公正和智慧而聞名。梭倫以整個城邦的利益為重,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場:“我始終站在他們中間,用有力的盾牌遮擋著兩邊,不讓任何壹邊不公正地壓倒另壹邊。”公元前594年,他被選為雅典城邦的首席執政官,並被授予擁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權力的“民選調解官”的職權。 梭倫當權後,首先頒布旨在解除貴族對貧民債務的“解負令”;然後通過立法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允許土地的轉讓和分割;又廢除貴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而代之以財產法定資格;並建立壹個由400人組成的議事會,騎士級以上有資格成為其成員;同時建立規範的公民大會制度,城邦的重大問題由議事會經過討論後形成議案,提交公民大會表決。執政官與其他執政人員均由公民投票選出,公民還同時選出壹個由11人組成的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執政官所作出判決不服的上訴,以防止執政官執政過程中的專斷和獨裁;另外還成立壹個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元老院。梭倫並首創了陪審法庭制度和立遺囑制度等。 梭倫改制的成果,經過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時期的進壹步推行而得於鞏固。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當選為雅典執政官,進壹步對梭倫政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其要點:

    1)將梭倫的400人議事會改為500 人議事會,500人分別由10個部落選出,每個部落50人。部落內代表人數按村社大小分配,選舉按抽簽辦法進行,每個年滿20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這徹底根除了梭倫制度的金權政治特征,使得雅典公民第壹次獲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權。

    2)500人議事會再選出50人的議事長委員會,然後將議事長委員會分成10個組,每組5人,輪流主持日常政務 35—36天。在議事會的壹年任期內,每個議事長委員都有機會成為主持政務的5議長之壹。

    3)每個部落選出壹個將軍,組成“十將軍委員會”,負責統帥全雅典的公民軍。

    4)實行陶片放逐法, 每年春季召開壹次非常公民大會,決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開壹次公民大會,投票表決認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貝殼上寫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數投票贊成,被判決有罪的人就要離開雅典,為期10年。 公元前462年,厄菲阿爾特利用公民大會通過決議,對元老院進行改革,使元老院僅保留審理殺人放火等案件和監督宗教儀式的權力。同時,將立法權賦予公民大會,使“主權在民”原則進壹步得到落實。所有城邦事務都由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府不過是壹種由非職業官員所組成的“業余政府”。由於戰爭的需要,“十將軍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執政官則需要每年壹換,於是“十將軍委員會”的地位上升,後改由公民大會來選舉將軍。這樣使得多次連任的將軍委員會主席,事實上取代了執政官的地位。伯裏克利便是這種連任達30年之久的首席將軍,因而稱這壹時期為伯裏克利(公元前443-429年在位)時期。 伯裏克利時期,執政官向所有公民開放由抽簽產生,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參加公民大會討論議案。普通公民和公共官員之間不存在權利區別。除與戰爭有關的職務外,同壹公民不能多於兩次擔任同壹官職,而且所有官職都有任期限制的。每年年初從全體公民中通過抽簽選出6000名陪審員,審案時隨機從這6000人中擇出201—1001不等的人組成陪審團, 受理某些特殊案件,並通過投票對案件實施判決,這種司法民主在人類史上極為罕見。 國家各機關的公職實行津貼費制。在梭侖和克裏斯提尼時期就無公薪,所以普通公民無力參政。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伯裏克利規定公職人員實行津貼費制,這有助於普通公民參政。每個公職人員每天是4個奧波爾(執政官亦如此),當他執勤那天是5個奧波爾。陪審員每參審壹次是兩個奧波爾,公民參加壹次會議是1個奧波爾,相當於壹天的夥食費,服役的戰士和水手每天3個奧波爾。據記載,當時領取津貼費者不下2萬人(《雅典政治》中譯本29頁),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所有公職中,十將軍和財政官無薪金,不搞抽簽制。另有觀劇津貼,資助貧民參加城邦的文化生活。 伯裏克利時期的制度文明,帶來了雅典城邦的強盛和繁榮,她吸引了壹大批詩人、哲人、建築家、藝術家來到雅典,從而使雅典變成為古希臘文明的中心,並為人類留下了燦爛輝煌的神話、詩歌、雕塑、建築等壹大批不朽之作。活躍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們的參與意識,並因此而發展了他們的語言表達藝術,從而誕生了雄辯術,這為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壹代哲學巨匠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雅典民主屬於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雅典民主是整個國家在體制上的直接民主。梭侖時期,公民大會每年召開4次,克裏斯提尼時每年召開10次,伯裏克利時則擴大到每年召開40次,平均9天壹次。國家的內政、外交、戰爭、購和,以及高級官員的任免等壹系列重大問題,均由公民大會討論決定。公民大會的參加者是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他們對提交公民大會的壹切議案有權自由發表意見和參加表決,表決方式采用公開投票(舉手)或秘密投票(投貝殼、石子於壺中)。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的原則,是直接民主制。 雅典民主制有四個特征。第壹,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誌,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就象伯裏克利在著名的“葬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體現出來的,不是口頭上對民意的尊重,而是行動上對民意的服從。因為談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權擁有者的身份,居高臨下地來看待民意,在他說要尊重民意的背後,預設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權力。但服從民意則不同,這時民意與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是壹種主從關系,民意為主、為大,而統治者只是執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從民意的義務,而沒有半點挑戰民意的權力。否則,就得下臺。只有在這種意義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在民”,才能夠稱得上“民主”。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凡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議案,不僅要有嚴肅性和可靠性,同時還要經陪審法庭專門委員會批準即成為國家法律。任何壹位公民都能挑戰公民大會所批準的任何政令的合憲性,他所提出的申訴將被壹個規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審團所聽取,這些人是從那些願意加入的公民中隨機選擇出來的。在這個論壇上,政令和政體憲法的壹致性可受到進壹步爭論與決定,如果被認為侵犯了憲法秩序的話就被取消。 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壹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壹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 缺乏憲政框架支持是雅典民主的缺陷。古雅典公民大會後期常被壹小部分有影響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時常出現許多非理性、感情用事而產生的專制或多數的暴政。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 年六位雅典將軍被公民大會宣判死刑壹案。在那時,雅典海軍打了壹場大勝仗。然而,勝利是以許多雅典士兵傷亡為代價的。統帥遠征軍的八位將軍(其中兩位戰後沒有回希臘)被指控不必要地讓士兵在殘破的小艇中溺亡。壹些不懷好意者煽動民眾的情緒,導致公民大會違反了數條正當審判的程序;最終那六位將軍未經正當的司法審判程序,甚至沒有機會陳述而被宣判死刑。雅典人很快對這壹判決感到後悔,並對那些欺騙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訴。後來,為了防止匆忙的壞決定,許多制度性制約機制在雅典民主結構中建立起來。 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壹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誌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壹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代議制民主

  1.代議制民主的起因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

  美國憲法的主要締造者之壹詹姆斯.麥迪遜認為,代議制度是克服派系鬥爭問題的最佳工具。他說,派系指“壹定數量的公民擁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團結在壹起並威脅其他公民的權利或社會長遠的、整體的利益”。顯然,如果壹個派系僅是少數派,問題就不會存在,因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證多數人擊敗少數派系的“危險觀點”。如果壹個派系占據多數,問題就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的政治方式就會容許多數派系“犧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來實現自己的統治野心和私利”。這壹問題常被稱為“多數的暴政”。

  要解決“多數的暴政”問題,麥迪遜認為必須有壹種特殊的憲政安排,其核心是代議政府體制和壹個龐大的選民群體。代議制的壹個優點在於它提供了壹種機制,這種機制“將公眾的觀點通過壹個選舉出來的公民代表團體來提煉及補充。公民代表的優點在於他們代表了國家的真正利益,他們的愛國心和正義感使其最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納短期的、具有派別偏見的意見。通過公民代表的闡述,公眾的意見比人們自己直接的表達更接近公共利益。”

  約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1942年出版)中說:1)民主僅僅是壹種手段和方法,本身不構成目的,這是所有民主理論的出發點。民主是壹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方法;只要存在著選舉產生政治領導人的程序,只要每隔壹段時期公民可以選舉或罷免統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2)民主是政治家競取領導權的過程,民主的標誌是競選。他把這壹過程和市場經濟相提並論。選民就像消費者,他的“貨幣”就是選票。選民們用選票“購買”合意的商品——政治家的政治主張。政治家像企業主,他們的政綱或許諾就像企業的產品,他們帶著這些政綱和許諾來到政治市場,通過政黨、競選班子、大眾傳媒等工具,利用廣告宣傳來爭取人們的選票,得到或保護已得到的政治權力。選民帶著選票來到政治市場以換取政治的承諾。民主的真諦不在於是否由人民自己治理,而在於是否有適當的方式產生人民信任的領導者,並能有效地控制其行為。

  熊彼特為“民主”定義如下:(民主方法)是“壹些人通過競爭人民選票來獲得(公共)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他批評了古典民主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著任何明顯意義上的‘人民的統治’,民主僅僅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想統治他們的人。……民主即侯選人自由競爭人民的選票”。從這壹定義可以清楚看到,對熊彼特來說,除了代議制,民主沒有別的合理的組織方式。

  達爾認為,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民主就總是“壹種強化共識、促進緩和、保持社會和平的比較有效的制度” 。

  達爾認為政治平等是壹種相信“所有社會組織成員都具有足夠素質與其他人壹起平等地參與治理該組織、沒有個別或少數成員具有絕對治理素質的優勢,因此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被允許成為當然的統治者”的觀念。只有民主政府才符合這種政治平等理念。

  達爾指出,判斷壹個制度是否民主有五個標準:平等投票權、有效參與、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體成年公民共同參與決策過程。這五個標準的滿足使民主過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邏輯。對這五者中任何壹個標準的破壞不僅是非民主的,而且與政治平等邏輯相悖。

  塞繆爾.亨廷頓說:“評判壹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制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用這種方式來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兩個維度,壹個是競爭,壹個是參與。借助這些基準點,我們能夠判斷政治體制到什麽程度就是民主的。例如,壹個體制若是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反對黨的報紙被檢查、或被關閉,或是選票被操縱、或被錯誤統計的程度,那麽,這種體制就是不民主的。……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實質,那麽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2.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誌。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立法和統治權。代議制度的核心是由經普選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會。

  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督權和行政監督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兩院制有更多的優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壹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不同人口和不同的職業的利益要求。兩院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又通過賦予上院以壹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壹院可以發揮協調作用。由於議員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就要求議員必須具備立法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善於歸納和反映選民的利益與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權”。

  大國應通過代議制即選舉代表、組成議會來決定國家大事;這樣,全體國民的事可由少數人來管理,而公民依然保有自己的自由權利。代議民主並不能獨自保護自由,現代自由是以憲政來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民選的政府也不得制定違背保障自由的憲法。

  3.間接民主

  代議制民主是間接民主。間接民主是公民通過選舉代表來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間接民主常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即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在間接民主下,主人與主事是分離的。由於人民並不親自主事,所以間接民主要求有壹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督和防範,以免仆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

  間接選舉並不等同於間接民主,因為間接選舉出來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權參政議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間接民主,因為這些精英未必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監督。

  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直接民主是通過自由大選、全民公決、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形式表現的。把直接民主貶斥為“大民主”是不妥的。只有相信孔子“上智下愚”而不相信人民判斷力的人才會反對普選和“公投”,這些不相信人民的官老爺怎能代表人民呢?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沒有真實的直接民主,代議民主就會成為騙局。

  間接民主產生於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今天,凡實現了民主的國家,都是間接民主國家。即使作為直接民主發源地的希臘今日也改行代議民主。代議民主的優點有:

  1)間接民主切實可行,生和諧,易妥協,成本低,更理性。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決了規模問題,其解決的手段除借助代議制外,還借助聯邦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樣,作為間接民主的代議民主大大地擴展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空間,成功地解決了民主在現代社會和大國所面臨的難題,由於間接民主允許通過代表來參與政治,於是政黨政治應運而生。

  2)間接民主依托市場社會,維護個人自由。有史以來,沒有壹個實行代議民主的國家不采行市場經濟。經濟自由、財產權、政治自由和參政權提供了堅固的依托。間接民主不排斥個人的自由,而且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於在間接民主中,有壹個龐大的、不受政府幹預的、在民主管轄之外的私人領域,為市民社會和包括政黨在內的民間組織的發育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從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與個人自由的尖銳對立,使得代議式的間接民主真正成為自由的民主。

  3)間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可以允許在其內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決)的存在,而不會妨礙其在體制上的間接民主的性質。

  4)間接民主通過程序化,既依歸民意,又能防止多數暴政。間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過引入糾錯機制,使得民主難以蛻變成專制和暴政。間接民主通過壹級壹級的代表機構和代議程序對民意進行壹層層壹道道過濾,從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的情緒,避免決策受大眾壹時情緒的支配,壹蹴而就,倉促行事。此外,為了防止對少數的壓制,間接民主還通過法治、分權制衡、違憲審查和輿論監督來防止多數人的意誌變成專橫的意誌,從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淪為多數人的專政。間接民主在認可多數決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則的同時,特別要對多數的權力加以控制。

  民主的功能  

   金大中說:“隨著1991年蘇聯瓦解,社會主義思潮低落了。有人得出結論說,蘇聯的崩潰是資本主義戰勝社會主義的結果。但是我認為它象征了民主對專制的勝利。實行民主資本主義或者民主社會主義的國家,盡管也會遇到暫時的挫折,但是都蒸蒸日上”。這是因為:

   1.民主能保護人權維護正義

   民主社會的運行機制是:人權→民意→政府→人權。民主的目的或本質就是保護人權。民主的目的在於防止壞的、不勝任的官員對公民的人權、利益造成過多的損害。 1988年5月31日,美國總統裏根在莫斯科國立大學演說道“民主與其說是壹個政府體制,不如說是壹個限制政府、使其不能侵犯人權的制度”。 民主制度與專制體制相比,人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民主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在壹個民主社會中,具有不同利益的群體可以通過公開爭論、協商、談判機制來協調利益,達到相對公平。在壹個專制社會中,弱勢團體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在中國,利益受損最大的是農民。農民沒有自己的政治代表,農民也沒有通過談判來維護自己利益的可能。  肯尼迪總統在推動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時說:推動民權運動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不是為了社會的穩定,而是為了道義。與此相仿,中國需要民主的理由不是為了抑制腐敗,不是為了選拔人才,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維護基本人權,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  

  2.民主導致和諧社會

  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首選的是民主的手段。人在追求改善自身狀況的熱情得不到保證時,就會選擇非民主的手段。民主權利長期被壓制的結果,只能導致人們對抗情緒抗,甚至產生過激行為和混亂。某村,哥哥在村裏壹幹就是十幾年。弟弟當村長的呼聲很高,可哥哥不讓。結果,兄弟相殘,弟弟把哥哥給捅了。有壹個地方,兩個家族爭壹個村長,爭相賄賂鄉領導。結果,兩個家族大打出手,有兩人被殺,十幾人受傷。如果在民主的基礎上,根本用不著暴力,就可以解決權力交接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治是民主自由的、公平正義的,她能引導整個國家走上壹條向上的路;反之,如果這個國家的政治是自私兇殘的、泯滅人性的、腐敗的,那麽她會成為教唆犯,他會教唆整個民族墮落。而後壹種情況恰恰正在中國發生。 民主能抑制腐敗。有了民主,人們有批評的權力,新聞有監督的自由,腐敗就會受到抑制,貪官就會有所收斂。同時,民主可以使最優秀的人掌握權力。  

  3.民主提高效率

  民主體制更有效率,這為200多年的人類歷史進程所不斷驗證了的。確實,西德、南韓的經濟發展比東德、北韓高,臺灣的經濟發展水平也高於專制的大陸。 俄國自彼得大帝學習西方起到今天已300多年,2004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約4000美元;美國建國才228年,美國2003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38620美元。造成如此大的差距的原因是什麽?答:主要的原因是民主。 民主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且能監督政府,減少官員的貪汙浪費,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消費者都納了稅],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達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則竄升至8000美元。 當公民可以壹人壹票地選擇官員時,官員的榮辱得失就由人民來決定。在這種壓力下,民之所欲,官必從之。為官者定會千方百計地滿足國民的溫飽。所以說:民主可以當飯吃!而且當官員不再僅向上司負責而且向國民負責的時候,國民得到的何止是溫飽? 俄羅斯通過《土地法》、《農用土地法》等壹系列法律的實施,私人農場、畜牧業生產、肉、奶制品的生產加工業都呈增長態勢。谷物、蔬菜、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都穩定增產。壹向滯後的大農業連續取得好收成,每年的谷物產量超過了7000萬噸,年均增長了25%左右。好年份的糧食產量達到了8310萬噸;令人頭痛的“面包問題”不再依賴進口解決。相反,從2002年開始,部分糧食出口,恢復了十月革命前土地大國糧食出口的歷史傳統。 “民主效率低下,辦不了大事”是鄧小平拒斥民主的主要借口之壹。實際上民主比“專制”更有效率。民主政治在提高效率方面有四大優點:

   1)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壹錯到底,比較容易糾正。民主是往往不很輕易地“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有例外如美國二戰時以舉國之力造原子彈的“曼哈頓工程”)的,但民主可以絕對地避免“集中力量辦錯事或壞事”。在民主制下像“大躍進”(9000萬人上山去大煉鋼鐵)“文革”這樣的大錯事,是沒有任何出現的可能性的。民主體制既然可以避免極端的破壞和絕大的浪費,當然就是更有效率的。 民主的決策過程盡管冗長甚至困難,但能夠集思廣益,盡可能的在事先避免了疏漏;各方利益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和反映;民主體制下做出的決策往往能夠得到較廣泛的認同與接受,實行起來阻力小而助力大。非民主體制決策很方便,只要最高權力者壹拍板就算定案了。但卻常常是“三拍”決策(拍腦袋決定,拍胸口保證,搞錯了拍屁股走人),即使是正確的決策,由於事先溝通不夠,執行起來也問題多多。所以,民主體制下的“決策難,實行易”比起非民主體制下的“決策易、常出錯、執行難”,還是更有效率的。

   2)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個人的主動參與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專制必須每時每刻地依靠鎮壓和欺瞞手段才能維持統治,專制就是強制,強扭的瓜不甜,捆綁難成夫妻,怎麽會有創造和效率呢?  

   3)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決策機構變成了“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及政黨能不間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民主只要依賴普通人的共識就可以正常的運行,內耗較少;專制內耗大、耍兩面派、勾心鬥角不已。

   4)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揭露和批評;刺激了政府的進取心,提高了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在效率方面,民主體制是“邁小步、不停步、更不開倒車”; 專制往往“進壹步、退兩步”,壹次集中力量辦的大事如果錯了,前面所有的努力成果都將化為烏有還不夠。  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只能說是最不壞的制度。民主不是沒有缺點,而是缺點少壹些而已。所以,民主政治是壹個需要我們不斷追求、不斷完善、不斷捍衛的東西,而不是壹個可以讓我們壹勞永逸的東西。 英語格言說,最好的東西是好東西的敵人。文化心態上的完美主義傾向是十分可怕的東西,它是專制主義重要的心理根源。“當(自認為)選擇了壹個‘完美的’制度之後,妳是不能夠批評它的。‘完美的’東西怎麽可以批評?‘最好的’制度是排它的,因為‘最好的’東西在世界上只可能有壹個”。對民主政治持過於理想化的態度,不可避免地為專制主義準備了土壤。

  中國民主的實踐與障礙

    1.民主是保障利益的制衡機制

    人民的統治比少數人的統治者能更好地保衛每個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並不要求公民個個是滿腹經綸,高瞻遠矚的哲人賢士,有多高的覺悟,有多深的見解,只要能認識自己的利益、能盡自己的義務即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從事的公共事務活動就是政治。只要是壹個健全的人,壹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民主是要使每個人利益在社會中得到充份表達和保護。選舉的目的在於能通過公民最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多數人利益的人出來組成政治機構。 如果民主與利益相關,人們就熱心參與。在山西省下豐村,壹名全身癱瘓的村裏能人,躺在輪床上讓人擡到選舉現場競選村委會主任並當選。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民主熱情,壹旦選舉能真正聯系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熱情就會迸發出來,而且表現出很高的選舉藝術。 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壹,選舉出的機構有作用。第二﹐選舉程序公正﹐人們對選舉公正有信心。第三,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參選、投票的決定因素。如果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壹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 所有的調查都表明,農民的選舉參與意識比城市市民的選舉意識要強,比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對選舉改革的態度等等方面,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因為選舉同農民的利益相關。

   2.農村民主實踐

   1981年,卡特應鄧小平邀請訪問中國。卡特還表示,希望中國加快民主選舉進程,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至少首先直接選舉地方領導人,並且提出他本人願意為中國的選舉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具體幫助。鄧小平表示,我們將在時機成熟的時候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這要有壹個過程,將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最終實行普選。 1991年,鄧小平以私人朋友的名義邀請卡特訪問中國。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卡特中心還專門在北京設立了辦事機構。從1991年到2003年,卡特中心先後向中國國家民政部提供了1000多萬元人民幣資助,用於完善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項目,主要包括:對完善選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數據統計系統;培訓地方選舉幹部;安排中國官員到美國觀摩選舉;宣傳介紹中國的村民自治。建立電子網絡,共享研究成果。 1998年5月克林頓訪問中國西安,聽取了村民海選的情況後,他將中國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2001年9月前總統卡特先生觀摩了江蘇昆山市周莊鎮全旺村的村民選舉。2003年年初,歐盟又投入了約9400萬元人民幣幫助中國政府對“從事村務管理工作的官員、當選的村委會幹部以及村民提供相關培訓和信息”,以加速中國農村民主改革進程。 卡特中心 (The Carter Center) 是由美國前總統吉米.卡特於1982年創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組織。卡特中心位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隸屬美國南方名校愛墨蕾大學(Emory University)。卡特中心的宗旨是為和平奮鬥、與疾病抗爭、打造希望。卡特總統和夫人帶領中心的工作人員活躍與世界的各個角落,消滅了在非洲肆虐的多種寄生蟲病,調節了在海地、北韓、前南斯拉夫出現的危機,觀摩了幾十個國家的總統和議會選舉,為許多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經濟騰飛獻策獻力。卡特本人因此獲得2002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 姚立法13年來四次自薦參選基層人大代表,98年當選,形成“姚現象”,零三年被圍剿最終敗選。姚立法1998年當選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的經歷在當地農村產生了大的影響,他給當地農民講法,教給他們民主選舉的方法。

  農民說:“本來我們選了村長,好的很,但鎮裏不久把他給免了,換了他們的人,壞得狠!”姚立法說:“當官的不是妳們選出來的,而是鎮裏派的,他好壞、升降都由鎮裏管,怎麽可能為妳們辦好事呢?妳們自己選的人好得狠,這說明只有妳們選出來的人才會給妳們辦事;辦得不好,大家就把他給免了!在外國,當官的,就連他們的總統都是老百姓選的,都給老百姓辦事,妳看人家生活的多好。”農民們紛紛說:“那當然好啦!” 姚立法說:“不要相信任何領頭的,咱們自己就是領頭的;誰當官由咱們決定,幹的不好或者不老實,咱就免了他。這就叫民主,不是別人給咱做主,是咱老百姓自己做主!” 2002年海內外媒體披露了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自費3000元對全市的村委會成員被鄉鎮政府非法撤換情況的調查,該市第四屆村委會換屆以來,8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被鄉鎮黨委、政府非法撤換。 2003年潛江32位自薦者參與競選市人大代表,董灘壹個村就有10人。在董灘村,有817名選民聯合簽名按上了手印,要求罷免不合法產生的村委會,當罷免案無人理睬,農民自費到縣裏、省裏、到北京上訪告狀。當他們的正當要求被壹再拒絕後,村民們請求法律幫助,向記者求援,並壹再簽名要求行使罷免權。當他們取得勝利後,群眾的手掌拍紅了,村頭有人放了壹萬響的鞭炮。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許多地方。 農民在個人利益上是壹盤散沙,但是在爭取民主選舉權上又顯得那麽團結,那麽充滿激情,這充份反映中國人民迫切需要民主,而且也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權利。因為民主對他們來說不是玄虛的理論,而是爭取切身利益的手段。

   3.民主的障礙

   “黨的領導”,阻礙農村民主化。1998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黨支部)要“發揮核心作用”。因為有了這個規定,很多村的黨支部都要操縱控制村委會選舉,壹旦村支書沒有選上村委會主任,在壹個小小的村莊就會出現兩個中心。 村民問:“為什麽由多數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必須接受由少數黨員選出來的黨支部領導?如果村支書是鐵定的‘第壹把手’,那麽選舉村主任這個‘第二把手’又有什麽實際意義?何必興師動眾耗費精力搞選舉?” 不少村民認為“上千村民選舉的村主任自然比幾十名甚至幾名黨員選出的村支書要有權威”。 民選的村長權力不夠,村長的權力小於村支書的權力,作用有限。該法規定,鄉、鎮政府有權指導村委會工作。這明顯和自治的涵義向悖,“自治”只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可見,村沒有獲得自治的法律地位,法律沒有劃出屬於村專有的自治範圍,與鄉、縣、省和國家無清晰的分權關系,村民根本無權拒絕上級的苛捐雜稅和瞎指揮。造成今日農民之困境的表面原因在基層幹部,真正的根原在那些縱容基層幹部的高層,而根本原因則是束縛農民的大壹統體制。黨治不走,自治不彰,負擔益重。 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甚協調。2001年,山東棲霞市4個鎮57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因為“村黨支部和鎮黨委、政府片面強調黨領導壹切,采取支部包辦代替村委會的做法”,剝奪了民選村官的權力。 個別嚴重的竟到了妳死我活的地步。譬如:2001年,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馬軍寨村村委會改選中落選的黨支部書記謝國維,感到新村委會主任彭自然處處跟自己作對,便雇人將彭殺死;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槐樹凹村黨支部書記付富貴雇兇殺死了村委會副主任。這兩起事屬於個別現象。但兩委不和具有壹定的普遍性。 民政部門曾對發生過兩委關系不和的村作過初步統計。村委會過度“自治”,支部放棄領導的比例,只占11.8%;兩委互不相讓,村級組織癱瘓的也只占7.2%;而黨支部包辦村委,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則占81%。因此,兩委不和的主要癥結,在村黨支部壹方。 廣東省民政廳的壹位官員說:“是村支書大,還是村主任大?村支書有權搞腐敗,而且腐敗得越嚴重,就越是高唱共產黨領導。”這位官員披露,有個村的農民到民政廳集體上訪,說他們村黨支部賣土地賣了1個億,而村民只見到90萬元,其余不知哪裏去了。上訪農民留下了壹句硬話:“為什麽上級總愛把‘紅帽子’(指黨書記)戴在這些‘吸血鬼’的頭上?我們祖祖輩輩留下的土地呀,就這樣給毀了。”毫無疑問,農民不可能認同這樣的村支書,如果讓村民自由公開地選舉,他們會毫不猶豫地把這些“剝削者”趕下臺。  2002年7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距離北京160公裏的河北唐山市豐潤縣大令公莊的100多名村民,在1994年的村委會選舉中因沒有把選票投給上級指定的候選人,事後有數十人被縣政法機關和村幹部打傷、打殘,多人遭非法拘禁。從那時到現在7年來,村民賣房子、賣牲口、賣糧食來上訪申冤。省市縣的調查組、工作組在耗費了令人砸舌的開銷之後,村民得到的是這樣的“徹底解決”:當年打人的治保主任,在縣裏派出的“穩定工作隊”的工作之下,“合法”地成為了村裏的新任黨支部書記;而7 年來賣房子、牲口、糧食的村民們為告狀已經花費了18萬元,而討個說法的簡單要求還是沒有指望。 2005年4月,山東臨清市歇馬亭104口人的“芝麻村”,由於村支書、主任的玩忽職守,致使村財務20余萬下落不明,村民們依照《城市居民組織法》第十條的規定,召開居民會議,76人法定具備選舉被選舉權的居民中,有54名表決撤消原主任的資格,並遞交給大辛莊辦事處,而且程序合法,其結果辦事處居然置之不理,直到今日。 有許多“村”[居]官是法盲或者是膽大妄為的地方“村霸”,只要有損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把村民[居民]的據法抗爭當作遊戲,因為村的上級和他們是壹個集團,他們共同的目的就是剝削村民。於是,就不擇手段地對村民們的合法行動進行打擊報復。 有壹個鄉黨委書記親自去壹個村主持村委會換屆選舉,暗裏卻派人到會場搗亂;他正主持著的時候,他的幾個人過來把票箱砸了。黨委書記則借機發話:村民素質這麽低,選舉沒法正常舉行、拖壹拖再說。書記說,要想控制選舉很容易,想讓誰當誰就能當。 民主不是由素質決定的,民主是壹種利益關系。農民素質低,難道比非洲的素質還低嗎?中國的識字率遠遠高於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選總統、選國家領導人,我們的農民難道連壹個村主任還選不了?中國的識字率完全可以勝任現行的選舉。 壹個人從壹出生,作為家庭的壹個成員,就必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甚至在現代政治、在政黨政治中壹樣發生作用。共產黨的卡斯特羅選擇了他的弟弟,金日成選擇了他兒子;美國選了200多年,布什上臺,還要找他父輩的人幫忙;即使在高層也不能擺脫家族關系,為什麽非要苛求我們的農民利利索索地擺脫家族關系。鄉鎮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姻親關系,“老子坐車兒子開車”,妳有什麽理由抓住農民的宗族意識不放?實踐證明,大多數宗族關系在選舉中並不起作用,農民更關心的是個人的切身利益。當然也有少數情況是宗族關系影響了選舉,但不能因噎廢食。 目前大陸的民主選舉質量,是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而遞減,也就是說,政府級別越高,選舉就越不民主。選得最好的不是縣級、市級和省級人大代表選舉或行政首長選舉,更不是中共十六大,而是處於中國社會最底層、經濟最不發達、教育最不普及、環境最為蔽塞的村民委員會,這不能不說是壹大中國特色的政治“文明”。 在壹些村委會選舉中,允許“海選”,即任何人都可以自薦和推薦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比例達50%;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卻是等額提名,代表們沒有權利自主提名。村的正式候選人須向選民發表演說;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和常委完全沒有任何演說,那怕在選前與十六大代表見面的安排也沒有,只是在當選後九個常委做了壹個象征性的亮相。這絕不是現代選舉制度上的選後“謝票”,而有點類似古代帝王制下的“皇恩浩蕩”。村的選舉設計和安排了秘密劃票間,旨在維護獨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則;十六大和其它在人民大會堂的選舉,大都使用公開的按鈕器投票或在各自的座位上公開劃票,既難獨立,更不能保證秘密。村裏的計票、唱票和公布選票結果,都是公開、公正地進行;而十六大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尤其是政治局常委的得票情況卻是絕對秘密,外界不得與聞。 中共壹方面強調黨要在壹切方面“以身作則”、起領導帶頭作用,而在民主選舉方面,中共卻甘於落後普通的村民?這是否猶如當初在鄧小平時代人們所諷刺的八十歲老人召集七十歲老人,討論六十老人的退休問題壹樣,如今則是威權的黨中央,要求集權的省、市、縣、鄉政府官員,推動村長的全民普選和直選?這能實現民主嗎? 中國近年來出現了“村級民主”改善村治,這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壹回事。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在公元二世紀,羅馬帝國的每壹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所有城市之上,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傳統波蘭的基層農奴制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因此,不僅要搞基層民主,更要搞中高層的民主。否則,基層民主會被中高層的專制所扼殺。

  民主化

  民主化,是指以民主為目標的政治變革過程,其內涵是:由較少負責任的政府到較多負責任的政府、由沒有競爭的選舉到較為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由壓制人權到較好地保障這些權利、由沒有自治團體到擁有很多自治團體的過程。

  17-18世紀的英國革命、北美革命和法國革命是現代民主化浪潮的第壹波最強勁的沖擊,它摧毀了傳統的等級制和個人專制的社會結構,平民開始登上政治舞臺。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初是民主化改革的時代,改革的目標指向參政權的擴大。參政權逐漸向下層擴充,直到最貧窮的下層平民甚至黑奴都獲得了選舉權。

  亨廷頓認為,人類已經經歷了三次民主化浪潮。1828-1926年,第壹次長期的民主化浪潮,約有33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其民主屬原生型的。1943-1962年,第二次短促的民主化浪潮,約有4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從1974年起開始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民主化潮流橫掃了南歐,席卷了拉美,波及到亞洲,摧毀了蘇聯集團的專制,從而形成壹波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浪潮還在繼續擴張,進入90年代以後,多黨民主的浪潮幾乎席卷了整個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貧困落後的黑非洲對民主化潮流反應之敏感,其政治變革的深度和廣度,是亨廷頓也始料不及的。

  民主自由國家陣營在不斷擴大:1800年,3個;1900年,13個;2000年,120多個。

  民主化作為歷史潮流的突出表現之壹,是當今國際社會已普遍認同民主價值。幾乎所有國家都確認了民主原則或以民主制度為目標。民主已經成為這個時代唯壹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世界上的所有國家都聲稱自己是民主制度。有時軍人以暴力攫取了國家權力,但它缺乏明確的合法性,常常宣稱他們清洗國家為的是制止混亂和腐敗,恢復公正的民主秩序。其它政體也裝作建立了更高的或更真實的民主。純粹的神權政體、“家天下”的政治結構、赤裸裸的個人獨裁已基本消失,它們都程度不同地摻上了“民主”的配料,披上民主的外衣。

  主權在民或多數原則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或經人民的同意就是主權在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有的,也不是少數人授予的。政府的統治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在政治活動中,人民統治的實質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原則指少數服從多數,即按多數人的意誌決定政府的組成與變更並進行其它政治活動,數人頭而毋須砍頭。多數原則是民主制的靈魂,比如:全民公決、立法、官員的任免、司法等活動中都實行多數原則。

  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按多數人意願行事,但不要求少數跟在多數後面,可以和多數唱反調。在中國,少數的權利往往受到蔑視,甚至遭到迫害。因此,在重大事務中的決定中,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局面。這種現象是“少數屈從多數”。

  沒有多數原則就沒有民主。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法的,少數決定是不合法的。多數的意見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是合法的;少數的意見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法的[參考民主集中制批判]。

  為什麽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因為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民主追求的是合法;所謂合法就是按多數人的意誌協調利害得失。合法≠正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錯誤的東西只要它有存在的權利是不應被消滅的。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錯的。

  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原則;而民主原則壹旦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民主只公平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有寬容精神。

  保護少數不是“服從正確”,而是為了保護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說“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誰也不服從誰,也就是說傻子無須服從聰明者,人無須服從“正確者”。

  既然人無須服從“正確者”,那社會豈不亂套?為了給社會壹個都能遵守的秩序,所以確定了多數原則。多數原則是說,只要多數同意並遵循多數人同意的規則,社會就會形成秩序!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源於天賦人權並保護天賦人權!

  正確本身是相對的概念。自然科學的正確有壹套邏輯和實驗檢驗的標準。社會領域的正確往往因人而異,其實無所謂正確。譬如,從交通規則看,靠左或右走本身就無所謂正確,只要多數人同意哪壹邊走哪邊即為正確。馬路上大家都靠右走,這就形成交通秩序;在英國、日本,馬路上大家都靠左走,這也形成交通通暢的秩序。孔子規定:男走左邊,女走右邊,這也是壹種秩序。孔子的秩序會造成交通混亂,只是古代人少出門,混亂很少發生!

  日本的憲法伊拉克的憲法都是全民投票多數人同意的結果,惟獨極少數國家沒這麽做,他們唯壹的借口就是“朕乃正確”,妳必須服從朕[正]!“服從正確”是極權者的借口,實質就是“咱要咱整就咱整”!柏拉圖的哲學王、孔子的聖王統治以及馬克思所說的先進性的黨統治強調的都是正確,最終卻是極權統治。從漢武帝到斯大林莫不如此!

  古人講善、說集最大善者就是聖。牛頓科學革命以來,善與聖已經讓位於正確或科學等詞了。某黨常說馬主義是人類最科學最正確的理論,按它的指示辦無往不勝,結果成了人類最大的笑柄。服從正確必然走向唯我獨正、唯我獨尊,毛賊東就是如此!

  服從正確=“畏聖人之言”,小民要服從聖人的思想獨裁,真理都在[孔]聖人那裏,這就是真理壟斷!真理壟斷壹成功,老百姓就成了雞犬不如的螺絲釘!

  少數原則與共和主義

  1.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

  尊重個人,被稱為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這條原則也被稱為個人主義,正好與國家主義相對立,即個人的利益、理性和訴求都應該受到社會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國家利益的名義去任意的剝奪個人的自由、權利和財產。

  每個人的人權似乎互不相幹,實際上全體公民的人權是壹個共同體,它象堤壩,只要出現壹個漏洞,就會崩塌,“千裏之堤,潰於蟻穴”。“人民”是每個人的集合,每壹個人都是人民的壹分子。保衛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保衛人民所共有的權利。渺視和否定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渺視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無論執法者踐踏哪壹個人的人權,都是在踐踏了人類的人權,決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起來戰鬥。否則,厄運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海明威說:“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我們自己而鳴。無論他是誰,每個人的死亡都使我們受損。”作為個體的權利和自由依賴於人們要去捍衛它們的決心和勇氣。

  阿克頓說:“自由,意指這樣壹種自信:每個人在做他自己份內事時都將受到保護,而不受權力、多數派、習慣和輿論的影響。我們判斷壹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檢驗,是看少數人享有多少安全。”由此可得出壹個基本等價的判斷:“以全體人民和最大多數、最強有力階級的統治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如同君主專制,是同樣性質的罪惡”。

  托克維爾說:“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因為它可以假借大多數人的意誌所形成的道義力量,堅定地、迅速地和頑固地去實現獨夫的意誌。”

  哈耶克認為,民主並不是多數人的主權,多數人的主權實際上很可能與專制或寡頭政體壹樣。單講“多數統治”,不講被統治者的同意,必然導致多數人的暴政。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保護少數是民主制的壹項重要原則。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寬容,就是保護少數異見,允許他們宣傳自己的意見。因為多數的決定不壹定正確,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保護少數有利於創新、有利於進步,科學文明的開拓者從來都是少數。少數的意見即使是錯的,意味著做此事的機會越小,它所提供的經驗與教訓就越難得,那麽它對整個社會就更加珍貴。

  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

  為避免多數迫害少數,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少數。多數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多數人的力量大,少數人欺壓不了他們。多數人專少數人的政是錯誤的,哪怕用任何科學、民主做借口。需要保護的是少數人,最少的少數是壹個人。從法律的原則講,少數人的權利應優先於多數人權利,少數人的權利應受到更多的保護;在他們沒有威脅到別人的時候,即使是引起強烈的反應,他們的權利仍受法律的保護。

  保護少數人權利,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妳在這個問題上是多數, 但在另壹個問題上可能是少數。今天是多數, 明天可能就會變成少數。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甚至殃及自己。不明白多數應該保護少數,到後來反遭滅頂之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布布賓派首領羅伯斯庇爾,就曾挾“多數”之勢、以“公意”的名義,處決了大批異己份子,連著名革命家丹東都未能幸免。後來,羅氏被“請君入甕”,自己也被送上了斷頭臺。如果不能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最後也不能保護國家主席的權利。

  2.共和主義

  共和要義有三:壹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天下為公”不是要廢除財產私有制,而是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必須共享共治;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共和”。

  要共和,就必須限政,即不允許任何人、任何機構獨自坐大或者壹統天下。共和講權力制衡,民主講公民參與。共和強調要有三極世界:即選民的權力、州政府的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以及中央級司法、立法、行政之間的分權制衡。沒有共和思想,它容易形成兩極: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兩極鬥爭起來,不是革命就是暴政,而三極就比較穩定。

  從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看,很多人以為這是美國民主的失敗,實際上他們不了解美國的政治制度。美國的眾議院代表著民主,按人口數產生,卻要受不按選民人數選出的參議院的制衡;參議院代表共和,是每州出兩名參議員組成的。選總統的選舉團人數是由參院、眾院兩院的總人數決定。所以,總統選舉是上院與下院的折衷、民主與共和的折衷、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折衷。總統大選是壹場在50個州中爭奪多數的角逐,目標是奪得每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選舉團票。這些分開進行的“贏者囊括壹切”的角逐,突出了國家的聯邦性質,迫使候選人從地域角度而不單純從選民人口結構來考慮問題。這意味著少數派可能占上風,布什是少數,在選舉中的獲勝正說明了共和主義可壓倒民主主義。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共和則要保護少數,二者是有沖突的。古希臘在實行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時候,還沒有少數原則作補充,由此出現了判處哲學家蘇格拉底和在伯羅奔尼撒半島戰爭中吃敗仗的十大將軍死刑之類的多數暴政事件。

  共和主義起源於古羅馬。古典共和主義並不強調“民治”(rule by the 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正強調這兩點),而是主張自治(self-government )、混合憲法及壹種不僅反映“多數”的意見,而且也反映“壹人”(君主)和“少數”(貴族)利益的政府──後兩者在前現代被認為是除人民(多數)之外的兩個不同階層。

  柏拉圖在晚年從哲學王政府的盡情冥想中回到現實中來,認為切實可行的最好政體是將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結合起來的政體。亞裏斯多德主張將民主制與寡頭制結合起來。他說這樣構成的國家強烈傾向於民主制時就叫自由國家,強烈傾向於寡頭制時則是貴族政體。兩者中貴族制更好,因為美德、財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歷史發現,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這三種成份適度結起來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西塞羅沿襲了波利比阿三種政體相互循環的思想,這樣稱贊混合均衡政體:它融匯了“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

  古代共和主義的政制方案是:1、國家由幾個分離的機構共同治理、彼此牽制,它們分別代表社會的幾個基本成份即君主、貴族和平民,2、合議制機構即貴族議事會作為審議和決策的中心,擔當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組成民眾大會,選行政、司法首腦和其他官員,批準貴族議事會、行政官員為其準備的提案,作為國家事務的最後控制機關;4、行政、司法首腦執行貴族議事會及民眾大會的決議與立法。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壹個政府向它所統治的公民負責。自治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設是古典共和主義的核心。在“自治”理念中也隱含著壹定的“人民主權”概念,從而顯示出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之間必然的聯系。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是政府權力應來自最大多數公民,而不是來自上帝或享有特權的個人。由於共和政府向社會全體公民負責,它的權力也必須來自社會全體。古典共和主義認為政府必須有壹個混合憲法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穩定性。那種由“個人”(君主制)、“少數”(貴族制)或“多數”(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們中沒有壹個能代表社會整體。只有壹個整合了所有群體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這種政府被稱為共和政府。共和政府具有穩定性,其原因很簡單──在這樣的政體下很少人會抱怨他們的意見不獲關註。 古典共和主義和古典民主理論之間的最大區別是他們設計的到達理想社會的路徑不同。共和主義強調壹個整合各種不同社會群體偏好(意味著最大多數)的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而民主則集中關註群眾(“多數”)的利益偏好。換言之,古典共和主義要求自治政府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認為任何壹個階級的統治都是非法的,也是不穩定的。古典民主倚重群眾(“多數”)對政治過程的參與,並集中關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理想。 古典共和主義在對人性的預設上接近現代自由主義,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易沖動的,並易卷入派系鬥爭。因此,古典共和主義的壹項主要任務就是設計壹個混合政府體制,以利於各種利益的平衡及公民道德的維持。 現代共和主義強調政府權力的廣泛社會基礎。正如詹姆斯□麥迪遜在其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39章中所述,共和政府就是“壹個權力直接或間接取自最大多數人民的、由壹些任期有限、或在行為良好時有終身任期的官員管理的政府。” 在現代語境中,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已經不易區分了。當代民主已發展成為民主與共和的混合體。共和強調平衡與和諧。為了實現“共”(合眾)與“和”(和諧相處),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對多數人的權力加以限制,這就需要憲政和法治、需要規則至上。 《走向共和》第59集結尾孫先生的演講全文:共和的觀念是自由、平等、 博愛嘛。民國應該是自由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只有當權者的自由,權力大的有權力大的自由,權力小的有權力小的自由。民眾沒有權力,沒有自由。 民國應是博愛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又看到的是什麽? 是只有民眾對當權者恐懼的愛,而當權者對民眾只有口頭上虛偽的愛。 民國應是法制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行政權力壹次有壹次地肆無忌憚地幹涉立法。妳不聽話,我就收買妳;妳不服從,我就逮捕妳。各級官員都視法律為糞土,民眾仍被奴役著。妳們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這個裁判的原則是壹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可民國六年來我們根本沒有看到這麽壹部憲法,就那部不成熟的《臨時約法》也壹次又壹次地被強奸。 行政應是服務於國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是壹個打著共和旗幟的家天下。在這個家天下的行政中,我們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監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員是如何花掉民眾的血汗錢?民眾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員把多少錢揣進了自己的腰包。妳們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我希望共和不僅是壹個名詞壹句空話,要讓它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的生活方式,讓它成為我們牢不可破的信念。  在大陸,自由、平等、 博愛曾遭受過毀滅性的批判,至今都未反正,倒退了上百年。

   程序原則

   程序原則指民主政治的決策、選舉等壹系列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這些規則和程序通常由憲法和其它法律來決定。多數人的意誌要通過法定程序,才能保證得到表現和承認。在專制崩潰而又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多數同意的原則制定臨時憲法,然後依法辦事。 程序原則在於保證機會平等。即每個公民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同等權利,在政治、經濟、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機會和權利。 西方民主政治競爭機制有兩個特點:壹是程序的確定性;二是結果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競爭的遊戲規則是公開的、確定的,而競爭的結果在競爭(如大選)發生之前對當事人和局外人來說都是完全不確定的。例如,在美國,競爭總統職位的程序是公開明確的,但候選人中究竟誰能當選,在大選舉行之前是完全不確定的。 西方人從古希臘廣場民主時代就開會決議軍政大事了,那時嗓門比道理的效力要大。1876年《羅伯特議事規則》正式出版,成為美國民眾開會的標準手冊。這樣的“遊戲規則”,對於民主理念的具體實現和操作,常常具有決定成敗的重要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些是針對會議主持的規則,有些是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多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壹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我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麽辦呢?我首先必須想到的,按規則是不是還有我的發言時間?第二,當我表達我的意見時,我是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見的對手說話。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直接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只能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發言的時候不能拖堂延時,不能強行要求發言,在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插嘴,因為這都是規則所禁止的。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壹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這樣的技術細節,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壹的決議,什麽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壹臺設計良好的機器,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沖動,找到求同存異的地方,然後按規則表決,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孫中山是第壹個擺脫封建帝王傳統而篤信“民主”的政治家,他搞民權的第壹步就是讓人們知道如何開會。孫中山親自翻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名之曰《民權初步》。胡適說,孫中山的《民權初步》的重要性遠勝過《建國方略》、《三民主義》,然而,卻被人們忽略了。英語民族在搞政治的優越性就在於他們會開會,開會是認真的,程序正義保證了結果正義。說到底,民主政治其實就是壹種程式性的東西,就是壹套議事決策的程式規範。  1988年3月臺灣人黃順興首次出席全國人代大會,第壹次發言就提出投票應設秘密的“圈票處”、主席團推薦的各種候選人應有復數人選等有關民主程序的意見。 1989年3月,全國人大就深圳經濟特區的授權法案(授予深圳立法權而廣東省卻沒有)表決時,大會主持人詢問代表對“決議草案”是否有意見。黃順興發表了反對意見,這是人代會史上的第壹次。直到今天,“全國人大”的“全體大會”仍然是個“啞巴會議”。 1992年3月,7屆人大5次會議提出建三峽大壩的議案。黃順興對三峽議案完全不符合民主程序大聲抗議。同年9月中共在全面壓制反對意見後,強行付諸表決,黃順興根據議事規則,提出臨時動議案,要求將三峽提案作為“重大議案”而重新考慮。黃順興的提案以2/3的多數票通過,但會議主席完全不理睬這壹合法的投票結果,拒絕給黃順興發言權。在表決前的最後壹刻,他從自己的位子上站起來堅決要求發言,此時,全場擴音系統關閉了。黃順興等25名代表以退場、不按表決器表示抗議。他在人民大會堂外面召開記者招待會抗議,結果被剝奪了人大委員連同代表的資格,共產黨連對統戰對象許諾的“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也置諸腦後了。人命關天的三峽案就這樣在完全沒有公開辯論的情況下強行通過,贊成票1767票,占出席人數(2633人)的67%;反對177票;棄權664票;未按表決器的25票,1/3的人大委員投了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這是中共政治史上第壹次投票危機。

   選舉罷免制

   1.選舉制

   選舉制指官員、議員、代表在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中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由選民罷免的制度。 美國的選舉,多如牛毛。美國人壹年中有五、六次投票機會,每張選票上有著角逐各層次政府的各種職務的候選人。從總統、聯邦議員、州長、州議員、縣議員、市長、法官、警察局長到學區教育委員會委員等公職人員的選舉,全由公民主導。

   2.競選的作用

   1)競選確保了社會的平等,競選產生了公正的公權力,使得社會公開、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會不治自定,各種不良現象無法存身,已經存在的不良現象也會被公正、合符時宜的公權力及時修正。 若沒有民主選舉的過程,“三權分立”的基礎就會完全動搖,獨裁者會不斷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司法和議會橫加幹預,甚至透過掌管的警察和軍隊迫使其稱臣。 民主選舉使當選政黨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這是日本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審判田中角榮、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這些日本的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親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獻金曝光。中村以為有首相撐腰,竟在國會眾院叫囂“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領明日可在國會議員面前當眾拘捕本人”。次日晨東京最高裁判在國會眾院黨者首相在內所有議員和新聞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著對媒介說“本人完全尊重司法當局對中村的處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實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選舉。 印度的國大黨和加拿大的自由黨都曾經長期執政,這些政黨都是可上可下隨從民意,不象壹黨專制下某壹政黨要永遠坐莊,誰有異議就大刑伺候。這樣,區別長期“壹黨執政”和“壹黨專制”就非常容易了。民主政治的精義是最高領導人的多黨大選。

   2)最大限度地調動民眾議政、參政、主政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與合作,是迄今為止最現實的平等與最大範圍的民主政治。

   3)最大限度地降低維護國家權力的制度成本,是迄今為止最牢固的政權組織制度。  

   4)最便捷地了解社會各階層的需求與疾苦,選舉是各種集團、各種力量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極其復雜的平衡過程,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修正機制。

   5)最長效地激勵、約束公權力的運作,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發展機制。 所以,我們要堅持政權“人民主權——即人民同意性”原則!由誰來治理國家,應由周期性的人民自由選舉或罷免說了算。

   3.罷免制

   公民和當權者的關系不是父子關系,而是法律關系。人民不需要“父母官”,人民也不需要“兒子”。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法律的程序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人民就可更換政府。 在專制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聖王]的義務,沒有不信任的權利;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對自己的首長有不信任的權利和罷免的權利。 罷免制起源於古代希臘。雅典於公元前500年創制“陶片放逐法”,以保障民主政體不變色。對那些搞獨裁搞寡頭政治和僭主政治的人物,公民可以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書於陶片而投入陶罐中。陶片滿6000,即通過壹件放逐案。該法先是規定放逐期為10年,後又改為5年。敘拉古的“欖葉放逐律”規定,公民可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寫在欖葉上,達到壹定數目時即通過放逐案,放逐期為5年。亞裏士多德認為陶片放逐律不失為壹種政治補救辦法,相對於輪番為治的良好的城邦體系而言,這是壹種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手段。直接罷免也是古希臘各邦的全體公民大會議決罷免官吏的壹種重要制度。 在現代憲政國家中,直接罷免制已經成為壹項極為重要的民主憲政制度。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公民有直接罷免的權利。直接罷免是指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失職的國家官吏,當此種要求達到壹定人數時,必須將此提案交付全民公決。2003年美國加州州長被選民罷免並選出了新州長斯瓦辛格,就是加州全民投票的結果。這次加州選票上的候選人多達135個,有在校大學生、餐館老板、演員、公司經理,還有色情雜誌的發行人等。它再次體現了:在美國人人都有機會接受人民的選擇,做管理者、做“平凡領袖”。 直接罷免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壹是直接罷免議會議員的制度。直接罷免制適用於議會議員,這在現代憲政國家已成為非常普遍的做法。適用於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個別議員曲直接罷免制,另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全體成員的直接罷免制。 針對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壹個選區中的選民,滿法定人數時,對於該選區選出的議員,得要求該選區選民全體投票,以罷免其職務,另選他人補充。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80-84條規定的針對議員和首長的罷免投票即是此種直接罷免制。直接罷免制在日本也稱為“召回制”。美國各州憲法中規定的針對議員所采用的直接罷免制均屬於此種制度。 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選民達到法定人數時,可以要求全體選民投票罷免議會全體,實行重新選舉。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實際上是公民解散議會的制度。瑞士各州也普遍實行針對州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 二是直接罷免行政官員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行政官員。此種制度又可以分為針對政府全體(行政部門)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就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而言,又可以分為針對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非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 三是直接罷免法院法官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表決罷免法院法官。目前,世界各國直接罷免法官的制度並不普遍。美國的壹些州對於由選舉產生的法官實行直接罷免制。在美國,有的州還實行“直接撤銷判決”的制度。公民對於司法判決,可以要求付諸公民投票,加以撤銷。直接撤銷判決制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也起到直接罷免法官制的作用。

  分權制

   1.為什麽要將權力分散開來並加以制衡?

   用“切餅與分餅”作比喻:有十個人,只有壹塊餅,大家分著吃。如果找壹個人切餅、分餅,可能會出現什麽情況呢?他可能先把餅切成十塊,九塊是小的,壹塊是大的,然後由他來分。他可能分給別人九塊小的,自己留下那塊大的。這就導致了不公平。 如果將遊戲規則稍作調整,用兩個人,壹個專門切餅,另壹個專門分餅,即把切餅與分餅的權力分開。這樣切餅的人就想:假如切的大小不壹,分餅的又不是我,我得到最小的壹塊怎麽辦?為了防止得到最小的壹塊,切餅的那位只能壹個辦法,就是將餅切成均勻的十塊。妳看:分權的結果,導致了利益公平的分配。 在政府結構中,負責切餅的是立法機構,專門制定利益分配準則、制定法律。 執行分餅的是行政機構,其職能是執行法律。行政機構為了效率,壹般不采用民主決策形式,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形式。行政機構的民主保證,壹是采用民主形式產生官員來保證,二是采用民主監督來保證。 司法獨立是另外壹項特別重要的設計。假如切餅的和分餅的互相勾結,專把小塊餅分給老百姓怎麽辦?在這種情況發生時,老百姓需要壹個裁判主持公道,並有控告切餅者和分餅者的權力,讓他們交出侵占的利益。這個裁判就是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均不受切餅者和分餅者的管制,即不受立法機構的和行政機構的左右。否則無法公正地判案。裁判機關就是法院。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和審判裁決的權力。  為什麽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而不是兩權、四權或五權分立?因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別對應於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這就是三權分立的邏輯。立法--事前先定出規矩,行政--按這些規矩辦事,司法--檢查這些事有無違反規矩,有則糾正(處罰)。

   2.分權思想的來龍去脈

   分權制衡的思想源於古希臘羅馬的混合政體論思想。“混合均衡政體”是社會幾個基本成份共同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壹種政體。現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來,由混和均衡政制轉化為與分權均衡政制。 古希臘每個城邦都有三種政治機構:由成年男子構成的公民大會、(元老院)議事會和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這是現代三權分立制度的雛形。 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政府機構有元老院、執政官和民眾大會。元老院是最高決策機關;執政官是國王的替代物,行使軍事、行政、司法權;民眾大會選舉執政官等官員,其中的平民大會後來還取得了通過與元老院決義效力相等的議案的權力。此外,還有專門的保民官,可以否決執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歐洲中世紀的城市國家,曾實行共和制,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機構掌握。雖然當時也出現過壹些獨裁者,但人們不管他們是否開明,壹律把這些獨裁者叫僭主,即不合法的統治者。我們該為中國幾千年來對明君的頌揚和盼望感到羞恥! 洛克認為,權力集中會促使主權者去攫取權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並在立法和執行法律時只考慮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要加強對執掌國家公共政治權力的執政者的手中所擁有的權力進行限制,否則,人們境遇將要比在自然狀態下更為惡劣。為此,洛克提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構想。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如果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決私人犯罪或訴訟權,則壹切都完了。”他特別指出,在壹切權力合而為壹的地方,“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任何兩者不能同時集中在壹個人或同壹個機關(無論是貴族或人民的機構)之手,自由將不復存在;三權不僅要分立,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分權防止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被譽為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並被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加以應用和完善,形成美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制衡”。美國憲法所設計的政府結構是壹個權力平衡的結構,它既要防範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以避免強人專政的危險,又要限制某種壓倒優勢的利益集團的操縱,以避免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摧殘。

  3.分權制衡

    從歷史來看,任何王朝的統治者總是喜歡把權力抓的死死的,搞權力集中化、絕對化、壟斷化,把政治視為自己的“家事”,不許旁人“誹謗”。也許真的是因為“絕對權力”或者皇冠的誘惑太大了吧。然而,沒有哪個王朝能保證自己不受害於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並最終在絕對權力的侵蝕下走向腐敗和覆滅。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就無法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為。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斷更叠、灰飛煙滅?曾經不可壹世的蘇聯還不是照樣解體崩潰嗎?過分集中權力,抓著權力不放,絕不是壹件好事情,對自身也絕沒有多少好處。歷史的經驗教訓不能不吸取。“絕對權力”好比是毒品,廢黜“絕對權力”就是戒毒。 為避免權力的腐敗、專制和不當行為,必須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各種權力能相互牽制、相互平衡,分權是為了制衡。普京總統斷言:“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以權力分開為前提”。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 權力分立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並保持平衡狀態。國家權力必須實行橫向分權,由平行的國家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各自對憲法負責,它們互不隸屬、且牽制平衡,這就有了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開來的“三權分立制”,以及參議院、眾議院分別立法的“參、眾兩院制”。 同時實行地方自治的縱向分權制,即中央與地方的層層分權,象美國就是中央、州、縣各自自治,無需上級來指手畫腳,各自的權限都有法律規定,都不能越權行事。 專制國家所有的官方政治理論都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專制者特別討厭法治和三權分立,原因是這些制度對當權者沒有好處。他們掌權就是為了享受天下最好的東西,如果權力遭到制約,他們就沒有特權了。在中國歷史上,皇帝也搞過“分權”,那只是對大臣權力的制約,防止臣奴們對皇權構成威脅;不少皇帝都對相權進行分解和限制,其目的是預防相權危及皇權,不僅對皇權毫無損傷,而且還要把皇權擴充到極致,結果是強化了最高統治者的權力,皇帝無法無天、“朕即法律”、“朕即國家”、“朕即天下”。 權力分立不同於“權力分工”。徐水良說西周的“三公”權力的劃分就是三權分立,比西方早多了。徐混淆了權力分工與權力分立的區別:權力分工是在皇帝或核心領導下的相互監督與分工;權力分立意味著沒有最高統治者,各權力機關分工制衡,只服從人民認可的憲法;中國壹直存在著皇帝或“核心”,法律壹直小於皇帝或“核心”,何來三權分立?

  自治與聯邦

  個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地方自治是地方公民自治而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也就是說首先在地方實現民主,建立地方民主政府。地方民主政府聯合為民主聯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政府,軍隊由聯邦政府或聯合政府統壹領導,以保障聯邦內所有個人的安全。

  1.自由城市

  公元1000—1348年黑死病大災難前夕,西方國家開始出現國王、諸候、其他封建領主和教會頒發自治特許狀的熱潮,絕大多數城市和幾乎全部的大學獲得了自治權。

  1129年,英王亨利壹世頒發給倫敦的特許證規定;“市民們……應從他們當中選擇任何人任命為法官來受理王室訴訟和所發生的與他們相關的訴訟……允許所有倫敦人及其財產避開和免除通行稅、過路費、度量費以及整個英格蘭和海港的所有其他關稅。”後來,倫敦還獲得了選舉市長的權利,其他的壹些城市也相繼獲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權。任何人只要在城市裏呆上壹年零壹天即可獲得自由,城市市民的自由身份促進了契約精神和平等精神的發達,從內部逐步瓦解了封建社會的身份關系。中世紀有諺語雲“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

  自治的城鎮,既不同於王宮所在的都市,也不同於貴族領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藝人、文人們自願的聚居地。西方城鎮的居民壹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壹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的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自治城鎮是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最重要的中間體。在西方國家建立的歷史中,這樣的中間體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它,個人的生活就無遮擋地暴露在國家強權之下,是根本抵擋不住強權侵犯的。

  2.鄉鎮自治

  根據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不能完全授予代表機關行使;人民通過選舉組成政府,並未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只將壹部分權利讓出去,自己依然保留大部分權利。怎樣才能保住大部分權利呢?就是爭取自治——通過建立各種自治組織,來承擔盡可能多的社會管理的責任。美國經驗證明: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美國首先體現為鄉鎮自治。

  18世紀的美國鄉鎮的人口規模大約在2~3千,立法與行政工作幾乎完全是在被治者面前完成的,沒有鄉鎮議會。鄉鎮的官員要按照鎮民早先通過的規則辦事。但若想對既定的事項作出更改,或希望擬辦壹項新事業,這些官員就要請示他們權力的授予者。比如,他們打算創辦壹所學校,幾位行政委員就要找壹個日子,在事先確定的地方召集全體選民大會。在大會上,由行政委員提出具體事項,然後由大會對所有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確定辦事規則、地點及經費的籌集等等,然後交由行政委員去執行。

  托克維爾說:在各種自由中最難實現的鄉鎮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國家政權的侵犯。全靠自身維持的鄉鎮組織,絕對鬥不過龐大的中央政府。為了進行有效地防禦,鄉鎮組織必須全力發展自己,使鄉鎮自由為全國人民的思想和習慣所接受。因此,只要鄉鎮自由還未成為民情,它就易於被摧毀,但只要它被長期寫入法律之後,就能成為民情的壹部分。

  托克維爾觀察到,在美國,幾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劃歸鄉鎮,無論是在鄉鎮或是在它的上級單位,都見不到行政等級森嚴的痕跡。美國不存在行政集權。壹切個人或民間組織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國的鄉鎮民主是壹切走向民主的國家可資借鑒的範例。

  3.自治理論

  “自治(self-governance)”壹詞與古希臘的“民主”同義,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社會就是自治社會,就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就是個人自主的社會。

  個人自主的基礎是每個人享有同等自由與做人的尊嚴,每個人享有同等而獨特的價值。自由是不受幹預地選擇妳的生活道路的創造性權利。個人的自主意味著:自己主宰自己;別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從他人的意誌。當個人把對自己的主權讓渡給他人,尤其是統治者時,他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個人自主與社會合作是高度壹致的。社會合作只有在每個人處於充分自主下才有可能。個人自主高度依賴社會合作。壹個不能自主的人,首先就被剝奪了通過結社與他人進行社會合作的權利,也無法在合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壹個不能自已做主、被剝奪結社自由的社會,即便是用保甲聯成片,或用單位把個人穿成串,也仍然是壹盤散沙的社會。

  集體自治是個人自主的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指個人和團體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國家權力)的強制。自治體的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有權對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務作出決定,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單位或政黨組織的領導或指導。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選舉和更換自己的領導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壹級權威的日常幹預。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沒有任何人強制他。

  衡量壹個地方自治的標準:第壹,公民是否有權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內享有對地方事務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權,中央政府不可過問,自治體在自治範圍之內有權不接受上壹級和中央政府的領導與指導;第二,領導人由自治體內自行選舉產生,若其領導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認證與批準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

  在自治社會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級構成的。每壹級政府的合法性均來自下壹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每個人的自願同意。

  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會,國家的權力要麽來自最高領導人,要麽來自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和最高領導人的學說。在這樣的社會,要麽國家權力完全粉碎了個人主權,要麽追求自主的個人把專制的政府推翻。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開放的社會,人們通過公共審議和自由討論的方式來管理公共事務,這要求人們充分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基本的自由。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會,這就要求壹個聯邦制的、分權的,而不是單壹制的、中央集權的社會。

  自治的天敵是中央集權,因為中央集權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機制,忽略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傾向於用壹種命令與控制的方式進行治理。

  4.聯邦主義——地方自治

  阿克頓發現:“自由建構於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鬥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自由的惟壹希望是權力的分散與制衡。在大國,聯邦主義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方案。“聯邦主義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證。它是壹個國家(權力)不能為所欲為的壹種形態。”

  聯邦主義實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恰當平衡,其方法是限制壹切權力,遏制了中央集權。通過分權制衡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為自由提供綜合的制度保障。作為分權的縱向形式,聯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過把權力合理分布於中央、各成員體和地方政府,不僅促進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過各地各級政府互相牽制,進壹步降低了權力濫用的可能性。

  聯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權那樣通過領導人的專橫意誌和人事控制,來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完全獨立於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對地方的制衡只能通過法律來實現。為了保障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聯邦憲法通常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

  聯邦主義通過橫向分權、縱向分權和任期限制的三維制度性分權制衡結構杜絕了產生壹元化絕對權力的可能性。由於在聯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權;同時民主政府也與選民更為接近,聯邦主義擴大了人民對各地政治的直接參預。

  阿克頓認為:聯邦主義是權力之間的並列關系,而不是權力之間的從屬關系;它是壹種平等的聯盟,而不是上下之間等級森嚴的秩序;它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現在其中。自由有賴於權力的分立,壹個嚴格的聯邦制就是制約權力集中和集權制的可行方法。

  當今約200個國家中,有28個聯邦制國家,占了世界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加、中、美、巴西、澳大利亞、印,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印、美、印尼、俄、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尼日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

  聯邦主義用主權分享來平衡少數民族的主權獨立要求與整個國家的統壹要求。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不論何民族,通過保留壹部分主權來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並實行地方自治,這就大大緩解了他們的獨立沖動;另壹方面,將壹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使各個民族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國家,使國家統壹的原則得以貫徹。

  聯邦制指兩個以上有獨立權限的成員(邦、州等),聯合組成的國家。聯邦制的特征是:聯邦及其成員邦,都有自己的憲法;其公民具有聯邦公民和邦、州公民的雙重身份,不同成員單位的公民,在權利義務待遇上也有所不同,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死刑;聯邦權力遍及全國,但聯邦及其成員邦之間的權力劃分,由憲法規定。未經絕大多數成員單位(美國是四分之三的州)同意,聯邦無權改變。

  這壹制度的基本特征:壹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幹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

  在美國,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受到很多限制。美國憲法中第四條,各州必須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賴和尊重。壹些自願生活在某個州,某個社區的人們,他們有權決定自己以什麽樣的方式生活,這是他們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國人生活中的大量決策權仍在各州、各個城市和村鎮,甚至社區手中,聯邦政府是無權幹涉的。美國人不追求政府的高效率,他們擔心高效率的政府更容易獨斷專行。

  美國的City都是自治組織。與Governor(州長)沒有直接統屬關系。City Council(市議會)就像是業主委員會;Mayor(市長)就是業主委員會的主席;Vice Mayor(副市長)由Councilman(市議員)輪流擔任。所有成員都是兼職,壹年拿不到兩萬美元。但是City Manager(經理)可拿到十幾萬。City police(警察)相當於中國的保安,由County授權執行任務,治安是County的責任。有少數的City因為經費短缺而沒有警察。了解美國的自治社會,就曉得為什麽美國會有5000人的市了,而我們常常忽略了County的權威性。

  澳洲除了聯邦政府和省(州)政府外,市壹級(包括悉尼市)均無工資。政府每周給政務官300澳元的補貼,用於車費和誤餐補貼。300澳元遠不夠,所以,官員們每周都要抽出壹定的時間去打理各自的企業或店鋪。而政府雇員(government job),不論誰來當政,其工資比較高而且穩定。澳洲的平均工資達到880澳元/周,300澳元/周補貼當個市長確實物非所值。

  《我在美國當市長助理》壹書中說:有壹天,他(書的作者)看新聞,得知美國副總統戈爾到了紐海文市。但市長JohnDestefano置若罔聞。他驚奇地問市長:“戈爾來,妳為什麽不出面?”不想市長更驚奇地反問他:“我為什麽要出面?”

  在美國,下級官員根本沒有恭迎上級官員到來、給上級官員安排食宿、陪同檢查壹說。就是總統來了,市長也不出面,而市民要見市長卻並不太難。首先個人提出申請,只要市長有時間,市民就可進市長辦公室談情況。還有,公益活動市長卻格外有興趣參加,比如富人區學校和窮人區學校搞聯誼活動這樣的事,市長十分熱心,又是交談,又是合影。衛生組織搞乳腺癌防治活動這種事,他也十分看重,壹定要親自參加……在中國,上級領導來了,當地官員不只是緊隨其後,前護後擁,甚至還要到地界迎駕,有警車開道,走到哪兒清場到哪兒。壹句話,上級領導的到來,是下級官員天大的事,要放下手中壹切工作,甚至提前數十天準備匯報材料和研究接待方案,讓時間和精力等壹切都圍繞著上領導的活動來進行。官方的報紙常說:領導幹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在這時候,人們更多地看到的是,所有下級官員和相關的機關幹部都成了上級領導的勤務員。警車開道群眾都靠邊了,能了解什麽情況?這些領導同誌還不如封建王朝的康熙、乾隆。當壹個人能長期意識到享受了比其它人更高的待遇並逐漸以此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權意識。所以,向“官車”敬禮、予以優先放行、輔以警車開道等,其實便是培育乘車人特權意識的過程。

  1998年克林頓在陜西歷史博物館看見站在兩米高臺子上的小姑娘壯壯,等她走下後,克林頓握住她的手問她為什麽站那麽高的地方。壯壯說:“只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妳”。克林頓笑著問:“妳很想看見我嗎?”壯壯說:“是的,因妳是美國總統。”“妳知道美國總統是做的什麽的嗎?”“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 當時,克林頓正因自身的問題被弄得焦頭爛額,聽了這話,不免觸動了心事。於是他說:“不對,應是美國人民管美國總統。”

  這個中國孩子,小小的年紀,當奴隸的思想已經深深印在他的腦子裏了。可不是嗎?美國總統管美國人民,中國的官老爺管中國人民,老百姓只有被管的份,只有當官的才可以胡作非為,遊離於法律之外。這管與被管之間,哪裏有什麽公正和平等可言。這種根深蒂固的等級(奴隸)觀念,雖然與現代文明相悖,但在中國人當中卻表現得非常自然,以至於壹個小孩子可以順口說出。這是中國人的恥辱!壹個只知權力壓倒壹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5.“聯省自治”運動

  孫中山於1911年11月表示,中國的“面積實較全歐為大,……於政治上萬不宜中央集權,倘用北美聯邦制度最相宜”。

  民國成立之後,這個國家早已破產:國庫裏面不名壹文,巨額外債還待償還;內有政府雇員索薪罷工,外有部隊軍人持槍鬧餉。此後中央政府成為軍閥的籌錢機器;軍隊對老百姓直接進行搶奪,政府則向外借債以充戰費,中國當然只有以主權相讓。軍閥們時常沿交通線開戰,交通不便處則土匪橫行。許多中國人感到,參照歐美的經驗,進行政治分權,實行聯邦主義,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國家的安定。

  章太炎提出:中國應廢去總統,虛化中央,以便權力分散,使梟雄之輩不能專權害民。

  陳達材指出,權力越大越集中,監督便越困難;特別是中國人民監督政府的能力自古就很薄弱,因此中國政府總是腐敗、作惡。為了使中國人民能夠監督政府,就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多加分割。在橫的方面,進行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分立;在縱的方面,將政府權力在中央、省、縣、鄉之間進行層層分割。這樣不但可以使從政者彼此互相制衡,使他們為惡不足,為善有余;同時也可把政治拉到國民的身邊,使他們通過對自己較為熟悉的鄉、縣、省等地方政治的參與,最終對中央政治發生影響,並提高他們的參政能力(胡惠春《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第332至333頁)。而且就當時的情況來看,在中國進行這樣的政治變革,政府和軍閥都不是可以依靠的對象,而必須靠國民自己去奮鬥。在這種思想的鼓舞之下,1920年前後,知識分子們和地方士紳壹起,在中國發動了“聯省自治”運動。

  1919年4月,山東人民因青島主權,召開了國民請願大會;5月4日,北京13個學校的學生,因為山東問題而舉行了大規模示威;6月24日江蘇教育會等15團體要求解散北洋政府召集的新國會;12月,湖南省請願代表團要求北京政府罷免湖南督軍張敬堯。

  1920年4月,上海國民大會發表通電,聲討“毀法”、“賣國”、“殘民”之北京政府和廣州政府;6月,開封民眾集會宣布驅逐河南省長王印川;10月,江蘇省議會要求廢除督軍;11月,直隸省議會電請各省議會選派代表,制定省自治法。

  1920-1925年間,省憲運動激蕩全國,當時湖南、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了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陜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也都醞釀制憲自治。

  聯省自治運動首先發端於湖南。1920年7月22日湘督譚延闿在率湘軍驅走北洋軍閥張敬堯後,順應湘省士紳的建議,宣布在湖南實行地方民主,湘人自治。隨後,湖南各界人士竟相提出各種自治建議,為湘省自治、民主選舉、廢督裁兵獻言獻策。湖南督軍趙恒惕趕走了上司譚延闿,順應民意, 9月13日湖南省第壹次自治會議開幕;10月10日湖南30余團體聯合在長沙舉行了萬人大遊行,鼓吹迅速制定省憲法。11月25日,湖南省議會選出了臨時湖南省長,開中國民眾選舉省長的先河。1921年4月20日,省憲籌備處的專家們提交了省憲草案並向社會公布;隨後由全省民選的150位憲草審查委員開始了對憲草的審查。經過激烈爭論,9月9日憲草審查通過。12月11日憲草交給全省人民投票公決,最後省憲法以1800余萬票贊成、57萬票反對獲得通過,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公投憲法。1922年1月1日,省憲正式公布施行。這部湖南省憲法,是中國第壹部正式使用的憲法。

  根據省憲法的規定,1922年1月27日,湖南開始了新壹屆省議員的選舉,到3月31日,選舉結束,新的行憲省議會正式成立。這次省議員的選舉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但選舉舞弊現象也相當嚴重。這次選舉對選舉權的限制非常少,女性也獲得了選舉權。

  省內大部分民眾都不識字,對自己的權利茫然無知,根本不知道選票對他們有什麽用處,因此他們的選票難免會被當局者利用。在有些縣,選舉承辦者自己填寫選票,然後舉著投票箱轉上壹圈,就算選民投了票(參見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第193頁註)。根據上海《民國日報》所揭露公開賄選買賣票,壹個縣只有將近80選民,竟然多報選民30多萬,接近總數1/3;壹個鄉紳獨占上萬張選票而大發其財等等。還有壹些人,由於過於貧困,竟然為了幾個銅板而將自己的選票賣給他人。與清末的咨議局選舉比較,那時對選民的要求相當高,因此基本沒有發生選舉舞弊現象;因此當選議員的品德非常高,參政能力非常強。民初的國會選舉,對選民的資格限制大為放松,選舉舞弊現象就出現了。

  1922年9月15日,省議會選舉趙恒惕為第壹任行憲省長.選舉省長那天,長沙有數萬人示威,駐守郴州的將領宣布討伐趙。趙恒惕為了當選,毫不手軟,親自買票賣票,派兵鎮壓膽敢起兵反抗的人,槍殺了數百名的反對者,封閉了長沙《大公報》。11月,省議會選出了其它的省政府組成人員;至此,中國出現了第壹個正式的地方行憲政府。

  1920年,浙江各界人民都開始卷入到省自治運動的潮流之中。1921年6月4日,浙江都督盧永祥通電主張:“先以省憲定自治之基礎,繼以國憲保統壹之舊觀”。1921年6月16日,浙江省議會成立了省憲起草委員會,憲草完成後,於7月12日提交省憲法會議審查,9月7日憲法會議通過了省憲,史稱《九九憲法》。浙江等省憲規定,拘捕機關在捕人後,必須在6小時內將拘捕理由通知本人;本人或其它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審查其理由。軍人當選者必須解除軍職,現役軍人不準對政治問題發表意見。但由於浙江督軍盧永祥的反對,《九九憲法》未能實施。後來浙省人士又提出了三色憲法等其它方案,都因為前後控制浙江的軍閥盧永祥、孫傳芳等的壓迫而未能實現。

  各省在進行本省自治活動的時候,人們也在考慮以聯邦制形式將自治各省聯合起來,廢除北京的北洋政府和廣州的護法政府,組成壹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中央政府;其中最為典型的是1922年3月在上海召開的國事會議。此次會議由全國商會聯合會和全國教育聯合會發起,出席者有各省省議會、各省教育會、各省商會、各省農會、各省工會、各省銀行公會、各省律師公會、報界聯合會之代表。會議由著名憲政專家張君勱執筆,起草通過了兩個聯邦憲法草案並向社會公布。

  這些憲法方案,大大完善了民初的臨時約法、天壇憲草等憲法方案,體現了社會各階層人士憲政水平的提高和對國家和平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希望。當然,這樣的方案不可能得到軍閥們的同意。即使是實施了憲法的湖南省,軍政當局是以民選的形式上臺的,他們對省議會的決議也不怎麽執行。

  1920年11月陳炯明率領粵軍回粵,推倒盤踞廣東四年多的桂系軍政府,在廣東實行地方自治,制定省憲,民選縣長縣議員,改革教育,發展經濟,建設“模範省”,以“模範起信”號召國人,貫徹其“聯省自治”主張。1921年9月,廣東民選縣議會議員完成;11月,民選縣長完成;12月省議會通過廣東省憲。至於教育經費,廣東省憲規定:“每年預算不能超過十分之三用在軍事上,而最少要有十分之二為教育經費”,又指明“本省劃定之教育經費,由教育機關保管之,無論何項政費,不得挪用”(1921年度,因援桂戰爭與孫中山籌備北伐,軍費之支出占廣東省歲收的86%;而教育經費僅占4%)。

  在陳炯明的領導下,廣東經過兩年多(1920-1923)模範省的建設,在改革教育,設立現代化市政府,發展經濟,振興實業方面都有壹些的成就。至於民選省長,則尚未辦到。

  陳炯明為了表現“民治”的特色,特別於1921年4月21日,以省長名義,公布《縣自治暫行條例》、《縣長選舉暫行條例》、《縣議會議員選舉暫行條例》,於是開始舉行94縣自治選舉;按選舉條例規定,所有參加選舉者,須先服工役3天或交納6角代金,雖然這是“提倡勞動神聖”,但是卻使平民大眾,無法參加選舉。這個選舉的規定,使參加選舉者人數,不到10%,並且造成了各種貪汙、舞弊、賄選、買票等問題;由於選舉出現太多問題,最後只好更改規定,由每縣選出三人,省裏圈定壹人為縣長。接著,陳炯明又頒布《廣東省憲法草案》,逼迫省議會通過,最後於12月19日,廣東省議會通過廣東省憲法草案,省縣草案分為15章共135條。這哪裏是民主的做法?

  陳炯明認為“武力統壹”雖然可以馬上成功,但那是“集權式”的統壹;壹旦政權集中於少數人手裏,將“久假不歸”於人民,壹兩百年後,恐怕也“無真共和可言”。因為建設“真共和”,不是壹朝壹夕的事,“真統壹”必須利用政治妥協的和平手段。

  訓政之說,尤為失當。此屬君政時代之口吻,不圖黨人襲而用之,以臨吾民。試問政為何物?尚待於訓耶!民主政治,以人民自治為極則,人民不能自治,或不予以自治機會,專靠官僚為之代治,並且為之教訓,此種官僚政治,文告政治,中國行之數千年,而未有長足之進步。國民黨人有何法寶,以善其後耶?徒使人民不得自治機會,而大小官僚,反得藉訓政之謬說,阻礙民治之進行(《陳炯明集》下卷,中山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

  1926年國民黨北伐軍進入湖南,給“聯省自治”壹個最後致命的打擊。湖南省的自治即被取消,省議會被解散;其它各省的自治運動同樣也被迫終止。聯省自治運動這壹具有的劃時代意義的現代化嘗試,最終演沒在中國人崇尚集權專制大壹統的歷史傳統中。此後,民間的政治活動受到限制,中國政治現代化進程停滯,1948年後則進入了倒退時期。

  6.國民黨的自治理論與實踐

   清末時期,同盟會的《革命方略》是第壹個正式提出地方自治概念的文獻,明確指出地方自治政府應屬於地方人民,官員應由人民普選。1913年8月25日通過的國民黨政綱再次強調各省作為有自主立法權的自治單位和中央地方分權的構想。 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是從縣壹級開始自治,“第九條: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他認為:罷免權的有效行使將使中國的政治制度比英美更加優越。 1924年孫中山主持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提出了兩個政治主張:第壹,中國不能建聯邦制;第二,中國要實行民生、民族、民權的三民主義。他沒有看到這兩個主張在壹個民族眾多、面積“較全歐為大”的中國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時得到滿足的。如果要中央集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權”,須把“三民主義”修改為“兩民主義”。 1924年的中國國民黨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黨綱第壹章規定,各省人民自行制定省憲法,選舉省主席;以每壹個縣為壹個自治單位,人民有權選舉、罷免官員,創制和復決法律。這壹部黨綱並規定了軍政、訓政、憲政的三個階段。其中訓政時期的壹項主要任務是實現縣級自治,壹旦所有的縣都實行自治後,省級議會就可以選舉省主席。 國民黨的領導層事實上有意識地選擇了基層民主和自治作為實現長遠民主化的基礎。蔣介石本人明確說過“革命之後接著應進行地方自治﹐為民主憲政奠基。” 1926年的國民黨政綱強調:在農村地區,每個村應從其居民中選舉產生自治會。 1928年10月4日,國民政府頒布組織法:規定各縣須選舉居民組成地方會議,當局宣布1935年為建立縣級自治政府的時限。 抗戰勝利後的1945年,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召開,重申了地方自治的動議。 在臺灣,自1950年代開始了縣鄉壹級的地方自治和選舉活動,允許黨外人員合法參與,到1969年擴展到國民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壹級,創造了壹個普遍依法參與政治的舞臺,使得民眾在戒嚴和壹黨制年代也有機會介入和熟悉民主政治程序。1952年10月蔣介石在國民黨七大上作報告,指出“孫總理的最高目標是建立主權在民的政治制度”以及“本黨的根本任務是實行地方選舉,為我國民眾實行民主創造壹個牢固的基礎。” 在1954年的縣市長選舉中,國民黨黨外人士獲10%議席;在1969年的立法院選舉中,黨外人士獲8個議席中的3席。1979年,黨外建立了助選聯盟,設立了辦公機構,並於1986年戒嚴終止後正式組建民進黨﹐與國民黨進行平等競爭。 中國地廣人多、民族多、地區差異大,在中國實行聯邦主義是大勢所趨。如果在地域大國實行中央集權主義,其結果是中央政府決策半徑過長、決策權過多、決策量過大。這些決策的及時性和合理性也必然大有疑問,更不可能充分反映地方民意。壹旦決策失誤,其代價高,波及面大。尤其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日益復雜的今天,中央政府的管理能力更受局限,管理得過多過濫和政策失誤,會反過來架空中央的權力,削弱中央政府的權威。 第十二節 限任制和輪換制 為防止長期掌權而形成獨裁,官員應定期更換。亞裏士多德說:“在同壹時間,壹部分人主治。另壹部分人受治,經過輪替,則同壹個人就好象是更換了壹個品類”。官員的任期有時間和屆數的限制。這是防止終身制、世襲制的辦法之壹,也是激發官員創造力、防止懈怠與退化的有效辦法。正是羅斯福連任四屆美國總統,長時間為官磨掉了他正確的判斷能力,以至於對蘇聯讓步過多,把中國的東北、北朝鮮劃入了蘇占區,落入了壹黨專制之手,人民受盡了苦難。輪換制並不意味著壹切公職都要輪換,有些民主國家的法官就是終身制。



人權論

  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權;沒有人權的民主,就是假民主;用假民主概念,絕對無法建立壹個真正的民主社會。人權理念,信則靈,不信則不靈。中國在在經歷了王權和皇權時代,目前正處在黨權時代;即將轉入人權時代。因此,弄清楚人權概念非常重要。 任何學科的構建都需要幾條公理作基礎來發展他的體系,幾何學用了5條公理作基礎。民主政治學的公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發展出博愛。自由、平等、博愛構成了人權的主要內容。人權是民主的出發點, 也是人的本質。 按公理體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構造壹門學科的最基本概念,它不能定義,只能大致解說,稱為元概念,用它可定義其它概念。民主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權利,由權利發展到人權,由人權發展到契約論——組織政府、建立國家,從而發展到權力概念;由權力再發展到三權分立、權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競選的民主社會。民主社會的美德是公平或正義,名之曰:自由平等博愛,簡稱為人權。 專制政治學的原始概念是義務,由義務發展為服從,由服從發展為暴力集團,由暴力集團發展為專制國家,為奴役人民發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學。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級制度是專制政治學的公理。儒家講的是專制的之理、特權之理。所以,專制社會的人生來就是奴隸;奴隸的美德就是服從,名之曰“忠孝節義”,在上者享有特權。 第壹節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1.人權的概念

    人是有尊嚴和價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夠進行道德選擇和自由活動的人,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在民主政體中,權利是核心價值。

   (1)權利

    權利[right]是人追求尊嚴、要求利益的資格;有三個屬性:

    1)天賦性,指權利出於神賦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會賦予。

    2)自由性,即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絕大多數情況下人不會放棄權利;人有時因健康、經濟等原因放棄壹些權利,但沒有人願意放棄生命權[安樂死、恐怖主義分子例外]。

    3)正義性,指人權不可侵犯。“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範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剩余範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余範疇。

    4)個體性,權利是每壹個人作為壹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標誌,是每壹個人自己成為自己的主人的依據和體現。如果沒有了權利,或者說,如果權利受到了侵犯,那麽,自己就不復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運就要接受別人的擺布,生命就會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懼,隨時會面臨滅頂之災。

   (2)人權

    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只要是人,就有資格享有人權,別無其他附加條件。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的:“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條件”。以“人”的名義而享有某項權利,並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這項權利,人權是不同國家、不同的文化間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壹相同標誌。 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人權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權利。它與外在的權威無關,它先於國家而存在。只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可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人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把從人權派生的權利,統稱為法定權。  人權是形成人類文明的基礎。人權是近現代文明最核心的價值理念。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並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制度。近代以來,人類的壹切社會進步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政治的進步涉及人的政治權利,經濟的進步涉及人的財產權、勞動權、發明專利權,教育的進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權利,社會福利的進步涉及人的生存權和享受福利的權利。

    2.人權的內容

    人權就是人生而帶來的權利。人生而帶來的人權有:生命尊嚴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反抗壓迫的權利。這裏主要闡述生命尊嚴權,其他權利在後面的章節中敘述。 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 生命權——指人的生命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可或缺的壹切權利,即人權本身。生命權是其他壹切權利的載體和終極依據,它是壹個人所擁有的壹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獨立於社會制度和法律規範,永遠不會被其他價值和規則壓倒。 上帝說:“不許殺人”,因此,不被殺害是生命權的絕對要求,這體現了生命神聖的原則,生命神聖→人權至上→公平第→生命神聖,這種正義的良性運行機制構成了人類社會價值觀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創造發明和人類社會進步的前提;平等博愛的社會環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實現人類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充分必要條件;人的尊嚴是生命的最起碼要求,也是人區別於野獸的根本標誌。  在浩瀚的宇宙,在廣袤的世間,天大地大,什麽東西能夠大過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是上帝的副本;人是神聖的,人是最寶貴的,人的生命是絕對絕對重要的!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人是至高無上的,人是我們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聖不可侵犯”表現為人權。 在萬事萬物中人的生命是第壹位的,人的生命永遠擺在第壹位!每壹個生命都是獨壹無二、不可重復的。對每個人來說,生命權是壹種獨壹無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絕對權利,它不依賴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壹出生就固有的神聖權利,人的生命權高於壹切。 每個人在道義上對他人的生命都負有責任。無論是誰,都沒有權利傷害壹個無辜的生命。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制。對生命的重視和張揚,反映了壹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對生命價值的忽視和踐踏,昭示了壹個社會野蠻和落後。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壹個民族的倫理“底線”,是必須守住的最低原則。 人的生命權與動物的生命權是有重大的區別的。人是會說話會思想的動物,是追求尊嚴、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動物。因此,人的生命權必須體現出人的尊嚴和自由平等的屬性。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具有神聖的尊嚴。尊嚴是屬於壹個有靈魂的人精神上的東西。尊嚴指的是壹個人的自尊意識、自主意識、個人價值至高無上的意識。 自尊與人格有關,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無霸氣,無奴性,無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視。自主與主人翁意識有關,包含自我選擇的權利、自我實踐的能力和敢於承擔責任的負責精神。個人價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價值高於壹切,個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終身最尊貴的價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遭貶低的權利、是每個人獨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權利;是每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受到最起碼的尊重;是每個人都應被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被當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視或蔑視。  方勵之說:“人類尊嚴的價值標準是共同的,這就是人權,就是不分膚色、不分種族、不分語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適用的人權。” 人權是人的尊嚴、人的價值的集中體現,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綜合反映。否認人權,就是否認做人的資格,使人不成其為人。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德國基本法第壹條明確規定:“人類尊嚴不得侵犯,尊重並保護人類尊嚴,系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 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制的基本教育。壹位周末在英國醫院打工的中國留學生說“英國醫院比國內的賓館還幹凈。走廊、窗戶、暖氣片上壹塵不染,清潔工每隔2小時要擦洗壹遍。英國從1948年起實施了56年的國民保健體系(NHS),保證了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窮者不再為生病擔憂。即便是臨時性訪英的外國人甚至是避難者,只要踏上英國,就可在任何壹家醫院或診所享受免費醫療”。 中國許多醫院不把病人當人,甚至把壹些無名氏患者扔掉,或把無錢的患者放進凍屍櫃凍死。醫院的醫生和護士卻有特殊待遇——他們有自己的專用廁所,很幹凈;而醫院的病人廁所則臭不可進,過道上到處是汙跡。中國有壹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死於家中的比例高達60%-80%。沒有社會保障制度,何來尊嚴?  壹個人可能饑腸轆轆,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嚴。生命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最神聖的東西。生命權是最根本的人權,如果沒有生命權,又談何生存呢?有哪國政府公然在國際上叫囂人權就是生存權的?壹國的政府把人的尊嚴降到畜生的地步,何來文明? 為了生存,把生命置於險境,哪談得上生存權?為了所謂的生存,連生命都不得不放棄,這又叫什麽生存權呢?!為了生存,許多中國工人寧可被老板欺壓,也不敢吭聲。2004年張家口市壹家汽車修理廠,因壹個員工洗車時不慎將汽車玻璃打壞,結果老板命令兩個員工脫光衣服,在數九寒天裏壹個朝另壹個身上潑涼水,又相互毆打,造成壹人死亡的慘劇。 生命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在神聖的生命面前,沒有任何世俗之物稱得上高貴。任何世俗之物都應葡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國家,往往是強國。 美國人把每個人生命看得比地球還重,美國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美國政府會那麽多的周折運回二戰中美國士兵的遺骸,表明了政府對個人宗教般的尊重。 2001年3月8日美國壹個法庭裁決:由於海岸警衛隊負有“救援不力”的責任,聯邦政府需向在暴風雨之夜遇溺的兩個小孩的親屬賠償1900萬美元。在伊拉克戰爭中死亡的美國大兵家屬可獲6000萬美元的賠償。洛克比空難的死亡人員每條命是1億美元。美國人在越南尋找美軍士兵屍骨,每確認壹個失蹤士兵的下落,大約要耗資 100萬美元。 在美國租房,幾乎每壹間房門後面都有壹個牌子,上面用英語寫著對生命敬畏的警示語:“親愛的房客,如果發生火災,妳必須迅速離開,不要搶救火,不要救妳的財物,因為妳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比任何東西都寶貴。”

  以色列的第三任(女)總理(GoldaMeir)說:許多以色列士兵打完仗回來,把自己鎖在房裏不肯出來,為他們在戰場上殺人而痛苦不堪。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殺害平民,殺完是歡呼,這些人竟將殺人當娛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無惻隱者,非人也”。 中國的報上曾討論,如果壹個教授為救壹個農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數人認為不值得。可美國人可冒著犧牲10~20個人的危險去救壹個傷兵、壹個人質。這是多麽不同的生命觀。 生命卑微的國家,則往往是弱國。在中國,物的價值、世俗的價值遠遠淩駕於生命之上。這樣壹種扭曲的價值體系,不僅是對生命的褻瀆,而且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積弱積貧。  中國人的生命價值還不如狗。某市張老漢的兒子在醫療事故中死亡,法院判醫院賠3萬元,同時壹只寵物狗在寵物醫院被治死,法院判賠5萬元。 中國人的生命的卑賤,本該是個恥辱。可這個恥辱,居然成為地方官向外招商的亮點。他們不顧羞恥地向外商炫耀:在我們這裏即使出了人命,賠起來也比妳們那裏少得多。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範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3.人權的來源

   天賦人權,是指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享有的權利,所以也稱作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指按本性應享有的權利,也稱天賦權利、天然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誌或權力的幹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據。比如對壹個人來說,吃奶就是天賦人權。 人權不是來自於國家的法律,而是源於人的自然本性,來自於上帝的賜予。人權必須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標準,必須以榮耀上帝為其首要目的。 1215年我國南宋史彌遠任丞相,長期專擅朝政、濫發紙幣,造成了物價飛漲、民生雕蔽,無人說不。而在西方,英王約翰橫征暴斂,貴族以天賦權利[natural rights]名義發動全民大起義,迫使英王簽署了大主教蘭頓(Stephen Langton)擬成的《大憲章》[Magna Carta]。《自由大憲章》被視為人類第壹部人權法案,首先是壹份基督教文獻。它維護了神賦予英國百姓以及基督教會的權利,它規定了許多對於臣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規定未經法庭審訊,不得對人民逮捕監禁;非經國會批準,不得收稅。這是英國的憲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憲法之始,為人類邁向文明最重要的壹大步。 自由大憲章(1215)開頭就說 :受命於天的英格蘭國王兼領愛爾蘭宗主,諾曼底與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約翰,謹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執行吏、典獄官、差人,及其管家吏與忠順的人民致候。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從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譯為了天。可見,中國用“天”來表示西方人說的神。因此,神賦人權絕對正確! 西方講神賦人權,人人平等的人權觀也就根深蒂固。上帝是通過聖經來表達的,這樣知識的權力高於軍權政權。知識的權力要高於王權,就必須要有絕大多數人支持才能抗衡王權。為把大家擰成壹股繩,就需要通過教會組織來動員。這導致分權、自由的成長! 尊重人權,不是因人是高級的動物,否則就不需要稱為“人權”(human rights),只放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壹大類中就行了;尊重人權,也不是因壹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權就是基於這樣壹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是上帝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個人都有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說人權是上帝給的,就是強調它的絕對性,強調對它的擁有和使用是沒有任何先決條件,任何統治者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來剝奪這種權利。無論博士還是文盲,在“天賦人權”的理論下都有平等的權利,根本不存在等提高素質後才可投票選舉的邏輯。

    4.人權的發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重要文獻《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人權宣言》說:“對人權的無知、忘卻或者蔑視,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壹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壹切主權的本原來源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力”(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壹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沈重的打擊。《人權宣言》成為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法國大革命使人權的主要內容自由、平等、博愛傳遍了全世界。從此,建立保障人權、限制權力的法治社會,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價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訴求。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人權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註,1926 年出現了《禁奴公約》和不準虐待戰俘的《日內瓦公約》。 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國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指出:反法西斯戰爭結束後的世界將建立在四項基本自由之上: 第壹,在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壹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於匱乏的自由,保證世界上的每壹個國家的居民都能過壹種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於恐懼的自由,使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能夠向任何鄰國發起侵略行動。這“四大自由”在七個月後載入了羅斯福和丘吉爾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這個《憲章》的自由價值與民族自決原則,動員了自由國家和殖民地、附屬國的廣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聯盟勝利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保護進入了《聯合國憲章》。憲章序言雲: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壹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世界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第壹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壹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世界人權宣言》對所有的政府都有約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 《世界人權宣言》是第壹個超國家機構給各國統治者的行為劃上了禁區,統治者不得進入個人自由的領域,而且規定統治者有義務保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是否承認並保護人權已被看作各國是否接受人類文明基本準則的壹個重要尺度。 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各國確定了壹些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人權性質

     1.人權是普遍的個人權利

     人權是人人可享的個人權利,不是指社會、集團、政府、民族、國家的權利。人權強調個人的權利、價值和尊嚴,強調人格的平等待遇;強調個人的首創精神、個人的才智和潛能的發揮;人權保障既是個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會得以發展進步的前提。 每個人都包含著壹切人的價值;個人的貶值就是人類的貶值。沒有個人尊嚴,就無人類尊嚴;若存在侵犯個人權利而不受制裁,就無人權可言。今天他的人權遭踐踏,明天妳的人權也可能遭相同的命運。人權的每壹次被侵犯,都是每個人的失敗。西方有壹句諺語,“對壹個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法國思想家貢斯當說過:“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個人毫無價值,全體人民也就毫無價值。”摧毀個人就是摧毀人類的第壹步。 英藉印度裔作家薩爾曼.拉什迪小說《撒旦詩篇》出版後,伊朗精神領袖霍梅尼把《撒旦詩篇》定為對穆斯林的褻瀆,並發布了對拉什迪處以死刑的命令——任何穆斯林都可以執行。雖然拉什迪為他無意中傷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遺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萬美金懸賞追殺拉什迪,壹些伊斯蘭教徒集資繼續懸賞他的首級。 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國政府出動了安保人員,嚴密地保衛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裏,安保人員跟到哪裏,24小時不間歇地警衛,十年如壹日不間歇。每年保護費用高達160萬美元,耗費千萬巨資也在所不惜。為了壹個具體的個人,英國甚至不惜與壹個國家斷交,也絲毫不相讓步。這怎能不讓人感到西方人權至上的偉大,這也說明人是目的、國家只是工具。

    2.人權是平等的權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

    人權是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權利,具有非排斥性和非排他性。以天賦、容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天賦不高、容貌欠好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血統、出身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血統不同、出身低微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金錢、財富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著身無分文、窮困潦倒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身份地位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身份低下、地位不高的人去享有這項權利;以種族、民族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其他種族、民族的人享有這項權利,以文化、信仰為條件而享有某項權利,必然排斥文化、信仰不同的人享有這項權利。

  對於美國人來說,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壹個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維持壹個強大的國家及其國際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遠的夢。為此,他們不惜付出任何代價。 發達國家人人享有免費醫療、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罷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這樣的國家有真實的人權。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農不平等、城鄉不平等、黨派不平等的極權專制主義國家不可能有人權。壹個金字塔的等級制的社會是以壓迫、剝奪弱勢群體的人權為基礎的,壹個平等的社會把保護弱勢群體的人權放在重要的位置。

  3.人權是整體性的權利

  人的基本權利中的任何壹項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壹項基本利權挑戰就是向整個人權挑戰。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德黑蘭宣言》,其中第13條宣告:“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號聯合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莊嚴宣告“深切相信壹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權。例如,強調生存權、發展權而剝奪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遊行示威權,不是實現了部份人權,而是沒有人權;人就失去了尊嚴地活下去的條件。因為人權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沒有整體。以某壹項取代其它,等於取消了在其它領域做人的資格。在任何壹個單獨的領域喪失做人的資格,就全面喪失人權。

  譬如:礦難頻繁發生,就是因為礦工沒有結社罷工權。壹位陜西銅川陳家山礦難幸存的礦工道:“我們這個礦務局的領導層叫承包集團。這個集團的成員包括:黨委書記、副書記、大礦長、生產礦長、經營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工會主席。從這分名單中就知道工會代表誰了。工會主席年底是要分紅的,每年他們的分紅是我工作到退休也掙不來的。工會除了讓我們交會費,沒事了還查崗,發現工人有睡覺打盹的罰無赦。讓工會為工人說話簡直是癡人說夢,工會不過是政府、企業壓榨盤剝工人的壹種工具。工會主席不過是企業老總們養的壹條惡狗罷了。”

  4.人權是沒有義務的權利

  新生嬰兒沒有能力履行任何義務,可享有人權。因此,才稱為天賦人權。1649年美國麻瑟諸塞州制定的《自由體系》(Body of Liberties)規定父母不得為子女選擇配偶,不得過份處罰小孩,兒童有權向有關機構申訴自由與權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蘭學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愛孩子》中說:“壹個人如果不把孩子視為壹個獨立完整的個體、讓他們享有父母同樣的基本權利時,不能說他是真的愛這個孩子”。1959年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國際兒童人權公約》。

  平等作為權利,是壹種絕對權利,不存在與其相對應的義務。作為絕對權,只需享有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不須考慮對他人的義務有無。

  5.人權是不能剝奪的權利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的。放棄人權就等於放棄做人的資格,每壹個人都沒有放棄“人權”的權利。對於人權,我們只有尊重和維護而無別的選擇。

  人權即不能被限制,也不需要監督,由於人權沒有排斥性與排他性,所以人權的享有無害於他人,人權與人權之間沒有沖突,人權訴求從根本上說,不是對利益的訴求,而是對人與人類的尊嚴的維護,即使人權訴求涉及到利益,那麽這種利益也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而成為必須得到滿足的人權的內容,而且這種滿足不會有害於他人。

  人人皆享有免遭任意逮捕、關押和酷刑是壹項基本的人權——即便對執政黨的反對派、少數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專業警察隊伍在執行國家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尊重所有公民。對壹部分人專政,不讓他們享有人權;實際上是否定了人權。

  犯人的人權必須尊重,他有權不受打罵侮辱,必須讓他吃飽飯。監禁犯人僅僅是為了減少他們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們已沒有這種可能性,對他們人權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糾正對壞人的報復心理。這種心理很容易對壞人懲罰過度,懲罰過度自己也變成了壞人。懲罰加愛心是糾正壞人壞事最有效的手段。

  權力的起源與性質

  1.權力和國家的起源

  馬克思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其實,是社會契約生出了國家。以中國為例:如果說夏朝的建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那夏朝建立前,已經存在階級劃分(也就是奴隸主階級與奴隸階級),且夏朝建立的時候廣大平民加上少數奴隸會激烈反對。沒有任何的證據表明,廣大民眾反對禹建立夏朝。大禹由於治水的功勞,被大家推舉為首領,其年老時也曾試圖繼續禪讓,先後二次召集部落聯盟會議推舉後繼人,說明他本人沒有破壞“禪讓制”。可見,夏朝國家不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唯壹的解釋只能是:部落間矛盾和人與自然矛盾使人們締結契約,人們放棄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形成了國家。

  自從有了人就有了人權;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下,人們間的關系是自由、平等的關系,但這種關系難以長久維持。在原始社會中,群體內的糾紛需要裁決,人們通過契約讓出的部分權利,權力便應運而生。氏族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機關是氏族議事會。氏族議事會,是氏族全體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氏族首領是被推舉出來的勤勞勇敢又有威信的人,他不脫離生產,也沒有強制的權力。壹旦他辜負了氏族成員的信任,可以撤換。所以,民主不是西方的專利,它是原始人創造的。

  摩爾根已證明,3百萬年以前人類還生活在大樹上、山洞裏的時候,他們就已經擁有了自由、民主制度。摩爾根說,人類原始時代的政治的發展經歷了三大階段:第壹階段為部落酋長會議,由各氏族選舉的酋長組成政府,稱為“壹權政府”。第二階段是由酋長會議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稱為“兩權分立政府”。第三階段是由壹個酋長會議、壹個人民大會和壹個最高軍事統帥組成的政府,稱之為“三權並立政府”。在人民大會出現之後,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它開始置於民眾的監督、制約之下。

  約公元前2000年左右,肺尼基沿海已出現壹批貴族統治的城市小國。其中有些已采用了共和制。此項制度在古希臘發展為初步的民主制度,此後在西方幾千年的歷史中便不絕於縷,最後成為了現代社會主要的政權組織形式。這遠非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可比。

  君主制度和專制制度是很晚才出現的,在西方出現於壹千多年前,在中國出現於約4千年前。4千年與300萬年相比,是多麽的短暫。可以說,民主是人類自然的政治制度;專制集權是人類社會中轉瞬即逝的畸形現象。歐洲人說:自由是古老的,專制是新起的。

  2.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個性質:

  1)強制性。以暴力為後盾,公民必須服從,政府機關不能不作為。

  2)合法性。阿克頓認為:任何壹種不加分散的權力都是不受限制的權力,而所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是專斷的非法的權力,壹個擁有絕對權力的政府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衡量任何壹個政府是否具備合法性的惟壹尺度,就是看它的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對權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當壹個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時,它才是合法的”。權力的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壹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

  在世襲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血統、來自世襲。

  在民主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於選民的同意。當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國家的政府來確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或民族利益的保護者角色來確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認可才具有連續的合法性。表達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選舉。好比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不經雙方同意並辦結婚手續,哪怕雙方事實婚姻,那也決不是合法的婚姻。

  3)腐蝕性。阿克頓勛爵(1834-1902)是虔誠的天主教徒,他說:壹部人類文明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自由與權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時候,權力總是占上風,追求自由的人偶爾也有機會得手。可壹旦得手,他們便往往站到權力壹方。權力具有天然的腐蝕性,無限的權力必然趨向腐敗,而人拒絕誘惑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官員都有腐化墮落的可能。偉大人物幾乎總是壞人,即使在他們僅僅施加影響而未行使權威的時候也是如此。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已被全世界所有的明達之士奉為政治學的第壹原理。

  人權高於主權

  主權是壹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是:

  1.人權是本,主權是末。人權是天賦的,主權是人賦的。所以人權高於主權。

  人權是不證自明的,而國家(政府)的權力是需要證明的;人權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權力的原因。個人自主權先於任何政府權利和法律。每個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人們通過契約設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權,以抵抗他人、其他團體對人權的的侵犯。國家的壹切權力來自於公民的授權,這是反對皇權天授、君權神授的理論基礎。

  盧梭設想的人們結成國家的原始契約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集體”;這樣,“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於公意的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壹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因此,當個人服從公意時,他“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壹樣自由”。

  盧梭的人民主權論陷入了專制的集體主義的泥潭。主權必須由具體的個人行使。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這壹權力,它必須將權力交給代理人。這樣,當壹個公民將自己奉獻給全體人民的代表機構——國家時,他絕非像盧梭所想象的那樣沒有向任何人奉獻自己,而是向以全體的名義行事的那些人奉獻了自己。因此,人民主權學說很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

  現代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區分了政治權力的權限與政治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主權所涉及的僅僅是政治權力的歸屬及其形式,但決不意味著人民主權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力。

  主權在本質上是有限的,這個限度就是人權高於主權。人權標明了國家權力的邊界,對公權力設置了限制。人權首要目的是要保護公民免受國家幹涉。普遍人權觀的目的不是為了對抗國家,而是賦予了國家更積極的道德使命,使國家的目的更為合理、正當。

  2.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目的高於手段,手段服從目的;人權當然高於主權自由主義常識告訴我們: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從而可邏輯地推導出:人權是目的,主權是手段;人權的價值永遠在主權之上。

  所謂國家、所謂政府,是為了人的社會生存而存在,是為了人類良好生存的工具。從理論上講,國家本質上是為了全地域的公民而設的;現實表明,只有很好的實現天賦人權,國家才有存在的意義;國家不是鎮壓人民的工具,而是通過管理使全體國民獲得幸福的工具。國家、主義、財產等等都是服務於人、服從於人的手段,都沒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這些服務人的手段卻反被認為高於人類本身,豈不反客為主、本末倒置?這是愚昧落後的表現。

  3.人權是永恒的,主權是暫時的

  原始社會就有人權,卻沒有國家,當然沒有主權;共產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就沒有主權,但共產主義社會依然有人權。人權具有永恒的價值,人權是照耀人類的永久的燈火。沒有人權的照耀,人類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墮入了九重地獄、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沒有人權,就沒有人類本身,就不會有人類的文明和進步!沒有人權,就沒有社會的道德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權是我們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義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石。人權是人類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會的最高價值;是衡量社會制度、政治、法律好壞的根本標準。不管是什麽制度,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這必定是壹個壞制度;如果人權能夠得到認真實施的制度,壹定是個較好的制度。人權觀念,或者說人權標準,比較容易判別壹個政體是否是真正為了人民,還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後另外壹套。人權是不管什麽條件下都要保證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標準線。

  4.人權與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權甚至可有可無

    如果公民把主權放在第壹位了,那妳的人權問題就會被人為的遮掩掉。妳的首要任務是保存自己。主權對妳只是壹種精神,民生問題還是要靠人權來解決。人只要活著,就得時時刻刻維護自己的人權、保證自己的尊嚴。

  我們享有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可礦工們經常呼吸粉塵甚至吸入毒氣而亡;我們享有飲用清潔水的權利,可壹些地方的農村飲用的是汙染的水源,農民得了各種怪病紛紛死亡;我們享有生命安全的權利,可農民在賣血後得到的是死亡通知書——艾滋病。

  人死後,人的屍體應得到尊重。剝皮、鞭屍、吃人、盜賣人體器官都是非人的行為,都應首當受到譴責。死人的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晉代皇甫謐《帝王世紀》雲:天下大和,百姓無事,有八十老人擊壤於道。觀者嘆曰:“大哉帝之德也!”老人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

  也就是說帝王的權力(或德)與我有何關系?帝王的主權於我是可有可無的,怎能高於我的人權呢?

  當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權狀況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國的托管下,至今不願獨立;美國每年給其大量的補貼,也不願其加入美國。波多黎各是個有人權、無主權的典型地區。

  中國歷代的統治者壹貫堅持“政權>主權>人權”,將人民當作毫無人權可言的奴隸。對內殘暴兇狠如豺狼,對外孝順恭敬如羔羊。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屠殺了兩萬多中國僑民,鮮血染紅了巴達維亞的壹條溪水,被稱為“紅溪慘案”。可乾隆讓人對荷蘭使團答復說:“我對於這些貪圖發財遠離祖國,舍棄自己祖宗墳墓的不肖臣民並無絲毫的關懷!” 按照清律,“壹切官員及軍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經商,或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府縣官員通同舞弊,或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

  1840年鴉片戰爭後,美國壹些地方政府通過了壹系列歧視華人的法案。如舊金山市政當局在1880年前後通過的14項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動機就在於排斥華人。為避免與《1870年民權法》和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相悖,立法機關設計了壹種復雜的許可證制度。表面上看,該許可證制度對華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沒有壹個條例規定給予和拒絕營業執照的標準。這就給了市政當局任意的裁量權,結果,所有華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請均遭拒絕,而所有白人的申請則暢通無阻。

  面對公然的歧視,華人洗衣店成立了壹個自衛性的行業協會──“同心堂”,為自身的權益而進行抗爭。在同心堂的鼓勵下,華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與其他150家和他有同樣遭遇的華人洗衣店主壹起,決定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捕,壹場官司就此啟動。最後,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壹致同意的判決:立即釋放益和等人;相關市政條例違憲無效。

  發生在美國的益和案,再次證實了“主權高於人權”。因為,益和的祖國大清國當時的主權可謂喪失殆盡。大清國主權的喪失,並不意味著它的子民益和等華人的人權的喪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決中這樣認為: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美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非公民。可見,主權與人權之間也並不存在著什麽正相關。

  當時去美國謀生的華人,大多是讀書識字不多、走投無路的貧苦人。就是這樣壹些素質不高的人在美國,最終把舊金山市政當局給掰倒了。顯然,這不是素質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環境賦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強烈的人權意識。

  有人說“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常常以上海外灘公園門外寫著‘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為證。其實並沒有這塊牌子,有壹些遊園規則其中壹條是‘狗與××不準入內’,壹條是‘華人不準入內’。後來我們胡弄出‘華人與狗不準入內’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1843年11月17日上海開埠,外國人開始來到上海。1845年清廷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劃定了外國人居住區即租界的範圍,並且規定“華洋分居”。1851年的太平天國之亂,1853年的小刀會之亂,逼使許多中國人逃到租界躲避戰火。1854年租界中的西方人與清廷談判,取消了“華洋分居”的規定,租界逐漸成為上海的中心。

  第壹,租界是中國發展的新階段。中國自明朝初年開始,直到西方殖民者東來,三四百年壹直堅持“片板不得下海”的國策。這是壹種把人民當成牲畜的國策,這是壹種把國家邊疆畜欄化的國策。租界是在這畜欄的邊沿硬性開設的壹面人性化的窗口。

  1869年之後,上海租界的體制也逐漸成型。在租界的外國人,按照西方的代議制民主原則建立了租界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租界無疑相當於壹個國外的地方自治政府。租界建立的這種“自治”、“法治”、“安全”、“自由”的體制,給許多中國政治家以多方面的啟示。租界讓晚清政府領教了什麽是法治。

  第二,租界突破了滿清野蠻的主權。租界的最大“罪名”是擁有治外法權,租界內的事“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這是罪名嗎?不,這是人類新文明的勝利,因為它打破了野蠻和隔離,是對“片板不得下海”那種畜欄政治的粉碎性打擊。它沈重撞擊了世界各地愚昧野蠻閉關自守作威作福的禦民者和愚民者,成為非西方人群接受新型政治文明的開端。

  無論何事,中國官員壹過問必定伴隨著索賄、打屁股、剝皮塞草、淩遲、滅族,他們眼裏已經根本沒有“人”。壹千萬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內法權”驅民如犬羊,有壹平方公裏國土上的“治外法權”把人民開始當成人去治理,實在是福音來了。

  壹些人把“主權完整”當成至高無上的準則,試問誰的“主權完整”?是大清統治者的主權完整!大清主權完整時,願剝皮就可以暢通無阻地剝皮,願淩遲就可以隨時隨地陵遲,現在的租界地面不靈了!慈喜太後命亂棍打死記者沈藎,慘極,外國公使夫人紛紛向老妖婆抗議。按蠢貨們的邏輯,這是幹涉大清內政。確實幹涉得好啊!

  鴉片戰爭打擊了滿族奴隸主政權。如果沒有鴉片戰爭,中國人也許仍在奴隸主專制的黑洞中三跪九叩,在眾中睽睽之下用板子打屁股……如果沒有西洋文明的強制性介入,單靠中國人自身的進化是很難走出專制的,中國至今都沒有擺脫專制。

  第三,租界是許多中國人奮鬥的夢想和希望所在。上海開埠之後,它成為中國的現代商業中心;1890年後,它又成為中國工業的發源地。租界管理得好,衛生,安全,有秩序。1914年陳獨秀在《愛國心與自覺心》壹文曾說租界是中國最安全的地方、是最安靜的地方。租界當局的征收賦稅、維護治安、路橋建設、市政管理、水電交通、消防綠化,乃至租界內西方人的工作、娛樂、生活方式,都逐漸成為租界外中國人的效法對象。1919年五四運動時,孫中山也說上海是自治區域的模範。

  在租界買套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絕對安全,所以中國的富人和高級文化人,都爭先恐後在租界購房。由此,租界房地產走俏,租界規模不斷擴大。租界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壹個,紅火壹個,中國越來越多的成功人士住了進去。租界實際上成為中國的高檔模範社區,比租界外中國政府的統治區域更適合人類居住。

  新式馬路,從租界不斷向外延伸;電報電話,從租界連到四面八方。奈克工程和海德生工程建成的外灘,至今仍令上海人感到驕傲和自豪。上海,成了中國的心臟。此後,無數的中國百姓,心目中出現了“大上海”這個偶像,“上海”這個詞給了他們以無限的遐想。

  第四,租界是新文化和新文藝的發祥地。在清末報紙、雜誌大量出現之後,它又成為中國改革和革命的輿論中心。

  第五,租界是人民的避難所。1898年康有為等通緝犯就是從上海逃走的。1903年“蘇報案”發,清廷欲淩遲處死章炳麟、鄒容。但租界當局堅持依法處理“國是犯”,判決僅兩年徒刑。當時上海租界的人權狀況比內地要好。1937年日軍進攻上海,大量難民擠過外百渡橋至租界避難,而在廣大內地則只有基督教堂或西方人建立的“安全區”才能庇護壹二。看來租界提供的自由而安寧的環境確實是中國“不幸中之壹幸”(陳天華語)。

  西方的殖民擴張,將先進的西方科學文化,民主政治,傳播到了廣大的野蠻落後的亞非地區,是符合歷史進步性的,恩德無量。只要看看香港就無可辯駁地證明了。九七前的香港就是有人權沒主權的典型。三年大饑荒,幾十萬人冒生命危險偷渡香港。

  馬思聰是中央音樂學院首任院長,是中外聞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壹曲感情深沈的《思鄉曲》牽動者無數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淩辱,他因姓“馬”就被強迫趴在地上吃草。他於1967年1月鋌而走險離開大陸偷渡香港,為珍惜人才的美國所接納。

  馬思聰的大哥在他逃跑後被懷疑知情不報,以他們在飯桌上發表的對“文革”不滿的言論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當時已70多歲,在監獄裏幹很重的活;大女兒原來就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被抓入獄後就死於獄中;第二個兒子被判12年囚監;小兒子判了8年,好端端的壹個家庭剎時就支離破碎。

  馬思聰的弟弟當時在上海外語學院教法文,當時就把他抓起來,幾天後在學校跳樓身亡。馬思聰的妹妹是上海音樂學院的教授,當時突然被隔離審訊,關在學校地下室,不許和任何人接觸,天天寫交代,壹關就是壹年多,而馬逃離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後才知道的。

  馬思聰太太的兄弟也沒有壹個逃過魔爪。她大哥因此坐了8年牢;三弟被判了5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5年。馬思聰到美國後居住費城。譜寫了“晚霞”、“家鄉”、“熱碧亞之歌”、“李白詩六首”等歌曲和器樂曲。文革後,中共又好言請馬思聰,承認馬思聰是愛國者。他沒有等到自由返回祖國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臟病發去世,終年75歲。

  從1978年底至2003年底,中國留學人員總數超過60萬,遍及壹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回國留學人員僅17萬余人。120萬中國的高官們及其親屬定居海外,除定居港澳的16萬2千人外,統統在其它國家,其中有15萬高官家屬已加入了所在國的國籍,裏面就包括江澤民那美國籍的孫子。從2000年到2004年,移民美國的中國大陸人有30萬7千,移民速度僅次於墨西哥。目前居住美國的中國大陸移民總數已超過2百萬。

  這些鐵的事實已雄辯地證明,許多中國人是多麽渴望做亡國奴!

  壹個冒著生命危險偷渡的農民林在清對記者說:“我知道有些在美華人覺得我們這麽來丟了他們的形象。但是他們不了解我們的背景,不知道我們在中國是什麽樣的生活。我們辛辛苦苦幹壹年,糧食說上交就上交,拿回來的只是壹張白條,我們在海上飄泊,壹天喝不到壹口水,……我們中國就是政治不好,如果象美國這樣的話,大家也不會冒著九死壹生的危險來到這裏。在美國,打死壹個人都不會槍斃,中國想多生壹個孩子都要坐牢”。

  有網友嘆道,如果國家不屬於人民的,那還不如沒有。難怪有人聲言:死也要死到國外去,難怪有人拿到綠卡後喜極而泣:終於可以不做中國人了!沒有自由沒有人格的人民,不如亡國奴;不把人當人看的國家,不如殖民地;血債累累罪惡滔天的主權,有不如無!壹個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沒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權要它何用?

  只要還有人因思想招罪、因言論入獄,只要還有形形色色的冤假錯案、處女嫖娼案,還有人權受侵犯、自由無保障,總之,只要把人當牛馬的專制壹天不消亡,只要還有同胞象牛馬壹樣活著,做壹個中國人,就是壹種恥辱!

  5.人權是正義的,主權易邪惡

  人們追求人權,反對特權、反對他人的貪得無厭的侵權行為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會得到有良知的人們的支持、會得到正義政權的支持而實現社會正義。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說:“公民擁有獨立於任何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的權力。”任何壹種無視基本人權的制度都是邪惡的制度,任何壹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行為。

  在周代,人們把國家主權稱為碩鼠。“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碩鼠碩鼠,無食我麥!三歲貫女,莫我肯德。逝將去女,適彼樂國。樂國樂國,爰得我直。碩鼠碩鼠,無食我苗!三歲貫女,莫我肯勞。逝將去女,適彼樂郊。樂郊樂郊,誰之永號?”

  《曹劌論戰》壹文中,曹劌問魯莊公以什麽抗擊敵國的進犯,莊公說他給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飽暖。曹劌說不是每壹個人都得到了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不壹定擁護妳。莊公又說,大大小小的案件,雖不能說明察秋毫,但我確實盡己之心以求其實,使獄無冤枉。曹劌立刻答道,這就好了。妳盡到了妳的本份。由此可見,政府的首要職責是,在防止人民彼此傷害的同時,防止政府本身對人民造成傷害。人權狀況嚴重惡化的根源,恰恰是政府自身。

  秦始皇有主權,百姓無人權,百姓生不無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尋找人權的出路。

  晉朝“桃花園”裏有人權,無主權;百姓怡然自得,其樂融融。“桃花園”外殺聲震天,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

  劉少奇貴為國家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主權;可在踐踏人權的時代,主權也保護不了劉少奇的人權。

  孫誌剛到廣州去打工,上街沒帶《暫住證》,就被活活打死了。孫誌剛之死,說明沒有自由遷徒等基本人權,生存權會隨時隨地灰飛煙滅。孫誌剛事件表明隸屬於主權範疇的惡法和惡警對中國公民的人權構成了巨大的威脅。

  主權不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人權是主權的基礎,是主權得以存在的道義基礎和合法性基礎。國家不可以淩駕於人民之上,主權不可淩駕於人權之上。國家不是壹部分人剝奪另壹部分人的邪惡工具;國家不應成為掌權者牟取私利的特權。主權崇拜易走向權力崇拜。在中國,權力意味著財富,權力意味著腐敗,權力崇拜必然走向腐敗、走向邪惡。

  人權是實現發展的前提與條件。人權的歷史表明,在人權越受踐踏的地方發展就越渺茫,沒有自由和人權就就沒有發展。凡是人權制度實行早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發達得早;凡是人權制度實行充分的國家,那個國家的生產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壹個國家進入發達國家的壹個重要條件。

  6.人權與主權的實力對比中,人權處於弱勢地位,主權是處於強勢的地位

    統治階級用其軍隊、警察、監獄等工具來維護國家主權從而保護其統治權利,主權的保護是相對有保障的。而人權,作為個人的權利,卻是弱小的,它總會受到其他的社會主體的侵害,個人的私力救濟所產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當政府權力危害到個人的權利,即主權危害人權時,其兩者實力的對比就好比大象與螞蟻;所以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為達成公平的目的,應該對人權進行傾斜,使人權優先於主權。

  普遍人權的觀念正是對“誰擁有強權,誰就擁有正義的原則”的否定。窮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權。北京國企壹對失業夫婦,妻子快要生產了,因家中壹貧如洗,不敢到收費昂貴的大醫院去。於是,丈夫借來壹輛平板車,拉著妻子去附近的壹所獸醫院找熟人接生。沒想到妻子偏又是難產,只好大醫院去。丈夫咬著牙,蹬著平板車壹路疾馳,妻子在車上痛苦地呻吟。當平板車來到壹個繁華路口時,警察攔住了他們。原來,這條路是國賓道,不許人力車經過。當時並沒有尊貴的國賓的車隊通行,但他依然堅持不放行。孕婦的呻吟和鮮血,警察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丈夫哀哭著向他下跪,這名警察仍然“剛直不阿”。這丈夫只好蹬著平板車繞道前往醫院。等到達醫院時,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搶救的時機,雙雙死亡。晚上,悲痛萬分的丈夫,壹個人在破舊的家裏上吊自盡了”。

  2003年6月4日,三歲小女孩李思怡被鎖在家中,唯壹的親人——母親被警察抓去,而無論母親怎樣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幾十個警察,個個無動於衷,連壹個向親友告知求助的電話都不準她母親打!幾十年來,黨政人員都是這樣視國民如豬狗執行“公務”的。6月21日警方發現3歲小女孩李思怡已經死亡多日。

  如果壹個社會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社會再繁榮又有什麽意義?它怎麽能夠使人熱愛、使人留戀、使人向往?更不要說讓外部的人來尊重這個社會。

  落後國家比先進國家更需要人權。中國吃壹頓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幣,而在美國吃壹頓同樣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幣。中國電信的價格比發達國家高得多。壟斷價格侵犯了財產權——人權。

  7.人權高於主權的國際幹涉

  人權是全人類的,主權不是!人權的基礎是固有的人類尊嚴,而不是對國家有什麽用處。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每壹個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無上的尊嚴、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價值!人的尊嚴是我們共同的精神財富。我們被壹種共同的命運聯系在壹起,我們對其他人的命運不可能無動於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人類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所有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人的尊嚴和基本人權。

  人的尊嚴,其實是不分內外的。無論是誰,只要他淩辱人的尊嚴,殘害人的生命,就是人類共同的敵人。林培瑞[Perry Link]說:“全人類,中國人及非中國人,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和平地幹涉任何政府以各種方式在任何地方試圖對我們人類同胞實行的專政”。

  人權是超國界、超政治的。對壹國人權狀況提出批評絕不是幹涉內政。當希特勒迫害德國境內的猶太人時,別國的人民和政府難道沒有權利譴責嗎?

  人權狀況好的國家,壹旦發現人權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糾正。如美國發現虐待俘虜,立即發動全社會來制止。經過檢舉揭發,類似事情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就少了。這個效果不僅對美國,而且對所有的國家都是壹個警告。

  如果壹個國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國權力者對人民內政的幹涉,最終也無法抵制外來的幹涉。如果是為了捍衛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權利,即使是幹涉內政,也是壹種迫不得已的選擇,有的時候是唯壹的選擇,它是不得已而為之。正義論認為,壹種不正義只有當它是為了避免更大不正義的時候,才能被允許。

  人權高於主權是國際幹涉的理論基礎。聯合國、國際法院等國際組織風起雲湧。國際公約、國際法紛紛出臺。這都體現了國際幹涉的大趨勢。1971年國際法院宣布:人權是超越國界的共同責任,壹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接受國際人權公約所設定的標準的檢驗,也要接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審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就認為“任何壹個國家和政府,都無權躲在國家主權後面侵犯人權。”

  人權的國際保護使人權發展進入了壹個全新的階段。當有充分證據證明獨裁者的主權確實在侵害人權時,國際社會有責任收繳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權還給人民。如發動侵略戰爭、推行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類行為,國際社會就應該對其主權進行限制與臨時剝奪以恢復人權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戰對法西斯德國主權的剝奪和聯合國60年代以後對南非種族政權實行的以軍事、貿易封鎖和禁運的方式限制其主權就是體現人權大於主權的實踐。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國人在歐洲人權法院歡呼雀躍,而英國政府代表卻垂頭喪氣。人權法院判決,英國政府向這8名英國人代表的倫敦希思羅機場周圍居民賠償20億英鎊。原來,在倫敦最大的希思羅機場,每晚11點至次日淩晨6點有16班飛機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機場周圍居民的睡眠受到影響;這些受害者將機場訴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但從地區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贏官司。於是他們來到斯特拉斯堡,將本國政府告了。他們得到了極為滿意的判決。此案是歐洲人權法院眾多案件中的普通壹件。至今,加入歐盟的壹個硬性條件,就是承認人權法院及其判決。比如土耳其,極想加入歐盟,但國內人權狀況不佳,如果加入歐盟,將來可能招致諸多麻煩。所以,加入歐盟的談判多是人權談判。

  普京實行威權統治之前的俄羅斯聯邦完全承認聯合國人權憲章的優先地位,甚至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向歐洲憲法法院起訴俄羅斯聯邦侵犯人權的案件。

  2004年5月19日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就“古辛斯基訴俄羅斯”壹案作出判決,俄羅斯政府賠償古88000歐元的訴訟費用。7名法官認定俄政府違反了《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有關人權的條款,古在“2000年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是目前世界上唯壹壹個至少在內容上規定人權最多的憲法。

  第2條:人和人權是最高的價值,承認、遵守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義務。

  第3條: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決和自由選舉。

  第13條:在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規定為國家的或強制性遵循的意識形態;在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第17條: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不可被剝奪並且每個人生來具有;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第18條: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具有直接的效力。它們決定法律的含義、內容及其適用,決定立法權和執行權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法院保障。

  第24條: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能夠了解直接涉及其權利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29條:保障每個人思想和言論自由;禁止從事煽動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和敵對的宣傳和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性;每個人都不能被強制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信念或被強制放棄自己的觀點和信念。

  第46條:在國內現有的法律保護手段都已用盡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依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向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國際機構控告。

  第62條: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享受同俄羅斯聯邦公民壹樣的權利,履行同俄羅斯聯邦公民壹樣的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近壹、二十年來,世界人權狀況整體上來說是在向好的反向發展,決不是什麽強調主權的結果,而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用人權幹預主權的結果。正是人權標準的高懸,世界上所有的獨裁者不得不有所節制。就連世界上最兇殘的獨裁魔鬼,也不得不有所收斂。

  當今世界,人權高於主權,已經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家長毆打孩子,國家無視人權,過去別國或別人不能管,自1945年以來別國或別人必須去管。有毆打孩子習慣的家長、損害國民人權的國家,他們唯壹的選擇就是接受別人的忠告或制裁。他國或別人的提醒或幹預,是壹個國家或家庭走向文明大家庭的必須。

  自有了人權國際公約之後,人權變成了國際上關心的大事情。對於百姓而言,外國指責本國政府不尊重人權,是可促進本國人權狀況改進的。聯合國的人權組織每年都要對各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價,並發布評價結果。每到此時,侵犯人權的政府就特緊張,生怕被聯合國定為侵犯人權的國家。各國人民應充分利用聯合國的人權講壇,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真正重視人權的政府,應歡迎別人指出自己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之處,認真改進自己的人權狀況;而不是反唇相譏,拿人權作外交鬥爭的題目。美國國務院提出中國的人權問題,中國政府就大罵人家“反華”並指責美國的人權也不行。

  中國政府把別的國家對中國的人權狀況“說三道四”叫做“幹涉內政”。這是把國內的規矩搬用到國際上了。在國內,中共“說壹不二”,不許老百姓“說三道四”;難道中共還有資格剝奪國際社會的發言權嗎?不是西方人要把他們的人權觀強加給我們中國人,而是壹小批中國人要把他們的人權觀念強加給廣大的中國人民,而且是用槍作為強加的手段。

  真正的主權把保護人權放在首位。所以,叫囂著主權有多麽重要的政府多半是主權不怎麽合法、合格的,抑或犯了錯要借主權的招牌來掩過飾非的!絕對的主權觀念意味著國際社會處於壹種野蠻的“叢林狀態”,絕對的主權會走向極權主義,會逃避人民的監督與控制;而“人權至上”原則將把我們引向壹個民主自由、正義博愛的文明世界。

  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是關於自我發展、最貼近人的本性的倫理學;是壹套如何使人類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整個社會制度更貼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違反人性的社會政治哲學。

  個人主義在本質上是關於自由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關於個人自由的主義,是思想上的個人主義,浪漫主義是感情上的個人主義,多元化是社會領域的個人主義,放任主義是經濟領域的個人主義,民主則是政治上的個人主義。

  1.近代個人主義的起源

  新教思想導致了個人主義。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約瑟夫.梅斯特爾曾指出,路德的新教理論將個人主義這個魔鬼從牢籠中釋放出來。馬丁.路德藐視羅馬教會的革命含義遠遠超出了他本人的想象,潘多拉的盒子打開後再也關不上了。

  宗教改革之前,普通人不能夠擁有聖經,也無權解釋聖經,宗教改革以後,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聖經,都可以直接與神溝通。歐洲社會的大幅度進步就是從更多的人認識聖經真諦開始的。對《聖經》的不同理解先是導致了持續頻繁的宗教戰爭,最後終於迎來了和解和容忍。“分裂”走完其自然的過程直到最後壹個不可分割的單位:個人,教會被帶到每個信徒的心裏,組織化的宗教被個人化了。

  美國新英格蘭個人主義的傳統來自清教。清教移民追隨馬丁·路德關於“教徒個人的共同教會”的原則,組成了自願的公理制禮拜會,他們上面並沒有更高的教會來幹涉其自主權。這壹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的生存靈活性,同時也掌握了更多的監督領導的權力。雖然這些個人主義的特征還遠遠不是個人主義本身,雖然清教徒並非民主派。他們的制度是政教合壹的,但清教對權威的不信任和重視個人的觀念卻是個人主義產生的溫床。由於他們尊重個人良知,他們允許壹定程度的宗教爭論,當時持異議者的主流正是要求更多的個人自由。

  韋伯指出:傳統的基督教雖然有超越價值,有利於普遍主義的形成,但由於個人必須通過教會組織與上帝溝通,個人的意誌不具有獨立地位,不可能形成個人主義。新教摒棄牧師的權力和權威,代之以“每個信仰者都是牧師”的口號,新教將上帝的力量置於個人心中,作為他內在的權威——他對上帝的信仰和理解。與上帝的溝通實際上是壹種個人的自省與慎獨,上帝成了任何個人意誌與觀念的認可者。借助這位個人化的上帝,個人已經武裝好對付外在世界,個人憑著天賦人權獲得了自身的重要性。個人通過《聖經》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聯系給予了個人關於自己權利和責任的強烈意識,由此演變為靈魂的自決權和個人的神聖性。這樣,個人意誌就具有了獨立性與神聖性,個人主義就有了哲學和宗教的基礎;從而使個人主義發展為愛的個人主義,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運動作了精神準備。

  2.個人概念

  19世紀初法國自由主義者貢斯當相信:個人獨立是現代人的第壹需要,個人自由是“惟壹真實的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

  美國學者愛默生解釋個人概念的四個層面:

  1)個人的神聖性。神聖的個人是不允許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員。“我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和權力去維護他們的敏感(或面子)。”

  2)個人的特殊性即個性。個性是壹個人的價值所在。無論如何,他都不應該犧牲自己的特性去迎合社會。“誰要做個人,必須做壹個不迎合者。”愛默生說:“每壹個新思想抵得上世界上所有的飯囊……壹個人對世界比整個中國和日本王國加在壹起還有用。”

  3)個人的無限潛力。愛默生把個人視為社會和歷史的中心,他說:“世界不算什麽,人才是壹切;妳自身中有壹切自然的法則……妳應該知道壹切,妳要敢於面對壹切。”

  4)個人的自足和個人的自治權利。

  3.個人主義的主要原則

  個人主義是壹種有關人性的理論及對某種政治、經濟、社會和宗教體制的壹種態度或信念。這種信念或價值體系突出三個內涵:

  1)以人為中心的並且由人來體驗所有的價值觀。胡適認為“真的個人主義就是個性主義,他的特性有兩種:獨立思想,不把別人的耳朵當耳朵,不把別人的眼睛當眼睛,不把別人的腦力當自己的腦力。個人對於自己思想信仰要負完全責任,不怕權威,不怕監禁殺身,只認得真理,不認得個人的利害”。

  2)個人是目的,具有最高的價值,社會是實現個人目的的手段。在這個世界上,個人只是自己的主人,誰也沒有資格做他人的主人。任何壹個人都不是另壹個人的工具。康德說:“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只當作工具”。任何人都不能被當作其他人謀福利的手段。每個人的義務首先是對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負責,既不為他人犧牲自己,也不要他人為自己犧牲。每個人必須靠自己來謀生、來贏得幸福。個人主義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覺地把別人的自由當作自己自由的邊界,自覺地捍衛他人自由,堅定地反對任何人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人是目的”這壹命題,確認了人的終極價值,最集中地表達了個人主義的信仰。

  3)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個人主義不反對、甚至鼓勵人們自願地去幫助他人,鼓勵慷慨、仁慈、友愛,但堅決反對政府憑借手中的權力迫使壹些人為另壹些人作犧牲。任何慈善的行動只能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之上。不得借口社會集體的利益侵犯個人的利益,以少數人利益的喪失換取多數人的利益是非正義的。個體的利益的不可侵犯是尊重人權的標準。

  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認為:“由基督教與古典哲學提供基本原則的個人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壹次得到充分的發展,此後逐漸成長和發展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這種個人主義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個人當作人來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承認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無上的。縱然這個範圍可能被限制得很狹隘;也就是相信人應該發展自己的天賦和愛好”。哈耶克突出個人主義的兩個基本點:壹是“人”即“個人”,人的自由即是個人的自由,人權即個人權利,強調個人自由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絕對性;二是個人自由的“消極性”,即“在他自己的範圍內”,或者說在不侵犯他人或不受他人侵犯前提下的至上性。個人主義特別強調人的尊嚴,強調單個的人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和尊嚴。個人主義最看重個人權利,認為其它所有權利都建立在個人權利之上,是個人權利的集合或表現,從個人權利的部分轉讓派生出公權力、法、責任等規範。

  4.集體主義的意識形態和個人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不能共存的個人主人認為:個體是集體的基礎;集體是基於個人利益的需要而設的,社會、民族、國家都從屬於個人;每個人是壹個小宇宙,代表了整個人類,也是社會進步的終極目的。

  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斷是非好壞,他只需要聽從良心的召喚,不需服從別人的意誌。自我作主,是人權的基點。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國家主權的幹涉。要人權就壹定要把權力排除於妳的個人生活的外面去。否則“自我作主”就是空話。

  解決專制和腐敗的根本途徑,是高揚“人權高於主權”的旗幟進行抗爭。個人主義是強大的民主力量,是對抗專制的最佳方式。愛默生說:“民主的根子與種子就是‘捍衛妳自己’這個學說”。否定個人私利只會有助於壹小撮人的私利膨脹,每個人自我意識的發展都是對獨裁者自大狂的糾正,個人從獨裁者那裏贏回的每壹個權利都削弱了獨裁者對權利的壟斷。因此,壹切獨裁者都反對個人主義,他們從不喜歡老百姓把自己看成像他們壹樣的人。

  青年毛澤東對個人主義的推崇達到了非常熱烈的程度。他表揚西方文化把個人而不是群體作為社會的基礎,個人在國家中獲得了極大的重要性。他批評中國文化強調宗法和等級,他說:“幾百萬的中國人像奴隸那樣活了幾千年,只有壹個不是奴隸的‘皇帝”。

  毛以愛默生式的熱情宣稱:“可以這樣說,個人的價值超過宇宙的價值。”他否定所謂的毫不利己的利他主義,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虛偽的。

  胡適認為人的個性不是外部環境能強加給個人的,“企圖用強迫手段來形成個性無異是把它扼殺在遙籃裏。個性不是從外部塑造而是從內部成長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創造個性,而是為個性提供最合適的成長條件”。胡適認為,每個人的素質決定著國家的前途。

  胡適的自由主義是反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他說:“現在有人對妳們說,‘犧牲妳們個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妳們說:‘爭妳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妳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壹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

  胡適號召個人要真實的為我,鑄成自由獨立的人格,這從根底上破壞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奴役理論。人在形成自由獨立的人格後,自然敢於說老實話,敢於攻擊國家的腐敗。

  民主的起點是個人。民主是為了每壹個人的自由、獨立、人權。這樣,才能夠保障每壹個人的尊嚴和人格,人才能過人的生活;這樣,每壹個人才能保證自行選擇其生活方式和自主處理其個人財富。民主是為保障個人權益而建立的壹套政治競爭機制。

  集體主義認為:集體的權利是本,個人的權利是末;集體高於壹切;個人不過是實現理想社會的壹種手段,在社會目標面前,個人在社會的面前是卑微的,不值得尊重的;為了社會整體目的的實現,常常需要壹些人做出犧牲。唯有集體知道是非善惡,集體須給人民灌輸 “真理”。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因此,集體主義也就必然演變成專制主義。

  專制的起點是集體。專制社會裏的獨裁者為維護獨裁統治,最毒辣、最陰險、最狡猾的手法就是把國家主義灌輸給國人,並以國家利益為借口剝奪每個人的自由,摧殘人的個性,從而剪除異己。他們的國家利益,就是他們依靠專制手段欺壓人民所獲取的既得利益。

  按亞洲價值觀:國家高於個人,國家的價值高於個人價值,等級高於選擇,義務高於權利,服從高於自主。個人的權利和尊嚴不重要,個人須服從國家即服從統治者的需要、服從他們轉移社會矛盾以維持自己統治的需要,針對個人的反人道行徑也談不上什麽罪行。

  主權高於人權論,實乃國家主義之翻版。主權高於人權,實質是黨權高於人權。主權不在民,就不能保護人權,反而容易成為特權階級壓制人權、侵犯人權、取消人權的理由。譬如中共認為人權受制於統治階級的利益;受其教化的子民也認為:人權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國家賦予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當然無權享有。這不僅與全球化的趨勢相悖,而且不利於公民保護自己的權利,因為國家賦予的權利國家可以悄悄地收回。

  有人說:政府通過憲法賦予公民權利。這種說法非常荒唐。因為憲法是公民制定的,公民無法賦予自己權利。就像張三無法賦予自己壹百塊錢壹樣。張三如果有這壹百塊錢,那自己給自己壹遍沒有任何意義;張三如果沒有這壹百塊錢,那賦予就無從談起。同理,公民也無法通過憲法賦予自己權利。如果公民本來就有權利,沒有必要通過憲法再賦予自己壹遍;如果說公民本來就沒有權利,寫憲法也寫不出權利來。那憲法中列舉的公民權利是怎麽來的呢?很簡單,這些權利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憲法寫進它們是對它們的保障,而不是賦予。

  為什麽憲法賦予權利的說法廣泛流行呢?這是壹個陰謀。它想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妳要感恩戴德,擁護我的統治;這些權利是我賦予妳的,所以我可以隨時收回,也可以想給妳哪些就給妳哪些。比如罷工和遷徒的權利就沒給。

  人們應明白,所有這些權利包括遷徒和罷工的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什麽人恩賜的。人們組成國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些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被莫明其妙地剝奪。中國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的自由,中國具體的法規又取消了上述自由;中國人把自己的天賦人權不明不白地讓渡給政府,當自己遭遇政府和“家長”的蹂躪時,才想到自己的權利,於是又壹級壹級上訪來爭取本屬於自己的權利,最後上訪者又遭到了迫害。

  5.個人與國家的關系

  個人主人認為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國家是個人的集合。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如下:

  1)先有人,後有國家。有人說“沒有國哪有家”,這是顛倒是非!應當是:沒有人就沒有家,沒有家就沒有國。把國家比母親是不恰當的。人類的產生比國家出現得早,國家壹直是靠人民的稅收生存的。哪有母親壹直靠孩子養活和保護的?正確的比喻應是:國家是人民的孩子。我們都愛自己自己的孩子,但不能溺愛,如果他有什麽地方不好,壹定要指出來,讓他改正,這才有利於他的健康成長。

  個人權利是原始的、優先的、自然的,國家權力是後發的、派生的、約定的。政府的成立以公民的自願同意為前提,國家只能作用於個人權利之外的活動空間。

  美國在制定憲法時,曾發生過是否應將《權利法案》納入憲法的爭論。反對者認為,如將個人權利在憲法中列舉出來,會被理解為其余者均為政府權力;支持者認為,政府的權力有可能侵犯個人權利,因此需要將個人的壹些權利列舉出來,規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終雙方妥協:美國憲法修正案在列舉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權後,第九條明文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權利”表明,人權是固有的,不是憲法賦予的。它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由憲法來保護。

  2) 個人是目的,社會、國家是工具是手段、個人的權利是本,集體、國家權力是末;個人權利限定了國家權力的界限,在個人權利的範圍內,國家權力是無效的。

  尊重公民的權利是國家的天然義務。政府應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不得危及個人的自然權利。任何侵犯個人權利的國家行為都是不義的。對個人的權利是保護、還是侵犯,是衡量國家及其行為正當與否的最高道德標準,同時也對國家及其行為構成道德約束。

  美國第35任總統肯尼迪曾說:“不要問妳的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而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些什麽”。這是壹句愛國主義的經典名言。

  弗裏德曼認為這句話顛倒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因為國家是手段,個人是目的。個人的價值永遠在國家之上,國家是為個人服務,而不是個人被國家所驅使。

  肯尼迪的名言應更改為:“不要問妳能為妳的國家做什麽,而要問國家能為妳做些什麽”。這或許使國家的尊嚴蕩然無存,但它真正理順了國家和公民的關系,將被顛倒了的常識重新顛倒過來。國家不再神聖,人民才是主人,國家才可愛起來。

  日本把國家工作人員稱作“役員”,形象地說明了國家的實質。日、美等國家的公務員包括警察對前去找他們辦事的中國人點頭哈腰、服務快速而又周到。在那裏,妳不僅找到了做主人的感覺,還真正感受到了什麽是人民的“公仆”。而在中國國內,若找政府公務員辦事的話,那些“公仆”會把妳當成顧客,妳還得用紅包從他們的手中購回原本屬於妳自己的權利。此時,妳會感到什麽叫權力的異化,什麽叫主仆顛倒。

  壹位去日本旅遊過的中國人說:去澳門,中國拱北的警察驗證後是把證件扔出窗口;從大阪入境、東京離境,日本警察是帶著微笑拿著護照手遞手交還給我。中國的警車會為領導或富人亮警燈開路;日本的警察為壹幫十多人組成反首相小泉的示威隊伍開路。日本的廁所都非常幹凈,且免費提供如廁用紙;日本的旅遊車經過六天幾百公裏的行程都是幹凈如新,師傅說他壹般兩個星期才洗壹次車;日本的國家公園(或神舍)都是免費開放的。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就宣稱:“我們合眾國是人民的產物”,這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國家至上的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不是宣布“壹切權力屬於國家”。總之,“國家利益高於壹切”從法理意義上說,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美國,都應該被判極刑。

  3)個人權利取最大值,國家權力取最小值,國家權力是單個人走到壹起過共同的社會生活所必須的權力,是組成群體的個人的權利相互加減乘除之後的剩余權力。人類是永恒的,國家是暫時的。國家或社會都不如組成它的個人重要,個人價值高於社會價值。

  諾齊克斷言:“如果要防止國家成為壹部分人中飽的私囊,卻采取強化國家、擴大其功能範圍的做法,只能給腐敗造成更多的機會。”他說:“在國家與個人之間,個人的權利居於更優先、更根本的地位。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決定國家的性質和職能,而不是國家的需要決定著公民自由度的大小。既然國家是由平等的個人構成的,國家在所有的個人之間就必須保持中立,不能為了壹部分人的利益去強行剝奪另壹部分人,那怕其動機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轉移只能基於自願的原則,否則最善意的動機將導致最卑鄙的惡行。”

  韋伯說:“國家本身不具有內在的價值,它只是實現其它價值的壹個純粹的技術性工具”。

  可壹些中國的知識者把國家視為終極價值,國家成了他們心中的“上帝”。中國的士大夫有壹種“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使命感,把救國救民視為己任,從這種使命感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知識分子對壹般民眾的優越感和傲慢感,陷入了驕傲的罪性中。

  當主耶穌基督受彼拉多審判的時候,他莊嚴宣告了“我的國不在地上”。上帝的國不同於人間的國,它沒有民族與國家的邊界。如果愛國高於愛靈魂、高於愛神,就不符合聖經了。不能國家高於上帝、組織高於個人、政權高於靈魂。沒有真善美的神的光照,愛國只能是轉移視線的工具、爭權奪利的外衣、某些人英雄夢的輿論支持!

  在美國,愛國主義教育是通過“愛”來號召的--愛上帝賜予美國的人民這樣壹塊土地、這樣壹個國家、這樣壹個社會,通過對“愛”的號召以釋放人民保衛美國、團結奮鬥和抵抗攻擊的“愛”的力量。這是美國式的愛國主義教育。

  人權教育

  中國文化的核心是人神(假神)崇拜,崇拜的是具體的人——祖宗,崇拜的方式是盡孝道;儒家移孝作忠,崇拜的對象是君王——天子。在子女的心中,祖宗就是神;在臣民的心中,皇帝就是神。由於中國文化沒有進化到抽象的獨壹真神的崇拜,因此中國人無法產生普遍的抽象的人權正義觀。所以,進行人權教育尤為必要。

  1.尊嚴教育

  人權教育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就是幫助我們了解“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采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壹個美好的社會。

  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可見,“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美國人的舉止行為,在自己的家和在公共場所有明確的界限。關起門來盡可以自由自在為所欲為。在公共場合首先要想到有沒有妨礙他人,包括降低自己說話的音量。這表現出對他人的尊重和本身的教養,用發怒罵人來維護自己的尊嚴肯定事與願違。

  壹個住過美國的網友說:“我在公車上踩了別人,對方主動給我道歉。開始我很迷惑,人家是不是在說反話呀?後來處的美國朋友多了,才明白人家是真心道歉。因為美國人認為公共場所(包括在公車裏)應該大家平等分享的。如果不是他占了那個位置,我也不會踩在他的腳上。所以他們被我踩了,還心平氣和地說對不起。”

  2.剝奪尊嚴的狀況

  在21世紀,等級觀念早已落伍了。尊嚴和等級特權地位是對立的。有等級觀念的人不但自己心甘情願地給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還要求地位低的人給他下跪。那種仆人對主人的服從,愚民對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嗎?  壹些花錢買媳婦的農民對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們為什麽這麽理直氣壯?這麽蠻橫?就是因為他們自以為花了錢,媳婦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買壹個人的生存權,就有權力將女人用鐵鏈子栓在屋裏,剝奪壹個正常人的自由。 作為壹起強奸案的兩個角色,受害人何某生下了壹個女嬰,而犯了強奸罪的樊某被判刑3年。如今,何某遇到了難題,她被通知,要想給孩子上戶口,必須繳納罰款,原因是她年紀未到就生了孩子。計生部門逼要罰款 ,14歲少女無奈要與強奸犯結婚。 湖南郴州壹農民因超生,兄弟倆的房子被政府壹塊給炸了。農村計劃生育標語:“該紮不紮,房倒屋塌;該流不流,鋸樹牽牛;上吊給繩,喝藥給瓶;寧肯家破,不要國亡”。 “寧增十座墳,不增壹個人”。武漢市黃陂區蔡店鄉壹位婦女超生第三胎臨盆之前,計劃生育服務站人員強令她墮胎。在引產手術之前,嬰兒已經順利產出。該健康嬰兒被活活扔入大糞池,未死。後有壹位老婆婆經過,見嬰兒掙紮在糞水中,將其救起,洗凈以後欲將其抱養,不幸又遇該計生員。計生員將嬰兒從老婆婆懷裏奪走,在眾目暌暌之下,將那九死壹生的嬰兒摔打腳踩,並活活掐死在水田中。魯迅故鄉浙江省紹興市的壹個縣城,壹名剛出生的嬰兒因母親無準生證而被有關人員將剪刀刺入嬰兒腦部而活生生的殺死。 屠嬰者是在充滿仇恨的心理狀態下進行屠殺的。就是在弱肉強食的動物世界,也沒有為了生存得好些而殘殺自己族內幼獸的。唯獨部份中國人為了某壹目的,熱中於屠殺自己同類的幼嬰。這些殺嬰者竟是自稱是先進文化的代表,13億中國人就生活在野蠻殺嬰文化中。 計生幹部完不成任務,壹律扣50%的工資。那些黨的計生員的官位、權益,是建立在屠殺嬰兒、制造悲劇的基礎上的。行這種政策就是暴政。 壹胎化政策導致我國出生嬰兒性別比直逼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嬰對應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嬰),而正常值是103-107。照此趨勢,到2020年,全國有4千萬男子無女可娶。將大大引發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根據國家權威機構統計,1993年以來中國社會性侵犯、性暴力等案件,每年呈68%的增長速度遞增。 新華網2004年9月23日報道:在協和醫院的衛生間內發現了出售腎、肝、脾等人體器官的小廣告。記者來到協和醫院,在醫院門診大樓所有男女廁所中都能看到出售器官的手機號碼,有賣腎的、賣肝的、賣脾的、賣骨髓的,其中賣腎的最多。記者查訪了京城12家醫院,發現共有120多個廁所單間內寫有出售人體器官的廣告,售賣器官者達160余人。 某高幹患有嚴重的眼病,想做器官移植手術,換壹雙年青健康的好眼。於是,公安局就把壹個打成“反革命”的小夥子處以死刑。最殘酷的是,為了確保被移植的眼睛鮮活,執刑者和醫生壹道,竟先動手挖出小夥子的雙眼,然後再把“犯人”槍斃。 歐洲議會對中國政府摘取死囚器官壹事深感震驚,強烈譴責:“這是壹種犯罪行為,明顯地違反了國際上關於尊重和保護犯人尊嚴和身體不受侵犯的規定。”紐約長老教會醫院醫師肯尼思.普瑞格說:“中國當前的器官移植系統違反了最基本的倫理標準......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組織應該開除中國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這種情形改正過來為止。”  2000 年,山西太原人於勇剛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行刑前,死者母親張金仙每天打電話到法院查詢得知其兒子9月28日會被處決。她預感法院和醫院會像以往那樣,將死囚的器官摘取賣給醫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給太原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長打電話,懇求他不要動她兒子的器官。審判長說“這次壹個也沒有”。但執刑當天,家人不準見死囚最後壹面,也無法收屍。刑場設在焚化場內,停在焚化場帶“刑”字的面包車,隨後就出現在醫院裏了。當天處死的三人,其器官據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 張金仙說:封建社會罪犯被砍頭,官府還讓親人活祭,灑酒送行。美國“沒有人權的國家”執行死刑還允許家屬在場領回屍體,而“有法制”“有人權”的中國,竟連最基本的人道都沒有。不單如此,她兒子還被挖腎扒皮,這比日本的731試驗部隊搞人體試驗更惡劣。 中國的法院宣布處死犯人,事前並沒確定具體的日期,大都是當天宣布馬上執行。這樣壹來,死囚若在外地犯了案,在外地處決,其家屬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執刑的日期,更不可能馬上趕去收屍。法院就可以堂堂正正地以“無人收斂”的理由,把屍體賣給醫院,醫院再把它賣給病人。中國演員傅彪大約花費30萬元移植的完整肝臟來自壹名山東死囚。 楊君醫師揭露了壹個犯人被拉到醫院中處決的案例:“公檢法人員先正式對犯人進行驗名正身,然後把他帶到後院的車庫,臨時改作摘取器官的手術室…在周圍約十來人環繞之下,他被領到門口,他面孔朝下,躺在地上,壹名法警在他腦後劃有壹個黑點的地方扣動扳機。槍決後,醫師立即給屍體打註射,來維持他心臟的功能。他被擡到臨時手術房…法院和醫院領導在壹個房間觀賞閉路電視,看他的心臟被移植到壹個病人的胸腔內。同樣的壹幕,五天後又重演壹次,另壹個死囚的心臟以同樣的方式被移植到壹名病人體內。  把醫院當刑場,犯人壹槍斃命後,就立即掏心挖肺,這種野蠻,藐視醫德的作法,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國唯獨的壹家。 2001年6月,壹名天津武警醫院的燒傷科專家王國齊在美國國會作證,他說自己不下百次被派到刑場上去搬運屍體,並進行剝皮(天津建了壹所皮庫)和摘除眼角膜的工作。 王國齊大夫表述了他的親身體驗:我們車輛離執行地點的距離只有不足八米,當屍體擡進救護車內時,車內人員連忙用剪子去除衣服,在腹部作十字形大切口,迅速取下了囚犯的二只腎臟,並浸泡於生理鹽水的透析液內,當時我在車下,聽到車內說,取下腎臟的時候死囚犯還有心臟跳動及呼吸。 牡丹江市心血管醫院的楊君大夫說:手術前後醫院都以宴會來款待法院人士,並交給他們“紅包”。楊大夫說,他有壹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跟壹個同事同車,交談之下才知道她是去送三萬元給法院,作為取得壹具屍體的報酬,因為該院要為病人作心肺移植的手術。 德國《明鏡周刊》報導說,早在十多年前,哈根斯就和中國進行屍體和器官的交易,哈根斯的塑化人體標本不僅在世界各地展覽,還收到很多來自大學和醫科研究所的訂貨,可謂名利雙收。 據2004年1月9日的民生報報道:臺灣每月都有“換腎團”出發到大陸,100萬左右的臺幣可以包住包吃包換腎。大陸各醫院部門主任親自迎送,有如拜財神爺壹樣。但那些死囚,很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屍體會被肢解瓜分,其親屬更沒有壹分壹毫的撫恤金。 加拿大環球郵報消息指出,在溫哥華壹名從事腎臟移植國際貿易的商人生意興隆,安排了不少加拿大腎臟病患到中國上海接受手術。報道說,上海已經成為移植用人體腎臟的主要提供地。據韓國器官移植協會的統計,在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的韓國病人從1999年的兩例,增加到2003年的73例,而今年到8月底為止,已經有124例。 馬家爵被秘密處死,犯人被處決的消息,連家屬都不知道。其家人還是因新聞記者跟蹤訪問,才從記者的口中得知馬家爵已被處死的消息。死者生前的行為再惡,他及他家屬有權在刑前話別,有權對身後事做決定。“人性化”的執刑方式與馬家爵無緣,大家很有理由懷疑──馬家爵的屍體被公檢法及醫院肢解了,他的兩個腎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膚,已被移植到壹些患者身上了。如果這些器官捐贈是出於自願的,那造福別人,是好事壹樁。如果公檢法醫不問自取,這種不人道的做法,則比馬家爵殺人的罪孽更深,影響面更廣。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們的愚昧。為什麽愚昧?原因並不是貧窮,而是對人權的宣傳教育太少,沒有從小學起就普及人權的基本知識。看看我們的小學生課本,愛國之類的文章、空談高尚的文章壹大堆,實實在在的人權知識很少。很多人上完學後腦袋還是空的,真正的道理還是不懂。當前社會大量出現愚昧事件,實在是對我們的教育內容壹大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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