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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命题为什么需要证明才能成为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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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9 1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ygvfe 于 2026-5-30 10:42 编辑

数学命题为什么需要证明才能成为定理


导读
AI导读带你速览精华



数学命题的证明是寻找并验证因果关系的过程,必须通过正确的演绎推理(如三段论AAA格式)确保其有效性。错误的证明格式(如IOA)或归纳法无法确立真理,因为数学真理需要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或然性推理。内容由AI智能生成
有用

数学证明什么?
第一是直接证明结论-公式;
第二,另外一个就是证明过程,证明过程就是说迭代过程必将按照固定模式运行,建立递推关系,如果能够证明过程有稳定模式,也算证明了问题。

数学命题为什么需要证明?从来没有人正式谈过这个问题。


科学研究就是为了寻找事物因果关系,一个结论得出以后需要别人重复,重复的目的就是验证因果关系。数学命题证明就是找到因果关系并且验证这种关系。


科学的特征就是可重复性(例如物理学-化学实验等),之所以可以重复,就是因为确定它们的因果关系。


数学命题证明是溯因推理,溯因推理是从结果追溯原因的推理,是采纳假说的推理。是确定因果关系的检验。溯因整理成为一个命题叫做猜想(证明一个猜想是告诉你结果,让你按照规则找出原因-过程的必然性,把道理讲清楚)。


证明需要演绎推理中正确的三段论格式


数学定理都是全称判断,全称肯定判断的命题证明必须是三段论AAA格式。


必须找到一个概括了所有的元素属性的定理或者公式作为大前提,如果找不到,就无法通过演绎证明。


如果找不到,数学家们就胡来了。


例如一,安德鲁怀尔斯证明费马大定理:

https://bbs.aboluowang.com/thread-1116176-1-1.html


1,假定有一个否定费马大定理的反例解

(特称判断I)。


2,这个反例不存在(否定判断O)。


3,于是证明全称的费马大定理成立(全称肯定判断A)。


以上是错误格式IOA。


根据三段论规则,前提中有否定判断,结论不能是肯定的。前提中有特称判断,结论不能是全称的。而全称肯定判断的结论只能来自第一格AAA。


IOA格式这种证明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因为大前提是假设的,又被小前提证明是不存在的,这种虚构并且不存在的前提所以是无效的。


例如二,迈克尔阿蒂亚证明黎曼猜想也是这种错误。


例如三,张益唐证明黎曼猜想问题“朗道-西格尔零点”也是这种错误。


例如四,王虹-扎尔证明挂谷猜想也是这种错误。


上面谈到为什么必须是AAA格式,而不能是IOA格式,因为后者改变了证明条件,条件一旦改变,就不一定是真理了。


例如,最速降问题,小铁球在曲线下降速度比直线快,空气阻力忽略不计。如果是在水中比赛,或者在饱和盐水中比赛;如果不是铁球而是塑料球,距离远的曲线就因为阻力更大而比近距离的直线慢。(两个相同的塑料球在盐水里比赛,速度与距离会发生改变)。




证明需要演绎证明,不能是归纳法证明


因为数学是研究数量-空间结构-数量和空间结构的变化,我们面对的情况是复杂的和变化的,常常需要从一个时空到另外一个时空,从一个命题推出另外一个命题,从一个判断中得到另外一个判断。


我们从已知命题推断出未知命题的行为叫推理,已知命题叫前提,未知命题叫结论。我们证明一个结论的系统化行为,叫做论证。


逻辑就是确保这些推理和论证能够有效的规则。逻辑学就是研究这些有效推论和论证规则与标准的学科。


逻辑为有效性推理提供了合法性,逻辑的合法性即逻辑起作用的底层原理是什么?


逻辑的本质内涵是:通过老概念理解新概念,通过已知命题来推断未知命题。从老范畴中得到新范畴。


逻辑本质是处置我们心智中的问题和扩大我们的认知范围。


这种扩大有三种有效路径:


1,演绎推理,就是从大范畴中找到小范畴的推理;前提与结论是蕴含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必然判断。


2,归纳推理,从众多小范畴中找到大范畴的推理;


3,类比推理,在相似的范畴之间找到共性的东西和不同的东西。


我们借助从老命题引向新的命题-从已知引向未知的。


只有演绎推理形式是必然有效的,因为大范畴的存在,是小范畴存在的充分条件,所以,演绎推理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推理。


而归纳和类比推理不是,逻辑上也不会用有效性与否来评价这两类推理,只会说归纳强度和类比的可接受性。所以也叫或然性推理。


数学定理不能是或然判断。数学归纳法产生的不是定理,因为归纳无法归纳出未知元素的属性。


归纳是在一个有穷大的样本中逐一列举, 只要样本空间没有被穷尽, 使用的都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例如哥德巴赫猜想的产生:原始信息(6=3+3,8=3+5,..。就是逐一归纳有限的样本,具有某种性质(两个素数之和),于是归纳推出“哥德巴赫猜想”,推导出数量有无穷多个偶数的样本也具有某种性质),如果再用归纳法证明,好比归纳了两次,只能增加命题的可信度,不能证明整个命题有效。


对于无穷大的样本, 我们根本不可能穷尽该样本空间, (例如哥德巴赫猜想中的偶数就有无穷多个)因此只能使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一种扩大前提的推理, 它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我们中学里介绍的数学归纳法,对于1成立,n成立,n+1也成立,也仅仅用于恒等式,恒等式没有属性。归纳法不能用于定理的证明。)


就是说,数学命题证明必须是正确的形式--演绎法和演绎法中正确的格式。


回溯推理(溯因推理)

一、回溯推理的定义及结构回溯推理又称“逆推理”、“溯因推理”,是一种从结果出发推测该结果发生的原因或条件的

非演绎推理。

回溯推理的形式是:p,如果 q 则 p,所以 q 。

从演绎逻辑的角度看,这种推理形式是无效的,不具有逻辑必然性。

因为它与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具有逻辑同构性。但回溯推理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应用都非常广泛。

归纳逻辑在承认回溯推理的结论是可错的前提下,肯定回溯推理有其客观根据和应用价值。

回溯推理的根据就在于客观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或条件联系。回溯推理的结论是可错的,原因在于因果联系及条件

联系的复杂性。拥有与已知现象(结果)的因果联系的知识越多,相关结论的检验越严格,回溯推理结论的可靠程

度就越高。


运用回溯推理须注意:

(1)猜测的结论和待解释的现象之间要有逻辑相关性;

(2)猜测的结论应是可经检验的。


回溯推理的应用回溯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推理形式,是颇具创造性的思维方法,是科学发现的重要工具。

回溯推理在司法侦查实践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总是利用作案现场和已有的知识,通过

回溯推理对案件的性质做出有根据的猜测,进而确定作案者。


最后告诉大家,全世界几乎99%的数学定理都是使用错误的归纳法证明的,或者错误的格式证明的,都是无效的。哪里有象现在这样,每一年产生20万条所谓“定理”。


真理的产生是非常困难的,成本是巨大的;需要大量的错误作为铺垫,需要漫长的时间试错,数学两千年都没有迈过逻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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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例如,陆家曦证明【关于大量不相交的施泰纳三元系统,第六部分
陆家曦归纳法证明.jpg
前面有“定理:若 u ∈ {1,3}(模 6),且 u > 7,同时 v ∈ {141,283,501,789,1501,2365},则 D(v) = v – 2。为证明该定理所需的所有以下引理均为已知结果”引理.....。
定理证明:设 T = {141,283,501,789,1501,2365},对任意 v 运用归纳法可证:若 v ∈ {1,3}(模 6)、v > 7 且 v ∈ T;且对于所有满足 v’ = 1 或 3(模 6)、v’ > 7 且 v’ ∈ T 的 v’,均有 D(v’) = v’ – 2,则亦有 D(v) = v – 2。具体证明将针对以下 10 种情形分别给出(这些情形显然涵盖了所有可能性,其中 t 为非负整数):.....。
批判:
1】,他说的是引理,并且是已知结果(事实)。结果没有证明就不是定理。引理如果不是定理,作为论据的可靠性不强。因为,结果只是事实,是特称判断推理。
2】,使用归纳法,并且著明“具体证明将针对以下 10 种情形分别给出(这些情形显然涵盖了所有可能性,其中 t 为非负整数”。就是说,陆家曦将所有的可能归纳出10种情况。而不是10种必然性。


陆家曦结果归纳定理.jpg


我们列出的列关系如下:(p2((2‘,2’,29)) = (0,l),~,((2~,2‘,2’)) = (co,0),以及 (P,(P~,z9,2‘)) = (18,1)。结合定理3,
上述结果可归纳为以下定理4:若 n ∈ D,且 q = 2″(a 为大于1的整数)或 q ∈ {5,7,11,19},则 q ∈ D。例如,根据定理1及表III中的LD*(7),我们可以构造一个LTS(21)(其中 D(9) = 7;详见[4])。
批判:
1】,陆家曦说上述结果可归纳为定理4,这是荒唐的,结果是不是定理,不能归纳,而是证明,还必须是演绎证明。
2】,陆家曦说,“定理4:若n∈D,且q=2″(a为大于1的整数)或q∈{5,7,11,19},则q∈D。....。 5. LD(3p″)的递归构造法:定理5:若p″是素数幂(p>2且p″∈D),则3p″∈D。
构造步骤:为简洁起见,
设q=p″。由于3⁶∈D,
可假设q>3。令{ YX ₁,…,Iₓ ∈ F₆}ₖ∈Z,x ∈ F₀} ∪ {Y₁,Y₂}构成一个LD[F,F]。现需构造一个LD[Z,X₄] = {4p₁,…,4p₃}ₖ∈Z,x ∈ F,y ∈ Y₁,y₂} ∪ {Y₁,Y₂}。
假设F₁、F₂、F₃中的元素.....”。陆家曦在定理5的构造中,设....假设......假设F......。说明陆家曦根本不懂什么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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