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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中國社會缺乏對私有財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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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趙曉 寫於 二零二五年

一、用詞的演進:有時其實是文明的躍進

在中國改革史上,用詞從來都是很重要的。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民營經濟”——這三個詞的更替,就是中國制度演進的縮影,標志著中國市場化歷程中逐步解放思想、確立產權意識的三個階段。

當下,胡德平提出將”民營經濟”更正為”民有經濟”,這不是用詞問題,更非文字遊戲,而是一場法理上的升維。這一概念要厘清的,不僅是經營權問題,更是所有權問題;不僅是政策激勵問題,而是法律秩序問題。

從”民營”到”民有”,意味著從”誰來經營”轉向”誰是主人”。

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社會中,真正的改革不止於分權(”放權讓利”等),而在於定權——界定清楚民間財富與國家權力的邊界。

強調”民有經濟”這一提法,看似細微,實則觸及中國現代法治與市場文明的根基。

二、”民有經濟”:讓產權回到經濟學的原點

在經濟學中,產權清晰是一切市場效率的起點。

從亞當·斯密到哈耶克、科斯、諾斯,制度經濟學的共識從未改變:

沒有明確的產權界定,就沒有自由的市場。

“民營經濟”這一稱謂的局限在於,它強調”經營層面”,卻模糊了”產權層面”。

“民有經濟”則更直接地回答了一個根本問題——誰是真正的所有者?

這不僅是語言的糾偏,更是文明的定向。

在法治文明中,產權是法律與經濟的共同語法。

如果產權不獨立,市場就難有信心;

如果產權不受保護,改革就會失去根基。

胡德平先生的提醒,正切中今日中國市場困境的要害:

民企的問題,不在內因、不在活力,而在外部環境——在制度與法治的不確定。

三、從”促進”到”保護”:法治文明的邏輯躍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征求意見稿的出台,是國家層面對民企的積極信號。

但”促進”屬於政策行為,而”保護”才是法治行為。

政策鼓勵,可以帶來短期信心;法律保護,才能確立長期秩序。

因此,胡德平先生提出制定”民有經濟保護法”,意義遠超一個名稱。它標志著中國市場治理從”扶持思維””利用思維”向”權利思維””服務思維”的轉變——也就是從”政府幫助你”到”制度保障你”。

若要從根本上改善營商環境,必須在法治層面作三項明確:

1.物權的神聖性:私人財產應受到憲法與民法的雙重保護,任何形式的征收、凍結、侵占都須符合法律程序與補償原則;

2.契約的平等性:民企與國企、行政機關應在司法上擁有同等地位;

3.法人人格獨立性:不得混同法人責任與自然人責任,更不得以”連坐”方式懲罰企業家的家庭。

這三條,不僅是技術條款,也是市場文明的底線。

四、資本的”膽怯”與”貪婪”:制度文明的鏡照

胡德平先生引用19世紀英國工聯主義者托·約·鄧寧的名言——”資本的利潤達到100%、300%時會變得瘋狂”,並指出:

“資本若與特殊權力勾結,就會如此瘋狂;而若制度公正,資本的膽怯與瘋狂都會降至最低。”

這句話其實揭示了”法治的經濟學”的真諦。資本從不天然道德,它依賴制度引導。在自由社會,資本因法律而敬畏;在權力社會,資本因不確定而畏懼。

健康的民有經濟秩序,應當讓資本敬畏法律,而非畏懼權力。

這不僅關系市場安全,也關系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當資本相信法律,而非關系;相信契約,而非權勢——一個社會才能真正進入現代文明。

五、經濟改革的根本任務:從權貴經濟到契約文明

回望改革開放四十余年,中國經濟的成就巨大,但市場經濟轉型並未完成,”權貴經濟”的泥潭與慣性仍在。

中國許多地方的”營商環境”問題,說到底不是政策不優,而是權力與產權的邊界不清。

產權模糊,滋生尋租;司法不獨立,損害信任;行政幹預過深,抑制創新。

因此,改革的方向早已不再是”放不放權”,而是確權與限權。

“民有經濟”概念的提出,實質上是要在憲法與民法體系中,確立私有產權的制度自信——既承認國家的主導地位,也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

這是從”政策型改革”走向”法治型改革”的關鍵一步。

它讓”市場經濟”真正具備法律靈魂,也讓”社會主義”具備現代文明的內核。

六、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一場新的”反向啟蒙”

胡德平先生在文末引用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中關於”智力器官”的段落,談到人工智能對勞動形態的改變,頗具啟發意義。

當機器成為”物化的知識力量”,勞動與資本的關系便被重新定義。

這也提示我們:

未來的生產力,不僅由物質資本驅動,更由智識資本與制度資本共同塑造。

在這種背景下,民有經濟不再只是”資本力量”,而是創新力量與社會信任的容器。

保護民有經濟,就是保護社會創造力。

推動法律清晰,就是推動文明前行。

當”上層建築”能自覺為經濟基礎服務,當法律成為生產力釋放的加速器,而非阻力器時,中國的制度現代化才算真正完成。

七、結語:讓每一個民有者心中無懼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該法已於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中國首部民營經濟專門法,旨在通過法治的方式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穩定市場預期和提振信心,是有重大積極意義的。然而,”民有經濟”的概念提法未能納入,這是重大的歷史遺憾。

從”民營”到”民有”,是一次從政策到法理的躍遷;

從”促進”到”保護”,是一次從行政到司法的升級;

從”經營”到”所有”,則是一場文明的自我確認。

真正的現代化,不在技術的進步,而在制度的確立。

真正的自信,不在口號,而在讓每一個民有者心中無懼——無懼任意征收,無懼行政幹預,無懼關系綁架。真正的自信來自於中國民營企業家可以和民主黨執政的時候支持共和黨,居然也不用擔心財產被沒收的美國民營家馬斯克一樣,即使不擅長和政府搞關係,照樣可以生存,不用長期遭受公檢法稅消防衛生部門的掠奪。

當一個社會能讓民有者安然投資、企業家坦然創新、資本安心生長,那才是文明自立、國家長治的真正起點!

只要馬列主義還在中國憲法和中共黨章里邊,法理共產就會繼續存在,消滅私有制就始終是中國社會的制度設計的終極目標,只要口袋罪還存在,私有財產永遠不會有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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