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陆家曦证明【关于大量不相交的施泰纳三元系统,第六部分
前面有“定理:若 u ∈ {1,3}(模 6),且 u > 7,同时 v ∈ {141,283,501,789,1501,2365},则 D(v) = v – 2。为证明该定理所需的所有以下引理均为已知结果”引理.....。 定理证明:设 T = {141,283,501,789,1501,2365},对任意 v 运用归纳法可证:若 v ∈ {1,3}(模 6)、v > 7 且 v ∈ T;且对于所有满足 v’ = 1 或 3(模 6)、v’ > 7 且 v’ ∈ T 的 v’,均有 D(v’) = v’ – 2,则亦有 D(v) = v – 2。具体证明将针对以下 10 种情形分别给出(这些情形显然涵盖了所有可能性,其中 t 为非负整数):.....。 批判: 1】,他说的是引理,并且是已知结果(事实)。结果没有证明就不是定理。引理如果不是定理,作为论据的可靠性不强。因为,结果只是事实,是特称判断推理。 2】,使用归纳法,并且著明“具体证明将针对以下 10 种情形分别给出(这些情形显然涵盖了所有可能性,其中 t 为非负整数”。就是说,陆家曦将所有的可能归纳出10种情况。而不是10种必然性。
我们列出的列关系如下:(p2((2‘,2’,29)) = (0,l),~,((2~,2‘,2’)) = (co,0),以及 (P,(P~,z9,2‘)) = (18,1)。结合定理3, 上述结果可归纳为以下定理4:若 n ∈ D,且 q = 2″(a 为大于1的整数)或 q ∈ {5,7,11,19},则 q ∈ D。例如,根据定理1及表III中的LD*(7),我们可以构造一个LTS(21)(其中 D(9) = 7;详见[4])。 批判: 1】,陆家曦说上述结果可归纳为定理4,这是荒唐的,结果是不是定理,不能归纳,而是证明,还必须是演绎证明。 2】,陆家曦说,“定理4:若n∈D,且q=2″(a为大于1的整数)或q∈{5,7,11,19},则q∈D。....。 5. LD(3p″)的递归构造法:定理5:若p″是素数幂(p>2且p″∈D),则3p″∈D。 构造步骤:为简洁起见, 设q=p″。由于3⁶∈D, 可假设q>3。令{ YX ₁,…,Iₓ ∈ F₆}ₖ∈Z,x ∈ F₀} ∪ {Y₁,Y₂}构成一个LD[F,F]。现需构造一个LD[Z,X₄] = {4p₁,…,4p₃}ₖ∈Z,x ∈ F,y ∈ Y₁,y₂} ∪ {Y₁,Y₂}。 假设F₁、F₂、F₃中的元素.....”。陆家曦在定理5的构造中,设....假设......假设F......。说明陆家曦根本不懂什么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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