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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經濟制度轉型中的中央、地方和分散決策的關系
田國強
一. 引言
二. 關於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問題
三. 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比重減弱的問題
四. 關於中央政府權力的減弱及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五. 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
六. 結束語
【作者簡歷】 田國強,美國德州農工大學(A&M)經濟系正教授;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博士。
一. 引言
從1979年開始的以經濟自由(松綁)和分散決策(分權)為先導的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這十五年來的經濟改革給中國帶來了高速度的經濟增長和人們生活水準的大幅度提高。經濟制度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總產值(GNP)的比重迅速下降,從78年國有經濟占GNP的78%下降到93年只占GNP的44%,已基本從一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中央指令性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一個非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體制。同時,在這十幾年的改革中,中央政府的權力、職能和作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主要表現在中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及作用越來越小,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對地方的控制能力減弱。與此相反,地方在各方面的作用和勢力卻越來越大。這種變化導致了中央與地方包括權、利在內的各種矛盾,使得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日趨緊張。於是便有一些人對此種狀況表示擔憂,他們認為這種經濟政治權力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的改革已嚴重削弱了國家的能力,中央已成為一個“弱政府”,國家能力的下降將成為未來發展的重要隱患,在鄧小平後可能會出現“分裂割據”的自治局面(見王紹光、胡鞍鋼,1993)。他們認為導致這些問題的根源是由於實行了“松綁和放權”的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針。從而對經濟自由和決策分散的改革方式持懷疑或否定的態度,並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應是提高國家財政稅收的比重,加強中央政府的控制和重新集權。但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經驗來看,這些辦法似乎是行不通的,這將有害於經濟的長期增長。改革前的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的實踐和89─91年企圖加強控制和重新集權的措施都說明了此點。那麽如何評估這十五的改革方式,看待中央財政比重和權力的下降,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緊張關系,以及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呢?在本文中我們將回答這些問題,並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
以下,在第二節中,我們討論如何看待和評估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改革方式以及是否應加強中央的控制和重新集權等問題。我們將給出為什麽要實行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改革的理由,討論集權的種種弊病,並分析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是一個經濟體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在第三節中,我們討論國家能力及財政比重下降問題。我們將從理論上和通過對實際經濟資料的考查來分析較低的財政比重對一個早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長期增長也許是必要的。在第四節中,我們分析造成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第五節討論和界定中央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各項作用,闡明哪些是政府應該做的,哪些是政府不應該做的。第六節是結束語。
二. 關於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問題
由於93年以來的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以及國營企業虧損日益嚴重,導致了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大大增加,顯得國家財政能力不足。於是以王紹光和胡鞍鋼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這是由於分權的改革帶來的後果,從而對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持否定態度。王紹光、胡鞍鋼在他們的國情報告的觀點提要中談到當前中國經濟改革狀況時寫到:“...,經濟決策權極度分散,中央政府控制各級政府的能力極其有限,而地方政府已經形成獨立於中央的利益主體,財力過份膨脹,權力過大,經濟幹預過多。....經濟政治權力的分散化以及多元化,嚴重削弱了國家能力。國家能力迅速下降,反過來又加速了中國經濟與政治的多元化,成為未來發展的隱患。”同時他們還把改革以來出現的投資急劇膨脹,消費需求膨脹,經濟周期波動,連年的財政赤字及中央宏觀能力的下降歸咎於是由於國家汲取財政能力的下降導致的。即,他們認為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由於國家的財政能力及權力下降造成的,而國家的財政能力及權力的下降又是由於“松綁”、“分權”的改革方式造成的。為了說明集權和高比重財政政策的好處,作為例子,他們把五十年代一五時期經濟高速增長歸咎於是由於實行了集權和高比重財政政策的結果。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能力主要是由國家財政比重大小來決定的。筆者認為所有這些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由於他們的看法牽涉到改革的基本方式問題,筆者覺得首先有必要搞清楚為什麽要實行“松綁”、“分權”的改革方式。為此,筆者想先簡單地討論一下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①
經濟上的四項基本原則
對經濟機制轉換的要求並不完全是基於標準微觀經濟理論中的兩個福利經濟學基本定理──主張實行市場機制的主要理論基礎。② 而是基於實踐中指令性計劃經濟所帶來的令人難以接受的低效率,③ 沒有一個以計劃為主的國家的經濟是繁榮的。那麽是什麽導致了這種低效率和落後的呢?最根本的原因是什麽呢?答案是產生這種低效率和落後的根本原因是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予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所謂的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即中國所說的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都沒有滿足。然而對指令性經濟下無法解決的許多問題,市場機制卻能較好地解決。其根本原因就是市場機制以這四個先決條件作為基礎。市場經濟機制就是以承認人的“自利性”作為出發點,建立在自願交換和自願合作基礎上的自由選擇和分散化決策是市場經濟機制的基本前提,能否提供正確激勵是檢驗一個經濟機制成功與否的基本標準。這四個條件事實上是任何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項基本原則。
承認人的自利性是承認個人決策行為的基本權力。在市場經濟學中,在論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最優資源配置時,④ 一個最基本的行為權力假設是:每個人都是自利的(或說理性的),每個人、每個企業都會在給定的法規、政策條令、預算約束、生產技術條件和價格等約束條件下爭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承認人的自利性,是解決人類社會問題的一種現實的、負責的態度。相反,如果把利他性當作前提來解決社會經濟問題例如生產的組織問題,象改革前那樣否認人的自利性,認為人們都是大公無私,只要強調為國家、為集體就能夠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其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即使有效,它也只是暫時的,不能用來解決社會和經濟的長期協調問題。每一個普通的、正常的、有理性的個人都是從自身的角度出發,來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每個人的視野畢竟有限,他們不可能也不願意長期無條件地犧牲個人利益,也不可能預料自己行為的長期結果。“自利”是經濟發展、社會前進的動力。中國農村“生產承包制”就是承認了農民的個人利益,即人的自利性後才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包產以前,他們之所以沒有積極性,是因為怕別人分享自己的勞動成果或想自己不勞動也能分享別人的勞動成果。分田到戶後,農民認識到是為自己勞動,所以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大大地提高了。
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是個人的基本選擇權力。讓每個人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即人們所說的“松綁”。建立在自願合作、自願交換基礎上的經濟上的自由選擇在分散化決策的市場機制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是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先決條件,也是保證競爭市場經濟機制導致資源最優配置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在過去十多年時間中,中國經濟改革者做了許多事,但最重要的是:放寬政策,即給生產者和消費者較多的選擇自由。其結果使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可以看出,哪里政策寬松,哪里人們經濟選擇自由度大,哪里的經濟就得到發展。農村改革的成功是如此,沿海經濟發展迅速也是如此。例如,盡管中央政府未曾給予沿海地區財政上什麽大的優惠,但寬松的經濟政策和領導人的思想解放使得人們有了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沿海地區的經濟因此得到迅速發展。
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第三個基本原則是分散化決策:由當事人(企業部門或個人)作出生產消費決策而不是由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決策,即人們所說的“放權”或“分權”。由於這個問題和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密切相關,筆者想較詳細地討論一下。從決策的方式來看,無論做什麽事,都有兩種決策方式:一種是集中化決策,由組織主管作出決策。另一種是分散化決策,由下面的部門或個人作出大部份決策。不難看出,指令性經濟機制主要是用集中化決策方式,而市場機制主要是用分散化決策方式。我想大多數人對集中化決策的利弊都有一個比較清楚認識。在作重大改變的決策時,集中化決策比分散化決策來得迅速。不過這種重大改變可能帶來很大成功,也可能帶來重大失誤。例如,在八十年代初,由於中共領導人的搞經濟建設的正確決策,使中國走上了經濟改革、對外開放之路,從而經濟得到高速發展。另外,由於毛澤東的搞文化大革命的錯誤決策,使中國有了十年動亂,經濟幾乎走向崩潰的邊緣。但更嚴重的是集中化決策在收集信息、鑒別信息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問題。高層決策者沒有、也不可能掌握下面部門和個人的所有信息,從而在指導社會經濟活動時會遇到很大的問題。如果決策者能夠掌握全部有關信息能的話,直接控制或強制命令的集中化決策(比如象計劃經濟)就不會有問題。正是由於信息不可能完全被上級部門掌握,就有作出錯誤決策的風險,產生無窮無盡的問題,所以人們才希望分散化決策。用激勵機制或規則這種間接控制的分散化決策方式往往會比直接要求或命令來得更有效,它們能促使(激發)人們做決策者想做的事,或實現決策者想達到的目標。大多非經濟學家往往沒有充份認識到這種直接控制的局限性和間接控制激勵機制的威力。分散化決策方式同時也大大地降低了所要求的信息和信息傳遞的成本,所以更有效地利用了各種信息。
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第四個基本原則是引進激勵機制。由於信息不可能完全被上級部門掌握,直接或命令控制不是一個有效方法。一個經濟制度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如何調動人們積極性的問題,即如何通過某種制度或規則的安排來誘導(促使)人們努力工作。激勵機制能夠把人們的自利和互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一個人做的每一件事都涉及到利益與代價(收益與成本)。這種利益和代價可以是有形的或無形的。只要利益和代價不相等,就存在著激勵問題。既然個人、社會和經濟組織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激勵問題在每一個社會經濟單位中都會出現。由於每個人從所要做的事中獲得利益與付出代價,在自利的動機下,他將作出合理的激勵:利益大於代價,就做這件事,或把它做好;否則就不做,或不想把它做好。這樣,檢驗一個經濟機制或規則是否運行良好的一個基本標準是看它能否提供內在激勵(動力)使人們努力工作、做出高質量的工作,激勵人們愛護和保養公家財物,激勵決策者作出有利於他主管的經濟組織的好決策,激勵企業盡可能有效益地生產,從而使經濟能健康成長。一個經濟制度如果不能激發其成員的積極性,反而卻壓抑了其成員的創造力,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懶人、閑人,這個制度就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以往的事實說明,原有的指令性計劃經濟不能提供內在的動力使人們努力工作,不能使企業有效率地生產。市場機制成功地解決了激勵問題,即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的問題。市場機制給主觀為自己的個人以激勵,使他們客觀為社會而工作。市場機制所提供的激勵,使自利的個人和人們之間的互利統一起來了,這也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激勵相容。能否實現激勵相容,關系到任何一個經濟體制的存亡。
在最近十五年中國經濟改革中,之所以有這麽高的經濟速度,主要就是因為這四個先決條件被改善的原因,是與實行這四項基本原則分不開的。這一階段的改革使得人們已逐漸認識到人的自利性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通過這些年的改革,經濟上的選擇自由已有了很大的改善。在農村,農民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盡管沒有擁有權),基本上可以決定種哪種農產品。在城市,人們可以選擇繼續呆在國營企業吃大鍋飯,也可以辭職到非國營企業去工作並承受隨時可能失業的風險。通過這十幾年的經濟改革,分散化決策方式在中國已取得了很大進步,權力下放,崗位制,取消各種計劃,讓個人和企業作出消費和生產的決策。另外,中國現在已經在許多部門和行業建立了各種激勵機制,它們大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們強調分散化決策,並不是說政府什麽也不管,放任自由。政府要管,關鍵是以什麽方式去管。是用間接式的,或誘導式的方式去管,還是以直接式的或命令式的方式去管。我們強調的是政府應用間接控制的、誘導式的方式去管。用激勵機制、法規、規章制度去誘導人們做政府想要做的或想要達到的社會目標。並且這些機制、法規、規章制度要有它的權威性,不能朝令夕改。
三. 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比重減弱的問題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無論在什麽經濟制度下,一個國家要經濟上繁榮昌盛,就必需運用分散化的決策方式,就要給人們經濟上的選擇自由,承認個人或地方部門的利益,引進各種激勵機制。這些是比產權制度更基本的因素。中國這十五年的改革,已經說明了此點。現代經濟學中一個前沿──經濟機制設計理論就是以這四個基本原則作為前提,在給定所有制條件下,探討設計導致資源有效配置或其他社會經濟目標的各種激勵機制的可能性⑤。
這樣在是否決策分散化(分權)的問題上就歸結為政府的目標是什麽?是要更多的經濟長期增長還是要更多的集權或較多的均等配置。只要人們的目的是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國家繁榮昌盛,就需要決策分散化,想要通過取消分權的改革,回到集權的老路而達到目標是根本行不通的。所以分權的改革應是基本國策,不能動搖。那麽怎麽看待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呢?
關於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
這里面牽涉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國家財政能力是否真正下降,或是否嚴重?第二個問題是財政的比重如果下降,是否一定是一件壞事,它和經濟長期增長是什麽關系?
首先對於如何評估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只看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比重的下降,而更應看重的是財政收入是否比以前下降。雖然中國的財政收入比重從1978的31%左右下降到93年的14%左右,下降一半之多,但國民總產值上升了280%左右。從而93年總的財政收入與78年相比已上升了85%左右。這樣,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經濟改革使得國力(GNP)和國家財政收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許多。如果沒有這種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的改革,就沒有大幅度的經濟增長,財政收入的比重再高也沒有用。關鍵是要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在保證經濟長期高速增長,不明顯影響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的前提下,提高稅收的比重。
第二,更重要的是,中國的財政比重目前為14%,雖說將其與已經工業化的國家相比低很多。但不要忘記,中國不是一個已經工業化國家,而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讓我們也來考查王、胡所引用的關於主要工業化國家財政比重的表格,但我們看表的方式不一樣,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從表一中,人們可看出,當這些國家在工業化的早期階段,國家財政的比重也是非常低的。在1880時,除法國有15%,其他工業化國家平均只有9%。到1920年時,美國和瑞典的比重只上升了二個百分點,分別達到10%和8%。其他國家上升比較快。但把此表的數據和這些國家的國力(GNP)相比較就可得知,國家的財政比重越低,發展的就越快,如美國。日本的情況也很有說明性。在本世紀早期時,日本由於起步晚,比其他工業化國家落後。但二次世界大戰後,它的稅收比重和財政比重比其他工業化國家要低,所以發展得反而更快,迅速趕上或已超過其他工業化國家。另外,筆者認為這些工業化國家在最近幾十年的高比重財政支出是由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高福利政策的結果而導致的,而不是經濟成長的動力。不斷遞增的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的財政開支導致了國家財政的不斷上升。最近這些年來,高福利的工業化國家已經認識到由於國家財政支出太大,稅率太高,福利太多,已影響了經濟的發展。減稅、減少財政支出和福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美國的稅率從80年代中期以來已下降了很多。東亞四小龍經濟發展也說明了這一點。這些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是與稅率、財政收入比重較低分不開的。現有的經濟理論也說明了此點,要想經濟增長,激勵人們努力生產,就不要有太高的福利和稅率。刺激經濟增長的一個常用的辦法就是降低稅率,保持適度福利。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失業或無能力解決自己生活著落的人,我們不得不需要犧牲一些經濟效益,增加福利。但要有一個限度,有一個恰當比例。所以無論從理論還是實際經驗來說,要想經濟發展、國家富強,就要采用較低的稅率和財政比重。我們談這問題,並不是說現有的財政比重不低,從全面的角度考慮它也許低了點,我們主要想說的是大幅度增加財政比重對經濟的長期增長是要付出代價的。中國還處於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應首先強調的是經濟增長,而不是太高的經濟福利,從而太高的財政支出。因此,較低的稅收率和財政比重也許是必要的。中國這十五年的改革也說明了這點。中國經濟高速增長與經濟自由化、決策分散化、稅收比重下降化分不開的。
表1 工業化國家財政支出占GNP或GDP百分比重變化
年
法國
德國
日本
瑞典
英國
美國
1880a
15
10
11
6
10
8
1920a
19
31
19
8
24
10
1960a
35
32
18
31
32
28
1985b
52
47
33
65
48
37
a:指在GNP的比重;
b:指在GDP的比重
資料來源: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1,World Bank,Oxford Unveristy Press,1991,pp139。
關於國家財政能力嚴重下降和其他經濟問題的關系
王、胡在他們的國情報告中為了強調國家財政高比重的重要性及加強政府的作用,他們把改革以來所發生的投資急劇膨脹,消費需求膨脹,經濟周期波動,連年的財政赤字及中央宏觀能力的下降歸結於是由於國家汲取財政能力的下降導致的。對於此問題,筆者也是不敢茍同。首先無論是從經濟學的理論還是實際中來看,他們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很難看出這些問題是由於國家財政能力下降造成的。相反,只要還想維持原有體制,不進行體制轉換,只要政府的開支或福利的成份占太大的比例(象大多數高福利國家),即使增加國家財政能力也不可能解決所有這些問題。這是因為這些問題無論在是在財政比重高的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還是在現代西方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都普遍發生過。例如經濟周期波動和連年的財政赤字在美國就非常嚴重。高福利的國家即使有很大財政能力不斷地加大財政的比重,為了維持不斷擴大的龐大福利體系卻還是發生連年的赤字。投資急劇膨脹和消費需求膨脹正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預算軟約束造成的一大特徵。中國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市場和計劃的成份在現階段都占很大比例。同時出現這些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解決或減輕這些問題的關鍵,⑦ 不是在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而是在於制度的變革,經濟的長期增長。根據中國的國情建立適當規模的福利保障制度,而不是建立過度的福利制度,否則不但會增加一大批懶漢,也會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增長。
四. 關於中央政府權力的減弱及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這十五年來的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改革過程本身就是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過程。它使得中央政府的權力、職能、作用、財政比重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及作用越來越小,財政收入在國民總產值的比重越來越低,對地方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小。這種變化導致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各種矛盾,使得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顯得緊張。上節我們討論了中央政府財力減弱的問題。在本節,我們會討論中央政府權力減弱的問題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緊張的問題。
我們已經在前面討論了為什麽要實行“松綁和分權”的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針。這是資源達到有效配置、經濟長期增長的先決條件。分權的改革就意味著中央政府直接指導和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力必然要減少,不能加強。經濟權力的分散化應有利於經濟的增長和國家能力的增強。當然我們並不是說中央政府什麽都不管,政府在經濟制度的轉型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詳見下節)。不過,政府對微觀的經濟活動的所有作用都應是間接控制的作用。制定適當的激勵機制(規則、法律條令)來指導人們的經濟活動。要讓規則發揮作用而不是政府直接指導經濟活動。
那麽如何看待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的問題?造成這種緊張關系的原因是什麽?如何解決或緩解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呢?。
首先,我們並不認為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系是由於分散化改革造成的。我們認為主要的原因恰恰是由於“松綁和放權”的政策貫徹不徹底、不完善、不平衡而造成的,而不是由於經濟自由和分散決策太多造成的;是由於政府本應在市場經濟加強作用的地方沒有加強作用,而不應加強作用的地方卻加強控制和集權造成的;是由於對經濟活動控制太多,對不同地區給予不同的政策和待遇這種傾斜性政策造成的。結果使得政策寬松或地方領導人思想開明而又工作大膽的地方經濟發展迅速,勢力大增,而其他地方經濟落後,形成了這種地區間的不平衡和地方與地方,地方與中央的矛盾。因此我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經濟活動要進一步的放松,要更進一步完善以上提到的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四項基本原則)──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以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讓市場發揮作用:只要市場能解決的,就要讓市場去做。而只對那些政府在市場機制中應發揮作用的地方才加強作用,如在制定法規、稅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公共設施等方面,政府的作用要大大加強。加強稅制建設,要建立加強稅制的權威性,加強立法工作。並且政府要對所有地方同等相待,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給予同等的政策和待遇。進一步的實行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自願交換、自願合作導致互利。一般來說,越是經濟自由的地方、經濟高速增長的地方越沒有可能導致地方自治和分裂。的確如此,作為一種趨勢,為了更多經濟自由貿易和共同的利益,人們想著各種形式的聯合。如,探討在亞洲形成大中華經濟圈、在歐洲形成共同市場的願望。在北美,已形成以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經濟自由貿易區。
五. 政府在經濟機制轉軌中的作用
競爭的市場機制是以承認人的“自利性”作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在自願交換和自願合作基礎上的自由選擇和分散化決策方式來協調人們的經濟活動,並導致了資源的最優配置。但市場不是萬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並不能解決經濟和社會中的所有問題。在市場機制失靈時(比如說不能導致資源的有效或公平配置),就需要對它進行修正和補充,在這方面政府能發揮重要作用。政府被看成為一個能夠合法利用強制或強制的威脅工具的壟斷機構。通過這種強力工具,社會中一些人能合法地對另外一些人施加限制。政府在市場經濟機制中的主要經典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⑧:
1. 政府保護社會成員免受外來或本社會其他成員的強迫。沒有這種保護,不會有真正的選擇自由。在這里,軍隊和警察被用來阻止外來的和內部的強迫。
2. 政府制定各種法律和規定,並設立法律機關來解決各種爭議問題。它保護私人財產和個人的自由選擇。它也保護市場的良性循環,促進自願合作。
3. 建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來保護在競爭市場下失業或無生存能力的個人。盡管福利與經濟效率或激勵一般是呈反向關系,但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和公平,人們經常不得不犧牲一些經濟效益。制定出一個適當的福利政策並保持盡可能好的經濟效益,是每一個國家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4. 提供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務並征收稅款。由於這些服務的性質,讓私人企業提供這些服務是不合適的。例如,修築公路,架設路燈,等等。當政府支出時(例如提供公共服務,保衛國防),它需要征收稅款來償付。在這里,就有一個重要的強制成份:不管你消費不消費,公民被強制以一定的稅率交給政府一定數量的稅款來維持政府的各種活動。
5. 進行宏觀調控,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控制和調節經濟的增長。
6. 限制壟斷以及對競爭難以生存的行業進行管制。
7.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經濟活動加以幹預。市場機制一般不能解決窮富差別(收入不平均)、生產活動的外部性、公共財、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公共教育事業的興辦、失業、經濟周期及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市場等問題,這時政府可通過制定規則、稅制及設計激勵機制來解決這些問題。
中國政府除了要發揮以上政府的經典作用,還應在經濟機制的轉型中發揮以下幾個作用:
8. 建立市場機制運行良好的先決條件,比如說前面提到的經濟上的四項基本原則。破除與市場不相協調的規章、條令、政策。
9. 啟蒙大眾對改革的支持和參與意識。從指令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不僅是制度的轉變,也是觀念的轉變。這些都不是一下子能改變的。舊體制下形成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在人們的潛意識中已經根深蒂固,與新體制下的許多變化格格不入。例如,人們對改革帶來的好處期望過高,而對於價格的波動、競爭的壓力、失業的可能、收入分配的變化等轉型必然帶來的陣痛缺乏足夠的認識,難以承受。各行各業的領導人也遇到類似的問題,其中一些人身在商品經濟的大潮中,頭腦仍在指令經濟的框架下,用指令經濟的方式搞商品經濟。因此,政府要幫助人們更新思想方法和思維方式,正確地理解市場經濟,剖析和揭示不同經濟體制的利弊,正確引導民眾理解市場經濟,支持市場經濟,推動經濟改革。
10. 建立市場體系。一個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不僅僅是放開價格,開放產品市場,給予人們自由就可以了。它是由一系列系統組成的。這包括市場價格體系、宏觀調控體系、現代企業制度體系、稅制(收入分配)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法規體系、反壟斷(不公平競爭)體系,開放的勞動和金融要素市場體系等。在培育和完善這些體系方面,政府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1. 制定改革的策略和方針。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是從一個均衡發散到另外一個均衡的轉移。僅僅通過放任自由的方式是不大可能實現的,政府需要通過它的權威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方針來實現。
12. 制定各種激勵機制。對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或單位,由於各種原因一時還不能引進市場的或進行產權改革的,要制定各種激勵機制或規則來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
13. 逐步用激勵機制、規章或制度的方式來取代政策的作用。要認識到政策的時間局限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由於政策多變,大多政策只有短期效應。現在政府通過政策、下文件的控制方法還是太多,並且政策多變會失信於民眾,使得政府的威信越來越低。政策多變非常影響和打擊經濟穩定性和人們的生產的積極性。並且這種政策的多變越來越嚴重。以前說:“共產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現在變為:“共產黨的政策象冰棒,拿出後就不一樣”。比如,農業政策的多變會影響和打擊農業生產的穩定性和農民的生產的積極性。幾年前,當糧食豐收後,政府不願收,說讓糧食價格放開,由市場來決定,結果出現農民賣糧難。去年底、今年初當糧食價格上升時,政府卻又要控制和限制糧食價格,農民得不到糧食漲價的好處,反而要承受農業生產資料大幅度漲價的負擔。另外根據合理期望學派觀點,政策的作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⑨ 人們往往可以通過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來減低或對付政策的作用。這點在中國的實際中得到了證明,中國老百姓對此有較大的體會。中國的老百姓已在實踐中總結出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策略來減低政策的有效性和政府的作用。一個文件或一個政策往往只有幾個月或更短的作用,不是被人們的反應對策減低其作用,就是由於沒有權威性,而被人們忽視或忘掉。政府不得不又發新的文件,人們又作出新的對策。這種反覆的過程使得文件和政策的作用及權威性越來越低。人們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行為方式是現代西方合理期望學派的一個基本核心論點。
14. 逐步解決不公平競爭問題。不公平競爭是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之一。這是中國老百姓對現實感到最不滿意的地方。不公平競爭是由於轉軌期間法規不完善、產權沒有界定清楚及市場分散化決策(權力下放)已引進,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占有相當成份的體制造成的。這種競爭的不公平表現在許多方面,但人們最有意見的是幹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憑關系走後門。如果手中有權力,就可能搞到批文或指標,利用他人或自己之手換取金錢;由於價格的雙軌或多軌制,如果手中有權力,就可買到計劃內價格商品,然後再轉手高價賣出;如果手中有權力,可貸到款搞房地產買賣。這些問題都要盡快加以解決。
六. 結束語
本文中,我們討論了經濟制度轉型中的中央、地方和分散決策的關系問題。我們分析了經濟自由化和決策分散化的改革方式的重要性。我們也討論了國家能力及財政比重下降問題。從理論上和通過對實際經濟資料的考查來分析了較低的財政比重對一個早期發展中的國家的經濟長期增長也許是必要的。我們還分析了造成中央和地方關系緊張的原因。我們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更進一步完善一個經濟機制(特別是市場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先決條件──承認人的自利性、給以人們經濟自由選擇的權力(松綁),實行分散化決策(分權)及引進激勵機制。要完善市場體系,讓市場發揮作用:只要市場能解決的,就要讓市場去做。我們強調分散化決策、讓市場發揮作用,並不是說政府什麽也不管,放任自由。我們強調的是政府應用間接控制的、誘導式的方式去管、去做。用激勵機制、法規、規章制度去誘導人們做政府想要做的或想要達到的社會目標。政府在這方面有許多事可做。除了要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古典作用,如在制定法規、稅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公共設施等方面要大大加強外,我們也給出了政府在機制轉型中還應發揮哪些作用。
維持穩定與深化改革:中國面臨的抉擇
程曉農
一. 國家財政能力下降說明了什麽?
二. 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 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
三.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
四、從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的不同作用看改革中的中央──地方關系
【作者簡歷】 程曉農,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候選人;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
中國在本世紀最後幾年中面臨的兩大難題是維持穩定和深化改革。這兩個政策目標有一致之處,改革不深入就難有長久穩定; 但兩者也有矛盾,不觸動既得利益就不可能深化改革,而觸動既得利益又可能動搖穩定。幾乎可以說,今天中國的民眾、精英比以往更關注政治、經濟的穩定,“中國不能亂”的說法相當深入人心。中國的亞洲近鄰和西方的主要大國也無不希望中國能保持穩定,避免動蕩。然而,要了解如何才能穩定,首先要明白中國改革以來穩定是如何維持的,而這個問題恰恰是國內國際學術界不常討論的。本文將從剖析這個問題入手,運用西方的蘇聯問題學者提出的一個概念──“社會契約”,來解釋中國改革中的穩定的實現機制,以及這個機制的制度、經濟條件。把中央─地方關系的分析納入這個機制中,將幫助我們理解中央─地方關系不協調的機制性原因,以及為什麽中央追求穩定會引致中央─地方的利益摩擦。本文的分析涉及政治、經濟、社會,中央、地方、民眾多個層面,以及他們之間的互動關系,筆者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問題的“診斷”、而不是“處方”上。
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是對全能、全方位的集權體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以來,經濟的放權是在政治集權的督導下進行的,同時,經濟、政治的穩定比俄國(前蘇聯)要好得多。從表面上看,這頗象當年東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威權主義模式。是不是只要中國的中央政府願意改革,又有足夠的權威,中國的改革就能漸進的推進,中國的穩定就能維系呢?這個假設不能不經檢驗就被視為當然的道理。最簡捷的檢驗就是看一下中央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威去推動已決定的經濟改革方案。國營部門的改革是經濟改革的難關,正是在這點上,改革屢推不動。從1986年通過《破產法》又實質上被擱置,到1988年借鄧小平提出“闖價格關”之機,趙紫陽建議加快企業改革,再到1991年朱熔基提出“砸三鐵”,每一次決策者都意識到了改革國營部門的緊迫性,但最後卻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悄然撤兵。因為這項關鍵性的改革遇到了國營部門員工的抵制,而政府在這種抵制面前實際上總是不得不讓步。這類反覆出現的讓步提示我們注意三點:第一,通過政治集權形成的政府權威並非無所不能,象國營部門改革這樣的事就是屢試屢議,而未敢全面發動。第二,這個政治上的威權主義政府實際上受到了社會的制約,在決策與政策實施中,國家的超脫性(state autonomy)是有限的。以國營部門的改革為例,政府有自己的政策意向,卻不得不按照國營部門員工的意願讓步修正。這時候,我們看到的好像是一個施政上有所“遷就”的政府(a malleable state),而不是一個完全的威權政府(Nordlinger,in Weiner & Huntington 1987)。第三,中國大陸目前的政治經濟穩定,不僅僅得益於市場化改革的進展,也得益於國營部門改革的遲緩。
從以上三點出發,我們很自然地希望更深入地了解改革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變成了一種什麽類型; 為什麽有的改革,如放權讓利,不推也動,擋都擋不住,而有的改革卻徘徊滯步; 以及改革中的政治經濟穩定又是如何在國家與社會互動中實現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分析將為中央─地方關系的討論提供必要的背景分析,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央─地方”關系是“國家─社會”關系的一個部份。如果脫離開“國家─社會”關系這個大背景,“中央─地方”關系的討論就很容易被局限在兩級政府間“集權─放權”的框架中,而放權過程中中央政府掌控資源逐漸減少的現實又進一步引出放權之弊和再集權的必要等命題。然而,放權過程中地方政府並不是資源的主要最終享用者,它更象一個“二傳手”,而企業與民眾才是主要的最終使用者,只有分析了資源從中央政府,經地方政府流向民眾、企業的全過程,才能更準確地把握放權過程中的“中央─地方”關系。在比較政治學中,研究政府功能問題有兩種方法,一種認為政府在施政中可以從社會的影響或制約中超脫出來,即“以國家為中心的方法(the state-centered approach)”,另一種方法則關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即“置國家於社會之中的方法(the state-in-society approach)”,(Migdal,Kohli & Shue,1994)。本文所采用的“中央─地方─社會”的分析角度更接近於後一種方法,而國內常見的那種偏重於“中央─地方”兩級政府間關系的分析則大體上屬於前一種方法。
談到中國大陸的“國家─社會”關系,我們必須小心地區分“國家─城市社會”關系和“國家─農村社會”關系。改革前這兩類關系因城鄉體制的巨大差異而顯著不同。由於制度背景的差異以及國家的城市改革策略不同於農村改革策略,雖然改革以來這兩類關系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變化的路徑大相徑庭。中國改革的順利起步立足於農村改革,但中國改革的完成不是取決於農村市場化的深度或鄉鎮企業推動農村局部工業化的進度,而是依賴於城市改革的成功,因為舊體制的核心部份深深植根於城市社會經濟中。城市社會的政治能量遠遠大於農村社會,政府對城市改革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向來小心對待,政策取向上有明顯的“城市偏向(urban Bias)”。中國的城市社會對國家的依賴既重且深,而政權的穩定也主要倚重於城市社會的穩定。中國的城市改革是受一種既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制約的,在此環境中政府向城市民眾提供經濟利益從而換得政治穩定,領先的農村改革不會根本動搖國家與城市社會間的這種關系;相反,國家可以為了維持這一關系而迫使改革領先的農村社會向改革滯後的城市社會讓渡經濟利益,結果就是近幾年國內經濟學界經常提到的城鄉收入差距急劇擴大(邱曉華,杜宇,1994)。本文側重討論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以及政治經濟穩定與城市改革的關系,先從國家財政能力下降這個重要事實談起。
一. 國家財政能力下降說明了什麽?
改革中中國大陸的財政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呈明顯下降趨勢,從80年代中期起,經濟學家們就從經濟層面展開過反覆討論。而從政治角度把這個現象與國家能力直接聯系起來的,則是王紹光、胡鞍鋼的一份研究報告(王,胡,1993)。這份報告強調了改革和現代化都需要必要的國家能力,而國家財政能力削弱過度是危險的。王、 胡的分析把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定義為財政能力,但這一定義似乎窄了一些。在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確實只支配財政,但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銀行壟斷了金融業,政府可以充份支配絕大部份金融資源。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不僅應包括財政能力,也應包含金融支配能力。如果財政能力削弱,而金融支配能力增強,國家可以用後者代替前者,這只是國家動員經濟資源方式的轉換,並不一定意味著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總體能力下降。只有當財政能力和金融能力同時下降,才可以肯定國家能力削弱了。
國家的金融支配能力如何定義呢?按照中國國情,可以初步定義為國家銀行按政府貸款政策和投資計劃投放的貸款額占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總投資的比重。在城市改革開始的最初幾年,銀行貸款基本上是國家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可以視為由國家支配的金融資源。筆者1987年所作的一項研究發現,自改革開始以來,在財政對經濟的支配能力下降的同時,國家支配的銀行貸款占國民總投資的比重迅速上升,這可以理解為國民經濟由財政主導型變為信用主導型(程曉農、宋國青,1987; 體改所宏觀室,1988)。換言之,從1978年到1986年,可以看出國家金融支配能力的上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財政能力的下降。然而,最近幾年的資料表明,由於國家信貸計劃執行逐漸松弛及銀行的死貸款急速增加,國家金融支配能力也在下降 (下文另述)。所以,王紹光關於國家動員經濟資源的能力在改革中逐漸削弱這個重要判斷仍是成立的。
現在再回到財政能力下降這個問題。財政分配的是國民收入,國家財政能力的任何變化都反映了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即國家、企業、個人分配關系的變化。觀察國家財政能力的變化、財政收入比重的下降,應當分析國家、企業、個人收入分配的結構,這樣才能了解,國家財力下降,錢給了誰?是中央財政把錢都給了地方財政和企業嗎?據計算,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最終收入占國民市場總值的比重,1978年分別為31.6%、18.9%、49.5%,到了1990年變化為14.5%、23.8%、61.7%(韓永文,1993)。這里的國家包含了中央和地方財政。十二年中,財政的比重下降了17.1%,居民的比重上升了12.2%,而企業的比重上升了4.9%。也就是說,財政讓出的收入大部份給了居民,企業則得到了一小部份。考慮到1988年後農民實際收入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邱曉華,杜宇,1994),財政讓出的收入實際上大部份是給了城市居民。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這一變化意味著要想真正提高國家財政能力,只在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之間動腦筋,效果是極其有限的; 即使把企業在改革中得到的利益全拿走(意味著取消改革),財政的比重也只不過升到20%,相當於1986年的水平(體改所宏觀室,1988),並不解決問題。只有降低居民收入比重,才能真正提高國家財政能力,而這在政治上是現在的政府做不到的。
很多人都認為中國大陸的政府是個威權主義政府,但是,怎麽一個權威主義的政府會看著自己的國家財政能力不斷下降而似乎束手無策呢?毫無疑問,在政治上,這個政府確實是威權主義的; 而在經濟管理上,國家的權威卻好像明顯不夠。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在重大改革、特別是企業改革上,政府說得很多,做得卻比較少,而且時常發現,在有效制止公款的不當支出(如公費過年、旅遊、出國、吃喝、購物、上歌舞廳等等)方面,主管部門嘴硬手軟。制止上述種種公費消費是過去十幾年來始終一貫的政策目標,但卻一直未能實現。從1985年起,政府開始一年一度的“財稅大檢查”,開始還有點效果,以後也失靈了,為突擊檢查而設立的機構成了常設機構,違規違紀之事反而見怪不怪、規模也越來越大。
能夠說中央政府權威不足、國家能力下降主要是分權過度、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不聽號令的結果嗎?地方政府確實有各行其是的,但中央政府各部門就都認真聽從國務院的號令嗎?即就公費過年、公費旅遊、公費吃喝等等而言,在中央各部(包括主管國家財政的財政部)機關內,這些都是司空見慣的,做法與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並沒有明顯不同;在欠稅逃稅方面,中央各部直接控制的企業也未必比地方所屬企業遜色。實際上,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是由於從中央機關到各地國有企業都存在著一種利用公共資源擴張員工收入和福利的行為,中央政府曾試圖堵住某些管道,但並沒有否定這種行為本身。如果不改變這種行為、反而默許它,那麽,想通過集權來強化國家能力很可能只是一種一相情願。為什麽政府會默許這種行為呢?這就是下一節所要解釋的。
二. 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 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服從
自從改革開始以來,國內經濟學家對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已有很多精辟分析,每年都有大量政策建議提供決策者參考,如怎樣嚴格控制工資獎金福利的發放,如何制止公費浪費、公款揮霍等等。但是,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一方面,政府並沒有顯示出強烈的意願和決心實行這類政策建議,另一方面,在增加財政的價格補貼、管制城市物價時,政府卻相當果斷(如1994年末及1995年初),盡管增加財政補貼會進一步削弱國家財政能力。為什麽一個擔憂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政府不願意采取斷然措施遏制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呢?其原因不在經濟方面,而在政治方面。改革中政府需要向城市居民提供大量經濟利益,以換取他們對政策的支持和對政府的服從,這是改革時期形成的國家與城市社會的實質關系,也是實現政治經濟穩定的基礎。當國民收入的分配由這樣一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主導時,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幾乎是難以避免的。
改革前,國家主要依靠對領袖的個人崇拜、意識形態宣傳和嚴密的組織(單位)來控制和動員社會。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我們可以看到,那時的國家是一個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無所不管的、決定一切的國家(a state over society)。這並不是中國獨有,斯大林時代的蘇聯也同樣如此。從六十年代起,蘇聯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盡管國家依然淩駕於社會之上,但舊的控制、動員社會的手段逐漸失效,個人崇拜消失了,意識形態淡化了,政治控制松弛了,國家不得不轉而使用經濟利益為主要手段來動員、控制社會,維持政治社會的穩定。在蘇聯,勃列日涅夫時代是國家提供福利最多最廣泛、人民生活水平上升最快的時期,也是政治社會相當穩定的時期。這里講的福利是廣義的,包括穩定的物價、穩步上升的生活水準、安定的職業和按步就班的升遷、全面的免費教育和醫療、寬松的工作紀律和較低的勞動定額等。從七十年代末開始,中國同樣經歷了這樣一個演變,特別是在城市社會,由國家提供的福利是大多數城市居民生活水準提高的主要源泉。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這種關系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特徵,而與東亞四小龍或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有重大區別。這區別並不在於權威的程度差異或某項福利的多寡,而是在於統治是否依賴於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依賴於這種福利性手段。六十年代的蘇聯與七十年代末的中國都已把統治的基礎逐漸轉移到穩定的社會福利制度和由國家提供的多樣廣泛的福利上,籍此築成一種與斯大林或毛澤東時期不同的合法性,即“政績型合法性(performance legitimacy)”(Stephen White,1986)。
在美國的蘇聯東歐研究的領域內,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概念──“社會契約”(有別於盧梭等早期思想家使用的同名概念),它可以解釋上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實質(Walter Conner,1988;Janine Ludlam,1991;Linda Cook,1993)。運用這種概念,學者們指出,當國家不能再運用個人崇拜、意識形態等手段有效地動員、控制社會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轉變成一種新的類型: 政府和民眾為了自己更好的生存,各自向對方提供對方所需要的,來換取自己所需要的。也就是說,統治者向民眾提供廣泛穩定的福利,而民眾因而同意支持統治者、現行制度及當局的政策。這樣,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事實上存在著一種交換,一種雙方體認的 “契約”,只要這個“契約”不被打破,政治社會的穩定就可以維持下去。當然,這種“社會契約”只存在於國家與多數社會成員之間,持不同政見者就不接受它。
這個概念不僅可以用於解釋中國的國家與城市社會的關系,而且有助於理解城市改革中的易與難。從七十年代末開始,“革命”的意識形態“退居二線”了,取而代之的是“通過經濟現代化實現小康生活”的許諾,政府從安排就業、提高收入、增加福利入手,承擔了提高城市生活水準的直接責任,並通過不斷改善民眾的生活,增強了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從而鞏固了現行的政治制度。自1984年正式開始的城市經濟改革並沒有根本上改變國家與城市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城市改革的基本策略是擡高社會對改革的經濟期望,由國家保證城市居民的生活水準在改革中進一步提高,國家也承擔了補償民眾既得利益損失的責任,從而換取城市民眾對改革的支持,實現改革中的政治社會穩定。這一改革策略有兩個後果與“社會契約”相關。第一,由於現有生活水準的相當部份是由舊的社會福利體制提供的,所以一旦改革觸及到這些體制,就可能動搖“社會契約”。也就是說,“社會契約”是為改革設了限制區的。一部份改革 (如增加物質激勵)是有利於“社會契約”的,另一部份改革(如匯率、外貿改革)無損於“社會契約”,自然都不難推行,而那些可能動搖“社會契約”的改革(如“砸三鐵”),就事實上難以推動。第二,城市民眾既希望短期內迅速從改革中獲得利益,又期望維護源於舊體制的既得利益,這種居高不下的期望鞏固了“社會契約”,有利於改革初期的社會動員,但同時也對改革的社會承受能力起消蝕作用,並構成深化改革的阻力(白南風等,1993)。“社會契約”的存在表明,穩定對政府而言是第一位的,政府所願意推動的改革服務於、也時常讓步於穩定。1989年的動蕩之後,民眾的注意力更多地由政治參與期望轉移至經濟期望,同時仍然期待著國家能夠保障個人生活(白南風等,1993),這樣的社會意願恰好表明,城市社會的主體對現存的“社會契約”仍然認同。
“社會契約”是需要經濟社會制度來支持的。國家需要在兩個方面保持自己的控制能力: 其一,是通過工作單位等組織控制員工、進而控制社會,否則民眾對政府的政治服從就難以實現; 其二,國家要保有對資源的控制(這里,資源可以是可直接分配的收入,也可以是能產生收入的權力、機會),如果這些資源的配置全都市場化了,國家將失去維持 “社會契約”的必要手段。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這三級是實施控制的三個環節,同時也就是分配福利的三類渠道。在分權式的改革中,中央政府直接分配的資源隨指令性計劃的削弱而不斷減少。同時,中央政府也把提供福利的責任部份下放了,而地方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在權力與資源增加的情況下,成了城市居民福利的直接供應者。我們由此也可看出,分權式的改革所改變的是“社會契約”的維持方式,並未改變“社會契約”本身; 既然“社會契約”需要不斷投入經濟資源,那麽由中央政府直接投入或地方政府直接投入並無實質差別,況且因中央計劃的簡單僵硬等天然弱點,由中央政府包辦可能更浪費。所以,以為重新集權可以節省“社會契約”所耗費的資源依據不是充份的。
“企業辦社會”是大陸國有部門改革的重大障礙。由於企業對本單位員工如同大包大攬的衣食父母,一旦真正改革國有企業,員工頓失依靠就會強烈反彈。然而,對“企業辦社會”的批評在大陸學術界已持續了近十年,政府也明知此弊,卻聽任“企業辦社會”越辦越紅火。過去十年來,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福利與服務越來越多,越來越高級,即使企業虧損也不降檔或減少。這實際上是維持“社會契約”的需要,國家對民眾的福利許諾是通過每個企事業單位實現的,既然社會福利涵蓋了吃、穿、用、住、行、醫等諸多方面,企業當然只能盡力逐一落實,其結果自然就是單位內部“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造成了員工對單位的依賴性(Andrew Walder,1986),而國家因此得以通過單位控制員工。正如國內有的社會學家最近指出的,在“企業辦社會”的背後,應當看到,員工在單位內“只有通過服從作為代價才能換取資源、利益和機會”。(李漢林等,1994)
在“社會契約”下,國家作出讓城市民眾、特別是國有部門員工生活水準只升不降的許諾,這本身意味著員工的收入、福利的大幅增長。而一旦社會中出現不安定,“維護安定團結”的辦法也往往是增加收入福利。虧損企業即使帳上無余款,發不出工資,只要以影響穩定相要挾,政府就會令銀行貸款給虧損企業發工資。(1) 一項研究表明,1981年時,國營職工拿1元工資另有0.36元福利, 而到了1991年,每拿1元工資另得0.61元福利,這十年中,全體國營職工的工資加福利每五年翻一番(龍志和,1994)。收入福利的超常規增長促成了中國大陸城市社會的消費早熟,實際消費水平遠遠高於中度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據一位加拿大教授測算,1989年中國中等偏上城鎮家庭的商品和勞務消費(包括各種福利、住房、醫療等)即已相當於加拿大同等家庭消費的三分之一(梅農.戈登等,1993)。可以肯定,經過1991年以後的經濟繁榮,中國城市社會與發達社會的消費差距已縮得更小了。
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上收入福利的快速增長刺激了總需求,這是中國大陸改革以來經濟高速成長的一個重要支柱。同時,虧損的國有企業受到“社會契約”的保護,不致於在市場化過程中“雪崩式”地停產關閉。科爾奈觀察了蘇聯東歐以後,認為社會主義國家向真正的市場經濟轉型時會遇到一個普遍現象,即改革型經濟萎縮,這是必不可免的(Janos Kornai,1993)。然而,這個現象並未在中國出現,因為在“社會契約”下國家與城市社會都在努力回避改革的痛苦。
國家以高收入高福利換取城市民眾的政治服從與支持,對改革的深化帶來了長遠的影響。首先,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變得越來越困難。缺乏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部門不易減少冗員、勞動力市場難以發育的重要原因,而由於財政、企業都缺少資金,中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在其七年的運營中實際上只為65萬失業者提供過失業保險,當國有部門現存冗員達到二千萬人(最保守的估計)時(楊體仁,1993),資金的不足與失業保險領取者的潛在龐大需求構成尖銳的矛盾。理性的選擇是,降低國有企業部門員工的收入消費預期,穩定其生活水準,從而防止今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時成本進一步上升。但是這個選擇與“社會契約”的要求不相容,因此也不可能被采行。結果,我們所看到的是,一方面,因財源不足而拖延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推遲了企業改革;另一方面,國有部門員工生活水準快速提高,使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變得越來越昂貴,財源越發短缺。
其次,國有部門員工從原“單位”轉到非國有部門的“退出成本”不斷上升,構成一道壁壘、阻止勞動力從國有向非國有部門轉移,進而阻礙了經濟的非國有化。不少經濟學家根據工業總產值中國有部門比重的上升、推測國有部門可能逐漸被非國有部門取代,這似乎尚待進一步研究。實際上,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只是在明顯和迅速地“蠶食”國有部門的市場,卻並沒有吸納多少國有部門的勞動力,而市場不斷縮小的國有部門在“社會契約”的保護下,通過提高收入福利正不斷擡高其勞動力的“特定價格”和員工的“退出成本”,把冗員保留在國有部門內。進一步看,國家一方面允許國有部門壟斷、控制各種機會和權力,另一方面又允許國有部門各單位及其員工運用這些機會、權力來創造收入(“創收”),結果在亂攤派、亂收費、腐敗普遍化的同時,也強化了員工對單位的依賴,因為一旦離開了國有部門,這些權力、機會、利益就都化為烏有。這就是為什麽去年許多一度“下海”的國有部門員工又紛紛“上岸”的原因。
再者,“社會契約”主導下的收入福利分配產生了與改革背道而馳的“企業文化”。在現代企業管理的研究中,西方的組織社會學過去一向只關注歐美模式,但從八十年代以來對日本的企業文化的長處開始有了濃厚的興趣。在改革開放中,中國大陸的三資企業提供了一個有趣的觀察點,在那里,引進的企業文化與不同背景的中國員工的觀念、行為是否和諧,能夠反映出在企業這個層次中國大陸社會對改革開放的適應性。一項最近對日資企業的中國員工的調查發現,原來在國有部門工作的員工對現在他們所服務的日資企業的“滿意度”低到了令人吃驚的程度,並且有強烈意願“跳槽”、離開合資企業,而來自鄉村的員工對日資企業肯定性評價多,不願離開(邵道生,1993)。原來的國營部門員工對日資企業不滿,主要是他們受社會主義文化影響的觀念行為與日資企業的工作環境格格不入,比如,從“主人翁”變成了“受雇者”,國有企業諸種“隱性福利”被取消,多年養成的工作“惰性”不得不改變。由於“社會契約”的存在,國有部門員工在改革中既未形成日本公司內那種“工作團隊”精神,與政府指派的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之間也不是較單純的工作雇傭關系。在政治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們受廠長經理的監督控制; 而在收入福利的分配上,員工們集體向廠長經理施加壓力,要求廠長經理兌現國家在“社會契約”中的許諾,提供高收入高福利。在這樣的環境中,廠長經理為了本單位內的安定,必須向員工們作出經濟上的讓步,而員工們由於有能力影響收入福利的分配,而體會到“主人翁的地位”可以帶來什麽好處; 同時收入與福利的分配會趨向於平均主義(趙人偉,1992),工作上的“惰性”不易扭轉,勞動效率難以提高。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改革所面對的並不只是“產權虛置”,企業內員工阻撓改革深化的行為觀念是目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反映。目前國內正在試點的一種企業改革辦法,引入外商重組國有企業,實質上正是試圖在國家與社會間插入一個不必履行“社會契約”的外商,使國家從“社會契約”的經濟重負中解脫出來。然而,願意重組國有企業的外商和可能被外商重組的國有企業都是有限的,這種局部的試驗無法代替全局性的改革。“社會契約”使國家在政治上受益,而在經濟上背著沈重的“包袱”。為什麽背“包袱”?“包袱”有多重?需要進一步分析。
三.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
“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是相當高昂的。國家向城市社會提供的高收入高福利對效率的激勵十分微弱。如果國家減少它提供的收入福利,出現社會政治不穩定的可能性會非常大; 如果國家增加這類收入福利,至多換來一段時期的穩定,卻未必會提高經濟效率。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從舊體制中帶來的弊病之一是“外延型增長(Extensive growth)”,只有消耗大量投資,才可能維持必要的經濟增長率。這在改革前導致了“高積累、低消費”。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在“外延型增長”尚未改善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社會契約”,國家又必須投入越來越多的資源去維持城市居民的高收入高福利。當高收入高福利無法提高經濟效率時,經濟增長不能提供足夠的資源維持“社會契約”,結果“社會契約”的延續就會轉而消耗過去積累的國有資產。這表明,“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非常昂貴,從長期來看,一個大量消耗資源的“社會契約”是國家和社會在經濟上都無法承受的。
過去十五年來,國有部門員工的收入福利迅速增長,改革前偏低的勞動效率是否因此而改善了呢?這是衡量“社會契約”的經濟成本時的一個關鍵問題。如果選擇一個直觀的指標──產值利潤率(近似於銷售利潤率),可以看到,盡管國有工業的產值增長很快,產值利潤率卻有迅速下降的趨勢(見表1)。
表1. 國有工業產值利潤率(%)
1978
1980
1982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6.0
15.6
14.4
12.1
10.2
9.8
8.9
6.2
3.1
2.8
2.6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3》第437頁。
說明: 1992年的數值因當年稅率下調而有微幅假性上升,已在表中修正。
產值利潤率下降不光是生產率低的結果,因此還不能據此直接判斷勞動效率。一個比較精確的、國際通用的生產率量度指標是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tivity),它反映的是把經濟增長中資本投入增加、勞動力增加的貢獻去除後,單純的生產率變化。由於技術進步的效果,生產率通常都會大於零,即有所提高。關於中國國有企業全要素生產率的最新研究發現,1984到1988年國營企業的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充其量為零(胡永泰、海聞、金毅彪,1994)。這個生產率的零增長是在中國國有工業有著明顯的技術進步的條件下發生的。由於改革開放中大規模的技術引進和設備更新,國有工業的生產率至少應該因技術進步有所提高,為什麽有了技術進步生產率仍然零增長呢?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是,技術進步的效果被別的因素的負效果抵銷了。在全要素生產率的度量中,有兩個因素可以導致生產率下降,一是勞動效率下降,二是設備利用率下降。究竟勞動效率和設備利用率各下降了多少,有待進一步研究。這里可以獲得的一個結論是: 在維持“社會契約”時,國家投入了大量資源去提高國有工業員工的收入福利,但他們的勞動效率似乎反而下降了,至少沒有提高。這個結論是就整個國有部門的平均狀態而言的,個別勞動效率提高的例子很難否定它。它還說明,花錢或許可以買來政治社會穩定,但卻買不來勞動效率的提高。
既然國有部門生產率處於停滯狀態,這個部門事實上就沒有足夠的財源去支付快速增長的員工的收入福利。但這並未阻止收入福利的增長,因為提供越來越多的收入福利並不是一個單純的理性經濟決策,而是一個政治性需要和決定。提供高收入高福利是為了維持“社會契約”,當國有部門自身財力不足時,國家就必須伸以援手,這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財政直接增加撥款和補貼,一是企業提高成本、財政減稅讓利。兩種方式產生相同的結果: 財政收入從國家的口袋中轉移到國有部門員工的口袋中,民眾生活水平提高了,國家的財政能力卻下降了。也可以說,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很大部份是國家為了政治社會穩定而付出的經濟代價。
當國家在原則上允許或默許國有企業為了提供員工更多的收入福利而擡高成本、縮減利潤時,實際上是打開了一個“閘門”,允許企業向財政伸手,來擴大員工的收入福利。此“閘”一開,就再不容易“關”上了。企業不僅僅懂得了要利用政策多伸手向國家要利益,而且也學會了鉆空子、撈利益,例如,隱瞞虧損、虛報利潤、少交稅收。政府從八十年代後期開始推廣“企業承包制”,實際上是試圖在這個“閘門”上實施“流量管制”, 但並不是“關閘”。倘若政府為了保護國家財政能力,而斷然切斷財政對企業的支援,“社會契約”就不覆存在,社會政治的穩定也可能動搖。
正如王紹光(1995)指出的,為了執行國家必要的功能,國家財政能力不能低於某種“底線”。如果不能進一步削弱國家財政能力了,政府用什麽手段來維持“社會契約”呢?在中國,政府實際上擁有的,也正在運用的另一個手段是由國家壟斷的金融資源。近幾年中國金融界時常議論的“銀行財政化”指的就是政府越來越多地把銀行貸款當做財政撥款來使用,只要國有企業生產不停、工資照發,投進去的貸款能否回收就都“以後再說了”。換個角度看,國有部門的實際財務狀況也迫使政府不得不這樣做。在“社會契約”制約下的改革,不可能產生動力讓企業把財力投入長期發展,相反,企業往往是“有錢就發獎金、搞福利,長期投資全靠貸款”。在金融業由國家壟斷的情況下,“投資靠貸款”就是“投資靠國家”。況且,國有工業部門整體的產值利潤率目前只剩 2%(見表1),所有利潤合起來才不過幾百億,還不及所欠銀行幾萬億貸款的一個零頭。貸款是還不起了,但銀行還非繼續提供貸款不可,這樣,銀行貸款與財政撥款也就沒有多大區別了,財政辦不了的事改由銀行來辦,國家用金融支配能力部份替代了日益削弱的財政能力。
銀行已經成了維持“社會契約”的主要支柱,也就很難象真正的商業銀行那樣來經營。“多年來,無論是政府、企業,還是社會各界都把銀行當作財政資金、福利資金、慈善資金來使用。在許多人眼里,貸款成了唐僧肉,個個都恨不得分一杯羹。”(2) “唐僧肉”最終轉化成為員工的收入福利,換來了對政府的服從支持,換來了安定團結。但是國有企業的債務包袱卻越來越重,1992年國有工業的資金利潤率是百分之二點七,(3) 意味著每借一百元貸款只能創造二元七角利潤,而當時貸款利率是百分之八,這就是說,國有工業不僅不可能歸還貸款,連利息都付不起。
讓銀行無條件地投入貸款,讓國有企業背負重債經營,對銀行和企業都構成沈重壓力,企業不但沒有“起死回生”,反而每況愈下。大約十年前制定“七五計劃”時,計委主任宋平就說過,經濟效益低是中國經濟的“致命弱點”,(4) 經過近十年的努力,人們現在議論的是“國有企業拖了後腿,其勞動生產率甚至不及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個體企業的十分之一”。(5) 不僅如此,長期負債、只借不還的結果是,到1994年,百分之二十七的國有企業的帳面負債總額超過了資產總額、把企業全部拍賣了也還不清欠債;另有百分之二十二的企業因長年虧損、財政又無力補貼,資產剛夠抵債,也就是說,其國有資產已經耗盡。(6)我們可以用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x100%)來衡量整個國有部門負債水平的高低。(7)
表2. 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
年份
1979
1982
1985
1987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資產
26.4
31.0
44.9
52.3
53.6
57.1
59.0
60.0
68.2
75.1
負債率說明:自1979年至1992年數據為筆者計算,方法和數據來源見注7。
1993、1994年數據為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局經過全國清產核資後公布的,見《經濟日報》1994年12月13日、12月27日。
從1979年以來,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從24%迅速上升到75%,相應地,其凈資產率(Equity rate)從76%降到25%。如果今後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繼續按九十年代前五年的速率上升,那麽到本世紀末,其資產負債率將接近百分之一百,國有部門將整體上成為“空殼”──清償債務後一無所剩,改革前幾十年積累的“家底”也賠光了。
目前,大陸至少有百分之四十的國有企業長期虧損,依賴銀行“輸血”度日,其余企業能否維持微薄的利潤,也全看銀行是否松動銀根。而銀行向國有部門傾注資金越多、自身的經營狀況就越加惡化。1992年末,銀行的兩萬四千多億全部資金中,由於財政透支和銀行認購國庫券,占用近一千五百億;另外,因財政對國有企業欠撥(款)、欠補(貼)、欠退(稅)、而由銀行用貸款墊付,加上長期虧損企業不可能歸還的死貸款,也已達四千五百多億左右。(8) 銀行的自有資金只有一千八百億,絕大部份已被財政通過透支用掉,所以不可能再有多余的自有資金去抵償那四千五百億壞帳,這筆壞帳相當於城鎮居民儲蓄存款的一半多,銀行的運營使得儲戶虧蝕掉存款的一半。幸虧這些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依靠“政府信用”存在,而不象真正的商業銀行那樣需要依賴“商業信譽”。雖然國家銀行不至於傾刻瓦解,但壞帳率過高也直接導致經濟波動,銀行或者擴大貸款投放以使國有企業能喘口氣、但卻誘發通貨膨脹,或者為了反通貨膨脹而收縮銀根、引致“支付危機”、“三角債”蔓延。銀行的壞帳率趨於上升是“社會契約”的又一個經濟成本。
國家的財政能力下降、國有部門資產耗蝕、銀行的壞帳侵吞存款,是“社會契約”經濟成本的三個側面,它又一次證明了一個最通俗的道理: 天下沒有免費午餐。在“社會契約”下,國有部門的生產率未見提高,而其員工的生活水準快速上升,所依靠的就是國家直接投入的、或允許耗用的公共資源。
四、從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的不同作用看改革中的中央──地方關系
以上的分析把國家看成一個整體,這樣在討論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社會契約”時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出國家與社會分別在維持“社會契約”中的得或失。但是,事實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不僅發揮著不同作用,而且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摩擦。由於“社會契約”必不可免地消耗大量資源,而其中相當大部份又是經地方政府之手散失的,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很容易把公共資源的流失歸罪於地方政府,據此提出的因應之道很自然地就是“重新集權”。每當中央政府痛感資源支配能力不足時,呼籲集權的聲音就不絕於耳;然而,自改革開始以來,沒有一次“重新集權”的努力能維持兩年以上的,這樣的現實似乎又證明著“分權”乃大勢所趨。
目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現實存在著的“社會契約”,如果中央與地方政府相互關系的分析脫離了這個大背景,有可能陷入一種理想主義的情景分析: 即從中央政府理論上應該做好哪些事出發,推算必需的國家能力,再發現國家能力有何缺失,最後得出中央政府應通過重新集權在多大程度上擴大國家能力。這樣的建議恐怕連中央政府中積極推動集權的決策者也難以全盤照納,因為決策者所面對的不是一個理想中的中央政府,而是在現實中已經相對定位的、正發揮著既定作用的中央、地方政府,任何重新集權或擴大分權的嘗試都立即引起兩級政府功能的重新調整、定位。而這種調整可能有正、負兩重效果,中央政府固然歡迎正面效果,比如擴大中央財源,但同時又擔憂負面效果,諸如經濟蕭條、企業虧損擴大、社會不穩定等,這些負面效果都是可能動搖“社會契約”的。前兩節的分析都說明了一個事實,當保持國家能力和維持政治社會穩定二者不能兼得時,中央政府通常選擇後者。
究竟中央、地方政府在“社會契約”中各自扮演什麽角色呢?對這個問題的分析應當是評價現存的中央、地方關系的一個前提。首先,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維持“社會契約”上有共同的利益,他們都希望維持目前的政治社會穩定,也都通過推動發展和改革來創造穩定的條件,並都承擔著向城市居民提供收入福利的責任。在這兩級政府間的放權、集權並不幹擾這個共同點。在對待企業的態度上,兩級政府則都有幹預傾向,把企業從“中央部管”下放到地方管理,並不是取消了“婆婆”,而只是換了個“婆婆”,因為任何一個“婆婆”都需要從企業斂集一些經濟資源,也通過企業(或事業單位)向員工提供收入福利並控制社會。同樣的道理,若把企業上收到“中央部管”,中央不光是增添了斂集資源的機會,也擔上了提供福利的責任。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在財政和國營部門財務“統收統支”的體制框架中,中央通過“全國工資普調”來統一增加職工收入,地方政府並無決定權。隨著加快經濟現代化的需要,中央政府急於改變計劃體制造成的權力過於集中、效率低下的狀態,同時在拿不出全國統一改革方案的情況下,開始逐步下放權力,並希望一部份地區在經濟發展上先行一步,以產生示範力量(鄧小平,1983)。從高度集權的社會主義制度走向改革開放,放權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從“社會契約”的觀點看,放權過程同時也是責任分散過程。滿足民眾多樣化的福利要求,讓職工收入與企業經營狀況掛鉤,根據各地條件加快經濟發展,試驗各種經濟改革方案,都是中央計劃無力獨攬的。通過放權而讓地方政府獲得一些自主權,地方政府同時也扛起了在本地區內加快發展改革、維持社會政治穩定的責任,這是一種“責任制”。如果說,改革以前地方政府無論在政治上或經濟上都更象中央政府的“代理人”,以準確執行中央政府各項指令為主要職能,那麽改革中按中央政府意圖形成的中央─地方的關系,可以被看成是一種政治上集權、經濟上分責的“集權─分責”制。也就是說,中央政府無意改變政治上的集權,仍然要掌控地方政府主官的人事任免權,使地方政府主官的權力來源依賴於中央政府,從而維持地方政府政治上的“中央代理人”角色;但在經濟上,中央政府只保留了一部份資源支配權(如中央財政、金融等),下放了相當部份的資源支配權,有的資源(如國有資產)則是中央政府保留支配權、而地方政府擁有事實上的使用權。可以說,中央政府是通過資源支配權的下放建立起地方政府的“經濟責任制”。
從經濟指標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經濟責任制”的彈性很大,經濟增長率或物價指數稍高稍低都是中央政府允許的;但從“社會契約”的角度看,這個“經濟責任制”卻是剛性的,地方政府必須用所有的經濟手段來維持“社會契約”,維護本地區的政治社會穩定。雖然中央政府也提供資源、政策上的幫助,但從來不向地方政府作出充份供應資源的承諾,因為即使作了承諾也無力兌現。所以這個“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中央政府以有限的資源要求地方政府承擔近乎“無限”的責任。在這樣的壓力下,地方政府必須通過加快本地的發展改革來開拓資源,否則“社會契約”就成了“缺米之炊”。同時,由於市場化過程帶動了經濟資源的區際流動,地方政府必須在區際競爭中防止本地資源外流、吸引外地資源流入,因此可能采用各種方法,從創造更具吸引力的制度環境到實行地方保護主義。
沿海地區的地方政府因為有利的地緣條件或人文歷史原因,有可能吸引到海外經濟資源,而這些資源中很大一部份只會投入當地、造福當地,中央政府未必能直接獲益。自然地,當地方政府利用這類資源、機會加快發展改革時,對中央政府的經濟依賴性降低了,中央政府並不反對;但是,當地方政府歷經多年的自主發展,取得較大成功時,它的合法性基礎也相應改變了,在本地區不再被視為單純的“中央政治代理人”,這點就可能令中央政府不安。由此可見,中央─地方關系的不和諧可能來自“政治集權、經濟分責”的內在矛盾。
中央─地方關系的摩擦也可能與資源供應、風險承擔有關。中央、地方各有自己的資源來源,雖可以通過改變稅制適度轉讓,但終究存在一個可轉讓的限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雙方都希望“少花自己的錢、多辦自己的事”。然而,中央政府卻一直未在資源分擔、風險分擔上建立規則,而習慣於隨機調節,甚至運用這種任意性調節去建立中央官員與地方官員之間的個人關系。隨著“社會契約” 消耗的資源越來越多,資源趨於緊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摩擦自然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下降後,本來可以盡量少承攬增加政府開支的許諾,但是,由於政治上的需要,中央政府仍然不時向全國作出收入福利增加的承諾,卻又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比如1993─1994年機關事業單位大幅度升資),結果只能是“中央請客,地方掏錢”,這樣,即使有財力的地方政府都不高興,更何況那些財力窘迫的地方政府了。
城市體制改革是既有收獲又有風險的。舊的城市制度框架並非地方政府設定,制度性錯失的責任也不在地方政府。但是,目前中央─地方關系中的地方政府“責任制”實際上是把深化改革的風險留給了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在政治、經濟上都沒有作分擔風險的安排。例如,不少大中型國有企業當年由中央政府布點,現在早已下放歸地方政府管,然而這樣的企業如果虧損破產,完全由地方政府負起責任既不公平也不現實。因此,地方政府經常傾向於以加快發展替代深化改革,以回避風險。而中央政府除了同樣不願意分擔風險之外,也缺乏有效手段直接處理地方上因改革引起的不滿、不穩定,只能寄希望於地方政府。改革是對舊體制的清算,必然會有既得利益受到損害,對中央、地方政府如何分擔政治、經濟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深化改革或者流於空談,或者引起不穩定。
總體來看,在資源與責任不對稱、風險分擔界限模糊的狀況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出現摩擦應當說是意料之中的。而“社會契約”大量消耗公共資源,造成機制性長期資源緊缺,則進一步增加了摩擦的可能。如果中央政府想通過重新集權上收一部份資源,而仍舊把穩定地方政治社會的經濟責任全留給地方政府,只可能加大摩擦。把資源、責任、風險的分擔在中央、地方政府之間制度化,是重要的一個緩解摩擦的辦法,然而,僅僅在經濟體制範圍內琢磨,恐怕難有答案。更進一步看,資源、責任、風險的制度化分擔有助於協調中央地方間的關系,卻並不能阻止“社會契約”消耗更多的資源。如果能將改變“社會契約”一並考慮在內,則中央地方關系的重建會具有跨世紀的前瞻性。
結語
過去十來年的城市改革是在“社會契約”的架構內進行的,決策者經常面對一種兩難局面:在資源日益耗減的形勢下,為了能讓“社會契約”維持下去,就需要深化改革,以開源節流、降低“社會契約”的成本;然而,深化改革所需要做的,是減少或取消城市職工的既得利益、而不是給他們帶來更多的新利益,這雖能為政府開源節流,卻直接動搖“社會契約”,威脅穩定,因而難被采行。可以說,國家既從“社會契約”中得益,也因國家能力下降、“社會契約”難以為繼而感到困擾。政府並不是不懂得要關心、維護國家能力,而是在穩定權力和穩定國家能力之間,以前者為優先。
現存的以經濟利益交換政治支持與服從的“社會契約”支撐過初步的改革開放,可能是改革過程中不可跨越的一個過渡階段。但是,由於這樣的“社會契約”是資源消耗型的,其存在是有條件的,條件之一便是國家支配的各種資源還能支撐多久。事實上,九十年代的兩個現象已經發出警訊: 其一是,城市中下崗的國營職工人數已超過幾十萬、乃至上百萬,且趨於進一步上升,這標志著政府已經不得不逐步撤銷對部份國營職工既得利益的保護;其二是,盡管農業部門四年前就提出城鄉收入差距拉大、農民收入停滯不增、農業成本上升太快、農業前景堪憂等等,中央政府也未象1979年到1984年那樣向農村傾注資金、以便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因為今非昔比,現在光是維持國家與城市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已經力不從心。幾乎可以肯定,現存的這個“社會契約”已經開始朝著自己的終結靠近。
深化改革是今後的必經之途,這點恐怕在大陸的多數人心中已有體認。然而,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代價卻不大可能仍由國家一肩扛,而需要由國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共同分擔,這個共識似乎還未建立。更重要的是,當政府不是充份提供收入福利,而是期待民眾分擔改革的痛苦時,目前的這個“社會契約”將難以為繼。如何重建國家與社會的政治經濟關系,並據此協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是一個沒有現成答案的關鍵性問題。 西方國家通常是在經濟發達、國力增強後逐步擴大由國家支持的社會福利制度,而中國面臨的過程正好相反,城市的社會福利體制在經濟尚未現代化之前即已高度發達,並削弱了國家能力,面臨逐漸削減的前景。 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改革國有部門的收入及福利體制,如何在這樣的改革中獲得政治支持、維持穩定,將是對政治家的嚴峻挑戰。
信貸、貨幣金融和區域經濟自治
張 欣
金融危機與地區差異
信貸擴張、基建膨脹與地方分權
貨幣政策執行與地方差異
解決中國問題的利劍:區域經濟自治
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弊端
結論
【作者簡歷】張欣,美國俄亥俄州立托列托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美國密西根大學經濟系博士。
引言
1990年我提出了中國大陸“區域經濟自治”的問題,發表了一些相關的文章。這兩年來,隨著改革的進展,地方經濟實力進一步擴張,地方作為經濟獨立體的功能也日益完善。鄧以後的中國政局演變中,地方和中央之間究竟將變成怎樣一種關系,是一個急待討論的問題。作為一個經濟學者,我想把我的觀點限制在地方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經濟意義範圍內,或者更窄一點,在與貨幣金融相關的問題上。
金融危機與地區差異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進展,國內經濟增長迅速。但是,由於政策傾斜以及地理歷史的關系,經濟增長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如廣東加上近年來的上海浙江山東等地。內陸地區得到的實惠不大,地區之間的差異日益擴大。沿海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連續超過13%,而內陸地區如湖北、甘肅、青海、寧夏等只有其一半。由於沿海地區本來基礎較好,生活條件也好,現在增長率的差別使地區間的居民生活差距越來越大。以城鎮居民為例,1992年上海的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達3027元,而江西只有其一半,1528元。農民收入的地區差距就更大了。1992年上海農民的年人均純收入為2226元,浙江廣東分別為1300元,而西南西北九省自治區平均才600元,其中最窮的甘肅才490元,是浙江廣東的一半,上海的四分之一。
對這種地區發展速度的差別,學術界的看法不一。一些經濟學家,特別是來自內陸省份的,認為這是由於中央政策傾斜造成的,這個傾斜政策最後將導致不均等分配,使內陸省份淪落為中國的“第三世界”。而其它的經濟學家,特別是代表沿海省份利益的,認為這種差別是經濟起飛中的自然結果。廣東人說他們沒拿中央的錢,山東人說中央並沒有給他們任何特殊優惠,上海人說現在中央不過是對上海少剝削了些。代表沿海地區利益的學者認為,在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中,資本和人才,按照其利益的需要,會向擁有地理、經濟、人才上有利條件的地方流動,這就是為什麽沿海地區現在發展較快。這種暫時的地區差別擴大並非壞事。因為在這種競爭選擇的形勢下,有限的資本以最大速度增值積累,在發展的後期可以以更大的實力流向內陸投資。
經濟現實產生的問題比理論分歧更為嚴重。1991年海南房地產大炒作,有一種估計認為全國35%的地方政府閑散資金都湧到海南。許多內陸省份把扶貧的錢都拿到海南炒地產。1992年上海股市猛漲,內地的居民把幾十年的存款都拿出來寄到上海炒股票,每天流入上海的資金數以億記。對投資者來說,這種行為是理性的,因為資本總是向報酬最高的地方流動。但是,從地方的角度來看,這種流動吸幹了內地有限的發展資金,不利於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1993年下半年以來,通貨膨脹的問題日益嚴峻,1994年上半年的通脹率達到19%。為了對付通貨膨脹,中央政府緊縮銀根,並清理地方自籌資金項目。這些政策自然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不滿。有些項目如三峽工程,是中央項目,大部份省份見不到實惠,積極性當然不高。而一些有實惠的項目,特別是公路、工業開發區等等,往往被作為清理對象而得不到資金。受宏觀緊縮打擊最嚴重的還是內地省份。許多內地地方官員抱怨說,還沒輪到他們發展,資金就緊張了,不僅基建貸款、甚至流動資金也短缺。這樣不但使生產受到影響,還使很多三線大型企業瀕臨破產。因此地方政府,特別是內陸省份,對宏觀緊縮極力反對。沿海城市也同樣不滿。上海抱怨說,由於銀根緊縮,影響了上海金融交易,進而影響了上海的經濟和財政收入。這種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不同區位利益的沖突,在目前一個中央大一統的金融體制下,還找不到一個使各方面都滿意的解決辦法。
信貸擴張、基建膨脹與地方分權
很多人把信貸膨脹歸咎於地方分權,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絕大部份原因,不是分權太多,而是分權不徹底。由於中央集中計劃體制的框架還在束縛經濟決策,許多該地方管的事情,仍然由中央攬著。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應該是再集中,而是實行徹底分權,即把權責全留在地方,實施區域經濟自治。
現在這種地方競相向中央爭信貸的原因是,中央和地方的之間投資代價與收益的關系沒有理順,用國內現在常用的術語說,基建及其它投資項目之結果的產權不清晰;另外,貨幣發行缺乏獨立性。從地方的角度出發,如果中央同意給當地的項目提供信貸,即使這種信貸意味著通貨膨脹或財政透支,地方仍然樂意接受。因為通貨膨脹的代價將由全國來分擔,而信貸投資的好處則集中在本地。這就是公共財政學中的“免費搭便車”問題。在這種機制下,各個省份當然競相爭貸款,甚至要求用財政透支來解決本地的資金需求。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要使付錢的和得益的兩者一致。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大部份項目、甚至連一些大型工程如三峽綜合工程,也非全部省份會因而得益。因此,基建項目應該是能放的就放,中央盡可能將項目下放給地方去做。讓地方在建設項目上享有充份的自治權,當然,地方自建項目要自籌資金。在這樣的投資體制下,地方自擔投資風險代價,自獲利益,產權明晰,投資的效益也好,又不會影響金融貨幣物價局勢。對一些跨省或者具有省外經濟效果的項目,如京九鐵路之類的,中央可以在利益相關省之間組織與協調,各省市可以在建立的工程總公司中參股和按股分紅。如果照這一原則辦理,除了國防之外,現今的絕大部份中央負責的工程都可以下放到地方上辦。溫州靠地方自籌資金建了機場、公路、橋梁、甚至城鎮,如龍港市。實踐也證明了,在投資項目上,這種分權的效果比過去中央集權的體制要好得多。
項目下放可減少中央承擔的任務,中央的財政支出也就相應減少,因此,同時也應減少地方政府向中央上交的稅;或者,在分稅制體制下減少中央的份額。現在對中央地方的稅流有很多討論,也有不少設想,這里不作評價。不過,可以討論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是,除了絕對必需並為全中國利益所需要的(大概也就是國防、救災儲備等),中央不需要化費,也不需要向地方上收錢。比如,中央用全國的錢在北京大手筆投資,搞了不少市政工程不算,還大量搞重工業。從經濟學角度看,北京水源極端匱乏,其它自然資源貧乏,交通無天賦之便,農業氣候也不足稱道,在北京發展工業和擴大城市規模實在是經濟學上的大敗筆。在一個市場導向的體制下,沒有一個經濟上理性的、民主的政府會作這種決定。但是,由於中國現在仍維持中央集權體制的框架,中央有調配全國經濟資源的權力,為了維持這一體制又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為了這個官僚機構所在地的方便、闊氣、利益,最後將全國的資源向這一地方傾斜,即使這種傾斜在經濟上完全得不償失。把北京和華盛頓相比,可以看到兩種不同經濟政治體制在首都發展上的差別。為了制止中央政府的這種“中央利益導向”行為,今後中國的走向應該讓財富分散到地方。在稅收方面的分攤,地方應該拿大頭。孫中山曾認為,地方政府向中央的賦稅,最低可以為本地稅收的10%,最高不超過50%。我想,在中國將來地方中央的賦稅關系上,不應該超過這個尺寸。
財政、投資上的分權不但有利於發達地區,甚至有利於內地省份。過去內地省份雖然在財政上得到中央補貼,也有中央的三線工業投資,但是卻要將原材料以國家規定的低價賣給其它工業省份。對它們來說,財政上的補貼與三線工業的投資是不實惠的,因為本地不參與決策,積極性不高,那些三線工業又無效益。而它們按比較經濟利益生產的原材料,卻以低價賣出的形式向中央納稅。分權之後,它們雖然少得到一些直接財政補貼,但是卻能按他們本地的長處發展經濟,建設項目,以市場價格將其產品賣給其它地區,其純獲益,因為是按照市場法則行為,一定比指令性計劃下要增加。這就是為什麽甚至連內地經濟落後省份,情願放棄中央財政補貼,也要財政自治權。
貨幣政策執行與地方差異
貨幣和信貸有密切關系,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信貸可以通過財政支出、債券發行或企業、個人間借貸來擴張,這時信貸增加不會影響貨幣總量。假如靠借銀行來擴大信貸,就會增加貨幣總量,從而加速通貨膨脹。貨幣總量太多會引起物價上漲,但是貨幣總量太少則會使社會缺乏流通資金,交易量減少,經濟運轉不靈,造成經濟衰退。
目前中國區域之間不均衡的發展使貨幣發行總量的決策發生困難。北京、上海、廣東、海南等地吸引了全國的大部份的流通中貨幣,使這些地方的物價、特別是地價飆漲。緊縮這些地方的銀根,減少這些地方的貨幣總量有助於抑制該地的通貨膨脹,這個措施應該是合理的。但是,內地特別是落後省份留不住閑散貨幣,在內地流通的貨幣有限,對物價上漲的壓力不大。反過來,緊縮銀根卻會使內地的流通資金造成困難,使經濟萎縮,對它們的發展不利,使它們進一步落後於發達地區。
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在於,由於地區之間的差異,不同地區希望有不同的、符合本地要求的貨幣政策。但是在一個中央大一統的貨幣金融體制下,地方不可能有自己的貨幣政策。對付這個問題的一個措施是人為地改變貨幣流向,譬如,向內地省份投放貨幣。不過在日益發展的金融市場下這些款項很快又會流回到沿海城市。比較成熟一點的做法是在內地創造一個投資環境使當地的投資回報率相當於沿海地區。但是這個方法談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雖然中央對深圳和海南的發展傾斜政策可以說是一種成功引導,但是這兩地都有地理上的優越條件。同樣地,中央向西藏、甘肅、貴州投入大量資金,卻沒有使當地具備資金吸引力。因此,人為引導貨幣流向,除非能和市場條件結合起來,是很難成功的。
加拿大著名經濟學家蒙代爾(Mundell)曾經提出最佳貨幣區域的理論。他認為,一種貨幣涵蓋的區域有一個最佳規模。不能太大,因為這樣將強迫有巨大差異的各地方服從一個同一的貨幣政策,從而損害地方的利益,並且也使整個區域居民的福利降低。他曾經討論過,假如把加拿大分成東部和西部兩個貨幣區域,發行各自的貨幣,其經濟結果將會如何。蒙代爾的理論當然無法在加拿大檢驗,因為一個統一的政體下很難劃開兩個貨幣區域。不過,前蘇聯的崩潰卻提供了一個證明。當時各共和國有兩種選擇,一是留在原來的盧布區域里,一是設立自己的貨幣。後來各國一一發行本國貨幣,除了政治上的意義外,我認為,有更重要的經濟上的原因。因為經濟改革轉型中各地的要求差異很大,各地都有自己的貨幣政策偏好,留在盧布區域里則意味著失去本地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所以大家最後選擇了分開。
我們不妨將蒙代爾的理論用到前面提到的中國的地方差異上。假如,中國也劃為兩個貨幣區域,東部和西部,各自發行自己獨立的貨幣,那麽,剛才我們談到的東部貨幣過度擴張而同時西部資金缺少的難題自然得到解決。針對通貨膨脹問題,東部地區可以采取銀根緊縮政策;而西部地區則可以繼續增加本地貨幣供應,保證流通與生產的需要。對資金流向東部投資的問題,西部的金融當局可以以提高兌換成本,影響匯率,提高利息來抑制。即使不可能完全控制資本外流,但是至少能控制本地貨幣供應量。當然,如前所說,在一個統一的政體下很難實行分區貨幣。但是,隨著中國政局的發展,地方獨立性的擴張,特別是進入鄧以後的時代,這個討論就可能具備十分現實的意義。
解決中國問題的利劍:區域經濟自治
我先前的文章討論的主題是“區域經濟自治”,其中涉及區域貨幣的僅是極小部份,但是人們注意到的往往是“發行區域貨幣”,大概這個題目比其它的分權或自治更聳人聽聞。當然,我的著重點是區域經濟自治,這包含了經濟以及和經濟有關的政策自主權,貨幣政策自主只是其中一個部份。在經濟自治中,也許最後還是需要考慮區域貨幣政策。我想在這里,再次表達區域經濟自治的概念以及討論它的現實含義。
縱觀當前世界的區域經濟整合與變化,我們看到兩種截然相反的趨勢。一是分離的傾向,表現在要求區域自治和獨立,如原蘇聯各加盟共和國、捷克和斯洛伐克、甚至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是聚合的傾向,如歐洲共同體,北美自由貿易區。在當今世界人們高談闊論世界潮流大勢趨同的形勢下,為什麽在區域整合上卻偏偏體現出這截然不同的趨勢,引人深思。當然,這種背反的事實有其深刻覆雜的政治、經濟、社會原因。其中,政治訴求和宗教意識常常最引人注目,特別是在分離的訴求中。不過,當我們解剖這些表面現象後,可以發現,隱藏在後面的經濟利益的考慮,不但是重要因素,而且往往構成為最主要的原因。
中國目前急速發展的改革過程中,區域間的整合也越顯重要。我們同樣可以觀察到經濟上的分離與聚合兩種趨勢。和蘇聯、捷克不同,除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外,中國目前的這種整合發展,主要表現在經濟意義上而不是政體分離上。經濟的分離趨勢主要表現在地方經濟自主權迅速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可以和中央分庭抗禮;地方自身利益已在地方政府政策考慮中占主導地位;各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擴大;各地區在改革中日益要求獨立地采取適合自己的個體模式與政策,這種發展將推動地方自治的趨勢。而在另一方面,隨著跨地區的投資、勞動力流動、貿易迅速增長,各地區之間日益相互依賴,從而又推動了經濟的區域聚合。這種同時向分離和聚合兩極發展的運行,並不一定是矛盾的。從理論上說,這個運行是否定過去的大一統,重新對地區間、地區與中央間的關系進行定位。分離是對大一統的否定,聚合是對過去自我封閉、封建小農式自給自足經濟的否定。總之,都是對毛式經濟的否定。
分權和區域經濟自治不同。地方分權著眼於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再分配,但並不意味著一定要突破原有經濟體制,而區域經濟自治則旨在要突破這種框架。區域經濟自治要求給予地方高度的自治權,也就是說,區域內居民可以自由選擇對本地最為有效的經濟模式和體制,制訂獨特的改革戰略,以及建立與此相應的法律行政制度。區域經濟自治的觀點承認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分權的弊端,但是認為解決目前這些弊端的根本出路在於給地方政府更徹底的權力,而不是回過頭來重新集權。需要澄清的是,區域經濟自治並不等於區域間的隔離和內戰。相反地,區域經濟自治可以幫助打破這種隔離和消除區域間沖突的可能。這些意見,我在過去的文章中已經說明過。
為什麽要有適合各地的模式體制,其實里面的內在邏輯很簡單:區域間的經濟和居民素質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導致了各地區不同的最佳戰略選擇。為了能夠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有效政策,地方要求有更多的自主權。當這種擴大自主權的呼聲延伸到對制度模式的自由選擇權時,實質上就是在要求區域經濟自治。區域經濟自治是地方分權的延伸和發展,但又和原來意義上的分權有質的不同。
對地方分權、“諸侯經濟”持否定態度的人一般認為,中國的問題在於建立市場機制,確定產權,實行政企分離。地方分權不但無助於解決這些癥結,而且破壞了這些方面改革的順利進行。很多人甚至進而推出結論,認為只有重新建立中央權威,才能推動下一步所有制和價格的改革。但是這些責難缺乏說服力。第一,理論上缺乏有力依據可以證明地方政府和分權自治是所有制和價格改革的阻力,相反,分權和經濟區域自治會產生競爭壓力,迫使地方政府更積極地改革;第二,十年改革的事實顯示,分權越徹底的省份,如廣東,海南,福建等,非國營企業(包括私有企業)也越活躍,市場經濟也越發達;第三,分權與經濟區域自治是改革的必然產物,它是一種實際的要求和既定的事實,從蘇聯和東歐的經驗看來,也許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在當今形勢下,即使中央想重新集權,是否可行也是個問題。
那些簡單否定分權或區域經濟自治的理論,實際上暗含了一種假定,即中國經濟的問題僅僅在於所有制、市場機制、政企不分上。這顯然忽略了其它可能的制約因素。經濟學理論可以再舉出幾十種可能阻礙一國經濟發展的因素。理論上,和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相關聯的是規模問題。規模是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國家規模越大,雖然在統一市場方面有積極的規模效應,但邊際(行政)管理成本卻會上升,最後巨大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超過規模效應獲得的利益。對印度來說,國家規模巨大造成的對經濟成長的制約也許遠遠超過市場機制不完備所造成的問題。雖然蘇聯宣布了在全國徹底改革所有制,建立市場,實行政企分離,但大多數加盟共和國還是繼續堅持自治獨立的要求。為什麽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加盟共和國認為,要給本地人民帶來更大的福利,單單靠宣布私有化、市場化等還不夠,還得有區域經濟自治權。
在多重意義上,實行區域經濟自治並不會阻礙改革,反而將促進所有制改革和市場化,甚至促進政企分離。這是因為,第一,我們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的步驟。第二,我們可以同時試行幾十種不同的模式和途徑,這樣可以大大縮短改革的進程與成本。第三,區域間各種模式的競爭及示範對落後模式施加了巨大壓力而加快淘汰過程。沿用落後模式的地區將被迫擯棄舊制度,如蘇聯那樣;或被吞並,象東德;或被加速轉化,象匈牙利。可以想見,整個中國的改革局面在區域經濟自治的情況下會大大活躍。目前,東歐的小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波羅的海三國的改革已經相當成功,經濟開始恢覆,而俄羅斯卻仍陷在經濟危機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自的國家規模大小不一樣。政治學學者評價上世紀末中日改革的不同結果,曾經用象和猴子的體形來比喻,推動大象要比猴子困難得多。
日本明治維新時期藩鎮林立,處於比區域自治還要獨立徹底的地方割據狀態。但正因為地方大名相對中央(幕府)來說是獨立的,他們在自己領地中有自訂政策制度的自由。當時西南諸大名象薩摩、長州、土佐、肥前等積極效法西方制度文明,引進西方技術,最後用武力將先進制度推向全國,完成了維新。日本的維新是先進制度先在某地生根最後推展到落後地區的一個成功例子。完成這個過程必須有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尚處於萌芽狀態的先進模式必須得到某種獨立狀態的保護。當時日本的地方割據就提供了這個條件。而在大一統的政治局面下,一個會否定舊體制的先進制度就不太容易成功。這是因為傳統落後勢力,為了維護本身的既得利益,自然要幹涉扼殺這個萌芽。在大一統的政治局面下,傳統落後勢力可以憑借它的數量優勢,利用現有的統治管道,有效地窒息新生力量。滿清末年中國維新的失敗,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當時的大一統中央集權局面。俄羅斯現在改革的進展也相當程度上被這龐大的國家規模所阻礙。
目前東歐前蘇聯進行的改革,既說明了改革的必然趨勢,也體現了改革的覆雜艱巨性。假如說,私有化市場化是各地區必然的最終目標,那麽,采取何種手段來有效推進這個過程則成為一個關鍵的問題。一個往往引起爭議的焦點是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怎樣一個政治權威。固然,在民主尚未有良好群眾基礎的中國,權威的運用也許會促進改革和經濟發展,或許權威對改革成功是必要的。但問題在於,一旦領導人具有了任意的權威,他自然導致的傾向是腐化,為自己小集團謀私利,最後走向獨裁。這其實是一個prisoner dilemma的問題。一般說來,即使反對新權威主義的學者,也不否定在改革過程中一定權威的必要性,但問題在於必須有一種社會力量來制衡這種權威,不至使它發展到尾大不掉的程度,如在文革十年中十億人民讓其統治者任意宰割,卻毫無能力制約的地步。除了政治家們設計的種種政治制度制衡手段外,區域自治本身也提供了一種新的制衡力量。這是因為各個自治區域相對整個中國來說規模要小得多。區域內統治者的統治力量相對減弱,人民的監督更為直接有效,而鄰近采取先進模式地區傳播的壓力又大大增加。新聞、信息、人員交流的封鎖更為困難,一個為本地居民強烈不滿的政府,更容易垮台。這種增大的垮台風險形成對當局可能濫用權威的制衡力量。也許這就是為什麽新權威主義在小地方如 “亞洲四小龍”的情況下可能獲得經濟成功並邁向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原因。有人提出,中國的出路在於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民主政府”,[1] 強調大一統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並且反對地方自治。我想,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下,要想又大一統又集中又有力又民主,只是一相情願。
分權與區域經濟自治的弊端
我們不否認,分權確實會帶來一些弊端,一些負效應。但如前面所提到的,大部份被人指責的弊端的根源在於現行體制,在於分權不徹底。在現行的中央地方家庭式的經濟關系體制內分權,自然會加劇投資饑渴癥。假使實行區域經濟自治,地方政府真正成為經濟主體,成為小家庭的一家之長,財政收支盈虧自行負責,軟約束變成了硬約束,就不會有這種過度投資的欲望。我曾經說過,經濟學理論可以證明,分權和通貨膨脹並無因果關系。相反,徹底的分權,反倒可以抑制地方上的投資饑渴,抑制通貨膨脹。假如某省獨立發行自己的貨幣,這個貨幣獨立發放區域的地方金融當局不會過度擴張信用,因為它要考慮給本地造成的通貨膨脹的後果。在俄羅斯為烏克蘭發行貨幣時,烏克蘭要為自己地區爭貨幣流通數量。但是一輪到烏克蘭發行自己的貨幣時,它就會反覆慎重考慮貨幣政策,力爭避免通貨膨脹後果。自治的地方政府也不會熱衷於市場割據,因為自我封閉,減少區域貿易只會使本區受損。至於地方政府的“地方主義”,“本位主義”,倒不一定是件壞事。改革以前在毛澤東時代,追求利潤的企業被批判為“本位主義”,“金錢掛帥”,但是我們現在已逐步扭轉了對那些名詞的貶義看法。因為我們逐步懂得,市場作為“看不見的手”,使企業家自私的行為轉變為謀求社會福利的積極活動。同樣的道理,在市場機制下,自治的區域(地方)的“地方主義”將給整個中國的快速發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強有力的動力。要緊的是徹底放權和否定集中計劃體制,在區域間完善市場關系,而不是倒過頭來指責“地方主義”,重覆改革以前叫了幾十年也行之無效的口號。
其實,徹底分權以及經濟區域自治的真正弊端,在於由此增加的區域間的交易成本上。這種交易成本有直接的,如管理進出口貿易人員的工資,多種貨幣之間相互匯兌的交易成本,等等。也有間接的,如外部經濟以及公共財方面造成的效率損失,以及可能發生內戰的代價。這種交易成本的大小,視具體各種有關因素決定。一般地說,地區間的貿易額越大,流通量越大,相互依賴性越大,這種交易成本也越大。歐洲共同體各國相互流通依賴的程度已經使這種交易成本達到極大,而使統一在經濟有明顯利益。這就是為什麽歐洲各國趨向統一。不過,直接的交易成本,從世界各國發展的正反經驗看來,特別是亞洲四小龍的成功事實看來,在中國目前的發展水平來說,大概是有限的。中國單個省份的規模,一般是遠遠大於任何一條小龍。相形之下因區域自治增加的交易成本,應該不至於阻礙經濟的快速發展。同理,區域自治帶來的外部經濟效應和公共財管理上的效率損失,也應該是可以控制的。
反對區域自治的最有威脅力的論點,是舉出發生內戰的可能性。特別是最近南斯拉夫發生的情況,使得這種論點更振振有辭。雖然,本文的興趣僅在於討論經濟意義上的自治,不是國體上的分離。但是,因為經濟學喜歡對各種問題,包括政治社會問題,做模型加以解釋,我們不妨在這個角度上,用經濟理論的方式認識這個問題。回答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在這種自治趨勢下,比較預期的利益與預期的成本之間孰大孰小。我們把預期的利益定義為由於實施自治使人民經濟福利水平的更快提高。我們把區域自治下可能導致的內戰的代價定義為戰爭的預期可能性和預期成本之乘積。
從經濟學角度上講,軍事開支是一種非再生產性消費的資源消耗,戰爭則會摧毀已有的經濟生產能力,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而損害居民的福利水平。當然,戰爭是一種經濟負效用。但是,在中國現代條件下經濟自治導致分離,進而各地擁軍自立,為各自利益而軍事沖突的預期可能性有多大?一旦發生,預期損失有多大?從概率論上說,分治下也可能不發生內戰,大一統下也不見得能保證不發生內戰。問題是,經濟區域自治下內戰的可能性增加了多少。這些都是主觀預期概率(subjective probability)。根據筆者的觀點,由於時代的變遷,在當今形勢下,發生民國時代那樣的軍閥內戰的可能性已大大減少。措施得當的話,應該可以避免。這是因為,第一,過去地方軍閥軍事割據賴以存在的封閉性地區經濟結構已不覆存在。各區域間的相互依賴性比過去強得多,從而使戰爭相對成本增加。第二,國際環境變化。過去軍閥內戰,具有各種外國勢力沖突的背景。而今世界各國和平共處意識加強,國際環境反而形成對內戰的制約,這次歐洲各國對南斯拉夫內戰的態度即為一例。第三,交通,通訊,軍事的現代化,使持久的戰爭難以繼續。例如這次盟國對伊拉克的攻擊。第四,經濟,文化,教育水準的提高,人們追求理智,和平,及生活舒適的願望更為強烈,和平意識抑制了戰爭爆發的可能性。第五,交通和通訊的發達,聯絡了各地區居民的感情,人們更不願意將分歧用武力來解決。
其實,中國大一統下的慘象及遭受的經濟創傷,也許遠比中國分裂時候所付代價為甚,只不過前者的消息被當權者封鎖,後者卻被共產黨刻意宣傳。自民國初年軍閥內戰,到1936年抗戰爆發,由於戰爭直接間接死亡的人數不超過一千萬。但毛澤東的大躍進就餓死了三千萬人。1965年廣東和山東農村的社會調查中透露,農民認為,生活條件是陳濟棠、韓覆渠的時候最好,“解放”後最苦。[2] 假使我們把區域自治下可能發生的內戰的代價定義為戰爭的預期可能性和預期成本之乘積,這種預期代價應遠低於分治帶來的利益。況且,一些適當的措施,比如說限制擁有地方軍隊及進攻性武器,可以進一步減低內戰的可能性。
結論
總而言之,對分權和區域經濟自治的研究,隨著目前地方勢力的日益擴張,以及前蘇聯解體後的歷史教訓,已經不單是一個理論上的興趣,而且是形勢上的需要。假如說,這種趨勢看來已不可逆轉,那麽理論界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指出怎樣因勢利導,采取相應的經濟政策來增加這方面的利益,減少負效應和可能代價。對地方分權及區域經濟自治,應該展開更廣泛更深層次的探討。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改革
馬駿
一.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二.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
三. 本文的分析框架
四. 承包制與中央政府的財政政策工具
五. 中央政府財政政策的功能
六. 1994年分稅制改革
七. 94年改革尚未解決的若幹問題
【作者簡歷】馬駿,世界銀行咨詢顧問;美國喬治城大學博士。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演變,是中國十五年分權改革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本文探討中國自1980年以來的財政分權對中央政府利用稅政政策實施宏觀控制的能力的影響、1994分稅制改革的意義、及財政分權體制需要進一步改革的若幹方面。
作者認為,在1980─1993年間中國所采用的三種財政承包的辦法使地方政府在事實上獲得了控制主要稅基和稅率的能力。結果是,中央政府幾乎無法利用稅收政策來達到穩定經濟和地區平衡的目標。地方政府的這種控制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各種合法的和非法的減免稅;二是設法將預算內收入轉化為預算外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為了保證其收入,頻繁地采用了各種不規範的手段來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而這些手段的使用又反過來加劇了地方“藏富於企業”和討價還價的動機與作法。從支出方面來看,中央政府支出的相當大一塊仍然是建設性支出--在西方國家這基本上是私營部份(企業)的職責。這項負擔使得中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運用支出政策控調宏觀經濟的自由度。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在規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方面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在新體制下,中央政府設立了自己的國稅局,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的分享稅。這一改革保證了中央政府對中央稅和分享稅的稅率與稅基的直接控制,將顯著地提高中央政府利用稅收和支出政策來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但是,要達到規範化財政分權的目標,現行體制還必須解決幾個方面的重要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稅種劃分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制化、地方稅自主問題、轉移支付公式等。
一. 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1980年以前,中國實行的基本上是“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即幾乎所有的稅收和上繳利潤都遞交給中央,然後中央按其批準的各省、市、自治區的支出計劃下撥。1980年,中央決定改革統收統支的體制,實行“分竈吃飯”的辦法,以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對十五個省、區,中央將全部財政收入劃分成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個部份,共享收入的80%歸中央,20%歸地方。其它省、市、自治區實行定額上繳、定額補貼或保留老體制的做法。除個別稅種(如關稅)之外,所有財政收入由地方負責征收,但所有的稅基、稅率和上繳利潤的辦法均由中央確定。
雖然1980─1984年的體制調動了一些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但一刀切的共享收入的計算辦法帶來了富省多有結余,窮省多有赤字的問題。1985年,中央決定在劃分收支的基礎上對各地方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總的原則是,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地方支出者,實行定額上繳;凡地方固定收入小於地方支出者,中央確定一比例留給該地方部份共享收入;若地方固定收入和全部共享收入全部留給地方仍不抵其支出,中央實行定額補貼。這種辦法雖然緩解了地區間收支不平衡差異的問題,但卻明顯地降低了很多“財政大省”增收的積極性。1988年,中央決定實行一種新的承包體制。這個體制包括六種不同的辦法,分別適用於六類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1] 總的來說,1988年的財政體制增加了主要財政大省保留在地方的財政收入的比例。但是,這些承包合同並沒有被嚴格遵守,其中一些被多次修改。1991年末,中央曾試圖與地方談判新體制,但未有滿意的結果。故1988年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93年末。
自1978年底以來,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快速地下降。從1978年至1992年,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從34%下降到17%;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從51%下降至41%。這個趨勢顯然與實行財政承包制有關。80年代中下期,中央政府開始意識到其迅速下降的財力可能帶來的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後果,並提出了增加“兩個比重”(即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及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的設想。這個設想寫入了1991─1995的八五計劃,但兩個比重下降的趨勢未見好轉。1993年末,中央終於宣布於1994年起取消承包制,實行分稅制。這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兩個比重”,尤其是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並將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劃分的辦法規範化。[2]
二.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
自1980年以來,作為財政分權的一部份,中央不再直接管理省級財政的具體支出項目,而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支出的總額。基本的原則是,中央確定每個省、市、自治區支出的基數(某一個基年的支出水平),以後每年按若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這些因素包括地區政策變化(如中央批準某地實行對外開放特殊政策可能會增加該地支出額度)、通貨膨脹(如物價上漲會引起工資和其它政府采購項目的支出)、物價改革(如某些價改政策要求地方增加對食品和住房的補貼)等等。各省、市、自治區按中央規定的原則制定其支出計劃,但如地方有更多的財源,支出計劃可以超過中央給的定額。對地方政府支出的具體項目(如工資和政府采購),中央有具體的限制性的規定。
整個國家的財政預算包括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地方預算包括省、縣、和省轄市的預算。原則上,中央與地方預算由財政支出的範圍劃分如下:中央預算的支出範圍包括中央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國防,外交和對外援助,某些農林水利項目,某些工業、交通和商業項目,某些文教、科學、衛生項目,某些物價補貼,地質勘探,國債償付。地方預算的支出範圍包括地方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支援農村生產和各項農業事業、水利建設、城鎮維護與建設,文教、科學、衛生和社會服務,社會福利和養老金,行政支出,各種價格補貼等。
在實際操作上,中央與地方的支出在很多方面互相重疊。這些領域包括一些重工業部門(如電力和原材料)、交通、通訊、文教、衛生等。比如,中央出資興建電廠、鐵路和通訊網絡,地方則參與“拼盤”(提供這些項目的一部份資金)。由於這些項目的相當大一部份資金來源於中央,項目的選址便對地方顯得十分重要。各級地方政府均利用能夠影響中央決策的各種關系進行遊說,以爭取將項目設在本地區。許多地方在中央年度預算已被人大批準之後仍繼續遊說,成為預算年年被突破的重要原因。據熟悉中央預算的人士說,每年國家計委所定的“盤子”中的幾乎所有的項目都有某些領導人為某個地方推薦的“條子”作為持。雖然中央項目的選擇在名義上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如供需平衡、產業結構平衡、地區平衡等),其實際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地討價還價的能力。
三. 本文的分析框架
財政學理論,尤其是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理論為我們分析中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原則與方法。[3] 在此我們羅列幾個與本文論題有關的經濟學結論:
1.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政策。中央政府必須對財政資源有足夠的控制能力,以保證其有效地實施穩定經濟、收入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功能。中央必須掌握屬於中央的稅種的稅率和稅基,並通過直屬中央的稅收機構來實現這種控制。地方政府應該掌握控制地方稅種的稅率和稅基的權力。
2. 關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被限制在那些使全民受益的項目內。使某一地區居民受益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應由地方政府來提供。私人產品和服務在一般情況下應由私營部門(企業)來承擔。在財政收入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的同時,財政支出的責任也應相應地下放,以保證中央政府的收支平衡。
3. 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中的規則性與隨意性。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辦法(承包合同或稅種劃分)必須保持相當程度的穩定性,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某些消極的反應。如果一個地方政府花了很大力氣增加財政收入,但中央政府卻因此降低其留成的比例或增加其支出的負擔,這個地方政府的自然反應便是降低其稅收的努力程度(tax effort)。
四. 承包制與中央政府的財政政策工具
中央實行財政承包制的本來意圖是在保證中央收入的同時,提高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但實行這個體制的實際效果是地方政府通過控制其稅收努力和獲得收入的渠道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effective tax rates and bases)。結果,中央政府被迫使用各種不規範的手段來增加中央收入,而這些做法又引發地方的各種“藏富於企業”的做法。同時,由於財源不足和生產性投資的負擔過重,中央政府基本上沒有使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本節按順序討論上述問題。
地方政府控制有效稅率和稅基的第一種方式是利用各種減免稅來調節其實際稅收努力。從名義上講,幾乎所有稅種的稅基和稅率均由中央決定。除個別地方稅種外,只有中央才有權決定取消或增加稅種、調整稅率。對於屬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的稅種,只有中央才能決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所面臨的有效約束僅僅是與上一級政府所簽訂的財政承包合同。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上繳指標,地方政府便會使用各種合法與非法的減免稅的辦法將財源留在本地。道理很簡單:很多承包合同規定,超過上繳指標的地方財政收入要與中央分享;即使沒有既定的分享的規定,中央也會以各種方式修改承包合同、收走相當一部份超收的地方財政收入。結果,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雖然年年完成承包合同,但幾乎從不超額完成。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決定的許多稅率成為一紙空文。
近年來,地方政府越權使用減免稅的情況愈演愈烈。效仿中央批給“特區”的政策,各省、市、自治區及縣級乃至鄉鎮級政府紛紛宣布自己的“開發區”。到1993年年中,縣級和縣級以上的開發區總數達1800個,縣級以下更是無法統計。這類開發區中的大部份提供比特區更為優惠的減免稅政策,如“五年免稅,五年減半”。許多地方不但向外資提供減免稅,對內資也提供同樣的優惠。自1992年起,中央反覆發文強調各地區未經中央批準無權設立開發區、提供減免稅。1993年下半年,中央下決心“整頓”開發區,將開發區的數目減少到二百多個。
除開發區之外,地方政府還以其它許多名義進行減免稅。這包括在地方政府權力範圍內的對少數幾種地方稅的合法減免,也包括越權進行的各種屬中央權力範圍(如增值稅)的稅收減免。在許多情況下,中央制定的稅收法規在減免稅權限問題上含糊不清,也為地方政府濫用減免稅提供了條件。
地方政府對有效稅率及稅基的控制還表現在其對財政收入渠道的控制。如果地方財政部門以稅收形式取得收入,其稅基和稅率至少在名義上受中央的控制,這些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必須與中央分享。而如果這些收入納入預算外收入,則可免受中央的控制。隨著地方政府預算內收入比重的下降和預算外收入上升,中央政府控制全國財政收入與支出的能力相應下降。換句話說,越來越多的財政資源在中央所能控制的系統之外進行“體外循環”。從1978年至1991年,地方預算外收入與地方預算內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0.84:1。近年來,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以控制屬於企業的預算外資金的問題十分嚴重。1993年,一些地區的企業竟要向各級地方政府繳納上百種的稅費,實際稅收負擔達90%以上。[4] 為此,中央反覆發出禁止地方政府“亂收費、亂攤派”的通知,但大多只能起到一時的效果。
由於地方政府在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中央政府越來越多地依賴於一些不規範的政策工具來控制地方向中央上繳的財政收入。這些不規範的手段包括:(1)直接修改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上繳指標。常見的情況是,中央上調財政上有盈余的地方的上繳基數。(2)從地方上“借款”,以彌補中央財政之不足。但這些借款從未歸還給地方,往往還打入地方今後上繳中央的基數。(3)將下放給地方的企業重新收歸中央所有,以增加中央固定收入的來源。這些企業往往是效益好的大型國營企業。(4)隨意地向地方轉移原來應由中央負擔的支出責任。這種做法,在效果上相當於增加地方向中央的財政上繳。(5)迫使地方購買中央發行的債券。這些債券的利息一般均低於資金的市場收益率。在有些情況下,中央以無力償付到期債券為由推遲償還期。
中央政府的這些隨意性極大的做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地方政府對這些做法的一個最明顯的反應便是降低其稅收努力。馬駿以一個博奕論的模型證明了這個結論。[5] 在這個博奕論模型中,中央政府決定從地方稅收中取得多少中央收入分享辦法,地方政府決定征收多少稅。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承諾一個固定的分享辦法(即它有權以各種手段隨時調整地方向中央上繳的額度),它便會傾向於提高財政收入增長較快的地區的上繳額度。預計到中央會隨時提高上繳額度,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一開始就降低稅收努力。這種戰略性的反應(strategic reaction)在相當程度上解釋了過去十幾年中持續下降的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
從支出方面來看,在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財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同時,中央財政支出的責任沒有以相應的速度減少,至使中央使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來愈小。導致這個問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中央支出的相當的大一塊仍用於生產性建設。按世界銀行的估算,1992年這類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32.8%。這些投資(如在能源、原材料、農業等行業的投資)中的相當大部份用於生產“私人物品”,在市場經濟國家大多由私營部門(企業)來提供。從財政學角度來看,中央政府一般不應介入這類項目,至少不應以中國這樣的規模介入。
中國中央政府介入生產性項目的特殊原因有以下幾個。(1)由於中央政府對某些行業實行價格控制,這些行業的利潤率較低甚至全行業虧損(如煤炭業),為平衡供求,中央只得直接進行投資。(2)中央對某些行業的投資主體進行嚴格的限制。盡管這些行業利潤率很高(如電力和郵電),投資卻嚴重不足,中央被迫出資建設。(3)中央仍嚴格控制著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如大型項目的銀行貸款、各地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配額等),構成了進入這些行業的一個重要障礙。為彌補由此引起的進入不足,中央只得進行投資。(4)中央必須保證其直屬企業的職工就業。一旦這些企業出現虧損,中央必須給予補貼。
五. 中央政府財政政策的功能
由於中央政府喪失了控制有效稅基和稅率的能力及使用支出政策的靈活性,其財政政策無法被用於穩定經濟,在促進地區間平衡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關於財政政策與宏觀經濟穩定。}在過去十五年中,政府的財政政策基本上沒有起到穩定經濟的作用。從表1可以看出,政府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持續下降,沒有顯示出穩定經濟所要求的“反經濟周期”的波動。另外,我們可以通過比較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與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的相關關系來考察財政政策的宏觀穩定作用。宏觀經濟理論指出, 在國民經濟擴張和高漲階段,財政政策作為宏觀穩定器應減小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當國民經濟進入萎縮和蕭條階段時,財政政策作為宏觀穩定器則應提高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換句話說,具有穩定經濟功能的財政政策意味著財政赤字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呈負相關關系。但是,從圖1可以看出,從1979─1991年這兩個變量之間既無明顯的正相關也無明顯的負相關關系。為了證實這個結果,我們作了一個簡單的回歸分析,發現R 僅為0.17,解釋變量的t值在統計上不顯著
在實際運行中,控制宏觀經濟主要變量(如總需求)的機構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而非控制財政政策的財政部。財政政策非但沒有發揮穩定經濟的功能,反而從幾個方面增加了金融政策的負擔。許多本應由中央財政支出或補貼的項目因中央財力緊張而被轉移到銀行系統,成為“政策性貸款”項目。另外,財政系統年年向銀行系統“借款”以彌補財政赤字。從1985年至1992年,財政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額從275億元增加到1241.1億元。1992年的借款額相當於當年國家財政收入的28%。如果中央銀行不能在向財政“貸款”的同時減少其平衡表中其它負債項,財政的銀行借款的後果便是貨幣發行量的增加。
承包體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從幾個方面制約了財政政策穩定經濟的功能。首先,如上節所指出的,承包制下的地方政府在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使中央政府稅收政策調節宏觀經濟的效果大大削弱。第二,在中央財力相對下降的同時,中央財政支出的責任未能以相應的速度下放到企業或地方,致使中央年年過愈來愈緊的“吃飯財政”,根本無暇顧及穩定宏觀經濟的目標。第三,中央與地方承包合同的內容決定了大部份地區的財政收入不會與其經濟增長同步。比如說,1988年至1993年間中央與上海、廣東的合同規定向中央上繳一個固定額度;中央與十省市的合同規定地方按固定比例向中央上繳財政收入,財政收入超過一定增長速度的部份按較低的比例上繳中央。結果自然是財政收入的增長低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稅收作為“宏觀穩定器”的作用無法充份發揮。
關於財政政策與地區間收入重新分配。}隨著中央財力的相對下降,中央政府利用財政政策來平衡各地區收入的能力也明顯下降。表2列示了1983年和1991年28個省市自治區凈上繳(接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其所征收的財政收入的比例。這個指標的變差系數可以反映中央政府進行財政重新分配的強度。從表中可以看出,從 1983年至1991年,變差系數由3.05下降到1.89,意味著中央政府進行重新分配的強度明顯下降。圖2和圖3畫出了1983年和1991年這些地區凈上繳(接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其所征收的財政收入的比重。對兩圖的比較可以得到一個關於重新分配強度的直觀印象。
中央政府利用財政政策進行地區間重新分配能力的下降與承包制直接相關。在承包制下,中央重新分配的功能主要通過對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承包辦法來實現。對財政上有盈余的地區,中央確定一個財政收入上繳的額度或比例;對入不敷出的地區,中央確定一個補貼的辦法。但由於在承包制下收大於支的地方向中央實際轉移的財政收入增長的速度緩慢,中央又無法成功地修改承包合同以提高這個轉移的增長速度,因而中央向入不敷出的地方的轉移速度也被迫下降。對大多數落後省區,中央自1988年來采用定額補貼的辦法。補貼的數量不隨通貨膨脹而增長,因而中央向這些地區的實際財政轉移支付呈下降趨勢。
六. 1994年分稅制改革
經過多年的討論和將近兩年的試點,1993年末中央政府決定於1994年起取消財政承包體制,實行分稅制。這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提高“兩個比重”。分稅體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分稅辦法。全部財政收入仍分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關稅、由海關征收的消費稅、中央所屬企業的增殖稅和所得稅、鐵路、銀行和保險業的流轉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設的金融機構的所得稅。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營業稅(鐵路、銀行和保險業除外)、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殖稅、證券交易稅、自然資源稅。增殖稅收入的75%歸中央所得,25%歸地方所得。證券交易稅目前僅在上海和深圳以印花稅形式征收,由中央和地方對半分享。自然資源稅目前暫歸地方所得。這項改革的目標是使中央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到60%,其中中央直接使用的支出為40%,其余20%由中央以轉移支出的辦法分配到地方。
稅收管理體制。新舊體制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在新體制下,中央設立了一套自己的稅務機構,負責征收中央稅和共享稅,地方稅務機構只負責征收地方稅;而在舊體制下,中央沒有自己的稅務機構,幾乎所有的財政收入均由地方稅務機構征收。
相關的稅收改革。在實行分稅制的同時,一些重要的稅種和稅率有很大的變化。大中型國營企業的所得稅率由55%下降到33%。新的所得稅率適用於各種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增殖稅適用的範圍明顯擴大,大部份產品的增殖稅率為17%,高於先前的稅率。對娛樂、飲食、保險、金融和運輸行業的企業征收3%─5%的銷售稅。對煙、酒、汽油等商品征收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定為每月收入800元,最低稅率5%,最高稅率45%。
分稅制的實行將明顯地增強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財力和運用財政政策的能力。在承包體制下,由於地方政府負責幾乎所有的稅種的征收,中央的財政收入取決於地方政府的稅收努力;由於地方政府事實上控制了有效稅率和稅基,中央政府的許多稅收政策難以奏效;由於中央財政年年吃緊,其運用支出政策的能力收到嚴重制約。實行分稅制後,中央直屬稅務機構直接征收中央稅和分享稅,中央收入不再受地方收入的影響。地方政府只負責征收地方稅--其所負責征收的稅種不再與中央分享,因而不再有減少稅收努力以避免上繳中央過多的動機。中央和地方的稅務機構均將致力於完善管理機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由於新體制下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稅種的有效稅率與稅基,中央利用稅收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將明顯增強。隨著中央財政收入的增加,其利用支出政策的自由度也會增加。尤其是中央政府在掌握了用於轉移支付的財源之後,將能更有效地緩解地區差別的加劇。
七. 94年改革尚未解決的若幹問題
1994年底的分稅制改革只是使中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規範化的第一步。除了已經實行的稅種劃分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之外,還有幾個重要的方面仍保留著舊體制的弊端。筆者認為,今後若幹年中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改革應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 以法律的形式將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固定下來。到目前為止,中央與地方之間稅權和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分在事實上由中央政府決定,而非由全國人大(立法機構)來決定。還句話說,中央政府在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博奕”中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就使得中央政府能相當隨意地以其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來修改博奕規則。由於中央無法對責權劃分做出承諾,地方政府的政策便取決於它們對中央今後政策變化的預測,因而難以控制。與中國的情況相反,大部份聯邦制的國家和日本等單一制的國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責權劃分的基本原則,並在如《地方財政法》一類的法律文件中詳細規定具體責權的項目及改變責權關系所需經過的程序。一旦稅種劃分及支出責任的劃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中央政府便很難隨意改動。這種法律的約束給予了中央政府一種表達其對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承諾的重要工具。有了這種承諾,地方政府的稅收與支出行為就會比較穩定和容易預測,許多“戰略性反應”也會消失。穩定的和可預測的地方政府行為也會反過來增強中央政府控制宏觀經濟的能力。
2. 建立保護地方自主權的機構。僅在法律上規定中央與地方的責權關系並不能保證其嚴格的執行。在中央一級有必要建立起一套能代表地方政府利益、防止中央部門隨意剝奪地方財權的機構。在日本,“自治省”就是這樣一個機構。雖然有關法規已規定了日本的中央與地方財政責權的劃分,許多中央部門(包括財政部)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要求地方承擔其法定責任之外的支出項目,或試圖削減法定的向地方的轉移支付。單個的地方政府很少有與中央部門對等談判的能力,地方權益因此受到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自治省就會出面與有關中央部門交涉,以保護地方利益。自治省的法律依據是憲法中關於地方自主權的規定和地方財政法中關於地方財權和支出責任的規定。自治省在政治上得到全體地方政府的支持,這種支持體現在地方政府對內閣直接表達對自治省的地位的關注和地方代表在國會中的聲音。
3. 應逐步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稅種的作法。為了減小利益重新分配可能帶來的阻力,中央政府在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方案中保留了按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即中央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歸中央, 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歸地方。這種劃分稅種的辦法有兩個主要的問題。第一,地方所屬企業的所得稅是一個極重要的稅種,將地方企業所得稅全部劃歸地方,使中央失去了一項調控企業行為的重要手段。第二,在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往往會以上收地方企業為手段來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對地方企業的隨意上收使中央與地方財力的劃分變得不穩定,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高效益企業被上收,很可能會采用故意減少投資或低報企業利潤等辦法。
4. 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的劃分應盡快明確。盡管中央在1994年改革計劃中稱要在劃分支出責任的前提下劃分稅種,但一年來在支出責任的劃分上幾乎沒有進展。理由很簡單:中央政府不願意放棄在支出責任劃分上的自由度;失去了這個自由度,中央往往難以平衡其收支。但是,沒有穩定的支出劃分,稅種劃分再明確也無法保證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穩定。中央經常向財政富省轉嫁支出負擔的作法雖然在短期內能緩解中央的財政困難,但同時打擊了這些省分增收的積極性。這是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比重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
5. 新的分稅體制應允許地方政府決定地方稅的稅基和稅率。分稅制將一些稅種劃給地方,但明確這些稅種的稅基和稅率的權力卻仍保留在中央。從財政學角度看來,一個有效率的財政分權體制應該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經濟狀況和居民偏好來決定地方稅收的水平和支出項目。在中國,盡管中央規定了主要地方稅種的稅收範圍和稅率,地方政府卻可以用調節稅收努力的辦法來控制實際稅基和稅率。既然中央在事實上無法控制地方稅種的征收,名義上維持對稅基和稅率的控制只能降低地方稅收體制的透明度和穩定性。筆者認為,只要中央政府能有效地控制中央稅種和分享稅種,便沒有必要直接控制地方稅種。中央的責任在於用中央財力提供全國性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包括宏觀穩定及地區平衡),地方的責任在於提供地方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各自的責任和財權必須互相匹配。
6. 借鑒國際經驗形成一套既能促進地區平衡又能調動地方積極性的轉移支付的公式。按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方案,中央將以轉移支付的形式把全國財政收入的20%從中央轉移到地方。但到目前為止,中央尚沒有確定轉移支付的公式。如果沒有明確的公式,地方向中央政府的遊說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轉移支付的分配,努力增加稅收的地方往往不如花大力氣與中央討價還價的地方合算。
國際經驗表明, 即使轉移支付有了明確的公式, 如果這些公式設計得不恰當,也會在相當程度上扭曲地方政府的稅收或支出行為。比如說,如果按公式計算,地方稅收越低,得到轉移支付越多,則此公式會鼓勵地方減少或瞞報稅收。又比如, 如果轉移支付與地方財政赤字呈正相關, 則此公式會鼓勵地方過度支出。筆者的觀點是,轉移支付應盡可能多地考慮地方政府不能直接控制的變量(如人口、GNP等),而盡可能少地與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變量(如地方財政收入或支出)相聯系。另外,中央政府在設計公式之前,必須明確其公式的具體目標(究竟是使地區間公共產品與服務平等化,還是減少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還是增加具有跨省效應的公共產品與服務?)。在一般情況下,中央應設立不同的轉移支付基金,使用不同的計算公式,來達到不同的目標。
表1. 中國財政收支情況及其占GNP的比重, 1978─1992 (單位: 10億元)
財政收入
財政支出
財政收入占GNP①比重(%)
財政赤字②
赤字占GNP比重(%)
中國定義
標準定義
中國定義
標準定義
1978
112.1
124.8
111.1
123.8
34.8
-1.0
-0.3
1979
110.3
126.7
127.4
147.4
31.7
20.7
5.2
1980
108.5
130.1
121.3
147.1
29.1
17.0
3.8
1981
109.0
130.2
111.5
140.1
27.3
9.9
2.1
1982
112.4
140.9
115.3
152.3
27.1
11.3
2.2
1983
124.9
160.7
129.3
173.0
27.7
12.3
2.1
1984
150.2
184.3
154.6
196.5
26.5
12.2
1.8
1985
186.6
229.7
184.5
236.5
26.8
6.8
0.8
1986
226.0
244.6
233.1
265.6
25.2
20.9
2.2
1987
236.9
257.5
244.9
282.5
22.8
25.0
2.2
1988
262.8
280.4
270.7
315.3
19.9
34.9
2.5
1989
294.8
326.4
304.0
363.8
20.4
37.4
2.3
1990
331.3
351.5
345.2
403.1
19.6
51.6
2.9
1991
361.1
365.9
381.4
432.3
18.5
66.4
3.4
1992
415.3
368.8
439.0
483.4
17.3
114.6
4.7
注:財政收入的標準定義又從中國定義中減去政府借款,加入政府補貼。
財政支出的標準定義又在中國定義上加上政府補貼。
① 使用標準定義
② 使用標準定義的財政收入與支出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3》
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改革與中央-地方權力的互動
洪朝輝
一. 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分權效應
二.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集權後果
三.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政策選擇
【作者簡歷】 洪朝輝,美國喬治亞大學沙瓦那州立大學助理教授;馬里蘭大學美國農業經濟史博士。
一九八○年代末以來,中國東南沿海一帶的鄉鎮企業普遍興起以建立與建全股份合作制為主題的產權制度改革。[1] 以浙江省八萬個村以上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為例,到一九九四年七月,已有六千多家鄉鎮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還有二千多家正在實施之中,預計到一九九四年底可達到一萬家左右。[2] 同樣,在浙江溫州鹿城區,到一九九四年七月,股份合作企業已占了企業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日漸成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主力。[3] 在福建省,截至一九九四年底,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已達十萬余家,其中一九九四年一年即誕生一萬二千多家。[4] 上述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中國農民的又一偉大發明,旨在逐步淡化政府對企業的幹預與控制,明晰政府、企業和工人之間的產權與股權,達到籌集資金、轉換機制、提高效益、以及刺激幹部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多重目的。
但是,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實踐深刻影響了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的互動,並由此產生了令人困惑而又充滿危機的雙重效應。一方面,產權改革推動了產權地方化,各級鄉鎮政府借此良機,全面而又合法地大規模分享鄉鎮企業的部份股權,導致地方政府普遍出現企業化,為地方分權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產權改革在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日益清晰之時,卻導致兩者之間的人際關系趨於淡漠,兩者長期所建立的社區與政治聯盟開始出現解體,並為中央政府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與經營過程提供了條件,更為中央集權創造了動力。面對這種產權改革所產生的分權與集權效應,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運行特徵與機制,以便從另一視角觀察與理解中央與地方博奕行為的未來走向
本文資料主要根據筆者在一九九四年暑期對浙江省七縣二十家鄉鎮企業的實地調查,對“中國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論文的研究,以及對有關專家學者和政府官員的面談等。
一. 鄉鎮企業產權明晰化的分權效應
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建立,首先有助於增強企業與鄉鎮政府之間的經濟結盟,加速產權地方化和政府企業化,並由此增強地方與中央進行討價還價的籌碼與實力,強化地方分權效應。
首先,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所設立的“鄉鎮政府股”,有助於地方政府合法成為各企業的股東,變政府與企業的上下級關系為合作夥伴關系。它由鄉鎮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產權代表,並派出法定股東,參加企業的董事會,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5]
鄉鎮政府股的份額一般占企業總資產的20%-25%。例一,以魯冠球為首的浙江肖山萬向等廠,在1988年從3000多萬元總資產中劃出750萬元(占總數約25%)免費送給政府。[6] 例二,浙江新昌縣三花集團公司於1993年劃出企業集體積累的20%,奉送給當地城關鎮政府,價值400多萬元人民幣。[7] 從此,這些龐大而又獨特的政府股將與企業同生共長,世代相傳,極大地強化了鄉鎮政府的經濟實力。
眾多鄉鎮企業普遍認同這一政府股,其原因極為覆雜,既有經濟行為的理性,也有非經濟行為的考慮。其一,鄉鎮政府確實在鄉鎮企業的草創與發展時期,提供過各種政策性的直接或間接的幫助,既有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的投入,也有政府影響下的信貸擔保、社區投入和投資環境改善,更有長年以來減稅讓利的政策扶持。[8] 其二,“花錢買不管”。這是魯冠球的主要動機之一。即通過送股份,明確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產權關系,促使地方政府轉變職能,開始以一個股東身份關心企業,以股東權取代行政權。[9] 其三,政府股是一項必要的政治投資。鄉鎮一級政府在中國農村社區文化生態中,永遠是當地企業的父母官,無論經濟體制與關系如何轉變,“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準則永遠難以改變。面對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那些政治意義上的政企分開和經濟意義上的產權明晰,都將顯得有名無實,蒼白無力。
同時,鄉鎮政府也普遍樂意用行政權交換股份權,希望對鄉鎮企業利潤的分享由暗轉明。長期以來的硬性攤派,使許多基層幹部疲於奔命,而且所攤派的款項大多不能進入鄉鎮政府的腰包,只是為上級政府做嫁衣裳。如果攤派任務完不成,將冒犯上級;如果超額而又圓滿完成,倒得罪了企業,人為導致政企關系的緊張。現在能夠坐享股份,何樂而不為?同時,在股權不明確的前提下,企業對鄉鎮政府的“進貢”是因人而宜和因時而宜的,收益數額是既不確定也不穩定。如果兩者關系緊張, 鄉鎮政府很可能“顆粒無收”, 如今龐大的“政府股”在手,自然是“旱澇保收”。於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在設立與分配政府股的問題上,基本上兩廂情願,一拍即合。
鄉鎮政府股的設立一方面導致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企業產權出現地方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鄉鎮政府開始出現企業化。這樣,在企業產權地方化與鄉鎮政府企業化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企業與地方政府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導致地方與企業關系的內造化和非政治化,一切以共同的經濟利益為主軸,排斥一切與企業經濟和地方經濟相沖突的中央政策,由此強化了中國地方分權的能量與潛力。
除了鄉鎮政府股以外,“企業集體股”的設立也有助於地方政府權力的增強。 溫州市政府規定,所有股份合作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有50%以上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作為新增資產記在股東名下,視同股金,計息增值;另外15%作為企業公共積累,屬集體所有。[10] 如果說,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的50%股份屬於變相集體股的話,那麽15%的公共積累金則是純粹的企業集體股。
企業集體股存在兩大經濟特點。其一,它幾乎無法為企業股東所私自享用。根據浙江蒼南縣五十三家股份合作企業的調查,1992年的企業集體股(公共積累基金)占稅後利潤的12.9%, 其中沒有提取分毫的企業占35.8%; 提取比例低於10%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6.4%。 它表明不提或少提集體股的企業占總數的62.2%。[11] 其二,這筆集體股對於非股東職工而言,在職時不能分享資本收益,離開企業時更不可以分割部份財產, 某種意義上說,“集體所有”也只是徒有其名。[12]
在設立企業集體股的過程中,鄉鎮企業與地方政府各懷不同的動機,形成了暫時的共識。首先鄉鎮政府樂見這筆集體股的存在。政治上,集體股的設立有助於淡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色彩,是今日中國欺上瞞下的必要手段,有利於避免來自上級政府的指責與非難,減少產權改革的政治阻力,是鄉鎮政府官員在改制過程中,既保住政治職位,又享受經濟利益的兩全保障。經濟上,企業集體股的存在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豐富而又安全的財源。許多鄉鎮政府的公關、吃喝、以及各種集團性消費,往往既不正常,也屬非法,無法在政府財務中報銷,於是皆透過鄉鎮企業的集體公積金,蒙混過關。[13] 另外,集體股的存在有助於地方政府向企業實施軟攤派,它的特點是表面上屬企業自願奉獻,但背後卻有權力的脅迫與人情的壓力。 企業往往“主動”地為地方官員的親朋好友承辦各種婚喪喜事,敬獻厚禮。軟攤派已成為不定期、不定日地吞噬集體股的重要殺手之一。由此可見,改制後鄉鎮企業集體股實際上成了企業上層與地方政府官員私相授受,共同享有的“特權股”,更成為腐敗政治的溫床。
站在鄉鎮企業的角度,它們讚同設立企業集體股的原因比較覆雜,大致約有五種:其一,長期以來鄉鎮企業屬集體性質,已經積累了相當一部份“共有資金”,所以有必要將它以集體共有的形式參股。例如,溫州市鹿城區皆將這筆共有資金的集體股所增加的價值,歸全體職工享有。[14] 其二,許多大型企業顧慮瓜分共有資金,將瓦解企業的經濟實力。如著名的浙江肖山萬向集團,職工集體資產占總資產的70%以上,達六億元之多。如果貿然一分,必然影響企業的整體實力。[15] 其三,全體瓜分企業股份,不利於經營者承擔責任。當初人民公社制下的人人有份、人人不問不好,但搞人人有份、人人過問也不好,不利於經營者的決策。[16] 因為大家參股,等於大家無股。人人是主人,就分不清誰是真正的老板。[17] 不少企業名義上希望保留集體股來強化廠長經理的責任心,實際上想再觀望一段時間,最終由經營者獨享這筆集體股,既給他們權力,也給他們壓力。其四,瓜分集體資產將激化職工之間、幹部與職工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分配資產和股份的過程將是人際關系緊張的過程,不利於企業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老職工分完了企業資產,新職工即成了真正的打工仔,其收入將永遠趕不上老職工,而後到職工往往素質較高,是企業以後發展的主要依靠。[18] 其五,保留企業集體股有助於鄉鎮企業幹部維護與鞏固政治與經濟地位,它既為企業幹部靈活運用公共資金提供資源,更有助於他們鞏固自己在企業中的地位。這種維護權力的心態與動機,也許是許多鄉鎮企業保留集體股的普遍動力。
所以,上述鄉鎮政府股和企業集體股的存在有力地增強了地方政府的實力,並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形成經濟命運共同體, 結成一種經濟利益的統一戰線,有意無意地與不符合地方與企業利益的中央政策進行對抗,導致地方政府的權力逐漸增大。
二.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集權後果
事物發展的兩分法,使得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也難以避免雙重效應。產權改革既有加強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經濟聯盟的一面,但更有削弱兩者政治聯盟、破壞感情連結的一面。其直接後果將導致鄉鎮企業失去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保護。長期以來企業的各種歪門邪道但行之有效的經營行為,都有可能直接暴露在中央政府的監督之下,為新一輪中央政府的介入與幹預創造條件。
必須指出,長期以來的政企不分,尤其是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互為一體的現象,並非絕對是鄉鎮企業發展的障礙。也就是說,今日企業實施產權明晰化,全面推動政企分家,並非是企業發展的福音。它將促使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逐漸疏離,瓦解兩者長期所建立的模糊聯盟與感情默契,有助於更高一級政府取地方政府而代之,更有助於國家方面實施各種侵權行為。
十五年來中國鄉鎮企業的超常發展,首先得益於地方政府的刻意保護,並實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抗中央策略。 為了深刻理解政企分開的負面作用,有必要考察一下政企合作,正面推動企業發展的歷史。早在改革前的五十~七十年代,浙江溫州的私營企業即空前發達。盡管當時存在持續不斷的“割資本主義尾巴”之行動,但到1976年全溫州無證商販仍高達11,115人,民間市場交易額竟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90%左右,同時還存在大批的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和各種黑市。[19] 這些自由經濟現象的久治不愈,顯然與地方政府的暗中鼓勵與默許密切相關。八十年代一位溫州市主要領導人對此現象的解釋是:“說實話,在‘左’的思想未清除前,領導不管是最主要的密訣。因為在過去我們一個勁兒地打擊,並沒有使我們擺脫貧困。相反, 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當時那種覆雜的情況下,也只好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任其發展。”[20]這種無為而治的政策也是溫州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重要條件。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敢於和善於糾正上級政府的不正確決定,保護地方自由經濟的發展。例如,1982年初正值全國範圍打擊經濟犯罪運動之時,溫州樂清柳市鎮連續打擊了實為改革先驅的“八大王”,包括“郵電大王”(民間短途郵電專業戶)、“目錄大王”(信息專業戶)、“舊貨大王”(舊貨購銷、 加工專業戶)、“機電大王”(小型電機配件購銷戶)、以及“礦燈大王”、“翻砂大王”和“螺絲大王”等。其中七人判刑,一人外逃。二年後,待風潮一過,溫州市公檢法頂住上級壓力,順應民意,為“八大王”鄭重平反,宣布無罪釋放。[21]
除了上述大環境的改善之外,鄉鎮企業的初創時期大都直接得益於鄉鎮政府的信貸擔保和減稅讓利。地方政府還提供地皮、人才、廠房和產銷渠道等方面的方便。尤其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穩定、不成熟的八十年代,政府的政策保護與非經濟支持,顯得尤其必要,處理好與鄉政府的關系成為企業追求經濟目標的關鍵。[22] 而且,政企之間的發展目標並非絕對是排斥和對立的,有時也存在利益趨同現象。鄉鎮政府的政績往往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為了應付產值翻番的政治壓力、提升本地區的經濟地位、解決農村人口過剩以及緩解社區矛盾,鄉鎮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價竭力扶持鄉鎮企業, 保證經濟與政治目標的同步實現,促使社會目標與鄉鎮企業的創辦動機趨向一致。1983~1986年溫州鄉鎮企業的發展達到高潮,即證明了這一點。[23] 它表明地方行政幹預並非皆是負面的,有時候幹預的過程往往是幫助、推動和保護的過程。另外,政企之間也存在共同的福利目標,推動所在設區的共同繁榮。 在江浙農村,社區內人與人之間的血緣、地緣、情緣關系極為密切,宗親聯系更是千絲萬縷。於是,生長其間的企業與地方政府皆有責任與義務救貧扶弱,情義無價是許多鄉鎮企業生產運作的道德準則。[24] 這樣,企業成了提供社區福利的實體,地方政府則成為接受、管理和分配福利資金的機構。盡管這將導致企業的盈利動機削弱,慈善動機強化,但在現實中,這種道德性的奉獻,導致社區與政府更堅定地保護與維護企業的利益,把企業視為超出功利意義之外的摯友。[25] 這一點是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所無法理解和做到的。
但是,以政企分開為主要訴求之一的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盡管有助於企業納入現代市場經濟的軌道,有助於企業未來長遠利益的發展,卻顯然無助於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花錢買不管”的設計既買到了經濟上的獨立,但也買到了政治上的無助與情感上的孤獨,在客觀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對企業的政治影響與政策保護,為國家權力的介入提供了方便,可謂“前門拒狼”(地方政府)、“後門進虎”(中央權力)。
首先,產權改革和政企分開全面瓦解了長期以來艱難形成的中國公民社會。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共產黨的一元化領導導致公民社會難以成形,但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權力的下放開始鼓勵地方鄉鎮一級政府,逐漸與地方社區和鄉鎮企業結成了松散的聯盟,[26] 它具有類似公民社會的功能,成為調節與制衡中央集權的有力杠桿。例如,在浙江台州地區,當地政府創造了“黃燈理論”,即在中央政策尚不明朗之時,帶領企業闖黃燈;他們還提倡“三子機制”,即群眾闖路子、部門出點子、黨委政府挑擔子。[27] 如今,隨著政府與企業關系的股份化與明晰化, 政府只想在企業內部經營中贏利, 沒有意願也沒有可能從外部保護企業、制衡中央。如果說,改革十五年以來,地方與企業的政治聯盟有助於中央分權與地方自主的話,那麽如今這種聯盟的瓦解既使企業成長失去了傳統的潤滑劑與保護傘,也為中央權力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主控企業發展創造了條件。
另外,鄉鎮企業在明晰產權的過程中,嚴重傷害了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與社區的關系,為中央權力介入它們之間的糾紛與調解提供了機會,並由此強化了中央控制地方的籌碼。中國農民向來是求善不求真,少有習慣算清帳,所以往往無法或難以找到鄉鎮企業的原始投資者,更無法清楚界定政府與企業雙方股份的比例。 筆者在實地調查中發現,許多企業家和政府官員皆主張宜粗不宜細。 但是,如今中央或省一級政府已經介入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其核心是一定要明晰產權,盡快建立股份合作制。在江蘇省一些地區已把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建立的多少,作為一項硬性指標,強迫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28]
在此一哄而起的政治生態下,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為了清晰股權、爭奪股權上必然難以避免激烈的沖突。例如,浙江台州地區的許多鄉鎮企業拒絕奉送“鄉鎮政府股”。因為他們認為地方政府從未直接投入金錢,不屬投資主體。盡管鄉鎮政府對企業實施過減免稅政策,但這不屬於投資行為,而是屬於國家財政扶持資金性質。它既沒有明確的國家投資主體,也沒有法定的投資程序和發生過相應的產權收益,企業既不發付利潤,也不付息還本。 相反,它卻為國家涵養了稅源,國家通過徵稅渠道不斷從企業中取走了收入,可謂讓小利得大利。[29] 所以,當年的減免稅是國家對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一種鼓勵或照顧措施。減免稅形成的資產絕對不能界定為國有資產,而只能是企業資產。[30] 有些企業在明晰化的原則下,則算得更為精細,它們把減免稅分為三種:一是困難減免,它應歸企業資產;二是屬於減稅還貸,這可算國有資產;三是屬於稅前還貸,它應在國家與企業之間按比例劃分。[31]
中國的政治運動喜歡“說清楚”,在這一波產權改革的經濟運動中開始時興“算清楚”。於是,地方政府與鄉鎮企業彼此間不得不撕開昔日偽善的、但具和諧和潤滑意義的人情面具,赤裸裸地討價還價。長期以來所建立的以血、地緣為基礎的社區和諧受到嚴重傷害。溫州市防爆電器元件廠的董事長談挺宇曾說,“企業其實不舍得離開政府的管理,我們希望模糊,希望被管。”他還提到,有時企業主動尋求攤派,希望借此融洽與政府和社區的人際關系,企業所自願的請客送禮恰恰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投資,小本萬利。[32] 如今產權清晰之後,各種非正常的花費將受全體股東的監督,並導致人際親情逐漸淡薄,今後企業有難,也無法得到社區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這種心態很落後,但很現實,應是產權改革的文化與社會依據與基點。
同時,產權改革開始日益脫離鄉鎮政府的直接領導,逐漸受到省市及中央政府的直接幹預。例如,1994年初某省一位領導曾要求該省鄉鎮企業限期全部實行股份化,無視具體狀況,要求一步到位。 但同時,一位中央領導又批示表示反對,顧慮股份制將導致貧富分化及吸收過多社會基金。[33] 在此關系到鄉鎮企業和地方利益的爭執中,各企業和鄉鎮政府完全喪失了發言權。而國家一旦介入產權領域,就很容易侵犯企業與地方的自主權。
而且,在上級政府幹預下,產權改革的流行原則已遭到修正,開始由“誰投資、誰所有、誰得益”改為“誰投入、誰所有”。[34] 其目的之一是為上一級政府分享企業股權,幹預改制後企業的運行,提供理論根據。因為投入的內涵與外延比投資遠遠擴大,投入不僅包括原始投入,也考慮追加投入、風險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投入和時間投入,更包括當年共產黨人流血犧牲打天下所付出的生命投入。 這樣,企業的股權和產權只會越算越不清楚,越算越增加非經濟性的摩擦,並導致企業在逐漸擺脫地方政府控制的同時, 日益受到更高一級政府的幹預。
三. 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政策選擇
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分權和集權的兩難,為我們重新設計產權改革提供了政策方向。即既要發展企業、又要強化地方產權,更應避免中央權力擴大的三重目標。基於此,筆者以為未來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應力圖利用中央-地方兩大權力的變動,掌握三大政策導向。
第一,外部產權模糊化。 外部產權主要是指企業與當地鄉鎮政府的股權關系,其主要焦點在於該不該設鄉鎮政府股,以及政府股如何按比例合理分配。根據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具體狀況,設立政府股是必要的權宜之計,但政府股比例的確定宜粗不宜細。
設立政府股盡管在理論上行不通,但實踐中可行而且必要。 大致而言,鄉鎮政府對企業的四大要素投入,應算作"政府股"的基本來源與依據。 其一,辦廠之初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包括資金、資產、土地和人力;其二,政策扶持的投入,包括減稅讓利的支持;其三,政府的間接貢獻,包括給企業、大集體紅帽子所帶來的便利,也包括信貸擔保所承擔的風險,以及幫企業征土地、談項目和跑貸款等;其四,政府影響下的社區投入,包括改善投資環境、賠償因企業污染和交通擁擠所帶來的經濟損失。[35] 除此之外,鄉鎮企業傳統上皆屬鄉鎮所屬企業,如果不設政府股,那麽鄉鎮政府多年來對企業的貢獻將血本無歸,這不僅不符經濟原則,也違背倫理道德,並必然促使鄉鎮政府成為產權改革的阻礙力量,加速企業與地方政府聯盟的全面崩潰。
一旦承認鄉鎮政府可以成為一個變相的投資主體,問題的關鍵是地方政府應占多少比例的股份較為合理。筆者認為,為了照顧政企合一的歷史與現狀,維護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和諧,應該主張模糊處理。不算帳不行,算清帳也難行。應該算一個粗帳和大帳,不算細帳和小帳,達到既增強企業活力,又改善政企關系的雙重目的。對此,浙江台州地區創立了一個計算政府股的原則:“尊重歷史、綜合考慮、充份協商、各方認可、因地制宜、一廠一案”。[36] 總的原則是不求一律,和為貴。實際上,政府股是企業從依附走向獨立的必要過渡。
第二,內部產權清晰化。這是企業獲得真正獨立與強大的關鍵,也是企業最終擺脫各級政府控制的根本。基於這一目標,鄉鎮企業應該取消企業集體股,大多虛置的集體股是對集體產權所有者利益的一種侵犯。產權改革應該著力於把單一的集體產權主體改造為以個人所有權為基礎的多元產權主體,把公有共用的產權改造為私有共用或私有私用的產權。[37] 只有這樣, 企業的獨立人格才能逐漸建立。
另外,企業集體股容易與作為法人的企業總資產相混淆。明晰產權的主題是確定各類股權的所有者,如社區組織、企業職工、社會個人、社會法人和外商投資者,但再設立一個屬內部職工所有的企業集體股,就會影響社會個人和法人的入股、參股,隨著企業的發展和資產的增加,企業集體股的股權歸屬將更加難以界定,並必將侵犯社會法人和股民的股權。[38]
更重要的是,在由個人投資的股份合作企業中設置集體股,實屬不倫不類。如前文所述,集體股對於非股東的職工而言,他們在職時不能享受資本收益,離職時不能分割部份財產,集體所有等於人人沒有。問題的實質還是在於,有沒有必要運用集體股來掩蓋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傾向與實質。對此,溫州市已經開始著手制定關於股份合作企業的新規定,其中將不再有“公共積累基金”的規定,旨在取消企業集體股。[39]
一旦企業內部明晰了產權,企業自身將孕育一種自然的獨立力量,並逐漸擺脫政府股,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現代企業,反過來成為制約與平衡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重要砝碼。
第三,應多提產權多元化,少提產權明晰化。明晰化的提法帶有一種強制,有可能剝奪那些希望產權模糊的企業之自主權。產權明晰化盡管是西方現代企業的重要趨勢與要求,但不一定是當今中國鄉鎮企業所必須達到的目標。產權明晰與否不應也不能作為企業經營好壞的標準,它只是一種中性的工具,服務於生產效率提高的目的。工具本身顯然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有效。那種強求一律的明晰化和股份化,恰恰是一種專制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強化,有助於國家權力更大限度地幹預產權改革。
對此,產權多元化政策更有助於給產權改革培育一種寬松的環境與氛圍,前述的外部產權模糊化和內部產權清晰化也是這種多元化的體現。產權多元化存在二重意思:其一,按需改革,不搞一刀切,更不搞一哄而起;照顧多樣性,維護特殊性;其二,產權的形式不應是一種,而應是多種;不應僅僅是私有制或股份制,但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應運用價值中立(Value-Free)的原則,理性評判所有制和產權形式。 所有制形式應該也是一種手段與工具,不存在好壞之別,只存在對生產力發展有效無效之分。 既然承認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也應意識到個人所有制或民有制也不是姓資的專利;既然承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合理性, 也應允許社會主義個人所有制或社會主義產權多元化的存在。有了這份具工具理性的平常心,產權改革才可出現更為多元的選擇。
總之,面對鄉鎮企業產權改革所出現的分權效應和集權後果,我們應具有清醒而又理性的比較意識和行為準則。首先,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對鄉鎮企業發展的利弊互見,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比則取其多。其次,鄉鎮企業最終必然要擺脫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控制,但在目前中央權力仍然強大、集權呼聲日益高漲之際,企業的行動準則應是保地方、防中央。最後,目前環境下的鄉鎮企業,還不足以強大到孤軍作戰,與中央與地方兩大權力直接抗衡,而且更要防止中央與地方聯手對付企業。在這一場類似三國演義的格局中,鄉鎮企業只能而且必須聯合地方,防範中央。
中國收入分配不均等化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影響
文貫中
一. 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不平衡發展的趨勢
二. 收入不均等發展趨於加速的諸種原因
三. 不平衡發展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四. 防止不平衡惡性發展的對策
【作者簡歷】 文貫中,美國三一學院助理教授;芝加哥大學博士;
一. 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不平衡發展的趨勢
A.收入分配的均等性與基尼系數
自從中國實行經濟改革以來,城鄉間,地區間和地區內部間的生產能力,經濟實力,人均收入,對外聯系,在中央的影響等等,呈現種種不平衡的發展。本文著重討論收入分配的均等問題及其影響。目前,世界上一般用基尼系數來測度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基尼系數的取值在零和一之間。若一個國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取值為零,則這個國家的收入分配為絕對的均等,亦即某一人口群體在總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正好等於其收入在總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在下圖中, 橫軸為人口的累計百分數,豎軸為收入的累計百分數。收入分配絕對均等的基尼系數可用圖中的45度線來表示。若收入分配並非絕對均等,從低收入群體一頭算起,收入的累計百分數的增長就會低於人口的累計百分數的增長。於是基尼系數就可以用圖中的A/(A+B)的公式來表示。A的面積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均等,基尼系數也就越大。表示收入分配絕對不均等的基尼系數的值為一。
B. 收入分配的五大趨勢
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基尼系數值呈以下五種覆雜的變化。首先,全體居民(即將城鄉居民放在一起)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日益發展。若將世界銀行(1983)對中國1980年居民收入分配所作的基尼系數測定值0.33作為中國1978年改革開放初期收入分配狀況的近似值,則到了1988年,這一值已經上升到0.38(趙人偉,格里芬 1994)。其二,若將全體居民分為城鄉兩組居民,則這兩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呈U字形變化。1978-1984期間,城鄉收入差距一度縮小。當時城市改革尚未展開,而農村則自1978年起不但大幅度提高了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而且逐步推廣了家庭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的收入明顯改善。但是1985年以後,城鄉收入差距再度擴大。其三,在農村居民內部,收入分配的差距亦呈U字形變化。1978-1982期間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逐年縮小,基尼系數由0.32下降到0.22(世界銀行 1983)。但是從1983年起,基尼系數又逐年上升,1988年這一系數已達0.34(趙人偉、格里芬 1994),超過了改革以前的基尼系數值。其四,在城市居民內部,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大。1980年城市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僅為0.16(世行 1983)。但是,1988年這一系數已經上升到0.23(趙、格 1994)。雖然城市居民收入分配仍遠較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均等,但是城市地區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發展速度卻遠遠快於農村地區。最後,地區之間的,特別是沿海同內地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擴大之中。沿海地區居民的收入的增長率遠遠高於內地居民。以上五種趨勢似乎印證了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獎獲得者庫茲涅次假說的前一半。他曾提出這樣的假說:在人均收入較低的階段,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會進一步發展,只有到了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居民收入分配才會逐漸變得均等。這就是他有名的倒U形曲線(圖二)。
二. 收入不均等發展趨於加速的諸種原因
A. 歷史原因
中國基尼系數的起點與世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是不算高的。表一列出了一些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國家和地區的基尼系數值。1980年中國全體居民的基尼系數值(世界銀行 1983)為0.33,低於表一中所有低收入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顯然,如此之低的基尼系數值是和長期實行收入的平均主義,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壓制沿海,發展內地三線建設的錯誤戰略方針分不開的。
【表一】
國家
基尼系數
低收入國家
孟加拉
0.375
讚比亞
0.537
印度
0.415
印度尼西亞
0.542
中等收入國家
菲律賓
0.461
埃及
0.378
墨西哥
0.523
馬來西亞
0.445
巴西
0.569
南朝鮮
0.378
高收入國家與地區
台灣
0.326
新加坡
0.422
香港
0.396
英國
0.338
法國
0.338
加拿大
0.338
德國(西德)
0.315
美國
0.369
日本
0.285
資料來源: Gillis,Perkins,Roemer,Snodgrass "Economics of Development," third edition,Table 4-1,1992
在實行市場經濟,放手發展沿海,並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的今天,如此之低的基尼系數值難以為繼是不足為怪的。作為對平均主義的反彈,基尼系數值會有所上升,也是不難想象的。令人警惕的倒是僅僅過了8年,即到了1988年,這一值便上升到0.38,超過了台灣和南朝鮮的水平。1994年的今天,中國的基尼系數值很有可能已經超過了0.40,直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造成這一趨勢的某些原因不加引導,任其發展,不用很久,中國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有可能會有惡性發展。如何防止收入分配極度不均等局面的出現,是中國人民長期來追求的理想。因此,對造成基尼系數值上升的各種原因必須及早加以深入檢討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B. 經濟原因
通過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在一段時間內一般會加劇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化和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化。這是由於以下的一些原因造成的。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真締是允許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上自由競爭以求實現最大的自身價值,其流向則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各種生產要素的素質可以有極大的不同,它們對經濟的貢獻也因此會有極大的不同,因而它們的收入也會有極大的不同。在中央計劃經濟的統制之下,生產要素因自身素質的不同而要求不同收入的天然傾向是受到否認的。在確認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原則後,不同素質的生產要素的收入差異自然會擴大。例如,對絕大部份人口來說,他們擁有的主要生產要素就是自己的勞動力。人的能力(智商的高低,體力的強弱和自身努力的差別)有很大的先天差異,他們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可以有很大的區別。改革開放以來,收入政策開始反映人的這種差別。這就使居民中收入差距的擴大在所難免。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所謂的產業的收入優勢或劣勢。目前中國的大部份勞動力靠農業謀生。從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來看,由於對農產品需求的收入彈性小於一,而對許多工業產品的需求的收入彈性大於一。這意味著收入增量的越來越大的部份會用到非農產品上。因而隨著經濟的增長,農業產值在總產值中的百分比會逐漸下降。也就是說農業在今天的社會里只具有收入的劣勢。要使農民的人均收入上升,只有使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的百分比逐漸下降。1978年以來,中國農村已經轉移出了將近六千萬勞動力,要使中國農民收入提高,最根本的辦法是轉移出更多的農業勞動力,使他們在工商業中就業,剩下的少量農民就可以因擁有較多的土地和農業資本而增加收入。有一種估計認為,中國至少還可以轉移出兩億多農民,短期內這是無法做到的。顯然,在這兩億多農民及其家屬從農業中轉移出來,並找到非農工作之前,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怕是難免的。
除了自身的素質差別,所處產業的差別而造成收入差別外,居民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也會造成收入極大不同。由於不同區域自然資源的秉賦和負載人口的能力大有差異,因山川形勢的不同更對原料、物資流向的暢通和人員進出的便捷發生深遠影響。過去的戶口政策人為樹立城鄉壁壘,而三線建設政策等於竭澤而魚。雖然這些政策使人均收入趨於均等,卻是嚴重違反經濟發展的規律的。
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地區和城市得福於天時地利而迅速發展,居於這些地區的人口便容易先富起來。然而客觀來說,由於沿海地區和城市的承受能力一時難以迅速擴大,1978年以前錯誤的人口和資源配置政策所造成的後果短期內很難糾正。同時政府也並不鼓勵人口的流動,很大一部份人口還不得不被束縛在貧困的內地或農業部門。顯然,在以上種種情況下,基尼系數值的升高在一段時間內是在所難免的。
C. 體制原因
以上說的都是在經濟逐漸市場化的過程中,因自身的素質差別,或所處產業的差別,或所處地理位置的差別等等獲得承認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擴大。以下我們稱它們分別為由素質優勢,產業優勢,地理(位置)優勢造成的收入差別。這些差別是由歷史和自然的原因造成的。應該承認,人們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歷史和自然的現狀。這些客觀存在的差別隨著經濟的市場化而終於得到了承認,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擴大應該說是具有積極的一面的。原因是這種收入差距的擴大有助於資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激勵人們作出更多的貢獻,其結果會使國民經濟這塊蛋糕變的更大。這種內在的合理性使其較為人們容忍。
然而正象田國強(1994)所指出的,“不公平競爭是大陸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之一,也是老百姓對現實最不滿意的地方。”不公平競爭也會造成居民收入的極度不均。例如,有權或有關系的人可以拿到平價產品,轉手高價賣出,或低價買進原始股票,高價拋出。有權或有關系的人還可以廉價批租大批土地,倒賣房產,走私緊俏產品或軍火。顯然,這些人的高收入與他們對經濟的實際貢獻是極不成比例的。造成不平等競爭的原因主要並不是經濟市場化的結果,恰恰相反,造成上述不平等競爭的根源正在於體制改革的不徹底。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不清,名義上是人人有份,但實際上是人人不管。這種現狀就為以權謀私的人提供肥沃的土壤,也解釋了為什麽中央三令五申,卻無法遏止一陣又一陣的尋租熱。國營企業連年虧損而職工、廠長照樣領取工資,享受種種勞保住房津貼,不法廠商利用法規不嚴而任意哄擡物價,渾水摸魚,稅收部門軟弱無能,無法對收入進行有助社會平等和穩定的再分配。對農產品通過行政手段壓價而損害本來收入已經偏低的農民。這些都無助於國民經濟這塊蛋糕的增大,只是使這塊蛋糕的分配變的更加不公。並且不平等競爭的結果使收入不均等不是趨於縮小,而是趨於擴大化和永久化,因而是不應容忍的。
三. 不平衡發展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A. 統合性的不平衡發展
從長期來說,經濟市場化會有助於收入的均等化。表一顯示,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的基尼系數值都很低。這是因為在經濟高度發達後,即使象日本這樣人口稠密,土地稀少的國家,勞動也已經成為稀缺要素而能獲得高收入。台灣、南朝鮮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當然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地方,除了勞動變成了稀缺生產要素外,全國統一要素市場的形成也是收入均等化的前提。例如,由於統一的勞動市場的形成,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位於貧困地區的人口可以逐漸遷移到富裕地區,分享富裕地區的繁榮。
從日本,南朝鮮和台灣等地的經驗來看,土地肥沃,氣候宜人,有舟楫灌溉之利的地區,在工商業興起之後,其負載人口的能力是驚人的。這種區域大多位於沿海地區和沿江沿河流域,並有較好的先天和後天的基礎設施。工商各業也因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的吸引而集中到這些區域,因而這些區域能向社會提供越來越多的就業機會。總之,無論是沿海沿江沿河流域的農村還是城市,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都將增加其負載人口的能力。
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當富裕地區的資本的邊際生產力逐漸下降的時候,資本又會流向貧困地區,促使貧困地區的經濟發達起來。隨著貧困地區經濟實力的增強,當地的人口也會增加,其收入也會增加。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雖然會加劇各地經濟的不平衡,但是又會促進各地人員、資金、原料、產品的流動,增強各地的經濟聯系。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會提高各地的相互依存性,因而具有統合的功能。從長期來說,也能使地區性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地區性的收入不均趨於降低。
B. 分裂性的不平衡發展
經濟市場化雖然在中短期內會造成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和收入的不均等分配,但是卻會促進地區間的相互依賴性,因而並不是分裂性的。但是象上面所說,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現存體制的種種缺陷也都在發展,也在造成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和收入不均等分配。這兩重原因同時存在,互相影響,錯綜覆雜使人們在面對地區經濟發展日益不平衡以及居民收入分配日益不均等時,不容易區別何者為何者。對那些感到自己的收入不及別人增長快,或者甚至認為自己的收入每況愈下的階層,他們往往感到他們的相對境遇惡化的原因,主要是現存體制的缺陷造成的,因而要求改變現存體制。
同時也存在一種思潮,認為造成一部份人的收入的相對下降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因而反對進一步的市場化。如果抱這種想法的人越來越多,經濟改革的阻力就會日益增大。中國社會幾千年來形成的小農平均主義思想加上幾十年來的絕對平均主義的教育,為這種思想提供肥沃的土壤。這兩部份人都會對現狀越來越不滿。如果他們的人數越來越多,對現存制度安排也越來越不再抱希望,則社會再度發生動亂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
C. 兩種趨勢的演變對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可能影響
應該說貧困地區和富裕地區都有求於中央,因而會加強中央的地位。前者希望中央給它們更多的補助,這些補助的來源自然是富裕地區。貧困地區並且希望能更自由地向富裕地區遷移人口,分享富裕地區的繁榮。貧困地區還希望吸引富裕地區的資金,希望後者能給於更多的技術援助。這些都需要中央出面協調,對富裕地區施加影響,使它們願意上交更多的稅收,開放它們的勞動市場。富裕地區也有求於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需要貧困地區的原材料、市場和一定量的廉價勞動力,同時又對大批勞工的蜂擁而來顧慮重重,唯恐影響當地的秩序,當地人口的就業和收入。貧困地區為了保護本地的新生工業,往往封鎖邊界,設立關卡,攔截流向富裕地區的原材料,或阻截來自富裕地區的制成品。顯然,富裕地區也需要中央向貧困地區施加影響,使它們開放邊境,開放原材料和成品市場,並且有秩序地有控制地輸出勞動力。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對富裕地區來說,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擁有廣大的內地市場和原料基地,是不可多得的比較優勢,因而其總的傾向是支持統一市場的形成。由於富裕地區擁有比較完整的經濟部門,比較充足的財力,比較先進的科技,比較廣泛的海內外聯系,以及比較訓練有素的人才,並且在中央各個要害部門有自己的發言人,因而比較容易影響中央的決策,並從財力上支持中央加速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所以,統合性的不平衡發展是占主導地位的。我並不認為經濟市場化的結果會導致國家的分裂。需要注意的倒是現存體制的種種缺陷使不公平競爭得以變本加厲,若不加克服,不平衡惡性發展潛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四. 防止不平衡惡性發展的對策
1. 普及和提高內地教育水平,縮小各地人口素質的差距,促進勞動力的流動性;
2. 注意內地交通、通訊設施的建設,以吸引外來投資,增強內地經濟實力;
3. 加速全國統一的要素市場和商品市場的形成;
4. 改革稅收制度,增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設基礎設施的財力;
5. 加速產權界定明晰化,使剩余分配有利於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公平的提高;
6. 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別是扶助農村的鄉鎮企業,以提高吸收剩余勞動力的能力;
7. 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杜絕以權謀私的渠道,消除不平等競爭的根源。
中國的“過渡型立法體制”
──評轉型時期中央與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
李亞虹
一. 背景
二. “過渡型立法體制”的特點
三. 論爭與問題
四. 對當前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思考
【作者簡歷】李亞虹,本刊主編;美國薩福克大學法學院博士。曾任職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一. 背景
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是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大背景之下產生的。中國經濟市場化和私有化的速度,舉世矚目。它不僅改變著中國舊有的公有制經濟基礎,而且還對中國鐵板一塊的政治體制、政府結構、權力格局產生著強有力的沖擊。不管情不情願,中國政府已經開始松動了對整個社會的控制。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計劃時,開始接受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顧及市場機制內在的和現行行政管理的“遊戲規則”。
在此背景之下,作為“遊戲規則”制定者及權力結構一部份的立法機構,其行為模式也開始改變。它們已不再滿足於“橡皮圖章”的定位,不再純粹地把法律作為推行黨的計劃與政策的工具,而開始注意市場及社會經濟本身的規律,配合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立法活動。希望所立之法能夠成為規範社會關系的調節器,而不是應一時之急、偏一方之好的擺設品。一個突出的對比是,1986年中央強行通過《破產法》,其願望本來是以此推動經濟改革,但主觀色彩太濃,忽視了當時全國80%以上的企業是國營企業,企業內部責、權、利不清,社會缺乏福利保障制度等,結果該法通過後多年不得實施,查無判例,成為中國立法史上著名的“象征性”法律。[1] 雖然近年來隨著《破產法》實施的客觀條件的逐步具備,破產案例開始增加,但該法的多年閑置,已使其權威性大打折扣。近兩三年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中央立法機關已逐漸改變過去那種主觀僵化的做法,在立法活動中越來越趨於客觀、穩妥和靈活。《公司法》、《證券法》等技術性強、又涉及中國所有制改造的法律,即因國有獨資公司改組的困難、金融證券市場的發育不全等客觀原因而沒有匆匆出台,就是明證。可以說,過去那種中央領導人主觀想制定什麽法就非得制定什麽法,想什麽時候制定就一定要通過,全國人大只不過是一個“舉手機器”、“橡皮圖章”的時代,已趨於結束。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中央和地方在各個領域中的相互關系。地方政府在經濟和社會管理方面的自主權越來越大,而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強行控制則日趨弱化。這種中央─地方關系中權力互為消長的變化,也發生在立法領域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不可能不受到這種權力劃分的影響。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間的關系,開始互動起來,由過去純粹的上下級關系,逐步向平等協商的方向發展。地方向中央要權,保護地方發展的意識變得非常強烈。地方發展本地經濟和保護地區利益的一個重要武器即是立法。法律的作用雖還不很強大,常常要受到政策的挑戰,但卻越來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有遠見的地方官員已意識到,如果說計劃經濟是靠政策來調整的話,那麽市場經濟則是靠法律來規範,“市場經濟可以說是法制經濟。只有強化法制法規的間接調控功能,發揮法律法規的引導、規範和約束作用,使經濟活動井然有序,經濟發展才能又快又好。如果沒有法制的規範,經濟活動必然陷入混亂。”
[2] 在這樣的共識之下,近年來地方立法機關相當活躍和高產,它們一方面積極向中央索要更多更大的立法權,另一方面則通過立法將到手的權益用法律形式鞏固下來。自1979年以來,短短十五年間,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制定或批準了3300多個地方性法規。可以說,中央在立法上一統天下,地方人大既無立法意識又無立法力量、只能被動聽命於全國人大的時代已經快要結束了。
二. “過渡型立法體制”的特點
近年來,中國的立法體制在沒有突破現行憲法總體框架局限的情況下,發展出一種“主體多元、形式多樣、上下呼應、互為補充”的運行機制。這是轉型過程中既不能突破現有政治格局,又迫於市場經濟的急速發展需要而產生出來的一個特殊機制。它仍然在衍生與內造之中,是新與舊、獨特與一般的混合體。它既沒有具體的成文的依據,其實踐也還沒有上升為一定的理論,有很強的過渡性和實驗性,我們姑且將其稱之為“過渡型立法體制”。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該體制的特殊之處。
首先,該立法體制的重要特點是它的“主體多元”。有人認為我國不存在“二元立法”或“多元立法”體制,也有人稱我國的立法體制為“一元兩級”。理由是我國是單一制集權國家,立法權只有一個,屬於中央(即“一元”),地方只有中央賦予的“立法使用權”或“制定權”。[3] 不過,我們這里講的“多元”是指“主體”的多元,而不是指“體制”的多元。“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法律、法令和規章的機構。“立法主體”的多元與“立法體制”的一元並不矛盾。一元立法體制內可以有多元立法主體。
我們可以從縱橫兩個方面來分析當前中國立法主體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縱向看,有中央和地方兩級;從橫向看,每一級里又有不同部門和層次。
中央一級里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三個立法主體。根據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補充和修改。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雖同屬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構,但從立法權限上看,他們是兩個不同的立法主體。常委會可以獨立於人大單獨制定法律。而國務院的立法主體身分不僅由全國人大授予,而且還由憲法直接賦予。七十年代末以來的改革開放,使行政管理日趨專門化、科學化,因而對法律的要求也越來越專門化;眾多的專業性很強的經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人大及其常委會很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及時通過。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分擔一部份立法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1982年憲法賦予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4] 國務院在獲得立法權力以後,即以超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速度和效率制定通過了大量的行政法規。據統計,1979年到1994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270多個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而國務院則共制定了行政法規1500個左右。這在國家權力理論上有越權之嫌,在實踐中也引起很大爭議。然而,政府立法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可以緩解人大立法的壓力,使現代行政管理和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定更加專業化、科學化。
地方一級里有三個層次,多個立法主體。1)省、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5] 2)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6] 3)自治區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第116條)。
這三個層次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城市要受省、自治區管,制定地方法規要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而省、直轄市又要受全國人大管,所制定的地方法規,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且不能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在這里,自治區比省、市的立法權要靈活和寬松一些。雖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未要求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相反,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由此可見,中國的立法體制確實是“一元體制”,中央立法機構處於“金字塔”尖。下面的每一層立法主體都要向上一層負責,不能超出上級立法主體的立法原則和範圍,最後統一服從中央。但在實踐中,下級立法機關總是在尋求擴大自己的立法權限的機會。比如在1993年11月份,由十四個城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聯系會”第四次會議上,就有代表建議將原來需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改為“備案”。因為省級人大常委會在“批準”時,對較大市報批的地方性法規從內容到文字作出一系列修改,引起市立法機關不滿,而且有時因認識不一致或部門利益矛盾,難以協調而影響法規的通過。
其次,過渡型立法體制的另一特點是形式多樣。除了憲法、法律規定的立法形式外,還有授權立法。在授權立法中,又分國務院授權立法和經濟特區授權立法兩種。
所謂“授權”,即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授予非立法機關在某一區域或就某一領域制定法規的權力。顧名思義,該立法權是授而得之,既能“授”,也就能“收”。中國的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並且,這種立法權一般都是針對特殊的需要而授予的,當特殊性消失,該立法權也就可能失效或被收回。其實,授權政府立法,在西方國家非常普遍。如英國,授權立法早在十四世紀就已相當普遍,後來更將授權給內閣制定的法規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而美國,情況則不太一樣。從三權分立的理論,到憲法規定,再到司法審判,都找不到授權立法的合法依據。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立法權只屬國會,總統只有提出議案和對國會法案進行否決的權力。而實踐中總統則可以通過發布行政命令來影響整個聯邦政府的立法過程、影響國家的社會政策和經濟生活。遠的如杜魯門總統在朝鮮戰爭期間,曾下令查封鋼廠以防止罷工;[7] 近的有布什總統保護中國留美學生學者的行政命令。美國總統實際已成了“立法統帥”(Legislator-in-chief)。[8]
中國國務院的立法權,除了憲法賦予,還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別授予。後一種方法並未被廣泛使用。自82年憲法頒布以來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983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份修改和補充;第二次是1984年9月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第三次是1985年4月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
如果說國家立法機關向政府授權立法為國際通行,中央立法機關向某些特區授權立法,則可以說是國際少有。自1981年來,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曾授予三省二市特殊立法權共四次。分別為,1981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1988年4月,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1992年7月,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1994年3月,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從實際效果來看,特區授權立法是利大於弊,至少在五個方面產生了重要作用:1)通過授權立法,把中央的特殊政策以法規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予以貫徹執行;2)加快了特區市場經濟法規體系的建立;3)加快了改革、開放和引進外資的進程;4)為全國立法探索了經驗,包括成功和不成功的經驗;5)對港台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最後,過渡型立法體制還有上下呼應、互為補充的特點。中央制定關系國計民生的大法,對地方立法給與原則性指導和幹部培訓。地方立法也越來越積極主動,在國家來不及或無經驗的領域先行立法,既保證了本地經濟發展,又為中央在該領域的立法積累了經驗。
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激勵下,許多地方立法機關都意識到用法律推動本地經濟發展、規範市場並保護地方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們開始向中央索取立法權和立法經驗,使過去門庭冷清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出現了“門庭若市”的盛況。截止1994年9月,全國的地方立法已達到3340多個,其中以四川省為最多,共191件。如果從質量上看,應該首推深圳。據說,深圳人大加法制局的立法力量,超過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另外,對經濟發展的重視使各地均把經濟立法放在首位。經濟立法占了四川省立法總數的43%左右。[9] 深圳市除已制定出《深圳經濟特區合夥條例》、《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企業破產條例》等一大批經濟法規,還制定了92年7月─96年12月的5年立法規劃,將就市場主體及其行為、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要素市場及其管理、市場宏觀調控和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等方面進行大量的立法,共80多個。[10]
同時,地方在如何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方面都頗下工夫。外商在考察投資環境時,除了資金、人才、優惠政策、生產環境等因素外,最關心的就是當地的法制環境。法律體系越完備的地方,一般就越能吸引外資。於是,健全和完善本地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法律制度,就成了許多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務。為了搶時間、抓機會,有些發展快,或立法力量強、立法條件成熟的地方,即在中央還未從事某項基本立法之前“先行立法”。以《公司法》為例,該法從醞釀到通過,歷經數年,幾度難產。主要是因為全國一百多萬家國有獨資公司,只有幾萬家能夠按照《公司法》改組。既然中央立法呼之不出,而有的地方如深圳又急需此法,因而全國人大只能由深圳先行制定和通過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兩個條例(1993年4月通過,1993年8月開始實施),在吸取這兩個條例的立法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於1993年12月通過了全國性的《公司法》,並於1994年7月開始實施。又如四川是一個“人口大省”,計劃生育比任何其他省都顯得急迫和重要,因此四川於1987年制定通過了《計劃生育條例》,而全國性的《計劃生育法》到現在還沒有出來。又因為四川是一個“農業大省”,四川的《土地管理條例》、《農業承包條例》等都先於全國制定。再有,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全國28個省都已經有的基礎上於1993年才制定,1994年實施。
全國人大對地方“先行立法”的態度是:樂見其成,但加以一定的控制。現在統一的說法是:地方在符合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於應由中央統一立法但中央因各種原因未能立法的事項先行立法,待條件成熟後再由中央統一立法;對不涉及國家整體利益的事項,可放開讓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這里除了“不抵觸”原則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中央立法優於地方。對於地方已立法的事項,不影響中央以後統一立法。一旦中央立法後,地方的規定不得與之抵觸,只能立法予以貫徹和保證實施。有沖突和不一致的條文,地方必須按照中央的改過來,以保證法制統一。
三. 論爭與問題
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一般根據兩種國家權力來源和國家結構理論:第一,地方主義的權力來源理論,認為國家權力來自地方,中央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力,剩下的由地方或人民保留。這一般由聯邦制國家采用。按照這種理論,地方有權在中央沒有明文禁止地方行使權力的廣泛領域,通過立法行使自治權。地方可以制定本地民事、刑事等各種法律,甚至可以制定地方憲法。而中央只制定立法綱要或原則。第二,國家主義的權力來源理論,認為國家權力來自中央。地方權力由法律明確規定,未規定的不能行使。權力歸屬不明確時,由中央定奪。按照這種理論,沒有中央的立法授權,地方不得擅自立法,地方立法僅限於為實施中央法律制定實施細則或法規。單一制集權國家多采這種形式。這兩種類型中,中國顯然屬於後者,但又不完全。可能屬於有些人稱的“集權─分權型”。即立法權主要由中央行使,地方可以在一定的條件與限制下行使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權。否則就不可能有層層的地方性立法,更不可能會有地方先行立法。迄今,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的依據是什麽、究竟如何劃分的爭論,在中國大陸並未全面地大規模地展開,因為這涉及意識形態領域的論爭。在現在只管發展、避談主義的中國,這樣的論爭很容易被看成“不安定因素”。同時,中央和地方在立法上的關系遠沒有象在經濟領域那樣緊張,這可能是因為地方立法權的擴張還沒有使中央感到威脅。不過,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機關和法學研究機構,對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問題,一直在進行著理性的探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專門組織了《立法法》的研究。
無庸置言,中央和地方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如果不是對立的話,因為各自所處的地位和出自本身的利益,至少是有很大差別的。中央當然要強調法制統一的重要性,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中國唯一的最高立法機關。與此同時,也不忘強調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創造性。而地方在暗中盡可能擴張自己的立法權的同時,也從來不敢忘記強調與中央的立法保持一致,以避免在爭取地方權益的過程中被扣上“地方主義”的帽子。比如,四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在地方立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一方面指出四川是“敢為天下先的地方”,在地方立法上,“動作要大一點,步伐能夠快一點”,“在某些方面先行一步”。但另一方面,又強調“我國是單一制國家,維護法制統一是民族團結的基本保證,也是地方立法必須嚴格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並不意味著地方立法可以隨心所欲,不受約束。地方立法必須首先保證與國家立法不相抵觸,維護國家立法的權威地位。”[11] 又比如,深圳的一些立法工作者認為深圳的立法權應該屬國家立法權,而不是地方立法權。理由是,深圳是國家劃出的一個實驗場;國家先搞出一些法規在深圳實驗,待條件成熟後再制定全國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驗的主體是國家,深圳只是代表國家,運用國家立法權進行實驗。[12] 這種提法,顯然是希望提升深圳市立法權的地位。如果深圳立法權是國家立法權的話,當然就不應該受廣東省的限制了。有的人雖然承認深圳立法權是地方立法權,但卻強調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授權立法。理由是,“我國的立法權是按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級遞減式劃分的。可深圳的立法權明顯地超出其級別立法權限,甚至超出省級立法權限。”[13] 由上面的例證可見,地方立法機關在承認中央立法的最高權威的同時,非常強調本地立法權的重要;而內地與沿海省份和特區相比,後者又比前者積極、主動和大膽。
那麽,中國現在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權究竟是如何劃分的呢?按地方有無立法權來歸納:地方無權在以下方面立法:1)國家組織機構、政治制度;2)國防、外交;3)涉及公民基本權力和義務的事項,如對公民人身、生命、自由、財產等方面的限制或設定義務;4)涉及決定全國經濟、金融、貿易、商品流通等方面政策;各種企業的經濟形式;國家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家的財政預、決算;國家稅收制度、外貿制度等。5)國家基本行政管理制度,如科、教、文、衛生、民政、司法、安全、監察、審計、勞動、人事等。地方有權立法的領域是:地方性經濟事務;社會方面的權力,如本地區教育、衛生、市建、環保等;中央授權立法;應由中央立法,但未予立法,短期內也難以出台,而地方又急需的、不涉及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司法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力、義務等方面的事項,地方可以先行立法。
以上劃分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多年來的實際立法經驗總結的。非常原則,有些甚至是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比如,在憲法和法律明確禁止地方立法的領域,地方急需立法,而中央的法律又遲遲出不了台,地方是否可以先行立法?什麽叫“涉及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哪些法律屬於這個範疇?如果說涉及國家根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地方都無權制定,那麽,《公司法》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改造,但深圳市卻先於國家而立了,這又如何解釋呢?理論上的模糊,使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之間出現一些“灰色地帶”。這一方面給中央和地方各自帶來一些機會,使他們可以在這些地帶進行討價還價、協商妥協。地方更可在其間充份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這樣就改變了過去中央在立法上一統天下的局面,也為解決法律滯後於經濟發展速度和社會變化的問題找到了一條途徑。
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問題,如:1)重覆立法或一法多立。有的法律,地方剛立,國家又立。地方就得將自己與國家立法相抵觸的推倒重來。2)法律沖突。幾乎在每一部法中都存在。不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也都存在。立法機關要花很大力量來修改和協調。因為國內現在的法律檢索技術很落後,既沒有一套類似美國的規模宏大而完整的法規和判例歸類收藏體系,更無現代化的計算機網絡將中央和地方、地方與地方的立法機關連接起來。法與法之間的沖突不到適用之時,單靠人工尋找比照是很難發現的。以上問題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責權不明。有時全國人大立了法,國務院不買帳;或中央立了法,地方不理睬;或省人大立的法,市里不執行。而國務院授權立法太多,也引起全國人大的不滿。1994年國務院提請通過的《人民銀行法》在人大會議上就遭到否決。這實際上是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立法過多、範圍過大的一種反彈。這種情況實際上在1986年制定《破產法》時就出現過。[14] 而所有這些問題加起來就導致了中國法制建設中最嚴重的頑疾:有法不依。因為執法機關在引用法律時無所適從。正如深圳的立法工作者指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廣東省政府的規章都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究竟哪些規定與特區法規、規章不一致,什麽情況下適用特區法規與規章,什麽情況下適用上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事實上很難掌握。......這種狀況已經給深圳市的建設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混亂,隨著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數量的增加,這個問題將越來越突出。”[15]
四. 對當前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思考
關於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劃分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是“統”還是“分”上;“統”到什麽程度,“分”又如何分法?這個問題在任何時間、任何國家都有。但在現在的中國尤其突出。而要搞清這一問題,必須對以下的問題加以探討和澄清。
1. 地方立法權的擴大,有利於地方法律體系的建設,也有利於中國法制體系的整體發展。從而有利於中國的經濟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
有人認為,市場必須是統一的,涉及到統一的市場經濟的法規,都必須由中央統一制定。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對。因為中國現在統一的市場還並未形成。即使市場統一了,但中國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在某些領域,中央很難找到一個適當的比照參數來制定適合全國各地發展水平的統一法律。比如,以上海為比照參數制定的房地產管理方面的法律在甘肅就絕對行不通。因為這兩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市民的生活水平、自然條件和人文地理位置等的差別都太大了。如果非要用統一的法律來規範全國的各種經濟秩序,只能造成法律在某些地區形同一紙空文,並容易造成不同地區間的沖突。就連在歐共體這樣一個統一市場內,法律也還沒有完全統一。而在美國這樣一個發育、完善了幾百年、各州經濟發展已經相當平衡了的老牌資本主義大市場,絕大部份關於市場經濟的法律仍然是由各州制定。美國的《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從開始編篡(1942年)到最後一次補充修改(1987年),歷時近半個世紀。目的之一即是統一各州商法。現已被幾乎所有州和特區承認和采用。但它只規範商業領域,如買賣;其範圍是在半個世紀中逐步擴大;經歷了漫長的時期才取得了50個州的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才剛剛起步,而且是在一個由完全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之中,公有制還占很大的比例,再加上中國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等因素,由中央統一制定關於市場經濟的法律,將不僅不利於地方立法的發展,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相反,如果給地方以更大的立法自主權,讓各省都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法律,那麽制定出來的法律就有很大的可執行性。同時,各地立法的經驗可以供中央立法總結參考。而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機關在長期的接觸、協商和妥協過程中,也可以逐漸尋找到二者關系的最佳點。至於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沖突問題,則可通過制定《沖突法》、《立法法》、建立全國性法規檢索系統,甚至修改《憲法》等辦法來解決。
2. 地方立法權的擴大,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經濟體制下,不可能對中央權威造成威脅,更不可能導致“地方割據”。
有人不讚成中央立法權下放。認為地方立法權的擴大,會導致“地方割據”。甚至有些深圳本市的立法幹部都認為深圳的立法權太大了,應往回收。理由是中國太大,一放就亂;中國從沒有分權概念,只有割據概念。他們舉出近年來出現的“棉花大戰”、“豬肉大戰”以及廣東法官到廣西執行判決被打的事例,來說明地方坐大而引起的地方保護主義。這些擔心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沒有分權概念,並不能成為不要分權的理由;任何事情都是從無到有;正因為沒有,才要培養。其次,正如法學家凱爾遜所指出的,全部的集權與全部的分權只是理想的兩極,因為法律社會里有一個集權的最低限度與一個分權的最高限度,國家才不致瓦解。[16] 立法權的劃分也同樣如此。我們這里談的分權,是相對的,有一定限度的,並且是在強調中央相對集中立法權前提下的地方有限分權。即使是像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每個州的權力也並不是無限大,聯邦政府仍然有憲法賦予的集中權力,如調整州際貿易等。
客觀來看,地方立法權的擴大,也很難導致“地方割據”的結局。這是由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和市場經濟發展本身的要求所決定的。中國立法機關的變革,從來是跟在政治體制改革的後面。而現在的局勢是,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一直在進行著,但政治體制改革則是一個禁區。所以,如果說會發生“地方割據”的話,可能的次序也應該是:經濟─政治─法律。而不是相反。實際上,中央對各地立法機關的控制還是非常有效的。除了法律上的規定,如下級立法要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還有組織、人事等傳統方法的牽制。地方雖獲得了比過去多得多的立法權,但與許多國家相比,還是遠遠不夠的。更何況中國地區差異巨大,有些落後邊遠地區,手中有權也不會或沒有條件使用。比如西藏,迄今為止,一共才制定了50個左右的地方性法規。而四川卻達到200個左右。至於深圳,立法權是否太大了呢?這要看實際需要。深圳與香港一河之隔,可以說勢必會和香港成為一個經濟共同體。這就需要深圳在各個方面都能夠盡量與香港接軌,包括法律。而實際上現在深圳的法律制度還遠遠達不到這個要求。即使說深圳的立法權確實過大了,那它也只不過是中國若大版圖中的一個小城市,而且是由中央劃出來的一個特別實驗區。它的立法權的擴張,不要說威脅不到整個中國的權力結構,對廣東省的權威也構不成大的威脅。因為中央隨時都可以取消給它的授權。而且,工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證明,市場經濟越發展,其配置勞動、資源和資金的無形力量越會沖破一切不合理的行政藩籬。歷史上的那種“地方割據”很難重演,而現實中的暫時“經濟割據”或遲或早都會在經濟發展中得到解決。
3. 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應該以既維護必要的中央權威、又鼓勵地方的大力發展,既立足於眼前,又為未來奠定良好的基礎為原則和出發點。
中央和地方立法關系的變化之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是因為老的權力格局發生了變化,新的又未建立起來。而這種變化說明,過去規範權力劃分的憲法、法律制度已經遠遠不適用了。那麽,在新的制度還沒有形成之前、也就是在目前的這個過渡期間,應該依照什麽原則和采取什麽樣的方案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限呢?國內法學界和立法工作者在1994年召開的“《立法法》起草研討會”上,提出了立法權限劃分的三條原則:1)符合憲法的規定;2)有利於調動各立法主體的積極性;3)權限劃分宜粗不宜細。我認為此三條在目前條件下還大體可行。因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仍然有效,作為根本大法,當然應該成為國家權力劃分的基本依據。不過,憲法中的有些規定已經過時,比如過於強調黨的領導和中央的權威。所以,應該以第二條原則來加以協調,也就是擴大地方立法的權限。而在轉型時期,很多事情是過渡性的,一時難以看清楚,因此,權限劃分原則一些,有利於立法機關隨著形勢的轉變和本地區的特殊情況及時立法。
與此同時,國內有人提出三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方法:
1)原則劃分、具體列舉與排除相結合。即規定各種法規的制定原則,列舉可以規定的事項,排除不得規定的事項;
2)原則劃分、部份列舉與排除相結合。規定原則,只列舉中央專有立法權,排除不能規定的事項;
3)維持現狀。只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原則。同時對現行的做法予以總結和完善,如先行立法等。
筆者認為第三種方法在現階段比較可行。因為:第一,中國在未進行大的政治改制前,立法權限劃分得再怎樣清楚都很難保證實行。立法權不獨立於行政權,放的權也可以隨時被收上去。第二,轉型期中,一切都在變動,立法的主體以及主體間關系也會隨時變動。在大環境未穩定之時,要將某一關系固定下來,收效不會很大;反而可能束縛立法機關的手腳,延誤一些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法律的制定,從而影響整個制度轉型的進展。因此,制定《立法法》等法律和規章,對厘正立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在技術上劃分各立法機關之間的權限範圍有一定的幫助,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當第三,應該讓中央和地方各顯神通、大量立法;惟此才能在中國建立起深厚的法律基礎、積累豐厚的立法經驗、並摸索出二者之間最佳的權力定位和關系。在這之後,再來以某種形式將其權限劃分的規則固定下來,將會比現在更容易些、也會更合理、科學和可行一些。
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看中國的分權問題
王希
一.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四個重要歷史階段,1776-1969
二.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特點和對中國分權的思考
【作者簡歷】 王希,美國哥侖比亞大學歷史學博士,美國賓州印地安那大學(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歷史系助教授。
一.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四個重要歷史階段,1776-1969
聯邦制是美國政治制度的中心特徵之一,也曾經是美國人最引以為自豪的所謂“發明的傳統”之一。按聯邦制發明者們的理想設計,美國聯邦制是由若幹個具有自治能力的政治實體(即州)在共同認可的政治框架下結合組成的一個政治實體。各州在尊重和維護聯邦的權威和權力的前提下,共同參與聯邦政府的決策和政策實施,並在不損害聯邦利益和權力的前提下行使各自原有的政治和經濟自治權。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權力均來源於同一人民,兩級政府同時管轄同一國土和人民,但兩級政府的權力通過聯邦憲法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並受憲法的保護。聯邦政府主要負責與各州共同利益休戚相關的具有整體意義的事務,包括外交、國防、郵政、州際經濟、全國性的財政金融事務等;各州則負責本州的經濟、政治、教育、社會治安、交通管理及其他一切與人民基本政治和民事權力息息相關的事務。在這樣的政體設計下,自治(self-rule)和共治(share-rule)相結合。各州(通過國會兩院席位的分配和四年一度的總統選舉)均有同等的機會參與聯邦政府的決定和實施政策的過程,施加自己的影響;聯邦政府的政策實際上是各州之間利益妥協的結果。聯邦政府的權力受到州的限制。另一方面,由於聯邦政府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沒有一個州可以輕易地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聯邦政府,或隨意將聯邦政府變成擴展自己利益的工具;而聯邦政府則通過憲法機制有效地牽制州對聯邦權力的侵犯。兩級政府不僅相互制約,也受到各自內部份權機制的制約,沒有一級政府可以輕易侵犯人民的權利。這種體制被聯邦制的策劃者之一麥迪遜(James Madison)稱為是對美國人民權利的"雙重保護機制。”[1]
但在兩個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美國聯邦制的演變及聯邦與州政府間的劃分並未完全遵循聯邦制設計者們的初始意圖。事實上,自1789年美國《聯邦憲法》實施以來,美國聯邦制的定義、內容以及運作方式一直處於一個不斷變化、不斷界定的過程之中。隨著美國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聯邦與州政府間的權力範圍不斷地得以相應的調整。從美國內戰以後,一些傳統上由州保留和行使的權力逐漸地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聯邦政府在國民生活中開始扮演重要角色,對於州際甚至各州內的經濟事務施加愈來愈直接和深刻的影響。1930年代民主黨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推行“新政”(New Deal),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威調節經濟,處理美國社會各階層、各利益集團間的矛盾。這種被有些學者稱為集權化聯邦制(centralized federalism)的趨勢在1960年代民主黨人約翰遜(Lyndon B. Johnson)政府時期達到頂峰。聯邦政府不僅大面積地制定法律調整美國社會各利益群體間的關系,推翻各州違憲的法規法律,還采用經濟手段來幹預州對某些內部事務的處理。與此同時,各州對於聯邦政府的在財政上的依賴性也愈來愈大,人民和社會對於聯邦政府在保護基本權利、處理社會不公、改善種族關系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也愈來愈高。可以說,聯邦政府政策的影響已經直接深入到千家萬戶美國人的生活中。面對如今聯邦政府在國計民生各項事物中的日益加深的影響力、規模龐大的聯邦官僚機構、以及種類繁多、耗資巨大的聯邦資助項目,有些美國政治學者驚呼:“舊的(美國)聯邦制已經死亡了。”[2]
自然,美國聯邦制並沒有消失,聯邦制的基本原則和功能依然存在,州和地方政府仍然行使原有的自治權,仍對各自地區的民生負有主要責任。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政治、經濟與社會事務管理中,聯邦政府的權力增大了;聯邦與州政府間在權力劃分上的關系從原來的絕對分權轉換為相互合作與依靠;兩級政府間的權力出現重合;雖然州與地方政府原有的權力依然存在,但其權力的內容和實施愈來愈多地受到聯邦政府政策的影響和左右。一種新的聯邦與州政府間的關系已經取代了建國初期那種聯邦與州絕對分權、各司其政的舊的聯邦制模式。美國聯邦制的這種集權性變化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從美國建國至本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大致經過了四個階段,每一階段的聯邦制的特徵不同,聯邦與州政府間的權力消長也不同。本文希望通過敘述與分析美國聯邦制演變的不同階段,了解其變化的歷史原因及過程,以便為我們在思考中國的分權問題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第一階段,1774-1789
這一階段可被稱為美國聯邦制史上的古典主義階段。美國誕生於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反抗英王暴政的鬥爭中。1774年,北美殖民地為協商如何處理與宗主國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方面的爭端組成第一屆大陸國會,此時,美國聯邦制的雛形就已形成。大陸國會雖只是一種各殖民地為了即時的共同利益而組成的一種臨時性的政治聯盟,其目的在於保護各殖民地長期以來享有的地方自治權力和殖民者本人享有的傳統的個人自由和財產權;但各殖民地在政治起源、文化背景和經濟利益方面的一致性奠定了這種臨時性政治聯盟發展成為永久性聯盟的基礎。1776年,在第二屆大陸國會上通過了《獨立宣言》,將十三個殖民地的政治結盟正式變成現實。《宣言》宣告了美利堅殖民地與宗主國的正式決裂,提出了一系列未來美國的政治準則,如人生來平等並都有追求自由、生命、和幸福的權利,以及政府應是依據人民意願組成的契約性組織,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的主張等。但《宣言》對於獨立後的各州和各州之間的政治組織方式沒有提出詳細的規劃和設計,僅在末尾宣稱獨立的各州將擁有完全獨立的戰爭權、盟約權、商業權、以及其他一切一個獨立國家應有的權力,並保證在爭取獨立的過程中所有的州將相互予以合作和支援。《宣言》的起草者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後來回憶說,他的起草委員會當時並沒有想到要把《宣言》寫成一個完美的對未來政府的設計,而是急於希望寫一份“能夠準確而適當地表現美(州獨立)國想法和精神”的“面向全世界的呼籲書。”[3]
直到1781年獨立戰爭基本結束,北美十三個獨立州始終處於一種松散的、戰時盟約國的關系之中。這種關系在1781年通過的《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固定下來。《邦聯條款》是1781年美國獨立戰爭結束至1789年新的聯邦憲法實施前約束和規定各州之間、各州與邦聯國會間關系的綱領性文件,也可以說是美國聯邦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邦聯條款》將美利堅各獨立州的關系定義為“一個堅定的、為了共同防禦保護自由和相互福利的、友誼性的聯盟。”《條款》建立了國會,並賦予了國會管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如宣戰權、締結和約權等);但《條款》卻沒有給予國會有效的徵稅權、關稅權以及管理州際貿易的權力,也未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執法機構,而將國會休會期間所有的邦聯事務交由國會下屬的委員會和一群國會秘書們去處理。《條款》在允許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及所有其他沒有明確地讓予大陸國會的權力”的同時,規定各州在國會表決中只有一票,重大決策需大多數州的同意,《條款》的修改則需所有州的同意。[4]
在這種方式的政府設計下,中央政府實際上有名無實。國會既無財權,又無軍權,在處理州際和邦聯事務時完全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威。《條款》實施後有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有些州不派出代表參加國會,致使國會連開會的法定人數也達不到。1785年,連邦聯國會主席的漢考克(John Hancock)也不屑於到當時的美國首都紐約去主持國會。外交上,邦聯政府無力要求英國嚴格履行1783巴黎和平協定。因各州意見不一,國會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對外商業政策,各州政府只有各自為陣,盡量保全自己的利益。英國人則利用美國的對外商業的混亂,借機向美國大肆傾銷商品,又與西班牙達成使用密西西比河的秘密協定,阻撓美國商業的發展,企圖從經濟上瓦解這個新生的國家。尤其使美國人丟臉面的是,由於國會沒有財力建設海軍,每當外國船只在公海上對美國商船進行襲擊和訛詐時,邦聯政府束手無策,無法保護美國商人的利益。財政上,邦聯更是一片混亂,1883年獨立戰爭結束時,邦聯債務高達四千萬美元,而國會無法有效徵稅,一些州只是象征性地分擔自己的財政責任,另一些州則根本就不履行財政責任。國會曾企圖修改《邦聯條款》以增大國會徵稅的權力,但屢遭失敗,因《邦聯條款》規定,只要有一州反對,修改《條款》就不可能。
與此同時,州際之間在土地、商業、稅收方面糾紛四起,摩擦不斷,甚至到了動武的地步。各州為保護本州的經濟利益,紛紛建立起貿易壁壘。各州為了周轉資金,刺激貿易,解決硬通貨幣不足的困難,各自發行州制紙幣,州際貨幣流通十分困難,結果使已經十分混亂的各州經濟雪上加霜。各州內負債人大增,許多人因負不起債而被投入監獄,一時間監獄人滿為患。經濟上的無序狀態激化了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導致政治上的不穩定。1787年在麻省爆發的“謝斯起義”(Shay's Rebellion)即是經濟無序引發的一種政治動亂。雖然謝斯起義只是一樁地方性的無產者與有產者間的沖突,卻給新生的美國發出了一個緊急信號:如果邦聯不能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權威上高於各州政府的政治機制,各州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都將受到嚴重的阻礙,不僅各州內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矛盾會劇烈上升,各州間在經濟和商業上的矛盾也會演變成內戰性質的沖突,其結果必然是全面的社會動蕩。而失去了殖民地的英國人則會乘虛而入,獨立革命可能前功盡棄。後來的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當時警告說,如果獨立後的邦聯還不能建立一個有活力的、有權威的、並居於各州政府之上的政權,“我不認為我們還將以一個國家的形式長存許久。”[5] 1787年,許多革命時期的領導人都意識到邦聯處於一個巨大的危機中 ── 百病重生的經濟,動蕩不安的社會,無能的國會,空虛的財政,以及外交上的失敗 ── 他們不得不重新考慮美國政治體制的設計。
1787年5月至9月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這次會議產生的新的美國聯邦憲法對於美國乃至後來世界政治的發展都有深遠和獨特的影響。這次會議原本是為修改《邦聯條款》而開,但後來卻成了一個重新設計美國體制的機會,從中產生了一個完全不同於邦聯體制的嶄新的政府設計 ── 聯邦制。參加費城制憲會議的各州代表55人中,多人是美國革命時期的領袖,有8人在《獨立宣言》上簽過名,2人參加過《邦聯條款》的起章,2人將成為美國總統,2人將成為大法官,16人將成為州長,42人將成為國會議員。他們當中多數人受過大學教育,相當一部份人當過律師,並在國外居住或學習過。他們不僅熟悉當時歐州的政治理論,尤其是啟蒙時期前後的分權和社會契約理論,而且對“光榮革命”以來英國憲政的發展十分重視。他們中有多人在獨立前就是各州的政治領袖,同時又是大財產(包括奴隸財產)的擁有者,因此他們對於個人權利和財產的保護問題十分敏感和關切。與會者以閉門的方式對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充份的辯論。以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和麥迪遜為首的建立強有力的聯邦國家的主張在辯論中占了上風,但州權問題也在會議上得到了充份的討論。經過無數的辯論、僵局和妥協之後,1787年9月12日會議產生了《聯邦憲法》。在後來的批準過程中,有關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十條憲法修正案(也就是著名的《人權法案》)又被加入《聯邦憲法》。1789年,《聯邦憲法》正式生效。[6] 新的《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政體的共和形式,聯邦制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這三者是緊密相連的。憲法在導言中將美利堅合眾國定義為由美國人民組成的“聯邦”(union),與《邦聯條款》所定義的由州組成的邦聯(confederation)區別開來。這個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它確定了聯邦制的性質和權力基礎。邦聯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州,而聯邦的基本構成單位是人民;邦聯的權力是由各州讓與的,而聯邦的權力則直接來自人民。正如麥迪遜所說,“聯邦和各州政府的權力都是從美國人民那里衍生出來的。”這種將人民而不是州視為聯邦政府的權力來源的設計不能不被認為是當時政治體制史上的一種創新。必須指出的是,“人民”一語的定義在當時並不包括窮苦白人、黑奴、白人契約奴和婦女,因為這些人當時並沒有政治權利。制憲會議確立權力來源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建立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政體,還不如說是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當時憲政上的危機。對於相當一部份制憲會議的參加者來說,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對於美國經濟的發展,外交上的成功和政治上的穩定至關重要。與此同時,他們又十分害怕中央政府權力過大,造成對各州自治權的損害,同時擔心中央政府的權力為部份人或利益集團篡奪,成為擴展私利和獨裁的工具。對於制憲者們來說,新的聯邦體制既需建立一個擁有強大權力的中央政府,還需同時保護已經存在的各州政府的權力;既需防止各級政府對於權力的濫用,還需防止任何政府對於人民的權利的威脅和侵犯;所以政府的設計必須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為終極目的。為達到這樣的目的,制憲者們決定設計一種在同一體制內對政府權力進行雙向分割的制度,即聯邦制。[7]
按麥迪遜的解釋,《聯邦憲法》首先在聯邦政府的層次上依三權分立的原則進行了權力的橫向分割。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三個部門組成。國家大權三分,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總統執法,由各州民眾直接選舉(當時還是通過選舉人團產生),雖為美國軍隊統帥,卻無權向外國宣戰。國會擁有立法權,其中參院與眾院分別獨占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批準權和聯邦預算提案權。參院名額各州相等,眾院名額依各州實際選民人數按比例而定。所有立法需兩院通過。再經總統簽字方能生效。如遭總統否決,則需再經過兩院各自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方能生效。最高法院雖可監察立法、執法兩部門,並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在後來的發展中建立的),但其法官人選又掌握在總統和參院手中。如此繁瑣細致的分權是為了防止聯邦大權輕易落入某一派別或某一利益集團的掌握之中。
與此同時,《聯邦憲法》對聯邦與州政府的權力進行了縱向分割。憲法賦予了國會許多前所未有的權力,包括徵稅權、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權、鑄幣和發行貨幣權、舉債權、管理破產權、外交權、建立聯邦軍隊權、宣戰權、建立聯邦法院的權利、以及制定一切為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的“必要和適當”的法律的權力。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和最高法院的權力。在賦予聯邦政府權力的同時,憲法同時規定了各州不能有的權利,包括各州不能自行鑄幣,不能任意剝奪公民權利,不能授予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貨征收任何關稅和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約結盟,除非在實際遭到入侵或刻不容緩的緊迫危險時候不得進行戰爭。還規定各州須尊重其他州的法律,文件和司法程序,各州有義務歸還他州逃往本州的罪犯,包括逃亡的奴隸。憲法還規定一州公民在其他各州內享有該州公民的一切特權和豁免權,從而將各州的公民資格轉換為美國公民資格。《聯邦憲法》對聯邦政府擁有的權力作了頗為詳細的規定,但對於那些權力是州應該擁有而且不受聯邦政府控制的,憲法卻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在1791年加入的《權利法案》的第十條修正案中規定:凡憲法未授予聯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8] 需要指出的是,整個《權利法案》是一種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它規定聯邦政府不得立法剝奪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請願、集會、持有武器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得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與公正的法律程序權等。這些基本的公民權利大都是從英國政治傳統中繼承而來的,是各州公民在獨立前就擁有並在傳統上由各州來制定和管理的。所以當《權利法案》加入《聯邦憲法》時,從理論上講,這些權利也轉換成了聯邦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聯邦憲法》本身並未說明聯邦政府是否有權保護這些權利,尤其是當州政府剝奪這些公民權利的時候。
1788年的《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政體性質(由人民組成的合眾國),建立了一個擁有極大權力的中央政府,確立了聯邦與州政府的“共和”性質 ── 即政府必須是經由人民選舉而產生 ── 劃分了州與聯邦政府間的權力,為後來美國的發展打下了憲政基礎。但《聯邦憲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緊迫的現實問題而作出的設計。它的產生是通過一系列利益交錯的州際和州內各派之間的反覆爭論和妥協而成的。在一系列關鍵問題上,如美國聯邦公民的資格問題、聯邦公民的權利的問題、聯邦和州政府的“共和”形式的定義問題、州是否有權退出聯邦的問題、聯邦政府如何有效保護公民權利的問題,《聯邦憲法》並未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聯邦憲法》未能解決的最大問題是奴隸制問題。據麥迪遜觀察,制憲會議上關於州權與聯邦權之爭的很大一部份原因在於各州對如果處理奴隸制問題的相持不下。獨立後的幾年內,北部各州逐漸廢除了奴隸制,而南部卻正將奴隸制作為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支柱。雖然當時區域之間的對立還未達到1850年的程度,但奴隸制是聯邦的潛在危機的導火索則已不言而喻。《聯邦憲法》最終允許南方蓄奴州以五分之三的比例將黑奴人口加入它們的總人口數從而增加了它們在眾院中的議員人數;允許進口黑奴的貿易繼續進行二十年;並保證動用聯邦政府的力量來幫助追捕逃亡黑奴(以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這幾項重大的妥協保證了《聯邦憲法》的產生和批準,但卻為聯邦制的發展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9]
第二階段,1791-1860
《聯邦憲法》雖然確立了聯邦政府的功能與地位,但在1860年以前,聯邦政府還是一個十分脆弱的權力機構,其作用和影響都十分有限。造成這種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當時重要的政治活動仍以州為單位並多在州的範圍內進行。1820年以前,在許多州內,選舉權仍是一種特權, 唯有擁有一定財產的男性白人公民方能參加政治選舉;而制定公民選舉權資格的權力又掌握在各州的手中,所以州政府的決策對人民的政治和經濟生活有比聯邦政府更為直接的影響。再者,全國意義上的政治網絡還未建立。政黨制度剛剛出現,雖然在批準憲法是出現了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兩個政治派別,但它們不過是一種松散的、為選舉總統和在國會內爭取某一特定利益的、短期性同盟。真正意義上的政黨制還要等到1824年民主黨成立後才建立。聯邦的前四屆總統(1889-1818)都是由革命時期的領導人來擔任,他們的當選多因為他們的政治聲望和地方政治勢力的支持,而非像後來的總統選舉必須依靠全國性的政黨組織。同時,美國在外交上采取了一種孤立主義的政策,沒有能力也沒有計劃在美洲以外的區域發揮影響。所以,聯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個各州各區域之間進行利益談判和交換的場所和工具。
這一時期州政府不僅在政治上權力很大,在州的經濟活動中也扮演了積極的角色。各州準建了許多銀行,興建了許多公共工程,如運河、公路、和鐵路等。聯邦政府在經濟領域中的作用主要在推動農業出口,通過關稅保護工業,鼓勵興建鐵路,並通過慷概的郵政補貼鼓勵和刺激商業。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法律的完善和修改來刺激經濟的發展,如在破產法中,受惠的一般是負債人而不是債權人。合同法也十分簡易,便於新來到美國的人能迅速進入商業,稅收也比較低,使新移民能盡快購得土地。[10]
十九世紀上半葉聯邦政府最有影響的經濟活動是在攝取土地資源和擴張美國版圖方面。在此期間,聯邦政府利用外交、贖買、兼並、武力強占等方式從土著印第安人和其他國家手中獲取了大量土地,將美國的版圖從大西洋海岸向西推進到太平洋海岸。至1861年美國內戰爆發前,美國已有35州,其中有22個州都是在聯邦制建立以後成立的,相當一部份新州是在1787年後取得的領土上建立的。事實上,除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外,內戰後新加入美國的州幾乎都是在內戰結束前攝取的土地上成立的。毫無疑問,沒有一個統一的、具有實力的聯邦政府,美國是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在很短時間內取得這樣大面積的領土的。與此同時,領土迅速全面的擴張助長了“天命論”意識形態的發展,使其成為一種深入人心的美國式理想,對美國民族意識和性格的形成有深刻的影響。[11]
在這一時期,美國雖然獲取了大量的土地,但其聯邦制卻始終面臨一個巨大的威脅。這個威脅來自於制憲時期未能解決的奴隸制問題。如前所述,《聯邦憲法》在奴隸制問題上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似支持奴隸制在美國的發展,又似反對其無限制地發展。聯邦建立後,美國資本主義在北部和南部有不同的發展。南部的經濟以基於種植園奴隸制上的農業資本主義為特徵,擁有奴隸的人占南部白人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大奴隸主的人數更少,但大奴隸主卻擁有大量土地和黑奴,掌握南部各州的政治與經濟命脈。聯邦國會中南部各州的議員多為大奴隸主利益的代表,他們堅決主張將奴隸制不受限制地推廣到美國境內任何地方。他們提出理由之一是奴隸是一種私有財產,而憲法規定公民擁有的財產權不可被剝奪,反而應受聯邦政府的保護。而北部各州早在美國革命以後就逐漸廢除了奴隸制,自由勞力成為北部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特徵。北部政治家一方面為南部奴隸主控制南部市場經濟、阻礙北方經濟勢力進入南部深為不滿,另一方面他們也反對將勞力變為純奴役性質,提倡勞動者人身自由和勞力的自由競爭。北部各州提出聯邦政府有權力限制奴隸制的擴展。雙方在思想意識形態上鬥爭激烈,在政治上則利用聯邦政府為工具為各自的利益爭辯。[12]
在憲法實施後的三十年內(1789-1819年),聯邦內蓄奴州與自由州的數量相等,在國會(參院中)勢均力敵,沒有一方可以通過聯邦政府來取消奴隸制或將奴隸制無限制地推向全國。但隨著美國土地面積的擴大,西進運動的開拓,南北雙方關於奴隸制問題的爭論變得愈來愈激烈,並不斷威脅蓄奴州與自由州在國會內的平衡。1819年後,每當有新州要求加入聯邦時,關於新州是以自由州還是蓄奴州的身分加入聯邦的問題便成為南北兩方爭論的焦點,因為這個問題直接影響雙方在國會政治中的力量對比與後果。1819至1854年間國會為奴隸制問題出現過多次僵局,每次危機都是通過妥協和延緩危機的方式來處理,使聯邦得以維持下去。
1832年的南卡州與聯邦政府關於關稅政策之爭又一次挑起了聯邦制的危機。當時南卡州遭受歐州市場棉花價格暴跌之虐,經濟損失慘重,而聯邦政府為保護北部和中部的工業利益,正竭力推行高關稅。南卡提出為了保護本州的經濟利益,它將不接受聯邦政府的高關稅政策。當時身為聯邦副總統的來自南卡州的約翰.考爾洪(John C. Calhoun)提出,如果聯邦法律損害州的利益,州將有權否認聯邦法律並宣布其在本州內無效。考爾洪宣稱如當時在位的傑克遜總統要強行實施聯邦關稅法的話,南卡州就退出聯邦。考爾洪的理論是,一個州的人民享有一個集體主權,這個主權是不能分割的,一經分割,州便不再成為獨立自治的政治實體了;聯邦政府的主權是各主權州之間的一種契約性結合的結果,州在加入聯邦後,各自的主權並未消失; 所以,聯邦法是否有效,應由具有主權的州來裁定,因為只有在各州的人民才是聯邦權力的來源,而州又是本州人民主權的代表。考爾洪的州權理論實際上是制憲時期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關於美國體制之爭的延續。他的理論實際上否認了《聯邦憲法》與《邦聯條款》的本質性的區別。這場爭論實際上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南卡的真正意圖是借反對聯邦關稅法來威脅聯邦政府不要在幹預奴隸制問題上作文章。因南卡州黑奴人口超過白人,在聯邦中施行最廣泛的奴隸制,其稻米經濟完全由奴隸支持。考爾洪的目的是希望籍此申明,奴隸制屬於州內事務,聯邦政府無權插手。這場危機雖然最終通過幕後政治與妥協得以解決,但這場爭論已將早期聯邦制的弱點充份暴露出來。1837年12月,考爾洪又以立案方式在參院提出州主權(state-sovereignty)的提案,這一提案在參院未能引起很大爭議得以通過,足以顯示此時此刻的聯邦權威已受到州權主義者的嚴重挑戰。[13]
1850年,因加利福尼亞加入聯邦和其他問題,國會再一次陷入處理奴隸制的危機之中。雖然最後通過妥協危機得以渡過,但國會解決南北雙方關於奴隸制爭端的政治手段已經窮盡。此時,北部的廢奴運動已經從最初的道德和宗教意義的活動發展成為一種政治運動,並開始成為聯合各種政治力量的具有感召力的旗幟,對南部奴隸制勢力形成巨大威脅。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出來幹涉,試圖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解決關於奴隸制的爭端。但最高法院為南部奴隸制勢力所壟斷,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反而加深了危機,加速了南北政治力量的分化和重新組合。北部的民主黨迅速分裂,而1854年成立的共和黨則鮮明地提出了反對奴隸制無止境蔓延的口號,聯合了北方各政治勢力,成為與主張奴隸制無限制擴張的民主黨直接抗衡的政治力量。在1860年總統大選中,具有反奴隸制傾向的林肯作為新生共和黨的候選人在南北民主黨人分裂的情況下當選為總統。南部十一個蓄奴州見北部反奴隸制勢力已占據聯邦政府,便在南卡州的帶領下,於1860年冬至1861年春內,先後退出聯邦,組成“美利堅邦聯合眾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1861年4月12日,南卡州民兵向聯邦軍隊發起攻擊,美國內戰正式開始,聯邦制第二階段結束。[14]
第三階段,1861-1913
美國內戰從1861年開始至1865年結束,歷時四年,南北雙方共計死亡620,000人,是美國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一場戰爭。內戰使南部損失慘重,白人青壯年的四分之一戰死沙場,一半以上的農莊、機器、鐵路遭到破壞,三分之二的財富全部耗盡。但是這個美國歷史上的巨大悲劇也是美國聯邦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內戰解決了美國建國以來困擾聯邦生存和發展的兩個根本問題:奴隸制和聯邦制的性質問題。首先,內戰徹底摧毀了奴隸制。內戰初期,林肯和共和黨主持的國會並不想消滅奴隸制,他們擔心對於奴隸制的過激行動會使一些界於南北之間的蓄奴州投向南部邦聯一方。更重要的是,林肯不願破壞原有的聯邦制結構,他堅持認為南部退出聯邦的舉動是南部各州中某些個人的反叛聯邦的行為,而不是州的行動;他希望各州采取主動措施,以補償奴隸主的方式逐漸取消各州的奴隸制。但隨著戰事的發展,解放黑奴愈來愈成為聯邦取勝的關鍵之舉。1863年1月1日,林肯發布了《解放黑奴宣言》,宣布所有邦聯軍隊控制下的各州的奴隸永遠獲得自由。雖然《宣言》是一個政治和軍事意義上的措施,其意義更多地在於瓦解南部邦聯,但《宣言》卻將控制奴隸制的權力從州的手中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戰後,美國經歷了憲政重建(Reconstruction),由共和黨人主持的國會通過了第十三、十四、十五憲法修正案,正式宣告奴隸制從美國領土上永遠廢除,賦予了《解放黑奴宣言》憲法上的意義,使四百萬黑奴從此變成自由人,並逐步取得了公民資格和權利,男性黑人公民還獲得了選舉權。
內戰解決的第二個根本問題是美國聯邦制的性質問題。內戰實際上是對美國聯邦制生死存亡的一次考驗。這個世界上當時唯一的共和制國家因北方(聯邦)的勝利而得以幸存的現實,使共和黨人意識到必須一勞永逸地解決了聯邦與州的關系問題。內戰和重建期間,共和黨人提出了一套與考爾洪州權理論完全對立的聯邦制理論。1861年7月,在他給國會的咨文中,林肯闡述了他的聯邦制理論。林肯認為,聯邦先於州而產生,沒有聯邦便沒有州, 因為沒有早期的各殖民地之間的聯盟,美國的獨立是不可能的;而獨立本身已經將各州不可分割地聯結為一體了,各州根本還沒有機會獲得它們自己的所謂“主權”就已經成為未來聯邦的一部份了;而聯邦不是邦聯,聯邦是一個有主權的政治實體,是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和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聯邦一旦成立,便不可分解,各州也無權退出聯邦。林肯還指出,內戰實際上是對美國的民主體制的考驗,如果一部份人因為在政治選舉中失敗就一定要訴諸於分裂國家的方式,聯邦政府就必須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而進行鎮壓內亂的戰爭。林肯的這種觀點在重建時期得到其他共和黨國會議員的發揮。共和黨國會完全套用了早年漢密爾頓的國家主義的觀點,強調如果聯邦政府有權廢除奴隸制,也就有權保護憲法中承認的美國公民的權力。所以,共和黨人不僅將聯邦不可分解的思想通過內戰固定下來、一勞永逸地解決了聯邦的性質問題,也通過重建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聯邦政府在保護聯邦公民權利的絕對權威。[15]
重建(1863-1877)是美國聯邦制在憲政上發生重要變化的時期。在共和黨人的主持下,國會在1865至1875年間通過了三條憲法修正案和其他一系列涉及聯邦和州關系的法規法案。這些法案都是為了解決現實的政治問題 ── 解放了的黑人的權利問題, 南方各州返回聯邦的問題 ── 並對聯邦與州的權力範圍作了重新劃分。第十三憲法修正案宣布從美國土地上永遠廢除奴隸制;第十四憲法修正案第一次規定了美國公民的資格和權利,用憲法的語言確立了美國黑人平等的公民地位。這一修正案還規定各州“不得制定或實行任何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同時還規定如果一州的男性公民的選舉權遭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該州在眾院的代表人數比例將遭相應削減。第十五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有過奴隸的身分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或限制。”除此之外,1866年通過的《民權法案》規定所有膚色的美國公民都有同等的簽約、出庭作證、上訴和擁有財產的權利。1875年通過的另一個《權利法案》禁止州和個人在公共設施和場合下對美國公民施行種族歧視。這一系列法案對內戰前南部社會的政治秩序和種族關系作了很大的改動。失敗了的南部各州開始並不情願接受這些法案,認為它們破壞了原有的聯邦主義的原則。接替林肯執掌總統大權的安得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來自南部,以維護聯邦制為名,接連否定國會的重建法案。為了保衛內戰成果,防止南部舊政權卷土重來,共和黨人國會采取了一系列強制性的措施,沖破約翰遜總統的重重阻撓,宣稱只有在全部接受了這些新的憲法修正案之後,南部各州才可以重新加入聯邦。結果在國會的壓力下,南部各州先後批準了十三、十四、十五憲法修正案。新的聯邦制得以建立。[16]
從某種意義上講,內戰後的聯邦制並沒有改變戰前聯邦制的基本原則,而只是對這些原則作了新的解釋。重建後的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權力範圍大大增加了。新增加的聯邦權力隱含於戰前聯邦制的體制之中,而內戰為這些權力的發掘和運用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機會。建立在重建法案基礎上的新的聯邦制與1860年前的聯邦制有幾個重大的區別。首先,憲法上第一次明確定義了美國(聯邦)公民的資格及附帶的權利,建立了作為聯邦政府權力基礎的公民實體。第十四修正案中的關於公民權利的用語是“特權或豁免權”(priviledges and immunities),這兩個詞伸縮性很大,實際上給了聯邦政府極大的管理公民權利的權限範圍。其次,重建法案將原來僅僅屬於州的掌握的一部份權力轉移到聯邦政府手中,如奴隸制的控制權等。對於選舉權的控制也是傳統的州權之一。內戰前南方各州的黑人都沒有選舉權,北部的大部份州也不準黑人參加選舉,第十五憲法修正案推翻了選舉權中的膚色限制,建立了聯邦政府對公民選舉權資格的幹預。這些修正案一方面推翻了對黑人公民的歧視,另一方面也突顯了聯邦政府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作用。聯邦政府不再被認為是公民權力的侵犯者,而成了人民權力的保護者。重建法案為聯邦政府在後來的民權運動中發揮積極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三,聯邦政府的地位通過內戰和重建得以空前的加強。聯邦政府的機構得以擴充,總統的權威因內戰明顯增大,總統競選開始成為美國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事件之一。這一切發展對美國民族的一體意識形成影響重大。
內戰後的聯邦政府雖在政治方面建立了很重要的權威,但對於各州經濟事務的管理和幹預仍然有限。這一時期,聯邦政府對於經濟事務的幹預仍多限於土地管理和州際貿易方面。1862年聯邦政府實施《宅地法》,鼓勵向西部移民,以$1.25/英畝的價格向移民出售中西部土地。但因眾多的移民無力開展經濟活動,大批廉價土地迅速落入土地投機者手中。1880年後,聯邦政府對經濟的幹預開始加強。美國經濟在內戰後從傳統的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轉換,壟斷性商業和企業組織相繼在鐵路、鋼鐵、石油、電氣設備、制糖等產業出現。壟斷組織為追求最大利潤,操縱原材料和產品價格,打擊競爭者,對獨立的小商業者和消費者造成極大傷害和威脅。1886年,最高法院的判訴提出州政府無權對州際鐵路貿易進行管理,迫使聯邦政府進行幹預。1887年,國會通過了州際商業管制法加強對鐵路運費的管理。這是聯邦政府對私營經濟進行幹預的開始。而後成立的州際商業管理委員會(ICC)是聯邦第一個獨立的幹預性的機構。ICC最初只是幹預鐵路貿易,後來在本世紀發展至管理公共汽車、電話、電報、有線通訊等;對鐵路和卡車的管理一直到1966年交通部成立時為止。1890年,國會通過《謝爾曼反拖拉斯法》,宣布企業以托拉斯或其他任何形式聯合起來“限制各州之間的商業或同外國的商業”的行為是非法的。但該法對“托拉斯”一詞未給予準確的定義。後來最高法院對此法作了很狹隘的解釋,使其效力大大減低。這一時期的聯邦幹預經濟的特點表明:隨著美國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已超出州的範圍,各州要求聯邦政府幹預和管理州際經濟活動,制定經濟政策;但聯邦的幹預在多數情況下是因受害群體和民眾的壓力而作出的被動反應,而不是一種主動的、積極的、有計劃的調節。[17]
這一階段的聯邦制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聯邦最高法院開始積極介入調整聯邦與州之間的政治與經濟關系。早年托克維爾曾說,美國的一切政治問題最終都成為司法問題。如果說內戰前最高法院關注的主要是奴隸制問題,內戰後,最高法院處理最多的是州與聯邦政府將在政治與經濟方面的權限問題。1870年至1919年間,被最高法院宣布違憲的聯邦法有70個左右,州法有300個左右。這些裁決大部份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而在內戰前只有2個聯邦法被認為是違憲。這一方面說明對聯邦政府的橫向鉗制加強,另一方面也表明最高法院在處理聯邦與州的關系中作用越來越重要。事實上,在19世紀後半期,最高法院奉行一種“自由經濟式的憲政主義”原則,強調經濟上的自由競爭,反對聯邦政府對州和公民個人的經濟事務作過多的幹涉。這種思想也影響了最高法院對重建法案的態度。1873年,最高法院在《屠宰場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的判例中對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作了極其狹隘的解釋。最高法院承認聯邦政府有權管轄(保護)公民權利,但指出屬於聯邦保護的公民權僅限於公海上的保護等為數不多的幾種,而大部份日常的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權利仍屬於州權範圍,聯邦政府不應插手。最高法院甚至宣稱重建沒有改變美國聯邦制的本質。在1883年的《民權法案案例》(The Civil Rights Cases)的判列中,最高法院又宣布1875年通過的反種族歧視的民權法案違憲,理由是聯邦政府無權對公民的社會行為和道德觀加以限制。這兩項判決實際上取消了聯邦政府對重建法案的實施權。1896年,在《普雷斯訴菲格遜》(Plessy v. Ferguson)一案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更是認為聯邦政府無權通過立法來改變美國現存的種族不平等的事實,建立了黑人與白人“平等但隔離”(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則。最高法院聲稱是為了維護傳統的聯邦制,不願意看到一個權力過於集中的中央政府。但這一系列判例實際上大大限制了聯邦政府在保護公民權方面的作用,其結果是州政府仍然控制大部份民權。1877年之後,南部許多州以各種理由將黑人在重建中獲得的權利逐漸加以限制或剝奪。而在1877年之後,民主共和兩黨頻繁交替對國會兩院和白宮的占領,共和黨雖有意阻止南部各州對黑人權力的剝奪,卻無法得到重建時期那種一黨當政的條件。同時為了換取南部民主黨人對聯邦政府在經濟政策上的支持,共和黨人不得不在許多公民權力問題上妥協。與此同時,南部種族歧視勢力擡頭,並重新控制各州政府,三K黨等組織活動猖狂,而聯邦政府對此卻沒有實行有效的制止。到1910年左右,南部大部份黑人的政治權利都遭到州法律的變相剝奪,經濟上陷入極大的貧困狀態。[18]
第四階段,1913-1968
重建時期確立的新聯邦權力雖遭到保守的最高法院的限制,但聯邦政府在美國經濟與政治生活中的份量在內戰後日益加重。在19世紀末期,美國的經濟完成從自由市場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轉型,國力大增。1890年,美國在鋼鐵和煤的生產方面超過了英德法等國,鐵路里程從1870年的52,922英哩達到1900年的192,556英哩。進入二十世紀後,美國在外交上開始出擊,在國際事務中開始扮演積極重要的角色。二十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對美國聯邦制的發展都有重要影響。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參戰較晚,但在戰爭初期,通過不斷向英法提供糧食和物資,從而使國內經濟發展迅速。聯邦政府協建了戰爭財團(War Finance Corporation)來幫助將私有企業轉換為軍事工業的一部份。1917年美國參戰後,聯邦政府又動員大量人力,使美國軍隊人數從參戰的二十萬人增至近四百萬人,其中二百萬人在美國本土以外的戰場作戰。一戰期間,聯邦政府直接用於戰爭的開支達到26億美元,加上後來的退伍軍人的費用及其他開支,聯邦政府的戰事開支達112億美元。戰爭使聯邦政府的功能和財政開支都達到空前的程度。一戰後,美國開始成為名符其實的世界強國,與西方其他強國和日本爭奪制海權。在1922年的華盛頓裁軍會議上美國取得了與英國分享海上軍事霸權的權力。在此之前,美國又通過美西戰爭獲取了菲律賓,把美國的軍事力量推進到太平洋海域。美國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也較晚,但卷入的規模比一戰時大得多。二戰時期美國軍隊總數達一千二百萬。美國以其雄厚的工業和軍事優勢保證了大西洋聯盟的勝利,也為戰後取代英法德日等國成為主導西方世界的領袖奠定了基礎。二戰後,美國與前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陣營進行了長達四十年的冷戰,其間又卷入了朝鮮戰爭和越戰,並同時在世界各地駐軍設防,維持美國在許多地區內的利益與影響。卷入眾多戰事使聯邦政府極大地擴充了自己的規模和能量,也使聯邦政府有了許多以前未有過的擴展權力的機會,如動員和組織人力以及發展國防工業等。
二戰後,美國的國家利益逐步擴展成一個世界性範圍的概念,迫使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卷入的程度越來越深。一方面,這種外交和軍事上的全球性卷入為美國的國內經濟發展帶來許多直接利益,保障了美國在自然、材料、人才資源和經濟競爭上的優勢;另一方面,為了維持這些利益和競爭優勢的永久性,美國又必須始終保持強大的軍備力量,並在經濟組織和生產、科學研究、社會素質發展方面不斷開發進步,保持領先地位。在這種情形下,聯邦政府必須出面主持重大的軍事科研和空間技術發展項目。同時要求聯邦政府以大量資金資助私人研究機構,私有工業企業,以及大學,以保證科研上的優勢。聯邦政府的功能擴大,而許多大學和私人企業都仰賴聯邦政府的資助。聯邦政府還要保持巨大的軍備開支,到1989年,美國軍隊有80萬常備軍,85萬後備軍,59萬海軍,20萬海軍後備隊,19萬海軍陸戰隊,60萬空軍力量。毫無疑問,美國在外交與軍事上的世界性的發展對加強聯邦政府在美國生活中的影響起了決定性的作用。[19]
但這一時期對聯邦制發展影響最大的可能是民主黨人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為解決1929年的經濟危機采取的“新政”政策。1929年的經濟危機使美國全國三分之一的人口陷於貧困。危機爆發後,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慈善團體為寡婦、孤兒和老年人提供了有限的救濟,但對失業者卻無法提供有效的幫助。而且各州各司其政,沒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救濟項目。1932年,當失業者猛增至占全國勞動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時,各州的救濟項目幾乎全都破產,完全無力應付這種前所未有的嚴重局面。危機的深度和廣度迫使聯邦政府出來承擔解決危機的任務。1933年,羅斯福主導的民主黨政府上台,開始了“新政。”羅斯福上任後的一百天內就有18項法律通過,對農業,金融業的管理進行調整。隨後又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創立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機構,以聯邦政府的力量和權威對市場經濟進行大規模幹預,對包括勞資和種族在內的社會各種關系進行調整。在此期間,聯邦政府大規模地舉辦各種經濟活動,如成立了著名的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組織幾個州的力量對田納西河流域進行綜合開發。聯邦政府還撥出巨款舉辦築路、城市建設、興建學校等公共工程,為近千萬失業者提供工作機會。1938年,羅斯福政府又建立了《公平勞工標準法》,統一規定了最低工資和每周工作時間,作為調整勞資關系的一種努力。“新政”期間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1935年的社會保險法,此法建立起老年人的退休金、失業保障金、及為殘疾人和無助兒童提供社會福利的制度。這項法律成了後來美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20]
一些當代歷史學家認為羅斯福的“新政”未能有效地制止經濟危機,也未能阻止失業潮,只是緩解了美國經濟的危機。真正使美國擺脫危機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時期的軍貨訂單幫助許多私人企業擺脫了經濟危機,增加了就業機會。同時他們也不認為羅斯福的“新政”改變了美國的資本主義體制,只是在勞資關系方面作了一些調整。但是,不可否認,“新政”對於美國聯邦制的發展是有重要的影響的。至少在下列方面,“新政”對傳統的聯邦制的改變是永遠性的和深遠的。首先,“新政”創立了一系列新的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機構,使聯邦政府開始對一部份原先不介入的經濟與政治事務負起責任,如,為窮人和失業者提供一些援助,保護工會的權利,穩定銀行和金融體系,調控金融市場,修建低價住宅,補貼農業等。到後來共和黨人艾森豪威爾(Dwight Eisenhower)當政時,不得不繼續推行相當一部份羅斯福時代的政策。[21]
第二,“新政”促使勞工、農民、消費者、少數民族等先前沒有什麽政治影響的社會團體開始聯合起來向聯邦政府施加壓力,以借用聯邦政府的權威來改變他們的政治和社會地位,提升他們的經濟利益。聯邦政府逐漸成為調節社會各集團之間利益糾紛的一種渠道。重建憲法修正案賦予的聯邦權威得到嶄新的解釋和充份的發揮,使聯邦政府在改變種族關系、勞資關系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自1915年起,最高法院在種族問題上的保守主義態度開始轉變為堅持重建憲法修正案確定的種族平等的原則。三十年代起,最高法院便開始審理高等和專業教育中的種族隔離問題。隨著冷戰開始,美蘇意識形態上的對峙加劇。美國國內的種族壓迫、種族歧視問題對於美國在國際上宣稱自己的平等民主的思想顯然是一個極大的諷刺。與此同時,隨著美國的參戰,大批黑人士兵被派往外國領土作戰,大量黑人被吸收進國防工業的第一線。民權團體開始向聯邦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改變種族不平等的現狀。“新政”後期和杜魯門(Harry Truman)執政期間,聯邦政府開始在美國軍隊中取消種族隔離,並要求凡是接受聯邦國防工業合同的私人企業也必須在合同期間取消雇工中的種族歧視。艾森豪威爾時期,聯邦最高法院又在黑人民權組織的壓力下,在1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判決中,全面推翻了1896年建立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禁止在美國公共教育中實行種族隔離。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倫(Eral Warren)宣布說,種族隔離教育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平等的教育,不僅有損於兒童的心理健康,更有害於美國民主的未來。最高法院這一裁決推動了民權運動,為美國社會種族關系的革命性變化奠定了憲法基礎。1957-1961年在貫徹最高法院的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和肯尼迪(John F. Kennedy)政府都使用了一系列國家機器(包括軍隊)的幫助來打破南部的種族隔離政策。[22]
第三,“新政”建立了聯邦與州的合作關系。兩級政府從原來的絕對分權逐步開始合作,尤其是在解決經濟困難方面。如在1935年的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中,聯邦政府向州撥款,提供援助,而具體的實施則由州來擔任。
“新政”的許多政策後來受到最高法院的反對而終止,但卻激發了約翰遜(Lyndon Johnson)時代的“偉大社會”計劃的形成。所謂“偉大社會”計劃,是民主黨約翰遜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擴大聯邦政府功能的計劃。與“新政”不同的是,這套計劃是在美國經濟繁榮的背景下提出的。該計劃分政治和經濟兩個方面的內容。政治上,聯邦政府力圖響應40年代後期興起的黑人民權運動,將民權運動的主要要求轉化成聯邦法律,以求全面改善美國國內種族壓迫的情況。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案》禁止就業歧視及在公共設施中實行種族隔離。1965年的《選舉權法》取消了各州州法中一切阻礙黑人選舉的限制規定,從而恢覆了早在約一百年以前就在憲法上賦予黑人的選舉權和公民權。1968年的民權法案禁止在居民住房方面的種族歧視,並將聯邦政府對公民的保護延伸至居住在保留區的印第安人。這些政治上的作為毫無疑問都是長期社會運動壓力的結果。
“偉大社會”的經濟改革計劃包括擴大社會福利計劃和解決貧困問題。1965年,國會通過了《醫療保險計劃》,開始邁出了建立全國性醫療保險計劃體系的第一步。該計劃向所有65歲以上無論有無需求的美國人提供免費醫療保險,並將醫療費用與私人保險業掛鉤。數年後,又向所有享受聯邦醫療補助的人提供社會福利保障。1965年約翰遜政府還將聯邦教育資助擴展到全國的中小學學區,並對大學生也提供資助。同時,聯邦政府還創建了公共房屋及城市發展部和交通部,建立了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公共廣播集團等聯邦性資助機構,加強了環境方面的立法。這一期間聯邦政府最雄心勃勃也是最有爭議的計劃是約翰遜的“向貧困宣戰”的計劃。該計劃企圖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威和資源來全面根本地解決美國社會的貧困問題。1964年的“經濟機會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建立了聯邦經濟機會辦公室,專門監管反貧困計劃的實施。這一系列以社區為基礎的計劃不僅僅是為了提高窮人的收入,也努力幫助窮人接受較好的教育和職業訓練,增加他們就業謀生的機會。該計劃的內容包括向窮人提供學費,發食品卷,提供法律服務,提供學前教育。這些計劃顯然擴大了聯邦政府的開支,大幅度地增加了政府對社會福利承擔的義務。與此同時,約翰遜政府又深深地陷入越戰之中,軍費開支過大。結果,政府負擔過重,開支超過國力,引起通貨澎脹,導致該計劃的許多項目在1967年後停止。“偉大社會”是聯邦政府自重建以來對美國公民權利提出的最重要和最全面的保護,永久性地擴大了聯邦政府在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環保、教育、和人文藝術扶植方面的責任和功能。
政治上,約翰遜時代的聯邦制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即聯邦政府主動積極地幹預經濟,介入調節各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在他執政期間,約翰遜向國會提出了創記錄的439項立法建議;國會通過了323項。事實上,從羅斯福到約翰遜的各屆政府,都受到凱恩斯主義的影響,都希望通過聯邦政府的幹預,擴大政府開支,實行赤字預算,刺激需求,實現充份就業和繁榮。與十九世紀相比,這一時期的幹預不再是零星的、枝節性的、或應時性的,而是對比較全面的細致的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調節、促進和管制。這種積極主動的幹預(甚至領導)與美國在本世紀的經濟發展模式分不開的。由於美國國內的經濟愈來愈依賴於美國在國際政治和經濟事務中的地位和影響,聯邦政府比州政府在主導國內經濟發展方面有更直接的影響力。與此同時,聯邦政府介入了許多傳統上屬於州和地方管理的領域,如中小學教育,地方治安,防火裝置等,還建立了成人職業培訓、環境保護監測、社區反貧窮、以及健康計劃等。1960至1968年間,聯邦政府的資助計劃從132個增至379個,資助金額從1960年的7億美元增至為1970年的24億美元。聯邦政府在資助州和地方的同時,也增加了許多強制性的關於使用資助的規定。在談到1932年以來的聯邦政府職能的轉變時,政治學者 V. O. Key 指出,以前的聯邦政府不過是一個“管理郵政、整治河流港口、保持軍隊”的“遙遠的權威,”在一個相當短的時間內,聯邦政府已經變成了“一個直接影響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的話)公民生活和福祉的機構了。”[23] 60年代以來聯邦政府職能的轉變自然有其積極的效果。聯邦資助促使許多落後的州和地方政府進入了現代化的管理階段,幫助發達地區減少了快速發展帶來的財政壓力,減少了貧窮,並為許多地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現代服務設施。最重要的是為黑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在就職、就學、和發展商業方面提供了較為具體的幫助。
但是聯邦政府職能的擴大也帶來了許多具體的難題。問題之一是聯邦資助的使用效率和質量問題。聯邦的資助項目規定具體繁瑣,對於州和地方政府使用資助的限制很大,加上許多項目是越過州政府實施,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不可避免地帶來浪費和濫用。連約翰遜政府內的財政官員也承認,聯邦政府對於各地幾千個資助項目的質量鑒別和執行監督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在社會福利的管理方面,聯邦政府必須放權,讓地方和州有更多的權力來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使用聯邦的資助。[24]
從1969年至今,共和黨人與民主黨人交替執政。聯邦政府對經濟和社會幹預基本上處於一種收縮與維持的拉鋸狀態。兩黨競選綱領的主要分歧之一是聯邦政府的功能和職能問題。1969年,尼克松上台執政,試圖推行新的聯邦主義,減少政府開支,並不成功。實際上他不得不沿著民主黨人搭起的聯邦責任的構架繼續維持聯邦政府對州和地方政府的援助計劃。1984年,里根上台後,又大力提倡“新聯邦主義,”意在大力縮減聯邦政府的開支,減少對地方和社會福利的援助,但最後也是將原來的資助項目重新歸類,並未能做到他說的大砍大殺,其結果也十分有限。面臨各種社會壓力,1993年上台的民主黨政府一直力圖增強聯邦政府在槍支管理、城市犯罪、及建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等方面的領導作用,其目的仍是沿用早期“偉大時代”的政治哲學、利用聯邦政府的能力來解決全國性的社會和經濟問題,但因政府預算已連年背上赤字包袱,經濟一直不景氣,反對增稅的聲浪很高,民主黨政府的革新的前景也不是十分樂觀。可以說,如何使美國聯邦制更有效地發揮功能仍是一個很難的課題。
二.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特點和對中國分權的思考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美國聯邦制在過去二百年間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聯邦制的總的框架結構並沒有改變,但其中聯邦和州政府的職能和功能卻隨歷史的發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最突出的變化特點是,隨著美國經濟和政治走向現代化,美國在國際事務中權威和地位的提高,聯邦政府的功能和權力不斷得以增強和擴展,在實質上和影響上都遠遠超過州和地方政府。這種變化對於美國整體國力的發展、社會安全系統的建立、政治的整體進步都有積極的作用。但聯邦政府權力和影響的擴大並不完全意味著州權的減弱和喪失。許多傳統的州權仍由州來掌握。各州的政治與經濟事務,大至州長選舉,小至高速公路的發展、社會安全系統的建立,仍是由各州獨立負責。與人民日常生活利益相關的就學、居住環境、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許多政策和規定還是由州來制定。聯邦政府只有在州的法律法規違背了憲法的情況下才能對州法進行改正,但對於各州如何制定本州的法律,沒有幹涉權。在許多敏感的政治和社會政策方面,如武器管理、墮胎、同性戀以及刑事犯罪處理等,各州仍有相當的控制權。應該指出,聯邦與州權力範圍的消長不是一種簡單的數學模式:即一方權力增加等於另一方權力的絕對減少;聯邦與州權力範圍之變動完全可能是體制上的設計,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維持聯邦整體和各州的穩定、繁榮和發展。這種意義上的分權(或權力流向的變動)並不會改變《聯邦憲法》確定的政體性質。由於兩級政府的權力來源都是同一人民,而人民通過選舉同時對兩級政府施加壓力,這實際上決定了兩級政府在根本利益與目標上不可能有太大的沖突。
美國聯邦制演變的第二個特點是聯邦與州在權力劃分和消長方面表現出相當的靈活性和實用性。可以說,兩級政府間權力範圍的變化都是聯邦制對變化了的政治和經濟環境的一種現實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權力劃分的過程(除內戰外)都是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的,即便是在內戰和重建這樣的非常期間里,所有的立法都是按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須強調的是,在決定聯邦與州的權力消長的過程中,聯邦最高法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是聯邦政府中的“三權”之一,它的職能的一部份是監管國會和總統在立法和執法中的違憲行為,對前兩者起鉗制作用。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又遊離於聯邦政府之外,在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在公民與各級政府之間扮演一個仲裁者的角色,在兩級政府因權力劃分發生沖突時作憲法意義上的裁決,並依憲法處理個體公民與公共(包括聯邦)利益之間的沖突。最高法院具備的這種特殊的功能在決定聯邦制的走向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對美國體制內(包括聯邦和州政府在內)各種利益集團進行有規則的交往和互動有重要的樞紐作用。正如托克維爾所說,美國的和平、繁榮、甚至聯邦本身的生存其實掌握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手中,因為沒有他們對憲法原則的解釋,憲法不過是廢紙一文。[25] 托氏此語點出了美國聯邦制經久不衰的一個秘訣。最高法院仲裁的意義在內戰以後尤其明顯。最高法院的法官權力雖大,但法官的裁決卻必須依據聯邦憲法的準則,同時必須反映來自公眾輿論的壓力。因此,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法官根據歷史和現實經驗對憲法原則作出的新的解釋,也是大法官們政治洞察力的法律表現形式。與此同時,國會也有機會對州和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作出修正。國會是由各州代表組成的,而州的利益常常與聯邦利益相連,於是國會的立法討論實際上是各州之間、各州與聯邦政府間的利益“談判”。州在考慮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必須考慮聯邦利益,而聯邦利益的內容和程度又由各州之間的“談判”決定。這種機制對於聯邦制的發展有利有弊:利在允許不同的聲音和利益得到充份的表達,弊在不能有效地完成州或聯邦政府的各自的預訂的政策目標。
美國聯邦制發展的第三個特點是進入本世紀後,尤其是“新政”後,聯邦與州政府兩者之間發展出一種相互配合和合作的關系,這種合作尤其表現在財政上。聯邦政府對州進行財政資助從十九世紀就開始,但規模很有限。1862年,為了幫助中西部發展教育事業,聯邦政府根據莫里爾土地贈予法,按每一名國會議員三萬英畝土地的標準將聯邦土地贈予各州,各州可用此土地或賣地的錢來辦至少一所大學,教授農業、機械、經濟學、及人文學科。這項法律帶給各州的土地總共達一千七百萬英畝,創造了七百萬資金,為中西部高等教育的發展打下了基礎。1890年,此案又延伸到南部的十六個州內。自1913年聯邦政府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聯邦政府財力有了增長,聯邦與州在財政上的合作得到加強。“新政”和“偉大社會”計劃時期,聯邦通過各種形式對州的財政進行補貼。聯邦經濟資助形式表現為:幫助興建州際高速公路,幫助減輕城市人口壓力,對新的建築減低稅收,補助城市開支等。對於聯邦內區域間貧富不均的問題,聯邦政府沒有實行“財政均衡”(fiscal equalization)的方法 ── 即將各地區的財政收支通過聯邦的強行規定來實現平衡。因為美國的富裕地區也是窮人最集中的地區,也是公共設施最需擴充和修理的地區。事實上,由於人口自由流動和移民等原因,富裕的州往往也需要為解決本州的窮人問題花更多的錢,如果僅看地區總的財富而不看實際人均收入,財政均衡的措施可能使富州的實際人均利益受損。聯邦政府對貧窮州的資助主要是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譬如在較為窮困的州大力開發國防建設事業,建立軍事和重要的科研基地,在那些地區興建聯邦政府的辦事機構,並從窮困州大量購買通用性產品和服務性設施等。換言之,聯邦政府以增加在窮州的開支來變相補貼那些州的財政。
聯邦與州的財政關系還通過聯邦資助基金(grant-in-aid)來連結。這種資金傳統上由聯邦政府撥給州政府幫助興建某個特殊的項目,有時會要求州投放一些補充基金以幫助實施項目。自從約翰遜的“偉大社會”以來,這種資助的規模越來越大,大量聯邦撥款流入州和地方政府財政中。1977年,聯邦撥款曾占了某些州和地方政府財政總額的四分之一。聯邦與州在財政上緊密聯系也產生了一些負面效果。各州對聯邦的財政依賴性增大,官僚機構繁多,而且州因拿了聯邦的錢而不得不按其規定使用基金,在某種意義上限制了州的自主權。
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對中國分權問題的啟示和借鑒意義何在?從表面上看,中美兩國在政體上存在著重大差別,其歷史經驗也十分不同,美國聯邦制的發展與中國的改革沒有什麽關聯。但從另一方面看,中美的歷史起點不同,但並不等於兩國的發展不會有交點。尤其是在後冷戰時代,隨著全球經濟和政治力量的重新組合,極端意義上的意識形態的沖突減少,競爭與合作趨勢成為當代國際關系的主流,各國的體制都面臨一個調整和改革的問題。美國從一個聯邦與州分權嚴格的聯邦制走向一個聯邦政府權力不斷增大的聯邦制,而中國則在考慮如何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以求提高效率、深化改革和維持穩定,這種現象本身就說明兩者間有許多歷史經驗值得參考交流。政治體制不光是某種意識形態的體現,更是一種政府管理的設計。
在討論中國的分權問題時,首先要解決一個概念上的問題:即中國目前面臨的是分權(division of power)還是放權(decentralization)?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分權不僅意味權力是分開行使的、一方不能代替或阻止另一方行使權力,而且還意味著權力的歸屬不同。如美國聯邦制中,州不能裁定州際貿易糾紛,因為州不具備這種權力。聯邦不能幹預各州州議會的投票程序,因為那純屬州的權力範圍。分權意指在規定的範圍內分權各方對自己的事務有絕對的自治權。而放權則意味著權力由中央政府流向地方政府,權力的終極仍控制在中央,地方作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從中央接受權力,發展地方事務。分權靠的是法律手段,各方的權力通過國家憲法或其他基本法固定下來,而放權是中央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來實行的,伸縮性很大,放權的尺度完全掌握在中央。如果我們討論的是分權問題,我們需考慮分權的基礎是什麽,分什麽權,按什麽程序,如何保障分開的權力的合理性和不可剝奪性等。這顯然涉及國家政體的重新定義問題。就目前中國的改革情形而言,我認為我們討論的是放權問題。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中國的改革還是處於一個放權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中央政府對於如何放權,放什麽權,放權到什麽程度的思考直接反映中央在多大程度上想改變或維持原體制。
當然,分權和放權之間並不是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實際上,中國改革中的放權可以導致真正意義上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權。目前中國改革的成效在很大意義上是充份發揮了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取得的,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將原來由中央控制的一部份管理經濟、商業、財政的權力下放地方,使地方有較大的決策空間和自由,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搞活本地的經濟,這種放權無疑會帶來明顯的經濟效果。由於放權中地方政府的政策與本地方人民的切身利益開始掛鉤,人民開始重視地方政府的功能和權力;地方政府也開始將追求本地方的實際經濟利益作為施政目標,而不再象過去那樣以服從中央為其最重要的使命。為了為本地方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地方政府會向中央提出更多的權力要求,包括將已經下放的權力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對於經濟發達地區來說,這種要求會更加迫切。沒有政治和法律上對放權所提供的保障,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可能持久,它們考慮本地區的發展可能只是短暫的、投機性的。與此同時,中央的權力一經下放,並不一定能夠隨心所欲地收回去,因為舊體制的效力已大大減弱。如果地方的利益發展得很有根底了,中央如要改變政策,收回放出的權力,則可能引起強烈的反彈。美利堅殖民地要求從英國獨立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殖民者認為英王將“七年戰爭”(The Seven Years' War)的軍備債務不合理地攤派到殖民地頭上,而他們又沒有在英國議會為自己的權力申辯的機會,殖民者們覺得自己應該享有的政治與經濟權利遭到剝奪,揭竿而起,宣告獨立。雖然現在中國的政治遠未到地方獨立的地步,但地方利益得不到尊重可能引起地方的反彈。目前中國的經濟改革是通過行政性放權進行的,因各地的客觀條件不同,享受中央改革政策的程度不同,各經濟區的改革效果差別很大。這種差別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決定了各地區與中央爭權要權的基礎,發展下去,內地各地區之間的經濟效益差別會不斷加大,各地區人民的實際利益差距也會加大。這種同一國家構架下實際公民權利和地區權力不平衡(多層次)的情況會給中國改革的深入帶來巨大障礙。已經享有“地方特權”的地區不會輕易讓中央把放出的權力收回去。地方之間爭權爭利會成為左右中央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地方的經濟勢力不斷加強、而中央又不得不依賴地方的財政上交的情況下。這個時候,顯然就不再是放權的問題,而是一個真正的分權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應該對未來中國政治走向有現實的預測,采取主動的措施,利用法律手段將中央與地方的政治和經濟關系原則規定下來。從現實的政治運作來看,無論意識形態的分歧如何,每個政府體制內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分權。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歷史看,分權如果合理,不僅能提高效率,還能減少中央政府的許多負擔。關鍵問題是:什麽樣的權中央必須保留?什麽樣的權地方必須擁有?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系用什麽方式來保證?參照美國聯邦制發展的歷史,我認為中國在考慮分權問題時,應注意下列問題。一、中央政府應掌握與國家利益休戚相關的大權;而管理日常經濟與政治生活的權力應屬於省和地方政府。這里自然涉及一個如何定義“中央性權力”和”地方性權力”的問題,而且這種定義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中國實行的少數民族自治區制度包含分權的成份,雖然實際自治的內容很有限,但可以作為一種參考的模式。就目前中國的政治結構來看,地方自治的內容可以擴大到地方政府人員的產生和地方主要經濟和社會政策的制定。二、分權的同時,要建立富有成效的地方和全國選舉機制。地方自治能力與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受地方選舉的影響。選舉可將地方政府的決策與當地人民的利益直接掛鉤。選舉的具體事務(如時間、地點、方式等),可由各地政府按情況規定,但公民的選舉資格與權力必須要有全國意義上的統一的法律。三、中央對於地方的控制和管理應逐步從過去的單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轉向財政調控。這是最為艱難的課題之一。沒有對於經濟有效的控制權,中央政府將是無能的,但僅靠行政命令顯然不能奏效。四、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必須要有法律的保障,還要有法律意義上的仲裁機制。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相對獨立的仲裁機構,不僅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得不到保障,分權也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五、在分權的同時,必須考慮如何建立全國意義上的對公民權力的保護機制問題。與美國聯邦制的發展相比,中國目前已經有了一個權力很大的中央政府,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這個政府的功能發揮的恰當,中國的改革可以避免走許多彎路。中國的改革必須最有效地利用現有機制的功能,對一些重大問題(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法律機制的建立,國家體制和國家權力的定義等)作出有利於全體人民的規定。中國顯然不可能再重走美國發展的道路。但美國聯邦的發展經驗對中國不是沒有啟示意義的。
中國的分權無疑必須面對一些困難的現實問題,其中最困難的是分權與國家體制的定義問題。如果說放權是對原體制的一種調整和改革,分權則必須對原體制進行改變。分權的極限在何處?如果分權超過了現政體的可接受度,現行體制是否能夠容忍這種分權繼續下去?或新的體制能否在分權過程中順利產生?美國早期建立州與聯邦的分權制是因為州本身是一個權力源(雖然憲法將人民作為了聯邦的權力源),各州享有理論上的自治權。目前中國本土上的各地區沒有這樣的自治權(宗教政策除外)。但在1997年後,中國境內將出現同一國家構架下的多政治體制的事實。隨著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中國將實行“一國兩制”。如果台灣與大陸談判發展順利,兩岸消除敵意,走向統一,中國可能會出現“一國三制。”加上目前已經在大陸各地區運作的不同經濟優惠政策和社會政策,可能會有“一國多制”的局面。這些不同的“制”實際上是各地方政府(這里暫且設想上述各地均承認自己是地方政府)擁有的“地方自治”權。這種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不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也不是可以任意收回的權力,它涉及地區和該地區人民的具體權利和利益,並具有一種國際效力。如果說香港、澳門等地可有如此的“自治權,”其他地方(如四川、雲南等)可不可以有同等的自治權?如果說香港與澳門的中國公民可以有更多更大的個人遷徙自由和其他自由,為什麽廣東、福建的中國公民不能有同等的自由?同理,如果說台灣在承認北京為中央政府的前提下可在國際上開拓外交空間,西藏、新疆是否可以效法?在同一個主權國里,不同地區的公民是否可以自由來往?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能不涉及國家的政體定義問題。
這個問題的另一面實際上是同一主權國家內公民權力的平等問題。美國內戰爆發的原因之一就是同一聯邦內不同的經濟體制和意識形態體制發生了不可調和的對抗。《聯邦憲法》雖然規定聯邦將保證聯邦和各州實施共和體制,但在奴隸制、公民權力等問題上定義不清,分權不明。制憲者們原希望對於奴隸制的爭論隨歲月流逝自然消失,不料此問題與南北經濟和政治利益聯系緊密,雙方的爭論不但不消,反而愈演愈烈。北方認為南部奴隸制勢力因占有大量奴隸而在聯邦政治中享有不合比例的權力,南部奴隸主認為北部的廢奴主張是要剝奪他們的合法權力。對立的結果是南北內戰。內戰後的聯邦雖保持了原來的構架,卻在聯邦與州的權力分配上作了重要調整,建立了聯邦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確實保證了各州政府的“共和”體制。最重要的是消除了引起南北爭端的奴隸制。中國的分權引起地方自治權的不平等,如何減少直至最終消除這種不平等是一個關系國家政權穩固的問題。
中國的分權面臨的另一個現實問題是分權與中國國家的整體利益的關系。當然這里涉及一個什麽是國家整體利益的問題。從美國聯邦制的發展可以看出,聯邦政府權力隨美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影響的擴大而逐漸增大。冷戰期間,美國利用其強大的軍事力量與蘇抗衡,不僅保證了其在西方世界的領袖地位,而且也攝取和搶奪了大量的經濟資源,將美國產品強行打入世界各地市場,極大地支持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冷戰後,美國仍然以聯邦政府的力量以外交和財政手段在全世界範圍內開拓市場,改善國內經濟不景氣的狀況。所以,美國國家利益的概念大大擴展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愈來愈烈,隨著國際局勢愈來愈呈現一種發達地區與發展中地區互相鉗制,相互妥協,談判取代武力的局面,一個國家的整體力量在國際談判中愈加重要。中國的整體力量雖不如美國強大,但作為地區性的強權,在國際事務中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在考慮分權和體制改革時,如何利用已經建立起來的中國國家地位和力量來幫助發展中國的經濟,開拓新的國際發展空間,十分重要。目前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當前蘇聯和東歐陣營內的國家紛紛爭取獨立,各自為陣時,西歐和北美卻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開始重新組合(甚至結盟),建立經濟上的州內和州際集團,聯合起來,維持原有的經濟和技術優勢。中國在考慮如何有效地改革國內政治管理的同時,還必須注意在後冷戰時代如何有效地利用國家的實力來保證國際間的和平和公平競爭。
規範性地方分權與兩岸關系的前景
林岡
一. 地方分權與兩岸經貿交流
二.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治溝通的困結
三.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經體制的差異
【作者簡歷】 林岡,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廈門大學台灣研究碩士;曾任職福建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為助理研究員。
引言
以非規範性的地方分權(local decentralization)為契機的中國改革開放戰略,在沖破中央集權的計劃體制,將開放地帶從閩粵邊陲省份逐步推向其它沿海地區和長江流域的同時,導致了社會經濟不平衡發展的結果。憑籍天時(率先實行特殊政策)或地利(原有的工業基礎)占盡改革開放先機的發達地區,要求享有更大的經濟自主權,進一步擺脫中央集權的束縛;貧窮地區雖然希望依靠中央力量,進行資源再分配,但亦熱衷於高築貿易壁壘,保護地方利益。隨著經濟市場化和所謂“諸候經濟”的同步發展,中央集權統治的根基為之松動。通過規範性地方分權,促進大陸經濟的平衡、健康發展,成為大陸所面臨的現實課題。
地方分權,顧名思義是中央集權的對稱,即中央政府讓與地方一部份統治權。“凡事之宜於中央管理者,由中央管理之,凡事之宜於地方管理者,由地方管理之”;而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所包含的意義則更為豐富,指的是以地方人民為主體,在國家監督之下,遵照法律規定,組織自治團體,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1] 換言之,前者系僅就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而言,後者則包容了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中有關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的的基本精神。對長期實行中央集權式行政體制的大陸來說,實行規範性分權戰略,乃是建立地方自治體制的必要途徑,亦是從極權、威權政治走向民主政治的不二法門。
在大陸實行規範性地方分權的戰略,對海峽兩岸關系的良性循環亦具正面效應。自從中共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中國的方針和台灣國民黨政府開放探親以來,海峽兩岸的政治關系近年漸趨緩和,正式三通亦有呼之欲出之勢。但雙方在有關台灣的主權、官方接觸談判的形式以及統一的前景和模式方面,分歧甚大,短期難以消除。本文認為,大陸實行規範性的地方分權,將有助於化解兩岸的主權之爭,促進彼此關系的良性循環,並增加未來和平統一的可能性。
一. 地方分權與兩岸經貿交流
三通(通航、通郵、通商)四流(探親旅遊、學術、文化、體育)是大陸對台統戰的首要目標,推動兩岸的貿易投資關系則為中共實現三通四流的突破口。在這方面,廣東、福建兩省因享有優惠政策,且在地理上得天獨厚,從兩岸經貿交流中獲利甚豐。廣東省是兩岸經由香港轉口貿易的最大受益者,福建省則在推動沿海口岸小額直接貿易上享有地利。在中央政府的鼓勵下,閩台兩地漁民在七十年代末期開始的海上“走私貿易”,到八十年代中期由以貨易貨發展到現鈔和結帳(通過香港銀行)交易,台灣客戶亦由漁民為主轉變為商人(包括官商)為主,年貿易額高達數億美元。與此同時,大量台資企業經由香港進入大陸間接投資,以閩、粵、滬三省市及其它一些沿海省份為重點,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優先發展。目前,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金額及投資企業數排名巳超過日本和美國,躍居第二位,僅次於香港。[2] 而在大陸一些東南沿海特區,如廈門、深圳等地,台商投資額更巳高達境外投資額的一半以上。
大陸各省與台灣經貿交流的不平衡發展,除了地緣因素和中共對沿海特區的特殊政策外,跟台灣方面的刻意推動亦有很大關系。1991年7月,台灣經濟部長蕭萬長首次就兩岸經貿關系發表官方立場,表示為了便於對台商的管理,將全力輔導台商集中在上海、福建、廣東等地進行投資,使大陸沿海地區成為台灣的工業區或加工區,形同台灣的生產腹地。次年3月,國府再次告誡台商,不宜太深入大陸內地,應集中在大陸東南沿海城市,以發揮台商的影響力。其目的在於以直接經貿為手段,全力推動大陸東南地區實施市場經濟制度,以“地方包圍中央”,使“台灣-香港-大陸東南沿海”三者逐漸形成“經濟共同體”關系,進而使大陸南方市場經濟力量逐漸能與北方政治力量相抗衡,藉以改變長久以來資源比例較為懸殊的台灣和大陸的競爭局面。
中共對沿海特區的不規範分權,台灣方面對台資的重點導向,以及沿海省份對台經貿交流的優先發展,意味著由中央集權,獨攬對台經貿政策的局面已經發生了變化。早在八十年代中期,在對台貿易政策問題上,中央政府和福建省地方官員就曾因意見不一,導致了閩台貿易的大起大落。前者力主收權,後者則要求進一步放開地方的手腳,經雙方反覆交涉,才達成協議。近十年來,隨著中共中央集權的減弱和東南省份台資的增加,福建、廣東等地的地方勢力,已逐漸成為積極推動兩岸經貿平等互惠交流,在政治上對台灣采取較為務實。友善態度的“利益團體”。福建省一位負責投資業務的高級官員就曾直言,“台灣將是我們吸引海外投資的主要目標,我們的經濟計劃得依靠來自台灣的資金”,[3] 必須將對台工作列為對外開放的重點。在這種形勢下,中共不但難以隨意冷卻、中斷兩岸經濟交流,而且不得不對地方進一步放權。1994年春天,大陸全國人大授權福建廈門在不違反中央原則的前提下,寬松、彈性地制定各種針對台商的投資法規和保護細則,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雖然近年來兩岸間接貿易發展迅速,但台灣當局和民間對發展兩岸直接經貿關系,仍然頗有戒慮,裹足不前。其原因除了中共不願接受台灣提出的三原則(即承認台灣和大陸的對等關系、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手段和停止在國際上排擠台灣)外,跟雙方礙於主權之爭,至今無法訂立有關投資、貿易的保障協議亦有很大關系。在大陸進一步實行地方分權後,兩岸可以避開主權之爭,制定地方層級的經貿協議。目前,中共已考慮和台灣簽訂雙邊民間性貿的投資保障協議。[4] 但民間協議畢竟不是官方文書,其約束力勢必有限。因此,有必要授權大陸地方政府和台灣相應層級的機構訂立有關協議,以增強雙方的互信,促進兩岸經濟交流,並為今後的高層協議奠定基礎。
此外,在對台經貿關系上,還應將目前局限於沿海經濟特區的特別授權,擴及內地省份的地方政府,實行規範性的地方分權。目前台商出於在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資本投入邊際報酬遞減,有意向內地擴展,以提高資本投資效益。由於大陸東西省份在地理環境、經濟結構,以及在對台貿易和吸引台灣資金及技術步伐上的差異,應允許各省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對台經貿政策措施。中央政府對一些地區的不規範分權,不符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利東西省份的和衷共濟,亦不利於兩岸經貿交流的健康、平衡發展,必須予以改進。
二.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治溝通的困結
近年兩岸政治關系,在經貿交流的推動下,漸趨緩和。迫於中共的刻意招徠和台灣民間壓力,國民黨當局陸續開放兩岸的間接三通、直接四流和半官方接觸,並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緩和兩岸緊張局勢、增進彼此對等溝通的主動措施。例如宣布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制定國家統一綱領,倡議兩岸簽訂互不侵犯條約,允許台灣一些高層人士以非官方身份(如前經濟部長趙耀東、立法委員張平沼、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李鍾桂等)訪問大陸並與中共領導人會面,成立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舉行辜汪會談及多次的兩會會談,等等。
與此相應,中共對台北的政治態度也有了些松動的跡象。如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5] 原則同意與台灣同時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兩岸政治關系問題上,中共先於1992年3月提出,“台灣建制可考慮不稱省”;繼於同年6、7月間表示,只要確定“一個中國”的原則,中共不要求明確表述誰是中央,誰是地方,[6] 只要坐下來談,國旗、國號皆可商量。[7] 北京的上述表示,盡管與台北的三項要求仍有相當距離,仍可視為在兩岸經貿關系的帶動下,對台北作出的某種善意回應。然而,海峽兩岸正式官方接觸卻因有關主權、名份和會談形式問題的困撓,至今無法舉行。中共在1982年率先提出“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實現統一的策略,“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利用各種過往舊情,對台灣國民黨資深人士進行統戰。廖承志為此致函蔣經國,希望國共雙方“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但為奉行“不妥協、不談判、不接觸”政策的蔣經國所嚴拒。其後中共調整統戰策略,注意對新生代的台灣人民進行統戰。例如,北京在1982年年底邀請旅美、加的台籍學人舉行台灣前途問題研討會;中共前國防部長張愛萍於1984年6月表示,大陸過去以國民黨為和談對象,現在已改為雙向,即以國民黨為談判對手,同時也爭取台灣人民的合作。[8] 前總書記胡耀邦於1983年會見海外台灣學者張旭成,繼於1986年會見台灣黨外人士黃順興、張春男;中共並自1987年後,重新公開紀念“二.二八事件”;凡此均是為了爭取台灣人民對中共統一事業的合作。但中共的統戰重心還是落在國民黨身上。由於國民黨是台灣的執政黨,而民進黨的台獨訴求又使中共深為戒慮,因此,北京迄今仍未改變以國民黨為主要談判對象的基調,對民進黨組團訪問大陸一事,不表歡迎。
九十年代以來,台灣方面對中共有關兩岸政治談判的態度由消極躲避逐漸轉為積極反制,制定“國家統一綱領”,並提出兩府對等談判的模式。國民黨通過主權和治權的區分,表面上雖未放棄一個中國的主權要求,但其著力點已變為維護和加強台灣對台澎金馬地區的獨立主權及國際地位,要求中共承認兩岸分治的政治現實;而民進黨追求台獨的主要策略,也已由公開宣布獨立,變為通過廢除全國不分區代表、總統直選及重返國際組織,實現台灣實質和法理上的獨立。最近,李登輝就未能參加日本廣島亞運會一事發表談話,表示可以在國際會議和活動場合,與中共高層領導人會面,[9] 以此為籌碼,爭取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領袖會議。
台北所提出的兩府談判模式及其變通運作策略,因中共拒不承認台灣的獨立主權,而難以施行。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共既不會接受兩府談判的模式,也不會在國際組織內,與台灣領導人會面。而國府出於政黨政治和主權獨立的考量,亦不可能與中共進行兩黨會談,更不願被矮化為地方政府。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模式後面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因台海兩岸長期分治。政經制度和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大陸方面的民族主義情懷,短期內是難以消除的。
在兩岸礙於主權之爭,未能進行高層官方接觸前,推動地方層次的官方溝通,有助於促進雙方政治關系的緩和與經濟、文化交流,逐步建立高層互信,減少政治歧見,營造和平氣氛。今年九月,中共在杯葛台灣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出席廣島亞運會時表示,如由台北市長黃大洲和高雄市長吳敦義出席亞運會,則可以接受,[10] 這意味著中共對台灣地方政府的合法性還是予以承認的。從行政體制方面分析,台灣實行地方自治多年,隨著首屆民選台灣省長和北、高兩市市長的產生,地方政府的權限將進一步擴大。而大陸缺乏地方自治的傳統,應通過規範性分權,逐步擴大地方權限,為兩岸進行次級層次的官方接觸創造條件。
三. 地方分權與兩岸政經體制的差異
四十多年來,台海兩岸分裂分治,政經體制截然不同。國民黨在台灣的統治,系以大陸時期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為法統,但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中,國府借口台灣處於“動員戡亂”的“非常時期”,以“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凍結了“憲法”中有關民主的條款,並實行了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在經濟方面,台灣實行官營企業和民間中小企業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由五十年的進口替代順利轉入六十年代的出口擴張,並在實現工業化和經濟迅速成長後,於八十年代中期進一步推行經濟自由化和國際化政策。與此同時,在黨外反對運動和民間與論的壓力下,政治改革也提到了議事日程。1986年以來,台灣政治生態發生了急劇的變化。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威權政治為多黨競爭的民主政治所取代。隨著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和地方自治的切實推展,台灣政治體制進一步向本土化和民主化的方向邁進。
中共在大陸的統治,系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精神支柱,以“計劃(統制)經濟”為物質基礎。雖然大陸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意識形態和政治動員的功能已逐漸為經濟杠桿所取代,但西方式的私有產權、政黨政治、議會政治和地方自治理論,仍被視為異端邪說。以“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為核心的“四項基本原則”,不但為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設下了重重禁區,也影響了大陸政體從極權統治(totalitarianism)向威權統治(authoritarianism)的回歸。
基於台灣兩岸的政治分裂和政經體制迥異的現實,中共於1984年明確提出一國兩制統一台灣的模式,以代替以往一國一制、解放台灣的目標。根據一國兩制模式,台灣與大陸統一後,可以作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行政、司法權以及部份涉外權限,並可保留自已的黨政軍和特務系統、對外購買防禦性武器、跟其它國家發展非官方關系,並以“中國台灣”的名義留在一些國際組織中,較一般聯邦制下各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大得多。不同的是,聯邦制或邦聯制下各邦的份內權限,可以基於“剩余權力說”而獨立於中央,能跟中央抗衡。“一國兩制”下,地區權限則由中央授與,在法理上隨時有可能被收回。
盡管在中共看來,以“一國兩制”的模式統一中國,對台灣是很大的讓步,但十年過去了,兩岸和談統一的前景仍很渺茫,使中共不得不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中共前國家主席楊尚昆於1992年明確告訴大陸對台工作人員,廿世紀結束前兩岸沒有統一的可能,目前對台工作的重點是擴大兩岸經貿交流。推究“一國兩制”模式難以奏效的原因,海峽兩岸在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方面的明顯差異(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外匯存底和生活品質等)誠為重要因素。由於中共堅信,社會主義制度優於資本主義制度,在憲法條文上,明定“四項堅持”為基本原則,僅以“但書”原則,允許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且在公開場合只許下“五十年不變”的諾言,“兩制”不但有正統非正統之別,而且只是過渡時期的權宜之計,而非長久之策,故被台灣方面視為統戰策略;加以不少台灣人鑒於兩德統一後,西德人民為幫助東德經濟轉型和發展,稅負增加,擔心統一後台灣人民的生活水準亦將隨之降低,因此,台灣當局不願意目前就與大陸和談統一問題,而將這一議程列入國統綱領所規劃的遠程階段,也就是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政治民主化、社會多元化之後,再考慮兩岸統一問題。
如果說,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能否相容的問題,將隨著大陸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最終實現而得到化解的話,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大陸如何與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台灣相安無事,則是一個更為根本性的問題。由於雙方在幅員、人口上的絕對懸殊,即使大陸許諾“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台灣方面仍然無法避免“以小事大”的政治現實,擔心在雙方發生矛盾時,難以與由中央政府絕對掌控的大陸相抗衡,而被迫就範。台灣當局有意將台資導向大陸東南沿海地區,計劃與新加坡共組公司投資開發海南,一些學者主張建立大中華經濟共同圈,應將新加坡包括在內,均是出於增加台灣與大陸中央抗衡籌碼的策略考慮。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大陸,不管實行的是什麽制度,都是台灣方面無法接受的統一對象。退一步說,即使台灣迫於壓力,與大陸統一,到時大陸省份要求效法台灣,實現高度自治,中央政府是滿足前者要求,放棄集權;還是取消台灣自治權限? 鑒於這些問題,有必要通過規範性分權,建立高度地方自治的政體,消除台灣官方和民間對大陸的疑慮心理,並縮小兩岸在政治體制上的差異,以利兩岸關系的良性循環,增加未來統一的可能性,以便將來時機成熟時,實現中國統一。
1996年
發展義務教育應作為中國經濟改革時期的優先問題
戎雪蘭
美國佐治亞大學教育博士
現任北卡羅蘭那州教堂山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一、經濟發展與政治、社會結構的轉變
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
三、中國教育的現狀與問題
四、中國教育的前景與趨勢
一、經濟發展與政治、社會結構的轉變
因本文論述教育與現代化的關系需要涉及經濟發展以及政治、社會結構的變革,所以有必要在此文的起首簡述一下筆者對在現代化過程中經濟轉體與政治、社會機構發展關系的看法。許多當代的學者對發展中國家經濟轉體與社會政治機構的轉化的關系作過精辟的闡述。現代化一詞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的過程。一個國家的現代化至少應當包括兩方面: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政治結構的民主化(見Inkeles,1974,1983,1991)。另有些學者主張還應加入一個第三領域,即社會價值體系的轉化(見Lee,1991)。觀察許多正在經歷現代化過程的發展中國家,學者指出,許多國家的當權者在領導他們的國家發展經濟的同時,卻對社會政治結構的改變諱莫如深。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一個社會若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逐步建立起民主的政治體系,終將是一個不穩定並缺乏自我平衡能力的社會。即使它的經濟在短期有很大的發展,社會的不穩定性有可能極大地動搖和破壞這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在近、現代史中,類似的例子比比皆是。
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
義務教育對一個國家的現代化發展有無可否認的重要性。簡略地介紹一下當今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情況與其教育發展的關系是很有必要的。
從理論上來說,沒有什麽政府不承認教育對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世界上的工業化國家都成功地實行了九年制或更高年限的義務教育,並建立了一個相對來說有效益的高等教育體系。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正在為實行某種程度的義務教育而輾轉努力,並且試圖認識和調整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關系。教育,尤其是義務基礎教育為什麽這樣重要?因為世界歷史證明,凡是發達的工業國家都實行了義務教育。在發達國家中,日本和德國具有最雄厚的經濟發展實力。除了社會、經濟、歷史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日本和德國的義務教育實行得最徹底(見Beanchamp,1982;White,1987)。
根據義務教育實行的途徑,發展中的國家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國家和地區追尋工業國家的模式並結合本國的文化環境,穩定地但是比工業國家少用了一些時間成功地完成了義務教育。這些國家中的多數,長時期處於某些西方國家強有力的政治與經濟的影響之下。台灣、香港、南韓及新加坡都基本屬於這第一類國家或地區。這些國家與地區不但已經向全世界顯示了他們的經濟實力,而且他們的社會政治結構也正在逐步地向民主制度轉化。第二類國家包括前社會主義國家(蘇聯和某些東歐國家)。這些國家在過去的幾十年中,牢固地建立了他們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他們當前的主要問題不是實行義務教育,而是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轉型。專制制度與高度控制的中央極權計劃經濟,曾使這些國家長期地脫離了世界經濟市場,造成經濟發展的緩慢以致停滯。但由於成功的義務教育保證了基層廣大勞動力的基本素質,也保證了這些國家相對來說和平的政治體制轉型。盡管俄國和一些東歐國家在當前的制度轉型中遇到了許多困難和問題,但這些國家顯而易見地具有很大的經濟發展潛力和在未來的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此節的闡述重點是第三類國家。中國屬於這第三類國家,將近三分之二的發展中國家也屬於此類。這些國家的政府認識到教育在某種程度上的重要性,但是由於長期低下的經濟發展力及外部與內部的政治鬥爭,義務教育始終不是、也很難是這些國家優先發展的重點。惡性循環就這樣地在這些國家里形成了:落後的經濟使教育得不到經費,而落後的教育又拖了經濟的後腿;教育妨礙經濟的發展不僅僅是因為教育提供了低質量的勞動力(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認識到並願意通過教育來提高勞動力的質量以及勞動者的生產效率),教育妨礙經濟的發展還通過其他的另外兩條途徑:長期持續的經濟發展需要一個有競爭機會、相對開放與公平的社會結構和民主的政治結構。缺乏教育使得這兩者的實現成為不可能。
根據教育與現代化關系的理論,教育是保證社會平等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證民主制度得以發生、發展和生存的主要途徑。首先,在一個沒有義務教育的國家里,廣大的群眾由於沒有最基本的讀、寫、算能力,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得以向上晉升的機會微乎其微。當社會的流動梗阻了,不但貧富懸殊加大,而且各階層之間的對話消失。這樣就形成了一種畸型的第三世界特定的社會結構:盡管總的社會財富增加了,但只有少部份人得利,大部份群眾毫無希望地生活在貧困線之下。民怨載道,社會的穩定性反而減少。頻繁的社會動亂,甚至暴力革命,極大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把國家在經濟上又帶回了零點,甚至負數。當一個國家在動亂、饑餓與死亡的掙紮之中時,教育絕對不會是優先和重點。其次,民眾的民主素質仰賴於一定程度的教育。教育使人認識到學習的必要性和掌握了學習的方法論,而學習的本質就是思索。受過教育的人不但有參與民主過程的知識與手段,民主制度對他們來說也是一種必要的生活方式。這樣受過教育的大眾不但是民主制度的參與者,而且是民主制度的牢固基礎。近代世界史告訴我們,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是相互關聯的: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證國家與地區的穩定,而只有穩定的社會才能繼續發展經濟。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的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教育與民主制度的發展。不幸的是,這兩點被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所忽視、無視、甚至否認。發展中國家的人民似乎也沒有充份地認識到教育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同步性。
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此強調對農村人口和婦女人口義務教育的重要性。盡管在某些發展中國家,義務教育的失敗發生在大城市的貧民窟。發展中國家作為整體來說,掃盲的主要戰場是農村和邊遠地區。學者指出人口教育程度和社會結構轉變的相關性。從正面來講,農村人口有一定的教育程度往往伴隨的是較高的農村生產力,較高的收入,和較好的移民到城市及在城市就業的機會。有六至九年教育程度的農民往往願意晚婚和少生孩子,處於較好的營養和健康狀態,更願意送孩子上學,並且更關心和更願意參與當地的政治生活。從反面來講,農村的文盲率與貧窮、疾病、饑餓、高生育率、高嬰兒死亡率、低壽命、高環境污染、高失業率、以及其他種種社會弊病緊緊相連。學者(見Edith Mercer,1971;Simmons and Husen,1980)還進一步指出對農村婦女進行義務教育的重要性。我們首先要理解農村婦女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作為妻子、母親、生產者和社區公民的多重角色。受過一定教育的農村婦女,更可能晚婚、少生孩子,對孩子身體、感情和智力的發育有更多的幫助。她們更可能與配偶建立起一種相對來說平等的關系,並積極參與家庭和社區的事務。沒有初等教育的農村婦女不但容易貧病交集,她們和自己的孩子還可能成為多種犯罪(象殺害女嬰、販賣婦女、續童養媳、從事妓女業和虐待妻女)的犧牲品。
既然教育對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性被廣泛地認識到,為什麽很多國家政府始終沒有把教育放在優先地位?在研究教育與經濟、政治、社會發展關系的過程中,各國學者(例如Bernard,1971;D'Aeth,1975;Gardner,1984)觀察到很多第三世界國家的政府所共有的三個特點。首先,這些國家的政權常常產生於一場革命或政變,一種卷入暴力和血腥動亂的變動過程。而革命或政變後的政府首先忙於的不會是教育。教育需要遠見、恒心和耐心,它是一種長期的持之以恒的企業與事業。更重要的是實行義務教育的過程需要政府和民眾雙方的理解、信任與合作,並有作出長期物質犧牲的準備和決心。義務教育不能成為政府投資優先的原因是,政府中的既得利益集團在革命之後需要迅速發財致富,他們也需要盡快地兌現對支持他們的個人、集團和階層在社會與政治變動過程中的所許的諾。很多政府在得到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過程中曾采取過極端手段。在革命與變動後的社會財富分配上又顯示出極大的不公。他們的政權因而失去了道德的權威,所以需要很快顯示出政績來收攏人心和穩定政局。人民,尤其是下層人民群眾,首先需要的是錢和就業。沒有道德權威的政府很難說服它的人民為了國家的長期利益耐心地等待,並作出物質犧牲。因為教育很難列在政府的短期政績單上,所以它也不會列入優先投資的行列。其次,普及教育不是一種短期見顯效的事業。有人形容義務教育投資在高生育率的國家象錢被吸入了一個宇宙黑洞。而發展高等教育不但能見顯效(相對於初等教育),而且對於培養國家各層各界領袖(很多是統治集團成員的子弟)是必要的。這樣,一種對於不發達國家來說是極其昂貴的,以犧牲大眾教育為代價的頭重腳輕的“精英”教育體制的建立,是第三類國家的第二個共同點。第三個共同點是教育與政治、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不齊步導致了逐漸擴大的城鄉差別、地區差別、民族差別和性別差別,這些差別在很大程度上歸結於國民的極端懸殊的教育程度。而正是這些差別造成了第三世界國家內部與第三世界之間的矛盾、摩擦、政變、革命和戰爭。教育負偏差(教育落後於經濟的發展)導致經濟發展的停滯,這在第三世界國家里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在城市,教育超前於政治制度的改革;而在農村,教育落後於政治、社會的發展與變動。由於普及教育的緩慢,有不同教育程度的不同群體對政治制度、社會結構的要求極不一樣。一方面,大城市中受過很好教育的青年希望社會向民主制急轉,而另一方面,大量的沒有受過教育的農村群眾主要追尋眼前的經濟收益。他們反對政治改革是出於對民主社會的一無所知,或對任何變動的恐懼。一個充滿了經濟、政治、社會利益極其沖突的群體和階層的社會,絕對不會是一個穩定的社會。而由於缺乏成功的普及教育所造成的持續的政治不穩定和社會動亂,便成為多數不發達國家的第三個共同點。
盡管近年來中國的經濟保持百分之十幾的增長率,中國很明顯地屬於第三類國家。教育對不發達國家的重要性以及以上的三個共同點的論述,也基本適用於解釋中國的教育與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關系中的問題。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里,只有為數很少的人能受到教育。辛亥革命以來的國民政府為教育的普及大眾化打下了基礎。在共產黨當權的近五十年中,普及教育與高等教育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但是這種發展沒有奠定一個有牢固基礎的具有法律約束性的義務教育體系,而義務教育法也沒有象很多其他法律一樣深入人心。中國義務教育自1911年以來的發展速度比起許多不發達國家也相應慢得多。自1949年以來的無數次政治運動使教育不斷地被極左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派系鬥爭所幹擾,而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幾乎給教育帶來了一場滅頂之災。文革後的政府開始改革經濟體系,並頒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包括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和1992年的《義務教育執行法》。協調教育改革與經濟、政治、社會轉型的關系在80年代的末期似乎已被政府放在顯要的地位上,“六四”悲劇卻給中國的政治和其它社會改革的前景罩上了一層陰影。
“六四”事件的發生,從幾方面削弱了政府對教育的影響力。首先,政府在領導改革方面失去了某些道德權威(中共政府在文革之後曾經有過道德權威),這樣它就無法有力地說服群眾對教育作出暫時的物質犧牲。相反,它需要用眼前的物質利益去穩定人心,並轉移人民對民主運動的注意力。為了穩定政治局勢,政府對能產生短期物質效益的經濟項目的投資常常是以犧牲對教育的長遠投資為代價的。其次,隨著近年來各省市自治區經濟獨立自主權的增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權在減弱。盡管國民財政總收入連年增長,但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那部份財政稅收卻沒能夠相應地增長。這樣中央政府只能采取一種“教育分散投資”的策略。這就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對教育發展的有效控制,因而導致了各地區教育發展的進一步不平衡。由於沒有把《義務教育法》作為法律來執行,各級地方政府常常把教育放到一個可有可無的位置上。擠壓、挪用教育經費,拖欠和克扣教師工資的現象層出不窮。再次,“六四”事件及以後所發生的一系列與之有關的事件在官員和民眾里造成了一種心理上的政治不穩定感。加之人們耳聞目睹了當權者的貪污腐敗,一種人人顧自己,急於暴富,對國家與民族的前途以及任何長期的規劃都不信任和無興趣的思潮在增長。這種只顧眼前的物質主義,帶來了教育無用、知識貶值、腦體倒掛的局面。造成無人報考師範,在職教師大批改行,和大量的中小學學生輟學。加之人才外流不歸和人才危機,使中國各大學與科研機構普遍出現人才匱乏和人才斷層。
政治因素歷來對中國教育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如果說中國教育在毛領導的中共當政下有過進步,那種進步是在集權的中央計劃經濟之下和全面嚴格的社會控制之中實現的進步。而當前的經濟轉型和鄧後即將來臨的政治轉體,使得中央對地方的經濟和社會控制處於一種逐漸削弱的過程之中。而且政府當局對人民思想的影響和控制也在喪失。這體現在道德的解體(包括失去傳統的中國道德文化和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價值觀的改變(重商和金錢至上)與隨之而來的人際關系的變動。這種由於向工業社會和後工業社會的轉變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和將要帶來本質性的變化,極大地動搖了國民幾千年來所信奉的“學而優則仕”的崇尚教育的傳統。使中國的教育面臨一場深刻的危機。而這場深刻危機的根源在於教育的超前性與當前人們社會行為的極端短期化之間日益尖銳化的矛盾(見傅松濤,1989)。轉型期的中國教育展示了一種不確定的前途:經濟的轉型和政治的轉體對中國當前脆弱的教育現狀或者起著釜底抽薪的作用,或者帶來一種全面的轉機。
三、中國教育的現狀與問題
中國今後面對的是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轉型、社會與家庭結構的改變、進一步向國際市場的開放以及難以預知的國家的政治前途。轉變時期的不穩定和外來的思潮極大地沖擊著教育,既動搖了中國教育賴以生存的傳統基礎,亦給教育帶來了新的哲學、新的思想、新的主張和新的途徑。中央政府從80年代中期至今在不同的領域通過了十幾個教育法。經濟的起飛對勞動力市場和技術市場的要求也給教育造成了壓力。教育在反省、在改革。教育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對現狀的了解是任何改革的起始,而中國教育的現狀和問題絕非三言兩語所能概括的。此文從以下三方面簡述中國教育的現狀和問題,重點放在義務教育上。
第一,教育的獲得。沒有任何資料、數據和指標能比教育的獲得更能說明一個國家教育中的問題。教育的獲得即是教育全過程的測量(教育的輸入、進展和輸出),也反映了一個國家和地區教育的歷史和現狀。[1] 三類指標常用來測量一個國家人口的教育程度:(a)教育的輸入:關於學生入學的級別,學校的類型、領域與學科,預期的入學率和輟學率。(b)教育的進展:留級、跳級及畢業率。(c)教育的產物:教育的程度,象文盲率,完成的最高學習年限,以及預期的教育獲得年限。當前中國在這三類指標上都非常落後。文盲率達到30%,文盲和半文盲達到50%左右。高中畢業生少於人口總數的7%,而大學畢業生只占人口的1%。根據1991年的一個跟蹤調查,下面是1978年入學、經歷小學、初中和高中三個階段到1990年全國學生人數變化的統計數字:在1978年入小學一年級的2144萬人中,16%未完成小學教育,27%未完成9年教育,只有66.7萬人考入大學,大約占2144萬人的3%(見遊銘鈞,1994)。90年代初,中國普通高等教育平均毛入學率為2%,在137個國家和地區中是110位。同期印度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為6.1%,發展中國家平均為8.3%。
教育獲得也因人口居住的地區、民族、性別和年齡而變化。農村人口、婦女、少數民族處於特別不利的地位。而這種差異似乎沒有得到當局的重視。不言而喻,中國當前教育的最大危機在農村。農村人口占中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三。農村教育歷史性的落後與當前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各級政府的長期忽視與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缺乏對教育政策貫徹與執行的控制和影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似,從小學到高等教育,對農民的教育,特別是對婦女農民教育的疏忽和歧視問題一直很嚴重。在當前中國經濟的轉型時期,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加劇。1990年,世界上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文盲是中國人。根據1982年中國人口統計,12─40歲的中國婦女占中國文盲總數的76%。報紙和雜志頻繁報導農村女學生輟學、缺勤和學習成績低下(見薛煥玉,1989)。這些就學問題也在文盲率上有所反映。1984年,15%的12─19歲的中國婦女是文盲,而相同年齡組的男性文盲只有5%。
盡管自1949年以來,中國婦女的就學問題有重要的改進,但改進的速度仍遠落後於許多發展中國家。[2] 男女在就學方面的差距隨著年齡在加大。在中學和大學,特別是在重點大學或科學或技術學院及其與信息有關的專科學校中,女學生的比例尤其低。從不同來源得到的數據揭示出女性學生的教育問題在三個教育層次上是互相關聯的。首先,自1949年以來,婦女總的就學率和婦女在每一級的就學率始終低於男性。婦女在小學入學率低下的多年累積,造成婦女很高的文盲率。以安徽省為例,1984年─1985年,80%以上的文盲在12─40歲年齡組是婦女。其次,觀察從初等教育上升到高等教育到研究生,婦女比例呈現顯著下降的趨勢。1951年,28%的小學學生,25.6%的中學學生和22.5%的大學學生是婦女。1988年,女學生在這三個學級的百分比是45.6,41.0和33.3,16.5%的研究生是婦女。在中國的絕大多數地區,婦女占文盲的大多數。男女就學的差距在農村要遠大於城市。在某些農村,婦女成為文盲的可能性五倍於男人,並且處於這種文盲狀態終生難以改變。可悲的是男女就學差距在文化革命後的中國不是在減小而是在加大。盡管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不同,在教育程度上男高女低的模式是大同小異。
1987年全國1%抽樣調查數據進一步為此城鄉、男女、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差異提供了證據: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中,女性只占38.5%。而在12歲以上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73.3%。在我國273萬未入學的適齡兒童中,有82%以上是女性兒童;在300萬流失生中,女生占70─80%。9%的農村男子報告有低於小學程度的教育,而這百分比在他們的妻子之中是37%。漢人的文盲率是32%左右,而少數民族的平均文盲率將近百分之四十五。而居住在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每三人之中就有兩人是文盲。除了有數的幾個少數民族之外,大多數少數民族的教育程度遠低於漢人。在某些地區少數民族的文盲率是漢人的2─4倍,高中和大學畢業生率只有漢人的幾分之一。在很多少數民族高度集中的地區,幾乎所有的農村婦女都是文盲。少數民族之間的教育程度差距也很大(見Kwong and Xiao,1989;Postiglione,1992)。
學生失學和大量學生流失問題是經濟轉型時代的教育的主要問題,也是教育的新問題。這個問題不僅僅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常見,而且發生在幾乎所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地區。孩子失學是由於地方不提供有效的義務教育,或父母為了掙錢而不讓自己的子女上學。市場經濟與城鄉差距造成了上千萬農村人口的“民工潮”。移民子女入學困難,學齡兒童失學比例大:7─13歲兒童失學率達到32%,其中7─9歲兒童的失學率達到43%。並且移民子女的留級率高,同級學生年齡相差懸殊(見何永忠、景民、和張鐵道,1992)。雖然雇用童工在當前的中國是非法的行為,但也是一種非常普遍和常見的行為。這既是大多數兒童失學的原因,也是他們輟學後的前景。失學的兒童變成了被外雇用或家庭企業里工作的“童工”,有些兒童雖無直接參與家庭企業的經濟活動,卻整日在家主持家務。不加強《禁止童工雇用法》的貫徹執行,不但當前孩子失學、輟學的問題無法解決,而且在很多地區由於增加的學生流失量,將造成普及教育在某種意義上的解體。
第二,中國教育的投資問題。中國在教育獲得方面的落後與中國長期和近期在教育的投資不足和投資回轉效率低下有關。中國政府長期以來在教育上投入不足與教育事業的需要和發展形成尖銳的矛盾。教育的投入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增長所能承擔的在教育投入方面的比例是不相適應的,這是教育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的最突出的表現(見顧建軍,1989;閔維方,1992)。
教育投資的研究可以分為幾個層次,而當前的教育投資在每一個層次上都有很大的問題。第一層次,國家教育投資總水平問題,也就是教育投資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或者更精確一些,國家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總體情況看平均達到了6%左右,亞洲接近5%,亞洲和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是4%,而中國不到3%(比體育經費還低)。1985年的人均教育花費在發達國家是515美元,在發展中國家是27美元,而中國是6.65美元。只相當於發展中國家的四分之一,在全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中列為第121位。這是中國官方報告的數字。因為各級的謊報和誤報,實際數字可能遠低於官方數字。對官方數字的懷疑是有理論和實際根據的。因為多於一半的教育經費是來自於省、地、縣政府,在這些層次上挪用、擠占和濫壓教育經費事例被報紙屢報不鮮。教育經費的集資來源和各層的投資比例大小也是教育投資在第一層次的大問題之一。要想確保教育的發展,增加投資和增加在中央政府和省一級的投資是一個必然趨勢。
第二層次,資源配制問題。當總的教育經費確定之後,教育內部各個部門怎樣分配此投資也是個問題。我國已形成了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四大板塊的教育格局。當前,中國要對四大塊教育投資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重點,協調發展,建立與本國工業社會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大底面、低重心、多層次的教育投資結構。教育投資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般國家要首先保證普及教育的投入(首先要保證小學義務教育的投資,進而保證九年義務教育的投資),並適度發展其他各級各類的教育。這樣國家應當給與普及教育較高比例的投資。世界銀行教育署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教育的物質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而用於小學教育投資的受益率一般在27%左右,中等教育投資的收益率為16%,高等教育的收益率為13%。中小學和初中投資的收益率要高於其他各塊教育,以及整個教育的收益率要高於物質投資的收益率的結論同樣適用於我國。因此,僅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說,實施9年義務教育是所有投資中收益率最大的投資,九年義務教育教育是社會獲利最大的投資場所,必須優先考慮。因為我國仍然處於不發達的精英教育階段,所以在中國當前的教育投資分配中,高等教育顯然占有優先。這種情況應當有所改變。其二,國家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及處於不利地位的地區和人群(如西南的邊遠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應有特殊的投資計劃,以此確保每一個兒童至少受到小學教育。由於地方在教育投資中占很高的比例,某些貧困地區用於每個學齡兒童的經費只有四元人民幣,學齡兒童由於種種原因失學率高達40─50%。其三,國家在計劃投資時應能提供專項撥款,用於解決教育事業在發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如師資的來源和培訓問題已成為普及義務教育的主要障礙之一,應該在盡可能的短時期集中人力、財力解決。中國當前在投資策略的持續性調整(及時性、靈活性和針對性)、敏感程度和反應速度上都很差。投資在第三與第四層次牽涉到各個教育板塊內部資源的分配和對教育經費的管理問題。在這些層次上存在著許多各部門投資分配不平衡、經費管理不當以及使用低效率和經費濫用的問題,此處就不一一贅述。
發掘潛在的經費來源,特別是教育經費來源於私人企業和個人的捐款,是當今教育規劃者和管理人士的熱門話題(見Monk,1990)。對於中國的教育界來說發展從民間來源得到教育經費的途徑和方法更是一個新課題。
第三,義務教育的實施。中國《義務教育法》在1986年通過。這個教育法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辦法和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期限的總綱。《義務教育法》把全國大致分為三類地區,即:城市和沿海與內地的發達地區,在1990年左右實行9年制義務教育;中等發展程度的縣鎮、農村,首先在1990年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時準備條件,在1995年左右實現9年義務教育;至於經濟、文化基礎較差和自然條件差的地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進行不同程度的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堵塞新文盲的產生。在1996年的今天,回頭去讀將近十年前通過的法案,再對比義務教育實施的現狀,確實感慨萬千。
筆者不想在此重覆教育獲得的統計數字(見教育的獲得)。從這些統計數字和一些近期的數字及報導來測量義務教育進展的“四率”(入學率、鞏固率、普及率和及格率),中國的義務教育很明顯地在農村遇到了很大困難。據官方數字報導,全國有至少四分之一的縣沒有實行普及小學教育,在很多所謂實行了小學普及教育的地區,普及教育的程度也遠低於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指標。從其它指標看義務教育的推行和實施,結果也很不樂觀。新聞界頻繁地報導各地在實施義務教育的“硬件”(校舍、場地、設備、圖書等物質條件)上的一籌莫展。解決硬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教育經費上。由於教育經費短缺(被層層政府壓縮、挪用、濫用)和對學校財產的侵占,很多農村學校徒有四壁。除了教室之外,沒有任何其它教材、儀器、設備和場地。新聞界屢屢報導各級政府挪用、克扣、拖欠教師工資,造成停學、縮短學期、學校關閉、教師轉業改行或失業。許多教室多年失修,破爛不堪,砸傷砸死師生的事屢出不窮。在實施義務教育的軟件上(一般指師資水平、學校管理、課程體系、教材等科學條件)困難也很大。解決軟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指導思想和科學方法體系上。農村的教師分民辦、國辦、與民國辦混合多種,不僅造成覆雜的工資體系和對教師工資的拖欠,也造成了參差不齊的教師質量。將近一半農村教師達不到義務教育法所要求的學歷。
除了師資水平低下之外,課程的設置、教材的選編、課堂內外的活動安排多數是模擬單元,單階梯的都市以升學為主的學校。農村教育的發展需要整體性的計劃,學校應當成為整個社區體系的一部份。在中國,正式教育很少采用綜合性的計劃。因為不同的服務(健康、計劃生育、幼兒保健、家庭經濟計劃、等等)常常是由不同的部門提供,這樣就造成了各個部門之間在農村教育上有限的合作。在教學方式上,多數學校是強調師權和背誦的學習方法。閱讀材料既與農村孩子的生活經歷無關,又與她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職責無關。農村兒童沒有學到怎樣去理解他們所被教的,去思索實際的問題和產生主見。從被動的學習發展到現代主動的學習,對師生雙方來說都將是一個漫長和困難的過程。在辦學和教學中的問題也部份造成了農村兒童及其家長對教育的漠不關心的態度。由於教學水平低下和缺乏學習動機,大量學生考試不及格,在很多省分、城市學生的考試不及格率只有5─10%左右,而農村學生的不及格率超過50%。在學習上的失敗被學生列為輟學的最重要的原因。學生輟學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學校以各種名目濫收學雜費。以下是某地方政府以文件方式發給中小學的“中小學收費卡”所列收費項目和標準,此件把可合法斂收的學雜費分為三類:規定收費(雜費、報名費、借讀管理費、體檢費、課後管理費等);代收性收費(教科書、教材、作業本、畢業證、成績冊等);服務性收費(本著自願原則),按實際支出核算:熱飯費、夥食管理費、學生住宿費、保險費、報刊雜志費等。除了列在官方允許的收費項目之外,各學校還有名目繁多的其他雜項。由此不難設想有多大百分比的貧困家庭出身的孩子由於付不起這些費用而輟學。只顧普及速度而不管教育質量也是當前在實行義務教育中的問題之一。在一部份地區,一方面小學入學率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新文盲又不斷產生。沒有基本的質量保證,入學機會方面的均等只能是表面的。
以上談到的只是義務教育實施中眾多的問題之幾。造成這種狀況的最主要原因是(除了其他很多原因之外)各級政府沒有用法律手段來加強對《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既然教育是每一個中國兒童的權力,各級政府必須按照法綱去提供資金、師資和設施,而家長與學童也必須把上學當做他們的法律義務。任何違法的個人(包括家長和官員)都應繩之以法。如果義務教育法象刑事法一樣地執行,並且在各級政府官員及百姓頭腦中象刑事法一樣有根深蒂固的權威性的話,義務教育的實施將會有所突破。否則的話,所謂的《義務教育法》在很多官員和民眾眼中被視為廢紙一張。
最後,由於中國各地區的發展程度極為不同,各地區有必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學齡人口、師資和其他條件來制定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9年《義務教育法》。而《義務教育法》一旦制定,各層執法機構就應根據此法去衡量實施。這樣不僅可避免有法不執的錯誤,並且可避免在立法時的不顧實際、好大喜功、急於求成的做法。
四、中國教育的前景與趨勢
綜上而論,盡管眾多的教育立法,海內外志士仁人的奔走呼喊和政府當局無數空洞的許諾,義務教育作為整體在向下滑坡,在某些地區(特別是在高生育率的邊遠農村地區)滑到了幾乎失控的邊緣。根據國家教委公布的資料顯示,中國的教育經費占整個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比一再下滑。從1991年的3%,下降到1993年的2.76%。這項數字遠落後於開發中國家的平均水準,並且低於中國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教育經費的低下和短缺,普及教育的停滯以及在很多地區的倒退,造成了無人報考師範,在職教師轉業改行,大批學生失學、輟學。當前的教育危機給中國的現代化預示了一個不樂觀的前景:一支占人口總數百分之三十左右 的文盲,和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半文盲、半法盲隊伍,既阻礙了二十一世紀中國經濟的發展,影響了政治民主化的進程,也為可能發生的社會動亂平添了一支不穩定和非理性的力量。
教育對現代化是極其重要的,義務教育是一個國家是否能實行現代化的關鍵轉折點。世界上找不出一個國家實現了現代化而沒有實現義務教育。不在教育上持續高額投資而想有持續、長期的高速度的經濟增長,或等經濟發展後再發展教育的期望只能是一個自欺欺人的夢想;而只看到眼前短嶄的物質利益而看不到子孫萬代的長遠利益的國家是一個沒有前途的國家。中國河北大學傅松濤用短短的一段話概括了當前中國在改革時期的弊病:“為了近期甚至眼前的現實物質利益,一個國家,一個企業,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個人,把有限資源較多地投入到最短時間內即能見效的部門或層面,而其極端化的表現,就是單方面追求這種短期可感效益而至長遠利益於不顧,甚至不惜殺雞取卵。......教育作為勞動力再生產的主要部門其社會財富的投入量必須達到一定水準,否則,就意味著社會財富在一定歷史時期的不合理分配,造成超歷史的超量消費”(1989)。
筆者願用一個小故事作為此文終結。曾經有過一個工業國家的元首被問到一個在當時還不甚發達的國家的經濟發展前景。他回答說只有在他親自訪問了這個國家之後才能知道。人們向他推薦了一系列可供訪問的城市和主要工業設施。他卻說他只需要看一看這個國家在最貧困的村莊里的小學校,對比一下村公所和富有村民的住宅,他也許就能預言這個國家三十年後的經濟發展前景。聯想到中國當前義務教育的種種困難,這個故事難道不發人深省嗎?
論市場經濟下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
馮建華
美國南佐治亞大學教育學院助理教授
美國曼菲斯大學教育博士
(一)
(二)
(三)
(四)
自七十年代末期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劇烈變化。尤其是近幾年來,市場經濟為中國人民所帶來的豐富的物質生活更是舉世矚目。社會日益開放,經濟更加活躍,那麽,教育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怎樣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適應和發展的呢?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市場經濟又是如何影響教育的呢?遺憾的是,當中國政府正竭力為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而煞費苦心時,經濟的發展便占據了頭等重要的地位,而教育則不幸地成了一個“被遺忘的角落”。許多有識之士驚呼中國正面臨著災難性的教育危機,但苦於缺乏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哀嘆“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國教育的危機在哪里?癥結何在?本文將主要分析和討論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過程與問題,以求拋磚引玉。
(一)
要深入了解中國辦學的多元化發展,摸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和民情的教育發展道路,我們必須分析中國教育發展的社會、經濟和歷史背景。總體上來說,中國教育的基本國情是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低,人均GNP仍居世界後列;同時,學齡人口壓力大,教育總規模為世界首位,但可供利用的教育資源卻十分有限,加上日益顯著的區域經濟和教育的二元化結構,給教育的大面積、全方位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具體而言,中國的人口形勢十分嚴峻。1949年中國人口為5.4億,目前已達12億左右,幾乎增長了一倍半。在經歷了50年代和60年代兩次生育高峰以後,中國人口正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形態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形態過渡。但據保守估計,如果90年代的育齡婦女生育率維持在千分之二點一的自然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時的中國人口也將達到甚至突破13億左右。目前,全國7─12歲的小學適齡人口為1.2億,但至2000年將上升到1.36億以上。整個九十年代,每年入學的小學一年級新生將高達2100萬─2500萬人,相當於加拿大或澳大利亞的全國人口總數。預計人口增長給教育帶來的沈重壓力將延續到2010年左右。而且,在九十年代每年新進入就業年齡的人口達2000萬以上,也使中等及中等以上的教育,尤其是職業技術教育和其它非正規的成人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1]
從經濟方面來說,近年來得益於政府的改革開放政策,中國的經濟實力明顯增強,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1994年,人均GNP約為400美元,但仍遠遠低於許多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居於世界後列。由於自然條件、地理位置和歷史的原因,中國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差異很大。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開發特區,及大、中城市與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的“老、少、邊、窮”地區之間,人均國民收入的差距高達3─5倍,居民人均消費水平也達2─4倍。當發達地區新興的富裕階層紛紛將子女送入雨後春筍般興起的收費昂貴的“貴族學校”的時候,對許多偏遠地區的兒童來說,即使享受完整的小學義務教育也是一種奢望。東部少數發達的省、市已在規劃普及高中階段教育,而西部少數省、區尚未完成初等教育階段的普及。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堅持發展與改革教育政策,並努力推行基礎教育的全面普及,各級各類教育取得了進展。據1992年的統計[2],全國共有小學712973所,在校生12201萬人,全國適齡兒童的入學率為97.2%,小學生考試的全科合格率為78.9%,達到歷史最好水平。全國小學畢業生的升學率為79.6%,13─15歲學齡人口的初中毛入學率為71.5%。但是,仍有占全國人口2%的121個相對貧困縣的適齡兒童入學率不足90%。而且,每年約有2.2%,200余萬小學生綴學,並成為新生的文盲;部份地區的小學生留級率超過5%,甚至高達10%,既不利於人才的培養,也造成驚人的經濟和教育資源的浪費。每年全國16歲人口的初中學生毛完成率只有55%左右,並有約5.7%的初中生因家庭經濟困難和學習困難而失學。這些輟學的青少年由於缺乏系統的職業技術教育無法順利地進入就業市場,因而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全國每年未升入高一級學校的小學和初中畢業生達1250萬,而在同齡人中能接受系統的高中階段職業技術訓練的只有12%,非常不利於中國勞動者文化技術素質的提高。師資隊伍雖然在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質量偏低,嚴重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目前許多在職的專任中小學教師仍未接受師範教育的最基本的訓練。據估計[3],1993年全國約有13%的小學教師不合格,約40%的中學教師不合格。初中教師中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只占55.6%。另外,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中國仍有文盲1.8億,占15歲以上人口比例的22.3%。根據國際統計資料[4],在世界123個國家和地區中,15歲以上的人口文盲率我國居第50位,比斯里蘭卡、緬甸、和越南等國還高。我國90%以上的文盲分布在農村地區,70%是婦女,而邊遠山區的文盲率更遠遠高於全國平均數。
顯而易見,目前中國的教育背負著沈重的包袱,面臨著重重困難。人口基數龐大,整體教育水平低,兩極分化明顯。教師隊伍現有的數量和質量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經濟和教育發展的需要。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國教育的危機是長期以來歷史、社會、政治、文化、經濟等諸方面的覆雜因素相互作用的結
(二)
始於1979年的中國農村“生產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自主性,為生產力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此基礎上,中共於1984年作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定,確定了“堅持改革開放”和“讓一部份人和地區先富起來”的方針。於是,改革的面逐步由農村擴大到城市,並影響和深化到教育科技領域。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可以說是當代中國教育發展的里程碑。八十年代,中國推行全面普及基礎教育的主要措施包括: (1)確立基礎教育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把普及義務教育的責任和權力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2)改革基礎教育經費籌措體制,在增加政府財政投入的同時,開征教育附加稅,並發動企業和城鄉居民集資辦學、捐資助學、改善學校的校舍和教學裝備,為教育體制的多元化發展奠定了初步基礎。
八十年代教育多元化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教育的地方化、自主化逐步增強,統一化、集中化逐步減弱。1986年成立的“國家教材審批委員會”,標志著以往由國家教委所指定的全國中小學統編教材、一統天下的時代已經結束。各省、市、地區、學校、甚至教師個人開始享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學生的特點編制不同教材的自主權。自1988年以來,上海、浙江、廣東、北京、四川和山西等地先後展開了“課程地方化”的改革,並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編寫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和教學資料。據估計,目前全國中小學至少有八套不同的課程和教材。課程教材教法的地方化極大地調動了各地各級學校和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有利於中國教育因地制宜,向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的發展。
1991年召開的第十四屆中共中央全會明確指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在於建立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的多元化具有深遠的意義。市場經濟的一個根本特點在於資源的有效分配由市場供需機制進行調節。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起了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隨著全國指令性計劃經濟的削弱,中央集權也相應削弱,而地方經濟自主權卻逐步加強。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也不可避免地對中國的教育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和挑戰。具體而言,以下兩項改革對辦學的多元化發展起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
1. 改革辦學體制、辦學主體多元化。 辦學主體多元化是改變過去由政府單一主體包攬教育機構的狀況,逐步形成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新局面。九十年代,中國各級教育的辦學體制改革發生了突破性的進展。目前已形成民辦公助,公民合辦,但以民為主,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自辦,中外合資等多種辦學形式。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辦教育從無到有,得到了迅速發展。蓬勃興起的民辦教育改變了以往單純由國家辦教育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對教育的多方面多層次的需求,是教育事業的有機組成部份。
2. 改革教資體制,實行辦學的多元籌資與成本份擔。 長期以來,中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NP和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偏低,教育經費短缺一直是困擾中國教育發展的主要問題。80年代以來,在中國經濟體制全面改革和高速發展教育的形勢下,傳統的高度集中的教育體制日益顯示出弊端。一方面盡管政府一再強調增加教育投資,但財政體制改革和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使政府財政難以繼續單獨支撐規模日益擴大的教育事業;另一方面,傳統的依靠行政指令進行資源分配的方式,切斷了教育與經濟和社會的聯系,學校普遍缺乏擴大自身教育資源和投資的機制。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中國在90年代初步建立起了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1991年中國全國教育經費支出為731.5億元;其中國家用於教育經費支出為599.5億元,占GNP比例為3%。[7]
(三)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習以為常的共產式平均主義逐步得到廢除,競爭與效益受到日益普遍的重視,私有制具有了合法性,中央集權有所削弱,地方分權日益加強,社會整體和個人在越來越多的方面有了更多的選擇和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給教育領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使長期以來由政府包辦的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方面為教育的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對教育的正常發展形成了嚴重的沖擊。近幾年來民辦學校的興起和發展就比較突出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對教育的影響,使中國辦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邁開了嶄新的步伐。
在中國,民間辦學或稱私人辦學有相當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墨子開始私人辦學,即開創私學。至戰國時期,由於官學的逐漸衰落,社會文化經濟的發展和受教育需求的增加,私學更是進一步地盛行。據可考證的歷史記載,僅孔子一人,先後曾帶有弟子3000余人,其中傑出的即有72人。目前雖不能將當時的私學與現代教育中的私立學校相提並論,但中國古代的私學以及以後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盛行的私塾,在中國教育發展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私學產生的一個重要貢獻在於它突破了中國“學在官府”的教育傳統,開創了教育史上政府辦學與非政府辦學並行的先例。
自十九世紀中葉起,中國社會的門戶逐漸開放,私立學校也逐漸興起和發展。鴉片戰爭的慘痛教訓,使長期以科舉考試為軸心的傳統教育受到挑戰,以科學技術為重心的“新學”得到傳播,教育被視為發展經濟、文化和軍事以抗衡西方列強的一個重要途經。當時,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紛紛成立,為傳播先進的西方文化和科學技術起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私立學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占整個學校教育系統的比重很大。據統計,1947年全國有專科以上學校207所,其中私立學校79所,占總數的36.18%。有些地方私立高等學校比公立的還多。如西南地區剛解放時,公立高校有19所,而私立高校卻有30所。上海市在1949年共有高校40所,而私立高校有30所,占75%。就中小學而言,1949年以後的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統計,全國共有私立中等學校1467所,占中學總數的48%;僅京、津、滬、寧及武漢五市就有私立小學1452所,占五市小學總數的56%;私立中學439所,占中學總數的84%。[8]
盡管私立學校在中國教育發展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1949年後中國實行共產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廢除資本主義私有制,私立學校作為私有制的一部份便逐步得到改造以至全面消失,從而形成了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長達三十多年的國家統辦教育的局面。中共教育部負責制定全國的教育方針、政策和目標,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統一使用國家指定的統編教材並根據教育部頒布的統一教學計劃和大綱進行教學。
自八十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變化,教育也象經濟領域一樣,在辦學體制上呈現出了多元化發展的特點,非政府的民辦學校開始興起。尤其是進入九十年代以來,民辦學校的發展已突破了八十年代主要集中在非正規教育、特別是職業技術培訓等領域的特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與社會對教育多層次多方面的需求,民辦學校出現了多層次的發展態勢。目前中國的民辦學校已擴展到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與高等教育等各個層次。按照目前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界定,民辦學校是指除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依法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據不完全統計[6],1993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在校生1500萬人,民辦高等學校17所,非學歷民辦高等教育機構500所,民辦中學851所,民辦小學4030所,民辦幼兒園16990所,且眾多的民辦學校正在申請籌建之中。
民辦學校的迅速興起和發展與中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一方面,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結束了共產主義制度下的絕對平均主義。資本主義的效益和競爭機制得以引進並發揮作用,私有制得到恢覆和肯定,調動了社會和個人的積極性。隨著私有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出現了一批越來越壯大的由經商致富的中產階級。他們忙於在商場拼博而往往無暇顧及子女的培養和教育;而且,由於中共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越來越多的家庭只有一個孩子,教育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獨生子女的前途和家族的興衰,因而產生了學校應為學生提供高質量、全面服務的需要;同時,經濟改革使人們有了更大的自主權,私人辦學便成為可能。而且,隨著新興中產階級的發展,對私立學校需求量的增加,私人辦學,尤其是為富有階層子弟開辦的“貴族學校”,也成為一個有利可圖的事業。另外,日益增多的外事機構和外資企業的在華工作人員,其子女的教育問題和需要為單一的政府辦學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為滿足社會的需要,民辦學校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便應運而生。另一方面,多年來中央集權的教育體制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為民辦學校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創造了空間。首先,國家缺乏足夠的資金滿足全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包括義務教育)的需要。近幾年來,國家對教育的年平均投資為500億元,學生人均僅四十元。因教育經費嚴重短缺,許多農村地區沒有足夠數量的學校或校舍接收更多的學生,使每年約有一半以上的農村學生沒有機會繼續初中和高中階段的教育,更沒有機會享受高等教育,嚴重影響全民教育水平的提高。[9] 而且,由於教育經費短缺,許多學校基本設施和設備陳舊落後,甚至缺乏應有的教學教具和實驗儀器,限制了教學方法和手段,影響教學質量。教育經費不足使中小學教師長期以來工資待遇低,缺乏多渠道的在職培訓機會,造成大量教師離職另求發展。正是在如此經濟發展、社會需求、和教育需要等前提下,在中國消聲匿跡了近四十年的民辦學校象雨後春筍般迅速興起和發展,並成為公辦教育的一種重要補充形式。
由於辦學目的、服務對象、課程設置、和教學條件等方面的差異,民辦學校也表現出多樣化發展的特徵。基本而言,在基礎教育階段,目前中國的民辦學校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 貴族學校。 也稱明星學校或精英學校。顧名思義,這類學校主要以少數有錢有勢的家庭的子女為服務對象。學費昂貴,教育標準高,訓練嚴格,師資力量強,教學條件優異。其中許多學校實行寄宿制教育。學校負責管理學生周一至周六的全部學習和生活,學生僅周末回家與父母相聚。作為中國的第一所貴族學校,四川成都的光亞小學比較具有代表性。該校於1992年成立時,聲稱聘有知名的中外學者擔任教學和學校行政管理工作,並采用香港、台灣和西方國家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教學;英語作為日常教學和生活用語將使其小學畢業生達到大學畢業生的英語水平;所有教室配備鋼琴、電視、攝影機以及電腦等。學生畢業後將有機會出國留學、進入省重點學校,或者直接進入美國的中學學習。學校收取一次性集資費22000元,第一年入學的學雜費為4200元,一年以後的學雜費為8400元。作為寄宿學校,光亞小學還強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日常生活和學校秩序,培養和發展學生的獨立能力。[10] 由於這類學校特有的新穎性和種種誘人的許諾,對新興的富有階級家庭具有極大的吸引力。目前中國約有一百多萬腰纏百萬的富豪,以及成千上萬經濟條件優越的華僑和外國公民在中國進行短期或長期的經濟和商業貿易。這些人渴望子女享受良好的教育並能支付龐大的教育費用。在這種兩廂情願的情況下,貴族學校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有40多所貴族學校,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
(2) 普通民辦學校。 普通民辦學校占目前中國民辦學校的絕大部份,主要分布在內地中小城市和偏遠落後的農村地區,以服務中下等收入水平的家庭子女為主要對象。其收費標準、辦學條件、以及教育教學內容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四川巴中縣的匡亮志民辦初中每生收費僅70元,河南南樂縣的國民中學收費200元,而上海普通民辦學校的統一收費標準為:高中生2000元,初中生1600元,小學生1200元。[11] 有些學校,特別是農村地區的民辦學校具有明顯的補習學校性質,主要幫助高考或中考落選的學生覆習備考,為升入高一級或重點學校作準備。這些學校的師資以具有豐富教學經驗但年齡較大的退休和離職教師為主。有些學校以開設短期的單科輔導或特長訓練班為特色,如英語班、電腦班、作文班、美術班等,基本上聘用學有專長的中青年教師兼職,使用租借的校舍和場地。一般而言,普通民辦學校經費較少,規模較小,師資不穩定,辦學條件較差,但在教學和管理上有充份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民辦學校從剛剛興起便引起了中國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關注和廣泛議論。其中最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在於民辦學校、尤其是貴族學校是否會造成和擴大教育的不平等現象。有人擔心,貴族學校擴大了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使整個社會更趨於向兩極化方向發展,其隔離式的貴族化教學會培養出脫離社會大眾的特有階層。但是筆者認為,不平等是競爭的必然結果,競爭有利於發展。民辦學校不花政府一分錢,直接受教育市場調節,既滿足了一部份人的需要,又有利於教育競爭,對社會有益無害;而且,不可避免地,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迅速發展和健全,為滿足社會各階層的不同需要,各種類型和特色的民辦學校將不斷湧現,成為整個中國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份。中國民辦學校近年來的迅速發展是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經濟體制改革及教育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它對中國教育的多元化與為社會提供多層次多風格的教育服務起著積極的作用。民辦學校的興起為中國的教育投資開辟了一條廣闊的渠道,使教育經費不再只依賴於政府撥款,而且來源於社會、集體和個人。這既調動了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也對緩解目前中國教育經費緊張狀況起了積極作用。普通民辦學校為農村落後地區的學生提供了繼續求學與升學的機會。貴族學校也有助於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民辦學校的興起標志著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引入了教育領域,加強了教育與社會的關系。而且,民辦學校在學校管理體制、課程設置、教師聘用、組織結構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對公辦學校的改革具有積極的啟示,為中國的教育改革趨向於地方自主、效益與競爭、多樣與選擇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必須指出的是,整體而言,民辦學校少於全國學校總數的1%。中國民辦學校近幾年的發展尚處於萌芽階段,在進一部的健全和發展過程中仍有許多需要克服的障礙。盡管自1985年以來,中國政府為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條例,各地方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有關民辦學校的地方性法規,但仍然缺乏一套對民辦學校實行宏觀監督和管理的教育法制體系,導致部份學校完全脫離國家教委統一頒布的教育教學大綱和要求,以升學考試為主要辦學目標,削減非考試科目的教學,不利於學生身心(包括知識、能力、道德、社會交往、情感和身體等)的整體發展;更有甚者,以盈利為首要目的、置教育規律於不顧,嚴重影響民辦學校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盡管學校內部實行自主管理體制,但學校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其他學校之間的關系尚不明確。再者,民辦學校師資隊伍以退休教師及兼職教師為主,缺乏應有的評聘標準,不利於師資的穩定和質量;而且大多數民辦學校缺乏完善的校舍和教學設施,也無穩定的學校經費來源,影響教育質量。有鑒於此,中國政府尤其是教育立法部門必須作出進一步努力,為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政府應該繼續完善民辦學校的法規建設,走依法治教之路。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民辦學校的地位、學校性質與標準、財產屬性以及政府和學校各自的權力、責任與義務等;另一方面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監督、檢查與評估。
(四)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的分配起基礎性的作用。這一目標的實施,必將影響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教育不僅要主動適應這一新的經濟體制,而且必須在實行自身體制轉軌過程中積極創新,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並對政治體制改革起促進作用的新型教育體制。
自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教育體制的一系列改革,中國教育在多元化、多樣化、與多層次方面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初步顯示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教育所產生的積極影響。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社會經濟轉型的過渡時期,中國教育的發展和改革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新的矛盾,其中主要表現有:(1)缺乏從體制上保證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在加速經濟建設的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部門熱衷於經濟開發,輕人力資源開發;重短期經濟效益,輕長期性教育投資;幹部升遷與經濟發展掛鉤,使教育為經濟發展讓位。甚至一些地方嚴重擠占、挪用基本的教育經費、教育場地和設施,以及長時間、大面積地拖欠教師工資。基礎教育的地方負責與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削弱了教育的戰略地位,並威脅到維持教育的正常秩序。(2)缺乏從整體上協調教育體制和經濟體制的配套改革。一方面,教育體制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優先向經濟部門傾斜;另一方面,教育體制改革在處理政府、社會、學校和個人的關系上缺乏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獨特機制。(3)缺乏效率與公平約束的教育投資體制,經費短缺與效率低下長期並存。近年來,教育投資已初步形成了財、稅、費、產、社、基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格局。但各級各類教育經費仍連年告急。而且,經費撥款及其使用普遍缺乏效率約束的機制,教師待遇偏低與師生比例的低水平還在繼續惡化。
教育改革必須與政治改革和經濟改革齊頭並進。民主自由的政治體系將為教育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教育和科技的發展將為經濟的發展由勞力密集型向腦力密集型過渡提供高素質人才和技術,而經濟的發展又為教育的進步提供豐富的物質基礎。彼此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市場經濟下的中國辦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既是歷史的必然也將是未來的趨勢。為保障中國辦學繼續穩步地多元化發展,政府部門必須進一步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努力:
(1)改革教育管理體制。教育管理改革必須從單純的職能下放轉向決策權力的下放,使地方擁有更大的教育統籌決策的權力。以此來擴大學校面向社會辦學的自主權,並逐步實現財產所有權和辦學管理權的分離;
(2)改革辦學體制。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辦學體制進一步走向多元化,通過現有公辦學校改制,大力扶持社會團體、私人、中外合作辦學,形成政府、社會、私人多元化辦學的新體制。
(3)改革教育投資體制。建立政府、社會、個人教育成本補償為核心,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體制。進一步推行非義務教育“學生收費,自主擇業”的改革。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從長遠利益出發,大幅度地增加教育投資。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報告[12],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中,教育經費占國民總產值的平均百分比為4.4。而我國目前的公共教育經費約只有GNP的3%,低於剛果、坦桑尼亞、幾內亞等國,這非常令人深思。
(4)加強教育立法,走依法治教之路,並切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政府對教育的管理要進一步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應用法律、撥款、信息、規劃、督導等手段對教育予以宏觀調節。
中國教育的持續發展最終取決與全社會、全民族的共同參與和長期努力。中國社會的改革和開放為教育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環境。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必將使人才和知識受到應有的尊重、教育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中國社會進一步的改革和開放,中國的多元化辦學必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中美高等教育辦學效率之比較
藍雲
美國愛荷華大學(University of Iowa)教育心理學碩士、博士
現任德州理工大學(Taxas Tech University)教育學院副教授
朱永新
同濟大學管理系博士生
現任蘇州大學教授兼教務處處長
一、問題的提出
二、辦學體制與辦學效率
三、教師工作量與辦學效率
四、教師評估與辦學效率
五、結束語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已引起世界各國的矚目。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專業人才的數量和質量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人才,尤其是高級人才的短缺,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目前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能適應市場經濟體系運作的人才更是嚴重匱缺。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中行長教育程度的調查表明,市級以上銀行行長中具有本科文憑的僅占11%,初中以下程度的占18%,縣級支行行長中有本科以上資格的只占3%,初中以上的竟占23%,上海外貿系統專業人員中能掌握一門外語的只占26%。[1]
培養高級專業人材的任務是由高等院校來承擔的。中國的高等院校如何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求,已成為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通過興辦新的大專院校,擴大招生及增加新專業學科等途徑,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上已有了長足的進步。從1981年至1995年間,高等院校的總數由七百多所增至一千多所,在校學生人數也由一百二十八萬增至二百六十萬左右,高校教師人數由二十五萬增至四十萬左右。[1] 但是,高等教育仍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與其他國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中國每萬人中只有大學生六十人,大大低於發達國家每萬人中大學生約一千人的比例,甚至低於某些發展中國家。[2]
由國家投資興辦新的大學來解決人才匱缺的問題,固然是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 實際上也是中國高等教育辦學的主要形式。但在現階段要想快速地興辦新大學,不僅經濟負荷甚大,而且學校質量也難以保證。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動社會辦高等教育及充份發掘現有高校的辦學效率,是發展中國高等教育的比較確實可行的方法。本文試圖通過中美高等教育效率的分析比較,對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提出一些建議和設想。
二、辦學體制與辦學效率
中國高等教育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中央一級的高等教育管理機構有國家教委和中央政府國務院屬下的各個部委。地方級高等教育管理機構包括省(市)級政府中的教委及與教育有關的廳局。在現有的一千多所高校中,國家教委直接管理三十六所最具實力的大學,中央各部委所屬有二百八十九所高等院校,其余的為地方高等院校。
除極少數近年建立的私立大學以外,上述一千余所高等院校全為政府所辦。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由政府包辦高等教育的國家。這種單一的辦學體制已成為制約高等教育辦學效率的重要障礙。政府包辦高等教育造成經費的來源單一與短缺,使許多高等院校面臨生存危機。尤其是近年來隨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濟規劃和發展逐步由中央向地方轉化,更造成高校經費緊張。
以部屬高等院校為例。由於政企分離的政策,中央部委的管理職能發生變化,從一些部委中分化出許多獨立核算的專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國家對各個部委的投資方式也由撥款改為貸款。這樣,部委所能控制的非經營投資,包括教育經費,大幅度遞減。據中國國家教育中心對三十四個部委所屬的二百一十八所院校的統計,與1985年相比,部委1990年對所屬院校的投資總額平均下降26.6%。有三分之一的部委的教育投資下降50%以上。在1991─1992期間,中央各部委對教育投資的計劃數只相當於1986─1990期間投資完成數的76%。加之近年物價上漲等因素,不少部屬院校已是帶赤字運轉。一些院校甚至為籌措教職員工的工資而發愁。[3] 生存不易,談何發展?
解決教育經費短缺有兩條途徑。第一是要改變政府作為教育經費唯一來源的狀況。在近十年的教育改革中,這一狀況確實有了極大的改善。隨著高校校辦企業的建立和發展,以及自費生制度的引進和推廣,高校的經費來源已基本由單一化變為多源化。據估計,目前高校經費預算中只有50%左右來自政府,30%來自學費,20%左右是校辦企業的利潤。[1] 與美國大學教育經費來源所占比例比較,兩者已十分接近。據美國教育部教育統計國家中心(NCES─National Center of Educational Statistics)最新統計,1991─92年度,美國大學教育經費的三大來源是政府撥款(包括聯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學費和學校創收(Sales and Services)。對公立大學而言,這三者在經費中所占比例是52.9%(其中聯邦政府10.6%,州政府38.3%,地方政府3.7%)、17.1%和23.2%。對私立大學而言,三者所占比例為18.5%(其中聯邦政府為15.3%、州政府2.5%,地方政府0.7%)、40.7%和23.3%。[4] 經費多源化的改革在中國高校中已開了一個很好的勢頭。
解決教育經費短缺的另一條途徑是改變政府是唯一的辦學主體的狀況。而在這一途徑上,中國政府幾乎是一步未邁。自1993年在上海出現了第一家由國家教委批準頒發大專文憑的私立大學以來[5],私立大學的發展是步履艱難,發展緩慢。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權久久舍不得松手。反而以政府政策法令(如不準外資獨立辦學,不準以盈利為目的辦學等)束縛了私人,企業或社會團體辦學的熱情。
如前所述,目前世界上政府包辦教育,尤其是包辦高等教育的現象非常罕見。在發達國家,私立大學在國家高等教育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再以NCES的1991年統計資料來看,在美國三千五百所大學中,公立大學有一千六百多所,私立大學(包括盈利性、非盈利性及宗教團體所屬大學)共一千九百多所,占55%強。從學生人數來看,1991年秋季,公立大學招生一千一百三十多萬人,私立大學招收學生三百零四萬九千多人,占全部大學生的21%左右。在美國大學中工作的八十二萬六千多教師中,五十八萬多人在公立大學,二十四萬五千多(約31%)在私立大學就教。[4]
從歷史上來看,美國高等教育在1970─1980年代有一較大增長,學生人數由1972年的九百二十一萬多人增至1982年的一千二百四十二萬多人,10年間增長了35%。80年代至90年代增長比較平緩。1992年的在學人數為一千四百四十九萬多人,與1982年相比,增長17%。[4] 在這兩個階段的增長中,公立大學固然扮演了“主力軍”的角色,但私立大學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如72、82及92三年,公立大學在學人數由七百零七萬多人增至九百六十九萬多人,進而增至一千一百三十八萬多人。增幅分別為37%(1972─82)及27%(82─92)。同年度私立大學的在學人數由二百一十四萬多,增至二百七十二萬多,進而增至三百一十萬多。增幅為27%(72─82)及11%(82─92)。[4] 盡管增幅不及公立大學,但也吸收了很大一部份學生。由此可知,象中國那樣,當公立高等院校數目增長57%,在學學生人數增長98%的同時, 而私立高等教育卻呈零增長的狀況,只能說明私立大學作為發展高等教育的資源完全尚未開發。
基於以上的對比,我們覺得在社會辦大學的方面,中國的潛力極大。所以,政府方面要下決心卸“包袱”,將現有大學分別處理,國家只負責少數水平最高的大學,其余則下放給下級政府機構去辦,或轉公立大學為私立大學。各省市,部委也要集中力量辦好少量高等院校,采取各種形式把高校的辦學權交付出去。另一方面,要制定教育法令鼓勵興辦私立高等院校。用各種政策吸引企業或法人,境外私人或社會團體及國內私人和社會團體辦大學,爭取民間辦高等教育的比例有一個較大的增長。
三、教師工作量與辦學效率
如果說前面所討論的辦學體制是制約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宏觀和外部因素的話,教師工作量則是制約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微觀和內部因素。以國外的標準來衡量,中國高校教師工作量有極大的潛力可發揮。
中美兩國教師工作量的不同首先反應在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比例上。以雙方可比的公立大學為例,1992年,美國公立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為一千一百三十八萬多人,教職員工(包括行政人員、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及勤雜人員)一百七十八萬多人,生、教比為6.4。[4] 中國高校的這一比率就低得多。盡管沒有全國性的統計數字,我們仍可從幾個個別的院校觀其大概。如華東師範大學在校學生十四萬多人,教職員工三千九百多人,生、教比為3.58。[6] 陜西師大在校學生一萬一千一百多人,教職員工三千三百多人,生、教比為3.29。[7] 在上海地區的五十所高等院校中,在校學生總人數十一萬六千多人,教職員工總人數為六萬九千多人,生、教比更降低至1.68。[8] 可見中國高校的生、教比大大低於美國高校。
工作量的不同也反應在高校教師的工作內容上。在美國的大學中,教授一般是集教學、科研及服務工作於一身。即除教學之外,教授仍負有做實驗、發表論文、指導學生、參予學校行政事務、提供對社區或專業團體的服務等工作。而在中國的高校中,教學和科研通常是由兩組不同教師來承擔。在國家教委所屬院校、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及省市重點高校中均有專門的科研編制。在高等院校中的研究人員不承擔和承擔極少量的教學工作。對他們的研究工作也沒有嚴格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而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學人員則不從事科研工作。對他們教學工作的評定也尚未形成客觀有效的方法。近年來由於在晉升及職稱評定中偏重科學研究成果,更導致了高校教師中重科研輕教學的傾向。不少教師在評上副教授或教授後就放下教鞭,成了不教的教授、不講的講師。教學和科研職能的分離不僅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也不利於教師更新知識內容,在教學中向學生介紹本學科的前沿知識。
中美高校教師工作量的不同又反映在高校中學生管理工作的職能上。中國高校尚未實行指導教師制。教師一般不參予學生管理工作。大學中另有龐大的學生管理人員。在大學校一級的行政體系中,設有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德育教育研究室及心理諮詢輔導中心等機構。在院或系一級的行政機構中,除主管學生工作的行政幹部外,另設一至二名青年團分團委書記和副書記。同時配備若幹名輔導員和班主任。這一批學生管理幹部約占教師人數的四分之一,形成大學中教學、科研、管理人員三足鼎立的局面。
反觀美國的高等院校中,學生管理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職能是為學生提供服務。但美國大學的學生管理工作,機構相對簡單。如美國大學在校一級設有獨立的學生事務處及其下屬各辦公室(如膳宿管理、法律顧問、心理諮詢與就業、學習輔導等)。在院系一級不另設專職的學生管理行政人員。學生管理的很大部份工作,如獎學金、助學金的發放、學生投訴的處理及優秀學生的提名及選拔,都是由各學院中三至五名教授所組成的學生事務委員會處理。教授在這類委員會中的工作是他們服務的一部份。並不因此而減少對他們在教學和科研方面的工作量要求。美國大學普遍實行的指導教師制,由每位教授負責指導數名學生的學業,這也是推行了選課制及學分制以後的中國大學可以借鑒的。
綜上所述,中美大學中教師工作量的比較表明,即使不考慮建立新的高等院校,通過提高教師的工作量,現有高校在提高辦學效率,發展高等教育方面也是大有潛力。美國關於教師工作量的研究表明,一般大學教師平均每星期工作五十三個小時。其中三十小時教學,八小時科研,七小時行政事務,另有八小時用於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如提高業務水平,指導學生團體的活動,校外諮詢服務,或從事“第二職業”等。公立的研究性大學的教授,每周平均工作時間更增至五十七小時。其中教學二十五小時,科研十六小時,行政事務八小時,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八小時。[9] 中國方面尚未有相應的數據報導。但據我們在中國高等院校的經歷及觀察,我們不認為中國高校的教師在工作上花費了與他們美國同行所花費的相同的時間。
不過,在考慮增加工作量的同時,不可忽視增加教師待遇的問題。中國教師待遇長期偏低,使不少大學教師不得不另謀生路,在專職工作之外尋求第二職業,以兼課或兼職來彌補本職收入的不足。所以“中國大學教師工作量不足”可能成為一個假象,遮蓋了許多大學教師超負荷運轉的真實情況。如果不考慮這樣的背景,一味強調提高教師的工作量,很可能會以犧牲教師的實際利益為代價。較為妥善的辦法是把教師校外兼職兼課的活動納入大學教育的體系。譬如,大學可以成立“成人教育部”和“終生教育部”,提供社會所需的服務。所得收入用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這樣教師的個人利益和發展高等教育不僅不相沖突,反成為相輔相成的部份。
我們認為,如果中國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溶教學、科研及管理三支人馬為一體,取消中國高等院校中的研究職稱與研究編制,使專職研究人員重拾教鞭;精簡現在的學生管理機構與體系,讓更多的教師負擔學生管理的職能;在不影響教師利益的前提下提高教師工作量,中國高等教育的辦學效率將可明顯提高。
四、教師評估與辦學效率
效率離不開評估,要提高大學的辦學效率,一個對教師工作表現的客觀準確的評估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這一方面,可能中美兩國都還沒有找到很好的答案。
中國高等院校目前尚未形成比較有效的教師工作表現評估系統。對大學教師教學、科研、服務的全面評價工作尚未展開。部份大學運用問卷方法收集學生對教師教學工作的評估。但問卷的設計及反饋信息的收取和積累尚未標準化。對科研工作的評估比較重數量的統計,而對質量(如論文發表刊物的水準)沒有相應的要求。教師參予學生管理工作或社會服務現在都未成為評估的內容。由於評估方法的主觀性及隨意性,一些教師急功近利,熱衷於出版學術價值不高但市場看好的論文或著作;一些教師不願教學,盡可能把教學時數降至最低水準;一些教師不願參予學生管理或社會服務。評估的不完善影響了高校的辦學效率。
美國對高校教師工作的系統評定至少可以追溯到1916年當研究人員試圖回答“大學教授一周應該工作幾小時”這問題時。[10] 1958年,聯邦政府通過國家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 Office of Mangement Budget)要求公立大學雇員報告他們在工作上所花費的時間與努力(“Time─and─Effort Reports”),以向選民說明聯邦政府對高等教育投資是貲有所值。1982年,仍為同樣的目的,聯邦政府修訂了通知(OMB, Circular A─21,revised August,1982),要求公立大學報告雇員與工作有關的活動(Personnel Activity Report)。美國大學的行政人員和教授都不滿意政府的這一指令。並非他們反對評估,而是他們認為評估方法沒有反映出大學學術工作的特點,重視數量而忽視質量。不少學者近年來試圖制定一個更準確有效的、兼顧了數量和質量兩方面標準的方法來評估教師的工作。[11]
盡管美國的教師工作評估方法並不完善,所建議的方法尚在試點階段,其結果尚不太清楚。美國大學在幾十年的評估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問卷的設計、數據的收集和處理、評估結果的解釋和應用,都形成了一套較為嚴密的體系。在這一領域,美中兩國的教育研究者應可以攜手合作,制定出一套適合各國國情的評估方法來,使評估工作成為提高辦學效率的有力杠桿。
五、結束語
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呼喚著高等教育的發展。不過舊有的手段使高等教育的發展困難重重。中國的教育工作者只有打破舊體制的限制,發動整個社會來辦高等教育,同時改革學校內的舊體制,充份發掘現有大學的潛能,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才能突破其瓶頸,得以飛躍發展。
中國城市化過程中兒童的社會教育問題
項賢明
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系博士生。
一、城市社區的變遷及其文化教育功能的下降
二、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
三、與問題並存的契機
正如魚之與水一樣,人生活於其中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對人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國社會正在經歷一場快速的城市化過程,城市的聚集效應刺激著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也改變著人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從而給教育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新的契機。
一、城市社區的變遷及其文化教育功能的下降
(1)城市的擴展與改造運動打破了長期形成的社區文化格局。在新的社區文化建設乏力的情況下,一代青少年正在面對一個社區文化的“空白期”。
人在其本質上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發展與其社會關系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一個人從兒童到成人的社會化過程離不開他所在社區的經濟文化和人際關系狀況。社區的這種在個體社會化過程中的作用,是學校教育所無法全部取代的,而且它還對學校教育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獲得成功有一定的制約能力。
社區(Community),按照斯特勞斯(Roger A.Straus)的定義就是:“在一個地理區域內互相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相互認同、相互依賴、忠誠和社會活動組織的一群人的集合。”[1] 這里的“相互認同、相互依賴和忠誠”,是在長期共同聚居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某種關系。在很多老城區,一些長期作鄰的街坊之間,有不少已經建立了一種非血緣性的“類親屬關系”。尤其是孩子們,一般都以親屬稱謂來稱呼鄰居中的長者。他們相互照應,相互幫助,扶危濟貧。作為中國傳統宗法文化的擴展,這種“類親屬關系”對人的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親屬關系。俗語“遠親不如近鄰”反映的正是這種情況。兒童生活在這樣的社區文化環境中就比較容易與周圍許多人建立社會關系,也比較容易得到更多人的關照和潛移默化的教育。很多文學家的自傳體作品和一些偉人的傳記,在描寫他們童年生活過的社區時,即使充滿苦難,也掩蓋不了滿紙洋溢的眷戀之情,因為那種生活對人的一生都具有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與學校教育對人的影響是根本不同的。而且,這種社區文化所培養的兒童的合群性、利他性和興趣的廣泛性等,為學校教育提供了優良的基礎。
然而,隨著城市土地開發投資的增加和城市改造運動的普遍展開,這種在很長時間里建立起來的社區文化格局在其他地域基礎上已被徹底打破。加上社會節奏的加快在人們心理上形成的壓力造成人際關系的疏遠,這種社區文化正在從中國的城市中消逝。這種社區文化的“空白”不僅對本代人心理,而且對此後的中國社會,將帶來難以估量的影響。
(2)由於居住方式的獨立性、封閉性和簡單性,以及社區人口流動的頻繁性,新的社區文化的建設困難重重,這種狀況如不盡快改善,很可能會給中國社會造就一批我們現在還難以具體描述的“鐵門後面的一代”。
一個社區的人際關系狀況與生活在該社區中的人的居住方式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人的居住方式本來就是社區生活方式的一部份。隨著人類文明的進化,人的居住方式經歷了一個“群體共居──家族共居──家庭共居”的過程。在現代化過程中,家庭共居方式又在經歷一個由擴展家庭共居到核心家庭共居的過程,並且已呈現家庭內有限的“準個人居住”的趨向。這一方面的確給人的生活帶來了舒適和方便,使人的個人隱私權得到了應有的保護;但在另一方面人類也為此付出了沈重的代價。
在中國城市當前的社區變遷中,絕大多數離開舊城區的人都住進了單元式樓房。這種居住結構的特點除了經濟、實用之外,還有這樣三個特點:一是獨立性。一套住房一般都是水、電、氣一應俱全,廚房、衛生間、浴室等生活設施也已配套。居住於其中的人幾乎不需要與其他住戶建立什麽關系。二是封閉性。這種居住結構中,沒有多少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生活設施,各住戶共同生活的空間幾乎等於零。防盜鐵門把每家每戶都封閉在自己的圈子里,相互間的交流較之舊城區那種開放式的居住方式已大為減少。三是簡單性,即封閉在一個圈子里的家庭結構也日趨簡單化,擴展家庭的比例已經很少,多數是核心家庭。簡單的家庭結構同時也意味著家庭人際關系結構的簡單性。
同時,由於居住條件的不斷改善和人口流動增加,家庭在不同社區文化之間的遷移也比以前要頻繁得多。在上述條件下,新社區文化的建設就變得相當困難了。
家庭之間交流的銳減對孩子成長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如今大多數孩子放學回家以後都是被關在鐵門里面埋頭讀書,跟舊城區那些生活在眾多街坊中的孩子相比,關在鐵門後面的孩子顯然是不幸的。他失去了很多與人交往的機會,特別是失去了與具有豐富人生經驗的年長者交往的機會,這是發展資源的喪失。
(3)由於社會運作日益追求高速度、高效率,人際交往的重心已經由人生活於其中的社區轉入工作單位,這就更加重了社區文化生活的貧困化。由此而造成的兒童與成人交往機會的減少,必將使代溝加深,進而帶來文化的斷層現象,影響一代人的成長。
與社區居住方式日益走向封閉相反,工作單位卻給人們,尤其是給那些管理階層的人,提供越來越優越的人際交往條件。1978年,社會學家羅伯特.施蘭克提出過一個駭世驚俗的理論:對許多工人來說,工作的樂趣就在於工作場所給他們提供了與其他人交往的機會。企業里人際交往的環境越是愜意,人際關系越是和諧,工人的工作效率就越有可能提高。中國很多現代企業也已認識到把“人際關系論”應用於企業管理的重要性,一改傳統的簡單限制工人相互作用的管理方法,注意培養工人的團體感和激發工人的勞動熱情。與此同時,由於社會運作日益追求高速度、高效率,人們已經很少有時間象過去那樣與鄰里來往。李彬先生關於北京四合院鄰里關系演變的研究表明,即使是社區的地理區域和居住結構不發生變化,鄰里之間的交往也已大為減少。人們對四合院內各家門窗的直接對應已感到不自在,有些住戶即使在白天也要掛上窗簾。鄰里間相互的稱謂也由原來的親屬稱謂逐漸演變為“師傅”、“老師”等社會通用稱謂。[2]
在內外兩方面條件的作用下,社區在逐漸隱退和消解。社區人際關系在人們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迅速降低,人際交往的重心已經由社區向工作單位轉移。我們且不說工作單位人際關系交往由於缺少社區的休閑性而難以舒解人的壓力,這種社區的消解對孩子們的身心發展造成的影響更加不容忽視。成人的人際交往重心轉向工作單位,就使得孩子們與成人交往的機會大為減少。孩子們在學校里可以與同輩相互交往,但與老師進行雙向交流的機會也極少。這實際上就形成了一個前輩文化間與同輩文化間溝通萎縮的局面。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必將使代溝逐步加深,兩代人之間相互理解將越來越困難,文化的傳遞將受到很大限制,最終甚至會造成文化斷層。這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影響將是十分深刻和長久的。
二、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
由於生產方式的變化和勞動力外流,農村社區的文化生活也呈現出相對貧困化的特徵。這對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也帶來了不同的影響。
(1)取代解體的公社組織的家庭生產單位,由於缺乏一個具有號召力的社區社會核心,因而在激發了農民大力發展農業生產的熱情的同時,也消解了農民共同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的熱情。
人的社會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生產方式的制約的。要理解某一社區的社會結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析其勞動分工和生產資料分配的狀況,因為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的“角色”和“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決定於斯的。就此而言,中國農村從“人民公社”到俗稱“大包幹”的以戶為單位的生產承包責任制,不僅經歷了一次生產方式的變革,而且也經歷了一次社會結構的變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原先作為生產基本組織單位的“生產隊”的事實上的消亡。這些“生產隊”本來與自然村落的社區是基本相應的,所以實際上它不僅是個生產組織單位,而且還是個社區組織核心。現在,由於這個社區組織核心的消亡,鄉和行政村對農村公眾文化活動的號召力已經很難與“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相比了。各家各戶自由組織生產,盡管少數地區建立了組織嚴密的農工商貿公司,但在普遍意義上說,農村的社會結構松散化了,農民參與公共文化建設的熱情已大為降低。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集體生產時期的那些“宣傳隊”的演出、各類“草台戲”、電影放映隊的露天放映,以及各種群眾性的體育活動,現在已經近絕跡。即使偶有一、二次,其群眾性卻已很難與從前相比。
農村社區文化生活的相對貧困化,不僅直接減少了農村兒童少年接受文化熏陶的機會,而且間接地減少了兒童少年參與社區公共生活的機會。他們放學回家參加一些農業生產的輔助性勞動時,與集體生產時期不同,他們接觸的只有家人。在這樣的情況下,社區公共文化生活的貧乏,必然會限制兒童少年與除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成人建立社會關系的機會,這對他們的成長發展顯然是不利的。新的生產方式刺激了農業生產力的大發展,但由於這種生產方式在另一方面有待完善,也使我們在自身的發展方面付出了一定代價。
(2)農民居住方式的日益獨立化和封閉化,以及家庭結構的日益簡單化,使農民的家庭教育功能也相對削弱了。
近些年來,由於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很多地區的農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因而這些農村地區的農民住宅也有了不少改觀。昔日的平房已逐步被帶院子的小樓房取代。在那些鄉鎮工業發展較好,農村城市化進程較快的地區,農民居住方式的變化更加明顯。與那種沒有圍墻的平房相比,帶院子的小樓房顯然更具獨立性和封閉性。晚間,一家人舒適地在樓上看電視時,恐怕很少有人還會象從前那樣允許孩子們下樓、出院子,去別人家玩了。居住方式變了,人的社會心理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
另一方面,居住條件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積的增加,使得農村大家庭共居的現象也大為減少。根據周啟昌等在南京郊區司家村的調查,該村1982年1至2人戶占19.28%,3至4人戶占38.55%,7人以上戶占4.82%;到1990年,1至2人戶占14.3%,3至4人戶占57.1%,7人以上戶占2.4%,戶平均規模比1982年下降0.2人。從以上比例來看,一對夫婦帶一個孩子共同居住的核心家庭所占比例增加最快,而7人以上的大家庭則在銳減。這體現了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同時也意味著兒童少年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可以與之建立經常性社會關系的成員已大為減少,特別是與年長祖輩的交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周啟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就家庭的生育、生產、消費、扶養和贍養、教育五大功能而言,“近十年來農村家庭功能的變化是,除生產功能外,其他功能都削弱了。”[3] 他們把農村婦女文盲率居高不下,看做是農民家庭教育功能削弱的一個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農民居住方式和農村社區人際關系的變化對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3)農村青壯年的外流造成社區文化生活缺乏新生和積極的力量,因而文化傳統出現畸形承傳現象,舊俗擡頭,新風難行,對一代兒童少年的成長形成不利影響。
文化傳統的承傳是一個十分覆雜的過程,祖輩、父輩、子輩,每一代人作為一個承傳環節都有其特殊的其他環節不可取代的作用。就父輩而言,他們是文化創新任務的主要承擔者,他們不僅要把傳統文化傳授給子輩,而且要把他們的反映時代特徵的文化創造也傳給子輩。由於在城市過程中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外流十分嚴重,我國農村社區文化承傳的擔負創新使命的中間環節受到了很大的削弱。父輩中的相當一部份人長年累月在遠離家鄉的城市里做工,他們與本鄉本土的社區文化的聯系已十分微弱。對他們來說,盡快適應城市社區文化才是當務之急。雖然他們也給家鄉帶去不少新的信息,但他們由於脫離了家鄉社區的日常生活,因而已經很難在社區文化承傳過程中發揮作用。
創新環節的削弱,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文化生活中的突出表現就是舊的習俗迅速擡頭,新的風尚難以推行。封建迷信活動和宗法觀念在農村重新流行起來。尤為典型的是各種不倫不類的“教會”,其活動內容多為封建迷信活動和歪曲了的西方文化混雜,其成員多為老年人和少年兒童。盡管兒童少年在這些名謂“教會”實為封建迷信團體中所占比例不大,但這種文化環境對兒童少年的不良影響,是學校教育難以完全抵消的。其中有些迷信團體組織的愚昧活動,還對兒童少年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總之,由於多方面原因,相對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而言,農村社區的文化生活出現了相對貧困化的傾向,並且社區對兒童少年一代的教育功能也比以前有了很大下降。這對農村社會生活的影響也將是相當深遠的。
三、與問題並存的契機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中國社會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本身是一個社會進步過程。社會在其進步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往往是同社會在相應方面獲得新發展的契機相輔相生的。中國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教育問題也是如此。
首先,科學社會學的奠基人之一費迪南德·湯尼斯認為社會城市化過程中的社區變遷是一種從“社區(Community)”向“社會(Society)”的轉變。在這種轉變過程中,原先那種編制緊密的首屬群體的社會關系形式逐步被非個人的、契約性的次屬關系所代替。[4] 湯尼斯是消極地看待這種“社區喪失”的,然而作為社會進化的一個環節,這一過程也有其積極意義。從首屬關系過渡到次屬關系,雖然人的歸屬感有所減弱,社區對個人的影響力也有所降低,但與此同時,社會對個人的影響力,特別是大眾傳媒對個人的影響力又有所加強。人際交往的重心向社區以外轉移,這大大拓展了個人從社會中獲取各種信息的通道,也使個人接受這些信息的影響變得更加容易。從前的家庭主婦大多從鄰居那里獲得各類商品的信息,如今廣告卻控制了他們在購買商品時的取舍。這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證。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除了要利用工作單位和社會各界力量大力開展成人教育以外,還要自覺地利用大眾傳媒“負載”教育信息,從而強化社會整體的教育功能。這里所說的利用大眾傳媒“負載”教育信息,並非僅僅指借助傳媒開展遠距離教學,而是要在日常的傳播信息中隨時注意發揮其教化作用。譬如明令禁止播發香煙廣告、對內容具有公益教育性質的商品廣告適當減免廣告稅收、對傳播污染社會風氣的信息的媒體嚴厲處罰等等。對各類實業團體,應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其對職工進行有益的培訓。利用傳媒和工作單位對兒童少年的家長的影響,還可以逐步提高他們科學地進行家庭教育的自覺性,進而提高家庭教育的普遍水準。社會對自身教育功能的整體上的自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代償社區教育功能的削弱。
其次,城鄉社區的普遍改造與重組,為我們自覺地重新設計、建造新型的社區文化,克服“社區喪失”造成的人情冷漠和社區教育功能的下降,創造了良好的契機。
中國城鄉的居民區改造,往往重視生活設施的配套,卻忽視了“文化配套”。這是造成社區文化教育功能迅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現代社會發展的國際經驗證明,社區文化建設,無論是對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是非常有益而且十分必要的。在亞洲,從60年代開始,達卡、德里、卡利、西貢等城市就有組織地實施了“社區發展”計劃,主要目標放在社區情感、工作凝聚力、社區責任感、歸屬感的培養以及社區人際關系的協調上。據聯合國社會局的報告,自60年代以來,已有70多個國家在試行社區發展計劃。“在一些傳統社區已被破壞的發展中國家的城市,社會問題日益增多和覆雜。這些城市通過努力恢覆和重建社區功能,在提供社會服務和治理某些社會問題上顯示了它的作用。”[5] 而象美國這一類的發達國家,從20年代開始就形成了一種傳統的“社區組織”工作,並且這種工作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作用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進入90年代以來,中國的很多城市也在試圖推行“社區教育”、“社會、家庭、學校三結合教育”等新型的社區教育模式。但是,由於傳統的社區格局不斷被打破,新的社區建設又在總體上缺乏“文化配套”的自覺意識,所以這些社區教育新模式在推行過程中困難重重。如果我們抓住城市化過程中城區的擴展與居民區相對集中的時機,在建設新居民區的同時就注意新型社區文化的建設,那麽,這些社區教育的新模式就有可能成為新型社區文化建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份,並且提高社區的教育功能,甚至可能在增進社區凝聚力、改善社區人際關系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從而成為新型社區文化的生長點。
第三,充份利用我們的“進化潛勢”,[6] 從高起點起步,在規劃城鄉住宅過程中,注意優化住宅結構和居民區的布局,為提高中國社會未來社區的文化教育功能奠定基礎。
任何一個系統,其進化速度越快,不連續性就越會成為進化的特點。社會系統也是如此,一個進入了高速進化時期的落後的社會系統,往往比那些已經把某種文明推至頂點的發達社會更能快速適應另一種更加發達的文明。對社會問題來說,宜亡羊補牢,但更應防患未然。我們應當總結發達國家城市化過程中的經驗教訓,把城市化的負效應降到最低點。對長遠地影響人的發展的教育更應如此。以此充份利用我們的進化潛勢。
例如,在居民區生活設施配套建設的同時,加強文化設施的配套建設,保證居民享受公共文化生活的基本條件,象公共體育活動場所、公共讀書看報場所等,特別是保障兒童少年遊戲的場所的足夠性與安全合理性。這些文化設施的配套建設,最好同新社區的各種群眾性社區組織建設配合協調。把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配合起來,才有可能產生新型的社區文化。
再如,在住宅結構的設計上,一方面可以考慮多為住戶間的接觸提供條件,象設計一些共用的日照和納涼場地等。另一方面還可以考慮為建立一種祖輩、父輩、子輩有分有合的“準共居”家庭結構創造條件。設計一種既能讓祖孫三代在一起居住,而祖輩的起居有相對獨立的新型住宅。用這種辦法來使中國社會未來的家庭結構在文化承傳的意義上更加完整,從而強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當我們還具備這種“文化潛勢”時,一定要充份利用它,這樣可以少走很多彎路。社會的發展一旦進入歧途,糾正起來將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教育問題,都是廣義“社會教育”的問題。社會發展到今天,必須把青少年兒童的教育放到社會的環境中去研究,否則許多在所謂狹義教育範圍里涉及的問題,就很難得到答案。我相信,未來的教育將是社會的教育,未來的社會也將是教育的社會。因為人之於社會,恰如魚之於水。然而,正如 K.雷克斯羅思所言:“現在人類正在極不合理地改變著賴以生存的'養魚缸'的濕度、陽光和鹽分,甚至自己也不知道會產生什麽樣的結果。”[7]
中國的早期兒童語文教育問題
錢高垠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助理教授
佐治亞大學教育博士
潘俊林
美國阿利桑那大學博士候選人
西方工業革命的經驗教訓
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和寫作研究的影響
促進兒童閱讀能力發展的措施與方法
結束語
在過去的幾年里,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然而,中國目前的語文教育卻令人憂慮。現在有三千五百萬中青年不能讀寫,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的人居住在邊遠貧困地區。有幾百萬文盲向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流動,尋找就業機會。盡管政府致力於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仍有兒童為了幫助父母所經營的商業,或者由於流入勞力市場而輟學。目前中國的這種形勢與西方工業化早期的情況有許多相似之處。中國正面臨著如何解決青年文盲人數增長這個艱巨的課題。
本文將討論中國向現代化發展這個歷史時期中的早期語文教育問題。早期語文(emergent literacy)這個概念,已在美國被理論學家、研究人員以及教育學家廣為接受並加以發展。早期語文指兒童語言發展中的閱讀和寫作行為(Sulzby,1989)。當然,我們在給早期語文下定義時也應當考慮閱讀與寫作能力的核心內容。Heath(1991)強調這一核心內容,並論述如下:僅僅具有讀寫文章支離部份的能力,如字母,詞匯,語法規則,中心思想,以及中心句子,尚不能算是具有真正的閱讀寫作能力。所謂的閱讀寫作能力,指通過文字創作,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對一篇文章進行比較,串通,爭論,以及理解的能力。(第3頁)兒童有作獨立作決定的能力,他們會對事物提出疑問,保有疑慮。他們也有自己的觀點和觀察力(Heath,1991)。早期語文教育的目的是通過閱讀和寫作活動培養兒童獨立思考的能力,使他們能夠全面參與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
我們在這篇文章里將討論三個問題:(一)西方工業革命在語文教育方面的經驗教訓;(二)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與寫作研究的影響;(三)培養兒童語文能力的措施與方法。
西方工業革命的經驗教訓
西方工業革命始於歐洲十八世紀中葉。它與語文教育有著多方面的聯系。一方面,語文教育程度最高的國家最早實現工業化。而另一方面,工業革命初期所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教育與文化傳播的停滯(Anderson & Bowman,1976; Cipolla,1969; Craig,1981)。
工業化早期階段並未對文化水平的要求產生壓力(Venezky,1991)。早期的工廠擁滿了非技術工人,因為其工作性質並不要求大多數工人具有較高的技能。工廠所在的城鎮,由於文化水平低下的農村工人的到來,整體文化水平明顯下降。另外,新開的工廠雇傭童工,給兒童提供了就業機會,這也沖擊了教育的發展。家庭寧願將孩子送入工廠做工,也不願花錢送孩子去學校讀書。這些都從某種程度上解釋了伴隨著工業革命開始直至十九世紀中葉所出現的教育停滯狀況。
到了十九世紀,生產技術程度的覆雜化對工人提出了更高的文化水平要求。城鄉教育在地方和國家政府、工廠主以及私人組織的鼓勵下開始在整個歐洲和北美發展。到了二十世紀初,美國和西歐的絕大多數國家已致力於發展全民教育。根據國際教科文組織(UNESCO,1957,第13-17頁)的報導,1950年在北美和整個西歐十五歲以上的公民中,文盲人數低於百分之五。西方世界從認識閱讀寫作能力的重要性到改變語文教育停滯狀況的歷程長達一個多世紀。
西方工業化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普及全民語文教育的工作必須始於工業革命的初期。那麽,早期語文的理論對兒童閱讀及寫作能力方面的研究有哪些啟示呢?
早期語文理論對閱讀和寫作研究的影響
首先,早期語文的概念強調,兒童閱讀與寫作能力的發展從一、二歲時就已經開始。此時兒童的行為不以傳統的讀寫行為的形式出現,而是表現出兒童對語言文字的理解或猜測。例如,研究早期語文現象的人員根據有關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兒童的資料發現,兒童有關文字概念的形成有不同的階段。在第一個階段,文字對於兒童來講也許與他們所塗劃的事物間有某種象征性或形像性的聯系,盡管他們所塗劃出來的東西除了他們自己之外,對他人並無意義。在第二個階段,兒童會注意到,不同的事物應使用不同的符號來表示。在更高的階段,兒童開始懂得一些約定俗成的文字知識,如符號和語音的關系等等(Sulzby & Teale,1991)。
家庭、社區和社會場所,如日托中心、幼兒園、托兒所等,被認為是閱讀寫作學習的社會環境。簡而言之,早期語文理論將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歸功於社會環境,從而將幼稚兒童作為研究的中心。因此,出現了大量的以兩歲到四歲兒童作為對象進行的研究項目。
第二,早期語文把其研究的範圍從閱讀方面延伸為閱讀與寫作兩個方面,這是因為理論和研究結果已表明,語言的讀、寫、說三個方面在語言環境中是同步發展並且相互聯系著的。早期語文研究根據七十年代初期有關口語發展的研究成果,也將兒童的積極概念思維作為有關語文研究的主體。Dewey,Piaget等先驅人物有關兒童發展的著作對早期語文的研究也有很大的積極影響作用。早期語文研究的顯著貢獻是對於兒童的早期讀寫能力及其發展進行描述,以形成一個不斷完善的理論系統。
早期語文研究的另一個貢獻在於它給什麽是真正的兒童早期讀寫重新下了定義,即重新審視傳統的有關閱讀與寫作的概念。例如,根據早期寫作的觀點,兒童用筆塗劃,繪畫,語音符號的使用,以及創作性的拼寫等都是兒童最早期的寫作活動。
第三,研究的中心從實驗室和教室擴展到家庭和社區。研究結果表明這些非正式場合構成了早期語文發展的主要環境。Shirley Brice Heath (1983)的研究證明,家庭成員從兒童一出生就開始對其提供了讀寫環境,並對他們在聽、讀以及語言發展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等他們稍稍長大後,教堂活動及成人提供的示範和幫助又對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兒童讀寫能力的培養需要一個充滿了生活意義的讀和寫的環境;兒童最初的讀寫需要得到鼓勵和肯定;兒童還需要各種形式的示範和幫助。
第四,研究人員發展了有關早期語文學習的理論。他們對從兒童本身的角度來研究他們的讀寫概念、行為以及態度更加感興趣,而不是將他們在這些方面的發展看作是他們逐步模仿成人閱讀寫作活動的結果。兒童早期的讀寫概念、行為和態度被看作是兒童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自身的創作活動。兒童在社會環境中投入各種讀寫活動並得到發展。
早期讀寫能力發展的概念一直是閱讀研究理論的中心論題。隨著一些新研究方法的出現,有關讀寫能力發展的本質的認識正在得到更新與發展。目前的研究也致力於尋求有關促進幼兒讀寫能力發展的有效措施與方法。這方面的研究重視兒童的作用、社會環境的作用以及這兩者間的相互關系。
中文是象形文字,而英文是拼音文字。由於這一區別,有關英文閱讀方面的研究較其寫作方面的研究來說似乎對中國兒童的讀寫教育有更大的借鑒意義。因此,我們在下面將重點討論閱讀的有效措施和方法。父母的示範、討論和講解,以及故事朗讀一向被認為對兒童閱讀能力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促進兒童閱讀能力發展的措施與方法
家長的示範作用和家庭的幫助。閱讀是從家里開始的。兒童讀寫能力的發展取決於家長的示範和家庭的幫助。兒童讀寫技巧的發展需要認真的引導,他們在聽、說、讀、寫各方面也都需要幫助(Anderson,Hiebert,Scott,& Wilkinson,1985;Smith,1994;Sulzby & Teale,1991)。兒童可以從家長示範中學會解決問題的方法,例如,怎樣從文章中找出具體信息。
熱愛讀書的家長將會影響到他們的孩子,使他們懂得閱讀是一項獲得知識和充滿樂趣的活動。在家庭和家庭讀寫環境的影響下,孩子們最終會成為熱衷的讀者。他們將學會理解問題、事件、思想、以及感情的概念,並且學會表達這些概念的口頭語言詞匯。
早期閱讀知識的發展來自於對於周圍世界的討論與了解。家長的期望、家庭的語言以及豐富的經歷極大地影響了兒童對於周圍世界認識的發展。閱讀依賴於對於周圍世界的認識(Smith,1994)。兒童對周圍世界的認識越多,他們在閱讀方面成功的機會就越大。他們對於一篇故事理解的程度取決於他們的常識程度。有過許多特殊經歷的兒童,如去過公園、動物園、博物館,並到過許多地方,往往知識面比較廣搏。他們這些廣泛的知識和經歷將會幫助他們提高閱讀理解能力。
家長也可以通過有關學齡前兒童閱讀的電視節目來影響孩子的學習。例如,家長可以定時讓孩子看這些節目,並通過問問題的方式幫助他們理解節目的內容。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家長可以將節目的內容同生活中其它的事件聯系起來。大多數兒童都能學會怎樣讀書。至於他們是否會去閱讀卻部份地取決於家長是否鼓勵他們去閱讀。研究人員發現中年級學生的閱讀水平與他們在家里的閱讀量有關。閱讀量大的學生在成就考試中的成績就好。他們一般來自於擁有大量書籍或常去圖書館的家庭。他們的父母、兄弟姐妹往往也喜歡閱讀。他們的父母建議以閱讀作為娛樂活動,並且保證有一定的讀書時間。例如,控制電視收看時間,或制定晚上睡覺前的晚讀時間。
要使兒童成為好的讀者,光有豐富的經歷是不夠的。家長還需同孩子討論這些經歷。這也將影響兒童從閱讀中獲取的知識內容。
(1)討論和講解。家長同孩子在家中的討論對於孩子的學習有極大的推動作用(Sweet,1994)。研究結果表明,兒童的口頭交流能夠增進他們的思維水平(Marzano,1991)。父母與孩子的討論可以幫助增進孩子對周圍世界以及對於語言本身的認識。
為了幫助孩子對周圍世界的認識,家長往往以討論的方式同孩子交談。討論的內容,問題的類型,以及問問題的方式都將影響孩子的學習經歷(Anderson et al。,1985)。問題的形式應能夠使孩子對不完整的信息進行補充,或以啟發他們思考的形式提出。具有啟發性的問題能夠激發智力的發展,是成功閱讀中不可缺少的條件。
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家長應該鼓勵孩子思考不發生在此時此地的事情。在有些家庭里,談話的內容總是圍繞著正在發展進行中的事件。例如,談話的內容不是孩子身上的衣著就是晚餐桌上的食品。而在另一些家庭里,家長則常常讓孩子講述家長未曾參與的事件,例如,幼兒園的一次外出活動或孩子去朋友家玩耍等。這樣可以讓孩子訓練記憶,回憶過去的經歷,並且學會完整地敘述事件。
孩子應該能夠在家里有較多講述過去發生過的事件的機會。這樣他們就能從自己的描述中有所收獲。從而有利於閱讀學習。研究結果證明,孩子在學校的閱讀成績與父母同孩子講話使用的語言內容與風格特點有關。
豐富的經歷背景和對這些經歷進行的口頭的討論,這兩個方面共同對閱讀能力的發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然而,進行閱讀所必需的能力還來自於同文字的直接接觸。不論是在學校還是在家里,兒童的閱讀能力都是通過學習而獲得的。然而,家長同孩子在家里交流的有效途徑也許同在學校里的交流方式有所不同。
(2)給孩子朗讀故事。要使孩子增加語言知識,最終在閱讀方面獲得成功,最重要的活動就是給他們朗讀故事書(Anderson et al。,1985; Smith,1994; Sweet,1994)。在學齡前時期尤其如此。孩子獲益最大的方面在於積極地參與這一共同閱讀的活動,參與故事的討論,學習字母和字,討論詞匯的意思。研究人員發現,家長在家里教孩子的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家長問的問題同學校老師的問題相同。因而,學校式的問答對於他們的孩子已不生疏。這些家長還將書中的片段同日常生活聯系起來。
還有些家長根據所讀的故事問一些淩亂的問題。有些家長根本不對所讀的故事進行討論。自然,那些不用回答很多問題,或只需重覆一些故事內容的孩子,與經常回答啟發性問題,並將故事內容同日常生活聯系起來的孩子相比較,前者在閱讀方面的成績就遠不如後者。
Heath (1983)在她的研究中發現,普通學校學生的家長和白人工人階層孩子的家長都給孩子朗讀故事。普通學校學生的家長在閱讀時,同孩子交流,幫助他們學習閱讀的基本概念;這些家長還將書中的信息甚至閱讀經歷本身同孩子生活中的其它環境聯系起來。可是工人階層的家長並不試圖發展引申書的內容或者閱讀技巧本身。
如果故事書朗讀不僅僅限於讀出一個作者的作品,而還伴隨其它活動時,就能夠提高兒童對故事理解的能力(Morrow,1988; Teale & Sulzby,1987)。最近的研究結果還告訴我們,使兒童每天都有閱讀故事及其它書籍的機會非常重要(Morrow et al.,1990)。這些機會包括閱讀、覆述故事、討論故事的看法與見解、表演故事中的情節、以口頭、筆頭、或其它形式,如:繪畫,同其它兒童交流故事的內容。兒童可以互相幫助理解思考故事內容。朗讀是一對一進行時,兒童回答問題的質量和難度都會增加。同樣,兒童有多次故事閱讀的經歷之後,他們的理解與反應形式會多樣化,而且內容也會更加覆雜。
朗讀故事是有效的幫助兒童發展寫作連貫能力的途徑。兒童聽故事時,既學習故事的結構,也學習語言或記敘文的特點(Cox & Sulzby,1984)。兒童這方面的知識能力往往表現在他們讀自己喜愛的故事時會進行說書似地談話(Pappas & Brown,1987)。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成人給孩子們讀故事的同時就培養了他們讀寫記敘文的能力。當兒童能夠有機會表達自己對故事的想法與看法時,當他們具有與故事相關的經歷時,最能夠全力投入到思維活動中去(Dyson,1987)。
有關朗讀故事書的研究結果也表明,朗讀故事書是一種社會的創作性、交流性的活動。朗讀故事書的形式也隨著兒童年齡、知識、經歷的增長而變化著。幼兒獨立的、最初階段的圖書閱讀產生於交流性的閱讀活動,並且促進他們閱讀寫作能力的發展。不同的故事朗讀形式,不同的交流形式對兒童的發展有著不同的作用。
結束語
本篇關於早期兒童語文的討論並不是面面俱到。但是,我們可以從以前的研究和理論中得到許多啟發。首先,這些研究和理論告訴我們,解決教育停滯及文盲人數上升的問題,有一些更好的途徑。西方工業化時期的教訓告訴我們,全民教育必須要從現代化初期開始,而且要從幼兒教育開始。第二,閱讀能力和寫作能力是家庭和社區文化的內容,屬於人的行為內涵,而不是分離的技巧。對於早期語文教育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把閱讀和寫作滲透到兒童的社會生活當中去。最後,經過研究所證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例如家長示範、各種形式的討論、故事書朗讀等在實施上可行,不需要大量的資金,這對中國的許多家庭來說,是確實可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美國計算機教育對中國的啟示
林曉冬
美國範登堡大學計算機教育助理教授
美國普度大學教育學博士
曾任職於國家水電部外事處
鄢利群
美國田納西州立大學新聞助理教授
美國密蘇里新聞學院博士
曾任職於北京周報社。
一、有關灌輸式(transmission)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二、有關構造式(constructivist)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三、最新趨勢:學校與企業結合形成學習社區
四、中國能從中學到的經驗
本文回顧了美國過去三十年教育技術的應用,分析了其成功和失敗,以及中國能從中吸取的經驗和教訓。本文指出,新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學生批判分析、解決問題和知識結構更新的能力。傳統的灌輸式教學已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構造”學習模式及隨其理論而產生和發展的技術徹底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我們面臨的新的重要問題是,如何為教師提供業務發展的機會以及為學校提供其他輔助服務,使技術應用有助於促進學習。本文亦提出了“學習社區”的概念。
隨著今天中國經濟和就業市場所發生的極大變化,中國社會對人才的要求已遠不止讀書、寫字、做算術和其他具體技能,而是更多地需要批判分析及反思的能力,以及促進和指導自己長期知識積累的能力。這些終生學習的能力將為學生今後成功地應付急劇變化的工作環境作好充份準備。因此,教育技術對提供中國社會所需要的各種學習技巧是相當重要的。
中國文化一貫重視教育。自從政府采取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政策以來,中國的計算機業迅速發展,特別是在研究、軟件開發、應用及培訓方面成績顯著。因而,用於教育目的的計算機數量激增。根據最近一份調查,現在學生在校內外使用的計算機數量已達七萬多台。然而,現在中國中學使用計算機教學的主要目的,只是給學生一些基本的計算機概念、計算機基本語言的基礎知識以及理解計算機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Chen,1988;Chen & Wang 1990)。很明顯,目前這種計算機在教育中的應用不適應中國的教育目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包括資金短缺、缺乏合格的教師和學校缺乏在行政和技術方面的支持(Richardson,Schnacke,Prickett,Mertze & Xu,1990)。雖然我們現在並不清楚中國將計算機使用於教育和學習以期得到什麽樣的長期效果,但顯而易見的是,計算機、錄像機和其他技術產品的價格正迅速下降,使越來越多的中學和大學將有能力購買這些技術產品。由此,教育技術的應用將在中國迅速發展,從過去的少數試點擴展到一般學校,甚至農村地區(Kwung,1987)。
中國的教育決策者、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員和計算機技術人員將很快面臨美國教育者和技術人員今天面臨的一些關鍵問題。這些問題是:(一)今天中國社會的需要在學生的教育成果方面會引起什麽變化?(二)反映這些需要的教育目的是什麽?(三)這些目的將怎樣影響中國的文化、學校結構和教師專業發展?(四)技術將怎樣輔助達到這些教育目的?(五)需要什麽樣的基礎輔助設施來使學校成功地應用技術而達到學習目的?(六)如何用技術輔助課程能使學生達到學習目的?(七)什麽不同的資金策略和合作方式能幫助減少開支?(八)學校怎樣才能不斷使用技術來達到這些學習目的?
這些問題自然要求我們從學習理論、文化、社會需要、教育目的和實踐各個方面綜合觀察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而不是只考慮技術本身,譬如,美國幾年前似乎所有的學生都必須學會某種計算機語言,如Basic,Pascal,Cobol,以期畢業後能適應就業市場需要。今天,計算機的運用容易多了。傳統的程序匯編技巧在工作中用得越來越少。因此,當考慮計算機技術的設計、開發和應用時,我們應考慮到社會需要、文化特徵、教育目的、政策、學習理論和實踐等諸方面的變化。我們可以用系統工程的概念來解釋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即其中一個因素的變化必然引起其他因素變化。只有同時考慮到所有以上的各種因素,教育及學習效果才能提高(Congnition and Technology Group at Vanderbilt,in press;Jones ,Valdez,Nowakowski & Rasmussch,1994;Sheingold,1991)。
本文主要討論美國三十年來計算機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相互關系。認識這種互動關系,有利於幫助中國教育決策者、教育工作者、研究和技術人員評估計算機為教育服務的決策和實踐。此外,本文希望在推動中國教育技術發展的同時避免美國教育所走的彎路。
一、有關灌輸式(transmission)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灌輸式教育模式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今天,美國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基於“裝配線”(assembly)模式的傳統學習模式已不適應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具體地說,二十一世紀工作場所和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必須具有批判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必須學會怎樣在急劇變化的環境中不斷地學習,從各種不同的渠道和觀點積累知識,了解不同背景的制度,進行區域性和全球性合作(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 and Economy,1990)。但現在許多學校傳授的是低層次的基本技巧和書本知識,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過去大多數學校都沿用所謂的“灌輸模式”來進行教學和評定成果。灌輸模式來源於以下幾個設想:(1)學習是學生積累知識和技能;(2)教育是專家傳遞知識和技能;(3)評價是檢驗應該獲得的知識是否獲得並牢記。這些設想與美國從二十世紀初至六十年代末一直占主導地位的學習心理理論相吻合。我們統稱這派理論為行為主義,最典型的代表是 B.F.Skinner(1953)的著作。這些模式正吻合了工業上“裝配線”的比喻。因為學生從幼兒園到大學的過程被看做是沿著一條裝配線前進的過程,在裝配線的每一定點上,學校把一定的知識和技巧傳授給學生。天長日久,學生自然積累到他們的能力所能接受的許多知識和技能。
基於這些模式的教學,一般都是學生接受知識,而教師、課本和其他媒介則扮演傳播知識的角色(Brown,1992;Means,1994)。教師的作用就是傳遞信息和管理學生;學生的作用就是“覆述知識”(knowledge telling)(Scardamalia & Bereiter,1991)和保存所學的知識。這種教學的典型評價方法是測量每個學生學到和記住了多少互相毫無關聯的知識和技能。
過去三十年中,計算機技術在美國教育中主要起到三方面的作用:(一)計算機作為傳遞機器並輔助教學。這種方法與目前中國教育中所用的1+1的計算機應用很相似:即把課本內容儲存進計算機,再由計算機把課本內容傳遞給學生。一般教育軟件都為學生提供課本及多種選擇答案的問題或考題。計算機軟件並能提供及時反饋,指出錯誤答案,總結學生成績並提供更多考試練習題。此外,軟件通常讓學生做一些只有一種正確答案的練習,但對學生的其他答案不予分析。而且,資料是通過計算機以一種獨立學習系統傳遞的,而不是以一種聯合學校和社區其他部份的綜合學習系統或聯網系統傳遞的。當時人們認為由技術傳遞教學資料,學生學習效果或許更好。當時大多數研究也主要是檢驗由計算機傳遞資料的教學,是否比由教師傳遞的好。也就是說,技術傳遞知識是否比人傳遞知識更有效。
許多計算機輔助教學效果研究結果表明,接受計算機輔助教學的學生在課程剛結束時的考試中,成績要比那些只接受傳統教學的學生成績要好。但在過了較長時間以後再次的考試中卻並非如此(Burns & Bozeman 1981)。此外,用或不用計算機的學生在批判思維和推理方面沒有任何差別。因此,關於計算機輔助教學的研究結果並不一致,且沒有明確的結論。這些研究主要調查的內容是:學生在練習算術題中的反應速度、準確性(Goldman,Pellegrino & Mertz,1988)、及識字(Roth Beck,1987)和拼寫能力是否提高(Hasselbring,1984)。
有些研究則比較了不同技術(如投影儀、錄像盤、計算機程序)對學習的影響。結果表明,用投影儀和用錄像盤的學生成績沒有差別。但這兩組學生都比用傳統教學方法的學生成績好。令許多研究者失望的是,雖然用計算機的學生在統一測試中成績良好,但卻不能將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用來解決新問題。這些研究結果使許多教育者受到啟發,他們開始尋求不同於灌輸式模式的教學方法使用計算機。
(二)計算機程序匯編和掃盲。計算機使用的第二種形式是把計算機當做一門學科來教。隨著八十年代初微型計算機(如Apple II and IIE)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初、高中學校把計算機掃盲和程序匯編列入課程。學生必須記住程序指令並跟著教師編碼創作小型軟件。學校主要用計算機讓學生來編程序、操作、練習,以期學生學會使用計算機並提高邏輯思維和批判推理能力。然而,大多數研究顯示,學過程序匯編的學生與沒有學過程序匯編的學生的思維能力沒有明顯差別。而且,學習程序匯編不一定能幫助學生學好別的課程。
(三)函授教學。計算機在教育中的第三種應用方式是函授教學,即把傳統的灌輸式教學傳遞到不同場地。這種方法在注重教材和速度的統一時,也強調全國不同區域學生的獨立性。人們希望這樣使用計算機能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在統一考試中得高分。
研究表明,用函授技術學習的學生與在校園接受面對面教授的學生成績一樣好(Russell,1993;Webb & Hotta,1987)。早期函授技術都采取了灌輸式模式教學,其教學目的也大致相似。最近,許多研究試圖比較不同函授技術之間以及函授與面授教學之間效果的差異(Beare,1989;Schlosser & Anderson,1994)。結果發現,不同傳遞系統之間的效果幾乎沒有差別(Clark,1983;Clark & Salomon,1986)。這說明我們需要調查不同教學方法以及技術在學習中的不同使用的效果,而不是著重於調查各種技術傳遞知識的效果(Kulik,Kulik & Cohen,1980)。
上述研究結果說明,計算機輔助教學有時比傳統的教學優越。但是,二者在提高學生思維和推理能力方面並無區別(CTGV,in press)。原因是若技術只是用來傳遞知識,而傳統的教學方法並未改變,就仍然是“教授即講述”。同樣,傳統的評價學生成績的方法也未改變。由此而論,只是簡單地將技術吸收到現存的傳統教學方法並不能帶來長期的學習效果。這些研究結果促使美國學者們從學習主旨、學習目的、學習理論角度和其他渠道來研究技術在學習中的應用,而不再把技術當做學習成功的關鍵。他們更多的注意力開始轉變到研究怎樣改變教學方法、傳播方式、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學習技巧,以及研究怎樣使技術為達到這些目的服務。
二、有關構造式(constructivist)教育模式的理論和研究
──構造式教育模式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教育者和研究者面臨的挑戰之一是培養學生終生獨立和創造地學習的技巧。因此他們需要重新評價有關學習潛力和能力的理論和觀點。學習者不應該只是從別人那里接受、累積和強記知識。學習應該是一種從不同的微小知識中來進行積極建築的活動。學生應該通過與周圍的自然、社會環境的互相作用重新組織自己頭腦中的知識(Cobb,1994;Greeno,Smith,& Moore,1993;Papert,1980;Lin,etal.,1995);理論家們開始從社會,文化和歷史環境來觀察學習行為(Bransford,et al.,1991;Brown,Collins & Duguid,1989)。這種觀察方法與比喻為“裝配線”的教學和學習方法完全相反。
有關學習及學習潛力的新概念對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定方法有重要意義(Bereiter,1994;Bransford,et al.,1991;Bruer,1993)。傳統教學方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所謂“惰性知識(inert knowledge)”。 在這種方法下,學生常常只能被動地回憶具體事實和技巧,但他們卻不能應用他們的知識和技巧來解決覆雜的新問題(Bransford, Franks,Vye,& Sherwood,1989;Hasselbring,et.at.,1991)。顯然,這種知識和技巧是死板的。
為了培養學生靈活運用知識和技巧以及積極思考的能力,我們必須同時改變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方法。理論家們正尋求各種課程設置方法,以培養學生持久的批判思維能力。為使學生能把所學各種不同課程聯系起來,新的課程設置更強調個例和問題分析。這種課程設置鼓勵學生根據他們自己的問題創造自己的學習產品(Brown & Campione,1994)。這種構造教學法通常為學生提供機會,讓他們計劃、組織自己的研究並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也為他們提供合作的機會以期達到更高的學習目標(Brown & Campione,1994;CTGV.,1994a;CTGV in press shoe paper)。另外,構造學習法也強調專業知識分配的重要性(Brown,et al.,1993;Pea,1994)。教學生把專業看做是集體的,同時也是個人的財產。這些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變化同時要求評價方法的變化。考試得高分不一定表示學生學會了怎樣獨立學習和思考。我們不應強調學生應付考試的能力,而應強調他們用所學知識解決各種覆雜問題的能力。也就是說,評價結果應提供學生與老師互相了解的機會。評價學習過程應包括老師評價和學生自我評價兩部份(Lin,et al.,1995)。培養自我評價能力對達到終生學習的目的特別重要。因為這樣學生能回顧自己的學習過程,看清自己的思維。因此,評價的目的應鼓勵反思及老師和學生的提高(CTGV.,in press)。在這里,教師和學生都是學習者。他們幫助對方反省並修正思維(Brown & Campione,1994;CTGV.,in press)。因此,評價可以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包括抽樣調查、日記、課堂口頭報告(oral presentation)、示範、建立檔案(portfolios),以及其他方法。這樣能讓學生構造和建立更高層次及更有意義的知識。
前段的討論揭示了用什麽樣的教學方法來幫助學生發展適應急劇變化世界的學習和思維模式。技術能輔助實現這些發展。但正如上節已討論到的,技術也能輔助傳統學習模式。然而,適應於構造學習模式的教育技術應用與適應於灌輸式學習模式的技術應用是大不相同的。下面我們討論基於構造學習模式的四種主要的教育技術應用:個別指導、探索環境、應用、傳播。
(一)個別指導:計算機可以用來幫助學生推理和提高他們的理解,而不是幫助記憶事實和規則。例如,計算機可以用來顯示軟件使用者的反應(Derry & Lajojie,1993)。學生可以用計算機模擬解決覆雜問題、反省和提高他們的思維。Schauble,Raghavan 和Glaser(1993)使用的“發現和反省標志(The Discovery & Feflection Notation)”系統就是一個例子。他們用這套系統來追蹤,模擬和顯示學生思維和行動的軌跡。他們用“發現和反省標志”系統提供線上(on-line)的圖示,顯示學生做科學實驗的活動,以鼓勵反省。這套系統由三部份組成:“學生觀(Student Views)”使學生反省他們自己的實驗模式;“計劃觀(Plan Views)”幫助學生反省他們在實驗各個階段的計劃;“專家觀(Expert Views)”鼓勵學生拿他們自己的操作與專家的操作比較,以便修改程序(Schauble,Raghavan& Glaser,1993)。
技術還可用來讓學生反省他們的學習過程(Lin,1993)。例如,林設計的生物模擬軟件就是鼓勵學生在探索光線、濕度和溫度怎樣影響昆蟲行為時反省他們自己的思維過程。模擬軟件的開始,中間和結尾都含有反省問題的提示。在計算機模擬實驗室里,學生一邊做生物實驗,一邊解釋他們自己的思維過程和行為。另外,軟件並不對學生的表現提供反饋。學生必須自己決定他們的結論是否正確,以及他們是怎樣和為什麽得出那些結論的。最近許多研究表明,這樣使用計算機能使學生把他們的知識和技能應用到新環境下的新工作中去(Lin,1993;Derry & Lajojie,1993)。
(二)探索性學習環境:這種環境讓學生通過發現和引導發現的過程來指導自己的學習。在這種環境里,學生通常是在覆雜問題或環境中自己構造知識。這種學習環境的例子很多。如有個幾何軟件(Jackiw,1991),讓學生畫各種幾何圖形並隨意操縱它們來探索幾何關系。這種探索學習環境必須有老師的指導才能達到較好效果。在科學領域里,有人發明了一種“計算機作為實驗室同事(Computers As Lab Partner,CLP)”的軟件幫助學生學習熱傳遞和能量傳遞。學生自己設計實驗、預測結果、做實驗並解釋結果。計算機也提供模擬和實驗室筆記本,以便學生記錄信息。還有許多軟件為各種不同學習目的服務:如語言、閱讀、寫作、推理等等。它們有一致的功能,也都能適應構造式學習模式和教學環境。
錄像和其他多科媒介環境(multimedia environments)也被用來創造探索式的學習環境。這些軟件有Voyage of the Mimi(Bank Street,1984);The Adventure of Jasper Woodbury(CTGV,1990,1991,in press);The Young Childern's Literacy Series(CTGV.,in press);Scientists in Action(Sherwood,Petrosino and Lin,1995)等等。這些軟件模擬覆雜的自然社會環境,讓學生用數學、科學、社會學知識來解決真實生活問題。
教授計算機程序匯編也可變成一種探索性學習環境。Papert(1980)指出,象LOGO語言,學生不僅可以學習計算機程序匯編,他們還可以學會怎樣思維和自學。LOGO的目的就是為從孩子到高級程序匯編者提供一種興奮的環境,使他們能通過匯編程序語言理解幾何的各種概念和功能。當學生把使用LOGO和老師的指導及其他輔助材料結合時,表明知識的轉移已實現了(Lehrer,et al.,1994;Lin et al.,1995)。
(三)技術應用:這里技術指的是輔助使用者進行各種活動的軟件,如寫作(文字加工系統)、計算(統計圖表)、信息分析(Linkway)、計劃組織工具等等。由於這些軟件的非直線功能,其環境使學生能進行各種知識構造活動。在構造式模式教學中,這些軟件都被用作幫助教師實現目的的工具。這些目的包括解決覆雜問題,積累關於新思想、新概念的知識,或為某些研究領域創造教材或多種媒介文件(CTGV.,in press,Lehrer,1993)。
用來幫助教師進行與構造模式課程配套教學評價的計算機軟件也已出現(Hawkins,Collins & Frederiksen,1990)。例如,電子檔案(electronic portfolios)使教師能很容易地捕捉和記錄學生的進步。
總的來說,研究表明計算機應用對學習者和教育環境的影響取決於具體實施方法和教學環境是否有利於這種實施方法。當計算機的應用能夠輔助學生建立知識和技能並鼓勵學生理解自己的學習過程時,知識的轉移就實現了(Solomon,1991)。
(四)傳播與電信:根據構造式學習模式理論,知識的建立也可以通過交談來實現,無論是面對面還是通過電子,無論是通過說還是寫(Pea & Gomez,1992)。現在有許多軟件可用來輔助知識和智慧的交流。
CSILE(Scardamalia,et al.,1992)就是一個輔助共同建立和分享知識的傳播技術,其目的是為不同組織的個人提供共同建立新認識和理論的機會。由於所有在電腦網上的學生都能共同使用一個很容易進入的數據庫,這樣他們就可以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合作。
其他輔助合作學習的校內系統有:“合作學習實驗室”(Collaborative Learning Laboratory),它是用來促進醫學教育領域小組成員間和合作的。還有許多領域有廣泛的傳播系統為顧客提供共用數據庫。現在教師用的 AT&T Learning Circle 就是一例。在這個系統里,全國各地的教師都能與其他地方的同行討論教學方法和其他問題。大多數用於函授教育的技術,其目的是鼓勵人們之間互相交流、分享知識和信息,而不是把信息和知識傳遞到不同地點。這些技術應用將促進建立學校、企業以及社會為一體的社區以及它們之間的交流。這樣教育和學習不再只是學校的事,而是全社會所關心的事。這些傳播技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們通常是作為一種解決真實、覆雜問題和進行合作探討的工具,而不是純粹用來傳遞信息。這些應用的主要挑戰是知識組織,包括查詢技術、幫助顧客理解數據庫的結構、信息處理和由於大量共同使用信息所造成的認知上的負荷超重。當學生任意將他們的思想輸入系統中時,數據庫里會經常出現不正確的知識概念。怎樣幫助學生更正這些不正確的概念是一個挑戰。所有這些應用也可用來幫助教學評定,使學生能理解自己的思維和學習過程(Means,1994.)。
前面已經指出,構造式教育模式和灌輸式教育模式對計算機的使用大不一樣。因此,以構造模式為基礎的計算機應用能達到以灌輸式為基礎的教學所達不到的預期效果。許多研究總結出一條經驗:必須重視那些具體使用軟件的教師的專業發展(Hawkins & Collins,in press;McGilly,1994)。最初,許多研究者低估了這方面研究的重要性,以致學習應用的效果不好。近年來,技術已開始用來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他們與研究者及技術人員合作,共同探討學習理論,構造模式教學方法以及輔助新的學習方法的計算機應用。教師在技術應用以及尋求新的課程設置、教學評價方法方面都需要指出。而且,行政支持對於了解和提供教師的需要是一個關鍵的因素。這些正是目前美國技術教育面臨的重大挑戰。在這方面所進行的研究方興未艾,需要各種專長:包括計算機學、教育學、認識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及知識內容學等的共同努力。由此而論,跨專業合作對於技術應用在教育中的成敗至關重要。
三、最新趨勢:學校與企業結合形成學習社區
──學、企結合中的計算機應用及其學習經驗
今天在美國,“學習社區”概念對研究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越來越重要。因為這個概念擴大了不同專業中學生、教師以及企業人士之間的交流(Brown & Campione,1994)。當我們把教室和學校看做大社會的一部份,而不是把它們與社會隔離時,教室和學校作為學習社區的概念就變得強大有力。這種概念的出發點是打破學校與社會的隔離,讓學生、教師、家長與企業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相結合。其重要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看:(1)教師和學生能接近專家,這在傳統的學校和工作環境里也許是辦不到的;(2)教師和學生與企業及社區其他成員的交流也為他們提供了評價自己的教學和學習機會;(3)企業能得到來自學校的知識和信息。這也許是在他們自己的工作環境中得不到的;(4)這種新的社區對社會的進步至關重要(CTGV.,in press)。
用技術來建立專業和學習社區的趨勢近年在美國剛剛興起。例如,以技術為基礎的全國測試床(testbeds,Hunter,1993)需要聯網的社區在較長時間內進行合作研究,結果表明有利於提高全國教師學習有關評價學生成績的不同方法。技術在社區學習(community learning )中的另一種應用是,企業界和其他行業的人士能通過聯網把真實生活中的問題帶到教室,讓教師和學生討論。這樣學生能確定自己學習和解決問題的目標,並在社區的指導下達到這些目標。這種技術在學習中的應用將推動全社會的學習。學習不再局限於教室里教師與學生之間。在這種學習環境中,學生必須學會與其他人合作,而不只是相互競爭。這種學習環境對今天中國的教育尤其重要。因為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孩子。而由於家庭盡量滿足這一個孩子的要求,這些孩子們沒有太多機會學會怎樣在各種環境中相互合作。合作和分享應該是今天中國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從多年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的經驗中,美國教育和技術人員意識到,技術用於教育所面臨的挑戰遠遠不止設計和開發計算機產品。這就好像造飛機。造飛機容易,而在全國創造和維持一個良好的航空運輸系統卻困難得多。為了使飛機有效地工作,需要大量的配套基礎設施:如機械施工、加油服務、售票服務、飲食服務、機場維修、機場交通設施、乘客終點住宿、駕駛員和其他人員的不斷培訓等等。
同樣,為學校提供輔助新技術的基礎設施至關重要。我們不能只發展技術,然後將它們簡單地拋到教室中去,而不為教師,學生以及社區提供任何輔助設施。那無異於將一部飛機拋置於一個偏僻城鎮,而不提供駕駛員、機械工、燃料和其他設施。今天美國教育工作者主要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怎樣為學校教員提供設施,並幫助他們發展構造式教育和技術設備密集的教學環境所需要的知識。這個問題已引起聯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各階層公立與私立企業的重視。我們必須認識技術在教育應用中對基礎設施的需要並提供資金,這樣,技術才能為二十一世紀經濟所需要的教育做出貢獻。
四、中國能從中學到的經驗
本文的目的是通過概括地介紹美國教育技術應用的歷史,防止中國重蹈美國在過去十至十五年間在技術教育應用中所走的彎路。美國過去三十年的經驗表明,如果我們不重視技術開發,就不能使技術在教育中發揮其潛在效益。在使用技術時,我們也必須同時考慮到文化特徵、社會結構、學習理論、社會需要、教育實踐以及技術應用等多種因素。根據這些考慮,本節從以下五點討論中國能從美國過去的技術教育中所能吸取的經驗和教訓。
(一)調整教育目標,以適應日益變化的今日中國社會。今天的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十年前,如果一個學生高考成績好,進了大學,他的終生就業就有了保障。今天,在市場經濟和公開競爭下的就業市場,文憑和高學分越來越不重要。企業競相雇聘那些有批判思維能力,有創造性,能有效解決問題的人。教育目標要反映今天社會的這種需要。高學分和高升學率應不再是衡量教學質量和學生成就的唯一標準。我們應該注重怎樣應用知識內容提高學生的思維及學會怎樣學習的能力,而不是增加課程內容、家庭作業和考試。這些變化要求我們重新考慮全國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設計及發展。課程設置不應份科目學習,而應強調不同科目之間的相互聯系(如數學、科學、閱讀、寫作、作文等),以使學生建立廣博的知識基礎和腦力溝通網絡。不應該只向學生灌輸內容和技能,而應給予學生機會,讓他們能在教師的指導下計劃、組織和建立自己的知識。教室環境應為學生提供更多機會討論、交流、分享信息,理解自己和他人的思維及學習過程。隨著技術和電視機的增加,學生將越來越容易接觸到各種知識和信息。教師也將從知識傳遞者變成學習促進者或教練。這樣教師自己也作為學習者,能不斷地認識自己的實踐及學生的思維過程,來幫助學生反思,因而他們自己能理解自己的思維。將來的教學將會更加強調教師在促進和協調學生個人和小組學習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成績評定應該強調學生的思維能力,而不僅僅是記憶互不相關的事實和公式。教育評價應為學生提供思維的可視性,及了解自己作為一個人和一個學習者的機會。由於中國實行全國統一課程,教育計劃也比大多數西方國家更集中,因此改革教育以適應社會需要應比西方國家更可行。
(二)避免盲目跟從西方技術。中國享有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和智慧。這些豐富的精神資源應該在教育技術應用中得到發揮。做到這點的關鍵是不要讓全國太依賴技術,把技術看成是解決所有今天中國教育面臨的問題的鑰匙。技術只是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而不是目的的本身。西方教育技術的應用也許在某些方面不適應東方文化結構,因而必須進一步研究和保護我們的文化和智慧,探討如何利用技術保存和發揚我們自己文化和教育哲學中積極的一面。技術應用必須考慮到社會的變化、需要以及如何學習和有效思考的理論。如果在新的條件下發揮幾千年中國人民的聰明和才智,技術甚至可能帶來西方社會今天不能達到的社會和學習效果。
(三)資金政策。中國歷來強調教育和學習。教育在任何國家都是非盈利的。然而,教育是延續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的關鍵。為延續民族文化,促進國家未來經濟在國際市場的競爭,政府必須投資。在技術投資的同時,政府必須協助把技術和強有力的學習模式結合起來。社會應鼓勵學校、教師和學生盡早參加技術設計、開發和研究,以便他們的需要和聰明才幹能在技術應用中反映出來。不應該只為技術提供資金而不考慮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技術配套。資金應該切實用於教師和學生,而不應該用於其他目的。此外,政府、大學和企業界應與學校合作,制定技術開發規劃,重新評價課程計劃,以探索怎樣使技術與課程結合起來達到新的教育目標,以及怎樣改革學校的組織結構以便有效地使用技術。如果只是進行技術投資而不對專業發展、培訓和其他配套設施投資,效果只能適得其反。
(四)社區聯系和支持。近年來,我們在與中國國內大學、中學和企業討論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時注意到,大學與企業沒有聯系,與中、小學也沒有交流。他們各自傾向於獨立經營以保護享有資源的特權。中國文化比西方應更重視分享。大學研究人員應積極支持中、小學教師的專業發展,與他們交流有關學校和教學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不是把它們作為私有財產。企業界應更積極地參與大、中、小學的活動,以接近他們通常在自己的工作環境里所接觸不到的智慧和知識。此外,企業在生產技術產品時,應為學校提供課程所必須的材料和其他服務。這種廠、校互相支持和分享的合作精神對幫助學生盡快完成從學校到社會的轉變至關重要,也有助於推動整個社會的學習及提高技術在教育中的有效應用。這種廣泛的交流改變了整個社會信息和服務傳遞到學校的方式,因此甚至可能改變辦學的經濟基礎。今後電子聯網也將對農村人口產生重要影響,農民通過此種途徑將可以得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教育和學習機會。要實現這種社區和全國對學校的廣泛支持,區域機構在服務和相互交流方面的合作至關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教委、學校行政人員以及高層官員應團結一致支持社會各階層的交流。這種合作將關系到重新規劃今天中國教育的目標、教育課程、教學方法以及全國性教育評價,以及在何處接受教育,怎樣利用技術推動中國二十一世紀教育目標和需要的實現。以上提出的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全社會的合作和交流來討論,僅僅依靠政府是不行的。這種社團應起到圖書館和會議中心的作用,專供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交流和分享他們的看法和知識。
(五)學習理論,教師和技術應結合起來。美國許多早期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未能發揮其潛力和達到其教育目標。究其原因,是因為他們夢想一種不需要教師的制度。只要系統中包含了合理的教育原則和內容資料,學生不再需要與老師發生關系。研究表明這種目標是不現實的,也違反學習過程的本質。只有當教師發明了一套應用計算機技術的教學方案,讓學生接觸到不同的學習策略和方法,在學習的過程中訓練學生,學生才能從技術中受惠。而且,教師需要通曉學習理論來調整他們的教學策略。他們應該給學生機會建立他們自己的學習方法和知識結構,而不是向學生灌輸知識。研究表明大多數成功的技術應用的例子,都是把教育理論、教師活動以及教育技術融入一個以學校為基礎的更廣泛的綜合學習系統的結果。
總 結
本文回顧了美國過去三十年技術在教育中的應用,分析了其成功和失敗的原因。此外,我們還提出了探索技術在教育中應用的構架。我們認為教育的目標和實踐必須符合今天社會的需要。以灌輸式為基礎的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價不能給學生積極建造他們自己的思維和學習方法的機會。因此,這種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會死記事實和公式,而不能用他們的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我們已經意識到技術在這種模式中的應用對學習不會產生有效的影響。研究表明,灌輸式教學已不能有效地培養今天社會所需要的學生。因為教育目標的改變和新的社會需要要求學生有終生學習的能力。我們討論了新的學習行為和教學的前景,並討論了這種前景對課程、教學和評價引起的變化。這些變化反映了“構造”學習模式的學習主旨,即鼓勵學生主動學習和思考,而不是依靠老師為他們思考和學習,然後把知識傳遞給他們。根據這些新的學習理論所開發的技術不能簡單地應用於傳統的教學。因此,我們面臨的新的重要問題是:如何為教師提供業務發展的機會以及為學校提供其他輔助服務,使技術的應用有助於促進學習。更重要的是,社會各界應合作、交流、共同分享智慧和知識。共同努力使技術為教育、社會進步和文明服務。這種學習社區(learning communties)對延續學校和社會學習起到重要作用,也使學習跨出學校,走向社會。
我們希望中國能從美國過去三十年教育技術應用中總結經驗和教訓。我們認為中國必須把自己豐富的文化和教育傳統、學習哲學和實踐以及技術結合起來,才能提高教育和發展技術的應用。當考慮應用技術時,切切不能拋棄我們自己的文化傳統和教育目標。我們認為以下問題值得進一步地探討:適合今天社會和經濟變化的教育目標是什麽?應建立什麽樣的課程設置、教學和評定制度?技術將對中國的教育目標產生怎樣的影響?教育實踐和技術將怎樣加深我們對學習行為及社會發展的理解?我們衷心希望本文能引起各界的廣泛討論,以此展開不同領域間的相互交流與合作。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美國經驗的借鑒
嚴文蕃
美國德州大學副教授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博士
美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分析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結束語
正確的資訊是決策的基石。在今天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有效的決策取決於正確的和及時的信息,而有效的信息已成為決策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份。中國也不例外,目前對於有關教育政策制定和實施方面的教育信息的需求越來越高。
本文將介紹美國國家教育部所屬的聯邦教育統計中心所進行的幾項重要的調查研究,以及在這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教育資訊系統,並分析這些教育資訊系統對美國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發展所起的作用。筆者希望學者與官員能借鑒美國的情況來對比中國,因而對中國的教育政策研究進行思考,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美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分析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反映美國教育狀況的統計材料,分析和報導這些材料的意義,建立教育資訊系統,為制定教育政策提供依據。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所主持的調查研究工作可分為三類:縱向的長期追蹤研究,橫向的調查研究,以及教育成果的評價。
一、縱向的長期追蹤
從70年代起,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一共進行了三次有計劃的長期追蹤調查研究(1972年的 National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The High school Class of 1972,1980年的 High School and Beyond,1988年的 National Education Longitudinal Study of 1988)。第一次長期追蹤研究對72年的高中畢業生進行調查,從72年一直追蹤到86年。由於高中學生的退學問題日益嚴重,80年的第二次的長期追蹤研究從高中二年級就開始進行調查,一直追蹤到92年,以便研究中學生退學的原因,同時考查中學畢業後的情況。
在前二次大型的長期追蹤調查的基礎上,88年的長期追蹤調查有了不少的改進。第一,為了更有效地研究影響學生成長過程的因素,這次調查擴大了範圍,從8年級就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分層抽取學校,從全國大約4萬所中學中抽取公立和私立各1000所學校。第二階段再從這些學校中隨機抽取學生,每個學校大約抽取24到26名學生。全國大約抽取了25000名8年級的學生,對每一個調查對象的學生再調查他的家長、老師和校長。為了能有效地調查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情況,在抽樣時有意識地對西班牙裔和亞裔的學生進行了有重點的重覆抽取。
第二,增加了調查的內容,特別是有重點地調查了學校的政策、教師的教學實踐活動以及家長的課外輔導對學生成長的影響。調查的內容包括學生、學校、教師和家長四種不同的問卷。
學生問卷收集了有關學生家庭背景、家長的家庭輔導、學生的教育和就業目標、學生對學習和學校的看法、課內課外活動等信息。同時對學生進行了閱讀、數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四項學科考試。家長問卷調查了有關家長的社會經濟情況、家長的家庭輔導活動情況(比如說,幫助學生選擇課外活動的內容,幫助學生完成家庭作業等)、家長參加學校有關的活動,(如參加家長會,自願參加有關學校的義務活動等)。學校問卷是從學校行政管理的角度有計劃地收集有關學生、教師和學校有關方面的信息。學校管理人員問卷收集了三類不同的信息:第一類是關於學校的信息,包括學校的性質(公立或私立)、學生人數、學校課程設置、學校課內外活動、校風和學習氣氛等。第二類是關於學生的信息,如學生的出勤率、少數民族學生的種族分類以及語言使用情況、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等。第三類是關於教師的信息,包括教師隊伍的種族分類、工資、師資的培訓、進修、教師的師資和學歷等。教師問卷收集了有關學生、課堂教學實踐以及教師本人的信息。學生方面的信息包括學生的個性特點、課內外行為特點、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習上的問題和特點。課堂教學實踐方面的信息包括,課程的設置、教材的選用、教學方法的運用以及課外作業的布置等。教師本人信息包括,教師的性別、年齡、學歷、教學經驗、在職培訓以及本人對學校教學實踐和人事關系的看法等。
在90年,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對這批88年的8年級學生進行了第一次追蹤調查,除了學生家長外,對學生、教師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再一次進行調查。為了測量學生的學業成長,對學生重覆進行了閱讀、數學、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四項考試。這四項考試主要反映10年級的課程內容,同時又包括了一定數量的反映了8年級程度的考題。除了重覆這四項考試之外,學生問卷重點調查了學生在校的活動和學習經驗、對學業前程的計劃、學習態度,家庭狀況等。除了學生問卷外,第一次追蹤調查增加了一項對在這二年中退學的學生的調查。對退學的學生調查內容基本上與學生問卷內容相同,不同的是,不再調查學生的在校活動情況和學習情況,而是調查學生為什麽退學的原因和當時的學習成績等。
在92年,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進行了第二次追蹤調查。到92年時,這批原來8年級的學生應是12年級的學生,調查的項目增加了不少與畢業有關的升學和就業的問題。除了對學生(包括退學的學生)、學校和教師再次調查外,對家長進行了第二次問卷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家長的社會經濟狀況,家長的工作和婚姻變化情況,重點調查了家長怎樣幫助孩子確定和選擇就學或就業的計劃。
在這二次追蹤調查的基礎上,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在94年春,再次對這批學生進行了計算機輔助電話問卷調查。這次調查主要收集了有關這批學生高中畢業兩年後就業、教育和家庭狀況的變化。按計劃,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將於1998年再一次對這批學生進行跟蹤調查。歷時,這批學生應將完成大學教育或者已經成為社會的勞動力。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除了對中學生進行追蹤調查外,還對大學生進行調查。大學學士和學士學位以上的長期追蹤研究(Baccalaureate and Beyond Longitudinal Study),計劃從1992年起對大約11000名獲學士學位的學生進行12年的追蹤研究,同時還對8000左右他們的家長進行調查。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準備對早期兒童的教育進行追蹤研究(Early Childhoood Longitudinal Study)。按計劃,將在1996-97年進行少量的試驗研究,1998-99年進行全面的調查。這項計劃將對兒童的健康、家庭、教育以及早期學習經驗對兒童的學習態度和動機的影響進行全面的研究。
二、橫向的調查研究
除了縱向的跟蹤調查外,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進行了橫向的調查研究。橫向調查研究主要有學校行政報表,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調查,以及家庭情況調查。
學校行政報表收集有關全美國所有公立中小學和教育結構的基本統計材料,包括大約85000個中小學和15000個學區的地址和電話,中小學教職員工的基本情況,學校的財政收入和支出。
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的調查,收集有關教師的工資、退休、招聘的信息,以及教師隊伍的流動情況。根據學校行政報表所提供的名單,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已在87-88,90-91,93-94學年進行了三次調查,以後打算每五年進行一次調查。以93-94學年的調查為例,一共收集了13000學校(9300公立學校,3500私立學校),65000教師(52000公立學校教師,13000私立學校教師),5600個學區的統計數據。學校的主要力量是教師,教師的好壞是決定學校質量的重要因素。這些統計材料為研究教師隊伍的供求、去留的原因、學校管理人員的素質、學校基本的課程設置、學生入學人數、學生家庭背景等提供了依據。
除了調查學生、教師、學校管理人員以外,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還利用電話調查的方法對美國的家庭教育進行了調查。這樣可以得到大量的一般不能從學校里直接得到的信息。這些信息有利於研究有關學齡前兒童的教育、成人繼續教育、課外活動和以家庭為基礎的教育等問題。
三、教育成果評價
美國聯邦教育統計中心和美國教育考試中心所主持的教育成果評價(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簡稱 NAEP)是美國唯一的國家一級的學生學習成績評價。這個評價的目的主要是收集有關美國學生知識和能力的信息,因此被稱之為“國家成績報告單”。從69年起,20多年以來,教育成果評價為美國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政策制定人員提供了許多有用的信息。
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議案建立了國家教育評價管理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家教育質量的評價進行控制,為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指導。這個評價管理委員會由國家和地方上的官員,學校管理人員,學校教師,學校董事會,和社區工商界的代表組成。不久,美國總統提出America 2000,聲稱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全國性的教育目標。這個教育目標將使美國到2000年全面提高中小學生的各科成績,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成績。
從1989年後,美國教育成果評價有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加強了對數學和自然科學的知識和能力的測量和評價。數學知識和能力包括了數字、測量、幾何、統計和代數五個方面的知識,以及對數學概念的理解、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科學的知識和能力包括了生命科學、物理科學和地球科學三方面的知識,以及對科學概念的理解,科學實驗的考查和科學推理的能力。其次,在保留傳統的考試題目的同時,開始試驗新的考試方法。比如說,在數學方面,增加了應用題和推測題的數量,減少了選擇題的數量。為了測量學生的解題能力,要求學生寫出解題的過程。
綜上所述,美國教育調查研究具有幾個特點,1. 強調有計劃、有系統的調查,縱向的長期跟蹤調查和橫向的綜合調查相結合。從學齡前兒童開始一直調查到大學畢業,不僅對學生進行調查,而且還對學生的家長、教師、校長進行調查。2. 強調調查研究為制定教育政策服務,有重點地對影響學生成長的因素,學生退學的原因和過程,以及學校在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方面所起的作用等政策問題進行了研究。3. 強調對學生、家庭、學校和老師等多方面的綜合調查。這些綜合調查有利於查清學校、家庭和社區對學生成長的影響。
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設想
一、建立中國教育資訊系統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總結他們的教育研究的經驗時,都普遍地提出了以下幾個影響教育政策研究的因素:教育研究主要依靠圖書資料和二手材料;教育研究只是停留在描述基本事實,而沒有分析與解釋;對目前最新的研究方法了解不夠,缺少與外界的交流,缺少多因素多變量的調查等。
中國是一個大國,如果只是簡單地訪問個別教室,收集、歸納一下印象,不可能有效地反映出中國的教育現狀。就算是一個非常有經驗的教育研究人員也不可能只從這些簡單的訪問材料中就得到關於一個地區或全國的教育的正確推論。正確的教育信息只能從長期的、有系統的而又沒有偏見的教育研究中獲得。
去年我曾以美國教育心理學代表團的成員訪問過中國。我們訪問了中國教育研究所、教育評價以及教育質量監控中心。目前中國教育界已經開展了一些教育調查研究,特別是在世界銀行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支持下,對學校和教師進行了一些調查研究。
與外國資助單位合作收集教育資料有許多好處,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的問題有:第一,中外文化差異問題。直接應用外國量表是很難正確地反映中國的教育現狀的,因為量表中的許多定義和測量標準不符合中國的教育實情。第二,中國國內各類學校的差異問題。中國的中小學校不僅不同於外國的學校,各類學校的本身差別也是很大的(比如,重點學校與一般學校,城市學校和農村學校就差別非常之大)。因此,直接運用外國人所制定的調查問卷不可能正確地反映中國教育的現狀和發展。第三,由於是受外國的教育機構的資助,信息的收集過程往往是根據對方的要求。調查研究缺少計劃性,缺少有系統的長期追蹤調查研究。第四,缺少外國支助單位、中國研究單位、以及地方上學校之間的理解和合作協調。許多地方上的教育管理人員往往沒有認識到正確的教育數據對制定政策的重要性。
目前中國已開始重視教育研究的科學化,強調實驗研究在教育研究中的作用,並強調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結合。由國家教委計劃建設司,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教育廳(局)填報的基層報表整理改編而成的中國教育事業統計年鑒(1993),包括了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分布情況等。這個年鑒成為研究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備資料工具書,為教育界、各機關、各部門制定教育計劃,指導教育改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據。但是,單憑一個綜合性的統計年鑒,很難滿足中國教育發展的需要。為了有計劃、有系統地對中國的教育狀況進行調查,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一個長期的有系統的教育資訊系統。
二、教育資訊系統的設計
教育資訊系統的設計應根據中國的國情,確定調查研究的理論基礎。調查研究應與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相結合,不要為調查而調查。
一般地說,教育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四個基本方面:教育平等問題,學校管理,教學策略,和教育經濟問題。教育平等問題包括種族、地區、語言、特殊教育、和男女平等。學校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包括管理的集中與分散之間的關系,教師、學校和社區之間的關系,公立和私立學校之間的關系。教學策略的研究包括學校課程的設置,考試制度的制定,教師培訓,影響教與學的因素(社會環境、心理環境、家庭環境、電視媒介和課本教材等)和影響學校有效性的因素(學習時間、領導和學校校風)等。教育經濟方面的政策研究包括工作機會、教育訓練、教育價值等。
教育政策的研究應該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作為指導。以指導研究教學策略的學習理論為例,從行為主義理論到認知理論,從皮亞傑的發展理論到信息處理學習理論,直到今天維果斯基的理論再次興起,美國經歷了很多的變化。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調查研究的理論基礎。
一般認為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舉辦學術座談會,針對中國的教育問題以及教育政策,做深入的探討。參加討論的人員應盡量包括各級教育決策人員、教育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教育事業的人員。從教育政策的角度進行教育資訊系統的研究設計,確定最重要的和最迫切的教育研究與資訊的需求。
三、教育資訊系統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教育資訊系統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應體現在建立教育資訊系統的全過程中,從教育資訊量表及問卷的設計一直到研究成果的報告與應用。
1. 教育資訊量表及問卷設計。教育是覆雜的社會現象,教育的調查研究應考慮多變量的設計。不管采用什麽樣的問卷形式,教育資訊系統應包括五種基本的問卷:(1)學校行政報表,(2)校長問卷,(3)學生問卷和測驗,(4)教師問卷,和(5)學生家長問卷。學校行政報表,主要是用來收集有關學校學生人數、課程設計、學校人員、經費、以及設備、環境等基本的統計材料。校長問卷,主要用來收集有關學校行政人員的資歷,以及對教育的評鑒。學生問卷及測驗,可用來收集學生背景資料,在校表現、活動、志願、態度以及其他可能與學習有關的因素。教師問卷,主要用來收集有關教師對學生的評語,課堂教學方式、教材、作業以及對學校學習環境的評價、對教育的看法等。家長問卷,主要用來收集家庭背景資料、經濟環境、父母教育程度、職業以及對子女教育的參與和輔導工作。上述所有問卷,以及學生試卷,都需要經過測試。根據測試的結果進行分析和改進,以確保其可行性、正確性、信度和效度。
2. 樣本的代表性。所謂樣本的代表性,就是取樣的程序,需合乎統計原則。一般可采用兩個階段抽樣方式。先取樣學校,然後再從每個學校抽選學生。比如說,將各省學校分成城市學校和非城市學校兩類,從每類學校中,各抽取5所學校,全國將需要抽取大約290所學校。然後采用隨機取樣方式,從每個學校抽取36位學生。依據此方式,全國將需要抽取大約10400多人。
3. 資料收集方式。在收集資料之前,應徵求有關部門的同意與幫助。運用座談會的形式邀請所有參與的學校主管或代表參加,使他們了解研究的目的性、重要性與實用性,同時利用座談會說明調查的程序,以及問卷分發與回收方式等。在整個資料收集的過程中,應設法減低學校及師生的負擔。比如說,邀請學生到同一教室、同一時間填寫具體的問卷。另外學校校長、教師、以及家長問卷請各校寄發,並用貼好郵票的回郵信封,寄回全國研究總部(或各省聯絡處)。
4. 資料品值的控制與處理。收集的資料應依照一定的程序處理,以確保完整性與正確性。有不全或矛盾之處,應與當事人聯絡澄清。所有資料應輸入電腦以電腦作業,制成資訊系統,供分析研究之用。另外,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每個人的資料,包括所有問卷回答,都應經過處理,這樣就無法認出是哪位學生的資料或是哪位提供的,以提高資訊的真實性與正確性,並防止資訊的誤用。資訊系統應有詳細說明書,以方便研究人員使用分析。此資訊系統應使學校、校長、教師、家長和學生的資料有系統地連貫在一起,充份發揮其分析的功能,以便探討各種不同的教育問題與政策分析。
5. 研究成果報告與應用。教育資訊系統的建立將給教育政策制定人員,教育研究工作者,和學校教學人員帶來很多的好處。從教育政策的制定和研究的角度說,這個資訊系統的建立有利於發現影響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就業機會的因素,有利於研究一些重要的教育政策問題(平等受教育機會,重點學校與普通學校的差別,城市學校與鄉村學校的差別等),有利於研究許多與教育改革有關的重要問題(學校機制的改革,如入學年齡、學校規模、班級學生人數等;課程與教學方法的改革,如學科設置、教學時數的控制,發現教學法和掌握法等新的教學法,課堂練習和課外作業等)。為了增加教育資訊系統的實用性與價值性,應充份與教育決策人員、教育專家、以及教育從事人員合作,共同設計分析方案,解說分析成果,以及討論成果對實際問題的意義。除了徹底分析資料之外,應舉辦各項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報告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真正成為教育改革決策的依據,為教育改革提供方向與策略。
結束語
美國聯邦教育資訊中心的教育資訊系統,主要包括中小學基本教育統計,中小學校及教師調查研究,學生長期追蹤研究,以及教育成果評價等。美國的這些資訊系統的設計和實施經驗,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之處。中國應有符合自己國情的教育資訊系統,特別是縱向的長期追蹤研究。在建立中國的教育資訊系統時應注意調查研究與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推行相結合,強調調查研究的規範性和調查研究設計的科學性,大力推廣、宣傳和運用調查研究的結果,為教育研究和教育政策的制定服務。
法治的根本原則與中國的相關基本問題
顧肅
澄清幾個基本觀念
法治的基本原則
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幾個基本問題
【作者簡歷】顧肅,南京大學哲學系及法學院教授,八十年代曾在杜克(Duke)大學學習,目前為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著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科學理性論》等專著及《平等與效率》《論市場經濟下的法律權力》等論文。
【內容提要】法律的統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對統治者的法律限制、確立法治的內在道德以及培養良好的民風民情。文章在討論了法治根本原則之後就當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看法。
法律的統治(簡稱法治)是現代法理學和法哲學反覆討論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法治現代化國家的學者對此已作了較充份的論述,但也並非沒有爭議。而對尚處在法治初期階段的中國,這還是一個有待澄清的基本觀念,仍存在頗多的模糊乃至錯誤的認識。從國際範圍來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國度對此的認識也存在差別。例如,許多國家正試圖確立或恢覆法治並以法治現代化為目標,但西方特別是美國的一些法學家們卻對法治概念發起了激烈的抨擊。這些抨擊一般來自左翼的法學教授,他們傾向於視法律為“異化”,視法治為資本主義統治的意識形態,似乎是要與東方社會的一些過時的極左理論遙相呼應。中國政治和法學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諸多不足更值得我們作認真的反覆思考。本文擬就現代法治理論的基本觀念、原則和精神,結合中國的一些現實條件展開論述。
澄清幾個基本觀念
從實質上說,法治是一種進行社會控制的根本制度,它要求各行各業各級各類的人們,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按照代表公眾意志的法律制度或體制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控告、認定和制裁,處理民事爭端,以及更重要的,限制統治者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定的規範,如此等等社會通過這種制度來引導公民從事符合社會正義和公眾利益、同時也有利於自身利益的一切活動,限制並制止不可取的錯誤行為。
這就涉及到一系列理論上的基本概念及其關系的問題。首先,法律的統治不簡單地等同於法律條文或具體規則的刻板統治。在英語文獻中,學者們注意將rule of law(法律的統治)與rule of laws(此處的“法律”為覆數指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規則的統治)區別了開來。這種區別的意義在於,法律的統治是一種根本政治制度和社會管理運作方式,也被稱為憲政主義;它是一種政治精神,即按照社會的根本大法和準則所確定的方式行事。而如果只是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刻板的規則,忘卻了這種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便有可能使法律成為少數人追求私利、實現個人野心和壓迫廣大民眾的工具。
西方民主革命的思想家在反對封建專制、呼籲建立新的法治社會的過程中多次闡述過這種憲政主義的基本精神。近代英國革命中的共和派代表人物哈林頓在其著名的《大洋國》(1656年)中特別提出“法律的統治而不是人的統治”這一原則。他效仿亞里士多德明確地區分暴政與憲政,認為暴政靠的是個人專斷,而憲政則按法律行事,為了公眾的利益,一切由國民參與、得到國民同意的政府,都必須使政治實力與權威相統一。而政府的行為如受理性的支配,便是“法律的王國”,如受情緒支配,便是“人的王國”,這是法治與人治的政府在心理基礎上的區別。C.H.麥克伊文(McIlwain)則對這種思想作了更加精辟的闡述,即法律的統治或憲政主義“是對政府的法律限制:它是專橫統治的對立面。”[1]
上述區別涉及法律和法治的基本性質。一個空談法律條文、玩法律遊戲、以打官司為趣事的社會,甚至是以欺騙手段和強制力量通過一系列不正義法律,強迫人民執行的社會,還談不上真正的法治。最典型的例子是納粹德國。在其早期階段,許多事情都是打著法律的幌子“合法地”幹的。1933年帝國議會通過了所謂“授權法”(即《國民與帝國緊急狀態法》),授予希特勒頒布政令進行統治的權力,該法實際上認可他可以無視法律,因而摧毀了憲政國家。該政權經常赦免那些“逃避魏馬共和國中布爾什維克主義的稅收方法”的逃稅行為,即讓親希特勒政權的人得到溯及既往的合法化。1934年的歐姆大清洗成了以溯及既往的法律進行的合法的鎮壓。盡管世紀之交的《德國大法典》從未正式廢除,但該政權在覺得方便時便無視該法典。1936年,司法部長漢斯·弗蘭克通知法院,當該法典要求作出針對德國人民的健康利益的決定(這里顯然首先指虐猶暴行)時,法官應當向他請示,他會提出可幹此事的新法律。如此而已。當然還有納粹將奧斯維辛集中營稱為“公共衛生事業”的那種利用“法律”幹出的慘絕人寰的罪惡勾當。正因如此,當納粹戰犯在戰後紐倫堡受審過程中以遵守當時德國的合法命令為借口替自己的罪惡行為辯護時,西方法學界展開了一場關於“惡法是不是法”的大討論。法哲學家再度從自然法理論那里獲得啟示,特別是美國法哲學家富勒強調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違反這一標準的惡法不是真正的法律。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這樣以法律的名義幹出一系列罪惡勾當的納粹德國,決不能當作真正的法治和正義國家,因為它像其他一些警察國家一樣不存在權力的分立,以專橫權力統治官僚機器。而且它即使是保留了舊法,也融入了新的意識形態。此類政權的一般特徵是不會想到自己要受到自身法律的限制,並且經常違背公開宣布的規則與官方行為相一致的原則。
由法律的統治不簡單地等於法律條文的統治自然引出第二個需要澄清的基本問題,即法治中人的問題。過去中國大陸已經多次討論到法治與人治的對立,認為堅持法治便不能依靠人治,在其法治宣傳中更是簡單化地把法治當作嚴格地執行法律法規的代名詞,因而必排斥一切人的因素。這至少是一種誤解。其實任何一種法律制度再好也是需要人去貫徹、執行、監督乃至發展的,沒有真正懂法、富有正義感和敬業精神的強大而獨立的執法隊伍,以及真正懂得法律、尊重法律、自覺受法律制約的行政首長,也就無良好的法律制度可言,更談不上法治。
這就是說,法律歸根結底還是靠人去執行的,企望個別天才人物在一個晚上創立所有的良法供廣大人民執行,或者把精力僅僅集中到組織一個好的立法班子,像制造產品一樣大批訂立新法,以為這樣便可實現法治,那同樣是天真幼稚的想法。如果真能如此,那麽在今天的南美和非洲,早就應該有良好的法治秩序了,因為這些前歐洲殖民地不乏殖民者留下來的大量法律條文或慣例,即使還缺少點什麽,派那些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學家和律師去歐洲照搬一套也是輕而易舉,連語言的障礙都不存在。可是,這些社會今天仍然存在著許多違背法治精神、侵犯人民正當權利、軍政府專橫統治的現象,即便是已實現了民選的政府,法治有所進步,但還免不了許多舊式專橫統治的遺跡,憲政經常受到破壞,所以還不能說已實現了正常的法治。
可見法治決不僅僅是一套紙上的規則,而有賴於整個社會風氣和民情的優良品性,包括全體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敬法守法的精神和習慣。法國大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即已看到這種綜合社會體制的重要性,認為“法的精神”不光是一種主觀精神狀態或條件,而指包括了自然、政治和精神的因素在內的一般因素和原因。法律並不抽象地絕對地適合於一切國家、一切民族,具體法律在一個國家的好壞、適合程度,皆取決於這種綜合因素總和的“法的精神”。各國有適合本國特點的良法,法律與政體、民族精神甚至氣候土壤(這一點仍存在很大爭議)都有關系。特別是在談到民族精神時,孟德斯鳩指出,要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的思想準備是必要的,這反過來對法律的影響也很大。當一個民族性喜交際,心胸豁達,愛好生活,有風趣,善於表達思想,勇敢大度而坦率時,就不必用過多的法律去約束他們,此時的法律就是簡單的。反之,法律不但多而且覆雜,以便約束人民。他說:“在不違反政體的原則的限度內,遵從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職責。因為當我們能夠自由地順從天然秉賦之所好處理事務的時候,就是我們把事務處理得最好的時候。”[2] 他在此提出的一個重要而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立法和執法必須與具體民族的風俗習慣結合在一起,要實行良好的法治,就必須同時培養良好的風習。民風高尚純潔,法律也簡單易行。
法國另一位大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總結出美國民主制度的三個原因:環境、法制和民情。但這三種因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為在類似的地理環境下,南美就不如北美,甚至還不如地理環球差的歐洲。因此法制的作用大於自然環境,美國民主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良好的法制。但拿墨西哥相比,其地理位置就優於美國,也采用了與美國相同的法律,但卻未能促使建立民主政府,其關鍵則在民情。因此民情的作用大於法制。同是美國,東部人由於長期形成了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經驗和習慣,如紮根於歷史上形成的新英格蘭鎮自治制度,因而就比當時的西部管理得更加有條不紊和穩健成熟。[3] 所以托克維爾把民情看得比法制還重要。的確,法律是由人去訂立和執行的,沒有適於民主與良法的良好民風,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
總之,法治不是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而是一種憲政主義的根本精神和制度,它要求符合正義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的內在道德,以便人人遵守和自覺維護法律。因此,法治有賴於良好的民風和官風,是環境、民情、良好習慣等一套綜合社會因素和體制的產物。
法治的基本原則
在澄清了一些基本觀念之後,我們便可進一步討論法治的基本原則。各個流派的法哲學家把自己對法治的基本屬性的理解整理概括為若幹原則,用作評判是否屬於和實施真正的良法的標準。雖然各自的論述差別較大,但我們仍可從中摘取一些重要的內容。
在西方闡述法治的經典中,A.V.代希(Dicey)初版於1885年的著作《憲法法律研究導論》占有突出的地位,他在書中提出在法治下面有“三個相區別而又同源的觀念”:
“首先,一個人除非在國家的普通法庭中以通常的法律方式被判為明確地違反法律,便不能受到懲罰或按照法律規定在人身或財物上受損。”[4]
“第二,……每個人無論其地位或條件如何,都應受到所在區域普通法律的約束,或服從普通法院的管轄。”[5]
“最後,……我們的憲法法,在外國自然構成憲法法典一部份的那些規則,不是法庭所規定和保護的個人權利的來源,而是其結果……”[6]
上述第一點幾乎與歐洲大陸理論中的“法無明文不為罪”和“未經審判不可定罪”的原則完全一樣。第二點則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前兩點概括的是法治的形式特徵,而第三個原則在代希看來則具有實質的內容,它表現在英國法律如何處理諸如個人自由權利、討論的自由權利、公共集會的權利等類事情上面。
如前所述,法治是一種統治的理想,它體現了美國法學理論家朗·富勒所說的“向往的道德”。作為一種理想,它的實現有程度的區別,因此法治必須與具體法律是如何創制和實施的聯系在一起。這一思想在富勒1958年著文與哈特的論辯中已初具雛形。[7] 實證主義分析法學家哈特承認每一個法律制度包含了與社會道德一致的最小數量的規則,並稱之為“有條件的必然性”問題,他在這樣論述時盡管表現出向自然法學說靠攏的傾向,但實際上仍然基本站在實證主義關於法律與道德分離的立場上。富勒在《實證主義與對法律的忠誠》一文中答辯道,在他與哈特之間的關鍵問題不是對法律的定義問題,而是忠實於法律的理想問題。對任何法律理論的有效性的檢驗在於它必須告訴我們在遇到麻煩時怎樣恢覆法治。法治的理想要我們承諾什麽?富勒論辯說,實證主義在此無濟於事。他進而以程序自然法理論、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法律創制中的非法法等等來闡述法治概念。[8] 當然富勒也看到,對法治理想的忠誠並非易事;法治不是可以自動實施的,需要作出努力才能實現,而且還需其他條件的配合。法治好比一顆脆弱的樹苗,在任何社會都需要精心培育。
富勒以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來闡述法治,這種內在法律構成了“法律的內在道德”,“使法律得以實現的道德性”。肯尼斯·溫斯頓(Kenneth Winston)教授總結出富勒有關法律的這種道德性的八項原則:(1)必須有普遍的規則,(2)規則必須公布,(3)規則必須典型地是適用於將來的而不是溯及既往的,(4)規則必須是明確的,(5)規則不能要求相矛盾的行為,(6)法律不能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7)規則在時間上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8)所公布的規則與官方行為必須保持一致。[9] 富勒詳盡地論證了任何使已定法(實在法)擺脫法律創制中的內在法律的嘗試都必定是徒勞的。[10] 他因而才會否認實證主義者“一切法律都是實在法”的口號,這一口號認為我們只能通過引用實在的、已定的法律來理解法律制度的存在。即使將這八條原則寫進了憲法,在作解釋時也必須不僅看重其詞句,而且尊重這些詞句所試圖表達的關於有秩序和尊嚴的政府的內在理想。
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基礎在於,法律創制和統治本身必須受到那些不是具體法律規則的規則、對於統治理念是內在的規則所制約。以規則統治並不是行政控制。法律不是單向施加權威。法律的存在取決於被統治者與統治者之間期望的相互性,這些期望只有在堅持法治時才能延續下去。公民遵守法律義務的實現程度深受官員是否堅持法律的內在道德這一點所影響,官員對公民正常遵從法律的期望取決於官員只根據自己所公開宣布的規則行動的承諾。因此,一個合法制度的存在取決於對法治的堅持,即對使法律得以實現的道德性的堅持。
堅持法治自然並不能保證凡生效的法律都是良法,但遵守法律的內在道德,至少可以防止或制止立法上的某些不公正因素。例如,強制推行秘密立法不符合公開頒布的要求,也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因為它不能成功地規範人的行為,它也是針對公民的暴力行為,是不公正的。而且,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觀念中也包含了某些實體內容,如包含了不受隨意逮捕和拘禁的權利,這看起來包括了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當然對什麽是公平審判仍存有爭議,但可明顯排除在外的是結果已經事先定下來的審判,富勒認為設置對立面對於保護被告和原告的程序權利是最好的方法。[11]
當代西方另一位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羅爾斯在其巨著《正義論》中也具體論述了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則,這是對西方長期法治實踐中最具普遍意義的一些基本準則的深刻總結,對於我們的法治現代化同樣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是“應當意味著能夠”的準則,即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為應該是可合理地預期人們去做或不做的行為。法律不應當要求人們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同時,那些制定法律和發出命令的人是真誠地這樣做的。立法者和其他官員必須相信法規能夠被遵守,不能得到普遍遵守的立法不過是一紙空文。當權者的行動不僅必須有誠意,而且其誠意必須得到受法律管轄的人們的承認。這一原則還要求一個法律體系應當把不可能執行的情況看成是一種防衛,或至少是一種緩行。如果不把懲罰的責任限於力所能及的行為或不行為,那將是對自由的侵犯。
法治的第二個基本原則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如不遵守這一準則,那就不能通過規範的手段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這一準則可有效地限制法官和其他當權者的權限,防止賦予某些人以法律特權或實行不正當的歧視。當有必要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時,當權者必須給出充足的理由。當然,當法律確定不能完全適用於某些特定情況時,才可運用權威決定的原則。
第三個法治原則是“法無明文不為罪”。它要求法律為人所知或公開地宣傳,其含義也應得到明確的規定;法令的陳述和意向都必須具有普遍性,而不可作為損害某些特定的個人的手段(如剝奪公權的法律);至少對較嚴重的不法行為作出明確的嚴格的解釋;在量刑時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過錯。這一切同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和自由,防止統治者用專橫手段對付民眾。
基本法治原則還包括那些規定自然正義觀的律令,它們是用來維護司法活動完整性的方針。一個法律體系必須按照法規來進行審判和受理訴訟;必須包括可保障合理審查程序的證據法規。即必須建立嚴格的程序正義。法官必須獨立而公正,任何人不得判決自己的案件,審理必須公正和公開,不能受公眾的喧嘩所左右,從這些方面來看,形式正義同樣是防止個人或感情上的偏見,保證嚴格執行法治的必要途徑。
羅爾斯強調法治與自由之間的密切聯系。在他看來,自由是制度所確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覆雜集合,因此各種各樣的自由指定了人們想做就可以決定去做的事情,當自由的性質使做某事恰當時,別人就有不加幹涉的義務。但如果不遵從基本的法治原則,那麽人們的這種自由就會受到傷害。比如,當違反了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法律規定得含糊不清時,人們根據這種法律所規定的自由也是含糊不清,界限不明的,人們對行動自由就會產生一種可以理解的擔心,從而導致對自由的限制。此外,如果不按照同等情況同等處理,司法訴訟缺乏完整性,法律不承認無法履行是一種防衛或辯護,那也同樣會危害人們的自由行動。因此,“在理性的人為自身所確定的最大的平等自由協議中,法治原則具有堅定的基礎。為了確實擁有並運用這些自由,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維持法治。”[12] 因此,即使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合作,也必須有強制的政府權力。因為盡管人們知道他們有共同的正義感,但他們相互之間仍缺乏充份的信任。他們會懷疑某些人不盡自己的本份,所以必須實施一種刑事制度,以消除設想別人正在不服從規則的根據。因此,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盡管制裁並不嚴重,甚至不加使用,但有效的刑事機器是必要的,其目的則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安全和自由。法治愈是健全,形式正義愈是明確而嚴格,人們的自由便愈有保障。反之,法律應以人們的合理自由為目標。
羅爾斯的這些論述與代希、富勒等法哲學家的理論是一脈相承的。他們所總結的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法律的內在道德雖然不一定明確地具體地寫在法律條文中,卻是現代法治的靈魂和根本。這是新自然法理論家對法律哲學的突出貢獻。相形之下,傳統的實證主義法哲學由於過於看重實在法而往往不能與“惡法也是法”的立場區分開來。比如奧斯丁認為法律是掌握主權者和對在下者如何行為所下的、並以威脅(制裁)作為後盾的命令。而霍姆斯則以預測法官事實上將作出什麽來定義法律,這同樣含有實用主義的成份,正如法哲學界所評論的,這種從“壞人”的角度來看待法律的作法基本上忽視了不一定包含在實在法中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或基本準則。盡管哈特這樣的分析法學家在論述中引進了自然法的某些成份,但仍未脫離法律實證主義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和倚重事實上的法律而導致的對法治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忽視。事實表明,法律不僅僅是立法者或主權者維護統治的命令,而且也必須體現公眾或全體人民帶有原始契約性質的意志,包括所謂內在道德或向往的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將真正的法治與希特勒式的利用法律屠殺和鎮壓人民的專制主義惡法統治區別開來,與不問是非、強制推行脫離實際法律的制度區別開來。
中國法治建設中的幾個基本問題
毫無疑問,前面的理論探討對於我們認識和解決當前中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由於種種歷史原因和不幸,包括數千年封建專制或人治的傳統,中國的法治建設時間特別短,不僅立法工作大大落後於現實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而且表現為理論建設和思想觀念上的諸多誤區和盲目性。我們在此不擬討論各類實際問題,而僅僅就與法治的基本原則與精神直接有關的一些方向性的問題提出簡略的看法。
首先是現階段法治建設過程中立法與執法實效之間的關系。法治離不開立法,這方面的大量空白有待填補,尤其是在民法的許多方面。從無到有本是個進步,但正如前面已經談到的,有了法律條文和規則體系還不等於就實現了法治,這還僅僅是個起步。不能實施或不能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只能是一紙空文。這就牽涉到如何實現法治的上述基本原則和內在道德的問題。例如在立法上必須體現“應當意味著能夠”的原則,即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為是可以合理地預期人們做或不做的行為。在現實問題上,這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對於不能合理地期待大多數人遵守的那些規則,如急於通過立法便很難維護法治的嚴肅性或尊嚴,最終被人視為兒戲。中國的所得稅法、破產法、環境法等等眾多法律和擬議中的遺產稅法等都面臨著這種現實的挑戰。“上有法律政策,下有靈活對策”,已發展為較為普遍的現象。這里當然不是說立法必須保證百分之百的執行,任何一個社會都做不到這一點,但對於一半以上的人不執行或預期不會執行的立法,那還不如不立,或者至少應當加以修正。最典型的是大陸的所得稅法,規定月收入在八百元以上者必須徵稅,由於物價上漲太快工資調整亦快,目前大部份人的綜合月收入均超過此線,而對此收稅已顯得不合理,致使執行起來特別困難,許多地方乾脆不予執行。
這也就是說,在目前的中國,培養法的精神或法治文化是更重要更基本也更為艱巨的任務。一個無人看管便不遵守交通紅綠燈的民族,或者僅靠普遍的嚴厲懲罰、輕罪重罰來維持公共秩序的國家,還談不上法治現代化。培養從官到民都自覺遵守法律、捍衛法律、自覺抵制各種違法犯紀行為的良好風尚,才是根本性的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以罰代刑,甚至讓執法機關靠罰款來創收,如城市的交通警察、衛生管理、治安檢查等等部門規定每月罰款指標以補貼職工獎金,許多人是為罰款而罰款,談不上有多少公正可言,實際上助長了以不義對不義的風氣,顯然無利於全面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更有一些刑事犯罪以罰款代替正常的刑罰,違法亂紀者可以用一筆款項來充抵本應拘役的刑期,頗為囂張。某地方法院為了爭得一項貪污案件的管轄權以獲取收入提成,硬是將被告貪污數目改小(否則將交給上級法院審理),這固然是個極端的例子,但可以說明大陸執法系統本身的一些根本性的體制弊端,如不盡快改變,顯然會助長錢大於法、有錢就可明知故犯或是以金錢影響執法的社會風氣。
其次,在培養民情和民風的過程中應體現真正的法治原則。大陸近十幾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其立足點或出發點仍然存在著片面性。許多幹部把普法教育僅僅當作培養順民的一種手段,只強調公民懂法守法(前面已說過,這一點自然很重要),卻不傳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觀念,以及公民在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更不要說教育人民如何同官僚主義、瀆職和腐敗行為作鬥爭。須知法治首先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法律限制,它不僅要求普通公民遵紀守法,而且要求統治者和政府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為了防止象納粹德國這樣的以惡法鼓動民眾支持侵略、屠殺某個特定民族的暴行重演,現代化的法治尤其不能只是培養順民,而且要教給公民判斷是非、抵制惡法、維護良法的法治意識,在官民之中普及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在道德,真正使法治不只是單向施加權威,而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合理的相互期望。
中國大陸法律傳統是重刑法輕民法,強調公訴人代表國家對違法者的制裁,忽視公民為捍衛個人權利而對國家機關及其代表提出的司法訴訟。尤其是對西方社會最為重視的所謂憲法法,在中國幾乎無人問津,既無歐洲國家普遍設立的憲法法院,最高法院也從未受理過任何一個憲法法的案子。因為大陸有關權威機構並不認為公民有權就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違憲行為提出訴訟,甚至連學者範圍的討論都幾乎是個空白,憲法修正案總是在小範圍內不公開徵求意見,最後由最高決策者拍板。因此,當國務院以一紙行政命令宣布禁止私人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備,公用接收設備需登記並說明理由時,許多單位和個人均蒙受經濟損失,卻沒有一個公民或一家代理法律機構提出這一命令是否違反憲法在原則上規定的公民思想信仰和言論自由權利的問題。而多年實行的新聞管理制度從未獲得法律條文的外衣,數年來,新聞法草案討論來討論去,總是無法正式提交全國人大通過,其根本原因亦在有些做法用條文寫出來必須與憲法規定相一致。因而在行政法上的不公開性和漏洞可謂比比皆是。大陸近年雖已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但仍然停留在個案和針對下級官僚個人的階段,從未就重大的政治、政策乃至憲法問題采取正式司法程序。
中國普法教育中另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庸俗化。大量的法制文學與其說是普法,不如說是以此大賺其錢的商業文化,大肆渲染色情、暴力,訴諸感官刺激,描寫犯罪過程和罪惡動機,甚至變相介紹如何躲避刑事偵察和民事責任的欺詐手法。法制文學如此庸俗化和商業化的發展不可能有效地提高中華民族的法治素質,難以教育培養真正懂法、守法、護法的現代公民。
第三,為了實現法治與良好民風的統一,一支具有較高業務和道德水平、獨立自主的專職司法隊伍必不可少,包括訓練有素、作風正派、致力於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教師等等人員。中國在這方面仍然很薄弱,司法人員與人口的比例在全世界排列仍然很低,而且不能說素質都已經合格,也幾乎不存在象法官和律師公會這樣的專業協會對此類人員的專業和道德水準進行嚴格、定期的監督評估的制度,以便及時清除不合格者。除了自負盈虧的專業律師以外,其他各類執法人員的收入主要應由公共稅收承擔,並確保達到較高的固定水準,以杜絕其後顧之憂。大陸的許多法官之所以靠罰款來維持獎金,有時也實在是無可奈何,因為其事業費少得可憐可嘆。面對比自己收入高出幾十倍的私營律師,法官的心理如何得到平衡?一支高水平專職司法隊伍的存在和延續是現代法治的重要體制保證。托克維爾在評論美國政治制度時特別強調,一支獨立自主的司法隊伍對於維護美國式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包括緩沖社會矛盾,充當社會管理和控制的中間等級,是必不可少的。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同樣依賴優秀司法隊伍的建設。就目前情況而言,這還僅僅是開始,律師職業只是個較有經濟前途的謀生手段,還遠未成為社會控制的主力或強大的中間等級,也未充當政治家的後備軍。眾多地方和全國的行政幹部和人大代表均與律師無緣,司法界只能像全國三百六十行一樣按名額派出自己的政治代表,這就很難保證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質和創制、覆決、監督等權力的行使。
第四,中國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中的基礎理論特別薄弱。例如立法者往往借鑒外國現成的商法、民法、破產法等具體規定,對這些具體規則下面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卻不甚了了,甚至以脫離現行市場經濟現實、在階級鬥爭為綱時代主導的法學理論來指導當前的立法和司法。筆者參加過幾次由國內法學界知名人士和頭面人物作中心發言的國內和國際法學會議,其觀點大多停留在前蘇聯正統法學教科書的水平,至多用西方法理學的某些新名詞和觀說法點綴一下,然後再用這種舊理論來批判一通。其研究方法大多采用黑格爾式晦澀難懂的語言和模棱兩可、缺乏邏輯性的論證,似乎尚處在前科學的階段。甚至連歐洲具有激進傾向的法學理論家亦對此有隔世之感,認為太陳舊過時。國內法學界似乎還遠不如哲學和經濟學界進步和開放,掌握世界較前沿的理論和方法。由此也影響到律師和大學法律系學生普遍缺乏法理學的理論知識和素養,這既是由於中國法理學理論脫離實際的先天不足,也有各方面以實用主義的態度對待法治、普遍輕視基礎理論建設的原因。諸如究竟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為什麽法律在一般情況下不應溯及既往,在哪些特殊條件下才可溯及既往(這一問題的重要性首先表現在用行為發生後若幹年才頒布的刑法來審判江青集團的依據),為什麽必須認真地看待權利問題(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產權),等等,都還未曾展開認真深入的討論,並使這些方面理論研究的成果較好地指導中國的司法實踐。而這同樣屬於確立法律的內在道德、培育現代法治文化所必不可少的基礎建設。
總之,法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或單向施加權威,而是要求在法律實踐中全面維護法的基本精神、原則和內在道德,確立真正的平等權利觀念,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同時進行相互合理預期的法律限制。因此,良好民風的培養,高水平的司法隊伍及其理論的建設等等,都是法治現代化所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
導致中華民族分離的三大潛因
丁子江
潛因一:“文化自體主義”
潛因二:宗教民族主義
潛因三:地方分立主義
【作者簡歷】丁子江,北京大學哲學碩士,助教授;美國普渡大學哲學博士。曾訪問研究於芝加哥大學和西北大學,並任教於印地安那那波利斯及科可摩兩個校區。現任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兼中國培訓部執行主任和亞洲研究項目副主任。
【內容提要】中國人最大的遠慮,恐怕是中華民族可能會發生的“分離”。本文認為中華民族可能分離的潛因可以歸結為文化自體主義、宗教民族主義與地方分立主義,而這三類又是互相包含,互相關聯,互相影響的。
中國社會正進行著劇變,而且在不遠的將來會引發更大的變動,這是任何力量都阻止不住的趨勢。古之《易經》最講變化和交感,無論何種變,總比毫無動靜為好。然而,哲理歸哲理,現實歸現實。哲理給人以豁達的襟懷,而現實卻強加於人以真切的痛苦。其實,無須關心變不變,而是關心變之後如何造就社會的新秩序。“春江水暖鴨先知”,回顧歷史發展的長河,再橫觀當下這個星球的最新格局,不禁使人感到種種憂慮。近憂且不論,身為中國人,恐怕最大的遠慮,便是中華民族可能會發生的“分離”。“分離”究竟是好是壞,是對是錯,是積極還是消極,本文不擬作價值、倫理和法理的判斷,而著重對其可能的客觀原因作一理智的分析。什麽是中華民族可能“分離”的潛因或思想基礎?本文將之歸結為文化自體主義(Independent Culturism)、宗教民族主義(Religious Nationalism)與地方分立主義(Local Separatism),而這三類又是互相包含、互相關聯、互相影響的。
潛因一:“文化自體主義”
本文把中華文化這個最抽象也是最深層的問題放在首位來討論。什麽是“中華民族”或“中華文化與文明”,也許是最模糊最不界定的概念之一。倘若你問一千個人,也許會得到一千種不同的回答。所謂中華文化和文明,甚至連代表大多數人的“漢文化”,也是一種多源頭而又多流向,分分合合合合分分的大潮。通常認為,廣義的中華文化是漢、滿、蒙、藏、回等五十多個民族傳統的融合;狹義的中華文化則指作為主體和同化中心的漢傳統。
所謂“文化自體主義”或“文化自源主義”,是一種強調本文化自成一體或自發一源的思潮。近來這種思潮在中國大陸正悄然而興。下列事實可以證明這種現象。由於改革開放、經濟體制的變化,中央考古部門經費急劇短缺,而地方考古部門卻相應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額外補貼和地方企業的某些讚助,經費較為充裕,首先從經濟上打破了考古專業上“中央集權”的體制,僅地方籌辦的考古雜志就有上百種。[1] 地區性考古挖掘工作相當熱火,全部側重本省本地區文化源流問題。如四川的“蜀文化”,山西的“晉文化”,陜西的“秦文化”,山東的“齊魯文化”,河北的“燕趙文化”,遼寧的“滿文化”,湖北的“楚文化”,江蘇的“吳文化”,浙江的“越文化”,廣東的“粵文化”,等等,凡此種種,不一而舉。這種分省分地區的文化源流的考古研究,勢必帶來潛在深遠的兩個後果:其一是強調本地區文化為中華文化或漢文化的正宗,而其他則為旁支;其二是強調各自文化的獨立性,而並無所謂統一的漢文化,也就更無所謂統一的中華文化。
有人認為,從來不存在所謂統一的中華文化,就連炎、黃二帝也曾代表不同的政治、經濟、地域和價值精神的文明實體而相互對抗和爭鬥。炎帝是楚文化的先祖,正如黃帝為秦文化的先祖一樣。還有人認為,就文化本身而言,先秦時期諸國文化以其獨自的源頭各行發展,才是文化本來的面目。更有人認為,基於先秦諸國文化基礎上的分地區文化,實際上比歐洲許多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還要大。
在文化與國家的關系上可以說有三種不同的政治理念:
其一是“文異國異論”。這種政治理念認為既然文化從根源上說是不同的、獨立的、自成一體的,那麽所謂統一國家便失去了同一文化傳統的前提。相反,每一種自成一體的文化傳統可以選擇相應適合自己社會發展需要的國體、政體或制度。歐洲(除俄國外)雖比中國小,卻劃為二十余國;前南斯拉夫的三個加盟共和國各自分離;原屬蘇聯的十二個加盟共和國也各自獨立,甚至俄國本身仍在分化,例如車臣的獨立運動;如此相較,文化差異如此巨大的“中國”,為什麽一定要拘泥於一個文化統一的大國。
其二是“文同國異論”。與上述意見殊途同歸,此類政治理念提出,文化與國家並無必然聯系,文化也並非是國家形成統一體的絕對凝聚力,實際上文化與國家可以分割開來。也就是說,在同一的文化傳統下,可以形成不同的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例如,英語文化世界分為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等國;德語文化世界則有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而法語、西語、葡語等也都各自劃為許多不同的國度。至於華語世界,在現狀下則劃為新加坡、台灣、香港等不同的國家或政治實體。由此有人進一步推論,即便存在一種確定統一的中華文化,並不意味一定要存在一個確定統一的中華大國而與此相應。承認不同的國體政體或社會制度,並不等於否認原有的精神性、價值體系和文化傳統。同一文化中不同政治實體的並存,與不同文化中不同政治實體的並存是一樣的。因此,對國家的認同並不等於對文化的認同,而是對某種適應居民自身需要的所謂社會經濟政治制度或理念的認同。
其三是“文無國有論”。它似乎比上述兩種更具有挑戰性,也更具有伸縮性。實際上,是一種建立在“文化虛無論”上的政治觀。其認為,文化也罷,國體政體也罷,無論將二者相分或相連並不重要,都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說法,故為一種把文化加以絕對化、片面化、誇大化的結果,還是以文化為最終的準繩。事實上,對於現代社會來說,文化傳統並不重要,相反,歷史文化是一個國家沈重的包袱,是阻礙其文明發展的惰力。與文化傳統愈徹底割裂的社會,愈可得到徹底的進步。中國最大的惰力跟印度和埃及一樣,在於其歷史文化包袱最重。因此,未來中國是統一還是分離,並非取決於“文同”或“文異”,而是取決於民眾根據其當前或長遠切身利益而進行的政治經濟性的選擇。就象美國對待其屬地波多黎哥一樣,並非采取傳統的大國殖民主義態度,而是讓其民眾取舍,到底成為美國的第五十一個州,還是徹底獨立,或仍保持現狀。一句話,以民眾的民主自決來衡定他們未來的前途。
“文化自體論”從實質上並不是什麽學術之爭,也並非什麽新創舉。從歷史上看,每當諸侯、藩鎮或軍閥企圖自立為王時,往往雇用文人,鼓吹各種形式的文化自體論。例如,楚霸王項羽采謀士之策,鼓吹楚文化,以“覆楚”為反秦的旗號。一直到後來的三國、五胡十六國,均沿襲此策。民國初年,各路軍閥混戰,也以文化自體論,利用鄉土文化觀念拉攏人心,建立所謂子弟兵,聚集和擴展自己的勢力和地盤,謀取更多的政治經濟利益。抗戰期間,滿清末代皇帝溥儀也在日本的扶持下,在滿文化的旗幟下建立了滿洲國。歷史是現實的一面鏡子。從大陸目前的走向來看,文化自體論恐怕在很大份量上,成為宗教民族主義和地方分立主義等中華民族分裂傾向的一個暗含的思想根基。
潛因二:宗教民族主義
冷戰結束,蘇聯集團的崩潰,由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稱霸,以意識形態為表面之爭的政治、軍事、文化的全面對抗,也從此終止。然而,兩大陣營以實力為後盾的某種妥協而帶來的相對均衡也即行消失。舊的格局破壞了,新的秩序並未有效建立。區域性的沖突,甚至戰爭卻日益加劇,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恐怕首推狹隘的民族主義。
所謂民族主義[2],牽涉到歷史、文化、人種、宗教、地緣、經濟許多層面。在當前發生動蕩的地區,主要以宗教信仰為表面形式之爭,而以政治、經濟、軍事為實質的全面對抗,我們可稱之為宗教民族主義。例如中東地區,前南斯拉夫地區,前蘇聯地區,非洲和拉美的一些地區,如南非和盧旺達,印度及東南亞一些地區,如印度教、錫克教和伊斯蘭教之間的對抗,印度克什米爾獨立運動,印尼與東帝汶分離主義的爭執,緬甸各族獨立運動等,甚至屬第二世界的英國、加拿大也面臨著帶宗教色彩的民族紛爭,如北愛爾蘭和魁北克問題。民族主義既有正面也有負面的意義:在反對外來侵略和殖民統治,爭取獨立與主權時,表現為積極和正義的;然而,在對外掠奪和擴張,爭奪資源,宗教性排斥,滿足狹隘私利時,則表現為完全消極非正義的社會現象。民族主義的最大惡果,是以種族性滅絕的浩劫來毀滅人類的文明。
中國是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目前的領土面積是長期歷史演變形成的。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現存領土,都是由於歷史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諸種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例如,俄國從以城邦形式的莫斯科大公國發展成今天橫跨歐亞,面積世界第一的大國;美國則從最初的十三州發展到今天的五十州。幾乎每一個現代國家的最終形成都經歷過血腥與殘暴,中國也不例外。
正如人人所知,中國歷史上分分合合,表現為中央集權制和地方割據制各自強化與弱化的歷史循環。當中央集權強大或地方勢力弱小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社會控制力能保障領土的完整,甚至得以擴張,反之亦然。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大陸社會控制力的強化,是歷史任何朝代所無法比擬的。正如芝加哥大學政治學系著名教授鄒讜(Tang Tsou)先生所指出的,中國大陸是一種全能主義(Totalism)的政體,它全方位控制社會,其作用力不僅滲透到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宏觀層面,而且滲透到家庭、人們的生活、行為、價值觀,甚至思維方式的微觀層面。[3]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無所不在的全能主義體制急劇削弱,這是不以大陸領導階層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以他們的理智力所能始料的。就象希臘神話中的那個膽瓶,當“魔鬼”放出時,就再難以收回。人們私人選擇的種種空間驟然擴大,價值觀也隨之劇變。或遲或早,中國大陸的中央集權制弱化將會到最低限度,甚至不覆存在。無論以松散的聯邦制或邦聯制,或多黨的民主制,亦或其他別的什麽形式,也就是說,當中央力量無法有效控制全社會時,社會的各個部份就會趁機松動,盡量爭取自身最大可能的生存發展的最大空間。
在上述局面下,首先最可能發生的就是以宗教信仰為凝聚力,以地域的經濟等綜合利益為目的民族分裂。正如中共中央主辦的《求是》雜志所指出的,“民族問題往往與宗教問題交織在一起。國際敵對勢力明目張膽地支持少數民族分裂主義分子,通過各種渠道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和顛覆活動”。[4] 其中最顯著的是以伊斯蘭教(回教)為信仰的新疆維吾爾族、寧夏回族等地區,以及以喇嘛教為信仰的西藏、青海、甘肅等藏族地區。一九四九年以來,上述兩大宗教影響的地區,多次發生大規模的反叛和暴亂,如一九五八年的西藏叛亂,六十年代初的新疆伊寧大叛逃,以及六七十年代的寧夏與雲南的回族暴動等。
伊斯蘭教是最具有政治性及戰鬥號召力的宗教。穆罕默德和《古蘭經》詳細闡述了理想社會的原則、結構、作用,實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宗教多位一體的社會理念,明確提出“向真主的敵人進行聖戰”的口號。[5] 中東阿拉伯國家,與新疆接鄰的從原蘇聯分裂出來的伊斯蘭國家,以及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國,都對新疆、寧夏等地區有著難以抹煞的影響。在七十年代初的雲南,一個回族小村莊,竟企圖獨立建國,竟敢與野戰十三軍打地道戰。一九九三年,雲南平遠回族地區以販毒暴富,竟發展到武裝護毒,最後數千名軍警進剿,方暫告平息。[6] 據官方《新疆日報》報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五名屬於“伊斯蘭革命黨”黨徒的“伊斯蘭反革命分子”因安置炸彈於新疆政府機構而在烏魯木齊被處決,另外同夥三人則判無期徒刑。這家報紙於當年六月十五日發表評論指出,新疆的分離運動“已對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了新的威脅”。[7] 據報導,新疆西部某城在一九九五年四月間曾爆發過一次達五萬人的示威,並造成至少二百二十人的傷亡。[8] 一九九五年二月初,中共向中亞的哈薩克共和國提出不率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證,並以後者停止允許新疆獨立運動分子在其境內活動為交換條件。[9] 在某種意義上,新疆問題比西藏問題更為嚴重。由於此地區的回族不僅宗教而且在語言上跟中亞到土耳其的許多國家相同,因此分離運動很自然會得到國際性的支持。新疆的分離勢力不斷發展,至此已成立了“東土耳其斯坦共和國”,前身為新疆共產黨,與“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陣線”很類似,經常從事恐怖活動,而且正在不斷升級。一九九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在文件中再次強調近來新疆和西藏“分離主義分子”的鬧事。[10]
八十年代初,中國大陸核工業部試圖以代藏西德核廢料為代價換取六十億美元,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當時多數反對意見僅從經濟、技術或環境污染層面考量,而並未從政治和民族層面上著眼。事實上不可能把核廢料埋在人煙稠密的沿海或內陸地區,而象核試驗一樣只能埋在新疆荒漠地帶。如此一來,勢必引起嚴重的民族問題。果不其然,後來在北京的新疆維族學生就示威抗議在新疆進行核試驗。倘若他們得知曾有計劃在新疆地區埋藏核廢料,勢必會引起更大的反響。
西藏的民族分離運動是舉世皆知的事實。幾年前,有學者與達賴喇嘛晤談時,後者親口說自己決不主張獨立。其實達賴只是某種勢力推出來的一個象征性的精神偶像人物。他作為個人,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影響,但並不能最終決定西藏的命運。果不然,不久前達賴又發表談話,認為根據當前的形勢,自己許諾放棄獨立擬為不妥。
其他五十多個民族,或因人口太少,或因地域分布不大,或因經濟實力不強,或因宗教凝聚力不足等原因,在目前離心力尚未顯著,但一旦總的氣候成熟,鬧獨立也並非不可能,如蒙族、鮮族、彜族、苗族、傣族、壯族等。前不久在美國洛杉磯舉辦的一次內蒙文化展,頗為轟動,聳人聽聞的廣告就是“成吉思汗的後代”,“與長城對立的文化”。在緬甸金三角地區的昆沙(張啟富)自稱為“撣族(傣族)獨立運動的領袖”,甚至對雲南邊界的傣族地區有著一定的滲透和影響。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在雲南臨滄縣被槍決的與昆沙有關的緬甸毒梟楊茂賢,竟與大陸販毒分子結成網絡,甚為囂張。另一個有趣的現象值得注意,文革以來,廣西壯族人口暴漲,例如許多明明是從江蘇遷廣西的客家人,都莫名其妙成了壯族人,據說皆因當時一位韋姓壯裔領導人為擴大自己的政治資本使然。
平心而論,大陸中央決策層除文革時期外,一直在民族關系上制定了大量十分理智的政策。雖然目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相對於漢族地區仍然貧困落後,但這是長期歷史和地理等原因造成的,就象美國印地安人保留區一樣,很難一下子扭轉。總體來說,對少數民族的地位和待遇是較為優惠的。例如,額外的經濟補貼,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數額、民族幹部的培養、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尊重,以及較寬容的計劃生育政策等,甚至還為一些民族根據其文化特點創造了文字,並非一味推行大漢族文化。如此一來,竟然使不少漢民反覺不公,甚至某些漢民挖空心思把自己歸為某類少數民族。一些原來並不成為特定民族的群落,或乃是另一較大少數民族的某一旁支,也要求自稱新的民族。例如多年前一直被稱作苦聰人的群落,後來要求成為新的民族,中央政府經過周密調研,確認其屬拉牯族的一個旁支。
另一方面,大陸領導層也作了一些屬策略性的有效部署。最明顯的一例,是把內蒙古的面積擴大,把原屬綏遠、熱河、河北及東北一部份並入內蒙。結果是,內蒙古形式上擴大了,但純蒙族人口和活動範圍反而縮小了。此外,采取了某種漢族人口移民政策,如興建新疆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以及向西藏移民等。不過,在文革中也有一些極惡劣的敗筆,如滕海青主政內蒙時大抓所謂“內蒙古人民革命黨”,使歷史上強悍、而在現狀下相當安分的蒙族人民受到極大摧殘。
中國大陸的民族政策直至目前,在安撫人心方面可算是成功的。然而,國際大氣候下晴雨難測。應清醒地看到,在國際宗教民族主義極端擴張的大氣候下,再加上國內社會政治可能發生的“大動蕩、大改組、大分化”[11],本屬中國的一些較大少數民族勢必會在其宗教性社會政治理念的驅動下,試圖建立自己獨立的政治實體。如果任何形式的中央政府,或以漢族為主的政體,憑實力進行鎮壓,即發生某種內戰。倘若所謂的中央政府不具實力,或某種民主政體無權擅用武力,或實質上根本不存在淩駕各種地方勢力之上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那麽,這些少數民族獨立建國而造成的民族分裂則自然實現。
近年來,大陸當局從理論、策略以及實踐三個方面加強了對少數民族分離運動的重視。例如提出民族團結是愛國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統一[12];並提出有效地把黨的建設的統一性與民族地區的的特殊性結合起來。[13] 最有份量的是李瑞環代表中共中央的一篇談話。他指出,民族工作始終是一件大事,它關系到國家的統一,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邊防的鞏固,全民素質的提高以及挫敗國際敵對勢力的圖謀的六大方面。他強調:“在當今世界政治格局中,民族問題日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一些國家的動亂、分裂、解體,多數都與民族問題密切相關。國際敵對勢力也力圖把挑撥、離間民族關系作為遏制、搞亂中國的突破口。我們只有重視和做好民族工作,慎重和妥善地處理好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民族團結,才能在覆雜的國際鬥爭中掌握主動,立於不敗之地。”[14]
潛因三:地方分立主義
上述的民族主義是以其他民族與漢族相對而論及的。其實即便是占人口大多數的漢族地區,也由於諸種社會原因可能造成份裂與割據。從目前情勢看,地方經濟主義或中共中央領導人所批評的所謂地方保護主義可視為一個最直接的危險,而且在不遠的將來,恐會演變成地方分立主義。在中共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上可以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力量,最明顯的就是反對朱熔基的中央經濟整頓的政策。據報導,鄧小平曾嚴肅地指出,諸侯經濟已經形成。[15] 近年來,中共中央多次通過下達文件或利用黨報呼籲“局部服從全局”“地方擁護中央”。借學習《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中的兩段話“中央要有權威”,“中國有十一億人口,分散起來力量小,集中起來力量大”[16]來反對地方主義,並提出所謂六個“協調”,其中一條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協調。[17] 一九九四年,美國國防部曾招集二十位中國問題專家征詢他們對後鄧時期的看法,其中半數人認為將會諸侯割據[18],並在後來的一份題為《中國近期的發展》的報告中警告說中國大陸在鄧死後分崩離析的可能性達百分之五十。[19] 最近的中共中央文件把克服鄧去世後的不穩定因素的工作列為“首要任務”。[20]
經濟與文化的極不平衡是中國大陸最顯著的標志之一。由於人文、歷史、教育、地理、資源以及交通等種種因素,造成各省份和地區的極為不平衡的差異,可簡稱為“衡差”(Unbalanced Distinction)。從一種“綜合衡差分析”(A Multimedia Analysis to the Unbalanced Distinctions)的方法進行研究,可以總結出下列九種不平衡:(1)從交通上看,沿海、沿江、沿鐵(路)地區與內陸、邊遠地區之間的不平衡;(2)從職能上看,工業省、農業省、副業省或資源省之間的不平衡;(3)從資源上看,充足省、較充足省、較貧乏省、貧乏省、極貧乏省、單一資源省以及多種資源省之間的不平衡;(4)從人文科技上看,發達省、較發達省、較落後省、落後省或極落後省之間的不平衡;(5)從人口上看,密度高省、密度較高省、密度較低省或密度低省之間的不平衡; (6)從制度上看,健全省、較健全省、較不健全省、不健全省或極不健全省之間的不平衡;(7)從領導當局上看,能力強省、能力較強省、能力較差省、能力差省或能力極差省之間的不平衡;(8)從政策上看,開放省、較開放省、較保守省、保守省或極保守省之間的不平衡;(9)從道德層面上看,廉潔省、較廉潔省、較腐敗省、腐敗省或極腐敗省之間的不平衡。
以上九種社會人文或自然的不平衡,便形成了各省份、各地區之間的“綜合衡差”。最為理想的是先天後天皆足,九個方面均為強項;其次是大部份方面為強項;再次是至少某些部份為強項;最次是全部為弱項。從現狀看,相對而言,廣東、山東和江蘇等少數幾個經濟大省可歸第一類(但並不能保證其廉潔或不腐敗);一小部份省份屬第二類;大部份則劃成第三類;可悲的是一些省份地區竟仍淪為最落後一類,即地理資源交通等自然條件先天不利,人文教育科技的社會條件後天不足,再加上制度不全,領導而又無能腐敗。
經濟改革必然也同時引起某些與此相應的政體改革,其中一個後果就是中央權力下放,地方權力增大。向市場機制的轉化和“利改稅”政策的推行使中央財富減少,而地方財富則急劇膨脹。經濟與政治利益互為因果,地方勢力要求更多更全面對自身各項權益的界定。大陸人常說:“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這是對“開放”和“保守”兩種地區的生動寫照,這種“開放”往往以邪門歪道的方式進行。以西南某省為例,此省數百年來有三靠:一煙二毒三嫖。1949年以來,中央政府對此省煙業以“一平二調”的計劃價格政策定死。近年來,此省一方面竭力向中央討回煙價權,另一方面暗中向外地走私或變相走私,很快撈到好處。此省屬沿邊經濟帶,部份地區憑借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社會紐帶,使販毒業賣淫業猖獗,當地百姓很快暴富。可笑的是,民間分析認為天津之所以富不起來,是因為其海關對走私卡得太嚴,而其他沿海地區則甚而動用軍艦和武警參與汽車等大宗走私交易。“走私”在許多地方並不為一個罪惡的字眼,相反卻使人更加有派頭。例如珠海的國營遊輪上竟堂而皇之廣播:“本船從澳門直接搞到一批走私貨,請乘客選購從速”,遊客一瞧,果然商品琳瑯滿目。
由於“一平二調”的限制,一些資源大省,如林業省黑龍江、煤礦省山西等反而富不起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那種國家計劃性的價格政策勢必被打破。據說,中央領導人已對一些資源大省作了一些暗示,似乎給與某種程度的松動空間。
上述種種不平衡使地區與地區之間產生摩擦、沖突甚至流血的械鬥,可以說是爭奪生存與發展空間。山東與江蘇兩個經濟大省交界的微山湖是令人垂涎的資源區,除了水利水產業之外,還有豐富的礦藏。兩省為此湖的劃界爭鬧不休,甚至中央派民政部長前去調停也無濟於事。兩邊的村民多次聚眾械鬥,造成流血事件,而兩邊地方父母官竟暗中姑息。如今,許多省界縣界甚至村界處,當地民眾往往以恢覆的封建宗法制,同姓大家族或具共同利益的經濟體為社會紐帶,占地為王,各自為政,儼然成為路霸。如福建某村,把騙來的外地客商扣押毒打,逼其買貨。當地政府也任設關卡,自訂土政策,以至“雁過層層拔毛”。如此一來,一輛運貨卡車欲達目的地須過幾十甚至上百次關卡,幾乎沒有一個司機沒被搶過,甚至不少人丟了性命。除了路霸,還興車匪。例如從廣州乘普快到上海,列車超載,連小小廁所里也坐滿了人,車廂里充滿了叫罵聲和哭鬧聲。乘警根本不想也無法值勤,因為巡一次車,要踏著人頭費數個小時。不時有人報警或被偷或被搶,乘警愛莫能助。途經湖南江西等地停車時,廣播要求關窗,以防當地農民集體扒車搶劫。據乘警乘客講,此種案件時常發生。此外,據覆旦大學師生告知,探家的學生幾乎百分之百被搶過。
中國自古以來“山高皇帝遠”,在當前的政治局面下,任何社會控制皆有鞭長莫及之憾。地方保護主義,再加上部份官吏和民眾,尤其是農民和所謂盲流分子的愚昧主義和非理性主義,使社會控制力度下降到最低限。當犯罪活動過於猖獗時,大陸當局就來一次打擊運動,過後一切變本加利。前年八月下旬,從南方某特區北去飛機上坐了不少妖冶女子,後來才知道她們都是妓女,因各自通過內線和保護人得知將有一場“嚴打”,故飛離,一可暫避風頭,二可“衣錦還鄉”一番。
一九四九年以來,大陸領導層似有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各省各自治區的主要領導人盡量不安排當地人,而且即便原為外地人,若在一地當政久了,也會換職調位。尤其是對各大軍區的司令員,毛澤東和鄧小平都作過大規模的調動。當年王恩茂久任新疆第一把手,似頗得人心,以至有人喊出其萬歲的口號,實乃頭等大忌。但近年來,此項“規矩”似乎有了變化,至少廣東、山東、四川和雲南等省的主要領導人已是當地出身的新生代。這樣一批本省籍幹部有著較堅實的群眾基礎,對本地情況較為熟悉,工作的確較易開展。
對中國政治文化稍有了解的人都會知道,無論到任何一個地區,都會感到那里存在著一股強大的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一個外來幹部,若不朝拜當地這些真正具實權的“城隍爺”和“土地公”,任何運作就休想有效實施。這股勢力的形成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大批建國前在當地打遊擊,搞地下黨,鬧土改,參加合作化或公社化的幹部,從村、鄉、區、縣、專區一直到省,形成密如蛛網般的官僚體系,通過各自的老首長、老部下、老戰友、老同事、老同鄉、老同學以及數不盡的夫人、子女、親友、相好和熟人,更進一步構成廣泛深入而又堅不可摧的社會關系巨網。在一個地區,真正影響決策往往是那些並非一定具現職,但實據根基的幕後人物。一位較廉潔的某省籍中央部級幹部,聽說自己要調回原省任省長,便千方百計推辭,因為他覺得無力擺平與自己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本省地方勢力。
地方主義的一個民眾思想基礎是狹隘的排外主義。本來中國應是禮儀大邦,然而遺憾的是僅僅表現在觀念上而非行為上。倘若你到一個新的地方(除非民風純樸之地),你立刻會感到某種歧視,而這種歧視是夜郎自大的表現。市場經濟打破了昔日粗鄙的排外主義,一向自大的上海人一度被自己所瞧不起的“老廣”的暴富所震懾,但一旦再發跡,又重顯傲氣。一向以對方不講粵語就不對其善待的廣東人,為了賺錢,也不得不屈就講起蹩腳的普通話。然而,由此帶來的是更精制更高級的排外主義,即以發展地方經濟實力為目的的“對外競爭主義”。
在將來,當社會制度更廣泛更深入地變革時,當中央政權進一步削弱時,諸侯式或地方割據式政治經濟軍事實體羽翼漸豐,將實行更全面更徹底的分庭抗禮。中國大陸許多就人口面積資源文化來說比歐洲許多國都大的省,本身可能會成為潛在的國家。有一點應注意,許多地方的領導人比現中央領導人資格要老,根基要牢,經驗要足,能力要強,甚至雄心更大。當打江山的老一代領導人辭世後,那些再無後盾撐腰的新一代中央領導層不可能還象前輩那樣叱詫風雲、左右乾坤了。為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中共中央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上旬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曾嚴令各省領導必須堅決執行中央政令;若有陽奉陰違者,中央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調職處份。據報導,就連鄧小平本人也曾指出:在新的時代中,造成動亂不安的可能來源有三個:中共軍方、地方山頭主義以及少數民族,因此務必維持中央的絕對權威。[21]
倘若中國大陸的整個國體政體徹底變革,以一種多黨民主制取代現存制度,同樣也會面臨一個危機,即很難控制社會。因為民主的真諦在於決不能靠強權或槍桿子來迫使地方就範,而是靠各地方民眾的民主選擇。中國大陸暫時還不具備美國那種合眾國的聯邦制的民主傳統,暫時不具備美國大多數民眾的人文素質,也暫時不具備美國那種相對平衡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因此如何建立適合中國綜合國情的社會體制是一個最重要的課題。在尋找答案時,單憑理想的民族情感和愛國熱忱是不夠的。
小 結
本文並非一篇調查報告,只是筆者帶著強烈的中國情結,以個人狹隘的眼界觀察現象,從對中華民族何去何從的某種憂慮的有感而發。這是一個極敏感的題目,在目前情況下,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不可能提取原始的數據,全面收集資料和事實,作精確的定量分析和科學的判斷。筆者願更多的學者開展中國未來學的研究。
千百年來,我們這個古老的民族總是以先飽受災難的代價,抱定皇權明君的幻覺,換取不太長的“太平盛世”,然後,接踵而來的卻是更悲慘更殘暴更血腥的饑餓、戰火和屠殺。那種狹隘的宗教民族主義和地方分立主義都無非是私利或私利的放大。倘若多一些人考慮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或再放寬一些胸懷,考慮這個星球整個居民的利益,恐怕就多一些和平與希望。但願本文的整個立論僅是愚蠢的杞人優天,果真如此,筆者將會幸福地承擔此名,而換取中華民族的祥和、太平、富強和燦爛的未來。
倫理自覺與權利要求
──中國文化重建第三探
謝幼田
一、民本思想的局限性
二、傳統道德的沒落
三、聯邦制宜緩行
四、由下而上之路
五、道德重建之路
【作者簡歷】謝幼田,1979年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試,到四川社科院,先後任編輯、助理研究員和副研究員;1987年應斯坦福大學邀請到美訪問研究,後曾長期在胡佛研究所作研究工作。
【內容提要】在建立現代民主制度的同時,建立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包含現代意義的“德”,作為選舉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首要標準,形成重德之風。在制度化之後,培養出追道求德的知識份子精英集團,通過他們化民成俗,進而使家庭中的倫理本位擴之於全社會。民主法制的外在歸範,與道德自覺的內在追求,可以由此而雙收。
當今的民主制度,似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不僅行之於歐洲,也席卷著古老的印度、阿拉伯和中國。但因受不同文化心理的影響,民主制度的色彩各異。就是在西方,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議會制和介於二者之間的法國民主制度,也各有不同。
我們不可能簡單地模仿西方而建立一個保護個人權利的制度。在西方,與民主制度相伴隨的,有一整套宗教倫理,二者的互補才有西方在近代的昌盛。中國不可能在將來建立一套影響廣泛的西方式的宗教體系,以根本改變傳統的文化價值觀。我們假定一個純粹的外在的法制社會能成功建立,但沒有一套自內的倫理約束相補充,常識告訴我們,這個社會一定要崩潰。
我們民族的祖先,恰恰在倫理方面,為我們留下了極為豐富的遺產。
本文要提出的是:在建立現代民主制度的同時,建立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包含現代意義的“德”,作為選舉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首要標準,形成重德之風。在制度化之後,培養出追道求德的知識份子精英集團,通過他們化民成俗,進而使家庭中的倫理本位擴之於全社會。民主法制的外在歸範,與道德自覺的內在追求,可以由此而雙收。
一、民本思想的局限性
論述中國政治文化的重建,一定要涉及儒家的民本思想。不過,民本思想是帝王政治的大政方略,對於今天的作用有限。
孔子之前的經書中,民本思想就很普遍。如《左傳》記載,隨國臣子季梁認為民高於神:“所謂道,忠於神而信於民。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商代主張“敬天保民”,至周代,演化而成“敬德保民”。《詩經》的《雅》、《頌》中不乏歌頌文王的詩作,主要歌頌他如何保民而王。甚至比文王更早的古公擅父,為了避免戰禍殃及百姓,而將都城由豳遷至歧。《詩經.綿》和司馬遷的《史記》都記載了在遷徙過程中,君與民如何生死與共。《尚書.泰誓》是戰國思想的反映,主張“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甚至指出“天立君,是為民”。若以百姓的富祉作為評價標準的話,民本思想使古代的中國百姓少吃許多苦痛,並且應當是那時世界最先進的政治思想。
民本思想集大成的是孟子,在《梁惠王》和《公孫醜》章句中有十分詳盡的表述。荀子也說得很明確:“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大略》)
漢朝開始,民本思想在約束君權和批判專制方面,有不能低估的正面作用。賈誼在他有名的《過秦論》中,將暴秦失敗的原因歸之於“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對西漢儒學起到統一作用的董仲舒以《春秋繁露》最有名。他把起決定作用的“天”壓在現實“君”的頭上,要“王者欲為,宜求諸於天”。天意表現民意,以災異現像示之。自此之後,民本思想始終是對君權約束的最重要的力量:《大學》的“挈矩之道”說:“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要君王隨時要將心比己的格言提醒著帝王,並且上有蒼天監視,各朝代的平民出身的眾多宰相們也據此力諫。
但是,這始終是給君王出主意而已。僅僅是批判的理論,是理想的治理原則。實際的歷史中充其量是略知克制的君本位而已。各個朝代有多少宰相死於君王的屠刀之下?
其局限性還表現在:民本思想的理論基礎是德治,即任德不任刑。要求君王修身,通過正心誠意,而達到自覺實行仁政。君王在這里並未受到外在的法律的約束,百姓也未受到制度的保護。各個朝代後期的衰世,都有肆意橫行的暴政,百姓有何辦法?
第三,如果碰上不知修身而荒淫無道的帝王,百姓該做甚麽?本來,孔子修訂《春秋》,照史書的記載,會使暴君兇父懼,使亂臣賊子懼。但是如今讀《春秋》,則此意很不明顯,連梁漱溟先生長期也讀不懂“春秋以道名份”之意義。大概因為處於專制之下,乾嘉學派的大師們,也竟然未加考證。直到近代熊十力和徐覆觀先生,才在依稀字行間,發現凡是不利於君王的話,被悄悄刪除了。如今線索不明,只有孟子的“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矣”還存在。孟子的話本來給了造暴君的反的權利,有相當可貴之處,可惜在事實上不存在。百姓只有期待帝王的道德的自覺。世世代代下來,被動服從的民性就形成了。
民本與民主,其主體都是民,但是民本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施與;而民主靠的是自下而上的爭取。西方的文藝覆興運動,主題是人的覺醒。有此基礎,才有後來保護個人權利的民主制度的出現。
二、傳統道德的沒落
現代的政治制度,以民主制度的優點較多。但是對於社會而論,這只是重要的一部份。因為任何法,都是自外對人的強制,人因畏懼而服從。但是,無論如何周密,總會有漏洞。例如美國,法律涵蓋各方,但在保險、移民等行業,都有人專門以攢法律漏洞為生,猶其是律師。並且,法不治眾,美國這個法制國家,對於青少年中高比例的犯罪,毫無辦法。關鍵在於,在法律面前,人永遠是被動的。
但是,面對國家和社會,自古中國人就講究道德自覺,講究人的主動。
梁漱溟先生在幾十年前指出,中國是以倫理為本位的,國家的強制不明顯;剛去世不久的牟宗三先生,很精辟地指出,中國哲學的基本特點是:主體性和道德性。
荀子作為儒家,繼承了民本等思想,但是因為他太重經驗,主張性惡,實質成為了人君獨裁的依據。他的影響在漢學。
深深影響中國文化心理的孟子儒家一系,認為天下是和諧的,人的性本善與天道一致,故做起合乎仁的事情來,是很快樂的。他認為任何人如看見小孩子掉入井里,會自發去救助,他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學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天下也。”孟子認為做起合乎自己本性的事來,非常快樂。這使得中國傳統的人生,洋溢著樂觀的氣氛。不像西方的“原罪”,或反映印度精神的佛教的“四聖諦”中的“苦諦”,居於首要位置。
主體性和道德性行之於政治,要求從政者的人格在一切之上。孟子說:“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離婁》)
而孔子時代到司馬遷時代已經數百年,可是司馬遷對他的敬佩高於任何王侯或賢人,他說,“天下君王,至於賢人,眾矣。當時則榮,沒則已焉。孔子布衣,傳十余世,學者宗之。自天子王侯,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可謂至聖矣。”這是他的學說和人格都很高之故。孔子說:“我欲行仁,斯仁至矣。”這是道德的自覺,中華民族的文化心理即根置其上。
可以用“修己安人”概括的儒家學說,為漢以後的中國社會提供了存在依據。先秦儒家的德治理想,第一次成功用之於社會,是在漢代,從而形成漢代重德之風的精英文化和世俗風氣。
通過平民知識份子當宰相,將傳統的貴族和軍人排出政府,逐漸形成了宮廷與政府的分治;賈宜和董仲舒倡導的禮樂教化,以及變法讓賢風氣的開創,形成空前的德治局面。特別在東漢時期,由基層按人口比例給政府舉薦道德高尚的人,即舉賢良和孝廉,使得也有出路。那時的太學生聚集於京師,形成德才出眾的知識份子群體,以德為標準議論政治,即所謂“清議”,使整個社會出現追道求德的新風。
《漢書》《後漢書》有許多徵賢求德的文件:西漢初立,劉邦求賢:“今吾以天下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賢士大夫有從我遊者,吾能遵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雄才大略的漢武帝也下詔求人才:“蓋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之人才......今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可為將相及使絕國。”成都才子司馬相如以辭賦著稱,被選為郎官,他上書諫天子不要圖一時安樂;路溫書上書宣帝,主張尚德緩刑;東漢初的馬援在給侄女的信中,全是一些敦厚周慎,謙約節儉的教導。後世對東漢的士大夫讚美最多。範仲淹稱讚光武的友人嚴子陵的“獨不事王侯”之心,“出乎日月之上”(《嚴先生祠堂記》)。蘇軾對東漢以後的文化持批評態度,他在潮州韓文公廟碑中說:“自東漢以來,道喪文弊,異端並起,歷唐觀貞,開元之盛,輔以房,杜,姚,宋而不能救。”近人錢穆在《國史大綱》中指出那時的士大夫追求的美德有八項,雖然有偏狹等缺點。
繁榮的唐代,儒道佛雜處。韓愈為維護儒家而在《原道》中形容道:“今也治其心,而外天下國家,滅其天常。子焉而不父其父,臣焉而不君其君,民焉而不事其事。”顯然,這是不同價值觀的雜處的局面。
經過五代十國的動亂而至宋,才有儒學的另一高峰的出現。徐覆觀評論道:“我們應當想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有程朱陸王這一輩人出來,指出程文之外,另有學問;科名之外,另有人生;朝廷之外,另有立足地;何者是士人的真事業,何者是士人的真責任。”(《學術與政治之間》)
大一統的國家傳至明清,成為了真正的專制社會,宰相制被廢除,特務和佞臣橫行。以八股試士的科舉制度,使讀書成為利祿之門,許多知識份子因此做了奴才。明末清初的黃宗羲、王船山、顧炎武的學問各有所成,但是他們力爭恢讀書人的人格自尊以制衡朝廷。
“五四”否定傳統文化,刮起了西化風,雖然只吹襲於大城市,造成的文化真空為蘇俄來的共產主義的生存發展提供了方便。
毛澤東以“封建”二字勾銷了中國文化;在建立政權後,立即屠殺了數百萬保存中國文化的精英──鄉紳;毛以自蘇俄來的價值觀建立了中共的鬥爭文化,並以空前嚴密的組織社會貫徹之。傳統的修身養性被換其內容,要人們把一切獻給黨。稍微有不滿者,立即成為階下囚。從毛澤東立國至死,從未一刻停止過整知識份子。這在中國歷史上是沒有過的。
經過文化大革命,所謂共產主義的道德體系已無存;近十年來的商品潮,則帶來了謀利至上的思潮;傳統的倫理雖然正在其中覆蘇,成了“禮失,尋諸野”的局面。但是,通過內省而達到超越的精英文化,也許僅僅正在萌芽。
幾十年前,就有人說中國文化已經墜落到底,那是在中共政權的初期;真正空前的大破壞,是在“文革”。我曾在1972年訪拜曲阜孔林,巨碑伏倒在地,墳處被挖成一個大水坑。這是中華民族遭受的空前浩劫。
每一個民族,需要有一種精神來凝聚;每一個國家,需要有一種理論來支持其存在;每一個人,需要一種哲學來解釋生命的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是民族生命之所依,無民族精神的民族,不可能獨立於世界民族之林。中國思想的道德性與主體性,以及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將是精神空虛的世界大家庭之寶。重建中國文化,是今後數代中國人的歷史責任。
三、聯邦制宜緩行
相對之下,民主制度是目前缺點稍微少一些的制度。就連中共也要用“人代會”來裝飾門面。但是,真正要在如此一個大國實行起來,問題會很多。基本在於,大多數中國人沒有個人權利要求的覺醒,民主政治常常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和政治家手中的戲法。因此,第一步一定要啟發人們的個人權利要求。
聯邦制本是一個好主意,但是若沒有民主意識的普及,沒有民主制度的推行為前提,以歷史經驗看,往往會導致分裂動亂的悲劇。
歷史的事實是,任何傳統制度,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西漢初有七王之亂,東漢亡於士族的割據。(黃巾僅僅削弱東漢,已經平定)那時河北有袁紹和公孫鉆,四川有劉焉,荊州有劉表,淮南有袁術,野心梟雄們埋葬了東漢。
然後,是魏晉南北的長期分裂戰爭。
盛唐亡於藩鎮割據。先是有功之臣都封王於外,成為割據基礎;降將也受封,大多成為了後來的軍閥。自“安史之亂”後的一百多年,始終在中央與地方割據者的沖突中度過,直到滅亡。偉大詩人杜甫生活在“安史之亂”的前後,他深刻的反應了分裂帶給人民的痛苦。
接著的五代十國的大分裂,也是人民受苦和文化的大倒退、大破壞時代。
宋太祖鑒於唐朝失敗於割據的教訓,演出了杯酒釋兵權的戲,武臣自此不能再帶兵和管理地方行政。但是這造成地方貧弱不堪,一切集中卞京的缺陷。等到首都一失,政權只好南遷,就有後來兒皇帝的屈辱。
省制起於元明。元代的異族統治者為了鎮壓反抗,設立了十個派出的中書省。明代劃十三個布鎮使司,錢穆寫道:“明代更不行,一省分成三司......這許多官的下面,才是州府和縣,縣官壓得太可憐了。”(《中國政治得失》)
明代明臣方孝儒論述歷代興王的原因,多在中央與地方關系,頗為深刻:“當秦之世,而滅諸侯,一天下,而其心以為,周之亡在諸侯之強耳。變封建為郡縣,方以為兵革可不覆用,天子之位可以世守,而不知漢帝起隴畝之中,而卒亡秦之社稷;漢懲秦之孤立,於是大建庶孽而為諸侯,以為同姓之親,可以相繼而無變,而有七國篡弒之謀;武宣以後,稍剖析之,而分其勢,以為無事矣,而王莽卒移漢柞;光武之懲哀,平,魏之懲漢,晉之懲魏,各懲其由亡之為備,而其亡也蓋出於所備之外......宋太祖見五代方鎮之足以制其君,盡釋其兵權,使力弱而易制,而不知子孫卒困於帝國。”(方孝儒《深慮論》)他深為不解的是,多少蓋世之才,為何顧此失彼呢?他回到儒家的德治和民本主張:“唯積至誠用大德以結乎天心。”方孝儒實際否定了在集權統制之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解決的可能性。他所歸結的治世原則,任然是儒家的民治,並沒有實現的方法。《三國演義》著名的開篇警句:“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也是對於在集權制度下不能解決分合問題的深刻觀察。
民國建立之後,在1920年左右,聯省自治之說很流行,除了少數有保境安民之意,多數是地方軍閥們為了保護自己私利而反對孫中山先生的分裂運動。
胡適根據歷史指出,中央集權弱了,就分,分後大家打得精疲力盡,才合起來。(《聯省自制與軍閥割據》)。顯然,聯省自制只有在走出了民主的第一步之後,才可以考慮推行。
四、由下而上之路
現代民主是從制度入手,讓權力之源來自民眾,而解決古代的實際的君本與理論的民本的脫節問題。
在中國的困難是,權利之源的民──沒有經過西方式的個人權利覺醒運動,普遍並不要求個人權利,常常希望包公式的人物來保護自己。就連在民主制上已做出表率的台灣,在九三年收視率最高的電視連續劇竟然是《包公》,可見期待清官保護的文化心理。台灣的民主是上下結合而成。
如何使包括有十億多農民的十二億“民”,有個人權利的覺醒呢?歐洲的文藝覆興是對一千年中世紀的反動,毛澤東時代雖然很像,畢竟很短,中國的文化心理也不一樣。如今仍然天高皇帝遠,誰去當皇帝?當得如何?他們管得著嗎?有多少比例的農民,現在叫得出決定他們命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名單呢?就是有啟發民主意識責任的先知先覺們,自己內在的民主素質又如何?
但是,每一個農民叫得出直接統治他們的村長和鄉長的名字,每一位小販叫得出直接抽取他們稅金的官員名字。對於其中的多數人,百姓們怨恨而又害怕。
民主就是要從與百姓有切膚之感的官員的選舉開始,多數人在此可能產生個人的權利覺醒。先知先覺們乘此可以對基層粗淺的權力要求推波助瀾。如果公開恢覆私有財產所有制,如土地等等,也可引發個人的權利覺醒。
孫中山先生晚年的《建國大綱》共有二十五條,其中論及地方自治有十條,十條中有八條屬於縣自治。可見這是畢其一生的思考和探索的精品。
古希臘的民主制只是施行在小城邦;美國這大國的民主制度,也是先有十二州的自下而上的推動;台灣數十年的經驗,是由鄉和縣的基層選舉開始,自下而上,慢慢推行。
五、道德重建之路
首先的問題是,傳統道德在今天有無意義?
《詩經.大雅.丞民》有四句詩很有名:“天生丞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彜,好是懿德”翻譯成現代漢語是:天生眾民,有其物必有其則;百姓的常性,是愛好美德。此詩被孔子、孟子、朱熹都加以引證和讚揚過。
這涉及到一個宇宙觀的問題,即萬物是否運行有規則?若有,這規則的性質又如何?
中國古人認為天地間的性質是和諧的,即“誠”,“誠者,天之道”。人如何?不過是“思誠者”或“誠之者”。前面《詩經》中的“好是懿德”就是指人有好美德的本性。這二者一致,則達到萬物一體的境界:“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讚天地化育,則可以與天地三矣三。”(《中庸》)“誠”就是天下萬物求和諧的原則。毛澤東的矛盾是絕對的宇宙觀為之相反。
社會中人與人間的關系,儒家認為有五種,即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即五倫。君臣關系已不必論之,其余四項,仍然重要。中國傳統強調彼此間的義務,孟子在《滕文公上》中指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董仲書的陽尊陰卑之說非先秦儒家本意)按照先秦儒家的規定,父子關系的原則是父慈子孝。只強調單方面的孝,是漢儒的風氣,《經孝》非孔子作而晚出,學術界已是定論。
“五四”以後,一直有人攻擊儒者,常以只重倫理的“禁欲主義”名之;十年前的全盤西化之風中,被冠以“磨滅個性”者。這是曲解。儒家經典之中,夫妻關系被作為五倫之一提出來,在《中庸》之中,甚至把整個天下的大道,奠定在其上面:“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朱熹注解道:君子之道,近自夫婦居室之間;遠而至於聖人天地之所不能盡。”孟子所謂的“親親,仁也”,是在將愛親之情以儒家的最高的道德境界肯定之。愛親之情包含人的基本欲求,絲毫不與倫理準則“仁”對立,恰恰是其理性伸延,這就是倫理與情欲間的中庸之道。
兄弟間的關系,仍然是以相互慈愛敬重為原則。問題在於,敬長是否就意味著不平等?孟子告子中有一段話說明這種關系:“為人子者,懷仁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仁義以事其兄。”懷仁義就是“去利”。沒有利害觀念,敬長就純粹是一種親愛之情的理性伸延,做弟的只要懷仁,自然就會敬長。以敬長慈幼原則使這層社會關系和諧,使人生多一份溫暖。
《論語》開篇第二句話是“有朋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可見孔子對於家庭以外的社會關系的重視。“信”是朋友關系的原則,這也是曾子自省的三項內容之一,即“與朋友交而不信乎”?也是孔子“敬事而信”的治國原則之一。信的含意是“言之有實”(依據朱熹注釋)。對待朋友誠摯不欺,言之有實應是起碼原則。
儒家的五倫之中,有三倫都在家庭。因為家庭是倫理的基本著落點,人生的基本所依靠者,所以欲“治國平天下”者也必須先“齊其家”,家庭和諧了,才有資格擴之與天下。
在今天,除了君臣關系已經過時之外,其他的四倫仍然存在,再加上同事和上下級關系。如果這些關系是以毛澤東的原則:天天鬥,月月鬥,年年鬥,那麽傳統的倫理準則一點用處都沒有。如果整個社會準則以和諧為好,傳統的倫理就是一筆極其寶貴的財富。
中共統治大陸幾十年,長期將黨的利益置於個人和家庭的利益之上,要人們為主義獻身。通過“文革”和八十年代的商品潮的沖擊,這套曾經短期很成功的價值體系,已經崩潰。
不可能在這樣人口眾多的,並且有優長歷史的國度,去建立一套基督教或依斯蘭教的倫理體系。佛教早在唐代就中國化。
除了重建儒家道德,中華民族別無選擇。當然,秦漢之後的任何陽尊陰卑的道德必在淘汰之列。特別重要的是,要吸取不同文化的長處。
如何獲得動力?良方就是將學習西方民主的基層官員選舉制度,和重振傳統美德之舉結合起來。即吸收漢代以德為準,在基層選舉官員的制度。但漢代以孝為基本德行的標準已經肯定不行。
選舉公仆的主要標準似乎應當是:家庭和睦,對人誠信,為大眾服務熱心,遇事講是非原則,等等。當然,能力也是重要標準。實際生活中,人們從來多是以德為準來待人接物的。這是殘存的文化基礎。
如果全國轟轟烈烈的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選舉,都以德為首,很可能會形成一個追道求德的新局面;若持之以恒,會收到化民成俗之效。
美國在里根總統上台前的約一百年間,一直是自由派主政。這最大的後果是宗教倫理的衰退,造成目前家庭離婚率高達50%,三分之一的兒童為非婚生育。這些兒童成長以後,經常接受恐怖色情宣傳的影響,成為社會犯罪的根源。與三十年前比較,犯罪率增加了560%。美國的前景之憂不僅是經濟的,更是道德的。
中國最可貴的傳統是重視家庭。家庭中保存了人的私欲,私欲伸延出愛親之情的倫理,人們在享受天倫之樂的同時受到倫理約束。這是近代中國文化一再受到沖擊後,卻保持著基本價值觀的根本原因。
中國的基層官員和民意代表,將會因為選舉以德為標準而順應民情,進而提倡將愛親之情,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公式,擴之於愛社會天下,以建立更高層次的社會倫理。從保存私欲出發,到家庭倫理的與天倫之樂的結合,擴大到天下為公,再上升到“萬物與我為一”的天人合一境界,所有的階段都是靠的倫理的自覺,而不是想得到甚麽。這正是中國文化之長。
在美國,對人們精神和行為影響極大的影視界和新聞系統,從來是自由主義的大本營,社會倫理的空前墮落與他們有關系。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的權利界限來說,他們沒有大錯。但是要不要講社會責任呢?這就要求道德自覺,如在美國,估計大約有近二億枝槍在民間,每年有數萬人成槍下鬼,但是禁不了槍,因為擁有槍枝是憲法授與的個人權利。缺乏道德自覺,重視個人權利,是美國文化的優點,也是缺點。將要建立一個民主制度的中國,是否需要舍己之長,去艱難而簡單的美國化呢?
個人自由,需要民主制度來保護;個人的責任與義務,需要道德自覺來解決。二者不可偏廢。基層官吏或民意代表選舉標準的道德化,是將二者結合的嘗試。
也許這是結合中西文化之路。
中國與二十一世紀之未來
費景漢
中央研究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董事長
三民主義與中國文化
“國家主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主“平均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世俗主義”與現代化生活
到二十一世紀初,當前分裂的中國極可能將又會依照“天下分久必合”之規律,在“一國一制”下再行統一。歷史學者錢穆先生早就說過,“秦漢大一統政府之創建”和“唐朝統一之再臨”,依賴的都是長遠宏大的開國“理想”。所以如何依照台灣戰後發展經驗的啟示,形成三民主義理論體系,去指導統一新中國制度的重建,去完成中國現代化,以開萬世之基,便是三民主義研究學術化的一個基本目的。
從世界觀點來看,近年我們常聽說的一個口號便是“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之世紀”。哈佛大學杭廷頓教授(Samuel P. Huntington)最近發表的“文化沖突論”(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就認為“東西文化的沖突”會是未來國際紛爭的源頭。這種論調雖然失之於悲觀而不具說服力,但是杭氏認為“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將在二十一世紀崛起,而向主宰過去五百年人類社會的西方文化價值(如自由、平等、人權、法治、民主、政教分離等)挑戰,確足以說明“二十一世紀屬於中國人”之論斷,並非國人自我膨脹的“誇大狂”,而頗有一些學理依據。
三民主義與中國文化
二十一世紀為什麽會成為中國人的世紀呢?三民主義和中國未來有什麽關系呢?答案是中山先生之所以為“國父”,是因為三民主義領導之革命,過去曾經促進台灣的現代化而未來可以促使中國大陸之“現代化”。為了探討三民主義為什麽可以促進中國現代化,我們首先對於什麽是“現代化”,應有初步的了解,換言之,我們應先了解什麽是支持現代化文明之價值觀念。
我們知道由英國革命帶來的“現代化生長紀元”(Epoch of Modern Growth)已有兩百多年歷史,我們首先要承認:這種“現代化紀元”所帶來的現代化生活實在是西方文化之產物。
已故學術大師、諾貝爾獎金得主顧志耐教授(S. Kuznets)認為在現代化生長紀元降臨後,推動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是人類把時間、精力奉獻於開發科技,以繼續提高物質福利。顧氏從西方歷史判斷,認為促成這種“現代化”生活來臨,實源於自文藝覆興與後六、七百年間,在演化過程中興起的三種文化價值觀念:國家主義(Nationalism)、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和入世主義(Secularism)。如果我們相信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的世紀,就必須要問中國傳統文化價值是否符合現代化生活之需要?也就是說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我們是否可找到類似西方的“國家主義”、“平等主義”和“入世主義”等觀念,這是一個探討中外歷史有無互通之處的大問題。
在從價值系統探討中國文化的現代意義時,當代文化思想大師余英時教授認為傳統中國文化包括三套價值,也就是超越價值(天人合一、生死問題)、人際關系價值(包括家庭、國家、社會等群體價值)和人生哲學(人對自我生存的態度或有關自我的價值)。余先生並認為這三套價值只要稍加修正便足以適應由西方文化決定的“現代化”生活之需要。
其實杭廷頓教授在談西方文化價值時,也以此三套價值:超越價值(人與神的關系)、人際關系價值(個人與社會、政府、父母、子女之關系)和人生哲學(如自由、平等的奉獻)為立論之出發點,和余英時教授評估傳統中國文化的思想輪廓不謀而合。
本人過去依據以上思路的推演,得到的結論是,“以儒家為主”的傳統中國文化價值完全符合西方的“國家主義”、“平等主義”及“入世主義”的精神,所以足以在二十一世紀統一中國,並儼然成為世界文化主流。
有了這個認識之後,我們才可提出以下的問題:在1920年後問世的三民主義思想中,國父是否早已肯定“中國傳統價值”而認為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符合現代化人類政治、經濟生活的需要?我們要問的也就是什麽是三民主義思想中所包括的文化價值基礎?
我們知道,國父是學貫中西的學者,為了證明三民主義可以統一中國,我們必須在國父思想中找到肯定的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的證據。用誇大一點的說法,就是深識遠見的國父和在中國傳統文化下培育出來的國父思想,在七十多年以前早就體會中國傳統文化可以促進中國現代化,使二十一世紀將要成為“中國人”的世紀。
我首先要指出,用這種方法建立三民主義理論體系,必須從“政治文化”著眼,這是因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所探討的主題,分別為“國家認同原則”(民族)、“政治權力合理分配原則”(民權)及“政府幹預人民經濟生活原則”(民生)。三民主義既以探討“政治文化”為主題,所以中山先生自己雖是基督徒,但卻不願多談(宗教、天人合一等)超越價值問題,這種態度不但符合儒家的“敬鬼神而遠之”的傳統,而且與西洋“政教分離”之現代化精神也不謀而合,故“三民主義”足以為二十一世紀世界政治文化思想之主流。
“國家主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以下我們先從西方的國家主義談起。
A. 西方國家主義之興起
十六世紀在西歐興起的“國家主義”,實在包含了破壞性的“主權國家主義”(Sovereign Nationalism)和建設性的“文化國家主義”(Cultural Nationalism)兩種成份,顧志耐教授認為“文化國家主義”才是為促成現代化生長紀元在十九世紀降臨的有利條件,“主權國家主義”反而有害。
“主權國家主義”有嚴重的“地緣排他性”。一開始在十六世紀,就在西方造成妨礙國際貿易的“重商保護主義”,並且在過去五百年,更給西歐帶來無數戰爭災難,難怪蕭伯納嘲笑這種愛國主義說:“法國人有了愛國思想後,就以屠殺海峽對岸的英國人為天職”。主權國家主義,因具有妨礙人類自由交往的“敵意”,足以構成現代化之阻力。
真正有助於現代化生長的,是文化國家主義興起後,促使散居全國各地的人民,對抽象的“國家”(也就是一個有生命的共同體),產生“認同”之溫情敬意,用中國術語,這種“同軌、同文、同種、同倫”的認同感,大有助於消滅西方十六世紀以前封建制度之“地域割據性”(feudalistic divisionism)。因而引起十六世紀後之商業資本主義下市場制度的興起,全國有了“標準化”之商業行為後,政府乃得以保護、維持契約為專業,所以十八世紀末葉的古典經濟學者(亞當史密斯),即極力歌頌自由貿易所帶來的地域分工合作效率。
於是我們要問,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注重的是建設性的文化國家主義呢?還是破壞性的國家主義呢?
B. 傳統中國的文化國家主義
中國在秦漢大一統政府形成後,推行“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以利人類交往。儒家早就認為國家無非是親屬關系之自然延續,其“有教無類”(凡是接受中國衣冠文物制度的人,都是中國人)之主張,代表的是徹頭徹尾的文化國家主義,故依顧志耐教授的學說,傳統中國文化的國家觀念,頗適合現代化生活之要求。
C. 二十一世紀之超越國家主義
二十世紀末葉,地域整合運動(如西歐經濟聯盟,和美、墨、加經濟共同體等)風起雲湧,這種發展帶來法律、貨幣、財稅政策的同質標準化,必會使主權政府在經濟領域內扮演的角色大幅降低,加以近年交通、電訊、資訊技術之發達,大有可能給人類社會帶來“天涯若比鄰”的境界。我們可以大膽的預測,到了二十一世紀,注重“敵意性”之主權國家,勢必要逐漸萎縮,朝向儒家所主張的“天下為公”方向演變,這就是我國傳統政治文化得以為二十一世紀文化主流之基本原因。
文化國家主義是我們特有的傳統政治文化,當戈巴契夫先生來台北時,他心中正在盤算如何再造“蘇聯”,以凝聚已經分裂後的共和國成為一個團結的國家。當我有幸和戈巴契夫先生對話時,提出中國特有的文化國家主義觀念,我說:“蘇聯雖然分裂,但如果人民奉獻於自由、民主、人性尊嚴等價值觀,那就有共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下討論中央政府的角色、職能,以及地方政府能做什麽。這些才是讓國家聯結起來的必要條件。”戈巴契夫先生很謙虛地對我說:“我完全同意您的看法”和“我支持文化國家主義的觀念”。所以文化國家主義,可以幫助戈巴契夫先生再造他心中想到的聯邦,也可以化解在台北的有關“獨立和統一”的爭辯。
D. 三民主義所認同的國家主義
三民主義中的“民族”主義,主張的是世界弱小民族一律平等。國父向往的政治文化,絕不是主張排他性的、具敵意性的“主權國家主義”,而實為四海一家、天下為公的、善意的“文化國家主義”。所以在中國傳統文化下三民主義足以符合二十一世紀人類政治生活的要求。
主“平均義”與現代化之關系
A. 西方國家“平均主義”之興起
“平均主義”指的就是“財富”、“政治權力”、“社會地位”分配給人民的原則,在政治經濟領域內所表現的“公平性”(distributional justice),也就是普通人所說的正義與公道。在政治領域內,如封建制度之破壞使貴族喪失特權,如英國之光榮革命產生的民主,如法國大革命帶來的自由、平等,都有明顯的“平均主義”的含義。在經濟領域內表現的,則有市場制度下之“自由參與”、“公平競爭”觀念。顧志耐教授認為“平均主義”之興起,大有助於現代化時代之降臨。國人也應了解,“分配的公平”的觀念所包含的內容,絕不只是台北常聽說的“均富”這兩個字。
不過我們必需注意,平均主義也有破壞性的“高貴平均主義”(Noble Egalitarianism)和建設性的“理性平均主義”(Rational Egalitarianism)之區別。顧氏認為“理性平均主義”有利於現代化生長之降臨,“高貴平均主義”則有害。
基於人類同情心的“高貴平均主義”之破壞性,實在是因為它以“平均分配”為目的。如過去中共主張之人類不可“分化”(不分男女一律穿上標準之毛裝),表現的是極端的“高貴平均主義”。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大國中的“白吃的午餐”,在演化間和西方的“人權”觀念結合,使人相信,窮人或老年人向政府領取的津貼,是政府“該”他們的、“免於不幸”的“人權”(entitlement),這種使美國吃盡了苦頭的緩進式的“高貴平均主義”,近年在台北有擡頭的跡象,值得國人注意、警惕。高貴平均主義的毛病,就是它會養成人的惰性和依賴性。
反之在“理性平均主義”下,各種好處份配的原則,是與“貢獻”成正比,故其“理性”主張“機會平等”、“競爭就是公平”。理性平均主義足以配合現代化生長紀元之來臨,是因為“機會均等之競爭”,頗能促使大多數人民積極爭取“貢獻”的表現,以使人性潛力充份發揮。
我們現在要問的是儒家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發揚的是“高貴平均主義”呢?或是“理性平均主義”呢?
B. 支持“理性平均主義”的價值觀念
如果我們采取分析的方法,不難發現“理性平均主義”實在受到一些有關“群”、“己”價值,也就是“人際關系”和“人生哲學”的價值觀念的支持。所以“理性平均主義”的確是一個覆雜的觀念,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以“人生哲學”來說,則支持“理性平均主義”的基本價值,是表現在做人的尊嚴上的“自由”和“獨立”。這種價值在當代西方社會充份表現於“自由選擇”(free choice)和“依靠自己”(self-reliance)。不過據余英時教授說,“在中國,做人的尊嚴在儒家時期早已建立”,儒家的人生哲學實在包含“獨立”(為人由己,德性自足)與“自由”(也就是“由自不由他”中的“由自”)。
支持“理性平均主義”之文化價值,除了“獨立”、“依靠自己”以外,更需要一些和諧的“人際關系”相配合,以維持競爭之秩序和公平性。從人際關系來說中國傳統文化之“義務導向”的人際關系,實與西方的“權力導向”大異其趣。
傳統中國培養良好人際關系之教育,實從家庭內部開始(修身齊家)。所謂“五倫”,代表的就是中國人際關系之義務導向,推廣到全社會,便成為傳統文化最重視的社會和諧。
所以無論從“群”或“己”的價值觀念去探測,傳統中國文化注重的都是“理性平均主義”。在傳統中國政治和經濟活動的領域內,“理性平均主義”都有突出的表現。
C. “理性平均主義”在傳統中國經濟領域內的具體表現
傳統中國在經濟領域內維持秩序之文化,具體表現於人際關系中的“均”(如均田、均富、均輸)與“和”(和買、和糶、和市),在追求為人由己的價值之間都有義務導向之含義。“理性平均主義”的要義是體會出每人應為自己命運負責時,同時也有義務想到別人也有同樣的權利。這個“繞口令”用簡單的話說,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國父指出中國之社會人格有如“一盤散沙”。余英時教授說“自由散漫幾乎可以概括全部的中國社會人格,這種文化決不可能屬於集體主義型態的”,故“散漫”二字之現代化解釋,就是和社會主義下之集體主義(Collectism)絕對相反的“獨立”。
故中國大陸的農民絕不可能接受“集體性”的“農村公社”,而台灣的工商業者也不會幹冒公平交易法之制裁,輕易施行“集體性”的“聯合獨占”,集體性的工會,在台灣也只是“聊備一格”而已。中國文化之所以能為二十一世紀主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的“理性平均主義”有一個嚴肅的反集體主義的傾向。
D. “理性平均主義”在政治領域內之表現
在政治領域內,西方的平均主義主要表現在民主制度下的(一人一票式的)投票權利。民主政體在中國歷史上未能誕生,過去常使人聯想到違反平均主義的東方專制(oriental despotism),其實傳統中國文化雖然未能產生“民主形式”,但卻決不違背現代政治生活所需要的民主之精神。
中國既以“國家”、“社會”都是家庭自然關系之申延,故對歷史上的中國人來說,在社會上要求“民主”,實與子女在家庭內向父母要求“平等”,同樣可笑而不可思議! 這就是在義務導向的文化傳統下“形式民主”不會在中國誕生的基本原因。
在現代化的社會里,勢必存在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interest groups in pluralistic society)。故民主政治精義,首重在多元化社會中,互相沖突之利益的溝通、說服、整合與妥協。最近三、四年我們才起始看到這種“民主形式”在台北誕生。不過如果我們把“不同”兩字放大,就可發現中國傳統政治文化雖未產生民主“形式”,但卻絕不違背民主制度之“精義”。
中國傳統文化首先承認人類可以不同(人之不同各如其面,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故注重“義務導向”人際關系的理由,就是要使“不同”的人群能和諧共處,所以主張“君子和而不同”(或和而不“流”),莊子更把“大同”解釋為“同不同之謂大同”。這種“歌頌不同,鼓吹妥協”之大同,完全符合西方民主精義。
杭廷頓教授的東西文化“沖突論”之著眼點,不外“西方民主”與“東方專制”之沖突(他想到的沖突也許是當前中共對美國要求“民主”之反彈的沖突)。其實中國之“世界大同”中,早已包括“同不同”的民主精神。
E. 三民主義之“理性平均主義”的傳統
儒家政治文化注重的“選賢與能”,演化為唐朝之競爭性的考試制度,在宋朝以後,“考試”更與“租佃”制度結合,形成以教育為分野(如以士大夫gentry為上層)之我國特有的(混合政治、經濟、教育行為為一體的)階級制度,其“競爭性”、“機會均等性”、和高度“階級流動性”,十足符合“理性平均主義”精神。
國父的五權憲法所包括的考試院,分明是混合了教育和文官詮敘制度,而有高度的競爭性,這種透過在教育領域內的競爭,去培養人性的潛力,充份符合“理性平均主義”的精神。我們再也不能懷疑“理性平均主義”是三民主義和傳統中國文化的核心部門。這就是中國傳統文化得以在二十一世紀成為世界思潮主流的另一原因。
“世俗主義”與現代化生活
A. 西洋文化價值之世俗化
自十四世紀後,貫穿一部西洋歷史發展之原則,就是文化價值的俗世化,使人遠離中世紀的天國,在不斷擴大“在現世活著之性趣之間”,逐漸找到“龐大之人性潛力”(human potential)。
顧志耐教授指出這種俗世化之發展,最後帶來十八世紀末工業革命後之現代化生長紀元,使人類在開發科技間,展示了足以控制自己命運的創造潛力,這便是“世俗主義”有利於“現代化”之主要原因。所以我們要問中國傳統文化是否注重“入世主義”呢?我自己雖是經濟學者,但願坦白承認經濟學者所探討的是和衣食住行和生存繁殖有關的現象,其實都是世俗、最“俗氣”的社會行為。
B. 中國之世俗主義
在歷史上世俗主義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對人口繁殖之肯定(儒家與天主教對此頗有共識),中國向有“無後為大”,“有民斯有土”之論,而中國歷史上神話人物(如神農、有巢、伏義、燧人、嫘祖)無一不與“生存”有關。
中國的“入世主義”,更有一種積極行動、終生忙碌之傾向,在下層文化(popular culture)表現的就是經濟生活之“勤儉”,而在上層文化(elite culture)表現的就是透過教育和學習(學而時習之的修身),畢生培養人性內含(如孔子的發憤忘食,不知老之將至),以充份發揮人性之潛力。所以我們要進一步追問,三民主義與國父思想是不是反應了傳統中國之世俗主義。
中國傳統文化實在包括嚴肅的世俗主義或入世主義。我們必須了解所謂入世主義(secularism)就是注重做那些為了有效地活下去而必須做的事情,如衣食住行滿足性欲和繁殖。入世主義包括注重行動傾向的物實主義(pragmatism急急忙忙把事情做出來)。中國人向來認為行動比說空洞話重要得多(君子訥於言敏於行,古者言之不出,恥躬之不逮)。這種注重行為的文化價值到了宋、明以後就是知行之學(如知難行易、知易行難、知行合一),便成為中國人生哲學探討的主流。
C. 三民主義的入世主義
國父的知難行易學說分明秉承了這個務實主義的傳統,而國父畢生以實際行為領導革命,就是一位注重實際行動的學者,我們再也不能懷疑三民主義秉承了中國傳統文化入世主義。余英時教授說:“一部論語所說的是人可以辦到的事”,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談的也都具有嚴肅的實踐意義,忠實的三民主義信徒,永遠要對“實踐”有所奉獻,這便是入世主義的明證。
結論
總結以上,我們的結論是在傳統中國文化培育下的國父思想包括了天下為公的“文化國家主義”,知難行易的“入世主義”以及競爭性考試制度所代表的“理性平均主義”,這些價值分明符合現代化人類社會要求。所以在未來,足以為統一中國並為促使中國現代化之基礎,並且成為二十一世紀世界文化思想的主流。
戈巴契夫先生在台北時,我很想對這位創造歷史的貴賓請教一個問題:“在二十世紀興起的社會主義制度試驗,已經給人類帶來那麽大的痛苦,並使中、俄兩國人民浪費了那麽多的時間和精力,未來的歷史學家從這場失敗的經驗中能得到什麽教訓呢?
我猜想戈巴契夫先生一定會說:“無論理論怎樣完美,無論動機多麽純正、善良,後世人類再也不會想用政治暴力去制造道德。社會的進步,永遠需要透過‘演’‘進’,也就是在和平的情況下尋找演化和進步。”
當代的歷史學者錢穆先生說:“今於國史,若細心籀其動態,則有一至可注意之現象,即我民族文化常於和平中得進展是也。”(見《國史大綱》第11頁)。我們在談三民主義與中國未來時,可以聯想到喜愛和平的傳統中國文化特質,一定不是一個偶然的巧合,而實在有一個必然的關聯性,也許這就是本文的主要結構。
論後冷戰時代的中美關系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系講師
一、從冷戰到後冷戰:中美關系的背景發生了什麽變化?
二、從戰略合作到戰略競爭:中美關系出現了什麽新特點?
三、從利益沖突到霸權交替:中美關系的緊張點何在?
四、在緩和與劇爭之間:中美關系將走向何方?
五、簡短的結論
九十年代以來,中美關系進入一個充滿摩擦與坎坷的時期。目前,我們還看不到什麽重大的跡象表明中美之間的這種關系會在短期內出現實質性變化。為什麽中美關系會出現這樣一種狀態?這種狀態對於中美兩國和世界政治的含義是什麽?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美關系會采取何種走向?這些問題,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本文的一個基本設定是:目前階段的中美關系,是與世界進入所謂“後冷戰時代”直接相關聯的;我們必須在這一時代背景下來理解當前的中美關系。簡言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蘇聯東歐巨變,把世界帶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這就是所謂“後冷戰時代”。相對於冷戰時代,後冷戰時代的世界戰略格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兩個大國之間關系的變化,既受世界戰略格局的這一根本性變化的制約,又反過來影響著新的世界戰略格局的形成。
在這個基本設定下,我們將把中美關系的變化與世界戰略格局的變化聯系在一起來考察。首先,我們將簡要地回顧中美關系從冷戰時代到後冷戰時代的歷史發展,判定中美關系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其次,我們將考察這一新的歷史階段上的中美關系具有什麽樣的特點。第三,我們將給出一個分析當前背景下的中美關系的基本層次構架,從而進一步歸納後冷戰時代背景下中美關系的內容。最後,我們會結合目下的情勢發展,來展望中美關系的未來走向。
一、從冷戰到後冷戰:中美關系的背景發生了什麽變化?
從冷戰時代到今天,中國和美國兩個國家之間的關系經歷了長期的發展變化。簡略地說,可以把這些發展變化劃分為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這三個階段上中美之間的戰略關系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別稱之為“戰略對立”階段、“戰略合作”階段和“戰略摩擦”階段。以下,試對此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論述。
(一)戰略對立階段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馬上奉行所謂“一邊倒”的外交政策,在國際上完全與以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陣營結盟,並成為這一陣營的重要一員,站到了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相抗衡的立場上。而美國則延續其支持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政策,扶持國民黨政權在台灣穩住腳跟,隔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峙。因此,中美兩國當時的關系,主調是相互敵對和隔絕。特別是朝鮮戰爭的爆發和中國的參戰,直接導致了中美兩國軍隊在戰場上的對峙。同時,美國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中美對峙進一步擴大。所有這些,都進一步惡化了中美兩國關系,在兩國之間形成了看來難以逆轉的敵對局面。
東西方冷戰是當時世界的基本戰略格局,而中美之間的對立關系正是冷戰的一種具體表現。因此,當時中美之間的對立,具備了冷戰的所有因素:這包括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對立,也包括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差異;這包括地緣政治和戰略利益上的沖突,也包括領導者和民眾互不了解的因素;這包括外交結盟政策等方面的大異其趣,也包括軍事上的直接對峙。不過,這種對立關系的形成,卻不完全是由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差異或對立造成的。事實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與初期,美國曾經試圖與中國的共產主義政權建立某種起碼是善意的關系。但是,中國共產黨人卻由於意識形態等因素的作用,忽略甚至是拒絕了這種善意,而迅速地采取了靠攏蘇聯的外交政策。一旦靠攏蘇聯,中國在世界冷戰格局中的位置馬上定位,與美國的關系也就定位在隔絕與敵對的基調上,中美之間的戰略對立就此形成。隨著中國在朝鮮參戰,中國的對外政策就更從靠攏蘇聯而演變為直接對抗西方與美國,中國對自己在冷戰中的位置的界定就更加明確了。
六十年代初期中國與蘇聯交惡,在世界戰略架構上改變了中國依附蘇聯及以蘇聯為首的世界共產主義陣營這一重大關系。但是,由於中國靠攏蘇聯而在中美之間已經形成的敵對關系,在當時並沒有馬上發生改變。這里的重要原因可能有三個:第一,美國對越南的戰爭,促使中國人相信美國正在實行對中國本身(而不單單是對蘇聯)的戰略包圍;冷戰不單單是美蘇冷戰,也是中美冷戰。第二,中國內部正在奉行強硬的比冷戰還冷戰的政策,即同時反美反蘇,“反帝反霸”。第三,中蘇之間的爭吵最初還主要表現在意識形態上,摩擦還主要體現在經濟等領域,而軍事和外交方面尚未形成對峙,中國對於來自蘇聯的威脅可能還沒有強烈的體認。所以,雖然中蘇交惡,在當時卻並不馬上意味著中美關系的緩和;冷戰在中美之間依然繼續,雙方關系的基調仍然是敵對與隔絕。
(二)戰略合作階段
但是,中蘇關系的改變,畢竟是世界戰略架構層次的改變,它或遲或早會體現為中國的主要對外戰略關系的改變。美國是世界大國,中美關系就是中國的一種主要戰略關系。同樣,中蘇關系的改變,也會或遲或早地表現到世界主要大國對中國的關系上來。中國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戰略地位和戰略力量,對蘇冷戰中的美國也需要重新審視對中國的關系:昨天,中國是敵人的朋友,美國因此與中國的關系是敵對的;今天,中國是敵人的敵人,美國應該發展什麽樣的對華關系呢?
我們看到,中美開始實行戰略接近,繼而實現了戰略合作。這就是中美關系的第二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追溯到一九七零年代初期所謂的“乒乓外交”為止。不過,正式說來,中美關系的“戰略合作”階段應該以美國總統尼克松一九七二年的北京之行為標志。這一階段的中美關系,固然也有很多的摩擦與爭吵,但是,總的基調是戰略上的合作。所以,我們說,一九七二年之後的中美關系,基本特點是緩和多於緊張,合作多於摩擦。
很明顯,這一階段的中美關系與上一階段的中美關系有重大的區別,幾乎是完全相反的性質。但是,同樣很明顯地是,第一,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並沒有改變;第二,中國內部的政治制度並沒有改變;第三,美國的政治制度也沒有改變。兩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尖銳對立的世界大國,為什麽能夠形成一種戰略夥伴的關系?究竟是什麽原因導致了中美雙方關系的重大改變呢?我認為,我們只能從世界戰略的整體架構中去尋找原因,也就是從當時世界的冷戰格局中尋找中美雙方形成戰略合作關系的根據。
東西方冷戰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與蘇聯兩強爭霸世界。換句話說,在冷戰時代,美國與蘇聯的對立和競爭形成了世界的軸心戰略關系。相應地,國際上其他的雙邊和多邊關系,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軸心戰略關系的影響和制約。在中蘇交惡之後,中國在冷戰格局中的角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正是這一變化,導致了中美最終能夠實現雙方的戰略接近和戰略合作。為了共同對付蘇聯,美國和中國找到了最大的共同戰略利益。中美之間的戰略接近、關系正常化和戰略合作,就是在這樣一種所謂“蘇聯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也就是說,是在冷戰時代世界戰略格局的架構下形成的。
由於這一因素的強大作用,中美之間自一九七零年代起形成的戰略合作關系,在當時的冷戰時代背景下,既沒有因為雙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而不克達成,也沒有因為美國或中國的內部政治變化而發生根本的改變。在早期達成這一戰略合作的時候,由於雙方內部的制度都沒有重大的變化,中美雙方要從戰略敵對走向戰略合作,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沖破自身內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對於各自的國際戰略的制約。我們看到,毛澤東在內部繼續推行極左路線的同時,在外交上作出了接近美國的戰略決定。同樣,在美國,強硬反共的尼克松在堅持其右派立場的同時,親自造訪北京以締造美中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後來,美國方面所出現的周期性政府更替,並沒有影響中美之間的這種戰略合作關系。民主黨人總統卡特繼續了共和黨人總統尼克松的路線,最終在外交上完成了中美兩國關系的正常化;里根總統在競選期間表現出強烈的親台灣、反中國的立場,但是,當選之後,依然奉行與中國實行戰略合作的外交方針。同樣,在這一階段上,中國方面在內政上出現了重大變化,實現了由毛澤東路線向鄧小平路線的轉折,開始注重於現代化建設,對外則實行開放政策。與此同時,中國政府的人事也大幅度更新。到八十年代中後期,中國經濟變革的效應甚至開始在制度層面表現出來,促使中國原有的共產主義制度在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各個層面出現重大變化。但是,這樣大幅度的內部變革,在冷戰格局沒有發生改變之前,並沒有影響到中美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出現根本變化。這從反面證明了:中美之間戰略合作關系的基礎和根據,不在於雙方內部的政治或經濟制度,不在於雙方各自的意識形態,也不在於雙方的領導層之構成,而在於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架構,在於蘇聯威脅這一因素的存在,在於中國在美蘇爭霸關系之中所處的戰略位置。
(三)戰略摩擦階段
既然中美之間戰略合作關系的根據在於當時世界的冷戰格局,那麽,當世界冷戰格局最終解體、後冷戰時代開始的時候,中美關系也不可能不隨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我認為,自九十年代起,中美關系已經進入一九四九年以來的第三階段,即目前這一充滿摩擦和緊張的階段。與此前的摩擦與爭吵不同,中美目前的爭吵、摩擦和沖突具有戰略意義。換句話說,中美雙方目前的緊張關系,根據在於雙方戰略上的摩擦。因此,我把這一階段叫做“戰略摩擦”階段。
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中美關系開始明顯惡化的起點,追溯到一九八九年的北京天安門事件。在後來的中美關系變化中,天安門事件發生了多個方面的影響,主要表現為:第一,凸現了中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與美國的差別乃至對立;第二,凸現了中國的人權問題,加劇了中美關系中的“人權戰”;第三,改變了美國對華政策的國內環境,美國民眾和輿論從對華友善轉而為對北京政權采取敵對的態度;第四,在美國開始形成中國政治反對力量的獨立政治活動,其中他們的國會遊說活動直接著眼於人權等問題,對於美國對華政策形成一定影響。
但是,天安門事件在中美關系中的意義,主要不是在於它對中國內部政治的作用,而在於它是世界共產主義陣營解體的先聲,是冷戰格局即將發生根本變化的一個先兆。與北京的天安門事件相接續,東歐發生巨變,蘇聯最終解體,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崩潰。這帶來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戰略格局的根本變化,使冷戰時代走入歷史。蘇聯因素的消失,使得冷戰時代中美蘇之間的戰略大三角關系解構,中美關系的基本背景因此產生了根本變化。具體地說,前蘇聯的解體改變了中國在美國全球政策中的戰略地位,直接給中美關系帶來了兩個重大的負面因素:首先,中國不再成為美國遏制蘇聯的戰略夥伴,中美關系對於美國不再具有冷戰時代那樣重要的政治和軍事意義。其次,中美之間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變得突出起來,中國成為世界大國中唯一一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與美國對立的國家。一句話,中國作為美國夥伴的因素大大降低,而作為美國對手的因素卻同時大大凸顯。只有這一變化,才最終決定了後冷戰時代的中美關系的基調。
從這一全球戰略結構的觀點看問題,我們因此不難理解兩個現象:第一,雖然中國發生了天安門事件,美國政府當時的對華政策仍然主要是合作而非敵對;第二,雖然中國在一九九二年開始重新實行大幅度經濟變革,中美關系依然不能走出頹勢。這兩個相反相成的事例都只表明一個事實:中美關系並不單純決定於雙方的內部狀態,而主要決定於世界戰略格局。設想天安門事件之後沒有迅速發生世界共產主義陣營解體的情況,美中關系應該還會在增加爭吵的情況下保持戰略合作的基調;設想冷戰結構依然存在,則中國無論是否發生市場化變革,都不會從根本上影響中美之間的戰略夥伴關系。反過來,正是由於冷戰結構的變化,導致了中美兩國關系無可避免地走上從戰略合作到戰略摩擦的變化之路。
在我看來,與冷戰時代相比,中美關系在後冷戰時代的基本特點是:一方面,中美之間在冷戰時代基於針對蘇聯而架構的戰略夥伴關系已經解構;另一方面,由於中國的國力在市場化改革中迅速增強,但是依然維持其共產黨一黨專制的政治制度,因此被美國視為對現行以美國為霸權的世界體系的最大潛在威脅,從而在中美之間正在逐漸形成新的具有戰略軸心特徵的緊張關系。基於這種戰略關系的變化,中美關系自九十年代開始,進入了一個摩擦多於諒解、緊張多於緩和、競爭多於合作的新時代。在諸多的競爭領域和摩擦議題之中,經濟、安全、人權與台灣問題等都在事實上對全球戰略格局具有重要意義,究其本質都與美國霸權的衰落和中國國力的崛起相聯系。二十一世紀初期的世界戰略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將圍繞中美之間在上述領域的爭吵或合作而形成。
二、從戰略合作到戰略競爭:中美關系出現了什麽新特點?
在前蘇聯崩潰之後,美國成為世界唯一的霸權。與此同時,中國則在實行市場化經濟改革並堅持共產黨壟斷政治權力的情況,國力正在迅速發展。美國的獨霸和中國的崛起,因此成為後冷戰時代世界戰略格局的兩個突出景象。在蘇聯因素消失這一基調主導下,美國獨霸和中國崛起這兩個因素,不僅沒有緩和兩國關系的作用,而且也都促使中美關系變得嚴峻起來。
我們首先來看美國在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美國雖然贏得了冷戰,但是,也付出了相當的代價。在後冷戰時代,美國能不能保持其贏得冷戰而帶來的世界唯一超級強國的地位,成為美國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戰略所最為關注的問題。在政治上,在共產主義陣營崩潰之後,美國國內和世界上對於美國式自由民主制度的迷信都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民主制度的意識形態因素大大增加。無論在情緒上還是在戰略上,美國都希圖抓住冷戰結束和所謂“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機遇,在世界上迅速推廣民主制度,擴大西方式民主國家的陣營,從而在政治鞏固美國對於世界的領導地位。與這種政治上的雄心相比較,美國在經濟上的處境則相對要困難的多。冷戰對美國的經濟實力也有巨大的損耗作用;美國經濟制度本身在經過長期的發展之後也開始面臨眾多的問題;美國在世界高度經濟競爭的情況下正在越來越不具有原有的優勢。在這個意義上,美國警覺到本身霸權的“衰落”,因此更加具有危機意識。在文化上,世界在迅速全球化、西方化的同時,也在各地開始產生強大的抗拒力量,全球不同文化、民族與宗教之間的差別與沖突越來越突出,並投射到不同國家相互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系上來,特別是表現為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與其他非西方國家之間的關系上來。能否適當處理這樣的文化沖突,對於美國在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中保持領導地位,也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如果說,美國在後冷戰時代所面臨的主要困境,表現為其空前鞏固的霸權地位與其逐漸衰微的領導能力之間的矛盾,因此其國際戰略的根本點乃在於提高其經濟與政治能力,以鞏固其霸權地位;那麽,中國在後冷戰時代的基本國際處境,則也是由兩個又聯系又矛盾的基本方面所構成:一方面,通過經濟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綜合國力在迅速提升,加強了中國的國際地位和介入世界事務的能力,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獨特性,使得中國國力的提高被鄰近各國和西方世界視為對自身安全和世界秩序的一大挑戰,從而為中國的開放、進而是為中國的進一步經濟發展帶來了國際環境上的制約。這種處境,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第一,世界冷戰格局的解體,暫時消彌了大國之間直接軍事沖突的可能,反過來因此進一步突出了大國之間的國際經濟競爭。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各國之間的國際競爭並沒有隨著冷戰的結束而結束,而是更加在經濟領域本身體現出來。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經濟發展的加快和國力的迅速提高,對緊張的世界經濟競爭是一個強烈的刺激。第二,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在人口眾多、資源相對貧乏的條件下通過部份市場化而實現的,其進一步發展的邏輯應該是外向的,即:市場化本身的擴張力會推動中國向世界範圍尋求經濟發展的要素,而人口與資源之比的沈重壓力也會推動中國逐漸具有外向的擴張性。第三,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改變了周邊國家之間和亞太地區範圍的國際政治、經濟與安全的本來格局,增加了周邊國家的不安全感,加強了亞洲太平洋地區的未來經濟競爭和安全沖突的強度。第四,中國的不同於西方的獨特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形成了對於世界既存秩序的嚴重挑戰。在這樣四重因素的背景下,中國國力的迅速提高,不僅形成了後冷戰時代國際格局的一大特點,而且構成了後冷戰時代的國際格局中一大變數。
對比來看,美國在後冷戰時代希圖維持世界霸權的國際戰略,與中國的經濟迅猛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外向力之間,必定產生新的多重對立。這些對立會在多個方面表現出來。在政治上,美國鼓動與推行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的戰略與中國堅持共產主義權威政治的方針形成尖銳對立;在經濟上,美國的相對衰落及持續維持自身經濟霸權的努力與中國的經濟崛起和持續發展的可能潛力形成了鮮明對照;在文化上,世界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和與之相伴隨的文化沖突正在加劇,而中國本來就是一個具有獨特文化性質與悠久歷史文明的大國,與美國之間的差別與沖突也在日益凸顯;在地區層次,美國的目光有自東向西均勢發展的趨向,認為自己應該理所當然地在未來可能成為世界發展重心的亞洲太平洋地區扮演領袖角色,而中國則因為經濟和地緣政治的因素開始東向發展,走向海洋,也在日益成為東亞太平洋地區無可爭議的大國;在全球層次,美國希圖借助西方盟國和國際組織而加強所謂“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or“international regimes”),以通過這些因素來鞏固和加強美國本身的霸權地位和領導能力,而中國則借助其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可以成為上述運作中的一個有能力的“搗亂者”,進而聯合第三世界阻撓西方發達國家實現自身利益的企圖。
但是,這並不是說,美國的獨霸地位和中國的迅速崛起這兩個因素,對於中美當前關系所帶來的作用,都完全是負面的、消極的。美國的世界強國地位,決定了正在熱切尋求經濟發展的中國必然希圖從美國獲得多種多樣的技術、經濟和管理資源。反過來,中國的經濟起飛,則為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提供了一個進入中國市場的契機。因此,在上述背景下,經濟因素在中美目前關系中起著重要的良性作用。第一,一般來說,商界乃至整個經濟界,都是推動美國外交政策趨向務實的主要力量,在當前也是推動美國對華政策降低意識形態色彩、降低對抗調門並改取合作態度的主要力量;第二,中國作為一個巨大的市場,對於美國、特別是美國經濟界具有極大的吸引力,這是目前中美關系中最有正面作用的因素。
考慮到後冷戰的時代背景,經濟因素本身正在分別給中國和美國各自在雙方關系上造成一種兩難處境。美國所面臨的兩難是:或者選擇完全打壓中國,“圍堵”中國,突出雙方的對立,回到當年的戰略敵對狀態,而這會使美國失去巨大的經濟機會,在激烈的世界競爭中美國只會因此加速自身的衰落;或者選擇與中國合作,這在客觀上會幫助中國的發展,從而幫助中國成為世界強國,但是美國本身也能從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得到機會來解決美國的經濟難題,在一段時期內維持美國的世界霸權。中國所面臨的兩難則是:或者加強與美國的合作,以取得美國的技術、資金和其他方面的有利經濟發展的資源,但是必須在非經濟方面向美國讓步,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時期內承認美國的世界霸權;或者對美實行強硬政策,強力抗衡美國霸權,這會失去機會從美國得到各種有助於經濟迅速發展的資源,同時整個國際環境也會惡化,非常不利於中國的經濟建設。基於對上述兩難處境的考量,中美目前的關系並不是回到“戰略敵對”,而是具有新的特點,就是我們所說的“戰略摩擦”。即:在戰略層次充滿摩擦,在實際層次尋求互惠。這就是目前中美關系的基本特徵。
總的來看,我們可以把目前中美關系的狀況概括為兩句話。第一句話是:中美之間有沖突,癥結可以歸為意識形態的對立和世界霸權的爭奪;其中,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是直接的,而對於世界霸權的爭奪在目前來說則是潛在的。第二句話是:中美之間又有相互需要,有合作基礎,這主要表現在經濟上。
三、從利益沖突到霸權交替:中美關系的緊張點何在?
在上述背景下,近年來,中美之間在許多領域內和許多議題上都發生了一系列的摩擦和沖突。雖然雙方在這些問題上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互理解和合作,但是,如前所述,在現階段,合作已經降低到戰術層次,而摩擦卻上升到戰略層次。這與冷戰後期在美蘇中大三角架構下的中美關系正好相反。那時,中美雙方的摩擦是在戰術層次上存在,而合作則是建構在戰略層次上。
為什麽說中美之間的摩擦已經上升到戰略層次呢?這些摩擦又究竟是些什麽樣的摩擦呢?概括地說,我們可以把近年來中美之間的主要爭執歸納到五個基本的外交領域,而每個領域都包括數個目前在中美雙方正形成摩擦的重要議題。這五個基本的領域是:第一,經濟領域;第二,安全領域;第三,人權與政治制度領域;第四,國家主權領域;第五,宏觀國際戰略領域。首先,讓我們逐一地觀察和分析中美關系在這些領域內的摩擦焦點,然後,再來形成可能的結論。
(1)經濟領域:就中美在經濟領域的目前關系而言,合作的成份還是相當大的。但是,摩擦甚至沖突也不斷出現。其中,紡織品出口問題,勞改產品出口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都相繼成為雙方的摩擦點,在雙方談判中被列為重要議題。特別是在美國是否給予中國“貿易最惠國(MFN)”待遇問題上,雙方關系持續緊張,成為自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以來中美關系中的一個摩擦焦點。與此同時,在中國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如“國際關貿總協定(GATT)”等的問題上,中美之間爭執不斷。近來,雙方這一方面的摩擦,更集中表現在中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上。中美在這一議題上討價還價,已經展開了一系列的外交攻防戰,迄今尚未達成最後的結果。可以預期,在今後的中美關系中,這類經濟摩擦還會不斷地以或舊或新的議題形式困擾雙方關系,占據雙方談判的重要日程。
毫無疑義,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是直接與國家的實際利益相關聯的。換句話說,在經濟貿易領域,國家利益往往最容易界定,有最為直接、切實和具象的表現。同時,經濟貿易關系在當今世界又往往是國家之間關系中最為廣泛的關系領域。因而,這一領域的摩擦和沖突最常出現,最容易體認,因此也最為普遍地表現在國與國關系之中。同時,我們也可以說,這一領域的摩擦和沖突,往往並不以國家之間的制度差異、地緣政治關系和外交結盟的緊密程度為轉移。所以,我們看到,在世界各國之間,幾乎都存在著不同程度上的經濟摩擦。比如說,美國和其他西方大國如日本等之間的經濟摩擦,其廣泛與激烈的程度,絲毫也不比中美之間的這類摩擦為小、為輕。基於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摩擦所具有的這些特性,即:國家利益的直接性,在國際關系中的常見性和普遍性,以及其摩擦性質的相對獨立性或非政治性,我把經濟領域列為中美關系當前諸多摩擦領域中的第一個層次,也是最為基本的一個層次。
經濟摩擦本身雖然可以釀成重大的外交沖突,但是,一般說來,如果沒有更深層次的問題存在,則解決經濟摩擦的主要手段還是存在於經濟領域,國際政治家也往往會嘗試把問題限制在經濟領域來談判和處理。所以,就事論事而言,中美之間目前在經濟領域的摩擦,可以不構成發展兩國關系的重大障礙。事實上,在冷戰之後的中美關系中,經濟上的交流、合作與互惠,已經取代了共同對付蘇聯這一戰略地理因素,而成為兩國關系接近的主要推動力。
但是,經濟問題事實上並不會孤立存在。特別是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經濟領域的摩擦常常是與非經濟問題直接相關的,常常被提升到非經濟層次來考量,也常常被訴諸非經濟手段來解決。中國的貿易最惠國待遇問題,在美國方面常常被與人權問題掛鉤來討論。雖然在不同階段這種關聯在政策上表現的程度不同,但是,可以相信,這一趨勢不會發生重大改變。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問題上中美雙方的爭執,則一方面直接和中國本身的經濟制度相關聯,另一方面,與美國試圖遏制中國的迅速增長也不無關聯。前一方面的問題提升到了國家內部的制度層次,而後一方面則是著眼於世界強權的盛衰消長。反過來,經濟手段本身也常常被使用來達成其他方面的外交目的。其中最為明顯的是使用經濟制裁來表達多方面的外交意願。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經濟制裁的手段常常被動用,以圖解決雙方在安全、軍售、核擴散、人權等諸多方面的爭執。總的來說,在目前的中美關系中,由於戰略背景的變化,經濟摩擦已經被賦予更多的意義,不單單是經濟問題,而是直接表現在戰略層次。在這個意義上,中美目前的經濟摩擦,是具有戰略摩擦的意義的。
(2)安全領域:中美關系中很多的摩擦都可以歸納為安全問題。這包括:軍備與裁軍問題上的爭執,軍火銷售問題上的摩擦,軍事技術轉讓問題上的沖突,核武器的試驗與擴散問題上的角力,等等。與經濟摩擦相類似,國與國之間在安全問題上的矛盾也總是大量存在、經常出現的,一般不因國家之間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相似性而發生重大的變化。所以,我們看到,在美國與法國之間,也存在著核武器試驗問題上的爭吵;在美國與以色列之間,也有軍事技術轉讓問題上的摩擦;而軍備與裁軍問題則一直在多邊國際談判中占重要地位,今天也並不因為冷戰結束和東西方對壘的消失而降低其重要性。也是由於這類摩擦的普遍性,同時又由於安全問題畢竟比經濟問題對於國家生存的威脅更為直接,我們認為,中美在安全領域的矛盾,其位階高於經濟摩擦,應當列為雙方緊張的第二個基礎層次。
目前看,中美在裁軍問題上的摩擦,主要在於美國對於中國擴充軍事裝備的關注和擔心。反過來,美國則對台灣出售先進的軍事裝備,這受到中國方面的抗議。在這個問題上,一般性的安全問題是與特定的由中國所認定的主權問題相聯系的。因此,沖突的緊張度就升高了。同時,中國的對外軍售和核武器擴散問題,則對美國來說具有世界戰略意義:一方面,中國通過軍售和核武器擴散而增強其武裝力量的經濟力與對外的軍事影響力;另一方面,中國在軍事上裝備那些美國所不喜歡的國家,等於支持美國的敵人;還有,更重要的是,中國在這樣的武器交易中和伊斯蘭國家有可能形成更加密切的政治、軍事和經濟關系,而這種可能的聯盟在美國的世界戰略視野中會是一支可怕的威脅力量。安全問題本來就相當敏感,如果再考慮到這樣一些戰略因素,則中美雙方在這一領域的摩擦理所當然地具有重要戰略含義,而形成一個重大的緊張點。
(3)人權領域:中美在這一領域的沖突十分突出,構成了九十年代以來兩國關系中的一個熱點。雙方在人權問題上的爭執,主要表現為美國方面譴責中國方面對人權的踐踏,是美國取攻勢,中國取守勢。具體議題相當多樣,這里不一一贅述。應當強調的是,這一領域的沖突,突出了雙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本來,人權問題既和中美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對立直接關聯,也和雙方在文化傳統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有關。但是,在宏觀戰略背景改變的情況下,現在前一個方面得到強調,成為摩擦的焦點。
(4)主權領域:在中美之間,這突出地表現為台灣問題。雖然,很多爭執都可以上升到或聯系到國家主權層次發生或分析,但是,在中美之間,台灣問題的存在似乎格外醒目和敏感。美國雖然並不支持台灣獨立,但是,很明顯,它也不支持北京政府對於台灣的主權訴求,而只是模糊地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且,在實際中,美國越來越表現出在台灣海峽兩岸的爭吵中它的親台灣傾向。
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現有的官方立場,還是冷戰時代中美雙方在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的過程中相互討價還價的產物。當時,美國為了拉攏中國成為以自己為首的反蘇聯盟中的一個合作者,在台灣問題上向中國作出了讓步。此後,在中美之間的整個戰略合作階段,雙方雖然在台灣問題上仍然不斷發生摩擦,但是,從來都沒有象今天這麽嚴重。可以認為,一方面,在冷戰格局解體的情況下,美國正在重新考量其世界戰略,對於台灣的定位有所改變,因此在試探改變原來的承諾,並采取行動落實其新的戰略利益;另一方面,中國隨著自己國力的增長和外向戰略的浮現,則越來越不能容忍台灣出現的獨立傾向,因此也越來越不能容忍美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可能的試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台灣問題再次成為中美關系中一個燙手的山芋。
與台灣問題類似的,還有西藏問題。中美之間在西藏問題上的爭執,目前主要集中在人權等領域,但是也不時涉及主權的層次;而且,也同樣具有世界戰略層次的深遠意義。下面,我們會看到,世界戰略意義層次上的摩擦,正在成為中美關系中的主導因素,因而改變了以上各個層次和領域的具體爭執的意義,使這些具體摩擦變得難以解決起來。
(5)宏觀國際戰略領域:中美之間在所謂國際戰略領域的摩擦,從根本上說,就是雙方對一個重要問題的否定性答案所帶來的摩擦。這個問題是:在冷戰之後的世界戰略格局中,中美雙方的戰略利益是不是相同的或相容的?在冷戰時代,雙方對類似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中美雙方具有相同或相容的戰略利益,因此雙方形成了戰略夥伴關系。現在,看來,雙方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傾向於否定性的。在本文的第二部份,我們事實上已經集中論述了這個領域內的中美緊張。簡單地說,中美在後冷戰格局中具有結構性的對立,由此產生了不同的國際戰略,而兩種國際戰略相互矛盾的核心,乃在於世界霸權的興衰交替。一方面,中國的經濟在改革開放中迅速發展,綜合國力迅速提升,同時,政治上依然秉持共產主義制度;另一方面,美國作為當前最為強大的國家,希圖維持自己的世界霸權於不墜,因此正在尋找自己在後冷戰時代的對手,企圖把可能的挑戰者遏制於初生階段。這就形成了雙方的戰略矛盾。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第一,戰略層次或領域的摩擦,在中美之間各個層次和領域的關系中,是一個結構性、總體性的框架因素,為中美之間的關系奠定了一個基調。可以說,中美之間在上述五個領域內的摩擦,並不是平面並列的,而是具有某種內在的邏輯關聯,可以按照不同領域內雙方的沖突程度而形成一種層級架構。其中,從經濟摩擦到戰略摩擦,具有逐級上升和激化的性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目前中美關系處在戰略摩擦為主的階段。第二,在後冷戰的世界格局中,目前還沒有其他兩個大國之間的戰略利益是這樣明顯地相互沖突。因此,中美之間這種以摩擦和沖突為基調的戰略關系,就可能成為世界戰略格局重新鑄造過程中的一個具有軸心意義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雙方的戰略摩擦當然會主導雙方各自對待對方的外交戰略和政策。
四、在緩和與劇爭之間:中美關系將走向何方?
在分析了目前中美關系的主要特徵和主要內容之後,我們的基本結論是:中美關系處在戰略摩擦的階段上,而這是由後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所決定的。在這個基礎上展望未來,我們認為,在世界戰略格局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中美之間的這種以摩擦為主的關系將持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問題只在於,這些摩擦是會逐步加劇呢,還是可以不斷緩和?我們認為,只有在這個範圍內討論中美關系的未來走向,才是有意義的。
在結構性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中美雙方的戰略選擇與互動,中美雙方政治家的智慧與技巧,對於今後中美關系的發展變化,就將是一個重大的決定性因素。篇幅所限,這里不擬全面展開討論,而僅就三個問題試加分析。
(1)如何估計世界格局中新舊霸權交替的局勢?
如前所述,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大國,這是導致中美關系惡化的一個重要背景因素。但是,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真的能夠構成對於美國世界霸權的挑戰和威脅嗎?中美政治家似乎都需要對這個問題做慎重的考量。目前看,美國在規劃後冷戰時代的世界戰略的過程中,出現了這種認知與聲音,並且在影響戰略制定。所謂“圍堵中國”,就是這種高估中國的挑戰能力和威脅因素的產物。而就中國方面而言,雖然北京一再強調不存在所謂“中國威脅”,但是,事實上,在諸多方面的外交行為卻都表現得富於強權特徵。這是不是表明中國確實也在把自己看做正在興起的二十一世紀的世界強權呢?我們沒有辦法斷定這一點。問題在於,如果雙方都錯誤地估計了世界總體格局中大國力量興衰交替的趨勢,則可能給世界帶來很大的悲劇。中美政治家有沒有足夠的智慧來正確認識後冷戰的世界戰略格局,確實是關乎兩國未來關系和世界政治未來走向的一個大問題。
(2)如何處理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
無可否認,在後冷戰戰略格局的結構下,中美之間政治上的對立是造成兩國諸多摩擦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經濟上的交流則在出現摩擦的同時,也在促進兩國的接近與合作。可以設想,如果經濟因素得到突出,即使存在種種經濟摩擦,中美關系也會持續往比較緩和、積極的方向發展;如果政治因素被突出,則雙方的對立必將凸顯,摩擦必將加劇。所以,兩國政治家如何處理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就成為關乎雙方關系發展方向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看,中美雙方都認識到:在激烈的世界經濟競爭中,中美加強經濟合作,對於美國和中國,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面對急劇變動的世界經濟結構,穩定的中美經濟關系將是世界穩定與和平的一個極其重要的保障因素。如果雙方都能通過經濟合作來淡化意識形態色彩,而不是強調意識形態上的分歧以削弱和阻礙經濟合作,中美關系中樂觀的因素就會增加。對於經濟合作中產生的摩擦,雙方如果能夠“就事論事”地解決,而不是拿到意識形態與政治制度分歧的層次來討論,不是直接和強權興衰相聯系,合作就會比較容易,摩擦就比較容易解決。反過來,如果把經濟因素直接當做人權、政治和戰略上的砝碼來使用,則兩國關系將難以避免地出現危機。
(3)如何應對國內政治壓力?
就短期而言,中美兩國各自在內部政治上的問題,也是造成兩國關系緊張的一個原因。美國方面,一個是因為兩黨較勁,共和黨主導的國會給民主黨主政的行政部門出難題,形成美國對華政策的強硬化;另一個,面臨總統大選在即,無論外交或內政政策上,現任總統都面臨更多的掣肘因素。當然,從總體上說,美國民意和輿論界都在往對華強硬的方向移動,美國極端保守主義勢力擡頭,是制約美國國內政治從而制約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基本環境。中國方面,一般說來外交政策有相當高的自主性(autonomy),但是目前卻也面臨越來越多的國內政治上的制約因素。首先,中共最高權力向鄧小平之後時代的轉移過程尚未最後完成,而在中共政治制度下,爭奪最高權力者往往向對外強硬方向靠攏;其次,在鄧小平之後,中共內部的強人政治似乎已經走到盡頭,新的領導人沒有類似毛澤東或鄧小平那樣的足夠權威來在外交政策上獨自形成重大決策,在外交政策特別是對美政策上必須在內部不同勢力之間尋求較高程度的共識與妥協,因而所受掣肘處甚多;第三,在中國國內,象在美國國內一樣,也在興起一股新的民族主義浪潮,這從總體上制約著政府外交政策的選擇。
問題是,政治家和政府如何以國家總體和長遠利益為考量,來應對國內政治對於外交政策的種種壓力?事實上,在美國和中國各自的國內政治中,都存在對外關系上的溫和派和強硬派。如果雙方是強硬對強硬,勢必加劇兩國摩擦,制造國際緊張,對雙方關系的發展極為不利。僅僅是溫和,則顯然難以應對來自雙方各自內部的壓力。兩國領導人能不能找到一種既能滿足強硬要求、又能溫和處理兩國關系的戰略和政策,使兩國都能在與對方的關系中得到好處而避免壞處,是目前中美兩國外交上最大的難題,也是對兩國政府和民眾的政治智慧和能力的考驗。
簡而言之,在戰略結構既定的前提下,充滿摩擦的中美關系會向何種方向發展,端視雙方如何處理兩國關系;而在處理當前中美關系的時候,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可能會較大地影響兩國關系的未來發展。
五、簡短的結論
在冷戰時代,美蘇對抗構成世界戰略格局的軸心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之間的關系基本上受此一因素的制約而形成、發展和變化。在中共當政之初,即奉行外交“一邊倒”的政策,加盟以蘇聯為首的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從而與美國形成了戰略對立關系。這是中美關系的第一階段。在中蘇交惡之後,中美開始相互接近,終於以一九七二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問北京為標志,進入了兩國關系的第二階段,即戰略合作階段。無論是與美國對立還是合作,在整個冷戰時代,中國都構成美蘇對抗中舉足輕重的第三方;而在中美的戰略合作階段,中美之間因此能夠超越雙方在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分歧,甚至超越雙方的局部戰略利益(台灣問題),而達成了對蘇戰略夥伴關系。
在蘇聯解體之後,世界共產主義陣營崩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所形成的冷戰格局發生了根本的改變。蘇聯因素的消失,使中美的戰略合作失去了戰略結構上的根據,兩國之間的政治、意識形態分歧和戰略利益的不同開始凸顯出來。這導致兩國關系進入第三階段,我們把它叫做“戰略摩擦”階段。在這一階段上,中美關系的主導因素是中美在未來世界霸權之爭上的戰略矛盾。由於這一矛盾的作用,中美之間在經濟、安全、人權與台灣等諸多問題上的爭議,都成為具有戰略意義的摩擦領域。在這一基本框架下,中美關系在未來必然充滿矛盾與摩擦。決定未來中美關系走向的根本點因此在於:這些矛盾與摩擦是在談判中得到控制而持續緩和呢,還是會不斷激化和加劇?本文認為,在戰略摩擦成為中美關系主導的前提下,雙方能否對於未來世界的總體戰略格局有正確的認識,能否處理好經濟交流與政治對立的關系,以及能否正確應對國內政治的壓力,對於雙方的戰略摩擦是走向緩和還是逐步激化,將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後冷戰時期中俄關系的現狀與前景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候選人
一、中俄兩國的戰略與外交關系
二、雙方國內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互動與影響
三、兩國的經貿合作及遠東地區的地緣政治關系
當今世界正處在覆雜而深刻的變動之中,舊的國際關系格局已經消失,而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尚未形成。在這種變動過程中,中俄這兩個世界大國的相互關系是世人關心的問題之一。近現代史上中俄兩國的關系充滿了令人難以理解的種種曲折。蘇聯曾經同時支持中共和國民黨這兩個在國內政治戰場上撕殺的對手;當毛澤東滿懷革命成功的豪氣拜訪蘇共兄弟時,他卻被冷落在莫斯科郊區的客宅,而久久進不了克里姆林宮;緊接著蘇共與中共的“蜜月”的,卻是牽動整個國際共運的翻臉相向,最後雙方甚至走上戰場、動刀動槍;為了應付蘇聯這個昔日盟友、今日仇敵,中共反而與美國這個宿敵牽起了手;中蘇關系剛剛正常化就被劃上了句號,而變成了中俄、中國哈薩克、中國烏克蘭等一大堆不知該如何勾畫的老緣份新關系。突然,中俄這兩個國家又都轉入一場各自歷史上最深刻的政治、經濟、社會轉型──一種“把魚湯還原成魚”的轉變,而這種轉型在人類歷史上尚屬首次,並無任何理論可以預見其結果。這樣的覆雜性,使得全世界的中、俄問題觀察家常常不知道如何判斷這兩個國家兩三年以後之事,而在兩國的演變各自充滿不確定的情況下,要分析兩國關系的前景,無疑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
要討論中國和前蘇聯領土上諸國的關系,首先就涉及到一個對象問題:討論中國與誰的關系。在一篇文章中,不可能分別對中國與“獨聯體”各成員國的關系逐一分析,而且事實上,中國─俄國、中國─烏克蘭、中國─哈薩克、中國─塔吉克斯坦等等關系的重要性也差別極大,有的在當今國際關系中已經無足輕重。而“獨聯體”在國家間交往中又實際上不是一個實體,很難成為一個單獨的完整的分析對象。所以,本文選擇中俄關系為討論對象。在“獨聯體”國家中,俄羅斯繼承了前蘇聯的地位,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以及前蘇聯和各國簽訂的種種協議和條約等,又是“獨聯體”國家內居主導地位的大國,它與中國的關系最為重要。
後冷戰時期的中俄關系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即從全球性戰略關系的演變來看中俄關系的發展,從中俄兩國政治經濟改革各自的進程及其互動來分析兩國關系,以及從兩國在亞太地區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之相互影響來考察兩國關系。這三個方面的分析各自側重不同的層面,第一個方面側重政府間外交關系;第二個方面側重政治家及黨派的交往,以及兩國國內政治經濟政策的相互影響;第三個方面側重中俄接壤地區地方政府之間以及民間的往來。
一、中俄兩國的戰略與外交關系
1978年,當鄧小平登上中國的最高權力位置之後,他改變了毛澤東建立的以反對蘇聯為中心的對外戰略關系,而建立了一種在美蘇之間保持等距離、擴大對日對歐交往、突出經濟合作的戰略關系,獲得了相當大的外交主動權和成功。從中國方面來說,這一戰略至今沒有重大改變。1989年,戈爾巴喬夫訪問中國,標志著冷凍多年的中蘇關系轉入正常化。這個訪問是戈氏外交政策中的一環,目的在於設法把中國從密切的美中關系中稍微往外拉出來一點。可是,由於1989年的北京事件,中美關系突然逆轉,美國社會對北京事件的強烈批評使得布什政府不得不把美中關系降溫。戈氏訪華的外交效果立刻就變得無足輕重了。
過去六年來,中國─蘇聯以及後來的中國─俄國的關系發生了一系列演變。蘇聯(俄國)國內發生的一連串重大變化,是中俄兩國關系相應變動的主要原因。繼戈巴喬夫推動蘇聯的政治改革之後,東歐劇變、蘇聯解體、華沙條約組織解散、世界的兩極格局結束,中國在美蘇對抗的格局中遊刃自如的情勢也一去不覆返了。幾年來,中俄兩國一直在致力於重建它們的戰略關系。那麽,俄國會不會向西方“一面倒”,使得中國遭到某種程度的孤立?或者相反,中俄可不可能重新建立緊密的聯盟,來與西方世界抗衡?如果兩者都不是,兩國之間將會存在一種什麽樣的戰略關系呢?中俄兩國的外交關系無疑為這種戰略關系所左右。
1994年9月2日,江澤民對俄國進行了四天訪問,這是自毛澤東五十年代訪蘇以來,中國國家領導人首次訪蘇。從這樣的標準官式友好訪問中,能夠解讀出來的關於雙方戰略關系的信息並不多。如果分析兩國關系的背景,一個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中俄兩國今天的關系與什麽有關?歷史上,這兩個國家曾經親密無間,也曾經大打出手,其中既有現實利益的爭奪,也有意識形態的沖突。中共曾經實行過以意識形態劃分敵友的外交政策。現在,兩國在意識形態上的差距達到了五十年代以來最大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意識形態在兩國關系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在毛澤東時代,中蘇兩國關系的摩擦與中蘇兩黨關系的惡化相互影響,兩黨在爭奪國際共運主導權的沖突中掀起了一場激烈的意識形態論戰,各自宣稱自己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互相指責對方是假社會主義,結果雙方外交關系中也充滿了意識形態色彩。今天的中俄兩國,在對基本政治制度的認知和意識形態上,距離極大,但情形卻與過去截然不同。目前,中共仍然堅持一黨獨治,把世界各國的民主制度、包括俄國的民主化都標上了資產階級“假民主”的標簽,其目標主要是維護自己的政權,而不是要在意識形態上與其他理念和制度作正面鬥爭,所以中共並不想在國際上站出來充當社會主義的“旗手”。
俄國初步的民主化已經在社會中紮根,連俄國共產黨都不願意向民主制度宣戰,它深知蘇共的政治體制已經失去民心,只好轉向西歐式社會民主黨的經濟社會主義口號,來爭取選票。至於俄國的自由派政治家和知識分子,則更是對共產黨的統治深惡痛絕,而以成功地推動民主化、並享有民主化成果感到自豪。但是,俄國社會只是較多地批判了斯大林主義和勃列日涅夫時代的政治經濟政策,並沒有對七十多年前的“十月革命”以及維持多年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作深刻的反思。換言之,面對蘇聯的瓦解和蘇共的失敗,倒底是證明了馬克思列寧不錯、但斯大林錯了,還是馬克思不錯、列寧斯大林錯了,或者馬列不錯、斯大林和戈爾巴喬夫錯了,抑或馬恩列斯都不對,這在俄國社會和知識分子中並沒有經過廣泛的討論,更沒有多數人的共識。因此,現在俄國的民主化不會伴隨意識形態上的“非共產主義化”,在俄國不會出現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全面批判。
由於中俄雙方出於各自國內事務的考量,都沒有在意識形態上較量的意願,目前和今後的一個時期內,兩國的戰略關系都不會涉及太多的意識形態,在外交關系上雙方也都會刻意淡化意識形態色彩。中俄兩國的戰略關系擺脫了意識形態,就主要是建築在雙方的現實利益基礎之上,因而會比較理智和現實,也就是說,不管對方國家的領導人是什麽人,都應當與他合作。從這個角度看,就會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麽當蘇共垮台、葉利欽執政的俄羅斯成為獨立國家時,中共一方面對葉氏所代表的民主派勢力非常敵對,另一方面又趕在第一時間承認俄羅斯的獨立,並且在聯合國支持俄羅斯繼承蘇聯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隨後李鵬又以總理身份邀請葉利欽訪問中國。這種以現實利益為基礎的國家間關系是國際關系格局中的常態,而這樣的國家間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其決定因素包括大國間的全球性關系平衡、地緣政治的影響、經濟上的往來、歷史文化的淵源等。
在後冷戰時期,中國與西方國家經濟上的往來越來越廣泛,但政治上的摩擦卻越來越大,總體來說,中國與西方國家的國際政治關系中似乎存在著一種漸行漸遠的可能。而與此相反,俄國的民主化和市場化卻大大縮短了俄國與西方國家間的距離。那麽,在國際戰略格局中,俄國會不會為了獲得西方國家的經濟支持,而把它的國際交往變成以與西方國家交往為主,這樣,中國會不會處於相對的孤立中?
俄國確實有親西方派,也有這樣的主張,但俄羅斯不可能實行向西方一面倒的對外政策,這有歷史的和現實政治的原因。在俄國近代史上,布爾什維克奪得政權之前,俄國一直存在著親西方派和較具有民族主義傾向的斯拉夫派的較量。前者更偏好對歐洲開放友好,希望盡快通過歐化而邁入現代化;而後者則更強調俄國以伏爾加、烏拉爾地區為中心的俄羅斯文化傳統,以及俄國作為歐亞國家,要平衡考慮它在歐洲和亞洲的發展。蘇聯共產黨並沒有摧毀這些想法,所以,盡管歷經了近一百年,在俄國知識分子當中,至今仍然可以聽到兩種不同的聲音。而斯大林統治時期,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控制系統使得俄國的亞洲部份逐漸加深了與歐洲部份的聯系,各民族精英被籠絡到莫斯科定居、許多民族被迫整群大遷移、以及勞動力的流動,也增進了各民族間的相互了解、造成了俄國東西部文化的融合、以至人種的混血。這一切,都使得今天的俄國,特別是在知識分子當中,對亞洲、對東方有著一種較為深刻的認知,與中歐、西歐精英對亞洲的遠距離觀察有所不同。這樣的歷史背景有利於俄國堅持一種歐亞平衡的傳統。
在現實政治方面,俄國已經處於政治多元化當中,雖然自由派政治家有親西方的傾向,但其他政治勢力的立場不同。俄國共產黨出於意識形態上的原因,對西方國家保持相當的警惕和敵意、而對中共有天然的好感,而民族主義政黨的斯拉夫主義的訴求也反映出對西歐的某種疏離和對俄羅斯亞洲部份的注意。
回顧蘇聯解體以來俄國的外交政策,在最初的一兩年里,俄國外交的重點確實比較多地放在對西方的關系上。一方面,俄國忙於建立與美國、德國等大國的友好關系,以獲得必要的經濟援助;另一方面,當時面對“華沙條約集團”解體,俄國急需清理與東歐國家和“北約”國家的歷史關系,解決一系列遺留問題,沒有很多余力顧忌其他。近兩年來,俄國對其外交政策進行了調整,內容之一是在側重西方政策的同時,加強了東方政策的力度。葉利欽總統宣稱,俄羅斯奉行“雙頭鷹”外交,“既要奉行西方政策,也要奉行東方政策。”從他1993年4月批準的《俄羅斯聯邦外交構想的基本原則》和同年11月批準的《俄羅斯聯邦軍事學說基本原則》、以及近年來俄國官方的言論和行動來看,俄羅斯亞太政策的出發點是:維護俄羅斯的民族利益,體現俄羅斯的歐亞大國地位,保持東西方政策的相對平衡,服從對外經濟活動多樣化的方針,重視地緣政治對俄羅斯安全和獨聯體局勢的影響。其具體做法有,發展與亞太國家的雙邊關系,謀求建立亞洲“睦鄰地帶”;加強與亞太國家的經濟合作,以期實現加入亞太經濟區的長遠目標;加強與亞太國家的安全對話和軍事交流,主張建立亞太多邊安全機制。
在中俄雙方關系中,目前,中俄兩國都希望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並在邊境地區裁減武裝力量,雙方相互承擔了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參加任何針對對方的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任何損害另一方主權和安全利益的條約或協議等義務。從理論上講,1991年中俄雙方已經解決了長期存在糾紛的遠東地區邊界問題;但實際上,兩國仍在為爭奪黑龍江和烏蘇里江、以及江中島嶼的控制權爭執不休。
由於俄國不太可能再試圖建立全球性的對抗美國的陣營,它就不會改變自己的追求東西方均衡外交政策的目標,而選擇與中國重構緊密的戰略聯盟的“朝東一邊倒”外交戰略。而中國同樣需要對西方開放和與西方國家發展經濟合作,朝俄國“一邊倒”也不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因此,幾乎可以肯定地說,中俄關系不會恢覆到五十年代中蘇結盟的狀況,目前雙方正在發展中的國家間相互關系不具有排他性。隨著俄國權力結構的變化,俄國領導層對西方的熱情逐漸冷卻下來,而經歷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經濟繁榮和政治社會穩定,中共對蘇共亡黨亡國的恐懼和對俄國民主派政府的疑慮已漸淡化,雙方有可能通過進一步發展相互關系來維護各自的利益。
二、雙方國內政治和經濟改革的互動與影響
中國和蘇聯(俄國)各自國內的政治經濟發展從來都深刻地影響著另一方的國內政策,恐怕世界上還很少有哪兩個大國之間的關系帶有這種特徵。當然,歷史上,蘇聯是中共的“師傅”和中國的“老大哥”,這決定了蘇聯對中共和中國的單向的巨大影響力。可是,中蘇之間從五十年代起就存在著雙向的政治經濟影響。由於兩國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在基本相似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競爭,當一方對其政策或制度進行重大變革而獲得成功後,另一方就或遲或早試圖仿效;而另一方的經驗教訓則經常成為這一方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所以,中俄兩國的政治經濟改革從來就不是相互獨立的,這種互動和相互影響通過改變各自國家的政策方向而間接影響國家間的關系。而過去十來年中,中國改革的成功使不少蘇聯(俄國)的政治家對“中國模式”刮目相看,兩國改革的互動效應又明顯增強。
在中俄兩國歷史上,中蘇有過一段“蜜月”,在那個階段蘇聯對中共建國後的制度建立發揮了決定性的影響,這種影響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蘇聯專家指導和留蘇學生返國實現的。今天中共高層領導人當中,戰爭年代的領導人多數已經離開舞台,在中蘇“蜜月”時期留蘇的學生占據了重要位置,這是否意味著“親蘇派”會在兩國關系中發揮有利於俄國的影響力呢?如果進一步分析,結論是,正好相反,今天被視為“親蘇派”的中國領導人現在已經不太了解俄國,倒是俄國的左派政治領導人變得越來越象“親中派”。最近中國的改革道路開始影響俄國的國內政治,這是近幾年兩國關系史中出現的重要的轉變。
蘇聯政治家們曾經習慣於居高臨下地指導他們的中國“小兄弟”,在從斯大林到勃列日涅夫的老一代蘇聯共產黨官員的心目中,中國共產黨的革命家們並不真懂馬克思列寧主義,他們是在一塊落後的土地上追求著一個不正確的社會主義道路,離蘇聯式的發達的社會主義還非常遙遠。直到八十年代,戈爾巴喬夫這一代蘇共領導人突然發現,在蘇聯的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的同時,中國大陸卻顯示出蓬勃生機,這是戈氏推動經濟改革的動力之一。九十年代的俄國共產黨領導人,現在已經不再可能居高臨下,而是“居低望高”了,他們不僅羨慕中國城市民眾的生活水準,而且更羨慕中共能把政權掌控在手中。
中國今天的領導人當中,很多是五十年代被選送蘇聯東歐學習工程技術的,他們所擁有的學歷也是蘇聯東歐的大學授予的。但是,這些個人資本並不一定對他們目前的政治活動有非常大的價值。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有不少在蘇聯受訓的,如陳雲、康生等,但當時他們接受的就是政治活動能力的訓練,回到中國後,因為能與莫斯科保持聯系、或者直接代表第三國際,而一度身價百倍。今天中國大陸留蘇的政治領導人之所以能夠逐級升遷,並不是因為他們擁有並運用當年在蘇聯所學的工程技術知識,而是因為他們是大陸政治中的成功者,此外還有一個可信任的家庭政治背景,以及有個可以稱呼響亮的學歷。這些工程技術知識只是成了他們踏入管理階層的敲門磚,以後幾十年在政治中翻滾,工程技術知識早就扔到一邊。而他們多年積累起來的、真正有用的政治經驗和能力,則仍然是毛澤東、鄧小平教給他們的,並不帶多少“蘇聯味”。相反,當年他們留蘇期間,正是赫魯曉夫大批斯大林的時候,當時中國政府深恐留學生受到影響,加緊了對留學生的思想控制,要求他們專心讀技術,不要過問政治。所以,五十年代蘇聯的“解凍”也沒有在這批留學生頭腦中留下多少印象。這些留蘇學生回國後,中蘇交惡,音訊阻斷,他們在蘇聯的關系網也不能幫助他們了解蘇聯的情勢。時至今日,他們對蘇聯的印象還常常停留在五十年代,而他們對七十、八十年代的蘇聯的了解,實際上並不比他們對西方國家的了解多多少。即使他們今天回訪俄國,也會發現今昔變遷,昨日不再。例如,江澤民1956年在莫斯科實習過的“吉爾”工廠,當年曾是社會主義國家中的一個工業“巨人”,但現在卻是在破產的邊緣上掙紮。
在目前的俄國,中國改革的經驗或改革的“中國模式”,並不是一個供學者專家認真研究分析的對象,而是一個已經被高度意識形態化了的、政治角力的工具。俄國共產黨及其他左派政黨經常把“走中國模式”當做可以向選民揮舞的旗幟,他們所宣傳的其實是“中國城市居民目前迅速提高的生活水平”,而完全不管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如何舉步維艱、處境困難。俄國共產黨的候選人當中,多數是在過去幾年經濟自由化和私有化過程中,未能占據一席之地的原蘇聯黨政幹部。而在他們的執政意圖背後,則是強烈的期盼,希望奪得政權後,能控制經濟資源、發一筆財。因此,他們對坦率客觀地研究“中國模式”毫無興趣,也從未根據“中國模式”提出他們的政綱。
而俄國的自由派政黨則盡量貶低“中國模式”,強調在中國完全沒有民主,專制的共產黨和原來的蘇共一樣把持一切,如果仿效“中國模式”,就會導致蘇聯共產黨覆辟。由於意識形態上不喜歡“中國模式”,他們也沒有興趣研究中國改革的經驗教訓。在俄國,雖然也有少數知識分子和中國問題專家發表一些文章,分析“中國模式”的利與弊,但並不能引起大眾和政治家的興趣。
同樣,俄國的民主化和經濟自由化的結果也曾被中共用來作為贏得民心的手段。蘇共瓦解後,中共在黨內所進行的宣傳強調,如果中國也出現和平演變、乃至民主化,則中共的權力就會被剝奪,各級黨政幹部的地位、特權會因而喪失。這一宣傳確實抓住了中共幹部的心理弱點,取得了相當效果,使得中國大陸出現了對俄國民主化過程積極成果的貶低和忽視。另一方面,中共的新聞媒體對俄國的政治經濟形勢進行了選擇性報導,集中向民眾渲染,俄國的民主化和經濟自由化造成了什麽樣的災難。中國大陸所能看到的俄國實況,多數來自新華社或中國官方媒體,往往是從中國立場出發的、並不很客觀公正的報導。俄國本國的新聞媒體現在擁有新聞自由,報導更準確客觀,能從俄國社會的多個角度反映現實,可是這樣的新聞卻很難與中國大陸民眾見面。在官方的控制下,大陸民眾的多數對俄國的變化缺乏真正的了解,對俄國發生民主化的政治、經濟、社會原因基本上不清楚,而對俄國變革的結果往往持負面的理解。這一切,最後都是有利於中共重新贏得在“六.四”中一度失去的民心。
如果要分析今天蘇聯(俄國)對中國的影響,那麽,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蘇聯體制對中國的影響力經常被低估。五十年代初,中共實行對蘇聯“一面倒”的政策,在蘇聯專家手把手的指導下,全盤照搬蘇聯的體制。大到中共中央組織部的幹部管理制度、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經濟計劃制定程序,小到大學圖書館里借書條的設計,都是從蘇聯學的。目前,中國政府、學者和民眾都比較願意聽到“東亞模式”,而不喜歡談中國俄國經濟體制的相似性,更不想聽到兩國發展中面臨的相似困難。國際上媒體也早已忘記了,中國的城市改革中,改革“攻堅戰”所屢攻不克的正是從蘇聯學來的體制。
由於俄國政治可能向左轉,今後中俄關系會因此有所靠近。去年12月的國會選舉中,因為俄國多數民眾對經濟轉型中的經濟和生活狀況不滿,以蓋達爾為代表的激進經濟改革派在選舉中遭到了慘敗;另一個由雅夫林斯基領導的自由派政黨吸收了部份原來支持蓋達爾的票,但其支持者局限在莫斯科、聖彼得堡等少數幾個大城市,只占總票數的百分之十幾;以現任總理切爾諾梅金領導的溫和派政黨,雖然擁有目前最富有的石油工業利益集團的財力支持,有各級在位官員的幫助,但是卻不得不背負不滿民眾對現行政策和腐敗、混亂的指責,所獲選票同樣不多;而朱加諾夫的俄國共產黨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有穩定的票源,因為這些地方民眾的平均教育程度低、資訊少、社會關系網深、對大城市出身的知識精英天然地不信任,而恰恰在這些地區,共產黨尚能運作的組織動員系統是有效的固票工具,同時,在大城市中,占人口相當大比例的退休者也是共產黨的“鐵票”。目前看來,在今年六月的總統選舉中,俄國共產黨與農民黨等左派勢力聯合,有相當大的可能拿下總統職位,並進而任命自己的總理,實現總統、總理、國會多數派的一統天下。一個左派政權在俄國的出現,對中共來說是好消息。
基於各自的民族主義情結和潛在的意識形態理念,俄國的左派政治領導人與中共在國際關系上有著某種程度的共同認知,對西方國家不信任,面對西方國家的種種要求、壓力,雖不得不尊重卻又心不甘情不願。這些會幫助中共和俄國的左派政權在國家關系上發展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可是,這種信任也是有限的。對中共來說,俄國共產黨強調民主制度,這就構成一種挑戰,令中共不安。而對俄國來說,面對一個集權的、資源動員能力強的、有時候對外咄咄逼人的中國,顯然感到總存在著一種威脅,而面對一個民主化的中國,則要放心得多,因為民主政府比較少用強權獲取外部利益;然而,一個集權的中國政府可能比一個民主政府能夠更有效地控制其社會,而防止因社會混亂造成對俄國的移民威脅。所以,在對中國政治制度演變的問題上,俄國政府也面臨著一種和西方國家相似的兩難處境。
三、兩國的經貿合作及遠東地區的地緣政治關系
近六年來,中俄兩國的貿易關系走過了一段曲折的路。1989年中俄關系正常化後,中俄經濟貿易關系有較大發展。1990年,兩國貿易總額達到四十二億美元。1992年,在俄羅斯外貿總額減少百分之二十三的情況下,中俄貿易總額仍然繼續上升,達到五十八億美元。1993年,進一步上升到七十七億美元。從1989年到1993年是中俄貿易關系的第一個階段,而1994年是雙方貿易關系的轉折點,這一年中國消費品對俄出口大幅度下降,至1995年才恢覆到1990年的水平。1995年,雙方貿易中中方有較大逆差。中俄貿易收縮,主要原因是俄國市場的變化和俄方政策調整。
在中俄雙方的貿易政策討論中,俄國政府指責中國的偽劣商品在俄國到處泛濫,而中國政府指責俄方築起貿易壁壘、阻止中國商品出口。客觀地說,俄國收緊俄中貿易的原因主要來自中國方面。中國方面從事小額中俄貿易的多數是個體戶,文化素質低,但他們“小人得志”的心態和從中國搬過去的“無法無天”的行為,卻經常惹惱具有較高文化素養、又有強烈國家優越感的俄國市民。中國個體戶在俄國大量行銷的假劣商品,嚴重損害了中國商品和正派中國商人的聲譽,再加上中國犯罪團夥在俄國城市和國際列車上的惡劣行徑,導致俄國社會里,對中俄小額貿易和中國商販在俄國的活躍,貶多於褒。這不可避免地對俄國政府的對華貿易政策產生了影響。與中國商品在俄國市場上聲譽下跌的同時,歐洲商品開始進入俄國市場,其價格雖然較高,但品質、品味都遠遠優於中國商品,這喚回了俄國消費者的歐洲意識,流行商品的標準很快就由中國商品變為歐洲商品,中國大陸普通消費品在俄國的銷售高潮基本上一去不覆返了。
但中國仍然是俄國的潛在的大武器市場和其他重工業產品市場。中國的重工業基礎由兩部份組成,一部份都是五十年代蘇聯援建的大型企業,一部份是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工廠。這些工廠的多數設備早已老舊不堪,亟待更新。但是,中國沒有足夠的外匯去購置西方的設備,況且設備產品的設計規範也不一致。而俄國的一些重工業產品對中國而言,仍然是價廉物美,經濟使用的。目前,一些俄國大型重工業企業就接受了中國的電站發電設備等訂貨。至於中國向俄國訂購先進戰機等尖端武器,則是舉世共知的。俄國雖然為了保護其軍事工業免於癱瘓,對中國大陸的軍品訂貨相當熱衷,但俄國畢竟與中國是近鄰,為了自己的國防安全,俄國仍然不願意向中國出手最先進的武器。
目前,中國去俄國投資創辦的合資企業為數並不多,主要從事貿易和服務業,投資額不大。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發表的統計表明,從1994年初到1995年6月底,俄國共吸收了外國直接投資九億美元,其中中國占百分之六,約五千四百萬美元。1995年初,有中國投資、在俄國注冊的企業共1019家,占外資企業總數的百分之八。
從地區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俄國有與中國合作開發的需要,但也始終對中國保持著相當程度的警惕。中俄兩國有著長達數千公里的邊界,在俄方領土內,遠東地區地域遼闊,自然資源豐富,但人口稀少,除了沿西伯利亞大鐵路的城鎮有居民以外,其他地方基本上渺無人煙,交通極為不便,甚至鐵路線上兩個車站之間沒有可以通行自行車的道路。就是這些有限的人口也集中在少數城市中,隸屬於政府和文教機關、國營企業和駐軍,當地工業生產能力很小,也缺乏資金、技術和熟練勞動力,日用消費品要靠從俄國中西部運來。在經濟自由化過程中,一方面因為中央政府的能力大為削弱,無暇照顧偏遠的遠東邊疆區;另一方面,由於遠離本國中心地區,遠東地區企業過去與俄羅斯內地的經濟技術聯系被中斷了,當地消費品缺乏,經濟蕭條。中俄兩國的區域經濟合作是一個可能的利益互補的機會。1992年底,葉利欽總統訪問北京時,曾提到邀請中國參加西伯利亞和遠東地區的開發。
最近幾年中,中俄邊境貿易非常活躍,中國的農村勞動力也大量進入俄國的遠東地區種地做工。中國與俄國接壤的省份,經濟都不很發達,對發達國家開放的機會不多。為了使本地區民眾有機會增加收入,中國的地方政府官員對民眾去俄羅斯做生意或打工一向持樂觀其成的態度,給予方便。既然中國政府不加約束,當地中國民眾出入俄國如入無人之境,很多人不經過邊防口岸、而是擅自越境,也不遵守對方的簽證、稅收法規。至於由此而引起的國家間關系的覆雜化,則根本不在這些中國老百姓和地方官員的考慮之列。在俄國遠東地區,地方官員有著相當覆雜的心態。在政治上,他們毫不掩飾地對大舉進入遠東地區的中國人表示不滿和擔憂,但在經濟上,他們又希望這些中國人繼續在那里做生意,因為這是俄國地方官員貪污發財的唯一機會。海參威地方政府曾經專門通過法律,禁止中國人擁有或租用房產,而迫使旅居那里的中國人支付每日居住稅。
中國的東北三省目前實行通過沿邊發展、加快對外開放的發展戰略,主要目標是吸引外資,而不是輸出資本。它們也知道,俄國只會是和中國一樣的資本吸收國,所以這些省份喊的是對俄國的遠東地區開放,眼睛看著的卻不是俄國企業,而是日本、韓國以及西方的企業,希望借此機會吸引來日本、韓國或西方的資本。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學術界提出的圖們江流域開發計劃曾經引起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興趣。UNDP於1993年在紐約召開了圖們江項目工作會議,討論和擬定了多國合作開發圖們江區域的設想。此後,中國已經在本國境內作了不少項目可行性研究,開始了一些投資活動,修建了一條新鐵路,以便把中國東北地區的貨物運往俄國的太平洋港口。但俄國對中國的企圖心始終不無疑慮,擔心中國會借此擴大它在俄國海參威地區的影響力,再加上俄國經濟困難,所以,俄方並沒有為這個擬議中的合作開發項目采取多少實際步驟。
俄國在貝加爾湖以東的遠東地區只有不到七百萬人口,而中國的東北三省卻有九千四百萬人口,由於中國龐大的人口規模和高度的人口密度,俄國一直擔心來自中國的潛在的移民威脅。十三世紀成吉斯汗率蒙古騎兵攻占俄國的歐洲腹地,曾在俄國留下了深深的文化歷史痕跡。今天,在俄國國內,基於民族主義、以及一定程度的種族主義,對中國人口及其可能帶來的威脅的恐懼感始終存在。中國人大量湧入俄國的遠東地區,更加誘發了這種恐懼感。中國農民在俄羅斯的遠東地區任意開墾已經被私有化了的俄國土地,以低價購買大量原材料非法越境運回中國,不尊重俄國居民的習俗和文明社會應有的基本行為準則。在當地俄國居民眼中看來,進入俄國遠東地區的中國人行事不象是來做客的,倒象是此地本來的主人。遠東地區的俄國居民直接感受到來自中國的人口壓力和由此引起的秩序混亂,他們的日常生活遭到了中國人的幹擾,因此非常不滿,甚至開始仇視大舉滲透進他們的領地的中國人。俄國的保守的民族主義者也開始對中國人發難,其中不光有政治家,也有很多知識分子。原先流亡國外的著名持不同政見者索爾仁尼琴回國時途經遠東,當他到達莫斯科後,對俄國政府提出尖銳的批評,認為政府忽略了遠東,而聽任中國人去占領。現在,中國政府稍稍加緊了對邊境地區中國居民的行為管束,情形有所好轉。
中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學者在對俄關系上經常強調經濟合作的必要性,卻很少考慮地緣政治關系。事實上,在這一地區發生武裝軍事沖突僅僅是不到三十年前的事。俄國的民族主義者在呼喊“黃禍”時,並不是孤立的,俄國共產黨就是它的同盟軍。俄國共產黨還經常夢想恢覆蘇聯“帝國”,而來自中國的威脅有時候就是一個動員民眾的好借口,在這點上,中國很難指望俄國的自由派會為中共辯護。地緣政治關系上的摩擦同樣可能為雙方的戰略關系投下陰影,給中俄兩國左派政治家的關系中插進楔子。當中共為了抵禦來自西方的政治攻勢時,訴諸民族主義有某種效果;然而,當俄國民族主義者利用民族主義情結挑起對中國的攻擊時,中共就不容易找到意識形態來自衛,能再訴諸國際主義嗎?中俄兩國政治家們在領導各自的國家跨進下一世紀時,開拓了合作的空間,也留下了沖突的種子。
後冷戰時期東南亞權力格局與中國角色
鄭永年
美國哈佛大學麥克阿瑟基金會國際和平與安全研究員
美蘇冷戰與東南亞力量平衡格局
冷戰下的陰影:中國與東南亞
冷戰的結束與東南亞國家的軍備競賽
中國角色
蘇聯的崩潰給現代國際關系注入了巨大的動力。如果說二戰後世界政治相對穩定的主要原因是美蘇之間的“冷戰”,那麽蘇聯一極的消失標志著由美蘇之間對抗而形成的世界政治權力平衡體系的動搖。一方面,由於冷戰的結束,美國勢必作出大戰略調整,不可能像冷戰時期動用龐大的國內資源來支持其海外戰略。另一方面,由於蘇聯崩潰而出現的權力真空,其他各國勢必爭相填補,從而形成各國間的角力。但更為重要的是,國際關系發展史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現的經濟與權力消長之間的互動準則,即是說,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和快速經濟增張或遲或早會對現成權力體系構成威脅,甚至向既成霸權挑戰,導致新一輪的爭霸戰爭(Robert Gilpin,1981;Paul Kennedy,1987)。
恰恰同時,東亞、東南亞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的奇跡。包括中國在內的整個東亞、東南亞地區自80年代以來,經濟發展始終領先世界的其他地區。人們關注的焦點自然從蘇聯轉向該一地區,尤其是中國。由於中國的地理位置、國家規模、經濟潛力等諸種因素,很多人自然而簡單地相信,中國勢必起而填補由美蘇權力衰落而出現的權力真空。因此西方世界不斷就對中國的外交戰略展開爭論。最近產生的所謂“中國威脅論”和“圍堵中國論”就是明顯的例子。
本文的目的在於運用現實主義的方法來評估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南亞各國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來預測後冷戰時期雙方的關系。本文認為,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關系取決於以下三種因素,即大國與東南亞的關系,東南亞各國之間的關系,以及中國與東男亞各國的雙邊關系。未來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關系取決於以下諸種因素:各大國包括美日對東南亞外交策略的調整和中國總體內政,外交策略的調整。概括地說,盡管這一地區存在著國家間(雙邊的或多邊的)沖突乃至戰爭的威脅,但目前中國與東南亞各國關系發展也孕育著種種和平的因素。
本文分為以下幾個部份。第一部份回顧冷站時代中國與東南亞地區之間的關系,著重於美蘇的東南亞策略是如何影響中國在該一地區的外交策略的。第二部份側重於中國與東南亞地區關系的現狀,力求突出戰爭與和平的可能性。最後一部份評估中國現時東南亞政策及其可能的策略調整。
美蘇冷戰與東南亞力量平衡格局
如同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美蘇冷戰不僅制約著東南亞國家的外交政策,而且也制約著中國同東南亞國家之間的雙邊的及多邊的關系。在這一節,我們先來看看美蘇兩大陣營間的冷戰對東南亞的影響,再來看看中國在其中扮演了何種角色。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蘇兩大陣營進入“冷戰”狀態。東南亞地區即成為兩大陣營全球性意識形態、軍事、政治、經濟、外交利益爭奪的焦點。從總體上看,在1969年尼克松的“關島主義”出籠前,美國在東南亞占主導地位。戰後杜魯門總統推行“圍堵政策”,涵蓋西歐至中東,由東北亞至東南亞的廣大地區。美國對東南亞地區的重視主要是因為,首先,東南亞地區可以成為美國抑制當時日益蓬興的共產主義勢力的前沿陣地。1949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一份報告直接警告共產黨勢力會席卷東南亞,美國必需采取某種政策加以抑制以防多米諾效應的發生。其次,與美國的軍事戰略有關。戰後美國成為軍事強國,其海空勢力滲透從太平洋至印度洋的廣大海域。為了加強其在兩大洋之間的戰略優勢,控制兩洋之間的通道,美國不惜一切地要加強東南亞這一交通要道。基於以上戰略考慮,自50年代初至60年代末,美國的東南亞政策主要由以下幾部份組成。第一,以印支地區為中心,以武力為手段來圍堵和抑制中國共產主義勢力的擴張。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國為法國軍隊提供援助,開始涉足印支事務。在法軍撤出印支後,美國馬上填補了力量真空。自1955年起,美國大力扶植南越和老撾的親美勢力,不惜以戰爭的手段直接來與反對勢力抗衡。如1958年策動老撾親美勢力推翻聯合政府;1959年涉足老撾內戰;1961年對南越發動“特種戰爭”,等等。第二,在東南亞建立各種雙邊的和多邊的軍事同盟。美於1954年發起東南亞條約組織,把南越、老撾和柬埔寨化為其“保護區”。第三,美國單方面地對東南亞國家實行“一元化”領導。戰後,由於東南亞國家剛剛擺脫殖民統治,國內各種力量間鬥爭激烈,且政治領袖們缺乏獨立的統治國家的能力,這就為美國的滲透提供了機會,使得東南亞各國的政治嚴重依賴於美國。如果說中國當時實行的“一邊倒”政策是和蘇聯結盟,那麽東南亞各國的“一邊倒”政策是和美國結盟。第四,美國把與東南亞政治軍事關系置於首位,而經濟關系次之。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東南亞各國經濟仍處於極為落後狀態,另一方面是因為美國的主要興趣不在於經濟利益,而是借東南亞來圍堵共產主義勢力。但不久,美國重視起東南亞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美國看來,光用美國的經濟援助不足以抵抗共產主黨勢力,而是必須鼓勵東南亞各國發展自身的經濟,這樣才有可能和美國合作共同圍堵共產勢力。
1969年至80年代末,美國的東南亞政策進入第二個時期。1969年尼克松入主白宮,不久就開始大幅度地調整美國的東南亞政策,即有名的“關島主義”。關島主義的主要精神在於“亞洲事務的亞洲化”。這一戰略包括,第一,關島主義並不意味著美國勢力完全退出東南亞,而是說美國不能繼續單獨地負擔亞太地區的軍事國防安全。亞洲事務,乃至亞洲戰爭與和平須由亞洲人自己決定;第二,美國繼續保證對東南亞各國所締結的條約和承諾,但把重點放在鼓勵東南亞國家依靠自己的力量應付國內政治經濟問題,特別是國內共產主義勢力。除非東南亞國家遭到外來侵略的直接威脅,美國應采用“低姿態”外交政策;第三,修正戰後和共產主義勢力直接對抗的策略。根據越戰的教訓,美國宜避免直接卷入亞洲戰爭。同時美國希望東盟各國間的有關安全方面的關系制度化,以加強和平的力量;第四,尼克松意識到東南亞地區的“和平”取決於美蘇之間的某種“和解”,即非直接的軍事對抗,而是互相“威懾”,及與中國關系的改善。可見關島主義把單純的圍堵政策修改成“圍堵而不孤立”政策,強調“以談判代替對抗”的外交精神。
尼克松後,福特過渡政府基本上繼續關島主義精神。但卡特政府期間及以後,美國的東南亞政策變化較大。卡特政府並沒有把東南亞地區視為其外交政策的重要日程。相反,卡特強調“人權外交”,以此作為與東南亞國家關系的準則,許多東南亞國家被劃入“侵犯人權”的範疇。同時,卡特政府改變了過去只強調政治軍事關系的做法,把重心轉移到發展同東南亞國家的經濟關系。里根上台後,對蘇實行全面抑制政策,美國的東南亞政策也因此又有重大變化,政治軍事關系又被置於首位。里根政府一方面對東南亞各國提供各種形式的軍事援助,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民主化,即要求東南亞各國仿效西方,實行政治改革,以此來抑制蘇聯的影響。布什政府期間,美國的東南亞政策有所改變,但大體上仍承襲里根的政策。
要理解美國的東南亞政策的變化就必須看看兩極權力平衡的另一極,即蘇聯的東南亞政策。冷戰結束前,蘇聯的東南亞政策是蘇聯同美國全球競爭的一部份。冷戰開始後至尼克松的關島主義,美國勢力在東南亞占優勢,蘇聯處於劣勢。印尼是60年代中期唯一與蘇聯有外交關系的東南亞國家。蘇聯直接給予印尼以不同形式的軍事,經濟和政治上的支持,輔助印尼對西方的強硬外交政策。關島主義出台後,美國開始削減其東南亞的軍事力量。這就給蘇聯提供了某種權力空間。東南亞地區的力量平衡開始向蘇聯一極傾斜。1969年,勃列日涅夫拋出“亞洲安全”體系,蘇聯勢力竭力向該地區滲透。美國越戰的失利,使蘇聯很快把越南納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並把它作為向東南亞及整個亞太地區擴張的前哨基地。同時蘇聯也對東盟國家展開政治攻勢。70年代末中越沖突後,蘇聯開始在東南亞以軍事大國的姿態出現。1979年,蘇聯海軍進入越南金蘭彎,此後,蘇聯在越軍事力量不斷增加。隨後支持越南侵占柬埔寨。東南亞地區的力量對比出現不利於美國的態勢,尤其是在卡特政府期間。蘇聯在東南亞的勢力在里根政府期間受到嚴重挫折。蘇聯也因此事實上在冷戰結束前開始調整其在亞洲的政策。1986年,當時蘇共總書記戈巴喬夫發表海參威宣言,稱自己為亞太國家。自1983年起,中蘇關系不斷改善。1989年,戈巴喬夫訪華標志兩國長期以來的敵對狀態的結束。印尼與中國恢覆關系。老撾在1988年底也同中國恢覆了外交關系。蘇聯也開始向越南施壓,迫使其盡快從柬埔寨撤軍。蘇聯本身也大幅度地調整其東南亞政策, 大大收縮其在東南亞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力量,如撤走駐金蘭彎的大部份蘇軍,將太平洋艦隊兵力裁減三分之一。至1989年,美國承認,由於蘇聯的退卻,美在亞太地區的軍事力量已占優勢。
冷戰下的陰影:中國與東南亞
無疑,二戰後中國無論從政治、安全、軍事、經濟和外交各方面來說,都把重點放在亞洲國家。中央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宣布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但許多西方觀察家和評論家仍稱中國是一個“地區大國,而無地區政策”的國家(Steven I. Levine,1984)。這種說法雖不夠確切,但也反映了一個事實,即,中國的亞洲政策,特別是對東南亞的政策始終“生活”在美蘇兩國的陰影下。中國的東南亞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美蘇兩國在東南亞的權力消長。在冷戰的背景下,中國雖然在東南亞地區取得了一定的外交空間,但中國對該地區的影響並不占主導地位,較之美蘇兩國,可說是處於邊緣狀態。
1950年代初期,中國領導人認為世界權力體系由美蘇兩極組成。中國出於自身安全及其他各方面考慮,實行“一邊倒”政策,即與蘇聯結盟。一些領導人曾盲目估計共產主義會席卷亞洲。中國於是支持東南亞國家的共產黨或親共勢力,對一些新獨立的親西方的東南亞國家持懷疑及不支持態度。朝鮮戰爭結束後,中國的東南亞政策有所變化。中國領導人看到了東南亞新興國家與美國之間的矛盾,認為中國可以和一些新興國家結成廣泛的聯合陣線反對美帝國主義及其同盟。中國和印度聯合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許多亞洲國家的認同。但隨著50年代末中印邊界沖突及60年代中蘇沖突的發生,中國的東南亞政策發生重大的變化,即越來越激進化。中國認為,東南亞地區既不屬於帝國主義陣營也不屬於社會主義陣營。中國的目標是打擊與中國為敵的東南亞國家,領導第三世界革命,在美蘇兩大霸權體系之下尋求自主獨立的政治行動。東南亞國家因此可以與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相提並論,屬於反帝國主義的同一陣營。
在70年代,中國把外交政策重點放在南北和東西關系上,並認同不發達國家,為尋求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而努力。在70年代中期,鄧小平在聯合國的演講,強調毛澤東的三個世界理論,把中國放在亞、非、拉不發達國家的陣營。這時中國最擔心的是蘇聯對中國構成的威脅。尼克松奉行關島主義以後,美國在亞洲勢力削減,蘇聯乘虛而入,填補權力真空。中國領導人認為,這不僅構成了對東南亞國家的威脅,也構成了對中國的威脅。1975年美國的印支政策發生急劇變化,中蘇之間的爭端也達到了一個新的起點。中國改變了以往的對東南亞國家的政策,同時與美國結成聯合陣線以抑制蘇聯勢力。中國告誡東南亞國家不要前門剛送走“美狼”,後門就迎進“蘇虎”。1967年,東盟成立時,中國把此認定為美國操縱下的“反華反共聯盟”。但至70年代中期,中國認為東盟可以成為阻擋蘇聯勢力南下的一支重要力量。70年代末期,受蘇聯支持,越南入侵柬埔寨。美蘇在東南亞的勢力平衡迅速向於蘇聯有利的方向發展。很多東南亞國家,特別是泰國深表關切。中國這時和美國結盟於79年進行有限的“反擊戰”。美國希望中國能夠阻止越南的勢力,從而間接地阻止蘇聯的力量。1978年,美副總統蒙代爾訪華,強調與中國合作的重要性。此後,中美的軍事合作趨於密切,直至89年北京事件和冷戰的結束。對東南亞國家來說,一方面中美合作於自己有利,因為中國可以充當一支抑制蘇聯勢力擴張的強大力量,但另一方面,它們也擔心,中國強大的軍事力量是否會影響東南亞國家的安全。
進入80年代,中蘇之間的對抗程度有所減弱。但中國仍舊認為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來自蘇聯。蘇聯的越南政策更是直接地威脅到中國的安全與其他利益。但中國的對抗蘇聯的活動余地仍舊有限。中國一方面開始了軍事現代化的進程;另一方面向在“第一戰線”的國家,如泰國和巴基斯坦提供援助以抑制蘇聯的擴張。由於多種原因,中國與美國的抗蘇聯盟的程度也是極為有限的。中國領導人仍舊慢慢地在兩個大國之間尋求自己較為獨立的外交政策,試圖在兩個大國之間謀求權力平衡的作用。
中國外交政策的獨立性也表現在其他方面。最明顯的是中國的外交政策強調雙邊關系,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中國同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多為雙邊關系。有研究者認為,中國的這種雙邊主義(bilateralism)的外交政策既是傳統中國“朝貢”制度(the tribute system)的反映,也是中國在亞洲長遠戰略利益的考慮(Steven I. Levine,1984),這種說法是否有理,仍有待於繼續研究,但中國確實反對亞洲國家間的多邊關系,特別是當多邊關系包括美蘇兩大國的情況下。在這種心態支持下,中國從未尋求和任何亞洲國家結成正式同盟。在60年代初,中國認為自己可充當亞洲共產主義陣營,包括北朝鮮、北越、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亞的領袖。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也未組織這些國家間的正式同盟關系。所以,所謂“共產主義陣營”是極其松散的。在美蘇兩大國主宰下,中國的外交政策在很多情況下是消極被動的,旨在弱化,打破,甚至預防任何亞洲國家結成反華同盟。所以,中國竭力反對東南亞條約組織(South East Asian Treaty Organization),亞太理事會(Asian and Pacific Council)和東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1969年,蘇聯提出建立亞洲集體安全體系,中國始終反對。中國的目標是防止美蘇兩大國在亞洲的霸權地位。但同時中國意識到中國不可能完全阻止這兩大國涉足亞洲事務,因此選擇有限獨立的政策。在50年代與蘇聯結盟反對美國,在1972年與美國結盟反對蘇聯。目的是使美蘇力量構成平衡局勢,減少對中國的威脅。再者,即使是雙邊關系,中國領導人也非常謹慎。中國並不希望極為密切的雙邊關系,特別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或涉及美蘇兩大國的雙邊關系。中國始終擔心,重要的亞洲國家,如日本、南韓、泰國、菲律賓、印度、越南、等會和某一超級大國結成緊密同盟,充當“爪牙”或“代理人”來威脅中國利益。但當中國意識到這種關系有助於抑制超級大國在亞洲的勢力時,就會默認或支持這種關系,如1972年以來美日關系,及從原先的反對東盟到支持的轉變。
中國這種較為靈活的,從而也是多變的外交政策主要著眼於中國自身的安全考慮。在50和60年代,中國支持東南亞地區所謂“革命”,與印度尼西亞合作對抗那些被美國用來“圍堵”中國的東南亞國家。中美之間的直接對抗因為越南戰爭而有所減弱。但越戰的勝利並未給中國的安全提供保障。越戰後,越南成為地區軍事強國,其勢力大有席卷東南亞之勢。越南得到蘇聯的支持,迅速向印支滲透。作為對這種新形勢的反應,中國加快了其同東盟國家關系正常化的速度。同時向越南施加軍事和外交壓力,迫使其從柬埔寨撤兵。1979年中國對越南發動“自衛反擊戰”。但東南亞國家對中國的行動持較為覆雜的看法。一方面,他們表示歡迎,因為越南的擴張主義使他們感到不安。但另一方面,他們擔心中國是否從此以後會以亞洲憲兵的面目出現。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地區政治中各國權力平衡的重要性。盡管權力平衡基本上是西方概念,許多亞洲,特別是東南亞國家對此不以為然,但從他們的行為中可以看到他們實際上是強調權力平衡在維持地區穩定中的重要性的。例如,戰後30多年中,泰國始終把中國視為主要敵人,但由於越南力量的崛起,中泰關系迅速改善,兩國間軍事合作達到很高的層次,以此來遏制越南的擴張主義。其他同盟國家或多或少地也有類似的態度。
綜上所述,在冷戰期間,中國對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呈現出如下特點。首先,因為冷戰期間美蘇兩大國主宰世界政治舞台,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兩大國權力消長的影響。但這並不是說,中國缺乏自己獨立的外交政策。相反,由於兩大國之間的沖突,中國在其間爭得了一定的外交空間。其二,中國傾向於國與國之間的雙邊關系,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這一外交關系模式正在影響著冷戰後中國對亞洲各國的關系。其三,中國的東南亞政策趨向於現實主義化。或者說,中國的東南亞政策從早期的革命化,意識形態化轉向以解決問題(problem-solving)為取向的“職業”外交。這一轉型有助於冷戰後中國與東南亞國家關系的改善。
冷戰的結束與東南亞國家的軍備競賽
從理論上說,冷戰的結束有助於東南亞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但事實上,冷戰結束了往日美蘇兩國在該地區權力平衡局面,從而給該地區引進了新的不穩定因素。當世界上多數地區熱衷於削減軍備的時候,東南亞成了少數幾個軍費開支急劇增加的地區,尤其是東盟。軍備競賽表現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東盟各國大力加強本國的軍事力量,大幅度增加軍費,采購西方先進的武器裝備(方柏華,1993)。各國都把軍事發展的重點放在海軍與空軍方面。其二,東盟各國加強國與國之間多邊的軍事合作關系,以提高東盟作為一個整體的軍事力量。東盟成立之初,其目的在於各國間的經濟合作。隨著冷戰的結束,蘇美在東南亞權力平衡體系的打破,東盟的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但同時東盟各國間的軍事合作程度也迅速提高。1992年,東盟首腦會議發表東盟合作宣言,稱東盟合作的重點由經濟領域擴展至軍事,國防安全等方面。東盟各國的軍事合作類似於歐洲二戰後的集體安全體系。東盟各國已同意國家之間在“東南亞軍事委員會”的協調組織下加強軍事交流和合作,擴大雙邊的軍事演習,共同研制新武器等。
其三,東盟各國想方設法保留美國在東盟的軍事基地,以美國的勢力來強化自身的軍事力量及防患周邊國家的威脅。1992年美國在第一屆亞太地區防務會議上對東盟國家作了一系列的承諾,包括:美國保證繼續參與亞太事務;進行雙邊的防務合作;維持高效的先遣隊;保留足夠的海外基地來支持美國的先遣隊;與東盟各國承擔責任和額外的防務活動;在東盟國家的要求下,美國與其合作進行共同的防務安排。
東盟國家新近出現的軍備競賽既有其內部原因,也為其所面臨的國際因素所驅動。從國內因素來說,首先,東盟國家經濟的迅速增長為東盟的軍事力量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持。70年代,東盟各國經濟增長率達74%。從1987年至1991年經濟增長又保持同樣的速度。目前,東盟六國擁有3.2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達3,100億美元。隨著經濟發展,各國軍費開支也相繼增長。其二,東盟成員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包括邊界和領土爭端;經濟糾紛;民族與宗教矛盾以及毒品、海盜問題。菲律賓與馬來西亞之間有關於沙巴州的領土糾紛,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之間有邊界糾紛,菲律賓與印尼之間有領海糾紛,文萊與馬來西亞有主權糾紛。再者,東盟各國間就金三角地區的毒品問題,馬六甲戰略航線的海盜問題也存在著矛盾。此外,東盟各國對宗教民族問題也極為敏感。印尼,馬來西亞和文萊國的大多數人信仰伊斯蘭教,泰國和新加坡華人大多信仰佛教,菲律賓人大多信仰天主教。從民族來看,東盟各國主要由華人、馬來人、印度尼西亞人、菲律賓人及泰族等幾百個民族組成。不同的宗教和民族不僅給東盟各國國內政治帶來很大的壓力,而且為各國之間的關系帶來不確定因素。
其三,東盟與印度支那各國之間存在著極為不穩定的因素,包括柬埔寨問題,泰國老撾之間邊界及湄工河航運問題,泰國、馬來西亞和越南之間的捕魚爭端,越南和柬埔寨的關系問題。
其四,東南亞各國盡管經濟發展迅速,但經濟發展仍很不平衡,國與國之間的貧富差距相當嚴重。以1990年為例,新加坡和文萊的人均GNP超過一萬美元,而印尼只有570美元,相差20倍。新加坡正加快向發達國家邁進,而菲律賓和印尼仍屬發展中國家。老撾、緬甸、柬埔寨、越南的人均GNP都只在630美元以下。一些國家的領導人擔心各國間貧富差距懸殊,加上民族宗教問題,會導致國與國之間的沖突。這也是他們竟相加強國防力量的一個原因。
但是,離開冷戰後大國際環境不談,就很難理解東南亞國家間的軍備競賽。冷戰時期,東南亞政治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美蘇之間的權力較量。東南亞國家本身的外交政策受兩大國力量消長的制約。就是說,雖然這些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但是他們在解決國際問題時受制於國際環境。特別是越南入侵柬埔寨後,東盟國家把越南和蘇聯視為東南亞和平的最大威脅,於是希望美國勢力能制約越南的擴張,為東盟安全提供保障。隨蘇聯的解體,冷戰的結束,美蘇權力平衡不覆存在。蘇聯退卻之後,美國也開始了其戰略調整。美國由於國力日衰,開始把注意力從海外轉向國內。美國海外行動失去了往日的合法性,政府很難動員龐大的國內資源來支持對美國利益並不直接相關的海外軍事行動。美蘇雙方勢力的消退使東南亞地區出現“權力真空”。東南亞國家針對權力真空采取了諸種策略,上面已經分析了兩個方面。第一是東南亞國家自己發展軍事力量來彌補一部份真空,其二是極力留住美國的力量。東南亞國家在殖民戰爭中也積累了治理內政及解決國家間沖突的經驗。但是,由於諸種因素,如國家規模、國力及地理位置等,東南亞諸國仍很難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獨當一面。特別是,東南亞各國有各自不同的“敵人”和外在威脅,如泰國以越南為防務對象;菲律賓與日本;新加坡與俄國;印尼與中國等,即是說,他們之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敵人”,所以,盡管他們之間加強了軍事合作,希望達成集體安全,但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情況下,政策協調存有相當的困難。美國長期以來是東盟各國的共同“朋友”,即各自都可接受的,可以借助來對付其他大國勢力的平衡力量。冷戰後東盟各國仍希望美國勢力在該地區的存在。但如以上所述原因,美國的角色已從“保護人”轉向“協調人”。況且,隨著美國勢力的衰落,東南亞地區的權力真空現象只會日益嚴重。
誰能來填補這一“權力真空”呢?無論從哪方面說,日本和中國至少從目前來看才夠得上爭奪權力真空的國家。日本現在是世界上第二號經濟大國。近來日本一直在追求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國際政治地位。日本的軍費開支不斷上升,1991年至1995年的軍費預算為1,720億美元,年平均增長率為百分之三。日本又具有能夠在短時期內成為軍事強國的潛力。日本盡管不是核俱樂部的成員,但大多數亞洲國家認為其能在很短時間內生產出核武器來,是準核成員。從歷史上看,日本有著很長的對外侵略史。盡管日本政府多次聲明不會成為威脅亞洲鄰國的軍事大國,但日本的軍事力量發展表明,日本總有一天要與美國爭奪政治,經濟霸權。並且,二戰後,日本一直依靠美國,在軍事上“搭便車”,其獨立地處理與鄰國的軍事關系令人懷疑。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指出,如果美國勢力撤出本區域,其他強國,例如日本,出於對它的商業利益和油輪穿行安全的擔心,一定會擴大其軍事力量,而日本的軍事擴張行動勢必引起其他大國的恐懼而爭相仿效,最終破壞本區域的穩定。
另一大國,中國也是東南亞國家擔心的對象。盡管人們對中國的經濟增長是否會向對外軍事擴張說法不一,但東南亞國家感受到的最大威脅來自中國的南海問題。中國一向宣布其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而其他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包括越南、馬來西亞、文萊、菲律賓和台灣也宣布其對其中一部份島嶼具有主權,並已占領了許多島嶼。隨著中國本身和東南亞國家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南海地區變得越來越重要。南海地區出於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咽喉地帶,兩大洋之間的海上交通要道都經過此地。南海地區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及其他大量的珍貴的海資源。中國1949年以後,特別是在文革期間,由於內政險惡,雖一再宣稱主權,但對南海無暇顧及,很多島嶼被東南亞一些國家所占。在南沙群島及附近海域,東盟成員國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分別占據了九個島、礁,分別相當於41萬平方公里和27萬平方公里的海域。為了能夠確保對這些島嶼的“主權”,這些國家紛紛強化軍事力量。中國到了鄧小平時代,由於國內經濟改革,經濟發展異常迅速,才有了經濟實力來認真考慮南海問題。自80年代以來,中國不時地同東南亞一些國家發生沖突。在中國看來,中國的軍事行動理所當然是為了維護中國主權,但東南亞國家看來,中國的這種行動帶有擴張性。無庸置疑,盡管東南亞國家沒有明確表示中國對其已構成了威脅,但各國的軍備競賽明顯地有防患中國的含義。
中國角色
作為一個大國,不管其意願如何,中國總會在東南亞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說得極端一點,東南亞地區的戰爭與和平有賴於中國如何調整其戰略,或者說,中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冷戰後時代樹立一個大國的形像。
除了上述有關南海問題的爭端外,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關系,從總體上說,在向積極的方向發展。1990年中國同印尼恢覆了中斷23年之久的外交關系,繼而又同新加坡和文萊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同時,中國與這些國家的領導人的雙邊互訪也趨頻繁。1990年,中國總理兩次出訪東盟國家。印尼總統、新加坡總理等東盟領導人也相繼訪問中國。1990年中國國家主席訪問泰國和印尼。高層領導人的互訪有助於消除雙方的不信任,同時就一些分歧達成諒解。東盟國家支持中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論壇,從1991年起中國成為東盟的對話夥伴。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的經貿,科技交流與合作也有了長足的發展。東盟國家已成為中國的一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激增。東盟國家還同中國簽訂了雙邊的貿易、投資保護、海運等一系列合作協議。
但經濟方面的合作並未消除東南亞國家對中國的“敵意”。中國與這些國家的關系遠未發展到制度化的程度,特別是在有關戰爭與和平的領域。冷戰的結束表明中國現在面臨著一個極好的調整其對東南亞戰略的機會。戰略調整是否成功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中國如何樹立其大國形像及要樹立一個什麽樣的大國形像。針對冷戰結束後的權力真空,中國政府始終宣稱其永不稱霸,去填補權力真空。但這些意識化的外交並未給其他小國帶來多少安全感。國際政治的現實是,若中國不去填補真空,那麽日本或其他國家也會去填補,並因此構成對中國的威脅。不管中國政府的說法如何,東南亞各國都會感到中國在填補這一真空。所以中國的策略是樹立其大國形像。中國的這一戰略調整並不必然給東南亞國家帶來更多的威脅感。顯然,東南亞國家需要中國作為權力的一極對該地區的其他大國進行制衡。這從戰後的歷史可以看出。東盟各國在獨立後根據國際,國內形勢在不斷地調整對華政策。60年代末,隨著越戰升級,為了擺脫大國的控制,泰、菲、馬、印尼和新加坡組成“東盟”,謀求在該一地區建立中立與和平區。隨著中美關系的改善,東盟國家(馬、泰、菲)於七十年代中期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70年代末以來,東盟各國對華經濟關系也迅速改善。至80年代末,印尼主動改善與華關系,並鼓勵新加坡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隨著冷戰的結束,蘇聯戰略影響的下降,美國雖仍保留較強的軍事與經濟力量,但其霸權的衰落已不可避免。日本在為謀求其國際政治地位積極擴張其在東南亞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東盟國家為了避免過份地受日本或美國的牽制,要求中國勢力來平衡美日勢力。所以,對中國來說,對東盟的關系應是積極參與而非孤立自己為導向。
其二,沒有一系列次戰略的配合,上述大戰略調整或許會給人一種擴張主義的印象,而在事實上會導致不利於東南亞和平的消極結果。在經濟領域,中國需要和東南亞國家的進一步合作。盡管中國和東南亞國家在吸引外資和出口市場方面存在著競爭的一面,但彼此有很大的互補潛力。目前世界經濟日益集團化,貿易保護主義日漸盛行。一些東南亞國家倡議成立東亞貿易集團。應當說,中國同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關系盡管日益改善,但都停留在雙邊關系上。中國對多邊經濟集團持懷疑態度。既然經濟集團化已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大趨勢,中國應當因勢利導,或倡議或積極參與亞洲經濟多邊組織,發展多邊經濟關系。多邊經濟關系的日益強化會為多邊政治關系,軍事關系的建立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在發展多邊經濟關系時應該注意主權國家間的經濟關系。作為政府不應提倡諸如“大中國”(greater China)之類的經濟組織。由於東南亞國家存在大量華僑,民族關系錯綜覆雜。中國曾在毛澤東時代鼓勵當地華僑“革命”,迄今仍給當地政府留下極為消極的影響。中國政府如果現在過多的強調華人之間的經濟合作,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經濟關系很可能會變成一個極為敏感的政治問題。
其三,同樣的策略適用於軍事政治領域。上面已經說過,在冷戰時代,由於美蘇兩大國權力平衡的制約,中國對東南亞的政策處於“邊沿化”狀態。中國為尋得外交空間,把重點放在國與國之間的雙邊關系上,而對多邊關系持懷疑態度。在冷戰後時代,中國如果要想以名副其實的大國形像出現,並成為力量的一極,就必須改變以往的策略。盡管中國開始容忍並試探參與亞太地區,包括東南亞地區間的多邊軍事政治組織,但其策略極不明朗。對東南亞國家來說,如果一個經濟發展異常,軍事實力急劇增加的中國被孤立在多邊政治組織之外,那是件可怕的事情。中國應積極參與諸類組織。現實地說,參與這類組織會只中國對一些國家失去傳統意義上的一些“調節杠桿”,但也可使中國獲得巨大的國際空間。對整個亞太地區來說,也會增加和平機會,減少戰爭威脅。多邊組織為各國提供一個信息管道,防止誤解,協調各自的行動。所以,主權原則與參與多邊組織之間不應存在矛盾。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如果要在亞太國家之間扮演一個大國應該扮演的協調角色,只有參與多邊的合作組織才能做到。大國在小國之間的協調作用在國際政治中不可低估,如美國和北約之間的關系。
其四,近來最為敏感的問題是中國的軍備和南海問題。特別是西方,往往把這兩個問題聯系起來,給人造成一種印象,即中國的軍備發展是為了應付南海問題。應當說這也是促使東南亞國家軍備競賽的原因之一。針對中國軍備發展問題,中國政府能夠通過諸如參與多邊軍事合作關系,增加軍備透明度來減輕其對外界的敏感度,從而減輕國際對中國的壓力。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沒有一定的軍事力量難以想象。中國軍費開支較之他國為低,且中國的軍備在很大程度上落後他國,與其他國家不能相比。自然,中國不會因為外界的壓力而停止自身的軍事發展。再者,隨著經濟發展,一個國家的軍力上升也成為世界史發展的一條通則。但要使國界社會意識到,軍備發展與擴張主義是可以加以區別的兩碼事。近來,人們已經意識到,中國的軍備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內導向”的,即是針對紛繁覆雜的國內問題的,如民族問題和公共秩序等問題。不過更多的人認為中國的軍備發展是對亞洲安全的威脅。中國政府應注意的是減少亞洲國家,特別是鄰居國家的疑慮。多邊的軍事關系不失為一條好途徑。中國目前同東南亞國家的軍事關系發展良好,效果也不錯。但這些關系都是雙邊的。這往往造成這樣一種安全困境:中國同一個國家軍事關系的改善會被另一個國家視為一種威脅。多邊的軍事合作有助於消除這種困境。實際上,多邊軍事關系在另一層次上會減少國際社會有關中國軍備發展的神秘感,從而增加透明度。
其五,有關南海問題。南海對中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國作為一個後現代化國家,曾被其他發達國家所瓜分,又為國際國內環境所困,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直到鄧時代的改革,中國經濟發展,才有可能支撐中國的國防建設。發達國家,歐美、日本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賴海外殖民地為國內現代化提供支持。中國不可能再向發達國家那樣從事海外擴張,所以,維護傳統的領土,領海的戰略重要性是極為明了的。況且南海豐富的海上資源更是中國進一步現代化所不可或缺的。但是中國必需有明確的戰略選擇,應當盡量避免南海的軍事沖突。這不僅是因為中國的進一步現代化需要和平環境,特別是亞洲和平,而且中國是否能經受住與多邊國家的沖突還不能斷定。中國政府現在注重於傳統的主權原則,強調主權原則的意識形態形態一面,強調主權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與讓與性。這也是可理解的。並且由於國內政治鬥爭,這種傳統主權原則對民眾仍有相當的感召力。所以,從這一層次來講中國對南海的原則立場是明確的,即主權屬於中國,中國不會接受一些國家武力占領的既成事實,誰家目前占領一些島嶼都不算數。但是從實際的外交層次看,中國政府又表現出對“後現代”主權原則的認同,即強調實際利益的獲得。中國願意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與有關國家談判解決;在談判條件不成熟時,中國主張把問題擱置起來;有關國家可先共同開發,分享資源。應當說,後現代的主權原則有利於亞洲和平進程。正是由於兩種主權原則的沖突,中國的南海政策不能細化,在操作層次上不能落實,如中國準備怎樣協調解決,準備作何種讓步,中國主權範圍到底包括哪些,共同開發資源應當怎樣進行,等等。國內權力部門之間的分歧更增加了問題的覆雜性,例如軍方強調傳統主權原則,而政府部門則強調後現代主權原則。南海問題的解決因此也取決於中國國內政治態勢的變化。
後冷戰時期中國與東北亞國家的關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
東北亞地區國際環境
中日關系
中韓關系
中朝關系
結語:中國東北亞地區政策
隨著冷戰的結束、蘇聯的解體及美國作為世界霸權力量的相對衰落,國際政治經濟的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多極化、區域化成為世界政治的主要趨勢。經濟上,盡管國際化、全球化的力量不斷加強,經濟區域化、集團化的趨勢也在迅速發展。歐洲聯盟的統一市場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逐漸形成,亞洲經濟也出現了亞洲化的趨勢,地區內部合作與整合不斷深化。戰略上,冷戰時期的兩極結構沒有以美國為中心的一極結構或簡單的以力量均等為基礎的全球性多極結構所取代,而是逐步讓位與一系列以相關國家互動為特徵的地區性次系統。[1] 隨著國際形勢的區域化,建立地區性多邊合作為基礎的集體安全機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世界格局和國際形勢的這種新發展,使得東北亞地區對中國的地緣政治和地緣經濟的戰略意義變得至關重要。作為一個地區性次系統,東北亞不僅擁有世界最大的經濟強國之一日本和充滿活力的新興工業國韓國,而且座落著世界上唯一兩個具有直接威脅中國國家安全之軍師實力的軍師強國之一俄羅斯,以及新近引起了冷戰後第一場核危機的封閉國家朝鮮。同時作為世界頭號經濟和軍事大國的美國仍在這一地區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因此,能否與東北亞各國建立並保持經濟和安全的地區性合作關系,不僅直接決定了中國能否繼續享有一個和平和穩定的國際環境,能否繼續獲得國際經濟支持與合作以推動其現代化建設,而且對中國將如何被納入區域化的國際經濟和國際安全新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本文著重分析在後冷戰時期新的國際環境中中國與東北亞主要國家經濟與安全合作關系的現狀和發展,並以此為基礎對中國的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作出評價。
東北亞地區國際環境
冷戰前期,東北亞地區國際形勢受兩極結構影響,形成了以美─日─韓為一方和蘇─中─朝為另一方的對峙局面。冷戰後期,中─美─蘇戰略大三角的形成該地區形勢發生了一些變化。中日關系實現了正常化,中韓關系也相對緩和,地區經濟合作與交流有所發展。冷戰的最後終結使東北亞地區擺脫了兩極結構和超級大國外交的影響,而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區性次系統,其中中、日、俄及南北韓等過作為地區性國家相互作用,地區國際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
首先,國家間政治關系出現了相對緩和。俄韓,中韓相繼與1990年和1992年建立了正常化的外交關系。中俄關系大大改善,兩國簽署了一系列多方面合作協定。中日關系進一步發展。1992年實現了兩國國家元首互訪。日俄關系、南北韓關系也有所發展。伴隨著政治上的緩和,地區經濟合作迅猛發展。中日、中韓、中俄、日韓、俄韓之間貿易和投資飛速增長。日本已經成為中國的最大貿易夥伴和技術進口國。韓國成為中國第六大出口市場。中國也分別成為日、韓兩國的第二、第三大貿易夥伴。同時,建立東北亞自由經濟貿易去的計劃和項目不斷出台。東北亞經濟的發展連同東南亞的迅速崛起,使世界經濟中心已開始從歐洲向亞洲轉移。
然而,經濟的發展和相互依賴並不自然導致地區的穩定與合作。伴隨東北亞經濟繁榮的是冷戰後地區的武器競賽。盡管冷戰的結束使世界武器市場相對衰落,亞洲占世界武器進口和生產的比重卻從1984年的12.4%上升到1992年的23.4%和1993年的21.1%(不含俄羅斯),其中武器進口主要集中在東北亞。日本、韓國、朝鮮、中國大陸及台灣紛紛購買各種先進武器,提高軍隊現代化水平。從1991年到1993年,東北亞各國的飛機進口和導彈進口分別占整個亞洲進口的85%和89%。[2] 1994年朝鮮半島的和危機暴露了該地區核擴散的潛在可能,使軍備競賽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軍備競賽顯示了冷戰後東北亞安全形勢的相對嚴峻。一方面,冷戰的結束造成了地區秩序結構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新的環境下各國的安全觀念也在發生變化。一些歷史上的領土爭端可能成為新的地區沖突的潛在根源。日俄之間的北方領土爭端、中日之間的釣魚島問題,以及日韓之間的東海領土爭端仍未解決。朝鮮半島的統一問題更可能成為地區沖突的火藥桶。日本國內的軍國主義論調、俄國國內的沙文主義傾向,以及中國作為地區經濟和軍事強國地位的上升使東北亞安全形勢更加覆雜。發展多邊安全合作,建立和平解決地區爭端的制度機制,顯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然而,盡管存在著經濟整合和安全合作的需要,東北亞地區尚未形成以多邊合作為基礎的地區性集體安全機制,地區性多邊經濟合作的制度化水平仍然很低。這個地區歷史上長期不穩定及由此產生的國家間的不信任已成為多邊合作發展的重要障礙。更為重要的是,在世界格局和地區秩序的轉型期,各國都不希望多邊合作機制成為自己尋求發展和保護自身利益的束縛。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政治經濟格局中東北亞地區多邊合作的遲緩發展成為該地區發展與穩定的制約因素。
在這樣的地區性國際環境下,中國作為地區和政治強國的迅速崛起已引起了世界的矚目。近年來,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經濟發展得最快的國家。國內生產總值(GDP)以兩位數速度持續增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購買力為基礎的估算中國已僅次於美國而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並且是世界銀行多邊經濟援助和日本雙邊援助的最大受惠國。以此速度,中國將在下個世紀初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經濟國家。[3] 隨著改革開放,中國推行友好睦鄰的外交政策,積極發展與周邊國家的關系,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俄關系的迅速發展。近年來,兩國領導人多次互訪,簽署了一系列雙方經濟和軍事合作協議。俄國從中國西北、東北邊境及蒙古的撤軍,使中國享有了建國以來最為安全的外部環境。兩國邊境問題已基本解決,並與1994年9月發表了關於不將本國戰略武器瞄準對方的聯合聲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安全環境的變化,中國的國家安全觀念已開始發生變化。保護經濟發展成為主要的安全利益,為此中國發展了積極防禦戰略,以避免戰爭的發生和禦敵於國門之外為戰略核心,強調在加強睦鄰友好關系的同時提高國防現代化水平。[4] 為維護國家統一和保護海洋經濟權益,近年來中國開始購買一批包括蘇─27在內的先進武器,以加強軍隊現代化戰鬥能力。
中國的迅速崛起改變了東北亞地區力量分布的原有格局,使東北亞地區國家關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其中中日、中韓以及中朝關系的發展對該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合作既有重大意義。
中日關系
作為後冷戰時期國際地位日益提高的兩個地區大國,中國和日本的關系是決定正在形成中的東北亞為主整個亞太地區政治和經濟新秩序的關鍵因素。冷戰後的中日關系的發展體現出雙向特徵:一方面是政治和經濟合作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是經濟和戰略上的潛在競爭。
至少從政治和外交的層面上看,中日兩國關系在冷戰後取得了一系列進展。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形勢下,建立密切的雙邊合作關系是兩國政治經濟利益的內在要求。對中國而言,保持一個和平而穩定的國際環境,盡可能地取得國際經濟合作與支持,是其在國內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作為鄰國和世界最具活力的經濟強國之一的日本,無疑是中國友好睦鄰政策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同時,冷戰結束後中─美─俄三角關系的戰略意義大大下降。美國對華政策日漸強硬,它的幹預主義以及權力推進西式民主和人權觀念對中國國內政治穩定乃至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美國對台出售F─16戰鬥機等大批武器設備更嚴重影響到中國的國家統一。在此形勢下,通過發展與日本的合作,減少對美國的經濟和技術依賴,並利用日美經濟沖突,聯合日本抗衡美國對東亞的霸權影響,顯然是中國均勢戰略的重要內容。
對日本而言,面對逐漸崛起的中國,一個良好的中日關系是其綜合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份。它還希望在中、日、美三角關系中打中國牌,通過對華合作緩和來自美國的壓力。同時,日本尋求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政治大國需要中國的支持。日本參加聯合國維護和平活動需要得到中國的諒解。日本謀求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更需要得到中國的支持和幫助。冷戰後日本推行亞洲化戰略,把亞洲外交視為其外交政策的基軸之一,試圖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東亞經濟圈,並謀求在地區新秩序中的主導地位。日本的亞洲戰略需要中國的合作。
雙方的政治經濟需要推動了兩國外交關系的發展。1992年,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日和日本明仁天皇訪華是中日歷史上第一次國家元首互訪。日本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一直采取積極主動的合作態度。1993年7月東京七國首腦會議前日本進行幕後活動,要求會議不談人權問題,不指責中國。1992年國際維持和平合作法出台後,中國接受了日本派兵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的行為。1993年12月,中日開始了第一次雙邊安全對話。中國首次表示了當時機成熟時對日本謀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給予支持的可能。1994年,日本首相細川護熙訪華前夕,中國政府有意制止了民間要求日本戰爭賠償的和平請願活動。1995年,日本首相村山富市訪華,也取得了成功。
伴隨政治關系發展的是中日經濟合作的迅速增加。到1993年中日經濟關系已出現三個第一:(1)中日貿易總額1992年到1993年增加了35%而達到390億美元。其中中國出口今158億美元,進口232億美元。日本第一次成為中國的最大貿易夥伴。中國也成為日本的第二大貿易夥伴;(2)日本成為中國技術進口的最大來源;(3)日本企業在華直接投資躍居第一(不含港澳)。[5] 近年來日本對化投資規模擴大,產業結構升級,開始向中國制造業和高技術產業投資。另外,中國是日本政府開發援助項目ODA的最大受惠國。1994年和1995年的日元大幅升值使中國對日本的債務陡然增加,但同時也進一步推動了日本在海外包括中國的投資。此外,中日兩國還連同其他東北亞國家努力開展區域經濟合作,提出東北亞區域開發區,黃海經濟區及環日本海經濟區等多邊合作項目,利用各國經濟之間的互補性發展地區經濟交流。中日經濟合作的發展得益於中國的繼續開放政策和日本的九十年代亞太經濟新戰略。冷戰後,日本開始推行經濟的亞洲化,即以亞太地區為其全球戰略的基本出發點,通過貿易、投資、經濟援助以及技術輸出等手段加強與亞太各國的經濟分工和整合,從而建立以日本為核心的亞太地區經濟合作圈。[6] 日本的這種亞太經濟新戰略的形成大致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冷戰後國際經濟出現區域化集團化趨勢,歐洲統一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中歐自由貿易區紛紛形成,日本貿易摩擦日益加強。作為東亞國家的日本力圖運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在本地區內推動經濟合作,通過促進亞太自由貿易區的形成,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經濟合作區域,並在此基礎上確立新的分工體系,以抗衡美歐經濟集團。其次,近年來西方經濟發展緩慢,亞太地區經濟卻蓬勃發展,東亞成為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加強與亞太地區合作,不僅可以幫助日本經濟走出低谷,而且為其轉讓其過時技術從而提高其國內產業結構提供了機會。此外,冷戰後,日本並未得到與其經濟地位相稱的政治大國地位。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亞太經濟合作圈,通過確立地區經濟中的主導地位而獲得對地區政治事務的影響,是日本提高其在冷戰後國際舞台上政治地位的重要途徑。在此戰略下,日本大力發展與東亞國家的貿易合作,並向亞洲“四小龍”、東盟國家、以及中國進行大規模投資和經濟援助。作為亞太地區最大的經濟市場,中國顯然是日本經濟新戰略的必爭之地。
然而,兩國經濟合作的發展並未掩蓋住其潛在的經濟競爭。在建立亞太地區經濟分工與整合的新體制過程中,日本試圖牢牢把握住經濟發展的主導權,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和技術轉讓建立新的地區內垂直分工,形成以日本為雁頭,以亞洲“四小龍”、東盟國家及中國為雁身和雁尾的“雁行模式”。面對發展速度驚人的中國經濟,日本擔心中國成為它尋求地區經濟霸權的主要競爭者。同時,日本擔心過多地向海外轉移制造業會引起其國內就業等經濟困難並威脅到其國家安全。因此,在日本對華經濟合作中,日本對華直接投資占其國外投資總額和亞洲投資總額的比重仍很小。從投資結構上看,制造業和高技術產業比重仍然偏低,中小企業投資占80%以上。為避免被日本納入其地區性經濟分工體系,中國在發展對日經濟合作的同時,在地區內大力發展與港、台、亞洲“四小龍”及東盟國家經濟合作。中韓以及大陸與台灣的貿易、投資關系近年來飛速發展。在不遠的將來,隨著港澳的回歸祖國及大陸、台灣經濟合作的進一步發展,以大陸─台灣─香港為核心的中國經濟圈與日本在地區內的競爭可能加劇。
冷戰後中日兩國的競爭在戰略和安全層面上表現得更為明顯。中國日益關注日本在新形勢下不確定的地區角色,擔心它會乘蘇聯解體和美國後撤之機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發展政治和軍事力量而謀求地區霸權。二戰後,根據日美安全協議,日本處於美國防禦保護傘下,美國的核武器給日本提供了核安全。美國第七艦隊保證了日本通過南中國海的貿易通道。日本也相應地在國防開支上進行自我約束,並承諾不發展航空母艦和遠程導彈等攻擊機武器。冷戰結束後,東北亞安全環境日趨覆雜。日本的安全政策也發生了一些變化。盡管它仍然維持國防開支不超過GNP的1%(1987年除外,當年國防預算為GNP的1.004%),其國防開支總額仍因巨大的經濟基礎而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最近兩年的日元升值,使日本軍方獲得了更大的發展可能。近年來東北亞的武器競賽中,日本也購買了不少先進武器設備,其戰艦、飛機及雷達裝置的先進程度均高於中國。日本首相、社會黨領導村山富市在一次演講中就五十年來對日本憲法的爭論做澄清時表示(1947年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再維持戰爭能力),他的黨已不再堅持日本無權擁有武力的信念。[7] 中國對此表示警惕,盡管中國已接受日本派兵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並暗示將來可能對日本謀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活動給予支持,但一直對日本國內的軍國主義論調懷有戒心。歷年來不斷出現的日本內閣成員發表否認二戰中侵略行為的言論無不受到中國政府嚴厲譴責。中國對日本與台灣的密切聯系也表示關注。對北京而言,當年的日本侵略證實造成今日台灣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近年來,日本與台灣的經濟聯系不斷拓展,台灣也試圖謀求日本對其進入一些國際組織的支持,中國擔心日本或明或暗地發展與台灣的實質性關系,企圖維持大陸與台灣的分裂狀態。1994年中國對日本與台灣的非正式的“官方接觸”做出了強烈反應。日台關系已成為中日關系中的一個不穩定因素。
另一方面,日本安全戰略的變化可以視為是對冷戰後東北亞覆雜的安全形勢的反應。冷戰結束後日本的安全環境並未得到改善,反而更加嚴峻。雖然日本承認俄羅斯對日本的直接軍事威脅比冷戰前有所減少,但是1993年防務廳發布的權威性年度白皮書表明,日本認為俄國在遠東地區的強大軍力仍然是日本國家安全的嚴重威脅。[8] 俄羅斯國內不穩定的局勢和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使日本對其抱有極深的不信任。北方四島的領土爭端已成為日本對俄經濟援助與投資的主要障礙。朝鮮半島的緊張局勢更使日本感到戰爭的威脅。試圖謀求核武器的朝鮮已被日本視為東北亞安全的最大威脅。盡管韓國仍與日本保持著友好關系,但它所追求的一個統一的朝鮮半島則被認為將是日本的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中國迅速崛起的經濟及其軍事現代化的努力同樣引起了日本的警惕。日本擔心一個強大的民族主義的中國不會滿足現有的國際地位而會尋求地區霸權。盡管兩國外交關系繼續發展,近年來中日在安全領域已發生一些沖突。1992年2月,中國頒布了《領海法》,正式宣稱對南沙群島和釣魚島擁有主權,引起了日本的抗議。日本懷疑這一法律的頒布預示了中國在不遠的將來會以武力的方式解決其領土爭端。中國從獨聯體國家購買先進武器以裝備其現代化的空軍和海軍也引起了日本的擔憂。日本於1992年9月宣稱中國如從烏克蘭購買航空母艦將會導致亞太地區的不穩定。日本外交政策制定者懷疑中國超過其自己能力的軍事購買及在南沙群島問題上的“軍艦外交”是試圖將“南中國海”變為“全中國海”。[9] 日本對中國在世界武器市場中的活動也表示擔憂,並對中國在武器控制領域如核試驗和核擴散等問題上的行為表示不滿。1995年5月15日中國舉行新的核試驗後,日本宣布暫停政府對華援助。日本對中國朝鮮半島的核危機中的角色也表示不滿和失望。日本公共輿論對中日關系之未來的悲觀情緒日漸增長。
在這種形勢下,日本安全戰略的中心是繼續保持並加強與美國的雙邊安全合作關系,繼續維持日美安全協定的有效性。日本的這一戰略至少在短期內也符合中國的利益,因為美國軍事力量在該地區的存在可以控制日本謀求軍事大國地位和政治領導權的欲望。而美國的撤除不僅會導致日本的軍事擴張,而且會因“安全困境”而導致整個地區的軍事競賽。因此中國外長錢其琛於1993年3月表示原則上中國不主張大國在外國駐軍,但美國在日本和韓國的駐軍問題是一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應該由他們自己來逐步解決。[10] 1992年10月以來,日本還力圖推動經歷東北亞以及整個亞太地區的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尤其是朝鮮半島核危機出現後,日本提議建立“地區安全對話論壇”或“東北亞安全論壇”,力圖在保持與美國的安全合作的同時,建立制度化的多邊合作。然而,由於該地區的覆雜形勢,日本領導人顯然不會將國家的安全戰略建立在一定時期內難以形成的多邊合作基礎上。
影響未來中日關系走向的因素很多,其中最為關鍵的將是美日關系、中美關系、國際經濟形勢以及中國和日本的國內政局。一個經濟上強大、軍事上擴張的民族主義的中國會使日本更加靠向美國並強調自己作為西方一員的特質。同樣,一個追求世界唯一超級大國地位並奉行保護主義經濟政策的美國也會將日本推向中國一邊。更為嚴峻的形勢也會使日本走上發展自己的軍事力量而謀求獨立的大國地位的道路。在可預見的未來,出現一個緊密的中日聯盟的可能性很小。然而,一個良好的中日關系對於東北亞乃至整個亞太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有著決定性意義。因此,盡管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在這一點根本點上,中日兩國有著共同的利益。
中韓關系
冷戰後中韓關系取得了重大發展。1992年8月24日,中國與韓國結束了四十年的敵對狀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系,預示著兩國關系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韓關系的發展改變了東北亞地區的格局,對整個地區的國際形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韓的建交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五十年代初,中國志願軍赴朝作戰,與北朝鮮一起抗擊韓國和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部隊。冷戰時期,受兩極結構的影響,中國堅持北朝鮮是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權,拒不給韓國以外交承認。七十年代,隨著中美、中日關系的發展,中韓關系有所緩和。八十年代韓國已發展成為一個新興工業國,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中國也開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積極改善與周邊國家關系,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對韓則采取較為靈活的態度,實行“關門不上鎖”的政策,鼓勵民間進行經濟交流。中韓貿易因之迅速發展,貿易總額從1979年的1900萬美元增加到1991年的58億多美元。然而兩國政治關系的發展仍然存在著一些障礙。首先,六十年代初中蘇關系破裂後,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變得十分重要。中國不希望對韓關系影響中韓聯盟。其次,中國一直擔心正式承認兩個朝鮮會削弱其堅持“一個中國”的對台立場,並鼓勵台灣謀求“兩個中國”的活動。
冷戰結束後,形勢發生了有利的變化。中蘇(俄)關系的迅速發展使北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大大下降。蘇聯已於1990年9月與韓國建立外交關系。從1990年開始的南北朝鮮的高層對話及1991年兩方正式簽訂的互不侵犯協定使得因中韓關系大發展而可能產生的平壤對北京的壓力相應減小。同時中國說服北朝鮮放棄了對朝鮮半島唯一主權的宣稱。1991年9月南北韓作為兩個獨立的成員國同時加入聯合國。由於聯合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以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而聯合國的決議實際上要求韓國在與北京正式建立關系前必須先斷絕其與台灣的外交關系。這就成為一年後北京對漢城的外交承認鋪平了道路。到1992年,影響中韓正式建交的障礙已全部被清除。
對韓國而言,與中國建交一直是其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標。早在七十年代,樸正熙總統就試圖發展與中國、蘇聯以及東歐國家的政治經濟關系。冷戰後,盧泰愚總統繼續這一“北方政策”,力圖通過發展與中國、蘇聯(俄)以及其他北朝鮮的社會主義盟國的外交關系,在國際上孤立北朝鮮,從而實現其統一朝鮮半島的最終目標。經濟上,近年來韓國經濟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有所下降,韓國政府將其歸咎於因高工資、高利率和高地價而產生的高生產成本、落後的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以及政府在推動提高工業效率上的支持不足。[11] 韓國希望通過利用中國豐富的勞動力和自然資源以及向中國出口勞動密集型技術而重新提高其競爭力。同時,近年來日益增加的美韓、日韓貿易摩擦也使韓國力圖利用巨大的中國市場實行其貿易多角化戰略。
在此形勢下,經過一系列籌備,中韓於1992年8月正式建交。中韓建交是中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大勝利。中國外長錢其琛曾用“一石四鳥”的成語;來描述正式化的中韓關系對中國的重要意義。[12] 首先,近年來台灣一直試圖運用“金元外交”增加其國際地位的合法性。1992年6月台灣得到非洲小國尼日爾的外交承認激怒了北京。同時,近兩年台灣的“台獨”勢力發展較快,對此中國采取的對策是軍事威脅、國際上孤立和經濟上吸引。韓國是台灣最主要的外交夥伴和重要的貿易夥伴。中韓建交不僅可以在國際社會中進一步孤立台灣,而且隨之而來的中韓經濟合作會大大刺激台灣企業家對大陸的貿易和投資,從而加強台海兩岸的經濟整合。其次,建交後更為廣泛的中韓經濟合作,可以使中國更加充份低利用韓國的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進一步發展中韓貿易,從而推動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第三,近年來,中國和北朝鮮的貿易逆差已成為中國的沈重負擔,中韓關系的發展可以減少平壤對經濟援助的無止境要求。第四,中韓合作是中國對外貿易多角化、分散化,有助於減輕美國利用最惠國待遇以及“301條款”等手段對中國施加的壓力。此外,中韓的關系也表明在東北亞地區新秩序中中國因素的不可或缺。
中韓關系的正常化還有兩個重要意義。第一,在加強對外經濟合作,大力引進日、韓資金和技術方面中國和俄羅斯存在著競爭關系。中國的東北和俄羅斯的遠東都是韓國感興趣的偷襲場所。在俄羅斯已率先與韓國實現外交關系正常化的情況下,中韓建交可以使中國在這場競爭中不致落後。第二,中國視韓國為其遏止日本謀求地區霸權的盟友,中韓建交有助於防止日本再次追求“大東亞共榮圈”。同時,中韓的經濟合作可以刺激日韓爭奪中國市場的競爭,從而使中國有效地吸引更多的日本投資和技術轉讓。
中韓建交後,兩國政治、經濟合作迅速發展。韓國兩任總統盧泰愚和金泳三先後訪華。中國政府總理李鵬和國家主席江澤民也於1994年和1995年相繼訪問韓國。兩國經濟合作的發展速度更是驚人。1992年中韓雙邊貿易達82億多美元,到1994年,已發展到113億美元。[13] 到1993年底,中國已成為韓國的第三大貿易夥伴,韓國也相應成為中國的第六大貿易夥伴。中國現在是韓國海外投資的最大接受國。隨著大宇、三星、現代等大型企業進入中國,韓國在華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拓寬。目前,中韓兩國正在積極聯合開發中國山東半島和東北地區,努力建設東北亞經濟合作區。中韓在環境問題上的合作也正在開展。1994年初,兩國還簽署了一個核合作的條約,包括聯合研究項目和交換核專家等。與此同時,由於台灣對韓國的經濟制裁,韓台貿易1993年僅增加了3.5%,韓國為此每年損失3.79億多美元的對台出口。
然而,盡管存在著較大的互補性,中韓經濟也存在著競爭。尤其隨著中國產業結構的提高,中韓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也會日益加劇。總體來看,韓國對華投資的規模仍然偏小,80%的投資低於100萬美元,而且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較少。韓國還對中國出口產品采取了加征調節稅的限制性措施,中韓貿易逆差呈上升趨勢。
在戰略安全上,象日本一樣,冷戰後韓國面臨著一個不確定的局面。1993年朝鮮發展核武器的計劃被公之於眾後,韓國感受到了巨大的威脅。1994年10月,美朝達成日內瓦協議後,韓國總統金泳三提出批評,認為協定關於在朝鮮設置新反應堆後再對其實行檢查的條款使平壤得到了五年的時間去發展一個中等核武器項目。韓國開始擔心在未來的核危機中美國是否會真正願意為其提供核保護。同時,日本和中國防務費用的增加以及軍事現代化的努力也使韓國充滿警惕之心。在此形勢下,韓國正加緊從歐洲國家,如德國購買潛水艇等先進武器,在美國的幫助下制造新型戰鬥機和導彈系統,並試圖發展獨立的核威脅裝置。這一努力可能會刺激東北亞地區的核擴散。
盡管在遏止日本謀求地區霸權上中韓有著共同的目標,在其整體安全戰略中韓國仍會將與美國的合作作為其最主要部份。1995年夏金泳三總統訪美時,兩國重申了其安全合作的重要戰略意義。雖然韓國積極主張建立地區性多邊安全機制,但它也不希望多邊合作取代其與美國的合作。中韓關系則在朝鮮半島的核危機中受到了影響。中國力圖避免形成一個包括日韓在內的多邊機構解決核危機,並拒絕支持對朝鮮進行制裁,使得韓國懷疑中國對促進地區核不擴散的承諾的誠意,認為中國很可能希望通過操縱形勢來增加其對東北亞地區的影響。另一個影響中韓關系進一步發展的因素是朝鮮半島的統一問題。中韓的建交有利於促進南北朝鮮關系的緩和,並推動其就統一問題進行高層次的磋商。韓國在北京設立使館之後,盧泰愚總統曾宣告國民和平統一的最後一個外部障礙已被清除。[14] 然而,朝鮮核危機以來,韓國開始擔心中國事實上並不支持其統一計劃,因為失去一個地緣政治上的盟友而增加一個強大而統一的朝鮮,並不一定符合中國的戰略利益。但是韓國也明白中國在其統一計劃以及徹底解決朝鮮半島核危機問題上的重要地位。因此,維持一個友好合作的中韓關系仍將是韓國外交政策的重要目標。
中朝關系
目前中國是唯一一個同時與兩個朝鮮保持著良好關系的地區大國。然而,相比迅速發展的中韓關系,冷戰後的中朝關系的進展相對緩慢。盡管在朝鮮核危機中,中朝表現出密切的合作,兩國關系中的不確定因素卻有所增加。
五十年代初,經過“抗美援朝”,中國與北朝鮮結成了緊密聯盟。1961年7月,兩國簽署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六十年代中蘇關系破裂後,朝鮮小心地在兩個大國之間尋求平衡,在保持與中國的良好合作關系基礎上更多地依靠蘇聯的軍事保護和經濟援助。八十年代以來,蘇聯開始集中精力於國內改革。1990年的蘇韓建交及其後的蘇聯的解體使朝鮮失去了最重要的盟友,轉而向中國尋求全面支持。中國成為朝鮮最主要的政治、軍事盟國和貿易夥伴。然而,中俄關系的迅速發展使朝鮮對中國的戰略意義相對下降。1992年8月,中韓建交使中朝關系受到影響,兩國之間的航班因此減少。1994年7月朝鮮領導人金日成去世,使兩國領導人在戰爭年代形成的私人關系大為削弱。歷史和意識形態的因素在中國的對朝政策中進一步讓位於國家利益的考慮,中朝關系進一步淡化了黨與黨的色彩而發展成完全的國與國的關系。
中朝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兩國的經濟貿易上。中國的對朝貿易一直帶有援助的性質。多年來出口一直遠遠大於進口,而且易貨貿易占了很大比重。1991年中國對朝鮮出口5.2億多美元,進口不足8600萬美元。1992年相應的數字是54億美元和不足1.56億美元,1993年是6億美元和近3億美元。[15] 據分析,1993年中國提供了朝鮮食品和石油需求的75%。[16] 隨著中國集中精力進行國內的現代化建設,中朝貿易成為中國的沈重經濟負擔。1992年11月北京與平壤的貿易對話中斷後,中國決定繼俄羅斯之後於1993年1月起將對朝貿易全部轉為現金支付,並以“特惠價”取代了過去對朝貿易中過低的“友誼價”。1993年開始中國不再以易貨貿易的方式向朝鮮出口原油。而在此之前的幾年里,向朝鮮出口的120萬噸原油中以易貨貿易出口的達65萬噸。結果,1994年中朝貿易額大大下降,1994年的前5個月中,中國進口比上年下降了1.7%,而出口則下降了32%。[17]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中朝關系開始全面惡化。對北京而言,北朝鮮仍然是中國東北地區的戰略緩沖地帶。作為堅持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兩個國家,中朝仍是國際事務中的重要盟友。同時,中國與北朝鮮的特殊關系使其在處理東北地區事務中獲得了較大的影響力,而通過維持北朝鮮政局以避免因制度崩潰而導致的朝鮮半島的軍事沖突,也是保持東北亞地區和平與發展的重要條件。對北朝鮮而言,中國是地區內唯一能給它政治、經濟、軍事支持的國家。面對比其強大得多的韓國以及資本主義對手美國和日本,維持與中國的良好關系是北朝鮮目前的唯一選擇。在此形勢下,平壤向北京表示金日成去世後朝鮮外交政策的基本點仍然是發展與中國的“兄弟關系”,而北京也一再重申要珍惜“兩國用鮮血凝成的友誼”。盡管朝鮮面臨債務問題,中國繼續向朝鮮提供石油和糧食等重要物資。對朝貿易中的“特惠價”也仍然低於國際市場價格。1994年8月中國在遼東半島上的軍事演習,被認為是對北朝鮮政權表示的支持。同月,為了支持平壤要求與美國簽訂一項和平條約以取代1953年的朝鮮停戰協定,中國繼平壤之後退出了朝鮮軍事停戰委員會。
中朝關系的這一特徵在1993年─1994年的朝鮮核危機中表現得最為清楚。朝鮮謀求核武器的計劃被國際原子能機構公布於眾後,以美國為首的許多國家主張對其實行全面制裁。盡管中國不希望朝鮮獲得核武器並擔心這會引發整個東北亞地區的核擴散,然而制裁可能導致的北朝鮮政局的全面崩潰也並不符合中國的利益,因為那樣不但會使中國失去一個政治盟友,而且因此可能引發的朝鮮半島的軍事沖突或大批難民湧入中國東北會威脅到中國的國家安全。基於這種形勢,中國一方面聲明堅決支持朝鮮半島無核化,同意朝鮮核項目已對地區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但另一方面又反對制裁朝鮮,指出這會使矛盾激化。中國也反對將這一問題提交聯合國安理會,而是主張在華盛頓與平壤、平壤與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兩個朝鮮等三組雙邊關系間進行磋商和談判以解決危機。在中國的影響下,1994年10月美朝達成日內瓦協議。朝鮮停止其項目;作為交換,美國由日、韓為朝鮮提供兩個輕水反應堆,在此之前,由美國每年向朝鮮提供50萬噸石油以滿足其能源需求,同時雙方開始考慮相互給予外交承認。
盡管在核危機中表現出合作,中朝關系的不確定因素近年來也大大增加。朝鮮謀求核武器本身就可以被視為它對中國核保護的不信任。朝鮮還反對聯合國合作開發項目中在中國圖門江地區建造一個河港的計劃。中韓建交後,朝鮮與台灣的關系有所發展。雙方開始發展貿易、旅遊及文化交流。朝鮮核危機後,平壤與日本、美國的關系也有所進展。據報導,1995年末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漢城後希望順路訪問平壤,但遭平壤婉言拒絕。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來自朝鮮國內不明確的政治形勢。朝鮮經濟已連續幾年陷入停止狀態。朝鮮新領導人金正日能否最終穩定政局,朝鮮能否如中國所希望的那樣實行改革開放,以及整個政權是否會在內外壓力下導致羅馬尼亞式的崩潰都還是未知數。
盡管維持中朝的友好關系是中國外交政策的重要內容,但中國顯然也在思考朝鮮半島統一後的前景。朝鮮半島統一的一個毫無疑問的結果是中國因兩個朝鮮的存在而獲得的對地區事務的影響力將大大削弱。面對一個歷史上的對手日本以及一個可疑的俄羅斯,統一後的朝鮮更可能尋求與中國和美國的合作關系。然而,中國擔心一個統一的朝鮮會對其提出領土要求,目前的中朝邊境的部份地區被許多朝鮮人認為是朝鮮國家的誕生地。強大的朝鮮也可能成為中國經濟的競爭對手。更為敏感的是朝鮮半島的統一方式。盡管韓國主宰統一過程是必然趨勢,中國更希望看到一個和平的、演進的統一過程,因為以北朝鮮政權之崩潰為方式的突進的統一可能會導致地區形勢的不穩定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因此,在下一個十年中,對北朝鮮提供政治和經濟援助以維持其政局的穩定,仍會是中國朝鮮政策的重點。
結語:中國東北亞地區政策
冷戰時期,受兩極格局及中─美─蘇戰略三角關系的影響,中國外交政策注重超級大國外交,從全球而非地區視野界定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和角色是其主要特徵。在對亞洲國家安全關系上,中國被認為是一個“沒有地區政策的地區大國。”[19] 八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開始重視自己作為地區國家的意義,實行友好的睦鄰政策,積極改善與周邊國家關系。進入後冷戰時期以來,面對日益多極化、區域化的世界格局和國際形勢,中國進一步界定自己作為亞太國家的位置,在推行全方位外交的同時,大力發展與亞太地區國家的政治、經濟交流,逐漸形成了系統的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中國積極參加亞太地區經濟合作,推動區域內經濟分工與整合,主張建立一個對全球開放的地區經濟共同體。中國的東亞安全政策被一位中國國際問題專家總結為:“以建立有利於經濟建設的周邊和平環境為目標,以國防現代化為基礎,以集體安全和睦鄰友好為輔助手段,實施積極防禦戰略的安全政策。”[20] 在東北亞地區次系統,中國在經濟上積極發展與日、韓、俄等國的合作與交流,大力推動建立東北亞自由經濟合作區;在戰略上,堅持朝鮮半島的無核化,反對軍國主義和沙文主義,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安全對話,加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中國地區政策的形成標志著中國外交政策的日益成熟。
在推行其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戰略的過程中,中國需要注意幾個關鍵問題。首先,冷戰後東北亞存在著一個中、日、俄三國構成的相對於美國的戰略三角關系。[21] 中俄同時出現在中亞地區次系統中,中日則是東南亞地區次系統中的兩個主要地區強國。只有在東北亞地區,中、日、俄三國不尋常地相遇,面對著一個作為世界唯一強權而在該地區發揮影響的美國。中、日、俄三國有著共同的非西方的背景,而且與美國有著各不相同的依賴和沖突的雙向關系。美國的東北亞政策及其全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這三國之間的合作與競爭。中國與俄國有著共同的社會主義遺產,而且都在為改革和現代化而奮鬥,對美國在人權等領域的一元主義保持著同樣的敏感。中國和日本則有著共同的東方文化的背景,並且都擔心美國的保護主義會扼殺東亞經濟的活力。同時,這三個國家在東北亞地區也存在著覆雜的競爭,在不同領域對美國的支持有著各自的需要。中、日、俄之間的這種相對於美國的戰略三角關系對未來的東北亞地區新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這一重要因素應當被納入中國的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政策框架之中。
其次,隨著俄羅斯自顧於國內形勢和美國從亞洲的陸續後撤,整個亞太地區出現了“權力真空”的可能。中國的迅速崛起使得許多西方國家和亞洲國家擔心中國會乘機尋求地區霸權。近年來中國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軍事現代化的努力也被視為經濟發展中的中國進行地區政治和軍事擴張的先兆。西方國家甚至提出了“遏止中國”的戰略。正如一位西方國際問題專家所指出的,在中國問題上,亞太國家的主流態度是默認中國在地區日益增強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力。中國應當尋求一種逐步的、演進的,而不是機會主義的、後霸權式的方式邁向地區大國的地位。[21] 在解決領土爭端問題上強調妥協和地區共識的重要性,增強國防政策的透明度,以及逐步實現軍事現代化等,對在中國與亞太國家間建立相互信任有著重要意義。在東北亞地區,日、韓兩國對中國未來的地區角色持有懷疑態度。1995年1月,73名國際關系學者簽署了一份日本國際關系論壇1995年報告,認為中國迅速崛起為一個地區強國很可能激起尋求地區霸權的野心。[22] 基於這種形勢,中國應努力消除日、韓兩國對中國持有的疑慮。同時,中國應當保持對日本軍國主義覆活的警惕,但也不必對日本的軍備問題表示過度敏感。冷戰後日本的首要目標是建立一個以其中心的地區自由經濟共同體,為此需要地區國家的信任與合作。至少在目前的狀況下,發展軍事擴張不是日本國家利益所在。近年來,在軍備問題上的相互指責已開始在日本企業家中產生一種不願在中國進行長期投資的情緒,在國際競爭日益加強的環境下,這將影響中國盡可能地吸引外資,加快國內的現代化建設。
第三,在日益區域化的國際形勢下,加強東北亞地區經濟和安全合作的呼聲越來越高。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建立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可能性較大,建立地區多邊合作機制的條件短期內則不成熟。安全領域地區主義的出現需要一些條件,各國必須接受現有的領土、政治、及意識形態的格局,沒有國家追求地區霸權,以及存在著相對有限的安全觀念。而東北亞地區國家間的領土爭端尚未解決,朝鮮半島南北對峙局面仍然存在。日本、俄國以及中國的未來的地區角色尚不明確,各國的安全觀點有從軍事領域向非軍事領域發展的趨勢。而且,各國都不希望多邊機制成為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束縛。俄國不希望在多邊合作機制中討論北方領土問題及其軍售問題;朝鮮不希望其核項目受到限制,並擔心多邊合作會導致日、韓主導而危及其國家安全;日、韓則擔心一個多邊合作結構會影響其與美國的軍事合作,日本還受到其憲法第九條的限制;中國也不希望將台灣問題和南沙群島問題國際化。同時,整個東北亞地區也沒有一個共同的外在威脅。因此,在相當的一段時間內,一個地區內的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尚難以形成。在此形勢下,中國的地區政策仍然以雙邊關系為中心,同時促進多邊安全對話,是一種現實的選擇。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多邊安全合作不現實也不重要。近年來各國為促進東北亞一直整個亞太地區的安全合作做了許多努力,提出了不少方案:地區安全會議多次召開,一些共識開始出現;東盟外長擴大會議、亞太經濟合作部長級會議等現存機構也表現出向安全合作機構發展的趨勢。在東北亞地區,多邊安全合作機制很可能在一個覆雜的雙邊關系的網絡之上發展起來。同時,東北亞相對嚴峻的安全形勢也需要中國在建立地區集體安全體系中發揮作用,其突破口可以是在核安全問題上的多邊合作。朝鮮核危機結束之後,東北亞核形勢依然不容樂觀。日內瓦協議的執行因朝鮮國內不明朗的政局而難以保證。韓國已表示出發展核防禦設施的願望。日本已擁有制造核武器的重要技術。日本一位有影響的國際問題專家宣稱“我們(日本)能夠在六個月內制造出核炸彈”。[23] 因此建立東北亞地區核問題上的多邊合作,保證該地區的核安全,是未來建立完善的東北亞地區多邊安全合作機制的重要一步。作為一個地位日益上升的地區大國,中國應當為東北亞的經濟繁榮與和平穩定做出自己的貢獻。
中國對南中國海的可能行動之研究
平可夫
加拿大KANWA信息中心研究員及軍事評論家
擴大領海範圍的國際法依據
軍事演習的新特徵
何謂“主權擱置,共同開發”?
為何輪到了菲律賓?
為何建立“高腳屋”
南海新沖突與兩岸關系
美、俄、日、澳等國的態度
南海沖突的模式設定
中國軍隊的外向性格近年來隨著進攻性武器的不斷更新,對外軍事情報活動、軍事外交的日益活躍而不斷展現。過去作為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之內向性軍隊的這一巨大轉型,意味著中國軍人並非認為勝於美、蘇全球冷戰的結束,亞洲地區,尤其是東亞的和平時代便將來臨。可能恰恰相反,台灣的獨立運動,南海的領海爭端,朝鮮半島的不穩定因素,促使中國軍隊最高當局確信,在亞洲地區的區域冷戰格局並未結束。這一思考構成了中國近年來加速國防現代化的思想依據。另一方面,從日本富國強兵的經驗可以看出,南海的地理戰略價值、經濟利益,對於一個寄希望於“沖出亞洲,走向世界”的亞洲大國而言是何等重要。在戰前,日本軍內便存在“南進”與“北上”之爭,結局是人所共知的。1938年12月,日本對南沙群島實施全面占領,從而控制了整個東亞的海上生命線,並取得了進一步南下中南半島、西進印度洋獲取其取之不盡的海上、地下資源、開發本土的前進基地。
半個世紀以後,中國開始關注南中國海,自然也有其內外環境的需要。於內,經濟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15個年頭。“一·五計劃”時期以“北”為重,冷戰時代以內陸“大三線”為主體的經濟建設格局,已因沿海經濟的高速發展,南、北差距的不斷擴大而出現新的勢頭,同早期崛起的荷蘭、英國同樣,中國也正由一個“內陸國家”向海洋文明的新時代邁進。隨著經濟重心由北向南,由內陸向沿海的轉移,加之陸上資源的日益減少,開發海洋資源,已成為今後中國立國之根本。僅就石油開采而論,“中國海疆自然資源開發現狀”(任森著)一文如此論述:“目前我國主力油田開始進入中後期開發,1989年起老油井自然遞減約2OOO萬噸,同時生產難度加大,成本急劇上升……。據估計,中國今後每年將有1─2個海上新油田投產。”英文版的《中國日報》曾聲稱,到1995年中國將成石油進口國。為解決海上采油的技術、資金問題,1993年,中國從新加坡進口了一億美元以上的海上油田開采設備。而且,中國顯然打算以武力為後盾,來確保外國投資合作者與自己在該地區的利益。與中國第一個簽約共同開發南海石油的美國克里斯敦能源公司總裁1992年在接受日本NHK電視台的相關訪問時明確表示,中國方面正式保證必要時,使用軍事手段保障契約的順利實施。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中國人口急增,可耕地面積大幅減少的狀況下,開發海洋已成為在21世紀中國開辟新的生存資源之重要手段。隨著“海洋文明”的來臨,中國的傳統食品結構也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進入水產品、谷物、面類結合的“三位一體”時代。上述同一篇專文對此強調:中國將建設的21個新漁場,共達8O萬平方公里,相當於42億畝耕地,是陸上農田面積的2.6倍……。從8O年代前期開始,中國使用海軍對南海、東海、黃海、渤海不斷進行資源、地理調查,其結果自然使其喜出望外。《中國能否打贏一場戰爭》一書聲稱:在南海,僅海底油氣資源儲量便達35O億噸,關連材料的統計還包括:磷礦3O億噸以上,以及制造洲際火箭合金鋼所奇缺的鈷結核,和大量鐵、銅、鋁等物質。巨大的物質吸引力是促成中國“決心做好海洋這篇大文章”的關鍵所在。1993年1O月27日,英文版《中國日報》發表了列公元2O2O年的海洋資源開發計劃,包括建立南海經濟開發特區的構想,並指定到公元2OOO年,海洋產業總產值將達83O億元。
擴大領海範圍的國際法依據
地理學家對中國領土總面積的重新解釋始於八十年代中期。1986年1月14日《科學文化報》首先發難,聲稱中國領土96O萬平方公里的傳統統計“顯然過時”,因為它只反映了陸地國土總面積,並未包括領海、內海等。新的度量結果表明,中國領土總面積為1045萬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領海面積22.8萬平方公里,島嶼754OO平方公里,沿海灘塗127OO平方公里。內海69.3萬平方公里,陸地面積944萬平方公里。此外,中國還認為:根據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計算中國的2OO海里專屬經濟區,其管轄海域面積應達3OO萬平方公里。在此前提下,1993年召開的中共14大上,江澤民正式提出了軍隊的使命在於“維護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之說。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相並重,並意味著中國已把台灣問題和對四個領海,尤其是南中國海的主權視作同一性質的潛在外來威脅。為在必要時出兵台灣或南海奠定了相同的政策依據。
中國關注南中國海的外在因素不言而喻,在於蘇聯的崩潰,北方威脅的解除。它促成了中國傳統的國防戰略重心,也與經濟戰略同步,由北向南,由內陸向海洋轉移。進而言之,由於俄美、中美關系摩擦不斷升級,圍繞北約組織東進;俄、中、伊朗核合作,車臣內戰;台灣問題;經援俄國不力;美中貿易戰危險增大等系列因素,俄、中親近的格局正在形成。從1993年葉爾欽訪華開始,中方便不斷使用反對“霸權主義”一辭。顯然,俄、中之間的“牌局”關系已客觀上促成了二者之間的“準同盟”性質。1995年5月15日─2O日,俄國防部長格拉喬夫大將率領包括遠東軍區司令切切瓦托夫上將,空軍司令傑涅金上將,太平洋艦隊司令赫利諾夫上將等六名上將,二名中將,一名少將一行2O人訪華,陣容級別之高,為俄軍史之最。5月25日,日本《產經新聞》發表了加拿大“漢和信息中心”的有關分析報告。報告認為,從兩國國防部長會議的成員組成以及中俄關系發展的最新進展判斷,兩國軍方、產軍覆合體、外交領域準備已久的“邊界裁軍協議”以及“國防科技合作協議”已進入談判尾聲。文件的最後簽署可能在李鵬六月訪俄或葉爾欽年底訪華時完成。後者對外可稱為“科學技術合作協定”。雙方在5O年代已經有過一個類似協議,歷史似乎在覆歸……。12月,兩國正式簽署了以轉移SU27戰鬥機生產技術為主要內容的“國防科技合作協議”,俄空軍前線航空兵司令官索什金上將接受平可夫訪問時正式表示:在兼顧地區安全,不危及第三國利益之前提下,中國打算最終生產200袈SU27戰鬥機(日《產經新聞》1995年9月21日)。
軍事演習的新特徵
從8O年代末開始,長達數千年的傳統“北方威脅”解除之後,北防中國軍隊的南向型軍事大演習日益增長。以下是某軍事出版物對類似演習所作的描述:1994年,瀋陽軍區各路勁旅展開了規模空前的大演練,縱橫千里的鐵路線上,鐵流兵車行,江海航道上,巨輪穿梭……,對水、陸、空多種形式,多種內容,多種手段的機動課題,進行了全方位的立體探索……,某機械化集團軍羅軍長在指揮一次機動作戰戰役演練時認為:只要能把我們運上去,我就敢跟任何對手較量……。全軍區6O%的部隊展開起多種形式的輸送訓練。數十個師團結合參加合成演練和炮兵實彈射擊輸送訓練。以上文字不言而喻,中國軍隊由北向南的“兵力投送”機動演習規模之大。而且,傳統上以注重“陸上決戰”為主的精銳集團軍,近年來以海洋為背景的西棲作戰演訓不斷展開。1993年8月,跨軍區級別的大規模登陸作戰演習在廣東省慧安進行,沈陽軍區直升機作戰大隊參訓。90年春,南海艦隊在西沙群島WUJI島推演了諸兵種合成的登陸演習,海軍陸戰隊以及近一百雙大、小艦船投入使用。1995年以後,針對台灣的大型軍事演習不斷進行。就軍事意義而言,視政治需要而言,上述綜合演習的多項課題,如登陸與反登陸,空降作戰等同相適用於南中國海。
海軍也快速展開了遠洋化訓練的步伐,福建級─艦隊補給艦(3雙在役)的噸位高達二萬一千七百五十噸。1987年,遠洋艦隊具備了海上同時進行三雙艦船橫/縱向補給的能力,而且,北海艦隊、東海艦隊的南下遠程作戰訓練也不斷強化展開。同年,東海艦隊進入南中國海,綜合補給7O多次,續航374O小時,總航程達5.4萬海里。1994年,各海軍院校相繼開設“海洋國土”課程,顯示全軍的“海洋國家”意識正不斷高漲。
何謂“主權擱置,共同開發”?
1992年,在7月21日舉行的馬尼拉第25屆東盟外長會議上,菲律賓總統拉莫斯提出在聯合國的仲裁之下,“國際解決南沙問題”。對此,中國外長錢其琛提出了“區域解決”,“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設想。傳統上,一向視主權為重的中國提出這一“妥協”設想的動機何在?8O年代中期,當中國開始關注南中國海時,它便發現,自己所處的地位十分被動。32個主要島嶼除太平島為台灣所占之外,其余均控制在越、菲、馬手上。於是,中國面臨兩個選擇,一是以武力維護“主權”,奪回上述島嶼。二是避免直接沖突,維持現狀,待機尋找新的礁島,並搶占之。結果中國選擇的第二條路,以最小的外交風險,達成了“顯示主權”的目的。由此可見,“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真正意義在於:在立足於現狀條件之下,盡快搶占地盤。在具體戰術方面,中國還有效地利用了冷戰時代,美、蘇在亞洲對抗的格局,即先從蘇聯親近的越南下手,力爭得到美國以及東盟的支持。這便成為了1988年中越海上沖突的大背景。這一戰術似乎一直持續到1994年。搶占地盤的根本目的是搶占海上資源的開采權。1992年5月8日,中國海洋石油公司與美克里斯敦能源公司簽署契約的有效範圍達南沙群島西部與越南有主權之爭的2萬5千平方公里海域。
為何輪到了菲律賓?
1994年以前,在南沙問題上,中國大陸對越南以及東盟各國的態度是有所區別的。各類觀測站、人工島的建設大都集中於南海西北部北緯8°5O'─1O°1O'和北緯1O°─11°之間。1993年以後,越南在南沙問題上與東盟接近的跡象十分明顯,雙方通過“區域防務論壇”相互拉攏,並在越南加入東盟問題上確立了共識。在東萌成員國中,南沙立場與越南最為接近的首推菲律賓。88年9月29日,菲律賓下議院11O名議員向政府提案,要點為“分割解決”與“南沙非武裝化”。即在南中國海劃分中心線,使其一分為二,北部海域由中國大陸、台灣、越南分割,南部巴拉望島及其海域則歸菲律賓。西南海域由馬來西亞所有,並在分割之後的南海上設立“非武裝管理區”,撤出軍隊,並平分該地區的海上資源。對此,11月3O日,河內廣播電台對該提案表示歡迎。88年12月1日,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招待會上指出:“任何其他國家就所謂南沙問題進行談判都是無視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同東盟的領海爭議,遲早難以避免已成為在現實條件下中國大陸制定南沙政策的新的出發點。
為何建立“高腳屋”
95年2月8日,菲律賓政府宣稱,中國大陸在“其所有的”美濟礁上建立了5個高床式小屋,簡稱“高腳屋”,並發表了有關照片,包括3OOO噸級的“玉康”坦克登陸艦,“DAZH1”級潛水艇支援艦(5OOO噸級)的近照。有關國家消息來源接受作者采訪時表示:“高腳屋”面積約1O平方米,炊具、各種儀器占有一半左右的空間,剩下的地方放有約2張雙人床。居住4─5人。食用品由“玉康”艦上以小船裝運,“玉康”艦為平底設計,裝有大批建材,可能兼作施工指揮台。為避免外交上的麻煩,似乎未有大型海軍水上艦船參與護航,但派遣“DAZH1”潛艇支援艦似乎已證明,海軍不會冒任何“不設防”的風險使施工船隊失去任何安全保障。
從1988年中國大陸出入南沙西北部的經驗來斷言,建立“高腳屋”的最終目的是為擴建人工島。“高腳屋”設於巖礁之上,這些巖礁漲潮時隱沒在水中1─2米,退潮時才露出水面。然後用半潛駁船進行控礁作業,或對珊瑚礁進行“裸炸”,再用特殊水泥構築地基,最後用珊瑚碴堆成陸地。從國際法角度而言,建立人工島是行使領海主權的具體標志。因為國際海洋法第121條“島嶼制度”第3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因此,中國大陸為準備將來設立專屬經濟區或主張擁有大陸架的權利,而不斷擴建人工島。而人工島的建設從南沙西北部向南部延伸,是中國大陸將領海主權行使整個南中國海的實際行動。
南沙主權的實際落實行動由西北部向西南部挺進的又一大目的,在於即早確保對西南地區至曾母暗沙附近3O萬平方公里海區的地下資源開發。此地是亞洲大陸架3個最大的貯油區之一。沈積厚度約15OOO米以上,地質儲量為137─177億噸,價值5OOO億美元,可開采量為2O─4O億噸。1993年以後菲律賓、文萊等國已打了七口以上的海上油井。馬來西亞最高達九十口。
南海新沖突與兩岸關系
絕非巧合,大陸、菲律賓南海沖突,大致與“江八點”的發表同一時期,盡管本年度兩岸關系根本緩和的可能性不大,但視政治需要而定,大陸方面似乎可以借助於更強大的“外力”來緩和兩岸關系。南海首當其沖之原因在於雙方在主權問題上完全一致。事發之後,“江八點”明確表示:“要給予台灣同胞與大陸中國人同等的公民保障權利”。這意味著在南沙問題上,一旦台灣官方或民間船只受到外國攻擊時,大陸海軍可能為其“護航”,從而客觀上形成大陸、台灣“軍事合作”之現實,為未來聯合開發南沙奠定安全基礎,並使台灣在對東盟國家的外交立場上處於進退兩難之境地。從另一個角度軟殺台灣的南向政策。此外,軍方的態度值得特別注意。1992年,中國海軍副參謀長王祖堯少將在廣州舉行的紀念收覆南沙群島42周年的集會上公開表示,中國海軍願與台灣海軍一道,保衛南沙群島,維護領土完整。
中國之所以選擇菲律賓作為下一個對峙目標的其他理由還在於菲內政不穩,在東盟內部的政治發言權相對較弱,軍力最為落後。在南沙群島上所占有的島嶼計9個,僅次於越28個。同時,中國也看準了菲律賓在南沙問題上同馬來西亞等國矛盾重重的弱點,試圖分化東盟國家在南沙問題上的共同立場。其拉攏對象首先為馬來西亞,然後是印尼等國。馬來西亞的馬哈蒂爾政權多次表態中國對亞洲不構成威脅,同時,認為菲律賓占領卡拉延群島(美濟礁屬於其行政管轄範圍,共達4O萬平方公里)的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腳的”。而菲則聯合印尼、新加坡、文萊,反對馬來西亞提出的“2OO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區劃”。在南沙,印尼目前所占的二個島嶼,馬來西亞所占三個被中國所非議。由此可見,就現階段而言,在南沙問題上,越南與菲律賓同中國的利益並突最大,前二者的立場也最為接近。為實行分化政策,中國正區別對待上述國家,即拉攏馬來西亞,打壓菲律賓孤立越南。因此,近期內,中國可能將摩擦範圍控制在與後二者之間。對於馬來西亞、印尼,中國還有意通過向馬出售新型護衛艦,向印尼推銷護衛艦船體,動力設備(江湖V系列)以示“友好”。
美、俄、日、澳等國的態度
中國似乎認為,南沙問題之所以覆雜,是因為某些大國在背後插手。95年5月,菲律賓以軍用艦船搭載多國記者前往美濟礁海域采訪,試圖使問題“國際化”。同月,中國外交部所發表的措辭強硬的對外聲明中,明確指責菲國依賴於大國的支持,激化矛盾。鑒於自身的利益,美、俄、日、澳對南中國海局勢十分關切,但迄今為止均力圖塑造“中立”、“不介入”之形像。另一方面,對於中國勢力的坐大,以上國家似乎持有不同程度的戒心,力圖暗中通過“情報合作”等形式,與東盟、越南互通信息。
美國早在92年7月,國會調查局所發表的“東南亞:島嶼、領海問題與美國的政策”報告中便明確寫道:美國對此,一般地避免直接介入。1995年2月,美國國防部發表“亞太區域安全政策報告”,一方面強調美對各國爭相提出的南海領土要求之法律事實,並無特別立場,願意協助各國和平解決爭議。另一方面,則認為必須抵抗任何超越海洋公約法認可範圍的領海要求。同月,美國向菲律賓正式宣布:美菲協防條約不適用於南中國海上的中菲領海爭端。在行動方面,美國也竭力保持“不偏不倚,但十分關切”的態度。4月,太平洋艦隊司令馬基上將訪華,特別訪問了南海艦隊司令部,和中國海軍陸戰隊單位。5月中旬,“林肯”號航空母艦戰鬥群又進入南中國海……。如果不爆發大規模的南海區域沖突,以致嚴重影響該地區之航運等,美國最終可能的態度將大致與1974年中國、南越西沙之戰時相同,即:盡力避免同核大國──中國發生直接對抗。而中國在1995年4月也特別趣味深長地發表聲明:南沙的現有領海爭議,以及中國對該地區的主權要求,將不影響該區域的國際海運正常進行。這意味著,即使同越南或菲律賓爆發中等規模以上的海、空沖突,中國不會采取海上封鎖南沙海域的戰術,以至引起美、日、韓的強烈反彈。在此前提之下,一旦有事,日本海上自衛隊也不會急於很快做出南下護航的反應。然而,日本每年進口7億噸的物資,出口約7千萬噸,99%經海路輸運。南中國海是應日本“第一海上生命線”的必經之路。(“第2海上生命線”即由澳大利亞至日本線)因此,日本對該地區的關心遠超過任何其他局外國家。1993年,日本首次公開了國產“桃”衛星所攝之中國西沙永興機場跑道圖片。近年來,日本還研發了最新型的JERS─1型偵察衛星。其雷達所攝圖片的辨析率達到2米。相信日本將用其收集南中國海地域的各類情報。
俄羅斯的立場十分有趣,盡管中俄關系大大改善,但其同越南之間也仍保持相關利益的聯系。1993、94、95年連續3年,俄越聯合考察了南沙的地下資源,以便合作開發海上油田。95年1月21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不點名地間接批評了俄羅斯。與此同時,約有1OO名俄軍人仍在金蘭灣從事電子偵聽工作,可能持續到公元2OO4年。而且,越南已要求俄提供該基地所偵聽到的南中國海有關國家之電子情報。在外交方面,1994年,俄外交部第二亞太總局長,前駐北京大使尼古拉.索羅維耶夫接受作者采訪時表示:俄羅斯對建立東盟區域論壇的方式非常,並希望有關國家協商解決南沙問題,同時顧及到俄羅斯作為“亞洲.太平洋國家”的客觀影響力。自1993年以來,俄外交部每年均參加東盟舉行的“區域論壇”活動,顯示俄仍希望維持對該地區的作用力。澳大利亞是關心南中國海局勢的又一地區大國。同新加坡、印尼擁有共同軍事合作計劃,如幫助訓練後者的F16戰鬥機駕駛員等。
南海沖突的模式設定
在台灣問題上嚴重惡化的目前狀況之下,中國雖然不得不使南海問題暫時降溫,以避免升溫“中國威脅論”,但這不等於說中國會長期回避南中國海主權這一所謂的“原則問題”,它仍然有其長遠的“南海戰略”。近十年來的事態表明,一旦台灣關系有限度改善,中國的目光又會對準南中國海。如上所述,中國的南海戰略目前表現為“分而治之,步步為營”,短期內,將打擊對象重點放在越南、菲律賓身上,並力圖拉攏台灣,軟殺其南向外交。在高唱“主權擱置,共同開發,和平、協商解決問題”的同時,以地方當局出面,如海南省、廣東省等不斷設置新界碑,建立高腳屋,擴建人工島,擴大海上資源的開采範圍以及速度。如果菲律賓在美濟礁問題上不了了之,那麽可以肯定今後中國將不斷在中菲爭議海域重覆過去在越南身上做過的事。
什麽樣的情況之下,中國可能動武?對誰動武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動武?以上問題取決於中國內、外兩大方面的因素。
於外,就歷史和現狀而言,中國已經同越南、菲律賓發生了摩擦。而且在中國認定為已有的南沙海域,目前越南、菲律賓所占領土最多。於軍事地理的角度而言,於中國本土越近,動武之有利條件越多。再看近年來中國的行動步伐,也大有從南海西北向東南跟進之勢。越南、菲律賓首當其沖。況且中國人傳統講求“遠交近攻”之策略,並力圖避免樹敵過多。在與越、菲對抗之同時,中國全面拉籠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的用意何在?由此可見一斑。再就越南、菲律賓而言,中國的政策也仍然有所區別,發生問題時,克制的程度表現不同。首先,中國同越南有過數度大規模海、陸沖突的歷史。此外,如果越南不改變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東盟成員國內部有關南海的領海紛爭態度繼續不協調一致,既使越南已被吸收成東盟成員國,象徵意義將遠大於實際意義。狀況類似北約(NATO)對東歐國家的“和平夥伴計劃”。與其他成員國的合作關系僅限於加強經濟、政治領域的交流。假如再度發生中越南沙沖突,越與東盟軍事結盟聯合對抗中國的可能性短期內幾乎為零。
在中、越、菲爭議海域,未來一段時間內發生流血沖突的可能方式包括:
1.“赤瓜礁模式”,即類似1988年3月14日中越海上沖突。其可能性設定為:中國將繼續在上述海域設立“高腳屋”、“觀測站”,乃至海上油田平台等,如果上述設施受到越、菲方面的武裝進攻,並有人員傷亡,那麽中國將采取報覆行動。如後二者繼續增兵,則有可能演進成中、小規模的海、空沖突。中國的打擊對象將主要局限在與挑起事端有關的越、菲軍事部門。
2.“西沙之戰模式”,在上述海域從事漁業活動的中國或台灣漁船長期受到騷擾,並有生命財產損失,中國方面將以“護漁”為由,武裝進入糾紛地區,並趁機占領臨近的越、菲所控島嶼。(尤其是針對前者)另一方面,中國還有可能故意在有經濟價值的爭議海域制造漁業糾紛,然後推卻責任,爭取國際同情,最後使用地方民兵進而占領周圍越菲控制島嶼。一步一步蠶食。此舉還有一石二鳥之意,它將造成“中、台一家”或“中、台軍事合作”之表象,迫使台灣有所表示。
3.“全面占領南沙越南所控島礁”模式,這一方式設定為中國以強大的海、空實力為後盾,在本世紀末或下一世紀初,首先占領南沙群島越南所控的28個島嶼,以迫使外國不敢進一步與越南合作開發臨近海域的地下資源。取而代之全面掌握上述海域的地下資源開采權,並以武力或威懾力,在目前越南與外國合資的海上石油田附近開鉆新井,並力爭以中、台合資,中、外合資的形式進行。對越南的海底資源開發計劃進行阻撓。再以優惠的經濟條件拉攏與越有關系的外資公司,促使其轉向中國。視狀況而定,再對菲律賓采取某些類似行動。此項模式的內在因素包括:到本世紀末,中國經濟、軍事實力依然持高度增長之態勢,然而由於政府貪污盛行,政治專權,政局依然不穩,在民眾對政府不滿加劇的同時,民族主義情緒不斷高漲。而中、台關系依然維持現狀,並不時在改善之中。為向台獨展示大陸雄厚的軍事實力,最終達成一旦需要時從南中國海對台灣、日本進行大縱深海上封鎖的目的。中國可能因此以“受到嚴重挑釁”為借口,或誘使越南率先使用武力,類似第一、兩種模式之設定,最後發動僅針對越南的“解放南沙群島戰役”,達成完全控制南沙的第一步。
此外,“主權擱置,共同開發”的另一層意義還在於,中國可能在擱置主權的前提之下,拉攏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在中、越、菲爭議海域“共同開發”海上資源,以經濟武器從內部份化東盟,使問題人為覆雜化。
在軍事實力方面,與解決台灣問題有所不同的是,中國目前的海、空實力絕非1974年西沙海戰或1979年懲越戰爭時之狀況所能比擬。到本世紀末,它將有能力以完全壓倒優勢與越南決一高低。同時,隨著大型補給艦的相繼服役,屆時,對占領島嶼的補給,守衛問題也將能獲得解決。
台海沖突的前提、後果及防範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
一、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
二、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形式與後果
三、台海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
引 言
台灣海峽兩岸關系及其未來走向,攸關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對亞太地區以至世界和平與經濟合作的前景,亦至關重要。一九九五年六月間李登輝美國之行和行政院長連戰出訪歐洲後,兩岸關系陷入惡性循環的危機。在兩岸進行政治、軍事較勁的同時,台灣內部的政治黨派重新分化組合,給北京提供了“借力使力”,以政治喊話和軍事威脅影響台灣選情,支持國民黨非主流派的誘因。而北京的武力威脅又使國民黨主流派和民進黨可藉以對內宣傳“台灣生命共同體意識”,對大陸拒而遠之,對外不斷宣示台灣的獨立主權,尋求國際社會的保護,從而隱含著大陸最後訴諸武力、制止台灣分離的潛在可能。而一旦兩岸交戰,極可能以兩敗俱傷告終,不但雙方資金、貿易交流和大陸的經濟現代化進程將為之受挫,台灣引以自傲的經濟奇跡和政治發展也將蒙受嚴重打擊,海外僑社可能因之分裂,美、日等西方國家則將面臨是采取軍事幹預,抑或置身局外的兩難境地。
在目前分析海峽兩岸政治、軍事沖突的文獻中,以現實主義理論及理性選擇途徑為主。根據上述研究方法,台北對自身安全的關注和北京對國家主權的強調,構成了台海危機的癥結與兩岸政治互動的基點。[1] 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是,只要台灣不宣布獨立,中共對台動武的可能性甚微。其根據是:一、由於台灣擁有強大的防衛能力,中共對台用武的代價極大;二、美國等西方國家很可能出面幹預;三、北京不能確保出兵能擊敗台灣,但一旦動武,台灣可能被迫宣布獨立。[2] 本文想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是,從理性選擇的角度,台灣獨立是否就是中共對台用武的必要條件和充份條件?換言之,如果台灣不宣布獨立,是否就能保證中共不對台動武?如果台灣獨立,中共是否果真不惜任何代價,以武力解決之?[3] 與此相聯系的問題是,中共對兩岸軍力對比與動武的勝算究竟如何評估?美國等西方國家將在什麽前提、多大程度上卷入台海軍事沖突?北京如何在台灣正式宣布獨立與追求務實外交之間的模糊地帶,對台灣獨立與動武前提予以明確界定?如何評估中共在決定對台使用武力時的非理性考量(如民族主義情緒和內部權力鬥爭的作用)?除了後泠戰時期亞太地區與世界政治格局的重組外,國際組織、國際法與集體安全理念對兩岸沖突的發生與後果有何影響?兩岸是否可以通過經濟、文化交流的功能主義途徑,化解政治歧見?抑或通過政治談判過程,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妥協方案,實現民間的正常交流?
本文旨在對台海兩岸軍事沖突的前提、後果及其防範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盡管在應然層面,北京始終堅持,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內政問題,但在實然層面,由於台海長期分裂分治及國際因素的作用,台灣問題巳成為國際問題。為此,本文將借鑒國際關系領域中現實主義和多元主義的研究途徑,從國際格局、地緣政治、國家目標、精英沖突、經濟互動和政治溝通等不同角度,分析北京和台北主權之爭的來龍去脈,以探索兩岸主權之爭的根本化解之道。全文共分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探討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第二部份預測北京所可能采取的用武方式及其後果。第三部份提出台海沖突的防範之道。
一、北京對台用武的前提條件及其變化
從兩岸的政治立場和實力對比分析,台海和戰與否直接取決於北京的高層決策。這是因為台北於一九九一年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後,在事實上巳放棄了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加以兩岸幅員、人口的懸殊,在正常情況下,不存在主動進攻大陸的可能性;而北京自提出和平統一台灣的政策目標後,卻始終堅持對台灣的主權要求,拒絕排除使用武力的可能性,並在八十年代期間公開宣稱,將在台灣宣布獨立或外力侵入台灣、國民黨長期拒和、台灣發生內亂、台灣發展核武器以及台蘇結盟五種情況下對台使用武力。[4]
這些條件反映了北京當局刻意維持對台政治、軍事優勢,防止台灣分離的戰略考慮。[5] 如果台灣發展核武器,就會大大增加抵抗中共的實力,可與北京形成“恐怖平衡”,是中國的心腹大患。如果台蘇結盟,則會使中共兩面受敵,無法放手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在這兩種情況下,中共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成本均將隨之提高,中共之所以將之列為對台用武的前提,顯然是出於防患未然、預為警告的策略考慮。與此相反,如果台灣發生內亂,中共乘亂攻台,既可拉一派,打一派,又可以防止台灣分離或淪入外人之手為號召,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自然不會輕易放棄這一良機。但由於上述情況均未發生,中共在八十年代末期談到對台用武的前提時,巳不再提及“發展核武”、“聯蘇”及“內亂”等三個虛擬條件。而在進入九十年代後,鑒於武力迫和的策略未能奏效,徒使台灣人民認為北京所倡導的國共和談毫無對等性可言,中共又多次在公開場合,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而不再將使用武力作為防止國民黨長期拒和的手段。[6]
中共將對台用武的前提,由八十年代的五個前提,收縮為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並不意味著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性巳經有所降低。事實上台灣發展核武,聯蘇與內亂的可能本來就很微小,至於國民黨長期拒和,雖是現實存在的問題,但何為長期?五年、八年,還是十年、廿年?中共對此並未予以明確界定,也向來沒有正式提出統一的時間表,因此這一前提並非中共決定對台用武的充份條件。此外,台灣走向獨立的可能性在八十年代期間尚屬有限,亦不足以構成北京對台用武的觸機。然而進入九十年代後,台灣的政治生態卻發生了明顯變化。政治民主化和本土化的重大進展,使台灣當局得以逐漸拋棄“漢賊不兩立”的意識形態包袱,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以務實外交爭取台灣在國際社會的獨立地位,通過國際承認,迂徊實現“階段性兩個中國”目標。另一方面,民進黨主流派近年也以台灣事實上巳經獨立為由,表示民進黨如果執政,不必要正式宣布台灣獨立。雖然從《中華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和官方有關聲明來看,台北仍堅持對大陸擁有主權,但其一個中國的概念巳逐漸限定於文化同源和未來統一的涵義,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局限於象征性的意義,與主張明確放棄對大陸主權的民進黨的界限趨於模糊。面對台北大陸政策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北京一面為兩岸民間交流和半官方接觸的突破而感到愜意,一面又產生了防止台灣走向獨立的急迫感。從一九九零年江澤民、楊尚昆先後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為台灣獨立,到“江八點”以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為主要內容,固然反映了中共務實的一面,但也透露出北京對和平統一的無力感和“防獨”的急迫感巳因台灣政治生態的驟變而加劇,擔心在兩岸和平交流的進程中,台灣與大陸漸行漸遠。中共對台策略歷來是和戰並用,如果和平招徠和經濟利誘不足於阻止台灣走向獨立,只能訴諸政治和軍事打壓手段。從這個角度看來,兩岸在未來發生沖突的可能性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目前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在北京的心目中,如何界定台灣獨立?在台北未正式宣布台灣獨立的前提下,北京對其拓展國際獨立空間的舉動與成果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容忍?北京如何區分台灣事實獨立與法理獨立之間的界限,以決定是否出兵“武力保台”?凡此均將影響到兩岸關系的前景。
以上只是從兩岸政治關系的角度,分析台海軍事沖突的前提。事實上中共是否對台使用武力,並不僅僅取決於台灣的統獨趨向,還取決兩岸軍力對比,國際態勢的消長變化,以及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狀態。從毛澤東容忍國府當局與美、日等國結盟,“長期竊據”聯合國的席位,到鄧小平提出和平統一中國的方針,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大陸經濟、軍事實力不足武力攻取台灣的務實考量。中共雖然在八十年代之初擁有數百萬軍隊和核武器,但受經濟實力的限制,常規軍備仍較落伍,海軍、空軍更為薄弱。加以“文革”期間,軍隊介入政治運動和生產建設,忽視嚴格的專業軍事訓練,實戰能力下降。一九七六年七月,中共在福建沿海曾進行大規模的登陸實戰演習,並擬在演習成功之後,趁勢攻略台海離島,以轉移內部矛盾。不料部隊在演習中傷亡極為嚴重,就連福州軍區司令員皮定均也因飛機失事殉職,才不得不停止進一步軍事行動。為此,中共在改革開放之初,放棄不切實際的武力統一方針,重視軍隊的現代化建設,裁減陸軍兵員,集中資源,進行海軍和空軍建設。雖然中共從未排除在台灣獨立等非常情況下,對台動武的可能性,但八十年代期間此一政策重在宣示政治主權與對台施加心理壓力,真正付諸實施的可能性值得存疑。一九八五年前中共總書記胡耀邦在會見香港報人陸鏗時就坦承,中共暫時沒有能力封鎖台灣,等七、八年,上十年,經濟和國防現代化後才有辦法對台采取強制性措施。[7] 事隔十年,北京對台用武的本錢巳有了明顯的增加。波斯灣戰爭後,中共開始強調軍事科技的發展取向和“高技術的局部戰爭準備”的建軍思想。與此相應,中共加快了高科技武器的研發工作,致力於提高制海權、制空權與制電磁權,並作出陸軍“內縮”、海軍“外張”的戰略部署。雖然在台海軍力對比上,特別是海空力量方面,中共尚未取得絕對優勢,但近年兩岸軍事差距巳有逐漸擴大之勢。[8] 從李登輝訪美後,中共軍方積極介入對台決策的運作,[9] 到北京所進行的一系列軍事演習,說明中共對台政策巳隨著經濟和軍事實力的增強,而趨於強硬,從而增加了台海沖突的誘發因素。
後冷戰時期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給兩岸關系的和平前景,亦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冷戰的結束固然有利於世界和平秩序的維系和集體安全理念的確立,但地區性的沖突並未停止,反因大國制約因素的減少,而有升高的趨勢。蘇聯的解體和俄羅斯因國內危機而自顧不暇,雖然使中共在與美國打交道時失去了一張“蘇聯牌”,但同時也使北京因蘇俄衰落而增強了在全球事務中的綜合力量,[10] 並得以減輕北部邊防重負,移兵南下,推行強勢的周邊外交,重點解決台海和南海主權糾紛問題。另外,在八十年代期間,美、中、台三角關系從屬於中、蘇、美三角關系,美國在發展對台關系時,不得不更多地考慮北京的戰略價值。在後冷戰時代,美國雖然仍繼續與北京在亞太地區及全球事務方面打交道,重視日益擴大的中國市場,但因北京戰略重要性的降低,中美兩國意識形態的迥異,以及近年美國國會的強勢運作,美國政府在對華、對台政策問題上,不斷作出了對台灣有利的調整。從布希同意售台“諾克斯”級巡防艦和F-16戰機,克林頓同意“北美事務協調會駐美辦事處”改名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到李登輝的康奈爾之行,使中共高層深受“西方陰謀論”與“美台勾結論”的困擾,最終對美台兩線出擊,導致台海局勢的緊張。今後在美、中、台三邊關系中,一旦美台關系大幅拉近,台海緊張局勢仍可能隨之升高。
後鄧時期之初中共內部的權力繼承鬥爭,將給台海和平帶來不穩定的因素。中共在對台政策上,向有強硬派和溫和派之分,雖然在以武力制止台獨問題上,有較為一致的底線,但在以戰迫和促統方面,則有意見分歧。例如,中共前國家副主席王震在一九八五年宣稱中共有能力封鎖台灣,作出以戰迫和的姿態,但幾個月後胡耀邦卻表示中共暫時沒有這種能力,從而為黨內保守派日後迫胡下台留下了一個重要的攻擊口實。[11] 一九八九年底中共大老陳雲以“台灣在翹尾巴”為由,提出“應該考慮對台用武”。[12] 與此相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次年二月會見台灣“統聯”代表團時公開表示,不作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承諾,是針對外國幹涉勢力和分裂主義分子的,[13] 透露了中共當權派放棄以戰迫和的意向。但中共前主席楊尚昆事後又說,“如果北京不以軍事力量為後盾,國民黨將永遠不會走向談判桌”,[14] 同年七月中共《人民日報》的署名文章亦提出,不放棄武力,除了系針對外國勢力和台獨運動外,也是對國民黨反對統一的人講的,“不然這些人的尾巴就會翹到天上去,永遠不會接受和談”。[15] 只是由於鄧小平對溫和派的支持,以戰迫和促統的策略才未端上台面。
李登輝在中共權力繼承鬥爭的敏感時刻訪美後,中共內部強硬派趁機再次提出以戰迫和的方案。根據港台報刊的報導,率先主張對美對台采取強硬措施的政治勢力,包括以國務院總理李鵬為首的保守派和以前國防部長張愛萍為代表的軍方退休老將,還有十多名人大常委聯署要求江澤民承擔對美、對台方針政策錯誤造成被動局面的責任。[16] 雖然江澤民的地位尚未受到明顯削弱,但在內部權力鬥爭的考量下,巳不敢過於“軟調”。加以中共軍方基於其實際利益,傾向於對台施加武力威脅,作為增加軍費開支的正當理由,江澤民為鞏固其在軍中的地位,不得不采取強硬措施,對其予以安撫。九月初江澤民在會見中共退休老將時,強調了對台使用武力的九個前提,包括台灣長期拒和、台獨勢力在台灣占據上風、台灣宣布獨立、外國插手台灣、美日操縱台灣政局、台灣進入聯合國、台灣發展核武器、台灣對大陸進行意識形態滲透、顛覆或軍事挑釁活動、台灣地區發生政局動亂的失控局面。[17] 用武前提不僅超越了台灣走向分離,而且較八十年代有關用武的五條件還要廣泛。在後鄧時期權力繼承鬥爭的困擾下,台灣問題很自然地成為“涉及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高度敏感問題,因此在權力繼承鬥爭塵埃落定前,不管是保守派,改革派,還是中間派,均無力在對台政策上作出寬松的大幅調整,更不敢在主權問題上隨便讓步。從江澤民會見《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時婉轉表示,任何中共領導人都不可能在台灣問題上讓步,“萬一出現分裂祖國的局面”,北京“可能不可避免地要用非和平的方式”,[18] 到喬石、李瑞環先後明確宣稱“不惜任何代價”“解決分裂問題”,“寧失千軍,不失寸土”,[19] 說明中共內部的改革派和中間派,不見得對台灣獨立采取更為寬容的態度,中共內部的不同派系甚至還有可能因為權力鬥爭的展開,出現政策訴求的換位。
從兩岸主權之爭,軍事實力對比,後冷戰時期世界政治格局,中、台、美三角關系的微妙變化,與中共權力繼承鬥爭的角度綜而觀之,在今後數年內,台海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難以排除。雖然中共對動武的勝算未必有充份把握,也擔心美國等西方國家卷入台海軍事沖突,但在民族主義情緒和權力繼承鬥爭的驅動下,恐怕不會坐視台灣公開走向獨立,甚至不惜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大陸四化建設和兩岸經貿交流的進程,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如果台北繼續在不統不獨的架構下,成功而有限地拓展國際空間,北京則可能在師出無名,新世界秩序以及美台關系等因素的制約下,暫不采取武力攻台行動,但很可能進一步對台實行政治打壓、軍事威脅、外交封殺、經濟誘控等一系列策略,並不斷修正對台作戰方案,加強軍事操演,為武力保台未雨綢繆,兩岸關系亦無法得到根本緩和,甚至可能因一些偶發因素,導致軍事上的進一步沖突。
二、台海軍事沖突的可能形式與後果
根據國際學術界的現有研究成果,中共若對台使用武力,將可能采取以下幾種強度不等的形式:炮轟金門、馬祖等離島;侵入金門、馬祖;封鎖台灣海峽;在台灣海峽集結大量武裝漁船,對台進行武力威脅和侵撓;用導彈攻擊台灣的主要設施;對台灣的空軍基地和港口設施實行海空轟炸,以摧毀台灣的海空力量;實行大規模的兩棲作戰,侵入台灣。[20]
而一旦中共對台動武,不管采取何種軍事手段,均將招致以下三方面的後果,雖然在程度上將因沖突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對兩岸經濟發展與民間交流的負面影響
如果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台灣和大陸東南沿海地區的經濟將首當其沖,即使兩岸沖突是限制在小範圍內(例如中共炮轟金馬或封鎖台灣海峽),台灣的經濟、金融秩序也將受到相當程度的破壞。一九九五年夏天中共實行的導彈演習,便曾造成台灣股票狂跌,匯率大幅下降,投資縮減,百余班機改道,還影響到近海航運和捕魚活動。如果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對台灣海島型自由經濟的負面影響,自然更為嚴重。但與此同時,大陸經濟的現代化和兩岸交流過程也將為之中斷。根據中共官方統計,一九九四年兩岸間接貿易額巳高達一百六十三億美元,占大陸外貿總額的百分之六點九和台灣外貿總額的百分之八點五。另外,截止一九九五年六月份,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項目巳近三萬個,協議金額二百六十二億美元,居大陸吸收境外投資的第二位。[21] 如果兩岸兵戎相見,隨著雙方貿易額的劇減和台商的大量撤離,包括東南沿海地區外資、港資和僑資的出走,大陸經濟的外向發展和亟需外資輸血的企業體制改革將深受其害,甚至連帶影響到香港的經濟繁榮局面。雖然由於兩岸在幅員、人口上的懸殊,台灣經濟更經不起戰爭的摧殘,但北京“不惜任何代價”,強行攻取玉石俱焚的台灣,得到的只能是政治包袱而不是經濟肥肉,對其推動現代化目標,可以說是未見其利,先蒙其害。為此,一旦兩岸發生軍事沖突,北京可能會采取限制戰爭規模、以戰迫和的策略,例如以導彈攻擊台北的政治、軍事目標,對台灣海峽實行有限封鎖,以求減輕戰爭的經濟代價,最大限度地達到政治目的。問題在於戰爭一旦爆發,其規模便難以控制,如果台北不為北京的壓力所屈服,中共極可能將戰爭升級,兩岸經濟將同時遭受災難性的打擊。
2、對台灣政治生態和統獨走向的影響
台海軍事沖突將影響到台灣內部政治生態的分化組合。由於目前在台灣民間,主張急統和急獨的均為少數,大部份人主張維持不統不獨的現狀,如果中共對台用武的目的是強行統一台灣(不管其最初誘因是台灣宣布獨立、台北在外交上的重大突破,還是台北長期拒絕與北京和談統一問題),台海沖突最可能的後果是台灣民眾轉而支持獨立,要求國際社會承認台灣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對台灣提供安全保障。根據民進黨一九九五年六月間公布的一項民意調查,有近六成的台灣人民認為,即使造成兩岸關系緊張,台灣還是有必要追求外交獨立自主。[22] 另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三分之二的民眾在中共武力犯台時會抗爭到底,只有百分之四的人表示會屈服。[23] 由此可見,北京如果要強行將台灣納入一國兩制的統一模式,很可能將台灣推向公開台獨的軌道。
如果北京將兩岸軍事沖突控制在有限範圍,其對台用武的政治目標,又只是為了防止台灣走向獨立,迫使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其實際意涵是暫時維持兩岸“不統不獨”的現狀),兩岸交戰則有可能導致台灣政治生態的進一步分化與統獨糾紛的擴大。國民黨主流派與民進黨可能以“台灣生命共同體意識”,凝聚“李登輝情結”,強勢對抗中共的軍事打壓;國民黨非主流派和新黨的部份人士,則可能同意與北京和平協商兩岸共存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台灣社會的認同危機有可能激化,諸如“我是中國人”和“我是台灣人”的街頭沖突有可能重演,從而影響到台灣政局穩定,為兩岸關系的前景增添覆雜的變數。
3、對中美關系與亞太安全的不利影響
一旦中國大陸武力攻台,美國政府將如何反應?對此美國朝野並未形成共識。半年多來美國政府對台海危機的反應是:關注台海安全,反對北京對台用武,對台灣獨立和加入聯合國的活動不表支持,對美國在兩岸開戰後如何反應不予明確表態,以中立、模糊的立場,防止兩岸政治、軍事沖突。美國國會對台灣安全與擴展國際空間的活動,則給予更多的同情和支持。但白宮和國會的基本立場是,維系台灣海峽的和平和穩定。由於美國既不願意因台灣問題卷入與北京的軍事沖突,又不願意違背《台灣關系法》對台灣安全的承諾,既擔心美國對台灣安全的無條件承諾可能鼓勵其公開宣布獨立,又擔心放棄對台安全承諾可能構成北京對台用武的誘因,為此白宮對台灣安全只能采取含糊承諾的方式。而一旦兩岸交戰,白宮則可能根據北京對台用武的誘因(是否因台北宣布獨立的刺激)和台海沖突的層次,決定其是否在軍事上介入兩岸沖突,以及介入的立場和程度。[24] 但不管如何,美國出於其在亞太地區的經濟和戰略利益和世界大國的地位,與台灣的歷史淵源關系,美國國會和民間對台灣的同情,以及《台灣關系法》的約束,都會對台海沖突予以形式不同的幹預,例如解除《八一七公報》對台軍售的限制,對北京實行道義上的譴責甚至經濟制裁。而即使是上述這些有限幹預,也將導致中美關系的危機。此外,台海沖突還將影響日本、南韓、東盟等國對中共軍事擴張行為的憂慮和不滿,進而誘發亞太地區的軍備競賽和安全危機,但這些國家以及聯合國是否會采取切實措施,幹預台海沖突還很難說。而不管國際社會如何反應,台海交戰的主要受害者畢竟還是兩岸人民。
三、台海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
如上所述,台海沖突有其現實可能,其所可能招致的後果亦令人堪慮,為此,如何防範大陸和台灣的軍事沖突,創造兩岸雙贏的局面,也就成了兩地人民和國際社會所關注的問題。
為維護自身安全,台北近年巳在維持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降低軍事上的敵對狀態,促進兩岸功能性的經濟、文化交流和事務性接觸、強調全球集體安全理念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5] 雖然上述措施有利於減少中共對台動武的誘因,但仍不足從根本上防範兩岸軍事沖突,後者的癥結乃是兩岸在有關台灣主權歸屬問題的認識上大異其趣。從台北看來,兩岸分裂分治由來巳久,互不相屬,憑藉台灣所擁有的幅員、人口和經濟實力,理應享有獨立的國際人格。加上中共拒不放棄對台使用武力的手段,以及美、日等國出於經濟、戰略考慮對台灣海峽和平暢通的關注,更助長了台北致力於將台灣問題國際化,加入國際組織,尋求國際保護的誘因。但從北京看來,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是中國近海航運和進出太平洋的戰略要地,關系到大陸東南沿海省份經濟的外向拓展,故而一直堅持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內政,極力封殺台灣的外交空間,唯恐台灣通過廣泛的國際承認,走向法理上的獨立,甚至落入外人之手。為此,一旦台灣在外交空間上獲得較大突破,中共便會很自然地作出強烈反應,導致兩岸關系的惡性循環。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雖然台海軍事沖突巳成為近年亞太地區和平的一個主要不穩定因素,甚至被有些媒體列為一九九六年世界五大危險地帶之冠,[26] 但兩岸的經貿交流和人員往來也在同時得到了舉世矚目的迅速發展。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有助於促進統一,而海峽兩岸的現狀,卻使這一理論面臨新的挑戰。《一九九五年閏八月》(鄭浪平)和《海峽無戰事》(高新)的相繼出版,恰恰從某一個角度反映了台海和戰難定的吊詭現象。事實上,近年海峽兩岸民間交流的迅速發展,除因兩岸歷史同源、文化相近、語言相通、地緣鄰接外,跟兩岸政府出於不同策略考慮而刻意予以推動亦有很大關系。北京的著力點是通過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台灣民眾的統一意識,以民逼官,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台北的策略是“導禁兼施”,有限開放兩岸交流,以經濟實力作為迫使北京承認台灣主權的籌碼,以新聞交流作為推動大陸政治開放、和平演變的觸媒。[27] 為此,近年來兩岸政府所推動的功能性接觸,從某種意義上說,乃是一場主權之爭的迂徊戰役。然而,兩岸關系中“高政治”(high politics)互動之遠遠落後於“低政治”交流(low politics)的狀況,[28] 畢竟只是暫時的,當功能性接觸無法根本化解主權之爭的困結時,後者自然要浮上兩岸關系的台面,從而釀成李登輝訪美後,雙方在台灣是否應享有對外獨立主權問題上的一場正面交鋒,使兩岸不統不獨的政治現狀面臨兩極演化的張力(tension)和軍事沖突的危機。
台海危機固然源於兩岸在主權問題上立場迥異,跟雙方對於對方維系自身目標的決心缺乏足夠認知亦有很大關系。半年多來兩岸關系的惡性互動表明,台北當局和台灣大部份民眾,寧可得罪中共,也不願放棄爭取國際生存空間的努力;而北京囿於民族主義情懷和權力鬥爭的考量,對台灣走向法理上的獨立,亦很可能不惜動武,予以制止。兩岸軍事沖突的根本防範取決於兩岸能否在“一個中國”的法理架構下,就雙方的和平共存問題,包括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進行政治協商,達成維持現階段兩岸關系的共識和協議。從近年“兩會協商”模式的運作,到台海危機中雙方的政治、軍事較勁,使兩岸對於對方的底牌有了更清楚的了解,也為化解隔閡、創造雙贏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現實經驗。如果兩岸願意就主權和安全問題進行富有建設性的對等談判,首先必須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歧見。
1、關於談判的名份和地點
北京提出和平統一的方針後,先是寄希望於大陸籍國民黨當局,其後又一度看好沒有“歷史包袱”的李登輝,在談判的名義上,則長期堅持“國共兩黨對等談判”的模式,以表示不承認台灣為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與此相反,台北始終堅持“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府對等談判”的模式,以突顯台灣的獨立主權。在談判的地點上,北京從堅持台灣屬於中國內政出發,堅持高層談判地點只能是大陸或台灣,台北則基於台灣問題國際化的策略考慮,堅持談判必須在國際場合舉行。但上述針鋒相對的立場,事實上巳經有所松動。從鄧小平在一九九三年內部談話時表示,李登輝來訪“可以以黨主席或個人身份,也可以代表海峽一方台灣同胞”,[29]
到“江八點”初次提出“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和“兩岸領導人共商國是”的彈性說法,意味著北京巳有意對“國共兩黨談判”的預定基調予以模糊處理。在談判地點上,台北雖然仍強調以國際場合為宜,但也在一九九五年九、十月間,兩度發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的試探性氣球。[30] 為防止兩岸沖突,北京與台北應該進一步采取務實態度,彈性處理談判的名份與地點問題,以“兩岸領導人談判”之類的模糊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份所隱含的主權之爭,並選擇過渡期的香港,作為雙方均可接受的談判地點,盡快實現兩岸對等和談。
2、關於談判的先決條件
在談判的前提上,兩岸亦存在不同的立場。台北堅持兩岸高層協商的前提是北京放棄對台使用武力,承認台灣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而北京則堅持談判的前提是台北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31] “江八點”提出兩岸先就正式結束敵對狀態進行談判後,曾有人建議,既然中共表示不放棄武力手段只是為了防止台灣獨立,而國府亦公開宣稱反對台獨,兩岸可先達成有條件的和平協議,即在台灣未走向獨立的前提下,北京承諾不對台用武。但筆者於一九九五年四月間訪談台北陸委會和國民黨陸工會主管官員後的印象是,台北對以結束敵對狀態或簽訂“停戰協議”為唯一內容的政治談判並不興趣,所關心的也不單單是安全問題,而希望同時解決政治對等與國際空間問題。台北擔心的是,中共有意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岸進行和談的假象,以此解除台灣所希望獲得的國際保護,阻止台灣拓展國際空間的步伐。而中共既擔心在兩岸真正確立“一個中國”的共識前,對台北的上述三個前提作出某種讓步,將導致台灣進一步走向獨立,也不願在雙方舉行談判前,單方面大幅殺價,以免談判桌上無步可讓。化解上述歧異的途徑是雙方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就台北所關心的三個問題同時進行談判。因為如果只談結束敵對狀態問題,而不談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不足以構成台北同意進行談判的誘因,即使達成停戰協議,也無法保證雙方不會在後一問題上再起沖突。換言之,前者只是治標,後者才是治本。既然中共一再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就可以也應該將台灣朝野所共同關心的國際生存空間問題列入談判議程。而台北也應認識到,其所希望達成的兩岸和平共存局面,只有通過雙方的正面接觸、磋商,才能得以實現。
3、關於“一個中國”的實際意涵
如上所述,近年來台北有關一個中國的概念巳逐漸限定於文化同源和未來統一的涵義,在現實生活中僅具有逐漸淡化的象征性意義。而北京對於一國的實際意涵,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場合,則有嚴苛和較為寬松的不同銓釋。前者明確界定一國就是實行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只是中國的一個省份。後者表現為對統一後台北和北京的關系,進行象征性的對等性安排。例如,中共前總書記胡耀邦早於一九八五年就表示,將來統一後可考慮以“中國”為國號,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32] 一九九二年六、七月間中共又先後表示,只要雙方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進行和談,不必明確表述北京為中央政府,台北為地方政府;[33] 統一後采取何種國旗、國號均可商量;[34] 鄧小平則在一九八三年和一九九二年兩次提出,可以考慮聯邦制的可行性問題。[35] 雖然鄧的有關指示因黨內、軍內強硬派的抵制,“想不通”,尚未形成大陸對台部門的一項政策,但中共十四大的政治報告和“江八點”均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麽問題都可以談”,跟鄧小平上述彈性說法一脈相承。事實上,如果中共將“一個中國”嚴格界定為實行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談判也就沒有多少彈性空間,也不存在“什麽問題都可以談”的現實可能。而如果中共願意將“一個中國”界定為象征性的法理架構,在這個架構下允許台北拓展外交和國際空間,通過松散的邦聯制,循序漸次推進兩岸未來的整合模式,則有可能為台北方面所接受。
結 論
綜上所述,台海政治紛爭的焦點在於台灣是否應享有獨立的外交空間。中共的一國兩制方案,允許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台灣享有高度的自治管轄權,實際上等於默認了台北在內政方面的主權地位,只是對其外交主權和國際地位仍予以封殺;而台北則不顧中共的警告,將拓展國際空間作為伸張獨立主權、尋求國際支持的必經途徑。美台關系的漸次提升,使北京當局深受“美台勾結論”的困擾;蘇聯解體後無力南顧、中共高科技作戰能力的增強和後鄧時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構成了台海軍事沖突的潛在前提。而一旦兩岸交戰,對兩岸經濟、政治發展,民間交流及統一遠景,中美關系和亞太安全等將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為此,台北在追求國際地位時,不能不考慮北京的大中國情懷,而北京在維系“一個中國”的象征性主權架構時,也應該給予台灣足夠的國際空間。換言之,雙方在追求自身目標時,均應以不影響台海和平為前提。
八十年代以來兩岸關系的互動表明,經濟和文化交流固然有助於增進兩地人民的了解和官方接觸層次的提升,但兩岸關系的根本緩和,卻取決於北京和台北能否舉行建設性的政治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求同存異,讓雙方在象征性的“一個中國”的主權架構下,同時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這就要求兩岸對現存的國家主權概念內涵,進行橫向的理論性區分,從象征性主權與實質性主權(包括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兩個面向)的區分入手,探索兩岸在主權問題上名實之爭的化解之道,使北京所刻意維系的名義上的統和台北所追求的事實上的獨能達成某種妥協平衡,避免兩岸主權之爭的惡性循環和情緒性的統獨攤牌。此一“既統且獨”的共處模式,比起消極的“不統不獨”,也許更能促成海峽兩岸的“統獨休兵”,從根本上防範台海軍事沖突的發生。
中國經濟發展對港台、亞太和世界的影響
鄭德呈
世界銀行咨詢顧問
一、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
二、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
三、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
四、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自1979年中國大陸實行廣泛的經濟改革以後,中國的經濟發展迅猛,特別是中國南部經濟已與香港、台灣的經濟結合起來,使該地區成為繼台灣、香港、南韓、新加坡之後的亞洲經濟“第五小龍”,亦被稱為中華經濟區。自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作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國,第一次因其經濟實力引起世界的注意。然而,1995年台灣李登輝先生訪美引起的中美台關系的緊張,1997年香港將回歸中國,以及其他一系列事件,給這個世界最具有發展潛力的地區又增添了撲朔迷離的色彩。
本文從回顧與展望中國的經濟發展的角度,以經濟統計資料為基礎,簡評中國經濟發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因篇幅有限,本文將著重探討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與港台之間的關系。文章分成四大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經濟發展;第二部份分析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的關系;第三部份有關中國大陸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關系,尤其是與亞太地區的關系;第四部份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一、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
中國經濟在1979年經濟改革之前,危機四伏,停滯不前,被認為“中國國民經濟已瀕臨崩潰邊緣”。自1979年之後,在短短的15年內,中國政府采取一系列的經濟改革政策,給中國整個社會帶來了全方位的經濟、政治、社會的深遠影響,下面列舉與本文有關的中國經濟發展的特點:
第一,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結構逐漸調整到一個較合理的水平,宏觀經濟控制能力逐漸完善。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以遠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的發展速度迅速增長。從1980年到1989年,名義國內生產總值的年增長率為15.2%。從1989年到1993年,該速度增快到18.4%。[1] 按1995年的中國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字,1995年的實際GDP增長率為9.8%。作為一個大國,在15年內以兩位數的速度持續增長,是世界經濟發展史上少有的。這高速發展也初步奠定了中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的基礎。
在經濟發展中,國民經濟的結構初步調整到較合理的水平。在經濟改革初期,中國國民經濟結構嚴重不合理。重工業過重,輕工業過輕。雖然農業發展以糧為綱,但糧食發展跟不上人口增長的需要;經濟作物的發展受壓抑。交通、能源等基礎工業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經過十五年的發展,這種國民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這為中國經濟持續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條件。
在經濟發展中,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有所改善。中國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逐漸由集權計劃經濟的行政幹預過度到利用市場經濟杠桿的間接影響(鄭,1994A)。從1980年至1995年間,中國宏觀經濟幾度出現經濟發展過熱,通貨膨脹加劇等宏觀失控現象,經過政府使用直接行政幹預與間接調控雙管齊下的管理方法,終於化險為夷。中國零售物價總指數曾在1988年、1989年間達兩位數,分別為 18.5%與17.8%。1993年以後通貨膨脹再度上漲,分別達到1993年的13.2%,1994年的21.7%。經過中國政府采取相應的緊縮政策以後,通貨膨脹率控制在1995年的14.8%的水平。大體來說,中國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能力逐步提高。
第二,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大多數老百姓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好處。改革前,經濟停滯不前,人民的實際生活水平逐年下降。改革後,老百姓分享到改革和生產力提高的利益。如果中國大多數老百姓能夠得到改革的好處,改革就能得到人民的支持;這又反過來有利於政府改革政策的深化,使中國的改革與發展處於一個良性循環的有力局面。這種良性循環與東歐各國的經濟改革引起經濟大幅度下降成鮮明對比。中國的城鎮失業率在1978年為5.3%,1993年降到2.6%。職工名義平均工資1978年為615元,1993年升至3,371元(中國統計年鑒,1994,p.225)。如扣除此期間年均6.4%的通貨膨脹率,年均實際工資增長率為5.6%。
第三,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中國在近代史以來第一次全方位地進入國際生產要素市場。在20世紀與21世紀交替之際扮演了一個特殊的角色。由於此項內容與本文主題直接相關,在此將從國際貿易、投資、國際勞務交易、技術貿易這四方面分別論述。
經濟改革以前,中國采取保守的對外經濟政策,閉關自守,以“既無外債,又無內債”為榮。 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結果是對外開放,尤其是沿海地區與城市,采取了“出口推進”的發展戰略,率先加入了世界市場的競爭行列。十五年來,中國國際貿易發展速度達到空前水平,大大超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速度。以人民幣計算1980年至1989年的國際貿易年增長率為24.7%,1989年至1993年為28.3%,分別超過同期GDP的15.2%與18.4%的年增長率。[2] 其結果是:國際貿易占國內生產總值比率由1980年的12.8%升至1989年的26.3%,1993年達36%。如果按美國經濟學家威廉斯.布蘭森區分出口貿易國的標準(其標準是出口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5%),現中國可稱為出口貿易國。1980年,中國的該標準為6.1%,1989年為12.4%,1993年為17%,終於達到並超過布蘭森標準。[3]
為了與同期國際水平比較,表1B將中國國際貿易額換成美元計算,中國在1980-1989年和1989-1993年期間分別為12.7%與15%,大大超過同期世界貿易的5%與6.2%的水平,亦超過同期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的年增長率3.3%與11.4%的水平,並與亞洲國際貿易年增長率13.1%和12.7%一比高下。[4]
隨著國際貿易的大發展,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名次,由1980年的第26位上升到1989年的第16位,1993年達到第11位。總金額為1,960億美元。同期,中國引進外資亦達到空前水平。表4A表明:中國的外資使用在1980年幾乎等於零。1989年為100億美元,1993年達390億美元,年增長率為40%。更引人注目的是外國直接投資的大大增加。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金額由1989年的34億美元增至1993年的275億美元。這種增長說明了中國利用外資已達到新水平,也說明國際金融界對中國投資環境的信心。這態度還可以從另兩方面數據得以反映。其一,1993年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的長期投資凈額(不包括證券投資)為1,218億美元,中國占其32%。可見近1/3的外國資本被中國吸收了。[5] 其二,外國在中國的證券投資已開始起步,由1989年的1.1億美元升至1993年的31億美元,年增長率為89%。[6] 同時,中國公司也隨外貿的發展急劇向海外擴張。目前中國有2萬余家海外企業,資產達數千億人民幣(王,1995)。隨外國資本的大量湧入中國,外國資本占中國國內投資總額的比例逐年上升,由1983年的4.7%升至1989年的6.6%,1993年為7.3%,[7] 因此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引進外資水平的影響。
中國國際經濟合作也大大發展。中國的國際經濟合作基本份為兩部份,工程項目承包與勞務輸出。這兩項總金額由1980年的1.7億美元,上升為1989年的16.9億美元,1993年為45億美元。這種國際合作由1980年的16個國家發展到1993年的158個國家。由1989年6萬人次發展到1993年的17萬人次。[8]
中國的技術進步也隨著引進外資與大量引進西方先進技術而得到大幅度提高。根據1995年世界競爭能力報告評價:中國的科學技術狀況已提高到工業化國家的低檔次水平,在世界排行第26位,位於西班牙之後。華爾街報稱中國為“在外國合作夥伴的幫助下初展實力的技術巨人”(12/7/1995,A11)。
雖然中國經濟15年來實力大增,但是如何準確、客觀地評價中國的目前經濟實力以及它在世界的地位是個十分困難的課題。按現行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匯價計算,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約為美國的8.5%,日本的12.8%。不過現行美元匯率折算法有低估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的弊病。因此不少國際組織使用購買力平價方法(PPP)來測算中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其方法請參見IMF,1993)。但是各自的計算結果出入很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測算中國國內生產總值1992年為2萬億美元($2 trillion,人均1700美元)。世界銀行測算為2.21萬億美元(1990年)。如按10%的增長率換算到1992年,其數額為2.87萬億美元,人均2460美元(中國之謎,經濟學家,May p8. 1993)。按照購買力平價方法估算出來的新數字,中國經濟實力僅次於美國與日本,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按中國學者的估計,1991年的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227美元至1663美元(Ren & Chen ,1995)。不過中國人口有12億。即使按PPP方法來計算,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只有2千至3千美元。如果按現匯率方法計算,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1993年只有490美元(World Bank,P.X.1995)。中國仍屬世界最窮國家之列。因此中國的實力是以整體而言。如考慮到巨大的人口大軍,中國每個國民的收入還是很低,對中國個人的富裕不能有過份樂觀的看法。根據測算,如果中國仍能以兩位數的速度發展下去,到2000年,按PPP方法計算,大陸、台灣、香港三地的國內生產總值總和約達9,800億美元,超過美國的9,700億美元(Kermit Lansner,1993)。[9]
中國經濟發展迅速的原因有內因亦有外因,內因是最重要的。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有密切關系。在過去15年中,中國采取一系列大幅度的經濟改革,這些經濟改革包括了價格制度、農業生產管理、外貿管理、外匯管理、金融體制、企業管理、商品流通管理等一系列新政策。經過一系列的經濟改革,中國已從計劃經濟轉到一個以市場調節為主的新經濟體制。從外因來看,中國恰逢良好的國際經濟條件:其一,歐美克服了70年代的“滯脹”局面,在80年代經歷了本世紀最長的經濟增長,為發展中國家的商品輸出提供了廣闊市場(鄭,1992);其二,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逐漸下降,為中國引進外資提供了較低的成本(鄭,1992);其三中國推行“出口推進”政策,在港台商的幫助下,逐步打進世界市場,同時這也使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的經濟發展逐漸結合起來。這一點將在本文第二部份進一步展開。
現在中國經濟仍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國有企業包袱沈重,它們之中只有1/3賺錢,國家每年補貼很多,同時亦造成國有銀行貸款壓力,三角債嚴重等一系列問題。其二,農業後勁不足,過去15年中,中國農業的基本投資不足,大量良田被工業與住宅建設占用。大量的農業人口有待工業發展所吸收。其三,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個人收入差別急劇增加。其四,環境污染嚴重,基礎工業設施有待進一步發展,還有金融體制有待進一步改革。總之,中國經濟發展的困難與問題還很多。但是,比較起80年代初積重難返,百廢待興的被動局面,90年代的發展條件好多了。
因此,中國經濟發展的前景,還是看好的。按照中國政府第九個五年計劃(1996-2000),國內生產總值的實際年增長率為8-9%,同時希望把通貨膨脹率降到兩位數字以下。本世紀末至下世紀初的國際經濟環境亦有利於中國經濟的發展。按照世界銀行的預測:在這一時期內,西方工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將與80年代相似,約3%年增長率。世界貿易的發展速度將比80年代加快,預計將達6%。西方通貨膨脹率下降,以至實際利率下降到3.4%左右。油價繼續下跌,這些條件都有利於中國的國際貿易發展與引進外資與技術(鄭,1992)。
二、中國大陸經濟與港台經濟
15年來中國大陸在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部份是中國東南部沿海地區的經濟與香港、台灣的經濟逐漸緊密地結合起來,形成亞太地區最富有活力的經濟區。這個經濟區亦被稱為“中華經濟區”,有人把新加坡也納入這個範圍,稱其為“大中華經濟圈”。本文主要圍繞中國大陸、台灣、香港三地經濟的關系而談。
(一)大陸與台灣關系
80年代初,在金門與廈門雙方停止炮擊之後,海峽兩方的敵意減少。1987年11月台灣政府開放對大陸探親。兩岸的經濟關系突破自1949年以來將近四十年的隔離,迅速地發展起來。兩岸的經濟關系表現如下特點:
第一,先間接貿易,後間接投資,經貿關系從簡單的商品貿易走向覆雜的多種生產要素貿易。由於海峽兩岸的關系沒有完全正常化,不能直接通商與投資,兩岸通商與投資只能通過香港為中轉站。香港政府海關統計處資料表明,1980年台灣通過香港出口到大陸的金額為12億港幣,而大陸向台灣出口的價值是3億港幣。此數額到1992年分別達490億港幣和87億港幣。1993年,台灣與大陸總貿易144億美元,占大陸本年外貿額的7%,台灣為大陸第四大貿易夥伴。[10] 大陸亦為台灣第五大貿易夥伴。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一直保持大額度順差。根據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1993年報告,台灣對大陸的貿易依存系數由1983年的0.55上升到1993年的3.8,而同期大陸對台灣的貿易依存系數由0.57上升到7.06。[11] 兩岸依存系數的急劇增加反映了兩岸經濟結合程度的加深。貿易依存系數是指甲乙兩方貿易中,甲方(乙方)在乙方(甲方)貿易額中的比重。
台灣的大陸投資亦隨貿易的發展而大幅度增加。1989年台灣在大陸投資還排不上中國外資排名前六名,但在1993年台灣在大陸的實際投資額達31億美元,為大陸第三大投資夥伴,占大陸當年的外資總額的8%。[12] 台灣在大陸的直接投資七成集中在廣東與福建,尤以廣東深圳和福建廈門為中心,三成份布在皖、魯、京、浙、川、瓊等省。由於政治風險上的考慮,台灣大財團和大產業還未全面進入大陸。
根據台灣劉榮主先生的研究:在起初階段,台灣對大陸的出口已工業用原料及零配件為主;而大陸對台灣的出口以工農業原料半成品為主。台灣商人對大陸直接投資以降低成本為主要考量。著眼於大陸的廉價勞力,進行裝配加工。近年來,台灣的大陸投資逐步由勞動密集型擴展到資本與技術密集型行業,由下遊加工業轉移到中上遊原材料,以及裝配業。同時,台商在大陸也轉向多樣化,轉向房地產、服務業、股票等行業。
第二,台灣海峽的政府對這種經貿關系態度不一致。雖然海峽兩岸的經貿關系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但是雙方仍沒有官方的正式法律條文來規範這種經貿關系。兩方仍通過半官方性質的海基會(台灣方面),海協會(大陸方面)進行協商。大陸政府對促進海峽的經貿發展態度比台灣方面積極,所以從中央到地方都采取積極支持的政策措施。反之,台灣方面是民間自發進行的,是民間促政府。台灣官方制定了“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間接輸出貨品管理辦法”,“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條文來管理對大陸的經貿關系。台灣經濟部建立了一個“兩岸經貿互動預警數量模型”,以監督對大陸的經貿發展。據有關人士透露,民間自發性的經貿發展一再突破由這個互動預警數量模型計算出的上限指標。
第三,兩岸經貿發展基於良性互動,循序發展,通過香港為中介,成為大中華經濟體系的基礎。兩岸的經貿發展以貿易為先導,帶動投資,投資反過來促進貿易,形成良性循環。海峽兩岸的經濟都從中受惠。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貿的發展促進海峽兩岸人民的互相了解,增加信任感。為將來中國統一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二)大陸與香港關系
大陸與香港的經貿關系發展由來以久。自1949年以來,香港一直是大陸最重要的貿易夥伴。自從1987年台灣取消禁止對大陸探親的法令之後,隨著1997年7月香港回歸大陸的期限臨近,香港在將來的中華經濟區的位置顯得尤其特殊。
經濟改革開始後,大陸與香港的經濟已高度結合起來,尤其是在廣東地區。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81年香港僅次於日本,成為大陸第二大貿易夥伴。1990年香港取代日本,躍居首位。1993年香港的統計數字把與台灣的間接貿易劃分出來,香港又退居第二位。1993年,香港占大陸外貿總額的17%。[13] 香港的進口市場嚴重依賴於大陸市場,1990年與1992年,香港的進口市場依賴於大陸的比例分別是32.3%與30.4%。盡管香港不是大陸最重要的出口市場,但是香港出口到大陸的貿易仍占香港出口總額的17%左右。[14]
香港亦是中國最重要的投資夥伴。從1986年起,香港一直居於第二位。但是從1993年的數據,[15] 香港已上升到第一位,且遠遠超過第二位的日本。1993年,香港投資到大陸189億美元,占當年大陸外資引進的一半。在這189億美元中,近174億美元屬於直接投資形式(這數字有部份可能屬於大陸資金回流)。
香港和大陸的投資關系與台灣不一樣,香港與大陸的投資是雙向性。即當香港向大陸大量投資時,大量的大陸資金也湧入香港。據有關報導,大陸流向香港的資金並不亞於香港流入大陸的資本。而台灣向大陸投資是單方向,台灣不允許大陸在台灣直接投資。香港與大陸的結合遠遠超過台灣。現在香港成為大陸的接貨點與銷售點。而大陸特別是廣東成為香港的加工、生產工場。即使台灣與大陸實行三通後,大陸與香港的這種特殊方法仍會發展下去。
(三)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
從經濟原理上講,自經濟改革以來,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是十分自然的,完全符合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基本原理。從社會地理來看,三地同文同種,沒有文化語言的障礙,地理交通條件方便。三地人民的血緣關系成為經貿發展的自然紐帶。從比較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說,大陸經濟改革帶來的經濟猛進,急需外資、技術、市場、國際營銷經驗以及有由市場條件下的管理經驗。同時大陸經濟迅速發展,有廣闊的潛在市場,豐富的資源,便宜的有紀律有訓練的勞動力,這正是已處於新興工業化經濟之列的香港與台灣所需要的。香港具有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轉口營銷中心、國際交通、通訊中心等優勢。台灣的制造業基礎完備,出口業發達,國際經營有方,現正值技術轉代升級階段,其勞動密集型行業漸被淘汰,大陸需要並能吸收這些轉移技術。同時,台灣的巨額貿易順差,使新台幣對美元匯率大幅度升值,造成出口競爭能力下降,進口成本上升。對外資本輸出是減少這種新台幣升值壓力的理想途徑。而一海之隔的大陸是其理想的投資輸出的地方。再則,如果大陸雄厚的基礎科學研究與基礎工業能與台灣的實用科學與先進管理營銷優勢相結合,兩岸的經濟合作將會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如果台灣計劃把台灣建成亞洲區域性的金融中心,國際營運中心,一個迅速發展的大陸經濟與穩定安全的台灣海峽亦是其必不可少的前提(鄭,1994B)。簡言之,兩岸三地的經濟各自有其比較優勢。他們相互的經貿關系基本屬於互補性的,是最理想的經濟合作夥伴。由此可見,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障礙完全來自於政治因素,而不是經濟因素。
從1993年的數字來看,台灣與香港對大陸的貿易占大陸外貿總額的24%。[16] 台灣與香港對大陸的投資竟占大陸總外資的57%之巨![17] 如果兩岸三地的經貿按過去10年的狀態健康發展下去,將會形成一個以大陸為基礎,以台灣、香港為先導的經濟磁場。在這巨大磁場吸引之下,一個非排他性的、按比較優勢自然形成的、並結合新加坡,東南亞華裔華僑以歐美的華裔華僑財力的,廣義的大中華經濟圈的建立並非空想。如果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中國人能以勤勞的雙手,建好自己的家園,與世界各國友好相處,這是世界經濟發展的福音,亦是世界和平的基礎。
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兩岸三地的結合並非如此樂觀,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先談大陸與台灣的經濟結合對台灣經濟的影響。台灣政界與經濟界對台海之間的經濟結合有以下兩種消極意見:
第一,台灣將過份依賴大陸。如前所述,台灣與大陸的經濟關系由空白變為依存。但是這種依存是否會變成依賴以及成為大陸要挾台灣的經濟杠桿呢?台灣方面的憂慮有其理由:因為自1927年上海國共合作破裂後台海兩岸的領導人宿怨已久。從1949年起,兩岸軍事外交上對峙近40年。現在一夜之間,大陸成為台灣經濟成長的重要依賴夥伴。有朝一日,雙方一翻臉,台灣經濟的危險性是可想而知的。因為大陸與台灣不一樣,大陸地大物博,即使失去台灣這個經濟新夥伴,大陸的損失可從發展其他新夥伴來彌補。而台灣只有中國一個省的面積,兩岸之間經濟破裂對台灣的震動遠遠大於大陸。很明顯,兩方經濟結合的重要政治前提是雙方互相信任。台海兩岸的經濟結合的特殊之處是:在兩岸決策人還未解決這重要前提之前,雙方的經濟已互相結合起來。至今,這種結合給雙方政治與社會上帶來的影響是正面的。兩地人民能通過通商、探親以及文化交往等形式互相了解。更重要的是,大陸經濟日益市場化與改革深化,又為這種經濟結合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如果大陸的經濟改革能進一步深化,並從制度上保證經濟改革的成果,這將會大大消除台灣方面的顧慮。台灣方面對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的不定性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對大陸改革的覆雜性,反覆性的充份考慮是正常的,但是過份強調大陸的不定因素,並以此作為獨立的原因,將會不利於兩地經濟發展。
第二,台灣經濟將會“空洞化”。所謂台灣經濟空洞化是指台灣商人把產業外移而造成台灣本土產業衰落與就業減少。這種顧慮似乎多余。根據著名經濟學家巴拉薩(Balassa,1979)的動態比較利益理論,他認為比較優勢有不同階段。一個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利益階段大致經歷從非熟練勞動密集型產業過渡到熟練勞動密集型產業,再過渡到資本密集型產業,最後過渡到技術密集型產業。台灣的產業發展已進入第三階段與第四階段之間,因此它的勞動密集型不得不轉移或淘汰。這種情況並非僅僅發生在台灣,它帶有普遍性,曾發生在美、日和香港、南韓等經濟。因此,台灣的“夕陽產業”即使不轉移到大陸,也會轉移到其他勞力豐富的地區。作為政府決策人來說,應把精力放在產品轉型升級,產業結構改革上,而不應采取消極的保護主義的措施,認為地延長過時產業的壽命,這將不利於台灣經濟發展(參見Li,1994)。事實上,台灣政府已成功地支持台灣的高精尖科技產品的發展,例如半導體,電腦等產業。
況且,把過期產業轉移到大陸去也間接帶動台灣經濟發展。根據嚴宗大等人(1992)的研究,台商在大陸投資7.6億美元,可能帶動7.2億美元中間投入品從台灣出口到大陸,約占1990年台灣對大陸間接出口的22%。英國《經濟學家》(1991)評述在西方各國面臨經濟衰退的情勢下,台灣仍能繼續增長,失業率為2%的原因之一是,台灣海峽兩岸的經濟交往使得台灣經濟免受西方衰退的影響。台商在大陸有利可圖。據戴一義等人(1989)的研究:大陸生產的產品毛利高於台灣9%,凈利高5%,土地、廠房、勞力遠較台灣低。
近年來,台灣經濟面臨著國民儲蓄率下滑、民間投資不足、土地人工價格急漲、研究開發熱情不夠、產品升級換代不快等問題(見《天下》雜志,1992年3月等期)。如果台灣海峽雙方能消除疑慮,在政府一級的關系上加強溝通,在直接貿易、直接通訊、交通問題上達成協議,經濟合作由民間的交往、中小規模的交往上升到政府、大公司、大資本的交往以及戰略性的經濟合作,兩岸經濟合作將會出現新的突破。
其次,大陸與香港的經濟結合也潛在許多問題。第一,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香港回歸大陸管轄的日子已屈指可數,雖然香港的“信心危機”的狂飆已過,但是香港人的“信心危機”還未徹底解決。香港1995年第三季度的實際國內生產總值放慢到4.2%,失業率為十年之最,達3.6%,消費能力增長乏力。這種狀況會持續到1996年。西方分析家認為這有兩個原因:人們對1997年的回歸大陸表示謹慎的態度和大陸南方經濟因銀根緊縮和新外貿政策而減少進口需求(見Oxford Analytical Asia Pacific Daily Brief,2/7/1996)。
香港問題與台灣相似,很大程度取決於對大陸將來發展與對香港管理能力的信心。現在全世界都在注視著一個仍為社會主義體制的中國能否管好以“亞洲四小龍”之一而著稱的香港。如果將來的中國如前文所述,繼續以快速持續的經濟增長,大陸與香港,台灣的經濟差距將會日益縮小。香港的經濟將從中得益。反之,如果將來的中國如同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期間那樣混亂、倒退,香港人的信心危機不是沒有理由的。筆者對前一種可能性表示樂觀。其一,正如第一章所述,經濟改革已深刻地改造了中國,任何倒退到原來中央集權高度計劃的經濟體制的做法都是不得人心的;其二,大陸正面臨著領導權力交替之際。新的領導班子在管理經濟上更為務實(見鄭,pp11-12,1992)。其三,香港是大陸對外開放的重要途徑,盡管隨著大陸的全面開放,許多大陸城市與企業直接與西方交往,無需通過香港作為中介點,但是香港仍將是亞洲最重要的一個國際金融中心與通訊交通樞紐。況且,大陸已在香港作出巨額投資。因此,香港的經濟穩定對大陸攸關重要。當然,能否管理好香港對大陸新的領導班子是一個考驗與挑戰。其四,從香港經濟的現實來看,大陸高層領導班子十分重視香港大亨們的建議(Beijing Gets Advice from HK Tycoons,USA Today,2/20/1996),不少香港大財團在大陸大量投資,並參與許多長期性投資項目。
總而言之,兩岸三地的經濟的進一步結合既取決於大陸經濟發展與高層領導的政策穩定性與連續性,亦取決台灣、香港方面對大陸將來發展的正確判斷以及相應的積極措施。
三、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
這里中國經濟有兩種含義,一是僅指中國大陸的經濟;另一指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後的大中國。這里主要針對狹義的中國進行分析,也會涉及到廣義的中國,即中華經濟區。首先,中國與美日的經貿關系。因為美日兩國是亞太地區最強大的經濟,亦是中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然後談中國與亞洲的關系,最後談與世界的關系。
(一)在中國的經貿地位中,日本無論在貿易或投資方面一直都在美國之前,但是近年來美國有後來者居上的趨勢。1981年,日本是中國第一位外貿夥伴,占中國外貿的25%。美國居第三位,占14%。到1993年,日本仍是第一位,占中國外貿20%。美國仍居第三位,仍占14%。但是美日占中國的外貿差距縮小。[18] 在投資方面,1986年日本亦是占第一位,占中國外資引進的40%,而美國占第五位,只占5.6%。但是到1993年,日本占第二位,占當年中國外資額的13%,而美國變為第四位,占7%。美日占中國的投資比例的差距也在縮小。[19]
美日與中國的經貿關系有所不同。第一,中國對日貿易逆差,對美順差;第二,日本投資以貸款為主,而美國以直接投資為主。所以中國一直希望日本能在華增加直接投資,以加速技術轉讓,但是日本一直按兵不動。這種情況與台灣希望日本增加技術轉讓一樣,日本同樣一直台灣方面失望。
台灣,香港對美日貿易情況類似,亦表現巨額對美順差,對日逆差。[20] 由於台灣許多出口是通過香港到大陸加工再出口到美國,這造成美方計算貿易順差時的難度。現在美國國會已表示對中國巨額順差的不滿。中華經濟區的發展可能會進一步加劇中國與美國在貿易差額方面的摩擦。
第三,現日本經濟對中國經濟的依存情況遠遠大於美國經濟對中國經濟的依存度。從《中國對外經濟統計年鑒》,1994,pp181-185的數字中可見,1990年日本從中國的進口占日本總進口的3.4%,1992年為5%。1990年日本的出口到中國占日本的出口總額2.6%,1992年為4%。而美國相應的數字是:1990年進口為1%,1992年上升為1.6%。1990年出口為1.7%,1992年2%。這些統計數字說明如下幾點:第一,中國商品打進美國的市場的余力很大,問題在於如何處理好目前中美之間的政治與外交關系。第二,美國對中國貿易與投資方面的發展速度可能超過日本。美國在70年代末80年代期間完成其經濟結構、技術與管理的改造,其勞動生產率超過日本,再次成為世界之首,估計90年代末美國經濟增長後勁很足,反之日本還未能從“泡沫經濟破滅”中完全恢覆。[21] 第三,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發展對美日經濟影響增加,中美、中日之間的經濟關系有加深的趨勢。同時中華經濟區與美日的依賴關系在加深。第四,由於中美之間的依存程度不一樣,中方大於美方,這成為中方與美方談判時的制約條件。由於中國以及中華經濟區有可能成為下個世紀初最有活力,甚至總體上最強大的經濟區域,中美日三國的經濟穩定直接對亞太地區以及世界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15年來,中國經濟與亞太地區,尤其是亞洲的經濟關系密切。中國的外貿60%是集中在亞洲。[22] 中國在亞洲的經濟夥伴近年來有所變化。第一,與新加坡的貿易持續發展,1993年中新貿易額為49億美元;第二,自中韓建立外交關系以後,與南韓的貿易急劇發展,1993年南韓與中國貿易達82億美元,超過新加坡名列第六位;第三,與俄羅斯的亞洲部份合作加緊。俄羅斯在1993年對華貿易額為80億美元,是中國第七位貿易夥伴。最近中國、俄羅斯、南韓、北朝鮮、蒙古五國計劃共同開發圖們江流域。在聯合國的協調之下,這個開發計劃雄心勃勃。總斥資為300億美元。計劃把這個東亞區開發成亞洲的阿姆斯特丹(見BBC,12/7/1995報導)。
總的來說,國際社會對中國在亞洲地區的影響的反映是正面的。美國華爾街報在第一版以引人注目的標題報導:“中國經濟在亞洲初展頭角。”(7/24/95,A1)根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預測:到2010年,亞洲需求將占世界的1/3。該報告認為,中國無疑是這1/3的最重要的組成部份。
美國著名投資銀行CS,第一波士頓駐香港辦事處首席經濟學家 Jim Rohwer,在其新發表的著作《亞洲飛騰;為何美國受益於亞洲的經濟迅進?》一書中提到:中國以及大中華經濟圈將會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動力,也有利於美國的經濟。根據法國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的研究報告:中國大陸是促進亞洲區域經濟繁榮的推動者與市場,而不是具有威脅性的潛在競爭者。報告提出:1984年時,亞洲各國輸向中國大陸(包含香港)的商品金額僅為183億美元。到1994年,此金額增至1200億美元,約占該區域貿易出口比重的12.3%,而1984年僅為5.5%。而同期亞洲各國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金額也從182億美元增加到1020億美元,比重由6.2%提高到11.6%(新加坡12/26/95,法新社電)。
但是國際上亦有對中國經濟發展在亞洲的影響持消極態度的反映。例如,英國經濟學家雜志在1995年7月發表一篇文章,標題是“約束中國”。文中對中國的迅速發展及影響表示擔憂。其理由是國際上很難與具有文化優越感和歷史曾受到外來欺侮的大國相處。而中國正具有沙文主義因素和受外來欺侮的歷史的大國。
(三)中國對整個世界經濟的影響將會進一步提高。由於中國的對外經濟發展是全方位的,因此中國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下面簡列若幹影響。第一,隨著中國在過去15年的國際貿易大發展與所鋪墊的良好基礎,中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將會進一步提高,到下世紀末,中國將會進一步發展成一個世界貿易大國;第二,中國吸引外資的方式將會從長期投資(長期貸款與直接投資)擴展到證券投資的新領域,中國各種證券的建立、發展、健全以及正在籌備的人民幣自由兌換改革已為這新發展提供了條件(鄭,1995)。而且中國的跨國型公司以及資本輸出會進一步發展,以聯合中國商品輸出(王,1995)。一個以中國為基地的區域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將會形成。第三,中國的勞務輸出以及技術引進、技術貿易將進一步發展。中國相對有訓練的、豐富的勞工輸出以及勞動密集型成品出口將會在國際勞工市場上引起劇烈競爭。第四,中國作為了超大型國家全面進入國際生產要素市場,將會嚴重地影響到國際生產要素市場的供求關系以及價格決定。例如世界勞力工資、世界資本價格(利率)、原材料價格(石油、金、糧食等)。第五,如果亞洲成為下世紀的發展中心,中國將會是這中心的火車頭。這個車頭將會帶動亞洲,從而推動整個世界經濟的發展。第六,中國經濟區的形成還會影響到世界區域性經濟組織(例如歐洲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東南亞條約組織等)的發展與重新組合。
四、結論與若幹政策建議
本文以上部份簡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中國的經濟改革使得中國的經濟管理體制由中央集權計劃轉向市場經濟,從而帶動了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老百姓是這次改革的受益者。這又保證了經濟改革深化和經濟發展的持續。在開放政策與經濟改革的帶動下,中國的對外經濟得到全方位發展。國際貿易發展速度,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中國的國際貿易地位迅速提高,成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並為世界最大的外資引進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勞務輸出與技術貿易亦得到長足發展。按照預測的中國國內經濟環境與國際經濟環境,中國很有可能完成其第九個五年計劃,繼續保持其在過去15年內經濟增長的勢頭。
兩岸三地已在經濟上逐漸結合起來,形成一個新興的中國經濟區。這個經濟磁場將有助於更大範圍的以中國文化為基礎的經濟區域的形成。中國的經濟活動仍以亞洲為中心,並成為亞洲經濟發展的動力。在亞太範圍內,日本仍為中國最重要的經濟夥伴。但是美國正在縮短這個距離,將有可能成為與日本並駕齊驅的中國貿易夥伴。中國的經濟發展將全面地影響到世界貿易、國際投資、以及區域性經濟組織的發展與結合。
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似乎可以得到若幹重要的政策建議。第一,在一個充滿機會與挑戰的新世紀里,中國經濟的繼續發展既取決於國內市場的發展與國際市場的充份利用,亦取決於中國決策者對變幻多端的國際環境適應能力與調整能力,以及將國際的不定因素轉變為機會的能力。如前所述,一個較為理想的國際經濟環境為中國提供了極好的機會,中國應繼續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做法,緊緊抓住這個機會。同時,隨著冷戰的結束,國際經濟競爭將取代意識形態的競爭,這導致國際經濟的競爭將會變得更為激烈,中國只有繼續進行經濟改革與相應的政治改革才能保證在這場新的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兩岸三地的經濟結合已成為中國經濟區的核心,三方都在這個經濟結合體中得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特別是在台灣問題的處理上,決策者應該以民族利益為重,審時度勢,捐棄前嫌,攜手共建一個非排他性的,能吸引全球華裔資本與能力的大中華經濟圈,任何造成民族分裂,內戰的極端措施與行為都是對國家,民族不負責的,同時也給所在地區的經濟造成災難性的打擊。兩岸三地經濟的進一步結合既取決於大陸經濟發展與高層領導的政策穩定性與連續性,亦取決於台灣、香港方面對大陸將來發展的正確判斷以及相應的積極措施。
第三,中國已成為世界經濟俱樂部的成員。中國應遵循俱樂部的遊戲規則,積極爭取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建立與健全中國的經濟法,提高中國在國際市場的商業道德,確保外國商品在華的知識產權以及外資、華僑、港人、台灣人在大陸的財產權利,使中國成為外資、僑資、港資、台資最理想的投資場所與最理想的合作夥伴,從而提高中國的國際聲譽。
第四,中國應與美國保持良好關系。兩岸三地的經濟都與美國經濟高度結合。美國是當今世界最強大的市場經濟,其富有活力的經濟,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廣闊與開放的市場、雄厚的資本實力是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重要市場與途徑,中美外交關系的正常化與發展是中國經濟穩定的重要保證,也是亞洲和平的保證。
第五,在兩岸三地的經濟圈中,大陸是個核心。只要大陸在自己的經濟管理好了,其他經濟夥伴就有信心了,也就有了合作的良好基礎。因此,大陸在進一步深化經濟改革的基礎上,要進行政治改革,並提高民族的道德水平,建立與新經濟時期相適應的新文化。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造與民營企業的興起,中國已形成一個富有的中產階級與敢於尋找新商業機會的企業家階層,他們是中國未來經濟發展的基本力量。中國應該以法律形式保護這批人的經濟利益,防止1950年代的大規模“一化三改”運動的再次發生。
十五年來的經濟改革已深刻影響到並改變了中國老百姓的思維方式與行為,影響到社會的各個方面。中國領導者應因勢利導,及時進行相應的社會改革與政治改革,勵精圖治,以達長治久安。中國應吸引伊朗的歷史教訓。伊朗國王巴列維只注意經濟西化而忽視社會改革而導致霍梅尼的上台。中國傳統的孔孟文化經多次批判已面目全非,中國又缺乏促進西方經濟與文明興起的宗教基礎,加之現行理論體系中的許多論述已不適合改革後的中國現實。因而進一步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建立一個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吻合的新文化已成為一項任務。一個強國經濟的興起與其文明、文化的興起密切相關。中國的新文化承擔著多種功能:一則它是市場經濟下的行為規範,道德標準;二則它是中國統一的共同語言,是統一大陸、台灣、香港以及海外僑胞的文化依據;三則它是中國文化與世界其他文明互相溝通與交流的基礎。縱觀世界史,明治維新帶來的經濟振興造成日本軍國主義發展。第三帝國的興起導致德國法西斯在國際尋找更大的生存空間。中國應讓世界放心,占世界人口1/5的中國人是愛好和平的,中國是禮儀之邦。中國正期待著新時期的“貞觀之治”“乾隆盛世”。
中國的國防戰略和亞太地區安全
朱毓朝
加拿大皇後大學政治系和加拿大皇家軍事學院助教授
袁靜東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約克大學亞太研究中心博士後
關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與國防戰略
中國國防戰略與軍事工業
中美軍事關系1980─1989
中俄軍事交易1989─1994
中國近年來國防經費的增長和從俄國的武器進口引起了國際輿論的極大關注,這給“中國威脅論”增添了不少例證。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中國近年來的軍力擴展標志著中國對外政策開始出現明顯的擴張主義傾向,而這種傾向將對亞太地區安全產生極大的影響並加劇亞太地區的緊張局勢。
國際輿論對中國軍隊發展的關注是值得重視的。中國近年來在經濟發展和對外軍事政策上確實有了引人注目的變化。但大部份中國威脅論的論點只是集中於中國軍費的增長和武器的進口,而缺少從中國國家安全觀,國防戰略的角度對中國近年來政策變化的研究。所以這些分析的結論大多是中國大量進口武器將對亞太地區的安全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中國軍事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將使中國在領土爭端上更傾向使用武力。在我們看來,這種觀點過於簡單化。問題在於軍事能力的增長是否就意味著中國在對外政策上就更有擴張傾向和更容易卷入武裝沖突?如果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看,特別是從其歷次參加戰爭和卷入軍事沖突的情況來看,中國的政策並非取決於其領導人對中國軍事實力的看法,而是取決於其對國家根本利益的認識,對當時國內外政治環境和軍事情況的評估。中國與其它國家一樣,從來都是把軍事行動當作一種實現國家政治目標的手段而服務於國家總的戰略和政策的。所以僅從中國軍力的消漲來判斷中國是否會用軍事手段解決爭端,中國參加或卷入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顯然不足以說明問題。比如說,中國參加朝鮮戰爭時軍事能力並非在強盛時期,而是新國家剛剛成立和從三年內戰中解脫出來,極需休養生息。按照軍事常規,中國根本不應參戰。而從中印,中蘇,中越邊境沖突的時機看,中國的軍事能力也不能說明其參戰的原因。由此可見,對中國國防現代化,武器進口將給亞太地區安全產生的影響必須要作全面的分析。
在這篇文章里,我們將要分析中國國防戰略,軍事工業的發展與武器進口的關系,以此來觀察中國國防現代化可能對亞太地區安全產生的真正影響。我們對一九八○年以來的中美軍事合作和最近幾年中俄軍事關系特別是中國進口俄國先進軍用飛機和海軍裝備將作特別的分析。
關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與國防戰略
一個國家的國家安全觀應包括該國對戰爭與和平的根本看法,也包括其對世界政治,軍事關系和國家安全的分析和認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國防戰略,決定國家資源的配置。而國防戰略是國家安全觀的一重要組成部份。我們對中國國防戰略的分析就要從國家安全觀開始。
中國國家安全觀在一九四九年後曾有過三次重要的變化。從一九四九年到七十年代初中國一直認為自己的安全受到嚴重的外部威脅。這種威脅主要來自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從六十年代末開始,來自蘇聯的威脅則成為主要的考慮。在此認識基礎上,中國決策者就決定了以開發重工業和國防工業為優先,做好戰爭準備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點。同時,認識到自己相對來說不發達的工業基礎和科技水平,和相對來說比較充足的人力資源,中國一直強調毛澤東的“人民戰爭”的軍事思想,強調在戰爭中人的決定因素超過武器的決定因素。從有代表性的“大三線”建設上也可以看出國家經濟建設計劃受到了國家安全觀的決定性影響。在此背景下,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被給予了最優先的考慮。從五十年代開始,中國的整個國防工業在蘇聯的大力幫助下從起步到體系建成,其中包括核武器的發展,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標志著中國國家安全觀大轉變的開始。盡管蘇聯的軍事威脅依然存在,中美和解意味著來自西方的威脅已經大大減輕了。而毛時期的準備“早打,大打,打核戰爭”的主張也逐漸被新的估計所代替。特別是兩個超級大國對峙所產生的僵持局面和“多級世界”的出現使中國開始相信戰爭是可以避免的。毛死前所推動的外交政策改變,特別是對美和解標志著國家安全觀的轉變。毛死後中國所實行的開放政策實際上也是毛時期外交政策變化的一種延伸。中國終於認識到要利用有利的外部國際環境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中國的四個現代化的目標雖然也包括國防現代化,但其重要性卻大大減低了。不過一九七九年的中越邊境戰爭是一個重要的插曲。中國認識到其軍事裝備和軍隊質量上的嚴重問題,但是經濟建設的考慮把解決這個問題的日程無限期的推後了。鄧小平一九八五年在軍委擴大會上的講話中表示:“……四化總得有先有後。軍隊裝備真正現代化,只有國民經濟建立了比較好的基礎才有可能。所以,我們要忍耐幾年。我看,到本世紀末我們肯定會超過翻兩番的目標,到那個時候我們經濟力量強了,就可以拿出比較多的錢來更新裝備。可以從外國買,更要立足於自己搞科學研究,自己設計出好的飛機,好的海軍裝備和陸軍裝備。先把經濟搞上去,一切都好辦。現在就是要硬著頭皮把經濟搞上去,就這麽一個大局,一切都要服從這個大局”。[1] 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做出了對軍隊的大調整,實施了像裁軍一百萬和調整軍費等政策。然而這些政策並不說明中國決策層對軍隊發展不重視,而主要是戰略重點的變化。八十年代中蘇和解的趨勢證明了新的國家安全觀是正確的,中國的外部威脅基本上消除了。用中國自己的話說,中國已認識到其外部環境已是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好的情況,這給予國家經濟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同時中國也認識到國際間的競爭隨著冷戰的結束而轉變為經濟實力的,科學技術的競爭。在這種新的認識下,中國國家安全的新理論出台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綜合國力理論”和“大戰略理論”。這兩種新理論是緊密相聯的。
綜合國力論的中心觀點是:國際間的競爭已從政治軍事為主的角逐轉為經濟和科學技術領域等多方面的綜合競爭,軍備競賽與核威懾已被國家間以科技為先導,經濟為基礎,政治,軍事等方面為保障的綜合國力的競賽所代替。蘇聯在兩個超級大國間的競爭的失利實際上正是其在綜合國力競爭上的失利,但美國也在這場競爭中大傷元氣。在下個世紀,綜合國力將成為國家力量對比的重要標志。[2] 這種觀點強化了中國決策者對集中發展經濟,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的決心。中國高層領導人接受了這個理論。鄧小平特別提出科技也是生產力就反映了這個認識。一九八六年制定的發展高科技的規劃也體現了這種認識上的轉變。在“八六三計劃”的十個重點高科技項目中國,至少有六個與國防科技有關。中國軍事科學院在一九八七到八八年完成了“二○○○年的中國國防”的綜合研究。這個研究結果為決策者提供了一九四九年以來最全面,詳盡,並有深度的綜合分析。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國防戰略的重心轉到了在現代條件下的戰爭準備,而傳統的“人民戰爭”思想已被放到次要的地位了。而國防工業發展的也轉為以科技發展為中心,高科技的應用與新軍事裝備發展為重點的戰略。另一方面,與發展綜合國力相聯系,“大戰略”的理論也開始在中國國防戰略上占了主要地位。“大戰略”的核心觀點是:中國應該成為冷戰後國際上的“主要力量”(MANJOR POWER)。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中國必須制定而且遵循一個整體戰略,其中包括:要從全局和長遠的觀點來考慮自己的政策;應更積極主動的去爭取自己的國家利益回答戰略挑戰;應認識到海洋和空間的戰略重要性;必須認識到高科技和高產業是綜合國力的基礎;中國對其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的戰略要更新。中國決策者應在此大戰略的基礎上來制訂各具體政策目標。[3] 比如在地區安全問題上,中國必須認識到在亞太地區海洋爭奪的兩個戰略重點:一是圍繞著日本海的戰略旋渦,一是圍繞著南中國海的戰略旋渦。而圍繞著兩個戰略旋渦,中國都有與周邊國家尚未解決的領土問題。特別是在南中國海,其海底資源和地理位置對中國國家利益的重要性都不可低估。因此中國目前的國防戰略重點應以海洋為中心。大戰略的強調者進一步指出國際經濟重心在明顯向亞太地區轉移。因此中國應該拋棄陳舊的“大三角”關系的觀念,而認識到亞太地區的重要戰略地位,要促成建立一個對中國國家利益有利的亞太新秩序。在此認識的基礎上,中國應把國家安全與經濟建設聯系起來看,主動加入國際經濟競爭,把戰略重點集中到亞太地區。同時中國應該把其國防戰略的重點從陸地防衛轉到空防海防,從陸權國家向海權國家發展,因此發展遠洋海軍和空軍力量與核威懾能力應成為戰略重點以能更好的保衛中國的國家利益,而在國防軍事發展上應達到新的平衡:包括海軍與空軍的平衡,核武器與航空母艦的平衡,制空權與制海權的平衡。[4]
總的說來,中國國家安全觀和國防戰略在過去的二十年中有了很大的轉變。對國家安全環境的總體估計決定了從準備戰爭到主要致力於經濟建設的轉變。而對建設綜合國力的強調提到了戰略性的高度。高新科技發展成為國防建設的中心部份。新的“大戰略”強調了亞太地區在全球政治經濟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國在亞太地區的戰略中心地位。而且表現出更公開的對中國國家利益的維護和更明確的對中國強權地位的追求。這個對中國內外關系的重新定位是中國國家總戰略的基礎。我們因此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國當前的國防戰略和軍事工業的發展。
中國國防戰略與軍事工業
中國的國防戰略,根據中國軍事科學院的解釋,是指導國防建設和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主權的全局性方略。[5] 近年來,中國軍方的戰略的重點已從準備打大規模的陸地防衛戰爭轉到了建立現代化的國防力量來遏制侵略,並且進一步發展為建立現代化的靈活反擊能力,能夠“打勝小戰,遏制中戰,避免大戰,確保安全”。[6] 強調發展針對中國周邊地區發動有效的有限度的局部戰爭的軍事能力。用江澤民的話來說,“我們一定要打贏現代條件下的高技術局部戰爭。”[7] 根據這種新的國防戰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作用顯得更為突出了。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當時的海軍司令,現任中央軍委付主席劉華清上將就明確強調了海軍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其中包括海洋作為戰略空間的重要性和海軍作為國家戰略工具的重要性。在對海灣戰爭的分析中一位海軍副司令特別提到這場現代戰爭給予中國軍隊的重要啟示,其中包括海軍要擔負日顯重要的保衛國家領土完整和領海安全的任務,因此一定要具備全面和立體作戰的能力,海軍必須在現代科學技術的基礎上逐步建成高質量的遠洋海軍(BLUE WATER FORCE)。[8] 與此同時,海軍二○○○年的發展規劃正式通過。根據這個規劃,中國海軍的發展重點集中在增強近海作戰能力,包括發展可以進行主動性攻擊任務的軍艦,潛艇,飛機,組建有效的海軍陸戰隊。總之,中國海軍已被賦予了完全不同於傳統的近海防禦任務的新型海軍職能,其中特別包括了增強在像南中國海地區的作戰能力。
國防戰略的轉變也表現在中國軍隊的整體結構的改進方面。從八十年代裁軍一百萬開始,中國軍隊作了結構調整,包括分離組建了專門承擔對內任務的武警部隊,對大軍區的調整,戰略導彈部隊的獨立成軍。新的軍事結構更強調集成化的統一指揮,控制,通訊(C3I),特別是強調要具備快速有效的應付局部沖突的能力,比如新組建了高質量的快速反應部隊。另一方面,國防工業,軍事裝備更新換代,以及軍火采購也被納入新國防戰略的總框架內。核武器對保護中國戰略利益的威懾作用雖仍然存在,但中國軍方也認識到核武器的威懾和打擊能力在最可能出現的小規模武裝沖突上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有效的常規武器在這類低強度的局部戰爭中的作用仍是決定性的。
綜以上分析,中國近年來國防戰略上的重點集中在海空軍的發展上,像新式潛艇,導彈驅逐艦的服役,運用新遙感技術的雷達和電子裝備,空中加油技術,新一代空對空,空對地,艦對空導彈的研制生產都是最新的發展。中國海軍新一代的江衛(JIANGWEI)級導彈護衛艦和魯滬(LUHU)級導彈驅逐艦,改進後的旅大(LUDA)級導彈驅逐艦都已開始裝備先進的電子通訊設備和防空或反潛攻擊裝置,並具有艦載直升飛機的能力。這體現了海軍開始承擔新的國防戰略任務。海軍已從原來的輔助陸軍變為基本上獨立承擔戰略任務,特別是準備應付中國認為最可能遇到的有限的局部戰爭。這同時也證明中國的造船工業和海軍裝備生產已達到一個新的水平。但這是否能說明中國國防工業的能力已可以滿足中國國防的需要呢?這就要對中國軍事工業的發展有一個簡單扼要的回顧。
中國國防工業是在蘇聯幫助下建立起來的。而整個設計、生產、裝備系統都是屬於蘇聯體系的。在過去的四十幾年中,中國國防工業滿足了中國軍隊的基本裝備要求,而且在核武器和運載工具的發展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總的說來,除了在創始階段的五十年代很大程度上依賴蘇聯的幫助外,中國的國防工業基本上是在沿著自力更生的方向發展的。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有三個階段,一是使用混合武器的時期,武器基本上是來自繳獲的日式、美式裝備,沒有自己的武器設計生產系統,這種情況是在抗日戰爭和三年內戰的歷史上形成的。二是蘇聯裝備階段,這也是中國國防工業打下自己基礎的時期。三就是模仿,仿制直到自己設計制造的階段。這第三階段開始於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期,但是一直到六十年代中期,中國國防工業才開始提供陸軍大部份裝備。而海空軍裝備的國產化則要晚到七十年代中期。在一九六○年,中國制定了其國防工業發展的指導方針:“發奮圖強,自力更生,突破尖端,兩彈為主,導彈第一,積極發展噴氣技術以及無線電電子科學,建立現代化的獨立完整的國防工業體系”。[9] 其中自力更生的指導方針特別在中蘇交惡蘇聯撤走專家和終止援助項目的情況下成為核心原則。從此之後,這個方針基本上保持了下來。比如在一九六七到一九八二年間,中國的軍事工業能力增長了四倍,但軍火進口僅增長了不到百分之四十。同時,在中國仿制,自制軍事裝備的比例上可以看出中國國防工業自力更生的發展情況。在中國進行第一次核武器實驗的一九六四年,在九十五種主要武器裝備中,百分之四十三是仿制的,百分之五十二是自己設計自己生產的。但十年之後的一九七五年,中國自己設計和生產的武器裝備已基本上達到了自給自足的程度,其中百分之七十一的主戰坦克,戰車,百分之七十五的軍用飛機,百分之八十九的艦艇,百分之九十六的工程機械,百分之九十七的火炮,和百分之百的槍械,通信,防化裝備,舟橋器材都是中國自己設計自己生產的。[10]
但自力更生的方針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中國國防工業產品數量上的增長並未與質量上的提高同步,中國國防工業在質量方面顯然不能滿足現代條件下中國軍隊的裝備要求。國防工業在戰略目標和滿足軍事能力之間的差距是很明顯的。特別是考慮到在可見的將來外敵大規模入侵的可能性很小而海空間的小型沖突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中國軍隊需要的是靈活反應和高質量能速戰速決的打擊能力。而目前中國國防工業所能提供的這方面能力是很不足的。鄧小平就特別指出中國軍隊在應付現代條件下戰爭的能力上的差距。軍方在對海灣戰爭的討論中也承認了這個嚴重的問題。[11]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的對策至少應有兩條:在短期目標上,軍事裝備的不足可以通過進口國外先進武器來彌補。但有幾個限制因素決定這種政策不可能解決整個問題。首先是超出承擔能力的經濟價格問題,比如說,要把中國軍隊提升到先進國家軍隊的水平,一九八六年的計算是如能建成有效的威懾力量對付蘇聯就需要六百五十億美元,而達到與西方先進國家相似的軍事水平要兩千到四千億美元。[12] 另一重要因素是中國能在多大程度上放棄其一貫堅持的自力更生的原則而接受軍事裝備上對外國的依賴。人們對五十年代中國同蘇聯不愉快的軍事合作至今仍記憶憂新,這使得中國在與外國軍事合作方面不得不謹慎從事。而在長期目標上,整體增強國防工業的基礎實力和提高科技水平需要很長的時間周期,目前國家財政情況又限制了國防工業在近期內得到大量政府投資。因此,比較可行的應變政策是致力於中長期國防工業的發展的同時結合進口一些最需要的先進武器和軍事技術。而這些進口必須是有明確選擇的,集中於那些瓶頸和關鍵領域的,而且要遵循“進口─消化─轉產”的戰略考慮,進口高新技術,談判生產許可或聯合生產,聯合研制開發。並非一般的采購。中國與美國與俄國的軍事合作則體現了這種政策的實行。
中美軍事關系1980─1989
在七十年代中期,中國開始從西方的軍火進口和軍事合作。最早的這類交易涉及談判購買羅爾斯羅依斯飛機發動機,旋風式垂直起落戰鬥機,幾種型號的法國軍用直升飛機,幾種德法合制的航空武器系統。總的說來這個時期中國武器采購基本上是試探性的,範圍也很有限,重點放在關鍵技術進口轉讓上。但成效不大。而中美軍事合作的起步則要晚一些,從美國防部長布朗一九八○年訪華才開始。在此之前,卡特政府的政策是在中蘇之間盡量保持一種平衡關系。所以盡管對中國的貿易禁制解除了,但中美貿易關系改變的幅度並不大。在美政府內部對推進中美軍事合作在大三角關系上特別是美蘇關系上可能產生的影響上有分歧。同時華盛頓對其盟國表示美政府並不反對他們向中國出售軍火,只要出售的武器是防禦性的,並且不要對台灣及美在亞太地區其它盟國造成直接的威脅。美國對自己與中國的軍事交易則處於較低的政策考慮中。但就在這背景下發生了蘇聯入侵阿富汗和美蘇關系的惡化,這成為了推進中美軍事合作的助力。中國已在美商業部的商品出口控制條例上從V類國家變為P類國家。這種限制放松已允許中國購買美國非殺傷性的軍事裝備。布朗的訪問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打開了中美軍事合作的大門。在同年中國國防部長耿飆對美的回訪中,中國提出了五十項中國有興趣購買的武器清單。而布朗在耿飆結束訪問前通知中國方面美國已同意其公司企業向中國出售輔助性的軍事裝備。美國務院與商業部也制定了新的對中國出售軍產品的貿易規定,明顯放松了對中國武器出口的限制。不過中國最後的購買單上僅包括一些通訊設備,大宗交易並未出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當時對自己武器系統的改進方向和技術引進重點還未拿定主意。另一個重要的政治原因是美國仍向台灣出售武器,中國因此對與美繼續發展軍事關系持保留態度。
里根政府繼續放松了對中國軍事出口的管制。一九八二年中美達成第二個公報,限制了美對台灣軍事出口在防衛水平上。這給中美軍事合作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在此之前的一九八一年黑格國務卿訪問中國時宣布了美國準備售與中國進攻性武器,而美國務院也把中國從武器禁運的名單上抹掉了。在這種發展勢頭下,一九八四年終於在美國對外軍售法案中規定了中美可以在政府與政府的渠道中進行軍事設備硬件和技術交易。盡管里根政府內部在對中國出口諸如核技術,反潛技術,電子戰爭,情報收集等方面依然有爭議,在防禦性武器系統和技術出口上的規定更加放松,這方面的出口許可審查也基本上通行無阻。在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六年間,中國從美國通過政府和民間商業渠道談判和購買了幾筆小額軍事裝備,但所有這些交易都低於美對中國出口許可批準的限額。[13] 其中主要有五千多萬美元的軍事航空裝備用來改進五十架中國空軍殲─8飛機的空中能力,這項交易包括55套航空系統,輔助裝備和人員培訓,中國還從商業渠道購買了價值一億美元的二十四架S─70C2軍用直升飛機,海軍裝備包括五座通用電氣公司的可用於裝備新型驅逐艦的LM─2500燃氣輪機發動機,MK─46魚雷,在導彈方面,中國進口了I─TOW反坦克導彈和小鷹對空導彈,陸軍裝備方面則包括提升中國炮兵雷達和火器裝備的九千八百萬美元的交易。但總的說來,中國與美國的軍事交易是小規模的。這主要是經濟原因造成的。這也就是為什麽中國最後因價格原因取消了關於殲─8改進的合同。但另一根本原因是中國軍事技術上的需求必須要和進口裝備一致。所以在中國希望進口的清單上占主要位置的都是中國認為在國防現代化上提升軍事能力最重要的技術和裝備,比如電子通訊技術,航空發動機,導航設備,夜戰裝備,空中支援能力等。而這些要求在美能提供的項目上不是價格太高就是內容不合適。這就是為什麽中國在這段時間內只購買了美國政府批準許可的百分之十七。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暫時終止了中美間的軍事交往。但與此同時,中俄(蘇)之間的軍事關系開始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發展。
中俄軍事交易1989─1994
中俄(蘇)恢覆軍事交流開始於戈爾巴喬夫一九八九年對中國歷史性的訪問,從此中俄(蘇)關系全面改善。而這種雙邊關系的新發展又正好處於中國與西方的關系因天安門事件而降到最低點時。這也是中國轉向蘇聯(俄國)尋求國防現代化的幫助的原因之一。在此之後國際地緣政治上發生的劇烈變化。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政權的瓦解,給中國對外關系增加了全新的變數。中國在此情況下認為與目前對中國不構成直接威脅的俄國發展關系顯然可以給中國提供更多的活動空間。總的說來,中國近年來經濟上的飛速增長,國防預算的增加,中俄軍事關系的發展,特別是蘇聯解體後大量俄國先進武器裝備低價出現在國際軍火市場上為中國大規模購買俄國武器和軍事裝備提供了最佳條件。過去幾年里,中國大量購買了俄國武器。這可以說是繼五十年代進口蘇聯軍事裝備系統以來中國第二次武器進口的高潮。但與前次進口最大的不同是這次是針對性,選擇性很強的軍事裝備進口。其中包括一些引人注目的可能會改變地區軍事平衡的新式武器,比如中國購買了第一批二十四─二十六架先進的蘇─27遠程戰鬥機,而第二批蘇─27的購買正在談判中,中國據信還進口了二十四架米格─31截擊機,十架伊留申III76遠程運輸機,二十四架米─17直升飛機,以及數目不詳的米格─29截擊機和蘇─24強擊機。中國並且在與俄國談判合作設計生產新一代的中國主戰殲擊機。據說中國也購買了一批KA─27反潛直升飛機,一百台基洛夫RD─33飛機發動機(用於裝備米格─29)。中國還與俄國談判進口一百五十套可進行多彈頭攻擊的S─300空防導彈系統。俄國還向中國出售了圖22逆火式遠程轟炸機。中國還準備購買四百輛左右的T─72主戰坦克和七十輛新式裝甲運兵車。中國海軍並與俄國達成協議購買四艘基洛級常規潛艇,該種潛艇發動機噪音低,攻擊威脅大。中國並且直有興趣購買前蘇聯的航空母艦。但談判購買未成功。據中國軍隊內部報導,如果不能購買合適的航母,中國準備下決心自己設計制造。除了進口大量的俄國武器裝備外,中國更致力於購買俄國軍事技術,比如電子導航,巡航導彈技術,反潛技術,以升級提高中國國防工業水平。俄國總統葉利欽在對中國訪問時特別提到中俄之間可以在軍事交往上取得更大的進展,包括大量購買俄國先進武器和俄國幫助升級改造中國在五十年代在蘇聯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國防工業體系。在這次訪問中,中俄除了初步解決了邊境爭端外還簽訂了二十四項各類合作協議。中俄並草簽了軍事諒解備忘錄和制定了共同發展軍事與技術合作的原則。中國與俄國正在幾項關鍵的技術轉移,技術升級,合作研制,合作生產的項目上進行談判。最引人注目的是合作生產裝備中國空軍新一代的戰鬥機。俄國提出的合作項目介於米格─29與米格─31之間,而中國提出的計劃是在殲─10的基礎上發展新一代戰機。據現在的合作意向,新式戰機將在五年內試制發展成功而俄方將提供主要的技術和與米格─31相近的飛機發動機。中國也提出要合作生產米格─31戰機,在中國貴州飛機廠裝配並將部份飛機反銷到俄國。這項合作如能進行,將有一千五百名左右的俄國工程技術人員到中國工作,這將極大的幫助中國的航空工業。而新一代米格─31將納入中國空防和空軍系統,擔負空中預警和戰鬥任務。事實上,這種軍事技術人員的交流已經在進行中,大量俄國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已在中國工作,據信在一九九一年已有一千多名俄國工程技術人員在中國工作。中國也派出了三百名技術人員到俄國學習。據俄國國防部的消息,這些中國技術人員大都集中在俄國航天軍事工業中心,如莫斯科、薩馬哈、亞讚、和薩拉托夫。[14]
中國最近的大規模從俄國的武器進口和軍事合作反映了中國近期調整過的國防戰略與軍事發展目標。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升海空軍作戰能力,看來這主要是針對南中國海和台灣問題的,因為這兩個最可能引起軍事沖突的問題都需要中國海軍和空軍有效的軍事行動的能力。
結 論
綜上所述,中國國防現代化和對外軍事合作,武器進口都基本上決定於中國的國家安全觀和國防戰略。從一九七○年開始,中國對自己的國家安全環境作出了新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新的國防戰略和軍事發展目標。一九八○年以來, 中國在發展綜合國力,集中致力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大戰略目標下,國防現代化的速度,重點領域都在對國內外環境,財政資源,所需軍事能力等方面都作出了統籌考慮和必要的調整。在這個基本認識上,下面我們總結中國對外軍事關系和武器進口的政策。
首先,中國的軍事進口是有很強的目的性和高度選擇性的,既不是大批量成系統的進口,也不是僅僅購買便宜貨。中國主要的武器進口和軍火交易都是中國國防戰略和軍事任務所最需要的。而這些進口或者是將有效的增強軍事力量以完成戰略任務(如各種型號的新式導彈和飛機),或者是將幫助關鍵軍事技術的轉移(如導航,海軍和炮兵武器系統)從而迅速提升國防工業水平的,或者是在買方市場上發現購買所需軍事裝備的千載難逢的好機會(如最近俄國武器的購買機會)。第二,中國在軍火交易中對於軍事技術的獲取和與外國合作生產有最大的興趣。從一九七○年與英國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的合作生產飛機發動機到最近與俄國談判合作生產米格─31都是很好的例證。這種形式的合作顯然是中國對外軍事交易的重點。第三,中國認識到其在高科技領域與發達國家的明顯差距,因此給予中國武器系統在“質”上的發展以優先的考慮。但高科技武器依賴於外國也給中國相當大的壓力,因為這與其一貫的自力更生的政策相矛盾。所以中國只能視武器進口為一種必需的手段和途徑,而對進口的範圍、形式、公開性都要有通盤的考慮。中國因此也很注意其武器進口來源的多樣化,其武器來源遍及美國、法國、意大利、德國、英國、以色列、俄國等。中國將在可能的條件下繼續進口她認為必需的先進武器,但這種進口要為中國經濟財政能力所能承擔和能與現有武器系統兼容。
這樣看來,中國對外軍事合作仍將是有限的,有高度選擇性的,和來源多樣化的。中國近年來大規模的軍事裝備進口也並未改變中國傳統的國防工業自力更生發展的一貫方針。除此之外,中國軍事進口的前景還將為幾個重要因素所限。
首先,中國非常有限的財政資源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國防現代化的需要是一重要的制約因素。考慮到中國規模龐大的軍隊和所需改進的眾多領域,近年來國防預算的增長仍然遠遠不夠滿足其需要,而中國幾年來高過兩位數的通貨膨脹也實際上抵消了大部份的國防預算的增長。在此條件下,大規模進口武器是不現實的。正如英國學者,中國國防問題專家吉拉爾德塞高爾(GERALD SEGAL)所指出的,買一批蘇─27是一回事,特別是當其價格是那樣低,而購買一個現代化的海軍則完全是另一回事。[15] 同時也必須考慮到進口的軍事裝備要和中國現有的武器系統相兼容配合需要大量的訓練和一個相當長的適應過程。
其次是外部環境的制約。比如說,盡管俄國國防工業急於出售武器和軍事產品以求生存,俄國政府不大可能讓商業利益損害其國家安全利益。俄外交部已經在出售給中國先進的海軍裝備上表現出對中國海軍增強力量後可能對亞太地區海上安全產生的影響表示了憂慮。而且雙方在合作生產軍用飛機上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在如何分配合作項目上的爭議仍未解決。俄國希望大部份配件在俄國生產然後運到中國裝配,而中國則堅持主要在中國生產。由此可見,不同的國家利益的考慮仍將在中國與外國軍事交易中起重要作用。
在我們分析的基礎上,我們可作出幾點關於中國武器進口,對外軍事合作的總結。
(1)中國國防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政策目標,而非短時期能實現的急迫之舉,所以中國在這方面的努力一直是基於整體性的考慮,而非僅在於局部性的改進。
(2)盡管中國近年來進口了大量先進武器,中國與其潛在的對手,特別是西方國家的軍事技術上的差距仍然存在,這種差距也許要到下個世紀中國擁有經濟能力和技術水平以能大幅度提升其軍事能力才能逐漸消失。
(3)基於外部條件的考慮,中國很可能在西方和俄國因國家安全,地區戰略平衡的原因采取控制措施之前繼續致力於進口其特別需要的外國武器和先進的軍事技術。
(4)但總的說來,中國依靠大規模進口武器來實現其國防現代化的可能性很低,所以中國的武器采購仍將是選擇性很強的和集中於最急需的武器和技術。
(5)考慮到中國以我為中心自力更生的傳統國防政策,以及俄國政治局勢上並不確定的因素,中俄軍事合作的前景也是不確定的。所以中國與西方特別是美國發展有選擇的軍事合作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最後,中國國防現代化,軍事技術的改進,和軍事力量的增長並不僅是中國自己的事,與中國經濟發展將對亞太地區以至國際經濟產生影響一樣,這種發展將要對亞太地區乃至世界安全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對待廣泛流傳的“中國威脅論”和那些具體的有爭議的地區安全問題,有幾個嚴肅的問題需要考慮。中國武器進口和對外軍事合作應被放到正確的角度來認識。正如我們討論過的,中國國防現代化的目標,重點,方式,和速度是為中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和大政策目標所制約的。考慮到中國的整體工業水平和目前的經濟能力,迅速的軍事裝備現代化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特別是考慮到在亞太地區幾乎所有國家不論大小都在不同程度上進口武器,提升國防水平和增強軍事能力,其中包括台灣和韓國兩個可用於軍事裝備進口的財政資源超過中國的對手,關於中國進口武器將徹底改變亞太地區戰略平衡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退一步說,即使中國的軍事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是否中國就更傾向於使用武力解決領土爭端,比如南中國海的爭議,仍然沒有一個簡單的確定的答案。正如一位西方中國問題專家指出,毫無疑問中國將更強大,毫無疑問中國軍事能力也將大大提高,但真正的問題是中國將如何認識自己的國家利益和政策目標,如何評估自己的內外環境和國家能力,如何運用這些增強的國家能力包括軍事能力來維護自己的國家利益,來實現自己的國家政策目標。[16]
如我們所分析的,中國關於建設綜合國力的大戰略思想把發展經濟放在首要的目標上。中國一定會盡量在這方面集中自己的資源和發展努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將在用軍事手段解決爭端的問題上非常謹慎小心。但另一方面, 中國在涉及國家主權的台灣問題上和與其它國家在領土爭議上的立場將仍是比較堅決而且少妥協性的。所以在特別的環境下用軍事手段來解決那些中國戰略家和領導人認為非常重要的爭端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在亞太地區安全問題上,特別是在“中國威脅論”上,有一個為大部份人忽視的角度是“觀念誤差”(PERCEPTION─MISPERCEPTION)問題。或者說就是“誇大威脅,過度反應”的問題。這是指不管中國本身行為的真正目的和內涵如何,其它國家,特別是中國鄰國對這種行為的評估,宣傳,和由此而產生的政策行為(針對中國的或在中國看來是針對她的)和中國對這些政策的反應都將對地區安全產生巨大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關於中國武器進口軍事威脅的宣傳和渲染,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反應,諸如該地區大部份國家大量進口武器的行為,將對中國對地區安全的認識觀念上再產生影響從而促其做出更直接的政策回應。這種觀念解釋和政策反應上的相互作用可能將亞太地區推向新的軍備競賽而加劇在地區安全上的緊張局勢。因此,過份強調近年來亞太地區的軍事進口和中國的軍事實力增長對促進地區安全於事無補。我們應認識到當一個國家感到她的安全受到威脅時采取預防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當一個國家感到其它國家錯誤的認為她會威脅到鄰國時她會采取對應的措施也是可以理解的。問題在於,在這樣的觀念誤差的情況下,和平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卻會大大降低。另人遺憾的是,在亞太地區的安全上,這也許就是無人願意見到但大家都在促成的不幸的現實。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與現狀
陳閩
美國國際經營管理研究生院助教授
廣隸
天宇聲華人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必要性
相關的對外經貿體制和政策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進程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的發展特點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必要性
70年代末,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1992年中共十四大宣布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對世界經濟的參與不是以國家政府為主體,而是以企業──跨國公司──為主體進行的,無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歷史,還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經濟起飛的歷程,都充份說明了這一點。國際生產是社會生產力向國際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是當代生產社會化的必然趨勢。在當今世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經濟技術交流日益擴大,資金、技術、人力及其它資源,已經突破國家間的界限;在國際範圍內有選擇地進行資源配置,爭取國際市場和投資機會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了。據統計,到80年代末,西歐66.7%的企業、北美46.8%的企業、日本90%的企業已從事跨國經營。[1] 在這種潮流中,如果中國的企業不積極走出國門,參與競爭,就不可能抓住機遇,利用國際經濟發展中存在或可能提供的各種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優勢,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也難以適應世界經濟技術發展的挑戰。國際經驗表明,對於後發展國家來說,從發展對外貿易到對外進行直接投資,既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逐步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在這個過程中,商品和勞務的貿易將引起資金、技術的引進和輸出,而後者又會反過來促進前者的進一步發展,並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的技術進步。中國當然也不例外。
中國即將恢覆關貿總協定的地位,並加入新的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市場將與國際市場連為一體,這更增加了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迫切性。
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主要有以下作用:
(1)跨國經營有利於增強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競爭力。改革開放以來,一些企業通過發展國際化經營,開拓了國際市場,獲得了外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在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加快了技術進步的速度,提高了經濟效益。
(2)利用國外的自然資源。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占有量較低,資源供需的矛盾日益突出。通過海外投資可以彌補國內資源的短缺。這在礦業、林業和漁業方面的作用已很明顯。
(3)充份利用國外資金。到境外投資辦企業,實際上是在境外利用外國資金的一種方式。至今為止,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超過一億美元的幾個大項目,大多是從海外籌措資金辦起來的。
(4)促進國有企業機制的轉變,培養人才。
(5)有利於及時獲取各種經濟技術信息、引進新技術,使企業容易抓住新的市場機會。
(6)有利於轉移國內過剩的生產能力和傳統技術,帶動國產設備和勞務的出口,促進中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7)鞏固擴大中國的經濟援助成果,促進南南合作。
(8)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
相關的對外經貿體制和政策
1949年後,中國實行由國家壟斷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體制,特別是1957年後,建立了由外貿部統一領導和管理,外貿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實行指令性計劃和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主要表現為:進出口業務全部由國營外貿專業公司獨家經營;它們嚴格按照國家計劃行事;盈虧有國家統一負責;生產企業的出口產品以計劃價格供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至70年代初,全國具有外貿權的公司只有12家。70年代末以來,上述體制已有大規模改革。例如,至1993年底,中國已批準各類有外貿權的企業共7010家,其中外貿系統1882家,中央部委1089家,生產企業1988家,特區開發區公司1303家,科研設計等232家。[2]
1949─1978年間,除了在香港有少數接收的或由國家辦的境外企業外,中國企業沒有海外投資活動。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頒發文件,提出15項經濟改革措施,其中第13項指出:要出國辦企業。[3] 當年11月,中國企業在日本投資辦了第一家海外企業。在開放初期,國家對企業海外投資活動的審批極為嚴格,規定(1)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也無論投資額大小,一律報國務院批準;(2)只有具備外貿權的進出口貿易公司和各省市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才有資格進行。1984年起國務院授權外貿部制定並頒發了《關於在境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的試行規定》,指出,只要是經濟實體並有資金來源、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業務專長者均可申請到海外開辦企業,這既擴大了主辦者的範圍,又簡化了審批手續。1993年,外經貿部又制定了《境外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
目前的管理體制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作為國務院授權的境外投資企業審批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境外投資方針政策的制定和統一管理。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行業總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是其境外企業主辦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讚處(室),由外經貿部授權,對中國在所在國開辦的各類企業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相關的具體規定如下:
(1)凡需向國家申請借款或境外借款需國內擔保,或產品返銷國內需國家綜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含一百萬美元)至三千萬美元(不含三千萬美元)的項目,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審批立項,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2)中方投資額(包括主辦單位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向銀行貸款和向政府借款)在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立項,由國家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3)到尚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和特定國家地區投資開辦企業,無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外經貿部會同外交部和有關部門審批。
(4)中方投資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
(5)跨省、市、區部門的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限額,由項目牽頭單位報其主管部門或外經貿部審批,並報外經貿部備案。[4]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進程
1949年後,中國政府曾在香港接收和開設過若幹個境外企業,如華潤公司、招商局、中旅公司、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等;又陸續以經濟技術援助為名主要在發展中國家進行一些工程承包項目,但數量不多,規模不大。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中國企業才開始進行真正的海外直接投資和經營活動。1979年11月,北京市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與日本丸一商事株式會社,在日本東京合資開辦了“京和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改革開放後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舉辦的首家企業。[5]
此後,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和經營一年超過一年,到目前為止,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79─1984年,自發嘗試階段
改革開放初期,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和經營在中國還沒有受到廣泛的注意,只有少數企業,主要是一些外貿公司,從自身經營發展的需要出發,自發地進行了一些嘗試;當時的體制及政策還不允許工業企業到海外投資辦工廠。中國理論界還在爭論,象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應不應該發展跨國公司。
(二)1985─1991年,自覺試驗階段
1985年,對外經濟貿易部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在國外開辦非貿易性企業的審批管理辦法,從而使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辦企業活動“合法化”,並擴大了主辦者的範圍。1987年底,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進行跨國經營的試點。這兩件事標志著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經營進入了自覺試驗的階段。實踐把理論拋在了後頭,跨國經營已不是能不能搞的問題,而是怎麽搞的問題了。於是各種借鑒國外經驗的研究多了起來,中國企業跨國經營進入了自覺試驗階段。對外投資的主體也從外貿企業擴展到金融、工業等企業。據經貿部統計,截至1991年底,中國共批準設立境外各類企業近2000家(不包括港澳地區)。其中,貿易性企業800多家,非貿易性企業約1000家。貿易性海外企業主要有各類外貿企業設在境外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貿易代表處三種類型。這些企業分布在93個國家和地區。到1991年底,我國海外非貿易性企業總投資31.54億美元,其中中方投資13.59億美元,占44.2%這些企業主要分布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巴西、日本、新加坡、原蘇聯等國家和地區。
(三)1992年以來,擴大發展階段
1992年初,鄧小平南巡講話和同年5月視察首鋼總公司,以及隨後國務院批準首鋼擴大海外投資和經營權,標志著中國企業跨國經營進入一個新的迅速發展階段。許多部門、地方和企業都已把發展跨國經營提高到了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地位來考慮,並與中國推行的市場多元畫戰略相結合,促使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經營有了更為大步的發展。截止1994年6月底,經批準的境外企業已達4557家,中方投資累計達51.8億美元;其中非貿易性企業1704家,中方投資額17.09億美元,貿易公司2853家,中方投資34.77億美元。[6]
自1979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性直接投資的有關數據請見表一。
中國企業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的發展特點
自1949年以後的三十多年里,中國的企業是在兩個重大的體制特點下發展的,即一,中央計劃經濟;二,基本封閉的內向型經濟。這些特定的經濟社會因素使中國企業在80年代以來開始的海外投資與經營,必然顯示出一些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國際化的歷史,也有別於拉美、亞洲一些發展中國家企業國際化進程的特點。從總體上看,中國企業近十幾年來的海外直接投資與經營,具有下列一些特點。
(一)起步晚,發展快
無論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國際化,都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逐步地、由少至多地向國際發展。而中國的企業,1949年之後的三十多年里,是關起門來在國內發展壯大,其中的一大批企業按規模和實力早已“該”國際化了。所以當80年代國門突然打開時,它們的國際化進程自然呈現“起步晚,發展快”的特點。過去10年來,中國海外企業數量和對外直接投資額的增長率都達到約50%,超過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最初10年的發展速度。
(二)投資動因多樣,以創匯和獲得資源為主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與經營的動因開始多元化,有些已有全球眼光。多數企業的主要動因仍是增加出口創匯和獲取自然資源,但有一點是西方發達國家所沒有的,那就是擺脫體制方面的桎枯,尋求經營上的自主性(參見表二)。
(三)平均投資水平偏低,投資方向以發展中小型項目為主
當前國際上單一項目跨國投資的平均投資額,發達國家約為600萬美元,發展中國家約為450萬美元,原蘇聯、東歐國家約為140萬美元,中國只有約100萬美元。中國除中信公司(如波特蘭煉鋁廠)、中化公司(美國磷肥廠)、中冶公司(怡那鐵礦)、首鋼總公司(秘魯鐵礦)等在海外開立了幾個較大的投資項目外,其他企業的跨國經營主要是以中小型項目為主,處於“遊擊戰”階段。這表明中國雖然已經有一大批實力不弱的大中型企業,但由於長期的內向型發展都沒有國際化經營的經驗,目前仍處於摸索和積累經驗的階段。
(四)投資領域以資源開發和加工業為主
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行業涉及面廣,有林業、漁業、石油化工、冶金、輕工、電子、機電、承包工程、房地產、交通運輸、建築工程、金融、保險、醫藥衛生、餐館、旅遊、咨詢服務、工藝美術、技術服務等,搞跨國經營的企業幾乎都在若幹行業中進行投資和經營。從企業數的分布看,工農業生產企業居多(參見表三);但從投資額的角度看,中國海外投資約有一半投在資源開發領域。在這一方面,中國與其他先行國家企業海外投資初期的發展特點基本一致,即處於層次較低的傳統型階段。
(五)投資區域廣泛但偏愛發達國家
中國海外投資分布的國別地區較廣,主要的東道國和地區有:美國、香港、澳門、泰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日本、新加坡、巴西、法國、比利時、新西蘭、韓國、前南斯拉夫、西班牙、毛里求斯、肯尼亞、馬達加斯加、摩洛哥等。近幾年,中國在發達國家的投資活動開展得比較活躍,如中國設在港澳地區以外的2000多家海外企業,70%以上集中在美國、歐共體等發達國家。這種布局與中國出口貿易市場過份集中於發達國家的格局有密切關系。雖然中國的海外企業已遍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但將近一半設在香港。在非貿易性企業的地區分布上,美歐發達國家的比重也很高(參見表四)。
(六)投資方式以合資和新建為主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已多樣化。從投資的所有權格局來看,海外獨資企業僅占20%。較傳統的新建方式約占78%,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較新型的兼並、購買方式僅占22%,合資方式多為這種,與歐美國家企業早期海外投資方式不一樣,但與後發展的日本等國企業的初期海外投資方式相近。
表一 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直接投資,1979─1993年 (億美元)
年份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企業數
4
17
30
43
76
113
189
277
385
526
645
801
1008
1363
1658
投資總額
0.012
0.692
0.76
0.82
1.01
2.04
2.96
4.07
17.8
18.98
22.23
23.90
31.49
35.01
36.94
中方投資
0.005
0.317
0.34
0.37
0.46
1.27
1.77
2.3
6.4
7.15
9.51
10.58
13.95
15.90
16.87
中資比重
43.8
45.8
45.0
45.3
45.5
62.3
59.8
56.5
36.0
37.7
42.8
44.2
44.3
45.4
45.7
資料來源:《當代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年鑒》
1984─1994年各版
表二. 興辦海外企業的動因調查,1989年
為企業其他經濟活動創條件
獲海外市場一手信息
開拓海外新市場
帶動資本和勞務出口
獲當地生產要素和政府優惠
繞過貿易壁壘
獲取較高利潤
到國外發揮自己優勢
重要
22
21
19
16
15
13
13
11
不重要或沒考慮
0
1
3
6
7
9
9
11
重要者占比重 %
100
95
86
73
68
59
59
50
資料來源:覆旦大學世界經濟所。調查對象為22家母公司,下屬百余家海外子
企業。
表三. 中國境外非貿易性企業的行業分布,1979─1986年 (%)
工農業生產
工技貿結合
餐飲旅遊
咨詢服務
承包工程
交通運輸
資源開發
金融保險
其他
32.7
13.3
12.1
11.0
10.3
7.7
5.5
3.3
4.1
資料來源:《當代中國的對外經濟合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中國對外經濟年鑒》1987年版
表四. 中國企業境外非貿易直接投資的地區分布 (億美元)
投資區域
北美
歐洲
亞洲
大洋州
拉美
非洲
合計
企業數
276
371
615
1.47
107
158
1658
中資額
6.894
3.843
3.180
1.475
0.740
0.7371
6.87
資料來源:《國際經濟合作》1995年第一期第30頁
繁榮從何而來?──中國經濟現狀和趨勢的分析
程曉農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中國經濟前景的常見分析方法面臨挑戰
二、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成長:誰送來的繁榮?
三、中國經濟的穩定:國有部門如何汲取資源、創造需求
四、轉型中的經濟體制:是市場替代了計劃、還是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
五、通向“小康”社會之路:繁華的城市與蕭條的農村
六、要不要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
七、 社會經濟結構的大調整: 深化改革的真正難題
八、簡短的結論
提要
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繁榮穩定有三個重要原因,即大量外資突然湧入,國有企業通過國家銀行“汲取”金融資源而能夠少產出多提薪,傾斜性政策把農村經濟資源轉移給城市居民消費。鄉鎮企業雖然蓬勃興旺,但主要靠壓低工資來維持競爭力,農村居民從這一輪經濟繁榮中得益不多,目前城鄉收入差距比改革前還大。一個處境艱難的國有部門是今天中國經濟社會穩定的主要支柱,然而,這個部門維持穩定的辦法(“汲取”資源)和結果(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卻反過來使它自己的前景“雪上加霜”。
在中國,計劃經濟已經瓦解,但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約束了非國有部門的擴張滲透能力。引進外資的高潮已經過去,今後很難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目前,國有部門延年度日的主要方式是靠國有銀行“輸血”,結果把國有銀行也拖進危機中。在現行制度環境里,非國有企業不可能大量連續吸收國有部門的數千萬冗員,中國經濟今後的順利發展取決於國有部門的改革能否深化,否則現存的非國有部門很難迅速長大、至少二十年內無法替代國有部門而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
國有部門的改革中,真正的困難在於,現行體制把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和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直接掛起鉤來,深化改革可能會動搖城市民眾對收入和職位的信心,進而動搖金融和財政。要改革國有部門的體制,僅僅在調整改變所有權關系上動腦筋是遠遠不夠的。改革所要建立的新體制,不可能完全在舊的社會結構中形成,舊的社會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是大勢所趨、在所必然。但目前中國仍然缺少有效的社會結構調整機制。政府把制度變革的所有責任和可能的社會反彈都集中到自己身上,不能有效地扮演社會利益集團間的仲裁者角色。當輪番安撫不再奏效時,政府只好更多地依靠政治影響力最大的社會集團,以至於成為其利益代表,這時政府繼續推動改革的能力就被束縛住了。中國目前實現穩定的機制可能導致未來的不穩定。要擺脫這個風險,就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架構。
在人類邁向下一世紀之際,中國出現了經濟繁榮,越來越多地吸引著世界的注意。中國的經濟前景已經不再只是中國人關心的問題,而日益成為各國關注的一個焦點,很多與“中國熱”利益關聯的企業或團體期盼著中國經濟的持續繁榮。國際商界的“中國熱”推動新聞媒體更多地關注中國經濟,而媒體發出的一系列相當樂觀的報導又反過來為“中國熱”加溫。經濟繁榮已經出現了,為什麽還要研究“繁榮從何而來”呢? 因為,不懂得繁榮從何而來,就不了解繁榮能否持續下去。
九十年代開始以來,中國順利成功地走出了一九九零年的經濟蕭條,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穩步成長,城市居民收入倍增,消費品市場繁榮,外資踴躍進入中國。中國的《亞太經濟時報》1995年末的報導指出,中國的經濟正步入一個轉折點,其標志有三,一是市場機制正在取代計劃體制,二是短缺經濟正在轉向供需平衡,三是由過去的閉關自守正在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三個現象表明,改革開放初見成效,中國經濟成長的制度環境已經有了根本性轉變。但是,影響中國經濟前景的因素很多,僅僅根據這三個現象,顯然不足以推斷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
世紀之交的中國能不能繼續維持九十年代前半期那樣的經濟繁榮呢?海內外大體上有兩種看法。西方國家的一部份專家所關注的,是中國能否控制貨幣供應、財政赤字、通貨膨脹,他們相信,只要中國注意改善宏觀經濟管理,就能保持經濟的穩步快速增長。而目前中國政府和中國經濟學界並不把眼光單純放在經濟增長速度上,他們所強調的是,中國的經濟發展仍未擺脫粗放、浪費、效率低下的舊模式,當前的關鍵難題是實現從粗放型經濟增長向集約型增長模式的轉變[1]。
粗放型增長是典型的社會主義增長模式,其特徵是,經濟增長依賴於不斷大量增加的新投資項目,經常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造成許多新形成的生產能力放空、投資浪費、投資回報率很低;同時企業技術進步遲緩、效率低下、原材料、能源消耗過高、資金周轉滯緩、利潤率呈下降趨勢。(Gregory & Staurt,1980;Kornai 1992)社會主義國家之所以不得不改革,就是因為其低效率的經濟系統無法長期支撐粗放的增長方式;而市場化改革的作用恰恰就在於它能通過引入市場機制而制止粗放型的經濟增長。
中國“在改革前就提出了轉變增長方式的問題,改革以來更是反覆強調這種轉變,幾乎每一次制定五年計劃的時候都要重新強調這個問題。”[2]現在看來,不僅在國有部門中粗放型增長的狀況久未改變,而且連不少鄉鎮企業也染上了這個毛病。為什麽經過十多年頗為成功的市場化改革,中國經濟增長的方式依然如舊?為什麽中國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這種植根於社會主義舊體制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看起來似乎並無多少矛盾,彼此相安無事?為什麽這種粗放型增長模式至今並沒有抑制經濟繁榮呢?這一連串問題的背後,隱藏著一個“謎”──中國改革中經濟繁榮的成因之“謎”。中國現在的經濟繁榮有多少源於經濟市場化的成就,又在多大程度上是那種粗放浪費的經濟增長的結果呢?如果能夠清晰準確地解析這個“謎”,那麽,就不難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問題和趨勢作出判斷。
可是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卻很少有可借鑒的理論。在社會科學當中,經典的微觀經濟學分析市場機制如何產生有效率的經濟增長和繁榮,比較經濟體制理論研究為什麽社會主義體制必然造成粗放型增長和經濟停滯,關於俄國東歐經濟轉型的種種研究討論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怎樣推動市場化、早日走出經濟蕭條,但是,還沒有哪種理論體系能解釋中國在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這種具有粗放型特徵的持續繁榮。因此,要解這個“謎”,就沒有現成的理論模型可以照搬,而只能從實證分析入手,找出具有規律性的現象、再歸納出一些理論性結論。在本文中,筆者根據多年來對中國經濟的觀察,抓住九十年代一系列重要而尚未引起中國問題觀察家們充份注意的現象,經過實證分析,提出一組解釋,試圖解中國改革中經濟繁榮的成因這個“謎”;並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更多的討論,以便更準確地判斷中國經濟的前景。
一、中國經濟前景的常見分析方法面臨挑戰
在改革年代里,特別是過去五年來,中國的經濟表現在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里“一枝獨秀”。顯然地,“中國道路”具有某種特殊性。解釋此類特殊性,有兩種基本角度,一種是與它國作比較研究,看什麽因素使得兩國之間的相似性不產生共同特徵,另一種是側重看本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種種影響。而從後一種角度得出的結論有沒有充份說服力,常常可以利用前一種方法進行檢驗。西方一些研究中國的學者傾向於後一種角度,他們強調,中國與東亞地區的歷史文化淵源有利於吸引外資,中國的廣大農村長期落後、這反而使目前農村工業化擁有巨大潛力、可加快經濟增長等。按照當代社會科學里新制度主義學派的觀點來看,任何國家的發展道路都與它過去的足跡有密不可分的聯系(path dependence),所以用一個社會的過去來解釋它的現在,比較容易說明為什麽它的某些現狀有歷史淵源。但是,除了這些獨特的歷史條件之外,中國和東歐俄國的原有制度基本相似,而社會經濟轉型的大體方向也非常接近。為什麽看起來相似的轉型過程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呢?
面對中國獨特的經濟表現,在中國研究的領域內(包括中國國內的研究),一種常見的說法是,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市場機制開始、並將進一步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帶來了經濟的持續繁榮。如果僅僅局限於觀察中國,這樣的解釋有一些道理;但如果把這一說法拿到別的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去檢驗,就會發現,它受到了挑戰,其局限性因此而暴露了出來。市場機制占據了主導地位,就能立竿見影地看見經濟成長快、收入大幅度提高嗎?多數原社會主義國家的事實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前蘇聯及東歐的每個國家,都可以看到非國有經濟的迅速擴張、計劃體制的瓦解、市場化過程加快等,這些現象絕非中國的獨家成就。有的國家,如匈牙利,開始市場化的改革比中國要早得多、也比中國更早確立了市場機制的重要地位;另外一些國家,如東德、捷克,在那里改革的起步雖晚於中國,但進展比中國快,措施更堅決、徹底。然而,無論是市場化程度比中國早得多、高得多的國家,還是經濟制度的轉軌比中國更徹底、成功的國家,或者市場化過程比中國更緩慢的國家,都沒有出現中國這樣的高度經濟繁榮;相反,它們幾乎無一例外地都經歷了轉型期經濟衰退(Kornai 1993),即使渡過了衰退期,它們的經濟有所恢覆,其繁榮程度也不如目前的中國(王瞳)。由此可以推論,單純用市場化的成就無法有說服力地解釋中國的經濟繁榮;除了市場化的作用之外,中國的經濟繁榮還有別的原因。
國際上對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現狀的一個共識是,市場化過程中的重重困難遏止了俄國東歐國家的經濟成長。可是,中國與俄國東歐都面臨著改革的共同性難題,比如國有部門在轉型中效率低下,官僚機構放棄了計劃管理卻利用地位和權力繼續支配著經濟資源,經濟市場化推動了貿易與金融的繁榮卻未能有效改變扭曲的工業結構等等。這些共同性難題在東歐俄國產生了大同小異的經濟結果,可是為什麽唯獨中國避免了“轉型期經濟衰退”呢?是什麽因素幫助中國免受轉型期經濟困難的困擾呢?
一個在中國國內比較流行的說法是,中國之所以能夠保持經濟增長的態勢,是因為在改革中堅持開放政策、成功地吸引了上千億外資,從而保障了經濟繁榮。按照這個邏輯,東歐和俄國只要能象中國一樣、在改革的同時大量吸引外資,經濟就可以同樣繁榮。然而,德國的情形提出了反證。兩德統一五年來,依靠西德地區的強大支援,東德的市場化穩步堅定地推進,同時德國政府向原東德地區投入了八千億馬克的資金[3],原東德居民人均獲得約三萬美元,這幾乎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十五年累計人均獲得外資的三百倍。東德曾經是“社會主義陣營”的經濟樣板,早已實現經濟現代化,現在再加上西德“兄弟”如此慷慨的幫助和西德企業家的直接指導,是否就實現了經濟的起飛呢?實情遠非如此。東德地區雖然人均收入翻了一番,但在轉型中同樣經歷了嚴重的經濟衰退,至1994年經濟增長率才恢覆到百分之五左右。東德工人曾經是原社會主義國家中技術素質最好、最服從工作紀律的勞動力,其勞動生產率迄今仍然僅及西德工人的一半;東德的產品長期以來質次價高,但過去在“經互會”國家中卻還是首屈一指、供不應求的,如今這些產品不得不完全進入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結果其售價比統一前下跌一半;低生產率、低市場競爭力加上高工資,使大部份私有化後的東德企業仍然不具備國際競爭力;東德地區現在失業率也還高達百分之十四。[4]這樣的“成績單”似乎還不如中國。況且,盡管收入翻了一番,目前還有百分之四十多的東德居民認為,當前的經濟狀況並不比統一前好,甚至是“惡化”了。[5]為什麽中國的人均獲得外資只及東德的三百分之一,卻保持了更高的經濟增長率、城市內更低的失業率和更高的收入增長率及民眾滿意度?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中國經濟繁榮得益於漸進型的改革策略。漸進而慢速的改革意味著什麽呢?就是較多地保留舊體制,從而有利於保護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有利於維持現狀和穩定,這很容易理解。可為什麽多保留舊體制,多保護舊體制的既得利益者,經濟就會持續繁榮呢?如果多保留舊體制就能帶來經濟繁榮,那又何必付出艱巨的努力去深化改革呢?是否可以認為,中國在市場化過程的中途停下來比進一步市場化更有利於經濟繁榮?南斯拉夫實行了幾十年的漸進型改革,一度贏得經濟繁榮,最後終於在八十年代後期陷進經濟困難的泥沼(Woodward 1995)。這一案例說明,漸進型改革對經濟發展是有利有弊的。那麽,中國的漸進型改革對經濟發展的利弊何在呢?不了解這些利與弊,就無法判斷中國未來的經濟發展。
上述常見的分析方法有明顯的局限性,不僅是因為它們的邏輯無法有效解釋中國之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同類型轉型期過程,還因為它們甚至常常無法解釋中國目前存在的經濟現象。近幾年來,不少中國經濟問題的觀察家把注意力放在中國的股市、房地產市場、城市新興的高檔消費需求上,如果眼睛盯住這些方面,也許會覺得中國大陸的經濟與香港、台灣、新加坡差不太多。但是,如果換一種角度,觀察一下下列幾個在中國出現的、充滿了矛盾的經濟現象,就會發現,中國的經濟狀況與市場經濟國家差別很大,用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是怎樣也解釋不通的。這些現象中的第一個是,在市場機制逐漸居於主導地位的時候,市場導向的鄉鎮企業對過去五年來經濟增長的貢獻最大,而國有部門的貢獻最小;但從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來看,得益最多的卻是為國有部門工作的員工(國家統計局農調總隊課題組)。第二,國有部門一方面為冗員過多和工資成本增長過快而發愁,另一方面又不斷增雇大量農民工,城市內出現了“農民上崗、工人下崗”的怪現象[6]。第三,在中國的市場化程度已相當高的消費品市場上,1995年價格的變動與市場經濟中常見的情形相反,富裕、購買力強、需求旺盛的東部省市價格上漲少,而貧困、購買力弱、需求清淡的中西部省份價格上漲多[7],把各省和直轄市按物價上漲幅度由低到高排列,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繁華富裕的都市名列全國物價最低省市的前六名之內[8]。
這三個現象涉及收入分配、勞動力市場及價格決定等最基本的經濟問題,在它們的背後,可能隱藏著未被認知的、左右著中國改革發展路徑的規律,值得深入研究。理論上,究竟經濟成長過程與制度轉型過程是一種什麽關系,這是一個跨學科的新課題,新古典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理論中並沒有現成答案。經濟增長與穩定,可以被看成只是一個宏觀經濟問題,但在制度轉型中它的實現卻不僅僅是由貨幣財政政策決定的;制度轉型中這些宏觀經濟現象的微觀經濟社會基礎在逐步改變,改變的實際過程事實上並不是執政者或學者的純粹理性設計的結果,而是由利益攸關的當事各方相互影響、妥協形成的,是一個社會政治過程。要判斷制度轉型中經濟社會的發展趨勢,應當注意用跨學科的眼光,把經濟發展過程放到現實的社會演變過程中去觀察。
二、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國經濟的成長:誰送來的繁榮?
中國的經濟今後會像它過去那樣快速成長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分析八十、九十年代經濟繁榮的成因,看這些因素今後是否仍然有效。若僅僅根據中國過去的經濟增長記錄推測未來的成長,就只能作簡單、淺表的判斷。中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都出現了經濟繁榮,但兩次繁榮的經濟原因完全不同,前一次是由城鄉居民迅速擴大的消費需求推動的,而後一次則來源於外資推動的投資高潮。到八十年代末期,推動前一次繁榮的消費需求已經欲振乏力;1990─1991年中國經濟曾經陷入相當嚴重的經濟蕭條,政府用了各種辦法,都未能有效地解決消費疲軟、工商庫存倍增、制造業衰退等問題。當時,中國的經濟學家們完全沒有料到,僅僅是一年之後,中國經濟突然又迎來了難以置信的增長和繁榮。如果沒有九十年代外資的大量湧入,第二次繁榮就沒有根基。然而,這一輪外資投資高潮可能已經結束,很難指望出現又一輪由外資推動的經濟繁榮。
為什麽八十年代的繁榮會消失呢?從1983年到1988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中國經濟經歷了將近六年的持續繁榮,這主要是由消費需求推動的。城鄉居民收入連年上升後出現了對食品、服裝、耐用消費品的旺盛需求,這一需求引導投資集中到消費品工業,再帶動重工業的增長。但是,八十年代末出現了兩個阻止經濟繼續繁榮的現象,一個是農民的購買力增長緩慢,因而需求不旺;另一個是,城市居民雖然收入繼續上升,但城市家庭的主要耐用消費品擁有量已接近飽和,對食品和服裝的需求達到一個較高的水準後也穩定下來。九十年代開始時,穩定而緩慢上升的消費需求[9],已經無法象八十年代那樣成為整體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動力,因此經濟蕭條期持續了一年多。
在中國,需求增長減緩對政府和企業的壓力遠大於市場經濟國家的情形。中國的粗放型發展模式表現為投資的分散化、小型化、輕型化和“短平快”傾向,不僅國有企業這樣做,鄉鎮企業也時常如此;結果導致加工工業中越來越多的行業出現了重覆投資、行業性過度擴張等問題。很多行業生產能力過剩、成本過高,在需求正常的年份開工不足、出現虧損,而只有當需求過度膨脹時才可能充份開工、有所盈利。(程曉農、吳仁洪 1987)因為產業結構扭曲而造成了相當多的企業對需求膨脹的依賴性極強,需求稍有收縮,就會有很多企業產品滯銷、虧損嚴重、陷入困境,由此帶來稅收萎縮、企業間“三角債”迅速增加,甚至部份員工生活困難、社會不穩定。所以,中國經濟界都知道,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中有一種內生的對擴張需求的要求,這並不僅僅是源於地方政府領導人和企業主管的好大喜功,還因為只有在需求擴張、經濟高度繁榮時,那些開工不足、虧損嚴重的企業才有機會減虧微利、緩“一口氣”。但是,如果在消費或投資需求上未出現新的集中、強盛的需求熱點,即使政府松動銀根、企業增加生產,也只會導致庫存過量積壓,而很難維持經濟的持續繁榮。1990年政府刺激經濟覆蘇的措施未能奏效,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擴張需求必然會受到現存經濟結構的制約,在產業結構失衡的情況下,在加工工業內尋求新的可擴張行業時的選擇空間是趨於縮小的,也就是說,加工工業中很難形成新的強盛的投資需求。實際上,要在今天的中國有效地擴張消費或投資需求,主要的可能性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居民消費結構出現大的變化、而帶來新的消費品需求,這取決於居民購買力的快速增長以及消費行為的相應變化;其次是大幅度擴大出口,這要借助大量外商的幫助與合作;再次是出現對房地產開發的強大需求,這主要靠外商推動,因為國內城市居民依賴福利性公宅配給,既無財力、也無動力去作大規模房地產投資。非常湊巧,過去五年中,這三種可能性都轉化為現實了。
1992年中國的經濟開始轉入又一輪繁榮,由投資需求直接和間接拉動的因素占整個經濟增長的六成以上,中國有的經濟學家提出,八十年代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是消費主導型,而九十年代的增長方式則變成了投資主導型。[10] 造成經濟繁榮的這些投資又是從何而來、為何而來的呢?八十年代中國的投資曾經集中投向投資周期短、贏利快的輕工業,結果造成大批耐用消費品生產企業生產能力過剩,九十年代的投資無法繼續重覆這條老路。可是,九十年代中國遇到了一個新的投資機會,就是房地產開發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投資。1992年全國縣以上興辦的經濟開發區從上一年的一百十七個突然猛增到近兩千個,全國建築工程規模因而增長近百分之五十。[11] “開發區熱”帶動了九十年代前半期的旺盛投資需求,構成了九十年代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
興辦“開發區”是為了“築巢引鳳”、吸引外商來投資,是一種對外資踴入大陸的積極反應。如果沒有外資的“中國熱”,也就不會有中國的“開發區熱”;而中國出現“開發區熱”,又為外資的“中國熱”加溫。九十年代前半期湧入中國的外商直接投資數量是相當驚人的,1991、1992兩年的外商直接投資即相當於1985─1990年六年的總和,而1993、1994兩年的外商直接投資幾乎是1991、1992兩年投資額的四倍,1994年外商直接投資已相當於大陸企事業機構總投資的五分之一(見表1),這些外商直接投資以港台投資為主體。
表 1.外商對中國大陸的直接投資額及其占大陸企事業機構總投資的比重
年 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投資額(億美元)
16.6
18.7
23.1
31.9
33.9
34.9
43.7
110.1
257.6
337.7
378.0
企在事業機構投資中的比重(%)
2.5
2.8
3.0
3.4
4.1
4.8
5.4
9.1
13.5
20.6
18.5
注:外商直接投資額即《中國統計年鑒》“利用外資概況”表中的“實際利用外資
額”,1995年數據系根據國際收支狀況作的估計。企事業機構總投資是用《中國統
計年鑒》“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表中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扣除其中
的“居民個人投資”得出的,在計算百分比時外商投資已按當年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價值。
在短短幾年內,突然有如此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資湧入中國,是中國大陸前所未遇的良機。這些外資再加上中國國內企業為興建“開發區”投入的巨額投資和外商對中國的證券投資等,形成了對建築材料、工程設備、勞動力的龐大新增需求,提高了相當一部份民眾的收入,進而刺激了消費。外資除了形成直接需求和對需求的“引致效應”以外,還通過生產和出口直接對中國經濟增長構成重要貢獻。1995年中國工業的增長中,外商工業的貢獻幾乎達到三分之一(見表2)。在外資的推動下,從1992年開始,中國經濟走出谷底、重新進入繁榮狀態。這一繁榮並不是改革的攻堅戰(國有部門的改革)的成果;這一時期,國有部門的改革收效不大,其經濟效益也未見好轉。但這並沒有為外資的“中國熱”降溫,吸引港台商的是大陸政治經濟的相對穩定、對外資的優惠政策、農村勞動力的低廉、城市的潛在購買能力以及人文語言環境的相似。
表 2. 外商工業企業對中國工業增長的貢獻
年 份
1986
1988
1989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外商工業的貢獻(%)
5.1
6.0
13.6
14.8
13.3
21.9
26.7
31.4
注:“外商工業對中國工業增長的貢獻”的定義是,在當年全國工業產值增量里外
商工業的比重。外商工業產值即《中國統計年鑒》“工業總產值”表中“其他經濟
類型工業產值”,“其他經濟類型工業”主要是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
計算工業產值增量時,用的是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工業產值。
面對這樣一個“從天而降”的投資需求,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反應和得益截然不同,鄉鎮企業靠搶占銷售市場,國有企業靠大幅度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1993年與1990年相比,在工業的二十三個部門中,鄉鎮企業靠原料便利或勞力廉價,在有可能競爭的金屬非金屬采礦業、食品飲料制造、紡織業、竹木加工及家具制造、造紙、普通化工、有機化學制品、電器制造業、儀表制造業等九個部門的市場份額分別增加了十到十五個百分點,[12] 而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則相應下降這麽多。市場份額的迅速擴大使鄉鎮企業能夠以遠遠高於國有部門的速度增長。國有部門丟失了市場份額,必然會要在其他方面尋找機會得到補償,它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壟斷性產品的售價。國有工業全部產品1993年平均提價百分之二十,而以鄉鎮企業為主體的集體工業的產品價格平均只上漲了百分之五;國有工業一向采用這種策略,甚至在經濟蕭條的1990、1991年,鄉鎮企業被迫降價銷售時,國有工業也照樣提價。(見表3)1993起,經濟繁榮中對能源原材料的旺盛需求更是為國有工業提供了大漲價的良機,在國有壟斷部門中,冶金、電力、石油工業兩年內產品出廠價分別上漲了約百分之七十、九十和一百五十(見表4)。然而,在如此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國有工業的利潤率竟然也不見提高,其銷售利潤率和資金利潤率一直在百分之三左右徘徊。[13]
表 3. 國有工業與集體所有制工業產品出廠價格變動率的比較
(%)
年 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國有工業
+6.1
+4.2
+6.3
+11.4
+14.8
+2.8
+5.4
+6.0
+20.6
集體工業
+3.8
+2.0
+3.5
+7.5
+8.0
─0.5
─0.1
+0.4
+5.4
注:出廠價格指數 = 當年價格工業產值增長率/固定價格工業產值增長率。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工業總產值”表。
表 4. 由國有部門壟斷的產業的產品出廠價格上漲率 (%)
冶金工業
電力工業
石油工業
1993 比 1992
57.7
35.9
71.3
1994 比 1993
6.8
39.5
48.7
1994 比 1992
68.4
89.6
154.7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表。
九十年代中國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股市證券熱”是上述經濟繁榮的幾個剪影,其中“泡沫經濟”的成份很大。由於對可能引進的外資額盲目樂觀,不少國有房地產企業對自己虛擲浪費的投資又滿不在乎,投入開發區及房地產的國內投資和項目大大超出了外商可能的需求,許多項目開工後不僅後續資金無著,而且將來有無客戶也大成問題,許多開發公司因而被“套牢”。目前大部份新建成的開發區都在急切地盼望著新一輪的引進外資高潮,否則這些“有地有房、獨缺外商”的開發區就一籌莫展了。
可是,中國引進外資的高潮是尚未到來呢,還是已經結束了?九十年代上半期,引進外資高潮中所吸引的主要是港台中小資本,而能夠移往大陸去的港台中小資本在這一階段多已蜂擁而去,後續追加資本已十分有限;發達國家大中型企業對中國的總投資規模遠遠趕不上港台投資的總量。從1995年上半年起,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就有減少[14],1996年下半年這一現象更加明顯。九十年代上半期,以港台資本為主的外資送給中國的這場經濟繁榮是一次“飛來橫福”。如果中國真的能夠再次迎來一輪外資引進高潮,那麽外資的主力只可能來自發達國家,而不再是港台地區。發達國家確實有數千億美元的資本急待進入中國嗎?這是很可以存疑的。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上一輪港台資本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與今後可能吸引的發達國家資本對中國經濟的作用完全不同。港台資本多為使用勞動密集型技術的中小企業,往往從事面向國際市場的出口加工,結果擴大了中國的出口、幫助了中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他們雇傭大量來自農村的廉價勞動力,從而增加國內民眾的就業和收入;這些廉價勞動力的消費需求面向中檔產品,此類產品的市場常常是由國有企業占領的,所以國有企業的產品市場正好得以擴大,其生存機會增加了。而發達國家的大企業與港台資中小企業的目標、經營策略都有很大差異,大企業多是技術、資本密集型的,主要投資動機是在中國長期發展、站穩腳跟、占領市場,多數產品是國際知名品牌,銷售上必然走中高價位路線,瞄準的是購買力強的沿海發達地區的城市市場,競爭對手主要是生產國內名牌的國有企業。中國大陸需要外來資本和技術,就必須面對這一現實;那種只想買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但不願讓出市場的天真想法,只是一相情願。外資大企業在中國開拓市場是消費者的福音,但必然會擠占國有企業的國內市場,使國有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生存壓力。一家國有企業通過合資完成技術升級、產品換代、產量翻番之日,就是同行業多家國有企業產品滯銷、虧損擴大、面臨破產之時。雖然這樣的競爭基本上是公平的,國有企業在競爭中的失利來源於其運營機制的失敗,但是,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陷入困境,則是政治家們不得不面對的社會政治現實,他們必然會向國有部門這個壓力集團讓步,設法多保護國有部門。
從現在起,中國已經面臨一個引進外資上的兩難困境:中國既需要發達國家的大量外資來推動新的經濟繁榮,又害怕國有工業被擠垮。如果多保護國有工業、設法引導限制外資的投資方向,就會減少外資引進數量,無疑是打擊開發區和房地產業的前景,阻滯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堵住可能的經濟繁榮之門;如果設法推動一輪新的引進外資高潮,中國有可能迎來一次短暫的經濟繁榮,但隨著外資大企業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不僅造成直接的政治社會壓力,而且使城市居民的購買力和消費需求相對收縮,結果減少中國市場對外資大企業的吸引力。在這個兩難困境面前,中國的東部地區會是擴大引進外資的得益者,所以其地方政府滿懷希望地盼望著又一輪外資引進高潮,以便維持當地的經濟繁榮;中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是既希望能從引進外資中獲益,又害怕本地沒有競爭力的國有企業被擠垮;而中央政府則更擔憂國有部門頹敗之勢引起政治社會後果。
中國今後引進外資的前景究竟如何呢?既然湧入中國大陸的港台資本並不是無限的,其高潮已過,那麽,港台資本對中國大陸經濟增長的貢獻會趨於穩定,而不會越來越大。從中長期來看,引進外資大企業這一方式可以增加供給,但也會抑制需求,因此本身具有自我抑制效應。因為,在一個時期內外國大企業資本進入的越多,國有部門的萎縮就會越快,而這最終會導致城市消費市場的相對蕭條,結果減少下一個階段進入的外國大企業資本。在這種收斂的、而不是發散的過程中,外資大企業的引進數量、其產值的增長不會循著加速度的軌跡,不可能越來越快。所以,可以預見得到,今後再出現九十年代上半期那麽大規模的外商直接投資高潮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也很難指望再依靠這樣的投資高潮產生又一輪經濟繁榮。
三、中國經濟的穩定:國有部門如何汲取資源、創造需求
中國與其他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形勢上最大的不同是,在每個國家非國有部門都快速成長的情況下,唯獨中國的國有部門總體上沒有陷入衰退之中。所以,當談到中國近年來經濟穩定繁榮的原因時,僅僅強調非國有部門的成長,說服力是很弱的;因為在東歐和俄國,非國有部門的增長並不比中國慢,他們之所以無法擺脫經濟衰退,是因為國有部門失去了保護就一蹶不振,私有化也無法短期見效。而中國除了有外資送來的繁榮之外,還有一個“秘訣”,即通過全力保護國有部門來支撐經濟政治穩定。中國政府為了追求政治穩定,把滿足國有部門員工的利益要求放在政策的優先位置;而東歐俄國則把實現改革的預設政策目標列為優先。這種政策優序的差異導致對國有部門的不同政策,從而也產生不同的經濟社會結果。
中國目前政治社會的穩定主要以城市為基礎,城市穩定了,全國就能穩定。雖然農民是中國社會人口的大多數,但他們的居住和經濟活動都很分散,教育程度低,缺少社會組織,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不好,並不一定立刻會對全國的穩定構成直接威脅。而城市居民的政治社會能量則遠比農村居民大。城市居民的主體是國有部門員工,他們的利益要求、對政策的反應、社會不滿的形成都非常相似。可以說,中國城市的經濟社會能否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有部門能否滿足其員工的利益要求。
社會主義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就意味著要逐漸降低國有部門對經濟的支配作用,中國已經經歷了十五年的改革,國有部門的地位是否確實變得越來越輕了呢?許多人或許會毫不猶豫地選擇肯定的答案,而筆者卻認為,對這個問題回答yes或no都不算錯,因為在中國存在著兩個似乎相互矛盾的現象。一方面,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鄉鎮企業和三資企業蓬勃興旺,國有部門在銷售市場的競爭中業績越來越差,地位明顯下降;但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大多數仍然由國有部門供養,城市的消費繁榮主要由國有部門支撐,國有部門在城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上的作用依然舉足輕重。在中國之所以沒有出現東歐俄國那種國有部門的明顯衰敗和朝不保夕,關鍵就在於,盡管中國的國有部門在與非國有部門爭奪銷售市場時節節敗退,但在爭奪金融資源時卻是優勝者;國有部門雖然自身盈利微薄,但由於它可以汲取國民經濟系統的大部份資源,所以仍然能夠保持大多數國有部門員工(即城市居民的主體)的高收入高福利水準。這產生了兩個具有正面意義的結果,即國有部門的高收入高福利支撐著一個潛在購買力強大、對外商有巨大吸引力的城市消費市場,和維持著一個比較穩定的城市社會。
改革中中國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小。這個現象在工業中最突出,國有部門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從1985年的三分之二已降到1994年的百分之四十左右。[15] 在包括農業、建築業、服務業的國民經濟中同樣如此,但國有部門的比重下降得慢一些,1994年國有部門的比重大約比1985年下降了六個百分點(見表5),因為金融、交通電訊等重要服務行業一直被國有部門壟斷。從這個速率來看,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部門在國民經濟生產中還會保持相當的份額。
表 5. 國有部門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的比重及占用金融資源比重
(%)
年份
1985
1992
1994
1992 比 1985
1994 比 1992
1994 比 1985
國有部門產出在GDP中的比重
49.5
43.5
43.2
─6.0
─0.3
─6.3
國有部門貸款占全國貸款比重
82.0
77.3
78.6
─4.7
+1.3
─3.4
注:計算國有部門在GDP中的比重時,各年第一、第二產業的國有比重和1992年第三
產業的國有比重可直接從《中國統計年鑒》里查出,1985和1994年第三產業的國有
比重是筆者根據相關統計數據估算的。“全國貸款”是國家銀行各項貸款、農村信
用社貸款和城市信用社貸款之和。“國有部門貸款”是從國家銀行各項貸款中扣除
給非國有部門的貸款(即對城鎮集體和個人貸款、農業貸款)後得出。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民生產總值”、“第三產業增加值”、“國家
銀行信貸資金平衡表”、“農村信用社各項存貸款”等表。《中國金融年鑒》中
“城市信用社存貸款”表。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的國有部門在生產和服務業中的地位下降,並不意味著它在城市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相應也明顯下降,後者的變化取決於城市社會中依靠國有部門為生的人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事實上,歷時十多年的城市經濟改革只是小幅度地降低了城鎮就業者中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從1984年到1994年,這個比重僅僅下降了四個百分點,城鎮就業者中仍然有三分之二是國有部門員工。(見表6)如果把國有部門員工人數加上受政府保護、具有國有部門特徵的城鎮集體企業員工,則他們仍然占城鎮從業者的百分之八十六。國有部門員工包括企業員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兩部份。中國的改革並沒有為人滿為患的機關事業單位“消腫”,相反,卻產生了“增肥”的結果,城鎮就業者中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城鎮就業者中國有企業員工的比重在1992年以前下降得非常緩慢;從1992年到1994年,“三資”企業和私營經濟從國有部門中吸引走了一批年輕、有較強的專業技能、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力,但是數量有限,國有企業員工在城鎮就業者中的比重僅僅下降了四個百分點。(見表6)由此可見,盡管中國市場化過程不斷推進,城鎮居民的大多數至今還是要依靠與政府關系密切的國有、城鎮集體單位為生,他們的生存方式並沒有隨著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而相應地獨立化、市場化。如果多數民眾仍然依賴社會主義式的生存方式,那麽,他們必然會要求政府繼續保護國有部門。
中國大陸有一些學者以為,改革中可以不必對國有企業“動大手術”,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能夠大量吸納國有企業的員工,從而,不需要很久,國有企業的多數就會逐漸自然萎縮、“無疾而終”。但是,中國迄今為止的現實表明,這樣的過程似乎需要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這樣長的“等待”可能是國民經濟難以承受的。目前,國有工業企業中至少有百分之四十長年虧損、應當依法按破產程序處置,其員工大約占城鎮就業者的百分之十,如果今後城鎮就業者里國有企業員工比重的下降速率與過去相同(十年減少6.2個百分點,見表6),那麽,要到2010年(16年之後),這些長期虧損的國有工業企業員工才可能被非國有部門大體上自然“吸收”完。假如要把城鎮就業者里國有企業員工的比重壓縮到百分之二十(加上機關事業單位,整個國有部門員工仍占城鎮就業者的百分之三十八),按照上述速率,需要四十六年。看起來,要等待國有企業自然收縮,大概就只好制定“五十年計劃”了。
表 6. 城鎮從業者當中國有部門員工的比重 (%)
年 份
1984
1988
1990
1992
1993
1994
比 重
70.6
70.0
70.2
69.7
68.4
66.7
國有企業員工比重
55.0
53.7
53.3
52.7
51.3
48.8
事業單位員工比重
15.6
16.3
16.9
17.0
17.1
17.9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分行業從業人員”表。
既然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小、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弱,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它就應該在資源配置中出讓較多的份額給效率更高、競爭力更強的非國有部門。那麽,中國改革中的真實情況如何呢?中國國內有一項研究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有工業產出比重的下降速度大大快於其資本比重的下降速度(郭克莎 1994)。在1980到1988年的第一個階段,工業產出比重下降,同時工業資本、工業勞動力這兩個比重也顯著下降,這說明國有部門的資本和勞動力資源份額確實在向非國有部門轉移,盡管轉移的速度不如市場份額的轉移那麽快;而在1988年到1992年的第二個階段,情形就不同了,雖然國有工業的實際產出和市場份額繼續大幅度下滑,但國有工業占用的資本份額只有小幅度地減少,工業勞動力的比重甚至不變,國有部門向非國有部門轉移資源份額的過程明顯地放慢,這表明對國有部門的保護主義政策限制了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見表7)可以說,1989年以前的改革在引導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方面明顯比1989年以後的政策要有效得多;在後一階段里,盡管一般的看法是改革取得了全面進展,但事實上這一時期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調節能力反而受到種種限制,還不如前一個階段。
表 7. 國有部門在工業產出、資本和勞動力中的比重 (%)
年份
1980
1988
1992
1992 比 1980
1988 比 1980
1992 比 1988
工業產出
81.5
68.2
56.9
-24.6
-13.3
-11.3
工業資本
86.7
77.2
73.1
-13.6
-9.5
-4.1
工業勞動力
64.6
56.6
56.5
-8.1
-8.0
-0.1
注:此表中工業產出指工業凈產值,按不變價格計算。
數據來源:轉引自郭克莎“中國所有制結構變動與資源總配置效應”一文(1994)。
近幾年來,國有工業的困難日益嚴重,盈利率過低,在國有部門內出現了一種把資本轉向第三產業、籍此謀利的傾向(即“發展三產”),如果把第三產業也納入分析,從國民經濟的範圍來看,則對國有部門的保護主義政策的效果更為明顯。表5顯示出,在1992年全國金融資源(貸款)里國有部門占用的份額將近百分之八十,而該部門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只有百分之四十多。從1985到1992年,國有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下降了六個百分點,但同期國有部門占用金融資源份額只下降了四點七個百分點;而從1992到1994年,國有部門的產出份額繼續下降,但占用的金融資源份額反而上升了一點五個百分點。1993、1994年,中國的通貨膨脹率(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分別是百分之二十四和百分之二十[16],而銀行貸款利率僅百分之十[17]。在這種情況下,國有部門能夠以低利率優先獲得大量貸款,僅僅通過利率上的好處就能獲取百分之十以上的資金利潤率。這實際上就是,當國家財政對國有部門不能再大量提供補貼後,國家銀行用低利貸款的方式提供著另一種補貼。盡管享受著這樣巨額的金融補貼,國有工業的實際資金利潤率仍然不到百分之三[18],實際上,這一點微薄的利潤也是銀行補貼的結果;而鄉鎮企業融資時則可能要付出比國有企業的貸款利率高一至兩倍的利率,但鄉鎮企業卻仍然能夠獲得百分之五以上的資金利潤率[19]。1996年通貨膨脹率降到貸款利率以下後,銀行的金融補貼消失,結果整個國有工業從總體上計算,就虧大於盈、不再有利潤了。
這種現象進一步說明,不能只用國民生產總值里國有、非國有部門比重的變化來判斷經濟體制的效率是否提高。判斷一個經濟機制是否有效的依據是資源配置是否改善,即使國民生產總值中高效率生產者(非國有部門)產出的部份增加了,這也並不一定意味著整個國民經濟里資本、勞動力等經濟資源的有效利用也同步改善了。因為,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只是反映了由它支配的一小部份資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利用,而與此同時,由政府操縱的、決定主要資源配置的經濟機制卻把更多的經濟資源投入到低效率生產者手中去了,因此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很可能不是改善了、而是下降了。
國有部門在競爭中丟掉了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但仍然能夠通過國有壟斷性金融機構操縱金融資源的分配,使自己占用的金融資源份額不至於減少,這種現象可以被稱為國有部門在“汲取”國民經濟資源。這個“汲取”過程的經濟社會效果有正負兩個方面,合起來就是“汲取”過程產生的“汲取效應”。其正面的效應是,“汲取”過程有助於扶持城市消費需求,穩定城市社會,從而有利於吸引外資,還可借助外資帶來的制度文化間接地促進市場化;而負面的效應是,“汲取”過程大大抑制了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能力,降低了國民經濟的經濟效率,同時使國有部門負債累累、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
既然中國城市從業人口的大多數仍然是國有部門員工,城市購買力就主要是靠國有部門支撐的。從城市家計調查中可以發現,直到1994年,城市居民收入中約百分之八十五仍然來自國有部門。[20] 假如隨著國有部門市場份額的縮小,國有部門員工的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份額也同步下降,那麽,毫無疑問,城市購買力就會明顯萎縮,城市消費品市場會步入蕭條,城市社會會陷入不穩定之中。這些情況一旦出現,當然會影響外商的投資預期。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國有部門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小、虧損日益嚴重,而它雇傭的勞動力毫無減少,其員工的生活水準快速提高,並支撐著城市消費的繁榮,秘訣就在於“汲取效應”──通過汲取資源維持國有部門員工的高收入高福利、進而維持經濟社會目前的穩定。這就是為什麽中國的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會出現制度性偏倚───對經濟增長貢獻較小的國有部門員工反而能夠享受較多的經濟發展成果。
“汲取效應”還可以有效地解釋為什麽最近幾年來中國國有部門的資產負債率迅速上升。從1979年到1994年,國有部門的負債水平從百分之二十四迅速上升到百分之七十五,相應地,其凈資產率(equity rate)從百分之七十六降到百分之二十五(程曉農 1995)。據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局統計,1994年在十二萬個國有企業中,資產負債率為百分之七十五點一,扣除企業資產凈損失和資產掛帳四千多億元,則資產負債率為百分之八十三點三。[21] 企業向銀行貸款、對銀行負債,本是現代經濟中的常見現象,如果企業貸款後能夠通過投資增加企業的資產,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和企業的自有資產可以同時增加,使企業處於良好經營狀態,資產負債率也不會上升。中國國有部門的資產負債率反常地急速上升,主要原因是大量貸款沒有用於投資,而是用於員工的工資福利,結果對銀行的負債增長得非常快、但企業的資產則增加不多。這就是“汲取效應”這個宏觀現象在企業財務這個微觀層面的反映:國有部門中出現了一種難以扭轉的趨勢,即市場份額縮小、收入短拙、員工不減、工資福利還必須不斷提高,於是以企業自己的營收就很難維持工資福利開支,企業必然要通過銀行“汲取”金融資源才能應付。
這樣,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關系實際上與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常規狀態不同。在市場經濟國家,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是我借你貸、有借有還的單純商業關系;而在中國,國有銀行扮演了一種特殊的角色,成為國有企業從國民經濟中“汲取”金融資源的“水泵”,在企業與銀行間資金的流向常常是單向的,有“汲取”但沒有“回流”。從這個角度來看,就能清楚地看出,中國的國有銀行的商業化究竟難在何處──只要“汲取”現象繼續存在,國有銀行就不可能轉型成商業銀行,還得繼續充當“汲取”資源的“水泵”。
四、轉型中的經濟體制:是市場替代了計劃、還是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把經濟體制變成了一種什麽狀態?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今後中國的經濟發展將會在什麽樣的經濟體制中進行。十五年來,中國的經濟體制中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兩個變化是,指令性經濟計劃的消失和非國有部門的擴張。如果簡單地運用一種“計劃經濟──市場經濟(planned economy vs. market economy)”這樣的“兩分法(dichotomy)”,也許可以很快得出結論:中國的經濟體制現在已經是由市場機制占主導地位了。但是,計劃經濟消失以後,填補制度空白的一定是市場機制嗎?在理想主義的改革設計藍圖上確實可以這樣寫。但本節卻試圖說明,在中國的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計劃經濟固然已經瓦解,但來自政府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對經濟活動的幹預不僅沒有減少,而且變得更加“隨意”化,中國目前的經濟體制並非由市場機制主導,而是一種半市場交換、半“隨意化”行政性幹預的“雙軌制”。這種體制既與西歐的古典市場經濟不同,也與東亞地區非社會主義國家的市場體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現存的社會主義政治社會體制上,阻礙資源的有效配置,抑制經營者、勞動者的工作努力,滋養著日益泛濫的腐敗,約束了非國有部門的擴張滲透能力。
在中國大陸過去十多年關於改革的討論中,政府出於政治上的需要,把改革社會主義體制狹義地定義為改革經濟計劃管理體制和調整排斥私有經濟的意識形態。久而久之,連很多嚴謹的學者也習慣成自然地接受了這種觀念,以為只要在意識形態中給市場經濟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經濟活動中清除了價格的計劃管制以及生產、流通、勞動力的指令性計劃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和企業,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就基本成形了。但是,事實上,社會主義制度並不只是經濟計劃加意識形態而已,在社會主義的政治社會體制下還產生一定的社會結構,生成一種制度性文化。後兩者是不可能用一道改革的行政命令取消的,它們完全可以在經濟計劃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消失的情況下繼續存在,並為轉型過程深深地蓋上自己的“烙印”。清除計劃經濟並不難,改變社會主義經濟的政治社會基礎則極為艱難,東歐俄國雖然也未完成這後一過程,但至少他們已經開始清理,而中國實際上則是在社會主義的政治社會基礎之上建造一種既承認原來的權力體系、又承認市場交換活動的經濟體制。
中國計劃經濟的經濟管理方式消失以後,它的兩個基礎仍然存在。其一是,從中央政權到鄉政權的、過去行使集權式管理的龐大的黨政部門和壟斷性國有機構的組織架構並未解體,只是作了某些合並、或換一些名稱,其潛在的可以隨時插手日常經濟活動的權力從未被取消或否定過。其二是,一千多萬的黨政幹部和兩千多萬的壟斷型事業機構的員工依然享有相當高的政治社會地位,他們的活動能量比改革前只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這些機構和幹部所生存的環境,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首先,隨著經濟決策權力的下放,過去集權體制中自上而下的嚴格的紀律約束大大減少了,各個機構或個人獲得了充份的活動空間。其次,各個機構和個人的行為目標也有很大改變,過去是努力完成上級指示,以便有機會擴大機構的權力和級別、以及謀求個人的升遷,現在則是機構要努力“創收”、個人更是“一切向錢看”。第三,計劃經濟的瓦解使財政再也不可能象改革前那樣壟斷財源,隨著國家財政能力的下降,上級機關再也沒有足夠的財力為下級機構撥付足夠的正常活動經費,更無法滿足這些機構員工永無止境的提高工資福利的要求。在這樣的情勢中,機構和幹部們的行為方式自然發生了重大轉變。他們不再僅僅是單純聽命於中央政府的“馴服工具”,可他們也不是真正受民眾監督的公務員;他們不願意放棄優越的政治社會地位,可也不甘於經濟地位上半點落後;他們一方面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可同時他們也想利用執行公務的權力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因為這是他們最“駕輕就熟”、最可能的機會;他們既算是“大公無私”的公眾利益的代表,但他們每個機構和多數個人又同時象商人一樣,在執行公務時算計如何籍此使個人利益最大化。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轉型期獨特的制度性文化,“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撈了也白撈”。
那麽,在中國社會主義的社會結構和制度性文化的基礎上生長出來的現行體制會有什麽特點呢?在政府的經濟職能方面,國家已經不再扮演萬能的計劃者的角色,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就自動退出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活動,政府用非計劃手段完全可以實施和過去相似的幹預活動。任何政府都有必要對經濟進行調節或管理,這種調節有些是政府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行使正常職能,而有些則主要是服務於某些利益集團的利益的、不一定以提高經濟效率或維持社會公平為目標。由上一節探討的國有部門的資源“汲取”現象可以看出,在社會主義國家,取消指令性生產和銷售計劃後,商品市場可以迅速形成,但是這個市場化過程並不一定必然帶來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過程;資源的非市場化配置狀態完全可能與在商品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市場機制並存,構成一種沒有計劃經濟的“雙軌制資源配置”。在這種情況下,商品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一定也是資源配置爭奪中的優勝者;由於國有部門“汲取”了本來可由市場機制配置給非國有部門的資源,使得低效率的部門得以維系、而高效率的部門失去了利用更多資源的機會,這種過程當然不是資源利用優化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籠統地談市場化進程可能會掩蓋上述資源配置反市場化的現實。
在轉型過程中,政府或其他壟斷型機構對經濟活動廣泛的行政性幹預,還表現為九十年代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業的商業化趨勢。由於行政事業機構若僅靠財政度日一定會陷入“半饑半飽”狀態,這些機構普遍展開了有組織地或個人單獨地“創收”活動,這既是不得已之舉、也是利益驅使之必然。其最容易的做法就是用機構本身擁有的權力和機會來交換直接、間接的經濟利益,諸如屢禁不止的行政機構借故攤派,新聞媒體賣新聞、實行“有償報導”,大專院校辦短期“培訓班”、賣文憑,中小學賣座位、收“高價生”,出版社賣書號,醫院向公費患者強行推銷昂貴藥物、搭售日用品等等。這樣,稅收稽查權、新聞播報權、學歷授予權、出版發行權等過去與商業交換無關的權力機會都變成了“創收”的工具。其結果是一方面把市場型交換擴展進政府機關和公用事業,這樣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範圍比發達國家還要寬廣;另一方面也擴大了“尋租”活動的空間,機關事業單位為了謀利,不但可能制造機會、增加對日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幹預,還會把這種幹預變得更沒有規則、更隨機。在財政支付能力縮小、而機關事業機構不隨著相應縮編的情況下,此類活動可以有效地減輕財政負擔、增加機關事業部門員工的收入、起到短期內穩定社會的作用,這是中央政府對此現象“眼開眼閉”的原因;但同時此類活動又大大地擾亂了經濟社會活動的應有秩序,增加了混亂,威脅著長遠的穩定。這些活動同時還瓦解了道德標準,腐蝕了社會。當此類活動是由單位有組織地進行時,常常被稱為“搞活、創收”;如果是員工假公濟私、個人單獨進行,一經查獲則被視為“腐敗”。實際上,當行政事業機構有組織的此類活動廣泛存在時,它與個人假借機構名義所進行的同類活動常常互相連通、無法區分,機構的不當“創收”與個人的“腐敗”行為可以彼此轉換、相互掩護。在這樣的秩序混亂中,很多社會成員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亂的制造者;他們會從利益的角度出發,為自己的不當謀利行為辯護,而對別人類似的損害自己的行為,卻從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責。
從中國的現狀來看,在計劃經濟消失後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體制會是一種與計劃經濟無關的“雙軌制”,即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余留的行政性幹預並存,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市場機制是真正地占據了主導地位。這里講的行政性幹預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觀管理,而主要是指兩類情況。一種是為滿足個別利益集團而實施的政策,例如銀行奉命向長期虧損、拖欠大量逾期貸款的國有企業繼續提供新貸款,這樣作既有違經濟效率也損害社會公平。另一類是擁有權力的機構或個人對社會經濟活動的不當幹預,主要是為了滿足幹預者的個人或小群體的經濟目的,這樣的幹預不可能有明確、統一的規則,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難有效地控制,只能定期地發動反“攤派”、反貪污之類的“運動”加以遏制。實際上,此類現象正是現行的半市場調節、半“隨意型”行政性幹預的“雙軌”體制的一種“體制病”,只有對這種體制進行“手術治療”才能“手到病除”,而用“模範人物”的道德宣傳或“運動”型打擊懲處,必然是“緣木求魚”、無濟於事的。
這樣的“雙軌制”可能存在相當一個時期,因為一方面它具有市場機制的一部份功能,產生了激勵機制,也為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正常交易提供了市場規則,保證了計劃經濟消失後經濟活動的活躍;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認和保留原有的權力結構,而且為原有的權力結構注入了新的經濟利益,從而鞏固了這個權力結構的基礎,使它免遭發育中的市場機制的沖擊、而得以繼續存在下去。
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中,雖然若幹早已“事實破產”的國有企業會遣散員工,但這些員工的多數仍然會被政府安排到其他國有或準國有企事業機構,國有部門作為一個具有優勢社會地位的利益集團會尋找各種形式繼續存在下去。私有企業、鄉鎮企業在這個“雙軌制”中將“優勝劣汰”,而國有企事業機構的多數則是“優勝劣存”。非國有部門的擴張與滲透有制度性壁壘,其一是“汲取效應”,它使國有部門擁有足夠的金融實力去抵制非國有部門的“接管(takeover)”,而非國有部門則在資源占用上始終處於不利地位、而缺乏能力去“接管”國有部門。另一壁壘是城市鄉村間的制度性隔離,它把鄉村非國有部門的發展局限在鄉村內,使鄉鎮企業即使壯大後也無法控制城市內的國有企業,從而使城市里國有部門的優勢地位不致於動搖。這兩個壁壘的作用使得非國有部門雖然能不斷擴大在市場上的銷售份額,卻無法有效地改變金融資源配置結構里國有部門的主導地位,也不可能大量“吸收”城市中的國有部門員工。可以預見的是,非國有部門必然會繼續擴大、並“蠶食”國有部門的市場,但是這並不就意味著國有部門會被非國有部門“消化”掉;如果上述壁壘繼續存在,那麽非國有部門在資源配置上占據主要地位的前景仍然是遙不可及的。
中國經濟的現狀和趨勢
過去十五年來,中國非國有部門的成長確實另世人驚訝,但如果只看它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還是很難判斷它的擴張滲透能力。鄉鎮企業是中國非國有部門的主力,它的擴張主要靠原材料的便利、勞動力的低廉和自我積累能力。鄉鎮企業為了維持成本競爭力、以便滲透到國有企業壟斷的市場中去、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只好走壓低相對工資的路,從1985年到1993年,鄉鎮企業員工與國有部門員工工資之間的差距不斷擴大(見表8),這是在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勒緊褲帶”求發展的“苦辦法”。但是,鄉鎮企業要繼續保持高速成長的勢頭,只在勞動密集型的產業里擴張,余地會越來越小,能否成功地進入資本、技術密集的產業將成為鄉鎮企業今後一個階段成長的關鍵。如果朝著這個方向發展,鄉鎮企業就需要更多的融資,不能再單純依靠自己有限的積累能力。近幾年來,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在縣、鎮政府重點支持下迅速長大的大中型鄉鎮企業[22], 但是,從兩千多萬個鄉鎮企業這個總體來看,近幾年鄉鎮企業的融資困難有增無減。從1990年到1995年,鄉鎮企業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占全國的比重,從百分之十五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但1995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全社會貸款余額的比重仍然只有百分之八,而同時國家財政通過改變稅制把鄉鎮企業的稅負增加了百分之五十。[23] 這種不利於鄉鎮企業的制度環境對未來鄉鎮企業的成功發展無疑構成了障礙。八十年代中,因為產品價格受到管制、稅率過高、經營方法受到政府的限制,國有企業經常抱怨說,無法與鄉鎮企業公平競爭;現在,這些對國有企業的約束多已消失,而對國有企業的融資優惠等卻依然如舊,鄉鎮企業是在明顯的不公平競爭中謀求發展。
表 8. 鄉鎮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工資成本比較
1978
1985
1988
1993
鄉鎮企業職工平均月工資(元)
25.5
38.3
47.3
89.3
國有部門職工平均月工資(元)
53.6
95.7
145.6
291.0
兩者之比(以鄉鎮企業職工的工資為1)
1/2.1
1/2.5
1/3.1
1/3.3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國有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鄉鎮企業主要財務指
標”表
中國城鎮集體企業的生產規模、就業人數雖不如鄉鎮企業大,但在城市中卻是僅次於國有部門的第二大類,遠比外資、私營企業要龐大得多。其從業人員在1991年達到高峰,為三千六百萬,占城鎮從業人員的四分之一。此後該部門開始衰退,從業人員減少,但至1994年底,其從業人員仍然將近三千三百萬,占城鎮從業人員的五分之一,比外資、私營企業員工及個體業者總人數還多約一千萬。[24] 當初創建這些企業是為了吸收國營企業無法容納的城鎮剩余勞動力,其經營管理機制基本上模仿國營機構,由城市里的區或街道政府管理,雖然“吃”不到全國、全省範圍的國營“大鍋飯”,還是可以“吃”上區或街道政府管轄範圍內的小“大鍋飯”。改革過程中,這些企業的境況越來越差。隨著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下降,這些企業再也得不到地方政府足夠的財務支助,而中央和省級政府要優先照顧國有部門,也無余力資助。由於這些企業地處城市,出於社會穩定的需要,又不能大規模裁員或減薪。結果這些企業既沒有能力與擁有廉價勞動力的鄉鎮企業爭奪市場,又沒有條件獲得資金,不能更新設備技術、開拓新市場。在成本居高不下、市場競爭失利的情況下,從1988年到1994年,六年內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就從百分之十一點六下降到百分之一點五[25],陷入極其困難的境地。
中國的私營企業代表著一個新興的經濟社會角色,它的發展潛力如何預示著今後國有中小企業能否通過民營化獲得生機。據報導,中國的民營企業中約四成盈利狀況良好、兩成略有盈利、三成可維持經營、僅一成因經營不善而關閉,但最近民營經濟的投資收縮、資金向海外轉移。[26] 據中國有的學者分析,其原因在於,一方面,房地產、股市低迷令私人的“熱錢”撤出這些領域,但又不願轉為前景未明的產業投資;另一方面,因擔心政策不穩及“劫富濟貧”,已從事常規性工商業的私人資本開始向海外市場尋求出路。[27] 這些跡象似乎表明,中國的體制和政策環境尚未調整到吸引國內私營企業及私人資本轉向長程性投資的狀態,因此,指望私營企業和私人資本現在就投入國有中小企業的民營化,好像過於樂觀。
綜上所述,中國非國有部門的各類企業中,除了城鎮集體企業萎縮不振之外,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各自都遇到了限制其加快擴張的制度性壁壘。如果改革不能深化,這些制度性壁壘就會阻礙非國有部門的進一步發展。在中國現行的雙軌體制下,非國有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雖然超過了一半,但國有部門可以通過“汲取效應”少產出、多消費,從而在國民收入的分配方面仍然保有支配地位,而國有部門員工的高收入高福利則是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的支柱。只有當非國有部門吸收了城鎮從業人員的多數,使得城市的社會穩定不再依賴於國有部門的高收入高福利,非國有部門才算真正地成為經濟社會的支柱,市場機制才能真正占據主導地位。然而,這只能經過一個巨大的社會結構變動過程之後才可能實現,中國目前還沒有邁入這一階段(有關的討論詳見第七節)。
五、通向“小康”社會之路:繁華的城市與蕭條的農村
中國城市居民的大多數都從九十年代前半期的經濟繁榮中獲得很大利益,對不少家庭來說,“小康”生活似乎已經實現了。當城市居民走上了通向“小康”之路時,占中國人口一多半的農村居民景況如何呢?如果今天中國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主要是受市場機制左右,那麽隨著市場機制的作用力增強並在農村占主導地位,農村居民應該得益更多。但是,中國的現實正好與此相反,盡管城市里國有部門效率低、虧損嚴重,其員工的收入福利卻象“芝麻開花節節高”,而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大的農村居民則未能獲得應得的經濟收益。
中國的經濟改革起步於農村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成功為城市經濟改革帶來了壓力、創造了條件,因此有一種形像的說法──中國的改革走的是“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即用市場機制占主導地位的農村來推動體制落後的城市改革。但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國有部門的“汲取效應”卻表明,國有部門集中、體制落後的城市反而有更大的能力去支配資源。國有部門所“汲取”的是誰的資源呢?國民經濟是由國有部門和非國有部門組成的,國有部門要“汲取”資源,只能是從非國有部門“汲取”。如果從非國有部門中排除準國有的城鎮集體企業,則非國有部門包括全部農村勞動力和七分之一的城鎮勞動力,那麽,從非國有部門“汲取”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就相當於從農村“汲取”經濟資源,被“汲取”的主要對象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中國出現了“城市包圍農村”的結果。為什麽走“農村包圍城市”的改革道路反而產生出一個“城市包圍農村”的分配結果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最近指出,雖然近年來中國農村經濟增長快於城市,但農民得不到多少好處,因為農村資金被城市抽走了。該研究機構發現,在1978年到1984年之間,農村的改革使得一共約六百億資金通過金融、財政渠道從城市凈流入農村;而在1985年到1994年之間,情況則相反,有四千億資金從農村凈流入城市;1994年,全國經濟增長中農村的貢獻占四分之三,但農民的相對生活水平卻跌入了歷史上的低谷,因為,僅1994年城市就從農村中抽走了一千三百四十多億元的資金。[28] 當資源被從農村“汲取”到城市後,所出現的結果是一個相當繁華的城市和一個相對蕭條的農村。可以說,城市的繁華建立在國有部門的支撐之上,也是以農村的蕭條為條件的。
資源分配上的“城市偏倚(urban bias)”是許多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共同現象,它造成經濟發展中的低效率和不公平(Lipton)。中國長期以來就存在著這一現象。本文只把注意力放在與現實有關的兩點上:第一,為什麽八十年代前半期的改革曾有效地改變了經濟政策和收入分配上的“城市偏倚”、縮小了城鄉差距,而到了九十年代,城鄉收入差距反而退回到改革前的狀況,甚至比改革前還大?第二,城鄉差距的擴大對今天的經濟繁榮和明天的經濟發展有什麽樣的影響?
現在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倒底有多大?[29]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最近的一項研究[30],過去十五年中,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始終持續穩定地增長,平均每年增加近百分之五;而農村居民則只是在改革初期的1980年到1985年收入增長較快,此後每年的實際收入增長率僅及城市居民的一半;因此,從1980年到1985年,城鄉收入差距由三點一比一下降到二點三比一;但是,從1986年起,城鄉收入差距重新擴大,到1993年,這個差距達到三點三比一,比1980年還大。(各年數據見本文附表一)
關於中國的收入分配,中國民眾中存在著不少理解上的誤區。一談到致富,人們就會想到“大款”、私營業主,確實,今天中國擁有百萬資產的人已達一百萬人[31],可是這批人在整個中國社會中連千分之一都不到,光靠他們的消費能力,中國城市的消費市場不可能如此繁華。人們還經常會從新聞報導中得知,沿海省份農民生活水準很高,新建小樓到處可見,根據這些消息,似乎很難相信城鄉收入差距會變得越來越大。筆者分析了全中國各省農民1987年到1994年的實際收入(即扣除了物價上漲的影響、可以在各年之間比較的收入),統計數據揭示出以下事實:從1987年到1994年,只有福建、廣東、浙江、黑龍江四省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速度勉強趕得上全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在全國鄉鎮企業最發達、農村居民最富裕的廣東和浙江,1994年當地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僅及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安徽、新疆、寧夏、湖南、貴州五省區的景況則是今不如昔,這些地區農村居民1994年的實際收入不是比1987年還少就是和1987年一樣、毫無增加(詳細數據見本文附表二)。
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很多,如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業生產成本上升過快、鄉鎮企業的發展困難等。而這些原因都與資源分配上農村受到的種種不利待遇有關。例如,國家財政把較多的財力用於維持城市的低消費物價,而沒有足夠的財力去提高國家控制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國有的工商業通過大幅度提高農用物資價格、鄉鎮企業使用的能源原材料價格以及工業消費品價格,獲得了很大利潤;國家銀行把農村存款轉用於城鎮國有部門,使得鄉鎮企業缺少資金;農村基層行政事業機構從財政拿不到足夠的經費,就轉而向農民攤派等。實際上,這些做法也就是國有部門“汲取”農村資源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收入增長緩慢和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幾乎發生在同一時期;自從城市改革開始之後,城鄉收入差距就開始擴大。這僅僅是巧合嗎?有一種解釋是,城市改革把國有部門搞活了,所以城市職工的收入開始大幅度上升;也就是說,城市居民收入上升快與農村居民收入停滯沒有什麽關系。但是,農村改革後農村經濟更自由化,市場機制在農村已經占據主導地位,為什麽農村居民的收入不升反降呢?事實上,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遠不如農村改革那樣成功,城市改革給了國有部門大幅度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的機會,但並沒有改變國有部門的效率和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壟斷性地位。正是這種不對稱的城市經濟改革,導致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少、而占用經濟資源多,最終抑制了農村居民的收入增長,造成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如果國有部門的收入福利分配也象農村一樣,基本上由市場機制調節,而不是依賴國家提供的種種壟斷性機會和優惠,那麽,在國有部門利潤萎縮、負債急劇增加的情況下,城市居民的收入不但可能無法增長、甚至可能下降,城鄉收入差距也不會擴大。
中國的農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學者早就針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提出警告,新聞媒體也經常報導,但是,城鄉收入差距擴大這一趨勢並未停止,國有部門“汲取”農村資源的過程也依然照舊。例如,1994年,為了防止農業減產,政府提高了農產品收購價格,但是,農產品價格提高帶給農民的好處,又被國有部門通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和工業消費品價格上漲拿走了,結果農民的“得”與“失”相抵,凈得無幾。[32] 類似情形其實已經在過去近十年中一再反覆出現。又如,1995年中國通貨膨脹嚴重,城市政府恢覆給零售商業的物價補貼,用一只“看得見的手”按住了市場機制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以便壓低城市物價;結果造成收入高的城市物價便宜,大中城市反而成了價格的“盆地”,在收入低的農村里,物價的漲幅反而高於城市物價漲幅五個百分點左右。[33] 顯而易見,低收入的農民可能受到通貨膨脹更多的傷害,為什麽中國的反通貨膨脹措施不去保護農民,而是主要保護高收入的城市居民,“越富越救濟”?這種主要都市居民高收入又“吃救濟”的現象,在原社會主義國家非常普遍,改革以前,莫斯科、列寧格勒、東柏林等城市都是全國商品供應最豐富、生活條件最優越、國家補貼最多的城市。中國是仍然在重覆蘇聯、東德的老路,把大量物價補貼投入城市,並不是因為城市居民比農村居民更需要政府的經濟幫助,而是因為城市居民可能的不滿比農村居民的不滿政治威脅更大。
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必然會表現為農村居民的消費能力、儲蓄能力下降。改革以前,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農村居民只購買消費品市場上百分之四十的商品,其余都是城鎮居民購買;在城鄉收入差距最小的1985年,農村居民的消費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三;此後,隨著城鄉收入差距再次拉大,農村居民消費的份額逐漸萎縮,到1995年,只剩下百分之四十四[34]。全國居民當年儲蓄中,1985年農村居民還占三分之一;而到1995年,下降到只占百分之十七[35]。與此對應,農村居民自建住宅的數量也相對收縮了,1985年他們用於自建住宅的投資約占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的五分之一,而1995年這個比重下降到十分之一[36]。農村居民收入微薄,儲蓄不足,限制了他們在自己的經營中再投資的能力,結果導致農村經濟成長緩慢,農業產量下降。
與蕭條的農村相對比,由於城市居民的收入迅速提高,中國的城市中已經出現了一個生活優渥的中產階級。據報導,1994年中國約三分之二的城市家庭年收入為一到三萬元或更多[37],而且因為住房的低廉或免費,以及能夠享有種種其他福利,他們的實際購買力遠遠超過市場經濟國家人均收入一到兩千美元的家庭。因此,本國產品已越來越難滿足這個中產階級消費的品味和對時髦的認知,發達國家的名牌商品和高檔消費都在中國的大城市里遇到了越來越大的需求。城市消費結構的升級立刻吸引來了西方的大企業,中國這個龐大的潛在市場的魅力展現出來了。但是,另一方面,城市消費能力的進一步提高又向國有企業敲響了警鐘,質次價高、產品老化的國有工業正在逐漸喪失它的城市市場。
中國城市居民實現的小康生活水準不是在國有部門健康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的,而是靠“吃國有部門的老本”和“汲取”農村經濟資源維持的。這和蘇聯東歐國家過去由國家供出一個“小康”生活水準,十分相象。目前在中國的城市里,許多三口之家正在努力實現或為之陶醉的兩房一廳、熱水浴室、地毯瓷磚、彩電冰箱、壁燈電話等,蘇聯東歐早於二十年前就已經在多數城市里普及了。可是,事實證明,蘇聯東歐國家這樣的“小康”生活,並不是它們經濟建設成功的標志,而只是福利社會主義政策的“廣告”。由於這樣的小康生活是國家“發”的,就象“天上掉下的餡餅”,和享受者的工作努力沒有直接關系,所以生活水準提高了,工作效率依舊;同時,在蘇聯東歐,這樣的消費升級不是建立在經濟效率提高的基礎之上,而是依靠國家動用它多年積累的資源,如同坐吃山空,最後終於維持不下去,“小康”生活又得而覆失。
中國改革中城鄉收入差距擴大並非只是個社會公平問題,它在直接損害農村居民的利益時,也已經在社會和經濟兩方面引發對城市社會經濟系統的損害。其社會效果是,農村勞動力被生機所迫、又為城市里的繁榮和機會吸引,大批湧入城市,在城市又得不到公平對待,由此增加城市流動人口群體中的不穩定因素,引起城市社會秩序的混亂。如果中國農村廣大的中部地區長期收入增長停滯,農民沒有改善生活的機會,這種潛在的農村危機會通過農民大量進城而轉化為城市里的“農村危機”。而在經濟方面,城鄉收入差距的擴大是一把戳向國有部門的“雙面刃”,一方面把外商大企業吸引進城市的消費品市場,而把國有工業從這個市場上擠出去;另一方面,又不斷削弱農民的購買力,擠壓國有部門的農村市場,使產品質次價高的國有部門在農村市場上也銷售乏力。一個處境危艱的國有部門是今天中國經濟社會穩定的主要支柱,然而,這個部門維持穩定的辦法(“汲取”資源)和結果(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卻反過來使它自己的前景“雪上加霜”,這樣的局勢直接危及城市居民“小康”生活的基礎。
六、要不要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
九十年代前五年里,中國幸運地獲得了外來的機會、用國家銀行支撐著運營不良的國有部門、又把農村的資源轉移到城市使用,保證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相對穩定。這五年中,中國的發展和改革進入了一個與八十年代不同的階段。在八十年代,改革的重心和突破都在農村,城市中的改革主要以減少指令性計劃和松動價格管制為目標;消費需求引導投資結構偏向輕工業;利益分配上曾一度比較注重城鄉之間的平衡。而進入九十年代後,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重心移到了城市,對外加速開放,金融與房地產業全面活躍;利益分配上也出現了日益明顯的城市偏向;由於高度倚重經濟社會的穩定,余留的舊體制以新的形式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在從八十年代的階段轉向九十年代的這個階段時,中國經濟成長模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仍然是個始終未能解決的難題,九十年代已經時間過半,看來這個棘手的任務會成為世紀之交經濟政策的焦點。目前中國的體制格局和經濟結構並不能有效支持經濟的長期持續繁榮與穩定,相反,還構成了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要改變目前中國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關鍵在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因為,“國有企業的制度變革滯後影響了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影響了整個經濟體制的轉軌,從而影響了包括非國有企業在內的整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38]
國有工業是改革前三十年中國大陸抑制消費、傾全國之國力而積累下來的家當,在改革過程中又“汲取”了全國的大部份金融資源,始終受到種種優惠保護,但它的“體質”卻一直處於衰退狀態,在與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的競爭中連連落敗。“1984年冬提出城市經濟改革以來,就把搞活國有企業定為關鍵性的重點。經過十年的各種試驗,都沒有取得預期的成功。”[39] 在改革的過程中,國有工業沒有把可支配的主要資源投入技術進步,而是全力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和居住條件,換來了城市消費的繁榮和社會穩定,推動了商業、旅遊、娛樂業的膨脹,但卻嚴重損害了國有工業的發展潛力。盡管中國經濟實現了高速增長,國有工業的產業素質不但沒有進步、反而退化了。
中國的經濟越來越開放,但是開放程度越大,國有工業的弱點就暴露得越充份、遇到的壓力也越大。雖然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大規模引進了外資,但國有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國際競爭力都沒有因此而顯著改善。美國的中國經濟問題專家Lardy最近指出,在中國的外資企業推動了中國出口的迅速增長,但中國的國有工業與這一輪出口的高速增長關系不大(Lardy)。在1986和1987年,五分之四的出口增長來自國有工業,而到了1991和1992年,在新增的出口額里國有工業只占五分之一。[40] 世界銀行最近的一項關於中國工業的研究指出,目前,中國工業是因為靠著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保護才能生存,在十九個主要產業部門中,有十個產業,包括石油提煉、機械制造、建築材料、紙漿原材、食品加工、紡織、服裝、造紙等,如果沒有貿易保護措施,它們的產品價格就高於國際市場價格(或者說按國際市場價格來衡量其工業增加值是負的),將完全沒有國際競爭力(World Bank:55─56)。國有工業中的一些壟斷性行業,如鋼鐵、石油等,過去在國際競爭中,雖沒有質量、服務方面的優勢,卻還有低成本低價格的有利競爭條件;經過1993、1994兩年能源原材料的大漲價,這些產品的價格已經接近甚至高於國際市場價,不僅提價創收從此不再可能,而且由於國產品質量差,只好在國內市場上用低價與同類進口產品競爭。但是,這些產業在產品出廠價每年上漲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的時候(見表3),尚且不能明顯改善盈利,現在卻要被迫降價競爭,談何容易,中國的冶金部長已經就此發出了警告[41]。
過去十幾年來,國有企業丟了國內市場,失去了設備更新的時機,也耗用了可用於技術進步的金融資源,現在負債比率過高、盈利能力很低,又面臨著價格壁壘消失、國際競爭強化的新環境,可以說,國有部門目前所遇到的困難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而另一方面,現在國有部門又支撐著城市消費群的主體,可以說,目前中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穩定,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依賴國有部門。在這樣的情形中,國有部門延年度日的主要方式是靠國有銀行“輸血”。八十年代中,財政曾經是國有部門的堅強後盾,現在財政已經被掏空了,要反過來靠向民眾借債過日子。中國財政部每年必須要發行一千五百億到兩千億的國庫券,才能維持必要的支出,這已經到達財政的借債上限。如果哪一年里國庫券利率不能吸引民眾,或者民眾對國庫券的信心不足、不願意購買,財政就只剩下向銀行透支一個辦法,而一年內向銀行透支上千億這樣龐大的數目是極其危險的。
中國的國家銀行除了要應付財政透支之外,還要聽憑國有部門“汲取”,結果銀行本身也已進入危機狀態。據中國大陸的經濟學家分析,中國大陸“四大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低下是一個幾乎眾所周知的事實...占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貸款已經壞掉無法收回。加上逾期(包括展期)呆滯貸款,比例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對銀行而言,這兩個數字是十分驚人的……1991年末四大銀行的貸款呆帳約有四千三百多億元,而同期四大銀行的資本只有一千五百多億元(據《中國金融年鑒》銀行機構業務統計),四大銀行已經出現嚴重的資不抵債現象。”[42] 最近一兩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竟然開始向銀行“打白條”[43],即不僅不再償還貸款、連利息也不再支付,全國每年對銀行欠息一千多億元[44]。因此,1994年中國大陸銀行業出現了歷史上第一次嚴重的全面虧損,1995年情況更為嚴重,上半年全部金融機構虧損達兩百五十九億元[45]。 銀行虧損,只能用自有資本墊支,為此1994年中國大陸的國家銀行資金平衡表上出現了歷史上首次自有資本減少[46]。實際上,這就是所謂的國有企業“吃光了財政吃銀行”,銀行的自有資本被國有企業吞噬了。
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比例是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十到十五倍,理應準備比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多十幾倍的壞帳準備金(國際上商業銀行一般每年都從盈利中提取相當於其資產百分之一到二的壞帳準備金)。然而,實際情況是,中國的銀行為了追求帳面利潤,所準備的壞帳準備金幾乎為零[47]。 換言之,銀行把大量貸款借給了不打算歸還的國有企業,出現了壞帳自己也並未準備清償,那麽,是誰在承擔損失呢?“居民才是銀行信貸風險與損失的最終承擔者。四大銀行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一旦失去居民存款的支持,必然引發惡性通貨膨脹,出現金融危機”。[48] 也就是說,國有部門通過國家銀行“汲取”了金融資源來支撐城市的消費和儲蓄,而國有部門的“汲取效應”又造成了國家銀行瀕於破產;目前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中城鎮居民存款占百分之八十,所以,國有部門造成的銀行壞帳的大多數,最終又是由國有部門的員工用自己的個人存款作了賠償。
銀行的壞帳那麽嚴重,又沒有壞帳準備金,存款戶事實上已經損失了相當大數額的存款,為什麽銀行還能照樣維持呢?關鍵在兩點。第一是政府信用,儲戶繼續往經營不良的銀行存款,不是相信銀行經理們有回天之力,而是以為,不管銀行如何經營,有政府作國家銀行的擔保,存在國家銀行里的存款就不會落空。第二是金融壟斷,中國大陸的銀行“只此幾家、別無分店”,民眾只要想存款,就得把錢送進國家銀行。因此,盡管銀行業本身危機四伏,民眾(主要是城市居民)還是照常把源源不斷的存款存進銀行。當民眾、特別是城市民眾對政府有足夠的信心時,銀行與財政才可能支持下去;而銀行繼續幫助國有部門“汲取”資源,則有助於鞏固城市民眾對政府的信心。但是,銀行的這種“鴕鳥”政策對中國走出經濟發展的瓶頸毫無幫助,只是把經濟往死胡同里引。
七、 社會經濟結構的大調整: 深化改革的真正難題
中國的改革一直未能在國有部門內創造出一個高效率的制度環境,許多學者注意到,公有制可能是一個原因。本文所要強調的是,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更為重要、但卻在中國長期被掩蓋、忽視的原因,那就是舊的社會經濟結構阻礙了國有部門的制度轉型。要打破“大鍋飯”、”鐵飯碗”,僅僅在調整改變所有制上動腦筋是遠遠不夠的。實行了幾十年的“大鍋飯”、“鐵飯碗”式的舊體制已經建立了一種僵化的社會結構,直接阻礙著改革。改革所要建立的新體制,不可能完全在舊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形成;改革中出現的新體制雛形有自己的一套規則,這些規則與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的要求摩擦沖突。舊的社會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是大勢所趨、在所必然,如果不願意調整舊的經濟社會結構,就不可能建立、完善新體制。中國迄今為止一直在回避這個挑戰,但是,還能回避多久呢?現在多數人都承認,國有部門的頹敗狀態不能再拖下去了;而國有部門改革的真正障礙恰恰就在於,不僅社會結構的調整阻力重重,而且多年的改革一直繞開這個真正的難題,使得目前中國仍然缺少有效的社會結構調整機制。
中國有兩種流行的解釋國有部門改革困難的說法,它們本身都不錯,但是也都不能講清楚問題的根源。一種看法是,國有部門員工長期習慣於“大鍋飯”體制,對市場化改革所要求的高效率無法適應。然而,1991年中國經濟界在討論“斯米克”現象時就對這種說法提出了質疑[49]。當時,上海有一家生產“斯米克”牌羊毛衫的國有企業,業績很差,有台商去訪問並討論合資事宜,員工中風傳台商可能裁員,結果台商到訪的幾天內,員工的生產效率倍增;後合資未成,台商離去,員工的生產效率立刻回降,一切如舊。關於“斯米克現象“的討論涉及到一個國有部門的根本問題,為什麽政府的各項政策、職工的“主人翁”精神、企業主管的政治思想工作、企業的諸多獎金福利都無法提高國有企業的效率,而外商一來這個企業就“麻雀變鳳凰”?國有部門員工在國有企業內工作效率低,這是一個事實,但一旦他們投入外資企業、“第二職業”,就會立刻生龍活虎、工作效率倍增。這個在所有原社會主義國家中十分普遍的現象表明,這些員工決不是天然的低效率勞動者,面對國有部門的制度,他們的反應是低效率地工作,一旦進入一個完全講求高效率的工作環境,他們完全可以適應。那種強調用思想工作來提高勞動積極性的舊想法既十分膚淺無知,也一再被現實證明無用。員工的行為並非脫離社會環境的怪異行動,如果不對產生這種行為的制度之缺失作深刻的剖析,從而有針對性地改變制度、消除這種行為的制度性原因,而只是要求廠長大膽敢幹、不怕工人胡鬧,要求工人顧全大局、為改革作出暫時的犧牲,只能應付一時,卻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
另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為,由於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失業者無處領救濟,所以國有部門無法大量處理冗員,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改革內部機制。如果說國有部門過多地解雇員工確實會造成失業者生活無著,砸碎“鐵飯碗”的辦法不可行,那麽,為什麽減少一點“鐵飯碗”里的“飯”也那麽難,為什麽虧損的國有企業不能象鄉鎮企業那樣、通過降低工資福利來減少成本、轉虧為盈,相反,還要大舉借債、不惜破產也要提高員工的收入福利?為什麽在冗員的國有企業里,還要增雇農民工來幹重活臟活,導致成本上升、虧損擴大,而不能把多余的國有員工轉調去作這些工作?為什麽三資、私營企業“炒魷魚”沒有人去胡攪蠻纏,而在國有、集體企業里,僅僅因為員工職務被調整或者被扣幾元獎金,職工就可能鬧得廠長經理不得安寧?上海有的學者八年前就指出,中國出現了工人階級“貴族化”傾向,“即在社會經濟並不發達和個人收入並不高的情況下,職工超前地形成了一種不願從事某些艱苦工作的意識和習慣。”[50]
是誰把國有部門的員工變成了“貴族”?這是本節要討論的重點,即社會主義體制是如何在中國大陸造就一個僵化的社會結構的。與世界各國國有部門員工相比,恐怕中國國有部門員工的優越感和穩定感最強;也只有大陸的中國人、特別是出身農村家庭或在農村生活過的人,能充份理解大陸語言里“國家幹部、國家職工”所代表的特殊社會經濟身份,能充份體會被授予或剝奪這種身份所意味的社會含義。民眾對這些的認知,反映了一種在僵化的社會結構基礎上形成的制度性文化,它包括在社會地位、職業評價、社會升遷等方面的觀念。最近,中國的報紙經常呼籲要改變眷戀“大鍋飯”的“落後觀念”,為國有部門動員員工“下崗”造輿論。可是,這些說法並沒有說明,這種“落後觀念”是如何形成的,它和現行社會政治體制又是如何緊密關聯的,可能不改變目前的社會政治體制卻又改變這些觀念嗎?
中國改革以前,在國有部門和城市社會中,早已形成了一個由政府建立的相對穩定的社會經濟結構,每個社會成員在這個社會中的經濟社會地位由執政黨和政府決定和控制,受到一整套經濟社會制度保障。一個人能否在城市居住、受到提拔、得到住房等,要由執政黨和政府根據他的政治表現、工作年限、學歷等作出規定(在中國習以為常地稱為“由組織上按政策辦”)。在這種制度下,一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主要受工資、人事、福利等政策左右,經濟社會地位的提高不一定是公平競爭的結果,而常常可能只是執政黨對忠貞之士的獎賞。不管一個人的民間聲望如何,他的正式的經濟社會地位僅以政府認可的地位為準。比如,對社會精英(中上層幹部、高級知識分子)來說,衡量他們地位高低的標準是“享受什麽級別的待遇”,這里“享受”這個詞就點出了這個地位的來源──它是“授予”的、而不一定是在社會公認中自然形成的。由於每個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必須經由政府背書,這就確保了政府對社會成員行為的控制,只要他不觸怒政府,這個地位就有保障;同時,不管經濟社會如何發展變化,政府通常保證每個社會成員已有的經濟社會地位不會下降,又通過政策宣示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對自己未來地位的提升有比較明確的預期(比如,只要達到政府規定的文憑或工齡標準,就能加工資、晉升高級職稱)。在中國大陸的城市里,人人都熟悉這套社會主義體制的運行規則。
在這套規則的作用下,社會升遷和社會結構變得非常特殊。民眾的社會經濟地位變化通常是單向的、只升不降,絕大多數人總是往中上層移動;而只要不犯(政治、性關系)“錯誤”,往下層移動就是罕見的。因此社會結構逐漸變成了“頭重腳輕”的“倒金字塔形”。比如,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越來越龐大;企業里管理人員比重過大,而一線工人不夠;工人里中、高“級別”的工人比重過大,而從事非技術型重體力勞動的工人不足。這種“倒金字塔”形的社會結構,是政府對城市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作出承諾和擔保的結果。多數城市居民已經習慣於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何況政府至今也從來沒有打算改變社會政治體制、以便調整這一結構。正因為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升遷方式是政府支持保護的,所以只要員工不在政治上“犯規”,政府實際上就不能因其工作表現不佳而懲處他們、使得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可以說,每個國有部門員工從進入該部門工作的第一天起,最重要的“必修課”就是把握這個“遊戲規則”,在不觸犯“政治戒律”的前提下,學會既能工作得輕松、又能獲得最大經濟利益。於是相應形成了社會主義“單位”文化:工作紀律松弛、工作效率低下,已經成了常態;不想“入黨”、“升官”,就可以不必努力工作;用怠工來要求更多經濟利益,往往可以達到目的;獎金福利只有平均分配,才能減少員工的埋怨;“單位就是我的家、家里東西隨便拿”,等等。政府即使對此十分不滿意,也無可奈何,這是它建立的制度的產物。了解了這種僵化的社會結構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性文化,就不難理解,為什麽國有企業很難降低工資成本進行競爭,為什麽國有部門的冗員不肯幹重活臟活,為什麽裁撤少數冗員會演變成對政府的政治威脅。
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里,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調整也有一些困難,但從來不會象在社會主義國家那樣大,更不會構成對政府地位的威脅。在市場經濟中,經濟社會對人力資源的需要必然不斷變化,人們的經濟社會地位因而不斷相應調整,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很少有那種永久的、一旦獲得就不會喪失的經濟社會地位,這正是經濟社會保持活力的前提條件。而且,每個社會成員自己要隨時觀察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調整自己的能力以適應環境、改善經濟社會地位。無論是政府、或者是工作機構的“老板”,都沒有義務為哪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作出擔保,也不會有人要求政府作出具體承諾、防止他的個人經濟社會地位下降。在這樣的社會里,個人的獨立性、自立性和政府的超然性相互依托,國家要協調社會成員之間、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但政府絕不會扮演“大家長”的角色、把社會成員當做“家庭成員”來呵護,不會為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背書或作擔保、以此換取社會成員的效忠,而社會成員也不至於把國家當長期“保姆“、過度依賴國家的照顧。
當前,中國僵化的社會結構和制度遺產正面臨著改革和發展的挑戰。首先,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直接要求調整社會結構,比如,對律師、金融、外貿專業人員的需要增加,而政府機關里的經濟管理官員則開始變得多余,失去了用武之地。一部份社會成員獲得了提高經濟社會地位的機會,一躍而成為高收入的新社會精英。而與此同時,不少過去大權在握、地位顯赫的政府機關現在變成了“門前車馬稀”的“清水衙門”;不少政府經濟管理官員的社會價值降低了,他們在舊體制中多年積累的資歷雖還能獲得政府的承認,卻未必能在市場化過程中換來象過去那樣優厚的待遇和傲人的社會地位。現在,許多政府官員籌建官辦公司或把政府機關“翻牌”成公司,就是一種對市場化過程的適應性行為;他們試圖利用政府機關尚未失效的最後的權力,獲得一些經濟資源的控制權,以挽救自己日益下降的社會經濟地位,而這又恰恰是腐敗的源泉。從這點來看,反腐敗就會造成舊精英社會經濟地位的下降,政府真準備這樣作嗎?
其次,改革中政府雖然仍然承諾要維護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但政府的財力今非昔比,承諾難以兌現。最典型的例子是教育文化科研部門,在多年的“大鍋飯”體制中,這個部門完全依賴政府撥款,機構不斷膨脹,養活了不少“南郭先生”。在改革中,政府不得不改變過去統攬國家財源的體制,結果政府財力逐漸收縮,教育文化科研經費越來越短缺,知識分子的經濟待遇不斷“縮水”,其社會地位也相應下降。這是轉型中的其他原社會主義國家里的一個普遍現象。最終,這一趨勢必然導致一部份教育科研機構從業人員為生機所迫,而退出越來越清貧的知識分子群體,使得社會結構中知識分子階層縮小。從某種意義上講,舊體制促成了“虛胖”的知識分子群體,而改革則迫使社會結構中的這個群體“減肥”、甚至可能事實上降低這個群體的社會“等級”。
第三,改革開放過程在改變經濟結構,從而影響到相當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比如,國有工業在市場競爭中節節敗退,前景不佳,其員工過去由政府設定、受到制度保障的優越社會地位,實際上將被市場機制否決。不管他們過去曾經有過多麽輝煌的歷史、對“黨和國家”做過什麽樣的貢獻,市場機制只根據他們現在的效率和業績評價他們的社會地位。國有企業雖然暫時還能指望國有銀行“輸血”、維持其員工的經濟社會地位,但這絕不可能長久。
既然改革要求政府改變原來的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承諾,也迫使政府越來越多地減少實際上的承諾,那麽,政府削減以至最終停止對這些社會成員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就可能是勢在必行的。即使上一屆政府不願作,下一屆政府也或早或晚不得不做。如果改革中部份城市居民的經濟社會地位稍有下降,就要由政府動用公共資源如數加以補償,那就沒有必要去努力推動改革,而且這樣的改革也不可能成功。當一種體制替代另一種體制時,通常會發生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動,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上升,而另一部份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地位相對地或絕對地下降。前者由此獲得激勵而熱情支持這一變動,後者當然不願意接受這種結果,可能不滿,甚至會抵制制度變革。這種現象本來在人類歷史上屢見不鮮,也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問題,真正的社會經濟變革是不可能讓每個社會成員都充份滿意的。
制度轉型中,民眾經濟社會地位的上升,可以有三種途經,即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同時利用新舊兩種機制、單純依靠舊機制。現在,多數人已經懂得,第三種途徑靠不住,而正在學著利用第一、第二種途徑。如果政府逐漸撤除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民眾就會越來越多地利用第一、第二種途徑來改善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機會、不同的結果,必然有人成功、有人失敗。如果所有失敗者都能從政府那里獲得足夠補償,而達到成功者的社會經濟地位,市場機制的作用就實際上是被瓦解了。
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經濟改革的政治難題是,在全能主義的體制中缺少應對上述現實的機制。政府習慣於代替民眾和社會利益集團作抉擇,因而也把制度變革的所有責任和可能的社會反彈都集中到自己身上;而民眾則習慣於等待政府提供的機會,也把變革中的利益損失歸咎為政府的過失。結果政府很難從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利益摩擦或沖突中超脫出來,不能有效地扮演社會利益集團間利益摩擦的仲裁者角色;相反,政府往往被深深地卷進這種利益集團間的摩擦,為了維持安定,只好運用公共資源對各利益集團輪番安撫。這樣,本來存在於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摩擦,反而被政府變成了每個利益集團分別與政府的摩擦;本來可能只是社會中某個利益集團對另一個利益集團的不滿,卻被轉化成對雙方對政府的不滿。當輪番安撫不再奏效時,政府只好更多地依靠政治影響力最大的社會集團,以至於成為其利益代表,這時政府繼續推動改革的能力就被束縛住了。
八、簡短的結論
中國城市改革真正的困難在於,現行的體制把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和維持舊的社會結構直接掛起鉤來,導致一系列影響中國大陸改革、穩定的深層的兩難困境。第一個兩難困境是與改革相關的:維持著民眾信心的現行雙軌體制就是國民經濟發展和國有部門改革的障礙,為了國民經濟今後的順利發展,必須對國有部門作進一步改革;可是,這樣的改革卻可能動搖城市民眾對收入和職位的信心,進而動搖金融和財政。不改革不成,因改革而破壞民眾的信心也不成。另一個兩難困境是與宏觀控制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有關的:為了繼續吸引外資,需要國家銀行不斷擴張貸款投放,從而制造出不斷膨脹、繁榮的城市消費市場;而銀行系統經營惡化又需要收縮銀根、清理不良貸款,如果真正實行起來,必然會導致半數以上的國有企業周轉不靈、員工收入不保,再導致城市消費市場蕭條、外商的投資信心受打擊。這樣的兩難困境的架構實際上早就存在,積累至今,矛盾日益暴露、突出,已快到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
毫無疑問,制度轉型中追求經濟社會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但中國目前實現穩定的機制卻可能導致未來的不穩定;如果過份地依靠維持舊的社會結構來追求當前的穩定,則今後的穩定和發展會越來越困難。顯然,減少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補償和對國有部門員工經濟社會地位的擔保,是改革的大勢所趨,但又隱含著巨大的政治風險。要擺脫這個風險,就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架構,允許各社會集團之間溝通、協商,讓政府從與各個利益集團頻繁的利益摩擦中解脫出來,站到一個有利於促成各利益集團之間妥協的位置上去,使政府能夠依靠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而不是少數社會成員的要求,促成社會的相對穩定、推動制度轉型和經濟發展。
1996年4月初稿
1996年10月定稿
【附表一】
城鄉居民年平均收入的差距 (單位:元)
年份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a
城鎮生活費用價格指數b
城鎮居民實際收入c=a/b
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d
農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e
農村居民實際收入f=d/e
差距指數(農村=1)g=c/f
1980
620
107.5
577
191
103.7
185
3.13
1981
682
102.5
665
223
102.9
217
3.06
1982
722
102.0
707
270
101.7
266
2.66
1983
770
102.0
755
310
101.3
306
2.47
1984
870
102.7
847
355
101.6
350
2.42
1985
967
111.9
864
398
107.6
370
2.34
1986
1143
107.0
1069
424
106.1
399
2.68
1987
1269
108.8
1175
463
106.2
436
2.70
1988
1478
120.7
1224
545
117.5
464
2.64
1989
1705
116.3
1466
602
119.3
504
2.91
1990
1922
101.3
1897
686
104.5
657
2.89
1991
2149
105.1
2044
709
102.3
693
2.95
1992
2484
108.6
2288
784
104.7
749
3.05
1993
3071
116.1
2645
921
113.7
810
3.26
1994
4032
125.0
3226
1224
123.4
992
3.25
1995
5000
116.8
4281
1578
122.5
1288
3.32
注: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即農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貨幣收入、
實物收入、住房補貼、部份勞保福利費用以及政府用於維持城市低價消費品與服務
的物價補貼。
數據來源:a、b、d三列1980年到1993年的數據轉引自國家統計局農村調查總隊課題
組的文章“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研究”;a、b、d列1994、1995年的數據是筆者按照國
家統計局的方法估算的;e列的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各種物價總指數”表和
“居民消費水平及其指數”表。
【附表二】
1987-1994年各省農民純收入增長情況
省份
1987年人均純收入(元)
1994年人均純收入(元)
1988-1994年農村消費價格指數(%)
1994年比1987年實際收入增長率(%)
1987-1994年平均增長率(%)
浙江
725
2225
228.0
+34.6
+4.3
廣東
644
2182
241.4
+40.3
+5.0
江蘇
626
1832
225.0
+30.0
+3.8
福建
485
1578
225.7
+44.2
+5.4
遼寧
599
1423
207.1
+14.7
+2.0
黑龍江
474
1394
217.5
+35.1
+4.4
山東
518
1320
212.0
+20.3
+2.7
吉林
523
1272
210.3
+15.6
+2.1
江西
429
1218
220.1
+28.9
+3.7
湖北
461
1173
238.0
+7.0
+1.0
湖南
471
1155
245.0
+0.0
0
河北
444
1107
203.8
+22.2
+2.9
廣西
354
1107
249.3
+25.5
+3.3
安徽
429
973
238.3
-4.0
-0.7
內蒙古
389
970
204.4
+22.0
+2.9
新疆
453
947
226.1
-7.5
-1.1
四川
369
946
230.4
+11.1
+1.5
河南
378
910
203.8
+18.2
+2.4
山西
377
884
228.7
+2.6
+0.4
青海
392
869
220.7
+0.4
+0.1
寧夏
383
867
231.9
-2.3
-0.3
陜西
329
805
230.7
+5.9
+0.8
雲南
305
803
241.5
+9.2
+1.3
貴州
342
787
231.0
-0.3
0
甘肅
296
724
227.1
+7.6
+1.1
注:1988-1994年累積價格指數是從1988年到1994年各年價格指數的連乘積。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和“各地區農民生活費用價
格指數”表。
轉型經濟產權所有制理論與經濟體制平穩轉軌
田國強
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經濟系教授
一. 引 言
二. 傳統理論的局限性
三. 理論框架
四. 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
五. 相關討論及其政策含義
六. 結束語
提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為研究轉型經濟中企業產權安排的選擇提供一個理論框架,並用它來解釋轉型經濟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和現象。為此,我們給出了一個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即在有限經濟自由、不完善市場體系環境下的企業產權理論。在這個理論框架中,企業所有制及產權安排的選擇將內生地由經濟環境的非規範化程度來決定。這一新的產權理論推廣和改進了傳統的產權理論。它顯示了不同經濟環境將影響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優選擇。它表明只有當經濟制度環境得到適當改變才能有效地變換產權所有制安排形式。當今經濟領域中出現的許多問題,特別是轉型經濟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用這個理論得到較好的解釋。例如,一個在西方學術界廣泛持有的觀點是:迅速的私有化是指令型計劃經濟向市場機制轉型的首要步驟。然而,本文所給出的理論卻顯示: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首先應進行的是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而不是大規模的私有化。但民有(私有)產權所有制隨著經濟環境的改善將必然會取代其他類型的產權所有。
一. 引 言
轉型經濟學是當前經濟學界的熱門領域之一,但這一領域至今還沒有一個恰當的理論框架。轉型經濟中的企業產權結構還遠未研究清楚。它所借用的理論工具主要依賴於新古典經濟理論、傳統的產權理論及當代微觀經濟學理論(如現代企業理論、信息經濟學理論、激勵機制設計理論等)。這些理論主要是把現代西方經濟制度作為對象進行研究,它相信界定清楚的私有產權制度安排是最優的經濟制度安排。正是基於這個結論,迅速的私有化被認為是計劃經濟向市場制度轉型的首要步驟。
然而,中國最近十幾年的經濟高速發展和至今仍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經濟改革,以及東歐、俄羅斯采用迅速私有化改革後所導致的經濟負增長,使得人們對這個結論的普遍性和適用範圍有所懷疑。從1979年到1995年,中國經濟保持9.5%以上的年平均增長率,位居世界前列。在此期間,非國有經濟部份作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年平均增長率超過20%,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60%左右。在非國有經濟成份中,盡管許多集體企業沒有明確界定的產權,[1] 但其經濟效率接近產權明確的民有產權(Svejnar,1990;Pitt-Putterman,1992)。這種漸進的改革方式及與之伴隨的經濟高速增長使許多經濟學家感到困惑:為什麽在中國,那些被認為是經濟增長必不可少的條件並不存在,而經濟卻能持續高速增長(Blanchard-Fischer,1994,第4頁)? 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采用迅速私有化改革的大多東歐和前蘇聯等國家卻問題重重,經歷著持續的經濟混亂和國民產值的嚴重下降。從1990到1993年間,俄羅斯的國民生產總值下降38.6%,保加利亞下降22.6%,格魯及亞下降67.4%,匈亞利下降15.4%,立陶宛下降55.8%,波蘭下降2.2%,羅馬尼亞下降30%,但是同一時期中國卻增長了41.4%。這樣,產權模糊的中國非國有企業的蓬勃發展,與東歐和前蘇聯國家采用迅速私有化使得經濟大幅度滑坡,這一有趣的對比對傳統經濟理論提出了挑戰。
其實,私有產權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這一結論是基於許多隱含前提條件的,而這些條件是轉型經濟以及其他非規範經濟所不具備的。傳統經濟理論的一個普遍特徵是假定經濟制度(特別是產權所有制)是外生給定的。此外,所有這些理論模式都基於三個隱含基本假設:經濟社會具有充份的經濟選擇自由,采用分散化決策進行生產活動,及具有一個完善的市場體系。[2] 然而,現實中的經濟社會很少能與這些假設相吻合。盡管這些隱含假設條件較為接近現代西方經濟制度,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私有經濟受到限制、政府大規模的幹預經濟活動、轉型經濟或經濟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的國家,采用這些假設條件是非常不恰當和不現實的。由於人們的行為和制度的安排被假定是作為外生給定的,制度安排的最佳選擇被排除在這些理論框架之外。這樣,這些理論不能很好地用來解釋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的經濟制度選擇問題。因此,無論是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還是產權理論都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麽至今還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中國漸進式改革方式比東歐、俄羅斯迅速私有化的激進改革方式要成功;以模糊產權為特徵的鄉鎮企業為什麽會在中國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這也是為什麽利用傳統產權理論來進行迅速私有化的東歐、俄羅斯私有化的改革至今還沒有取得效果的主要原因。
既然現有的經濟理論工具不能用來研究和指導制度轉型中的一些重大經濟問題,人們需要發展出一套新的經濟理論框架,用來研究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的企業產權所有制度安排的選擇問題,從而探討制度轉型的策略和方式問題。本文的主要目就是給出這樣一個產權理論模型。在這個理論框架中,所有制的安排是內生的,經濟自主化及市場體系完善的不同程度將決定所有制最優安排的不同選擇。最優產權安排是通過對不同所有制的社會總福利效益的比較來決定的。這樣,新的產權理論推廣和改進了傳統的產權理論。此外,這個理論也為筆者曾提出的中國經濟體制轉型三階段論(自主化、市場化、民有化)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個嚴格的數學模型和理論基礎(見田國強,1994)。
文中提出的模型概括了非規範經濟環境中的一些本質特徵。在模型中,除考慮通常的兩種有形的投入資源:資本和勞動,還考慮了另外兩種有用的非市場資源:企業管理能力和協調與政府關系的能力。當存在大量行政幹預,市場缺乏或遠不完善的情況下,後兩種資源對有效地進行生產將發揮實質性重要作用。與政府部門具有良好關系可使得一個企業得到更多受到政府部門掌握或控制的生產資料和資金。一般說來,民營企業家具有相對管理能力的優勢,而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管理人員(如地方政府官員、國企經理)則具有協調好與政府部門關系的相對優勢。[3] 在模型中,我們將用ρ(0≤ρ≤1)這一參數來概括市場完善、分散化決策及行政幹預的程度。這個參數的引入刻畫了這兩種能力的相對重要性。ρ接近於0表示經濟環境是中央集權,管制型經濟,市場相當不完善。當ρ=0時,經濟系統退化成完全的指令性計劃經濟,所有生產活動由指令性計劃來決定,此時企業管理能力不起作用。當ρ=1,意謂著市場體系完善,此時協調與政府關系的能力已不再重要。在模型中,我們了考慮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形式:民有、國有、集體所有。民有制能發揮企業家的管理能力,國有制能發揮官方經理的政府關系能力,集體所有制(收益分享機制)有一種特殊性,即給企業家發揮管理能力的機會,同時又可以利用政府關系能力。本文想要回答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在既定的經濟環境下,哪一種所有制安排從社會總收益的角度是最優的。[4]
我們證明了:如果經濟自由程度及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即經濟環境非常不規範),則國有企業將比民有和集體企業更有效,這樣國有制將會是最佳的所有制安排形式;如果經濟自由和市場體系完善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則集體企業將比國有企業和民有企業有效;如果具有高度的經濟自由和完善的市場體系,則民有企業將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形式。我們還發現,當經濟具有非規範性時,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不同也將會影響企業產權的所有制安排。這三種所有制都可能是最優的,這將取決於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和行政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的相對優勢大小的比較。
新的產權理論可以用來討論非規範經濟,特別是轉型經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及改革的方式與策略。例如,本文將回答是激進的還是漸進的民有化方式更適合指令性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一問題。我們將論證,在機制轉型過程中,大規模的民有化改革之前,首先應該進行的是改善經濟環境,即承認追求個人利益的現實,給人們更多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盡量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運用激勵機制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田國強(1994)曾論證這是一個經濟機制運行良好的四個基本條件。中國經濟自主化(即所謂的松綁、放權)和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迅速私有化之後的經濟大幅度滑坡,也許驗證了這些結論的可信性。
本文的理論結果也許可以用來解答最近中國大陸學術界有關國有企業改革方式的一場學術爭論的是非(參見林義夫、蔡肪、李周,1996;張維迎,1996)。在這場爭論中,一方認為改革的重點應是改善企業的外部環境,另一方認為改革的重點應是改變企業的產權所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制度。我們的理論結果表明:在經濟體制轉型的早期階段,首先應改善經濟環境。但企業的產權所有制隨著經濟環境的改善必然會隨後發生變化,民有企業最終將會占優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
新的理論框架同時還從一種新的角度解釋了為什麽集體所有制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能夠如此迅速的蓬勃發展。在經濟學界,對鄉鎮企業的高效率已有四種不同的解釋,一種從社會文化的角度,用傳統的中國文化加以解釋(參見Weitzman-Xu,1994)。第二種從行政結構的角度,基於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和互相作用的角度進行解釋(參見Chang-Wang,1995)。第三種是風險分擔理論,討論在灰色市場和模糊產權的經濟環境中,集體所有制產權安排的合理性(參見Li,1995)。第四種是Che-Qian(1995)的解釋,他們將鄉鎮企業的產權邊界定義為鄉鎮社區而不是本企業。在本文中,我們將給出另外一種解釋,它是基於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某些非市場資源的利用,而政府行政官員或經濟管理人員在這方面具有相對優勢。由於鄉鎮集體企業在現階段的蓬勃發展,有人過份地誇大這種產權制度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度性產權制度。我們的理論結果告訴我們,盡管許多產權模糊的鄉鎮企業和其他企業在現階段是最優的產權安排,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自由化程度的更進一步地提高,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它必定由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來替代。
有意思的是,我們的理論結果不僅能解釋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同時也能用來解釋為什麽在經濟制度的轉型過程中,會出現比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多得多的貪污、行賄,受賄等權力尋租現象。其實,這些權力尋租現象可看為是一種變相的“集體”合作(利益分享)產權形式。許多政府官員趁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場體系又沒有建立起來的空隙,通過手中的權力,將國家的資金、資源轉移或審批給個人、企業或親朋好友,以此分享利潤或利益,結果產生了許多貪污腐敗現象。
下面,我們將從討論傳統理論的局限性開始,論證新的內生型產權安排理論的合理性。第三節建立正式的理論模型。第四節討論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問題。第五節討論通過對現實經濟現象的對比對本文的理論結果進行討論並給其出政策含義。結束語將在第六節中給出。
二. 傳統理論的局限性
本節通過回顧傳統西方經濟理論的基本假設及其研究對象來討論它的局限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主要是為私有經濟辯護的,其主要論斷是認為私有產權安排是最佳的經濟制度安排。但這個理論的成立基於許多隱含的前提假設條件。例如,在論證市場機制的最優性時,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將私有產權、充份的經濟自由選擇、分散化決策、完善的市場體系、完備的生產和消費信息及無市場交易費用等,作為隱含前提假設條件來討論各種經濟問題和建立各種經濟模型。在這些前提條件下,它所論證的一個基本結果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經濟制度導致了資源的最優配置。在這個理論框架中,任何其他協調與組織經濟活動的制度和部門都被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法律和政府的存在僅僅是作為保護私有產權和完全自由競爭的工具,企業幾乎等同於生產技術,市場的功能和交易過程被簡化為單純價格機制的操作。傳統的產權經濟理論則主要去掉了市場無交易費用這一不現實的假設,而仍然保留其他假設。產權所有制作為一個研究論題在經濟學中也有了很長的歷史,並持續到如今,從科斯(1960)關於社會成本的研究到最近許多關於產權制度問題的研究,[5] 主要討論企業和市場之間的關系,側重於私有產權、個人激勵、經濟效率與經濟行為之間的關系。它主要強調在經濟自由的市場制度下界定分明的私有產權對增進經濟效率的重要性,並討論在私有產權制度結構下的各種不同產權安排形式,及這些不同產權安排下的收益--報酬對資源配置的影響。通過比較市場和在各種產權結構下的企業的交易費用或管理費用的大小來決定產權制度的安排和對市場的替代。然而,這方面的研究只是集中於對私有制度結構下的不同產權的分析,而沒有考慮那些不以私有產權和市場制度為主的社會制度的研究。[6] 現代微觀經濟理論更進一步放寬了完備信息假設,它主要探討在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如何設計各種委托--代理人激勵機制來顯示個人信息和誘使個人努力工作,從而達到增進經濟效益或既定的其他經濟目標的可能性。[7]
然而,這些標準理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們的一個普遍基本特徵是假定經濟制度(特別是產權所有制)是外生給定的。此外,所有這些理論模式都基於三個暗含基本假設:所討論的社會具有充份的經濟選擇自由,采用分散化決策方式進行生產活動及存在著一個成熟、完善的市場體系。以這三個基本假設作為前提條件來討論發達國家的問題,大多數結論都是這樣得到的。這些隱含假設一般來說比較接近現代西方經濟制度的現實,但對傳統的計劃經濟機制、非私有產權或私有產權受到限制的制度、政府幹預很多的經濟制度或轉型中的經濟制度是非常的不恰當和不現實的。由於人們的行為和制度是假定為外生給定的,制度安排的最佳選擇被排除在這些理論框架之外。因此,這些理論不能很好地用來解釋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經濟制度的選擇問題。無論是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還是產權理論,都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麽至今還沒有進行大規模私有化的中國漸進式改革方式比東歐、俄羅斯迅速私有化的激進改革方式要成功;以模糊產權為基本特徵的鄉鎮企業為什麽會在中國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為什麽利用傳統產權理論來進行迅速私有化的東歐、俄羅斯私有化的改革至今還沒有取得效果?
顯然,現有的經濟理論工具不能很好地用來研究和指導制度轉型中許多重大問題。那麽,是否存在著一個更一般的經濟理論框架,在仍然假定人是理性的條件下(即假定個人能根據自己的偏好及所面對的約束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可用來考慮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完善情形下的企業產權所有制度安排選擇問題,並能用來探討制度轉型的策略和方式呢?我們在下文將給出一個肯定答案。
三. 理論框架
本節引入一個嚴格的數學理論模型,運用這個模型我們可以研究在給定經濟制度環境條件下,不同產權制度類型(民有、集體、公有產權)的最優選擇問題。為了描述模型和論證的方便,我們首先給出一些定義。
3.1. 一些相關的定義
制度通常被定義為一組行為規則的集合,這些規則與社會、政治、經濟活動有關,支配和約束社會各階層的行為(見Schultz,1968; Ruttan,1978;North,1990)。Davis-North(1971,pp6-7)更進一步將制度劃分成兩個範疇: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環境是一系列基本的經濟、政治、社會及法律規則的集合,它是制定生產、交換以及分配規則的基礎。在這些規則中,支配經濟活動、產權和合約權利的基本法則和政策構成了經濟(制度)環境。制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和競爭的規則的集合。產權所有制安排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決定產權歸個人、集體還是國家。與Davis-North(1971)的討論方法一樣,本文僅把經濟環境作為一個外生變量,而著重考慮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問題。這樣,盡管經濟環境可能發生變化,並且研究這種變化對經濟體制的轉型是重要的,但本文不打算對此進行討論。
區分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這兩個概念對理解本文以及轉型經濟研究中的一些爭論是很重要的。有些經濟學家把市場化和民有(私有)化這兩個概念混淆起來,但根據以上劃分,它們應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市場化是將計劃經濟環境轉變成市場經濟環境的過程,因而是一種改變經濟制度環境的過程。而民有化是將非民有所有制安排轉變成民有制安排的過程,因而是一種改變產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了解到這兩個概念的差別對理解本文的論證,理解為什麽在經濟環境改善之前不應進行大規模的私有化都是有幫助的。
3.2. 模型的描述
本節給出一個簡單的模型, 它概括了不完善市場,有限經濟自由環境中的一些主要特徵,並用來決定產權所有制的最佳選擇問題。
在一個市場體系不完善、存在著大量行政幹預、分散化決策程度不高的經濟環境中,除了雇傭通常的有形生產要素(如資金、勞動)以外,生產過程還需其他的資源。在本文中,我們主要考慮兩種特殊資源:企業進行生產決策的管理能力及企業協調(簡稱為管理能力)與政府行政部門關系的能力(簡稱為政府關系能力,即具有獲得某種特殊優待政策的關系能力,例如優先獲得政府擁有、控制的生產資料的能力,獲得優惠政策的能力,以及解決與其他生產單位爭端的能力)。
管理能力對有效地進行生產是非常重要的。當市場信息不完全、市場不完善時,尋求和采取正確的生產技術,選擇和使用正確的生產投入對有效生產是重要的。好的生產決策基於正確的技術利用和市場信息的獲得,成功的投入包括對投入的價格和品質的正確判斷。
但當市場體系特別是生產資料市場缺乏或遠未完善,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的程度低下時,與政府部門保持良好關系的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這種非規範的經濟環境是以行政部門幹預生產活動作為基本特徵。首先,許多生產活動是由政府控制的,供給的瓶頸狀態和短缺經常出現在生產資源市場上。例如,在中國和一些東歐國家,銀行基本上仍屬於國家,資金大多不能從資金市場上得到;許多原材料(如鋼鐵、電力、交通運輸)的供應、價格還沒有全部放開,從生產資料市場上不能獲得所需的生產資源,而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批準或得到購買配額才能獲得。如果一個企業有較強的政府關系能力,例如與控制資源的行政管理人員有較好的關系,它就能得到更多的物資。其次,管理和控制企業生產的許多規章、條例和政策也不是嚴格執行的,這些規章、條例和政策常常不是界定得很清楚,對它們的解釋也可能是多樣的。這樣行政管理人員在執行政策時擁有較大的自由度。再次,制定和執行契約的能力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是一個基本因素。但制定和執行條約是有代價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因為制定和執行成本太高,契約不可能制定得非常詳盡。在非規範經濟的環境中這個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市場體系還不完善,法制系統還不健全,企業間的合同糾紛並不總能只通過法律的渠道得到很好地解決。此時,企業就需要與有關的行政機關具有良好的關系。由此可見,在非規範經濟中特別在轉型經濟中,具有與政府管理機構的良好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這樣,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由於許多生產活動和交易的達成要借助於“關系”,政府關系能力對於成功的生產就顯得非常重要。當然,市場完善、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程度的不同,都會影響政府關系能力對有效生產的相對重要性。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政府幹預經濟程度的減少,政府關系的作用將會下降。在模型中,我們將用ρ(0≤ρ≤1)來表示非規範經濟環境的程度。這個變量可用來刻畫政府關系能力在生產過程中的相對重要性。ρ=0意味著經濟環境極端不規範(市場缺乏、或極端不完善,沒有經濟自由,采用集中化決策)。這時,經濟系統退化成指令性計劃經濟模式,生產活動完全由政府所控制,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不再發揮作用,政府關系能力最大。ρ的上升表示經濟環境的改善,管理能力的作用逐漸重要,政府關系能力的作用逐漸下降。當ρ=1時,經濟環境已經完善,此時政府關系能力成為生產過程中的不必要資源。[8]
以上解釋了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有效生產的重要性。這樣,我們假定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投入四種資源:1)資本,記為K; 2)勞動,記為L; 3)管理能力,記為M; 4)政府關系能力,記為R。於是生產函數可表達為:
q = F(R,M,L,K;ρ),
其中,我們假設F對於變量R,M,L是增和嚴格凸的,對前四個變量是一階齊次的,可微並且滿足:F(R,M,L,K,1)≡f(M,L,K)和F(R,M,L,K,0)≡g(R,L,K),當ρ增加時,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重要性下降(即,政府關系能力對管理能力的邊際技術替代率下降)。這樣,以上表達式包括新古典經濟學的生產過程,也納入了計劃經濟這一特殊情況。當然,資金和勞動投入量較容易觀測,但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卻較難觀測。我們假設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都是耗時過程,即在管理和政府關系上花的時間越多,生產決策和與政府部門的關系就越好,因此,可以用時間來度量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投入量。
在模型中,我們假設有兩類經濟個體。一個是民營企業家,或簡稱企業家,管理和經營民有企業。另一個是由有關政府部門任命的官方經理(國企經理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人員),管理或參與運行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家或自己擁有企業,或被企業的擁有者任命而管理企業,一般說來,他的管理能力和努力工作的動力要比官方經理大。另一方面,官方經理因為與政府機構的聯系,他們或許直接控制著資源,或與政府機構有良好的關系,所以他更適於搞好政府關系的角色。因此,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官方經理有較強的政府關系能力。我們用四個參數將這種相對優勢特徵化。用λme}和λre}(λmb}和λrb})分別表示民營企業家(官方經理)的有效管理能力和有效政府關系能力。如果民營企業家的管理能力的度量單位和官方經理的政府關系能力度量單位記為一小時,即λme}=1,λrb}=1,則民營企業家投入政府關系的一小時時間其效果只等價於官方經理投入政府關系一小時的部份時間,而官方經理投入管理的一小時時間其效果只等價於民營企業家投入管理一小時的部份時間,即0≤λre}≤1, 0≤λmb}≤1。
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和官方管理人員各有一個單位的時間用於生產和其他活動。民營企業家的機會收益是ue},官方管理人員的機會收益是ub}。勞動力投入的價格用w表示。生產成品的價格正則化到一。
假設有一定數量的初始資產,記為K0},可通過三種不同形式的產權安排來進行生產。一種形式是K0}歸個人或一組人,這是一種民有產權的安排形式;第二種選擇是資產歸國家所有,並由政府部門任命國企經理來運行,所獲得的剩余利潤由社會全體人員共享,這是一種國有制的安排形式;第三種選擇是民營企業家或(和)地方政府擁有其資產,他們將共同經營和共享利潤,這是一種集體產權安排形式,這種形式的經營方式可提供專業分工的優勢,每個人承擔其具有相對優勢的角色,這種安排可帶來更大的生產投入效果,但企業家要與地方政府共享利潤。注意,在本文集體產權的定義下,中國大陸的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合資企業都是屬於集體產權安排形式,此外,對那些資產本屬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但政府行政官員通過手中(合法或非法)的權力將資產審批或轉移給個人或公司以此分享所得利益的合作形式也可看為是一種“集體”產權安排形式。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在非規範經濟中,哪種產權安排形式效率最高?
3.3. 產權所有制安排
我們現在考慮產權所有制安排的最佳選擇問題。由於生產函數被假定是一階齊次函數,不失一般性,我們假定企業只用K0}單位的資本投入進行生產。在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下的最優選擇問題分別表述如下。
3.3.1. 民有產權安排
在民有產權安排形式下,民營企業家利用K0}單位的資本,雇傭L單位的勞動力,並將他的一單位時間用於在促進政府關系,管理企業以及其他活動方面,使得收益最大:
Πpe=maxR,M,L[F(λreR,M,L,K0;ρ)-wL+(1-R-M)ue]
,
這里,R≥0,M≥0,及R+M≤1。其中[F(λreR,M,L,K0;ρ)-wL] 是企業家從生產中得到的凈收益(利潤),(1-R-M)ue是從事其他活動的收益。
官方行政人員的收入記為Πpb,在民有產權下,他不直接從民有企業經營中獲得收入,於是他的收入就等於他的機會收入,即Πpb=ub。這樣,在民有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社會總福利)是
Wp=Πpe+Πpb=Πpe+ub.
3.3.2. 國有產權安排
在國有產權安排形式下,國企經理將利用資金K0},勞動力投入量L,及將他的一單位時間用在促進政府關系,管理企業以及其他活動過程,來進行生產。由於是國有企業,資產的凈收益將由全體人民共享(由於本文只假設兩種人,將由國企經理和企業家共享)。我們將國企經理的分享比例記為δ。一般來說,國企經理有效管理水平依賴於δ,較小的分享比例δ將給出較小的λre},這意味著較小的分享比例對官方管理人員具有較小的激勵去努力經營企業。這是由於他所創造的凈收益(勞動成果)將和其他人一起分享。這也是為什麽我們假定國企經理的有效管理參數λre}的值比民營企業家低的主要原因。國企經理的貢獻最大化的問題可表達為
Πsb=maxR,M,L[F(R,λmbM,L,K0;ρ)-wL+(1-R-M)ub,
這里,R≥0,M≥0,及R+M≤1。其中[F(λre}R,M,L,K0};ρ)-wL] 是國企經理對生產的貢獻,(1-R-M)ub}是他在其他活動中的貢獻。這樣,國企經理的凈貢獻等於從{Π}sb}中減去他的機會收益,也就是K0}的凈收益。於是,國企經理在國有產權安排下的期望收入為
Πsb=δ[Πs-ub] +ub,
及個體企業家的期望收入為
Πse=(1-δ)[Πs-ub] +ue.
這樣,在國有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是
Ws=Πsb+Πse=Πs+ue.
3.3.3. 集體產權安排
在集體所有產權安排下,資產K0}可能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或由民營企業家所有,民營企業家和地方政府(或行政官員)共同經營企業。地方政府或行政官員所分享的利潤可能是合法的,為政府政策允許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為政府政策允許的,而是行政官員的受賄(即,權力尋租)收入。為了發揮各自的相對優勢,我們假設民營企業家提供管理資源,而地方政府官員提供政府關系資源,雙方根據共同協商的比率共享利潤。
我們首先定義一個條件利潤函數Π:對給定的R和M,選擇最優的勞動力投入,即由下式決定:
Π(R,M;ρ)=maxL[F(R,M,L,K0;ρ)-wL] .
設0
Πe(R,M;ρ)=θΠ(R,M;ρ)
地方政府官員的條件凈收益函數是:
Πb(R,M;ρ)=(1-θ)Π(R,M;ρ)。
給定條件利潤函數和官方管理人員的政府關系投入R,企業家考慮如何在管理和其他活動之間分配他的時間使其收益最大:
Πce=maxM[θΠ(R,M;ρ)+(1-M)ue] ,
0≤M≤1。
同樣,給定條件利潤函數和企業家的管理能力投入M,官方管理人員考慮如何在政府關系和其他活動之間分配時間使其收益最大
Πcb=maxM[(1-θ)Π(R,M;ρ)+(1-R)ue] ,0≤R≤1。
這樣,企業家和地方政府的收益最大化由Πce和Πc給出,並且構成滿足納什解的二人遊戲。一個納什解(R0,M0)應同時滿足這兩個方程。因為生產函數F是嚴格凸的,並對(R,M,L)是連續的,所以條件利潤函數Π(R,M;ρ)也是凸的(參見Diewert,1973),並且對(R,M)是連續的。這樣,由Πce和Πc給出的收益函數也是凸的並且對(R,M)是連續的。因為遊戲的對策空間是[0,1] [0,1] ,對(R,M)連續。所以存在納什均衡解(參見friedman,1977)。
這樣,在集體產權安排形式下的社會總收益是
Wc = Πce + Πcb。
在確定了三種產權安排下的社會總收益後,通過計算比較三種函數的最大值,我們可以確定最優的產權安排,即在Wp,Ws,和Wc中選擇最大的一個。
四. 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
這節我們研究在給定的經濟制度環境下哪一種產權安排是最優產權所有制安排。為了得出具體顯示解,我們不妨假定所考慮生產函數函數為Cobb-Douglas生產函數這一特殊情況。即,假定生產函數由下式給出:
其中,A>0,αi>0 對所有的i,而且α1+α2+α3=1。在本文我們不打算給出在各種所有制下的產權安排解的數學推導及定理的證明,有興趣了解詳細細節的讀者可向筆者索取。
下面定理一證明在非常不規範經濟環境條件下,即當 ρ 非常小時,國有產權安排將在三種產權所有制安排中占優;但當市場體系充份完善,經濟自由和分散化決策的程度很高時,即當ρ非常接近於1,民有產權安排形式將在三種所有制形式中占優。
定理1. 給定Cobb-Douglas生產函數,如果不等式λmb≤ub/ue≤1/λre}成立,則國有產權安排占優民有產權當且僅當ρ滿足不等式
更進一步,當經濟環境充份不規則時,國有產權安排將占優民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當經濟環境接近完善時,民有產權安排將占優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安排。
下面定理2證明了集體產權安排也可能是最優選擇。
定理 2. 給定Cobb-Douglas生產函數,如果不等式
成立,則對滿足下述條件的ρ
集體所有產權安排將占優國有產權和民有產權安排。
這樣,以上兩個定理將產權所有制安排的選擇內生化,即產權安排的選擇是對經濟環境規範化程度一個有效對應。同時,這些結果給出了在經濟環境非常不規則時選擇國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形式的合理性。從這些結果,人們可以看出:當經濟自由、分散化決策程度較低下,市場不盡完善時,政府關系的能力具有重要價值,此時國有產權和集體所有產權的企業則更易生存,成為最佳產權制度選擇。當經濟環境逐漸改善,接近規範時的市場經濟環境,我們得到了和傳統的新古典理論、產權理論及現代微觀經濟學一樣的結論,即民有產權安排選擇是最優的。
以上兩個定理證明了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依賴於經濟環境的規範程度。我們還可以證明,給定經濟規則程度ρ,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重要性也將會影響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如果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λre較低,而國企經理的管理能力λmb較高(即具有較高的管理才能和工作熱情),國有產權安排將可能是最優的;相反,如果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較高,而官方經理的管理能力較低,民有產權安排將可能是最優的;但當民營企業家的政府關系能力和官方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都相對較低時,集體所有產權安排將是最有效的選擇。
五. 相關討論及其政策含義
本節結合一些實例來驗證以上理論結果,並給出有關政策含義。
以上理論結果與中國的經濟改革的現實相符合,並且能對如何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給出一些啟示。中國早期的經濟改革和經濟機制轉型是進行所謂的“松綁、放權''的改革。也就是進行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即改善經濟環境,建立或改進經濟良好運行的基本條件。提高經濟自主化的程度,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進行生產,引入各種激勵機制等措施,導致了各種類型的企業,特別是鄉鎮集體企業的迅速發展。這些非國有產權、非民有產權的企業成為中國經濟迅速增長的主要動力。本文所介紹的新的產權理論指明了最優的產權安排將取決於經濟環境規範化的程度。根據本文的內生產權理論,我們能預測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經濟自主化、分散化決策程度的提高,產權不明晰的集體所有制會逐漸向民有產權(個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企業或其他產權明晰的企業)轉變,從而國有經濟的比重將會更進一步下降。
這些結果對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如何向市場經濟轉型也許提供了一些啟示。首先,本文理論結果表明:如果不改善經濟環境,而僅僅改變產權的所有制形式不太可能導致經濟體制的平穩轉型,即如不進一步的松綁放權,不進一步的完善市場體系,產權明晰的企業是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來的,經濟也不可能高速發展。這個結論告訴我們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不斷減少政府行政部門對生產活動的幹預,提高經濟自主的程度,完善市場體系,否則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不能順利地建立起來。民有化不僅是一個困難、長期的過程,而且在非規範經濟環境下,也不是一個最好的產權制度選擇。這樣,在經濟體制轉型期間,對國有企業無條件的民有化是不合適的。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由於有效的市場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經濟自由仍存在許多障礙,不太明晰的產權安排(例如集體產權安排)也許是必要的和有效的。這一點我們可從中國實行經濟自主化、市場化改革後而導致的經濟高速發展的經歷,以及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在大規模的私有化之後的經濟滑坡的事實得到證實。在現有的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對國有企業實行大規模民有化會導致經濟發展緩慢。這就是為什麽許多俄羅斯的私有化後的企業至今仍然經營不佳的原因。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中國經濟,特別是鄉鎮企業迅速發展的原因。
其次,市場化是一個困難而又長期的過程。盡管也許能將國營企業在短期內全部民有化,但由於市場化這個轉型的過程不能在短期間完成,集體產權安排是不可缺少的一種中間過度產權安排(這樣,貪污腐化等尋租現象也不可避免),即當ρ不能很快接近於1時,這個中間產權安排過程必不可少。這是因為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僅僅放松價格,開放生產資料市場,允許經濟自由,對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還是不夠的。完善的市場體系是由一系列子系統組成,如,價格系統、宏觀調控系統、現代企業制度、法制體系、反壟斷法體系、勞動和金融市場及社會保障體系等系統所組成。建立這些體系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並且,影響產權所有制的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制度環境也是很難改變的。中國、東歐等轉型國家所出現的許多困難都說明了這一點。法國、英國和台灣的國有企業民有化的實踐也說明機制轉型是困難重重,時間漫長的過程。這樣,對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轉型的國家,在經濟自由的諸多障礙還沒有清除,市場體系還遠為完善之前,人們不應該將國有產權大規模的民有(私有)化。相反,應該從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允許更多的經濟自由,采取分散漢決策方式入手來改善經濟環境使得集體企業得到發展。伴隨著經濟環境更進一步的改善,當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經濟自由足夠充份時,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安排將不再會比民有產權更為有效,因為政府關系能力不再重要,也不再必要。只有這時,才能進行大規模的民有化。
經濟制度環境決定了最佳產權制度的選擇也可從中國在五十年代初的國有化制度轉型及八十年代以來的市場化轉型來說明。中國大陸50年代初展開的國有化制度的轉型並不是簡單地通過沒收私有財產、取締私有企業而進行的,而是通過逐漸減少經濟自由,控制生產要素,幹預市場使得私營企業的操作很難進行下去。當時采取的方式是取消股票市場,將銀行收歸國有。這樣一來,私有企業就沒有了通常的融資渠道。通過工商業改造運動,大多私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不得不先後與政府實行“公私合營”。到文化大革命期間,經濟的自由度更進一步減少,行政幹預的程度更進一步的加強,結果所有那些公私合營的企業都差不多變成了國有企業。78年經濟改革開始之後,中國開始了一個逆向的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但中國市場化制度轉型並不是通過迅速私有化而進行的。而是首先通過經濟自由化改革(允許經濟自由,承認人的自利性,采取分散化決策方式,引入激勵機制等),將指令性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體制逐步轉變為各種產權企業共存的混合經濟體系。1991年,非公有制部份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52%,同期國有企業部份所占的比率每年以2%遞降。1992年,這種趨勢更加明顯。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確宣布采取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從而為市場經濟在很大的程度上掃除了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到1995年,國民生產總值中國有經濟部份所占的比率下降到40%以下,非國有經濟部份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現在,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漸深入,持續和廣泛引入市場機制,集體所有企業正在逐漸失去優勢,越來越多的集體產權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正在朝產權明確的股份制企業轉變。這些現象正好驗證了本文產權理論的結論。
六. 結束語
在本文中,我們給出了一個內生產權所有制理論。這個理論將非規範經濟環境下如何從民有產權、國有產權、集體產權中選擇出最優的產權安排。中國和東歐國家之間的兩種不同的改革經歷和實踐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研究背景。在本理論模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是在非規範經濟環境條件下,一些非市場資源,例如政府關系能力和管理能力對有效生產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用這個理論解釋了現實世界中的一些經濟現象。這個理論還可被用來研究經濟學中特別是轉型經濟學中的一些理論問題。通過運用這個新的產權理論,我們可以研究和回答轉型經濟中的許多重要問題。例如,我們可以用這個理論研究經濟改革的策略問題:究竟應采取激進的,還是漸進的改革方式?究竟是應先改善經濟環境,還是應先改變國有企業的所有制形式?
這個理論框架在兩方面對傳統的產權理論進行了改進:其一,本文提出的產權理論揚棄了完全經濟自由、分散化的決策方式、以及具有完善的市場體系這些在傳統的經濟理論中必不可少的假設條件,因此,發展和推廣了傳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經典的產權理論,和現代微觀經濟學理論到包括非規範經濟環境的情況。其二,本文所給出的理論框架並不是將產權的安排作為外生給定的,而是作為對經濟自由程度,市場不完善程度的一種有效對應。本文證明了在經濟自由程度低下,市場很不完善的情況下,國有產權安排選擇在三種產權所有制選擇中是社會最優的,但當經濟高度自由,市場接近完善的情況下,民有產權安排將優於國有和集體產權,成為一種最優的產權安排選擇。當經濟的自由程度,市場的不完善程度處於某種中間狀態時,集體所有的產權安排形式將是最優的。這樣,國有產權安排的選擇並不完全是基於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它同時也是對經濟環境極端不規範的一種有效反映。我們的這個結論與許多經濟現實是吻合的。在沒有什麽經濟自由,市場缺乏或極端不完善的情況下,民有產權的安排形式不能生存,國有產權安排將處於壟斷地位。盡管國有企業的效率一般說來較低,但由於改進與政府的關系以便獲得必要的生產投入資料的成本是很高的,官方經理具有相對優勢獲得資源,獲得這些資源的成本比民有企業家要低。從而,國有企業總的生產成本比其他類型企業的生產成本要低。我們可以從改革前的前蘇聯國家,東歐各國,中國以前所實行的指令性計劃經濟現實驗證此點。同時,正是由於非規範經濟環境,在中國的經濟自主化和市場化的改革過程中,集體所有制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比民有制企業效率更高的原因之一。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如此多的貪污、行賄,受賄等權力尋租現象。因為在經濟制度的轉型過程中,完全的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場體系又沒有建立起來,許多政府官員趁機通過以權謀利、行賄、受賄、轉移國家資產等手段形成了各式各樣的“集體”產權安排。從政策的角度考慮,當ρ處於中間值時,集體所有制產權安排是三種所有制中最優的結果可能更為重要。因為這個結果與轉型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由於ρ只能被逐漸的增加,大規模的民有化不是最優的產權制度選擇。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正如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現象那樣, 各種集體產權安排(合法、非法)的企業大量湧現。
應該指出,本文所得到的結論並不意味著現有的國有或各種形式的集體產權安排是最優或合理的。相反,它應該被用來強調經濟自主和分散化決策的重要性,從而改進經濟自主及增加分散化決策的重要性。一種流行的錯覺是:由於鄉鎮集體企業在現階段的蓬勃發展,有人過份地誇大這種產權制度長久優越性。其實,它只是一種過度性產權制度,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改善,最終將由產權明晰的民有企業替代。盡管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在在非規範性經濟環境下是最優的產權安排制度,但這並不能說明它比在規範經濟環境中產權明確的民有產權安排更有效。事實上,非規範經濟環境下交易成本更高,為了有效生產,它必須要花費一些額外的資源,例如搞好政府關系方面。但當經濟環境改善到比較規範時,對於民有企業來說,政府關系能力不再重要,民有產權安排就會更為有效。為了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采取產權明晰的產權制度安排應是最終目標。當然,達到這個目標的方式並不是迅速將國有企業民有化,而是首先應該改善經濟環境。由於建立成熟的市場體系是一個時間漫長,成本巨大的過程(盡管減少政府的幹預,允許經濟自由要容易的多),根據文中的結論,當ρ很小時,完全的民有(私有)化不是最優的選擇。在經濟轉型時期,對於給定的ρ,集體產權安排將更為有效。只有當ρ充份接近1時,我們才可以將國有企業民有化。同樣,也不要由於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而終止改革,退回到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從我們的產權理論得知,隨著經濟環境制度的改善,這些不正當的尋租“集體”產權企業必將會失去存在的空間,而由產權明確的民有企業取代。
新的產權理論不僅可以研究轉型經濟中的一些問題,甚至可以用來解釋發達現代工業化國家中一些經濟現象。例如,我們可以解釋即使在工業化國家,也存在國有、公有或各種形式的合作(集體)企業。在那些具有自然壟斷性的部門,例如能源部門,市場是不完善的,存在著有大量的行政幹預。因此ρ的值可能會很小,這使得國有企業更具有競爭的優越性。這個理論也解釋了在中國現有的非規範經濟環境下,為什麽許多國外著名大公司紛紛要求同中國的國有企業合資而不願單獨獨資的原因。其原因就是在合資企業現有的經濟環境下更易生存,企業效益更高,中方的廠長、經理能提供不可缺的良好政府關系而國外公司經理能提供良好的管理資源。
應該指出的是,為了簡單起見,在本文中,我們僅假定存在民營企業家和官方經理這兩類人員而沒有考慮這種人力資源的市場。本文也沒有直接考慮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這兩種資源市場。然而,我們並沒有完全忽略這些市場和交易,而是將這些因素都概括進ρ里面。同時,本文只考慮如何最佳地“擁有”資本的最佳途徑,而不考慮資本市場的具體運作。
盡管在本文中,我們只考慮了單一的占主導形式的產權安排的選擇形式,但我們也可以用這個理論解釋在同一行業或同一地域,國有企業,民有企業,集體企業這些不同產權所有制安排共存的現象。因為官方管理人員和民營企業家的機會收益,生產技術,分配規則,管理能力和政府關系能力的相對有效性的不同會影響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經濟個體之間的這些差異會導致在同一經濟區域出現不同的產權安排形式共存的現象。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個有效平穩的經濟機制轉型的具體過程。在本文中我們沒有討論從指令性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如何具體轉型的問題,也就是如何改進ρ的問題。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經濟環境不規範的程度和產權所有制安排轉型過程的互動問題。在模型中。ρ是一個外生變量,用來描述市場完善、經濟自由以及分散化決策的程度,產權安排被當作一個內生的變量。更精確更恰當的模型應該將市場體系的發展當作內生變量。當經濟自由程度提高,政府幹預減少,分散化決策得到改善以後,市場會逐漸成熟和完善。當然,沒有經濟自由,不放松政府的幹預,僅僅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是不太可能培育出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不過,由於發展出一個新的市場體系是一個代價高、長期的過程,本篇文章主要考慮最優產權安排的選擇,所以將市場的發展過程處理成外生變量也許是恰當的,特別是在考慮短期行為是如此。
中國私營經濟發展的多重文化基礎
丁子江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中國社會的財富觀和權勢觀
二、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文化“搖籃”
三、 走向市場經濟之路:誰先致富?如何致富?
四、 結 語
三十年前,正當神州大地陷於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動亂之際,東亞的四條小龍台灣、香港、南韓和新加坡卻在長期蟄伏之後悄然而動,不過十多年之後,竟一個個飛騰起來。什麽是這幾條小龍起飛的原動力?專家學者們常常認為,是資本主義+儒家文化+歷史機遇(Capitalism+Confucianism+Opportunity),也就是說它們把握了千年難遇的特定良機,利用傳統的價值觀協調人與人及人與物在市場競爭機制中的相互關系,從而煥發了與西方很不同的經濟活力。此外,不可否認它們都處於冷戰前沿的地位。在美國和一些西方國家的支持下,利用韓戰、越戰迅速發展起來。
中國大陸這條紅色巨龍數十年來自我封閉、與世隔離,因自我摧殘而傷痕累累。突然,它搖頭擺尾,拔地而起,令世界刮目相看。一個同樣但更令人好奇的問題因此而生:什麽是這條紅色巨龍開始起飛的原動力?它會和那幾條小龍那樣迅速順利地騰飛嗎?這條紅色巨龍與那四條小龍相比,不僅個頭大,而且年齡老,閱歷深,積弊多,構造覆雜,志向遠闊,所面對的困難更覆雜更艱巨。當巨龍開始昂頭之時,立即發現自己一方面遭受先天遺傳與後天感染並發的舊疾新病,另一方面又可以享用自家的“遺產”和外來的“捐贈”。中國今天的市場經濟具有老邁而又年幼的雙重特性,它既是一代代傳統文化“淤泥”的沈積,又是東西方不同價值理念“沃土”與“污垢”的撞擊與融合;它就象一棵土生土長而又盤根錯節的千年老樹,幾乎被一陣山林大火焚毀,而後在陽光雨露下吸收新施的肥料,忽然覆蘇,並嫁接上外來品種的枝葉,一時間生機盎然,盡管仍然傷痕累累,瘢跡重重,還長有蛀蟲,它依然顯得活力無限。
本文將從歷史的角度,描述與中國相關的多重文化如何構成了中國大陸改革時期市場經濟的生長環境,以及這個環境對目前大陸市場經濟生長過程的影響,力圖揭示在經濟體制和社會轉型中的某些灰色現象的社會文化原因。
一、中國社會的財富觀和權勢觀
中華民族即使不是唯一最愛錢的民族,也是最愛錢的民族之一,“錢”的觀念滲透到中國社會的每一微觀層面。然而,再沒有比中華民族更不像她自己的了──這個民族最不愛錢,又最愛錢。她的文化價值觀中既對金錢無比蔑視,又對其萬分垂羨;她哺育的聖賢或“君子”擅長將金錢塗上一層真真假假的倫理光彩,而她同樣喂養的“小人”或普通老百姓卻用自己貪欲的油污再次抹去那層光彩。雖然,錢並不等於就是資本,也並不一定從資本中獲得;但追逐錢的強烈動機,在一定的條件下,就可轉化為資本運轉中對利潤的追求。
“財”神只住在中國?
這個星球上恐怕不存在不愛錢的民族,但各民族愛錢的方式很不相同。有哪一個民族象這個中華民族,把“恭喜發財”當成喜慶節日最吉利最討人歡心的祝詞;又有哪個民族象這個中華民族,把“財神爺”奉作家家戶戶最敬畏最令人迷信的神明。財神不僅只一路,而且要五路,所謂“五路財神”。中國人一生最講究的是“福”、“祿”、“壽”三星高照,而象征金錢財富的“祿”則是其中最明亮的星。中國人最喜歡的年畫是什麽“招財進寶”、“發家利市”、“金山銀山”等。中國老百姓是拜金主義者,他們信仰宗教與其說是精神的需要,不如說是更多更高物質的追求──既要今生的享受又要來世的富貴。中國有關金錢萬能的格言或俗話比比皆是,如“有錢能使鬼推磨”,“有錢能通諸神靈”等等。
世界各國公認華人是個具有經商本能的種族,脈管里流動著渴望賺錢的熱血。正是這種拼老命賺錢的幹勁再加上轉得快的腦筋,華人在東南亞國家至少掌握了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經濟命脈。可是,為什麽華人在發達國家不能打進主流經濟圈子,而只能在一些落後國家稱雄呢?這與華人經濟行為的特徵或其致富的手段有關。這一手段(至少是在他們創業的初期階段)主要有三要素:首先是利用原始資本積累的經濟手段──野蠻落後的剝削方式,如極便宜的勞動力,惡劣的勞動環境,陳舊不安全的技術設備,勞保福利的無保障,勞動時間的冗長,不合理的工資制度等等,這在落後國家是普遍的,而在發達國家卻早已過時;其次是利用社會的非制度化──人治為主或不完善的法制,如各級政府的擅權腐敗,各種法規稅制不嚴,社會秩序混亂不堪,非法性的投機冒險,賺取利潤的非經濟手段等等;再次是利用投資經營的短期行為──單純追求利潤的急功近利,如不講信譽,不講道德訴求,不講社會責任感,不講回饋社會等等。
華人最追求“富貴”,但很多人往往即便富了也富而不貴,甚至為富不仁。由於暴富顯富,而又不回饋社會,往往遭到忌恨,使自己與當地民眾陷於對立的狀態。菲律賓馬尼拉的華人有個“忠義山莊”,里面蓋滿豪宅,平時全都大門緊鎖,只有清明時節,方見人影。這些建築是當地華人富家為死者專門蓋的靈屋,而數百萬的當地窮人卻住在破木棚里。有人很早就預言,東南亞的華人富商會遇到當地社會的反彈。果不其然,現在綁架勒贖已成為菲律賓的熱門生意,甚至連軍警也與綁匪相勾結介入其中,據1996年3月17日紐約時報報導,近三年來,共有665人遭綁架,其中多數為華人,有31人被撕票,受害人支付的贖金超過1,100多萬。其實,受害人和贖金遠不止上述統計,因為許多人因怕官匪勾結,而往往私下了結。
六個“圈子”都一樣愛錢
中國歷史上有六個階層的文化圈子(Cultural Circles),它們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賴,造成錯綜覆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結構,甚至直至今日仍以變種的形式發揮著不同程度的作用。這六個文化圈子是,皇族文化圈,仕者文化圈(以士大夫為主體構成的整個官僚集團),鄉紳文化圈(以豪門望族地主富商等構成的地方勢力),寺院文化圈(以道教佛教或民間教派構成的宗教勢力),江湖文化圈(以會道門幫派盲流秘密組織或造反團體等構成的社會勢力),平民文化圈(以廣大農民手工業者小生意人自由職業者等為主體構成的普通民眾)。盡管表現形式相異,這六個圈子中的前三個階層經常滿口“仁義道德”,侈談“重義輕利”,實際上卻是最大的斂財集團,最愛錢的大圈子。
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的皇帝自稱真龍天子,代表上蒼統治江山黎民,自然這世上的一切都屬於他們。明白一些的皇帝多少給老百姓一點喘息,注意一點生產;而絕大多數皇帝不是昏君就是暴君,為了窮奢極欲,享盡人間之豪華,他們橫征暴斂,把老百姓骨頭上的最後一點殘油也刮幹,血管里的最後一滴剩血也吸盡。以皇帝為核心、以其血緣為紐帶所構成的整個皇族(Imperial Family and Kinsmen)是社會的統治中心,它賴以生存的物質來源是以分封為王、巧取豪奪、苛捐雜稅等濫權或非經濟手段來聚斂財富。
中國歷史上的士大夫(Literati and Officiadom)階層,是為以皇帝為核心封建王朝服務的龐大官僚集團。皇帝們用科舉制度(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擴大自己統治的階級基礎,這種開科取仕的辦法不講門第貧富,明顯優於西方中世紀的世襲制,使普通人得以機會參與政治。但中選之仕最終不過是在功名利益的利誘下,成為統治者的鷹犬幫兇。中國文人滿腦子“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因為“書中自有千鐘菽,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中國的士大夫都稱自己為儒者,然而在孔子看來,儒者可分為“君子儒”和“小人儒”,每朝每代,“君子儒”寥寥無幾,而“小人儒”卻多如過江之鯽。士大夫們常自吹“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實際他們大多數全能被屈、被淫、被移。中國人都知道“官本位”效應,權與錢可以轉化,有權就有錢。就連好官,也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更不用說那些一味搜刮民脂民膏、造成“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貪官污吏了。中國歷史上確有一些清廉的文臣和忠勇的武將,然而遺憾的是歷代大多數文官都愛錢,武將都怕死,政治腐敗,以致民眾造反,藩鎮叛逆,外族入侵,社會動亂,中國歷史上大半時期都不太平。
鄉紳(Local Gentry)階層自古以來是真正維持某個地方社會、政治以及倫理秩序的主導力量,也是當地精神文化和各種物質利益的代表。鄉紳具有雙向的功能,一方面代表地方利益與上層朝廷官府應付周旋,另一方面又協助甚至勾結統治當局掌控下層平民百姓。他們或是宗族首領、退隱官員、舉人秀才,或是地主員外、手工業主和富商大賈,以自己特有的家世、名望、人脈和實力,在一定程度上操縱或影響資源、土地、生產、市場、錢莊、當鋪、運輸等經濟命脈及其發展。與士大夫階層不一樣,鄉紳是舊式私營經濟的真正主人,也是這種經濟利益的直接獲得者。他們知道“錢本位”效應,最清楚金錢財富的力量,即“越是錢多,越是氣粗”就是簡單而現實的真理。為了錢,他們會用最原始野蠻的方式來榨取雇工和佃農,也會用最惡劣狡猾的手段來欺騙顧客和買主。他們也明白錢與權可以轉化,有錢也可有權,如用錢行賄衙門就可換取更大的利益;甚至他們可以“捐官”即花錢買個縣太爺的官位來做做。
中國的宗教主要是由道教佛教回教和其他一些民間宗教組成,其勢力不象歐洲中世紀的教會那樣全面控制社會,而是在絕對服從世俗皇權的前提下行使其社會職能。總的說來,中國歷代統治者對各種宗教的並存相當寬容,並不加過多的幹涉,除因特殊需要對其中某些加以官方扶植外,一般讓它們自生自長自消自滅。為了生存和發展,各個宗教派別以所在地域形成了自成一體的寺院經濟,據有田地、山林、湖塘及莊園等,其來源或是原始的占有,或是朝廷的賞賜,或是民眾的捐贈,甚或是不正當的巧取豪奪。
“江湖”(Vagebond Persons, Siniste Gangs and Rebellion Organizations)是中國傳統特有的文化現象之一,它包括各種“會道門”幫派地下秘密組織,地痞流氓,遊民流寇,犯罪團夥等黑社會勢力,此外還包括以農民起義或革命團體等構成的政治反抗勢力。江湖勢力有的是正義的,有的是邪惡的,也有的正義與邪惡相雜。它們或因團結互助,或因逃避迫害,或因反抗壓迫,或因錢財而挺而走險。江湖勢力形成自己特定的經濟利益和生意行為,正面一點的可能行俠作義,殺富濟貧,除暴安良;負面一點的則招搖撞騙,欺小淩弱,打家劫舍,官匪勾結,包賭包娼,浪跡於黑白道買賣之間。總的來說它們是一種盲目的破壞力量,往往以不正當或非正常的手段獲取財富。
所謂平民(The Populace)是一個十分模糊的概念,包容了一個極寬泛的社會階層,如農民、雇工、手工業者、小商人、自由職業者和城鎮普通市民等。這個階層是被統治者,只能利用統治者的某些開明決策或疏漏松動之處來爭取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皇恩浩蕩”或天下太平時,他們可安居樂業,養息生作;“龍顏大怒”或天下大亂時,他們便家破人亡,生靈塗炭。這個階層中只有極少的人有幸成為政治或經濟的暴發戶,因此大多數人在垂羨發財者的同時,又無奈地向往一種平均主義的烏托邦社會。
孔夫子孟夫子也重錢
人們都認為孔夫子和孟夫子從不看重錢,其實這是個誤解。孔夫子也談錢,不過在談錢的時候,先將其塗上了一層倫理的色彩。在《論語(Analects)》一書中,孔子的確把他的政治原則、社會理想和價值觀念與經濟生活混合在一起。對他來說,對各個社會階層、集團以及個人在生產、流通、分配上的地位、作用和關系必須加以倫理的規範。孔子指出:“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也就是說錢財是人人所愛的,但應以合乎道德的方式獲得;窮苦是人人所厭的,但因道德的需要,也應安之而不逃避。他還指出:“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意思是如一個國家有道德秩序,那麽貧窮就是可恥的,然而若一個國家沒有道德秩序,那麽即便富貴也是可恥的。因此,孔子主張,在一定的條件和合理的規範下,人們可以積極地追求財富,所謂“富而可求也......吾亦為之”。
雖然孔子總的認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以此擡高作為腦力勞動者知識分子地位,貶低體力勞動者的作用。在這一點上,他與古希臘大哲柏拉圖(Plato)相似,後者也不主張統治階級參加體力勞動,因為其會因陷於“俗務”而延誤大事。然而,“君子”(Superior Man)靠什麽過活呢?孔子為他們指明了一條“一本萬利”的捷徑──只要當了官成了勞心者,當然衣食不愁,錢財自然滾滾而來,所謂“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君子憂道不憂貧。”孔子強調“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這里面暗含著肯定經濟生產活動的功能以及追求財富的需要。他把“足食、足兵、民信”作為三大立國之本。他還提出“何以聚人曰財”,從而將財富視作統治社會的必要條件。此外,他主張“百姓足,君孰與不足”,就是說老百姓富了,統治者哪有不富的。
儒家的第二大經典著作《大學(Great Learning)》中,發展了孔子反對聚斂(重稅)的思想,進一步指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的主張,也就是認為首先讓民眾富有而非讓統治者富有,國家才會免於滅亡。如何才能使老百姓富有國家財源充足呢?《大學》從生產與消費的某種相互關系中,看出“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恒足矣。”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擴展財富有個根本辦法,即盡可能從事生產的人越多,吃閑飯的人越少;生產效率快,而消費合理;則財富定永遠充足。儒家的另一經典著作《中庸(Doctrine of Mean)》與《大學》強調“有土此有財”一樣,把孔子強調天為生產萬物根源的觀點,擴展到不僅“天”而且“地”也同為生產萬物的根源;從而把土地提升到自然力的高度來認識。《中庸》對中國經濟思想的一個突出貢獻,就是“來百工則財用足”,即工業致富論,並將之列為天下國家的九經之一。它企圖把建立在自然財富觀基礎上的農業生產觀上升到工業生產觀,這是非常積極的。遺憾的是後來的儒家並未將這一思想貫徹和發展下去。
孟子比孔子更重視經濟問題。他指出,物質環境對人們有重大的影響,在個人財富與國家財富上應有不同的倫理要求;人的生存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日益覆雜,繁雜的道德規範會限制個人日常的經濟生活,因此應給予一定的放松;如果道德規範與個人財富的獲得有沖突時,並非後者絕對服從前者,而應取決於對兩者輕重本末的權衡。例如一個人就要餓死,食物當然比禮義廉恥更為重要。孟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保障私有財產理論的思想家。他主張“恒產”即財產的永久占有,並強調為了社會秩序的安定,人們應有自己財產。如農民應有一定數量的土地進行生產,造成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而那些無恒產的人易於做邪惡之事。
愛錢的“共產主義者”
共產主義者不愛錢嗎?在打江山時,除了少數投機或動搖分子外,一代共產黨人確實把腦袋掖在褲帶上鬧革命,但動機各有不同。有的真正信奉馬克思主義,要實現共產主義理想;有的滿懷抗日救國的一腔熱血;有的為報地主老財剝削壓迫之仇;有的僅僅為逃避封建包辦婚姻;還有的是家里揭不開鍋了,參加隊伍混口飯吃;也有的圖將來革命幹成了能“三十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甚至升官發財。中國曾經是一個落後的農業國,投身革命的絕大多數是農民。中國的農民歷來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具保守性,不圖社會變革,只求發家致富;另一方面又具造反性,在“均田”、“均富”的理念驅動下,會揭竿而起,以暴力反抗官府,但打下江山後最易於腐化墮落,李闖王的失敗就是極鮮明的一例。
中國共產黨靠自己的活力和國民黨的腐敗打下了江山。開國初期曾一度保持上升的勢頭,但不久腐化的病毒開始滋生,逐漸侵蝕本來尚屬健康的機體。一些領導幹部開始換妻、占好房、求特權;一些幹部露出愛錢的貪婪本性,開始濫用權力,貪污受賄。從五十年代起,中共便掀起了一輪又一輪的社會主義革命高潮。一方面,它從農業合作化入手,在城鎮推行公私合營、在農村大刮“共產風”、實行人民公社化,試圖跨過資本主義階段,跑步進入共產主義;另一方面則不斷強調階級鬥爭,批判“資本主義”道路,反對物質刺激,號召幹部要堅持革命化,警惕“糖衣炮彈”。這一系列做法直接違反了社會發展的本來規律,也違反了人的本性,不久便嘗到極大的惡果。從1959年到1961年,所謂的“三年自然災害”造成了數千萬人餓死(其實當時氣候基本上是風調雨順,經濟上的大災難完全是主政者造成的破壞)。六十年代初,共產黨內的一些有識之士看到了問題的所在,便順應人性的本來面目,給予老百姓一些松動的機會,試搞了“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留林、自留畜以及包產到戶)。這樣一來,農民有了一定的生產積極性,情況開始好轉。可惜好景不長,毛澤東又發動文化大革命,把違反人性的做法推到了無以覆加的地步。
結果,中共把一個骨子里愛錢的民族,變成了一個表面上最不愛錢的民族。除了極少數的特權者外,中國人都窮,於是,“愛錢”便以一種隱性、變相和小規模的形式開始泛濫。許多原本不直接屬於商品的東西,人們也以商品的形式交換,如地位、權力、名望、家庭背景和社會人脈關系網絡都可以轉化為錢財,“走後門”就是這種種關系最形像化的寫照。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一旦放松了多年來對追逐錢財的禁錮,就象希臘神話中的潘多拉(Pandora)之盒被打開了,里面所裝的瘋狂、貪欲、嫉妒、罪惡等禍患一擁而出。整個社會的商業化就象沖破閘堤的洪水勢不可擋,什麽理想和情操都通通刷洗一空。中國大陸的一出電視劇里有一句台詞,“有錢也許不能萬能,但沒有錢卻萬萬不能”,幾乎成為傳世警句。
有人說,“錢”能決定一切比“權”能決定一切要進步,此話雖有偏頗之嫌,但也不無道理。不管怎麽說,中國大陸開始了一種從單一“權本位制”到“權”與“錢”兩種本位制並舉的轉型。過去是“權”到“錢”的單向流程,而現在是二者之間的雙向流程。在這種體制中,最賺錢的機會就是利用權和錢的交匯,或者說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邊緣地帶得到最大的利益,能有幸得到這種機會的人當然是那些可以將權轉化為錢的人。但也與過去有很大不同,八十年代以前,你即便有錢但沒有權,你也甭想住豪華住宅,乘昂貴轎車,買緊俏用品,享受一流服務和保護,出入特權的娛樂設施。然而,今天這種現象改變了,人們可以“買”官作,可以“買”警察保護,可以“買”免除或減輕刑罰。盡管由於某些原因,中國還有一些錢仍打不進的“堡壘”,然而至少大部份“城池”已慘遭淪陷。九十年代開展的反腐敗運動所揭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但也可略見一斑,現在的貪污案中,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多(僅1995年就達六百多件)、高層官員涉案多、有組織的集團犯罪多。為此,1995年11月,最高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並在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相繼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力圖建立起制度性的反貪網絡。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大陸也會象台灣一樣,黑金政治泛濫,沒有一處不被錢所主宰。
二、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文化“搖籃”
中國大陸目前成長中的市場經濟是一種壟斷的行政權力與市場交換雜交的產物,它的文化基礎則是中國的傳統經濟文化、馬列經濟文化和西方經濟文化觀的混雜。
傳統經濟文化:“小康社會主義”的由來
孔子對後世平民的一個重大影響就是他“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的思想。盡管他僅僅提出社會貧富不均的弊病,而不能找到醫治的辦法,但仍然為中國傳統的“均富”論奠定了理論基石。他的另一個重大影響就是他有關“小康”(Primary Abundance)與“大同”(Great Harmony)的基本原則,後來這些原則在《禮記.禮運篇》中加以進一步的闡述,到19世紀末在康有為的《大同書》更得到系統化。這恐怕也是中國人易於接受馬列主義的一個先天條件。什麽是“大同”?從《禮運》所述來看,“大同”就是財產公有,人人平等,沒有階級差別、等級秩序、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更沒有犯罪現象。也許是歷史的巧合,中國古代《禮運》提出“大同”論之際,正是西方柏拉圖著述《理想國》之時。“大同”是許多民族古老的夢想,1500多年前,東晉大詩人陶淵明在其《桃花源記》中描述了這樣一個理想社會;英國人文主義者托馬斯.莫爾(Sir Thomas More)在480年前發表《烏托邦》抒發了美好的向往;法國的聖西門(Henri de Saint-Simon)和傅立葉(Charles Fourier)提出了各自空想社會主義理論;英國人歐文(Robert Owen)乾脆於1825年在美國印地安那州買下三萬英畝,建立了“新諧和村”(New Harmony),用以實驗自己社會主義的綱領;中國清末的康有為撰寫了《大同書》來表達自己的政治理想。
《禮運》中講述的“小康”是與“大同”完全不同的兩個觀念,它以財產私有為出發點,不是“天下為公”,而是“天下為家”,以各自家庭為社會中心建立起人的財產關系,生產的目的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既然一切為私,就必須修建堅固的城池,以防他人侵擾;此時,統治國家應以禮義為綱,來規定君臣、父子、兄弟、夫婦之間的關系;再進一步,以此確立制度,完備各種經濟設置,獎勵有勇有謀的人,以功績為考核之標準。由於人人為自己,就可能引起混亂,所以統治者除運用軍事手段外,必須建立倫理綱常和法規;當政者若不能做到上述這些,必會為害社會,故理所當然地讓位。
鄧小平不甚注重理論、而強調實際效應,他提倡“摸著石頭過河”,並一向信奉“貓論”。為了需要,在一幫謀士的包裝下,他提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其具體內容就是建設“小康社會主義”、作為中國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這不愧為“古為今用”和“土洋結合”的一個典範,它避開談“大同共產主義”,而只談“小康社會主義”,既滿足民眾追求私有的本性,又不徹底拋棄建黨的立論之本。
中國傳統文化中最核心的價值觀之一就是父權為本位的家長制。孔子強調的“忠孝節義”,其中以孝為根本。古時,最高統治者是“皇帝老子”、“天下之父”,官僚衙門是“父母官”,而老百姓則是“子民”。許多社會關系都是父權的延伸或變種,都可用父權來加以解釋,如“長兄為父”,“師徒如父子”等等。這種“父權家長制”反映在經濟活動中,就是以家族為基本架構組建經濟活動的社會習俗與經營文化。現在,中國成長中的私營經濟里,家族式企業十分普遍。要想讓大多數的私營業主們走出“家長說了算”的那種封建式家庭經營,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特別是一些農民企業家,還弄不清現代化管理是什麽東西,他們更需要脫胎換骨的“改造”。
祖訓已被遺棄?
目前,中共正在做的事就是推翻自己過去所做的一切,它無奈地抽掉自己招牌上標有“共產”的實際內容,拋開了過去支撐這個黨及其專政的理論基石──來自馬列的教條,轉變成一個為了自身利益而實行一黨壟斷的強權。它正在扶植再造新的、更富有的、更永遠無法消滅的地主、資本家、外國買辦和黑道勢力,也就是在更大的規模、範圍和效應上制作新的剝削、私有制、貧富不均和社會的黑暗與醜惡,這是它在“多害相較取其輕”的狀態下,被迫作出的痛苦抉擇。當年馬克思詛咒,資產階級為了自己的需要,造就了無產階級,也同時造就了自己的掘墓人。進入八十年代後,鄧小平發現,不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就會亡黨亡國,他只能選擇經濟改革來挽救中共的危機;然而,號稱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中共,為了自己的生存,卻造就出了“新資產階級”,並且自己終將嬗變並與之融合。
共產主義是人類的一種理想,它與儒家的“大同”,佛家的“凈土”、“極樂世界”,還有基督教的“天堂”有異曲同工之妙。然而,與其他宗教不一樣,實現“共產主義”的途徑要經歷太多的血腥和殘殺,過於扼殺人的本性,所以使人們半途而廢。同蘇聯和其他國家的“社會主義試驗”之結果一樣,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經過三十個春秋,給老百姓帶來的不是富裕和文明,而是貧窮和不斷的政治運動,以及不幸、摧殘和絕望。中共掌權後,就劃定了兩大禁區,一是在政治上不得動搖一黨專政和它的意識形態,另一是經濟上不得改變社會主義道路、不可動搖公有制。可是,1978年後中共在經濟上一步一步後退,禁區相繼開放了。農民單幹了,私營企業出現了,官員可以合法經商了,國有企業不得不轉賣給國人或外商......這樣,從市場經濟中生長出來的“新資產階級”,或遲或早、或多或少,必然會要求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也必然染指政治──形成壓力或利益集團,要求更多明確界定的權利。同時,“三十年風水輪流轉”,當初被打到台灣去的國民黨“地主資本家、大小戰犯、老反革命分子們”一個個衣錦還鄉,建廠投資,成了中共的座上賓。
西方經濟文化: 幽靈來了嗎?
讀過《共產黨宣言》的人,都能記住這本“共產黨”人“聖經”中的開篇語,“一個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徘徊”。然而,馬克斯、恩格斯這兩位共產主義的鼻祖,萬萬不會想到,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一個資本主義的幽靈在蘇聯和中國徘徊”,資本主義在社會主義的“紅色土地”上“覆辟”或者得到了新生。盡管革命前,在這兩個地方(尤其是中國),資本主義並未得到長足的發展,但是,有趣的是,中俄兩國的老百姓對市場經濟的適應能力很不一樣。中國民眾很快進入“全民皆商”的狀態,把中國“拉進”了資本主義,而在俄羅斯政府造出一套資本主義制度之後,俄羅斯民眾卻在資本主義大門前猶豫不決、不敢邁入。這或許跟社會主義的“壽命”有關,在蘇聯,社會主義的壽命接近八十年,這使經歷過商品經濟的人早就辭世;而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大大縮短了社會主義的壽命,結果很多生在舊時代的老一代還健在,反倒成了中國的榮幸。
幾百年前,當資本主義乘文藝覆興之勁風,沖破中世紀千年的黑暗,取代封建主義,而呱呱落地之時,懷舊的遺老遺少們對之深惡痛絕,因為它打破了封建貴族和天主教會勢力的藩籬;一向高居學府之內的哲人文豪們也一起舉起倫理之旗,對之口誅筆伐,因為它把人性中最醜陋的污垢一下子全抖落出來。馬克思把所有的批判凝成一句名言:“資本從它來到世間,每個毛孔和細胞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然而,正是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供求規律、自由競爭和追逐利潤,給人以發展和創造的機會,調動人奮鬥的欲望和一切積極性,充份滿足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亞當.斯密(Adam Smith)指出,有一只“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在掌控著資本主義社會“機器”的操作,它就是在市場競爭中以追求利潤為唯一目的的機制,而這只“隱手”最直接的“肉身化”就是資產階級。政治家、哲學家、文學家、藝術家、科學家、軍事家們,各個領域的專家以及物質的直接生產者們,都認為自己是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其實,在一定意義上,作為資本人格化身的資產階級──工商企業家階層,才是社會發展杠桿的撬動者,它以非道德的力量大顯神通,控制了整個社會生活,雇傭了政治家為其界定產權和人權,建立遊戲的規則──制度的保障;雇傭了軍事家用“火與劍”之暴力為其占領更多的領土、資源、人力和市場;雇傭了科學家為其更新生產力,向未知的知識領域及未開發的自然王國挺進;雇傭了白領或藍領階層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直接創造物質財富;也雇傭了哲學家、文學家和藝術家為其點綴精神生活,裝潢富麗堂皇的門面。
今天,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出現自己的“企業家階級”──一批由那個“資本主義幽靈”投胎轉世,或借“社會主義”之屍還魂的“大款”富豪們。盡管它仍躺在搖籃,還未完全掙脫繈褓的裹紮,但已經以它不服管束的“啼哭”和“蠕動”,顯示了其“幼獸”的“蠻力”。
三、 走向市場經濟之路:誰先致富?如何致富?
改革開始以來,一部份人先富了起來,他們致富的方法各有不同,有人靠辛勤勞作、聰明才智,也有人憑籍家庭背景、人脈關系、海外親友,還有的人則走貪污受賄之路,甚至出賣肉體、走私販毒。在中國大陸的現實條件下,這些先富的人往往主要靠“社會資本”(即社會關系)而“物質資本”,更多的靠“非經濟手段”而不是“經濟手段”。他們主要是來自八種不同社會背景的階層族群:一、部份黨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政府工作人員和轉業退伍軍人;二、部份鄉鎮個體戶、專業戶和由農轉工商的剩余勞力;三、部份國營單位退職退休或兼幹第二職業的職員、職工和科技專業人員;四、部份原無業人員或盲流分子;五、部份地方宗族勢力有影響的人物;六、部份有特權家庭背景的子弟;七、部份演藝界體育界的明星名人等;八、部份有犯罪前科的社會不良分子等。這八類人致富的過程對中國社會的振蕩是如此之大,以至於整個中國社會都跟隨著他們商業化了,所謂的“十億人民九億商,還有一億心直癢”,就反映出那種在商業化大潮中的躁動。據說,越南當局為了進行經濟改革曾立下誓言,寧可讓一代人的道德淪喪,也要把經濟搞上去。中國大陸當局不敢這麽明說,但它無疑知道這個代價是必須付的。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實際上已經成為中國大陸大多數幹部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的行動左右銘。在他們看來,清廉成了“無能”的別名,如果一個幹部不會“拉關系”、“走後門”、“撈一把”和“吃請受賄”一類的以權謀私,就會被老婆孩子、親朋好友、同學同事、甚至街坊四鄰看作“笨蛋”、“傻瓜”和“白癡”。在農村私營經濟興起之初,一些腦瓜子轉得快的鄉鎮幹部,馬上乘火候搞起了自己的買賣。這些先富的幹部中,不少人見利望義,腐化墮落,甚至成了罪犯。山東省即墨市喬家屯鄉黃泥村的村黨支書,市人大代表王希成把整個村子搞成了一個獨立王國,在政治經濟上壟斷了村里的一切,壓迫剝削村民,甚至搶劫財富、拐騙婦女、殺人放火、無惡不作,最後難逃法網。河南省博愛縣許良鎮趙後村的村黨支書兼村委會主任王允忠把此村當成王家天下,自己作為“總公司的大老板”,占有四處私宅大院,把集體產業據為私有,甚至購買武器彈藥,糾集地痞流氓,任意拷打和盤剝村民。遼寧省義縣大榆樹堡鎮的鎮黨委書記於平印把其鎮搞成“於氏家天下”,分派家人分別占據當地黨政要職,結果把於家變成了本鎮首富之一。
以權經商、辦“官家店”,是另一種常見的行徑。所謂“官家店”是指由黨政機關幹部直接或通過其家人親屬間接經營的私營酒店、歌舞廳等行業。據官方《法制日報》報導,湖南懷化地區被民眾稱為“官家店”的買賣很是興隆,5個縣市竟有270家相當規模的“官家店”,占此類店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三。“以權謀錢”是這類“官家店”謀取利潤的先天條件;以“官官相護”為保護傘,掩蓋其不法行為,是“官家店”的又一特色。“官家店”的官人在外面辦了酒店、歌廳,成天考慮如何賺錢,八小時以外東奔西走,全力以赴忙生意,八小時之內雖是“身在曹營心在漢”,卻是工資照領、獎金照拿。從全國範圍看,這類私營“官家店”多如牛毛,數不勝數。它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以通過權力和“後門關系”等社會資本和非經濟手段,進行了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從而謀取暴利。
“除了錢,他們還認什麽?”
中國多數的私營業主和個體戶原來是農民或小市民,他們只接受了很少的教育,既樸實勤勞,又狡猾惰性,他們把五千年中華民族的優缺點、正負面和強弱項都集於一身。他們信奉的是簡單和直接的利益,以及樸素的義氣和鄉情,不會過多地在是非、對錯、真假、善惡和美醜之間作“無用”之爭。他們為利益所驅使,總是在吃虧和占便宜的循環中盲目地疲於奔命。他們不是那種一聲令下、就言聽計從的人,他們愛在“戰略”上坐觀,而在“戰術”上精於算計、步步進取;他們對政府保持順從,卻深諳鉆政策空子的門道。由於國家的法制、尤其是稅制不健全,絕大部份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大量逃稅漏稅,其申報的所得稅往往只及利潤的百分之幾、千分之幾,甚至基本不繳稅。
多數私營業主仍處於原始積累階段,從生產到經營都是采用野蠻和落後的剝削方式,在這一時期,根本無須現代化的管理也能獲利甚至巨額暴利。中國大陸國內市場大,個體戶經營的買賣,一點也不必擔心回頭客,搞“一錘子買賣”就夠了。他們或是不懂法,或是利用法的不健全,或乾脆知法犯法。在他們看來,自己是老板,老板的意志就是法規。許多私營企業延長工時、壓低工資,工作條件簡陋、生活設施缺失,甚至對雇員任意打罵。這樣引起的勞資糾紛甚至會導致新的“階級對抗”。私營業主和個體戶可能“暴發”成一個闊老,但絕不會立刻形成一種比較完善的人格,城市職工對個體戶的普遍不滿,雖可能有“狐貍吃不到葡萄嫌酸”的心態,但也與個體戶倫理層次太低、毫無社會責任感有關。
“紅”與“白”的宗教勢力
宗族勢力是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社會的最後基礎。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緣相傳下來的親緣關系,一個大的宗族經常包含有政治、經濟、宗教以及軍事等多種功能,往往為豪門所控制,並排斥其他宗族的人。歷史上,族權同皇權、神權、父權和夫權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精神統治的五大枷鎖。中共在革命中,設法打倒了豪門宗族,造成了一個有趣的現象,一個宗族里革命前是本姓富者掌門,革命後則是本姓窮人主宰。
改革開放後,宗族勢力開始擡頭,甚至泛濫成災。在很多地方,鄉鎮企業和私營經濟的企業掌握在某種宗族勢力的手中。這些宗族勢力以同姓同祖為凝聚力形成某地的獨立王國。宗族的頭面人物往往成為當地先富起來的一幫。當前,中共大陸的宗族可分“紅”與“白”兩種,前者是共產黨組織“宗族化”或宗族“共產黨化”;後者是宗族勢力的“非共產黨化”,即完全取決於舊時世代相傳的正宗繼承關系,如按照家譜的輩分、尊長或傳統特有的規矩來決定領導權。就連中共中央組織部也承認,一些基層黨組織被宗族勢力所把持、名存實亡。為了通過舊鄉紳的港台海外關系引來投資,或借重其經商的頭腦,一些原來被共產黨掃地出門的原鄉紳或其子侄輩又被請了出來,這些人習慣上就是宗族勢力的代表,他們或多或少在當前私營經濟興起的潮流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在錢眼里打滾的“明星”
商品經濟的大潮引誘各行各業的人士紛紛下海,其中最易於利用職業便利和社會資本而暴發的階層之一是部份演藝界或體育界明星們。在社會普遍商品化之後,這些影星、歌星、笑星或球星們的行情大漲,職業報酬是從前數十倍、數百倍,甚至高達"天文數字"。例如,1988年,通俗歌星毛阿敏一次就逃個人所得稅30萬元。這些人擁有豪華汽車和別墅,享受普通民眾所做夢也不敢想的奢侈生活。這些人中一部份腦筋更快的人,紛紛投資辦起了私人企業,他們昔日的聲名本身就是最響亮的商業廣告,而廣泛的人脈關系就是一本萬利的基礎。“體操王子”李寧變為飲料和休閑服裝業大亨;享譽世界體壇的“馬家軍”教頭馬俊仁,從事“鱉精”的買賣;影視界“大腕”英達成立了私營的“英氏影視公司”,在社會上很有影響;影後劉曉慶廣施“魅力”成了億萬富婆,號稱“全中國最富的女人”,她建立起自己龐大的劉氏企業集團,據說逃稅漏稅之額必以7位數為起點記;另一位女影星張渝也成為一名私營大企業家,從事化工等實業,一次就能從自己腰包里掏出三千萬投資拍攝電影《太陽有》。
“活著就是賭一把”
中國的私營經濟如雨後春筍般遍地萌發,一時間沈渣泛起,魚龍混雜,其中最無包袱的就是一部份無業遊民、地痞流氓和刑滿勞教分子等。“活著就是賭一把”是這些人的生活信條,這些人沒有臉面地位、也沒有什麽東西可失去的。本來賺錢與風險是成正比例的,風險越大,賺得越多;而風險最大的一定是非法和不正經的行當,不是坑蒙拐騙,偽貨劣品,就是走私販毒,包賭包娼。
1949年以來,共產黨的顯著成就之一,就是徹底摧毀了黃金榮、杜月笙青紅幫一類的黑社會勢力。然而隨著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到來,某些黑社會勢力也開始死灰覆燃,東山再起。例如,名揚福建的“商業巨星”、福州私營裕豐公司董事長杜國禎,拉攏中共霞浦縣委書記楊某和離休縣委書記胡某等,利用國有的新華輪8號進行走私。上海市華誼綜合貿易中心的總經理王亨銘原是個地痞流氓,吃喝嫖賭抽樣樣具精,甚至利用老婆為色情誘餌拉攏關系,善於行賄走私,買空賣空,非法倒賣黃色污穢品,謀取暴利。女流氓吳勝明曾因賣淫和詐騙被判刑12年,出獄後,自辦所謂四川嘉陵江聯合企業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昌公司,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她從西南詐到東南,從廣東騙至黑龍江,甚至連官方某大報紙也吹捧她的光輝業績。浙江省溫州歐江東門和西門各有一個“私營漁業公司”,都是由當地黑道、漁霸集團所把持;東門的漁霸叫葉洪濤,西門的叫張挺春,各雇有一幫流氓打手,完全壟斷了市場,強迫漁民將水產全部賣給它們;這些漁霸直接或間接收買了公安和工商等政府部門官員33人,其中有治安科副科長、分局股長、派出所指導員、公商市管員等。據有關部門調查,在許多省份地區,流氓犯罪集團甚至有嚴密組織的黑社會勢力,滲入甚至很大地影響經濟活動,如控制資源,把持交通,壟斷市場,哄擡物價,收保護費,作黑白兩道的生意等。它們與政府官員、宗族勢力、各種不法分子,甚至與海外黑道相勾結,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
大夥兒一塊奔小康
中共領導人最理想的模式是“集體經濟+市場經濟”,在一個特定的區域或群落,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故提出“大夥兒一塊奔小康”。這種方式把古代“小康社會”的理想現實化,並把實驗失敗的“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制改裝成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各級經濟企業聯合體。這些大大小小的聯合體,雖然保留某種集體所有制的名義,實際上采用的是資本主義的合夥制或公司制。至1995年,北京郊區縣已有了50個“億元村”,這些村子已具有1億元以上人民幣(約1200萬美元以上)的資產。房山縣韓村河村竟然達3.7億元,下設51個工程隊,13個工業企業,村里仍從事農業的只占百分之五,家家住有二層別墅式小樓,全都擁有電話、彩電、電冰箱等。河北太行山麓的昔日窮山村──磁山二街村開辦了煉鐵、軋鋼、化工等34個企業,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山東龍口市的一個窮山莊──下丁家村,成立實業總公司,下屬8個工商企業,21個農副專業隊和一個農業綜合服務隊。浙江蕭山的航民村是全省第一個億元村,這里“既無困難戶,又無暴發戶,家家都是萬元戶”,中共領導人江澤民、萬里、喬石、李瑞環等曾到此視察。
這些原來十分貧窮的村莊之所以能夠富裕,其中一個共同原因就是他們都有一個得力的帶頭人,這些帶頭人頭腦開通,關系四通八達,他們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把自己個人的利益與本地老百姓的利益結合在一起,村民們富了,當然自己就更富更有威望,將來會得更大的利益。山東省蒼山縣艾曲後街村的黨支書劉建志,雄心勃勃,先是發展本村經濟,然後兼並其他9個村,成了10個村的總支書,並成立艾曲總公司,下設6個分公司,自任總裁。後被選為省人大代表和全國勞動模範。這樣,又反過來以更大的影響和更廣泛的社會關系促進當地的發展。
河南省新鄉縣小冀鎮東街村第五村民小組有個“河南京華公司”。總經理劉志華女士,一鳴驚人,居然進京舉辦“發展戰略研討會”,劉女士在會上提出“鄉村都市”的發展構想──農村城市化+農民工人化與知識化,綜合指標超過發達城市的水準。她說:“多年來,我一直憧憬著,讓我的家鄉成為鄉村中的城市。這里既有現代化的工廠、商店、住所、文化娛樂設施,又有美麗的田園風光。生活在這里的人,不愁吃,不愁穿,相親相愛,和睦美滿。沒有猜忌,沒有爭鬥,是個處處充滿愛的小世界。”這是一個經過現代化包裝過的古代理想。然而,這一切竟已在這個小鄉村初步實施。在這個“世外桃源”,訪客可以看到北美式塔形辦公大樓,英格蘭式、西班牙式、阿拉伯式或羅馬古堡式的農民公寓,以及布局精巧的花壇、草坪、庭院和林蔭道。每戶公寓總面積150平方米,樓上樓下共四室二廳,廚房、餐廳、書房、衛生間、儲藏室樣樣俱全,彩電、電冰箱、洗衣機、煤氣竈、組合衣櫃、組合沙發、席夢思床墊等應有盡有,此外還免費供應煤氣、暖氣、熱水等。該公司共擁有日用品化工廠、紙箱廠、罐頭廠、豆漿品廠、腐竹廠等十個工廠(場),經濟效益可觀;還辦了機械化的現代化農場,承包給十個“農業工人”,為此購置了多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自卸汽車以及其他配套機具,並供應充份的化肥、農藥和水利灌溉條件。公司開辦了幼兒園、職工俱樂部和京華文化中心,並與平原大學合辦“大專班”,現正籌辦“農民大學”。村里的老人都享有養老金,還可以分批到外地旅遊。劉志華本人因此成為全國的一個名人,頭上掛滿了令人眼花繚亂的桂冠,還應邀赴美國參加了1987年“中美中小型企業交流會”。
京華公司的模式符合傳統的“小康”和“大同”以及農民“均富”理念,易於為一般農民所接受。它的成功離不開當地人的辛勞,但也有別的地方無法啟盼的外部助力和內部特殊條件。首先,因為它符合了中共“共同富裕”的理想模式,從一開始就受到政府的照顧扶持,如劉源(前國家主席劉少奇的兒子)任當地的副縣長時就給於許多幫助,後劉升任副省長後對該公司又給予更多的關注。其次,公司總經理劉志華原為從城里志願下鄉的知識青年,眼界較開闊、有理想、有相當的知識素養;她的丈夫的經歷能力則更為特殊,他畢業於北京大學,曾任文化部官員,後志願下放到當地任縣文化局長,後來他辭官下鄉協助其妻創業。他雖名為公司總顧問,其實是幕後真正的當家決策者,他的教養、知識、才幹以及當官期間建立的人脈關系和社會資本都是該公司成功的特殊條件。但這個公司仍然處於舊式“夫妻店”式的管理之下,帶有“人治”的缺陷,村民們把劉黃夫婦當做救世主,有強烈的依賴心理和報恩心態。這個公司的發展中還有本位自利,重工輕農,污染環境,較少回饋鄰近鄉村等問題。
四、 結 語
從社會主義集權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可能會遇到兩種理想主義。一種是把經濟市場化看作純粹的經濟手段,以為可以在不觸動政治社會文化的條件下,既達到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效率,又保留社會主義的權力結構和觀念文化。抱有這種理想主義、而又對轉型期的社會現象看不慣的人,會天真地以為,可以用社會主義集權體制時代流行的政治思想工作、革命理想教育、英雄模範人物的帶頭作用、運動式的治理整頓等等,去“糾正”經濟市場化帶來的觀念行為的變化。事實上,經濟市場化過程是一個重新建立觀念文化、行為規範的過程,它會自然而然地淘汰著社會主義集權時代留下來的觀念文化;如果經濟市場化不可逆轉,那麽,舊的社會主義觀念文化被淘汰,大概也是不可避免的過程。在轉型期中出現的很多腐敗現象,恰恰是舊的社會主義權力結構在這一特殊階段的產物,沒有進一步的政治改革,這些現象就很難消除;如果試圖通過強化這些權力和觀念來消除腐敗,那就不僅南轅北轍,而且會造成火上澆油的結果。
另一種理想主義是對經濟市場化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體制設想得過份完美,希望它象在教科書上那樣充份有效,並能遏制各種副作用,避免轉型期中的種種令人不快的“灰色”現象以及可能的混亂。本文的分析說明,經濟市場化過程是在中國現存的社會文化“搖籃”中進行的,無論是“下海”的官員、知識分子,還是私營業主、農民,他們的財富、權勢觀念、經營觀念、“社會資本”都是過去積累起來的,他們一方面承續了祖先和社會主義革命年代的“畸形遺產基因”,另一方面又感染了外來的“細菌病毒”,因此“既先天不足、又後天失調”。當招賢嘍!招賢嘍!他們用自己的行為、按照自己的觀念,來影響經濟市場化的實際過程時,市場化就會遠遠偏離理想主義者們的期待,不象是一支優美高雅、井然有序的交響樂曲,相反倒很像一場“山里人聽到的爵士樂演奏”,節奏奔放,卻一片“混亂”。在任何國家,社會文化的現代化都不可能領先於經濟政治的現代化,所以經濟政治的現代化往往會受到落後的社會文化的牽制。
直接推動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的那些活躍分子,那些私營業主們、遍及城鄉的個體戶們、那些在鄉村辛勤耕作、在城市尋機打工的農村青年們,給中國的經濟社會注入了虎虎生風的活力,也為之帶來光怪陸離的“邪氣”。無論人們是喜歡還是痛恨,是羨慕還是妒忌,是讚揚還是詛咒,他們仍會以自己不馴服的“野性”去獵取想要的一切。
留學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
王希
美國賓州印地安那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
一、中國留學生運動歷史的回顧
二、七十年代末至今中國留美學生的的基本情況
三、留美學生資源的特點分析
四、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留(美)學生資源的建議
對於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國人來說,即將來臨的二十一世紀將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機會。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數代中國人前仆後繼,為爭取民族的解放、國家的獨立、和中國社會的進步奮鬥不已。許多優秀的志士仁人為此貢獻了生命。在經歷了無數的挫折之後,今天的中國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擁有獨立主權、具備威懾性國防自衛能力、並在國際事務中發揮重要影響的國家。近年來的改革使中國的經濟從觀念、體制、效益各方面都產生了革命性的變革。一個同時兼容市場和計劃經濟的現代中國經濟已經形成,並開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可以預料,不久的將來中國經濟將成為世界經濟的一部份,並對其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中國人的精神面貌也隨經濟改革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億萬中國人第一次有了充份發揮個人才能、合法追求個人物質利益的機會。在社會生產力得到空前解放的同時,中國人對自己和民族的未來都有了比從前任何時候都更為具體和現實的期望。這一切為中國在下一世紀爭取更大、更全面的發展準備了必要的條件。可以說,自1839年鴉片戰爭中英帝國主義的炮艦轟開中國的大門以來,中國第一次從意識形態、經濟基礎、民族心理等方面最現實地接近了全面振興中華民族的歷史機會。
但是,這前所未有的歷史機會也將是對中華民族前所未有的挑戰。二十一世紀中國將面臨很多挑戰,但主要的挑戰將來自於下列四個方面。首先,在下一世紀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經濟的發展將繼續受制於現行的國際經濟秩序。盡管這種秩序並不公平、帶有濃厚的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經濟的特徵,但發達國家將繼續用此來維護既得的科技資源和經濟優勢。中國的經濟發展將面臨雙重任務:既要保證發展速度,又要在高新科技的開發運用、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管理方面趕上發達國家。而只有在同時做到這兩點的情況下,中國經濟才可能在結構、能力、和管理方面發生質的變化,奠定民族振興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中國還必須思考如何在保持政治穩定的前提下對現有的國家政治管理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革。這是一個困難的卻又不能回避的挑戰。無疑,中國的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穩定是發展的前提。但發展不可避免地要帶來體制上的改革,這不僅因為發展本身就是一種變革,更因為只有在受到適應發展的政治和法律的保障之後發展的結果才能有真實與長久的意義。中國面臨的另一個挑戰來自文化與民族素質方面,即我們民族如何在辨別、保持和發揚傳統文化的精髓的同時,大膽吸取和接納外國文化中的優秀成份,並在此基礎上建設一種同時具有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現代中華文化。這是中華民族振興的重要內容,也是人類文明發展方向的一個重要課題。從根本意義上講,下一個世紀的國際間的競爭也將是民族素質與能力的競爭。在國際環境方面,中國同樣將面對嚴峻的挑戰。目前的國際環境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上危機暗藏。一些國際勢力將對中國進行幹擾和“圍堵”,遏制其發展,其他國際力量則將在權衡自己利益得失的基礎上支持中國的發展。因此,中國必須對國際形勢的變化持有現實和理性的態度,必須最大限度地靈活運用自己的實力和影響來開拓一個能進退自如的、有利於自己全面發展的國際空間,必須與其他國家一起共同創建一個以和平共處、公平競爭為基礎的新的國際秩序。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必須有勇氣和智慧來徹底地解決國家統一的問題。
這些挑戰是對中國的挑戰,也是對世界的挑戰,因為中國的發展不僅直接關系到四分之一人類的福祉,也必將對世界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因此,中國的發展是世界現代化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是一個世界性的工程。但是,迎接這些挑戰,首先是、而且也只能是包括海外留學生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的責任。完成在二十一世紀內振興中華民族這項工程,需要動員全體中國人的力量,需要充份開發和利用中國和世界範圍內一切有利於中國發展的人才資源,尤其是留學生資源。
留學生資源對於中國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其特殊性不僅在於留學生是連接中國與世界發達國家、吸取外國先進思想和科學技術知識的最直接最重要的紐帶,更在於留學生在吸收先進知識和思想後能產生的作用。世界近代史表明,任何國家和民族的現代化都離不開對外部文明優秀內容的吸收和借鑒。美國的獨立革命與立憲運動是在充份吸收了歐洲啟蒙運動和英國“光榮革命”的思想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近代日本的崛起則是明治維新以來全面學習西方的直接結果。但是外部文明的先進思想與知識只有在經過本民族的學習、消化、傳播、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充份運用之後,才能對民族的現代化產生暴發性的效應。在這個過程中,留學生是學習者、理解消化者、傳播者,許多人同時也是實踐者。由於他們對於外部文明的學習從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針對性、並以振興本民族為終極目的,他們對於外部知識的傳輸和運用效果強烈,影響深刻。這點已為近代中國現代化運動的歷史所證明。自1872年清政府官費派出三十名幼童到美國留學至今,中國學生出洋求學已有一百二十四年的歷史了。[1] 盡管這一時期內中國的政治發生了多次重大的轉變,但中國人留學海外、從外國吸取先進知識和理論的運動卻一直沒有完全停止過。而在一百多年里也正是中華民族擺脫帝國主義列強的統治、爭取民族獨立、苦苦追求現代化的過程。簡短回顧一下中國留學運動的歷史,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留學生在中國現代化各個歷史階段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中國留學生運動歷史的回顧
為方便起見,我將近代中國留學生史分為三個階段來討論,即晚清時期(1872─1911),民國時期(1912─1949),和新中國時期(1950─1996)。中國留學運動起源於清政府的自強運動。1839年,英帝國主義用炮艦轟開了中國大門,西方列強長驅直入,將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強加於中國。而腐敗無能的清政府對此束手無策,一方面割地賠款,另一方面自視甚高,仍把已經完成工業化革命的並正向世界各地擴張的西方各國視為蠻夷之邦。直到1860年在西方列強的幫助下鎮壓了太平天國起義後,李鴻章等清朝官員方才意識到擁有堅甲利兵的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入造成了“中國史無前例的變局,”從而開始提倡為了生存中國必須向西方學習制造武器的知識。1872年,清政府官費派遣三十名12至15歲的少年赴美留學,開始了中國學生留學海外的歷史。到1875年,共有一百二十名小留學生被送到美國學習。清政府原期望這批幼童能在完成中學課程後進入大學學習軍事、航海、和造船方面的知識。但因種種原因,這批留學生在1881年被召回國,當時僅有二人完成大學學業,其余均屬修業。[2] 1875年,清政府也開始以進修和專科學習等方式向法、德、英和比利時等歐洲國家派遣學生和工藝徒。與留美學生一樣,留歐學生的專業也多集中於采礦、冶金、造船、航海等實用科目。顯然,清政府的派遣留學生的目的是培養一批工業和軍事方面的人才,尤其希望這些學生能在學成之後擔負起建設中國海軍的任務。1882年,在美國教會的讚助下,中國第一批女留學生赴美國學醫,開始了中國女子留學的歷史。1895年以前,中國前往歐美的留學生人數不多,完成正規學位的人也較少,但這批留學生對於早期的中國現代化起了先鋒作用。其中最著名的人物包括設計和建設中國第一條鐵路的瞻天佑(留美幼童之一)和將大量西方科學與哲學著作介紹到中國、並成為現代中國翻譯事業的典基人的嚴覆(1877年英國留學生)。[3]
1896年,中國留學生運動出現新的熱潮。1894─95的中日甲午海戰中日本戰敗中國的事實極大地刺激了中國知識分子和清政府中的改良人物。主張西化改革的呼聲日見增高。大批留學生奔赴日本,希望從這個突然崛起的東鄰身上學到現代化的經驗與知識。1895年,中國在日學生不到三百人,但到1905年時,中國留日學生近1萬人。與早期留學相比,1896年後的留學運動有幾個明顯的新特徵。留學生人數驟然增多,年齡增大,留學地區從以前的歐美擴展至日本。在提倡各省興辦官費留學的同時,清政府也開放了自費留學。至1907年,中國在歐美留學生也達1萬多人(其中官費留學生有八千人左右)。[4] 雖然大部份人的學習科目雖仍以軍事和工業為主,但也開放了教育、商業、農科等。這種學科多元化的趨勢在1909年庚子賠款留學生到達美國後更成為一種風氣。清政府現代化的宗旨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希望借用西方的科學手段來保持中國傳統的道德價值體系。但包括張之洞在內的改良派在1896年後開始強調留學生應了解西方各國的政府原則,認為不了解其政治,便不可能有效地運用他們的技術。清末民初年間,相當一批留日學生在留學過程中接受了西方的先進思想,他們不僅傳播當時的西方政治理論,還積極參與了推翻清王朝的鬥爭。1903年,留日學生組織了拒俄運動,反對沙皇俄國軍隊占領東北。1904年,湖南留學生黃興、陳天華等人組成了華興會。與此同時,留日學生龔寶 等人與後來勤工儉學的領導人蔡元培等一起組織了光覆會。這兩個組織後來都成為孫中山1905年在日本組建同盟會的重要基礎。而同盟會的早期支持者中,有相當一部份是留日學生。[5]
民國初期的留學生運動雖因軍閥混戰顯得很不穩定,但仍有數千人漂洋過海,到歐美和日本留學。而庚款留學更成為中國學生去美國求學的一個主要渠道。至1925年,民國派出的中國留美學生有1600多人,其中也有相當數量的女留學生。[6] 而清末民初間也有大批人從各地歸國。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更有大批留日學生歸國。歸國留學生中的許多人對後來中國歷史的發展產生了很重要的影響。如五四運動之前的“新文化運動”就是由留日的陳獨秀、魯迅、錢玄同和留美的胡適等人的領導下開始的。這場被稱為中國知識界的啟蒙運動在推翻舊禮教、啟迪民智、開創新文化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為五四運動的出現作了極其重要的思想鋪墊。而陳獨秀和同在日本停留過的李大釗則在五四運動後成為了中國共產黨主要發起人。與此同時,在法國參加勤工儉學的中國留學生也在五四運動期間,與在法的華工一起組織起來,抗議歐美列強無視中國利益將德占山東領土劃歸日本的做法,積極阻止了北洋政府代表團在凡爾賽和約上簽字。在這批留法勤工學生中產生了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人中的相當一部份中堅力量,包括周恩來、鄧小平、蔡和森、向警予、徐特立、李立三、陳毅、李富春、蔡暢、王若飛、李維漢等人。[7] 與此同時,另一批留學生,如陶行知、晏陽初等人回國後則深入基層和農村,開創了現代中國的民間教育和師範教育。與此同時,留法的徐悲鴻等人也開始在美術界介紹和傳播西方繪畫藝術。
抗日戰爭開始後,中國留日學生幾乎全體回國。而與此同時,美國因中美成為戰時盟友而大量接受中國留學生。所以民國後期的留學生以歐美為主,但也有學生前往東歐、中東、南亞、甚至拉美地區學習。這一時期,中國留學生的層次較從前變高,許多人是在國內修完大學課程到國外讀研究生。留學生的學科範圍也比從前變的更為寬廣。抗戰時期,美國政府貸款資助了近千人到美國接受接受訓練,還為學成返華的留學生提供歸程旅費,以鼓勵中國留學生回國。國民黨政府在抗戰後期大力開放自費留學,但規定遵守三民主義為報考自費留學的條件之一。僅1946─47年間,就有一千多人自費留美,六百多人留歐。這批留美學生中的一些人得到國民黨政府的資助,於49年後去了台灣;但大部份人留在了美國,並有相當一部份人進入美國各大學任教。根據華美協進會(China Institute of America)的統計,1930年至1954年間,中國留美學生共有9,334人獲得美國學位,其中博士學位獲得者有1,727人。這一時期在美留學生總人數大約有22,000多人。這樣看來,至少有一半以上的留學生未能完成學業。但與留日學生相比,這個數字已經很高。根據社科院近代史所張海鵬的數字,1905─1937年間,中國留日學生總數為11萬人左右,但在各校畢業的人只有1.1萬人。[8]
民國時期歸國留學生對中國現代化,尤其是現代教育方面的貢獻,不僅是巨大的、而且是具有開拓性和持續性的。現代中國科學和高等教育的奠基人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在國外學習和工作過的。後來成為新中國第一代著名科學家中的絕大多數人也多為民國時期的留學生,包括嚴濟慈、趙忠堯、熊慶來、蘇步青、華羅庚、錢學森、李四光等。尤其應指出的是,為新中國核科學的發展作出了關鍵的貢獻的科學家中相當一部份人也是民國時期留學歐美的留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留學生運動大致也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6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為1979年至今。由於國際政治的因素,新中國的第一代留學生主要是前往蘇聯和東歐,他們中的許多人回國後,成為中國計劃經濟發展和國防工業的技術骨幹。有相當一部份人還擔任了政府機關的領導職位。在國際國內政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這批留蘇學生保證了中國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出現斷代和停滯。他們對中國現代化發展作出了特殊的貢獻。
二、七十年代末至今中國留美學生的的基本情況
1970年代,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發生了重要變化。隨著中國加入聯合國、中日中美建交等一系列外交上的突破,隨著經濟改革的開始,中國的留學生運動開始進入一個史無前例的新時期。自1979年中國開始向美國派遣公費留學生以來,中國留學生的前往歐美各國和日本等地的留學生人數逐年增加。根據國家教委公布的數字,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向世界幾十個國家和地區派出了公費、自費留學生、訪問學者共25萬人,而其中有8萬人已經學成回國。[9] 在不到二十年的時間內,中國留學運動發展之快、留學生人數增長之多、留學生覆蓋國家和地區的面積之廣、不僅是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世界文化交流中的一個十分新奇的現象。現代留學運動突飛猛進的二十年也正是中國各方面發展深刻變化的時期。無疑,這些變化也極大地影響了留學運動的發展。與以前的中國留學生運動相比,現代中國留學生運動有那些特徵?現代留學生在歷史背景、社會構成、心路歷程、學業成就方面有些什麽樣的特點呢?他們能在下一世紀中國發展的進程中起什麽樣的作用呢?這些都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希望在此通過對中國留美學生情況的討論對上述問題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討。
留美學生的最主要特點包括:留學人員數量多,學科範圍廣泛,學位層次高,學成之後繼續留美工作和從事研究人數較多,學術成果比較明顯。1979年,中國與美國建交,同時恢覆學術交流,新中國第一批留美學生抵美學習,學生人數為數可數。根據紐約國際教育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的資料統計,1980─81學年度中國留美學生總數為2,770人,而當年台灣留美學生有19,460人,香港留學生有9,660人。此後五年,中國留美學生以每年2,000人左右的速度增加,到1984─85學年,中國留學生人數達10,100人。而同年的台灣和香港的留美學生人數分別為22,590人和10,130人。1985年,中國放寬自費留學的管理,留美自費生、自費公派學生、訪問學者轉學生的人數猛增。1986─87學年度中國學生人數較兩年前翻了一倍,達到20,030人。兩年後,也就是到1989─90學年,中國留美學生總數又增加了近百分之五十,達到29,600人,並第一次超過台灣留美學生人數(當年台灣留學生總數為28,760人)。自1989年起到1993年,中國留美學生人數始終居世界各國在美國留學生之首。1993年中國在美各校學生的總數達44,381人。但自1994年開始,中國留學生人數開始回跌,1994─95學年里中國學生總數為39,403人。[10] 通過表一可以看出,從79至95年間,中國留美學生人數增長最快的是85─93年。在這一期間,中國留學生人數增長了3萬人,而同期台灣留美學生的增長不到1萬5千人,香港學生人數則始終處於1萬人左右。當然,這里顯示的數字只是全美2,600多所大學登記在校的中國學生。保守一點估計,加上已經畢業和工作的留學生,自79年來相繼在美國大學學習過的中國留學生應在7─8萬人以上。加上各種類型的交流和訪問學者,這一期間中國留美學人的總數接近10萬人。(同期中國留日學生學者的人數為4萬余人)。[11] 中國留美學生人數眾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作為世界上最發達國家,美國對中國學生具有的吸引力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由於經濟發達和文化政治的需要,美國大學、社會和政府對中國學生接納空間勝過其他任何國家和地區。此外,早期中國留美學人和龐大的美國華僑社會在學術和經濟方面為相當一部份留美學生提供了機會。
留美學生的第二個特點是學位層次高和學科範圍廣泛。從一開始,留美中國學生的主體就是以研究生為主。大部份人是在國內完成本科(甚至碩士研究生)學位後到國外來學習更高的學位。這種現象在公費和自費公派學生中尤其普遍。雖然近年來隨著自費留學尺度的放寬,也有不少學生來美學習本科學位,但讀研究生為主的基本模式並沒有改變。根據1994─95學年的數字(見表二),中國在美國各大學學習的總人數為39,403人,其中本科生只有5,287人,研究生32,679人,其他1,436人,三者的比例為15:82:3。而同年台灣留學生(總人數為36,407)的比例是34:61:5,日本(總人數為45,276)的比例是72:18:10,韓國(總人數為33,599)的比例是44:46:10。而整個東亞地區和國家留學生(總人數為168,190)的學位層次的比例為45:48:7。東亞地區留美學生學位層次比例的不同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國家和地區經濟力量對留學生類別的影響。中國學生攻讀研究生居多,一方面反映中國學生在國內接受了較好的本科教育、具有相當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總體的私人經濟能力還未達到能大量送子女出國學習本科的階段(此點可從與日本、韓國、甚至台灣等地的比較中看出)。這種現象同時也十分恰當地反映出現代中國留學運動的特點,即注重對高層次的科技和教育資源的引進,而不是泛泛而學。
與學位層次相關的是學科範圍的問題。中國留學生的學位層次高,但學科範圍卻以傳統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為主,如數學、物理、化學、工程,生命科學、教育學、歷史、文學、語言學、社會學、政治學、國際關系學、藝術史等,這種現象在八十年代的中國留美學生中十分普遍。與此同時,相當一部份人在到美後迅速調整專業,進入一些當時國內還沒有形成系統師資力量的學科:如電腦科學、心理學、中國學、經濟學、商業管理、法律、金融、現代財政學、公共衛生、國際商業、信息傳播與管理、大眾傳媒、甚至勞資關系學等專業。八十年代後期和九十年代的留學生逐步轉向,不再集中於傳統學科,而面向新興學科。1986─87年間中國留美學生組織了第一批專業學會,包括中國留美政治與國際關系學會、留美青年經濟學者學會、和留美歷史學會,當時各學會的會員都在200─300人左右,商法各科的人數不多。同一時間在紐約成立的中國旅美商法學會的最初會員不到50人。根據紐約國際教育研究所對1993─94學年度在美國攻讀研究生的18,418中國學生的調查,學農科(Agriculture)的學生的百分比為2.8,商科(Busines)為8.7,教育(Education)為2.5,工程(Engineering)為23.9,藝術和美工(Fine & Applied Arts)為2,醫學(Health Professionss)為3.5,人文學科(Humanities)為2.6,數學和電腦(Mathamatics & Computer Science)為12,物理和生命科學(Physics & Life Science)為31.5,社會科學(Social Science)為6.3,其他為4.5。[12] 總的來說,原有的以自然科學為主的模式依然存在,但其比值有下降的趨勢,而商科學生的人數明顯增多。這種趨勢在本科生的學科選擇中更為明顯。根據同一資料,在3,584名中國留美本科生中,學自然科學的學生的百分比為41.3,學人文與社會科學的占4.6,學醫的為7,學商科的則高達22.7。[13] 影響留學生對專業選擇的因素很多,個人的經濟情況、學業背景和專業興趣、對於未來的思考等都會影響對於專業的選擇。但中國學生學科選擇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留學生在學科選擇與中國社會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
中國留美學生人數眾多,學成後去向分布不均。有一部份人學成回國,開始在國內科研和教學戰線上擔當起前沿學者(或學術帶頭人)的責任,正在為開拓新學科和發展傳統學科作出極為重要的貢獻;但留美學生中仍有相當一部份人在完成學位後繼續留在美國,或進入博士後學習,或直接進入了美國高校任教,或在專門研究機構或各類公司從事研究,或自己辦了公司,還有一些人改行進入了國際商業的領域。到底有多少中國留學生學成後留在了美國,這個數字可能只有在將美國移民局和國家教委所掌握的數字進行比較核對後才能得到。
中國留美學生學成暫時未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中國學生方面來講,一些人在國內受過較好的學術訓練,來美後得以進入高質量的研究院校,並參與了一些領先性的項目研究。這批人希望在畢業後繼續從事專業方面的研究,而美國的經濟和科技能力則為領先領域的研究提供了條件。他們中有不少人覺得留在美國不僅可以及時跟上現代科技和其他學科的最新發展,把自己的研究作得更好,而且能通過為國內同行傳遞信息的方式,幫助國內專業學科的發展。人文和社會科學中學生的想法與自然科學的學生也有相近之處,希望在發展自己的同時,能有較大的空間來寫作,系統介紹和討論西方人文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還有一部份人在學習與實習期間得到了工作的機會,從而轉為專業工作者。也有人是因夫妻兩人輪流換班讀學位(一人讀書,一人工作支持家庭)而暫不能歸。也有人因子女不能歸。很多留學生來美時已經成家,或在留學期間成婚,不少人的孩子在美國出生或中國出生美國生長。因環境所限,許多留學生子女或不會中文、或中文退化,使留學生對回國猶豫不決,擔心子女回國後學習跟不上,將來不能成材,耽誤他們的前途。有人將這種為了子女而不得不暫時留居美國的情形諧稱為被判了“有期徒刑”。當然,也有相當一部份人因留學時間長,國內形勢變化太快,害怕回國後因在人際關系、工作和生活環境、和政治文化等方面不能迅速適應而失去發展機會。
美國社會也為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停留創造了條件。美國社會具備一定的開放性,其移民政策十分靈活,不僅允許而且鼓勵吸收出色的有特殊技能的外國人才,這使許多留學生在畢業後有了直接進入科研和教學機構的機會。當然,美國政府的關鍵舉動是1989─90年間為中國留學生提供永久居留的政策,這一政策為許多留學生、尤其是早期公費留學生和訪問學者、留在美國提供了現實的和法律上的機會。如何權衡這項政策的最終效益,即在中國、美國和留學生三者之間到底誰是這項政策的最終的和最大的受益者,現在作結論還為時過早。但必須指出的是,1992年後中國的繼續開放和發展吸引了大批擁有永久居留權的留學生永久性地或短期性地回國。對許多人來說,美國綠卡的效力在於為更多地來往於中美之間提供了便利。
現代中國留美學生大概可以89年為界分成兩代人。這里主要分析八十年代的留學生的特點。這批留學生人數多,大部份人現在30─45歲左右,相當一部份人已經完成學位。他們與新中國一起長大,經歷過文革,不少人有上山下鄉、作工務農、當兵的經歷。他們中有老三屆、有工農兵學員,但更多的是文革後考進大學的頭幾屆大學生和研究生。他們對新中國是了解的,有深厚的民族情感。許多人來美時,已經過了從文化融入美國社會的年齡,盡管美國教育會對他們的人世觀與世界觀有一定影響,但對他們的文化與道德價值觀念的改變是很小的。所以,在文化和民族感情方面,這批人基本上是中國式的。他們中間絕大多數人在出國時都是希望能學有所報,為國服務。在這種意義上,這批人還保留一些早期中國知識分子的傳統使命感。也許正因為如此,這批人關心國內政治的發展,並自覺不自覺地希望以各種方式支持和促進中國的改革和進步。早在86年左右,留美學生就開始組織專業學會,定期召開專業學術會議,編發出版專業刊物,並組織各種形式的回國交流活動。1987─90、1992至今兩個時間段內國內政治經濟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對留美學生的思想變化有相當大的影響。與此同時。這批人在埋頭學習的同時,對美國社會也有較為深入的觀察和細致的了解。許多人在求學期間擔任助教,助研,十分辛苦,但同時也得到了鍛煉。很多人除了學習外,還不得不外出打工,飽受人間辛苦,閱盡世間冷暖。所以,無論對中國還是美國,這批中國學生都有較多的、較為深刻的思考。幾乎每個留學生都經歷過這樣一個過程,即一開始對美國社會充滿幻想,然後是困惑與失望,最後是在失望中重新尋找到希望。許多人從這個過程中認識到美國社會和美國體制中的優點與缺點,體會到至今仍然嚴重存在的美國種族主義歧視和白人文化優越感,更多的人則對於美國政治、外交、及新聞媒介的素質與局限性有了十分透徹的了解。事實上,美國政界、學術界、新聞界對中國發展作出的一些充滿偏見和出於無知的報導評論使許多人對美國政治產生厭惡,並對其本質有更現實的了解。同時也使很多人重新思考中國現代化的具體道路和方式,重新思考中美之間關系的本質。在留美學生中有多少人是“身在曹營心在漢”,有多少人在計劃永久性的回國,有多少人還繼續對美國充滿浪漫的幻想,沒有人知道。但可以肯定,中國的發展愈迅速愈深入愈全面,留美學生中將自己與中國聯系在一起的人就會愈多。
三、留美學生資源的特點分析
如此眾多的從中國大陸來的留學生散布在美國各地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現象。他們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在美國社會的位置構成了一個新的與傳統留學運動意義不同的留學生群體。這是一個正在出現的新的留學生資源。這個資源蘊藏著什麽內容?它對中國的現代化可以起什麽作用呢?
在這里,有必要討論一下“留學生”這個概念。傳統意義上的“留學生”包括從中國到海外求學的學生(Overseas students)和學成歸國為國服務的留學生(Returned students,如同歐美同學會的會名所示)。根據目前留學運動發展的情況,“留學生”一詞需要加上第三個內容,即已經學成但因各種原因暫時還未回國的中國學生和學者。(這些人並沒有加入外國藉,估計在相當一段時間也不會)。這三種留學生互相連接,是一個群體的不同階段。本文所討論的留學生資源主要是指由第三種人的構成的資源。
新的留美學生資源主要包括學術知識和信息、社會影響和文化經驗、社會網絡三方面的內容。首先,在專業知識方面,這批留學生中的相當一部份人受過完整的專業訓練,許多人是博士學位獲得者,有些人作過博士後。一些人在畢業後不久,便進入了本學科的研究前沿。不光是在自然科學領域,即便是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內,也有一小部份人開始嶄露頭角,並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前沿學者。一些人在博士學位完成後出版了專著。出於在美國工作和競爭的需要,這些人必須不斷地進修專業知識,保持對本專業及鄰近領域的動態的熟悉。此外,還有更大數量的中國學生已進入各類純學術或商業性的研究機構或公司的研究部門,他們的知識更有實際運用的一方面。在公司或研究機構工作的人,有機會觀察和了解更多的經濟和科技發展動態,對美國商業運作的規律程序和管理機制會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和體驗。在某種意義上說,工作的留學生仍在繼續留學,他們必須比一般人付出更多的代價和勞動了解美國,以求在美國體制中進退自如。在這個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知識和經驗對於中國人了解美國十分有用。所以,這批留學生將始終是一個知識和信息的源泉。
第二、這批留學生中的一部份人開始在美國占據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專業位置。據我初步統計,1994年在美國各大學擔任講師以上職稱的來自中國大陸的留學生和學者(不包括開課的訪問學者)有1,187人,其中自然科學領域(數學、電腦學、物理、化學、工程、材料、環保等)有801人,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經濟、政治、歷史、哲學、英語、漢語、東亞文化、教育、大眾傳播等)有303人,其他領域(商業管理、圖書館學、戲劇、工程、美術史等)有83人。[14] 這其中大部份人在州立或中小型大學任教,但在著名大學教授名單上也能看到中國大陸留學生的名字。除此之外,還有相當一批人在美國各專門研究機構任職。除他們的研究和教學會對美國學術界和學生產生影響外,許多人還通過發表文章,參加各種學術會議的方式施加社會和公眾影響。這些表面上看來是純學術的活動,實際上包含和反映出許多濃厚的人文內容,如個人的背景,觀點,研究問題的方法等都會成為信息傳播的一部份。
第三,這批留學生通過在學術和事業中的出色表現,逐步建立對美國社會的影響。並同當年民國時期留美學生一樣,通過互相之間的幫助和聯系,形成一個中國學人網絡,為中國的發展提供了技術、人文與其他方面的咨詢幫助。這種網絡也可幫助中國更全面地更深入地進入美國。而這些都必須是由熟悉美國社會,並有一定學術和商業影響的學者和專業人員來穿針引線,甚至主持。與台灣學人不同的是,中國本身是一個巨大的可以發展的市場,無論在科學和商業方面都有與美國交流和合作的必要,並且潛力無窮。有效擴展這種交流,並使之為中國現代化服務,極為重要。現在留美學生已組織了各種專業團體,除較早成立的歷史學會,政治與國際關系學會,經濟學會,旅美商法學會外,近幾年又有旅美科技協會,旅美生化學會,工程學會,金融管理學會,哲學學會,社會科學教授協會等專業組織出現。這些組織自覺地默默地作了許多工作,在美國學術界施加影響,向國內輸送專業學術信息,組織會員回國服務等。
除上述的幾個特點外,留美學生資源還因地處美國、人數眾多、專業多元而對中國現代化有格外重要的意義。我們必須注意當代現代化運動的三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世界的發展愈來愈具有全球性,科技和通訊技術的全球化使信息的傳遞與運用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美國是一個不但信息量大、而且信息傳播技術發達的國家。第二個特點是現代化的內容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學習發達國家技術與科學知識的運動,由於經濟的全球化,要求各國尋求一個共同的國際交往規則,現代化愈來愈多地(實際上是愈來愈不可避免地)將經濟改革和與民族文化重建,體制改革,法律建設等一系列人文和社會工程聯系起來。整個過程較之從前更為覆雜。第三個特點是現代化不再是一種向西方學習的單向運動,它也開始包含要求發達國家學會了解、尊重和甚至學習發展中國家的內容。由於核武器的存在和全球資源的萎縮,世界各國不得不從對抗走向合作,以求同存異的方式來協商解決有關人類的生存和世界的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國發展的內容不僅包括向外部世界學習,也包括走進並影響外部世界。在這種情況下,前述留學生資源對中國發展的意義更為重要。
四、開發、利用、保護和發展留(美)學生資源的建議
如何利用留學生資源為中國在二十一世紀的發展服務?首先,堅持改革開放、擴大和深化改革、對留學生持鼓勵和信任態度將是吸引留學生回國的重要因素,也是留學生回國的主要動力。事實上,近年來許多人自動放棄在美國的職位回國服務的事實說明國內發展情況的好壞對留學生的去向決定十分重要。其次,國內可通過多種形式充份開發和利用現有的留學生資源,為中國的現代化事業服務。具體的建議如下:
(1)建立留學生人才資料庫。十幾年來,數十萬中國學生赴歐美和日本留學,成果應該十分豐富。國家教委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對留學生的情況有一個準確的、全面的掌握,弄清近年來各國留學生的人數、專業分布,學業完成情況,各國留學生博士論文的題目,任教及出版的專著信息。有關單位也否考慮建立中國留學生博士論文庫的可能,號召留學生將自己的論文捐獻一冊給論文庫。論文中含有大量信息,對各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都有涵蓋,至少可為中國學術界增加一些新的內容,也為國內學者了解某些具體專業的發展,提供一些信息。同時國內也可考慮出版留學生論文摘要的中文本,既是對留學活動的總結,也是一次資料的檢索。人才庫中的信息還發展成為一個人才資料庫,為國內學術單位和研究機構在規劃發展時提供一些資料。
(2)全面跟蹤在國外各領域中嶄露頭角並取得相當學術成果的留學人員及其成果,並與他們保持專業上的聯系,取得他們公開發表的科技成果。如有可能,可組織對留學人員的有國際影響和對中國發展有重要意義的研究成果翻譯成中文。就美國留學生而言,近幾年來,已有相當一部份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出版了專著,有些還獲得美國學術界的好評。
(3)建立多種形式的政策咨詢活動和信息報導網絡,鼓勵和聽取留學生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坦誠而富有見地的意見。留學生分布的國家廣泛,學科全面,對世界各地的信息掌握比較全面,對於中國發展的各方面可提出許多有效的建議。國內有關部門可考慮開展一些有質量的政策咨詢活動。許多人在國外有諸多想法,但常苦於找不到有效的渠道。國內已有了一些質量很高的刊物,但在留學生中的影響還十分有限。駐外使館也可以定期舉行一些座談會,聽取留學生的意見。類似本次的會議有條件也可多舉行一些。
(4)建立長期、開放、多層次的留學生回國學術交流網絡。留學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回國與同行交流,並開設一些有針對性的短期課程,如前幾年在上海等地開設的商業、金融業管理培訓班等。為了保證質量,國內主辦單位與講學的留學生應從選材、題目、課程安排等方面達成一致的意見。另外,可利用留學生的力量編寫國內專業科的教材或輔助教材。1995年由留美經濟學會主編的《市場經濟學叢書》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這套由二十多名留美經濟學者寫的叢書以淺顯通俗的語言,對當代市場經濟學領域的重要知識作了介紹,被一些大學作為教科書使用。在這方面有發展潛力的學科很多,包括法律、歷史、外國文學、藝術史、教育學、心理學等。而且這些方面中國留學生的人才很多。留學生的學會組織在這些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應被給予信任、允其與國內學術機構和單位開展學術上的合作與交流。在國外以個人方式獲得資助十分有限,而以學會名義籌款組織活動則比較容易。
(5)發揮留學生在國外的功能,培育和建立一個能客觀地理性地向世界介紹中國和討論中國問題的“中國利益思想庫”(China Interests Think Tank),或“中國利益集團”(China Interests Group)。如前所述,美國社會和媒介對中國發展的理解很不平衡,即便在大學里,真正深入了解中國的人很少。大多數美國人靠媒體來了解中國,並自覺不自覺地相信媒體的報導與宣傳。雖然許多留學生對美國的報導不滿意,但卻因勢力分散而無法形成反對的聲音。中美之間的合作需要有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美國人民需要對中國進行客觀的全面的了解。許多人可在各自不同的位置上或多或少地做一些介紹中國的作用,但如能形成一個智識群體,以冷靜的學術的態度對中美關系,中國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的原因,中國的政策內涵、美國的對華政策等問題作出積極反應,效果將是很大的。這里的“中國利益思想庫”指的不是建立一個海外“第五縱隊”,也不是指把留學生變成單純的替國內作宣傳的工具,這兩者都是不切實際並只會產生反面效果的。這里指的中國利益是中國改革開放、中華民族振興這個大利益。這是與世界發展和和平有重要關聯的利益。這里提倡的為中國利益思考和呼籲指得是留學生從中國的發展和中美之間的合作出發,利用自己的地位和環境,以冷靜客觀的態度開展對中國問題的討論,提出與美國主流思潮不同的意見,為公眾輿論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提供一個機會。各學會可以以年會和專業學術會議的形式對一些中國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邀請美國同仁參加,擴大影響,而國內也應對此進行支持。同時,一些建立了名聲和地位的留學生,也可以在美國媒體和各種可能的場合對中國的發展及中美關系提出更為切實的建議。(事實上,已有相當一部份人在這麽作了。) 美國新聞界雖有偏見,但也有一定的允許不同意見的空間。隨著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國內有關商業機構也應使用財政武器來支持類似活動。台灣在這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經驗。
(6)有效開發和運用社會和人文學科人才資源。如前所述,現代化的內容不僅包括科技和經濟的現代化,還包括社會、政治、社會素質和國民素質的現代化,後者的挑戰性更大。中國社會目前出現的許多現象,如金錢崇拜、文化墮落、社會暴力、經濟犯罪、人口大流動等問題,與美國大工業化時期出現的問題十分相似。其他國家是如何處理與解決這些問題的,正是社會科學研究的題目。隨著經濟改革,社會形態發生重大變化,一些從前不是問題的方面會變成問題,如少數民族的利益、公民權利、都市化的貧困化、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之劃分、高等教育改革等,如何鼓勵社會科學留學生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很值得考慮。事實上,社會科學已經極大地涵蓋了包括科技和經濟因素在內的研究領域,一些中間地帶的學科,包括經濟、商業管理、法律等更是綜合性的學科。簡單地劃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並不科學,如果繼續認為中國現代化只要科技人才,而不需要社會和人文科學的人才,那就更錯了。近代西方和日本現代化的過程都表明,全民教育的發達程度、全民素質的提高往往是與社會和經濟現代化同時進行的。
對於留學生資源運用得是否成功關鍵在於國內的政策。近十幾年來,國內的留學生政策已從嚴格控制發展到目前實行的“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方針,這個變化表明中國在改革開放方面的自信。其結果是回來的人反而逐漸增多。同理,對於留學生的意見,只要是合理的,有利於中國進步和發展的,都不應排斥。因為中國發展的事業是一個大事業,需要所有中國人的努力。現代留學生資源還將隨著留學運動的持續繼續發展。這個資源將是流動的,並會隨著中國的發展和學生所在國的機遇而產生變化。中國需要對此資源加以發展和保護。為下一世紀中國的發展準備雄厚的人才資源。
歷史在提供發展機會方面是很不公平的。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歷史包袱沈重、近百年來又飽經滄桑、備受苦難的民族來說,得到今天這樣的發展機遇更是不易。歷史、現實與未來都不允許我們放棄或錯過二十一世紀。除了接受挑戰,中華民族別無選擇!
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轉變
──論中國當今法律觀念之變化
江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
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二、從管理本位到權利本位
三、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
四、從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
五、從完全國家一直到意思自治
六、從人治到法治
中國現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核心問題是解決好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承認社會權力為本位,是動力。
社會主義國家根據馬克思主義學說都承認,國家是在社會矛盾激化基礎上產生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但又在不同程度上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力量擴大到極大,形成國家意志萬能、國家幹預社會的一切活動,形成了高度的國家集權主義。中國也曾走過這條路,至今並沒有完全擺脫其影響。
改革的內容不僅指從過度的中央集權到適當的地方分權 ── 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也包括從高度的國家集權到社會分權 ── 一定程度的社會自治。後者對今天中國尤為重要。
以前是國家權力從社會權力中分化出來;今天是社會權力從國家權利中解放出來。這一變化必然引起法律觀念的轉變,引起立法指導思想和法學觀念的轉變。
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轉變集中體現在下面六個方面:
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自市場經濟在中國提出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經濟的法律應當首先體現市場經濟的規律,而不只是體現立法者的意志。背離經濟規律而片面強調立法者願望和意志所制訂出的法律,只能給經濟帶來破壞性的惡果,這一點已經有不少歷史教訓。還市場經濟法律以其客觀自身規律的本性,這是市場經濟法律的第一要義。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觀自身規律表現的觀念就體現了自然法精神。自然法精神在中國是長期受到批判的,意志論始終占據了主要地位。市場經濟推動了意志論和規律論之爭,並給予規律論以很有力的支持。就其本質而言,意志論和規律論之爭就是近些年來中國法學界有關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之爭的繼續和發展。
從羅馬法時起,自然法和萬民法就有許多相同之處,甚至不少學者視二者為同一概念。古羅馬流行的觀念是:他們的法律制度由兩種元素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支配。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所支配的就是萬民法和自然法。市場經濟的法律是超越一個國家界限的,如果說計劃經濟仍可以局限於一個民族、國家,那麽市場絕不是一個民族、國家所能局限的。我國《民法通則》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使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此,市場經濟的絕大多數法律,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票據法、期貨交易法、海商法等都有個和國際通行規範接軌的問題。事實證明,我們在立法時過多考慮中國特色的一些法律,如著作權法等,面臨和國際接軌時都要立刻修改。所以,在市場經濟法律中必然有一個指導思想問題,究竟是突出中國特色,與國際條約和慣例保持距離;還是突出國際特色,與國際條約和管理接軌,顯然只能是後者,而不是前者。
體現規律性的法律規範具有長期穩定性,而單純體現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規範則往往是極易變動的,通常是隨著立法者的改變或立法者意志的改變而經常改變。為了使這種法律規範不致經常發生變化,通常都規定得較為原則、富有彈性,這就又給執法者很大自由解釋空間。中國實踐經常有這種情況,法律的條文內容有限,而這個法律的實施條例或辦法的條文內容卻超出它數倍之多。近年來這種實踐已發生變化:海商法、公司法都具有了可操作性,也不需另由行政機關制訂實施辦法。法律的剛性和彈性之爭也反映了法律意志本位或規律本位之爭。
二、從管理本位到權利本位
四十多年來的傳統的法律觀念一方面權利和義務同時存在,一方面又強調義務為核心,似乎義務是對國家的奉獻,權利是對國家的索取。共產主義道德觀念是多奉獻,少索取,甚至不索取。因此,長期以來,權利意識是很差的,甚至是被壓抑的。四十多年來企業經營中也是義務為本位,政府權力為本位,企業只要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任務便是一切。市場經濟明確提出權利本位的觀念:權利是基礎,權利是動力,權利是目標,權利是利益機制。沒有權利的自主享有、行使和保護,便沒有市場經濟。這個觀念必然和傳統的以管理為本位的觀念發生沖突。以土地法律為例:50年代初稱土地法,核心內容為保護土地改革後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土地公有化以後就改為土地管理法,以管理公有制土地為主要內容。今天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取得和轉讓後,又重新開始制定以保護土地權利人權利為主的土地法。是政府管理(權力)服從於主體權利,還是主體權力服從於政府管理(權力),這是法律觀念正在發生變化的一個爭論熱點。
管理本位或權利本位之爭的實質是公法和私法之爭。長期以來社會主義國家否認私法的存在,似乎私法的基礎是私有制,而公法的基礎是公有制。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但長期得不到糾正。市場經濟理論出現後,人們論證私法存在的基礎是市民社會,而公法存在的基礎是政治國家。只要承認國家和社會職能的分開,就要承認公法和私法的分開。現今,一些法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已經在嚴肅認真地開始中國市民社會的研究,這將有助於確立法律機制和觀念中私法及私法精神的地位。在世界許多國家正在探討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時,在中國必須先確立私法的存在及其作用。而確立私法地位就是要從法律上肯定市場經濟權利自主、企業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
和管理本位或權利本位之爭有密切關系的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關系問題。長期以來,中國的政府職能極大,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也甚龐大。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只不過是政府的一個附屬機構,卻擔負著一個小社會的職能,把職工子弟就業、入學、住房、醫療、家庭糾紛等一切問題都包攬起來。這種體制被稱為“大政府、小社會”,這是國家為本位、國家幹預社會生活一切方面的必然結果。1988年海南單獨列省以後,政府意識到原有政府職能過大、機構過多的弊端,因而提出“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但這才是剛剛起步,而且已經出現倒退的跡象。可以說,“大政府、小社會”和“小政府、大社會”之爭是在市場經濟方針確定後國家和社會關系面臨的一個重要抉擇,同時,也是法律觀念轉化的一個主要方面。
三、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絕對控制著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而國家又絕對控制著國有企業的一切經營管理權。從法律條文來看,國有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但從實際情況看,許多國有企業都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這是因為:(1)國有企業不能獨立支配它的全部財產(國有企業只享有經營權,財產所有權歸國家);(2)國有企業不能以它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企業間所欠債務不能變賣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廠房抵債;(3)國有企業由於虧損而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極少有實行破產的。所以,長期以來國家實際上是對國有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有企業缺少真正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自治地位。隨著市場經濟觀念的確立,提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整套措施,其核心內容是變國家直接控制企業為企業自治。但這需要有一個長期的轉變過程,仍然有許多企業習慣於躺在國家身上依賴國家喂奶吃。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由國家控制是通過政府設立的一系列行業主管部門來實現的,如機械部、電子部等等。這樣的部門是從中央到地方層層設立。這些部門以其直接的行政命令來管理和約束企業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已經有一些部門改為總公司或總會。雖然名稱改為總公司或總會,它們仍然行使政府部門的一些職能。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指現代公司)強調了以法律和章程約束企業行為的機制。把計劃控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控制企業行為改變為由法律和章程來約束企業行為,是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的一個重要轉變,但這同樣也需要一個長期的轉變過程。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的設立,不管它是什麽所有制的,都必須經過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出生”的“計劃生育”不亞於對人口的計劃生育。計劃經濟體制改變以後,這種企業設立的嚴格批準主義也受到了質疑和挑戰,因為市場經濟要求自由競爭,也就必然要求相當程度的自由權利。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第一次明確規定:除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實現的審批許可者外,一般的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其注冊登記。這就在相當程度上用自由設立原則代替了審批設立的原則。這就是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的一個重要表現。
四、從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
長期以來,中國的企業是以所有制為首要要素而進行注冊登記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就是這種區分的模式。這種以所有制為特徵的國有企業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國家所有並實行高度的國有化。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展,曾使用承包制和租賃制使其經營者的利益社會化,但這並未根本改變高度國有化現象。高度國有化現象帶來的是國有企業效益低下或大量虧損,於是,從承包制轉向股份制。股份化的基本出發點是股權多元化、個人持股(包括職工或社會公眾)或外商(個人或法人)持股。股份化並不是私有化,現今國家股和國有企業股仍占75%左右,但股份化卻是產權社會化,允許個人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產權多元化就是利益多元化。多元的產權機制會比單一的國家所有產生更大的活力,這一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
產權社會化帶來的一個爭論問題便是國有股應占多大比重問題,不少人仍堅持認為國家要控制經濟就必須使國有股占控股地位。《公司法》已經允許在國家壟斷的行業中實行國有獨資公司(即100%股份由國家持有),但實際上仍要求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時國有股應占50%以上。這種作法是限制產權社會化的程度而仍然保持國家的高度控制權。現今的作法是:除特定的行業、產品或者在當地國民經濟是有舉足輕重的企業國有股必須占控股地位外,其他的一律不受控股比例限制。無疑地,這種規定已較前進了一大步。
產權社會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便是國家股權的地位是否應與其他股權地位平等。從理論上和立法上所有股權都應平等,即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股同價。但事實上卻不平等,有時候國有股不利(如國有股常常分配不到與其他股同樣的股利),有時候國有股卻有利(如國有股取得的價格與股票票面價值相等,而其他股則需要以高出票面價值許多的價格來取得它)。於是,有人便主張國家股應當優先,甚至這種國有股無論比例占多少,都應有一票否決權。這實際上是要賦予國有股超經濟的權力。國家的權力本質是政權的權力,而社會的權利本質是財富的權力。政權的權力體現為不平等,財富的權力體現為平等。國家用政權的權力直接幹預本應作為財富平等的權力,這就是超經濟的權力,就是用公權直接介入私權!
五、從完全國家一直到意思自治
在計劃經濟機制下是沒有意思自治可言的,一切都屬於強制性規範。不僅公法領域里如此,私法領域內也是如此。國家一直絕對不能改變,甚至在《經濟合同法》中也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不相同。凡是和法律不相同的,一律都為違法、無效的行為,其後果對當事人來說是相當嚴厲的。迄今為止,中國合同制度中確認無效的使用範圍要比其他國家大得多,這與沒有任意性規範的做法是有一定關系的。
合同法的精神在於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應當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同的內容,這正是任意性規範的實質,而這種規範只有在市場經濟下才有可能。市場經濟機制的確已使這種任意性規範越來越多。中國特有的任意性規範表述方式是:“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律規定”,這和強制性規範表述方式“有法定依法定,無法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不同。最突出的是《海商法》中整整一章關於船舶租賃的法律規定都采用了任意性規範。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
自1981年中國通過《經濟合同法》後,經濟合同的概念便盛行全國。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訂立的,它和計劃經濟有著甚為密切的聯系。市場經濟機制建立後,中國分別有三個不同的合同法的狀況將要改變。統一的市場要求有統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現今中國正在積極制定統一的《合同法》,待它通過後,相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許也包括《技術合同法》均將被廢除。現今已有人提出商事合同的的概念。從經濟合同到商事合同的改變就是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觀念改變的反映。它同時也給我們提出如何重新認識商法的地位以及它同經濟法的關系。中國已經有一些學者倡導建立新的商法體系。
意思自治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締約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制度。中國現有三個合同法中均沒有要約和承諾的法律規定,但在涉外合同訂立中又有這種實踐。這種作法和國際慣例、公約都不相稱。這反映了國內合同制度立法當時受計劃經濟影響的深刻背景。下達的計劃是不需要要約和承諾的討價還價來改變指令性計劃。在新制定的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將對要約和承諾制度作出完整的規定。雖然如此,要約承諾等一套表示意思自治的規定遠不是沒有爭論的。
現今世界各個國家都沒有絕對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必然要幹預私法領域,在中國當然更是如此,沒有國家意志的幹預不行,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行。到底二者應當在什麽程度上結合起來,也就是說,國家到底應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或限制意思自治,這是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六、從人治到法治
在相當長一段期間內中國沒有完善的法制,許多領域內沒有法律可循。最近十多年來立法速度加快。今後五年內將近有100多個法律要被制定通過,可以說,到本世紀末,中國社會生活中的主要方面,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要方面,法律空白的現象將會根本改變。可以很有信心地說,到本世紀末可以消除“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有法律並不等於就有法治,就像有憲法並不等於就有憲政一樣。中國的立法速度是很快的,但立法速度越快,它和執法之間的矛盾就越來越突出。中國長期封建社會也有一整套完善的“王法”,但執法者高於法律的“王法管人,我管王法”的觀念甚為嚴重。今天,這種影響仍然不能忽視。中國法律制度中有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如果某一法律中沒有規定特定的執法機關,那麽這部法律就會變成無人管的法律,必然得不到應有的貫徹;如果規定特定執法機關,那麽該執法機關就將從立法中獲得特殊的權力,這種權力就可能成為“淩駕於社會之上”的特權,就可能成為謀取私利的權力。立法和執法的這個矛盾,本質上就是法治和人治的矛盾。
中國幾千年行政權無限龐大,對行政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手段,這也是中國缺少政治民主化的傳統。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特別是近些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逐漸完善使它對各級政府有了監督機制,而且制定法律的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政府仍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 ── 行政立法權,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仍然是法院審理案件所必須遵循的。如何完善對政府龐大權力的監督機制仍然是完善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已經通過的《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正在制定的《監督法》強調權力機構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實施監督的具體措施。如何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是一個重要課題。國家既然已經成為獨立於社會並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那麽,社會也必然要有相應的力量來制止國家濫用自己的權力。這才是正確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我們原來傳統的法律觀念也要因此而有所更新。
憲法的妥協性
──對聯邦主義及社會整合的看法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部教授
一、 憲法的實質
二、 國內政府之間的關系
三、 在競爭、協調以及規範之間
一、 憲法的實質
憲法一般被稱作“根本大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和總綱第五條的規定,根本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社會活動整體秩序的統一的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從實質意義上看,其他法律都可以還原為一個最高規範──憲法,因而它必須是絕對不可侵犯的。但是實際上,由於四項基本原則的優越性,憲法的最高效力只表現在特定的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的絕對不可動搖上。另一方面,從形式上看,保障憲法的安定的權威的有關憲法修正和變更的加重要件和程序很不完備,因而憲法對於國家權力的恣意缺乏足夠的防備。對於這些問題,這里姑且存而不論。總之,從理論上來說,人們普遍強調憲法是“法律的法律”這一實體性特徵。
我要談的題目是憲法的妥協性,有人可能會不以為然。其實我只不過是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徵。作為程序的憲法概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憲法本身竭力避免任何意識形態的色彩,不承認絕對的實體上的終極真理。其典型的實例是一八七一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這是一部完全程序性的憲法,具有電話號碼簿一般的特殊魅力。從理論上看,近年來哈貝瑪斯(Jurgen Habermas)的程序主義民主論,不把憲法看做是一定的倫理價值的派生物,把涉及正義問題的相互主體性溝通、議論規則作為政治的核心,也反映了一種程序主義的憲法概念。[1] 這一百年來,中國人看破了各種豪言壯語和冠冕堂皇的實體性規範,現在需要精神生活的多元化以及相應的討價還價的余地。從非意識形態化和中性化的角度來看,程序是技術理性的產物,而技術是不偏不黨的,能夠應用於不同的對象。因而,程序主義的憲法可以提供普遍性和解的基礎。第二,憲法要容納不同的選擇可能性、妥協以及試錯過程。因而憲法必須具有反思能力。我的著眼點在於:憲法的實質與其說是規範等級秩序的絕對頂點,不如說是要形成一種反思性規範秩序的有機結構(constitution)。[2] 按照這種概念理解,我們不僅要把憲法當做一種“政治的決定”,更應留意到其中的“決定的政治”。政治性的決定過程及其結果總是具有妥協性的,憲法其實是制度性妥協的安定化裝置。在西歐資本主義興起過程中出現的憲政體制,從自然法學說的角度來看是基於天賦人權的社會契約的制度表現,但從法社會史的角度來看,其實是市民社會與王權國家妥協的結果。[3]
當然,政治上的根本對立是不容妥協的。真正的階級對立和意識形態對立的雙方也很難達成妥協。在一些具體制度的安排方面,也有許多不應妥協的內容。另外,在政治鬥爭中,基於某種戰略上的理由,只把符合特定理想的憲法稱作真正的憲法而否定妥協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樣可以維持政黨的立場認證,並使實際過程中的妥協更趨近預期目標。但是,如果價值中性地和現實地考察憲法的實質,那麽妥協性這一視角是必要的。正如著名憲法學者路易溫斯坦(Karl Loewenstein)所指出的那樣,立憲民主主義承認試錯過程,對於人類社會的終極狀態持懷疑態度,而蘇聯式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作為理想社會的 “補償影象(compensatory image)”,其意識形態和體制是絕對不可變更的,除非通過憲法之外的革命。[4] 因而,憲法的妥協性契機的有無其實也是判斷社會體制變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準。
什麽是妥協?在日常語言中,妥協意味著通過互讓來找到一致點,從而消解對立、導致相互性利益和滿足的實現。達成妥協一般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對立的關系中實際上存在著通融的余地,或者對立雙方有意識去促成一種松動的局面,或者在把問題留待時間去解決這一點上抱有共同的期待感;(2)對於讓步的得失的評估不拘泥於一時一事,不斤斤計較眼前的利害,而能從長期的計劃的合理性的角度來把握妥協;(3)能夠明確地區別共同利益和各自的排他性利益,強調和發掘共同利益,對於不同的要求能夠妥當地加以調節。根據丸山真男的分析,妥協可以區分為相對性妥協和絕對性妥協。[5] 所謂相對性妥協,是指不改變既定目標,只是在力量對比關系的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讓步。所謂絕對性妥協,是指以不同的政治目標為前提,在不排除其他價值的同時對於不同的目的和要求進行調整。換言之,絕對性妥協意味著價值相對主義、非意識形態化以及中立性。這里討論的憲法的妥協性,就是一種在要求多元化的狀況中重新安排政治目的的絕對性妥協。
憲法上的妥協有三種方式:(1)形式上的妥協──包括三個構成條件,即各政黨或利益集團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共同認識,各方並沒有實質性的讓步,決定只是被延期進行。最典型的實例是“一國兩制”的憲法安排和香港基本法的總體架構。(2)實質上的妥協──在雙方的某種利益得到分別實現的前提下就原則問題達成妥協,表現為雙方互相讓步、一方忍讓以及價值兌換這三種方式。最典型的實例是民主黨派被納入政協會議的制度框架之中。“六四”事件的冷處理在某些人來看是一種形式上的妥協,但是對於接受了現實的許多人來說這也是實質上的妥協。(3)制度上的妥協──在多元格局中的權力制衡。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公民社會、強制與合意這三大關系的平衡。制度性的妥協是以中介機制為基礎、按照一定規則和程序進行的。其特點不是單純取決於力量對比和討價還價,而更多地倚賴於理由論證。
在討論中國推行聯邦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時,憲法的妥協性的視角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少學者已經注意到了這一點,從他們關於聯邦制的種種論述可以區分出有著根本不同的兩種基本的概念框架或主張。一種是作為目的的聯邦主義,另一種是作為手段的聯邦主義,而以後者為主。換言之,多數學者都自覺地或者不自覺地把聯邦制看做推動民主化,進行經濟整合,處理香港、台灣和大陸的關系,解決民族糾紛的一種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這類主張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也具有一定的學理根據。的確,聯邦制雖然不一定是民主的,但絕對不可能是獨裁的;社會契約只是一種理論假設,而現實中與它最近似的是聯邦契約,可以說是聯邦制的導入意味著一次重訂社會契約的機會;聯邦成員的高度自治對於雄心勃勃的地方政府、力求偏安的非大陸區域、自成傳統的少數民族也具有充份的吸引力。況且當今的世界,中央集權的概念已經成為“明日黃花”,地方分權、聯邦主義以及非科層化的潮流方興未艾、勢不可擋。因此,聯邦制的主張在中國並不難得到共鳴。我本人也讚同地方自治和聯邦主義的理念。但是,鑒於中國的現實條件,對於通過導入聯邦制的方式來實現民主化、統一以及民族協和的思路,我還抱有一些疑慮。也許只有當中國的經濟整合、制度建設、法制以及民主有了一定的進步之後,聯邦制才能獲得穩固的基礎,否則就會事倍功半、甚至事與願違。
可以說真正的作為權力和權利的原點的契約而存在的憲法只存在於聯邦制之中,但是從現實來看中國出現真正的聯邦契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聯邦契約本來是獨立的國家或政治實體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采取放棄自我保全手段的方式而締結的,而在中國要滿足這一要件必須先有地方獨立運動。這是一場風險很大的遊戲。正如羅德明(Lowell Dittmer)教授指出的那樣,這種地方獨立運動在中國曾經導致了學者既無法預測、更無法控制的事態。實際上,民國成立前後的聯邦運動的最基本、最有代表性的要求是省憲的建立優先於國憲,結果刺激了省籍意識和地方精英的奪權野心,為後來的軍閥割據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當然,關於聯邦制存在著許多完全不同的定義,中國的聯邦主義的出發點也可以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契約,而是建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適當的和可操作的權力均衡關系,以便兼顧整體利益和地方的特殊利益。而這種有實質意義的聯邦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妥協機制的要求。特別是中國目前出現聯邦主義議論的現實條件在於地方憑借經濟實力開始了與中央討價還價、爭取自主權的過程,即使真的導入聯邦制,其直接契機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讓步和自上而下的重新劃分權限。[6] 這樣,妥協性的制度安排變得更加重要了。其實,美國聯邦憲法對於國與州的關系的規定就是很有彈性的,為權力平衡的妥協留有充份的談判空間,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真正的聯邦制的基礎。
二、 國內政府之間的關系
中國現行憲法體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盡管地方政府的民選規定蘊藏著地方自治的潛力,但法律體系中缺乏地方自治的根據。一九八零年代的分權化改革在事實上形成了“功能性地方自主權”,但是離真正的地方自治還有很大的距離,地方的既得權益也沒有規範化、制度化。對於現代覆雜的市場經濟社會而言,中國這樣壓抑地方自治的大規模的單一制國家的確有尾大不掉、舉措僵硬的問題。於是,聯邦主義應運而起。但是在這里我們還有必要回顧一下龐德(Roscoe Pound)在一九四零年代擔任民國司法行政部顧問時就中國推行憲政與聯邦制所作的一些告誡。他說過,如果一個國家面臨野心勃勃的強大鄰國的壓力威脅時,純粹的聯邦制是難以存續的。因為這時中央集權比聯邦制更有效率來應付危機狀態。[7]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因為沒有必須建立強大的防衛系統的壓力才成功地維持了聯邦制的形式。當今的中國雖然不再面臨外部的軍事威脅,但是沒有硝煙的經濟戰爭愈演愈烈,況且亞洲太平洋區域沖突的幾個導火點分布在中國周圍,使之無法躲避。因此,即使純粹的國內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處理方式也不能不考慮到國際影響。
按照憲法學者舒密特(Carl Schmitt)的見解,聯邦制本身是包含著一系列的矛盾的,尤其是各邦自主權與聯邦強制涉權之間的摩擦。成功的聯邦制要求某種基本的統一性,因為只有這樣才不至於導致毀滅性的沖突。[8] 種族和文化上有很大不同的民族地域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其基礎是不穩定的,如蘇聯。政治原理上有根本對立的地域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也容易爆發危機,如美國南北戰爭。民主制具有強有力的統一化作用,例如美國憲法是因為各州人民與本州政府采取不同立場投了讚成票才得以通過的,美國聯邦制的質變也由此開始。因此民主制與聯邦制的結合會產生出有名無實的聯邦制國家,如威瑪憲政體制下的德國和現代的美國,實際上並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制。換言之,聯邦制如果不僅要求各邦放棄交戰權和自救行為,而且限制各邦的自主決定的權限範圍,只承認各邦的立法自治權的話,那麽它與單一制國家的界限也就很模糊了。意大利一九六八年頒布州制實施法的事實證明,單一制國家也可以導入高度的地方分權的因素。塔羅(Sidney Tarrow)在他分析法國和意大利這兩個國家的地方自治性時指出,法國的市長比較順從中央官僚機構的技術性政策,而意大利的市長更傾向於顧客政治,利用中央官僚機構來達到地方的目的。[9] 後面將要另作分析的日本也是單一制國家表現出若幹聯邦制特點的一個典型實例。可見,聯邦主義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地方自治,那麽不一定非得采取聯邦制的方式,民主制和單一制下的地方自治體也可能是一種選擇;如果是為了解決民族問題或港台問題,那麽導入聯邦制可能會引發政治危機。總之,聯邦制不可能用來同時解決政治制度的對立和民族文化的摩擦,而民主化與其說是聯邦制的必然結果毋寧說是聯邦制成功的必要前提,並且具有促進統一的功能。
中國有過小邦林立、諸侯割據的時代,也有過聯省自治的嘗試和中華聯邦的構想,但一直不能形成安定的地方自治的制度架構。因為意識形態和組織大一統的國家體制和分節化的社會結構都不能提供必要的和充份的條件。現在又有了集權與分權之爭,並且出現了聯邦主義的現實要求。然而是否具備了推行聯邦制的客觀條件呢?如果象村松歧夫那樣,把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區別問題轉換為集權與分權的區別問題,再把集權與分權的區別標準主要歸結於地方自治體的首長是否由當地居民選舉來決定,[10]那麽在中國的現狀下推動地方選舉民主化就是一條十分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如果把集權與分權的區別問題歸結到“從地球著眼,從地方著手”的理念上,強調通過弱化地方與中央的聯系的方式來保障地方自治,那麽聯邦制就是不容回避的選擇。總之,這個問題還有待深入探討,看來一時很難達成共識。在一時達不成共識的方面,需要憲法的妥協性處理。例如,法國國民會議制定一八七五年憲法時,面臨著回覆君主制還是實行共和制的選擇,得不出統一的結論,結果通過形式性妥協回避了倉促決定。[11] 另外,在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中央與地方的日益尖銳的矛盾方面,我讚成鄭永年、吳國光的觀點,即跳出“集權”與“分權”的兩分法,尋求一種能統合中央與地方立場的制度安排,[12]這意味著形成某種中介機制,達成制度上的妥協。其中十分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國內政府之間財政關系。
王紹光、胡鞍鋼兩位先生的《加強中央政府在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主導作用──關於中國國家能力的研究報告》(中國科學院,1993年)發表之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因為它的確點到了中國整合問題的一個要害之處。鑒於中國目前迫在眉睫的現實問題,著手整頓稅制和財政、在適當程度上加強中央政府的調控能力,這是必要的。然而關鍵的問題是,何謂適當的程度,采取什麽樣的措施才能真正妥善地處理汲取能力與激勵機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等方面的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許多人發表了意見,但似乎言猶未盡,仍然有必要再就一些具體方面進行深入的討論。
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於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legality)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當代最傑出的法理學家哈特(L.A. Hart)因而認為與規定行為義務的“第一級規則”相比較,規定進行權威性決定的條件的“第二規則”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使這兩種規則結合起來的是承認原理。[13] 加強中央政府的財力同樣不是靠一道強制命令就能奏效的,在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相對自立的市民社會已經初具規模的當今中國尤其如此。如果我們不能向社會證明那種曾經發生過的濫用集權的危害得到了制度上的防止,那就沒有充份的理由來指責民間對政府、地方對中央留一手。因此,如果要采取加強中央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的措施,必須同時配置一套保障租稅負擔和資源分配的公正性的程序和規律。這就涉及國家權力結構的改造,而不單純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誰多誰少的問題。
王、胡報告實質上是從對於一定國民收入的零和競爭意義上理解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但是考慮到作為伴隨著經濟發展的租稅自然增收這一參數,那麽除了對立之外還有兩者的共同利害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需要共同決定,因而確立中央和地方的適當的角色分工、為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提供得到普遍承認的規則、程序以及多種多樣的協調渠道就是題中應有之意。能否完備這種中立性的制度條件是整合中央和地方的一個關鍵。這一點從日本的經驗中看得很清楚。固然,中日兩國在地理和人口的規模、經濟社會的均衡性以及國防責任負荷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具體的措施不能簡單比附。但是日本與中國同樣,也是長期采取趕超型經濟政策,十分強調在單一國家的體制下中央政府的動員和調控的能力,然而同時日本的地方政府以及市民社會又享有相當程度的自治權,從整體上看日本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是比較有秩序、有效率的。日本是怎樣做到兼顧中央財力和地方活力的,很值得重視和研究。遺憾的是“國家能力報告”恰恰在這里未能進行深入的討論。[14]
根據1989年的統計數字(OECD,National Accunts,vol.II,Detailed Tables(1977─1989),Paris ,1991),與其他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最顯著的特徵是:第一、徵稅的整體負擔較輕,而在租稅分配上地方的比重較大。日本的租稅負擔占GDP的比率是22.3%,與除英國(30.0%)外的歐美主要發達國家大體相當而略微偏高,但是地方稅在租稅整體中所占的比率是36.8%,比其他單一制國家的地方稅比率(英國13.0%、法國16.7%)高出很多。第二、在財政支出的分布上是小中央、大地方。日本中央政府的最終消費支出占GDP的比率只有7.8%,居倒數第一,與倒數第二的西德(10.9%)相比更見其小。而日本地方政府支出占的比率是13.8%,與聯邦制國家州政府的比率(美國14.4%、西德16.6%)大體相當。第三、政府間經常資金的流動反映出中央政府以小運大,“四兩撥千斤”的活動特點。日本從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轉移資金的規模極大,占GDP的比率是7.7%,比居第二位的英國(4.8%)高出一大截;其中中央政府的經常支付超過一半(52.4%),比居第二位的西德(26.1%)多兩倍以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政府間財政關系是日本政府在抵制和廢止美國占領當局的形式上強調地方自治、實質上打擊了地方財政的政策之後,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形成的。[15] 其實,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這段特殊時期以外,日本的地方稅占三分之一的模式一直得到維持,而財政歲出中地方的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並且呈漲勢。[16] 這意味著日本的中央汲取力的強化非不能也,是不為也。這也意味著政府的調控能力和經濟的協調發展不是單純由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決定的。今井勝入指出:“日本式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原型不僅保障了經濟高速增長,而且具備可以應付各種狀況的機制......。”[17]
總而言之,日本全國財政收入中地方的自主財源收入占三成,而在財政支出總額中地方支出的比例是七成,其中的差額就是從中央往地方轉移的資金。如此巨額的資金的流動過程需要通過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則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交涉和調整,這就使中央政府能夠把資源再分配作為杠桿推動地方去貫徹中央的政策意圖,反過來,地方也熱衷於向中央討價還價以爭取更多的財政補助。其結果,中央與地方的政策協作大大加強;一方面在體制上維持了全局協調性,另一方面地方實際上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局部也充滿了活力。況且,中央政府為彌補小規模財政的不足就得精打細算、“借雞下蛋”,從而促使政府各部門分別積極編織自己的“關系網”並形成了部門間的競爭。圍繞著部門的事業擴張而展開的“關系網”之間競爭的能量,既是政府工作效率的“源頭活水”,也加強了政府與民間、中央與地方的聯系。
日本的中央政府在以小運大的制度操作上有幾點值得留意的技術:(1)地方稅雖是自主財源,必須根據中央的法律來課賦、征收。地方起債也必須經過大藏大臣和自治大臣的審批。地方曾強烈要求自由起債權,中央卻始終堅決拒絕。因為一旦打開這個缺口,中央就無法統一運用多元化的中介機制。(2)中央不簡單地加強自身的汲取能力是因為利用多種多樣的中介渠道有益於靈活地調整和改組權力關系,在一定條件下這樣作可以收到以一當十、水漲船高的效果。(3)在充份強化激勵機制和健全稅法體系的前提下,經濟的高速增長會帶來國家稅的自然增收,保證中央有不斷增長的財力維持和加強對地方的調控。當經濟轉入安定增長階段後,中央需要通過與導入消費稅有關的稅制改革和中介因素的重新組合來繼續保障彈性的集權結構的效能。[18]
另外,在進行國際間比較時,也不能不仔細分析有關數據和措施在不同國家中的不同含意。例如,日本地方的財政歲出比其他任何國家的都高得出格;但是從財政收入的構成上來看,日本地方歲入的近四成是經由中央政府的劃撥而來的,這一事實比數額的多寡更能說明日本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特徵。因為大部份的財政收入由地方使用,所以中央如果采取加強汲取能力的措施也較容易得到地方的理解和配合;又因為地方財政收入的相當大的部份仰賴中央的轉手,所以中央有機會把預算程序作為中介杠桿來發揮“秤砣雖小壓千斤”的威力──這就是日本在政府分權的基礎上能夠有效地推行彈性的國家集權的訣竅。還要看到,英美的中央政府在興辦事業時需要為此在各地方專門設立自己的派出機構,因而會增加中央的財政負擔;日本的中央則能夠把地方政府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來支使;所以對財政收入與辦事能力的關系的把握也不能簡單化。尤其不可忽視的是,在日本的資源需求管理方面,金融政策比財政政策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即使在經濟高速增長期,日本也沒有采取發行國債的方式去刺激景氣。大藏省與日本銀行建立了密切的協作關系,是政府得以充份利用民間資金;郵政儲蓄和年金的制度所帶來的資金由於其規模浩大而被稱作“第二預算”。總之,在考慮加強國家能力的時候,無論臧否如何,日本巧妙利用中介機制的做法的確是大可玩味的。
三、 在競爭、協調以及規範之間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的重視,是因為它與中國的社會整合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當今中國的經濟社會已經具有相當程度的多元性,因此整合不能繼續靠那種無須中介的實質性妥協、即思想和組織大一統的傳統方式來實現,而應該從頭理順社會關系,改造權力機構,完備制度性妥協的條件,其關鍵在於中介機制的建設和運作。如果說變革舊的社會結構的動力須到矛盾、對立以及抗爭中去尋求,那麽不妨說整合及發展的契機則存在於結合不同因素的中介機制之中。
所謂中介機制,可以定義為在多元結構的不同組成部份的相互作用方面,各個中介項得以進行功能等價的調整活動的綜合體系。中介機制的運作是一種具有流動性、彈性以及選擇可能性的多層次和多渠道的互動和建構的過程。其具體表現包括民間的糾紛調節、政治角色的權力遊戲、商業談判、股東、經理以及職工的利益調整、學者專家的半是科學半是信念的討論、各種利益團體的討價還價、按照法解釋學原理由法律家提供的解釋和論據等等。換言之,從社會整合以及公共選擇的角度來看,中介機制是與交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交涉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經過討價還價達成妥協,另一種是經過嚴格的理由論證和正常化處理達成合意。它們有時很難區分清楚。考慮制度化的談判或交涉時,理由論證更加重要,否則就難免無原則的交易和一切取決於力量對比關系的非法化弊端。制度性妥協與實質性妥協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這里。
其實,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點是強調中介的。正如龐樸先生所說的那樣,中介被視為“皇極”;對立則糾纏在“參”綱中。[19] 但是,中國傳統的中介基本上表現為一種取中持平的對秤、或者合二為一的圓融。它以經驗的、實用的辯證法為基礎,包含著客觀動態過程的非合理性因素。這種“實踐性中介”與黑格爾強調主體選擇中的動態合理性思考的“抽象性中介”概念大異其趣。在黑格爾那里,中介是一項新的合理化方法,是在自我內部進行反思的契機,因而無論如何變化都保持著自我認證和整合性,中介挫折的問題也得以避免。顯然,這種中介機制的基礎是“說明的辯證法” ,在政治實踐中它會強化人們對於“制度”和“概念”的信賴。[20] 與此相反,即使在社會變革後的當代中國,人們也一直比較輕視制度和概念,而更樂於通過矛盾和鬥爭的直接體驗來維持政治上的動態過程。在忽略了抽象化和制度化的場合,中介很容易滑入折衷主義的平庸的泥潭,無休止地運動反倒變成了目的。其結果是中介項本身與各種對立項一同消失在混沌之中。然而,在過份強調抽象的說明和制度的場合又很有可能導致教條化和形式化,影響中介的功能實現。這是中介的悖論。要克服中介的這種兩面性──即不負責任的過程主義與脫離現實的教條主義的問題必須強調程序(特別是以程序法為核心的法律程序)在中國社會轉型以及合理性的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重新塑造中央與地方、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的基礎在於公平而合理的程序的建設。
各種法律程序也具有吸收不滿的功能。對立情緒通過充份的表達和辯論得到渲泄,人們的動機在公正聽政的技術性處理過程中逐步中性化。由於決定是在全面考慮了不同意見和解決方案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合法性原則而作出的,事後提出異議的余地也就很有限了。因而,在相對不滿難以充份消除的方面,特別是在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消除地方政府之間的相對不滿的場合,設立一整套有關共同決定以及申訴、抗議的公正而合理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就非常必要。在涉及市民社會的私法權利侵害問題時,訴訟以及其他處理糾紛的程序是否完善往往會對經濟關系的安定產生深刻的影響。
當然還應該看到,對於一個采取趕超政策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實際上很難籠統地強調程序規則。因為要保持整體發展的勢頭和建立比較優勢的經濟分工體系,中央的宏觀調控和動員能力是不可缺少的。而最大限度的動員和強有力的調控往往會與嚴格的規則、權限劃分以及程序發生不同程度的各種沖突,其結果會導致非正式主義的傾向,這種傾向會阻礙地方分權或聯邦主義的制度化要求。在這里,問題的實質是除了中央政府能給地方施加種種壓力外,地方政府有沒有可能利用組織、程序和規則等制度化渠道來對中央政治決策施加影響。如果有,那麽地方自治的空間就可以拓展,地方之間的競爭會通過申請程序與中央的調節功能聯系在一起,最後在中央與各地方之間形成一個統一的政策共同體。要求是地方提出的,所以地方有自治性;批準和援助主要是中央的職責,所以中央又能起調控作用。在這個過程中,除了申請程序之外,還必須建立和健全兩套基本程序:一是地方選舉程序。地方居民的要求通過選舉得到表明,使地方能夠不斷地產生政策革新,並使這種地方民意反映到中央決策中去。二是橫向的權限劃分和協調的程序。橫向權限關系不清楚就激發不了地方、部門之間的競爭,而如果沒有這種競爭,地方自治產生不出更積極的發展動力,中央的調控機會也大大減少,甚至有可能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平衡的陷阱,在擺平關系的同時抵銷了發展的力量。
我們承認聯邦制與獨裁制是不能並存的,但是中國的歷史經驗表明,聯邦制的導入過程充滿了變數,一個大的獨裁制分解為許多小的獨裁制並存的局面是極有可能出現的,社會整合無效的困境也是極有可能出現的。況且地方之間想法也有很大的不用,有些地方並不一定願意在近期放棄對中央的依賴性。由於市民社會的不成熟,一般地方居民還缺乏較強的獨立心。[21] 鑒於以上情形,站在兼顧社會整合和社會轉型的立場上,與激進的分離式的聯邦主義分權相比較,我們似乎有必要考慮一種較穩健的分權戰略。它包括三個方面:(1)在現階段的中國只有大城市才最具有健全的獨立心和自治能力,因而分離式的自治不妨從建立和擴大特別自治市開始。大城市比較具有民主化的條件,也很難形成強大的割據勢力,最宜成為地方自治和居民自治的示範。(2)加強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監督機制和工作程序,在壓縮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規模的同時提高地方人民代表的素質,以便為真正的地方自治積累資源條件。(3)擴大民主運動的視野,推動以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合法的市民運動和居民運動,這樣做既可以使民主化適應非政治化、非意識形態化的社會現實,又可以使運動與制度良性互動,更重要的是可以培養市民、居民的地方自治的精神、組織和活動技術。在這些方面,立憲民主主義的原則性和妥協性是可以協調一致的。
總而言之,從法律規範的角度來討論妥協性,最根本的是要在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達成一種求同存異的“重叠性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22] 為此需要寬容和忍讓,需要對話和溝通,需要把立場問題轉變為利害問題,並且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維陷阱而尋找出第三條道路來。這種尋求重叠性共識的試錯過程的制度化正是自由民主主義的憲政運動的真諦之所在,也應該是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出發點。
民事訴訟中的依法審判原則和程序保障
王亞新
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民事訴訟中依法審判原則自從我國政府放棄法律虛無主義、向法制化的方向轉軌以來,似乎就已成為一個不言而喻,或已經解決了的問題。很少有人從民事訴訟中實現依法審判原則的程序機制或為何民事審判需要這一原則等角度問一問為什麽。但是筆者相信,這個問題的討論對於發展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深化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研究以及促進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改革等仍然是有意義的。結合我國民事審判現狀對此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的工作將留待下一步的研究,作為今後深入探討的預備性考察,本論文擬利用日本法學界的部份文獻資料對依法審判原則和民事訴訟程序結構的關系作一些初步的討論。
一
以前一般所理解的“依法審判”原則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即,實體法才是目的,而訴訟或審判的程序不過是實現實體法內容的手段而已,規定程序的訴訟法也只具有輔助性質。然而從羅馬法和英國法的早期歷史來看,不存在實體法或實體法規範很不清楚的時期卻已經存在訴訟和審判。實體法規範的發展和體系化其實正是長期的訴訟審判實踐積累的結果,訴訟法也決不只是所謂的“助法”,而具有左右甚至決定實體法內容的重要位置。這樣的理解自從五十年代東京大學教授兼子一發表《實體法與訴訟法》一書(這本著作是戰後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最重要的文獻之一)以後,就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不過,這種理解與“依法審判”原則是否抵觸?實體法與程序及程序法究竟具有什麽樣的關系呢?對這些問題,可以聯系日本法學界所理解的司法機制或法治概念來加以考察。
“依法審判”原則就其歷史淵源而言可以說是西歐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尤其在大陸法系中被明確地表達出來。作為一種意識形態,這一原則的根本要求在於人民通過民意代表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反映在法律中的民意必須得到尊重和實現。訴訟、審判及其具體的程序只要達到這一要求也就得到了正當化。從這個角度看,確實能夠說實體法及其反映的實體正義是目的,而程序和程序法都不過是手段。但是,這只是訴訟、審判制度的一個側面。從另一個方面看,實體法條文總表現為一般的規範命題,其具體內容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處理才能顯示出來。一般規範命題在每一個具體案件里表現為什麽樣的內容、怎樣表現,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依存於程序與程序法的樣式。換言之,實體法的內容往往不是事先被確定了的不變的價值,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的進行在一般規範命題框架內逐漸形成。只有在積累了相當數量的具體案件處理經驗之後,才能說實體法的某項條文具有什麽樣的內容。事實上,在今天日本的民商法學界,離開了民事審判所提供的大量判例,幾乎沒有辦法就民商法本身的內容展開任何實質性討論。日本的六法全書經常以同判例結合的方式來加以編篡也是出於同樣的理由。[1]
當然,實體法一般命題的解釋適用與判例的關系首先可以從法律的一般性和具體性這一角度來把握,這里牽涉到的問題包括法律解釋學尤其是判例批評的發達、面向訴訟審判實踐的法學教育、最高裁判所統一判例的作用(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下級審判決違反判例是能夠向最高裁判所上訴的要件之一)等等,訴訟程序本身只是使一般性的實體法命題得到具體化的因素之一。但是這里想強調的恰恰是,只有在一定的程序結構下才存在實體法的一般性規定向具體內容轉化的過程和機制。換言之,並非具有任何程序樣式的訴訟都需要以實體法的一般性規範命題為前提,並不“依法”進行的審判不僅存在於歷史上,在今天也完全可能。相反,真正可以稱為“依法”的、或“適用”一般性規範命題的訴訟審判卻必須以一定的程序結構為前提才能成立。可以認為日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樣式就包含著具有這種性質的內在結構。這個結構具體表現為:首先,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上的權利為單位提出,且請求就規定了判決的內容;爭執之點只能在能夠作為判斷實體權利存在與否的根據(即民商實體法解釋學上所說的“要件事實”)範圍內由當事者自行確定;當事者圍繞爭點進行的舉證活動是否成功以實體法的內容為根據來加以判斷,換言之,舉證責任的分配基本上是通過實體法條文的解釋而進行的;最後,法官作出的判決在理念上只意味著關於實體法上權利是否存在的判斷,而且必須引用特定的法律條文並在判決理由的部份就自己是怎樣解釋適用的作出說明。
總起來說,事先存在實體法的一般性規範命題與具有上述程序結構的具體訴訟過程是互為前提的。一方面,為了實體法通過訴訟中每一個案件的處理得到實現,程序結構必須按適用實體法以及體現實體性正義的要求來加以設計或構成;但另一方面,從只有在具有一定程序結構的訴訟過程中,實體法的一般規範命題才能獲得具體內容這一意義上講,盡管在必須以一般規範命題為前提的意義上實體法仍然是目的,但程序過程及程序法已不僅僅作為手段來實現實體法的內容,而且可以說是在不斷地形成乃至創造實體法本身了。考慮到存在實體法的欠缺以及實體法規範與現實生活變化發展的不平衡等現象,訴訟審判的程序和程序法遠遠超出手段或輔助性質的重要性就更容易得到理解。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程序過程本身創制或發展實體法規範的機制表現得更為明顯。
綜合上述兩個方面來看,可以說前一個方面是實體法的一般規範命題通過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展開得到貫徹實現;後一個方面則是訴訟審判程序不斷地形成實體法的具體內容並累積性地反饋到一般規範層次上去。整個過程顯示出一種方向相反卻周而覆始的往返循環運動。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構成對“依法審判”原則或適用實體法規範的完整理解。當然,在這樣的觀點下,程序和作為程序規範的訴訟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二
可以認為,這種把“依法審判”原則和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結合起來的看法對我國的法學研究很有參考價值。在我國長期存在重實體而輕視程序的傳統,這一點已有不少學者指出。與此相關,我國法學界還往往有一種傾向,就是把所謂“依法審判”或法規範的使用僅僅理解為法官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推出對糾紛處理的結論,從而只是把法官是否願意或是否能夠這樣作視為問題之所在。同時,最近經常被提及的判例問題,也被簡單地視為法院在“依法審判”的原則之外創制法律的現象。
然而,法的適用實際上涉及一系列關於思維方式、訴訟程序設計以及審判制度安排上的問題。例如在思維方式上法的適用以嚴格區分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為前提,其哲學基礎在於把法的空間視為本質上完全不同於現實生活空間的“人工理性”領域。在訴訟程序方面,正如上面所說明的,不僅是得出最終結論的階段才需要適用法律,而且必須按照適用法律的需要設計或構成從提起訴訟到終結的整個程序過程。在審判制度安排上,最值得一提的是所謂“純粹法律審”制度,即原則上不管事實問題而只審理法律適用本身的上訴審級。存在這些思想基礎和制度上的安排才有可能使“依法審判”原則脫離法官本身意願或素質這一層次的拘束,使法的決定獲得“客觀性”的外觀從而更易得到正當化。判例問題其實與上述理解緊密相關。受英美法影響,國內法學界關於判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要否從制度上確認判例具有與立法同樣的性質或要否承認“判例法”的問題上。然而判例的大量出現並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成文法系國家也是一個明顯的現象。這是因為判例更具有普遍意義的作用在於,抽象的成文法規範通過包含著類型化案情和具體法律推論的判例積累,能夠逐漸地明確可以被適用的範圍、邊界以及適用的內容。從這一角度來講,判例首先是一種權威性的法律適用和解釋技術,通過這項技術,司法可能以一種更具“客觀性”外觀的方式來發揮“劃線”和“澄清”的功能。
與此相關,這里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怎樣看待法官的作用。古典的法治理想並不希望法官在訴訟審判中起到什麽創造性的作用。孟德斯鳩提出的所謂“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形像就反映了這樣的理想。法官只要象一架生產判決的機器就行,從一個口里塞進糾紛事實和法律條文,從另一個口里吐出來處理結果。整個過程就是一種三段論式的機械推論,不要求任何創造或主動性。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命題一方面以法律不折不扣的現實和制約法官隨意性的法治要求為背景,另一方面卻暗示著法官並不需要為自己所作出的決定負責,從而使審判過程以及作為其結果的判決更易獲得正當性。作為一種廣為流傳的意識形態,這里所隱含的悖論直到今天仍繼續在潛在地影響人們對審判制度和法官的看法。然而,盡管這種影響仍然存在,孟德斯鳩的命題本身今天卻一般地被視為既不可能也無必要的一種“神話”,已不能再得到支持。上述對“依法審判”原則或實體法規範適用過程的理解就表達了對這個命題的批評,而通過訴訟審判程序形成實體法的觀點實際上意味著對法官發揮主動性創制法律的承認。事實上,日本的法官不僅通過訴訟實踐創造出了“日照權”這種實體法條文上並不存在的新權利,他們的審判活動還給行政和司法帶來了直接的沖擊或促進。但是,這既不意味著法學界對法官創制法律的無條件承認,也不意味著法官的審判活動是缺少制約或限制的。當然,日本的法官能夠在訴訟中發揮創造性作用和通過審判活動給社會帶來重大影響,與他們在制度上的崇高地位和在一般社會意識上得到了較廣泛信任等事實密切相關。例如,最高裁判所長官的工資高於內閣總理大臣;多次民意調查都反映了社會上一般人相信裁判所的公正遠遠高於對其他國家機關的信任程度,等等。但是應當看到,司法部門之所以享有崇高地位和得到廣泛信任的事實恰恰是以在制度和程序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為背景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有必要從法治秩序以及司法在其中的位置和功能的角度來進行討論。
三
日本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概念來自於西方近代。然而這一概念卻有兩個來源,一個是淵源於英美法的所謂“法的統治”(the rule of law)概念,另一個則是來自於大陸法(尤其是對此進行了精致的理論化、體系化的德國)的“法治國”或“法治主義”(Rechtsstaat)思想。盡管在違憲審查制度、市民的司法參與以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等方面這兩個體系曾經存在過相當的差異,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兩種法治思想已基本實現了實質意義上的趨同。有學者認為,法治的這種趨同性實質內容可以從憲法的最高法規性、基本人權的尊重、法院特殊作用的承認以及正當程序的要求等四個方面來加以歸納。而趨同的結果則是更加強調司法在法治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2]
然而,司法究竟占有何種地位、發揮什麽樣的作用呢?首先應當指出,司法在政治及社會體系中占有的是一種可稱為“平衡器”的特殊位置。或者說,司法作為維持政治及社會體系的一個基本支點發揮著正統性的再生產功能。這一功能集中表現於作為司法系統中心的法院及其進行的訴訟、審判活動。任何社會中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或爭議,如果它們通過其他途徑難以獲得有效的解決,並可能給政治、社會體系的正統性帶來重大沖擊,它們卻最終可能被訴訟、審判所吸收或“中和”。訴訟、審判在任何其他決定都可能成為其審理對象而終審判決卻一般不再接受任何審查這一意義上具有終局性。通過訴訟、審判,盡管爭議或矛盾本身未必真正得到了解決,但由於司法所具有的如把一般問題轉化為個別問題、把價值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等特殊的性質和手法,因發生爭議或矛盾從而可能給政治及社會體系正統性帶來的重大沖擊卻得以分散或緩解。使司法發揮這一功能成為可能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包含著從嚴格區別法與政治的理論及審判的客觀性、中立性等觀念形態,一直到對訴訟程序和審判主體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限制等在內的社會機制;另一個方面則是以此社會機制為背景的社會上一般人對法院及其審判活動的信任。應該強調的是,司法的特殊位置並不意味著在社會及政治體系中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也不意味著法律萬能。相反,通過訴訟審判活動而發揮的上述特殊作用以及人們對法院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以司法的消極性或自我抑制性為前提的。
當然,這里所講的訴訟、審判既包括刑事訴訟,也包括行政訴訟和憲法訴訟。然而,無論從歷史淵源來看,還是從在程序結構上以當事者主義為基調這一共通性來看,這些不同性質的訴訟、審判制度都是以民事訴訟為藍本的。還有,日本的民事訴訟制度在範圍上與我國有相當大的不同。一方面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占有很大比重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日本是由家庭裁判所通過特殊的家事審判程序來處理的,因此狹義上的民事訴訟審理範圍並不包括家庭婚姻案件;另一方面日本的民事訴訟處理著許多在我國可能會成為行政訴訟或只能由政府部門來解決的案件。如機場、高速鐵路等公共交通的噪音訴訟,由於水災而追究有關行政部門管理責任的損害賠償訴訟等。從這些方面看來,可以說民事訴訟既是司法發揮上述功能的主要途徑之一,也是表現司法特殊性質最基本的原型。
其次,如果既把法治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或國家制度來把握,並且將其視為一種社會秩序,就可以看到司法在這中間占有極為特殊的位置並發揮非常獨特的作用。一方面,法院是國家機關之一,司法權力作為國家作用的一種被行使;但另一方面,以法院進行的訴訟、審判活動為中心,包含著法的規範、法的程序、法的解釋以及從事這些“法的生產”活動的法律家主體等要素,司法又意味著一個有獨立性的、自律的所謂“法的空間”得以形成和維持。這個法的空間既相對獨立於國家和社會,同時又將這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發揮著一種媒介作用。在觀念形態上,這樣的作用往往被表達為保障權利或人權、制約或制衡政治及行政的權力。但從更深一層的功能形態來看,法的空間可以被視為社會生活中為了縮減覆雜性或不確定性的一種言說或“話語”(discourse)裝置。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任何言說活動都是為了使具有無數側面和層次的事物得以對象化並使其可能被“捕捉”的行為,法的言說也不例外。但因為有法的空間存在,法的言說就成為制度化並具有權威的“劃線”或者“澄清”的裝置。無論“權利”還是“權力”,經這個裝置過濾後就更易獲得普遍性和正統性。通過這個連接國家與社會的裝置,政治和社會本身在獲得更為安定的秩序同時,還可能動員和發展更強的自省能力。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法治的含意與其說在於所謂“法的權威高於一切”,還不如說在於司法的特殊位置。而這一特殊位置恰恰是與司法的消極性、自我抑制性緊密相關的。同時,法治之區別於“人治”也並不意味著法不需要通過人的主動性就得到完全的實現。負有執行和適用法律這一使命的法官在作為處理具體案件過程的訴訟審判實踐中,通過創造性的解釋活動使法律內容得到實現。但是他只是置身於一定的制度化空間之中,並在受到種種制度的程序的制約前提下才能發揮自己的主動性。這才是法治區別於人治的確切含意。
四
那麽,什麽是程序性的限制呢?程序與形成並維持所謂“法的空間”又有何聯系呢?在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這些問題是與“程序保障”的概念緊密相關的。而這一概念又與美國法中“正當程序”(due process)概念有淵源關系。從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比較的角度來看,可以簡單地把程序保障理解為通過程序一方面保障當事者的訴訟權利,或者說保障當事者在這些權利中體現出來的主體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有保障訴訟、審判本身的正當性,或者說是保障法官的審判活動以及作出的決定本身的正當性。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關,但應當說後一方面是以前一方面為前提的,因此程序保障的重點在於前一個方面。就這一方面而言,程序保障直接反映了正當程序思想所強調的價值觀念,並具體體現在當事者主義的訴訟程序結構中。當事者主義的程序結構以處份權原則、辯論原則(當事者主導原則)、舉證責任原則等法理為內容,其基本根據卻在於作為市場經濟特徵的意思自治、自我責任等原則之中。就訴訟過程中誰握有推動程序展開的主導權而言,這種程序結構意味著把更多的訴訟行為作為權利賦以了當事者,而不是作為權力留給法官。關於當事者主義程序結構的這一特徵,筆者曾在另一篇論文中加以描述。[3]
“......盡管最後作出判決的是法官,當事者卻被視為形成判決的主題。在訴訟開始時,當事者必須按自己所追求的判決內容提出請求,該請求劃定了判決的範圍,最後的判決既不能超出其上限,也不能代之以其他救濟形式。接著,當事者雙方必須就存在爭執的事項進行協議,把爭執的焦點確定下來,而這些爭點一旦確定同樣對法官具有拘束力,法官不能自行確定爭點,也不能在判決中離開當事者確定的爭點作出判斷。這樣,程序就進行到當事者圍繞爭點各自努力收集和提出證據以及就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的階段。在此過程中法官盡管主持著程序的展開,卻一直處於被動地注視和傾聽的位置,並不積極地介入雙方的舉證活動。當法官認為事實已經清楚或者已經沒有辦法再進一步查明真相時,就可以作出判決。但是,該判決一般只能是承認一方當事者的主張否定另一方的主張,即采取‘非黑即白’(all or nothing)的形式,而不得以裁量進行增減加除的調整”。
從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當事者在訴訟程序上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法官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當事者行使訴訟權利的程序保障也就意味著審判過程中法官的創造性作用在程序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程序保障在日本以往的訴訟法學理論中往往只意味著保證當事者在構成作為審理對象的糾紛事實這方面的權利,而今天的學說已把對當事者的保障擴展到了選擇和適用法律的程序方面。換言之,法官不僅在糾紛的事實問題上,而且也在法律問題上受到當事者訴訟權利的制約。
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看到,當事者的訴訟權利也是一種負擔和責任。作為制度化的程序安排,放棄訴訟權利往往意味著敗訴或其他不利的後果,這促使當事者積極地參加訴訟,成為推動程序展開的主導力量。而雙方當事者積極主動的攻擊防禦又使訴訟的過程和結果更容易被視為他們自己行動的產物。無論哪一種情況,使訴訟、審判得以展開並對其達到的結論負主要責任都是當事者本身而不是法官。這是當事者主義的訴訟結構、也是程序保障在邏輯上的另一個歸結。換言之,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訴訟、審判,只要達到了程序保障的要求,就使當事者在制度上失去了就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表示不滿或再行爭議的機會,從而獲得正當性。這就是上面所述的,程序保障使訴訟、審判本身得以正當化,或者說是使法官的審判活動以及作出的決定本身得以正當化的另一個方面。在這個方面,程序保障與所謂“法的空間”形成緊密相關。從訴的提起開始(具體權利要求的設定),經過爭議之點在法律意義上的形成(要件事實的確定)、證明和辯論以及上訴等階段到達判決的確定,具體案件的處理可以被視為一個“法的空間”形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逐漸展開以獲得具有既判力的決定為目標且有強烈的不可逆性質。這種不可逆性一方面表現在程序的展開對於當事者和法官的拘束性上,即到一定階段後當事者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隨意宣稱已經完成的程序不算數而要求從頭再來;另一方面不可逆性還體現在,判決一旦得到最終的確定,除了個別例外情況能夠提起再審之外,不僅判決本身根據既判力獲得不可更改的性質,而且該判決所針對的具體糾紛原則上也不能夠再次成為民事訴訟的對象了。這意味著程序的展開過程本身在法律意義上成為一種觀念的構成物,即區別於現實生活空間的所謂“法的空間”。這個空間一旦形成就不能直接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根據隨便推倒重來,所謂“一事不再理”的法理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可以清楚地看到,作為“法的空間”形成過程的程序結構與上面討論過的訴訟、審判的終局性以及司法本身在社會、政治體系中發揮的正統性再生產功能有密切的聯系。或者說,具有這種特性的程序結構在每一個案件處理中得到的具體實現匯積起來,就構成了審判制度和司法本身發揮上述功能的微觀基礎。另一方面還可以看到,在每一個具體的糾紛處理中體現出來的這種微觀的“法的空間”形成過程,又意味著由法的規範、法的解釋以及從事這些“法的生產”活動的法律家主體所構成,並能夠連接國家和社會的另一種廣義上的“法的空間”具有了實踐性意義。在這個特殊的空間內按照特殊邏輯從事“法的生產”活動的除了法官之外,最主要的主體就是律師。一方面,律師作為自由職業具有民間人士的身分和以委托人利益至上的職業倫理,另一方面又是能夠以英國法哲學家哈特所說的“內在視點”來看待法規範、法體系的法律專門家,位於廣義的“法的空間”之內。因此可以說律師是最可能在立足於權利批評權力的立場上來進行法的思維並捍衛法律尊嚴的主體。在訴訟中,代表不同當事者利益的雙方律師以及法官一面相互沖突,同時又能夠在具有上述特性的程序結構框架內以相同的語言及思維方式來進行對話,並使每一個微觀的“法的空間”得以具體形成。通過這種法的空間在廣義和微觀層次上的結合過程,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就得到了具體的連接。
這里還應該順便提一提具有上述特徵的訴訟程序結構與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關系。不用說,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在為訴訟審判中法解釋、法適用等法的實踐活動提供概念裝置和推論方法,以及在培養、輸送從事訴訟審判實務的法律專門人材方面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西歐傳統意義上的法學主要指法解釋學。這一學科與其說具有“科學”的性質,還不如說更接近於神學。法解釋學作為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解釋過程之一種,具有將解釋的對象、解釋的空間、解釋的主體等特定化,使解釋的方法技術得到專門化、體系化等特點。由於這些特點,在放棄對絕對性終極價值的追求這一前提下,法解釋學一方面能夠在封閉的系統之內為自身進行正當性根據的生產和再生產,另一方面因不斷地把解釋過程本身客觀化、相對化,從而也獲得了更大的自我反省能力。法解釋學的研究和教育作為司法機制的有機組成部份,其發揮的這種功能正是在形成和維持一個相對獨立的“法的空間”同時,又支持著社會、政治體系正統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發揮這種功能的前提則在於與訴訟實踐以及一定訴訟結構之間的制度化聯系。這些聯系體現在體系性的判例編篡和判例批評、以及對訴訟法學的重視等現象之中。
五
如果說,具有上述一定特徵的訴訟程序結構確實可能保證程序與實體的有機聯系,在不否定人的因素或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這一前提下仍然能夠維持“依法審判”原則的有效性。而且在形成“法的空間”以及整個司法機制發揮所謂“平衡器”的功能,從而使整個社會、政治體系的正統性得以順利地進行再生產等方面,也正是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具體訴訟審判過程提供了微觀的基礎。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指出,這樣的訴訟制度或程序結構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卻存在著許多內在的問題或缺陷。按照一位學者的歸納,這些問題或缺陷主要表現為:
1. 由於強調以一般規範為根據的強制性判決,很難在一般性規範命題中表現出來的利益或並不適於通過強制來實現的利益往往受到忽視。
2. 由於法的規範和法的專門技術常不能迅速地適應社會的變化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或正在得到承認的某些新的利益往往不能在訴訟審判中也得到反映或實現。
3. 由於程序的進行需要高度的法律專門技術,訴訟中的糾紛處理過程很難得到一般人的理解和親近感,並往往使當事者不能真正地參加到程序中來。
4. 過於花錢費時。
5. 出於抑制國家權力或法官權限的必要而強調程序的形式性和法官的中立性,往往給力量並不對等的當事者之間帶來實質上的不平等。
6. 由於審判的公開性質以及所謂“非黑即白”式的判決方式,使得一部份具有微妙性質的糾紛往往很難得到恰當的解決,或者處理的結果不能使當事者感到滿意[4]。
類似上述的種種問題還可能進一步加以列舉,但可以指出,這些問題都不過是孕藏在這種訴訟程序結構中的內在矛盾表現於不同的方面而已。主要的內在矛盾有兩個,一個是訴訟使社會及政治體系的正統性得以再生產的功能與妥當解決糾紛的矛盾,另一個則是訴訟中當事者的日常生活邏輯與法律家的專門技術邏輯之間的矛盾。事實上,日本民事審判中不少訴訟實踐與其原理原則並不相符的現象,還有在程序的技術構成中發生的許多困難以及圍繞這些難題而展開的學說上爭論,很多情況實質上都根源於這兩個內在矛盾。盡管通過訴訟法學苦心積慮的精巧解釋和在程序的技術構成上不斷地進行改進,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範圍內緩解這些矛盾。但是只要訴訟審判制度采用具有上述特徵的程序結構,其內在的矛盾卻是不可能得到根本克服的。近十多年來,在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學界已經獲得了相當影響的所謂“第三波理論”,就是旨在從根本上克服這些矛盾的一股新的學術思潮。持這種觀點的訴訟法學者針對上述的內在矛盾,從把對當事者主體性、自律性的尊重置於最優先地位的角度,提出了重新全面估價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程序結構這一主張,並得到了法哲學、法社會學領域的一部份學者呼應。但是,在這個世界上似乎沒有任何訴訟制度可以免除孕含某種內在矛盾的宿命,問題只在於基於什麽樣的價值觀和政策目的來看待不同的程序結構及其不同的內在矛盾。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的主流仍然是堅持現行的程序結構,只是在認真地傾聽批評並進行反思的基礎上,繼續謀求改進程序的一個個具體技術構成來緩解矛盾。
六
與上面所討論的日本民事訴訟制度具有的程序結構相比較,可以說我國民事訴訟、審判采取的完全是另一種類型的程序。就程序與實體的關系而言,我國的訴訟、審判實際工作中並不嚴格區別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也不存在所謂“純粹法律審”的制度和概念。盡管不斷在強調實體法的嚴格適用,但審判實踐中無論當事者還是審判人員的意識都更注重每個案件有其個性或案情千差萬別的現實。從制度或法理的方面來看,實體法規範命題的一般性如何與處理一個個案件的具體性、個別性相連接也並不清楚。就民事、經濟訴訟的審判方式而言,要求改革的呼聲甚高,實際工作中也進行了許多新的嘗試。然而在程序結構上,則不得不說我國的訴訟、審判方式基本上仍停留在一種可稱之為“調解型審判”的傳統模式之中。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徵是以和解結案為訴訟目標、以法官的職權調查及調解活動為中心來展開審判程序。在沒有充份地專門技術化的意義上,這樣的程序結構有使當事者更容易地理解和參加糾紛處理過程,並使糾紛可能得到更具實質性或更全面的解決等優點。然而,因為輕視當事者的主體性、自律性和自我責任,這一模式力卻極易混入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並由於缺乏終局性(既判力的軟弱、審判監督制度的存在和無限制的申訴)而存在不安定的問題。
程序改革的困難在於不轉換整個模式的片段調整會帶來弊大於利的種種混亂,而向當事者主義的程序模式進行全面轉換又面臨我國社會變革在空間和時間上極不平衡帶來的審判制度與不同社會條件的適應問題。可能的改革思路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及不同發展水平等情況,將兩種程序模式從理論上隔離開來分別謀求進一步的合理化,同時又從上訴或審級等方面摸索連接二者的制度化裝置。
然而,我國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問題還不僅僅在於技術上的困難和如何與千差萬別千變萬化的社會條件相適應。程序的技術構成上總有調整的余地;同時,無論我國的社會發展變革是如何地不平衡,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總體政策方向已經決定的情況下,民事,經濟訴訟逐漸向當事人主義的程序結構傾斜也將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但是,在上文重點加以討論的所謂“法的空間”形成這一方面來看,我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程序結構是否有可能向這個方向轉換卻是很不確定的。首先,“法的空間”在思想基礎上來自於嚴格區別自然的秩序和人為的“理性秩序”這一西歐的文化傳統。而我國傳統的文化背景之一則是所謂“天人合一”的觀念,這種思想並不承認自然的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秩序有根本的差異,也不認為有可能或有必要在嚴格區別於實體存在的前提下創造出某種人工的觀念形態空間。[5] 因此,在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中,從來就很難接受如“擬制”或“推定”等觀念。這恐怕會成為我們很難真正理解所謂“法的空間”這一概念,也就很難把這樣的價值體現到訴訟、審判方式改革之中去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與“法的空間”概念緊密相關的,是訴訟、審判的終局性以及司法為了維持整個社會及政治體系的正統性而通過訴訟、審判體現出來的平衡器功能。顯而易見,我國的司法系統目前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功能,而且將來在我們的社會及政治體系中是否有可能形成這樣的機制也是很不確定的。如果改革訴訟、審判的程序結構不與這個層次上政策目標相聯系,或者在我們的條件下實現這樣的目標是不可能的話,關於“法的空間”的觀念在我們考慮審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時就只有極其有限的參考意義。上文已經提及,具有這種程序結構的訴訟中存在著兩個內在的矛盾:訴訟的正統性再生產功能與妥善解決糾紛功能之間的矛盾,以及訴訟中當事者的日常生活邏輯與法律家的專門技術邏輯之間的矛盾。而這兩個矛盾都與“法的空間”概念密切相關。考慮到這些內在矛盾給訴訟、審判實踐帶來的種種問題,如果程序結構的轉換不能伴隨著更大利益的話,即將只承受這種種“成本”的改革方向顯然是不可取的。
從我們的法律文化傳統看來,民事訴訟似乎只是法律制度中一個並不十分起眼的領域,程序問題也不過是社會生活或社會過程的一個無足輕重的側面。然而,在我們已確定把完善的法治和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奮鬥目標的今天,程序的問題就開始成為我們構築自己開放性未來的關鍵之一,而訴訟、審判通過處理解決社會生活中圍繞經濟活動發生的種種糾紛而體現出來的功能或作用也理應得到法學研究者以及來自社會的更大程度關注。在現行的訴訟審判制度應該加以改革、應更加重視法制的程序方面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但是,就改革的方向方法而言,卻不得不承認我們目前尚不很清楚自己應該追求什麽、又怎樣才能得到。著眼於法律制度乃至社會、政治體系的總體功能機制,同時又總是立足於具體的技術性問題──以這樣的態度去繼續改革和不斷深化認識將仍然是我們今後的課題。
法律教育散論
賀衛方
北京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培養什麽人?
二、法律人才的層次
三、遺漏了的研修期
四、“法外功夫”的養成
五、尋求“正確答案”的考試
引子
一國的法律教育與該國的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關系。近代以來,法律職業的趨勢是專業化越來越為人們所強調和重視。之所以如此,是由於法律本身已經相對獨立於社會的其他領域而走向自治;它形成了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研究方法,成為一種獨立的知識傳統。雖然有所謂法律常識的說法,然而,法律卻並不是常識的集裝箱。不經過專門的學習和研究,一個人的法律知識大抵不過“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之類的水準。按照英國近代著名法官科克(Edward Coke)的經典說法,法律上的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1] 與此同時,法律越來越成為一整套普遍的和具有可預期性的規則體系,普遍性和可預期性乃是近代法治的基本特徵。維系這類基本特徵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由法律教育所培育的思維方式和積累的知識體系。可以說,沒有近代型的法律教育,便不可能形成和維持近代型的法律體系。[2] 此外,近代型法律體系的運作過程推進了法律程序和法律解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同時又反過來形成了對於程序和技術的越來越強烈的依賴。嫻熟的技術和對於程序規則的嚴格遵循構成了近代司法的合法性淵源。近代型的法律教育不僅僅關注正義觀念的養成,更致力於促使受教育者將正義觀念與具體而嚴格的程序和技術相結合,以免學生成為片面的實質正義論者。總之,近代型法律體系從立法到司法以及法律實施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一個受到良好法律教育和訓練,具有良好的職業意識和行業道德修養的法律家階層。在今天,承擔此類法律家培養使命的基本機構乃是由一批職業教育者主持,經常性地招收年輕學子學習和探討作為學問同時也是技能的法律的現代大學。
我國的法律教育開始於本世紀初年。歷史雖然不長,經歷的坎坷卻委實不少。“文化大革命”結束以來雖然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然而,許多重大的問題似乎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甚至缺乏最起碼的共識。本文對於幾個自認為重大的問題進行了敘述和分析,也不揣淺陋地提出了某些彌補缺陷的方案。文中所談的當然只是目前我們所面臨大問題中的一部份而已,好在教育問題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這種串糖葫蘆式的文字求全很難,涉及範圍廣一些還是容易做到的。[3]
一、 培養什麽人?
這是任何教育都必須首先明確的一個問題,同時對於法律教育而言,又是一個常存爭議、歷久常新的問題。我們這里的癥結在於,在迄今為止的相當長的時間里,沒有確定出一個穩定的目標,當然也不存在與穩定目標相適應的關於合格畢業生的標準。意識形態的變化足以導致培養目標上的巨大差異。這大抵上也放映出我們的法學還沒有獲得獨立的地位,並且也缺乏穩定的法學知識傳統。
從大的方面來說,法律教育的目標不外乎兩個,一是為法律行業培養新人,一是為更廣泛的社會成員提供法律知識與意識上的訓練。各國傳統不同,對於這兩個目標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國家偏重後者,即大學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國民素質教育的一部份。雖然從事法律職業需要經歷大學法律專業的教育,但是,多數法律專業將來從事的卻是法律之外的職業。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學法學部畢業生數以萬計,而每年進入幾種主要法律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卻只有區區700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少數選擇法律作為終身職業的畢業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職業界所主持的行業訓練。
兩大法系國家之間的這種偏重無所謂優劣之分。但是,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二者之間在法律教育的內容、專業化程度、教學和學習方法乃至教科書的編寫風格等方面的差異。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評論法國的法律教育時這樣說:“法律並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地思維、透徹地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這枚硬幣的另一面則是法國法律教學內容常常只是凈化了的原則,它無需為尋找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手段而困擾。但是,以這種一般化的、非實踐的、甚至是‘書本’方式學習法律卻是深化那些將來準備成為法律家的年輕人知識的一種有效方式。”[4]
盡管許多方面與大陸法系相似,但我國的情況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國正規的法律教育長期發育不良,“文革”期間幾乎全面中斷,雖然近二十年來全社會對於法制的要求不斷強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應當確立什麽樣的模式卻是長期徘徊。於是便出現了第二,法律教育的層次多樣化了,辦學途徑也多樣化了。世界上大約沒有第二個國家在正規的大學之外有像我們這樣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種類與層次。大學本身便有委屬(國家或地方教育委員會管轄)與部屬(司法部以及地方司法廳)管轄之分,司法部之外,隸屬其他行政部門的院校近年來也紛紛設立法律院系;教育機構之外,非教育機構也大辦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機構所設立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等等。非教育機構所辦的訓練機構照樣可以授予文憑。辦學層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後,低可下職業高中──北京市就有一所司法職業高中!凡此種種,原因都在於通過法律教育要培養什麽人的問題我們並沒有搞清楚,或者說,在理解上非常混亂。
二、法律人才的層次
其實,通常所謂我們需要多層次法律人才的說法恐怕是一個誤導;我們需要的是單一層次的法律人才,即受過系統的大學法律教育並受過良好職業訓練的合格人才。這些人受教育期間所學的課程是基本一致的,教學中所傳達的知識和表達這種知識所使用的語言是大體一致的,教學方法應當是大致相同的。只有這樣,由這些人所形成的法律職業者才能夠成為一個同質的群體。“對法律的學習和由此獲得的專門知識使得一個人具有不同於其他人的地位,並使得法律家成為一個某種特權化的知識階級。……他們還自然地構成一個團體。這並不是由於他們相互熟知和決定集中心力達到一個目標,而是由於相同的學習和相同的方法將他們的智識聯系在一起,猶如共同的利益將他們的意願聯系在一起。”[5] 雖然我們並不是要把法律家階層變成“特權化的智識階級”,但是,建立法治社會必然要求法律界成為一個更有力量的群體;而欲使法律界有力量,同質性是一個基本的要求,反過來說,使一種職業力量削弱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設法讓層次多樣、品類不一的各色人等都進入其中,令成員們無法溝通,規則因人而異,標準難以認同,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團體雲乎哉!
法律人才多層次論的依據之一是,司法是一種等級體系,等級的高下不僅表示著上訴的路徑,而且也應當標志著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下。許多人都有這樣的假定,即司法等級越高,司法人員的教育、經驗等都應該相應地更高和更豐富。對於一國的司法管理而言,將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安排到高層司法機構之中當然有其好處,例如高層司法機構的權威性可以得到更有力的維持等等。但是,它的缺陷也十分明顯,最主要的有兩個,一是這種設計可能會激發人們提起上訴審的動力。因為既然法院等級高下與法官素質之間存在著正比關系,那麽人們也會自然地認為上級法院對案件的判斷比下級法院要更高明。這樣,上訴的提起必然要更頻繁,司法制度的成本就會相應加大。另一個缺陷是容易損害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不僅僅意味著司法系統不受外部力量的不正當幹預,而且也意味著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以及法官之間的相互獨立;雖然上級法院可以改變下級法院的判決,但是這樣的程序設計並不意味著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領導和服從的關系。但是,假如法院的級別差異同時也是法官素質的差異,下級法院的法官就更容易揣摩其上級法官的意向,並自覺地依照這種意向判決案件。相反,如果我們能夠做到不同審級法官之間素質方面的大致平衡,上述兩種缺陷都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6]
三、遺漏了的研修期
我們在前面說過,中國的法律教育模式在許多方面與大陸法系相近,但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制度設計在我們這里卻完全被忽略了,這就是大學教育之後的職業訓練在當今中國付諸闕如。本來法律學是一種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在英國,法律職業者的培養很長時間均是交由富於經驗的律師通過師徒傳授的方法來進行正是基於這樣認定的結果。但是,在歐洲大陸,自從12世紀法學成為大學里的一個分科之後,法律教育的理論成份越來越強化了。一個未來的法律家具有深入的法律理論修養以及對人類文化的其他知識的了解自然是十分必要的,不過從前的那種學徒式訓練所具有的價值也必須在制度上加以彌補。[7] 於是,大陸法系各國都設計了針對那些選擇法律職業的大學畢業生的司法培訓或司法研修制度。例如在法國,選擇法官職業的人必須在通過一次難度較大的考試,進入設在波爾多的國立司法學院接受為期兩年的培訓。培訓途徑是到法院或檢察官辦公室接受法官和檢察官的指導,深化其專門家所應當具備的知識和技能。而選擇律師業的畢業生則需要參加由律師協會和大學法學院共同組織的律師業專門課程的學習,然後還要通過“律師業技能合格證”的考試,合格者可以獲得見習律師資格,在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見習訓練,並且在這個期間參加重在發展辯論才能和掌握職業技巧的律師培訓班。通常在三到五年之後,方能成為正式的出庭律師。[8]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學自大陸法系,但同時又有自家特色。在那里,三類主要的法律職業者(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研修統一到了一個機構,即日本司法研修所中進行。研修所隸屬日本最高法院。[9] 任何一個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大學法科畢業生都必須參加淘汰率高達97%左右的國家司法考試。成功者作為“司法門徒”[10]進入研修所進行為期兩年的司法研修。研修結束還需要經過一次考試方能開始各自的職業生涯。[11]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日本國家司法考試極其激烈的競爭和極高的淘汰率,大學畢業生通常都必須經過屢考不中的若幹年挫折才能最終進入研修所。新近的統計,這段時間平均為六年。[12] 雖然這種苦苦煎熬的安排受到日本國內外的批評,但是,考試難以通過這件事本身也提高了作為考試目的的法律職業的價值。另外,在大學畢業到進入司法研修之間的若幹年時間里,未來的司法門徒們生活於社會的各個層次,他們觀察社會生活,積累相關的經驗。這對於將來成功地履行其司法職責也能夠起到奠定某種基礎的作用,而未必一定像一位西方學者所批評的那樣,“表示著社會中法律資源的一種浪費。”[13]
與上述國家的做法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現行制度中,壓根兒就沒有司法研修這回事。四年大學畢業後,畢業生無需經過考試,便可以進入法院、檢察院等機構從事司法工作。從事律師工作雖然要經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行業資格,這一事實標志著這種考試的尺度本身是大可疑問的。在近年來對於法院的考察研究過程中,我們常聽到一些法官抱怨大學法科畢業生在進入法院之後難以在短時間內適應和勝任司法工作,原因何在?當然跟沒有研修期密切相關。即使將實習算作研修,我們的總時間畢竟只有四年,要實現外國六年的教育和培訓所達到的效果,似乎是過於為難我們的學生,恐怕更為難我們的教師了。
我們今天要做的,首先是在觀念上把法律教育和司法研修明確地加以區分,同時找回被遺漏了的研修期,動手設立我們的司法研修制度。[14] 在這個過程中,理順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將法律教育歸還給大學,將司法研修歸還給實務部門,改變目前這種邊界不清、相互插手、內務不修、外亂頻仍的局面。
四、“法外功夫”的養成
法律學雖然是人類最古老的實用學科之一,但是它卻從來不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法學經常從其他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中汲取營養,獲得發展的動力。在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的演進歷史中這樣的例子可以說是俯拾即是。我們發現,古往今來的偉大法學家極少是除了法律,其他領域一概不越雷池一步的那種類型。此外,一個成功的司法職業者也常常具有多學科、多領域的知識修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認為出任司法高位者須具有哲學家、歷史學家和先知的素質。[15] 英國學者潘尼克曾歷數歷史上一些法官精通法律卻不諳世事,在法庭上鬧出笑話的事例,頗令人發噱。他認為法官知識上的缺陷需要通過廣泛的閱讀而力求有所彌補。他讚成美國著名法官漢德(Learned Hand)的建議,法官應當閱讀一些偉大學者的作品,這些學者包括阿克頓、梅特蘭、修斯底德、吉朋、卡萊爾、荷馬、但丁、莎士比亞、密爾頓、馬基亞維里、蒙田、拉伯雷、培根、康德等。[16]
潘尼克講的主要是擔任法官之後強化知識修養的問題。但是,解決這一問題更好的途徑應當是在大學甚至是中學期間便強化對於各種知識領域的涉獵。美國的法律教育體制繼承了最早從事法律教育的意大利波倫亞大學的傳統,[17]即進入法學院的學生必須在此前已經完成法學之外的一門學科的本科學習。“由於學生的本科教育專業不同,他們把各自學科的知識背景帶進法學院,相互交流、影響和感染,不僅相互間有啟發,甚至對教授都是某種程度的挑戰,從而也推動了法學教育和研究水平的提高。”[18]
然而,大陸法系以及我們的傳統都與美國的做法很不相同;高中畢業之後隨即可以進入法律院系學習使得學生在知識深度和寬度以及社會閱歷方面存在著極為明顯的局限。[19] 正因為有這樣的局限,我們在法學院必須開設許多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方面的課程。但是,用了相當多的時間學習法學以外的課程勢必沖擊培養高素質的職業法律家的計劃。假如我們反過來,在課程設置上壓縮或排斥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方面的內容,那麽,法科學生的教育肯定是不完整的,同時又勢必與通才教育的宗旨相反對;如果相當多的法科畢業生並不從事法律職業,開設許多法律職業色彩很重的課程豈非極大的浪費?這樣,我們的課程制定者以及學生本身都會陷入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20] 補救的辦法或許並不是壓縮人文和社會科學方面的課程,也不應當把那些非常技術化的訓練放到本科階段進行,而是在明確區分法律教育與司法研修的基礎上,將教育課程與訓練項目加以通盤考慮和合理安排,從而形成我們穩定的課程體系和教學與訓練方法,找到職業教育與通才教育之間的平衡點。
堅持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強化“法外功夫”並非意味著目前我們課程表中法律專業之外的那些課程都應當加以保留,或者那些課程的內容、體系應當維持原狀。這也是自不待言的。
五、尋求“正確答案”的考試
考察一國教育,考試是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事實上,出什麽樣的考試題目、用什麽樣的考試方式、以什麽樣的標準判卷,不僅僅與考試的目的有關,更反映了特定的思想方式和知識傳統。特定的考試方式又常常反過來強化它所得以產生的那種思想方式和知識傳統,從而形成一種循環,最終維護特定文化的類型。[21]
對於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來說,考試的種類多種多樣,包括入學考試、課程結束考試、進入某種法律職業的考試(例如律師資格考試),等等。學位論文答辯雖然跟尋常考試形式不同,但是,那也可以稱作變換樣式的考試。此外,大學中考試的形式也趨向多樣化,有考試與考查、開卷與閉卷、當堂考試與寫小論文等等分別。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考試的種類與形式盡管多樣化了,然而考試的基本宗旨卻大體劃一,即主要的目的是考查學生對於教科書或教師上課所講授內容的掌握程度。一個很少受到質疑的前提是,任何問題都有一個正確的答案,這個答案與其他種種不正確的答案之間存在著涇渭分明的界限。並且,這種正確的答案可以在通行的(或者授課教師指定的)教科書或經典著作中找到。考分的高低通常取決於能否完整準確地覆述那些正確的答案。[22] 這種給出正確答案的考試方式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中更表現為對相關導師觀點的覆述。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搜集報考導師所發表的著作,熟練地掌握其內容,往往是在考試中獲取高分的捷徑。
這樣的考試固然有其經濟的一面,尤其是判卷尺度比較容易把握和相對平衡。但是,它所衡量的對象究竟是什麽卻是大可疑問的。我們常常被要求注重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這種考試是否在反其道而行之?在擬定試題和判斷分數的時候,我們重視的究竟是學生分析問題、提出思想並加以論證以及清晰地表達等方面的能力,還是背誦現成結論的功夫?再說,在法學以及其他所有學科中,究竟存在著多少確鑿無疑的“正確答案”?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經濟毫不相容不也曾經是不容懷疑的“正確答案”麽?
在我看來,目前流行的這種考試方式最大的弊害,莫過於它在一個人知識觀形成的過程中一次又一次地強化著在我們這里本來已經相當嚴重的本質主義思維方式。它使得人們觀察世間事物時仿佛管狀眼病患者,視野變得單一和狹窄,對於豐富多采的社會生活視而不見,無法進行全面的觀察和有深度的分析。與此同時,這樣的考試很難讓具有才華和原創精神的學生脫穎而出;重視分析而非結論,不滿足於教科書上或授課教師給定的現成結論而提出自己的想法,甚至語言風格上別具一格,都會使追求思想和個性的學生成為這種考試的犧牲品。
不獨此也,目前這種類型的考試方式與我們法律教育以及法學研究較之其他學科專業化和學術化更低的因素相結合,導致在各種大學後考試(例如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以及職業招募考試中,法律類專業或職業成為沒有受到本專業教育和訓練者最容易獲得成功的一個領域。據個人觀察,八十年代中前期,許多外語系畢業生為求得一語言之外的專業,報考法律專業研究生而且成功率似乎很高。[23] 近年來,法律專業碩士生中,師範院校畢業生的比例又逐漸增大,其中原因是不少師範畢業生不願當中學教師,讀法律專業碩士生成為改變命運的終南捷徑。歷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中,沒有學過法律、沒有讀過大學的成功者更是在所多有。最可怪者,這些人通過考試被錄取或獲得律師資格後,談起過關的體會來,都認為法律考試殊非難事,花上一兩個月的功夫,把教科書上的內容好好背一下,及格不成問題。他們言談中常常流露出來的得意神態,不禁令那些法律本科畢業生們大為自卑;別人只用區區一兩個月便能考得碩士研究生或律師資格,我等法律本科生四年苦讀又何用之有?更有甚者,一些為律師資格考試編寫輔導用書──各種“指南”、“速成”、“大全”之類一次性書籍──以及在律考輔導班指點考生的法學教師們參加考試卻名落孫山,令人啼笑皆非,而且與那些由他們“速成”出來的外行弟子的成功形成了殘酷的對照。[24]
總之,尋找“正確答案”的考試既無法考出考生的真實水準,又壓抑了考生的原創精神,還使得大量未受法律本科教育的人員得以進入法律職業界,加劇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的異質性,實在是亟待改變的。
簡短的結語
寫完上面的五則拉雜的文字,忽然想起吳宓記陳寅恪對於中國文化的一番評論,頗中要害,不妨引在這里:
中國之哲學美術,遠不如希臘。不特科學為遜泰西也。但中國古人,素擅長政治及實踐倫理學。與羅馬人最相似。其言道德,惟重實用,不究虛理。其長處短處均在此。長處即修齊治平之旨;短處即實事利害得失,觀察過明,而乏精深遠大之思。故昔則士子群習八股,以得功名富貴。而學德之士,終屬極少數。今則凡留學生,皆學工程實業,其希慕富貴,不肯用力學問之意則一。而不知實業以科學為根本,不揣其本,而治其末,充其數,只成下等之工匠。境域學理,略有變遷,則其技不覆能用。所謂最實用者,乃適成為最不實用。[25]
法律學當然也屬於最講求實用的學科,同時也是最可能通向仕途的學科。故自清末以降,斷了科舉入仕念想的人們紛紛湧向法科一途。時至今日,我們的法學教育仍是官氣甚重,急功近利之風氣甚重。對於我們法律教育體制的決策者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陳寅恪先生的上述批評真可謂警策之言,當頭棒喝,值得深思長考。
權利發展說
夏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教授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編者按】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1995年出版了《走向權利的時代 ── 中國公民權利發展研究》一書。該書由大陸十余位中青年學者合作撰寫,六十七萬字。《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外法學》等報刊先後刊發了出版消息及簡介,《中國青年報》、《中國書評》、《中國法學》、《湘江法律評論》等以較大的篇幅先後刊發了一批評論文章。這些評論文章一反過去常見的千篇一律的評論模式,就該書的觀點和方法展開了爭論。本刊茲刊載該書的緒論,以便讀者對該書的學術意圖、研究方法和體系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正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和肯尼迪政府學院作研究的該書主編夏勇博士對原文作了個別的文字處理,並加了這個標題。法律的統治不等於法律條文的刻板統治,法治的重要內容是對統治者的法律限制、確立法治的內在道德以及培養良好的民風民情。文章在討論了法治根本原則之後就當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了原則性的看法。
在我們這個時代,讓更多的人獲享更多的權利,已經成為人類的共同理想。這個理想本身,便隱含著一種關於權利發展的信念。當然,權利的發展遠不止是信念,毋寧說它是一種社會事實。在日常生活里,我們的所見所聞,愈來愈多地與權利發生關聯;我們的所思所為,也愈來愈多地與權利打起交道。正是這樣的理想、信念和事實,標志著並且推動著中國社會的歷史性進步。
一、權利發展之意義
(一)權利的存在與進化
權利是一種觀念(idea),也是一種制度(institution)。當我們說某個人享有權利時,是說他享有或擁有某種資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st)、能力(power)或主張(claim)[1],別人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若無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便沒有意義了。所以,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著一種文明秩序的存在。
一項權利之成立,先要有對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所作出的肯定評價,即確信它們是“應有的”、“應得的”,於是才有要求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理由。一旦有了這樣的理由,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就有了道德上的根據,並因此成為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在一個社會里,人們對一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是否為人應有和為何人應有,通常持有相當不同的看法,當然也有某些看法是公認的,如生命應該得到尊重和維護,孩童應該得到照顧。這些不同的和相同的看法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它們既可以是肯定意義上,也可以是否定意義上;可以是關乎自己的,也可以是關乎他人或社會的;可以代表社會的主導價值觀,也可以反映社會的非主導價值觀。無論怎樣,它們是權利的主觀存在形式。
關於權利的觀念同時也是關於義務的觀念,但僅憑觀念,是不足以讓人們承擔並履行義務的。已經得到觀念支持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還必須得到社會行為規範的支持。社會規範通過規定可以做什麽、不得做什麽和必須做什麽的行為模式以及對失範行為的制裁,迫使人們不得不承擔和履行義務,並因此使相關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成為規範意義上的權利。這些規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婚姻、買賣、信仰等在人類社會生活里經常容易發生沖突或容易受到侵害的方面,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主要領域,它們所設立的權利和義務也因此是多種多樣的,從不同時代和不同文化背景的社會行為規範里,我們大致上都可以看到有一個權利體系的存在,不論它是否和諧、協調,也不論它是否使用了“權利”這個詞匯。社會行為規範有習慣與法律之分,權利體系當然也有習慣的和法定的之別。屬前一類的稱作習慣權利,屬後一類的便稱作法定權利。
對某種在觀念上和規範上的肯定,並不能確保它們在事實上不會遭到否定。事實上的否定不僅是對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否定,也是對肯定其合法性的觀念和規範的否定。所以,還必須規設對事實上的否定予以矯正的機制,使受到侵害的權利獲得及時的救濟。在任何類型的文明社會里,都設有擔負裁判與處罰職能的公共權利和相應的公共設施。當社會成員就各自的“應得”、“應有”發生爭執,或者當法定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遭到否定時,能夠訴諸裁判,獲得救濟。因此,救濟既是對法定權利的保護,也是對道德權利的宣示。“無救濟即無權利”[2]的確是至理名言。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救濟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權利”。[3] 在無成文法或成文法無相應規定的場合,訴權本身就成了權利存在的標志。[4]
如果說權利的存在表現著文明秩序的存在,那麽,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存在,就表現著權利的存在。權利的發展,大體說來,就是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發育和生長。或者說,就是權利的本質在觀念、規範和體制方面的逐漸展現。[5] 斯特勞斯和克羅德先生在他們的著名論文《經驗的比較權利研究 ── 對發展假說的初步驗證》里把社會科學的比較權利研究分為兩類,一是共時的(Synchronic),一是歷時的(dyachronic)。前者是橫向的(cross-sectional),後者是縱向的(longitudianl),它研究權利的進化,即“通過對逐步工業化國家里的人權進化的解釋性觀察”,尋求“人權發展的經典樣式。”[6] 在研究當代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時,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人類的權利進化史。
從初民社會到當代社會,我們可以看到,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漸進的漫長的演變。這是一個“從相對模糊、松散和同質的狀態向明確、緊湊和異質的狀態轉變的普遍過程。”[7]
在權利觀念方面,最突出的莫過於通過始於古希臘自然法理論的超驗正義觀念、平等人格觀念和本性自由觀念的長期演化和融合,包括“jus”詞義的嬗變,關於“應有”、“應得”的憑據,從當初的武力、血緣身份、財產和社會等級進化到後來的公民資格,最後進化到人之作為人的資格。[8] 這便是人權觀念的產生和發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第二條講”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盡管在當代社會,幾乎每個人都以民族國家公民的身份來享有權利,而且,對權利的實際享有要受到財產、國籍、性別、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約,但人權觀念無疑是權利觀念的一個升華,它表明權利主體關於權利的意識從利己的本能沖動和簡單的利益動機上升到維持自己作為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層次,表明權利主體在維護自己的利益和尊嚴時有了一種終極的憑籍。[9] 同時,也意味著人類開始走向一種超功利的相互認同與合作。
當然,權利觀念的變化不止於此。另一突出的趨勢表現為積極權利觀念的產生。20世紀以前的現代權利觀念大體說來是以個人自由主義為核心的消極權利觀念。個人被看作生活在一個優裕環境里的自主而且自足的主體,政府則被看做一個愛多管閑事的潛在的暴君;國家賦有不幹涉個人自由的消極義務。同時,由於平等主義的觀念,個人被看做形成公共政策過程中的競爭性參與者,政府則被認為有能力通過使用立法機制消釋社會不平等的法律後果,公民自由、政治權利觀念因此甚為強烈。到了20世紀,一些新的社會、經濟需求不僅僅依靠社會經濟系統來滿足,而且使用法律術語來設計和表達。人們普遍認為,政府應該承擔保護公民免受工業社會生活之諸多不幸的任務,並通過積極的政策來滿足新的經濟、社會需求,相應地,公民則應該享有要求政府作出此種積極行為的權利。
在權利體系方面,由於“權利”這個法學概念的產生、傳播和運用,人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得以用明確、簡潔的術語表示出來,社會規範中的權利體系的抽象與精巧程度明顯提高;法律在從主要通過禁止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逐漸轉向主要通過授權性規範來規設權利義務的同時,把保障權利奉為至上的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開列了一個權利清單,並宣稱凡權利無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可言。[10] 此後,以憲法開列權利清單,以立法構造權利體系,遂成風氣。不同國家間權利體系的相互借鑒乃至移花接木亦隨之而興。權利體系的內容有明顯的進步,民主、自由、平等一類的原則已居於核心的位置;社會權利體系在傳統的私法權利體系和公法權利體系的中間崛起。權利種類的激增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人權概念和能夠接納並轉化人權概念的立法機制。[11] 英國歷史學家F. W. 梅特蘭曾用生物學上的進化比喻英國法律史上訴訟形式的演變,把侵害之訴稱作“多產的訴訟之母”。[12] 在權利的進化史上,我們也不妨把人權比做“多產的權利之母”。人權作為權利領域里公認的基本原則總是在規設其他權利方面擁有邏輯上的優勢。例如,在英國中產階級贏得光榮革命時,洛克從對自然權利的分析里推導出財產權利;當工業化和人口變動造成社會層級模式緊張時,作為人權的政治參與權增進了對於法律平等的要求。
繼《世界人權宣言》之後,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推動了權利體系的國際化、普遍化。一方面,歐美革命所鑄造的權利體系在國際範圍內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和重申,它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權利:男女平等,保全生命、免受酷刑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不被強迫役使,人身自由和安全,無罪推定,公平審判,法律援助,遷徙自由,隱私及榮譽、名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張,表達自由,集會,結社,罷工,參政,選舉與被選舉,婚姻自由,兒童受必要的保護,受教育,等等。另一方面,發展、自決、少數人受保護,乃至達到相當的生活標準、免於饑餓、體質和心理健康、帶薪休假、就業等一切可以被看作與人的尊嚴有關的利益,幾乎都被宣布為權利。[13] 不過,無論權利體系有怎樣的發展,都絲毫不意味著晚近出現的權利比早先的權利更為重要。早先的權利通常是更基本、更可靠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進化方面的“代際”說是難以成立的。[14]
權利的保護機制經歷了一個從早期的血親覆仇一類的私力救濟到公助救濟和專門的公力救濟的發展過程。現在,許多國家已經從簡單的裁判式救濟發展到擁有包括立法機制、司法機制和社會機制在內的嚴密而廣泛的權利救濟系統。例如,違憲審查、司法獨立、律師服務、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合法存在。在20世紀的西方社會,政黨和工會的活動對於促進社會福利的積極權利政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當然,權利保護機制的發達並不意味著侵權現象的消失,任何發達的權利制度都不可能在事實上消滅侵權。權利保護機制進化的意義在於,給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行為從程序上和體制上設置必要的障礙,並在侵權一旦發生時,能及時地施與救濟。或許正是因為這樣,正當程序權利本身被看作對濫用法律制度的救濟。現代憲政對政府限制公民權利設立了若幹程序上和體制上的限制,例如,政府對權利的限制必須能被證明符合政府因之而被創設的目的;必須受到司法機關或立法機關的監督;有些基本權利甚至在社會緊急狀態下也不能中止行使。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權利保護機制已經從解決少數特定主體(如戰俘、避難者)的權利救濟轉向對普遍人權的關注,逐步建立了對任何國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調查機制和非軍事的制裁機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具有如下職能:一是審議締約國按公約要求提交的關於實施權利和享有權利狀況的報告,並提出建議;二是受理和審議一個締約國對另一個締約國不履行公約義務的指控,並進行調解和處理;[15] 三是有限制、有條件地受理、審議、調解由締約國公民個人提出的控訴。[16] 一般說來,《歐洲人權公約》所建立的人權國際保護機制是富有效能的。在這個機制里,歐洲人權委員會作為常設執行機構有權受理和調查政府或個人的控訴;歐洲人權法院作為常設的司法機構審理涉及該公約之解釋和應用的所有案件。這兩個機構對該公約的締約國皆享有權威。[17]
以上只是一個粗略的勾畫。可以說,我們的時代是一個權利的時代。準確地講,是一個權利最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一個權利發展顯著的時代。那麽,權利的發展究竟意味著什麽?
(二)權利發展的道德評價與社會評價
並非所有事物的發展都會增進人類的福祉。例如,科學技術的進步改善了人類的生活,同時也惡化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戰爭和沖突,並使人類掌握了毀滅自我的力量;[18] 在法律方面,法律形勢的發達可能使法律屈從不道德的目的。[19] 訴訟的發達可能放任職業律師的貪婪,瓦解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所以,在人類曾經由於並且仍然由於盲目崇信“進步”而放任或導致諸多災難的今天,我們應該對所有的發展著的(包括以“進化”或“進步”相標榜的)事物采取謹慎的態度,[20]並給予必要的道德的和社會的衡量。在中國,對權利的發展作這樣的衡量,還有其獨特的文化意義。
權利意味著某種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權利的發展,當然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大、能力的增長或主張的強化,因此,毫無疑問,權利的發展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不過,僅僅看到這一點是不夠的。每個個人固然皆可為權利主體,但個人一旦成為權利主體便是社會的,他受到某種觀念、規範和體制的支持。權利背後的與其說是利益或權力,[21]毋寧說是支持著它的觀念、規範和體制,是由這種觀念、規範和體制所體現的社會正義。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發展更實質的意義在於,他意味著支持那些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並因此使他們成為權利的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進步,並因此意味著權利的社會配置方式的改善,意味著社會正義的增進。這樣一來,享有一項權利就是享有一種正義,就是被賦予一種表達個人主張的力量。這樣一種正義也可以被說成是一種“王牌的”功利,是社會的政策和行為的道德與政治的基礎。[22]
從道德的意義上講權利是對人自身的一種肯定,是從防惡的角度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確認和維護。倘若人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相親相愛,互敬互讓,倘若每一種類型的公共權利及其掌握者都能杜絕自己的私利和任性,真心誠意地為眾人做事,本無需講什麽人權,至多只需做些關於仁者愛人的教化一類的事。如果說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近乎迫不得已的相互承認和尊重,那麽,作為權利進化之高級形態的人權便把人類的相互承認與尊重推向了極致,它既是每個人維護自己的尊嚴和平等的“王牌”,又能夠給人類的道德原則賦予一種力量,使得道德的主張勝過其他的考慮,例如死刑、人工流產、安樂死便觸擊到人類深層的道德感覺。[23] 正是因為這樣,人權總是作為一種強勁的道德力量而生長和延續:
從斯多噶學派和羅馬法學家到歐洲憲章和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自然法和天賦權利理論經歷了漫長而感人的歷史。人僅憑其共同人性而享有某些權利的觀念被同樣熱烈地捍衛和攻擊。它雖曾遭受休謨冷靜的懷疑論的針砭,也曾敗給邊沁所謂“高蹺上的胡言”的譏蔑,......但每逢人類事務發生危機,它總是以某種形式覆興。因為每當這時,老百姓總想實現或通過領導人實現其朦朧卻堅定的信念,這就是,他不是政治棋盤上的一名單純的小卒子,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私有物,而是活生生的、有自己見解的人;正是為了他,才有所謂的政治,才建立了政府。[24]
從社會的意義上講,權利表示著一種社會關系。對個人需求的道德回應之轉變為法律權利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困難是對個人角色的社會理解。對個人權利的承認不僅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個人性的承認,而且意味著對個人需求和個人身份的社會性的承認。因此,權利的發展,意味著社會結合方式的改進。表面上看,人們對權利的獲享和行使,使個人與個人、民眾與政府、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分裂和對抗得以顯化,但實際上,現代權利制度不會激化只會容納社會共同體的分裂與對抗並將其保持在適當的範圍內,通過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使其得以緩釋。這是解決社會沖突的制度化方式。也正是因為有了對個人權利的設定,才能使財富和權利“綜操於社會,分操於個人,”[25]並因此才有公民可為一切不為法律所禁之行為、政府不得為一切未經法律授權之行為的法治原則。權利的發展本身恰恰是政治解放和社會和諧得以增進的標志。托克維爾曾指出,沒有一個偉大人物沒有德行,沒有一個偉大民族不尊重權利,因為一個理性與良知的集合體怎麽能單憑強制結合起來呢?對權利發展作如此積極的社會評價,是與基於科技進步和個人成就的工業社會的興起相關聯的。它是對實在意義上社會制度進步的肯定,代表著一種關於社會進步的現代觀念。
因此,我們可以說,權利的發展有助於增進人與人的相互理解與尊重,構築和諧而自由的社會關系,尤其是扼制強權的暴虐,從而增進人類的和平與進步,如果我們把愛、力量和正義看作人類政治的三個要素,那麽,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便代表著正義,並且把正義寓於愛和力量之中。[26] 從個人權利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長。既然這樣,我們有什麽理由不為權利而鬥爭呢?
在中國,盡管我們已經接受了幾乎是一整套的現代人權觀念和制度,但是,要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意義和社會意義作出如此積極的評估,不論是在傳統的還是在當代的意義上,都還不能說是一件輕松的事情。總地來說,一是在道德價值上有頗多的保留;二是在社會功用上有所擔憂。
不同的文明傳統有著不盡相同的關於社會正義的觀念和制度,發達的權利觀念和制度無疑是西方文化的特色。如果說人的“應得”、“應有”和“應予”、“應讓”分別構成了正義(或“義”)的兩個方面,那麽,西方人的正義觀所強調的便是前一方面,並把後一方面作為不言自明的推定。傳統的中國人的正義觀卻恰恰相反,它把正義的重心放在後一個方面,並借此含蓄地推衍出前一方面。這樣的差別極有趣地在語匯上表現出來了。西方人把前一方面即“應得”、“應有”稱作“義”(right),中國人則把後一方面即“應予”、“應讓”稱作“義”,並因之把作為西方人的“義”(right)之對應物的並被視為“負擔”的“obligation”當作“正當的”、“正義的”,在漢語里寫成“義務”,同時,則把前一方面寫成代表作為中國傳統之“義”的對立物、並在道德上含有貶義的[27]權利。我不知道這種在文字 譯上的驚人差誤的始作傭者,也不知道在漢字“權利”“義務”已經極為流行的今天,能夠做某種語義學上的嘗試,如,把“權利”改寫成“義得”、“義有”、“義利”或“正義”。不過,我尚能理解這種差誤背後的文化意蘊,並因此把它看作一種文化上的偏好。[28]
或許中西文化在這一點上皆是得理之偏。如果我們暫時撇開話語上的障礙,這里所要討論的就是,在道德意義上,西方文化傾向於通過肯定人的應得、應有的或不可侵犯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即人的“權利”來顯現人的尊嚴和價值,無權利即無人格。但是,從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來看,通過肯定人的私利來從道德上肯定人,便是很成問題的。這樣的肯定,不如說是對人格的否定。這涉及到宇宙觀、人生觀或宗教觀上的差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這種儒學上的“無私的個人主義”(unselfish individualism),[29]表示了對個人權利及其發展在文化上的保留態度。在今天,這種保留態度依然深藏在中國人的道德觀念里,乃至仍有人,尤其是有中國文化根底的學者不免在“或尚仁義、或務權利”的意義上使用“權利”一詞。[30]
當然,道德評價的意義是有限的,至多是一個度的問題。同等重要的是社會評價。權利是否能夠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改進人的社會結合方式、增進社會的和諧,取決於特定的社會條件尤其是社會結構的演進。西方人之所以對權利的社會價值持有如此樂觀的評價(當然,這種評價也影響了道德評價),是因為在他們的身後有這樣一種社會歷史背景,其中有殘酷的種族沖突與分裂、市場經濟的興起與發達、基督教的傳布與教皇革命、羅馬私法與英國公法的傳播、資本主義的孕育和成長、以及與之相伴隨的市民社會先於民族國家而存在。正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個人較早地“原子化”,並始終處在社會的結構性分裂與抗爭之中。或許是殘酷的現實促成了人性的自覺和制度的進化。[31] 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就沒有對個人的社會存在和社會安全的確認和保護。托克維爾說,西方社會“在道德領域里,一切都安排就緒,互相協調並且都預先規定和確定好。但是在政治領域里,則一切都動蕩不定、頗多爭議、前途未卜。在道德上,人們雖然是自願的,但又都是被動地服從著,而在政治上人們往往強調獨立、輕視經驗、嫉妒任何權威。[32] 這樣,沒有對個人權利的確認和強調,也就不會有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成功的社會結合。問題在於,傳統的中國社會和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他們沒有理由不對因確認和強調個人權利所招致或強化的社會分裂與沖突而憂心忡忡。正如梁漱溟先生在談到中國和西方在權利問題上的差異時說,“如果發揮義務的觀念,是讓人合的,如果發揮權利的觀念,是讓人分的。”[33]
中國傳統思想對權利及其成長在道德方面和社會方面所持的保留態度,不僅使我們得以辨析中西差異,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們在評價和解釋權利及其發展時保持謹慎和適度。當然,注意到這一點的並非只有中國的思想者,如,德國哲人弗里德里希·包爾生曾雲“在這里,‘為權利而鬥爭’並沒有像它應當做到的那樣帶來和平,而是帶來了最劇烈、最惡意的沖突。”因為,“在每一件事上都堅持自己的利益的人,會使得生活對他自己和他周圍的人都難以忍受。某種程度的忍讓是和睦交往的一個絕對的前提。”正是基於這樣的觀察,他把公平和寬宏作為權利正義的兩個補充原則。[34]
二、百年來中國人權利發展的回顧
發展是一個既承繼過去又孕育未來的過程。理解當下中國社會的權利發展,有必要對其中涉及的若幹因素作一個歷史的回顧。通過這樣的具體回顧,我們還可以對權利發展的若幹原理問題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一)關於中國傳統社會里的權利基礎
中國社會之有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自初民之有社會始,非自“西學東漸”、“舊邦新造”始。這既是一種關於權利的社會學立場,也是一種關於權利的文化立場。它涉及到對權利及其發展的道德基礎、社會基礎和歷史基礎的認識和評判。把中國傳統社會視為權利的真空,把中國文化傳統放在與個人權利絕對對立的位置上,這是值得考慮的。[35] 在中國古代社會,雖然不曾有過,也不可能有古代羅馬式的“權利”詞匯,但是在社會生活里,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他所應得的(what is his due),什麽是別人不該侵犯的;同時,幾乎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別人所應得的,什麽是自己不該侵犯的。和其他任何形態的社會一樣,權利意識和相應的義務意識無疑是中國古代社會意識的一部份。尤其是在訴訟中輜銖必較,權利意識不可謂不強。與此相應,還有確定“應有”“應得”之界限即現代法學所謂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以及用於實施規則的公共設施和相關的程序。徐朝陽先生將《周禮》中的有關記載與現代權利觀念和制度作了一個有趣的比附,他說,在周禮中,
地官媒氏所雲男女之陰訟,則今謂人事訴訟之婚姻事件;鄉師斷其爭禽之訟,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及其屬市師賈師之聽訟,想不外關於交易上之爭訟,則債權之訴訟也。至如夏官墓大夫凡爭墓地聽其治訟,系屬疆界土地之爭,是又非今日所謂物權訴訟歟?[36]
又如,作為權利觀念和權利規範之明白表示的契約在中國古代社會也有著自己的發生與發達的歷史。“有私約者當律令”,“官有政法,人從私契”,乃是漢晉以來的傳統。至明清私人土地權利上升,又有新的發展。[37]
這也不奇怪。無論是在什麽樣的文化傳統里生活的人,都有著人之作為人的因而是相同的欲求、需要和願望,都要過社會生活。不論文明或文化把生活於其中的每個人塑造成或者想塑造成什麽樣子,但是最終改變的只是欲求、需要和願望的表現形式和相關的社會制度,而不是欲求、需要和願望本身,尤其是其中所蘊涵的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人之作為人的本性。如果一種社會制度或一種文明有能力把所有的人變成非人,那麽它自身就不可能延續。所以,作為權利內容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最終是基於作為社會存在物的人的特性,或者說,人的權利的最終基礎是人本身。不要過份地相信制度的力量、權力的力量乃至傳統的力量。要相信無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的力量。當然,人性不等於人的動物本能,人的尊嚴和價值還要通過社會正義來體現和維護。盡管社會正義本身也有一個進化的過程,而且,我們可以根據體現和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程度來對不同時代、不同文明傳統的社會正義作出優劣評判。但是不要忘記,每個時代、每種文明傳統里的社會正義都是人類的,都包含著或在最低限度的意義上包含著為人類所共有的普遍道德原則(universal moral principles),如行善、敬生、禮貌、公平、撫幼、誠實勿欺、取財有道等。這些道德原則無疑是提出權利主張的永恒的根基,人權的基本原則便是從中推衍出來的。[38] 這也是人權之作為普遍權利而得以成立並因此在文化傳統的差異上得以中立的關鍵所在。倘若人權只代表和反映一種文化傳統,而不能與人類所有的文明和文化傳統相融通,便不能稱作人權。[39] 從這種意義上講,中西傳統之別不過是理一而殊。我們在這里討論權利的發展,大約只能限於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範圍。至於作為人權基礎的人的基本特性和與之相適應的人類普遍道德,我傾向於把它們看成大致不變的。
惟有承認權利的人性基礎和歷史基礎,方有談論權利發展之前提;惟有承認人類正義的普遍原則,方有檢討權利發展、謀求增進社會正義之可能。至少,不能以現代“權利”語言符號之存否而定權利之存否,不能以正統學說對個人權利的主觀價值判斷替代對個人權利的客觀事實判斷。倘若因為“人權”的語言符號最早產生於西方,見諸於西方文化,便以為只有讓所有非西方文化傳統“西方化”了,生活於其中的人才有可能享用權利,那就不免荒唐了。這大概是文化沙文主義,[40]和傳統虛無主義在作怪。當然,我們也要注意避免概念的誤用,如把“權利”和“義務”看作對立的而非對應的概念,只知從“義務”見義,不知從“權利”見義。[41] 同時,還要注意避免某些由特殊的意識形態背景和中西文化辯異的考慮所導致的本不該有的判斷,如於禮律文化中只見刑,不見義,更不見仁;由“法刑一體”便推斷出中國法文化的內在精神為“刑”(罰),[42]看不到涵潤於人類所有的法文化並使之得以存在和延續的道德原則和社會正義。
當然,古代中國社會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還在較低的水平。這里不妨略舉數端:
──民眾的權利意識主要限於私法及相應的訴訟權利;
──“易君”、“誅暴君”一類的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主張不為國家法律所承認,更得不到訴訟的支持;
──在公權者與社會成員之間“取”與“予”的關系上,雖然現任政治理想是以公權者“取”的權利為本位;至於讓老百姓發財致富、過安穩日子,也是基於“牧民”的考慮,為了保“取”,為了多“取”,[43]而不是基於對老百姓固有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承認和尊重;
充滿尊重人、愛護人的人道主義精神的仁政思想“只能論其當如是,而無術使之必如是,”[44]而且,“仁”的觀念本身由於偏重內在化和抑制利欲,也難以成為權利要求的根據,並極易導致一種“徒坐待他人仁我”[45]的政治心態,加上古代法學中不曾生發出可以與“仁”結合的“權利”概念,故未能形成人權概念;[46]
──由於專制主義和家族主義,只有臣民身份和倫理身份,沒有作為獨立的政治主體的公民身份,人民對“應得”、“應有”的計較非但不能直接憑據人之作為人的尊嚴、利益、價值或要求,也無有公民資格可以憑據,只能憑籍“分”的概念,據“分”而爭;[47]
由於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結構,權利計較更多的不是代表單個的個人,而是代表家庭或家族的利益、尊嚴、榮譽、和能力;
──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許多體現著不平等的、以保護少數人特權為取向的“社會正義”;
──在法律技術上,對社會關系的抽象程度也停留在很低的水平,“應得”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權利”概念,“應予”之義未抽象成法學上的“義務”概念;
──專制主義的政權以及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極大地限制了對權利的救濟,因為在這樣的體制下,政治權力最終是不受監督的,既沒有獨立的司法,也不允許有獨立的社會力量扼制官員的專橫與腐敗,公法意義上的權利不可能生長起來;私法權利的救濟與其說是通過訴訟,不如說是通過祈求;
──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健全的法律學問和法律職業;
......
正是這樣的社會制度以及由它所塑造和支持的觀念,把個人對自己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的感知、要求和獲享限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從而極大地抑制了權利的發展。對於舊制度的罪惡,無論如何剴切痛陳亦不為過。陳獨秀先生的這一段檄文與我們討論的問題較為貼近:
“自古忠孝美談,未嘗無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會之組織,宗法制度之惡果,蓋有四焉:一曰破壞個人獨立之人格;一曰窒礙個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剝奪個人法律平等之權利(如尊長卑幼同罪異罰之類);一曰養成依賴性,戕賊個人之生產力。”[48]
不過,在清算舊制度的時候,我們也要看到,極其隨意地斥責古人、斥責祖先、斥責他們創造的觀念和制度,無視其中所蘊涵的智慧、知識和普遍道德,是20世紀中國人的文化病,即由中西文化沖突所導致的緊張癥。這種文化病也是一種社會病,即,不相信人之作為人有什麽崇高的價值,不相信有什麽神聖的東西,尚力而不尚義。這樣一種信仰失落、道德淪喪的文化和社會環境本身,或許就是權利發展的一種抑制因素。
(二)百年來的變化
大約自19世紀中期,中國社會始有亙古未有之大變,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亦逐漸“沖決網羅”,面目一新。在觀念方面,西學東漸不僅帶來了權利概念和相應的法律學問,而且帶來了民主、自由、平等這些代表新的社會正義的權利觀念。先進的中國人逐漸把目光和心思從唐虞盛世轉到“西洋式的社會國家”,經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公法意義上的權利意識即民權意識尤為高漲,“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成了一種時代意識。新文化運動把觀念變革推到維護人的個性、尊嚴、人格和自由的高度,馬克思主義的傳播激發了勞苦大眾及其代言者們的階級權利意識。尤為重要的是,人權概念的引入和傳播不僅為民主、自由、平等觀念超越“揖美追歐、舊邦新造”的政治功利意識而獲得升華提供了可能,而且為數千年來中國人對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自覺和要求提供了一種合適的表達,為“仁”的理想找到了一個可以“使之必如是”的法門。
當時,“權利意識”可謂空前高漲。梁啟超說:
國家,譬猶樹也;權利思想,譬猶根也;......為政治家者,以勿摧壓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教育家者,以養成權利思想為第一義;為私人者,無論士焉、農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堅持權利思想為第一義。[49]
有證據表明,那個時候中國的先進分子在學理上已經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了人權的本義,即把人權看作基於道德法或自然法的而不依賴國家法律而存在的道德權利或自然權利,“國法不得而剝奪之。”[50] 而且,人權口號風靡一時,甚至有覺悟後毅然更名為“人權”者。[51]
權利體系的變動亦甚劇烈。清末修訂法律館力求“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則”,“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以中國法律與各國參互考證”,[52]制訂新法,打破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系,於編訂刑律之外編訂民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商律草案,使權利義務體系開始按現代法律的概念、分類、體系和原則進行改革。如新刑律改革死刑,采用罪刑法定主義,在刑罰適用上取消因“官秩”“良賤”“服制”而有的差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南京臨時政府還以“重人權而彰公理”的名義通過一系列法律和政令,蠲除侵犯人權的舊的社會習尚及其所反映的舊的社會權利義務關系,如禁纏足、倡女權、廢跪拜、易服飾以及禁止販賣人口等。[53] 從那個時候到現在,以憲法列舉公民權利亦成中國立法之固習,無論憲法和法律出自何種政權、帶有何種政治傾向,都幾乎毫無例外地擁有一個中國古代法上不曾有過的並且是盡可能詳備、盡可能完美的公民權利體系。[54] 其中主要包括民主權利、平等權利、自由權利以及在人身、財產、參政、監督與罷免、信仰、婚姻、言論、出版、遊行、示威、結社、勞動、休息、教育等方面的具體權利與自由。
權利的保護機制也有明顯的變化。在清末法制改革中,沈家本先生本著“東西各國憲政之萌芽,俱本於司法之獨立”[55]的認識,在體制上開中國司法與行政分立之先河。孫中山先生為保證民眾與政府“權能分治”、“以權治能”,創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創立“議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強調獨立審判,司法與行政在體制上的區界相沿未改。尤為顯著的是,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日漸發達。名目繁多的根據行業、性別、階級或政治主張、文化傾向成立的社會組織在權利保護中發揮作用,並逐漸在體制內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對於律師業的興起,費孝通先生曾作過這樣一段描述: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稱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56]
這樣一些關於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權利概念、權利體系和相應的保護機制確為古人所無。它們的出現是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標志,也是社會正義進步的標志。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存在和延續於不知不覺間為中國人提供了一種關於現代社會制度的“正統”信仰、一套超越實在制度的代表正義的理想權利和理想法則,並因此成了中國社會里權利發展的源頭活水。任何階級、任何政權、任何類型的制度建設,如果不是出於絕對的無知,都會借助並通過這種信仰和理想法則來表示自己的合法性。不過,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且,只是樂觀的、積極的一面。
(三)權利生長的抑制因素
20世紀中國人權利生長的另一方面,就是關於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總是處在矛盾與反覆之中,而且難以落實。它充份展示出事物發展的非線性(no-lineal)和循環性的一面。這一類的例子實在是太多,此不贅述。值得我們認真檢討的是,在百余年來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究竟有哪些因素抑制著中國人權利的發展?
既然權利發展之實質在於社會正義的進步,那麽,我們還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尋找抑制權利生長的因素。這里僅提供幾條可資進一步研究的線索
第一,社會正義以主張全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倒並替代個人權利。
盡管謀求社會正義是這一百多年來中國社會變革的一個目標,但是,由於深重的內憂外患,社會正義的核心可以說是民族的正義和階級的正義,即群體的正義。歐風美雨捎來的權利概念連同達爾文主義、階級鬥爭論所推動乃至塑造的實際上主要是關於群體權利[57]的理論與實踐。從社會變遷的角度看,個人從家族的血緣紐帶中分離出來,並非像西方社會變遷中所發生的情景那樣,開始個人的“原子化”,並由此形成市民社會,而是以民族的或階級的這種新的群體身份投身於新的群體行為。而且,投身這種群體行為本身往往是個人脫離家族而獨立的直接原因。面對保國保種的生存危機和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個體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皆須以所屬的群體為依歸,乃至在道德上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合法性。群體的權利和自由之絕對壓倒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自由“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去,要用到國家上去。個人不可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國家能夠行動自由,中國便是強盛的國家,要這樣做去,便要大家犧牲自由。[58]
第二,政權權威空前強化,儼然成為社會正義的化身。
群體極易轉化為先是代表它後是代替它的公共權力。出於民族獨立和階級鬥爭的需要,必須由政治權威把人們有效地組織起來,形成目標一致、步調一致的行動團體(team of action)。這樣的政治權威是行動式的(operational),不是監管式的(custodial),[59]它可以而且必須支配和調動其所屬成員的人身、財產、行為乃至思想,同時,它也不可能更不必要用個人權利來安排和衡量其所轄成員的社會位置。對於作為團隊成員的個人來講,脫離團隊,便意味著喪失個人存在的價值和生存與發展的力量;只要政治權威能夠對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給予有效的保護,甚至只要接納自己,視為一類,便無須主張權利,乃至把個人權利看作應予否棄的一己之私。這樣,在私法方面,私人利益缺乏現實的合法性;在公法方面,不存在私人與政治權威的對立相抗的社會政治結構。這種體現行動權威(operational authority)的社會關系一旦在社會生活中占居主導位置,甚至成為實際上的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關系,那麽,由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和規設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便失去了意義。
第三,由長期的社會動亂和戰爭所導致的對基本生活秩序的需求從另一側面強化了政治權威,並扼制了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享有。
從1840年至1949年,中國社會始終處於“緊急狀態”。從1949年至1978年,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由於人為地大搞“階級鬥爭”而使社會未能最終脫離“緊急狀況”。這里的社會緊急狀況與國際人權文件中作為人權克減之條件或理由的緊急狀況當然是有區別的,後者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是,兩者在為了維護起碼的社會生活秩序而強化政治權威上,在民眾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因此不得不被減損上,卻是相同的。這樣的緊急狀態與西歐社會變遷過程中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封建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緊張關系大異其趣。它往往導致專制,導致政治權力侵犯民眾的權利。舊時學人張東蓀先生所說的一段話很有意思:
“歐人自由主義開始於反抗不自由。例如英國1215年所謂‘大憲章’亦僅立若幹瑣事,都是當時的實在情形。又1689年之‘人權法典’,亦只是歷舉若幹件君主侵犯議會的事情,以禁其再犯。我寫到此,忽覺中國的情形恰與西方相反。西方是從實際上把一件一件侵犯自由的事實打消了,頂回去了,然後乃實現抽象的自由之全義。中國自辛亥以來即是由在上者先自己宣布一抽象的自由憲法,而實際上卻依然一件一件來破壞人民的自由。”[60]
第四,謀求社會正義無需通過法律,法律本身也難以進入社會生活。
對於權利的發展來講,最為關鍵的或必備的前提,是一種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可是,謀求民族的正義、階級的正義是很難納入現代的國內法律秩序的。如果群體的權利高於一切,那麽,對社會正義的謀求非但不會導致對法律的遵循,反而會導致對法律權威的蔑視。因為憲法所宣載的權利和自由絕大多數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個人為主體的。當然,在法律史上,階級的鬥爭,尤其是於實在法之外謀求社會正義,往往是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動力,這正是革命的魅力所在。不過,公民權利能否通過革命或如何通過革命而發展,卻要取決於社會的法律傳統,取決於法律變革與社會發展的關系。我們知道,現代西方法律傳統是通過多次社會革命而不斷生成的。最早的一次得從1075─1122年教皇革命算起,爾後則有新教改革以及相互關聯的英、美、法、俄的革命。這些革命在創設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社會結構的同時,竭力通過法律尋求合法性,從而每一次都創立一種新的法律體系,既改變了西方的法律傳統,又最終保留在該傳統之內。[61] 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也是經由各次革命,通過多種法律淵源長期演化的結果。例如,教會法綰含古羅馬私法權利傳統,產生了遺囑自由、財產所有權絕對、宗教自由等現代法原則;在世俗法方面,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尤其是自治城市法、王室法都從各自的側面促進了權利尤其是公法權利的積累。[62]這樣,“連續性和發展導致更新,進化帶來革命。”[63] 問題在於,在中國,自辛亥革命始,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進步,不是出自法律傳統與社會革命的互相協調,互相促進,不是出自人文傳統的自然演化,而是以毀棄固有的包括法律傳統在內的人文傳統為代價,以移植西方人的概念、術語和規範為捷徑。這樣一來,體現新的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法律難以進入社會生活,參與實際的社會發展,便不足為怪了。社會生活是實在而又實際的,人類道德是普遍而又普通的。舊的與新的,土的與洋的,只是相對的差別。舊的、土的之吸收或接受新的、洋的,只能通過自己存乎於社會生活和人類道德、維系於文明傳統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來逐漸地做到。如若毀壞了這樣的生長機制和發展能力,新的、洋的便會與實在而又實際的社會生活不相幹;同時,連最低限度的普遍而又普通的道德原則也會喪失掉。費孝通先生在談到鄉土中國之變遷時曾指出:
法制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把法律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64]
李大釗先生曾在一篇談論新與舊的文章中說“中國人今日的生活全是矛盾生活,中國今日的現象全是矛盾現象。”“矛盾生活,就是新舊不調和的生活。”他講的下面這一段話可以作為我們反省百余年來中國人權利生長及相應的文化流變和社會革命的一個參考:
“正如車有兩輪,鳥有兩翼,一個是新的,一個是舊的。但這兩種精神活動的防線,必須是代謝的,不是固定的;是合體的,不是分立的,才能於進化有益。”[65]
三、走向一種權利的社會理論
(一)關於權利的社會解釋
描述和解釋權利的發展,不象描述和解釋一份宣言、一部法律或一個事件那樣簡單。它要求對社會變遷和其中所包含的與權利相關的倫理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多種因素有一種深邃而明晰的把握,要求有一種社會發展的視角。
權利的發展與社會的發展是互動的。盡管我們可以堅信每個人在作為人的意義上都享有或都應該享有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是,每個人對權利的感知、要求和獲享的承認與支持,都取決於每個人所在的社會,並且唯有通過該社會的發展才能得以增進。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四十六年的今天,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懂得了這一點。國際人權運動的重心已經從確立和宣告人權轉向對各個民族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的評估和解釋,進而不得不正視傳統文化傳統和社會發展道路的多樣性及其對作為文化中立概念的人權的影響,關注並探討作為普遍權利(universal rights)的人權在特定的社會長河(social context)的運用和實現。[66] 民族國家,尤其是過去不曾產生過人權概念的非西方文化傳統的國家,越來越自覺地通過本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在權利保護上走一條既本土亦世界的路子。當代的學者們在繼續一方面從哲學、倫理學的角度論證和闡揚權利,另一方面從實證規範的角度分析和注釋權利的同時,越來越多地注意到對權利存在和發展的社會解釋。[67] 盡管目前還不能說已經形成了一種擁有專門的知識體系和解釋原理的關於權利的社會理論,但是,從社會闡釋權利,從權利闡釋社會,無疑是一種極富誘惑和挑戰的學術取向。
伯爾曼(Harold Berman)在描述和解釋西方法律傳統的生成時倡導“走向一種法的社會理論”。他認為,當今法的社會理論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哲學家們關於法律及其因果關系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法律史的而不是經濟史、哲學史或其他史類的歷史編纂法。[68] 我想,這一見解同樣適合於權利發展的研究。權利的社會理論也可以說面臨兩個任務。一是擺脫關於權利及其起源和發展的過份簡單化的概念,把實證主義、道德學派和歷史學派結合起來,區分作為觀念的權利和作為設制的權利,作為文化傳統的權利和作為移植文化的權利,以及權利及其進化中的普適成份和本土成份的關系,並由此發現不同社會場合下權利發展的共同基礎和共同規律。二是采用一種適合於權利及其歷史的而不是適合於經濟、哲學、政治及其歷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別於一般法律及其歷史的解釋理論,來觀察和解釋權利的存在和發展,找出刺激或抑制權利發展的具體因素。
完成這樣的任務,首先要對法律與社會進行大量的經驗研究。盡管一個安全可靠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是權利發展的關鍵因素,但不同的國家在權利發展上的驚人差異,究其原由,則通常是非法律的(nonlegal),在這里,社會經濟環境似乎顯得更重要些。在十余年前,克羅德(Richard P. Claude)先生把英國、美國和法國社會里的權利進化作為三個典型實例,對現代社會的人權發展作了可謂開創性的比較研究。在此基礎上,他總結出現代人權發展的一般過程、方式和要素,試圖建立起一個足以描述和解釋人權發展的“經典模型”。這個模型表示如下。
經典的人權發展模型
問題
背景條件
政治自由
法律保證
平等和參與
積
極權利
法律
法律規格
法律體系的安全
法治,對政府的憲法限制
權利法案,公民自由
公民與政治權利
社
會經濟權利
社會
觀 念 要 件
對非專制的 支持,理性 的正義體系
關於政治權威 之正當基礎的 宗教的或世俗 的意識形態
政治、經濟交 往里接受公與 私的區分等是合法的
認為依靠將新群體納入市民生活而改善層級的社會不平
承
認共同分擔因 工
業發展所帶來 的
危險的需要
體制要 件
程序上規範的合法管理體系
技術上足以對民眾進行法治標準教育的政治傳導
通過精英政體的物品、服務的經濟配置和資本積
聚的現代制度
通過建立與少數人權利實施相關的最低限度的平等標準而調整群體間沖突
對健康、教育和福利政策計劃是足夠的和支撐性的經濟基礎
制度上多樣的決策組織
制度上與力量的社會均衡相應的對權力的制約和平衡
對消極政府責任主張和職業化救濟規劃的制度化 仲裁
使精英競爭常規化的制度化政治派別
管理滲透於社會的每一個部份
受法律治理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多元權利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市場行為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群體競爭之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受集中計劃之
影響的社會選擇過程
這個模型清楚地顯示了權利發展是如何取決於法律和社會的發展,而且,就人權的基本問題來講,社會因素比法律因素占居更大的比重。不過,這個模型里包含的許多假說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經驗分析,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尤需如此。倘若將分析前提(analytical presuppositions)轉換成實證命題(verified propositions),勢必會誤入歧途。克羅德認為還應該謹慎地制定一些指標來驗證以下推斷(1)涉及物品和服務的私人分配的人口比例越大,通過用法律保障與現存經濟市場條件相應的人和觀念的自由交換來界定公民角色的傾向就越大;(2)公民資格平等的要求(demand)越強,中央政府通過削弱中介權力(公共的和私人的群體和協會)來滿足公民和政治權利要求的主張(claims)就越強;(3)政黨精英的競爭越是常規化,他們促進與公眾參與和市民平等權利相伴隨的法律理性價值的傾向就越大;(4)選舉中政治上活躍的低收入群體所占比例越大,制定廣泛的積極權利規劃的可能性就越大;(5)政府的代表性越小,利用積極的社會福利權利以適應統治集團目標的傾向就越大。[69]
顯然,這個模型和相關的假說賴以成立的經驗基礎是偏狹的。它們植根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歷史和現實。在發展中國家,這個模型里的許多分析前提尚不具備,許多假說至少在現階段是無法驗證的。不過,這一點似乎並不影響上述模型和假說在解釋現代權利發展上的“經典性”,至少不影響它在權利的社會理論方面所具有的方法論上的重要意義。
(二)機遇與挑戰
1978以來,中國社會由內亂而安定,由停滯而發展。權利的成長有了一個新的開端。
──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利益個別化和個別化利益的增長,使原本缺乏獨立主體的法定權利有了雖不夠堅實卻十分活躍的利益基礎;
──從討論真理標準開始的思想解放使對個人的資格、利益、要求或主張給予肯定的道德評價和社會評價成為可能;
──人權口號的重拾為謀求超越實在法制度和實在法權利的正義,而且是以個體為中心的正義提供了動力;
──立法以驚人的速度造就一代新規,權利體系日新月異;
──作為對“文化大革命”的否定進而對數千年專制主義的否定,強化法律的權威幾乎成了世俗的信仰,它使政治權威淩駕於法律之上的一切行為,即便是在法外謀求和主持社會正義的行為,逐漸失卻了道德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
──在立法不遺余力地把更多的利益和願望變為權利的同時,業已恢覆和重建的司法機制和法律職業正在為使更多的權利得以真正作為權利來享有和保護而努力;
......
諸如此類的變化使某些關於當代中國人權利的觀念和制度的定見[70]有必要重新加以審視,也使某些以東方或以中國為對照的西方法律和權利的自我界定[71]面臨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對飽經憂患的中國社會來講,這些變化預示著一種機遇,一種通過社會發展推動權利發展的機遇,一種通過權利發展來促進社會發展的機遇。[72]
正是這樣的變化和機遇,使權利保護成為中國社會發展中的一個越來越突出並因此不得不高度重視的問題。社會大發展及其雖伴隨的利益結構、社會身份、思想觀念、行為模式等方面的變化,使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逐漸進入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它的結果與其說是變革,不如說是引發並激化社會意識、社會規範和社會體制的內在沖突。這種沖突是曠日持久的。它的生滅消長的過程,就是中國人權利的進化過程。
不過,關於如何描述和解釋近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的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的保護機制,事實上存在著分歧。我們似乎可以采用許多不同的方法,如,可以從市場經濟的理想模式出發,把權利的發展看作經濟發展的某種“必然要求”;可以根據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特徵”,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政府為民服務的精神和決策的英明;或者,從結構功能主義的美好期待出發,把權利的發展歸因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張力;還可以從關於中西文化差異的某種定見出發,把權利的生長看作西方文化影響和國際社會施加壓力的結果。顯然,這些解釋不僅僅是幾個關於中國人權利發展之因果關系的說法,它們包含著對“社會發展”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對中國人權利發展的目標、方略、過程和相應的機制(如動力機制、抑制機制)的不同看法。這些解釋本身的對錯或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我們如何通過描述和解釋中國人權利的發展,來理解中國社會道德、法律和社會體制的變化,並且從這種理解中得出清晰的判斷,以便更明智地通過加強權利保護來促進社會發展,通過社會發展來謀求更多的社會正義。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在1992年秋開始籌劃進行“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的研究,企圖在把握社會發展與權利發展的互動關系的前提下,描述和解釋在我國現階段權利觀念、權利體系和權利保護機制成長的過程和規律。以增進我們的智識。次年成立了課題組,將總課題分為12個分課題,由12位學者分別主持。研究活動從討論各分課題的理論假設和研究現狀入手,得以逐步展開。為了保證研究取向和規格的相對一致,我們通過大致定期的課題組會議和課題簡報制度來加強相互的交流和合作。為了使研究結果至少能夠令自己信服,我們在收集和利用現有的學術資料的同時,做了一些實地調查,綜合各分課題組提供的數字,共走訪了10個省(市)、23個縣(市)、19個鄉(鎮)、35家工廠、大約25個村以及110余個政府機構,舉行了230余次座談會,取得了一些第一手資料。我們還依照國際統計標準,在國家統計局的協助下,在全國6個省(市)18個縣(市)發放了6千份總課題問卷(即“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抽樣調查問卷”),並通過計算機對回收的5461份有效問卷作了初步的統計分析。當然,從邏輯實證到經驗實證並無絕對的分界,兩者通常是交叉重覆著的,有些人文學理亦非實證方法所能把握。同時,我們自身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包括理論準備和方法訓練不足在內的諸多條件的限制。我們只能把自己的每一次研究活動看作理論進步的無數環節或過程中的一個。對於中國社會發展與公民權利保護這個大題目來講,我們的研究無疑是不全面的,或許也不夠精當,但可以說它是誠實的,並且盡可能做到嚴謹。
這本書展示的只是研究成果的一部份。第一編關於權利的觀念。高鴻鈞先生的文章運用詳實的第一手材料,研究中國公民權利意識演進的背景、過程和特點等。石秀印先生則作為一名社會學學者,從觀念的角度,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權力與權利問題作了描述性分析。
第二編關於權利的保護機制,實際上主要限於權利的救濟機制。張志銘先生以民權保護為尺度,解說當代中國律師業的背景、現狀和發展方向,探討有效的民權保障與發達的律師業之間的互動關系。賀衛方先生通過描述和分析中國法官及司法制度現狀、闡揚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這個當代中國人的理想。劉廣安先生和李存捧先生的文章則從一個新的角度觀察和評估中國傳統的民間調解制度,在改進權利保護的社會機制、利用和轉化傳統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耐人尋味的問題。
後續三編都是關於權利本身的研究,各有側重,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相應的權利觀念和保護機制。
第三編關於基本權利。陳 和董郁玉先生的文章對中國公民財產及財產權的發展、尤其是對其中的財產安全、自由、平等問題,作了描述和解釋。張廣興先生的文章從法定權利與實有權利的區分出發,研究了中國公民人身權利中的生存權、安寧權、自由權、社會尊重權及相應的觀念、規範、機制及實際運作情況,指出加強人身權利保護,必須重視和提高人的社會獨立性。陳澤憲先生摒棄把刑法看作“鎮壓手段”、“專政工具”的陳腐之見,論述了現代刑事法制應該保護的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並結合中國刑事法制的理論與實際尤其是現行刑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第四編關於特殊主體的權利保護。王敏遠先生對我國刑事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利作了定位分析,指出中國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若要在公正與效率、打擊犯罪與權利保護的客觀矛盾面前作出有利於公民權利的選擇,除了在立法上作必要的改進外,還必須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如改革庭審方式、提前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等。梅小敖先生及其合作者的文章以翔實的材料描述和解釋了我國現階段誠實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狀況,就改革我國勞動就業保護制度,提出了若幹設想。江萍的文章寫的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通過描述和分析現階段“民告官”過程中的訴訟意識、期望、成本、安全、政治法律背景等,提出權利的保障應當延伸到行政管理過程,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認真考慮審判獨立和法官保障制度。
最後一編即第五編關於鄉民的權利。嚴格說來,鄉民的權利也應算做特殊主體的權利,但考慮到中國社會結構的城鄉二元性對權利的生長、享有和保護的巨大影響,特另辟一編。我的文章著眼於鄉村公法關系,試圖建立一個有普適性的關於公法權利生成的分析模型,並初步運用它來概述鄉民權利的生長過程。作為對人類學和婦女問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孟憲範先生和她的合作者研究農村女性受教育權問題,著重描述和分析了當前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鄉村女童受教育權的享有狀況,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1997年
中共十五大前瞻分析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引言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已經預定於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在北京舉行。這次大會無疑將確定中國在鄧小平之後的政治方向,並將重新構建高層政治權力。有的論者甚至認為,這次代表大會將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其實,中共十五大特別引人注目,與其說是因為它將開啟一個新的時代,不如說是因為它在舊時代結束之際充滿了不確定性: 沒有了超級政治強人的主導,高層權力將如何分配? 沒有了鄧小平,中國共產黨將往何處去?鄧小平時代人亡政息,中國將往何處去? 雖然北京一再宣傳目前的中共領導核心是如何穩定和如何有權威,但是,中共十五大之前的中國政治舞台,很明顯充滿了變數。一方面,社會矛盾在積累,對外關系也有麻煩,香港的回歸則會給這個舞台增加一批全新的演員; 另一方面,鄧小平時代的大幕終於緩緩落下,劇情的發展似乎告一段落,高層權力面臨重新結構,誰知道下一幕會是什麽樣子呢?
本文將對中共十五大作出前瞻性的分析,並重點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中共十五大可能確定一條什麽樣的政治路線?
第二,中共十五大上的人事變動可能包括什麽內容?
第三,圍繞這樣兩個問題,十五大前後的中共高層權力鬥爭會是什麽狀況?
為此,下面的各節將首先研判中共十五大的議程,接著透視新的政治路線形成的跡象,然後轉而討論人事問題和權力架構,特別是討論江澤民的地位是不是已經完全鞏固,有什麽挑戰者可能威脅江澤民。在檢視上述權力鬥爭的發展脈絡之後,我們轉而透視社會矛盾,觀察社會層面的矛盾和高層的權力鬥爭之間的互動。
一、政治路線、修改黨章與人事變動:十五大的三項議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全國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一般應該五年舉行一次。在毛澤東的年代,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常常不能如期舉行。從毛澤東第一次主導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即一九四五年的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起,到一九五六年召開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中間相隔了十年。八大在中共歷史上是一次正規化和制度化程度甚高的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卻沒有完全貫徹毛的意志。雖然八大決定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但是很快毛就推翻了八大決議,直到一九六九年才召開九大,其間相隔十二年。毛在臨終之前還主導了中共十大(一九七四年)。此後,華國鋒在一九七七年提前召開十一大,試圖為華國鋒時代的來臨奠定基礎。不過,這並沒有能夠阻止一個重大變化: 一九七八年底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主導了中國政局。
在鄧小平時代,中共基本上按照五年一次的規定如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分別在一九八二年、八七年和九二年舉行了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不過,在十二大和十三大之間,為了加快領導層年輕化的速度,中共還在一九八五年舉行了一次全國代表會議,改選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在籌備十三大的時候,也曾有意在十四大之前舉行一次全國代表會議,同樣是為了加快更新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的組成。不過,也許由於一九八九年天安門事件而發生了整個最高領導層的變動,後來沒有把這一設想中的全國代表會議納入實際政治日程。
從歷史上看,中共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有三項主要議程: 一是制定黨的路線,主要是通過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政治報告和大會對之的討論審議而實現; 二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 三是修改黨的章程,通常有全面修改和部份修改兩種方式,在毛時代還會特意安排修改黨章的報告以解釋、說明修改意圖。一九八五年的全國代表會議,不叫“大會”而叫“會議”,主要區別即在於: 其議程僅僅是產生黨的中央領導機構,而並不審議黨的路線和章程。中共七大和八大的議程都比較繁覆一些,在政治路線之外還包括了對一些諸如軍事工作、經濟工作等具體事務的報告和討論。但是,這都不是主要議程,在後來的代表大會都被涵蓋在有關政治路線的議程之中了。
根據目前情況,大體可以斷定,中共十五大應該也不外乎上述三項主要議程。其中修改黨章一項,就整個鄧小平時代來看,在黨代會議程上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在毛時代,特別是在毛統治的後期,政治路線頻繁更動,因此幾乎每次黨代會都要依據新的政治路線來修改黨章。到了鄧時代,基本方針確定之後,就沒有大的改動。因此,在十二大上大修了黨章之後,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沒有再對黨章進行全面修改,而是僅僅修改了一些具體條文,特別是修改了那些與組織制度和權力架構相關的條文。總的說,修改黨章這項議程,不過是其他兩項議程成果的表現,是一個合法化的手續而已。
這一次,修改黨章在議程上會不會占一個比較重要的地位呢? 這要看黨的路線和權力架構會不會出現重大變化。在黨的路線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黨章可能全面修改,也可能就修改黨章專門作出報告; 而如果黨的高層權力架構出現重要變化,比方說流傳中的恢覆黨主席制,這都是可以通過部份修改黨章條文來處理,應該不會專門就此作出報告。後面的分析將指出: 估計中共十五大不會對政治路線作出重大修改,而權力架構的改變則可以通過技術性處理而實現。因此,在中共十五大上,黨章修改的議程將仍然不會占很重要的位置。
所以,中共十五大最重要的議程,將是兩項: 第一,審視鄧小平時代的政治路線,確定新的跨世紀路線與方針; 第二,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並確定九八年初第九屆全國人大上將要產生的新的政府人事組成,從而重新分配政治權力。這兩方面,就是整個中共十五大的意義所在。
二、確定鄧後的政治方向:從鄧小平理論到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是一個沒有鄧小平的大會,因而將為鄧小平時代在中國的終結蓋上最後的正式標記。既然鄧小平時代結束了,那麽,第一,是不是一個新的時代就隨之開始了呢? 如果是,那麽,第二,這個新的時代具有什麽新的內容和特徵呢? 進一步,第三,這些新的時代內容需要中國共產黨采取什麽樣的新路線和新方針呢? 更進一步,第四,什麽樣的領導陣容才能貫徹新的路線和方針從而適應新的時代呢? 相信中共十五大就將圍繞這四個要害問題展開,並將最終回答這四個問題。第二和第三個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中共領導層在鄧後尋找路向的問題; 第四個問題,其實就是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問題。合起來,可以回答第一個問題: 十五大究竟僅僅是結束一個舊時代呢,還是會開始鄧後的新時代?
中共十四屆六中全會後,北京方面就有人斷言,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已經拉開了帷幕,他們並認為,中共十五大將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啟,而這個新時代就是所謂“江澤民時代”。那麽,中國政局是不是已經開始了或者將要開始一個“江澤民時代”? 中共十五大會不會是這個“江澤民時代”的開端? 決定答案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實倒是這樣一個問題: 究竟所謂的“江澤民時代”可能是個什麽樣的“時代”? 換句話說,江澤民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政策,對於能不能開啟一個“江澤民時代”,至關重要。
我們知道,中共建政以來,如果以個人名義指稱,不外乎經歷了“毛澤東時代”和“鄧小平時代”。毛澤東有他系統的治國思想,對那思想是褒是貶則是另外一個問題。鄧小平並沒有系統的思想,只有一句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鄧小平時代的路線卻很清楚、很堅定,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政治高壓下推動經濟市場化。中間有一個華國鋒,他的方針看起來似乎是清楚的,就是凡事按毛澤東的老辦法去辦。這其實並不清楚,因為老辦法總會遇到新問題。結果,華國鋒當權時間短暫,很難當得一代之名。面對鄧後時代,江澤民準備采取什麽樣的路線和方針呢? 可以斷言,如果他的路線和方針能夠解決問題,則“江澤民時代”就會來臨; 否則,根本談不上“江澤民時代”。
從上面的政治遺產看,江澤民的路線選擇至少有三種。一種選擇,是“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放棄鄧小平的經濟市場化政策,重新回到“你窮我也窮”的平均主義,再次試圖建立以領袖個人崇拜為特點的共產黨全面高度集權,並以強勢意識形態控制來迫使人們接受這種集權與貧窮。經過二十年改革,中共黨內主張這條路線的力量已經不大了,剩下的代表人物如鄧力群等雖然還有影響,但是也在逐漸退出政治舞台。不過,鄧小平式經濟改革所產生的負面效應,特別是官員腐敗、分配不公等問題的惡化,卻有可能為這條路線的還魂提供社會和群眾基礎。同時,鄧小平在意識形態上所采取的回避態度,使鄧小平路線缺少理論上的合法性,使改革基本上沒有觸動傳統的共產主義政治文化,從而為左派路線以各種面目再次出現留下了足夠的營養和空間。在這個意義上,江澤民可以選擇“沒有毛澤東的毛澤東主義”,以實現個人集權和穩固中共政權。
不過,毛澤東路線的一大特點,或者說實現毛澤東路線的一個重要條件,應該是毛澤東本人這樣的“克里斯瑪”(charisma)人物的存在。這是江澤民以及鄧小平之後其他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在政治上所不具備的。而沒有這樣的“克里斯瑪”,不可能控制中共黨內在改革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廣大幹部階層,更不可能控制廣大群眾。因此,雖然毛主義有它生存的空間,但要成為中共的主導政治路線,還是可能性甚低。
中共十五大的第二種路線選擇,是“打倒鄧小平的鄧小平主義”。這就是說,對鄧小平的政治遺產,采取當年鄧小平對待毛澤東政治遺產的辦法。鄧小平主義不是講實事求是嗎? 真要實事求是,鄧小平的許多做法也就應該重新審視了。比如說,要不要至少搞一點兒漸進的政治改革? 甚至,要不要重新評價“六四”? 概括地說,這條路線將繼續堅持鄧小平的經濟改革,同時推進鄧小平不願意實行的政治改革,通過部份地否定鄧小平而堅持鄧小平那種“經濟建設為中心,政治尋求穩定”的政治路線。這是政治收益很大的一條路線。但是,相應地,這條路線的政治風險也很大。從目前中共高層在政治上的脆弱和謹慎態度來看,中共十五大采取這一路線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此外還有第三種選擇,就是“比華國鋒高明的華國鋒主義”。所謂“華國鋒主義”,就是繼承前任,不過這回不是繼承毛澤東而是繼承鄧小平; “比華國鋒高明”,就是不象華國鋒那樣拘泥於前任,而是善於修補調適、左右平衡。其實,說白了,如果不從鄧小平前進一步,要修補鄧小平路線就只能從借鑒毛澤東的角度來修補了。於是,政治還是高壓,不過多加一點兒意識形態,多樹幾個有點兒溫暖的模範典型; 經濟還是開放,不過多照顧一點兒落後地區,多打幾個太礙眼的腐敗官僚。總之,能穩定就成。這就很有點兒象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時代”: 穩定第一,而當局也居然頗有幾分不計代價維持穩定的能力。這幾年看下來,江澤民確實要比華國鋒手段高明許多,他要開啟這樣的一個“江澤民時代”,至少還是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做得到的。至於這段時間是多長,要看社會矛盾等其他因素的發展。不過,可以斷言的是,這樣的時代在今天的中國是不可能象當年勃列日涅夫在蘇聯那樣,一直延續十七、八年的。
當然,上述分析有兩個前提: 一個是社會矛盾在中共十五大之前沒有爆發; 另一個前提是,在中共十五大上,目前的中共所謂“第三代領導集體”沒有重大改變。那麽,進一步的問題就是: 這兩個前提在中共十五大前後的中國現實政治中會不會成立? 換句話說,一個是高層權力的重新分配問題,要點是: 十五大上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 另一個是廣泛的社會政治矛盾問題,要害在於,十五大前中國會否突然爆發一定規模的社會動蕩? 現在就讓我們轉而研究這兩個問題。
三、“江核心”保衛戰:權力重新分配的軸心
毛澤東有一句名言: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幹部一旦確定,政治路線也就被決定了。也許,經我這樣修改之後的“毛澤東思想”,更能揭示政治遊戲的本質。權力的分配,從來都是政治的中心問題。如前所述,十五大的“重頭戲”,就是產生新的中央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重新組建高層領導格局。那麽,這次大會在權力分配上可能會出現什麽狀況呢? 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現有權力格局會發生重大改變嗎?
與那種把江澤民地位作為既定前提的分析不同,這里的軸心問題顯然還是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穩固。當然,與幾年前相比,江澤民的地位今天已經大大穩固了。但是,面臨中共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尚無法斷言江澤民已經全盤掌握了這次大會和這次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只能說他有比較大的機會,正在爭取盡量大的勝算。只有在中共十五大之後,而不是在此之前,才可能斷言江澤民的地位是否真正鞏固。而從現在起半年左右的時間,恰恰正是檢驗江澤民地位是否穩固的最為嚴峻的時期。所以,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並非是由江澤民一手掌控的“江核心封官圖”,而勿寧說是一場決定江澤民本身地位的“江核心保衛戰”。
以下,我們從五個方面來研究這一問題: 第一,誰能主導中共十五大的權力分配? 第二,江澤民在做什麽樣的努力? 第三,有什麽力量可能挑戰江澤民? 第四,有沒有出現反江澤民聯盟的可能? 第五,李鵬的出路會產生什麽政治後果?
誰來主導權力分配?
五年一次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權力分配的最為重要的正式場合;大會上產生的人事安排,則是中國最為重要、規模最大的一次權力分配。這次十五大,不僅將重新產生黨的中央委員會,而且將在緊接大會之後的十五屆一中全會上決定黨的最高領導人;這次大會的人事布局,不僅關乎黨的各首腦機構,而且必須同時決定次年換屆的政府人事。
這樣重要和大規模的權力分配,以往都是在強力政治人物的主導下運作的。前有毛澤東,後有鄧小平,都曾經一言九鼎,決定中共的最高權力分配。而這次十五大的一個特別之處就在於,目前還看不到有這樣的政治強人能夠主導這一輪權力分配。這就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在十五大之前還不到一年的這段時間里,會不會產生出一位政治強人,有足夠能力主導十五大的人事安排? 第二,如果沒有這樣的主導人物,中共十五大會以什麽樣的方式來重新分配高層權力?
一個明顯的質疑是: 難道不是江澤民在主導十五大的權力分配嗎? 要弄清這個問題,先必須明確兩點,第一,所謂的“主導”,是指能夠作主,能夠貫徹自己的意圖; 第二,我們談論的只是最高層的人事安排。在最高層人事問題上,有沒有人能夠在十五大上基本貫徹自己的意圖? 我認為,雖然江澤民正在強化自己的政治能力,他在一般人事安排上的影響力近兩年來有明顯增加,但他目前還不具備主導最高層人事安排的能力。有傳言說,去年夏天的北戴河會議,因為在高層人事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只好暫時放棄這一議程。即使這個傳言不盡屬實,十四屆六中全會卻也透露了一點玄機,這次會議並沒有象外界所預料的那樣出現任何重要人事變動。種種跡象都在表明,迄今為止,中共高層在有關十五大的高層人事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與這種正式決策過程遲遲沒有登場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非正式政治領域卻暗潮洶湧,不同的高層政治人物和派系都早已經開始熱身,在為十五大的權力重新分配而搶占有利地形。結論很簡單: 這說明江澤民到目前為止還不能主導十五大的高層權力分配。
江澤民的輿論先行和人事“搶灘”
但以上結論並非意味著,江澤民沒有努力爭取這樣的主導地位。從輿論上看,江澤民已經占盡先機,試圖在十五大前形成明顯的優勢,以主導十五大的路線確定和權力分配。可以說,通過輿論控制以掌握十五大的政治主導權,正是江澤民在目前階段上主要的政治戰略之一。過去一段時期以來,圍繞江澤民的宣傳造勢這麽集中,政府對輿論的控制和利用這麽強勢,可以說是“文革”以來所罕見。這一方面固然可以防止出現所謂錯誤的輿論導向,以造成社會不安甚至動蕩,那會給江澤民增添意外的政治麻煩; 而另一方面還可以形成所謂“馬太效應”,顯示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台灣政治中常說的那種“西瓜靠大邊”的心理,最大幅度地吸引更多的力量支持自己。
此外,這種手法也有可能幫助主政者在外事上比較順利地推行自己的意圖。因為海外對北京政局的了解,往往是透過中國政府的輿論宣傳; 誰主導了輿論,海外就往往認為誰主導了全局。一九九六年以來,江澤民的重要政治麻煩,都是出在外邊,包括對台、對美和對日關系。在十五大之前,還有香港回歸這件大事。除去其他覆雜的因素不說,外邊不相信江澤民具有主導地位,因此缺少與之合作的意願,也是產生麻煩的原因之一。李登輝明確這麽說,美國總統克林頓也是這麽想。通過對江澤民個人的強勢宣傳,能不能改善一點狀況呢? 看來有效果。克林頓與江澤民最近達成明後年互訪的意向,就應該是把江澤民地位穩固這個因素計算在內的。
在“輿論先行以主導十五大”的戰略之外,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政權主流力量,也同時在人事上逐步開始采取動作。這些動作的要義在於,在缺少高屋建瓴優勢的情況下,為了爭取未來高層權力分配的主導權,而著眼搶占灘頭陣地,即搶占那些可以從此穩步擴大權力地盤的起點地界。
北京和上海,就是中國權力戰場上的這樣兩個“灘頭陣地”。不久前,中共中央調福建省委書記賈慶林入京擔任北京市最高領導,同時,上海市高層人事有所調整,形成了陸續向中央輸送領導幹部的態勢。無疑,在未來的十五大上,北京和上海這兩個地方的主要領導人,都會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眾所周知,政治局是中共的權力中樞。要主導中國政局,一個最基本、最能靠得住的“功課”,應該就是,一個席位一個席位地擴大自己在政治局的勢力。看來,在政治局常委一級的人事不易擺平的情況下,江澤民和他的政治盟友目前正把工夫下在這一門“功課”上。
中共十四大產生的中央政治局,包括兩名候補委員,共有成員二十二名。過去四年中,去世一名(天津的譚紹文),增補一名(上海的黃菊),撤銷資格一名(北京的陳希同),總數還有二十一人。其中,十五大上肯定要出局的,應該首推楊白冰、鄒家華和王漢斌。楊在十四大上即已失勢,年齡更屆七十六、七; 鄒和王的年齡,今年也分別是七十一和七十二了。另外三位七十歲以上者,都是常委,即劉華清、喬石和江澤民。他們的動向,關系全局,就不是這麽簡單了。如果沒有權力鬥爭上的大變數,則劉應該會退出一線了,江和喬則將連任。這樣一來,現任政治局委員中續任者將有十七位,比例是很高的。
如果“以江劃線”,這十七位政治局委員中,親江澤民色彩比較明顯的有四位,即吳邦國、錢其琛、黃菊和溫家寶; 而與江澤民合作關系比較好的則有丁關根、朱熔基、李嵐清、李鐵映、胡錦濤、尉健行、姜春雲等七位; 反江態度明顯的只有田紀雲一人;但是與江澤民有權力競爭關系的則有三位強勢人物,都是政治局常委,即喬石、李鵬和李瑞環。看起來,江澤民的力量還是相當強的。不過,問題在於,第一,越往常委層次,他的主導能力越差;第二,真正的“江派”人馬並不是很多,那些合作者的態度是可以出現很大變化的。
所以,江澤民要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他可能采取的一個對策,就是增加常委人數,改變力量對比。常委的可能人選,目前看來以丁關根、李鐵映、李嵐清、吳邦國和尉健行等為首。其中,有的人本來就親江色彩很濃,有的則會因為得到提升而從合作者變為江派人馬。第二個對策,當然就是在政治局的新增成員中保持自己的優勢力量。我估計,十五大上將新增政治局委員至少四名,多則可能增加十名。結果究竟是多少,其中當然有個權力鬥爭的因素; 最後究竟是誰,就更是人事安排的焦點之一了。
具有最高可能進入政治局的新委員,應該首推三人,即: 新任北京市委書記,接替黃菊的新任上海市委書記,接替劉華清的軍委副主席。為了實現這一步,估計北京市和上海市在未來半年內還會有進一步的人事調整,以便新人到位。完成了這一步,這次人事搶灘才算真正勝利。其中,北京的調整應該順理成章,沒有什麽難度了; 而上海黃菊的去向則會引人注目。
在北京和上海之外,還有什麽瞄準政治局的“灘頭陣地”呢? 也許,天津市委書記的位子算一個; 新設立的重慶市,其市委書記的位子也算一個; 軍隊還可以增加一位政治局委員。而最具競爭力的,應該還是國務院將要增加的新任副總理,如果他們現在還不是政治局委員的話。看來,江澤民已經為其中很多位子準備好了自己的人選,只看最後能不能順利實現他的設想了。
江澤民還有沒有挑戰者?
“強勢輿論”戰略也好,“人事搶灘”戰略也好,一方面都可以加強自己的權力基礎,而另一方面則也可能授政治對手以柄,被指為“突出個人”和“拉幫結派”。問題只在於,江澤民會不會遇到這樣的挑戰者,強大到足以抓住江澤民的把柄而威脅江澤民的地位? 十五大上江澤民的地位穩不穩,歸根到底,要看他還會不會遇到強有力的挑戰者。
目前流行的一種說法,認為目前中國根本就沒有人想取江澤民而代之,因為高層領導人也都看到中國的問題積重難返,上了台也沒有辦法。我對這個說法甚為懷疑。一者,如果北京的政治家們果真都沒有了對於權力和地位的向往,中國的事情恐怕也就沒有那麽棘手了。二者,中國所存在的問題,其實並沒有那樣悲觀,經濟在持續發展不說,就是其他方面也多有有利因素,至少不見得比當年“文革”結束時更加積重難返。腐敗應該說是今日中國第一頭疼問題了吧? 可是,古今中外,現成的治腐敗的辦法就很多,何況也不是想不出新辦法來。要害在於領導人有沒有膽識用這些辦法,而不是沒有辦法可想。三者,在政治中,有沒有辦法治國,是一回事; 上台不上台,又是另一回事。沒有什麽治國能力的人,常常卻能至高位而穩居之,這並非今天中國獨有的新鮮事。好位我自居之,國家的問題嘛不妨走一步看一步。為什麽今天中國的高層政治人物就偏偏“覺悟”那麽高呢?
類似的一種說法,則認為,江澤民將不會遇到挑戰者,因為江本人的地位穩不穩直接關系中共政權穩不穩,而中南海諸公已經清楚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不會挑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以免把整個政權都搞“翻船”。這種觀點認為,從維護整個政權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中共高層應該不會在十五大前和十五大上出現嚴重的權力鬥爭。
這牽涉到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關系這等重大的哲學問題,爭辯起來比較覆雜。不過,看一眼歷史事實,借助於常識性的判斷,也許同樣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比如說,我們看到,從華國鋒到趙紫陽,哪一個最高領導人的下台不都震撼整個中共政權? 挑戰者曾經因為這種危險而放棄行動嗎? 從張春橋到鄧小平到李鵬,哪一個曾經挑戰在任者的領導人不認為自己才真正有能力捍衛中共政權? 毛澤東死了,中國沒有江山易手; 鄧小平死了,中共也沒有面臨明天下台的危險。常識讓我們推出這樣的疑問: 為什麽江澤民就這麽重要,以至整個中共政權存亡與否就看他是不是在位呢? 恐怕,連江澤民本人算在內,中國共產黨的上千萬黨員,沒有一個人會真正把共產黨的命運寄托在江澤民一個人身上吧?
上面的兩種說法,都強調中共高層已經沒有人“願意”挑戰江澤民。還有第三種說法,則認為沒有人“能夠”挑戰江澤民。一些來自北京的聲音說: 除了江澤民,還有誰有資格有能力坐那個位子呢? 這個說法,也與上面的說法一樣讓人懷疑。遠的不說,僅僅七年多以前,又有誰會認為江澤民能坐上今天的位子呢? 即使江澤民通過七年多來的努力而確實顯示了鞏固權位的能力,積累了資格,可是,既然當年江澤民能夠爆出冷門,今天中國政壇上那些文官武將們,怎麽就忽然這樣謙虛和馴服了呢?
其實,只有說到“能”與“不能”,我們才真正開始觸及問題的關鍵。我相信,有挑戰江澤民的潛在意願的人絕不在少,問題只在於他們有沒有挑戰的能力。從被冷凍和半冷凍的“前朝”改革派如趙紫陽、田紀雲、胡啟立、閻明覆等,到在十四大上被江澤民收拾了的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從當年被江澤民擠在一邊而現在又不得不讓出總理位置的李鵬,到在十五大的權力重組過程中地位受到威脅的喬石、李瑞環,從不滿江澤民“修正”鄧小平路線的老鄧人馬,到希望全面將鄧小平路線“撥亂反正”的鄧力群一派,都可能成為反江澤民的重要力量。可是,在任何明顯的行動之前,他們都不能不掂量一個問題: 江澤民畢竟已經積累力量達七年之多,自己有足夠的能力真正成功挑戰他嗎?
可是,無論成功與否,十五大都將是最後一個可以挑戰江澤民的機會了。因此,在十五大前,那些挑戰者的挑戰意願才會格外強,雖然他們的挑戰能力並不一定較前而加強。究竟他們的挑戰能力有多大? 可能要看他們是否能夠結成牢固的反江澤民聯盟。
反江聯盟會不會形成?
單個數算,江澤民的潛在挑戰者之中,目前可能沒有人具備能力真正構成對江的實際威脅。可是,種種潛在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會不會形成某種強大的反江聯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也還不能不看一眼誰是潛在的反江力量。我看,最堅定並最熱切要挑戰江澤民的中共高層政治人物,可能首推楊尚昆、楊白冰兄弟。對別人來說,是不是反江,以及反江是不是成功,不過是權力大一點或小一點、在位多幾天或少幾天的問題; 而對楊家兄弟來說,則可能是在政治上或生或死的問題。為什麽這麽說呢? 問題還不在於十四大上的失權,而是在於一九八九年的“六四”鎮壓。這麽個大案,中共當局在未來四、五年中一旦不得不采取重新評價的動作,究竟要誰來負起當時的責任? 江澤民經過“六四”而上台,多年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他是明白這件事的爆炸性的,怎麽能不為此事做一些準備? 屆時,犧牲鄧小平,會撼動中共國本; 李鵬呢? 其政治生涯則已經和江澤民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如果完全拋出李鵬,那將置江澤民於何地? 因此,當時直接掌握軍隊的楊家兄弟和已經因腐敗而受審查的陳希同,就是最好的目標人選。
楊家看來是明白這一點的,至少有人在試圖提醒他們這一點。去年春夏,香港有報導說,楊尚昆上書主張平反“六四”。後來,來港的楊尚昆之子楊紹明否認了這件事。經過這樣一反一正,楊家至少應該注意到了這一點,“六四”的賬,楊家可以去算,否則結果就可能最不利於楊家。而楊家目前沒有權力,在這樣的生死之爭中就必然被動。如果十五大上形成有利楊家的權力格局的機會不大,則未來楊家總與“六四”聯系在一起的機會就會相應增大許多了。
既然關系生死榮辱,楊家就可能成為策劃和促成反江聯盟的重要能動力量。原因很簡單,只有撼動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才能翻新高層權力架構,給楊家以扶植有利自己的人選的最好機會。有趣的是,前不久,香港有親中報刊報導,說江澤民在北戴河曾與楊尚昆密談兩個多小時,解釋十四大上楊家失權完全是鄧小平操控,而並非江澤民與楊家為敵。據說會見效果甚好,楊尚昆表示支持江澤民。依我的解讀,就算有這樣的會見,就算楊尚昆真的那樣表態,也不能說明楊家真的會支持江澤民,而只能說明,江澤民也意識到了楊家作為反江力量的重要份量。也許他在作一些努力以化解僵局; 但是,在雙方的權力、利益相互抵觸的情況下,一場談話能頂什麽用呢?
但是,楊家兄弟顯然不可能再次成為政治上的前台人物了。他們會和什麽人結盟來形成反江陣線呢? 趙紫陽是一個選擇,不過趙甚至沒有行動自由,只剩下象征性的力量而沒有實際的政治權力了。宋平、鄧力群等一系的力量不小,可是他們一向反對鄧小平,而楊尚昆曾經是老鄧的忠實“大管家”,本身資格又老到一旦得逞則足以做第二個鄧小平,所以他們不會信任楊,和楊合作的可能也就很小。李鵬也很有力量,不過他的第一選擇是維持現行權力架構,在江“核心”之下穩坐第二把交椅,不到絕路不會鋌而走險的。
如果沒有什麽“黑馬”,剩下的選擇就只能是喬石、李瑞環、田紀雲等人了。我倒不是排除出現反江黑馬的可能,而是既然屬於黑馬則我們現在就無從推測,所以無法談論。喬、李、田在現政治局內都是非主流色彩比較濃厚的人物了,反江鮮明程度在政治局內應該分屬第三、第二和第一名。他們如果和楊家兄弟合作,加上萬里,並爭取到軍隊至少一部份高層將領的支持,則挑戰江的能量就不可低估了。問題是,這些人本來背景各異,流派分屬,一般地合作也許沒有問題,而要結合到一起進行挑戰現行“核心”的大動作,屬於高風險高收益之舉,能不能相互信任就不曉得了。
說到這里,一個大問題就出現了,如果有所謂反江聯盟出現,究竟軍隊會不會支持它? 十四大後,楊家在軍內幾乎是被清洗的對象了,目前軍隊的掌權者會和楊家合作嗎? 有消息說,劉華清和楊尚昆一度聯絡密切,被江澤民得知,江因此提出“講政治”以告誡劉華清。這種消息,無從查證,故錄以備考。不過,可以觀察到的是,從今年夏天江澤民提出“講政治”之後,有反江色彩的人似乎都比較低調,而江則一路掌握了輿論和決策的主導權。按道理,與主流派提高調門的戰略相反,不到時機成熟,反江動作是不會浮上台面的。只有在接近決勝的時刻,才有比較多的可能觀察到是不是確實有反江聯盟,以及他們的力量究竟有多大。
安排李鵬去向是關鍵之一
各種不同力量之間會否結盟而反對江澤民,一個關鍵因素是總理李鵬的政治出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而到一九九八年春天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任總理李鵬就已經完成了兩屆總理任期,依法必須卸任。然後,李鵬的出路是什麽呢? 新任總理又將是誰呢? 這都是要在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五大上就必須決定的重大人事問題。而這樣的人事刷新,就構成十五大權力再分配的重要內容。許多人更關心新任總理人選,這是合情合理的;不過,依我看,李鵬的出路問題,卻對於整個十五大的人事布局更加重要,甚至可以說是權力再分配的一個關鍵。搞得不好,甚至具有某種程度的爆炸性,對江澤民的地位構成不大不小的威脅。
出現這個問題的前提,當然是憲法的限制。因此不能不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是以前的高層權力安排中還沒有出現過的問題,成了中共十五大上高層權力重新分配的一個特點。雖然中共一向並不太認真執行法律,但是,應當看到,它對法律嚴肅性的認識和態度,畢竟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另外加上現實政治的因素,我們可以斷言,中共將不會更改憲法或置憲法於不顧而延長李鵬的總理任期。因此,更動現任總理的位置,也就成為這次代表大會在重新分配高層權力的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主要的制度性限制。
既然這個制度性限制是第一次出現,為卸任總理安排位子也就是第一次成為問題。在中共建政以來的歷史上,在李鵬之前曾經有過三位總理。三人的出路,卻大不相同。第一位總理周恩來,直至逝世都在總理位上,不存在出路問題。第二位總理華國鋒,則因為政治失勢而讓出總理位置,出路是從被架空到被廢黜。第三位總理趙紫陽當年是更上層樓,離任後出任中共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 至於後來的下台,則是在總書記位上的事情了。
對李鵬來說,養父周恩來的路顯然不通。一則,如前所說,憲法不可能修改這一規定;二則,李鵬目前身體健康,到一九九八年才滿七十周歲。華國鋒的路呢? 一則李鵬肯定不願意走,二則也完全沒有跡象表明他會在十五大上政治失勢。象當年趙紫陽那樣升總書記? 江澤民怎麽辦?
於是,只能在上述三條道路之外尋找位子了。當人大委員長? 按慣例恐怕是有些屈就,這是一個問題。二則,喬石豈不就一定要讓位? 還有,無論怎麽“橡皮圖章”,人大畢竟還有些諸如投票之類的程序,多少代表一些民意。“六四”之後七年多來,李鵬的民望雖然沒有繼續降低,甚至還略有回升。但是,是不是受人大代表的歡迎? 相信連李鵬本人心里也敲鼓。如果真的有個三長兩短的難堪局面,事情如何收拾? 而類似的出路,是接任政協主席。不過,上述三個困難,同樣存在。
為李鵬本人設想,最理想的出路應該是就任國家主席。一則至少在禮儀上更上層摟,也可以在最高領導人中維持排名次序第二的地位,面子上好看; 二則可以繼續在最高領導層中名正言順地分管外事,象當年李先念的先例; 三則會因此握有一定實權。但是,問題卻又轉回去了:江澤民是不是要出讓一個位子?
江澤民如果不想出讓目前擁有的任何位置,就要另想它法。一個試探氣球,就是恢覆黨主席制,增設幾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太少,會搶主席的實權或風光,所以應該是兩名以上。李鵬就任排名第一的黨副主席,會不會滿意呢? 要害在於: 這名副主席是不是有實權? 如果沒有實權,李鵬大約不會滿意,而且可能會感到被架空,感到有政治上的危險,象當年的林彪; 如果有實權,從誰手里分出這部份實際權力來呢? 從黨主席江澤民那里嗎?
李鵬的出路繞來繞去,最後都繞到了江澤民身上。讓大位? 絕無可能。讓手中的一個位子? “核心”地位會被削弱。讓一部份權力? 也有同樣的問題。這樣,李鵬與江澤民的矛盾,有可能變得突出起來。李鵬政治實力很強,一旦成了沒有“相”位的“過河卒子”,其挑戰江澤民的戰鬥力不可低估。如果壓李鵬接受人大委員長或政協主席的位子,則關系喬石或李瑞環的政治前景,在高層力量的合縱連橫之間增加新的變數。總之,李鵬的出路問題,就這樣直接關系到江澤民的“核心”地位是否穩固。“六四”當年,李鵬對江澤民入主中南海就不大服氣,以至鄧小平親自出馬單獨晤談軟硬兼施才擺平這一局。現在,鄧小平死了,江澤民要怎麽樣才能擺平李鵬呢? 有消息說,已經有人搜集和準備了有關李鵬及夫人的腐敗案件材料,並且故意向李鵬透露這一動作。如果消息和材料屬實,也許李鵬最終是不能不“顧全大局”而接受“黨的安排”了。
四、社會矛盾影響權力分配:底層與高層的互動
如果單單著眼高層權力鬥爭的層面,應該說江澤民和他所代表的中南海主流派,已經在鞏固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的進展,甚至可以說是正在逐步掌握在十五大上進行權力決戰的較大勝算。但是,高層政治並不是孤立於社會矛盾之外; 如果單單就高層談權爭,視野不免狹隘,許多可能造成高層巨變的因素就容易被遺漏。事實上,社會矛盾常常足以影響、制約甚至決定高層權力鬥爭的節奏、格局甚至結果。所以,我們不能不把目光進一步放遠到整個中國社會的矛盾這一層面。
社會矛盾的爆發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根據毛澤東的著名判斷,中國社會的矛盾爆發自有其循環節奏,即所謂“七、八年又來一次”。一九四九年以來的歷史,確實證明了毛的看法有他的道理。屈指算來,從一九八九年的天安門事件,到預期的十五大召開之時,應該是八年多一些的時間。如果“七、八年又來一次”的規律仍然起作用,則一九九七年將是中國社會最可能爆發矛盾和亂子的時段。如果社會矛盾在這期間爆發了,出了亂子,必然會強烈地影響到中共十五大的權力格局。
首先,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必將加劇高層的意見分歧,從而把中南海目前小心翼翼地希望能夠維持的表面一致完全打破。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們已經看到,北京高層存在著不同的政策取向,在經濟改革、對外關系、政治穩定等重大問題上都時常有所表現。一旦出現了緊急情況,究竟如何對付,高層領導人之間怎麽可能意見一致呢? 而在那樣的時刻,一旦出現了意見分歧,又怎麽可能象平時那樣用拖延的辦法來回避或彌合呢?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矛盾的爆發,必然造成“挑動領導鬥領導”的客觀後果。
其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會在高層產生“責任”問題,從而為反主流派提供發難的機會和借口。究竟誰要對這些矛盾的積累和爆發負主要責任? 當然應該是掌握實際權力的主流派。這時,權力就與責任成正比了。風平浪靜的時候,誰坐的位子大,集中的權力多,當然誰就會在權力鬥爭中占據優勢; 可是,有風有浪的時候,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很可能是誰位高權重則誰的責任就大,大家的矛頭也就會對準他。
再次,社會矛盾的爆發,還有一種“號令”的作用,可以把高層的許多權力鬥爭活動合法化,也可以把高層和社會各個層面的力量自然地結合到一起,從而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改變高層不同派系之間的力量對比。比如說,我們上面談到了“反江聯盟”。有可能形成這種聯盟的高層政治人物之間,平時如果相互走動、聯系過於密切,那是不合乎中共黨內生活的規則的,還不要說要這些人物相互之間推心置腹更難。可是,一旦爆發社會矛盾,高層人物要“串聯”商議就很正常了,更不必費心去尋找共同話題以針砭時政和試探對方了。不滿現狀的人,在高層也好,在其他層面也好,要發泄不滿、尋求改變或尋求聯盟,平時恐怕都需要認真考慮時機問題。而一旦社會矛盾爆發,時機自然到來,這些人就很容易不約而同地走到一起。
不滿的社會組群和誘發動蕩的因素
總而言之,社會矛盾一旦爆發,它所產生的沖擊力,一則足以改變高層權力格局,二則這樣的改變似乎總的是對當權者不利。目前看,在高層,挑戰江澤民的力量是相當分散和弱勢; 但是,一旦社會矛盾爆發,則全局將發生不可預期的改變。那麽,什麽因素可能導致近期爆發或大或小的社會動亂呢? 以下不妨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個方面是: 看看有沒有特別不滿的社會階層。我認為,四個社會組群目前最為不滿。一個是國營企業的工人。由於國營企業的經營狀況一直難以得到根本的改善,這一組群的經濟狀況在城市中已經淪為最差者。和經濟改革過程中城市財富迅速增加的態勢相對比,他們的相對貧困程度大大加劇。從“領導階級”到“貧困階級”,這一組群對現狀和政府不滿最甚。由於他們的集中程度高,又集中在城市,其不滿一旦爆發則對現政權構成直接的撼動。所以,中國當局幾年來一直在設法緩和其不滿情緒。
第二個處於持續的相對貧困中的巨大社會組群是農民。政府為了保持城市穩定,把國營企業虧損等因素產生的財政危機轉嫁到農民頭上,使得在改革早期獲得巨大利益的農民,在改革後期越來越生計艱難。農民居住相對分散,又不象城市居民那樣直接面對各級政府,不在政治中心,所以其政治不安不太直接威脅現政權的穩定。但是,農民人數龐大,如果任何政治不安出現星火燎原之勢,則全國動蕩。
在這兩個組群之間,是從農村來到城市尋求發展的所謂“流動人口”。他們背井離鄉,謀生艱難,既不象城市居民有一定福利保障,又不象農民可以依靠家族和本土資源,生活最為動蕩不安。他們在城市看到了比較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水平,物質欲望大大受到刺激; 又為城市人所白眼,精神痛苦壓抑。而且,他們又很難為中共傳統的組織方式所管理和控制。社會治安的惡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這一組群對政府和社會的強烈不滿。這種不滿一旦采取集體行動的方式爆發,則破壞力極強。
第四個容易被忽略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不滿組群,是退休幹部。他們的經濟處境,同樣處於持續的相對(甚至絕對)貧困化過程之中。一方面,退休工資的增長幅度,遠遠趕不上通貨膨脹的增長速度; 另一方面,在位時的一些好處,現在基本上沒有了。從思想上,他們又很容易對目前的官場現象產生反感。與前述幾個組群相比較,這一組群並不習慣於在政治上沈默,也相互之間不那麽隔絕。他們具有相當強的政治活動能力,可以積極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人一旦有不安行動,則對各級政府的政策、人事等政治產出都影響甚為深遠。
據有關文件透露,在過去一年的時間里,包括郊區各縣、鄉、鎮、村在內的全北京市,已經總共發生了一千多起民眾請願事件。其中,主要人員是國營企業工人、農民和退休幹部等三個組群,而老幹部在很多這類事件中起了組織和帶頭作用。北京尚且如此,外地的情況可以想見。
應該還有更多的組群,也在積聚不滿。比如說,少數民族的問題,依然是一個危險的爆發點。不過,少數民族遠離政治中心,其動亂一般不會直接影響高層權力格局。
再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從引爆動亂的因素來分析。如果把上述的不滿組群比為乾柴,什麽事情最可能擦出火星呢? 我認為,第一應推通貨膨脹。近年來,大城市通貨膨脹率相對較低,而中小城市甚至農村的通貨膨脹率卻反而較高。這正是當局采取犧牲邊緣地區而力保政治中心穩定這一戰略的明顯表現和後果。這成功地防止了社會不滿在大城市急劇和爆發,以空間換取了時間。現在,為了迎接十五大,各地可能再次找到合法化的借口來實現自己加快經濟發展速度的這種沖動。這將導致全盤經濟的“熱度”上升,從而引發較高的通貨膨脹,形成一個可怕的引爆點。一九九六年底舉行的全國經濟工作會議,在努力壓抑這種經濟沖動,以堵死這種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可能,正表明了這種危險性的存在。
第二個因素,是政府腐敗。這不僅包括貪污腐化,也包括濫用權力。其直接刺激民眾不滿乃至動亂的可能,顯而易見,此處不擬多用篇幅。
還有第三類因素,不妨籠統名之曰“公共信號”。象敏感的政治紀念日,突發性政治事件(如保釣運動)等,都可以為民眾提供一種機會,從而使他們在沒有組織的情況下可以形成集體行動,誘發社會動蕩,借機表達不滿。
鄧後中國的可能前景
黎剛
大陸著名學者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六、結語
一、第三代領導人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自一九八七年中共“十三大”之後,鄧小平主導建立的政治領導體制是一種“垂簾聽政”式的結構,一直到九十年代前半期依然如此,即鄧在後台,江李在前台。然而,今年鄧小平已辭世,那麽,中國會不會繼續鄧小平式的政治體制、出現一個沒有鄧小平的鄧小平式體制,或者鄧小平式政治體制被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領導體制所替代,中共“十五大”後有可能形成什麽樣的政治領導體制,是否可能出現所謂的“江體制”?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那就是,鄧小平之後的中央主要領導人有沒有鄧小平那樣的政治權威和領導能力。
鄧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領導人中唯一可算得上是具有個人超常魅力(克里斯瑪型,Charisma)的政治領袖,其余幾個潛在的第二代人物(如楊尚昆、萬里、趙紫陽等)與鄧相比,無論是在政治經歷上還是在個人實力上,都相差太遠。鄧小平之後,第二代領導人中已經沒有人有能力象鄧小平那樣“垂簾聽政”。但是,這並不是說第三代領導人就可能取鄧小平而代之、成為中共的一個新的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核心”。由於諸多現實條件的限制,江澤民要想成為毛、鄧那樣的克里斯瑪型的政治強人、建立由政治強人全盤操縱一切的領導體制,是非常困難的。
首先,江澤民未參加中共“打江山”的創業過程,而在解放後守業的幾十年中,直到他登上總書記的位置之前,基本上是扮演技術官僚的角色。這樣,他要想成為克里斯瑪型的人物,就缺少必要的在歷史上多年積累的本錢。他是在“六四”那樣一個特殊時刻,被放到了總書記的位置上。在與江澤民資歷相當、甚至資歷比江還要老的高級幹部中,自認能力、政績很強的大有人在。這些人雖然並不會冒然去向江澤民挑戰,但要他們象對鄧小平那樣畢恭畢敬、亦步亦趨,卻是絕不可能的。其次,軍隊一向是中國強人政治的基礎,江澤民雖身有軍委主席的頭銜,也取得了軍隊的一定支持,但他畢竟從無軍旅生涯,在按軍功論資排輩的軍隊系統中,要建立一呼百應的威信是極為困難的。江澤民如此,其他在位的高層領導人的個人背景也相差不多。所以,在以江澤民為代表的第三代領導人中,恐怕誰也難以樹立起足夠的個人威信,建立一個他個人說一不二的領導體制。
其實,這種第三代領導人政治權威不足的現象,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是一種常見現象,並非江澤民個人運氣不好。象列寧、斯大林、毛澤東、鄧小平這樣的政治強人,一般只會在第一、第二代領導人中出現;第三代領導人登上政治舞台之際,往往也就是政治強人時代結束之時。當年蘇聯的勃列日涅夫就是這樣一個領導人,他之所以能在蘇共總書記的位置上多年不墜,並不是因為他擁有足夠的政治權威和非凡的領導能力,而是因為他是一個技術官僚出身、能力平平、抱負有限的政治家,因此對各高層主要派系都不構成威脅,能夠為各種勢力所接受。蘇聯解體後披露的蘇共檔案揭示,勃列日涅夫時代的蘇共高層幹部當時都很願意勃氏留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因為他誰也不願得罪、誰也不敢得罪,這樣原有的權力分配格局就能長期穩定下去。甚至到了勃氏晚年的時候,他已身體虛弱、心智失迷,經常連講話都語無倫次,他屢次要求退休,可是蘇共政治局一再拒絕,硬要他就這樣稀里糊塗地待在總書記的位置上,好保證原已形成的權力分配格局不致因為他退休而打破。
在鄧小平死以前,即使鄧已經沒有實際控制能力、甚至失去問政能力,江澤民還是可以充份利用鄧的影響力和權威、利用各級高幹對鄧的敬重、運用鄧建立的體制和領導結構來發號施令,中國政治的穩定不會遇到太大的麻煩。但鄧死後,第三代領導人就必須獨自挑起領導重擔,獨自承擔各方面政策的政治後果。如果第三代領導人處於一種“創業已成、守業即可”的環境和風平浪靜的年代中,他們或許可以“不求大功、但求無過”地過下去而安然無事。可是今日之中國,正處在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刻,鄧小平已經把容易做的事都做完了,所有鄧無能為力的或不願冒風險的事都留給了第三代領導人,而其中許多是拖不過去的難題,例如,對六四的評價問題,走改革開放道路又如何堅持社會主義的問題,國有企業大量破產的風險,國家銀行因爛帳過多有倒閉的危險,共產黨的廣泛腐敗導致黨內開明派、保守派和社會上的一致抨擊等等。
這些難題,鄧小平尚且嫌棘手,不願冒然處理落下罵名,寧可掩蓋起來或盡量拖下去。可是這些難題現在都不同程度地浮出了台面,其中隱伏的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第三代領導人不可能再長期用拖延戰術,將不得不面對現實、迎接這些難題的挑戰,這就需要第三代領導人能夠具備領導者的勇氣和責任心,到了關鍵時刻,要為了解決國家的難題而不計個人榮辱毀譽、敢承擔責任、敢冒風險。然而,在沿襲多年的選拔提拔幹部的機制的支配下,中高級幹部中那些敢做敢為、不避風險、不怕得罪人的幹部,反而不容易“脫穎而出”,這種狀況削弱了新一代領導人處理難題的領導能力。
二、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
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的特點是,由於鄧小平擁有充份的個人權威,在他的這種權威之下形成了幾派政治力量的平衡。首先,大政方針是由鄧說了算,只要鄧講了話,別人即使有不滿,也不敢公開頂撞,最多是保持沈默而已。其次,鄧小平從來不“淌混水”,如果他做錯了、或者他的一項政策出現負作用,他都能夠設法讓別人當替罪羊,自毛澤東之後,就沒有人能讓老鄧當替罪羊了。再次,盡管每次鄧小平打擊某一派的力量後,會出現暫時的力量失衡,但鄧小平自己的“核心”地位從來不動搖,他可以很快安排新的政治平衡。而各派政治力量也都尋求鄧小平的支持,把鄧小平當做靠山,誰一旦“失寵”,就只有下台這一條路了。一九八六年鄧小平打擊胡耀邦,一九八九年他罷免趙紫陽,都是這種情況。鄧小平時代的中國,雖然政治鬥爭不斷,高層更叠頻繁,但每次事件後,政治形勢總能很快穩定下來,關鍵就在於,鄧小平能處於超然位置、操縱政治平衡。
鄧之後的政治領導體制則完全不同,它將會比鄧體制要弱得多,不見得能產生足夠的政治權威去應對目前覆雜困難的局面。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下,想重新樹立一個有名有實、威權相符的領導“核心”,可能是事倍功半的;而在“集體領導”的格局下形成的政治平衡則很難保持長期穩定。現在在中國,一個領導人有沒有威信,不再取決於他說得多漂亮,而是看他能辦成幾件像樣的事,特別是他能不能解決別人解決不了的難題。雖然也可以靠組織“秀才班子”寫吹捧文章,去試圖建立領導人的政治形像,但這種做法看起來十分熱鬧,效果卻可能適得其反。因為,這套做法毛澤東可以用,鄧小平可以用,可是第三代領導人卻不能用。這是樹立具有超凡個人魅力的政治領袖的做法,要當這樣的政治領袖需要能力和實力,否則只會“拔苗助長”。
所以,在鄧後的領導體制中,大概不會再出現強有力的能操縱全局的政治強人,結果必然形成幾強並存、集體領導的局面。這樣,名義上的領導“核心”未必有統籌全局的權威,因此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也是有限的。只有在高層意見一致時,最高領導人才能“說話算話”,他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和實際上的召集人而已。一旦遇到政治局常委們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最高領導人這個名義上的“核心”是沒有能力和資格“力蓋群雄”、拍板定案的。結果,凡是高層意見分歧的政策,就可能議而不決,只好擱置下來。這樣的領導體制,是缺少解決難題的能力的,對許多重大問題經常只能回避拖延。毛澤東、鄧小平時代那種“老人家一句話,滿朝文武一齊頌揚”的大一統集權體制的景象再也不會重現了。
其次,在鄧後中共的領導體制內,鄧小平建立起來的、以鄧為中心的政治平衡不會長期維持下去,鄧死後一定會發生相當多的摩擦甚至沖突。能否形成一種新的政治力量間的平衡,這是對第三代領導人領導能力的挑戰。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江澤民能夠建立起一種新的政治平衡,他也不可能象鄧小平那樣超然於這一平衡和所有政治力量之上,相反,他自己只不過是某一派政治力量的一員或“頭領”。江澤民主要的優勢在於,中共十四大和今年的十五大上賦予他的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護他的地位,使得別人不容易扳倒他。但這個合法性既不可能造就江澤民“一言九鼎”的位勢,也不可能賦予他足夠的條件和手段,去隨心所欲地擺布其他政治局常委的前途。如果出現政策失誤,高層領導人就都處在政治鬥爭的湍流旋渦之中;在各人爭相擺脫政治責任的權力鬥爭中,江澤民無法處於超然位置,同樣可能“遍體鱗傷”。與過去不同,現在黨內各派政治力量不會把江澤民當做唯一靠山,因為那樣於事無補;相反,他們會各自以各種渠道和方式取得社會上某些力量的支持。這樣就強化了各派政治力量的地位,削弱了江澤民處置任一政治力量的能力,中共的領導集團落入一種被各種政治力量拉扯、各種利益的代表彼此牽制妥協的局面。
鄧後的中國政治能否穩定是舉世矚目的大問題。不僅中國人在關注這個問題,世界各國也在密切注視這一點。在鄧之後這種“集體領導、集體分擔政治責任”的狀況下,黨內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取決於主要政策的實施結果。倘若政策執行順利、成效好,則可能出現政治力量間暫時的均衡。一旦政策遇到阻力、造成負效應時,高層領導人就無法既把失敗的責任推給某一派,同時又能維持黨內各種政治勢力之間的平衡和政治的穩定。在這樣的政治局面中,中國的軍隊起什麽樣的作用就非常值得關注。目前,中國的軍隊仍然由中共嚴格控制,但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政治演變,這支軍隊現在已經不太希望再深深地介入政治,而想成為真正的國防軍。由於軍隊介入政治的興趣減弱,政治領袖利用軍隊作後盾而操縱黨內權力鬥爭的可能性也會減低。改革開放已經多年了,相當一部份軍隊中高級幹部都認為,軍隊應該是國家的、負責國防的,而不是黨內政治鬥爭的工具。因此,鄧死之後,軍隊謀求中立化的意識會逐漸加強,在黨內政治鬥爭中軍隊可能保持中立,而不介入進去。當然,這樣的發展也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在鄧死後的一個階段內,如果社會上有動蕩的話,軍隊仍然會站在黨的一邊。
三、改革與開放政策的方向
在鄧之後的弱勢領導體制下,政治的穩定取決於政策上是否不發生大的搖擺、政策實施中是否不出現大的社會政治沖突。鄧之後中國政治矛盾的沖突焦點將首先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延續問題。所謂的延續改革開放政策,不是指“凡是鄧小平支持的就繼續做下去”,而是說,必須沿著改革開放的方向、不斷解決市場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新問題和難題,這樣才能保證改革開放的步伐不至於中斷停頓。如果只是在口頭上空喊“堅持改革開放”,而在實際上對各種具體問題卻采取保守的、甚至是倒退的辦法去處理,改革開放就會逐漸被破壞瓦解,只剩下一個空空的外殼。同時,改革開放帶來的正效應就會被拖延不決的難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所抵消,最終因積重難返而陷入困境。
經過多年的觀察和體驗,現在對絕大多數幹部來說,改革開放中既得利益調整的大趨勢已經顯示得一清二楚了。什麽樣的人有希望青雲直上,誰有機會“渾水摸魚”,誰卻每況愈下,誰最後必然名利兩空,連老百姓都看明白了。十多年前,也許還有不少人相信,“一部份人先富起來、其他人隨後也會進入小康社會。”現在,誰能暴發、誰致富無門,改革的結果最後誰得利最多,都是擺在面前的事實。利益的分化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團的政治代表人物在政策走向上的沖突,右翼激進的改革派與左翼保守派的分歧是十分明顯的,在社會上也各有其社會基礎。
“六四”以後,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派”多數都遭到整肅,正當黨內極左派要大舉清算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一九九二年鄧小平發起了反擊,將極左派壓制住了。但是黨內的這些極左派並沒有就此罷休,他們與保守派聯手,正或明或暗地進行著理論準備和組織準備。最近幾年連續出現的極左派理論觀點,如他們的幾份“萬言書”就是這種準備的產物。極左派主張恢覆階級鬥爭、反對改革開放,保守派們則主張更多的平均分配、反對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生產方式。
這些觀點在中國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在政治上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保守的工人(尤其是老工人)、老幹部等是他們政治上的支持者。幾十年來的新聞管制和洗腦教育,已經使兩三代人的頭腦里充滿了說教,諸如反對剝削壓迫、“有飯大家吃”、民主自由是資產階級“和平演變”等等。除了這些說教之外,許多人已經不會用別的方式去認識看待世界了。而幹部們則看到了蘇聯東歐共產黨完結後黨的幹部的處境,很多人對改革的立場態度變得十分功利,基本上是從個人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出發,來評價政策走向。這使得黨內的左派們很容易地聚集起來,嚴密地監視著黨內和社會上的自由化傾向。因此,黨內左派的力量還是相當強大的,而且在內部較少利益競爭、目標簡單一致,對右翼勢力進攻時很容易協調配合。
相對而言,黨內的右翼們則要遜色多了。黨內的改革派們從前以胡耀邦、趙紫陽為代表,現在是在鄧的旗幟下聚集在發展市場經濟上這個目標上,而在其他方面,如民主化、公平競爭等,共識並不多。在推動經濟市場化這個目標上,改革派得到了相當多的知識分子、工商階層、農民中的一部份的支持,這些支持者都是在市場經濟成長過程中贏得財富和地位的。
但是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明顯的社會不公平、通貨膨脹和社會主義福利的日益減少等問題,以及在現行政治體制基礎上滋生膨脹的嚴重的貪污腐敗等,都被看成是改革派的致命弱點。對改革中種種負面現象和問題不滿的人,往往輕而易舉地把這些現象與問題歸結為改革開放的後果。其實,一些人大談現在的社會不公現象,並不是盼望著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他們只不過是因為自己在過去的社會主義體制中的優越地位下降了而不滿。貪污腐敗明明是政治改革落後於經濟改革的結果,一些權勢人物利用經濟改革胡作非為,又受到現行體制的重重保護,可是不少人卻利用批評腐敗的機會攻擊改革。由於改革派在政治改革上看法不一,內部又非常松散,面對左派和保守派的攻擊,無法團結起來、理直氣壯地站出來反擊,結果常常處於被動防守的狀態。不僅如此,改革派內部的利益競爭也比保守派內部大,會不斷地出現分歧甚至摩擦,這就更給了左派們以機會。
鄧死之後的政治現實是,中國黨內黨外的左右兩大股力量,在意識形態、改革開放的戰略和政策上的分歧,還會進一步擴大。改革派在政治上可能會處於被動的地位,而保守派則會主動發難,抓住改革派的弱點進攻,企圖挽回鄧時期左派們的弱勢,並力圖避免鄧後可能出現的為“六四”翻案或社會全面動蕩。在這樣的情況下,改革派只有得到地方勢力、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外來勢力的支持,才有可能保住多年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成果。
這樣一種局面意味著,今後圍繞著改革開放的功過得失,很可能會出現激烈的論戰和政治鬥爭。為了政治穩定,中央領導層不大可能讓這種爭論公開化或者激化,然而,黨內高層日益對立的觀點和分歧,最終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爭論的公開化或半公開化。即使黨內不想爭論,社會上的爭論以致對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從總體上講,中央領導層無法放棄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但是嚴重的利益分歧、意識形態沖突和政治派系的分化,不但會削弱中共的政治領導,降低領導人的權威,而且也會多多少少影響到鄧後的政策走向。從目前的實際來看,由於各利益集團和政治派系的利益基礎和政策意見的差距太大,使得這種爭論難有可能取得妥協和一致的意見。因此,這樣的爭論不僅會在政治領導層中產生麻煩,而且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沖擊,以致可能影響中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前景。
與中國未來政策走向有關的還有兩個因素,即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能否穩定,以及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將如何作為。在鄧的改革開放政策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改革開放的政策是與地方積極性的增加和權力的擴大分不開的,隨著地方權力和積極性的增大,各種改革開放措施得到了落實並有許多創新。但在這種發展過程中,也有人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了問題、地方正在趨向與中央分裂;在鄧之後,中國可能變成一個四分五裂的國家。
實際上,地方權力的擴大,以及地方與中央在某些問題上的矛盾和沖突,諸如稅收問題、人事任免問題等,都是集權的計劃的政治經濟體制解體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只能在繼續維持地方的積極性的基礎上,尋找協調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更好的方法。今後,中國要維持改革開放的方向,就必須在鄧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發展方向上繼續走下去,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擴大地方在經濟發展上的權力,同時中央要為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做必要的努力。應當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相對分權,但又是中央領導地方、協調全國發展的關系。在這樣的情況下,並不會出現地方的分裂主義或所謂中國四分五裂的政治前景。實際上,中央政府維持中國統一所必要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的資源還是很雄厚的,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如果發生分裂,唯一的可能就是中央先發生分裂,地方在無所適從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脫離中央,自己幹自己的。
中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在“六四”期間曾達到過高潮,之後即開始走入低潮。但中國持不同政見的政治反對派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停頓,以知識分子為主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在國內有增無減。原因很簡單,近幾年的嚴重腐敗使越來越多的人對中共失去了信心,而且這種不滿已經是公開化了的。鄧在世的時候,這些政治反對勢力不大願意公開表述自己的意見,而且也不可能有公開的組織活動。但鄧去世以後,這些國內的政治反對勢力很有可能和國外的政治反對力量、黨內的反主流派力量、社會上對現實不滿的力量等,聯合起來發難,並很有可能將活動組織化,這是中共目前非常頭疼的大問題,因此中共會加強對政治反對力量的壓制,特別是全力阻止組織化了的政治反對力量的形成和存在。
四、鄧後的中國經濟狀況
持續增長的經濟會給中國帶來一定的安定感,所以,能否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對今後中國的政治穩定也非常關鍵。中國經濟有一些有助於維持經濟增長勢頭的條件和機會,但經濟的持續增長也會隨著改革開放深度的加大而遇到更多的困難。如果不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和深度,則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因素將會減少以致消失。
從一九九二年以後,中國經濟始終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雖然,最近幾年中國政府實行緊縮政策,要壓低通貨膨脹,但經濟增長還是維持了一定的速度。這在某種意義上說明,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有一定的內在動力,正是這種內在的動力在推動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這種動力的來源可以列舉出許多,諸如鄉鎮企業的發展、私營經濟的壯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外貿的增長、科技進步等。
在這諸多因素中,有幾個因素非常重要,是維持中國經濟持續增長的最基本的要素。第一,中國有大量的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其來源就是農民,目前中國農村有一點八億到二點三億農業剩余勞動力,農民最近幾年以大致每年一千萬人的規模從務農轉入第二和第三產業。這種勞動力的轉移,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個長期的源源不絕的廉價勞動力的來源,按以上的轉移速度,這一轉移至少還可以維持十年以上。農民進城工作,其工資雖然很低,但其創造的增加值卻是務農產值的許多倍,這樣就為中國經濟的增長提供了難以估計的潛力。
另一個維持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因素是經濟改革釋放出來的活力。經濟改革解放了農民,也使得知識分子、官員、城市個體戶可以比較自由地從事經濟活動,從而在中國出現了遍地的科技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國有化企業;同時,外商大量進入中國,使得中國出現了真正的市場競爭,也逼迫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進行競爭。第三個因素就是,全國各級幹部都在為自己所在的地方和部門爭項目、爭投資,以及為地方和部門作好事、謀福利,這些做法已經成了衡量這些幹部政績的主要標準。這種沖動雖然造成了不擇手段、違法亂紀、虛報成績等壞現象,但也促成了經濟經常可能過熱、增長速度較高。
盡管在鄧後時期,中國經濟仍然有可能繼續維持較高速的增長,但許多不利因素也阻礙著經濟的正常發展。中國經濟長期以來拖延積累的各種深層次矛盾,現在日益凸顯出來。目前,一方面,中國的外匯存底大大增加,但另一方面,企業已因資金短缺而陷入生產困境。企業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連年下降,一九九六年更出現了企業盈利大規模下滑的趨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利潤滑坡更加厲害。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處境會越來越壞。此外,雖然目前通貨膨脹有所下降,但推動高通貨膨脹的因素和壓力會持續增加,高通貨膨脹的現象隨時可能發生。再者,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和執法能力差,經濟秩序非常混亂,貪污腐敗已經普遍化、制度化。目前中共對此毫無辦法,這種腐敗和經濟混亂有進一步擴散蔓延的趨勢。還有財政赤字逐年加大、國債發行規模超出了警戒線,出口困境加大,外商產品大量在中國登陸後,逼垮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等,都加大了經濟的困難程度。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在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影響經濟的增長。
中國經濟在鄧後時期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在經濟體制的改革上面,而改革問題又會直接影響到經濟的增長和穩定。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雖然在一九九二年以後有了很大的進展,但近年來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最主要的困難仍然是改革的方向問題。中央確定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名義上是要發展市場經濟,但在實際執行中搞的是雙軌制,因而邏輯上有兩個可能的演變方向,一個是向更多的自由經濟發展,而另一個是朝更多的行政管制的方向走。
目前的政策傾向是在朝後一方向走,按照這樣的政策方向,所采取的具體政策包括加強國有經濟的作用和實力,有盈利的項目要多讓給國有企業,國家銀行的貸款只貸給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這種大力扶持國有經濟的做法,使得中國出現了一大批國有的具有壟斷性質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這些企業不僅在國內擁有壟斷的位置,而且中共也放出他們到國際市場上去活動,尤其是在香港。但這些國有大企業在國內和國外實際的經濟運作結果並不好,企業虧損嚴重,官僚主義使企業的運轉效益很差。盡管如此,中央也不肯改變政策方向,還要繼續扶持國有大企業,政府對經濟的宏觀控制進一步強化。在這樣的政策之下,中國經濟的自由化改革進展緩慢,國有經濟的私有化改革困難重重。目前提出的對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政策,雖然聽起來對私有化的改革似乎有所幫助,但實際上,當政府讓大中型國有企業享有優惠特權、大力扶持它們的做法,勢必阻礙經濟中最有活力的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中國的經濟增長放慢、效益下降,從總體上看會給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由於目前的經濟政策中就比較偏向於加強行政控制,今後主張多一些政府管制、多一些宏觀控制的聲音無疑會進一步加強,中國經濟政策的方向會進一步向行政管制和宏觀控制的方向傾斜。這樣,不但會使中共內部在改革開放問題上的沖突加劇,也會進一步引起中國經濟的不穩定和混亂。當然,中共如果想完全離開改革開放的道路、而退回到以前的計劃經濟中去,困難會非常大,因此而引起的振蕩也是中共無法承受的。但是,放慢改革的步伐、加強行政控制和國有企業的力量,卻是有可能的,其結果會減慢經濟增長,造成經濟效益進一步下降。
五、鄧後的社會發展方向
今後在沒有大社會動蕩的情況下,中國的社會會沿著自由度不斷加大的方向發展。當然,在十五大前後的一個短時期內,政治控制可能會加大,因而社會的自由度會縮小。但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這樣的時期可能是比較短的,中國社會發展中的自由度不斷擴大的趨勢是無法阻擋的。社會發展的自由度的擴大會體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非政治的言論自由有可能加大。中共一直很注意對政治言論的控制,這方面今後松動的可能性不大。但對一般性言論的控制會放松,所謂一般性言論是指娛樂、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言論,這些方面可能會有更多的自由。這種放松實際上是社會不斷發展所需要的,也是社會不斷發展的產物。但是,要從松動對非政治言論的控制,過渡到真正的言論自由,仍然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第二,社團活動會有所活躍。目前中國的社團活動正在變得日益活躍起來,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的自治和自主力量在成長,需要表現自己的活力和利益,活躍的社團活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在中國的特定條件下,社團活動變得日益活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當一部份老幹部退休以後仍然精力旺盛,還想有所作為,因此要求建立一個活動場所,保留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要求繼續保持對政治經濟政策的影響。這樣,他們成立了各種各樣的學術、經濟、聯誼性的社團組織,數量越來越多,活動也越來越活躍。這樣的發展趨勢今後仍然會繼續下去,而且由於目前在台上的領導人都是已經或即將退休的老幹部的同齡人或小字輩,他們無法阻擋這類社團活動,只能給這些老幹部開更多的方便之門。今後,社團活動不僅數量上會繼續增長,而且活動的範圍和內容也會擴大,活動的方式會越來越多樣化,這樣,日益活躍的社團活動很有可能成為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一個強有力的動力。雖然中國的社團活動短期內還不可能直接在政治上有大的作為,但體現某個團體自身的利益並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卻也是有一定的政治意義的。
第三,推行鄉村基層選舉可能給人民更大的自由空間。有人認為,目前中國的鄉村基層選舉體現了中國的民主,因而大加讚揚。但實際上,中共推廣和擴大鄉村基層選舉的目的是,在集權高壓統治失靈後尋找一種有利於統治的鄉村自治機制,並不是為了追求全面政治民主化。當然,鄉村基層選舉的實施也是中國當前社會自由度擴大的表現,盡管這種自由的擴大對中共的統治也是有好處的。實際上,改革以來,中共在農村建立的由幹部和黨員構成的基層控制網逐漸瓦解,繼續依靠黨的系統來施政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許多任務完不成,許多事情管不了。這樣,與其在管不了的情況下硬管,倒不如將它交給農民自己管理更有效些,這樣還便於收稅、治安。而農民則通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重新獲得了被剝奪的政治權利。目前,真正由村民自由決定、沒有上級黨政機構操縱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並不很多,但今後這樣的選舉很有可能逐步在全國鋪開。農村基層選舉的擴大也有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在城鎮展開。這樣的比較獨立的基層自由選舉,無疑會增大中國社會的自由度。
在社會自由度增加的同時,社會的安定問題也是今後中共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雖然馬上發生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卻很多,高層的政治摩擦和沖突、通貨膨脹等都可能造成社會動蕩,而直接引起社會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則有兩個。
第一是失業和就業問題。目前許多國有企業生產萎縮、經濟效益下降,不少企業因經營不善而關閉,工人們只好失業回家。中國的失業率最近幾年連續上升,一九九五年登記的失業職工有大約五百萬,但同時還有一千五百萬國有企業的隱性剩余員工和國家機關的五百萬隱性失業人員。由於失業以後的救濟金微薄、無法養家,失業人員的不滿帶來了許多治安問題,這類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對這些人來講,重新再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少、越來越差。除了工廠工人的失業外,每年全國城市還有許多中學畢業的青年加入就業大軍,估計到2000年這一數字會達到一千九百萬。這些人的就業問題也同樣是政府面臨的棘手問題。這些城市青年從小嬌生慣養,技能雖不多,對就業的要求卻很高,如果安排這些人去當個體攤販或幹粗重的體力活,勢必激起他們的心理反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政府目前既沒有辦法安排這些人到舒適悠閑、待遇優厚的部門就業,又不願意承認政府對此無能為力,只好用些空洞的許願暫時安定一下這些城鎮失業青年的心,實際上是拖一年算一年,把麻煩轉移給未來,增加將來社會安定的困難。
第二,中國目前還有兩億左右的農村待業大軍,每年至少有一千萬要自己進入城鎮尋找就業機會。目前,農村居民已經形成了幾千萬人的流動人口,在中國的大城市之間流來流去,不但給大城市帶來就業壓力,而且也帶來了治安問題。如果為了把城鎮就業機會留給城鎮居民,全面恢覆改革前實行的“不允許農民進城”的政策和規定農村居民為“二等公民”的身份制度,就意味著把改革中一度緩解了的、對農民的制度化歧視重新建立起來,這會造成農民的憤怒,從而導致政治壓力和嚴重的政治不穩定。一旦農民因此而有組織地提出政治平等和民主化,中共立即會面臨困局。所以,中央只好承認現在農民大量流動的事實,允許少數農民可以以變通的方式在城市定居和工作。但是,這些安排只是“杯水車薪”,無法解決上億農民的需要,因而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流動所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前幾年所實行的、建立中小城鎮以滿足農民就業需要的辦法,看來是一個不大成功的辦法,大量的農民在就業容量有限的中小城鎮中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還是大量進入大中城市。
六、結語
當前,中國正在進入一個新的轉折時期。中共面臨著經濟社會轉型中極為嚴竣的政治挑戰,其領導體制、政策、意識形態,以及黨政一體的權力集團與社會的關系都會發生重大的變化。鄧小平在世時,這些問題就已經存在,只是由於鄧的“壓台”作用,暫時被“封存”了起來。鄧小平死後,強人政治結束了,中國進入了一個非強人時期。正在形成中的非強人政治領導體制應對以上挑戰的能力顯然比毛澤東、鄧小平弱得多。從短期來看,大的政治動蕩的可能性不大。但由於第三代領導人沒有拿出解決以上諸多難題的有效辦法,從中期來看,這些難題可能引起經濟社會或政治的不穩定,構成對領導集團的巨大政治壓力。在沒有政治強人的情況下,分散的政治權力本身會造成權力集團內部較多的摩擦沖突,而改革中出現的利益分化也造成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公開化,這都意味著政治多元化階段的到來。
如果能認清這樣的“大氣候”,通過政治改革而形成利益集團之間妥協共處的機制,從而主動順應潮流,那麽政治多元化局面的出現,將會給中國的民主化帶來機會,並創造解決轉型期種種難題的政治社會條件。但如果不敢面對這一潮流,總試圖用過時的體制或政策去對付新問題,不僅難以奏效,反而會促使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陷入混亂的局面。中國沒有人願意見到政治社會失去穩定,但是我們也應當懂得一個最基本的道理,那就是,“用深化改革去促穩定,則穩定存;在抱殘守缺中圖穩定,則穩定難。”
從中國經濟改革之路看未來的政治發展
孟致遠
中國赴美訪問學者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中國大陸與前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在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沒有導致向多黨民主政治體制的劇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如何?在海內外有兩種看法頗具代表性。持第一種看法的人雖然也承認,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實現市場經濟,這本身或許包含著種種深刻的矛盾,但他們相信,依靠共產黨來推動經濟市場化並非轉型期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中國大陸面臨的唯一可行的選擇。他們認為,中共執政已經幾十年,根基很深,既然它願意推行市場化,就應該依托它;因此,就象現在沒有理由再去鼓吹計劃經濟一樣,也沒有必要非要在中國發展多黨政治。
另外一種在大陸比較普遍的思潮是,有效的多黨政治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在中國大陸,這些條件仍有待市場化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這些看法都未回答,為什麽唯獨中共能夠在經濟市場化的同時維持現行政治體制,而蘇聯東歐的共產黨都做不到?不了解這一點,就很難對中國大陸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作出恰當的判斷。本文通過回顧近幾十年的歷史,以及分析中國大陸經濟改革對政治體制的影響,試圖回答以上問題。
筆者認為,中國現行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能夠並存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因素具有較大的歷史偶然性,而有些因素則是深層的、結構性的,有長期的歷史淵源。在偶然性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及其後果。由於文革的特殊經歷,不僅在中國知識分子中,在中共第一代領導人中也出現了離經叛道傾向;他們在毛去世後為了取得最高權力,主動地發動了激進的經濟改革。另一個重要的偶然因素是冷戰後期中國與西方結成反蘇聯盟,給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提供了理想的外部環境。而最主要的深層結構性因素是,中國大陸改革以前的社會經濟體制長期維持著一個被排斥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之外的封閉的農村社會,這個龐大的、占人口大多數的社會群體一旦被“包產到戶”的政策所解放,就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對經濟改革的成功作出重大貢獻,並因此為中共維持其現行政治體制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和政治資源。
在上述條件的作用下,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排斥多黨制政治的因素獲得了新的營養,傳統官僚制度中內含的腐敗特徵(以權謀私)在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過程有了新的土壤。當然,這些條件並不能保證今後政治體制免於變革,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創造出政治變革的社會政治基礎。實際上,今天的中國大陸雖然仍是一黨制政治體制,但目前的中共已不是過去的中共了,其內部在價值取向、政策選擇以至組織原則等方面的種種差異,已經超出任何民主政體下不同政黨之間的差異。未來中國大陸能否出現平穩的政治體制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前的執政黨是否願意推動經濟政治轉型期的制度化建設,以及它能不能擺脫短期政治利益的束縛,真正防止某些既得利益集團利用制度轉型中的混亂撈取不當利益,減少今後可能導致社會沖突的火種。
文化大革命的一個後果:中共元老的“離經叛道”
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存在著先天的致命弊端,所有執政的共產黨都或遲或早地試圖引進某些市場經濟因素以尋求出路。但共產黨也因此面臨一個困境: 如果不改革,他們就只能等待垮台的命運;而一旦改革持續下去,經濟的市場化也會造成意識形態等政治上的危機。因此,共產黨要推動市場經濟,首先必須能夠克服意識形態的束縛;而中共之所以能夠實行比較深入的市場化改革,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比較成功地擺脫了意識形態的制約,而這一點與文化大革命有密切關系。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大陸加速了對共產黨意識形態的懷疑和反叛,尤其是,文革在共產黨的元老層中導致了嚴重的“離經叛道”傾向。文革中,資深的中共領導人普遍受到沖擊,被下放到基層,不僅飽受屈辱,而且有機會品嘗自己栽下的苦果,這種痛苦的體驗使他們的思想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當毛去世後,在文革中失勢的元老派領導人與在文革中得勢的少壯激進派領導人競爭權力。當時少壯派死守毛的教條,抵制一切變革;而元老派領導人為了贏得民心、卻打出了"解放思想"的旗幟。
這一現象很不尋常,因為歷史上掌握軍隊和組織大權的元老派通常傾向於固守舊的意識形態,往往使傾向革新的少壯派屢遭挫折;而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之後,情況正好相反。之所以會出現中共元老派“離經叛道”這一反常現象,是因為毛以正統的意識形態為武器、剝奪了幾乎所有元老的權力。在奪回權力的鬥爭中,另樹異幟至少是一個合乎邏輯的、必要的策略選擇。然而,中共元老派可能自己也未曾料到,正是他們的“離經叛道”傾向,卻在客觀上大大地減少了以後經濟改革的意識形態阻力。
經濟改革的成功與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的勝利
七十年代末期,中共本來並沒有打算發動一場用市場經濟替代計劃經濟的深刻改革。在文革剛結束時的中共內部,從上層元老到基層幹部,在意識形態方面的“離經叛道”僅僅是局部的、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策略需要;而要求堅持中共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底線的勢力仍有廣泛的市場,全面經濟改革只是極少數知識分子的呼聲。許多幹部本不願意徹底放棄共產黨的意識形態,也不願意改變集權的政治經濟制度,因為這樣就會對他們的既得利益和社會的基本穩定構成威脅。所以,盡管經濟改革需要否定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但當時中共不可能發動一場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全面批判;而缺少對原來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清算,中共就不可能推動一場自上而下的、從一種新理念出發的、分步驟、有規劃的市場化改革。把中國引上市場化轉型的農村經濟改革,恰恰走的不是自上而下、統一組織這麽一條道路,而是一個自下而上的、沒有統一“設計”規劃的過程。由於農村改革的成功逐漸瓦解了中共黨內抵制大幅度變革的強大勢力,市場化改革才在中國占了上風。
以鄧小平、陳雲為首的中共元老派在與少壯的激進派爭奪權力時,打出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旗幟。然而,贏得勝利後不久,元老派就意識到這面旗幟包含的風險,如果真要按照這個“唯一標準”去檢驗世界上各社會主義國家的狀況,他們堅守的意識形態就可能被完全否定。於是,他們提出了“四個堅持”,作為不可爭論的底線。盡管在“四個堅持”上,元老派意見一致,但在如何對待意識形態框框這一點上,文革後中共新的領導集團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傾向,分歧開始顯露。一種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實用派領導人,其特點是在思想上不完全受共產黨意識形態的約束,把“四項基本原則”主要看作是維護權力的政治策略。而另一種傾向則認為,共產黨的政權制度與共產黨的意識形態要有內在的一致性,否則後果嚴重。陳雲關於“鳥籠經濟”的議論,即是為此而發的。
當時,鄧小平和陳雲這兩派勢力都認為經濟體制需要調整改變,但是思路和策略很不相同。陳雲雖然承認市場的作用,但是他堅持計劃經濟的主導地位。在改革的初期,陳雲的思想在中共黨內是主流,因為他不僅在黨內德高望重,而且是公認的經濟專家。在經濟政策方面,鄧小平很難與之正面相爭。按照陳雲的思路,輕重工業、投資消費的比例需要作較大調整,而經濟體制則只需要作一些有限的改革,他認為這個經濟調整過程會導致一個短時期內經濟增長速度的下降。但是,也有一些領導人對計劃經濟並不那麽迷信,鄧小平大概就屬於這一類,不過,最突出的代表人物不是他,而是萬里。
由於幾十年計劃經濟主要犧牲的是農民的利益,農民天然就有擺脫計劃經濟控制的動力,只要政治氣候不過於壓抑,他們就可能在自己的村莊里作小範圍的改革試驗,包產到戶就是這樣出現的。這些試驗獲得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默許或支持,因為中央計劃束縛了地方的手腳,地方政府也有反對中央集權的傾向。因此,在改革的初期,既有以陳雲思想為指導的自上而下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有限改革,也有大量地方和農村基層的自發的經濟改革。基層發起的改革中,包產到戶是最徹底而且影響最為深遠的。包產到戶和其他自下而上的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帶來了空前繁榮的經濟局面。這個事實使黨內的主流看法發生了轉變,許多人感到,陳雲的方針並不是最好的,而分權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則可能是一種更簡單、更有效的辦法。
由於分權改革的成功,鄧小平獲得了巨大的政治勝利。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形成的以鄧主持軍事和外交、由陳雲主持經濟的權力格局被打破了,以鄧小平為首的實用派掌握了經濟改革的主導權,鄧小平成了毛以後的強勢領導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成功與毛有很大的不同。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鄧這個“總設計師”恰恰沒有做任何事前的“設計”和選擇,而是“跟著感覺走”。但是,也應當承認,鄧小平的勝利還包含著極大的歷史幸運,因為他的實用主義哲學和領導作風恰恰適應了當時出現的經濟機會。
中共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的結合
中共八十年代經濟改革的成功得益於兩個歷史性機遇及其難得的結合,一個是中國大陸農村的工業化高潮從六、七十年代被推遲到八十年代,另一個是八十年代後期出現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高潮。
前一個機會是中共建政前三十年經濟建設敗筆的副產品。中共在推動斯大林式的強制工業化的過程中,不能象蘇聯那樣把多數農民轉化為現代產業工人,而是使數億農民陷入集體化農業的貧困之中。中共既不能讓他們進城,又無法讓他們靠有限的耕地維持溫飽。為了求生存,中國大陸農村早就孕育了自發的工業化沖動。五十年代,農村工業化因大躍進失敗而遭到嚴重挫折。到七十年代,利用文革之亂,東南沿海一些地區的社隊企業擠出了一條生路。包產到戶之後,農民收入和消費大幅度上升,面對突然膨脹的農村市場,在國有基礎工業的支持下,中國大陸的農村工業化終於進入了高潮,進而推動了整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
農村工業化的進展,在改革的初期給國有經濟部門創造了十分有利的發展環境。國有部門和城市居民利用經濟和政治上的特權,通過各種方式分享了農村改革的經濟收益。農民被從集權經濟中解放出來、充滿了活力,而國有部門員工並未體驗市場化改革的壓力、卻品嘗到了農村改革的好處,城鄉一片讚揚聲,這是中共的經濟改革在初期沒有遇到大的社會阻力的重要原因。
但是,農村經濟的增長不可能滿足國有部門“大鍋飯”體制產生的無止境的欲望,到1988年,國營部門的收入攀比終於導致了改革以來第一次通貨膨脹。進一步的市場化必然會改變城市居民現有的機會和既得利益,這不僅意味著一部份人可能發財,而且意味著另一部份人的收入和社會地位會下降。結果,象所有進行改革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城市工人和其他工資收入者對日益增長的市場風險和收入分配狀況不滿,這種不滿很自然地轉化為擴大政治參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改革往往因政治危機而受阻。
在這方面,中共並沒有創造出“奇跡”,從1988年到1989年,中國大陸也出現了類似東歐蘇聯的社會摩擦與沖突。但由於經濟現狀和社會結構不同,中國出現了不同的結局。首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雖然在城市得到相當廣泛的支持,但是,由於占人口多數的農民不關心,中共領導層中反對政治改革的勢力占了上風。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1989年出動鎮壓的軍隊都是由北京市民那樣的城市兵組成的,結局可能會大不一樣。當然,對民主要求的強力壓制本身並不可能給中共帶來出路。事實上,在強硬派主政後,經濟情況一度曾很糟糕。中國經濟之所以在1991年後又有了大發展,是因為中國農村工業與海外資本的大規模結合,給中共在政治專制下搞市場經濟帶來了新的機會。
“六四”事件後,中國大陸新一輪的經濟改革是在社會主義陣營崩潰、冷戰結束的大背景下開始的,而中國則事實上是促成這一世界大變局的重要因素。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就,不僅宣告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破產,而且增強了許多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改革的信心。同時,也恰恰是中國政府在“六四”時的鎮壓措施,成為改變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政治平衡的最後一根“稻草”,它加速了柏林墻的崩塌和蘇聯東歐的巨變。社會主義大勢已去的現實,使中共內部主張恢覆計劃經濟的人失去了陣地。以台灣、香港資本為先導的海外華人資本,不僅看到了中國大陸發展勞動密集制成品出口的巨大潛力,而且看到了中共當局的困境有機可乘。
當時大陸的城市國營工業改革正進退維谷,與進入發展高潮的農村工業的矛盾進一步加深。中共領導人曾試圖用壓縮農村工業的政策來支持國營工業,結果發現是既吃力又不討好:農村工業沒有被壓下去,國有經濟的虧損反而擴大了。倒是鄉鎮企業在海外資本的支持下發展出口工業,反而使中共從兩難的政策困境中解脫了出來。這是因為,中國大陸農村工業化與海外資本的結合,為中共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政治資源。海外資本的流入和出口收入的增長,使中國大陸經濟增長得到了新的推動力,使中共有了更大的財力來安撫社會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外資的大量進入,分化了大陸原有的既得利益集團。有相當數量的城鄉居民,在這一輪市場化的熱潮中,得到了以前夢想不到的收入。這些人不希望發生重大的政治變動,成為有利於中共政權穩定的社會力量。
市場經濟的深化與中共的蛻變
中共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自身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1989年的事變為界,這個過程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前一個階段,中共領導層雖然意識到共產黨政權面臨嚴峻的挑戰,但是他們還有信心,也有一定的道德勇氣進行比較大膽的變革。象一切統治者一樣,中共統治者也隨時關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那時他們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和多數中國人的利益一致。這種信心,具體地表現在元老派選擇了胡耀邦、趙紫陽主持日常領導工作,這兩個人代表了共產黨領導集團內開明的力量。胡、趙作為共產黨人,不可能全盤放棄多年形成的理念,但是他們對民眾利益的關切、對正義的追求,使他們樂於聽取新的思想和主張。在他們的領導下,出現了一種比較寬容的社會風氣。對共產黨的各級官員來說,搞政治運動“整人”的收益越來越小,發展經濟的收益則越來越大;經濟政策的形成過程逐漸和意識形態的宣傳分離。這些轉變吸引了大批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參加到共產黨的經濟改革中;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傾向於民主政治,他們支持共產黨是因為他們對改革仍抱有希望。
1989年中國大陸的事變以及後來東歐和蘇聯發生的劇變,揭示了在共產黨體制下進行不流血政治變革的臨界條件。共產黨作為一個執政的既得利益集團,象歷史上所有的統治集團一樣,不會自動放棄權力,因為放棄權力不僅意味著經濟利益的損失,更可怕的是來自社會的報覆和清算。因此,他們會使用一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力。
只有在公眾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時,不流血的(或基本不流血的)政治變革才可能發生。而社會普遍抵制暴力鎮壓政治反對派,則需要一定的條件。其中一個首要的條件是,統治者陷於極大的孤立,另一個重要的條件則是軍隊成員有較高的公民意識,或者,向現政權挑戰的政治領袖有很高的威望。1989年的事件並不具備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這就注定了政治反對派不可能一舉而改變共產黨政權。但是,“六四”對無辜平民的鎮壓嚴重地動搖了中共統治的道義基礎。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陣營的崩潰,中共統治層失去了對自己政權的正義性的自信。面對空前的政治危機,中共一度企圖通過恢覆高壓政治和計劃經濟來穩固政權,但發現效果卻適得其反。於是,中共再度轉向市場化。在保持對政治反對派高壓的同時,中共給大陸民眾較多的經濟和文化活動空間。
為了回避傾覆的風險,中共一方面不敢改革政治體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推動市場化來發展經濟、維持政權,其結果是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使自己逐漸蛻變。中共最根本的變化是黨的組織與黨的正統意識形態脫節,從而使黨的性質發生了改變。中共的黨組織與黨的意識形態脫節,起初是因為黨的意識形態不能為市場化的經濟政策辯護;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陳舊的意識形態越來越遭到中共各級當權者的唾棄。它不僅束縛發展經濟的手腳,限制廣納人才,同時也使日益腐敗的官員感到不快。脫離了意識形態約束後,共產黨的上層組織基本上與國家組織合一,黨委制名存實亡;權力關系空前個人化;基層組織更是退出了對普通民眾生活的直接控制。
我們可以看見,市場化改革一方面使中共由一個有明確的社會改造主張、有強大的基層組織的執政黨,蛻變成為一個為了維護和實行統治而存在的由當權者和權力追求者組成的集團;另一方面,由於市場化和經濟發展過程的需要,這個集團又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和很大的內部差異性。導致開放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共的分權改革,分權改革使共產黨內部出現了地方之間的經濟競爭,這種競爭不可避免地發展為對人才的競爭,各地黨組織出於有效推動本地發展的目的,往往降低政治上的標準,盡量把當地的人才拉入黨內,予以重用。至於中共內部的差異性增大,則與中共政權的全面腐敗有很大關系。一方面,一大批當年一度有過某些理想主義的幹部經過幾十年黨內環境的熏陶,變得極為功利主義;另一方面,中共維持對主要資源的壟斷,導致大批並不認同中共意識形態、只唯利是圖的人也設法鉆進黨內,使黨員中的腐敗分子急劇增加。
中國政治體制變革的前景
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私有產權,而共產黨的基本宗旨是為消滅私有制、實現全世界共產主義而奮鬥,在共產黨的旗幟下堅持實行市場經濟確實很別扭,總有名不正而言不順的困擾。從長遠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市場經濟體制並存顯然不是一種穩定的結構。但是,由此就推出中國很快就要出現多黨政治則未免有些簡單化了。多黨政治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是現代社會制度發展的普遍趨勢,但是,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國會走上不同的途徑。盡管中國的現代化已經經歷了非常曲折的道路,也不能假設前面就一定是坦途。歷史表明,現代市場制度和現代的多黨民主政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兩者的發展都需要時間,而且互為條件。在現實的過程中,究竟是一個不成熟的多黨政治先建立,推動市場制度的發展,還是在某種專制下,市場制度先有一定的發展,然後再推動多黨政治的實現,取決於許多歷史的和偶然的因素。
中國大陸出現政治體制變革的必要條件是出現了難以克服的社會和經濟危機。就中國大陸目前的形勢來說,由於中共元老派領導人的離經叛道,由於中共在市場化過程中迅速的蛻變,特別是由於大陸經濟仍有高速增長的機會,在中國大陸公開向中共一黨專政挑戰的民主人士很難有東歐和前蘇聯那樣的機會。不僅如此,由於許多幹部和民眾對激烈變革中的風險非常擔心,他們對民主政治主張的理解和支持就有所保留。在中國大陸,雖然農民人數眾多,但由於其分散性,不可能直接對執政黨構成挑戰。城市居民的政治能量雖然較大,但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經濟和文化自由的空間,他們當中社會分化越來越大。面對各種機會和中共對持不同政見者的高壓,人們往往選擇政治上服從、在經濟社會活動方面謀求個人發展,而不大會為政治改革輕易鋌而走險。社會上的不滿和失意者雖然不斷增加,其影響力卻因群龍無首而大大減弱。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觀念,也替統治者的專制、官僚的腐敗無能、官方倫理背離現實等現象辯護,使中共政權能從歷史的遺產中得到不少幫助。比如,歷史上龐大的中華帝國經常不能依靠典制實行有效統治,而不得不時常依賴一些權勢集團達到施政目的,使正式的制度往往徒有其名;歷代中國的官員清廉者向來不多,為官即貪對民間社會來說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了;長期實行的科舉制度使絕大多數知識分子視為官禦用是唯一正途,經不起受官場冷落的寂寞,知識分子官僚化成了傳統;官方正統的價值體系與社會現實經常充滿了矛盾,這在西方國家可能意味著政治危機即將來臨,但在中國的文化背景下,這種情形卻是常態,人們習慣於說的不一定做、做的不一定說,因此目前轉型期中人們也很少關心各項實用主義政策該如何正名,只關注這些政策是否帶來實際的好處。
總之,由於在中共現行體制下,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這反過來為延續中共的一黨專政創造了某些條件。未來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改革前景如何呢?在筆者看來,雖然共產黨一黨專政終將消亡,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格局,意味著這個消亡仍然可能有兩種很不相同的過程。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順應世界的潮流,奠定市場經濟制度的社會政治基礎,不僅使市場經濟運行有制度保障,而且使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亦能通過一定的規則而獲得協調;也就是說,共產黨在一黨制格局下仍促成漸進的政治制度轉變。
另一種可能是,統治集團既無力亦無意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相反,卻利用市場制度的不健全來強化社會對政權的依靠、從而鞏固眼前的統治、並從中攫取私利;這一過程勢必會加劇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最後導致統治者陷入困境。前一種可能有利於多元政治在中國大陸的順利實現,而後一種過程雖然也會導致共產黨專政的結束,卻未必會繼之以民主政治。
毫無疑問,實現前一種過程,對多數中國人最有利。但是,哪一種過程有更大的現實可能性呢?在經濟市場化程度已經相當高的今天,可以通過觀察制度建設的進展來判斷大陸制度變革前景。比如說,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若能使多數人都相信是朝著公平的“遊戲場”這個方向演變,則中國大陸走向穩定的多元政治的可能性就越高。從近幾年的局勢看,雖然支持平穩的政治制度轉型過程的因素有了很大發展,但是腐敗的惡性蔓延仍反映出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滯後,走向後一種過程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中共各級幹部中不少人在被迫接受市場經濟的現實時、並沒有放棄對市場制度極深的懷疑;結果,他們不是通過完善制度來糾正和防範各種弊端,而是回過頭去從過時的意識形態和政策工具中尋找克服市場弊端的辦法。在市場經濟已經開始主導整個經濟活動的情況下,這種半心半意的態度只能加劇市場規則不完善導致的腐敗;而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各種空洞的議論不僅無濟於事,而且會增加民眾的不滿,因為在他們看來,這不僅僅是一種宣傳,而且是當權者對醜陋的現實進行的詭辯。
論鄧後中國的秩序重建與江澤民的“講政治”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副教授
一、引言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七、結語
一、引言
1995年9月27日,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召集人會議上,首次提出“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1] 隨後,他又多次重申“講政治”這一提法,並由《求是》雜志於1996年7月1日發表。[2] 這一“講政治”的提法,在中國大陸引起了不同的反響,主要有五種解讀。北京人大多認為,“講政治”的含義是要加強以江為核心的中央權力和權威;一些基層幹部則以為,“聽老子的”即為“講政治”,與自己保持一致就是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少老百姓卻把“講政治”視為反腐敗的信號,認為江澤民講“政治”是假,殺貪官是真;而一批“左”派人物則利用“講政治”為良機,上書“萬言書”,重講階級鬥爭,反對經濟改革;還有一些主管港台和國際事務的官員,把“講政治”理解為對台獨、對香港民主派、尤其是對美國反華勢力的強硬,旨在防止因急功近利而喪失國格。不過,大陸的理論界卻普遍對“講政治”反映冷淡,他們多把“講政治”理解為中共兩大老調的重彈,即一是講黨的領導權威,二是講反腐敗。
本文要分析的是,應當如何理解江澤民提出的這個“講政治”? 如果要在今天的中國講“政治”,那麽,中國目前最需要講什麽樣的政治呢? 眾所周知,江澤民正試圖建立自己的思想體系,旨在繼承和發展鄧小平思想,建立鄧後中國的權威合法性。江澤民的重要智囊王滬寧已為建立江澤民的新思想準備了理論依據,他在《名人日記:政治的人生》一書中提到,“必須研究新情況,分析新問題,提出新思路,制定新理論。不然的話就會落後於時代發展的步伐和人民的利益要求,... 就不能真正贏得人民的擁護。”[3]
筆者以為,應結合中共的歷史和世界文明的一般規律,來理解“講政治”這一說法,這會有助於加深對中國社會現狀的了解和正確預測今後中國的走向。本文指出,面對中國大陸現行的體制性腐敗、信仰危機、國有資產流失、稅收體系混亂無序和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危機等問題,“講政治”的中心應該是“講秩序”,而“講秩序”主要應包括重建大陸社會的法律秩序、信仰體系和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如果江澤民能把他的"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那麽這將是鄧後中國重建法制的新起點。
二、“講政治”與江澤民在中共黨史上的地位界定
中共第三代主要領導人江澤民具有什麽樣的地位與作用,我們應該結合中共黨史來加以考察,尤其是必須將他與第一代和第二代的毛澤東和鄧小平進行比較。在江澤民發表“講政治”的言論之前,海內外曾有人將毛定位為“左”,鄧小平是“中”,而寄希望江能夠走向“右”,彌補鄧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不足,全面推動中國的政治民主化。但“講政治”一說提出後,仍然指望江澤民比鄧小平更激進、更右傾的人大大減少,而由此引出了對江的定位的新判斷,即從毛左--鄧中--江可能居右,變為毛左--江居中--鄧居右。筆者認為,如果我們把江的“講政治”觀點,放在毛和鄧思想的參照系中考察,有助於發現江的觀點之實質,是要在毛與鄧之間尋找平衡點。
如果說,毛澤東側重理想(如學大寨、學大慶),鄧小平則是注重實際(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之思想解放運動);毛強調政治(如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發動“文革”),鄧則是注重經濟(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毛喜歡公平(如人民公社運動),鄧則是強調效益(如家庭責任承包制、經濟特區和引進外資);毛注重生產方式(主要是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鄧則強調生產力。而作為第三代的江澤民在他關於“講政治”的文章中卻提出,“我們一定要學會辯證地認識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經濟同政治的關系,物質文明同精神文明的關系,生產力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關系。”[4] 這種說法是試圖在毛與鄧的思想體系之間尋找平衡點,即在理想與實際、政治與經濟、以及公平與效益之間尋求平衡。很顯然,這是一種現實的需要。
在鄧死之後的中國,江澤民面臨著在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思想之間何取何舍的兩難: 如果拋棄毛鄧,他的魄力不夠;如若繼承毛鄧,又顯得新意不足;而欲超越毛鄧,則實力不支;倘若揚毛抑鄧,實為自貶,因為江畢竟是鄧一手所提拔;而若揚鄧抑毛,則難以安撫一批“左”王“左”民,真可謂左右為難。只有通過玩弄平衡遊戲,走中間道路,才能最大限度地集結毛派、鄧派、胡(耀邦)派和趙(紫陽)派的力量,全方位地控制人脈,掌握主動。這種在毛鄧之間尋求平衡的做法,在當今的中國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經歷過極左貧困的毛時代之後,大陸民眾曾普遍向往經濟市場化可能帶來的富裕;而目睹鄧時代所出現的通貨膨脹、貪污腐敗和大規模失業,很多人又轉而追憶毛時代的安逸與清廉。中國民眾這種思變和戀舊的矛盾心態,恰恰為江澤民的中庸平衡,創造了文化和心理基礎。
中國社會上存在的矛盾心態還來源於公平與效率這對人類社會發展中永恒的矛盾。過去毛時代強調公平到了極端的境地,導致公平成了平均,億萬民眾共吃一鍋大鍋飯,全國各地聽命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終於,毛死之後人民改而選擇了以效率為優先的市場經濟。但過份強調效率,往往導致一部份人迅速暴富,貧富差距和地區差別越拉越大,民眾的怨聲也因此而逐漸擴大。這樣,當江澤民提出要在公平與效率、貧窮與富裕、穩定與發展之間追求平衡時,就能得到一部份社會成員的呼應。
表面上,江澤民的“講政治”觀點似乎有點揚毛非鄧的成份,也頗有重彈毛時代階級鬥爭的老調之嫌。但江澤民自己作過這樣的說明:“我們講政治,絕不是象境外一些報刊所歪曲的那樣,中國又要回到過去搞什麽階級鬥爭為綱,搞什麽'左'的那一套了。更不是也絕不會去搞什麽運動。......我們講政治,也絕不是重覆一些政治口號,不是搞空頭政治。”[5] 筆者以為,江的追求平衡並不一定是一種倒退;從某種意義上說,江的“講政治”,可以看作既是對鄧過份講經濟的一種矯正和補充,也是對毛的階級鬥爭為綱論的否定,但絕不可能是毛論的簡單重覆。這種基於歷史條件和現實狀況的平衡,是一種調整和協調,也有可能為未來的進步創造條件。
三、“講政治”與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幾乎在所有國家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歷史時期,都有一種重建秩序和社會規範的內在需求和外部動力。重建秩序和規範包括重建法律秩序、道德規範、信仰體系、經濟秩序和各種遊戲規則,這種重建的社會工程在一個社會的經濟轉型時期尤為必要。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把重建秩序和規範放在“講政治”一說的中心地位,就能夠反映出世界文明的歷史進程。
眾所周知,工業革命是推動一個文明社會從農業經濟走向工業經濟的一個重要界點和必要杠桿。但工業革命和工業化的歷史進程,往往給人類社會留下了令人困惑的雙重遺產--自由與動蕩。以美國十九世紀上半期為例,一方面,美國的早期工業化創造了無數的機會,包括發財的機會、獲得土地的機會、就業的機會、以及遷徙和移民的機會。[6] 而且,這些機會伴隨著自由,由此導致全社會生活在追求自由貿易、自由市場、自由意志、自由行為和自由言論的激情之中,並培育出一種流行的價值觀念,即趕緊擁抱機會、盡快分享自由。但另一方面,當人人有可能得到機會之時,也意味著人人有可能失去機會;當人人充滿希望之日,失望也必定隨之而來。而且,今天的良機可能導致明天的危機,今天的人人自由更可能觸發明天的全社會動蕩,並伴隨著鮮血、暴力、罪惡、死亡和災難,最後導致人人生活在恐怖之中。這個刺激人們希望、欲望和奢望的年代,必然孕育著動蕩、危機和恐怖。結果,當時的美國社會也深受周期性經濟危機、貧富分化、西進運動、宗教信仰危機、酗酒現象、教育危機和存在大批精神病人的困擾。[7]
面對這種雙重歷史遺產,美國民眾在追求自由經濟和自由意志的同時,開始關心自身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一批有識之士在十九世紀上半期,開始推動社會改革運動(與“講政治”的說法有某種類似之處),包括宗教改革、戒酒運動、救濟改革、教育改革、婦女運動和反奴隸制運動等,旨在協調個人自由和社會責任、平衡個人主義與社會秩序、以及協調個人物欲和社會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目標和原則是,人有權利擁抱自由,但必須遵守秩序,服從法律,具備必要的倫理道德。
現代化國家的另一個經驗是,經濟發展後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建立法制,民主制度是隨後逐步形成的。美國在十九世紀初開始工業革命以後,首先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1835年在任)為主導,推動了一系列聯邦法規的建立,同時在各州改革傳統的合同法和財產法,強化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旨在樹立法律權威、維護經濟秩序、促進自由競爭,以及從根本上保護新興有產者的權利。[8] 美國民主化的進程是在傑克遜的民主時代才開始全面推動,而且進程極其緩慢。例如,1830年代各州才陸續取消對選舉的財產資格之限制;1865年才允許黑人擁有理論上的選舉權,但直到1965年才在全社會成為現實;並且,美國婦女直到1920年,才首次享有合法的選舉權。同樣,在東亞新興的工業化國家中,也可以看到“先經濟、後法制、再民主”的模式。因為歷史的邏輯告訴我們,如果在經濟秩序尚未建立、法律規範遠非健全之時,就直接推動人人可以“作主”的“民主”體制,那將對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穩定產生弊多利少的後果。
1978年以來,中國社會經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社會經濟“大革命”。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舊的社會秩序、道德觀念和行為規範也遭到了歷史性的沖擊。急功近利、物欲橫流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在中國的一些沿海地區,經濟秩序相當紊亂,法律權威形同虛設,民眾信仰逐漸真空。不應該把這一切簡單地全盤歸罪於共產黨、鄧小平或經濟改革,實際上,在一個國家由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類似的代價和後果。應當承認,目前中國民眾中很多人看到了這種失序的嚴重性,因而會讚成這樣的看法,“如果政府體制改革引起社會不穩定或者動亂,成本就太高。不僅政府體制改革不能完成,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也可能會被打斷。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是'超大社會',又處於急劇變動中,政府體制承擔著十分關鍵的功能: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秩序。”[9] 但是,究竟該如何在中國重建秩序和規範呢?如果“講政治”一說,能針對這種轉型時期的失序現象,以改變秩序失衡和價值真空為目標,並借鑒西方社會在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那就不僅使“講政治”的內涵擴大和深化,並為“講政治”措施的落實,找到堅實而又得人心的切入點。
四、“講政治”與大陸法律秩序重建
如何將“講政治”導入“講秩序”、“講法制”的軌道,為鄧後中國的政治改革注入新的動力,此乃江澤民目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講政治”一說既有可能成為一句正確的廢話;也有可能成為江澤民鞏固權力的工具;更有可能為“左”王所用,借“毛”還魂,用毛的辦法去消除鄧路線造成的問題,在鄧後之中國大行倒行逆施之道;但它也可能讓江澤民獲得新的政治資源,發展、超越鄧的思想,甚至建立具有江澤民自我特色的思想體系。
如上所述,“講政治”的核心應該是講秩序。面臨世紀之交和改朝換代的中國,講秩序主要涵蓋了三大主題,即法律秩序、價值重建和經濟規則,但關鍵是建立法律秩序。中國的現實狀況表明,只談經濟改革已經滯後,空談政治民主有些超前,應該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中介和過渡,它就是法制和秩序。這種講秩序的要求既是十八年來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也是未來中國民主政治的重要而又必要的制度準備,民主不可能在一個無序狀態下有效運作。事實上,江澤民的智囊班子成員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認為,“在上千萬人聚合的地方,要使所有的人都感覺生活在一種秩序之中,唯一的選擇就是法制。... 更重要的不是法制形式的確立,而是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法制是成為調節人們生活的基本原則。...沒有秩序任何發展均不能完成,但是固定的或者說牢固的秩序又會影響到社會進步。”[10]
然而,如何講秩序、如何實施建立法制的具體措施,現在仍然是對江澤民的重大挑戰,而其中最大的挑戰是如何懲治腐敗。其實,中共內部對腐敗的程度和威脅是一清二楚的。比如,王滬寧就認為,腐敗的最大危害體現在“政治上會影響政治權力在社會上的地位,也會影響一定社會的權力的基礎,影響權力運作的公正性,對政治程序進行幹擾,經濟上會使國家的經濟政策不能得到貫徹,市場的正常秩序被打亂,社會資源人為地緊張等等,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的影響,腐敗活動會毒化社會風氣,沖擊社會的道德體系,使一些人墮落。”他還提出了所謂的“超腐敗”的現象,指的是有組織騙稅、走私、造假、索取和侵占公共資產等。[11]
腐敗之所以難以清除,是因為它紮根在執政黨內。陳雲去世和陳希同事件後,中共的派別分野已基本上由傳統的“保守派”和“改革派”,演變為“腐敗改革派”和“清流改革派”的區別。因為,一方面中共高層目前基本上已沒有哪一個集團有力量公開而又強有力地反對改革,大多數幹部現在都自稱是改革派;另一方面,以陳希同為首的北京市委內的腐敗分子也決不能算是什麽保守派,他們在過去十年中為北京的改革開放也作了不少事。所以,比較客觀恰當的一種劃分是,中共黨內存在著兩類改革派,一是既改革又腐敗,如陳希同、王寶森,甚至部份鄧家子弟和一批高級官倒;另一類是既改革也清廉,本人和子女暫時沒有被發現卷入經商和權錢交易,江澤民、喬石、朱熔基等大概屬於這一類。在中共黨內和社會上最不得人心的是這個腐敗集團。
如果“清流改革派”能最大限度地團結各種力量,與腐敗集團劃清界線,是有可能在老百姓中建立清流、清廉和清新的形像的。當前有許多並不覆雜、而又為老百姓盼望的反腐敗工作,還未展開。比如,首先可以在全國頒行類似台灣“陽光法案”一類的法規,強制所有處級以上的官員每年公布私有財產,並定期解釋財產增加的原因;第二,在人大常委會中,建立類似香港廉政公署一樣的機構,充份授權這一機構擁有執法、檢察和司法的三大權力,有效打擊各類腐敗現象;第三是撤銷象征黨大於法的各級政法委員會,充份樹立法大於黨的絕對權威;第四是應快刀斬亂麻,盡快了結陳希同一案,避免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和虎頭蛇尾;五是可以向鄧家所有涉及不法行為的人員發難。當然,要打這張“清流”牌,就不能不付代價、不擔風險。上述問題因為觸動黨政幹部的既得利益和權勢,因此十分棘手。但是,腐敗也是第三代領導人的沈重包袱,如果長期拖下去,腐敗終將對這一代領導人中的“清流派”造成威脅。而如果在反腐敗問題上善用民心、處理得當,將可以為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奠定基礎。
五、“講政治”與大陸信仰體系的重建
建立一種信仰體系要數代之功,而摧毀一種信仰體系則幾年即可。一旦舊的信仰體系瓦解了,新的體系又建立不起來,那麽,其結果會十分可怕,就像人們所說的,“一個社會不怕信什麽,就怕什麽都不信”。在中國,十年文革摧毀了老百姓的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政治信仰,而十八年的經濟改革又摧毀了人們對傳統倫理道德的價值認同,結果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開始厭惡信仰、唾棄道德。
現在的大陸官方實際上已放棄了對共產主義信仰的堅持,因為要在社會中維持這種信仰,已經是明知不可為的了,所以官方乾脆不費真勁了。目前大陸流行一種有趣的現象,“幼兒學共產主義,小學生學社會主義,中學生學愛國主義,大學生學集體主義,研究生則學如何打掃寢室衛生”。它表明,書讀得越多,越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執政黨的說教就越難有市場。然而,排斥這種說教並不意味著追求另一種信仰系統,實際上中國大陸現在出現的是道德真空。如何重建“精神秩序”和彌補這種信仰真空,將是江澤民面對的另一大挑戰。江身邊的王滬寧也已注意到這點,他說,“所有的秩序,政治的也好,經濟的也好,社會的也好,最終是一種精神上的秩序。在一種精神上的秩序沒有形成之前,任何外在的秩序均不牢固。”[12]
可是,怎樣才能重建“精神秩序”呢? 王滬寧在考慮的是,“從自己的文化傳統中發掘出新的政治價值,這樣才能使發展社會文化特質和民眾素質緊密地結合起來。”[13] 江澤民則要求人們重讀毛澤東的《紀念白求恩》一文,《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試圖從白求恩精神引出“講正氣”。[14] 白求恩精神實際上是一種宗教精神,是一種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教徒精神;如果硬要在這種精神和白求恩的形像之上加上“共產主義精神”和“共產黨人”的銜頭,就難以在今日之中國實現重建信仰的目的,甚至可能獲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筆者以為,重建鄧後時代中國民眾的信仰可以有四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強化傳統教育,覆興孔孟之道。盡管自十九世紀以來的西學東漸、十月革命、五四運動、國共內戰、文化革命、以及商品經濟,沈重打擊了中國的傳統思想體系,但具有數千年歷史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仍然還有極大的生命力,已經深深地沈澱在中國人的血液之中。世紀之交的中國,最應提倡的是六大孔孟之道。其中首先是溫良恭儉讓的禮貌和禮儀;其次是和合之道,即凡事先求和解、和平與和睦,再求合作、合成與合流;再次是中庸和中道,追求妥協和互讓;第四是有教無類,崇尚知識;第五是推己及人,理解他人;最後是天下為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重建信仰的第二種途徑是加強現代化教育,提倡做合格的現代人。針對大陸年輕人向往現代社會的流行風尚,政府應幫助他們正確理解現代化和現代人。現代人並不是急功近利、物欲熏心之人,也不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他人死活之徒,更不是無法無天、橫行霸道之輩。真正合格的現代人,應當具備下列八大基本德行和品性: 服從法紀、遵守秩序;個人奮鬥、不靠私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注重信譽、信守承諾;文明禮貌、遵守公德;勤儉節約、謹慎理財;保護生態、熱心環保;以及樂捐好施、救貧扶困。
第三種途徑是提倡愛國主義,慎防民族主義。愛國主義與民族主義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前者是內造和內向的,因而不以傷害他國為導向,只以凝聚內部共識為目標;而民族主義是外向而又充滿情緒,因而富有進攻性和破壞性。過去中共所推行的愛國主義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彰,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黨國不分,有意無意地要求民眾,愛國就必須愛黨,在神聖、純潔而又自然的愛國主義精神之上強制地罩上了政治和黨派色彩,最後迫使部份民眾對愛國主義一詞,徒生反感。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中國有關方面正有意無意地鼓動民族主義,試圖籍此振奮民族精神、激發愛國主義,尤其是利用去年奧運會和《中國可以說不》一書,將反美情緒推向一個新高潮。民族主義向來是一面兩刃劍,既殺對手,又殺自己。歷史上的義和團就以“扶清滅洋”為開端,卻以八國聯軍血洗京城而告終。今日之中國應該提倡黨國分離的愛國主義,強調國家的土地、民族、文化、經濟和思想的精神魅力,淡化愛國主義的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色彩;同時,應該提倡理性民族主義和戰略民族主義,防止情緒民族主義和功利民族主義,將正在急劇升溫的以反美為主題的民族主義,導向富有理性、建設性和戰略性的軌道。
第四種重建信仰的途徑是,借助宗教的力量來抗拒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頻臨崩潰的價值觀念。眾所周知,宗教具有其獨特的兩大功能,即道德感化與和平穩定。宗教中蘊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喚起人們對人類社會的美好情感,並有助於帶動全社會的義務奉獻,張揚社會愛心。宗教還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因為不管信仰《聖經》的西方式宗教,還是主張普渡眾生的東方式宗教,其共同特點是和平、博愛、非暴力。正因為了解這點,當年美國的奴隸主都願意冒著奴隸暴動的風險,而允許奴隸們利用周日集聚教堂、參拜上帝,其實際效果已由《湯姆叔叔的小屋》之主人公所表現的逆來順受、打不還手之行為,以及臨死前仍念念不忘走向極樂世界的虔誠神情所體現。如果十八世紀的奴隸主都有如此遠見和雅量,難道到了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的當政者還無法理解宗教的力量和容忍宗教的發展嗎?
總之,重建信仰體系的過程應當是淡化階級意識、降低政治姿態、提倡寓教於樂,並借鑒宗教思想、傳統道德、愛國精神和現代化意識,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鄧後中國新價值、新觀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六、“講政治”與大陸經濟競爭規則的建立
在一個健全的現代社會,任何人都應有機會和資格從事經濟競爭活動,但必須建立規則,競爭者必須服從規則。這種競爭所強調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是在妥協基礎上的雙贏。中國大陸當前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所缺乏的正是競爭規則。正如江澤民指出的,現在大陸各地對各類政策和決策,“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充耳不聞,我行我素...”,有的地方和部門,為了局部和私人利益,“甚至連犯罪的問題都加以保護...有的以權謀私,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墜入犯罪的泥坑。”[15] 在這樣的狀態下,“講政治”應當把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列為一項重要內容。
針對中國大陸目前經濟領域的各種混亂現象,應從三大方面著手建立經濟競爭的遊戲規則。第一,要整頓金融秩序。百亂金融始,金融市場是現代經濟活動中最敏感、最脆弱的一環的。期待一夜暴富的投機者,往往會選擇股票、期貨和債券等金融交易活動,由此極易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和動蕩。目前在中國大陸,除了應對股票市場、銀行信貸、債券管理和期貨交易等設立嚴格的規則、並強制幹預違規活動,更重要的是要整頓流行的各類信托投資公司。
信托投資公司興起於1980年代初,以中信、中農信等為龍頭,旨在為地方、企業集資融資。它們往往借助特殊的關系渠道,不公平地獲取金融資源,以低息得到資金、再以高利貸轉借給那些資金緊缺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暴利。客觀上,它們的存在是與現有的五大專業銀行搶資源、爭客戶,對正規的金融體系構成嚴重挑戰,並成為一些金融危機的直接制造者和推動者。有位中共高官就曾明確表示,信托投資公司是擾亂金融秩序的“黑手”,必須“槍斃”。去年底,中農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強制解散的。但是,如果全面“槍斃”遍布大陸的信托投資公司,又必然會引發全國範圍的金融風暴,甚至出現象阿爾巴尼亞那樣的源於金融危機的動亂和內戰。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利用現代經濟的手段,合理而又漸進地整頓。
筆者以為,改造信托投資公司是大陸建立銀企集團的重大契機。目前信托投資公司的最大缺陷是與各大商業銀行爭搶存款和貸款,沒有建立自身的特點與優勢,只是號稱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補充”。如果是補充,那就是可有可無,自然就隨時有被“槍斃”的可能。所以,信托投資公司要想走出“瓶頸”,必須區別於商業銀行,直接介入工業和實業,成為與工業企業結成一體的工業銀行,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結合的道路。流行日本的主銀行制,就是由銀行通過控制貸款和對企業持股而積極介入企業的運營,參與企業決策和投資,以保證銀行貸款的有效運用。中國大陸或許可以利用信托投資公司走一條相反的路,即由企業控制信托公司,造成信托機構的內造化,諸如附屬於首都鋼鐵公司的華夏銀行,其最大益處是把信托投資公司這類“金老虎”,引入企業的籠子,進入自我約束、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之軌道。但這種再造和重整的過程,其前提是迫使信托投資公司放棄商業銀行的功能,退出商業領域的金融活動,這就必須借助於政府的強制力量。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改造,既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更有利於信托投資機構自身走出困境,獲得重生。
第二,要健全稅收體系。要做到國民自覺繳稅,既需要國民高度的守法意識,更需要法律的強制。信奉“人之初,性本惡”的西方社會假設人人天生皆是自私的,所以必須利用法制,防止民眾偷稅、漏稅。除了各類消費稅、地產稅、經營稅和銷售稅等稅收以外,大陸的當務之急是解決所得稅問題。隨著大陸暴發戶的急劇增加和貧富分化的迅速擴大,大陸社會危機的導火線已經逐漸形成。為了限制和阻止大陸因過份的貧富差距而釀成社會動亂,大陸當局應注重實施抑富濟貧、抽肥補瘦的累進所得稅制。針對目前大陸民眾普遍忽視所得稅、逃避所得稅的現狀,有關方面尤有必要制定嚴格的懲罰條例,從嚴懲處偷逃個人所得稅的人。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效實施所得稅制應注意五個要點。一是強化國家稅務局的稽查功能,建立和健全計算機系統,實行定點定人抽查、以及不定期突擊檢查的制度。二是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一旦發現偷稅漏稅現象,立即課以罰金、拘留,甚至判刑坐牢,而且應在起始階段,從嚴、從快予以處理,收到殺一儆百的實效。三是將公民的年度稅表作為一個重要的證明材料,如護照申請、工作申請、貸款申請、戶口和身份證申請、以及出任公職等,皆要求出示個人所得稅紀錄,起到全社會各個關口,層層設防的目的,促使逃稅者面對天羅地網,無處遁逃。四是簡化稅表的設計,防止納稅人望繁卻步,無所適從。五是優化報稅服務,包括免費電話咨詢、稅表送達家門、定期稅務講座、書面報稅須知、以及廣設會計事務所等。
第三,要阻止國有資產流失。盡管在大陸長期以來黨國不分、黨政不分,國產猶如黨產,但是這批積累了近五十年的國有資產畢竟凝聚著全體大陸民眾的心血和貢獻。如今,一批特權人物卻利用國有企業改造、重組的良機,乘機大發改革財,導致無數國有資產源源不斷地流入私人的腰包。例如,目前大陸的國有企業平均負債率已突破80%大關,但是,國有企業的負債存在嚴重的虛假性、表面性和"金蟬脫殼"式的避債性質,因為一些企業往往設立一批子公司,成為國有民營和民有民營性質的新興企業,它們只瓜分母體企業的資產,不承擔母體企業的債務,於是表面上母體企業負債累累,頻臨破產的邊緣,而大批子體企業則欣欣向榮、盈利豐厚,並導致母體企業積欠銀行的債務全面虛置,銀行的債務成為永無還期的呆賬和壞賬。有些企業乾脆實行假破產,旨在徹底廢除銀行債務。這樣,目前大陸居民相當大部份的存款,就被銀行用來填補國有企業債務的無底洞。這種以改革為外衣、全面而又大規模地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大陸的經濟秩序,導致富者更富,窮者更窮。
對此,可以在繼續推動改革的前提下,實施下列阻止國有資產凈流失的三大措施。一是實行銀行對企業持股。為了防止上述企業的“金蟬脫殼”,導致銀行債務的虛置,銀行作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應該而且必須及時持有企業的股份。銀行持股的操作程序是將企業對銀行的負債,轉換成銀行對企業所持有的股權,旨在有償解決企業的債務負擔。為了補償銀行因購買劣質的負債企業而導致的銀行資產質量下降之虧損,政府應允許銀行有權購買優良企業的績優股,由國家定量、限額分配股權認購證。同時,商業銀行內部應設立投資部門,專門從事對企業持股的操作,其優勢是銀行直接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監督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促使企業建立和健全風險和競爭機制。而且,銀行作為債權人,應根據企業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和發展前景等幾大指標,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並對貸款金額根據風險權重,實行分級審批制,凡風險權重大於60%的企業一律不予貸款。
二是促進國有資產的市場流動,實現資產存量的盡快增值。改革國有企業必須變動產權,但這種變動不應該給特權集團一個假公濟私和化公為私的可乘之機,而應該在一個發育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上,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交易。1996年初,中央政府同意深圳特區正式開辦“非上市股權交易無形市場,”以國際通行的專業機構代理制,對產權進行交易。在上海城鄉產權交易所,已成交的八十四家企業中,帳面資產升值15.6%,成交價格高於帳面價值27.7%,並高於評估價值10.4%。現在的關鍵是應當盡快推廣深圳和上海的經驗,在全大陸範圍內建立直接的融資市場,促進資產和產權流動的市場化,創造一個公平的外部競爭機制。
三是立法規定企業破產的名譽代價和經濟代價。由於假破產、真逃債成風,所以中國大陸的破產法應借鑒美國破產法的有關條款,明確昭示破產的代價,如破產企業的法人皆不得在五至十年內再行開業;具有破產歷史的業主,在今後的銀行信貸上皆留下了污點,以後必須滿足更嚴苛的條件才有資格向銀行借款;而且,在各類投資和貸款的申請表格上,皆要填寫破產的歷史和詳細情況。這猶如懲罰那些違禁吃興奮劑的運動員,在法律和名譽上必須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
七、結語
鄧小平去世之後,江澤民既面臨空前的危機,但也還有不少難得的契機,而如何利用這些契機,則是“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以“講政治”為例,其理論價值和實際效應目前都介於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可優可劣、可伸可縮和可方可圓之間。盡管目前大陸政界和新聞界已將“講政治”演變為“講學習”和“講正氣”[16],筆者還是強調應當“講秩序”,而王滬寧則認為,“所有的課題都可被置於政治的角度下透視...每一個生活在當代世界和當今中國的人,是不能不政治的”[17]。“講政治”或許是江澤民的有心之議,也可能是即興之論。從歷史進步的需要來看,提法、名稱和內涵並不很重要,而關鍵是如何解決諸如法律失序、信仰真空和經濟活動無規則等嚴重危機。
鄧後時期中國統合的可能性
林岡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四、結語
雖然一九四九年以來,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分治的局面,但北京和台北的執政當局均未放棄統一中國的最終目標。中共三代領導人毛澤東、鄧小平和江澤民始終堅持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將統一台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台北歷經蔣家父子的威權統治和李登輝時代的民主轉型,“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一直是官方所刻意宣示的政策訴求,盡管其實際意涵有所變化。事與願違的是,兩岸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方面的諸多差異和雙方圍繞台灣國際定位問題的主權之爭,不但使中國的統一前景短期難以企盼,而且影響到兩岸民間經濟、文化的正常交流步伐,甚至可能因政治沖突的加劇危及台海和平。後鄧時期兩岸關系的走向如何?制約兩岸關系發展的有哪些主要因素?中國是否可能重新統合?有哪些可能途徑?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予以分析。
一、鄧後時期北京對台政策及其走向
1.從“江八點”到台海危機
自一九九五年初起,鄧小平即不再公開露面或對外發話,標志著後鄧時代的正式來臨。與此同時,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發表了“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長篇談話,除重述中共“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外,著重就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提出八項看法。[1] 大陸“海協會”隨即將“江八點”稱之為“中國政府為突破兩岸政治僵局、加強兩岸經濟和文化交流而發布的一個歷史性文告”。[2] 從“江八點”出台的時機來看,北京當時顯然有意在鄧小平去世前,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並以此配合江澤民的正式接班。
從毛澤東的武力解放台灣口號,到鄧小平的和平統一方針,北京對台政策經歷了劃時代的變化。進入九十年代後,中共仍固守“一國兩制”、國共和談的基調,繼續推行以“三通”促和談與以外交、武力手段打壓台灣的軟硬兩手方針,但在策略上作出了一些調整,例如將統一的時間表從八十年代挪到下個世紀;[3] 將對台用武的前提限定於台灣獨立或外力侵台,放棄以武力作為迫和促統的手段;對“一個中國”的意涵保留求同存異的余地,對統一後兩岸關系予以象征性的對等安排等。[4] “江八點”進一步昭示北京對台策略的重心巳由鄧小平時代的利誘急統,轉為防獨促和與增進兩岸溝通。
如果說“葉九條”和“鄧六條”所強調的是兩岸統一後的政治安排的話,那麽,“江八點”的重心則是如何發展統一前的兩岸關系。為此,江澤民在其八點看法中,除了以“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彈性提法,避開“兩黨談判”和“兩府談判”名義所隱含的主權之爭外,只字未提“一國兩制”,也未明言反對“一國兩府”、“一國兩體”等模式。更耐人尋味的是,江澤民在通篇講話中,從未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字眼,暗示北京有意與台北就“一個中國”的意涵和統一後的新國號進行商榷。要言之,北京的策略是通過政治和解(建議舉行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談判和高層互訪)、經濟誘控(強調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兩岸經濟合作)和文化認同(以中華文化作為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維持象征性的“一個中國”架構,其底線則是反對台北與其它國家發展官方關系以及參加政治性國際組織。然而,台北是否享有發展對外關系的獨立主權,恰恰是現階段兩岸政治歧見的焦點所在,也是“江八點”無法化解的危機根源。
由台灣總統李登輝訪美而誘發的台海危機,曾使不少人擔心北京將重新訴諸以武力迫和促統的策略。但事實表明,北京進行軍事演習的目的仍在於防獨,而不是急統。目前國際社會對北京“武力保台”的決心也仍是信疑參半。而使北京頗為困擾的是,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台灣獨立?是根據官方宣示,還是根據某種程度的國際承認?對於台北在“一個中國”的名義下拓展國際空間的“迂徊獨立”策略,北京早有警覺,只是難以遽下使用武力的決心。近年台北國際空間的拓展使台灣進一步走向事實上獨立,從而使北京面臨和戰抉擇的兩難境地。在這種形勢下,以軍事演習和兩岸關系的緊張態勢,迫使台北收斂務實外交步伐,並對美國宣示中共為制止台獨不惜一戰的決心,也就成了北京的理想選擇方案。
此外,北京對台文批武嚇的目的還在於間接介入台灣選舉活動。北京明知新黨等第三勢力在台灣的影響有限,但因為他們反台獨立場鮮明,故仍希望他們能掌握一定的議席,以體現“台灣人民的反台獨意願”,制約民進黨和國民黨當局的“台獨”或“獨台”路線。在中共看來,制造兩岸緊張局勢,並將其歸因於李登輝的個人“外交秀”,顯然有助於激發台灣內部的統獨之爭,利用台灣民間求穩怕亂的心理,影響台灣的選情變化。
2.對台策略的重新調整
台灣選舉塵埃落定後,北京對台武力威脅巳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著力點。鑒於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對北京軍事演習的強烈反應,白宮有關不鼓勵台灣獨立、希望兩岸加強對話以及願意為兩岸擔任調解人的表態,台海緊張局勢對大陸台資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以及台灣的政治現實,北京在台灣總統選舉結束後,即開始調整策略。除停止軍事演習外,北京刻意提及李登輝在選舉期間為迎合要求“穩定和發展兩岸關系”的民意而發表的有關反對台獨、主張統一的言論,為體認李登輝的領導地位、與其正面打交道預設台階。[5]
選後數日,中共先是發表“北京學者敦促台灣當局以實際行動緩和兩岸關系”的有關報導,重新使用在大陸報端消失數月之久的“緩和”一詞,繼而由江澤民、李瑞環等人發表有關兩岸關系“雨過天晴”、“存在彈性”的談話。[6] 與此同時,北京一面多次宣稱“江八點”仍是中共對台政策的指導方針,一面以聽其言、觀其行的姿態,以台北在行動上收斂務實外交,作為恢覆兩岸正常關系的條件。對於台北在選舉過後有關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進行高層互訪的提議,北京一概予以“冷處理”,高掛“免談牌”。
在辜汪會談三周年之際,北京指責台北“利用兩會商談制造分裂分治和兩岸關系緩和的假象”,拓展務實外交和國際空間,堅稱恢覆海基、海協兩會會談的條件是台北方面“以實際行動回到一個中國原則上來”。[7] 中共這一以逸待勞的策略,在江澤民九月初接受法國媒體《費加羅報》訪談時表現得更為明顯。在談話中,江聲稱“江八點”巳明確表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我們歡迎台灣領導人以適當身份來大陸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如果台灣當局確有誠意進行會晤,就應放棄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政治圖謀,停止所謂‘重返聯合國’和其它形式的分裂活動,同時在兩岸關系上,毫不拖延地采取實際行動,特別是早日實現兩岸的直接‘三通’”。[8]
事實上,如果我們細研“江八點”第八條,就可看到江當初在建議舉行兩岸領導人會談,或“相互走走看看”時,並未明確提到“一個中國”的前提(與有關舉行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第三條有別)。但在李登輝訪美後,北京巳改變了原先的溫和調子,對兩岸互訪預設新的條件。雖然江澤民去年十月接受美國《新聞周刊》等媒體采訪時,曾偏離講稿,再次表示兩岸領導人可隨時進行高層互訪,[9] 但中共新華社事後公布的談話內容,卻是以“只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兩岸領導人的會面才是有意義的”為統一口徑。[10]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隨後更強調,“兩岸關系能否改善,兩岸領導人能否會晤,關鍵取決於台灣當局是否能夠真正停止在國際上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分裂活動”,對高層互訪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11] 中共總理李鵬在紀念“江八點”發表一周年的講話中,對其有關兩岸高層互訪的提議則乾脆略而不談。[12] 此次江澤民在接受法國媒體采訪時,以台灣停止爭取加入聯合國等外交活動,以及開放直接“三通”作為兩岸領導人會晤的具體條件,擡高價碼,把球踢回對方,反映了雙方在高層互訪問題上的攻守易位,也說明北京對江李會面巳更為謹慎,並未完全回到“江八點”的既定基調。
如果說,政治談判和軍事威脅是北京在李登輝訪美前後交替使用的兩個重點策略的話,那麽,在台灣總統大選後,對台進行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巳成為北京在台灣問題上的當務之急。一九九六年春天以來,中共高層領導人先後頻頻出訪,從人大委員長喬石的俄羅斯、加拿大之行,副委員長田紀雲的歐洲之行,李鵬的法國之行,江澤民的非洲之行,到後來江、李、喬等人的再次大舉出訪以及中美關系的改善,均含有防堵台灣務實外交的深意。另一方面,北京利用香港回歸在即的有利時機,加強了對台灣的經濟誘控。繼中共交通部公布“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後,王兆國又表示兩岸直接通航後的旗幟懸掛問題,可采既非五星國旗也非青天白日旗的第三種旗,亦即所謂“方便旗”,化解彼此爭端。[13]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共台辦經濟局、國家計委外事司、中華全國工商聯、貿易發展促進會、國家旅遊局的高層官員紛紛訪台,意味著中共巳加強推動兩岸直接“三通”的力度,且以台灣大型企業為主攻目標。
3.未來走向
在鄧後初期,特別是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北京看來仍將維持對台關系的“冷處理”策略,不急於恢覆兩會協商,或舉行高層會談。經過台海危機後,中共巳不滿足於以往只談事務性問題,卻有雙方政治關系緩和意義的兩會運作模式。在中共看來,兩會的功能應以協商政治議題及簽署重要協議文件為主要內容。既然雙方在開放直接“三通”和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中共也就不再急於尋求兩岸政治關系的突破,而是致力於對台灣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先在這些問題上求得突破,再與台北在政治上周旋。
北京不急於高層互訪,跟中共內部在鄧後初期的權力繼承鬥爭亦有很大關系。江澤民在鄧小平淡出政治舞台之際,發表“江八點”,建議兩岸領導人互訪,本有為後鄧時期對台政策定調與權力接班造勢的用意,但李登輝訪美效應,卻使江澤民的溫和策略和領袖“外交”手腕受到中共內部不同派系的挑戰。基於權力鬥爭的利益考慮,非江系統勢力既不願附和江澤民的溫和策略,也不會樂見江李會晤大功告成,讓江澤民獨占突破兩岸政治僵局的榮耀。江澤民在去年十月間對美國記者表示隨時可以應邀訪台,中共官方卻在事後予以否認,正是北京內部權力和政策之爭的典型寫照。
在中共內部權力鬥爭的制約下,江澤民既想在兩岸關系的發展方面有所突破,建立個人政績,又不敢在敏感的政治議題上輕易讓步,以免給政敵留下對台軟弱的口實,因此只能在對台策略上作一些有限的彈性調整。鑒於以“三通”促和談、促統一是北京早在七十年代末就巳確立的策略,中共高層對此較具共識,采取先經濟、後政治的順位安排,致力於促進兩岸“三通”,便成了江澤民的最佳選擇。而對台北有關兩岸高層會晤善意表示,中共亦只有靜觀其變,等待中共十五大權力布局告一段落後,再予以回應了。
促使北京全力推動兩岸直航、擴大經貿交流的另一重要契機是香港九七回歸。從經濟角度看,香港回歸中共之後,將難以繼續作為兩岸“間接”“三通”的中介地,如果屆時兩岸未能直接“三通”,現有經貿交流規模和香港的經濟繁榮將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為此,北京必須及早采取因應措施,爭取“三通”的早日實現。從政治角度看,香港是中共實行“一國兩制”模式的試驗點,為證明該模式的可信度和可行性,中共首先必須保證香港的順利回歸。鑒於去年三月台海軍事演習對香港民心的負面影響和香港回歸在即,北京在香港過渡期,應不會輕易再在台海興師動眾,以免影響回歸期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總之,在中共權力繼承和香港過渡期因素的雙雙制約下,北京對台北政治和解和軍事打壓手段的施展空間均為之縮小,除在外交上對台北繼續予以封殺外,全力推動兩岸直接“三通”,自然成為北京在經濟上拉住台灣,防獨促統的重要手段。
二、台北在總統選舉前後的大陸政策
1.台北在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之間尋求平衡
從蔣經國到李登輝,台北的內政外交亦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台灣的外交孤立與兩岸軍事對峙局面的結束,使國民黨在台灣的“緊急狀態統治”面臨合法性危機。為此,蔣經國在其晚年發動了以回歸憲政為目標的政治改革,使台北當局日後得以擺脫“漢賊不兩立”的政治束縛,拓展務實外交,漸次開放兩岸民間交流。李登輝主政後,台北提出“一國兩府”模式,一面積極以“中國台北”的名義重返國際組織,通過“渡假外交”、“金錢外交”,與一些國家發展非官方關系,進而尋求國際社會的交叉承認,一面正式宣告終止“動員勘亂時期”,逐漸淡化對大陸的主權要求,制定“國家統一綱領”,成立“海基會”,開放兩岸間接“三通”和半官方接觸,尋求與大陸改善關系。“國統綱領”涵蓋以交流互惠為內容的近程階段,以互信合作為內容的中程階段,以及以協商統一為內容的遠程階段。根據台北的解釋,開放兩岸直接“三通”或舉行高層會談屬於中程階段的內容,其前提是中共承認台北為對等的政治實體,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停止打壓台灣的國際空間,也就是說,兩岸關系的進一步改善取決於北京對台灣獨立主權的承認和尊重。至於遠程的統一目標,必須等大陸實現了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後才有可能實現。
“江八點”出台後,李登輝於一九九五年四月初發表“六點看法”,正式予以回應。[14] 雖然“李六條”同樣宣稱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以及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系,但其強調的是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對於江澤民有關兩岸互訪的提議,李登輝以在國際場合自然見面為宜相回應。至於有關結束雙方敵對狀態的談判,台北堅持其前提是中共正式宣布放棄對台使用武力。從“李六條”的行文看,台北似巳不再堅持以中共停止對台外交打壓作為兩岸和平談判的條件。換言之,台北可能認為改善與大陸關系和拓展務實外交可以分開進行,而不必堅持“議題聯結”的策略。但兩岸剛剛開始出現的談判契機卻因李登輝訪美和中共的強烈反彈,迅速中斷。
在台海危機期間,台北仍繼續在外交空間和大陸關系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點,重申推行務實外交,爭取國際地位的既定政策,同時不斷宣示“一個中國”、反對台獨的主張,希望以“江八點”和“李六條”作為未來推動兩岸關系的橋梁,建議台灣總統大選後兩岸舉行高層會談,且暗示談判地點可有彈性。但由於台灣民意對中共外交打壓和軍事威脅的普遍不滿,國民黨為爭取選票,在選前更多地強調務實外交的優先性。例如,李登輝在九五年九月初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表示,作為中華民國領導人,“必須對國家尊嚴有所表示”,“人民不能在孤立中生活”;[15] 在十月初談到“主權在民”原則時,再次提及“台灣人的悲哀”,其後又表示當選總統後,“要到大陸想都想不到的國家”去訪問。諸如此類與北京公開較勁,以爭取選民的言論,很自然地構成了國民黨以及民進黨競選言論的重要內容。
2.台北在總統選舉後的政策走向
北京的軍事演習對台北的政治生態和大陸政策究竟有何影響,兩岸有不同評說。台北方面認為,中共軍事演習反而激發了選民的台灣意識,李登輝以百分之五十四得票率高票當選,說明了台灣人民不畏強敵,堅持國家獨立主權的決心,也證明了北京“要把李登輝拉下馬”的計劃的徹底失敗;民進黨將選舉失敗的主因歸於“棄彭保李”情結,並以百分七十五以上的台灣人民支持“明獨”或“暗獨”為由,說明中共的武力威脅無助於影響台灣民意。中共則在選後宣稱其反台獨鬥爭取得了偉大勝利,理由是第三勢力兩組總統候選人林洋港(百分之十四點九)和陳履安(百分之九點九八)的合計得票率超過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彭明敏的得票率(百分之廿一點廿三)。[16] 有些支持中共的海外學者甚至認為,在三月的台海危機中,中共對外顯示了決心,表明了為達成軍事演習目標、維護台灣主權、不惜與美國一戰的姿態,從而迫使美方有所退卻。而美國政界和學界絕大部份有關人士則認為,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成功地遏阻了中共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也顯示了美國維護台海現狀與和平的決心。
如果我們比較九四年台灣省和台北、高雄兩市選舉、九五年立法院選舉和九六年國民大會選舉,可以看到民進黨的得票率的確從百分之三十五點六降為三十三點二,再降為廿九點九;新黨的得票率則由百分之七上升為百分之十三,再升為十六點七;國民黨在三次選舉中的選票則遊離於百分之五十點一、四十六和四十九之間。[17] 民、新兩黨選票的消長似難排除中共的外力作用,國民黨則因蠶食了民進黨的部份票源,而未受到北京打壓的影響。由於總統選舉更易受到候選人個人因素的影響,上述三次選舉較能反映台灣三黨政治生態的分布及其變化。從以上的數字可以看出,北京對台進行文批武嚇,未能影響國民黨的支持率,但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扶植第三勢力、削弱民進黨的目的。根據選後民意代表的政黨分布結構,民進黨仍為第二大黨,但因在總統選舉中的得票率低於第三勢力兩組人馬的合計得票率,加之李登輝高票當選,國民黨日後處理務實外交和兩岸關系問題時,可以較少地受到民進黨強硬路線的制約,易於左右逢源,擴大與北京打交道的靈活空間。
事實上,台北在總統大選後便開始調整大陸政策和務實外交的輕重取向。李登輝當選後,一方面堅持中華民國的主權和治權目前均不及於大陸,台北要繼續爭取加入聯合國;另一方面又表示今年將會很忙而無法出國訪問,透露了降低兩岸緊張局勢的願望,並表示將廣集各界意見,“優先處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研擬簽訂和平協定”,以兌現其在選舉期間有關“改善兩岸關系是當選者當務之急”的承諾。同時,行政院長連戰也表示應排除巳往對高層見面時機、埸合、議題、身份等所預設限制。台北官方立埸的微妙變化,在李登輝的總統就職演說中有進一步的披露。
第一,李在演說中雖未明言“一個中國”原則,但巧妙地以“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苦難的中國”一語,暗示中國只有一個。且以“中華民國本來就是一個主權國家”,“在二十一世紀,中國人必能完成和平統一的歷史大業”,宣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立場。第二,李強調台北“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采行所謂的‘台獨’路線”;兩岸“隔海分治,乃是事實;但是海峽雙方都以追求國家統一為目標,也是事實”。第三,李宣稱台北將繼續推動務實外交,以“擁有必要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但對於中共最為敏感的爭取參加聯合國問題,語焉未及。第四,李宣稱只要“國家需要,人民支持”,“願意帶著兩千一百三十萬同胞的共識與意志,訪問中國大陸,從事和平之旅”,對高層互訪不再預設具體的前提條件。[18]
雖然台北在選後多次要求緩和兩岸關系,北京卻不願輕易恢覆兩會之間的磋商管道。而台北亦不願放棄獨立主權,無條件開放直接“三通”。面對北京的經濟攻勢,香港九七回歸的臨近和台灣民間廠商有關早日“三通”的要求,台北基於“安全、對等、尊嚴”的原則及加強台灣經濟競爭優勢的考慮,堅持在“亞太營運中心”的總體框架下規劃“境外航運中心”,從貨物轉運及簡單加工開始,再逐步設立特區,作為兩岸通航、通商的中介地,替代香港的中轉地位。此一“區域三通”前瞻性規劃與中共有關兩岸定點“三通”的主張,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其關鍵點是強調兩岸通航、通商必須分步驟逐漸推進,維護台灣的安全與獨立主權,進一步開創台灣經濟的國際發展空間,其政治意涵和戰略考慮,與中共的“三通”主張殊然有別。為減輕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存度,李登輝在九六年八月間發表重新檢討亞太營運中心的談話時,告誡廠商應份散經營後,又於九月間要求廠商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則,節制兩岸交流步伐。[19] 兩岸對民間交流幅度和方式的不同規劃,反映了雙方的政治歧見,也說明雙方的經濟整合並非易事。
三、中國統一的可能途徑
1.武力統一途徑
古今中外的分裂國家,不乏以武力手段、最終實現統一的例子。中共在八十年代亦曾考慮過以戰迫和的策略,聲稱如果國民黨長期拒和,就將對台使用武力,迫使台北走到談判桌上來。但實際上,大陸軍力既不足以強行攻取台灣,也未必具有封鎖台灣的實力,加以美國對台灣的安全承諾,以及堅持軍售台灣、維持兩岸軍力平衡的政策,北京在考慮武力統一的途徑時,不得不慎而又慎。為此,北京在進入九十年代後,便將武力限定為防止台獨的最後手段,以“不惜任何代價,維護國家主權”的決心,保持對台軍事威懾的可信度。
在鄧後時期,北京是否將因軍力的提升而重新考慮以戰迫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美國是否維系對台軍售政策,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根據中美“八一七”公報,美方承諾將在質與量上限制對台軍售。但在其後十幾年中,美國實際上依據的是《台灣關系法》的有關規定,並未如約逐年減少對台軍售規模,美國對台出售武器裝備和軍事科技的質量遠遠超過了中美建交前的水準。[20] 中共在台海軍演期間,美國兩次派遣航空母艦巡戈台海,以遏阻北京對台用武企圖和軍事演習的力度,說明美國不願放棄其在台海的安全利益。
中美關系改善後,北京料將繼續在台灣問題上對美遊說、施壓,希望美國減少對台軍售,以及逼迫台灣接受中共的和談條件。但美國基於《台灣關系法》,亦有其不可松動的底線,亦即在一個中國的象征性架構下,對台灣安全提供保障,反對強行改變兩岸劃峽分治的現狀。美國堅持軍售台灣的目的,就在於維系台海兩岸武力均勢,遏阻中共攻台企圖,從而確保台海和平以及亞太地區的繁榮、安全與自由。另外,冷戰的結束,直接影響到美國的傳統軍火市場,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內軍火廠商的利益,華府也將極力維持現有的對台軍售格局。
如果說,在八十年初期,美國尚有可能出於全球戰略的考量,在軍售台灣問題上對北京作出某種妥協的話,那麽,在後冷戰時期,中美之間巳經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假設敵作為連結雙方利益的重要因素,兩國關系在某種意義上更帶有零和遊戲的性質。柯林頓連任總統後,即使急於尋求北京在全球事務的合作,恐怕也不會漠視“台灣牌”的價值,輕易犧牲美國在台灣的政治、經濟和安全利益,也不會置共和黨主控的國會的意見於不顧,違背《台灣關系法》有關維持台海和平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中美之間有關台灣問題的討論,難有什麽實質性的結果。中共在後鄧時期以武力迫和促統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2.經濟整合途徑
西歐國家由建立經濟共同體,進而尋求政治整合的經驗,為中國的未來統一,提供了一個參考模式。八十年代後半期,建立“大中華經濟圈”逐漸成為港、台、大陸和海外學者的一個熱門話題,但其涵蓋的範圍有相當差異。最明顯的差別是大陸和香港學者在使用“中國經濟圈”、“海峽兩岸經濟圈”和“華南經濟圈”、“中國人共同體”、“中國圈”、“華東南自由貿易區”等概念時,所涵蓋範圍不外乎大陸和台港澳等地,但台灣學者高希均先生和美籍華人學者鄭竹園先生所分別提出的“亞洲華人共同市場”和“大中華共同市場”模式卻均將新加坡包括在內。[21] 兩岸對經濟整合涵蓋範圍的不同認知,與雙方的主權之爭有很大關系。北京的方案將經濟共同體視為中國內部的區域整合,頗有“在經濟上拖住台灣”、“以三通促統一”的玄機;台北的方案則屬國際間區域經濟整合的性質,不以統一為預設目標,故而強調以新加坡作為合作夥伴,增加與北京打交道時的緩沖因素。
西歐經濟共同體的成功經驗是否可運用於中國的統一過程?西歐共同市埸在建立之初,其成員國均屬自由民主國家,且互相尊重彼此主權,故而得以避免摩擦,循序漸進地推動經濟整合和政治整合過程。與此相反,海峽兩岸在經濟和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雖然大陸近年努力建立市場經濟,實行基層民主選舉,但與實行自由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台灣仍相去甚遠。據統計,截止一九九五年底,前往大陸投資的台灣廠商累計巳達三萬家,協議金額兩百八十三億美元;九五年雙方間接貿易亦巳高達兩百廿五億美元。[22] 然而,由於政治紛爭,雙方至今無法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類的經濟性協議,更不用說就建立經濟共同體達成共識。在兩岸的制度和主權之爭得到化解前,經濟整合的效力究有多大,值得存疑。近年兩岸經貿交流雖有增長,政治關系卻未見根本緩和,以此推論,僅僅擴大兩岸經貿交流幅度,並不足以促成中國的重新統一。
3.政治協商途徑
鑒於台海分治、制度迥異的現實,兩岸在短期內難以達成統一的共識。北京對此或許也很清楚。中共政協主席李瑞環在九六年四月初接見泰國華文報業訪問團時就曾表示,“中共提出一國兩制,一國的原則是確定,至於兩制可以等將來再談”。李還指出,“中共認知台獨問題與反統一或本土意識要分開,也了解台灣有些人不希望富而小的台灣與窮而大的大陸合起來,不過誰能預測將來大陸不能富起來?”[23] 李的這一表態,與“江八點”強調在“一個中國”原則上,發展現階段兩岸關系,頗為吻合。
事實上,在大陸實現經濟自由化和政治民主化之前,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很小。中共的“兩制”模式,難為台灣方面所接受;台灣方面所提出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模式”、“多體制國家模式”、“兩德模式”、“邦聯模式”、“聯邦模式”等,不是被中共視為“和平演變”的陰謀,就是被劃上“分裂祖國”的等號。為此,如果海峽兩岸對中國的最終統一確有信心和耐心,就不應急於一時,而應通過平等協商,從化解主權之爭入手,培植互信互惠精神,進行廣泛的經濟合作,為未來的統一創造有利條件。
舉行兩岸政治和談,本是中共孜孜以求的目標。從鄧小平一廂情願地寄希望大陸籍國民黨當局與北京私相授受,到江澤民倡導吸收兩岸各黨派代表人士進行和平統一談判,說明中共對台灣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現實巳經有所體認。與此相應,台北從八十年代的“三不政策”,到“國統綱領”中有關兩岸高層會談的三個前提條件,再到李登輝有關“從事和平之旅”的提議,在兩岸和談問題上的態度巳由消極回避,轉為積極回應;美方由當初對兩岸談判不予介入或鼓勵的立場,轉為希望兩岸和平協商、解決爭端,也都有利於促進兩岸政治接觸。
目前的問題是,中共何時願意結束對兩岸政治接觸的“冷處理”策略,完全回到“江八點”的基調?如果北京在十五大人事布局定案、收回香港、兩岸經濟交流擴大、中美互訪以及與南非等國家建交後,再對台北提議進行政治談判,台北是否會因經濟、外交籌碼的喪失,而以“國家不需要,人民不支持”為由,轉攻為守,拒絕兩岸會談?即使兩岸談起來,如何解決台北的外交空間問題?兩岸能否就維持彼此對外關系現狀達成“休戰”協議,互不擠壓對方?北京是否願意與台北共組代表團,參加國際性政治組織?台北是否願意被中共矮化為純經濟實體?所有這些問題,均關系到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不同銓釋。從海峽兩岸在政治談判問題上的攻守易位看來,目前雙方的有關提議和回應,仍處於政治喊話階段,在短期內未必能帶來什麽實質性的結果。
四、結語
根據功能主義理論,分裂國家通過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的交流和合作,可漸次達成國家的重新統一。然而,近年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迅速發展,不但未能帶來雙方關系的根本緩和,反而因千島湖事件的誘發,凸顯了雙方在社會制度和行為規範上的差異。加以李登輝美國之行的後遺癥,兩岸關系陷入和戰難定的低迷狀態。台海危機後,兩岸關系開始了新一輪的互動。北京對台策略的重點,從文批武嚇轉為外交封殺和經濟誘控兩手並舉,不急於全面恢覆李登輝訪美前兩岸關系的相對緩和局面;台北在堅持務實外交和控制兩岸“三通”進程的同時,對舉行兩岸高層接觸與和平談判采取了更為主動的姿態。與此同時,華盛頓開始重新檢視對華、對台政策,鼓勵兩岸和平對話,尋求重建中美合作關系;香港即將回歸大陸,使目前兩岸間接“三通”的格局面臨調整的壓力。在上述這些因素的制約下,後鄧時期的兩岸關系呈現出既潛伏危機又充滿活力的貌相。
在兩岸主權和制度之爭未見消除,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甚大的情況下,中國走向統一的唯一捷徑是兩岸共組松散的邦聯體制,讓雙方在象征性的“一個中國”的框架下,享有事實上的對內、對外主權,通過發展經貿合作,縮小兩岸的政治和經濟差距。此一目標能否實現,取決於兩岸政治的良性互動和內政外交的未來走向。根據目前的情形研判,在本世紀內兩岸關系仍將維持不統不獨的僵局,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統一共識之達成,亦非一件易事。
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
龔祥瑞
前北京大學法律學、政治學資深教授
一、什麽是民主?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一、什麽是民主?
要談憲政民主,首先需要明白什麽是民主。如果僅從民主這個詞的中文字面來理解,民主似乎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中國1949年以來最流行、無人不知的一句政治術語。中共宣稱,它把億萬民眾從舊社會中“解放”出來,使民眾擺脫了所謂“三座大山”的壓迫,在共產黨領導的新社會里“翻身當家、作了主人”,因此,盡管中國堅持“專政”,中國也已經“有了民主政治的事實”。但實際上,中國真正能“當家作主”的只是占人口很小部份的各級幹部,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一句空話,而且也非實話。
民主本來就有多種含義,並不只是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如果把民主定義為“主權在民”,則似乎是一種落伍之解。因為所謂的“主權”,為十五世紀舊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所發明,原指世俗國家皇帝代表國家和老百姓利益的最高權威。到了今日,人權原則成為世界普遍原則,國際法為世界各國共同尊重,如果一個國家只強調“主權”、而偏輕“人權”,至少在思想領域里是顯得落後了。
還有人把實行民主看作是一種作風,比如毛澤東就如此,他曾經說,要“讓人家講話”、“好話壞話都可以講”。這樣的“民主”,只不過是“大家長”納諫而已,類似清朝官僚張之洞所說的,“民間可以發公論,達眾情而已,欲使民伸其情,非欲民攬其權。”因為持這種觀點,所以毛澤東對外國記者說,他是“不相信選舉”的,他認為“協商一致”比投票選舉更“民主”。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為這個“協商”過程總是在他的牢牢掌握之中,可以確保按他的意見達成“一致”,至於他的意見則總是“唯一正確的”。這樣,重要決策和候選人名單,只要“協商”就行了,不需要投票表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連“民主協商”也取消了,“民主”變成了“大鳴大放大字報”。
毛澤東之後,鄧小平提出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要求實行“高度民主”,即比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更“高”的“社會主義民主”,它包括經濟民主、政治民主、社會民主。鄧小平顯然比毛澤東想得多一些,他提到的民主指的是一種制度,是一種帶有普遍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民主制度。可是,他1980年發表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至今並未實現;在鄧小平時代,中國仍然沒有民主,實行的是強人政治。
民主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生活方式(way of life),如自由放任(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權利與義務之對應、人與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等。當中英聯合聲明保證香港1997年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時,指的就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就是資本主義和民主自由主義的生活方式。
民主還是一種意識形態(ideology),其政治理論或政治思想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美國的政治學和歷史學向來忽視意識形態在政治中的作用,而偏重現實主義的探討,即從社區(社團)、選區、黨的組織以及相關的利益和文化背景等角度,來說明政黨、選舉、政策等政治問題。
康奈爾大學政治學系的洛伊教授(Theodore S. Lowi)認為,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具有重要的政治影響力。他在近著The End of the Republican Era(1995年版第19頁)中分析了美國現有的六種意識形態,新、老保守主義,新、老自由主義,新、老社會主義。新、老自由主義在美國歷史上始終居於中間地位,起著主導左(社會主義)右(保守主義)兩翼的作用。亞當·斯密和麥迪遜等人所倡導的老自由主義,強調自由市場(放任主義)、自由黨人、自治社團主義,認為政府進行統治的理由僅僅是要幹預那些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之後果,並保障契約之履行,其政治理念則是維持一個各人自負其責的自由社會。自羅斯福實行“新政”以來,新自由主義逐漸興起,它現已成為民主與共和兩黨共同信奉的公共哲學;老自由主義被取代了,終於退出舞台。新自由主義包括自由主義、進步主義、國家自由主義(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主義,其政治理念與老自由主義類似,但非常重視積極的社會立法,並以既能維護自由、又能避免危機的福利國家為其理想。
據洛伊的研究,在美國社會的左翼,聯邦制下的基督教社會主義始終只構成地區性的保守勢力,一直到六十年代末,尼克松和里根兩位共和黨總統上台之後,它才演變成聯邦範圍的、全國性的新保守主義的一個組成部份。信奉社會主義的美國共產黨早已失去了社會的注意,以Wittaker Chambers為代表的反覆無常的美國馬列主義者眾叛親離,其成員已所剩無幾了。美國的意識形態主流實際上只有新老自由主義和新老保守主義這四種,民主、共和兩黨中的左翼所講的社會主義,並不是馬克思列寧所說的社會主義。馬列的社會主義以絕對真理自居,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人人平等的“公社”為其理想。在美國的聯邦制下,這種社會主義沒有立足的余地,因為在各州和地方政府對人民分別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所謂的“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勢力分散殆盡,始終聯合不起來。洛伊認為,美國之所以沒有真正的左派,連第三黨也難以存在,是聯邦制的分治主義的結果。
中國的情形則正好相反,歷來不是極左派就是極右派占主導地位,中間派的自由主義向來沒有立足之地。以鄧力群為代表的極左派,就是以正統馬克思列寧主義來攻擊鄧小平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一心想維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老馬克思主義,結果必然偏離九十年代中國的現實。中國人一向重視意識形態,從戰國時代到毛澤東時代,都常有“百家爭鳴”之說,但實際上卻總是“一家獨鳴”;不是“獨尊儒術”,就是以奉馬列為“唯一真理”為名,結果扼止一切不同政見,給專政政治提供理論根據,以至於今日發生了所謂的“信仰危機”。中國有過封建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等多種意識形態,吾人要為二十一世紀創新,乃有憲政民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之議。
毛澤東曾經說過,“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可是他沒有對這個說法作必要的補充,或者他並不了解,民主的含義比憲政要豐富得多,憲政只是低度民主,是人民最低限度的“當家作主”。憲政主義所強調的只不過是,政府要在“憲法的範圍內”行事。所謂的憲法,實際上就是一紙限制(或叫做“授予”)政府權力的文件,其中各條款都是為了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每一條憲法原則都是對統治者權力的限制,也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些條款除依照事前規定的特殊修憲程序外,是不能變更的。
憲法具有最高性,即使最高權力機關也必須遵守。在憲法之上再也沒有“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上帝”或“正確領導”。沒有一個人能在憲法之上或憲法之外“發號施令”、或“垂簾聽政”。在憲政之下,不允許存在絕對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必須分立,政權與民權必須保持平衡,政權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憲政所規定的這種對統治權力的限制,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也就內在地隱含著民主,所以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也意味著民主意識的萌發、專制獨裁的結束。
環顧英美法等先進共和國從立憲到行憲以致實現民主,都是由下而上的自發演進的歷史過程。其他國家若只是移植他國的成果、僅僅從外部移植一紙憲法,並不能因此就實現民主。當代世界上,有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制定了憲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還有三十多個國家維系著不太穩定的民主制度;此外則仍有相當多的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特別是在一些國家中,“憲法”是被用來限制被統治者的權利、保障統治者的權力的,是專制的工具,不改變這樣的“憲法”是根本不可能走上憲政之路的。
二、為什麽要走人類共同的憲政道路?
我們之所以主張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應當走人類共同的憲政民主道路,是因為憲政的道路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之上的。人既是有血有肉的個體,又是社團、社會、邦國的一分子;既有個性(particularity)又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既有良性的一面又有惡性的一面。人是自利的,又是易犯錯誤的。正如麥迪遜在《聯邦主義者文集》51篇中所說,人不是天使,如果人是由天使來統治的,也就用不著設立政府了,在一個人統治人的社會里,最困難的問題是首先要統治好被統治者,其次就是要統治好政府自身了。
統治被統治者自然要依靠人民,但人類的經驗昭示我們,還需要預防措施,人性中的弱點最明顯不過地說明了這一點。中世紀神學家湯麥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告訴我們,人有三種基本欲望(wants),即性欲、求知欲、權力欲。欲求是個人的目標,由每個人自我規定(Want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the individual)。個人還有需要(needs),需要也是個人追求的目標,但需要則由他人按照一些外在的道德標準來規定(Needs are individual goals defined by somebody else, according to some external moral standards),道德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欲望。法蘭克福特法官認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為而不問人的內心生活(Law is concerned with external behavior and not with the inner life of man)”,而保守主義的專欄作家喬治·衛爾(George Will)則認為,法蘭克福特的主張是完全錯誤的。一般來說,憲政民主主義是amorale(超道德論)的,它強調,政治是各種利益關系的競爭與平衡,而不是有關是非的哲學,也非有關善惡的倫理。
憲政主義從人類共同的人性論出發,其主要理念有如下幾方面:
1.理性相對主義 理性相對主義認為,人既是個體、又是群體的一份子,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即在公的領域里,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條件下,實行多數決定、少數服從,“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保護少數”,是一種理性的安排;但多數人的決定並不一定就是正確的,即使不正確,多數人的決定仍然是理性的;少數人的意見未必不正確,但即使少數人有正確的見解,欲強加給多數人,則也是不理性的。憲政主義所講的少數服從多數,是在承認人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他人權益必須得到尊重、“一人一票”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從這一觀點來看,如果由於少數人自認為是正確的(或者唯一正確、永遠正確),就要求多數人必須服從他們,或者因為少數人有不同或對立的意見,多數人就“共誅之、共討之”,那麽,民主就被消滅、鏟除了。
與憲政民主主義所堅持的相對理性主義不同,中外歷史上的獨裁專制都是信奉絕對主義的。這種絕對主義意識形態的追隨者常常忘了自己是人而不是神,無視自己的有限性、片面性;他們往往以道德或宗教做幌子,或以“崇高的謊言”(noble liars)為外衣,自稱是“唯一正確”的信徒;它們要求的是服從“正確”,而不是服從多數,誰不認同這種“正確”,就打擊排斥、乃至消滅其肉體。於是,凡是絕對道德觀念起主導作用的地方,暴政、鎮壓必然隨之而來,法國雅各賓黨與山岳黨的專政,希特勒的納粹統治,以及斯大林的暴政,都是例證。歷史也證明,此類專制獨裁因為違反人性,從來難以持久,終有瓦解的一天。
2.民主多元主義 西方憲政主義是建立在天賦人權的自由主義(新老兼而有之)理論基礎之上的,主張通過由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和操作,來保障民眾與生俱來的權利並賦予統治者權力。在意識形態方面,憲政主義堅持和各種意識形態和平共處,因此是主張政治民主的多元主義的,它能包容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可以說,憲政主義是自由主義中的保守派,是保守主義中的自由派。憲政主義具有道德的象征和信仰的依托,但又超越道德。在專制國家強大的絕對主義的壓力下,憲政主義者欲追求生存、自由和幸福等權利,若不采取這種“兼容並蓄”的態度,不僅沒有思想出路,甚至也無法生存。在當代改革開放的中國,多元主義(pluralism)也還是個禁區,但是,多元化事實上是阻止不了的,它已經開始出現。
3.界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孫中山先生說過,“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憲政的特點就是把管理眾人之事納入法治的制度安排,而防止人治。憲政民主主張,凡是私人的事物,屬於私人領域(private domain),非國家所能侵犯;只有公共的事物才屬於政府的領域。什麽是公,什麽是私,若僅從道德倫理觀點出發,經常難以區分。而按現代經濟學的觀點,所謂的“公”的物品或服務,就是它的效用對使用者是“不排他的”,你可以消費,我也可以消費。比如,一個路燈就是公共物品,因為只要它在那里發光,我們大家都可以得到照明,並不因為它為你照亮了,就不再為我照明。而一個蘋果則不是公共物品,因為你吃了這個蘋果,我就不再能吃它。沿用這樣的概念,可以說,凡是經濟上“不排他的”而政治上又屬於“公眾的”或眾人的,就是公的;凡是經濟上是“排他的”而政治上又不屬於“眾人的”就是私的。國防、財政、交通、環境等等,都屬於“公共物品”的範疇,外交、公安、保護產權、解決糾紛等都屬於“公共服務”的範疇。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私人(包括私營企業在內)與私人之間的市場交換,可以實現私人物品生產當中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供求均衡。在市場運作正常的情況下,若政府硬要在中間“插一手”,既是多此一舉,也是浪費資源。市場有時可能會失衡,資源配置效率下降,這時可以由政府作一些管理(幹預),但政府並不見得就一定能正確地糾正市場的“錯誤”。況且政府管制本身又是件耗費資源的事(政府本身的運營需要成本),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可能是得不償失。只有涉及公眾的事才需要政府以法律來治理。
老派自由主義者亞當.斯密認為,私益之和就是公益,美國開國之父之一的麥迪遜也主張“排他地關注自我利益”(exclusively concern for self-interest)。這樣的看法主張讓私人自發地提供公共物品、處理公共服務,政府只不過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但新自由主義者卻認為,若僅靠私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去解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問題,由於交易成本太高,私人或者無能為力、或者缺乏意願,會造成公共物品和服務不足;同時,由於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具有壟斷性,也未必都適合讓私人來管理。所以,憲政主義者或新自由主義者都一致主張一個積極的、而不僅僅是一個“看守人”的政府,凡是市場不能解決或由於市場經濟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如公共土地和港口的使用、通貨金融的管制、對外貿易的管制、教育的普及、罪犯的懲治、對失業者和窮人的救濟等,都不能不由政府來解決。
在憲政體制下,政府要根據憲法的授權和設定的規則與標準(standards and guide-lines)來規範社會行為,這與集權體制國家的政府功能完全不同。中國人歷史上一直沒有機會真正體會到人性的尊嚴;中共建政以後,又吃盡了政府幹預一切的苦頭。當然,城市居民和國家公教人員也接受了政府“恩賜”的種種福利──公共宿舍、公費醫療、政府提供的職位、薪水等等;但與此同時,則是多少年來司空見慣的機構膨脹、人浮於事、貪污腐敗。美國國會參議院共和黨領袖杜爾1996年1月批評美國民主黨總統克林頓時說,“美國人都知道,提供救濟而不讓接受救濟者肩負任何責任,將會摧毀人性的尊嚴。”今天中國城市改革的困難就在於,過去多年來生活在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在的政府之下,很多人已經失去了離開政府保護、獨立謀生的意願和能力。
如何改變中國的政府職能呢?原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樊綱認為,要建立起市場機制,需要使政府做到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從原來的一些職能中退出來,更好、更強有力地執行另外一些政府應該執行的職能;與市場經濟對政府的要求相比,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在“當資本所有者”、在“管企業”、“管生產”等方面管得太多了,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很不夠;今後,政府的基本職能應是組織公共物品的供給。樊綱先生給我們憲政主義者的啟示是,建立“法治”不應僅僅局限於強調政府行為的程序化,而且也要界定政府的職能,要推動政府積極地為制度創新努力。
三、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我的展望
憲政主義所開辟的道路是人類共同的道路,這已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認同。因為憲政主義從實際出發,取各家之長而熔合之,成為民主的世界潮流之先聲。同時,憲政的道路也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如中庸之道、和為貴、孟子的性善,以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隨心所欲不逾矩等等,都可以被看做是與憲政理論的理念相近的。
本人在大學時代就夢想著,中國能建立一個“遵紀守法”的公務員隊伍。當年中華民國政府用庚子賠款派我到英國,學的就是“公務員任用制度”。可是,七十年過去了,直到今日,中國大陸上連一個“政務官民選、事務官考選”的制度都還未建立起來。過去多年來,我所建議的《新聞出版自由法》、《人民代表大會司法專員監督法》(ombudsman)、《地方(市)法人法》、《私有財產保護法》、《人身權利保護法》等均未被認可,說是“沒有條件”。
我只能希望,下一個世紀的中國能建立憲政民主制度,把政府權力和市場運行都限制在“法治(rule of law)”的範圍,不同的政治和思想派別都遵守“遊戲規則”,尤其是政府及其官員能率先遵守自己所立之“法”、“言必行、行必果”,“多數執政、少數批評”,定期選舉、以選民的票決是瞻,如此來維系政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過去幾十年,在中國學術與政治不分、社會與國家不分、權利與權力不分,結果是有政治而無學術、有國家而無社會、有權力而無權利,誰有權就為誰“平反”、誰下台誰又被抓起來,惡性循環。如果在未來的中國,少數隨著民意的向背可以上升為多數,多數也可以下降為少數,那麽這樣就形成了政治的良性循環,中國就從此能夠走出“一治一亂”的輪回了。
1988年冬,為紀念1989年的建國四十周年、“五四”七十周年及《人權宣言》頒布二百周年,應某報社的邀請,我以“中共需要什麽樣的憲法理論”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嚴家其、於浩成、曹思源三人也分別以“民主無東西方之分“、“民主與科學”、“走議會道路”為題寫了文章。這些文章發表在1989年4月華東政法學院出版的《法學》雜志上。到了1989年8月,這四篇論述被當作法學界的“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作大加批判,尤其是把我的文章斥之為“赤裸裸的反動的資產階級謬論”。受到批評並不令我奇怪,我有寫文章的自由,別人當然有批評的自由;奇怪的是,批判我的人不給我答辯的權利。由於我還是位在職的老教授,北大法律系也覺得我的看法不過是個“學術問題”,就讓我系辦的《中外法學》刊物發表“憲法理論問題”的文章,對我的拙文進行兩頁的評述,我寫了“答辯”。在這個“答辯”中,我指出,1954年憲法是斯大林憲法的翻版,現行憲法和以往的三部憲法序言把自己說得太好,容易引起民眾的失望;憲法的明文規定與實際不符或大相徑庭,是路人皆知的事實。因此我主張要“實施憲法”,使“憲法”已經規定的民眾的權利變為生活中他們真正的權利;也主張實行民主的寬容精神,讓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有公平的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
到了二十一世紀,我想,現行憲法一定會修改。憲法是“授予----限制”權力的文件,是“法中之法”。中文“權”這個字含有“權力”與“權利”二義。政府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既不應是前者決定後者,也不應是後者決定前者,而應當是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都受憲法的限制,由憲法規定政府的權力、公民的權利。同時,只有在政府與公民中樹立起憲法的權威,憲法得到了普遍的遵守,紙上的憲法才能成為活的憲法;只有真正按照憲法的條文來實施,憲法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具有權威性;也只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不斷修改、更新憲法,才能保持憲法權威的連續性和政府的合法性。各國修改憲法有不同的程序,是個極為慎重的過程。在美國,修改憲法需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或各州四分之三的特別多數的批準,或經最高法院在個別案件中遵循民意的向背作出裁定。在法國修改憲法甚至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決。
總之,憲政道路就是法治的道路,法治是走向民主的第一步。法治向統治者說道:“在你向我們行動之前,你必須告訴吾人,你要為我們幹些什麽。”這意味著一個能預知的、穩定的、符合憲法的政治體制(A particular kind of constitutional, stable, predictable political regime)。中國人應當要在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里促成憲政民主的實現。作為一個行將就木的老人,送走過八十五載的風風雨雨和過去幾十年的艱苦歲月,我仍願隨著現年四十多歲的青年人,為迎接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為子孫後代永享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文化諸項權利、走人類共同的路,而努力下去,決不回頭,一直走到底,走到跑道的終點。
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筆者多次與哈佛大學的楊建利博士進行了頗有價值的討論,最後的定稿也是在楊博士的協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謝。
村民自治:中國農村的制度創新
高純
中國旅美學者,政治學博士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自從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發生了許多重大的經濟與社會變化,其中一項至今仍不太為人注意、但卻具有極為深遠意義的社會政治變革,就是在農村全面實行的村民自治和農村幹部選舉。近幾年在中國農村逐漸興起和擴展的村民自治,不僅密切關系著每個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與政治權利,而且也將通過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影響整個中國的制度創新。中國人口的四分之三都居住在鄉村,就象當年農村土地承包制導致全國計劃經濟瓦解一樣,村民自治這樣的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動,不可避免地會啟動中國未來政治社會制度的變革。本文的目的是幫助海外和國內希望了解中國農村社會政治制度變革的人士了解村民自治這一制度變革過程。在第一節說明村民自治的背景之後,以後的幾節將分別介紹鄉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會議的組織結構、法定功能、選舉制度,以及村民自治的效果及前景。
一、從人民公社轉向村民自治
中共建立政權後不久,即在農村推行集體化政策。五十年代末,更全面實行集經濟、社會和政治為一體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這種制度一方面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實行對農民的全面嚴厲控制,另一方面則構成了對經濟發展的破壞。到七十年代末,人民公社已走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導致農村廣泛的貧困化。這樣,中共接受了農民自發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了農村經濟改革,取消人民公社對農村資源的掌握和生產經營的控制,而代之以農民對土地等資源的自主使用和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農村經濟改革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很快解體,[1] 但也因而引起了一系列緊迫問題,如計劃生育失控、公糧無法收繳、公共事業難以維持發展等。
面對這種形勢,中共只好重新組建農村基層行政組織。從一九八三年開始,中共以鄉政府代替了原來的人民公社。可是在村這一級,到底用什麽機構取代原來的農村生產隊,當時上層卻意見不一。中共中央組織部主張強化鄉村黨支部的功能,國務院傾向於設立村公所,而全國人大則讚成實行村民自治。經歷了一番上層內部爭論後,最後是全國人大支持的村民自治的設想占了上風。
在這一決策過程中,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起了重要作用。他經受了文革的迫害,文革後又領導全國人大這個機構,十分希望擴大人大的影響和作用,因此比其他政治領導人更多地強調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在全國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不久,廣西易山縣等地農民自發地建立了一種新型的村級民眾自治管理機構,即村民委員會,以維持社會秩序、調解村民糾紛、管理公共設施,[2] 彭真對此頗為支持。1982年修改憲法時,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寫進憲法的第111條,使得村民委員會成為憲法規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3]
以後彭真又進一步在全國人大積極推動有關村民自治的立法。1987年3月16日,彭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說,舊中國沒有留給我們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要通過“全國人大、各級人大自上而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同時)從下而上,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展群眾自治...,(這樣),上有全國人大、各級人大,加強民主與法制,下有群眾自治,上下一夾,作用就大了。”當時有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委員會應隸屬於鄉鎮政府、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彭真則強調,“村民委員會不是基層政權的手腳,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4] 他還指出:“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等於辦好八億農民的民主訓練班,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5]
1987年,在彭真卸任前的幾個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並規定於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大陸實行。該法的制訂將一九八二年憲法對村民委員會的規定法律化,使以村幹部直接選舉為基礎的村民自治活動在農村正式拉開了序幕。
然而,由於村民自治是對鄉村政治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在上層和鄉村基層都遇到過種種抵制。尤其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的組織部門中的一部份人利用當時的政治形勢,批判村民自治,認為農村選舉是搞和平演變,指責民政部負責村民自治工作的人員是不堅持黨的領導、在農村推行資產階級自由化。但是,這些批判和指責遭到了彭真的反對,他為此訓斥了組織部門負責人。彭真出面後,中共組織部只好罷休,不再幹預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7] 這樣,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得以繼續推行下去。彭真從全國人大委員長職位退下後,幾乎年年都要民政部向其匯報村民自治的進展,當聽說有些地區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消息後,他立即給以大力支持,並要求民政部門積極推廣。[6]
到目前為止,中共內部對“要不要村民自治、讓不讓農民選舉”這一點,爭議已經不多了。盡管全國各地村民自治的進展極不平衡,但總體上正在向更廣泛、更深入的方向發展。現在大部份省市的鄉村至少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的選舉,個別省份已開始了第四次選舉;不少地方的選舉是開放競爭式的民主選舉,這種民主選舉方法正不斷蔓延擴散,有逐漸形成主流的趨勢。
二、村民自治的目標、組織與結構
由人民公社制度朝村民自治轉變,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在村民自治這一旗幟下,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目標。推行村民自治的目標至少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旨在真正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區自治組織,另一種是利用村民自治型組織來代替政府機構履行行政職能。中共推行村民自治的意圖是兩者都包括的,但後者占據更重要的位置;而在推行自治過程中,農民們則可能會真正追求前一目標。中國用來規範村民自治的《村委會組織法》就反映了這兩類目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的組織結構有兩層,即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和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決策機構,村委會則是行政機構;由於許多村子人口較多,召集全體村民開會困難,因此在村民會議之下,又成立村民代表會議,這就可能出現三級結構。目前,有的省規定村民自治實行兩級組織結構,有的省則規定實行三級組織結構。盡管上述兩個目標有可以和諧的一面,但它們也有互相摩擦的一面,這樣的摩擦不僅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斷出現,也從一開始就在關於村委會和村民會議的法律及規定中表現出來。
1.村民委員會
村民自治從建立村委會開始,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村委會組織法》為村委會設定的主要職能中,既有自治性的職能,如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開展文化活動、服務與協調經濟活動、管理和維護村里的集體財產和經濟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也有代行政府的職能,如推動和促進農民履行像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農產品訂購合同等各種義務。
雖然從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一些條文來理解[7],村委會屬於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由村民會議授權的行政機構,對村民會議負責,由村民會議監督,獨立於政府和執政黨,應該是沒有“上級領導”的;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政治條件下,在村民自治名義下出現的村委會,其自治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異化。首先,中共把村委會看作是農村地區龐大行政管理系統中村一級的行政機構,《村委會組織法》中的另一些條文及各省的具體規定仍確定,鄉鎮政府可以指導村委會的工作、村委會必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8],使村委會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從屬關系,村委會的自治權受到種種限制。其次,中共既想給農民一些自治權,又不肯放棄黨對村民自治組織的直接控制,中共中央1990年第19號文件規定,村委會要置於黨的領導下,山西省甚至規定,黨對村委會的領導就是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9]。
全國各地對村委會成員數額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區規定由村民自己決定。各地村委會的一般情況是,設主任一人,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一或兩人,專門負責某項工作或擔任主任的助手;委員二至五人,一般分為會計、治安、衛生等委員,各負其責。村委會下設的治安、衛生、福利等委員會,其成員由村委會決定或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會議通過,各委員會的工作,一般由對應的村委會委員主持。
多數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同意或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也有個別省(如江蘇省)規定村委會決定問題時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實際是讓主任說了算,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為了更多地掌控村民自治,《村委會組織法》和各省實施辦法又賦予村委會一些超出行政的權力,如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10] 村委會具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就使它可以利用召集、不召集或推遲召集會議,以及掌握會議程序與會議議程的權力,達到對村民會議和多數村民意願的控制。這樣,一些地方盡管選舉產生了村委會,但村民自治卻未實現,甚至出現村委會濫用權力、操縱選舉的現象。
2.村民會議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應該在村民自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由全體成年村民組成,討論和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務,村委會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會議有權撤換村委會成員。由此看來,村民會議應是村民自治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卻不願明確說明村民會議的權威性;相反,該法另外規定了村民會議要由村委會召集與主持,這就實際上將村民會議高於村委會的地位打了折扣。大多數省份對村民會議地位的規定,同全國人大一樣,也是含糊不清。可喜的是,有些省(如福建、貴州、黑龍江、遼寧)在本地的規定中,強調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群眾,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
盡管《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職權的規定相當模糊、籠統,大多數省對此卻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村民會議的主要職權包括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聽取並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決定村規民約、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11]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的兩種形式,即由十八周歲以上全體村民參加或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村民會議大多采用後一種形式,一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由於村民會議召開的次數過少,嚴重影響了村民表達意見和參與村務的機會。而村委會所具有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的權力,又往往使村委會可以操縱和影響村民會議,結果村民會議真正能發揮的作用就更加有限,還造成一些地方選舉產生的村委會濫用權力,重蹈過去上級任命幹部的行為模式。
3.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民自己創造出的自治機構,在村民自治中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委會組織法》中,只提到村民會議而沒有考慮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置。不少地方在實施村民自治的過程中,為召開村民會議而苦惱。因為大多數的自然村里十八歲以上的村民往往多達五百人以上,這麽多人一起開會討論決定問題,確實困難很多;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造成的農村分散經營方式,也使得召開全體村民或各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十分困難。於是一些地區的農民就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發明了村民代表會議,給村民自治增添了強大的生命力,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仿效。民政部主管村民自治的部門也認為,村民代表會議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一種好形式,值得介紹推廣,1994年,民政部還專門組織了村民代表制度的國際研討會,以促進這一制度的推廣。
現在,在二十四個已制訂《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省份中,至少有十四個省正式將村民代表會議寫進實施辦法中,其中以福建省和河南省的規定最為完善和清楚。各省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或替代形式;或者將村民代表會議直接規定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正式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行使村民會議所賦予的專門職權(如福建、河南、黑龍江等);也有的省(如吉林)規定,在人口較多的村可用村民代表會議直接取代村民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職責與權力。各地村民代表會議的人數一般為三十至五十人。大多數省份都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會議次數比全體村民會議多。
大多數省賦予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與村民會議不同,主要是對重要而具體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及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從各地農村的實踐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落實村民自治、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重要制度建設。村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性和常設性,使它能夠發揮村民會議所不能發揮的作用,不僅促進了村民的參與,提高了村民自治的能力,推動了村委會的工作,而且對鄉鎮幹部和村黨支部形成很強的制約,完善和鞏固了村民自治制度。
例如,村民代表會議在河北省趙縣農村推廣後,村民代表會議掌握了村里決策、監督、任免幹部的權力,村民將其稱為“村中人代會”,看作村中最高權力機關。以往,無論是村幹部的任命,還是村里大事的決策與實施,均無法按程序辦,大都隨鄉、村兩級幹部個人意願而定;即使幹部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由於村民會議一年只開一到兩次,缺乏有效的常設監督機構,也往往無法制止選出的幹部濫用權力。現在,村里重要的事情都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和監督,有效地防止了村幹部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村民代表會議往往是公開和開放的,也大大便利了村民參與村務。[12]
三、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在目前中國農村里,不管村委會在多大程度上能真正按照村民的意願行事、是否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村委會代替過去的生產隊,絕不僅僅是村級行政機構設置的變化,它還意味著農村政治社會體制的重大變革,因為村委會的幹部要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這樣就改變了中共執政以來各級幹部均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制度,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政治參與權。可以說,村委會選舉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之一。雖然1982年憲法第111條早已規定村委會幹部由選舉產生,但選舉的真正推行則是1987年通過《村委會組織法》以後才開始的。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歲的村民都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由於該規定過於簡單籠統,許多與選舉有關的重要事項,如選舉的組織、選舉的方式和候選人的產生等,都沒有提到,結果各地在制定具體規定和執行時就自行創造了一系列辦法。以下根據各省的規定和實踐,從選舉的組織、選舉方式、確定候選人和競選四個方面,分析當前村民自治的選舉制度。
1.選舉的組織
選舉的組織狀況對選舉結果和選舉質量有著重大影響,即便有很好的選舉立法,如果組織得不好,選舉可能完全走樣。在缺乏民主傳統與實踐的中國,多年實行一黨威權體制,村民自治選舉的組織就更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由於《村委會組織法》允許鄉鎮政府指導村委會的工作,這等於間接賦予了鄉鎮黨政部門組織村民自治選舉的權力。在已頒布的各省實施辦法中,絕大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要在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辦理村級選舉的機構、並規定了其職責,可是,卻從不提及縣、鄉兩級的選舉機構。這不是一時疏忽,它反映出,在縣、鄉、村這三級選舉中,縣、鄉級幹部的“選舉”仍然只是“真任命、假選舉”,而只有村級選舉是比較開放的、真正的選舉,也因此各地都非常看重如何組建村級選舉機構、組織村級選舉,希望通過組織選舉來影響選舉結果。
在多數省份,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稱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村選舉工作組或村選舉委員會。有些省(如河北)對村級選舉機構的職責作了如下詳盡具體的規定: 一、制訂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進行選舉的宣傳工作和民主法制教育;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四、組織候選人的提名,以及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辦法;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13]
什麽樣的人可以成為村級負責組織選舉的機構的成員,各省的做法差別很大,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第一類,湖南、遼寧、陜西、吉林、山東、江蘇、安徽等省規定,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人員組成;第二類,河南、黑龍江規定由村民小組推薦的人員組成;第三類,福建、新疆等省規定上屆村委會就是選舉組織機構;第四類,浙江省規定,村級選舉機構要由村黨支部提名人選組成;第五類,四川、山西、寧夏等地規定,村級選舉機構仍要由鄉鎮黨政部門提名人選組成。顯然,後兩種方式有利於地方黨政部門直接操縱控制選舉,而前三種方式則比較民主。各地所建立的村級選舉機構通常由三到九人組成,往往包括村民代表、村民組長、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等,組長或主任經常是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
2.選舉方式
要保持選舉的公平合理,符合民主的原則,首先就要確定適當的選舉方式,這涉及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秘密投票還是公開投票、差額選舉還是等額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直接投票選舉被選舉人,因為選民直接行使投票權,這種選舉方式更能準確地表達出選民的意願,各國都認為是更民主、更科學的;而間接選舉則是選民先選出自己的代表,然後由代表選出被選舉人,是選民委托他人間接行使投票權。《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大多數省份都是這樣做的,但也有少數地區,如福建、陜西、青海、河北、江西等省則規定,村委會也可由戶代表或村民代表選舉產生。
采用間接選舉的地區經常以村民數量多、人口流動性大、民眾參選積極性不高、難以組織全體村民參加選舉為理由,其實這些問題在那些采用直接選舉的地區也有,並不是無法克服的;一些地區主管選舉的幹部不願意實行直接選舉的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間接選舉節省精力、易於組織、便於控制、可以減少候選人競爭,而目前中共黨和人大實行的間接選舉方法正好成為他們堅持間接選舉的根據。在《村委會組織法》實施的最初階段,間接選舉在一些地方有相當大的規模。如1991年福建省村委會選舉中間接選舉占百分之四十;1992年青海省大通縣的選舉中間接選舉占了三分之二。[14] 不過最近以來,由於村民自治的廣泛推行和不斷深入,加上民政部大力推廣直接選舉,采取間接選舉的地方已越來越少。
秘密投票是選民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舉,有利於排除各種幹擾,便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和充份行使民主權利。公開投票是指選民在公開狀態下舉手表決的選舉方式,這可能會給選民造成困擾,不利於選民自由表達意願。《村委會組織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村委會選舉應采取何種投票方式,但多數省份都明確規定選舉采取秘密投票方式,農民們也反對公開表決、讚成秘密投票。
但是,各地選舉中仍會出現公開投票。一個原因是,有些農民沒有文化、不會填寫選票,給公開投票造成了客觀環境;有些地方為堅持秘密投票,在投票時設代書員,替文盲選民填票,這種方法有積極的意義,但有些代書員卻曲解選舉規定、違背選民意願填寫選票。而出現公開投票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鄉鎮幹部為了操縱選舉、控制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反對秘密選舉、堅持公開投票。不過,由於農民的反對和民政部對秘密選舉的推廣,公開投票方式已越來越沒有市場。[15]
選舉時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為差額選舉,候選人等於應選人的為等額選舉。前者為選民提供了自由選擇的機會,利於選民意願的表達。民政部所作的調查表明,百分之七十六被調查的村民要求實行差額選舉。[16] 《村委會組織法》對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沒有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省制訂的實施辦法和選舉辦法,都實行半差額和全差額兩種選舉。
半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等額選舉,副主任和委員差額選舉,這種方式最為普遍,因為這樣作既保留了差額選舉的特點,又能實現上級對村委會關鍵職位的控制。如寧夏1993年選舉中,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中有百分之九十是由等額選舉產生的。全差額選舉是指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都有差額,這種方法為村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機會,削弱了地方黨政部門對選舉的控制,較能體現村民自治的實質,但現在只有河南、遼寧作此明確規定。全差額選舉一般可把民憤較大的村幹部選下;有的地方原來的村幹部有大家族支持,關系多,但不為村民辦事,村民礙於情面可能推薦他為候選人,但卻不會投這樣人的票。從各地的情況看,全差額選舉可使百分之十左右的原村幹部落選。[17] 因此,為了保護原村幹部的地位,鄉鎮政府官員在組織選舉時常常采取最低差額標準,盡量減少候選人人數。
3.候選人的提名與確定
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對任何國家的選舉都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在一黨威權體制下,村民自治的選舉是真是假,很大程度上與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有關。各地選舉實踐也表明,鄉鎮黨政官員及村黨支部常想控制選舉結果,而農民則要求真正的村民自治,雙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和確定時有沖突。《村委會組織法》沒有關於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與確定的規定。目前實行的村委會候選人提名辦法有村民聯名提名、村小組提名和黨支部提名三種。福建、陜西、湖南規定只采用第一種;黑龍江、天津、山西、四川、吉林、河南、新疆和江蘇則規定也可以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
從各地實踐看,村黨支部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在村委會選舉中仍占主導地位;不僅在規定村黨支部具有提名權的地方如此,在並沒有給予黨支部提名權的省也比較廣泛,如湖南規定只能由村民提名候選人,但該省一些地區仍是由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18]。 但隨著農民自治意願的增強,村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越來越受到農民的反對。如河北省容城縣一些村采用黨支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農民不滿就集體到北京上訪告狀,告黨支部指派選舉。[19] 為避免黨支部和村民形成矛盾,民政部正在盡力推廣由村民提名候選人的方式。
各國選舉往往有一個對提名候選人的正式確定程序,這不僅是為了保證提名候選人的資格和能力,也關系到投票的集中與否及選舉質量。村委會選舉中提名的候選人往往大大超出應選人數,甚至多出幾倍、幾十倍,這就需要對提名候選人有個篩選過程,以確定正式的候選人。《村委會組織法》對此沒有任何規定,但大多數省份均自行作出規定,在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即通過村民協商確定、經預選確定、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確定。
第一種最普遍,但“協商”一語含義不清、缺乏規則,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協商過程不公開,因而正式選舉人的確定往往被村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所操縱。而第三種則將這種操縱公開化、合法化,名義上說是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實際上則主要由選舉領導小組或村黨支部包辦。第二種方式也經常被采用,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投票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方式大大降低了黨和政府操縱候選人確定過程的可能性,較為公平合理,這種方式確定的候選人不僅當選率高,而且在民眾中威信也高。此外,還有一種由基層民眾自行推出的競選方式,盡管各省均沒有規定用競選方式確定候選人,但一些地方已采取這種方式,應該說它最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則,但卻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喜的是,由於農民的要求和民政部的推廣,此種方式正不斷在各地擴散。
4.競選
競選,在東北被稱為“海選”,就是開放式的選舉。早在1988年的第一次村民自治選舉中,各地有二十多個縣實行了競選,其中遼寧省最為突出;近幾年,又有一些縣也開始實行村委會競選,如河南省新鄭縣、新野縣、項城縣,黑龍江青崗縣,安徽省太和縣等。據民政部粗略統計,其他各縣雖未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村委會競選,但也有大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的村實行了競選。出現競選的起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地黨政官員為發展農村經濟,采取競選方式以加強村委會班子的工作能力,如遼寧省鐵嶺地區即為典型。1988年該地區鐵法市胡家村村民李春保等人聯名給鐵法市領導人寫信,願以萬元家產作抵押,競選村委會主任;鐵法市領導人同意在該村試點。此後,由於該市不少原村幹部缺少能力推動經濟發展規劃,市政府遂在管轄地區內實行村委會競選,結果競選上任的村幹部工作積極性明顯提高。
實行競選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村內官方提名的侯選人遇到了挑戰,當地黨政部門不得不允許競選。例如,1988年福建南平地區爐下鄉田頭村三十多位村民在村委會選舉時發表公開信,認為該村原有幹部的作風和工作方法是不能容忍的,這些村民推薦陳金滿等五人參選;然而鄉政府有些幹部則試圖阻止,認為這樣任由村民提名就亂了套,“誰想當幹部就當,還有沒有規矩。”後來南平市領導調查後認為,田頭村村民的作法是正常的,競選有利於啟用人才、促進基層民主建設,該市決定在全市農村推廣競選。[20]
上述兩例表明,凡是實行村委會競選的地方,都是下有村民主動要求競選的壓力,上有領導人開明對競選的支持。有些地方雖村民有要求,但領導人不支持,競選仍無法進行。從各地的實踐經驗看,村委會競選的組織主要有以下幾個過程。首先,村委會候選人的提名,采取開放的形式,沒有任何限制,候選人既可自我推薦,也可由村民聯名推薦。其次,舉行公開競選答辯會,參加競選的人向村民講演自己的治村方案,然後根據評選委員會的評分和村民代表的投票確定正式候選人。再次,舉行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先選村委會主任,當選主任提名村委會其他成員人選,再由村民投票選舉村委會。最後,當選的村委會成員與鄉鎮政府簽訂工作任期指標合同,以作為對村委會工作的考核標準,同時向鄉鎮政府繳納風險抵押金。
還有一些地方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公開的、非正式的競選,即因選票中都留有空格、容許村民自由填寫被選人,這樣在選舉中不是候選人的人也可能被選上,由此產生正式候選人與非候選人之間若明若暗的競爭。如福建龍巖市社興村在1994年五月的選舉中,表面上沒有競選,實際上私營企業家楊子烈組織一些婦女,走門串戶宣講自己的治村方案,這樣盡管楊子烈不是正式候選人,最後卻以多數票當選為村委會主任。[21] 事實上,只要實行差額選舉,就會出現競爭;只是由於沒有正式的競選,這種競爭往往不是公開的,但並非不激烈,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挨家串戶、遊說支持,二是請客吃飯、聯絡感情,三是家族串聯、動員宗族,四是張貼布告、召集會議,五是出錢買票、賄賂選民。[22]
競選是一種最有效的選舉方式,它充份體現了選舉的公開性和平等性,候選人的治村方案演說和競選答辯,既給了每位候選人公平表現自己的機會,也是全體村民參與村務的全面動員;競選上台的村委會主任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相當的權威性,打破了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壟斷;競選上任的村委會幹部能力強,有責任心,工作做得好;競選還有利於體現民意,使村民真正體會和運用了自己的權利,是實現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受到村民的普遍擁護。可是,目前全國僅有少數縣、市在全縣村委會選舉中實行競選制度,省一級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競選規模最大的是吉林省,在1995年初的第三次村委會選舉中,全省百分之十二的鄉村采用了競選方式。
四、村民自治的效能與前景
村民自治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與九億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項重大制度變革。有人因此將村民自治的實施,稱為是農村“進入了法制性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時期。”[23] 在一個缺乏民主傳統、長期處於威權統治下的國度內,在經濟不發達、文化教育水準很低的八億農民中,發展現代民主選舉和自治制度,確實是一項宏偉的工程。許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人士以為,只有經濟文化發達之後才能實行民主化,他們完全沒有預料到,中國農村會出現這場重大的制度變革。究竟中國的村民自治實際效果如何,其未來前景如何,值得認真分析討論。當然,中國地域廣闊,農村人口眾多,村民自治在各地的發展又極不平衡,本文只能對它的實施效果作一初步判斷。
1.村民自治的社會效能
中共之所以推行村民自治及村委會選舉,是因為村民自治確實表現出解決農村諸多問題的實際效能。盡管在不少地方,村幹部選舉仍沒有擺脫各級黨政幹部的束縛和操縱,仍然存在指選、派選、走過場等現象,但村民自治的實踐結果清楚地表明,以村委會直接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少農村社會摩擦,都有明顯效果。
首先,村民自治大大地提高了農村基層幹部的素質,大部份經過認真選舉的地方,村委會幹部的文化程度都有較大的提高。據調查,新一屆村委會成員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顯著提高,如北京達到百分之七十九,遼寧達到百分之七十八,福建達到百分之七十七,四川達到百分之七十三,湖南達到百分之六十四。[24] 這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地方對村委會候選人的文化程度有要求,另一方面,選舉自然給文化程度高的人更多當選的機會。各地經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幹部的年齡也普遍下降,平均在三十八到四十五歲之間。[25] 村委會的選舉還精簡了農村幹部的人數,如湖北省谷城縣村幹部人數平均降低了百分之二十三。選舉還將大量有專業技能、致富有方、信息靈通的有能力農民選進村委會,特別是私營企業家、個體經營者、專業技術能手當選率較高,他們在各地擔任村主任的比例一般都在百分之十以上。[26]
其次,由於村民自治和選舉改變了農村幹部的心理狀態和工作環境,促進了農村各項工作的展開。選舉上任的村幹部與以前由上級指派任命的幹部有極大的不同,選舉使村委會幹部感受到必須對村民負責的壓力,即便是那些過去歷任多年、工作上深喑應付之道的村幹部,現在一旦當選,其工作態度也與以前大不一樣,要認真積極得多。而另一方面,農民既然選出自己信得過的人為村幹部,因此對村幹部有了信任感,會較多地支持幹部。此外,農民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直接參與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這樣在幹部和群眾之間出現了一種新的和諧關系,以往“糧食征購難”、“計劃生育難”、“提留收繳難”等農村工作的一些老大難問題,由於這種新的幹部群眾關系而比過去容易解決一些。對中共來說,這是采用它習用的其他方法所無法奏效的。
再次,凡是村民自治得到真正實行的地方,因農村幹部腐敗以及幹部強制推行上級政策所造成的幹部與農民的緊張關系,就能有所緩解。過去,鄉村財務管理混亂、村幹部多吃多占,在大陸是個普遍現象,引起農民的很大不滿。村民自治使農民可以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委會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不管是化肥、農藥、還是公用貸款的使用,既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要定期公開使用情況,讓村民知道,這樣就抑制了農村幹部的腐敗。過去農村的一些基層工作(如計劃生育、宅基地分配、上級政府的攤派等)困難重重,往往要依賴強制性手段,結果導致幹部群眾的關系緊張,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實行村民自治後,這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再由少數村幹部背後隨意決定了,而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於是解決的方案就有了民意基礎,幹部執行起來也容易得多了。另一方面,村幹部由於有了民意基礎,也敢於拒絕執行上級政府部門的一些無理攤派。對遼寧和吉林兩省農村的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六的農民認為選舉產生的村委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民主效用
自從八十年代末實行村民自治以來,盡管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但對變動農村的政治權力關系、擴展農民的政治參與、推進農村基層的自治建設和民主的發展,確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這無疑對中國的民主化具有重大意義。
村民自治開始改變1949年以來農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過去農村的基層幹部完全由上級任命,由鄉鎮政府任命村幹部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這樣任命的村幹部主要聽命於上級,為了獲得上級的信任和賞識,常常損害村民的利益;而一旦在上級那里尋到靠山,他們又可以無所顧忌地在基層胡作非為。
現在,村委會幹部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接受民主選舉的考驗,他們不得不調整自己的行為,變為面向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不僅可以賦予村幹部權力,也可以解除他們的權力,這種新的權力關系使幹部們有了為村民服務的動力,願意盡力為村民服務,以贏得他們的擁護和支持。尤其重要的是,經過了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確信,農村幹部應該由他們選舉產生。幾年前,在吉林省梨樹縣的調查發現,百分之八十的農民認為,村幹部應該由選舉產生[27];最近,通過對遼寧和吉林一些農村的采訪,發現百分之九十二的農民堅持這一看法。
對農民而言,村民自治不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問題,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農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參與越來越積極。農民的參與,首先表現在選舉中的高投票率上。凡是真正實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委會選舉的投票率多超過百分之九十,這個估計也為本人最近在遼寧與吉林的考察所證實。有的地方,甚至外出打工的農民也返鄉參加選舉。1993年初,浙江蕭山市在深圳作工的農民就曾包了八架飛機,專程回鄉參加村委會的選舉。[28] 其次,農民對村務的強烈關心與積極參與也是前所未有的。吉林省梨樹縣在1992年第二次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全縣農民共向村委會提出參政議案51,913條,被采納了36,857條,占提案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二。
農民的積極參與,還表現在對鄉鎮黨政部門和村黨支部操縱選舉的堅決抵制。例如,湖南桂陽縣第二次換屆選舉時,城郊鄉新成村一位女候選人被村民確定為正式候選人,但投票時她的名字卻被上級撤銷,農民不滿到縣政府告狀,最後縣政府宣布選舉無效。又如吉林梨樹縣勝利鄉十家子村張某,鄉政府未經村民認可,就把他列為該村村委會的正式候選人,結果村民迫使鄉政府將張某的提名收回。[29] 面對農民對選舉的積極參與和認真態度,許多地方官員開始懂得,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重視遠遠超過對縣人大代表的選舉,操縱不得,馬虎不得。[30]
經過幾年的村民自治,民主法制觀念已在一部份農村中逐步確立起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選票意識和任期意識。隨著村民自治和村民選舉的擴展與深化,越來越多的農民和村委會幹部都認識到了選票的重要性,當選村幹部都會清楚地記得自己獲得多少選票,農民們也按選舉中得票多少來評價村幹部的聲望。任期觀念則更是在廣大農村地區紮下根來,三年一屆,期滿就要進行選舉,已成為廣大農民和農村基層幹部的共識。
各地村委會的選舉,大體都要經歷成立選舉工作機構、選民發動與登記、提名和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等幾個階段,通過幾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負責基層選舉事務的人員和不少農民,已能熟練地運用這些程序開展選舉工作,選舉的基本程序逐漸在大陸很多鄉村確立起來。一些地方采用競選方式,村民通過自由推薦和自我推薦的方式提名候選人,候選人對全體村民發表治村方案,進行競選答辯,這對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推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一批熟悉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官員已經湧現出來,他們既熱心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也努力學習和推廣民主選舉的經驗。特別是許多省級民政官員對如何指導村委會選舉,已經有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和工作經驗,近年來一些地方村委會選舉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多與這些地方民政官員的努力有重大關系。
最為重要的是,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數億農民經受了鍛煉、接受了考驗,創造並發展出一系列成功的村民自治經驗。在不少地方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創造了他人推薦、個人自薦的開放式提名辦法,突破了產生候選人的種種限制;他們還突破了由中共黨組織介紹候選人的傳統作法,使參選人可以自我介紹,與選民直接見面和對話;他們也拋棄了基層黨政部門所搞的一攬子投票的間接選舉,采取了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方式;此外,他們還改變了選舉確認的程序,摒棄了過去選舉結果須經上級批準的手續,現在是一切尊重選舉,選舉結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31] 這些創造和經驗,無疑大大地推動了農村基層民主的建設與發展。
3.村民自治的不足之處
現階段的村民自治仍存在許多矛盾與困難,主要表現在相關法律有重大缺陷,黨政官員人為阻撓,以及農民自身的一些問題等。
第一,盡管全國人大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但僅靠這樣一個法律就要完成鄉村制度的重大變革顯然是不夠的,更何況該法還缺乏足夠的地位,強制力、約束力不足。一些對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持消極態度的省,到現在還沒有完成一次全省範圍內的村委會選舉,有的甚至至今仍沒有制訂出本省的《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央政府對此既無批評,也不督促。同時,《村委會組織法》過於寬泛,缺乏具體的規則,各省制訂的地方法規盡管比較詳盡具體,但對選舉程序的規定不夠規範,因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反對村民自治的基層幹部,甚至認為《村委會組織法》是試行法,可以暫時不執行;而負責推行村民自治的民政部門,既缺乏行政權威,又缺乏強制性的裁決依據。
《村委會組織法》和大多數省的實施辦法中,均沒有處罰條例;在規定了處罰條例的九個省的法規中,也只處罰個人的違法行為,而對組織的違法行為卻沒有罰則。例如,去年才制訂的江西省《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用暴力、威脅、恐赫、欺騙、賄賂、打擊報覆等手段,攏亂、破壞選舉工作的,由鄉鎮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村民自治實施過程中違法最嚴重的並不是村民個人,而是鄉鎮黨政部門和農村黨支部,他們操縱和控制選舉,使選舉不能公平進行,但處置這樣的行為就於法無據了。
第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礙現在主要來自基層黨政官員和村黨支部。一方面,各級負責指導村民自治的官員缺乏推動民主化的系統訓練和工作經驗,象如何才能保證秘密填寫選票之類的問題,就還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許多官員對村民自治和直接選舉也缺乏基本的常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基層黨政官員的現實利益和意識形態與村民自治相沖突,他們以各種理由壓制村民自治,試圖控制和操縱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相關法律的空泛“疲軟”,又使他們有機會上下其手、阻礙村民自治的開展;即便是讚同村民自治的官員,也主要是從發展經濟、解決社會問題的目的出發,而不是從農民的權利角度看待村民自治。一些基層黨政官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迫害要求自治的農民。
第三,由於消極認命和盼望好“皇帝”的傳統,還有不少農民不太相信村民自治的作用,因此對村民自治不積極參與。民政部在村民自治搞得較好的吉林省梨樹縣的一項調查顯示,有百分之十一的農民認為選舉是走形式,是上面定框框、下面劃圈圈,還有百分之八的農民認為選舉不選舉、或選誰都無所謂。[32] 這種消極心理,使一些農民不是把村民自治看作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利,而是把它看成一種上面派下的義務;不是積極地參與,而是消極地應付。這些農民擔心參加選舉耽誤農活,沒有補助不去投票,既影響了村民的參選率,也影響了村委會選舉的質量。農村宗族勢力的興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村民自治的發展。
4.村民自治的發展前景
村民自治和村委會民主選舉,是繼農村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的又一項深刻的制度變革,幾年來已取得相當大的進展,村民自治制度正在中國農村逐漸擴散成長起來。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村民自治已走過了“要不要選舉、要不要自治”的階段,現已走上了健全選舉規範、深化自治內含的新階段。盡管村民自治和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與中共體制的典型特性並不相合,盡管農村基層黨政官員反對和抵制,但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央政府已經不可能再選擇其他方法來替代村民自治、同時又能有效地應付和解決農村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在不斷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形勢下,意識形態逐漸式微,更不可能撿起階級鬥爭這個遭到社會唾棄的手段去調解政治和社會矛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獲得了經濟自主權,掌握了農村的資源分配權,國家控制農村經濟的舊的行政手段已失去效用,而程序性、法制性的民主手段則顯得越來越重要。可以說,這是未來村民自治能夠繼續發展的大氣候。
村民自治有相當可靠穩固的經濟社會基礎,即經濟政治上逐漸獨立的農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村要興建公共事業,如修道路、建學校、搞衛生,都向農民要錢;既向農民要錢,就得召集農民開會討論決定;而農民出了錢,自然就要過問錢的用法,就要參與村務管理。這種情況在本質上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兩國的情形相似,當時英、法國王因國庫空虛而召集國會,向民眾要錢,民眾出了錢自然就要求權力,結果導致了王權的覆滅和民主的產生。
中國農村的經濟改革使農民掌握了農村經濟的主導權,而日益增強的經濟主導權自然也要在政治領域里表現出來,村民自治實際上就是反映了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向政治自主權的擴散。只要國家無法收回農民的經濟自主權,它就無法遏制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村民自治一旦形成,農民就從中逐漸培養起自主和民主的意識,逐漸形成農民的民主自治的心理基礎。事實上,這幾年隨著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的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已經開始熟悉各種法律和民主程序,他們依照法律努力爭取並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村委會的選舉越來越開放,候選人提名角逐日益激烈,大量的農村能人直接進入了選舉過程,從而使村民自治不斷地向外擴散和向內深化。村民自治的這種內在發展趨勢,以及它所顯示出的巨大效能,會帶動更多的農民投入村民自治的洪流,瓦解農村基層黨政幹部的反對與抵制,並贏得越來越多中層以上幹部的支持。
村民自治的發展具有著強大的動力,但並不意味著它就能一帆風順地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中國土地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人文環境差別很大,鄉村教育落後,歷史上又有專制傳統,缺乏民主的文化與實踐,因此很難期望具有民主本質的村民自治會快速而全面地發展起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仍處於一黨威權統治之下,部份黨政官員對村民自治的抵制以至反對,不僅過去存在、現在存在、將來仍會存在。尤其是鄉鎮黨政官員和農村黨支部成員,基於個人利益關系,對村民自治的抵制就更為強烈。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各地村民自治的發展呈現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
可以預見,今後村民自治的發展將仍是一個緩慢而不平衡的過程。希望它會在很短時間內完善成熟,是不實際的。然而這種緩慢的、不平衡的擴散發展過程,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正好適應中國的情況。很明顯,在沒有民主傳統並長期受專制統治的中國,民主的真正實現須有一個打基礎的過程,就猶如蓋房子要打地基一樣。這個打基礎的過程,就是廣大民眾認同民主價值、掌握民主程序的過程。各國的民主實踐也表明,掌握民主的程序,甚至比認同民主的價值更為覆雜,更為困難。因為僅僅知道民主理念是不夠的,不知如何實行民主,不知民主如何運作,民主還是無法實現的。而民主程序,是非常具體、煩瑣,技術性很強的事情。要建立並掌握系統、周密、完整而規範的民主程序,沒有一定的時間是不可能的。在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的國家,尤其需要時間。
基層民主建設是一個量的積累過程。近年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日益健全,不是通過鋪天蓋地的政治運動實現的,農村選舉也很少得到報導。但正是通過這種默默的不斷摸索,村委會選舉才取得了重大進展。正如荀子所講:“不積矽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村民自治的歷程表明,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要有一個積累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努力,日積月累地逐漸建立起成龍配套的民主程序。企圖畢其功於一役、冀短時間的努力就萬事大吉,是不符合中國現實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民政部官員認為,村民自治建設應采取循序漸進、長期努力、不斷探索、大處著眼、小處入手、不斷積累、逐步完善的方針,如果搞轟轟烈烈運動式的方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33]
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 鄉村中國的基層民主
王旭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博士候選人
一、引言
二、呼喚新制度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六、結語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政治改革已使鄉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然而,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得到了海內外廣泛的研究和讚譽,鄉村政治改革卻未得到相應的關注和稱道。直到九十年代初,西方學者們主要是從兩個角度觀察分析改革時期中國鄉村政治的變化。徐維恩(Vivienne Shue)和丹尼爾.凱利爾(Daniel Kelliher)等學者認為,經濟改革使農民階級發生了分化,過去農村中建立在地方共同體基礎之上的社區利益保護機制被削弱了,其結果是農民更大程度地暴露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滲透和統治能力大大地加強了。[1] 戴慕珍(Jean Oi)和喬納森.昂格爾(Jonathan Unger)等則認為,農村社區中存在著幹部與群眾間的庇護--被庇護關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s),這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在毛澤東時代曾削弱過國家在農村地區的政策執行能力;改革並沒有真正改變這種關系,但卻削弱了國家對農村幹部的控制能力,使農村幹部們得以在更大範圍內謀求自身利益,結果出現了一種新形式的庇護型政治關系(clientelist politicis)。[2]
這些論斷盡管各有其道理和解釋力,卻似乎忽視了一個影響深遠的政治現象,即一種國家倡導的、有限的、但卻是真正的鄉村自治組織在中國農村的逐漸興起和擴散。近年來,鄉村中國的這一新的政治發展開始吸引西方學者。一些人作了實地考察之後發表論文認為,這是一場真正的民主試驗。[3] 應邀到中國觀摩鄉村地方選舉的國際考察團也表示,這一基層民主實踐是“整個國家向民主的政府邁進的重要的一步。”[4] 1995年的最初幾個月中,西方輿論對中國的新一輪鄉村選舉發出了一片熱情洋溢的讚嘆聲。[5]
當一些西方學者和觀察家們歡呼民主之花終於在中國發芽綻放之時,一系列重要的問題仍有待於解答:為什麽一個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state)會采行一種從長遠看來似乎可能削弱其權力基礎的鄉村基層民主?這場民主實踐可能使農村的權力結構和基層統治發生哪些變化?從理論上看,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朝什麽方向演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即這場以鄉村選舉為核心的民主實踐將對整個中國的民主化進程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本文試圖通過回答這些問題來探討發展中國家民主建設的一條新的可行途徑,其主要論點是:由國家倡導和推動的鄉村自治的實踐,是國家試圖應對改革以來在農村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一種努力;迄今為止,這場基層民主實踐在一些成功的地區產生了使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時加強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國家在農村地區貫徹其政策的能力;它還表明,國家對新的社會力量的授權(empowerment)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從長遠的角度看,一種和平而有序的民主轉型過程是可能的。
二、呼喚新制度
七十年代末以來,中國的鄉村經歷了一系列急劇的經濟變革。集體化農業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取代,農民從此可以直接享有自己的勞動創造的經濟利益;鄉村的商品、信貸和勞動力市場得以重建和發展;土地契約最終被允許轉讓和繼承,以鼓勵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集體和個體工副業的發展得到大力鼓勵和支持。作為市場化和私有化等改革的結果,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長時期的快速發展。然而,就在這個鄉村發展的過程中,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其中最突出和緊迫的就是,鄉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逐漸衰敗,農村中幹部和群眾關系日益緊張,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雙重危機的加重。
1.鄉村基層政治組織逐漸衰敗
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浪潮席卷整個農村,從1982年到1985年,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完成了從“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體制向“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一新體制的過渡。這一政治社會組織的變遷,使村幹部的權威大大縮小,他們可掌控的資源越來越少。與此同時,普通農民的收入卻日益增加,自主性迅速增強。
這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方面,村幹部所控制的集體財產比以前少多了,而他們為村民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更是日益減少,農民們因而敢於大膽、頻繁地批評村幹部;一些農民甚至開始認為,沒必要再設村幹部,也因而不再願意為村幹部的補貼掏腰包。另一方面,地位下降、權力縮小後,許多村幹部開始將為公眾服務看成負擔。畢竟,當個村幹部所獲的補貼與其他掙錢渠道的收入相比實在有限。同時,村幹部權威下降後,執行一些不受歡迎的國家政策,如計劃生育及購糧徵稅等,就變得愈發困難。而與此相對應,如果村幹部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和管理經驗從事企業活動,就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村幹部選擇了從幹部職位上退下來(exit),另一些人雖然還留在幹部位置上,但也逐漸失去了為公眾服務和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動力。
結果,鄉村基層行政組織開始衰敗,特別是村級行政組織式微。在改革的最初幾年中,許多省份出現了村幹部職位大量空缺的現象。中央政府在1984年到1985年間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從1978年到1984年,全國農村基層幹部的數量減少了一半,其中鄉、鎮幹部增加了9%,而村委會(大隊)幹部減少了13%,村民小組(生產隊)幹部減少了69%。[6] 其原因除了鄉村政治社會組織變遷外,幹部的“退出”心理也是一個關鍵因素。相當多的村委會組織渙散、功能萎縮,根本無法承擔管理集體財產、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地方治安等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完成國家糧油征購任務、稅收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88年前後,民政部對全國17個省的數百個村進行調查,發現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村級組織約占30%,一些貧困落後地區甚至高達50%以上,即使是在經濟較發達的廣東省,癱瘓、半癱瘓的村級組織也達16.7%。[7] 而在一些村級組織尚正常發揮功能、村幹部仍致力於鄉村建設的地方,多數幹部的主要目標,也是追求個人收益和爭取從上級政府那里獲得更大的自主性,而不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一項對江蘇省40個村的研究表明,77%的村幹部承認,擺脫上級的控制、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是他們推動鄉村工業化的一個重要目標。[8]
中共的鄉村基層組織也面臨同樣的情形。雖然,到八十年代末,中共名義上在農村擁有130萬個基層組織,但實際上,多數基層黨組織已不再發揮原有功能。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1985年初對農村經濟社會做了全國調查,歸納出許多農村基層黨組織存在的共同問題,如不發展新黨員(許多鄉村黨組織從1978年農村改革以來就沒有發展過一個黨員),長期不組織黨員學習文件,不過組織生活,不按時收繳黨費等。[9] 遼寧省1990年的一項調查還發現,鄉村中許多地方只有“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對入黨還表示出興趣。近年來情況似乎更加惡化,1992年初的一份國務院報告警告說,農村黨支部中有30%處於癱瘓狀態,還有60%則非常渙散。1994年中共中央的另一份報告披露,75%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處於癱瘓狀態,不能發揮其功能。[10] 鄉村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在農村的滲透能力和為農民提供必要及常規性公共服務的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村一系列社會危機的出現。
2.幹群關系日益緊張
美國學者徐維恩(Vivienne Shue)曾指出,農業集體化時期在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之間曾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內在的團結關系(Solidarity),在一些特定的環境下,幹部和群眾可能聯合起來挫敗國家對農村基層的滲透以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11] 然而,這種團結關系隨著集體化農業的解體而瓦解了。從八十年代後半期開始,幹群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1988年4月12日的《人民日報》披露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只有38%的農民對村幹部給予肯定評價。一項對湖南益陽地區一百個村的調查發現,幹群關系緊張對立的村達55%。[12] 另一項對該省常德市3,000名農村幹部群眾的調查發現,基層幹部中,自認為與群眾關系緊張的占47.5%,而認為與民眾關系良好的僅占3.8%。[13] 導致幹群關系惡化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鄉村幹部的腐敗日益蔓延、地方政府任意收取苛捐雜稅、用非法的強制暴力手段執行國家政策等。
腐敗的蔓延是一種制度性現象。盡管鄉村經濟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級行政組織在舊體制中形成的權威,但也讓村級行政組織贏得新的機會去發揮更大作用,如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獲得廉價的農業投入,為村辦企業的產品開辟市場,提供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等。同時,國家對鄉政府幹部和國有壟斷型商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控制削弱了,但這些官辦機構職員的壟斷型權力卻在市場化過程中被迅速轉化為腐敗的機會和源泉。
其結果是,這些幹部在新的環境中獲得了種種過去不敢想象的權力,而他們對農民的控制則無處不在,對農民的盤剝日益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被盤剝的範圍和程度比改革前還大,因為過去農民只是被生產隊及大隊幹部控制盤剝,而現在農民不僅僅需要面對村里的幹部,而且在進入市場之時,還必須與掌握著種種市場交換機會的各類官辦機構的職員打交道。例如,掌握著化肥、柴油等國家配給資源的職員,往往將這些資源從國營商業機構截留下來,再自己轉手在市場上高價出售,使農民不得不吃虧付高價;發放工商活動許可證的官員,則利用該職權勒索申請許可證的民眾,從中發財。在這種情況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就不得不尋求那些權勢人物的照顧,許多研究表明,一種新的庇護--被庇護(patron-client)關系已在地方幹部和鄉鎮企業經營者之間逐漸發展起來。[14]
村幹部的腐敗也同樣嚴重。許多村委會長期以來財務管理混亂,不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湖南益陽地區在對2196個村村委會財務進行審計後發現,有貪污、挪用公款現象的村占68%,達1493個;對其中120個村的調查表明,村幹部以計劃生育罰款、各種上繳尾數和“回扣”、鄉鎮企業的“紅包”及群眾的“進貢”等形式獲得的“暗工資”相當於村補貼明工資的160%。[15]
導致幹群關系緊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苛捐雜稅日益增多,農民的負擔逐年加重。這些稅捐包括,國家規定的稅賦,鄉政府征收的統籌款,各種由上級政府規定的攤派,村委會提留款,縣、鄉、村集資興辦各種活動的款項,以及相當數量的義務勞工。1986年農民人均稅負占人均純收入的7.02%,到1991年這一比重已上升到8.81%。更令人震驚的是鄉、村統籌提留和各種攤派集資款項的迅速增長,1991年農民人均負擔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款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94%。[16] 此外,農民的勞務負擔也高速增長,僅1991年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就比上年增長21.8%,其價值相當於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左右。[17]
盡管近十年來,中央政府年年發出文件,呼籲減輕農民負擔,但因中央和省級政府拿不出錢補貼基層政府,又出於政治原因不願裁撤基層機構、減少冗員、嚴厲壓制腐敗,所以苛捐雜稅不見減少、農民負擔依然如舊。在一些地區,沈重的負擔導致村幹部和群眾“結盟”、共同對付鄉鎮政府的過份“侵入”(intrusion)和索求;在另一些地區,村幹部則與鄉鎮官員聯手共同盤剝農民。
非法使用強制手段貫徹政策也是幹群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由於一些政策(如計劃生育)在農村不易貫徹,結果不少鄉村幹部為取悅上級、達成政策推行目標,不惜采取非法的強制手段。1992年四川某縣因強收苛捐雜稅、導致惡性事件24起,造成農民被逼自殺身亡、或幹部毒打農民致死人命,共死亡17人、傷16人。[18] 在一些地區,地方幹部甚至借執行國家政策之名公報私仇。在許多地區,日益緊張的幹群關系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反抗鄉村幹部的事件。官方新聞報導和研究報告都曾披露,憤怒而又無助的農民對鄉村幹部起初設法抵制,最後忍無可忍、使用暴力報覆手段,毀壞幹部的莊稼房屋、對幹部的牲畜投毒,甚至縱火、謀殺、聚眾暴動。
3.國家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危機逐漸加重
隨著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和幹群關系的日益緊張,國家在農村所面臨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日益嚴重。在許多地區,政策難以貫徹執行,公共服務幾乎中止,村莊里缺乏有能力有威信的人來協調村民的事務、管理公共財產、興辦公益事業。與此同時,國家也逐漸失去對其基層代理人的有效控制。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央政府曾屢次三番呼籲基層幹部自律,不要橫征暴斂,卻毫無成效,最後為緩和民怨,不得不於1990年和1993年分別以《國務院令》和《農業法》的形式,向農民宣布,農民可以拒絕基層幹部的非法攤派和收費。
同時,農村的社會治安迅速惡化。從1982年到1989年,全國城市刑事案件立案率年平均增長5%,而同期農村則年平均增長14%。[19] 一項全國調查表明,31%的農民認為目前最擔心的是治安惡化。[20] 中央政府負責治安的一位官員坦言,農村社會治安惡化的根本原因在於基層政治組織衰敗。他承認,相當數量的農村執法機構名存實亡或陷於癱瘓。[21]
一項對100個鄉鎮的抽樣調查表明,70%的鄉鎮有頻繁的團夥犯罪。[22] 鄉村社會治安惡化的另一個表現是宗族、家族之間的武裝械鬥大量增加。江西省從1990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共發生宗族械鬥1355起,參與人數近19萬人次,導致159人死亡,5108人受傷。[23] 幹群沖突也不斷誘發農民暴動,1993年全國的農民暴動和騷亂達6230起,其中參與者超過500人的暴動和騷亂占八分之一。[24] 各地打死打傷催款的鄉村幹部的事件也頻繁發生。1993年6月,四川仁壽縣農民集會抗議地方政府因擴建國道而強行集資,地方政府的鎮壓導致上千農民圍攻鄉政府、燒毀警車,使鄉政府一度癱瘓。
在這種官方權威削弱的狀況下,各種傳統的權威開始填補政治真空,家族、宗族勢力崛起,宗教影響力蔓延,黑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許多基層行政組織癱瘓的地方,宗族勢力甚至代替地方政府來保護村民的財產安全、解決族內族外糾紛、提供公共服務以及組織公共建設項目等。一項發表的研究報告表明,當被問及當前農村中沒有宗族力量保護行不行時,43%的農民認為“絕對不行”和“不行”,只有29%的人認為“行”,但沒有人認為“絕對行”。[25] 同時,家族、宗族勢力也滲透到基層政權中。許多鄉鎮負責人選拔幹部時任人唯親、偏向同宗同族人;一些宗族把持選舉,推選自己的族長為村幹部。一份半官方的報告說,農村1600萬個私營企業和2200萬個鄉村企業中的大多數被宗族勢力所控制[26];1991年一些專家在湖北、山東、河南等五省調查了160家鄉鎮企業後,發現85%的企業的幹部間有血緣關系。[27]
一些地區由宗族勢力煽動的抗糧、抗稅、抗計劃生育、圍攻政府、阻礙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屢有發生。宗教勢力的蔓延也極為迅速,基督新教、天主教、佛教、道教及伊斯蘭教在農村都有廣泛的信徒,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就有基督教徒100萬左右。[28] 在一些地方,宗教組織已開始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國家任務、提供公共服務、發展社會福利等。1990年遼寧省的農村調查發現,一些基層幹部只有在教會的配合支持下才能完成購糧、徵稅等不受農民歡迎的國家任務。
為維持農村的政治穩定,中央政府試圖重振基層政治組織、並有效遏止其基層代理人的貪瀆跋扈,從而恢覆它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然而,在各種通過現有官僚機構推動基層幹部自律的努力受挫之後,國家最終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國家機器本身是無法達到這一目標的,它需要在社會中尋求盟友。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發現它唯一可以訴求的力量正是其長期試圖控制的對象,國家除了鼓勵農民的政治參與之外已經別無選擇。
三、推行基層民主選舉
農民事實上早就有政治參與的意願。就象發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樣,中國農民也曾經創設了村民委員會這一社區自治組織。八十年代初,廣西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應付人民公社體制解體而導致的政治真空。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了反響,許多地方紛紛效仿。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承認,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認可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建立村民委員會。但那時建立村委會時,整個過程通常由鄉鎮黨政部門一手操縱,並沒有真正的選舉,村委會成員仍是變相的“指派”。
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後,該法遭到了地方幹部的激烈反對。一些縣、鄉級幹部擔心,一旦實行村民自治,鄉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真正變成指導關系,一些在農村不受歡迎的政策將難以推行;他們還擔心村委會的自主性會危及黨在農村中的領導地位。一些村幹部則認為,在新的政治機制下那些認真執行國家政策的人會落選。他們還警告說,選舉會給家族、宗族勢力的覆活提供機會;在那些多姓氏雜居的村莊,選舉會造成大家族的獨霸局面甚至政治混亂。
盡管阻力重重,民政部還是從1988年起在全國組織鄉村村委會選舉試點。1989年的政治風波曾一度延滯了這一安排;然而僅僅一年後,日益惡化的農村形勢就迫使中央政府恢覆在全國推行基層選舉的努力。到1992年底,全國各省都實行了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其中有20個省已進行了兩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從1994年起,許多省份先後開始其第三輪甚至第四輪換屆選舉。
全國有24個省已制定具體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地方性法規,[29] 到目前為止,全國至少90%以上的村委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30] 這些選舉與過去幾十年的動員式政治參與(mobilized participation)中流於形式的選舉不同,農民第一次獲得了權利,得以直接參與從候選人提名到最終選出村幹部的全過程。在全國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的20多個省份中,絕大多數省市規定村黨支部和上級政府不再擁有提名和確定候選人的壟斷權力,村民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也可以毛遂自薦,自願報名當候選人。
然而,基層民主的實踐在全國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在一些村莊,實行了競爭性選舉,新選出的村委會也能正常發揮功能;而在另一些地方,選舉則缺乏競爭性,選出的村委會仍不能有效開展工作,幹群關系依然緊張。全國現有的一百零一萬個村委會中,只有5%的村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村民自治章程》等規章。有許多因素影響著基層選舉在不同地區的成功或失敗。其中首要的因素是,有沒有真正支持村民自治的地方官員積極推動這一工作。到目前為止,在民政部的村民自治示範縣、示範鄉鎮、示範村等基層選舉相對成功的地方,都可以發現,基層選舉的成功或是由於地方黨政負責人對基層民主重視和支持,或是因為地方民政部門作了積極有效的指導。
而那些基層民主選舉失敗的原因,往往是地方民政部門未能進行有效動員,真正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或是地方官員為了維護現有權力格局而幹預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過程和結果。大致說來,在國家官僚系統的層級結構序列中,越往底層對村民自治的阻力越大,但基層官員又畏懼來自高層的壓力,所以,哪個地方得到中央政府更多關注和幫助,這個地方民主選舉就更容易成功。在沒有中央政府官員直接幹預的地方,當地黨政負責人貫徹村民自治的努力程度,常常取決於本地各種不同意見和政治力量交鋒的結果。[31]
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經濟結構也可能影響基層選舉的成敗。研究表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活動較為成功的村,多數是一些經濟相對富裕、而且村辦企業相對發達的村莊,那里的幹部和群眾都表現出更強烈的意願接受這種新的基層政治組織形式。[32] 這些地區工商企業的經濟實力是產生向心力的源泉,農民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和政治參與願望,關注村級組織的建設,試圖通過政治參與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而當地村辦企業的經濟實力也有助於加強村委會的權威,使其能夠更好地協調村民關系、開發社區、完成國家的計劃生育、統籌提留等任務。[33] 但近年來,在山西、河南、甘肅等貧困的內陸地區,農村基層民主選舉也獲得了較大的成功,那里的村民們顯示出選舉能人、發展經濟、走上富裕道路的強烈願望。
中國的基層民主實踐提出了一條值得進一步驗證的理論假設:在一個缺乏民主的歷史傳統、而且市民社會相對弱小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利益與民主實踐之間的關聯越緊,民主政治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在民眾中生根、成長的可能性就越大。
此外,各地區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特質、社會結構及對外開放程度都對基層選舉的成敗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一些地區宗教勢力試圖操縱民主選舉,或者破壞選舉制度,幹擾民主化進程。一項國家“七·五”研究課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研究》的隨機調查表明,40%的人認為宗教組織影響著地方選舉。[34]
四、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一: 基層政治民主化
盡管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及一些不利因素,中國近年來的鄉村民主實踐在改變基層權力結構、推動鄉村基層民主化方面依然取得了重大成就。農民在這場改革中煥發出極大的政治熱情,各地的投票率一般在85%以上,相當多地方高達90%以上。村民們嚴肅對待選舉,認真行使自己的神聖權利,選舉中兒子不選老子、老婆不許丈夫代填選票的事比比皆是。
許多在職的村幹部在新一輪選舉中落敗。一項研究表明,目前許多縣市4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職位由非黨員擔任[35];美國的“國際共和研究所”的選舉考察報告則披露,福建1994年換屆後的村委會幹部中黨員只占一半[36]。從全國的情況看,選舉後村委會幹部的平均年齡普遍降低,而文化程度相對提高,大批農村企業家、醫生、個體經營者及具有專業技能的農村能人被選上村委會領導崗位。例如,福建省1994年當選的14415名村委會主任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9%,比上屆提高13.5%;平均年齡38.2歲,比上屆下降1歲,其中52.4%是經濟能人。[37]
鄉村制度變遷直接促進了鄉村行政活動的制度化、透明化,並增強了對村委會的監督。許多村莊新當選的村幹部建立了具有透明度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例如,一些地區村委會被要求定期張榜公布重大村務活動和村級帳目,其中包括村級預算和幹部補貼情況。許多村莊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了《村規民約》、《村委會工作制度》、《村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村務公開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工作制度》、《村經濟帳目公開制度》以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計劃生育等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一方面為村民監督村幹部提供了標準,另一方面又給村委會幹部管理村民提供了依據。
1991年山東省章丘市村民會議率先將村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綜合歸納為《村民自治章程》,其後各地紛紛效仿,各自建立類似的規章制度體系。《村民自治章程》通常具體規定了村民和幹部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村級政治組織的結構與權力做出權威而規範的解釋,因而被村民稱為農村的“小憲法”。《村規民約》則往往包括對村民在勞動生產、社會治安、婚姻家庭、社會公德及鄰里關系等方面提出的行為規範,並通常對賭博、偷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行為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38]
更為重要的是,在民政部官員的幫助下,農民還自發地創造出一種適應當前農村實際形勢的新的制度安排──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即村議會。村民代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初,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協助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然而後來在相當多的地區,村民代表會議實際上已經代行了村民會議的部份甚至全部權力,成為與村民委員會同等重要的基層政治組織。例如,在許多地方,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策本村重大村務,制定和審議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與落實,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有權為本村建章立制,有權否決村委會有關決定,監督村委會日常工作,並協助村委會完成各項國家任務和村內工作,督促村民依法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到1994年,全國已有50%以上的村莊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會議組織,這一新的政治制度已經得到地方法規的認可,已有16個省(市、區)在地方性法規中列入了有關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條款,民政部正建議並協助全國人大在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過程中加入有關村民代表會議的內容。[39]
農民自發地創造出村民代表會議這一制度是向實質性基層民主邁出了一大步,它標志著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這一層次,而進一步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比較完整的體系。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村級民主政治中至為關鍵的一個制度安排,它為村民參與日常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提供了合法途徑和場所,使民主政治落到了實處。例如,遼寧省農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1993年全省共召開村民代表會議7965次,平均每村召開5次,村民代表參加率達92%;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意見、建議99050條,已得到解決77612條,占78%。[40]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涉及經濟發展、農田水利、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反腐倡廉等村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村民代表大部份由村里的經濟能人、家族長輩以及有較強的政治活動能力的人組成,其決策往往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群眾基礎。村民代表會議議決重大村務,促進了村務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了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減少了腐敗現象的發生,增強了村組織的社會凝聚力,密切了村幹部與村民的聯系,使許多農村中的難題得以順利解決。在許多地方,作為村內最高權力機構的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村黨支部也必須服從。從全國各地的調查來看,黨員在村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5%到35%左右,因而黨支部的決議要想成為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黨員代表就必須先說服其他代表,才能得到多數的支持。這樣,黨支部在某種程度上也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經過這種方式就可能把中共在基層的活動真正納入到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之中。[41]
隨著基層選舉的民主實踐,廣大農民的參政意識不斷增強。民政部的調查表明,80%以上的村民認為,村委會幹部要經過選舉產生、而不應由鄉鎮政府或村黨支部指定;63%的村民認為選舉有很大作用,還有22%的村民認為選舉雖然仍然流於形式、但還有一定作用;當被問到參加投票的動機時,88%的村民選擇回答“投票是我的權利,我要認真投這一票”;近70%的村民認為候選的村幹部“關鍵要有能力,不一定非得是完人”。[42]
村幹部的政治責任觀念也逐漸形成,許多當選幹部都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上屆選舉中得到的選票數目,並且意識到他們的工作將在下屆選舉時得到檢驗。每次換屆選舉後,全國各地都發生過村民手持《村委會組織法》上訪,狀告地方幹部幹預操縱選舉或鄉鎮政府任意撤換選舉當選幹部的事件。與此相關的一個值得調查研究的問題是,農民或許已經開始利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作為自己的組織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抗鄉鎮政府乃至縣政府的非法“侵入”,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還很少。
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對中共的基層組織也產生了很大影響,在村級行政組織民主化的壓力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已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化。例如,山西省河曲縣在村民自治活動的影響下,於1992年開始采取“兩票制”的辦法重建農村黨支部,即在選舉農村黨支部成員時,堅持由非黨群眾投信任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黨員投選舉票選舉支部班子,並規定黨員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群眾信任方可成為候選人,結果當年近三分之一的原黨支部幹部落選。[43] 這一做法已在全省以至北京引起了相當大的反響。
五、鄉村政治改革的成就之二: 基層政權效能改善
鄉村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同時,鄉村的行政管理得到了很大改善和加強,這使中央政府也有所得益。一些中央官員認為,讓村民選舉村幹部,有助於改進基層行政效率、提高幹部責任感、增強國家的合法性。因此,官方輿論在介紹村民選舉時,很少強調其民主化的意義,但卻廣泛宣傳自由選舉如何增強了村委會的權威和能力,如何有利於重建鄉村法律和秩序,以及如何有利於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任務。鄉村民主化的實踐之所以會產生以上效果,主要是因為基層選舉形成的村級行政組織能夠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而過去那些由上級黨政部門指派的村級代理人,即使在當地執政多年、也很難獲得這樣的支持。
在許多地方,尤其是那些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建立並能運轉正常的村莊,幹群關系已得到很大改善。許多村幹部表示,由於在民主選舉中獲得了更大的權威,並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達成共識,現在在完成國家的合理任務和滿足群眾的要求之間,他們不再感到進退兩難。福建省1988年前有20%的村委會處於癱瘓狀態,經過三次換屆選舉,全省只剩3.2%的村委會組織仍然渙散。[44] 筆者在山西省河曲縣調查時發現,90%以上的村民認為民主選舉的村委會更有權威,自己願意服從領導。大量對基層統治的個案研究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普遍能更有效地滿足群眾要求和貫徹國家政策,因而民主選舉的村級“政府”也就更為穩定而有績效。
在村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地方,由於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受到遏制,農民負擔相對減輕。同時,農民對一些合理的村級組織提留集資項目也不再采取排斥態度,而是積極合作;他們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可以自願集資,舉辦公益事業、發展公共服務、營建公共設施,這是相當普遍的。如四川省彭山縣義和鄉的雙提留款,往年要集中多級幹部、用半年的時間才能勉強收齊,實行村民自治後僅用半個月時間就能全部完成。[45]
民主選舉的成功同時也改善了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1993年山西省河曲縣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分別比1991年下降53%和46%,其中重大、特大案件下降45%;民事案件、民間糾紛和來信上訪也大幅度減少;87%的村實現了“三無”,即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集體上訪和群眾性鬧事事件;1993年的495起民事糾紛中,由村級組織調處解決的占91%,許多所謂“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案子不出村就得到了解決。[46]
盡管在一些地方宗族勢力可能操縱或者阻撓、破壞民主選舉,然而,許多研究也表明,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框架,有可能有效地緩解宗族之間的矛盾。例如,山西省河曲縣樓子營鎮農民在鎮政府的指導下,采取了“先選代表後定制度,定下制度再選幹部”的民主化程序,允許各家族在選舉村民代表的過程中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然後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會議為本村制定一系列重要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再由全體村民民主選舉村委會幹部,無論哪個家族的人當選為村委會主任,都必須嚴格以制治村,遵守各種制度,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對此起監督作用。這一做法有效地起到了削弱宗族勢力負面影響的作用,並為解決宗族之間的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徑。
六、結語
中國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盡管仍然存在著許多技術性問題和巨大的地區間差異,在最成功的地方選舉競爭也遠非完美無缺,但農民的政治參與和國家的基層統治都已得到顯著地改善和加強。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一步具有多重目標的政治發展。當國家無力防止基層政治組織衰敗、失去了對地方代理人的有效控制、難以消除幹群之間的緊張關系時,中央政府會面臨在農村的統治能力與合法性的雙重危機,鄉村民主化就成為此刻唯一可供選擇的政治機制。為了重振鄉村政治組織、改善基層統治、並恢覆在農村地區的合法性,國家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放棄威權統治方式和壟斷了幾十年的政治權力,去指導、幫助農民組織自己的自治“政府”,讓他們積極參與政治選舉和管理決策;並鼓勵農民在村民自治的新制度中、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對付那些中央政府已經無法管束的、正威脅著整個政權生存的基層貪官污吏。
這一重大舉措通過基層選舉和村民自治等民主化機制,將農民的要求與國家權力相聯接,從而產生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mutually empowering each other)的效果。一方面,農民真正地獲得了選舉並監督村幹部的權利,能阻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並要求他們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和福利,農民還因此擁有了自己的合法組織以抗拒地方政府的侵犯,從而得以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鼓勵村級自治組織的發展並賦予其更大的自主性,國家至少是部份地重建了基層政治制度,改進了鄉村基層統治,並再次強化了其對農村地區的滲透能力。不僅如此,通過承認農村中新興利益集團的合法地位、並通過開放而具有競爭性的選舉將其納入政治體系,國家也部份地重新獲得了農民、尤其是農民中富裕階層的政治支持,從而在農村再造了一個自己的“選民集團”(constituency)。
中國的例子表明,國家與社會並不總是處於零和搏奕的競爭之中(zero-sum competition),因此,至少在一定限度內,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是可能的。[47] 當然,國家與農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利益沖突,我們應當進一步研究,在農村選舉中,農民是否已經開始跨越村界、聯合起來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並利用自己的法律和組織武器在某些特定的領域與國家討價還價。
中國鄉村最近的政治發展還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發展中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研究者們似乎過多地關注於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和城市中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在一個威權政體中民主轉型與民主制度的鞏固必然要求削弱國家的權力。中國的例子說明,民主之花完全可以在長期被認為是“政治死水”的農村、在長期被認為政治冷漠和缺乏權利意識的農民中孕育、開放。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已經開始喚醒農民的政治意識,並誘導他們更加積極而有效地參與更高層次的民主選舉。[48] 可以肯定,八億多農民積極地參與各個層次的選舉,必將成為一種無可抵擋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個國家。
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的例子還表明,國家賦予新的社會力量一定的權力並不必然削弱國家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學家邁科爾·曼(Michael Mann)曾將國家權力分為兩種,即專制性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礎結構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專制性權力是指國家精英不經與市民社會集團的周期性、常規性和制度化的協商,而自行采取行動的能力和範圍;基礎結構性權力則是指國家實質上通過對市民社會的滲透,而在社會中切實貫徹其政治決策的能力。曼進一步指出,現代民主國家是專制權力弱(despotically weak)、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強(infrastructurally strong),而大多數威權國家則是兩種權力都很強,或者專制性權力強而基礎結構性權力弱。[49] 從這個角度出發,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著削弱國家的專制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周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並不意味著要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中國的例子有力地支持了這一論點,因為中國成功的基層民主實踐不僅沒有削弱反而增強了國家在農村地區的統治能力。
中國鄉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是中國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一步,然而也僅僅是第一步。從基層民主到全國性民主政治的成型仍有一段相當漫長的道路。面對覆雜的政治形勢和巨大的地區差異,過於樂觀地預測未來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尚為時過早。然而,鄉村中國成功的政治改革至少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希望,即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將被最終消解,而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可以保持甚至加強。
地方民主、國家建設與中國政治發展模式
對中國政治民主化的現實估計
鄭永年
新加坡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已經困擾了數代中國人。在種種追求民主的試驗失敗以後,不少人對中國這塊土地能否產生民主發生了懷疑;但也有更多的人仍然對民主孜孜以求,把民主政治看做中國人應當追求的政治目標,視之為國家政體現代性的象征。隨著中國社會和國際社會相互依賴性的增高,中國政治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全球民主化越來越大的壓力。雖然在世界性的第三波民主化高潮中,中國並沒有完成民主化轉型,但實際上這一民主化浪潮對中國政治的影響卻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國大陸,盡管迄今為止國家層面的民主化能否實現,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可是基層民主卻得到了相當的發展。更為積極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體會到,民主不僅僅是一種價值觀念,更重要的還是一種政治實踐;只有通過民主政治的實踐,才能了解中國社會可能發展出什麽樣的民主政治,以及如何進一步改進已有的民主政治實踐。
1997年5月8日至9日在美國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召開的“兩岸地方基層民主研討會”,圍繞著上述主題,從實踐而非抽象的理論出發,就中國的民主政治實踐作了深入的討論。與會者在考察中國地方民主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中國基層民主的進展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這些經驗性研究飽含著豐富的理論價值,它們或者支持、或者否定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為推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寶貴的素材和思考的線索。
作為這次會議的主持者之一,筆者在本文中對這個研討會的內容作一個總結。全文分為四個部份,第一部份討論中國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動力從何而來;第二部份分析為什麽中國的民主化不是在城市、而是在農村開始的;第三部份研究國家在何種程度上推動了民主的發展,又在何種程度上阻礙了民主的發展;最後一部份簡要地考察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民主化理論的意義。本文涉及到有關中國民主化道路的一系列根本問題,如中國基層民主的動力是什麽,中共能否成為大陸民主化的推進者,基層民主能否成為中國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對於中國國家建設的意義在哪里等。通過探討以上問題,既可以對中國民主化進程做出較為現實的估計,也可以發現中國基層民主實踐對現有的民主化理論的貢獻。
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動力
近年來,中國大陸的鄉村基層選舉開啟了基層民主化的始端。在思考這一過程的動力時,我們首先面臨的一個極為簡單的事實是,鄉村民主化是在中國大陸現行制度構架內進行的。多數與會者同意,一方面,這個基層民主化是村民自發的自治運動,但另一方面,它又是由高層領導人倡議並推動的。王振耀和李連江的論文比較詳細地介紹了,中共高層領導人鄧小平、彭真、萬里等在推動這一基層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彭真這個一向被認為在政治改革問題上的保守人物,卻在他政治生涯的末期,努力推動了鄉村民主建設。[1] 這個現象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正如哈佛大學著名中國問題專家麥克法誇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 在會上曾提出的,為什麽中共的高層領導人願意主動地推進中國的鄉村民主化,甚至象彭真這樣的政治保守派也會在基層民主問題上一反常態,變為積極支持者呢?
迄今為止,大多數的解釋都是強調制度和結構上的因素。王旭認為,基層民主的產生,是共產黨為了應對由於經濟改革而導致的統治能力和合法性的雙重危機[2];Daniel Kelliher也有類似的看法[3]。這些學者指出,成功的農村經濟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共在鄉村的統治基礎,使得領導人不得不尋求新的政治架構,以重建合法性、維持統治。
中共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分權。在很多方面,分權意味著中央政府把經濟決策權、以及某些政治決策權下放給地方政府。[4] 回顧改革前的歷史,盡管中共建政以來,一直想把廣大的鄉村整合進共產黨的集權體制,但由於農村地廣人散、自然經濟居於主導地位等特殊條件,對基層的政治控制一向比城市薄弱,改革前的農村始終是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邊緣。[5] 在這樣的背景下,雖然城市的集權控制沒有因分權而瓦解,但分權在農村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鄉村,盡管分權的設想並不是要把原來應該屬於農民的權力完全還給農民,但是經濟改革廢除了生產隊制度,從而導致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上的政經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應解體。這樣,原有的體現和象征國家統治的制度結構也動搖了,國家在鄉村一級的控制和管理體系逐漸失靈乃至於消失。筆者將這種分權中出現的現象稱之為國家功能的“制度性回撤”[6],其結果是農村的制度真空。
國家的“制度性回撤”不僅使農民獲得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決策權,對鄉村居民的政治控制也大大松動了,它同時還意味著國家本應承擔的對鄉村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goods)的功能也下降了,結果使合作醫療和農村學校等農民迫切需要的設施、機構陷入了困境,公共秩序也每況愈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無政府狀態。事實上,分權以後,中央政府的財力萎縮,它已經越來越沒有能力為廣大的農村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盡管在改革中農村經濟迅速發展,但鄉村缺少必需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系統,建立一種新制度已迫在眉睫。
與此同時,中共在農村的統治危機逐漸顯現。生產隊解體以後,新組建的村政府失去了集權時代生產隊領導者的權威,但仍然要代上級政府履行多種功能,如徵稅、維護秩序等,同時也面對著農民日益強烈的對公共福利的要求。由於缺乏上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村政府負責人不得不向農民征收各種費用,這遭到了農民越來越強烈的抵制和反抗。結果,基層幹部與村民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越來越多的鄉村精英因而離開了行政位置而轉入經濟領域,導致中共在農村陷入“幹部短缺”的困境。
村民自治和鄉村民主選舉就是在這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產生的,建立這種新制度是為了填補舊制度解體後的真空,提供新的社會政治秩序。[7] O'Brian認為,中共實行村民自治的目的是通過賦予村民一定的民主權利,來換取他們對國家政策的服從[8],是為了重建鄉村新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這種解釋把鄉村民主的發展看成是必然的。但是,鄉村民主的發展並非中共的唯一選擇,鄉村的新制度也並不一定要基於選舉之上。在很大程度上,這個新制度的出現和中共過去及現在的主要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有關。
雖然中共領導人對民主的定義和民主政治的理解,與國際社會有很大差別,但在中共的常用語匯中民主這個詞出現的頻率很高,中共一向善於根據它所面臨的內外形勢運用“民主”。1949年以前,中共曾成功地用民主政治來感召、動員人民反對國民黨的統治,以便奪取政權。1949年後,一方面,毛澤東把他過去講的民主,變成了“民主”專政和“先民主、後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毛又經常在他熱衷的群眾運動中使用“民主”之類的說法。例如,毛認為沒有“大眾民主”,中共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內會很快形成一個新的官僚階級,因此需要發動群眾,通過群眾運動式的“大民主”和階級鬥爭來遏止幹部“走資本主義道路”。在六十年代的“四清”和“文革”中,中共都曾發動農民揭發批鬥農村基層幹部,這種動員式的和畸形的政治參與卻在“客觀上對農民起了一種‘民主’訓練作用”[9]。而鄧小平和彭真等中共領導人,由於在“文革”中成為受害者,覆出後有時也會談到政治改革和民主問題。比如,鄧小平本人就表示過,象文化大革命這樣的事件在英美等民主國家是不會發生的。
隨著老一代領導人退出歷史舞台,和國際國內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中共第三代領導人對民主的態度明顯不同於老一代。雖然新一代領導人未必認同民主政治這一價值體系,但他們對民主抱有較為實際的態度,讚成把民主當做一種手段來解決農村出現的問題,如重新組織農村政權、遏制基層官員的腐敗、防止他們過份專制的行為等。從這一意義上來講,中共成了中國大陸基層民主的推動者。但是,這個推動者的角色又在其它方面成了中國國家民主化的障礙。
二、農村為什麽能夠民主化?
在討論中國基層民主時,我們必須回答一個現實和理論上都非常重要的問題,為什麽中國的農村民主化領先於城市?西方政治學以往的理論都強調農民的落後性,以及農村自然經濟社會與現代民主政治的不相容性,認為農民只能是民主政治的阻礙者。著名政治學家摩爾(Barrington Moore, Jr.)有一句名言,“沒有資產階級就沒有民主”[10]。馬克思主義學派的理論家,包括馬克思本人,也同樣不指望農民對民主化的貢獻。盡管毛澤東領導的中國革命主要依靠農民,但他仍然稱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
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因提倡政治改革而聞名,在他的具體指導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曾把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確定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議程,那時趙紫陽也多次強調基層民主和基層的民主選舉,但他所指的是城市而非農村的基層民主[11],因為他擔心農村基層選舉會成為農村不穩定的因素。但是,城市基層民主並未能實現,相反,農村基層民主卻實現了,這有著深刻的原因。
為什麽中國城市的民主化比農村難呢?陳安和吳國光從社會階層或階級的角度,探討了城市民主化動力不足的原因。[12] 陳安認為,中國城市的知識分子一向被視為是中國民主化的希望所在,但是,盡管他們渴望民主,許多人卻對民主缺少清晰的認識,更缺乏實現民主理想的手段。吳國光對此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僅僅強調國家層次的民主,而對基層民主不以為然;他們把民主看做是少數知識精英獨占的旗幟,卻輕視甚至否定工人農民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這使得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追求,始終停留在理念和概念的層次。吳國光和陳安還指出了目前中國城市新興中產階級的局限性。由於中產階級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其興衰和中共的政策密切相關。新興中產階級中的許多人,或來自權勢集團,或與權勢集團有密切的關系,需要通過權勢集團的幫助和保護來提高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對國家機器和權勢集團有極深的依賴。他們中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國家權威的支持者,甚至變成民主的反對派,這和西方民主發展過程中中產階級的作用截然不同。
然而,東歐和前蘇聯的民主化過程表明,知識分子和普通百姓對民主有沒有“正確深刻”的認識,並不是民主化取得進展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在中國大陸也獲得了證明,中國的農民對民主的認識和要求,很難說比城市居民更深刻,可是農村的民主化卻先於城市蓬勃發展。況且,城市居民確實曾經在1989年的天安門運動中,充份表達過他們對民主的強烈要求。
那麽,是什麽因素遏制了城市民主化的進程,這個因素又為什麽不妨礙農村民主化呢? 吳國光就此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認為,城市基層民主化的滯緩和農村民主化的發展,是中共政治體制結構上的差異所造成的。由於城市是中國政治體制的重心,長期以來政府一面運用各種手段強化對城市居民的控制,一面最大限度地提供福利;而農民則被棄於一旁,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和資助,在改革前的體制中,廣大農村被邊緣化了。這樣,城市居民被政權同化的程度就大大高於農民。
我本人的研究也發現,制度因素能解釋為什麽農村率先民主化。如果說,中共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使城市居民較多地依賴國家,那麽,這個制度又同時排擠農民,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農村和農民在經濟和政治上的這種“次等”地位,客觀上減少了改革的障礙,為農村率先進行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創造了條件。在改革以前,農村一直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邊緣,政府並沒有把鄉村的各種生產資源整合到計劃經濟體系中去,這就為後來農村經濟的自由化創造了條件。所以,中國的經濟改革始於農村,並非偶然。同樣,對農村的歧視性制度造成了農民對國家的疏離,改革中這種疏離演變成了農民政治上日益增強的自主獨立性,這就構成了農村政治改革的社會基礎。
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說是一種集體行為,一個社會集團的組織程度越高,越有利於民主化的發展。馬克思認為,農民由於居住分散,象一堆馬鈴薯那樣,很難組織起來追求政治目標。而現代工業生產的特點,使得城市工人比較容易形成團結狀態(solidarity),邏輯上似乎最可能成為實現民主政治的推動者。然而,中國十幾年的經濟改革,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居民在社會主義體制下依靠政府生存的生活方式,這嚴重地阻礙了他們獨立政治意識的形成和組織參與獨立社會活動的能力,民主化過程因而在城市遇到了重重障礙。
而與城市居民相比,改革後國家在農村中“制度性回撤”,讓出了一些空間,這種制度性的變化,對農民的行為模式產生了很大影響。國家權力撤走後,一方面,農民的自主獨立性明顯增強;另一方面,農民們為了現實需要,自發地組織起社區生活,在農村形成了許許多多社區共同體,而市場的發展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又進一步溝通了農村各地方共同體之間的聯系。農民在互相交往過程中形成了某種階級認同感,中共的城鄉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則更強化了農民的階級意識。[13] 階級意識的形成逐漸強化農民的集體行為,為農村的民主化進展奠定了基礎。
根據中國大陸民政部的統計和一些專家學者的獨立調查,中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的投票率一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農村居民的這種政治參與熱情,很難用他們的民主意識和利益關系來解釋。按理說,與農民相比,城市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政策更具相關性,因為城市居民是一個高度依賴於國家的階層。但是,在城市的基層選舉中,卻完全看不到象農村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城市基層選舉至今仍要靠強制或半強制的方式,才能在形勢上完成“選舉”,而在農村投票則是自願的。改革後,農民獲得了獨立的經濟社會地位,在重建鄉村制度的過程中就表現為政治上的自主性。
三、基層民主化和國家的民主化
關心農村基層民主化的人,都會思考一個問題,農村基層民主化會不會是中國國家層面民主化的起點呢?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必須了解基層民主和國家民主的關系。有些學者懷疑基層選舉是不是一種民主,他們也不認為基層民主和國家層次的民主有多少關聯。這種懷疑並非沒有理由,因為在中國社會最底層的鄉村民主化,確實有某些政治局限性。但是,我們不應該由於這些局限性而忽視鄉村民主化深刻的政治意義。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的。
首先,鄉村基層民主化意味著農民對本地事務的積極的政治參與。民主的意義正是在於,個人能夠通過政治參與去影響與其利益有關的決策。我們在實地調查中發現,很多農村居民對北京或高層政治並不感興趣,但對地方政治卻顯出很高的興趣,因為地方決策與他們的利益直接關聯。只有形成這樣的廣泛的基層政治參與,才可能為國家的民主化奠定可靠的基礎。
其次,鄉村民主化提高了農村民眾的民主素養。個人的民主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效能與效益能否提高,而這種素質必須是在政治參與過程中培育和發展的。中國的農民正是在鄉村民主化中,親身投入民主程序並感受了隱含在這種政治程序中的民主價值。也許可以說,經過鄉村民主化洗禮的農民,在理解民主政治方面,比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城市居民有更深切的體驗。中共遲遲不推行國家層面的民主,其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中國有數千年的封建歷史,民眾沒有民主素質。王振耀在他的會議論文中提到,鄧小平曾認為,中國的國家層面的民主需要經過半個世紀的地方民主後,在下一個世紀才能夠實現。但是,現在中國的民主之花,不是萌生在發達的城市里,而是盛開在廣大落後的鄉村,這難道不會縮短走向國家民主化的歷程嗎?
再次,基層民主能夠培養民眾的公民精神,為中國民族的再造和國家重建整合能力打下基礎。近來的一些研究表明,現代民主國家實際上是一種“想象共同體”,而民主實踐是培養這種想象力的有效途徑之一。[14]
最後,地方民主化在推進國家民主化過程中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基層民主的發展導致了一種可以稱之為“合法性下墜”的現象,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鄉村幹部,其合法性比由上級任命的鄉、縣官員還要大。這些村幹部的合法性不僅直接對他們的上級官員產生了政治壓力,而且由於民選的村幹部能在某種程度上對上級官員說“不”,上級官員也越來越難對付民選的村幹部。中共現在已經不得不接受這個事實,即在初步民主化的鄉村,代表黨的上級官員已經不再是至高無上的了,村幹部訴訟上級官員的法律案例已經屢見不鮮。上級官員要想改善其日益被動的處境,就只能改變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把民主化引進鄉、縣層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鄉村基層民主化正推動著中國的國家民主化進程。
但是,鄉村基層民主化的局限性也是明顯的。一方面,鄉村民主化受制於上級政府,成為上級政府強化統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受制於鄉村中其他的政治組織或勢力,不能充份發揮主導作用。
從第一個方面來看,中共確實在推進鄉村民主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沒有來自中央政府的動力,基層民主化是不可能的;但也正是由於中共推動鄉村民主化的角色,使得它有能力控制中國基層民主化的進程,並進而制止鄉村民主化的蔓延和發展。鄉村基層選舉一直處在政府的直接幹預下,中央和省、縣級政府能夠控制這種選舉的範圍,間接影響選舉的可能結果。而且,許多上級政府官員擔心,民主化會威脅到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自己的職位,不願意提升地方選舉的層級。
自從1987年出現第一次農村基層選舉後,鄉村民主選舉的橫向擴展迅速,而縱向發展受阻。目前多數省份制定了各種各樣的基層選舉的法律和條例,選舉的質量也在提高。一些省份已經引進了初選制度,即所謂的“海選”。但是,由於鄉村民主選舉對中共政權產生了一些“消極”影響,這一選舉制度並未由下往上延伸。如果沒有來自上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進一步推動,村級民主化很難在將來擴大到高一級政府。
同時,基層民主化對國家層面民主的影響有限,也因為中共是把鄉村民主當作強化其統治合法性的工具來使用,並從中受益。中共領導人之所以推進基層民主,並不是出於對民主價值的強烈認同,而是因為他們的現實主義思維,因為他們注意到,這樣的民主可以解決很多他們無法解決的難題。很顯然,基層民主化改變了村幹部的工作方式,遏制了他們的腐敗專斷行為,提高了村委會的工作效能,農村居民從中獲益非淺,中央政府也同樣從中得利。正如王旭所指出的,基層民主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權力互強的過程。基層民主提高和強化了現政權的政治合法性,減輕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減少了民眾對基層幹部的抱怨。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強大的社會壓力,中央政府未必會把以民主為導向的政治改革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八十年代,中國社會的各階層特別是知識分子提出了民主化要求,中共領導人胡耀邦和趙紫陽面對種種社會壓力,曾考慮實行政治改革。但進入九十年代以來,因為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中國社會各階層都希望政治社會穩定,一些人甚至希望政府有更大的權威,整個社會對政治改革的意願大大下降。沒有新的社會壓力,以江澤民為首的第三代領導人不太可能推動政治改革。
國家民主化的要素之一,是形成反對黨和各種反對派利益集團,而中共指導下的鄉村民主化未必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因為,在基層選舉中,中共把鄉村新的政治和經濟精英網羅進其統治體系,從而削弱了其潛在的反對派在鄉村的社會政治基礎,出現反對派的可能性下降了。所以,鄉村基層民主化能夠使中共政權發生漸變,使其變得初具民主性質,但這種方式也延長了國家民主化的過程。
從第二個方面即基層民主化本身的局限性來看,民主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只是農村眾多政治組織中的一個,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還有黨支部、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由中共操縱的政治組織。盡管村民委員會占據了一定的制度空間,但在其它種種政治組織的制約下,它到底有多少真正的獨立決策權,有時是令人懷疑的。與會學者邱澤奇甚至認為,農村選舉已經被儀式化了,村民委員會沒有任何實質性權力。
在西方學術界有一個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解體後,中共的農村政治控制的組織化程度已經大大降低;而鄉村選舉制度的建立則大大強化了農村基層組織的自治性。我個人基本上同意這種觀點,這是中共實行分權政策後農村政治發展的一大趨勢。但這個觀點忽視了兩個基本點。第一,中共是在用鄉村選舉制度來重新組織農村的政治秩序,它並沒有打算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只是注重民主方式對中共在農村統治的實用價值。第二,中共始終堅持鞏固和發展農村基層黨組織(鄒子嬰的文章論證了這一點),依靠民主選舉的村委會和垂直控制的農村黨組織這兩套平行的系統,維系它對農村的統治。盡管中共農村黨組織有這樣或那樣的變化,但其統治和控制功能並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被弱化,黨組織以及它的附屬組織(婦聯、共青團)實際上限制了民選村委會的權力。
無疑,鄉村的基層民主化使中國大陸的國家民主化有了一個開端,它確實推動著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但是,基層民主化能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起點,基層民主能否向上擴展並成為國家民主化的強大動力,取決於上級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推動,光靠基層民主化過程自發的自下而上的滲透是遠遠不夠的。沒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動力的結合,中國的國家民主化仍然會困難重重。
四、幾點理論思考
中國鄉村民主化的歷程很短,一切尚在變化之中,雖然要從中抽象、總結出一些中國民主化的理論是困難的,但我們可以把中國大陸現有的民主實踐,和西方社會民主的發展加以比較,這樣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和西方民主發展可能的不同途徑。我們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來討論。
1. 國家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很多學者發現,在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中,民主意味著新的社會經濟力量(特別是資產階級)對國家權力的制衡。根據這一理論,西方資產階級興起後,成功地牽制了建立於傳統的等級制度之上的國家權力,形成了民主制度。隨後,資本主義社會又導致了工人階級的崛起,有組織的工人階級成功地把建立在財產權之上的國家權力,改造成為以平等公民權為基礎的國家權力。[15]
然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國家並不僅僅是維持政治秩序的工具,它還負有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因此國家經常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國家的這種角色往往和民主相沖突。民主要求國家要代表各種不同的社會經濟勢力,而有效的經濟發展則要求國家居於各社會力量之上進行有計劃的變革;民主要求經濟社會領域的非政治化,而發展卻要求國家權力深入社會基層。無論我們怎樣看待這一對矛盾,都應當承認,中國民主的發展不能脫離國家權力,不能簡單地把民主理解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面;相反,民主的發展需要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的結合。[16]
2. 分權與民主的關系
在西方,分權意味著中央或聯邦政府與地方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分享權力,所以分權常常意味著權力分配上體現更多的民主。但在中國,分權和民主之間的關系則較為覆雜。鄧小平時代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從中央集權變為向地方分權,中央政府從地方事務中撤出,地方政府越來越多地扮演直接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的角色,可以被視為發展型地方政府。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截留了很多本來中央政府想下放到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權力,與中央集權的時代相比,地方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幹預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在集權體制國家,中央政府的分權並不一定必然導致社會團體和個人權利的擴大,也未必帶來所謂的“市民社會”的興起。
在分權過程中,由於地方官員壟斷了很多政治經濟權力,他們變成許許多多的地方小“皇帝”。這些小“皇帝”不僅設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條規,同時還設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響力。結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難深入基層,或者政策下達基層時已經變了樣。這種現象被中國的一些學者稱為“中國的再封建化”。盡管從長遠來看,因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央權力,就如同歐洲歷史發展所表明的,這種等級型的權力分割可能有助於民主制度的形成;但因為地方官員隨意限制本地居民的政治經濟權利,這種權力分割又是和民主政治的原則相背離的。
3. 經濟發展和民主之間的關系。
這個問題和上述兩個問題相關。在西方,人們普遍認為,經濟發展有助於民主政治的誕生;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比經濟落後的地方,民主政治更容易生存和發展。但在中國,究竟經濟發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之間存在不存在正比關系,卻還是個謎,學者們在實地調查中的結論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比如,Jean Oi在調查中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與村民自治的實施有一種反比關系;而O'Brian卻發現,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比較容易提倡村民自治;Susan Lawrence則注意到,比較貧窮的地方能更好地實行村民自治。[17]
這些結論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以上討論曾提到,民主選舉的出現並不完全是村民自發行動的結果,其中有國家在基層民主發展過程中起的關鍵性作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鄉村民主化是國家給予社會的一個“禮物”。所以,村民自治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地方政府的意願,而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卻未必有直接的關系。
我們還可以看到,與西方民主的發展過程相反,在中國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民主化實踐反而障礙更多,這與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的企業家角色有關。在經濟富裕地區,地方幹部手中掌握了大量的經濟資源,他們可以用這些資源來“換取”選票,求得地方居民的“服從”。另一方面,地方居民感到,如果他們不支持這些掌握經濟大權的地方幹部,他們的生活水準就會受到很大影響,在政治權利和經濟福利之間作選擇是不容易的。當地方政府官員扮演地方經濟推動者的角色、掌握本地的大部份經濟資源時,居民就不得不對這些官員有所依賴,而民眾能獲得多少民主權利,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意願。
4.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
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的相關性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學術界一向把中國民主政治的難產歸結於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鄉村基層民主的實踐一方面表明,中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並不一定和民主政治相悖;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官員的民主觀念影響他們的政治行為,所以政治文化對基層民主的效能高低有很大關系。
中國的儒家文化認為,政治精英優於普通民眾,其責任是統治民眾。中國從來沒有“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作為一種政治概念是外來的。中國老百姓傳統上把民主理解成“當家作主”,又由於政府官員的地位高於民眾,民眾也習慣地認為,應當把"作主”的權力交給政府官員。同時,對政府官員來說,“民主”意味著“為民作主”,即替民眾決策,而不是民眾有權參與制定那些影響自己生活的政策。這種“為民作主”的觀念在中國各級政府官員中相當普及,甚至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準則。盡管許許多多地方的小“皇帝”非常專橫跋扈,但他們的上級領導人仍然認為,只要這些地方官員的作為主要是為了推動地方的經濟發展,是在“為民作主”,即使專橫跋扈一些,也是可以容忍的。這樣的政治文化無疑影響著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行為,從而影響基層民主的效能。
關於民主化動力的比較研究
陳安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講師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近二十年來,民主化以不可阻擋之勢席卷了第三世界和原共產黨國家。這一大潮始於七十年代中期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臘,繼而在八十年代波及阿根廷、巴西、智利等拉美國家,然後蔓延到菲律賓、韓國和台灣。八十年代末,東歐各國的共產黨政權相繼垮台,蘇聯的瓦解和俄羅斯的民主化標志著共產主義作為一股國際政治勢力的終結。九十年代初,民主化的大潮又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大陸登陸,到1995年為止,十多個非洲國家實現了從專制政體向民主政體的過渡。在過去二十年間,全世界的民主政體數目翻了一番以上[1],多元政治、多黨制和自由選舉已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美國政治學大師薩繆爾·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把這一過程稱為世界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第三次浪潮”。
在這場天翻地覆、改變人類歷史進程的世界民主大變革中,為什麽中國大陸卻能夠置身度外,仍然維持著現行的政治體制?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具有重要的國際影響,中國政治民主化的可能性及其前景,引起了許多政治學家的關心和興趣。同時,由於中國的獨特情形,它已成為比較民主化理論研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案例。過去,人們傾向於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來解釋中國政治民主化為何難以突破。從這個角度,人們主要觀察“中產階級”和“公民社會”是否形成和發展,或傳統的專制政治文化如何阻礙了民主化。
但是,台灣、韓國以及東歐的民主化,對這兩種研究思路提出了挑戰。東亞的經驗證明了民主理論中關於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對民主化的重要性,但也質疑西方理論家關於民主文化乃民主制度之必要基礎、以及“亞洲傳統文化阻礙民主發展”的論點。東歐民主化的動力既非來自自由經濟和中產階級,亦非來自長期的民主文化,它實際上是眾多的特殊因素相結合而形成的歷史合力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東歐與西歐傳統的文化、宗教、社會聯系,東歐在二戰前的民主實踐經驗,東歐的集權體制不是內部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強加給東歐社會的,教會在社會中保有特殊地位,公民的良好教育程度等。根據東亞和東歐的民主化經驗,究竟應當怎樣來修正當代西方民主理論?這些經驗對我們研究中國民主化問題有何重大意義?這些仍有待探討。
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還是從傳統政治文化的角度來探討民主的發展,其實質都是對民主化基本動力的研究。本文主要想從“國家-社會-經濟”的關系這一角度,通過對近代歐洲和台灣的比較研究,來探討中國大陸民主化的動力問題,同時也討論傳統政治文化和政治實踐在民主化過程中可能起的作用。
一、關於民主化動力的理論: 歐洲經驗
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獨裁者或專制政體會在毫無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覺主動地放棄對政治權利的壟斷。西方政治學家根據西歐與北美民主制度出現、發展和鞏固的歷史經驗,認為對專制政體的壓力和民主化的動力主要來自自由經濟和政治文化。
1. 現代民主制度是自由經濟的產物
在中世紀後期(476-1450)的歐洲,出現了近代資產階級的前身,商人或商業階級(commercial classes),那時的專制君主與新興商業階級逐步形成了相互依賴、相互扶持的關系。隨著貿易和手工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階級變得日益富有。一方面,君主們需要商人的財富來充實國庫,以對外征戰並從國外購買奢侈品;另一方面,作為交換,君主們給予商人們土地、爵位和官職等各種特權。於是,諸如“議會”之類的機構應運而生,不過它與現代議會完全不同,它是君主與地主貴族和教士商討國事、與商人進行權利和金錢交換的場所。那時,商人利用手中積累的財富,從原來與手工業者差不多的卑微地位(即“第三等級”),爬到了能與統治者對話、甚至討價還價的地位。
那時,專制君主雖然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但他們考慮到商業階級能給自己以及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非到萬不得已他們不會鎮壓商業階級。[2] 同時,君主實際上還利用商業階級或與之結成聯盟,來打擊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因為教會和地主貴族階級構成了對君主權利的制約。
在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特別是英格蘭,在國王的鼓勵下,貿易與市場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開始取代封建主義而成為主要經濟形態。隨著封建地主貴族的逐漸沒落以及教會影響的衰弱,君主的權力相應擴大了,於是時常直接幹預、甚至控制商業階級的經濟活動。專制君主對商業領域的侵犯,嚴重威脅到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從而激起了該階級的強烈抵制。於是議會便演變成了新興資產階級限制君主權利、爭取經濟自由的工具和場所。這時,資產階級所全力爭取的,並不是要與君主分享政治權利,而只是要求君主不要侵犯他們商業活動的自由。
這一爭取經濟自由的鬥爭對於民主在西歐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資產階級先是成功地說服了君主們,使他們相信,對君主和國家來說,維持經濟自由比管制經濟活動更有利。然後,資產階級又要求將自由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政治領域,從而獲得了結社乃至組織政黨的自由,以及言論、出版、宗教自由和免遭政府任意逮捕、監禁的權利。在許多西歐國家,這種政治自由或政治多元主義的發展,使議會在與君主抗爭中逐步占據上風,最終迫使君主交出部份君權,或把君權置於議會的制約之下。議會成為最高權利機構,標志著西方“自由國家”(the liberal state)的形成。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上半葉,多數西歐國家實現了普選制,所有的社會階層都獲得了選舉權,從而進一步完成了由“自由國家”向“自由-民主國家(the liberal-democratic state)”的過渡。
從西歐民主化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實現民主化的關鍵在於,(商業)資產階級通過立法或者與君主達成默契,建立了自由資本主義制度,政府不幹涉私人經濟活動。資產階級在資本積累的初期,並沒有從君主手中奪取政治權利的欲望,並不對君主統治產生即刻威脅;而君主們也意識到,在國際競爭中國力取決於國家財富的積累,而政府放棄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幹涉,是增加國家財富最有效的方式。盡管在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限制政府權利的結果是君主的獨裁權力逐漸被剝奪,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當時君主們未必就意識得到,即或意識到了也難以阻擋。
自由資本主義一旦形成,通向民主的道路就已開通。因為自由經濟導致政府功能減弱,自由社會或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3] 當經濟活動從政體中分離出來後,國家就無須再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去指導、監督商品的生產與分配。一旦政府規模縮小了,它對公民日常生活的幹涉和控制也就減少了;從而使得自由的空間得以從經濟向社會的其他領域擴展;於是,不受政府控制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如利益集團、文化和宗教團體、研究教育機構、民間輿論工具等,就日益活躍起來。
當公民社會出現以後,民間的政治參與要求便會與日俱增,從而對專制政體產生強大壓力。當時的專制政府除了暴力手段外,已無其他資源可用。當民主化的壓力來自社會的四面八方,特別是來自已成為社會中堅、為國家作出最大經濟貢獻的中產階級,而進行暴力鎮壓又代價太大的話,具有理性頭腦的獨裁者便會作出讓步,允許政治權利的分享,以免引發一場可能將政權徹底推翻或對社會造成巨大破壞的暴力革命。
需要說明的是,在十九世紀的許多西歐國家,當議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君主實行有效制約之時,這些國家還只是自由國家而非民主國家,因為對選舉權有嚴格限制,普選制尚未實現。而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化過程中,“人民主權”的民主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得以兩步並成一步同時實現。
2. 文化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西方民主化進程中,商業文化和政治文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商業文化產生了法律文化,從而推動了民主化。新興的商業階級在貿易和商業活動中需要簽訂長期契約,因此意識到契約法(contract law)的重要性。起初,契約上蓋的是君主的大印,即君主以皇家的信譽為本國商人作保。然而年長月久,商業契約逐漸在商業界奠定了神聖的地位,不再需要皇家的擔保。
隨著商業契約法的進一步完善,商業行為受到了規範,奠定了近代西方法治國家的基礎。這一“法律文化”很快便從商業領域擴展到民事、刑事領域,產生了民事法、刑法。在當時的專制君主制下,這些法律既可能被君主否決,也可能受到宗教道德原則的約束,但它們畢竟逐漸加強了民眾的法治觀念,從而為建立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和立憲政體、結束專制政體,創造了條件。
政治文化指的是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關於政治和政府統治方式的價值觀念。西方在近代形成的政治文化與其歷史上的政治傳統有密切關系。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與中國封建制度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從中世紀起,教會和地主貴族就節制著西歐君主們的權利,君主們從未取得過中國帝王那樣的絕對權威。在西歐封建等級制度下,教會和地主貴族是第一、第二等級,他們的特權和地位是君主也不能任意侵犯的。教會一向宣稱,它擁有推翻君主的合法權利,也具有足夠的自主權將威脅變為行動。結果,教會通過影響眾多的教徒,削減了民眾對君主權威性的神秘感和尊敬。教會與君主之間的長期鬥爭,則使民眾習慣了權力的多元化,也增強了社會的相對獨立性。
正是在這種權力分散的政治傳統、自由經濟和公民社會的基礎上,西歐形成了以多元主義為特徵的政治文化。它強調多樣化和共識,容忍、鼓勵不同思想、學說和文化派流的發展;主張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時尊重少數人的權利;肯定為不同群體的利益進行政治鬥爭的合法性,但認為,這樣的政治鬥爭必須要受全社會都接受的遊戲規則(即憲法)的約束。
西方政治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實質是政治參與,因此參與者的思想方法和價值觀念便至關重要。既然西方的政治文化以多元主義為特徵,易於造就“民主人格”(即對他人持寬厚、容納的態度,以及接受、容忍多元化價值觀念的寬廣胸懷[4]),所以,民主制度在西方社會有深厚的文化“土壤”。
二、台灣民主化的啟示
將歐洲的民主化經驗應用於台灣民主化過程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自由經濟促進民主”的論點得到了映證。台灣民主化的決定性的條件是,自由企業制度在社會上創造出了廣闊的自由空間以及商業-法律文化,這一制度在經濟領域保護了民眾的自由;隨著經濟的成長和社會的發展,政治領域內的自由也逐漸增大,最後實現了政治民主化。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特殊條件也起了重要作用。
1. 台灣實現民主化的有利條件
在國民黨的正統意識形態中,孫中山先生關於西方民主憲政的學說占據著重要地位。孫中山制定了“五權憲法”,準備在中國實施西方式自由民主制度。但他認為,在中國特定的環境中,西方式民主不能一促而就,而必須按部就班進行;要從基層開始,使民眾首先接受民主的訓練,方能使民主憲政在中國取得最好效果。
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為了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亦為了安撫台灣本土勢力,國民黨當局對民間傳統經濟-社會勢力是相當尊重的。當時,一方面在“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和“戒嚴法”的名義下,在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另一方面,也開始實踐孫中山的“訓政”,從基層政府開始開放“自由”選舉。
雖然國民黨政府對民眾的政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等,有諸多限制,但只是設了某些禁區,規定“什麽不能說”,如不能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等,並沒有取消一切政治自由。只要民眾不向國民黨的法統挑戰,不宣傳共產主義或台獨,他們實際上仍享有相當的自由空間。所以,在八十年代後期台灣走向民主化之前,台灣業已存在相當規模的公民社會,包括民間出版機構和出版物,以及大量相對獨立的各種社會組織。美國著名學者羅伯特·斯卡拉匹諾,將民主化前的台灣稱為“權威主義-多元主義政體(the authoritarian-pluralist system)”,[5] 它比胡安·林茨為權威主義政體所下的經典定義更接近西方式民主[6]。
台灣1950年開始鄉鎮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和縣市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1954年開放省議會議席的直接選舉。十多年後,於1969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增補選,1972年開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直至1991年開始中央民意代表的直接選舉,基本上完成了民主化的過程。按西方的標準衡量,台灣從五十年代開始的地方政府選舉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選舉,因為還存在政府對輿論和意識形態的控制。但是,那時國民黨政府也並沒有全面操縱地方選舉。非國民黨人士,甚至潛在的反國民黨人士,也可能戰勝國民黨候選人而當選。這說明,那時台灣的地方選舉並不僅僅是裝裝門面、做做樣子的,它有一定的公正性。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功能有限,只涉及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官員和民意代表的選舉,不會影響到國家的走向和根本的政治經濟制度,不一定需要有組織的政治(反對)勢力的參與,也不見得在競選綱領中涉及到意識形態爭論。所以,即使國民黨的候選人落選,實際上也不至於威脅到國民黨的統治。台灣的地方選舉制度主要是國民黨政府為履行其對西方自由民主的承諾而建立的,並不是在社會的強大壓力下被迫實施的,所以算不上是民主化道路上的重大突破。這個實行了幾十年的地方選舉制度的主要貢獻在於,它提高了民眾的民主意識,讓民眾在行使民主的權利方面得到了長期的訓練。
2. 知識分子、中產階級和反對黨在民主化過程中的作用
在台灣的知識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份是受過歐美教育、隨著國民黨到台灣的“自由-民主主義分子”,他們一向呼籲政治民主化,當年在大陸是如此,到了台灣後仍然如此。這些知識分子的代表人物如胡適、雷震等,或在國民黨內身居要職,或深受當局器重,若從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實在是沒有理由要冒著坐牢的危險去爭取民主。事實上,他們追求民主化主要是出於崇高的動機和政治信仰,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
自由派知識分子鼓吹民主自由價值觀念,在社會上起到了思想啟蒙的作用。它固然使當局感受到壓力和威脅,但在一個缺乏歐洲式自由和政治傳統的社會里,從思想啟蒙到動員起足夠的社會力量向當局挑戰,往往是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當民主化的要求僅僅來自知識分子及青年學生時,政府可能傾向於采取壓制手段,因為鎮壓持不同政見的知識分子,其不良後果有限。
然而,當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中產階級加入要求民主化的行列後,若對他們實施鎮壓,將可能摧毀國家經濟,政府就必須慎重處理,以至於要考慮是否作出讓步。當然,社會壓力大到什麽程度,政府才會向民主力量讓步,也取決於其他因素,譬如國際壓力、統治者的民主法治意識以及個人性格、執政黨對鎮壓後果以及在自由選舉中獲勝可能性的判斷等。從台灣的例子看,這股要求民主化的社會壓力主要來自在自由經濟中受益最大、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迅速增長的中產階級,主要由企業家、商業階層、律師等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組成。中產階級爭取民主可能既出於民主的信念,亦出於實際利益的追求。比如,隨著中產階級的業務日益國際化,實現民主化、改善國家政治上的國際形像,就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經濟利益。
但是,不能簡單籠統地說,中產階級的所有成員在任何時期都是民主化的主力。雖然台灣反對黨的領袖和骨幹確實是來自中產階級,但是,中產階級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仍然是統治者的盟友。這不僅是因為當局對中產階級的關心和保護,也由於中產階級中的富裕者反對激進的變革,需要政府保護自己的經濟社會地位、抵擋貧富分化後來自社會底層的壓力。所以,雖然中產階級成長到一定的階段會要求民主化,但只有當藍領工人和貧民人數逐漸減少,同時政府采取措施縮小了台灣的窮富差距,來自社會下層的對中產階級的威脅大大減弱,中產階級才更積極地期待民主,成為民主的支持力量。
當中產階級期待民主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並不一定是執政黨的反對派,他們只是希望執政黨改變執政方式,走上民主化的道路。但這種要求是溫和的,對國民黨更多的是愛護而不是挑戰。中產階級中具有政治抱負的那批人,其中一部份被政府網羅,另外一部份則與執政黨有不可化解、不可妥協的分歧。後者既然無法融入主流政治,只得寄希望於另樹一幟,通過民主選舉執掌政權。這批人或許人數不多,但往往能量極大,因為他們可能實際上代表了某個社會群體,也可能企圖充當勞工階級的領袖,借助下層社會的力量,打著為其謀利益的口號以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他們是執政黨的最大威脅和最強有力的民主化動力。[7]
台灣經濟發展上的傲人成就是國民黨的最大資本,這一成就得到了社會各階層的肯定;國民黨政府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亦成就斐然。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因此,直到八十年代末,民主反對派若用執政黨治國無方為號召,是無法爭取到足夠的社會支持的;同時,反對派也很難提出切實可行而又比國民黨更高明的公共政策[8]。這樣,台灣的反對黨難以用訴諸階級利益沖突的方式來贏得足夠的選民,也就是說,我們不能以近代歐洲的階級政黨和階級利益沖突模式來解釋台灣民主化的推動力。
台灣民主反對運動的社會基礎在其初期是相當覆雜的,很難說哪一個社會群體是反對黨的主要支持者。根據容根·杜梅斯的研究,七十年代台灣黨外運動的支持者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即曾與日本殖民政府密切合作過的舊上層階級,土地改革後失去大部份地產、而所獲補償又在投資工業中失敗的原地主,部份城市中下層階級,較年輕、受過良好教育的中上層階級。[9] 也可以說,國民黨的反對力量實際上是由各種因不同原因而對國民黨不滿的人士所組成的。然而,民進黨成立後,它以台灣省籍和台獨為號召,找到了它力量的支點,建立了較為穩固的社會基礎。[10]
雖然國民黨致力於“本土化”政策,以改變自己“外來政黨”的形像,但它終究無法徹底解決省籍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對立情緒。在1977年的地方選舉中,非國民黨候選人獲得了22%的省議會議席和4個縣市長職位。在八十年代,“黨外”力量在選民中的支持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反對勢力能獲得這麽多選票,說明它的社會基礎及其政治訴求終於強大到國民黨無法置之不理的程度了。
回顧台灣的民主化道路,我們雖然可以找到不少台灣獨有的特徵,但這一過程基本上和自由經濟社會制度必然要經歷的政治變革趨勢是一致的。但是,從台灣民主化的經驗中,我們還不容易判斷,究竟西方式的政治文化對東亞的民主化重要還是不重要;同時,台灣的民主化亦不能證明,究竟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民主化。看起來,儒家學說含有多樣內容,在專制的政治環境中,專制者可利用它的專制成份;而在對民主發展有利的環境中,民主政治家亦可從儒家學說中找到依據,而使它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壓力
台灣和中國大陸在政治、經濟以及其他許多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雖然大陸經歷了近二十年的改革,也還沒有建立起自由經濟制度,即使這一制度能迅速建立起來,它也未必能在大陸的民主化中發揮象在台灣那樣的作用。但是,與改革前相比,大陸也有巨大的變化。過去二十年來,在大陸發生的意義最為深遠的變化是,中共政權從極權主義的統治方式轉變為權威主義政體。它在相當大程度上放棄了計劃經濟,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放松了它以往那種對社會的無孔不入的控制,使非政治性社會活動的空間大大擴展。私人經濟的蓬勃發展,一方面使越來越多的人擺脫了對國有部門的依賴,另一方面導致新興中產階級的崛起;公民社會正在以緩慢的速度逐漸形成,整體上看,大陸似乎正處在台灣六、七十年代的那個階段。
同樣重要的是,中共在1979年不僅恢覆了選舉制度,而且將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從原來的鄉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城市企業中廠長經理的選舉和職工代表大會權力功能的加強,有了某種形式的基層民主。[11] 雖然大陸當局已表明,它目前無意將直接選舉向更高的層次擴大,原因一是中國地廣人多,二是目前經濟、文化尚不發達。[12] 這兩個理由中,前者實在沒有說服力,而後者涉及到的經濟社會狀況是在改變中的。在中國大陸,縣市長、甚至省長直接由民眾選舉產生應該不是一件遠不可及的事。
問題是,倘若在中國大陸實現了縣市長直接選舉,公民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達到更高的程度,這是否意味著中國的民主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上軌道了呢?若根據本文對歐洲和當代台灣民主化過程的論述,人們或許很容易得出樂觀的結論;然而,如果我們將中國大陸的具體情況與歐洲和台灣仔細作一比較分析,就會發現,雖然大陸的民主化已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肯定已不很遙遠,但是大陸的民主化動力與歐洲、台灣有很大差別,這可能導致大陸的民主化道路既有別於歐美,亦不同於台灣。
如前說述,沒有巨大的外在壓力,即社會對不民主政體的強烈反對(當然也包括國際壓力),當局通常是不會自覺主動地選擇民主化的,這一外在壓力是民主化的主要動力。從理論上看,民主化的壓力有三種: 第一是為了民主的理念和信仰而要求民主化,施加這種壓力的往往是知識分子和學生;第二種是希望通過民主化獲得權力或利益,例如一些有強烈權力欲望、又自認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民間勢力的人士,他們不滿足於已有的財富或社會影響,或尋找政治代理人,或自己出馬選舉,想通過民主選舉將自己的財富和影響轉化為政治權力;第三種則涉及到階級或群體利益,當某個社會階級或群體認為,集權體制下的政府只代表對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本階級或群體的利益受到政府政策的損害,他們可能起而反抗,要求民主化。
要研究中國的民主化道路,就應當分析,中國有沒有這三種民主壓力,它們強烈到什麽程度,政府對這些壓力會作出什麽反應。
1. 出於政治信仰的民主化壓力
在近代歐洲,知識分子所掀起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潮從思想和理論上為西方自由-民主國家奠定了基礎。洛克關於個人獨立性與隱私權的論述,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自由經濟理論,盧梭等人的“人民參與政府”的民權主義思想,孟德斯鳩的法治學說等,從根本上動搖了君主專制的合法性基礎。但是,這些思想家本人只是表達了他們的信仰和價值觀念,並不一定積極卷入實際政治鬥爭。在有歐洲政治文化傳統的環境里,他們的學說本身也不被專制君主視為具有特別的危險性和“顛覆性”。
歐洲的經驗說明,提出某種反專制的思想學說對獨裁者來說還不是最可怕的,關鍵在於這種思想學說能否為社會所接受,成為社會自由民主力量反抗君主專制的武器。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在民主化的鬥爭中起著重要的搖旗吶喊的作用,但是他們本身並不是民主化的決定性力量。在世界民主發展史上,很少見到在民主化的社會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專制政權因為知識分子鼓吹自由民主而迅速垮台。
要在中國大陸這塊缺乏歐洲民主政治傳統的土地上實現民主化,對民眾進行“自由民主”的思想啟蒙是極其重要的。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思想界一直在引進西方自由民主的價值觀念,以喚起民眾的民主政治意識,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於中國民眾傳統上缺乏政治參與意識,也因為毛澤東時代政治高壓的痕跡依然很深,目前中國民眾仍然缺乏現代公民意識。
毛時代不僅完全取消了公民自由,甚至規定每天“必須說什麽”,連民眾保持沈默的自由都被剝奪了。這種政治高壓的影響至今仍廣泛存在,民眾常常習慣於遠離政治,不僅不聽正統意識形態的說教,也不去思考中國落後的制度根源。同時,改革以來他們又被有意識地引導到單純物質主義的軌道上去,注意力集中到“掙錢”、“致富”和“小康”上。因此,雖然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大部份民眾只是對西方的物質文明有深刻印象,也知道西方社會富裕得“不可思議”,但他們對什麽是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往往只有模糊的認識,對為什麽中國應該維持現行的制度也只會“官”雲亦雲。
中國自由-民主主義知識分子本身作為一股社會民主勢力,其力量是微弱的,不足以對權威政體構成有份量的壓力。首先,許多知識分子本身就不真正了解民主制度的實質。老一輩受過西方教育的知識分子,由於飽受毛澤東的迫害,對民主問題早已噤若寒蟬;而年輕的一代僅僅從書本上接觸到一些西方自由民主的概念和詞句,缺少國外民主制度的充份信息,更難有親身體驗。
其次,身具高位、有社會影響的大知識分子中,鮮有象方勵之、蘇聯的薩哈羅夫、或台灣的雷震那樣,甘願丟失已有的榮譽地位、甚至冒坐牢的的風險,公開站出來為民主化奮鬥。其主要原因是,大陸知識分子的絕大多數仍然吃皇糧、靠政府養活,經濟上的依賴性決定了政治上的依附性。雖然民主化前的台灣,情形也相似,但國民黨政府在對知識分子的保護、尊重其學術自由方面,做得好得多,台灣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亦毋需天天看執政黨的“眼色”,能夠保有一定的獨立性。
與民主國家一向以天下為己任的知識分子階層相比,中國的知識分子階層不很了解知識分子在現代社會中的社會政治功能,總體上比較缺乏對國家的責任心和使命感。另外,中國文人的圈子里,也缺少西方政治文化中那種“民主人格”,較不容易對他人和不同觀點持寬厚、容納的態度,哪怕是在面臨共同的滅頂之災時也難以團結一致。這些弱點無疑會削弱源於知識分子的民主化壓力。有人認為,如果目前滯留海外的留學生回國,將大大增強民主的力量,從長遠看這是對的。但是,很多海外留學生對政治也是冷漠的,他們也從國內帶出來上述弱點。所以,留學生歸國後最直接的效果恐怕只是加強公民社會的力量,使社會的獨立和自由空間更進一步擴展,當然這最終是有利於民主發展的。
2. 來自追逐實際利益(權力)的民主化壓力
爭取民主的鬥爭不一定都是出於崇高的民主信念,也可以出於功利主義的動機,因為民主政治說到底是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的分配機制。從邏輯上講,一個未經民主啟蒙、不知民主為何物的人,也完全可能為了爭取自己的經濟利益或實現個人的政治野心,而自覺主動地投身於爭取“民主”的鬥爭。中產階級的成員中有一些人可能就是如此。
但是,目前中國大陸人口中中產階級的比例還很低,根據筆者對這個社會群體一些成員的訪談,得出了如下初步的結論。他們一方面希望限制政府的權利、讓政府管得少些,要求政府給他們更大的經濟自由;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加強法治,減少經濟活動的風險。但是,如果因為社會上對貧富不均怨聲載道,政府面臨強大的社會壓力,要大幅度增加對中產階級的稅收以資助窮人、縮小貧富差距時,中產階級會斷然反對政府向民意低頭。如果大陸的民主化意味著讓中產階級掏腰包實現均富,那麽中產階級是決不答應的。大陸中產階級對民主化的這種矛盾心理,決定了他們是一支覆雜的社會政治力量。
中共或許也意識到,自由市場經濟可能造就政治反對派,所以,它采取的策略是,盡可能將中產階級中的經濟力量雄厚者,特別是表現出參政熱情的人,納入現行政治體系內,給予他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之類的頭銜和榮譽。對於只有“異端”思想而無“實力”的人,則予以壓制或放逐國外。這種策略大大減弱了來自社會內部的要求民主化的壓力。
3. 來自實現階級或社會群體利益的民主化壓力
以上兩種民主化壓力能夠產生多大的作用,執政集團會在多大程度上作出讓步,歸根到底取決於它們所能代表或動員的社會群體的潛在力量。十九世紀後期,歐洲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造就了日益強大的工人階級時,為民主即普選制而奮鬥的社會主義運動便波瀾壯闊地展開了。那時,資產階級之所以向新興的社會主義政黨的民主要求讓步,固然與資產階級的“民主意識”有關;但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要求普選制的政黨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們所代表的是一個人數眾多到不可掉以輕心的社會階級的利益。若拒絕該階級的政治參與要求,就有可能引發後果更加嚴重的暴力革命。
將這一原理應用於現代,研究民主化的動力就要看一看社會上存在不存在潛在的、力量足夠大的反對階級或群體。現代國家政權是由政治集團(通常是政黨)掌握的,而該集團總是聲稱它代表的並不是某個階級或群體的利益,而是整個國家、全體人民的利益,是“全民黨”。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真正的“全民黨”是不存在的。絕大多數政黨從本質上說是代表某個階級或社會群體的政黨。雖然任何政黨在取得執政地位後,通常會設法照顧到其他社會階層、群體的利益,以顯示政權的超然性,並爭取社會各階層的支持。但是,當階級利益無法妥協時,執政黨通常不會放棄本階級的利益,只會犧牲對立階級的利益。在西方,這種利益沖突的存在,實際上是民主政治最強大的動力。
那麽在中國大陸,哪一個階級或社會群體可能成為民主反對力量的社會基礎呢?反對勢力向社會訴諸什麽,以爭取社會支持它的民主化要求呢?
1949年以前的地主、資產階級的遺老遺少,早已在毛澤東極權統治和思想迫害下脫胎換骨,喪失了群體意識,他們中的精英分子亦已被中共網羅。在目前的經濟市場化過程中,上層中產階級(upper middle class)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尚未形成。
在文革中先被利用、後遭迫害的紅衛兵(即所謂的“三種人”),以及“四人幫”的殘渣余孽(即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中,倒是有一批對現狀不滿的人。他們雖有一些個人能量,但人數不多,名聲不佳,會不會成為民主的建設性力量也很難說,何況他們對當局的怨恨似乎已隨時過境遷而淡化。
那麽,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下層中產階級(公私企業中下層經理、小個體工商業者等)、勞工階級、白領階層(中小學教師、商店機關職員等)會成為民主化的社會基礎嗎?
自近代以來,所謂階級鬥爭無非是發生在上層社會(資產階級和上層中產階級)和下層社會(下層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兩個階級信奉不同的意識形態,分別支持兩種社會經濟政策。前者鼓吹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由資本主義,即國家少幹預私人資本活動、少收稅、少搞國家福利,對貧富差距不甚關心,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右翼政黨。後者則傾向於社會主義,主張對經濟實行必要的國家管制,目的是通過對社會財富再分配、以縮小各階級之間的貧富差距,其具體政策是經濟(部份)國有化、高稅收和高福利,代表這一階級的通常是左翼政黨。
在中國以及世界上任何國家,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只能是左翼社會主義,名義上所代表的必然是傾向社會主義的工人階級和下層社會,這是它名稱的象征意義和歷史淵源所決定的。任何新興政黨或派別要想在下層社會進行民主化動員,很難再從左的方面、以社會主義綱領作號召,因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共產黨壟斷。這就使民主反對派無法以比共產黨更左的面貌出現,於是只能訴諸右翼資產階級綱領,也就是將民主政治的口號與對自由經濟的要求相結合。
自由經濟建立在競爭機制之上,這種機制固然能激發起人類的生存本能,從而將他們的智力、體能和潛在創造力發揮到極限,這就是為什麽資本主義是歷史上推動經濟技術發展的最強大的力量。然而,自由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相當的社會代價,即貧富的兩極分化。如果一個社會無法承受這一代價,那麽,就可能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蕩,歷史經驗證明,這在工業化程度不高、貧民數量大的國家更容易發生。部份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實行發達國家的那種福利政策,或者是實行這種政策代價太大,在菲律賓以及七十年代前的拉丁美洲就可看到這種現象。
結 語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一方面,由於中國長期的專制政治傳統,抽象地鼓吹民主和政治自由不會立刻產生足夠強烈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民主反對派除了指責執政黨不民主外,很難有機會通過向民眾許諾物質利益來有效地動員社會。這是中國大陸民主化實際上面對的一些困難。
但是,中共也面臨著自己的改革政策所造成的困難。在中國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共出於社會安定的需要以及受自身意識形態的制約,仍然強調“共同富裕”。但是,在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主義社會里實行經濟市場化,是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的擴大,以及社會各階層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的急劇變化,社會中必然會出現強烈不滿。另一方面,中共作為一個執政集團,其各層骨幹長期居於壟斷的上層社會經濟地位,其事實上的上層社會立場與它名義上所代表的下層社會利益之間,也隱藏著日益擴大的矛盾,使它的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越來越沖突。
還有,“六·四”的平反問題會產生民主化壓力。如果經濟改革中出現更多問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官員的貪污腐敗繼續蔓延擴大,人民的不滿亦可能轉化成民主化的壓力。此外,鑒於世界民主化的大趨勢,中國要想在世界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並得到西方世界的接納,就會面臨民主化的國際壓力。
由於近期內國內社會對中共的實際威脅還不大,這或許會令中共安於現狀;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在這樣的社會政治條件下走上民主化之路,中共或許有相當的把握,能象台灣的國民黨一樣,在自由選舉中獲得多數,從而可以國際社會所接受的民主方式繼續執政。
十年來中國破產法的立法與實施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中國大陸自1986年12月建立破產制度以來,已經十年了。在一個有12億人口和2000多萬個企業的國度里施行破產法,案例非常豐富;而破產工作的經驗和破產法理論的探討,對研究向市場經濟轉軌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中國對破產法實施經驗的總結還不多,理論研究則更薄弱,破產法學在中國大陸還是一個創立中的新興學科,尚待開拓發展。本文主要介紹近十年來破產法的立法過程和實施狀況,希望能有助於推動海內外相關的研究。
我曾為推動中國的破產法立法和實施作過很多努力。1988年12月,企業破產法開始實施後,我代表中國的第一個破產法學術團體(中國破產法研究咨詢中心),訪問了美國破產法協會(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並應邀出席了該協會的年會,建立了中美兩國破產法學術團體之間的經常性聯系。此後,我收到過出席1989年6月的溫哥華破產法國際會議的邀請,不過由於那一年“六四”事件,未能成行。經過十多年的經濟改革,目前中國大批國有企業瀕臨破產,研究破產法的實施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緊迫。作為一個為破產法的立法和實施奔走呼籲了十六年的專業工作者,我自然對這方面的研究十分關注。
一、八十年代中國的破產法立法
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沒有破產法,只有處理違約欠債的典法。例如,唐朝法律規定,如“負債違契不償”(即債務人不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欠價值一匹絹以上債、過期20天不還者,打20大板;再過20天,又加一等,但最多只能打60大板;超過100天不還者,判處徒刑一年,並責令償債。那時的法律是靠肉刑和坐牢來保護債權的。但若債務人受刑後仍然還不了債,那就只好按照“習慣法”,父債子還,長期托延。1906年(光緒32年),清政府在引進西方法律的過程中制定了一部《破產律》,但第二年又廢止了。中華民國於1915年擬定了破產律草案,1935年頒布施行了破產法。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律,卻未及時重訂一些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所必需的法律。在計劃經濟時代,既無破產之案例,更無相關法律。
1980年,我首次提出了制定企業破產法的建議。後來我被調到國務院工作,1985年1月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經過一年的工作,1986年1月3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我們這個小組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和破產救濟辦法草案。後者是中國大陸第一部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行政法規,作為國務院文件,於1986年7月2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而破產法本身則需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中國大陸八十年代破產法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完善法制,而且在於它為政治經濟改革創造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必要條件。這部破產法突破了計劃經濟體系的規章制度,觸及到集權體制的根本,因而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幾乎流產。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破產法時,出現了激烈的意見分歧,50名發言者中41人反對,只有9人讚成。為了爭取通過破產法,我將我的專著《談談企業破產法》寄給每位人大常委會委員,並逐個打了電話,有時還登門拜訪、遊說。我的這些活動被《中國青年報》等報刊稱為“中國式的院外活動”。那一年,各種新聞媒體也就破產法的評價、立法進程和試點動態開展了廣泛討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一年內有關破產法的文章就達到357篇,這也反映出當時改革初揭序幕時官方媒體的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反覆討論,最後於1986年12月2日對破產法表決,結果是101票讚成,0票反對,9票棄權。企業破產法終於獲得通過而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台。值得一提的是,這部破產法可能是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在院外活動催生下通過的法律。
二、十年來破產法的實施狀況
1988年11月企業破產法生效後的半年多里,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達98起。國有企業過去一直受到政府保護,無論經營狀況如何之差,負債如何之多,從無倒閉之虞;一旦在經濟改革中面臨市場競爭,必然有許多企業無法適應而陷入破產的境地,需要通過破產法來處理,企業破產法成了經濟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然而,對絕大多數生活在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中國人來說,破產法卻是相當陌生的。盡管許多國有企業早已資不抵債,但各級政府不願意企業破產暴露出官員們的低劣政績,企業負責人怕企業破產後丟了幹部的職位,而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企業員工則擔心企業破產後失去原有的經濟社會地位。因此,盡管破產法已經生效,但當時它的實施卻經常受到社會各方的抵制。
從1989年6月到1991年,中國的經濟政策轉為“治理整頓”,改革進入低潮,而對資本主義的批判卻甚囂塵上。當時出現了一種說法,要堅持社會主義改革,批判資本主義改革。於是,破產法便被作為“失敗了的資本主義改革”而遭到批判。例如,1990年12月11日的《人民日報》以第一版顯著位置和第二、三兩個整版,發表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何新關於世界經濟趨勢和經濟社會制度問題的長文,“世界經濟與中國經濟問題”。他在文中說:“有人建議引入資本主義的解決辦法,比如引入失業、破產機制等。近年似乎也局部地試驗過一下,但效果並不佳”。在當時以姓“資”姓“社”為名、圍剿改革的氣氛中,如果某項改革被貼上了“資本主義”標簽,就會面臨沈重的意識形態壓力。
當時,據說破產法要“暫緩實行”。我曾經出版過兩本關於破產法的書,《談談企業破產法》和《企業破產法指南》,這兩本書在出版社的庫存也在那時被全部銷毀。幸虧破產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已經全部完成,此時若要將它廢除或停止生效,還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議並作出決定,談何容易。既然立法機關並未用法定程序廢止破產法,破產法就仍然是有效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破產申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不能不繼續依法受理破產案件。所以,1990年全國仍受理破產案件32件,數量比上年顯著下降了。
但是,國有企業並不因批判了“資本主義”就能走出困境,越來越多運營不善的企業還是不得不破產。破產的企業必須向法院申請、依破產法處理善後事務,而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也需要通過破產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實經濟生活客觀上離不開破產法這個法律武器。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總數經歷了一條馬鞍形曲線,先高再低,又由低轉高,說明破產法的實施在逐漸升溫。自從破產案件總數由1989年1至5月的98件下降到1990年的32件之後,1991年就增加到117件;1992年又升到428件,超過歷年總和;1993年則達到710件;1994年又番了一番,達到1625件;1995年更創下了2385件的高記錄。七年內全國破產案件立案共計5395件。
從1993年開始,隨著破產案件大幅度增加,對企業破產問題的研究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1993年9月18日,中國大陸第一家全國性從事破產研究、咨詢的中介機構---北京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局企業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勞動部工資研究所、《經濟管理》雜志社等五個單位,在北京召開了首屆企業兼並與破產洽談研討會。官方與民間、實業界與理論界、中國專家與國際破產法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的同行共150人聚集一堂,共商破產法實施中的難點與對策。會後兩個月內,新聞媒體對會議和思源事務所處理破產業務的報導即達100多篇。這種密集報導反映了社會的關切之心,也對破產法的實施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993年秋,國家經貿委和國家體改委根據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嚴格實行破產法的批示,分別組織調查組,並邀請思源咨詢事務所派專家參加,用兩個月的時間對五個省的企業作了調查。調查之後,思源咨詢事務所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國務院法制局工交司、中國工業經濟協會的聯合調查組提交了《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的專題報告》。這個報告於1993年11月23日經國務院批覆後,分發國務院36個部委徵求意見。12月12日,國務院9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等幾家銀行及全國總工會等單位舉行了政策研討會,在會上思源事務所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如在企業破產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必須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隨後,在這個聯合調查組的基礎上組織了文件起草小組,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一文件(國發[1994]第59號文件)已於1994年10月25日頒布。
從1994年初開始,體改委選擇了若幹城市,試行“優化資本結構、增強企業實力”的改革,其中將破產列為試點的首要內容。過去,各地對破產制度的試點大都望而生畏。這次由於我們提高銀行壞帳準備金的建議得到了采納,中央準備了70億元人民幣、幫助試點城市的破產企業還債。因而許多城市為了得到一塊份額,紛紛爭當企業破產的試點城市;結果原定的試點城市數量不得不由10個增加到18個城市(最近又擴大到50個城市)。1994年6月2至4日,在重慶召開了18個城市的企業破產試點工作會議。在這次會上,北京思源事務所作為與會的唯一民間機構,提出了設立國有企業職工事業安置基金和防止破產欺詐的兩項建議。
近年來,破產法的實施處於持續升溫過程當中,各方加快企業“破產”的積極性開始萌發出來了,無論是在試點城市還是在非試點地區都如此。一些事實上早應破產、卻遲遲未能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已經發現,宣告破產不是一條死胡同,而是一條出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工商銀行等許多銀行也頻頻向思源事務所等機構詢問,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政府、經濟管理部門也終於發現,破產是地方財政減輕補貼企業的負擔、激活企業、優勝劣汰觀念的好辦法;輿論界的破產話題也越來越熱。我們曾經預測,破產法的實施將越過馬鞍型曲線的低谷在1996年進入高潮。後來的實際情況印證了這一預測,1996年的企業破產案件立案數比上年增長161%,達到6232件,超過1989--1995年七年的總和。(1995、1996兩年各地企業破產立案件數見表1)
按1995、1996兩年各省市破產立案件數由多到少排隊,前6名是山東、黑龍江、河北、湖南、遼寧和江蘇,但廣東、上海、浙江等改革開放最活躍的省市則列名於後(見表1)。影響一個地方企業破產案件總數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自然條件差異,如行政區域面積、人口密度的大小等,人多的大省企業也多,當然可能有較多的破產案件;還有一些因素,如經濟發達程度、國有企業歷史上經營狀況不同等,使得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本地企業在全國的相對優勢較大的省市,破產企業會少一些;但是,市場發育程度、人們在市場化過程中的觀念和行為變化程度、地方傳統文化特徵等,也會影響破產企業的數量,一些地區企業條件相近,而破產立案數量卻十分懸殊,主要原因就是市場開放和觀念更新程度不同。例如,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雖然屬於沿海開放地區,人們的觀念更新處於領先地位,但破產觀念卻遲遲未被普遍接受。因為兩廣一帶的民俗偏好敬拜財神菩薩、愛聽發財吉祥之言,對破產二字卻深惡痛絕,不少企業寧可關門大吉,或者打一場馬拉松式的債務官司,也不願意訴諸破產程序,結果這些地區的破法實施工作倒反而落後了。
三、破產法實施中面臨的兩大問題
破產法的立法、實施過程,是一段相當曲折的路,今後的道路也許會更寬廣,但不見得會很平坦。目前破產法的實施還存在一些障礙,其中有兩大難題限制了破產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 貸款銀行阻撓破產法的實施
破產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銀行通常是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理應最支持破產法,世界各國銀行大都如此。但中國大陸不少銀行對破產法的態度,卻頗為蹊蹺。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總行,對破產法的態度是積極的,人民銀行總行還曾派人參加了首部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但是一些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卻大多對破產程序持消極態度。在1995年全部破產案件的申請中,只有1.9%的案件是由銀行提出的,1996年這一比例則更低,只有1.2%。也就是說,98%以上的案件都是債務人自己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在有的地方,甚至債務人提出了破產申請,政府也予以支持,銀行也要從中阻撓。銀行阻撓企業進入破產清償程序的常見手段是,停止對該企業或該地區其他企業的貸款;甚至將違背銀行意見、宣告企業破產的地區劃為貸款風險區,削減整個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迫使當地地方政府向銀行讓步、制止企業破產。各地的調查表明,破產企業的貸款銀行抵制企業破產,已成為推行破產法的首要障礙。
對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家或學者來說,中國的這類銀行行為聽起來象是天方夜譚。銀行的生存依賴於吸收存款、投放貸款、獲取存貸利差,天下本不應該有銀行吸收了存款、卻不願意多貸款的。如果一家銀行的部份貸款被破產企業倒了帳,這家銀行卻寧肯聽任瀕臨破產的企業繼續虧損、從而損失更多的貸款,也不願意趕快找企業算帳清償,還要千方百計地阻止企業破產,這樣的銀行等於在“自殺”。這家銀行的存款人一旦知道真相,一定會立刻提光存款,逼得銀行馬上倒閉。
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事絕非天方夜譚,而是常見現象。許多銀行確實在日覆一日地重覆著這樣的“自殺”行為,卻安然無事地照常營業,沒有一家銀行因壞帳過多而倒閉;相反,銀行的壞帳逐年快速增長,銀行員工的福利和待遇也不斷上升,其收入遠遠高於其他行業。這種怪現象之所以能在中國大陸延續多年,根本原因就在於,金融體制的改革嚴重滯後,絕大多數的銀行都是國家銀行,仍然象政府機構那樣運作,沒有實行企業化。結果,存款人的私人儲蓄被國營的銀行當做政府的財源任意支配,或用來營私舞弊、為銀行員工個人謀財致富;國家銀行經營再差,壞帳再多,也有政府擔保,從無倒閉之憂。況且,多數銀行行長並不是企業家或金融家,而是黨政部門任命的行政官員。倘若破產企業的貸款不能及時清償,結果導致銀行的損失日益擴大、或者貸款血本無歸,這些銀行行長並不會憂心如焚;他們真正擔心害怕的倒是,一旦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在財產清償過程中會揭開銀行不當貸款的內幕,暴露其信貸活動的污點,從而危及個人的仕途。
要解決這一難題,唯一的辦法是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減少政府對銀行人事、經營的多方幹預,實行銀行企業化和銀行產權結構多元化。
2. 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妨礙了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
破產案件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往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受理法院和法官必須超越地域偏見,公平地審理和裁決。而能否做到這一點,與法院管轄制度是否合理有很大關系。由於許多借企業破產之機、進行欺詐的案件都有地方政府參與,而當地法院又在本地地方黨政機關的直接領導下,不能獨立辦案,於是,破產案件的正常審理經常遭到幹擾。
1994年東北的一個大城市里發生了一起破產欺詐案件,其案情頗具典型性。該市的百貨批發站長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早已資不抵債。該企業經市政府商業委員會、市工商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三個政府機關批準認可,利用破產之機,抽逃資金,進行欺詐。這個企業將價值2313萬元人民幣的剩余資產中幾乎所有能夠轉移的財產,約2217萬元抽出去另行注冊一家新的企業法人。新企業的全部營業場所、設備、員工均出自老企業,老企業的法人代表搖身一變,成了新企業的法人代表;而老企業只剩下5%的資產,成了一個“空殼”。過了半年,他們便以老企業的名義,在當地中級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企圖“金蟬脫殼”,把老企業的全部債務一賴了之。這樣,翹首盼望已久、正在等待分配破產企業剩余財產的外地債權人,自然損失慘重,幾乎一無所得。然而,由於這一破產欺詐案件是當地地方政府參與支持的,當地法院的主審法官為了討好本地領導人,盡然在審理中支持破產企業的這一明顯的欺詐犯罪行為。幸虧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向最高法院提供了信息,最高法院才及時糾正了上述法官的做法。這個案例暴露出司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弊病,恰好引導我們去研究相應的改革措施。
我認為,應當改革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凡訴訟當事人(一般案件中的原告與被告,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屬不同行政區域的一審案件,應由訴訟當事人共同所在地區的法院受理。如果訴訟當事人分別居於不同的鄉鎮,其訴訟案件由縣法院受理;如果它們分屬不同的專區,則由省高級法院受理;如果它們是跨省、市、自治區的,那就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會很大,可以建立兩套法院體系。一套是地方法院體系,保持目前省、地(市)、縣三級法院不變,專管省市自治區內的案件;另一套是中央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區域分院組成,管轄跨省市區的一審案件及上訴案件。可以首批建立最高法院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分院,以後再根據情況逐步增設區域分院。由修改後的法院組織法賦予這些分院作為一級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分院的經費由最高法院直接撥付,人員由最高法院統一調遣,定期輪換、不帶家屬、不受地方控制。這個兩套法院體系的構想可以借鑒外國的司法制度。在美國,分屬不同州的當事人之間財產標的額較大的訴訟案件,便是由聯邦法院管轄受理。不僅聯邦制國家,而且單一制國家,都有設立兩套法院體系的必要,因為它們同樣面臨著防止司法機關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的問題。
四、推動破產法的修改
中國大陸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是幾十年來立法史上經過最激烈的辯論才通過的一個折衷的結果。國務院起草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共11000字,經人大常委會修改後被刪去一大半,頒布時只剩4800字,刪簡後的有些條文過於簡單、籠統,不便於執法。而且,這個破產法也未采用後來被實踐證明是理當采用的一些規定,這充份反映出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立法機關的認識局限。
例如,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本應規定為所有企業,但人大常委會將此改為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結果使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破產案件無法可依。直到1991年,才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將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法人。但是民事訴訟法的這一章總共只有8條,不足800字,不可能對企業破產問題作出應有的詳盡的規定。從法學原理上來說,破產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實體法,這兩部份內容很難用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全部包容。要使非國有企業破產中的種種問題有法可依,就必須擴大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破產法期間,這個問題就已經被提出來了。我當時作為國務院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組長,曾向國務院總理辦公室請示,是否要堅持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得到的答覆是:不必堅持;破產法只要能通過就是勝利;這次改得不理想的地方,過幾年可以再改回來。因此,企業破產法(試行)從頒布之日起,其適用範圍顯然就是需要修改擴大的。類似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破產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了不少意見。我們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在咨詢業務中對此有所了解,深感現行破產法急待修改,應當恢覆某些當初國務院草案中被人大常委會刪去的條文。當然,國務院草案也並非十全十美,有些問題事先不可能全部考慮到,只有在實施中才能暴露出現行破產法的不完善之處。
在1993年的九月會議上,我代表思源咨詢事務所作了“關於修改破產法的若幹問題”的發言,並提出了我們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引起了強烈反響。後來我又在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官方、民間的各種會議上連續發表了多次建議修改破產法的演講,僅1993年第四季度就講了7次,1994年又講了20多次,以爭取有關部門和輿論的支持。《中國經營報》、《首都經濟信息報》、《新聞報》、《法學月刊》、《金三角》雜志等報刊,紛紛登載了我們關於修改破產法的文章、草案並作了很多報導,形成了“新破產法呼之欲出”的氣氛。思源事務所又與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等四單位組成的企業破產聯合調查組,用了兩個月時間,調查了黑龍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等五省。我提出將修改破產法的建議寫進聯合調查組的《關於部份省市實施破產法專題報告》。該報告於1993年11月22日報送朱熔基副總理,第二天就得到批覆:“請國辦印發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定期協商”。
修改破產法的建議被轉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後,最初的反應是“不行”。其理由是,時值1993歲末,翌年立法計劃已經訂好,沒有修改破產法的內容,無法列入議事日程。朱熔基親自對全國人大財經委解釋說:1994年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配套條件之一就是加大實施破產法的力度;而只有修改好破產法,才能加快企業改革;希望設法將破產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議事日程。人大常委會後來修訂了立法計劃,於1994年3月開始修改破產法。
為了采納地方的經驗和意見,全國人大財經委委托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各自起草了破產法草案。兩省的草案都曾直接寄到我們思源咨詢事務所徵求意見。我應邀到成都參加了破產法草案(四川稿)座談會,並留了一份對該草案的修改稿供參考。在兩省草案的基礎上,全國人大財經委草擬了破產法初稿。初稿經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多次討論修改後,又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各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財經委員會、國務院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及國內外法律專家的意見,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意見後,修改了初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
五、破產法的修改重點
從破產制度的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以下八個問題是破產法的修改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1. 避免“姓資”、“姓社”的糾纏
破產法是一種清理債務的法律,社會上只要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就有可能發生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案件,就需要依照破產法律來處理。古往今來的破產法,雖然不斷有所修改,但都是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而逐步發展完善的,與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必然的聯系。國內有些人習慣於一事當前,先問“姓資”還是“姓社”,想要劃分資本主義破產法與社會主義破產法。然而,這種區分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破產法應當完全避開“姓資”“姓社”的糾纏。修改後的破產法不應有意識形態色彩,凡不應由破產法規定的問題,都應當從破產法條文中刪去。破產法條文應盡可能規範,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的要求,進一步向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靠攏,以適應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新局面。
2. 破產法也應適用於個人破產案件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應當擴大,但如何擴大卻有分歧。我認為,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不僅要包括所有企業,而且應當包括社團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現行破產法要從單純適用於國有企業擴大到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以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獨資企業的出資人。
過去十年來,中國大陸社會逐漸接受了企業破產的觀念,這是個重大飛躍。現在需要再向前邁一步,建立個人破產法規。對企業而言,破產法是承擔債務責任的鞭策法和減債消災、重整旗鼓的保護法。破產法對負債的個人也能起同樣的作用。當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他和他的撫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用品的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未能清償的那部份債務,可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償還責任。
實行這種破產還債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人不得不傾其家產、盡其所能地承擔起償還責任,改變那種流行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不要拉倒、一筆勾銷”的欠債賴帳現象,使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都得到保障。這也可以使誠實而偶有不幸的債務人避免“人不死、債不爛、人死了、子孫還”的悲劇,使他能及時了結無力償還的債務。
3. 按照國際慣例來界定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即“破產界限”,就是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宣告破產。我主張在修改後的破產法中作如下表述:“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這樣的規定符合破產法學基本原理和國際慣例。從各國破產法實施的歷史經驗來看,破產界限必須非常明確,沒有歧義,才便於執法。
而現行破產法關於破產界限的規定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按照這樣的規定,究竟多大程度的虧損算“嚴重虧損”?在帳面上看不出來的潛在虧損如何計算?即便有嚴重虧損,怎樣確定是經營管理不善所致?政府錯誤決策和不當幹預造成的虧損,與廠長經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如何區分?此外還有政府為了非經營目的要求企業執行某些政策,而造成了政策性虧損,這與企業的經營性虧損混在一起,又如何分辨?這些都是現行法規說不清的問題。
其實,這些問題都屬於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糾纏不清的事,應當由政府部門和企業自己協商解決,與債權人無關;不能因為政府解決不了這些問題,就讓債權人承擔政府和企業的過失、而受到無端損失。債權人和破產案件受理法庭(以下簡稱破產法庭)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當不受上述問題的幹擾。例如,有的企業之所以長期虧損,部份原因是因為承擔了政策性虧損,但政府部門卻一直拖欠政策性虧損補貼。象這種情況,過去是哪一級政府批準的政策性虧損,現在就應當由哪一級政府的財政去補貼,如數補貼之後這些企業也許就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不至於破產了。
4. 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的管轄地域應能涵蓋債權人和債務人所處地域
破產案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與債權人住所地共同所屬區域的法院管轄。要做到這點,需要對現行的法院管轄制度進行重大改革。關於此項改革的建議,本文第三章第二節已經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5. 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
中國大陸三十多年沒有破產法,計劃經濟能“高效率”地掩蓋破產問題,其手段也可謂豐富多樣。由於這種“優良傳統”造成的慣性,使得破產法實施以來,企業一旦面臨破產,經營者、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債權人和企業職工,都從各自的利益和責任考慮,不願意讓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而是尋找種種理由盡可能地拖著、耗著,盼著把破產程序拖“黃”了,好心安理得地繼續吃大鍋飯、捧鐵飯碗。這是研究修改破產法時不容忽視、不能遷就的社會主義國情。如果破產程序規定的時限太長,將助長對破產法的消極抵制。
按照現行破產法有關時效的規定,一件普通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程序終結,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最快也得花半年時間。這樣拖延時日,占用了破產法庭過多的人力精力,也不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盡早結案清償。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待清償財產的有形損耗、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多一分。各地有過處理破產案件經驗的人士,大都呼籲要修改破產法,縮短辦案時間。
為此我建議對現行破產法以下條款作出修訂:第9條第2款,“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改為一個有彈性的時限,即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受理案件的公告中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此期限一般為30至50日,最長不超過90日;第14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建議改為“五日內召開”;第24條,“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建議改為“五日內......”。這三處修改,共可以節省辦案時間60多天,修改後在辦案中也是可行的。此外,為了簡化手續,修改後的破產法應當專門規定一種簡易程序,凡債務人財產總額不足100萬元、債權人較少的案件,可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決定該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凡簡易程序的破產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審理;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最少不低於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應自受理破產案件後四個月以內審結。
6. 清算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
目前各地破產法庭反映,要處理好破產案件,清算組是個關鍵,也是個難點。按照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由政府有關部門,即財政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官員組成,清算組組長無疑也由法院在那些政府官員中指定。可是法院不能領導那些政府部門,要想指定某財政局為某破產案件清算組組長,十分困難,常難如願;即使指定了,也沒有任何機制保證這些清算組官員在工作保持中立、公正和高效率。看來必須另辟新徑,走市場化的路。
我主張破產法就清算組的組建作如下修改:“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後,應於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從經注冊登記的破產咨詢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組長(即首席清算人)。清算組成員由組長選聘,報人民法院批準。政府及其他各有關部門有責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組工作。”
清算組的服務應當是有償的,清算工作的費用可作為破產費用的一部份,優先撥付。在許多具有清算組長候選人資格的專家及其機構之間,可以憑籍工作業績和信譽競爭。這樣引入了市場機制,清算組的工作可以規範化,破產法庭也能主動選擇清算機構,使破產法的實施有一個新的局面,更接近國際慣例。這也同樣適用於破產管理人和監督人,他們與破產清算人都屬於破產專業工作者。如果新破產法明確關於破產專業工作任職資格的規定,將有助於推進破產工作的職業化和市場化,有助於破產制度的健全與發展。
7. 防止不當幹預
1986年的國務院破產法草案,本來沒有涉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但人大常委會卻把這點加了進去,現在應當取消。如果承認破產制度涉及的主要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那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主管部門雖與破產企業有政治、經濟等利益關系,卻都不是破產案件的當事人,與破產制度本身無關。企業破產後,企業主管部門幹部和企業職工的利益需要政府協調,但不應當由債權人來照顧;更何況他們的有些要求與債權債務毫無關系,例如企業職工希望破產後能獲得較好的職位,上級主管部門擔心下屬企業破產後、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會因此縮小等,這都需要政府另外作出規定。但如果允許這兩方面參與、幹預破產程序,顯然可能使破產過程覆雜化。
在企業的運轉中,企業內部的職工代表大會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究竟應當有哪些職權,可以發揮什麽作用,值得深入討論。但應當是在其他法規中加以規範,而不宜用破產法來協調與破產程序、債務清償無直接關系的利益矛盾,否則只會給破產程序設置障礙。
實際上,現在越來越多的非國有企業根本沒有主管部門,處理這些企業的破產案件時完全不需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現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一旦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該法中關於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是明顯不恰當的。即使是對那些仍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而言,在破產法中保留上級主管部門作用的規定也是過時的。隨著改革日益深化,國有企業普遍要求享有獨立法人所應有的全部權利,包括獨立清償債務的權利,而政府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行事,支持破產企業在債權債務關系問題上完全依破產法處理。
8. 嚴懲破產欺詐
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與破產相關的犯罪現象。根據我的調查研究,這些現象有三個特點: 第一,在各類破產犯罪中,破產欺詐最為嚴重;第二,企業法人犯罪比個人犯罪更突出,有些企業的上級領導機關為了維護本地區、本部門利益,甚至支持、縱容、甚至組織策劃破產欺詐;第三,在各種破產欺詐的手段中,最典型的是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來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已經發現的和可以預見的問題,應在破產法修改稿中采取相應的處置。
為了保證破產法的嚴格執行,防止破產犯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當然必須嚴懲破產欺詐。可以考慮在修改破產法時列入以下條款:
一方面,對於一定時限內下列行為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隱匿、私分財產;(2)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3)無償轉讓財產和財產權;(4)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5)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6)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7)放棄債權;(8)已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對個別債權人仍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9)偽造或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10)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另一方面,針對法人犯罪的情況,還應專門規定:對於通過企業投資、企業分立等手段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侵犯債權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幹擾破產程序的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法院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破產法修改中涉及的立法程序改革
改革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各個領域的改革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中國大陸的破產法修改,同時也觸動了“議會”改革。在此僅就與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成敗關系最為密切的三個問題,討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程序的改革。
1. 權力機構與工作機構的關系
新破產法草案從1994年在四川、遼寧兩省開始試行,到1995年9月全國人大財經委通過第三稿,此後一年多幾乎陷於停頓狀態,遲遲不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主要原因在於,有關工作機構對破產法修改草案中的一些問題,還有歧見。根據慣例,有關工作機構意見沒有統一,就不能報請委員長會議把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樣,即使大多數人大常委會委員有審議破產法修改草案的願望,也無法實現或無權實現。
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是權力機構,卻被為它服務的工作機構所制約,處於被動狀態,下級工作機構給什麽法案,上級權力機構就討論什麽法案。因此形成了權力機構無權力,無權機構(工作機構)有實權的離奇局面。這種不合理的立法工作程序是多年來人大常委會機關運作中的積習,它嚴重損害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在立法問題上有不同見解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公開的辯論和表決求得解決。但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工作方式,卻一向是一種近乎黑箱作業的、不透明的、無限期的“內部協商”。有時僅僅因為某個關鍵人物說了一句話,一個環節協商不通,法律草案就被擱置一年半載。人大常委會的這些“議員”們,既不能指揮這些為他們服務的工作機構,也不了解這些工作機構在“協商”些什麽,只好耐心地等待“下屬”的事務官員們沒完沒了地“統一意見”,自己則常常沒事幹。按照通常的道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應當有權按照立法工作計劃,定時檢查下屬機構的工作進度;如果下屬意見難以統一,可以將幾種不同意見都提到人大常委會,經過磋商、分析、辯論,最後表決,這樣效率會高得多。
2. 立法程序的公開化
法律本來就是需要廣為人知,共同遵循的,並沒有什麽保密泄密問題。在法律起草階段,立法程序的公開化有利無弊,沒必要將此程序神秘化,而立法程序公開化也是法制的重要標志之一。將法律草案在報刊上公開發表、廣泛徵求意見,有何不可?如果別的報紙版面不夠,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權力機關完全可以辦一份《全國人大報》來擔此重任。
中國大陸的第一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曾經在這方面有過可喜的嘗試。從1984年到1986年,破產法的醞釀、起草、審議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都能隨時在報刊上登載出來,使讀者們可以有針對性地提出見解。1985年10月,沈陽市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立即在所有市屬工商企業和三十多個經濟管理機關及司法機關討論,參加討論的工人和幹部有幾十萬人。如此廣泛的公民參與,既為經濟立法獻計獻策,又為而後的法律實行作輿論準備。可惜的是,這樣的嘗試並未繼續下去。十年過去了,這次修改破產法草案時,仍然循著改革以前的舊制,基本上只在內部座談會上徵求意見,對會外人士嚴格保密。關心公共事務的公民想拜讀一下新破產法草案,除了靠“走後門”,別無它途。
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案表決制度
通常的會議表決有三種方式,讚成、反對和棄權,此外還有因故缺席未投票或不投票。表決一般事項,通常規定讚成票達到相對多數(即過半數)即為通過,重大事項則要以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讚成票通過。可是,無論采用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制,以什麽人數作為基數呢?在此試舉一例。如果新破產法草案交付表決時,有表決權者150人,因病因事請假40人,110人參加投票;110人中74票讚成、27票反對、9票棄權。這樣破產法算不算通過呢?按照通常的慣例,以讚成票和反對票之和101票為基數,74/101,顯然讚成票居多,不僅超過半數,而且超過三分之二,破產法應獲通過。但是,按照現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此例中基數便定為150,按74/150,讚成票未過半數,破產法就通不過。這樣,即使投票者中讚成票是反對票與棄權票之和的兩倍之多,結果竟然被否決了,多數票被少數票推翻了。這顯然不合理。
問題在於,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表決制度,把未參加投票者視為反對者,也不承認棄權票的特殊性,通通列入計票基數。從邏輯上說,因病因事未參加投票的人當中,也有讚成、反對、棄權三種票,怎麽能將其全部當作反對票呢?在人大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時,每次會議都是奉命表決,每每“熱烈歡呼,一致通過”,上述的不合理性自然被掩蓋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正在學著如何獨立思考、怎樣代表民意投票、真正行使表決權,那麽,人大的表決制度的不合理性就凸顯出來,這種不合理的表決制度必然削弱立法工作。
中國大陸破產法的發展動向及其對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巨大促進作用,目前還較少為外界所知。我盼望多方位地開展破產法學界的國際交流,以及大陸和台灣兩岸之間破產法專業工作者之間的交流,這些交流可以包括各國破產法的比較研究、討論各國涉外案件的司法銜接與協調、分析破產法的立法發展趨向,以及組織各國破產法官、破產律師和破產法學者的交流、破產法學術資料的交流、高等院校法律系破產法專業教材和教學的交流等。這些交流對破產法在中國大陸的實施和完善,必然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全國各省市企業破產立案統計(1995-1996)
序號
省市區
破產案件數
95年案件數
96年案件數
96年比95年增長%
1
山 東
1210
435
775
78
2
黑龍江
1145
602
543
-10
3
河 北
1024
186
838
351
4
湖 南
832
117
715
511
6
江 蘇
593
149
444
198
7
吉 林
488
111
377
240
8
河 南
357
112
245
119
9
山 西
353
55
298
442
10
安 徽
287
44
243
452
11
內 蒙
281
41
240
485
12
四 川
254
101
153
51
13
湖 北
216
85
131
54
14
浙 江
198
54
144
167
15
上 海
120
39
81
108
16
福 建
107
46
61
33
17
江 西
81
18
63
250
18
天 津
70
23
47
104
19
甘 肅
63
23
40
74
20
陜 西
59
19
40
111
21
新 疆
49
26
23
-12
22
廣 東
49
19
30
58
23
廣 西
42
15
27
80
24
雲 南
31
6
25
317
25
貴 州
29
10
19
90
26
北 京
13
1
12
1100
27
寧 夏
9
3
6
100
28
海 南
8
0
8
inf
29
青 海
3
1
2
100
30
西 藏
0
0
0
0
31
總 計
8617
2385
6232
161
資料來源:各地人民法院公告,思源兼並與破產咨詢事務所計算機室整理。
論中國外貿體制的改革
楊叔進
現任世界銀行顧問、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及教授等職,
曾任世界銀行及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高級經濟專家、泰國和
菲律賓等國政府經濟顧問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大陸的外貿體制改革是經濟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目前,原來的計劃型外貿體制已逐漸轉換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貿體制。匯率的統一、“浮動”以及國際收支經常帳戶的人民幣自由兌換,也體現了這個體制轉換的進展。深入了解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弊端,分析現行外貿體制的狀況,將它的運行與市場經濟相比,會有助於總結外貿體制改革的經驗,啟發下一步外貿體制改革的思路。本文首先簡述中國舊外貿體制的形成和它的運行機制,並以圖解分析其特性及與物價、匯率和財政等方面的互動關系;再綜述外貿體制市場化的過程和進展,並與市場經濟下外貿體制的運行機制作一比較;最後指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希望對研究外貿體制改革和決策有一些參考價值。
一、計劃外貿體制的形成、運行及其缺陷(1949-1978)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外貿體制是以指令性計劃為基礎的外貿國家統制,外貿的所有權、領導權和經營管理權統統集中於中央政府,並依國家計劃和對外政策統一進行外貿活動。
1. 外貿國家統制的形成
1949年後,政府立即接管了官辦私營的進出口企業,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國營外貿公司,由中央政府的貿易部統一管理。1950年規定,各地外貿管理局是各口岸管理進出口貿易的行政機構,各貿易公司必須服從該機關的領導。同年12月又公布了《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令,很快就把全國的外貿管制起來了。
1950年中國的私營進出口企業共4600家,從業人員3.5萬人,資金1.3億元,營業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一半。當時,除國家所需的工業、軍用器材以及統購統銷物資由國家直接經營外,其余進出口商品仍由私商經營;同時,國營公司也委托私商代購代銷。那時,對蘇聯東歐的貿易占全國外貿總額的86%,但1951年11月,貿易部卻規定私營進出口商不得直接與蘇聯東歐貿易。從1953年下半年起,外貿部又逐步加強對私商的利用和限制,逐步停止了對私營進出口商的批匯,規定進口基本由國營公司統一經營;取消進口貨物的自由市場,私營公司只能接受國營公司的委托、“代理進口”;由於主要農副產品已被國家統購統銷,私營公司的出口貨源逐步縮小。到1955年,私營進出口額在全國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下降為8%。1956年,又對私營進出口商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
這樣,進出口業務經營權全部收歸外貿部所屬的國營進出口公司,出口按計劃收購,進口按計劃撥交,外貿利潤全部上繳,盈虧由財政統負,外匯被完全壟斷、分配給國營公司。雖然此後外貿的國家統制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調整也經歷過幾次變動,但這些變動並未改變國家統制的性質。
2. 計劃外貿體制的運行及其缺陷
這一外貿體制實質上是以指令性計劃為中心的國民經濟統購統銷制度在外貿領域的延伸,是中央集權型的外貿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外貿業務依國家編制的統一計劃進行,外匯使用由國家統一分配,進出口企業由國家設立和統一管理,外貿物資由國家統一調撥和收購,外貿財務由國家統收統支,外貿盈虧也由國家統負,外貿收購和銷售價格由國家統一制訂,進出口經營實行嚴格的國家統制,各外貿專業總公司及其所屬口岸分公司統一負責進出口貿易的談判、簽約、履約等業務活動。[1]
這種外貿體制以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為其生存基礎,適應早期與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貿易,保護國內經濟免受國際競爭的壓力。也只有在經濟發展緩慢、進出口商品少、外貿關系狹窄的條件下,這種集權管理才行得通。它通過計劃價格,割裂國內外的價格聯系;通過“以產定銷”、“以進定出”,根據進口的外匯需要量來組織出口,進出口主要是為了通過國際市場調劑余缺。
眾所周知,這套體制運行效率低下,弊端叢生。首先,外貿計劃的制定盲目粗糙,計劃指標缺乏依據。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經濟關系錯綜覆雜,外貿更是如此,它涉及到國內國際的資源供給、生產結構、技術變化、市場供求、貨品質量、成本價格、金融環境,甚至政治、軍事局勢等,其中的變量不計其數。僅靠一些外貿計劃人員,根本無法掌握這些瞬息萬變的信息。更何況計劃人員的素質低下,計劃管理手段落後,外貿計劃必然與現實脫節,無法實現其預設的優化目標。
其次,無法保證計劃的準確傳遞執行。即便編制出來的外貿計劃十分完善,由於計劃的多級傳遞和執行主體各自對計劃的理解不同,計劃在傳遞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失真,層次越多,失真度就越大。而且,計劃的傳遞和執行主體常常各自具有獨立的利益,只有當計劃與它們的利益吻合時,它們才可能比較積極、準確、及時地傳遞和執行計劃;否則,這些主體則不按計劃辦事,“計劃外購買”、“計劃外銷售”、“不符合計劃渠道的經營”等是常見現象。若為了克服此種情況,再設置重重疊疊的督察機構,以監督計劃的執行,又必然造成行政手續繁多,信息傳遞緩慢,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被遏制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再次,外貿計劃面對著時刻變化著的國際市場,本身卻呆滯僵化、缺乏內在的自動反饋調節機制。市場的特徵是無時無刻不在運動,而計劃的本質則是根據過去的情形設定計劃指標,指標本身具有時滯性,一旦確定就要以不變應萬變。因此,外貿計劃常常不是外貿活動的有效指南,相反,卻屢屢成為外貿活動的阻滯障礙。
僅就調劑國內供求余缺這一最低等的功能而言,集權的外貿體制也力不從心。因為,即使計劃人員能根據計劃,準確地判斷國內某些商品的剩余數量、品質、產地等,也不了解這些剩余在國際市場上的需求、價格如何;即使知道按計劃要求,國內市場需要什麽、需要多少,也無法確知國外供應這些需要的最合適渠道和價格。硬要把僵化呆板的國內計劃與隨時靈活變動的國際市場匹配起來,其結果必然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
3. 計劃外貿體制運行的圖解
如果用簡單的圖解來分析和解釋,計劃貿易體制運行機制的缺陷便能一目了然。
假設中國有若幹種出口商品,每一種出口商品有不同的換匯成本,即每一美元的出口商品以人民幣計算的國內收購成本。以圖一的縱坐標(OY)表示換匯成本,而以橫坐標表示出口商品的數量,這里用以美元計算的外匯收入表示。這樣,出口商品A的數量是(OA),A的換匯率是OYa,出口的數量(國內生產的剩余部份)可換來的外匯總額是((OA)x(a')),a是在OA的中點,aa'=OYa,也就是出口OA數量的平均換匯率。OA換匯總額是EOAA',其面積等於(OA)x(OYa)。依此類推,出口商品B的出口量是AB,換匯率是OYb=bb'。商品A的出口量和換匯率可以中間線aa'做為代表,(a'a)x(Oa)=(OYa)x(OA);B的出口量、換匯率可以bb'代表,等等。連起a',b',……n'等中點,我們即可得到一平滑的出口線EE'。這也就是表示,A是換匯成本最低的、最具比較成本優勢的出口商品,B是次優的等等。
圖一 出口線(EE')圖示
至於在指令性計劃經濟的貿易體制下,到底出口多少則由計劃進口的需要決定。計劃進口的指標是根據各部門國內計劃投資和預測消費的需要而決定的,不受匯率的影響,因此是一垂直線,即圖二中的從X(M)到M的垂直線。欲完成計劃的進口量,須使用OX(M)數量的外匯;要支付這麽多的外匯,即須出口OX(M)。如此,出口所得外匯總是等於進口所需外匯,保持“進出平衡”。
在這種情況下,“平衡”的匯率應是OP,因為在這個匯率上出口盈利(EPQ)和虧損(QE'P')正可兩相抵消,而不需要國家財政的補貼,出口盈利EPQ=OPQX1} (出口OX1}所得人民幣總量)-OEQX1} (出口OX1}的換匯成本總數)。同樣,出口虧損QE'P'=X1}QE'X(M) (出口X1}X(M)美元所需的國內收購換匯成本總數)-X1}QP'X(M) (出口X1}X(M)美元所換來的人民幣總數),即單位出口換匯成本低於官定匯率(OP)的都可賺錢,單位出口換匯成本高於官定匯率的便都賠錢(均以人民幣計算)。
事實上,官定匯率並不是總是定在設想的“平衡”匯率上,因為政府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國內通貨膨脹會使所有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換匯率)相應升高,新出口線便提升到E1}E1'}(圖二)。但政府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的穩定,不願貶低匯率,因為貨幣貶值會提高進口物價;故仍維持原來(現已高估)的官定匯率。因此,很多出口商品便有虧損(Q1E1'P'>QE'P'),近少數出口商品有盈利(E1PQ
由於出口須達成外匯指標以保證完成進口任務,即便是虧損很大的商品也要繼續出口。因此,維持高估匯率的結果不是造成外貿逆差,而是增加財政補貼,以至於造成財政赤字。當財政對外貿的補貼過大時,政府才不得不考慮貶低幣值。但貶值只是調節外貿對財政虧盈的影響,並沒有增加出口的作用,因為出口指標是根據進口計劃需求而定的,並非由市場決定,不隨價格、匯率、國際市場需求和國內生產能力而變動。
圖二 計劃貿易體制運行圖解
進口方面情況也相似,進口總量由計劃決定,匯率的貶值雖增加了進口所需的人民幣數量,但以外匯(美元)計算的計劃進口額並不會因進口品在國內漲價而減少,只是造成人民幣和財政支出的增加。但如果貶值的匯率是“平衡匯率”,則無論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算,出口的總收入和進口的總支出都是相等的,即“進出平衡”。在國際收支上則維持著“自力更生”、不需外資流動調劑,這是相當僵化的靜態經濟。
如果是根據市場經濟下的價格而計算,可能EE'線內的商品次序要改動(即比較成本的次序改動),而EE'線的坡度高低亦會不同。在市場經濟中,換匯成本高於“平衡”匯率的商品不會出口,因為那是賠錢生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衡匯率不是指“財政平衡”的匯率,而是指維持進出口的“貿易(或國際收支)平衡”匯率,它的變動可以調節市場上的進出口數量和外匯收支,如果國際貿易發生不平衡現象,也會有外資的流動調補,不一定要常常變動匯率。
計劃經濟下價格、工資受到管制,又存在各種財政補貼,所以,根據計劃價格算出的換匯成本並不能反映真正的供需情況,也不能代表各出口商品的真實成本和資源的相對稀少性。這時,可以說匯率是“國內財政的調劑價格”,這與市場經濟下的匯率作用是全然不同的。七十年代後期,中國大陸剛開放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的代表與中國管理外貿外匯的官員討論問題時,雙方對價格、匯率等概念的理解常常大相徑庭,彼此溝通困難,頗費唇舌,因為當時中國大陸的計劃經濟與大多數國家的市場經濟是南轅北轍的。那些只聽說過計劃經濟的中國官員不僅不懂市場經濟,而且也不了解增加出口會帶動經濟增長和外資流入[2]。
4. 計劃經濟下封閉式重工業化發展戰略的失敗
中國的外貿與發展戰略、政策的選擇,帶有發展中國家的特點,例如,要從保護主義下的進口替代工業化戰略轉換到出口導向的開放式工業化戰略[3]。但中國與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又有很大不同,中國在發展初期采取了指令性計劃經濟和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經濟的封閉程度遠遠高於其他發展中國家。
亞洲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發展戰略,都是在工業化初期一方面利用豐富和廉價的勞動力優勢,一方面適應國內外市場需要,優先發展消費品,這樣很快地便從保護下的“進口替代”而轉為外銷主導的工業發展;出口增長帶來了國內生產總值與國民收入的增長,因而國內市場擴大了,資本積累也增加了;便可以利用已經在發達國家普及的技術,發展資本或技術密集型工業,如鋼鐵、造船、化工等;也可利用進口原料、部件建立加工工業,如合成板、家庭機電用品,簡單的電子產品等,所需設備則由輕工業出口換匯來支付。這樣的工業化過程是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從加工簡單消費品出發,向原材料和機器制造工業發展(即“後向聯系”),一個層次一個層次地實現工業化。因為每一階段新的工業發展都有需求方面的市場誘導和供給方面的生產“比較優勢”,國內資源的配置和使用便符合經濟效益,不會因產銷不對路而庫存積壓,更不會造成長期的短缺經濟。
而中國大陸的重工業化發展戰略則是從“供給”出發,由原材料和重工業設備制造業向消費品工業一層層地發展,其理由是先發展機器制造工業,才能建立需要這些機器的工業(即“前向聯系”)。可是這樣的發展不能保證上遊工業的產品就一定在下遊產業找到市場;同時,這種戰略假定經濟是封閉的,沒有外貿,否則可以從國外進口設備,並不一定非得優先發展重工業。實際上,中國大陸當時采取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不完全是從經濟角度考慮的,這與毛澤東急於在國際共運乃至世界上稱雄有很大關系。
重工業所需資本大,容納就業少,對處於工業化前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快發展重工業可能得不償失,會造成消費品工業投資不足,以至於消費品短缺甚至通貨膨脹。改革以前的中國長期存在著消費及生活水平低下,就是這一發展策略的必然結果。同時,由於重工業發展中缺乏市場引導,也造成了投資和資源利用的低效率。到了七十年代末期,雖然中國大陸終於建立起了一套門類比較齊全的重工業體系,可以關起門來“夜郎自大”,大講“獨立自主、自力更生”了,但一旦打開國門,就暴露出這個工業體系結構扭曲、產品落後、技術停滯、效益低下,完全無法支持中國的現代化,更談不上到國際市場上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競爭了。中國最後還是不得不借助發達國家的現代技術設備,改造重工業,重建輕工業,而這樣做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須改變外貿方針、改革外貿體制。
二、中國外貿改革過程的分析(1979-1995)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政府才認識到,外貿的作用絕不僅僅限於調劑國內市場的余缺,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溝通國內市場同國際市場的聯系,從而使資源能在國際範圍內得到合理的配置,即“利用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按比較優勢更有效益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此外,外貿還能使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提高素質。要讓外貿發揮這樣的作用,就必須改革服務於計劃經濟的外貿體制。同時,自從五十年代末中蘇關系惡化後,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已經變為市場經濟國家,1979年與這些國家的貿易占全部貿易的87.8%,只有改革貿易體制,采取接近市場經濟與國際規範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參與國際貿易體系。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是改革開放的焦點,因為它一方面要適應和滿足對外經濟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配合、甚至領先於國內其他部門的改革。可是,外貿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的一部份,它的改革不能不受總體經濟和其他部門改革進程和深度的限制,外貿部門的改革與其他方面的改革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例如外貿企業擴大經營自主權時,就無法大幅度地超越其他國營企業自主經營的程度;一般企業實行企業承包制時,外貿企業也不得不采取承包制。又如,物價改革會影響出口換匯成本和國內產品與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財稅改革會影響進出口價格、盈虧與補貼,金融改革會影響對進出口貿易的資金融通及財務成本。因此在研究外貿體制改革時,必須注意到大經濟環境各方面的改革。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改革外貿體制將減少計劃和政府管制,擴大市場及價格機制,從而有利於調整工業結構,讓那些具有比較優勢的工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而那些落後的、依賴政府的過度保護才能生存的企業,則被暴露出來,只有通過對這些企業關停並轉,才能掃除有效利用資源的障礙。這是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留下來的“遺產”,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沒有這樣的麻煩。如果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那麽外貿不僅是國家之間互通有無的工具,而且是幫助一個國家走上正確的“擇優選擇”的工業化道路的有效機制。
1. 外貿體改的過程與措施
過去十五年來外貿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外貿體制的改革
外貿經營體制已從國家壟斷經營模式轉變為多層次和多形式的外貿經營,較好地調動了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發展外貿的積極性。外貿計劃範圍大幅度縮小,1985年起經貿部不再編制、下達外貿收購計劃和調撥計劃;國家只下達出口總額指標的指導性計劃,和屬於列名管理的主要商品數量指標的指令性計劃;除少數大宗商品和成套設備由經貿部下達計劃由指定公司經營外,其余進口不再下達計劃。1994年起,取消了指令性計劃。
(2) 外貿企業的改革
外貿企業的經營已大體上從垂直向下的指令性管理及全系統統負盈虧,轉變為企業自負盈虧。1987年采取過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承包措施,即“條條”承包;1988年在全國實行以地方承包為主體的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即所謂“塊塊”承包,並試行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的外貿企業自負盈虧經營;1991年起取消國家的出口財政補貼,實行外貿企業的全面自負盈虧承包經營責任制;1994年取消了外貿承包責任制,實行外貿企業自負盈虧,使外貿(特別是出口發展)擺脫了國家財政的制約,促使外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適應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
在外貿財務改革方面,外貿企業財務上同中央主管部門脫鉤,地方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盈虧由地方財政自負。1984-1986年期間,實行了核定出口成本,增盈分成、減盈自理的辦法;1987年起改為實行出口獎勵辦法,考核指標為出口收匯、綜合出口成本和利潤總額,出口獎勵金用於企業及職工福利和基金。
(3) 放松外貿管制
經營權下放後,出口的采購已不再是統購統銷了;在推行出口承包制、取消出口補貼、實行出口企業自負盈虧的基礎上,中央主管部門放松了出口管制,除少數大宗的、資源性的和敏感性的出口商品仍統一經營外,多數出口商品已分散經營。在進口方面,除了少數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商品和國際市場供求有限、有配額的商品外,大部份進口商品已開放經營,實行代理制;1992年又決定逐步取消對少數進口商品的財政補貼,進一步減少指令性計劃進口(目前已減至進口總額的20%),並減少許可證進口範圍;現已取消了1751種進口替代商品清單,以後不再編制這種清單,在兩三年內,許可證進口商品範圍將減少三分之二。
(4) 價格機制和宏觀政策的運用
由於計劃經濟的萎縮和市場經濟的漸進擴大,已經可以使用經濟杠桿、透過價格機制而對外貿進行間接調控。在外匯匯率和外匯管理方面,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的現象曾形成了較嚴重的貿易扭曲,導致產品出口不如進口、外銷不如內銷、國產不如進口;從1979年以來,實行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覆匯率制,以及外匯的差別留成,然後局部地引進市場機制,人民幣官價幾次大幅度貶值;最後於1994年匯率並軌,取消外匯留成制而達成單一可浮動匯率制。這些調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擴大出口。
在關稅方面,通過1991-1993年連續三次削減稅率,使現行的關稅平均水平基本上恢覆到了1987年的情況;關稅的設定不再以保障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是更多地考慮如何調節進口;進口關稅額占進口額的比率逐年下降,開始發揮價格調節的作用。據估計1992年的實際保護率最低為-8%,最高為92%,平均保護率為46%,離散度為0.8;比1989年的實際保護率之幅度、平均水平和差異程度有顯著降低,但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相比,則仍然較高;同時,簡單平均關稅率高於加權平均關稅率,這說明關稅結構仍然不合理,某些商品的關稅率還是太高。[5]
2. 改革的效應
經過十五、六年的改革,中國的外貿體制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市場化了,這明顯地促進了貿易額的加速增長,進出口貿易結構逐漸合理化,已愈來愈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紡織品及其他勞動密集型商品的出口迅速增加,表明中國正在利用它的豐富勞動力和廉價工資;資本密集型和技術成份較大的商品的進口顯著增長,則表明中國正以進口來彌補其資本短缺和技術落後。這些都顯示比較優勢在起作用,而且這一作用將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漸擴大。
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從以前的指令性計劃的進出口管理與國營貿易為主的體制,轉換到以市場調節、多層次多部門的外貿企業自主為導向的體制。
圖三 市場導向外貿體制宏觀運行的示意圖解
目前,進口體制已主要是代理制,由進口使用單位付進口商品的國際價格加上交易成本(包括代理費),委托進口公司進口,進口公司不再按行業實行壟斷,而是由多個擁有進口權的中央級外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及企業代辦進口。進口單位必須考慮其進口成本(包括關稅),要比較國內同類同質產品的價格,這樣,國際價格和國內價格得以接軌。如果國外價格相對於國內價格上升,則進口量會減少;如果國外價格相對國內價格下降,進口量就會增加;不再出現以前那種不管價格多高、也按既定的進口計劃和外匯調撥計劃進口,而盈虧由國家財政承擔的現象。
因此,在新體制下,進口線已不再是一條毫無彈性的垂直線,而是如圖的M線是向右傾低的(見圖三)。假如國內國外價格均不變,則進口數量主要是受匯率高低(OY垂直軸)的影響,在較高外匯價格的情形下,進口量就會較少;在較低的外匯價格情況下,進口量就會增加,因此在這一靜態的假設下,進口線(如M)是向右傾斜的。
出口線仍是EE',隨換匯成本上升而上升;但與過去不同的是,經過人民幣幾次貶值及最後並軌後,已取消了出口補貼;企業自負盈虧,已不再出口那些成本高於匯率的、會賠錢的產品,而必須設法出口具有比較優勢(即換匯成本低的)的商品。因此,在平衡匯率(OP)上,進出口均為OX(M),沒有貿易差額和虧損,也不需財政補貼,主要根據國際價格和比較優勢組織外貿活動。這樣,在生產和消費方面,資源得到了最佳配置;外貿也與財政脫了鉤;匯率變動開始發揮調節進出口的作用。
同時,自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戰略已不再是單純的“自力更生”;引進外資成為一個重要政策;因此,國家就不一定要努力維持“進出口平衡”,因為可以用流入的外資購買機器設備(如圖所示)。進口線因有外資流入而由M1移至M2,進口值便也由OX(M)移至OS,X(M)S便是利用外資所作的進口,這樣雖然有貿易入超,但因外資流入增加了外匯供給,國際收支仍可維持平衡,匯率仍可維持穩定。
如果國內發生通貨膨脹,物價水平的上漲幅度高於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物價上漲時,出口成本會增加,整個出口線(EE')便向上移,出口額減少,外匯收入也減少;而在進口方面,因國外貨物較為便宜,進口線則向右移動,若匯率不變,則進口需求就超過OS,因此便會有更大的入超(讀者可自畫兩線便知);這就要向國際貿易基金舉借短期貸款,或動用外匯儲備。如長期持續地保持較大的貿易入超,外匯儲備便會繼續減少,原來的平衡匯率已不再平衡,這時便需要考慮本國貨幣的貶值,或允許匯率真正地浮動。
當然,目前中國的外貿體制仍保留有相當的計劃和管制成份,並不象上圖所示的那樣簡單,但這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以市場價格機制為主導的外貿體制,是如何在宏觀方面進行調節的,中國的外貿體制改革也正是朝著這一模式轉變。
三、今後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點
中國的外貿體制經過了十五、六年的改革,已達到相當程度的市場化,但尚未成為全面的市場導向。目前,市場競爭性的供需關系還不能有效地決定進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價格,資源的配置利用仍未達到符合比較優勢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狀態。這當然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度有不可分割的關系,但就外貿體制而言,也還是有深化改革的必要。深化改革的重點應放在下面幾項:
1. 匯率的調節
1994年匯率並軌後,取消了外匯留成,中國宣布要實行單一浮動匯率制,這是符合市場機制原則的;但實際上1994年後中國的匯率卻很少浮動,仍然是維持“固定匯率”。近幾年來,中國的通貨膨脹率遠遠高於中國的主要貿易對手國,如美國、日本、香港等。僅1994、1995兩年,中國大陸的工業品出廠價格就上漲了37%[4],這一通貨膨脹率是同期美國的6至7倍,而人民幣匯率還是維持不變,呈明顯的高估狀態。
雖然因為外資大量流入中國大陸,外匯儲備大幅度上升,支持了高估的匯率,但這高估的匯率是否已經對出口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則值得研究。1996年中國大陸的出口總量基本持平,可能就是一個苗頭。如果中國政府擔心匯率浮動會引起投機和動搖對人民幣的信心,則可以試行“爬行式的貶值”,貶值的程度以能維持出口競爭力為原則。從長期來看,調整匯率的基本目標應該是,提高生產及銷售出口商品的效益、減少產銷的成本。
當然,調整匯率也要選擇時機。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時候貶低匯率,可能會助長物價上漲。目前,中國大陸的物價上漲率已經下降到一位數,如果這個勢頭繼續一些時候,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這就會是一個調整匯率的大好機會。匯率調整的幅度,應大致以中美物價水平相對上漲程度為依據。
匯率調整會產生什麽影響呢?首先,在出口方面,它會提高企業出口的積極性,減少財政的出口退稅負擔;出口增加了,當然會增加外匯收入;同時還可帶動國內生產增加,工人就業機會增多,加速資金流動、減少三角債、提高企業償還貸款的能力。
其次,在進口方面,進口的資本貨物會漲價,有減少進口和壓縮盲目投資的效果;同時,還可刺激國產品的銷售,減少積壓。當然,零部件、原材料進口品的漲價,會使最終產品的價格相應地上漲,但這也應被視為一個淘汰低效益企業的機會,它有利於促進落後企業的關、停、並、轉。因為進口在中國整個經濟中的比重很小,匯率貶值所引起的物價水平上漲可能不會太大。另一方面,因匯率貶值,同等數量的進口所能回籠的通貨也增加了,可以加快貨幣回籠,有抑制通貨膨脹的效用。
第三,在非貿易外匯的使用方面,匯入中國的僑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實際上因為國內出現過通貨膨脹,國外匯款人也有可能增加外匯匯款額,這會有一些“時滯”。短期內僑匯還是可能減少或不增加,但僑匯在中國的總外匯收入中比重很小,影響極為有限。中國的旅遊業現在正處於不景氣狀態,匯率貶值會使平均每位國外遊客的外匯支出減少,但又可使國外遊客人數增加,總的旅遊收匯還是可能上升,這對旅館、餐飲業營業的回升大有助益。中國大陸還可以象世界各國那樣,征收旅館和餐館稅,比如稅率可先定為3-5%,因為這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國外遊客不會有太多怨言,這樣的稅收可以增加外匯和財政收入。
第四,匯率貶值對外國人的投資會起刺激作用,因為外資在中國國內支付的費用較前合算,而外資公司的出口所得人民幣亦較過去為多,會鼓勵外資公司擴大出口。
第五,在外債方面,匯率貶值能刺激出口增加,而因此增加外匯收入,這會加強中國的外債償還能力,也有利於借新債。但匯率貶值後,借了外匯貸款的企業則需以較多的人民幣購買外匯償債,可能需要增加財政補貼,但相應的補貼數也不會大於貶值後減少的出口補貼。
總之,中國現行的高估匯率早晚是要調整的,因為實行了通貨緊縮政策,近期將是調整匯率的最好機會。這一調整將會促進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刺激疲軟的經濟回升;而對物價水平和國際收支的沖擊,也比過去常用的松動銀根的辦法更為和緩。同時,匯率的貶值將向國際社會有力地表明,中國的經濟體制正在繼續朝市場經濟轉軌,對匯率的管制越來越少;通過匯率貶值來刺激出口、抑制進口,比用行政手段管制進口、以財政退稅鼓勵出口更為合理,也可以有效地減少中美之間因中國維持各種非貿易壁壘而日益增加的貿易摩擦。
但在調整人民幣匯率時,必須同時注意不要讓通貨膨脹露頭。配套的措施可以包括,第一,控制財政赤字,加強稅收管理,也應考慮增加新稅種(如旅館、餐飲業稅等);第二,控制銀行貸款,加強銀行總行對分行的控制,減少地方當局和企業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幹預,特別是要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而對流動資金貸款及出口信貸則可稍稍放寬一些,要利用利率政策增加儲蓄,約束投資和信貸,例如可以保持中長期投資貸款的高利率。
2. 繼續放松進出口管制
管制進出口數量是一種行政性幹預,是違背市場化和經濟效益原則的措施。近年來,雖然中國逐漸弱化了進出口許可證制,但在現行的進口管理體制中,行政手段仍然起著很大的作用,進口許可證須層層審批,政出多門,手段繁瑣,政策透明度差;從中央有關部委到地方政府,對進口商品均制定了若幹限制,尤其是有關機電產品進口的規定更是名目繁多,障礙重重。
同時,由於這種行政管制的存在,各部門與各地區從本位主義出發,必然要爭進口額度和外匯使用權,結果造成進口商品結構不合理,外匯使用有相當大的盲目性;一方面導致重覆引進、設備閑置、經濟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又使得急需進口的商品受到種種限制,而不能及時組織進口。此外,由於進口審批的隨意性很大,也很容易滋生營私舞弊和腐敗現象。進口許可證制度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最大障礙,逐步取消進出口許可證制,以及其他非價格性的幹預,應該是今後外貿體制改革深化的重點。
3. 外貿企業的深入改革
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進展緩慢。國有外貿企業的活力不足,始終是外貿體制改革中未能解決的難題,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國有制度有關。其主要原因有四個。
第一,外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完全沒有形成,外貿企業作為商品經營者的地位還沒有真正確立,缺乏內部機制和外部環境的配合。
第二,外貿企業雖然通過改革已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但仍受完成部份出口創匯任務的約束,而這又往往與提高經濟效益的目標相矛盾;外貿企業是以外匯收入或出口額最大化為目標,而非以利潤最大化為方針,這造成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標而虧損連連,進而依賴銀行貸款,使企業背上沈重的債務包袱。
第三,外貿企業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競爭意識、質量意識、銷售觀念、創新精神不強,不能主動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開發出口產品,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的能力較弱,在國際國內市場疲軟的情況下缺少靈活機動的反應。
第四,外貿企業運行機制中,缺乏責任明確、決策科學、反應迅速、協調一致的科學領導體制,其決策中常帶有主觀隨意性,容易造成人為的大幅度虧損。
總之,外貿經營權雖然下放了,但在國有企業壟斷外貿的體制中,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很難迅速改善。現在也許已到了允許成立私營進出口公司,以增加整個外貿部門的競爭活力的時候了。
4. 價格及關稅的調節
中國的價格改革尚不徹底,最近因為要控制通貨膨脹,又對一些物價恢覆了管制。這樣,市場發育不夠,價格成本也不能完全反映供需,這對出口結構優化是不利的。
最近,在出口方面,中國政府開始對初級產品的出口使用出口稅調節國內外價格差異,而不再依靠政府直接幹涉來限制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例如,在能源原材料如石油、煤炭等產品的出口上,因過去國內價格一向過低,出口遠比內銷有利,政府雖然開始逐步放開國內價格,但因價格一時不能完全市場化,仍需要對這些產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稅,以平衡內銷與出口的收益,避免過多出口資源性商品。從短期來看,這樣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長期而言,仍應逐漸提高國內價格至世界水平,從而逐漸取消出口稅。實際上,讓資源產品的低價格靠近合理的市場價格,也會有節制國內消費的作用,而這些產品的出口則可以由國外市場需求和國內供需來決定。但無論如何,殘存的國內價格管制和財政補貼,均應盡速解除。
長期以來,中國的關稅未能在國民經濟發展及產業導向方面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相反,關稅政策更多地是考慮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最近幾年中,雖幾次調整關稅,但關稅水平仍然很高,關稅的調節功能也未充份發揮。象關稅這類價格性的調節,只有在進口的數量管制減至最低程度時,才可能充份發揮功能。因此,隨著進口管制的繼續放松,就要逐步地使關稅率的水平與結構更合理化,降低關稅水平,更公平地調整對各種產業的保護率。少用關稅保護國內產業,可以使各產業在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中,更有效地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生產效率。
如果能夠實行上述的深化改革措施,則不僅會有利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重要的是,能因此更充份地通過國際分工與專業化的機制,使國內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益;而建立了這樣的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制度基礎後,才可能推動持續的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
中國民族主義的源流
--兼論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轉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處理民族問題的一種原則或綱領,它更體現在各民族間的關系、特別是各民族間的沖突中。通常,同一民族的成員均認同和尊崇本民族的歷史和文化,每個民族都要求其成員效忠本民族,並主張在處理與其它民族的關系時,以本民族的生存、權益、尊嚴和未來發展為優先。在這種意義上,民族主義只是反映並訴諸一種自然發生和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而已。雖然民族主義有其普遍或共同的特徵,但對不同的民族或處於不同歷史階段的同一個民族來說,由於受歷史、文化以及特定地緣政治條件的制約,其民族主義的內涵、性質及其強度,卻完全有可能大相徑庭。
本文首先通過對中國民族主義源流的追溯,為理解和評估近幾年在中國大陸異軍突起的民族主義思潮,勾畫一個大體清晰的歷史脈絡;然後,通過對這種思潮與西方新霸權主義的描述和分析,揭示兩者之間的對立關系;以此為基礎,再立足於中國的歷史和文化傳統,參照西方國家現代化過程的歷史經驗,為緩和乃至化解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出現的上述對立提供對策性的建議。
一、中國的古典民族主義及其在近代的演變
1. 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的早熟性
民族主義無疑是民族意識發展的產物,因此,按照發生學的觀點,為了理清中國民族主義演變的歷史脈絡,有必要先來考查一下華夏民族之民族意識形成的條件和過程。
古代中國人自稱為“夏”或“華夏”,“夏,中國人也。”[1] 段玉裁注:“以別於北方狄,東北貉,南方蠻閩,西方羌,西南焦僥,東方夷也。”[2] 至於華夏連稱,據錢穆先生考證,系因夏人之居地殆起於今河南嵩山山脈,而嵩山亦得名“華”[3]。可見,在古漢語中,雖然“中國”這個詞曾被用來指謂各種不同的地點或地區,如“京師”(《詩經》:“惠此中國”)、“國中”和“中原”等等,但“中國”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名詞。
“中國”早已與華夏民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因而它不僅獲得了人文的和歷史的意義,同時也獲得了民族學的意義。而就後一層意義來說,“中國”既標志著華夏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域,也標志著華夏民族與其它民族的分野。“中國”的含義一方面保持了華夏民族的歷史積澱下來的若幹恒常性因素(如地域、政治、文化的傳統等),另一方面也伴隨著華夏民族自身歷史的演變和發展,而不斷有所變化、有所豐富。實際上,今天我們所使用的“中國”,以及“中國人”、“中國歷史”、“中國文化”等詞語,其含義不僅與數百年前、幾十年前不盡相同,而且還因地區(如大陸、台、港)之間存在的差異而出現了各種微妙的分歧。
周朝建立的時候,華夏民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均已達到相當發達和成熟的程度。華夏民族締造了自己獨特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形成了對此後中國歷史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政治一統和文化一統的格局,其規模之博大,內涵之宏富,實為整個古代世界所罕見。
然而,華夏民族在政治和文化上的早熟性,卻主要不在於周代之政治和文化成就的卓越與輝煌。這種早熟性,主要表現為從周代起的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體系有了一種倫理化、定型化的趨勢。周初的“宗法封建”和“制禮作樂”,為這種“倫理化”和“定型化”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機制,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首先,周公定宗法,旨在尊周室為百世不遷之大宗,由此使周天子“非覆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王國維語)[4],達成政治上的封建“一統”;而“一統”的實質,則是政治制度(封建)與社會倫理體系(宗法制)的合一。其次,周公的“制禮作樂”實際上是一種融政治、倫理和文化於一爐的綜合性創造,“禮”既是行為化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也是個人、家庭和社會行為的規範,而“禮樂”同時又是標準的文化形式。這樣,不僅政治制度與文化體系同時物化、定型為標準的行為模式(規範)--“禮”;而且,作為倫理道德規範的“禮”和作為標準文化形式的“禮樂”,也借助“政治的一統”而普遍化,由此達成了文教的一統。
秦漢以後,文教的一統從“尊文王”一變而為“尊儒術”或“尊孔子”。然而,政治和文教一統的格局卻並未改變,政治和文化之倫理本位的特性也被繼承了下來。從封建一統到郡縣一統,和從“尊文王”到“尊孔子”的轉變,恰好標志著中國古代政治和文化之倫理化與定型化的完成。華夏民族借助這種業已定型化了的一統的政治和文化體系,在同化周圍其他民族的同時,日益與這些民族融合並定型為一個既不同於“政治民族”,也不同於(前政治的)“文化民族”的“政治--文化”或“政治--倫理”的民族,即漢族。在這種意義上,政治和文教的一統既是漢民族賴以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社會機制,同時也構成了在文化和人口上始終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古代中國所固有的基本的政治傳統和文化傳統。
2. 中國的兩種古典民族主義
一個早熟的民族置身於落後民族的包圍之中,同時又生活在政治和文教的大一統格局之下,其民族意識(自我意識)的“早醒”是很自然的。超乎尋常的心智發展水準,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以及具有巨大整合功能的政治和文教大一統格局,這三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使華夏民族很早即形成了十分清醒的民族意識。
這種民族意識,首先表現為對夷、夏的嚴格區分,區分的標準是“禮”。用夷禮還是用中國之禮,不僅是夷夏的分際,而且構成“化外”與“化內”的分野。在古代的華夏人看來,凡不用中國之禮者,即屬“化外”,系野蠻之人。其次,這種民族意識促進了華夏民族內部成員之間的互相認同,以及他們對共同利害的認知和對共同利益的肯定。這種民族意識集中地體現在管仲用以告誡齊桓公的一句話:“諸夏親昵,不可棄(引者按:棄,猶忘)也。”[5] 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正是上述兩種民族意識在其特有的國內政治和地緣政治環境中升華的產物,由此形成了中國民族主義的兩種古典形式。
(1) “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
古代華夏民族以其璀燦奪目的禮樂文化,立身於四圍蠻族之中,宛如鶴立雞群。因此,它很自然地懷有一種巨大的文化優越感,對周邊的族群一概采取極端蔑視的態度。而自從作為“人道”的倫理原則,在中國古代特有的“天人合一”的哲學中被神聖化,即被提升為“天道”或“天理”以後,這種文化的優越感又隨之上升一步,達到了無以覆加的程度。因為,此時華夏民族的文化和倫理,已不能僅僅被看作是世界上最優越最崇高的文化倫理,而必需被視為世界上唯一可稱作“文化”的文化和唯一可稱作“倫理”的倫理。
由此導致了兩個極端重要的結果。第一,“禮”被誇張為人與禽獸之間的分野。這種觀念在華夏民族中不但由來已久,而且流傳甚廣。一直到清末張之洞寫《勸學篇》的時候,他仍然把傳統禮教中的“三綱”說成是“人禽之大防”,此觀念之根深蒂固,可見一斑。第二,懷抱著當時頗具根基的文化優越感,並憑借著這種天人合一的哲學理論的支持,古代華夏民族賦予自己以教化天下,乃至最終在整個世界實現文教大一統,即所謂平天下的神聖歷史使命。這種以“平天下”為依歸的民族主義,建立在對本民族文化的絕對崇拜之基礎上,並以本民族正統的倫理原則為其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因此它不同於一般的民族主義,乃是一種文化民族主義,一種泛中華倫理的文化民族主義。
所謂“平天下”者,並不排除對異族的武力征服;但是從根本上說,實現“平天下”的理想所要仰賴的卻不是武功,而是文治;它所要實行的也不是霸道,而是王道。在儒家的理想中,所謂平天下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明明德於天下”,即推行王道的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儒家的仁、義學說和主張王道的傳統,大大地弱化了古代華夏民族“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中隱含的野蠻因素,使之文明化了。
這對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以及與此相關的國家觀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首先,它有效地抑制了由所謂華夷之辨而可能導致的種族隔離,乃至種族滅絕的傾向,使華夷之辨主要不是以族類或種族,而是以文化(“禮”)作為標準。“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6]
這就是所謂的“春秋義例”,其實質就是對異族采取比較溫和的同化政策。自漢迄清對周圍藩國所實行的“朝貢”(朝拜和納貢)制,就是使“夷狄進於中國”,亦即歸化於中國的一種具體方式。所謂朝貢其實就是對中國的皇帝行君臣之禮,其意義主要是象征性的。由此可見,古代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其根本目的不在經濟上的掠奪,而是在文化的推廣和發揚。這與近代西方列強的殖民主義或帝國主義,確有霄壤之別。
第二,它促成了古代中國人特有的帶有世界主義色彩的國家觀念。按照這種觀念,國家的疆域將不斷由中央向四周擴展,漸漸達於天下,而教化所及即為中國。這當然是一個文化的中國,一個倫理的中國,但由於在此一過程中已經寓政治於倫理之中,因而它也是一個政治的中國。
人們曾經認為,這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文化民族主義,只是出於古人的無知和妄自尊大;而作為一種社會理想,它只不過是一種極為幼稚可笑的烏托邦而已。考諸上下數千年的中國歷史,盡管華夏民族歷經七災八難,但總而言之,它在同化周邊各族群的過程中,畢竟已將它們凝聚、融合而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民族--漢族。並且自秦漢以來,便成功地建立了一個以漢民族的民族國家為中心,和以周邊藩國為外圍的“泛中華”的文化大帝國。與此同時,儒家文化圈也在不斷擴展,以至成為今天世界上的三大文化圈之一。由此觀之,往昔中國人的所謂平天下之“天下”,雖然不免誇大其詞,然而“法乎其上,得乎其中”。
(2) “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
春秋時代,周王室的勢力和周天子的權威已日趨衰落,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維持著諸侯群戴周天子為共主的局面。這時,為攘夷必須“諸夏親昵”,這只有在象征諸夏之統一的周天子的名義下方可能達成。也就是說,尊王在當時實為攘夷本身所要求;不過反過來說,要尊王又須攘夷,因為不攘夷就是不尊王制,就是聽任和容忍夷狄破壞政治和文教的統一。可見,“尊王攘夷”本身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即對內是“爭霸”(意在“挾天子以令諸侯”),對外則是“民族主義”。
“尊王攘夷”的民族主義不僅貫穿春秋時期五霸叠代的全過程,而且一直延續到明末清初漢民族“反清覆明”的運動中,甚至對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亦有一定影響[7]。這一方面是由於北方遊牧民族對華夏民族的侵擾幾乎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史,這對華夏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常常構成嚴重的威脅,從而使“攘夷”成為古代華夏民族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自秦漢以降,在長達二千余年的歷史中,中國一直處於君主專制的政體下,除尊王之外,民族的力量便無以凝聚、無法有效地抵禦蠻族的侵害。也正因為如此,中國歷史上的民族英雄,只有被昏君誤解誤殺或被奸臣陷害的忠良,卻沒有一個是真正的逆子二臣。因為在君主專制的社會里,一旦大敵當前,國家和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若君權動搖或削弱,通常只能加速民族的瓦解和敗滅。由此看來,“尊王攘夷”可以說是君主專制下民族主義的一種常態,不獨中國如此,外國也如此。在法國被奉為本國歷史上愛國主義之光輝典範的聖女貞德的故事,便是西方君主時代“尊王攘夷”的一個絕好例證。
3. 近代中國兩種民族主義的對壘
滿清部族入主中原以後,滿族人、特別是滿清貴族所享有的種種特權,與漢族人所受到的歧視和壓迫,形成了極為強烈的反差,民族之間的不平等,為元蒙以後所僅見。到十九世紀中葉,漢滿之間的矛盾已達到相當尖銳的程度。鴉片戰爭清廷戰敗,結果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加速了漢滿之間矛盾的爆發。
但是,滿人也真誠地學習漢族文化,以便用漢人的方式來統治漢人。早在入關之前,滿人已開始在行政體系諸方面模仿漢族的體制;入關後,他們不但保留了明朝的國家結構,而且通過康乾時期對漢文化典籍的大規模編訂和整理,在很大程度上消磨了漢族知識分子的抵抗情緒,爭取到他們的默認甚至合作。自乾嘉以來,沈潛於考據已經在知識分子中蔚然成風,也算是讀書人在異族的高壓統治下找到了一種不失本份的安身立命之道。但無論如何,他們似乎早已從“夷夏之辨”的防線上悄悄地退了下來。
但是,從社會的最底層--農民中間,突然聚起一批人來,在落第書生洪秀全的帶領下,揭竿而起。實際上,早在洪楊舉事之前,已經發生過多起反抗滿清部族政權之民族壓迫的暴動,民間積蓄的反滿情緒也是有增無減。不過,當初這一切都聚攏在帶有鮮明正統主義色彩的“反清覆明”的口號下,並沒有超出“尊王攘夷”的範圍。但是,當太平軍從根本上否定滿清部族政權的合法性時,不僅僅不再以傳統的“尊王”為號召來“攘夷”,而且對孔學這一“尊王”的意識形態基礎,也極力貶低乃至完全否定。
對“尊王”和孔學的這種徹底否定,是洪楊革命不同於中國歷史上以往歷次農民暴動的一個顯著特點。因此,洪楊在“理論”層面上切斷了自己與傳統思想資源的聯系;而在當時的中國,又未形成“人民主權”的觀念;因而對洪楊來說,從外域尋找並借用思想或觀念的“代用品”,便成為在所難免之事。
從他偶然得到的一本天主教的傳教小冊子中,洪秀全獲得了關於上帝耶穌的朦朧表象,於是找到了一種思想或觀念之代用品。在太平天國的宗教中,耶穌被轉變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耶穌”,這個耶穌和他的“兒子們”(如天王洪秀全等)一起,成了數以百萬計的“拜上帝會”眾徒們心中取代正統君王的新的偶像。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徹底反傳統的歷史畫面,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實行“西化”的歷史圖景。
但是,物極必反,一場本來因反抗民族壓迫而獲得民眾廣泛相應的民族革命運動,卻因徹底的反傳統,而演化成一場令普通百姓難以正常生活的浩劫,而且它陷所有讀書人於難以安身立命的境地。這樣,這場運動在反滿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把自己從本民族中異化了出去,站到本民族的對立面,成為反對本民族的一股異己力量。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曾國藩乘勢起而衛道,他所舉的同樣是民族主義的旗號。不同的是,在曾國藩擎起的那面旗幟上,寫著的不是反滿的政治民族主義,而是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曾國藩的衛道,實際上主要是“尊王”,但是洪楊粗糙不堪的“西化”和瘋狂野蠻的徹底反傳統,卻給了他借口,使他得以用冠冕堂皇的辭藻,為他當時本來已極不得人心的“尊王”傳統,編織了一件瑰麗無比的文化民族主義的外衣。經過曾國藩的煽動,許多知識分子拍案而起,奮然投奔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的麾下,參加到那場衛道尊孔的“聖戰”中。他們首先捍衛的,是壓迫他們的同胞、同時對他們自己也深懷歧視和猜忌的滿州部族政權。這意味著,當他們把自己異化成為民族文化傳統的工具時,他們實際上也變成了滿族人狹隘部族主義的工具和滿清當權者的鷹犬。
由此看來,正如洪楊那種帶有濃烈覆仇主義色彩和徹底反傳統的政治民族主義,本身就包含著政治主張與文化觀念的內在沖突一樣,這種寄生於滿州部族政權之卵翼下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本身也與其人之現實的政治立場相左,它們全都是近代中國所生出來的怪胎。前者源於邊緣化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個人不被當時的體制所接納,對這個體系及其中的一切就很難建立起真正的責任感,所以他們極欲毀掉這個體系;同時,他們又不得不到其他體系中去尋找支持自己的思想資源,結果出現了廣義的“西化”或“全盤西化”。後者則來自“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由於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是現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因此,他們天然地傾向於保持、維護這個體系;但在阻礙變革的同時,他們也有可能對原體系中某些有價值的民族歷史遺產,具有某種真切的了解和切身的責任感。
清王朝的民族壓迫和極端腐敗,以及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促成了近代中國民族主義的高漲,其矛頭所向,一在對內排滿,一在對外防夷。而以這兩種目標為分野,形成了以洪秀全為代表的帶西化色彩和民族覆仇傾向的政治民族主義,和以曾國藩為代表的衛道的文化民族主義。在洪那里,不僅傳統的“尊王”改換了“洋裝”,而且在“攘夷”(反滿)的同時,連一向具有獨尊地位的孔學也成了被他們掃蕩的對象。與之相反,曾國藩尊滿清之王,卻又不得不以“衛道”自我標榜;然而在他那里,古代泛中國的文化民族主義,卻顯然已失落了往昔那種“開疆辟土”和“包舉宇內”的氣概。這兩種民族主義在近代中國舞台上的對壘,標志著中國民族主義的古典形式已經趨於終結。
二、現代化過程中的民族主義
近代中國雖然並沒有“全盤西化”,卻也由此開始走上了一條“由技(如自強運動和洋務運動)而政(如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而教(如五四新文化運動)”,依次從不同方面向西方學習的曲折道路。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這一歷史進程中,民族主義的“香火”始終未斷,甚至愈燒愈旺。那是因為,來自內外兩方面的激發民族主義的因素,不僅從來就沒有完全消散,反而因為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日本的侵華戰爭而空前強化起來;相應地,中國古典的民族主義精神傳統也不斷被激活。另一方面,對於現代中國人的絕大多數(漢族人)來說,雖然重溫古代那種“平天下”或“泛中華”的舊夢,已未免顯得過於狂妄和無知,但是基於以往數千年與周邊諸民族的關系史及其現狀,要他們根本放棄實現國內諸民族文化上同化和融合的信念,既不現實,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因此,無論是從思想史還是從社會運動史的角度來看,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都有別於現代西方的民族主義,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實際上是理解中國現代史的一個主要線索。
1. 西方的民族主義
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濫觴於十六和十七世紀。那時候,由於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特別是在十七世紀上半葉三十年宗教戰爭的沖擊,神聖羅馬帝國被迫解體,民族國家在西歐乘勢而起。近代西方的民族主義,正是這一歷史過程的伴生物,所以孫中山先生說,“羅馬之亡,民族主義興”。
西歐政治史上君主時代的這些民族國家,身上還帶有明顯的封建主義痕跡。因為在這些國家(如西班牙、法國和英國)中,僧、俗貴族及其所擁有的各種特權,雖然已受到日益強化的君權的限制,但是貴族及其特權依然存在,因而原先封建時代那種分散割據的狀態,也還在不同程度上仍舊被保留著。這些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還遠不能與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以後的西歐民族國家同日而語。
但是無論如何,君主專制的民族國家,卻因其具有下列兩個特點,而根本不同於中世紀封建制下的那些邦國或王國。這兩個特點是,第一,它徹底擺脫了羅馬教皇和本國教會的控制;第二,舊時代遺留下來的那種封建割據的局面,正伴隨著君權的不斷強化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而日益被掃蕩,統一的國內政治格局和國內市場正在迅速形成。這意味著,原先那種封建的邦國或王國,業已轉變為獨立而又統一的主權國家。與此相應,原先實際上分屬於不同領地的那些居民,也借助這種主權國家的形成而日益整合成一個民族,這樣的民族當然是一些“政治民族”,而且是一些日趨商業化的“政治民族”。
因此,在近代西歐占主流地位的民族主義思潮,很自然地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地投射在民族國家的主權及其商貿利益這兩個問題上,由此形成了以反對羅馬教皇的控制和反對封建割據,即以爭取和維護國家的獨立和統一為基本內容的“主權的政治民族主義”,以及主張對外殖民擴張和對內實行貿易保護的經濟民族主義。前者在理論上通過主張強化君權的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布丹(J. Bodin)和霍布斯的主權學說而間接地表現出來;而後者則直接地體現於自十六世紀在西歐開始勃興,且先後經由西、葡、法、英等國持續推行了數百年的“重商主義”的政策中。
西方的現代民族主義以啟蒙運動和美國的“獨立宣言”為先導,乃是法國大革命的產兒。這是因為,只有在自由和平等乃至盧梭關於“人民主權”的觀念得到廣泛的傳播和認可,只有當法國的民眾把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即以革命行動斷然地否定了王權的至高無上以後,人們效忠的對象才可能從君主轉向民族和國家,“民族主義”也才從其原有的象征形式和異化形式(君主主義)的束縛中解放出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法國大革命看做是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起點。
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德、意兩國的統一為標志,西歐現代民族主義的思潮和與之相應的民族主義運動才達到其高峰。這一段歷史清楚地表明,當一個國家或民族面臨嚴重的挑戰,而它本身又處於乏力應戰的疲軟狀態,特別是當它陷於“內憂外患”的時候,通常總會借助強烈的民族主義來為自己尋找出路。在1870年德國統一以前的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不僅作為國家的“德國”還不存在,而且德意志人本身也遠未成長為一個“自為的”民族。對整個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最具影響力的德國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上滋生,並在奧法兩大強敵的壓力下迅速成長起來的。
德國的民族主義從赫德旨在喚醒德國人之民族意識的文化民族主義開始起步,中經費希特,到黑格爾以國家主義(statism)達其高峰。在赫德看來,民族乃是人類群體之間最自然的分野,而民族性格則是一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永久性”的特徵。因為他認為,“最自然的國家是一個具有同一種性格的民族”;反之,“與政府的目的絕對相反的莫如國家之不自然擴張,莫如各種類的民族在一個權力下的混合”[8]。
費希特把語言看做構成民族的決定性因素,他認為共同的語言可以把不同的人自然地聯系在一起;與此同時,由那些講同一語言的人們所形成的社會,將“不能接受另一種血統、另一種語言的人民,甚至不願意和他們混雜在一起”[9]。他甚至乾脆主張,以語言作為劃分國家疆域的標準。
顯然,這些說法在排他性方面雖然有“極端”與“非極端”的區別,但兩者在政治主張上卻具有一個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把具有同一種民族性格或者操同一種語言,即屬於同一民族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國家的形式統一起來,從而使國家與民族的界限相一致。這就是西方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政治原則。由列寧和美國總統威爾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提出的民族自決的原則,不管後來人們對它作出了何種解釋(如對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的區分),加上了什麽樣的限定(如那些試圖脫離母國而獨立的民族,除須經公民投票外,還須具備若幹必要的條件,其獨立才能為聯合國認可),它實際上還是順應了這種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民族主義,即族國主義的要求。
2. 孫中山的現代民族主義
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包含內、外兩個方面,即對內要求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民族的統一”;對外則在世界上爭取民族地位的平等。它有三方面的背景和特點。第一,近、現代中國日益淪為西方列強和日本的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民族危機日趨嚴重,相應地,反對帝國主義一直是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主調。第二,與第一個特點密切相關,在外國勢力的慫恿和支持下,現代中國各類政治勢力的武裝割據不斷,其間蒙(外蒙)、滿、藏等也乘機分離或試圖分離,國內幾乎從來就沒有能實現完全的統一,因此,反分裂和反割據也始終構成中國現代民族主義的基本內容之一。第三,以孫中山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現代民族主義不是“族國主義”,而是“國族主義”的。所謂國族主義,就是主張以民主共和國的形式將國內各族群統一起來,同化融合為一個民族,中華民族,使之從一個“自在的”民族提升為一個“自為的”,亦即自覺、自主、自由的民族。中國與西方現代民族主義之間的根本區別也就在這里。
孫中山先生的民族主義經歷了三個前後相續的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在辛亥革命之前,其民族主義集中地表現為“革命排滿”,但“排滿”主要是為了廢除專制,而絕不是要搞種族覆仇。第二個階段從辛亥革命成功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此一階段孫氏民族主義的特徵可以被概括為“五族共和”與“民族統一”並用,但是孫更偏向於“民族統一”。民國建立以後,孫中山先生雖然在多次講演中,重述了武昌起義後湖北革命黨人提出的“五族共和”的口號,並力倡“五族一家,立於平等地位”,“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等等;但是,他在民國元年元旦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發表的就職演說中使用的正式表述,卻並非“五族共和”,而是“民族統一”。第三個階段是從1919年到20年代初,孫開始一再批評和公開反對“五族共和”的提法,進而提出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終於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國族主義。
“國族主義”在現代中國的形成,至少有下列幾種特殊的國情和國際因素為其根據。
第一,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以來,中華帝國雖然已失去了安南、緬甸和朝鮮等幾乎所有的藩國以及大片的國土,但其本土卻始終基本上保持為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一時期,美國對中國提出並推行的“門戶開放、利益均沾”、同時保證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孫中山先生的國族主義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因為有了這個前提,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的國族主義,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某種感召力。
第二,綿延數千年的“大一統”政治文化傳統,為國族主義提供了普遍、持久、強大的思想和心理支持。辛亥革命的勝利,漢族政權的重建,愈發恢覆了這一傳統的正當性和權威性。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中國雖名列戰勝國之中,其權益並未得到應有的尊重,國家反而陷於被列強任意宰割和瓜分的境地。這種可悲的處境並不僅僅為漢族知識分子所遭遇,當時企圖分離獨立的滿、蒙、藏各族,也只能落得“滿人附日,蒙古人附俄,藏人附英”(孫中山語)的結果。為了有效地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挽救中國及其境內各族人民的危亡,客觀上要求中國各族人民結合為“一個極大的中華民國的國族集團”。孫中山所說的,“有了國族集團,還怕什麽外患,還怕不能興邦嗎?”[10] 正反映了這種強烈的願望和信念。
第四,按照孫中山先生的觀點,所謂國族,既不能以血統或宗教為依歸,也不能以歷史、習尚或語言為依歸,而只能以意志為依歸而結合。在他看來,這種以意志為依歸的民族主義才是最高尚、最文明的。在這一方面,已有美國可作為中國實行國族主義的借鑒或成功的範例,“美利堅之民族,乃合歐洲之多種民族而熔冶為一爐者也。自解放黑奴之後,則吸收數百萬非洲之黑種而同化之,成為世界一最進步、最偉大、最富強之民族,為今世民權、共和之元祖。”[11]
顯而易見,孫中山先生所說的“國族”,乃是中華民族的“國族”,即中華民族。因此,在他的“國族主義”中,也寄托和體現著他的民主共和的理想。但孫中山先生與那些只會唱民主高調和自由高論的所謂西化派截然不同,他不拘泥於傳統,但又尊重傳統;他比誰都更堅決地主張並力行變革現實,但是他又最腳踏實地,深知要變革現實務須從實際出發。因此,他的國族主義雖然包含民族平等的原則,但是,他在民族問題上並沒有陷入泛平等或絕對平等的泥淖。基於漢族在人口和歷史文化上的絕對優勢,他公開坦率地確認漢族在中華民族中的主導地位,主張以漢族為中心,以同化其他民族。與此同時,他又要求漢族“犧牲其血統、歷史與夫自尊自大之名稱,而與滿、蒙、回、藏之人民相見以誠,合一爐而冶之,以成一中華民族”[12]。可見他的所謂“同化”,實際上就是一種向心的融合;其結果應當是效法美國,組織成一個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這實際上也是一個與西歐諸民族殊途同歸地走向現代化的過程。
三、集權體制下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
1. 中國大陸的愛國主義思潮
在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由於按照官方意識形態和現實政治結構的要求,每一個人都被設定在某一階級的範疇內,民族鬥爭被歸結為階級鬥爭,國家亦被定位為一個階級統治和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器;所以,個人與民族的關系不僅不可能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常常被視為反動階級用以混淆階級陣線和欺騙勞動人民的陰謀手段。因此,個人的階級屬性和由此所決定的個人與黨及國家的關系,被提到首要地位,其關系模式是“個人--階級--黨--國”。於是,各民族的宗教一律被視為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孔學被宣判為反動奴隸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理論和實踐,則從思想和行為兩方面空前深刻地分化和肢解著各民族。因此,在當代中國大陸,至少在官方意識形態的理論體系中,絕無民族主義之正當合法的地位;而真正被提倡和鼓勵的,始終是與民族主義雖有交集、卻又在原則上不同於民族主義的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共同特徵是,在個人與群體的關系上,堅持群體的利益及價值高於個人,因而提倡個人對群體的忠誠、奉獻乃至犧牲精神。然而,愛國主義不僅允許、而且要求人們為國家的利益而超越國內各民族的界限。就後一層意義而言,愛國主義與國家主義相近。不同的是,國家主義借助各種各樣的理論(如黑格爾主義和尼采主義)為“國家至上”辯護,主張個人和社會對國家和代表國家意志的偉大人物無條件地服從;而愛國主義,則主要是訴諸人們自發產生和代代相傳的那種對祖國的深厚感情。
正因為如此,愛國主義也就更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為鞏固政府的地位和強化政府的功能服務,起到為冷酷無情的國家主義所難以起到的作用。既然政府直接地擔負著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責任,並有權對外“合法地”代表人民,那麽,相對於國家的其他三種基本構成要素,即主權、領土、人民而言,政府在國家諸要素中,顯然處於主導的地位。所以,只要政府能夠在有關國家的主權、尊嚴和領土完整等重大問題上有所堅持,並在國計民生方面有所建樹,履行了政府應盡的基本職責,則通常總會使多數人“愛國”的情感需求得到一些滿足,進而在不知不覺之間產生某種對政府及其領導者的認同感。
愛國主義之所以會成為政治動員的手段,是因為在黨政合一的集權體制下,執政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選擇一些事件,以對自己有利的時機和方式,來激起並利用人們的愛國主義情緒。民眾中自發的愛國主義常常被解讀為對“黨的熱愛”,有時候政府還會褒獎這種“熱愛”;結果,愛國主義活動就不再單純是民眾情感的自然表達,有一些人會利用這樣的機會,通過演出“愛國主義”而贏得名聲地位。
近十幾年來,中共把改革開放與利用歷史上愛國主義的精神遺產結合了起來,從近、現代中國歷史所遺留下來的愛國主義的思想資源中,選取了“振興中華”的口號,以此作為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歷史使命和奮鬥目標,從而也就為改革開放營造出一種因歷史淵源悠久而異常深厚的愛國主義的精神氛圍。而改革以來中國大陸的經濟成就以及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也為愛國主義的高漲打下了基礎。
由此看來,中國大陸的集權體制給了當權者極大的便利,使他們可以利用和操縱潛藏於民眾中的愛國主義情感。但這個體制本身也限制了“愛國主義”的內涵,目前在中國大陸,旨在實現憲政民主的政治改革,雖然是“振興中華”的題中應有之意,而且為中國的現代化所必須,但是迄今為止,卻仍然處於欲行又止、舉步唯艱的狀態,甚至已然被當局置諸腦後,從“振興中華”的藍圖中排除出去了。
2. 近年來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如何興起的?
從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盡管民間存在著自發的民族主義情緒,少數民族地區也出現過某些民族主義運動,但民族主義(不僅包括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而且包括漢族的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一直都沒有被公開地肯定過。
過去幾十年來,在中國大陸總是否定和批判民族主義,其中最典型的口號就是“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和“反對大漢族主義”。從根本上來說,民族主義之所以在中國大陸被長期抑制,是因為馬列主義關於階級、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與民族主義不相容。當局雖然也繼承了孫中山先生關於“中華民族”的概念,然而大陸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卻並非是孫中山先生所堅持的“民族統一”,而是與“五族共和”相接近的“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其制度安排則是中央集權下的“民族區域自治”。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馬列主義意識形態的權威失落,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教條的影響趨於弱化,才出現了民族主義思潮的湧動。這似乎始於1991年蘇共頑固派政變失敗之後,而到了最近則逐漸進入了高潮,高潮的標志之一就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出版和它在海內外的被哄炒。
1991年,《北京青年報》就建議政府把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替代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來填補因共產主義陣營瓦解而出現的信仰失落和思想真空。該報理論部在蘇共政變失敗後不久撰寫的“蘇聯劇變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主張,在反和平演變的過程中,應“重點突出民族主義”,“強化人們的國家民族利益觀點。”[13] 我們可以注意到,從1992年起,愛國主義教育不斷加強,同時外向的民族主義也開始受到或明或暗的鼓勵。
之所以說目前在大陸興起的民族主義是一種外向的民族主義,是因為這種民族主義並不是要關心國內各民族的利益和權利;而是在愛國主義的基礎上,利用民族主義情緒,在民眾中大力推崇本國在國際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把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的摩擦描述成外國對本國和本民族的冒犯,以此煽起民眾對外國的抵觸甚至敵視心態;從而把民眾對內政問題的關注轉變成對外國政府的不滿,用抵禦外國壓力的號召來凝聚民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當年慈禧太後挑動、支持義和團,鼓勵民眾打擊洋傳教士、攻打東交民巷外國使館,就是一種利用外向的民族主義的統治策略。
如果說,愛國主義主要是一個民族的內省型情感,那麽,外向的民族主義則經常表現出對外國的咄咄逼人,以及通過實力“戰勝”外國的迫切意願。外向的民族主義視這種“戰勝”為本民族最重要的榮耀,往往潛意識地以某個外國作為抗爭目標。一個民族的愛國主義並不會讓其他民族感到威脅,而一個民族外向的民族主義卻通常會顯示出對其他民族的潛在的“攻擊性”,從而引起國際社會的緊張。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的媒體廣泛宣傳下一個世紀中國將成為世界強國的圖景,激發起民眾熱切的期盼和強烈的自豪感;與此同時,在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圍繞“六四”、人權等問題的諸多摩擦中,西方國家對正義和人民權利的不同理解和關心則被解釋成“壓制、打擊中國”或國家之間的利益之爭;把海峽兩岸之間現實存在的各種問題,則往往被歸結為外國勢力阻撓“一個中國”的統一。在營造出這種“中國日益強大、但面臨西方國家處處遏制”的氣氛後,又以對國際社會和台灣當局毫不妥協的態度以及大規模軍事演習之類的強烈反應,強化了民眾的國家危機意識。
通過刻意描繪民族強盛的榮耀和外國制造的威脅,外向的民族主義在海內外民眾和留學生中逐漸被激發起來。這一民族主義觀念繼承了冷戰時代的思維特徵,實際上已經成為填補意識形態真空的有效手段,也有可能釀成國際關系間的“新冷戰”氣氛。面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強大的人權外交壓力,外向的民族主義情緒轉移了國內對人權狀況的注意力,誘發出對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不滿,客觀上增強了民眾對現行集權體制的認同,鞏固了執政黨的社會基礎。
同樣地,在台灣問題上外向的民族主義也導致了“壓台反美”情緒的彌漫和高漲,所謂“壓台”即讚成、擁護以壓服的辦法使台灣接受統一。這種可以用“敵愾之氣”來形容的濃烈的民族主義情緒絕非只存在於“鷹派”軍人身上,而是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和普通老百姓當中,甚至已彌漫於海外大陸學人間。按照常理來講,兩岸居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漢人,彼此本不應陷於民族主義的糾葛。但是,由於大陸多數民眾對台灣社會和民意民情知之甚少,很容易把台北拓展國際活動空間的努力和在兩岸以及國際交往中爭取與北京“對等”地位的要求,一律視為外國勢力和台北當局、甚至李登輝個人的台獨詭計,而非台灣民眾的願望。
3. 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
近年來,在中國大陸知識界出現了文化上的民族主義思潮,這種思潮的基本特點是與全盤西化針鋒相對,“後學熱”和“傳統文化熱”就是它的代表。它一方面注視著西方工業化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合理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負效應,例如對人和人性所造成的“鐵的牢籠”般的束縛和“意義的失落”(馬克斯.韋伯語),以及過去西方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壓迫等,對西方文化和價值持質疑乃至批判的態度;另一方面,它堅持中國傳統文化的價值,主張走中國自己獨特的文化發展道路。
“後學熱”基本上是一種否定性的文化思潮,是西方“後學”與九十年代中國大陸的政治保守主義相混雜的產物。它想與西方主流文化“較一較勁”,其口氣和魄力大得驚人。它對西方主流文化所肯定的主要價值觀,如自由、民主、人權等,都提出了質疑或否定;認為這些觀念不過是西方強權用以支配其他民族的借口而已;它還借用托馬斯.庫恩的“相對主義”觀點,對自由、民主這些價值觀念是否在所有的人類社會中都普遍適用這一點,提出質疑。
但是,中國大陸的“後學”所使用的批判的“武器”,卻主要來自西方後現代主義的諸流派,如後殖民主義、文化霸權論、文化相對主義、新馬克思主義等。“後學熱”的弱點在於,它雖然“反西方”,但在學理上卻並非立足於中國文化的基礎之上。因此,它只可能有批判或否定的作用,而毫無建設性的功能。雖然“後學熱”得到了官方的慫恿和鼓勵,但其“熱”還僅限於一小部份知識分子的圈子內,似乎還難以掀起更大的熱潮。
“傳統文化熱”則從內容到形式,均顯出一“雜”二“亂”的特點。所謂雜,是指從鴻儒碩彥到街頭賣狗皮膏藥的江湖騙子,三教九流,全都舉起“弘揚傳統文化”的大旗。所謂亂,則是指在許多方面“傳統文化熱”都表露出向“前現代”倒退覆歸的趨勢,因而在價值取向上似乎分散或擾亂了以“科學和民主”為導向的現代化進程。這種倒退混亂突出地表現在俗文化層面上巫術迷信的泛濫和覆活。著名歷史學家鄧廣銘先生就曾針對上述現象而憤言,“今天又談傳統文化了,而有的已經走向邪門歪道。鬼神、算卦、看相之類,說這是弘揚傳統文化,簡直是胡說八道!”[14]
然而,要想嚴格地區分中國傳統文化中“值得弘揚”的精華和“必須唾棄”的糟粕也並非易事,在俗文化領域尤其如此。例如在台灣,諸如鬼神、算卦、看相以及宗族觀念之類,並沒有伴隨著台灣社會現代化的推進而消失。但是台灣現代化的經驗表明,只要具備較高的國民教育水準、健全的法制和市場規則這三大基本條件,還是可以將這些俗文化中的落後因素對現代化過程的阻逆作用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即使這些因素仍然存在,也照樣可以實現政治的民主化和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現代化。
在“傳統文化熱”中,新儒家提出了所謂的“返本開新”的主張,已在大陸知識界引起了廣泛的重視甚至認同。這是對“五四”以來的那種“傳統與現代化二元對立”的思維定式的克服或超越,乃是“傳統文化熱”的基本思想前提之一。
在大陸文化精英圈內,伴隨著“西化熱”的冷卻,涵蓋儒、釋(如禪學)、道的“國學”已呈現出一派漸成顯學的氣象;甚至連專注於中國本土文化的民俗學、地方志和族譜學等等,在學界和文化市場上也頗熱絡。不少人將這些現象看做是大陸知識分子在政治高壓下出現的政治上的冷感和逃避,酷似清代降攝於文字獄恐怖的士人之紛紛沈潛於考據之學。
不過,在中國大陸知識界,所謂“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和所謂“東方文化覆興論”等等,已成為相當流行和響亮的口號。這種發展勢頭,使原本發源於海外華人知識界的“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這類頗帶泛中華文化民族主義色彩的豪言壯語,在中國大陸開始得到相當廣泛的共鳴。這正是“國學熱”賴以產生的重要社會文化心理基礎。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國學熱”看做是近百年來,在追求國家富強的過程中一再受挫的中國人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進取精神覆蘇、膨脹的一種反映。
結束語:從“革命”的民族主義走向建設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在中國有著極為深遠的歷史淵源,如果奉現代西方的以“一族一國”為基本信條的政治民族主義為圭臯、否認中國古代歷史上有其獨特的民族主義形式,不僅會抹殺現代西方民族主義的多樣性(如經濟的和文化的民族主義等等),而且有違於華夏民族在政治、文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民族意識的形成和發展上早熟的事實。
中國傳統的民族主義,乃是早熟的華夏民族之政治和文化上的“大一統”,與其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相互作用的產物。它一方面針對北方遊牧民族的襲擾,形成了“尊王攘夷”的政治民族主義;另一方面,基於對周邊各族群之居高臨下的巨大文化優越感和無比的自信心,又形成了“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
如果說,“尊王攘夷”是君主時代東、西方民族主義所共有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麽,“平天下”的文化民族主義則是古代中國所獨有的。孔子所說的,“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既來之,則安之”,便一語道盡了這種文化民族主義所獨具的和平主義性格及其所富含的寬容和建設精神。華夏民族有堅韌的民族生命,即便身處逆境甚至處在“亡國”的境地,猶能以“平天下”的使命和信念為支持而忍辱負重,在與其它民族的共處交往中,通過對本民族文化始終不渝的執著、傳布和發揚光大,來保存和發展自己。
中國古代的民族主義於近代的終結,起因於西方列強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沖擊。只有當孫中山先生以“民權”和“民族平等”改造了古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即以“建立共和”代替了“尊王”,進而從政治和文化兩方面為古代的民族主義注入“民族平等”的觀念,並將後者推廣於國際間的民族關系時,中國的民族主義才真正獲得了與現代文明相一致的嶄新面貌。
然而,由於外患深重,內亂不已,本世紀前半葉中國的民族主義遂轉向革命的或破壞的一面,即以對外反帝、對內反分裂、反割據為其主題。可以說,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是“革命”的民族主義;而近期中國大陸的外向的民族主義,則實際上是這種“革命”的民族主義的最新版本,它的功能是在後冷戰年代抵抗來自西方國家的政治現代化壓力,以延續“革命”的“壽命”。
隨著冷戰結束,民族主義在世界各地的興起,已經成為令全球矚目的一個熱點。由於中國的民族主義思潮影響到中美兩個大國之間的關系及其未來走向,也影響到正在崛起的中國在未來的國際社會可能扮演的角色,自然引起世界各國的關注。冷戰雖已結束,世界並不會、也不可能是西方文化和西方價值的一統天下。從俄國出現的泛斯拉夫主義思潮,到中亞、中東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等,都表明各種文明之間的沖突不僅存在,而且這類沖突在國際政治生活中尚具有增無減的趨勢。
近年來民族主義在中國大陸騰然而起,我們也許可以承認它的出現有某些客觀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就主張對這種思潮持完全肯定和順應的態度。因為除其中的國學熱外,這一民族主義思潮的其余部份均帶有相當強烈的對抗性和破壞性,或者說,仍然停滯在或局限於“革命”的民族主義範疇。
事實上,在目前和可以預見的今後一段時間內,對中國來說,外患的威脅並不存在,沒有哪個國家想挑起與中國的武力沖突;中國大陸內部也沒有哪一種分離勢力想要或者能夠發動大規模的內戰。從中國大陸各民族的利益來看,政治的現代化是國家富強、經濟現代化成功的重要條件,不會對各民族的發展構成威脅。所以,沒有必要去發揚那種具有對抗性、破壞性的“革命”的或外向的民族主義,我們應當揚棄這種民族主義,而選擇建設性的民族主義。
所謂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分為內、外兩個方面,其內涵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三個領域。就對內來說,建設性的民族主義可集中為一點,即主張以憲政民主國家的形式把目前分裂分治的台海兩岸統一起來,並在政治統一、經濟整合、國內各民族各族群的文化平等、自由交流然後相互融合的基礎上,逐步締造統一的中華民族。我們應從根本上消除那些導致目前兩岸之間、漢藏之間以及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之間的對抗性和破壞性的“革命”的民族主義情緒及政治分歧,以便留下可貴的妥協空間或回旋余地,通過制度安排,來解決兩岸的對峙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
就對外而言,建設性的民族主義主張兼顧本民族利益和全人類利益,立足於本民族的民主和富強,通過對話和談判,在相互妥協中促進和實現世界的和平與安寧;還主張兼顧人類未來前途和各民族的現實利益,在保證各民族、首先是經濟和文化落後的民族實現自身綜合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國家、民族間的協調而有效地解決生態、人口、糧食、能源和環境等關乎人類未來命運的一系列全球性問題。
我們不應該拒絕西方主流文化中包涵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主、基本人權和科學;同時也承認,馬克思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所作的批判,在相當程度上擊中了西方社會及其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弊病,對後發展國家是具有參考和警示意義的。馬克思主義這種近代西方的反主流文化與當代西方主流文化的分野,並不在於是否承認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價值,而在於如何才能真正實現自由、民主和平等。我們主張以中國傳統文化特有的中庸精神,來調和或消解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兩種西方文化(即當代西方的主流文化和馬克思主義)之間的對立;並通過挖掘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成份,如推崇倫理親情、重視人際關系和諧及天人合一的原則等,對西方文化補偏救弊,以發展更好的現代生存方式。
民族、民族主義和中國問題
仲維光
旅德自由撰稿人
一、民族與國家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是人類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它對國際關系和許多國家的國內政治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有關民族和國家問題的國際法以及國際關系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族(Nation)和民族主義(Nationalism)這兩個概念的基礎上的;各種政治、社會團體也經常利用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最近,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明顯擡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可是,熱衷於宣揚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的人常常並不真正了解,究竟民族和民族主義的準確涵義是什麽。
從學術角度看,討論民族和民族主義是一項頗為艱巨的任務,而分析東亞國家的民族主義就更難。學術界不僅對其概念有很多爭論,而且很少研究影響東亞國家民族主義的諸多因素。進一步看,對民族主義現象,既不能為其全面辯護,也不宜對它輕易否定。對中國來說,民族和民族主義這兩個學術概念都是外來的。要科學地研究民族主義在中國的影響,就有必要從西方有關民族和民族主義的各種概念及現象出發,把握這兩個概念的來源和涵義,再結合中國的歷史文化,剖析民族主義在中國的根源和演變。
一、民族與國家
1. 怎樣理解民族以及“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
十八世紀以來,西方學術界一直未能建立一個科學的關於民族的定義。Alter說,“到現在為止,所有關於民族主義所說的都是由一個抽象的概念--民族所支持的。民族是什麽?民族意味著什麽?它和民眾有什麽區別?然而,對於民族的形形色色的定義並不少於對民族主義的定義,它也不可能具有共同遵守的定義。”[1]
通常對民族這個概念的理解是,它指的是一個社會群體,在這個社會群體的歷史成長中,形成了語言、文化、宗教或政治性的共同歸屬和特別被意識到的利益。一個民族可能要求政治自決,或者已經實現了政治自決。
但是,在定義民族這個概念時,研究者往往或者強調其政治特徵,或者偏重其文化特徵。然而,在英語和法語中,民族這個詞(nation)本身反映不出其定義上的偏向,nation可能是指側重政治意義的“民族”,也可能是指側重文化意義的“民族”。只有在德語中,有“政治(國家)民族(Politiksnation)”和“文化民族(Kuturnation)”這樣兩個詞,它們清晰地區別研究者對民族的理解角度。
德國歷史學家Friedrich Meinecke就是從“政治民族”的角度來定義民族這個概念的。他認為,在一個確定的、歷史上形成的領土上生活的民眾可以理解為民族(Nation),它等同於國籍。一個民族的存在與否最終要取決於個體的意志,政治(國家)民族指的就是出於個體或集體的自由意志和主觀信仰而形成的民族。
所謂的“文化民族”以客觀的預先給定的社會文化條件為依據來區別不同的族群,這些條件包括共同的群體起源和語言、既定的居住區域、宗教、習俗及歷史。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族,一個民族不一定有自己的國家,也未必非得有某個政治機構來代表它;只要這個民族內部有一種“統一意識”或“共同的歸屬感情”,民族是可以獨立於國家而發展的。
著名社會學政治學大師馬克斯.韋柏對民族的定義就接近“文化民族”。他認為,形成一個民族的前提是,某一人群在其他的人群面前必須具有特殊的團結一致的感覺。這乍看起來是十分粗糙的論述,它似乎也適用於宗教社團、工會和政黨。但是,韋柏在他的概念中使用了“特殊的”這個關鍵詞,它涉及的要素構成民族的功能,這樣的要素有語言、文化、歷史意識、風俗、交往、宗教、政治目的等。一個民族通常借助這些要素來建立本民族成員的民族認同,並劃清與其他民族的界限。例如,十九世紀之前,塞爾維亞人、希臘人和土耳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個世紀之久,但塞爾維亞人和希臘人信奉正統的基督教,土耳其人則信仰穆斯林,他們之間就始終無法建立民族認同。
斯大林也認為,可以借助所謂客觀的科學標準準確定義民族。在他的廣為流傳的著作《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中,他把民族看作為“一個歷史產生的穩定的人的共同體,”它有四個特徵,即共同的語言、領土、經濟生活和在共同的文化中存在的明顯的心理特徵。斯大林說,民族不僅由他們互相生活條件的不同來區別,而且也通過他們文化中的精神特徵來分別。這四個特徵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斯大林據此定義中的心理特徵,否定了在波羅的海地區居住的德國人和拉脫維亞人是一個民族,盡管他們在十九世紀就有自己的領土和經濟生活。
德國的Brockhaus百科全書認為,在歷史和社會科學文獻中能找到的關於民族(Nation)的最簡明的概念是出自K.W.Deutsch,[2]。他從五十年代以來一直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並取得了豐富的成果。K.W. Deutsch從社會交往出發,定義了這個概念。他認為,民眾是個體的聚集,聚集成民眾的個體能迅速有效地超越距離和不同的關注點而進行交往;這種交往的前提,通常是共同的語言、文化和宗教,這樣的交往共同體本質上依賴於共同的文化。如果這樣定義的民眾還擁有自己的國家機器,自主的政治權力,那麽就可以稱其為民族(Nation),即一個擁有國家的民眾或族群。Deutsch同時從政治和文化兩種角度考查了民族的特徵,但最後仍然使用政治民族的定義方法。
這樣的民族概念有相當的局限性。如果按照這個定義來理解,那麽,有多少國家(德文中是Staat,英文中是State),就有多少民族(Nation),而尚未建立國家的民眾就不被視為一個民族。可是,人類社會中,實際上是先出現建立在共同的文化基礎上的民眾的交往共同體,然後再形成國家。而許多已存在的國家中,也並不是只有一種文化的同一的社會群體。國家的建立可以是民眾或統治者努力的結果,在國家建立之前,這樣的民眾共同體就早已存在。然而,國家的建立也可能是由外來的勢力一手操縱,而非本地民眾的意願。例如,殖民地地區的所謂“國家”就是列強強加給被統治的民眾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並沒有共同的文化,被劃定在一個殖民地國家中的民眾,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
2. 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
和民族概念伴隨而來的是民族意識和民族形成問題。民族意識是指一種認同、屬於一個政治實體和社會群體的歸屬感,在這種歸屬感的基礎上可以構成一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意識,一個缺乏民族意識的民族將會萎縮。民族意識原則上獨立於民族國家,那些尚未或不打算立國的民族也同樣有民族意識。
在民族意識的發展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群體強調其共同性,如語言、文化、宗教、政治理念和歷史,可能涉及到一個已經存在的國家,或一個曾經在歷史上有過擴張其居住地的國家。與具有不同語言、宗教、習俗和政治制度的外族交往時,本族的成員會更清晰地體認到本族的共同性,形成一種民族向心力。
就象價值系統一樣,教育或持續的宣傳可能促進民族意識的演變,這就是為什麽政治家有時要宣傳鼓動民族意識,以便利用民族意識的變化來達到其政治目的。民眾的民族意識很容易被引導到建立或鞏固民族國家的方向上去,特別是當政治領導人要利用這點來對抗所謂的敵對者時。民族意識本來是可以在社會群體中自然地發展的,但它也可能被政治化,從而成為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把一個民族群體與該民族的政治使命和價值聯系起來,進而推動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
民族形成過程的目標,是整合社會、區域或政治行政上分離的社會群體,並使之同質化,成為語言和文化上比較同一的共同體。這是一個由少數人承擔、以社會群體的共同性為目標的、曠日持久的社會和政治整合過程。隱藏在民族形成背後的沖動是多種多樣的,受歷史和政治的眾多因素影響。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經常對民族形成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民族意識的促進者和民族的創造者可能以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為目標,這樣,民族形成就與國家認同緊密關聯。
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的區分,不僅僅是一種概念和方法上的差異,它可以服務於不同傾向的民族形成運動,也反映出人類歷史上民族的實際形成和演變過程。政治(國家)民族這個概念注重民眾的主觀選擇,強調民族和國家是民眾主動行動的結果,而文化民族的概念則強調民族的自然形成。民族的實際演變過程,有時並不能簡單地用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這個兩分法來概括。例如,瑞士部份民族的語言、文化源於法國,但是,他們長期生活在瑞士這塊國土上,經過政治上的主觀選擇(自決),他們最後決定不把自己歸屬於法國,而是歸屬於瑞士。
世界近現代史上,常常可以看到兩種典型的民族形成過程。一種是民族形成受到國家認同的約束,被限制在已有國家的範圍內;另一種是民族形成過程超越了現存的國家認同,越過已經存在的國家邊界,而導致新國家和新邊界的誕生。
英國、法國、葡萄牙和瑞典等國屬於前一種情況,其民族形成和政治國家的形成幾乎是同步的。例如,法國的Nation把不同起源、文化和語言的民眾結合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按照政治(國家)民族的原則,從上層推動建立了法國這個民族國家,而國家的建立又限制和引導了民族意識的發展。
十九世紀的德國和意大利和1772至1918年的波蘭屬於後一種情況。那里的民族文化、語言是同一的,政治上卻是分割的。換言之,德意志、意大利等民族在文化上已經形成,而政治上卻還未形成,德意志民族分屬於不同的邦國,意大利民族則隸屬於受外族控制的不同公國。但德、意民族的民族意識並沒有受當時國家政體的束縛,而是一直致力於文化民族的政治化,試圖成為政治(國家)民族,最後分別建立了德國和意大利這兩個統一的文化民族國家。
民族形成和民族意識是朝向民族國家努力的有組織的民族運動的前提,而民族運動的出現,標志著一些民族或民眾試圖把本民族的內部認同活動進一步推向政治層面,隨此而來的就是要求民族的政治自決。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大力支持民族自決。他主張,每個民族都有構成自己國家的權力,尚未建立國家的民族,可以通過民族自決來決定是否要建立自己的國家。這個看法對非殖民化運動有促進作用。
談到民族自決,自然還令人聯想到少數民族(德文是Nationalitaet)。少數民族是多民族社會群體中居於少數的民族,他們希望作為一個與其他民族不同的群體受到充份尊重,可能要爭取文化和政治上的自治,但並不一定非要建立獨立的國家。少數民族民族意識的強化,通常與該少數民族在多民族國家內相對地位的變化有關,這種變化可能是國家內部該民族生存環境改變的結果。
二、民族主義在人類發展中的作用
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是十九世紀的兩大思想潮流,在二十世紀當中這兩大思想潮流轉變成政治運動,蔓延開來,塑造了許多國家的歷史,也給不少民族留下了苦難。現在,似乎人人都知道民族主義,但是,我們真的了解什麽是民族主義嗎?其實,至今學術界還一直為怎樣準確理解民族主義而爭論不休。
1. 民族主義與愛國主義
民族主義一詞的使用最早是在1774年Jonann Gottfried Herder的作品中出現的,到十九世紀中期以後這個詞成了常用詞。自從1789年法國革命以來,民族主義作為一種動員和組織民眾的意識形態,首先成功地席卷了歐洲,然後出現在全球各處。到了二十世紀後半葉,民族主義成為很多反殖民主義解放運動的激發力量。伴隨著十八世紀以來豐富多采的政治歷史,民族主義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式,並且到今天我們還不斷地遇到它的新形式。
表面上看起來,民族主義似乎並不難理解。然而,如果詢問一個有強烈民族主義情緒的人,“你為什麽會愛祖國”,聽到的回答很可能是,“因為它是我的祖國”。其實,這種答案本身什麽也沒回答,它不過是一個毫無意義的邏輯循環。
K.W. Deutsch認為,民族主義是一種精神狀態,它使得民眾的社會交往中民族的信息、回憶和表象占有優先地位,並對政治決策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社會學和歷史學家Eugen Lemberg在他的《民族主義的社會學理論》一書中說,民族主義是作為“概念、價值和規範的一個體系,並以此來表述世界和社會的圖景”。它使“社會上大的群體意識到他們的共同一致性,這種共同一致性屬於一個特殊的價值。換言之,把這個大的群體整合為一體,並和它的外界劃清界限。”[3] 從Lemberg的定義出發,Theodor Schieder進一步補充道,民族主義是一種特殊的整合意識形態,它在任何意義上都只看到民族,而不是一個只是社會或宗教取向的群體。[4]
各國的不同時代的民族主義有一些共同特徵。民族主義高度強調基於人種、語言、信仰、社會文化觀念和歷史回憶所形成的民族意識。人類近現代史中,由於和民族自決的自由思想以及公民獨立自主的民主思想相互重合,民族主義曾經被看作是自由民主的政治性準則的一部份,而受到正面的肯定。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一直是殖民地國家擺脫殖民統治、尋求民族獨立的精神武器。
但是,民族主義一旦膨脹,就很可能會帶來負面的結果。民族主義經常被導向惡性發展,這時,它鼓吹本民族超出其他民族的優越之處,把保持這種優越看作其社會的最高價值。當這種對本民族的高度評價和一種很強的使命感聯系在一起時,就會轉化成要求本民族在領土或經濟上擁有優先權,並進而引導該民族去貶低或蔑視其他民族。在一國的對內政治或對外交往中,一旦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成為普遍的政治行為準則時,它極可能由此誘發仇恨異族和種族主義、沙文主義。
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經常以建立對內壓制少數民族、對外好戰的民族國家為號召,同時通過強制認同這種理念的手段,在本民族群體中尋求內部統一,廓清與外界的界限。兩次世界大戰都是以民族主義的名義發動的,那時,民族主義成了不寬容、不人道和暴力的同義詞。今天,民族主義也經常被看作是一種否定性的、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的極端的意識形態,人們往往用民族主義來描述那種群體的自我尋求和在發揚民族榮光名義下的侵略進攻性。
當我們談到民族主義時,時常容易和民族意識、民族感情、愛國主義相混淆。民族意識、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基本上是一個民族內省型的情緒,它們肯定本民族的文化、強調本民族發展的責任、追求本民族更好的前途,但最重要的是,它們並不貶低其他民族。在十八世紀,愛國主義通常意味著熱愛祖國的鄉土風情、王朝國家或某位統治者,愛母國與當世界公民可以和諧地共存;到了十九世紀,愛國主義開始具有越來越多的民族和民族國家的內容,但是,它仍然與民族主義有明顯不同;而在二十世紀,當民族主義日益變得充滿對外擴張的“火藥味”時,愛國主義就時常被看做是一個與民族主義相抗衡的觀念。
2. 歷史上的民族主義: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民族主義運動在世界近現代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功能,它一方面由意識形態支配,另一方面也由經濟和政治利益導向。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它在很多民族的歷史中占據了重要的部份,並且明顯地加劇了世界政治的緊張局勢。
十九世紀,在歐洲出現過一個民族主義運動,很多社會群體憑借民族意識,尋求廣泛深刻的民族文化認同,以推動小邦國、小公國的合並,形成新的民族國家,如意大利、希臘、匈牙利和德國等。而那些已經形成的民族國家,則利用民族主義,一方面鞏固內部,另一方面向外擴張。比如,法國的民族主義就曾經成為一種推動力,協助拿破侖在歐洲大陸的擴張。
到十九世紀末期,在一場列強對原材料、市場和世界影響力的競爭中,民族主義逐漸發展成為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動力,繼而在二十世紀到達頂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的民族主義曾與軍國主義相結合,加速推動了這兩國的戰爭機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法西斯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作為侵略型的民族主義出現,它對內建立極權專制,對外發動了全面的侵略戰爭。二次大戰後,歐洲國家接受了教訓,加強了各國的聯系和合作,遏制了民族主義的惡性發展。
本世紀中期,亞洲和非洲強調民族自決的民族主義運動,幫助一系列原殖民地國家擺脫了殖民主義統治、整合社會、穩定內部、建立和鞏固了新的民族國家。進入七十年代以後,民族主義的負面影響明顯上升,它支撐拉美的遊擊戰運動,幫助阿拉伯國家中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而近年來在東歐和南歐引起了一系列武裝沖突,造成當地居民的災難。
在許多民族主義運動的背後,都有蘇聯的影子。為什麽主張“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權,會支持發展中國家資產階級領導的民族主義運動呢? 這些民族主義運動經常導致不同民族之間的流血沖突,受害的多是普通大眾。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認為,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馬克思有一句名言,無產階級沒有祖國。如果單純從這一意識形態立場出發,那麽,馬克思主義理想的最高價值是“無產階級”獲得權力,而不是追求單純的民族利益,民族利益應該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只占一個無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由於民族主義是政治上動員民眾的極好手段,所以,蘇聯曾經非常積極地利用民族主義,支持民族解放運動,借此機會輸出革命。結果,不少第三世界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淪為蘇聯發揮國際影響的工具;而蘇聯東歐地區的民族主義運動卻遭到了嚴厲鎮壓。
三、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
在研究中國的民族問題和民族主義時,應當慎重地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在國際學術界,幾乎所有民族問題的研究都是取自歐洲和美洲的情況,以西方的歷史和文化為基礎,基本上忽視了中國和東方的情況。
中國的民族和國家問題與西方各國根本不一樣,中國既不是德國、意大利那類靠民族自決形成的國家,也不是象東歐那樣由文化民族導向政治國家的建立。中國的民族形成是幾千年歷史、文化和政治發展的結果,在這段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有種族的遷徙、融合,也有文化的同化和異化。如果貿然套用西方的概念來分析中國的民族問題,可能會產生很多難以解釋的問題。我們應當以中國的文化和歷史為背景,努力建立一套研究民族問題的定義和方法。但是,當強調西方概念方法不能直接搬來分析中國民族問題時,仍然應該重視西方民族問題研究的啟蒙價值,而絕不應該以與西方學術界對抗的心態,陷入民族主義的排他情緒。
1. 傳統知識分子的民族文化情結vs.當前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
中國的文化和歷史傳統產生了很強的民族和國家凝聚力,而中國傳統的知識分子中,還有一種所謂凝聚文化、國家、民族和人格於一身,個人與文化、民族生死與共的愛國主義情操,這是西方社會中從未發現的。
1929年,王國維先生自沈於頤和園昆明湖。了解王國維的陳寅恪先生認為,王先生身上凝聚了中國的文化精神,“凡一種文化值衰落之時,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其苦痛,其表現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則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達極深之度,迨非出於自殺無以求一己之心安而義盡也。”又說,“蓋今日之赤縣神州值數千年未有之巨劫奇變;劫盡變窮,則此文化精神所凝聚之人,安得不與之共命而同盡,此觀堂先生所以不得不死,遂為天下後世所極哀深惜者也。”[5] 1949年後,陳寅恪先生選擇留在大陸,經歷了殘酷黑暗的“文革”時代而默然走向死亡,也同樣體現了王國維的精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象王國維、陳寅恪這樣的民族文化凝聚之人在各個領域中層出不窮。
繼傳統型的一代知識分子之後,當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比起他們的前輩來,似乎有了極大的轉變。表面上,目前的知識分子也同樣有強烈的愛國情懷,但是,這份情懷中似乎多了幾分前輩所沒有的戾氣。作者認識幾位德國漢學家,最近,他們都突然對中國大陸現在知識分子的思想狀況感到憂慮和悲觀,雖然此前他們和中國知識分子交往時是一向樂觀的。他們認為,最近中國大陸的知識分子有了一個變化,那就是民族主義情緒的突然膨脹。他們非常留戀前幾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的友好往來,同時也坦誠明確地表示,可能今後幾十年與中國大陸知識分子之間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會困難重重。
就筆者看來,時下大陸知識分子的民族主義情緒不過是前幾十年潛藏的東西表面化了而已,在這種民族主義情緒的深層,所反映出來的是價值觀和方法問題,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民族主義只不過是價值觀問題的表現形式而已。
波普曾經說過,“像人類或階級這些概念是抽象的,某些時候甚至可能成為十分危險的。因為,一些人會利用這種抽象的群體概念,制造個人之間的對立,犧牲個人。”波普出身在猶太家庭,在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後,他依然批評猶太人中為了反抗排猶主義而出現的種族主義,“種族自豪不僅是愚蠢的而且是錯誤的,哪怕它是被誘發的。一切民族主義或種族主義都是罪惡,猶太民族主義也不例外。”[6]
當中國大陸的人們談到愛國主義時,通常的理解只停留在一個非常淺表的層次,“是中國人就應當愛國。”實際上,在這個問題背後,有一個如何看待個人、社會、民族、國家相互關系的方法,以及與這方法相對應的價值觀。在中國大陸,經過幾十年來的灌輸和“教育”,人們曾經習慣於把國家、民族乃至群體置於個人之上,以領袖的快樂為個人的幸福、以政府的需要作為個人的理想。雖然近些年來,在經濟社會活動中自利這個觀念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甚至其對民眾行為的影響可能都超過了發達國家,但是,多年極權的中國大陸仍未完成價值觀和思想方法的根本轉變。
在中國大陸,應當建立尊重個人價值的人權觀,在民眾個人權利的基礎上,構建領袖、國家、政府的權利,而不是相反;應當尊重思想的多元化,而不是硬用一元化的思維堵塞言路;應當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的寬容和互相尊重,而不是制造人際之間你死我活的鬥爭氣氛。
事實上,如果我們從近代的人權和多元文化觀念出發,用這些觀念和方法具體地重新討論、認識中國的民族問題,就會產生新的理解。一個社會如果把抽象的“民族”當作核心的價值,既會肆意扼殺個人價值,也會損害弱小民族和群體。我們不僅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在民族內部、國家內部重新建立一種和諧的關系;而且應該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建立和諧的對外關系,而不再是追求“誰戰勝誰、誰壓倒誰”,更不必以盲目的自大而得意。
2. 海峽兩岸的民族認同差異
目前中國民族問題的覆雜性還在於,在同種同文的華人當中,連民族認同也遇到了現實的麻煩。1996年台灣的總統大選後,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的余英時教授在一篇題為“飛彈下的選舉--民主與民族主義之間”的文章當中提到,“中國這兩個字究竟有什麽樣的內容,恐怕今天誰也說不清楚。它是地理名詞呢?政治名詞呢?文化名詞呢?我敢斷言,無論是從地理、政治、文化、或種族的觀點去試圖對'中國'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解說,馬上會引出無窮的爭辯......中國人的民族認同依然處於分歧和模糊的狀態......依照孫中山的最初構想,民主和民族主義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然而今天竟出現了裂痕,這是當前最值得冷靜思考的大問題。”[7]
和大陸內部的民族問題遙遙相對的,是台灣的本土意識問題,“新台灣人主義”就是這種本土意識的一個衍生物。筆者認為,本土意識不是一種建立在近代人權觀念基礎上的開放意識,它在台灣導致的不是互相尊重,而是互相排斥。當然,民主社會中存在的本土意識和極權社會中的民族主義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為民主社會有自己消解、調整問題的能力,而極權社會中萌發出來的民族主義,是很容易就“走火入魔”的。
歷史學家許倬雲教授在“自由思想與志節”一文中說,“在台灣,一黨專政的局面告終,誠為中國歷史空前盛事。但是另有俗諦,則是為了不願淪落於中共的統治,為了建立獨立的政治體,有人努力造作新民族之說,甚至自稱台灣本土另有文化體系,切斷與中國文化的關系。這一'俗諦',雖然目前尚沒有合法權威,然而上有好者,下有甚焉者,其強制性的壓力,已彌漫全島,兼有挾政治權力排斥異論的趨勢。這一現象,其病根在於將文化、民族、國家、政權四個不同的觀念,完全混同於一個意義。於是盡力造作台灣新民族優秀論,台灣文化不同於中國文化,'中國文化是禍害',......同時,大陸對台灣論調的反駁,又是咬住中國血統及民族情緒。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糾纏無有寧日。”[8]
台灣存在的這些思想和傾向不僅從文化傳統上,而且從民族認同上,為兩岸關系注入了很多莫測覆雜的因素,也使得民族問題的研究面臨新的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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