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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8.6.11走访福建省高院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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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5: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611走访福建省高院的历程

福建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审了七年,至今没有一个实证。福州中院在长官的意志下,于20061010日强行作出没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爆炸罪名成立。所有被告人均不服,立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再上诉。重审上诉到省法院又逾20个多月了,仍压案不决。面对以上不堪的司法状况,心忧如焚的蒙冤亲属,又来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寻求法律的正义。
611日早上6点,蒙冤亲属乘车赶往省城福州,准备在福建省高院法官去上班路上(法官宿舍挨着省法院)向其分发“福清纪委爆炸案”的冤情状件,以期能见到省院领导(省院领导不是随便可以见的,里里外外层层把关),当面提出我们要求省院依法审理此案的诉求,希望不再压案不决,不受法外有法的干扰,恪守独立审判,本着事实和法律,公正、公开审理七年未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  因途中塞车耽误了一个小时,错过上班时间,那个时间段天公又不作美,下起雨来。今天的努力就在堵车、雨水中付之东流了。
850分,当我站在省高院信访门口,望雨兴叹时,同行的另一蒙冤亲属于不远处的雨中向来往行人发放了近二百份的小册子和新华社主管的《了望东方周刊》第16期《“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报道材料。有些好心人接过材料还不忘提醒:你要小心点,注意安全,别被那些人抓了,那就不好办了,你家人的冤情就没人帮你申·······,我们对此善意的提醒报以感激的微笑并坦言:我们所反映的冤情都是事实,只想通过自己的微言,说出自家不幸的遭遇,希望能唤醒社会的良知,让更多的人关注身边的不平不公之事,减少冤难,让更多的人免于自由的恐惧,在良好社会环境里,幸福地生活。有胆小者看到递过去的册子和媒体报道的文章,摆摆手,一闪而过;有的远远就开始躲,唯恐避之都来不及。他们如此高的警惕性,也是平日所见所闻带给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他们的行为也无可厚非,因为残酷的现实和鲜活的事例,让他们抱着“自扫自家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生活态度,不想惹上事非,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看到身边多管闲事者,多半都不得好活,所以他们就有理由冷漠和麻木,冻结良知,不敢清醒活着。发放小册子过程,有一穿着便衣的壮汉用手机拍了照后离去。
看到另一亲属在发小册子,我就在省院信访室里作了登记,并到信访室里间向接访人员递呈《“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不决再呈状》                                      诉求材料,烦请转省审委会并刑一庭王成全庭长。由于我们                           每个月都到福建省各个信访部门上访,各个部门的接访人员对我们都很熟悉。接访人员边接过我的材料边问道:这个案子开庭了吗?判了吗?
我说:“此案重审上诉到你们省法院已逾20个月多了,至今仍压案不决,依法早已没有了程序,“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起严重的超期羁押、超审限的案件,作为审判机关应恪守独立审判权,不能为了回避矛盾,一再压案不决,这是漠视《刑讼法》,无视事实和法律,让无罪的公民身陷冤狱·········
接访人员说:“二审法院没有超审限,只要向上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经院长审批同意盖章,就不存在超审限。省院不会超审限、中央上面更不会超审限,只要有领导审批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就不算超审限。
以上看似荒谬的大实话,我忍住心中的愤慨又诘问道:照你这么说,那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成了一张废纸?国家的法律就是领导的法律,领导的意志和决定就可以颠覆事实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成一句大笑话?!该接访人员又重复以上的措辞,言下之意,法院不会错,法院不管怎样处理案件,它永远都是正确的,只要是领导决定的事,再盖上代表国家、代表法律、代表权力的法院大盖章,就不会有错误!
七年来,我们为了亲人蒙冤事,跋涉在漫漫的上访路上,屡遭冤案制造者和参与者的欺辱和关押。在看得见光明,却找不到出路,且行且悟状告历程中,我只看到:“无罪的身陷冤狱,有罪的却逍遥法外”。
我们希望福建省领导不要为了所谓的“地方形象、投资环境、稳定和谐、以个案不影响大局”的错误观念,致法治环境陷入更加不堪的状况,让伤害继续下去;福建省法院不应为了回避矛盾,而一再压案不决。应恪守中立,按照事实和法律,公开庭审,实行正义,还事实于真相,还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人的清白,天不会塌下来。
2008611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6-14 21:08 编辑 ]



图片附件: [塞车一个小时] 照片 168.jpg (2008-6-14 21:00, 50.63 K)



图片附件: [发放小册子] 照片 171.jpg (2008-6-14 21:04, 147.43 K)



图片附件: 照片 173.jpg (2008-6-14 21:05, 149.35 K)



图片附件: 福建省高院2008.2.22.jpg (2008-6-14 21:08, 38.6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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