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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刑事冤案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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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0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状

控告人:林斯忠,男,19357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系受害人林桐开之父,福建省福清市人,住高山镇岑下村岑下112号。
控告人:林桐秀,男,19635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林桐开之兄,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邮编:350319,电话:13400516380
被控告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倪英达检察长
请求事项
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们控告被控告人的原因是因为被控告人充当福建省福清市北坑边防派出所所长叶俊等人保护伞,具体事实理由必须从本案的原始开端说起,现请细看从头叙述如下:本控告人的第三儿(弟)林桐开不幸于19968月起就已患上精神分裂症病。福建省内相关公安机关部门的人员中,已构成众所周知的事情,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证据请见附件七)。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令林桐开一家雪上加霜的不是天灾,而是王美贵和叶俊等人的横飞人祸。在2000年度,由于我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圣平心暗多疑,他无端怀疑我们一家人(共4名共产党员)在选举时没有投他的选票,因此,满腹怨气,怀恨在心。他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伺机打击报复来发泄愤怒,甚至进行陷害……。故拉拢勾结镇干部王美贵做靠山撑腰,于2000923日带领一伙人马无中生有,胡说诬蔑至今尚未结婚(请见附件一)我的四儿(弟)林桐如已经超生育。他们假借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非法侵入我家进行寻衅闹事,挑起事端……。明知林桐开患病需要清静休养,他们就幸灾乐祸,下井投石,有意借故挑逗于他,一天二次非法入室搜查并戏弄林桐开。本该需要安静,避免刺激的林桐开怎么能够经得起这伙人的刻意折磨?他受到强烈的刺激后,便与这伙人争辩几句,不料就此落入他们的圈套,让他们有了借题发挥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二)、折磨林桐开的借口。他们将林桐开摧残后,又将他关押在高山镇政府的“土牢”里二天二夜(从200092311点至25日中午12点),王美贵等人为达到其非法拘禁变成为合法化的目的,因此再将林桐开移至高山镇派出所继续关押28小时(25日中午12点至26日下午4点),后把林桐开抛弃在半路上了事。至此,狠毒的陈圣平等人还无法过瘾,随后又利用林桐开已经得病的弱点进行从中挑拨离间,煽动林桐开的妻子林雅芳进行离婚。林雅芳轻信馋言,信心动摇,便以计行事,暗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偷偷地转移至娘家高山镇北垞村后厝自然村。
林桐开明白后,在离婚前即200114日(提示:林桐开夫妇于20021025日才离婚,请见附件三),到其岳父林圣文家拿回那些被妻子转移的物品。由于上述原因,林圣文一家人已存背弃林桐开之心,于是就仗着与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有交情的份上,他们仗势欺人,进行借助叶俊的官势来借刀杀人整治林桐开,便向叶俊虚报林桐开“抢劫”。身为一所之长的叶俊明知林桐开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林圣文的女儿林雅芳与林桐开是堂堂正正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闹意见的私事与“抢劫”根本沾不上边,而他为了自己的私情和显露出自认为至高无上的官威竟成了傀儡,任人操纵、使唤。他不顾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竟做出了和尚管起尼姑是否有裤子穿的傻事来,超越权限明火执仗、丧尽天良、草管人命真正将林桐开按照“抢劫”进行论处,对林桐开进行毒打、镇压、陷害,并拘留38天(从200114日至2001210日,有附上的《释放通知书》为证,请见附件四)。我们为此到处替他伸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还助长了叶俊嚣张的气焰,他肆无忌惮地扬言:“你去告吧,看是我倒,还是你死。”后来在省“两会”召开期间即200129日,我们进行上访。幸得“两会”代表和上级领导重视后,在上层压力之下,叶俊等人狗急跳墙,就在第二天下午6点多,他们不办理任何手续,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用二轮摩托车载回,暗放在我们家门口,进行逃脱罪责;然后,他们捏脚捏手灰溜溜地逃走……。这就是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等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案中实施滥用职权,不该作为而胡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也是他们袒护林圣文一方包括林雅芳的第一重证据。
其中理由之一:林桐开与林雅芳于20021025日才离婚,因此,在此之前他俩是完全合法的夫妻关系。于是林桐开于200114日那天所发生的事情,只是家庭夫妻闹意见,根本不是抢劫行为。反而是林圣文与林学辉父子谎报案情进行陷害林桐开,其性质是故意诬告陷害行为。这事实与理由已经一清二楚,泾渭分明极其简单明确的案件,竟被明知林圣文父子谎报案情的叶俊存心偏袒,颠倒黑白,故意以权压法,扶邪压正。他们为林圣文一方进行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扭曲事实进行压制林桐开。蓄意将林桐开诬陷为“抢劫”犯,以便予以实行惩治迫害的措施,逼迫林桐开死心必须放弃,不与林雅芳争夺财产。刻意保护林雅芳得寸进尺的不正当行为,好让她往后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夫妇共同财产于娘家,使她在离婚之后能够独自侵吞眼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请问是哪法哪章哪条法律规定丈夫夺回被妻子偷回娘家属于夫妇共同财物是构成“抢劫”行为呢?林桐开的行为如果能够构成“抢劫”性质,那么林雅芳的行为岂不是更先构成“抢劫”或者“盗窃”的罪名吗?因为必须要有林雅芳“偷出去”前因的存在,然后,才有林桐开“夺回来”后果行为的出现。所以要论“罚治”问题,还应该先追究林雅芳的责任,并且比起林桐开更要“罪加一等”才对。然而,叶俊等人为何从始至今不对林雅芳作出任何法律追究呢?这难道不是明显地说明林桐开的行为根本不是属于“抢劫”性质;而是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暗中支持林雅芳毫无拘束地转移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好让她在离婚之后独吞独享被转移的财产,所以,就利用“抢劫”的名义进行借刀杀人嫁罪于林桐开的吗?理由之二:只要从办案的程序上,也可以直接体现叶俊等人知法犯法,有意滥用职权强行嫁罪冤枉林桐开的,他们对林桐开采取的措施是非法拘禁行为。现将他们违法的办案程序介绍如下:1、执法人员由林圣文带路进入家中,拘留林桐开时不出示《拘留证》;2、后来也不送达《拘留通知书》通知家属或村委等单位部门;3、他们将林桐开拘留38天,既不批捕,也不释放。经上述我们上访后,不得不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送归,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发给《释放通知书》。4、后来我们向北坑边防所讨要《释放通知书》,他们极力拒绝不赞同我们的要求。后来我们向福清市公安局交涉,公安人员周焱于2001423日出示《介绍信》给预审中队,该中队经办人被迫无奈才从旧纸箱的废纸堆中找出一张复印件抵数(即附件四),我们从中发现该《释放通知书》居然没有编号。
现再将能显示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该作为而不作为。也就是叶俊有意袒护林圣文一方第二重证据的具体事实叙述如下:时至2002728日,依然是在离婚之前,林桐开因想念儿女,依法到林圣文家探望女儿林吓敏。可是林圣文和其儿子林学辉等人为了排斥林桐开,目的是为了能够促进林雅芳尽快进行离婚,故违法不让林桐开探望其子女,无辜将林桐开捆绑殴打。林桐开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五)。我们一家为此无数次要求北坑边防派出所处理解决该案。可是,叶俊等人心怀鬼胎存心抹煞不予处理解决。该所收走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后竟将案件冤沉黑海……。
林桐开虽然因患病成为残疾人(请见附件六),但毕竟还是我国合法公民之一。按照理论他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在叶俊等人的职权之下,为何他每次都是正常行为不但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反而遭受有意的陷害;而林圣文父子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他们屡次违法行为和谎报案情却反而能够一呼即应地得到叶俊等国家执法人员的极力保护和支持呢?这难道法律也被叶俊等人承包了吗?
探望子女既使在离婚之后也是合法的,更何况上述林桐开探望女儿的时间是离婚之前呢?可是,林桐开依法探望女儿遭到岳父林圣文父子的捆绑殴打却为何得不到合法保护呢?北坑边防派出所虽然已经对此案作出立案决定,并进入处理程序接收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但相关人员叶俊等人实质上企图抹煞此案,事发至今近5周年尚未得到处理解决,而且还避而不谈。恰恰就是因为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不给予处理解决的原因,才导致后来案件矛盾的激化,林桐开于2003226日事情的发生。换句话说,如果叶俊等人有及时处理解决,绝对不会导致这个矛盾的发生。因此,发生这个矛盾问题的罪魁祸首应当是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人。因为必须有前因才有后果,常言说,娘娘有罪,罪及夫主。所以发生(2003.2.26)案件的最主要责任,应当由叶俊等人来承担。如果要追究林桐开的责任,首当其冲应当追究叶俊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合情合理。
现先将2003.2.26案件发生过程叙述如下:由于叶俊等人对林圣文父子无辜捆绑殴打林桐开的案件有立案不处理的原因,致使林桐开心理产生不服。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之事,更何况他早就已经患了精神分裂症症的人呢?林桐开心情受刺激后,心理闷闷不乐,于2003226日以酒消愁,到处飘荡,步行至岑下村与北垞村当中的一个村庄,村名叫做坑柄。他在该村庄坡顶下来100米左右偏岑下村方向处,遇见李云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所提到的在场人,见附件七)开着一辆“面的”小汽车,从高山镇区往北垞村方向行驶。此时车内别无他人。林桐开就拦下李云华的车,向李云华要求包车将他送往北坑边防派出所。此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的头上肮肮脏脏并爬满蚂蚁,又闻到一身有酒气味,心里就预感到让这样的人乘坐,反正总是要不到钱的,于是就准备置之不理,不让搭乘;但转念一想,这样疯疯颠颠的人也是不幸,感到实在可怜,于是动起怜悯之心就坦率地告诉林桐开,他是不愿意去北坑边防所的;但是他的车是开往北垞村内往后厝自然村方向的。如果林桐开愿意的话,他就免费顺路让林桐开乘坐至去北坑村方向的三叉路口处(即北垞村口门亭内;也是证人郭金英的房屋门口。说明:此处是“丫”字形三叉路口。东边一条相对较小的水泥路是往北坑村方向的;西边一条较大有坡度的水泥路是往林学辉的老家后厝自然村的。平时整个北垞村人来车往几乎都是走这一条路的。郭金英的家是在门亭内交叉路口的东边)。至于,林桐开去北坑边防所的事只能自行另想方法解决。林桐开同意李云华的意见建议,感到满意就立刻上车。当车开至约定地点,李云华就停车让林桐开下车。此时郭金英站在路边自家门口,手拿头梳正在梳头。她看见林学辉骑着一辆嘉陵50.CC二轮摩托车从老家往高山镇区方向由坡顶朝门亭方向开下来。正是冤家路窄,刚好与正在下车的林桐开迎面相遇。二人相见,分外眼红,林桐开立刻怒火顿烧直奔向林学辉。林学辉见状心中有数,一边口中连续不断地喊叫“癫趴、癫趴、癫趴(即普通话所说的疯子、疯子)……”,一边急忙弃车跑向路旁的郭金英店铺内,准备跑上郭金英家的二楼躲藏起来。郭金英见势不妙,担心家中成为战场。于是一边阻止林学辉上楼,一边吆喝着林桐开不让进入屋内。林学辉受阻不敢上楼;林桐开受阻不敢进屋,在门口怒发冲冠,扬言示威要去派出所报案来抓林学辉……。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林桐开扬长而去,谁也不明白他的去向究竟是哪里。林学辉听见门外无声无息,于是,就从后门偷偷地溜走……。(注:当时现场见证人只有李云华、郭金英二人,后来增加一个郭金英的公公李登喜挑粪经过,另外别无他人)。林学辉今日虽然毫发无损,但不甘失利,决不肯就此罢休。他更因有了上两次叶俊等人做靠山理亏反胜战果的原因,所以就更加按捺不住今日狼狈不堪的心情,为了挽回仓皇而逃难堪的面子,于是故意要将事情扩大化,必须要将林桐开致之于死地,方可解除心头之恨。于是他父子二人就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地来到北坑边防所谎报案情,添油加醋地胡说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抢劫”走他们的嘉陵摩托车(请见附件七)。由于上述前前后后的前因后果,叶俊等人心里早就一清二楚,心知肚明,林桐开于当天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抢劫”的性质,无法构成犯罪,况且,以上林圣文一家理亏在先,并且当天又没有实际损失,且因叶俊上次就是为了袒护林圣文一家及自己逞能,非法拘禁了林桐开,弄得不好收台,还得相关人员亲自用摩托车偷偷地将林桐开送回,才摆脱了事。这虽然对他们构不成很大的威胁,成不了气侯,但毕竟还是有所顾忌,于是,此次林圣文父子的诬告也就没有顺利得逞。林圣文父子没有靠山的支持,也不得不就此偃旗息鼓作罢。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时过三个余月之后,叶俊等人以及林圣文父子又死灰复燃,重整旗鼓,卷土重来,重新借用林桐开于2003226日那天发生的事情当做“抢劫”嫁罪谋害于他呢?这其中缘由依然与2002728日林桐开探望女儿,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叶俊等人不予处理解决有关。请看如下表述:时至2003528日下午,林桐开因10个月前的今日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可是,派出所的责任人员存心不予处理解决。他心理感到无比的委屈,而且非常不服,为了讨回公道,伸张正义,所以他再次来到北坑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不知专横跋扈的叶俊、苏弘等人,究竟是认为林桐开是不自量力,自找苦吃,鸡蛋敢跟石头碰,真是上天有路你不走,入地无门偏要闯;三个月前我们不跟你认真计较,你反而认为我们是软弱可欺,今日还特地跑到太岁头上来动土,你真是活了不赖烦了,今天我们如果不给你一点颜色看看,连这样疯疯颠颠的人都会爬到我们的头上来拉屎,今后更何况其他普通老百姓?还是他们为了显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所谓的“尊严”不受侵犯,于是,就将错就错以权压法,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显露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泰山压顶的气势,随之就与林圣文父子以及李艳如狼狈为奸,共同串通,默契配合,利用“抢劫”的罪名草管人命地欲加林桐开之罪。不然为什么在当时叶俊破口辱骂林桐开之后,会再下令指使苏弘等人将林桐开抓起来,用手铐把林桐开双手铐在铁门上,然后拳打脚踢,轮流殴打数小时,直到晚上六点多,又将林桐开移送到沙埔镇江下边防派出所,让该所民警将林桐开当做肉靶子练习,开开心。轮流戏弄、折腾、毒打至晚上十点多,让同伙都过瘾后,又把林桐开押回北坑边防派出所作笔录,威胁林桐开签字,林桐开不服从,就用三节手电筒猛击其头部、关节等其他要害部位,致使口、鼻、眼睛等部位出血,整个人被打得体无完肤之处,待林桐开奄奄一息,苏弘把林桐开的手强行拉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得逞后洋洋得意。叶俊等人一不作、二不休,至次日下午二点以“抢劫”犯为名将林桐开移送到福清市看守所进行关押。看守所人员看到林桐开的惨状不敢收留。因此叶俊等人无法脱手,只好将林桐开铐在车上在福清城内开来驶去消磨时间。等他们内部关系搞好后,至晚上十一点才送进看守所呢?(此五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的事实过程,有同时被抓押的陈章月在场亲眼目睹,可以出场作证,请见附件八)。林桐开在福清市看守所,他与高山镇曹厝自然村村民曹宗道同被关押在10号房间里。曹宗道时常看见林桐开赤身裸体,遍体鳞伤,全身体无完肤之处。骨瘦如柴,整天吃不下饭,身体极度虚弱,摇摇欲坠连站都站不起来了,到了濒临死亡的境地(请见附件八,证人曹宗道愿意出场作证)。叶俊等人明知林桐开患有精神分裂症病,他们不但没有同情照顾,反而违背《残疾人保护法》对林桐开另眼看待进行百般摧残折磨。他们既要偷吃又要狂吠,在200369日与73日二次打电话向我们家勒索,要交出二万元钱才放回林桐开。因我们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无法让他们的阴谋得逞。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开始预感不妙到处找坡下驴,要求村委出面担保放人。村委人员明知林桐开是冤枉的,并且有理反负;他们不愿充当替死鬼。叶俊狗急跳墙另生一计摆脱罪责,就将林桐开送往福清渔溪安康医院,借用“治疗”名义进行金蝉脱壳。这种不法行为从我们所附上的叶俊于2003814日违法一手签两名的《释放通知书》复印件上(请见附件九)就可窥一斑。意想不到他竟然将自己的罪恶措施跃然纸上。叶俊等人将林桐开折磨、摧残成生不如死的境地,使得林桐开的身体日趋衰弱,病情逐步恶化,现他们只好将林桐开转移至福州安康精神病院“治疗”。林桐开至今已经被无辜关押4年多了,尚在继续关押中,无法归家……
早就患病在身的林桐开本来就是不幸,可是由于上述的原因真正造成林桐开一家更加不幸,雪上加霜,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父母儿子不得团圆,女儿无人看管照料,以致他家恶性循环接连不断挥之不去,造成他的女儿林吓敏本来是正常的身体,只因失去父母的关爱照料,使得患病得痛无钱医治随之恶化,不幸于200745日与世长辞在北垞村外公家,年仅14岁(请见附件十)。造成这种家破人亡深重罪孽的前因并非他人,而是那些狼心狗肺口吃皇粮的国家干部王美贵,尤其是叶俊等人!
以上所叙述的关于所谓林桐开“2003.2.26”案件的全部经过过程内容是我们亲自落实李云华;郭金英;还有陈章月;以及曹宗道等人的。这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的内容明显地出现多次不相吻合之处。这不相吻合之处并非我们为了代替林桐开辩护而虚构捏造的,而恰恰是叶俊等人为了诬陷林桐开而进行伪造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的第三个证据。
现将伪造之处及理由揭示如下:第一个问题,《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第2页第3点中所出现的在场人李艳如这个人,她事实上不在现场,只是一个伪证人。她是叶俊的手下人物,是北坑边防派出所的打字员。据在场人李云华、郭金英证实,当时根本没看到李艳如在现场。因此,李艳如根本不是在场人(即目击证人),而是叶俊等人为了诬陷林桐开是“抢劫”犯,要使罪名能够成立,才有意指使手下人员北垞村人李艳如进行作伪证的。这正是由于叶俊等人是法律业界人士,所以他们就比一般外行人更加了解,必须具备哪些及多少证据材料才能使罪名成立的原因所在,于是才会这样熟门熟路地进行暗箱操作。
第二个问题:发生所谓“2003.2.26”案件当时林桐开的手中根本没有带着镀锌管这回事。其中理由之一,按照《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上第1页第二大点简要案情栏目中的介绍表明,林桐开首先是手持镀锌管拦下林学辉,后来手持石块拦下开着“面的”汽车的李云华。那么,请求解释林桐开手中既然有了镀锌管,他为何又要多此一举手持石块来拦下“面的”呢?是否因为石块到了林桐开的手中,李云华就会将石块看成炸弹或者原子弹,产生惧怕而停车;而用镀锌管拦车他不惧怕,空手拦车他反正今日不想做生意,所以不用石块拦车,就不愿停下车来,于是,林桐开为了让“面的”停下来,就必须手持石块拦车是吗?理由之二,我们已经落实过在场人李云华、郭金英二个证人。他们异口同声确认林桐开当时根本没有手持镀锌管或棍子之类的棒物,而且在他们的原始笔录上也根本没有记录。理由之三: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总共三次提到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或棍子追赶拦劫林学辉的问题。提到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或者棍子的三方都是同一条贼船上的家伙。他们都是为了陷害林桐开使他属于“抢劫”犯的罪名能够成立,因而进行互相勾结默契配合的。他们完全是胡说八道,并且是无中生有,子虚乌有的事。原因和理由分析如下:因为当时林桐开是乘坐李云华的“面的”车来到北垞村门亭处的。所谓的“证人李艳如还证实林桐开当时手持一根棍子追赶林学辉。”如果真有其事。那么,这就说明林桐开当时必须携带镀锌管或者棍子进入李云华的“面的”汽车内,而且在追赶林学辉时必须同时带出使用。请问这段时间内与林桐开接触最长也该看得最清楚的李云华为什么都不会看见?其次看得清楚的该是店主郭金英,她为什么也不会看到?而刚好会被因上述原因无中生有的叶俊手下电脑打字员单独看到呢?这一方面只能说明叶俊等人为了陷害林桐开,因为拿不出物证,所以他们只能在人证上做手脚,才会使林桐开“抢劫”的这个罪名能够成立;另一方面说明因叶俊等人是法律业界人士,所以他们的陷害方法比起一般外行人更加熟悉,手段更加阴险,而且更加心狠手辣罢了。其实,当时林桐开的手中根本没有持有镀锌管或者棍子之物。再问为什么在《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上,不敢注明“面的”司机是李云华?这其中的企图什么?。
第三个问题:林学辉途经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的这个问题根本不是事实。理由如下:一、林学辉如果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他当即骑着二轮嘉陵摩托车调头就跑,根本不可能又会在北垞门亭处被追赶上的。因为从岑下村到北垞村门亭处相隔只有2公里路程,林学辉是骑摩托车逃走,而林桐开只是徒步追赶至坑柄村近坡顶处才遇到李云华的“面的”小汽车。在相同的时间内,林桐开徒步1公里,林学辉驾驶摩托车怎么可能只走1公里多路程呢?二、如果林学辉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他当即调头就跑回老家方向,那么为什么在林桐开与林学辉两人矛盾问题发生前的倾刻间,证人郭金英会看到他是逆向行驶呢?三、林桐开拦下“面的”车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头上肮脏肮脏爬满蚂蚁又是怎样解释的呢?这些事实只能说明林圣文父子是凭空想象而进行捏造的,他们自认为林桐开是岑下村人来到北垞村,肯定是从岑下村上车的,于是,他们就依照自己的推测进行捏造林学辉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后,逃回至北垞村门亭处又被林桐开乘车追赶“抢劫”的案情。他父子自以为这样编造会比较合乎实际,不会出现漏洞,林桐开“抢劫”的罪名自然能够成立。可是令他父子意想不到的是事实上林桐开却偏偏又是从另一村庄坑柄村开始搭乘“面的”汽车的!这真是人算不如天算,意想不到他们在此处也会露出马脚来。
第四个问题,林桐开于2003226日的行为既然已经构成“抢劫”性质,并且林圣文父子就在当天也已经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了案,那么请问林桐开自从2003226日发生事情那一天起至2003528日他到北坑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一案之前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林桐开每天都在家中,既没有逃跑,也没有东躲西藏,我们也没有到处疏通关系进行贿赂,为什么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相关人员都不对林桐开进行采取措施呢?这只能说明林桐开当时的行为根本构不成“抢劫”性质;林圣文父子只是诬陷谎报案情。不然,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相关人员既然明知林桐开是“抢劫”,那么为什么三个余月都不进行采取行动措施?请问他们的行为作法究竟是徇私枉法,还是玩忽职守?是什么理由要等三个月之后即2003528日的那一天,林桐开到北坑边防所要求处理无辜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之案时,叶俊等人才突然对林桐开采取“执行”措施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林桐开和我们不要求处理无辜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一案,就不采取“执行”措施,一要处理,就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呢?这难道不是明摆着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为林圣文一方进行打击而借题发挥借刀杀人的吗?
第五个问题:(注:这个问题一切是按照叶俊等人的说法所提出来的)如果林桐开于2003226日的行为能够构成“抢劫”;那么,后来叶俊的作法就会构成“包庇”。因为当时林桐开想要达到“抢劫”的目的,就必须要得到“面的”司机李云华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够得以实现的。当林桐开拦下“面的”汽车时,司机李云华会看到林桐开既手持石块拦车,又携带镀锌管上车。因此李云华已经会认识到今日林桐开拦车的动机不是为了追赶进行斗殴,就是为了追逐进行“抢劫”等等不法行为;继而他又必须要问清楚林桐开所去目的地;另外还必须全速前进。因为林桐开所去的目的地全程只有2公里,李云华的“面的”能够追上林学辉的摩托车,所以李云华就必须尽快追赶。李云华首先已经明确林桐开的动机,后来又一切按照林桐开的要求去帮他达到目的,理应是位“帮凶”。所以他不会构成“同犯”,也会构成“从犯”。而叶俊等人只对林桐开采取执行措施;而数年来叶俊等人却都不对李云华采取任何措施,不作任何追究。这难道不是属于“包庇”行为吗?这其中叶俊等人究竟得了李云华多少好处呢?这种叶俊等人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又应该怎么解释呢?这只能说明林桐开根本不是“抢劫犯”,他应当与李云华一样,不该受到任何法律追究的!
以上各个问题处处体现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而滥用职权进行伪造材料来陷害林桐开的。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叶俊等人虽然是法律业界人士,他们伪造的手段和措施肯定会比一般普通人更加高明;但他们把林桐开按照“抢劫”惩处,毕竟是伪造诬陷的。因此难免会出现破绽之处,甚至漏洞百出也在所难免。他们自以为手段高明,做得天衣无缝,可是一经我们予以分析,简直不堪一击!正是真金不怕火,怕火不是金。
我们还有另外能够证实叶俊等人是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并有意压制报复我方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叶俊等人袒护林圣文一方第四个事实证据:一、林学辉分别于2003617日和18日二次冒充福清市三镇派出所人员,利用0591-85907975号码的电话机打来我家,向我们骗取敲诈勒索,他要我们带3000元钱到福清市三山镇派出所去解决了结林桐开的问题。我们经过多方了解之后,明白了是林学辉冒充民警进行骗取的行为,于是就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了案(请查报案记录),可是叶俊等人置之不理,不予追究。但是,上述林圣文父子屡次谎报案情却能一呼即应,并且百依百顺随之任意使唤,调遣。二、由于2001623日那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台风造成我家房屋损失的原因,让我们于20011129日,重建房屋倒钢筋水泥坪时,我们村村霸陈章雄按照其个人惯例强迫我们家必须向他私人缴纳“建设费”。我们不赞同他的恶霸作法不予缴纳。陈章雄就恼羞成怒地登上我们的邻居陈章安家的楼上,居高临下,向我们家正在建房工作的人群接连不断地砸下石头进行威胁,不让我们进行正常工作。继而,又将我们家的建设用电电源切断进行阻止我们建设,发生此事的经过有建设工人林圣宝、林代其、刘玉琴、电工陈贤进等多人亲眼目睹,他们可以出场做证。我们就此事立即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案(请查报案记录),请求予以保护。可是叶俊等人接到报案后,置若罔闻,若无其事,不闻不问,第二天出警后,不予处理。他们不但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而且还进行负面支持陈章雄的违法行为。
叶俊干颠倒是非违法乱纪之事是父传的绝活。其父叶在苗在福清市沙铺镇就任为官,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帮助村民肖还荣冒充华侨子女骗取安置工作。该案件败露(见另案附件一)后,但由于背景天线的关系,没有殃及叶在苗,他照样仕途顺利,没有栽跟头。此后,叶在苗不但没有收敛,而且,还把谬种流传给其儿子叶俊。叶俊受到父传后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他为官如是中天之时,更加猖獗,将其父传“绝活”发挥得几乎达到了顶峰的境地。他当上副所长、所长之后,凡遇案就进行黑白颠倒,扶邪压正,暗箱操作的行为。有时无案也要在其辖区内无中生有进行敲诈勒索人民百姓。例如:1、他在海瑶边防所担任副所长期间,参与村霸林强故意伤害林章立致终身瘫痪一案中偷梁换柱的犯罪行为(请见另案附件二)。2、在他参与前案的偷梁换柱违法行为之后,又是在海瑶边防派出所任职期间,因一时挪不到油水,赚不到“外汇”,为了补贴收入,就心生一计,于19999月间,他带动手下人员任意闯入上坤村陈玉贵的家中将电视机抢去,敲诈威胁陈玉贵必须出示购买发票,不然就按照盗窃论处。陈玉贵被迫无奈,只好托关系“烧香”、进行破财消灾,才保回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电视机。真是只许州官杀人放火,不准百姓买油点灯。叶俊屡次干违法乱纪之事,可是他的职务竟然不降反升。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而,随即就被晋升调来北坑边防派出所担任所长职务;而林桐开每次都是做人之常情之事,却动不动就把他当作“抢劫”处置,以致他家破人亡……3、叶俊躲过劫难调到北坑边防派出所任所长职务后,更加肆意妄为,利用职权趁人之危,以权欺人,弄权生财。他借助北垞村村民李岚云不知李吉、李桂才二人前往偷渡出国的原因,于2002517日驾车将李吉、李桂才二人送到东瀚镇的事实把柄被他认识后,他就对李岚云进行敲诈勒索。要求李岚云如果愿意交出4万元给他,他就不予处理计较,不予法律追究。倘若交不出4万元钱,他就将李岚云当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岚云被迫无奈,只好委托林登团、郑传良、李国平等人出面向叶俊说情,要求叶俊降低价钱,李岚云愿意出1万元人民币交给叶俊做为买茶钱以求消灾。可是叶俊心狠手辣嫌钱太少,不甘情愿接收,宁可付之一炬随之东流……。最终弄假成真,李岚云被冤枉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犯无辜受到惩处……(在必要时林登团、郑传良愿意出场做证人)。4、由于叶俊屡干坏事,屡立不败之地,因此,他办案就更加随意枉法偏袒。他办理我村村民陈章月怀疑其妻与陈章安的儿子陈华进有不正当关系一案,故意颠倒黑白,扶恶欺善,不分是非因果,蓄意进行断章取义,助长不遵纪守法人的歪风,特意借题发挥冤枉陷害好人陈章月,令他赔了夫人又折兵蒙冤受屈服了十个月有期徒刑。叶俊有意颠倒是非办案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他是为官廉政,秉公执法者,那么,我们所附上的相片是叶俊建在福清市清荣大道万翔花园84号富丽堂皇的别墅,请问这幢别墅他是怎么得来的?他工作才多少年时间,如果全靠工资不吃不喝能盖得起那样豪华的别墅和私人购置价值数十万元的小车吗?5、叶俊一直违法乱纪干尽坏事陷害平民百姓,可是,他却从不手软,就在陷害陈章月的同时,又进行捕风捉影、凭空捏造陷害无辜的林桐开,所以,才引发本案的发生……。6、叶俊手揽大权,专害百姓!屡屡得逞后,他又对杨元杰因超计生受处罚,20053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计生工作为名,强行闯入住宅,非法拍照一案,进行倒行逆施,党同伐异,诛除异已,非法镇压、拘禁杨元杰……(见另案附件三)!总之,叶俊一向心邪,逢案必偏,并且受亏、倒霉的,总是弱势的一方。
究竟是何方人士做为叶俊的背景?只要从本案在上述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真实、确凿、充分的情况下,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多年来,我们一直不服,坚持不懈地逐级向福州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请求为我们拨乱反正予以立案,可是至今事与愿违,无法得以实现。因此从中就可以体现出被控告人不乏是叶俊保护伞的理由之一。
被控告人充当叶俊保护伞的理由之二就是林章立一案(请见另案附件二)。
被控告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员并非仅对本案和林章立一案蓄意采取不公的作法,他们对其他另案也照样如此对待。请看我们叙述被控告机关一向对民不公的实例:1、到目前为止,被我们发现的仅福清市境内就有上述林章立另外还有陈建立、吴春惠和李章国,包括本案已有五起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话督促和书面介绍明确指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请见另案附件二、四、五)。其中林章立和吴春惠还有二封介绍信,而且,林章立和李章国的案件都经过三次电话督促;本案还有公安部转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答复单》。众所周知,不具备足够和确凿的证据,中央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本不可能随便接待,更不可能给予电话督促和轻易出具《介绍信》以及《答复单》的。可是这五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竟然无一例外能够得予立案。这五起民告官的案件,各个受害方都是仗着一股坚强的毅力和韧性,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有可能炼至这炉火纯青的境地。然而,居然给这司空见惯的福建省检察机关不费吹灰之力化得烟消云散--照样不予立案;可想而知,其他同类案件怎么可能破例给予秉公执法,不被包庇予以立案?2、福建省检察机关更加荒谬绝伦的是我们一并附上相关资料的陈照兴受害一案(请见另案附件六)。该案也是属于福建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此案稀奇古怪的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会产生自相矛盾。我们先假设陈照兴控告陈照坤(方言“坤”与“康”同音。“陈照坤”与“陈照康”是同一个人)贿赂法医郑业星伪造鉴定的案件,福建省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案是正确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脚,那么,这就说明法医郑业星是没有伪造重伤鉴定,也就是陈照兴故意伤害陈照坤构成重伤属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应当立案追究陈照兴的刑事责任。但是,陈照兴自1989年至2005年底的17年里。他不但没有东躲西藏,而且还总是大模大样地不断上访,进出于各级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而这些相关机关部门不但没有立案追究陈照兴的刑事责任,反而还“纵容”他,于200615日作出不敢见人的《协议书》(请见另案附件六),用叁万元人民币“奖励”他做为“生活补助费”。请问,这种异常的做法相关部门难道不是属于“包庇”陈照兴吗?反过来说,如果包庇陈照兴是冤枉的,那么包庇法医郑业星不就是名正言顺的吗?总而言之,福建省检察机关在此案中不是包庇法医郑业星,就是包庇上访人陈照兴,二者必居其一。反正无论如何狡辩,福建省检察机关的包庇行为总是成立的。他们逃脱不了包庇这个罪名肯定是无庸置疑的。审查和检举犯罪事实,监督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来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可是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竟背道而驰,公然蓄意制造不公,因此而造成该院只有其名而无其实,甚至影响整个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使党和国家在人民的心目中损失威望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他们的做法是腐败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是国家政治之癌;而司法腐败又是最危险的腐败。因此恳求党中央以及上级各有关部门领导予以认真关注,及时铲除祸害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百姓的蛀虫,不得让祸国殃民的行为继续滋生与蔓延。

此致


上层有关权力机关
控告人:林斯忠 林桐秀
2007627
附注:我们控告被控告人的理由之二是因为被控告人也一直充当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现任副镇长王美贵的保护伞。这份材料正在整理中,以待我方继续呈上。




申请复核的报告

申请人:林斯忠,男,19357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系受害人林桐开之父,福建省福清市人,住高山镇岑下村岑下112号。
申请人:林桐秀,男,19635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林桐开之兄,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邮编:350319,电话:13400516380
申请人于第二天收悉福州市公安局于2007529日作出的第2007052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因该《答复意见书》中的答复意见极为不公,纯属一派胡言,故意违背事实,荒唐之至,根本没有解决信访问题。故申请人极其不服,特向上级公安机关部门提出请求复核,并要求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申请人不服的理由必须从案件的原始开端说起,现请细看从头叙述如下:本申请人的第三儿(弟)林桐开不幸于19968月起就已患上精神分裂症病。这在《答复意见书》中的第2点已经明确作出肯定的答复,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令林桐开一家雪上加霜的不是天灾,而是王美贵和叶俊等人的横飞人祸。在2000年度,由于我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圣平心暗多疑,他无端怀疑我们一家人(共4名共产党员)在选举时没有投他的选票,因此,满腹怨气,怀恨在心。他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伺机打击报复来发泄愤怒,甚至进行陷害……。故拉拢勾结镇干部王美贵做靠山撑腰,于2000923日带领一伙人马无中生有,胡说诬蔑至今尚未结婚(请见附件一)我的四儿(弟)林桐如已经超生育。他们假借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非法侵入我家进行寻衅闹事,挑起事端……。明知林桐开患病需要清静休养,他们就幸灾乐祸,下井投石,有意借故挑逗于他,一天二次非法入室搜查并戏弄林桐开。本该需要安静,避免刺激的林桐开怎么能够经得起这伙人的刻意折磨?他受到强烈的刺激后,便与这伙人争辩几句,不料就此落入他们的圈套,让他们有了借题发挥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二)、折磨林桐开的借口。他们将林桐开摧残后,又将他关押在高山镇政府的“土牢”里二天二夜(从200092311点至25日中午12点),王美贵等人为达到其非法拘禁变成为合法化的目的,因此再将林桐开移至高山镇派出所继续关押28小时(25日中午12点至26日下午4点),后把林桐开抛弃在半路上了事。至此,狠毒的陈圣平等人还无法过瘾,随后又利用林桐开已经得病的弱点进行从中挑拨离间,煽动林桐开的妻子林雅芳进行离婚。林雅芳轻信馋言,信心动摇,便以计行事,暗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偷偷地转移至娘家高山镇北垞村后厝自然村。
林桐开明白后,在离婚前即200114日(提示:林桐开夫妇于20021025日才离婚,请见附件三),到其岳父林圣文家拿回那些被妻子转移的物品。由于上述原因,林圣文一家人已存背弃林桐开之心,于是就仗着与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有交情的份上,他们仗势欺人,进行借助叶俊的官势来借刀杀人整治林桐开,便向叶俊虚报林桐开“抢劫”。身为一所之长的叶俊明知林桐开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林圣文的女儿林雅芳与林桐开是堂堂正正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闹意见的私事与“抢劫”根本沾不上边,而他为了自己的私情和显露出自认为至高无上的官威竟成了傀儡,任人操纵、使唤。他不顾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竟做出了和尚管起尼姑是否有裤子穿的傻事来,超越权限明火执仗、丧尽天良、草管人命真正将林桐开按照“抢劫”进行论处,对林桐开进行毒打、镇压、陷害,并拘留38天(从200114日至2001210日,有附上的《释放通知书》为证,请见附件四)。我们为此到处替他伸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还助长了叶俊嚣张的气焰,他肆无忌惮地扬言:“你去告吧,看是我倒,还是你死。”后来在省“两会”召开期间即200129日,我们进行上访。幸得“两会”代表和上级领导重视后,在上层压力之下,叶俊等人狗急跳墙,就在第二天下午6点多,他们不办理任何手续,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用二轮摩托车载回,暗放在我们家门口,进行逃脱罪责;然后,他们捏脚捏手灰溜溜地逃走……。这就是北坑边防所所长叶俊等相关责任人员在本案中实施滥用职权,不该作为而胡乱作为的具体表现,也是他们袒护林圣文一方包括林雅芳的第一重证据。
其中理由之一:林桐开与林雅芳于20021025日才离婚,因此,在此之前他俩是完全合法的夫妻关系。于是林桐开于200114日那天所发生的事情,只是家庭夫妻闹意见,根本不是抢劫行为。反而是林圣文与林学辉父子谎报案情进行陷害林桐开,其性质是故意诬告陷害行为。这事实与理由已经一清二楚,泾渭分明极其简单明确的案件,竟被明知林圣文父子谎报案情的叶俊存心偏袒,颠倒黑白,故意以权压法,扶邪压正。他们为林圣文一方进行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扭曲事实进行压制林桐开。蓄意将林桐开诬陷为“抢劫”犯,以便予以实行惩治迫害的措施,逼迫林桐开死心必须放弃,不与林雅芳争夺财产。刻意保护林雅芳得寸进尺的不正当行为,好让她往后能够更加方便地转移夫妇共同财产于娘家,使她在离婚之后能够独自侵吞眼前属于夫妇共同财产。请问是哪法哪章哪条法律规定丈夫夺回被妻子偷回娘家属于夫妇共同财物是构成“抢劫”行为呢?林桐开的行为如果能够构成“抢劫”性质,那么林雅芳的行为岂不是更先构成“抢劫”或者“盗窃”的罪名吗?因为必须要有林雅芳“偷出去”前因的存在,然后,才有林桐开“夺回来”后果行为的出现。所以要论“罚治”问题,还应该先追究林雅芳的责任,并且比起林桐开更要“罪加一等”才对。然而,叶俊等人为何从始至今不对林雅芳作出任何法律追究呢?这难道不是明显地说明林桐开的行为根本不是属于“抢劫”性质;而是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暗中支持林雅芳毫无拘束地转移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好让她在离婚之后独吞独享被转移的财产,所以,就利用“抢劫”的名义进行借刀杀人嫁罪于林桐开的吗?理由之二:只要从办案的程序上,也可以直接体现叶俊等人知法犯法,有意滥用职权强行嫁罪冤枉林桐开的,他们对林桐开采取的措施是非法拘禁行为。现将他们违法的办案程序介绍如下:1、执法人员由林圣文带路进入家中,拘留林桐开时不出示《拘留证》;2、后来也不送达《拘留通知书》通知家属或村委等单位部门;3、他们将林桐开拘留38天,既不批捕,也不释放。经上述我们上访后,不得不偷偷摸摸地将林桐开送归,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发给《释放通知书》。4、后来我们向北坑边防所讨要《释放通知书》,他们极力拒绝不赞同我们的要求。后来我们向福清市公安局交涉,公安人员周焱于2001423日出示《介绍信》给预审中队,该中队经办人被迫无奈才从旧纸箱的废纸堆中找出一张复印件抵数(即附件四),我们从中发现该《释放通知书》居然没有编号。
现再将能显示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该作为而不作为。也就是叶俊有意袒护林圣文一方第二重证据的具体事实叙述如下:时至2002728日,依然是在离婚之前,林桐开因想念儿女,依法到林圣文家探望女儿林吓敏。可是林圣文和其儿子林学辉等人为了排斥林桐开,目的是为了能够促进林雅芳尽快进行离婚,故违法不让林桐开探望其子女,无辜将林桐开捆绑殴打。林桐开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偏重(请见附件五)。我们一家为此无数次要求北坑边防派出所处理解决该案。可是,叶俊等人心怀鬼胎存心抹煞不予处理解决。该所收走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后竟将案件冤沉黑海……。
林桐开虽然因患病成为残疾人(请见附件六),但毕竟还是我国合法公民之一。按照理论他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在叶俊等人的职权之下,为何他每次都是正常行为不但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反而遭受有意的陷害;而林圣文父子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他们屡次违法行为和谎报案情却反而能够一呼即应地得到叶俊等国家执法人员的极力保护和支持呢?这难道法律也被叶俊等人承包了吗?
探望子女既使在离婚之后也是合法的,更何况上述林桐开探望女儿的时间是离婚之前呢?可是,林桐开依法探望女儿遭到岳父林圣文父子的捆绑殴打却为何得不到合法保护呢?北坑边防派出所虽然已经对此案作出立案决定,并进入处理程序接收了林桐开的医疗发票,但相关人员叶俊等人实质上企图抹煞此案,事发至今近5周年尚未得到处理解决,而且还避而不谈。恰恰就是因为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不给予处理解决的原因,才导致后来案件矛盾的激化,林桐开于2003226日事情的发生。换句话说,如果叶俊等人有及时处理解决,绝对不会导致这个矛盾的发生。因此,发生这个矛盾问题的罪魁祸首应当是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人。因为必须有前因才有后果,常言说,娘娘有罪,罪及夫主。所以发生(2003.2.26)案件的最主要责任,应当由叶俊等人来承担。如果要追究林桐开的责任,首当其冲应当追究叶俊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合情合理。
现先将2003.2.26案件发生过程叙述如下:由于叶俊等人对林圣文父子无辜捆绑殴打林桐开的案件有立案不处理的原因,致使林桐开心理产生不服。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之事,更何况他早就已经患了精神分裂症症的人呢?林桐开心情受刺激后,心理闷闷不乐,于2003226日以酒消愁,到处飘荡,步行至岑下村与北垞村当中的一个村庄,村名叫做坑柄。他在该村庄坡顶下来100米左右偏岑下村方向处,遇见李云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所提到的在场人,见附件七)开着一辆“面的”小汽车,从高山镇区往北垞村方向行驶。此时车内别无他人。林桐开就拦下李云华的车,向李云华要求包车将他送往北坑边防派出所。此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的头上肮肮脏脏并爬满蚂蚁,又闻到一身有酒气味,心里就预感到让这样的人乘坐,反正总是要不到钱的,于是就准备置之不理,不让搭乘;但转念一想,这样疯疯颠颠的人也是不幸,感到实在可怜,于是动起怜悯之心就坦率地告诉林桐开,他是不愿意去北坑边防所的;但是他的车是开往北垞村内往后厝自然村方向的。如果林桐开愿意的话,他就免费顺路让林桐开乘坐至去北坑村方向的三叉路口处(即北垞村口门亭内;也是证人郭金英的房屋门口。说明:此处是“丫”字形三叉路口。东边一条相对较小的水泥路是往北坑村方向的;西边一条较大有坡度的水泥路是往林学辉的老家后厝自然村的。平时整个北垞村人来车往几乎都是走这一条路的。郭金英的家是在门亭内交叉路口的东边)。至于,林桐开去北坑边防所的事只能自行另想方法解决。林桐开同意李云华的意见建议,感到满意就立刻上车。当车开至约定地点,李云华就停车让林桐开下车。此时郭金英站在路边自家门口,手拿头梳正在梳头。她看见林学辉骑着一辆嘉陵50.CC二轮摩托车从老家往高山镇区方向由坡顶朝门亭方向开下来。正是冤家路窄,刚好与正在下车的林桐开迎面相遇。二人相见,分外眼红,林桐开立刻怒火顿烧直奔向林学辉。林学辉见状心中有数,一边口中连续不断地喊叫“癫趴、癫趴、癫趴(即普通话所说的疯子、疯子)……”,一边急忙弃车跑向路旁的郭金英店铺内,准备跑上郭金英家的二楼躲藏起来。郭金英见势不妙,担心家中成为战场。于是一边阻止林学辉上楼,一边吆喝着林桐开不让进入屋内。林学辉受阻不敢上楼;林桐开受阻不敢进屋,在门口怒发冲冠,扬言示威要去派出所报案来抓林学辉……。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林桐开扬长而去,谁也不明白他的去向究竟是哪里。林学辉听见门外无声无息,于是,就从后门偷偷地溜走……。(注:当时现场见证人只有李云华、郭金英二人,后来增加一个郭金英的公公李登喜挑粪经过,另外别无他人)。林学辉今日虽然毫发无损,但不甘失利,决不肯就此罢休。他更因有了上两次叶俊等人做靠山理亏反胜战果的原因,所以就更加按捺不住今日狼狈不堪的心情,为了挽回仓皇而逃难堪的面子,于是故意要将事情扩大化,必须要将林桐开致之于死地,方可解除心头之恨。于是他父子二人就故伎重演,轻车熟路地来到北坑边防所谎报案情,添油加醋地胡说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抢劫”走他们的嘉陵摩托车(请见附件七)。由于上述前前后后的前因后果,叶俊等人心里早就一清二楚,心知肚明,林桐开于当天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抢劫”的性质,无法构成犯罪,况且,以上林圣文一家理亏在先,并且当天又没有实际损失,且因叶俊上次就是为了袒护林圣文一家及自己逞能,非法拘禁了林桐开,弄得不好收台,还得相关人员亲自用摩托车偷偷地将林桐开送回,才摆脱了事。这虽然对他们构不成很大的威胁,成不了气侯,但毕竟还是有所顾忌,于是,此次林圣文父子的诬告也就没有顺利得逞。林圣文父子没有靠山的支持,也不得不就此偃旗息鼓作罢。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时过三个余月之后,叶俊等人以及林圣文父子又死灰复燃,重整旗鼓,卷土重来,重新借用林桐开于2003226日那天发生的事情当做“抢劫”嫁罪谋害于他呢?这其中缘由依然与2002728日林桐开探望女儿,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叶俊等人不予处理解决有关。请看如下表述:时至2003528日下午,林桐开因10个月前的今日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可是,派出所的责任人员存心不予处理解决。他心理感到无比的委屈,而且非常不服,为了讨回公道,伸张正义,所以他再次来到北坑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不知专横跋扈的叶俊、苏弘等人,究竟是认为林桐开是不自量力,自找苦吃,鸡蛋敢跟石头碰,真是上天有路你不走,入地无门偏要闯;三个月前我们不跟你认真计较,你反而认为我们是软弱可欺,今日还特地跑到太岁头上来动土,你真是活了不赖烦了,今天我们如果不给你一点颜色看看,连这样疯疯颠颠的人都会爬到我们的头上来拉屎,今后更何况其他普通老百姓?还是他们为了显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所谓的“尊严”不受侵犯,于是,就将错就错以权压法,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显露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泰山压顶的气势,随之就与林圣文父子以及李艳如狼狈为奸,共同串通,默契配合,利用“抢劫”的罪名草管人命地欲加林桐开之罪。不然为什么在当时叶俊破口辱骂林桐开之后,会再下令指使苏弘等人将林桐开抓起来,用手铐把林桐开双手铐在铁门上,然后拳打脚踢,轮流殴打数小时,直到晚上六点多,又将林桐开移送到沙埔镇江下边防派出所,让该所民警将林桐开当做肉靶子练习,开开心。轮流戏弄、折腾、毒打至晚上十点多,让同伙都过瘾后,又把林桐开押回北坑边防派出所作笔录,威胁林桐开签字,林桐开不服从,就用三节手电筒猛击其头部、关节等其他要害部位,致使口、鼻、眼睛等部位出血,整个人被打得体无完肤之处,待林桐开奄奄一息,苏弘把林桐开的手强行拉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得逞后洋洋得意。叶俊等人一不作、二不休,至次日下午二点以“抢劫”犯为名将林桐开移送到福清市看守所进行关押。看守所人员看到林桐开的惨状不敢收留。因此叶俊等人无法脱手,只好将林桐开铐在车上在福清城内开来驶去消磨时间。等他们内部关系搞好后,至晚上十一点才送进看守所呢?(此五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的事实过程,有同时被抓押的陈章月在场亲眼目睹,可以出场作证,请见附件八)。林桐开在福清市看守所,他与高山镇曹厝自然村村民曹宗道同被关押在10号房间里。曹宗道时常看见林桐开赤身裸体,遍体鳞伤,全身体无完肤之处。骨瘦如柴,整天吃不下饭,身体极度虚弱,摇摇欲坠连站都站不起来了,到了濒临死亡的境地(请见附件八,证人曹宗道愿意出场作证)。叶俊等人明知林桐开患有精神分裂症病,他们不但没有同情照顾,反而违背《残疾人保护法》对林桐开另眼看待进行百般摧残折磨。他们既要偷吃又要狂吠,在200369日与73日二次打电话向我们家勒索,要交出二万元钱才放回林桐开。因我们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无法让他们的阴谋得逞。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开始预感不妙到处找坡下驴,要求村委出面担保放人。村委人员明知林桐开是冤枉的,并且有理反负;他们不愿充当替死鬼。叶俊狗急跳墙另生一计摆脱罪责,就将林桐开送往福清渔溪安康医院,借用“治疗”名义进行金蝉脱壳。这种不法行为从我们所附上的叶俊于2003814日违法一手签两名的《释放通知书》复印件上(请见附件九)就可窥一斑。意想不到他竟然将自己的罪恶措施跃然纸上。叶俊等人将林桐开折磨、摧残成生不如死的境地,使得林桐开的身体日趋衰弱,病情逐步恶化,现他们只好将林桐开转移至福州安康精神病院“治疗”。林桐开至今已经被无辜关押4年多了,尚在继续关押中,无法归家……
早就患病在身的林桐开本来就是不幸,可是由于上述的原因真正造成林桐开一家更加不幸,雪上加霜,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父母儿子不得团圆,女儿无人看管照料,以致他家恶性循环接连不断挥之不去,造成他的女儿林吓敏本来是正常的身体,只因失去父母的关爱照料,使得患病得痛无钱医治随之恶化,不幸于200745日与世长辞在北垞村外公家,年仅14岁(请见附件十)。造成这种家破人亡深重罪孽的前因并非他人,而是那些狼心狗肺口吃皇粮的国家干部王美贵,尤其是叶俊等人!
以上所叙述的关于所谓林桐开“2003.2.26”案件的全部经过过程内容是我们亲自落实李云华;郭金英;还有陈章月;以及曹宗道等人的。这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的内容明显地出现多次不相吻合之处。这不相吻合之处并非我们为了代替林桐开辩护而虚构捏造的,而恰恰是叶俊等人为了诬陷林桐开而进行伪造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叶俊等人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的第三个证据。
现将伪造之处及理由揭示如下:第一个问题,《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第2页第3点中所出现的在场人李艳如这个人,她事实上不在现场,只是一个伪证人。她是叶俊的手下人物,是北坑边防派出所的打字员。据在场人李云华、郭金英证实,当时根本没看到李艳如在现场。因此,李艳如根本不是在场人(即目击证人),而是叶俊等人为了诬陷林桐开是“抢劫”犯,要使罪名能够成立,才有意指使手下人员北垞村人李艳如进行作伪证的。这正是由于叶俊等人是法律业界人士,所以他们就比一般外行人更加了解,必须具备哪些及多少证据材料才能使罪名成立的原因所在,于是才会这样熟门熟路地进行暗箱操作。
第二个问题:发生所谓“2003.2.26”案件当时林桐开的手中根本没有带着镀锌管这回事。其中理由之一,按照《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上第1页第二大点简要案情栏目中的介绍表明,林桐开首先是手持镀锌管拦下林学辉,后来手持石块拦下开着“面的”汽车的李云华。那么,请求解释林桐开手中既然有了镀锌管,他为何又要多此一举手持石块来拦下“面的”呢?是否因为石块到了林桐开的手中,李云华就会将石块看成炸弹或者原子弹,产生惧怕而停车;而用镀锌管拦车他不惧怕,空手拦车他反正今日不想做生意,所以不用石块拦车,就不愿停下车来,于是,林桐开为了让“面的”停下来,就必须手持石块拦车是吗?理由之二,我们已经落实过在场人李云华、郭金英二个证人。他们异口同声确认林桐开当时根本没有手持镀锌管或棍子之类的棒物,而且在他们的原始笔录上也根本没有记录。理由之三: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中总共三次提到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或棍子追赶拦劫林学辉的问题。提到林桐开手持镀锌管或者棍子的三方都是同一条贼船上的家伙。他们都是为了陷害林桐开使他属于“抢劫”犯的罪名能够成立,因而进行互相勾结默契配合的。他们完全是胡说八道,并且是无中生有,子虚乌有的事。原因和理由分析如下:因为当时林桐开是乘坐李云华的“面的”车来到北垞村门亭处的。所谓的“证人李艳如还证实林桐开当时手持一根棍子追赶林学辉。”如果真有其事。那么,这就说明林桐开当时必须携带镀锌管或者棍子进入李云华的“面的”汽车内,而且在追赶林学辉时必须同时带出使用。请问这段时间内与林桐开接触最长也该看得最清楚的李云华为什么都不会看见?其次看得清楚的该是店主郭金英,她为什么也不会看到?而刚好会被因上述原因无中生有的叶俊手下电脑打字员单独看到呢?这一方面只能说明叶俊等人为了陷害林桐开,因为拿不出物证,所以他们只能在人证上做手脚,才会使林桐开“抢劫”的这个罪名能够成立;另一方面说明因叶俊等人是法律业界人士,所以他们的陷害方法比起一般外行人更加熟悉,手段更加阴险,而且更加心狠手辣罢了。其实,当时林桐开的手中根本没有持有镀锌管或者棍子之物。再问为什么在《精神医学司法签定书》上,不敢注明“面的”司机是李云华?这其中的企图什么?。
第三个问题:林学辉途经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的这个问题根本不是事实。理由如下:一、林学辉如果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他当即骑着二轮嘉陵摩托车调头就跑,根本不可能又会在北垞门亭处被追赶上的。因为从岑下村到北垞村门亭处相隔只有2公里路程,林学辉是骑摩托车逃走,而林桐开只是徒步追赶至坑柄村近坡顶处才遇到李云华的“面的”小汽车。在相同的时间内,林桐开徒步1公里,林学辉驾驶摩托车怎么可能只走1公里多路程呢?二、如果林学辉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他当即调头就跑回老家方向,那么为什么在林桐开与林学辉两人矛盾问题发生前的倾刻间,证人郭金英会看到他是逆向行驶呢?三、林桐开拦下“面的”车时,李云华看到林桐开头上肮脏肮脏爬满蚂蚁又是怎样解释的呢?这些事实只能说明林圣文父子是凭空想象而进行捏造的,他们自认为林桐开是岑下村人来到北垞村,肯定是从岑下村上车的,于是,他们就依照自己的推测进行捏造林学辉是在岑下村被林桐开拦下后,逃回至北垞村门亭处又被林桐开乘车追赶“抢劫”的案情。他父子自以为这样编造会比较合乎实际,不会出现漏洞,林桐开“抢劫”的罪名自然能够成立。可是令他父子意想不到的是事实上林桐开却偏偏又是从另一村庄坑柄村开始搭乘“面的”汽车的!这真是人算不如天算,意想不到他们在此处也会露出马脚来。
第四个问题,林桐开于2003226日的行为既然已经构成“抢劫”性质,并且林圣文父子就在当天也已经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了案,那么请问林桐开自从2003226日发生事情那一天起至2003528日他到北坑边防派出所要求处理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一案之前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林桐开每天都在家中,既没有逃跑,也没有东躲西藏,我们也没有到处疏通关系进行贿赂,为什么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相关人员都不对林桐开进行采取措施呢?这只能说明林桐开当时的行为根本构不成“抢劫”性质;林圣文父子只是诬陷谎报案情。不然,北坑边防派出所叶俊等相关人员既然明知林桐开是“抢劫”,那么为什么三个余月都不进行采取行动措施?请问他们的行为作法究竟是徇私枉法,还是玩忽职守?是什么理由要等三个月之后即2003528日的那一天,林桐开到北坑边防所要求处理无辜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之案时,叶俊等人才突然对林桐开采取“执行”措施呢?也就是说为什么林桐开和我们不要求处理无辜被林圣文父子捆绑殴打一案,就不采取“执行”措施,一要处理,就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呢?这难道不是明摆着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为林圣文一方进行打击而借题发挥借刀杀人的吗?
第五个问题:(注:这个问题一切是按照叶俊等人的说法所提出来的)如果林桐开于2003226日的行为能够构成“抢劫”;那么,后来叶俊的作法就会构成“包庇”。因为当时林桐开想要达到“抢劫”的目的,就必须要得到“面的”司机李云华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够得以实现的。当林桐开拦下“面的”汽车时,司机李云华会看到林桐开既手持石块拦车,又携带镀锌管上车。因此李云华已经会认识到今日林桐开拦车的动机不是为了追赶进行斗殴,就是为了追逐进行“抢劫”等等不法行为;继而他又必须要问清楚林桐开所去目的地;另外还必须全速前进。因为林桐开所去的目的地全程只有2公里,李云华的“面的”能够追上林学辉的摩托车,所以李云华就必须尽快追赶。李云华首先已经明确林桐开的动机,后来又一切按照林桐开的要求去帮他达到目的,理应是位“帮凶”。所以他不会构成“同犯”,也会构成“从犯”。而叶俊等人只对林桐开采取执行措施;而数年来叶俊等人却都不对李云华采取任何措施,不作任何追究。这难道不是属于“包庇”行为吗?这其中叶俊等人究竟得了李云华多少好处呢?这种叶俊等人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又应该怎么解释呢?这只能说明林桐开根本不是“抢劫犯”,他应当与李云华一样,不该受到任何法律追究的!
以上各个问题处处体现叶俊等人为了偏袒林圣文一方,而滥用职权进行伪造材料来陷害林桐开的。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叶俊等人虽然是法律业界人士,他们伪造的手段和措施肯定会比一般普通人更加高明;但他们把林桐开按照“抢劫”惩处,毕竟是伪造诬陷的。因此难免会出现破绽之处,甚至漏洞百出也在所难免。他们自以为手段高明,做得天衣无缝,可是一经我们予以分析,简直不堪一击!正是真金不怕火,怕火不是金。
我们还有另外能够证实叶俊等人是滥用职权袒护林圣文一方,并有意压制报复我方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叶俊等人袒护林圣文一方第四个事实证据:一、林学辉分别于2003617日和18日二次冒充福清市三镇派出所人员,利用0591-85907975号码的电话机打来我家,向我们骗取敲诈勒索,他要我们带3000元钱到福清市三山镇派出所去解决了结林桐开的问题。我们经过多方了解之后,明白了是林学辉冒充民警进行骗取的行为,于是就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了案(请查报案记录),可是叶俊等人置之不理,不予追究。但是,上述林圣文父子屡次谎报案情却能一呼即应,并且百依百顺随之任意使唤,调遣。二、由于2001623日那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台风造成我家房屋损失的原因,让我们于20011129日,重建房屋倒钢筋水泥坪时,我们村村霸陈章雄按照其个人惯例强迫我们家必须向他私人缴纳“建设费”。我们不赞同他的恶霸作法不予缴纳。陈章雄就恼羞成怒地登上我们的邻居陈章安家的楼上,居高临下,向我们家正在建房工作的人群接连不断地砸下石头进行威胁,不让我们进行正常工作。继而,又将我们家的建设用电电源切断进行阻止我们建设,发生此事的经过有建设工人林圣宝、林代其、刘玉琴、电工陈贤进等多人亲眼目睹,他们可以出场做证。我们就此事立即向北坑边防派出所报案(请查报案记录),请求予以保护。可是叶俊等人接到报案后,置若罔闻,若无其事,不闻不问,第二天出警后,不予处理。他们不但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而且还进行负面支持陈章雄的违法行为。
叶俊干颠倒是非违法乱纪之事是父传的绝活。其父叶在苗在福清市沙铺镇就任为官,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帮助村民肖还荣冒充华侨子女骗取安置工作。该案件败露(见另案附件一)后,但由于背景天线的关系,没有殃及叶在苗,他照样仕途顺利,没有栽跟头。此后,叶在苗不但没有收敛,而且,还把谬种流传给其儿子叶俊。叶俊受到父传后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他为官如是中天之时,更加猖獗,将其父传“绝活”发挥得几乎达到了顶峰的境地。他当上副所长、所长之后,凡遇案就进行黑白颠倒,扶邪压正,暗箱操作的行为。有时无案也要在其辖区内无中生有进行敲诈勒索人民百姓。例如:1、他在海瑶边防所担任副所长期间,参与村霸林强故意伤害林章立致终身瘫痪一案中偷梁换柱的犯罪行为(请见另案附件二)。2、在他参与前案的偷梁换柱违法行为之后,又是在海瑶边防派出所任职期间,因一时挪不到油水,赚不到“外汇”,为了补贴收入,就心生一计,于19999月间,他带动手下人员任意闯入上坤村陈玉贵的家中将电视机抢去,敲诈威胁陈玉贵必须出示购买发票,不然就按照盗窃论处。陈玉贵被迫无奈,只好托关系“烧香”、进行破财消灾,才保回本来就是属于自己的电视机。真是只许州官杀人放火,不准百姓买油点灯。叶俊屡次干违法乱纪之事,可是他的职务竟然不降反升。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而,随即就被晋升调来北坑边防派出所担任所长职务;而林桐开每次都是做人之常情之事,却动不动就把他当作“抢劫”处置,以致他家破人亡……3、叶俊躲过劫难调到北坑边防派出所任所长职务后,更加肆意妄为,利用职权趁人之危,以权欺人,弄权生财。他借助北垞村村民李岚云不知李吉、李桂才二人前往偷渡出国的原因,于2002517日驾车将李吉、李桂才二人送到东瀚镇的事实把柄被他认识后,他就对李岚云进行敲诈勒索。要求李岚云如果愿意交出4万元给他,他就不予处理计较,不予法律追究。倘若交不出4万元钱,他就将李岚云当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岚云被迫无奈,只好委托林登团、郑传良、李国平等人出面向叶俊说情,要求叶俊降低价钱,李岚云愿意出1万元人民币交给叶俊做为买茶钱以求消灾。可是叶俊心狠手辣嫌钱太少,不甘情愿接收,宁可付之一炬随之东流……。最终弄假成真,李岚云被冤枉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犯无辜受到惩处……(在必要时林登团、郑传良愿意出场做证人)。4、由于叶俊屡干坏事,屡立不败之地,因此,他办案就更加随意枉法偏袒。他办理我村村民陈章月怀疑其妻与陈章安的儿子陈华进有不正当关系一案,故意颠倒黑白,扶恶欺善,不分是非因果,蓄意进行断章取义,助长不遵纪守法人的歪风,特意借题发挥冤枉陷害好人陈章月,令他赔了夫人又折兵蒙冤受屈服了十个月有期徒刑。叶俊有意颠倒是非办案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他是为官廉政,秉公执法者,那么,我们所附上的相片是叶俊建在福清市清荣大道万翔花园84号富丽堂皇的别墅,请问这幢别墅他是怎么得来的?他工作才多少年时间,如果全靠工资不吃不喝能盖得起那样豪华的别墅和私人购置价值数十万元的小车吗?5、叶俊一直违法乱纪干尽坏事陷害平民百姓,可是,他却从不手软,就在陷害陈章月的同时,又进行捕风捉影、凭空捏造陷害无辜的林桐开,所以,才引发本案的发生……。6、叶俊手揽大权,专害百姓!屡屡得逞后,他又对杨元杰因超计生受处罚,20053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计生工作为名,强行闯入住宅,非法拍照一案,进行倒行逆施,党同伐异,诛除异已,非法镇压、拘禁杨元杰……(见另案附件三)!总之,叶俊一向心邪,逢案必偏,并且受亏、倒霉的,总是弱势的一方。
叶俊如此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坑害、践踏、蹂躏人民百姓,可是他竟与其父亲叶在苗一样,一直稳坐泰山处于不败之地。这并非受害的人民百姓不控告讨伐他的滔天罪行,而是其父子背后有着坚硬的靠山做为他们坚强的后盾,使得他们屡次化险为夷或者有惊无险,躲过了一劫又一劫。我们本来百思不得其解,究竟是何方人士做为他的背景。自从收到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第2007052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才如梦初醒,初见端倪,原来还是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与福州市公安局等有关执法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一起,通力合作通同作弊的结果。
这些执法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仅对本案蓄意采取不公的作法,他们对其他另案也照样如此对待。先请看我们叙述福清市检察院一向对民不公的实例:1、本案在上述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真实、确凿、充分的情况下,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是,他们不免存在着不公的行为。2、到目前为止,被我们发现的仅福清市境内就有林章立、陈建立、吴春惠和李章国,包括本案已有五起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话督促和书面介绍明确指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请见另案附件二、四、五)。其中林章立还有二封介绍信,而且,他和李章国的案件都经过三次电话督促;本案还有公安部转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答复单》。众所周知,不具备足够和确凿的证据,中央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本不可能随便接待,更不可能给予电话督促和轻易出具《介绍信》以及《答复单》的。可是这五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竟然无一例外能够得予立案。这五起民告官的案件,各个受害方都是仗着一股坚强的毅力和韧性,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有可能炼至这炉火纯青的境地。然而,居然给这司空见惯的福建省检察机关不费吹灰之力化得烟消云散--照样不予立案;可想而知,其他同类案件怎么可能破例给予秉公执法,不被包庇予以立案?3、福建省检察机关更加荒谬绝伦的是我们一并附上相关资料的陈照兴受害一案(请见另案附件六)。该案也是属于福建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此案稀奇古怪的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会产生自相矛盾。我们先假设陈照兴控告陈照坤(方言“坤”与“康”同音。“陈照坤”与“陈照康”是同一个人)贿赂法医郑业星伪造鉴定的案件,福建省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案是正确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脚,那么,这就说明法医郑业星是没有伪造重伤鉴定,也就是陈照兴故意伤害陈照坤构成重伤属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应当立案追究陈照兴的刑事责任。但是,陈照兴自1989年至2005年底的17年里。他不但没有东躲西藏,而且还总是大模大样地不断上访,进出于各级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而这些相关机关部门不但没有立案追究陈照兴的刑事责任,反而还“纵容”他,于200613日作出不敢见人的《协议书》(请见另案附件六),用叁万元人民币“奖励”他做为“生活补助费”。请问,这种异常的做法相关部门难道不是属于“包庇”陈照兴吗?反过来说,如果包庇陈照兴是冤枉的,那么包庇法医郑业星不就是名正言顺的吗?总而言之,福建省检察机关在此案中不是包庇法医郑业星,就是包庇上访人陈照兴,二者必居其一。反正无论如何狡辩,福建省检察机关的包庇行为总是成立的。他们逃脱不了包庇这个罪名肯定是无庸置疑的。
审查和检举犯罪事实,监督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来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可是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竟背道而驰,公然蓄意制造不公,因此而造成该院只有其名而无其实,甚至影响整个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使党和国家在人民的心目中损失威望的严重后果。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来就是不公,立足不稳,自身难保的;然而令人笑叹不已,意想不到的是福州市公安局竟然把这一触即溃的不公决定当做如获致宝,并且还将它看做一根救命的稻草死抓不放,并且兴高采烈地欢呼: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怎么样、怎么样……
只要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第20070529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答复意见书》与以上所叙述的事实与理由一对比,就不难看破相关人员的阴谋。其实,福州市公安局于200583日就已经收到我们的《申请复查的报告》(请见附件十一、十二)。责任人员本来早就相当明确地认识到叶俊等人所作所为的事实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可是,由于他们官官相卫,所以不但不愿将依法追究叶俊等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反而愿意顶风冒雨,背道而驰充当叶俊等人的保护伞,帮叶俊等人遮风挡雨保驾护航。至于该如何作出答复意见进行应付我们,他们绞尽脑汁也寻找不到合适的借口,故只能采取长期地一再拖延,就将本信访事项若无其事地抛之脑后置之不理。企图让我们心灰意冷丧失意志,最终不得不放弃作罢,妄图消磨、抹煞本信访事项。于是,他们就宁可违背《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也不愿及时作出公正的答复意见。可是,由于我们坚持紧追不放,一直请求上级有关机关部门重视,进行依法监督。于是责任人员被逼无奈,才不得不意地于2007529日作出不公的《答复意见书》进行充数。因为此时才作出答复,距受理时间已经是18个月了。这大大地超出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责任人员为了开脱其咎,自我解嘲,狡猾地采取自欺欺人的作法,擅自将受理时间变换为20061124日(请看《答复意见书》)。至于答复内容,责任人员词穷理屈,在穷途末路,无计可施之下,狗急跳墙,重新施展该局答复陈建立复查信访交警包庇放纵肇事者杨秀财一案如出一辙的绝招对待我们。他们同样将确凿的证据抛开避而不审,还特意不分青红皂白,不管三七二十一地仰天喊叫“……经复查缺乏事实证据,……”进行敷衍应付。请问这样的“复查”可靠吗?是否公正呢?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吗?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再问,福州市公安局当时答复陈建立“经调查,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按程序办案,不存在放纵肇事者杨秀财的问题。”(请见附件)既然责任交警按程序办案,不存在放纵的问题,而这些交警后来受到处分到底是犯了什么错误呢?再者,如果福州市公安局答复陈建立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让肇事者杨秀财办理“护照”和让杨秀财出入香港,以及杨秀财赌博被抓获,后来将他释放的公安机关岂不都是错误的吗?那么,这时福州市公安局到底为何不追究这些错误的公安机关呢?(请见另案附件四)?老耍花招的福州市公安局一边企图借风使船利用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公的“不予立案决定”做为挡箭牌,强词夺理,以讹传讹,妄想蒙混过关来帮助叶俊等人躲过劫难;一边装疯卖傻,既肯定林桐开属于精神分裂症病患者,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又不愿为他平反昭雪。为了达到保护其同僚的目的,宁可有负于无辜的林桐开,让他永远蒙冤受屈不见天日,故采用模棱两可之词“因该案尚在侦察中,林桐开仍只是犯罪嫌疑人”进行敷衍了事。这完全是他们进行推托的遁词。请问本案需要侦查多长时间?受理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单单受理后就有18个月时间可不可能太短?倘若林桐开被关死在牢中,该由谁负责?谁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诉说福州市公安局一贯充当不法之徒的保护伞,这半点都不会过份。仅在福清高山一带我们就已发现三起福建省公安厅撤销福州市公安局的信访案件。其受害当事人分别是陈建立(请见另案附件四),游子龙(请见另案附件七),杨元杰(请见另案附件三)。可是,至今为止,从来不见到福州市公安局撤销其下级公安局的信访事件,这福州市公安局人员究竟是鹦鹉学舌,还是应声虫呢?不然,称之为“保护伞”,可能不会太过份罢!可是,更加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上述三起已撤销的案件,省公安厅已经明确指出福州市公安局重新展开调查并作出答复意见。最终竟然没有一起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林桐开当时即使是一位正常人,他的行为也不是违法的,更不用说他早在1996年就已经患上精神分裂症病。总而言之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是错误的,而且是有意不公的。我们为了伸张正义,讨回公道,请求上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复核,为民进行拨乱反正,依法撤销不公的复查答复意见。
此致






申请人:林斯忠 林桐秀
2007627






平民百姓、求告无门、两会期间、被迫上京
暨要求弄清林桐开冤案的法律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林斯忠,男,19357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系受害人林桐开之父。
申请人:林桐秀,男,19635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系受害人林桐开之哥。
申请人的胞弟林桐开系精神病患者,因自身婚姻家庭矛盾,被其岳父林圣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此,北坑边防派出所是无权受理的,但是,福清市北坑边防派出所原所长被控告人叶俊却无视法律规定,听信谗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徇私枉法,故意陷害,强行将无罪的精神病患者抓捕、异地轮番拷打,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先后两次无故关押达四年之久冤案,(被拘留期间)致使林桐开病情严重恶化,终日关押在福州市安康医院(即监狱医院)“挂名”治疗,过着饥不饱食、饥寒交迫的生活。迫于无奈,申请人迫于中央两会期间将案情上防于北京,同时也将情况向上京接访官员王书龙通报,当时王书龙回答讲:“叶俊已经退休了”。
2006318上午830分,申请人将上京情况电告福建省边防总队,当时接电的林小姐在电话讲:“现在叶俊已退伍回家,失去了他自己的一切前途”,建议讲:“你弟林桐开的案情是否通过调解解决”本建议与中央公安部的意见颇为相同。为此,本申请人也同意进行调解解决,唯请上级机关领导认真澄清如下几个问题,并依法公正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1:责成执行机关对被控告人叶俊和苏弘两人的去留问题,依法公正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2:责成受理机关对林桐开先后两次的案情定性,依法公正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3:办案机关必须雇佣专职保姆,负责抚养林桐开的孩子健康长大成年。
4:被控告人叶俊和苏弘两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陷害,并且移地轮番拷打,暴力取证,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知法犯法,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
5:林桐开现在福州市安康医院、(即监狱医院)过着饥不饱食的生活,恳请依法责成叶俊和苏弘两人负责将林桐开转到好的医院检查治疗,待病好出院后,经医学鉴定:明确表态后协商解决。
6:原插手过林桐开案件的各单位的所有办案人员,如若发现从中参与伪造证件的,必须对所属证件进行指纹和笔记鉴定。
以上意见系本申请人依法参与案件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敬请领导予以采纳。
谨呈


申请人:林斯忠、林桐秀
2006318
2007325



再次强烈请求督促责任单位付给小学生
林伯旺生活等费用的报告
申请人:林斯忠,男,1935年7月5日出生,共产党员,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岑下村112号。联系电话:13400516380。
请求事项
请求责令责任单位必须雇佣专职保姆负责照顾抚养林桐开的儿子林伯旺健康长大成人,并负担其生活费、上学时的旅车费及医疗费用等;另外必须替代林桐开承担赡养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第三儿子林桐开不幸于1996年8月患精神分裂症病。先后于1996年、1997年、1999年三次入住福州神经精神防治院精神科治疗。根据医嘱,应当在家休养,长期继续服药,巩固治疗,防止刺激……
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林桐开一家更加不幸的是横飞人祸,在2000年度,由于我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圣平无端怀疑申请人一家(共4个共产党员)在选举时没有投他的选票,因此,满腹怨气,怀恨在心。他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伺机进行打击报复来发泄愤怒,甚至陷害……。故拉拢勾结镇干部王美贵做靠山撑腰,于2000年9月23日带动一伙人马无中生有假借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侵入我家进行寻衅闹事,挑起事端……。明知林桐开患病需要清静休养,他们幸灾乐祸,落井投石,有意借故挑逗于他,一天二次非法入室搜查并戏弄林桐开。本该需要安静,避免刺激的林桐开怎么能够经得起这伙人的刻意折磨?他受到强烈的刺激后,便与这伙人争辩几句,不料就此落入他们的圈套,让他们有了借题发挥殴打(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折磨林桐开的借口。他们将林桐开百般摧残后,又将林桐开关押在高山镇政府的“土牢”里二天二夜(从2000年9月23日11点至25日中午12点),王美贵等人为达到其非法拘禁变成合法化的目的,因此再将林桐开移至高山镇派出所继续关押28小时(25日中午12点至26日下午4点),后把林桐开抛弃在半路上。至此,狠毒的陈圣平等还无法过瘾,随后又从中挑拨离间,煽动林桐开的妻子林雅芳进行离婚,林雅芳轻信谗言,以计行事,暗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偷偷地转移至娘家高山镇北垞村。
林桐开明白后,在离婚前即2001年1月4日(提示:林桐开夫妇于2002年10月25日才离婚),到其岳父林圣文家拿回属于自己的物品。林圣文仗着与北坑边防派出所所长叶俊有交情,他仗势欺人,借助叶俊的官势来整治林桐开,便向叶俊虚报林桐开抢劫。身为所长的叶俊明知林桐开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林圣文的女儿林雅芳与林桐开是堂堂正正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闹意见的私事与抢劫根本沾不上边,他竟为了自己的私情和显露官威成了傀儡,任人操纵、使唤。他不顾实际情况,不分清红皂白,竟做出和尚管起尼姑是否有裤子穿的傻事来,超越权限明火执仗、丧尽天良、草菅人命将林桐开按照抢劫论处,对林桐开进行毒打、镇压、陷害,并拘留了38天(从200年1月4日至2001年2月10日)。时至2002年7月28日(也就是离婚之前),林桐开因想念儿女,依法到林圣文家探望女儿林吓敏,林圣文和其儿子林学辉等人为了排斥林桐开,违法不让林桐开探望其子女,无辜将林桐开捆绑殴打,经福清市检察院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偏重。我们一家为此无数次要求北坑边防派出所处理该案。该所收了发票后竟将案件免沉黑海,时至2003年5月28日下午,林桐开因心理委屈感到不服,为了讨回公道,所以再次到北坑边防所要求处理。叶俊、苏弘等人专横跋扈,将错就错以权压法,显露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泰山压顶的气势,随意利用“抢劫”的罪名欲加之罪和殴打,并且移地轮番拷打,暴力取证,随之将林桐开送进看守所关押起来,至今已经被关押4年整了,现尚在继续关押中,无法归家……
早就患病的林桐开本来就是不幸,可是由于上述原因真正造成林桐开一家更加不幸,雪上加霜,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流离失所,父母儿子不得团圆,儿女无人照料看管,以致恶性循环挥之不去,可怜我的孙女林吓敏本来是正常健康的身体,只因失去父母的关爱照料,患病得痛无钱医治随之恶化,不幸于2007年4月5日与世长辞在北垞村外公家,年仅14岁,造成家破人亡深重罪孽的原因并非他人,而是那些狼心狗肺吃皇粮的国家干部王美贵、叶俊等人;造成林桐开家庭没有经济负担赡养父母与这伙人也逃脱不了干系!
有了前因,才有后果,解铃还需系铃人,致使孩子多年来无人照料爱抚,过着没有父爱、母爱的生活,家庭生活过着极端困难状态,如今申请人年过古稀,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自身难顾,没有力量继续帮助孙儿林伯旺的生活起居,因此申请人现迫不得已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督促责任单位做出如下不可推卸的补偿:1、保姆费每月800元;2、生活费每月500元;3、旅车费每月200元;4、医疗费平均每月100元;5、替代林桐开承担赡养父母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平均每月400元。为了解除孩子缺乏父爱、母爱的精神枷锁,排脱生活困难,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故今特具文申请,恳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体察民情,支持我孙子林伯旺的实际困难,给予补偿小学生林伯旺生活及医疗等费用。民不胜感激之至。
此上


申请人:林斯忠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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